陈柏峰

陈柏峰,男,1980年生,湖北咸宁人,法学博士,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2.6)、法学硕士(2005.6),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博士(2008.6),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2012.6-2016.12),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1.6-7),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2.9-2013.9)。 在我校历任助教(2005)、讲师(2007)、副教授(2009)、教授(2012)、文澜青年学者(2013)、基层法治研究所所长(2014)、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6)。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农村社会学。主讲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与乡村治理、电影中的法律等课程。 出版学术专著《传媒监督的法治》《乡村江湖》《乡村司法》《暴力与秩序》《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等5部,在《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100多篇,其中CSSCI收录80多篇,SSCI收录1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20多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16)、重点项目(2015)、青年项目(2009)各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年度项目(2009)、后期资助项目(2014)各1项,其它省部级项目4项,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础性研究资助(2012)。 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18)、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6)、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湖北省青年英才开发计划(2014);获第八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7)、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17)、第四届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14)等称号;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12)、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3)、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8)、董必武青年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3)、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7)、三等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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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2001年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对农村的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反哺时代的来临,改变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运作逻辑。陈柏峰详细分析了当前乡村治理的新问题,指出乡村基层政权正呈现内卷化的趋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亟需新思路、新办法。

     

    2001年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对农村的治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反哺时代的来临,改变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运作逻辑。陈柏峰详细分析了当前乡村治理的新问题,指出乡村基层政权正呈现内卷化的趋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乡村治理亟需新思路、新办法。

     

    费孝通先生写作《乡土中国》时,不仅农村,甚至整个中国都可以算是乡土熟人社会。现在,虽然中国大多数地区仍是农村,农民还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昔日农村已发生很大变化,许多地方已不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村庄不断被纳入到市场之中,许多农民不再是“捆在土地上”,城市中的许多现代性因素也都逐渐进入农村。农民的生活逻辑因此发生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都呈现日益多元的趋向。

     

    在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近现代革命以来,国家权力不断介入到农村中,特别是共产党革命和建设时期,建立了一整套连结和组织农村的机制。1949年初,为完成国家工业化建设的积累,国家逐渐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从农村汲取大量资源。人民公社解体后,由于还有许多农业税费,国家对乡村的治理基本上采取的还是索取型的方式,从1990年代到2000年左右,在农村引发了许多非常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干群关系非常紧张,“三农” 问题也在这个时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由于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援城市和工业建设的目标基本实现,从2001年开始,农业税费改革开始进行,到2006年国家做出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从此中国农民告别几千年的“皇粮国税”。与此同时,国家还开展了新农村建设运动,国家对农村的治理方式也由此发生重大转变,从以前的资源提取转向资源输入,如粮食直补、低保、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新农合等。乡村治理的这一巨大转型带来了一系列乡村治理的制度变迁以及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变化,乡镇体制改革由此提上日程,基层政权呈现“悬浮”状态,农村基层组织的运作逻辑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日渐疏远。

      一、当前乡村治理中的问题

     

      1.农村公共服务缺位

     

    第一,村庄内部搭便车现象严重。在很多农村,在公共品供给问题上,虽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某项方案,但依然可能有村民不出钱,只要有一个人不出钱,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不出钱,最后,不少公共品供给计划都因为出现搭便车者,用于公共品建设的钱收不上来,公共品建设计划从而落空。此外,在公共品的使用和维护上也存在严重的搭便车问题。有些地方村庄向泵站买水分区灌溉,但有些农户不愿出钱,等着别人抽水的时候搭便车,有的因为引水的渠道会通过自家农田,他就会设法从渠道里漏出一点水流到自己田地里。久而久之,就可能有更多的人不愿出钱抽水。

     

    第二,过度市场化问题突出。现在许多地方撤销了原先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七站八所”,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提供公共服务。但由于农村许多公共服务工作所具有的异于城市公共服务的特点,按这种思路,一方面,可能很难有足够的能较好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供给者;另一方面,农民对于这些公共服务的购买成本也很高。这会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进一步衰退。湖北省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推广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咸安经验”为底本的乡镇事业单位“以钱养事”改革,这种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只要农民需要,市场就会供给;市场若不供给,政府可以花钱为农民买他们需要的服务。但根据我们在湖北农村的调查,几乎没有人认为这项改革是成功的,绝大多数乡村干部都认为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错误,效果糟糕,用湖北京山县水利系统的一个工作人员的话来讲,那就是“人心改乱,优秀人才改走,资产改光”。

     

    第三,国家资源输入方式不对路,条块问题突出。现在国家对农村的资源输入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要么将资金直接发到农户家;要么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普遍实行项目化管理,都交由各职能部门办理。在这个过程中,只是各职能部门在发挥“条条”的作用,而很少有村社集体起“块块”的作用,基层组织不掌握什么可以支配的资源,没有办法对农民进行有效组织以使用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这也导致农民对公共品的需求偏好无法与国家投资方向较好衔接。

     

    此外,目前农村的非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管理和服务的问题也非常突出。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非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现在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化,农村的非物质性公共品需求快速增长,需求结构也随之变化。但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只着眼于经济建设,对非物质性公共品供给有所忽视。

     

    二是非物质性公共品的供需严重脱节。农民最清楚自己对非物质性公共品的当前需求甚至长远需求。但自上而下的“文化下乡”、“送法下乡”等非物质性公共品供给基本上将作为消费主体的农民排除在决策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物质性公共品的合理供给,造成真正符合农村需求的非物质性公共品的大量缺失。

     

      2.农村文化建设真空化

     

    目前,各地对农村文化建设没有予以足够重视,造成农村文化建设真空化的状态。文化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非常低,近年来不断回落。

     

    如表1所示,2006年到2009年,农村文化事业费年均增幅高于城市文化事业费,但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比重远低于城市的文化事业费。

     

    2010年,全国文化事业费323.06亿元,其中农村投入116.41亿元,仅占36.0%。以2009年为例,各级剧团农村演出场次74.1万场,平均每村每年看不到半场戏。

    文化建设真空化使当前农村不少问题在加剧:

     

    第一,农民闲暇生活空虚。以前农民闲暇与劳动和交往密切联系,现在的闲暇则从劳动中分离出,成为个人性闲暇,缺乏公共性和社会性作用。过去,农民闲暇之际会互相串门以打发时间,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随着市场经济影响、现代传媒进入、社会流动加快以及村庄经济分层等社会分层扩大,村民间心理距离日渐扩大,习惯、爱好逐渐多元化,串门越来越少。在电视普及以前,许多地方村庄还有戏曲表演和放电影等公共文化生活。从1990年代起,随着电视的普及,村庄公共文化活动越来越少,许多农民闲暇时光越来越难打发,从公共文化活动交往中所感受到的村庄生活的乐趣也越来越少,在消费主义刺激下,农民的现实生活和意义世界的紧张加剧。

     

    第二,老年人自杀数量不断攀升。近年来,老年农民的高自杀率以及自杀率的高速增长令人震惊。以湖北京山农村为例,1980年到2008年,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和自杀比重高速增长,从2000年左右开始,增长速度尤为迅速。老年人自杀问题日益突出,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农村都有不同程度体现。我们在全国各地25个村庄获取410起自杀个案并进行了统计。(如图1所示)

     

       3.干群关系疏远

    首先,乡镇干部与群众关系疏远。以前,乡镇干部驻村,与群众打成一片,克服官僚主义,及时了解村庄情况,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纽带,有助于国家对村庄的有效治理。从1990年代初期起,乡镇干部工作方式经历从“驻村”到“坐班”的变化。取消农业税后,虽也有包村干部,但不怎么进村,进了村也不怎么与农民打交道,很少深入了解情况。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事情都有细碎性、临时性、突发性、阶段性、复杂性等特点,这都需乡镇干部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深入了解民情才能较好解决,否则,有些问题越积越深。

     

    第二,村庄干部与群众关系疏远。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一是干部离村化。干部离村化是指村干部不在村,逐渐使得村基层组织只成为一块空牌子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以湖南省临武县为例,该县村干部离村的有98人,因合村并组而离村的占12%;因家庭生计而离村的占24.5%;因城镇化逐渐往城镇而离村的占45%。村干部离村化给基层治理带来很大挑战。村干部离村,使本来就缺乏与农民打交道途径的国家面对村庄治理时更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及时准确把握基层事态,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形同虚设以至瓦解,可能在一定时期使某些地方村庄失序,进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

     

    二是村委资本化。这种现象在一些较富裕的村庄比较普遍。以我们在江西陈村的一个调研案例为例。徐某是村矿石厂厂主,他和矿石厂其他股东想在2010年时获得村矿石厂下一轮十年承包权,为获取民意支持,打算从提供村庄公共品开始。他们为村里做了两件事。一是筹资重修村庙五皇阁,二是筹资修建通往镇上的路。这两件事为徐某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再加上其经济实力雄厚,由于业务上的关系,他经常与镇领导接触,这为他赢得了良好的政治条件。他于2008年参选村委会主任并赢得选举。选举过程中,他还邀请各组长、村民代表及各家族里有威望的人到县城“吃饭旅游”,所有这些费用均由股东分摊。他担任村主任后,又开始筹划村级公路路面硬化事宜,他与股东合伙获得带资修路的中标权。这是资本投资权力的第一轮回报。这一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很可能演变为沿海发达地区广泛出现的“富人治村”局面,进一步提高村庄事务参与的门槛,偏离基层自治组织的服务对象,破坏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

     

      4.农村社会灰色化

     

    第一,乡村“混混”日益支配村庄秩序,成为村庄中的“超级权势”,改变了村庄秩序生态。暴力和经济利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成就了混混对村庄秩序的支配。在日常摩擦和纠纷中,村民频繁求诸混混,村庄生活逐渐去道德化。在乡村混混的“超级权势”前,处于原子化状态的村民只能忍受屈辱,村干部和村集体也显得软弱无力。

     

    第二,混混成为“最有面子的人”,成为村庄人际关系的重要结构性因素。有村民说:“在80年代,要是谁家里出了个流氓混混,全家都抬不起头,亲戚朋友见了人也不好意思;今天不一样了,不说在外面混一混,就是蹲监狱都成了一种荣耀和资本。”不少地方还盛传这样的民谣:“读书苦,读书累,读书不如去做黑社会,有吃有喝有票子,还有女人陪我睡。”纠纷的解决常取决于双方所找混混的力量对比,乡土逻辑发生变异,出现村庄熟人关系陌生化的现象。

     

    第三,混混成为“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好混混”逐渐成为体制内的村庄精英。虽然这些混混常会干一些不正当的事情谋求个人利益,但由于他们“有才”、会办事,乡镇政府对他们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税改前,乡镇政府常借助混混完成收税任务。税改后,乡村基层组织能力遭到削弱,村民对村庄基本公共品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但国家大量资源流入农村,这些资源常需村干部到上级争取。那些关系广、能力强的乡村混混就利用这些机会,在为村庄争取到项目资源的同时,自己从中谋取大量利益,这就更便于混混提高村庄政务参与门槛,控制村庄政治舞台。

     

    乡村灰色化带来了乡村治理“内卷化”的结果。目前,农民并没有随着国家对农村资源输入的增加而加强对基层政权的认同,相反,下乡资源中相当大的部分被混混控制,农民的不公平感油然而生,进一步抱怨基层政府,对基层政府认同度不断下降,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使国家乡村治理目标难以达成。取消农业税之后,收税任务虽不存在,但治理钉子户、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经营、农地的非农使用等治理需求依然存在,而在这个过程中,混混讲求的是好勇斗狠。在我们所调研的湖北荆门等地区,80%以上的村集体水库,都被混混(或与混混有近亲关系的农民)承包进行渔业养殖,一般农民承包会遭到混混骚扰。

     

      5.上访问题突出

     

    1990年代以后,上访数量居高不下。近年来上访事件日益增多,从2005年起形成新一轮上访高潮。税改后农民上访急剧增加的趋势在农业型县乡有一定普遍性。以湖北省荆门市桥镇信访数据为例(如表2所示)。[1]

     

    目前,诸多上访问题中以两点最为主要:

    一是基层政权弱化导致的治理型上访增多。在河南省和平乡,1978年至2008年,农民上访数量逐年上升,而税改后的2005年至2008年的3年上访数量就占30年上访总量的60%(如表3所示)。[2]

     

    从表3来看,1990年代至21世纪初,以农民负担、村组财务等治理型上访为主。2004年后,以土地调整、村民纠纷等治理问题所引发的上访为主。这表明,目前居于主要位置的上访问题多是由于乡村治理问题引发。这主要因为从1990年代开始,乡村组织权力逐渐弱化,特别是税改后,基层治理权力遭到严重削弱,常规治理职能无法有效实施,土地纠纷、村庄内部其他纠纷、农田灌溉等基础设施供给维护等实际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民就常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难点。

     

    二是无理上访、谋利型上访问题突出。无理上访是当事人诉求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上访。具体来说至少包括三种,谋利型上访、精神病人上访以及偏执型上访。其中,又以谋利型上访引发的问题最为突出。这种类型的上访当事人借上访谋取利益,其要求很难说合法、合理,但他们能抓住基层政府的软肋,知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借此谋利。税改后,国家将大量资源输入农村,由此企图从中捞取好处的谋利型上访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一些上访专业户。

     

    以湖北桥镇杨云发为例。杨云发因为上访而扬名当地。杨无业,靠上访谋生。家里6口人,包括父母亲、自己夫妻俩、儿子和儿媳。2000年6月,杨患上慢性肾功能衰竭病。当时,除他自己治病外,还有两个孩子上学,开支确实比较大,以前经商积攒的十几万元存款几年内所剩无几。从2006年到现在,他几乎每两个月就要去各级政府上访。到2009年4月,杨已通过多次上访为家人获得5个低保指标,包括2个城镇低保(父母和自己)和3个农村低保(儿子和儿媳)。2009年4月,杨曾与政府签订协议,答应“永远不再上访”。但2009年6月,全国道德模范评比活动正在开展,杨找到桥镇领导要求镇里帮他评选道德模范。在访谈中,杨就跟我们说:“(评道德模范)目的是要搞点钱用,没有其他意思。”他甚至坦言:“只要钱,不要面子。”“我也没得事,反正不是去市里区里,就是到民政局。”像杨云发这样的上访专业户在桥镇还有10例,2008年占上访总人数(125人)的9%,占桥镇上访总人次的29.5%。 [3]这种现象不仅在湖北桥镇存在,在其他地方也较普遍,以至有形成“上访产业”的趋势。在实践中,对于上访可能性比较大的人,基层政府千方百计要阻止其继续上访,特别是赴京上访。如果各种办法不能奏效,就只能给好处,特别在敏感期,只能陪上访人喝茶、吃饭、打麻将,甚至陪旅游。从人数来看,这样的上访户并不多,但却耗费了基层政权大量人力物力。

     

      二、当前乡村治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1.取消农业税的影响

     

    减免农业税后,国家直接补贴到户,减少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了各级政府的支出,特别是乡镇基层政府以及村组可供支配的财政收入。比如河南和平乡刘店村有人口3000多人,税改后有村干部5人,取消村民小组长,村干部主职干部的工资为240元/月,副职为180元/月,该村每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只有1200万元,除去干部工资和报纸杂志费,所剩无几,干部工作积极性低,用村支书的话来说就是,“村干部只是维持这个摊子”,更谈不上主动进行村庄治理活动。

     

    农村基层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严重不足,这使原先能够供给的包括农田水利、农业专业技术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难以继续有效提供。税改前,农村主要由乡村两级通过提取共同生产费解决以农田灌溉为代表的部分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税改后,取消了共同生产费,希望由农户自行解决农田灌溉等问题,其结果却是农田灌溉等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税改前,乡镇农技站每月还向农户发放农技简报或病虫害防治简报,但税改后,由于财政不足,这些基本简报无法印发。虽然农民的直接负担随税改减轻,但却因此失去许多基本农村公共服务,加剧了许多问题。

    2.乡镇体制改革的影响

     

    随着农业税改的推进,乡镇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各地撤乡并镇、合村并组,许多地方还取消村民组长,以此减少乡村干部,并减少基层政权的财政支出。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制度改革使乡村基层组织和干部做不了“坏事”,片面强调“国权退、民权进”的乡镇体制改革,基层政府精简机构、撤乡并镇,但这样带来的结果却是乡村社会呈现相对“悬浮”的状态,控制能力和建设能力不断弱化,基层治理无法有效进行。

     

    税改和乡镇体制改革带来治理权力弱化、经费紧张等问题,加上一些村干部外出打工等干部“离村化”现象,乡村服务职能几乎形同虚设,无法开展。有不少乡村干部常说,他们现在成了“消访员”,即要防上访。其实,乡村基层组织中的许多问题并不是由于没有防好而产生和扩大,而是因乡村治理功能缺位,诸如农田灌溉、纠纷争端等实际问题没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而造成。由于这些问题在村里解决不了,村民就常会通过上访等来寻求解决,促使上访问题成为基层治理中的难点。

     

      3.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缺位

    第一,关于村委选举问题。较突出的有两点:一是贿选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这又导致许多后果,如,提高了参选的门槛;当选村干部利用职权之便捞回在选举中的开支,谋取不正当利益;提高普通村民参与村庄政治活动的门槛,形成排斥机制,使普通村民在村庄事务中不敢说话、说不起话;出现村庄选举“泡沫政治”的现象,候选人贿选开支越来越多,呈现出泡沫膨胀状态,耗费村庄资源,使村庄秩序越加混乱。[4]二是农村干部队伍不稳定。很多地方村干部缺乏长远预期和规划,不能沉下心来为村民办事,常满足于在任上捞足好处和资本。单靠选举并不能保证选出的人具有较强工作能力、肯为民办事,有时候甚至会选出恶人,导致混混、恶人治村局面。当前农村的灰色化与此有很大关系。

     

    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缺陷。在农村经济分化、社会分层的背景下,普通村民难以成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往往是村中的强势人物(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以及一些文化精英,在一些宗族影响比较大的地方,还包括宗族精英),他们与普通村民之间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而他们又常以自己的意愿来理解和代表普通村民的意愿。村庄强势人物成为村民代表后,就可能与村委干部结成利益同盟,更谈不上村庄民主监督。

     

    第三,村务公开形同虚设。目前村务公开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应该公开的不公开,不需要公开的却公开。许多地方对于村庄财务等关键事项不公开,却把一些不重要且村民也不关心的琐事公开。渐渐地,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热情减弱,不再关心是否公开,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干部甚至就干脆不公开任何事项。二是不少地方村民碍于情面而不好意思去查看公开的信息。但实际上,村民并非没有对村务公开的需求。

     

      4.干群利益分化严重

     

    第一,农村经济分化、社会分层导致的干群利益分化。村庄经济精英自身利益与村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他们的首要利益在于获取自身经济经营等方面利益,在与村庄利益较一致时,他们能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顺便推动村庄发展;但当二者不一致时,他们就可能舍弃村庄利益而单独追求自身利益,甚至损害村庄利益。

     

    第二,从村干部利益激励的构成来看,许多村干部没有维护村民利益的动力。村干部获得的工资收入并不多,不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的主要收入还是靠自己干活赚钱。一般来说,他们的利益激励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性利益,二是社会性利益。经济性利益可分为直接经济性利益,如工资收入、灰色收入;间接经济性利益,如有些村干部所说的,“与上面交往点,这样方便自己办事情”。社会性利益,主要表现为村干部在村庄里的面子、声望、威信、名誉等。但目前,村干部工资很低,以至许多地方没人愿意竞选村干部。在一些村庄关联度比较高的村庄,村庄舆论虽在减弱,但大多数人还在乎自己在村庄里获得的评价,因此村干部也会在意个人在村庄里的声誉,会尽力帮村民办事。但在一些原子化程度较高、村庄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干部难以获得较多社会性利益,除非有些人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否则,在市场经济下,村庄精英一般更愿外出务工经商。

     

      5.经济分化与社会分层的影响

     

    杨华以土地占有与耕种为基础,结合经济、权力、知识和社会关系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方式,将当前农民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农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多个阶层,考察了各个阶层对乡村治理有影响的政治社会态度。[5]

     

    目前最需关注的是防止村庄富人阶层、政治精英以及村庄混混灰色势力之间勾结谋取不法利益,侵害村集体利益和其他农民利益。由于农民的分化,村庄政治舞台以及由此延伸的经济舞台会越来越被这三类群体掌控。随着经济分化进一步扩大以及他们攫取越来越多的村庄资源,村庄内部渐渐难以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他们的关系重心可能会远离村庄,使村庄内部的基层自治组织日益虚化,村庄资源外流更加严重,进一步使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衰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1.田先红:《息访之道:桥镇信访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2.申端锋:《维权与治权:和平乡信访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3.参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4.参见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竞选》,载《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5.参见杨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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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人好事好干部?——沈浩事迹的影视剧观后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一个共产党的好干部在基层最需要发挥的作用,就是把处于涣散或半涣散状态的基层党组织重新巩固,让党的基层组织重新发挥领导作用;让积极分子能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只发几句牢骚了事,成天概叹“英雄无用武之地”;用党组织的威信来代替“余三爷”们的个人威信。只有如此,

     

    电视剧《永远的忠诚》和电影《第一书记》,根据原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党委书记沈浩的真实事迹改编而成,它们讲述了沈浩在小岗村任下派书记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原本在省财政厅工作的沈浩,抛下优越的生活条件到小岗村任职,一干就是六年,他为小岗村争取项目、铺路、修桥、帮助贫困户、招商引资,让百废待兴的小岗村飞速发展,自己却因积劳成疾,牺牲在工作一线。观看这两个影视剧,不但被沈浩的事迹所感动,而且对沈浩的工作本身有很多思考,对影视剧的叙事和表达也有着诸多反思。

     

    一、沈浩开展工作的村治基础

    沈浩的事迹很感人,影视剧也几乎没有让人感觉到虚假和“故意拔高”,这首先因为其中呈现的乡村生活和村庄治理状况有强烈的真实感。笔者最近几年一直行走在中国农村基层,开展农村调研工作,对村庄治理有所了解和研究。偶然看到这两部影视剧,就被其中呈现的村庄治理的真实性所吸引。尤其是电视剧《永远的忠诚》,可以称得上近年来少有的一部反映农村社会现实的电视剧。

    小岗村曾是一面旗帜,它走在时代的最前列,引领了中国农村的全面改革。当沈浩到小岗村时,贾治国领导下的小岗村,村庄治理无力、基层组织涣散、各种钉子户泛起、村庄公共品供给困难,农民无计可施。这也是当下部分中国农村的一个缩影。

    沈浩刚一进村,村里正好停电。因为有人偷电,欠电管所几万元的电费,电线因此被电管所剪断了。村里仅有的小卖部里,冰柜里的雪糕都成了白汤水;村里的田眼看着该种了,却因为没电而不能灌溉。贾治国是村长,当然不能搁荒自家的地。偷电灌溉,被电管所派来的电工掐断了线,这激怒了贾治国。他递了一个眼神,几个地痞就冲上去殴打电工,电工被迫逃走。沈浩到小岗24小时之内,就掏自己的腰包垫付了一万元电费,为小岗村送去了光明,赢得村民的一片喝彩。而此时,正在试图托关系走后门来争取“光明”的“贾治国”却大发雷霆:“咋回事 这是谁干的 他们胆子太大了,不通过我就敢来电 ”

    通过这么一件事情,贾治国这么一个村霸干部的形象就已经得以充分表现,而贾治国霸道不仅仅这一件事。“小岗人绝不是好欺负的。”这是贾治国常说的一句话,他不仅暗示手下暴打电工,还对自己的妹夫大动干戈。妹妹和妹夫打架回了娘家,贾治国不但没有调解纠纷,反而对手下的地痞下令“你给我狠狠教训他”。于是,不仅前来接妻子回家的妹夫遭到一群村痞无赖的穷追猛打,就连劝架的沈浩也捎带着连真带假的被打了一顿。贾治国对沈浩明里拉、暗里打,沈浩上任当夜就遇到“鸣枪警告”待遇,第二天就被劝回家休息,贾治国还说是为了沈浩好。而贾治国作为农村改革第一村的“村霸”,更是好生了得,连县委书记都惹他不起。为了对付沈浩,贾治国甚至让手下的小兄弟于大伟找来的帮凶痛打了沈浩一顿,想以此将沈浩打走。

    面对记者,贾治国侃侃而谈,突发奇想,认为小岗之所以贫穷落后,是因为没有实行“岗人治岗”,就是小岗人治理小岗村。他借“港人治港”的政治构想来反对上级给小岗村下派书记的做法。这种“岗人治岗”完全是一手遮天的村霸逻辑。如此村霸治理下的小岗村,其乱局就可想而知了。改革开放进行了20多年,小岗村连像样的办公场所都没有,连办公的桌椅板凳、文具信纸都要沈浩到财政厅去“乞讨”。那么,传说中小岗的“昔日的辉煌”到底去哪里了呢 当然是被历任村干部霸占分了。1978年建起的八间房,一个“红手印”的带头人,曾经被村民罢免了的村主任余本福,一纸假合同变成了自家财产;一台推土机,被余本福的堂兄弟余本立巧立名目弄到自家院里了。在一次会议上,贾治国的后台,他的舅舅余本华指责余本福贪污了上级下拨的20万款项。

    电视剧中的一段对话,生动地反映了村庄治理的现状。在沈浩领着“红手印”们参观华西、大寨返回途中,余本福和余本华因看到华西、大寨的发展而郁闷至极,两人打起了嘴仗:

    余本华:当年俺小岗村有名的时候,它华西还没什么名堂呢。俺们差哪了 是脑袋缺根弦还是缺胳膊少腿啊 

    余本福:自个折腾呗。自个把自个折腾散架了。哼。

    余本华:人家华西、大寨啊,都把心思一门的往集体上想,人家那两个带头人,众人服啊。俺们,谁上去坐那个台上啊,就光想着自个家那点事。啊 他能好么 

    余本福:这些年啊,头回说这么句中听的话。嘿嘿,早干啥了 早咋不好好干呢 

    余本华:你倒是好好干啊,你在位置上的时候都干什么了 啊 哈哈,还不是一门心思琢磨自个家那点事。你干什么了 

    余本福:你少污蔑我。我当村主任的时候,咱们村第一次有工厂,咱们村第一次招商引资。谁不知道啊 

    余本华:你引个屁!倒是说过,某某某大公司要投资几万、几万、几千万,要进咱们村。啊 “扑”吹的没影了。是不是啊 

    余本福:大风吹的是我吹的 我招不招是我的事,招不着是客观的事,人家不投资我硬拽啊 

    余本华:小岗村要是有你这样的搅屎棍子,它能好么 

    余本福:你好 你下台了,小岗村成你们家的了。下台了不要紧,还把那个不着调的外甥(贾治国)整上去当主任了。

    余本华:那是民主选举。大家投票投的。

    余本福:谁投票了 你们家派人把四面八方的村口、路口都把住了,不投你们家的票都不让进村。有这么选举的么 有这么民主的么 

    小岗村的“红手印”们,基本是盘根错节的亲属关系,窝里斗成了贫穷落后的小岗村的一台好戏。只有年迈的“余三爷”一身正气,成为沈浩在小岗村的盟友和靠山。

    沈浩从省里要来了修路款项,准备用这笔钱动员村民的力量,为小岗修一条凝聚人心的发展之路。可是,贾治国盯上了这笔来之不易的钱,他想承包修路。承包,意味着什么 贾治国承包又意味着什么 余本福说到了点子上:“这条路要是包给那帮人,非给你弄成豆腐渣工程不可!”贾治国的如意算盘落空后,不但拒绝工程监理的职务,不尽村主任的义务,反而为工程“添堵”、制造麻烦。他暗中唆使弟弟贾治新,连夜扩大猪舍,在即将动工的村路上砌了一道墙。

    小岗村的这种状况,在当前很多地方农村都可能存在。电视剧《永远的忠诚》没有回避矛盾,因此有强烈的现实感。在很多村庄中,村干部关系不和,主要干部各拉一派人,有时两派分别占据了村委会和党支部,互相不买帐,从而导致两委在工作中互相不配合,甚至对立与对抗。有时一派在村庄中占据了领导地位,另一派处于“在野”状态,“在野”的一派可能在工作中不予配合,甚至抓住在台上一派的弱点,尽行捣乱,让对方做不成工作。而在台上的一派,往往是借村庄公共权力给自己及同派系的人谋取私利,集体公共财产甚因此被侵占瓜分。这样在村庄治理时,一点小矛盾有时也可能因双方推诿而闹得不可开交。最严重时,甚至出现一个村里有两套治理系统,连广播都有两套,一派的广播不响,这一派的妇女甚至都不去孕检,只有自己派系的广播才能管到自己派系的人。因此,村集体干部软弱得很,只能做做基层政府的传声筒,什么事情也做不成。小岗村“一朝迈过温饱线,三十年不进富裕门”,原因就在于此。

    二、沈浩的社会关系资源

    影视剧生动再现的沈浩在小岗村的主要贡献和感人事迹,在这些事件中,沈浩为小岗村干事业的真诚、激情和奉献精神深深打动了观众。感动之余,我们不禁会思考,沈浩到底是如何在小岗村做成事的 为何前几任下派干部都干不好而打了退堂鼓,唯独他干好了,他依靠的是什么呢 中央宣传和影视剧的表达意图,当然是要表现沈浩在小岗村工作的敬业和无私奉献,影片也确实实现了这一意图。不过,对乡村工作了解的人要冷静思考沈浩为何能做成事,第一反应也许不是他的奉献精神,而是他的人际关系资源。事实上,影片深刻地显露了人际关系在沈浩的小岗村事业中的重要性。

    沈浩虽然有着让人羡慕的工作单位——省财政厅,而却只是其中一个普通的科员。他也有强烈的事业心,想做点实事,却苦于没有施展的舞台。沈浩曾有辉煌的过去,“上大学的时候,我是学生党员,省级三好。”而今却是“在机关十八年,原地踏步”,年年考核都是“基本称职”。沈浩不甘于平庸,毅然抓住小岗村挂职的机会,他的事业也因此峰回路转,一改十八年原地踏步的人生窘境。正如他所说“这次来小岗,我要与小岗一起突围。”沈浩到小岗村以后如鱼得水,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他在财政厅的工作岗位以及广泛的人脉关系。

    沈浩在小岗村开展的轰轰烈烈建设,首先离不开省财政厅这颗“大树”的支撑,它是小岗村建设的强大后盾,尤其是物资、财政的主要来源。电影《第一书记》中,沈浩与妻子晓勤的一段对话很能说明这一点:

    沈浩:“小岗村的名气,加上上头的支持,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晓勤:“做事需要花钱,那财政厅是你家开的 ”

    沈浩:“跑呗!”

    而在省财政厅,沈浩与领导的关系非同一般,副厅长是他的同学和哥们。沈浩数年在小岗村的工作没有起色,年年“基本称职”,处境尴尬,因为没有“坑”来插他这个“萝卜”。好不容易机会来了,同学和哥们荣升为副厅长,沈浩有了被提拔的阶梯,但是梯子有了,人却不在岗位上。因此妻子埋怨说:“萝卜在的时候,没坑;有坑了吧,萝卜又不在了。”沈浩妻子的埋怨,不但揭示了沈浩十八年不得志的原因,还透露其重要的人际关系。无疑,可以“插萝卜”的副厅长,就是沈浩重要的人际关系。

    一到小岗村,目睹坎坷泥泞的乡村道路,沈浩决定打报告申请修路,就让副厅长的同学帮着找钱,同学说:“后面坐着王厅长,你找他呀!”当天,王厅长向镇黄书记表示:“小岗的事,就是我们财政厅的事。”后来事实也印证了此言,正如沈浩说的,“凡是机关不要的,旧的,我全都拿走。还是那句话,什么都要。”沈浩不止一次从财政厅收集物资用于小岗村建设。沈浩在小岗村所干的大事中,如修建进村公路,整修大包干纪念馆,都得到了财政厅的大力支持。小岗村贫困户的修房款、大包干带头人的补贴,应该也来源于财政厅的支持。

    沈浩干的最惊世骇俗的事情,可能就是为了小岗修桥而让火车停运。虽然只是一个村党委书记,但沈浩为了给小岗村搭建大桥,他竟然要求京沪铁路这个全国大动脉停运45分钟,这涉及到多列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铁路网的运转。为此,沈浩辗转于北京、上海,找各级领导来来回回办审批,通过自己直接拜访感动铁道部部长,说服上海铁道局局长。最终,京沪铁路果真为他而停运,小岗村因此而搭建了大桥。这不是一个普通乡村干部所能做到的,也不是一个普通的下派干部所能做到的。普通人想见铁道部长,恐怕都是天方夜谭。

    2007年冬天,我在皖北李圩村调研,当时市里在每个村都安排有下派村书记,称为“第一书记”,村里的支部书记就叫书记。下派书记都是市县各行政机构和事业机构的工作人员。李圩村的下派书记是市里一所学院的体育老师,他在村期间与村干部的关系处理得并不好。在我调研时,村干部在我面前指责下派书记懒惰,不好好做事;村干部和村民都觉得他只不过混几年回去而已。而下派书记则认为,村干部希望他能给村里带来具体的利益,但他自己能力有限,并不能为村里带来什么。起初,他也想努力做点事情,但很快发现村干部反对他介入村庄内部的事情,于是他干脆什么也不做。由于市里要求下派干部必须蹲点在村里,在我调研时,他一直窝在位于村小学的住房里。在我调研期间,这位下派书记不断向我发牢骚,怨恨自己无所事事,抱怨自己完全使不上力,责怪下派制度让他在村里浪费光阴。

    从调研经验来看,下派干部在农村基层所受到的尊重程度,很大意义上取决于他所能带来的资源多少。当前,很多地方都在开展机关干部下基层、进农村的活动。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经常听到下派干部抱怨。不止一个干部对我讲过,下派当地的农民和村干部说,“你人可以不来,把钱给我们带来就可以了。”也有农民直接问下派干部“你给我们带多少钱来了”,当听说他们“没有钱”的回答时,甚至反问:“那你还下来干什么 ”

    回过头来想,如果沈浩不能给小岗村带来项目和钱,他在小岗村就很难获得那么高的支持,那么,尽管他工作耐心,一心为群众着想,群众也很难全心全意支持他,他的工作开展也不会那么顺利。试想想,沈浩再有能耐,在当前农村形势下,他能号召村民团结起来,投资投劳把村道修起来吗 而当沈浩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和财政厅单位的支持,拉来几十万项目款时,形势就大为不同了。可以说,不管电视剧《永远的忠诚》,还是电影《第一书记》中所呈现的,都是沈浩为小岗人要钱、要贷款、要援助、要投资的过程,而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尽管可能有“小岗村”这张特殊“名片”的作用,却都离不开沈浩的社会关系资源。

    当我写下这些文字时,并不是要否定沈浩是个好干部,也不是说沈浩其实没什么,更不是要说影视剧对沈浩的宣传是错误的。因为沈浩为小岗人要钱、要贷款、要援助、要投资的过程,其实也是沈浩为小岗人奔波、操劳、伸手而以身殉职的过程。我想说的是,沈浩之所以有条件成为一个好干部,可以将小岗村的事情办好,与他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和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是分不开的。我们当然不可能否定沈浩是个好干部,因为他将个人的人脉关系和资源动员能力,用来为小岗村办事了,并且是以做事业的心态,竭尽全力来办的。就这一点,也并不是所有身处类似位置的下派干部都能做到。沈浩在小岗村开展工作,关心群众生活,一心为群众着想,这当然也是他获得群众广泛支持、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

    在电影《第一书记》中,至少有一件事情能够充分体现这一点。杨德福将村集体的铲车据为己有,沈浩试图要回,杨德福教唆人毒打沈浩。事后,沈浩不但没有记恨杨德福,反而特别关照他,帮助其开办“大包干农村餐馆”。在电视剧《永远的忠诚》中,就有更多的事例。他动用自己的个人关系,帮助徐胜利家申办了合肥到小岗村的客运线路经营证件,还帮助他家贷款买了辆新的大巴车;他热心地给韩桂英俩姐妹出主意利用园子开办幼儿园,从而让村里的小孩有一个一起玩耍的地方和一个好的教育开端;他半夜不辞辛劳地将濒临生产的余明亮媳妇送到医院,并帮助支付了3000元的医疗款;他亲自到合肥帮忙宣传和出售村民滞销的蘑菇。这些事情中的任何一件,都足以表明沈浩关心群众生活,一心为群众着想,不遗余力地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是一个好干部。

    沈浩是农民出身,到了小岗如鱼得水。他在小岗村工作几年,工资一分也没拿回家,还倒贴了好几万。在电视剧中,沈浩42岁生日的时候,妻子王晓勤对妹妹、妹夫大发雷霆,原因是他们对沈浩的大公无私深表疑惑,认为沈浩太傻。王晓琴怒斥道:“你们老说共产党的干部出了哪个哪个贪官,咬牙切齿的,这不好那不好。好,现在轮到你姐夫了,人家好好干了,到你们嘴里有好话么 还傻傻傻、农民农民!跟你们这样说吧,共产党的干部要都是你姐夫这样的,就真就是和谐社会了!”

    在当今社会中,能象沈浩在小岗村一样做的干部,凤毛麟角。毫无疑问,沈浩是好干部中的好干部。然而,一个好干部,优秀的共产党员,仅仅就是关心群众、帮助群众,动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资源去争取各种项目 好干部沈浩对小岗村的村治,又真正触动了多少 共产党带领群众致富,难道仅仅依靠占有优势资源(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党员干部,利用这些资源为群众办事 

     

    三、好人沈浩在小岗村的工作

    在电视剧《永远的忠诚》中,沈浩招商引资的GLG公司老总曾对沈浩说:“见到你以后,我发现做个好干部其实也不难,做个好人就行了。”这句话用来说沈浩,还真是十分合适。好干部沈浩真的是个好人,无论多难的事情,他都力图以情感人,在影视剧中的多数场合,他也成功了。他多次感动小岗村的村民,村民最初对他存有各种怀疑,但到最后都彻底信服,尊敬他、拥护他。

    在电影《第一书记》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迁坟事件。村里好不容易引进一个工厂,需征地200多亩,迁坟工作十分难做。村里吴大妈的丈夫为革命事业牺牲,儿子饿死了,留下孤独的她。在迁坟的事上,其他村干部不以人为本、以情感人,强行偷迁,这使吴大妈很伤心。沈浩却不这样,他认为如果让吴大妈如此伤心,宁可不迁坟不上项目,他坚持以情感人,亲自在迁坟时披麻戴孝,还把妻子晓勤给他买来挤奶补身体的山羊送给了吴大妈。这一切感动了吴大妈,最后她主动支持沈浩的工作。

    在电视剧《永远的忠诚》中,最典型的也是征地事件。一直到腊月二十九这天,钉子户余明亮一家还没签征地补偿协议。这事不解决沈浩年都过不好,他迟迟没有回家,带着本想带回家过年的两瓶酒和两只烧鸡送给了余明亮。这时,王晓勤哭着打来电话,问沈浩还回不回家了,沈浩让陈希盛接的电话,王晓勤在电话里说沈浩的老母亲一直在等他回家过年。此时,余明亮的眼眶一下红了,之后便答应了沈书记签了那份卖地的协议。

    如此设置故事情节,影视剧固然达到了宣传的初衷,表现了沈浩的伟岸形象,用了巧妙的艺术处理手法,没有将沈浩置于矛盾的最前沿。尤其在迁坟事件中,影片先抑后扬,描写村干部的强制性迁坟,擅自扒了吴奶奶儿子的坟,吴奶奶哭倒在坟地里,使矛盾尖锐化。这时,沈浩才出场,以情动之:先以好言抚慰,后动员全村人为其夫披麻戴孝,最终使得吴奶奶心甘情愿地迁坟。这不过是征地过程中干部与农民矛盾冲突与解决的艺术再现,沈浩并没有处在矛盾的最前沿。如果果真如他所言,宁愿不上项目也不能伤害吴大妈的感情,那回避矛盾的最佳方式可能就是不征地不上项目也不发展。

    现实比影片呈现得复杂得多,矛盾的化解也难得多。最近十多年来,中西部迈开了城市化进程的大步伐,农村工业化发展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影片对此也表现得淋漓尽致。小岗村要发展,还是得引进工商业项目。为引进外资,建厂占地,需要征地、拆迁、迁坟。安土重迁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拆迁、迁坟必然会引起农民的反对和抵制,必然引起与农民之间的尖锐冲突,这正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突出矛盾的生动体现。不可否认,政府工作人员态度好一些,更关心群众生活一些,很多矛盾可能会加以化解。但是,仅仅注意工作方法,关心群众生活,就能化解所有的矛盾,那也只是一种幻想。

    事实上,从沈浩开展工作的村治基础中很容易看到,沈浩面对的不仅是小岗的贫穷落后,还有一帮你死我活窝里斗的“老英雄”们,是广大群众人心涣散。当沈浩面对如此困难的局面,他难道真能靠做个好人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当然,在影视剧中,也有好几件沈浩做好人也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影片中,这些问题几乎都是由余三爷通过“骂街”来解决的。余三爷是小岗的“老祖宗”,在1960年自然灾害时领着余本华和余本福乞讨,对两个人有救命之恩,这两人后来成为了分田到户的“红手印”,只有余三爷敢说敢骂他们。

    沈浩刚到小岗村不久,就从上面弄来了50万元村路改造专项资金,他组织村干部们开会,决定组织村民自己修路自己挣钱。这样,贾治国通过承包来挣钱的算盘落空了,他便出主意,让弟弟贾治新连夜将他家的猪圈外延,以此索要占道费。众人热火朝天地修路,到贾治新的猪圈时却不得不停下来。沈浩给贾治新怎么也讲不清道理,群众愤怒也没有办法,最后余三爷出来一顿臭骂后,贾治新就不敢动了,推土机顺势将他外扩的猪圈推到。

    当沈浩面对挡在眼前的“火药枪”、“八间房”和“推土机”等阻碍小岗发展的堡垒时,他没有“各个击破”,而是试图采用正面进攻的以“堡垒对堡垒”的阵地战,一举解决所有问题。结果,触犯了“红手印”们,“伤众了”,连会议都进行不下去了,沈浩被孤零零地扔在冷板凳上。不仅如此,当沈浩试图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解决问题时,他还被贾治国手下的小兄弟于大伟找来帮凶痛打了一顿,住进了医院。余三爷听说沈浩挨打,实在气不过,就踉踉跄跄跑到街上开骂:

    你们都给我滚出来,没脸滚出来的给我竖起耳朵听着。啊 你们凭什么,你们都是什么的东西 啊 沈书记怎么你们了 自打沈书记进了我们小岗办了多少好事啊,你们咋没看见啊 啊 你们不要脸的,还找人打人家沈书记,你们的良心被狗吃了 啊 就凭这你们是大包干的带头人,头上顶了顶红帽子,就觉得了不起了么 就觉得有功劳了是不是 人家过雪山爬草地的英雄都没怎么样,你们就是大包干按了个手印,就以为自己是开国元勋了 不要脸!话也不会说了,路也不会走了,人也不会做了,啊 你们办点正事没有 小岗村就容不下你们了 你们这些村干部别光顾的给自己家好事,要给村民办好事啊。打人的是哪家的混蛋 爹妈怎么教育的 丢人啊。你们整天对着报纸、电台、电视台说好听的,啊 装的像个人样,可你们底下呢 给我好好做人啊。做人懂不懂 都这么大岁数了,还胡说八道。

    本华家的给我听好了:你说你们家的火枪是烧火棍,你拿出来我瞧瞧,让大伙瞧瞧,你敢不敢拿你们家的烧火棍开自己一枪 你拿出来啊,都六十好几的人了,还胡说八道,本华你听见没有 本福家的请你出来,给大伙说说,啊 你不是经常给报纸啊、电视台啊讲故事作报告么 啊 你给大伙说说,你这两年给咱们小岗村办了些什么好事啊 干了坏事的都给我滚出来,你们是什么的东西 本福啊,你不好意思说,我替你说。这几年你根本就没给小岗村干好事。别的不说,村里的几间房什么时候是你们家的了 啊 你记得吧,咱们讨饭要吃的时候,人家给了你才算你的,什么时候村里给你房子了 啊 本立,小的给我听着:整天跟着本福屁股后面转,不学好。我问你,挖掘机什么时候算你个人的了 你们这些人啊,好了伤疤忘了疼。共产党给咱们好日子过,你们不好好的过,还想跟我老头子去讨饭要吃么 啊 这帮兔崽子没资格让我说,只能让我骂,骂个三天三夜我都不解恨!

    后来借着公安机关的收缴枪支的大气候,“火药枪”问题得以解决。在沈浩后续的以情感人下,村里找了两间房给本福存放杂物,“八间房”问题算是得到妥善的解决。而挖掘机问题则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

    沈浩为了发展小岗村旅游业,真是用心良苦。费尽了口舌,费劲了心血,辛辛苦苦说动省旅游局建起了一个大包干纪念馆,把“红手印”们的巨幅画像挂在了宽敞的大厅里,以供游人们驻足参观。可是,谁知道,却遭惹了“肖像钱”之争。刚从华西、大寨参观归来的大包干带头人,没能学到一丝一毫的集体观念,反倒商机意识增强了,他们琢磨着从纪念馆中能捞取什么好处。他们认为纪念馆里挂着他们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应该向他们支付“肖像钱”。纪念馆开馆在即,他们却闹得不可开交,沈浩劝阻无效。此时,又是余三爷出来一顿臭骂:“有的人说,这张脸值五万,有的说值三万。你们这几张脸谁给的 我们这几张脸党给的,人民给的,这几张脸算什么 不就是二十几年前要饭的脸 穷也要,富也要,丢不丢脸 ”于是众人散去,不敢再说什么。

    沈浩以小岗村为家,一心为小岗村谋发展,关心村民生活,尽己所能地帮助村民,这感动了余三爷,因此,在关键时刻,余三爷都会站出来支持沈浩的工作。由于沈浩是个好人,做了很多好事,于是在村庄里就自然而然地有了群众基础,我们可以信服这一点。然而,沈浩面临的最困难的事情,余三爷都能解决,何至于要派沈浩来当书记 在村治混乱的小岗村,难道余三爷真能解决那些治理难题吗 也许,现实并非如影视剧处理的那样。

     

    四、政治原则和组织基础在哪里 

    沈浩是个好人,拥有很多社会关系资源,并用这些资源来帮助村民,为村庄谋发展。但是,好人做好事就是好党员、好干部 那作为党员干部,沈浩的党性在哪里 而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基础又在哪里 从影视剧中根本看不到这些。可以说,这些构成了描写沈浩事迹的影视剧的短板。

    很遗憾,影视剧中首先就看不到凤阳县委的政治原则。在沈浩被打后,县委书记曾到小岗村发表了慷慨激昂的讲话:

    小岗村的村民们,同志们,昨天晚上有一伙人殴打了沈浩同志,致使沈浩同志受到了严重伤害。这是一起严重的治安案件,也是政治事件。我们滁州市委的领导同志对此事件都十分愤怒,也十分的重视。我现在告诉大家,市委林书记有十分重要的指示,要我们严惩凶手,彻底解决小岗村的问题。市委领导还要求我们,一定要抓获打人凶手和幕后指使,揭露出事件真相,并以此开展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教育,以彻底推进小岗村的各项工作,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的小岗村,团结的小岗村。今天,我在这里代表县委表明一个态度,沈浩同志在前一段小岗的工作是十分努力的,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我们县委是满意的,是抱着肯定的态度的。我们对沈浩和小岗村一班人下一步工作打算也是支持的。他们提出要在小岗村创建一个村规民约,打击歪风邪气,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以为这些想法都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今天我的心情很沉重,但也很感动。我们村民听说沈浩书记挨打了,一大清早就赶到县医院看望沈书记。有小岗村这样的好书记带领着大家,我们相信小岗村没有什么问题不可以解决。你们看,我们这里昨天还是阴沉沉的,今天就是一个大晴天。我们相信小岗村的前途也是一片光明!

    县公安局长也义正言辞地讲:

    昨天殴打沈书记的人,我劝你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今天我带的民警就在你们村里办公,随时准备接待你们。只要是交代了,坦白了,我保证按照政策宽大处理。县公安局不侦破此案是不会离开小岗的!

    然而,当事后案件得以侦破,真相大白,是贾治国制造了暴力殴打沈浩的事端。县委和县公安局却抓了一个于大伟这个打手来垫背,幕后指使者贾治国不但躲过了一劫,还因主动交出火枪而被县委书记说成是“有立功表现”,被免于追究责任,甚至还被记了一功,最后被调到镇上工作,这多少还是有些荒唐。即使说不上县委书记阳奉阴违、表里不一,至少也可以说他没有什么政治原则。对于贾治国的这种行为,至少应该批评教育吧 应该在党的会议或干部会议上进行批评吧 应该让他做自我批评吧 在这种没有政治原则的基层治理下,贾治国这种村霸型的干部,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是偶然的。可以想象,当下派书记离开后,他能不重新统治小岗村吗 小岗的前途还能像县委书记慷慨陈词的那样“一片光明”吗 

    同样,在村庄治理中,沈浩对几乎所有曾经反对他的人,都是以德报怨,他的宽宏大量感动了小岗村的人们。但是,小岗村人的感动似乎是抽象的,一碰到具体问题,他们就不能与沈浩力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了。沈浩的以德报怨本身并没有错,但在村庄治理中,这种以德报怨如果没有政治原则,那就是一味退让,真能让那些反对他的人进步吗 尤其是那些大包干的带头人,当他们犯了错误以后,沈浩几乎从来不批评他们。他们也都是老党员、老干部吧,如果他们的做法和想法是错误的,沈浩为何不在干部群众会议上给予批评,为何不能在党员会议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 沈浩曾在自己的日记中吐露出深埋在心底的话:

    通过修路,村民们信任我了,有话也愿意跟我说了。而且在这二十几天,通过大家聊天也知道了好多事。在小岗村要想把事情干好,关键还是那几个人。这几个人的事情还真是不好办。顺着他们不行,批评他们敢批评么 有些明明是他们的错,可我怎么批评他们呢 这事我得跟谁说 找县里不行。找省里,找谁 找党中央 算了,还是自己想车辄吧……

    一个党的基层干部,对待党员、干部和群众所犯的错误,连批评都不敢,能说这是一个优秀的干部吗 为什么不敢批评他们 难道真如余三爷所说的,他们头上有着红帽子吗 就凭他们是大包干的带头人,不但基层党组织的干部不敢批评他们,甚至连县委书记都不敢批评他们。那他们到底又有什么功劳呢 难道真当他们如同“过雪山爬草地的英雄”,如同“开国元勋” 即便是开国元勋,犯了错误也应当是可以批评的,这才是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政治原则。

    沈浩觉得批评这些“红帽子”不行,向上级反映也不行,还是决定自己来想办法,他又都想了些什么办法呢 无非是做好人,试图感动干部群众,而且他成功了。村庄治理矛盾的最前沿,一定是反对力量,此时怎么办 在《永远的忠诚》的编剧者笔下,大部分矛盾的化解都靠沈浩关心群众生活,耐心开展工作;而一些沈浩实在解决不了的矛盾,就靠让余三爷出来将当事人、钉子户臭骂一顿。这不符合现实,编剧者对沈浩的这种理解,是从人性的角度,而不是党性的角度来理解一个好干部,将好干部庸俗地理解成了一个好人。

    在电影《第一书记》中,倒有一件事情体现了沈浩工作的政治原则。杨德福将村集体的铲车据为己有,沈浩试图要回。杨德福由于过去的背景在村里很霸气,甚至教唆人毒打沈浩,想给他个下马威。沈浩没有因此屈服,而是以法律为武器,为村里收回了铲车,终于解决了多年来许多驻村干部难以解决的难事。沈浩为了收回铲车,对杨德福做了多次且细致的工作,但均无收效,因此才诉诸法律,动用强硬的方法。在法院开庭时,沈浩组织了有兴趣的村民前去旁听,法院来村强制执行时,也有很多村民围观。沈浩动用国家强制力为村委会维权,同时也动用了民主手段,让广大村民群众说话,在村庄里有强大的民意基础。

    一个优秀的党员干部当然应该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但更关键的是,应当坚持政治原则,发挥党团组织基础,将群众组织起来,让群众自己解放自己。在电视剧《永远的忠诚》中,为了笼络年轻人,将他们留在村里,沈浩曾设想,要发挥团组织的作用,事后这一设想似乎并没有实现。沈浩确实带领小岗村致富了,但这种致富只是从外面争取项目和投资,在村庄内并没有组织基础。村民群众也许确实可以从这些项目中得到好处,但未必真能改善村治状况。沈浩曾对GLG的老总说,“小岗村的村民是穷争,总盯着眼前的一块钱,而不知道放开眼界,前面有一万块钱”,所以他想通过引进投资帮助小岗村致富的方式来解决小岗村纷争不断的问题。然而,事实却像余三爷所说的那样,村民们“穷也要,富也要”。

    如果没有这些政治原则和组织基础,沈浩带领小岗村致富的借鉴意义在哪里 通过关系争取上面的项目 上级政府投放的项目可以让小岗村致富,同样可以投放到其他村庄,也可以让其它村致富。而之所以投放到小岗村,也许只是小岗村“改革第一村”的名片,外加上沈浩的努力争取。不辞辛劳地争取外来的投资 小岗村可以招商引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地政府在土地政策上对小岗村网开一面,批准了其农业土地的非农使用,小岗村可以享受土地非农适用的级差收益。如果其它村庄也能享受此政策,将农用土地转化为工业用途,招来投资是迟早的事情,致富也是必然的。况且,如果小岗村能像华西村、南街村那样自己开办实业,那就不仅仅是分享地租收益,还可以直接享受工商业收益。

    如果沈浩只是辛劳地帮助一个村庄争取了新农村建设资金以及政策优惠,那么沈浩作为一个优秀共产党员干部的又到底有多大的意义呢 这个村庄到底可以让其它村庄从中学习什么呢 换句话说,沈浩在小岗村的工作如果没有政治原则和组织基础,他的意义是大打折扣的,甚至他的劳累殉职也不会有太多的意义。这样说有些残忍,因为沈浩确实因积劳成疾而牺牲在工作一线。不过,我的这一说法并非针对沈浩,而是针对沈浩事迹影视剧的编剧者们,这是他们应当深刻反思的问题。

     

    五、怎样才是共产党的好干部 

    沈浩到小岗村挂职担任的职务是“第一书记”。所谓第一书记,是指小岗村党支部的第一书记。但无论是电视剧《永远的忠诚》还是电影《第一书记》,我们都看不到党支部的活动。在两部影视剧中,小岗村的村主任都是贾治国,原来村党支部书记都没有出现。

    如前面的分析,除了关心群众、帮助群众之外,沈浩为小岗村所做的诸多好事都依赖于两点,作为省财政厅干部所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以及小岗村里的权威人士余三爷的支持。而这两点在成就一个好干部上,恰恰是不具普遍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它们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不在正常的组织程序所能支持的范围之内。

    对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历史稍有了解的人,或者对建国初期发动农民进行土改的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很熟悉共产党员发动群众的一个格式化的工作套路:先由上级组织派出一个得力的党员干部到某个村子,进村后他往往先找人谈话了解村里的情况,同时从中寻找积极分子;然后把积极分子组织起来,再通过积极分子影响村民,进而将村民动员起来,通过组织群众斗争作为“反面人物”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使村民紧密团结在村党组织周围;村党组织进而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之下,依据国家政策,领导组织起来的群众进行土改等社会改革措施。

    在上述过程中,被派去工作的干部当然可以利用自己的个人社会资源和一些特殊的资源来支持自己的活动,但这些都是辅助性的。下派干部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不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而是靠个人的社会资源和某些偶然的因素来为村民做好事,在当时的条件下一般都会受到批评。

    在沈浩事迹的影视剧中,沈浩在小岗村既没有发动积极分子,也没有召集党委会议,他一直是孤立无援的,自始至终都是他一个人在孤独地奋斗。这是因为村里没有积极分子、没有党支部吗 当然不可能。既然有党支部书记,就说明还有党组织,还有党员,只是他们已经变成了普通村民,没有人组织他们,他们也无法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当然,当前农村是社会状况早已不同于几十年前搞土改的时候。时下农村题材的影视剧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村里的“能人”靠着自己坚定的信念,利用个人资源,从外面找来商业资本,或者是上级政府的投资,发展旅游或者特色农业。如潘长江、赵本山等人主演的农村题材的电视剧,都是如此,能人们自己富裕了之后不忘乡亲们,想方设法带领着村民一起奔小康。应该说,这些电视剧也确实从某个角度反映了当前农村现实。

    而在沈浩事迹的影视剧中,即使是对于杨德福、贾治国这样的反面人物,村民也只是敢怒不敢言,无计可施。沈浩费尽力气找来资金,要为村里修路却遭遇了阻拦;好不容易办起了“大包干展览馆”,红手印们还要肖像钱;沈浩做好人,为村民做好事,反倒被打。在这些时刻,即使是积极分子们,也只能骂几句了事,或者诉诸法律。而法律在农村常常显得苍白无力,一个典型的例证是,前文述及的,贾治国唆使他人殴打沈浩,却也并未遭到什么惩罚。

    分田到户以来,农村集体解散,集体利益成了虚无缥缈的东西,个人利益和权利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即使是为了全村人的利益,要牺牲一点点个人利益,也很困难。更不用说像以前那样,发动群众,通过批斗落后分子来为集体利益开辟道路。时代变了,批斗行为,现代法律不允许,群众也不支持,被批评的人更不会就范。只要没有触及法律,个人即使再怎么损害集体利益,再怎么“落后”,也没有办法,只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动地等待“良心发现”,很难采取什么积极措施。而基层的党组织则消极涣散,党员几乎没有组织活动,党支部几乎变成了给逢年过节给孤寡老人送礼物的慈善组织。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干部不用再收取农业税费,不再有求于农民,他们因此常常也懒得理会农民的实质需求,村干部的工作近来甚至有行政官僚化趋势,只应付上面交办的工作,不和普通群众发生联系,更不用说为群众排忧解难。

    也许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近年来,党中央越来越强调群众路线,但真正的群众路线是什么 是贴近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领导群众。但是一些地方的干部却将群众路线简单地实践为给老百姓发钱发东西,给这样那样的物质利益,将群众路线变成了“收买群众”。从群众路线出发,党和群众的关系应当辩证地理解,党要领导群众,但主体仍然是群众,而不是党来包办群众的事情,党在基层的领导作用最主要的应当是发动和组织群众,让群众自己办自己的事情,而不是由党组织来替群众办事。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共产党的好干部在基层最需要发挥的作用,就是把处于涣散或半涣散状态的基层党组织重新巩固,让党的基层组织重新发挥领导作用;让积极分子能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只发几句牢骚了事,成天概叹“英雄无用武之地”;用党组织的威信来代替“余三爷”们的个人威信。只有如此,沈浩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共产党的好干部;也只有如此,沈浩这样的好干部才不会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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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督教传播与中国宗教再认识 ——从鄂南农村经验切入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鄂南农村的宗教实践中,有诸多相互冲突的观念。基督教的传播很快,已经伤及了农民的日常生活习惯和信仰体系,与政府的意识形态严重不符;政府官员和农民却将基督教与文明联系在一起,而将本土宗教和信仰体系贬斥为迷信;他们同时又认为农民的基督教信仰并不虔诚,对中华传统

     

     

    1990年代以来,宗教在中国农村发展迅速,尤其是基督教,其发展之快更是令人吃惊。对此,无论是政府决策部门,还是社会科学研究者,都不能不引起高度注意。2008年暑假,我在湖北通山农村调研近一个月。调研表明,围绕着基督教的传播,政府和农民持有诸多难以理解的观念,这些观念互相冲突他们却不自知。一方面,基督教的传播很快,已经伤及了农民的日常生活习惯和信仰体系,与政府的意识形态严重不符;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和农民对基督教的传播却非常宽容,他们往往将基督教与文明联系在一起,而将本土宗教和信仰体系贬斥为迷信;与此同时,政府官员和村庄精英却认为农民的基督教信仰并不虔诚,对中华传统文化和信仰体系吸纳基督教有很高的信心;另外,基层政府的宗教统计中漏洞百出,出现了许多啼笑皆非的现象。在这些冲突观念的背后,是人们对中国宗教根深蒂固的误解。要理解围绕着基督教传播展开的诸多奇怪、冲突的观念,就必须澄清误解,重新认识基督教和中国的宗教。本文在厘清这些观念的来源后,将中国的宗教分为根本性宗教和辅助性宗教,从而展开对中国宗教的再认识,进而理解农民宗教实践中基督教与中国宗教的关系,理解基督教在中国农村传播的宗教和文化后果。

    调研地通山县位于湖北省东南部,西北距咸宁市37公里,北距武汉市124公里。通山境内的太平山为道教名山,九宫山为道教圣地。我所重点调研的闯王镇地处九宫山北麓,距离县城32公里,因“闯王陵”而得名,全镇总人口1.95万人。驻村调研点仙崖村处于全镇的东端,是距离九宫山最近的村庄之一,有1300多口人。仙崖村由10个大小不等的自然村组成,其中9个是单姓村,村民宗族意识较强。通山民风淳朴,传统信仰有所保存,村民生活形态受市场经济冲击相对较小;这一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地表保护较好。无论从自然生态,还是社会生态上看,这里都可以说是中国的腹地。然而,就是在腹地地带,在偏僻的山村里,我们还是可以不时看到教堂顶端的十字架,遇到乐此不疲的外来传道人。

     

    一、基督教传播及村民的态度

    通山县的第一个教徒是仙崖村的程传家,他原是一个共产党员,曾短期担任过村党支书。1992年,程传家有一个祖代去了江西修水的亲房结婚,程作为宗族代表过去“维持”。在江西,一个姓袁的“老师”向程传教。起初,程婉言拒绝,表示没有时间阅读圣经;还表示自己是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最终让程传家下定决心皈依基督的是“神迹”的出现。程传家当时患有胃疼、肝炎、痔疮、坐骨神经痛等病,当袁“老师”一祷告,“神迹”似乎出现了,程的胃疼感觉好多了。这改变了程将祷告当作迷信的看法,在江西修水的几天里,他就决定皈依基督教。袁“老师”要求程将基督教传回通山县,要求他回去后承担“老师”的工作,并说,到通山后,政府可能会让你退党。程传家此时表现出对党的不舍,说:“我是从枪林弹雨中走出来的,58年参加工作,62年入党,几十年党龄了,怎么能退呢 ”于是,他就想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将江西的亲房拉回家,两人一起开始发展基督教,让这个亲房出面,自己在幕后主事。

    1994年,咸宁市计划成立基督教协会,通山县政府将程传家找来,让他参加市基督教协会的成立会议,就这样,程成了市基督教协会会员,当年10月代表通山县参加了市协会的会议,并按照县里的要求正式退党。按照程传家的说法,1995年以后,基督教的“福音”在全县铺开,全县此时共有7人负责(他们从不同途径接触到基督教的,但程传家最早),并由程传家担任总负责。1997年6月,通山县召开了全县基督教代表大会,共有30多人参加,会上成立了基督教管理小组,程传家任组长。1998年,程当上了“教管”,与外界有了很多联系,与福建、广东、省里等地基督教组织有了联系。1999年,马来西亚的传道人来到了通山。这一年,程传家接受了福州市基督教会的援助,花了1万2千元买下了生产队的一个旧仓库,并将它改做教堂,这是通山第一个基督教堂。旧仓库原是仙崖村程家一个房份的宗祠,文革后被生产队改作仓库。宗祠被改作教堂,共产党员成为上帝的守护者,这不能不让人感到,这偶然的巧合背后,有着重大的象征意义。

    发展教徒、传播“福音”是教会非常重视的工作,发展教徒的数量是教会衡量教徒和传道人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教徒自己衡量自己价值的重要标准。因此,除了传道员、教师、牧师等神职人员传道外,教徒自传“福音”力量不可小觑。外来传道人的传教热情更是疯狂。他们往往文化程度较高,在神学院接受过教育,有一定的宗教理论水平,传教效果显著。仙崖村的基督教会,曾有香港、福建、武汉、马来西亚等地教徒前来传教。村里的第一个教徒去世时,恰逢福建传道人前来传教,他教会了教徒如何按照基督教的仪式举行葬礼。这个福建的传道人曾三次来到仙崖村传教,在他的传教下,有二十多人皈依了基督教。按照政府的规定,基督徒外出传教必须有政府批文,但几乎没有一个传道人是通过合法途径来的。因为这些传道人几乎都是随意走动,走到哪里就传教到哪里。他们第一次来到仙崖村完全出于偶然,都是传教过程中听说仙崖村有教会,因此就过来了。

    传道人在传教时,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讲述经典,二是讲述神迹,这两者又往往穿插在一起。这些神迹大多是讲述教徒信教后,病就好了的奇遇。在他们的话语系统里,任何必然或偶然发生的事情都可以被解释为神的恩典,或者是神的安排。讲述神迹时,教徒都显得很狂热。基督教的传教途径主要通过两种,一是熟人关系网络,二是通过代际传播。最常见的是亲戚传亲戚,邻居传邻居。一个自然村如果有能说会道、人缘关系比较好的基督徒,村里很快就会出现一批基督徒。外来传道人也要依靠这种“积极分子”拉人去接受传教,否则就会听者寥寥。父母传子女这种传播方式也不容忽视,它往往比较稳固。小孩在基督教的家庭氛围中成长,他会将基督教中的一切视为理所当然,就像从前人们在宗族的氛围中成长,会将宗族社会的一切视为理所当然一样。一个基督徒的儿子在学校里和同学争论“到底是耶稣大还是观世音大”这样的问题,正是这种代际传播的鲜明反映。目前代际传播方式还不普遍,但可以预见,这种方式会越来越普遍。

    目前,基督徒越来越认识到要“培养教会的下一代”,因此更加花力气去拉拢年轻人入教。他们甚至引用毛主席的名言“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来向我说明“未来属于青少年”。为了拉拢年轻人加入教会,教会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方法,尤其是在青少年教育中下功夫。一是加大力气培养教徒子女的宗教理论水平。在村里我遇到了一些年轻的教徒,他们对基督教笃信不疑,其父母往往是教徒,很多人有被教会送去集中学习的经历。市里的温泉教堂有规模不小的培训中心,只要愿意,就可以去学习。二是帮助辍学学生在教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教会招收因家庭贫寒而辍学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教会在免费教他们文化知识的同时,会将他们培养成神职人员。三是开办暑期学习班。嘉鱼、崇阳、咸宁等县市都有这种形式。暑期学习班时间为半个月到一个月,学生从小学到高中的都有。除了正当教育课程和辅导暑期作业外,教会还会教学生宗教方面的内容。因学习班免费吃住,很多无人照管的小孩往往被送到这里,非基督徒的家长对此也非常欢迎,对教会颇有好感,认为他们“急群众之所需”。这种方式看似免费,对教会收益其实很大,不但提高了教会的声誉,还为基督教传播广开了青年之路。

    基督教为何可以逐渐传开,其原因在于它迎合了村民,尤其是老年人和妇女的某些需求。直接来看,很大一部分教徒是因为疾病和生活打击而转向基督教的。在我访谈的37名基督徒中,除去6名代际传播的外,31名中的23名是因疾病(自己和家人)或生活打击入教的。疾病是中国农民所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好像站在齐脖子深的水里,一有风浪就可能沉入水中,其中最大的风浪就是疾病。农民在疾病面前常常束手无策,因此只好转入宗教的精神鸦片之中。这种精神鸦片偶尔能够通过心理作用对疾病起到实际的治疗作用,也能够通过集体活动使病人得到一些锻炼。这些反过来会强化“神的恩典”,证明“神的眷顾”。

    基督教除了可以被当作农民应对疾病的救命稻草,还可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互相照料和扶助。很多人进入教会,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基督徒会互相照料。一些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偶尔进入教会的信徒,也常常被其中相互扶助的气氛吸引,从而不愿离去。前些年,仙崖村有个老太婆(基督徒),什么亲人都没有,教会的人都去帮忙挑水、打柴,临终前的生活由基督徒轮流打理,去世后的葬礼也由教会操办。一些老年妇女看教徒这么有爱心,于是从其它宗教转向了基督教。一个教徒告诉我,她最初进入教会,是因为邻居总是劝她,她为了表示善意,去了教会几次。这一去,发现教会是个挺好的地方,大家经常一起聚会,唱唱歌,对身体有好处;平常一个人在家闷得荒,有事可以在教会得到大家的关心;在教会里还可以上课学识字。虽然她不太向别人传教,但她真心热爱教会。

    如此看来,基督教之所以能够得以传播,直接原因在于,在这样一个时代,农民的生活遇到了很多障碍;而基督教可以帮助他们越过这些障碍,即使不是完全的,也可以部分地帮助他们。农村的医疗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常常构成了人们进入教会的直接原因。在集体化时代终结后,不再有有效的公共生活,人们日益生活在私人领域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心和照料远远不够,除了基督教会和一些邪教组织,没有其它组织为农民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基督教与医疗,与村庄集体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中国农村基督教传播中才有的特别现象。

    在通山农村调研,当问村民对基督教的态度和看法时,一般有三种回答。一是说基督教是一种迷信,这种人不多;二是说基督教劝人向善,是好的事物,政府也不反对,这种人较多;三是说自己与基督徒各活各的,互不干涉,也没有什么看法,这种人不少。尽管如此,绝大部分村民对基督徒“不认祖宗”还是感到恼火。有些村民说:“基督徒的父母真划不来,死后连纸钱都捞不到。”还有些村民说:“人总是要祖宗的,基督徒不要自己的祖宗,他们只要耶稣这个祖宗。”根据我的观察,老年村民对基督教持反感态度的较多,年轻人则不那么反感。但无论老年人还是年轻人,他们都不公开表示对基督教的反对。

    老年人通常说:“基督教也是政府认可的宗教。他们弄他们的,我们弄我们的。”他们这么说,也许是无奈,因为村里的基督教确实经过了政府登记,纳入了政府的管理之中,老年人反对也没用。尤其是老年人对政府比较信任,政府不反对的东西他们也不好多说什么。在他们看来,政府的不反对就是一种支持。在日常生活中,非基督徒的老人,无论是无神论者,还是信仰佛教的,或者是信仰地方神的,大家彼此关系都较为融洽。但他们对基督徒似乎较为戒备,不太与他们来往。有一次,我访谈村里的礼生,周围有三四个老人,其中有的拜佛,有的拜地方神,还有的宣称不信神,只信共产党。在我访谈时,这些老人不断插话,他们互相之间也私下交谈,关系融洽。后来,村里教会的负责人程传家经过访谈地点,我起身与他打招呼,此时,其他老人都保持沉默,没有一个人与程打招呼。程似乎也感觉到了尴尬,很快离开了。后来我问老人们为什么不打招呼,他们说:“我们和他没有什么说的,他弄他的,我们弄我们的。”看来,基督教在村庄里还是制造了局部分裂。

    年轻人的态度似乎要开放得多,在他们之间很少会感觉到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区别。他们同时参加传统的互助圈,甚至基督徒也被迫参加宗族活动。虽然他们不会去祭拜祖宗,但修祠堂时,他们的家庭也不得不掏钱。在很多年轻人和村庄精英看来,基督教是文明的宗教。他们经常告诉我,“你看,美国那么发达,他们是基督教国家呢!”“你看,那么多大科学家,比如牛顿,都是信基督教的呢!”尽管年轻人对基督徒不敬祖宗也有看法,认为他们忘了自己是从哪里来的,但这种情绪似乎没有影响到日常的相处。当然,基督徒也会解释,他们不是不要祖宗,只是不去“拜偶像”。

    基督教信仰有时确实会在村庄生活中酝酿冲突。舒兰香及其母亲程秋月都是基督徒,程秋月去世之前,曾说:“我一生没有其它愿望,只要求按照基督教的仪式安葬。在棺材上不要雕刻龙凤,要印上十字架。”去世之前,她给自己做了一套天使那样的白袍子。舒的母亲去世后,舒对舅舅说:“我们是母女关系,要求按照母亲的愿望安葬。”舅舅非常积极地反对,说姐姐一辈子吃了很多苦,要为她“做道”。而舒兰香则哭诉说:“如果妈妈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她的一生都划不来。”程秋月的葬礼最终按照传统仪式安葬的。舒兰香为此与舅舅结下了很深的不满。类似的冲突在当前农村非常普遍。在近代史上,基督教葬礼冲突所导致的教案非常多。而之所以在今天基督教更加广为传播的背景下,教案和宗教冲突不多,一是因为基督教尚未能进入村庄权力结构中,还只能在村庄日常生活(尤其是私人生活)中影响村民;二是因为随着士绅阶层的不存、宗族组织和结构的瓦解,农村传统文化习俗在当前社会中缺乏承载者,因此不会有组织性的力量出来抵制基督教的丧礼仪式。因此,基督徒的葬礼采取何种方式,完全取决于死者家庭内部的宗教信仰状况,而与村庄关系不大。

    有时候,不同信仰的村民会到一起争论,哪个神最大。基督徒说:“《圣经》上说,上帝在七天之内创造了天地万物,然后创造了亚当,再用亚当的肋骨创造了夏娃,人类都是亚当和夏娃的子孙。观世音是人的肉身修炼成佛,当然受上帝管辖。”佛教徒说:“耶稣开始是个坏人,被政府判处了死刑。他死后修行,才变成了好人。所以观世音肯定比他大。”信仰村庄地方神的人说:“耶稣是个烈士,凡是神仙、英雄和烈士都可以信仰,但基督教说耶稣是唯一的真神,这是不正确的。”这样的争论注定不会有任何结果。在我调研时,村民们都想让我告诉他们,到底哪个神最大。这样一个“诸神争斗”的小孩式问题中,恰恰反映了基督教进入中国农村后的问题。耶稣在中国神谱中的位置无法确定,实际上反映了基督教在中国农村传统文化中无法定位。

    虽然基督教进入村庄,给村庄社区带来了一些冲突,但在仙崖村,这些冲突并不严重。事实上,与其它地区农村比较,通山县的“福音还没有传开”。与同一地区的其它县市(如咸宁市)相比,规模可能只有后者的十分之一。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通山保存较好的传统因素对基督教的传播有抑制作用。这些传统因素使得村民在遇到基督教传播时有抵触情绪,甚至产生一些冲突,尽管冲突不严重。但是,在中国其它很多农村地区,基督教的传播不再遇到阻力,人们将信仰当作个人的事情不加干涉。在通山县,当基督徒违背传统习俗时,会遭到村民的议论。这种议论尽管不会对所有人起作用,毕竟能对一部分人起作用;尽管不会对基督徒产生压倒性影响,但毕竟也会对他们构成心理压力。当然,这也使得在通山,基督徒之间似乎更加团结。仙崖村的基督徒一周有三次以上的聚会,平时有事时互相关照,红白喜事时一起参与办理,并互相有人情来往。

    大部分村民对基督徒“不要祖宗”的不满,很大程度上使得基督教在通山农村还没有完全建立正当性。毕竟,几百年前祖宗留下来的祖房上印的血红十字架让很多人看上去觉得有些恐怖;墙上还留着毛泽东时代标语的宗祠被改为教堂,这也不能不让对过去时代充满感情的村民觉得浑身不自在。另外,当地本土宗教和民间信仰的发达,使得那些有宗教倾向的村民有更多的选择。也因此,有一些村民不断在基督教与其它宗教信仰之间摆动,他们的人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使得他们不断求助于诸神,也求助于科学。何者最终能起决定作用,有时具有偶然性。在仙崖村,尽管本土宗教信仰因没有向外传教的动力和欲望,而似乎有萎缩之倾向,但多少还是构成了基督教快速传播的阻力。

    尽管基督教在地方社会还没有完全确立正当性,但村民却不会主动去反对它,因为基督教在当地获得了政府的支持(至少是不反对),有了官方认可的合法性地位,地方社会的正当性迟早会取得。现在,教会似乎已经在某些时候,占据了传统村庄的“司法管辖权”,甚至侵蚀着国家的司法权力。教会内部家庭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由教会进行调解。在仙崖村,发生在教会内部的一起强奸案件甚至被教会系统私了。

     

    二、政府的宗教统计与宗教态度

    湖北咸宁地区是基督教发展的重要地区,不过通山县是咸宁地区中基督教发展最为缓慢的县。根据官方统计,1980年代咸宁地区基督教和天主教徒总共只有5000人,而如今已经发展到了6万人;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堂点只有数十个,如今已经发展到了500多个。赤壁市1987年只有教徒800人,如今则超过了1万人。1980年代,通山县信徒数额为零,如今则发展到了1000多人。基督教按照县镇等行政区为基础划分教区,形成了“县——镇——村”的组织传播网络。据调查,咸宁有堂点200多个,通城有110多个,赤壁有70多个,嘉鱼有60多个,崇阳有70多个,通山有30多个。[1]

    现在,通山基督教(“三自”教会,不包括地下教会)有教堂8座,分布在县城和六个乡镇。按照通山县宗教局的统计,目前全县有基督教堂1139人,分布在12个堂点。据宗教局长介绍,不久前湖北大学学者的调研认为,全县有教徒6000—7000人,分布在80个左右的活动点。我没有在全县作面上的调研,无法完全确定全县教徒人数和活动堂点总数,但可以肯定官方数字并不可靠,这可以闯王镇的宗教统计为例加以说明:

     

    寺庙名称所在地信徒人数(男/女)50岁以上35-50岁35岁以下神职人员

    东岳殿刘家岭30/40352510无

    吴主庙赵家15/1720121无

    法主庙苦竹林16/202682无

    三圣殿高湖20/182810 无

    宝森禅寺坳坪15/201817 不明

    甘露寺大源 604515不明

    吴主庙华源15/81211 无

    万佛寺仙崖20/253015 住持(尼姑)

    基督教仙崖24/303420 “教师”、传道人

    崇佛寺宝石10/5048111住持

    云梯寺汪家畈50/1301303515无

    东岳寺龟墩60/5095187住持

     

     

    按照闯王镇的统计,全镇的基督徒有54人,全部在仙崖村的基督教堂做礼拜。其中,男性24人,女性30人;50岁以上的34人,35-50岁的20人,35岁以下的没有。这个数据肯定不可靠。首先,我在仙崖村调研,至少遇到了4个35岁以下的教徒,还遇到了很多受家庭影响而信仰基督的未成年人。其次,在仙崖村教堂做礼拜的达到了近百人。一个教徒家里办红喜事,其他教徒每人凑0.5元(据说有4个人出了1元),以教会的名义合伙送礼物,这份礼物达到了51元。这也说明教徒达到了100人左右。据说,之前几年教徒的数量远远超过100多人,后来可能是出于人事矛盾,发生了分裂,一群信徒在闯王镇宝石社区的教徒家中聚会,形成了一个非正式的聚会点。这个聚会点并不在政府的掌控之中,镇里管宗教的副镇长也只是听说那里有一个聚会点,并不清楚其中到底有多少信徒。按照我的调研估计,这个教点有50人左右。此外,政府的统计数字还没有包括未成年人。事实上,未成年人受家庭环境影响,信仰上帝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小孩在教堂的氛围里长大,他们中的很多年龄稍大就皈依了基督。

    如果考虑上述几个因素,闯王镇基督教徒的数量是官方统计数字的3倍左右。从闯王镇的数字去推测通山全县的情况,全县信徒有3000—4000人。根据1000多的错误数据,宗教局官员认为基督徒的数量在下降,因为在他们的统计中,最多时曾达到了近2000人。官方的统计数字的下降,另一原因可能是2000年之后,通山才逐渐兴起外出打工之风,很多基督徒外出打工了,不再在村里的教会活动。

    政府对基督教之外的其它宗教的统计也不准确。地下基督教和邪教未被统计在内自不待言,表中所列寺庙也只是信徒较多、影响较大的寺庙的情况。从数量上讲,可能大多数寺庙未被列入在内。以仙崖村为例,除了朱姓以外,其余各自然村都建有“吴主殿”;村里还有“十七将军庙”,供奉全村的保护神“十七将军”;一些自然村还有土地神庙。在全镇其它各村,也分布着许多小型的吴主庙、土地神庙、水口庙、五谷神庙等。此外,表中所列其它宗教信徒数量也颇值得怀疑。因为从调研来看,很多寺庙的信徒数量总是流动的,准确统计有很大难度,加上乡村两级对宗教事务不够重视,统计可能只是应付差事。不过,这些并不关键,如果上级要求交一个统计数字,乡村根据自己的估算,或者大约统计一下,这也无可厚非。真正让人感到疑惑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吴主殿的信徒如何能计算出来 这个问题对于不熟悉吴主殿在村庄社区中的功能的人来说,有些莫名奇妙。因此,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吴主殿。吴主殿为纪念吴主孙权而建,因通山三国时期属于吴国,闯王镇的大多数自然村都有大小不同的吴主殿。其最显著的作用是当有人去世时,孝子孝孙要到殿前烧香汇报,这时礼生要高声宣读“报吴主文”。按照当地村民的解释,不经过这道程序,死者的灵魂就无法顺利进入阴间,无法见到阎王,从而成为孤魂野鬼。不过,朱、李等姓的村民不需要向吴主汇报死讯,因为他们祖代曾出过帝王,他们死后,同姓的帝王会代为汇报,因而无需烦劳吴主。在一个自然村内,除了基督徒以外,所有的村民在家人去世后,都会求助于吴主,到吴主殿去烧香磕头。当然,也有村民特别相信吴主,向吴主求助其它事情,或者在特定日期习惯性地去烧香。如此看来,似乎所有的村民都可以被算着是吴主殿的信徒。政府所计算的数字可能是经常去烧香的村民。但是,经常与不经常,往往处于一个连续的序列中,标准并不确定。可以说,吴主殿是全村公共性的寺庙,“信徒人数”这一提问本身存在问题。

    第二,道教圣地为何没有道教信徒 九宫山是道教圣地,从南宋著名高道张道清真人奉旨开辟九宫山道场至今,已有近千年,现在九宫山是道教五大圣地之一。然而我在山下仙崖村调研,居然没有一个人宣称自己是道教信徒。有很多村民认为道教的神仙玉帝是世界的统治者,但没有一个村民认为自己信仰道教。他们总是说:“我们村没有道士!”不过,除了基督徒以外,村中绝大部分村民去世,都会请道士做法事。这又是一个难以理解的现象!与这一现象类似的是,道教作为完全的中国本土宗教,教徒数量远远少于其它宗教。上述现象提醒我们,道士与道教徒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高湖村的三圣殿是道观,乡村两级在统计其信徒时,大约就是统计常去烧香跪拜的村民吧!

    第三,不同庙宇之间信徒的重叠没有在统计中显示出来,事实上,也无法显示出来。在仙崖村,很多村民拜来自不同宗教的神。他们拜土地神,拜十七将军,也拜吴主,还拜观音娘娘。即使一些村民只拜某一个神,但也不否定其它神,而是认为每个神都可以拜。村民程某是神的侍奉者,他担心庙里的神像被人偷走,又担心神得不到有效侍奉,因此将两位神请到自己家里,每日烧香祭拜,多年来坚持不懈。在访谈时,他表示也相信观音的神力,不过从来不去拜观音;还表示相信耶稣的神力,但认为基督徒说耶稣是唯一的神,这种看法不正确。他说:“耶稣不过是一个烈士,死后成了神。”非基督徒的宗教信仰往往有所重叠,基督徒却不会同时信仰其它宗教,不会同时祭拜其它神。当然,并不能完全否认存在同时拜耶稣和其它神仙的现象,但这种情况往往只是暂时的。初入基督教的村民可能还拜其它神,但基督教本身的纪律经过不断宣讲后,被教徒牢记在心;教徒集体的压力也迫使这些不虔诚的教徒要么放弃“拜偶像”,要么离开基督教。由此可见,在统计上,只有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分,其它各种教徒的区分往往不准确。

    政府的宗教统计工作多少显得有些奇怪,我们不能将这简单归结为政府工作不认真,也不能简单归结为基层干部的素质低,而应该继续追问在具体工作背后他们对宗教的态度。应该说,县宗教局对宗教工作还是比较重视的。我在进入调研点时,并没有通过县宗教局,但当我完成乡村的调研到县里时,宗教局早已知道我的行踪。宗教局的工作主要是从“稳定”出发的,他们首先要防止宗教问题出现群体性事件。因此,他们主要要防范宗教聚会,尤其是大型的宗教聚会,这往往客观上造成对本土宗教的压制。因为大型的朝圣、庙会和宗教聚会往往是本土宗教的特征。当然,一些政府所认定的“邪教”也有类似特征。基督教一般不会有大型聚会,他们的小型聚会不会影响“稳定”,不会遭到政府的强烈反对。本土宗教的大型聚会往往被政府限制,而本土宗教又缺乏日常性的小聚会,这样一来,宗教局的政策大大限制了本土宗教的活动。

    在访谈时,几位政府官员明确表示,他们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危及社会稳定,所有的宗教信仰都受到保护。但关键是,按照基层政府关于“稳定”的标准,最终保护的只是基督教的发展,而常常伤害本土宗教的发展。当然,这并不是说基层政府就支持基督教的发展,政府官员对基督教的非法传教也感到颇为难以对付。在面对非法传教时,宗教局“有法律,无执法手段”。未经批准的传教是非法的,但宗教局碰到非法传教常常束手无策。理论上可以依法处罚传道人,但实践中传道人不配合,宗教局并没有有效的执法措施。要限制传道人的人身自由,只能请求公安派出所的帮助,这需要派出所的有力配合。如果派出所工作很忙,或者根本就不配合,宗教局也没有办法。派出所的配合,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等完成了程序,传道人可能早就无影无踪。正是存在这些实际困难,宗教局的官员也就几乎不去管非法传教,“好在非法传教不会在大局上影响稳定”。

    在调研中,我问宗教局官员:“也许现在基督教的传播不影响稳定,但将来发展壮大了会不会呢 会不像法轮功一样影响稳定呢 ”他们都比较乐观,认为基督教不会构成影响稳定的力量,主要理由有二。第一,中国基督徒的信仰并不虔诚,他们往往是由于治病或其它功利因素而走向基督教的,是实用主义的,因此不可能去与政府对抗。基督教内的精英人物也只是为了在正常的系统之外追求权力,并不一定信仰有多虔诚。第二,基督教内部是分裂的,不可能像法轮功那样有组织性。官员举例说,通山不同教堂之间,没有必然的领导关系,各个教堂的负责人之间还有不少矛盾,谁也不服谁。在我看来,这两个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由于功利因素走进教会的农民未必就永远不虔诚。因为这些农民一旦得到了“恩典”,会变得很虔诚。很多村民为了参加礼拜,多少年坚持半夜起床,走两三个小时的路翻山越岭才到教堂,等做完礼拜饿着肚子回家已经下午两三点钟。我们很难说他们不虔诚。牛迹岭庄的朱贵清患有一种病,只要破皮就血流不止,她为了治病走进教会。从此以后,十几年来如一日,非常虔诚地坚持做礼拜。她的父亲去世时,正逢礼拜天,她照常礼拜,并不去送殡。别人议论她,她不在乎,走自己的路。前文提及,由于舅舅的反对,舒兰香母亲的葬礼未能按照基督教的仪式举行。舒为此感到非常痛苦,在葬礼举行时就拒绝参加,并在十字架面前下跪哭着祷告。很长一段时间内,她都很担心母亲的灵魂是否能够得救,甚至梦见母亲对她说:“女儿啊,只有你与我走的同一条路,你一定要为我报仇。”直到有一天市里的牧师告诉她:“自从你妈妈信耶稣的那一天起,她的灵魂就得救了,其后的一切事情都是世俗的。”她才感觉心里踏实。

    听到这些故事,我这样的无神论者也时常会被感动。谁能说,因病入教的基督徒就不是虔诚的教徒呢 人们常说,中国基督徒的信仰不虔诚,这其实源于我们的误解,误解中国人的信仰都不是虔诚的。后文会着力澄清这一点。

    其次,基督教内部,甚至同一教会内部固然有各种矛盾(仙崖村教会的精英就曾因财务问题而打架),但这并不妨碍他们拥有相同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一旦他们的世界观与村庄或政府不同,而他们又有力量抵制时,他们很可能会团结起来,到时难免不对“稳定”产生消极影响。教会里固然有不虔诚的信徒,但在不稳定的时刻,这也许并不会影响他们的团结。今天,共产党内也有很多不虔信共产主义的党员,但在政府的压力下,在非常时刻,绝大部分党员都会服从党组织。因此,我认为,对基督教将来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不应过于乐观。而且,政府官员并不了解地下教会,地下教会比“三自”教会团结得多。我在调研中发现,湖北不同地市的地下教会领袖之间非常熟悉,关系也非常好。

    尽管宗教局官员说,他们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宗教的信仰自由。事实上,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却认为基督教是文明的宗教,本土宗教是迷信活动。在通山县,政府官员对待基督教的态度1990年代以来有了很大的变化。最初,当程传家等人将基督教传入通山时,政府官员对来自西方的洋教感到非常恐惧,对他们进行严格控制。那时,公安局多次找程传家谈心,说:“老程啊,你入党这么多年,怎么还搞基督教啊 基督教是洋教,不能搞。你这样是要被开除党籍的啊!”程最后在省“两会”(三自爱国会、基督教协会)的鼓励下,退党才得以合法发展基督教。十多年过去后,政府官员看到基督教似乎也没添什么乱子,反而在微观生活领域帮助了社会底层信众,因此恐惧感逐渐不存。进而,他们听信了基督徒和一些自由主义分子的宣传,将基督教与先进的西方文明联系在一起。这些宣传甚至歪曲说,某地的经济发展好了,就是因为基督教传播的缘故。在这种观念下,很多政府官员认为基督教是一种文明,而道教、佛教等都是迷信。

    据程传家转述,1997年6月通山县召开全县基督教代表大会时,统战部长说:“基督教是文明的宗教,它能使人的心灵纯净。广东富起来了,基督教发展很快;福建富得快,原因之一是基督教发展得快。如果你们将福音传起来,对共产党也是很大的帮助。”我在与政府干部的接触中也听到了一些类似的话。政府官员的这种认识与新文化运动以来对传统文化的批判不无关系。过去批判封建宗教时,基督教尚未传入通山,人们批的是道教、佛教和传统民间信仰。今天,当他们重新面对宗教时,只有基督教未曾受到批判,没有被贴上“迷信”的标签。

    宗教局官员大多相信,基督教会像中国历史上的佛教一样,虽然是外来的宗教和文化,但最终会被中华文明吸纳。显然,他们还没有意识到基督教传播对中国文化的可能后果,而表现出盲目乐观。尽管如此,也有个别人向我表达了他们的忧虑。一个干部讲,她有个老同学,夫妇俩都是县一中的教师,同时皈依了基督教,居然还让小孩辍学进入教会学校。这种狂热劲让她非常惊讶,并对他们继续担任教职感到担忧。这位干部说:“政府不应该让这样的老师继续担任教职,因为他的信仰与国家的基本教育思路相冲突。”在这方面,一些农民更有敏感性,他们说:“基督教教我们不要自己的祖宗,而要那个叫耶稣的祖宗。”也有农民说:“我们对基督教很宽容,认为信这个神那个神都可以。但基督教并不宽容,他否定我们所有的神,只认耶稣一个神。这是个问题。”从目前基督教的传播来看,基督教有着与佛教等非常不同的特征,它与中国本土宗教并不兼容,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注意。

     

    三、对中国宗教的误解及相关认识的更新

    宗教局官员、村庄精英和很多农民为何有那么类似的看法 他们为什么会将基督教与文明联系在一起,而将本土宗教否定为迷信 与此同时,他们为何又似乎对中华文明吸纳基督教有很高的信心 宗教统计中为何会出现那些啼笑皆非的现象 在我看来,这些问题的背后,是人们对中国宗教根深蒂固的误解。

    在法国学者杜瑞乐看来,西方对中国宗教的误解始于双方的最初接触,一直延续至今。这种误解并非仅仅源于双方缺乏了解,而是来源于两种文化接触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与概念的移植密切相关。在概念移植过程中,尽管两种文明中存在同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但由于文化的差异,中国文明的心智结构无法确切地表达欧美文明中的观念。[2]在用本土词汇表达(翻译)西方事物时,往往容易掩盖语言文化系统背后的价值倾向,导致具体意思表达上的武断和专横。而西方对中国的理解正是建立在这种价值倾向、武断和专横的基础之上。虽然,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价值倾向、误解、武断和专横不可避免,但如果我们对这些保有足够警惕,并时刻注意纠偏,想必问题也不至过于严重。但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往往很难使人们对此有所警惕和反思。更为糟糕的是,一旦这种价值倾向、误解和专横嵌入到中国知识分子的知识体系中,进入向中国民众传播,就会逐渐嵌入到中国人自己的心智结构中。如此一来,再进行纠偏就相当困难。

    在西文中,religion不像汉语词汇中的“宗教”那样,表达的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物,而具有强烈的感情倾向。与religion同源的religious一词包含有虔诚的、审慎的、认真的、对细节一丝不苟的等诸多含义。这些含义根源于religion这个事物的内在性质。在基督教的知识传统下,religion所组成的体系大约就是基督教和天主教,也许还包括东正教,最多将犹太教、伊斯兰教也包含进去。在这个体系中,人们对religion的信仰和追求具有鲜明的特征:在精神上,这种信仰是绝对虔诚的;在社会生活上,信仰(包括信仰的仪式、程序等)之间是绝对排斥的。

    在西方社会,基督教与非西方的伊斯兰教水火不容。在信仰同一个上帝的基督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也是水火不容,这种水火不容在黑暗的中世纪将基督教的不宽容性发挥到了极致。正由于这种不宽容,后来才有必要将“宗教信仰自由”当作宪政原则。即便在宗教改革后的今天,不同教派之间仍然缺少宽容。在西方社会,人们分属不同的教派和教区,每个教派拥有自己特定的仪式和信条,每个教区有自己的教堂、神职人员。不同教派和教区在这些方面都是互相排斥的,几乎无法通融,一个教徒绝对不会到不属于自己教派的教堂中去祷告,特定教派的神职人员往往只为自己的信徒服务。

    而在中国,这种仪式和信条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只要是神,大家都可以祭拜,一个人在一天之内可以祭拜众多的神,他可以进寺庙拜佛,也可以进道观拜神,还可以拜地方上不知名的小神,没有人会为此感到惊诧。当他们听说某个神特别灵验时,可能会一拥而上,这时神的香火就特别旺盛;当大家听说某个神不再灵验时,神的香火可能就会逐渐衰落。人们可以今天拜此神,明天拜彼神。人们希望发财时可以去拜财神,希望得到儿子时可以去拜观音,需要求雨时可以去拜龙王、拜城隍爷,每一项具体事务都有具体的神去管辖;甚至找不到具体管辖的神,人们也可以去求助于既有管其它事务的神,到龙王面前求财、到城隍爷面前求子也未尝不可。不同宗教的神职人员也可以同时为人们服务,比如在葬礼上,民间信仰的神职人员礼生、佛家的和尚、道家的道士可以同时出现,他们在同一个仪式中为主家服务,不过服务的程序阶段不同而已,这些神职人员互相相处融洽,就好像他们本来就属于同一个宗教的神职人员一样。正因为中国的不同宗教之间互相宽容,信仰原本就完全自由,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从来就不成为问题。

    基督教知识传统对中国宗教误解的关键点在于,对中西方宗教的通融性和组织化差异缺乏了解。西方一神教着重从组织上控制信徒,推行简明而系统的伦理规范。中国多神教则倾向于以互惠性的恩赐拉拢信徒。[3]因此,一神教重视将普通信徒纳入界限分明的组织中,多神教却往往只偏重对少数神职人员的组织。而且,中国古代政治组织程度特别高,一元化的政权组织系统也不愿意让任何宗教组织分割其对广大民众的直接控制,这样,重视从组织上控制信徒的宗教注定难以合法存在。

    这种一神教与多神教的区别,带来了宗教统计上的种种问题。当前政府的宗教信徒统计数据,对天主教和基督教按受洗入教的人数计;对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则习惯于按传统上信仰该教的民族的全部人口计,未考虑其中有人并不信仰;但汉传佛教、道教却没有能与上述两类统计数字相当的数据,通常只能将和尚、道士、居士等教职人员和专门修行者的人数与之并列,因而就很难让人明了实情。一般认为,中国宗教并不是一元的体系,而是儒释道三元一体的结构。儒教负责指导社会公共生活,及私人生活的成功追求方面;佛教、道教则主要指导私人生活的逆境承受方面,对儒教起辅助与补充作用,三教相反相成,相互竞争又相互包容。[4]儒教组织被包容在国家政权组织之中,佛道两教正统的宗教组织都只包括人数不多的神职人员,而不包括普通信徒。因此,如果按正式加入宗教组织的人数统计信徒,根本无法反映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

    可以说,中国的宗教实践完全不同于西方,从而属于另一种经验形态。在这种经验形态中,宗教实践是多元一体的,不同的宗教派别是社会生活中宗教实践的多元,它们拥有不同的仪式、信念和程序,但这多元最终统一于人们一体的生活需要。中国人在儒释道三教之间自由穿梭,这种多元一体格局与西方一元宗教信仰的排他性特征完全不符。在西方人看来,这种相对于西方社会独特的宗教实践,表明中国人的信仰是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转换的,其宗教态度是实用主义的,宗教信仰并不虔诚。

    在杜瑞乐看来,西方人的想法低估了中国宗教的一体性和内在一致性,因为中国宗教拥有供不同教义互相嫁接的共同场域和实践基础。[5]这种说法是睿智的,但杜只是说这种共同的基础看不见,是一种无名状态,这还不够。应该说,中国人对神的态度确实有实用主义的成分,[6]却不可因此说明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就是实用主义的。否则,就等于用一元性宗教的信仰特征来比附中国宗教信仰的多元性,这是西方宗教经验下的思维方式。中国人并不是在教派林立、互相排斥的西方社会中作出宗教选择,而是在并不排斥、互为补充的神谱中进行转换。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国佛教神谱与道教神谱中诸神的关系。佛教中最大的神是如来佛主,道教中最大的神是玉皇大帝(实际上,三清神是道教神谱中最大的神,但不太为人所知),而在中国流传最广的神话小说《西游记》中,如来不但与玉帝在天庭见面,而且还互相尊重。这在西方的宗教经验中无法想象。

    一旦认为中国人的宗教态度是实用主义的,必然会进一步认为中国人信仰宗教并不虔诚。因为在西方的宗教经验中,虔诚的信徒是不会轻易改宗的。在基督教、犹太教、东正教、伊斯兰教之间穿梭几乎没有,在基督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转换也不多见,改换宗派在社会生活中要面临极大的压力。西方的宗教经验使得人们认为中国人宗教信仰不虔诚,事实肯定不是这样,因为中国人也有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和事物。许多学者从中国人在神圣事物上的投资来反驳这种西方中心论的观念,杜瑞乐就是这样。我认为这种进路的论证力并不足够强。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人日常惯于求助的诸神到底有多神圣呢 到底什么是中国人眼中的最神圣的事物 厘清这个问题是反驳“中国人信仰不虔诚”这一命题的根本。

    分析对中国宗教的误解是厘清问题的起点,但决不是终点。显然,我们需要在反思的基础上全面理解宗教,进而理解中国的宗教。秦家懿、孔汉斯区分了“现存的三大宗教类型”:第一大类型起源于闪米特人,它以先知预言为特征,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属于这种类型;第二大宗教类型起源于印度,其特点是神秘主义,耆那教、佛教、印度教都属于这一系统,其核心教义是万物统一说;第三大类型起源于中国,是围绕圣人的完美理想而发展起来的,它引导人们超越现实,这可以称为“智能宗教”体系。[7]姚新中则把宗教划分为这样三种类型:一是以信仰超越为特征,从神性存在及其创造中获得价值的神本主义宗教,包括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二是以人为中心,以人性圆满为目标的人本主义宗教,儒家是其典型代表;三是以自然或自然法为中心,将人类存在和超越当作自然过程的自然主义的宗教,道教是其典型代表。[8]这两种分类告诉我们,基督教知识传统之下的宗教认识,只是更高知识范畴中的一个分支,这对于破除基督教中心主义不无裨益,但尚不足以将人们带进对中国宗教的全面认识中去;它告诉我们,中国存在着与西方不同的宗教形态,但西方人从来都不否认这一点。

    杨庆堃借用帕森斯社会学理论中的“分散性”和“特殊性”范畴,将中国复杂的宗教现象分为两类,即“在教义上自成一体系,有具体典册和严格教会组织,与一般世俗生活分开”的制度性宗教,和“没有系统教义,也没有成册经典和严格教会组织,信仰内容与日常生活混合”的分散性宗教。他认为中国社会中制度性宗教相对薄弱,而分散性宗教比较强。[9]这种分类也是为了表明中国有不同于西方的宗教实践,尤其是“分散性宗教”对我们理解中国的宗教实践有非常重要的帮助。然而,西方人以制度性宗教的眼光来看中国宗教遗漏了很多事实,但制度性宗教和分散性宗教的概念提出后,又似乎无所不包。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分类并不能回应“中国人宗教信仰是实用主义的,是不虔诚的”这样的命题。

    李向平尝试通过揭示宗教与权力的关系来解读中国宗教的独特性,他将杨庆堃的制度性宗教和分散性宗教的概念,发展改造为一对新的概念:“公共宗教”和“私人信仰”。在宗教实践中,外在于体制宗教的私人信仰,往往被覆盖、遮蔽、渗透。公共宗教的强势会导致私人信仰的弱小;而私人信仰的强大则常常会“因信成教”,最终构成组织化的宗教。[10]在他看来,中国的宗教和信仰常常被镶嵌在权力和秩序中,只有把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予以彻底地梳理,方能正确把握中国宗教-信仰的独特性。这种认识有助于厘清中国宗教与政治的复杂关系,但他的宗教划分反而忽视了“私人信仰”所受的政治规制。其实,在中国传统社会,无论是“公共宗教”还是“私人信仰”,都是政治规制、安排的结果,与儒家政治对社会秩序的规划密不可分。

    综合来说,致力于摆脱基督教中心主义影响的中国宗教研究,有效梳理了中国宗教不同于基督教知识传统的特征,展示了中国宗教的复杂性,但在祛除基督教知识传统对中国宗教的误解上,做得还不够。这些研究表明了中国宗教存在不同于西方宗教的性质,但未能有效表明,在基督教知识传统中,中国宗教信仰所具有的诸多性质并不存在。他们未能有效论证,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并不完全是实用主义的,并非不虔诚的。

    当前,也许很多学者不再认为中国人的信仰是实用主义的,是不虔诚的,他们开始从西方中心论中走出来,有了一定的中国本位思维。但西方中心论的思维经过近代以来很多知识分子的消化,早已嵌入到了中国人的心智结构中。这样一来,当学者重新审思上述命题时,中国的政府官员和农民却对这一命题深信不疑。这是西方基督教知识传统对中国宗教的误解在当下继续发生的重要影响和后果。这种误解曾经是西方人对中国宗教的误解,现在却变成了中国人对中国宗教的误解。在中西文化交流中,一神教知识传统下对中国宗教的认识在被中国知识分子接受后,再向中国民众传播,民众在很大程度上就接受了外来认识。当外来的认识被当地人接受以后,反过来却可能被当作当地人自己认识的证据反馈给外来者,用以证实、加深外来者的偏见。

    在调研时,很多农民对宗教信仰不屑一顾,他们总是说:“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不虔诚。”其证据无外乎以下这些:某某村民开始信这个,后来又改信那个;某某村民信教无非就是为了治病,不过是一种迷信而已;某某村民信教虽然很积极,无非是想在教会中谋取权力,并不是真信。在这种思维下,他们认为宗教信仰对社会不会有任何消极作用。政府官员也持有同样的看法:因为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不虔诚,是实用主义的,所以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前途有消极影响。他们因此才会将宗教(尤其是基督教)过度扩张对社会秩序的可能危害,进而对中国文化的可能伤害化解为零。当这种认识向外反馈,会成为学者和政策研究者来自社会调研的认识的重要构成部分,从而为宗教(往往是基督教)的进一步扩张提供合法性论证。这是一个循环的怪圈:先接受西方的宗教思维,进而内化到中国人的宗教思维中,然后以中国人思维的形式向外反馈,最后成为论证西方宗教思维正确性的依据。

     

    四、中国宗教再认识:根本性宗教与辅助性宗教

    当西方的成了中国的,当西方人的认识成为了中国人自己的认识,那中国、中国人自己又在哪里呢 也许,当今世界格局中,一切处于弱势阶段的民族和文化,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面前,落后民族的知识分子腹背受敌,面临着西方和自己民族的双重夹击。面临这个问题,面对这种夹击,西方社会科学中的东方学注定无法解决问题,我们需要贯穿中西的反思,需要有中国主体和中国主位的社会科学反思。

    杜瑞乐分析了“宗教”这个汉语词汇的来源,它从日文对西方词汇的翻译中转译过来,由“宗”和“教”两个字组成。“宗”在汉语中有多重含义:一是祖宗、家族;二是宗派、流派;三是可以引申为血缘和精神上的传承。而“教”则有传授和教导的意思。这个翻译词汇反映了西方的religion这一事物和现象在中日学者眼中至为深刻的印象,即教派教会林立,相互排斥竞争的景象。[11]在我看来,“祖宗、家族”很可能是“宗”的原初含义,而其它含义则是从此引申出来的。“宗”原意为供奉祖先的神主之处,后来多指祭祀祖先的神庙或祭祖的礼仪。《周礼·春官》讲“用牲于社宗”,东汉郑玄云“宗谓宗庙”,许慎《说文解字》解释为“宗,尊祖庙也”。郑玄注说:“禘、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可见,“宗”的含义是与祖先神灵有关的祭祀活动。在中国人的观念中,祖宗、家族是区分人群的最重要标志,是含混不得的。如此说来,当中日学者最初接触西方时,在他们心中,宗教与宗族有某种类似性,religion中教派教会林立的现象犹如中日社会中宗族林立竞争的现象。那么,宗族与宗教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祖先崇拜是否构成了宗教 祖先是否是中国人心中最神圣的事物 宗族是否就是中国的“教会” 

    中原黄土地带的独特地理环境诱发了华夏先民的整体性和经验性的思维倾向,发展到轴心时代以后没有形成单一或若干个排他性宗教,而是逐渐形成了多元一体的复杂宗教体系,儒、佛、道及民间信仰习俗都是这一有机整体中的组成因素。学者一般认为,儒教是汉代在上古传统宗教的基础上进行宗教改革的产物,为适应中国早熟的官僚政治需要,它走向了政治化、理性化、伦理化、世俗化、精英化的道路,与缺少文化的下层民众有一定的距离。道教和汉传佛教则是汉晋时期民间新兴宗教运动的产物,它们逐渐从挑战儒教转向与现实社会秩序相适应,从而相继获得了主流社会认可。至南北朝时,中国形成三教并存格局,此后逐步成为稳定的传统。[12]这种观点承认儒教也是宗教,但认为它只是精英阶层的宗教,是政治宗教,与缺乏文化修养的民间社会关联不大。然而,在我看来,基层社会的祖先崇拜也是一种宗教,它是儒教的一部分,尤其是乡土儒教的一部分。

    按照涂尔干的说法,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和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之内。[13]这个定义表明,宗教的观念中存在着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的分野,宗教信仰是特定集体的共同信仰,这个集体不但忠于信仰,还奉行与信仰有关的仪式。如果我们作宽泛的理解,祖先崇拜显然可以归入宗教一类。祖先崇拜中,祖先是神圣的事物,它与凡俗事物有着明显的界线。对祖先的崇拜是整个宗族的共同信仰,宗族组织可以被看作信仰的“教会”组织。祖先崇拜有着复杂的程序,有生辰、忌日祭祀,有春节、元宵、端阳、中秋、重阳等时节祭祀,还有墓祭和祠堂祭祀等,每种祭祀都有特定的仪式。

    祖先崇拜的宗教性之所以被人忽视,原因可能在于它的宗法伦理性被过于强调,也可能在于它常常被当作不成体系的民间信仰。祖先崇拜的历史悠久,从现有的考古资料至少可以上溯到六千多年前。原始祖先崇拜不具备宗法和孝德的意义,只是单纯的宗教现象,先人出于对祖先神秘的神性力量的尊崇和敬畏,祈求得到祖先的保佑。西周以后,祖先崇拜既是为了得到祖先福佑,也是为了敬宗睦族、张扬孝德,具有了宗法性和道德性。祖先崇拜超出了宗教范围而具有宗法和孝德意义,标志着祖先崇拜世俗化,这改变了原始祖先崇拜的单纯宗教性质。[14]尽管如此,其宗教意义依然不可小觑。尤其是在宋代重建宗族,祖先崇拜在乡野小民中日益普及之后,更是成为了中国人生活中的一种宗教。儒教在原始宗教的基础上,走向了精英化道路,从而为精英人物提供安身立命的基础;但同样不可否认,祖先崇拜在宋代宗族重建之后,使得儒家能够有效为乡野小民提供安身立命的基础。

    如果说今天祖先崇拜对于中国农民仍然是一种宗教的话,这就牵涉到宗教的本质。诸多学者对宗教的认识都突破了基督教的知识传统,但将祖先崇拜明确界定为宗教的似乎没有。在我看来,宗教在本质上是突破人生局限的方法,宗教活动是寻求突破局限途径的活动。人生总是有限的,但有限的生命需要获取无限的意义,在有限的生命中追寻无限的意义,这就有了宗教的产生。生命的有限是确定的,而意义是否无限则是主观的,要这种主观变得真实可信,就必须创造特定的文化和意义之网,这就是宗教。把宗教界定为对人生局限性的突破和对人生终极意义的追寻,这是一个很宽泛的界定。如果有人不同意这种界定,这也没有关系。如果他们只愿意将基督教和其它一些知名的宗教界定为宗教,而不承认祖先崇拜也是宗教(作为儒教的一部分),那我只能说,祖先崇拜和那些宗教一样,也是人们追寻人生局限性的突破,也是探索人生终极意义的方式。而且,对于中国人来说,有了这种探索生命意义的方式之后,对其它方式(那些被当作宗教的方式)的需求不再那么强烈。

    在将祖先崇拜界定为宗教的基础上,我试图对中国农民的宗教提出一种新的分类:根本性宗教和辅助性宗教。在中国农民的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宗教实践形态,农民在其中自由穿梭,但各色宗教的重要性并不相同,其中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是根本性宗教。根本性宗教是从根本上探索人生终极意义,突破人生局限性的宗教。除此之外,中国农民在社会人生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试图通过超自然力量解决这些问题的信仰和仪式,是辅助性宗教。辅助性宗教是可以替代、可以转换的。

    祖先崇拜是中国农民的根本性宗教,它是人与神灵世界之间宗教性联系的一部分。最初,由于原始人对生死现象感到恐惧而不理解,因此将生死这种自然现象神秘化。早期的祖先崇拜表现为对死去亲属的哀悼和怀念,常把死者的工具、武器等放入墓穴。久而久之,便成为人们对祖先崇拜的一种象征。在父权制确立之后,由于父辈家长的权威与作用,在他们死后,人们依然认为其灵魂可以护佑本族成员安居乐业、永远幸福,因而相应地形成了一系列崇拜仪式。早期的祖先崇拜多局限在达官贵人家庭的范围里,宋代以后祖先崇拜才被允许平民化,逐渐成为人们最主要的信仰之一。祖先崇拜有一套制度性的仪式规定。

    祖先崇拜解决了中国农民有限的生命与无限的意义之间的联系,突破了人生的局限性。在祖先崇拜中,人们将现时己身放入历史与未来之间,放入了祖先与子孙的链条之中。在这种链条中,人们对生命有限的恐惧化为乌有,有限的生命因在祖先和子孙的链条中而获得了永恒。人生短暂的几十年光阴在历史长河中不过沧海一粟,时间是永恒的,己身却是有限的,生命是有限的,但己身所在的链条却可以是无限的,正是这种无限呼应了时间的永恒。对中国农民来说,侍奉祖辈亡灵是一祖之孙的共同责任。这不仅因为祖先对后代有生养之恩,后代理应奉祀祖先亡灵予以报答;更是因为祖先是自己的将来,待到己身有限的生命陨落之后,也会在祖先的位置上享受无限的香火。对中国农民来说,生育儿子、延续香火是一辈子最大的事情。这不仅是因为己身年老之后需要儿孙供养,百年之后需要子孙送终,更是己身对祖先的责任。每个人从祖先那里来,也有责任将自上而下的链条传下去,因为链条一旦断裂,不但己身将来享受不到香火,灵魂无法延续,也在百年之后无法向祖宗交代。

    正因为祖先崇拜在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中具有根本性,所以祖先崇拜的排斥性就如同西方基督教教派之间的排斥性一样强。一个男子通常不可能到异姓祠堂去拜异姓的祖宗,也不可能去异姓墓地祭拜异姓的祖坟。倘若有人有此类行动,定会遭到异姓的抗议,因为他们的祭拜可能会带走祖先的保佑和庇护。在这种宗教传统中,对人最恶毒的诅咒不是死后能否进入天堂,而是断子绝孙,是对祖宗的侮辱。正是在这种宗教传统中,我们才能够理解,1980年代中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以后,为什么有那么多农民风餐露宿,在外游荡数年甚至十数年,身体和精神都达到崩溃的边缘,为的就是生育一个儿子!在这种宗教环境下,侵犯他姓的祖宗祠堂、祖宗墓地等行为,会遭到不计后果的报复。从这里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历史上有那么多争夺坟山的宗族械斗,其中很多械斗甚至持续了上百年。中国农民对祖宗信仰的虔诚程度,丝毫不亚于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

    中国农民敬仰祖宗,为了祖宗愿意去做一切,他们也相信祖宗会在阴间佑护自己,但是,他们并不认为祖宗是全能的神,并不认为祖先可以解决一切,他们知道祖宗毕竟不能解决自己在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因此,当他们遇到难题时,会求助于各路神仙。除了极少数将自己完全献身道教、佛教的神职人员之外,对于绝大部分中国农民而言,道教、佛教以及其它各种各样的信仰,都只是辅助性宗教。它们解决的不是人生中的根本问题,而只是日常生活中的辅助性问题。无论这些问题多么重要,它们都只是生活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而不是有限生命获取无限意义的根本性问题。而面对这些问题,农民对各路神仙的求助表现出极强的实用主义情绪。哪个神仙可能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他就会求助于他;一旦发现他不能解决问题,就会冷落他;“平常不烧香,急时抱佛脚”是常态;同时拜各路神仙,“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是普遍心态。人们从一个宗教走向另一个宗教非常容易,从一个神仙脚下走到另一个神仙脚下没有任何心理障碍。

    一旦我们区分了中国农民的根本性宗教和辅助性宗教,我们就很好面对“中国人的宗教信仰是实用主义的,是不虔诚的”这样的命题。宗教实践中,在根本性宗教领域,像西方人一样,中国人有着虔诚的宗教信仰;在辅助性宗教领域,则像西方人所误解的那样,是实用主义的,是不够虔诚的。斯皮罗认为,宗教信仰有适应、整合、认知三项重要的功能。[15]由根本性宗教和辅助性宗教组合而成的中国宗教可以同时满足这三项功能。根本性宗教满足了农民对于终极意义的困惑,向他们提供人生观和世界观,具有认知的功能;辅助性宗教帮助农民克服生活上和心理上的挫折、困难、恐惧、不安,借助信仰获得安定、安心与安全,具有适应的功能;两者在村庄中借共同信仰巩固了村庄共同体的凝聚力,整合了村庄组织力,具有整合的功能。

     

    五、基督教传播的宗教后果

    回过头来讨论中国农民的基督教信仰。政府官员、村庄精英和很多农民认为,基督教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危及中国乡村的社会稳定;认为基督教不会冲击中国文化和中国的宗教,而是会被中国文明吸纳、消化,就像佛教的命运那样。这种认识的根源在于,他们认为中国人信仰宗教是不虔诚的,皈依基督教是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而不像西方人那样虔诚地信仰。那么,中国农民到底是怎样信仰基督教的呢 他们皈依基督教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过程呢 不能否认,绝大多数中国农民进入基督教,都是因为社会生活中的辅助性问题,而不是人生的根本意义问题。他们也许是患病得不到好的治疗,也许是生活孤独需要集体生活和他人的安慰,也许是在村庄生活中感到边缘,也许是在家庭生活中感到不平衡,因此进入教会寻求生活和心理上的平衡。这些都是生活中难以逾越的问题,但还不是人生的根本问题。当他们走近教会时,他们试图通过对上帝(耶稣)表达敬仰,感动上帝,从而在上帝神力的帮助下,跨过生活中的坎坎坷坷。他们最初是抱着“拜偶像”的心态进入教会、走近耶稣的,他们信仰上帝与信仰观音、玉帝、财神、关羽或者任何一个地方神的心态是完全一样的。他们是功利主义的,是不虔诚的。

    在这个阶段,他们对上帝的信仰会出现反复,他们往往在教会的大门口踌躇。有很多村民在很长时间内,时而进教会,时而出来,时而信耶稣,时而走向其它神。在通山仙崖村,有不少村民在耶稣与观世音之间游荡了数年。他们进入教会时,期待耶稣能解决生活中的难题,但耶稣并不是有求必应,于是他们就很容易去尝试别的神。如果耶稣恰好有求有应,他或许会坚持在教会中呆下去。当然,基督徒会说这些人没有认识到神的恩典。而在这些人自己看来,信耶稣就应该灵验,不灵验就可以不信。当村民处于这个阶段,村庄周围有没有可供选择的辅助性宗教非常关键。如果本地没有基督教,只有观世音,需要借助宗教逾越生活难题的村民就很顺当地投入了观世音的香案前;如果本地只有地方神,他就会不厌其烦地求助于地方神。然而,在中国经历了1919年以后的历次革命和运动之后,本土宗教和信仰受到了非常大的创伤,而基督教又有非常强烈的扩张性和传教倾向,因此,中国农民在宗教选择不多的情形下频频皈依基督教。

    不可否认,有一些农民进入基督教后,发现耶稣并不能帮助他们得到所求的东西,逾越他们生活中面临的障碍,于是他们离开了基督教。但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他们进入教会后不再走出来。中国农民最初进入教会时,基督教是他们的辅助性宗教,他们非常功利地期待基督教能够解决他们遇到的现实问题;而不是他们的根本性宗教,他们没有期待基督教解决他们的人生根本问题。最初他们即使进入教会,也生活在祖先与子孙的链条之中,从这个链条中获取人生根本意义。然而,一旦他们进入教会,无论是否解决了生活中的问题,他们就被基督教的整个体系所“洗脑”。教会告诉他们,上帝是唯一的真神,其它所谓的神仙都是撒旦的诱惑;教会告诉他们,他们所崇拜的祖先不过是“偶像”,上帝不允许他们拜“偶像”,否则便得不到上帝的恩典;教会还告诉他们,人生的根本意义在于获得“拯救”,而获得“拯救”的唯一途径就是信仰上帝,按照上帝的指示去生活,为上帝而活着。这样,教会就给了这些农民一个全新的价值系统,这个价值系统以全知全能的神的名义颁布,它将其它价值系统全部否定。在这套系统中,人生局限性的突破只可能是上帝的拯救,追求突破人生局限性的活动只能是与上帝交流。

    这样,当农民期望通过信仰基督教来解决人生遇到的问题,来越过生活的障碍时,基督教却给了他们一整套生活意义系统。农民最初进入基督教是出于适应的需要,但进入以后,基督教却意外地履行了整合功能和认知功能,给了他们一个共同体和一套认知系统。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宗教语境中,基督教本来是以辅助性宗教的名义进入乡村的,却迅速摧毁了农民原有的根本性宗教,最终取而代之,成为集根本性宗教与辅助性宗教于一体的完整宗教体系。因此,基督教进入农村,必然是对其它宗教的取代。它不仅仅是将道教徒、佛教徒变成了基督徒,还摧毁了一切民间信仰,它“消灭”了进入教会的农民心中所有的神仙和鬼魂,也“消灭”了他们的祖宗。“香火”从此不再有意义,祖祠变成了“拜偶像”的邪恶场所,祖坟变成了简单的纪念场所。头脑清醒、保持警惕的农民对此非常恼火,但在政府承认基督教合法性的情况下,他们敢怒不敢言。为了冷却这部分人心中无以名状的怒火,教会只好说:“我们其实也不反对祖宗,基督徒也纪念祖宗,只是不烧香、不磕头。”一旦这样,祖先便从神龛上走下来了,变成了无所寄托的“纪念”,祖先崇拜的宗教意义也就荡然无存。

    论述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到,基督教在中国农村的传播,与古代佛教的传入大不相同。佛教从始至终都是以辅助性宗教的身份进入,在中国农民的宗教实践中占据着辅助性地位。不可否认,佛教也为无法在儒家文化传统下获取根本意义的人,提供了另外一套生活意义系统。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它只是为全身心投入佛教的神职人员提供了这套意义系统。对大多数中国农民而言,佛教的传入除了提供“来世”的观念外,只不过多提供了几个可以跪拜的神仙。在他们生活面临难题时,他们除了求助本土的那些神仙外,还可以求助于来自西天的诸路神仙。换句话说,佛教的传入,只是丰富了中国的神谱,并没有否定中国农民生活的根本意义;而基督教却要否定全部中国神谱,否定中国农民延续了几千年的生活意义。因此,那些认为中华文明能够吸纳基督教的人,其实是盲目乐观的;他们对基督教与佛教的区别,对基督教在中国传播的宗教后果并没有清醒的认识。

    我们可以对比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来思考基督教传播的宗教后果。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一样,都是一神教,对汉人宗教中的诸神持否定态度,与中国农民的祖先崇拜也不相兼容。正因此,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民在汉人聚居地(如开封)生活了上千年,他们还保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和宗教特色。一旦汉族人信奉伊斯兰教,便在生活习惯和意义系统上趋近回民。伊斯兰教所进展的地方,就是汉人宗教退让的地方。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之所以不快,原因在于,人们没有对之象基督教一样,认为它是文明的象征;相反,由于伊斯兰国家经济发展的落后,社会生活形态的苛刻,人们往往将它与落后联系在一起。当然,今天伊斯兰教也面临着世俗化的冲击,但这不能被认为是中国宗教对伊斯兰教的“汉化”,也不能被认为是汉族文明与伊斯兰文明的融合,而是伊斯兰教与汉人的宗教一样面临着现代性的冲击。

     

     

     

     

     

    *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感谢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林端教授曾阅读文章初稿并提出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1] 郭莹:“我国鄂南地区基督教、天主教传播发展情况调研”,《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7年第4期。

    [2] 杜瑞乐:“西方对中国宗教的误解”,《二十一世纪》1995年6月号。

    [3] 这样对中国宗教概括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一种必要的简化。其实,在中国,不乏通过有组织的诵经、冥思、练功、修行来获得拯救的宗教和信徒。如明清以后的白莲教(可参见韩书瑞:“中华帝国后期白莲教的传播”,载韦思谛编:《中国大众宗教》,陈仲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6页)。然而,不可质疑的是,这种类型的宗教在中国始终不是主流,在流传时间、空间和信众人数上始终都只是少数。如18世纪王伦发起的白莲教起义中,白莲教信众大多只是农民中的极少数边缘分子(韩书瑞:《山东叛乱》,刘平、唐雁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且白莲教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也谈不上有很大的影响。

    [4] 钟国发:“对中国古代宗教传统的误解”,《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5] 杜瑞乐:“西方对中国宗教的误解”,《二十一世纪》1995年6月号。

    [6] 杜瑞乐似乎完全否认这一点,他只是以中国农民的宗教投资巨大来证明他们信仰的虔诚。而在笔者看来,中国农民的宗教信仰中有虔诚的部分,也有不虔诚和实用主义的部分,很难说中国农民的自由拜神都是虔诚的。

    [7] 秦家懿、孔汉思:《中国宗教与基督教》,三联书店1997年版。

    [8] 姚新中:《儒教与基督教》,赵艳霞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范丽珠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0] 李向平:《信仰、革命与权力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1] 杜瑞乐:“西方对中国宗教的误解”,《二十一世纪》1995年6月号。

    [12] 钟国发:“对中国古代宗教传统的误解”,《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13] 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14] 陈筱芳:“周代祖先崇拜的世俗化”,《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2期。

    [15] 斯皮罗:《文化与人性》,徐俊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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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流转与农民的阶层分化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与激进的土地改革建议相比,现行土地制度是一个稳健的制度安排。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制度所导致的阶层分化,以及不同阶层对土地的相关需求,目前还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将来是否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这取决于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如果宏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既有的小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土地占有状况是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1930年代,陈翰笙等人就是从土地入手,科学地证明农村阶级关系以封建因素为主导,农村社会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革命时期,毛泽东也将土地占有状况作为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认识当时中国的阶级状况,为论证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起了关键性作用。在新中国土地改革之后,土地对农村阶层结构分化的影响不再显著,所以,学者对农村阶层结构的讨论主要依据职业分化(如陆学艺)。取消农业税之后,农业耕作有了可观的收入,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民阶层分化的重要影响重新凸显出来。

     

    一、土地流转的复杂现实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央一直希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有效保护农民权益。但现实情况却非常复杂,农民在不同时期流转土地的动机、目的和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不同地方农村的具体情况也不相同。比如,湖北京山的土地流转就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代开始,就有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主动进城务工经商。与中西部农村相比,京山农村市场经济起步较早,因此,土地流转也较早发生。

     

    第二阶段,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渐加重,许多农民不堪重负,只好将土地流转或撂荒,被迫进城打工,撂荒的土地则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流转。这种情形在1990年代到2004年取消农业税前比较普遍。

     

    第三阶段,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但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反而还向农民发放各种补贴,种田逐渐变得有利可图,之前撂荒的土地顿时变得抢手,土地的流转形态和具体状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此时,一方面,农民流转土地的愿望普遍降低,土地流转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却因土地太少、种地不划算而不得不流转土地。由于面对不同的境况,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现实形态有所不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 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
     

    这主要是指农民在城镇立足后放弃村里承包地,或事先预计可以在城镇立足而主动流转承包地。这种情形从1980年代到取消农业税后都存在。比如,在京山曹镇龚村,60户大面积流转土地的村民中,有13户就属于这种情形。当农户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时,受让方当然地按照预期长期获得土地。

     

    1. 被动长期限流转土地
     

    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到2003年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而粮食价格却持续偏低,农民种田不赚钱,很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流转不但没有报酬,有时还要倒给“补贴”,“补贴”最高时达到了300元一亩。由于土地承担着各种税费,土地抛荒就意味着税费无所着落,基层政府便不允许撂荒,农户即使不耕种也得交税费,这就是李昌平所描述的“农民想不种地还不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户将房子和土地一起流转给外来的山区移民;一些农户想方设法将全家的户口迁走,甚至下掉成为“黑人”;另外更多的农户干脆横下一条心,不管不问,将土地一扔,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因此出现大面积抛荒。有的村民外出时虽然交代了庄邻代耕,但短时间内土地便易手或撂荒。将土地撂荒而外出务工经商,乡村组织也不可能再指望收到税费,因此,只得想各种办法将抛荒地流转出去。

     

    乡村两级所能想到的方法包括划片承包、低价承包、改变土地用途等。划片承包是指村集体为了解决耕作和灌溉问题,将田分片重分,同一农户的田集中在一个片内,以方便修建堰塘、小机台等小水利设施,这可以稍微提高农民接手承包地的积极性。低价承包就是村集体以比常规税费负担低的价格将抛荒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情况下,村干部往往抱着“能拿一分钱的税费是一分,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改变土地用途,就是通过改变耕地用途,吸引村民承包,岗田可以承包用来种植速生杨,低洼田则挖鱼池养鱼。总之,在村集体的主持和村干部的挖空心思下,抛荒农民流转出了土地,其他农民获得了土地。

     

    199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中央要求各省进行第二轮承包。由于种田税费负担太重,农民对二轮承包没有积极性。于是,包括湖北京山在内的许多地方干部也只好顺水推舟,让第二轮承包走了过场。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种田有利可图,很多村民回村要地,就与在村种田的村民发生了矛盾。回村农民在法律上拥有农地承包权,而在村农户手中则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面对互不相让且各自有理的矛盾双方,乡村干部想不出有效办法。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11月,湖北省出台了政策文件《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若干意见》,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确权确地”。文件以当时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采取灵活措施,在维持土地占有现状又不严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为妥协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了可能。

     

    在实践中,京山县乡政府的处理方式是,以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进行确权确地,但要求种田大户匀出少量土地,给取消农业税前抛荒的农户每户2亩口粮田。当时的矛盾非常激烈,镇干部每天都驻村处理土地问题。即便如此,曹镇2005年还是发生了29批次83人次针对土地的上访。迄今为止,一些得到土地确权的村民还未能实际拿到土地。这样,2005年没有及时回村要地的村民被迫长期流出了全部土地,及时回村要地的村民也被迫长期流出了大部分土地(京山县人均2亩土地,户均10亩左右)。在龚村60户大规模流转土地的村民中,有47户属于这种情形;他们中的24户现在成了非城郊村的“失地农民”,其中3户因将房子和土地一起卖给了外来移民而丧失“确权确地”资格,从而成为“失地农民”;另外23户村民全家仅有两亩口粮田。与此相应的是,当时获得土地的农民因政策和情境变动,意外长期限地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1. 短期限流转土地
     

    这种土地流转方式一直比较普遍,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短期流转土地,往往是因为对土地存在较长远预期,而对其他谋生方式预期不长或感到不安全。当前京山农村的土地流转中,绝大多数都是短期限流转土地,他们多数在2005年“确权确地”中仅仅获得2亩口粮田。这些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户大多是取消农业税之前就外出,也因此被动流转了土地,现在,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有着更多的土地需求,因此不会将土地长久流转,而存在回村种田的可能性。与此相应的是,土地流转的受让农民短期限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二、土地占有状况与农民阶层分化

     

    从上面的情形来看,存在多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这既与不同时期的“三农”政策相关,也与农民自身的不同处境相关。在不同时期和境遇下,农民对土地采取不同的流转方式;而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当前处境有着很大影响。大体说来,京山农民可以分为五个阶层:外出经商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小农兼业阶层、举家务工阶层、村庄贫穷阶层。

     

    不同阶层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性。半工半农阶层的经济形态需要不完全家庭模式的支持。如果缺乏这种支持(如家里的老人实在无法再从事耕作),他们既可能变成小农兼业阶层,更可能变成举家务工阶层。在无法维持半工半农的生产方式时,只要家庭没有特别情况(如需要在家里照顾孩子),大多数农民会选择全家外出务工并将土地流转,从而放弃农业收入。

     

    显然,在京山农村,土地占有状况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虽然一些农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进入城市,一些农户则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落入村庄贫穷阶层,但从总体上讲,土地占有状况与农民阶层分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一些农户会在理性思考下主动放弃土地,但当前土地的占有状况主要是由收取农业税费负担、取消农业税、“确权确地”等政策性因素造成。土地占有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阶层状况。占有土地多的农户可以轻松成为半工半农阶层或小农兼业阶层,并进入村庄的“中间阶层”;而占有土地少的农户只能成为举家务工阶层,如果境遇恶化,则可能落入村庄贫穷阶层;只有少数农户的阶层状况与土地状况无关,他们可以凭借努力获得成功。

     

    三、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制度的态度

     

    显然,不同阶层的农民对待土地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可以成功进入城市的农户主要集中在外出经商阶层,他们是进城务工经商者中的最成功者。应该说,成功进入城市的人在数量上不少,但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只有10.4%。这部分人放弃农村土地大多出于自愿,是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他们的行动是成功的。不过,外出经商阶层中也有少量不成功者,他们是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但他们放弃土地的策略并不成功,现在回到村庄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从整体上而言,这个阶层并不关心土地制度,只有当他们中的少数人无法在城镇立足时,才会对土地重新有需求。

     

    半工半农阶层和小农兼业阶层都是城市和农村的“两栖动物”,不过,半工半农阶层以城市为中心安排生产,通过“不完全家庭”来实现;而小农兼业阶层则以农村为中心安排生产,通过日常生活的半农半工来实现。他们财富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土地,他们是现有土地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业负担严重时,他们没有放弃土地,或者短暂放弃后又重拾土地,因此,二轮延包和“确权确地”没有使他们被动长期限地将土地流转出去,甚至还意外长期限获得了土地。这部分人对自己的土地状况较为满意,对现有的土地政策非常拥护。这两个阶层占农民总数的70.1%,是农村的“中间阶层”。正由于存在庞大的“中间阶层”,因此,虽然当前土地的占有状况不均,农民却对土地制度异议不大。

     

    举家务工阶层看起来似乎与农村联系不大,但他们实际上必须依赖农村进行生活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城市,生活安排却在农村。他们在农村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再通过劳动力的输出带来资源向农村的输入。这个阶层虽然向往城市生活,却没有能力在城市立足。这个阶层的农民不一定热爱土地,但他们却需要土地。他们需要土地,却不是马上需要土地来养家糊口。他们之所以对土地有所需求,是因为他们对城市生活感到不安全。这个阶层中的一部分人是主动放弃土地进入城市的,但大部分人却是在税费负担严重时被动地长期限流转了土地。当举家务工阶层因为家庭境遇变化(如老龄化)或经济环境变化想返回农村时,他们却没有了退路。显然,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限制了他们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迁徙自由”。

     

    村庄贫穷阶层是村里最底层的阶层,他们无法离开村庄,主要依赖农业为生,但他们却常常是最缺乏土地的,因此,他们对土地有着迫切的需求。因病致贫的农户,似乎很难在短时期内摆脱困境;而因土地少而又无法脱身打工的农户则通过可能从事其他副业来摆脱困境。但如果从事副业失败,他们的境遇就会雪上加霜。龚村的龚三平以前外出打工,现在身体不好,只好回家来,他只有兄弟给的两亩田。为了赶上村庄“中农阶层”的生活,他将这2亩田用来喂鸭子,结果,2007年养鸭行情不好,他没有挣钱,反倒亏了几万元。这是失败的例子,不排除也有成功的个案,但关键是,村庄贫穷农户是失败不起的,一旦失败,他们再要“翻身”几乎不可能。正因此,这个阶层对土地有着最急切的需求,他们期望能够通过拥有更多的土地来摆脱贫困。但是,他们既没有足够的资金通过购买房屋长期限获得土地,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关系通过土地的短期限流转来获得足够土地。

     

    显然,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穷阶层都对生活充满焦虑,前者的焦虑指向未来,后者的焦虑指向当下。他们都对现有的土地制度有着变革的要求,但要求的具体方向不同。举家务工阶层认为现有的土地占有格局起点不公平,期望重新按照人口“确权确地”,这样,他们有了土地承包权,当下可以流转,未来有所保障。村庄贫穷阶层则期望返回1980年代初期的土地制度,期望能够不花成本地从村集体得到与村庄“中农阶层”一样多的土地,进而过上“中农”的生活。

     

    由此看来,其实即便在中西部农村内部,不同阶层的农民对现行土地制度的态度也不相同。因此,当我们在进行土地制度设计时,不能简单地说保护农民的利益,而是看哪个阶层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保障,哪个阶层农民的利益没有保障。应该说,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在保护广大“中农阶层”的利益上是颇为有力的,但难以符合保障村庄贫穷阶层利益的需求,难以满足外出经商阶层失败时的利益需要,也难以保障举家务工阶层因家庭境遇变化或经济环境变化而回迁农村的“迁徙自由”。

     

    有学者从村庄内农民普遍平等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角度出发,主张维持第一轮承包时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债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这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户籍、人口明确联系起来;当人口因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出现变动时,土地相应做出调整;村集体享有较大的土地调配权,村民的土地承包权较为平等。这虽然符合农民的平等观念,但制度运作的成本过高。因为土地频繁调整会使乡村干部和农民投入大量精力,带来各种矛盾,基层政府也要花很大精力调解相关纠纷。而且,土地调整也可能给村干部腐败带来制度性机会。也许正因此,第二轮承包时,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变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前所述,这种制度能够保护广大“中农阶层”的利益,但并不能平等保护所有农民阶层的利益。

     

    应该说,现有农地制度安排是折衷的产物。从社会效果来说,已经有一部分农民对之提出了质疑。外出经商阶层中的少量不成功者和举家务工阶层基于回迁农村的“迁徙自由”对之有了改革的呼声,村庄贫穷阶层也基于平等对之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但是,这两种呼声并不能被高估,因为他们所涉及的问题还不严重,人群也不够广泛,不足农户总数的20%。

     

    四、必须认真对待“土地”

     

    近来,有学者提出继续削弱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到70年,加快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放开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等较为激进的建议,甚至提出了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政策建议(厉以宁、党国英等)。如果这种建议落实到政策和法律中,很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从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来看,农民在流转土地时,预期往往并不长,甚至都没有预期到自身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对进城务工经商过于乐观。事实上,固然有不少人可以成功实现城镇化,但这些人在人口比例上其实很少。他们今日已经遭遇了当年“理性”的恶果,在现行土地政策下,失去了向农村回流的“迁徙自由”。一旦放开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丧失这种迁徙自由的农民将会越来越多,最终会有很糟糕的后果,可能会出现一些学者所预期的城市“贫民窟”。而且,在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村庄贫穷阶层很难实现向上社会流动。如果按照上述改革,这些无法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农民可能会越来越多。除非国家对他们进行巨额补助,否则他们很难实现“中农梦”。

     

    与激进的土地改革建议相比,现行土地制度是一个稳健的制度安排。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制度所导致的阶层分化,以及不同阶层对土地的相关需求,目前还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将来是否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这取决于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如果宏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既有的小问题可以稳步加以解决;而如果宏观经济出现问题,必然有更多的外出经商阶层和举家务工阶层回村要求土地,向土地要求“迁徙自由”。目前农民的普遍预期是第二轮承包的30年期限届满后,土地占有格局会得到调整。事实上,十多年后,土地占有格局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取决于中国的整体发展状况。一旦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政府和村庄将在过长的时间内缺乏对土地占有状况的足够调控能力。这关系着共产党能否真正带领不同阶层的农民走向“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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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媒监督的法治陷阱——从“宜黄事件”切入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本文的压缩版以《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为题发表于《法学家》2012年第1期。最近十年来,中国的传媒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政府的严格管制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发展的巨大空间,而新型媒体网络、微博等更是蓬勃发展。传媒的发展给社会发展和法治建…

     

    本文的压缩版以《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为题发表于《法学家》2012年第1期。

     

     

     

    最近十年来,中国的传媒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政府的严格管制中解放出来,获得了发展的巨大空间,而新型媒体网络、微博等更是蓬勃发展。传媒的发展给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机遇。通过传媒监督寻求法律救济,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推进社会制度的革新,在过去十年表现得非常突出。尤其是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它改变了意见表达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使人们可以通过BBS、QQ、博客、微博等技术手段,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地参与社会生活,表达政治意见。借助网络媒介,人们的互动关系超越了时空的限制。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1]“孙志刚事件”、“黄碟案”、“佘祥林案”、“王斌余案”、“开胸验肺事件”、“华南虎事件”、“许霆案”、“重庆钉子户”、“唐福珍自焚事件”、“邓玉娇事件”、“躲猫猫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钓鱼执法事件”、等等,无不彰显当下传媒监督在法治建设中的巨大力量。[2]

    尽管如此,网络时代的传媒监督对于法治建设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则会造成负面影响,[3]成为私人和商业机构赚取私利的空间和手段,引发对国家和法律的怀疑、藐视和抗拒,消弭传媒的公共性。因此,需要从实践中勾勒当前中国传媒监督的轮廓,把握其运作状况,认知它在法治社会中真实角色,辨识其中存在的问题与瑕疵,避免它成为法治陷阱。借助一个具体的法律事件——宜黄拆迁事件和围绕这一事件的传媒监督实践,试图梳理当前中国传媒监督场域的运作逻辑及其对法治实践的实际影响。为此,2011年7月,作者对宜黄事件的相关知情干部和群众进行了访谈。为了保持客观,本文尽量使用媒体上公开的材料,在必要且没有公开材料时才使用访谈材料。在此基础上,经过梳理,本文发现,当前中国的传媒监督的信息真实性基础并不牢靠,其立场中立性也只是“幻觉”,传媒监督很容易成为法治陷阱。在这种状况下,塑造健康的传媒监督立场,缓和其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张力,就十分必要。

     

    一、“宜黄事件”及相关传媒监督

    为了再现“宜黄”事件的发展进程,笔者根据相关新闻报道和宜黄县政府的公告对这一事件的进程进行回顾,具体如下:

    宜黄拆迁事件进程

    阶段时间进程备注

    第一阶段:

    伏笔——征地纠纷发生,强拆通告发布2007-11根据宜黄县委、县政府决定,河东新区客运车站建设项目立项。该项目需拆迁安置21户,只有钟如奎一家拒签协议,不肯拆迁。

    2007-12拆迁人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家展开了历时三年的协商,协议始终未能达成。

    2009-11-3宜黄县房管局基于拆迁人申请(2009-10-18)出具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2009-11-23县房管局张贴行政强制拆迁通告,要求钟家2009年12月8日前搬迁。但强拆一直未进行。

    第二阶段:

    冲突——政府强制拆迁,钉子户自焚,媒体介入2010-9-5宜黄县政府在多次拆迁动员无果后,切断了钟家的电力供给。

    2010-9-10宜黄县副县长带队来到钟家,称钟家涉嫌私藏汽油,要进屋检查。双方发生争执,钟家的罗志凤与叶忠诚引火自焚,钟如翠亦被烧伤。

    2010-9-11数张当事人被烧伤的现场照片出现在网络上,并被众多网站转载,从而引起全国网民的高度关注,平面媒体开始发表评论。媒体介入,官媒未定性事件。

    2010-9-12宜黄县政府发布“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政府仓促应对媒体

     

    第三阶段:

    高潮——舆论鼎沸,媒体参与事件,上级政府干预2010-9-16钟家姐妹钟如九和钟如翠准备赴京,在机场被宜黄县委书记“堵截”,钟家姐妹俩躲进厕所并用手机向媒体求救。记者用微博“直播”“厕所攻防战”。媒体参与,微博登场

    2010-9-17钟如九开通微博,发布钟家最新情况,引起网友高度关注。钟家利用微博

    2010-9-18凌晨1时许,自焚者叶忠诚死亡。凌晨2时许,钟如九在微博上发布了叶的死讯,并称遗体“被抢”。

    2010-9-18宜黄县8名官员受到处理,其中县委书记和县长被立案调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对此进行了报道。官方媒体介入

    第四阶段:落幕——调查结论出炉,官方媒体定性2010-9-19省市相关调查组进驻宜黄对事件进行调查。上级介入

    2010-9-20抚州市委、市政府传给新华社一份“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情况”,称事件是“拆迁对象不慎烧伤”,否认事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10-9-20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同时发表评论,批评宜黄政府漠视人权,与群众对立,有土霸王思想。官媒正式定性

    第五阶段:

    尾声——,主政官员被免,思考仍在继续2010-10-10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免去职务。同日,新任领导到岗。

    2010-10-12宜黄县一位官员化名“慧昌”发表网络文章,称“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称邱建国是“好书记”,引得网友及媒体口诛笔伐。

     

    2010-10-14“宜人”发表网络文章《我是宜黄事件人员,我认为舆论对我们的指责是不公正的》,称强拆并未侵害钟家合法权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

    2011-1-21以江西宜黄拆迁事件为主题的新闻图片《宜黄钟家姐妹》,获选2010“金镜头”年度最佳照片。

     

     

    2010年9月12日,一则关于“江西宜黄县拆迁起冲突,3人疑自焚重伤入院”的消息和图片在网上传播。这最先由《潇湘晨报》和红网(http://www.rednet.cn)报道,[4]然后几个门户网站给予了转载,事件进入了公众视野。12 日下午,宜黄县政府在官网发布《“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5]网络媒体对官方的解释持质疑的态度,网民的言论也多是同情当事人,质疑政府。

    9月16日,《凤凰周刊》 记者邓飞在微博中“直播”了“女厕攻防战”,3小时内发布了 20 多条消息,讲述钟家姐妹上访无助,“在机场遭宜黄县官员围攻”。邓飞的微博当天成了网民关注的焦点。这次微博“直播”是事件的转折点,舆论开始沸腾,宜黄官员完全处于被动状态。9 月 18 日,宜黄官员在南昌“抓捕”钟家人,钟如九用手机发起第二场微博直播,内容包括“抢尸”、“被软禁”、“手机被没收”等,舆论再次沸腾。

    9月18日,新华社报道了宜黄处理 8 名官员受到,县委书记、县长被立案调查。此时传统媒体、官方媒体全面的介入事件。9 月 19 日,媒体对事件的过程作了总体的梳理和反思,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同时发表评论批评宜黄政府。9 月 20 日,抚州市委、市政府传给新华社一份“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情况”,否认事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0月10日,宜黄县委书记、县长被免去职务。强拆事件告一段落,但舆论却未平息。10月12日,宜黄县一位官员“慧昌”发表网络文章称“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称邱建国是“好书记”,引得网友及媒体口诛笔伐,将沉寂的舆论再次推向高潮。

    从事件进展来看,传媒对政府的监督,对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传媒监督的发展脉络是:传统媒体报道→网络转载→宜黄官方回应→网络讨论→传统媒体报道→微博“直播”引发网络热议→传统媒体跟进→网络讨论达到舆论高峰→事件解决→传统媒体和网络继续讨论。这个过程中,传媒监督有两大特点:一是如同其它热点事情中一样,网络改变了意见表达的时间和地域限制,从而可以网络迅速聚集意见,形成民意,从而最终强化传媒监督的力量;[6]二是微博的直播推动了事件的升级和发展,使舆论升温、白热化,最终强化了传媒监督的力量;三是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互相设置议程,互相配合跟进,网络媒体使消息传播更加快捷,传统媒体则增强了信息的公信力,最终强化了传媒监督的力量。

     

    二、传媒监督的信息真实性检讨

    新技术工具所带来的对时空限制的突破,大大加强了传媒监督的力量,这是网络时代的民主幸事。但是,它也对传媒监督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客观、全面、公正、快捷,网络时代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报道,难度就更大。网络时代的信息加速,传媒监督突破了时空限制,人们对传媒信息的时间和空间要求更高。事件一发生,媒体就需要迅速介入,不断报道且推动事件的进展。如果事件演变为受人关注的公共事件,报道就需要有后继消息和评论传出。而在更短的时间和不受限制的空间中,获取真实、客观、全面的信息,难度就更大,职业要求也更高。在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的信息真实性如何呢 不妨仔细来看看:

    1、政府到底有多少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 《南方都市报》记者引用当事人钟如翠的说法,政府“带着100多人的队伍”,并记载一名路过的乡镇医生,“除了看到近百人的拆迁队伍,还细心地发现在加油站旁有一辆消防车、一台黄色的挖掘机”。[7]网易在转发时还特意加注了下列文字:“9月10日,31岁的女儿钟如琴、59岁的母亲罗志凤、79岁高龄的大伯叶忠诚为保卫自己的家园不被强拆,与当地公安、城管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近百名拆迁队伍抗争,他们燃烧的身体,再度刺痛我们。”[8]事实真是这样的吗 根据《潇湘晨报》报道,“钟如翠说,9月10日上午9点多,警察、城管大概40多人来到他们家,说有人举报钟家有汽油,要进屋检查汽油。”[9]从目前网络上可见的照片来看,现场最多也就30人左右,其中钟家就有13人,事发时还有亲戚也来助阵。到底是钟家在撒谎还是媒体在撒谎 《南方都市报》记者是否有编造现场工作人员数量的嫌疑 是否有制造政府“围攻”钟家的假象,博取公众同情,从而误导舆论的嫌疑 

    2、政府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救人 对此,《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起先并没有提及。不少网络媒体却报道说“副县长和警察叉腰阻救人”,称“在场的官员警察等人无一施救,甚至家属想去救人还被阻止,事后还威胁家属不许上访以及向媒体透露此事”。[10]宜黄官方宣称,“钟如琴在扔下一件点燃了的泼洒了汽油的衣服时,被火星溅到身上引起燃烧,立即从二楼跳到一楼的空地上。在这危急情况下,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冲上前,用草皮和泥土把她身上的火扑灭。随后,工作人员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11]此后,《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纠正说,“此前她(钟如翠)对记者说,无政府人员参与救人。昨天在与记者认真看了照片之后,她承认,政府确有工作人员参与了救人。”[12]即便如此,后来的网络媒体转载,仍然都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参与救人,而纠正的报道却石沉大海。无疑,钟家起先有所撒谎,后来虽有媒体予以纠正,大部分媒体仍然选择性地接受事实。媒体为何故意忽略甚至歪曲某些事实 是否有嫌疑制造工作人员不但不救人,反而阻止钟家救人的假象,以获得公众对政府的恶感,从而误导舆论 

    3、政府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说狠话 《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这样描述:“在事发后3日,媒体记者拿到烧伤者钟如琴的手机,中间还夹杂着拆迁执行人员的喊话:‘你们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13]这是宜黄事件中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话,极大程度的加剧了公众对政府的愤怒和对钟家人的同情。在调查中,有人说,这句话的原话是“今天不拆,明天你死得了么”,在宜黄话里“死得了么”就是“躲得了吗”的意思,它从“人死了就不用躲了”引伸而来,“死不了”就意味着“躲不了”。其实,当时政府工作人员喊话原意是“你们今天不拆,明天就躲得了吗”,记者却将之翻译为“你们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两者意思完全不同。虽然记者可能是出于误解,但作为有重要影响力的媒体,出现这种关键性的错误还是很不应该,它给宜黄政府及相关人员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当然,也不能排除记者故意歪曲政府工作人员的话,以达到误导公众的目的。

    4、现场照片从哪里来 各种媒体刊用了十多张现场照片,却没有一家媒体说明其具体来源。这不符合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南方都市报》记者曾交代:“南都记者获得了事件现场目击者拍摄的一组照片,113张照片详细记录了事件的全过程。相机的日期、时间设定有误,记者只能从照片记录瞬间的时间间隔来还原现场。”[14]《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说:“年纪最小的女干部对记者说,她从网上流传的现场照片的拍摄角度、拍摄的专业水准,推断只有事先爬上对面的建筑工地,并架好三脚架,才能拍到如此清晰的自焚及跳楼照片。”“这一观点得到另外两位同事的赞同。为了向记者证明钟家的‘蓄意’,3位干部强烈要求记者爬到对面的建筑工地顶上去‘体验一下角度’。”[15]记者写到这里,就回避了这些照片的来源,转到其它话题上去了。

    现场照片的来源,直接牵涉到事件的性质。正像“年纪最小的女干部”所说:“以我的(摄影)专业常识,我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他们(钟家)蓄意而为,早已准备好了汽油,准备好了拍照的。”[16]钟家对面没高楼,只有建筑工地,113张清晰整齐的照片是谁拍的 我们调查中,有不少人说:钟家联系了记者,准备了汽油,就等着政府来就开始演戏!而且,钟家背后聚集了一股反对政府的力量,包括之前被强制拆迁的邹国宏。

    5、钟家人直接往身上倒汽油了吗 《南方都市报》、《新世纪周刊》等报记者引用几位证人的话说,罗志凤和叶忠诚“有拿着汽油壶从头上倒下来的动作”。[17]其后《三联生活周刊》的报道却只是说:“下面看热闹的人说,两位老人本来想在房檐上点火,没想到汽油威力大,很快烧到自己。”[18]一篇发在博客上的记者稿件提及,收治伤者的南昌医院的罗医生说,叶忠诚“意识清醒,烧伤面积比较大,虽然烧得不深,不过因为是老人家,现在仍然是最危险的一个。”[19]从新闻报道来看,三个人中燃烧时间最长的是叶忠诚,如果真是汽油从头往下淋,会烧得不深 从前述网络照片来看,钟家并没有人直接往身上淋汽油。

    6、照片中是着火的钟如琴吗 事发后的第二天,网络刊发了拆迁自焚现场的数幅照片及事件大致报道。其中有一幅照片,被很多媒体说成钟如琴着火后跳下的情景,事后确认并非如此。“之前报道最惊心的一幅照片是一团火球从二楼掉到一楼的瞬间,那团火被认为是着了火的钟如琴,但南都记者昨天经过认真判读系列照片,结合官方情况说明发现,那团火不是钟如琴,而是着了火的棉被。”[20]没有确凿根据,将揣测当作事实进行报道,事后被证伪,这是对传媒公信力和记者职业素养的一大损害。通过深入采访事件现场者,这种报道失误完全可以避免。

    7、钟家人在事件中做了什么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读者很容易联想到钟家被逼以自焚来捍卫私有财产。但是,钟家并不一定是所谓“被逼自焚”。调研中,宜黄有群众说,钟家想比照旁边的加油站,置换商业用地,但是政府不答应,居住用地怎么可能置换成商业用地呢 于是,钟家就要抗争。从网络照片来看,钟家的小女儿钟如九,在家人泼汽油纵火—自焚时,都在淡定、理智的摄像。这似乎不太符合常理,当最亲的家人想要自焚的时候,怎能理智的袖手旁观,无动于衷的摄像,以为将来索赔“收集证据” 在笔者调研中,有群众猜测说,钟家早已做好准备,等政府前来拆迁时就让老年人和妇女以纵火、威胁自焚相抵制,并做了拍好照片诉诸传媒的准备。他们行为所试图达到的目标,大约是既不会真正伤害自己,又可以恐吓政府,还能博得公众的同情,从而达到补偿要求。事件最终却是始料未及的悲剧。

    在记者谭人玮报道文章所附的照片中,可以清晰看见,钟如琴所谓的“自焚”其实是她先扔点燃的被子攻击他人,然后向着火的衣物泼汽油的场景。[21]谭人玮也明确讲到了这一点。从这几张照片的顺序来看,钟如琴先是在室内用燃烧的被子攻击楼下的政府工作人员,接着又泼汽油到被子上,可能是发现被子已经熄灭,于是又在室内点火试图把楼下的汽油引燃,结果最终引火上身。她并非故意自焚,而是不小心着火。罗志凤则向房屋泼洒了汽油并纵火。此时,紧贴钟家房子停放着一辆运输油品或液化气的槽罐车,邻近还有加油站,他们应该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她们的行为涉嫌了纵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罗志凤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尽管钟家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其行为涉嫌犯罪也是有事实依据的。媒体却对此都视而不见,故意回避。

    从有限的检讨来看,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的信息真实性,还真存在问题。当然,不可能要求传媒监督的所有细节都完全真实。“在报道任何事件的时候,如果传媒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订准确,那么就是以科学家的标准要求记者或传媒文章的作者,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22]否则,传媒就只好缄口不言,传媒监督的空间将会丧失殆尽。早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判决认为,所有情节均须属实的要求势必会导致自我审查的效果。[23]但是,即使以最宽松的标准进行要求,现场有多少人,政府工作人员有没有救人,这样的关键事实都出错,新闻报道照片没有来源,这些似乎都是不能原谅的问题,有违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这些让人怀疑,到底是记者的职业能力问题,还是其它问题 而且,新闻报道从一个网站转载到另一个网站,报道内容也会出现关键性的差异,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这些不能不让人质疑一些传媒在监督过程中的角色中立性。

     

    三、传媒监督的角色中立性检讨

    热点事件中,当事人在面对政府时处于弱势的位置,因而寻求传媒支持,使“冲突社会化”,这是很自然的选择,而网络传媒也为民众表达情绪和态度提供了一个理想渠道。媒体关注的是事件的新闻性,偏好讨论事实真相和行为的道德性。这种关注应该有恰当的度,否则,媒体就很容易从自己的视角出发给事件定性,传媒监督就变成了“传媒审判”。正因此,传媒在监督过程中,保持角色的中立性就很重要。其基本要求是,传媒报道的内容应当大体上平衡,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站在对立双方立场上做辩证报道,对双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都应该得到陈述,给双方相同的陈述版面或时段。这样,传媒才能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又不容易遗漏重大信息,为事件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为民众看待事件提供全面思辨的视角,从而最终起到有效监督作用。然而,遗憾的是,在宜黄拆迁事件中,我们很少看到客观公正的报道,传媒监督的角色中立性值得怀疑。

    (一)传媒监督回避了事件的关键问题

    1、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到底是否合理 根据宜黄县政府的通告,政府对钟家提出了两种安置方案:一是货币补偿,补偿钟家41.5万元,装修及安置补偿费另算;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在与钟家相隔60米的地段进行房屋置换,同时为钟家在凤岗镇农科所批三户宅基地,总面积为360平方米,并将钟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但钟家没有接受,并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二是在规划的商业街中置换四块总计48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准许他们自建店面房并办好相关手续,房屋价值及装修费用等按市场价格另行补偿;三是补偿300万元作为安置费。[24]在媒体报道中,甚至在省市专案组的追责中,政府的具体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媒体大多屏蔽了政府房屋置换的拆迁补偿方案,炒作政府货币补偿如何不合理。“整栋楼将近400平方米,一共才评估41万多元,算下来每平方米只有1000多元。而周围的商品房已经是2700多元。”[25]“他们所处区域楼盘价格已达2500元每平方米左右,‘在恒昌买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毛坯都要35万元’,而官方的评估却是以2008年的价格为标准,显然令他们不能信服。对于所称房屋置换,他们更多是对官方的不信任。”[26]这给了公众一种强烈的暗示,政府货币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钟家走投无路而被迫“自焚”。货币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往往不能体现房屋拆迁时真实的市场房价水平。媒体对安置房方案要么闭口不谈,要么以“不信任”,“不知道何时可以入住”一笔带过。事实上,入住时间完全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政府违约则承担赔偿责任,拆迁后等待安置房也较为普遍,等待期间政府一般会提供周转房和租房补贴。这些媒体都没有提及。而钟家要求比照旁边的加油站,补偿同样面积的商业用地自建房屋。这种要求当然不合法、不合理,但没有一家媒体具体说明,似乎都故意忽略加油站的商业用地性质。一直到现在,很多人都在微博上追问钟如九,钟家的要求到底是什么 笔者也追问过。但钟如九从来没有正面回答。[27]

    2、政府可不可以对钟家实施强制拆迁 从2007年开始,拆迁人与钟家展开了历时三年的协商,拆迁补偿协议始终未能达成。2009年10月18日,拆迁人向宜黄县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宜黄县房管局于2009年10月22日予以受理,并于当年11月3日出具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11月19日向宜黄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宜黄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19日抄告县房管局,同意依法实施强制拆迁。2009年11月23日,县房管局将行政强制拆迁通告张贴在拆迁地点,要求钟家在2009年12月8日前将房屋搬迁完毕,但钟家拒绝搬走。应该说,政府如果实施强制拆迁,完全符合程序。政府工作人员在三年内与钟家协商了50多次,但钟家多次将汽油洒泼于地,阻挠政府人员进行调解。

    按照法律规定,2009年12月9日以后,政府就可以实施强制拆迁,但是政府又与钟家谈了9个月。难道这就是政府的“蛮横无理” 媒体提及2010年4月政府断了钟家水电,若政府强硬,2009年12月钟家便被强拆,还需要到次年4月来断水电 钟家如对强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啊!为什么媒体记者都不提这些 强拆决定是否合法,媒体记者完全可以查阅法律或咨询法律人士;强拆决定是否合理,媒体记者完全可以采访一下与拆迁利益无关的市民。媒体只采访一方当事人,然后写题为“真相”的报道,这是否丧失了中立性立场,有违新闻职业道德 采访一下政府和与拆迁无关的市民就那么难吗 《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中倒是出现了四个现场“目击证人”,[28]但据知情人士透露,他们都与事件有利害关系,或与钟家有特殊关系。[29]

    传媒有些评论根据“私有产权神圣”的观念认为,不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不能征地拆迁。这种观点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持,也缺乏理论基础。任何产权的保护都不是完全绝对的,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这是全世界的通例。否定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意味着每个产权人都可以为土地资源利用设置障碍,这必然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或使用不足,人为地降低资源利用效率。[30]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增进就业,增加税收”的项目即可视为“公用事业”,可以强征私有土地,强拆私有住宅。多数意见认为:“这项(城市)发展计划在表面上有利于进入开发区的开发商和私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新伦敦)市政府整合各种居民和相关土地资源,就是因为作为整体发展(的收益)大于部分发展的总和”。[31]被征收土地开发后的利益,不能被该地块的土地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实践的通例。[32]

    (二)传媒监督的“版面策略”和“语言技巧”

    1、对版面进行选择性安排。很多传媒在报道中故意删除接近真实情况的报道,采用误导性语言歪曲事实。谭人玮曾写了一篇较为接近现实的报道,[33]它纠正了之前的不实报道,但奇怪的是,没有一家门户网站转载这篇报道。在它出来以后,很多媒体仍然转载不实的报道。前已提及,从这篇报道所附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出,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很多媒体转载失实报道时,还专门选择了不能再现真实现场的模糊远景或黑白照片。是不是只有这样,才方便记者诱导大众顺着他的思维去发挥 在《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中,一张引起广泛误解的照片继续被放在首页,仅在下面用很小的文字说明这是被子而不是人体。[34]不知媒体记者是否想故意误导受众 

    2、采用歪曲性标题和误导性按语。腾讯网播报宜黄事件时,首页用的标题是“江西宜黄县拆迁冲突中3人着火 疑为自焚”,但进入新闻页,标题就变成了“江西抚州强拆钉子户爆发冲突 3人自焚”。[35]网易的报道则用“江西抚州强拆致3人自焚 现场警察拒绝救援”这样与原文内容不同的标题,并删掉了宜黄官方的解释。[36]腾讯网在转载《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标题变成了“燃烧的真相: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都不知道”。[37]《中国经营报》的一篇报道中,编者加了这样的按语:“‘拆迁’这个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无论如何都绕不开的问题,难道就没有一种缓和的解决方式吗 也许有,但强硬的拆迁方不屑寻找,脆弱的被拆迁方无力寻找。”[38]文章报道还没开始,就把政府定性为强硬,把钟家定性为软弱,编辑已经给事件定性了。

    3、采用模糊的文学语言进行粉饰或污名。很多传媒报道都有粉饰钟家是“勤劳善良”的弱势群体的倾向。《中国经济周刊》的一篇报道花了很长篇幅讲述了“自焚者的前半生”,讲述钟家如何从安徽流浪到宜黄,靠勤劳致富,终于有今日之小康生活。[39]这无疑有粉饰成分,对钟家连生9个子女的事实视而不见。在计划生育政策非常紧的时代,无数人为超生一个孩子吃尽苦头,而钟家却可以连生9个,不知他们是如何与地方政府互动的 想来他们也不至于那么地弱势吧!《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用很长篇幅的文学语言来描述拆迁之前钟家的温馨生活:“9月10日,一个宁静的早晨,……儿女们欢快地围坐在桌子边吃着。”[40]这段温馨的文学描写,其背后的潜台词是:宜黄县政府多么可恶,竟打破了钟家的温馨生活!

    与尽力“粉饰”钟家不同,很多媒体对宜黄县政府则以文学语言进行“污名”。上述《南方都市报》的这篇报道,专门介绍了“拆迁背景”,讲2009年宜黄经济总量小,财政压力大,而在2006年,“宜黄还被《小康》杂志爆出部分公务员被拖欠51个月工资,并称当地存在机关冗员严重、财务管理混乱、公务浪费无度的现象。”因此,在财政压力下,经济发展成了政府要务。[41]记者把相隔几年的资料放在在一起,“轻而易举”地下了一个结论:宜黄发展经济是为了解决政府冗员带来的财政压力,与宜黄百姓没有什么关系。这样,宜黄县政府无论做什么都只有罪恶。在记者的文学表述下,宜黄县政府还“演绎”了一曲“抢尸体”的大戏。而笔者从调研得知的事实是,叶忠诚死后,医院按照操作规程应当将遗体送到殡仪馆去,但遭到钟家的阻挠和取闹。于是,医院求助于县政府,县政府出面干涉护送。

    对宜黄政府最大的“污名”莫过于无视县委书记的积极努力,亲赴机场安抚当事人,劝说其放弃越级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却把钟家姐妹的上洗手间的事情,演绎成“厕所攻坚战”、“现实版保持通话”。[42]记者文学化的表达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据知情人士透露,钟家二姐妹打电话报警, 警察很快就赶到了,其后很长时间钟家姐妹都待在机场派出所,期间与宜黄县领导有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谈话。后来她们答应在机场派出所副所长的护送下到机场外的办公室休息,正走的时候钟如翠接到了一个电话,她通着电话拉上钟如九突然进了厕所。[43]其实,根本就不是宜黄官员将她们逼入厕所的。而且,如果真是“截访”,何须县委书记前去,直接派几个民警控制钟家姐妹,不就行了吗 而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必须逐级进行。钟家两姐妹无论是去北京上访还是去找境外媒体,地方政府都有权且有职责“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否则,政府就是违法不作为。

     

    四、传媒监督的偏差及其原因

    事实出现局部偏差有时不可避免,但角色中立性偏差对于传媒来说则是致命的伤害,它伤及传媒的信用度,损害地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最终使传媒监督走进了法治陷阱中。其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事件目前并未得到较好解决,而以后解决起来更为棘手,难度更大;二是传媒监督并没有有效敦促冲突双方在法治框架下解决问题,反而有损法治。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取得了胜利,因为涉案官员最终受到了严肃处理,宜黄县委书记、县长也被免职。但是,这不是传媒监督的最终目的,传媒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涉案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这显然没有达到。自焚事件虽然得到了处置,但拆迁和补偿问题却没有有效解决,将来如何解决也似乎困难重重。按照目前的局势,不给钟家更多的补偿,钟家似乎不会罢休;然而,如前文所分析,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基本合理合法,如果转而给钟家更多的补偿,这就对已经接受补偿方案的其他拆迁户不公平,势必引起他们的反弹。因此,接下来如何对钟家进行拆迁补偿,将是件非常麻烦的事情。从笔者调研来看,目前宜黄政府官员并不想碰拆迁的事情,宜黄的发展和城市化因此受到阻滞。虽然拆迁事件已经过去半年,但全县涉及拆迁的开发项目都已停滞不前。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结局。

    传媒监督没有促使问题在法治框架下得以解决,更没有推动相关制度的发展。本来,传媒应该是一个公共辩论的平台,但由于它们在新闻报道和评论中回避了案件关键行为性质的讨论,所有记者和评论员一边倒地指责宜黄政府,没有人愿意仔细听取、更没有人听懂他们的看法和意见。宜黄官员“慧昌”投书网络,[44]本来是一个展开公共辩论的良好契机。“慧昌”的文章虽有不妥之处,但主要还是在解释政府做事的逻辑。传媒和网友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理智地展开辩论。遗憾的是,“慧昌”的文章经过网络转载以后,就只剩下一句话:“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这样一来,“慧昌”完全变成了批判的靶子,变成了反衬传媒有多么“正义”的对立面。传媒如果有公共辩论的精神,就不该忽略“慧昌”在逆境中展开公共辩论的勇气,就可以读出“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在“慧昌”的文章中只是一句无关大局却多少有些道理的比喻。然而,媒体丧失了公共辩论平台的地位,我们看不到宜黄政府在媒体中的辩护声音,只听到被拆迁户一方的声音,最终传媒监督也不可能促成事件在法治框架下得以解决。

    在调研中,宜黄有官员向笔者表示,将来也不可能给钟家更多的补偿,因为过去的补偿方案是合法的;但矛盾如此尖锐,回头可能会在医疗费用方面多给钟家一些补助。如果问题最终真是这样解决的,宜黄拆迁事件也就没有多少“法治标本”意义。无论是从宜黄官员多次投书网络来看,还是从笔者调研情况来看,宜黄方面并没有从心理上接受“传媒审判”的结论,当地有很多民众也拒绝接受这种结论,[45]甚至有人宣称,宜黄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要回政府给付钟家的医疗费及其它费用。[46]抚州市委的调查结论也认为,宜黄政府是依法拆迁,事件是“拆迁对象不慎烧伤”,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制造了一个双输的局面,政府和钟家都不是赢家,钟家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难以弥合,宜黄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受到损伤。

    1、传媒介入与监督偏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能不公正,给失地农民的补偿过低,农民不接受;但有时无论多高的补偿,也可能有少数人不接受,他们希望得到更多。不接受补偿方案的农民就成了“钉子户”,他们与基层政府会有一番较量。政府一般不会开始就动用强制措施,而是与钉子户沟通,劝说其接受;劝说不成,可能会以一定的让步来换取钉子户的让步。这样一来,极少数钉子户可能意识到,政府并非想象的那么强大,也会妥协,他们的预期因此水涨船高,进而提高要价。当政府发现钉子户的要求远远超过了接受范围时,态度就可能突然强硬起来。到这时候,钉子户如果不肯妥协,就很容易发展到与政府对抗。为了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钉子户可能通过诉诸传媒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如果没有传媒的介入和支持,农民与政府的力量完全不对称,很难与地方政府较量,更不用说获得政府的妥协。媒体介入之后,会同情、支持失地农民,他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是件好事,可以敦促地方政府依法办事,慎用强制措施,促使纠纷得以合理合法的解决。

    但是,传媒监督也存在偏差,导致危害法治的局面。传媒介入很容易造成强烈的“反弹效应”,即当事人的诉求水涨船高,越是传播规模和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要价就越高,越容易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就越容易满足其要价与诉求。这种“讨价还价”很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诉求扩大化,而放大的利益一旦得到满足,就意味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谁更能做钉子户,谁得到的更多,就会有更多的人去找媒体。尤其是,如果媒体缺乏健康的话语环境,片面强调农民反抗征地拆迁的正义性,毫无原则地支持失地农民“维权”,就可能造成“只要强制拆迁都是违法”、“新闻披露就等于正义”的歪曲,钉子户因此可以将不合理的诉求包装成“维权”。[47]这样,本来是维护拆迁补偿正义性的强制拆迁,就可能在公众眼中丧失基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地方政府因此越来越不敢强制拆迁,越来越迁就钉子户的无理要求,拆迁补偿将丧失标准和正义性,拆迁将更加难以进行,相关纠纷也永无宁日。

    这种传媒监督所导致的纠纷解决方式,会产生巨大的偏差,偏离了法治的轨道,直接影响到法治体系的正常运作,不利于法治的统一性与正当性的维护。传媒与法治对事件的定性本来就存在巨大差异。在传媒监督中,创意词汇胜于法言法语,视听冲击胜于说理明辨,知识先占胜于法律灌输,形象塑造胜于规则论证,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叙事策略胜于理性诉求,符号建构大于法律信守。[48]传媒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是“感官正义”,而法治所一贯追求的是法律正义。目前,对于大多数热点事件,传媒都通过讲述当事人或受害人艰辛的生活磨难、忠厚的性格品质、令人愤慨的现场冲突、无法忍受的冤屈和不公等,加之生动的文学语言修饰,强化对悲惨的描述,以此来博得民众的同情。[49]这样,经过传媒表达的案情,已经离真实的案件和生活有了距离,使民众脱离了对真相与法律的关注,塑造了民众的视角,从而可能利用民众的感情,推动案件问题的解决。但是,这往往是个案的胜利,是政府面对传媒压力的妥协,而不是传媒监督的制度性解决,其对法治的积极意义非常有限。

    2、传媒利益与监督偏差。从理论上说,传媒监督应该以中立的立场客观地反映冲突双方的诉求,在其中起沟通桥梁作用,探索冲突的化解之道。但是,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传媒,其运作毫无疑问与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目前,中国传媒主要有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党委和政府直接创办并管理的官方媒体;二是有关行业或部门创办并管理的行业或部门媒体;三是企业创办和经营的商业媒体。传媒体制改革以后,行业、部门媒体大多已商业化,官方媒体也有一些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子媒体,如人民日报社旗下的《环球时报》。因此,除了极个别外(如《人民日报》),绝大部分传媒的运作都必须以商业利益为依归,直接受制于商业经营目标。“纯客观、完全超脱或中立的传媒仅仅是一种道德虚构”,“就主观状态而言,传媒监督的具体追求与其说是为了法治的完善,莫若说是为了实现传媒自身的利益。”[50]因此,传媒监督的社会效益追求有可能让位于媒体的商业效益追求。

    对商业利润的追求常常诱使传媒放弃自我约束,从而使传媒监督出现偏差。或者说,传媒的商业本性决定了它会出现监督偏差。不可否认,传媒的商业利益在多数情况下与法治的要求相一致,但彼此间发生冲突也颇为常见。在冲突时,媒体就有了干涉法治的机会和能力。传媒可能迎合和利用社会公众的某些心理,把公众注意力引向其所希望的方向,从而实现传媒自身的利益。传媒的利益与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等联系在一起,这迫使传媒需要吸引公众注意力,追求轰动效应。公众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众多媒体都要进行争夺。面对繁多的事件,如何选择关注的焦点、圈定特殊目标、从特别角度切入,都影响着传媒利益。只要能“吸引眼球”,就可以获得商业利益,因为“眼球”就是社会影响力,而社会影响力就意味着广告订单和收入。

    目前我国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以收入差距为突出标志的各种利益冲突,使很多人对社会、对政府存在一些不满,这些不满平时缺乏发泄渠道,因此涉及“权势者”的负面事件,很容易成为人们的发泄渠道。在热点事件中,只要当事人一方的身份有“富”、“官”等“权势背景”时,传媒总是有意无意突出“权势者”的狂傲、骄横,刻意强调另一方的弱势、无助以获取公众同情;只要与“官”、“富”有关的新闻、只要涉及“官二代”、“富二代”的字眼,都有可能成为网上热炒的对象或者网上流行语。有关政府的负面事件往往能够迅速抓住人们的眼球,引起网民的强烈关注和共鸣。其实,许多网民并不关心事件本身的是非由直,他们也没办法、没必要把真相弄得那么清楚,他们关注事件更多是出于情绪宣泄。这样,传媒的刻意强调和有意无意的突出,就会左右人们对事实的判断,让人们离真相越来越远。而在这个过程中,传媒因吸引了眼球而获得商业利益。

    当然,传媒在吸引公众注意力时,不会直接说为了商业利益,而常常将自己包装成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言人。但事实上,他们很难做到,相反倒是常常成为强势群体的利益代言人,强势群体可以通过资本和权力来左右传媒。经济力量强大的公司往往是传媒的广告客户,它们可以对传媒监督的导向产生影响。尽管如此,传媒却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自居,对语焉不详的传言进行似是而非的报道,从而调动民众的情绪。当前中国很多享有盛名的媒体,都是通过揭露“黑幕”推动某一个案或事件而一夜爆红的,如“银广夏案”之于《财经》杂志、“孙志刚事件”之于《南方都市报》。“黑幕”与政府关系越密切、牵涉官员的级别越高,似乎越能现实媒体的勇气和魄力。[51]“我爸是李刚”事件已经被查明是传媒的“成功”操作,“我爸是李刚”是肇事司机“李启铭”在害怕、恐慌而非张狂的心态下,边哭边说的;“李刚有五套房产”、“李刚岳父是某副省长”也被证明是谣言。[52]

    在宜黄拆迁事件中,传媒介入后完全从道德立场出发反对拆迁,并通过各种方式放大谴责宜黄政府的言论,这客观上将政府完全放在非正义的立场上,等于在鼓励钉子户继续和政府对抗,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法治框架下解决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最终,宜黄政府和钟家都付出了沉重代价,只有传媒是真正绝对的受益者。在类似的拆迁事件中,全国媒体完全一边倒,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面临拆迁时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与政府博弈,客观上的效应几乎是教唆拆迁户通过自杀、自焚的方式来“维权”。自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以后,各地不断出现“最牛钉子户”,且陆续出现了一些以自杀、自焚、扔燃烧弹等暴力方式反对拆迁的事例。虽然尚无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拆迁户是受到了传媒的“宣传”影响,但媒体在这些事件过程中也确实起到了一些消极作用,即使同时它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法治社会的传媒监督立场

    传媒监督并没有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大力推动了法治发展。恰恰相反,如果冷静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传媒常常伤害了法治。传媒日益成为“无冕之王”,成为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人物极力防范的力量,成为法律机关谨慎前行的原因。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借监督之名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传媒监督的立场就十分重要。传媒可能秉持怎样的立场,应当秉持怎样的立场,这是一个应当从认识层面解决的问题,也是传媒监督的法治陷阱向我们提出的现实问题。

    (一)传媒监督立场的预设与现实

    对传媒监督立场的通常认识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在社会契约论看来,人民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益,通过契约让渡部分权利而组建政府,政府代表人民行使主权,通过管理公共事务来维护人民利益。传媒监督被认为是人民增进个体权益、享有国家主权的重要保障,它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西方国家,传媒可以自由地对国家政策、政府要员甚至总统进行批评、指责,传媒自由被看作是监督、制约政府的手段。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曾说:“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53]在社会契约论下,传媒的立场就在于对有可能危害个人的国家权力进行监督,这一角色被形象地称之为“看门狗”[54]。按照这种理解,传媒胜任“看门狗”的前提是媒体完全独立于国家和政府之外,效忠于个人自主表达,其任务在于批判,尤其是批判掌握权力的政府。

    中立的监督立场,要求传媒坚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这些原则要求传媒从业人员在采访、写作、编辑、刊播过程中,不受任何外力的控制和左右,始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但是,当代传媒的市场商业利益打破了这种中立性的神话。商业广告大行其道,有偿新闻司空见惯,它们扭曲了传媒监督的立场,使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以合法或非法的名义收受钱财,利用媒介平台为他人唱赞歌,“看门狗”因此变成了“哈巴狗”。同时,为了争取读者,争取受众,获取影响力及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传媒放弃中立性,迎合受众的心理,甚至是委身于受众的低级趣味。这样,传媒变得不讲是非、没有原则,批判和监督的角色也就难以实现,“看门狗”因此变成了乱咬人的“疯狗”。

    通常认为,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传媒理论,虽然难以面对传媒私有和市场利益的种种弊端,但它对于摆脱政治控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然而,这只是一个幻觉。也许,这种理论确实使传媒摆脱了政府权力的垄断性控制,但政治力量远未从中消除。传媒监督的中立性仍然受到政治力量的制约,这种制约不是权力的直接控制,而体现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中各种政治力量的斗争之中。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不属于经济基础的层面,而是属于上层建筑的层面,它是统治阶级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的领域,也是各种政治力量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领域。[55]各种政治力量都试图操纵市民社会中的机构和组织,大力传播他们的世界观和思想体系,使广大民众将它们当作“常识”而接受,从而“自愿的”赞成和拥护。传媒是所有政治力量的政治工具,政治力量依靠传媒发出声音、争取政治利益,实施意识形态控制和反制。美国就资深老记者表示,华盛顿的新闻界日益没落,他们只知道顺从政府的意志,从“民主的看门狗”沦为了“哈巴狗”。[56]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被操控的,它“由大众传媒和大众通讯社所支配、被市场研究机构和舆论研究机构所观察、淹没于公共关系、宣传和政治党派竞争之中”。[57]社会权力和媒体权力可以扭曲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那些根基深厚的、很大程度上国家化的政党,以及大型的、具有社会权力的利益集团;它们利用进行市场研究和舆论研究的‘观察机构’,从事自己的职业性公关活动。”[58]他们参与公共交往的目的不是就某件争议性事务与其他参与者达成理解,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共领域施加影响。社会权力可以通过对媒体的控制来影响公共交往过程,而媒体本身也有一定的独立性,拥有传媒权力,可以支配公共领域。因为公共信息就是经由传媒才为公众知悉的,传媒负责对信息的收集与公布,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哪些议题和建议能够进入公共领域。这种在供给和需求方面的选择权就构成了媒体权力。

    在宜黄事件中,已经证实有境内外政治势力试图介入。钟家小女儿钟如九曾在微博中说:“今天下午去医院看望妈妈和二姐的时候,来了一对抱着一个婴儿的夫妇,说对我家的事很同情,想帮我们维权。并且给我一个红包,红包里装着一个U盘,说这是很重要的证据,可以帮我们维权……”“十分钟后境外媒体就来到了医院楼下。后来我在网吧打开那个U盘的时候,发现里面全是反党反政府的内容。”[59]而钟家的律师也曾表示,他婉言拒绝了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等媒体的采访要求,并表示:“目前宜黄自焚案,已经取得国内民众和媒体广泛关注,并已有高层批示的情况下,任何将钟家案件拖入可能存在的意识形态之争,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对钟家本身而言,是不利的。所以,宜黄案完全可以接受国内媒体采访,但不宜接受境外采访。”[60]问题是,境内媒体就完全是非政治的,不受政治力量制约吗 目前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已经初具规模,各种政治力量也活跃其中,甚至掌握了一些媒体,或者对一些媒体有重要影响力,他们完全可能将自己的政治诉求包装在传媒监督中。[61]对此,我们不能不有清醒的认识。

    总之,虽然经典理论将传媒认知为中立的,对之寄予“看门狗”的厚望,但目前的现实中,受商业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影响,传媒监督很难做到立场中立,中立常常只是大众一厢情愿的幻想。

    (二)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

    虽然传媒立场中立很难达到,但传媒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现代国家是具有共同地域文化的人们在参与实践中历史地形成的,安德森极富洞察地指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他们大多数的同胞,和他们相遇,或者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他们相互联结的意象却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中。”[62]现代国家本身体现了共同体的价值,它是主权的最高代表。传媒在构建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共同体的价值维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通过公共表达当然地成为了价值维系的纽带。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民主和自由,传媒是保证民主和自由的必需途径,因为公共表达的完善机制只可能由传媒来提供,这就需要塑造传媒监督的健康立场。

    传媒自身的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可以被容忍。如果它们能够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并经由传媒市场的自由竞争,就不至于严重危害法治和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不过,其前提是传媒确实能提供公共表达的完善机制。目前,对于公共表达的完善机制,很多学者仅仅关注政府的信息检查,这有失片面。在桑斯坦看来,完善的公共表达机制至少包括两个重要要件,一是信息不应被事先筛选,因为未经计划的、无法解除的信息接触,可以防止社会分裂和极端化发展;二是大部分公民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经验,这样,社会问题才可能得到有效处理。[63]社会成员如果不能分享彼此的经验,人和人之间就很难理解,异质的社会很难处理社会问题。而共同经验,在现代社会需要由媒体来塑造,它可以提供社会粘性。如果传媒不能提供共同经验,必将带来社会分裂。因此,在传媒的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被承认的同时,传媒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塑造具有社会粘性的共同经验。

    在网络时代,民意汹涌为传媒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网络民意也存在诸多不真实和不理性之处。真实民意必须基于正确的事实,而由于网络缺少传统传媒那样的过滤程序,它提供信息不够权威,虚假信息泛滥,网民常常以错误的信息为讨论基础。只要掌握相关技术,就可以恶意炒作,操控网络民意,使网络上充斥着单方面声音,“真实的民意”则隐身于网络技术之下。在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驱使下,“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等炮制虚假民意的事例屡见不鲜。况且,网络民意的代表性并不全面。中国的网民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体,青少年学生所占比例非常高,而占总人口最大比例的工人、农民阶层的网民比例却相当低。青少年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心智发展不成熟,他们表达意见的时候,往往带有情绪性和随意性,其热情很容易被人利用。网络的隐匿性使得言论者无须承担责任,因此会无所顾忌,带有游戏心态,意见表达沦为情绪发泄。而且,并不是所有网民都会积极发表意见,网上存在着沉默的大多数。由于中和的意见不那么引人注意,不容易被人记住,那些积极发表意见的网民往往容易极端化,极端观点就很容易在网络上被放大。另外,网络民意很容易受个别“意见领袖”的影响,意见领袖常常能引导、控制着整个网民舆论的方向,情绪化的意见领袖也容易将网络民意带入情绪化的深渊。

    正是由于网络民意存在诸多不真实和不理性之处,传媒的立场才更加重要。传媒的偏见在网络时代会被成倍放大,造成民意分裂,传媒的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则可能毁灭真实的民意和传媒的信用。正因此,现代法治社会的传媒才更有责任去塑造民意、凝聚共识。“新闻网上的头条故事就很容易成为公众要务,不仅有助于界定哪些才是核心议题,同时也创造了千万人共同关注的焦点。”[64]在法治事件中,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会互设议题、互相跟进,这是通过塑造民意来凝聚共识的机会,处置不当也可能制造分裂。传统媒体以怎样的方式讲述新闻故事,网络媒体如何转载及推荐,这些都会塑造出不同的民意,并推动事态的向不同的方向发展。遗憾的是,目前中国的传媒未能较好地履行责任,未能坚持合适的立场,扮演恰当的角色。他们有时未能对某些话题或意见提供给受众适当的理解,有时又为自己的偏见所苦,有时不处理实质问题,反而倾向于断章取义、哗众取宠。这些错误在宜黄事件的传媒监督中一览无余,最终的结果是传媒未能塑造民意,不能有助于稳固社会共同价值观,最终使得社会处于分裂状态,事件至今已过去数月,各方面仍然缺乏共识。

    在现代法治国家,“大众传媒应该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开明公众集体所委托的代理人;这个公众集体的学习愿望和批评能力,是大众传媒同时既当作预设、也提出要求、并予以强化的东西;像司法部门一样,它们也应该保持对于政治行动者和社会行动者的独立;它们应该公平地接受公众的关切和议题,并根据这些议题和建议把政治过程置于合法化强制和被强化了的批判之下。”[65]倘若真能如此,传媒就中立化了,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向传媒权力的转换就能被阻止。政治利益集团和社会利益集团要利用传媒,就必须为解决公众所觉察的问题,或对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贡献。

    传媒监督的中立立场在现实中受到种种制约,因此如何让传媒成为公共表达而不被扭曲,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网络时代的来临从某种程度上弥合了个人权利与传媒角色之间的鸿沟,为个人自主表达与公共自主表达的结合提供了技术便利。个人可以通过网络更为主动的表达民意,参与新闻的报道、评论和传播的目标。这种民意表达需要力图避免在传媒精英的影响下异化,因此需要塑造正确的传媒立场。传媒最好的立场就是只代表自己,在公共事件中不要以介入的姿态去代表当事的任何一方,而是把相关各方的实际情况与诉求尽可能充分地呈现给社会公众,去探讨能让各方利益都能够尽可能满足的解决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在这个过程中,传媒应当有塑造民意、凝聚共识的意识,这样才能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共表达和协商民主的有效平台。

    传媒监督立场的塑造,依赖于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一是传媒人对自身的职业伦理约束,二是法律对大众传媒的规范。通过对大众传媒的操纵,政治利益团体和经济利益团体可以制造公共意见,但这并非没有风险。那种依靠贿赂、收买、暗中组织权力所造就的公共舆论,一旦其权力来源昭示于众,它便立刻信誉扫地。“公共意见可以操纵,但不可以公开收买,也不可以公开勒索。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是不能随意‘制造’的。”[66]因此,为了塑造法治社会中传媒的健康立场,应当严加规制,对那些违反职业伦理的传媒监督行为进行公开的批评,对那些违法的传媒监督行为进行制裁并昭示于众。

     

     

     

    联系地址:武汉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陈柏峰

    电子信箱:chbfeng@163.com  电话:13871297164

     

     

     

     

     

     

    [1]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2] 可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从‘黄碟案’透视”,《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陈柏峰:“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案切入”,《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桑本谦:“‘钓鱼执法’与‘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3] 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4] 周至美:“江西宜黄县拆迁起冲突 3人疑自焚重伤入院”,《潇湘晨报》2010年9月12日。

    [5] 该文两天后被宜黄县官网删除。

    [6] 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7]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8]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http://focus.news.163.com/10/0915/09/6GK3BMP800011SM9.html

    [9] 周至美:“江西宜黄县拆迁起冲突 3人疑自焚重伤入院”,《潇湘晨报》2010年9月12日。

    [10] “江西宜黄拆迁引三人自焚 官员警察无一施救”,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0_09/12/2492395_0.shtml

    [11] “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http://china.rednet.cn/c/2010/09/12/2064461.htm

    [12] 谭人玮:“江西宜黄官方:并非强拆 三人非自焚是不慎烧伤”,《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3日;“江西3人疑因拆迁冲突自焚”,《新闻晨报》2010年9月13日。

    [13]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14] 谭人玮:“江西宜黄官方:并非强拆 三人非自焚是不慎烧伤”,《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3日。

    [15] 崔晓林:“‘燃烧’的宜黄:‘9·10’拆迁自焚事件调查”,《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9月30日。

    [16] 崔晓林:“‘燃烧’的宜黄:‘9·10’拆迁自焚事件调查”,《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9月30日。

    [17]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刘长、刘虹桥:“自焚全记录”,《新世纪周刊》2010年9月20日。

    [18] 王恺、吴丽玮:“拆迁户欲进京寻求法律援助被堵机场”,《三联生活周刊》2010年10月1日。

    [19] 王婧:“江西宜黄‘拆迁自焚’调查(未发稿)”,http://blog.qq.com/qzone/61741072/1284476149.htm

    [20] 谭人玮:“江西宜黄官方:并非强拆 三人非自焚是不慎烧伤”,《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3日。

    [21] 谭人玮:“江西宜黄官方:并非强拆 三人非自焚是不慎烧伤”,《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3日。网络地址现在仍然可见照片,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0-09/13/content_15817741.htm

    [22]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23]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24] “关于宜黄县一拆迁对象泼洒汽油不慎烧伤的事实情况”,http://china.rednet.cn/c/2010/09/12/2064461.htm

    [25] 谢海涛、刘长、刘虹桥:“宜黄拆迁自焚悲剧”,《新世纪周刊》2010年9月20日。

    [26]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27] 钟如九的博客地址:http://t.qq.com/zhongxiaojiu

    [28]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29] 宜人:“作为宜黄事件人员,我认为某些媒体是在刻意歪曲事实误导受众!”,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999165.shtml

    [30] See Michael Heller, 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Harvard Law Review, 111(3), 1998, p.621-688.

    [31]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

    [32] 笔者在“土地开发权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未刊稿)中对此有详细梳理。

    [33] 谭人玮:“江西宜黄官方:并非强拆 三人非自焚是不慎烧伤”,《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3日。

    [34]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35] 周至美:“江西抚州强拆钉子户爆发冲突 3人自焚”,http://view.news.qq.com/a/20100913/000001.htm

    [36] 谭人玮:“江西抚州强拆致3人自焚 现场警察拒绝救援”,http://news.163.com/10/0912/03/6GBOR7U500011229.html

    [37]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今天不拆,明天怎么死都不知道”,http://news.qq.com/a/20100920/000776.htm

    [38] 李宾、黄康:“谁之公权 宜黄拆迁自焚真相”,《中国经营报》2010年9月25日。

    [39] 崔晓林:“‘燃烧’的宜黄:‘9·10’拆迁自焚事件调查”,《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9月30日。

    [40]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41] 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42] 邓飞:“记者手记:微博直播宜黄事件当事人进京受阻”,《时代周报》2010年10月14日。

    [43] 宜人:“作为宜黄事件人员,我认为某些媒体是在刻意歪曲事实误导受众!”,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999165.shtml

    [44] 慧昌:“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0488710100lb4k.html

    [45] 宜黄论坛有大量的相关讨论意见。

    [46] 天涯宜黄人:“宜黄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拿回给钟家高消费的费用”。

    [47] 在房子上插上国旗、手握宪法或物权法的影像,都可以是包装“维权”的手段,甚至以自焚、自杀相威胁,也可能是一种包装手段(有时是在媒体的鼓励和启发下)。参见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绿叶》2011年第1期。

    [48] 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49] 例如崔英杰案,参见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50] 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51] 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绿叶》2011年第1期。

    [52] 马竞、曹天健:“‘我爸是李刚’是怎样炒起来的”,《河北法制报》2011年3月28日。

    [53] 杰斐逊:《杰斐逊集》(下),刘祚昌、邓红风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25页。

    [54] 詹姆斯·卡伦:《媒体与权力》,史安斌、董关鹏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55] 葛兰西:《葛兰西文选》,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74页。

    [56] 海伦·托马斯:《民主的看门狗 》,夏蓓、蒂娜·舒译,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57]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4页。

    [58]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63页。

    [59] 钟如九博客:http://t.qq.com/zhongxiaojiu

    [60] 王令:“Q博士,您是否该给我一个交代 ”,http://blog.qq.com/qzone/75510648/1285731523.htm

    [61] “广州粤语事件”中,就有境外敌对势力收买的国内媒体人活跃其中,力图推动事件的扩大化、政治化。

    [62] 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63] 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64] 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65]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67页。

    [66]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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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当前上访潮居高不下,主流的维权视角仅有部分解释力,难以解释无理上访的扩大化趋势。借助于吉登斯的权力观,将权力运作与其可以调动的“资源”及相关话语联系起来,可以从“治理—资源”的角度理解基层法治实践。从历史经验来看,基层政府在上访治理中有足够的权威性资源,

     

     

    一、问题与进路

    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上访潮一直居高不下,上访量不断攀升。对此的主流解释是维权视角,它认为上访问题的症结是基层政府侵害了公民权利,上访则是一种维权形式。[1]这种视角在学术上都接受了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认为上访问题背后的症结,一是基层政府侵害了公民权利,二是农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现代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因此,农民上访是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形式,农民维权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基层政府,维权行动受到了基层政府的种种制约。

    维权视角可以从一方面理解上访潮的高涨,但未能深入讨论底层民众与基层政府互动,因此很容易在脱离中国政治和社会考量的模仿西方法治道路上“一厢情愿”地思考,难以真正理解当前的上访潮,难以把握上访治理的制度出路。而且,这种视角基础上的权利话语,在经过媒体不断简单复制而占据社会主流地位后,就将上访问题结构化、客观化、本质化了,使得人们一想到上访,就与客观的权利受到侵犯自动地建立了联系,从而在给定的“侵权—维权”的空间中思考上访问题,这既不符合上访潮的复杂现实,也不利于政府和社会对上访问题进行区分和有效治理。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基层法治的运作,暂时悬置价值目标,关注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践过程和后果,考察基层政府与底层民众的互动,展示基层法治实践的复杂性。

    上访潮以及对它的治理,深陷在中国的法治转型之中,属于中国政治转型的一部分,因此对它的分析应当具有“政治意识”和“历史意识”。[2]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向市场经济国家转型。在这个巨大的转型中,社会利益在短时间内以较为激烈的方式被重新分配,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着剧烈变迁,各种不同的人群基于诸多不同的原因而上访。基层政府面对的重要挑战之一,在于遏制其中的无理上访。基层法治实践中,由于无法有效遏制无理上访,无理上访有扩大化趋势,并出现了“谋利型上访”。基层政府颇为尴尬,在权利话语和上级政府的压力下,只能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因此,研究需要面对基层政府的尴尬和困境。最近几年,我们一直行走在中国基层,在县乡村开展各种调研,一直关注上访问题及其治理。本文将在调研掌握的资料和形成的问题意识的基础上,系统地讨论这一问题,并从相关历史经验中寻求走出困境的对策。

    “治理”意味着权力对社会的作用。对权力的理解存在不同的理论传统,如韦伯关注权力的“拥有”,重视作为权力中心的国家机构,关注权力拥有者的合法性来源;福柯则反对权力中心化的模式,认为权力是生产性的实践,是非中心化、无主体、多元的弥散性关系存在。吉登斯则综合了韦伯和福柯的权力观,既关注到了权力的能动性,也关注到了权力的支配性。受其启发,本文将基层政府的上访治理(权力运作)与其可以调动的“资源”及相关话语联系起来,这或许可以开辟出“治理—资源”的研究进路。

    吉登斯将权力同资源联系起来,认为权力的生产离不开资源的集中,“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社会再生产通过具体行为得以实现的常规要素。”[3]它可以分为两类: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前者源于对人类行动者活动的协调,后者则出自对物质产品或物质世界各个方面的控制。权力是所有行动的普遍特征,“行动本质上包括运用‘方法’以获得结果,这种结果是通过行动者直接介入事件过程所带来的”,而“权力代表了能动者调动资源建构那些‘方法’的能力”。[4]不过,资源能否用来达到个人的权力目的,却要依赖于个人是否能从他人那里获得必要的遵从。遵从并不完全取决于权力的直接作用。

    在吉登斯看来,凡是人类的互动,都包括意义的沟通、权力的运作以及规范的制裁模式。能动者在互动的生产或再生产过程中,纳入了与社会体系相符应的结构要素,包括示意(意义)、支配(权力)与合法性(制裁)。这些结构要素提供了一种可用下表述形式对制度进行分类的方式,可表述如下:[5]

    表意——支配——合法性    象征秩序/话语模式

    支配——示意——合法性    政治、经济制度

    合法性——支配——示意    法律/制裁模式

    在这个分类体系中,特定的象征秩序/话语模式可以通过表意来获取支配能力,而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通过聚集资源来实现支配,法律/制裁模式则是对象征秩序及政治、经济制度的法律化。在国家治理活动中,政治、经济制度是权力运作的基础,是治权的基础;而象征秩序/话语模式是权力运作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是话语权的基础。治权是治理主体凝聚、配置资源进行社会治理的权力,话语权是通过语言表述产生的象征性权力,进而维系象征秩序。现代国家的治理尤其依赖象征秩序/话语模式,它们将表意过程与局部利益合法化联系在一起,是某些支配关系中的不对等。[6]话语权常常构成治权的基础。本文将从治权及其背后的话语权来理解基层上访治理的困境。研究表明,基层政府日益缺乏治权,缺乏足够的资源遏制无理上访,其原因在于政府日益丧失话语权,越来越受制于权利话语。

    必须指出,本文无意于解释或解决所有的上访问题。实际上,上访问题太复杂,需要分类研究并寻求分类治理方法。从上访诉求是否合理来看,至少存在三种类型的上访:有理上访、无理上访、合理性模糊的上访。一个守法的基层政府困于应对的,不是有理上访,而是无理上访和合理性模糊的上访。本文试图透过无理上访来把握基层治理的困境和出路。

     

    二、基层政府对无理上访的治理

    维权的视角通常会认为,上访人权利受到了侵犯,而基层政府要么是侵权人,要么放纵他人侵权,因此受侵害的权利无法受到救济。然而,事实并非总是如此。进入上访治理的场域,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很多匪夷所思的无理上访。以荆门市桥镇的杨云发上访为例:[7]

    现年57岁的杨云发无业,“靠上访谋生”。2004年他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而获得每月10元的低保。2005年村里考虑平衡其他困难户,就没再给他低保。杨云发因此踏上了上访之路,至今他几乎每个月都要去上访。他的上访诉求是要求低保、特困救助、大病救助和过年补贴;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他的父母曾经赡养过烈士母亲,二是他家有多人患病。从2006年年底到2009年,杨云发共获得了3个农村低保(父母和自己)和2个城镇低保(儿子和儿媳),l另获补助资金1.7万元,其中大病补助就有7次。另外,他还在村级债务被国家锁定的情况下,通过上访讨回了1万多元。2009年4月,杨云发曾与政府签订协议,答应“永远不再上访”。但6月全国道德模范评比活动开展期间,他又上访要求被上报为道德模范。与我们谈及此事时,杨云发说:“(评道德模范)目的是要搞点钱用,没有其他意思。”他还说:“我没有事,反正不是去市里区里,就是到民政局去。”“只要给票子,我就喊共产党万岁。”“只要钱,不要面子。”杨云发一心谋利的行为大大影响了他在村里的声誉。他过去因家贫而受人同情,但如今一心要钱不要脸面的作风引起许多村民的反感。在村民代表会议评审低保名单时,他几次都没有获得通过。但他还是通过上访弄到了低保。在村民眼中,杨云发已经是一个上访专业户,他也因此被村庄边缘化。

    杨云发的上访几乎与维权无关,他只是借上访来谋取利益,属于“谋利型上访”。这种上访的诉求很难说合法,也很难说合理,但上访人能够抓住基层政府的弱点并借此谋利。并非湖北荆门才有谋利型上访。在湖南邵阳调研时,我曾听说过这样一例上访:某领导人在视察该县时,临时改变计划,随意走进了一个农户家里,并与该农户合影,从此以后该农户拿着这张合影到处上访赤裸裸地要求好处,并威胁说县乡政府如果拒绝,他就要去北京上访。此后只要一到重要时刻,县乡政府都必须给他准备一份“礼物”。在河南安阳调查时,一名干部告诉我:有一次,几个上访户在一起吃完饭,打电话让当地的一名领导来结账,并威胁说,“如果不来,马上就去北京上访”。谋利型上访千奇百怪、超乎想象,底层民众的狡黠大大出人意料。列举这么多谋利型上访的例子,并非认定上访都以谋利为目的,更不是要完全颠覆维权话语的上访认知,而只是说,底层民众的上访诉求纷扰复杂,并非维权话语所能轻易概括。除了谋利型上访之外,精神病人的上访、没有合法或合理依据的偏执型上访也可以归入无理上访之列。[8]

    面对上访人,基层政府一般会根据上访诉求是否有理,将上访区分为有理、无理和部分有理三种。从常理而言,有理上访要满足其诉求,部分有理的上访要满足有理部分的诉求,无理上访则不应该满足诉求而让其息访。由于距离所带来的信息成本过大,中央和上级政府很难区分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基层政府倒是有条件和能力进行区分,但是却未必能够有效治理。一个依法的基层政府,应当可以满足有理上访的诉求,却难以让无理上访人放弃诉求。而上访人只要诉求得不到满足,常常就会继续上访。中央和上级政府难以承受蜂拥而至的上访人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因此只能坚持“稳定压倒一切”,对上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基层政府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并以此作为政绩的考评因素。也就是说,在上访治理中,中央和上级政府要求基层政府做好息访工作,而不论有理上访还是无理上访。但是,无理上访的诉求谁都很难满足。

    最近几年来,一些学人深入基层,对选定调研点的上访问题进行了长期观察和深入研究,均发现无理上访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在湖北桥镇,2003年以来出现了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专业户”11人,他们至今每年“以上访为业”,2008年占上访总人数(125人)的9%,占上访总人次的29.5%,耗费了乡镇信访部门的大部分精力。[9]在河南新丰县,2008年农民的无理上访占信访总量的31%,而2001年这一数字只有4%,考虑到当地的信访总量在8年间增长了197%(从103件到306件),无理上访的数量增加颇为惊人(从4件到95件)。[10]在河南省和平乡,精神病人上访等无理上访也不断增长。[11]另外,在其他信访工作者的报告中,也可以看到无理上访的增长趋势。[12]

    在这种情形下,上访治理能如何进行 对于基层政府来说,“保稳定”是必须做到的,要想尽一切办法做到,而且必须在合法、尊重权利的前提下做到。既然无理上访的诉求本身无法满足,就只有在问题的外围想办法,在合法之外的灰色地带想办法。这些办法有的成了明文制度,有的则“上不得台面”,“只做不说”。明文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责任制、同级部门联动机制、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敏感时期的重点人员稳控措施等。这些制度从文本上看并不违背法治,但其具体运作很难说符合法治精神。

    实践中,对那些上访可能性很高的重点人员,需要派两名官员24小时“监控”,这种“监控”不能限制上访人的人身自由,却必须保证上访人在视线之内,一旦“失踪”,要立刻报告。很多干部被分派到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要地“巡视”,以劝返可能的外出上访户。所有干部的手机都必须24小时畅通,等待着去应对可能的突然任务,比如接待上访,去路口拦访,或外出截访、接访等。总之,所有的干部被动员起来了,他们不但需要展开工作,而且神经极度紧张,就像在打一场不知“敌人”会从什么地方出现的战争。一旦上访者出现,政府官员却并不敢把他们怎么样。他们只能前去讲政策、讲感情,并不敢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无理上访来说,讲政策几乎没用,却消耗基层干部的大量时间。讲感情就是要求上访人考虑与劝导官员之间的感情而息访,这有时会有效。有理的上访人如果没有被“感情”打动,则要跟政府官员讲权利、讲政策,讲政治话语。这就形成了上访治理中“干部讲感情、农民讲法治(政治)”的怪异现象。而那些无理的上访人很难被“感情”打动,他们上访本来早就摆出不管不顾的阵势。

    基层政府官员必须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而不论上访诉求是否有理,问题是否可以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获得解决。也就是说,无论用什么办法,都必须阻止上访人继续上访,尤其是赴京上访。如果上述办法都不凑效,想让上访人息访,就只有给好处。尤其是在敏感时期,必须想尽办法把上访人拖住,不让其脱身去上访。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就只能陪上访人喝茶、吃饭、打麻将、钓鱼,甚至陪旅游等,总之要严防死守,不让其再去上访。豫北某县每逢敏感时期,就把那些可能上访的人集中起来,带他们到外地旅游,从而防止他们上访。一个老上访户告诉我,他几次进京上访,都是县里接回来的,县里的官员带着在北京玩遍了他才愿意回来。当然,所有的费用都由县里出。上访人到了北京,说要坐飞机才愿意回来,基层干部也只好答应。按照规定,上访人员限时由基层政府接返,正是由于接访成本高昂,基层政府才会愿意为了“留住”他们而花钱。

    这样一来,一些了解上访治理体制的上访人就可以借机谋利。他们最初或许还有合理诉求,但到后来诉求往往越来越无理。他们起先往往是由于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逐渐掌握了基层政府的弱点,知道了基层政府的软肋。基层政府和官员怕缠、怕闹、怕去上级部门上访,因此只要上访人会缠、会闹,并善于缠、闹,或者威胁去上访,常常就能得到利益。在与政府的长期互动中,这些上访人逐渐摸索出了一些“门道”,他们能够抓住基层政府的弱点并借此谋利。由于基层政府“委曲求全”,事实上营造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只要上访就有好处”的氛围,形成无理上访的风气,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无理上访的复制。这些人甚至借助常年上访积累的经验去“帮助”或者“代理”他人上访,从中牟利,成为盈利性的上访代理。这样就形成了“上访产业”,最终基层政府不堪其扰,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可以看出,在中央上访治理越来越法治化,制度建设越来越健全时,基层上访治理的方法却显得越来越诡异。其中的明文制度越来越强调“综合治理”,而不是依靠权威机构解决争议,而另一些方法强调的却是一种“摆平就是水平”的官场哲学。这些工作方法离现代法治还有距离,正是在这种背景中,无理上访(尤其是谋利型上访)被不断生产出来。从维系上访秩序而言,让无理上访人息访更为重要。因为有理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不会扩张人们的上访需求;而无理上访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更多的无理上访就会被生产出来,这会挤压基层政府应对有理上访的空间。

    即使目前基层的上访治理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使得去中央和上级政府上访的人不再增多,但治理方式本身已经表明上访治理陷入了困境。因为上访的问题并没有被解决,上访人也没有息访。上访人都要去北京,北京当然解决不了问题,“石头飞上天,最终还是要回到地上”,问题最终只可能在基层获得解决。北京可以要求基层政府将上访者限期接回,并“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上访有序进行;但是基层政府却只能将上访人困住,他们只能讲感情,或者“花钱买平安”。面对成千上万的上访者,国家无法通过一套制度装置来对上访者的问题进行裁判。国家信访局多次表态,80%的上访是有理上访,无理取闹的只占一小部分。从敦促基层政府积极应对上访潮而言,这种表达是有意义的;但在上访治理层面,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国家制度装置无法区分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或者即使可以区分,却没有办法区别对待。无法将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区别对待,而仅仅将息访当作考评基层政府的要求,就必然会混淆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进而最终放纵无理上访,谋利型上访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催生的。

     

    三、上访治理的历史经验

    上访问题自古有之,新中国历史上也有几次上访潮,维持的时间都不长,且经过治理都有所回落。也就是说,过去国家一直能够有效应对上访潮。而最近十多年来,国家的应对措施却捉襟见肘,疲于应对却效果不大。思考上访潮的治理之策,无法绕开历史经验。

    (一)中国古代的经验

    中国古代,从尧舜时代到清代,一直都存在类似于当今信访的制度。相传尧舜时代即设“敢谏之鼓”、“诽谤之木”、“进善之旌”于宫门外,以鼓励臣民进谏,方便人民告状伸冤。《周礼·秋官·大司寇》中即有关于“以肺石达穷民”的记载,即设肺石于天子的外朝,臣民有了冤情可以站在肺石旁边一边敲一边申诉。到了晋代,出现了“登闻鼓”,悬挂在宫殿的门外,臣民可以击鼓鸣冤。唐朝时,西都长安、东都洛阳都设有登闻鼓。从宋朝起开始设立受理臣民上访的专门机构——登闻鼓院,明以后称通政院;推究其职能,大约近似于今日之信访局;至清代,其职责被都察院和步兵统领衙门所替代。传统中国上访制度与上诉制度结合在一起,至明清时,发展到最完善,形成了完善的京控制度,“凡审收,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陈诉者,名曰京控。”[13]京控人可以擂击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外的“鸣冤鼓”,其所控案件可能被发回京控人本省督抚,或者奏交刑部提讯,或者被驳回控诉。有少数案件会呈送到皇帝面前,皇帝既可以委派钦差大臣,也可以责令巡抚等地方官员受理该上诉。通过在宫门前或沿皇帝行进的路边“叩阍”,绕过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直接将上诉状呈递到皇帝面前,也不是不可能。[14]

    在中国古代的“上访”制度中,越诉、邀车驾、挝登闻鼓等,都可以作为上访的手段,但使用这些上访手段必须接受惩罚,而不论上访所控是否属实。以清代为例,《大清律》对“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邀车驾及挝登闻鼓申诉”等情形规定了相关惩罚。《问刑条例》则进一步对“车驾行幸瀛台等处,有申诉者”、“车驾出郊行幸,有申诉者”、“擅入午门长安门叫诉冤屈”、“跪午门、长安等门及打长安门内石狮鸣冤”、“有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翻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等多种情形作出了详细的受理及处罚规定。这是一种“愿访服罚”的制度设置,这种制度装置一方面为民间冤情的昭雪留下了一线希望,却又以制度性惩罚堵住了涌向京城的上访洪流。这种制度性惩罚,与古代所有的诉讼中将诉讼当事人“预设”为“刁民”的逻辑是一致的。在诉讼中,

    “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苛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15]

    上述诉讼/上访/申冤方式建立在“刁民—顺民”的二分法基础之上。在古代应对诉讼和上访的制度装置中,帝国臣民被划分为“刁民”和“顺民”两种。国家提倡、追求的是“无讼”的法律秩序,顺民是按照儒家伦理老老实实过日子的人,他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安分守己,忍让为先,不与人相争;那些争执不下提起诉讼的人,要么是“刁民”,要么是背后有“刁民”作怪。清代名幕王又槐的议论颇能反映这种认识:

    “讼之起也,未必尽皆不法之事。乡愚气量褊浅,一草一木,动辄争竞,彼此角胜,负气构怨,始而投之族邻地保,尚冀排解。若辈果能善于调处,委曲劝导,则心平气和,可无讼矣。乃有调处不当,激而成讼者;亦有地保人等希图分肥,幸灾乐祸,唆使成讼者;又有两造不愿与词,因旁人扛帮,误听谗言而讼者;更有平素刁健,专以斗讼为能,遇事生风者;或有捕风捉影,凭空讦讼者;或有讹诈不遂,故寻衅端者;或因夙积嫌怨,借端泄忿者;或因孤弱可欺,以讼陷害者。”[16]

    古代社会推崇无讼,否定诉讼,更是否定累讼和上访,并将诉讼行为与人品联系起来,将诉讼预设为不正当的行为,预设为“刁民”的无事生非。因此,在诉讼中,先对当事人斥责一番、打了大板,然后再来讲理。在国家的认识中,顺民是抽象的,隐藏在民间,只有刁民才是具体的,出没于公堂。当然,国家也承认民间有时会有冤案,因此留下了上访申冤的制度空间。由于申冤的“上访”制度建立在“刁民”话语之上,对“刁民”的惩治理所当然地具有合法性,因此上访治理就没有多少压力。

    古代社会将诉讼、上访预设为“刁民”的无事生非,这并非事实的描述,而只是一种“刁民—顺民”话语。在这种话语下,官僚集团获得了惩治上访人的权威性资源,因此可以在几乎没有配置性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基层治理。“刁民”话语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精英集团的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它通过国家的道德教化政策向民众传输,被纳入广泛传播的故事和在乡村巡回演出的戏剧之中。[17]统治集团的这一话语很容易就成为社会的“全部”认识,因为在前现代社会,大多数人被排除在政治的话语领域之外。而前现代社会的整合也并不依赖于“意识形态的完全一致性”,不严重地依赖大多数人全面接受特定的象征秩序。其体系整合靠的是,统治者和国家机构的上层精英对统治阶级的其他成员和行政官员行驶意识形态霸权,通过统治阶级的部分成员接受这一象征秩序来实现话语支配。[18]这印证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言,“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9]

    (二)新中国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建立了新的人民政权,“刁民—顺民”的二分法当然地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取而代之的是“人民—敌人”的新二分法。毛泽东在早年革命中就提出:“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 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20]这一提问的背后,实际上区分了三类人:干革命的“我们”、可以团结的朋友、作为革命对象的敌人。这是“人民—敌人”二分法的最初雏形,此后的话语一直坚持这种划分。不过,“人民”和“敌人”的标准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美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派、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改革开放后,拥护祖国统一的人也被纳入了人民的范畴。不同时期的这种划分适应了阶级斗争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1950年代中后期,国内外存在很多动荡不安因素,毛泽东在新形势下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进行区分。[21]这种区分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其中人民话语的具体内涵当然与西方社会的公民话语有着重大区别,也与苏联模式下的人民话语有着很大不同。在这种话语下,“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敌我矛盾适用专政的办法来解决,要“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因此,人民话语成功地将阶级斗争应用到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这一话语下,“人民—敌人”二分法具体化为“人民—坏分子”,从而不仅仅局限在革命中,而且延伸到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日常生活中。人民中又有先进分子(积极分子)和一般群众(落后分子),因此“人民—敌人”二分法有时又被具体化为“先进分子(积极分子)—一般群众(落后分子)—坏分子”三分法。

    人民内部矛盾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解决,其主要方式是民主的说服方式。“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让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工作。这种教育工作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就是自我教育的基本方法。”[22]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处理得不恰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发生对抗的原因在于反革命因素在起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反动派同帝国主义者互相勾结,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离间,兴风作浪,企图实现他们的阴谋。”[23]“发生少数人闹事,……再有一个因素,是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存在。”“对闹事的人,要做好工作,加以分化,把多数人、少数人区别开来。对多数人,要好好引导、教育,使他们逐步转变,不要挫伤他们。”[24]“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他们很守纪律,很讲道理,决不无故闹事。”“在我们的社会里,也有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他们可能利用和歪曲我们的方针,故意提出无理的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这种人,我们并不赞成放纵他们。相反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25]对待他们,用专政的方法,“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26]

    “先进分子(积极分子)—一般群众(落后分子)—坏分子”三分法鲜明地体现在毛泽东对上访、闹事事件的认识上,这一认识很快成为政府的主流认识。大多数群众是明白事理的,不会上访闹事,但个别别有用心的坏分子却会寻找机会制造混乱,他们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会歪曲政策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少数群众素质不高,或者立场不坚定,很容易受坏分子的蒙蔽,因此会参与到闹事中去。发生闹事事件后,政府和党员干部应当“克服官僚主义”,改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方法,并在工作中教育干部和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因此不应当随意将闹事者排斥在人民之外。对于少数坏分子,则不能放纵,必须给予严厉制裁,制裁的目的不是消灭他们,而是将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对于闹事群众中的领导分子,如果行动合理合法,当然不应该加以歧视;即使犯有严重错误,一般也不应该采取开除办法,而应该将他们留下,在工作和学习中教育他们。对于抱有恶意煽动群众反对人民政府的坏分子,应该加以揭露,使群众彻底认识他们的面目。对于这些分子中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应该给适当的处罚,但是不应该开除他们,而应该不怕麻烦地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至于确实查明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严重违犯刑法的凶犯,则应该分别情况,依法处理。”[27]

    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在将“刁民”话语扔进历史垃圾堆的同时,创造出了“人民”话语。在这一话语体系内,不但有人民与敌人的区分,还有积极分子、一般群众和坏分子的区分。这套话语为基层治理获取强大的权威性资源奠定了理论基础。“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28]“对于闹事,要分几种情况处理。一种是闹得对的,我们应当承认错误,并且改正。一种是闹得不对的,要驳回去。闹得有道理,是应当闹的;闹得无道理,是闹不出什么名堂的。再有一种是闹得有对有不对的,对的部分我们接受,不对的部分加以批评,不能步步后退,毫无原则,什么要求都答应。”[29]“我们也不害怕斗争,在需要用强硬的斗争的办法来解决矛盾的时候,我们是不吝惜斗争的。……只在必要的时候才采取强力的办法、压服的办法。”[30]

    新中国治理社会的具体制度装置都处于人民话语的支配之下,人民话语使基层政府拥有的丰富权威性资源具有合法性,从而使基层政府拥有治理社会的广泛治权。其中最典型的是195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确认了“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针对的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带薪参加教养,通过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31]毛泽东主席亲自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是“人民对各种坏分子实行专政的一个武器”。“在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中,还有许多却是属于人民中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因为他们侵犯或者妨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所以也要给以必要的处罚,而处罚的执行,又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少数人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实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这是同用说服的方法而不是用压服的方法去处理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和辨别是非的原则,不仅不相违背,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在农村中,“依靠广大农民的自觉自愿,依靠广大农民的支持来管理环分子,依靠多数人的支持来约束极少数人侵犯他人利益扰害公共秩序的行为,是一定能够顺利推行的。”[32]

    毛泽东的人民话语和相关制度在邓小平时代被完全继承。邓小平曾对高级干部说,“近来上访人员很多,其中确实有少数坏人”,“人民群众(包括党员、干部)普遍地对特殊化现象(包括走后门)不满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问题闹事,‘西单墙’和混在上访人员中的少数坏人就是利用这个东西。”[33]“我们要向群众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包括对那些经常在‘西单墙’贴大字报、发表演讲的人,也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当然,对极少数坏人也要打击一下。对他们要有两手,不能只有一手,应当把教育分化当作主要的一手。”[34]“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35]可见,邓小平对上访、闹事问题的认识完全在毛泽东时代“先进分子(积极分子)—一般群众(落后分子)—坏分子”三分法的框架内。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重申将劳动教养作为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针对对象包括“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等六种人,适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而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则一直到1986年才被修改,其基本精神也被修改后的条例所坚持。这些制度也构成了政府治理上访潮的有效权威性资源。1980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对于来访人员中已经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可以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此后,在其它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规则中也可以见到类似规定。[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曾专门颁发《关于认真处理上访老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上访问题已经解决,本人在京流窜,不务正业,坚持过高要求和屡遣屡返教育无效又不够依法处理的人,可以建立一个劳动场所,把他们集中起来,加强管理,边劳动,边教育,直到他们不再到处流窜为止。”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措施构成了政府有效的权威性资源,为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也成功地应对了缠访和无理取闹的问题。这种上访治理的成功建立在“人民—敌人”话语的基础上。当然,在毛泽东的这套认识体系中,坏分子和落后分子的分类存在一些模糊性,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正是这种模糊性,给不同政治风潮下,政府治理上访闹事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四、话语权与治权的流失

    上访治理陷入困境,原因之一是基层政府无法应对无理上访。基层政府日益缺乏治权,不能使用强制性手段。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制度不完善,而是因为政府在上访治理的意识形态领域日益丧失话语权,越来越受制于权利话语。上访问题的表达,在社会上占据主流的是维权话语,这种话语使一切上访有了天然的合法性,尽管事实上存在很多无理上访;在这种话语及其它限制下,基层政府日益缺乏权威性资源,丧失了治权。这些甚至助长了无理上访的增多。我们可以从治权及其背后的话语权的流失来理解基层上访治理的困境。

    (一)话语权的流失

    话语是由话语领域中的所有有效声明(包括书写或口述)的总体性所组成。话语蕴涵着权力关系,话语的争夺即权力的争夺,话语的拥有意味着对权力的掌控。话语权力主要表现为通过语言表述来达到一种意义、价值和规范的建构,从而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和价值观念。[37]话语能产生象征性权力,维系象征秩序。象征权力是社会生活中比专政机关的暴力更常见的权力形式,它是一种隐形的,通过言语能构成既定现状的权力,一种使人理所当然地接受的权力。[38]象征性权力之所以能够维持或破坏社会秩序,赋予话语以权威性,正是由于人们确信话语和发话人的合法性。

    现代社会中,社会和政府机构通常依靠掌握话语来掌握权力。“国家的发展必然与话语方式的形成相融合,话语方式建构性地塑造了国家权力。”[39]但是,国家不可能垄断话语体系,不同的话语会在公共领域展开争夺,不同群体在其中以话语形式宣扬其利益方案。主流的话语通常被人们不加反思地视为真实。“‘什么被视为社会真实’是直接与权力分配有关的——不仅在日常互动最世俗的层面上,而且在全球文化与意识形态层面上,它的影响甚至在日常社会生活本身的任何一个角落都能感受到。”[40]因此,“包含在社会再生产的监管中的话语能力”对于国家来说,就极端重要。

    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文化领域出现了许多话语,具体到上访问题上,最有影响的是权利话语,认为当事人权利被侵犯是其上访的原因,上访的目的在于维权。这种话语的社会影响力非常大,是报刊和网络媒体中的主流话语,几乎所有的上访故事都是以维权为理论预设进行叙述的,最后都会以权利话语对基层政府进行批判。毫不例外,这种言论认为上访潮的原因在于上访人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化解之道要依靠权利的赋予和保障。权利话语的基本理论框架是“国家—社会”,国家是一个随时都可能践踏人们权利的“利维坦”,天然具有膨胀和堕落的倾向,有侵害人们权利的倾向,因此国家权力应当受到社会的制约,制约的方式就是通过赋予人们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人们通过上访求助于上级和中央,原因就在于基层政府违反了法治原则,侵害了权利,信访行为因此构成了呼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政治诉求表达,甚至是对抗国家权力的政治性抗争。这样,话语权力就指向了基层政府,基层政府被想象成了罪恶的根源,因此其上访治理行为的合法性就存在疑问。

    权利话语常常以良知代言人自居,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形象出现,传达了“正义”的观念,因此能构成通过言语使人承认并相信的权力。在权利话语面前,上访人获得了上访的“天然”合法性,基层政府几乎丧失了话语权。话语权的丧失,使得基层政府官员在上访治理中被上了一道“紧箍咒”,他们在信访工作中必须尊重权利,这种尊重权利的要求程度甚至超过了法律。因为法律上规定的某些可用手段,也越来越遭到权利话语的质疑。美国学者在审查美国权利话语的过程中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了一种用权利术语来规范重要事项的趋势;一种用僵化、简单而又绝对的形式来陈述权利主张的倾向;一个极端自由的、自觉而又绝对的形式来陈述权利主张的倾向;以及发展完善的责任话语的缺位。”[41]中国的权利话语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上访、拆迁等社会热点事件中,只要现状不符合权利话语,不论何种原因,基层政府都会遭到媒体和社会的谴责。媒体不时有基层政府官员在信访工作中侵犯信访人权利的报道,这些报道会激起社会和民众的强烈不满,导致相关官员会受到上级追责。权利话语的要害是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尤其是不允许政府出现任何问题,哪怕是偶然性的失误。只要出现了问题,就会强烈谴责政府,而不问实践本身的复杂性,也不问问题本身出现的概率。强烈谴责的结果,就是政府越来越怕出事,越来越只求不出事,越来越不敢做事。

    在权利话语的压力下,基层政府就越来越找不到治理可以凭借的话语。1990年代,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法治话语、权利话语日益进入中国,成为上访和人们看待上访的主流话语。权利话语下的上访处于“侵权—维权”的认知结构中,它有天然的正当性,因此不能被当作“无理取闹”,上访人不能被当作“坏分子”进行教育或给予惩罚。虽然人民内部矛盾的话语还不时出现在官方媒体上,但“人民—敌人”话语因执政党的转型而日渐被遗忘。建国初期,共产党刚刚领导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争取了民族独立,建立了人民的政府,并通过土地改革使农民“翻身做主人”,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人民—敌人”话语具有坚强稳固的基础。改革开放后,随着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人民内部出现了分化,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敌我、好人—坏人的区分越来越难以操作化,建国初期易于分辨的敌人和“一小撮”坏分子日渐模糊化。加上基层政府因自身利益而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人民—敌人”话语因此日渐在权利话语面前丧失了解释力和说服力。没有“人民—敌人”话语的支持,改造社会主义新人的话语就没有了市场,强制劳动也丧失了制度合法性。因此,基层政府的治权日益流失。

    (二)治权的流失

    在基层治理研究领域,最早提出治权问题的是李昌平,他有着从事乡村治理工作的丰富经验。在他的工作经验中,1980年代的农民上访量很少,1990年代开始增多,税费改革后尤其多,并出现了新的上访高潮。在他看来,农村上访日渐增多,原因不在于信访制度有问题,也不是农民维权意识的兴起,而是因为乡村两级丧失了治权。在李昌平那里,乡村治权是乡村治理的经济基础,主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制。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集体经济空壳化,乡镇企业破产,乡村治理由“块块为主”变为“条条为主”,导致乡村治权逐步丧失,乡村治理无法有效达成,农民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上访遂急剧增多。[42]申端锋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乡村治权这一概念,用之来指称基层政权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在他看来,乡村治权乃是对乡村权力与治理资源关系的一种概括,是指乡村组织凝聚、配置治理资源从而进行乡村治理的权力。他将治理资源分为两大类,即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物质性资源主要是指乡村组织所拥有的物质和财政资源,包括集体土地、乡镇企业等;权威性资源指乡村支配农民的手段与制度,如综合治理、“两工”制度等。[43]

    上述定义显然受到了吉登斯的影响。吉登斯将权力同资源联系起来,认为权力的生产离不开资源的集中。资源在能动者为完成其一切事务的活动过程中被运用,它们内嵌于社会体系的再生产过程之中,包括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权力与时空有所关联,某种聚集时空范域的场所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集中提供了可能性,从而构成了“权力集装器”。场所类型的变化体现了行政力量的不同,资源聚集程度的不同反映了权力扩张的范围不同。在现代社会中,组织的行政管理场所,如公司、学校、大学、医院、监狱等,均是资源的聚集中心,但是只有现代国家在许多方面才成为最突出的权力集装器。[44]当居于情境中的行动者将资源纳入日常的生活行为中时,资源才得以运作。作为生产行政力量的舞台,“权力集装器”通过集中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而生产出权力。

    历史唯物主义从生产力的增长来讨论历史发展和社会组织变迁,[45]这可以被视为对配置性资源的强调。李昌平在讨论乡村治权时对“经济基础”的强调,其理论资源应该来源于此。申端锋在具体研究中显然更加全面。一方面,村组集体财政能力不断弱化,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只能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维持运转,无法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土地二轮延包后,国家强调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反对土地调整,土地利益结构逐渐刚性化,这些都使得村庄解决问题能力下降。另一方面,“两工”制度取消,乡村干部在治理中越来越无法约束村民,而只能指责农民“素质低”、“缺乏集体主义观念”。这从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两个方面的缺乏揭示了乡村治权的弱化,但仍然以配置性资源(经济基础)的流失为主线。这在对基层上访增多、乡村组织困于应对有相当的解释力,但难以解释政府在解决上访问题中也处于被动境地,难以解释无理上访的扩大化。实际上,基层政府治权的丧失,更加关键的是权威性资源的流失,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开放后政府在话语体系的被动。

    改革开放后,阶级斗争不再是政府的主要工作,因此整个社会治理模式也要从阶级斗争中解脱出来。这个转型过程在1980年代开始起步,到1990年代开始加速,其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口号的提出。治理方式的转型意味着旧的权威性资源的流失和新的权威性资源的聚集。旧的权威性资源的流失意味着批斗、游街、禁闭等阶级斗争年代的手段不能再被使用;而新的权威性资源的聚集需要建立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匹配的公共规则和公民意识,这不是朝夕的事情。因此,基层治理处于转型时期的悖论之中,立法按照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想已经建设完成,但社会治理却无法按照立法的理想去实践。公民意识未能最终形成,公共规则未能确立,社会治理却需要进行,新的权威性资源用不上,旧的权威性资源又不能用,这导致转型期治理的权威性资源十分缺乏。

    因此,基层只能通过各种办法聚集资源,综合治理是其中最典型的体现,它的要害在于“综合”各个方面的治理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基层政府治权流失的标志和能动反应。在这一能动反应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非法的方式登上了治理的舞台。阶级斗争中针对敌人的批斗、游街,针对落后分子的禁闭,演变成了针对钉子户、上访户的体罚、关小黑屋等。[46]这些强制手段都已在法律上被否定。通过合法与非法的手段聚集权威性资源,在世纪之交前,基层政府基本能够有效维持治理。

    1990年代以后,法治话语、权利话语全面进入中国,阶级斗争年代的各种话语日渐在权利话语面前丧失了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力和对民众的说服力。在权利话语面前,收容遣送和强制劳动也丧失了制度合法性。2003年,在“孙志刚事件”的推动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流乞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正是在权利话语的压力下,[47]不久信访收容制度也在质疑声中退出历史舞台。2009年11月,深圳市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信访行为。对于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之外,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予以进行劳动教养。有关机构解释说,当前许多非正常上访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势必会愈演愈烈。但媒体和社会对此种说法并不接受,普遍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信访人权利。[48]

    权利话语限定了基层政府的工作方法,使他们在上访治理中可利用的手段大为减少。那种对钉子户、上访户进行体罚、关小黑屋的治理方法,基层政府再也不敢用。在追求“法治”的社会中,在去阶级斗争的年代,上访人错误再大,只要没有犯罪行为,也只是属于批评教育的范畴。在权利话语的支配下,劳动教养制度日益受到批评,被指责违反了法治精神,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并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49]因此要求废除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甚至连劳教制度这样的合法手段也越来越不敢使用,不依法对可以进行劳动教养的无理上访人采取措施。这些都导致上访治理中权威性资源的进一步流失。

     

    五、现代国家的基层法治

    上访潮居高不退,中央不断强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将矛盾解决在基层”。然而,由于缺乏治权,基层政府疲于奔命,游走在法治的边缘,上访问题却无法解决。面对权利话语,政府显得比较被动,丧失了话语权。行文至此,自然会想到出路问题。中国已经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上了日程,而当下西方法治国家则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套关于法治的想象,因此不妨先参考一下西方法治国家的具体做法。

    (一)西方经验: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公共规则的治理

    西方法治国家中上访并不常见,背后的原因可能很复杂。但就纠纷解决而言,西方的司法机构较为有效地解决了社会争议,且司法机构在社会中有很大的权威。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国家的司法就可以完全带来公正,从而让民众都信服。西方民众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信服,他们通常不会通过上访来获得新的救济。在司法途径之外,某些西方国家有“申诉专员”制度,它是针对政府的失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实施救济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系瑞典于1809年首创,1960年代以后为西方各国广为借鉴。它通过隶属于议会的申诉专员独立调查,得出结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申诉专员可以驳回无理申诉、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行政机关提出控诉等,但一般只调查当事人的投诉是否成立而不对争议作是非判断,只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而不作决定。

    在一般情况下,穷尽了司法救济途径之后,如果民众还不信服,还可以去影响立法,而影响立法往往是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社会运动是一群人共同参与并推动某一目标或想法的活动,群众藉由游行、示威、罢工等方式来支持或反对社会变迁。社会运动并非一人之力可为,它需要借助群体性的力量,参与者必须是广大民众,群体越大,持续性越高,力量越大。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试图从立法击破,大概是西方民众面对司法不满时的反应。

    在西方,还存在“公民不服从”措施,它也称“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50]从苏格拉底明知对自己的审判不正义仍然甘愿接受死刑,到梭罗明确提出公民不服从的思想并以抗税的形式亲身践行,再到马丁·路德·金领导的争取黑人自由的示威游行,西方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公民不服从”的传统。[51]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并愿意承担违法后果;是一种出自良心的违法行为,通过违反法律来引起社会注意而表达的抗议;它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来的,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正义观;它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是在试过其它手段都无效之后才采取的正式请愿,是忠诚于法治的对法律的不服从。[52]“公民不服从”有时也通过社会运动的方式来进行。

    西方社会的治理是近代以来西方在其法治的思想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其背景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完成,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变成一个以现代民族国家为中心的权威结构。在这一进程中,君主希望通过它来扩大并加深自己对社会的统治,试图控制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扩大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民族国家控制有明确疆域、集中的权力支配、统一的强制性方式。这种政治结构反映了新的权威和社会关系。逐步掌握了强制性手段的君主与底层民众结合,并充当后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旧有的权威基础因此遭到破坏,这一过程是通过释放公民权利来实现的,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公共规则整合了民族国家内的成员,减少了他们对地方权威的依赖和归属感,旧有的作为特权的割据的权威因此被民族国家的公共权威所替代。[53]公共规则的基本内涵,就是权力从个别集团的垄断过渡到公共控制,参与并分享权力的人具有公共特征。也就是说,西方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确立了以公共规则进行治理的方式,它因公民观念的形成而被广泛接受。人们即使反对公共规则也以认可规则、愿意接受惩罚为前提。

    西方国家的法治是在特定历史文化情境中生长出来的,与中国当下的契合度可能较低,在中国尚缺乏足够的民众心理基础和制度环境。让中国人在遇到具体不公时,通过社会运动或公民不服从的方式来发泄不满和推动法律规则变迁,仍然是相当困难的。这一方面当然是由于中国的制度环境并不鼓励社会运动和“公民不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民众,都缺乏以公共规则解决问题的习惯。对政府来说,“你可以反对,也可以闹事(游行示威),但政府同样可以不理你。”政府在作出回应时,也往往倾向于通过非规则的手段来“摆平”具体个案,但并不改变规则。对民众来说,他们上访、闹事往往是为了引起政府重视,从而将问题解决,但也很少有改变规则本身的诉求。他们并不会满足于在划定的区域游行示威喊口号,而一定会去干扰政府办公,或制造非解决不可的矛盾(如堵马路)让官员出来解决问题。对一般民众来说,“公民不服从”是闻所未闻的理论和实践;违法行为诉诸于作为实在法之高级法的“自然法”,更是不知所言。为公民不服从提供正当性的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论在西方经过了长久的历史发展和对民众生活的影响,而中国民众缺乏这些理论对日常生活的浸润,因此是很难理解和接受的。而且,在本来就缺乏公共规则传统的中国,让民众遇到不满时,“不积极解决”,而是贸然诉诸社会运动或“公民不服从”的外在形式,可能“橘生淮南则为橘 生于淮北则为枳”,起不到社会运动或“公民不服从”在西方所起到的效果,反而会妨碍我国公民公共规则观念的形成。[54] 对中国而言,要建立公共规则的治理,更加需要政府官员和民众接受法治的价值和公共规则的正当性,并逐渐习以为常。

     

    (二)中国出路:民权与治权的平衡

     

    中国正处在迈向现代国家的进程中,其理想状况也是公共规则的治理。然而,任何社会都有不服从规则的人,西方现代社会在公共规则的空间中有效应对了这一问题。面对当下中国的无理上访,西方的方案显然不太适合,我们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另寻解决方案。

    对上访治理困境,目前有三种主导的解决思路,一是期待上访行动能成为推动政治改革、重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契机,因此主张废除信访制度,以民主法治建设来化解上访潮。[55]二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加强信访工作来解决问题。[56]三是期望通过上访权的法治化,赋予公民法定信访权利,来对基层政府进行制约。[57]第一种思路试图通过政治改革来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而解决信访问题,它源于西方权利理论的误导,可能把上访问题引到非常危险的局面,因为政治改革的可控性及其解决上访问题的有效性都值得怀疑。第二种思路试图通过强化和完善信访体制来解决问题,但这样势必将地方政府没有责任的诸多矛盾上移,这最终会导致上访问题北京化,不但无法有效治理上访,还可能导致中央政治合法性的流失。第三种思路的思考重心在于上访人权利的维护,但上访权的进一步法治化并不能解决上访问题,因为很多上访人不会在权利的界限面前止步。

    目前的信访机制面对成千上万的上访者束手无策。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无法通过制度装置对上访问题进行区分;基层政府虽然可能具备区分能力,但没有区分的动力,因为在考核压力下,即使进行区分也不能区别对待。如果建立上访的分类治理机制,对上访案件进行有效分类,并按类别进行治理,[58]淤塞的信访机制就可能被疏通。

    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从新中国的历史经验中得到启发。有效应对无理上访,需要在新时期加强基层政府的治权。这构成了国家政权建设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环。现代民族国家需要依赖高度的监控能力,尤其需要对归其统辖的社会体系的再生产的各方面实施反思性监控,包括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制约等。[59]正如亨廷顿所说:“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在那些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恰恰缺少了权威,那里的政府不得不听任离心离德的知识分子、刚愎自用的军官和闹事的学生的摆布。”[60]目前学界高呼民主与自治,以及权利话语的片面化,大多是从西方国家的现况出发,主张按照目前西方政治模式对中国国家政权进行塑造,忽略了中国面临的国家政权能力建设这一关键问题,误导了当下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的方向。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基层治权建设要获得广泛认可,就必须与话语权的建设结合起来。权利话语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因为基层政府确实存在侵害民众权益问题。然而,上访潮本身很复杂,基层政府的处境本身也很复杂,它常常相当弱势,无法应对无理上访者。权利话语使人们在给定的“侵权—维权”的空间中思考,这不利于上访问题的分类治理。“离开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权利话语就会像一本只有词汇和词组而没有语法和句法的书。”[61]真正意义上解决中国上访问题,一方面,必须加强基层治权建设,在基层政府的治权与民众的权利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二是要进行治权话语的建设,并以社会主义和宪法引导当前权利话语,在治权话语和权利话语之间的寻求合理的平衡。

    加强基层治权建设,需要从加强基层政府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着手。迈克尔×曼曾区分国家权力的两个不同维度:专制权力和基础权力,前者是国家精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后者则是指国家实际渗透到社会、在其统治的疆域内执行决定的能力,它是一种国家通过其基础设施渗透和集中地协调社会活动的权力。[62]当前上访治理的困境,正表明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能力仍然有限,国家基础权力的建设尚未完成。因此,基层治权的加强,毫无疑问会加强国家的基础性权力。这样,基层政府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各种问题,包括有效应对无理上访的能力。为了保证基层政府的专制权力不伴随着基础权力(治权)的加强而膨胀,仍然要对治权加以种种法律约束,防止政府侵害民众的权利。治权的加强,并不意味着否定或减弱民众的权利,“在当今世界,作为一种旨在借助权利语言和机制来维护弱势者、受压迫者的尊严和自由的普遍道德权利,人权在价值认受上已然无人敢于公开反对,在制度上已然成为普通法。”[63]总之,要在中国现实的基础上完善基层治权,在基层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当前基层治权建设,不可能完全照搬阶级斗争背景下的权威性资源。上访是底层人民诉求于党和政府,其中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适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但并不排斥强制性的处罚。无论是说服教育还是强制处罚,都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上。因此,应当以公共秩序而不是阶级斗争为基础赋予基层政府治权,构筑相关强制处罚措施,对上访过程中破坏公共秩序者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法治国家需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容忍破坏。对于上访过程中的轻微违法破坏行为,说服无效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这也是为了达到积极教育和劝诫的目的。当然,为了防止这些措施被基层政府滥用,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对基层政府施加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拥有最终的裁决权。

    加强治权话语建设,需要对目前的权利话语进行纠偏。目前的权利话语将权利视作反对所谓“政府专制”的武器,其实质是一味反对政府的无政府主义,这是有所偏颇的。上访问题非常复杂,并非权利话语所能简单概括。尽管权利话语可以通过给基层政府施压来解决一些上访案件,但并非全面治理上访的有效长久之计。对权利话语进行纠偏,需要向媒体和社会展现上访潮中无比荒诞的无理上访(特别是谋利型上访),这有助于社会全面理解上访潮,从而对基层政府加强治权建设,持更加务实的态度和看法。而且,应当强调权利不是不受约束的自由,强调权利的道德资格。“强调德性并不必然导致降低权利的重要意义,增进权利也非必然会削弱对集体利益的道德关怀。”[64]“强有力的权利话语并不需要排斥一种相当发达的责任语言;权利不需要用绝对化的形式规范,以使之印象深刻、铿锵有力;权利的承载者可以被想象为既社会化又自觉的形象。”[65]权利也作为一种潜在责任而存在,它依赖于“公民道德”。人们拥有权利,仅在他们大体上负责地行为的意义上。[66]这样,可以降低政府进行上访治理的成本,更有利于上访问题本身的解决,也会有利于民众权利的落实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当基层政府能够成熟地面对权利话语,就既可以受权利话语的压力而保障上访民众的权利,又不会受权利话语约束以至于无法正常开展上访治理工作。

    跳出目前权利话语的迷思,引导中国权利话语的健康发展,进而为基层政权加强治权建设开辟制度道路,最终政府能够从象征秩序和治理资源两个方面有效应对上访(尤其是无理上访)。在话语合法性基础上,享有充分的治权,基层政府就可以对现有的上访案件依法进行分类治理,有效遏制无理上访,并从治理中树立全国性的规则,这样最终必能推进公共规则在中国社会的普及,在务实的基础上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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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乡村司法制度建设研究”(09CFX060)的成果。本文写作受益于同贺雪峰教授、申端锋博士的讨论,张继成、侯猛、章永乐、刘思达等师友提出了批评意见,一并致谢。

    [1] Kevin O'Brien &Li Lianjiang,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1-24;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 冯象:“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读书》2008年第9期。

     

    [3]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77-78。

     

    [4] 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页210。

     

    [5] 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21。

     

    [6]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98。

     

    [7] 详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8] 笔者在“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未刊稿)一文中对这些无理上访类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需要略作说明的是,一些上访虽然缺乏合法依据,却可能有意识形态、政策、地方性规范、情感等方面的依据或诉求,笔者将其归为商谈型上访。商谈型上访是合法性比较模糊的上访,上访人不一定有明确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认为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合理,因此上访“商谈”,这种上访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潜在可能性。

     

    [9] 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10] 孙敬林:《农村信访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页64-71。

     

    [11] 申端锋:《维权与治权》,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

     

    [12] 王进忠:“解读非正常上访”,《辽宁警专学报》2009年第2、3期;丁胜、文思宛、罗思源:“非正常上访问题研究”,《唯实》2009年第2期;谭鹏:“妥善解决无理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3]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卷144《刑法三》,中华书局,1976年,页4211。

     

    [14] 《清史稿》中提到的叩阍事件就有23起。

     

    [15]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54-55。

    [16] [清]王又槐:《办案要略》,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页69。

     

    [17] Hsiao Kung-ch’üan,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18] 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17、95。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98。

     

    [20]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3。

     

    [21]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页363-402。

     

    [22] 同上,页28、371。

     

    [23] 同上,页370。

     

    [24] 同上,页354。

     

    [25] 同上,页396。

     

    [26] 同上,页28、371。

     

    [27] 毛泽东:“对《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修正稿)的批语和修改”,《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页370。

     

    [28]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页369。

     

    [29]  同上,页354。

     

    [30]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页302。

     

    [31]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8月1日)。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编(2009年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页551。

     

    [32] 罗瑞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草案的说明”(1957年10月22日),参见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页338-346。

     

    [33]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217。

     

    [34] 同上,页229。

     

    [35]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154。

     

    [36] 如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6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6年12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等。

     

    [37] 尹宗利:“从启蒙、权力话语看‘隐蔽的教育家’福柯”,《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38] Bourdieu, 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 London: Polity press, 1991, pp.170.转引自张意:《文化与符号权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19。

     

    [39] 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254。

     

    [40] 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页215。

     

    [41] 玛丽×格伦顿:《权利话语》,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42。

     

    [42] 李昌平:“乡村治权与农民上访”,《三农中国》(第12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3] 申端锋:《维权与治权》,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页22。

     

    [44] 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14。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页32-33。

     

    [46] 可参见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 盛学友:“两公民质疑‘信访收容’”,《南方周末》2003年10月9日。

     

    [48] 陈方:“如何保护‘非正常上访’中的正当权利”,《潇湘晨报》2009年11月13日;刘今定:“从某县制定《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理办法》谈越权立法问题”,《人大研究》2005年第5期。

     

    [49] 2004年1月,广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提案要求废除劳教制度,并要求广东先行一步。2007年底,茅于轼、李方平、胡星斗等69位社会名流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50]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365。

     

    [51] 参见何怀宏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365-367。

     

    [53] 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魏洪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页106-118。

     

    [54] 谢维雁:“公民不服从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

     

    [55] 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56] 张修成:《1978年以来的中国信访工作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论文,2007。

     

    [57] 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张清:“农民阶层的宪政分析——以平等权和上访权为中心的考察”,《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58] 笔者在“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未刊稿)一文中将上访分为有理上访、无理上访和商谈型上访三大类及若干小类,并对具体分类治理措施有详细论述。

     

    [59] 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页19。

     

    [60]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8年版,页6-7。

     

    [61]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序,页12。

     

    [62]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页68-72。

    [63]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序,第14页。

     

    [64] 同上,页128。

     

    [65] 玛丽×格伦顿:《权利话语》,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8页。

     

    [66] 霍尔姆斯、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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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才无德”的村干部:悖谬及原因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1990年代以后,两湖平原村庄中“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大量涌现。这构成了乡村治理中的悖谬之处,需要从乡村治理的逻辑中获得理解。取消农业税前,县乡干部与村干部因收取税费而形成了坚固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乡村干部常常难以用合法手段在税费收取中有效治理“钉子户”,因为钉

     

     

    改革开放后,乡村治理体制有所转型,国家权力从农村基层社会有所退出,提取资源与农村稳定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导致1990年代以后三农危机日渐凸显,乡村治理因此面临着相当大的困境。其核心是国家从农村社会的资源提取日益困难,与农民的矛盾日益尖锐,自身提取成本也不断攀升。在这种背景下,乡村混混的出场显得特别引人注目。基层政府基于治理的需要,不断将乡村混混、村庄强人纳入村组干部体制中,因此,能够有效完成收税任务但品行恶劣的村干部,即“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大量涌现,并导致乡村混混对村级治理介入日深,这种状况在取消农业税后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这种状况,并非“基层干部腐败”所能轻松解释。学者要有超越道德审判的眼光,自然应当暂时搁置道德争议,去追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本文基于作者在两湖平原的十多个村庄的调研经验,[1]从村级治理层面展开对问题的探讨。

     

    一、村干部的“才”“德”悖谬

    在两湖平原农村调研,常常听到对村干部的评价,其中最有意思的说法要算“有才无德”了。村民常常对某些村干部非常憎恶:“这个人又贪污又霸道,还乱搞男女关系,道德非常败坏”;乡村干部却说:“这个人虽然道德作风不太好,但确实很有能力”,语气中颇有几分赞赏。这构成了村干部“才”与“德”分离的悖谬之处。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那些受到矛盾评价的村干部,虽然不是全部、但很大部分都与乡村混混能扯上关系。要么这些村干部本来就是混混,至今还处于混混的关系组织结构之中;要么他们与乡村混混有着非常好的合作和同盟关系;要么他们的亲人、朋友中有非常“厉害”的混混,他们靠此治理村庄。而乡村混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常常在乡村组织中寻求“靠山”,与乡村干部保持良好关系。但是,乡村干部为何常常也乐于同乡村混混保持良好关系呢 仅仅是由于非法利益吗 其实,关键点在于,村干部需要依赖混混的力量治理村庄,这种村干部一般会受到村民的憎恶,但只要能将村庄治理好,就可以获得乡村干部的赞赏,甚至一些村民的赞赏。

    楚江市沙桥村的万支书与乡村混混是“同盟”关系。可以说,万支书是一个贪污、侵占集体财产,道德非常败坏的村干部。据村民估计,万支书在任期间,贪污集体财产大约有50万元。但镇干部和周围几个村的村干部都不否定他的工作能力。他“当政”十多年来,沙桥村被治理得“很好”,各项工作在全镇都位于前列,万支书也因此颇得镇里重视,在历次选举中都得到了镇里的支持,镇里的书记、镇长换了几任,对他的支持却始终没变[1]。在沙桥周围的五个村庄中,与万支书颇为类似的还有李集村。李集村支书李品南的侄子、副支书李山的儿子都是混混,他们常常借助混混的力量治理村庄。例如,2004年夏天,李集村村民因抗旱问题准备越级上访。村支书出面阻拦,村民们指责他失职造成了抗旱缺水。冲突中一位六十多岁的农妇被村支书推倒而骨折。这激怒了在场的村民,近七十人将他围起来。然而,不一会儿,村支书的儿子和侄子赶到,他们每人带着一把一尺多长的钢刀。在场村民看到这个阵势,就没有人再敢说话。

    荆门市尚武村的村干部也是这样,他们也与混混有着复杂关系[2]。村主任是村里的“豪强”,兄弟、堂兄弟有十多个,“有狠气”、“有杀气”。治保主任是黄老四,家有兄弟六人,全乡范围无人敢得罪。黄家六兄弟中,最先“发迹”的是老大。黄老大胆子大,狠气重,心计多,1980年代末就当上了村主任,并从这个位置上捞取了“第一桶金”。黄老大当村主任期间,大量侵吞集体资产。后来他又很传奇的转了好几个“油水多”的职位:乡电管站站长、开发区某居委会主任、乡兽医站站长。黄老大当村主任时,让老四当了小组长,老四后来又成了村干部,据说老四是“六兄弟中最本分的”。老五曾当过乡粮管所主任,现在是市粮食局干部。老六原来杀猪卖肉,后来开饭店,现在农贸市场的收管理费。黄家兄弟黑白两道通吃,在当地“没有办不成的事情”。黄家六兄弟心齐手狠,打架一起上,当地没有一个村民不怕。镇上的混混对黄家六兄弟非常敬畏,有事随叫随到。黄家老六主导了全镇的猪肉价格联盟,致使当地的猪肉价格比七八里外的其它集镇每斤要高出整整两元;他组织混混垄断了镇上去市区的公交路线,由于掌握的公交车数量却无法满足村民需求,村民有时去市区只得到邻镇转车。

    尚武村四组组长廖某,原是个混混,初中辍学后就开始“混社会”,因触犯了法律,一直在周围几个县逃窜,公安机关几年都未能抓到他。1989年,四组组长因被村民殴打而撂手不干。那时,组长的工作很难开展,每个小组都有人跟组长对着干,很多组长甚至因为工作而被村民殴打。尚武四组在1981年到1989年期间,就换了四任组长。基于这种状况,村里认为只有廖某才能“摆平”四组的“混混兄弟”和“大社员”,于是要求他出任组长,并许诺在公安部门抓捕时庇护他,为他说情,就这样廖当上了组长。廖的道德品质不好,在当小组长期间利用各种手段捞好处,侵吞小组共同生产费和管理费,还将自己的义务工分摊到其他村民头上。但是,廖某当组长有一套“有效”的治理手腕,首先将那些“混混兄弟”牢牢抓在手上,为自己壮声势,并敢于打击出头闹事的“刺头”;其次对组里的“大社员”保持足够尊重,过年时请他们吃顿饭喝酒,平时处理事务时就能得到他们的支持。

    混混被吸收为村组干部,或村组干部与混混联合对村庄进行治理,而混混也积极“向组织靠拢”,依托行政力量为个人谋取利益。不过,他们治理村庄,效果却还真不错。直到现在,尚武村每年都能以小组为单位组织村民出义务工对水渠进行清淤,虽然存在偷懒赖工现象。黄老四所包的七组连偷懒赖工现象也没有,因为老四立下了“不出工就出钱”的规矩。黄老四有绝对“权威”,村民不敢违抗。廖某所在的四组以前税费收取率一直很高,有时甚至超过90%,出义务工情况也非常好。当然,良好的治理“政绩”从某种程度上是用利益交换而来的。对于那些势力比较大的混混和“大社员”,村组干部必须给他们好处,比如少征缴税费,少出义务工,低价承包集体的堰塘、山林等。四组的税费尾欠除了极个别的特困户外,基本都是这些混混和“大社员”拖欠的,拖欠最多的一户到取消农业税时已累计达7000多元,而他们的欠款则被平摊到其他村民头上。

    在1990年代以来的村庄中,有才有德的村干部往往应付不了乡村混混和大社员。在村庄治理工作中,乡村混混和大社员往往不予配合,如不交税费、不出义务工等,正常的合法途径奈何不了他们。对他们进行劝说,他们不听;与他们讲道理讲法律,根本没用,他们不理会这一套;摆弄起拳头来,又不是他们的对手,因此只能听之任之。这样,有才有德的村干部治理村庄就很被动,往往不能完成上级任务,税费不能收清、义务工不能完成。而混混治村往往能够高效率地完成任务,因为他们个人比较狠、势力比较强,背后有关系组织结构,普通村民对之非常畏惧。因此,混混被体制吸收成为村干部,或者村干部借助混混对村庄进行治理,“效果”就比较好。他们采取一些不合法、不讲理的手段,如有村民不出义务工、不交税费就和他用暴力威胁讲狠,或直接动用暴力。

    这种治理格局虽然能较为有效地完成上级各项工作任务,却使得集体资源不断流失,村庄集体乃至政府的合法性大受侵蚀。一旦“有才无德”的村干部登上村庄政治的舞台,他们必然会在村庄内部更加肆无忌惮,想方设法侵蚀集体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他们谋取利益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截留上面下拨的款项,如救济款、扶贫款、工程款等,二是变卖山林、堰塘、果场等集体资产,三是收取税费时搭车收费。在上述村庄中,到1990年代末,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集体资金大多被耗光。

    在两湖平原,“有才无德”的村干部非常普遍,我们先后在5个县市的11个村庄做过调研,有7个村庄的主要干部属于这种类型。楚江市的沙桥村、李集村、临湖市的付村、京山县的邓湾村,近十多年来一直由混混或与混混关系密切的村支书“当政”;楚江市的临沙村,与混混关系密切的村支书三年前才去职;临江县的湖场村,一直由兄弟多、做事霸道的“强人”担任村支书;只有荆州市的普村、咸宁市的陈村、楚江市的新王村、王村,近十年来一直由“老实”的村民担任村支书。

     

    二、基层政府的态度与困境

    在两湖平原,村民们对村干部的腐败、“无德”非常不满,而村干部却能“稳坐钓鱼台”,一直维持其“台上”地位。乡镇干部为什么要维护这些“无德”甚至“出身”混混的村干部呢 在实践中,无论乡村混混是否成为村干部,他们一般都会寻求与周围的乡村官员保持较好的关系。对于混混与乡村官员保持良好的关系,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黑白合流”的表现[3]-[6]。这种言辞可以用来形容大城市的犯罪集团与政府官员基于巨大利益勾结在一起的情形,用之形容乡村混混的状况则未免言过其实。当然,乡村混混与乡村干部之间保持良好关系,既是出于一种本能的保护意识,也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可降低“混”的风险的应对之策。但是,乡村干部为何又要与乡村混混保持良好关系,甚至不惜冒着巨大风险将他们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中呢 诚然,很多乡村混混进入村组干部体制,与乡村干部的腐败有关;但更多情形下并无多少关系,而与特定治理背景下乡村两级的行为逻辑有关。我们需要从村庄治理中寻找原因。

    取消农业税之前,虽然《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村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实际情形与有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乡村之间形成了一个坚固的“利益共同体”[2][7]-[8]。乡村利益共同体几乎决定了乡村两级的行为逻辑,它就像一个黑洞,吞噬了所有的村干部。即使依法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也会很快被这个黑洞吞噬进去,从而并不会站在村民一边。村民因此对村庄选举失去信心和兴趣,村民自治遂成政治摆设。乡镇的主要目标是从农民手中收取税费,在村庄中执行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政策,还要完成各项达标任务,县市则以这些目标的实现,尤其是税费收取的状况来考评乡镇的政绩。而且,不能完成税费任务,乡镇就无法支付教师工资,无法维持正常运转,也无法完成上级下达的达标升级任务。尤其是1994年中央财政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权小责重”,“中央请客、地方买单”成为常规,县乡财政状况一直很紧张,几乎总是不堪应付的状态,其中中西部更为严重。这样,县乡财政就严重依赖于农民上缴税费。显然,县乡必须有固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否则将会面对巨大的自上而下“一票否决”的压力。

    乡镇不可能直接向千家万户的小农直接收取税费或执行政策,因此离不开村干部。而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从理论上讲,并没有协助乡镇向农户收取税费的积极性。乡镇为了及时、足额地完成税费任务,就需要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其办法当然可以是直接撤换、点名批评等常规行政手段,但处在正式行政序列之外的村干部不会太在意这些,他们更在乎实际的利益。因此乡镇常常默许乃至鼓励村干部损害村庄或村民的利益,默许他们在收取税费时,搭车收费牟取利益,或从村庄获得其它好处,如低价变卖村集体资产,向村集体高息放贷。不管是不是选举产生的村干部,都愿意在乡镇的默许乃至鼓励下捞取好处。分散的村民难以组织起来抵制村干部,村集体利益很快就被捞取一空,村民因此不满而上访,乡镇当然知道村干部的劣迹,但不会查处他们,因为查处一个村干部,其他村干部就不再有协助乡镇的积极性。农民越是不愿交税费,收取税费越是困难,乡镇就越是要给村干部捞取灰色利益的空间,甚至越是要保护他们。

    乡镇政府虽然默许村组干部借收取农业税之机“搭车收费”,默许他们贪污、侵占集体财产,并在农民因这些而上访时庇护村组干部,但乡镇政府并不是无原则的,其前提是村组干部“能力强”,能将税费收起来。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三农危机日趋严重,农民负担问题成为整个乡村治理体制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收取税费成为最困难的工作,“钉子户”的出现使村干部的“能力强”成为更重要的标准。

    1980年代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向农村提取资源的“平摊收取”的特征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但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征税单位却发生了改变,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队、小队,变成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单个农户。分散的农户成为征税基本单位,意味着国家必须同千家万户的小农打交道。一旦向千家万户的小农征税,就会遇到拒绝缴纳税费的“钉子户”,县乡政府就会面临着治理“钉子户”的问题。出现“钉子户”主要不在于征税对象少了几个,也不在于国家所征得的税有所减少,而在于“钉子户”在熟人社会中会出现扩散效应。一户不交农业税,其他农户会互相攀比,“他不交凭什么要我交”;只要有农户逃脱了缴纳农业税,就容易给农民在心理上造成“老实人吃亏”、“越积极越吃亏”的感觉。

    在实践中,“钉子户”有两种,一是“问题户”,他们不是缴不起税费,也不是不愿意缴税费,而是将乡村干部解决特定问题作为缴纳税费的前提条件;二是“无赖户”,他们没有特别原因,就是拒绝缴税,或者随便找一个理由来拒绝缴税。在“钉子户”之外,不缴税费的还有“特困户”[9],他们由于家庭特别贫困而缴不起税费。在村庄熟人社会内,这三类人其实比较好区分,因为大家彼此非常熟悉,互相之间没有秘密;但在治理层面,由于缺乏确定的标准,无法区别对待。按道理说,由于“特困户”家庭贫穷,基层政府可以减轻或免除他们的税费负担,以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由于“问题户”有问题需要解决,基层政府可以对“问题”进行区分,合理的予以解决,不合理的则驳回请求;对于无赖户则予以严厉打击,甚至可以动用强制手段迫使他们缴纳税费。因此,从理论上讲,乡村两级需要打击的是“无赖户”,但在实践中,这样做面临着重重困难。

    首先,“特困户”的确定本身非常困难,难以让所有村民信服的确切标准。尽管村庄中大家都知道谁“特困”,但“特困”与困难是连续分布的,毕竟没有可供操作的确切标准。一旦“特困户”可以减免税费,那困难户也可以要求照顾,这样就会没完没了,从而最终影响税费的收取。因此,对于“特困户”,乡村两级不能随便“开口子”。实践中,乡村两级总是在不影响收税大局的情况下,尽量小地“开口子”。但只要有“开口子”的可能,就会有困难户拖延缴纳税费,将希望寄托在乡村两级最后“开口子”上。因此,拖欠和催收就变成了村民和乡村两级围绕着“开口子”所进行的一场博弈,对“特困户”的照顾迟早会催生“无赖户”。那些借口困难而拖延缴纳税费的村民就变成了乡村两级眼中的“无赖户”。

    其次,区分“问题户”也非常困难。对于“问题户”所提出的问题,合理还是不合理,区分起来非常困难。区分合理还是不合理,乡村两级和农民之间常常缺乏统一的认识,农民认为合理的,乡村两级可能认为不合理。对于政府来说,缴纳税费是每个承包土地的农民的法定义务,任何“问题”都不能构成不履行义务的理由。而农民的逻辑可能是,你想要我缴税,就得解决我的问题。这也许源于一种“互惠”的观念:“你找我,我解决你的问题;我找你,你也得解决我的问题。”但关键是,农民的“问题”没有边界,一切问题他们都可以找政府,但政府的解决能力毕竟有限。且不说不合理的问题,就是乡镇政府、村干部和农民能够达成共识的合理问题,也可能无法解决。在乡村两级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农民的合理要求无法得到满足,这在1990年代的中西部农村非常普遍,况且还有很多问题是基层政府无法触及的历史问题。对于乡村两级看来“问题”不合理的“问题户”,就很容易被归纳进“无赖户”一类,进而予以打击,但这些问题在农民看来也许是合理的。如果“问题户”的“问题”合理而又无法解决,这会给乡村两级收税带来很大的麻烦。

    基层政府收取税费的困境在于,总有少数人拒绝缴纳税费,他们中有的人有着合理理由,有的人却不具有;但政府却难以将这两种人区分开来,或者区分开来后同样无法迫使所有人缴税。一方面,这种区分并不能使不具合理理由的人缴税;另一方面,区分出来的合理问题政府却可能无法解决。因此,最简单的做法是,不予区分,对所有不缴税费的农户都进行强制征税。但强制缴纳的活动中,“力要用在刀刃上”,要重点打击“无赖户”。通过对“无赖户”进行“拔钉子”,抑制不缴税费的扩大效应,使其他农户不敢不缴税费。如果重点打击的不是“无赖户”,而是“特困户”或者有合理“问题”的“问题户”,一方面无法真正打击“影响大的抗税分子”,另一方面会使政府看起来欺软怕硬,影响政府强制征税的合法性,不能有效抑制不缴税费的扩大效应。

     

    三、“有才无德”的村干部之比较优势

    对“无赖户”进行重点打击的一个方法是将欠税农户诉至法院。应该说,这种方式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是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可以省却许多麻烦。因为一旦抗税事件进入法院,按照法律的逻辑,依法缴税是农民的法律义务,贫穷、“问题”等都不构成抗税的理由,都不是法律和司法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这样,法院进行判决很容易,但并不意味着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判决的执行同样需要由农民缴税来实现,这会将法院拖到与乡镇政府同样的处境中。如果判决无法执行,只会伤及法院的自身的权威和司法的合法性。法院试图去执行生效判决,难度比乡镇政府收税更大。法院要下乡执行,必须依赖乡村两级,否则寸步难行,这样最终就变成了,法院加入到乡村强制征税的队伍中来。当法院遇到抵制时,社会影响会更糟糕。而法院本身又倾向于对不缴纳税费的农户不进行区分,因此其遭遇抵制的可能性甚至比乡镇更大。事实上,在1980年代就出现了诸多法院介入强制征税招致抵抗的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非常坏。而且,一旦法院介入税费收取,从理论上讲也应该介入一切涉农案件,这样,法院事实上就会成为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矛盾的仲裁人,而在治理危机深重的1990年代,法院根本就无法担此重任[10]。

    基于此,最高法院从1993年开始就多次下文明确指出,地方各级法院不得参与收取税费工作,也不受理行政机关对农民税务争议所提起的诉讼,但对于农民不满行政机关加重税费负担的,可以受理。[3]这意味着在地方政府与农民的矛盾中,法院只能“救火”,不能“加油”。

    对“无赖户”进行重点打击的另一个方法是集中行政力量“暴力收税”,其具体形式有:组织收税“小分队”、强制开“法制学习班”等,这种办法通常效果比较好。但这样容易使农民对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容易导致恶性事件。在恶性事件中,要么农民挨打,要么政府官员挨打,无论如何,社会影响都非常恶劣。媒体上经常报道农民受到政府官员的打击和凌辱,而我们在调查中也听说了许多基层干部挨打的事例,最为严重的一起是,一位女县长居然被农民扒光衣服关进地窖里。由于恶性事件多发,后来的中央政策文件一再明确规定不允许用“小分队”强行征税。“暴力收税”过程中,派出所也常常作为乡镇政府的一个部门加入到征税队伍中,同样导致了一些恶性事件,因此,后来公安部门也发文不允许警力介入到向农户收缴税费的事务中。

    乡镇政府可以借用的各种征税资源日趋减少,征税难度却日趋增大。乡村两级完全陷入了税费征收工作,并最终使1980年代季节性的农业税费征收工作,成为1990年代的日常工作和中心工作。在欠税日趋严重的条件下,各种办法被想出来,提高平均税费以填补欠税所造成的空缺是其中之一,但这种方法会导致新的欠税,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愿意缴税,甚至缴纳不起税费。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混混和狠人浮出水面,成为乡村干部拉拢的一种资源。乡村干部将乡村混混吸收进体制内,让他们成为收税的替代手段。对于乡村干部来说,如果能够有效拉拢乡村混混,收税工作中的抵制分子就可以减少,因为抵制缴税的往往不是老实的农民,而是村里的混混和大社员。混混在收税中可以不讲理,他只需要用暴力进行威胁就可以了。有村民不缴税,他就要向你“讲狠”,而大部分村民还是怕狠的。

    就将税费收起来而言,与乡村混混关系亲密的无德的村干部,有其比较优势,因此显得更加“有才”。在乡村混混那里,不存在农户家庭困难不困难的问题,也不存在“问题”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不会象政府一样,因为打击了特困户,打击了村民看来“问题”合理而政府认为不合理的问题户,或打击了“问题”合理却无法解决的问题户,就带来行为不合法、不正义的问题。因为混混给农民的起点预期就不是合法正义,他们不讲理,只讲狠。与他们讲道理讲法律根本没用,他们不理会这一套;对他们而言,只有拳头下见高低的问题,没有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他们既可以不合法,也可以不合理。而在“拳头”上,混混一般手段比较狠,家族势力比较强,背后还有着庞大的乡村混混关系组织网络。普通村民对之没有不畏惧的,因此往往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碰到混混来征税时,二话不说,赶紧交了了事,以免“鸡蛋碰石头”。而普通的村干部在那些“无赖户”面前豪无威信,甚至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因此大多选择不作为。这样,混混不讲理不讲法,反而能够高效率地完成收取税费的任务,比那些德行高尚的村干部表现得“有能力”得多。

    当然,混混收税也不是任何时候都顺利,他们也会遇到麻烦,有时也会与不怕狠的村民发生冲突,也会导致恶性事件。但这种恶性事件与基层政府卷进其中的恶性事件毕竟不同,它不属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农民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乡村混混被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中以后,基层政府某种程度上可以从收取税费的剧烈矛盾中抽身出来,相对置身事外,而矛盾转化到村庄内部,变成村庄内品行败坏的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其中最剧烈的部分就是,成为村干部的混混,与那些不与之合作的村庄其他狠人、混混之间的矛盾。从治理技术上说,依赖乡村混混,将他们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中收取税费,比政府亲自组织收取税费要优。尽管将乡村混混吸收进村组干部体制会导致政府合法性的降低,但这种政治风险要经历缓慢的增加过程,并不是即时的,而政府亲自组织收取税费所导致的政治风险则是即时的。一旦基层政府可以有限地置身事外,它就可能成为村庄矛盾的裁判者。当收税导致矛盾和恶性事件时,受欺负的村民可能到县乡去上访,去告那些贪污腐败、品行恶劣的村干部。但县乡政府很明白,收税已经将他们和村干部连成了利益共同体。因此,虽然县乡可以处在矛盾裁判者的位置上,但不可能成为公正的裁判者,他们往往成为村干部的庇护者。因为从基层政府的立场上看,那些来源于混混的村干部虽然贪污腐败、品行恶劣,但能够将税费收起来,工作能力强。

    很多乡村干部讲,现在很多按正常程序无法完成的事情,小混混一下子就做好了。有时村干部付出再多努力,还不如小混混。这是干部从治理效果出发的评论。从治理手段上讲,利用乡村混混确实是成本较低的选择。一个政府官员曾对我讲,将混混、黑社会打尽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证不出恶性事件,同时让他们“为我所用”,为政府服务。而在收税、征地这样的事情中,政府办不好的,交给混混却能办好。因此,可以说,基层政府对小混混有着治理层面的需要,很容易与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悖谬现象的意涵

    乡村混混成为“有才无德”的村干部,这在本质上回应的是,在村级治理中应对钉子户问题。乡村混混成为“有才无德”的村干部,其“有才”就体现在能够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手段将税费收起来。其主要特点在于,治理钉子户主要依赖的手段是乡村混混的暴力,这种暴力是赤裸裸的暴力,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近代以来,收取税费中的钉子户治理就是国家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国家不得不以现代化作为回应,现代化的前提是增加从农村社会的资源提取,以发展现代事业,如建立现代警察制度、教育制度,发展现代军事工业。传统国家的基层治理制度难以满足从农村社会提取大量资源的要求,国家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现代行政体系,以有效地从农村抽取资源。晚清至民国,在抽取农村资源和国家政权建设之间,一直没有找到一个平衡点,国家政权未能建立有效的官僚机构,而是靠复制扩大旧有的代理人制度,从而造成了政权内卷化[11]。国家机构没有提高效益,从农村抽取的资源大多被增加的中间机构的所消耗,从而导致基层社会“权力的文化网络”瓦解,并产生了政权合法性的严重危机。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将组织体系延伸到农村熟人社会的最基层,能够有效地从农村提取资源用于现代化建设,并由国家直接组织村庄进行公共品供给。在高度革命化和道德化的环境中,钉子户治理几乎不构成乡村治理中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要继续从农村提取资源,但又放弃人民公社体制,这导致收取税费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在收取税费的压力下,乡村混混被吸收进入村组干部体制,他们依赖赤裸裸的暴力和暴力威胁,迫使村民交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两级的税费压力。在村庄层面,传统的宗族制度受到破坏,国家力量的撤出使得村庄公共品缺乏制度化供给机制,这些给了乡村混混活跃其中的制度空间。他们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和暴力威胁,以不具合法性的暴力进行钉子户治理。这表明,基层治理陷入了困境,“有才无德”的村干部的出现,正是这种困境的表现。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反过来,村干部报酬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来负担。同时,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政策执行的压力已经大为降低,乡镇甚至可以脱离村干部单独执行,或依赖司法系统执行。这样,之前存在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有了被打破的可能。乡镇在村级治理中可以不再依赖混混和狠人,不再需要对乡村混混保持“战略性容忍”,因此可以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将那些源自混混,依旧与混混勾结在一起的村干部选掉。遗憾的是,政策部门缺乏动力清理那些与混混关系紧密的村干部,相反,却忙于撤乡并镇、精简机构、合村并组,期待“官退民进”。近来的实践已经表明,“官退”之后,往往不是“民进”,而是乡村混混与邪教组织的跟进。在两湖平原的许多村庄,混混进一步弥散[12]。而且,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不可能再借拒缴税费与政府谈判,基层政府更加倾向于不顾及农民的需求和偏好[13]。因此,“有才无德”的村干部也还没有退出村庄政治舞台。

    “有才无德”的村干部的出现,其核心问题在于,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社会广泛存在局部不足。十年前强世功、赵晓力等人对“炕上开庭”的微观个案的研究早就揭示,基层政权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在权力运作上必须借助作为支点或导管的村支书,运用人情、面子、“一打一拉”、“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自我技术等种种行动策略和权力技术[14]-[15]。苏力则在宏观上论述了国家权力为了取得对基层社会的局部性支配地位,而采取“送法下乡”这种权力运作方式[16]。这些论述说明,在使乡村社会得到有效的治理上,国家权力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表明了当前的基层国家权力与作为其治理对象的乡村社会之间出现了种种不平衡。在这种力不从心和不平衡的状况下,国家权力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讲究策略,使用权力技术。当前,“有才无德”的村干部的出现,可以从这个谱系中得到理解,它们所反映的不过是国家权力不足状况的继续和不断“深化”。同苏力等人的个案研究相比,本文是从一个更加经验的角度,也更为本质的角度展开对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关系的讨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乡村司法制度建设研究”(09CFX060)

    作者简介:陈柏峰(1980-),男,湖北咸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乡村治理和法律社会学.

    [1] 这十几个村庄都是农业型村庄。按照社会科学的匿名规则,本文出现的人名、地名均已作处理。

    [2] 这里谈及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主要是农业型村庄围绕着完成税费收取任务而结成的。此外,城郊村围绕着征地补偿的巨大利益,可能形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在非常富有的村庄围绕着巨大的集体收益和乡村干部的非法收入,也可能形成乡村利益共同体。

    [3] 如1993年的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及时审理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案件的通知”,1998年的发文“关于法院干警不得从事非审判事务的通知”。

     

     

     

     

    [1] 陈柏峰. “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结构与分层”[J].青年研究,2010,(2).

    [2] 董磊明. “村将不村——湖北尚武村调查”[J].中国乡村研究,2007,(5).

    [3] 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M].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

    [4] 孙远东. “论乡村地痞对农村基层行政的影响”[J].开放时代.1999,(3).

    [5] 肖业炎,张艳.“农村地痞恶势力类型、危害及其治理”[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6] 于建嵘. “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J].战略与管理,2003,(5).

    [7] 贺雪峰. “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和进路”[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8] 贺雪峰. “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J].中国乡村研究,2007,(5).

    [9] 吕德文. “在‘钉子户’与‘特困户’之间”[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10] 钟瑞庆. “农民负担问题中所体现的冲突解决方式”[J].中外法学,2001,(5).

    [11]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12]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8.

    [13] 贺雪峰. “取消农业税后的国家与农民关系”[J].甘肃社会科学,2007,(2).

    [14] 强世功. “‘法律’是如何实践的”[C].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5] 赵晓力. “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C].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6] 苏力.送法下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展开
  • 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好混混”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1990年代以后,两湖平原村庄中出现了“好混混”。村民一般对“混混”持否定评价,因此“好混混”的出现颇为怪异,这需要从乡村治理的逻辑中获得理解。“好混混”的出现源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乡村组织难以抑制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行为,村庄公共品合作常常因此难以达成

     

     

    改革开放后,乡村治理体制有所转型,国家权力从农村基层社会有所退出,公共品供给出现困境,这构成了1990年代以后三农危机的一部分,是乡村治理困境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这种背景下,乡村混混的出场显得特别引人注目。村民基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需求,突然发现了“好混混”,甚至觉得与其要道德高尚的村干部,不如要“好混混”。这种状况在取消农业税后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取消农业税使村级治理不再面临提取资源的重要任务,提供公共品、维持村庄秩序的任务因而更加凸显,但取消农业税及与之伴随的乡村体制改革,使得村庄公共品供给困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得以延续。村级治理中出现“好混混”,这种怪异现象需要社会科学的解释,需要我们去追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目前不少学者展开了对乡村混混的讨论。笔者曾对乡村混混的组织结构和社会分层问题进行过仔细梳理(陈柏峰,2010:1-13),并对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影响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陈柏峰,2011:173-273);一些学者曾将乡村混混放到村庄社会性质的理解中进行讨论(杨华,2009:1-9;高洪波,2010:14-24)。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及了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的重要影响(贺雪峰,2006:130-133;陈柏峰、董磊明,2009:142-146),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的只见一项(李祖佩,2011)。就乡村混混对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影响而言,目前还没有一项具体研究涉及,因此本文的研究有着创新意义。本文基于作者及研究伙伴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两湖平原的多个村庄的调研经验,[1]切入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影响的研究,主要从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好混混”问题切入。

     

    一、村民眼中的“好混混”

     

    在农村调研中,还常常听到“好混混”的称呼,这是一个字面上矛盾的说法,“混混”在一般村民中带有否定的评价,却在前面加一个“好”来表示肯定。矛盾的背后其实反映了一个重要的治理现象,即大多数混混是坏的,但还有一些与众不同,他们是好的。那么,这些混混到底有何与众不同之处呢 到底什么样的混混可以称为“好混混”呢 

    在荆门市白洋村,王三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王三少年时学习成绩优秀,曾打算报考军校,但政审时村里一个“权势人物”没让他通过。他深受打击,对通过正常渠道实现社会阶梯上升失去了信心,便开始混迹于社会,与当地的混混来往。当他成为混混后,就报复殴打当时阻碍他考学的“权势人物”,因此被关进监狱,后来被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他当上了村里的管电员。当时村中盗电现象普遍,用电纠纷不断,电价不断上涨,最高达到两元多一度。王三“受命于危难之际”,手段强硬,不管谁用电,都必须按规定交纳电费,否则就掐断电线;碰到偷电的,坚决给予严厉的惩罚,王三依靠自己混世的“威名”和力量进行“执法”。村里以前用电不用掏钱的干部和那些蛮横的“大社员”就对他很反感,却不敢与他对抗;在他当管电员期间,偷电现象几乎绝迹,村里电价一直也很平稳,普通村民就很乐意由他“统治”。王三对村民也比较友好,不刻意欺负贫弱农户,允许特别困难的村民缓交或用粮食代交电费。他后来还当了村治保主任,并强硬地从乡政府手中夺回原属村里的鱼塘。

    荆门市尚武村四组的廖某,在村民心中虽然算不上是“好混混”,但并非只干坏事,他也做了很多好事,他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村民提供便利。村民所提及了很多他的“好处”。第一,在大旱之年,村民生活用水缺乏时,他利用个人关系从上游的水库里为大家放水;第二,当本组的村民与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受伤时,他出面敦促对方足额赔偿医药费;第三,在粮站收粮时,他“摆平”粮站工作人员,让他们对同组人好点,不扣称、不差级,如果粮站工作人员不给面子,他会找人去“修理”他们。同组人因此认为他还不错。

    在荆门市盐井村,陈井桥不仅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简直就是村庄秩序的“保护神”。陈井桥是个混混,1980年代经常盗窃,因此坐过牢;他以前喜欢在外玩女人,因此离过婚。他兄弟、堂兄弟共有十八个,家族势力很强;他现在与“黑道”上的混混还有来往;他家亲戚中有好几个是乡镇个官员;前些年他靠做木材生意赚了钱,成为村里数一数二的暴发户。有了这些“资本”,陈井桥在盐井村可谓有钱有势,从群众到干部没有敢跟他“叫板”的。不过陈井桥为人仗义,爱打抱不平,他因此成为村里一种另类稳定因素。他从不欺负同村人,相反还经常给村里人帮忙。不管村里有什么不公正的事情,只要他看到,都会站出来打抱不平。村里人有事需要他帮忙,只要打个电话他就会回来,力所能及的他定会办好。村民遇到事情也爱找他去“摆平”,他甚至连村里儿女不孝之类的家庭矛盾也出面解决。由于那些“身不正”的村民怕狠,陈井桥出面解决问题效果往往很好。尽管他不会故意找村干部的麻烦,但他从不将村干部放在眼里,常常“为民请命”,甚至因此打过村支书。1999年村委会选举时,陈井桥发现一个村民帮村支书做假票,当场踢了他一脚,并骂他是败类。2005年村委会选举时,村支书贿选,陈井桥组织村民签名上访,一直告到了省委组织部,有力地影响了选举结果。一次,乡干部来村里协调抗旱事宜,陈井桥不惜与之发生冲突,坚决要求先解决盐井村的灌溉用水。陈井桥非常关心村里的事情,虽在外做生意,在乡场上有很好的房子,却经常回到村里住。他见村里交通太差,就自己花钱给村里的公路铺沙。

    在荆门市黄聂村,原村支书廖某也是个混混。廖某在村民心里也算个“好混混”,虽然他的“好”无法与陈井桥相比。廖某十几岁就开始长期在荆门市区混。1994年,廖未到法定育龄的妻子计划外生子,被处罚1320元,廖“讲狠”置之不理,乡计生办强行拖走他的家具和家电折抵罚款,后来他多次上门找当时的村干部出气,还殴打村干部。1996年,廖某的一个本家叔叔任村支书,将廖某提任村民兵连长,还发展他入党,两年后他就当了村支书。在村民眼中,廖支书是个有魄力、敢做事、会捞钱、也贪钱的村干部,算不上很好的干部,但他做了很多实事,这让村民在他下台后非常怀念他当支书的日子,因此他也可以勉强算个“好混混”。廖支书主要做了以下几件实事:

    第一,2001年时,组织四组的村民出义务工修机耕路,使得原来机耕路最差的四组成了全村最好的。第二,在取消农业税之前,由于税费负担重,种田几乎没有收益,许多村民摞荒外出打工,税费因此无着落。这个之前村干部感到棘手的问题,被廖支书轻松解决。他外出招农,将耕地租给外地人种黄姜,不但解决了税费负担问题,还给村集体增加了收入。第三,赶上招商引资的潮流时,廖支书以村集体的名义低价征了六组村民的田,出租给随州来的个体老板种黑木耳。过了几年,随州老板走了,他又将田地开成鱼池,转租给村民,这大大充实了集体的经济实力。第四,1998年,乡里修公路需要购买大量黄沙,廖支书通过个人关系以村集体的名义将这个项目接下,在村里依靠暴力强行征了五户村民的十几亩良田挖沙,增加了村里收入。

    廖某在当村干部期间时常跑到市区去玩,搭上了一个“发廊妹”,2003年他离婚再娶后辞职搬到乡场居住。总体来看,廖支书确实头脑灵活、做事强悍,会给村里找项目捞钱,多少也可能存在贪污现象。他虽然是混混,但主要在村外混,在村里基本没有“鱼肉百姓”,相反名声还不错。他在任期间所做的事虽然手段有些强硬,伤及部分农户的利益,但大多数农户对他的评价还是正面的,觉得他做事有魄力,为村里办了些实事。虽然他也贪了些钱,但村民却很理解,“这个世道哪个当官的不贪呢”。尤其是在与他的后任孔支书的对比中,村民越发觉得他的好。

    孔支书是老党员、退伍军人,之前在1990到1994年间也曾出任村支书,人品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做干部多年连集体一包烟都没拿过”,但是他思想保守,做事放不开手脚,为人比较懦弱,是大家公认的老好人。2005年,政府修建一条通往市区的公路,黄聂村有几乎需要拆迁房屋。有一户不愿自己动手拆迁,孔书记居然亲自去拆,不料摔伤,在家休养了半年才康复。孔支书重新“上台”这几年,村集体几乎无法提供任何公共品,村里道路、灌溉用水等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孔书记说,没资金,没人愿意出义务工,修路、修渠占地也无法给农户补贴,总之是没办法做事。当然,这些都不是推卸责任的托词,而是确实存在的困难。税费改革前,村民常常以不交税费来要挟乡村干部解决问题;但是税费改革后,农民没有了这个“武器”,乡村干部更倾向于按照自己的逻辑行事(贺雪峰,2007a)。

    不过,黄聂村村民又找到了一种制衡村干部的办法,就是在灌溉时利用自己水田在上方,不让下面水田的农户过水,且明确说:“只要干部出面,我就让你们过水。你们找我没用,去找干部!”这样迫使下面水田的农户去找村干部。这种事连续几年都有,都是有“问题”的村民所为,其中有的是被挖沙占地的农户要求村里兑现当年补田的诺言,有的则是村民要求重新核定粮食直补的田亩。这些使村干部非常为难。“老好人”的孔支书解决不了问题,这不由得让村民对“好混混”廖支书越来越怀念。他们觉得只要村干部能为村民做事,即使贪点,也比只拿工资什么事也干不成的村干部“好”。两相对比,村民甚至越来越觉得孔支书的“不是”,“上面不压,下面不找,就只管拿工资”,“不需要做什么事,每年白拿几千元钱,谁不愿干啊 ”关键不在于廖支书到底是不是“好混混”、好干部,而在于村民们越来越觉得他是“好混混”、好干部。

    这些“好混混”之所以能够受到村民好评,主要是因为能够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他们可能是一个能力比较强的村干部,能够从外界获取资源,能够对内使用强力,从而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也可能是一个具有“牺牲主义”精神的混混,动用自己的个人关系为村庄谋取利益,能使用自己的拳头解决村庄中的争议,从而提供公共品。其实,“好混混”的特点就在于,其暴力不是用来伤害村民的,而是用来解决村庄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村庄提供公共品的;或者他的暴力虽然伤害到了某些村民的利益,但维护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满足了多数村民的实际公共品需求。村庄的公共品的供给中为何需要乡村混混的暴力呢 暴力在其中充当了何种角色呢 这需要从当前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着手探讨。

     

    二、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

     

    公共品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公共性,主要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说,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消费。非排他性是说,在技术上无法将没有购买者排除在消费的范围之外;或是技术上可行,但由于排除成本高于排除带来的收益而造成经济上的不可行。农村中的道路建设、抗旱和防洪水利、社会治安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纠纷调解机制等都属于公共品。公共品供给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搭便车”,因为每个人总是倾向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参与公共品的提供而享受公共品的收益。因此公共品供给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遏制搭便车行为。在城市里,公共品几乎全部由国家提供,国家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来遏制搭便车行为。在农村,公共品大部分需要由村庄自身提供,即便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许多公共品仍然需要村庄自身提供,或者离不开村庄的通力合作。这使得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显得格外复杂。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对未来有着长远预期,因此注重面子等表达性收益,而不会在利益上过于斤斤计较,也不会为了利益那么容易走极端。长远的生活预期决定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是多次的、反复的博弈,这次搭便车了下次其他村民就可能对你进行惩罚,这使人们不会一次将利益算尽,肆无忌惮地搭便车。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即使是理性计算,也不能只计算一次的收益,而是要从多次博弈的背景下计算收益。因此,搭便车是一种愚蠢行为,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做法。虽然一次搭便车中得到了利益,但从长远和实际上并不符合利益原则。长远的生活预期甚至使人们并不从利益上思考行为的后果,而是习惯于从道义上思考。人们在作出某一行为决策时,首先关注的是道义上的后果,这样他们会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他村民的期待,是否违背了村庄生活中的“应该如何”,是否符合村庄生活中的习惯做法。这会使人们养成尊重传统,遵守熟人社会行为规范的习惯,在具体行为时就变成了一种身体无意识。这样,熟人社会中利益计算的长远预期和行为的道义倾向,就决定了搭便车行为不可能在村庄中频繁发生。

    当然,这不是说村庄熟人社会中就不会出现搭便车行为,不过,传统村庄熟人社会却能够有效地对付搭便车行为。对于那些得寸进尺,总是搭便车的人,村民常常会选择切断同他的联系,排斥、孤立他。在熟人社会中,断绝联系和孤立本身构成了一种惩罚。一个村民如果遭到过多村民的这种排斥和孤立,他的社会交往范围无疑会受到极大限制,与此相关的日常交往、公共合作、生活互助等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遭到村庄主流的抛弃和集体性社会排斥,最终很容易成为村庄的“社会排泄”。孤立意味者被村庄共同体抛弃,这无异于一种“社区性死亡”(杨华,2008)。因为在熟人社会中,相对于作为整体、站在道德高位的村庄共同体而言,个人无足轻重,其力量微小而脆弱,根本无法与村庄共同体抗衡。

    对村庄共同体而言,孤立、排斥的惩罚是必要的,是维系共同体的必要手段。村庄对个人的支配,构成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个人对村庄、对其他村民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遵从村庄共同意志。人们的生活是义务导向的,每个人必须履行村庄义务才可能在村庄里获得生活的空间。而搭便车行为无疑是对村庄共同体的否定,其后果是遭到惩罚。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巴厘岛上雷瑞格的悲剧,“脱离了协议共同体,就意味着等待死亡”(吉尔兹,1994:85)。中国村庄里的搭便车者的命运虽然没有雷瑞格那么悲惨,但他们也会很快成为村里说不起话、做不起人的边缘人物,成为大多数村民不屑于理会的怪物。这样,从搭便车中得来的利益很快在惩罚面前显得得不偿失,惩罚因而可以抑制其他村民的搭便车冲动,抑制搭便车的连锁效应。熟人社会的村庄中即使偶尔有搭便车者,但大家都将视之为最没有脸面的人,不屑于与他们“打拼帐”,鄙视他们,因此,搭便车行为不会扩大,不会影响共同体的存续,不会影响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传统机制。

    另一方面,在传统社会,村庄还有实在的惩罚措施。尤其是宋明以后宗族重建比较成功且不缺乏士绅的地区,宗族和自然村的界限重叠,村庄内公共品的供给主要依靠宗族力量来完成,村庄之外的公共品则通过士绅的力量协调提供。传统国家的渗透能力有限,国家主要通过宗族组织对村庄进行治理。宗族的公共品供给决策,对每个人约束力较强,因为宗族有很强的暴力能力和一定的司法权。如果族内有人违反公共品供给的合作规范,企图搭便车,宗族组织自然可以对之进行惩罚,或强制其履行义务(戴炎辉,1979:153)。宗族的约束力和暴力因有国家的认可而具有合法性。一个村民在企图搭便车时即使不考虑熟人社会孤立、排斥的惩罚,也不能不面对宗族组织的实在暴力。同时,由于宗族也拥有族田族产,拥有提供村庄公共品的一定经济能力,而常常可以直接提供公共品。总之,在传统社会,村庄性质和国家制度都决定了,搭便车并不构成一个严重的问题。

    经过二十世纪历次革命运动的冲击,以及198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的冲击,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只有少数村庄仍然保有较强的传统熟人社会性质,脱离国家权力的介入还可以自主进行公共品供给。在大多数农村地区,村庄不再具有这一能力。宗族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暴力能力,它已经不能在公共品供给中对村民起到强制作用,不能有效抑制村民搭便车的冲动;村庄越来越远离熟人社会的理想状态,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村庄舆论越来越难以约束村民,村庄惩罚机制日益瓦解失效,村庄几乎丧失了对搭便车行为的惩罚能力。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面子的表达性收益不再是人们追求的对象,尽管他们还在乎面子,但这种面子已经发生了异化(陈柏峰、郭俊霞,2007:102),再也无法将人们对现实利益的考量裹胁到长远的村庄生活预期中去。两湖平原的村庄尤其如此。人们的生活面向几乎完全向外,村庄不过是暂时的寄身之所,村民不再在乎自己在村内的名誉,不再在乎其他村民对的评价。不良评价也无法起到惩罚作用。村民不再会孤立那些搭便车的人,搭便车的人也不会在乎别人的孤立。人们搭便车的冲动不断兴起,不断付诸实施,而村庄和其他村民毫无应对之策。

    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当前农村社会具有两大重要特点,一是国家权力已经不可逆转地渗透到农村,二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农民行为的理性化。前者使得宗族最多只能是一种意识,不可能再合法拥有暴力能力;后者则使农民强烈的地方性感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人身攻击不再具有合法性(贺雪峰,2007b:155)。现代性使得村庄社会扁平化、原子化,就使搭便车的经济算计可以凸显出来。

    现代性的国家权力是一种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基础的权力,它一方面非常强大,干涉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难以摆脱它的监控;另一方面它有时又显得非常弱小,处处受到牵制,因为它要处处谨慎、时时注意,必须止于个人权利的鼻尖。这就很容易出现费孝通早就描述过的,恶人为非作歹,法律却还要保护他,国家权力成为包庇作恶的机构的悖论(费孝通,1998:57)。与此相对的是,村庄内农民的共同情感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它所导致的共同暴力更被认为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侵犯个别人的权利。正因此,农民的共同情感、“集体感情”常常被定义为落后的、愚昧的。

    同时,无所不在的市场经济力量,重构了人们生活的意义系统。它通过重新定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了一个与市场经济原则相符合的意义体系。一切可以通过经济利益和金钱货币计算出来,包括人生活的价值,也应该体现于可以计算的经济利益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金钱购买到,占有金钱的多少就成为人们价值大小的标准。金钱因此成为评价一切的唯一标准和媒介。无处不在的广告、时尚等消费主义从现实层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名誉、威望、面子等表达性收益不再属于村庄生活的价值系统,因为它们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生活预期长变成了一种“傻冒”行为,因为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一种即时兑现的收益。村庄生活的一切也开始变得具有一次性,为未来着想、为子孙考虑都不再有实际意义。

    在当前社会状况下,“集体感情”本身就摇摇欲坠,国家权力对之又不予保护,当然就只会越来越衰落。于是,村庄中再难有压倒性的舆论评价和面子机制,搭便车的冲动和行为无法再通过村庄集体得以抑制。政策部门和很多学者希望通过“一事一议”的民主制度来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这显然不合时宜。“一事一议”就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就村中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决策,在涉及公共品供给问题时常常需要每个农户筹措劳务或资金。而这必然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甚至一个问题的不同细节涉及不同村民的利益,从而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中争论不休,每一种决策方案都会有一些村民感到不满。我们曾两湖平原的村庄中多次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得最热烈的时候,一些在会场上无法表达自己意见,或者本来就持无理意见的村民,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拂袖而去。这样,问题根本没有办法继续讨论(贺雪峰,2007b:155)。从理论上说,剩下的村民可以继续讨论,然后表决。但关键问题是,即使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了,那些持不同意见的村民也不会理会决议。

    村庄公共品供给中,最终的决议往往需要向村民提取资源,出义务工或筹措资金,那些没有参加决议和反对决议的村民就会找各种理由拒绝出义务工,拒绝交纳分摊的资金。他们的反对往往又很容易导致其他村民的跟进,其他村民会“打拼帐”,“他不出工、不出钱,凭什么我就一定得出呢 ”而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制度“有民主,无集中”,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后盾,缺乏强制措施。反对公共品供给决策的村民可以轻易拒绝,进而产生扩大效应。这样一来,“一事一议”制度中设想的“多数决定原则”就因为在实践中难以获得足够支持,而沦为“少数决定原则”。只要有几个村民反对村庄集体决定,这些决定就面临破产的命运。在两湖平原农村,我们从未见到“一事一议”制度成功的实践。成功的案例在华南宗族型村庄还可以见到,因为宗族认同使得人们还像传统熟人社会一样在乎他人的评价,村庄内部的面子和舆论机制还比较健全,还具有一定的集体惩罚能力。

     

    三、公共品供给中的“私人执法”

     

    从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中,可以理解“好混混”的悖论,可以理解一个“混混”为何会是“好”的。“好混混”可能运用个人关系为村民谋取公共福利,也可能具有“牺牲主义”精神,主动为村庄提供公共品。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能使用强力解决公共品供给中的争议,依靠暴力维持公共品供给的稳定格局。通常,混混的暴力会伤及村民,但“好混混”的暴力主要不在于是否伤害村民,而在于解决了公共品供给中遇到的问题,消除了其中的异议。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一致意见如果达成,对村民全体最有利,但搭便车对村民个体最有利。如果没有强制力量介入,搭便车的冲动和行为便得不到抑制。尤其是在水利供给中,搭便车行为虽然给个别村民带来了“小利”,但对于全体村民来说,都失去了“大利”。在楚江农村,由于无法抑制搭便车行为,村民达不成协议合作使用泵站、机台等大水利设施抗旱,只能一家一户打机井,使用小水利设施。小水利设施一年的使用成本相当于大水利设施十年的使用成本(罗兴佐,2006:102-105)。在这种利益对比下,“好混混”的出现给大多数村民带来的是“福音”。他依靠自己的暴力背景,威慑那些有搭便车倾向的村民,打击搭便车行为,最终给大部分村民带来实际利益。那些企图搭便车,受到暴力威胁的村民也从中得到了实际利益。

    可以说,“好混混”履行着一种“私人执法”(徐昕,2005:262)的功能。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而是村民和村庄集体基于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集体情感和“地方性规范”(陈柏峰,2008:295-308)。在传统熟人社会,人们应当遵守村庄的集体性决策,为宗族和村庄公共事业出力,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村庄生活基本准则,应当受到惩罚。宗族组织对之实施的是硬惩罚,而全体村民则可以对之实施软惩罚。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权力深入村庄,宗族权威被打破,村干部取而代之。他们继承了传统宗族组织的权威,承担相应的惩罚功能。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不断从乡村社会退出,村干部的权威日渐下降,1990年代后再难维持有效惩罚搭便车行为的权威。因此,地方性规范再难以被执行,搭便车和各种越轨行为层出不穷,但村民敢怒不敢恨,无法有任何作为。这时,如果有一个“好混混”出来,一身“侠义”,道德感强,愿意动用自己的力量惩罚那些搭便车者,自然很受村民欢迎,他无疑充当了地方性规范的执法者。“好混混”的暴力此时就填充了国家权力退出所留下的空隙,“好混混”充当了政府的角色,履行着“私人执法”的功能。

    正是在混混不断履行着“私人执法”功能的背景下,我们反对某些论调所希望的,通过发育民间力量来解决农村公共品问题。这种论调期待“国权退、民权进”,让国家权力彻底退出农村,给民间力量充分的发育机会,让农村自主解决公共品供给问题。在取消农业税前,他们主张成立农民协会来解决应对基层政府的过度提取税费(于建嵘,2005:57-64)。当前农村社会现状已经证明,一旦“国权退”,迎来的并不是“民权进”,而是灰色势力的跟进。正因为当前村庄中只有混混才能“私人执法”,也只有他们的“私人执法”才有实际效果,所以当前农村才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深入。我们不能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希望寄托在“好混混”的出现上,因为“好混混”毕竟只是混混中非常特殊的少数人。一旦放开对农村社会的有力控制,放开让“民间力量”发育,带来的必然是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育,以及它们对村庄社会的进一步支配。因为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成本最低,就像“好混混”“私人执法”的组织成本很低一样。他们需要的只是赤裸裸的暴力,不像政府面对村民时需要讲法讲理,也不像村民自治组织需要民主协商。显然,在当前农村社会,讲法、讲理、民主协商的成本都比较高。

    取消农业税后,尽管中央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仍不容乐观。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补贴了县乡村三级减少的农业税费收入,但这种补贴并不足够;基层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断撤并机构、裁减人员、撤乡并镇、合村并组,这直接影响到乡村两级的公共品供给能力;同取消农业税之前相比,基层政府更加倾向于按照自己的逻辑办事,不够关注农民的公共品需求偏好;乡村两级不再能集资收费,不能调用义务工,乡村公共品供给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村庄公共品供给出现了严重不足,农民因此在生产和生活上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甚至远远超过他们从取消农业税中所获得的收益。现在,村庄需要独立承担地许多公共品供给,然而由于缺乏基层政府介入,村庄无法统一规划协调,村干部也难以动员群众。村民大会开不起来,义务工无法分派下去,村民们说:“现在是市场经济,皇粮国税都不交了,还搞义务工 不给钱的事谁做 ”在这种情况下,“好混混”更有“市场”,许多村民甚至越来越怀念“好混混”的统治。

     

    四、“好混混”的意涵

     

    村庄中出现“好混混”,这种现象都是对村庄公共品供给中出现“搭便车”行为的能动反应。“好混混”的“好”体现在他能以暴力为后盾强制村民合作以解决公共品问题,其方式是依靠暴力防止搭便车行为,这种暴力是乡村混混的赤裸裸暴力,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搭便车自古以来就是村庄中需要克服的问题。传统熟人社会通过村庄舆论、社会关系放逐、村庄(宗族)暴力三种惩罚方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组织体系延伸到农村熟人社会的最基层,直接组织村庄进行公共品供给。在高度革命化和道德化的环境中,搭便车几乎不构成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乡村治理体制有所转型,人民公社体制被放弃,国家权力逐渐从农村社会退出,搭便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村庄公共品供给机制中缺乏对搭便车行为抑制,这给了乡村混混活跃其中的制度空间。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有着很强的支配能力,对村民有着很强的强制能力,他们可以通过暴力和暴力威胁治理村庄,促成公共品合作,从而成为“好混混”。这些现象反映了熟人社会的瓦解和乡土逻辑的变异。这种变异是不可逆的,它很难在短时期内自我修复,因此,当前村庄需要国家权力能动介入。

    村庄公共品供给中出现“好混混”,这表明当前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社会广泛存在局部不足。十年前强世功、赵晓力等人对“炕上开庭”的微观个案的研究早就揭示,基层政权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在权力运作上必须借助作为支点或导管的村支书,运用人情、面子、“一打一拉”、“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自我技术等种种行动策略和权力技术(强世功,1997:488-520;赵晓力,1997:520-541)。苏力(2000:27)则在宏观上论述了国家权力为了取得对基层社会的局部性支配地位,而采取“送法下乡”这种权力运作方式。权力技术、权力的策略性运用都表明,基层国家权力与作为其治理对象的乡村社会之间出现了种种不平衡;在使乡村社会得到有效的治理上,国家权力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好混混”的出现,可以从这个谱系中得到理解,它们反映了国家权力不足状况的继续和“深化”。同苏力等人的个案研究相比,本文从一个更加经验的角度,也更为本质的角度展开了对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关系的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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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柏峰、董磊明,2008,《乡村治理的软肋:灰色势力》,《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3期。

    陈柏峰、郭俊霞,2007,《也论面子——村庄生活的视角》,《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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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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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兴佐,2006,《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

    苏力,2000,《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徐昕,2005,《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杨华,2008,《初论“血缘共同体”与“关系共同体”》,打印稿。

    杨华,2009,《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青年研究》第3期。

    于建嵘,2005,《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赵晓力,1997,《“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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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农村的市场化发展与中间阶层:赣南车头镇调查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中产阶级理论认为,中间阶层是社会的稳定器。赣南车头镇的调研经验表明,需要结合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背景来对此加以认识。2000年后车头镇开始的脐橙种植激发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脐橙产业链,这影响了农民家庭的劳动力配置,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市场化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意识

    近十年来,中产阶级一直是国内学术研究的热点,并形成了有广泛影响力的所谓“中产阶级理论”。中产阶级理论认为,中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能起到缓解社会对立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因为中产阶级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制度安排有较强的认同感,是既定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当中产阶级人群不够庞大时,社会就缺乏中间阶层的缓冲作用,社会阶层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下层阶级的高比例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为他们的社会认同感较弱,而反社会的情绪较强。

    马克思(Karl Marx)很早以前就意识到了中产阶级(即中间等级,middle class)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他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中间等级的瓦解,其中大多数落入到无产者队伍中来,造成了社会的两极化,这会导致资本主义的社会动荡和社会革命。①马克思对中间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包括小工业家、小商人、小食利者、富农、小自由农、医生、律师、牧师、学者和为数尚不多的管理者,他们被当代学者称为“旧中产阶级”。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小企业不断破产,庞大的垄断公司逐渐兴起,并开始大量雇佣“白领”从事行政、管理、销售、技术和财务工作,而股份制也使企业的管理层与所有者逐渐分离,出现了一个企业管理群体。这个时期,“旧中产阶级”的规模日渐缩小。伯恩斯坦(Eduard Bernstein)认为,应该将公务员、技术雇员、管理者、办公室职员和销售人员等薪金雇员阶层视为“新中产阶级”,新中产阶级的兴起弥补了旧中产阶级衰落带来的问题,结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稳定。②从历史现实来看,薪金雇员(尤其是其中的技术人员和商业雇员)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占据着“中间位置”,他们使得阶级斗争得以缓和。二战以后,科技革命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结构、劳动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非体力劳动者日益增多,中产阶级队伍迅速扩大起来,已经成长为社会的主导群体。在此背景下,有关中产阶级的研究层出不穷。例如,米尔斯(C. Wright Mills)1951年出版的著作《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就详细描述了新中产阶级的成长过程,认为现代中产阶级的兴起,先是缓和了资本与劳动的矛盾,继而形成占社会最大多数的中间阶层,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形态。③

    “中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这一中产阶级理论逐渐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其理由有几个方面。第一,在意识形态上,中产阶级对社会主流价值观有较强的认同感,是既定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者。他们持有较为温和保守的意识形态,这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思想基础;第二,在社会结构上,中产阶级是介于社会上层和下层的缓冲层,他们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职业群体”,有利于社会不同阶层的沟通,缓和了社会矛盾,降低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性;第三,在社会关系上,中产阶级往往有广泛的社会交往,这为不同群体通过温和妥协的方式协调利益冲突提供了基础;第四,在经济稳定方面,中产阶级是社会消费的最主要群体,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因此有平稳的消费,可以造就庞大的消费市场,为经济稳定提供了基础。

    当前中国,很多学者接受了上述中产阶级理论,希望国家政策能够推动中产阶级的发育和扩大,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陆学艺等人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将美国“橄榄型”社会结构视为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并期望政策推动中国社会结构稳步向这一方向推进。④

    目前对中国社会结构分层最为可靠的分析是“倒丁字形结构”论。它通过对200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采用国际社会经济地位指数进行测量,认为中国的总体社会结构既不是“橄榄型”,也不是“金字塔型”,而是 “倒丁字型”。中国存在一个巨大的处在很低社会经济地位上的群体,该群体内部的分值是一致的,在形状上类似于倒过来的汉字“丁”字的一横,它占了全部就业者的63.2%,其中的91.2%是从事农田耕作的农民。丁字型的一竖代表一个很长的直柱型群体,该直柱型群体是由一系列处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上的阶层构成。⑤处于中间阶层的有4个社会集团,一是最为典型的中间阶层,即干部和知识分子;二是所谓的“新中产阶层”,他们具有较高的学历,有新的专业知识,大多就职于新兴行业,如金融、证券、信息及其他高新技术领域,一般生活在大城市中;三是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类型单位中的职工层;四是一部分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包括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中小工商业业主、独立经营者、中小公司经理等。⑥

    社会结构分层的权威研究表明,中国并未形成足够庞大的中产阶级。然而,中国社会却保持着高度的稳定。这个社会拥有巨大的底层人口,仅有数量不多的中间阶层,数十年来一直维系着高速发展态势,人口流动规模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和历史时期都无法比拟的,进行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经过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向经济全球化意识形态的猛烈转变。经历了现代性巨变,没有产生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社会却保持了高度的稳定,这是否意味着“中产阶级理论”不适用于中国 

    贺雪峰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社会的稳定器”,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发动机在城市,而中国发展的稳定器与蓄水池在农村。在城乡二元结构现实的基础上,以城乡统筹为基础,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可以打造中国现代化的基础。⑦温铁军、李昌平等学者也持有相同的观点。⑧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高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的很多社会矛盾被转移到农村,并大体上得到了有效化解,这固然是事实。然而,当我们说“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社会的稳定器”时,是否就意味着对“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器”这一西方经验和理论构成了有力或成功的挑战 

    黄宗智认为,中国的社会形态不应简单套用“中产阶级”占最大多数的美国模式来理解,也不应等同于“无产阶级”占最大多数的古典马克思主义模式。中国的社会实际与两大模式的关键差别在于其小资产阶级。“旧”的小资产阶级,包括农民和工商个体户,今天仍然占据中国社会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至于“新”的小资产阶级,亦即“白领阶层”/“中产阶级”,在经济收入上确实远高于“旧”小资产阶级,但他们只占中国社会的较小比例。从经济收入来考虑,中国的“中间阶层”人口非常少;但从政治意义上考虑,中国社会存在由“旧”小资产阶级(农民和工商个体户)为主、“新”小资产阶级(“白领阶层”)为次的相当庞大的“中间阶层”。这是一种“悖论的社会形态”。⑨农民在政治上属于“中间阶层”,但在经济上仍然属于社会底层。黄宗智的“悖论社会形态论”提醒我们不能在中国经验背景下机械地理解中产阶级(中间阶层),他从另外一个角度隐含地肯定了“中产阶级(中间阶层)是社会稳定器”这一西方经验和命题,且更多是从“阶级立场”而不是社会结构展开分析的。

    我们可以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进行农村的在地结构化理解。虽然农民(农民工)在整个经济社会分化结构中处于下层,但他们的比较对象往往不是城里人,不是其工作城市的市民,而是老家村庄熟人社会的邻里亲戚。他们外出务工常常并不是为了能够实现城市化,而是为了在老家村庄中获得面子和认可。农民工在城市获得相对老家农村很高的收入,他们不仅改善了生活状态,还大大提高了在村庄中的声望和地位。村庄熟人社会是生产价值的场所,是他们的最终目的地,而进城务工只是提升村庄生活的手段。正是通过城乡二元结构,城市问题被转移并消化在农村,城乡二元结构因此是中国社会的稳定器。

    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村庄的价值生产过于浪漫化,而忽视了对乡村社会的现实分析。随着现代性因素的持续嵌入,村庄熟人社会的价值生产能力不断弱化,同时一些农村地区的农民经济分化不断加剧。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民流动进一步加速,大量农民进城,将农地完全流转出去,而不再兼业,完全脱离土地的非农就业进一步增加,农村社会中出现了强有力的脱农离农趋势。这种情形下,农村还能充当中国社会的稳定器吗 当农村也出现了阶层分化趋势,其维护社会稳定的运作机理是怎样的 

    2011年7~8月,笔者带领一支20多人的调研小组在赣南某县调研,其中有12人在车头镇调研。下面将从这次调研所获得的材料展开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车头镇的农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自2000年开始的脐橙种植激发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影响了农民的家计安排,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市场化发展。在此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从中受益,并形成了一个占主体地位的中间阶层。他们是发展脐橙产业的主体,也是既有土地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坚定支持者。保障农村中间阶层的利益,甚至在制度上扩大这个阶层的利益,是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的背景下,维护并扩大农村中间阶层的利益,能够为农村发展和中国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脐橙种植的推广与产业链市场的形成

    车头镇辖车头居委会和车头村、三排村、龙头村、龙竹村、官溪村、南屏村等6个行政村,总人口1.93万人,共4635户,区域面积14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仅9332亩,是一个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农业镇。调研团队分为3个小组,在车头、龙头、三排3个村庄中展开调研。笔者所重点调研的车头村,由黄陂、兴地、原车头等5个行政村于2006年合并而成,目前被分为7个社区:圩镇社区、黄陂社区、东村社区、长沙口社区、黄魏屋社区、莲花岩社区和下廖屋社区。合并后的车头村共有7000多人,小组大多都是单姓的自然村落。

    受制于自然生态条件,车头村的人均耕地非常少,每个村民小组的人均耕地在0.3~0.5亩之间,仅有的耕地用以密集地种植水稻,耕地产出仅能满足口粮之用。细碎的耕地难以实行规模化的机械耕作,因此直到现在农业仍然是高强度的手工劳作。稀缺的土地资源约束着当地的农业发展,而在土地规模限制之下,农民早已“穷则思变”,尝试种植西瓜、蔬菜等经济作物,但能够成功经营的并不多。政府也不断“带民致富”甚至“逼民致富”,尝试规模种植多种特色经济作物。

    车头镇的脐橙产业发展源于县政府的大力推介。2000年,县委县政府实行“15843工程”,大力号召农民种植脐橙,设想1户农民种植5亩脐橙树,8年以后可以产4万斤脐橙,有3万元左右的收益。为了带动农民种植脐橙,县委县政府强制要求县乡村干部带头种植,每位干部根据不同级别必须种植一定田亩的脐橙。一个乡镇干部回忆说:“县长在动员大会上讲,领导干部都必须回老家种脐橙,什么时候完成任务,什么时候回来上班!”在层层任务分解的压力型体制下,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也被安排了脐橙种植的硬性任务。县乡政府为首批种植户免费提供树苗和技术支持,并在山林流转、园地建设方面提供帮助。尽管如此,没有见到利润的农民大多还是“按兵不动”,县乡村干部成为第一批脐橙种植户。脐橙种植5年后开始有收成,2004年挂果的脐橙投放市场,恰逢市场行情较好,第一批种植户立即获得了较高的收益。看到收益的农民2005年便开始大规模种植,至今当地脐橙产业一直呈现出狂飙猛进的发展态势。当地“三百山脐橙”、“赣南脐橙”的品牌已经在全国市场占据了相当的份额。

    脐橙产业发展给车头镇带来巨大变迁,使当地原本用途不大的山林得到了充分利用,为村庄农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活力。脐橙种植所形成的上下游产业链市场,搅动了整个农村经济格局,将村庄直接纳入了市场经济体系。围绕着脐橙的产业链市场主要包括劳动力市场、农资市场、销售市场、加工市场。

    (一)劳动力市场

    脐橙产业所具有的劳动密集特征吸纳了村庄部分劳动力。依靠土地种植粮食的农业格局所能容纳的劳动力是有限的,种植木材的山林只需要不定期的极少量劳动力。因此,在脐橙产业兴起之前,当地中青年农民大多外出打工,老年人和妇女在农业耕作之余也有大量的剩余时间。脐橙产业兴起之后,不但老年人和妇女实现了更加充分的就业,一些青壮年劳动力也被吸纳回乡。脐橙产业的劳动力市场属于乡村社区型的,即劳动力在村内或乡镇范围内配置。不同家庭种植脐橙的起步有早晚,规模有大小,因此劳动力需求就有不同的结构。在脐橙种植的最初两三年之内,家庭劳动也许能够应付所需劳动,但到脐橙挂果之后就会出现困难;种植脐橙较多的农户平时尚能应付,到忙时就会出现劳动力不足。这样,乡村范围内围绕脐橙种植就形成了劳动力市场。

    在车头村调查,感觉当地农民非常忙,妇女、老人都在不停地干活。“忙”说明本地有很多劳动,而这正是脐橙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村里有一些脐橙种植园由老板所有,雇用他人管理,管理人招募村里农民进行具体劳动。黄陂社区有位外来老板承包山林种植脐橙,规模达到5000株(100亩);黄魏屋社区一个自然村的全部山林都被外来老板承包,都需要雇佣本地农民劳动。村里的种植大户也经常有无法完成的活计,需要雇人。除草、施肥、打药、摘果等活计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种植100株脐橙(2亩),一个健壮劳动力就能有效管理。如果夫妇两人都在家,就可以有1个剩余劳动力出去打零工,这样就保证了村里有充分的劳动力供给。乡村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分子是妇女。根据劳动强度不同,她们的日工资在40~70元之间,虽然远低于当地男性劳动力的工资,但可以照顾家里,她们已经心满意足。由于妇女外出打工,老年人就得操持家务,他们因此也变得“忙”起来。

    (二)农资市场

    脐橙种植需要大量的化肥、农药的投入。脐橙产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当地农资市场的繁荣。脐橙在树苗成长期和挂果期,都需要连续的化肥投入,车头镇的农资店铺在几年内迅速增加。车头村是车头镇的中心村,圩镇街头就有多家农资店。村支书就在自家楼下的门面房开了家农资店,他还是镇农技站站长,在农资、农技方面有广泛的人脉关系。黄陂社区的林祥寿从在县城开农资店的小舅子那里进化肥,他家也成为社区的化肥销售点。车头镇几乎每个社区都有农资零售店,村民不出村就可以买到化肥。农资店主也几乎不用担心销售问题,因为当地村庄几乎都是单姓的宗族型自然村,每个农资店都有固定的覆盖空间。普通化肥店主从上级经销商手中进货,每袋加价20元出售,各家店的化肥价格相差不会太大。熟人社会中村民习惯赊购,到了秋天收获果实后才结清账款,这需要农资店主有足够的运转资金。

    (三)销售市场

    在产业链条中,农户获得的是脐橙种植的利润,销售与加工环节利润更加丰厚,但普通种植户难以分享。村民种植脐橙不太可能自己销售,他们难以获知市场信息,也难以承担市场风险。专业的经纪人、商贩构成了销售网络。车头村每个社区都有几个经纪人和商贩,全村30个村民组几乎都有经纪人。经纪人一般是村里农民,或与村庄有渊源的生意人,他们往往头脑比较灵活,做人又不失稳重,平时在外打工、做生意,善于把握商机。外地商贩来当地收购脐橙时,人生地不熟,经纪人就成为商贩与果农的中介,为商贩牵线搭桥,收取佣金。这种生意是季节性的,每年在脐橙成熟后一个月内可做生意。普通种植户将脐橙交售给当地的经纪人,由他们组织货源,联系更高级的商贩。经纪人赚取的是中介佣金,这种市场地位稳赚不赔。1万斤脐橙的佣金大约有500元,一般的经纪人在这一个月内可以收入万元。当地收购规模最大的经纪人,一年能有20万元的佣金收入。

    车头村农民中也有不少专门的商贩,他们吸纳了本地的脐橙销售网络。还有部分农民,已经变成了专门的水果商,在本地组织货源,自己运往目的地市场销售。水果商贩收售水果,需要面对市场风险,应对价格的起落。黄魏屋社区的魏世专既是村干部,又是经营大户,自家种植了900多株脐橙。2010年脐橙市场价格高,魏世专等村民4人合伙收购脐橙,共计50万斤,装了11车,自己拉到浙江嘉兴去销售,魏世专在那边有做水果生意的熟人。脐橙的地头收购价为1.5元/斤,经过打蜡、运输,到嘉兴的终端市场,出手价格成为2.4元/斤。这一笔生意魏世专就赚了7万元。因市场行情的涨落,商品市场可能出现暴利空间。销售环节所获得的利润,自然要比生产环节利润高得多。脐橙从地头走向终端市场,中间经过的每道程序都增加了成本,但也产生了诸多利润环节。

    (四)加工市场

    从地头到市场,仍然以果实销售为目的的市场自然不需要太多的深加工。当地仅有的加工环节,是对脐橙进行打蜡或催熟,提高果品质量,加工的链条并不长。打蜡是对果品表面抛光、喷蜡,使得脐橙看起来色泽鲜艳;催熟是将一些未完全成熟的果实,通过化学手段催至成熟。车头村开设了多家打蜡厂,专门负责脐橙的加工和分类包装。打蜡厂分布在交通便利的圩镇附近,寻坪公路沿线就有7家。伟亿达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村支书和村主任等7个股东合伙开办的专业打蜡公司,注册资金达到了500万元,占地17亩,有专门的打蜡车间、储藏仓库,每年能加工1600万斤脐橙。公司有管理人员15人,生产期内需要雇佣本地普通工人100多名,包装工就至少需要50名,大多是本村妇女,她们的最低工资可达每月1300元。她们的工作大多不需要技术含量,只是普通的果品包装和分类。当地打蜡厂产生的劳动力需求使妇女容易找到活计,在自家脐橙收获后,立即有零工可干。一般情况下,每斤脐橙收取0.13元的打蜡费用,如果需要催熟,则需要0.23元。无论脐橙收购价、市场价如何,打蜡厂只赚取固定的打蜡费用,因此在本地货源充足的条件下,经营没有任何风险。伟亿达果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的纯利润就达到了160万元,公司的几位股东也成为村庄中的富翁。

    三、脐橙产业带动的农村市场化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市场因素早已通过各种途径侵入乡村,并改造着乡村。不过,与村庄中的脐橙产业链相比,市场经济的宏观格局的影响还是相当有限。在车头镇的脐橙产业发展起来以后,村庄的生产生活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发生了剧烈变化,得到了长足的市场化发展。这种发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脐橙产业链市场将农民吸纳进去,改变了农民家庭劳动力的配置模式;二是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使得劳动力有了机会成本,这导致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以及传统村庄合作模式的瓦解,农业生产和村庄生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家庭劳动力配置的市场化

    脐橙产业兴起之后,当地有了充足的劳动力需求市场,其中的主力是妇女。在本地的劳动力市场兴起之前,妇女是几乎没有机会成本的劳动力,她们一般只能照看家庭、从事家庭农业生产,很难在县域内打工挣钱。而脐橙产业链形成之后,她们的劳动力就有了需求市场。与加工、流通环节相比,脐橙种植环节的利润空间并不大,即使在市场行情较好的年份,脐橙种植也不可能如加工、流通环节那样获得暴利。果园中的活计粗笨繁重,为了控制成本,果园主自然希望压低劳动力价格,多雇佣劳动力价格便宜的妇女,而非价格较高的男劳力。从劳动力未被定价的传统生产模式中解放出来的妇女,对不高的劳动力价格已经很满足。

    车头镇的妇女吃苦耐劳、劳动力价格低廉、供给相对充分,当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男性劳动力就几乎没有了任何优势。这样,虽然本地脐橙产业有了更多的劳动力需求,但由于昔日的边缘劳动力——妇女被充分调动起来,承担了以前没有从事过的工作,男性劳动力反而受到了排挤。在脐橙产业所带来的乡村劳动力市场中,妇女劳动力有价格低廉的优势,而男性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就只好外出寻求更好的机会。当地不想去广东打工的男性,多到邻县从事伐木的工作。一旦妇女进入乡村劳动力市场,老年人就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劳作任务。在调查期间,我们发现老年人“忙”,主要是为子女家洗衣做饭、照顾孙子。在村子里经常能看到同时看管四五个小孩的老婆婆。黄陂社区林祥寿的母亲已经70多岁,她要负责照顾6个孙子。这样,很多家庭形成了一种新的家庭劳动力配置格局,即老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妇女主要在乡村劳动力市场打工,男性外出打工。

    在乡村劳动力市场兴起之前,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确实存在黄宗智所说的“过密化”问题,⑩当大家无法打工挣钱时,只好抱着“多一点是一点”的心态,将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种植中。黄宗智还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是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半工半耕制度的逻辑是: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们外出打工,而外出打临时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人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的口粮地作为保险。农民生存理性使他们在城乡之间流动。这样,就使过密型、小规模、低报酬农业制度和恶性的临时工制度紧紧地卷在一起。11这是一种宏观上的揭示。在微观层面上,这种模式被细化为性别分工、代际分工、代际接力,12或称为“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家庭分工”模式。13

    最近十多年来的农村市场化发展,使得农民家庭的生产模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在赣南农村,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得人们改变了以往过密化的农业生产模式。打工带来的相对高收益,使得人们逐渐形成“去过密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当人们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土地是唯一的收入来源时,人们只顾充分利用劳动力,而不管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收益。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兴起,人们需要考虑家庭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努力在市场化条件下获得收益最大化。对于农业生产而言,这种模式已经开始“去过密化”。在市场化条件下,农民家庭所形成的劳动力配置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老年人主内,年轻人主外”的层次叠加,年轻男人外出打工,年轻妇女在家打工,老人照看家务成为常态。其中既有代际分工、代际接力,也有性别分工,它是当地农民适应市场经济最有效益的方式。当然,农民家庭的这种生产模式,有着更为严重的“自我剥削”。在这种模式中,无论是男人、妇女,还是老年人都承担着比以前更多、更繁重的劳动,每个人群的劳动强度都有显著增加。

    (二)农民生产生活的市场化

    最近一些年来,在脐橙产业的带动下,车头镇农民的生产生活也日渐市场化。这首先体现为传统的互助和合作关系的瓦解。在脐橙产业发展起来之前,虽然受市场经济大背景的影响,车头镇村民的互助和合作关系已经开始弱化,但毕竟不像今天这么彻底。那时,村民的互助仍然比较普遍,包括帮工建房子、种庄稼、收庄稼,甚至帮忙看门防盗等,村民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还可以相互照应。脐橙产业的兴起带动了当地的劳动力市场发展,村民之间的互助日趋减少。目前,大部分村民都通过市场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相关需求,只有个别偏远的山村还较为普遍地存在帮工现象。

    很多村民都说,以前请人帮工,饭菜比平时稍好就行,而现在要吃得好,需要好烟好酒招待,伙食费用高,还不如通过市场途径解决。市场日工价妇女为40~70元,男人为100~200元,请人帮工就耽搁了别人赚钱的时间;而在过去,农活忙完后,村民就无事可做,大家也愿意帮工,为了比平时稍好的饭菜而出力。村民还说,现在大家都不愿意请人帮工,因为帮工需要还工,否则就欠了人情;但自己在外打工,别人需要帮忙时自己不一定在家,不一定有时间;如果不能还工,别人会有意见,于是就干脆不请人帮工。也有村民担心,给别人帮工,自己需要还工时对方可能不在家。

    帮工的衰落客观上与社会流动相关,更与市场化条件下农民的理性算计有关。其实,帮工也是一种投资,当给人帮工时,时间就以人情的形式被储存起来,将来在需要的时候别人通过帮工来还人情,相当于自己零散的时间被储存起来,于是可以应付农忙或者办建房子这样的大事。当市场经济深入农村时,理性计算越来越盛行,人情这种储存时间的方式就日益衰竭。在村民们看来,与其把时间以人情的形式储存,还不如把时间换成工钱直接存到银行,在自己需要帮工时,用钱付工资请人。这个逻辑与斯科特(James C. Scott)描述的东南亚村庄内阶级之间合作关系的崩溃有着高度类似之处。14而在乡村劳动力市场兴起之后,劳动力有了机会收益,直接在市场中将劳动兑换为工资的想法,也有了实践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对生活中的一些公共事件、公共时刻也越来越冷淡。婚丧嫁娶是村庄中的公共事件,按过去的宗族规矩,需要全族的人共同操办完成,而且应当操办得非常热闹。这些时刻,相互帮忙也是祖上留下来的规矩,不来帮忙的人就会得罪主家。而如今劳动力有了需求市场,大家都很忙,每个人都有事情做,有钱等着去赚。出现了婚丧嫁娶的事情,村里族里的人就会比较尴尬:按照规矩应该去帮忙,但挣钱又有十足的诱惑力。于是,一些比较守规矩的村民只好耽搁挣钱去帮忙,而不守规矩的人也就不去帮忙。办事主家此时也比较为难,请人帮忙就耽误别人挣钱的时间,不请红白喜事又不热闹。更多的人愿意“省事”。正是在这种农民心态下,一些新型的职业应运而生,它们专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市场化服务。

    原本需要全村帮忙的红白喜事,现在主家也不愿意“麻烦”人,不再请人在家里做饭,直接到镇上的餐馆包餐,或者将专业的餐饮服务队请到家里来。餐饮服务队按饭菜量收费,对于主家而言,这真是省心的捷径。农村还出现了专业的丧葬服务队,专门帮农民看日子、打坟、下葬。过去由农民帮工合作完成的公共事情,如今各种专业的服务人员都能解决,而且看起来事情解决得似乎更好,因为这些人员更专业。重要的是,办事的主家从此省心省事,不需要因耽误村民挣钱而不安,也不用因此而欠人情,不欠人情也就不用还人情。没有了帮工的人情负担,农民再也不用受村里各种公共事务的拖累,可以专心致志地挣钱。只是村里逐渐少了公共事件,那些应该热热闹闹操办的红白喜事也越来越冷清,有人干脆也懒得办了。不办酒席的婚礼,村民过了很长时间也不知道。下廖屋社区有个老人过世,儿子将尸体火化后直接拿到山上埋了,一点动静也没有。村民感觉不妥,大家似乎又能理解,“毕竟挣钱更重要”,这也许是他们共同的想法。

    车头镇还出现了专门养牛耕田的“耕夫”职业。赣南的地理格局是“八山一水一分田”,平均每户仅有耕地一两亩,分成多块且在不同的地方,同一地方的耕地由于地势原因也很难连片耕作,因此直到现在也无法机械化耕种。家家户户养牛耕田,显然不符合家庭劳动力配置的市场化原则。此时“耕夫”的出现,真是“众望所归”。此外,由于近年来农民都挣到了一些钱,掀起了盖房子的浪潮,建筑队、水电工等职业也有所兴起。

    总之,脐橙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劳动力的市场化,这导致传统的农村帮工合作体系的瓦解,并催生了各种新的职业。这种现实倒是符合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经典判断——现代化意味着社会分工的发展。15农村的社会分工和新职业的出现,确实造就了一些脱离农业劳作的群体。车头村有个移民小组,原是车头镇兴地村的,从高山上整体移民搬迁到圩镇上。移民小组共有43户、290人,目前有15户通过林地流转种植脐橙成为果园主,另有两户返迁至原村,其他农户都在镇上从事非农的“非正规就业”,其中多人从事农用运输。兴地村的成功搬迁,显然得益于车头镇农民生产生活的市场化,因为市场化带来了多样的职业分化和非农就业机会。

    四、市场化背景下的农民阶层分化

    从车头镇的具体情形来看,在脐橙产业发展带动下,农民从农村市场化中获得了很多就业机会,有了不同收入来源,并出现了分化。赣南村庄的开放性并不强,虽然不断有农民实现城镇化而在城镇里买房,但这些农民仍然会留恋乡土,在村里也有住所。我们可以在掌握农民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状况的基础上,来分析村庄内的阶层分化。大体说来,车头镇的农民可以分为7个阶层:村庄富豪阶层、村庄富裕阶层、规模种植阶层、小农兼业阶层、外出务工阶层、乡村务工阶层、村庄贫弱阶层。实践中的家庭经济形态非常复杂且经常变化,因此这种分类必然是对现实的简化处理。

    (一)村庄富豪阶层

    在车头镇,村庄富豪阶层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当地或外地开办有企业或经营较大的生意,二是拥有超大规模的脐橙果园。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游离于村庄,后者对农村林地有很强的依赖。不过,由于赣南农村的乡土观念仍然较强,村庄富豪阶层一般都与村庄保持一些联系,所以村民对他们的情况大体了解。车头村黄陂社区的下村大约有40户,其中有3户属于村民公认的富豪阶层。林永祥,早年外出打工,先学手艺后办厂,做铁皮生意,如今在深圳有工厂。林生凡则在深圳和安远县城都有电子企业,虽然规模都较小,但资产也有数百万,目前全家在县城居住。林棉中,在车头镇开办了家具厂,专门负责加工门窗,其产品销往本县和外县。车头镇当地有稀土、钼矿等资源,一些开发矿产的农民早就成为了富豪阶层。另外,依托脐橙产业,在销售市场和加工市场获利较多的农户,也可能跻身于村庄富豪阶层。例如车头村支书、主任郑隆泉合伙开办了专业打蜡公司,获利颇丰,因此也成为村庄富裕阶层。黄陂社区没有超大规模的脐橙种植户,但车头镇其他村庄有,其规模最大的达到了百亩。达到数十亩的规模,就可以跻身村庄富豪阶层。超大规模的脐橙种植,一般都会雇人专门管理。村庄富豪阶层年收入在数十万以上,一般可以稳定地实现“城镇化”,在县城里有房子,甚至进入大城市。不过,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村里还有旧房子,一般由老人居住。村庄富豪阶层的比例在5%以下。

    (二)村庄富裕阶层

    这个阶层是脐橙产业发展的最大受益群体,其脐橙产业经营也高度依赖林地流转,对农村土地高度依赖,因此也是现行土地政策的受益者。村庄富裕阶层的比例在10%左右。他们在村庄中备受村民羡慕。一般来说,脐橙种植规模达到12亩(600株)以上,经营稍好就可能成为村庄富裕阶层。不过,他们也只是富裕而已,无法与开工厂、做大生意的富豪阶层相比。村庄富裕阶层农户的年收入至少在10万元以上。另外,依托脐橙产业,在销售市场获利较多的农户,比如从事农资买卖、脐橙经纪等活动,年收入也可能达到10万元,从而跻身于村庄富裕阶层。这个阶层不能完全依靠家庭劳动力进行脐橙种植,在农忙时节往往需要雇工。当然,一些富裕阶层的家庭劳动力配置也可能存在代际分工或性别分工,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的。例如,黄陂社区的林小敏,夫妻俩种植了16亩(800株)脐橙树,老母亲操持家务,家里两个20多岁的儿子都在深圳打工。

    (三)规模种植阶层

    这个阶层与村庄富裕阶层有些类似,种植脐橙都达到了一定规模,不同的是村庄富裕阶层的种植规模更大。在车头镇,种植6亩以上的脐橙,就可以称为规模种植,其年收入可达6万元以上。规模种植阶层对林地依赖性较高,也是现行土地政策的受益者。规模种植阶层的比例在20%左右,属于村庄中的小康阶层,是村庄贫弱阶层和不稳定的外出务工阶层羡慕的对象。这个阶层基本可以依靠家庭劳动力进行脐橙种植,在农忙时节很少需要雇工。当然,这个阶层的个别家庭也可能出现劳动力剩余,因此有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的。在车头镇,也有个别规模种植阶层的农户,种植的不是脐橙,而是莲子、西瓜等其他作物。例如,车头村黄陂社区的村民林春荣家就规模种植西瓜,林祥寿家就规模种植莲子。在车头村莲花社区,人均土地比其他社区多,规模种植20亩西瓜的农户比较多。依靠种植这些作物,他们也可以达到年收入6万元的小康生活水平。

    (四)小农兼业阶层

    这个阶层也种植了脐橙,但是其规模不够大,在6亩以下。他们一般在自己的承包山地上种植,较少通过土地流转而获得其他林地,因此种植脐橙的收入较为有限。不过即便只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种植,他们也是脐橙产业发展的受益者,每年从脐橙种植中的获益也有不少,多的甚至达到5万元。这个阶层在种植脐橙之外,还在乡村劳动力市场上务工经商,所以被称为小农兼业阶层。根据家庭劳动力情况的不同,他们在乡村劳动力市场的务工收入一般为1~2万元。此外,这个阶层农户也可能在乡村市场中从事自雇小商人、脐橙经纪等职业,此项收入一年也可达到几万元。小农兼业阶层农户在务工与脐橙种植两项上的家庭收入总和,大体上为3~6万元,其中较高收入者与规模种植阶层农户的年收入相当。车头村村干部杜隆有说:“外边有人打工挣钱,家里能种两三亩脐橙,这样的生活就比较好。”这种说法正是很多中等收入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的写照。小农兼业阶层的比例在35%左右,与规模种植阶层同属于村庄中的小康阶层,是村庄贫弱阶层农户羡慕的对象。

    (五)外出务工阶层

    这个阶层以外出务工为业,目前对农村土地依赖度非常低。他们很少回家,属于村庄外的“流浪者”。也有的外出务工阶层农户家里的老人在承包田里种植了水稻,但这仅仅是糊口之用,在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非常低。甚至也有人种植了一点脐橙(如不到1亩),但占家庭收入比例很低。当年政府推广脐橙种植时,这个阶层的多数农户或者是对脐橙种植没有信心,或者是本来就在外打工,家里没有劳动力,因此将自己的林地流转给了邻里或亲戚。由于脐橙树的存活期为40年左右,所以当时林地流转的期限是40年。打工收入是他们的家庭总收入,具体数额与家庭劳动力数量有关。外出务工阶层的比例在20%左右。他们的普遍心态是后悔未能跟上脐橙产业发展的步伐,一步落后,步步落后。他们对未来有些忧虑,缺乏安全感。无论现在打工收入多高,他们都担心自己年龄大了,或突然生病,不能继续打工,生活将难以为继。

    (六)乡村务工阶层

    这个阶层以在乡村务工为业,他们大多原是外出务工阶层,因年龄、疾病等原因返乡后,由于没有林地,无法种植脐橙,只好在乡村劳动力市场上务工,或成为自雇小商人。他们中大多数人也有不错的收入,并不比外出务工阶层低。车头镇的一些中年农民返乡以后,丈夫在邻县的林场伐木,妻子则在乡镇内的果园干活,也能有不错的家庭收入。林根胜2008年从广东打工返乡,之后一直在家里做水电工,承包装修工程,妻子则每天到果园打工,日工资50元左右,两个小孩都在上学。有大约5%的农民属于乡村务工阶层。他们在心态上与外出务工阶层有类似之处,也因没有跟上脐橙产业发展的步伐而后悔,不过他们毕竟从脐橙产业发展中得到了在家乡就业的机会。

    (七)村庄贫弱阶层

    贫弱阶层是村庄的最底层。这个阶层主要有两类,一是因病致贫的农户,二是懒惰而无所追求的光棍汉。因病的贫弱农户往往既没有种植脐橙,因缺少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或在家兼业。他们属于村庄中的“贫农”阶层,小农兼业阶层是他们的追求目标。车头村黄陂社区的林鑫森,为了生儿子,在外地躲计划生育多年,也因生育3胎而被罚不少。妻子因为过度生育而身体衰弱,家里即没有耕地也没有脐橙,全家仅靠林鑫森一人的打工收入糊口。车头村长沙口社区的李某,长期身体不好,无法从事稍重的体力劳动,至今家里没有盖新房。他虽然不满足于现状,却无法反抗命运的安排,最终皈依了基督教。有5%左右农户属于村庄贫弱阶层。

    显然,在车头镇,脐橙种植状况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其背后是林地的占有状况。虽然一些农民可以通过从事商业活动,办厂做生意而成为村庄富豪阶层,一些农户则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落入村庄贫弱阶层,但从总体上讲,当地的脐橙种植对农民阶层分化有着巨大的影响。脐橙种植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的阶层状况,种植脐橙多的农户可以轻松跻身于规模种植阶层甚至富裕阶层,而种植脐橙少的农户只能成为小农兼业阶层;没有种植脐橙的农户只能选择继续外出务工,回乡后也只能在乡村市场中务工或成为自雇小商业者;如果境遇恶化,他们就可能落入村庄贫弱阶层。由脐橙产业带动的乡村市场,也在农民的阶层分化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脐橙产业的相关市场给农民带来了打工机会,也带来了商业机会。劳动力状况稍好的家庭可以通过在乡村市场中打工来提高家庭收入,头脑精明的农民更是可以在脐橙的运输、买卖、加工市场中获得提升社会阶层的大好机会。

    五、农村中间阶层及其利益保障

    车头镇农村的阶层分化,在村庄内部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中间阶层。村庄里有相当规模的中等收入家庭,村庄经济没有过度分化,非常富有的只是少数家庭,非常贫穷的也只是少数家庭。从经济收入上来看,除了村庄富豪阶层以外,村庄富裕阶层、规模种植阶层、小农兼业阶层、外出务工阶层、乡村务工阶层都能过上不错的生活,他们构成了村庄里的中间阶层。中间阶层的家庭比例达到了村庄所有家庭的90%左右。其中除了外出务工阶层以外,其他阶层都从脐橙种植及相关产业链中受益。当然,由于受益程度不同,在这个巨大的中间阶层中,也存在一些分化,既有富裕和小康家庭,也有对现状不满、为前途忧虑的外出务工阶层和乡村务工阶层。

    务工阶层的心理状态主要是后悔未能赶上脐橙产业发展的好时机,由于土地紧张和政策限制而不能重新搭上脐橙产业发展的快车。最初发展脐橙产业时,为形成规模效应,需要将山地流转集中给部分农户。脐橙推广阶段,很多农民根本就没有预见几年后赣南能够形成全国有名的脐橙产地,因此将林地廉价转让给了脐橙种植户。例如,黄陂社区人均林地1.5亩左右,种植脐橙之初,大多数农民将林地承包权以每株脐橙0.5元(每亩可以种植50株)的低价转让,而且流转期限一定就是40年。当时很多农户对脐橙发展没有信心,索性将林地流转出去,现在他们不可能要求收回。虽然没有种植脐橙的农户可以外出打工,但是打工收入相对于脐橙收益还是相差甚远。无林地或林地很少的农户也可以在乡村市场中务工,但其微薄收入与脐橙产业务工的季节性特点,决定了其中的大多数人很难改变自己在村庄经济分层格局中的地位。他们中仅有少数人可能抓住乡村市场中的某种机遇,成为收入不错的特色职业者,如水电工、殡葬服务人员等。

    脐橙产业蓬勃发展,在本地容纳了部分中老年劳动力,村庄青壮年也被部分地吸纳到脐橙种植及其各个产业链环节中来。但刚出学校的年轻人在农村没有用武之地,他们往往毕业后就到沿海城市打工,不出去打工的年轻人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南坪村丁建彪2005年初中未毕业就出去打工,同本村的同龄人一起在深圳的工厂流水线上工作。在外打工3年后,觉得很没意思,挣钱太少,于是2008年又回村寻找新的出路,但发现农村也没有出路,“重的活干不了,轻的活轮不到干”。他尝试了开店、做买卖,最终在亲戚的帮助下,承包了18亩地种植莲子,成了附近有名的“莲子大户”。丁建彪是返乡年轻人中最为成功的一个,其他年轻人根本没有类似的机会。许多返乡年轻人也想种植脐橙,加入脐橙产业发展的大潮流,但林地承包格局的固化让他们感觉创业无望。

    虽然务工阶层对现状有些不满,但是他们毕竟人数太少,而且利益有所分化,其中有些人能够从脐橙产业中受益,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完全没有从脐橙产业中受益。也就是说,车头镇有一个巨大的中间阶层从脐橙产业链中受益,他们是农村社会的稳定性力量。

    笔者之前的研究发现,一些地区农村由于存在基于土地流转和占有而产生的庞大“中间阶层”,土地占有状况虽然不均,农民却对土地制度异议并不大。16贺雪峰研究发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农民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农村人财物快速流向城市的同时,他们的耕地以极低价格非正规地流转给了仍在农村从事农业的邻里亲友,这使得在村的农户可以耕种20亩左右的耕地,从而成为新兴的“中农”阶层,“中农”阶层成为维护农村秩序的基本力量。17杨华从土地耕种、社会资源占有角度对农民阶层分化进行了划分,其中作为耕种中等规模土地、获取中等水平收入的中农阶层,因其独特的社会禀赋和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价值引导和治理主体的重要角色。18这些研究显然已经注意到了中间阶层是农村社会的稳定性力量,但是受研究地域和视野限制,没有研究特色农业发展地区的阶层分化,未能注意到乡村市场发展在农民阶层分化中的重要作用。在车头镇,脐橙产业所带来的乡村市场发展,显然对农村中间阶层的形成和壮大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社会的稳定机制,需要结合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村社会结构去理解。中国农村是城市发展和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蓄水池和稳定器,而中国农村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保持高度稳定,奥秘就在于农村形成了一个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中间阶层,这个阶层能够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获益。正因此,改革与发展中的法律、政策和制度需要对农村中间阶层的利益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

    按照黄宗智的说法,中国的小规模农业有着发展的重大契机,未来10年到25年经济持续发展,会带来食品消费结构从以粮为主到粮、肉—鱼、菜—果兼重的转型,农民响应这种转型,就会带来劳动相对密集农业的发展。农业转型和劳动相对密集农业的发展,将扩大农业的就业容量,农业中的半隐性失业将减少。以小规模农场为主体的中国农业,可能在未来10年至25年,达到充分的农业就业,中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将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将大幅度提高,中国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虽然贺雪峰从结构约束的角度对黄宗智的判断提出了质疑,20但从微观层面的研究来看,确实有一些地方正在向黄宗智所预言的方向发展,车头镇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无论黄先生的推断在宏观结构上是否正确可靠,在车头镇这样的农业转型成功的地区,显然需要让广大的农村中间阶层分享农业转型发展的利益,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让广大的农村中间阶层分享农业转型发展的利益,首先应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高效农业,而不是发展大规模的农业。大规模农业的发展,一定伴随着大资本的介入,资本介入一定会与农民(主要是农村中间阶层)争夺农业生产环节的利润,最终赚取高效农业的收益,农民从中并不能得到多少利益。即使部分农民能够从中获取更高的地租,但作为整体的农民并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车头镇的实践中,农村中间阶层从脐橙产业的发展中获取了巨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农业利益被外来资本赚取。最初政府倡导脐橙种植时,为种植户免费提供树苗和技术支持,并在山林流转、果园建设方面提供帮助,并要求各级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种植一定规模的脐橙。有些干部看准机会,做了很大投资,例如当时有位县长在车头镇通过林地流转建了3000亩的果园。现在农民提及此事,只是怪自己没有眼光。当然,大资本参与脐橙种植,在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网络建设方面有很大的带动作用。但是,如果这些林地由农民来种植脐橙,农村中间阶层必定更加壮大;如果这些林地可以较为自由地流转给返乡农民工,农村中间阶层显然会更加稳固。

    如果真要保障农村中间阶层农民的利益,就不应该仅仅让他们获取地租收益,而应该让他们参与分享农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即广泛参与能够成功的高效农业。因此,农民需要的就不是所谓的资本下乡经营农业,不是所谓现代的农业经营公司,而是高效农业的经营合作社。这样,占多数的农村中间阶层农户可以以自己的土地参与经营高效农业,获取高效农业的收益,而合作社又能为他们提供广泛的销售渠道、生产信息等,并为他们解决资金问题,帮助他们抵御市场风险。当然,并不是说大公司和资本不能介入农业,而是说它们不应该介入赚取农业生产环节本身的利润。大公司和资本在市场经济中有其固有的优势,农民不能与之相比,倘若其能参与农业深加工或生产之后的销售等环节,这样大多数农民赚取高效农业生产环节的利润,而资本获取农业生产之后环节的利润,两者互相扶持,岂不是两全其美!政府需要做的是,既为资本提供合适的市场环境让其参与农业生产之后的环节,又要规制其进入农业生产环节本身获取农业生产利润。

    当然,即使在加工和销售领域,如果政府给予足够的支持,中间阶层农民也可以从中获取一些利润。赣南脐橙的品牌效应出现之后,有了广泛的销售渠道和网络,脐橙的生产、加工、销售领域的风险都大大降低。尤其是在脐橙的打蜡加工环节,几乎没有技术含量,中间阶层农民完全可以参与进来,从而分享其利润。倘若在政府的支持下,由农业合作社来经营脐橙的打蜡加工,农村中间阶层农民就能获得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一部分利润,而不是任由这些利润完全归资本和中介商人所有。

    农村中间阶层农民所能获取的收益更多,中间阶层就更加稳固,这样农村社会就能更加稳定,从而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提供更加稳定的农村基础。

    *感谢共同参与调研的陈靖、燕红亮、左雯敏等20多位师弟师妹。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283页。

    ②参见周晓虹:《再论中产阶级:理论、历史与类型学》,载《社会》2005年第4期。

    ③米尔斯:《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周晓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⑤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结构紧张”》,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⑥李强:《关于中产阶级的理论与现状》,载《社会》2005年第l期。

    ⑦贺雪峰:《乡村的前途》,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贺雪峰:《组织起来》,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⑧温铁军:《稳定大局与三农新解》,三农中国网站,http://www.snzg.cn/article/2011/1231/article_27019.html。李昌平:《三农问题,中国要避免做菲律宾第二》,三农中国网站,http://www.snzg.cn/article/2008/0306/article_9334.html。

    ⑨黄宗智:《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中间阶层:悖论的社会形态》,载《领导者》2008年第3期。

    ⑩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11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载《读书》2006年第2期、第3期。

    12陈柏峰:《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13贺雪峰等:《农民工返乡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4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200页。

    15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

    16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载《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17贺雪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8杨华:《农村土地流转与社会阶层的重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19黄宗智、彭玉生:《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0贺雪峰:《农业的前途与农村的发展》,载《读书》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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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资本化的陷阱——枣庄试验批判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大公司和资本在市场经济中有其固有的 优势,农民不能与之相比,倘若其能参与农业深加工或生产之后的销售等环节,这样大多数农民赚取高效农业生产环节的利润,而资本获取农业生产之后环节的利 润,两者互相扶持,这岂不是两全其美。而政府所需要做的是,既为资本提供合适的市

    山东枣庄市进行土地资本化试验,通过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凭借土地使用 产权证可以抵押贷款,盘活土地资本。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持证人在产权期限内,可依法使用、经营、流转、转让土地,也可以作价、折股作为资本从事股份经 营、合作经营或抵押担保。土地合作社、种植大户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可以用全体成员的土地使用产权证,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申办总的土地使用产权证。合作社和 种植大户凭土地使用产权证,可以向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融资,从而解决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资金问题。政府建立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市场,枣庄市建"三农" 服务中心,区(市)级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乡镇建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农民、合作社或银行拿土地使用产权证,可以到土地交易所进行交 易。

     

    枣庄的土地资本化试验被媒体宣传为破解农民贷款难、解决农村资金瓶颈问题的创新举措,据说这一模式近期将在山东全面推广。然而,这一模式却充满了陷阱。

    一、土地入社挣钱的"秘密"

    枣 庄试验通过土地确权发证,然后再通过土地入社将农民的土地集中流转,进而形成大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证则可以到银行抵押贷款,解决规模经营的资金问题。从 报道来看,农民从中得到很大收益。例如,一份报道称,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任庄村村民任安喜,加入土地合作社后,去年一亩地的土地租金有900元,另外分红 600元,再加上在地里干活挣的一部分钱,"家里收入比以前翻了番!"土地入社以后,规模经营的租金往往都比通常情况下高。媒体报道的土地租金和分红收 益达到1500元,这甚至于种植一般农作物的毛收益。而通常情况下的土地流转,发生在农民举家外出务工而不得不请人代种时。代种有时并不需要租金,即使 要,最高也不会超过每亩300元。

    大规模经营的租金普遍较高,地方政府和媒体人不理解背后的原理,却盲目相信 是所谓的经济学原理和市场经济规律起了作用,并将此宣传成"产权明晰解放了生产力",进而将其变成土地资本化的合法性根据。不仅如此,地方政府还会进一步 宣传,土地入社规模经营后,农民不但拿到了很高的租金,还可以进入农业公司工作,拿到工资,甚至还可以拿到分红。似乎只要流转土地大规模经营,所有农民从 此以后就可以发家致富奔小康了。显然,一些地方政府和学者误解了两种不同的规模经营,一是小农的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大公司主导的大规模经营。

    支 付了较高土地租金的公司或种田大户,若仍然从事传统农业,显然要亏本。因为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大规模经营并不一定比小农经营更有效益;更重要的是,就单位 土地面积而言,大规模经营并不比小农经营有更高的产出。农业生产具有极强的季节性和灵活性,小农经营可以利用家庭闲散劳动力完成其中很多环节的劳动。而 且,小农经营在劳动力的投入上往往是"过密化"而不计成本的,因此,单位土地上的效益必定比机械化的规模经营高。大规模经营则必须雇佣农业劳动力,并向农 业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成本自然就升高,微薄的农业收入根本就不足以支付这种成本。资本一定会流向利润更高的行业,而传统农业则是利润最低的行业,在欧美 是需要国家大幅度补贴的行业。资本如果从事传统农业,挣取利润的空间很小,甚至大多数情况下会破产。机械化的大规模经营倒是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中国人 口众多,农业劳动力绝对过剩,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没有特别突出的必要性。

    事实上,从我们调查和媒体报道获取的信 息来看,大规模经营种植最多的是蔬菜、水果、药材、花卉等非传统农业。有些农业公司和种田大户甚至偷偷改变土地用途,将一部分耕地用来经营"农家乐"等。 经营高效农业并非规模经营才有效益,小农经营同样可以有效益。高效农业之所以"高效",原因不在于规模经营或小农经营本身,而在于高效农业所产作物本身的 稀缺性。如果农民一窝蜂进入高效农业,高效农业也会全面破产,这就是"农民种什么,什么就不值钱"的局面。种植蔬菜可以成就一个所有农民都进入小康生活的 山东寿光县,但其它县市学习寿光经验,失败的比成功的多。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效农业其实是高风险的行业,媒体上不断有种植大户破产的消息可以作为明证。当 然,进行大规模经营的农业公司和种田大户也不是傻子,因为从事如此高租金高风险的行业,有政府进行补贴。正因为有补贴,很多公司进入农业往往就是为了套取 各级政府的补贴。

    农民将土地加入合作社,要获取高额租金和分红,这些土地规模经营要获取利润,就必须从事高效 农业,而高效农业又不可能非常广泛,因此通过将土地资本化后转让给从事高效农业的公司或种田大户,从而致富的合作社就不可能很多。倘若枣庄试验在山东全省 推开,可以预见,大多数土地合作社不可能获取利润。一旦这样,农民和金融机构都将面临风险。土地是农民的保障,虽然枣庄市在试点中采取了一定措施防止和减 少农民失地风险,但这一风险依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旦土地合作社无法按期履约还款,土地就将"易主",土地合作社可能无法继续维系,被抵押土地的农民的权 益甚至生计问题等都存在问题,这会导致农民失地隐患,引发不安定因素。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融资方式因现行政策缺失等因素,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往往 要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而且,农业是弱势产业,自然风险较大,如果土地合作社无法按期履约还款,银行取得抵押的土地使用产权后,是否能够及时把土地流转出 去,流转的收益如何,如果土地合作社解散,贷款的主体怎样转移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银行的风险控制点不易掌握。

    二、土地合作社将倒逼中农破产

    在 土地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模式中,并非所有农民都能从中收益。其受益者是农村外出经商、务工农户,他们过去本来是将土地无偿或低价流转出去,在加入土地合作社 后,如今却能得到每亩1500元左右的租金和分红,这部分人是土地合作社的受益者。而土地合作社的最大受害者却是村里种田的中农阶层。过去,他们耕种外出 打工的邻居转入的土地,加上自己的土地,可以维持适度经营规模而成为小康之家,而且邻居的土地不要出租金或只需要很低的租金。当土地合作社成立以后,他的 邻居将土地入社,中农仅仅耕种自己的土地无法维持适度规模经营,从而使得在家务农收入过低,因此也不得不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这样一来,他就只能得到自己 入社土地的租金和分红,农业收入大大减少。如果他不能在打工市场上谋取新的工作,就将彻底破产。也就是说,土地合作社是一个倒逼中农破产的市场机制。

    中 农是指经营面积在20-30亩的农户,要达到这样的经营规模,往往需要从外出农户承包土地中租入土地。在现有农业技术条件下,20-30亩的经营规模,年 收入可达2万元以上,在农村,这样的收入水平足够维持一个相当体面的生活状态,甚至比外出务工收入还要高。20-30亩也是一对壮年夫妻完全可以应对得了 的。这样的经营规模及其收入条件,使经营农户可以不再寻找农业以外收入。若有子女外出务工,其家庭经济条件就要超出小康。若子女希望在城市成家,在镇上建 房子,这对壮年夫妻也有一定的资助子女进城安家的能力。耕种20-30亩土地的收入比较高,农户一般会认真经营农业,精耕细作,粮食亩产极高。到农村调 研,发现庄稼长得最好的田块,大都是这类似专业种植户的中等规模经营农户。20-30亩,一对青壮年夫妻足以胜任劳作,对机械化有所要求,但往往是自备小 型农机。农忙也勿需雇工。

    中等规模自耕农的一个特点是其保守性,因为农业收入足够高,而使他们可以不依赖兼业 收入,因此对外部世界的变化不太关心,而对村庄与生产和生活基础条件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会相当关心。经营20-30亩土地,一般要从其他农户那里 流入土地,因此,他们会积极参与村庄社会事务,是村务和村庄人情的积极分子与活跃分子。

    过去,我们在其它地方 调研土地合作社,发现中农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但一旦土地合作社成立,迫于各方面原因--如村组干部的面子、人情,亲戚朋友的劝说、子女的劝诫,以及其 他流言蜚语(如不流转就不能申请"农保"),加上耕种土地的减少不足以维持小康之家,最后都被迫流转土地。因此,枣庄的土地合作社中,中农阶层的破产也可 以预期。

    此外,土地合作社还将导致半工半耕模式瓦解。中国农村形成了一种以代际分工和性别分工的半工半耕模 式,即老年人或妇女在家种田,青壮年劳力在外打工。土地合作社将导致这种模式的彻底瓦解。现在在农村种田的并不是青壮年劳动力,而是老年人和妇女,他们可 以借助机器种田,却在第二三产业的就业市场上很难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而且,尤其对老年人而言,种田不仅仅是被动的劳动,还是主动的劳动,是实现人生价 值、让生活充实的重要方式。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和学者计算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建立在农民可以在第二三产业充分就业的基础上。而这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农村, 往往并不现实。尤其是对于老年人而言,他们可以在农业中就业,却不能在工业中就业,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地里干活,却无法受聘资本而成为农业工人。因此,土地 一旦流转给合作社,老年人的生计本身就难以获得保障,其生活意义也会遭到质疑。

     

    三、中农破产的村庄社会效果

    中 农破产的直接社会后果将是村庄共同体的彻底瓦解。由于中农阶层的存在,村庄人财物虽然不断流出,但仍然能保持一个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按一般常理,大量青 壮年劳动力流出农村,而留下"386199"部队(妇女小孩老人),农村将变得衰败不堪,伦理将招致破坏。然而,由于中农的存在,情况没有那么糟糕。

    中 农是农村中相对比较悠闲的阶层,三个月过年,三个月农忙,还有半年打牌。他们有大量闲暇的时间,他们打发时间的一个重要渠道是走门串户,"今天到这家打麻 将,明天到那家打牌,要不然就是无所事事地闲聊"。甚至只有他们,才能够活跃村落公共生活和文化生活,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在村落里到处跑、各家跑--老人 走不动了,小孩走也没用,妇女因为禁忌不好到处走,年轻人往往打工回来一段时间就走了,对村子也不熟悉。

    更为 重要的是,中农有时间、有热情照顾在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为在外打工的农民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没有后顾之忧的"大后方"。举家外出经商、务工,或者家里的 男子外出务工的家庭,许多事情都需要其他人的照应、帮忙,比如房子、老人、妇女、孩子留在家里需要人照顾,尤其是老人,以及诸如架电线、修电器、调解纠 纷、干比较重的活、拉水泥、建房子、割稻子、斥责坏习惯、找乡村干部办事......老人、孤儿寡母的搞不成这些事,这些都只有依赖中农阶层。这些事情处 理好了,外出务工的人就放心将老人、孩子留在农村,安心地在外工作,农村也才会变得安定和谐、有人情味和富有道德意涵,伦理和生活共同体才依然存在。

    总之,正因为中农阶层被留在农村,才使得农村富于生机与活力,富于道德与传统,也因此外出经商、务工的人还对它有想往和牵挂,也因此对农村有份敬畏,还想着要回来,也回得来,同时也还对之投以情感,而不是蔑视,更不是回来搞破坏,回来占便宜。

    土 地合作社成立以后,失去租种土地来源、只留下自己田亩租金的中农阶层随即堕入中下阶层,不得不另谋出路,或外出务工,或在当地打零工。当然,他们也可以反 租土地合作社的田,而反租就必须支付高租金,因此就必须从事高效农业,但是他们在技术和市场方面毫无优势,从事高效农业的风险远比外来资本高。通常情况 是,中农不仅收入大不如前,更重要的是在心态上起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也要为生计、家庭、养老等方面而奔波,因而生活不再悠闲优雅、不再从 容大度、不再闲庭信步;另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的利益也不完全在农村了,不再有激情和动力去关切农村事务。

    这 样,中农阶层的破产就给农村社会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首先是,农村社会将处于缺乏内部整合的无序状态。没有经济支撑、空闲时间的中农连自顾都不暇,就不会 有积极性去管人家的事,就没有精力去走门串户,去帮助别人、去重建道德秩序。其次是,农村老弱病残妇幼没人照顾,外出务工稳定的大后方消失。中农的瓦解, 农村连五六十岁的夫妇都外出务工谋生,最后留下的就只能是老弱病残妇幼,而后者作为弱者是需要照料、看护的,一旦没有人照料、看护,要么会出问题,要么外 出者返乡耽搁工作,要么外出者将他们也带上,几个方面都因外出务工的大后方不稳而会造成很大损失。

    以我们在安 徽某村的调研为例。在2008年之前,村里的留守老人是五六十岁,这些人是农村的中农阶层,他们能够照料七八十岁的老人,而土地合作社成立之后,中农阶层 也纷纷外出,留守老人就变成了七八十岁的老人。这些老人因为孤独、缺乏照料,在得病或丧失自理能力之后,就很容易产生轻生念头。其中一个村民组,人口约 100人,最近两年有7个老人死亡,其中4例为上吊、喝药、投河自尽,只有3例是正常死亡。4例自杀老人,情况都是子女外出打工,老伴早亡,孤寂无人照 料。土地合作社的成立,与2008年后老年人自杀猛增并不是纯属巧合,至少有一定的关联,土地入社后中农阶层外流,老人缺乏照料、看护的人。

    可 以说,中农破产,意味着党和国家在农村的稳定基础被抽空。在农村社会高度流动、农民群体及其利益高度分化的情况下,没有了中农,农村社会缺乏主导阶层,基 层政府与农民就缺乏连接点,党和国家在农村最稳定的基础瓦解。中农流走之后,连当村民小组长的人都找不到。"全职"小组长没有了,只能选那些留在农村、但 在搞兼业的三四十岁的人,这些人以事业为重,不会全心全意地干组长,对交代的事情总是三心二意,或者不想干--谁愿意丢了工作去干组长跑腿的工作 所以小 组长的工作就会荒废,农村的老人、妻小、贫困户就照顾不过来,纠纷、问题、公共品就解决不了,上面交代的任务、传达的精神就贯彻不下去,农村稳定和乡村治 理出现问题。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都也将缺少稳定的、强大的支持者。

     

    四、枣庄的土地合作社是资本分享农业利润的"道具"

    高效农业虽然有相当大的发展风险,但也完全有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个别市场网络广泛、信息收集和判断能力强的公司而言。按照黄宗智先生的说法,中国的高效农业有着发展的重大契机。

    根 据黄先生的推算,中国未来10到25年经济持续发展,会带来食品消费结构从以粮为主到粮、肉-鱼、菜-果兼重的转型,农民响应这种转型,就会带来劳动相 对密集农业的发展。农业转型和劳动相对密集农业的发展,将扩大农业的就业容量,农业中的半隐性失业将减少。未来数十年中国经济的发展,会持续伴生农村人口 的城市化,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城市。转移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如果将农村土地流转到继续务农的农民手中,则农业中的半隐性失业将进一步减少,农 村劳动力可能在一个时点达到充分就业状态。以小规模农场为主体的中国农业,可能在未来10年至25年,达到充分的农业就业,中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 高,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中国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适应农业的转型和达到农业的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以建立劳动密 集基础的小规模农场。

    也就是说,在今后10到25年中完全可以彻底解决长期以来的农业劳动力剩余和低收入的问 题,使农业本身能够为务农人员提供充分就业的机会和小康的生活水平,并因此稳定农村,缓解甚或解决三农问题。当前的农业制度阻碍了这种结构的进一步演变。 今日的农业相当程度上被困缚于口粮地制度,造成一种普遍过小和脱离市场的经营。按人分配的土地,仅用来种粮食,规模显然过小,也是今日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 的主要原因。同时,今日的粮食大多是不经市场而由生产者直接消费的。于是,许多农民不是为谋利而经营,而是为保险去种植,把种地视作为失去城市工作之后的 退路,因此导致普遍的不用心耕种。另一种类型是那些城市打工机会较多的农村,基本上是根据城市打工的机会成本来做出农业的生产抉择。譬如,因玉米劳动投入 较低而选择耕种玉米,凭此达到接近于进城打工的每劳动日的收入, 而放弃其他的经营可能。在这种种植模式之下,农业只不过是一种辅助性的活动,等于是打工的副业,自然不会很用心耕种,更不会积极创新经营。因此,黄先生 对"半工半耕"制度持相当否定的看法。

    如果黄先生的推断是正确的,中国农业面临着发展的契机,我们就需要顺应 时势,对中国农业的发展模式加以修正。这种修正也不应当是发展大规模农业,而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即使要发展高效农业,以及高效农业真有一定的发展 前途,那也应该让农民能够真正分享高效农业的发展成果。因此,资本介入实际是与农民争夺农业生产环节的利润。这样一来,中国农业发展所可能面临的契机,最 终会被资本赚取,农民从中并不能得到多少利益。即使部分农民能够从中获取更高的地租,但作为整体的农民并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土地合作社实际上只是资 本谋取农业利益的一个道具。

    如果真要保障农民的权益,就不应该仅仅让个别农民获取地租收益,而是应该让大部分 农民能够参与分享农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即他们能够广泛地参与能够成功的高效农业。因此,农民需要的就不是所谓的土地合作社,而是高效农业的经营合作社。 这样,占多数的农民可以以自己的土地参与经营高效农业,获取高效农业的收益,而合作社又能为他们广泛地提供销售渠道、生产信息等,并为他们解决资金问题, 帮助他们抵御市场风险。当然,并不是说大公司和资本不是不能介入农业,而是说它们不应该介入赚取农业生产本身的利润。大公司和资本在市场经济中有其固有的 优势,农民不能与之相比,倘若其能参与农业深加工或生产之后的销售等环节,这样大多数农民赚取高效农业生产环节的利润,而资本获取农业生产之后环节的利 润,两者互相扶持,这岂不是两全其美。而政府所需要做的是,既为资本提供合适的市场环境让其参与农业生产之后的环节,又要规制其进入农业生产环节本身获取 农业生产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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