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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作为个体性选择的守法——对建筑工人安全守法行为的实证研究
2021-12-21 12:43 23011 阅读 由 李娜 编辑

一、为什么研究守法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民守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然而,在学术研究领域,相对于大量关于立法、执法、司法问题的讨论,守法问题受到的关注或者说深入的研究非常有限。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初期就指出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本目标就是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守法\为什么守法/违法等等,研究较少并多呈现为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探讨,较多地聚焦在守法的“应然”维度,[1]或从伦理道德方面来探讨实现守法的道德基础,[2]在很大程度上把对守法的认识推向了形而上层面或法治方向的探讨。当面对诸多领域出现大量违法现象,而解释的焦点只能集中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3]或者归咎为个体法律观念、意识淡薄。[4]这意味着,在研究领域,对于守法/违法行为的认识明显缺乏丰富而具体的解释力。与此相关,在实践中,没能发展出多元、有效的促成守法的策略和路径。

对守法认识的智识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将守法视为一种法律适用结果,好比一个“自动售货机”,国家投入了法律,就能期待产出的是守法行为和结果。忽略了从“纸面的规则”到“实际的行动”之间可能存在的复杂、动态过程,忽略了法律逻辑与社会逻辑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第二,单方面强调守法义务,将个体视为被规制对象,实际上将研究对象放在了“客体化”的位置上,忽略了其对守法或违法结果的建构作用,即个体在守法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主体性。第三,基于前两点,很少有研究将守法主体,守法行为本身直接作为研究对象,从行为科学角度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守法问题上的智识不足导致了对违法、执法的研究始终停留在一种外部视角的观察或理解,对于违法的认识出于“局外人”观点,对执法的认识则因为不能洞察执法对象的行为逻辑而缺乏整体性的理解。并因此阻碍了发展出促成守法的理论和实践方案。

对守法问题的研究变得比以往更加迫切。伴随着现代社会日益突出的风险特征,[5]监管型法律成为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对守法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期待和要求。然而,监管型法律的实施不能只倚靠日益精湛的立法技术或者是不断强化的执法活动。从很大程度上,日常性的守法实践才是决定法律实施成败的关键所在。有鉴于此,理论和实务届有必要推进关于守法的探讨:守法的内涵,尤其是守法的动机、形成条件、影响因素、运行机制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但有利于丰富对守法本身的理解,同时有助于拓展对立法、执法领域的认知。不但具有理论价值,也能为政策实践提供有益的素材和参考。

本项研究旨在透过对一个具体领域中的守法/违法行为的实证考察,从微观分析的角度探讨塑造或影响守法/违法行为的一般性要素、条件有哪些。研究首先提出了分析守法行为及其过程的三个理论视角:法律性的、社会性的、个体性的影响因素。并将这一分析框架运用于对建筑工人日常守法实践的考察。文章分析了对K市三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183名工人的访谈资料,发现,相较于法律性和社会性的因素,建筑工人的日常守法实践更多地体现了一种以个人因素为主导的行动逻辑。这一研究首先说明,从行动者的角度认识和探讨守法或违法的发生逻辑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研究的过程证明,采用多面向的分析视角去揭示和理解守法或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本研究最主要的发现,即较高程度的守法结果并不是基于法律实施或者社会影响,提示我们,对于不同领域中的守法现象,需要深入地理解行动发生的背景、差异性的影响要素和条件。只有这样,才可能发展出真正有效率、有效果的法律实施路径和策略。

二、个体为什么守法:三个分析视角

个体为什么会做出守法或违法的行动选择 尽管目前国内在此方面的研究有限,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量的文献已经尝试回答影响此类行动选择的要素,包括动机(motives)以及其他条件(conditions)。笔者对一些代表性的守法研究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有三类规范对于解释守法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规范(Legal Norms)。这里所指的是一个较为宽泛的定义,包括法律中的既有规定,也包括藉由监管活动所产生的监管型规则。法律规范对守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威慑理论(Deterrence Theory)。威慑理论的发展早已不再局限于早期的犯罪学领域,而是延展到了监管型法律领域,其基本的假设认为:个体守法或者违法的行动选择与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威慑效果有密切关联。当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或者当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时,个体更容易做出违法行为;反之亦然。[6]因此,法律所应具有的威慑效果就在于使违法的收益小于违法的成本。在实践层面,可以通过提高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Detection Probability),以及处罚的严厉性(Sanction Severeity)来发挥威慑效果。我们在政策导向中常提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视为这一理论的实际运用。需要指出的是,威慑理论与经济学上的“理性计算”(Rational Calculation)密切相关,被法律所调整的行为的主体从根本上被视为“理性计算者”,会对某种行动的成本-收益进行功利性考量,在法学领域则体现为将行动的成本-收益考量与某种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许多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大体上属于这一脉络。[7]

社会规范(Social Norms)。法律规范提供了守法/违法的一种动机性分析,但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自愿守法”(Voluntary Compliance)或“超守法”(Beyond Compliance)的情形。例如,在某些领域当中法律规范的威慑力很低,但是人们仍然表现了很高的守法水平;在某些情形下,人们努力达到一个较好的守法状态,即使为此付出额外的成本。[8]这些研究表明,守法性的选择并不必然出于行动主体对违法成本-收益的计算,或者是惮于法律实施所产生的威慑,需要寻找其他的解释因素。社会学和行为心理学的实证研究指出,人们的行动在很多时候可能受到社会性规范的影响,即人们潜在地更容易做“别人认为正确的事情”或者是“别人都在做的事情”。[9]例如,当纳税人相信绝大多数其他人都依法纳税时,他的守法动机会明显提高。[10]当人们相信做某种事情能够获得更好的外部认同或者尊重时,其行为的积极性显著提高。[11]相反地,如果人们相信“法不责众”,其不按法律规则行事的动机会得到加强。由此可见,社会性的价值观念、行为法则潜在地指引或者约束着人们的行动选择。

个体规范(Personal Norms)。除了法律规范、社会规范之外,个体行为方式的动机还可能来自一些“私人化”的要素。最典型的是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Morals),如果个人具有一种内在的约束,即要做正确的事、做正义的事,而当法律的规定与个人内在的这种伦理道德相一致时,个人会更容易地表现出自觉的守法状态。[12]此外,研究发现,对于一部分人而言,他们天然抱持着一种对权威的信念(Belief),即“规则必须被遵守”,[13]这种义务性的观念与个人的道德判断不尽相同。第三种个体性的规范是惯习(Habitus),[14]人们在长时间内形成的、并被反复实践的行为方式,会成为抵抗其他外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施加影响的武器。第四种要素是习得,人们从特定的经历(例如事故、事件)当中获得经验或者教训,并总结为特定的观念和认知方式,这种认知进而塑造出个体特定的行为方式。[15]

简言之,法律规范、社会规范、以及个体规范可以被视为讨论守法实践的三个分析视角,它们体现了不同规范种类对于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不同机制。法律规范则需要经由规则被实施的过程(传播、解释、运用、法律结果显现,等)作用于个体;社会规范借助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网络作为媒介,通过交互性的作用机制(例如形成压力,评价等)影响个体行为;个体性规范属于内在性的要素,不需要借助外在的媒介(亦不直接受外部规范的后果影响)而直接作用于个人行为。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法律规范-社会规范-个体规范为研究守法/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整体性的分析框架,但这毕竟是一个基于理论的分析假设。在实证研究中,对于“人们为什么守法/违法”的探讨通常采用两种研究路径:第一种,基于理论性的假设,通过一定样本量的数据收集和量性分析,讨论关键变量(Variables)与守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这是国际国内最为通行的研究思路,大样本量的分析便于发现具有代表性的解释变量,并归纳概括出一般性的规律。另外一种研究路径则不以验证某种理论假设或因果关系存在为主要目标,侧重于对问题的理解、聚焦在阐释意义、差异性、或者是独特性。[16]

本研究采用的是后一种路径,因为考虑到量性分析面临的一个局限,即数据的获取主要依赖于问卷(Survey)或者是自我评价(Self-report),因而研究者获得的更多是行动主体所报告的行动理由,而无法确定这些解释是否与真正的行为发生关联(即研究者没有机会验证实际的行为是什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主-客观相分离的情形。笔者倾向于质性的研究思路,尽管受制于样本的代表性问题、以及田野的“可及性”问题,但是,与行动主体更为靠近的接触,对具体行为进行观察,与行动主体较为深入地展开交谈、以及理解行动主体及其行为发生所处的背景,能够从内在的(Endogenous)角度探讨守法的过程。

本研究聚焦在建筑工人有关安全守法行为的研究。选择建筑行业是因为此前笔者在开展一项以建筑工地上的法律实施为主题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较长时间的田野调查使研究者能够更好地熟悉建筑工地的环境,了解工地的实际运作。其次,选择“建筑劳动安全”作为研究的具体领域,是因为建筑安全虽然不如环境、食品、煤矿等监管议题那样引人关注,但是建筑业在GDP中的表现惊人,同时容纳了大量的劳动力,而建筑工地上的安全风险其实随处可见。此外,建筑安全法为建筑工人设定了双重性的角色——既是建筑安全生产要予以保障的对象,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义务人。[17]因此,建筑工人是“建筑安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时又是义务承担者和责任人。他们会不会因此成为具有较高守法动机的群体呢 最后,作为一项微观层面的实证研究,需要清楚地厘定拟研究的具体守法规范和守法行为是什么。鉴于研究的周期所限,不可能对建筑工地上所有的行为种类加以考察,本研究最终聚焦在三项具体的、日常性的守法行为:佩戴安全帽、佩戴安全绳、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范。

在研究的初期,笔者对K市两个建筑工地中的60余名工人进行了一个预调查(pilot study),以此修正研究的思路和具体方式。正式的调查则在另外三个建筑工地中展开(研究者在这三个工地分别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参与式观察)。访谈以讨论具体的行为切入,请工人解释自己的行为,并不直接询问为什么守法或者违法(后面这种问题具有明显的导向性和价值判断,也容易破坏交谈的氛围)。根据工人的具体回答内容,再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将三种理论框架的内容嵌入其中。最终,有183个成功的访谈被纳入本研究的讨论范围[18]。

四、个案发现:个人主导型的守法实践

建筑工人的眼里、话语中,对于为什么要守法/违法,理解和解释的丰富程度超出研究者试图假设的范围。在本研究中,守法者占据了绝大多数(152/183)。那么,是哪些因素塑造了大部分人的守法表现,而对于违法者而言,他们又是如何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解释的 

(一)监管型守法表现

建筑工人的安全守法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法律规范的影响呢 

  1.    行为被监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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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是对工人们谈话内容进行的一个归纳概括,从中我们发现了许多差异性:

首先,个体所认识和理解的威慑来源是多样的。最显著的是,所有的受访者中没有任何人提到行为可能受来自外部监管机构(执法者)的监管。这一发现和关于“国家监管缺席”的研究结论类似。[20]笔者在另一项关于建筑安全执法的研究中也发现,来工地进行现场监管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很少和工人有直接的接触。而守法者指出的监管者包括建筑工地上的管理人员或者自己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包工头),前者出现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对于行为实际被监管的可能性,尽管68.3%的受访者谈到“会有工地上的管理人员来检查”,但是他们不能清楚地表述“来的是什么人”,或者“多长时间来检查一次”。此外,还有13.1%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没有任何人员会来检查自己的工作方式,而16.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是否有人员会来检查。谈话的情况显示,工人的日常安全操作行为被监管的实际可能性并不是很高。

  1. 处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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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对行为产生威慑的机制除了“检查并发现违法行为的存在”,还包括“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表2概括归纳了受访者对于处罚的基本认知:

对于处罚发生的可能性,仅有3人(1.6%)有过亲身经历,另外还有12%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听到过处罚的情形。不过有意思的是,这12%(n=22)人中,有15人所说的处罚情形是在其他工地上发生的,他们的回答是“我在这个工地上没有听说过,但是以前在其他工地听说过”。而另一方面,27.9%的受访者给出了相反的答案,指出从来没有见过真正有处罚发生。还有超过半数的人(58.5%)表示“不知道有没有处罚”。这样的发现是否意味着:即使受访者知道检查者的存在,但是对这种检查可能带来的威慑作用,受访者的体验或者主观感知是比较弱的或者说很模糊的。

关于处罚的严厉性,因为受访者中只有25人(22+3)对于处罚的可能性给出确定(positive)答案,对这部分人的进一步访谈发现,受过处罚的3人中,2人接到口头警告,1人被罚款。听说过处罚情形的22人中,2人指出方式是口头警告,11人指出是罚款,还有9人指出既有口头警告也有罚款(先进行口头警告,如果不听、不改正的话就会罚款)。对于罚款的数额,得到的大多数答案是50-100元(对照同一时期工人的日收入,收入最低的工种杂工日收入80元;技术含量高的如木工,塔吊工人等,日收入可以达到200-300元)。 这里显示或许存在成本收益分析,但是因为只有3个人真正经历过,无法进行进一步分析。

总结来看,上述数据显示:安全规范及其监管所产生的威慑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当然,要进一步讨论这种威慑的实际影响,还需要和具体的行为联系起来看。

  1. 威慑与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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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建筑工人对威慑的主观体验与其实际的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加以分析,会发现:

第一,对于守法者而言,威慑并不是其守法的必要条件。即便没有法律规范的威慑存在,守法者依然能够遵守法律。

守法者中有13.2%的人觉得并没有监管者存在,18.4%的人表示没有概念,即近三分之一的人对于监管者是否存在给出了否定答案。此外,虽有3人亲身经历过处罚,但这个数量太小,并不足以证明守法行为是因为威慑的存在。相反,25.7%的守法者从未听说过有真正的处罚,还有59.9%的人并不清楚,或者说对此没有概念。这意味着在受访的152名工人中,他们的守法行为并不必然是因为某种理性的成本计算,威慑性要素不能用来充分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

第二,对于违法者而言,威慑并不必然构成影响其行为选择的充分条件。

从违法者的角度来看,31名受访者绝大多数(74.2%)承认监管者的存在,也有9.7%的人明确表示听说过处罚的情形,但是这些因素并没有导致其停止违法行为。此外,51.6%的人对于处罚的现实可能性给出的答案是“不太清楚”, 而不是直接表示“没有处罚”,这意味着威慑理论,成本分析,并不是解释行为动机的一个显著要素。

总体来看,守法者和违法者的回答,都无法令人信服地看到法律性监管的威慑作用与个体的行为之间有显著的因果关系。

而且,需要补充的一点是研究者在对话过程中的主观感受。虽然这会被认为,对于一项社会科学研究,凭借研究者的主观感受是不可靠的。在实际的田野当中,当亲眼目睹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再和这个人进行了对话,那么一个人在讲述时使用的方式、口气,甚至姿态,都能传达出文字以外的信息。在笔者看来,当提到管理者,提到监管、处罚时,工人们普遍的反映都十分正常,就像在谈一件和自己关系不大的、或者影响不大的、普通的事情,而没有谁把这个看得非常特别或者重要。这是否也在暗示,来自监管的影响或者说威慑力实在微乎其微 

从上述的实证分析来看,理论框架中所提出的法律规范模式(legal norms)并不能成为解释建筑工人安全行为实践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型守法表现

虽然建筑工人的行为方式与法律的实施和威慑没有显著的关联性,但是,建筑行业容纳了大量流动务工人员,而以往的研究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往往以“亲友”“老乡”等方式作为主要的联系网络。[21]因此,我们的研究同样注重考察社会规范是否对个体行为方式产生影响。

在访谈中,有将近一半的受访者(48.6%, n=89)认为,在同样的行为/情形中,别人是有可能违反规定的。那么这种认知对于受访者自己的行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1. 社会规范与守法者的行为表现
对于守法者而言,有32.2%(49人)的受访者认为“别人也是守法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对自己的守法行为起到一种正向强化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同一批受访者中,48.1%(73人)的工人认为别人是可能违法的,还有19.7%(30人)的受访者对于别人在相同情况下会如何行动并不了解,后两者相加,即三分之二受访的守法者,其守法行为的做出与其周围人的影响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进一步来看,48.1%(n=73)认为别人是有可能违法的受访者,他们是这样来阐释自己对违法行为的看法:

第一种,认为这属于个人的事情(n=5)。持这种观点的人表示“(在工地上)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各人管好各人的事”、“每个人有自己不同的想法”、“有些行为不安全,但这是他的个人选择”。

第二种,认为违法行为的做出有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原因(n=24),比如“可能天气太热了,所以他们就脱掉安全帽”、“有的人可能是觉得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有时候挺不方便的”、“有些情形下,他们可能觉得(那些安全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他们自己能判断危险不危险”。

第三种,认为违法行为只是偶然出现的(n=13)。

第四种,认为在工地上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很正常,并不奇怪 (n=31)。

当然,重要的是,这部分受访者即便能够理解工地上的其他工友做出的违法行为,但他们依然做出守法的行为选择。

综合来看,守法者的看法和解释证明,在建筑工地上,其社会化的环境和行为模式对守法者的影响可能是有限的。

  1. 社会规范与违法者的行为表现
再来看违法者(31人)的情况。首先,半数以上(51.6%,16人)的受访者指出别人也会违法,他们是这样表述的:“大家差不多(意指做出一样的违法行为)”。这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印象,社会规范负向强化了个体的违法行为,因为“别人也是这样做的”。但是,在研究者进一步询问为什么做出该种(违法)行为时,受访人群给出了自己的解释。这些理由非常个体化,将会在下一部分中详细阐释。可以明显感受到的是,这些个体化的理由构成了个体行动的主要原因,而他们回答别人和自己一样,只不过强化了自己的这些(非法行动)的认知和理据。在这个过程中,并不能排除社会性的规范与个体性的规范相互作用而形塑了个体的行为方式。

 

除此而外,尽管只是一个极少的数量,但也有2个违法者(6.5%)承认别人是守法的。然而这种认知并没有太多地影响到他们对自己行为的选择。更重要的是,还有41.9%(13人)的违法者表示,对于别人是如何行为的,自己并不清楚。从后面这两个数据来看,社会性规范对于个体的(违法)行为选择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样看来,无论是对于守法者还是违法者而言,田野数据显示的情况表明:别人如何认为或者别人如何做,并不是影响自己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

(三)守法作为个体性的选择

当法律性的规范、社会性的规范并未充分解释个人的行动实践时,研究的关注点便集中到:工人如何解释自己的行为 

  1. 守法者的行为解释方式
如前文提到的,受访的183名建筑工人中,有152人被观察到的行为是守法的。与这152名守法者的交谈显示:

非常有代表性的,86.2%的受访者把自己天天坚持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或是坚持安全用电操作解释为:为了自我保护、或者说为了自身安全。他们通常的说法是:“(安全帽)可以保护头,即便只是一颗石头从高处掉下来,那也会被伤到。即便不是高空落物,我们的工作环境也很容易伤到头”、“在高处作业,大风来了,或者不小心掉下来,(如果系着安全绳),就会有个保护”、“(用电安全操作)是为了自己安全,被电到了怎么办”……

此外,1.97%的受访者表示,这样做(指守法的行为方式)只是因为习惯了,一直都是这样行动的。例如,“…就是习惯了要这么做,如果不这样做,相反自己都感觉有点古怪”

从绝大多数受访者的表述来看,他们将自己行为的动机归结为自身对安全/危险的体验,或者是一种职业习惯。由此看来,守法的行动逻辑更多的是一种已经内化的规范在起作用。

  1. 违法者的行为解释方式
对于被观察到其行为违反安全规范的31名建筑工人,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解释也很多样:[22]

最具代表性(45.2%)的一种解释是:危险时会采取措施(佩戴安全帽、安全绳、请专业电工来代接线路等),但现在(的情况)不危险/很简单。例如,“(要不要带安全帽/绳)取决于具体的工序”、“如果我在移动的过程中,就会戴上(安全帽),但是我目前在一个安全的地方”…… 从这些解释可以看出,工人认为自己能够区分并且控制“什么是危险的状态”,在何种情形下有必要带安全帽/安全绳,或者请专门电工来启动用电。换言之,工人把有关的行为选择与自己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联系在一起。

还有的受访者(29%)表示,现在的做法(即违法的行为方式)只是暂时性的,例如,“我只是临时把帽子脱掉的。通常我是戴着(它)的”。甚至有两次访谈中,受访工人坐在自己的安全帽上,但坚称“我一直都戴(安全帽)的”。从这种解释方式看出,在部分工人观念中,这种临时性的举动总体上无伤大雅,他们从根本上并不认为这样的做法和所谓的“违法”概念可以联系在一起。

受访者给出的第三类解释(16.1%)是“目前在休息/没在工作”。研究者印象深刻的一个例子是,有一个工人在施工中的某栋楼内走动,刚好遇到巡楼的安全员,安全员当面指出需要佩戴安全帽,这名工人随即和安全员发生口角,随后自行离去。稍晚些时候,研究者找到这名工人并询问争执的缘由,他的回答是“刚才那会儿我是有点别的事情,并没有在施工作业”。其他受访者的观点也很类似,“我现在是在休息,工作的时候就会(按要求做)”“在休息的时候没有必要非(按要求)这样的”。由此看出,某种程度上,工人自己构建出一种概念或说是观念,即存在一定的(豁免)时间和空间,在其中并不属于违法。

除此而外,还有的受访者(29%)给出了一些更为现实的理由,例如天气热,或者是(安全规范的要求)很不方便。这里举一个例子,关于工人对不使用安全绳的解释,“(这样的要求)并不一定符合现实情况,系(绳)还是不系要看工作的具体位置。如果我是要上下之间移动,佩戴安全带当然有必要;但是如果我是在工作台上,需要平行地移动,那绳子就会带来很多不方便。我不可能随时都解开(绳子)又系上吧。”在类似的解释当中可以看出,工人认为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被接受的。可以想见,在相同的情境中,如果他们被要求必须实施相反的行为(即合法的行为),工人反而会觉得那是不合理的。

总体上来看,在受访的违法者那里,他们并不把自己的行为表现同违法这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他们根据自己的惯常实践、工作经验、具体感受和对危险的认知来判断什么行为是可以被接受、可以被实施的。

综合所有受访工人对其(守法或违法)行为的解释,可以看出,人们给出的各种理由更多地出于非常个体化、私人性的体验:危险与否,方便与否,合适与否。这种认知与他们长久的日常实践密不可分。相反地,法律性的、社会性的要素对工人认知和行为方式的影响表现得并不如预期那样显著。

五、讨论:无需法律实施的守法及其意义

本项研究是一项开放性的研究,试图探讨法律规范、社会规范、个人规范对建筑工地工人守法行为的影响。从研究的发现来看,在受访的建筑工人中,守法者占据了最大比例(83%)。但是,研究最终表明,无论守法者还是违法者,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解释方式更多地出自个体化的认知、体验和判断,显示出行动的逻辑主要受到个体规范的影响,而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影响却很弱。这就对理解守法、执法有一些重要的启发,有一些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这一研究呈现了一种特定的守法现象,即在社会生活的领域中,并非所有的守法行为均来自法律规范的实施或社会规范的影响,存在着一种无需法律实施的守法。

从建筑工人的行为实践来看,他们对法律的认知非常有限,与监管者鲜有接触,法律、规则、处罚对于他们的现实影响力并不显著。在建筑工人有关“风险”的观念中,法律风险并不处在显著的位置。因此,工人守法或违法的行为选择并不是法律实施所产生的结果。这也提示了,构建一个普遍守法的社会,单纯地通过强化法律的威慑效果、加强执法的力度,未必一定是必要的或者未必能够带来预想的成效。此外,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守法或违法的结果固然是由法律来加以判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守法的内涵和意义可能会超越法律的范畴,经由人们的主观建构、由多种要素塑造生成。同样地,人们的行动实践可能受到不同要素或条件影响,其中包括了非法律性的要素。对人的行为方式的理解和研究应当是多面向的。这就启发我们去思考和进一步研究,针对不同的执法、监管领域内人们的行动逻辑,寻找影响守法行为的关键性因素,完全有可能找到减少执法成本、促成守法的策略,使治理获得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方案。例如针对本文研究的建筑工地,提升工人的自我责任和安全意识既是可行的,同时也是低成本的促成法律目标(安全)的最佳途径,而不是投入大量的执法力量或增加惩罚。

第二,这项研究呈现了一种情形,即个体在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情境之外做出行动选择。这是一种私人主导性的行动逻辑,守法的动因来源于自身最为关心的价值——个人安全,而违法的动因是倚赖自己认为最为熟悉、方便、实际的行动方式及安全认知包括认知偏差。

这启发我们,公众的理性未必都能达到法律所预期的程度,公众逻辑与法律逻辑出现差距是社会常态,但是如果立法所确立的核心价值和所保护的利益与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利益较高程度的一致时,自愿性守法的程度或许就能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水平和状态。因此,法律的普及不应局限在对法律知识的文字性传播,或者是一味宣扬法治的抽象价值和目标。法律性的规范应当藉由社会性的规范、个体性的规范机制真正地进入行动主体的世界。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本文所研究的领域,在众多领域均有类似情形。例如,越来越多人的不再酒驾,不仅仅是因为立法、执法、司法“无缝对接”产生的威慑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因为酒驾、酔驾的危害性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共鸣,使大众愿意对自我的行为进行约束,并相信当别人的行为越轨时,法律规则能够有效地进行规制。对酒驾、酔驾的法律规制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巩固了人们“喝酒不开车”的普遍行为准则。现阶段不再酒驾的守法行为更多地来自于人们对法律外风险的认知。

进一步看,现代风险社会对监管型法律倾注了很高的预期和要求,但是与强威慑、严处罚相比,强调规则是对社会风险的预防性控制、对不当行为方式的约束、以及对于一种更好的生活方式的调整,使之与大众的普遍利益和关心相一致。这样的思路或者更能有效地促使公民对规则予以基本的尊重,从而提高守法的动机。

第三,虽然本研究的结果显示,建筑工人在个体行为方式的选择上拥有较高的自主性,但是这种自主性的存在并不必然说明工人拥有很大的权力或者自由,相反可能是意味着他们处于很低的权力架构中。

研究者曾经请每一位受访者对自己目前工作的这个建筑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仅有24人明确指出存在某些问题,31人表示不清楚,剩余的人给出的回答是“所有的工地都差不多”。这表明,工人对于其身处的环境关注度较弱,反过来看,外部环境能够对其(主观认知/客观行为)施加影响的可能性/程度也是比较弱的。这里存在一种“关系性的距离”:建筑工人没有明显地感受到来自于法律监管的压力,因为他们基本上不会和执法者发生直接接触、和建筑项目的管理人员日常接触也十分有限。至于社会性的网络,Van Rooij针对中国律师的税务守法研究发现,律师的行动选择会受到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文化和制度的影响,[23] Yan发现在中国,种植蔬菜的农户使用农药的守法实践会受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24]然而,建筑工地上的工人显然存在不同,建筑工地的劳动用工方式使得建筑工人群体处在一种自然经济与工业经济相混合的状态中,他们没有进入一种较为正式的组织架构中,也不停留在一种相对固定的村落生活中。这种距离的存在提醒我们,建筑工人基于个体经验或者习惯而形成的行动模式或许恰恰是一种别无选择的结果。建筑工人在某种程度上只能为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个体游离于正式体制、正式制度的关照之外,这显然超出法律制度设计的预期。从这个角度讲,工人们是弱势的守法者,执法、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安全的监管重点应该在企业、施工方是否为工人提供出安全的物质条件、知识传播、工作环境保障。在其他一些类似的领域中,也应准确地确立监管的重点。

最后,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一研究并非认为法律或法律性的因素不重要,而是更为细致、深入和全面地理解守法的过程,从而揭示守法行为发生的背景和影响要素所具有的多元性对于提升我们对守法的知识有重要价值。目前中国关于守法的研究较少并主要集中在法律规范的视角,仅有少部分法社会学学者在有关秩序如何形成的论题中重视了社会规范的视角,[25]注意到或深入研究个人规范如何促成守法、对于理解守法的重要性的研究就更少了。这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使我们更加细致地理解除了法律性的规范之外,还有可能存在什么规范因素影响着守法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项研究呈现的固然只是一个国家或社会领域中诸多守法实践图像中的一个,但是它证明了探索和发现守法过程的一般规律、守法行为的动机和条件因素是可能的;此外,它也提示了在具体领域的守法实践当中,充分考虑情境性的影响要素是非常必要的。总体而言,关于守法议题的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多元化特别是微观层面的经验性研究尤为重要。就目前而言,我们对守法的理解还太少,需要多面向的经验性素材来提供智识上的补充。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能够体会到执法领域、守法实践的性质、类型尤其是影响守法行为的关键性因素也是多元的,或许是法律性的或许是社会性的,也可能是个人性的。但是经由广泛的经验研究,我们完全可能对执法领域、守法实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类型化,从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找到更具有针对性的促进守法的方案,而不是用一种简化、意图放之四海皆准的执法方案去应对一切。这才有机会在不同的领域中寻找到成本最低、成效最大的促进守法的路径。

 

 

注释:

[1] 吕明:“在普法与守法之间:基于意识形态‘社会粘合’功能的意义探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胡国梁:“积极守法:一个被忽视的法治维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2] 参见丁以升、李清春:“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 ——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2004年第1期;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刘杨:“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曹刚、吴晓蓉:“守法的必然和应然:一个道德心理学的视角”,《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2 期。

[3] 肖文:“如何提升环保执法能力”,《环境经济》2012年第7期;郝曼寅:“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不作为及其法律对策”,中南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4] 何松富:“守法是法律良好运行的基础:以’中国式过马路’为视角”,《南方论刊》2013年第9期;冯粤:“论积极守法“,《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3期。

[5] [德]乌尔里希 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凤凰集团出版集团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6] Becker, Gary S. 1968.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6:169-217. Cohen, M.A. 2000.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Deterrence Effect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Enforcement. The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 vol.30 (4).

[7] Winter, S. & P.J. May. 2001. Motivation for Compliance with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20 (4): 675-698. 宋湘琦:“守法激励的经济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12期。

[8]  Borck, Jonathan C. & Cary Coglianese, 2011. Beyond Compliance: Explaining Business Participation in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Programs. Parker, Christine&Vibeke L. Nielsen.eds. 2011. Explaining Compliance: Business Responses to Regulation. Cheltenhan, UK: Edward Elgar. p139-169.

[9] Cialdini, Robert B. & Noah J. Goldstein. 2004. Social Influence: Compliance and Conformity.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vol.55: 591-621.

[10] Scholz John T. &Mark Lubell, 1998. Trust and Taxpaying: Testing the Heuristic Approach to Collective Ac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398-417.

[11] Nielsen V.Lehmann&Christine Parker, 2008.To what Extent Do Third Parties Influence BusinessCompliance H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35(3):309-340.

[12] Tyler, Tom R. 1990.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3] Vandenbergh, M. 2003. Beyond Elegance: A testable Typology of Social Norms i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Stanford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vol.22: 55-144.

[14] [法]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79-100页。

[15] 这种情况类似于禁忌的形成,经由人们的实践和经验尤其是挫败的经验而形成行为指导和规范。见王启梁:“基层农村的规范体系与社会秩序的实现——基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123页。

[16] Parker, C. & V. Nielsen. 2009. The Challenge fo Emperical Research on Business Compliance in Regulatory Capitalism.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5:45-70.

[1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5)。

[18] 交谈首先是基于自愿,其次是谈话能够有效地进行下去,笔者所需要访谈的基本点都能够获得相应的回答。这样的一个访谈才能被计入有效样本的。研究者实际进行的访谈数量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但是有的访谈很快被拒绝或者打断,有的访谈没有能够按照预期涵盖的所有范围得以完成。为了使最终的数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比较,这类素材没有考虑在内。因此最终有效的访谈计为183。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虽然在研究之初,我们选择了三类具体的行为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基于客观的可及性原因,在工地上能够遇到的不同工种、不同行为的人数是随机的,能够进行有效访谈的数量也是随机的。不可能确保在不同工种、不同行为的人中进行有效访谈的数量完全一致。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我们随后要进行的分析。因为,本研究不是一项对于三种行为的具体测量(measurement),而是以三类行为作为开展研究的一个具体化的媒介,我们研究的焦点始终是关于守法行为的影响要素。因此从根本上来看,有意义的区分只是在于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

[19] 鉴于183个完整的访谈不可能一一展开,同时也为了能够进行有效的比较分析,笔者将访谈文本的详细内容借助Excel工具进行了分类分析以及一定的数据化处理(Coding),进而得到本文中呈现的相关表格。这是一种辅助性的分析手段,并不意味着本研究是基于一种量性的研究方法。

[20] Gray, Garry C. 2006. The Regulation of Corporate Violations: Punishment, Compliance, and the Blurring pf Responsibility.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vol.46(5): 875-892.

[21] 王国猛、黎建新、郑全全:“社会网络特征、工作搜索策略对新生代农民工再就业的影响”,《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10期。张连德:“信任视角下农民工熟人社会网络延续的生成逻辑及其影响”,《青年研究》2010年第7期。

[22] 这里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违法者总计为31人,但是其中有6人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两个以上的解释,因此在归纳时出现了37个具体的解释内容。但是在计算%(即持有某类观点的人占总人数的百分比)时,依然是按照总数31进行计算的。

[23] Van Rooij, Benjamin. 2015. Weak Enforcement, Strong Deterrence: Dialogue with Chinese Lawyers About Tax Evasion and Compliance. Law & Social Inquiry, vol.40.

[24] Yan, Huiqi. 2014. Pesticide Compliance of Vegetable Farmers in China. PhD Defense Dissertation(2014), University of Amsterdam.

[25] 如[美]罗伯特 C 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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