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乡村治理体制有所转型,国家权力从农村基层社会有所退出,公共品供给出现困境,这构成了1990年代以后三农危机的一部分,是乡村治理困境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这种背景下,乡村混混的出场显得特别引人注目。村民基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需求,突然发现了“好混混”,甚至觉得与其要道德高尚的村干部,不如要“好混混”。这种状况在取消农业税后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取消农业税使村级治理不再面临提取资源的重要任务,提供公共品、维持村庄秩序的任务因而更加凸显,但取消农业税及与之伴随的乡村体制改革,使得村庄公共品供给困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得以延续。村级治理中出现“好混混”,这种怪异现象需要社会科学的解释,需要我们去追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目前不少学者展开了对乡村混混的讨论。笔者曾对乡村混混的组织结构和社会分层问题进行过仔细梳理(陈柏峰,2010:1-13),并对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影响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陈柏峰,2011:173-273);一些学者曾将乡村混混放到村庄社会性质的理解中进行讨论(杨华,2009:1-9;高洪波,2010:14-24)。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及了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的重要影响(贺雪峰,2006:130-133;陈柏峰、董磊明,2009:142-146),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的只见一项(李祖佩,2011)。就乡村混混对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影响而言,目前还没有一项具体研究涉及,因此本文的研究有着创新意义。本文基于作者及研究伙伴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两湖平原的多个村庄的调研经验,[1]切入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影响的研究,主要从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好混混”问题切入。
一、村民眼中的“好混混”
在农村调研中,还常常听到“好混混”的称呼,这是一个字面上矛盾的说法,“混混”在一般村民中带有否定的评价,却在前面加一个“好”来表示肯定。矛盾的背后其实反映了一个重要的治理现象,即大多数混混是坏的,但还有一些与众不同,他们是好的。那么,这些混混到底有何与众不同之处呢 到底什么样的混混可以称为“好混混”呢
在荆门市白洋村,王三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王三少年时学习成绩优秀,曾打算报考军校,但政审时村里一个“权势人物”没让他通过。他深受打击,对通过正常渠道实现社会阶梯上升失去了信心,便开始混迹于社会,与当地的混混来往。当他成为混混后,就报复殴打当时阻碍他考学的“权势人物”,因此被关进监狱,后来被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他当上了村里的管电员。当时村中盗电现象普遍,用电纠纷不断,电价不断上涨,最高达到两元多一度。王三“受命于危难之际”,手段强硬,不管谁用电,都必须按规定交纳电费,否则就掐断电线;碰到偷电的,坚决给予严厉的惩罚,王三依靠自己混世的“威名”和力量进行“执法”。村里以前用电不用掏钱的干部和那些蛮横的“大社员”就对他很反感,却不敢与他对抗;在他当管电员期间,偷电现象几乎绝迹,村里电价一直也很平稳,普通村民就很乐意由他“统治”。王三对村民也比较友好,不刻意欺负贫弱农户,允许特别困难的村民缓交或用粮食代交电费。他后来还当了村治保主任,并强硬地从乡政府手中夺回原属村里的鱼塘。
荆门市尚武村四组的廖某,在村民心中虽然算不上是“好混混”,但并非只干坏事,他也做了很多好事,他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村民提供便利。村民所提及了很多他的“好处”。第一,在大旱之年,村民生活用水缺乏时,他利用个人关系从上游的水库里为大家放水;第二,当本组的村民与外人发生纠纷,被殴打受伤时,他出面敦促对方足额赔偿医药费;第三,在粮站收粮时,他“摆平”粮站工作人员,让他们对同组人好点,不扣称、不差级,如果粮站工作人员不给面子,他会找人去“修理”他们。同组人因此认为他还不错。
在荆门市盐井村,陈井桥不仅是村民眼中的“好混混”,简直就是村庄秩序的“保护神”。陈井桥是个混混,1980年代经常盗窃,因此坐过牢;他以前喜欢在外玩女人,因此离过婚。他兄弟、堂兄弟共有十八个,家族势力很强;他现在与“黑道”上的混混还有来往;他家亲戚中有好几个是乡镇个官员;前些年他靠做木材生意赚了钱,成为村里数一数二的暴发户。有了这些“资本”,陈井桥在盐井村可谓有钱有势,从群众到干部没有敢跟他“叫板”的。不过陈井桥为人仗义,爱打抱不平,他因此成为村里一种另类稳定因素。他从不欺负同村人,相反还经常给村里人帮忙。不管村里有什么不公正的事情,只要他看到,都会站出来打抱不平。村里人有事需要他帮忙,只要打个电话他就会回来,力所能及的他定会办好。村民遇到事情也爱找他去“摆平”,他甚至连村里儿女不孝之类的家庭矛盾也出面解决。由于那些“身不正”的村民怕狠,陈井桥出面解决问题效果往往很好。尽管他不会故意找村干部的麻烦,但他从不将村干部放在眼里,常常“为民请命”,甚至因此打过村支书。1999年村委会选举时,陈井桥发现一个村民帮村支书做假票,当场踢了他一脚,并骂他是败类。2005年村委会选举时,村支书贿选,陈井桥组织村民签名上访,一直告到了省委组织部,有力地影响了选举结果。一次,乡干部来村里协调抗旱事宜,陈井桥不惜与之发生冲突,坚决要求先解决盐井村的灌溉用水。陈井桥非常关心村里的事情,虽在外做生意,在乡场上有很好的房子,却经常回到村里住。他见村里交通太差,就自己花钱给村里的公路铺沙。
在荆门市黄聂村,原村支书廖某也是个混混。廖某在村民心里也算个“好混混”,虽然他的“好”无法与陈井桥相比。廖某十几岁就开始长期在荆门市区混。1994年,廖未到法定育龄的妻子计划外生子,被处罚1320元,廖“讲狠”置之不理,乡计生办强行拖走他的家具和家电折抵罚款,后来他多次上门找当时的村干部出气,还殴打村干部。1996年,廖某的一个本家叔叔任村支书,将廖某提任村民兵连长,还发展他入党,两年后他就当了村支书。在村民眼中,廖支书是个有魄力、敢做事、会捞钱、也贪钱的村干部,算不上很好的干部,但他做了很多实事,这让村民在他下台后非常怀念他当支书的日子,因此他也可以勉强算个“好混混”。廖支书主要做了以下几件实事:
第一,2001年时,组织四组的村民出义务工修机耕路,使得原来机耕路最差的四组成了全村最好的。第二,在取消农业税之前,由于税费负担重,种田几乎没有收益,许多村民摞荒外出打工,税费因此无着落。这个之前村干部感到棘手的问题,被廖支书轻松解决。他外出招农,将耕地租给外地人种黄姜,不但解决了税费负担问题,还给村集体增加了收入。第三,赶上招商引资的潮流时,廖支书以村集体的名义低价征了六组村民的田,出租给随州来的个体老板种黑木耳。过了几年,随州老板走了,他又将田地开成鱼池,转租给村民,这大大充实了集体的经济实力。第四,1998年,乡里修公路需要购买大量黄沙,廖支书通过个人关系以村集体的名义将这个项目接下,在村里依靠暴力强行征了五户村民的十几亩良田挖沙,增加了村里收入。
廖某在当村干部期间时常跑到市区去玩,搭上了一个“发廊妹”,2003年他离婚再娶后辞职搬到乡场居住。总体来看,廖支书确实头脑灵活、做事强悍,会给村里找项目捞钱,多少也可能存在贪污现象。他虽然是混混,但主要在村外混,在村里基本没有“鱼肉百姓”,相反名声还不错。他在任期间所做的事虽然手段有些强硬,伤及部分农户的利益,但大多数农户对他的评价还是正面的,觉得他做事有魄力,为村里办了些实事。虽然他也贪了些钱,但村民却很理解,“这个世道哪个当官的不贪呢”。尤其是在与他的后任孔支书的对比中,村民越发觉得他的好。
孔支书是老党员、退伍军人,之前在1990到1994年间也曾出任村支书,人品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做干部多年连集体一包烟都没拿过”,但是他思想保守,做事放不开手脚,为人比较懦弱,是大家公认的老好人。2005年,政府修建一条通往市区的公路,黄聂村有几乎需要拆迁房屋。有一户不愿自己动手拆迁,孔书记居然亲自去拆,不料摔伤,在家休养了半年才康复。孔支书重新“上台”这几年,村集体几乎无法提供任何公共品,村里道路、灌溉用水等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孔书记说,没资金,没人愿意出义务工,修路、修渠占地也无法给农户补贴,总之是没办法做事。当然,这些都不是推卸责任的托词,而是确实存在的困难。税费改革前,村民常常以不交税费来要挟乡村干部解决问题;但是税费改革后,农民没有了这个“武器”,乡村干部更倾向于按照自己的逻辑行事(贺雪峰,2007a)。
不过,黄聂村村民又找到了一种制衡村干部的办法,就是在灌溉时利用自己水田在上方,不让下面水田的农户过水,且明确说:“只要干部出面,我就让你们过水。你们找我没用,去找干部!”这样迫使下面水田的农户去找村干部。这种事连续几年都有,都是有“问题”的村民所为,其中有的是被挖沙占地的农户要求村里兑现当年补田的诺言,有的则是村民要求重新核定粮食直补的田亩。这些使村干部非常为难。“老好人”的孔支书解决不了问题,这不由得让村民对“好混混”廖支书越来越怀念。他们觉得只要村干部能为村民做事,即使贪点,也比只拿工资什么事也干不成的村干部“好”。两相对比,村民甚至越来越觉得孔支书的“不是”,“上面不压,下面不找,就只管拿工资”,“不需要做什么事,每年白拿几千元钱,谁不愿干啊 ”关键不在于廖支书到底是不是“好混混”、好干部,而在于村民们越来越觉得他是“好混混”、好干部。
这些“好混混”之所以能够受到村民好评,主要是因为能够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他们可能是一个能力比较强的村干部,能够从外界获取资源,能够对内使用强力,从而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也可能是一个具有“牺牲主义”精神的混混,动用自己的个人关系为村庄谋取利益,能使用自己的拳头解决村庄中的争议,从而提供公共品。其实,“好混混”的特点就在于,其暴力不是用来伤害村民的,而是用来解决村庄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村庄提供公共品的;或者他的暴力虽然伤害到了某些村民的利益,但维护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满足了多数村民的实际公共品需求。村庄的公共品的供给中为何需要乡村混混的暴力呢 暴力在其中充当了何种角色呢 这需要从当前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着手探讨。
二、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
公共品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公共性,主要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说,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消费。非排他性是说,在技术上无法将没有购买者排除在消费的范围之外;或是技术上可行,但由于排除成本高于排除带来的收益而造成经济上的不可行。农村中的道路建设、抗旱和防洪水利、社会治安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纠纷调解机制等都属于公共品。公共品供给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搭便车”,因为每个人总是倾向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参与公共品的提供而享受公共品的收益。因此公共品供给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就是遏制搭便车行为。在城市里,公共品几乎全部由国家提供,国家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来遏制搭便车行为。在农村,公共品大部分需要由村庄自身提供,即便在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许多公共品仍然需要村庄自身提供,或者离不开村庄的通力合作。这使得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显得格外复杂。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对未来有着长远预期,因此注重面子等表达性收益,而不会在利益上过于斤斤计较,也不会为了利益那么容易走极端。长远的生活预期决定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是多次的、反复的博弈,这次搭便车了下次其他村民就可能对你进行惩罚,这使人们不会一次将利益算尽,肆无忌惮地搭便车。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即使是理性计算,也不能只计算一次的收益,而是要从多次博弈的背景下计算收益。因此,搭便车是一种愚蠢行为,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做法。虽然一次搭便车中得到了利益,但从长远和实际上并不符合利益原则。长远的生活预期甚至使人们并不从利益上思考行为的后果,而是习惯于从道义上思考。人们在作出某一行为决策时,首先关注的是道义上的后果,这样他们会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他村民的期待,是否违背了村庄生活中的“应该如何”,是否符合村庄生活中的习惯做法。这会使人们养成尊重传统,遵守熟人社会行为规范的习惯,在具体行为时就变成了一种身体无意识。这样,熟人社会中利益计算的长远预期和行为的道义倾向,就决定了搭便车行为不可能在村庄中频繁发生。
当然,这不是说村庄熟人社会中就不会出现搭便车行为,不过,传统村庄熟人社会却能够有效地对付搭便车行为。对于那些得寸进尺,总是搭便车的人,村民常常会选择切断同他的联系,排斥、孤立他。在熟人社会中,断绝联系和孤立本身构成了一种惩罚。一个村民如果遭到过多村民的这种排斥和孤立,他的社会交往范围无疑会受到极大限制,与此相关的日常交往、公共合作、生活互助等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遭到村庄主流的抛弃和集体性社会排斥,最终很容易成为村庄的“社会排泄”。孤立意味者被村庄共同体抛弃,这无异于一种“社区性死亡”(杨华,2008)。因为在熟人社会中,相对于作为整体、站在道德高位的村庄共同体而言,个人无足轻重,其力量微小而脆弱,根本无法与村庄共同体抗衡。
对村庄共同体而言,孤立、排斥的惩罚是必要的,是维系共同体的必要手段。村庄对个人的支配,构成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个人对村庄、对其他村民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遵从村庄共同意志。人们的生活是义务导向的,每个人必须履行村庄义务才可能在村庄里获得生活的空间。而搭便车行为无疑是对村庄共同体的否定,其后果是遭到惩罚。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巴厘岛上雷瑞格的悲剧,“脱离了协议共同体,就意味着等待死亡”(吉尔兹,1994:85)。中国村庄里的搭便车者的命运虽然没有雷瑞格那么悲惨,但他们也会很快成为村里说不起话、做不起人的边缘人物,成为大多数村民不屑于理会的怪物。这样,从搭便车中得来的利益很快在惩罚面前显得得不偿失,惩罚因而可以抑制其他村民的搭便车冲动,抑制搭便车的连锁效应。熟人社会的村庄中即使偶尔有搭便车者,但大家都将视之为最没有脸面的人,不屑于与他们“打拼帐”,鄙视他们,因此,搭便车行为不会扩大,不会影响共同体的存续,不会影响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传统机制。
另一方面,在传统社会,村庄还有实在的惩罚措施。尤其是宋明以后宗族重建比较成功且不缺乏士绅的地区,宗族和自然村的界限重叠,村庄内公共品的供给主要依靠宗族力量来完成,村庄之外的公共品则通过士绅的力量协调提供。传统国家的渗透能力有限,国家主要通过宗族组织对村庄进行治理。宗族的公共品供给决策,对每个人约束力较强,因为宗族有很强的暴力能力和一定的司法权。如果族内有人违反公共品供给的合作规范,企图搭便车,宗族组织自然可以对之进行惩罚,或强制其履行义务(戴炎辉,1979:153)。宗族的约束力和暴力因有国家的认可而具有合法性。一个村民在企图搭便车时即使不考虑熟人社会孤立、排斥的惩罚,也不能不面对宗族组织的实在暴力。同时,由于宗族也拥有族田族产,拥有提供村庄公共品的一定经济能力,而常常可以直接提供公共品。总之,在传统社会,村庄性质和国家制度都决定了,搭便车并不构成一个严重的问题。
经过二十世纪历次革命运动的冲击,以及1980年代以来的市场经济的冲击,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只有少数村庄仍然保有较强的传统熟人社会性质,脱离国家权力的介入还可以自主进行公共品供给。在大多数农村地区,村庄不再具有这一能力。宗族不再具有合法性和暴力能力,它已经不能在公共品供给中对村民起到强制作用,不能有效抑制村民搭便车的冲动;村庄越来越远离熟人社会的理想状态,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村庄舆论越来越难以约束村民,村庄惩罚机制日益瓦解失效,村庄几乎丧失了对搭便车行为的惩罚能力。人们的生活预期越来越短,面子的表达性收益不再是人们追求的对象,尽管他们还在乎面子,但这种面子已经发生了异化(陈柏峰、郭俊霞,2007:102),再也无法将人们对现实利益的考量裹胁到长远的村庄生活预期中去。两湖平原的村庄尤其如此。人们的生活面向几乎完全向外,村庄不过是暂时的寄身之所,村民不再在乎自己在村内的名誉,不再在乎其他村民对的评价。不良评价也无法起到惩罚作用。村民不再会孤立那些搭便车的人,搭便车的人也不会在乎别人的孤立。人们搭便车的冲动不断兴起,不断付诸实施,而村庄和其他村民毫无应对之策。
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当前农村社会具有两大重要特点,一是国家权力已经不可逆转地渗透到农村,二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农民行为的理性化。前者使得宗族最多只能是一种意识,不可能再合法拥有暴力能力;后者则使农民强烈的地方性感情,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人身攻击不再具有合法性(贺雪峰,2007b:155)。现代性使得村庄社会扁平化、原子化,就使搭便车的经济算计可以凸显出来。
现代性的国家权力是一种以个人权利的保护为基础的权力,它一方面非常强大,干涉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难以摆脱它的监控;另一方面它有时又显得非常弱小,处处受到牵制,因为它要处处谨慎、时时注意,必须止于个人权利的鼻尖。这就很容易出现费孝通早就描述过的,恶人为非作歹,法律却还要保护他,国家权力成为包庇作恶的机构的悖论(费孝通,1998:57)。与此相对的是,村庄内农民的共同情感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它所导致的共同暴力更被认为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侵犯个别人的权利。正因此,农民的共同情感、“集体感情”常常被定义为落后的、愚昧的。
同时,无所不在的市场经济力量,重构了人们生活的意义系统。它通过重新定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构了一个与市场经济原则相符合的意义体系。一切可以通过经济利益和金钱货币计算出来,包括人生活的价值,也应该体现于可以计算的经济利益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金钱购买到,占有金钱的多少就成为人们价值大小的标准。金钱因此成为评价一切的唯一标准和媒介。无处不在的广告、时尚等消费主义从现实层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名誉、威望、面子等表达性收益不再属于村庄生活的价值系统,因为它们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生活预期长变成了一种“傻冒”行为,因为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一种即时兑现的收益。村庄生活的一切也开始变得具有一次性,为未来着想、为子孙考虑都不再有实际意义。
在当前社会状况下,“集体感情”本身就摇摇欲坠,国家权力对之又不予保护,当然就只会越来越衰落。于是,村庄中再难有压倒性的舆论评价和面子机制,搭便车的冲动和行为无法再通过村庄集体得以抑制。政策部门和很多学者希望通过“一事一议”的民主制度来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这显然不合时宜。“一事一议”就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就村中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决策,在涉及公共品供给问题时常常需要每个农户筹措劳务或资金。而这必然涉及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甚至一个问题的不同细节涉及不同村民的利益,从而在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中争论不休,每一种决策方案都会有一些村民感到不满。我们曾两湖平原的村庄中多次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得最热烈的时候,一些在会场上无法表达自己意见,或者本来就持无理意见的村民,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拂袖而去。这样,问题根本没有办法继续讨论(贺雪峰,2007b:155)。从理论上说,剩下的村民可以继续讨论,然后表决。但关键问题是,即使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了,那些持不同意见的村民也不会理会决议。
村庄公共品供给中,最终的决议往往需要向村民提取资源,出义务工或筹措资金,那些没有参加决议和反对决议的村民就会找各种理由拒绝出义务工,拒绝交纳分摊的资金。他们的反对往往又很容易导致其他村民的跟进,其他村民会“打拼帐”,“他不出工、不出钱,凭什么我就一定得出呢 ”而村民自治、“一事一议”制度“有民主,无集中”,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后盾,缺乏强制措施。反对公共品供给决策的村民可以轻易拒绝,进而产生扩大效应。这样一来,“一事一议”制度中设想的“多数决定原则”就因为在实践中难以获得足够支持,而沦为“少数决定原则”。只要有几个村民反对村庄集体决定,这些决定就面临破产的命运。在两湖平原农村,我们从未见到“一事一议”制度成功的实践。成功的案例在华南宗族型村庄还可以见到,因为宗族认同使得人们还像传统熟人社会一样在乎他人的评价,村庄内部的面子和舆论机制还比较健全,还具有一定的集体惩罚能力。
三、公共品供给中的“私人执法”
从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中,可以理解“好混混”的悖论,可以理解一个“混混”为何会是“好”的。“好混混”可能运用个人关系为村民谋取公共福利,也可能具有“牺牲主义”精神,主动为村庄提供公共品。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能使用强力解决公共品供给中的争议,依靠暴力维持公共品供给的稳定格局。通常,混混的暴力会伤及村民,但“好混混”的暴力主要不在于是否伤害村民,而在于解决了公共品供给中遇到的问题,消除了其中的异议。村庄公共品供给的一致意见如果达成,对村民全体最有利,但搭便车对村民个体最有利。如果没有强制力量介入,搭便车的冲动和行为便得不到抑制。尤其是在水利供给中,搭便车行为虽然给个别村民带来了“小利”,但对于全体村民来说,都失去了“大利”。在楚江农村,由于无法抑制搭便车行为,村民达不成协议合作使用泵站、机台等大水利设施抗旱,只能一家一户打机井,使用小水利设施。小水利设施一年的使用成本相当于大水利设施十年的使用成本(罗兴佐,2006:102-105)。在这种利益对比下,“好混混”的出现给大多数村民带来的是“福音”。他依靠自己的暴力背景,威慑那些有搭便车倾向的村民,打击搭便车行为,最终给大部分村民带来实际利益。那些企图搭便车,受到暴力威胁的村民也从中得到了实际利益。
可以说,“好混混”履行着一种“私人执法”(徐昕,2005:262)的功能。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而是村民和村庄集体基于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集体情感和“地方性规范”(陈柏峰,2008:295-308)。在传统熟人社会,人们应当遵守村庄的集体性决策,为宗族和村庄公共事业出力,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村庄生活基本准则,应当受到惩罚。宗族组织对之实施的是硬惩罚,而全体村民则可以对之实施软惩罚。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权力深入村庄,宗族权威被打破,村干部取而代之。他们继承了传统宗族组织的权威,承担相应的惩罚功能。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不断从乡村社会退出,村干部的权威日渐下降,1990年代后再难维持有效惩罚搭便车行为的权威。因此,地方性规范再难以被执行,搭便车和各种越轨行为层出不穷,但村民敢怒不敢恨,无法有任何作为。这时,如果有一个“好混混”出来,一身“侠义”,道德感强,愿意动用自己的力量惩罚那些搭便车者,自然很受村民欢迎,他无疑充当了地方性规范的执法者。“好混混”的暴力此时就填充了国家权力退出所留下的空隙,“好混混”充当了政府的角色,履行着“私人执法”的功能。
正是在混混不断履行着“私人执法”功能的背景下,我们反对某些论调所希望的,通过发育民间力量来解决农村公共品问题。这种论调期待“国权退、民权进”,让国家权力彻底退出农村,给民间力量充分的发育机会,让农村自主解决公共品供给问题。在取消农业税前,他们主张成立农民协会来解决应对基层政府的过度提取税费(于建嵘,2005:57-64)。当前农村社会现状已经证明,一旦“国权退”,迎来的并不是“民权进”,而是灰色势力的跟进。正因为当前村庄中只有混混才能“私人执法”,也只有他们的“私人执法”才有实际效果,所以当前农村才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深入。我们不能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希望寄托在“好混混”的出现上,因为“好混混”毕竟只是混混中非常特殊的少数人。一旦放开对农村社会的有力控制,放开让“民间力量”发育,带来的必然是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育,以及它们对村庄社会的进一步支配。因为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成本最低,就像“好混混”“私人执法”的组织成本很低一样。他们需要的只是赤裸裸的暴力,不像政府面对村民时需要讲法讲理,也不像村民自治组织需要民主协商。显然,在当前农村社会,讲法、讲理、民主协商的成本都比较高。
取消农业税后,尽管中央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品的投入,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仍不容乐观。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补贴了县乡村三级减少的农业税费收入,但这种补贴并不足够;基层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断撤并机构、裁减人员、撤乡并镇、合村并组,这直接影响到乡村两级的公共品供给能力;同取消农业税之前相比,基层政府更加倾向于按照自己的逻辑办事,不够关注农民的公共品需求偏好;乡村两级不再能集资收费,不能调用义务工,乡村公共品供给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村庄公共品供给出现了严重不足,农民因此在生产和生活上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甚至远远超过他们从取消农业税中所获得的收益。现在,村庄需要独立承担地许多公共品供给,然而由于缺乏基层政府介入,村庄无法统一规划协调,村干部也难以动员群众。村民大会开不起来,义务工无法分派下去,村民们说:“现在是市场经济,皇粮国税都不交了,还搞义务工 不给钱的事谁做 ”在这种情况下,“好混混”更有“市场”,许多村民甚至越来越怀念“好混混”的统治。
四、“好混混”的意涵
村庄中出现“好混混”,这种现象都是对村庄公共品供给中出现“搭便车”行为的能动反应。“好混混”的“好”体现在他能以暴力为后盾强制村民合作以解决公共品问题,其方式是依靠暴力防止搭便车行为,这种暴力是乡村混混的赤裸裸暴力,不具备任何合法性。
搭便车自古以来就是村庄中需要克服的问题。传统熟人社会通过村庄舆论、社会关系放逐、村庄(宗族)暴力三种惩罚方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组织体系延伸到农村熟人社会的最基层,直接组织村庄进行公共品供给。在高度革命化和道德化的环境中,搭便车几乎不构成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乡村治理体制有所转型,人民公社体制被放弃,国家权力逐渐从农村社会退出,搭便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村庄公共品供给机制中缺乏对搭便车行为抑制,这给了乡村混混活跃其中的制度空间。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有着很强的支配能力,对村民有着很强的强制能力,他们可以通过暴力和暴力威胁治理村庄,促成公共品合作,从而成为“好混混”。这些现象反映了熟人社会的瓦解和乡土逻辑的变异。这种变异是不可逆的,它很难在短时期内自我修复,因此,当前村庄需要国家权力能动介入。
村庄公共品供给中出现“好混混”,这表明当前国家权力在农村基层社会广泛存在局部不足。十年前强世功、赵晓力等人对“炕上开庭”的微观个案的研究早就揭示,基层政权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在权力运作上必须借助作为支点或导管的村支书,运用人情、面子、“一打一拉”、“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自我技术等种种行动策略和权力技术(强世功,1997:488-520;赵晓力,1997:520-541)。苏力(2000:27)则在宏观上论述了国家权力为了取得对基层社会的局部性支配地位,而采取“送法下乡”这种权力运作方式。权力技术、权力的策略性运用都表明,基层国家权力与作为其治理对象的乡村社会之间出现了种种不平衡;在使乡村社会得到有效的治理上,国家权力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好混混”的出现,可以从这个谱系中得到理解,它们反映了国家权力不足状况的继续和“深化”。同苏力等人的个案研究相比,本文从一个更加经验的角度,也更为本质的角度展开了对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关系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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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