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

陈柏峰,男,1980年生,湖北咸宁人,法学博士,汉族,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2.6)、法学硕士(2005.6),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博士(2008.6),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2012.6-2016.12),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1.6-7),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2.9-2013.9)。 在我校历任助教(2005)、讲师(2007)、副教授(2009)、教授(2012)、文澜青年学者(2013)、基层法治研究所所长(2014)、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6)。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农村社会学。主讲法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与乡村治理、电影中的法律等课程。 出版学术专著《传媒监督的法治》《乡村江湖》《乡村司法》《暴力与秩序》《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等5部,在《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等杂志发表论文100多篇,其中CSSCI收录80多篇,SSCI收录1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20多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16)、重点项目(2015)、青年项目(2009)各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年度项目(2009)、后期资助项目(2014)各1项,其它省部级项目4项,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基础性研究资助(2012)。 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18)、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6)、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2)、湖北省青年英才开发计划(2014);获第八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7)、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17)、第四届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14)等称号;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12)、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3)、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8)、董必武青年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13)、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7)、三等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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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西平原的乡村茶馆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乡村的茶馆与西方的咖啡馆、酒店和沙龙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其社会角色更为复杂,其功能远远超出休闲范围,追求闲逸只是茶馆生活的表面现象。茶馆既是休闲娱乐之地,又是各种人物的活动舞台,而且经常成为乡村生活和村庄政治的中心。在村子里,茶馆一般在村委会的附近,无论

    早就看到不少汉学家在著作中说“茶馆是一个社会的缩影”,这次和吕德文一起去都江堰,深刻地知道此话不假。

    在了解川西的茶馆之前,我就对传统英国乡村的小酒馆有所了解。那是混乱的象征,让人头疼。16世纪时由于英国酿酒业的发达,在英国各地城乡都开设有小酒馆供人们娱乐消遣。但就是这些小酒馆被认为是地方罪恶的温床。为了规制这些小酒馆,英国法律规定业主必须取得官方发给的执照方可营业。在营业时还要遵守各种规定,比如晚上9点以前要关门,在圣日要停止营业,不能留宿流民等。在英国上层人士眼里,酗酒是大多数罪恶产生的根源,乌烟瘴气的小酒馆用酒来招待客人从而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它诱使了许多年轻人变得懒惰、无理。这些酒馆常常“彻夜不眠,引得许多仆人不做工”到那里消遣。在小酒馆里,穷人会赌博,会将他们挣得的不多的钱全部输光,有时还会打架斗殴;小偷也常在小酒馆出没,趁人喝酒不备时偷走他们的财物,或者还会在那里将偷来的物品转手;妓女也会光顾这里拉揽顾客。

    近代四川的茶馆也曾被认为鼓励是人们无所事事、孳生惰性的地方,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该说,这个因素今天仍然是存在的,即便是在我们调查的并不算很繁华的集镇上,茶馆里不但有小偷,而且有卖淫现象。去那些提供卖淫的茶馆被称为“喝花茶”。而且,即便是在小集市的茶馆,常常会有“烂脓”、“烂杆子”(乡村混混)去捣乱,白喝白要,收保护费,寻衅滋事。尽管如此,显而易见的是,茶馆有着多层次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功能。茶馆为人们提供了可使用的空间。即便是在成都这样的大都市中,许多“现代”娱乐场所出现以后,茶馆仍然是大多数市民最能接受的公共生活空间。

    过去,茶馆同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我们都习惯于把茶馆看作仅仅是一个休闲的地方,但实际上茶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公共空间。在当代中国的乡村,恐怕没有其他任何地方的农民,像川西的农民那样更多地依靠茶馆。

    初到川西,就听人说“少不入川”,这是说,四川人生活太安逸了,到这里养老还可以,年轻人过这样的生活会被安逸的生活磨灭了闯劲和生活的激情。的确!四川农民的生活也真是太好了。论经济富裕程度,川西平原一定比不上江汉平原,但川西的农民的日子却过得非常从容。比较一下两地农民的表情就知道,川西茶馆里人们悠闲而知足,而在江汉平原见到的农民大多焦虑或者麻木。这种悠闲的生活使得人们并不那么向往城市,相反他们对自己的生活方式非常自豪。很多在外工作退休的人,老年会回到乡下的村庄居住。这种生活方式使得川西的长寿农民比比皆是,在我们调查的那个镇上,超过100岁的老人就有十几人。川西农民日常生活确实闲逸,人们生活节奏缓慢,我去调研时,正是冬日农闲季节,集市上的茶馆里,自日出至日落,都是高朋满座;村子里的茶馆也围着一桌桌的打麻将、打牌的农民。喝茶似乎是他们的习惯,是他们的生活程序。这么安逸的生活,不长寿才怪呢!

    其实,乡村的茶馆与西方的咖啡馆、酒店和沙龙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其社会角色更为复杂,其功能远远超出休闲范围,追求闲逸只是茶馆生活的表面现象。茶馆既是休闲娱乐之地,又是各种人物的活动舞台,而且经常成为乡村生活和村庄政治的中心。在村子里,茶馆一般在村委会的附近,无论是村庄政治精英还是一般群众,闲人还是忙人,妇女还是男人,老人还是小孩,都会在茶馆这个公共空间里活动。

    在川西平原的农村,垸子是一个很独特的地邻单位,构成了我们所讲的农民行动单位,而茶馆一般都具有行政村的范围性质,人们通常不会说某个茶馆是某个垸子的,而是说是某个村子的。实际上,茶馆是垸子和行政村的连接处。垸子是一个行动联系非常密切的熟人社会单位,是人们红白喜事的举办单位,而茶馆则是超出垸子的日常生活场所。村子里的茶馆连接了不同垸子里的人,正是通过这种连接,同一村庄不同垸子的人才在日常生活中熟悉起来,使得行政村构成了一个熟人或半熟人社会。正因此,茶馆构成了人们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公共空间,村民的不满和情绪,以及对公共人物、公共事务的意见可以在茶馆中表达出来,形成舆论。从而使得川西平原的村庄虽然没有宗族认同,却保持着公共性,而没有彻底原子化。

    在村庄中,茶馆是个很重要的公共空间,人们在那里的闲聊构成了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它们在社区中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茶馆便是村庄的社会中心。而集市上的茶馆则是人们会友、说媒、交易、闲聊,或无所事事、观看街头行人的地方。农闲季节或者赶集的日子里,农民基本上没有什么农活可干,他们常常就整天呆在茶馆里。如果感到寂寞,可以听别人闲侃,或加入其中;在茶馆里从不受时间限制,如果有急事去办,办完后还可以回来继续品离开时的那杯茶。

    对村民来说,闲聊恐怕是茶馆最具魅力之处。人们在那里谈论一切事情。东家长、李家短,从国家大事到芝麻小事,人们可以在在茶馆里抱怨世风日下,议论乡村的新气象、政府的新做法,交流各种社会新闻,还可以经常开一些黄色的玩笑,从这些小插曲中得到乐趣。正如一些社会学家认为,饶舌是“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说东道西,无论是善意的交流还是恶意的流言,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村庄中不存在任何秘密,村干部也无法保守任何秘密,村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事件都极容易在茶馆被拿出来了“摆”,而且在集市的茶馆里,不同村庄的事件还会被不同村庄的村民拿出来比较,由此茶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派生出了政治和社会功能。而且由于其参与的人员构成十分全面,茶馆是所有村民的公共场所,所以几乎村庄的所有事情都会在这里得到传播。

    这样茶馆实际上就指向了乡村治理。在我所走过的一些乡村中,川西平原的村治几乎是最好的。人们安居乐业,乡村混混少,生活安全感强,乡村干部也还不那么贪婪;村民之间的纠纷也很快能得到政府部门的处理,在全国很多农村平均欠债几十万时,这里也很少村庄存在乡村债务问题。我不止一次地问川西农民,你们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出乎我的意料,不像其他地方的农民那样,他们并没有多少对基层政府的不满和怨恨,而多数农民告诉我,他们只想有个打工更挣钱的地方!村民不但对村干部很熟悉,对乡镇干部也比较熟悉。因为川西的乡镇本来就不是很大,又有茶馆这样强有力的公共空间,因此生于本乡本村的乡村干部就不得不顾及自己的名声。不要说胡作非为,就是一般的对乡亲们不厚道的事情发生,这种信息必定从茶馆开始,那么这个乡村干部必定无法在此职位上有尊严地干下去。我调查时就得知,一个村干部因为贪污而被村民发现,自己觉得“没意思”而辞职不干了。

    开茶馆当然是一种商业活动,同其他商业一样是为追求利润,在成都形成了十分独特的开办茶馆的方式。开茶馆一般来讲不需很多资本,只要有桌椅、茶具、灶和一间陋室,条件便基本具备。只要计划得当,开办茶馆可以白手起家。在调查中,我所住的那个村子里就有一个贫穷的残疾人在集市上白手起家,开了一个小茶馆的,生意还不错。当今中国的许多娱乐场所几乎都体现了一定的阶层划分 ,这是由不同娱乐设施的档次和消费水平带来的,川西平原的茶馆也开始呈现出这种分化。大体上,乡村茶馆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村子里的茶馆或集市的街头茶馆十分简陋,其顾客多为一般农民和集市上的小生意人,这种茶馆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茶楼、茶厅,条件较优,价钱较贵,主要为政府公务员、大生意人等中上阶层服务,这种茶楼数量很少,一个集市镇也就一两家;还有一类就是提供黄色服务的花茶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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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新农村建设中延续村庄集体主义传统 ——赣南版石镇调查之二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阎云翔在对下岬村农民私人生活的变迁的研究中发现,农民个人权利观念在不断增长,但让人感到遗憾甚至痛心的是,这种权利观念的增长只是一种畸形的个人主义,人们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却无视对他人和公众的义务,从而最终变成了无公德的个人,这体现了当代中国农民越来越自…

    阎云翔在对下岬村农民私人生活的变迁的研究中发现,农民个人权利观念在不断增长,但让人感到遗憾甚至痛心的是,这种权利观念的增长只是一种畸形的个人主义,人们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却无视对他人和公众的义务,从而最终变成了无公德的个人,这体现了当代中国农民越来越自我中心主义。尽管我对阎云翔的研究有所批评,但应当承认,他确实洞察到了中国农村和农民的某种发展动向,而这种动向在中国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构成了乡村治理无法回避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我在赣南的版石镇调查中就深切地体会到了这一点。

    在阎云翔看来,国家在集体化时期直接启动了私人生活的转换,而在非集体化时期又间接地帮助了这一转型的继续;国家通过改造农民生活的道德世界,从而改变了家庭关系和私人生活,并直接参与了对这一变革的推动。如果把集体化和非集体化看作新中国现代化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可以将上述意思表达为,中国社会对现代性的追求摧毁了传统的家庭和私人生活结构。这种看法是我所无法赞同的。在我看来,这个发展的过程是在非集体化时代开始的。相反,在集体化时代,由于人们共同享有社会主义新道德,村庄中存在以共产党员和政治积极分子为核心的结构化载体,中国村庄的伦理性和生活互助功能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国家的行政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加强了。而市场化则摧毁了农民过去大体和谐的生活和大体和谐的村庄。尤其是,市场化通过土地家庭承包、分析集体财产等方式剥夺了村庄的公共经济职能,从而使得集体丧失了对个人的控制能力。

    而在中国的村庄中,一旦集体丧失对村民的有效控制,很多事情就不好办了。而忽视对他人、对公共生活的种种义务,农村社会将会成为一盘散沙,难以聚合。也许村庄中还存在公共舆论,但对这种舆论缺乏有效的维持,如果村民没有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村庄也不会有什么办法对付他的越轨行为。这样长久下去,不但村庄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日益衰竭,村庄本身越来越缺乏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其社会关联也日益降低,而且人们对村庄和村庄生活越来越缺乏认同感,家庭关系也日趋原子化、功利化,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而国家对此却可能无能为力,无法完成对村民和村庄生活的全面有效监控,法庭根本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受虐待的老人,政府也不能把破坏村庄合作的村民怎么样。一个人只要不违法,政府就拿他没有办法,有时即使违法了,也只能“依法办事”而无法真正监控他,阻止他继续作恶。因为一旦离开了具有伦理性和公共性的村庄,一切治理成本都太高了。

    版石镇的党委副书记赖培发讲:

    现在的法治在大环境下,尤其是国际环境下可以实行,但在乡村不可行。浙江那些地方可以通过村集体对村民进行控制,促使村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懂得履行义务。在我们江西的村子里,以前我们控制村民还可以通过控制他的亲人,让他的亲人去控制他们,但这不是依法办事,是违反法律的,因此,现在这样也不行了。

    同全国的很多村庄一样,赣南的版石镇就处在上述农村社会日益松弛,村庄集体无所作为、无法作为的大背景下。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开展新农村建设呢 我们曾多次论证,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政府,政府应当起到的是引导作用,这是被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国家的“转移支付”对于解决农村问题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更多的建设应当依靠“村民自助”。而在文化建设方面,则几乎只可能依靠村民的自助。因此,真正长效的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在目前的状况下,如何才能把村民组织起来呢 在之前的调查笔记中,我已经谈到版石镇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基层党政组织的引导下,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这只是一个方面,动员群众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版石镇还在实践中延续了村庄集体主义传统。

    按照我的理解,影响今天中国村庄生活的实际上有三种传统,一是传统中国的儒家传统,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集体主义传统,三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传统。前面已经说到,村庄生活中无公德个人的出现和成长很大程度上是非集体化以来的市场经济传统作用的后果,因此,今天我们要开展新农村建设,要将村民组织起来,就必须尽量抵消市场经济传统的消极后果。毫无疑问,传统中国的儒家传统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集体主义传统都是有益的。说到集体主义传统,有人可能会误解或担忧要回到集体经济时代。这种思维逻辑是不正确的。也许集体经济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生活了,但毫无疑问,集体经济时代会留给我们很多宝贵的遗产,而这些遗产有助于我们解决当下所面临的问题。

    我已经在之前的调查笔记中谈到,版石镇在新农村建设中,为了解决实际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村民自治制度创新,创立了“镇-村-村落社区”的乡村治理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创造就是建立村落社区,并将其实体化。版石镇的干部们是如何实现这个创新,将村落社区实体化的呢 当然,社区理事会组织的建立及其人员的配备是一个重要方面,这我在之前的笔记中已经谈到,这里不赘述。另一个问题,就是村落社区要能掌握一定的资源,尤其是影响村民生活的资源。我们知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中国历史上曾经对村庄集体的建构起了无以类比的作用。但这一作用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施行以及后续的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而日趋衰竭,因为相应的土地政策使得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获得了一种仅次于所有权的物权,这便挤压了土地的最终所有者村庄集体行驶权力的空间。

    其实,对于土地上的权利,村庄集体从来没有像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拥有的这么少,这么薄弱。今天村庄集体对土地的支配甚至不比传统社会的村庄强。在版石镇一带,传统村庄对土地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宗族对族产祭田的控制来达成的。如据庄孔韶的记录,在离版石镇不远的闽东,1940年代黄村及周围的9个自然村,宗族控制的祭田高达778.5亩,而9个村共1077人才占有土地234.48亩。族田所产可以应付祭祖、资助宗族子弟求学、帮助贫穷族人等诸多宗族活动,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

    而当前,国家法律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两种。家庭承包主要针对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针对“四荒”等土地。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对于除“四荒”地以外的农村土地,村庄集体的支配力几近于无。版石镇的情况与全国的情况基本上一致。有一点不同的大概是,有些村民组并没有将集体的山林完全分割承包给分散的农户,而是留给村民集体经营,而这样的村民组往往也为村民们羡慕。因为集体山林的收入可以解决村庄一些公共品供给,而分散到户却因经营起来不经济被村民放弃经营,起不到什么作用。安信村礼份小组的山林在八十年代就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分下去,后来山林的收入一直用来日常水利设施的维修。

    受这种现实处境的启发,版石镇的乡村干部和村民都认识到,开展新农村建设,要建设村庄社区,就必须将社区做实,否则社区就会徒有其名,不会起到任何实际作用,这样所谓的创建社区就会变成应付形势的虚假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就酝酿帮助村民建立村落社区公共资源储备制度,规定社区的荒地、山林、山塘、水库、沙石场等归村落社区所有,由社区理事会统一决定具体经营方式。这一制度的最大贡献在于解决了新农村建设中拆迁“空心村”的问题,而这一具体过程的运作也使得村落社区在财产方面的实体化成为可能。

    对于解决“空心村”问题,版石镇政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示范点,逐步对社区建制进行改造,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确保社区获得实际的利益,既能完成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性任务,又能完成最初的集体财产积累。在新农村建设中,对于解决“空心村”的拆房子问题,具体的补偿由村落社区理事会商议后决定,政府出指导价。补偿标准大约是,房屋很差的5元/平方米,好一点的10元/平方米,虽是旧房,但还有人居住的15元/平方米。而这个补偿价格可以保证村落社区在拆迁以后出让宅基地的收入,减去拆迁费用后还略有盈余。政府将积极解决“空心村”问题的村落社区列为示范点,上面政府有新农村建设项目下来时,优先放在这个村落社区中,镇政府还积极到上级政府及其涉农部门去“要项目”,投入到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解决中去。对于这样的村落社区,镇政府还帮助联系一个县级挂点扶助单位,这可以使得村落社区建设得到定点单位的资金扶助或信息帮助。这样,就可以解决一部分新农村建设的钱的问题。

    而这一过程中的公共资源储备制度,其出奇招的地方就在于,它能让社区在“空转”的情况下开始新农村建设的起步。最开始开展新农村建设时,村落社区并没有任何集体经济基础,无法兑现对拆迁房的村民主人实行立即补偿,因此建立公共资源储备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先在村落社区内建立帐户,先做帐,将欠拆迁户的钱在账上挂起来,房子拆了以后,将宅基地收回社区所有。当有村民要做房子时,社区再将宅基地出让,出让的价格比较高,在这个过程中,社区实现对欠下的拆迁款的兑现,甚至完成村落社区集体财产的积累。这种挂帐制度之所以可以运作,显然与村落社区的“熟人社会”的性质密切相关。村民对村落社区这一级组织有着很高的生活依赖程度和信任度,对生活预期比较长,愿意作这种“长线投资”。而在之前的乡村治理实践中,赣南村庄的乡村两级的信用并没有被过分透支。

    显然,版石镇的公共资源储备制度,是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上的一个创新,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新形势下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回归。一旦集体能够控制土地,村庄内的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当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农村耕地要全面回到集体主义传统是很难做到的,其必要性也有待考量。但毫无疑问,村庄集体若能获得对土地等村庄资源的一定控制,村庄内的很多事务的解决就有了更好的基础。这样,我们的新农村建设的一些资金问题就可以解决,村民就会对集体更有向心力,村庄也可以积累更大的力量来解决各种公共品问题。另外,集体就可以对村民实现实在的控制,当他们违背村庄集体感情,作出种种“无公德”的事情时,村庄就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干预了,这样在公共品供给的合作中,在日常生活中,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越轨者了。这样,中国的村庄就不会是畸形的个人主义泛滥的地方,村庄生活也就不会那么毫无希望了。

    当然,在解决“空心村”问题的时候,理事会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会碰到一些“钉子户”。这时,理事会成员可能会在村庄内部制造声势,造成舆论压力,“就是某某人让全村人建不成房子,享受不到新农村建设的好处。”这时,这些“钉子户”的亲戚朋友都会感觉到压力。一些问题可能在这种压力下得到解决。但偶尔也会遇到态度非常强硬的村民,就是不愿意拆迁,而不论拆迁的价格,也不顾村庄内的舆论压力。碰到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出面支持了,因为村庄集体没有任何有效的力量对付这种“钉子户”。“一事一议”的民主制度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在村庄中,倘若无法对付这种“钉子户”,其结果必然是“少数决定多数”原则的畅通无阻,“钉子户”的不同意会使整个动议和计划最终泡汤。

    在版石镇,政府对付这种“钉子户”的方法是,出面找“钉子户”的麻烦,看他是否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 是否有砍伐林木方面的问题 建房是否有土地证 如果有,建筑面积是否超标 总之,要从各个方面来找“钉子户”的麻烦,只要发现问题,就进行重罚,或者在发现问题后,以惩罚为后盾同“钉子户”谈判,这样常常能够吓退“钉子户”,达到村落社区和乡镇政府的目的。这是一个非常吊诡的现象。乡镇政府所找的“麻烦”一般都是确实存在的,都是合法范围之内的。因为针对乡村生活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日常生活中总是没有被彻底执行,因为对乡村的这种法律监控成本太高,而收益几乎为零。立法可能本来就与乡村生活相距很远,而缺乏监控就容易使得违法成为常态。违法是常态,并不意味着法律一点用处也没有,即使一项从来没有执行的法律也是法律,法律的性质也使得他有执行的可能。而是否执行,什么时候执行,政府毫无疑问是有选择权的。在版石镇,这种选择权就为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铺平了道路。

    这种执法的选择权在版石镇的新农村建设中就构成了一种“合法加害权”。尽管目的是为了新农村建设,但手段多少显得有些“卑鄙”。回过头来思考这个问题,基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对集体主义传统的延续,却需要这种有些“卑鄙”的“合法加害权”来实现,这不能不说有些悲哀。我们知道,不管是在传统中国的旧传统中,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集体主义传统中,对违背村庄集体取向的村民都有其有效的应付方法,而今天在市场经济的冲击所形成的传统下,为了村落集体的福利性目的,却需要基层政府的“合法加害权”,这个现象本身旧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应当反思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过于激进的去集体化历程。由此,我们更需要在新农村建设的大潮中抓住机遇,延续集体主义传统,这才是中国乡村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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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制度创新 ——赣南版石镇调查之一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

    [摘要]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囿于从制度实践上理解村民自治问题,将村民自治理解成相关制度在村庄的实践,而忽略了村庄本身对自治的需求。这种理解很容易就将村民自治制度形式化、程序化,将村民自治仅仅理解成选举,理解成理解成一个法律程序问题,有些学者甚至提出要制定一部全国统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囿于从制度实践上理解村民自治问题,将村民自治理解成相关制度在村庄的实践,而忽略了村庄本身对自治的需求。这种理解很容易就将村民自治制度形式化、程序化,将村民自治仅仅理解成选举,理解成理解成一个法律程序问题,有些学者甚至提出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选举法,现行的一些法律和制度甚至连选举的细节都予以规定。这些不能不说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误解。如果我们从乡村治理上来理解,村民自治就应当是因地制宜的,中国农村在空间上的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语言、风俗习惯、社会结构都不一样,因此只能实行自治,强求一致势必产生不良后果。所谓“自治”,就是要让每个村庄的村民自己决定管理本村的方式,至于具体形式,应当给他们留下足够的空间。今年8月,我们一行赴赣南版石镇调查,更是深切地体会到了这一点。

    赣南地区一直在探索适应本地区的乡村治理方式,在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之前,就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至今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传统。在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以后,赣南的许多乡镇都开始了深入一步的探索,安远县的版石镇无疑是走在前列。税费改革以后,版石镇的赖仁茂书记和他的同事们就开始琢磨这样的问题:今后乡村工作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哪 如何为村民提供必要的服务 乡镇政府今后应该如何展开乡村治理工作 而对这些问题的琢磨又是与版石镇所面临的具体乡村治理难题联系在一起的。

    在版石镇,税费改革之后,传统的“乡-村-组”的乡村治理体制越来越表现出其对当前乡村新形势的不适应性,尤其是村民小组这一级集体组织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税费改革之前,村民小组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村干部收取税费,其工资报酬由村里负责,虽然不多,但与组长的工作量也是基本相当的。税费改革之后,他们就不需要再做这方面的工作了。村干部的工资由政府转移支付解决,每个村里干部定额不多,只能勉强支付几个主要干部的工资。因此村民小组长的报酬也就取消了。税费改革前,小组长除了协助收取税费以外,还会负责小组内的其它事务,如组织村民修水渠,调解组内村民之间的纠纷,主持组内的红白喜事等。但取消农业税后,虽然不像有些地方,版石镇的并没有立即取消村民小组长,但由于组长没有报酬了,他们也不太管小组事务了。如安信村的邹屋,税改后小组长坚决要求辞职,村民改选还选他,但是他坚决不再负责小组事务了,从此邹屋也就没有小组长了。

    伴随着税费改革的实行,为了应对基层政权的财政压力,全国的许多省份都开展了乡村体制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合并乡镇、撤销乡镇职能部门、合村并组、精简乡村干部等。版石镇所在的赣南地区也开展了同样的改革。尤其是合并村组以后,一个村的区域范围太大,无法有效调动资源,小组又太小,无法提供公共服务,村大组小,矛盾十分突出,公共品供给方面造成了“村里管不过来,组里管不起来”的局面。比如,一个小组内的道路硬化、村民饮用水的问题,村里管不过来,也不可能管过来,而光靠组里的几户、十几户完全做不好。

    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后,农村到底如何建设,如何去落实 版石镇的官员们心中并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就如,是以小组为单位去抓,还是以村为单位去抓,这样的问题都是不清楚的。但现实中又面临着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如一个小组修一条通组的公路,必然会涉及到对其它小组的田地的占用,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 再如,多年来村民一直没有规划地建房,“新农村建设”后提出要进行“新村规划”,但“新村规划”如何解决宅基地所带来的一系列复杂问题呢 由于这些相关问题,各村民小组之间利益分化导致问题无法解决的例子非常多。因此也不断有村民向镇政府反映,希望镇政府能够出面做协调工作。如安信村的隔背自然村,由三个“屋场”组成,每个屋场是一个村民小组。隔背的村民都想修路,但大家又怕修路占用自己的田地,而离公路近的自然村想少出钱,让离公路远的村民小组多出钱,但大家同属一个自然村,离公路远的村民小组又不愿意多出钱。这样,一项全体村民都想做却由于无法合作而没有办法做成。

    面临上述乡村治理体制的种种弊端,同时夹杂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版石镇政府是如何面对和处理的呢 版石镇政府的官员们首先分析了他们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乡村治理难题,将它们归结为“三对矛盾”。一是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民的积极性,但由于土地等生产要素被千家万户分割,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二是集体意识的淡化与公共需求的增长之间的矛盾。合村后,村组范围扩大,村民出现了居住分散化、利益多元化、需求多样化的倾向,客观上造成会难开、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资源整合难等问题。三是村级范围扩大与村组干部减少之间的矛盾。合村以后,村级管辖范围越来越大,而村组干部越来越少,因此疲于应付各种繁杂事务,无法顾及村组公共事务。针对这些矛盾,版石镇的官员认识到,必须从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入手,划小自治单元,建立权责明晰、简明高效的村组运行机制。

    基于以上认识,版石镇对村民小组提出整合方案,整合村落社区成为新的治理单元。即以自然村落为单位,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打破小组设置,组建农村村落社区,并明确农村村落社区是直接隶属于行政村的村民自治新单元,变过去的“乡-村-组”单一型乡村治理模式为现在的“乡-村-村落社区”服务型乡村治理模式。

    农村村落社区成立以后,就面临着具体运作的问题。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村落社区应当发挥着实体性的作用。如在赣州新农村建设开展的“三清三改”(“三清”就是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三改”就是改水、改厕、改路)中,修一条通组公路,要占用菜地,拆牛棚、厕所等都需要与村民进行谈判、交涉,这些工作靠村干部个人的力量很难解决。而版石镇的干部们发现,村庄中的“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退伍军人、老模范  )只要公正办事,威望就很高。因此,他们因势利导,在村庄中成立了“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以五老为骨干,把年富力强的社会能人一并吸收进来。当然,具体人选是由村民推选。在版石镇的村庄中,“五老”人员和社会能人以自己能被村民推选进入理事会为荣,这意味着村民对自己的认可,从而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情。因此他们也乐于为村民服务。

    “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后来就演变成了“村落社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的推选也逐渐正规化。社区理事会根据各社区具体情况设会长1人,副会长2-3人,成员3-7人。社区理事会成员和会长通过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会议,“海选”产生。成员一般都是村庄内有威信的党员、干部、社会能人、产业大户、“五老”人员。镇政府为了提高理事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整合了县直单位拨付的护林员、交通协管员、计生服务员、供电管理员、有线电视维护员等“五大员”的工资,由理事会成员兼任“五大员”,多方解决理事会成员待遇问题。

    村落社区理事会成立以后,就要着手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分工了。道路建设、管理、监工、工程管理、拆迁房的具体负责等工作都需要有一个具体的分工。而在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筹集、村民培训、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村民小组的财产、鱼塘、山林资金的管理都需要具体负责人。在分工后的具体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理事会成员在利益问题上的动摇,在工作中有所偏心等,这就将加强对理事会的监督问题提上了日常。

    为了面对这种情况,版石镇政府又引导村民成立了社区监事会。社区监事会设会长1人,一般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成员2-4人,以社区内“五老”人员、公道正派的党员为主体,其中党员占70%左右。明确社区监事会在村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全程监督本社区议事、决策及执行情况方面的职责。监事会成员一般不与理事会成员交叉任职,从而形成了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样,版石镇就初步形成了“一区二会三中心”(“一区”指村落社区,“两会”指村落社区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中心”是理事会下设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和谐社会服务中心这三个职能机构)的新的乡村治理模式。

    在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中,理事会是个自治组织,如何保证其在新农村建设中正常运转 在办完新农村建设的一些事情后,又如何保证其继续正常运转呢 也就是说,必须落实村落社区的长效机制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人员设置问题。在最初的新农村工作中,“五老”人员做了一些工作,管理项目资金,负责对外联系等,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时间一长,他们就逐渐感到力不从心,于是很多人就提出:“我们愿意参与理事会的工作,但理事会会长应当由年富力强的年轻人来担任。”考虑到老年人“吃不消”新农村建设中繁重工作的现实,版石镇的干部们向村民提出:“理事会长你们选,选热心公益事业的年轻人,要重点考虑村“两委”委员。”同时鼓励村“两委”成员参选。这样逐步有效实现了镇-村-村落社区的有效联系,同时又解决了理事会长的工资问题。

    而上述做法在去年的村委会换届工作中被制度化了。对于理事会会长这个关键性的职位,一般是由村干部兼任,以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问题。为了做到这一点,版石镇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作出了创新。在通常的村委会选举中,村委会委员的得选是以选票的高低排位决定的,而版石镇创造了“社区最高票当选原则”,即每个村落社区中得票最高的村民自然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而不论其在整个村庄中选票的排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干部还是村民,对这一原则都持赞同态度,这大概与江西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化”这个传统相关。关于这一问题我将在其他地方进行论述。在一些“守法主义”者看来,版石镇的实践一定是与“民主”的理念相违背的,因为在他们的眼中,民主首先是选举以及选举程序。但放在一个村庄主位的立场中,村民自治首先是个治理问题,是一种解决村庄事务的形式。既然版石镇的村民自治制度创新能够解决版石镇村庄的诸多问题,迎合现实的需要,我们有什么理由固守那些来自异域的大词,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欢迎这样的村民自治制度创新呢 

    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版石镇的创新是真正的民主制度。较小范围的村落社区是个纯粹的熟人社会,大家彼此之间非常了解,谁有公益心,谁很自私,大家一清二楚。毫无疑问,这种范围内的选举比合并后的大村中“半熟人社会”的选举更具有真实性和实际意义。社区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村民“海选”产生,满足了村民的民主参与愿望。而在海选之前有个推选程序,这可以使熟人社会中的选举不伤及村民的“面子”,有利于村庄和谐发展。而社区的日常管理,村民点题、民意征集、代表商议、大会决议、监督实施等这些都能够体现村民自治的精神。社区内的事情办不办、怎么办,完全由村民自己说了算,这是真正的、高度的村民自治。

    而村落社区组建后,改变了原来村民小组长“各自为战,孤掌难鸣”的局面,使得农民开展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这样,就在版石镇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催生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而创新的村民自治实践又反过来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为了调动村民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版石镇政府向村民群众许诺:“哪个村落社区完成‘三清三改’等新农村建设的初步任务,镇政府就将新农村建设的试点项目放到哪个村落社区!这些试点项目由政府出大部分经费,其内容包括整改村庄总体面貌,修通村落社区的公路等等。‘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这极大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使得版石镇的新农村建设真正做到了农民本位和村落本位。在社区骨干的带领下,群众信心百倍、热情高涨,各社区的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出现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势头。如安信村礼份组,在组建了社区之后,在社区骨干分子的组织带领下,全体村民齐上阵,每人均摊220元,凑钱买建筑材料,全体村民共同出工,仅两个月就在岩石上开出了一条三四米宽的通组路基,现在只等着镇政府兑现承诺了。在这种气氛的烘托和社区理事会成员的积极活动下,村庄中的“第三种力量”也被调动起来,外出工作人员、务工人员等积极为家乡社区建设捐资捐款,如安信村隔背社区,外出务工青年自发募捐一万多元在社区内新建了篮球场等体育设施和娱乐设施。

    潘维和贺雪峰等多位学者曾经论证了,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政府,政府应当起到的是引导作用,这是被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国家的“转移支付”对于解决农村问题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更多的建设应当依靠“村民自助”。而在文化建设方面,则几乎只可能依靠村民的自助。因此,真正长效的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我们已经看到,版石镇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基层党政组织的引导下,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

    有过农村调查经验的人都知道,取消农业税之前,虽然《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村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实际情形与此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乡村之间形成了一个坚固的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共同体面前,即使依法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也会很快被这个黑洞吞噬进去,从而并不会站在村民一边,而是为基层政府的行政目的(收取税费、执行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政策等)工作。村民自治遂成政治摆设。乡村之间之所以会形成利益共同体,其原因在于乡镇政府的工作目的与农民的利益存在很大冲突。而乡镇掌握着比村民多得多的经济、政治和组织资源,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户为单位的小农却很难联合起来,形成与乡村组织对等的谈判能力。当乡镇要求村干部为了乡镇的行政目的而工作时,村干部面对着力量完全不对称的乡镇和村民,很快便会倒向乡镇一边。当然,这种倒向是在利益结盟的条件下实现的。这样,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就很难实现。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反过来,村干部报酬往往由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负担。同时,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政策执行的压力已经大为降低,乡镇甚至可以脱离村干部单独执行,或依赖司法系统执行了。当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收取税费,也可以脱离他们的协助执行政策时,乡镇就可以利用村民自治的组织原则和法律规定,通过选举的办法,将那些从村庄中谋取灰色利益的村干部选掉,他们也敢于查处那些有经济问题或有其它劣迹的村干部。乡镇也因此可以超身于村庄具体事务之外,让村庄真正依法进行自治,并依法对自治进行监督。

    一旦当乡镇政府积极开展完全对村民和村庄有利的新农村建设,这样乡镇政府和村民又重新站到一条阵营里了,这样村庄依法进行村民自治的活力便恢复了。我们在赣南安远县版石镇所看到的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正在起步,也看到了村民自治具体形式的创新,而乡镇的工作则主要放到了村民自治的法律监督和新农村建设等事务上去了。因此,可以说,新农村建设为村民自治制度创新提供了制度性契机。相比之下,那些对制度创新的契机视而不见,却通过给基层政权“抹黑”,在“村民自治”的口号下继续要求基层政府退出乡村社会的言论,要么是政治上的无知,要么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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