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云翔在对下岬村农民私人生活的变迁的研究中发现,农民个人权利观念在不断增长,但让人感到遗憾甚至痛心的是,这种权利观念的增长只是一种畸形的个人主义,人们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却无视对他人和公众的义务,从而最终变成了无公德的个人,这体现了当代中国农民越来越自我中心主义。尽管我对阎云翔的研究有所批评,但应当承认,他确实洞察到了中国农村和农民的某种发展动向,而这种动向在中国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构成了乡村治理无法回避的一个基础性因素。我在赣南的版石镇调查中就深切地体会到了这一点。
在阎云翔看来,国家在集体化时期直接启动了私人生活的转换,而在非集体化时期又间接地帮助了这一转型的继续;国家通过改造农民生活的道德世界,从而改变了家庭关系和私人生活,并直接参与了对这一变革的推动。如果把集体化和非集体化看作新中国现代化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可以将上述意思表达为,中国社会对现代性的追求摧毁了传统的家庭和私人生活结构。这种看法是我所无法赞同的。在我看来,这个发展的过程是在非集体化时代开始的。相反,在集体化时代,由于人们共同享有社会主义新道德,村庄中存在以共产党员和政治积极分子为核心的结构化载体,中国村庄的伦理性和生活互助功能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国家的行政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加强了。而市场化则摧毁了农民过去大体和谐的生活和大体和谐的村庄。尤其是,市场化通过土地家庭承包、分析集体财产等方式剥夺了村庄的公共经济职能,从而使得集体丧失了对个人的控制能力。
而在中国的村庄中,一旦集体丧失对村民的有效控制,很多事情就不好办了。而忽视对他人、对公共生活的种种义务,农村社会将会成为一盘散沙,难以聚合。也许村庄中还存在公共舆论,但对这种舆论缺乏有效的维持,如果村民没有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村庄也不会有什么办法对付他的越轨行为。这样长久下去,不但村庄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日益衰竭,村庄本身越来越缺乏自主价值生产能力,其社会关联也日益降低,而且人们对村庄和村庄生活越来越缺乏认同感,家庭关系也日趋原子化、功利化,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而国家对此却可能无能为力,无法完成对村民和村庄生活的全面有效监控,法庭根本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受虐待的老人,政府也不能把破坏村庄合作的村民怎么样。一个人只要不违法,政府就拿他没有办法,有时即使违法了,也只能“依法办事”而无法真正监控他,阻止他继续作恶。因为一旦离开了具有伦理性和公共性的村庄,一切治理成本都太高了。
版石镇的党委副书记赖培发讲:
现在的法治在大环境下,尤其是国际环境下可以实行,但在乡村不可行。浙江那些地方可以通过村集体对村民进行控制,促使村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懂得履行义务。在我们江西的村子里,以前我们控制村民还可以通过控制他的亲人,让他的亲人去控制他们,但这不是依法办事,是违反法律的,因此,现在这样也不行了。
同全国的很多村庄一样,赣南的版石镇就处在上述农村社会日益松弛,村庄集体无所作为、无法作为的大背景下。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开展新农村建设呢 我们曾多次论证,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是政府,政府应当起到的是引导作用,这是被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国家的“转移支付”对于解决农村问题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更多的建设应当依靠“村民自助”。而在文化建设方面,则几乎只可能依靠村民的自助。因此,真正长效的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在目前的状况下,如何才能把村民组织起来呢 在之前的调查笔记中,我已经谈到版石镇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基层党政组织的引导下,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创新,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这只是一个方面,动员群众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版石镇还在实践中延续了村庄集体主义传统。
按照我的理解,影响今天中国村庄生活的实际上有三种传统,一是传统中国的儒家传统,二是新中国以来的集体主义传统,三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传统。前面已经说到,村庄生活中无公德个人的出现和成长很大程度上是非集体化以来的市场经济传统作用的后果,因此,今天我们要开展新农村建设,要将村民组织起来,就必须尽量抵消市场经济传统的消极后果。毫无疑问,传统中国的儒家传统和新中国以来的集体主义传统都是有益的。说到集体主义传统,有人可能会误解或担忧要回到集体经济时代。这种思维逻辑是不正确的。也许集体经济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生活了,但毫无疑问,集体经济时代会留给我们很多宝贵的遗产,而这些遗产有助于我们解决当下所面临的问题。
我已经在之前的调查笔记中谈到,版石镇在新农村建设中,为了解决实际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村民自治制度创新,创立了“镇-村-村落社区”的乡村治理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创造就是建立村落社区,并将其实体化。版石镇的干部们是如何实现这个创新,将村落社区实体化的呢 当然,社区理事会组织的建立及其人员的配备是一个重要方面,这我在之前的笔记中已经谈到,这里不赘述。另一个问题,就是村落社区要能掌握一定的资源,尤其是影响村民生活的资源。我们知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中国历史上曾经对村庄集体的建构起了无以类比的作用。但这一作用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施行以及后续的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而日趋衰竭,因为相应的土地政策使得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获得了一种仅次于所有权的物权,这便挤压了土地的最终所有者村庄集体行驶权力的空间。
其实,对于土地上的权利,村庄集体从来没有像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拥有的这么少,这么薄弱。今天村庄集体对土地的支配甚至不比传统社会的村庄强。在版石镇一带,传统村庄对土地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宗族对族产祭田的控制来达成的。如据庄孔韶的记录,在离版石镇不远的闽东,1940年代黄村及周围的9个自然村,宗族控制的祭田高达778.5亩,而9个村共1077人才占有土地234.48亩。族田所产可以应付祭祖、资助宗族子弟求学、帮助贫穷族人等诸多宗族活动,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
而当前,国家法律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两种。家庭承包主要针对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针对“四荒”等土地。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对于除“四荒”地以外的农村土地,村庄集体的支配力几近于无。版石镇的情况与全国的情况基本上一致。有一点不同的大概是,有些村民组并没有将集体的山林完全分割承包给分散的农户,而是留给村民集体经营,而这样的村民组往往也为村民们羡慕。因为集体山林的收入可以解决村庄一些公共品供给,而分散到户却因经营起来不经济被村民放弃经营,起不到什么作用。安信村礼份小组的山林在八十年代就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分下去,后来山林的收入一直用来日常水利设施的维修。
受这种现实处境的启发,版石镇的乡村干部和村民都认识到,开展新农村建设,要建设村庄社区,就必须将社区做实,否则社区就会徒有其名,不会起到任何实际作用,这样所谓的创建社区就会变成应付形势的虚假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就酝酿帮助村民建立村落社区公共资源储备制度,规定社区的荒地、山林、山塘、水库、沙石场等归村落社区所有,由社区理事会统一决定具体经营方式。这一制度的最大贡献在于解决了新农村建设中拆迁“空心村”的问题,而这一具体过程的运作也使得村落社区在财产方面的实体化成为可能。
对于解决“空心村”问题,版石镇政府的主要措施是,建立示范点,逐步对社区建制进行改造,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确保社区获得实际的利益,既能完成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性任务,又能完成最初的集体财产积累。在新农村建设中,对于解决“空心村”的拆房子问题,具体的补偿由村落社区理事会商议后决定,政府出指导价。补偿标准大约是,房屋很差的5元/平方米,好一点的10元/平方米,虽是旧房,但还有人居住的15元/平方米。而这个补偿价格可以保证村落社区在拆迁以后出让宅基地的收入,减去拆迁费用后还略有盈余。政府将积极解决“空心村”问题的村落社区列为示范点,上面政府有新农村建设项目下来时,优先放在这个村落社区中,镇政府还积极到上级政府及其涉农部门去“要项目”,投入到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解决中去。对于这样的村落社区,镇政府还帮助联系一个县级挂点扶助单位,这可以使得村落社区建设得到定点单位的资金扶助或信息帮助。这样,就可以解决一部分新农村建设的钱的问题。
而这一过程中的公共资源储备制度,其出奇招的地方就在于,它能让社区在“空转”的情况下开始新农村建设的起步。最开始开展新农村建设时,村落社区并没有任何集体经济基础,无法兑现对拆迁房的村民主人实行立即补偿,因此建立公共资源储备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先在村落社区内建立帐户,先做帐,将欠拆迁户的钱在账上挂起来,房子拆了以后,将宅基地收回社区所有。当有村民要做房子时,社区再将宅基地出让,出让的价格比较高,在这个过程中,社区实现对欠下的拆迁款的兑现,甚至完成村落社区集体财产的积累。这种挂帐制度之所以可以运作,显然与村落社区的“熟人社会”的性质密切相关。村民对村落社区这一级组织有着很高的生活依赖程度和信任度,对生活预期比较长,愿意作这种“长线投资”。而在之前的乡村治理实践中,赣南村庄的乡村两级的信用并没有被过分透支。
显然,版石镇的公共资源储备制度,是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上的一个创新,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新形势下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回归。一旦集体能够控制土地,村庄内的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当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农村耕地要全面回到集体主义传统是很难做到的,其必要性也有待考量。但毫无疑问,村庄集体若能获得对土地等村庄资源的一定控制,村庄内的很多事务的解决就有了更好的基础。这样,我们的新农村建设的一些资金问题就可以解决,村民就会对集体更有向心力,村庄也可以积累更大的力量来解决各种公共品问题。另外,集体就可以对村民实现实在的控制,当他们违背村庄集体感情,作出种种“无公德”的事情时,村庄就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干预了,这样在公共品供给的合作中,在日常生活中,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越轨者了。这样,中国的村庄就不会是畸形的个人主义泛滥的地方,村庄生活也就不会那么毫无希望了。
当然,在解决“空心村”问题的时候,理事会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会碰到一些“钉子户”。这时,理事会成员可能会在村庄内部制造声势,造成舆论压力,“就是某某人让全村人建不成房子,享受不到新农村建设的好处。”这时,这些“钉子户”的亲戚朋友都会感觉到压力。一些问题可能在这种压力下得到解决。但偶尔也会遇到态度非常强硬的村民,就是不愿意拆迁,而不论拆迁的价格,也不顾村庄内的舆论压力。碰到这种情况,就需要政府出面支持了,因为村庄集体没有任何有效的力量对付这种“钉子户”。“一事一议”的民主制度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在村庄中,倘若无法对付这种“钉子户”,其结果必然是“少数决定多数”原则的畅通无阻,“钉子户”的不同意会使整个动议和计划最终泡汤。
在版石镇,政府对付这种“钉子户”的方法是,出面找“钉子户”的麻烦,看他是否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 是否有砍伐林木方面的问题 建房是否有土地证 如果有,建筑面积是否超标 总之,要从各个方面来找“钉子户”的麻烦,只要发现问题,就进行重罚,或者在发现问题后,以惩罚为后盾同“钉子户”谈判,这样常常能够吓退“钉子户”,达到村落社区和乡镇政府的目的。这是一个非常吊诡的现象。乡镇政府所找的“麻烦”一般都是确实存在的,都是合法范围之内的。因为针对乡村生活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日常生活中总是没有被彻底执行,因为对乡村的这种法律监控成本太高,而收益几乎为零。立法可能本来就与乡村生活相距很远,而缺乏监控就容易使得违法成为常态。违法是常态,并不意味着法律一点用处也没有,即使一项从来没有执行的法律也是法律,法律的性质也使得他有执行的可能。而是否执行,什么时候执行,政府毫无疑问是有选择权的。在版石镇,这种选择权就为政府开展新农村建设铺平了道路。
这种执法的选择权在版石镇的新农村建设中就构成了一种“合法加害权”。尽管目的是为了新农村建设,但手段多少显得有些“卑鄙”。回过头来思考这个问题,基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对集体主义传统的延续,却需要这种有些“卑鄙”的“合法加害权”来实现,这不能不说有些悲哀。我们知道,不管是在传统中国的旧传统中,还是在新中国以来的集体主义传统中,对违背村庄集体取向的村民都有其有效的应付方法,而今天在市场经济的冲击所形成的传统下,为了村落集体的福利性目的,却需要基层政府的“合法加害权”,这个现象本身旧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应当反思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过于激进的去集体化历程。由此,我们更需要在新农村建设的大潮中抓住机遇,延续集体主义传统,这才是中国乡村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