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杨华,男,湖南宜章人,社会学博士,现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阶层分化、农民自杀和农村政治社会学。邮箱:yanglaizhi19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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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冲突进入频发期,对其管理构成了基层政府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研究发现,政府作为第三方对社会冲突各方进行调解时,为尽快化解冲突而对冲突方作出补偿。这种“政府兜底”现象,在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颇为常见。本文对“政府兜底”的现象、内涵、表

    前  言

    社会学家达仁道夫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政府之外的、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1]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进一步分化,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更加多元化,利益关系愈发复杂化,利益矛盾渐趋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由不同个体、群体和阶层间的利益博弈、权利维护引发的抗争与冲突尤为凸显,社会冲突集中爆发。[2]对社会冲突的控制与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政府是我国社会冲突管理的最主要的主体。在社会冲突管理过程中,政府是非当事方,它在冲突双方之间扮演着第三方干预角色,承担着为冲突双方搭建交流平台、促成和解以及达成妥协,最终化解冲突和恢复社会秩序的责任。

    但是,现实中政府角色和责任远非如此简单,政府非但不是社会冲突管理中公正公平、权威至上的中间人和裁决者,往往是冲突一方或双方“讹诈”的对象,是被各方专门挑来捏的软柿子。研究者发现当政府作为第三方对冲突各方进行调解时,为化解直接冲突双方的矛盾作出补偿,以平息事态、结束争端。[3]所谓“谋利型上访”亦如此,农民为民事纠纷而上访,政府为了平息上访而给上访者好处,上访者得了好处以后便不断上访或威胁上访,以此要挟政府谋取利益。[4]亦有研究发现,在各类“闹大”现象中冲突方通过把事情闹大来给政府施压,使自己的事情得到解决,解决的方式多是从政府那里得到好处。[5]在各地“校车事件”中,政府兜底的数额一波比一波高,既没先例,也没规范,令人唏嘘不已乃至叹惋,为的是使地方政府尽快走出风口浪尖。[6]在年初发生的河南“义昌大桥坍塌”事件中,地方政府为了转移舆论焦点,尽早摆平受害者、平息事件,甚至放出“越早签协议就有越多奖励”的话,更是使政府兜底变得赤裸裸。[7]有学者把这类政府为了换取人们对于社会秩序的接受而公开或含蓄地提供某些好处的现象概括为“兜底”,而政府则沦为“‘兜底’的调解者”。[8]

    根据笔者调查,在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基层政府的兜底现象更为稀松平常,甚至成为了农村社会冲突管理的一般现象。另外,笔者发现,政府在兜底之前必然有个农民“闹大”的过程。也就是说,基层政府不会自觉自动地、心甘情愿地为农村冲突中的任何一方兜底,必须要让政府感知有必要兜底时,政府才会兜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把事情闹大是让政府感知要兜底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农民动不动就把事情闹大,基层政府不得不做出兜底。所以,农民闹大与政府兜底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双重建构。农民闹大是前提,政府兜底是结果,它们各自依循不同的逻辑,共同形塑了农村社会冲突管理的独特现象。

    那么,在政府管理农村社会冲突、从中斡旋调解时,冲突的一方或双方为什么要把事情闹大 政府作为冲突的非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为什么要为冲突兜底 这些都是本文试图初步解答的问题。本文首先对政府兜底进行界定,然后对政府兜底的前提农民闹大的逻辑展开分析,紧接着探索政府兜底的内在逻辑、机制和根源,最后对农民闹大和政府兜底的政治社会后果展开剖析,并进行初步的讨论和提升。

    一、“政府兜底”的案例

    在详细阐述政府兜底管理之前,在此先列举在江西安义县农村调查的几个政府兜底案例。[9]通过这些案例的呈现,可以管窥农村社会冲突管理中“政府兜底”的一般现象和逻辑。

    案例1  2010年,石镇古村村民刘某被机动三轮车撞死,县交警大队去现场处理事故,刘某的亲属根本不理会县交警大队。刘某亲属采取闹访策略,将刘某的尸体抬到出事路段,后来又抬到县委大院并在大院里摆灵堂。最后在县政法委的协调下,刘某的亲属获赔30万元:肇事者赔偿28万元,肇事者所在的津镇政府赔偿1万元,刘某所在的石镇赔偿1万元。

    案例2  2011年5月,新镇两个人被石鼻镇的王某开摩托车撞成一死一伤。死伤者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元,但是王某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死伤者家属便到石镇政府挟尸闹访,致使镇政府办公秩序瘫痪。县领导出面调解亦无济于事。最后惊动了市政府,一位副市长下来调解。最终这位副市长拍板决定,石镇赔偿5万元,新镇赔偿5万元,肇事的万某借钱赔偿10万元。

    案例3  2010年,杨希恒的妻子在安义县人民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时被划破尿管,杨希恒要求医院赔偿,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医患双方在赔偿金上产生分歧。杨希恒及其亲属多次到县市政府上访未果。后来,杨希恒召集30多人在县政府门口静坐闹访,县信访局局长出面安抚。县里最后的调处意见是:县人民医院承担杨希恒之妻的后续治疗费用,并赔偿3万元,镇政府发放抚慰金4万元。

    案例4  2012年,石镇某村一个20多岁的男子在钓鱼时不慎掉进水库溺亡。水库地处石镇,但属于县水利局管。死者家属找不到责任方,便抬尸到石镇门口闹访,吃喝拉撒睡全都在镇政府。镇政府说水库不归它管,水库管理方说有明文规定不准钓鱼,死者是违规钓鱼,死者的死与其无关,皆不答应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各方僵持一段时间,死者家属威胁要挟尸到县里去闹。后达成协议:水库管理方县水利局赔偿3万元,镇政府支付抚慰金3万元,死者所在村出4万块钱。过后半年,死者父母又数次上访到县里,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镇政府不断接访,被闹得不行,给死者父母分别办了城镇低保。

    案例5  2010年10月,石镇二中学生刘柯兵与同学刘行杏、刘信等人打架斗殴,刘柯兵被刘行杏用水果刀刺穿肺部,抢救无效死亡。刘柯兵的父母和亲戚多次到学校、县信访局闹访,抬着死者的遗像在教学楼前和教室烧纸、燃鞭。县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副县长、县教科体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镇党委书记等多人在六天五夜的不断调解下,才达成妥协:死者家属获赔45万元,刘行杏的监护人赔偿18万元,刘信的监护人赔偿12万元,石镇二中赔偿13万元,石镇政府支付抚慰金2万元。

    案例6  2011年,平乡某村杨某的父亲病危,抬去村卫生室就诊,村医认为病情严重,建议其家属尽快转到杨梅镇医院治疗。到镇医院,医生还没来得及问诊,杨某的父亲就去世了。杨某的家属为了从医院得到赔偿,坚称是医院救治不及时导致病人去世,并从村里纠集数十同姓同宗年轻人到医院闹事。医院则认为其没有任何责任,不愿意承担赔偿,并且该医院院长亦针锋相对地从老家纠集数十青壮劳力与杨某一干人等对峙。为了避免发生群体性冲突,杨梅镇政府和平乡政府出面调解,三天未果,双方皆不肯妥协。最后两乡镇政府分别给予杨某6000元共一万二的抚恤费,平乡还给杨某年迈的母亲办了低保,使冲突得以平息。

    案例7  2011年,何村何某六十多岁,一日放牛吃了何二家的蔬菜,被何二家的老婆骂了一顿,不服气,回家喝药自杀。这个人本身就是疾病缠身,数次跟其他人吵架也扬言要喝药自杀身亡,但都被家人劝住。这次喝药自杀成功之后,村里很快上报镇上,镇党委政府迅速反映,并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和几位领导下乡处理此事,一连七个昼夜才把事情解决。何某家要求何二家赔偿安葬费和其他费用共十万元。何二家认为何某的牛吃蔬菜,有错在先,自己只不过是说了几句,何某喝药与自己无太大关,更何况何某前面几次都要喝药,喝药是他早已准备好的,因此只愿意出安葬费,其他费用一律不出。两家僵持,镇里和村里一开始做工作虽然没做下来,但控制了局面,何某家子孙没有抬尸闹访。最后在镇政府的协调下,何二家赔偿何某家4万元,镇政府再以抚恤的形式给予何某家3万元,双方签字画押,表示同意处理意见,承诺不会上访上告。

    笔者在江西安义等地农村调查发现,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在医院治病死了人,或是出了交通事故,都会找政府,非得政府出面给予赔偿,不然就堵政府大门,甚至到更上一级政府群体上访。交通事故现在不能由交警来处理,而须由政法委来处理。现在农村群众闹访已成当地最大问题,只要死人,即使自己打架死了人,他们也要找政府闹。逢死必闹。现在黑社会介入到死人事件,黑社会帮你策划,产业化经营,黑社会包办索要政府赔偿,赔偿分成,二十万,他要五万元。他们上街游行,一天五十元、一包烟。现在是民“欺”官,对法律缺乏敬畏。任何事情都动员老头老太太堵政府大门,看起来可亲可敬的老太太为了每天50元而堵政府大门。[10]

     

    二、“政府兜底”的界定

    (一)“政府兜底”的内涵

    政府兜底是指,在社会主体之间的冲突中,政府作为第三方干预力量介入其中对社会冲突进行管理,在冲突方未能达成妥协且将不满意归结为政府的调解和将冲突矛头转向政府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尽快控制不断闹大的事态而对冲突一方或各方作为利益等形式的补偿,为冲突进行兜底以使冲突方接受政府供给的政治社会秩序。在社会冲突管理中,政府兜底的性质说到底是“花钱买平安”,通过给予冲突方好处而不是按照法律、政策、原则和先例等做出裁决或者通过说服教育工作化解冲突。按照上述定义和性质判断,政府兜底具有以下鲜明特征:一是政府在社会冲突中是冲突各方的调解者、第三方干预者,非冲突当事人;二是政府兜底是发生在冲突方(可能)把冲突的矛头转向政府且不断把事情闹大之后,也就是说政府兜底的标志是社会冲突(可能)转变为基层的政治事件,政府兜底实质上是为(可能)引火烧身的政治事件埋单;三是政府在权衡冲突管理的机会成本之后,判断只有利益兜底才可能“尽快地”结束争端、恢复社会秩序,其他任何途径都会拖延事态而致使政府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四是政府兜底的方式多是直接输出利益,给好处,而不是遵照原则和规范。

    通过对政府兜底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对它进行理解。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政府兜底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按照政府对兜底的主观能动性和态度差异,可以分为主动兜底与被动兜底。前者是在农民没有将事情闹大或威胁闹大之前,政府判断冲突双方难以达成妥协,而事情不快速解决又会引发更大的麻烦,于是便做出兜底的决策。后者是指在冲突一方或双方在无法达成妥协的情况下,将事情闹大,使得政府处在上级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做出兜底决定,以使事情尽快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做出兜底,事情就难以迅速解决,政府则会更加深陷政治漩涡。

    2、按照在一次社会冲突中政府兜底的次数差异,可以分为一次兜底与多次兜底。一次兜底意味着政府在冲突管理中通过一次性地对冲突一方或双方做出兜底,便使冲突得以化解,此后没有再次出现社会冲突或闹大事件;而多次兜底则是在政府首次兜底之后,冲突一方或双方对得到的好处和处理结果不满意,于是再次掀起闹大事件,或者冲突方在尝到了政府兜底的甜头后,效仿前次闹大的行为,以此给政府施压而再次或连续性得到好处。政府的多次兜底,会成为农民通过闹大谋利的源泉。

    3、按照在一次冲突管理中参与兜底的政府的级别数,可以将兜底分为一级兜底与分级兜底。一级兜底是指某一级政府来承担兜底的责任,其上级和下级政府不参与其中,这样的兜底往往发生在规模较小、影响范围较窄的社会冲突管理中。一级兜底在乡镇政府的冲突管理中发生较多。分级兜底是指由多级政府组织来承担兜底责任,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兜底的形式或项目可能一样,也可能不一样,这样的兜底一般发生在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社会冲突管理中。分级兜底在县域范围内发生较多,典型的如县域群体性事件,一般由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级组织分别兜底。

     

    (二)“政府兜底”的表现

    “政府兜底”的表现是指政府在哪些方面的农村社会冲突中进行兜底管理。在农村社会冲突中,并不是所有冲突都需要政府兜底管理,有些冲突农村内部能够自主解决,有些冲突政府出面调解亦可以很好地化解,但有些冲突则极易发展到需要政府兜底的程度,政府的“兜底”也就多表现在对这些冲突的管理中。

    1、农民与企事业、自治单位的冲突。在农村,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诊所、农技农资部门、邮电局、供电站等,企业主要是指乡村两级所办的集体企业,自治单位包括村委会、社区组织等。这些单位组织并不是政府部门,或者说已经脱离了政府部门,集体企业是自负盈亏的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们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而自治单位则是农民的自治组织,由具有选举权利的农民选举产生。这些单位组织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有个共同点,即具有公共性。由于其公共性质,在农民的眼里就是政府部门,当农民与它们发生冲突时,更容易将冲突闹到政府去,要求政府解决,而政府则对该冲突介入的责任更大。这些冲突中,需要政府兜底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中小学、幼儿园出现伤亡事故,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既可能是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也可能是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偶然性事故(如游泳溺水身亡),还可能是上课意外死亡(如体育课休克死亡)等,近年引起关注较多的是农村校车事故。(2)农民在乡村医院、诊所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该类事故容易引发常见的“医闹”现象。(3)农民与村委会(社区)、村干部的冲突,这类事情发生一般是由于村委会、村干部对农民权益的侵犯,或没有利益没有满足,或公平观念、常识性正义平衡感被打破引起后者的不满,并被村庄政治斗争所利用和组织而引发剧烈的冲突,较为典型的是“乌坎事件”。其他的冲突还有如出现普遍的“假种子”、“假农药”事件而引发群体冲突,农民触电身亡与供电部门的冲突,农民对集体企业污染、待遇、工伤赔付等不满而引发个体或群体冲突,等等。

    2、出现伤亡的民事治安纠纷。如果说上述农民与企事业、自治单位等主体的冲突还具有一定公共性,在农民的观念中还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那么完全民事主体的冲突也需要政府兜底则有些匪夷所思,但事实上政府对这类冲突的兜底管理是相当惊人的。这类冲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民事纠纷造成伤亡事故或是群体性对抗,如打架斗殴致伤或意外死亡,或由于个体民事冲突引发不同村落、宗族的群体性对抗。(2)农民之间发生口角,一方以自杀为手段或气急自杀而造成身亡,双方家庭亲属、家族之间产生剧烈冲突,政府介入冲突管理。这类冲突在农村时有发生。(3)农民意外落水身亡,由此导致落水身亡者亲属与水面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冲突,在农村常常发生钓鱼、游泳、戏水或不慎掉入水中时溺水身亡的事故。本来这类事故是自身缘故,既与水面所有者、管理者无关,更与政府无关,但由于身亡者亲属找水面管理者或所有者要说法、要赔偿,从而引起双方的争执和冲突,政府介入冲突管理。(4)征地拆迁中农户与开发商、拆迁公司的冲突。最近屡屡报道农户因阻止征地开发而被开发商、拆迁公司的推土机、胶轮压路机碾死的事件。据笔者调查,这些事故中受害方一般都会把冲突引向政府,最终成为与政府的冲突,[11]地方政府在冲突管理中进行兜底。

    3、出现伤亡的交通等意外事故。按照规定和惯例,交通事故的处理单位一般是交通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只是协助处理。但是在调研时,我们听说案例1中的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交警部门居然没有出场,就非常诧异。后来专门去交警大队调研,事故科的陈科长接受了我们的访谈,他说:“去了也没用,交通事故双方都不会认可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现在事故科已经无事可做了,出了交通事故,人们直接找党委政府。”由于对交警部门的不信任,以及依法依规得不到所希望的赔偿,农村的交通事故的处理都成了乡镇党委政府、县政法委的事情,交警大队只是配合做些鉴定等技术活。在该类冲突中,由于冲突双方都不妥协,且伤亡方闹得厉害,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进行兜底管理而使冲突平息。

    4、上访与群体性事件。根据宪法第41条所规定,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农民寻求诸多纠纷解决、诉求表达方式的一种。当地方政府和法院难以满足农民的申诉要求,同时又没有其他关系可以摆平时,那些最执拗人就采取多种上访的方式,如缠访、闹访、越级访和进京访等。缠访是指访民不断纠缠地方党政、部门领导,要求其解决问题、满足诉求,干扰领导做其他事情,使得领导烦不胜烦,极可能给点好处了事,在本身就是为了谋利而上访的个案中更是如此[12]。闹访是指诉求人通过在党政机关进行个体或群体性闹事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越级访和进京访是指农民在下级政府无法满足其要求、解决其问题时,越级到更高层政府或中央政府反映问题。在信访“一票否决制”和维稳压力型体制下,为了消除地方的不稳定因素和上访事件(尤其是越级访和进京访),地方政府容易采取“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式息访。在政府兜底管理的上访类型中,涉法涉诉上访比较典型。据调查,大部分涉法涉诉访民是因为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但又不符合再审条件,从而逐级上访至进京上访。不少案件在法律上已经终结。地方法院没有法律上的过错,而与民事案件原本没有关系的地方政府更没有过错。只是因为上访,地方政府才不得不卷入民事纠纷的协调,不得不与访民协商谈判,[13]并可能为了终结上访而进行兜底管理。另有特定职业群体[14]如退伍军人、民办教师、老村干部、老赤脚医生、政府分流人员、下岗人员等的上访、静坐和游行,其抗争和诉求的缘由亦本与地方政府的过错无关,但其抗争行为却成为地方政府维稳的重要内容,一般需要对他们创设特殊的政策、待遇及对领头人进行“收买”等措施给予兜底管理。

    在农村较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中,地方政府的兜底管理体现得更明显、更淋漓尽致。据笔者调查,农村许多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初并不是针对地方政府,而可能原本是民事冲突(如两个宗族之间的冲突,买方跟商家的矛盾),只是由于政府在介入冲突管理时方式方法不对(如出警不慎、言语不当等),或冲突双方对政府的调解决定不服而引发与政府的冲突,并且与原始冲突无关的人等也加入进来“泄愤”[15]。在这类涉及面广、影响巨大的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可能倾向于通过兜底管理尽快平息事态、安抚民众、消解舆论压力。

     

    (三)政府兜底”的形式

    “政府兜底”的形式是指政府以什么样的方式、动用什么样的资源对农村社会冲突进行兜底管理。据笔者调查,政府兜底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利益兜底,二是政策兜底,三是政治兜底。根据不同冲突的性质、规模和诉求的差异,政府采取不同的兜底形式,有的是用一种形式兜底解决问题,有的则需要综合三种兜底形式才能彻底平息冲突。例如在“瓮安事件”中,政府就采用了综合兜底的形式:教育部门的捐助、死者所在乡政府为其家庭提供经济补助和粮食补助,给予家中老人低保待遇,以及答应为其兄提供大学期间的贫困生资助等。[16]

    1、利益兜底。根据不同冲突性质或冲突方的要求,直接支付冲突方一定的金钱或物质补助。在上面罗列的7个案例中,政府在兜底管理中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冲突方一定的金钱补助,一般是以“抚恤”、“救助”、“抚慰”、“补助”的名义进行的。这些名义和话语,既符合民众对政府的“道义”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为人民服务”、满足困难群众需求的意识形态理念。[17]在劝访、息访中,乡镇或县民政局会以“大病救助”、“特困补助”的名义给予访民利益,以使对方息访。当然也有直接给予好处而没有任何名义、名分的,譬如在地方政府在接访的过程中给访民住最好的宾馆、高档吃喝免费、旅游景点游玩、坐飞机返回等,并私下许诺其他利益。在解决影响较大的群体性冲突中,政府还会通过给予大部分村民好处的方式化解村民对政府的怨恨情绪,如在“乌坎事件”平息后,2012年4月18日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视察乌坎工作,就承诺为村民们解决诸多影响生产生活的困难和问题。此举意旨在进一步消除村民的反抗情绪,认可政府的行为。

    2、政策兜底。包括三个方面,(1)降低门槛或适用条件使其能够享有一定待遇或政策。[18]在上述所列案例7中给予低保较为典型,原本事主母亲并不符合低保要求,但为平息冲突,通过降低要求将其纳入农村低保行列。其他如城镇低保、经济补助、困难补助、粮油补助、种子补助、贫困生补助等皆需调整相关规定才能给予冲突方。[19]另外,突破分数线安排在县中学就读、突破规定安排就业或调动工作,以及税收优惠、自主创业扶助等现象亦不少见。[20]诸如此类的待遇和政策作为乡村治理农民上访、社会冲突的手段已普遍存在。(2)创设一些特殊的政策文本、以“规范”的形式使某些情境的纠纷当事人能够获得特定程度和范围的特殊补助。如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类似《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旨在救助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其中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就可以得到最高为5万元的救助款。[21]在笔者调查的江西安义县,最近因交通事故的闹访事件较为频繁,亦出台相关资金给付的规定。在对待特定职业群体(如组织化程度较高的退伍军人)的冲突管理中,政策的创设和推陈出新就更为频繁。(3)给予冲突当事人或冲突村庄特殊的政策扶助和支持。这主要是对待那些影响比较大、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群体性事件的事后冲突管理,既是安抚村民的措施,也是树冲突解决典范、新典型的需要。如“瓮安事件”、“乌坎事件”。“乌坎事件”之后,2012年4月20日广东省委工作组[22]列出2012年乌坎村基建设施配套援建项目汇总表,需要修建整改的项目共计十几项,涉及自来水供应设施改建、村道建设、村居绿化、排污管道修缮、乌坎教师住宿楼等,项目耗资近亿。广东省委决定把乌坎打造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新亮点,并成立了乌坎村新农村建设及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聘请了广东省知名的城乡建设规划专家进行了高起点、全方位的规划。乌坎事件经历群体上访、官民对峙、高层介入之后,将以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进入公众视野。[23]

    3、政治兜底。在政治上作出妥协,满足冲突方对村庄政治的需求。笔者调查发现,农民借社会冲突转变为与政府的冲突后,通过不妥协或把事情闹大要挟政府解决其他问题,解决党员身份、参选村委会、任命为村组干部、罢免现在任村干部、恢复政治名誉、重新选举等。这类兜底,在村庄派性政治的社会冲突表现得较为凸显。在群体性冲突中,“政治兜底”还包括司法机关不追究制造冲突主要人等的法律责任、追究地方政府相关主要负责人的政治责任。“乌坎事件”就是典型的起源于村庄派系政治斗争,最后因警察和政府的介入不当而引发大规模群众与政府的冲突。在该事件中,反对派提出三项诉求:查清土地买卖情况;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公开村务、财务状况。为了尽快平息事件,于2012年1月15日,在广东省工作组的提议下,乌坎村成立新的党总支,反对派林祖銮任村党总支书记。随后在2月1日,乌坎村进行了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出来的11委会委员皆为反对派成员。3月3日,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重新选举,林祖銮首轮以6205票高票当选村委会主任,同为反对派的杨色茂以3609票当选副主任。3月4日,乌坎村进行村委会补选,经过补选,反对派洪锐潮当选村委会副主任,其他反对派主要成员庄烈宏、张建成、孙文良和陈素庄当选村委会委员。4月20日,汕尾市陆丰纪委宣布对乌坎村原党委、村委共8名成员进行“双规”,并表示将严肃查处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至此,村庄派性政治斗争中反对派完全执掌村庄权力,原村两委干部下台并受到惩罚,反对派及其背后的村民的反对浪潮退潮。

     

    三、“政府兜底”的路径

     

    “政府兜底”的路径是指农村社会冲突如何一步步地发展到需要政府兜底管理的阶段,期间经过了哪些重要的步骤和阶段。通过对兜底路径的条分缕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兜底管理的发展脉络及其逻辑。一般来说,政府兜底管理都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社会冲突——二阶冲突——农民闹大——兜底管理。 

    (一)社会冲突阶段

    社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最终要成为政府兜底管理的冲突,必须首先满足一个条件,即能够成为政府的政策问题。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将个体性的冲突问题化为政府要立马介入、着手解决的公共问题。在社会生产、生活和交往中,有着各式各样的摩擦、矛盾和冲突,但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会引起政府的注意,被纳入政府的政策议程。政府的制度理性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感知、了解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只有少数社会问题进入它的视野,其中又只有更少的问题它会着手解决。同时,政府的资源也是稀缺的,它只有用在最紧要、最重大的事情上,而不会浪费在细小琐碎的问题上。因此,大部分社会冲突会被政府设置的机制所过滤,进入不了政府的法眼,少之又少的社会冲突会成为“幸运儿”。要使政府介入并着手解决社会冲突,社会冲突就得满足以下条件:让政府感知到不得不去面对和处理,否则冲突就会扩大和蔓延,孳生更大的稳定隐患;若不尽快着手解决,给个说法,就可能陷入舆论漩涡,处于极度被动状态,甚至会引起上级政府的注意。

    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冲突有以下几种,一是社会冲突中出现了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尤其是交通事故出现死亡、民事纷争中出现自杀,乡镇政府都会高度警觉,一般都会主动出击以稳定局势和控制事态,再着手处理,表现出较高的应急水平。在笔者调研中,石鼻镇政法委刘书记说,“现在只要听说本镇出了交通事故,或者出现了死人的事情,我就会做好心理准备,吃顿好饭,好好睡一觉,因为我知道,第二天肯定没时间吃饭休息,要与闹访的人耗一整天。发生事故后的第一天,死伤方肯定会动员全家族到县里镇里闹访,而且情绪激烈、要求高,很难轻易接受调解方案。”[24]二是冲突一方或双方主动找到党委政府,尤其是数十上百人的群体挤占政府大院,面对成规模性的群众和群情激愤的情绪,政府必然会出面安抚并提升自己的议事日程。三是在有死亡的民事冲突中,冲突一方挟尸游街或找政府“伸冤”,面对“生死为大”、“人命关天”的局面,政府一般会紧急处理,否则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使事态扩大。

    (二)二阶冲突阶段

    “二阶冲突”是指冲突各方于干预冲突的第三方之间围绕干预的方式、结果而产生的新一级的冲突,它是由原冲突各方之间的冲突转向于第三方的冲突,是冲突升级和扩散的一种形式。[25]农村社会冲突在成为政府的政策议程、进入政府干预阶段之后,可能会由于冲突各方对政府干预的方式不满,如出警、出言不慎,或该作为时不作为,或作为不当,也可能对政府干预的结果不满,即处理意见不满意、没有满足自身的诉求,或认为不公正、有偏袒而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生发逆向情绪,等等,从而使得冲突一方或各方的抗争矛头转向政府。二阶冲突改变了原有冲突的性质:它将民事纠纷、社会冲突变成了官民纠纷、干群矛盾和党群冲突,将治安事件、法律案件转化为政治事件,使得事件的责任由冲突方负责转变为由党委政府来承担。政府成为责任方后,就不再是可以置身事外的干预方、调解者,也就是说冲突不再仅仅是政府“要管的事”,而政府必须为事件的最终解决担负责任,否则就要承担政治责任。社会冲突变换为二阶冲突是政府进行兜底管理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政府的兜底管理也就不存在。在接受笔者访谈时,安义县石鼻镇分管政法的书记对此颇有感慨地说,“为什么法律上的事情,却要我来处理 这是什么样的法治社会 ”他最近三年处理了十几起重大的群体性涉法涉诉闹访事件,这些都经由了一个社会冲突向二阶冲突转变的过程,成为他具体“领衔”负责的政治事件,最后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兜底管理。

    (三)农民闹大阶段

    当民事、法律事件成为政治事件、社会冲突成为二阶冲突之后,社会冲突就转变为冲突方(一方或各方,下同)与政府的博弈,冲突方要求政府负起责任来公正、公平地处理事件以满足自己的诉求。冲突方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得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媒介和力量向政府施压,使得政府感受到压力后在事件的处理中倾向于自己,从而满足自己的要求。而作为博弈另一方的政府也在动员各种资源,如整合体制资源(不同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积聚各部门的资源)将该冲突作为“中心工作”、“火线工作”来做,并通过与冲突方有关系的体制内人员做冲突方的工作,以迫使冲突方接受政府提出的解决冲突的方案,最终平息事态。相对于政府而言,农民可资利用的资源和媒介则少之又少,如他们没有体制内资源,没有强有力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没有相应的诉求表达的知识。他们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得在诉求表达的方式、手段上下功夫,即将二阶冲突不断闹大。

    据调查,在这些冲突中,农民闹大的方式氛围群体性闹大和个体性闹大。群体性闹大一般包括(要挟)群体访、群体围攻政府机关、游行示威、挟尸围攻县委大院、破坏公共设施、群体性缠访闹访等,个体性闹大主要有越级访、京城访、缠访闹访、自焚、自虐、跳楼秀、跳桥秀以及诉诸媒体网络等。两种闹大方式并非截然分开,在有的冲突中会交织使用。农民闹大(或威胁闹大)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引起上级政府(含中央政府)的注意和重视,通过上级政府施压,使地方政府感受压力而力求解决问题、满足冲突方的要求;二是引起媒体和群众的注意,制造舆论氛围,使地方政府陷入舆论漩涡,地方政府为了平息舆论、安抚民众情绪、转移舆论注意力而下力解决问题;三是使地方政府自觉感受到再不尽早、尽快解决问题,就会引起上级政府和舆论的关注,届时自己的政治压力就更大。农民通过闹大而使二阶冲突的政治性更强,也就是说,农民不断闹大,地方政府所感受到的政治压力就更大,在压力型维稳和信访一票否决制下,地方政府就不能再对冲突事件进行拖延、敷衍甚或依法办事,而是要尽快解决。

    (四)兜底管理阶段

    在二阶冲突中,与政府博弈的不是一方,而是双方或多方。冲突方都不满意政府的处理结果而无法达成妥协,各方都希望通过闹大尤其是冲突伤亡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断通过闹大来给政府施压。在这个时候,如果政府倾向于某一方而向另一方施压要求其接受对方提出的要求,则该方不仅不会同意,反而可能会通过闹大转而给政府带来新的政治压力。因此,只要冲突各方不同意政府提出的协调方案,在当前体制下,政府就要面临来自各方制造的政治压力。于是,在无其他资源可资利用的情况下,政府就可能做出兜底管理的决定,通过兜底来使双方都接受某政府的决定,换取他们对现有秩序的接受,恢复社会秩序,进而解除政治压力。上述7个案例,冲突伤亡方要求对方赔偿某个数额,但对方不同意赔偿或没有能力赔偿该数额,从而使双方冲突化解陷入僵局。冲突伤亡方便通过闹大的形式给政府施压,要求其解决赔偿问题,政府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兜底部分赔偿数额,冲突对方愿意(或有能力)赔偿一部分,加起来达到冲突伤亡方的赔偿要求,才使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的冲突和二阶冲突始得以化解,悬在政府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方才消失。

     

    四、“政府兜底”的逻辑

    “政府兜底”的逻辑要阐发的是政府为什么在社会冲突管理中要兜底,或者说为什么会采用兜底的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解决冲突。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及其官员也具有自身的利益目标,在交易过程中同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6]因此,在现有制度和社会环境的总体约束条件下,“兜底”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及其官员的理性选择,是其不得不做出的“最优”行为举措。

    (一)消解维稳维权政治压力的需要:尽快平息事态是最大的政治

    “稳定压倒一切”,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历史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政治社会基本稳定是抓住战略机遇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稳定问题摆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甚至出现了某些学者所说的“不稳定幻象”[27]。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各级党委政府都把稳定问题作为自己的中心工作,“息访维稳”甚至成了乡镇一级唯一的、首要的工作,乡镇通过“信访治理”来达成乡村社会的治理目标[28]。在这种情势下,从中央到地方一级级地形成了“信访一票否决制”和维稳压力型体制,每一级政府都有来自上一级政府的信访“一票考核”和维稳压力,中央政府承受全国的信访维稳压力,但所有政府的压力都可以通过“批转信访案件”和“信访维稳目标责任制”转嫁到基层政府,因此基层政府的信访维稳压力最大。

    因此,在信访维稳上,每一级政府都不希望出现差池,都不希望自己的管辖领地内出现信访维稳问题,不希望有把柄、污点被上一级政府抓住,从而都希望保持稳定、控制信访和社会冲突,而一旦出现信访维稳问题,都希望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尽量不造成广泛地社会影响,更不希望上一级政府知晓和问责,且越是更高层级政府问责,下一级政府要承担的政治责任就越大。然而,如果在一个乡镇出现了信访维稳问题,其影响扩大到县一级,那么若再扩大则县一级也要成为上一级政府问责的对象,此时县一级就会与县镇“共谋”,共同尽快、尽早地平息事件;若不慎还扩大到了市一级,那么市一级的心态与县一级相通,亦不希望继续扩大,遂会与县乡“共谋”控制事态;到省一级逻辑相通,都希望在本级政府之内解决问题。在这样一个都希望事态不扩大、尤其是不往上一级政府扩散的维稳体制下,每一级政府都希望下级政府尽快、尽早地解决问题,只要解决问题就万事大吉,因此每级政府都可能走“只要结果,不问手段”的策略主义、机会主义政治路线。尤其是在处理对地方政治社会稳定冲击较大的群体性冲突时,为了尽快、尽早地恢复社会秩序,重塑稳定的社会环境氛围,这种策略主义、机会主义的路线更容易运用,这便是“政府兜底”的制度情境和制度逻辑。笔者在对安义县乡分管政法的领导访谈时,他们提到政府兜底时常常挂在嘴边的是“上级领导更大方”,意思是只要事情闹到需要市县主要领导(如市长、副市长、县委书记等)出面调解时,市县主要领导更倾向于兜底解决,而且开的口子更大,因为“反正钱又不是他们出”,即市县领导出面只是表态,兜底的还是下一级政府。而且,事情越快解决越好,以免自己陷入冲突的泥淖难以脱身。只要事情快速、圆满地解决,市县主要领导的工作就完成了,就可以向他们的组织和领导邀功悬赏(交差)了。

    上面讲的是政府维稳政治,还有一个层面的是新闻媒体(含网络,下同)的维权政治。当前我国的新闻媒体正呈现出一个“官媒去政治化,商媒政治化”的一体趋势,即传统官方主流媒体开始倾向于更多指摘地方政府的过失,而不是对地方政府护短,立场越来越多地站在民众一边,这是一个去政治化的过程;而正在兴起的商业媒体则吸收了西方法律、权利和宪政的理念,也站在民众的立场更多的批评地方政府,这是一个政治化的过程。[29]这两个过程使得不同性质新闻媒体的立场和意识形态出现合流之势,地方政府越来越难以控制新闻媒体,更难以动员新闻媒体的资源为其所用。因此,只要新闻媒体对社会冲突事件一报道,就会一边倒地使地方政府陷入舆论漩涡,处于被动地步。地方政府就要紧急公关、灭火。新闻媒体站在民众立场所使用的是法律、权利和抗争的话语,而政府则被塑造成践踏法律、侵犯权利和压榨民众的恶魔。事情拖得越久,对自己越不利。因此,政府要公关灭火首要的是要迅速地扭转自己的形象,即满足农民的要求。对于农民来讲,只要满足了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不再闹了,该事件也就没有新闻价值了。对新闻媒体来讲,只要是满足农民的要求(无论怎么满足,满足什么样的要求),都意味着政府在政治、权利、自由、产权等上对农民妥协,是对法律和农民权利的尊重,是进步的表现。所以,一旦事情平息,媒体对该事件的关注就会嘎然而止,即便关注也是积极正面的报道(如“乌坎事件”之后,乌坎村民选举被宣传为基层民主的典范)。因此,政府为了尽早走出舆论漩涡,不使影响进一步扩散,就得迅速平息事件,而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是“兜底”。

    综上所述,政府通过“兜底”管理社会冲突,而非循序渐进、依法办事,是为了迅速解决问题,其压力则来自于上级政府的维稳政治和新闻媒体的维权政治。尽快平息事态是最大的政治。上级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迅速解决,新闻舆论也要求地方政府尽快给出友好姿态。上级政府和新闻媒体关注的都只是“解决问题”本身,而不是按照“什么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地方政府按照常规方式解决,如依法办事或尽量做思想政治工作,则会耗时过长,上级政府和新闻媒体都等不及,只能是“特事特办”即“花钱消灾”、“给封口费”、“给钱打发走人”、让农民“拿钱走人”或满足农民其他诉求,才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假若政府兜底管理中还有“政治兜底”(如民主选举、问责干部、废除“恶”法、颁布“良”法等),则更可能得到新闻媒体的欢呼。

    (二)节省行政资源的考虑:政府理性人的算计

    政府官员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不会因为在政治领域中就从自私自利的利己者转变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他们也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愿望,在进行行为选择之前也要对成本与收益进行核算。并且,政府的各类资源都是有限的,并且越是底层政府,它能调动的资源越少。因此,理性的政府会将“好钢用在刀刃上”,集中资源办“大事”、办“重要的大事”,不会将资源浪费在“小事情”上,或消耗在“不重要的大事情”上。对于政府而言,处理农村社会冲突,尤其是剧烈地群体性冲突是“大事”,但不是“重要的大事”——重要的大事必须凸显本级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政绩。因此,在管理农村社会冲突时应秉着尽量节省资源的原则,而不是任由有限的资源无限消耗。要节省资源,就得“快刀斩乱麻”,从速从快地解决冲突问题,而“兜底”是个不错的选择。政府兜底虽然要“无辜”地消耗政府一定的资源,但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节省了行政资源:

    (1)物质资源。政府在管理社会冲突中,要花费金钱和消耗其他的物质资源。譬如在接访、截访需要花费政府大量的经费,若有一例到京城上访的案例,乡镇政府就得派个两三个人到京城接访,期间的吃住路费就得花费好几千,在京城停留得越久,花费越高;如果在京城请“黑保安”帮忙还得另外预算。据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负责人介绍,一般一次京城接访最少要花费上万元,多则数万。到其他层级政府接访亦需要一定的花费。而如果给予上访人一个或几个农村低保为安抚,则一年只需花费几百上千元,两相比较,基层政府何故不兜底呢。而在剧烈的群体性冲突中,拖延的时间越长,群体性的破坏力就越大,政府和社会的公共设施和财产就可能破坏更大。据笔者调查,到政府群体闹访的人多半还得赖在政府吃喝,时间耗得越久,这笔开销就越大。因此,政府兜底能够减少破坏、节省资源。

    (2)人力资源。根据县乡的经验,政府在遇到群体性冲突时一般会调动体制内的力量成立处理专班或领导小组,它一般由不同部门抽调的主职领导或分管副职领导,如在乡村医闹中,小组成员会涵盖乡镇党委书记、分管政法书记、乡镇卫生院长、综治办主任和县卫生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等,若事情闹得更大,则县政法委书记或县委副书记也列入其中;若是教育线上的冲突,则教育局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列入其中。这些不同部门的成员都有各自职务内的专门事务,被抽调过来实质上是对人力资源的巨大消耗。处理时间拖得越长,人力资源的消耗就越大,他们的专门事务荒废得就越多。如若通过兜底在短时间解决问题,则会节省大量人力资源,解放一大批人,释放一大堆事务。

    (3)主要领导的时间、精力、注意力等资源。无论是政府主要领导,还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都是稀缺资源,更应该用在政府或部门最紧要、最重要的事情上。尤其是在我国还很大程度上具有人治色彩的政府(部门)中,主要领导不仅拥有绝对的权力,还能决定政府的发展方向和前景,因此他们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就更加宝贵,更不应该浪费。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都被认为应该放在地方经济发展上,用在招商引资上,用在征地拆迁上,用在向上跑资源、跑项目、跑政策上,等等。而农村社会冲突却可能拖主要领导的后腿:不仅较为激烈的群体性冲突需要主要领导出面安抚、协商和处理,由此消耗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转移了他们的注意力,而且像一些个体性的缠访、闹访和谋利访也都是直接找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因为他们认为只有主要领导的讲话、签字和表态才算数。这样,本来隐身被管理者背后的主要领导就成了与被管理者直接面对面的“街头官僚”[30],使其深陷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而难以抽身。事件拖得越长、领导被缠得越久,主要领导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就消耗得越大,就越无法去做更大、更重要的事情,与其如此“耗着”损失,还不如兜底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主要领导才能抽身去干更重要的事情。在接受访谈时,一位经常缠访的农民介绍经验说,“要想领导给你解决问题,你就得把他搞烦”,“搞烦”就是通过胡搅蛮缠、死缠烂打,把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搞得无心正常工作,这样他们就会“批条子”、“打招呼”、“给好处”打发上访者走人。[31]

    (三)地方官员的政绩需求及其任期约束: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

    我国政府官员的选拔制度不是公民选举,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并对其进行政绩考核及决定其升迁。相对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的行为和绩效具有私人信息的性质,要想在上级政府考核中取得高分就必须发送业绩信号。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上级政府不能准确掌握下级政府的行为,只能根据下级政府的行为结果进行评价。在我国政府考核体系中,主要考核的项目有两条,即发展与稳定。显现“发展”的政绩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指标(GDP)和城镇化化推进速度、高大的标志性建筑、宽广的广场以及轰轰烈烈的城镇建设场景。“稳定”包括信访维稳、生产安全等,虽然是“一票否决制”,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否定性的考核指标,即出现了稳定问题才会一票否决,而在具体的考核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且难以在政府间竞争中凸显自己的优势与特色,因而难以显现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政绩。因此,在维稳问题上尽量做到“不出事”就可以。为了向上级政府发送看得见的业绩信号,并展示自己的高人一筹,就必须在发展上做文章。所以,对于每届政府及其主要官员来讲,虽然“稳定压倒一切”,但最终“发展才是硬道理”。

    由于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都有任期限制,只有在任期内把经济搞上去才能凸显政绩和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因此在其短暂的任期期间,就得把政府主要的资源及个人的时间、精力和注意力放在经济发展而不是其他事情上。这样,无论是选择经济发展模式,还是处理其他问题(如社会冲突)都会相对短视,只注意战术,不注重战略,只追求GDP的高速增长,而忽略或掩盖经济发展及其他政策措施所带来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只要被“捂住”在其任期内不爆发,就尽量不去触动和解决,从而可能在下任任职期间爆发出来。当前许多的社会冲突都是单纯追求经济发展所造成和积累下来的。为了在其任期内“不出事”,或不让上级政府知晓“出事了”,地方政府在处理社会冲突、矛盾和问题时,就更多地采取策略主义[32]和机会主义的做法。只要能将冲突和问题及时、迅捷地抹平,使政府主要官员不被政治问责,不影响任期内辖地的经济发展,不影响任期内辖地的招商引资环境,不影响投资人的信心,等等,则无论什么手段、什么方式都可以用。这就导致政府在处理社会冲突时容易“捂盖子”和随意“兜底”。只要能够妥协解决,让民众不再上访、不再闹事,什么办法都可以用,只注重平息具体事件,而掩盖了更深层的问题。于是诸多丧失原则、没有底线的“兜底”措施迭出。

    (四)常规性资源动员失败与软预算约束的支撑

    在维稳与维权政治的压力下,政府要尽快将冲突处理掉,手头就必须有尽快处理冲突的资源,或者说它能够整合和动员体制内外的资源来解决问题。这些资源包括法制资源、政治资源、机构资源、暴力资源、媒体资源及社会资源等。这是一些常规性的资源,在我国政治、行政和治理中常常被整合和动员起来集中做某件事情,比如运动式治理、专项整治、中心工作、火线工作等。但是事实上,在政府处理社会冲突的过程中,这些资源要么稀缺,要么被限制,要么无法动员,要么动员起来也起不了作用,使得政府在这些常规资源动员上归于失败。最后只能“兜底”解决问题。

    (1)法制资源。社会冲突多半是涉及到法律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最合理的。但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几个无法克服的困境:一是手续繁琐,繁文缛节、条条框框比较多,往往会使文化相对较低和相关知识甚少的农民陷入“规则黑洞”,[33]使得其权利救济被繁多而庞杂的规则所稀释,从而对法律望而却步。二是法律途径耗时过长,农民一般难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耗在漫长的程序和等待中。三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当事人出得起钱、请得起律师,在金钱方面的花费较多,农民一般消费不起。四是法律途径不一定依法办事,期间会有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即便依法办事,也不一定达到当事人所期望的目的,如金额的赔偿。五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有终结机制,一般是三审终结,之后即便再不服判决,也只能认可。所以,政府是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冲突问题,而农民则最不愿意走法律途径,所以他们只有通过把事情闹大,将法律事件转变成政治事件而由政府来救济。如此一来,政府对法律资源的动员就失效。

    (2)机构资源。政府原本是作为社会冲突的第三方干预者而存在的。能够作为第三方干预主体的还可以有其他的机构,如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但这些主体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中,一无实质性权力,二无社会声望,难以承担起农民对公正、公平及权益诉求的救济责任。因此即便政府动员他们来主持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冲突方对它们不也信任。

    (3)政治资源。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政治资源的动员失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来自上级政府、社会舆论的压力使得政治资源的空间愈发狭小;第二,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业已衰弱,在做工作时越来越空洞乏力,从而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难以凑效;第三,新的权利、宪政话语体系被农民掌握之后,它与农民的传统道义话语结合在一起,使得政府更难以驾驭和把握。

    (4)暴力资源。暴力资源是地方政府控制事态进一步蔓延和扩大的重要手段。在民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渐趋强大、信息畅通(稍不慎就备捅到媒体上去)以及法制愈发健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暴力资源被束缚:不能随意出警,且出警要慎重;不能随意打人、逮人和关人;过去常用的进“法制学习班”、送“精神病医院”、关“黑监狱”等手段,也不能再用了,等等。当暴力资源不能随便动用的时候,就无法控制农民“踩线不越线”,将事情进一步闹大,如群体性游行示威、进京上访、缠访、闹访等。

    (5)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农民群众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以及政府能够动员起来的社会力量。在社会冲突管理中,由于当前治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流于形式,[34]农民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已经难以参与、介入管理之中,因此难以影响或制约冲突方的行为和决定。政府就只能动员能够影响冲突行为和决定的社会力量参与做工作,这些人既可能是体制内的人,也可以是体制外的人,政府对体制内的人可以进行“强制性动员”[35]。这些人与冲突方越是强关系,工作就越容易做通。但是一般农民与体制内人员极少有强关系——若有强关系,他也就无需通过把事情闹大来进行博弈和权益救济。因此,政府在社会冲突中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也难有实质性效果。

    (6)媒体资源。上文已叙述体制媒体去政治化和商业媒体政治化,都难以为地方政府所利用,且更多地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甚至对事件作出选择性的、偏离事实的报道[36]。在一些影响比较大的群体性社会冲突中,政府动员不了媒体的力量,更不可能转变媒体对事态的评价态度。

    当上述常规性资源无法充分动员的时候,地方政府要在短时间内解决冲突,就只剩下“兜底”这一手段可资利用了,并且最常用的是利益兜底和政策兜底。在出现伤亡事故的冲突中,如群体性事件、校车事件、桥梁爆炸事件等,巨额的利益兜底最为常见。政府之所以对利益兜底情有独钟、最为擅长,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政府实行的是“软预算约束”[37]机制。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不规范、不透明,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的批条子、签字就能动用公共财政。这样就使得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金就相对容易,而且可能是无底洞。这是造成地方政府可以轻易给予“利益兜底”的财政制度基础。

     

    五、“政府兜底”的影响

    作为政府平息事态、维护地方安定团结之政治目标的政策工具和手段,政府兜底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政府的目标,在短时间内化解了冲突,重新恢复了地方社会秩序。地方(党委)政府主要官员通过“兜底”管理短时间内平息事态,向上级党委政府及主要官员展示了其化解冲突、应急管理的能力,发送了执政一方的能力信号,也向社会尤其是新闻媒体传达了友好的讯息,展示了良好的执政风格和和清新的亲民形象,等等。同时,作为弱势群体的冲突方(农民)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诉求得到了满足。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政府兜底毕竟是在政府规制之外的一项选择,它具有临时性、随意性和非常规性的特点,有其内在的局限,并带来了一系列的政治社会后果。

    (一)“政府兜底”彰显了官治化和人治化的效应

    我国是一个官治化和人治化传统比较深厚的国家,权力崇拜和人治色彩在政府内部和社会上依然较为严重。“政府兜底”依赖于行政命令、政府主要官员批示等手段推动冲突解决,“兜底”的标准、方式和手段缺少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灵活性、权变性、临时性、应急性和自由裁量的特点,并随政府主要官员的偏好、价值、喜好、风格和注意力,及政府财政能力变化而变化。政府兜底的这些特性使得农民在社会冲突中更依赖于政府解决,更期待上级政府“青天大老爷”的出现,从而也使得政府的责任无限放大。诚如前文所述,政府兜底的的前提是民事纠纷、法律问题转变为政治问题,因此它实质上是通过权力解决问题,进一步彰显官治化和人治化的社会效应,挤占法律的空间,使得通过法律的治理越发不可能。

    (二)“政府兜底”遮蔽和掩盖了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政府兜底要解决的政策预期目标是要在短时间内平息事态,不可避免地具有单一性和短期性的特点。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必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只是就事论事,注重平息具体的事态、安抚具体的冲突方,而不可能整体性地、综合性地一揽子解决问题,更无心去追究冲突发生的深层次的社会和制度根源。同时,政府兜底只注重当下具体冲突的化解,不注重长时段的、长远预期的化解冲突的制度化能力建设,使得每次冲突的化解依赖于博弈解决问题,由此产生路径依赖:社会问题的解决不是依据明确的规章制度,而是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结果,且每次“闹大”都形成负反馈,进一步促进“闹大”。从而衍生更多的社会问题,加大公共治理风险和社会管理困境。

    (三)“政府兜底”生产对闹大的示范和效仿机制

    政府兜底的前提是农民闹大,如果农民不闹大,或者闹得不够大,政府就不会兜底,或者兜底不够充分。这样就会使得“闹大”具有示范效应,“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使人们要想解决问题就千方百计地将事情闹大,闹大也就不断的复制、不断地循环再生。政府也不得不陷入平息、处理和再处理闹大的“兜底”漩涡,耗费大量行政资源。

    (四)“政府兜底”会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

    “政府兜底”一旦成了农户所赖以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的唯一“可行”路径,那么不但“闹大”会被效仿,也可能使农村没有能力“闹大”的普通农户群体被排除在表达之外,除非他们能组织起来进行群体性“闹大”,否则政府就不会理会他们的诉求。另外,兜底没有具体的标准,而是依赖具体的博弈,因此在政府兜底中就必然会有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闹得越狠,得到的好处越多;越是高层政府出面,兜底就越大手大脚(如乌坎事件);媒体关注度越高,政府给钱越痛快(如农村校车事件);有能力第一时间将事件捅到公共媒体、发布于门户网站上,就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政府的兜底,等等。

    (五)“政府兜底”滋生了专门以闹大谋利的现象

    在社会冲突管理中,一部分农民尝到了政府兜底的甜头,就容易孳生投机心理和专门谋利的闹大行为,典型的如通过上访或威胁上访从地方政府手中捞取好处[38]。群体性闹访容易获得政府的兜底,但由于群体性闹访的不断发展,吸引政府注意力的门槛不断抬高,闹访呈现恶性竞争的趋势,从而导致了一个新兴的“代闹”职业的诞生,不仅“职业医闹”为人所熟知,就连到政府闹访也开始由混混操纵一条龙“产业化”经营。同时,由于闹访治理难度大,政府部门也借用混混进行治理,或默许医院、学校等单位利用混混应对闹访。[39]

    (六)“政府兜底”使得政府的自主性进一步降低

    政府的自主性包括独立性、自我管理和自我决定等方面的内涵,它是排除其他团体、利益集团的干扰,独立行使权力、自觉回应社会问题的能力。政府自主性越高,自觉回应社会问题的能力就越强,反之则低。在压力型维稳体制下,地方政府受束缚于上级政府的“一票否决”,在社会管理中奉行“不出事”的逻辑,[40]难以真正回应社会的需求。同时,政府害怕事情闹大,冲突方就越把闹大当做手段,当做要挟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41],使政府被闹大捆绑而处于极端被动状态,自主性越来越弱,越难以主动去发掘、回应和处理社会问题。

     

    结 语

    综上所述,“政府兜底”是政府官员在总体制度和社会环境约束下作出的“最优”选择,也是政府制度理性与农民“闹大”行动策略耦合的产物,它集中政府的人力、财力、物力和行政权力,通过运动式治理的方式[42],以平息事态为唯一目标,在短时间内实践的一项政府决定和行动。政府兜底并不是一无是处,它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社会乃至伦理的合理性,产生了一定的正面积极效应。但是,政府兜底更带来了诸多负面的政治社会影响。因此,要解决规范政府冲突管理、扭转政府兜底现象,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1)加强农民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建设。有研究表明,近年社会矛盾冲突事件呈上升趋势,根源于缺乏有效地利益均衡机制。[43]农民是弱势群体,现有体制下其有效表达利益、满足诉求的正常渠道较少,这是农民之所以“闹大”的根源。通过建立农民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使农村不同利益之间进行有效的博弈、妥协和协商,以实现利益的整合,实现农村各方的利益均衡,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农村社会冲突。(2)加强社会冲突管理的制度化能力建设。制度化能力就是要将冲突纳入政府的规范管理范畴,使冲突管理和化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亦使社会冲突在制度范围内有序展开(而非彻底消灭冲突)。这就需要政府根据社会冲突发生、发展和演进的内在逻辑,以及管理社会冲突的基本经验,制定和出台权威性的制度文本和政策文件,为规范化处理社会冲突提供范例、程序和标准[44],使社会冲突管理走向有序化、常规化和制度化。(3)强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社会冲突的应急管理能力是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一项基础能力,很重要的措施是建立农村社会冲突的反馈机制。在社会冲突发生后,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就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控制社会冲突的扩大、蔓延和扩散,并抑制社会冲突发展成二阶冲突,以避免政府陷入不必要的兜底境地,使冲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解决。通过上述制度化措施的建立和完善,就能够保障农民正当诉求的表达,提高政府冲突管理的制度化水平,减少和消除丧失原则和底线的随意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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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华,男,1981年生,社会学博士,公共管理博士后,现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村阶层分化与社会冲突管理研究。

    注释:

    [1]达仁道夫:《现代社会的冲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3]李婷婷:《“兜底”的调解者——转型期中国冲突管理的迷局与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2期。

    [4]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5]韩志明:《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

    [6]萧武:《又见校车事故,维稳亦要讲原则》,观察者网。

    [7]《河南塌桥遇难者家属:官方称早签协议奖励多》,《中国青年报》2013年2月4日。

    [8]李婷婷:《“兜底”的调解者——转型期中国冲突管理的迷局与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2期。

    [9]以下案例出自笔者和所在团队成员余彪、刘锐、王君磊、陈柏峰于2011年7月和11月对江西省安义县农村的调查,并由余彪和陈柏峰整理完成,调查材料和思考为团队成员共享。

    [10]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11]杨华:《农村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冲突——以荆门市城郊农村土地纠纷为例》,《中州学刊》2013年第2期;郭亮:《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及其权利配置》,《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朱静辉:《征地之意外后果的影响及应对机制》,《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

    [12]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3]侯猛:《最高法院访民的心态与表达》,《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14]陈柏峰:《特定职业群体上访的发生机制》,《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15]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6]李婷婷:《“兜底”的调解者——转型期中国冲突管理的迷局与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2期。

    [17]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18]李婷婷:《“兜底”的调解者——转型期中国冲突管理的迷局与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2期。

    [19]安义农村调查案例:杜某30多岁,结婚后老婆外出打工跟人跑了,到政府闹,要求政府把他老婆找回来,否则就吃住在政府。县政府没办法只能给他办低保了事。

    [20]安义农村调查案例:肖某,40多岁,有5个子女,前面几年到县政府上访,理由是当年政府没有抓好计划生育,使他们家生了这么多小孩,导致现在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要求政府负责。否则就到省城、北京上访。县政府最终为他们的两个子女免费安排在县一中读书,并给了他们夫妇农村低保名额。两三年又到县政府闹,要求政府给他们夫妇城镇低保,并给他们正在上大学的女儿贫困生救助。县政府无奈,逐一满足其要求。

    [21]李婷婷:《“兜底”的调解者——转型期中国冲突管理的迷局与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2期。

    [22]该工作组由中纪委委员、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任组长,林木声任副组长,还包括省直各部门的9名厅级干部和一批业务骨干。

    [23]龚春霞:《行政应急管理与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反思乌坎事件》,未刊稿2013年。

    [24]访谈笔记由余彪和陈柏峰整理完成,调查材料和思考为团队成员共享。另参见陈柏峰:《群体性涉法闹访的生产机制与社会后果》,未刊稿2013年。

    [25]常建、韦长伟:《当代中国社会二阶冲突的特点、原因及应对策略》,《河北学刊》2011年第3期。

    [26]丁煌:《公共选择理论的政策失败论及其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27]孙立平:《消除“不稳定幻象”》,《经济观察报》2008年1月7日。

    [28]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开放时代》2010年第6年。

    [29]萧武:《媒体的政治化与去政治化》,观察者网2010年8月。

    [30]韩志明:《街头官僚的空间阐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31]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2]欧阳静:《维控型政权:多重结构中的乡镇政权特性》,《社会》20011年第3期。

    [33]“规则黑洞”是易江波在齐海滨教授主持的一次讨论会上提出的概念,意思是由于规则过于密集,使得个体的权利往往被密集的规则所稀释、吞噬而无法行使。

    [34]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北大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35]海云志:《“关系型”强制动员——城市拆迁中死人关系网络的反向利用机制》,《青年研究》2011年第5期。

    [36]陈柏峰:“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法学家》2012年第1期。

    [37]周雪光:《“逆向软预算约束”: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38]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39]陈柏峰:《群体性涉法闹访的生产机制与社会后果》,未刊稿2013年。

    [40]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2期;钟伟军:《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不出事”逻辑:一个分析框架》,《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41]饶静、叶敬忠等:《“要挟型上访”——底层政治逻辑下的农民上访分析框架》,《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3期。

    [42]吕德文:《群众路线与基层治理——赣南版上镇的计划生育工作(1991-2001)》,《开放时代》2012年第6期。

    [43]清华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研究报告2010年5月;张振华:《“弱者的武器”: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解读》,《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

    [44]李婷婷:《“兜底”的调解者——转型期中国冲突管理的迷局与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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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调查表明,占中国95%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有农民分化的现象,却没有形成明显的社会阶层。这与广大中国农村存在“去阶层分化机制”有关系。这种机制主要包含着三重基础,一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关联模式的社会基础,它“中和”了农民分化,分化的农民在社会交往上仍然具有相似性

     

    一、问题提出与理论框架

    (一)中国农村为何没有出现明显的阶层分化 

    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的启动,农村市场化和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加速,中国农民逐渐从单一化、差别不大的农耕群体,向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群体发展,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分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和乡村治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在研究者那里,阶层常常跟分化联系在一起,阶层的形成一定是人群分化的结果,但是有分化并不一定就有阶层。对农民分化的观察和记录,一开始就伴随着对农村阶层分化的考察。中国学界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代初开始切入对农村阶层分化的研究。这些研究普遍从职业角度考察农村的阶层分化,将农民划分成不同的职业阶层,并对这些阶层进行量化处理和定性描述,产生了一大批研究成果。[①][1]这些研究的贡献在于,之前我们看农民都是很笼统的、格式化和模式化的,一旦进行职业阶层的划分后,才发现农民内部的差别是如此之大,如此之复杂。若不做细致的区分和考察,国家在农村的政策也可能“一笼统”、“一刀切”,无法切中农村的要害。农民不同职业阶层的划分,是对农村和农民复杂性认识的开始。但是这一认识不仅因为对农民分层标准认定在职业上,而有简单化的嫌疑,忽略了农民分化本身的复杂性,并且它更多的是在宏观层面展开的,缺乏微观经验的支撑。因此,我们看到,这些研究主要采用结构主义或实体论的视角,[②][2]它生硬地将农民群体划归到某一阶层内,却没有考察农民的主观阶层认同、阶层意识,也没有明确区分阶层界线,或阶层区隔,更没有触及阶层关系,即农村不同阶层之间的交互关系状态。而这些层面正是判断农民分化后,有没有形成阶层的重要指标,且只有进入微观的经验中才能观测得出来。

    对农民分化和农村阶层关系的微观经验研究,最适合的研究视域是村庄。在中国,由于其内部生活、生产、信仰和社会关系自成一体,村庄不仅是各类现象交合而逻辑自洽的场域,即在村庄内部各类现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而且,村庄现象具有结构易得性,即如果研究者置身其中,便能触摸和体验到农民个体、群体间的交互关系,勾勒出村庄详细的社会关系结构和和社会事件的发展脉络,甚至可以体悟到农民的内心世界。[③][3]所以,只有浸润在村庄,做扎实的调查和观察,方能把握村庄逻辑自洽的经验质感。对于农民分化的研究亦是如此,若没有对其进行村庄微观经验的感受,便不能真正把握村庄社会关系的实质、农民分化的程度及其主观的社会分层,也就不能判断农村是否存在阶层分化,以及哪些农民应该归入哪类阶层。

    既有对农村阶层的实体论研究,在宏观上认定农村已经出现了阶层阶级的分化,有武断和偏颇之嫌。根据笔者及所在团队近年对全国各地农民分化的追踪考察,除了少数地区(仅占5%沿海发达地区、城郊农村[④][4])外,占中国95%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虽然存在农民分化,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严重的分化,[⑤][5]却没有形成明显的阶层分化。在这些地区,农民在权力、经济、职业、消费水平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分化,并没有带来他们之间在社会交往、闲暇方式、社会活动、人情往来、价值观念、行为逻辑等诸多方面的明显界线,更难说得上阶层区隔。笔者调查了解到,虽然农民会对自身在村庄中的(经济)地位有个上中下的体认,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妨碍他们跟其他位阶的农民交往;农民一般不会自觉低人一等或高人一筹,他们认为所有的差别都是非固化的和暂时的——现时家庭负担重、经济条件差的家庭,等到它们完成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后,经济条件就会好起来,就可能跻身村庄条件好的行列。

    那么,为什么中国广大中西部农村没有出现明显的阶层分化 这是研究农民分化要追问的首要问题。

    (二)中国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概念与理论

    笔者将上述农民有分化却不存在明显的阶层界线的现象,称之为农村的去阶层分化。中国农村恰恰存在某种机制使得这种现象得以存现。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与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社会整合机制”存在差别。后者是指当一个社会出现阶层分化的事实之后,有某些机制在各阶层之间发挥作用,使得各阶层之间的交流相对通常,阶层间的关系相对缓和,并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阶层隔阂,从而使整个社会重新成为一个整体。比如城市中产阶级就常常被认为扮演着沟通上下阶层、润滑阶层关系的角色。[⑥][6]这些整合机制,有的是社会内生的,有的是政府政策和制度创设的。譬如,在中国沿海发达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阶层分化迹象,阶层隔阂和阶层怨恨开始凸显,于是政府便出台政策,要求当地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住房要交错兴建,富人不得建别墅区。这样做为的是让各阶层农民在生活区有交集和充分的交往,以消除阶层区隔和误会。[⑦][7]

    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则意味着在农村阶层分化和形成之前,便有某些机制干预和介入农民分化,使其不至于过渡发展,尤其是使其不能在社会交往和价值观念等层面产生较大距离和隔阂,从而使农民分化无法型构具有明显界别的阶层。去阶层分化机制的存在,前提是分化已经存在,但阶层尚未形成。而社会整合机制则是阶层依然出现。也就是说,去阶层分化机制不是“社会整合机制”的一种类型,因为它不是阶层出现后的“事后救济”措施,而是“事前”的社会安排。所谓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就是阻滞、化解、中和农民分化形成阶层的各类措施和制度等社会安排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构、功能和原理。

    根据笔者调研,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机制包含了三重基础,一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关联模式的社会基础。作为农村传统社会关联模式的血缘地缘关系,在农民分化过程中起着“中和”作用,它使得农民的经济、权力等资源上的差距,因为有着共同的血缘地缘关系而不至于在社会交往上体现得过于赤裸裸,甚至表现出相互间的合作关系。二是以半工半耕结构为收入结构与生计模式的经济基础。当前农村的经济来源和生计模式主要是半工半耕,或曰小农兼业,它使得农民整体处在“中等收入水平”[⑧][8],经济分化不大,也使得社会交往等其他层面的分化不大。三是以上层走出村庄为生活面向的价值基础。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先富农民有能力在城里生活,便搬出村庄在城里安家落户,他们不参与村庄的面子游戏和价值生产,不参与村庄规则和竞争标准的制定,从而使得村庄内部的竞争参照系依然锁定在中等收入水平(而不是在富人的高水平),因此大部分农民容易达成而不至于被其他群体甩出去。这三重基础共同作用,型构了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

     

    二、血缘地缘关系: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社会基础

    农民主要“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关联模式”,是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社会基础。

    梁漱溟、费孝通等人认为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与西方意义上的阶级阶层社会有明显的差别。梁漱溟直接以“伦理本位”来概括中国社会的秩序,[⑨][9]费孝通则认为中国社会是通过“差序格局”来组织的[⑩][10]。“差序格局”是从社会结构意义上来说的,它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结合方式,而“伦理本位”讲的则是社会规范,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二者是对社会一体两面的概括,即中国社会的结构是“差序格局”,而结构背后规范人们行为的是伦理,差序格局所呈现出来的是伦理本位的社会。

    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有以下特点:(1)从社会结构上来看,差序格局是以个人为中心,根据亲疏远近建构起来的一个圈子,这个圈子从自己往外一波波地推,被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离圈子越近的人越亲,越远则越疏。(2)从人与人的连结方式上来看,在差序格局中,人们主要是通过血缘地缘关系联系起来,血缘地缘的亲疏远近就是关系的亲疏远近。(3)从社会规范来看,在差序格局的社会中,传统的儒家伦理诸如“三纲五常”是主要的道德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服从于道德规范,且伦理本身具有差序性,即对不同等级中的人有所差异,所谓“刑不上大夫”。(4)从等级秩序来看,差序格局所建构的是尊卑长幼男女的等差秩序,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生命阶段中会处在不同的等级结构中。

    在传统中国伦理社会中,有层级分化,但不存在固化的阶层,其层级结构也不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主流,它没有主导人们的生活。层级结构并不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不是传统人们认同和行动的单位。尽管有上中下之分,但上中下的层级仍然是在差序格局的规范下行为,层级的分化并没有打破差序格局的总体秩序。在社会相对稳定时期,层级的界线明显,但层级之间没有完全固化,层级之间共享一套话语体系,相互间互动频繁,交流没有障碍,层级关系相对和谐。差序格局下的纵向等级关系要比层级分化下的层级内部关系重要。同时,层级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人们处理关系的重点,如何处理好纵向等级关系是重点。总之,传统主导的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其规范下的血缘和地缘团体才是人们认同与行动的单位。

    具体到中国农村,“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可化约为“血缘地缘关系”。农村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被认为是落后的关系形态,在新中国的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重创,并受到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人口流动、新观念潮流等诸方面的冲击,由其支撑的差序格局的社会权力结构被摧毁,血缘地缘性的组织活动逐渐终止,宗亲内部难有统一的组织行动和等级秩序。尽管如此,在当前广大中西部农村,血缘地缘关系仍然是其人际关联和社会结合的基本方式,血缘地缘的认同较为强烈。在血缘层面,家族、宗族虽然已较少组织性和等级性了,但宗族成员间共同的“历史感”还具备一定的凝聚力,其内部“自己人”观念和认同还存在,宗亲还具备一致行动能力。在地缘层面,共同生活于一个村庄、一个地方的农民尚有较强的“当地人”意识(“当地感”),人情构成没有血缘关系的农民之间的主要凝结方式,他们之间通过人情往来建构“自己人”关系。血缘地缘内部的“自己人”关系,是一种互为义务的社会关联,相互之间要求提携、帮扶、救济、体谅、宽忍等,在交往中讲究血亲情意和人情面子,讲究做事不走极端、留有余地。在这些血缘地缘关系原则的主导下,农村社会关系相对和谐。

    当农村社会分化之后,血缘地缘关系就可以在分化的农民之间起着沟通、连接和润滑关系的作用,它“中和”农民的分化,消解农民分化的负向影响,使农民相互之间不因权力、财富和超社区关系资源的差距而产生较大的距离和隔阂。因为有“自己人”的认同感和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血缘地缘关系使得富裕农民仍然能够与贫穷农民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也令相对落后的农民不因贫富差距而自卑和自我矮化,使不同层级的农民仍能平等交往、自然交流,而没有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如果哪个富裕农民在村庄里摆谱,自觉高人一等,看不起其他人,不屑于跟其他农民来往,那么其他农民就会对他给予集体排斥,尤其是当他遇到大事(如婚丧嫁娶)时便没有人出面帮忙,置其于“社区性死亡”之境。这样,分化之后的农民虽然有层级、位阶之间的分野,却难以形成具有主观认同和客观意识的独立阶层,更没有形成相互隔阂、排斥和对立的阶层关系。分化的层级之间在关系、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交流相对畅通,处在不同层级的农民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既有攀比与竞争,又有互助与合作的关系,使得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有人情味。

    血缘地缘关系在农村去阶层分化的过程中,通过以下两重机制发挥作用:

    1、血缘地缘关系超越分化层级内部关系。在农村社会,通过血缘地缘建构起来的关系,比因农民分化而呈现出来的关系——层级内部关系——要紧密和重要得多。这是熟人社会中“差序格局”的一般性规则使然:血缘关系越近,关系越重要,也越优先;血缘关系优先于建构性的人情关系;村庄内部“自己人”关系要重于“外人”关系,即重于村庄外部的亲朋关系,等等。在农民分化之后,即便同一层级的农民之间在权力、财富、职业、观念和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极其相似,而与同族、同村人在这些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别,在社会交往的亲疏远近上,也得优先考虑血缘地缘关系,在关系需要取舍时尤其如此。假设两个不同姓氏的富人同处村庄的上层,他们有密切的交往,而他们同时又有各自处于下层的兄弟和族人,那么在关系的孰轻孰重上是很明显的——富人与兄弟及族人的关系要比与同一阶层的另一富人的关系要紧密、重要得多;在关系的处理上,富人层级内部的平等关系要让位于不同层级的兄弟、族人的等级关系,如在兄弟与另一地主发生纠纷时,要站在兄弟的立场,而非本层级的立场。也就是说,在农村,不是不主张有相同层级农民之间的社会联系,而是层级内部关系不能超越、肢解和瓦解血缘地缘关系。

    2、分化层级之间的关系受制于血缘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内部讲究的是血亲情谊和兄弟情结,地缘关系通过人情来建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血缘关系的投射,服从和服务于血缘关系,在交往当中讲究的是人情面子。因此,在同一血缘内部,不同层级农民之间的关系要受血缘地缘的约束,也要讲究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不能完全按照利益关系、法律关系或陌生人关系来处理。在血缘地缘关系内部,经济条件较好的上层有接济、帮扶经济条件不好的下层成员的义务。富裕农民之间可以有紧密的交往,但其内部不能进行封闭圈层、垄断资源和排斥其他农民,[11][11]不能打破村庄社会交往的公共规则,尤其是在酒席规模、人情礼单上,不能自定规则,造成恶性竞争和排斥下层农民[12][12]。在土地出租、买卖中,有宗亲先买的传统。在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时,处理的方式不是据理抗争,或是不能得理不饶人,而是双方都要讲血亲情谊,相互给面子、卖人情,使紧张关系恢复到原初的秩序状态。即各方以修复和维持社会关系为准则,而非以追究是非对错为正义。[13][13]

    总之,血缘地缘关系仍是农村社会的主导社会关系原则,由其建构起来的交往规则,是处理农村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层级内部关系和层级间关系不是独立存在的社会关系,而是嵌入于血缘地缘关系之中,并受后者规约。如此,在农民发生分化之后,各层级农民仍处在同一个血缘地缘关系之中,并仍按照原来的交往规则行为,不能取消与其他层级农民的关系,从而使得各层级内部无法自行其是,形成不了独立的交往规则和行为逻辑,也就无法催生阶层边界和阶层意识,独立的阶层也就成长不起来。

    调查还发现,血缘地缘关系对农民分化的中和作用,在不同地区的村庄有所差别。在血缘地缘关系较强的村庄中,对分化的中和力度就较大,层级的边界就不明显,阶层就相对难以形成。而在血缘地缘关系相对弱化的村庄,分化的力量就可能凸显,上层农民就越可能摆脱原有关系和规则的束缚,层级的界线就可能明晰,阶层的雏形出现。前一种情况以北方“小亲族”地区和南方“宗族”地区为典型,后一种情况在江浙沿海地区已经愈演愈烈。笔者在江西、湖南、广东等地宗族型村庄调查时,经常发现:如果一个村庄率先出现一个外出闯荡某行业的成功者,便会带出村庄一大波人外出从事该行业,也获得成功。这就是血缘地缘关系在各层级农民间发挥着润滑、连接作用的结果。

     

    三、半耕半工结构: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经济基础

    绝大多数农民“以半工半耕为收入结构和生计模式”,是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经济基础。

    在韦伯的视域中,经济收入是划分阶层的主要且客观的标准。我们撇开血缘地缘关系不论,在一个“理想类型”的纯个体化的社会中,经济上的一致性很容易带来社会交往、职业关系、权力资源、消费水平、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趋同性,从而形成一致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认同,并可能具备一致行动能力。因此,虽然韦伯强调经济、权力和社会关系等多元的分层标准,但在具体的操作中经济因素是阶层划分的基础。在对中国农村的阶层划分中,职业标准是主流,其内含着经济因素的主导作用。华中村治研究群体近年对农民分化的关注,主要依托农户土地的占有状况,这实际上是变相的经济标准:随着粮价上涨和各项政策补贴的输入,农民的经济收入和土地耕种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14][14]但是,关于中国农村的阶层分化经验材料多来源于沿海发达农村地区,而对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分化则缺乏实证数据和田野观察。个中原因是沿海发达地区农民经济收入差距大,经济上的分层十分显著,而中西部地区经济收入差距不大,分层不明显。因而研究者更乐意于在沿海农村地区攫取阶层分化的数据和经验。

    然而,正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经济分层不明显,给予了我们思考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想象空间。为什么在该地区经济分化不显著,进而带来农民阶层分化不明显 这与该地区农民家庭的“半工半耕”的收入结构和生计模式相关。这种收入结构使得大部分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保持在农村的“中等收入水平”上,既不会太差,也不至于富得流油。简单来说,在中西部农村,有约5%的农民家庭通过在外经商、办工厂等发家致富,成为村庄里的先富家庭,另约15%的农民家庭因为老弱病残、家庭负担重、土地较少、没有壮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经商等缘故,只能耕种少量土地而使生活处于拮据和贫弱状态。

    而占80%的农民家庭则通过“半工半耕”获得家庭收入,即家庭中一部分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兼业,另一部分劳动力(或半劳动力)在家务农、照看家庭。这样的家庭就有务工和务农两部分收入。这种收入结构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当时乡镇企业在全国农村异军突起,农民主要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形成“半工半耕”的收入结构。到九十年代中期后,乡镇企业纷纷倒闭,农村青壮年男子开始大量进城务工,老年人和妇女在家务农,形成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2000年以后至今,农村年轻妇女皆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老年人在家务农,于是形成了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这种分工和收入结构基本上已趋稳定,并具有再生产性。[15][15]这就是说,在未来数十年内,在农民无法完全转移到城市,农民工家庭无法在城市完成劳动力再生产的情况下,年轻夫妇外出务工经商,老年人在家种地、照看家庭和孙辈将成为一个稳态的家庭结构和收入结构。随着这一代年轻夫妇年老无法在城里务工经商之后,便回到农村务农,其子女成年而接着外出务工经商。这种稳定性和再生产性对农村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对农村收入结构进而对农民分化的长期影响。

    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主要从增加收入和降低消费两个方面对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产生影响。

    1、该结构增加了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年轻夫妇在外务工、经商或兼业的收入,一般占家庭总收入的60-70%不等,二是老年人在家务农的收入,一般占家庭总收入的30-40%不等。据我们在全国各地对农民工的调查了解到,一对年轻夫妇在城市务工(经商、兼业),除去日常开支(生活、日用、服饰、人情、房租、通讯等费用),一般到年底能够带回家1.5万之3万元不等,如果不甚节约的家庭,则一般在1.5万元左右,较为节约的则可达3万。只有少数技术、管理工种才可以超过3万。

    在家务农的老年人一般在50岁至70岁之间,随着农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耕作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在重体力活请工的情况下,部分70岁以上的老年人也还能耕种一定田亩的土地。到一定年龄,老年人不种大宗粮食作物,但一般还会种少量土地的蔬菜水果。老年人在家种地根据年龄不同,种的田亩数也有差异,一般50多岁的老年人还属于壮劳动力,能耕种数亩到十几亩不等,一般收入在1万元左右。其余种少量土地的老年人,一年的收入也可以达到数千块钱不等。

    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加在一起,其经济水平就可以达到农村中等收入水平(2-4万)。有了这笔收入,一个农民家庭的生活若没有大笔应急开支,生活就会相对宽裕,在完成家庭的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尚能有相当的结余用于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就医上学、建房娶妻、养老送终,以及参与村庄的社会性竞争(人情、面子、炫耀性消费)等。对于一个半工半耕家庭来说,这两笔收入都不可或缺,缺了哪一笔,都会使家庭的生活质量下降。如果缺了务工的收入,纯粹务农的收入少之又少(少数转入农地的大户除外),几乎无法满足农民的日常开支,更不用说参与村庄社会性竞争和劳动力再生产。家庭就会陷入贫弱状态。假设少了务农的收入,农民工要在城市“高成本”“纯货币化”地展开家庭生活、进行劳动力再生产、完成各项人生任务(买房、娶妻、生子、养老送终)等,除了少数幸运家庭外,几乎不可能。

    2、该结构降低了农民家庭的消费支出。农村“半工半耕”家庭有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大部分收入不是用于城市的高消费。在当前农民工工资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下,中国95%的年轻夫妇外出务工的目的和逻辑,不是为了在城市立足和扩大在城市的消费,而是将大部分务工收入输入农村,用于在村庄完成家庭再生产和社会性竞争。这样,一方面,农村年轻夫妇务工的预期在于使自己在农村的生活更体面,而不是当下在城市里享受消费带来的快乐,那么他们就不会跟进城里的消费浪潮,更不会在城里进行炫耀性消费,而是尽量缩减自己在城里的开支,以带回农村更多的钱。而当他们回到农村后,由于农村的物价相对较低,那么他们在农村的消费开支较城市又要低许多。

    另一方面,年轻夫妇外出务工,而老年人在家务农并照看孙辈,那么老年人和小孩的生活在农村展开,这是一种“低成本”“廉价”地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和养老送终的方式,仅这一项就为一个农村家庭节省了大量开支。我们调查的普遍情况是,如果一对青壮年轻夫妇外出务工不带小孩一年可以带回3万块钱的话,若他们把小孩也接到城里,那么就得腾出人手来照顾他,送他上幼儿园、小学,以及为他购买城市(婴幼儿)物品等,那么他们年终能带回家的一般不会超过1万块钱。如果老年人也搬到城里生活,年轻夫妇根本应付不过来。

    而且,老年人在家务农,除了能维持自己和小孩的生活外,家庭许多的收益都没有货币化。典型的如,老年人种地本身是一种休闲农业,为老年人锻炼身体、活动胫骨提供了方便,也是一种打发时间的方式(“没事就到田里去看看”)。老年人自种的瓜果蔬菜大米,自养的鸡鸭鹅猪牛羊等为农家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蛋白、维生素和能量,提高了农村生活和健康的水平,多余的还可以投入市场,赚点零花钱。农家有自建的房屋院落,既宽敞透亮,又方便相互走家串户,交往频繁而不至孤独寂寞。农村烧的柴火来自山上或田埂、河岸上,无需买卖。老年人在家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照顾成年子女的“人情往来”,以为今后年轻人回村生活所做的人情投资(因为一旦中断了人情,就等于中断了关系,会对后面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16][16]等等。这些都是老年人在家种地带来的非货币化的收益,是农民家庭隐性的收入和福利,如果这些要在城里获得和享受,则都要货币化,对于农民工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的开支。

    综合起来,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总体上、实质性地提高了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增加了农民的社会福利,使得大部分农民家庭能够达到农村“中等收入水平”。上文已提到,当前农村80%的家庭的收入都是通过该结构来获得的,即农村占绝大多数的家庭是这种收入结构和收入水平,说明广大中西部农村差不多是被一个中等收入水平人群所占领。这个收入水平虽然无法跟城市居民相比,但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尽管农民工进城务工,但他们不会跟城市居民“比较”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他们是在村庄中相互比较的。那么,这个“半工半耕”结构决定的这个“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中等收入水平就极具社会意义,其一是中等收入者的保守心态在社会稳定上的意义,[17][17]另一个是本文所以阐述的在社会分层上的意义。

    由于广大中西部农村的农民家庭在经济水平上总体相当,说明这些地区的农民经济上的分化不彻底、不明显。经济是社会分化的基础。也就决定了他们在政治权力、社区关系和超社区关系上的分野不会太大。同时,由于经济上的差距不大,农民不会在经济上撕裂和分割村庄,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村庄依然够得上一个共同体,农民家庭在生活水平、生活方式、消费水平、闲暇类型、交往群体、劳动时间、作业方式、宗教信仰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差异和分化,但不会太大,而是总体上保持在相似层面。这是由于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者的存在,他们相近的生活方式、行为逻辑和思想观念会辐射到整个村庄,成为村庄的主流并影响乃至支配其他人。那么,在村庄内部,约占5%的富裕农民,尤其是约15%贫弱农户就不会成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观念和行为逻辑的实体,也就无法形成阶层的认同和阶层意识。

    另一方面,由于“半工半耕”结构决定了大部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外出务工和在家务农的收入,并且主要是前者,而不是来自于对村庄内部政治权力、资产利益、矿产资源、土地开放、市场机会、社会关系等资源的再分配,那么也就不会形成不同农民群体间在对这些资源的争夺中形成“合纵连横”的关系,从而产生权力、财富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达成阶层内部的利益共识和联盟,形成对其他阶层的(政治、经济机会和社会关系上)排斥、区隔甚至打压。后者在城郊农村[18][18]、资源型村庄[19][19]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20][20]较为普遍。因此,在广大中西部农村,村庄主要是消费和生活的场域,而不是资源再分配的竞技场,那么村民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利益争夺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既有面子竞争又能相互支持的共赢关系,因而农民家庭在社会交往上的分层不会太明显,阶层难以形成。

     

    四、上层走出村庄: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价值基础

    农村普遍存在“上层农民走出村庄的生活面向”,是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价值基础。“上层走出村庄”,说的是农民的生活面向和价值取向,是转向村庄,还是朝向城市。[21][21]贺雪峰教授认为,中国的村庄不仅是农民赖以为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单元,而且是农民的宗教。[22][22]农民通过归属于村庄,在村庄熟人社会中获得认可,由此来体现和体验活着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23][23]农民的价值世界有多重,既有关注本体性的价值理念,比如说传宗接代,农民通过生育儿子、传递祖先血脉来安排自己的人生和定义自己生命的目标。也有更加关注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如村庄的面子、尊严等的竞争。一般而言,农民只有在实现了或正在实现本体性的价值目标时,才会主动、积极、乐观地去追逐社会性的面子竞争。当然也会出现“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口气”现象,即把社会性的竞争看得比较重要。[24][24]

    无论是本体性价值还是社会性价值,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在村庄中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获得社会声望和地位,得到人们的承认和赞赏。要做到这些,就必须通过个体和家庭的主观努力去达到村庄为这些“标的”所设定的要求,即便做不到要超越他人,至少也要不比人家差。那么,这些目标要达成,就必然有个在村庄内部的比较、竞争和较量的过程。这也意味着村庄具有价值生产能力,人们还看重村庄对个人的评价,在意自己在村庄中的言行举止,主动地接受村庄对自身的规约和塑造。在这个意义上,村庄就是农民的宗教和终极目的——外出务工累死累活、节衣缩食,为的就是能回到村庄享受受人尊重、有面子的润贴人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庄体面生活的标准越来越趋向于一元化的经济消费。只有达到了某种经济消费水准,一个家庭的生活才算体面,家庭主要成员才会获得他人的认可,才会有成就感和满足感。达不到这个消费水准,则会被人“瞧不起”,自己也会认为“没有用”,而成为农村的“有缺陷的消费者”和“新穷人”。并且事实上,消费水准会随着最有消费能力群体的引领而不断抬高。家庭的消费水平取决于其经济水平,而当前农村的经济水平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出现了分化。最有消费能力的是村庄中占少数(约5%)的先富农民,最欠缺消费能力的是处于村庄最底层的少数家庭(约15%)。中等收入层级的消费能力处在中等水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先富农民也参与村庄中的消费竞争,希望在村庄中通过在消费水准上的胜出而获得承认,如笔者在江浙沿海农村调查的那样,村庄的社会性竞争规则往往参照先富农民而定,因而水平较高,也使得竞争较为激烈。先富农民凭借自己丰厚的经济实力,在村庄中进行炫耀性消费,引领村庄消费竞争的潮流,从而使其能够达到的消费水平成为村庄其他层级农民竞争的“参照系”或“标的”,即他们的成功才算是成功,只有达到他们的水平才算是成功人士,才能获得面子。其他农民须按此“量身定制”。富人制定了高标准,使得各层级的农民都处在一个较为激烈的竞争和地位焦虑当中。各层级的农民要为达到这个标准使出浑身解数,而富人自身为不被人赶超而得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消费能力,不断地抬高竞争的标准,甚至是排挤、打压其他层级的农民,令其无法赶超。于是,在富人农民内部就会形成较为紧密的关系,他们垄断了当地农村的市场经济机会,并通过竞选村干部垄断地方政治权力,同时通过共同的消费方式、业缘、人情等方式垄断当地上层的人际关系网络,并形成对其他层级农民的笼罩性排斥。这样,在富人农民内部就容易形成阶层意识和阶层认同,及其内部的一致行动能力。

    而其他层级,尤其是最底层农民则因为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富人农民制定的成就标准,最终被迫退出竞争,成为被村庄竞争体系甩出来而没有面子和地位的人。由于先富农民阶层内部密集而封闭的关系网络,构成对下层农民的排斥,后者就无法运用富人农民的相关资源获得成功。例如,富人阶层在酒席规格、人情礼金标准上有自己的定位,下层农民要与其建构关系,就得与其看齐,并参与富人的人情往来,但是由于酒席规格、人情礼金之高,只有富人出得起,而下层人则办不起酒席,也赶不起礼金,就只能不办酒席、或缩小酒席规模,也退出与富人的人情往来,那么他与富人的关系就中断了,富人的资源他也就用不上了。久而久之,农村的人情往来也成为富人的游戏,富人之间为了建构关系往往大摆筵席,关系越来越广,而穷人越来越办不起酒席,越来越赶不起人情,其人情圈和社会关系网络就越来越窄,所能利用的资源也越来越少,离成功也就越来越远。最终下层农民只能退出村庄的面子竞争,成为没有面子、自甘堕落、获得不了完美人生的农民。并开始产生对富人农民的怨恨情绪,底层的阶层意识开始形成。

    上面是笔者在沿海发达地区调研的情况。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虽然同样出现了经济上的分野,却未形成显著的阶层分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西部地区的先富农民搬出了村庄。与江浙沿海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相反,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还处在体“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之中,农村跟城市还有巨大的差距,城市生活是人们所向往的。同时,随着村庄的开放和农民的流动,市场理性侵入村庄,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减弱,有些农民逐渐不在乎村庄的评价和村民的体认,或者有些人能在外边的世界获得其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的体验方式,在外边获得承认。那么,这些农民便搬出村庄,在城市定居,脱离了村庄生活和村庄的价值规约。他们不参与村庄的价值生产,也不介入村庄的面子竞争。这些人一般是农村的先富农民,他们的生活面向朝外,最先逃离农村。

    当先富农民搬出村庄后,他们的消费标准无论有多高,都不再是其他层级农民的参照标准和比较看齐的对象,也即富人不再为村庄竞争制定规则。那么,接下来村庄最具消费能力的群体就是占80%的广大中等收入者,他们的消费水平会成为村庄新的参照系,农民的竞争开始围绕这个标准展开。其目标无非是确保中等收入的位置,或成为新的中等收入者。只要达到了这个目标,就不枉此生。所谓中等收入,在广大中西部农民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收入,它是一个相对收入,较其他层级农户的收入水平不会相距太大。即便对于处在最底层的农民来讲,中等收入也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更不是虚幻的海市蜃楼,因而对于这个目标没有心理距离。那么,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过上中等收入的生活就是每个农民都可能达到的竞争标准。

    相对于先富农民制定的标准,中等收入的目标相对较低,在这样的竞争氛围下,只要农民稍加努力,就容易达成,就容易使自己成为村庄的“成功人士”,过上体面、有尊严、有地位甚至有话语权的生活。也就是说,每个农民都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有意义,自己的生命有价值。那么,这样的生活对于每个层级的农民来讲,都是有奔头、有向往的。如此,每个农民家庭都会积极向上朝着这个目标走,而不像在富人制定规则的地方,因成功遥不可及而放弃,而颓废。所以在这个竞争体系下,较少有被竞争甩出来的农民,较少有自动退出竞争的农民。即便是处在最底层的农民,也信心满满,他们认为自己是暂时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而不是永久达不到,是自己运气不好(如生病遭灾了),而不是命该如此;或者觉得现在没有达到是因为子女还小,负担大,只要子女都长大成人,成了壮劳动力,家庭收入水平很快就上去了,等等。即认定,只要家庭及周遭环境一改变,他们就会成为中等收入者。于是,在广大中西部农民,每个家庭都充满希望,都充满活力,家庭的每个成员都为了过上体面的生活而竭尽所能,贡献自己的力量(年轻人外出务工,老年人在家务农)。

    在这种价值生产的基础上,既不存在勾连在一起独享成功、排斥其他群体的上层农民,也不会形成被村庄竞争甩出去、心灰意冷的下层农民;更为重要的是,每个农民在主观上都不会认为自己是底层人,更不会认为其他人高人一等,皆不会主观上自我排斥,也不会自甘落后和认命。因此,在这些农村地区,就难以形成有形的阶层和主观的阶层排序。

     

    五、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包含了社会、经济和价值三重基础。

    其中,血缘地缘关系是中国农村的主要关联模式,它在西方社会和中国城市社会则皆相对淡薄。因而,如果说在西方和中国城市研究社会分层无需顾及血缘地缘关系这一个变量的话,那么,在中国农村研究社会分层,则怎么也绕不开它。在村庄中,血缘地缘关系渗透到农民日常生活的细节,乃至主导着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这是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独特性所在。血缘地缘关系在农村去阶层分化中扮演着社会基础的角色。它在村庄中起着“中和”农民分化的作用,使得在权力、财富、超社区关系等资源上有较大分化农民,不因这些分化而在社会交往中亦出现较大分化,即使得村庄社会层面的分化较小。

    广大中西部农村普遍存在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收入结构,是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经济基础。它使得这些农村地区普遍处在中等收入水平上,农民之间在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职业关系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其他方面的分化,诸如闲暇方式、生活水平、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社区交往和超社区关系等,这样,尽管村庄的开放性增强,但仍具有共同体性质,社会阶层的分割难以出现。

    上层走出村庄也是中西部农村的常见现象。迫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虽然村庄还具备价值生产能力,还能够赋予人们以尊严和意义,但是有能力在城市获得体面生活的人会选择走出村庄。先富农民走出村庄的意义在于,村庄面子竞争和成功标准的参照系随之降低至中等水平。人们在这个水平上比较和竞争,那么每个人获得成功的概率都增加,都可以在这个水平上获得村庄的普遍认可。若以先富农民的标准作参照,由于差距太大,大部分农民都可能有心理恐惧,而最终无法获得成功,觉得人生灰暗,没有意义。但一旦标准回落到中等水平,这种心理差距就会消失,都会积极地去应对竞争。也就是说,先富农民走出村庄,起到了“消解”可能的、由分化带来的心理距离,使得每个人主观上都是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而获得成功不过是时间上的差异而已。上层走出村庄为农村去阶层分化提供了价值基础。

    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以上三重基础都存在,它们综合作用的结果就是这些农村地区农民有分化,但没有形成明显的阶层及相应的阶层隔阂、冲突等阶层关系。而在沿海发达农村地区,这三基础基本上都不存在。首先,这些地区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农村血缘地缘关系已经非常淡薄,它在分化的农民之间较少起作用,在上层富人和底层穷人之间已经不讲血缘亲情和人情面子了,但它可以在富裕阶层内部发挥润滑和加强关系的作用(如富裕阶层通过讲血缘、讲人情广泛勾连关系)。其次,在这些地区经济收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占5%左右的农民通过创办企业、经商率先发家致富,成为村庄的富人阶层,其他农民皆在附近工厂、企业打工,获得基本的工资收入,只要极少数农民还在耕种土地。这种收入结构使得村庄的贫富差距非常大。进而使得农户之间在消费档次、价值观念、时间安排和社会交往上出现重大差别,这些差别带来了阶层的显著分化。最后,上层富裕的农民并未走出村庄,而是近距离地与下层农民在村庄内比较和竞争,由于上下差距太大,下层很容易产生心理距离和被竞争甩出去的感觉,成为永远无法获得“成功”的人。这样,有了经济上的巨大分化,又没有血缘地缘的中和作用,上下层心理上又存在距离,那么有显著界线的阶层就必然显著。

    中国占95%的是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它代表中国农村的主流。广大中西部地区没有出现显著的阶层分化和负向的阶层关系,对于中国农村保持稳定,进而成为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蓄水池和稳定期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机制”的提出,对于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分化的逻辑和机理,及中国本土阶层研究来说是一个潜在的理论贡献,它提出了新的问题,揭示了新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因此,研究中国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仅仅是一个尝试。

    * “去阶层分化机制”概念最先由贺雪峰教授提出,本文是对近年华中乡土派相关讨论的尝试性总结。

    [1]陆学艺、张厚义:《农民的分化、问题及其对策》,《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1期。

    [2]仇立平:《回到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社会》2006年第4期。

    [3]杨华:《农村阶层研究的范式论纲:实体论与关系论》,《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

    [5]徐嘉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中农现象——基于赣北Z村实地调查》,《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6]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7]杨华:《阶层怨恨:理解沿海发达地区农民上访的一个框架》,待刊稿。

    [8]陈柏峰:《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中等收入阶层》,《社会科学》2014年待刊。

    [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10]费孝通:《乡土中国<, 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宋丽娜、田先红:《论圈层结构——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再认识》,《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2]杨华、欧阳静:《农村人情的变异:表现、实质与根源》,《中州学刊》2011年第5期。

    [13]杨华:《自己人的调解——从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谈起》,《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4]贺雪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陈柏峰:《中国农村的市场化发展与中间阶层》,《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林辉煌:《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15]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

    [16]宋丽娜:《河南农村的仪式性人情及其村庄社会基础》,《民俗研究》2010年第2期。

    [17]陈柏峰:《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中等收入阶层》,《社会科学》2014年待刊。

    [18]杨华:《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冲突——以荆门市城郊农村土地纠纷为例》,《中州学刊》2013年第2期。

    [19]董江爱、王铁梅:《煤矿产权与农村政治——基于煤矿资源的农村公共权力运作分析》,《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6期。

    [20]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

    [21]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2]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

    [23]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4]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其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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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华中乡土派的研究来源于农村经验,又扎根于农村经验。他们恪守基本的经验立场,以团队合作为载体,不断地在经验当中摸爬滚打,从经验中来,到经验中去,立足经验又超越经验,在总结和提升中逐步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可行之路。

    华中村治研究在本世纪之初转向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也就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该研究试图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深入调研,来理解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状况及其区域差异,从而理解法律、政策和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果,并力图透过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对乡村社会的进入差异来理解乡村社会本身,进而去探讨法律、政策和制度制定的问题。这样,其研究就进入到了专题研究和区域比较的操作化阶段。2005年以后,华中村治研将学术精力更多地倾注于动态的整体社会变迁。这样,传统社会学的经典命题,诸如代际关系、婚姻家庭、亲属制度、私人生活、夫妻关系、情感、纠纷、人情、公共空间、自杀等也就进入了研究视域,新话题如上访、土地制度、乡镇运作、阶层分化、征地拆迁、农业经济、群众路线等不断涌现。

    在华中村治研究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每个阶段都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生产出来;每次研究转型都在继承一些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要突破原有的视野和研究领域,从而推进研究上一个新台阶。在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华中村治研究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色,积累了自己的一些经验,创造了自己的一些研究范式,被称为“华中乡土派”。

    华中乡土派具有自己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要就华中乡土派的基本经验立场,做一个初步总结。

     

    “朴素经验主义”是外界对华中村治研究及其学派的一个基本印象,他们认为这样一群人深入农村调查,吃苦耐劳,不畏艰辛,掌握了农村第一手材料,其勇气和学术干劲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且对材料的搜集也是必要的,这是走向真学问的第一步。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这群人空着脑袋下乡,不带预设进村,甚至从骨子里鄙视理论、痛恨框架,带回来的除了一堆死材料外,别无他物。所以这群人的经验是朴素的,是唯经验论的,甚或是反智主义的。这是外界对华中乡土派的最大批评,也是最大的误读。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该学派还处在初创阶段,还主要处在培养人才的阶段,向外界展示的学术成果还不太多,也不够体系化,更不用说对研究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自觉呈现。另外,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旁观者“清”的前提是他要去“观局”,不仅要洞若观火,而且要心领神会。有的人对华中村治研究既不“听其言”也不“观其行”便做评判,所以才有片段化的、裁剪式的乃至情绪化、刻板化的印象和断言。

    “经验研究”是华中乡土派的基本立场,即华中村治研究是以经验为本位,而非以其他任何主体、任何对象为本位的研究。对“经验”的重视确实是华中村治研究及其学派一以贯之的主张,也是其立派之基、强派之本、传派之魂。“经验”在其研究中被抬高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华中乡土派所理解的“经验”与“经验研究”,与外界所解读的该学派的“经验”和“经验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外界认为该学派的“经验”是现象、是材料、是政策,该派的研究是现象描述,是材料整理,是对策分析,唯独不是理论研究,说到底该学派所做的“经验研究”就不是学术研究。所以面对这些误读、误判,要理顺,要澄清。理顺澄清既要有否定性的“破”的一面,即对误读误判的破,更重要的是要有肯定性的“立”的方面,即将基本的立场和盘托出,堂而皇之地摆出来。

     

    首先在“破”的方面澄清“经验不是什么”,才能知晓“经验研究不是什么”,进而才能正面地回答“经验是什么”和“经验研究是什么”。

    1、经验不是现象,经验研究不是现象描述。现象是指人或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农村中的现象则是农村社会中的人员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方面的互动过程中所展现的社会形态,以及农村事物在人的作用下所形成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社会科学研究的农村现象主要是指农村政治社会现象,而不是指自然现象,包括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交互作用所形成的现象,也包括社会成员与农村其他事物的交互作用产生的现象。农村社会现象既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甚至可以是过程本身。农村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它是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物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它也表现出某种的联系性。

    农村社会现象是经验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经验不只是现象。首先,现象是一种客观形式,从哲学上讲,是事物或关系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正常表现。表现本身既可以是歪曲事实的,也可以是事实的真正体现,因而有假象和真相之分。但社会经验是研究主体对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本身的把握,是主客体交融的产物。也就是说,“透过现象看本质”,经验就是事物或关系的本质,它不是像现象那样是客观的存在物,它需要主体通过主观努力,基于现象又透过表层现象,抓住事物或关系的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如果没有主观与客观的交融,经验是不会自然呈现的。一句话,经验是需要研究者去感受、去体悟的。

    经验也不是现象之间的表层联系,或表层相关性。在哲学层面,事物或现象之间永远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对照而存在的。但现象之间的这种存在方式,并不就构成经验。现象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因而也是杂乱无章的,几乎所有的现象之间都能牵扯出联系,譬如A、B和C两两之间都有联系,是相互交错式的联系,但并不自然地构成A-B-C之间有规律可循的链式联系。经验是链式的联系,是现象背后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之间的链式联系。即,一个现象背后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能够推导出另一个现象之间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且还可以往下推导。经验就是对这个推导过程的概括和呈现。

    归结起来,现象是事物或关系之间客观的形式及其杂乱无章的联系,而经验是主体对现象背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之间的链式联系的感知。因而,经验研究不是对现象做客观的描述,而是对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做归纳、提炼和概括。

    2、经验不是材料,经验研究不是材料整理。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形式及其联系,是一个框框,需要有素材对其进行填充和刻画,材料是其最基本的素材。不对现象进行材料的填充,现象就不会丰满、立体起来,就无法给予表述。在社会科学领域,材料有两种,一种是量化材料,一种是质性材料。前者主要是通过数据、表格、模型等对客观的现象及其联系进行表述和说明,它要追求的是一种客观的、静态的、尽量祛除主观因素的效应。后者主要是通过故事展演、事件过程、特征素描等形式对现象及其里联系进行描述和刻画,以展示其全貌及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

    材料比现象更加丰富多彩、杂乱无章,作为研究的素材它需要研究者根据研究的需要,在搜集材料之后,对之进行选择、整理和加工。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可能被搜集上来,也并不是所有搜集到的材料都会被用到研究当中去。在这个意义上,材料是客观的,但运用材料不是客观的,材料的运用服从于研究。这就必然会出现这样的研究,它先有理论框架,再去现象中搜集材料,通过材料的裁剪来论证既有理论框架。在这种研究中,材料是婢女,任由研究者的需要而打扮、折腾,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研究与事实的脱节,理论与经验的脱节。在这种研究中,材料是死的,没有自身的生命,因为材料不是构成真实现象、尤其是真实经验的部分。材料只有在经验当中才有其活力。

    材料不是经验,经验不是材料。材料组成现象,经验是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那么,经验与材料的联系也就是骨架与肉身的联系。链式联系是纯粹的推理,是干瘪的、骨瘦如柴的,只有加上肉身,才能展现其旺盛的生命力。即是说,经验只有通过材料、现象去加以说明、描述和论证,才会更加充分、更加有说服力,更加如其所是。没有材料、现象的证明,经验的呈现就不会那么强而有力,那么自然而然,更可能是似是而非。而当材料没有其所依附、所附着经验,就会像上述研究那样任人摆布,任人裁剪。所以,真正的研究应该是在掌握经验的基础上搜集材料,这样经验才真实,材料才可靠。也如此,经验研究不仅仅是材料整理,材料整理是论证经验的一个步骤。只有材料整理的研究不是经验研究。

    3、经验不是政策,经验研究不是对策分析。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及其产生的政治社会后果。对策分析就是对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对策,一般的行文由表现、问题、后果和对策等几部分构成。对策分析还有种情况是,“科学社会主义”学科内部存在的“我注六经”的研究模式,即对党和国家出台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进行合理性论证。对策分析性的研究一般被认为学术性不强,没有智识的挑战性,缺少深刻性,对理论也没有贡献。这种研究是党和政府政策研究部门做的事,若学者亦倾注于此,则会为人不齿。有人认为华中乡土派对农村政策关注过多,便蔑视为政策研究而不齿。

    事实上,经验不是政策。政策的制定、实施、后果及政策本身,是由一系列现象和材料构成的。若只看政策的现象,诸如怎么制定的、怎么实施的,这两个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和困难,有什么样的经验教训,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或一项政策是由哪些要素构成,其优点和缺憾是什么,等等,那么这样的研究是现象描述,是材料搜集,而不是经验研究。如果是对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影响过程中所产生的现象背后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链式联系进行研究,那么这是经验研究,即政策经验研究。华中村治研究对中国政策经验做了大量研究,被人批评为对策分析而非学术研究。这类批评没有正确理解对策分析与政策经验研究的区别与联系,未能把握经验研究的精髓和本质。

    4、经验不是理论,经验研究不是理论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理论是指人们对社会现象按照已知的知识或认知,经由一般化与演绎推理等方法,进行合乎逻辑的推论性总结。也就是说,社会科学理论是通过一定的概念组织起来的具有逻辑性的推论性总结。按照理论接近现象的程度,可分为宏观理论、中观理论和微观理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反思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时认为,哲学层面的、抽象宏大的元理论太空泛,无法经验、无法证实,缺乏精确性和操作性,对社会现象没有解释力,只能在哲学层面进行自我推演、自我繁殖。而微观理论则太具体、太琐碎,容易陷入站牛角尖的危险,缺乏普遍性和实用性。只有建构那种介于日常研究中低层次的而又必须的操作假设与无所不包的系统化的统一理论之间的中观理论,才能既接地气又超越特殊性,对社会现象具有普遍的解释力。

    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理论主要是指来自西方的宏观理论和中观理论;中国学者的目的是在较为完善的西方理论体系之内找填空,或者运用西方理论来理解中国的现象,或者用中国的材料来论证西方的理论。所以,所谓理论研究,在中国学者那里无非是这几种:一是引介和再研究西方纯理论(宏观和中观),引介即理论移植,再研究是在理论体系内部进行演绎推理,使其逻辑完善,这种研究被认为是最高深,最具学术性的;二是运用西方理论,这种研究认为西方理论已经趋于完美,既可以解释西方的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中国的现象,是“六经注我”式的研究;三是修补西方理论,这种研究认为西方理论总体是有解释力的,但中国有些现象是西方理论还不能解释的,于是就要通过对中国现象的差异性解释,提炼出修补西方理论误差、填补其空白的理论细节;四是论证西方理论,这种研究用中国现象为西方理论做注解,是“我注六经”式的研究。总之,这四种研究都需要对西方理论较为熟稔,都是对西方理论的研究,是典型的理论研究。

    从上述意义上说,华中村治研究中的“经验”显然不是“理论”,它是农村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而这里的“理论”则是西方理论脉络内部的链式联系。都是“链式联系”,但其内核完全不同。在华中村治研究中,既不是对纯粹西方理论进行再研究,也不对西方理论进行查漏补缺,甚至不是一般地直接运用西方理论,更不是去论证西方理论。因此,其工作也不是“理论研究”。学界批评华中乡土派不是做“理论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是对的。

    另学者批评华中村治研究是“微观研究”,是对现象琐碎的、细枝末节的研究,是“走马观花又一村,一村一个新理论”,其理论总结不具备普遍性因为没有解释力。这种批评将华中村治研究中的“经验”理解为现象的细节,并且假设不同村庄的现象是孤立的、没有联系的。孤立的现象细节是得不出普遍性的结论的。显然该批评也误解了“经验”,因为现象可以是特殊的、孤立的,但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却可能是普遍性的。即不同村庄的不同现象,其背后的链式联系是可以完全相同的,否则就不能理解所谓的“农民”、“农民行为”。另外,“经验”在乎的是总体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恰恰不在乎现象的细枝末节。

     

    通过上面对“经验不是什么”的阐述,可以大概描绘经验是什么的轮廓。经验是研究主体在与研究客体的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感知到的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个定义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第一点是经验不是纯粹的客体或客观事物,它既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也具有主观性的一面。也就是说,经验是客观存在,但它又不像“现象”那样可以自发地呈现,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它需要在主客体交融中,通过主体的感知而存在,因此它又有极强的主观意识性。若非主体通过作用于客体,若非它在作用当中去感知客体,经验就不会自动呈现出来。更进一步地说,经验是主体对客体的再建构,是建构性的客体。这就涉及到第二点,经验是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逻辑关系不是现象的表层的、偶然性的、杂乱无章的联系,而是内在的、本质的、链式的联系,也即上面说的现象背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之间的联系。现象之间的表面联系,是可以看得到触摸得到的,它们客观地存在于那里,无需主客交融,也无需受专业训练,一般人都能获得。在农村,对现象之间的表面联系最清楚的,是身处其中、并参与了产生现象及现象之间联系的农民,他们是知情者。但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则是用肉眼不到、用手触摸不到的,它不仅仅是客观地存在,农民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即便对现象及其表面联系了如指掌,也参不透其内在的联系。

    逻辑关系是现象本质的链式联系,它需要主体去感知、去建构,否则即便有联系也不会自发呈现。首先要感知现象之间具有某种本质的联系,然后在多样化的、交互作用的、繁复驳杂的现象联系中去伪存真、去粗存精,使联系更清晰、更干脆和更精炼。本质联系可以是因果联系,也可以是并列联系,还可以是相互强化的联系,总之必须是一个或多个现象能够推导出另一个或一些现象。在某种意义上,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是通过主体搭建起来的。如果这种搭建不仅是在两个现象之间,而且能在第三个、第四个现象之间成立,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联系是逻辑链条。从第一个现象一步一步推导,一直推导出第三、第四个现象,如A—》B—》C—》D,或者并列的ABC推出D,这四个现象通过桥梁链接起来,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所谓经验,就是具备逻辑关系的多个现象组合起来的链条。一个现象是孤立的,不构成经验,两个现象具有逻辑相关性,接近经验,但还不是经验,只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才可称得上是经验。

    再看看经验与现象、材料、政策和理论的关系问题:

    1、经验与现象。经验作为现象之间的本质、逻辑和链式的联系,必然与现象紧密相连。“透过现象看本质”,必须首先要充分地、总体地把握现象,这就要求研究主体要切身接触现象,感知现象,摸清现象的基本要素、特征。然后才能透过驳杂的现象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和联系方式。在感知和建构经验的过程中,表面的真象与假象的区分可能并不重要,因为它们的背后可能隐含着共同的本质,共同的逻辑关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象的细节在总体把握现象的过程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总体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

    2、经验与材料。材料是现象的细节,是丰满现象、论证经验的素材。在经验感知过程中,材料较之现象更不需要过于丰富和过于细碎,有时候琳琅满目的材料很可能堙没经验,使研究主体忙于应对材料而缺乏对经验的敏感度。材料的重要性只体现在论证经验过程或表述中。所以,对材料的搜集,是在感知经验、建构现象的逻辑关系之后,材料的搜集与处理服务和服从于经验论证。当前许多研究,尤其是量化研究的缺憾是,对材料的重视多于经验的感知,以至于材料丰富有余而经验冲击力不足。而有的质性研究则是经验丰满,逻辑性强且相对完美,给人很大的智识上的冲击,但对材料的条分缕析与驾驭不够。华中村治研究的做法是,先在总体现象中感受和建构经验的逻辑关系,然后根据逻辑链条的需要,去搜集材料,再根据表述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处理。这样得出的经验,既骨感(完美的逻辑链条)有丰满(充分的材料论证)。具体的操作是,在调查阶段的前期感知和建构经验,后期则是完善经验和搜集材料,写作过程运用材料论证经验、表述逻辑。

    3、经验与政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及其影响由一系列现象和材料构成,其背后隐含了大量的经验,不仅是经验研究的重要主题,而且很值得研究者倾注于此。政策涉及到政府施政的方略,国家政策影响广泛,需要很好的研究。但是如果就某个政策本身的缘起、过程和问题展开研究,则只是在断裂、片面、孤立的现象层面提问题,无法把握政策制定、实施及其后果的真正规律和逻辑,因此也就无法给予较好的政策咨询。只有在政策的经验层面提问题,对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结果等现象背后的本质内涵有深刻的透视,对一系列的政策现象有链式的把握和逻辑建构,才能建立对政策本身的真正、真实的理解,才能做好政策咨询,推进政策更好的制定与实施。华中乡土派立足于对政策的经验研究,通过同一政策在不同农村地区实施及其不同后果的把握,既能观察和剖析不同农村地区的差异性及其原因,反过来又揭示这一政策本身的内在规律,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政策。这一点,在贺雪峰教授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研究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4、经验与理论。经验与理论有以下联系,一是都具有逻辑建构性特点,经验展示的是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论是逻辑性归纳与总结。二者都是研究主体对客观存在的逻辑建构,经验是人类具体生活现象之间被搭建起来的链式联系,理论则是抽象的知识、概念或认知之间被搭建起来的链式联系。从逻辑严密程度,也即抽象程度上来说,理论的逻辑性要完整得多,它完全可以在抽象层面进行无缝隙的逻辑推演而无需生活具象的支撑。经验则无法脱离具体的生活现象,它只能在中观层次上进行抽象,其抽象程度要比理论低得多,逻辑关系也要受具象的限制,而无法达到尽善尽美。因此,经验的逻辑关系或链式联系必然较为粗糙,甚至在某些地方存在断裂,当然这并不影响经验整体的贯通。二是经验逻辑的提炼需要以理论思维为基础。在现象之间建立逻辑联系是研究的最基本的能力,即逻辑思维能力。这种能力一般是在理论学习中锻造出来的,即通过大量理论原著的阅读训练提升研究者抽象看问题、提问题的能力、建立链式联系的能力。除此之外别无他途。三是经验研究乃建立崭新理论体系的前提,而建立高度抽象的理论框架则是经验研究的最终目标。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目标是建立本土化的社会科学,以解释中国的现象和问题。要达到该目标,除了引介、学习和消化西方理论之外,不可绕过的是要有一个大量的经验研究的阶段(即“呼啸着走向田野”的阶段),要首先建立一系列的中观层次的经验解释体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宏大理论。经验研究是建中国本体社会科学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意义上,华中乡土派的经验研究是实实在在的、扎扎实实的理论研究,批评其没有理论、不会做理论研究,恰恰说明批评者不懂得理论研究的基本理路,不清楚中国该走一条什么样的理论研究道路。

     

    经验研究是华中乡土派恪守的基本研究立场。当然,经验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问题,中国任何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不同于西方的经验,都需要经验研究的视角、方法和立场的切入。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的整体氛围中,要长期恪守基本的经验立场不动摇并不容易: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的主流并不是经验研究,而是纯理论哲学思辨,这些研究掌握着话语权,控制着评价体系,他们鄙视经验研究,不把经验研究当做理论研究。在这些研究看来,相比于“高深”、“玄乎”的纯理论思辨,经验研究不过是下三烂的玩意。这种错误的思维使不少优秀的学者停止了进入经验研究的脚步。而恪守经验研究的学者则必须在与这种思想作斗争中求得生存、拓展空间。

    其次,经验研究必须下到经验的现场去感知经验,去领悟经验,去建构经验,去参透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经验的质感,才能很好地把握经验的本质与精髓,才能够去“做经验”。这就是说,经验研究需要门槛,经验质感的形成需要大量的、得当的训练,也就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置身于经验现场。这既需要勇气,更需要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这也导致诸多书斋学者无法“下乡”;即便“下乡”了,如果方法不得当,也无法获得真正的经验,做不出真正的、高质量的经验研究。

    最后,在华中乡土派看来,经验研究是建立本土社会科学的中间环节,由此达致宏观理论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不是某一个人或一群个体所能完成的,必须在不同学科领域内部形成不同的学术研究团队,在数代人的努力之下方可能成功。学术团队是经验研究的天然载体。天才个体的经验质感可能源于时代之偶然性,而更多人的经验质感应在团队中练就,通过集体调研、集体讨论、“传帮带”等方式来完成。经验要更快、更好、更全面地呈现也需要团队的合力。事实上,学术团队是个稀罕物,当前学界更多的人是将学术当做个体苦思冥想的东西,而排斥团队。这也是经验研究的一个障碍。

    综上所述,华中乡土派的研究来源于农村经验,又扎根于农村经验。他们恪守基本的经验立场,以团队合作为载体,不断地在经验当中摸爬滚打,从经验中来,到经验中去,立足经验又超越经验,在总结和提升中逐步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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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无行动主体”与“无主体性”是一个整体,只有将两个层面有机结合起来,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理论建构才是完整的,对农村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解释才会更全面、更深刻、更有力度。这样,“无主体熟人社会”就不仅囊括了“身体不在村”的理论内涵,还包含了“人心不在村”的

     

    吴重庆在其新著《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建设》(以下简称“吴著”)中,提出了“无主体熟人社会”的概念,对“空心化”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及其性质做出了新判断,对当前农民行为逻辑和农村基本社会秩序给予了新概括。“无主体熟人社会”既是作者农村调研中的顿悟,也是学术传承与对话的结果,它与“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有很密切的渊源。

    熟人社会是对传统中国农村的经典表述。费孝通将熟人社会定义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从“信息”层面来讲,熟人社会表明农民之间相互知根知底,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听到咳嗽声、脚步声和敲门声就能判断对方是谁。人们的信息是透明和对称的,谁都无法保留多少秘密、无法蒙混过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清楚对方怎么行为,会出什么样的牌、说什么样的话。熟人社会压根儿就没有私事,没有隐私,其权力和利益结构也是明确且固定的。

    熟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建构的具有差等序列的关系网络。它是以血缘为基本连接纽带建立起来的等级结构,讲究长幼尊卑、男女秩序。它既有内外之别,也有亲疏远近。前者是指血缘内部与外部的分别,同一血缘内部所有人都是“自己人”,而血缘之外则是外人或是“熟悉的陌生人”。后者意味着即便在一个“自己人”认同单位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是有差别的,血缘关系越近,关系越紧密。反之则关系疏离。

    在交往规则上,熟人社会也有其独特性,最突出的是“伦理本位”,其次是讲究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最后是追求“做人”与“相处”的关系法则。这些规则皆与陌生人社会交往的“法治”相差甚远,它们使熟人社会被凝结成紧密的生活与伦理共同体。

    随着革命和市场对农村的改造,传统农村社会结构逐渐解体,农民的行为逻辑逐步改变,学界出现了对熟人社会及其行为逻辑的不同描述和阐释。其中包括贺雪峰提出的“半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概念表达的是在非传统熟人社会的行政村一级,农民由于交往的非密集性、非高频度性而导致相识却不熟悉的状态。它是对农民间熟悉程度的差异的描述,是对信息不对称的刻画。农民除了空间的扩大导致信息的不熟悉以外,由于社会流动、职业分化、阶层变动、血缘地缘淡化等缘故,农民间的交往频度减少,交往时空缩小,交往深度降低,以及农民隐私权逐渐兴起,即便在自然村、小组内部,农民之间的熟悉程度也大大降低,相互之间的信息越来越不对称。从这一角度来讲,农村的“半熟人社会化”是熟人社会的量变。吴重庆看到了熟人社会的变迁,也意识到量变意义上的“半熟人社会”无法囊括熟人社会的所有变化,尤其是社会结构、行为逻辑等质变层面。他开始寻找再概念化的着力点。

     

    吴重庆身处广州人口流入之地,却看到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带来的广大农村的“空心化”,这源于他对华南农村和广大中西部农村的长期调研。“无主体熟人社会”正是从农村的“空心化”里生长出来的。在村庄“空心化”与“无主体熟人社会”之间,吴重庆找了个中间变量将二者勾连起来,它是社会结构中的“行动者”角色。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具备足够数量的行动主体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系统内部整合及社会系统和文化模式之间整合的必要条件之一。依据该理论,一个正常社会源于一定数量的行动主体在其中交互作用,维持社会系统的均衡。如果缺少了足够的行动主体,社会系统就无法运转,就会出现病态现象。

    中国广大中西部农村在二零零零年以后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而流动出去的是青壮年劳动力,他们是农村活跃的主体。这些人流出后,村庄就出现了“主体”不在场的状况,导致村庄的“病态”。吴重庆总结了这种变态的几种表现:“舆论失灵”、“面子贬值”和“社会资本流失”。舆论、面子和社会资本是传统熟人社会的特征,它们的流失意味着熟人社会的转向和变迁。这里的逻辑是,无论是舆论发挥作用,还是面子机制运转,抑或是社会关系起作用,都有赖于村庄中青壮年的高频度、长时段的交往活动,有赖于由于人多形成“人多势众”、“唾沫星子淹死人”的集群效应,以及形成“面对面”的生活不得不在乎对方的存在、不得不相互提供和利用资源的“给人情”、“买面子”的机制。而大部分青壮年农民长时间不在村庄里生活,他们可以轻易逃脱村庄的惩罚,那么就无法形成相互之间的压力,无法相互利用对方的资源,无法生发深厚的交往和友谊。一言以蔽之,人都不在村了,舆论自然就失灵了,人们就不在乎人情面子了,相互之间的支持网络也就越来越松散了。叙述到此,熟人社会似乎已然解体。若是这样,那就不是“无主体熟人社会”,连熟人社会都没了。

    但是,吴重庆又杀了个回马枪,他笔锋一转,认为熟人社会还是存在的,因为常年流出的那些青壮年总会间歇性地回到村庄,尤其是在重要节庆的时候,此时,熟人社会原有的特征又会周期性地呈现。这确实没有脱离他的理论逻辑—主体回来了,他们又开始了密集的交互作用,村庄原有的结构又开始运转,村庄舆论又可起作用了,人情面子还是要讲的嘛,宗亲关系又重了起来,熟人社会不就又有了吗 吴重庆重点讲述了熟人社会特征周期性呈现的几个方面,诸如农村纠纷年终算总账、通过“夸富”寻求认同,及参与重要节庆的宗族活动寻求宗族认同。

    分析到此,“无主体熟人社会”也就呼之欲出了,它对当前农村社会性质做出了新判断。与“半熟人社会”强调信息不对称不同,它强调的是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的在场与不在场,强调行动主体的角色与交互作用。当行动主体的行动是完整的时候,就会形成健全的社会系统,熟人社会就是个运转良好的结构;当行动主体缺席时,系统就会出现问题,原有的结构就会崩溃,或者不起作用。“无主体熟人社会”既是行动主体长时间缺失的社会,问题不断,也是个行动主体短时期内聚集的社会,熟人社会特征周期性凸显,也是问题。

    “无主体熟人社会”首先是个描述性概念,它清晰地勾勒了农村社会流动带来的与传统熟人社会不同的症候。根据笔者的农村调研经验,“无主体熟人社会”能够囊括农村的“空心化”、民工潮、“三留守”、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农民工返乡、村庄凋敝、村庄治理瘫痪、恶人治村、“城乡二元结构”、新生代农民工、抛荒等现象。这些现象与问题都与农村青壮年流出或返乡有密切关系,“无主体熟人社会”完全可以将之纳入自己的描述范畴。即,当人们看到“无主体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时,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农村社会的这些现象和问题。反之,当人们遇到这些现象时,就会联想到“无主体熟人社会”这个概念。

    更重要的是,“无主体熟人社会”还是个解释性的概念,它在中观层面建构了对农村诸多问题的解释体系。作为中层概念,“无主体熟人社会”至少包含了“革命运动”、“革命后的市场经济”、“农民流动”、“村庄空心化”、“舆论缺失”、“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失”、“农民返乡”等理论构件,以及由这些要素可以直接推导出的“血缘地缘关系淡化”、“社会关系原子化”、“阶层分化与竞争”、“个体化”、“无根基化”、“交往规则变化”等概念要素。通过选取这些要素,对它们进行有机组合排列,形成具有逻辑关系的推理链条,最终推导出被解释的政治社会现象。因此,“无主体熟人社会”是包含诸多现象和解释链条的理论框架。作为例举,运用该理论对以下三则农村社会现象进行解释:

    (一)混混进村。混混进村在中部农村较为凸显,首先与该地区青壮年流出村庄有关,它使得村庄没有抵抗外来混混的力量。青壮年流出后,村庄出现了舆论失灵,引混混进村的人感受不到村庄舆论的压力,因而他敢于这么做。同时人情面子等传统行为规则失效,人们不在乎村庄的人际关系网络,就会很自然地援引混混等力量进村博弈。

    (二)传统复兴。在沿海地区,出现了这样的悖论现象,一方面村民的个体意识高涨,另一方面宗族复兴迹象明显。为什么 首先,个体意识高涨与农民主体外出闯荡有关,务工经商和资本主义市场形塑了农民个体,所谓成功者皆在于个人,而非宗族。其次,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虽然身体在路上,但他们却得给灵魂找到一个归属,既成的归属是村庄和宗族。最后,外出农民不可能在外出时经营自己的归属,而必须在返乡后,因此重要的节庆回家也就成了他们经营归属、参与村庄竞争和获得认可的重要途径。因此他们对参与宗族活动,参与传统信仰活动有着极大的热情,于是传统复兴势在必然。

    (三)伦理失序。据调查,农村伦理失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老年人的不赡养及对老年人自杀的正面化;二是一些农村地区对失足女性持正面态度。这也可以从“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得到解释。首先是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是为了在村庄竞争中胜出。其次,农民外出后,村庄的伦理道德减弱,舆论压力减少,这就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参与竞争提供了可能。最后,农民只要能够在村庄竞争中胜出,直至最后搬出村庄,就更不在乎村庄的舆论压力了,于是竞争的手段就会无所不用其极。村庄伦理也就逐渐淡出村庄竞争和村庄生活。

    除了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理论建构以外,吴著还强调了实践的一面。这是其理论基础的自然推演。“无主体熟人社会”的概念隐含着行动主体与结构的交互关系性,行动主体在结构中行动,又重塑和强化结构。结构规范行动主体的行动,又依赖行动主体的行动而存在。当行动主体缺失的时候,结构也就散架了,由结构支撑的系列社会功能也不再存在。所以,吴重庆主张通过社会建设,以重建行动主体与结构的关系,达到重建熟人社会的目的。

     

    调查发现,行动主体的在场与不在场固然重要,但农村的变化绝不止于行动主体的是否在场,农村行动主体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也在发生巨变。在某些区域农村,即便大部分青壮年在场,由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改变,村庄也与传统熟人社会有了质的区别。譬如,吴著中提到的无主体导致舆论失灵,但在许多中西部村庄,即使主体在村,舆论也失效,面子也不值钱,子代对父代仍不孝顺,老年人自杀还在加剧,笑贫不笑娼大行其道,等等。这便是说行动主体不在场对某些现象能够做出解释,却不能解释农村社会的一些基础变迁。所以,吴著意义上的“无主体”依然属于熟人社会的量变范畴,构不成质变。

    然而,“无主体熟人社会”却是能够表达熟人社会的某些重要质变的。根据笔者对中国农村的观察,农村社会的巨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村庄主体性缺失、公共性缺失和归属感缺失。村庄的“无主体性”会带来村庄公共性的缺失,二者共同作用会导致村庄缺乏归属感。三者缺失的农村就构成了质变的“无主体熟人社会”。

    (一)主体性缺失。主体性是指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地活动的地位与特征。村庄的主体性,是农民对自己在村庄里的角色、地位、作用、能力的自觉地体认与感受,把村庄当作自己的村庄、把自己当作村庄的主体来体验的一种精神状态。在实践中,农民会清晰地区分“我们村”与“他们村”,会对“我们村”、“我是村里人”有种自豪感和荣耀感,会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言行,维护“我们村”的名誉,会为建设村庄及在与其他村的竞争中主动贡献力量,而不是逃避责任,搭他人便车。对有损“我们村”形象和声誉的人或行为予以谴责或惩罚。在有主体性的村庄调查时,农民在说到村里那些不雅的人或事情时,会很气愤地说“我都觉得脸上无光”、“连我都感到耻辱”等。这种村庄主体性使得每个人都主动参与村庄建设、维护村庄声誉、践行村庄规则、恪守村庄信仰等。破坏村庄基本道德、情感和规则的人,则会被边缘化,甚至遭致“社区性死亡”。

    所谓村庄主体性缺失,就是农民丧失了“村庄是我的村庄”、“我是村庄里的人”的主体体验和感受。如此,农民只为自己、为私利着想,行事不讲感情、不讲人情面子,只讲利益、只讲公事公办;不再遵守村庄规则和道德,不再为村庄贡献力量,而是普遍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一句话,没有了农民对村庄的主体性,熟人社会就解体了。所以,村庄主体性缺失,即便没有人流出村庄,也会出现吴重庆所列的几大问题。这是很多村庄的普遍遭遇。

    (二)公共性缺失。村庄的公共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农民行为具有公共性。不管是个体农民的行为,还是农民群体的行为,都是受村庄公共规则规训和约束的,只有在公共规则范围内的行为才会受到认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考究,不是依据个人的喜好、情感、友情、知识、偏好等,而是援引公共的规则。譬如,在南方宗族型村庄,在上人情礼金时,会依据亲疏远近有一定的标准,关系相近的一般会上相同数目的礼金,不会因为私人交情而上更多的礼金。酒席上菜的数量、分量、内容也是有规定的,不会因为贫富差距而有区分。

    其次是,农民的交往内容和效果具有公共性。在私人性的交往中,交往的内容一般是与私人事务相关,其结果是加深私人间的理解,拓展私人间的关系,增进私人间的情感。村庄的交往除了有私人性的一面外,还有公共性的一面,其交往所涉事务一般是涉及村庄层面的事情。这一点可以从村民在一起闲聊的话题中窥探一斑。在公共性较强的村庄,农民闲聊谈论的话题一般包括婆媳关系、家庭矛盾、老人赡养、村庄道德、村庄间竞争、村庄道路、宗祠修建、礼仪礼节、感情送礼等,这些话题有私事,也有公事,但都通过援引公共规则进行价值判断,而使它们带有公共性。在这些交往中,其效果是彰显和强化了公共规则,否定了私人性的行为和想法,使村庄的是非、对错、黑白的观念更加明确。公共性的交往不在于人多人少,也不在于时间与场合,即便是两个人在卧室里聊天,也能达到公共溢出的效果。

    最后是,村庄生活具有安全感和可预期性。每个人都按规则行事,按规矩出牌,按惯例思考问题,极少有不在常识之内的事情发生,因此村庄生活就有预期和有安全感。

    村庄公共性产生的前提是农民对村庄有主体性。只有当农民具备村庄主体性时,才会在意村庄,才希望村庄变得更好,因而才会遵循公共规则和主动经营村庄。当村庄主体性缺失时,村庄的公共性就会减弱,人们就不会为了村庄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不会为了维护村庄规则而得罪他人,相互之间就变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局面;大家在一起不说村里的事情,只谈国家大事、国际战事,或者专心致志打牌,从头至尾不说一句话。这样,村庄的公共规则就不再起作用,私人的偏好、打算和阴谋就会堂而皇之地介入村庄生活与交往之中,重塑村庄评价体系,农村的交往就纯然变成了消磨时间、加深私人感情、建构私人关系的方式了。

    (三)归属感缺失。归属感是一个人精神和灵魂栖息于某地的体验。在传统熟人社会,宗族与村庄既是农民的生活单元,也是农民的归属,它是世俗化与神圣性的统一体。农民既在其中获得生活所必需的互助与合作,使生活得以展开,也在其中参与社会性竞争,获得面子、荣耀、尊严、承认和成功的体验,同时还在其中获得宗教般的关怀,使生命有意义和价值。对于流动的农民来说,虽然身体在漂泊,但只要有宗族和村庄在,灵魂就不会在路上,就会得到很好的安放。无论漂泊的身体多么孤寂、多么劳累,无论归途多么艰辛、多么漫长,只要有宗族和村庄可以想念、可以回望,心灵总是平静的,苦难总是可以承受的,生活总是有动力的。在这个意义上,家乡是中国农民的宗教。吴著中归乡的农民热衷于在重要节庆中参与大型宗族活动、大办“夸富宴”,也只有在人生归属的意义上才能得到解释。

    农村对宗族和村庄有归属感的条件是熟人社会具有主体性和公共性。也就是说,只有当农民还把村庄当作自己的村庄、把宗族成员当作自己人、把自己视作村庄和宗族的当然成员的时候,当村庄的公共规则还起作用,还能规范人们的行为,村庄还是生活和伦理共同体的时候,宗族与村庄就还具有归属的意义,就还能为农民提供归属,农民也还愿意归属其中。当农民不再对村庄有感情,而村庄本身又乱七八糟的时候,农民就恨不得赶紧脱离村庄,何谈归属之有 如果农民在农村的归属都没有了,村庄无法承载农民的灵魂之后,农民的身体和灵魂就都处于漂泊状态,就真的成了“无根基”的人了。

    总而言之,“无主体熟人社会”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论述,一个是“无行动主体”层面,一个是“无主体性”层面。前一个是吴重庆展开理论想象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农民行动主体的不在场,简称“身体不在村”,后一个是笔者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进一步想象,指的是农民主体对村庄熟人社会的情感体验的缺失,简称“人心不在村”。

    “无行动主体”与“无主体性”是一个整体,只有将两个层面有机结合起来,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理论建构才是完整的,对农村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解释才会更全面、更深刻、更有力度。这样,“无主体熟人社会”就不仅囊括了“身体不在村”的理论内涵,还包含了“人心不在村”的理论逻辑,从而既能解释广大中西部“空心村”出现的现象和问题,也能解释人心不在村的“非空心村”现象和问题。进而,在农村社会建设和社区重建上,就不仅是要在留下更多的青壮年劳动力上下功夫,还要在农民“人心”的改造上下功夫,这就需要重建农民的横向联系,以重构不仅有行动主体,而且有主体性、公共性和归属感的熟人社会。

    (《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建设》,吴重庆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零一四年版,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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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归属的逻辑讲究的是妇女的婚姻行为,尊崇最终的目标,按照公共的规则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展开,最终走向早已设定好的归属,以完成人生的意义,在这里婚姻只是手段。在这里,爱情是走向归属的中介之一,归属是目的,爱情没了,归属依旧。爱情的逻辑,则是指婚姻本身是爱情自然

    一、

    在大冶农村调查时,发现四五十岁以上的受访人,无论男女,都埋怨现在这个社会将妇女的地位抬得太高了——妇女都出去打工,一打工就跟人家跑了;在家里一丁点不好,就跟丈夫离婚了。说的是妇女地位提高,影响了家庭的稳定。他们说现在的政策好是好,就是随便离婚这点不好,所以他们希望国家管一管。每个人都忧心忡忡,担心以后农村里离婚的会越来越多。当了十五年妇女主任的汪丽玲说,婚姻法应该修改,不能随便就把婚给离了,应该让大队做工作,说不定就做通了,家庭就维持了。

    农村婚姻中有两套逻辑,一是归属的逻辑,二是爱情的逻辑。汪主任及她的乡亲们的思维,显然还是在维持家庭婚姻、嫁鸡随鸡的归属逻辑中思考问题,而现在的农村年轻男女早已迈过了这一步,在一个全新的爱情视域里体验和实践婚姻。

     

    二、

    大冶茶村明家巷小组的何翠竹,当任十几年小组长,已经六十岁了。她最感叹现在妇女地位提高了,在政策上对妇女太松弛了。她比较说,“往年,在毛泽东时代,在我前辈的时候,不准女的出门。后来慢慢解放了,还有点封建,女的在外边‘风流’,会说闲话,姑娘不准粗嘴,妇女不能瞎风瞎雨,规规矩矩。男的不现肚脐,女的不现胳膊。不能瞎来,瞎闹,有家教,听大人的话,要是出门,有大人安排。”她说现在女的动不动就到外边搞钱,一感情不好,老公又没有钱,就离婚了。她年轻的那个时候,公婆那样对她那样不好,把她打得死去活来,她都没有离婚。她感叹现在的政策对妇女太仁慈、太松弛了。公婆管不了,兄弟、哥嫂、亲房里的人不敢管,一管就要犯法。娘家也管不好,有的娘家为了讨好女儿,还纵容女儿。这些妇女也不想着照看自己的子女,就跟人跑了。

    汪主任跟我们讲了个看起来离奇,实际已经很稀松平常的离婚故事。一对两人都是1981年出生,2003年结婚的年轻夫妇,生有一个女孩。两个人都在外打工,感情一直不和,闹着要离婚。我们来调查的前不久又是妇检的时候,妇女主任打电话让女的来妇检,对方回答说,我们已经离婚了,不用妇检了。管妇女全面工作的妇女主任这才知道他们离婚了,而湾子里的其他人,除公婆外,估计还没有多少人知道这个消息。汪主任感叹说,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和离婚都已经是个人的事情了,与其他人无关。

    何翠竹、汪主任那一辈人与年轻一辈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简单的来说,就是从打死都不离婚,到一吵一闹就离婚;婚姻从以前会牵扯到娘家、婆家以及宗族房头,到现在变成纯粹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毫无瓜葛。说明在这两代人之间,婚姻本身的内在逻辑已经发生了更迭。

     

    三、

    农村婚姻较以前,在形式上可能有变化,也可能无变化,但在内在逻辑上已经发生了质变。史薇调查到,现在有打工带来的大量外地婚姻,婚姻仪式都较本地婚姻要简单得多,很多礼仪都没有了,她认为打工会给当地传统风俗礼仪带来冲击。她讲的打工婚姻,是由打工中男女双方建立爱情后的结果,是爱情婚姻,只限于两个人的世界,与其他人始终没有多大关联。在爱情婚姻当中,风俗礼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爱情。君不见,现代城市爱情婚姻,结婚酒席、仪式在男方家庭办一次,再到女方家庭办一次(次序可颠倒),最后还到工作单位办一次,每次仪式或复杂或简单,都有些仪式过程。

    但这些仪式与传统仪式所承载的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湘南水村的晓波在城里工作,谈了个女朋友,结婚没有在家乡举办酒席和相关仪式,倒是因为女方在城市,且女方亲戚也多在城市,所以在城市举办了酒席仪式,并且按照传统的方式来办。还有另外一个环节可能是新近兴起的,即新郎给新娘下跪,然后再掀盖头。这让湾子里的人看了很不爽,“男的再怎么(对女的好),也不能下跪啊”。这就是仪式本身的性质、意义发生了变化。以前“掀盖头”意味着女子从此归属于男子家庭,现在要先有“下跪”,明确地表达的是新郎对新娘的爱意。这也引起了两代人的冲突,爱慕怎能让男子卑躬屈膝呢。

    爱情的婚姻是不需要仪式的,只需要表达爱情的举动。这多半因人而异,比如下跪,比如亲吻,比如新郎回忆谈恋爱过程中感人至深、但又出乎新娘意外的故事或细节,从而让新娘掉感动的眼泪,比如各种希奇古怪的闹洞房的花样,等等。而半吊子的仪式(相对传统一整套而言),作为形式和过场,也可以看作是私人性的表达,整个或长或短的仪式过程,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被主持人操纵表演,其他的人都是看客,是凑热闹者,有无都无关紧要。仪式只是要宣示,我们正式结婚了。仅此而已。

    传统的婚姻仪式却承载着诸多的功能和意义。仪式的表演者决不仅仅是男女双方,或者更可以说,男女双方仅仅是被摆弄的“木偶”,他们远不是仪式的中心,甚至在场与不在场,仪式都可以照样举行下去(如冥婚)。仪式中重要的是其他的人,一方是娘家,必须有人来送新娘,在仪式中的地位最高。另一方是婆家的家族(亲房),是与娘家对等方。婚姻更多的是娘家与婆家的表演,是正式结成“亲家”的仪式,而男女双方在这个连亲的过程中,扮演的仅是中介角色。在湘南农村,新娘的父亲是一定要去送亲的,他也就成了仪式中最重要的客人,人称“上客大爷”。这个形象有两个作用,一是与亲家正式见面,算是两姓正式结为亲戚;二是送女儿到婆家,这一行为代表着整个娘家家族,至关重要,关系到本家族女儿在亲家家族以后的地位与立足问题。若一个女子没有父亲送,会一辈子在婆家里抬不起头。在大冶虽然娘家父亲没有来送的习惯(送了,好象女儿嫁不出去一样,硬要塞给人家),但娘家也必须来人,或其兄长,或其舅舅。

    婆家这一方也是表演的重头戏,它是仪式的操办者,每一个步骤都由这一方来把握。礼仪礼节到不到位,娘家满不满意,分寸的捏拿、细节的把握非常重要。陪“上客大爷”的婆家人,必须是本家族最长、辈分最高、最为人所尊崇的人,这是本家族的形象,如此才能显示男方家族的“结亲”的诚意,也意味着对女方家族的重视。这一切最后给人的想象是,这个婆家以后会给进门的媳妇一个合适的位置。

    仪式中还有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宗族的角色,即除男方亲房以外的本族人。在湘南、大冶都叫“湾子里人”,也即熟人社会。若只有两三百人的宗族,则全宗族的人要参加表演,而较大的,则主要是本房头人参加,宗族里的其他房头派代表。在大冶,这叫做“接房头客”,就是把房头的房头长请过来喝酒,新娘新郎要到这席敬重酒。次日,新郎、新娘还要在本房头亲属的带领下,到每家每户去“倒茶”,意思是将新娘介绍给宗族里的每家每户认识,以后就要一同生活、过日子,希望多多照顾、体谅等。

    上述对仪式中各方角色的论述,要说明的是,婚姻本不是男女双方的“私事”,而是涉及到多方的“公事”。婚姻仪式表达了两个主要的意思,一是结两姓之好,非两人之情,由此勒紧了两个姓氏、家族之间的关系纽带,建立了娘家与婆家亲房、宗族的多重关系,年轻男女以后的所有行为只有在这个既定结构中展开;二是确定了妇女(新娘)今后人生的归属,妇女从此脱离娘家进入婆家亲房、宗族的社会圈子,要在这个关系网络当中确立自己的位置,扮演自己的角色,方能立足和安身立命。

     

    四、

    在婚姻仪式之后的日常生活中,娘家、婆家与熟人社会,这三者是一个既定婚姻的限制性条件,是婚姻正常运转的结构。

    对于妇女来说,更是如此。娘家在妇女婚姻生活中,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支持,二是敦促。支持妇女的家庭生活,支持她在家庭、家族和村落扮演积极的角色。我们调查很多家庭,因为困难无法生活,都是靠娘家的救济过日子,度过艰难,且有不少外甥就是在娘舅家里抚养成人。而当妇女在婆家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娘家会很快露面,有时甚至整个娘家宗族出面。当妇女在婆家非正常死亡时,往往会带来宗族的“打人命”。这些支持性的姿态和实践,说明娘家是女儿在婆家立足、安身的后盾。特别是抚养外甥的行为,是为妇女在婆家安身立命做的最大、最突出的工作。

    所谓的敦促,就是娘家人敦促女儿尽快融入婆家及其宗族,而不是三天两头回娘家,隔三差五跟婆家人吵架。为此,娘家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在湘南水村调查到这样一些案例,其一是杨广生的女儿出嫁多年都没有真正在婆家安下心来,在婆家没有一个真正的要好的人,还经常跟婆婆和邻居吵架,为此做父亲的十分恼怒。一日直接到女儿家,二话没说就扇了女儿几巴掌,从此女儿主动介入婆家熟人社会的生活和交往。其二是,年轻媳妇曾庆梅对自己的小姑子说,在婆家要多去“从人”(结交),多去人家那里坐坐,嫁到哪里“从”哪里。意思是要多参与婆家熟人社会事务和交往,不能孤立自己,否则日子就不好过。另外,当妇女遇到婚姻问题时,娘家人的姿态是劝和不劝分。娘家人不希望有二嫁女,即便是没有感情的婚姻,能维持则尽量希望维持。

    婆家(及其亲房、宗族)之于妇女是一生的事,是融入与接纳的关系。大冶农村人讲,以前女的找的是人家,现在找的是男人。“人家”不是一个单个的家庭,而是包括亲房、宗族和村落在内的大家庭,是妇女生活与归属的载体。所以找对象的时候,首先是看湾子好不好。茶村的明老校长说,他们弯子自从修了水库,条件好了以后,外边的姑娘都愿意嫁到这里来了。然后是看家风、家庭在当地的声誉。水村杨军元娶不到老婆的缘故,很大部分是他母亲与婆婆吵得厉害,在当地影响很不好。男子个人的条件放到了次要位置了。在兰考南马庄,若男子长得一般,又没房子,则没有来提亲,但主要一建楼房,说亲的就排着队来。

    找了人家,结婚后,妇女就要当婆家的家为自己的家,不能总是恋着娘家。应该主动融入、介入到婆家的家族、宗族和村落关系,跟人频繁交往,建立良好关系。妇女一旦融入到一个宗族结构中去之后,妇女婚姻家庭的事,就不再是个人的事,还是婆家、亲房的事。若要想离婚,可能要牵涉很多东西,包括上述关系牵扯及其感情纠葛。也就是说,当妇女介入到家族、村落生活之后,就会对其要归属的地方、归属的人群产生浓厚的感情,这本身就很难割舍掉的,因此即便是与丈夫无感情而言,当已经把村落当成自己的村落,将湾子里的人当成自己人了,自己已经在村落、人群中有了自我的定位,已经在此立足。于是将个人的感情就放到了次等位置。

    当然,在以前妇女要是有外遇,有跟外边男人、破坏家庭的现象,家族、宗族就会出来管。我们调查的解放前和六七十年代有婚外情的女子,会被宗族房头“关赤条子”。

    所以,在以前村落离婚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妇女本身是要归属于宗族房头的,不会随意离婚,她对家庭的认同嵌入对房头、宗族的认同之中,家庭的归属只是对房头归属的一部分。因此,只要房头、宗族归属的存在,家庭是要极力维持的。

    总之,在娘家、婆家与熟人社会这样一个结构中(三位一体,体就是婆家房头),妇女的婚姻从开始说媒到婚姻因某个人的死亡而结束,遵循的是一种归属的逻辑,背后是妇女要在哪里立足、在哪里最终栖息、在哪里最终获得人生意义的重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妇女就必须走出娘家,寻找一个落脚点,它就是婆家,丈夫的宗族房头、村落,妇女只有得到这三放力量的充分支持,才能最终实现归属,得以安身立命。

     

    五、

    当婚姻的逻辑转换之后,也就不需要在上述结构中行走了。“若为爱情顾,三者皆可抛”,这就是婚姻的爱情逻辑。

    需要撇清的是,并不是说归属逻辑的婚姻没有爱情。在七八十年代的许多自由恋爱结成的婚姻中,爱情滋润着两个人的关系,轰轰烈烈,并且因此闹出了许多女孩因爱情遭受父母围攻堵截愤而自杀的悲剧。无论爱情有结果,还是自杀,都是归属的逻辑在起作用。首先,自杀本身就是对父母归属逻辑的妥协;其次女孩子本身所持的也是归属的逻辑,爱情只不过是改变了获得婚姻归属的“方式”而已,而没有改变婚姻的内在逻辑。通过爱情联系之后,其余的一切还按照归属的逻辑在运行,且以后家庭的运转和维系都不来自于爱情,而是归属。

    到九十年代中后期,特别是2000年以后,爱情的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归属的逻辑,这是农村的普遍情况。无论是本地婚姻,还是外地婚姻,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媒妁之言,无论是举行了传统仪式,还是没有举行,都只是说明达致婚姻的手段与形式不同罢了,内在的都是由爱情决定了。爱情的婚姻,只需要论及两个人的感受,是两个人的私事,它与娘家、婆家、熟人社会都没过多的关系,至多是见证的角色。当爱情没了之后,婚姻也可能没有维系的纽带了。正如结婚是个人的事情,离婚同样是个人的事情,娘家、婆家、熟人社会都无权干涉。特别是婆家,一管就可能犯法,而娘家也管不了了,女孩子出走完全可以避开娘家,不需要娘家的庇护,出去打工即可。

    而且,在以前是以归属逻辑进入婚姻状态的妇女,也随着社会变革而改变了自己的“信仰”,归属不再神圣,婚姻是可以选择的。

    在观念改变上,男子往往要落后于妇女,可能是男子无须过多考虑归属问题。看看以下案例。大冶茶村的荷玉长得很漂亮,也很风流,老公郑水比较窝囊,管不住她,她在八九十年代就跟湾子里的一些人有关系,跟大房头的郑文有染,双方的家属都管不了。当时郑水有些阿Q精神,说“她总是我郑昌水的老婆吧,不是郑昌文的老婆”,意思是说不管你在外边如何乱来,我管不了你,但你始终是我的老婆,不是别人老婆。这是按照传统归属逻辑思考问题的典型。但是他没有料到世事多变,他的老婆在2000年左右出去外边打工开餐馆,很快就跟了人家过,后来就没回来了。

    因为有了多样性的选择,妇女就不再单一地选择某个家庭、房头作为归属,亦不需要考虑年老之后怎么办,最后的归属在哪里。

    归属逻辑思考的是,妇女自身依照什么在婆家立足、依照什么归属于婆家,最终葬入婆家的祖坟山。儿子和娘家在妇女归属中,几乎扮演着同等重要的角色,有没有娘家,有没有儿子,妇女在家族、村落的立足、安身就会有变化。当然,儿子是妇女最终的依靠,是能够体面、平静地在家族、村落生活的支柱,也是他把自己送入祖坟山,以后为自己“开门”(死后回家,需要有开门的)。养老是个次要的问题。传统的妇女会考虑自己生养死葬的问题,最终魂归何处的问题。我们在农村看到很多这样的案例,改嫁没有生育的妇女,往往晚年过得很悲惨,似乎不是在自己的村落生活一般,“脚下总是没有根”,旁边都是熟人,但看起来都是物是人非,没有温暖,没有感情。所以,一般而言,一个妇女若无生育,往往是不会再改嫁的,这是归属逻辑的决定的。

    但无须考虑归属之后,不管多大年岁都可以离婚改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改嫁至的那个村落是杂姓,不排斥外姓,妇女改嫁可以带了子女,以后的生养死葬靠子女。另一种是没有生育,离婚后改嫁至镇上、城里,这是一块更具吸引力的选择。在这些地方,不仅能够再成家,找个退休工人,有吃有喝,不愁下半辈子;不然也能够赚钱,自己养活自己。这个选择为多数人所接受,它无须考虑以后的归属问题,无须儿子的养老送终问题,也无须顾忌遭人白眼的问题,自己过自己的日子,既坦荡又潇洒。像郑昌水的老婆,没有生育能力了,跟了别人走考虑的就是在城里可以过上好的生活,而非归属问题。

    但是也有些妇女比较大胆,她改嫁出去,不是去镇上,而是在农村。那么其他农民就会为她忧虑了,你以后怎么办 你跟了人家,人家那边也有子女(没有子女的,有侄子),以后动不了了,别人家的孩子会养你老、送你终吗,人家不是多一个负担吗 你抛弃自己的子女不管,他们以后会就会管你 。显然,在农村,这是归属问题,一个妇女改嫁之前必须考虑清楚的。但是就是有的妇女不去思考,依着自己性子来,只考虑当下的伴侣生活,不顾及以后的归属。人在有了多样性选择之后(她的改嫁,儿子都干涉不了),更多的选择当下的、短期的目标,而放弃了对远虑的思考,这是归属逻辑在婚姻家庭中隐退的原因之一。

    我们调查到的妇女决绝地离婚案例中,家庭都有子女,妇女仍弃之不顾,说明归属逻辑中子女对母亲归属的确定性,已在爱情中不再需要,子女也不再是家庭维系的纽带。爱情本身的感受是重要的。归属是公共性的东西,涉及到基本的三位一体结构,以及诉诸公的规则,如一个离婚案,要牵涉到各方感情和利害。爱情则是纯粹私性的东西,只是两个人的事,两个人决定了,事情就解决了,处理的方式也是私人性的,不牵涉公共性问题。用归属的眼光来看待离婚,往往是一时的冲动,认为还有维持的可能,如做工作到位;但若用爱情的眼光来看,冲动本身就是个体本位的,是爱情内在包含的行为准则,任何工作都是外在的压力,无法相触两个人爱情上的电极,因此外人的介入都会破坏爱情本身的逻辑。

     

    六、

    总结起来,归属的逻辑讲究的是妇女的婚姻行为,尊崇最终的目标,按照公共的规则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展开,最终走向早已设定好的归属,以完成人生的意义,在这里婚姻只是手段。在这里,爱情是走向归属的中介之一,归属是目的,爱情没了,归属依旧。爱情的逻辑,则是指婚姻本身是爱情自然而然的结果,它按照私性的规则在两个人的互动中展开,避免其他人的介入,婚姻作为爱情的载体而存在,爱情不在,婚姻不存。

    在归属逻辑中建立的婚姻,为的是更为宏大目标的归属,是超越性的理由,婚姻本身很重要,它规定了归属于何处,一旦建立婚姻,归属就很难变更,婚姻因此也很难变更。而爱情逻辑的婚姻,则是为了维持既有的爱情,有没有婚姻的形式,本质都差不多,婚姻没有限定作用。

    归属逻辑向爱情逻辑的转换,意味着妇女的人生意义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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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不知多少在外打拼的读者有过这样的体验:想象中的家乡总是湖光山色、蓝天碧水,人与大自然和谐共处,乡亲们享受着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但是,受不了北京的雾霾,春节回家想享受片刻青山绿水也不可能了。每次回家正当近乡情更怯时,首先映入眼帘却是不忍瞅第二眼的“脏乱差”,

    杨华组织治理垃圾

    2014年暑假,我带着准妻子回湖南老家。之前,我给她讲了很多家乡的趣事,描述过许多好玩的地方,尤其是说好了要让她尝够湘南的农家菜。她是湖北人,却对湖北菜有意见:不咸不淡,似辣微辣,还拌着勾芡,没有特别的味道。我数次给她推荐家乡的两道菜,一道是“辣椒粉拌田螺”,一道是“天荷芋炖鸭肉”,都是我幼时爱吃的,辣到极致,鲜美无比。我还想着陪她一同下河摸螺蛳,让她更早地喜欢上湘南这片天地,美美地做她的湘南媳妇。

    等到家放下行李,还未洗去风尘,我就迫不及待地提着桶要往河边跑,却生生地被母亲给拽住了。母亲说河里螺蛳是还有的,但是吃不得,都被邋遢东西怄得有毒了。前段时间,有抵抗力不强的小孩吃了河里的螺蛳食物中毒,亏得发现及时,不过也是吊了上十天针才好。还有的妇女在河里浣衣、洗菜,结果手脚皮肤过敏。早就知道河里被丢遍垃圾,但我没想到这么严重。

    辣椒粉拌螺蛳是吃不到了,心里莫名失落,迅即问家里养鸭了没有,心存一点希望。母亲不知道我的心思,不痛不痒地回答一句:“养了,十几只都关在牛栏里呢。”“不是总在河里放养吗 ”母亲瞅了我一眼,道:“早不放河里了,放不得,河里也没有小鱼小虾。”我心里直犯嘀咕,圈着养的鸭子还有鸭子的味道吗。我转头看到已涎了很长口水的准妻子正一脸黑线地望着我,看来她似懂非懂地听出了些什么。

    湘南的小村子就打算这么迎接她的新媳妇 

    在那一刹那,我突然想着应该为家乡做点什么,至少可以出点主意来改变下布满白色垃圾的村庄环境,不止是为了迎接新媳妇,更是还家乡曾经有过的绿水青山。为此,我特意跟村民小组长提议,称修建垃圾处理池的事宜已刻不容缓,也走访了很多乡亲,发现他们有着同样迫切和焦虑的心情。但2015年春节回家,视线所及依然是旧影婆娑。这深深地刺伤了我。

    很多游子都有这样的经历:想象中家乡总是湖光山色、蓝天碧水,人与大自然和谐共处,乡亲们享受着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但每次回家,正当近乡情更怯时,首先映入眼帘却是不忍瞅第二眼的“脏乱差”,煞是倒人胃口,瞬间从诗意和憧憬中被拉回到现实。

    为什么我们的乡亲那么不爱护自己的环境呢 这一切都是他们的错 很多人想当然地赞成。

    有人归根于农民的意识问题:“农民还没有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的意识,他们还处在前现代社会,对环保之类的后现代生活还未有所闻,更不会有所动。所以当他们一进入现代场景、消费现代性时,必然会疯狂地破坏他们所处的环境。”不尽然如此。我接触的乡亲都很有环保意识,普遍对周遭垃圾成堆的现象很不满,特别希望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他们不是没想法,是有想法,也想行动。

    有人归根于农民的素质问题:“农民愚贫弱私,只想着一己之私、一家之利,根本不去顾及公共环境和公共利益。”这个观点似是而非。确乎农民素质不高,才会想扔哪扔哪,随心所欲不逾矩。要是他们文化水平高点、个人素质高点,就不仅可以将垃圾扔到特定的地方,还可以进行分类处理。没文化真可怕!但问题是:即便他们像大学教授那样有文化有素质,他们将分好类的垃圾扔哪儿呢 读者诸君有没有这样的体验,当素质很高的你手中有垃圾,想着要扔到垃圾桶里,但走了很远却怎么也找不到垃圾桶,此时你是揣着垃圾继续找垃圾桶,还是气得将垃圾往绿化带中狠狠地扔了 农民在村子里并不是外界所认为的“随意乱扔垃圾”,他们已将垃圾丢在了“最适合”丢的地方:地里、林子里和河里。

    有人说是因为农民没钱:“政府官僚的反应与行动总是迟钝、落后的,但农民对垃圾是敏感的。这牵涉到他们自身的生活生产,他们自己不会出钱出力修建垃圾集中处理的地方 他们没有钱。”但我了解到的情况刚好相反,农民手中现在有钱了。君不见打工回来的中年、青年农民在牌桌上一掷千金,一个春节的输赢在几千上万块钱;农民都竞相买车,乡村道路上一到过年,小汽车就拥堵得不行;农民喝喜酒、赶人情的礼金越来越丰厚,越来越大方;小孩的压岁钱、拜年红包也几百上千的给;年货越买越多,越来越丰富、昂贵,紧跟城市居民的步伐;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总之,我还没见过哪家过年舍不得花钱的。钱不是问题,工也不是问题。青壮年农民工过年都回来了,除了走亲戚、上牌桌,也没见有其他重要的事情。他们有的是工夫。可见农村垃圾得不到处理原因也不在于农民没钱没工夫。

    那么,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呢 

    根据我的观察,水村平屋里湾的垃圾问题2009年左右就凸显出来了。从那时起,农民开始感受到垃圾无处处理给生产生活带来的巨大困扰,农村环境也逐渐成了他们抱怨的问题之一。

    三四年前,湾里一些人开始考虑修建垃圾集中处理池。小组长自然是认同的,但此事因资金问题未能及时启动。小组长的意见是向上面申请经费,他也数次向村两委打过报告。村两委则一直在申请上面的专项经费——窘困的村集体显然没有足够资金同时给十二个村民小组修建垃圾池。

    有人向小组长提议,不要再等上面的资金,本湾本组自己出钱修建。小组的公共资金更不充裕,账面上只有数千块钱,无法承担整个垃圾池的修建费用。这样就得向村民集资;如果不集资,就得村民出工。

    无论是让村民出钱,还是出力,都得小组长出面做说服动员工作。小组长就迟疑了,这种动员工作很麻烦,吃力不讨好,还会得罪人。因为这里面既有钉子户、无赖户的问题,也有姓氏内部房头矛盾的问题,还有公平公正问题和村民对村组的信任问题,等等。在农村,自己要搞个事情确实不容易;不做事,或者通过“等、靠、要”来做事也就成了小组长比较理性的选择。

    这一拖,几年过去了。上面的资金久未下来,垃圾处理池仍无踪影,村民着急,在外打拼的人返乡时看了也着急。

    2015年2月15日上午,我和另一个在外工作的同志杨山东商量,认为垃圾集中处理池的问题不能再拖了,再拖整个湾子就不成样子了。于是我们一同找到小组长,要求小组立即组织村民修建,办法是:(1)动员工作由小组长、杨山东和我来做;(2)每家每户至少出一个工;(3)资金由小组出一部分,再向年轻人集资一部分;(4)其他工作分工,包括选址、购置材料等。

    有我和杨山东协助做动员工作,小组长就轻松多了,自然工作立马就启动了。之所以杨山东和我协助小组长做工作就容易做通,原因如下:

    1、杨山东和我都是读书出去的,在外工作,对家乡又有感情,村里人都看得起、看得上,因而在湾子里说话有分量,大家都会给薄面。

    2、杨山东,30岁出头,是杨姓大房人,是大房学历最高者,说话办事公道,在大房里有威望。他有兄弟三人,其父辈兄弟、堂兄弟近十人,可谓家族比较大。在农村讲究人多力量大,只要这个家族支持他,整个大房就支持他。

    3、我本人,也是30岁出头,是杨姓二房人,是二房学历最高者。我本人所在的家族较杨山东所在家族更大,我父辈兄弟、堂兄弟共12人,到我辈壮丁有二三十人。家族里都希望我来抻头振兴家族,所以我的建议,家族里的人一般都无异议。

    4、两个房头之间有些矛盾,尤其是二房有些家庭与现任小组长的矛盾难以消解,能做钉子户的也是这些家庭。如果由我去做这些家庭的工作,小组长就不用去碰这些硬钉子,工作就顺利得多。我们去做工作的时候,这些家庭见到是我,便说:“由你侄子来抻头搞事,我们就放下事情也要来支持。”

    平屋里湾并不大,总人口200余人,户数五十余户,总共花了不到一个小时,我们就把全湾在家的户数走了个遍。大家对修建垃圾池都很赞同,也很乐意出工,主要做的说明工作是强调修建垃圾池是湾里人自己的事情——既不是政府要在这里搞形象、搞政绩,也不是资本家要在这里做慈善。另外就是解释垃圾池选址问题。有的家庭希望选在离家近的地方,这样丢垃圾方便,有的则希望远点,不然垃圾池的臭味会弥漫到湾子里来。我们在选好址之后,便充分向村民说明我们选址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动员工作做好之后,就立马动工,两天时间把工程完成。

    最后统计下来:

    1、全湾在家的家庭都至少出了1个工,有的家庭还出了三四个工,总共约花60个工;

    2、材料费用:十包水泥、两方石头、一吨沙子、三根涵管、一千匹红砖,总计1360元。

    出工不算钱,买材料所花费用1千元由小组承担,其余由参加劳动的年轻人自觉贡献。湾里人估计,如果这个工程由政府的资金来办,没有2万元是完全拿不下来的。

    垃圾池修建好的第二天,就有人过来扔垃圾。平屋里湾修建垃圾池的事,在周边一带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其他湾子蠢蠢欲动,纷纷讨论也要组织修建自己的垃圾处理池。这里既有宗族竞争的因素——人家湾子都搞成了,我们不能落后;也是形势所逼——垃圾不得不处理了;更有平屋里湾组织动员带来的示范——组织动员工作只要方式方法得当,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经过动员,村民们花了两天时间就把垃圾池建好了

    农村的垃圾不是无缘无故多了起来的。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最近七八年间,农村对原本在城市消费的物品“突然”有了需求,于是城市生活和消费物品所附带的白色垃圾——诸如塑料袋、泡沫、化纤制品、尿不湿、卫生巾等——也快速侵入农村。农村社会和农村基层政府还未反应过来,便出现了大量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农民和政府没有反应过来,即没有提前准备好处置这些垃圾的手段和措施,但是生活垃圾却在随着消费的增加而增多,是需要及时处理的,怎么办 

    农民过去的日常生活生产也会产生垃圾,但这些垃圾主要是有机的(诸如木制、纸类和食物等),农民自己可以回收利用,处理的办法主要是在灶台上焚烧或集中丢在自家的地里,两种方法都可以化解垃圾而不会造成污染。如今的白色垃圾却无法援用这两种办法,只能另寻出路。因为农民和政府的反应都跟不上消费的水平,所以不可能在大量白色生活垃圾出来之前会未雨绸缪修建垃圾处理地方。于是农民在处理这些生活垃圾时,选择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焚烧,在自己灶台或野外集中焚烧。在自家灶台焚烧的白色垃圾一般量比较少,这样焚烧所带来的有毒、难闻气体比较同意消散,但多了就无法焚烧。随着农民家庭条件的改善,传统烧柴火的灶台被煤气灶所取代,这样一来即便少量的垃圾也无法焚烧。在野外空地或自己土地里焚烧,需要有足够量的垃。少了,焚烧的人力成本就较高;由少积多需要农民在家里集中收集,但垃圾堆积容易腐败变臭,因此农民不可能长期将垃圾放置在家中,有一定量后就要及时处理。所以,农民家庭个体焚烧垃圾的方式是零星的,不多见。

    二是丢在公共空地或树林里。公共空地包括以前的四荒地和屋前屋后比较宽的道路。四荒地离村子一般都有一定距离,要丢到这些地方去,一般是村民有事从这些地方经过,顺带将垃圾带到这些地方,离村民住处越近的四荒地丢的垃圾就越多。屋前屋后的道路是公家的地方,私人管不住,也就容易造成“公地悲剧”,路边的垃圾就可能越丢越多,也没有人去清理。这种情况在中原一带农村较为常见。

    离村里比较近的树林是丢垃圾较为方便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较少人出入,丢了垃圾也不影响走路,也没什么人看得见,不太碍观瞻。南方村落都是依山傍水而建,每个湾子都有个后山竹林。我们小时候经常到竹林里去玩耍,夏天在这里乘凉,冬天在这里玩雪、逮鸟儿。我之前去看时,只见遍地垃圾,找不着踩脚的地儿了,更不用说玩耍了。

    三是扔在河边。南方的湾子前一般都有条或大或小的河流,农民的洗漱、浇灌都仰赖她。记忆中,我们湾前那条河清水长流,大人常在里头打鱼虾,小孩则在里头学游泳、摸螃蟹,鸭子一年到头在河里扎猛子。这几年就不成模样了,不仅两岸杂草、灌木丛生,离村最近的一截河水里还丢满了各种各样的垃圾,水中有,岸边也有。水里的垃圾堵在一块,发酵变臭,整条河流变成了一条死水臭水沟,不仅鱼虾没有了,也看不到鸭子嬉戏了。

     

    值得品味的是,现在七八上十岁、十几岁的小孩都不会游泳了——我辈人五六岁就学会了游泳。村民将垃圾肆无忌惮地往河里丢,首先是因为河流是公共地盘,可以丢;其次是丢河里如丢坑里,不在地面上,不容易堆积成山;最后是他们想象河里有水,可以将垃圾冲走。这些年来,农民每年看着河里的垃圾越来越多,河水越来越臭的时候,就期待着来年春夏间下大雨、涨大水,以便将所有的垃圾都一股脑儿冲走。但是他们发现,当河里垃圾丢多了的时候,一年涨多少次水,也不能完全将垃圾冲走,且冲走的速度还赶不上丢的速度。

    农民通过这样几个方式处理垃圾,个人家里是干净、整洁、卫生了,但整个村子就看不得了。

    水村平屋里湾春节前夕自主修建垃圾池的这一举动,在当地垃圾处理上属于破天荒的事情。这个故事揭示了“组织起来比金钱更重要”:农村垃圾处理问题,既不是农民意识没有跟上来,也不是农民素质低下,更不是农民没有钱的问题,而是组织问题。只要农村基层被组织起来了,农民群众被动员起来了,农村垃圾处理与环境保护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自己解决自己的生活垃圾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也才是农村环境的出路。平屋里湾之前数年都在“等靠要”,发现等不来、靠不住、要不来之后,自发组织动员,垃圾池一两天之内就变成了现实。关键就在于要有一个敢于正面问题、敢于负责任的组织。农村和农民蕴含着巨大的力量,如果能够将他们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就可以为农村建设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1、党委政府的基层组织是组织动员群众的唯一合法性组织。在国家力量已完全渗透并改造农村之后,农村传统的组织如宗族、行会、帮派等皆已消失,或不再具备合法性,组织和动员农村资源的唯一合法性组织就只剩下乡村组三级组织。它们既具有国家法律的规范合法性,也能得到农民的认同。

    在水村这起垃圾池的事件中,若无村民小组的名义,光靠杨山东和我去组织也是难以搞成的,至少会被人质疑(“凭什么你来搞这些事情”)。因此,村民小组以公家的名义组织是该工程得以成功的基础。所以,农村的事情少不了乡村组的组织,要把农村的事情搞好,就得首先搞好乡村组三级组织。组织起的是战斗堡垒的作用,扮演的是骨干和中枢的角色。

    2、宗族等民间组织和观念认同可以被正面地组织起来。有了组织,组织动员群众的具体方式方法则是策略问题了。

    在这起事件中,宗族等民间组织和观念认同是组织动员很重要的资源,小组长通过宗族房头内部有权威的人物去动员房头内的资源(出工),去拔掉房头内的“钉子”(阻力、说风凉话等),克服房头内搭便车的思想(不出工出力),不仅节省了组织资源(小组长不用挨家挨户做工作),提高了效率,还从整体上提升了小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信心,加强了小组长在群众中的威信(办成了事情,功劳自然归功于小组和小组长)。也就是说,杨山东和我虽然在其中的角色很重要,但说到底是基层组织可资利用的资源而已。

    组织和利用宗族力量,还有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强化村民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即借助村民对宗族的信任来加强自己的行动和动员能力。税费改革后,农民对基层组织最深恶痛绝的是各类工程项目中的腐败问题和国家下拨的资源分配不公平问题。因此他们往往对基层组织不信任,即便其中没有腐败问题,他们也会想象其中有腐败。因而不会轻易出钱出力(“为什么我要给你做六十大寿呢 ”)。如果有宗族权威介入其中,他们就会因为信任“自己人”而也信任基层组织。

    3、走群众路线,就是要组织动员群众办自己的事情。“群众路线”既是党的政治路线,也是党的组织路线。从组织路线来讲,就是党委政府及其官员要组织和动员群众办自己的事情。我调查发现,税费改革后,党和政府在农村办了很多事实,诸如修建或改善水路电,但农民往往不认账,还怀疑其中有猫腻,有腐败,对基层党委政府更加不信任、不认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国家拿钱到农村“买合法性”,得到的却是丢掉合法性的局面 很大部分原因就在于,国家在农村搞的那些项目、工程没有农民自己的参与。农民在这里是被动“享有”的。农民没有参与到其中来,就不会觉得这些工程建设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是认为那是国家在搞建设,地方政府在搞形象、搞政绩工程,与他们无关。甚或猜测是地方官员要搞腐败才搞这些工程,心生不满和不公平感。他们也因此会生发“等靠要”的思想:反正国家会来搞,自己自然就不会想着出钱出力了。

    如果基层组织通过组织、动员的方式,让农民作为主体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建设当中来,农民就会把这些工程项目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只要是做自己的事情,就会有积极性、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好了就会有成就感。这样农民的主体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就会发挥得淋漓尽致。所以,即便由他们自己出钱、出力,他们也乐在其中。在修建垃圾池的动员工作中,我们一再强调这是“湾里人自己的事情”,也是这个道理。

    此道理推而广之就是:基层组织不要越俎代庖,以为把农民所有的事情都承包起来,就是对农民的恩惠,农民就会感恩戴德,相反,农民不仅不会感恩,反而会反感;基层组织应该做的是组织和动员的工作,让农民成为真正做事的主体,即组织农民去办他们自己的事情。这样做,既可“得便宜”——出少量的人力物力将事情办好,又可“卖乖”——还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何乐而不为呢 水村垃圾池事件何尝不是这样:村组花小钱让群众出力办大事,又得到了群众满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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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随着农村阶层分化的不断展开,阶层关系逐渐成为农村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农民日常生活和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性研究就显得越发凸显和迫切。然而由于相关理论、方法和概念相当薄弱,严重阻滞了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在农村田

     

    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农村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身份,成为其他身份主体的过程。[①]农村阶层分化使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从而给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②]因此,调整农村阶层间的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应该成为当前农村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农村阶层关系是农村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它是由于社会资源在不同农村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而造成的一种纵向差异关系,它体现为处在一定地位结构中不同位置的农村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互动模式与行动逻辑。农村阶层关系逐渐成为农村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农民日常生活和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考察和分析农村阶层关系,就是要通过客观描述农村现实生活中农民之间因拥有各种资源的不同而形成的实际差别,揭示资源配置、地位获得的社会机制,分析不同资源禀赋和地位的阶层间交互作用的社会影响,以及揭示这种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并为应对由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制定适当的农村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然而,在既有的研究中,对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成果较少,且多是在应然层面探讨如何调整农村阶层关系,而缺少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研究和实态把握,以至于不了解当前农村阶层关系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状态、它的性质是什么以及会朝哪些方向发展等。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局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关于农村阶层研究的相关理论、方法和概念相当薄弱,无法支撑农村阶层关系研究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概念又是基础,它是对某类经验现象的抽象概括,是理论分析的支点。没有相关概念,现象就无法把握,研究对象无法展开,经验也就难以提升到理论的高度。而一个新概念的提出,不仅可以提升和拓展对某一类现象的研究,丰富相关研究,甚至可能带来革命性的范式转换。笔者最近几年在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田野经验考察中,尝试着对相关现象和问题进行概念化和理论化,试图总结农村阶层关系研究中的相关概念。本文就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几个概念进行经验性的解析和阐释,为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做理论准备。

     

    一、阶层结构性位置:一个关系性概念

    无论是韦伯意义上的多元分层理论,还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阶级阶层结构都必然是一种等级结构。在当前用得较多的多元分层理论中,也无论是以何种划分标准为主,阶层之间也应该是等级性的。但是很多关于农村阶层结构的研究,多数是平地画一个圈,圈中在画多个小圈,小圈与小圈之间是平面布置在大圈中的。小圈即阶层。这种平面的阶层结构在以职业为标准的农村阶层划分中最为典型。农村职业的等级性不强,所以该类研究是对农民进行了分类,而不是分层。阶层结构必须有层级性、等级性的特点,必须标示不同阶层在等级结构中不同位置。根据常用的资源(收入、权力和声望)的占有标准,其分层的效应是,在最上端的阶层占据着最多的稀缺性资源,往下依次排列,资源的占有就越稀缺。

    阶级阶层研究本身的目的在于揭示社会的不平衡性和不平等性,揭示这种状况的社会根源,并提出解决或调和这种状况的政治社会方案。阶层等级结构能够展示稀缺资源占有的不均衡性,但它仍然是平面的,它不能揭示资源占有为什么会不平衡,即资源的再分配为什么不平等,也不能揭示资源在各阶层中是如何被调动和运用的,同时亦不能揭示各阶层之间如何看待资源占有的不平衡性,以及在这种格局下的是如何发生交互关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找出其背后的根源及提供相应的方案。显然,从平面、静态的阶层等级结构分析中,是达不到上述研究目标的。只有在动态、立体的阶层关系研究中才能如愿以偿。

    阶层等级结构不是“关系性”[③]的概念,是对资源占有状况的标示结构。在阶层间的交互过程中,会形成相对稳定的、固化的行为模式和互动策略,最终型构一种有规律可循的关系结构。关系结构是关系性概念,不是仅仅是资源占有情况的固态结构,而是各阶层调动资源、运用策略而形成的关系交互结构。关系结构本身也有等级性,即不同的阶层在关系结构中处在不同的等级位置中,各阶层在交互关系中的地位状态不一样,有的阶层主导着与其他阶层的关系,有的阶层则在关系中处于被动或依附状态。在关系中各阶层所处的位置和地位,就称之为阶层的结构性位置。

    相对阶层的等级结构,阶层的结构性位置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它指示只有在关系中才能体现各阶层的地位和特征。[④]等级结构是以资源的占有多少来划分阶层的位置和地位的,占有多的地位就高,少的则低。但结构性位置是在关系中体现的等级差别,它与资源占有很大关系,即资源占有多的阶层,在关系互动中可以支配和调动的资源就多,其活动空间和回旋余地就大,可选择的策略也多,那么在关系互动中就可能占据主动;相反,资源较少的阶层,则可能处于被动状态。可以说,资源占有是阶层关系互动的基础。

    但是,结构性位置并不就是等级结构,资源也不一定在与所有阶层的关系中都具有主动性。在阶层交互关系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关系”本身。在阶层结构中,存在多对的阶层间的交互关系,但并不是每对阶层关系的社会关系都较好,而是有的阶层跟这个阶层的社会关系较好,而跟另一个阶层的社会关系一般,跟有的阶层的社会关系还很差,甚至跟有的阶层没有社会关系;当然也有的阶层在阶层关系,与其他各阶层的社会关系都较好,有的都较差,不一而足,视情况而定。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一个阶层若与另一个阶层的社会关系都较好,那么其在与对方的交互关系中就会更从容,而与对方的社会关系不好,则交往起来比较别扭,不从容甚至被动;如果与其社会关系较好的阶层越多,那么它在关系中就越从容、越自信,而如果与其社会关系不好或没有关系的阶层越多,那么它在关系中的就越被动、越不自主。

    可以根据阶层交互关系中,一个阶层与其交好的阶层的多少,也就是它在阶层关系中从容自主性的程度,可以将不同的阶层放置在关系结构中的不同位置,依次可以排列为关系主导阶层、关系自主阶层和关系依附阶层。视实际情况,也可以有其他的划分,关键是要将不同阶层在关系互动中的地位和位置,按照在关系中的状态(主动性、自主性、非自住性还是依附性等)排除等级序位。下面对理想上的几种类型阶层进行简述:

    1、关系主导性阶层。该类型阶层(一个或几个,下同)在阶层关系中,与其他各阶层的都有较为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它在阶层关系中较为活跃、主动和自主;常常扮演着其他阶层发生关系时的“中介”阶层,或者从中“斡旋”其他阶层关系,也就是其他阶层一般都要求助于它与另外的阶层打交道,在这个意义,它能够支配其他阶层间的关系,也就一定程度上支配其他阶层,它最终主导着各阶层之间的交互关系。但是,主导阶层并不一定是阶层等级结构中的上端阶层,它不一定掌握着丰厚的资源,但它必定也不是处在资源最低端的阶层。这样的阶层一般处在中层、或中上层。它(们)独特的社会禀赋使它能够与各阶层都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当然,也有种情况是,某个(些)阶层通过强力甚至是暴力,而非社会关系,主导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主导整个阶层关系结构,以牟取私利。

    2、关系自主性阶层。该类型的阶层一般掌握着较为丰厚的资源,处在资源等级的中、中上端,一般不与其他阶层打交道,或者不求助于其他阶层,与其他阶层的社会关系不交好,在与其他阶层的交互关系中较为自主、均衡,既不主导其他阶层间的关系,对其他的阶层关系影响较小,也不依附于其他阶层。它们处在关系结构中的中层。

    3、关系依附性阶层。该类阶层一般处在资源占有等级的下端,与占有资源的上端阶层较少发生联系,它们一般依附于与其关系较好的关系主导阶层。通过关系主导阶层获得某些资助,或者通过关系主导阶层与资源上端阶层打交道,获取后者的资源。因此,该阶层在与其他阶层打交道时,就不那么自主和从容,且往往是被动状态。他们处在关系结构中的最低端。

    从以上分类看,阶层的结构性位置不是以资源的占有为主,但是资源占有是阶层自主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阶层关系中不同地位的阶层,对自身与其他阶层、其他阶层之间的关系影响不同,影响最大的是主导性阶层、最小的是依附性阶层。但也不尽然,一旦依附性阶层采取“弱者”的反制,如不合作、乃至对抗,其对阶层关系的影响就不可小觑。对阶层关系中的阶层进行排序,确定各个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影响力大小、行动模式的确定。处在不同位置的阶层,它在阶层交互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及其策略具有模式化效应,因而确定了其结构就能够预测其行为取向。同时,也是确定各个阶层在关系结构中重要性差异,以及各阶层之间的结合状况。进而,对阶层的分类目的在于对不同地位的阶层进行分类治理,以促使阶层关系向和谐方向发展。

     

    二、阶层组合:关于农村阶层间的合纵连横

    在阶层的关系结构内部,不同的阶层在与其他阶层的交互关系中,不一定是一对一的关系,还可能合纵连横,结成一组比较紧密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组合与其他阶层进行交往。这便是阶层组合。阶层一旦组合起来,在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中,其力量对比关系就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阶层关系的结果。考察阶层组合关系以及哪些阶层会组合在一起、组合的条件、性质和影响,也是考察阶层关系的重要方面。在当前农村,阶层间之所以组合起来,主要牵涉到村庄资源的再分配问题,以及阶层间的互助合作问题。阶层组合的性质是对阶层组合的目的、条件的判断,组合关系性质不同,对阶层关系和村庄政治社会事务的影响不同。根据阶层组合关系的性质差异,可以将当前农村普遍出现的阶层组合关系分为利益联盟性组合和关系依附性组合。

    1、利益联盟性组合。阶层之间因为利益上的一致性组合成一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在村庄利益再分配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分配额。这类阶层组合的主要粘结剂是利益,以及工具性的血缘地缘关系。这类阶层组合目的性强,在利益再分配中有一致行动能力。理论上,村庄中的各个阶层都可以相互搭配组合成利益联盟,因而村庄中应该有超过一对以上的阶层组合关系。果真如此,那么因为阶层组合间的力量对比就不会相差太大,因为阶层间关系不是固定的,完全可以为了利益而合纵连横与分化瓦解,一组关系相对弱了,便可再组合进一个阶层,从而使自己的力量增大,在再分配中份额就增加。在利益博弈不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各阶层所得到的利益份额应该是相对均衡的。并且,阶层组合关系也会因为合纵连横与分化瓦解而在不同博弈阶段,有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就说阶层组合不是固定的。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阶层之能组合,除了利益上的一致性外,还需要有组合的能力和条件。在一般时候,真正具有组合能力和组合条件的,是阶层等级结构中的上端阶层:富人阶层、权力精英阶层和乡村混混阶层。这三者属于各方面的精英阶层,每个阶层在阶层结构中占的比例都不大,阶层内部社会交往紧密、利益关系明确,且阶层都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耗得起组织成本,比如三个阶层要沟通关系、交流感情,就要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打牌、娱乐和休闲,这些耗费是很大的,只有它们出得起。同时,内部个人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都较强。因此,当这三个阶层意识到三方的利益是一致的时候,就很快能够集结、串通起来,结成紧密的利益同盟,共同攫取村庄资源,形成精英俘获的局面[⑤]。

    相对来说,下层农户对共同的利益不敏感,秉持着“人家没有我也没有就算逑了”的观点,一般不会积极主动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下层农户人数较多,各个阶层内部的紧密程度不强,本身难以形成一致行动,阶层组合起来就难,更何况一致行动。另外,下层农户各方面资源较少,轻易不敢得罪有资源的阶层,尤其是权力精英阶层,也不轻易去招惹混混和富人,这样不仅使他们内部难以整合起来,而且即便组合起来也容易被分化瓦解。

    这样,在村庄的利益再分配博弈中,形成的是组织起来的精英阶层对抗一袋马铃薯似的下层阶层,其结果可想而知。精英阶层本身博弈的资源基础就雄厚,甚至博弈的规则都是他们自己制定的,加上又组织起来了,其力量就更坚不可摧,村庄的主要资源都被纳入它们的口袋。下层农户中,只有跟在精英阶层屁股后面跑、没有捣蛋的人才会分得一点残羹冷炙。其他阶层则无缘参与再分配。

    根据调研,下层农户一般不会因为没有参与再分配,或利益受损而联合起来抗争,他们会忍气吞声,会认为精英阶层得到利益是“人家有本事”,自己没得到是自己没本事。因为村庄在分配本身没有明确的规则,也就没有明确规定要分一杯羹给下层农户。再分配本身是博弈的过程,博弈就是有没有“本事”的问题。但是,当再分配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国家资源输入资源分配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等),精英阶层却没有按照规定分配,而是仍然按照博弈力量对比来分配时,下层农户就会普遍感到“不公平”。不公平感严重受侵蚀时,就很可能加快下层阶层的组合,其集体行动的能力显著加强,对不公平的抗争很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⑥]

    总而言之,利益联盟性组合,因其行为的利益导向明确,必然会在村庄再分配中普遍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因而损害到下层农户的公平感、公正观念,而激发下层阶层的“抗争政治”[⑦],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要警惕阶层间的利益联盟性组合。

    2、关系依附性组合。关系依附性组合是指,在村庄中关系质量不高的阶层对关系质量较高阶层的依附,通过这种组合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和关系网络。在村庄中,各个阶层的关系质量是不同的,有的阶层与其他各阶层的关系都较好,能在阶层关系中游刃有余、八面玲珑,而有的阶层则只与个别阶层有良好的关系。前者称为关系质量较高的阶层,后者称为关系质量较差的阶层。关系的依附性就存在于这两种极端的阶层之中。前文提到,关系质量较好的阶层不一定是经济收入、权力等较好的阶层,也不会是这几个方面都较差的阶层。恰恰是资源较好的阶层与资源较差的阶层之间缺少实质性的交往,才使他们在村庄中的关系质量较差。关系依附性能够存在,除了有这些关系质量较差的阶层外,还有一个条件是,无论资源较好还是资源不好的阶层,其实在某些事情上都离不开村庄的关系网络。但他们的关系网络又都有缺憾,于是只有向关系网络没有缺憾的阶层求助,于是形成了阶层间的依附性组合关系。

    社区关系质量较好的阶层一般是处在资源相对中等的阶层,它(含它们,下同)与上层阶层在资源上相差不是很大,与其交往不会像下层阶层那样有很强的距离感。同样,它的资源也不会比下层阶层多太多,双方的交往也没有太大心理距离。

    先来看看上层阶层与中等阶层的依附性组合。上层阶层的社会关系网络一般在村外,生活面向也是朝外的。对于富人阶层和混混阶层而言尤其如此,他们甚至不需要在村庄内获得价值和尊重[⑧]。但是他们在村庄内还有些事情需要有人抬庄、帮忙,就需要结交村庄中的某些阶层,中等阶层是他们的选择,因为他们看得起后者(经济条件与个人能力原因),后者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也较好(有可能用得着)。一般的时候,富人阶层等结交中等阶层也只是求助于后者做些小事,比如协调下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使双方的摩擦更容易解决,或使自己的工程进展更顺利,或通过中等阶层招收村内的工人做工,等等。[⑨]

    富人阶层对中等阶层的关系依附性最强的,是在富人阶层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时候。富人阶层在村庄的关系网络质量差,没有“群众基础”,若要选上,又非得到票数占多数的下层农民的支持。这样,富人阶层就要中等阶层出面做下层阶层的工作,就是要通过中等阶层沟通与下层阶层的关系。于是,在富人阶层与中等阶层之间就会形成较强的依附性组合关系,即富人阶层对中等阶层的关系依附,通过这个组合,富人阶层才有了与下层阶层打交道的基础,也正是通过这个组合,“富人治村”[⑩]才有了可能。“富人治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我国农村政治发展的趋势,在沿海发达地区尤甚,[11]这也从侧面说明阶层间的关系依附性组合的普遍性和对它展开研究的必要性。

    如果说富人阶层等阶层对中等阶层的依附性是事件性的话,下层阶层对中等阶层的关系依附性就是日常性的。下层阶层在经济收入、市场机会、社会关系、权力关系、信息资讯等方面资源都是稀缺的,但这些在其生活中又是必需的,它就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社会关系网络获得这些资源。下层阶层之间有较良好的关系,但它们有限的资源相似,不可交换。在其他阶层中,下层阶层只与中等阶层有交往,[12]与上层阶层缺乏实质性关系——上层不屑于与下层交往,下层与上层交往又有心理芥蒂,但恰恰是后者手中握有丰富的、高质量的资源。要获得上层阶层的资源,就只有通过中等阶层的中介。同时,中等阶层本身的资源也是下层阶层可以凭藉的力量:属于下层阶层的半工半农户要安心地外出务工,其老人、孩子或重体力家务活就需要托付于中等阶层;上层阶层的资金、技术、社会关系等资源,通过中等阶层的转手就可以到下层阶层的手中,以解决其燃眉之急。

    如此,下层阶层在阶层关系结构中天生就不是独立、自主的阶层,它们只能依附于中等阶层而存在。于是不仅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上,并且在政治社会事务和阶层交互关系中,下层阶层都紧跟中等阶层,在行动上“听从”后者的指挥,这样它们的组合也具有很强的一致行动能力。由于下层阶层数量庞大,它与中等阶层的组合实际上是一股巨大的力量。这也是为什么富人阶层只有结交于中等阶层才能登上村庄政治舞台的缘故——只要某种力量笼络了中等阶层,它就能够统领村庄中人数最多的阶层组合。

     

    三、阶层关系组合:对农村阶层关系的主次排列

    在阶层关系结构中,有多对阶层关系,每对阶层关系由于它们各自秉持的资源,运用的策略和方式不同,会造成不同的关系结果。这些一对一对的阶层关系,就称之为阶层关系组合。不同阶层关系组合的规模性、矛盾性及发生频率是有差异的,那些规模比较大、矛盾深刻、发生频率高的阶层关系组合,在阶层关系和社会结构中的影响就比较大,因而比较重要。反之,则在阶层关系中影响较小、也不太重要。提出阶层关系组合的概念,就是要区分不同阶层关系组合的重要程度、影响力大小,对它们进行排序,以便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方案,以使阶层关系更为和谐、阶层结构更加合理。根据调研的情况,当前农村影响比较大、比较重要的阶层关系组合大体有三对,分别是:

    1、下层阶层与富人阶层的关系。前文多次提到下层阶层与富人阶层的关系问题。这对关系组合在沿海和城郊较为发达的农村是最明显的阶层关系组合,因为在这些地区,资源比较丰富、市场机会比较多,农村中的一部分人率先利用了这些资源和机会致富了,而大部分农民则相对处于一般水平,二者的差距十分显著,而其他阶层如中上阶层、中等阶层分化都不太明显,且比例较小,对阶层关系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影响较小。村庄阶层关系博弈和政治博弈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阶层。这两个阶层的特点是,富人阶层掌握着雄厚的经济资源、市场机会和社会关系资源,并逐渐渗透进村庄政治权力领域,几乎通吃村庄所有资源,其内部认同较强,社会交往密切;下层农民占绝对比例,但资源的占有比例却较小,内部比较分散、认同度低。

    富人阶层独揽村庄经济、权力和关系资源,不仅对下层农民构成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上的排斥,而且由于富人的成功成为村庄的标杆,就严重挫败了下层农民的成就感、自尊心和积极向上的勇气。这就使得两个阶层不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上相互隔绝、缺少沟通,更重要的是在心理上形成了隔膜和对立——富人阶层鄙视下层农民,认为后者是落后的、消极的和不可救药的;下层农民对富人阶层既羡慕又嫉恨,既缺乏底气与后者交往,又痛恨后者的自以为是和独断专横。

    这对关系组合的对立在规模上集结了村庄近三分之二的家庭(人口);对立情绪广泛,几乎遍布村庄各个领域;在发生频率上,只要涉及到村庄的公共事务,二者就会发生碰撞,就有可能产生对抗情绪(富人村干部尽量排除下层农民的参与,下层农民则处处干扰之),从而激发矛盾和冲突。由于沿海和城郊农村正处在飞速发展的时期,村庄要发展,就越会涉及到两个阶层的关系,对抗的频率就增大,矛盾就会越积越深,越难以消融,一有导火索就可能爆发。这正是近年这些地区频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这些事件的背后不仅仅是维权问题,甚至不仅仅是利益博弈问题,比这更复杂的是阶层尊严、村庄政治问题。

    2、下层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关系。这对阶层关系组合涉及到村庄资源分配和政权合法性问题,对它的考察具有重要的政策和政治意义。权力阶层是指,占据村庄权力位置及与之较近的阶层。在当前主要农村地区,村庄资源(含国家输入资源)的主要再分配者是权力阶层,它们可以通过权力位置将村庄资源流入自己的口袋,是再分配的主要受益者。下层阶层占村庄人口的多数,却可能被排斥在村庄资源的分配之外。下层阶层与权力阶层在资源的再分配上的矛盾,是当前中西部农村的主要矛盾。

    税费改革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和转移支付,将国家资源输入到农村,其目的除了形式上的“以工补农”外,实质是要通过建设农村、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等,来提升农民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恢复和加强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合法性,巩固执政地位。并且像取消农业税、发放粮食直补、建设新农村、新农合、农村社保等措施确实起到了上述效果。但是近年国家向农村以项目制等方式输入的大量资源,却由于其再分配方式的暗箱操作,导致了严重的不公正、不公平,引起了下层农户的极大不满,对村干部和县乡政权又逐步积累了非常大的怨恨,农民不认同的政府层级有上升的趋势。

    在具体的再分配过程中,权力阶层往往与基层官员、富人阶层、乡村混混联合在一起,“依法”垄断国家资源的再分配,而占村庄大多数的下层农户则被排除出去,无法享受国家的资源输入带来的效应。权力阶层等结盟攫取资源,不仅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极度浪费,用农民的话说,“国家花很多的钱,在农村却冒不出一个泡”,并且在下层农户心目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受到极大侵蚀。于是,国家输入的资源越多,资源在其体制内部消耗得就越多,政权合法性也就流失得越多、越快。有学者用“乡村治理内卷化”来概括这种现象。[13]这个过程中,虽然下层农民没有直接与权力阶层发生关系,但正是因为被排除出了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之外,基层政权官员及部分紧跟其后的人攫取了巨额财富,“一夜之间发了大财”,才引发了下层农户的不公平感。“他们的财是怎么发的 ”“前两年还和我们一样,村里一征地就买了两台上百万的挖机”,这些质问的背后是对村干部阶层、基层政权的不满。

    下层阶层与权力阶层,也即与基层政权的矛盾,是当前许多地方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 [14]的根源。调查发现,下层农户的诉求不是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被排除在再分配之外,触及到了他们深层的公平观念。国家资源输入村庄应该走群众路线,既在体制内进行动员,又充分动员村民,让村民参与到资源的运作与再分配过程,这样既能形成体制与群众的互动,又能促成权力阶层与下层农户的互动,使资源得到良好运用,维护下层阶层的公平正义感。

    3、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关系。前面两对关系组合的特点是规模大、矛盾大和发生频率高,是农村主要社会矛盾的聚焦点。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关系组合,则是正面意义上的,二者的关系虽然牵涉的人数规模小,且矛盾小,但它涉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和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与群众基础问题,因而也构成了农村重要的阶层关系组合。

    在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具体关系方面,它们相互之间都对对方有所需求。中等阶层对权力阶层的需求有,一是由于中等阶层一般耕种中等规模的土地,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需求率比较高,但这些又不是一家或几家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村集体投资、组织建设;二是中等阶层要了解国家农村政策、获取更多惠农项目,就要交好于权力阶层;三是权力阶层拥有高质量的超社区关系,中等阶层也用得着;四是权力阶层是村庄资源再分配的主体,中等阶层结交于它就能从中分一杯羹。权力阶层对中等阶层的需求是,中等阶层长年在村,最了解农户和村民的情况,村干部可以通过中等阶层了解相关情况,便于开展工作;中等阶层的主要社会关系网络在村庄里,与其他阶层关系较好,村干部可以通过中等阶层沟通与其他阶层,尤其是下层阶层的关系,使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5];中等阶层耕种一定规模的土地,收入在村中属中等水平,不再外出务工也能生活得很悠闲,因而空闲时间较多,适合于做村民小组干部;在村庄选举时,中等阶层是村干部的票源,等等。鉴于上述,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就有着良好的关系。[16]

    从党和国家政权基础的层面讲,权力阶层是其在村庄的代表和象征,它有义务搞好与阶层基础的关系。中等阶层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中等阶层是完全耕种土地的阶层,是党和国家当前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受益者,包括土地长久不变政策和各项惠农政策,因此最支持党和国家的政策;二是中等阶层主要的利益在土地上、主要的社会关系村庄里,因此是建设村庄和维护村庄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三是中等阶层与各阶层关系较好,就能够从中调和各阶层的矛盾;[17]四是占村庄最大比例的下层阶层在社会关系等方面依附于中等阶层,前者在各方面都紧跟后者,后者能够调动前者,这样,只要能争取中等阶层的支持,就等于争取到了最广大的下层阶层的支持。基于上述特点,中等阶层当仁不让地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

     

    四、阶层内部关系:农村阶层如何做到内外有别

    阶层内部关系是指一个阶层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性质和状态。同一村庄不同阶层的内部关系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会影响各个阶层在阶层结构中的状态,进而影响阶层关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谈阶层内部关系问题:

    1、阶层的连接纽带。涉及到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问的是阶层社会的阶层内部关系是怎么连接在一起的,与传统伦理社会的连接纽带有何差别 农村传统伦理社会内部尽管也有分层,但无论是层内还是层际,起连接纽带的都是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它们也是社会运行的规范。那么阶层社会是否亦如此 在西方,阶层是超越、甚至是反血缘地缘关系的,它是按照共同的经验、共同的地位体系和共同的利益关系而凝结起来的团体。按照韦伯的说法,阶层是市场关系的结果,也是市场关系的主体,掌握不同资源的人在市场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地位相同的人则粘结成一个阶层。所以,阶层最重要的凝结纽带是共同的利益关系。利益凝聚了一群人,也排除了一群人,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的一种选择和排除机制。但有利益关系的一群人在一起并不一定是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阶层内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手段和方式来凝聚人心。

    利益关系是阶层的前提,血缘地缘关系仍是阶层内部达至“精诚团结”的重要手段。阶层的分化并不是要彻底摧毁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而是改变了两种本质:一是改变了血缘地缘关系的价值理性,使其不再作为一种根本价值来粘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作为一种工具来加强和润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表现的是血缘地缘的工具理性;二是改变了阶层之间的连接方式,在血缘地缘社会,各层级之间是按照血缘地缘关系来连接的,而在阶层社会的阶层之间,起作用的不再是血缘地缘关系,而是具有公共性的法律规则和利益规则。血缘地缘关系在纵向阶层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小。

    在农村各阶层中,将血缘地缘关系作为粘结纽带运用得最明确、最长袖善舞的是具有极强利益取向的上层阶层。上层阶层为了加强和维护阶层内部共同的利益关系,就需要使其内部更加紧密、团结,从而在利益关系上相互扶持、相互提携和共同发展,就必须首先加强其内部的社会交往关系,使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变成“自己人”关系。血缘地缘关系正好充当了“外部人”内部化为“自己人”这样一个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对“人情”借用得最淋漓尽致,上层阶层内部彼此赶人情、相互抬庄,并且人情的账单越赶越高,越来越符合上层人的口味,而排斥下层人。最后,人情只在上层阶层内部循环,也使得其内部越来越紧密。

    在下层阶层中,血缘地缘关系也较为淡薄,形式上,人情还是按以前的方式赶,但由于下层阶层内部缺乏强有力的利益取向,人情越来越成为维系基本人际关系的工具。下层阶层没有上层阶层那么紧密的关系。但因下层农户有共同的生活需求和生产上的互助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其关系。

    2、阶层的独立性与排斥性。阶层内部的紧密程度会带来阶层的独立性和排斥性的差异。内部关系越紧密,说明内部的关系依赖性就越强,内部可以解自己的问题,那么对外的关系的依赖程度就低,所以它在阶层关系中的独立性就越强,在与其他阶层打交道的过程中,自主性就强。同样的,内部关系越紧密,说明内部“自己人”认同越强,那么“自己人”与“外人”的区分就越明显,自己人与外人的两套行为规则就越清晰,也就是对自己人要讲人情面子,而对外人就可以不讲人情面子,那么对外人的排斥性就凸显了出来。对其他阶层的排斥性越强,越难于与其他阶层交往,其阶层的封闭性也就越强。反之,阶层内部关系较疏松,阶层的独立性和排斥性都不强。前者是上层阶层的特性,后者是下层阶层的特性。中等阶层则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排斥性却不强,说明其内部的紧密程度一般。正如前文所分析,紧密程度与资源占有、利益关系等密切相关,说明中等阶层在资源上属于中等,在紧密程度上属于中等,使得它能够“独立自主”,又不“盲目排外”。

     

    结 

    农村阶层关系具有很浓厚的本土特色,既与西方的阶层阶级关系不同,又与中国城市的阶层关系有差异,它嵌入微观的村庄结构之中,并被村庄结构所形塑。同时,它又处在剧烈的变迁中,不同区域农村、不同村庄的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差异极大,对村庄微观社会结构和宏观政治社会结构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对农村阶层关系展开经验性研究,既是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块尚未深度开垦的土地亟待开垦,也是社会政策跟进的需要,不了解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就无法出台相应政策进行调控与整合。本文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农村阶层关系的操作化尝试,将农村阶层关系分解成不同的层面,再逐一进行解剖,无疑拓宽和拓展的了阶层关系研究的范畴、主题和对象。

    上述对阶层关系研究中四个基本概念的解析与阐释皆源于农村田野调查经验,一方面它们之所以被选取,源于田野调查中对它们的重要性的感受,因为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层次和角度对阶层关系进行挖掘和描述。另一方面,上文的解析与阐释本身是经验性的,也就是说这些概念既是从经验中提炼出来的,也是由经验来填充、说明和描述的,因此它们必然是源于经验又高于经验。但是,正是因为这些带有强烈的经验气息,它们在逻辑上不可能完美无缺,甚至完全有可能因为经验本身的不完整性、残缺性而使得对概念的提炼和阐释过于片面、乃至误读。无论如何,对这个尝试采取的态度应该是“从经验中来到经验中去”,到经验中再去检验概念的适用性和真实性,以对之进行丰富、修正和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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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11YJC7100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20110491142)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增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研究”(12CKS016)的阶段性成果。

    [①] 卢倩云:《当前中国农民阶层分化与现代化关系的社会学探视》,《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②] 卢福营:《中国特色的非农化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③] 仇立平:《回到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社会》2006年第4期。

    [④] 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⑤] 李祖佩、曹晋:《精英俘获与基层治理:基于我国中部某村的实证考察》,《探索》2012年第5期。

    [⑥] 田先红、焦长权:《社会中心范式下的农民上访研究及其拓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⑦] 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

    [⑧] 陈柏峰:《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

    [⑨] 杨华:《农村新兴中农阶层与“三农”问题新解》,《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⑩] 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1] 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

    [12] 林辉煌:《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以湖北曙光村为考察对象》,《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13] 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14]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5] 刘瑞:《农村阶层分化与乡村治理转型》,《中州学刊》2012年第6期。

    [16] 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17] 徐嘉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中农现象——基于赣北Z村实地调查》,《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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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农村地权嵌入村庄社会关系并被其所形塑。在阶层分化越来越明显的当前农村,地权已深深地镶嵌进了农村阶层关系之中,阶层而非个体、家庭抑或家族作为行动者的交互作用及动机、价值取向影响着农村的地权意识,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使不同阶层在处置村庄土地时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学家达仁道夫(2000)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地权冲突是农村社会冲突的一部分,是因土地权属问题而引起的农村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冲突和争执。根据于建嵘课题组对中央某媒体自2003年以来已分类处理的4300封群众来信的分析,有1325封涉及农村土地争议,占30.8%。该课题组还对720名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在632份有效问卷中,因土地问题进京上访的有463份,占有效问卷的73.2%(于建嵘,2005)。研究者由此判断地权冲突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在学理上,地权及地权冲突是产权研究的重要范畴,二者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正经历着巨大转型的国家,产权变革是国家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其本身蕴含着诸多的理论生长点。

    因此,基于现实和理论关怀,国内研究者对包括地权在内的产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在社会学领域,自上个世纪末以来,经由刘世定(1999;2003)、张静(2003)、折晓叶、陈婴婴(2004;2005)、张小军(2004;2007)、申静、王汉生(2005)、周雪光(2005)等先行者的开创性工作,及在此基础上后来者曹正汉(2008a)、张佩国(2006)、熊万胜(2009)、董国礼、李里、任纪萍(2009)、郭亮(2012)、臧得顺(2012)、陈锋(2012)等人的拓展性研究,在传统法学权利产权理论、经济学制度产权理论之外,从社会建构产权的角度,构筑了一套崭新的社会产权理论体系。该理论从中国的产权实践中提炼出了有别于法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建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假设(曹正汉,2008b)。社会产权理论从农村地权冲突中获取了丰富的田野灵感和研究素材,反过来,又对地权冲突做出了精道的阐释(张静,2003;张小军,2004;张佩国,2006;曹正汉,2008a;熊万胜,2009;董国礼等,2009;臧得顺,2012;郭亮,2012)。

    本文不打算在社会产权理论之外另辟蹊径,而是在它的基本理论框架下,引入阶层关系的视角,通过对江汉平原农村一个乡镇的地权冲突个案进行阐释,揭示影响该地区地权配置的社会因素。文章的核心问题意识是,随着农村阶层关系在农村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分化较大的地区已然超越传统血缘、地缘和人情关系而成为农村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陈锋、袁松,2010;陈柏峰,2011;宋丽娜、田先红,2011),那么农村阶层关系是否对嵌入其中的地权发生作用,从而型构新的地权的社会属性。研究发现阶层关系而非个体、家庭抑或家族作为行动者的交互作用及动机、价值取向影响着村庄的地权意识,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使不同阶层在处置村庄土地时的碰撞与互动中不断地催生着地权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秉持不同地权诉诸原则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以及它们的变动,都影响着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配置及其不稳定性,地权由此深深地烙上了阶层关系的印迹。地权冲突实质上是农村阶层冲突的一种外显形式。

     

    二、理论框架

     

    (一)地权的社区共识

    地权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具有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同的生成逻辑。肖特(2003)认为,制度是由众多个人在长期互动过程中自发建构出来的行为规则;当互动不断重复发生时,人们在过去行动的信息塑造了每个人对他人未来行为的预期;当每个人的预期与他人的实际行为趋于一致并稳定下来时,这个稳定的预期即共同预期就会引导每个人形成稳定的行为模式,此时“制度”也就产生了。也就是说,制度起源于行动者之间的相互期待,当这种相互期待趋于一致并稳定下来时,各方的行动就因为定型而“制度化”了。因此,制度的形成是以行动者的“共享观念”为基础,它界定了行为之制度化的场域,并据此控制和预测行动者的行为(Berger & Luckmann,1966:53-66;转引自曹正汉,2008b)。在村庄社区内部,人们在处置土地时形成的一整套“共享观念”、共同预期或共同信念,被称为地权界定和配置的社区共识,是社区内部达成的统一意见。有了这个共识,社区内部的人在土地上的行为和观念就有了共同的预期,并以这个预期来判定行为和观念是否合理。

    刘世定(2008)从社会认可的角度对产权共识做过解析。他指出,人们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可能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可能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而只有得到社会认可的占有才成为产权。“影响产权占有社会认可的因素相当复杂。除了社会成员间在反复的纯粹利益博弈中达成的力量均衡外,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如,怎样看待人们之间的差异和怎样理解平等),以及这些规范在社会成员中的内化程度、实施状况等都影响着占有的社会认可程度。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中,人们对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的理解,深深影响着他们对现有的经济资源的占有结构的认可。”刘世定特别突出了社会成员的社会规范认可度和实施状况之于他们对产权占有认可程度的影响,而实施状况又依赖于规范本身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同理,在村庄社区,人们援引社区内普遍认可的规范、规则来界定和配置地权,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一项规则没有得到社区内的认同,而行动者要强行实施之,则会遭受他人共同的反对。那些符合村庄社区对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诉求的规范和规则,则更容易被社区所认可。所以,地权的社区共识仰赖于规则被普遍认可。

    那么,何种村庄社区能够建立对地权及其规范的普遍共识呢 这一提问暗示并非所有村庄社区都能达成共识。倪志伟和苏思在研究中国独特的非正式私有化过程中,对类似农村地权这样的非正式产权做了如下阐发,“非正式产权实际上是支配资源使用的基本规则或规范。对于非正式产权的监督和强制内在于社会交换之中。换言之,非正式产权嵌入于更为广泛的规范和习俗的框架之内,这就如同家庭中的权力是通过相互之间的同意和理解而定义,由群体的成员监督,并由社会惩罚加以强制是一样的。对非正式产权的违反,也会招致惩罚,包括社会的非议、排斥或冲突。一般来说,非正式产权所嵌入于其中的社会网络越稳定,对于产权的争夺就越少,这种产权也就越是有保障。”(Nee & Su,1995;转引自张小军,2007)按照非正式产权之能成立的道理,对于地权的社区共识的达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社区内的社会网络是稳定的,这样才能形成广泛的规范和习俗,二是该社区有对违反共识的行为和人进行惩罚的能力。稳定的社会网络是基础,只有在稳定的社区网络中,才有实施惩罚的可能。有研究表明,在还具有较强宗族特性的村庄,因其社会网络相对稳定和地方性规范较强,社区内的地权共识和一致行动容易达成,内部地权冲突较少(陈锋,2012)在熊万胜(2009)调查的安徽栗村,从太平天国至今,只有集体时代呈现出权力主导下的多元规则格局,其他时代都是规则混乱。他的解释是其他时代主导性规则无法突生或业已湮灭。从社区共识的角度可以更好地解释这一现象,因为该村庄是太平天国以后的新型移民村庄,并且后来移民还在不断增加,因此一直就未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网络和地方性规范。相反,“习俗的力量大大削弱,法律的力量不堪应付”成为常态,不同规则虽然在不断地互动与碰撞,但一直无法形成关于地权的社区共识;直到集体时代国家通过“集体”这种社会网络形式将社区成员的共识凝聚到国家权力主导的规则上来,才称得上社区共识。一旦集体解散、国家权力退出村庄,社区内又重新回复到不稳定的社会网络状态,集体时代形成的地权共识瓦解,新的地权共识仍难以达成,地权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社区共识下的地权,是典型意义上的村庄社区情理和通行规则界定的习俗性产权,它可能与国家权力或法律、政策界定的结果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相冲突,但只要社区成员普遍认可,就可以“以潜隐的非正式的方式存在着”(折晓叶、陈婴婴,2005),并发挥着地权界定和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国家权力、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性相比,地权的社区共识通过诉诸“社会承认”、“社区情理”、“共同体情感”等社会事实来解决合法性难题,因而更多地带有社区情理合法性的特征(周雪光,2003:74)。在这个意义上,地权的社区共识本身是关于地权的社会性合约。因此社区共识具有社会性合约的“软约束”性质,一旦稳定下来,就像“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系统”(张静,2003),“它允许利益政治在一定的阶段(时间)、领域(空间)内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竞争,动员社会共识,组织化利益认同,使一些基本原则通过辩论达成共识,并作为法律修订的依据。当人们对具体的规则细节存在分歧时,通过引用共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此之后进入法律活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上述利益竞争受到限制:它不能继续竞争以影响规则的执行,因为这类活动领域应在政治市场。”地权的社区共识首先也有一个从无共识通过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充分互动、竞争与妥协,到达成共识的阶段(政治市场);随后才能约束社区内部不同规则的竞争,评判人们在不同规则下的诉求,制裁违反共识原则的行为,使多元规则乃至主导规则服从和服务于共识体系的声称及其延续(法律活动范围),达到维持地权稳定和限制地权冲突的目的。

     

    (二)阶层分化与地权的阶层共识

    社区共识的瓦解带来地权冲突。那么,地权的社区共识是如何瓦解的 熊万胜(2009)发现改革以后,特别是90年代,小农经济全面复归,权力衰弱、势力组织复活、习俗瓦解,国家、市场与小农的对接再次失效,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主导规则的萎缩,多元规则出现了结构混乱,农民土地的收益和占有权遭到侵害,小农地权变得高度不稳定。臧得顺(2012)则从社区人际关系变迁的角度论述了社区地权共识的瓦解,他强调亲缘关系淡化和社会关系功利化、理性化导致关系背后的交往规则的变化,而地权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投射,因此人际关系的变化最终导致人们在处置村庄土地时诉诸的原则的变化,强力原则的突显打破了各原则之间的平衡及社区认同。两位研究者论述的侧重点不同,但核心最终都归结到了多元规则的结构混乱上来。也就是说,当社会结构混乱之后,原子化的个人可以根据各自的利益、力量及其变化来对规则进行选择(张静,2003),100个人就可能有100个诉诸地权的理由(规则),相互之间可能没有交集、达不成共识,联盟往往是暂时的,因为甚至一个人在不同阶段、场合及事件中完全可能援引不同的规则。这样,一个社区内就有无限的“理由”备选择,规则显然已碎片化。

    当前农村正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社会结构未混乱、规则也没有碎片化,但仍然达不成社区共识。这是农村阶层分化后出现的情形,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所肢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卢倩云,2000)。农村社会结构出现明显的阶层化的特征,同一村庄社区的农民被分割在这个等级结构中的不同层级(贺雪峰,2011;陈柏峰,2012);不同阶层的农民在利益取向、经济收入、价值观念、政治社会态度、社会关系网络等诸多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林辉煌,2012;杨华,2012;徐嘉鸿,2012),这些差异影响它们之间的内部认同和相互之间的关联。伴随着阶层结构的显性化,阶层内部的认同越来越大,阶层之间的区隔(distinction)越来越明显,并且上层阶层还在刻意强化这种区隔,不断地制造包括消费、交往、互助、生产、闲暇、劳务等方面的层级化(李培林、张翼,2000),甚至在人情、人际交往、村庄政治等方面对下层阶层进行排斥(陈柏峰,2011)。

    由于农村阶层分化是在村庄社区内部展开的,阶层之间处在面对面的场域中,阶层内部因利益、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以及交往的密切性和交流的方便性,很容易在阶层内部达成共识和对外的一致行动。具体到地权共识,不同阶层因各自利益的差异而对村庄地权有不同的诉求,因而在地权的界定和配置上形成不同的共识及一致行动。也就是说,是阶层而不是原子化的个体作为地权的诉求主体和行动者,参与了村庄地权的界定和配置,关于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了社区共识成地权界定和配置的基础。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地权的阶层共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伸张地权利益的一致性。农村阶层的分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利益来源的分化,只有那些主要利益在土地上或者将在土地上的阶层,以及那些能够利用土地获得超额利润或实现跨体制资源的阶层(边燕杰等,2012),对地权的伸张比较积极,并能够达成一致共识,譬如臧得顺(2012)所概括的“谋地型乡村精英”。而那些当前和将来利益皆不在土地上的阶层,则不那么热衷于对地权的伸张,典型的如外出经商、并在城市定居的富裕阶层(林辉煌,2012)。二是伸张地权理由的一致性。伸张村庄地权必须有适当的理由,否则该行为就没有合理合法性。理由即规则、原则,不同阶层因其利益及处境,在伸张地权时所援引的规则具有一致性,或者说阶层内部能够形成主要规则的合法性声称。在阶层之间,各自援引的规则可能一致,也可能相冲突,亦可能毫无瓜葛,由此形构阶层间在伸张地权时的基本关系。三是伸张地权行动的一致性。在地权规则是多元的、竞争的背景下,地权本身不是被赋予的,而是挣得的,因此对地权的伸张必须付诸行动。由于基本的地权利益和伸张理由的一致性,以及村庄的结构易得性,阶层内部伸张地权的一致行动就容易达成。各阶层企图通过阶层的一致行动而非单个个体的行动来达到对地权伸张的目的,尤其是当前在压力型信访维稳体制下,阶层的集体行动更可能出现(田先红,2010)。

    这样,因为阶层的出现,阶层作为行动者的认知发生了分裂,它们在地权上的相互认可的行为不复存在,原先达成统一的地权安排和地权共识,被分割的阶层共识打破和肢解,社区难能再产生超越阶层利益之上的共识。

     

    (三)地权冲突与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

    地权的阶层共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成之后,当不同的阶层在界定、处置地权时,便会寻求不同的规则和采取不同的行动,地权冲突便可能产生。地权冲突意味着发生冲突的阶层在地权问题上的正面较量,以求得对地权的优先界定和配置。在这个交互过程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地权是如何被阶层关系所界定和裁量,从而被赋予社会阶层属性的。

    地权深深地嵌入村庄社会关系并被它们所形塑。波兰尼最早提出经济的嵌入性问题,他在《大转变》一书中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及其重要的。对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Polanyi,1957/1971;转引自刘世定,1999)。格拉诺维特(1985/1997)更明确提出人的行动紧密嵌入在人际网络关系中的思想。刘世定(1999)根据嵌入性理论,提出了“关系合同”的概念,认为关系合同发生在正式合同缔结之后,由那些经营代理人在相对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和他的经营伙伴缔结而成,并使合同嵌入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周雪光(2005)则直接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和“产权是一束关系”的命题,强调组织与其他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对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将产权的社会属性的研究引向深入。在地权研究中,申静和王汉生(2005)的研究从一项集体土地产权遭遇反复界定的实践中,发现产权实际上是“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臧得顺(2012)的“关系地权”为村庄内不同原则、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关系所牵制和定义,并受关系变动的影响。总之,地权的社会属性是由行动者的关系属性决定的。

    在本文考察的地权冲突中,地权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臧得顺,2012),而是阶层的关系结构。阶层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是由于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而造成的一种纵向差异关系(周晨虹,2007)。从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可以透视阶层结构、社会结构的合理与整合程度,它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郑杭生,2002:231)。

    分析不同阶层间关系的性质、状态和发展趋势作为我国阶层关系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经历过一个从阶层结构的实体论研究向阶层关系的实质性转向过程(仇立平,2006)。孙立平、沈原、李友梅、仇立平、冯仕政等一批知名学者,鉴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日趋紧张的形式,意识到只有重新引入阶级分析视角,才能对中国社会不平等的结构和形成做出更有洞察力和前瞻性的分析。这些学者分析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与韦伯的多元分层研究两大范式的根本区别,认为阶级分析基于冲突论的“社会”想象将社会不平等归结为统治阶级的需要和权利强制的结果,其关注的焦点是社会剥夺和集体抗争。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阶级”表明的是一种以资源占有关系为基础的结构位置;分层模式根据的是结构而不是群体的结构性位置;阶级是一种关系性观念,即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不同阶级之间的实质性关系,如剥削,只有在不同阶级行动中才能发现和解释(孙立平,2008;仇立平,2007;李友梅、孙立平、沈原,2006;冯仕政,2008)。因此,仇立平(2007)判定,相对于只关注阶层结构的多元阶层分析,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更能揭示社会结构的内在本质,有利于对社会分层的深层结构的分析。阶级分析的理论品格从其产生那一刻起就是探讨阶级之间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是关系性的,因此阶层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要的阶级分析理论。

    但是冯仕政(2008)批评指出,不独阶级分析的阶级阶层是“关系性”的,多元分层理论划分出来的“阶层”也可以在相互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所以,关键不在于是运用阶级分析还是多元阶层分析,而是是否关注了按一定标准划分出来的“阶层”的关系没有。阶层关系的性质是对处在结构中不同位置的阶层间关系的质性判断,诸如对立关系、矛盾关系、和谐关系、剥削关系、依附关系、同盟关系、排斥关系、竞争关系、冲突关系,等等。任何一对或一组阶层关系本身都是动态的、立体的、对立而存在的,它既可以是恒常的,表现为一种关系形态、交往和互动模式,也可以是变化的,体现的是关系的流变。只要一项研究关注到了阶层间关系的性质和状态,就不可能只注意到了阶层间的市场性关系,而忽略阶层间的统治性关系;就不可能只阶层间整合的一面,而看不到冲突的一面;就不可能只有保守的价值立场,而没有丝毫激进的价值立场。阶层关系的视角是综合的视角,能够全方位地、立体地检测、把握阶层结构和阶层关系,从而不仅能够把握不同阶层在资源占有量上的差异,而且能够准确定位不同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及不同位置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当前农村,伴随着阶层关系结构逐渐成为村庄社区内主导的关系结构,其他关系附属于它而被它排斥、肢解、稀释或吸纳。阶层关系结构和作为村庄行动者的阶层不仅塑造村庄社会结构,而且塑造村庄社会的其他层面,包括村庄政治(袁松,2012)、村级治理(贺雪峰,2011)、人情往来(宋丽娜、田先红,2011)、农民合作(孙新华,2011)等。土地是农村主要的生产资料,且土地的比较收益在不断增大,深嵌在阶层结构中的地权必然为阶层关系和阶层行动者所形塑。在围绕地权的交互作用中,尤其是在地权冲突中,各阶层的特性、阶层之间的关系属性必然会烙印在地权之上,使村庄地权带有明显的阶层属性。

    根据调研的经验,在地权冲突中呈现的阶层关系结构主要有四类:一是利益关系。利益一致的阶层会在冲突中出现联合和相互声援,利益相悖的阶层则构成地权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利益无涉的阶层在地权冲突中没有交互作用。二是社会关系,即在社区生活中阶层间的关系是否紧密,紧密的阶层关系会在地权冲突中相互妥协,疏远乃至分裂的阶层关系则加剧各阶层对地权的争夺。三是力量对比关系,包括势力、权力、财力、团结程度、关系质量等方面的对比及其变化,会影响不同阶层对地权的定义与伸张。四是政治博弈关系,即各阶层以国家政治作为博弈平台,将地权诉求越出社区,诉诸国家评判,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由于各阶层在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中的差异和不平衡,譬如Ⅰ阶层在力量对比中超过Ⅱ阶层,但Ⅱ阶层却在政治博弈中略胜Ⅰ阶层一筹,并且这些关系本身处在不停的变化当中,没有一个阶层在地权冲突中占据主导,阶层间在地权上的交互作用循环往复,使得地权的界定总是处于动态的非均衡状态中,土地冲突因而不断发生——某块土地的权属关系今天可能被Ⅰ阶层的共识所界定,明天可能就被Ⅱ阶层所支配。由此,地权被深深地烙上了阶层关系性(仇立平、顾辉,2007)的印迹。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是村庄阶层分化后地权的社会属性的主要表现,地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附着在土地上的“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关系”,它是对“阶层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而被烙上阶层关系属性的地权的冲突,其实质是阶层之间的冲突。

     

    三、 楚镇地权冲突的概况

     

    (一)楚镇及基本情况与地权冲突的类型

    本文分析的地权冲突数据和个案材料,主要来自笔者及所在团队于2008年10月、12月和2012年3月对江汉平原楚镇进行的跟踪驻点调研。调查方式一是半结构式访谈,二是资料搜集,主要在镇政府档案室和信访办查阅资料,对信访卷宗中的典型地权冲突案例进行深入调查。

    楚镇地处江汉平原边缘,所辖29个行政村,155个村民小组,人口3.2万人,总面积186.5平方公里。楚镇土地肥沃、气候适宜,耕地面积7万多亩,近年水稻种植面积保持在7.8万亩以上,年产优质稻谷6万多吨,农民人均纯收入5173元。楚镇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民开始进城务工经商。1990年以后,农民外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税费负担重和种田成本高。少数农民将其承包地给家属、亲戚或其他人代耕,多数农民则直接丢下农地外出。因此,楚镇各村均出现了大面积撂荒现象,有些村半数耕地抛荒。2000年该镇7万多亩耕地,抛荒2.4万亩,占全部耕地的1/3。为此,楚镇各村想方设法将撂荒的土地重新利用起来:有的村统一将弃田集并后重新发包;有的则在农户之间协调转包;有的农户则不经过村组和承包户,直接将撂荒田重新开荒耕种;全镇所有村都不同程度地请四川、鄂西山区的农民进村种地,在一些村外来耕地农民占到总人口的1/3以上。

    2004年以后,随着国家农业税费的减免和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许多外出务工农户看到了土地的价值而回乡要地,导致各类地权冲突。根据楚镇近十年农民来信、来访情况,地权冲突大致归纳如下几类:

    1、承包关系不落实引发的冲突。在1997年土地二轮延包中,楚镇大部分村没有真正执行土地延包政策,对户口、住房在村,在政策可以返乡要田的农户,因种种原因暂未回乡的农户没有留责任田,后来这些农户因返乡要分责任田而村组又无机动田,由此产生矛盾。或者有机动地,但机动地一般都是在确权确地时从种田大户种划出来入机动地账册,但仍由他们耕种。抛荒户回来要地,村组将机动地划给他们,还得他们同现耕种户协商拿出来,而有的耕种户不拿出,由此产生冲突。此类情况占接访总数的20%。

    2、返乡农民要田引发的冲突。在1991-1998年期间,由于当时农民税费过重,一部分农民撂地外出经商或打工。2004年湖北省开展完善二轮延包且全部取消农业税,一部分农民纷纷返乡要田,镇村按照政策已颁发土地承包经验权证、确权确地,但原承包户因以前背负较重税费负担种撂荒地,现在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却要让出田,不愿意将撂荒农户的承包田拿出来。此类上访占总数的40%。

    3、农民私自转租土地引发的冲突。在种田收入负增长的时候,许多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纷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没地或少地农户耕种,自己则通过少种或完全不种,或外出打工来避免农村负担。这种转租多是私下的口头协议,没有文字根据、时间界定和退还约定。随着农村实行零赋税,种田开始有了效益,原承包农户返乡要求承租农户返还承包地,而那些在农民负担最重时的承租农户不甘心退还,由此造成二者相互扯皮。此类占上访总数的20%。

    4、外来户要求落实土地承包权引发的冲突。为了完成税费任务,外地农民被镇村干部请到当地种地,或者通过亲朋熟人介绍到过来。当种田有了效益、税费逐渐取消后,本地抛荒户又回来要田,由此引发抛荒户与外来户的土地争执。外来户以之前交了国家税费、在当地上了户口为由要求落实土地承包权。此类上访占10%。

    5、村组干部代替转租承包地引发的冲突。在农土地抛荒严重时,村组干部为了避免抛荒而使税费流失,由村组统一将抛荒地集中转租。承租对象有的是本村组农户,有的是外村组农户,有的是村组干部本身。这些承租农户不仅承担了当时沉重税费负担,而且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承租地进行土壤改造。现在要他们把承租的土地退出来,那他们投入的大量改造资金,退租后由谁来承担 因此,从现承租户手中收回承包地还给原承包户困难重重。这类上访占5%。

    6、强势群体抢占土地引发的冲突。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不仅增值,而且有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于是村庄某些强势群体,包括村干部、混混、村霸,以各种方式抢占、诱骗集体或他人土地、山林、池塘等,由此引发冲突。此类上访占总数的5%。

     

    (二)地权冲突的上访类型分析

    表1是在楚镇信访办提供的原始表格的基础上制作的,笔者只增加了“比例”项和“村平均数”项。从表1可知,楚镇近十年因地权冲突导致的上访共836起,平均每年近84起,村平均每年近3起。据信访办人员反映,该镇的地权冲突上访是从2002年开始的,之前没有该类上访,之后地权冲突逐渐增多,到2005年达到高峰。随后因确权确地的实施,地权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逐年递减至2008年的49起,村平均1.69起。2009年至2011年,地权冲突上访又出现快速上升的势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农村水利设施、机耕道等基础设施渐趋完备,种地越来越划算,同时外出务工人员年龄偏大,不再适合于外出务工,而这些人在确权确地时又没分到土地或只分了口粮田,于是在这个时候回来要地;二是土地增值,强化了农村强势群体对土地资源的觊觎。

     

    表1  近十年地权冲突的上访类型统计表

    年代别   案例/比例    个别访(1人)   多人访(2—5人)    集体访(5人以上)   上访总数    村平均数(29个村)

    2002年  案例(个)   23   8   0   31   1.06

    比例(%)   74.2 25.8 0   100

    2003年  案例(个)   26   10   2   38   1.31

    比例(%)   68.4 26.3 5.3  100

    2004年  案例(个)   48   21   7   76   2.62

    比例(%)   63.2 27.6 9.2  100

    2005年  案例(个)   138  56   23   217  7.48

    比例(%)   63.6 25.8 10.6 100

    2006年  案例(个)   51   29   13   93   3.21

    比例(%)   54.8 31.2 14.0 100

    2007年  案例(个)   30   22   5   57   1.97

    比例(%)   52.6 38.6 8.8  100

    2008年  案例(个)   27   17   5   49   1.69

    比例(%)   55.1 33.7 10.2 100

    2009年  案例(个)   33   30   10   73   2.52

    比例(%)   45.2 41.1 13.7 100

    2010年  案例(个)   37   34   14   85   2.93

    比例(%)   43.5 40.0 16.5 100

    2011年  案例(个)   50   46   21   117  4.03

    比例(%)   42.7 39.3 18.0 100

    合计(个)   463  273  100  836  28.83

     

    根据基层信访管理经验,可以按照上访人数多寡将上访划分为个别访(1人)、多人访(2-5人)和集体访(5人以上)。楚镇信访办的数据显示,集体访的人数不等,人数最多的多达60人。根据表1可知:多人访和集体访的数量和比例合计,从2009年起超过个别访;虽然个别年份有起伏,但总体而言多人访和集体访所占比例在近十年中呈上升趋势,而个别访基数虽大,但比例却呈下降趋势,说明地权冲突越来越不是一对一的冲突,而是逐渐具有集群效应,群体冲突特性渐趋明显。

     

    四、土地的阶层分化效应与地权冲突的阶层化

     

    (一)土地增值与土地的阶层分化效应

    楚镇作为江汉平原农村的一个缩影,出现过三轮抛荒浪潮:第一轮是1987年至1992年。农田之所以被抛荒是因为从1987年开始粮食价格持续下滑,种粮利润比较低,那时早稻是0.15元每斤,1992年时早稻是0.17元每斤。为应付这一轮抛荒潮,楚镇开始接受外来移民,抛荒土地的农户则将自己的房子和土地卖给外来移民。第二轮是1995年至1997年。1988年农民负担已经加重,当年楚镇的亩平负担是75元,水费每亩是15元,两者相加亩平负担达到90元,到1997年亩平负担达到280元左右。1995年至1997年农民负担快速增加使得农户大量抛荒,楚镇的抛荒面积达到了20%。第三轮是1998年至2002年。税费进一步加重,2000年有的村组田亩最高负担竟达到了400元/亩,而粮价却仍然低迷,迫使还在家种地的人纷纷丢掉土地外出务工经商。

    经过三次土地抛荒,在当地农村形成了这么几类群体:第一类是因外出务工、经商而成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户的农户,他们在城镇安家落户;第二类是抛荒外出却没有第一类成功,以纯粹打工为生,年轻力壮时尚能打工,到一定年龄则需回村生活;第三类是在家种地并耕种了抛荒地和村组机动地的农户,他们一般耕种30—50亩土地,成为农村的种田大户;第四类是外来种田的农户,他们耕种规模不等的抛荒地,并在当地安家落户;第五类是耕种数亩到十几亩不等承包地的农户,他们没有耕种抛荒地,甚至抛荒了部分承包地。这五类农民群体中,除第一类农户较为富裕外,其余四类在税费负担重、粮价低迷的时候,经济收入、生活水平都差不多,虽然外出务工的农户稍微好点,但没有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分化。但是2002年以后,粮价逐步回升,国家实施了税费改革,并于2003年对种粮给予补贴,这一系列措施的结果是种田开始有利润,且随着时间往后推移,种田越来越划算,种田越多利润越高。按照2009年的农资价格和粮价核算的,冬小麦和夏水稻一亩年均纯收入达到1200元,种得好的要超过1300元,再加上国家补贴每亩150元左右,则亩均接近1500元。如果一户家庭拥有30亩田,则年纯收入超过4万,这是农村的中等偏上收入水平。如果耕种10数亩土地,则土地上的收入在1万至2万之间,要完成家庭再生产以及参加村庄社会性竞争,则还需要外出务工。如果只有数亩土地或没有土地,则其收入完全依靠外出务工。耕种不同规模土地的农户在家庭分工、收入状况、收入水平、家庭生活是否完整、对现状的感受、是否打麻将以及机械化程度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见表2)。另外,土地增值之后,农村强势群体开始打土地的注意,以利用土地实现超额利润。这样,因为土地增值,对土地的占有和耕种就可以产生等级差别,即占有和耕种不同的土地,可能使占有和耕种者家庭处于村庄等级结构中的不同位置。

     

    表2  楚镇不同阶层的基本状况

    富裕阶层    强势阶层    中等阶层    中下阶层    外来阶层

    比例    3%  5%  20-30%  40-50%  10-20%

    田亩    0   30—40亩    21—50亩    11—20亩    5—10亩 0—2亩  0—20亩不等

    农户类型    第一类   第三类   第三类   第五类   第五类   第二类   第四类

    年均收入    5万以上 5万以上 3—5.5万    2—3万  2—3万  2—3万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家庭分工    举家外出经商    举家在家务农,不务工    都要在家务农,偶尔务工   男在家务农,并在附近打短工,女的要在外务工    农忙务农,其余大部分时间夫妇都要外出务工    举家外出务工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家庭生活    富裕    富裕,悠闲   非常悠闲,且夫妻团聚    女的比较累,且夫妻分离   夫妻都比较累,大多夫妻在一起   夫妻都比较累,大多夫妻在一起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对现状的感受    优越感   优越感   优越感   感到不公    被剥夺感强烈,有一定后顾之忧    被剥夺感强烈,并有强烈的后顾之忧   有不稳定感,生怕没有土地或地权不剥夺

    是否打麻将   ——    男女都经常打    男女都经常打    男的偶尔打,女的不打    男女都不打   男女都不打   不打

    机械化程度   ——    高度机械化:拖拉机打田,插秧机插秧   高度机械化:拖拉机打田,插秧机插秧   中度机械化:拖拉机打田,部分用插秧机插秧    低度机械化:多用牛耕,部分用拖拉机打田,手插    ——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处在不同等级中的农户构成了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上文已谈及土地作为稀缺性的资源在当前农村具有了阶层分化的效应。在农村还有其他形式的资源,如权力、资本和社会关系,他们也构成了农村阶层分化的重要标准。因此,按照土地、权力、资本和社会关系等资源的占有情况,可以将楚镇农民分为富裕阶层、强势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外来阶层等五大类(见表2)。同时这几类阶层又是农民认定的主观阶层(仇立平、顾辉,2007),对它们的认定类似于人类学意义上对“他者”的反思性研究,需要调查者实地观察、感受和体验(黄剑波,2002)。

    1、富裕阶层。富裕阶层是指20世纪90年代通过外出经商、投资办实业、自主经营等渠道而拥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并在城镇安家落户的那部分农户。他们没有保留土地,其社会关系网络和利益关系不在村庄内部,因此与其他阶层的关系较为淡薄,不参与村庄的社会交往、价值生产和社会性竞争。这部分农户占3-5%左右。

    2、强势阶层。强势阶层是指村庄中拥有权力、暴力的农户,包括乡村干部、灰黑群体、村霸等。这部分群体在世纪之交“捡种”了大量的土地,村庄内部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且拥有质量较高的超社区关系网络,尤其拥有县乡体制性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跨体制阶层,他们可以利用土地来兑现跨体制资源,获取超越利润。这部分群体占5%左右。

    3、中等阶层。中等阶层是指除强势阶层之外“捡种”一定规模土地的那部分农户。在土地增值后,这部分农户在土地上的收入居村庄的中等水平,因此其生活较为悠闲自在,较少外出务工,在村庄社会交往中最为活跃。他们的主要利益关系土地上,主要的社会关系在村庄里,与乡村强势阶层的关系较好,也拥有一定的超社区关系。对现有的土地政策和自己的土地占有较为满意,生活优越感较强。这部分农户占20-30%。

    4、中下阶层。中下阶层包括三部分人,一是没有土地或较少土地而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二是耕种5—10亩土地以兼业为主的农户,三是耕种11—20亩土地以兼业为辅的农户,占农户的40-50%。这部分农户有一大部分是抛荒户,他们没有土地,或者返乡后要到了数亩“口粮田”,主要的收入在外出务工或者在家搞副业,对自己的生活有强烈的后顾之忧;其余耕种一部分土地的中下阶层农户也需要在外出务工或兼业。中下阶层的闲暇时间较少,村庄社会交往不充分,焦虑感比较强。

    5、外来阶层。外来农户耕种不等的土地,经济收入也有差别,但因他们的外来身份较为敏感、特殊而较少跟本地农户交往,村庄社区内的社会关系质量较低,而他们内部形成紧密的圈子甚至是抱团,所以将他们归为一个阶层。这部分农户有强烈的不稳定感,生怕没有土地或地权被剥夺。一般占村组农户的10-20%。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楚镇农村的阶层分化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土地具有阶层分化的效应。税改前耕种土地的人与打工的人没有多少差别,都是一般水平,有时甚至种多一点土地的还要吃亏一点。现在,随着土地的增值,多种土地的农户处在阶层的上层,而且过得悠闲自在;少种土地的农户,可能还需要外出务工,他们累死累活,收入还没有前者多;以前丢土地的农户则要完全外出务工,举家在外奔波一年的收入,除去开支不会有中等阶层多。所以只要种多一点土地,就可以多收获一点,如果多种十亩土地,就可以完全改变自己的阶层地位。于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尽量争取向上层阶层流动,或者保持现有阶层地位,尽量使自己过得更为舒适,就得争夺或保持对土地的占有。

    二是阶层内部拥有明确的、共同的利益诉求。因为土地具有阶层分化效应,因此除富裕阶层外,其他各阶层的利益诉求都在土地上。其中,外来阶层的利益诉求是保持现有土地规模不被其他阶层侵占,或者重新得到之前的抛荒地;中下阶层则希望拥有更多土地,或者希望重新得到抛荒的承包地;中等阶层则希望保持现有土地规模;强势阶层则希望占有更多土地以实现更多利润。因为利益诉求一致,所以在社会交往中也日趋一致,包括生产、闲暇、互助、人情、务工等方面的阶层化越来越明显。在阶层内部的交往中,关于地权界定和配置的阶层共识也逐渐形成和达成一致,并在阶层的地权诉求中不断强化。

     

    (二)地权冲突的阶层化

    地权冲突是在有土地利益的外来阶层、中下阶层、中等阶层和强势阶层中展开的。根据村庄实地调查,大致有以下五对阶层的地权冲突(见表4):

    1、中下阶层与中等阶层的地权冲突。主要原因是,中等阶层耕种的抛荒地绝大多数是中下阶层中抛荒农户的承包地,土地增值后抛荒农户返乡找中农阶层要地,后者不给或给少数差田,由此引发冲突;或者2005年确权确地时,村组要求通过协商,决定从中等阶层农户的田亩中让出部分给返乡要地的农户,因中农阶层农户不给而引发冲突。该类冲突最普遍,占地权冲突的80%左右。

    2、中下阶层与外来阶层的地权冲突。有两个原因,一是外来阶层耕种的土地属于中下阶层抛荒户的承包地,后者返乡后找外来阶层要地而引发冲突;二是抛荒户直接霸占外来阶层农户耕种的土地,由此引发冲突。该类冲突占地权冲突的10%左右。

    3、中下阶层与强势阶层的地权冲突。两个原因,一是强势阶层耕种的土地属于中下阶层抛荒户的承包地,后者返乡后找强势阶层要地引发冲突;二是强势阶层强行霸占中下阶层的土地(包括鱼池、山林、开荒地等),由此引发冲突。该类冲突占地权冲突的5%左右。

    4、外来阶层与中等阶层的冲突。一是外来阶层耕种了村组的土地,后因税费重而抛荒,被中等阶层农户耕种,土地增值后外来农户找中等阶层农户要地,由此引发冲突;二是2005确权确地时,村组确认给外来农户的口粮田在中等阶层户下,中等阶层不给,引发冲突。该类冲突占地权冲突的3%左右。

    5、外来阶层与强势阶层的地权冲突。强势阶层强行霸占外来阶层农户的土地,由此引发冲突。该类冲突虽然只占地权冲突2%左右,但社会影响较大

     

    五、地权的阶层共识:地权伸张中的阶层表达

     

    (一)地权的社区共识是如何被打破的:一个案例的分析

    通过楚镇房村八组一案例,来看地权的社区共识是如何被阶层共识所瓦解的。

    案例一  楚镇房村八组有土地600亩,总户数40多户,抛荒外出务工的10余户,2001年前每亩承担的税费达200—400元,以致抛荒地达230亩。地抛荒了,但税费不能落空,于是,每年插秧前夕,组里都采取抓阄的办法把200亩地分下去,另外30亩则作为自留地分给种上述200亩抛荒地的农户,不交税费。即便如此,仍然需要组长做长久的说服工作才能将地分下去。为调动村民的积极性,组里还特地改善了种地环境。随后组长又组织农户丈量地块,为了最终解决那230亩抛荒地。解决办法是由农户自己处理承包地,即农户愿意继续耕种的,由农户在登记田亩的簿册上签字,不耕种的则签名承诺不再要地。然后,组里将这些抛荒地再承包给其他农户,其中包括5户外来户。2002年春组长依据这一办法将全组地块全部落实到了户。2002年下半年农村开始税费改革,2004年国家减免税费,还发放“两补”,抛荒户纷纷向组里索要土地,耕种抛荒地的农户则拒绝把地拿出来,地权冲突便产生了。当初抛荒的10户农户签名上访,从2005年春节后,他们先后到镇、县、市上访。

    我们访谈了上访最积极的曲某。曲某表示:一是上访。她已多次到镇、县、市上访,三级领导为此均来过八组,但未协调好。她表示,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到省里上访。二是她收集了相关材料,她说对政策很熟,能够靠政策将自己的地要回来。三是对村组干部极其不满,她说上级领导下来调查时,村组干部就安排那些得了地没有意见的农户去与领导座谈,每次都将上级领导糊弄过去。四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一个孩子在读技校,丈夫有工伤。现在只有五亩地,不得不以每年150元/亩租种他人三亩地。五是她家原有16亩地,至少得要回10亩。我们随后找了几个耕种抛荒地的农户了解情况。在李某家,我们与四五个村民座谈,这几个村民的态度十分坚决,不可能将地全部拿出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那些把地抛荒的人是为了逃避税费,现在不交税费了,他们才想要地,这笔账怎么算 不可能把地无偿还给他们。另一个受访人邓得遇,他对几个因土地而上访的人十分不满。邓得遇耕种了25亩地,其中有10亩抛荒地,他之所以要种那么多地,是因为一个小孩还在读大学,学费和生活费全都指望这25亩地,如果退回抛荒地,就得另谋活路,但近50岁的他显然难以再在外谋得很好的差事。我们还访谈了几位外来户,其中一个是1998年从四川迁过来的刘老汉,他家3个劳力,耕种了15亩抛荒地。2004年初,八组的抛荒户回来要把他和该组其他4户外来户赶走,收回抛荒地,后来部分抛荒户还将外来户的农地翻耕,一度引发激烈冲突。2005年春节后,在抛荒户签名上访时,八组5户外来户也联合上访。5户外来户认为,他们是村组在税费重时被“请”过来的,为村组做过贡献,还将户口落在了本村组,现在却要把他们赶走,于情于理都过不去。

    在这起地权冲突案例中,房村八组不是村组干部“自行”处理抛荒地,而是通过了户主会议,由户主自己处置原承包地,且签名承诺,这就构成了村庄内部关于地权的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这一合约是村民普遍认可的。耕种抛荒地的农户及外来户之所以不愿意将抛荒地拿出来,其理由除了有接种抛荒地的特定政策背景外,还有村庄多数人的认同。这说明地权的社区共识在当时是能够达成的,包括抛荒户、耕种抛荒地农户、外来户以及村组干部都一致认可对抛荒地的处理,即抛荒农户不承担税费任务,也不再有享有土地承包权,而耕种抛荒地的农户则享有土地承包权,但须缴纳税费。

    但是,当土地迅速增值并引发了因土地占有和耕种多寡而带来的阶层分化之后,处在不同阶层的农户依照各自的利益诉求对地权给予伸张。这一则案例涉及到三个阶层的农户,分别是属于中下阶层的抛荒户、耕种抛荒地的中等阶层和外来阶层。案例中的曲某之所以上访最为积极,就在于她所在家庭处于中下阶层,并且孩子在读技校,开支大,而丈夫又出现工伤,无法继续外出务工,她要使家庭的生活能够维持,就只有种地,所以租种了人家三四亩地,如果她能要回自己抛荒的近十亩地,则家庭的生活境况会更好。同样,邓得遇之所以会处在中等阶层,能够供得起孩子上大学,就在于他多耕种了10抛荒地,如果他退出抛荒地,则他家的生活会一落千丈,孩子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就没有着落,所以他要拼命拽住这10亩抛荒地。外来户的情况亦复如此,他们在原籍已经没有户口、没有土地,对于他们而言,保住了土地就等于保住根基。

    总之,在地权冲突中,当土地具有阶层分化效应之后,村庄中有些群体是要通过保住现有耕地来保住既有的阶层地位,有些群体则是希望通过获得更多的土地来改善自己的阶层地位,目的不一样,但针对的都是村庄的地权。在各阶层对地权诉求的伸张中,之前一致认可的地权共识逐渐被各阶层独立的共识所取代,户主会议签名协议也就成了一张废纸。这样,由于冲突各方各执一端,地权的社会性合约再难达成,这源于各方都认为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哪一个阶层的理由更充分,而在于他们各自找到的理由肢解了地权的社区共识。

     

    (二)地权的阶层共识:诸原则的伸张

    不同阶层根据各自阶层的利益,在伸张地权的过程中主张不同的理由,以使自己对地权的伸张披上合法、合理性外衣。这些理由可分为保有地权的理由和索要地权的理由。主张保有地权的理由包括公平原则和投资原则,而主张索要地权的理由有成员权原则、法定原则、生存权原则、平等原则和先占原则。

    1、外来阶层的地权共识。成员权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外来阶层伸张地权的主要理由。所谓成员权原则是指社区集体财产对集体外个体的明确排他性和在集体成员间的非排他性共同占有(折晓叶、陈婴婴,2005),对于村庄的集体土地而言,就是每一个村民都有权得到一份归属自己耕作和收获的土地(曹正汉,2008)。成员权原则的前提是拥有成员资格,在楚镇就是拥有行政村的户口。对土地的成员权诉求,实质上是对土地以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产权安排的一种伸张,是集体产权制度的产物。外来阶层对村庄土地的成员权诉求,其落脚点 是“户口在村里”、“也是生产队的社员”。事实上,在地权冲突中,拥有本村组户口的外来户和没有本村户口的外来户,其伸张地权的底气和境遇大不一样,前者在乡村干部和其他村民面前表现得理直气壮,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地权冲突中多少都得到了一些土地。没有本村组户口的外来户,则在2005年前后全部在地权冲突中被“劝退”和暴力驱逐。

    公平原则指的是履行了集体土地上的义务,就应该享有集体土地上的权利,相反,若没有履行义务,就不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在楚镇的地权冲突中,所谓集体土地上的义务和权利,是指在税费最重、种地最不划算的时候,耕种集体土地的农户承担了集体土地的税费任务、义务工、积累工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既为村集体,也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因此这部分农户就应该享有在国家免税、直补之后的土地权利。那些抛荒农户在当时没有履行土地上的系类义务,就不应该享有后面的权利。这样做是公平的,反之则不不同平。这为包括外来户在内的耕种抛荒地农户所认同。

    2、中下阶层的地权共识。法定原则、生存权原则和平等原则是中下阶层的地权共识。法定原则是指村庄地权配置必须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否则就被认为不合法。2004年湖北省下文要求“确权确地”以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为基准,但1997年正是农民抛荒最严重的时候,土地延包根本无法落实,延包实质上走了过场,这就使得1997年为基准的确权确地变得无法操作。若上溯到1983年分田到户,时间又太长,期间人口、土地、环境变化极大,同样不好操作。于是,许多地方的确权确地只能以村庄多数人的认同为原则。这当然不完全符合国家政策,正是这一点为抛荒户找到了伸张地权的理由。他们利用国家政策来对抗村庄的多数人认同,在没有得到原来的承包地时就通过持续上访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以解决矛盾。这就是在房村八组案例中,曲某“对政策已经很熟,能够靠政策将自己的地要回来”的信心所在。

    生存权原则是指“人人有权依靠土地生存”的一项权利(刘世定,2003),是村民对集体土地所持有的最基本原则(曹正汉,2008)。生存权原则与传统社会“救急不救困”的伦理相反,是一种“救困”的伦理表达。它跟成员权一样,是社会主义集体产权安排的一项遗产,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的优越性所在,即社会主义集体不会让一个集体成员饿死。生存权原则所指引的是保障集体成员最基本的生存底线,即“要生存”、“要活命”。生存权表现为基本“口粮田”,即当返乡要地抛荒户在要不到其原承包地时,退而求其次,“至少要有口粮田”,“我是这个村的人,你总不能不让我活下去吧”。

    随着村庄阶层结构越发固化,占有较多土地的中等阶层在村庄中表现出极强的优越感和悠闲的生活状态,这令占有较少或极少或没有土地的中下阶层有“相对剥夺感”和“被剥削感”。后者抱怨“为什么同是一个生产队的,他们可以种这么多地,我们却没有地 ”“他们一年只干两三个月的农活,还搞那么多钱,生活悠闲得很,天天打麻将,我们累死累活都搞不到他们那么多钱……根子就在土地分配不平等。”因而有分配更多土地的要求,并诉诸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新中国在改造过旧生产关系和社会等级制度条件下,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政治原则,它强调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平等享有。这一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村庄社区共识,包括楚镇1983年分田到户及以后的“小调整、大稳定”都能看到它的影子。但2005年“确权确地”时,许多村组却抛弃了这一共识原则,使得村庄土地分配极不均匀,这为随后中下阶层的不满及对地权的伸张埋下了伏笔。

    3、中等阶层的地权共识。公平原则与投资原则是中等阶层的地权共识。与外来阶层一样,中等阶层诉诸的公平原则其哲学基础也是土地上义务与权利的平衡。“投资原则”是指谁对土地进行了初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谁就拥有这块土地的承包权、占有权和收益权。中等阶层“捡种”的大量抛荒地,不是水源条件不好、土质差,就是因为数年未耕种而杂草丛生,接近荒地,他们捡种这些地块之后必须重新“开荒”方能耕种,并且他们还对这些地块进行了平整、改良、修通渠道、挖堰塘等方面的改造。因此,中等阶层认为这些土地是他们“出了力的”,理应属于他们。所以不能随便将这些地块退还给抛荒户,“我投入那么多,给了他们我就吃亏了”,除非抛荒户能够填平之前的投入,但实际上这些零碎的投入是无法计算清楚的。

    4、强势阶层的地权共识。公平原则和先占原则是强势阶层的地权共识。强势阶层在税费沉重时也“捡种”了不少抛荒地,它在伸张这些地权时自然要诉诸公平原则。另外,强势阶层往往是跨体制阶层(边燕杰等,2012),其政策和市场信息最为灵通,因此往往能在其他人了解信息之前采取主动,先占为主,并以“先占”为由伸张权利,以期获得超额利润。这就是先占原则,它与“鹰—鸽”博弈中的聚焦点——“先到先得”(曹正汉,2008)有所区别,后则是博弈的双方皆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博弈策略,而先占原则却是一方先得知外界信息时采取的主动行为。在“确权确地”实施之前,村干部要早于村民得知这一政策信息,他们在得知信息之后开始“圈地”,包括村集体的荒山、荒坡、荒堰和抛荒地。由于他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这些土地完全开垦出来,采取的策略是在地块上“挖上几锄头”、“种上几棵树”、“随便栽点蔬菜”、“撒点石灰定个界”,等等,以此记为“已占”。当其他农户在这些地块“开荒”时,就会产生冲突。

     

    六、地权冲突:阶层关系如何塑造地权

     

    村庄地权是在秉持不同地权共识的各阶层的交互关系中被塑造的。在楚镇的地权冲突案例中,共呈现了四类较为典型的阶层关系,分别是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和政治博弈关系,地权形态及特性是这些关系交互作用的结果,并随这些关系的此消彼长而变化,从而表现出地权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地权冲突的再生产性。

     

    (一)阶层间的利益关系与地权冲突

    阶层间的利益关系指的是各阶层在考量各自的土地利益之后,可能形成行动上的合纵连横局面,从而影响村庄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配置。根据不同阶层对地权的诉求异同,阶层间的利益关系可分为利益一致、利益冲突和利益无涉三种类型。这三种利益关系又可分为相对固定关系和具体情境中的关系。就相对固定关系而言,有利益始终一致的阶层,如中等阶层与强势阶层,二者都耕种了大量抛荒地,在村庄地权诉求中,谋求的是打击要地阶层的诉求、保有现有土地;有利益始终对立的阶层,如中下阶层和中等阶层、强势阶层,前者向后二者索要抛荒地,或者要求更平等的土地分配,由此产生对立;四个阶层中没有始终利益无涉的阶层。就具体情境关系而言,在中下阶层索要土地时,种了抛荒地的外来阶层与中等阶层、强势阶层阶层利益同盟,为保有现有土地都诉诸公平原则;同样,当外来户索要土地时,也可能与中下阶层采取一致行动。总之,当利益一致时,阶层间相互认可对方的地权诉求而寻求联合;利益对立时,阶层间相互排斥对方的地权诉求,产生冲突;利益无涉时,搁置对方的地权诉求,阶层间不发生关系。

    在楚镇农村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中,中下阶层与中等阶层、强势阶层的利益对立关系,中等阶层与强势阶层的利益一致关系,这两对关系对地权配置的影响最大、最深刻。前一对利益对立关系是楚镇地权冲突的主要源头,占楚镇十年地权冲突上访量的85%左右。如此大规模的冲突不可能不在地权关系上烙上印迹。后一对利益一致关系,其对地权配置的影响不仅表现在上述85%的地权冲突中,两个阶层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从而影响村庄地权的配置方向。更为重要的是,这对关系在2005年“确权确地”时对村组实施方案的影响,直接决定了村组的地权配置,也决定了2005年后的村庄地权冲突。

    案例二  为了解决税费改革后地权冲突增多的问题,湖北省于2004年底出台了《省政府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若干政策》,其中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2、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的确权确地问题。对举家迁到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保留其承包地。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不要承包地,可以帮助做好户口外迁工作,尊重本人的意愿。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其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中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应确权确地。要做细致工作,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协商落实其承包地问题。

    13、关于种田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本地种田大户,对其本身承包的土地确权确地颁发权证,其余面积,要尽量做好其他承包户的工作,采取转包,转租等形式,尽可能维持其现有的经营规模。矛盾特别突出的,要通过民主协商动员其调出部分土地;对引进的种田大户,户口已迁入的,视同本地种田大户对待;户口未迁入,而又在当地安居乐业的,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要积极稳妥、合情合理做好工作,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办法,尽量维持其现有规模或解决其有田中的问题。

     

    这两条的核心思想是,对在税费负担重时弃田抛荒的农户,也应按照原有承包面积予以确权确地,除非本人不要承包地;对种田大户,本地户则确权其承包地,其他耕地实行转包、转租,而不是确权确地。但据我们调查,在确权确地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多数村组并未贯彻这一精神,而是根据村组的“土政策”完成确权确地。下面是楚镇大方村三组的实施方案:

     

    楚镇大方村三组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完善二轮延包政策,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讨论,方案如下:

    1、按省政府政策规定,以97年第二轮承包为基础,以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面积为参考依据。

    2、举家外迁,迁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

    (1)对举家外迁,房子已卖,户口又在本村本组的,又在城镇落户安家,有一定职业,或者年岁已高,投靠外出儿女的,不作调田对象。(2)人户分离,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务工,村有房子,应调给基本口粮田,标准为每人1亩。(3)户口未迁,房子未卖,去向不明,暂时保留适当的口粮田,村组做机动田管理。(4)弃田抛荒或者是逃税、逃债,现回家要田的,户口在本村,房子在本村,应调基本口粮田,标准为每人1亩。

    3、现种田大户和种基本粮田的处理:

    (1)97年未种田或者种基本口粮田,现又是种田大户,解决的办法,可以调到组平均数。(2)97年到今一直在家种田,且基本保持原状的,不作任何调整。

    村支部书记签字、组农户代表签字:(略)

     

    根据这则方案,回来要地的抛荒户要么要不到地,要么只能要到人均1亩的“口粮田”;而种田大户则将其土地调到组平均数后,对其余捡种的抛荒地进行确权确地。在具体实施中,大方村三组给抛荒户的“口粮田”变成了每户2亩。很明显,这是一个有利于耕种抛荒地农户、不利于抛荒户的实施方案,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并不是因为村组的普遍认可,而是因为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联合起来把持了整个方案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我们仔细确认了大方村三组这份方案的签字农户代表,发现属于中等阶层的有8人,当时耕种的土地均超过35亩,属于强势阶层的有4人(其中2人是村干部),耕种土地均超过40亩,其余4人是属于他人代签、并未回来要地的抛荒户。这样出台的方案,看似具备社会性合约性质,而其背后却只反映了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的地权诉求。

     

    (二)阶层间的社会关系与地权冲突

    农村阶层之间的社会关系指阶层与阶层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阶层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好坏、频度、紧密程度、复杂程度不同,会影响各阶层在处置土地时的交互作用中采取不同的行动,进而影响地权的配置。

    案例三  我们在调查楚镇曹村五组时,发现该组的土地占有较为均匀,一般都耕种15亩左右,多的在20亩上下,少的也有10亩左右。在2005年确权确地时,该组与其他组不同,没有制定只给回来要地的抛荒户“口粮田”的实施方案,而是既照顾到了中等阶层的公平要求,也照顾到了中下阶层的法定要求和平等要求,从耕种三四十亩地的农户田亩中拿出十数亩给抛荒户,地多的多拿,但不需要将“捡种”的抛荒地全部拿出。于是形成这样一个格局:中等阶层9户,户均耕种20亩左右;外来阶层3户,户均耕种10左右;回来要地的中下阶层5户,户均15亩,其余10户中下阶层,户均耕种16亩。之所以如此,受访者一致认为是“我们这个生产队,社员之间的关系都比较好,相处比较融洽”。受访的一个中等农户解释说,“我们当时还不是有意见,不情愿把地出来,(但是)碍于面子,人家要这么多,不给人家也不好……平常都你来我往的,相互之间都送情赶礼,这次把关系闹僵了,碰了面不好意思。”五组三个外来户是1990年代搬过来的,在本村组落了户,2002年将地抛荒外出打工,确权确地时再回来要的地。一个中等农户对此评说,“之前跟他们(外来户)一起出外工、整田搞水利,还赶过情,关系处得蛮好,后来人家来要地,你不给人家,话说不出口……多少要给点。”

    在上述地权安排下,该村五组自确权确地以来没有出现一例地权冲突案例。与之相反的是该村三组,每年都有二到三起地权冲突个案,近年有持续上访到镇县的个案。用五组村民的话说,三组之所以会闹到这个地步,就在于“关系不好”、“争权夺利”、“社会风气很坏”。三组田亩较多,税费任务重,三十几户农户中,早在1990年代中后期就抛荒走了十几户。这些农户多年不回来,与在村的农户(主要是中等阶层)没有多少交往,正常的人情往来都中断了。因此,当他们(其中8户)回来要地时,双方的摩擦因没有“人情”、“面子”的障碍而赤裸裸。要地的农户死缠烂打,中等阶层则毫不退让,只愿意退给抛荒户“口粮田”,有的甚至连村组确认的口粮田也不退出,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

    楚镇地处江汉平原边缘,宗族观念和关系较为淡薄,血缘在联结人与人之间关系上不起决定作用,相反,“人情”是联接家庭、社区最有效和最有力的桥梁。在当地农村,人情将不同血缘之间的“外人”关系内部化为“自家人”关系,人们一旦建立人情往来,就成了“自家人”关系,其交往规则就会发生变化。“自家人”交往讲究情感、情谊和人情、面子,外人的交往更多地是理性算计和依法办事。所以,有没有建立人情交往关系,交往双方的内在行为逻辑完全不一样。“自家人”关系带有很强烈的情感意念,总是温情脉脉、柔情似水,看不到猛烈的对抗和决绝的断裂。相互之间人情往来较多、较密切,关系则较好、较紧密,交往中要相互给面子;人情往来较少(或是偶然现象或是没有),关系则较差或没有关系,交往中不一定要讲面子。周雪光(2005)指出,“关系产权具有从相互独立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自家人’关系的质的变化。”反过来,“自家人”关系的建立也会影响产权的安排。在地权安排中,一对因人情建立起来的“自家人”关系,不会在地权归属问题上据理力争、撕破脸皮,而多少会顾及双方的“面子”、“交情”,相互有所退让、妥协,为的是“面子上过得去”。并且,人情面子越重、“自家人”关系越紧密,地权的安排就越是相互妥协的产物。这样的地权无疑是“人情地权”、“面子地权”。

    阶层间的地权冲突逻辑亦如此。阶层间若拥有较好的人情、面子关系,相互间的社会联系纽带较强,在一定程度上会消弭阶层间诉求的对立,阶层关系缓和,地权冲突会以阶层间的妥协而告终。这样地权安排会相对稳定,地权冲突较少。相反,如果阶层间的社会关系纽带较弱,其交往缺乏人情、面子的润滑,那么各阶层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阶层关系紧张,阶层间的对立就会越发突显,地权关系极不稳定,地权冲突会生产和不断再生产出来。

     

    (三)阶层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与地权冲突

    “强力原则”被社会学者冠以产权配置的重要原则。有研究称,在集体产权所依赖的社会性合约明晰到个人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强力,包括人数多寡、声音大小、暴力强弱等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张静,2003;臧得顺,2012)。事实上,强力原则是一种隐含的产权分配规则,与其说是“原则”,不如把它看做是集体产权实践过程中主体间力量对比关系。

    在楚镇的地权冲突中,阶层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层在权力、势力、暴力等显性方面的差异,也包括阶层内部团结程度、阶层的超社区关系质量、与乡村权力的关系,以及在地权伸张中阶层的话语圆通、时间消耗、死皮赖脸、不要命等隐性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的综合作用构成了阶层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对不同阶层在地权伸张中的效果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分配。

    1、强势阶层因其阶层的特性,在以上诸方面皆要胜过其他阶层。受访村民常说,“村里都有派性,力量大的,人强些的,就不拿(地)出来”,说的就是强势阶层。强势阶层要去霸占一块地,基本上也能得逞。

    2、中农阶层在显性方面的力量并不比其他阶层强,但其阶层内部交往密切、认同度较高,因而内部较团结;加上他耕种较多土地,与外界市场打交道较频繁,使其超社区关系质量较高,并可以运用到地权争夺中来;因其在税费时代耕种较多田亩,并完成税费任务和两工,给乡村两级组织减轻了负担,因而与乡村权力有较好的关系;他们拥有较多土地,收入水平较高,无需兼业或务工,因而闲暇时间较多,在地权的争夺中耗得起时间(冲突的僵持状态,对保有土地的中等阶层是有利的),等等。综合起来,中等阶层的力量较大。

    3、中下阶层在以上各方面相对较弱,他们较少拥有显性的力量,他们的超社区关系在务工所在地,不能援引进村;由于他们是抛荒户,与乡村权力的关系较弱;同时,他们返乡后因无地或少地,家庭生活靠务工经商,因此在地权斗争中时间上耗不起,只能间歇性作战,这对地权争夺十分不利。但是他们中有的农户能说会道、死皮赖脸,甚至不要命,以及阶层内部能够形成集体行动,因此尚能显示一定的力量。

    4、外来阶层作为外来者具有天然的弱势,既无权力、势力和暴力可言,也没有质量较高的社区关系和超社区关系;与乡村权力的关系基础不牢靠;对当地方言不熟悉,难以流利表达自己的诉求,等等。但是他们有可能“破罐子破摔”,不要命,并且其内部可以保持超乎一般的团结,使其显现出的力量让人不敢小觑。

    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较中下阶层有力量,中下阶层较外来阶层有力量。

    案例四  2005年确权确地时,楚镇宋村二组发生过一起较大的地权冲突,冲突双方分别是7户中等阶层和9户返乡要地的抛荒户。当时抛荒户联合向村组要地,村支书和包组干部说,我们管不了,你们自己协商解决。用抛荒户张某的话说,村干部明显是站在“捡种”农户一边,因为要能协商解决,还用找村干部 抛荒户的要求是至少要回抛荒地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二,而捡种农户则只愿意出口粮田和留给村组的机动地,即每户大概共退出5亩左右。双方谈不到一块谈不拢,形成对峙。中等阶层田某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有的抛荒地空了三五年甚至8年不等,开荒都花2年,我们就不愿意拿出来了,我开10亩,你开20亩,联合起来不给,(抛荒户)想要地要不到。”据说当时中等阶层中一户都不松口,除了口粮田和机动地外,一分地都不拿出来。这7户中,有2户是“捡种”了兄弟的地,1户种了叔伯的地,兄弟、叔伯回来要地,也碍着阶层内部达成的默契而没有给,从而导致兄弟反目、家族成仇。因为中等阶层的团结,显示出了足够的力量,中下阶层只要到了的口粮田。

    这则案例中,是9户与7户的对决,在数量上中等阶层不占优势,不符合“大数原则” (张静,2003),然而中等阶层将村干部的支持和内部团结转化为力量,从而赢得了冲突。但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的力量不是绝对的,有时力量弱小一方的反制,往往也可能得手。

    案例五  楚镇宋村四组王长贵家在1998年还种了15亩水田,由于当时税费重,加上两个孩子正上中学,家里开支越来越大,这年的秋后夫妻俩就将承包地撂荒南下打工了。他们家的地分别被王大喜(3亩)、孙秋路(5亩)、王晓溪(3亩)、何则成(4)捡种了。2005年确权确地时,王长贵夫妇没有得到通知,所以没回家要地,这些地也就被确权给了这四家农户。到2009年,因年龄越来越大,同时子女都下学打工了,王长贵夫妇决定不再打工。返乡后,二人向村组索要抛荒地,村里说你的抛荒地已经确权给人家了,怎么要 夫妻俩又找“捡种”的四家农户要地,无一户搭理,并说“你凭什么要田,当年就不是我赶你出去的”。连续找了多次都没有结果。王长贵夫妇越想越有气,“户口都在四组,凭什么他们种30多亩,我们一分地都没有 ”“每个人都要活命,没有地怎么活 ”于是写下字据告状四家农户,并扬言不给就去死。一次跟四家农户闹得不可开交,王长贵老婆哭天抢地,果真喝了农药。幸亏喝得少,没有酿出人命。四家农户见势不妙,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共匀出了6亩地给王长贵家。王长贵还借势霸占了本组一口堰塘,把它改成了水田。

    这是中下阶层以死抗争的典型,说明各阶层的力量是可以转换的,地权可能在这种转换过程中而被重新界定。

     

    (四)阶层间的政治博弈关系与地权冲突

    政治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社会价值包括利益和利益诉求原则。所谓阶层间的政治博弈关系,是指在村庄地权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将自身的地权诉求诉诸国家政权,在国家政治的平台上进行博弈,主要形式是上访。当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在村庄中不能实现自己的诉求、又没有其他的救济时,就可能通过上访的形式援引国家力量来裁决地权争议,以改变既有的地权格局。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上访状告的对象可能是其他阶层,也可能是村组两级组织,但土地是在其他阶层手中,因此上访最终都要涉及到阶层与阶层间的关系。在楚镇,政治博弈关系中的一方是中下阶层或外来阶层(上访的一方),另一方是中等阶层、强势阶层或中下阶层。阶层间的政治博弈关系及其结果会影响地权在阶层间的配置。

    在地权冲突的阶层政治博弈关系中,阶层双方及各级政府的行为策略依不同上访类型而不同:

    1、个别访。索要土地的中下阶层或外来阶层农户的个别访,一般是将自己独自的地权诉求告知乡镇主要领导或信访办,并在信访办备案,由信访办询问行政村相关情况。行政村的反应一般以驳斥为主,从而倾向于维持土地占有现状。然后,信访办以村干部反映的情况答复上访农户,至此了结该起信访案件。在这样的个别访中,上访农户向国家政权表达了诉求,但国家力量没有直接进村,而是被村干部给挡了回去,使上访农户不能因上访而改变地权的配置。个别访所针对的农户也没有感受到上访带来的压力,更没有主动去改变地权配置。这是楚镇大部分个别访的结果。

    2、多人访和集体访。按照楚镇信访工作经验,多人访是指2到5人的信访案件,集体访是5人以上的信访案件。这两类上访的处理方式同个别访完全不一样,后者只要完成一个答复的手续即可,但前者却必须由乡镇相关领导和信访办人员亲自进村调查、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裁决。这个差别源于多人访和集体访与个别访所蕴含的政治内涵的差别,及由此带给乡镇主要领导和信访办的政治信号与压力也不一样。个别访是个人的利益诉求和个别人的利益冲突,属于民事范畴;多人访和集体访则反映的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牵涉到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问题,上访人数越多政治性越强,在信访维稳的压力下,乡镇干部会予以重视。那么此时,国家权力就被上访阶层引进村庄对地权进行权威性再分配。乡镇调查、询问的主要方式是召集村民代表座谈,听取代表意见,以获得对地权冲突的全面认识和村民的普遍态度。但正如案例一中的曲某所言,这些村民代表一般是村干部指定的中等阶层农户,他们的意见是该阶层的共识,对索要土地的上访户是不利的。因此,这样的上访最终结果也难以改变地权配置。

    3、越级访和进京访。中国当前的信访维稳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高层级政府为了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严格控制越级访和进京访,并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这使得基层信访维稳压力越来越大(欧阳静,2009;田先红,2010)。并且,上访诉求的政府越高,上访的人数和频次越多,在基层形成的信访维稳压力就越大,就越有责任去解决问题,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越级、进京访,乡镇主要领导就要负政治责任。那么此时,无论乡镇政府调查、询问的情况如何,都要正面回应上访农户的地权诉求。上访问题最终要到村组来解决,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途径:一种是做双方的工作,对上访农户以村庄“公平原则”为由要求其妥协,对耕种抛荒地的中等阶层农户,则组织他们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其部分退出抛荒地,以期达成折中方案;二是在中等阶层拒不退让的情况下,调村组的机动地给上访农户,或给上访农户一些政策性好处,如低保指标。通过这些措施,乡镇政府希望平息上访事件。

     

    七、讨论与结论

     

    (一)地权的阶层共识肢解社区共识是地权冲突的根源

    本文首先建构了一个“地权的社区共识”的解释框架。在这个框架下,多元规则不仅允许存在的,而且共识本身是多元规则相互竞争与妥协的结果,熊万胜(2009)意义上的主导性规则在这里并不必然需要存在。地权的社区共识在村庄社区内具有“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系统”(张静,2003)的效应,是判定多元规则下地权冲突的准绳和地权诉求合理性的依据。在地权的社区共识下,地权冲突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地权本身却相对稳定,地权冲突较少且容易解决。村庄社区能够达成统一的地权共识,反映的是地权嵌入其中的社区社会关系网络的稳定性及其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地权的社区共识的解体或难以达成,则会带来地权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地权冲突的增多。既有研究多将地权的不稳定性和地权冲突,归结为社区关系网络解体和社区人际关系原子化,以及社区社会交往规则的碎片化。

    在本文调查的楚镇,阶层分化是村庄社区共识瓦解最重要的原因。调查发现,土地在当前农村社会总资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不仅使土地上的经济活动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而且使得农村阶层分化的机制也借助于土地的占有来实现。这不仅意味着农村出现了阶层分化,它们之间的利益取向、价值观念、社会关系、政治社会态度诸方面都会有差别,而且土地本身具有阶层分化的效应,土地占有的多少是人们处在阶层结构中的不同位置,以及拥有不同生活状况的主要原因,因而占有更多土地是改善阶层地位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方式。在这个意义上,阶层之间对村庄集体土地的争夺是土地具有阶层分化效应的必然结果,地权冲突不可避免。如果在这个时候村庄社区仍然能够达成地权的社区共识,那么阶层之间的地权冲突也依然容易化解,村庄地权依然是相对稳定的。但是,由于阶层分化及阶层内部在土地利益上的一致性,地权的阶层共识肢解并取代了地权的社区共识。

    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地权共识,它们是在阶层内部土地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伸张地权的理由,一个阶层的共识可能由多个原则构成。各阶层诉诸原则的竞争因为没有“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系统”的规约,而变得无序和无限,地权冲突由此产生。

     

    (二)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是对地权诉求中阶层交互关系的界定

    本文在社会产权理论的总体框架下,以楚镇地权冲突为切入点,揭示了当前农村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还原了地权背后的社会逻辑,将其视为对“阶层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本质上反映的是附着在土地上的“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关系”。地权的实践是在阶层间的关系中展开的。阶层间关系是由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一个连续谱,地权是在这个连续谱中被形塑和界定的。所以,没有那一对关系是决定性关系,地权配置也没有因为嵌入进那一对关系而一锤定音,永恒不变。阶层关系发生作用的状态不一样,对地权配置的影响也有差异。阶层关系可能在连续谱中单独发生作用——在某个时候,地权可能由利益关系所决定,但是在下一个时候,社会关系起作用而使地权发生改变,紧接着力量对比关系又可能介入其中以变更地权,但到此还没有终止,政治博弈关系会再一次改变村庄内部暂时界定好的地权关系。关系还可能综合发生作用,譬如在案例一中,外来阶层与中等阶层一样要保住现有土地,因而可以站在一条战线上(利益关系),同时外来阶层内部又异常团结(力量对比关系),联合起来上访对抗中下阶层(政治博弈关系),防止地权变更。关系本身既可以是相对稳定发挥作用的,案例二中的中等阶层与强势阶层稳定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为保有地权而建立联盟;也可能是变化的,关系的变化会带来地权的变化,在案例五中,王长贵一开始在与王大喜等四家农户的力量对比中处于弱势,后者便拽着土地不放,但一旦王长贵老婆以死抗争,力量对比关系就立马颠倒过来,地权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总之,在阶层关系的不断演绎和变化的过程中,嵌入该关系的地权就总是处于动态的非均衡状态,并因此被烙上了深深的阶层关系的印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地权冲突的实质是阶层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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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楚镇是笔者给调查镇取的学名,文中涉及到的其他地名、人名均做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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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
  • [摘要]农村阶层研究中存在着实体论和关系论两大范式。实体论阶层研究以结构功能主义为哲学基础、以多元分层理论为理论渊源,主要从宏观角度关注静态的阶层结构。关系论阶层研究则以社会冲突论为哲学基础,以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理论为理论渊源,倾向于从微观角度关注动态的阶层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农村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其他领域,从而改变原有社会身份,成为新身份主体的过程。这个过程肇始于分田到户,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阶层开始明朗化和清晰化。从这一时期起,学术界对农村阶层分化问题的研究成果次第出现。在这些研究中,存在两种基本的视角,一种是实体论视角,一种是关系论视角。实体论视角在二十多年的农村阶层研究的主导范式,关系论视角在研究中则多处于沉睡的状态。社会学家仇立平教授在回溯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时敏锐地指出,中国社会阶层研究在经过了20多年探索,进入本世纪以后,开始对过去研究的经验和理论方法进行总结和反思,并由此出现了一种实质性的转向,即从实体论向关系论的转向。[1]

    实体论着重研究静态的阶层结构,关系论着重研究动态的阶层关系。之所以会出现从实体论向关系论的转向,既与理论发展的逻辑相关,也与实践发展的逻辑相关。理论发展的逻辑是指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理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改革开放后沉寂二十多年,随着意识形态的色彩逐渐淡化,理论的禁锢开始松动,到本世纪之初作为一种纯粹学术范式重新为人们所认识。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法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极为实用的工具,即便当今时代阶级斗争显得不那么重要,但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2]实践发展的逻辑是指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阶层分化越来越剧烈,它使得使农村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给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阶层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若处理不当就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3]农村阶层关系逐渐超越其他关系成为农村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农民日常生活和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还会影响地区政治社会稳定。当前许多农村地区发生“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性冲突,很大程度上就与农村阶层关系的调控和处理不当、下层农民相对剥夺感较强有关。[4]为此,农村阶层关系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域,进而推动了研究范式的转换。[5]

    本文的目的是对两种研究范式的哲学基础、理论渊源、特点以及基本的研究主题、对象和问题意识进行阐述和比较,并对关系论阶层研究的方法论进行初步总结,以为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进一步展开提供相关知识和理论准备。

     

    二、农村阶层研究的实体论范式

     

    所谓实体论,是指将阶层当作一种既定结构来研究的视角和话语体系。从研究内容和侧重点来说,实体论和关系论是阶层研究的两个不同方面,或者说是两种不同的阶层研究方向。概言之,实体论是对阶层结构的研究,而关系论是对阶层关系的研究。阶层关系和阶层结构是阶层研究的两个重要概念体系和分析框架,虽然二者都是从总体上分析不同阶层之间稳定的关系模式,但在研究主旨和研究指向上,两种分析路径还是有明显的差别。实体论对阶层结构的研究,着重点在于社会系统中社会成员之间的构成方式和比例关系,它依据某些特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社会成员的阶层归属给予划分,从而确定各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依据该路径进行的阶层研究就是实体论视角下的阶层研究。

    社会分层的实质反映的是社会资源如财富、收入、声望、教育机会等在社会中的不平等分配,对其研究的问题取向在于,这种社会不平等对特定社会体系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社会不平等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 西方关于社会分层的研究迄今为止建构了两大理论传统,即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和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划分为阶级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的,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地位差别,构成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的把握和认识是社会学认识和理解社会结构及其运动规模的重要路径之一。韦伯及其尊崇者的多元分层理论将财富、权力和声望作为三位一体的标准将人们分成不同的层级,在研究中则主要以“职业”为操作手段。

    实体论视角的理论基础是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而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主要是因为多元分层理论的价值倾向是保守的功能主义立场,而阶级理论则是激进的冲突立场,而实体论的理论抱负是揭示阶层结构及其功能,这也是为什么多元分层理论在中国二十多年的阶层研究中大行其道的原因。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在以后的诠释中通常被简化地继承下来:权力被简化为政治权力;等级身份被简化为“声望”;影响阶级阶层行动的诸多因素,如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或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等级差异,被更多地解释为个人特征方面的差别。由此导致在多元社会分层理论取向上,将社会成员的社会差别描述为主要是职业地位和收入上的差别,而职业地位、收入和教育水平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样,多元分层理论就更多地以个人特征的不同来解释社会的不平等,即使是经济上的差别,也被解释为对市场机会的掌握。质言之,社会阶层结构是由市场决定的。具体到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析,抽取职业为标准的多元分析理论运用得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的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陆学艺、张厚义依照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8个阶层,这一划分由于比较切合当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多数的认可。[6]进入九十年代,陆学艺又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修正和调整了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将农村划分为10个阶层。[7]另有,林后春依照农民从事不同职业及其特点将农民划分为17个阶层。[8]

    从既有研究来看,农村阶层研究中实体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社会”的功能论想象。在这个冲突论想象中,社会是一个整合系统,它有一种高于社会部分利益的整体需要,必须通过特定的社会结构来满足。只有通过社会结构的恰当匹配,社会秩序才能得到保证。具体到社会不平等结构,这个匹配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职位与报酬的匹配,另一个是职位与人员的匹配。也就是,一个社会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必须构造出一个合理的职位系统及与之相联系的报酬系统,以激发社会成员为了这些报酬而去获取相应的职位。在这种观念中,整个生活如同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基于社会分工将职位、报酬和人员匹配于一体,社会不平等就是这样一种市场性配置过程的结果。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需要不断改变,它所提供的职位和报酬系统也不断改变,从而推动社会不平等结构的不断改变。[9]在“结构—功能”主义的指引下,实体论的农村阶层研究往往要在一个统一的社会结构中,根据研究者的需要及认识,以不同的标准将这个结构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阶层,并运用不同的理论工具解释分层的因果关系和探讨各阶层的实然状态。譬如,基于职业结构的阶层划分大多反映了职业或阶层结构的形态,并据此认为社会阶层是自然的社会秩序,进而探讨这种秩序之上的政治社会后果。如此,实体论就会过于强调社会秩序及其维系,而较少关注阶层结构内部的紧张、矛盾与冲突,甚至也忽略了有利于维系阶层结构本身的阶层之间的关系形态和关系模式。

    因为实体论将社会阶层看成是自然的社会秩序,它的第二个特点就必然是侧重于社会阶层的宏观分析。所以,实体论强于对社会阶层的现状内涵、分层结构和因果关系的分析,而弱于从社会微观层面考察具体的阶层关系,即处于一定地位结构中的、具有阶层差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互动模式和行动逻辑,进而难于把握阶层结构本身的运行逻辑。

    在上述两个特点的综合作用下,实体论的第三个特点是其社会分层研究基本上是平面的、静态的描述,而较少立体的、动态的刻画。多数研究只在表面上叙述农村阶层的划分标准、构成、类别、等级秩序,各阶层的状况、比例、特点,以及分层的原因、后果和特性,缺乏对社会内部分化和紧张关系的揭示。正如有学者所批评的,以往的社会分层研究基本上是静态的或描述性的,都是在类型学的意义上从不同角度解读中国社会分层的现状,分析影响中国社会分层的各种要素,缺少关系性的社会分层研究,因而只适合于分析社会的“表层结构”。[10]这样的研究虽然必要,但是如果千篇一律,则不仅文字上的干瘪会影响读者的阅读偏好,而且对农村阶层的认识过于平面、缺乏深刻性,不利于智识的增长和理论的提升。

    综合起来,实体论农村阶层研究的不足有两个方面,一是看不到农村阶层间复杂的、微妙和灵动的关系互动,以及无法真正把握这种关系互动所形塑的农村阶层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社会现象;二是无法深入到农村阶层关系和阶层结构的内核,对农村社会的深刻变革缺乏敏感性,难以触及因社会变革和阶层分化带来的阶层关系变动、阶层矛盾和阶层冲突,从而无法分析农村社会的“深层结构”。

     

    三、农村阶层研究的关系论推进

     

    相对于实体论的阶层研究,关系论更侧重于研究阶层之间的关系性质、关系状态和关联方式的定性分析。阶层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是由于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而造成的一种纵向差异关系。[11]分析不同阶层间关系的性质、状态和发展趋势,理应成为我国阶层关系研究中的重要内容。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和形塑阶层结构的性质与状况,有什么样的阶层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阶层结构存在;阶层关系及其性质和状况的调整与变动,实际上是阶层结构变迁在阶层之间关系中的体现。从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可以透视阶层结构、社会结构的合理与整合程度,它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

    我国社会学界对阶层研究(包括农村阶层研究)的视角或范式,有个从实体论向关系论的转换过程,这一过程从2000年左右就开始了,但理论自觉确是肇始于近年社会学界发出“找回马克思”、“重返阶级”的呼声。孙立平、沈原、李友梅、仇立平、冯仕政等一批知名学者,鉴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日趋紧张的形式,意识到只有重新引入阶级分析视角,才能对中国社会不平等的结构及其形成做出更有洞察力和前瞻性的分析。这些学者分析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与韦伯的多元分层研究两大范式的根本区别,认为阶级分析基于冲突论的“社会”想象将社会不平等归结为统治阶级的需要和权利强制的结果,其关注的焦点是社会剥夺和集体抗争。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阶级”表明的是一种以资源占有关系为基础的结构位置;分层模式根据的是结构而不是群体的结构性位置;阶级是一种关系性观念,即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不同阶级之间的实质性关系,如剥削,只有在不同阶级行动中才能发现和解释。[12]因此,他们判定相对于实体论的多元阶层分析,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更能揭示社会结构的内在本质,有利于对社会分层的深层结构的分析。[13]

    关系论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要的阶级分析理论,因为阶级分析的理论品格从其产生那一刻起就是探讨阶级之间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是关系性的。但是事实上,正如冯仕政所批评的,不独阶级分析的阶级阶层是“关系性”的,多元分层理论划分出来的“阶层”也可以在相互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14]所以,关键不在于是运用阶级分析还是多元阶层分析,而是是否关注了按一定标准划分出来的阶层的“关系”。阶层关系的性质是对处在结构中不同位置的阶层间关系的质性判断,诸如对立关系、矛盾关系、和谐关系、剥削关系、依附关系、同盟关系、排斥关系、竞争关系、冲突关系,等等。[15]任何一对或一组阶层关系本身都是动态的、立体的和对立而存在的,它既可以是恒常的,表现为一种关系形态、交往和互动模式,也可以是变化的,体现为关系的流变。只要一项研究关注到了阶层之间关系的性质和状态,就不可能只注意到了阶层间的市场性关系,而忽略阶层间的统治性关系;就不可能只阶层间整合的一面,而看不到冲突的一面;就不可能只有保守的价值立场,而没有丝毫激进的价值立场。关系性的视角是综合的视角,能够全方位地、立体地检测、把握阶层结构和阶层关系,从而不仅能够把握不同阶层在资源占有量上的差异,而且能够准确定位不同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及不同位置之间的关系。

    在理想意义上,如果说实体论阶层研究看到的是一个个单个的、没有关联、互不发生作用的阶层,平铺在阶层结构中,那么,关系论阶层研究则看到的则是处在结构中不同位置的阶层,它们的等级序位是在交互关系中形成和体现的,只有在阶层关系中才能区分主导阶层、次要阶层及依傍性的阶层,即阶层之间才有比较的可能,对于整体结构而言才会有轻重缓急之分。撇开阶层关系,任何阶层都是独立的、个别的,对于整体结构而言都是同等重要或不重要的。并且,只要在阶层关系中,阶层结构的系统才能呈现,阶层结构才会活起来、才有发挥整体大于部分的作用和功能,否则就是僵硬的,单个的阶层不能形成系统,就不能把握阶层结构的整体效能。

    从关系论视角对农村阶层的研究较少,少量研究也集中在对阶层关系性质和状态的大而化之的判断上,经验性的研究更少。陆益龙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分析法,研究认为新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在60年的变迁过程中,阶级阶层结构经历了从制度变迁型的平等化结构到政治运动型的平均主义化结构,再到市场转型的多云分化结构的转变,并发现改革开放后尽管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加大,但并不存在矛盾的、对立的阶级阶层关系。[16]对“富人治村”的研究是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主流。[17]“富人”阶层是农村中分化出来的新社会阶层。[18]“富人治村”内含着对富人阶层农村其他阶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排斥,容易造成村庄内阶层关系的对立和冲突。[19]还有学者研究了农村精英阶层与普通农户阶层的关系,并用“精英俘获”来概括关系的性质和状况。该研究认为,税费改革后以村干部为代表的体制性精英、以乡村混混为代表的社会精英以及以私营业主为代表的经济精英形成利益联盟,共同垄断资源下乡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村庄公共利益空间,形成对普通农户的利益排斥和政治排斥。农村精英俘获的阶层关系造成了固化的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极大地抵消了资源下乡本应带来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20]另有学者调查发现,农村市场化、人口流动与土地流转所形成的土地规模的适度集中,不仅导致了农业经济学领域的“隐性农业革命”,[21]而且还有形成了一个耕种适度规模土地、收入水平适中的“中农”阶层。[22]该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主要社会关系在村庄里,[23]与其他各阶层都有着良好的交往关系,在各阶层之间起到沟通、协调和整合的作用,扮演着中间阶层的角色,因此也成为农村的主导阶层。[24]

    总之,关系论研究侧重于阶层之间的关系性质、状态与方式的定性分析,它考察的是具体的群体关系,也就是处在一定地位结构中的、具有阶级差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与互动模式。[25]较之阶层结构的宏观分析,阶层关系研究分析的是具体的阶层关系,必然更多采取微观的研究方式。微观研究的长处是,既能够具体到场域、关系和事件当中去窥探阶层关系的实践机制,能够发掘具体的、微妙的、灵动的关系互动,又不失宏观的判断和视野,因而能够对阶层关系进而对阶层分化状况做出定性。关系论研究是对阶层分化和阶层结构的立体的、动态的、全方位的观测,它不仅能够观测不同阶层在关系互动中所凭借的资源和策略,还能检测到具体的互动过程、互动模式及各阶层的行为逻辑,亦能在阶层的交互关系中判断不同阶层的结构性位置,从而判断出阶层关系中的主导阶层、阶层组合,以及对阶层关系组合进行排序。

     

    四、村庄研究:关系论阶层研究的方法论及其超越

     

    诚如上文所言,关系论是机制研究,是互动分析,它难以从庞杂的宏观数据中得来,而应该在具体的、微观的行为交互过程中去感受和触摸。微观定性分析存在研究单位的选择问题,即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多大的单位,才既符合研究主题的要求,又能够在其中建构完整的逻辑体系。传统上农村研究的单位有自然村、行政村、乡域和县域四级,而以行政村和乡域为主。一般认为,由于行政村建制的历史较长,自然村是嵌入行政村的,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都不完全独立,因而现在较少研究以自然村为单位;而其他三者尽管与外界的交流很频繁,亦接受外界的冲击和挑战,但宽泛意义上仍可以看作是独立的单位。尤其是县域,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都较其他行政层级单位独立,拥有对县域范围内较为完整的政治权力、税收权力、经济规划权力,及较为自主的文化传承、社会交往等。但县域本身有一定跨度,不同乡镇、行政村有一定的差异,且县域亦较为宏观,难以捉摸微观的场景,因而不适合于做阶层关系研究。乡域事实上也有县域的这类缺点,并且乡域本身不独立于县域,尤其税费改革后,乡镇的很多权力被上收,行政上、财政上、人事上完全处于依附状态。[26]那么,行政村(下称村庄)是农村阶层关系的最优选择,两个原因,一方面它是独立的单位,另一方面它是微观的单位,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1、村庄的逻辑自洽性。村庄作为独立单位,首先体现为形式上的独立。村庄具有较为完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信仰体系,较为完整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体系,每个体系又都能较为独立地满足农民的相应需求。村庄的政治体系,是对村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村民和村庄的各色力量都可以再村庄范围内进行博弈,获取分配的权力或影响分配的方向。村民自治作为村庄政治的平台,给村民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参与权威分配的空间,和较为完整的政治生活,村庄政治的独立性较人民公社时期更强。在经济领域,小农经济依然是我国多数村庄的样态,外出务工人员虽然在村外,但是打工经济确是在村内,因为外出务工的目的是向村内输送资源,因此打工经济本身是小农经济的另一种形式。[27]小农经济尚能够给村民提供一个完整的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在社会交往层面,除了交往的规则具有村庄公共性外,多数村民的社会交往依然局限在村庄范围内,有的甚至是在自然村内,人们的生活面向依然在村庄内,[28]即便是拥有高质量的超社区社会关系网络,村民也是援引它们进村,以提高他们在村庄生活的质量。在信仰体系方面,村民依然依循着村庄整体的信仰秩序,只有少数人会超越村庄信仰体系之外另寻信仰。村庄信仰体系仍能满足人们对的精神需求。

    村庄各个体系之间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又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支撑着村庄成为生活共同体和伦理共同体。

    在上述形式之背后,村庄共同体本身的逻辑是自洽的。逻辑自洽性,意味着无需村庄外因素的介入,村庄(几乎)所有的逻辑关系都是相通的,村庄生活的各个层面的逻辑链条都能够衔接得起来,不同逻辑关系的链条在村庄内部是能够贯通的。村庄的逻辑关系是一张网,只要找到线头,就能抽茧拔丝似地拔出一条条的长链条来。也就是说,村庄的各个现象之间是有关联的,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在各个现象之间建构联系,即找出原来就存在、只是没被发现的联系;联系建构多了就成了链条,链条之间以现象作为结点,若一个结点可以推出下一个结点,一步步地往下推,多推几步,就说明现象之间是有逻辑联系的。链条也就成了逻辑链条。所以,现象之间的联系在哲学上、在村庄经验中都是有的,但不一定就是逻辑联系。如果逻辑关系不需要外界的“牵线搭桥”,如增加一个外界因素,而在村庄内自主成立,那么就称其逻辑是自洽的,或者说是“自给自足”的。

    农村阶层关系研究,实质上就是要找出阶层之间关系的内在逻辑性,找出阶层关系与其他关系的逻辑联系,以及逻辑关系之间是通过什么样的中间现象或中间关系联系起来的。只要将其内部的逻辑关系找出来,才能发掘阶层之间互动的机制和各阶层行为的逻辑,才能进一步判断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那么,在逻辑自洽的村庄观察农村阶层关系,不需要借助外界辅助条件,就很容易观察阶层间的内在逻辑,并且其逻辑关系会更清晰、更纯粹,也就更接近真实经验。

    2、村庄的结构易得性。微观机制研究最重要的条件是结构易得性,即能够近距离地观测关系和行为所置入的结构及其具体关系互动。村庄作为研究单位具有结构易得性的特点。在阶层关系研究中,村庄的结构易得性表现在结构层面的易得性和行动层面的易得性。

    结构层面的易得性是指,能够通过对村民的访谈,很容易获得对村庄社会结构、权力等级结构和社会分层结构的质性感觉,能够勾勒出相应的图谱,甚至将村庄所有农户、个人都可以安置在不同的结构位置中,能够很立体、很直观地把握不同人群的等级与差序。阶层的关系结构也能够通过访谈大体得到分析,不同阶层在关系中的不同行为逻辑取向也能呈现出来。并且,在村庄中,不同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资源条件,包括经济收入、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等都一清二楚。在行动层面,结构易得性表现为通过访谈阶层关系中的具体主体,能够掌握关系中个案的全貌,掌握行为主体在关系、行为中的观念、想法,掌握具体的行为过程,以及主体如何调动资源和主体行为的策略、手段、方式等。通过对关系中不同主体的行动的掌握,就能立体地、全面地把握阶层关系的交互关系。

    这样,当对阶层关系的结构因素和行动因素都有一个完整的了解之后,便可以将结构与行动结合起来考察。单独的结构考察或行动考察都可能有偏差或挂一漏万,结合起来,既可以通过结构修正对行动的掌握情况,也可以通过行动更好地把握结构。二者相互修正、互为补充,共同为我们呈现了一个立体的、全面的、真实的阶层关系的经验。在村庄中,我们可以看到,结构是如何限制阶层行动和型构阶层关系,因为行动、关系是结构中的行动和关系;又可以看到行动主体是如何克服结构的限制,在超越结构又不脱离结构,承认结构又重塑结构中完成阶层关系的交互作用。结构行动的二元性在村庄中消弭了。

    当然,在对不同区域农村的阶层关系的微观机制给予了充分研究之后,就应该在整体上把握我国农村的阶层关系的状况与性质,那么此时阶层关系研究就不能停留在村庄研究上,而应该超越“村庄范式”,在更宏观的层面上做出质性判断。也就是说,在关系论的阶层研究中,村庄研究是基础,但不是终点,关系论研究只有在村庄研究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展开,才能达成对我国农村阶层关系有整体认识,也只有如此才能使理论得到提升。

     

    五、结论

     

    随着农村阶层分化加剧,阶层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那么阶层研究要追问的是,当前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究竟如何,以及将如何发展变化,而这种性质和状态及其变化会给农村带来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后果。要解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从关系论出发,把握农村阶层的关系性,确定各阶层在阶层关系结构中的结构性位置。但对阶层关系的探讨却不等于完全舍弃实体论视角,尤其是不能忽略各阶层独特的个性特征。阶层的个性特征也即阶层的社会禀赋,是一个阶层参与阶层关系的交互作用、参与阶层结构建构时,可以援引的资源、条件、手段和可能的策略,它是实体论研究善于把握的对象。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社会禀赋,它们使其在阶层关系的互动中处在不同的位置,以及由位置带来的主次差别。阶层的个性特征在关系互动中展现得淋漓尽致,这也就是为什么有学者声称,关系性概念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的缘故。[29]因此,对阶层关系的探讨,把握阶层的个性特征或社会禀赋是基础。当然,阶层个性特征只有在对阶层关系探讨中才有生命活力。对阶层关系的探索,目的是要把握各阶层在阶层关系中的结构性位置,确定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态及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才能挖掘各阶层在阶层结构中会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及释放何种价值。

    以上说明,在农村阶层研究中,从实体论向关系论的转向并不是“非此即彼”,关系论并不否认实体论。相反,实体论是关系论的前提,二者相辅相成:有了实体论对阶层结构的考察,进一步考察阶层之间的关系才有基础,关系论是实体论的深化与发展。离开了实体论的研究,农村阶层关系研究就无法展开和推演,而不将研究向关系论推进,实体论研究也会显得过于平面和无力。不过,关系论的推进是农村阶层研究向探讨深层结构的内在本质的探索。

     

    原文以提名《农村阶层研究的范式论纲:实体论与关系论》载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本文系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南京市统筹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研究”(12B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11YJC7100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20110491142)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增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研究”(12CKS01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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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征地拆迁是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引发阶层间的博弈与冲突。调查发现,农村征地拆迁主要引发了中上阶层与农村管理者阶层、普通农户阶层与农村管理者阶层的两对冲突,阶层冲突的矛头直指农村管理者阶层及其所代理的基层政府。阶层冲突表现为个体对抗、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征地拆迁的规模急剧扩大,由征地拆迁引发的冲突成为农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形式。据称我国每年有65%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是由征地拆迁引发的。根据功能冲突学派代表科塞的定义,社会冲突是关于价值以及对稀缺的地位、权利、资源的要求之争,双方独立的目的是要压制、破坏以致消灭对方。[1]征地拆迁中的冲突概指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引发的冲突,它是不同利益群体在获取土地利益的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对抗性心理或行为的互动过程。[2]

    与农村征地拆迁同时存在的现象是农村的阶层分化。农村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其他领域,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成为其他身份主体和地位的过程,它使农村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3]农村各阶层在村庄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处于不断地互动与博弈之中,互动与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它们各自的特点、社会禀赋以及在阶层结构中的位置。征地拆迁是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会出现农村阶层间的互动与博弈,并由此引发阶层间的冲突。征地拆迁是引发农村阶层冲突的重要原因。

    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形式较多,有农户与农户的冲突、农户与基层组织的冲突,也有小组与行政村、基层组织的冲突,以及农户个体与个体的冲突、群体与群体的冲突、农户个体与基层政权的冲突和农户群体与基层组织的冲突,等等。学界对这些冲突已有丰富的研究,[4]而对征地拆迁中阶层冲突则较少涉猎[5]。本文要考察的就是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冲突,并且主要是农村其他阶层与农村管理阶层的冲突。农村管理阶层既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代理人,它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其合法性,也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和利益再分配者。因此,农村管理阶层与其他阶层的冲突不仅会影响到村庄内部阶层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影响到农村其他阶层对党和政府的态度及合法性认定,进而影响到党和政府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显著的政治意义。

     

    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博弈与利益再分配

     

     

    (一)农村征地拆迁中的阶层

    笔者在J市城郊农村调查发现,当地农村阶层分化已趋显现化,阶层内部关系已经超越传统血缘、地缘和人情关系,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最重要的关系,阶层之间关系和利益的协调、处理及整合成为村庄治理的基础任务之一。在征地拆迁中,农户之间的合纵连横与倾轧反制以及其他策略和行为均带有明显的阶层化倾向,乃至阶层化的冲突成为征地拆迁过程中社会冲突的主要类型。根据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资源的占有情况,[6]可以将荆门市城郊农民划分为管理者阶层、精英阶层、中上阶层和普通农户阶层等四大阶层。其中,权力是指村庄中的政治权力,它既可以是正式掌握,也可以是非正式掌握。经济是指经济财富、家庭收入,包括经商、务工和务农的总体收入,其中务农的收入主要是指土地上的收入,随着土地上收益的增加,占有土地的多少也成为划分阶层的重要标准。社会关系是指农户的社会关系质量,既包括村庄社区关系,也包括超社区关系。不同阶层的资源禀赋决定论了它在阶层结构中的位置及在阶层关系中的行为取向。

    1、管理者阶层。管理者阶层是由直接或间接掌握村庄权力和再分配权力的人组成,包括现任村两委干部、退休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关工委”主任、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小组负责人、党员、村民代表、协管员、信息员等,以及接近村庄权力的那部分人,主要是与村两委干部关系较好的农户。管理者阶层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掌握或接近村庄权力,是村庄资源再分配的主持者和参加者;二是通过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获得了较广的利益关系和较多的经济发展机会,并且拥有一定规模的土地(20-30亩),经济收入在村庄中属于中上水平(3-5万元/年);三是他们的社区关系和超社区关系质量都较高,并拥有体制性关系[7],因此对其他农户的关系依赖程度较低。管理者阶层占农户的10%左右。

    2、精英阶层。精英阶层是指村庄中在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资源上都较为优厚和独立的农户,即他们对其他阶层的依赖程度较低,相反其他阶层往往在某些资源上求助于他们。这个阶层包括富人群体、乡村混混、乡村教师、乡村医生、外闯荡者、退伍军人、技术人员、村霸狠人、家族头人等。富人群体是指通过经商或办实业,拥有较大规模的资产、年收入在数十万至数百万不等的那部分农户。乡村混混是指农村中不从事正当职业,专以暴力或欺骗手段谋取利益的群体。[8]精英阶层中的不同群体在某些方面拥有其他群体无可比拟的优势,如拥有财富、知识、技术、暴力等,并因此整体上提升了他们的阶层身份和地位;一般拥有一定规模的土地(20-30亩),自己耕种或转出,并且拥有农业之外的收入和利益机会,经济水平在中上以上;它们之间关系较为密切,除少部分是村两委干部的反对派外,一般都被村两委拉拢而支持其工作,从而接近村庄再分配权力;他们的超社区关系网络质量较高。这个阶层占农户10%左右。

    3、中上阶层。这部分农户主要包括举家外出经商和以兼业为主农业为辅的农户,是农村经商或兼业较成功者,经济资源较为丰厚,年收入在5万至10几万不等,占农户数的20%左右。这个阶层的主要特点是:一是他们占有一定规模的土地(20-30亩),或自己耕种或转出;二是他们主要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村外,拥有较高质量的超社区关系,对村庄内部关系的依赖程度较低;三是与村庄其他阶层的交往较为淡薄,即便生活在村庄中也不熟悉农村的情况,与其他阶层较少来往;四是见识较广,容易获取相关知识和政策信息;五是他们与村干部接触不紧密,甚至经常不配合村组干部的工作,作为村干部的对立面而存在,等等。这个阶层是农村中的“独行侠”,在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都较为独立。

    4、普通农户阶层。这部分农户包括纯农业户、半工半农户和贫弱农户,其中纯农业户耕种中等规模土地(30-50亩),收入在3-4万元,属于中等水平;半工半农户耕种20亩左右的土地,并外出务工或兼业,收入在中等偏下;贫弱农户耕种较少土地(5-15亩),因鳏寡孤独、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劳动力、常年有病号等缘故,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普通农户阶层在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资源占有上都一般或较低,他们在权力上依赖于管理者阶层,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不独立于精英阶层和中上阶层,往往受其他阶层支配和排斥。这个阶层占农户的60%左右,是农村中最大的群体。

     

    (二)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博弈与利益再分配

    对农户而言,征地拆迁实质上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及相关利益机会的村庄再分配过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增值收益中对农户的再分配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利益机会包括拆迁、丈量、平整土地、修路、建筑、小区管理等工程的承包与务工。这两部分再分配中,除了国家和地方严格规定的标准外,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皆有较大的弹性,这就为阶层间、尤其是各阶层与管理阶层的利益博弈提供了空间。在阶层的利益博弈中,不同阶层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策略取决于各阶层的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资源占有的多少,特别是取决于他们相对于管理阶层在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的独立程度:独立程度越高,讨价还价的能力就越强,占有再分配的份额就越多。反之则占的份额少。

    1、管理者阶层通过再分配权力使自身财富猛增。在纯农业型村庄,管理者阶层在征地拆迁前与一般农户的经济收入水平相差无几,甚至不及中上阶层的经济水平,他们较多的经济机会和与跨体制身份也未能转化成现实的经济利益。征地拆迁对于他们来说不仅补偿是实在的利益,而且征地拆迁本身也是他们跨体制身份转化为经济利益的机会,因此他们积极主动地介入征地拆迁,成为农村征地拆迁和利益再分配的主体。管理者阶层利用他们的跨体制身份及与体制的密切关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得到以下利益:使自己的征地拆迁补偿不需要博弈便可以巨额增加;协助和介入增地拆迁过程的犒赏;组建建筑队承包工程;管理征地拆迁的中间过程,等等。征地拆迁后,管理者阶层的收入要超过100万,主要的村干部则要超过200万。并且,他们可以利用这个收入购买挖掘机、组建建筑队等形式参与后续或其他村的征地拆迁,或者充分利用其他的经济经济机会(如小区建设),使其财富得到大幅度稳定增长,迅速成为村庄中的富人。

    2、精英阶层通过依附管理者阶层大幅扩大财富。在村庄中,精英阶层属于在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上都独立于其他阶层的农户群体,同时他们又是普通农户阶层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的主要依赖对象,管理者阶层通常也是通过他们沟通与普通农户阶层的关系。精英阶层在精英阶层和普通农户阶层之间起到了“中间人”的角色。精英阶层的主要收入在农业之外,征地拆迁不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这部分群体见识较广,信息灵通,对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又相对较熟悉。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管理阶层首先要笼络精英姐岑,防止他们做“钉子户”,即许以他们利益、做好他们的工作。精英阶层中的大部分农户都会积极配合管理阶层和基层组织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往往成为做其他农户工作的主力军——只要他们出马,大部分普通农户阶层的工作都能做通,甚至能做通一部分中上阶层农户的工作。精英阶层在征地拆迁中获得了以下利益:获取超出补偿标准之上的巨额补偿;参与做工作的犒赏,如做通一个“钉子户”的工作可以得2万元的赏金;富人群体和乡村混混与管理阶层结成联盟关系,垄断征地拆迁中的各项工程承包以获取巨额利润;参与征地拆迁中的管理工作获取利益;乡村混混还通过暴力威胁被征地拆迁户接受拆迁协议,从中获取报酬,等等。精英阶层在征地拆迁中获取的利益在50万至200元不等。

    3、中上阶层通过做“钉子户”扩大了财富。管理阶层通过精英阶层做好了普通农户的工作,剩下能够成为“钉子户”的就只有中上阶层农户。在征地拆迁中做“钉子户”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在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独立于其他阶层,也就是不受其他阶层的控制和支配;二是拥有相关的政策知识和信息,不容易被蒙蔽;三是与管理者阶层关系较为疏远,在交互关系中不受人情、面子等因素的影响。这三个条件只有中上阶层农户满足,这就使得他们在征地拆迁利益博弈过程中能够理直气壮地拒绝征地拆迁,坚决不给管理阶层和来做工作的精英阶层农户“面子”,也不讲熟人社会的人情情谊,在征地拆迁中漫天要价。在和谐征地拆迁背景下,管理阶层和基层组织毫无办法,只能软磨硬泡,将所有能动用的关系都动用过来做工作,最终都不得不步步妥协,与中上阶层签订“秘密协议”、满足他们的大部分要求。中上阶层农户通过做“钉子户”获取超过补偿标准以上的超额利益,他们的家庭财富在征地拆迁后要增加80万至150万元。并且由于他们有经济头脑,在外边也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在征地拆迁后不仅可以扩大自己的副业规模,还可以投资其他行业,实现财富的再增值。

    4、普通农户阶层暂时获得了一定财富,缓解了家庭困难,但整体利益受损。普通农户阶层在征地拆迁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既与再分配权力无缘,又无法当“钉子户”获取利益,他们在管理阶层和精英阶层的轮番攻势或威胁下很快就屈服了,他们最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获取的是标准的补偿。如果说他们还有博弈空间的话,那就是在征地拆迁前在自家耕地上突击种树、在禾场上倒水泥以及搭建附屋、敞篷等,这些能使他们的利益数千上万的增长。但这些相对于管理阶层、精英阶层和中上阶层获取的巨额利益来说是微乎其微,因此普通阶层农户对征地拆迁中的不公平十分敏感。根据土地耕种的差异,普通农户阶层中的纯农业农户可以得到50-100万元的补偿款,半工半农户可以得到15-50万的补偿款,贫弱农户的补偿款一般在8-15万。这些补偿能够解决普通农户阶层的子女结婚、装修房子、生病医治、养老送终等急需,但不能使他们的财富增加,因为他们既无技术又无社会关系可以将这笔钱用于投资。由于没有了土地上的收入,住进小区后的家庭生活向城市靠拢,家庭开支猛增,且所需物品就得用购买,也就增加了他们的货币压力,使得家庭生活愈发拮据。正如一个普通农民所言,“因为失去了土地,作为农民我们就像是失去了根一样,拿着这些土地换来的钱心里不踏实,不敢花啊”。有土地保障时,无论是纯农业户还是半工半农户,生活都较为从容机动,闲暇生活较多,家庭生活较为完整;一旦没有了土地,就只能外出或在本地务工,务工既没有保障,也不从容机动,闲暇时间没有了,完整的家庭生活也被破坏,使得征地拆迁后这部分农民的福利大为降低,也增加了他们对未来不确定的焦虑感。

    三、农村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冲突

     

    在上述征地拆迁的一般性的利益博弈和再分配中,形成或加剧了两对对立的阶层关系,一是加剧了中上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对立关系,二是形成了普通农户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对立关系。这两对对立阶层关系很容易发展成剧烈的阶层对抗和冲突。

     

    (一)中上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冲突

    中上阶层的生活面向朝外,村庄只是他们的栖息之所,他们与其他各阶层的关系较为淡薄,尤其在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上于管理者阶层,因此在村庄生活中较为特立独行和我行我素。在征地拆迁前,中上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一般关系是对立性的。中上阶层看不起村庄管理者阶层,认为他们既无能,又腐败堕落。所以,中上阶层往往是管理阶层的反对派,几乎在所有的村庄政策上都横挑鼻子竖挑眼,处处为难村组干部、与村组干部作对。村组干部也奈何不了他们,但又无法笼络他们。中上阶层是针对管理者阶层的主要上访群体,他们有时间、经济能力和知识,又熟知政治体制的运作逻辑,因此能够通过上访这一渠道来参政议政、反映村组干部的问题以及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如获取经济利益),给村组干部出了不少难题。在征地拆迁中,中上阶层是农村管理者阶层要想方设法防止“捣蛋”的重点对象。征地拆迁伊始,在管理阶层中就成立了对中上阶层的“包保”[9]责任,即几个村组干部负责某个中上阶层农户,将其看好和稳住,防止其闹事、上访或做其他的破坏性活动,以使征地拆迁顺利进行。所以,对中上阶层的征地拆迁及对其“做工作”往往放在最后面进行。尽管如此,中上阶层依然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常常出现的“钉子户”和“上访户”。

    要在村庄征地拆迁中做“钉子户”和“上访户”,尤其是做谋利型“钉子户”和“上访户”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在乎村庄的评价。与学界和媒体渲染的“维权抗争”[10]形象相反,在村民的观念中“钉子户”和“上访户”是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敌对分子”,在村庄中的评价还很负面,他们行为的村庄社会认可度较低。二是在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独立管理者阶层和精英阶层,若不独立则要受这两个阶层的支配和约束,他们出面做工作就得给面子、卖人情,一旦如此就做不成“钉子户”和“上访户”。三是拥有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及熟知基层政治体制的运作逻辑。做“钉子户”和“上访户”不是纯粹的胡搅蛮缠,要懂得相关政策和知识,能够援引相关“话语”来论证自己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同时也能够洞察管理者阶层在征地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在上访过程中要懂得相关程序和掌握各级政府对上访的态度,主要是要抓住基层政府维稳心态和信访治理“一票否决制”,等等。这些知识和认识不是普通农民可以掌握的。在村庄的四个阶层中,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只有中上阶层,普通农户阶层一个条件都不满足,精英阶层则与管理者阶层关系较密切,不会为难管理者阶层。

    中上阶层做“钉子户”和“上访户”,一般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维护权益,即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与管理者阶层对抗的措施,二是谋取利益,即做“钉子户”和“上访户”是为了在征地拆迁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再分配份额的手段和策略。这两个理由往往是交错在一起的。中上阶层做“钉子户”和“上访户”对于征地拆迁而言,会带来两个效应,其一是拖延了征地拆迁的时间,其二是抬高了征地拆迁的成本。这两点对地方政府和农村管理阶层来说是致命的,也是我国许多农村征地拆迁无果而终的原因。众所周知,城市化扩张及城市GDP增长、城市固定资产投资是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或政治晋升的主要指标,[11]而地方官员又是有任期限制和地方财政限制的,因此地方官员希望克服地方财政约束而在任内最大限度、最快速度地征地拆迁以加快城市化发展显示政绩。这一地方官员既节约又快速的征地拆迁期望与中上阶层做“钉子户”和“上访户”既拖延征时间又抬高成本的现实碰撞,于是就会产生剧烈的冲突。在征地拆迁“现场”,这种地方官员与农村中上阶层各自期望的冲突就表现为中上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冲突。

    1、个体对抗式冲突。个体对抗式冲突指的是中上阶层中的个体农户通过做“钉子户”与管理阶层产生对抗而引发的冲突。做“钉子户”是个体式的,一般不会出现“钉子户”的联合现象,这既与中上阶层做“钉子户”是为了维护或获得个体利益(而非集体或群体利益)相关,也与征地拆迁中做“钉子户”工作的方式是先易后难、一家一户分化瓦解的方式相关——首先从较为容易做通的农户开始,接着是次难的,最后拔掉的是最硬的“钉子”。在每次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后剩下的最难缠、最难做工作的“钉子户”一般只有一两户,这一两户的征地拆迁往往要惊动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即市长、县长,由他们批准实施“强征强拆”,这个过程往往会出现暴力事件。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中上阶层与管理阶层的对抗与冲突集中在三个阶段:签订协议阶段、领取补偿阶段和交付土地阶段(拆迁中含房屋,下同)。在签订协议阶段,管理阶层主要通过中上阶层农户的亲朋好友上门做工作,有时管理阶层和上级征地拆迁单位人员也陪同,中上阶层主要通过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签字,不同的农户会有不同的理由,这些理由既有合理合法的,也有不合理合法的,有的甚至是漫天要价,但都是管理阶层无法完全满足或一时半会儿无法满足的,从而使得管理阶层的工作难以做下去。这一阶段的冲突一般是言语冲突,也可能出现冷漠对峙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管理阶层不厌其烦、一天五次三番地上门做工作,令中上阶层农户厌烦而撕破脸皮,引发明显对峙。有时管理阶层会突破“和谐征拆”而请乡村混混介入,就可能造成双方的肢体冲突。在双方的讨价还价的博弈中,双方谈妥后会签订“秘密协议”,中上阶层从中获取标准补偿之外的巨大利益,如一套房子或数十万不等的额外补偿。在领取补偿阶段,中上阶层农户亦可能以某些理由拒绝领取补偿,不在补偿清单上签字画押,也可能造成双方的对峙。征拆双方会重复前一个阶段的博弈而最后达成协议,中上阶层又可从中得到一部分利益。在交付土地阶段,中上阶层还可能故伎重演,在现场向管理阶层提出新的要求,不满足就不让动工,这种现场对峙会引起村民的围观从而将双方的冲突彻底公开化,且很可能出现“钉子户”与管理阶层发生肢体接触和暴力冲突;同时也可能使双方的私下交易公之于众,这很大程度上会损害管理阶层的公正公平形象。征地拆迁中“强征强拆”事件也往往出现在第三阶段。由于管理阶层和上级征拆单位无法满足“硬钉子”提出的要求,尤其是巨额补偿要求,超出了他们所能掌握的“空间”,因此由市县主管领导做出最后决策(同时也负最大责任),强征强拆往往不可避免。强征强拆过程也是中上阶层与管理者阶层及上级征拆单位冲突最剧烈的过程。

    个体对抗式冲突的最大特点是,中上阶层提出的要求是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但满足要求的方式却具有同一性,即许以更大利益。征地拆迁不会对中上阶层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只能使他们的财富大幅增长,因此他们之所以做“钉子户”不是不愿意征地拆迁,而是为了维护征地拆迁中个体的权益和使自己在博弈中利益最大化。管理者阶层及其上级征拆单位则为了使征地拆迁更快、更顺利,不是在追求补偿的公平公正上做文章,而是“用人民币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使得利益博弈有利于中上阶层,并在某种意义上认可和鼓励了“钉子户”的行为。另外,由于征地拆迁中村庄再分配利益是既定的(即利益包干),中上阶层做“钉子户”谋取了巨额的利益,那么也就缩减了管理者阶层的利益再分配份额,从而加剧了两个阶层的矛盾和对立。

    2、个体上访式冲突。在征地拆迁中,中上阶层上访也是与管理者阶层冲突的重要形式。前文已提及,中上阶层既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法规的知识,也熟稔基层政治体制的运作逻辑,因此他们在征地拆迁中针对管理者阶层的上访总是轻车熟路,且志在必得。中上阶层针对管理者阶层的上访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一是管理者阶层在征地拆迁中违法违规操作和非法攫取利益问题,二是管理者阶层对中上阶层权利和利益的侵犯问题。前一个理由具有公共性,属于公共维权,后一个理由是维护自身权益,两个理由都具有维权性质。当然不排除中上阶层农户以维权为幌子谋利。

    当前我国信访体制在调整利益分配、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我国进入社会矛盾多发期,信访的作用越发突显,各级政府的信访压力也越来越大。尤其是新的信访条例出台后,信访“一票否决制”成了悬在各级政府头上的一支利剑,信访压力型体制逐渐形成,全防全控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成了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乃至是一线工作。在信访压力型体制下,信访案件和信访压力一级级往下压,到乡镇和村一级则无法再往下压了,只能自己解决问题,因此乡村基层组织承受了最大的信访压力。在征地拆迁中,中上阶层掌握了乡村干部害怕越级上访的心理,偏偏越级到省市、乃至中央上访“状告”村组干部,最后信访案件必然会批转至乡村两级,乡镇则会要求村一级配合说明情况或解决问题。村干部为了平息中上阶层的上访事件,缓解自己和县乡对越级上访的压力,通常情况下是用钱来解决问题。调查发现,凡是上访的中上阶层农户都得到了巨额利益,如一套房子或数万到数十万不等的额外补偿。这样,上访中所反映的问题一概没有解决,反而掩盖和强化了原来的问题。

    个体上访式冲突的特点是以中上阶层的维权型上访始而以管理者阶层给予利益止,但利益交换非但没有终结两个阶层的冲突,反而加剧了两个阶层的不信任。用钱来摆平上访的方式激发了中上阶层的某些农户在征地拆迁后继续通过上访来谋取利益,其上访的谋利性凸显。[12]在这个意义上,信访体制也是村庄利益再分配机制。

     

    (二)普通农户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冲突

    在征地拆迁前,普通农户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关系属于相互隔离的关系,双方较少直接发生联系,而是通过与双方关系都较好的精英阶层作为沟通的桥梁。这种关系模式始于取消农业税。农业税的取消使管理者阶层不再向农民催粮派款和派工派劳,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向上争取资源、向下再分配资源。所以他们的主要精力不再放在与普通农户阶层打交道,而是跑资源。村组干部不再“求助”普通农户阶层,也就不再屑于与他们打交道,对他们的诉求可以不加理会。这样普通农户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关系就愈走愈疏远,但并未发展到对立和冲突的程度。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通农户阶层与管理者阶层之所以会出现冲突,不像中上阶层是为了维权和谋利,普通农户阶层属于村庄的下层农户,缺乏知识和见识,对政策规范和制度运转不熟悉,不了解自己的权益范围,村干部和做工作的精英阶层怎么说,他们就怎么答应,无法像中上阶层那样做“钉子户”和“上访户”。他们对管理者阶层的不满主要源于征地拆迁补偿中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管理者阶层通过权力直接攫取巨额财富、精英阶层依附管理者阶层获得巨额财富以及中上阶层通过做“钉子户”、“上访户”获得巨额财富。普通农户比较发现,同样面积的土地、同样质地的房屋,但赔偿的数额却相差数倍、甚至上十倍;村里给管理者阶层、精英阶层和中上阶层买了养老保险,只有普通农户阶层的养老保险被久拖不办;另有,邻村征地拆迁补偿多少,而自己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等等,这些事实打破了他们的公平观念,使他们产生极大的被剥夺感和相对剥夺感,并将此归咎于管理者阶层的“贪污腐败”,[13]矛盾的矛头也就对准管理者阶层及其所代理的基层政府。

    中国农民的公平观念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传统农地制度安排,又为近百年的农地制度实践所强化。[14]在传统的儒家文化中,公平总是与平均联系在一起。早在商周时期中国就确立了以井田制为主导的土地制度,其典型特征是确定土地边界和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这是土地制度中平均主义分配观念的发端。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又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思想,它的主旨是“均财富则民无所谓贫,民心和则民无所谓寡,民得以安,则国家无倾覆之患”。[15]这说明在儒家文化里,均财富是国家稳定的根本。在春秋之后的历朝历代都不同程度地实行过“均田制”。高海燕就此指出,“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平均’、‘均等’、‘大同’的观念经由传统文化诸多流派的演绎及历史上不胜枚举的土地变革和农民起义实践逐渐沉淀下来,并日渐渗透到民众心理、社会习俗、道德规范和价值观的各个层面,最终成为一种影响制度安排的价值观和方法论。”[16]辛亥革命后的土地制度实践,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土地制度变革历程中,“平”和“均”的精神内涵进一步深入人心,并一直影响到建国后的历次土地政策实践。[17]总之,农民的公平原则的核心在于土地占有的均衡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平等。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的公平原则表现为同样的土地、房屋享有同样的补偿标准,而不能因人而异,因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而异,从而导致财富的再分配不公,造成贫富差距迅即拉大、社会身份地位急剧拉开等现象。因此,征地拆迁再分配差距越大,普通农户阶层的被剥夺感和相对剥夺感也就越大,他们维护公平观念、平衡公平感的方式就越具有群体性和政治效应,一般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

    1、群体性事件。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征地拆迁过程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相关利益群众、个别团体与组织为了实现利益诉求,而通过集会、静坐、围堵、游行等方式力求解决问题,并造成一定政治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18]既有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般将事件主体笼统地概括为农民,殊不知真正的主体是农民中的普通农户阶层,其针对的对象是农村管理者阶层及其所代表的基层政府。在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中,普通农户阶层的诉求一般有两个,一是要求管理者阶层和基层政府纠正征地拆迁中不公平不公正的政策和做法,惩治其中管理者阶层的贪污腐败行为,二是纯粹的“出气”、“解气”,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释放对管理者阶层及其所代表基层政府的“气”。

    根据其规模和破坏性程度不同,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较为缓和的群体性事件,表现为普通农户阶层集体找管理阶层争辩吵闹、威胁群体上访、静坐抗议、围攻指摘村干部、围堵村办公楼等;其次是较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堵塞交通要道、在乡镇办公大楼门口或主要街道游行示威、群体阻止征地拆迁施工、与管理者阶层及施工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和械斗等;最后是剧烈的群体性事件,包括攻击政府执法人员,围堵、围攻党政机关,并伴随打、砸、抢、烧等行为,具有较强的暴力性和破坏性。

    据调查,当前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有两个发展趋势,一是暴力化倾向加剧,二是组织化程度提高。前者主要是由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同公平感和对管理者阶层“贪污腐败”的憎恶在普通农户阶层中极易产生共鸣,积聚了一股庞大的民怨之气,许多普通农户积极参与事件中。由于村庄的结构易得性,[19]参与者相互熟识和信任,他们之间的互动频率高、信息传递快,因而很容易群情激愤而使行为不受理智控制,卷入其中的农民自我意识明显下降,普遍产生无法自制的兴奋、狂热、愤怒、失望等情绪,最终出现一系列破坏行为。[20]如果管理者阶层和基层政府处理不当,甚至采取压制打击措施,那么就容易触发暴力突发性事件。组织化程度提高是指与之前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无组织状态相比,当前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酝酿、组织和策划过程,组织性程度明显增强。[21]其组织者和策划者一般是中上阶层农户和精英阶层中现任村干部的反对派,他们介入其中的目的不同,[22]但他们作为骨干分子一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对征地拆迁的各项政策有所了解,因而具有较大的抗争能量,对普通农户阶层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加大了群体性事件处理的难度。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化和组织化发展,增强了它的政治性和社会效应,更容易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也使普通农户阶层的诉求更可能得到满足。

    2、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上访又称群访、集访,是5人以上的上访类型,它是组织性最强的群体性事件。我国百分之六七十的群体访是由征地拆迁引发的。通过阶层分化的视角去看农村群体访,会发现群体访的主要人群是普通农户阶层。由于群体性上访既需要熟知基层政治体制运作逻辑,又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范,因此就需要有信访经验丰富的组织者,其充任者一般也是中上阶层或现任村干部的反对派。群体访的花费较高,包括生活、住宿、交通、误工等开销,还包括高昂的组织成本,因此群体访的诉求对象一般是县乡两级政府,再往高处走就只能派代表,进京群体访极少。[2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通农户阶层群体访的直接针对对象是管理者阶层,但由于它涉及到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问题,且上访的人数越多、层级越高,它的政治性就越强,给县乡主要领导施加的政治压力也就越大,那么在信访压力型体制和一票否决之下,群体访就会成为后者亟待处理的政治事件。一旦县乡主要领导介入征地拆迁事件,普通农户阶层提出的问题一般都会得到解决或部分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当前我国的信访体制是农村普通农户阶层在村庄利益再分配结构中的救济渠道。

    四、化解农村征地拆迁中阶层冲突的策略

     

    综合以上分析,在征地拆迁中农村阶层之间形成了两对较为重要的关系组合,一对是管理者阶层与精英阶层的利益联盟关系,他们通过掌握村庄再分配权力直接攫取巨额土地增值收益,另一对是中上阶层、普通农户阶层与管理者阶层及其所代理的基层政府的冲突对抗关系。这两对关系相辅相成,如果村庄利益是在各阶层间公平分配,而非由管理者阶层和精英阶层独立分享,就不会引发中上阶层、普通农户阶层与管理者阶层的博弈和对抗。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冲突和对抗成为农村规模最大、频率最高、影响最大的社会矛盾,它主导着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极大地冲击了农村阶层关系的整合和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影响了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的合法性。

    然而,根据科塞的理论,冲突并非一无是处,冲突是一个社会过程,它对于社会结构的形成、统一和维持能够起到一种手段作用,可以激励社会革新,触发社会变革。其前提是在冲突发生时社会管理者要真正认识到了利益被剥夺群体的处境,了解“他们的愤怒和所遭受的苦难”,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才能处理好冲突,发挥冲突的积极功能。[24]为此,为了缓解征地拆迁中的冲突,使其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进一步完善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制度。应进一步扩大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将征地拆迁后的残余地和相邻地,以及经营损失、租金损失及其他附带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应进一步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和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活的要求;应进一步探索补偿方式,逐渐建立有效实现农民土地发展权的补偿方式,如留地安置;应进一步规范补偿的分配,提高对土地使用权(即农民)的补偿份额,限制村集体和地方政府对补偿款的截留、挪用和拖欠,等等。通过这些措施将大部分利益留给了农民,从而使占农村多数的普通农户阶层不需要通过博弈而获得征地拆迁的收益。

    2、规范和限制村庄利益再分配的博弈空间。要限制管理者阶层与精英阶层利用权势在农村征地拆迁及其他利益再分配过程中谋取暴利,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及其他利益再分配[25]的标准与范围,缩小和规范博弈空间,打击非法牟利阶层,使农村征地拆迁及其他利益再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维护社会基本的和谐与正义。

    3、建立农村阶层冲突的安全阀制度。科塞认为,社会安全阀制度是一种机制,它通过潜在的社会冲突来维持一个群体。安全阀可以使过量的蒸汽不断排出,而不破坏整个结构,冲突也能帮助一个动乱的群体“净化空气”,这样一个安全阀“可以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及时排泄积累的敌对情绪。在农村征地拆迁阶层冲突中,应该建立各阶层间的沟通机制,破除管理者阶层和精英阶层的压制、威胁和一言堂,畅通农民意愿的表达机制和情绪宣泄机制,消解阶层间的敌对情绪,化解误会和矛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管理者阶层和基层政府应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普通农户阶层的积极性,让各阶层都参与征地拆迁过程、分享征地拆迁利益及利益机会,让各阶层都享有平等的表达权、知情权和决定权;征地拆迁利益的再分配份额和利益机会应向普通农户阶层倾斜,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建立有保障的生活、消除他们对征地拆迁及其后的焦虑,等等。只有这样,农村安全阀制度才能建立并发挥作用,将阶层冲突引向良性发展。

     

    [1] 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2] 孟宏斌:《资源动员中的问题化建构:农村征地冲突的内在化形成机制》,《当代经济科学》2010年第5期。

    [3] 杨华:《农村土地流转与社会阶层的重构》,《重庆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4] 谭术魁、齐睿:《快速城市扩张中的征地冲突》,《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3期;谭术魁:《中国土地冲突的概念、特征与触发因素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4期。

    [5] 蒿婉姝、吴克宁、李晓白等:《农村征地过程中的阶层冲突研究——以龙泉市土地纠纷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8期。

    [6]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7] 欧阳静:《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及其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8] 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 田先红:《基层信访治理中的“包保责任制”:实践逻辑与现实困境——以鄂中桥镇为例》,《社会》2012年第4期。

    [10] 应星:《“气”与抗争性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1] 谭术魁、齐睿:《快速城市化扩张中的征地冲突》,《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第2期。

    [12] 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基于湖北省江华市桥镇的调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3] 刘燕舞:《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演变的四种现象》,《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

    [14] 赵晓峰、刘涛:《农民公平观念与乡村治理性危机的关联》,《调研世界》2009年地7期。

    [15] 唐泽玉:《“不患寡而患不均”辨》,《齐鲁学刊》1984年第1期。

    [16] 高海燕:《20世纪中国土地制度百年变迁的历史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7] 赵晓峰、刘涛:《农民公平观念与乡村治理性危机的关联》,《调研世界》2009年第7期。

    [18] 卢文刚:《征地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探讨——以广州市S镇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

    [19] 杨华:《阶层分化、代际剥削与农村老年人自杀——对近年中部地区农村老年人自杀现象的分析》,《管理世界》2013年第5期。

    [20] 谭峥嵘:《征地冲突与征地制度的完善》,《求实》2011年第1期。

    [21] 梅箱、时显群:《新时期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6期。

    [22] 如维权、谋利或其他的村庄政治目的。

    [23] 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信访困局的治理根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24] 蒿婉姝、吴克宁、李晓白等:《农村征地过程中的阶层冲突研究——以龙泉市土地纠纷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8期。

    [25] 张世勇:《资源输入与乡村治理转型》,《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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