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杨华,男,湖南宜章人,社会学博士,现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阶层分化、农民自杀和农村政治社会学。邮箱:yanglaizhi1981@163.com
展开
10 篇文章
  • [摘要]调查表明,占中国95%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有农民分化的现象,却没有形成明显的社会阶层。这与广大中国农村存在“去阶层分化机制”有关系。这种机制主要包含着三重基础,一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关联模式的社会基础,它“中和”了农民分化,分化的农民在社会交往上仍然具有相似性

     

    一、问题提出与理论框架

    (一)中国农村为何没有出现明显的阶层分化 

    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的启动,农村市场化和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加速,中国农民逐渐从单一化、差别不大的农耕群体,向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群体发展,农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分化程度越来越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和乡村治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在研究者那里,阶层常常跟分化联系在一起,阶层的形成一定是人群分化的结果,但是有分化并不一定就有阶层。对农民分化的观察和记录,一开始就伴随着对农村阶层分化的考察。中国学界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代初开始切入对农村阶层分化的研究。这些研究普遍从职业角度考察农村的阶层分化,将农民划分成不同的职业阶层,并对这些阶层进行量化处理和定性描述,产生了一大批研究成果。[①][1]这些研究的贡献在于,之前我们看农民都是很笼统的、格式化和模式化的,一旦进行职业阶层的划分后,才发现农民内部的差别是如此之大,如此之复杂。若不做细致的区分和考察,国家在农村的政策也可能“一笼统”、“一刀切”,无法切中农村的要害。农民不同职业阶层的划分,是对农村和农民复杂性认识的开始。但是这一认识不仅因为对农民分层标准认定在职业上,而有简单化的嫌疑,忽略了农民分化本身的复杂性,并且它更多的是在宏观层面展开的,缺乏微观经验的支撑。因此,我们看到,这些研究主要采用结构主义或实体论的视角,[②][2]它生硬地将农民群体划归到某一阶层内,却没有考察农民的主观阶层认同、阶层意识,也没有明确区分阶层界线,或阶层区隔,更没有触及阶层关系,即农村不同阶层之间的交互关系状态。而这些层面正是判断农民分化后,有没有形成阶层的重要指标,且只有进入微观的经验中才能观测得出来。

    对农民分化和农村阶层关系的微观经验研究,最适合的研究视域是村庄。在中国,由于其内部生活、生产、信仰和社会关系自成一体,村庄不仅是各类现象交合而逻辑自洽的场域,即在村庄内部各类现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而且,村庄现象具有结构易得性,即如果研究者置身其中,便能触摸和体验到农民个体、群体间的交互关系,勾勒出村庄详细的社会关系结构和和社会事件的发展脉络,甚至可以体悟到农民的内心世界。[③][3]所以,只有浸润在村庄,做扎实的调查和观察,方能把握村庄逻辑自洽的经验质感。对于农民分化的研究亦是如此,若没有对其进行村庄微观经验的感受,便不能真正把握村庄社会关系的实质、农民分化的程度及其主观的社会分层,也就不能判断农村是否存在阶层分化,以及哪些农民应该归入哪类阶层。

    既有对农村阶层的实体论研究,在宏观上认定农村已经出现了阶层阶级的分化,有武断和偏颇之嫌。根据笔者及所在团队近年对全国各地农民分化的追踪考察,除了少数地区(仅占5%沿海发达地区、城郊农村[④][4])外,占中国95%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虽然存在农民分化,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严重的分化,[⑤][5]却没有形成明显的阶层分化。在这些地区,农民在权力、经济、职业、消费水平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分化,并没有带来他们之间在社会交往、闲暇方式、社会活动、人情往来、价值观念、行为逻辑等诸多方面的明显界线,更难说得上阶层区隔。笔者调查了解到,虽然农民会对自身在村庄中的(经济)地位有个上中下的体认,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妨碍他们跟其他位阶的农民交往;农民一般不会自觉低人一等或高人一筹,他们认为所有的差别都是非固化的和暂时的——现时家庭负担重、经济条件差的家庭,等到它们完成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后,经济条件就会好起来,就可能跻身村庄条件好的行列。

    那么,为什么中国广大中西部农村没有出现明显的阶层分化 这是研究农民分化要追问的首要问题。

    (二)中国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概念与理论

    笔者将上述农民有分化却不存在明显的阶层界线的现象,称之为农村的去阶层分化。中国农村恰恰存在某种机制使得这种现象得以存现。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与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社会整合机制”存在差别。后者是指当一个社会出现阶层分化的事实之后,有某些机制在各阶层之间发挥作用,使得各阶层之间的交流相对通常,阶层间的关系相对缓和,并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阶层隔阂,从而使整个社会重新成为一个整体。比如城市中产阶级就常常被认为扮演着沟通上下阶层、润滑阶层关系的角色。[⑥][6]这些整合机制,有的是社会内生的,有的是政府政策和制度创设的。譬如,在中国沿海发达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阶层分化迹象,阶层隔阂和阶层怨恨开始凸显,于是政府便出台政策,要求当地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住房要交错兴建,富人不得建别墅区。这样做为的是让各阶层农民在生活区有交集和充分的交往,以消除阶层区隔和误会。[⑦][7]

    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则意味着在农村阶层分化和形成之前,便有某些机制干预和介入农民分化,使其不至于过渡发展,尤其是使其不能在社会交往和价值观念等层面产生较大距离和隔阂,从而使农民分化无法型构具有明显界别的阶层。去阶层分化机制的存在,前提是分化已经存在,但阶层尚未形成。而社会整合机制则是阶层依然出现。也就是说,去阶层分化机制不是“社会整合机制”的一种类型,因为它不是阶层出现后的“事后救济”措施,而是“事前”的社会安排。所谓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就是阻滞、化解、中和农民分化形成阶层的各类措施和制度等社会安排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结构、功能和原理。

    根据笔者调研,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机制包含了三重基础,一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关联模式的社会基础。作为农村传统社会关联模式的血缘地缘关系,在农民分化过程中起着“中和”作用,它使得农民的经济、权力等资源上的差距,因为有着共同的血缘地缘关系而不至于在社会交往上体现得过于赤裸裸,甚至表现出相互间的合作关系。二是以半工半耕结构为收入结构与生计模式的经济基础。当前农村的经济来源和生计模式主要是半工半耕,或曰小农兼业,它使得农民整体处在“中等收入水平”[⑧][8],经济分化不大,也使得社会交往等其他层面的分化不大。三是以上层走出村庄为生活面向的价值基础。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先富农民有能力在城里生活,便搬出村庄在城里安家落户,他们不参与村庄的面子游戏和价值生产,不参与村庄规则和竞争标准的制定,从而使得村庄内部的竞争参照系依然锁定在中等收入水平(而不是在富人的高水平),因此大部分农民容易达成而不至于被其他群体甩出去。这三重基础共同作用,型构了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

     

    二、血缘地缘关系: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社会基础

    农民主要“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关联模式”,是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社会基础。

    梁漱溟、费孝通等人认为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与西方意义上的阶级阶层社会有明显的差别。梁漱溟直接以“伦理本位”来概括中国社会的秩序,[⑨][9]费孝通则认为中国社会是通过“差序格局”来组织的[⑩][10]。“差序格局”是从社会结构意义上来说的,它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结合方式,而“伦理本位”讲的则是社会规范,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二者是对社会一体两面的概括,即中国社会的结构是“差序格局”,而结构背后规范人们行为的是伦理,差序格局所呈现出来的是伦理本位的社会。

    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有以下特点:(1)从社会结构上来看,差序格局是以个人为中心,根据亲疏远近建构起来的一个圈子,这个圈子从自己往外一波波地推,被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离圈子越近的人越亲,越远则越疏。(2)从人与人的连结方式上来看,在差序格局中,人们主要是通过血缘地缘关系联系起来,血缘地缘的亲疏远近就是关系的亲疏远近。(3)从社会规范来看,在差序格局的社会中,传统的儒家伦理诸如“三纲五常”是主要的道德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服从于道德规范,且伦理本身具有差序性,即对不同等级中的人有所差异,所谓“刑不上大夫”。(4)从等级秩序来看,差序格局所建构的是尊卑长幼男女的等差秩序,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生命阶段中会处在不同的等级结构中。

    在传统中国伦理社会中,有层级分化,但不存在固化的阶层,其层级结构也不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主流,它没有主导人们的生活。层级结构并不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不是传统人们认同和行动的单位。尽管有上中下之分,但上中下的层级仍然是在差序格局的规范下行为,层级的分化并没有打破差序格局的总体秩序。在社会相对稳定时期,层级的界线明显,但层级之间没有完全固化,层级之间共享一套话语体系,相互间互动频繁,交流没有障碍,层级关系相对和谐。差序格局下的纵向等级关系要比层级分化下的层级内部关系重要。同时,层级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人们处理关系的重点,如何处理好纵向等级关系是重点。总之,传统主导的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其规范下的血缘和地缘团体才是人们认同与行动的单位。

    具体到中国农村,“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可化约为“血缘地缘关系”。农村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被认为是落后的关系形态,在新中国的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重创,并受到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人口流动、新观念潮流等诸方面的冲击,由其支撑的差序格局的社会权力结构被摧毁,血缘地缘性的组织活动逐渐终止,宗亲内部难有统一的组织行动和等级秩序。尽管如此,在当前广大中西部农村,血缘地缘关系仍然是其人际关联和社会结合的基本方式,血缘地缘的认同较为强烈。在血缘层面,家族、宗族虽然已较少组织性和等级性了,但宗族成员间共同的“历史感”还具备一定的凝聚力,其内部“自己人”观念和认同还存在,宗亲还具备一致行动能力。在地缘层面,共同生活于一个村庄、一个地方的农民尚有较强的“当地人”意识(“当地感”),人情构成没有血缘关系的农民之间的主要凝结方式,他们之间通过人情往来建构“自己人”关系。血缘地缘内部的“自己人”关系,是一种互为义务的社会关联,相互之间要求提携、帮扶、救济、体谅、宽忍等,在交往中讲究血亲情意和人情面子,讲究做事不走极端、留有余地。在这些血缘地缘关系原则的主导下,农村社会关系相对和谐。

    当农村社会分化之后,血缘地缘关系就可以在分化的农民之间起着沟通、连接和润滑关系的作用,它“中和”农民的分化,消解农民分化的负向影响,使农民相互之间不因权力、财富和超社区关系资源的差距而产生较大的距离和隔阂。因为有“自己人”的认同感和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血缘地缘关系使得富裕农民仍然能够与贫穷农民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也令相对落后的农民不因贫富差距而自卑和自我矮化,使不同层级的农民仍能平等交往、自然交流,而没有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如果哪个富裕农民在村庄里摆谱,自觉高人一等,看不起其他人,不屑于跟其他农民来往,那么其他农民就会对他给予集体排斥,尤其是当他遇到大事(如婚丧嫁娶)时便没有人出面帮忙,置其于“社区性死亡”之境。这样,分化之后的农民虽然有层级、位阶之间的分野,却难以形成具有主观认同和客观意识的独立阶层,更没有形成相互隔阂、排斥和对立的阶层关系。分化的层级之间在关系、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交流相对畅通,处在不同层级的农民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既有攀比与竞争,又有互助与合作的关系,使得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有人情味。

    血缘地缘关系在农村去阶层分化的过程中,通过以下两重机制发挥作用:

    1、血缘地缘关系超越分化层级内部关系。在农村社会,通过血缘地缘建构起来的关系,比因农民分化而呈现出来的关系——层级内部关系——要紧密和重要得多。这是熟人社会中“差序格局”的一般性规则使然:血缘关系越近,关系越重要,也越优先;血缘关系优先于建构性的人情关系;村庄内部“自己人”关系要重于“外人”关系,即重于村庄外部的亲朋关系,等等。在农民分化之后,即便同一层级的农民之间在权力、财富、职业、观念和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极其相似,而与同族、同村人在这些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别,在社会交往的亲疏远近上,也得优先考虑血缘地缘关系,在关系需要取舍时尤其如此。假设两个不同姓氏的富人同处村庄的上层,他们有密切的交往,而他们同时又有各自处于下层的兄弟和族人,那么在关系的孰轻孰重上是很明显的——富人与兄弟及族人的关系要比与同一阶层的另一富人的关系要紧密、重要得多;在关系的处理上,富人层级内部的平等关系要让位于不同层级的兄弟、族人的等级关系,如在兄弟与另一地主发生纠纷时,要站在兄弟的立场,而非本层级的立场。也就是说,在农村,不是不主张有相同层级农民之间的社会联系,而是层级内部关系不能超越、肢解和瓦解血缘地缘关系。

    2、分化层级之间的关系受制于血缘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内部讲究的是血亲情谊和兄弟情结,地缘关系通过人情来建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血缘关系的投射,服从和服务于血缘关系,在交往当中讲究的是人情面子。因此,在同一血缘内部,不同层级农民之间的关系要受血缘地缘的约束,也要讲究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不能完全按照利益关系、法律关系或陌生人关系来处理。在血缘地缘关系内部,经济条件较好的上层有接济、帮扶经济条件不好的下层成员的义务。富裕农民之间可以有紧密的交往,但其内部不能进行封闭圈层、垄断资源和排斥其他农民,[11][11]不能打破村庄社会交往的公共规则,尤其是在酒席规模、人情礼单上,不能自定规则,造成恶性竞争和排斥下层农民[12][12]。在土地出租、买卖中,有宗亲先买的传统。在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时,处理的方式不是据理抗争,或是不能得理不饶人,而是双方都要讲血亲情谊,相互给面子、卖人情,使紧张关系恢复到原初的秩序状态。即各方以修复和维持社会关系为准则,而非以追究是非对错为正义。[13][13]

    总之,血缘地缘关系仍是农村社会的主导社会关系原则,由其建构起来的交往规则,是处理农村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层级内部关系和层级间关系不是独立存在的社会关系,而是嵌入于血缘地缘关系之中,并受后者规约。如此,在农民发生分化之后,各层级农民仍处在同一个血缘地缘关系之中,并仍按照原来的交往规则行为,不能取消与其他层级农民的关系,从而使得各层级内部无法自行其是,形成不了独立的交往规则和行为逻辑,也就无法催生阶层边界和阶层意识,独立的阶层也就成长不起来。

    调查还发现,血缘地缘关系对农民分化的中和作用,在不同地区的村庄有所差别。在血缘地缘关系较强的村庄中,对分化的中和力度就较大,层级的边界就不明显,阶层就相对难以形成。而在血缘地缘关系相对弱化的村庄,分化的力量就可能凸显,上层农民就越可能摆脱原有关系和规则的束缚,层级的界线就可能明晰,阶层的雏形出现。前一种情况以北方“小亲族”地区和南方“宗族”地区为典型,后一种情况在江浙沿海地区已经愈演愈烈。笔者在江西、湖南、广东等地宗族型村庄调查时,经常发现:如果一个村庄率先出现一个外出闯荡某行业的成功者,便会带出村庄一大波人外出从事该行业,也获得成功。这就是血缘地缘关系在各层级农民间发挥着润滑、连接作用的结果。

     

    三、半耕半工结构: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经济基础

    绝大多数农民“以半工半耕为收入结构和生计模式”,是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经济基础。

    在韦伯的视域中,经济收入是划分阶层的主要且客观的标准。我们撇开血缘地缘关系不论,在一个“理想类型”的纯个体化的社会中,经济上的一致性很容易带来社会交往、职业关系、权力资源、消费水平、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趋同性,从而形成一致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认同,并可能具备一致行动能力。因此,虽然韦伯强调经济、权力和社会关系等多元的分层标准,但在具体的操作中经济因素是阶层划分的基础。在对中国农村的阶层划分中,职业标准是主流,其内含着经济因素的主导作用。华中村治研究群体近年对农民分化的关注,主要依托农户土地的占有状况,这实际上是变相的经济标准:随着粮价上涨和各项政策补贴的输入,农民的经济收入和土地耕种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14][14]但是,关于中国农村的阶层分化经验材料多来源于沿海发达农村地区,而对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分化则缺乏实证数据和田野观察。个中原因是沿海发达地区农民经济收入差距大,经济上的分层十分显著,而中西部地区经济收入差距不大,分层不明显。因而研究者更乐意于在沿海农村地区攫取阶层分化的数据和经验。

    然而,正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经济分层不明显,给予了我们思考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想象空间。为什么在该地区经济分化不显著,进而带来农民阶层分化不明显 这与该地区农民家庭的“半工半耕”的收入结构和生计模式相关。这种收入结构使得大部分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保持在农村的“中等收入水平”上,既不会太差,也不至于富得流油。简单来说,在中西部农村,有约5%的农民家庭通过在外经商、办工厂等发家致富,成为村庄里的先富家庭,另约15%的农民家庭因为老弱病残、家庭负担重、土地较少、没有壮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经商等缘故,只能耕种少量土地而使生活处于拮据和贫弱状态。

    而占80%的农民家庭则通过“半工半耕”获得家庭收入,即家庭中一部分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兼业,另一部分劳动力(或半劳动力)在家务农、照看家庭。这样的家庭就有务工和务农两部分收入。这种收入结构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当时乡镇企业在全国农村异军突起,农民主要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形成“半工半耕”的收入结构。到九十年代中期后,乡镇企业纷纷倒闭,农村青壮年男子开始大量进城务工,老年人和妇女在家务农,形成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2000年以后至今,农村年轻妇女皆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老年人在家务农,于是形成了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这种分工和收入结构基本上已趋稳定,并具有再生产性。[15][15]这就是说,在未来数十年内,在农民无法完全转移到城市,农民工家庭无法在城市完成劳动力再生产的情况下,年轻夫妇外出务工经商,老年人在家种地、照看家庭和孙辈将成为一个稳态的家庭结构和收入结构。随着这一代年轻夫妇年老无法在城里务工经商之后,便回到农村务农,其子女成年而接着外出务工经商。这种稳定性和再生产性对农村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对农村收入结构进而对农民分化的长期影响。

    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主要从增加收入和降低消费两个方面对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产生影响。

    1、该结构增加了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年轻夫妇在外务工、经商或兼业的收入,一般占家庭总收入的60-70%不等,二是老年人在家务农的收入,一般占家庭总收入的30-40%不等。据我们在全国各地对农民工的调查了解到,一对年轻夫妇在城市务工(经商、兼业),除去日常开支(生活、日用、服饰、人情、房租、通讯等费用),一般到年底能够带回家1.5万之3万元不等,如果不甚节约的家庭,则一般在1.5万元左右,较为节约的则可达3万。只有少数技术、管理工种才可以超过3万。

    在家务农的老年人一般在50岁至70岁之间,随着农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耕作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在重体力活请工的情况下,部分70岁以上的老年人也还能耕种一定田亩的土地。到一定年龄,老年人不种大宗粮食作物,但一般还会种少量土地的蔬菜水果。老年人在家种地根据年龄不同,种的田亩数也有差异,一般50多岁的老年人还属于壮劳动力,能耕种数亩到十几亩不等,一般收入在1万元左右。其余种少量土地的老年人,一年的收入也可以达到数千块钱不等。

    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加在一起,其经济水平就可以达到农村中等收入水平(2-4万)。有了这笔收入,一个农民家庭的生活若没有大笔应急开支,生活就会相对宽裕,在完成家庭的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尚能有相当的结余用于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就医上学、建房娶妻、养老送终,以及参与村庄的社会性竞争(人情、面子、炫耀性消费)等。对于一个半工半耕家庭来说,这两笔收入都不可或缺,缺了哪一笔,都会使家庭的生活质量下降。如果缺了务工的收入,纯粹务农的收入少之又少(少数转入农地的大户除外),几乎无法满足农民的日常开支,更不用说参与村庄社会性竞争和劳动力再生产。家庭就会陷入贫弱状态。假设少了务农的收入,农民工要在城市“高成本”“纯货币化”地展开家庭生活、进行劳动力再生产、完成各项人生任务(买房、娶妻、生子、养老送终)等,除了少数幸运家庭外,几乎不可能。

    2、该结构降低了农民家庭的消费支出。农村“半工半耕”家庭有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大部分收入不是用于城市的高消费。在当前农民工工资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下,中国95%的年轻夫妇外出务工的目的和逻辑,不是为了在城市立足和扩大在城市的消费,而是将大部分务工收入输入农村,用于在村庄完成家庭再生产和社会性竞争。这样,一方面,农村年轻夫妇务工的预期在于使自己在农村的生活更体面,而不是当下在城市里享受消费带来的快乐,那么他们就不会跟进城里的消费浪潮,更不会在城里进行炫耀性消费,而是尽量缩减自己在城里的开支,以带回农村更多的钱。而当他们回到农村后,由于农村的物价相对较低,那么他们在农村的消费开支较城市又要低许多。

    另一方面,年轻夫妇外出务工,而老年人在家务农并照看孙辈,那么老年人和小孩的生活在农村展开,这是一种“低成本”“廉价”地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和养老送终的方式,仅这一项就为一个农村家庭节省了大量开支。我们调查的普遍情况是,如果一对青壮年轻夫妇外出务工不带小孩一年可以带回3万块钱的话,若他们把小孩也接到城里,那么就得腾出人手来照顾他,送他上幼儿园、小学,以及为他购买城市(婴幼儿)物品等,那么他们年终能带回家的一般不会超过1万块钱。如果老年人也搬到城里生活,年轻夫妇根本应付不过来。

    而且,老年人在家务农,除了能维持自己和小孩的生活外,家庭许多的收益都没有货币化。典型的如,老年人种地本身是一种休闲农业,为老年人锻炼身体、活动胫骨提供了方便,也是一种打发时间的方式(“没事就到田里去看看”)。老年人自种的瓜果蔬菜大米,自养的鸡鸭鹅猪牛羊等为农家生活提供了丰富的蛋白、维生素和能量,提高了农村生活和健康的水平,多余的还可以投入市场,赚点零花钱。农家有自建的房屋院落,既宽敞透亮,又方便相互走家串户,交往频繁而不至孤独寂寞。农村烧的柴火来自山上或田埂、河岸上,无需买卖。老年人在家的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照顾成年子女的“人情往来”,以为今后年轻人回村生活所做的人情投资(因为一旦中断了人情,就等于中断了关系,会对后面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16][16]等等。这些都是老年人在家种地带来的非货币化的收益,是农民家庭隐性的收入和福利,如果这些要在城里获得和享受,则都要货币化,对于农民工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额的开支。

    综合起来,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总体上、实质性地提高了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增加了农民的社会福利,使得大部分农民家庭能够达到农村“中等收入水平”。上文已提到,当前农村80%的家庭的收入都是通过该结构来获得的,即农村占绝大多数的家庭是这种收入结构和收入水平,说明广大中西部农村差不多是被一个中等收入水平人群所占领。这个收入水平虽然无法跟城市居民相比,但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尽管农民工进城务工,但他们不会跟城市居民“比较”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他们是在村庄中相互比较的。那么,这个“半工半耕”结构决定的这个“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中等收入水平就极具社会意义,其一是中等收入者的保守心态在社会稳定上的意义,[17][17]另一个是本文所以阐述的在社会分层上的意义。

    由于广大中西部农村的农民家庭在经济水平上总体相当,说明这些地区的农民经济上的分化不彻底、不明显。经济是社会分化的基础。也就决定了他们在政治权力、社区关系和超社区关系上的分野不会太大。同时,由于经济上的差距不大,农民不会在经济上撕裂和分割村庄,广大中西部地区的村庄依然够得上一个共同体,农民家庭在生活水平、生活方式、消费水平、闲暇类型、交往群体、劳动时间、作业方式、宗教信仰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差异和分化,但不会太大,而是总体上保持在相似层面。这是由于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者的存在,他们相近的生活方式、行为逻辑和思想观念会辐射到整个村庄,成为村庄的主流并影响乃至支配其他人。那么,在村庄内部,约占5%的富裕农民,尤其是约15%贫弱农户就不会成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观念和行为逻辑的实体,也就无法形成阶层的认同和阶层意识。

    另一方面,由于“半工半耕”结构决定了大部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外出务工和在家务农的收入,并且主要是前者,而不是来自于对村庄内部政治权力、资产利益、矿产资源、土地开放、市场机会、社会关系等资源的再分配,那么也就不会形成不同农民群体间在对这些资源的争夺中形成“合纵连横”的关系,从而产生权力、财富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巨大差距,达成阶层内部的利益共识和联盟,形成对其他阶层的(政治、经济机会和社会关系上)排斥、区隔甚至打压。后者在城郊农村[18][18]、资源型村庄[19][19]和沿海发达地区农村[20][20]较为普遍。因此,在广大中西部农村,村庄主要是消费和生活的场域,而不是资源再分配的竞技场,那么村民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利益争夺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既有面子竞争又能相互支持的共赢关系,因而农民家庭在社会交往上的分层不会太明显,阶层难以形成。

     

    四、上层走出村庄: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价值基础

    农村普遍存在“上层农民走出村庄的生活面向”,是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的价值基础。“上层走出村庄”,说的是农民的生活面向和价值取向,是转向村庄,还是朝向城市。[21][21]贺雪峰教授认为,中国的村庄不仅是农民赖以为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单元,而且是农民的宗教。[22][22]农民通过归属于村庄,在村庄熟人社会中获得认可,由此来体现和体验活着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23][23]农民的价值世界有多重,既有关注本体性的价值理念,比如说传宗接代,农民通过生育儿子、传递祖先血脉来安排自己的人生和定义自己生命的目标。也有更加关注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如村庄的面子、尊严等的竞争。一般而言,农民只有在实现了或正在实现本体性的价值目标时,才会主动、积极、乐观地去追逐社会性的面子竞争。当然也会出现“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口气”现象,即把社会性的竞争看得比较重要。[24][24]

    无论是本体性价值还是社会性价值,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在村庄中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获得社会声望和地位,得到人们的承认和赞赏。要做到这些,就必须通过个体和家庭的主观努力去达到村庄为这些“标的”所设定的要求,即便做不到要超越他人,至少也要不比人家差。那么,这些目标要达成,就必然有个在村庄内部的比较、竞争和较量的过程。这也意味着村庄具有价值生产能力,人们还看重村庄对个人的评价,在意自己在村庄中的言行举止,主动地接受村庄对自身的规约和塑造。在这个意义上,村庄就是农民的宗教和终极目的——外出务工累死累活、节衣缩食,为的就是能回到村庄享受受人尊重、有面子的润贴人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村庄体面生活的标准越来越趋向于一元化的经济消费。只有达到了某种经济消费水准,一个家庭的生活才算体面,家庭主要成员才会获得他人的认可,才会有成就感和满足感。达不到这个消费水准,则会被人“瞧不起”,自己也会认为“没有用”,而成为农村的“有缺陷的消费者”和“新穷人”。并且事实上,消费水准会随着最有消费能力群体的引领而不断抬高。家庭的消费水平取决于其经济水平,而当前农村的经济水平并不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出现了分化。最有消费能力的是村庄中占少数(约5%)的先富农民,最欠缺消费能力的是处于村庄最底层的少数家庭(约15%)。中等收入层级的消费能力处在中等水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先富农民也参与村庄中的消费竞争,希望在村庄中通过在消费水准上的胜出而获得承认,如笔者在江浙沿海农村调查的那样,村庄的社会性竞争规则往往参照先富农民而定,因而水平较高,也使得竞争较为激烈。先富农民凭借自己丰厚的经济实力,在村庄中进行炫耀性消费,引领村庄消费竞争的潮流,从而使其能够达到的消费水平成为村庄其他层级农民竞争的“参照系”或“标的”,即他们的成功才算是成功,只有达到他们的水平才算是成功人士,才能获得面子。其他农民须按此“量身定制”。富人制定了高标准,使得各层级的农民都处在一个较为激烈的竞争和地位焦虑当中。各层级的农民要为达到这个标准使出浑身解数,而富人自身为不被人赶超而得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消费能力,不断地抬高竞争的标准,甚至是排挤、打压其他层级的农民,令其无法赶超。于是,在富人农民内部就会形成较为紧密的关系,他们垄断了当地农村的市场经济机会,并通过竞选村干部垄断地方政治权力,同时通过共同的消费方式、业缘、人情等方式垄断当地上层的人际关系网络,并形成对其他层级农民的笼罩性排斥。这样,在富人农民内部就容易形成阶层意识和阶层认同,及其内部的一致行动能力。

    而其他层级,尤其是最底层农民则因为无论怎么努力,也达不到富人农民制定的成就标准,最终被迫退出竞争,成为被村庄竞争体系甩出来而没有面子和地位的人。由于先富农民阶层内部密集而封闭的关系网络,构成对下层农民的排斥,后者就无法运用富人农民的相关资源获得成功。例如,富人阶层在酒席规格、人情礼金标准上有自己的定位,下层农民要与其建构关系,就得与其看齐,并参与富人的人情往来,但是由于酒席规格、人情礼金之高,只有富人出得起,而下层人则办不起酒席,也赶不起礼金,就只能不办酒席、或缩小酒席规模,也退出与富人的人情往来,那么他与富人的关系就中断了,富人的资源他也就用不上了。久而久之,农村的人情往来也成为富人的游戏,富人之间为了建构关系往往大摆筵席,关系越来越广,而穷人越来越办不起酒席,越来越赶不起人情,其人情圈和社会关系网络就越来越窄,所能利用的资源也越来越少,离成功也就越来越远。最终下层农民只能退出村庄的面子竞争,成为没有面子、自甘堕落、获得不了完美人生的农民。并开始产生对富人农民的怨恨情绪,底层的阶层意识开始形成。

    上面是笔者在沿海发达地区调研的情况。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虽然同样出现了经济上的分野,却未形成显著的阶层分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西部地区的先富农民搬出了村庄。与江浙沿海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相反,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还处在体“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割之中,农村跟城市还有巨大的差距,城市生活是人们所向往的。同时,随着村庄的开放和农民的流动,市场理性侵入村庄,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减弱,有些农民逐渐不在乎村庄的评价和村民的体认,或者有些人能在外边的世界获得其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的体验方式,在外边获得承认。那么,这些农民便搬出村庄,在城市定居,脱离了村庄生活和村庄的价值规约。他们不参与村庄的价值生产,也不介入村庄的面子竞争。这些人一般是农村的先富农民,他们的生活面向朝外,最先逃离农村。

    当先富农民搬出村庄后,他们的消费标准无论有多高,都不再是其他层级农民的参照标准和比较看齐的对象,也即富人不再为村庄竞争制定规则。那么,接下来村庄最具消费能力的群体就是占80%的广大中等收入者,他们的消费水平会成为村庄新的参照系,农民的竞争开始围绕这个标准展开。其目标无非是确保中等收入的位置,或成为新的中等收入者。只要达到了这个目标,就不枉此生。所谓中等收入,在广大中西部农民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收入,它是一个相对收入,较其他层级农户的收入水平不会相距太大。即便对于处在最底层的农民来讲,中等收入也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更不是虚幻的海市蜃楼,因而对于这个目标没有心理距离。那么,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过上中等收入的生活就是每个农民都可能达到的竞争标准。

    相对于先富农民制定的标准,中等收入的目标相对较低,在这样的竞争氛围下,只要农民稍加努力,就容易达成,就容易使自己成为村庄的“成功人士”,过上体面、有尊严、有地位甚至有话语权的生活。也就是说,每个农民都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有意义,自己的生命有价值。那么,这样的生活对于每个层级的农民来讲,都是有奔头、有向往的。如此,每个农民家庭都会积极向上朝着这个目标走,而不像在富人制定规则的地方,因成功遥不可及而放弃,而颓废。所以在这个竞争体系下,较少有被竞争甩出来的农民,较少有自动退出竞争的农民。即便是处在最底层的农民,也信心满满,他们认为自己是暂时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而不是永久达不到,是自己运气不好(如生病遭灾了),而不是命该如此;或者觉得现在没有达到是因为子女还小,负担大,只要子女都长大成人,成了壮劳动力,家庭收入水平很快就上去了,等等。即认定,只要家庭及周遭环境一改变,他们就会成为中等收入者。于是,在广大中西部农民,每个家庭都充满希望,都充满活力,家庭的每个成员都为了过上体面的生活而竭尽所能,贡献自己的力量(年轻人外出务工,老年人在家务农)。

    在这种价值生产的基础上,既不存在勾连在一起独享成功、排斥其他群体的上层农民,也不会形成被村庄竞争甩出去、心灰意冷的下层农民;更为重要的是,每个农民在主观上都不会认为自己是底层人,更不会认为其他人高人一等,皆不会主观上自我排斥,也不会自甘落后和认命。因此,在这些农村地区,就难以形成有形的阶层和主观的阶层排序。

     

    五、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包含了社会、经济和价值三重基础。

    其中,血缘地缘关系是中国农村的主要关联模式,它在西方社会和中国城市社会则皆相对淡薄。因而,如果说在西方和中国城市研究社会分层无需顾及血缘地缘关系这一个变量的话,那么,在中国农村研究社会分层,则怎么也绕不开它。在村庄中,血缘地缘关系渗透到农民日常生活的细节,乃至主导着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这是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独特性所在。血缘地缘关系在农村去阶层分化中扮演着社会基础的角色。它在村庄中起着“中和”农民分化的作用,使得在权力、财富、超社区关系等资源上有较大分化农民,不因这些分化而在社会交往中亦出现较大分化,即使得村庄社会层面的分化较小。

    广大中西部农村普遍存在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收入结构,是农村去阶层分化的经济基础。它使得这些农村地区普遍处在中等收入水平上,农民之间在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职业关系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其他方面的分化,诸如闲暇方式、生活水平、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社区交往和超社区关系等,这样,尽管村庄的开放性增强,但仍具有共同体性质,社会阶层的分割难以出现。

    上层走出村庄也是中西部农村的常见现象。迫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虽然村庄还具备价值生产能力,还能够赋予人们以尊严和意义,但是有能力在城市获得体面生活的人会选择走出村庄。先富农民走出村庄的意义在于,村庄面子竞争和成功标准的参照系随之降低至中等水平。人们在这个水平上比较和竞争,那么每个人获得成功的概率都增加,都可以在这个水平上获得村庄的普遍认可。若以先富农民的标准作参照,由于差距太大,大部分农民都可能有心理恐惧,而最终无法获得成功,觉得人生灰暗,没有意义。但一旦标准回落到中等水平,这种心理差距就会消失,都会积极地去应对竞争。也就是说,先富农民走出村庄,起到了“消解”可能的、由分化带来的心理距离,使得每个人主观上都是站在同一水平线上,而获得成功不过是时间上的差异而已。上层走出村庄为农村去阶层分化提供了价值基础。

    在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以上三重基础都存在,它们综合作用的结果就是这些农村地区农民有分化,但没有形成明显的阶层及相应的阶层隔阂、冲突等阶层关系。而在沿海发达农村地区,这三基础基本上都不存在。首先,这些地区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农村血缘地缘关系已经非常淡薄,它在分化的农民之间较少起作用,在上层富人和底层穷人之间已经不讲血缘亲情和人情面子了,但它可以在富裕阶层内部发挥润滑和加强关系的作用(如富裕阶层通过讲血缘、讲人情广泛勾连关系)。其次,在这些地区经济收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占5%左右的农民通过创办企业、经商率先发家致富,成为村庄的富人阶层,其他农民皆在附近工厂、企业打工,获得基本的工资收入,只要极少数农民还在耕种土地。这种收入结构使得村庄的贫富差距非常大。进而使得农户之间在消费档次、价值观念、时间安排和社会交往上出现重大差别,这些差别带来了阶层的显著分化。最后,上层富裕的农民并未走出村庄,而是近距离地与下层农民在村庄内比较和竞争,由于上下差距太大,下层很容易产生心理距离和被竞争甩出去的感觉,成为永远无法获得“成功”的人。这样,有了经济上的巨大分化,又没有血缘地缘的中和作用,上下层心理上又存在距离,那么有显著界线的阶层就必然显著。

    中国占95%的是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它代表中国农村的主流。广大中西部地区没有出现显著的阶层分化和负向的阶层关系,对于中国农村保持稳定,进而成为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蓄水池和稳定期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农村去阶层分化机制”的提出,对于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分化的逻辑和机理,及中国本土阶层研究来说是一个潜在的理论贡献,它提出了新的问题,揭示了新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因此,研究中国农村的去阶层分化机制,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仅仅是一个尝试。

    * “去阶层分化机制”概念最先由贺雪峰教授提出,本文是对近年华中乡土派相关讨论的尝试性总结。

    [1]陆学艺、张厚义:《农民的分化、问题及其对策》,《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1期。

    [2]仇立平:《回到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社会》2006年第4期。

    [3]杨华:《农村阶层研究的范式论纲:实体论与关系论》,《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

    [5]徐嘉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中农现象——基于赣北Z村实地调查》,《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6]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7]杨华:《阶层怨恨:理解沿海发达地区农民上访的一个框架》,待刊稿。

    [8]陈柏峰:《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中等收入阶层》,《社会科学》2014年待刊。

    [9]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10]费孝通:《乡土中国<, 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宋丽娜、田先红:《论圈层结构——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再认识》,《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2]杨华、欧阳静:《农村人情的变异:表现、实质与根源》,《中州学刊》2011年第5期。

    [13]杨华:《自己人的调解——从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谈起》,《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4]贺雪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的阶层及其分析》,《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陈柏峰:《中国农村的市场化发展与中间阶层》,《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林辉煌:《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15]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

    [16]宋丽娜:《河南农村的仪式性人情及其村庄社会基础》,《民俗研究》2010年第2期。

    [17]陈柏峰:《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中等收入阶层》,《社会科学》2014年待刊。

    [18]杨华:《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冲突——以荆门市城郊农村土地纠纷为例》,《中州学刊》2013年第2期。

    [19]董江爱、王铁梅:《煤矿产权与农村政治——基于煤矿资源的农村公共权力运作分析》,《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6期。

    [20]袁松:《富人治村——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

    [21]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2]贺雪峰:《城市化的中国道路》,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

    [23]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4]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其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展开
  • [摘要]华中乡土派的研究来源于农村经验,又扎根于农村经验。他们恪守基本的经验立场,以团队合作为载体,不断地在经验当中摸爬滚打,从经验中来,到经验中去,立足经验又超越经验,在总结和提升中逐步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可行之路。

    华中村治研究在本世纪之初转向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也就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该研究试图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深入调研,来理解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状况及其区域差异,从而理解法律、政策和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果,并力图透过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对乡村社会的进入差异来理解乡村社会本身,进而去探讨法律、政策和制度制定的问题。这样,其研究就进入到了专题研究和区域比较的操作化阶段。2005年以后,华中村治研将学术精力更多地倾注于动态的整体社会变迁。这样,传统社会学的经典命题,诸如代际关系、婚姻家庭、亲属制度、私人生活、夫妻关系、情感、纠纷、人情、公共空间、自杀等也就进入了研究视域,新话题如上访、土地制度、乡镇运作、阶层分化、征地拆迁、农业经济、群众路线等不断涌现。

    在华中村治研究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每个阶段都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和理论观点生产出来;每次研究转型都在继承一些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要突破原有的视野和研究领域,从而推进研究上一个新台阶。在继承与发展的过程中,华中村治研究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色,积累了自己的一些经验,创造了自己的一些研究范式,被称为“华中乡土派”。

    华中乡土派具有自己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要就华中乡土派的基本经验立场,做一个初步总结。

     

    “朴素经验主义”是外界对华中村治研究及其学派的一个基本印象,他们认为这样一群人深入农村调查,吃苦耐劳,不畏艰辛,掌握了农村第一手材料,其勇气和学术干劲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且对材料的搜集也是必要的,这是走向真学问的第一步。但他们同时也认为,这群人空着脑袋下乡,不带预设进村,甚至从骨子里鄙视理论、痛恨框架,带回来的除了一堆死材料外,别无他物。所以这群人的经验是朴素的,是唯经验论的,甚或是反智主义的。这是外界对华中乡土派的最大批评,也是最大的误读。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该学派还处在初创阶段,还主要处在培养人才的阶段,向外界展示的学术成果还不太多,也不够体系化,更不用说对研究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自觉呈现。另外,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旁观者“清”的前提是他要去“观局”,不仅要洞若观火,而且要心领神会。有的人对华中村治研究既不“听其言”也不“观其行”便做评判,所以才有片段化的、裁剪式的乃至情绪化、刻板化的印象和断言。

    “经验研究”是华中乡土派的基本立场,即华中村治研究是以经验为本位,而非以其他任何主体、任何对象为本位的研究。对“经验”的重视确实是华中村治研究及其学派一以贯之的主张,也是其立派之基、强派之本、传派之魂。“经验”在其研究中被抬高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华中乡土派所理解的“经验”与“经验研究”,与外界所解读的该学派的“经验”和“经验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外界认为该学派的“经验”是现象、是材料、是政策,该派的研究是现象描述,是材料整理,是对策分析,唯独不是理论研究,说到底该学派所做的“经验研究”就不是学术研究。所以面对这些误读、误判,要理顺,要澄清。理顺澄清既要有否定性的“破”的一面,即对误读误判的破,更重要的是要有肯定性的“立”的方面,即将基本的立场和盘托出,堂而皇之地摆出来。

     

    首先在“破”的方面澄清“经验不是什么”,才能知晓“经验研究不是什么”,进而才能正面地回答“经验是什么”和“经验研究是什么”。

    1、经验不是现象,经验研究不是现象描述。现象是指人或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农村中的现象则是农村社会中的人员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方面的互动过程中所展现的社会形态,以及农村事物在人的作用下所形成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社会科学研究的农村现象主要是指农村政治社会现象,而不是指自然现象,包括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交互作用所形成的现象,也包括社会成员与农村其他事物的交互作用产生的现象。农村社会现象既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甚至可以是过程本身。农村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它是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物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它也表现出某种的联系性。

    农村社会现象是经验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经验不只是现象。首先,现象是一种客观形式,从哲学上讲,是事物或关系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正常表现。表现本身既可以是歪曲事实的,也可以是事实的真正体现,因而有假象和真相之分。但社会经验是研究主体对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本身的把握,是主客体交融的产物。也就是说,“透过现象看本质”,经验就是事物或关系的本质,它不是像现象那样是客观的存在物,它需要主体通过主观努力,基于现象又透过表层现象,抓住事物或关系的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如果没有主观与客观的交融,经验是不会自然呈现的。一句话,经验是需要研究者去感受、去体悟的。

    经验也不是现象之间的表层联系,或表层相关性。在哲学层面,事物或现象之间永远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对照而存在的。但现象之间的这种存在方式,并不就构成经验。现象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因而也是杂乱无章的,几乎所有的现象之间都能牵扯出联系,譬如A、B和C两两之间都有联系,是相互交错式的联系,但并不自然地构成A-B-C之间有规律可循的链式联系。经验是链式的联系,是现象背后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之间的链式联系。即,一个现象背后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能够推导出另一个现象之间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且还可以往下推导。经验就是对这个推导过程的概括和呈现。

    归结起来,现象是事物或关系之间客观的形式及其杂乱无章的联系,而经验是主体对现象背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之间的链式联系的感知。因而,经验研究不是对现象做客观的描述,而是对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做归纳、提炼和概括。

    2、经验不是材料,经验研究不是材料整理。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形式及其联系,是一个框框,需要有素材对其进行填充和刻画,材料是其最基本的素材。不对现象进行材料的填充,现象就不会丰满、立体起来,就无法给予表述。在社会科学领域,材料有两种,一种是量化材料,一种是质性材料。前者主要是通过数据、表格、模型等对客观的现象及其联系进行表述和说明,它要追求的是一种客观的、静态的、尽量祛除主观因素的效应。后者主要是通过故事展演、事件过程、特征素描等形式对现象及其里联系进行描述和刻画,以展示其全貌及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

    材料比现象更加丰富多彩、杂乱无章,作为研究的素材它需要研究者根据研究的需要,在搜集材料之后,对之进行选择、整理和加工。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可能被搜集上来,也并不是所有搜集到的材料都会被用到研究当中去。在这个意义上,材料是客观的,但运用材料不是客观的,材料的运用服从于研究。这就必然会出现这样的研究,它先有理论框架,再去现象中搜集材料,通过材料的裁剪来论证既有理论框架。在这种研究中,材料是婢女,任由研究者的需要而打扮、折腾,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研究与事实的脱节,理论与经验的脱节。在这种研究中,材料是死的,没有自身的生命,因为材料不是构成真实现象、尤其是真实经验的部分。材料只有在经验当中才有其活力。

    材料不是经验,经验不是材料。材料组成现象,经验是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那么,经验与材料的联系也就是骨架与肉身的联系。链式联系是纯粹的推理,是干瘪的、骨瘦如柴的,只有加上肉身,才能展现其旺盛的生命力。即是说,经验只有通过材料、现象去加以说明、描述和论证,才会更加充分、更加有说服力,更加如其所是。没有材料、现象的证明,经验的呈现就不会那么强而有力,那么自然而然,更可能是似是而非。而当材料没有其所依附、所附着经验,就会像上述研究那样任人摆布,任人裁剪。所以,真正的研究应该是在掌握经验的基础上搜集材料,这样经验才真实,材料才可靠。也如此,经验研究不仅仅是材料整理,材料整理是论证经验的一个步骤。只有材料整理的研究不是经验研究。

    3、经验不是政策,经验研究不是对策分析。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及其产生的政治社会后果。对策分析就是对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对策,一般的行文由表现、问题、后果和对策等几部分构成。对策分析还有种情况是,“科学社会主义”学科内部存在的“我注六经”的研究模式,即对党和国家出台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进行合理性论证。对策分析性的研究一般被认为学术性不强,没有智识的挑战性,缺少深刻性,对理论也没有贡献。这种研究是党和政府政策研究部门做的事,若学者亦倾注于此,则会为人不齿。有人认为华中乡土派对农村政策关注过多,便蔑视为政策研究而不齿。

    事实上,经验不是政策。政策的制定、实施、后果及政策本身,是由一系列现象和材料构成的。若只看政策的现象,诸如怎么制定的、怎么实施的,这两个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和困难,有什么样的经验教训,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或一项政策是由哪些要素构成,其优点和缺憾是什么,等等,那么这样的研究是现象描述,是材料搜集,而不是经验研究。如果是对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影响过程中所产生的现象背后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链式联系进行研究,那么这是经验研究,即政策经验研究。华中村治研究对中国政策经验做了大量研究,被人批评为对策分析而非学术研究。这类批评没有正确理解对策分析与政策经验研究的区别与联系,未能把握经验研究的精髓和本质。

    4、经验不是理论,经验研究不是理论研究。在社会科学领域,理论是指人们对社会现象按照已知的知识或认知,经由一般化与演绎推理等方法,进行合乎逻辑的推论性总结。也就是说,社会科学理论是通过一定的概念组织起来的具有逻辑性的推论性总结。按照理论接近现象的程度,可分为宏观理论、中观理论和微观理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反思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时认为,哲学层面的、抽象宏大的元理论太空泛,无法经验、无法证实,缺乏精确性和操作性,对社会现象没有解释力,只能在哲学层面进行自我推演、自我繁殖。而微观理论则太具体、太琐碎,容易陷入站牛角尖的危险,缺乏普遍性和实用性。只有建构那种介于日常研究中低层次的而又必须的操作假设与无所不包的系统化的统一理论之间的中观理论,才能既接地气又超越特殊性,对社会现象具有普遍的解释力。

    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理论主要是指来自西方的宏观理论和中观理论;中国学者的目的是在较为完善的西方理论体系之内找填空,或者运用西方理论来理解中国的现象,或者用中国的材料来论证西方的理论。所以,所谓理论研究,在中国学者那里无非是这几种:一是引介和再研究西方纯理论(宏观和中观),引介即理论移植,再研究是在理论体系内部进行演绎推理,使其逻辑完善,这种研究被认为是最高深,最具学术性的;二是运用西方理论,这种研究认为西方理论已经趋于完美,既可以解释西方的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中国的现象,是“六经注我”式的研究;三是修补西方理论,这种研究认为西方理论总体是有解释力的,但中国有些现象是西方理论还不能解释的,于是就要通过对中国现象的差异性解释,提炼出修补西方理论误差、填补其空白的理论细节;四是论证西方理论,这种研究用中国现象为西方理论做注解,是“我注六经”式的研究。总之,这四种研究都需要对西方理论较为熟稔,都是对西方理论的研究,是典型的理论研究。

    从上述意义上说,华中村治研究中的“经验”显然不是“理论”,它是农村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而这里的“理论”则是西方理论脉络内部的链式联系。都是“链式联系”,但其内核完全不同。在华中村治研究中,既不是对纯粹西方理论进行再研究,也不对西方理论进行查漏补缺,甚至不是一般地直接运用西方理论,更不是去论证西方理论。因此,其工作也不是“理论研究”。学界批评华中乡土派不是做“理论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是对的。

    另学者批评华中村治研究是“微观研究”,是对现象琐碎的、细枝末节的研究,是“走马观花又一村,一村一个新理论”,其理论总结不具备普遍性因为没有解释力。这种批评将华中村治研究中的“经验”理解为现象的细节,并且假设不同村庄的现象是孤立的、没有联系的。孤立的现象细节是得不出普遍性的结论的。显然该批评也误解了“经验”,因为现象可以是特殊的、孤立的,但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却可能是普遍性的。即不同村庄的不同现象,其背后的链式联系是可以完全相同的,否则就不能理解所谓的“农民”、“农民行为”。另外,“经验”在乎的是总体现象背后的链式联系,恰恰不在乎现象的细枝末节。

     

    通过上面对“经验不是什么”的阐述,可以大概描绘经验是什么的轮廓。经验是研究主体在与研究客体的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感知到的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个定义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第一点是经验不是纯粹的客体或客观事物,它既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也具有主观性的一面。也就是说,经验是客观存在,但它又不像“现象”那样可以自发地呈现,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它需要在主客体交融中,通过主体的感知而存在,因此它又有极强的主观意识性。若非主体通过作用于客体,若非它在作用当中去感知客体,经验就不会自动呈现出来。更进一步地说,经验是主体对客体的再建构,是建构性的客体。这就涉及到第二点,经验是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逻辑关系不是现象的表层的、偶然性的、杂乱无章的联系,而是内在的、本质的、链式的联系,也即上面说的现象背后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之间的联系。现象之间的表面联系,是可以看得到触摸得到的,它们客观地存在于那里,无需主客交融,也无需受专业训练,一般人都能获得。在农村,对现象之间的表面联系最清楚的,是身处其中、并参与了产生现象及现象之间联系的农民,他们是知情者。但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则是用肉眼不到、用手触摸不到的,它不仅仅是客观地存在,农民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即便对现象及其表面联系了如指掌,也参不透其内在的联系。

    逻辑关系是现象本质的链式联系,它需要主体去感知、去建构,否则即便有联系也不会自发呈现。首先要感知现象之间具有某种本质的联系,然后在多样化的、交互作用的、繁复驳杂的现象联系中去伪存真、去粗存精,使联系更清晰、更干脆和更精炼。本质联系可以是因果联系,也可以是并列联系,还可以是相互强化的联系,总之必须是一个或多个现象能够推导出另一个或一些现象。在某种意义上,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是通过主体搭建起来的。如果这种搭建不仅是在两个现象之间,而且能在第三个、第四个现象之间成立,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联系是逻辑链条。从第一个现象一步一步推导,一直推导出第三、第四个现象,如A—》B—》C—》D,或者并列的ABC推出D,这四个现象通过桥梁链接起来,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所谓经验,就是具备逻辑关系的多个现象组合起来的链条。一个现象是孤立的,不构成经验,两个现象具有逻辑相关性,接近经验,但还不是经验,只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才可称得上是经验。

    再看看经验与现象、材料、政策和理论的关系问题:

    1、经验与现象。经验作为现象之间的本质、逻辑和链式的联系,必然与现象紧密相连。“透过现象看本质”,必须首先要充分地、总体地把握现象,这就要求研究主体要切身接触现象,感知现象,摸清现象的基本要素、特征。然后才能透过驳杂的现象把握事物的内在规律和联系方式。在感知和建构经验的过程中,表面的真象与假象的区分可能并不重要,因为它们的背后可能隐含着共同的本质,共同的逻辑关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象的细节在总体把握现象的过程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总体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

    2、经验与材料。材料是现象的细节,是丰满现象、论证经验的素材。在经验感知过程中,材料较之现象更不需要过于丰富和过于细碎,有时候琳琅满目的材料很可能堙没经验,使研究主体忙于应对材料而缺乏对经验的敏感度。材料的重要性只体现在论证经验过程或表述中。所以,对材料的搜集,是在感知经验、建构现象的逻辑关系之后,材料的搜集与处理服务和服从于经验论证。当前许多研究,尤其是量化研究的缺憾是,对材料的重视多于经验的感知,以至于材料丰富有余而经验冲击力不足。而有的质性研究则是经验丰满,逻辑性强且相对完美,给人很大的智识上的冲击,但对材料的条分缕析与驾驭不够。华中村治研究的做法是,先在总体现象中感受和建构经验的逻辑关系,然后根据逻辑链条的需要,去搜集材料,再根据表述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处理。这样得出的经验,既骨感(完美的逻辑链条)有丰满(充分的材料论证)。具体的操作是,在调查阶段的前期感知和建构经验,后期则是完善经验和搜集材料,写作过程运用材料论证经验、表述逻辑。

    3、经验与政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及其影响由一系列现象和材料构成,其背后隐含了大量的经验,不仅是经验研究的重要主题,而且很值得研究者倾注于此。政策涉及到政府施政的方略,国家政策影响广泛,需要很好的研究。但是如果就某个政策本身的缘起、过程和问题展开研究,则只是在断裂、片面、孤立的现象层面提问题,无法把握政策制定、实施及其后果的真正规律和逻辑,因此也就无法给予较好的政策咨询。只有在政策的经验层面提问题,对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结果等现象背后的本质内涵有深刻的透视,对一系列的政策现象有链式的把握和逻辑建构,才能建立对政策本身的真正、真实的理解,才能做好政策咨询,推进政策更好的制定与实施。华中乡土派立足于对政策的经验研究,通过同一政策在不同农村地区实施及其不同后果的把握,既能观察和剖析不同农村地区的差异性及其原因,反过来又揭示这一政策本身的内在规律,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政策。这一点,在贺雪峰教授对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的相关制度和政策的研究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4、经验与理论。经验与理论有以下联系,一是都具有逻辑建构性特点,经验展示的是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论是逻辑性归纳与总结。二者都是研究主体对客观存在的逻辑建构,经验是人类具体生活现象之间被搭建起来的链式联系,理论则是抽象的知识、概念或认知之间被搭建起来的链式联系。从逻辑严密程度,也即抽象程度上来说,理论的逻辑性要完整得多,它完全可以在抽象层面进行无缝隙的逻辑推演而无需生活具象的支撑。经验则无法脱离具体的生活现象,它只能在中观层次上进行抽象,其抽象程度要比理论低得多,逻辑关系也要受具象的限制,而无法达到尽善尽美。因此,经验的逻辑关系或链式联系必然较为粗糙,甚至在某些地方存在断裂,当然这并不影响经验整体的贯通。二是经验逻辑的提炼需要以理论思维为基础。在现象之间建立逻辑联系是研究的最基本的能力,即逻辑思维能力。这种能力一般是在理论学习中锻造出来的,即通过大量理论原著的阅读训练提升研究者抽象看问题、提问题的能力、建立链式联系的能力。除此之外别无他途。三是经验研究乃建立崭新理论体系的前提,而建立高度抽象的理论框架则是经验研究的最终目标。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目标是建立本土化的社会科学,以解释中国的现象和问题。要达到该目标,除了引介、学习和消化西方理论之外,不可绕过的是要有一个大量的经验研究的阶段(即“呼啸着走向田野”的阶段),要首先建立一系列的中观层次的经验解释体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宏大理论。经验研究是建中国本体社会科学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意义上,华中乡土派的经验研究是实实在在的、扎扎实实的理论研究,批评其没有理论、不会做理论研究,恰恰说明批评者不懂得理论研究的基本理路,不清楚中国该走一条什么样的理论研究道路。

     

    经验研究是华中乡土派恪守的基本研究立场。当然,经验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问题,中国任何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不同于西方的经验,都需要经验研究的视角、方法和立场的切入。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的整体氛围中,要长期恪守基本的经验立场不动摇并不容易: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的主流并不是经验研究,而是纯理论哲学思辨,这些研究掌握着话语权,控制着评价体系,他们鄙视经验研究,不把经验研究当做理论研究。在这些研究看来,相比于“高深”、“玄乎”的纯理论思辨,经验研究不过是下三烂的玩意。这种错误的思维使不少优秀的学者停止了进入经验研究的脚步。而恪守经验研究的学者则必须在与这种思想作斗争中求得生存、拓展空间。

    其次,经验研究必须下到经验的现场去感知经验,去领悟经验,去建构经验,去参透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经验的质感,才能很好地把握经验的本质与精髓,才能够去“做经验”。这就是说,经验研究需要门槛,经验质感的形成需要大量的、得当的训练,也就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置身于经验现场。这既需要勇气,更需要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这也导致诸多书斋学者无法“下乡”;即便“下乡”了,如果方法不得当,也无法获得真正的经验,做不出真正的、高质量的经验研究。

    最后,在华中乡土派看来,经验研究是建立本土社会科学的中间环节,由此达致宏观理论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不是某一个人或一群个体所能完成的,必须在不同学科领域内部形成不同的学术研究团队,在数代人的努力之下方可能成功。学术团队是经验研究的天然载体。天才个体的经验质感可能源于时代之偶然性,而更多人的经验质感应在团队中练就,通过集体调研、集体讨论、“传帮带”等方式来完成。经验要更快、更好、更全面地呈现也需要团队的合力。事实上,学术团队是个稀罕物,当前学界更多的人是将学术当做个体苦思冥想的东西,而排斥团队。这也是经验研究的一个障碍。

    综上所述,华中乡土派的研究来源于农村经验,又扎根于农村经验。他们恪守基本的经验立场,以团队合作为载体,不断地在经验当中摸爬滚打,从经验中来,到经验中去,立足经验又超越经验,在总结和提升中逐步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可行之路。

    展开
  • [摘要]“无行动主体”与“无主体性”是一个整体,只有将两个层面有机结合起来,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理论建构才是完整的,对农村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解释才会更全面、更深刻、更有力度。这样,“无主体熟人社会”就不仅囊括了“身体不在村”的理论内涵,还包含了“人心不在村”的

     

    吴重庆在其新著《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建设》(以下简称“吴著”)中,提出了“无主体熟人社会”的概念,对“空心化”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及其性质做出了新判断,对当前农民行为逻辑和农村基本社会秩序给予了新概括。“无主体熟人社会”既是作者农村调研中的顿悟,也是学术传承与对话的结果,它与“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有很密切的渊源。

    熟人社会是对传统中国农村的经典表述。费孝通将熟人社会定义为:“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从“信息”层面来讲,熟人社会表明农民之间相互知根知底,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听到咳嗽声、脚步声和敲门声就能判断对方是谁。人们的信息是透明和对称的,谁都无法保留多少秘密、无法蒙混过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清楚对方怎么行为,会出什么样的牌、说什么样的话。熟人社会压根儿就没有私事,没有隐私,其权力和利益结构也是明确且固定的。

    熟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建构的具有差等序列的关系网络。它是以血缘为基本连接纽带建立起来的等级结构,讲究长幼尊卑、男女秩序。它既有内外之别,也有亲疏远近。前者是指血缘内部与外部的分别,同一血缘内部所有人都是“自己人”,而血缘之外则是外人或是“熟悉的陌生人”。后者意味着即便在一个“自己人”认同单位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是有差别的,血缘关系越近,关系越紧密。反之则关系疏离。

    在交往规则上,熟人社会也有其独特性,最突出的是“伦理本位”,其次是讲究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最后是追求“做人”与“相处”的关系法则。这些规则皆与陌生人社会交往的“法治”相差甚远,它们使熟人社会被凝结成紧密的生活与伦理共同体。

    随着革命和市场对农村的改造,传统农村社会结构逐渐解体,农民的行为逻辑逐步改变,学界出现了对熟人社会及其行为逻辑的不同描述和阐释。其中包括贺雪峰提出的“半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概念表达的是在非传统熟人社会的行政村一级,农民由于交往的非密集性、非高频度性而导致相识却不熟悉的状态。它是对农民间熟悉程度的差异的描述,是对信息不对称的刻画。农民除了空间的扩大导致信息的不熟悉以外,由于社会流动、职业分化、阶层变动、血缘地缘淡化等缘故,农民间的交往频度减少,交往时空缩小,交往深度降低,以及农民隐私权逐渐兴起,即便在自然村、小组内部,农民之间的熟悉程度也大大降低,相互之间的信息越来越不对称。从这一角度来讲,农村的“半熟人社会化”是熟人社会的量变。吴重庆看到了熟人社会的变迁,也意识到量变意义上的“半熟人社会”无法囊括熟人社会的所有变化,尤其是社会结构、行为逻辑等质变层面。他开始寻找再概念化的着力点。

     

    吴重庆身处广州人口流入之地,却看到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带来的广大农村的“空心化”,这源于他对华南农村和广大中西部农村的长期调研。“无主体熟人社会”正是从农村的“空心化”里生长出来的。在村庄“空心化”与“无主体熟人社会”之间,吴重庆找了个中间变量将二者勾连起来,它是社会结构中的“行动者”角色。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具备足够数量的行动主体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系统内部整合及社会系统和文化模式之间整合的必要条件之一。依据该理论,一个正常社会源于一定数量的行动主体在其中交互作用,维持社会系统的均衡。如果缺少了足够的行动主体,社会系统就无法运转,就会出现病态现象。

    中国广大中西部农村在二零零零年以后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而流动出去的是青壮年劳动力,他们是农村活跃的主体。这些人流出后,村庄就出现了“主体”不在场的状况,导致村庄的“病态”。吴重庆总结了这种变态的几种表现:“舆论失灵”、“面子贬值”和“社会资本流失”。舆论、面子和社会资本是传统熟人社会的特征,它们的流失意味着熟人社会的转向和变迁。这里的逻辑是,无论是舆论发挥作用,还是面子机制运转,抑或是社会关系起作用,都有赖于村庄中青壮年的高频度、长时段的交往活动,有赖于由于人多形成“人多势众”、“唾沫星子淹死人”的集群效应,以及形成“面对面”的生活不得不在乎对方的存在、不得不相互提供和利用资源的“给人情”、“买面子”的机制。而大部分青壮年农民长时间不在村庄里生活,他们可以轻易逃脱村庄的惩罚,那么就无法形成相互之间的压力,无法相互利用对方的资源,无法生发深厚的交往和友谊。一言以蔽之,人都不在村了,舆论自然就失灵了,人们就不在乎人情面子了,相互之间的支持网络也就越来越松散了。叙述到此,熟人社会似乎已然解体。若是这样,那就不是“无主体熟人社会”,连熟人社会都没了。

    但是,吴重庆又杀了个回马枪,他笔锋一转,认为熟人社会还是存在的,因为常年流出的那些青壮年总会间歇性地回到村庄,尤其是在重要节庆的时候,此时,熟人社会原有的特征又会周期性地呈现。这确实没有脱离他的理论逻辑—主体回来了,他们又开始了密集的交互作用,村庄原有的结构又开始运转,村庄舆论又可起作用了,人情面子还是要讲的嘛,宗亲关系又重了起来,熟人社会不就又有了吗 吴重庆重点讲述了熟人社会特征周期性呈现的几个方面,诸如农村纠纷年终算总账、通过“夸富”寻求认同,及参与重要节庆的宗族活动寻求宗族认同。

    分析到此,“无主体熟人社会”也就呼之欲出了,它对当前农村社会性质做出了新判断。与“半熟人社会”强调信息不对称不同,它强调的是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的在场与不在场,强调行动主体的角色与交互作用。当行动主体的行动是完整的时候,就会形成健全的社会系统,熟人社会就是个运转良好的结构;当行动主体缺席时,系统就会出现问题,原有的结构就会崩溃,或者不起作用。“无主体熟人社会”既是行动主体长时间缺失的社会,问题不断,也是个行动主体短时期内聚集的社会,熟人社会特征周期性凸显,也是问题。

    “无主体熟人社会”首先是个描述性概念,它清晰地勾勒了农村社会流动带来的与传统熟人社会不同的症候。根据笔者的农村调研经验,“无主体熟人社会”能够囊括农村的“空心化”、民工潮、“三留守”、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农民工返乡、村庄凋敝、村庄治理瘫痪、恶人治村、“城乡二元结构”、新生代农民工、抛荒等现象。这些现象与问题都与农村青壮年流出或返乡有密切关系,“无主体熟人社会”完全可以将之纳入自己的描述范畴。即,当人们看到“无主体熟人社会”这个概念时,就会自然而然地想到农村社会的这些现象和问题。反之,当人们遇到这些现象时,就会联想到“无主体熟人社会”这个概念。

    更重要的是,“无主体熟人社会”还是个解释性的概念,它在中观层面建构了对农村诸多问题的解释体系。作为中层概念,“无主体熟人社会”至少包含了“革命运动”、“革命后的市场经济”、“农民流动”、“村庄空心化”、“舆论缺失”、“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失”、“农民返乡”等理论构件,以及由这些要素可以直接推导出的“血缘地缘关系淡化”、“社会关系原子化”、“阶层分化与竞争”、“个体化”、“无根基化”、“交往规则变化”等概念要素。通过选取这些要素,对它们进行有机组合排列,形成具有逻辑关系的推理链条,最终推导出被解释的政治社会现象。因此,“无主体熟人社会”是包含诸多现象和解释链条的理论框架。作为例举,运用该理论对以下三则农村社会现象进行解释:

    (一)混混进村。混混进村在中部农村较为凸显,首先与该地区青壮年流出村庄有关,它使得村庄没有抵抗外来混混的力量。青壮年流出后,村庄出现了舆论失灵,引混混进村的人感受不到村庄舆论的压力,因而他敢于这么做。同时人情面子等传统行为规则失效,人们不在乎村庄的人际关系网络,就会很自然地援引混混等力量进村博弈。

    (二)传统复兴。在沿海地区,出现了这样的悖论现象,一方面村民的个体意识高涨,另一方面宗族复兴迹象明显。为什么 首先,个体意识高涨与农民主体外出闯荡有关,务工经商和资本主义市场形塑了农民个体,所谓成功者皆在于个人,而非宗族。其次,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虽然身体在路上,但他们却得给灵魂找到一个归属,既成的归属是村庄和宗族。最后,外出农民不可能在外出时经营自己的归属,而必须在返乡后,因此重要的节庆回家也就成了他们经营归属、参与村庄竞争和获得认可的重要途径。因此他们对参与宗族活动,参与传统信仰活动有着极大的热情,于是传统复兴势在必然。

    (三)伦理失序。据调查,农村伦理失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老年人的不赡养及对老年人自杀的正面化;二是一些农村地区对失足女性持正面态度。这也可以从“无主体熟人社会”中得到解释。首先是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是为了在村庄竞争中胜出。其次,农民外出后,村庄的伦理道德减弱,舆论压力减少,这就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参与竞争提供了可能。最后,农民只要能够在村庄竞争中胜出,直至最后搬出村庄,就更不在乎村庄的舆论压力了,于是竞争的手段就会无所不用其极。村庄伦理也就逐渐淡出村庄竞争和村庄生活。

    除了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理论建构以外,吴著还强调了实践的一面。这是其理论基础的自然推演。“无主体熟人社会”的概念隐含着行动主体与结构的交互关系性,行动主体在结构中行动,又重塑和强化结构。结构规范行动主体的行动,又依赖行动主体的行动而存在。当行动主体缺失的时候,结构也就散架了,由结构支撑的系列社会功能也不再存在。所以,吴重庆主张通过社会建设,以重建行动主体与结构的关系,达到重建熟人社会的目的。

     

    调查发现,行动主体的在场与不在场固然重要,但农村的变化绝不止于行动主体的是否在场,农村行动主体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也在发生巨变。在某些区域农村,即便大部分青壮年在场,由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改变,村庄也与传统熟人社会有了质的区别。譬如,吴著中提到的无主体导致舆论失灵,但在许多中西部村庄,即使主体在村,舆论也失效,面子也不值钱,子代对父代仍不孝顺,老年人自杀还在加剧,笑贫不笑娼大行其道,等等。这便是说行动主体不在场对某些现象能够做出解释,却不能解释农村社会的一些基础变迁。所以,吴著意义上的“无主体”依然属于熟人社会的量变范畴,构不成质变。

    然而,“无主体熟人社会”却是能够表达熟人社会的某些重要质变的。根据笔者对中国农村的观察,农村社会的巨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村庄主体性缺失、公共性缺失和归属感缺失。村庄的“无主体性”会带来村庄公共性的缺失,二者共同作用会导致村庄缺乏归属感。三者缺失的农村就构成了质变的“无主体熟人社会”。

    (一)主体性缺失。主体性是指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作用、地位,即人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地活动的地位与特征。村庄的主体性,是农民对自己在村庄里的角色、地位、作用、能力的自觉地体认与感受,把村庄当作自己的村庄、把自己当作村庄的主体来体验的一种精神状态。在实践中,农民会清晰地区分“我们村”与“他们村”,会对“我们村”、“我是村里人”有种自豪感和荣耀感,会时时刻刻注意自己的言行,维护“我们村”的名誉,会为建设村庄及在与其他村的竞争中主动贡献力量,而不是逃避责任,搭他人便车。对有损“我们村”形象和声誉的人或行为予以谴责或惩罚。在有主体性的村庄调查时,农民在说到村里那些不雅的人或事情时,会很气愤地说“我都觉得脸上无光”、“连我都感到耻辱”等。这种村庄主体性使得每个人都主动参与村庄建设、维护村庄声誉、践行村庄规则、恪守村庄信仰等。破坏村庄基本道德、情感和规则的人,则会被边缘化,甚至遭致“社区性死亡”。

    所谓村庄主体性缺失,就是农民丧失了“村庄是我的村庄”、“我是村庄里的人”的主体体验和感受。如此,农民只为自己、为私利着想,行事不讲感情、不讲人情面子,只讲利益、只讲公事公办;不再遵守村庄规则和道德,不再为村庄贡献力量,而是普遍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一句话,没有了农民对村庄的主体性,熟人社会就解体了。所以,村庄主体性缺失,即便没有人流出村庄,也会出现吴重庆所列的几大问题。这是很多村庄的普遍遭遇。

    (二)公共性缺失。村庄的公共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农民行为具有公共性。不管是个体农民的行为,还是农民群体的行为,都是受村庄公共规则规训和约束的,只有在公共规则范围内的行为才会受到认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考究,不是依据个人的喜好、情感、友情、知识、偏好等,而是援引公共的规则。譬如,在南方宗族型村庄,在上人情礼金时,会依据亲疏远近有一定的标准,关系相近的一般会上相同数目的礼金,不会因为私人交情而上更多的礼金。酒席上菜的数量、分量、内容也是有规定的,不会因为贫富差距而有区分。

    其次是,农民的交往内容和效果具有公共性。在私人性的交往中,交往的内容一般是与私人事务相关,其结果是加深私人间的理解,拓展私人间的关系,增进私人间的情感。村庄的交往除了有私人性的一面外,还有公共性的一面,其交往所涉事务一般是涉及村庄层面的事情。这一点可以从村民在一起闲聊的话题中窥探一斑。在公共性较强的村庄,农民闲聊谈论的话题一般包括婆媳关系、家庭矛盾、老人赡养、村庄道德、村庄间竞争、村庄道路、宗祠修建、礼仪礼节、感情送礼等,这些话题有私事,也有公事,但都通过援引公共规则进行价值判断,而使它们带有公共性。在这些交往中,其效果是彰显和强化了公共规则,否定了私人性的行为和想法,使村庄的是非、对错、黑白的观念更加明确。公共性的交往不在于人多人少,也不在于时间与场合,即便是两个人在卧室里聊天,也能达到公共溢出的效果。

    最后是,村庄生活具有安全感和可预期性。每个人都按规则行事,按规矩出牌,按惯例思考问题,极少有不在常识之内的事情发生,因此村庄生活就有预期和有安全感。

    村庄公共性产生的前提是农民对村庄有主体性。只有当农民具备村庄主体性时,才会在意村庄,才希望村庄变得更好,因而才会遵循公共规则和主动经营村庄。当村庄主体性缺失时,村庄的公共性就会减弱,人们就不会为了村庄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不会为了维护村庄规则而得罪他人,相互之间就变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局面;大家在一起不说村里的事情,只谈国家大事、国际战事,或者专心致志打牌,从头至尾不说一句话。这样,村庄的公共规则就不再起作用,私人的偏好、打算和阴谋就会堂而皇之地介入村庄生活与交往之中,重塑村庄评价体系,农村的交往就纯然变成了消磨时间、加深私人感情、建构私人关系的方式了。

    (三)归属感缺失。归属感是一个人精神和灵魂栖息于某地的体验。在传统熟人社会,宗族与村庄既是农民的生活单元,也是农民的归属,它是世俗化与神圣性的统一体。农民既在其中获得生活所必需的互助与合作,使生活得以展开,也在其中参与社会性竞争,获得面子、荣耀、尊严、承认和成功的体验,同时还在其中获得宗教般的关怀,使生命有意义和价值。对于流动的农民来说,虽然身体在漂泊,但只要有宗族和村庄在,灵魂就不会在路上,就会得到很好的安放。无论漂泊的身体多么孤寂、多么劳累,无论归途多么艰辛、多么漫长,只要有宗族和村庄可以想念、可以回望,心灵总是平静的,苦难总是可以承受的,生活总是有动力的。在这个意义上,家乡是中国农民的宗教。吴著中归乡的农民热衷于在重要节庆中参与大型宗族活动、大办“夸富宴”,也只有在人生归属的意义上才能得到解释。

    农村对宗族和村庄有归属感的条件是熟人社会具有主体性和公共性。也就是说,只有当农民还把村庄当作自己的村庄、把宗族成员当作自己人、把自己视作村庄和宗族的当然成员的时候,当村庄的公共规则还起作用,还能规范人们的行为,村庄还是生活和伦理共同体的时候,宗族与村庄就还具有归属的意义,就还能为农民提供归属,农民也还愿意归属其中。当农民不再对村庄有感情,而村庄本身又乱七八糟的时候,农民就恨不得赶紧脱离村庄,何谈归属之有 如果农民在农村的归属都没有了,村庄无法承载农民的灵魂之后,农民的身体和灵魂就都处于漂泊状态,就真的成了“无根基”的人了。

    总而言之,“无主体熟人社会”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论述,一个是“无行动主体”层面,一个是“无主体性”层面。前一个是吴重庆展开理论想象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农民行动主体的不在场,简称“身体不在村”,后一个是笔者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进一步想象,指的是农民主体对村庄熟人社会的情感体验的缺失,简称“人心不在村”。

    “无行动主体”与“无主体性”是一个整体,只有将两个层面有机结合起来,对“无主体熟人社会”的理论建构才是完整的,对农村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解释才会更全面、更深刻、更有力度。这样,“无主体熟人社会”就不仅囊括了“身体不在村”的理论内涵,还包含了“人心不在村”的理论逻辑,从而既能解释广大中西部“空心村”出现的现象和问题,也能解释人心不在村的“非空心村”现象和问题。进而,在农村社会建设和社区重建上,就不仅是要在留下更多的青壮年劳动力上下功夫,还要在农民“人心”的改造上下功夫,这就需要重建农民的横向联系,以重构不仅有行动主体,而且有主体性、公共性和归属感的熟人社会。

    (《无主体熟人社会及社会建设》,吴重庆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零一四年版,45.00元)

    展开
  • [摘要]归属的逻辑讲究的是妇女的婚姻行为,尊崇最终的目标,按照公共的规则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展开,最终走向早已设定好的归属,以完成人生的意义,在这里婚姻只是手段。在这里,爱情是走向归属的中介之一,归属是目的,爱情没了,归属依旧。爱情的逻辑,则是指婚姻本身是爱情自然

    一、

    在大冶农村调查时,发现四五十岁以上的受访人,无论男女,都埋怨现在这个社会将妇女的地位抬得太高了——妇女都出去打工,一打工就跟人家跑了;在家里一丁点不好,就跟丈夫离婚了。说的是妇女地位提高,影响了家庭的稳定。他们说现在的政策好是好,就是随便离婚这点不好,所以他们希望国家管一管。每个人都忧心忡忡,担心以后农村里离婚的会越来越多。当了十五年妇女主任的汪丽玲说,婚姻法应该修改,不能随便就把婚给离了,应该让大队做工作,说不定就做通了,家庭就维持了。

    农村婚姻中有两套逻辑,一是归属的逻辑,二是爱情的逻辑。汪主任及她的乡亲们的思维,显然还是在维持家庭婚姻、嫁鸡随鸡的归属逻辑中思考问题,而现在的农村年轻男女早已迈过了这一步,在一个全新的爱情视域里体验和实践婚姻。

     

    二、

    大冶茶村明家巷小组的何翠竹,当任十几年小组长,已经六十岁了。她最感叹现在妇女地位提高了,在政策上对妇女太松弛了。她比较说,“往年,在毛泽东时代,在我前辈的时候,不准女的出门。后来慢慢解放了,还有点封建,女的在外边‘风流’,会说闲话,姑娘不准粗嘴,妇女不能瞎风瞎雨,规规矩矩。男的不现肚脐,女的不现胳膊。不能瞎来,瞎闹,有家教,听大人的话,要是出门,有大人安排。”她说现在女的动不动就到外边搞钱,一感情不好,老公又没有钱,就离婚了。她年轻的那个时候,公婆那样对她那样不好,把她打得死去活来,她都没有离婚。她感叹现在的政策对妇女太仁慈、太松弛了。公婆管不了,兄弟、哥嫂、亲房里的人不敢管,一管就要犯法。娘家也管不好,有的娘家为了讨好女儿,还纵容女儿。这些妇女也不想着照看自己的子女,就跟人跑了。

    汪主任跟我们讲了个看起来离奇,实际已经很稀松平常的离婚故事。一对两人都是1981年出生,2003年结婚的年轻夫妇,生有一个女孩。两个人都在外打工,感情一直不和,闹着要离婚。我们来调查的前不久又是妇检的时候,妇女主任打电话让女的来妇检,对方回答说,我们已经离婚了,不用妇检了。管妇女全面工作的妇女主任这才知道他们离婚了,而湾子里的其他人,除公婆外,估计还没有多少人知道这个消息。汪主任感叹说,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和离婚都已经是个人的事情了,与其他人无关。

    何翠竹、汪主任那一辈人与年轻一辈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简单的来说,就是从打死都不离婚,到一吵一闹就离婚;婚姻从以前会牵扯到娘家、婆家以及宗族房头,到现在变成纯粹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毫无瓜葛。说明在这两代人之间,婚姻本身的内在逻辑已经发生了更迭。

     

    三、

    农村婚姻较以前,在形式上可能有变化,也可能无变化,但在内在逻辑上已经发生了质变。史薇调查到,现在有打工带来的大量外地婚姻,婚姻仪式都较本地婚姻要简单得多,很多礼仪都没有了,她认为打工会给当地传统风俗礼仪带来冲击。她讲的打工婚姻,是由打工中男女双方建立爱情后的结果,是爱情婚姻,只限于两个人的世界,与其他人始终没有多大关联。在爱情婚姻当中,风俗礼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爱情。君不见,现代城市爱情婚姻,结婚酒席、仪式在男方家庭办一次,再到女方家庭办一次(次序可颠倒),最后还到工作单位办一次,每次仪式或复杂或简单,都有些仪式过程。

    但这些仪式与传统仪式所承载的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湘南水村的晓波在城里工作,谈了个女朋友,结婚没有在家乡举办酒席和相关仪式,倒是因为女方在城市,且女方亲戚也多在城市,所以在城市举办了酒席仪式,并且按照传统的方式来办。还有另外一个环节可能是新近兴起的,即新郎给新娘下跪,然后再掀盖头。这让湾子里的人看了很不爽,“男的再怎么(对女的好),也不能下跪啊”。这就是仪式本身的性质、意义发生了变化。以前“掀盖头”意味着女子从此归属于男子家庭,现在要先有“下跪”,明确地表达的是新郎对新娘的爱意。这也引起了两代人的冲突,爱慕怎能让男子卑躬屈膝呢。

    爱情的婚姻是不需要仪式的,只需要表达爱情的举动。这多半因人而异,比如下跪,比如亲吻,比如新郎回忆谈恋爱过程中感人至深、但又出乎新娘意外的故事或细节,从而让新娘掉感动的眼泪,比如各种希奇古怪的闹洞房的花样,等等。而半吊子的仪式(相对传统一整套而言),作为形式和过场,也可以看作是私人性的表达,整个或长或短的仪式过程,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被主持人操纵表演,其他的人都是看客,是凑热闹者,有无都无关紧要。仪式只是要宣示,我们正式结婚了。仅此而已。

    传统的婚姻仪式却承载着诸多的功能和意义。仪式的表演者决不仅仅是男女双方,或者更可以说,男女双方仅仅是被摆弄的“木偶”,他们远不是仪式的中心,甚至在场与不在场,仪式都可以照样举行下去(如冥婚)。仪式中重要的是其他的人,一方是娘家,必须有人来送新娘,在仪式中的地位最高。另一方是婆家的家族(亲房),是与娘家对等方。婚姻更多的是娘家与婆家的表演,是正式结成“亲家”的仪式,而男女双方在这个连亲的过程中,扮演的仅是中介角色。在湘南农村,新娘的父亲是一定要去送亲的,他也就成了仪式中最重要的客人,人称“上客大爷”。这个形象有两个作用,一是与亲家正式见面,算是两姓正式结为亲戚;二是送女儿到婆家,这一行为代表着整个娘家家族,至关重要,关系到本家族女儿在亲家家族以后的地位与立足问题。若一个女子没有父亲送,会一辈子在婆家里抬不起头。在大冶虽然娘家父亲没有来送的习惯(送了,好象女儿嫁不出去一样,硬要塞给人家),但娘家也必须来人,或其兄长,或其舅舅。

    婆家这一方也是表演的重头戏,它是仪式的操办者,每一个步骤都由这一方来把握。礼仪礼节到不到位,娘家满不满意,分寸的捏拿、细节的把握非常重要。陪“上客大爷”的婆家人,必须是本家族最长、辈分最高、最为人所尊崇的人,这是本家族的形象,如此才能显示男方家族的“结亲”的诚意,也意味着对女方家族的重视。这一切最后给人的想象是,这个婆家以后会给进门的媳妇一个合适的位置。

    仪式中还有个重要的角色,就是宗族的角色,即除男方亲房以外的本族人。在湘南、大冶都叫“湾子里人”,也即熟人社会。若只有两三百人的宗族,则全宗族的人要参加表演,而较大的,则主要是本房头人参加,宗族里的其他房头派代表。在大冶,这叫做“接房头客”,就是把房头的房头长请过来喝酒,新娘新郎要到这席敬重酒。次日,新郎、新娘还要在本房头亲属的带领下,到每家每户去“倒茶”,意思是将新娘介绍给宗族里的每家每户认识,以后就要一同生活、过日子,希望多多照顾、体谅等。

    上述对仪式中各方角色的论述,要说明的是,婚姻本不是男女双方的“私事”,而是涉及到多方的“公事”。婚姻仪式表达了两个主要的意思,一是结两姓之好,非两人之情,由此勒紧了两个姓氏、家族之间的关系纽带,建立了娘家与婆家亲房、宗族的多重关系,年轻男女以后的所有行为只有在这个既定结构中展开;二是确定了妇女(新娘)今后人生的归属,妇女从此脱离娘家进入婆家亲房、宗族的社会圈子,要在这个关系网络当中确立自己的位置,扮演自己的角色,方能立足和安身立命。

     

    四、

    在婚姻仪式之后的日常生活中,娘家、婆家与熟人社会,这三者是一个既定婚姻的限制性条件,是婚姻正常运转的结构。

    对于妇女来说,更是如此。娘家在妇女婚姻生活中,起到两个作用,一是支持,二是敦促。支持妇女的家庭生活,支持她在家庭、家族和村落扮演积极的角色。我们调查很多家庭,因为困难无法生活,都是靠娘家的救济过日子,度过艰难,且有不少外甥就是在娘舅家里抚养成人。而当妇女在婆家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娘家会很快露面,有时甚至整个娘家宗族出面。当妇女在婆家非正常死亡时,往往会带来宗族的“打人命”。这些支持性的姿态和实践,说明娘家是女儿在婆家立足、安身的后盾。特别是抚养外甥的行为,是为妇女在婆家安身立命做的最大、最突出的工作。

    所谓的敦促,就是娘家人敦促女儿尽快融入婆家及其宗族,而不是三天两头回娘家,隔三差五跟婆家人吵架。为此,娘家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在湘南水村调查到这样一些案例,其一是杨广生的女儿出嫁多年都没有真正在婆家安下心来,在婆家没有一个真正的要好的人,还经常跟婆婆和邻居吵架,为此做父亲的十分恼怒。一日直接到女儿家,二话没说就扇了女儿几巴掌,从此女儿主动介入婆家熟人社会的生活和交往。其二是,年轻媳妇曾庆梅对自己的小姑子说,在婆家要多去“从人”(结交),多去人家那里坐坐,嫁到哪里“从”哪里。意思是要多参与婆家熟人社会事务和交往,不能孤立自己,否则日子就不好过。另外,当妇女遇到婚姻问题时,娘家人的姿态是劝和不劝分。娘家人不希望有二嫁女,即便是没有感情的婚姻,能维持则尽量希望维持。

    婆家(及其亲房、宗族)之于妇女是一生的事,是融入与接纳的关系。大冶农村人讲,以前女的找的是人家,现在找的是男人。“人家”不是一个单个的家庭,而是包括亲房、宗族和村落在内的大家庭,是妇女生活与归属的载体。所以找对象的时候,首先是看湾子好不好。茶村的明老校长说,他们弯子自从修了水库,条件好了以后,外边的姑娘都愿意嫁到这里来了。然后是看家风、家庭在当地的声誉。水村杨军元娶不到老婆的缘故,很大部分是他母亲与婆婆吵得厉害,在当地影响很不好。男子个人的条件放到了次要位置了。在兰考南马庄,若男子长得一般,又没房子,则没有来提亲,但主要一建楼房,说亲的就排着队来。

    找了人家,结婚后,妇女就要当婆家的家为自己的家,不能总是恋着娘家。应该主动融入、介入到婆家的家族、宗族和村落关系,跟人频繁交往,建立良好关系。妇女一旦融入到一个宗族结构中去之后,妇女婚姻家庭的事,就不再是个人的事,还是婆家、亲房的事。若要想离婚,可能要牵涉很多东西,包括上述关系牵扯及其感情纠葛。也就是说,当妇女介入到家族、村落生活之后,就会对其要归属的地方、归属的人群产生浓厚的感情,这本身就很难割舍掉的,因此即便是与丈夫无感情而言,当已经把村落当成自己的村落,将湾子里的人当成自己人了,自己已经在村落、人群中有了自我的定位,已经在此立足。于是将个人的感情就放到了次等位置。

    当然,在以前妇女要是有外遇,有跟外边男人、破坏家庭的现象,家族、宗族就会出来管。我们调查的解放前和六七十年代有婚外情的女子,会被宗族房头“关赤条子”。

    所以,在以前村落离婚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妇女本身是要归属于宗族房头的,不会随意离婚,她对家庭的认同嵌入对房头、宗族的认同之中,家庭的归属只是对房头归属的一部分。因此,只要房头、宗族归属的存在,家庭是要极力维持的。

    总之,在娘家、婆家与熟人社会这样一个结构中(三位一体,体就是婆家房头),妇女的婚姻从开始说媒到婚姻因某个人的死亡而结束,遵循的是一种归属的逻辑,背后是妇女要在哪里立足、在哪里最终栖息、在哪里最终获得人生意义的重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妇女就必须走出娘家,寻找一个落脚点,它就是婆家,丈夫的宗族房头、村落,妇女只有得到这三放力量的充分支持,才能最终实现归属,得以安身立命。

     

    五、

    当婚姻的逻辑转换之后,也就不需要在上述结构中行走了。“若为爱情顾,三者皆可抛”,这就是婚姻的爱情逻辑。

    需要撇清的是,并不是说归属逻辑的婚姻没有爱情。在七八十年代的许多自由恋爱结成的婚姻中,爱情滋润着两个人的关系,轰轰烈烈,并且因此闹出了许多女孩因爱情遭受父母围攻堵截愤而自杀的悲剧。无论爱情有结果,还是自杀,都是归属的逻辑在起作用。首先,自杀本身就是对父母归属逻辑的妥协;其次女孩子本身所持的也是归属的逻辑,爱情只不过是改变了获得婚姻归属的“方式”而已,而没有改变婚姻的内在逻辑。通过爱情联系之后,其余的一切还按照归属的逻辑在运行,且以后家庭的运转和维系都不来自于爱情,而是归属。

    到九十年代中后期,特别是2000年以后,爱情的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归属的逻辑,这是农村的普遍情况。无论是本地婚姻,还是外地婚姻,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媒妁之言,无论是举行了传统仪式,还是没有举行,都只是说明达致婚姻的手段与形式不同罢了,内在的都是由爱情决定了。爱情的婚姻,只需要论及两个人的感受,是两个人的私事,它与娘家、婆家、熟人社会都没过多的关系,至多是见证的角色。当爱情没了之后,婚姻也可能没有维系的纽带了。正如结婚是个人的事情,离婚同样是个人的事情,娘家、婆家、熟人社会都无权干涉。特别是婆家,一管就可能犯法,而娘家也管不了了,女孩子出走完全可以避开娘家,不需要娘家的庇护,出去打工即可。

    而且,在以前是以归属逻辑进入婚姻状态的妇女,也随着社会变革而改变了自己的“信仰”,归属不再神圣,婚姻是可以选择的。

    在观念改变上,男子往往要落后于妇女,可能是男子无须过多考虑归属问题。看看以下案例。大冶茶村的荷玉长得很漂亮,也很风流,老公郑水比较窝囊,管不住她,她在八九十年代就跟湾子里的一些人有关系,跟大房头的郑文有染,双方的家属都管不了。当时郑水有些阿Q精神,说“她总是我郑昌水的老婆吧,不是郑昌文的老婆”,意思是说不管你在外边如何乱来,我管不了你,但你始终是我的老婆,不是别人老婆。这是按照传统归属逻辑思考问题的典型。但是他没有料到世事多变,他的老婆在2000年左右出去外边打工开餐馆,很快就跟了人家过,后来就没回来了。

    因为有了多样性的选择,妇女就不再单一地选择某个家庭、房头作为归属,亦不需要考虑年老之后怎么办,最后的归属在哪里。

    归属逻辑思考的是,妇女自身依照什么在婆家立足、依照什么归属于婆家,最终葬入婆家的祖坟山。儿子和娘家在妇女归属中,几乎扮演着同等重要的角色,有没有娘家,有没有儿子,妇女在家族、村落的立足、安身就会有变化。当然,儿子是妇女最终的依靠,是能够体面、平静地在家族、村落生活的支柱,也是他把自己送入祖坟山,以后为自己“开门”(死后回家,需要有开门的)。养老是个次要的问题。传统的妇女会考虑自己生养死葬的问题,最终魂归何处的问题。我们在农村看到很多这样的案例,改嫁没有生育的妇女,往往晚年过得很悲惨,似乎不是在自己的村落生活一般,“脚下总是没有根”,旁边都是熟人,但看起来都是物是人非,没有温暖,没有感情。所以,一般而言,一个妇女若无生育,往往是不会再改嫁的,这是归属逻辑的决定的。

    但无须考虑归属之后,不管多大年岁都可以离婚改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改嫁至的那个村落是杂姓,不排斥外姓,妇女改嫁可以带了子女,以后的生养死葬靠子女。另一种是没有生育,离婚后改嫁至镇上、城里,这是一块更具吸引力的选择。在这些地方,不仅能够再成家,找个退休工人,有吃有喝,不愁下半辈子;不然也能够赚钱,自己养活自己。这个选择为多数人所接受,它无须考虑以后的归属问题,无须儿子的养老送终问题,也无须顾忌遭人白眼的问题,自己过自己的日子,既坦荡又潇洒。像郑昌水的老婆,没有生育能力了,跟了别人走考虑的就是在城里可以过上好的生活,而非归属问题。

    但是也有些妇女比较大胆,她改嫁出去,不是去镇上,而是在农村。那么其他农民就会为她忧虑了,你以后怎么办 你跟了人家,人家那边也有子女(没有子女的,有侄子),以后动不了了,别人家的孩子会养你老、送你终吗,人家不是多一个负担吗 你抛弃自己的子女不管,他们以后会就会管你 。显然,在农村,这是归属问题,一个妇女改嫁之前必须考虑清楚的。但是就是有的妇女不去思考,依着自己性子来,只考虑当下的伴侣生活,不顾及以后的归属。人在有了多样性选择之后(她的改嫁,儿子都干涉不了),更多的选择当下的、短期的目标,而放弃了对远虑的思考,这是归属逻辑在婚姻家庭中隐退的原因之一。

    我们调查到的妇女决绝地离婚案例中,家庭都有子女,妇女仍弃之不顾,说明归属逻辑中子女对母亲归属的确定性,已在爱情中不再需要,子女也不再是家庭维系的纽带。爱情本身的感受是重要的。归属是公共性的东西,涉及到基本的三位一体结构,以及诉诸公的规则,如一个离婚案,要牵涉到各方感情和利害。爱情则是纯粹私性的东西,只是两个人的事,两个人决定了,事情就解决了,处理的方式也是私人性的,不牵涉公共性问题。用归属的眼光来看待离婚,往往是一时的冲动,认为还有维持的可能,如做工作到位;但若用爱情的眼光来看,冲动本身就是个体本位的,是爱情内在包含的行为准则,任何工作都是外在的压力,无法相触两个人爱情上的电极,因此外人的介入都会破坏爱情本身的逻辑。

     

    六、

    总结起来,归属的逻辑讲究的是妇女的婚姻行为,尊崇最终的目标,按照公共的规则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展开,最终走向早已设定好的归属,以完成人生的意义,在这里婚姻只是手段。在这里,爱情是走向归属的中介之一,归属是目的,爱情没了,归属依旧。爱情的逻辑,则是指婚姻本身是爱情自然而然的结果,它按照私性的规则在两个人的互动中展开,避免其他人的介入,婚姻作为爱情的载体而存在,爱情不在,婚姻不存。

    在归属逻辑中建立的婚姻,为的是更为宏大目标的归属,是超越性的理由,婚姻本身很重要,它规定了归属于何处,一旦建立婚姻,归属就很难变更,婚姻因此也很难变更。而爱情逻辑的婚姻,则是为了维持既有的爱情,有没有婚姻的形式,本质都差不多,婚姻没有限定作用。

    归属逻辑向爱情逻辑的转换,意味着妇女的人生意义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展开
  • [摘要]不知多少在外打拼的读者有过这样的体验:想象中的家乡总是湖光山色、蓝天碧水,人与大自然和谐共处,乡亲们享受着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但是,受不了北京的雾霾,春节回家想享受片刻青山绿水也不可能了。每次回家正当近乡情更怯时,首先映入眼帘却是不忍瞅第二眼的“脏乱差”,

    杨华组织治理垃圾

    2014年暑假,我带着准妻子回湖南老家。之前,我给她讲了很多家乡的趣事,描述过许多好玩的地方,尤其是说好了要让她尝够湘南的农家菜。她是湖北人,却对湖北菜有意见:不咸不淡,似辣微辣,还拌着勾芡,没有特别的味道。我数次给她推荐家乡的两道菜,一道是“辣椒粉拌田螺”,一道是“天荷芋炖鸭肉”,都是我幼时爱吃的,辣到极致,鲜美无比。我还想着陪她一同下河摸螺蛳,让她更早地喜欢上湘南这片天地,美美地做她的湘南媳妇。

    等到家放下行李,还未洗去风尘,我就迫不及待地提着桶要往河边跑,却生生地被母亲给拽住了。母亲说河里螺蛳是还有的,但是吃不得,都被邋遢东西怄得有毒了。前段时间,有抵抗力不强的小孩吃了河里的螺蛳食物中毒,亏得发现及时,不过也是吊了上十天针才好。还有的妇女在河里浣衣、洗菜,结果手脚皮肤过敏。早就知道河里被丢遍垃圾,但我没想到这么严重。

    辣椒粉拌螺蛳是吃不到了,心里莫名失落,迅即问家里养鸭了没有,心存一点希望。母亲不知道我的心思,不痛不痒地回答一句:“养了,十几只都关在牛栏里呢。”“不是总在河里放养吗 ”母亲瞅了我一眼,道:“早不放河里了,放不得,河里也没有小鱼小虾。”我心里直犯嘀咕,圈着养的鸭子还有鸭子的味道吗。我转头看到已涎了很长口水的准妻子正一脸黑线地望着我,看来她似懂非懂地听出了些什么。

    湘南的小村子就打算这么迎接她的新媳妇 

    在那一刹那,我突然想着应该为家乡做点什么,至少可以出点主意来改变下布满白色垃圾的村庄环境,不止是为了迎接新媳妇,更是还家乡曾经有过的绿水青山。为此,我特意跟村民小组长提议,称修建垃圾处理池的事宜已刻不容缓,也走访了很多乡亲,发现他们有着同样迫切和焦虑的心情。但2015年春节回家,视线所及依然是旧影婆娑。这深深地刺伤了我。

    很多游子都有这样的经历:想象中家乡总是湖光山色、蓝天碧水,人与大自然和谐共处,乡亲们享受着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但每次回家,正当近乡情更怯时,首先映入眼帘却是不忍瞅第二眼的“脏乱差”,煞是倒人胃口,瞬间从诗意和憧憬中被拉回到现实。

    为什么我们的乡亲那么不爱护自己的环境呢 这一切都是他们的错 很多人想当然地赞成。

    有人归根于农民的意识问题:“农民还没有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的意识,他们还处在前现代社会,对环保之类的后现代生活还未有所闻,更不会有所动。所以当他们一进入现代场景、消费现代性时,必然会疯狂地破坏他们所处的环境。”不尽然如此。我接触的乡亲都很有环保意识,普遍对周遭垃圾成堆的现象很不满,特别希望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他们不是没想法,是有想法,也想行动。

    有人归根于农民的素质问题:“农民愚贫弱私,只想着一己之私、一家之利,根本不去顾及公共环境和公共利益。”这个观点似是而非。确乎农民素质不高,才会想扔哪扔哪,随心所欲不逾矩。要是他们文化水平高点、个人素质高点,就不仅可以将垃圾扔到特定的地方,还可以进行分类处理。没文化真可怕!但问题是:即便他们像大学教授那样有文化有素质,他们将分好类的垃圾扔哪儿呢 读者诸君有没有这样的体验,当素质很高的你手中有垃圾,想着要扔到垃圾桶里,但走了很远却怎么也找不到垃圾桶,此时你是揣着垃圾继续找垃圾桶,还是气得将垃圾往绿化带中狠狠地扔了 农民在村子里并不是外界所认为的“随意乱扔垃圾”,他们已将垃圾丢在了“最适合”丢的地方:地里、林子里和河里。

    有人说是因为农民没钱:“政府官僚的反应与行动总是迟钝、落后的,但农民对垃圾是敏感的。这牵涉到他们自身的生活生产,他们自己不会出钱出力修建垃圾集中处理的地方 他们没有钱。”但我了解到的情况刚好相反,农民手中现在有钱了。君不见打工回来的中年、青年农民在牌桌上一掷千金,一个春节的输赢在几千上万块钱;农民都竞相买车,乡村道路上一到过年,小汽车就拥堵得不行;农民喝喜酒、赶人情的礼金越来越丰厚,越来越大方;小孩的压岁钱、拜年红包也几百上千的给;年货越买越多,越来越丰富、昂贵,紧跟城市居民的步伐;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总之,我还没见过哪家过年舍不得花钱的。钱不是问题,工也不是问题。青壮年农民工过年都回来了,除了走亲戚、上牌桌,也没见有其他重要的事情。他们有的是工夫。可见农村垃圾得不到处理原因也不在于农民没钱没工夫。

    那么,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呢 

    根据我的观察,水村平屋里湾的垃圾问题2009年左右就凸显出来了。从那时起,农民开始感受到垃圾无处处理给生产生活带来的巨大困扰,农村环境也逐渐成了他们抱怨的问题之一。

    三四年前,湾里一些人开始考虑修建垃圾集中处理池。小组长自然是认同的,但此事因资金问题未能及时启动。小组长的意见是向上面申请经费,他也数次向村“两委”打过报告。村“两委”则一直在申请上面的专项经费——窘困的村集体显然没有足够资金同时给十二个村民小组修建垃圾池。

    有人向小组长提议,不要再等上面的资金,本湾本组自己出钱修建。小组的公共资金更不充裕,账面上只有数千块钱,无法承担整个垃圾池的修建费用。这样就得向村民集资;如果不集资,就得村民出工。

    无论是让村民出钱,还是出力,都得小组长出面做说服动员工作。小组长就迟疑了,这种动员工作很麻烦,吃力不讨好,还会得罪人。因为这里面既有钉子户、无赖户的问题,也有姓氏内部房头矛盾的问题,还有公平公正问题和村民对村组的信任问题,等等。在农村,自己要搞个事情确实不容易;不做事,或者通过“等、靠、要”来做事也就成了小组长比较理性的选择。

    这一拖,几年过去了。上面的资金久未下来,垃圾处理池仍无踪影,村民着急,在外打拼的人返乡时看了也着急。

    2015年2月15日上午,我和另一个在外工作的同志杨山东商量,认为垃圾集中处理池的问题不能再拖了,再拖整个湾子就不成样子了。于是我们一同找到小组长,要求小组立即组织村民修建,办法是:(1)动员工作由小组长、杨山东和我来做;(2)每家每户至少出一个工;(3)资金由小组出一部分,再向年轻人集资一部分;(4)其他工作分工,包括选址、购置材料等。

    有我和杨山东协助做动员工作,小组长就轻松多了,自然工作立马就启动了。之所以杨山东和我协助小组长做工作就容易做通,原因如下:

    1、杨山东和我都是读书出去的,在外工作,对家乡又有感情,村里人都看得起、看得上,因而在湾子里说话有分量,大家都会给薄面。

    2、杨山东,30岁出头,是杨姓大房人,是大房学历最高者,说话办事公道,在大房里有威望。他有兄弟三人,其父辈兄弟、堂兄弟近十人,可谓家族比较大。在农村讲究人多力量大,只要这个家族支持他,整个大房就支持他。

    3、我本人,也是30岁出头,是杨姓二房人,是二房学历最高者。我本人所在的家族较杨山东所在家族更大,我父辈兄弟、堂兄弟共12人,到我辈壮丁有二三十人。家族里都希望我来抻头振兴家族,所以我的建议,家族里的人一般都无异议。

    4、两个房头之间有些矛盾,尤其是二房有些家庭与现任小组长的矛盾难以消解,能做钉子户的也是这些家庭。如果由我去做这些家庭的工作,小组长就不用去碰这些硬钉子,工作就顺利得多。我们去做工作的时候,这些家庭见到是我,便说:“由你侄子来抻头搞事,我们就放下事情也要来支持。”

    平屋里湾并不大,总人口200余人,户数五十余户,总共花了不到一个小时,我们就把全湾在家的户数走了个遍。大家对修建垃圾池都很赞同,也很乐意出工,主要做的说明工作是强调修建垃圾池是湾里人自己的事情——既不是政府要在这里搞形象、搞政绩,也不是资本家要在这里做慈善。另外就是解释垃圾池选址问题。有的家庭希望选在离家近的地方,这样丢垃圾方便,有的则希望远点,不然垃圾池的臭味会弥漫到湾子里来。我们在选好址之后,便充分向村民说明我们选址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动员工作做好之后,就立马动工,两天时间把工程完成。

    最后统计下来:

    1、全湾在家的家庭都至少出了1个工,有的家庭还出了三四个工,总共约花60个工;

    2、材料费用:十包水泥、两方石头、一吨沙子、三根涵管、一千匹红砖,总计1360元。

    出工不算钱,买材料所花费用1千元由小组承担,其余由参加劳动的年轻人自觉贡献。湾里人估计,如果这个工程由政府的资金来办,没有2万元是完全拿不下来的。

    垃圾池修建好的第二天,就有人过来扔垃圾。平屋里湾修建垃圾池的事,在周边一带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其他湾子蠢蠢欲动,纷纷讨论也要组织修建自己的垃圾处理池。这里既有宗族竞争的因素——人家湾子都搞成了,我们不能落后;也是形势所逼——垃圾不得不处理了;更有平屋里湾组织动员带来的示范——组织动员工作只要方式方法得当,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经过动员,村民们花了两天时间就把垃圾池建好了

    农村的垃圾不是无缘无故多了起来的。随着农村经济条件的改善,最近七八年间,农村对原本在城市消费的物品“突然”有了需求,于是城市生活和消费物品所附带的白色垃圾——诸如塑料袋、泡沫、化纤制品、尿不湿、卫生巾等——也快速侵入农村。农村社会和农村基层政府还未反应过来,便出现了大量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农民和政府没有反应过来,即没有提前准备好处置这些垃圾的手段和措施,但是生活垃圾却在随着消费的增加而增多,是需要及时处理的,怎么办 

    农民过去的日常生活生产也会产生垃圾,但这些垃圾主要是有机的(诸如木制、纸类和食物等),农民自己可以回收利用,处理的办法主要是在灶台上焚烧或集中丢在自家的地里,两种方法都可以化解垃圾而不会造成污染。如今的白色垃圾却无法援用这两种办法,只能另寻出路。因为农民和政府的反应都跟不上消费的水平,所以不可能在大量白色生活垃圾出来之前会未雨绸缪修建垃圾处理地方。于是农民在处理这些生活垃圾时,选择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焚烧,在自己灶台或野外集中焚烧。在自家灶台焚烧的白色垃圾一般量比较少,这样焚烧所带来的有毒、难闻气体比较同意消散,但多了就无法焚烧。随着农民家庭条件的改善,传统烧柴火的灶台被煤气灶所取代,这样一来即便少量的垃圾也无法焚烧。在野外空地或自己土地里焚烧,需要有足够量的垃。少了,焚烧的人力成本就较高;由少积多需要农民在家里集中收集,但垃圾堆积容易腐败变臭,因此农民不可能长期将垃圾放置在家中,有一定量后就要及时处理。所以,农民家庭个体焚烧垃圾的方式是零星的,不多见。

    二是丢在公共空地或树林里。公共空地包括以前的四荒地和屋前屋后比较宽的道路。四荒地离村子一般都有一定距离,要丢到这些地方去,一般是村民有事从这些地方经过,顺带将垃圾带到这些地方,离村民住处越近的四荒地丢的垃圾就越多。屋前屋后的道路是公家的地方,私人管不住,也就容易造成“公地悲剧”,路边的垃圾就可能越丢越多,也没有人去清理。这种情况在中原一带农村较为常见。

    离村里比较近的树林是丢垃圾较为方便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较少人出入,丢了垃圾也不影响走路,也没什么人看得见,不太碍观瞻。南方村落都是依山傍水而建,每个湾子都有个后山竹林。我们小时候经常到竹林里去玩耍,夏天在这里乘凉,冬天在这里玩雪、逮鸟儿。我之前去看时,只见遍地垃圾,找不着踩脚的地儿了,更不用说玩耍了。

    三是扔在河边。南方的湾子前一般都有条或大或小的河流,农民的洗漱、浇灌都仰赖她。记忆中,我们湾前那条河清水长流,大人常在里头打鱼虾,小孩则在里头学游泳、摸螃蟹,鸭子一年到头在河里扎猛子。这几年就不成模样了,不仅两岸杂草、灌木丛生,离村最近的一截河水里还丢满了各种各样的垃圾,水中有,岸边也有。水里的垃圾堵在一块,发酵变臭,整条河流变成了一条死水臭水沟,不仅鱼虾没有了,也看不到鸭子嬉戏了。

     

    值得品味的是,现在七八上十岁、十几岁的小孩都不会游泳了——我辈人五六岁就学会了游泳。村民将垃圾肆无忌惮地往河里丢,首先是因为河流是公共地盘,可以丢;其次是丢河里如丢坑里,不在地面上,不容易堆积成山;最后是他们想象河里有水,可以将垃圾冲走。这些年来,农民每年看着河里的垃圾越来越多,河水越来越臭的时候,就期待着来年春夏间下大雨、涨大水,以便将所有的垃圾都一股脑儿冲走。但是他们发现,当河里垃圾丢多了的时候,一年涨多少次水,也不能完全将垃圾冲走,且冲走的速度还赶不上丢的速度。

    农民通过这样几个方式处理垃圾,个人家里是干净、整洁、卫生了,但整个村子就看不得了。

    水村平屋里湾春节前夕自主修建垃圾池的这一举动,在当地垃圾处理上属于破天荒的事情。这个故事揭示了“组织起来比金钱更重要”:农村垃圾处理问题,既不是农民意识没有跟上来,也不是农民素质低下,更不是农民没有钱的问题,而是组织问题。只要农村基层被组织起来了,农民群众被动员起来了,农村垃圾处理与环境保护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自己解决自己的生活垃圾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也才是农村环境的出路。平屋里湾之前数年都在“等靠要”,发现等不来、靠不住、要不来之后,自发组织动员,垃圾池一两天之内就变成了现实。关键就在于要有一个敢于正面问题、敢于负责任的组织。农村和农民蕴含着巨大的力量,如果能够将他们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就可以为农村建设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1、党委政府的基层组织是组织动员群众的唯一合法性组织。在国家力量已完全渗透并改造农村之后,农村传统的组织如宗族、行会、帮派等皆已消失,或不再具备合法性,组织和动员农村资源的唯一合法性组织就只剩下乡村组三级组织。它们既具有国家法律的规范合法性,也能得到农民的认同。

    在水村这起垃圾池的事件中,若无村民小组的名义,光靠杨山东和我去组织也是难以搞成的,至少会被人质疑(“凭什么你来搞这些事情”)。因此,村民小组以公家的名义组织是该工程得以成功的基础。所以,农村的事情少不了乡村组的组织,要把农村的事情搞好,就得首先搞好乡村组三级组织。组织起的是战斗堡垒的作用,扮演的是骨干和中枢的角色。

    2、宗族等民间组织和观念认同可以被正面地组织起来。有了组织,组织动员群众的具体方式方法则是策略问题了。

    在这起事件中,宗族等民间组织和观念认同是组织动员很重要的资源,小组长通过宗族房头内部有权威的人物去动员房头内的资源(出工),去拔掉房头内的“钉子”(阻力、说风凉话等),克服房头内搭便车的思想(不出工出力),不仅节省了组织资源(小组长不用挨家挨户做工作),提高了效率,还从整体上提升了小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信心,加强了小组长在群众中的威信(办成了事情,功劳自然归功于小组和小组长)。也就是说,杨山东和我虽然在其中的角色很重要,但说到底是基层组织可资利用的资源而已。

    组织和利用宗族力量,还有个很重要的功能是强化村民对基层组织的信任,即借助村民对宗族的信任来加强自己的行动和动员能力。税费改革后,农民对基层组织最深恶痛绝的是各类工程项目中的腐败问题和国家下拨的资源分配不公平问题。因此他们往往对基层组织不信任,即便其中没有腐败问题,他们也会想象其中有腐败。因而不会轻易出钱出力(“为什么我要给你做六十大寿呢 ”)。如果有宗族权威介入其中,他们就会因为信任“自己人”而也信任基层组织。

    3、走群众路线,就是要组织动员群众办自己的事情。“群众路线”既是党的政治路线,也是党的组织路线。从组织路线来讲,就是党委政府及其官员要组织和动员群众办自己的事情。我调查发现,税费改革后,党和政府在农村办了很多事实,诸如修建或改善水路电,但农民往往不认账,还怀疑其中有猫腻,有腐败,对基层党委政府更加不信任、不认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国家拿钱到农村“买合法性”,得到的却是丢掉合法性的局面 很大部分原因就在于,国家在农村搞的那些项目、工程没有农民自己的参与。农民在这里是被动“享有”的。农民没有参与到其中来,就不会觉得这些工程建设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是认为那是国家在搞建设,地方政府在搞形象、搞政绩工程,与他们无关。甚或猜测是地方官员要搞腐败才搞这些工程,心生不满和不公平感。他们也因此会生发“等靠要”的思想:反正国家会来搞,自己自然就不会想着出钱出力了。

    如果基层组织通过组织、动员的方式,让农民作为主体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建设当中来,农民就会把这些工程项目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只要是做自己的事情,就会有积极性、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好了就会有成就感。这样农民的主体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就会发挥得淋漓尽致。所以,即便由他们自己出钱、出力,他们也乐在其中。在修建垃圾池的动员工作中,我们一再强调这是“湾里人自己的事情”,也是这个道理。

    此道理推而广之就是:基层组织不要越俎代庖,以为把农民所有的事情都承包起来,就是对农民的恩惠,农民就会感恩戴德,相反,农民不仅不会感恩,反而会反感;基层组织应该做的是组织和动员的工作,让农民成为真正做事的主体,即组织农民去办他们自己的事情。这样做,既可“得便宜”——出少量的人力物力将事情办好,又可“卖乖”——还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何乐而不为呢 水村垃圾池事件何尝不是这样:村组花小钱让群众出力办大事,又得到了群众满意的评价。

    展开
  • [摘要]随着农村阶层分化的不断展开,阶层关系逐渐成为农村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农民日常生活和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性研究就显得越发凸显和迫切。然而由于相关理论、方法和概念相当薄弱,严重阻滞了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在农村田

     

    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农村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身份,成为其他身份主体的过程。[①]农村阶层分化使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从而给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②]因此,调整农村阶层间的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应该成为当前农村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农村阶层关系是农村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它是由于社会资源在不同农村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而造成的一种纵向差异关系,它体现为处在一定地位结构中不同位置的农村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互动模式与行动逻辑。农村阶层关系逐渐成为农村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农民日常生活和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考察和分析农村阶层关系,就是要通过客观描述农村现实生活中农民之间因拥有各种资源的不同而形成的实际差别,揭示资源配置、地位获得的社会机制,分析不同资源禀赋和地位的阶层间交互作用的社会影响,以及揭示这种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并为应对由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制定适当的农村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然而,在既有的研究中,对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成果较少,且多是在应然层面探讨如何调整农村阶层关系,而缺少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研究和实态把握,以至于不了解当前农村阶层关系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状态、它的性质是什么以及会朝哪些方向发展等。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局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关于农村阶层研究的相关理论、方法和概念相当薄弱,无法支撑农村阶层关系研究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概念又是基础,它是对某类经验现象的抽象概括,是理论分析的支点。没有相关概念,现象就无法把握,研究对象无法展开,经验也就难以提升到理论的高度。而一个新概念的提出,不仅可以提升和拓展对某一类现象的研究,丰富相关研究,甚至可能带来革命性的范式转换。笔者最近几年在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田野经验考察中,尝试着对相关现象和问题进行概念化和理论化,试图总结农村阶层关系研究中的相关概念。本文就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几个概念进行经验性的解析和阐释,为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做理论准备。

     

    一、阶层结构性位置:一个关系性概念

    无论是韦伯意义上的多元分层理论,还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阶级阶层结构都必然是一种等级结构。在当前用得较多的多元分层理论中,也无论是以何种划分标准为主,阶层之间也应该是等级性的。但是很多关于农村阶层结构的研究,多数是平地画一个圈,圈中在画多个小圈,小圈与小圈之间是平面布置在大圈中的。小圈即阶层。这种平面的阶层结构在以职业为标准的农村阶层划分中最为典型。农村职业的等级性不强,所以该类研究是对农民进行了分类,而不是分层。阶层结构必须有层级性、等级性的特点,必须标示不同阶层在等级结构中不同位置。根据常用的资源(收入、权力和声望)的占有标准,其分层的效应是,在最上端的阶层占据着最多的稀缺性资源,往下依次排列,资源的占有就越稀缺。

    阶级阶层研究本身的目的在于揭示社会的不平衡性和不平等性,揭示这种状况的社会根源,并提出解决或调和这种状况的政治社会方案。阶层等级结构能够展示稀缺资源占有的不均衡性,但它仍然是平面的,它不能揭示资源占有为什么会不平衡,即资源的再分配为什么不平等,也不能揭示资源在各阶层中是如何被调动和运用的,同时亦不能揭示各阶层之间如何看待资源占有的不平衡性,以及在这种格局下的是如何发生交互关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找出其背后的根源及提供相应的方案。显然,从平面、静态的阶层等级结构分析中,是达不到上述研究目标的。只有在动态、立体的阶层关系研究中才能如愿以偿。

    阶层等级结构不是“关系性”[③]的概念,是对资源占有状况的标示结构。在阶层间的交互过程中,会形成相对稳定的、固化的行为模式和互动策略,最终型构一种有规律可循的关系结构。关系结构是关系性概念,不是仅仅是资源占有情况的固态结构,而是各阶层调动资源、运用策略而形成的关系交互结构。关系结构本身也有等级性,即不同的阶层在关系结构中处在不同的等级位置中,各阶层在交互关系中的地位状态不一样,有的阶层主导着与其他阶层的关系,有的阶层则在关系中处于被动或依附状态。在关系中各阶层所处的位置和地位,就称之为阶层的结构性位置。

    相对阶层的等级结构,阶层的结构性位置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它指示只有在关系中才能体现各阶层的地位和特征。[④]等级结构是以资源的占有多少来划分阶层的位置和地位的,占有多的地位就高,少的则低。但结构性位置是在关系中体现的等级差别,它与资源占有很大关系,即资源占有多的阶层,在关系互动中可以支配和调动的资源就多,其活动空间和回旋余地就大,可选择的策略也多,那么在关系互动中就可能占据主动;相反,资源较少的阶层,则可能处于被动状态。可以说,资源占有是阶层关系互动的基础。

    但是,结构性位置并不就是等级结构,资源也不一定在与所有阶层的关系中都具有主动性。在阶层交互关系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关系”本身。在阶层结构中,存在多对的阶层间的交互关系,但并不是每对阶层关系的社会关系都较好,而是有的阶层跟这个阶层的社会关系较好,而跟另一个阶层的社会关系一般,跟有的阶层的社会关系还很差,甚至跟有的阶层没有社会关系;当然也有的阶层在阶层关系,与其他各阶层的社会关系都较好,有的都较差,不一而足,视情况而定。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一个阶层若与另一个阶层的社会关系都较好,那么其在与对方的交互关系中就会更从容,而与对方的社会关系不好,则交往起来比较别扭,不从容甚至被动;如果与其社会关系较好的阶层越多,那么它在关系中就越从容、越自信,而如果与其社会关系不好或没有关系的阶层越多,那么它在关系中的就越被动、越不自主。

    可以根据阶层交互关系中,一个阶层与其交好的阶层的多少,也就是它在阶层关系中从容自主性的程度,可以将不同的阶层放置在关系结构中的不同位置,依次可以排列为关系主导阶层、关系自主阶层和关系依附阶层。视实际情况,也可以有其他的划分,关键是要将不同阶层在关系互动中的地位和位置,按照在关系中的状态(主动性、自主性、非自住性还是依附性等)排除等级序位。下面对理想上的几种类型阶层进行简述:

    1、关系主导性阶层。该类型阶层(一个或几个,下同)在阶层关系中,与其他各阶层的都有较为良好的社会交往关系,它在阶层关系中较为活跃、主动和自主;常常扮演着其他阶层发生关系时的“中介”阶层,或者从中“斡旋”其他阶层关系,也就是其他阶层一般都要求助于它与另外的阶层打交道,在这个意义,它能够支配其他阶层间的关系,也就一定程度上支配其他阶层,它最终主导着各阶层之间的交互关系。但是,主导阶层并不一定是阶层等级结构中的上端阶层,它不一定掌握着丰厚的资源,但它必定也不是处在资源最低端的阶层。这样的阶层一般处在中层、或中上层。它(们)独特的社会禀赋使它能够与各阶层都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当然,也有种情况是,某个(些)阶层通过强力甚至是暴力,而非社会关系,主导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主导整个阶层关系结构,以牟取私利。

    2、关系自主性阶层。该类型的阶层一般掌握着较为丰厚的资源,处在资源等级的中、中上端,一般不与其他阶层打交道,或者不求助于其他阶层,与其他阶层的社会关系不交好,在与其他阶层的交互关系中较为自主、均衡,既不主导其他阶层间的关系,对其他的阶层关系影响较小,也不依附于其他阶层。它们处在关系结构中的中层。

    3、关系依附性阶层。该类阶层一般处在资源占有等级的下端,与占有资源的上端阶层较少发生联系,它们一般依附于与其关系较好的关系主导阶层。通过关系主导阶层获得某些资助,或者通过关系主导阶层与资源上端阶层打交道,获取后者的资源。因此,该阶层在与其他阶层打交道时,就不那么自主和从容,且往往是被动状态。他们处在关系结构中的最低端。

    从以上分类看,阶层的结构性位置不是以资源的占有为主,但是资源占有是阶层自主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阶层关系中不同地位的阶层,对自身与其他阶层、其他阶层之间的关系影响不同,影响最大的是主导性阶层、最小的是依附性阶层。但也不尽然,一旦依附性阶层采取“弱者”的反制,如不合作、乃至对抗,其对阶层关系的影响就不可小觑。对阶层关系中的阶层进行排序,确定各个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影响力大小、行动模式的确定。处在不同位置的阶层,它在阶层交互关系中采取的行为及其策略具有模式化效应,因而确定了其结构就能够预测其行为取向。同时,也是确定各个阶层在关系结构中重要性差异,以及各阶层之间的结合状况。进而,对阶层的分类目的在于对不同地位的阶层进行分类治理,以促使阶层关系向和谐方向发展。

     

    二、阶层组合:关于农村阶层间的合纵连横

    在阶层的关系结构内部,不同的阶层在与其他阶层的交互关系中,不一定是一对一的关系,还可能合纵连横,结成一组比较紧密的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组合与其他阶层进行交往。这便是阶层组合。阶层一旦组合起来,在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中,其力量对比关系就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阶层关系的结果。考察阶层组合关系以及哪些阶层会组合在一起、组合的条件、性质和影响,也是考察阶层关系的重要方面。在当前农村,阶层间之所以组合起来,主要牵涉到村庄资源的再分配问题,以及阶层间的互助合作问题。阶层组合的性质是对阶层组合的目的、条件的判断,组合关系性质不同,对阶层关系和村庄政治社会事务的影响不同。根据阶层组合关系的性质差异,可以将当前农村普遍出现的阶层组合关系分为利益联盟性组合和关系依附性组合。

    1、利益联盟性组合。阶层之间因为利益上的一致性组合成一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在村庄利益再分配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分配额。这类阶层组合的主要粘结剂是利益,以及工具性的血缘地缘关系。这类阶层组合目的性强,在利益再分配中有一致行动能力。理论上,村庄中的各个阶层都可以相互搭配组合成利益联盟,因而村庄中应该有超过一对以上的阶层组合关系。果真如此,那么因为阶层组合间的力量对比就不会相差太大,因为阶层间关系不是固定的,完全可以为了利益而合纵连横与分化瓦解,一组关系相对弱了,便可再组合进一个阶层,从而使自己的力量增大,在再分配中份额就增加。在利益博弈不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各阶层所得到的利益份额应该是相对均衡的。并且,阶层组合关系也会因为合纵连横与分化瓦解而在不同博弈阶段,有不同的组合关系,也就说阶层组合不是固定的。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阶层之能组合,除了利益上的一致性外,还需要有组合的能力和条件。在一般时候,真正具有组合能力和组合条件的,是阶层等级结构中的上端阶层:富人阶层、权力精英阶层和乡村混混阶层。这三者属于各方面的精英阶层,每个阶层在阶层结构中占的比例都不大,阶层内部社会交往紧密、利益关系明确,且阶层都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耗得起组织成本,比如三个阶层要沟通关系、交流感情,就要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打牌、娱乐和休闲,这些耗费是很大的,只有它们出得起。同时,内部个人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都较强。因此,当这三个阶层意识到三方的利益是一致的时候,就很快能够集结、串通起来,结成紧密的利益同盟,共同攫取村庄资源,形成精英俘获的局面[⑤]。

    相对来说,下层农户对共同的利益不敏感,秉持着“人家没有我也没有就算逑了”的观点,一般不会积极主动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下层农户人数较多,各个阶层内部的紧密程度不强,本身难以形成一致行动,阶层组合起来就难,更何况一致行动。另外,下层农户各方面资源较少,轻易不敢得罪有资源的阶层,尤其是权力精英阶层,也不轻易去招惹混混和富人,这样不仅使他们内部难以整合起来,而且即便组合起来也容易被分化瓦解。

    这样,在村庄的利益再分配博弈中,形成的是组织起来的精英阶层对抗一袋马铃薯似的下层阶层,其结果可想而知。精英阶层本身博弈的资源基础就雄厚,甚至博弈的规则都是他们自己制定的,加上又组织起来了,其力量就更坚不可摧,村庄的主要资源都被纳入它们的口袋。下层农户中,只有跟在精英阶层屁股后面跑、没有捣蛋的人才会分得一点残羹冷炙。其他阶层则无缘参与再分配。

    根据调研,下层农户一般不会因为没有参与再分配,或利益受损而联合起来抗争,他们会忍气吞声,会认为精英阶层得到利益是“人家有本事”,自己没得到是自己没本事。因为村庄在分配本身没有明确的规则,也就没有明确规定要分一杯羹给下层农户。再分配本身是博弈的过程,博弈就是有没有“本事”的问题。但是,当再分配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国家资源输入资源分配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等),精英阶层却没有按照规定分配,而是仍然按照博弈力量对比来分配时,下层农户就会普遍感到“不公平”。不公平感严重受侵蚀时,就很可能加快下层阶层的组合,其集体行动的能力显著加强,对不公平的抗争很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⑥]

    总而言之,利益联盟性组合,因其行为的利益导向明确,必然会在村庄再分配中普遍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因而损害到下层农户的公平感、公正观念,而激发下层阶层的“抗争政治”[⑦],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要警惕阶层间的利益联盟性组合。

    2、关系依附性组合。关系依附性组合是指,在村庄中关系质量不高的阶层对关系质量较高阶层的依附,通过这种组合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和关系网络。在村庄中,各个阶层的关系质量是不同的,有的阶层与其他各阶层的关系都较好,能在阶层关系中游刃有余、八面玲珑,而有的阶层则只与个别阶层有良好的关系。前者称为关系质量较高的阶层,后者称为关系质量较差的阶层。关系的依附性就存在于这两种极端的阶层之中。前文提到,关系质量较好的阶层不一定是经济收入、权力等较好的阶层,也不会是这几个方面都较差的阶层。恰恰是资源较好的阶层与资源较差的阶层之间缺少实质性的交往,才使他们在村庄中的关系质量较差。关系依附性能够存在,除了有这些关系质量较差的阶层外,还有一个条件是,无论资源较好还是资源不好的阶层,其实在某些事情上都离不开村庄的关系网络。但他们的关系网络又都有缺憾,于是只有向关系网络没有缺憾的阶层求助,于是形成了阶层间的依附性组合关系。

    社区关系质量较好的阶层一般是处在资源相对中等的阶层,它(含它们,下同)与上层阶层在资源上相差不是很大,与其交往不会像下层阶层那样有很强的距离感。同样,它的资源也不会比下层阶层多太多,双方的交往也没有太大心理距离。

    先来看看上层阶层与中等阶层的依附性组合。上层阶层的社会关系网络一般在村外,生活面向也是朝外的。对于富人阶层和混混阶层而言尤其如此,他们甚至不需要在村庄内获得价值和尊重[⑧]。但是他们在村庄内还有些事情需要有人抬庄、帮忙,就需要结交村庄中的某些阶层,中等阶层是他们的选择,因为他们看得起后者(经济条件与个人能力原因),后者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也较好(有可能用得着)。一般的时候,富人阶层等结交中等阶层也只是求助于后者做些小事,比如协调下与其他阶层的关系,使双方的摩擦更容易解决,或使自己的工程进展更顺利,或通过中等阶层招收村内的工人做工,等等。[⑨]

    富人阶层对中等阶层的关系依附性最强的,是在富人阶层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时候。富人阶层在村庄的关系网络质量差,没有“群众基础”,若要选上,又非得到票数占多数的下层农民的支持。这样,富人阶层就要中等阶层出面做下层阶层的工作,就是要通过中等阶层沟通与下层阶层的关系。于是,在富人阶层与中等阶层之间就会形成较强的依附性组合关系,即富人阶层对中等阶层的关系依附,通过这个组合,富人阶层才有了与下层阶层打交道的基础,也正是通过这个组合,“富人治村”[⑩]才有了可能。“富人治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我国农村政治发展的趋势,在沿海发达地区尤甚,[11]这也从侧面说明阶层间的关系依附性组合的普遍性和对它展开研究的必要性。

    如果说富人阶层等阶层对中等阶层的依附性是事件性的话,下层阶层对中等阶层的关系依附性就是日常性的。下层阶层在经济收入、市场机会、社会关系、权力关系、信息资讯等方面资源都是稀缺的,但这些在其生活中又是必需的,它就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社会关系网络获得这些资源。下层阶层之间有较良好的关系,但它们有限的资源相似,不可交换。在其他阶层中,下层阶层只与中等阶层有交往,[12]与上层阶层缺乏实质性关系——上层不屑于与下层交往,下层与上层交往又有心理芥蒂,但恰恰是后者手中握有丰富的、高质量的资源。要获得上层阶层的资源,就只有通过中等阶层的中介。同时,中等阶层本身的资源也是下层阶层可以凭藉的力量:属于下层阶层的半工半农户要安心地外出务工,其老人、孩子或重体力家务活就需要托付于中等阶层;上层阶层的资金、技术、社会关系等资源,通过中等阶层的转手就可以到下层阶层的手中,以解决其燃眉之急。

    如此,下层阶层在阶层关系结构中天生就不是独立、自主的阶层,它们只能依附于中等阶层而存在。于是不仅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上,并且在政治社会事务和阶层交互关系中,下层阶层都紧跟中等阶层,在行动上“听从”后者的指挥,这样它们的组合也具有很强的一致行动能力。由于下层阶层数量庞大,它与中等阶层的组合实际上是一股巨大的力量。这也是为什么富人阶层只有结交于中等阶层才能登上村庄政治舞台的缘故——只要某种力量笼络了中等阶层,它就能够统领村庄中人数最多的阶层组合。

     

    三、阶层关系组合:对农村阶层关系的主次排列

    在阶层关系结构中,有多对阶层关系,每对阶层关系由于它们各自秉持的资源,运用的策略和方式不同,会造成不同的关系结果。这些一对一对的阶层关系,就称之为阶层关系组合。不同阶层关系组合的规模性、矛盾性及发生频率是有差异的,那些规模比较大、矛盾深刻、发生频率高的阶层关系组合,在阶层关系和社会结构中的影响就比较大,因而比较重要。反之,则在阶层关系中影响较小、也不太重要。提出阶层关系组合的概念,就是要区分不同阶层关系组合的重要程度、影响力大小,对它们进行排序,以便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方案,以使阶层关系更为和谐、阶层结构更加合理。根据调研的情况,当前农村影响比较大、比较重要的阶层关系组合大体有三对,分别是:

    1、下层阶层与富人阶层的关系。前文多次提到下层阶层与富人阶层的关系问题。这对关系组合在沿海和城郊较为发达的农村是最明显的阶层关系组合,因为在这些地区,资源比较丰富、市场机会比较多,农村中的一部分人率先利用了这些资源和机会致富了,而大部分农民则相对处于一般水平,二者的差距十分显著,而其他阶层如中上阶层、中等阶层分化都不太明显,且比例较小,对阶层关系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影响较小。村庄阶层关系博弈和政治博弈主要集中在这两个阶层。这两个阶层的特点是,富人阶层掌握着雄厚的经济资源、市场机会和社会关系资源,并逐渐渗透进村庄政治权力领域,几乎通吃村庄所有资源,其内部认同较强,社会交往密切;下层农民占绝对比例,但资源的占有比例却较小,内部比较分散、认同度低。

    富人阶层独揽村庄经济、权力和关系资源,不仅对下层农民构成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上的排斥,而且由于富人的成功成为村庄的标杆,就严重挫败了下层农民的成就感、自尊心和积极向上的勇气。这就使得两个阶层不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上相互隔绝、缺少沟通,更重要的是在心理上形成了隔膜和对立——富人阶层鄙视下层农民,认为后者是落后的、消极的和不可救药的;下层农民对富人阶层既羡慕又嫉恨,既缺乏底气与后者交往,又痛恨后者的自以为是和独断专横。

    这对关系组合的对立在规模上集结了村庄近三分之二的家庭(人口);对立情绪广泛,几乎遍布村庄各个领域;在发生频率上,只要涉及到村庄的公共事务,二者就会发生碰撞,就有可能产生对抗情绪(富人村干部尽量排除下层农民的参与,下层农民则处处干扰之),从而激发矛盾和冲突。由于沿海和城郊农村正处在飞速发展的时期,村庄要发展,就越会涉及到两个阶层的关系,对抗的频率就增大,矛盾就会越积越深,越难以消融,一有导火索就可能爆发。这正是近年这些地区频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这些事件的背后不仅仅是维权问题,甚至不仅仅是利益博弈问题,比这更复杂的是阶层尊严、村庄政治问题。

    2、下层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关系。这对阶层关系组合涉及到村庄资源分配和政权合法性问题,对它的考察具有重要的政策和政治意义。权力阶层是指,占据村庄权力位置及与之较近的阶层。在当前主要农村地区,村庄资源(含国家输入资源)的主要再分配者是权力阶层,它们可以通过权力位置将村庄资源流入自己的口袋,是再分配的主要受益者。下层阶层占村庄人口的多数,却可能被排斥在村庄资源的分配之外。下层阶层与权力阶层在资源的再分配上的矛盾,是当前中西部农村的主要矛盾。

    税费改革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和转移支付,将国家资源输入到农村,其目的除了形式上的“以工补农”外,实质是要通过建设农村、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收入等,来提升农民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恢复和加强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合法性,巩固执政地位。并且像取消农业税、发放粮食直补、建设新农村、新农合、农村社保等措施确实起到了上述效果。但是近年国家向农村以项目制等方式输入的大量资源,却由于其再分配方式的暗箱操作,导致了严重的不公正、不公平,引起了下层农户的极大不满,对村干部和县乡政权又逐步积累了非常大的怨恨,农民不认同的政府层级有上升的趋势。

    在具体的再分配过程中,权力阶层往往与基层官员、富人阶层、乡村混混联合在一起,“依法”垄断国家资源的再分配,而占村庄大多数的下层农户则被排除出去,无法享受国家的资源输入带来的效应。权力阶层等结盟攫取资源,不仅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极度浪费,用农民的话说,“国家花很多的钱,在农村却冒不出一个泡”,并且在下层农户心目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受到极大侵蚀。于是,国家输入的资源越多,资源在其体制内部消耗得就越多,政权合法性也就流失得越多、越快。有学者用“乡村治理内卷化”来概括这种现象。[13]这个过程中,虽然下层农民没有直接与权力阶层发生关系,但正是因为被排除出了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之外,基层政权官员及部分紧跟其后的人攫取了巨额财富,“一夜之间发了大财”,才引发了下层农户的不公平感。“他们的财是怎么发的 ”“前两年还和我们一样,村里一征地就买了两台上百万的挖机”,这些质问的背后是对村干部阶层、基层政权的不满。

    下层阶层与权力阶层,也即与基层政权的矛盾,是当前许多地方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 [14]的根源。调查发现,下层农户的诉求不是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被排除在再分配之外,触及到了他们深层的公平观念。国家资源输入村庄应该走群众路线,既在体制内进行动员,又充分动员村民,让村民参与到资源的运作与再分配过程,这样既能形成体制与群众的互动,又能促成权力阶层与下层农户的互动,使资源得到良好运用,维护下层阶层的公平正义感。

    3、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关系。前面两对关系组合的特点是规模大、矛盾大和发生频率高,是农村社会主要矛盾的聚焦点。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关系组合,则是正面意义上的,二者的关系虽然牵涉的人数规模小,且矛盾小,但它涉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和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与群众基础问题,因而也构成了农村重要的阶层关系组合。

    在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的具体关系方面,它们相互之间都对对方有所需求。中等阶层对权力阶层的需求有,一是由于中等阶层一般耕种中等规模的土地,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需求率比较高,但这些又不是一家或几家能够完成的,这就需要村集体投资、组织建设;二是中等阶层要了解国家农村政策、获取更多惠农项目,就要交好于权力阶层;三是权力阶层拥有高质量的超社区关系,中等阶层也用得着;四是权力阶层是村庄资源再分配的主体,中等阶层结交于它就能从中分一杯羹。权力阶层对中等阶层的需求是,中等阶层长年在村,最了解农户和村民的情况,村干部可以通过中等阶层了解相关情况,便于开展工作;中等阶层的主要社会关系网络在村庄里,与其他阶层关系较好,村干部可以通过中等阶层沟通与其他阶层,尤其是下层阶层的关系,使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5];中等阶层耕种一定规模的土地,收入在村中属中等水平,不再外出务工也能生活得很悠闲,因而空闲时间较多,适合于做村民小组干部;在村庄选举时,中等阶层是村干部的票源,等等。鉴于上述,中等阶层与权力阶层就有着良好的关系。[16]

    从党和国家政权基础的层面讲,权力阶层是其在村庄的代表和象征,它有义务搞好与阶层基础的关系。中等阶层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中等阶层是完全耕种土地的阶层,是党和国家当前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受益者,包括土地长久不变政策和各项惠农政策,因此最支持党和国家的政策;二是中等阶层主要的利益在土地上、主要的社会关系村庄里,因此是建设村庄和维护村庄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三是中等阶层与各阶层关系较好,就能够从中调和各阶层的矛盾;[17]四是占村庄最大比例的下层阶层在社会关系等方面依附于中等阶层,前者在各方面都紧跟后者,后者能够调动前者,这样,只要能争取中等阶层的支持,就等于争取到了最广大的下层阶层的支持。基于上述特点,中等阶层当仁不让地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

     

    四、阶层内部关系:农村阶层如何做到内外有别

    阶层内部关系是指一个阶层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性质和状态。同一村庄不同阶层的内部关系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会影响各个阶层在阶层结构中的状态,进而影响阶层关系。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谈阶层内部关系问题:

    1、阶层的连接纽带。涉及到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问的是阶层社会的阶层内部关系是怎么连接在一起的,与传统伦理社会的连接纽带有何差别 农村传统伦理社会内部尽管也有分层,但无论是层内还是层际,起连接纽带的都是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它们也是社会运行的规范。那么阶层社会是否亦如此 在西方,阶层是超越、甚至是反血缘地缘关系的,它是按照共同的经验、共同的地位体系和共同的利益关系而凝结起来的团体。按照韦伯的说法,阶层是市场关系的结果,也是市场关系的主体,掌握不同资源的人在市场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地位相同的人则粘结成一个阶层。所以,阶层最重要的凝结纽带是共同的利益关系。利益凝聚了一群人,也排除了一群人,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的一种选择和排除机制。但有利益关系的一群人在一起并不一定是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阶层内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手段和方式来凝聚人心。

    利益关系是阶层的前提,血缘地缘关系仍是阶层内部达至“精诚团结”的重要手段。阶层的分化并不是要彻底摧毁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而是改变了两种本质:一是改变了血缘地缘关系的价值理性,使其不再作为一种根本价值来粘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作为一种工具来加强和润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表现的是血缘地缘的工具理性;二是改变了阶层之间的连接方式,在血缘地缘社会,各层级之间是按照血缘地缘关系来连接的,而在阶层社会的阶层之间,起作用的不再是血缘地缘关系,而是具有公共性的法律规则和利益规则。血缘地缘关系在纵向阶层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小。

    在农村各阶层中,将血缘地缘关系作为粘结纽带运用得最明确、最长袖善舞的是具有极强利益取向的上层阶层。上层阶层为了加强和维护阶层内部共同的利益关系,就需要使其内部更加紧密、团结,从而在利益关系上相互扶持、相互提携和共同发展,就必须首先加强其内部的社会交往关系,使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变成“自己人”关系。血缘地缘关系正好充当了“外部人”内部化为“自己人”这样一个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对“人情”借用得最淋漓尽致,上层阶层内部彼此赶人情、相互抬庄,并且人情的账单越赶越高,越来越符合上层人的口味,而排斥下层人。最后,人情只在上层阶层内部循环,也使得其内部越来越紧密。

    在下层阶层中,血缘地缘关系也较为淡薄,形式上,人情还是按以前的方式赶,但由于下层阶层内部缺乏强有力的利益取向,人情越来越成为维系基本人际关系的工具。下层阶层没有上层阶层那么紧密的关系。但因下层农户有共同的生活需求和生产上的互助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其关系。

    2、阶层的独立性与排斥性。阶层内部的紧密程度会带来阶层的独立性和排斥性的差异。内部关系越紧密,说明内部的关系依赖性就越强,内部可以解自己的问题,那么对外的关系的依赖程度就低,所以它在阶层关系中的独立性就越强,在与其他阶层打交道的过程中,自主性就强。同样的,内部关系越紧密,说明内部“自己人”认同越强,那么“自己人”与“外人”的区分就越明显,自己人与外人的两套行为规则就越清晰,也就是对自己人要讲人情面子,而对外人就可以不讲人情面子,那么对外人的排斥性就凸显了出来。对其他阶层的排斥性越强,越难于与其他阶层交往,其阶层的封闭性也就越强。反之,阶层内部关系较疏松,阶层的独立性和排斥性都不强。前者是上层阶层的特性,后者是下层阶层的特性。中等阶层则是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排斥性却不强,说明其内部的紧密程度一般。正如前文所分析,紧密程度与资源占有、利益关系等密切相关,说明中等阶层在资源上属于中等,在紧密程度上属于中等,使得它能够“独立自主”,又不“盲目排外”。

     

    结 

    农村阶层关系具有很浓厚的本土特色,既与西方的阶层阶级关系不同,又与中国城市的阶层关系有差异,它嵌入微观的村庄结构之中,并被村庄结构所形塑。同时,它又处在剧烈的变迁中,不同区域农村、不同村庄的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差异极大,对村庄微观社会结构和宏观政治社会结构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对农村阶层关系展开经验性研究,既是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块尚未深度开垦的土地亟待开垦,也是社会政策跟进的需要,不了解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就无法出台相应政策进行调控与整合。本文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农村阶层关系的操作化尝试,将农村阶层关系分解成不同的层面,再逐一进行解剖,无疑拓宽和拓展的了阶层关系研究的范畴、主题和对象。

    上述对阶层关系研究中四个基本概念的解析与阐释皆源于农村田野调查经验,一方面它们之所以被选取,源于田野调查中对它们的重要性的感受,因为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层次和角度对阶层关系进行挖掘和描述。另一方面,上文的解析与阐释本身是经验性的,也就是说这些概念既是从经验中提炼出来的,也是由经验来填充、说明和描述的,因此它们必然是源于经验又高于经验。但是,正是因为这些带有强烈的经验气息,它们在逻辑上不可能完美无缺,甚至完全有可能因为经验本身的不完整性、残缺性而使得对概念的提炼和阐释过于片面、乃至误读。无论如何,对这个尝试采取的态度应该是“从经验中来到经验中去”,到经验中再去检验概念的适用性和真实性,以对之进行丰富、修正和进一步提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11YJC7100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20110491142)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增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研究”(12CKS016)的阶段性成果。

    [①] 卢倩云:《当前中国农民阶层分化与现代化关系的社会学探视》,《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②] 卢福营:《中国特色的非农化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③] 仇立平:《回到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社会》2006年第4期。

    [④] 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⑤] 李祖佩、曹晋:《精英俘获与基层治理:基于我国中部某村的实证考察》,《探索》2012年第5期。

    [⑥] 田先红、焦长权:《社会中心范式下的农民上访研究及其拓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⑦] 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

    [⑧] 陈柏峰:《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

    [⑨] 杨华:《农村新兴中农阶层与“三农”问题新解》,《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⑩] 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1] 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

    [12] 林辉煌:《江汉平原的农民流动与阶层分化:1981—2010——以湖北曙光村为考察对象》,《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13] 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14]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5] 刘瑞:《农村阶层分化与乡村治理转型》,《中州学刊》2012年第6期。

    [16] 杨华:《“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

    [17] 徐嘉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中农现象——基于赣北Z村实地调查》,《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展开
  • [摘要]资本与劳动双密集型的小规模家庭农场远比大农场适合中国实际,这是黄宗智先生为“中国隐性农业革命”提出的农业经济学的命题。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小规模家庭农场及其经营者的存在,还具有深刻的社会学意义。安徽芜湖农村的调研显示,根据农村土地耕种规模及收入状况,可将当

       一、问题意识

    黄宗智先生从近三十年的我国食品消费转型以及相应的新型农业兴起出发,论证了新时期小规模农场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优越性。他认为这种农业虽然是小规模的家庭农业,但已是资本与劳动双密集化的农业,它的出现得益于新世纪以来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一是人口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积极实施的生育政策,到了90年代终于体现在劳动力自然增长率的下降;二是从80年代开始的快速城镇化,以及规模惊人的农民工非农就业;三是食物消费转型。正是这三个不同来源的巨大趋势的交汇使中国农业在以后几十年中有可能实现去过密化,其道路不是美国式的机械化和规模经济,而是资本—劳动双密集化的小规模园艺业和养殖业。[1]黄先生有力地论证了“中国隐性农业革命”所带来的小规模家庭农场远比大农场适合中国实际。这也为诸多农村实证研究所证实。[2]

    黄先生主要是在农业经济学领域讨论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经济学命题,从农村的实际来看,小规模家庭农场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学意义。调查发现,随着农地流转的加速,在农村内部形成了新的阶层分化和重构现象,有一部分农户因为转入土地而经营着中等规模土地,即形成了黄宗智意义上的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式经营。相比较而言,这部分农户因经营的土地属于中等规模,在村庄中的经济收入水平也属中等,故称“中农阶层”。由于中农阶层独特的社会禀赋,以及在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而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在社会分层研究中,城市新兴中产阶层或曰中间阶层被赋予和寄托了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即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中产阶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间状态,其一旦获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会认同,便有可能发挥该阶层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3]当前,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农民已不再是铁板一块,他们被分化为职业取向、利益来源、经济收入、关系重心、价值观念和政治态度差异极大的不同阶层,[4]但是农村社会并没有因此而陷入各阶层间的矛盾和摩擦的泥淖,而依然保持着相对的安定平稳。那么,在农村是否也有类似于城市新兴中产阶层的阶层存在,它在农村社会扮演着中间阶层的角色,润滑和整合分化的各阶层 

    从笔者及所在团队在安徽芜湖农村的调研来看,根据土地耕种规模及其收入水平[5],可以将当前农民大致划分为精英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等五大理想阶层。其中,“中农阶层”作为农村社会的中等农户阶层,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了其特有的中间价值——即“中农价值”的作用,成为农村阶层结构中的主导阶层。本文将从社会学意义上阐发“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命题,着重论述中农阶层的形成过程、社会禀赋、结构性位置和中农价值,认为中农阶层是农村社会中的中间阶层,在农村扮演着中间阶层、释放中农价值的角色。

    本文的资料来源于2010年10月对安徽新林村的调查。新林村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距县城25公里,距芜湖市15公里。新林村于2004年由原新林村与九塘村合并组成,现辖25个村民组,总830户,2748人,农民人均年收入5500元。全村总面积9.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3200亩,林地1200亩,属于半山区半圩区。该村于2008年进行了土地平整,平整后的土地改分散为集中,形成田成块、渠相通、水利设施齐备的现代农田格局,适宜机械化耕作。新林村所在地区属于北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区,全年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雨量适中,无霜期较长,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5.3℃,年平均降水量1244.1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68.3小时,年均无霜期231天。新林村及周边地区的耕地以种植双季稻为主。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新林村农民开始外出务工。据2010年6月份统计,该村流动人口达645人,其中多数分布于“长三角”地区。近年来,随着产业转移,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在芜湖、繁昌打工的人数日趋增加。目前,20~40岁之间的青壮年劳动力几乎全部在外打工,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土地流转与农村阶层重构

    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起,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以既保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由于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具体实践中,土地流转在时间、规模、原因和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江汉平原农村,上个世纪90年代的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纷纷将土地抛荒,抛荒的土地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了流转。[6]在笔者调查的安徽芜湖农村,同样是在90年代开始出现流转,但并非因为抛荒而被组织流转,而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土地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

    一是人口流动。芜湖农村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紧靠上海、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由于打工带来的人口流动在该地区较早出现。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在80年代就有一批人前往上述地区谋生,但这批人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当时人们观念还不是很开放。到90年代尤其中期以后,新林村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经商潮,接近40%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10%的家庭全家出去务工或经商。这在乡村治理上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农村义务工(如修渠、平整土地、圩区冬季挑圩)组织成本越来越高。人口流动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土地开始出现流转。全家外出务工的家庭将所有土地无偿流转给村社其他人耕种,或者田地较多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因为耕种不过来,而转出一部分土地。

    二是职业分殊。农民依靠不同于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能维持家庭的主要生活,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出现就是农民的职业分殊。外出务工本身就是农民职业分殊的最主要表现。新林村在90年代至少超过10%的农民不再依靠农业维持家庭生活。同时,也出现了其他“离土不离乡”的职业,这与芜湖的地理条件有关,它能够承接长江三角洲一带的产业转移,不少农民不离开农村便能够就地就业。另外,诸如建筑业、个体工商业、手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等也在当地兴起,吸纳了大量本地劳动力。这样,职业的分殊又释放了原本被完全束缚在农业上的劳动力,使他们宁愿转出一部分或所有土地而从事其他行业。笔者调查了解到,由于职业分殊带来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部分流转,因为人们一般是以兼业的方式在本地就业,不会完全抛弃土地。

    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流转一般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或在相邻田地农户之间,范围不会超出行政村。流转关系主要是基于姻亲、血缘、人情、面子、朋友等乡土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没有具体的纸质协议;并且当地土地流转的基本共识是,土地无偿流转,没有严格限定流转期限,但土地的转出方在庄稼收获后随时可以要回土地。这种流转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当地土地价值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自己未来职业的预期,一旦在其他方面维持不了生活,尚可回到土地上刨食。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的缘故,农民不仅在利益上开始分化,重要的是农民对土地价值的意识也开始分化。在对待土地上,人们开始有机会成本和比较效益的意识,当在土地上的比较效益低、机会成本高时,这部分农民就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土地的经营,转而更多地寻求效益较高的职业渠道。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在2000年以后以更大速度发展,由此带来的土地流转频度也更高,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就更大。

    由上可知,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分化之后出现的现象,即首先有农户的分化,如外出经商户、半工半农户、小农兼业户、举家务工户、纯粹务农户,紧接着才会出现土地流转的社会现象。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的分化并不等于农村就形成了稳定的阶层分化,也就是说农户分化之后并没有带来农村阶层的固化,分化的农户变动性依然极强。例如在90年代,半工半农户很可能转身一变就成了小农兼业户,而纯粹务农户也可能随着小孩长大外出务工而成为半工半农户,举家务工户也可能因为生命周期的缘故而返乡务农,等等。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之后,村社土地不断循环、交错流转,逐渐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于是在土地耕种上就形成了等级差别——有的农户耕种数十亩土地,有的农户只有三五亩土地,而另一些农户则不再耕种土地。由于土地耕种的差别,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业耕作有了可观的收入,不同农户在农地上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农村阶层分化开始凸现。这便是说,村社自发土地流转的最终效果是,固化了之前农户的分化,影响着农村阶层的重构。那么,1995~2008年,根据新林村的土地耕种及家庭收入情况,该村可以明确界分出五大阶层:精英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弱底层(如表1所示)。

    精英阶层。主要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占农户的3%~5%,拥有1~6亩责任田,一般均转出。经济精英是农村中的富裕农户,他们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起,通过经商、开矿、投资办实业及其他门道而拥有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年收入,其土地全部转出。这部分人虽然较少,但是作为一个拥有庞大资产的阶层却富含极大的政治意义,因为近三十年来“党建”政策和话语都鼓励由富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以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简称“双带”。这种村治现象被热捧为“富人治村”。政治精英主要包括现任村组干部、老村组干部,不耕种土地,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知识精英,在农村主要包括农技员、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传统文化人(如主持红白事仪式的“老礼生”),耕种较少土地,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

    中上阶层。主要是指举家外出经商阶层。他们一般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附近城市或沿海城市经商,经过若干年的经营,有一定的家底,年纯收入在3~10万元之间,能够在城市安家立足和完成家庭劳动力再生产。这部分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10%左右。中上阶层原本有1~3亩责任地,均转出。因此他们的主要特点是不耕种土地,将土地完全转出去,其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完全在村外,因此他们希望农村土地私有化、能够自由买卖,这样他们就能获得土地的完全自主控制权。

    中农阶层。这部分农民原有6~8亩土地,从20世纪90年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5~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农,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男子零星时间在近处务工,收入在2000~3000元之间。他们的家庭收入在1.5~3万之间,这个收入在农村算中等。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中农阶层占农户比重的15%~20%。

    中下阶层。包括通常讲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两类兼业农户和半工半农户,他们或耕种较少土地(4~12亩),或不耕种土地,年收入在5000~15000元之间,在农村属于中下水平。中下阶层占农户的45%~55%,由以下三类农户组成:

    第一类,举家外出务工农户。这类农户家庭人口规模较小,原本有1~3亩土地,完全束缚在耕地上只能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无法改善生活质量、供养子女读书以及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一般是夫妻俩都外出务工,将小孩扔给老人管,或者小孩长大一起带去打工。举家外出务工,生活各方面的开销较大,诸如租房屋、水电费、生活费以及其他消费(衣物、请客、逛街购物等),一年到头能够存得下来的收入也就是5000~10000元。

    第二类,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阶层。这类农户耕种4~5亩土地,夫妻两个人只能出去一个人,另一个在家。一般是留妇女在家种地、看孩子和照顾老人,男人外出务工。但是男人并不是全年在外,农忙季节他还得回来帮忙,否则妇女干不动农业方面的重活,因此他只有在栽好早稻秧后一个月,双抢后一个月,以及冬季农闲的4个月能够外出务工,理论上有6个月的务工时间。但是,如果扣除过年一个月,以及工地上务工受天气影响半个月没有事做的话,那么一年只有四个半月的时间在务工。妇女在家务农一般除了生活之外,最多能剩余3000~4000千元,男子4个月务工一般在5000~8000元左右。因此,这样的农户家庭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1.2万元。这部分农民既不愿意丢地,也种不了更多的地,一般维持原状。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外务工越来越困难之后,就希望多种地、少外出。

    第三类,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阶层。这类农户原有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8~12亩地。这部分农户与第二种农户很类似,也是妇女在家照顾家庭、土地,男子外出务工。区别是,因为种的田多了,妇女在田地上忙不过来——田亩多了,施肥、打药、灌水等活也就多了,因而男子除了冬季农闲的4个月可以外出务工外,其余时间都得留在家里伺候庄稼。除去过年1个月,以及户外务工天气影响半月,男子一年外出务工的时间满打满算也只有两个半月,收入在4500块钱左右。耕种8~12亩的地,能够收入8000元左右,因而这部分农户整年的纯收入在1.2~1.5万元之间,一般不会超过1.5万元。这部分农户希望转入更多的土地,从而不再外出务工也有足够的收入。

    贫弱阶层。贫弱阶层是农村社会的最底层,耕种1~5亩土地,因老弱病残、鳏寡孤独、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劳动力、好吃懒做、家庭学生多等缘故,无法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因而他们占有极少经济资源(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生存空间受到极大限制,又缺少象征性资源,无法增加自己的社会资源。约占农村户数的10%~12%。

       三、乡村治理中的“中农现象”

    调查发现,新林村虽然分化为五大阶层,但它们在农村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却十分不一样。中农阶层在农村生产、生活和交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甚至在乡村治理中出现了所谓的“中农现象”。中农现象指的是中农阶层主动介入或被纳入乡村治理中来,而由于他们的身影、行为、活动及观念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整体面貌,进而形成不同的农村政治社会现象。

       (一)中农充任一部分村组公职,否则农村社会和乡村治理就会出现困境

    新林村除村“两委”主要职务是由富裕农户担任外,其他农村公职如关工委主任[7]、妇联主任、治保主任、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小组负责人、党员等,尤其是村民小组长,有一部分由中农阶层充任。2000年以后,新林村人口流动加剧,税费改革及取消农业税并没有阻挠或减缓这一个过程,反而更多的农民因为摆脱了农业税的羁绊而加入流动潮流,留在农村的中青壮年越来越少、“老弱病残妇幼”越来越多,这个时候只有中农阶层还全年留在农村。从这点而言,他们就是村组干部的最佳候选人。除了中农阶层,其他阶层都不适合或不愿意担任公职、承担公共事务,如举家外出经商农户几乎全年、全家在外赚钱,无时间、也无心担任公职;举家外出务工户、半工半农户、兼业户、贫弱阶层在农村的时间不充裕、也不机动,更何况他们要为生计奔波,根本没有心思、没有精力去做村民小组长要做的琐事。

    如此,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职业越来越脱离农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全职务农的中农阶层留在农村,那么农村的大部分公职就将无人充任。调查发现,在安徽芜湖某些村落,由于当地2008年对土地进行整治之后,大部分土地强行以“每亩每年400斤稻”流转给少数几个种粮大户,而使得原来在土地上谋食的农户不得不外出务工。由此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原来的中农阶层因为丧失土地而消解,他们在纷纷外出务工之后,村民小组长等职务立马出现了空挡——没有了小组长,农村社会的摩擦就没有人去劝解,矛盾无法化解在萌芽状态,农村基层组织就无法将国家政策、上级精神贯彻到农村,甚至连开会都没有人通知,农业补贴的折子都发不下去,更何况公共设施的组织建设、维修等。调查期间,当地农村正好在搞“撤村并居”的整村推进工程,凡是由没有流转土地的中农任职小组长的村民组工作都进行得很顺利,基层组织操心得少,而没有村民小组长或小组长外出务工或兼业的,则由于小组长眷顾的是自己的事业,对工作三心二意、敷衍塞责因而无法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足见农村公职由中农阶层充任的重要性。

       (二)中农阶层扮演着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中间人角色

    调查发现的另一个现象是,中农阶层常常扮演着农村基层组织与普通农民之间的中间人角色,甚至可以说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接点”。

    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因农民负担过重、基层干部腐败等缘故,干群矛盾恶化,农民对基层干部严重不信任,甚至由此导致对基层组织的没有认同感,但是基层组织依然是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治理农村的政权组织,这一点在农民那里也不否认。这样,基层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特点就是具有“合法性”但没有“认同感”,有组织农民进行乡村治理的合法性,但农民因为不认同而不予配合,使得基层组织的治理绩效大打折扣。

    中农阶层因其禀赋、人格及家族势力等缘故(下文详叙),在农村各阶层,尤其是在中下阶层、贫弱阶层中威望甚高,普通农民对他们有着极强的“认同感”,乃至在诸多事务上听令于他们。但是,他们的缺点是自1949年以来就被新政权剥夺了“士绅”、“会首”、“族长”等主体直接治理农村的合法性,[8]尽管他们携带着农民的认同感,但没有合法组织农民、特别是使用暴力对农村进行治理的权力。所以,中农阶层在农村治理中的特点是,有“认同感”而无“合法性”,也就没法单独使农村治理运转起来。

    在上述状况制约下,如果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与中农阶层的“认同感”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接点”。依照这个“接点”的治理,就既具有国家的“合法性”,又有农民的“认同感”,基层组织与农民的关系就可以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乡村治理则可能在国家权力和农民配合下有效地展开。

    调查发现,在农民纠纷解决中,如果只有乡村干部在场,则纠纷双方谁都可能不给调解人面子,使调解陷入僵局,若有一两个“中农”在一旁替村干部说话,纠纷双方就可以看在中农的份上,相互妥协,使矛盾朝着和解的方向发展;再如疏通农村水利设施,村干部在名义上有组织村民出工出劳的权力与合法性,但村民不理会村干部,后者也没办法,而如若村干部与同一村民组或水系上的中农一同组织,则中农会利用他在农民中的号召力将农民组织起来;又如,中央和上级政府关于农村的方针政策,村干部亦可利用中农集农民“认同感”于一身的角色贯彻下去;反过来,农民有事找乡村干部,或因为双方之间信任度很低,或普通农民怯于与乡村干部打交道,[9]或乡村干部对普通村民有种权力优越感,使得普通农民与乡村干部打交道的成本太高,[10]且难以获得满意的收获,而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与乡村干部接触则既降低了成本,又能满意而归,等等。

    总之,因为中农阶层的存在,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互动就有了中间人,有了缓冲地带而不直接面对冲突和摩擦;国家与农民关系就有了“接点”,国家通过“接点”的治理才有了可能。

       (三)中农阶层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参与和建设主体而存在

    学界有这样的共识,即除了经济比较发达、土地级差地租比较高、集体经济发展好、矿藏资源比较丰富的行政村外,一般农民对农村政治都比较冷漠,表现为不关心农村政治、不积极参与村“两委”选举、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等。但是如果用社会分层的视角去看的话,就会发现农村中既有政治冷漠阶层,也有对农村政治比较关心的阶层。中农阶层就属于后者。

    调查了解到,除了农村一般公职是由中农阶层充任外,农村中有部分党员、村民代表、老干部也属于中农阶层,这些人本身就属于政治体系的一部分,是农村中的政治活跃分子,他们有着极高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希望对农村政治事务的参与既能改变农村面貌,又能实现政治抱负和政治使命。他们积极参与村庄政治的渠道有:一是积极参加,或要求召集党内活动,尤其是党组织选举,通过党内民主来实现农村政治民主;二是积极参加,或要求召开村委会选举、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并在其中扮演积极分子角色;三是利用其特殊的政治身份,向村“两委”建言或施压,以改变农村政治生态和治理状态;四是通过他们与普通民众的关系,在街头巷尾、茶余饭后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态度,表达对农村政治的看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村庄舆论;五是村“两委”会通过各种方式、活动与他们沟通、交流乃至拉拢、套近乎,等等。

    而不在政治体系内的中农,虽然不像在政治体制内的中农那样有着广泛的参与政治的渠道,但他们也在积极创造方式参与农村政治。譬如:作为农民利益代言人经常找村干部反映问题;带领农民集体向农村基层组织施压要求解决问题——调查发现,因反映乡村水利、道路、地方势力欺压百姓等问题而导致的农民集体上访,组织者或召集人一般是具有一定威望的中农;中农通过组织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小组长选举而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治理主张,许多不称职的小组长、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都是因为中农带头“造反”而被轰下台的;中农密切关注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包括惠农政策、土地制度,并利用国家政策维护农民权益;因为中农阶层与普通村民的良好关系,通过“中间人”角色不仅能够参与村庄政治与治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庄政治与治理,等等。

    如此一来,中农阶层就成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参与和建设的主体,正是因为中农的存在构成了对农村政治精英的监督与牵制,表达了下层农民的政治与治理主张,促成了政治精英与下层农民一定程度上的结合与互动,农村政治的民主方得以可能。否则,在大多数农民政治冷漠的情况下,农村政治就真的成了政治精英的“独角戏”和“逐利场”。[11]

       (四)中农阶层在农村建设中的身影十分活跃

    调查发现,在农村最主张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并因此积极投入人财物的,要数中农阶层。因为中农阶层完全以耕种土地为生、主要的活动范围在农村,其主要的利益来源、社会关系完全被限制在土地上、农村里,因而他们最愿意承担建设农村社会的责任。并且,中农阶层在农村生活的时间最长,也最了解农村最缺什么、需要什么、怎么建设。

    而其他利益来源不在或不完全在土地上,社会关系不在或不完全在农村里的农户,则不仅对农村需要什么不敏感、不甚了解,而且因为不关乎切身利益,而对农村建设不上心、不积极、不主动,遇到要出钱出力的事情就拖沓推诿,或者想搭便车,或者有意阻挠。中农阶层最不可能成为农村建设的“钉子户”[12],而诸如富裕农户、举家外出经商农户则最有可能成为这样的“钉子户”,乃至破坏者,而半工半农阶户、兼业农户也对农村建设半心半意。

    这说明,在当前农村各阶层利益来源和社会关系高度分化的情况下,农村社会的建设主体也发生了剧烈更迭,中农阶层越来越承担着农村建设的重任,其他阶层则逐步脱卸了这个责任。

       四、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

    既然是中农阶层而不是其他任何阶层在税费改革之后的乡村治理中兴起一股“中农现象”,则必定有其区别于其他阶层的独特社会禀赋。在经济学中有生产要素禀赋的概念,指的是经济发展或生产过程中获得某种资源的比较优势。[13]本文受此启发,将社会禀赋定义为一个阶层在既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中所秉持的较其他阶层具有比较优势的某些属性和特性。从新林村的调研来看,中农阶层有五大基本社会禀赋。

       (一)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主要社会关系在农村里

    这是决定性因素,它决定了其他所有中农禀赋。相对于精英阶层、举家外出经商、务工农户,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兼业农户只有部分利益关系在土地上。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就意味着他要生活于农村,其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农村;最关心农田水利的基本建设;最关注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与土地制度安排;要与村干部搞好关系,以获得更多优惠政策和国家政策信息;最关心土地本身和保护耕地,在农业耕种上讲求精耕细作以获得最大收成,等等。

    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必然要在农村耕种和生活,这就要求有一个人际和谐、社会安定、充满人情面子的村社——在这里不仅能够度过生活的时间,而且能够获得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体验,否则它也无法在这里安身立命。所以,中农阶层不仅要经营土地,而且要经营村社。经营村社除了建设农村的外部环境之外,主要的是营造人文氛围,即搭建农户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良性关系。那么,中农阶层就要同各阶层搞好关系,不仅要主动介入村社事务,与各阶层农户建立良好关系,而且要协调阶层、农户间的关系,扶助下层农户。而主要社会关系不在村社的阶层,则对村社内部农户间、阶层间的关系漠不关心,对任何影响村社关系的事情都容易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譬如,在当前大量人口外流的农村,中农阶层“留守”农村,它与农村交往最密切的群体是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而后两个阶层的占农村户数的绝大部分(60%左右),只有交好于他们才能使整个村社关系融洽。因此,中农阶层不仅乐于照顾属于中下阶层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兼业农户留守在农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使外出人员有个稳定的“大后方”;而且对处于农村最底层的贫弱阶层也眷顾有加,经常给予他们救济和帮扶,成为贫弱阶层连接农村阶层政权、争取国家政策的中间人。这样,中农阶层的身边就能够聚拢中下阶层、贫弱阶层,获得后者的认同感而拥有所谓的“魅力型权威”,[14]并因此可以“父爱”[15]般地斥责他们,调动他们参与建设村社的热情。

       (二)中农阶层的经济收入在中等水平,生活较为悠闲、闲暇时间充分

    中农阶层耕种15~40亩不等的土地,年纯收入在1.5~3万元之间,尽管在农村属于中等水平,但家庭的基本开支、孩子结婚建房、老人养老等基本能够支付得起,因此家庭生活较为轻松富裕,不会为经济所困所累。中农阶层这个禀赋,会带来这样一些良好效果:无需再外出务工,不为生计奔波,因而有更多的闲暇时间;无需为钱财发愁,精神和精力都比较充沛,因而行事比较从容自信、有魄力、不瞻前顾后,适合于做村组干部和农民代言人;经济宽松,有外借、资助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的能力,等等。

    就在村的阶层而言,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都为了生计奔波,农闲时间还要外出务工、兼业,其时间既不闲暇,也不机动。而中农阶层除了务农外,不需要外出务工,闲暇时间较多且务农时间本身较为机动,即所谓“甩甩鞭,不荒田”[16]。这样,中农阶层就可以利用大量闲暇时间和精力参与村社交往、走门串户,扶助“老弱病残妇幼”,以活跃大量人口外流后的农村社区;便于参与农村公共事务以及村庄政治活动,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化发展;务农时间较为机动,适合于担任处理农村棘手、突发性事件,随时调解农户矛盾,随时可能要跑腿、跟群众死磨硬泡的村民小组长,等等。

       (三)中农阶层在村时间最长,对农村事务和地方性规范最为熟稔

    相对于其他阶层,中农阶层因为长期、常年在农村务农,对农村社会各方面最为谙熟。这个禀赋使他们往往被安排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职务,或者介绍入党,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村社会打交道的中介人、代理人;即便不担任任何职务,乡村干部要进入村民小组办事,也要首先通过他们了解情况;外出务工经商农户返回农村,也要到他们那里去打听农村情况,等等。同时,中农阶层对农村地方性规范也最为了解,而且他们也是这些规范的坚定遵守者——这与他们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社会关系在农村里密切相关。如此,中农阶层往往是“守旧”、“保守”的阶层,是农村传统文化、习俗和道德主要保持者和践行者。中农阶层恪守了农村地方性规范,便敢于制止不良现象、纠正行为偏差,敢于介入矛盾纠纷和指出乡村干部的不正之风;乃至因为他们道德模范的效应,而成为下层农户的追随对象。

       (四)中农阶层拥有质量较高的社区关系与超社区关系

    拥有质量较高的社区关系和超社区关系,是一个阶层在阶层结构中身份与地位的象征,中农阶层在这两个方面较其他阶层有优势。一方面,它拥有较强的社区关系。因为农村土地自发流转不是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而是深嵌在血缘、亲情和面子之中,租金为零或较少,一般优先转给兄弟、家族成员、亲朋、好友等。这样,谁的上述关系多,谁转入的土地就多,而这些关系在农村社会往往会转化为“势力”,即人多势众。因而中农阶层一般都是由关系资源比较丰富的人群构成。因为这些关系资源,中农阶层就可以依仗该力量影响农村政治生态、改变政治格局,并成为各政治力量拉拢的对象;亦可以仰赖该力量对抗乡村混混对下层农民的欺辱,保护村社,等等。

    另一方面,中农阶层拥有较强的超社区关系网络。现代性进入农村后,农村社会也逐渐开放与活跃起来,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对于农户的生产、生活和交往变得尤为重要。中农阶层的超社区关系网络的建立,一是与他们拥有较多在外工作、经商、定居于城市的亲朋好友有关系,二是因为耕种较多的土地,就使得他们必须与超社区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粮食收购商、农村信用社等发生实质性往来,并努力建构实质关系。而农村中下阶层、贫弱阶层在超社区关系网络方面缺少社会资源,但是并不等于他们不需要这些社会资源,恰恰是缺少才更弥足珍贵。因此,中农阶层拥有这些关系资源,就成了他们在农村的重要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它们为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等农户提供资金、信息和其他关系资源支持,给下层农民带来福利,并因此获得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的追随与认同,也形成对他们的支配。而诸如政治精英、富裕农户的超社区关系网络也比较广泛,但因为他们的傲慢、偏见和自以为是,使得这些超社区资源就像他们的财富一样并没有带来阶层间的融合,反而造成了阶层排斥,加剧了阶层间的隔阂。[17]

       (五)中农阶层是当前农村政策和土地制度安排的既得利益者

    中农阶层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并稳定成型的,他们是当前土地制度安排、国家惠农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农村第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变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且,中央政策鼓励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规范流转。[18]这样一种土地制度的安排能够保护占农村多数的中农阶层的利益。而税费改革后的一系列针对种田农户的惠农政策,如农技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等,也使得耕种中等规模土地的中农阶层大受其惠。作为目前制度、政策的受益者,中农阶层最主张保持现有土地制度不变,甚至要求更稳健的土地制度和更惠利的农村政策,诸如农业各项补贴应该向种田户倾斜,积极支持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治安维稳措施,主张修建更多公共设施(如水利、道路、机耕道、沼气池、饮用水、平整土地),等等。总之,凡是对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利的政策、措施,中农阶层都极力支持和拥护。

       五、中农阶层的结构性位置

    乡村治理中的“中农现象”的出现,除了跟中农阶层特有的社会禀赋有关系外,还与它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位置相关。前者主要是从阶层个性的角度阐述中农阶层的特有属性,而中农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则是指中农阶层与其他各阶层的相互关系及其在阶层结构中的主次差别。从这个角度探究中农阶层的基本属性,既可以在一个更为立体、多元、动态的层面揭示中农阶层的整体面貌,又可以鲜活地透视中农阶层如何在与其他阶层互动过程中造成了上述“中农现象”。下文从理想状态上,逐一论述中农阶层与农村贫弱阶层、中下阶层、中上阶层和精英阶层的关系。

       (一)与贫弱阶层的关系

    贫弱阶层因其贫弱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而受到农村精英阶层和中上阶层的歧视,后者极少与贫弱阶层直接发生关系,[19]而中下阶层虽然与贫弱阶层在阶层地位、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上较为接近,但其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经商或兼业,二者的接触和交往较少。

    唯独与贫弱阶层有密切接触的是中农阶层。贫弱阶层在人际关系、资金、信息、农业技术、超社区关系等方面要仰赖中农阶层,即通过中农阶层获得这些生活、生产和交往所必备的资源。这些方面包括,作为人基本需求之一的“交往需求”,贫弱阶层只能从中农那里获得,因为只有中农阶层愿意跟他们交往;贫弱阶层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沟通与政治精英的关系,获得政策性的扶持和照顾,如低保评定、各项补助、救助发放,都可以向他们倾斜;通过中农的中介搭建与富裕农户、中上阶层以获取资金支持,以解人情、生产、子女就学结婚等燃眉之急;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获得超社区的关系资源,如通过中农阶层的引介和担保,向银行、信用社借贷,向农资、农机和农技公司赊账,乃至就医、子女就学、就业、打官司等,只能依赖中农阶层的关系网络和社会见识,否则贫弱阶层就一筹莫展;中农阶层对贫弱阶层富于极大的同情心,也直接给予贫弱阶层以建议、施与、帮扶和救助,等等。

    正因为如此,贫弱阶层对中农阶层感激甚巨,对中农阶层言听计从,极少唱反调。在农村政治社会活动中,贫弱阶层是中农阶层的“追随者”,后者能够指挥和调动前者。

       (二)与中下阶层的关系

    中下阶层的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较贫弱阶层稍好,生存有保障,但经济并不富裕,要为家庭生计、开支奔波,超社区的关系网络的质量并不高,与村社内部上层农民交往甚少。与贫弱阶层一样,中下阶层在村社内部的主要结交对象也是中农阶层,他们亦需要从中农那里获得相应的人际关系、资金、信息、农业技术、超社区关系等资源支持。

    不同的是,贫弱阶层虽然有求于且得到了中农阶层的很多实惠,但并不受制于中农阶层,假若没有中农阶层,贫弱阶层仍能照常生活。但是,中下阶层却要受制于中农阶层,这源于中下阶层的阶层“软肋”——中下阶层要么举家在外务工,要么夫妻俩有一方在外务工,要么有一段时间在外务工或兼业,总之有人要离家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一方面,家里的老人、妇女、小孩、病号,还有家庭的房子、财产、土地、人情乃至牲口,托付于谁来照料 另一方面,诸如架电线、修电器、调解纠纷、干重活、拉水泥、建房子、割稻子、斥责坏习惯、找乡村干部办事,等等,老人、孤儿寡母的搞不成这些事,那么需要谁去接应、处理这些事情 这些事情看起来虽然琐碎细小,但对外出人员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把它们安排妥当了,他们外出的“大后方”就稳当了,就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否则后院起火,外出就难以安心,就会遭受重大损失。[20]

    中下阶层没有经济实力将这些事务完全交给“万能”的市场去解决,更何况很多事情市场也解决不了。中下阶层“交代”的这些事务,只有一天到晚守护着村社(呆在农村)、有闲情逸致、有高尚操守、熟稔家户情况(知道哪家需要哪方面的照应)、有时间有能力的人能够胜任和妥帖地办好。显然,在农村各阶层中,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只有中农阶层——没有人会冒风险把自己的老小托付给经常外出的人照应,更不会死皮赖脸地求助于高高在上、不理农村事务的上层农民。

    中农阶层揽下了这些活,给中下阶层帮了大忙,这也就成了中下阶层与中农阶层建构关系的一个抹不去的“软肋”。从中下阶层“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的那一刻起,它与中农阶层的关系就不是平等的——中下阶层依赖中农阶层的照应,中农阶层出于自己的禀赋而予以照应,它的软肋就被捏在了中农阶层手中,只要不停止“外出”就要受制于中农阶层,唯它的马首是瞻。这样,由于中下阶层对中农阶层的这种结构性依赖,中农阶层与中下阶层就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

    而在中下阶层“外出”之前,这种结构性依赖关系并没有形成,二者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一旦建立了结构性依赖关系,中农阶层的道德优势就凸显出来,中下阶层处于道德的劣势,对中农阶层有抱愧之心,因此二者之间的道德势能就在互动中转变成权力势能,构成权力支配关系。在农村中的具体表现有:每次外出人员返乡都要到某些中农家里去拜访、致谢,更进一步套近乎、拉拢关系;中下阶层虽然外出习得了新观念、处事风格和生活习惯,但返乡之后不能改变由中农阶层定义的竞争标准、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还得按照村社本身的逻辑来办;在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听从中农阶层的安排和调动,如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中农决定投票去向,又如尽管不热心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碍于中农阶层的面子还得出钱出物,等等。总之,由于中下阶层对中农阶层的结构性依赖,中下阶层在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最有可能成为中农阶层的“同盟军”。

       (三)与中上阶层的关系

    中上阶层与农村还发生着微弱的关系,且主要是与中农打交道,一是他们的土地流转给中农阶层,后者向他们支付少量的地租,或象征性地送点农产品,因而中农阶层与他们有交情。二是中上阶层的老人可能还留在农村,需要中农阶层照料。中上阶层举家外出经商,小孩在城市经商或读书,但可能家里还有老人,不习惯城市生活而需要在农村养老送终,中上阶层无法自己照料,只能托付给中农阶层。三是中上阶层若父母故去,每年“清明节”还得返回农村扫墓祭祖,因而需要中农阶层接待。四是中上阶层在农村的亲戚朋友就是中农阶层本身——这是为什么中农阶层有较多土地的原因之一。

    因此,中农阶层与中上阶层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得后者无法完全摆脱农村,便可能成为中农阶层最主要的超社区关系之一。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作用,中上阶层的这种超社区属性便能与村社、中下层农民发生关联,从而成为惠及中下阶层和乡村治理的积极因素。[21]

       (四)与精英阶层的关系

    1. 与富裕农户的关系

    富裕农户一般居住在农村或附近城镇,与农村中下阶层、贫弱阶层几无直接来往。但与中农阶层有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富裕农户转出土地给中农阶层,这同中上阶层与中农阶层在土地上的关系类似;二是鉴于中农阶层与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的特殊关系,富裕农户要想在农村政治上有所作为,就得首先笼络中农阶层。富裕农户依然保留着农民身份、不完全脱离农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的抱负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他们希望担任村干部、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此沟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富裕农户的这种政治热情不仅有内在的驱动力,而且被“富人治村”的党建话语所建构和强化。为此,富裕农户就要寻找政治上的群众基础,就必须得到农村多数人的支持,但他们恰恰与占多数的中下层农民没有深刻交往。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他们只能通过中农阶层打通与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的关系。笼络了中农阶层,就等于占有农村大多数“选票”。出于这些考虑,富裕农户就得结交于中农阶层,至少在需要的时候是如此。

    2. 与政治精英的关系

    中农阶层与政治精英的关系如下:其一,农村政治精英有一部分由中农阶层充任,包括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党小组成员、老干部等,二者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其二,在村干部选举、落实村“两委”决议、贯彻上级方针政策、调处农户矛盾、了解农村基本情况等方面,村“两委”都需要得到中农阶层的支持,需要中农阶层去沟通中下层农民,做后者的工作、获得后者的拥护;其三,中农阶层的利益关系主要在土地上,因而需要了解国家的农村政策、补助措施以及政策走向,也希望得到基层组织的大力扶持、希望基层组织在农村基础设施上有更多的投入,因此他们必须主动结交农村基层组织。

    因此,中农阶层与政治精英天然就是利益相关者。政治精英也就成了中农阶层在农村里的强关系,而这一关系又有利于提升中农阶层在下层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反过来强化中农阶层对下层农民的权力支配关系,从而使其作为中间人角色更为凸显,形成正反馈。正因为如此,政治精英往往也有意建构中农阶层与自己的强关系,以彰显中农阶层“与村干部有关系”的状态,从而凸显、强化中农阶层与下层农民的权力支配关系。[22]政治精英只要抓住了中农阶层,就等于更有力地抓住了下层农民。

    3. 与知识精英的关系

    知识精英一般有着较强的正义感、道德优越感和“士人”情结,因而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较为关心,有极大的参政议政、建设农村的热情。但他们无法直接实现自己的抱负,在政治上他们希望有参政议政的平台、希望政治精英采纳自己的建议。在社会层面,他们的很多建设、改造农村的计划,如农村礼仪传统传承、农技推广、卫生观念变革、孝道伦理维护等,都需要由在村时间最长、有一定社会责任感、时间充裕的中农阶层具体贯彻在日常生活中。因而,知识精英在农村主要结交的对象是中农阶层,希望通过影响中农阶层进而影响其他农民。而中农阶层在诸如农业知识、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传统礼仪礼节、外界见识等方面又要求助于知识精英,也有结交于知识精英的意愿。因此,在农村,中农阶层与知识精英的关系如鱼水般融洽。

       六、中农价值:农村社会的“中间价值”

    当前学界探讨的城市中间阶层,主要是指相对产生于前工业革命初期的旧中间阶层而言的“新中间阶层”,主要是指以脑力劳动职业者为主,具有较高学历,接受过专业化训练,以工资、薪金谋生的被雇佣者。[23]按照张宛丽的定义,“‘新中间阶层’概念表述的是在工业化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地位分配系统上,分布于竞争性较强、市场回报较高、具有特定社会影响力的一些不同职业群体,他们在职业收入、权力、声望、教育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大致相同的,社会中等水平的地位状态的,一个异质性的地位群体集合概念。”[24]

    研究发现,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情境下,新中间阶层具有以下主要社会功能:一是贫富分化及社会利益冲突的缓冲功能;二是社会地位公正获得的示范功能;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现代性社会价值的行为示范功能。[25]其中,新中间阶层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处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中间状态,能够起到缓解上、下阶层间矛盾冲突和安全阀的特殊功能。张宛丽将之定义为“中间价值”。[26]“中间价值”是新中产阶层由于它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独特位置,以及它特有的阶层属性所具有的政治社会功能。

    正如上文所述,中农阶层在农村有着完全不同于其他阶层的社会禀赋,它在农村阶层结构中亦处于其他各阶层无法比拟的特殊位置,并彰显其结构性力量。因此按照“中间价值”理论,中农阶层在农村政治社会中理应扮演独一无二的角色,并释放出独到的价值。为了叙述的一致性,此处称之为“中农价值”。“中农价值”是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共同作用于中农阶层本身所释放出来的政治社会功能和价值属性。“中农价值”为中农阶层所独具,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作为农村各阶层的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的价值。随着农村阶层的急剧分化,使得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特别是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27]但事实上,这个局面并没有出现,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农村社会不仅有分化的机制,而且有内在的整合机制。而中农阶层就在这个整合机制中扮演无可替代的角色。

    诚如上文对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的叙述,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皆在农村,有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团结的主观意愿;同时它又有充分的时间、精力、能力(势力),这就具备了介入农村各阶层的利害关系的阶层条件;而它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和结构性力量,能够主导和控制与各阶层的关系,这为它介入各阶层关系提供了客观可能。这样,中农阶层就能够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游刃有余,充分展示其作为农村各阶层的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的价值。典型的如:及时调处各阶层、家庭之间的摩擦和纠纷,消除阶层冲突的源头;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公共利益更多倾向下层农民;沟通下层农民与精英阶层、上层人士的关系,使各方各取所需,而非相互隔绝;通过定义竞争规范和标准,使农村社会竞争保持在一个各阶层都能接受的程度,而不至于使下层农民反感、上层农民觉得掉面子等。

    其次是作为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的价值。如果说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社会分化较小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是均分土地、普遍受惠的所有农民的话,那么在农村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利益高度不一致、人员高度流动的今天,农村中的哪个(些)阶层会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和坚定的支持力量 这是一个急需回答的问题,以便于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时调整。

    中农阶层在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了它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当仁不让的阶层基础:其一,它的主要利益关系与社会关系在农村里,同时又是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土地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最关心和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其二,它的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决定了它最适合于承担连接农村基层政权(或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任,扮演国家政权与农民打交道的中间人角色,疏通上下关系,使上传下达和乡村治理成为可能;其三,占农户约12%的贫弱阶层是中农阶层的“追随者”,占农户45%~55%的中下阶层是中农阶层的“同盟军”,贫弱阶层和中下阶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受中农阶层的支配和调动,因此抓住了中农阶层(占农户15%~20%),就等于抓住了农村80%左右的农户,反之政策出错[28]就会丢失这些农户的支持。

    最后是作为经营小农村社主体的价值。小农村社是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的社区,同时也是生产价值、赋予农民活着以意义的伦理共同体,更是农村人口流动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大后方”。那么,在农村人财物整体外流的条件下,哪个阶层在经营着小农村社 显然,在农村各阶层中,只有主要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在农村的阶层才有责任经营小农村社,经这一裁量就只剩中农阶层和贫弱阶层,而后者因为整日奔波于生计,既没有任何禀赋,又没有多少力量来承担超出家庭以外的责任,最后剩下中农阶层。

    一方面,中农阶层维系村社道德、斥责不良行为、调解农户纠纷,帮助外出人员照应留守的“老弱病残妇幼”,通过走门串户了解农户情况、活跃村社交往,抵制外来势力对村社的侵害,使村社依然富于浓厚的人情味、道德内涵,令置于其中的人依然能够获得体面的生活、面子和荣耀,也使外出人员能够出得去、也回得来,等等。另一方面,中农阶层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这是其基本利益使然,也与它的其他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相关——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出头;能够调动、说服贫弱阶层、中下阶层;有一定制止钉子户、搭便车者的能力;能够游说基层组织、说动富人支持、援引超社区资源,等等。由此,中农阶层不仅经营着农村土地,还经营着小农村社。

       七、结论

    黄宗智先生在论述中国新时代的农业,从低值的、过密的以粮食为主的生产向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高值、具有适度规模的苹果和鱼类生产的隐性转化时,提出并回答了新时代的小规模家庭农场应以什么样的形式、方法来与市场打交道,即从生产到加工、运输、销售的“纵向一体化”。黄先生更倾向于以社会化的、以耕作者的利益为主的合作组织或“公共”批发市场,而非资本主义型、以企业主利润为主的龙头企业。[29]笔者认可黄先生的选择和“新时代小规模农场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优越性”的判断。[30]黄先生对中国隐性农业革命及小规模家庭农场意义的论证是农业经济学意义上的,但正如上文所论证的,黄先生提出的命题远超出了农业经济学领域,而在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意义在于,经营小规模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具有阶层分化与整合的双重效应,也就是说这些“农场主”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即中农阶层,而与其他阶层相互区分,同时它又是整合分化了的农村各阶层的一个力量,使村社未因分化而瓦解。

    相对于黄宗智先生的宏观研究,在文中,笔者首先论述了农村土地集中的微观经验,也就是为什么农村会出现小规模家庭农场,其中村社土地的自发流转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土地的相对集中所形成的经营中等规模土地、获取中等水平收入的农户,构成了农村一个稳定的阶层,即中农阶层。这是农村最近二十年新兴的一个阶层。在农村愈发开放、高度分化的情况下,该阶层因其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社会关系在农村里而拥有其他阶层难以企及的社会禀赋,这些社会禀赋又使其在农村的阶层结构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及其在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是中农阶层释放异于其他阶层的中农价值的基础性条件。中农阶层在与乡村治理、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和其他阶层的交互作用中,释放了中农价值,造成了一系列政治社会效应,即“中农现象”(如图1所示)。

    中农阶层不仅在笔者所调查的安徽芜湖农村存在,其他调研表明,它是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的社会学现象。[31]可以说,农村新兴中农阶层的发现,将“中国隐性农业革命”带进了社会学阶层研究的经典命题之中,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YJC7100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10491142)阶段性成果。本文的资料收集是与王德福、李德瑞、秦海燕三位博士一道完成的,并共同形成论文的初步观点,在写作过程中又得益于同欧阳静、陈锋、王会三位博士的讨论。感谢黄宗智先生、贺雪峰教授、陈柏峰副教授和匿名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精辟入里且富有创建性的批评和修改意见。

    【注释】

    [1]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159页。

    [2]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高原:《市场经济中的小农农业与村庄:微观实践与理论意义》,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2期。

    [3]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45页。

    [5]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

    [6]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7]“关工委”是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简称,农村正在建立这一机构。

    [8]即剥夺了费孝通等人论及的士绅自治权,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91页。

    [9]如见到村干部心里就紧张、不会说话、说错话,等等。

    [10]包括心理成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

    [11]陈锋:《富人治村下的农民上访:维权还是出气 ——以Z省东部E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作为考察对象》,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3、4期合编本。

    [12]吕德文:《治理钉子户——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权力与技术》,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13]梁莉:《要素禀赋、技术差异与中国的对外贸易》,载《经济问题》2010年第2期。

    [1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2页。

    [15]“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家长对待孩子一样。父爱主义最早由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内尔提出。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6]“甩甩鞭,不荒田”,意思是,今天用牛犁一点,明天犁一点,田就不会荒着,而无需死赶忙干。

    [17]陈锋:《富人治村下的农民上访:维权还是出气 ——以Z省东部E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作为考察对象》。

    [18]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

    [19]我们在安徽新林村调查时,发现中上阶层及以上阶层的农民甚至不知道他们村社里还有贫弱的阶层,更不清楚村社有因为无人照顾、赡养而自杀的贫弱阶层的老人等,上层农民对调查者反映的贫弱阶层状况的反应,就像吃不起饭就喝肉粥的故事一样,让调查者惊叹农村上层农民与贫弱阶层的分裂之严重。

    [20]例如,“老弱病残妇幼”一旦没有人照料、看护,要么会出问题(老人自杀、妻小得病等),要么外出者返乡耽搁工作,要么外出者将他们也带上,几个方面都因外出务工的“大后方”不稳而会造成很大损失。

    [21]如从农村走出去的成功人士积极给农村建设出钱出力、出谋划策,成为乡村治理中的“第三种力量”。参见罗兴佐:《第三种力量》,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22]比如原来某个中农与村干部没有关系,村干部通过各种方式与他建立关系,如派活给中农干,参加中农的人情往来,经常到中农家去坐坐,帮中农的忙,等等,而一旦“与村干部有关系”了,就会强化了中农在下层农民中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下层农民。

    [23]张宛丽等:《现阶段中国社会新中间阶层的构成特征》,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4]同上。

    [25]张宛丽:《中间阶层:具有缓冲与示范功能的社会力量》,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10期。

    [26]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

    [27]卢福营:《中国特色的非农化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载《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28]比较明显的政策错误是,地方政府强行推进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它将中农阶层赶出了农村,从而消解了中农阶层,丧失阶层基础。

    [29]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第135页。

    [30]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第138页。

    [31]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高原:《市场经济中的小农农业与村庄:微观实践与理论意义》。

     

     

    展开
  • [摘要]当前农村社会被分化成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和灰色势力等7个不同的阶层,它们有着各异的构成、职业分割、利益取向、关系重心、价值观念和政治态度,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差异也很大。说明农民不再是铁板一块,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身份,成为其他身份主体的过程。[①]这个过程从分田到户之后就开始出现,但前十年分化并不明显,直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阶层才开始明朗化、清晰化,也就从这一时期起,学术界对农民分化问题的大量研究成果也次第出现。

    一般认为,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不是社会封闭机制限制社会流动的结果,而是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促成了我国农民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相对均等化向阶层分化的转变。具体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重要前期,它促成了农民在农业部门内的最初分化,之后出台的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系列政策,使农民的职业分化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而城乡户籍制度的松动,则使农民的身份转变有了可能,另外,对外经济开放加速了我国农民分化的历史进程。[②]近来又有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重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③]

    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从而给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是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④]因此,之所以要研究农村社会分层,就是要通过客观描述农村现实生活中农民之间因拥有各种资源的不同而形成的实际差别,揭示资源配置、地位获得的社会机制,分析农民之间差异的社会影响、社会意义以及社会对这种差别应有的价值判断,并为应对这种差别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制定适当的社会政策提供理论依据。[⑤]

    如此一来,为了更好地研究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明确研究的问题意识,面对一个分化的农村社会在逻辑上就应该追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分化后的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实际状况、特性是什么,它们有什么样的政治态度、价值观念,各阶层相互之间关系的性质如何,以及它们作为分化主体的实践对农村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政治社会效应 

    第二,为什么当前农村社会出现阶层的高度分化,农村人财物不断地大量流入城市,而农村却并未出现人们所预想的社会动荡与道德混乱。除了基层党和政府有所作为外,农村内部是否有分化出来的接应力量,有稳定的中坚力量存在 

    第三,如果说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社会分化较小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是均分土地、普遍受惠的所有农民的话,那么在农村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利益高度不一致、人员高度流动的今天,农村中的哪个(些)阶层会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和坚定的支持力量 

    第四,按照一般逻辑,一个社会既然有分化的机制,就必然会有其整合的机制,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在其阶级、阶层高度分化的情况下,中间阶层(中产阶级)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它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起到了社会整合的效用。[⑥]那么,在我国农村,有没有一个主导的阶层会作为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之后的整合力量而存在 

    然而通观既有研究,它们较少涉及上述根本问题,于是不可避免的会有如下缺陷,一是对农村社会各阶层间的关系及其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泛泛而论,多未论及到实质;二是,将农村社会各阶层当作均质主体来论述,平均着墨,不愿意看到农村社会分化后的主导阶层及其主导作用;三是,问题意识多来源于西方社会阶层理论,而没有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问题出发,更没有站在党和国家政权基础的高度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四是,意识不到阶层(阶级)分化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源于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而我国农村社会的分化自有其内在的逻辑,因为自然村落社区内的农民不仅生活在一个“人地”持续紧张的关系中,也不仅生活在一个阶级剥削的关系中,还生活在一个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中,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只是冷冰冰的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关系,还是血缘亲情、人情面子的文化网络,[⑦]等等。

    因此,既有研究虽然在农村社会分层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做出了很多成就,但总体研究水平并不尽人意,且有生搬硬套西方理论、简化切割中国经验的嫌疑,中国本身的问题意识不明确,研究成果难能服务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本土社科理论的建构。

    鉴于此,本文抛砖引玉,从上述问题意识出发来探讨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问题,寻找农村社会的主导阶层,探索农村阶层分化后党和国家政权的基础和基本支持力量。本文将从社会资源、尤其是土地占有与耕种的角度将农村社会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7个阶层,并在分析各阶层特性、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中农阶层”作为当前农村社会的主导阶层,在分化的各阶层中发挥着润滑和整合的功能,是农村政治社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

     

    二、农村社会分层的标准:以土地耕种为线索的考察

     

    西方关于社会分层的研究迄今为止建构了三大理论传统,即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与布迪厄的消费分层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划分为阶级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的,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地位差别,构成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的把握和认识是社会学认识和理解社会结构及其运动规模的重要路径之一。[⑧]韦伯及其尊崇者的多元分层理论将财富、权力和声望作为三位一体的标准将人们分成不同的层级,在研究中则主要以“职业”为操作手段。布迪厄在上述二者对立的基础上另辟蹊径,认为将人们划归为不同的阶层不在于其占有财富的多寡,更重要的是他们消费了什么,消费了哪个阶层的物品。[⑨]

    具体到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析,抽取职业为标准的多元分析理论运用得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的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陆学艺、张厚义依照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8个阶层,这一划分由于比较切合当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多数的认可。[⑩]进入九十年代,陆学艺又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修正和调整了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将农村划分为10个阶层: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无职业者等。[11]另有,林后春依照农民从事不同职业及其特点将农民划分为17个阶层,分别是单纯农业劳动者阶层、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阶层、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阶层、不稳定兼业农阶层、农村工人阶层、城市农民工阶层、农民企业家阶层、农村文化阶层、农村技术阶层、农村乡务管理者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包括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宗教职业者阶层、游民阶层、反社会阶层、准社会阶层等。[12]

    相对于多元理论分析路径,以阶级理论分析农村社会阶层的研究较少,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意识形态的缘故。陆益龙依然主张,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法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极为实用的工具,即便当今时代阶级斗争不显得那么重要,但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他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分析法,研究认为新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在60年的变迁过程中,阶级阶层结构经历了从制度变迁型的平等化结构到政治运动型的平均主义化结构,再到市场转型的多云分化结构的转变,并发现改革开放后尽管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加大,但并不存在矛盾的、对立的阶级阶层关系。[13]

    随着农村消费结构的变迁与分化,不少研究也开始从农民的消费结构切入对农村社会分层的研究。例如,陈文超研究发现,农村社会中不仅存在消费分层,还存在着一种消费分层机制,即农民的主动消费与被动消费,从而相应产生了在消费社会中处于主动与被动地位的消费阶层现象,他为此将当代中国农民划分为炫耀型消费阶层、攀比型消费阶层、实用型消费阶层、生存性消费阶层、贫困型消费阶层等五大阶层。[14]

    对上述几大大传统研究径路并非没有批评者。毛丹、任强就曾指出,一方面整个多元分层理论本身就存在理论上的张力,另一方面认为农村还不具备进行职业分层的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较高的社会流动率和社会流动的自由、社会的工业化程度较高这几个方面农村都是不成熟的。而这些都是职业分层标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以职业作为分层标准忽视了马克思分层理论中的社会分层的积累性的问题。所以他们主张从社会资源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与包容性。社会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它对于农村分层研究而言应该更具有解释力。[15]而从消费角度切入分层的最大困境在于,广大的中西部农村的消费分化现象并未凸显出来,并且强有力的村庄规范抑制了人们的消费膨胀和炫耀性竞争,因而各阶层的消费冲动都被限制在一个中等的水平线上,无法彰显分化效应。[16]

    本文拟采用社会资源的视角研究农村社会分层。按照毛丹等人的定义,经济资源是指获得经济报酬的能力,象征性资源包括所有潜在的和现有的能够对自己或别人的生存、发展机会产生影响的资源,比如知识、权力、社会关系、身份地位等。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可以相互转换。[17]但是,毛丹等人在阐述社会资源时,并没有把农村最重要资源的“土地”纳入分析的视野,也就是说在研究农村社会分层过程中忽略了土地的影响因素。而事实上,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的占有与耕种,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对农民的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产生着重要影响。土地的占有与耕种应该作为农村社会分层的一个基础性标准,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理由:

    其一,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收入多少成正比。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这段时期,由于分田到户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加上集体时代兴修的水利设施发挥作用以及化肥、农药、良种的普遍使用,农民在这段时期是增产又增收;但从80年代末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许多地区的农民不堪重负,种地不划算,于是出现大量土地抛荒现象,村社内土地自发流转也在这一时期开始;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但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税费,反而还向农民发放各种补贴和实施各项支持力度越来越大的惠农政策,种田逐渐变得有利可图,并且如果耕种一定规模的土地,家庭纯收入还十分可观。

    据我们在湖北江汉平原、安徽芜湖农村等地调研情况来看,一个家庭耕种8—40亩土地,无需兼业或外出经商务工,年纯收入可大1.2—2万元,如果耕种40—100亩土地,年纯收入可达3—4万元,而耕种超过100亩土地,则很容易亏本。在农村,一笔拥有2万元左右的年收入,可列入中等略偏上水平,家庭生活就会过得悠闲、惬意而没有生存的压力和竞争的压力。[18]因此,如果农民占有与耕种8—100亩土地,其收入就会随着土地耕种的增加而增加。

    其二,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村社内部关系质量成正比。农民在村社内部的关系网络的质量是其社会资源(象征性资源)的重要衡量标志——一般情况下,关系越广、质量越高,说明他在村社内的地位越高,可支配、利用和调动的资源越丰富,他在农村社会的层级中位置就高,反之则低。

    当前农村的普遍特点是,农民的职业分殊严重、流动性越来越大,这就造成两大普遍现象,一是村社内部自发土地流转频繁,二是流动、外出的农民在村时间越来越短,即农民之间在村时间的不一致性。结果是,大量土地流转至一部分农民手中,这部分农民耕种8—100亩不等的土地(且多为20亩左右),而无需再外出务工经商而能收入可观,因而在村的时间比其他农民要多。

    按照农村内部的逻辑,之所以村社土地会自发流转到这一部分人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手中,是因为这部分人一是在村里家族、亲戚、朋友多,后者按照“差序”原则将土地流转给他们,二是这部分人在村里本来就人缘广、好为人、道德高尚,外出的人放心将土地流转给他们,而不担心会有不良后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耕种土地越多的农民,这两个方面都比较突出。

    另外,耕种土地越多,留在村里而不外出兼业、务工或经商的时间就越多,他们充分利用这部分时间与其他农民交往,关心、扶助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留守老人、妇女和小孩,因而这部分农民较外出人员与村社其他家庭的关系要深刻和厚重得多。且因为耕种土地越多,利益关系就越束缚在土地上,就越希望土地耕种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就越需要与他人合作共同建设与维护,因此就越需要与其他农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总之,无论是从获得土地的方式来讲,还从在村时间来讲,土地耕种越多的家庭,其在村社内部的关系质量都比土地耕种较少或不耕种土地家庭要高得多,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其三,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超村社关系网络大小成正比。现代性进入农村后,农村社会也逐渐开放与活跃起来,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对于农户的生产、生活和交往也变得十分重要,因而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也是评判农民社会资源多寡的重要标准。土地的占有与耕种在以下几个方面与超村社关系网络相关:

    一是耕种的土地越多,农民在土地上的生产要素投入就越多,就越要与农业生产资料等供应主体打交道,如与农机商、农技结构、农药化肥销售商的来往频繁;

    二是与粮食收购商有密切往来,及时掌握粮食等商品的供销情况,否则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耕种的土地越多就越要往这方面花功夫;

    三是这部分人耕种的土地,有很大部分来自他们在外工作、经商、定居于城市的亲朋好友,后者多是农村出去的“成功人士”,能够给在村种地的人提供资金、信息和其他关系资源。

    这样,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就会同超村社的关系网络的大小成正相关关系,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留在农村种地的人都是“老弱病残妇幼”[19]。“老弱病残妇幼”只是耕种土地较少,因而超村社关系网络较小的那部分人。

    其四,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接近乡村政治权力程度成正比。在我国政治权力依然集中大部分资源的客观环境下,跟政治权力越接近的人,毫无疑问,其社会资源、尤其是象征性资源也将是越多的人,这部分人定然会处在较高层级。在农村,接近乡村干部群体,就意味着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与乡村干部群体越是强关系,就说明越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主要是与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打交道,二者打交道的频度和深度与农户耕种土地的多寡有很大的关系:

    一方面,农民耕种土地越多就越关心土地上的收益,也就越在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完善,同时也越在乎国家的惠农政策、越关心国家土地制度安排的动向,而这些情况都与乡村干部有莫大的关系,因此这部分农民就会主动与村干部建立强关系;

    另一方面,乡村两级在农村的主要工作是保障农村社会安定、农业生产安全,搞不好就会被“一票否决”,而耕种土地越多的农民在村时间越长,也就越了解农村情况,也最懂得农业生产的安全风险所在,因此乡村两级的农村工作还得仰赖这部分农民,因而也会主动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

    甚至,许多耕种土地较多的农民会被安排为村民小组长,直接服务于乡村两级组织,与乡村政治权力就更接近了。之所以让这部农民担任小组长,是因为他们不仅在村时间长,了解农村情况,而且重要的是他们农业上的收入可观,生活无忧,有充足的时间去做上级安排的事务和处理农村驳杂的琐事。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土地占有与耕种越多,农民跟乡村干部的关系就越近,其获得的政治资源及由此而来的经济资源、象征性资源也就越多,二者呈正相关关系。

    综合上述四点,土地能够在农民获得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占有与耕种土地较多的农民能够获得较多的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反之则少。当然,除了土地的占有与耕种之外,在农村要获得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还有其他的方式,诸如经济、权力、知识与社会关系,在阶层分析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

     

    三、当前农村社会各阶层状况及其特点

     

    以下的论述将以土地的占有与耕种为基础,结合经济、权力、知识和社会关系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方式,将当前农村社会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7个阶层。

    1、精英阶层。精英阶层是指直接握有社会资源的人,他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都会得到最充足的保障,[20]包括政治精英、知识精英与经济精英,其中经济精英在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里具有独特的政治意涵,下面会将它单独作为一个独立阶层来考察,即富人阶层。

    政治精英主要由现任村“两委”干部、退休村干部以及村民小组长组成,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党和国家在乡村的代理人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约占农户数的1-3%。政治精英的主要特点是:首先除小组长外,他们大部分的经济利益不从土地上获得,而是依靠科层体系内固定的工资收入(或退休工资)以及丰厚的灰色收入,这样一方面他们摆脱了经济压力,生活较为宽松富裕,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关系在村社之外,从而使得他们无需对村社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与情感;其次,由于政治精英的利益关系、发展机会不在村社内部,因此他们社会关系网络也主要是超出村社之外,他们交往的层次要高于普通村民,而与村社内部的关系较弱,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干部基本上“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21]不再与普通村民打交道;最后,除了小组长外,他们基本上不再耕种土地,而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他们作为农村管理者对辖区内土地上的建设与投资不再热心。

    知识精英是指居住在农村从事技术服务、文化教育的人,主要包括农技员、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传统文化人(如主持仪式的老礼生),约占农户数的1-3%。这部分人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养都比较高,他们不耕种土地或耕种较少土地,依靠其文化技术使家庭经济收入较为稳定,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他们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较为关心,有极大的参政议政、建设农村的热情,也有较强的正义感和道德优越感,敢于对农村政务和不良现象发表意见。但是由于农村参政议政的渠道越来越封闭、农村社会“人心不古”、金钱主义逻辑当道,使他们的意见无法表达、他们的热情被泼冷水,从而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政治热情,产生政治无力感,因而这部分人在人际关系上逐渐退出农村社会,与普通农民的交往越来越浅、不再关心村社事务。

    2、富人阶层。指农村通过经商、投资办实业及其他门道而拥有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的年收入,这部分人在东部沿海农村较多,在内地农村较少,一般在农户数的1-3%之间。虽然人少,但是作为一个拥有庞大资产的阶层却富含极大的政治意义,因为近三十年来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都鼓励由富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以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简称“双带”。这种村治现象被热捧为“富人治村”。

    富人阶层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不再耕种土地,或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撂荒;二是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和利益关系不在村社内部,而拥有广泛的超社区关系网络;三是与农村其他阶层关系较为淡薄,不太关心普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交往状况,也缺乏建设村社、融洽村社关系的兴趣和热情;四是有极大的参政议政的热情,与县乡村干部有密切关系,不少人被推选为村干部,或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是不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但热衷于向党和国家索取有利于他们的政策和措施,等等。

    因此,富人阶层虽然居住在农村,或拥有农村户口而居住在城市,但他们的关系网络、利益关系、精神归属、社会关照早已不在农村,即便担任村干部,或者名义上作为农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他们的阶层属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代表真正的农民,不可能作为建设农村的力量、维护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而存在。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调研情况来看,所谓的“双带”富人干部,也极少起到了真正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相反,他们恰恰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政治地位、农民身份谋取私利、排斥其他农民参与农村政治。[22]

    这个阶层不会轻易脱离“三农”身份,而只有当利用这个身份将农村利益攫取一空之后,才会彻底脱离农村,否则他们会一直将“农民”扮演下去。他们是农民中的“伪装者”。

    3、中上阶层。这部分农户主要是举家外出经商农户,占农户数的10%左右,年收入在3万元至10几万不等,他们是外出经商的成功者,他们的经济资源较为丰厚,也拥有一定的象征性资源。这个阶层的主要特点是:首先他们不再耕种土地,将承包的1—3亩土地全部转出,基本上不会再回村耕种土地;其次,他们全家、全年在外经商,利益关系在村外,家庭主要成员都较少在农村生活、居住,因此与村社内部的关系较为淡薄,也不熟悉农村的情况,他们甚至认为贫弱阶层也与他们一样生活在温暖的雨露中;再次,如果有老人留在农村,他们会与农村中的中农阶层搞好关系,希图后者照料,而与其他阶层较少来往;又次,他们与村干部接触并不紧密,没有参政议政的热情,既不关心农村建设,也不关心农村的人情世故、世风道德;最后,他们不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也没有希望政策向他们倾斜的企图,等等。

    这个阶层是农村中的“独行侠”,当他们与农村没有任何瓜葛之后,最终将完全脱离农村。所以他们甚至希望农村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样他们就可以将土地卖出去,而不是廉价或无偿转出去。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沙洋、京山、南漳等县农村调查,占当地农户8%—11.5%的中上阶层不再占有与耕种土地,或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农民负担沉重的时候直接丢掉土地,或近些年通过“搭地卖房”的方式,将土地卖给他人,从而脱离与农村的关系。[23]

    4、中农阶层。这部分农户不仅在土地耕种上是中等规模,土地上的收入在农村也是中等水平,因此是农村的中等农户阶层,简称“中农阶层”,占农户数的15-20%左右。中农阶层是土地流转时代的创造物,大概而言,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村自发土地流转开始频繁出现,经过15年左右时间的实践与沉定,农村土地逐渐流转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他们耕种着村社的60%—80%的土地,每户耕种13—100亩不等,收入在1.5万—4万元之间,但多数耕种在20亩左右,年纯收入在2万元左右。

    自己原有6—8亩土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3亩—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工,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这部分农户的收入在1.5万—2万之间。这个收入在农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

    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

    如此,中农阶层耕种相对较多(中等规模)的土地,且大部分利益诉求在土地上和村社内部,按照上文详述的“土地占有与耕种”的标准,他们将具备以下禀赋:

    第一,经济收入高,家庭生活殷实,日子过得无忧无虑,不用为生计操心、没有竞争压力,因此总是精神抖擞、精力充沛、心态乐观向上。

    第二,生活比较悠闲,空闲时间较多,可以用于社会交往的时间也就较多,他们的交往能够活跃大量“人财物”流出后的小农村社。

    第三,土地耕种较多,在村时间就多,对村社内部方方面面、各家各户都比较熟悉,这样就便于照顾那些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留守“老弱病残妇幼”,可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营造一个稳定的、无后顾之后的“大后方”。

    第四,主要工作是务农,因而时间安排就较为灵活、机动,这样的人适合于担任工作时间不固定、事务繁复驳杂但角色很重要的村民小组长,以及乡村两级组织在农村的代理人。

    第五,利益关系主要在村内,经济关系主要在土地上,因而乐于见到村社内部各阶层、各户关系融洽,也乐于带头解决村内矛盾、纠纷,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如修建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等。

    第六,中农阶层之所以会转入人家的土地,本身说明他们既是家族、兄弟、亲朋较多的人,即势力大,也是村社内部道德较为高尚的人,即能够以德服人,因而他们敢于介入各阶层矛盾,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甚至敢于抵御混混等灰色势力对普通农民的侵害。

    第七,中农阶层与政治精英有互相借用的关系,并需要经常向知识精英请教相关的农业技术知识问题;其他阶层中的外出务工户、经商农户、半工半农户、兼业农户等,因为留守有家庭、老人、妇女、小孩、病号等需要中农阶层全程照顾,因而有交好于中农阶层的理由;中农阶层在农村家族、亲朋势力大,连乡村混混都要敬畏他们三分,轻易不敢惹;富人阶层若要选任村干部、被推选为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要交好于中农阶层,因为中农阶层往往“握有”大量选票,以及拥有或多或少的建议、推荐权。因此,中农阶层在村社内部几乎与各个阶层都有交情,上下关系融洽,左右逢源、八面玲珑,这样的人适合于做阶层之间“中间人”和“调处人”。

    第八,中农阶层超社区的关系网络较广,能够代表下层农民完成某些超社区的交往,如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借贷、向农资商家赊账,以及作为中间人、搭桥人与县乡村各级政府打交道,等等。

    第九,中农阶层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与村干部关系交好,他们既受惠于这层关系,也可以充分利用这层关系为下层农民谋福利,传达农村、下层农民的实际需求,亦向下层农民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而可以作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连接人。

    第十,中农阶层的利益关系几乎完全在农村、在土地上,最知情农民缺什么、农村需要什么、农业到底怎么搞,也最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因此他们状况应该成为农村政策评估的晴雨表,他们的诉求、心声应该作为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

    总之,中农阶层是农村中独立、自主、自为的阶层,因而是农村中的主导阶层。

    5、中下阶层。这个阶层包括四部分人,一是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二是半工半农户,三是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户,四是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户,占总农户的50%左右。夫妻俩外出务工农户承包1—3亩土地,将土地全部转出去,务工收入在5千—1万元之间;半工半农户和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户承包4—5亩土地,既不转出也不转入土地,而自耕,家庭年纯收入在5千—1.2万元之间;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户承包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8—12亩地,收入在1.2万—1.5万之间,很少达到2万元。这个阶层的主要特点有:

    首先,他们拥有少量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超社区的关系网络。

    其次,除了举家外出务工不耕种土地外,其他农户都耕种少部分土地,并且在村居住一段时间,他们有部分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在村社内部,但他们也有很大部分利益关系在村外,因而他们关心村社、建设村社的热情没有中农阶层高。

    再次,他们的主要劳动力要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其留下来的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老弱病残妇幼”就需要在村的中农阶层照应和扶助,因此他们就要交好和受制于中农阶层——按照中农阶层定义的村社规范行事、不破坏中农阶层营造的村社共识,否则外出的“大后方”就不稳当,就不放心外出。从这点讲他们是不独立的阶层,可视为中农阶层的同盟军——笼络了20%的中农阶层,就等于团结了45-50%的中下阶层。

    又次,他们经济收入不高,要为生计奔波、为稻粱谋,因此他们没有闲情逸致、精神不充沛、生活不从容,因而对农村政治事务、村社事务既没有时间关心,也没有那份热情。

    最后,由于目前他们的很大部分利益关系在村外,他们不太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对农村政策的变动不敏感、不在意。

    这个阶层是农村中的“冷漠者”,他们除了要极力讨好中农阶层外,与其他阶层的关系半冷不热,但他们终究不是独立的、自为的、能够影响农村政治社会事务的阶层。

    6、贫弱阶层。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江汉平原、安徽芜湖农村的调研来看,这个阶层占农户的7.3%—12%之间。[24]

    这部分人耕种较少的土地,一般在1—3亩的样子,不转入人家的土地,有的家庭甚至还因故转出土地,因为鳏寡孤独、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劳动力、好吃懒做、常年有病号等缘故,他们不仅土地上收入较少,而且无法(没有)外出务工、经商,基本上没有多少社会资源可以利用,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受到威胁,他们是农村社区中的边缘人口。[25]他们在村社内部的关系网络如此之狭窄,以至于中上阶层甚至不知道有这么一群人,更不用说他们能够影响、结交其他阶层,只有中农阶层会向他们伸出橄榄枝。

    贫弱阶层有时会利用“弱者的武器”[26]、上访等向乡村组织要补助、救济,以至威胁村干部,多数时候则是通过“中间人”——中农阶层向乡村组织反映自己的问题和需求,因此也常常交好和尾随于中农阶层;他们是农村基层组织照顾的对象;因此,他们不是一个自为的、有力量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阶层、特别是中农阶层的弱势群体;

    7、灰色势力。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农村中的“混混”,在普通农民看来他们是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谋取利益,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群体。[27]灰色势力人数不多,一般不会超过村社人口的1%,但能量很大,他们侵入农村基层组织体系,与乡村干部结成利益联盟,从中截取国家和集体的大量资源。这不仅影响到农民对自身的安全感受和对国家政权性质的判断,稀释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而且,还带来了新一轮的政权和治理的“内卷化”,即国家本是希望通过向乡村社会输入资源来“购买”合法性,不料资源输入越多,灰色势力与乡村干部合谋截取的资源也就越多,国家资源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流失得就越多,形成恶性负反馈。[28]

    农村灰色势力一般不耕种土地,以在灰色地带谋利求取生存,拥有相当的经济资源。他们多是欺软怕硬、攀附权势、贪图钱财之徒,一方面与政治精英、富人阶层关系暧昧,甚至结成利益联盟,另一方面尽量不去招惹中农阶层,乃至给后者面子,而如若与其他阶层发生利害关系,就会拳头相向,以暴力解决问题、获取最大的利益。他们超社区的关系网络较大,与村社外的混混结成“乡村江湖”,多混迹于城镇,一旦农村出现流动资源(如土地开发、征用,国家惠农工程、资金输入,等),他们就会集聚而上以暴力攫取。尽管灰色势力在江汉平原农村为人们所艳羡,甚而将自己的子弟送至混混团伙以趋利避害,[29]但他们在大部分农村尚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没有群众基础,一旦国家政权机关下力气打击,就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结以上分析,农村社会各阶层在村社内关系质量、在村时间、超社区关系网络、利益关系、与其他阶层的关系、接近政治权力程度、对农村政策的态度等方面,都存在着还在拉锯和扩大的差别,而且这些差别的确与“土地占有与耕种”标准密切相关——土地占有与耕种较多,则上述指标正向增高,反之则低(见表1)。这些差别足以说明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利益格局、社会关系、矛盾性质等发生了剧烈的变迁,进而意味着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有了新的变化。

    表1  农村社会各阶层状况

    所占农户比例耕种土地面积在村与否村内关系超社区关系利益来源与利益关系与村干部关系政治社会态度经济资源(年收入)象征性资源

    精英阶层政治精英1-3%无,转出在村弱很强村外;科层体系内部——蜕变为基层特殊利益集团≥2万,灰色收入多多

    知识精英1-3%无,转出在村强较强教育体系内部;关心农村弱拥护党的领导,但对基层干部不满≥2万多

    富人阶层1-3%无,转出有时在村很弱很强村外,利用农民身份谋取政治利益很强利用党给的地位谋利,进行政治投机≥20万多

    中上阶层约10%无,转出不在村最弱较强村外,不关心农村无希望土地私有化,不关心其他农村政策2-20万较多

    中农阶层15-20%13-40亩全年在村很强强全部在村社、在土地上较强关心和拥护党的农村政策2万左右较多

    中下阶层45-55%或转出;或4-12亩部分时间在村较强较弱部分在村社、在土地上,部分村外较弱不太关心农村政策,在政治态度上跟着中农阶层走5千—1.5万较少

    贫弱阶层约12%1-3亩全年在村较弱很弱全部在村社、在土地上很弱不关心农村政策,跟着中农阶层走≤5千缺少

    灰色势力1%无,转出部分时间在村弱较强村外,谋取国家、集体和农民的资源强关注国家输入资源政策,以谋取私利≥2万较多

     

     

    四、农村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社会态度

     

    面对一个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加速复杂化、利益矛盾逐步明显化的农村社会,已难再笼统地说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基础是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在内的“农民”。那么,当前农村社会各阶层中,哪个(些)阶层会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呢 下面对每个阶层逐一进行考量。

    精英阶层中的政治精英是农村政治社会事务的组织者和领导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基层治理的代理人,他们占农民的比例极小,他们掌握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权机构,是维护农村政治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但不构党和国家政权的基层基础。更何况,农村的政治精英正在加剧蜕变为脱离农村社会、攫取国家和农村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形象及政治合法性。

    知识精英在参政议政、介入农村社会事务中不断碰壁之后,要么噤声、关起门来两耳不闻窗外事,要么成为农村中的“怨妇”,整天抱怨社会、埋怨农村党政干部,越来越难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如果给予他们以“平台”,建构让他们参政议政的政治机制和社会导向,以他们的秉性和知识分子的士人情结,知识精英就能成为党和国家在农村可资利用的积极、正面因素。

    富人阶层的利益来源不在土地上,利益关系不在村社内部,且与除村干部群体外的其他阶层没有多少来往和利益瓜葛,即便他们担任村干部或代表、委员之类的公职,也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没有群众基础和社会威望,无法调动和带动其他阶层的农民。他们担任公职之后,往往阳奉阴违,以公谋私,扩充自己的财富基础。[30]更重要的是,富人一旦以炫耀财富而出任村干部等公职,就会在农村社会形成政治排斥机制,即形成只有“有钱人才能担任村干部”的道德舆论,使其他阶层的人丧失了参与村庄政治的道义基础,使农村出现富人阶层的“寡头统治”,最终将导致农村社会阶层间的矛盾、隔阂扩大和激化,造成农村政治社会的分裂和不稳定。[31]因此,富人阶层不但不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可以依靠的力量,而且是党和国家要提防乃至严控的阶层,在政治和治理层面要谨防“富人治村”。

    中上阶层(即外出经商阶层)所有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几乎都在村外,他们已经或者将要完全脱离农村而在城市定居。因此,这部分人一般不牵涉到任何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也无法影响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农村政策的制定和调适无需考虑这部分人。但是,这部分人的土地还在农村,他们主张更激进的土地私有化政策,以使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样他们就能将土地高价卖掉,或者留在农村等着升值,或者放在那里作为乡愁,或者成为不在村地主,[32]等等。而且恰恰这部分人在城市离新闻媒体近,有能量表达自己对土地的私有化想象,进而被媒体放大为所有农民的心声。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要警惕这部分不在村农民,切不能以他们对土地制度的想象来安排农村土地制度。

    中下阶层奔波于生计、忙里偷不了闲,无心于农村政治社会事务,是农村政治冷漠的阶层。尽管如此,一方面他们有一部分利益关系和很大部分社会关系在农村、在土地上,最终还得回到农村、回到土地上,而且有一部分中下阶层可能会逐渐转入土地而上升至中农阶层,因此他们对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关切热情;另一方面他们是不独立的阶层,有求于因而受制于中农阶层,在很大程度上将听令于中农阶层的调遣,而中农阶层则因其利害关系、禀赋而最关心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和农村政策,因而在这两个方面中农阶层将对中下阶层有引领作用。如此一来,如果中下阶层不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的话,那么这部分占农户45-50%的人群也是可以团结的对象。

    贫弱阶层在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都处于农村的最下层,他们在生存、人格、地位以及社会影响上都依附于中农阶层,难以对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产生独立影响。但在极端的时候,他们会通过“弱者的武器”、上访、死缠烂磨等方式要挟农村基层组织,产生不良政治社会后果。贫弱阶层是党和国家政策救济、扶助和安抚的对象,在政策上对他们的倾斜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灰色势力是近年来破坏农村政治社会稳定、扰乱人心、教唆他人上访、攫取国家利益、腐蚀干部队伍、消解农村基层组织合法性的罪魁祸首,理应是党和国家政权严厉打击的对象。但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却与乡村灰色势力结盟,企图通过灰色势力治理农村和攫取国家输入农村的资源。这是引狼入室之举,不及时纠正,终将危及党和国家政权的根基。

    上面分析了农村七大阶层中的六个,既有打击的对象,也有扶助和利用的对象,亦有团结的对象,唯独尚未论及依靠的力量,即阶层基础。只剩下中农阶层未及叙述,那么中农阶层能否堪当此重任 

    在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阶层之间并不是均质存在的,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之分,而主要关系是农村社会结构内部的关键变量,它制约着其他方面的关系。从上一节对中农阶层“十大禀赋”的叙述中,可知中农阶层几乎与其他每个阶层都发生着较强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变化会影响农村社会阶层的整体结构,它是个阶层相互关联的结点。然而在地位上,中农阶层与其他阶层不能等量齐观,它是农村社会中的主导阶层。但是,主导阶层是否就可以成为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 

     

    五、中农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

     

    以下从中农阶层在农村各领域中扮演的角色,及由其禀赋释放出来的价值来阐述这个问题:

    1、中农阶层营造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大后方”。由于中农阶层的存在,农民流动时代的村社才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才是外出经商人员的“大后方”。

    中农阶层在以下几个方面完成了村落伦理与生活的重构,一是他们的身影活跃了农村。诚如上文所言,中农阶层是个很悠闲的阶层 ,既不为“五斗米”发愁,又有大量闲暇的时间,因此他们打发时间的一个重要渠道是走门串户,“今天到这家打麻将,明天到那家打牌,要不然就是无所事事地闲聊”。 甚至只有他们,才能够活跃村落公共生活和文化生活,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在村落里到处跑、各家跑——老人走不动了,小孩走也没用,妇女因为禁忌不好到处走,年轻人没时间走,打工回来一段时间就走了,对村子也不熟悉。

    二是他们有时间、有热情照顾在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为在外打工的农民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没有后顾之忧的“大后方”。举家外出经商、务工,或者家里的男子外出务工的家庭,许多事情都需要其他人的照应、帮忙,比如房子、老人、妇女、孩子留在家里需要人照顾,尤其是老人,以及诸如架电线、修电器、调解纠纷、干比较重的活、拉水泥、建房子、割稻子、斥责坏习惯、找乡村干部办事……老人、孤儿寡母的搞不成这些事,那么就需要在家的中农阶层去接应、处理这些事情。这些事情处理好了,一方面外出务工的人就放心将老人、孩子留在农村,安心地在外工作,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变得安定和谐、有人情味和富有道德意涵,伦理和生活共同体才依然存在。

    总之,正因为中农阶层留在农村,才使得农村富于生机与活力,富于道德与传统,也因此外出经商、务工的人还对它有想往和牵挂,也因此对农村有份敬畏,还想着要回来,也回得来,同时也还对之投以情感,而不是蔑视,更不是回来搞破坏,回来占便宜。

    2、中农阶层是农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农村社会利益关系如此复杂、阶层分化如此剧烈,农村却并未出现阶层之间巨大的冲突,更没有所谓的“阶级矛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农阶层在各阶层之间扮演着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的角色,它使得分化的农村社会在另一个层面上重新整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中农阶层及时调处各阶层、家庭之间的摩擦和纠纷。农村社会分化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阶层间的摩擦、矛盾与纠纷,如普通农民与政治精英因后者的腐败、不作为等缘故产生互不信任、工作中的正面冲突;下层农民与富人阶层因价值观念、生活习惯以及相互鄙夷等缘故产生的矛盾、冲突;知识精英因道德优越感、正义感等秉性与政治精英、富人阶层摩擦出的各类火花;富人阶层、中上阶层因土地流转与转入土地的农户之间矛盾;以及各农户之间日常性的摩擦;灰色势力见利忘义,欺占下成农民的利益,等等。中农阶层与各个阶层都存在着某种强关系,而且他们本身具有道德性以及家族等势力,因而有能力在各阶层间来往穿梭,从中斡旋,将各类矛盾纠纷摩擦及时解决。

    二是中农阶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村社会分化之后,利益关系是各阶层之间最重要的关系,这个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出大乱子。农村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分配与贫富差距问题。在公共利益分配问题上,中农阶层会极力主张向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倾斜,缓和政治精英、富人阶层以及灰色势力从中攫取的程度,以平衡利益分配。贫富差距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无法通过劫富济贫达到平衡,但中农阶层可以说服上层人通过让渡一部分利益的方式,使下层农民也受惠,从而消除上下层的紧张关系。典型的如,富人阶层经商、开矿、搞工程、搞建设等,则可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将业务交给下层农民去做。

    三是中农阶层沟通下层农民与精英阶层、上层人士的关系。中农阶层是沟通中下阶层、贫弱阶层与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富人阶层以及中上阶层的桥梁。下层农民因其经济资源、象征性资源的严重缺失,在社会交往中往往被排斥在上层人士的交往范围之外,无法与后者建立联系以获取相关的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如果按照这个刚性结构发展,就很可能造成下层农民与上层人生的隔离,以及出现社会资源上的“马太效应”,富者恒富,贫者恒贫。但是因为有中农阶层这个桥梁在,上下就可以交流,下层就有机会借助上层的社会资源上升至上层,形成良性社会流动。例如,贫弱阶层可以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达到与政治精英接触以获取救助的目的,或与富人阶层发生借贷关系以救急或缴纳子女学费;中下阶层可以借助中农阶层的关系,转入上层人士要转出的土地,从而上升至中农阶层;下层农民可以通过中农阶层向政治精英表达政治态度及对农村公共品需求的表达;而政治精英则可以通过中农阶层的人脉关系,笼络下层农民,博取选票,等等。

    四是中农阶层定义竞争规范,使农村社会竞争保持在一个各阶层都能接受的程度。农民尽管分化成不同的阶层,但是大部分农民依然还共同生活在一个社区内,那么哪个阶层的竞争规范、价值标准会成为整个社区公共的行为准则呢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是中农阶层的行为准则具有共公性。这可能源于它既是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又是主导阶层。就前者而言,中农阶层在经济上较为充裕但不是富得流油,因此没有消费的焦虑,却也不会过分消费,由它定义的竞争规范和标准(典型的如办酒席的规模与档次),中下阶层能够承受得起,贫弱阶层虽然有难言之隐,但达不到也不会觉得丢太大的脸,而上层人士按中农的标准去做,也不会觉得太掉身价,依然能够获得面子和声誉。就主导阶层而言,中农阶层能够通过他们的行为、力量、德行将自己的规范、价值贯彻到农村社会生活中去。

    因此,中农阶层定义的竞争规范和标准,是各个阶层都能够接受、又能体现差别的公平的规范,因而能够整合各个阶层,而不会引发阶层之间的恶性竞争、妒忌成性、相互鄙夷,导致社会各阶层的分裂。

    假设农村社会的规范是由富人阶层定义的话,那么广大下层农民根本无法达到标准但又必须参与竞争,因此不能在竞争中获得社会地位、面子和荣耀,会产生人生的失败感和无意义感,并可能将之归结为富人阶层,阶层之间的“气”就此生发出来,就会产生或明或暗的阶层斗争,如暗地里报复富人阶层、阻挠他们的发展、破坏他们的声誉,等等。富人定义的社会规范,是对大部分人不公平的行为准则,应尽量避免它上升至村社公共层面。

    3、中农阶层最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农村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和维护者。中农阶层不仅有稳定和建设农村的需求,而且有能力维持农村稳定和建设农村。

    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中农阶层是农村的常住者,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都在农村,农村的不稳定,就意味着他们的家庭和生活不稳定,农村建设不好,意味着他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都要受到很大的阻碍,利益损失较大。例如,他们不希望农村的生活受到外来混混的干扰,因而对外来混混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还如农田水利建设方面,他们是最积极的建设者和响应者,他们不会做钉子户和落后分子,因为他们所有的利益都捆绑在土地上;又如,中农阶层在兴修道路、机耕道的工程上,都是积极的出钱、出工和出力者。

    在维稳和建设的能力方面,中农阶层不但有相对丰厚的资金,能够出得起维稳和建设方面的费用,不为这些费用发愁。另外,正如上文所言,中农阶层在农村血缘、亲情、朋友众多,其本身就是一股很大的势力,这股势力向稳定方向发展本身就是稳定的基础,同时它又有能力控制、阻挠乃至熄灭不稳定因素、力量的孳生和蔓延。例如,中农阶层敢于干预农村打架斗殴、敢于斥责阻止破坏行为、敢于与外来混混做斗争、敢于介入农村社会家庭矛盾,等等,从而使农村维持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中。在建设方面,中农阶层带头做榜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并且有能力和威望制止搭便车者。

    4、中农阶层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连接点。中农阶层是村组干部的最佳候选人,或者是乡村干部与农民的中介人。

    在农村做非脱产的村组干部,尤其是小组长——这个角色工资低、地位低,但很重要,一般需要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有时间,二是有精力,三是有责任,四是对农村情况熟悉,五是有能耐。小组长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时都有人找,因此充任者不仅时间要充足,而且要机动,因此举家外出经商、务工农户做不了小组长,兼业农户的时间也不太机动,只有中农阶层有完全的时间而且很机动,他们充任小组长最合适。有精力是指不因为经济问题、家庭琐事而烦恼,否则的话就无法将农村细小、发杂的事务完成,如调处矛盾、做工作等,虽然技术性不强,但都需要有足够的精力和耐心。中农阶层不愁吃不愁穿,不为钱粮烦恼,家庭也因此和睦,所以精力比较好。有责任是指有承担维护农村稳定、建设农村、解决农户问题的责任,在农村各阶层中,中上阶层处村外,对村落责任心不强,中下阶层在忙乎着自己的家务事、户口吃饭的事,无意关心他人和村落里的事,贫弱阶层更无心无力关注他人,只有中等阶层的有这份责任。上文所言,中农的一切都在农村里,因而有对农村稳定、建设的关切需求,有对农村人际关系、邻里和睦的关切心理,因而有较强的责任去建构这些目标。

    就对农村情况熟悉而言,外出务工农户只有过年过节才返乡,且呆得时间短、交往范围窄,有的甚至数年、十数年不回家,对农村情况不甚了了,而在家的贫弱阶层和中下阶层,则因为忙于生计而与他人交往较少,只有中农阶层因为悠闲的生活而能够走家串户、与他人有密切往来,因而不仅对农村的基本情况了然于心,而且就是人家的私人生活、酸甜苦辣也摸了个八九不离十,他们是农村的知情人。就能耐而言,除了个人的禀赋外,最主要的是能够服人和有能力做好群众的工作,诚如上文所言,中农阶层是农村的道德模范,本身具有群众威望,而且他们拥有庞大的血缘、亲情、朋友群体,他们能够带动和说服这些人。

    中农阶层满足以上数个基本条件,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被任命或选举为村组干部,或者协助村组干部干工作,成为基层组织与农民联系的中介人和可倚赖的力量。

    5、中农阶层是现行制度和政策的受惠者,最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中农阶层是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是国家土地制度和现有政策的受惠者,也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最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最支持政府稳定农村、建设农村的措施,因此他们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他们希望保持现有制度、政策的稳健与持续,而不主张巨大的变革、更不欢迎农村的动荡。因而,强大、稳定的中农阶层的存在,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稳固基础,也是其合法性的源泉。稳住了中农阶层也就等于稳住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稳住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后方。

    综上所述,中农阶层在农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释放出其他阶层无法比拟和替代的价值(见表2),不仅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的阶层基础,而且是党和国际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工作、巩固政权根基要坚定依靠的对象。废此,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必将根基不牢,地动山摇,亦无法再找到类似强大的替代性阶层基础。

     

    表2  党和国家政权与各阶层关系的理想图式

    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 如何正确认识与对待农村社会各阶层 

    精英阶层政治精英农村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政治精英是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谨防其蜕变,与富人阶层、灰色势力同流合污,结成利益联盟

    知识精英利用对象搭建知识精英参政议政的平台,以有效利用其政治热情、正义感、士人情结和对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富人阶层警惕对象警惕富人阶层渗透进党和国家政权,以免其腐蚀乡村干部、谋取私利,并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农村政治之外;慎言“富人治村”

    中上阶层(举家外出经商阶层)警惕对象切忌中上阶层对土地私有化的想象成为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中农阶层依靠对象,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引导土地适度向中农阶层集中,培育中农阶层,赋予其社会责任与义务;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应以中农阶层的价值观及其行为准则作为调整农村利益结构的基点

    中下阶层(举家外出务工、兼业、半工半农阶层户)团结对象,中农阶层的同盟者在城镇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使半工半农阶层能够有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外出务工人员“大后方”

    贫弱阶层救助对象,中农阶层的跟随者加大对贫弱阶层的扶持力度,加快低保、社保等制度的建设与普及

    灰色势力打击对象严厉打击灰色势力对农民的侵害和对政权合法性的侵蚀

     

     

    六、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上文分析,得出本文的几个基本结论:

    结论一,当前农村社会不再是铁板一块,而是分化成不同利益取向、社会关系、价值观念和政治态度的7大社会阶层,各阶层拥有不同的禀赋和特点,农户之间原来固有的政治社会一致性被打破,阶层之间摩擦开始显现化,但阶层间的关系并不是刚性不可调和的,上下层农民通过中农阶层发生一定程度的良性互动,协调彼此间的利害关系,因此并没有出现所谓的“阶级矛盾”。

    结论二,在农村社会分化的7大阶层中,只有中农阶层因其独特的禀赋和价值,能够起到润滑阶层结构、协调阶层利益、整合分化的农村社会的作用。农村社会以中农阶层的价值观念、政治态度为基本行为准则,使得我国在近三十年,尤其是最近十五年的现代化的社会进程中,得以获得一个庞大的“稳定器”。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应该以中农阶层的价值观及其行为准则作为调整农村利益结构的基点,只有这样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才有预留和调整的空间。

    结论三,在农村社会高度分化的今天,“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 ”这个问题是党和国家保持农村政权稳固的首要问题,不能回避、不能打马虎眼,理应再度被明确地提出来,以厘定哪个(些)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依靠的力量,哪个(些)是团结的对象,哪个(些)是需要警惕或谨防或打击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以团结真正的朋友,攻击真正的敌人,巩固党和国家政权。

    结论四,当前农村政治社会稳定与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不能再笼统地说是均分土地、居住在农村的“农民”,这个“农民”已被分化在7个不同的阶层中,各自有不同的政治社会态度和功能。只有中农阶层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功能,能够承担起作为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的伟大历史使命。

    结论五,在农村社会高度分化的今天,中农阶层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是坚强的依靠力量;中下阶层是中农阶层的盟友,是可以团结的对象;贫弱阶层是救济、扶助的对象;知识精英是可资利用的对象;切忌将中上阶层对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变为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应该警惕富人阶层渗透进党和国家政权内部,慎言“富人治村”;谨防政治精英与富人阶层、灰色势力同流合污,结成利益联盟攫取国家、集体和农户利益;要求严厉打击灰色势力对农民的侵害和对政权合法性的侵蚀。

    鉴于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农村稳定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规范村社自发土地流转,调处土地流转中的矛盾,引导土地适度向中农阶层集中,从农村政策、制度上培育和扶持中农阶层,赋予其社会责任与义务;

    第二,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加大对贫弱阶层的扶持力度,加快低保、社保等制度的建设与普及;

    第三,在城镇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使半工半农阶层能够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严禁政治精英、富人阶层与灰色势力结成特殊利益联盟,截断它们盘剥农民、攫取国家和集体资源的渠道,打击灰色势力对农村各阶层的破坏与欺压;

    第五,停止地方政府推动的、必将消解中农阶层的、荒唐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已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可以以100亩以下为单位发包给中农阶层,切忌人为制造耕种数百上千亩土地的“种粮大户”。因为耕种超过100亩以上土地的“种粮大户”必将使粮食减产、粮价提高,从而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粮价稳定战略。[33]

     

    [①] 卢倩云:《当地啊中国农民阶层分化与现代化关系的社会学探视》,《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②] 万能、原新:《1978年以来中国农民的阶层分化:回顾与反思》,《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③] 陈成文、罗忠勇:《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造过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④] 卢福营:《中国特色的非农化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⑤] 渠桂萍:《华北乡村民众视野中的社会分层及其变动(1901—1949)》,第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⑥] 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⑦] 渠桂萍:《华北乡村民众视野中的社会分层及其变动(1901—1949)》,第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⑧] 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⑨] 侯麟科:《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背景下的中国农村社会分层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1期。

    [⑩] 陆学艺、张厚义:《农民的分化、问题及其对策》,《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1期。

    [11] 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第45页,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

    [12] 林后春:《当代中国农民阶层分化浅析》,《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1期。

    [13] 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14] 陈文超:《消费视野下农民阶层结构的分析——基于一个村庄的研究》,中国社会学学术年会论文2006年。

    [15]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6] 宋丽娜:《河南农村的仪式性人情及村庄社会基础——深化理解村庄社会性质的新视域》,《民俗研究》2010年第2期。

    [17]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8] 杨华:《土地流转时代的中农阶层:形成于瓦解——对农村政治社会稳定之中坚力量的一项考察》,待刊稿。

    [19] 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20]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21] 欧阳静:《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及其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2] 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基于江西桔镇的一项实证考察》,待刊稿2010年。

    [23] 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余练:《土地权属:国家建构与地方性建构——论集体产权在乡土社会中的实践》,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24] 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杨华:《土地流转时代的中农阶层:形成于瓦解——对农村政治社会稳定之中坚力量的一项考察》,待刊稿2010年。

    [25]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26] 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27] 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8] 杨华:《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理解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框架》,待刊稿2010年。

    [29] 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0] 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基于江西桔镇的一项实证考察》,待刊稿2010年。

    [31] 袁松、陈锋:《“气”与分化背景下的“富人治村”》,《中国研究》2010年春季刊。

    [32]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3] 陈洁、刘锐、张建伦:《安徽省种粮大户调查报告——基于怀宁县枞阳县的调查》,《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湖北省委农办课题组:《湖北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调查》,《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展开
  • [摘要]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工具,并且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1]。如果说改革开放后的前15年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是所有均分土地的农民的话,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的…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工具,并且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1]。

    如果说改革开放后的前15年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是所有均分土地的农民的话,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分殊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中间阶层”的农民成为执政基础和支持社会主义政权的中坚力量。在最近15年左右的时间里,农村人财物大量流入城市,而农村却并未出现人们预想到的社会动荡与道德混乱,这除了基层党和政府有所作为外,农村内部稳定的中坚力量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与阶层重构的分析表明,“中间阶层”在农村正起到了现代化的“稳定器”的作用[2]。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流转被认为是地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权利向农民倾斜的重要表现。当前国内对土地流转已有相当的调查研究,主要关注点在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后果及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以及土地流转对利益关系、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土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方面的影响。另有少量研究关注到了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结构变迁的社会效应,如陈成文、罗忠勇着眼于农村整体结构,认为土地流转正在深刻地重塑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永久地影响其未来变迁态势[3]。温铁军、李昌平等人从逻辑上推导出,土地流转的放开将带来农民的两级分化[4][5]。陈柏峰以湖北京山农村调查为基础,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重要影响,并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对占农民60%的中间阶层有利,而忽视了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弱阶层的利益,为此提出了保护贫弱农户地权的政策建议[6]。

    以上研究丰富、拓展和深化了对土地流转的研究,开辟了土地流转的诸多新视域,但也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既有对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多集中在城郊农村,而且多为土地的大规模流转,而忽视了小农村社自发的小规模的土地流转。由于城郊农村土地的级差地租较高,这些土地流转一般是由权力与资本共同推动的被动式的流转,当然农民因为能够获得高额的地租也愿意流转。这种流转作为“事件”较为明显、较为激进,影响较为深远,并被标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出路,赋予深刻的政治意义,因而研究者关注较多。而隐性的、平缓的、占全国95%的非城郊农村的自发土地流转则往往在研究者的视线之外。恰恰是这部分农村才是中国农村的主流,它的土地制度的安排以及土地流转的方式、方向和影响,才会整体地、深度地影响整个农村的政治社会面貌乃至中国的稳定与前景,因此也应该成为研究与政策考虑的重点。二是对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关系的研究,虽然分析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不同阶层的不同影响,以及对新阶层结构形塑的作用,但是因其对每个阶层都泛泛而论,缺少重点、突出把握,因而忽略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中最基本的阶层的影响。陈柏峰虽然发现中间阶层占农村的大部分,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占有状况较为满意,对现有的土地政策非常拥护,这部分人是农村的中坚阶层。但遗憾的是没有继续展开对“中间阶层”的分析,从而使这一阶层的独特意义被湮没在他关于五个阶层分化的宏论之中[7]。黄宗智也注意到,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的流动,大量土地集中在农村某部分农民手中,中国农业正在进行着一种走出过密化的隐性革命[8]。他发现了农村土地的某种程度上的集中,但其重点是在论述农业,而不是农民,因而也忽略了土地集过程中形成的“中间阶层”,更没有关注他们对农村的政治社会影响。

    鉴于此,本文提出两种流转模式,一种是小农村社内部的自发的小规模流转,一种是外力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在此分类基础上,以2010年调研组在安徽芜湖新林村调查的情况为分析个案,首先研究非城郊农村地区的自发小规模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影响,尤其是对中间阶层的形成、生长的影响;再分析中间阶层对农村社会和基层政权的政治社会效应;最后论及在非城郊农村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对中间阶层的负面后果及最终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

    二、自发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重构的影响

    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以来,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以既保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由于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具体实践中,土地流转在时间、规模、原因和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江汉平原的农村,20世纪90年代的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纷纷将土地抛荒,抛荒的土地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了流转。[9]

    在安徽芜湖农村,同样是在90年代开始出现流转,但并非因为抛荒而被组织流转,而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土地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

    一是人口流动。芜湖农村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紧靠上海、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由于务工带来的人口流动在该地区较早出现。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在80年代就有一批人前往上述地区谋生,但这批人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当时人们观念还不是很开放。到90年代尤其中期以后,新林村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经商潮,接近40%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10%的家庭全家出去务工或经商。这在乡村治理上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农村义务工(如修渠、平整土地,主要是圩区冬季挑圩)组织成本越来越高。人口流动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土地开始出现流转,全家外出务工的家庭将所有土地无偿流转给村社其他人耕种,或者田地较多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因为耕种不过来,而流转一部分土地给他人。

    二是职业分殊。农民依靠不同于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能维持家庭的主要生活,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出现就是农民的职业分殊。外出务工本身就是农民职业分殊的最主要表现,新林村在20世纪90年代至少超过10%的农民不再依靠农业维持家庭生活。同时,也出现了其他“离土不离乡”的职业,这与芜湖的地理条件有关,它能够承接长江三角洲一带的产业转移,不少农民不离开农村就能够就地就业。另外像建筑业、个体工商业、手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等也在当地兴起,吸纳了大量本地劳动力。这样,职业的分殊又释放了原本被完全束缚在农业上的劳动力,使他们宁愿放弃一部分土地,或所有土地从事其他的行业,这部分土地就被流转出去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由于职业分殊带来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部分流转,而非全部流转,因为人们一般是以兼业的方式在本地就业,不会完全抛弃土地。

    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流转一般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或在相邻田地农户之间,范围不会超出行政村范围。流转关系主要是基于姻亲、血缘、人情、面子、朋友等乡土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没有具体的纸质协议,一句口头协议即能完成转出与转入;并且当地土地流转的基本共识是,土地无偿流转,也没有流转期限,但土地的转出方在庄稼收获后随时可以要回土地。这种流转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是当地土地价值较低,另一方面是农民对自己未来职业的预期,一旦在外挣不了生活,还可以依靠土地生活。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民不仅在利益上开始分化,重要的是农民对土地价值的意识也开始分化。在对待土地上,人们开始有机会成本和比较效益的意识,当在土地上的比较效益低、机会成本高时,这部分农民就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土地的经营,转而更多地寻求效益更高的职业渠道。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在2000年以后以更大速度发展,由此带来的土地流转频度也更高,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也更大。

    由上可知,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分化之后出现的现象,即首先有农户的分化,如外出经商户、半工半农户、小农兼业户、举家务工户、纯粹务农户,紧接着才会出现土地流转的社会现象。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的分化并不等于农村就形成了稳定的阶层分化,也就是说农户分化之后并没有带来农村阶层的固化,分化的农户变动性依然极强。例如在90年代,半工半农户很可能转身一变就成了小农兼业户,而纯粹务农户也可能随着小孩长大外出务工而成为半工半农户,举家务工户也可能因为生命周期的缘故而返乡务农,等等。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之后,村社土地不断循环、交错流转,逐渐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于是在土地耕种上就形成了等级差别——有的农户耕种数十亩土地,有的农户只有三五亩土地,而另一些农户则不再耕种土地。由于土地耕种的差别,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业耕作有了客观的收入,不同农户在农地上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村阶层分化开始凸现。这便是说,村社自发土地流转的最终效果是,固化了之前农户的分化,影响着农村阶层的重构。

    1995~2008年,就土地占有或耕种而言,新林村的农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家庭人口规模较小,原本有1~3亩土地,完全束缚在耕地上只能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无法改善生活质量、供养子女读书以及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一般是夫妻俩都外出务工,将小孩扔给老人管,或者小孩长大一起带去务工。一家人在外务工,生活各方面的开销较大,诸如租房屋、水电费、生活费以及其他消费(衣物、请客、逛街购物等),一年能积累的收入也就是5000~10000元。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少部分人举家在外做生意,年收入不等,一般在3万元以上,也有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但人数很少。二是因为老弱病残幼、无技能、无劳动能力等缘故,虽然种植田亩少,但是无法外出务工或者搞兼业,因此家庭收入低,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这种情况的农户的土地一般都流转出去。

    第二类,耕种4~5亩土地,夫妻两个人只能出去一个人,另一个在家。一般是留妇女在家种地、看孩子和照顾老人,男子外出务工。但是男子并不是全年在外,农忙季节也回来帮忙,因此他只有在早稻栽秧好后一个月、“双抢”后一个月,以及冬季农闲四个月能够外出务工,理论上有6个月的务工时间。但是,如果扣除过年一个月,以及工地上务工受天气影响半个月没有事做的话,那么一年只有四个半月的时间在务工。妇女在家务农一般除了生活之外,最多能剩余3000~4000元,男子四个月务工一般在5000~8000元。因此,这样的农户家庭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1.2万元。这部分农民既不愿意丢地,也种不了更多的地,一般维持原状。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外务工越来越困难之后,就希望多种地、少外出。

    第三类,自己原有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9~12亩地。这部分农户与第二种农户很类似,也是妇女在家照顾家庭、土地,男子外出务工。区别是,因为种的田多了,妇女在田地上忙不过来——田亩多了,施肥、打药、灌水等活也就多了,因而男子除了冬季农闲的4个月可以外出务工外,其余时间都得留在家里侍候庄稼。除去过年1个月,以及户外务工天气影响半月,男子一年外出务工的时间总计也只有2个半月,收入在4500块钱左右。耕种8~12亩的地,能够收入8000元左右,因而这部分农户整年的纯收入在1.2万~1.5万元,一般不会超过1.5万元。这部分农户希望转入更多的土地,从而不再外出务工也有足够的收入。

    第四类,自己原有6~8亩土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3~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工,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这部分农户的收入在1.5万~2万。这个收入在农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

    根据以上对土地的耕种及家庭收入情况,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就较为清晰了,可以明确的界分出四大阶层(见表1):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贫弱底层。

     

    表1  调查村农村阶层分化情况

    比较项阶层分化备 注

    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

    所属类别第一类农户,举家外出经商第三类和第四类农户第一类农户中夫妻双方外出务工和第二类农户第一类农户中无法外出务工农户在土地流转中,中间阶层逐渐形成

    土地占有或耕种1~3亩,全部转出8~40亩不等,转入土地1~3亩,转出;4~5亩,自耕1~3亩,自耕土地不断向中间阶层转入

    占农户比重约10%约55%约23%约12%中间阶层占的比重较大

    收入情况≧3万元1.2~2万元5000~1.2万元≦5000元中间阶层的收入水平呈中等状态

    土地流转意愿希望转出希望转入希望转出;不流转希望转入更多土地中间阶层最有意愿转入

    在村情况全家不在村第三类中男子外出两月;第四类中男子完全在村第一类中夫妻外出;第二类中男子外出四月在村中间阶层构成在村的主体部分

     

     

    中上阶层为农村中举家外出经商农户,不耕种土地,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占农户比重的10%。中等阶层包括上述第三类和第四类农户,耕种自家和转入的土地,耕种面积在8~40亩不等,年收入在1.2~2万元之间,在家时间长,占农户比重的55%。中下阶层主要是指第二类半工半农农户和第一类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工的农户,年收入在5000元~1.2万之间,在家时间短,占农户比重的23%。贫弱阶层主要是耕种面积小,又无法外出务工或兼业的农户,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农户比重的12%。

    三、中间阶层的秉性及其在农村的政治社会功能

    农村分化之后因为土地流转而导致阶层结构逐渐重组和固化,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在取消农业税后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稳定态势:一是在田亩的占有和耕种上四个阶层相对稳固,二是在家庭的收入等级上四个阶层的分化也较为明显,三是各阶层的农户家庭的比重上也相对稳定。但是,农村阶层分化的稳定并不意味着阶层之间没有流动,即不是某个家庭已经完全固定在某个阶层,阶层之间的上下流动依然频繁。例如,中下阶层因为转入更多的土地而上升为中间阶层,或者贫弱阶层因为转入土地而跃升至中下阶层,或者中上阶层因为在外经商失败而返乡沦落为农村贫弱阶层或中下阶层,或者中间阶层因为土地的转出而回到中下阶层。尽管阶层之间的没有封闭,流动比较频繁,但是阶层之间的界限却比较明显,即便在农民自身的定义中,也清楚地知晓自己处在哪个阶层之内。

    从表1可以看出,中间阶层在四个阶层中占有很高的比重,它在村社土地自发流转中形成,是土地自发流转的受益者,也最有意愿转入土地,并且因为他们耕种较大规模的土地,因而在村的时间较其他阶层要长。并且,只要村落自发土地流转不因为外力而终止,它就有自己阶层的退出和接纳的机制,即中间阶层补给线。

     

     

     

    当第一类农户在经商失败或因年纪大而返乡,就可能转入土地,成为第二类农户,即半工半农户;第二类农户转入土地就成为第三类农户,田种得较以前多,外出务工的时间则缩短;第三类农户再转入土地,则不需要再外出务工,成为第四类农户;第四类农户则因为随着年龄增长,越来越种不了原有的土地规模,便逐年转出部分土地,这些转出的土地由第一、第二和第三类农户转入,且最愿意转入土地的是第二、第三类农户,他们转入土地而进入中间阶层——因为第二类农户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再适合外出务工,希望转入土地,而第三类农民也不想每年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外出务工,而是希望有更多的土地,从而能够在农村过悠闲的生活。

    这样,土地的自发流转就使得中间阶层有着充足、稳定的补给线,中间阶层的数量和耕种规模皆保持在一定的量上,不会大起大落。在社会分层研究中,城市新兴中间阶层被赋予和寄托了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即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中间阶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间状态,其一旦获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会认同,便有可能发挥该阶层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10]那么,一个庞大比重、数量、耕种最多土地、在村时间最长的稳定的中间阶层在农村最近15年内形成,对农村意味着什么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中间阶层的秉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在农村的政治社会功能。

    就调查来看,农村中间阶层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有的秉性:

    其一,中间阶层是农村地方性规范的集大成者和道德中心。目前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是无偿、没有固定期限的流转,并且多为口头协议,因此一般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血缘、亲情、友情优先原则,农民首先是在自己的亲朋范围内实现流转,我们调查的中间阶层农户的土地有60%是从亲朋那里转入的。反过来说,凡是进入中间阶层的农户,他们都有一个庞大的亲朋网络,他们是亲朋网络的中心,得到亲朋各方面的支持。因此,中间阶层也是农村中势力(力量)最大的阶层。二是人情、面子、信誉原则。虽然农民的土地价值意识越来越低,但是土地终究是他们回到村落的最后保障,因此他们对流转也较为谨小慎微,不会随意处置自己的土地。因此流转给谁这个问题就值得深究。除了上述亲情血缘之外,农民最普遍流转的对象就是在农村有面子、有信誉的人,与自己有人情往来的人。这样的人是农村中的道德模范,具有较强的道德感和信誉度。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这部分人比较放心,无后顾之忧,并且能够因此获得这部分人的面子与人情,令后者能够更好地成为自己务工的稳定的大后方。

    其二,中间阶层在村时间最长,最了解农村情况。中间阶层由第三类农户与第四类农户构成,第三类农户的男子有10个多月的时间留在农村务农,而第四类农户的男子则整年在家,几乎不外出务工。较流动出去的其他农民,中间阶层是农村的常住户,他们对农村情况有着持续的了解,知情农村发生的任何变化,清楚农民需要什么和乡村治理缺什么,知道农田水利状况、每家每户老弱病残妇幼的基本处境和急切需求,等等。在调查过程中,这些农村的知情者是我们拜访次最多、访谈频率最高的人群;不仅我们,而且政府要了解情况,这部分人都绕不开,例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开展,由于大量农户外出,其实最后的工作都将由这些中间阶层承担。

    其三,中间阶层的生活比较悠闲,有足够的空闲时间。中间阶层尤其是第四类农户除了在村时间长之外,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空闲时间多。第四类农民有着1.5万~2万元的年纯收入,无需更多的外出务工机会就生活得比较惬意,且无后顾之忧(如养老),所以这些人一般都不再外出务工。另外,现在的农活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季节性强,二是耕种、收割基本机械化,三是时间安排比较机动,即不需要固定、集中在某个特定时间内干完。因此,第四类农户在农村就有着充足的闲暇时间,如何享受和充分利用这些时间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事情。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中间阶层主要是将这些时间用于看电视和与人交往。

    其四,中间阶层是现有土地制度安排的受益者,因此是目前政策的坚定支持者。中间阶层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并稳定成型的,他们是当前土地制度安排的最大受益者。农村第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变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11]。《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且,中央政策鼓励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规范流转。这样一种土地制度的安排能够保护占农村多数的中间阶层的利益。

    作为目前制度、政策的受益者,中间阶层最主张保持现有土地制度不变,甚至要求更稳健的土地制度和更惠利的农村政策,诸如农业各项补贴应该向种田户倾斜,积极支持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治安维稳措施,主张修建更多公共设施(如水利、道路、机耕道、沼气池、饮用水、平整土地),等等。总之,凡是对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利的政策、措施,中间阶层都极力支持和拥护。

    在中间阶层的上述秉性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最近15年时间农村人财物大量外流,但农村基本保持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充满活力的缘故了。中间阶层在维持和再生产农村政治社会稳定、活跃农村社会生活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第一,中间阶层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和建设者,最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维持国家稳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尤其关键。而在农村内部,中间阶层又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和建设者。中间阶层不仅有稳定和建设农村的需求,而且有能力维持农村稳定和建设农村。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中间阶层是农村的常住者,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都在农村。在维稳和建设的能力方面,中间阶层不但有相对丰厚的资金,能够出得起维稳和建设方面的费用。另外,正如上文所言,中间阶层在农村血缘、亲情、朋友众多,其本身就是一股很大的势力,这股势力向稳定方向发展本身就是稳定的基础。例如,中间阶层敢于干预农村打架斗殴、敢于斥责阻止破坏行为、敢于与外来混混做斗争、敢于介入农村社会家庭矛盾,等等,从而使农村维持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中。在建设方面,中间阶层带头做榜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并且有能力和威望制止“搭便车者”。

    第二,由于中间阶层的存在,农民流动时代的村落才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中间阶层在两下几个方面完成了村落伦理与生活的重构,一是他们的身影活跃了农村。诚如上文所言,中间阶层是个很悠闲的阶层,他们有大量闲暇的时间,能够活跃村落公共生活和文化生活。二是他们有时间、有热情照顾在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为在外打工的农民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没有后顾之忧的“大后方”。

    第三,中间阶层是村组干部的最佳候选人,或者是乡村干部与农民的中介人。在农村做非脱产的村组干部,尤其是小组长——这个角色工资低、地位低,但很重要,一般需要五个基本条件:有时间、有精力、有责任、对农村情况熟悉、有能耐。小组长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时都有人找,因此充任者不仅时间要充足,而且要机动,因此第一类、第二类农户做不了小组长,第三类农户的时间也不太机动,只有第四类农户有完全的时间而且很机动,他们充任小组长最合适。中间阶层满足以上5个基本条件,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被任命或选举为村组干部,或者协助村组干部干工作,成为基层组织与农民联系的中介人和可倚赖的力量。

    第四,中间阶层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本支持力量。中间阶层是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是国家土地制度和现有政策的受惠者,也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最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最支持政府稳定农村、建设农村的措施,因此他们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他们希望保持现有制度、政策的稳健与持续,而不主张巨大的变革、更不欢迎农村的动荡。因而,强大、稳定的中间阶层的存在,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稳固基础,也是其合法性的源泉。稳住了中间阶层也就等于稳住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稳住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后方。

    四、大规模土地流转对中间阶层的消解及其后果

    新林村及其周边地区,2008年进行了国土整治,平整了土地,然后在此基础上实施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是,由村委会组成“新林村土地合作社”,村委会主任任社长,合作社与村民签订土地委托协议书,即村民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合作社作为法人代表,再跟外来资本(粮食生产、加工商,下简称“种粮大户”)签订流转合同。基本的权利义务是,转入商每年给农户400斤稻/亩,流转期为8年;农户在流转期内不得将田索回。政府推动的大规模流转,受益者是农村外出经商、务工农户(即第一类农户),他们原先将土地无偿流转出去,如今却能得到每亩400斤稻的租金,这部分人赞同政府的土地流转;而最反对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是中间阶层,尤其是第四类农户,他们是这批土地流转的最大损失者:之前耕种转入的土地不要出租金,而且收益颇丰,如今只能得到自己田亩的租金,收入大为减少。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几乎所有的第四类农户都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但迫于各方面原因——如村组干部的面子、人情,亲戚朋友的劝说、子女的劝诫等,最后都被迫流转出去了。

    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下,失去大量土地、只留下自己田亩租金的中间阶层随即堕入中下阶层,不得不另谋出路,或外出务工,或在当地打打零工,或反租种粮大户的田,或无所事事。这样,不仅收入大不如前,更重要的是在心态上起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也要为生计、家庭、养老等方面而奔波,因而生活不再悠闲优雅、不再从容大度、不再闲庭信步;另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的利益也不完全在农村了,不再有激情和动力去关切农村事务。

    这样,中间阶层及其附带的秉性在农村便迅速瓦解。在急剧扩大流动的农村社会,之前作为积极稳定力量的中间阶层不复存在,将给农村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是农村社会可能会处于缺乏内部整合的无序状态。没有经济支撑、空闲时间的农户连自顾都不暇,就不会有积极性去管人家的事,就没有精力去走门串户,去帮助别人、去重建道德秩序。二是农村老弱病残妇幼少人照顾。三是基层政府与农民缺少了稳定的连接点,使乡村治理出现难题。

    五、结语

    综合上文分析,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中间阶层是在村社自发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它是既有制度和政策的受益者,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也是国家政权的根基。在农村改革后的前15年,农村土地是均分的,都是小农耕作,农户分化不明显,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础是所有占有土地的农民;而在农村参与社会流动、农村土地频繁流转的现阶段,农村社会稳定的根基就是留在农村耕种中等规模的土地、有中等收入的中间阶层。第二,中间阶层的存在,才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出得去,也回得来。中间阶层不仅在经营着农村的土地,也在经营着小农村社,他们使得村落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使得外出务工农民有着稳定的大后方,使得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后依然能够怡然自得地生活。第三,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破坏了中间阶层,也就了破坏小农村社体制,破坏了农村稳定的基础。为改变中间阶层消解的状况,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引导、规范村社内部自发的土地流转,调处自发流转中的矛盾,培育中间阶层;减少激进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

     

    参考文献

    [1]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基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2]贺雪峰:《乡村的前途》,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3]陈成文 罗忠勇:《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造过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

    [4]温铁军:《农村政策的底线是不搞土地私有化》,《中国市场》2008年第16期

    [5]李昌平:《中国农村菲律宾道路化的危险》,《绿叶》2008年第16期

    [6][7][9][12]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8]黄宗智:《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读书》2006年10期

    [10]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展开
  • [摘要]从农村调研的情况来看,近年乡村出现新一轮的治理困境,主要是根源于国家通过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导致的。治理责任是指农村基层组织凝聚、配置资源进行乡村治理的动力、意愿和职责。在国家集中了绝大部分政治、经济与合法性资源,以及乡村治权具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会出现新一轮乡村治理困境 

     

    在世纪之交的十年左右的时间里,以农民负担沉重、乡村债务恶化、乡村干部腐败、干群关系紧张、农民群体上访剧增等为表征的问题在乡村社会层出不穷,给乡村治理带来了严重的困境,进而影响到了整个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问题。[①]不仅普通农民对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指乡村两级组织,下同)深恶痛绝,而且中央政府也对它极度不信任。中央政府通过税费改革、继而通过彻底取消农业税,以及随后的一系列乡村配套改革、惠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战略,希望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扭转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税费改革后的几年,中央的一系列政策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方面税费改革(继而取消农业税)及乡镇综合改革,极大地弱化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和治理权力,断绝了农村基层组织干坏事的可能,另一方面,农民在无税费时代享受着政府不断增加的惠农政策和逐渐建设的新农村,农民对中央政府感恩戴德,农村渐次出现了一种类似“休养生息”的欣欣向荣的气象。

    但是,这个被各方称道的良好局面很快被另一种极速出现的现象所取代,即在最近两三年,新的乡村治理问题不断涌现,新一轮治理困境在各地生成,已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秩序和农民的生产生活。[②]从不同区域农村的调研来看,新一轮治理困境有以下几个共同面向:

    一是,以农田水利、道路为基础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极大缺失,原有的基础设施得不到维护而不断损毁破坏,无法使用,国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的“以奖代补”政策根本满足不了大部分农村的需求;并且,大部分农村不能组织农民进行前期投入,从而根本无缘享受这个政策。在农村各类公共物品中,又以水利设施的损毁、报废最为严重。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不再对末级渠道(斗龙毛)进行疏通、维护和修整,大水利(干支)即便完好也无法将水送到水田,农民只能放弃大水利而发展家庭小水利,如打机井、挖堰塘,这就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急剧上涨,农民新型负担越来越难以承受;而且,以家庭为单位的小水利的抗旱能力较差,只要一遇到稍大的旱情,农民就束手无策,眼看着减产或绝收。[③]

    另外一个重要的公共品是道路和机耕道。在全国大部分自然村落(“村村通”只通到村委会),由于道路和机耕道未兴建或缺乏维修而招致损毁,不能通农业机械,从而无法机械化以减少农业劳动力,进而留出大部分时间和转移大部分劳动力,使得农民尤其是青壮劳动力被束缚在传统的耕作上。其结果是,一方面,农民无法及时运回足够的化肥农药,无法及时地将粮食运送到市场上,从而直接影响到农业的生产、收割和销售,影响到了农民的增产增收;另一方面,最有能力外出务工的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从而丧失了很大部分的打工收入,也使得农业上的比较收益大大降低,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种田积极性。[④]

    二是,乡村的矛盾、纠纷在乡村社会和村级组织内部得不到有效解决,村民之间的积怨越来越深。这样将造成以下不良影响:其一是很小的矛盾酝酿成严重政治社会后果;其二是村民对不能解决自己问题、矛盾的村干部越来越不满、评价越来越低,干群关系越来越疏远;其三是农村矛盾越来越往上级政府延伸,现在逐步积累至县乡两级,并进一步往更高级政府延展的趋势。[⑤]“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成为一句空话。

    三是,以乡村混混、黑恶势力为主要形态的地方势力在农村蔓延,越来越猖獗,严重威胁着农民的生命、生活和心理安全,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较以前更为复杂且犀利的问题。[⑥]不仅如此,这些地方势力还侵入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国家治理乡村的“代理人”,从中截取国家和集体的大量资源。这不仅影响到农民对自身的安全感受和对国家政权性质的判断,稀释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而且,还带来了新一轮的政权和治理的“内卷化”,即国家本是希望通过向乡村社会输入资源来“购买”合法性,不料资源输入越多,地方势力与乡村干部合谋截取的资源也就越多,国家资源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流失得就越多,形成恶性负反馈。[⑦]

    四是,在上述治理型问题普遍出现且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农民便寄希望于上级政府,所以税费改革后,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新一股因治理问题带来的上访潮。与此同时,一些夹杂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模糊地带的、为谋取私利的上访专业户也不断涌现,以“越级”尤其上以“进京上访”来要挟县乡政府,使得县乡政府疲于应付、无暇他顾,资源与能量消耗很大。乡村治理最终被高度浓缩为信访治理。[⑧]

    以上乡村治理的问题与困境,已经在农村普遍造成了极大的不满情绪,农民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呼唤政府治理的回归。很显然,新一轮的治理困境是一系列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始料未及的,也为许多研究者所愕然。正视和解释为什么税费改革后乡村会出现新一轮的治理困境,已成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部门迫在眉睫的工作。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学界总体的解释认为,新一轮的治理困境是由于乡村治理缺位造成的,而在解释乡村治理为什么缺位上,有两个论证视角,一是国家退出论,二是治权弱化论。

    坚持国家退出论的学者在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和地方发起一系列配套改革如乡镇综合改革、撤销七站八所、取消村民小组长、缩减村干部等之初,就从逻辑上推论这些将国家组织撤出乡村社会的措施将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⑨]他们认为,取消村民小组长(以及相类似的合村并组、撤村改居等)实质上意味着国家政权从农村完全撤了出来,国家权力的触角离农民越来越远,而事实上村民小组长是国家与农民打交道的“接点”,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最重要的连接点,绕开这个“接点”,国家只有同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小农打交道,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往往信息不对称,最终使治理无法达成。[⑩]而七站八所是为农村提供服务的组织或单位,撤销它们即意味着国家要将这些服务推向市场,即所谓的“花钱买服务”。但国家退出论者认为,许多农村服务市场是提供不了的,必须通过基层组织才能供给,比如水利、农技推广等。一旦市场提供不了,基层组织又无所作为,基层的治理就会出现问题。

    治权弱化论者则认为,当前乡村治理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皆由乡村治权弱化导致。在他们看来,乡村治权是指乡村两级组织凝聚、配置治理资源从而进行乡村治理的权力。[11]在税费改革前,农村基层组织能够配置大量资源进行乡村治理,包括物质性资源(如三提五统、乡镇企业、对土地及其收益的调整)、人力资源(“两工”的调用)、权威性资源(国家政策、意识形态、“七站八所”)和乡土性资源(人情面子、地方权威)等。但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乡村治权,比如税费本身的缺失、土地利益固化、职能部门分割权力,以及不再有国家政策资源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资源,等等。这样,农村基层组织能够凝聚和配置的资源就大幅度减少,国家给乡村两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只够基本的运转,根本无法进行乡村治理。因此,治权弱化论者认为,乡村治理的困境在于农村基层组织对乡村治理“心有余而力不足”,有心“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苦于手中没有权力、没有资源;农村出现了新一轮的上访潮,即在于乡村治权的弱化,在于农村基层组织面对乡村社会问题的无能为力的困局。

    国家退出论是从乡村基层的组织体系完备与否去谈乡村治理的状况,治权弱化论则是从基层组织的资源与权力大小去谈这个问题,虽然二者指向的是农村基层组织的不同侧面,但讲述的是同一个道理,即乡村基层组织的强大(表现为组织与权力)是实现乡村治理的保障,而其弱小,乡村治理就会出现问题。并且,在治权弱化论者看来,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是基层政权能够配置的重要资源之一,组织体系完备,农村基层组织配置的资源就多,乡村治权就大;反之,撤销七站八所、取消村民小组长,实质上就是弱化乡村治权。因此,两论者给出扭转当前治理困境的药方大同小异,都主张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加强乡村治权,构筑一个强大的、能够为乡村社会提供服务和秩序的基层政权组织。

    上述两论者在论述的过程中,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假设,即农村基层组织有自主进行乡村治理的动力与意识,只要给它们一个完备的组织体系、给它们足够的乡村治权,农村基层组织就能将组织、将权力用在乡村治理上,搞好乡村治理;否则“有心”也办不成事。

    这其实是一个“道德”前提,很可能高估了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的自主性与主体性。事实上,在不少治理资源丰富的城郊农村(“有钱”),虽然农村基层组织能够配置大量资源进行治理,但依然出现了如其他治理资源较少的非城郊乡村一样的治理困境。[12]也就是说,乡村治权(包括组织体系)是乡村治理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要实现乡村治理,还得考虑另外一个基础条件,即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有治理责任(简称“治责”),农村基层组织方能采取措施、配置资源去进行乡村治理,否则资源再多、治权再大、组织再完备,农村基层组织也不会展开治理行动。

    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乡村治责与治权的关系角度,去探讨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的内在逻辑。文章力图论证,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首要的后果是改掉、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的责任,农村基层组织不再有压力、动力和责任去进行乡村治理;其次才是弱化了乡村治权——因为不需要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治理了,弱化其权力是势在必然的事。在此基础上,由于缺乏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主动的行为,乡村社会才会出现治理上的问题与困境。

     

    二、农村基层组织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

     

    那么,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是怎么形成的呢 回答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要弄清楚乡村治理的动力机制在哪里。所谓的动力机制,就是农村基层组织凝聚、配置和调度资源进行乡村治理的意愿与动力的生成过程和方式。

    在税费改革前,农村基层组织进行乡村治理的动力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任务,二是农民的压力,三是乡村干部的治理主体意识。下面就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首先,就国家的任务而言,指的是国家和上级政府下达给乡村两级组织的目标与任务,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从乡村社会提取的部分,主要是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一个是升级达标的部分,包括一些列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如教育、卫生、计生、产业结构调整(“逼民致富”)等;一个是较为直接的乡村治理项目,主要是乡镇“七站八所”的服务与建设目标。

    农业税是国家的正税,升级达标也是国家部门下达的指标,都属于国家级的任务,乡村必须完成;而要完成国家的升级达标任务以及七站八所的建设任务,但国家又不给配套的资金,乡村必须自给自足,因此首先必须完成“三提五统”的征收,这样才有钱去做其他的事。“三提五统”就成了乡村完成国家任务的关键,也就成了世纪之交农村基层组织的中心工作。只有完成了“三提五统”的征收,才能完成国家的指标任务,才能在国家的考核中取得优良的成绩,才能获得上级的赏识以保住职位或升迁。如此,国家和省级的任务下达到县市,县市有压力去督促乡村完成,并且加码,乡村在“现管”的压力下,去完成国家指标任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就十分强大。

    其次,要完成国家、县市交办的农业税、“三提五统”、升级达标和其他建设任务,在强大的压力下,农村基层组织就必须调动农民、必须与农民打交道、要求农民与自己保持行为上的一致,即要农民出工、出钱、缴纳税费。也就是说,因为国家任务压在头上,而这个任务的完成又离不开农民的配合,农村基层组织是有求于农民,因此也就必须与农民建立某种利害相关的关系,与农民站在一条线上,正面回应农民的某些需求。

    换句话说,因为农村基层组织有求于农民,农民就有了与乡村干部(尤其是村干部)讨价还价的空间、筹码。当农民有困难、又问题找乡村干部时,乡村干部必须予以解决,否则农民就可以用不交农业税、不出工、不出钱、当钉子户等方式来要挟他们,使他们无法向上面交差。比如农民之间的矛盾没有有效解决,农田水利部畅通、机耕道遭破坏,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等等个,农民就以此为由不交税费,要求乡村干部先解决问题再谈任务。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当时农民有诸多的正当性的要求,而真正的无理的钉子户较少,如果乡村干部不解决合理的要求,有理的“钉子户”就会很快复制,会有一大群农户与农村基层组织对着干,比如整个湾子、生产队不交税费、不参加选举。如此,乡村干部就不得不切实地与农民打交道,直面农民的现实需求。

    所以,一方面上面有国家、上级政府的任务、压力,另一方面下面有农民通过税费杠杆的反向施压。有了这两个方面的压力,农村基层组织就必须去做事,就有动力、有压力去进行乡村治理。这便是乡村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即它自己觉得有义务、有责任去把乡村社会的事情办好的思想观念。这种主体意识在集体时代比较强烈,每个乡村干部都有着社会主义新人的主人翁精神,将乡村社会的治理、“为人民服务”当成自己的分内之事,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结果。而且农民亦可以此为由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监督乡村干部。这种主体意识一直延续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一批老干部,但在九十年代上台的新一批乡村干部身上就很少看到了。并且,这种主体意识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对领袖、对共产主义理想的一种责任,也是自上而下的责任目标的结果。

    再加上,农民自下而上通过税费杠杆向乡村干部施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国家自上而下的责任目标,先有上面的压力,才会有下面的反向施压。

    因此说到底,国家向乡村干部施以税费、治理的压力,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最重要的因素。其基本逻辑是:国家向乡村干部布置任务,乡村干部感受到压力而去调动农民完成任务,农民感觉政府有求于己,并要求乡村干部给自己解决问题,否则就不配合、甚至当钉子户;乡村干部受到了来自国家与农民的双重压力,首先调动资源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面的问题,然后在农民的配合下完成国家的任务,给自己的考核交上满意的答卷。

    在税费改革前,国家—乡村干部—农民三者实现了利益上的相关关系,尤其是乡村干部与农民因为国家任务而被捆绑在了一起,农民的生产、生活、交往乃至身心安全皆因税费而与国家权力直接关联起来。典型的如,农民遇到乡村混混、黑恶势力、狠人的欺负,他们就可以向乡村干部求助,后者有理由搭理他们,否则他们就不配合乡村干部的工作;乡村干部要使工作得到农民的配合,就必须处理农民与乡村混混的问题,打击乡村混混,就必须借助市县掌握的暴力工具,而市县也为了顺利地完成国家任务,就会支持乡村干部对暴力工具的调用;因而,在国家权力(农村基层组织和暴力工具)的威慑下,乡村混混、黑恶势力就难以在农村胡作非为,任意侵害农民身心,农民因此能够感觉到安全感。

    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及之后一系列国家、地方的配套改革,在乡村社会产生了很重要、且深远的影响。就乡村治理而言,影响可归结如下两点:

    其一是,国家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的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彻底废除农业税费,农村基层组织没有了收取税费的责任和压力,二是取消了过去乡村治理的诸多任务,如各类升级达标和其他建设任务。后一个方面与国家对农村基层组织部信任有关——中央政府认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农村基层组织、乡村干部搭国家的税费和升级达标任务的便车,谋取组织和个人的私利,导致了当时农民负担重、干群关系紧张、乡村债务等问题,并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因此,国家在这个时候干脆完全脱卸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杜绝了它利用责任和政策去干坏事的可能。这样,农村基层组织几乎就没有了治理乡村社会的国家任务和压力。

    另一方面,国家在脱卸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的同时,将过去被纳入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些事宜划拨给一些职能部门,所以国家近几年一直在致力于将国家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从农村基层组织中剥离出来、独立出来,加强在乡村的国家职能部门建设。但是,必须清楚的是,以科层化、职能化、专门化、独立化为基本特点的国家职能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与乡村社会的非程式化、不规整性、综合性、索引性的问题和治理不合拍、不匹配、不契合,它们能够完成具体的、事务性的工作,但无法通过它们进行乡村治理。这是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其二是,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费和“两工”,一来使农村基层组织丧失了调用农民劳动力进行治理的合法性,二来也使农民失去了利用税费(包括两工)向农村基层组织施压的杠杆。在乡村干部治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当前农村,当农民不再能够利用税费杠杆撬动乡村干部(尤其是村干部)时,农民也就失去了督促其进行乡村治理的基本筹码。

    税费改革(含取消农业税,下同)后,乡村干部因为没有了国家的税费、现代化建设任务,无需求助于农民了,他们就不再需要面对农民、与农民打交道,不再看农民的“脸色”行事。他们只需要直接面对与自己顶戴相关的上级领导,完成上级交代的乡村治理以外的其他任务,比如招商引资、信访维稳,以及其他能够引起上级政府兴趣的创造性、创新性工作。至于农村、农民和农业方面的治理,因为不在自己的政绩考核之列,与自己的顶戴无关,也就无需在上面浪费工夫。如今,大部分县乡主要干部都不再下基层、也不了解农村情况,农村工作已经在他们视野之外。

    我们调查了解到,乡村干部没有责任治理农村、农民无法向他们施压之后,乡村最常见的纠纷调解已陷入瘫痪状态,村民找到小组长,小组长推给村干部,村干部也懒得搭理村民,要么敷衍塞责,要么推卸责任、直接怂恿他们去找乡镇领导、司法所,一是免得自己麻烦,二是介入纠纷还得罪人,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信条。如此一来,乡村矛盾不仅越积越深、积小成大,而且矛盾往上级政府延伸,给上级政府带来沉重的信访压力。另外,诸如水利、道路(机耕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修也陷入停顿状态,多数农村水利的“最后一公里”自税改后就没有疏通过。即便能够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也苦于小组长、村干部不去组织,因为要去组织就得耽误工夫、就会得罪人,还会出力不讨好。因此,以前能够通过多次“做工作”做通的事情,村组干部一次也懒得去做。这样就造成许多公共设施得不到维修、许多能做的事没有人去做、许多能解决的问题没有去解决,农村的治理和社会问题很快就积累起来、爆发出来。

    还如农民与乡村混混关系的问题。税改前农民与县乡村有利益关联,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但是,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农民与县乡村的利益关联,也就断绝了与国家权力的联系——当农民受到混混侵扰而求助于乡村干部时,乡村干部一方面没有压力、动力去管这个事,不想给自己添麻烦;另一方面即便它想解决这个问题,但一旦向县市求助调用暴力工具时,县乡因为不再需要乡村去完成税收任务,也就没有协助乡村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因而不会轻易出动暴力。乡村干部因为没有暴力工具作为后盾,更不敢轻易去触怒、招惹混混,甚至担心自己被混混报复。因此,农民的诉求得不到农村基层组织的解决,对于混混的侵害只能忍让、承受,心理安全感受遭致极大地创伤。可以说,因为近年乡村治理的缺失,混混对于农民而言,已从直接的身体暴力转变为一种心理的符号暴力,农民要么谈混混色变,要么希望与混混攀上关系或者把自家的儿子送进混混圈子“深造”,以此为“安全阀”。[13]

    归结起来,税费改革后,之前乡村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条件——国家的直接压力与农民的反向压力一概消失,农村基层组织也就没有了治理乡村社会的责任,而一旦没有责任,它就不会去凝聚、调动和配置资源进行乡村治理。乡村在治理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必然走入破败,乡村治理呈现多层面的困境。

     

    三、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为什么如此重要 

     

    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取消农业税,下同)也改掉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诸多权力和资源,一是冻结了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民提取资源的可能,二是将之前许多由农村基层组织做的事、承担的责任交给独立的职能部门去做,职能部门因此分割、抽离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与基础设施,三是配套改革撤销了乡镇的“七站八所”、村民小组长等设置,农村基层组织往上收,四是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土地权利进一步固化,农村基层组织丧失了通过调整土地及其利益来获得权力与资源的可能,等等。总之,农村基层组织能够凝聚和配置的物质性资源、权威性资源乃至乡土性资源,在税费改革后已经大幅减少,这个事实是任何明眼人都看得见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退出论与治权弱化论才会认为,乡村治权(包括组织)的弱化导致了税改后乡村治理的困境。

    根据上文的分析,本文认为,税费改革首要的是改掉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进而因为责任的缺失使得乡村治理陷入无治理状态。乡村治权弱化在解释治理困境的框架中是第二位的解释因子,没有治责因子发挥作用,治权因子也无从谈起。简单的逻辑是,税费改革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一方面,因为国家不再要农村基层组织做事了,也就不需要给它配给权力了,因此收回、剥离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大部分权力;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压力、动力和意愿去凝聚、调动和配置资源以形成治理的权力。

    因此,税费改革首要的是改掉了乡村治责,次要的才是乡村治权。之所以是治责的缺失,而不是治权的弱化,是解释治理困境的首要因子,还涉及到中国政治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家体制的性质问题,二是乡村治权的性质问题。

    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性质问题的认识,比较著名的有邹谠的“全能主义政权”和荣敬本的“压力型体制”。前者用来解释毛泽东时代的人民公社体制,说的是中国政治体制是全能式的、总体性的,由中央高度集权、地方缺少自主的空间,中央全面计划、地方遵照执行,中央和地方像全能的家长一样统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大部分事务,社会和个人缺乏足够的自主性。全能主义国家政权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对社会基层组织细胞与个人的政治控制力与政治动员力。[14]

    “压力型体制”是概括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体制特性而被广泛援引的观点,“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压力型体制用于说明中国政治体制的运作特征十分贴切,其实质是指向“压力型政治”及其背后的“集权体制”。[15]在对压力型体制的讨论中,一般将其与中国政治发展相联,集中于探讨如何将压力型体制转变为民主合作体制,从而实现政治体制的“民主”、“自治”或“分权”。[16]

    无论“全能主义政权”与“压力型体制”概括的中国1949年以后的政治体制的阶段有和不同,其内涵有多大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集中了几乎一切资源,包括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意识形态资源与合法性资源。中央(上级)政府是掌握和分配资源的主体,越往下级在资源分配中占的角色越小,被分配的资源也就越少;资源的掌握者与被分配者形成了一种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在这种上级(中央)分配资源与权力的格局中,就形成了这样的行政逻辑:上面有压力,下面就有责任;上面有政策,下面就有(操作的)空间;上面有压力、有政策,下面就有责任、就有资源。

    具体到县乡村关系中,只要上面有任务、目标压下县里,在县里就会形成责任,就会把任务下达至乡村,乡村因此也将上面的压力转化为行政责任,并调配资源、权力去完成任务或者取悦上级。上级的压力越大(任务、目标的等级越高),下面的责任也就越大,调配的资源与权力也就越大;而当上级压力小,或者根本没有压力时,下级的责任就小,或者根本不会转化为责任,不会去调配资源、权力。

    因此,我们看到,农村基层组织会集中一切力量、调动一切资源去做“一线工作”、“中心工作”和“火线工作”,去完成上面有考核、有指标体系、“一票否决”等关涉顶戴的工作,去挖空心思地创造能够引起上级政府注意、使他们感兴趣为执政额外加分的创新性工作。而不会调动资源、权力去做它感受不到压力、上级没有给它任务、不能讨好上级的事情。简言之,在没有上面压力、责任的情况下,即便农村基层组织手中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也不会去进行乡村治理,不会做出力不讨好的事,它更可能将手中的资源、权力用来为组织、个人谋取好处。

    总的来说,中国政治体制的上述特性决定了,上面(尤其是中央和“现管”)的压力有多重要:有治理的压力就有治理的责任。

    要论证乡村治责的不可或缺性,乡村治权的性质问题分析同样重要。因为要进行乡村治理,必须有乡村治权。

    乡村治权是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社会的权力与合法性。与西方国家相比,其中一个特殊之处就在于中国存在大规模的与城市差异极大的乡村社会,而乡村社会性质决定了与之匹配的权力类型不是条状结构的、科层化、职业化和专门化的国家基础权力[17],而是块状结构的乡村治权[18]。乡村治权是一种综合性、未细致分工、非职能分化的权力,除了这些特点外,最主要就是它的配置性特点。

    配置性指的是,乡村治权不是一套固定的、被规定性的权力集群,它的大小、作用范围和能量视资源配置而定。有两个意思:一是视农村基层组织能够凝聚和调动的资源量的大小而定,资源量大,乡村治权就大,反之则小,因此它不是一种刚性的、一成不变的权力;二是视不同治理事项、事务和问题而配置不同的资源,即资源的排列组合不同,得到的乡村治权也不同。因而在具体实践中,乡村治权也有大有小,具体的如“中心工作”,乡镇将配置、整合最强大的资源,以形成最大治权去应对,[19]凸现出来的是乡村治权的强大;而当乡村面临细小事务或者无上级压力(治理责任)时,它就不会配置资源去完成治理,给人的印象是乡村治权猥琐不堪。我们调查时,乡村干部总是抱怨资源太少、权力太小,干不成事,实际上最大可能是它没有去配置资源、构筑权力。

    由于乡村治权的配置性,决定了它在行使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乃至应急性和便携式,而非行使方式、手段的规定性和固定性。针对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对象,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调用不同的资源,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策略,形成不同的乡村治权。通常表现为“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行使”[20]。

    总之,乡村治权的配置性决定了,只要给农村基层组织以任务、目标和压力,即便不配套任何资源,它也会使出浑身解数、利用政策空间、调用所有能调用的资源、力量配置成权力,以履行责任。就全国而言,农村基层组织配置资源的途径与方式有两个共同的趋势,一个是恢复一些制度设置,如重置村民小组长(更名为“信息员”),另一个是加快村级组织的科层化,通过加强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来调用村级组织的资源[21]。另外,乡村调用其他很多资源,千奇百怪,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很多都是外人、学者从来没有看到过的、无法想象的。[22]

    以信访维稳为例来说,信访工作成了县乡“一票否决”的火线、一线工作,甚至是唯一的工作:中央、省市将信访压力转移到市县,市县则压向乡村,乡村没法再往下压,只有承担的份;但是上级在转移信访压力的过程中,却没有相应的配套解决信访压力的经费、机构和编制,也就是说上级只给了任务,没有给完成任务的资源,一切都只有乡村自己去想办法。乡村有了治理信访的责任以后,就将整个乡村工作都集中在了信访维稳上,不仅乡镇政府成了“信访维稳办”,而且乡村治理也被浓缩成信访治理,农村基层组织的一切精力和能调动的资源都用在了控制信访上。农村基层组织创造了诸多维持信访的新手段、新措施,配置了许多新的资源,例如利用乡土的人情、面子资源,创造信访包保责任制,等等。尽管农村基层组织配置资源进行信访治理的工作,没有治本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它“捂”住了越级上访,控制了信访量,完成了上级的任务,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没有被一票否决。

    综合上述中国政治体制性质和乡村治权性质,可以概括,治责、治权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图式是:只要有上级(中央)的治理压力,就会有下级(农村基层组织)治理的责任;有治理的责任,农村基层组织就会配置资源、形成乡村治权进行治理。没有压力,就没有责任,就不会配置权力进行治理。

     

    四、从治理责任缺失看治理型上访的性质

     

    在诸多乡村治理困境中,农民上访是被研究得最多的话题,不仅有许多理论视角参与分析,而且上访本身被建构为最具政治性的话题。研究农民上访最流行、影响最大、最有话语权的理论视角是维权与抗争政治的视角,该视角认为农民上访作为“依法抗争”、“依法抗争”行为,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它们有助于农民公民权意识的培育,从而实现从农民到公民的转变,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23]赋予农民上访以政治性,维权与抗争视角被指具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以及夸大农民抗争的组织性。[24]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农村比例极小的维权型上访夸大为整个农民上访类型,以迎合社会上对权利话语的追捧,有以点盖全的偏颇,具有很强的误导性。

    事实上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在2003年至2009年的农民上访中,维权型上访在总量中下降至4.31%,谋利型上访上升至29.50%,而因治理问题导致的上访即治理型上访则高达61.74%,还有其他无法归类的上访占4.35%。[25]从表1可以看出,税费改革后,维权型上访大幅下降,治理型上访极速上升并已主导了农村信访。从治理的视角揭示和解释当前农村主要的信访类型,对维权型视角无疑是沉重的一击,有利于澄清很多事实和常识。

    表1  税改前后不同类型农民上访统计表[26]

    时间(年)不同类型上访所占比例

    维权型上访谋利型上访治理型上访其他

    民事纠纷水利灌溉村级债务

    税改前(1997~2002)58.43%12.99%13.64%————14.94%

    税改后(2003~2009)4.31%29.50%51.15%7.04%3.65%4.35%

     

     

    但是,从治理角度研究农民上访的治权弱化论者(含国家退出论者)其实并未弄清楚治理型上访的形成过程与机制。他们不了解上访的生成机制,只看到农民因治理问题而上访,就武断地说是治权弱化导致了上访增多——因为农村基层组织解决不了治理问题,所以农民就诉求上级政府,其逻辑是:

    税费改革è乡村治权弱化è出现治理问题è农民上访è要求上级政府解决问题。

    该逻辑最后一环出现了致命的错误,即认为上级政府给农民解决问题。农民上访不是诉求上级政府给自己解决问题。农民很清楚进京上访,中央不会亲自来给他解决问题,省里市里也不会,甚至县里乡里也不可能亲自处理大量个体、集体的问题,只有村一级才是农民真正诉求的对象,因此也是上访的对象。农民越级上访不管有多高,最后都得落实到乡村两级,尤其是村一级,上访者对于这个心知肚明。因此,上级政府不是解决乡村治理问题的主体,乡村两级才是治理主体。

    诚如前文所言,乡村作为治理的主体,并没有积极主动地主体意识,没有治理的责任意识;要生成治理责任,要么上级政府有任务、有目标,即有压力,要么农民能够给农村基层组织施压,税改前这两方面都有,但税改后这个机制就缺失了。没有了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农民怎么让乡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去解决治理问题呢 

    农民在治理问题越来越严峻、越来越无法承受,给村干部怎么反映也无效之际,就想到了上访这样一个渠道。在上级政府看来,农民上访是有问题、有困难、有冤屈,否则农民是不会上访的,上访的级别越高,问题、困难和冤屈就越大,越应该重视、越应该及时去解决。因此,上级政府就会将农民反应的问题打回属地,即农民户籍所在的县乡村,要求属地给农民解决问题。从上级手中再转到县乡村手中(尤其是乡村干部手中),经过这一“中转”,农民反应的问题的性质就变了,就不再仅仅是农民的问题了,而成了上级交代的任务,成了上级要求完成的目标,于是在乡村层级就形成了压力,转化为治理的责任,它就会调动资源去解决问题。

    由农民上访制造的治理责任的大小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一是农民上访的级别越大,特别是进京上访,打回原地后,属地政府的责任就越大,因为一旦进京农民的问题就会转化为中央的压力、中央的任务;二是集访、群访所形成的责任要大于个访形成的责任,所以遇到治理问题,农民一般都会以集访的形式向县乡反映。

    三是越级上访,尤其是进京上访越来越多之后,上访给中央(省市)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其工作因要应付大量上访而瘫痪;中央(省市)政府为了缓解、转移这种压力,就要求下级政府严控越级、进京上访,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那么,控制越级、进京上访就转变成县乡的一线、火线工作,成了“一票否决”的工作;此时,农民就越要越级、进京上访,以此要挟县乡政府,县乡政府就越害怕,就越要阻止农民上访,因此越要给农民解决问题。

    治理问题越因为上访容易解决,农民就越通过上访去解决,上访就增多,并且各种不合理的、谋取私利的农民上访也借机参合其中,以进京上访要挟、威胁县乡村;县乡村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上访,花的精力、金钱、编制、机构在信访维稳上就越发的多,进而进行乡村治理、回应农民实际问题的能力、空间、时间就被挤压;乡村问题越来越不能解决,由此治理型上访将越来越多,乡村两级最终会被无限膨胀的信访以及上级不断增长的压力给压垮、拖死。

    不过无论如何,分析到此,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上访”,应该被看做是农民通过上访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的一种机制。税费改革前,不仅有上面的压力要求乡村履行治理的责任,而且一旦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农民就可以运用税费、两工的杠杆向乡村干部施压,迫使其进行乡村治理。税改后,这个机制没有了,农民就通过上访,借上级政府之手向农村基层组织施压,重新塑造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也就是说,在中国农村,治理型上访,不过是农民转变了给乡村治理主体施压的渠道而已,不存在所谓的“权利”、“民主”、“抗争”、“维权”、“利益表达”之类的政治诉求。其逻辑是:

    税费改革è乡村治理责任缺失è出现治理问题è农民上访è重树治理责任è农村基层组织配置资源进行治理è实现乡村善治。

     

    五、思考: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

     

    根据上文的逻辑,可以得出两个关于中国政治的基本结论,一是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给下级政府(县乡村)治理乡村的压力、任务和责任十分重要,在乡村治理中占有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在没有上级政府给乡村两级治理责任的情况下,因治理问题带来的上访及由此带来的其他无理上访将陷入无限的恶性膨胀中,最终将导致农村基层组织的崩溃和乡村的无治理状况。

    基于此,应该从积极、主动层面上,而不是从消极、被动层面上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使农村基层组织有治理乡村社会的动力、意愿和压力,实现乡村治理。本文抛砖引玉,从三个方面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中央政府应考虑重启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税费改革后,中央政府的思路是弱化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治权,脱卸它们治理乡村的责任与义务,剥离它们的职能,并希望将乡村治理的任务交给条状结构的职能部门来做。从现在运行的情况来看,中央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方面职能部门可以完成分内之事,但无法进行乡村治理,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无所事事,乡村治理在短短的几年内急转直下。

    中央政策应引以为戒,适时转换,考虑重新给予农村基层组织进行乡村治理的责任,给他具体的任务、目标,建立考核体系,并配套资源。有了考核和压力,就有责任,农村基层组织在面对治理问题时就不会推三推四、推卸责任,就不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会调动一切资源、动员一切力量去完成任务。具体的如农田水利,在国家实行财政转移的前提下,实行县里考核乡里,乡里考核村里,在水利上一票否决。

    有了中央下达的任务,就会有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这样,一来乡村治理的面貌就会好转,农民不用去上访,二来农村基层组织有治理的责任,也无需农民通过上访来重塑治理责任。农村的信访量就会减少,县乡村的信访压力就会减小,就不会轻易被不合理的上访所要挟和裹挟,不合理上访因此会减少,县乡村就会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乡村治理。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乡村治理最基本的主体是村一级,可以通过完善村民自治来实现乡村社会的内部治理,很重要的一点是农民能够通过村民自治制度来给村干部施压,生成治理责任。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程序化民主选举,农民可以通过真正的选举来生成治理责任,即将不称职的村干部选下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在选举之后形成良好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通过合理的民主程序设置使农民能够在选举后给村干部督促,让其履行治理责任。

    最后,重塑乡村治理主体的责任伦理和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是将治理责任、为人民服务意识内化为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思想意识和行为理念,它要求治理主体将乡村治理当作自己的分内之事,不做就会有内疚感,就会有上对不起党和政府、下对不起群众的愧对心理。

    这样,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建设,一个崭新的、完整的乡村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就建构了起来,乡村治理就会正常的运作起来,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局就会得到扭转,乡村治理就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①] 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第221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②] 田先红、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治理危机酝酿深层次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调研世界》,2009年第3期。

    [③] 贺雪峰主编:《中国农田水利调查——以湖北省沙洋县为例》,待版,2010年。

    [④] 袁明宝:《接点治理:国家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⑤]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⑥]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⑦] 贺雪峰:《乡村利益主体与乡村治理内卷化——信仰平桥农村调查》,工作论文,2010年。

    [⑧] 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田先红:《息访之道——农村信访治理与国家基础权力,1995-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⑨] 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⑩] 袁明宝:《接点治理:国家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11] 李昌平:《大气候——李昌平直言“三农”》,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田先红:《息访之道——农村信访治理与国家基础权力,1995-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12] 张世勇:《乡村治权与乡村治理的政治性——河南新县农村调查》,工作论文,2010年。

    [13]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14]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5] 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北京:中央编译出版,1998年版。

    [16] 荣敬本:《变“零和博弈”为“双赢机制”——如何改变“压力型体制”》,《人民论坛》,2009年第1期。

    [17]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下)》,陈海宏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8] 余练、杨华:《乡村治权、国家基础权力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以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变迁为例》,待刊稿,2010年。

    [19] 欧阳静:《策略主义与维控型政权——官僚制与乡土性之间的桔镇》,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20] 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2000年。

    [21] 欧阳静:《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及其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2] 欧阳静:《运作于压力型科层制与乡土社会之间的乡镇政权——以桔镇为研究对象》,《社会》,2009年第5期。

    [23] 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4] 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25] 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26]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田先红在湖北省一个乡镇调查的上访统计制作而成,参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