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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欧阳静: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阶层分化与地权冲突——对江汉平原农村一个乡镇的个案分析
2014-09-16 20:39 3432 阅读 由 杨华 编辑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学家达仁道夫(2000)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地权冲突是农村社会冲突的一部分,是因土地权属问题而引起的农村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冲突和争执。根据于建嵘课题组对中央某媒体自2003年以来已分类处理的4300封群众来信的分析,有1325封涉及农村土地争议,占30.8%。该课题组还对720名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在632份有效问卷中,因土地问题进京上访的有463份,占有效问卷的73.2%(于建嵘,2005)。研究者由此判断地权冲突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在学理上,地权及地权冲突是产权研究的重要范畴,二者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并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正经历着巨大转型的国家,产权变革是国家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其本身蕴含着诸多的理论生长点。

因此,基于现实和理论关怀,国内研究者对包括地权在内的产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其中在社会学领域,自上个世纪末以来,经由刘世定(1999;2003)、张静(2003)、折晓叶、陈婴婴(2004;2005)、张小军(2004;2007)、申静、王汉生(2005)、周雪光(2005)等先行者的开创性工作,及在此基础上后来者曹正汉(2008a)、张佩国(2006)、熊万胜(2009)、董国礼、李里、任纪萍(2009)、郭亮(2012)、臧得顺(2012)、陈锋(2012)等人的拓展性研究,在传统法学权利产权理论、经济学制度产权理论之外,从社会建构产权的角度,构筑了一套崭新的社会产权理论体系。该理论从中国的产权实践中提炼出了有别于法学、经济学的产权概念,建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方法和理论假设(曹正汉,2008b)。社会产权理论从农村地权冲突中获取了丰富的田野灵感和研究素材,反过来,又对地权冲突做出了精道的阐释(张静,2003;张小军,2004;张佩国,2006;曹正汉,2008a;熊万胜,2009;董国礼等,2009;臧得顺,2012;郭亮,2012)。

本文不打算在社会产权理论之外另辟蹊径,而是在它的基本理论框架下,引入阶层关系的视角,通过对江汉平原农村一个乡镇的地权冲突个案进行阐释,揭示影响该地区地权配置的社会因素。文章的核心问题意识是,随着农村阶层关系在农村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分化较大的地区已然超越传统血缘、地缘和人情关系而成为农村最重要的社会关系(陈锋、袁松,2010;陈柏峰,2011;宋丽娜、田先红,2011),那么农村阶层关系是否对嵌入其中的地权发生作用,从而型构新的地权的社会属性。研究发现阶层关系而非个体、家庭抑或家族作为行动者的交互作用及动机、价值取向影响着村庄的地权意识,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使不同阶层在处置村庄土地时的碰撞与互动中不断地催生着地权冲突。在这个过程中,秉持不同地权诉诸原则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以及它们的变动,都影响着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配置及其不稳定性,地权由此深深地烙上了阶层关系的印迹。地权冲突实质上是农村阶层冲突的一种外显形式。

 

二、理论框架

 

(一)地权的社区共识

地权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具有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同的生成逻辑。肖特(2003)认为,制度是由众多个人在长期互动过程中自发建构出来的行为规则;当互动不断重复发生时,人们在过去行动的信息塑造了每个人对他人未来行为的预期;当每个人的预期与他人的实际行为趋于一致并稳定下来时,这个稳定的预期即共同预期就会引导每个人形成稳定的行为模式,此时“制度”也就产生了。也就是说,制度起源于行动者之间的相互期待,当这种相互期待趋于一致并稳定下来时,各方的行动就因为定型而“制度化”了。因此,制度的形成是以行动者的“共享观念”为基础,它界定了行为之制度化的场域,并据此控制和预测行动者的行为(Berger & Luckmann,1966:53-66;转引自曹正汉,2008b)。在村庄社区内部,人们在处置土地时形成的一整套“共享观念”、共同预期或共同信念,被称为地权界定和配置的社区共识,是社区内部达成的统一意见。有了这个共识,社区内部的人在土地上的行为和观念就有了共同的预期,并以这个预期来判定行为和观念是否合理。

刘世定(2008)从社会认可的角度对产权共识做过解析。他指出,人们对经济资源的占有可能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可能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而只有得到社会认可的占有才成为产权。“影响产权占有社会认可的因素相当复杂。除了社会成员间在反复的纯粹利益博弈中达成的力量均衡外,法律及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如,怎样看待人们之间的差异和怎样理解平等),以及这些规范在社会成员中的内化程度、实施状况等都影响着占有的社会认可程度。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中,人们对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的理解,深深影响着他们对现有的经济资源的占有结构的认可。”刘世定特别突出了社会成员的社会规范认可度和实施状况之于他们对产权占有认可程度的影响,而实施状况又依赖于规范本身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同理,在村庄社区,人们援引社区内普遍认可的规范、规则来界定和配置地权,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一项规则没有得到社区内的认同,而行动者要强行实施之,则会遭受他人共同的反对。那些符合村庄社区对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诉求的规范和规则,则更容易被社区所认可。所以,地权的社区共识仰赖于规则被普遍认可。

那么,何种村庄社区能够建立对地权及其规范的普遍共识呢 这一提问暗示并非所有村庄社区都能达成共识。倪志伟和苏思在研究中国独特的非正式私有化过程中,对类似农村地权这样的非正式产权做了如下阐发,“非正式产权实际上是支配资源使用的基本规则或规范。对于非正式产权的监督和强制内在于社会交换之中。换言之,非正式产权嵌入于更为广泛的规范和习俗的框架之内,这就如同家庭中的权力是通过相互之间的同意和理解而定义,由群体的成员监督,并由社会惩罚加以强制是一样的。对非正式产权的违反,也会招致惩罚,包括社会的非议、排斥或冲突。一般来说,非正式产权所嵌入于其中的社会网络越稳定,对于产权的争夺就越少,这种产权也就越是有保障。”(Nee & Su,1995;转引自张小军,2007)按照非正式产权之能成立的道理,对于地权的社区共识的达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社区内的社会网络是稳定的,这样才能形成广泛的规范和习俗,二是该社区有对违反共识的行为和人进行惩罚的能力。稳定的社会网络是基础,只有在稳定的社区网络中,才有实施惩罚的可能。有研究表明,在还具有较强宗族特性的村庄,因其社会网络相对稳定和地方性规范较强,社区内的地权共识和一致行动容易达成,内部地权冲突较少(陈锋,2012)在熊万胜(2009)调查的安徽栗村,从太平天国至今,只有集体时代呈现出权力主导下的多元规则格局,其他时代都是规则混乱。他的解释是其他时代主导性规则无法突生或业已湮灭。从社区共识的角度可以更好地解释这一现象,因为该村庄是太平天国以后的新型移民村庄,并且后来移民还在不断增加,因此一直就未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网络和地方性规范。相反,“习俗的力量大大削弱,法律的力量不堪应付”成为常态,不同规则虽然在不断地互动与碰撞,但一直无法形成关于地权的社区共识;直到集体时代国家通过“集体”这种社会网络形式将社区成员的共识凝聚到国家权力主导的规则上来,才称得上社区共识。一旦集体解散、国家权力退出村庄,社区内又重新回复到不稳定的社会网络状态,集体时代形成的地权共识瓦解,新的地权共识仍难以达成,地权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社区共识下的地权,是典型意义上的村庄社区情理和通行规则界定的习俗性产权,它可能与国家权力或法律、政策界定的结果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相冲突,但只要社区成员普遍认可,就可以“以潜隐的非正式的方式存在着”(折晓叶、陈婴婴,2005),并发挥着地权界定和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与国家权力、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性相比,地权的社区共识通过诉诸“社会承认”、“社区情理”、“共同体情感”等社会事实来解决合法性难题,因而更多地带有社区情理合法性的特征(周雪光,2003:74)。在这个意义上,地权的社区共识本身是关于地权的社会性合约。因此社区共识具有社会性合约的“软约束”性质,一旦稳定下来,就像“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系统”(张静,2003),“它允许利益政治在一定的阶段(时间)、领域(空间)内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竞争,动员社会共识,组织化利益认同,使一些基本原则通过辩论达成共识,并作为法律修订的依据。当人们对具体的规则细节存在分歧时,通过引用共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此之后进入法律活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上述利益竞争受到限制:它不能继续竞争以影响规则的执行,因为这类活动领域应在政治市场。”地权的社区共识首先也有一个从无共识通过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充分互动、竞争与妥协,到达成共识的阶段(政治市场);随后才能约束社区内部不同规则的竞争,评判人们在不同规则下的诉求,制裁违反共识原则的行为,使多元规则乃至主导规则服从和服务于共识体系的声称及其延续(法律活动范围),达到维持地权稳定和限制地权冲突的目的。

 

(二)阶层分化与地权的阶层共识

社区共识的瓦解带来地权冲突。那么,地权的社区共识是如何瓦解的 熊万胜(2009)发现改革以后,特别是90年代,小农经济全面复归,权力衰弱、势力组织复活、习俗瓦解,国家、市场与小农的对接再次失效,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主导规则的萎缩,多元规则出现了结构混乱,农民土地的收益和占有权遭到侵害,小农地权变得高度不稳定。臧得顺(2012)则从社区人际关系变迁的角度论述了社区地权共识的瓦解,他强调亲缘关系淡化和社会关系功利化、理性化导致关系背后的交往规则的变化,而地权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投射,因此人际关系的变化最终导致人们在处置村庄土地时诉诸的原则的变化,强力原则的突显打破了各原则之间的平衡及社区认同。两位研究者论述的侧重点不同,但核心最终都归结到了多元规则的结构混乱上来。也就是说,当社会结构混乱之后,原子化的个人可以根据各自的利益、力量及其变化来对规则进行选择(张静,2003),100个人就可能有100个诉诸地权的理由(规则),相互之间可能没有交集、达不成共识,联盟往往是暂时的,因为甚至一个人在不同阶段、场合及事件中完全可能援引不同的规则。这样,一个社区内就有无限的“理由”备选择,规则显然已碎片化。

当前农村正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社会结构未混乱、规则也没有碎片化,但仍然达不成社区共识。这是农村阶层分化后出现的情形,地权的社区共识被地权的阶层共识所肢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卢倩云,2000)。农村社会结构出现明显的阶层化的特征,同一村庄社区的农民被分割在这个等级结构中的不同层级(贺雪峰,2011;陈柏峰,2012);不同阶层的农民在利益取向、经济收入、价值观念、政治社会态度、社会关系网络等诸多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林辉煌,2012;杨华,2012;徐嘉鸿,2012),这些差异影响它们之间的内部认同和相互之间的关联。伴随着阶层结构的显性化,阶层内部的认同越来越大,阶层之间的区隔(distinction)越来越明显,并且上层阶层还在刻意强化这种区隔,不断地制造包括消费、交往、互助、生产、闲暇、劳务等方面的层级化(李培林、张翼,2000),甚至在人情、人际交往、村庄政治等方面对下层阶层进行排斥(陈柏峰,2011)。

由于农村阶层分化是在村庄社区内部展开的,阶层之间处在面对面的场域中,阶层内部因利益、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以及交往的密切性和交流的方便性,很容易在阶层内部达成共识和对外的一致行动。具体到地权共识,不同阶层因各自利益的差异而对村庄地权有不同的诉求,因而在地权的界定和配置上形成不同的共识及一致行动。也就是说,是阶层而不是原子化的个体作为地权的诉求主体和行动者,参与了村庄地权的界定和配置,关于地权的阶层共识取代了社区共识成地权界定和配置的基础。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地权的阶层共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伸张地权利益的一致性。农村阶层的分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利益来源的分化,只有那些主要利益在土地上或者将在土地上的阶层,以及那些能够利用土地获得超额利润或实现跨体制资源的阶层(边燕杰等,2012),对地权的伸张比较积极,并能够达成一致共识,譬如臧得顺(2012)所概括的“谋地型乡村精英”。而那些当前和将来利益皆不在土地上的阶层,则不那么热衷于对地权的伸张,典型的如外出经商、并在城市定居的富裕阶层(林辉煌,2012)。二是伸张地权理由的一致性。伸张村庄地权必须有适当的理由,否则该行为就没有合理合法性。理由即规则、原则,不同阶层因其利益及处境,在伸张地权时所援引的规则具有一致性,或者说阶层内部能够形成主要规则的合法性声称。在阶层之间,各自援引的规则可能一致,也可能相冲突,亦可能毫无瓜葛,由此形构阶层间在伸张地权时的基本关系。三是伸张地权行动的一致性。在地权规则是多元的、竞争的背景下,地权本身不是被赋予的,而是挣得的,因此对地权的伸张必须付诸行动。由于基本的地权利益和伸张理由的一致性,以及村庄的结构易得性,阶层内部伸张地权的一致行动就容易达成。各阶层企图通过阶层的一致行动而非单个个体的行动来达到对地权伸张的目的,尤其是当前在压力型信访维稳体制下,阶层的集体行动更可能出现(田先红,2010)。

这样,因为阶层的出现,阶层作为行动者的认知发生了分裂,它们在地权上的相互认可的行为不复存在,原先达成统一的地权安排和地权共识,被分割的阶层共识打破和肢解,社区难能再产生超越阶层利益之上的共识。

 

(三)地权冲突与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

地权的阶层共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成之后,当不同的阶层在界定、处置地权时,便会寻求不同的规则和采取不同的行动,地权冲突便可能产生。地权冲突意味着发生冲突的阶层在地权问题上的正面较量,以求得对地权的优先界定和配置。在这个交互过程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地权是如何被阶层关系所界定和裁量,从而被赋予社会阶层属性的。

地权深深地嵌入村庄社会关系并被它们所形塑。波兰尼最早提出经济的嵌入性问题,他在《大转变》一书中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及其重要的。对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Polanyi,1957/1971;转引自刘世定,1999)。格拉诺维特(1985/1997)更明确提出人的行动紧密嵌入在人际网络关系中的思想。刘世定(1999)根据嵌入性理论,提出了“关系合同”的概念,认为关系合同发生在正式合同缔结之后,由那些经营代理人在相对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和他的经营伙伴缔结而成,并使合同嵌入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周雪光(2005)则直接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和“产权是一束关系”的命题,强调组织与其他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对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将产权的社会属性的研究引向深入。在地权研究中,申静和王汉生(2005)的研究从一项集体土地产权遭遇反复界定的实践中,发现产权实际上是“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臧得顺(2012)的“关系地权”为村庄内不同原则、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关系所牵制和定义,并受关系变动的影响。总之,地权的社会属性是由行动者的关系属性决定的。

在本文考察的地权冲突中,地权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臧得顺,2012),而是阶层的关系结构。阶层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是由于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而造成的一种纵向差异关系(周晨虹,2007)。从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可以透视阶层结构、社会结构的合理与整合程度,它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郑杭生,2002:231)。

分析不同阶层间关系的性质、状态和发展趋势作为我国阶层关系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经历过一个从阶层结构的实体论研究向阶层关系的实质性转向过程(仇立平,2006)。孙立平、沈原、李友梅、仇立平、冯仕政等一批知名学者,鉴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日趋紧张的形式,意识到只有重新引入阶级分析视角,才能对中国社会不平等的结构和形成做出更有洞察力和前瞻性的分析。这些学者分析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与韦伯的多元分层研究两大范式的根本区别,认为阶级分析基于冲突论的“社会”想象将社会不平等归结为统治阶级的需要和权利强制的结果,其关注的焦点是社会剥夺和集体抗争。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阶级”表明的是一种以资源占有关系为基础的结构位置;分层模式根据的是结构而不是群体的结构性位置;阶级是一种关系性观念,即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不同阶级之间的实质性关系,如剥削,只有在不同阶级行动中才能发现和解释(孙立平,2008;仇立平,2007;李友梅、孙立平、沈原,2006;冯仕政,2008)。因此,仇立平(2007)判定,相对于只关注阶层结构的多元阶层分析,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更能揭示社会结构的内在本质,有利于对社会分层的深层结构的分析。阶级分析的理论品格从其产生那一刻起就是探讨阶级之间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是关系性的,因此阶层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要的阶级分析理论。

但是冯仕政(2008)批评指出,不独阶级分析的阶级阶层是“关系性”的,多元分层理论划分出来的“阶层”也可以在相互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所以,关键不在于是运用阶级分析还是多元阶层分析,而是是否关注了按一定标准划分出来的“阶层”的关系没有。阶层关系的性质是对处在结构中不同位置的阶层间关系的质性判断,诸如对立关系、矛盾关系、和谐关系、剥削关系、依附关系、同盟关系、排斥关系、竞争关系、冲突关系,等等。任何一对或一组阶层关系本身都是动态的、立体的、对立而存在的,它既可以是恒常的,表现为一种关系形态、交往和互动模式,也可以是变化的,体现的是关系的流变。只要一项研究关注到了阶层间关系的性质和状态,就不可能只注意到了阶层间的市场性关系,而忽略阶层间的统治性关系;就不可能只阶层间整合的一面,而看不到冲突的一面;就不可能只有保守的价值立场,而没有丝毫激进的价值立场。阶层关系的视角是综合的视角,能够全方位地、立体地检测、把握阶层结构和阶层关系,从而不仅能够把握不同阶层在资源占有量上的差异,而且能够准确定位不同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及不同位置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当前农村,伴随着阶层关系结构逐渐成为村庄社区内主导的关系结构,其他关系附属于它而被它排斥、肢解、稀释或吸纳。阶层关系结构和作为村庄行动者的阶层不仅塑造村庄社会结构,而且塑造村庄社会的其他层面,包括村庄政治(袁松,2012)、村级治理(贺雪峰,2011)、人情往来(宋丽娜、田先红,2011)、农民合作(孙新华,2011)等。土地是农村主要的生产资料,且土地的比较收益在不断增大,深嵌在阶层结构中的地权必然为阶层关系和阶层行动者所形塑。在围绕地权的交互作用中,尤其是在地权冲突中,各阶层的特性、阶层之间的关系属性必然会烙印在地权之上,使村庄地权带有明显的阶层属性。

根据调研的经验,在地权冲突中呈现的阶层关系结构主要有四类:一是利益关系。利益一致的阶层会在冲突中出现联合和相互声援,利益相悖的阶层则构成地权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利益无涉的阶层在地权冲突中没有交互作用。二是社会关系,即在社区生活中阶层间的关系是否紧密,紧密的阶层关系会在地权冲突中相互妥协,疏远乃至分裂的阶层关系则加剧各阶层对地权的争夺。三是力量对比关系,包括势力、权力、财力、团结程度、关系质量等方面的对比及其变化,会影响不同阶层对地权的定义与伸张。四是政治博弈关系,即各阶层以国家政治作为博弈平台,将地权诉求越出社区,诉诸国家评判,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由于各阶层在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中的差异和不平衡,譬如Ⅰ阶层在力量对比中超过Ⅱ阶层,但Ⅱ阶层却在政治博弈中略胜Ⅰ阶层一筹,并且这些关系本身处在不停的变化当中,没有一个阶层在地权冲突中占据主导,阶层间在地权上的交互作用循环往复,使得地权的界定总是处于动态的非均衡状态中,土地冲突因而不断发生——某块土地的权属关系今天可能被Ⅰ阶层的共识所界定,明天可能就被Ⅱ阶层所支配。由此,地权被深深地烙上了阶层关系性(仇立平、顾辉,2007)的印迹。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是村庄阶层分化后地权的社会属性的主要表现,地权在本质上反映的是附着在土地上的“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关系”,它是对“阶层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而被烙上阶层关系属性的地权的冲突,其实质是阶层之间的冲突。

 

三、 楚镇地权冲突的概况

 

(一)楚镇及基本情况与地权冲突的类型

本文分析的地权冲突数据和个案材料,主要来自笔者及所在团队于2008年10月、12月和2012年3月对江汉平原楚镇进行的跟踪驻点调研。调查方式一是半结构式访谈,二是资料搜集,主要在镇政府档案室和信访办查阅资料,对信访卷宗中的典型地权冲突案例进行深入调查。

楚镇地处江汉平原边缘,所辖29个行政村,155个村民小组,人口3.2万人,总面积186.5平方公里。楚镇土地肥沃、气候适宜,耕地面积7万多亩,近年水稻种植面积保持在7.8万亩以上,年产优质稻谷6万多吨,农民人均纯收入5173元。楚镇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农民开始进城务工经商。1990年以后,农民外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税费负担重和种田成本高。少数农民将其承包地给家属、亲戚或其他人代耕,多数农民则直接丢下农地外出。因此,楚镇各村均出现了大面积撂荒现象,有些村半数耕地抛荒。2000年该镇7万多亩耕地,抛荒2.4万亩,占全部耕地的1/3。为此,楚镇各村想方设法将撂荒的土地重新利用起来:有的村统一将弃田集并后重新发包;有的则在农户之间协调转包;有的农户则不经过村组和承包户,直接将撂荒田重新开荒耕种;全镇所有村都不同程度地请四川、鄂西山区的农民进村种地,在一些村外来耕地农民占到总人口的1/3以上。

2004年以后,随着国家农业税费的减免和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许多外出务工农户看到了土地的价值而回乡要地,导致各类地权冲突。根据楚镇近十年农民来信、来访情况,地权冲突大致归纳如下几类:

1、承包关系不落实引发的冲突。在1997年土地二轮延包中,楚镇大部分村没有真正执行土地延包政策,对户口、住房在村,在政策可以返乡要田的农户,因种种原因暂未回乡的农户没有留责任田,后来这些农户因返乡要分责任田而村组又无机动田,由此产生矛盾。或者有机动地,但机动地一般都是在确权确地时从种田大户种划出来入机动地账册,但仍由他们耕种。抛荒户回来要地,村组将机动地划给他们,还得他们同现耕种户协商拿出来,而有的耕种户不拿出,由此产生冲突。此类情况占接访总数的20%。

2、返乡农民要田引发的冲突。在1991-1998年期间,由于当时农民税费过重,一部分农民撂地外出经商或打工。2004年湖北省开展完善二轮延包且全部取消农业税,一部分农民纷纷返乡要田,镇村按照政策已颁发土地承包经验权证、确权确地,但原承包户因以前背负较重税费负担种撂荒地,现在政策取消了农业税却要让出田,不愿意将撂荒农户的承包田拿出来。此类上访占总数的40%。

3、农民私自转租土地引发的冲突。在种田收入负增长的时候,许多拥有承包土地的农户纷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没地或少地农户耕种,自己则通过少种或完全不种,或外出打工来避免农村负担。这种转租多是私下的口头协议,没有文字根据、时间界定和退还约定。随着农村实行零赋税,种田开始有了效益,原承包农户返乡要求承租农户返还承包地,而那些在农民负担最重时的承租农户不甘心退还,由此造成二者相互扯皮。此类占上访总数的20%。

4、外来户要求落实土地承包权引发的冲突。为了完成税费任务,外地农民被镇村干部请到当地种地,或者通过亲朋熟人介绍到过来。当种田有了效益、税费逐渐取消后,本地抛荒户又回来要田,由此引发抛荒户与外来户的土地争执。外来户以之前交了国家税费、在当地上了户口为由要求落实土地承包权。此类上访占10%。

5、村组干部代替转租承包地引发的冲突。在农土地抛荒严重时,村组干部为了避免抛荒而使税费流失,由村组统一将抛荒地集中转租。承租对象有的是本村组农户,有的是外村组农户,有的是村组干部本身。这些承租农户不仅承担了当时沉重税费负担,而且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承租地进行土壤改造。现在要他们把承租的土地退出来,那他们投入的大量改造资金,退租后由谁来承担 因此,从现承租户手中收回承包地还给原承包户困难重重。这类上访占5%。

6、强势群体抢占土地引发的冲突。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不仅增值,而且有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于是村庄某些强势群体,包括村干部、混混、村霸,以各种方式抢占、诱骗集体或他人土地、山林、池塘等,由此引发冲突。此类上访占总数的5%。

 

(二)地权冲突的上访类型分析

表1是在楚镇信访办提供的原始表格的基础上制作的,笔者只增加了“比例”项和“村平均数”项。从表1可知,楚镇近十年因地权冲突导致的上访共836起,平均每年近84起,村平均每年近3起。据信访办人员反映,该镇的地权冲突上访是从2002年开始的,之前没有该类上访,之后地权冲突逐渐增多,到2005年达到高峰。随后因确权确地的实施,地权冲突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逐年递减至2008年的49起,村平均1.69起。2009年至2011年,地权冲突上访又出现快速上升的势头,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农村水利设施、机耕道等基础设施渐趋完备,种地越来越划算,同时外出务工人员年龄偏大,不再适合于外出务工,而这些人在确权确地时又没分到土地或只分了口粮田,于是在这个时候回来要地;二是土地增值,强化了农村强势群体对土地资源的觊觎。

 

表1  近十年地权冲突的上访类型统计表

年代别   案例/比例    个别访(1人)   多人访(2—5人)    集体访(5人以上)   上访总数    村平均数(29个村)

2002年  案例(个)   23   8   0   31   1.06

比例(%)   74.2 25.8 0   100

2003年  案例(个)   26   10   2   38   1.31

比例(%)   68.4 26.3 5.3  100

2004年  案例(个)   48   21   7   76   2.62

比例(%)   63.2 27.6 9.2  100

2005年  案例(个)   138  56   23   217  7.48

比例(%)   63.6 25.8 10.6 100

2006年  案例(个)   51   29   13   93   3.21

比例(%)   54.8 31.2 14.0 100

2007年  案例(个)   30   22   5   57   1.97

比例(%)   52.6 38.6 8.8  100

2008年  案例(个)   27   17   5   49   1.69

比例(%)   55.1 33.7 10.2 100

2009年  案例(个)   33   30   10   73   2.52

比例(%)   45.2 41.1 13.7 100

2010年  案例(个)   37   34   14   85   2.93

比例(%)   43.5 40.0 16.5 100

2011年  案例(个)   50   46   21   117  4.03

比例(%)   42.7 39.3 18.0 100

合计(个)   463  273  100  836  28.83

 

根据基层信访管理经验,可以按照上访人数多寡将上访划分为个别访(1人)、多人访(2-5人)和集体访(5人以上)。楚镇信访办的数据显示,集体访的人数不等,人数最多的多达60人。根据表1可知:多人访和集体访的数量和比例合计,从2009年起超过个别访;虽然个别年份有起伏,但总体而言多人访和集体访所占比例在近十年中呈上升趋势,而个别访基数虽大,但比例却呈下降趋势,说明地权冲突越来越不是一对一的冲突,而是逐渐具有集群效应,群体冲突特性渐趋明显。

 

四、土地的阶层分化效应与地权冲突的阶层化

 

(一)土地增值与土地的阶层分化效应

楚镇作为江汉平原农村的一个缩影,出现过三轮抛荒浪潮:第一轮是1987年至1992年。农田之所以被抛荒是因为从1987年开始粮食价格持续下滑,种粮利润比较低,那时早稻是0.15元每斤,1992年时早稻是0.17元每斤。为应付这一轮抛荒潮,楚镇开始接受外来移民,抛荒土地的农户则将自己的房子和土地卖给外来移民。第二轮是1995年至1997年。1988年农民负担已经加重,当年楚镇的亩平负担是75元,水费每亩是15元,两者相加亩平负担达到90元,到1997年亩平负担达到280元左右。1995年至1997年农民负担快速增加使得农户大量抛荒,楚镇的抛荒面积达到了20%。第三轮是1998年至2002年。税费进一步加重,2000年有的村组田亩最高负担竟达到了400元/亩,而粮价却仍然低迷,迫使还在家种地的人纷纷丢掉土地外出务工经商。

经过三次土地抛荒,在当地农村形成了这么几类群体:第一类是因外出务工、经商而成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经营户的农户,他们在城镇安家落户;第二类是抛荒外出却没有第一类成功,以纯粹打工为生,年轻力壮时尚能打工,到一定年龄则需回村生活;第三类是在家种地并耕种了抛荒地和村组机动地的农户,他们一般耕种30—50亩土地,成为农村的种田大户;第四类是外来种田的农户,他们耕种规模不等的抛荒地,并在当地安家落户;第五类是耕种数亩到十几亩不等承包地的农户,他们没有耕种抛荒地,甚至抛荒了部分承包地。这五类农民群体中,除第一类农户较为富裕外,其余四类在税费负担重、粮价低迷的时候,经济收入、生活水平都差不多,虽然外出务工的农户稍微好点,但没有呈现出明显的等级分化。但是2002年以后,粮价逐步回升,国家实施了税费改革,并于2003年对种粮给予补贴,这一系列措施的结果是种田开始有利润,且随着时间往后推移,种田越来越划算,种田越多利润越高。按照2009年的农资价格和粮价核算的,冬小麦和夏水稻一亩年均纯收入达到1200元,种得好的要超过1300元,再加上国家补贴每亩150元左右,则亩均接近1500元。如果一户家庭拥有30亩田,则年纯收入超过4万,这是农村的中等偏上收入水平。如果耕种10数亩土地,则土地上的收入在1万至2万之间,要完成家庭再生产以及参加村庄社会性竞争,则还需要外出务工。如果只有数亩土地或没有土地,则其收入完全依靠外出务工。耕种不同规模土地的农户在家庭分工、收入状况、收入水平、家庭生活是否完整、对现状的感受、是否打麻将以及机械化程度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见表2)。另外,土地增值之后,农村强势群体开始打土地的注意,以利用土地实现超额利润。这样,因为土地增值,对土地的占有和耕种就可以产生等级差别,即占有和耕种不同的土地,可能使占有和耕种者家庭处于村庄等级结构中的不同位置。

 

表2  楚镇不同阶层的基本状况

富裕阶层    强势阶层    中等阶层    中下阶层    外来阶层

比例    3%  5%  20-30%  40-50%  10-20%

田亩    0   30—40亩    21—50亩    11—20亩    5—10亩 0—2亩  0—20亩不等

农户类型    第一类   第三类   第三类   第五类   第五类   第二类   第四类

年均收入    5万以上 5万以上 3—5.5万    2—3万  2—3万  2—3万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家庭分工    举家外出经商    举家在家务农,不务工    都要在家务农,偶尔务工   男在家务农,并在附近打短工,女的要在外务工    农忙务农,其余大部分时间夫妇都要外出务工    举家外出务工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家庭生活    富裕    富裕,悠闲   非常悠闲,且夫妻团聚    女的比较累,且夫妻分离   夫妻都比较累,大多夫妻在一起   夫妻都比较累,大多夫妻在一起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对现状的感受    优越感   优越感   优越感   感到不公    被剥夺感强烈,有一定后顾之忧    被剥夺感强烈,并有强烈的后顾之忧   有不稳定感,生怕没有土地或地权不剥夺

是否打麻将   ——    男女都经常打    男女都经常打    男的偶尔打,女的不打    男女都不打   男女都不打   不打

机械化程度   ——    高度机械化:拖拉机打田,插秧机插秧   高度机械化:拖拉机打田,插秧机插秧   中度机械化:拖拉机打田,部分用插秧机插秧    低度机械化:多用牛耕,部分用拖拉机打田,手插    ——    根据土地耕种情况,同中下阶层

 

处在不同等级中的农户构成了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上文已谈及土地作为稀缺性的资源在当前农村具有了阶层分化的效应。在农村还有其他形式的资源,如权力、资本和社会关系,他们也构成了农村阶层分化的重要标准。因此,按照土地、权力、资本和社会关系等资源的占有情况,可以将楚镇农民分为富裕阶层、强势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外来阶层等五大类(见表2)。同时这几类阶层又是农民认定的主观阶层(仇立平、顾辉,2007),对它们的认定类似于人类学意义上对“他者”的反思性研究,需要调查者实地观察、感受和体验(黄剑波,2002)。

1、富裕阶层。富裕阶层是指20世纪90年代通过外出经商、投资办实业、自主经营等渠道而拥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并在城镇安家落户的那部分农户。他们没有保留土地,其社会关系网络和利益关系不在村庄内部,因此与其他阶层的关系较为淡薄,不参与村庄的社会交往、价值生产和社会性竞争。这部分农户占3-5%左右。

2、强势阶层。强势阶层是指村庄中拥有权力、暴力的农户,包括乡村干部、灰黑群体、村霸等。这部分群体在世纪之交“捡种”了大量的土地,村庄内部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且拥有质量较高的超社区关系网络,尤其拥有县乡体制性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跨体制阶层,他们可以利用土地来兑现跨体制资源,获取超越利润。这部分群体占5%左右。

3、中等阶层。中等阶层是指除强势阶层之外“捡种”一定规模土地的那部分农户。在土地增值后,这部分农户在土地上的收入居村庄的中等水平,因此其生活较为悠闲自在,较少外出务工,在村庄社会交往中最为活跃。他们的主要利益关系土地上,主要的社会关系在村庄里,与乡村强势阶层的关系较好,也拥有一定的超社区关系。对现有的土地政策和自己的土地占有较为满意,生活优越感较强。这部分农户占20-30%。

4、中下阶层。中下阶层包括三部分人,一是没有土地或较少土地而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二是耕种5—10亩土地以兼业为主的农户,三是耕种11—20亩土地以兼业为辅的农户,占农户的40-50%。这部分农户有一大部分是抛荒户,他们没有土地,或者返乡后要到了数亩“口粮田”,主要的收入在外出务工或者在家搞副业,对自己的生活有强烈的后顾之忧;其余耕种一部分土地的中下阶层农户也需要在外出务工或兼业。中下阶层的闲暇时间较少,村庄社会交往不充分,焦虑感比较强。

5、外来阶层。外来农户耕种不等的土地,经济收入也有差别,但因他们的外来身份较为敏感、特殊而较少跟本地农户交往,村庄社区内的社会关系质量较低,而他们内部形成紧密的圈子甚至是抱团,所以将他们归为一个阶层。这部分农户有强烈的不稳定感,生怕没有土地或地权被剥夺。一般占村组农户的10-20%。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楚镇农村的阶层分化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土地具有阶层分化的效应。税改前耕种土地的人与打工的人没有多少差别,都是一般水平,有时甚至种多一点土地的还要吃亏一点。现在,随着土地的增值,多种土地的农户处在阶层的上层,而且过得悠闲自在;少种土地的农户,可能还需要外出务工,他们累死累活,收入还没有前者多;以前丢土地的农户则要完全外出务工,举家在外奔波一年的收入,除去开支不会有中等阶层多。所以只要种多一点土地,就可以多收获一点,如果多种十亩土地,就可以完全改变自己的阶层地位。于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尽量争取向上层阶层流动,或者保持现有阶层地位,尽量使自己过得更为舒适,就得争夺或保持对土地的占有。

二是阶层内部拥有明确的、共同的利益诉求。因为土地具有阶层分化效应,因此除富裕阶层外,其他各阶层的利益诉求都在土地上。其中,外来阶层的利益诉求是保持现有土地规模不被其他阶层侵占,或者重新得到之前的抛荒地;中下阶层则希望拥有更多土地,或者希望重新得到抛荒的承包地;中等阶层则希望保持现有土地规模;强势阶层则希望占有更多土地以实现更多利润。因为利益诉求一致,所以在社会交往中也日趋一致,包括生产、闲暇、互助、人情、务工等方面的阶层化越来越明显。在阶层内部的交往中,关于地权界定和配置的阶层共识也逐渐形成和达成一致,并在阶层的地权诉求中不断强化。

 

(二)地权冲突的阶层化

地权冲突是在有土地利益的外来阶层、中下阶层、中等阶层和强势阶层中展开的。根据村庄实地调查,大致有以下五对阶层的地权冲突(见表4):

1、中下阶层与中等阶层的地权冲突。主要原因是,中等阶层耕种的抛荒地绝大多数是中下阶层中抛荒农户的承包地,土地增值后抛荒农户返乡找中农阶层要地,后者不给或给少数差田,由此引发冲突;或者2005年确权确地时,村组要求通过协商,决定从中等阶层农户的田亩中让出部分给返乡要地的农户,因中农阶层农户不给而引发冲突。该类冲突最普遍,占地权冲突的80%左右。

2、中下阶层与外来阶层的地权冲突。有两个原因,一是外来阶层耕种的土地属于中下阶层抛荒户的承包地,后者返乡后找外来阶层要地而引发冲突;二是抛荒户直接霸占外来阶层农户耕种的土地,由此引发冲突。该类冲突占地权冲突的10%左右。

3、中下阶层与强势阶层的地权冲突。两个原因,一是强势阶层耕种的土地属于中下阶层抛荒户的承包地,后者返乡后找强势阶层要地引发冲突;二是强势阶层强行霸占中下阶层的土地(包括鱼池、山林、开荒地等),由此引发冲突。该类冲突占地权冲突的5%左右。

4、外来阶层与中等阶层的冲突。一是外来阶层耕种了村组的土地,后因税费重而抛荒,被中等阶层农户耕种,土地增值后外来农户找中等阶层农户要地,由此引发冲突;二是2005确权确地时,村组确认给外来农户的口粮田在中等阶层户下,中等阶层不给,引发冲突。该类冲突占地权冲突的3%左右。

5、外来阶层与强势阶层的地权冲突。强势阶层强行霸占外来阶层农户的土地,由此引发冲突。该类冲突虽然只占地权冲突2%左右,但社会影响较大

 

五、地权的阶层共识:地权伸张中的阶层表达

 

(一)地权的社区共识是如何被打破的:一个案例的分析

通过楚镇房村八组一案例,来看地权的社区共识是如何被阶层共识所瓦解的。

案例一  楚镇房村八组有土地600亩,总户数40多户,抛荒外出务工的10余户,2001年前每亩承担的税费达200—400元,以致抛荒地达230亩。地抛荒了,但税费不能落空,于是,每年插秧前夕,组里都采取抓阄的办法把200亩地分下去,另外30亩则作为自留地分给种上述200亩抛荒地的农户,不交税费。即便如此,仍然需要组长做长久的说服工作才能将地分下去。为调动村民的积极性,组里还特地改善了种地环境。随后组长又组织农户丈量地块,为了最终解决那230亩抛荒地。解决办法是由农户自己处理承包地,即农户愿意继续耕种的,由农户在登记田亩的簿册上签字,不耕种的则签名承诺不再要地。然后,组里将这些抛荒地再承包给其他农户,其中包括5户外来户。2002年春组长依据这一办法将全组地块全部落实到了户。2002年下半年农村开始税费改革,2004年国家减免税费,还发放“两补”,抛荒户纷纷向组里索要土地,耕种抛荒地的农户则拒绝把地拿出来,地权冲突便产生了。当初抛荒的10户农户签名上访,从2005年春节后,他们先后到镇、县、市上访。

我们访谈了上访最积极的曲某。曲某表示:一是上访。她已多次到镇、县、市上访,三级领导为此均来过八组,但未协调好。她表示,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到省里上访。二是她收集了相关材料,她说对政策很熟,能够靠政策将自己的地要回来。三是对村组干部极其不满,她说上级领导下来调查时,村组干部就安排那些得了地没有意见的农户去与领导座谈,每次都将上级领导糊弄过去。四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一个孩子在读技校,丈夫有工伤。现在只有五亩地,不得不以每年150元/亩租种他人三亩地。五是她家原有16亩地,至少得要回10亩。我们随后找了几个耕种抛荒地的农户了解情况。在李某家,我们与四五个村民座谈,这几个村民的态度十分坚决,不可能将地全部拿出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那些把地抛荒的人是为了逃避税费,现在不交税费了,他们才想要地,这笔账怎么算 不可能把地无偿还给他们。另一个受访人邓得遇,他对几个因土地而上访的人十分不满。邓得遇耕种了25亩地,其中有10亩抛荒地,他之所以要种那么多地,是因为一个小孩还在读大学,学费和生活费全都指望这25亩地,如果退回抛荒地,就得另谋活路,但近50岁的他显然难以再在外谋得很好的差事。我们还访谈了几位外来户,其中一个是1998年从四川迁过来的刘老汉,他家3个劳力,耕种了15亩抛荒地。2004年初,八组的抛荒户回来要把他和该组其他4户外来户赶走,收回抛荒地,后来部分抛荒户还将外来户的农地翻耕,一度引发激烈冲突。2005年春节后,在抛荒户签名上访时,八组5户外来户也联合上访。5户外来户认为,他们是村组在税费重时被“请”过来的,为村组做过贡献,还将户口落在了本村组,现在却要把他们赶走,于情于理都过不去。

在这起地权冲突案例中,房村八组不是村组干部“自行”处理抛荒地,而是通过了户主会议,由户主自己处置原承包地,且签名承诺,这就构成了村庄内部关于地权的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这一合约是村民普遍认可的。耕种抛荒地的农户及外来户之所以不愿意将抛荒地拿出来,其理由除了有接种抛荒地的特定政策背景外,还有村庄多数人的认同。这说明地权的社区共识在当时是能够达成的,包括抛荒户、耕种抛荒地农户、外来户以及村组干部都一致认可对抛荒地的处理,即抛荒农户不承担税费任务,也不再有享有土地承包权,而耕种抛荒地的农户则享有土地承包权,但须缴纳税费。

但是,当土地迅速增值并引发了因土地占有和耕种多寡而带来的阶层分化之后,处在不同阶层的农户依照各自的利益诉求对地权给予伸张。这一则案例涉及到三个阶层的农户,分别是属于中下阶层的抛荒户、耕种抛荒地的中等阶层和外来阶层。案例中的曲某之所以上访最为积极,就在于她所在家庭处于中下阶层,并且孩子在读技校,开支大,而丈夫又出现工伤,无法继续外出务工,她要使家庭的生活能够维持,就只有种地,所以租种了人家三四亩地,如果她能要回自己抛荒的近十亩地,则家庭的生活境况会更好。同样,邓得遇之所以会处在中等阶层,能够供得起孩子上大学,就在于他多耕种了10抛荒地,如果他退出抛荒地,则他家的生活会一落千丈,孩子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就没有着落,所以他要拼命拽住这10亩抛荒地。外来户的情况亦复如此,他们在原籍已经没有户口、没有土地,对于他们而言,保住了土地就等于保住根基。

总之,在地权冲突中,当土地具有阶层分化效应之后,村庄中有些群体是要通过保住现有耕地来保住既有的阶层地位,有些群体则是希望通过获得更多的土地来改善自己的阶层地位,目的不一样,但针对的都是村庄的地权。在各阶层对地权诉求的伸张中,之前一致认可的地权共识逐渐被各阶层独立的共识所取代,户主会议签名协议也就成了一张废纸。这样,由于冲突各方各执一端,地权的社会性合约再难达成,这源于各方都认为自己的要求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哪一个阶层的理由更充分,而在于他们各自找到的理由肢解了地权的社区共识。

 

(二)地权的阶层共识:诸原则的伸张

不同阶层根据各自阶层的利益,在伸张地权的过程中主张不同的理由,以使自己对地权的伸张披上合法、合理性外衣。这些理由可分为保有地权的理由和索要地权的理由。主张保有地权的理由包括公平原则和投资原则,而主张索要地权的理由有成员权原则、法定原则、生存权原则、平等原则和先占原则。

1、外来阶层的地权共识。成员权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外来阶层伸张地权的主要理由。所谓成员权原则是指社区集体财产对集体外个体的明确排他性和在集体成员间的非排他性共同占有(折晓叶、陈婴婴,2005),对于村庄的集体土地而言,就是每一个村民都有权得到一份归属自己耕作和收获的土地(曹正汉,2008)。成员权原则的前提是拥有成员资格,在楚镇就是拥有行政村的户口。对土地的成员权诉求,实质上是对土地以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产权安排的一种伸张,是集体产权制度的产物。外来阶层对村庄土地的成员权诉求,其落脚点 是“户口在村里”、“也是生产队的社员”。事实上,在地权冲突中,拥有本村组户口的外来户和没有本村户口的外来户,其伸张地权的底气和境遇大不一样,前者在乡村干部和其他村民面前表现得理直气壮,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地权冲突中多少都得到了一些土地。没有本村组户口的外来户,则在2005年前后全部在地权冲突中被“劝退”和暴力驱逐。

公平原则指的是履行了集体土地上的义务,就应该享有集体土地上的权利,相反,若没有履行义务,就不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在楚镇的地权冲突中,所谓集体土地上的义务和权利,是指在税费最重、种地最不划算的时候,耕种集体土地的农户承担了集体土地的税费任务、义务工、积累工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既为村集体,也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因此这部分农户就应该享有在国家免税、直补之后的土地权利。那些抛荒农户在当时没有履行土地上的系类义务,就不应该享有后面的权利。这样做是公平的,反之则不不同平。这为包括外来户在内的耕种抛荒地农户所认同。

2、中下阶层的地权共识。法定原则、生存权原则和平等原则是中下阶层的地权共识。法定原则是指村庄地权配置必须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否则就被认为不合法。2004年湖北省下文要求“确权确地”以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为基准,但1997年正是农民抛荒最严重的时候,土地延包根本无法落实,延包实质上走了过场,这就使得1997年为基准的确权确地变得无法操作。若上溯到1983年分田到户,时间又太长,期间人口、土地、环境变化极大,同样不好操作。于是,许多地方的确权确地只能以村庄多数人的认同为原则。这当然不完全符合国家政策,正是这一点为抛荒户找到了伸张地权的理由。他们利用国家政策来对抗村庄的多数人认同,在没有得到原来的承包地时就通过持续上访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以解决矛盾。这就是在房村八组案例中,曲某“对政策已经很熟,能够靠政策将自己的地要回来”的信心所在。

生存权原则是指“人人有权依靠土地生存”的一项权利(刘世定,2003),是村民对集体土地所持有的最基本原则(曹正汉,2008)。生存权原则与传统社会“救急不救困”的伦理相反,是一种“救困”的伦理表达。它跟成员权一样,是社会主义集体产权安排的一项遗产,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的优越性所在,即社会主义集体不会让一个集体成员饿死。生存权原则所指引的是保障集体成员最基本的生存底线,即“要生存”、“要活命”。生存权表现为基本“口粮田”,即当返乡要地抛荒户在要不到其原承包地时,退而求其次,“至少要有口粮田”,“我是这个村的人,你总不能不让我活下去吧”。

随着村庄阶层结构越发固化,占有较多土地的中等阶层在村庄中表现出极强的优越感和悠闲的生活状态,这令占有较少或极少或没有土地的中下阶层有“相对剥夺感”和“被剥削感”。后者抱怨“为什么同是一个生产队的,他们可以种这么多地,我们却没有地 ”“他们一年只干两三个月的农活,还搞那么多钱,生活悠闲得很,天天打麻将,我们累死累活都搞不到他们那么多钱……根子就在土地分配不平等。”因而有分配更多土地的要求,并诉诸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新中国在改造过旧生产关系和社会等级制度条件下,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政治原则,它强调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平等享有。这一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村庄社区共识,包括楚镇1983年分田到户及以后的“小调整、大稳定”都能看到它的影子。但2005年“确权确地”时,许多村组却抛弃了这一共识原则,使得村庄土地分配极不均匀,这为随后中下阶层的不满及对地权的伸张埋下了伏笔。

3、中等阶层的地权共识。公平原则与投资原则是中等阶层的地权共识。与外来阶层一样,中等阶层诉诸的公平原则其哲学基础也是土地上义务与权利的平衡。“投资原则”是指谁对土地进行了初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谁就拥有这块土地的承包权、占有权和收益权。中等阶层“捡种”的大量抛荒地,不是水源条件不好、土质差,就是因为数年未耕种而杂草丛生,接近荒地,他们捡种这些地块之后必须重新“开荒”方能耕种,并且他们还对这些地块进行了平整、改良、修通渠道、挖堰塘等方面的改造。因此,中等阶层认为这些土地是他们“出了力的”,理应属于他们。所以不能随便将这些地块退还给抛荒户,“我投入那么多,给了他们我就吃亏了”,除非抛荒户能够填平之前的投入,但实际上这些零碎的投入是无法计算清楚的。

4、强势阶层的地权共识。公平原则和先占原则是强势阶层的地权共识。强势阶层在税费沉重时也“捡种”了不少抛荒地,它在伸张这些地权时自然要诉诸公平原则。另外,强势阶层往往是跨体制阶层(边燕杰等,2012),其政策和市场信息最为灵通,因此往往能在其他人了解信息之前采取主动,先占为主,并以“先占”为由伸张权利,以期获得超额利润。这就是先占原则,它与“鹰—鸽”博弈中的聚焦点——“先到先得”(曹正汉,2008)有所区别,后则是博弈的双方皆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博弈策略,而先占原则却是一方先得知外界信息时采取的主动行为。在“确权确地”实施之前,村干部要早于村民得知这一政策信息,他们在得知信息之后开始“圈地”,包括村集体的荒山、荒坡、荒堰和抛荒地。由于他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这些土地完全开垦出来,采取的策略是在地块上“挖上几锄头”、“种上几棵树”、“随便栽点蔬菜”、“撒点石灰定个界”,等等,以此记为“已占”。当其他农户在这些地块“开荒”时,就会产生冲突。

 

六、地权冲突:阶层关系如何塑造地权

 

村庄地权是在秉持不同地权共识的各阶层的交互关系中被塑造的。在楚镇的地权冲突案例中,共呈现了四类较为典型的阶层关系,分别是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和政治博弈关系,地权形态及特性是这些关系交互作用的结果,并随这些关系的此消彼长而变化,从而表现出地权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地权冲突的再生产性。

 

(一)阶层间的利益关系与地权冲突

阶层间的利益关系指的是各阶层在考量各自的土地利益之后,可能形成行动上的合纵连横局面,从而影响村庄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配置。根据不同阶层对地权的诉求异同,阶层间的利益关系可分为利益一致、利益冲突和利益无涉三种类型。这三种利益关系又可分为相对固定关系和具体情境中的关系。就相对固定关系而言,有利益始终一致的阶层,如中等阶层与强势阶层,二者都耕种了大量抛荒地,在村庄地权诉求中,谋求的是打击要地阶层的诉求、保有现有土地;有利益始终对立的阶层,如中下阶层和中等阶层、强势阶层,前者向后二者索要抛荒地,或者要求更平等的土地分配,由此产生对立;四个阶层中没有始终利益无涉的阶层。就具体情境关系而言,在中下阶层索要土地时,种了抛荒地的外来阶层与中等阶层、强势阶层阶层利益同盟,为保有现有土地都诉诸公平原则;同样,当外来户索要土地时,也可能与中下阶层采取一致行动。总之,当利益一致时,阶层间相互认可对方的地权诉求而寻求联合;利益对立时,阶层间相互排斥对方的地权诉求,产生冲突;利益无涉时,搁置对方的地权诉求,阶层间不发生关系。

在楚镇农村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中,中下阶层与中等阶层、强势阶层的利益对立关系,中等阶层与强势阶层的利益一致关系,这两对关系对地权配置的影响最大、最深刻。前一对利益对立关系是楚镇地权冲突的主要源头,占楚镇十年地权冲突上访量的85%左右。如此大规模的冲突不可能不在地权关系上烙上印迹。后一对利益一致关系,其对地权配置的影响不仅表现在上述85%的地权冲突中,两个阶层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从而影响村庄地权的配置方向。更为重要的是,这对关系在2005年“确权确地”时对村组实施方案的影响,直接决定了村组的地权配置,也决定了2005年后的村庄地权冲突。

案例二  为了解决税费改革后地权冲突增多的问题,湖北省于2004年底出台了《省政府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若干政策》,其中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2、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的确权确地问题。对举家迁到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保留其承包地。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不要承包地,可以帮助做好户口外迁工作,尊重本人的意愿。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其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中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应确权确地。要做细致工作,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民主协商落实其承包地问题。

13、关于种田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本地种田大户,对其本身承包的土地确权确地颁发权证,其余面积,要尽量做好其他承包户的工作,采取转包,转租等形式,尽可能维持其现有的经营规模。矛盾特别突出的,要通过民主协商动员其调出部分土地;对引进的种田大户,户口已迁入的,视同本地种田大户对待;户口未迁入,而又在当地安居乐业的,考虑到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要积极稳妥、合情合理做好工作,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办法,尽量维持其现有规模或解决其有田中的问题。

 

这两条的核心思想是,对在税费负担重时弃田抛荒的农户,也应按照原有承包面积予以确权确地,除非本人不要承包地;对种田大户,本地户则确权其承包地,其他耕地实行转包、转租,而不是确权确地。但据我们调查,在确权确地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多数村组并未贯彻这一精神,而是根据村组的“土政策”完成确权确地。下面是楚镇大方村三组的实施方案:

 

楚镇大方村三组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完善二轮延包政策,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讨论,方案如下:

1、按省政府政策规定,以97年第二轮承包为基础,以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计税面积为参考依据。

2、举家外迁,迁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

(1)对举家外迁,房子已卖,户口又在本村本组的,又在城镇落户安家,有一定职业,或者年岁已高,投靠外出儿女的,不作调田对象。(2)人户分离,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务工,村有房子,应调给基本口粮田,标准为每人1亩。(3)户口未迁,房子未卖,去向不明,暂时保留适当的口粮田,村组做机动田管理。(4)弃田抛荒或者是逃税、逃债,现回家要田的,户口在本村,房子在本村,应调基本口粮田,标准为每人1亩。

3、现种田大户和种基本粮田的处理:

(1)97年未种田或者种基本口粮田,现又是种田大户,解决的办法,可以调到组平均数。(2)97年到今一直在家种田,且基本保持原状的,不作任何调整。

村支部书记签字、组农户代表签字:(略)

 

根据这则方案,回来要地的抛荒户要么要不到地,要么只能要到人均1亩的“口粮田”;而种田大户则将其土地调到组平均数后,对其余捡种的抛荒地进行确权确地。在具体实施中,大方村三组给抛荒户的“口粮田”变成了每户2亩。很明显,这是一个有利于耕种抛荒地农户、不利于抛荒户的实施方案,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并不是因为村组的普遍认可,而是因为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联合起来把持了整个方案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我们仔细确认了大方村三组这份方案的签字农户代表,发现属于中等阶层的有8人,当时耕种的土地均超过35亩,属于强势阶层的有4人(其中2人是村干部),耕种土地均超过40亩,其余4人是属于他人代签、并未回来要地的抛荒户。这样出台的方案,看似具备社会性合约性质,而其背后却只反映了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的地权诉求。

 

(二)阶层间的社会关系与地权冲突

农村阶层之间的社会关系指阶层与阶层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阶层间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好坏、频度、紧密程度、复杂程度不同,会影响各阶层在处置土地时的交互作用中采取不同的行动,进而影响地权的配置。

案例三  我们在调查楚镇曹村五组时,发现该组的土地占有较为均匀,一般都耕种15亩左右,多的在20亩上下,少的也有10亩左右。在2005年确权确地时,该组与其他组不同,没有制定只给回来要地的抛荒户“口粮田”的实施方案,而是既照顾到了中等阶层的公平要求,也照顾到了中下阶层的法定要求和平等要求,从耕种三四十亩地的农户田亩中拿出十数亩给抛荒户,地多的多拿,但不需要将“捡种”的抛荒地全部拿出。于是形成这样一个格局:中等阶层9户,户均耕种20亩左右;外来阶层3户,户均耕种10左右;回来要地的中下阶层5户,户均15亩,其余10户中下阶层,户均耕种16亩。之所以如此,受访者一致认为是“我们这个生产队,社员之间的关系都比较好,相处比较融洽”。受访的一个中等农户解释说,“我们当时还不是有意见,不情愿把地出来,(但是)碍于面子,人家要这么多,不给人家也不好……平常都你来我往的,相互之间都送情赶礼,这次把关系闹僵了,碰了面不好意思。”五组三个外来户是1990年代搬过来的,在本村组落了户,2002年将地抛荒外出打工,确权确地时再回来要的地。一个中等农户对此评说,“之前跟他们(外来户)一起出外工、整田搞水利,还赶过情,关系处得蛮好,后来人家来要地,你不给人家,话说不出口……多少要给点。”

在上述地权安排下,该村五组自确权确地以来没有出现一例地权冲突案例。与之相反的是该村三组,每年都有二到三起地权冲突个案,近年有持续上访到镇县的个案。用五组村民的话说,三组之所以会闹到这个地步,就在于“关系不好”、“争权夺利”、“社会风气很坏”。三组田亩较多,税费任务重,三十几户农户中,早在1990年代中后期就抛荒走了十几户。这些农户多年不回来,与在村的农户(主要是中等阶层)没有多少交往,正常的人情往来都中断了。因此,当他们(其中8户)回来要地时,双方的摩擦因没有“人情”、“面子”的障碍而赤裸裸。要地的农户死缠烂打,中等阶层则毫不退让,只愿意退给抛荒户“口粮田”,有的甚至连村组确认的口粮田也不退出,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

楚镇地处江汉平原边缘,宗族观念和关系较为淡薄,血缘在联结人与人之间关系上不起决定作用,相反,“人情”是联接家庭、社区最有效和最有力的桥梁。在当地农村,人情将不同血缘之间的“外人”关系内部化为“自家人”关系,人们一旦建立人情往来,就成了“自家人”关系,其交往规则就会发生变化。“自家人”交往讲究情感、情谊和人情、面子,外人的交往更多地是理性算计和依法办事。所以,有没有建立人情交往关系,交往双方的内在行为逻辑完全不一样。“自家人”关系带有很强烈的情感意念,总是温情脉脉、柔情似水,看不到猛烈的对抗和决绝的断裂。相互之间人情往来较多、较密切,关系则较好、较紧密,交往中要相互给面子;人情往来较少(或是偶然现象或是没有),关系则较差或没有关系,交往中不一定要讲面子。周雪光(2005)指出,“关系产权具有从相互独立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自家人’关系的质的变化。”反过来,“自家人”关系的建立也会影响产权的安排。在地权安排中,一对因人情建立起来的“自家人”关系,不会在地权归属问题上据理力争、撕破脸皮,而多少会顾及双方的“面子”、“交情”,相互有所退让、妥协,为的是“面子上过得去”。并且,人情面子越重、“自家人”关系越紧密,地权的安排就越是相互妥协的产物。这样的地权无疑是“人情地权”、“面子地权”。

阶层间的地权冲突逻辑亦如此。阶层间若拥有较好的人情、面子关系,相互间的社会联系纽带较强,在一定程度上会消弭阶层间诉求的对立,阶层关系缓和,地权冲突会以阶层间的妥协而告终。这样地权安排会相对稳定,地权冲突较少。相反,如果阶层间的社会关系纽带较弱,其交往缺乏人情、面子的润滑,那么各阶层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阶层关系紧张,阶层间的对立就会越发突显,地权关系极不稳定,地权冲突会生产和不断再生产出来。

 

(三)阶层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与地权冲突

“强力原则”被社会学者冠以产权配置的重要原则。有研究称,在集体产权所依赖的社会性合约明晰到个人的过程中,当事人的强力,包括人数多寡、声音大小、暴力强弱等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张静,2003;臧得顺,2012)。事实上,强力原则是一种隐含的产权分配规则,与其说是“原则”,不如把它看做是集体产权实践过程中主体间力量对比关系。

在楚镇的地权冲突中,阶层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层在权力、势力、暴力等显性方面的差异,也包括阶层内部团结程度、阶层的超社区关系质量、与乡村权力的关系,以及在地权伸张中阶层的话语圆通、时间消耗、死皮赖脸、不要命等隐性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的综合作用构成了阶层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对不同阶层在地权伸张中的效果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地权在不同阶层间的分配。

1、强势阶层因其阶层的特性,在以上诸方面皆要胜过其他阶层。受访村民常说,“村里都有派性,力量大的,人强些的,就不拿(地)出来”,说的就是强势阶层。强势阶层要去霸占一块地,基本上也能得逞。

2、中农阶层在显性方面的力量并不比其他阶层强,但其阶层内部交往密切、认同度较高,因而内部较团结;加上他耕种较多土地,与外界市场打交道较频繁,使其超社区关系质量较高,并可以运用到地权争夺中来;因其在税费时代耕种较多田亩,并完成税费任务和两工,给乡村两级组织减轻了负担,因而与乡村权力有较好的关系;他们拥有较多土地,收入水平较高,无需兼业或务工,因而闲暇时间较多,在地权的争夺中耗得起时间(冲突的僵持状态,对保有土地的中等阶层是有利的),等等。综合起来,中等阶层的力量较大。

3、中下阶层在以上各方面相对较弱,他们较少拥有显性的力量,他们的超社区关系在务工所在地,不能援引进村;由于他们是抛荒户,与乡村权力的关系较弱;同时,他们返乡后因无地或少地,家庭生活靠务工经商,因此在地权斗争中时间上耗不起,只能间歇性作战,这对地权争夺十分不利。但是他们中有的农户能说会道、死皮赖脸,甚至不要命,以及阶层内部能够形成集体行动,因此尚能显示一定的力量。

4、外来阶层作为外来者具有天然的弱势,既无权力、势力和暴力可言,也没有质量较高的社区关系和超社区关系;与乡村权力的关系基础不牢靠;对当地方言不熟悉,难以流利表达自己的诉求,等等。但是他们有可能“破罐子破摔”,不要命,并且其内部可以保持超乎一般的团结,使其显现出的力量让人不敢小觑。

所以,在一般意义上,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较中下阶层有力量,中下阶层较外来阶层有力量。

案例四  2005年确权确地时,楚镇宋村二组发生过一起较大的地权冲突,冲突双方分别是7户中等阶层和9户返乡要地的抛荒户。当时抛荒户联合向村组要地,村支书和包组干部说,我们管不了,你们自己协商解决。用抛荒户张某的话说,村干部明显是站在“捡种”农户一边,因为要能协商解决,还用找村干部 抛荒户的要求是至少要回抛荒地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二,而捡种农户则只愿意出口粮田和留给村组的机动地,即每户大概共退出5亩左右。双方谈不到一块谈不拢,形成对峙。中等阶层田某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有的抛荒地空了三五年甚至8年不等,开荒都花2年,我们就不愿意拿出来了,我开10亩,你开20亩,联合起来不给,(抛荒户)想要地要不到。”据说当时中等阶层中一户都不松口,除了口粮田和机动地外,一分地都不拿出来。这7户中,有2户是“捡种”了兄弟的地,1户种了叔伯的地,兄弟、叔伯回来要地,也碍着阶层内部达成的默契而没有给,从而导致兄弟反目、家族成仇。因为中等阶层的团结,显示出了足够的力量,中下阶层只要到了的口粮田。

这则案例中,是9户与7户的对决,在数量上中等阶层不占优势,不符合“大数原则” (张静,2003),然而中等阶层将村干部的支持和内部团结转化为力量,从而赢得了冲突。但强势阶层和中等阶层的力量不是绝对的,有时力量弱小一方的反制,往往也可能得手。

案例五  楚镇宋村四组王长贵家在1998年还种了15亩水田,由于当时税费重,加上两个孩子正上中学,家里开支越来越大,这年的秋后夫妻俩就将承包地撂荒南下打工了。他们家的地分别被王大喜(3亩)、孙秋路(5亩)、王晓溪(3亩)、何则成(4)捡种了。2005年确权确地时,王长贵夫妇没有得到通知,所以没回家要地,这些地也就被确权给了这四家农户。到2009年,因年龄越来越大,同时子女都下学打工了,王长贵夫妇决定不再打工。返乡后,二人向村组索要抛荒地,村里说你的抛荒地已经确权给人家了,怎么要 夫妻俩又找“捡种”的四家农户要地,无一户搭理,并说“你凭什么要田,当年就不是我赶你出去的”。连续找了多次都没有结果。王长贵夫妇越想越有气,“户口都在四组,凭什么他们种30多亩,我们一分地都没有 ”“每个人都要活命,没有地怎么活 ”于是写下字据告状四家农户,并扬言不给就去死。一次跟四家农户闹得不可开交,王长贵老婆哭天抢地,果真喝了农药。幸亏喝得少,没有酿出人命。四家农户见势不妙,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共匀出了6亩地给王长贵家。王长贵还借势霸占了本组一口堰塘,把它改成了水田。

这是中下阶层以死抗争的典型,说明各阶层的力量是可以转换的,地权可能在这种转换过程中而被重新界定。

 

(四)阶层间的政治博弈关系与地权冲突

政治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社会价值包括利益和利益诉求原则。所谓阶层间的政治博弈关系,是指在村庄地权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将自身的地权诉求诉诸国家政权,在国家政治的平台上进行博弈,主要形式是上访。当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在村庄中不能实现自己的诉求、又没有其他的救济时,就可能通过上访的形式援引国家力量来裁决地权争议,以改变既有的地权格局。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上访状告的对象可能是其他阶层,也可能是村组两级组织,但土地是在其他阶层手中,因此上访最终都要涉及到阶层与阶层间的关系。在楚镇,政治博弈关系中的一方是中下阶层或外来阶层(上访的一方),另一方是中等阶层、强势阶层或中下阶层。阶层间的政治博弈关系及其结果会影响地权在阶层间的配置。

在地权冲突的阶层政治博弈关系中,阶层双方及各级政府的行为策略依不同上访类型而不同:

1、个别访。索要土地的中下阶层或外来阶层农户的个别访,一般是将自己独自的地权诉求告知乡镇主要领导或信访办,并在信访办备案,由信访办询问行政村相关情况。行政村的反应一般以驳斥为主,从而倾向于维持土地占有现状。然后,信访办以村干部反映的情况答复上访农户,至此了结该起信访案件。在这样的个别访中,上访农户向国家政权表达了诉求,但国家力量没有直接进村,而是被村干部给挡了回去,使上访农户不能因上访而改变地权的配置。个别访所针对的农户也没有感受到上访带来的压力,更没有主动去改变地权配置。这是楚镇大部分个别访的结果。

2、多人访和集体访。按照楚镇信访工作经验,多人访是指2到5人的信访案件,集体访是5人以上的信访案件。这两类上访的处理方式同个别访完全不一样,后者只要完成一个答复的手续即可,但前者却必须由乡镇相关领导和信访办人员亲自进村调查、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作出裁决。这个差别源于多人访和集体访与个别访所蕴含的政治内涵的差别,及由此带给乡镇主要领导和信访办的政治信号与压力也不一样。个别访是个人的利益诉求和个别人的利益冲突,属于民事范畴;多人访和集体访则反映的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牵涉到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问题,上访人数越多政治性越强,在信访维稳的压力下,乡镇干部会予以重视。那么此时,国家权力就被上访阶层引进村庄对地权进行权威性再分配。乡镇调查、询问的主要方式是召集村民代表座谈,听取代表意见,以获得对地权冲突的全面认识和村民的普遍态度。但正如案例一中的曲某所言,这些村民代表一般是村干部指定的中等阶层农户,他们的意见是该阶层的共识,对索要土地的上访户是不利的。因此,这样的上访最终结果也难以改变地权配置。

3、越级访和进京访。中国当前的信访维稳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高层级政府为了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严格控制越级访和进京访,并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这使得基层信访维稳压力越来越大(欧阳静,2009;田先红,2010)。并且,上访诉求的政府越高,上访的人数和频次越多,在基层形成的信访维稳压力就越大,就越有责任去解决问题,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越级、进京访,乡镇主要领导就要负政治责任。那么此时,无论乡镇政府调查、询问的情况如何,都要正面回应上访农户的地权诉求。上访问题最终要到村组来解决,一般有以下两种处理途径:一种是做双方的工作,对上访农户以村庄“公平原则”为由要求其妥协,对耕种抛荒地的中等阶层农户,则组织他们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其部分退出抛荒地,以期达成折中方案;二是在中等阶层拒不退让的情况下,调村组的机动地给上访农户,或给上访农户一些政策性好处,如低保指标。通过这些措施,乡镇政府希望平息上访事件。

 

七、讨论与结论

 

(一)地权的阶层共识肢解社区共识是地权冲突的根源

本文首先建构了一个“地权的社区共识”的解释框架。在这个框架下,多元规则不仅允许存在的,而且共识本身是多元规则相互竞争与妥协的结果,熊万胜(2009)意义上的主导性规则在这里并不必然需要存在。地权的社区共识在村庄社区内具有“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系统”(张静,2003)的效应,是判定多元规则下地权冲突的准绳和地权诉求合理性的依据。在地权的社区共识下,地权冲突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地权本身却相对稳定,地权冲突较少且容易解决。村庄社区能够达成统一的地权共识,反映的是地权嵌入其中的社区社会关系网络的稳定性及其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地权的社区共识的解体或难以达成,则会带来地权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地权冲突的增多。既有研究多将地权的不稳定性和地权冲突,归结为社区关系网络解体和社区人际关系原子化,以及社区社会交往规则的碎片化。

在本文调查的楚镇,阶层分化是村庄社区共识瓦解最重要的原因。调查发现,土地在当前农村社会总资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不仅使土地上的经济活动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关系的重要环节,而且使得农村阶层分化的机制也借助于土地的占有来实现。这不仅意味着农村出现了阶层分化,它们之间的利益取向、价值观念、社会关系、政治社会态度诸方面都会有差别,而且土地本身具有阶层分化的效应,土地占有的多少是人们处在阶层结构中的不同位置,以及拥有不同生活状况的主要原因,因而占有更多土地是改善阶层地位和生活状况的重要方式。在这个意义上,阶层之间对村庄集体土地的争夺是土地具有阶层分化效应的必然结果,地权冲突不可避免。如果在这个时候村庄社区仍然能够达成地权的社区共识,那么阶层之间的地权冲突也依然容易化解,村庄地权依然是相对稳定的。但是,由于阶层分化及阶层内部在土地利益上的一致性,地权的阶层共识肢解并取代了地权的社区共识。

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地权共识,它们是在阶层内部土地利益一致基础上形成的伸张地权的理由,一个阶层的共识可能由多个原则构成。各阶层诉诸原则的竞争因为没有“限定性的合法性声称系统”的规约,而变得无序和无限,地权冲突由此产生。

 

(二)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是对地权诉求中阶层交互关系的界定

本文在社会产权理论的总体框架下,以楚镇地权冲突为切入点,揭示了当前农村地权的阶层关系属性,还原了地权背后的社会逻辑,将其视为对“阶层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本质上反映的是附着在土地上的“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关系”。地权的实践是在阶层间的关系中展开的。阶层间关系是由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力量对比关系、政治博弈关系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一个连续谱,地权是在这个连续谱中被形塑和界定的。所以,没有那一对关系是决定性关系,地权配置也没有因为嵌入进那一对关系而一锤定音,永恒不变。阶层关系发生作用的状态不一样,对地权配置的影响也有差异。阶层关系可能在连续谱中单独发生作用——在某个时候,地权可能由利益关系所决定,但是在下一个时候,社会关系起作用而使地权发生改变,紧接着力量对比关系又可能介入其中以变更地权,但到此还没有终止,政治博弈关系会再一次改变村庄内部暂时界定好的地权关系。关系还可能综合发生作用,譬如在案例一中,外来阶层与中等阶层一样要保住现有土地,因而可以站在一条战线上(利益关系),同时外来阶层内部又异常团结(力量对比关系),联合起来上访对抗中下阶层(政治博弈关系),防止地权变更。关系本身既可以是相对稳定发挥作用的,案例二中的中等阶层与强势阶层稳定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为保有地权而建立联盟;也可能是变化的,关系的变化会带来地权的变化,在案例五中,王长贵一开始在与王大喜等四家农户的力量对比中处于弱势,后者便拽着土地不放,但一旦王长贵老婆以死抗争,力量对比关系就立马颠倒过来,地权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总之,在阶层关系的不断演绎和变化的过程中,嵌入该关系的地权就总是处于动态的非均衡状态,并因此被烙上了深深的阶层关系的印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地权冲突的实质是阶层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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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楚镇是笔者给调查镇取的学名,文中涉及到的其他地名、人名均做了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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