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杨华,男,湖南宜章人,社会学博士,现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阶层分化、农民自杀和农村政治社会学。邮箱:yanglaizhi19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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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篇文章
  • [摘要]村庄日常生活中经常性的涉及到两种类型的“气”,不同的“气”有不同的救济机制,一种是村民在交往过程中相互产生的“气”,它一般有时间上的置换和目标上的转移两种救济机制,另一种是因代际矛盾而产生的“气”,它通过村庄共同体的舆论等措施出气。而随着社会空前的巨变,

     

     

    “气”是中国人特有的文化现象,对“气”的过往研究多集中在哲学与文化领域,[1]脱离社会生活的经验命题,而最早对它进行纯粹经验探讨的是应星和陈柏峰同期发表在《开放时代》上的两篇文章。应星的文章从政治社会学和政治伦理的角度研究了“气”,认为当代中国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的基础并非利益或理性,而是伦理,这个伦理就是中国文化中的“气”,并从农民与基层政府的互动角度分析了“气”在乡村集体行动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机制。[2]陈柏峰则在具体的村庄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气”在村庄生活中的内在平衡机制,表明在村庄关于“气”的平衡机制日益失败的情形下,人们越来越肆无忌惮地释放“气”,并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放到当前中国现代性和伦理变迁的背景下去理解。[3]

    “气”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义,它是人们交互作用的结果,只有发生碰撞和摩擦才会有“气”的产生,不同的对象之间产生不同类型的“气”,不同情境中的相互作用也会有截然相异的“气”,而且“气”的分量和程度又与作用因素排列组合不同而又有差别。因此,村庄中“气”无法在一两篇简短的文章中阐述尽全,应星和陈柏峰二人的开创性研究也只是涉及到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更大部分的内涵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的研究仍然是抛砖引玉,期望今后会有更多的学人参与到对中国本土一些有价值蕴涵的概念的讨论中来,丰富本土社会科学研究。

    根据陈柏峰的理解,“气”是人们在村庄生活中,未能达到期待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时,针对相关人和事所生发的一种激烈情感,“出气”是达致平衡的最直接的方式。但是能否“出气”,出气的方式、时机乃至出气的对象,都不以当事人(受气者及对方)的个性和脾性为转移,而是由更深层的村庄原因所决定。这里就涉及到村庄“气”的救济机制问题,即气作为一种激越的情绪和情感,无论是淤积内心还是释放出来,都需要相应的救济,否则会造成当事人及其所处社会关系出现问题。

    村庄中经常会有两种形态的“气”产生,一种是经由密集的社会交往而产生的村民之间的“气”,这种“气”的程度和救济机制视村庄共同体预期长短而论,同样原因产生的“气”在分量和程度上就会有差异,造成的社会后果也不同,因此救济机制也相应的会有改变。另一种是因代际矛盾产生的“气”,它往往是父辈对子辈的“气”,一般都比较厚重,一旦生“气”,就难以出气,所以传统上子辈很少惹父辈生“气”。而随着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变,村庄的预期逐步缩短,村庄共同体面临解体,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正趋于扁平化,相应的村庄中的“气”及其救济机制也会变化,本文从村庄经验本位出发探索这种变化的轨迹及造成的问题,并试图在文章最后初步地给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村庄长远预期与“气”的救济

    “气”是村民在村庄生活、生产和交往中,由于接触性摩擦和侵害性纠纷而产生的、积蕴于内心的一种负面情绪和激烈情感,无论是对于负有“气”的当事人,还是村庄社会关系,都是一种极大的心理负担和社会负赘,不仅需要平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排遣和宣泄。除了当事人直截了当地把“气”往对方身上洒、出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村庄还有其他的对有“气”之人的救济渠道和机制。

    村庄作为伦理与功能性共同体,它在各方面都具有长远预期性,人们计较的不止是一时的厉害得失,而是长远的、子孙后代乃至世代的荣耀、面子,与当下个人和家庭的踯躅比较、睚眦必报相比,村民更在乎“光宗耀祖”和“荫庇后世”。因此,不仅可以将眼光放得长远,将心胸放得更开阔,而且能够将气度放的更大,把今天受到的“气”放到明天去出。也就是说,人们因为有着对未来的、可预见的、稳定的预期,就不会强出头,一定要把淤积胸口的“气”出出来,“争口硬气”——争“硬气”等于是鸡蛋碰石头,既弄得自己遍体连伤,而且在村庄中还讨不到好,得不到村庄共识支持,人们把这种人唏嘘为觑头、傻子,而明智的是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寻找时机,等待将来的某个时候将“气”一股脑儿地洒出来。在“气”未出胸口之前这一段时期,人们一般不会将“气”挂在心上、衔在嘴边,更不会淤积成心理疾病,村庄社会也不会因为这个未能释放的“气”而使社会关系遭受损失,甚至当事人双方都能像没有变故似的生活和交往。但气并不会因为“预期”的长短而消长,“气”仍然是有的。

    案例1  我们在某地调查时正好碰上数个老人在谈话,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在向众人抱怨他的儿媳妇太嚣张,在座的都很同情他,说他媳妇的不是,而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却似乎未受感染,反倒不无讥讽地说,“你也会有这样的下场!”使得场面顿时尴尬,老头满脸通红,一气走了。原来老头在毛时代担任过二十多年的大队书记,而老太太那时跟二儿子、媳妇不和,经常骂街、吵架,乃至大队出面介入,老太太的儿子媳妇给大队书记送了礼,那么自然“理”就在他们身上了,而错误则在老太太身上,为此老太太对这个老头“好气”,但一直没法出出来,三十多年过去之后终于逮到了这个机会,而且是在众人面前“出气”,所以很“解气”。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随意出“硬气”,更不会跟人家争“硬气”,具有长远预期村庄的“气”不会很大,很少有“气不过来”的时候,这里的“气”是柔和而温驯的,是因生活中的小事、接触性摩擦引起的,一般不会激烈的爆发,也不会得理之后毫无顾忌的释放。

    村庄预期的长短是“气”的救济机制的首要组成部分,预期越长,人们相互间接触就越多,各种各样“生气”的机会和事情也就多,但是长远预期使人们的“气”度增大,生的“气”就很小,不会无限放大,出的气也不是“恶气”。同时,长远预期的“气”不会寻找和苛求一时一地的短期释放,绝少有“硬气”的存在,而是放在长远考虑,也就是说此时的“气”可以而且应该放在彼时来“出”,今生的“气”可一来世来“出”。总之“气”是一定得出的,只是“出气”的时间可以“置换”。

    在长远预期的村庄,除了气出的时间可以置换之外,“气”所针对的对象也可以转移,既在此事上受了“气”,可以在彼事上“出气”,或者争了“气”。这与村庄的面子竞争是一个道理,在某个竞争对象上丢失了“面子”,而可以在其他的事情上把争回“面子”,而不是将“气”、“面子”掉死在一棵树上——在面子上争“硬气”,在“气”上死要面子。所以村庄生活中人们一般不屑于长久地纠缠于某一个事情,不会在某一事情上“怄气”,而是放开心胸,“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还继续,交往还正常,而不会为了逞一时之“气”将村庄社会关系闹僵。退出某一件事情上的争“气”和竞争,日常交往中有着其他的许多事情可以替代,人们完全可以在这些事情上争“气”或者出气。在村庄地方性共识中,完全认可这样的“气”对象的替换和转移,个体可以在心灵上获得一种完整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用湘南的话来说就是“米”和“米筛”的问题,“有‘米’筛的没‘米筛’,有‘米筛’的没‘米’筛”,就是说,人家有米你没米,你很“气”,但是人家没有米筛而你有,于是你就“出了气”。这就是“气”物的转移,有了这个转移,人们在心态上就平衡了,不会去闹出大乱子。

    案例2  中部地区某村素有在生儿子上竞争的风气,生儿子多的家庭就是竞争的胜利者,有“面子”和底气。某一对姐妹同嫁到一个自然村,从一开始两个家庭就在各方面展开竞争,特别是在生育男孩上不遗余力。在姐妹双双被乡政府抓去结扎之前,两个家庭都有了四个子女,姐家是一男三女,妹家是三男一女,妹妹家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优势,于是在姐面子底气十足。而姐家则是失败者,对妹妹家很有“气”,但也没办法,只得暂时忍气吞声。等到子女都长大成人,姐家的独子考上军校,变成了“吃国家粮”的人,而妹妹家三个儿子都初中没毕业就打工去了。于是姐家的男人在外边说,“终于气了他们家(妹夫家)一回大的”,他家出了几十年的一口气。

    另外,个体的“气”还可以通过转移为公共的“气”而得到消解,也就是经由密集的公共生活将个体私人的“气”给排遣掉。一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合“看人家的笑话”,即通过在编织或散布对方的不利言行、私迷秘事情而达到“解气”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密集的公共生活本身就是排遣、宣泄的最佳场所,郁积在内心的不满情绪可以在公共空间发泄、吐露,以至于能够“消消气”。

    二、村庄预期缩短与“气”救济机制的转变

    因为村庄生活具有长远的预期,村庄的“气”也就有了(时间)“置换”和(目标)“转移”这两套救济机制,也就使得“气”有了释放和排遣的渠道和条件,化解人们的不满情绪和过于激烈的情感,使村庄社会关系在一个长期的过程中达致赏识性正义的“动态”衡平。但问题是,当村庄的预期缩短或者干脆没了预期之后,村庄“气”的救济机制会如何嬗替呢 

    河南崔桥个案给我们展示的就是一个在急剧变动的村庄,一个越来越计较当前点滴厉害、预期越来越短的村庄。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是通过互送人情的交往关系而达成的一套规则体系,人情具有长远的预期,目的是要将已有的“关系”延续和强化下去,使村庄具有人情味,并通过人情往来凝结成一个紧密的伦理与功能共同体,满足人们的社会性、伦理性和功能性的需求。而当人们对村庄的预期变得越来越短之后,更多的人不再讲“人情”,不再讲“面子”,不择手段的局面在村庄内部迅速蔓延。每个人都依据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他人交往,而不再顾及以往的人情、交情乃至亲情,什么事情都是一次性的往来,一次性结算。这样,村庄的人情味越来越淡,其他的味道则越来越浓烈:一方面在村庄中无利可图的人,就不与之交往,因此村庄的交往被利益算计稀释,越发罕见,表现为串门的少了,公共生活少了,另一方面,有利可图的则利益纷争渐长,村民之间踯躅必较、分利必挣,在利害面前绝不手软,耍尽阴谋。

    于是,人们的“气”就越来越大,越来越难以通过传统的释放方式和在传统的“救济机制”中得到圆满排遣和稀释。村庄预期缩短,时间不再是人们考虑的因素,因此时间的置换变得不太现实,现在的“气”必须现在排泄,当下解决,不能延后,否则会被认为丢“面子”,是软弱的表现。这样,村庄的“气”就成了即时的气,成了不能“置换”的气。

    同时,“气”的目标物也不再轻易“转移”,在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事上受了“气”,就必须在他们身上“出气”、“撒气”,气要一对一的对应起来,不能有偏颇,不能转移到另外的标物上去。只有这样,“气才出得顺当”,出得理直气壮,才能达到常识性正义衡平,心态才会缓和。

    “气”的救济机制完全更换了面孔,以前出的是细小、琐碎、柔和的“气”,救济机制变了之后,“气”就整个的变成了“硬气”,每个人都不舍昼夜、不惜血本地要给自己“出口硬气”。真正的成了“树活一张皮,人争一口气”,就为这一口气可以牺牲整个村庄,如请混混进村解决“气”的问题,破坏村庄交往规则。当村庄“气”的救济机制更迭之后,“气”的释放方式也随之变更。原先“出气”讲究的是“事理”,与个体所依存的力量、势力没多大的关系,如今为了达到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释放气的方式首要的就是“身体暴力”,就是各自力量的对比,力量大的容易出气,容易获得“正义”衡平感,而力量弱小者则只能哑巴吃黄梨,或者用更激烈的暴力方式解决自己的“正义”问题。

    三、代际关系中“气”的价值基础

    案例3  川西平原农村的赵二婶今年75岁,老伴八十岁了,儿子是72年结的婚,六个月后媳妇生下大孙女就分家了,但还在一个院子住,婆媳之间一直就闹战不得了,又敲东西,又打东西。赵二婶说:“媳妇在家用胳膊肘顶撞我,我把她的衣服烧了,是她先整我的,我就这样报仇,她的衣服还是我买的呢。当时生产队长、妇女主任都来劝,谁也不批评,就说这样都要不得。我们娃不说我坏也不说我好,他也不敢说媳妇不对。我头年来,第二年就分家了,也跟婆婆吵架。”谈到跟婆婆、媳妇、大嫂吵架,赵二婶说,“吵架都生气,呕一些气,吵过之后就算了,你骂一些,她骂一些,就不生气了。”

    这是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已经扁平化的川西平原上发生的代际矛盾中的“气”,因为代际之间实现了相对的平等,相互之间没有感情和道德上的期待,子辈与父辈在一个平等人格与平等机会上相互生气和出气,“气”的分量不是很大,因此不会给双方造成很大的伤害。[4]

    但是在当前一些老人自杀率很高的农村地区,代际之间的“气”就不会这么平缓了,而且往往老人的“气”会很重,“气不过来”。因为在些地区的农村,老人对子女、媳妇有很高的道德、情感乃至价值期待,这种期待是传统等级性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赋予老人们的。比如老人含辛茹苦把儿子养大成人,为其盖房子,娶媳妇,两个非常重要的期待是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在传统的观念里,我养了你,你就得养老,尽孝道。而到自己老的时候,却突然发现整个世道都变了,儿子、媳妇不但不孝敬老人,反而被他们整天骂得个狗血喷头,“老不死”成天絮绕在耳边。这样,现实与老人强烈的道德和情感上的期待形成鲜明对比,儿子或媳妇骂一句,老人就“气”得不行,心理怄得慌,往往容易以自杀来解气。

    代际关系中道德含量越高,人们更多的从道德的角度去评判代际之间的关系,去评判老人对子女的养育与子女对老人的孝道,那么老人对子女的“气”的分量就越重;同样老人对子女寄予越多、情感寄托越丰富,老人希望从子女身上获得慰藉,把人生的意义和生命的所有价值都寄托在子辈身上,老人对子辈的期待——无论是子辈个人的出息,还是对老人的孝敬,抑或是为老人传宗接代——就会越高越强烈,对子辈的依赖性也越大,这样在家庭生活中就形成以子女尤其是儿子为中心,而不是以个人或夫妻为中心。老人对不孝、不争气的子辈的“气”就非常沉重,简直难以释怀。

    这就是说,农村日常生活中老人强烈情感和道德寄寓的背后,是个体人生意义和价值的根本性问题,是个体在超越物质生活与动物性的一种至上追求,它构成了个体生活和生命的本体性价值。[5]在传统社会,农民最为根本的本体性价值是传宗接代、延续生命的意义,把个体有限的生命寓于血脉传递的无限意义当中。一旦传宗接代不存在问题,农民几会有跟多的追求和更大的事业心,而如果传宗接代受到外力的阻隔而中断,个体生命的灵魂和精神则无以寄托,精神生活与日常生活都变得虚无缥缈,无着无落,空虚而劳累,身心疲惫而又找不到方向,那么此时村落里的人生就不再有希望,也不再值得期待,未来是不存在的。以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为基础的农民本体性价值为人们展望的是一个充满期待和憧憬的未来,因为一旦个体生命得以延续不断,未来便是实在的和立体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相比于未来的也即子孙后代的可以想见的幸福生活,当下的生活就变得渺小而无足轻重了。当农民有了祖宗崇拜—延续血脉—拓展生命的基本信仰,就会适当的放弃和遗忘个体当下的生活,把人生的希望和生活的憧憬完全寄托在子嗣身上,期望子嗣能比自己过得美好,那么个体的人生也就可以完满的画上句号了。[6]并且,在传统社会人们的这些价值观念寄寓的日常生活中,生活中的许多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都对此有保障,所谓的伦常礼数皆为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和思维以实现传统的价值理念。[7]也因此子辈很少惹父辈生气,而会严格恪守尊卑长幼秩序。

    但是当这些传统的孝道观念和价值理念遭遇社会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剧烈变化时,受传统价值理念熏陶的老人就会极度不适应,心理落差很大。在这样的地方,老人的自杀率往往比较高。因为老人面对子辈严重的不孝顺乃至虐待,却无法对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进行救济和诉说,这时的老人会觉得整个人生都是灰暗无光的,生活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在这个时候顿然消失,根本无法再重新拾掇,这样的老人很可能会走上极端的路子,只有走极端才能够出自己心中的恶“气”。“气”的背后所寄寓贺雪峰教授我们在河南安阳调查的案例,媳妇对公公指手画脚,打骂,公公气得不行,非除去这个败类,于是将媳妇给打死,然后自杀;[6]而江汉平原的老人面对儿子的不肖则直接“吃挂面”(上吊),一死了之。[7]在这样的案例里,气是那样的不平衡:子辈的不孝言行(可能就是随口唾骂一句或者动了手脚)所引发的老人的“气”,需要由一个人的死亡所出的“气”来置换,方能达到常识性的正义横平,可见老人“气”的分量和质量之重。

    四、代际矛盾中“气”的分量与出气的方式

    这些老人“出气”的方式很大程度上不是“你顶撞我一下,我就烧你的衣服”,这种小儿科的方式只能降低自己的身份,降低自己“气”的分量,不但出不了气,反而会萎缩自己的道德形象,给人家以“老不象样”、泼妇等恶劣的感受。站在道德高位的老人要出气,要达到地方性的常识性正义横平,出气的方式也要具有道德上的优势,高雅而脱俗,能够出气而又不在道德上输一层,而且还要增进自己在道义上的崇高形象,以达到打击对方壮大自己的目的。

    要达到既出了气,又不损自己的形象,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是在密集的公共生活中谈论媳妇的事情,把窝在自己心中气一股脑儿地洒了出来,在公众中树立媳妇的形象,得到他们人的同情和理解,由舆论氛围和村庄制裁去对付不肖子孙。这种行为说是把家丑外扬,其实是传统社会中通过“当着面”、“背地里”等舆论机制来控制村庄道德性越轨者最有效的办法,婆婆在公众场合把事情这样一抖出来,“气”就消了。这种消气的条件是村庄共同体的凝聚力还很强,人们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性共识,有地方性规范和伦理对被“气”者给予适当的救济,村庄能够形成猛烈的舆论氛围,无论是“当着面”还是“背地里”人们都不会担心有说的风险存在,道德性越轨者无法逃逸村庄的舆论和制裁,等等。具备这些条件的村庄,老人很少有气得不行的时候,即使有也很快就可以出得了,所以老人的“气”一般不会造成很大的问题。

    而缺乏这些基础条件的村庄,老人的“气”要出得幽雅,恐怕只有一个途径了——自杀。在传统中国人的观念里,自杀者会获得社会的同情性理解,往往具有道德的优越性,特别是对峙的双方一方是老人,另一方是年轻人时,这种道德上一边倒的情况更为明显,即使是年轻人在代际矛盾中自杀,人们也只是轻描淡写地说“这是她/他的命”,命该如此嘛,如下面案例2讲的是河南婆媳的例子:

    案例4  河南扶沟县某村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一起因婆媳闹矛盾而导致的媳妇自杀事件。事由很简单,分家之后,婆媳仍同住在一个院子,某日媳妇有了婆婆的扫帚扫地,婆婆有意见,于是两人吵了起来,儿子见状就将老婆给打了一顿,明显站在母亲一边,不让跟母亲吵。后来经人家劝阻之后没再吵了。中饭或两人再度吵起来,婆婆气得出走。公公也很生气,于是吓唬说婆婆出去跳井了,媳妇信以为真于是在家上吊自杀了。[8]

    在这个案例中,媳妇的行为让婆婆和公公的颇为“生气”,从而需要以媳妇的生命作为代价才使长辈的“气”得以平息,这里的关键在于即使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提倡妇女要从家庭中、从男人中、从婆媳关系中解放出来,河南的代际关系仍然没有摆脱传统道德理念的束缚,害怕婆婆是那时媳妇的“命”,你必须承受之,而婆婆被气“死”,则你必须偿命。

    然而大部分老人自杀个案显示,老人通过自杀来出气,不是直接把气洒到子辈身上,而是通过自杀这一具有绝对道德律令的行为向人们表达子辈“恶”的信息,使子辈处于绝对的道德低位,即使再不在乎村庄舆论和人们表情的人,在这个事情上也会“抬不起头来”。

    老人出气的方式越极端,说明它的“气”里头包含的道德和情感的部分就越浓厚,也就是说“你顶撞我一下”,不是“我烧你衣服”就能把“气”给释放得了的——烧衣服报复而出气的分量很小,而你用胳膊顶撞我一下所生发的气甚大,根本无法对等。一个道德低位的人对一个自认为道德高位的人顶撞了一下,这在后者看来是极其恶劣而缺乏道德的,为天理所不容,而对方非但不改变行为,还一意孤行、嚣张气焰不可一世,那么由顶撞一下而引发的“气”在质方面就会无限地膨胀,就会被无限上纲上线,越淤积“气”就越大,就越难以找到“泄气”的渠道——任何渠道所泄的“气”都无法与所生的“气”划等号。气越大,泄气的渠道就越窄,留给生气者的选择空间就越小,最后只剩下“自杀”救济这一个渠道。

    所以,对于那些道德性、情感性和价值性很强的“气”,如果在其刚生气、怄气,在其还没有经过更强烈道德酝酿之前就有一个很好的泄气渠道,那么许多老年人为这样的“气”而自杀的情况就可以大幅度的避免。荆门等地在没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之前,老人的自杀情况十分普遍,但在建立之后,老年人有了活动的场所,在一起聊天喝茶、打麻将、完牌,说出自己以前无法言诉的话语,发泄心中的不满,得到其他人的同情和理解,这样心情就放开了,对子辈不孝顺的“气”也慢慢消了。荆门老人们说,自从有了老年人协会,老人自杀的情况都少了。[9]老年人协会成了农村老人“生气”后的一个泄“气”的场所。

    结语

    上面的叙述揭示,不管是村庄人际交往中出现的“气”,还是家庭中因代际矛盾产生的“气”,一个总的趋势似乎是“气”的救济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越来越难以找到合适的救济渠道,出气的方式越发具有暴力和残忍性,因此也就更容易带来破坏性的影响,在整个社会层面造成伤害。村庄交往中出现的“气”,身体的暴力和力量考究成为人们的首选,不仅给“气”的某方造成损害,使社会正义偏向持有力量更充足的一方,而且直接迫使村庄交往规则的变更,原来通过血亲、人情和面子进行交往的人们,更倾向于用陌生人的交往规则体系来解决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村庄出现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侵害性纠纷。而在代际矛盾中,老人身上因子辈而生发的“气”所体现的是当前代际关系的极度不平等性,老人在此过程中受到致命性的打击,整个人生的意义和价值都化为灰烬,自杀几乎成为老人出气的唯一方式。当越来越多的老人因子辈的而生气自杀或者生活难以为继后,后来人就会因此而吸取教训,不再为子女付出,而更多是在自己还能动的时候寻找退路。这样人们的价值观念就彻底改变。

    村庄中“气”的救济机制的变换,背后所展示的是一个遭遇巨大变迁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内在逻辑正被自由市场经济、人口大规模流动所侵蚀,乡土逻辑被其他的交往和行为逻辑取而代之,不再为人们所精精乐道。村庄预期的缩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村庄价值生产体系被流动和市场支解,人们可以随便逃逸村庄,用不着在乎村庄的舆论和面子压力,并可以完全推出村庄的面子竞争。利益才是人们追逐的对象,为此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乃至请外边的混混和在外工作的亲属进村争夺,进一步破坏村庄的团结。而在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的趋于扁平化的过程中,代际之间的权利、义务则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子辈不再信奉传统的伦理秩序和价值观念,更加独立的经营自己的小家庭,而忘却了本来的责任、义务。对老人而言,这样一个社会变迁的过程就是其生命价值体系和生活意义系统逐步崩溃的过程,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接受的。

    所以,通过对村庄中两种类型“气”的解析,我们认为在村庄社会急剧变迁而且断定这一过程是不可逆的当前,为了缓解因“气”而造成的对个体和社会的灾难性后果,一方面应该加强国家权力对村庄的介入,整合村庄秩序,为人们的生活创造良好和谐的环境氛围,另一方面则针对在这一变迁过程中极易遭受伤害的人群,包括老人,给予他们应有的救济,给他们一个能够叫好出气的场合和渠道,减少他们在变迁过程中的阵痛。例如通过加强农村的文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农村的边缘化地位,增加农民在主观方面的福利。

     

     

    参考文献:

    [1] 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 .开放时代,2007,(5).

    [2] 陈柏峰.“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皖北李圩村调查[J] .开放时代,2007,(5).

    [3] 贺雪峰.中国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及对乡村治理的影响[J] .学习与探索,2007,(5).

    [4] 陈柏峰.也论“面子”[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7,(1).

    [5] 贺雪峰.河南安阳调查报告[J] .未刊稿,2006年.

    [6] 欧阳静.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历史性选择[J] .未刊稿,2006.

    [7] 杨华.当前我国农村代际关系均衡模式的变化[J] .古今农业,2007,(4).

    [8] 贺雪峰.农村文化活动纪事[M] .乡村的前途,2007.

    [9] 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J] .三农中国网,2007.

    [10] 杨华.家族、公私观念与村庄主体性建构.三农中国网,2007.

    [11] 刘勤.越轨与惩罚:村落成员权逆向行使中的内生秩序呈现[J] .第17届中国社会学年会“转型期中国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论文集,2007.

    [12] 杨华.湘南宗族性村落自杀状况调查[J] .三农中国网,2007.

    [13] 李德瑞.川西调查报告[J] .未刊稿,2007.

    [14] 贺雪峰.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迁——从“操心”说起[J] .古今农业,2007,(4).

    [15] 杨华.传统村落生活的伦理[J]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2).

     

     

     

     

     

     

     

     

     

     

     

     

     

    [1] 雍繁星.从性气到性情——陈献章与明代主情文学思想[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刘大钧:“卦气”溯源[J] .中国社会科学,2000,(5);汤勤福:太虚非气:张载“太虚”与“气”关系新说[J]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李申:中国哲学的气论与儒教[J] .哲学研究,2003,(8);曾振宇:“气”作为哲学概念如何可能[J] .中国文化研究,2002,(4).

    [2] 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 .开放时代,2007,(5).

    [3] 陈柏峰.“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皖北李圩村调查[J] .开放时代,2007,(5).

    [4] 杨华.川西村治模式——富村调查[D] .未刊稿,2007.

    [5] 贺雪峰.中国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及对乡村治理的影响[J] .学习与探索,2007,(5).

    [6] 陈柏峰.也论“面子”[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7] 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的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8] 杨华.当前我国农村代际关系均衡模式的变化[J] .古今农业,2007,(4).

    [9] 贺雪峰.农村文化活动纪事[M] .乡村的前途,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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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公私观念构成了农民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根据农民的公私观念,不同性质的纠纷由不同的调解人来解决,形成不同的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性村落,宗族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私的特征,同姓发生的纠纷一般在宗族内部解决,宗族构成一个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内部,纠纷又因私的程度不

     

     

    村落里的纠纷总要有解决的渠道和控制的单位[1],否则就会酿成大祸,破坏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对纠纷的控制,要视纠纷在地方性共识中是处在哪一个层面,即在人们的公私观念中,是私事还是公事,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可能通过不同的控制单位、采取不同的解决渠道予以解决。而且在私事当中,又可分出不同程度的“私”来,其控制单位也会不一样。在宗族性村落,宗族之内的事务在人们看来是私事,一般于内部自行解决,而在宗族内部又有不同层级的控制单位,解决和控制着不同程度“私”的纠纷,形成独特的纠纷控制模式。

    本文将从湘南水村的一个兄弟财产纠纷案例谈起,依托农民公私观念理论和行动单位理论等理论资源,从宗族性村落人们的行动逻辑出发,探讨由这种逻辑所决定和型构的纠纷控制单位。湘南水村位于南岭山脉的湘赣粤交界处,自然条件封闭,自古形成以血缘为纽带,以上敬祖宗、横联族谊、守望相助为依归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结构,至今保留着丰富而古道的传统。[1]

    一、从个案开始的思考

    案例1

    水村平屋里杨国良于2002年因煤矿事故身亡,煤窑主赔偿了三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存入信用社,杨国良的二哥杨书德管存条,大哥杨书轻管密码,其妻易昭什么也没有,但是要取出这笔款必须三人签字。赔款的用处当时大家庭和湾里的负责人商量得很清楚,只用于杨国良的独子上大学或娶媳妇,其他任何事项概不动用,就是其女杨菊芳也没有权利享有这笔钱。说通俗点就是,这笔钱只属于儿子杨宁。后来杨宁生病,三人同意后取出两千块钱,还剩2万8。杨国良的妻子易昭后改嫁他乡,当时杨宁只有两岁多,菊芳正在读小学三年级,易昭将两个小孩都带到后夫家,但杨宁和杨菊芳的户口仍在水村。易昭的后夫数次怂恿她来要这笔钱,未果。

    到2007年底,在信用社的定期储蓄到期,易昭到信用社换则子,向二哥杨书德索要,而后者却一直不拿出来,也不说明缘故,易昭闹了很久,二哥才吞吐出来。原来杨书德欠乡信用社一万元款,信用社给他出主意说从他弟弟的那笔钱中扣去抵债。因为杨书德不知道密码,所以要扣钱必须先挂失,再用杨书德的身份证去划帐,并重新设置密码。于是信用社在与杨书德的合谋之下从杨宁的帐户上划走了一万块钱。

    调解人

    易昭得知后大哭大闹,找人到杨书德叔家解决此事。找的人有:

    杨书轻,是杨书德和杨国良的兄长,杨宁的大伯父。杨书轻与杨书德、杨国良的关系是同母异父,如果不是同姓、不在同一个湾中,那他们的关系就是亲戚关系,但是现在却与其他人家的兄弟关系一样,称呼上都没有变,而且在平时杨书轻说的话他们都得听。杨书轻按照水村当地的习俗,很少到几个弟弟家里去串门,而几个弟弟则可以随便进出他家的门。杨书德几乎天天都上兄长家,或去杨书轻的诊所里去聊天。兄弟关系蛮好,有什么事都叫在一起,前几年还合伙买了台耕地拖拉机。

    杨香勇,杨书德堂哥的儿子,是他们那“一株人”[2]现在最有威信、最有经济实力的人,三十几岁,他们一株人的事由他负责。杨香勇为人很好,对他的堂叔叔们都不错,2006年杨书德家的房子被洪水冲垮,他还通过他表哥、村会计之手给了两百块钱,既是他给堂叔叔的心意,又算是给洪灾捐的款。

    杨国华,水村平屋里湾现在的负责人,并主持红白事。杨国华高中毕业,有一手好毛笔字,2000年重建祠堂时,三十岁的他就进了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票证,2007年正式成了湾里的负责人。

    纠纷发生的那段时间杨书德的独子杨诚正好从部队请假回到家。

    解决

    据杨书轻说,纠纷处理时他将杨书德骂得低头不敢说话,说“还是兄弟,你这也叫亲兄弟 比别人还过火,你这叫什么,叫偷叫抢。兄弟家的人家说还要帮助他点点,你就还要偷抢人家的……你看这么解决啦,我看要你来还这一万块钱是不可能的,硬是赌你这辈子也还不上,杨诚也在这,你说是不是,怎么办 ”

    杨诚当时说,这事是他父亲的不对,愿意为父亲承担一切后果,并写下了个欠条,在场的人都按顺序签字后交给杨书轻保管[3],事情才收场。

     

    二、纠纷的公私之分

    关于中国人的公私观念,已有不少的精当论述,如费孝通说,中国农民一说是公家的,几乎等于说大家都可以占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相应的义务。[2]梁漱溟则说:“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我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于弟,弟之于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线,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弟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3]林语堂则将中国人的家庭视为一个共产主义单位,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原则指导着自己的各项活动,并认为家庭内部互相帮助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在这里面道德义务和家庭责任感促使人们要相互提携。[4]

    贺雪峰教授总结说,公私观念构成了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即是说在私的范围内,农民是无私的,而在超出私的“公”的范围内,农民又是自私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但是,随着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之中,即使构成农民的行动逻辑的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农民对公私范围的定义却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不同区域农村的公私观念也相差很大,如在湖北荆门农村,兄弟关系也是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学,是按照现代的权利本位的法律进行规范的关系,是“公”的关系;而在关中农村,兄弟之间的关系远非两个公民之间的关系,兄弟关系处于亲情、共同体内的感受、道德感以及由此形成的村庄舆论与道德力量的约束之中,因此这里的兄弟关系依然是“私”的关系。[5]而在南方宗族性村落,同一姓氏之内人们总体的关系是“私”的关系,构成地方性共识中的“屋里人”概念,但“私”有因差序的缘故,又分不同的层级。[6]

    农村的纠纷解决,就是农民行动的一部分,它的逻辑也必然深受农民关于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的约束。在农村的公私观念的支配下,不同性质的纠纷一般由不同的调解人予以解决,即所谓的“私事私办,公事公办”。

    上述纠纷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属于兄弟之间闹矛盾,在水村人眼里当然得在自己“屋里人”中解决,而不是首先拿到村里,更不用说乡镇等政府机构。首先一个杨书轻不仅是他们认为的屋里人,是兄长,必须参加,说话最响亮的,当然也还是个当事人。第二个是杨香勇,他是杨书德、杨国良那一株人的当家人,他在此的身份不是个人,而是一大家子,即使他不说任何话,他站在那里就有权威性,就有象征意义,是一株人[4]看着你,你不胆战心惊才怪。而杨国华的在场就更有生趣了,这本来是家事,却叫了湾里的负责人来,他是大房人,杨书德家也属于大房人,但是杨国华不仅是大房人或者说他到场不仅是以大房人的身份,而是整个湾里,杨姓宗族中大房、二房所有人的代理人。杨国华平屋里湾宗族的负责人,凡是宗族内部事务,只要找到他,他就得管,既是义务不容否辞,也是他的权利所在。而且一般情况下,在家事的处理过程中,即使到场他也很少说话,更多的是象征性意义,起到监督的效果和见证人的角色,他权威性体现在他的不言而有效力的身份上。

    在这样的事情上,家庭这个“私”字体现得很明显,一层一层的往外剥、向外扩,形成典型的差序格局。杨国良妻子易昭与二哥杨书德之间的侵权纠纷,属于兄弟之间的私事,首先应在兄弟内部解决。正好他们有个共同的大哥杨书轻,这是纠纷解决的第一层次,而且是最“私”的一层,这一层的说话最有分量,纠纷解决者最有说话的权力,所以当时杨书轻也就可以不顾及杨书德的面子(当时很多人在场,包括他当军官儿子),骂得他个狗血喷头。第二层“私”是在“一株人”的层面上,就是当地人经常挂在口头上的“屋里人”,杨香勇作为代表出现在现场,但是杨香勇当时肯定没有杨书轻那么气愤、那么“嚣张”、那么气势避人,让空气充满了紧张,使当事人下不了台阶。一方面是因为对方是他的堂叔叔,比他要长一辈,他无论如何得礼让三分。另一方面是这件私事到他代表的这一层次就不再那么“私”了,“私”的成分淡了不少,因为这件事与他所代表的人的关联度要小很多,他无法在第一层次的“私”上像杨书轻那样行事,而是要考虑和捏拿很多事情[5]。但是毕竟这个事还是与他所代表的人有关系,是一株人的事,因此必定也是他的私事,他就必须管,所以他当时也表演了,而且是以私的身份说话[6]。

    第三层次就到了杨国华这里,私的成分又少了很多,而且越来越带有“公”的成分,因为杨国华是湾里的负责人,这个略微带有“公”的身份是全湾杨姓两个房的人的代表,可以说是这两个“私”的具有公性的代表,或者是像“一株人”这样的很多“私”的代表,因此具备“公”的公信力,但又远不是国家建立的“公”,如行政村。因此,在这件事情上他的出现仍然是“私”的身份。杨国华这个略带“公”性的“私的身份”,如果是在处理不同房家庭之间的矛盾,在主持红白事中,才正切中要害,是他表演的真正舞台,因为这些事的“私”的范围要大,尽管“私”的成分要较兄弟之间、家族之间的事情少。所以在杨书德侵权事件上,由于“私”的跨度不广,私的成分和程度却很大,杨国华的“私”的身份就只能更多的是见证人的角色,是作为一个外在于兄弟“私”的具有“公”性的形象。

     

    三、公私观念与纠纷的控制单位

    分析到此就出现了“私的程度”与“私的广度”两个需要仔细分析的概念。“私的程度”纯粹与否,在于说明某种关系或某个相互的事件与人们的相关度有多大,相关度越大说明“私”的程度就越纯粹,就越是“私”的东西,越发需要“私”的身份去参与解决。比如上述件事中,“私”的程度显然易见,它是发生在兄弟之间的事情,是兄弟间闹矛盾,私到了兄弟这一层级,叫做一奶同胞,如果没有分家就还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核心家庭和联合家庭。所以参与的人,都是“私”的身份。杨国良的遗孀易昭很自然地按照当地的法则和习惯把这些“私”的身份请过来,而没有直接去找乡政府,因为她身处在这个“公”、“私”观念分明的文化氛围里,知道什么事情是私事,什么事情是公事,完全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而兄弟之间的事则是再“私”不过的事,再往里一层那就私至父子间、夫妻间了。所以这件事情,私的程度和成分很浓烈,够纯粹,参加解决的就必须与事情本身“私”的程度相符合和对应,也就是“私”的身份要足够,那么最足够的“私”的身份就是作为一家之长的杨书轻,杨书德兄弟们的兄长,父亲不在的话,“长兄为父”。在易昭与杨书德之间,没有比杨书轻更“私”的身份,他就是这个大家庭的长门人,是这个家庭“私”的一家之长。兄弟之间“私”的程度、成分很高、很纯粹,但是“私”的广度却不大,血缘之间还是第二代,跨越很窄,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裂痕,所以来弥缝裂痕的药剂也无须太多太厚重,解决纠纷的身份无须具备充分的“公”的形象。

    而到“一株人”内部,“私”的程度就降低了很多,比如杨香勇与杨诚之间的关系,是四代的堂兄弟,那么他们的关系尽管还是私但在“私”的程度上就要比兄弟之间、堂兄弟之间的关系淡很多,不够纯粹,“我们”的认同感要少不少。反过来,他们“私”的广度就要放大许多,就是说他们之间跨越度要广阔些,涉及到更多的人际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关系的韧性却没有那么大。如果他们发生矛盾,特别是财产纠纷,出面解决的依然是“私”的身份,但这个“私”与双方关系人的关系就要疏远些,血缘不会太近,这个“私”的身份要更多的具备有“公”的形象,至少在他们两看来是这样。所以必须在这一株人中有一个人站出来,这个人很少是他们各自的父亲或兄弟,很可能是他们共同的四代堂兄弟,这样这个人就与双方私的关系都相当,作为“私”的身份才具备正当性——当然如果这个人是这一株人中的当家人,尽管可能与某关系中人关系更为亲,与另一方的要淡,但仍可被双方接受,因为他代表的是整个私的广度。纠纷解决人的“私”的广度越大,代表性就越强,就越具有公信力,在解决“私”的成分较低,成分不够纯粹的“私”的问题时就很有办法。但是那些“私”的身份广度大的人,比如在这个事情上杨香勇、杨国华的角色,在解决“私”的程度很高的事情上往往力度不够。

    但是到了整个宗族里或者湾里,因为“私”的广度加大,“私”的程度就降低,那么代表“私”的身份广度比较大的族长、湾负责人,在此时几要负起全部的责任来。而那些“私”的身份很窄的人就不会涉入这些“私”的广度很大、程度很低的事情和关系。

    所以在村落,“私”的程度与广度是此消彼长的两极,当关系的“私”的程度很高时,广度就很窄,“私”的身份也很高,“公”的形象不足,无法解决广度较大的“私”的问题;而当“私”的程度低时,它的广度必然很宽,“私”的身份就要淡些,更多的具备“公”的形象。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我们可以从纠纷双方的关系即“私”的程度和广度,来看解决人的“私”的身份。

    “私”的程度高、广度小,纠纷解决人的“私”的形象就高,“公”的形象不足,而相反“私”的程度低、广度宽,私的身份就低,所具备的“公”的形象就高。不同的“私”的程度就由不同的“私”的身份去解决,这是在一个社会结构尚完整,“公”“私”观念还很古典的农村地区所表现出的这样一种秩序类型。很典型的具备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特色。就是说,当你明白纠纷双方的关系类型,就能判断它需要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样的身份去解决,这些人的力度有多大,人们又会以怎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些人的决议。

    案例2  杨吉元与杨军权是四服的兄弟,他们各自的父亲则是堂兄弟关系。他们的爷爷共有八兄弟,有后代传下来的只有四人:大公公,即杨军权的爷爷,其门下有两儿子,大儿子已亡;五公公,其门下有五个儿子,其中老三杨书校是现任水村支书,杨吉元是老人的大孙子;六公公,是杨书轻的父亲;七公公,其门下有两儿子,现皆已亡故。

    2007年四月份的时候,杨吉元坐杨军权的摩托车去煤矿上班,因超车而发生事故,杨吉元的左脚被大汽车轧伤。经中间人协商,大汽车司机赔偿杨吉元7千块钱了事,而杨军权则“随便拿出一千两千”都可以,杨军权决定拿出一千,但当时没有现钱就拖着。杨吉元出院后,伤口再次发作,又去做了次手术,花了三四千块钱,年底向杨军权要钱,意思是要后者支付第二次手术的全部费用。杨军权不肯,说对方不讲道理,坚决按照早已协商的办,只给一千。由此闹上矛盾,杨吉元和他的父亲将杨军权的家门给锁了,说不拿钱就不让过年。

    两家人先后找了当任村支书的杨书校,但杨书校好坏都没有说。因为他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他是杨吉元的亲叔叔,是杨军权的堂叔叔,就关系而言要与杨吉元亲,与杨军权疏,所以与双方的关系不对称,容易给人以闲话——如果亲侄子不满意,则会说他吃里爬外,而堂侄子不满意则被说成是偏向自家人,里外不是人。所以杨军权三番两次找到双方共同的堂叔叔杨书轻,在他们这一株人中,只有他能够站在中间的立场说话,与双方的关系对称,能够体现出“公”的一面。经处理,杨军权给杨吉元2500元,事情就算了解,各不再追究。

    其实就像以前研究的那样,在宗族性村落,很少有纠纷会闹到村一级,[7]更少到乡政府和法院的,在水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同姓打官司的现象,纠纷很自然地要经过“私”从程度高到程度低这一层阶,至少现在掌握的材料没有逾越的现象。

    从社会结构来分析农民的“公”“私”观念,而“公”“私”观念又决定着农民的行动逻辑,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私观念决定着农民在什么样的纠纷情形下选择什么样的调解渠道,调解人也依据纠纷“私”的程度扮演着什么样的身份,而纠纷“私”的程度则决定着纠纷的控制单位。王启梁讲的纠纷控制单位从这方面去解释就很清晰了。[7]

    在宗族性村落,在宗族整体层面还具备一定程度的私,其内部的纠纷人们一般还认为是“私”事,理应由宗族内部的“私”的身份来解决。因此就宗族本身而言,它可以称为一个典型的纠纷控制单位,其控制纠纷的“私”的程度不是很高,一般是不同房分之间的纠纷,如分别隶属一房和二房的两户家庭闹矛盾,就需要在宗族这个单位里加以解决。“一株人”内部人发生矛盾,往往也不会闹到宗族这一层级的单位里来,其本身在宗族性村落就是一个很基本的纠纷控制单位。但是,宗族作为最外层的私的范围,在一株人、兄弟之间这些层级没有解决人或解决不了时,它仍能以私的身份参与解决,而且在很多“私”的程度很高的事情上,它也往往会作为具备更多“公”性的形象而非直接的解决人出现在场。而相反的,房分之间的矛盾,“私”的程度很高的身份是不会出现在解决现场的,因为它不具备纠纷解决所需要的“公”的形象。宗族控制单位还可以解决比之要小的单位内的纠纷,受理人们的“上诉”,它成为“私事”的最后救济。

     

    四、“私”的程度与纠纷的控制模式

    纠纷因其公私的程度不一样,解决纠纷的人的身份也不一样,所以纠纷所呈现的性质也会有差异。最典型的可以将纠纷分为私事和公事两种,私事是“私”的程度要高,“公”的程度较低,一般在地方性共识中,参与解决纠纷的都是以“私”的身份出现;而公事则是“公”的程度占据了绝大多数,不认为是私的事,即“我们的事”,参与解决纠纷的人都被认为具有很高“公”的形象。

    然而在河南扶沟崔桥,我们调查的情况远不是上述理想类型。在那里所有的纠纷,即使是父子、兄弟之间的,现在都要拿到村长和支书那里去公断。这说明,这个地方“私”得太彻底了,“私”得只剩下个体家庭了,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私”的单位,皆为“公”。[8]“私”的程度太高了,“私”的广度就没有了,也就没有人可以作为“私”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纠纷也就只能拿到“公”那一层级去了,比如个体兄弟家庭之间发生矛盾,就不再是一个“私”的单位内部内的事情了,长兄为不了父,甚至父亲都做不了主,都是个体的“私”,不再具备“公”的一丁点形象。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家庭“私”与家庭“私”之间的事,成了村落的“公”事,需要村干部或乡镇干部去解决,因为只有他们能在村落中代表“公”的形象,以“公”的身份介入事件。

    纠纷调解者的身份问题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有的地方调解者是私人、没有公职,却能代表私,[9]而有的地方调解人挂的是公家的职务,而身份却是私的,[10]有的人并不是私的单位里的人却能以公或私的身份参与调解[11],有的地方前些年还是私办私事,现在却变成了公家处理原私单位里的事情[12],等等。这些纠纷调解行为背后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说明人们的公私观念的差异或变化,进而在地方性共识中,纠纷调解人的选择也就不一样或有所变化。在水村宗族性村落,纠纷调解和控制者的角色,其“私”的身份,是从“小私”(如兄弟之间)向“大私”(如整个宗族内部)变化,越往“大私”方向走,调解者“私”的身份就越具有“公”的形象,“私”的程度就越来越低,尽管还是私。“私”的形象中“公”的成分较低,则无法处理“私”的广度较大的纠纷,“私”的广度越大,需要“私”的身份就越低,“公”的形象越突出。比如,在宗族房头家庭之间的纠纷,这是两个“大私”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可能由某个房头内的角色来充当调解员,因为此人“私”的程度太高,而“公”的成分太低,无法胜任大私这样的私的广度内的问题。

    在一个“私”的单位里,“私”的广度越大,就越容易寻找到能够介入纠纷的“私”的形象代表,就能够在人们普遍认同的情况下将事情解决;而当“私”的广度很小时,能够寻找到的调解人的几率就小,只有往上扩展,即将“私”扩大,在更大的一层级去找,比如在杨书德兄弟纠纷中,如果是他们兄弟不愿意将杨书轻视为兄弟的话,那么他们的事情就不会在兄弟之间这个程度很高的“私”内解决,那么向外扩展一层,杨香勇的角色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所以在一些很小的家族(“一株人”)内部发生矛盾,往往找不到适合这个“私”的调解形象,就得到更大的“私”里去寻找,这个大私同样是纠纷双方所认同的“自己”,这样湾负责人杨国华的作用也就突显出来了。

    只有当兄弟间关系作为“私”最后的、基础的范围(广度),而且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那么就可能形成以“私”的身份介入纠纷的机会,这样延伸开去就会构建一系列的控制单位。水村杨书德侵权一事的解决已经充分展示了一个“私”的控制单位是如何一步步展开的。这样一个步步展开的过程就型构了纠纷解决的固定模式,即不同“私”的程度的纠纷,就到相应的控制单位去解决,纠纷私的程度越高,纠纷的控制单位就很小,如兄弟之间,而纠纷私的程度很低时,纠纷的控制单位就要大,如最大的是宗族作为控制单位。不同的纠纷在不同的控制单位内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往大一点的单位“上诉”,最后终止于宗族控制单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纠纷的控制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华.宗族、信仰与老年人状况——湘南宗族性村落老年人状况调查[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4.

    [3]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7.

    [4] 林语堂.中国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185.

    [5] 贺雪峰.公私观念与农民的行动逻辑[J].广东社会科学,2006(1).

    [6] 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从农民对新闻联播的态度谈起[J].开发研究,2008(2).

    [7] 王启粮.社会控制与秩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的探索[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5.

     

     

     

     

     

     

     

    [1] “纠纷控制单位”一概念,首先由王启梁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参见王启梁:《社会控制与秩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的探索》,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2] “一株人”如同一棵树发下来的枝桠,一般是一个老祖宗下来四到六服人。

    [3] 在场人签字的顺序是:杨书轻、杨香勇、杨国华,这个很有讲究,与人们对纠纷的私的程度判断相关。

    [4] 他们这一株第三代男子就还有全干叔1人,妇女还有5人,第四代男子有8人,第五代也有不少了。

    [5] 比如有杨书轻在,他不应该越权管事人家的家务事,如果杨书轻不在,则他可以表现得更为积极些。

    [6] 不是私人身份,不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事件中的“私的身份”,代表的是“屋里人”这个私。

    [7] 就是闹到村长或村支书那里,也是因为这个村长或支书是同宗族里的人,肯定不会闹到其他姓氏的村干部那里去。所以这时的村长或支书仍然是个“私”的身份,只不过他的这个身份更多的带有“公”的形象。

    [8] 欧阳静的调查显示,河南某地区农民将院子之外的一切事务都归结为公务,需要村组干部去解决,就连家院门口都没有当成是自家的私事。(参见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从农民对新闻联播的态度谈起》,《开发研究》2008年第2 期。)

    [9] 如英山、川西等地,有威望的私人能够被请去调解人家的纠纷,即使不是村里“道德协会”的成员,道德协会成员也是私人代表公家,调解人家兄弟之间的财产纠纷。(参见杨华主编:《不走极端的川西人》,待出版2008年;欧阳静:《“过日子”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三农中国》2008年,总第12期。)

    [10] 比如在水村,当村长或支书的去介入纠纷并不是说他是村长或支书,而是他是某私单位里的人。(参见杨华:《农民的意义世界》,上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 如请外边都有关系的人来调解,英山的请对方的亲戚进来调解说话。(欧阳静:《“过日子”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三农中国》2008年,总第12期。)

    [12] 河南扶沟的巨变反映在纠纷解决中就是这样。(参见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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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乡村治理是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发展和稳定。乡村治理总是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基础和背景的,要全面深入分析和理解当下乡村治理的际遇,无论困境抑或良治,都不得不深入分析其内隐的社会情绪。村庄是乡村治理的对象和基本单元,村庄主要社会群体的社会情绪即是乡

     

    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进行多元的综合研究。从这一范式展开研究虽然时间不长,却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青睐,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本文论述的“乡村治理”指的是“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发展和稳定”,因而治理的主体不局限于村委会和村民,还应把重点放在国家和政府身上。

    乡村治理总是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原因和背景的,要全面深入分析和理解当前乡村治理的际遇,无论困境抑或良治,都必须深入分析其内隐的社会情绪以及它外在的行为表现。同样,要真正有效的制定或调适乡村治理的政策和措施,也必须做类似的工作。列宁就一贯重视对群众社会情绪的考察和搜集,认为这是发动群众、发挥党的作用的前提条件,他告戒党内同志说:“如果我们连群众的情绪都摸不透,不擅于跟群众打成一片,把工人群众发动起来,那就根本谈不上发挥社会民主党的革命先锋队的作用了。”本文力求从乡村社会看乡村社会,深究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探索乡村治理的现实土壤,从农村社会情绪的角度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一、农村社会情绪与社会情绪基础分析的相关概念

    根据心理学家的解释,“情绪”指的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体验。它是个体在社会环境中特别是人际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因而情绪既有与生物体相联系的体验如疼痛引起的不愉快情绪,又有与社会文化相联系的高级情绪或社会情操如道德感、审美感和价值评价。社会情绪显然属于后者,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境的知觉,对个体或全体产生指导性和动力性的影响。顾名思义,农村社会情绪就是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广大农民对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体验及其评价。

    农村社会情绪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研究。笔者认为,对社会情绪的研究,目的在考察情绪引发的行为后果及其社会影响,进而提出不同对策。因此,农村社会情绪可分为积极社会情绪和不良社会情绪。积极社会情绪,又可称为正向社会情绪,是指人们的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一种心态。不良社会情绪指的是农民群众对自己所处的地位、与各级党政机关的互动关系,以及对整个社会普遍持某种悲观的看法和态度,并在生活和劳作中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倾向。不良社会情绪又可分为逆向社会情绪、中性社会情绪和异向社会情绪。下面就与此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具体分析, 文章将主要通过它们来分析和解构乡村治理的社会情绪基础。

    (一)社会情绪记忆。笔者在湘粤交界的一些村庄调查时,经常会看到一些土炮及其残骸。对此村民的解释是:攻打山那边的村庄。山那边的村庄就是临省的村庄。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分属两省的几个村庄曾发生过多起戒斗事件。除山林、田界、公路以及人际关系纷争等原因以外,更多的还在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那种互不信任的仇恨情绪。这就涉及到“社会情绪记忆”。“情绪的遗留是一个民族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内在力量之一。是一股粘着力,相当执著。”同样,社会情绪记忆也是维系着一个村庄、群体得以存在并成其为村庄、群体而区别于其他村庄、群体的理由。社会情绪是社会心理的较低层次,属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文化这种东西,不同于哲学等意识形态,它基于人们的传统习惯,使多数人共同的行为规则、活动方式、接人待物的礼节、风貌等等,它属于价值评价问题。因此,在文化遗传的过程中,同时又一代代人感情和情绪上的传递。所以,文化的传承必然同时促成某种程度的社会情绪记忆。上述村庄仍然保存废旧的土泡,既是保存村庄的文化、过去的历史,同时又让每一位村民铭记村庄的仇恨,传递着某种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情绪。这就不难理解新一代村民每每谈到山那一边的村庄时,依旧如父辈一样咬牙切齿的缘故了。社会情绪还可以通过家庭或家族的代际相传、言传身教、耳濡目染加以延传记忆。

    (二)社会情绪认同。社会认同是指人民乐于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同享幸福,共渡患难,相互之间以及对共同体的归属感、亲和感、信任感、认受感较强。社会情绪认同包含了社会认同的某些因子,指的是在某一群体中,一个人或一些人由于不同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人有着心理上的联系,产生同情,并在情绪上引起共鸣的一种状态。情绪认同和社会认同一样产生归属感、亲和感、信任感和认受感。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它:第一、情绪认同受诸因素影响。一方面,一种社会情绪之所以被许多人所共有和认受,在于他们处于共同的环境中。这个环境可能是共同承受的传统、文化背景,也可能是共同的信念和理想。另一方面,引发社会情绪的事件或情境对于人们的利益相关程度也是社会情绪认同强弱的主要因素。当某一事件涉及到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时,这一事件引发的社会情绪更容易使人们产生共鸣,进而加入到对该事件的讨论、交流中来,使社会情绪急剧膨胀。这时情绪认同度高。反之,当一事件不关涉多少人,即使有某种情绪产生,响应者也寥寥,至多在口头上表示关注,不可能有更多的情绪对话。这时情绪认同度就低。当然,以上两方面因素是共同促进、共同影响的,何者居上得视情况而定。第二、情绪认同与一致行动趋向。社会情绪是人们社会行为的中介,从情绪心理到付诸行动要经过极为复杂的转变,这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关注的。一般而论,充分有效的社会情绪认同是群体积极一致行动的前提。社会情绪认同度高的群体,一致行动的趋向较强,在外界诱因促使下,容易产生一致行动;反之则较低,不容易产生一致行动。

    (三)社会情绪爆发。社会情绪发生、发展直至爆发,自有 其可循的规律。农村社会情绪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有一定的客观对象与事实依据。它必定随着这些社会事实的展开而发展,随着主体对社会事实认识的深化而加强。根据农村社会情绪影响人群的深度和广度可将它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情绪传染。社会情绪可能是由群体中某个人或一些人首先产生,然后通过与村庄里其他人接触、交流,在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中相互影响,彼此沟通;如条件允许,还可能借助一定的传媒手段来散布这类情绪,使受众产生情绪共鸣和认同。(2)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在情绪传染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村庄或更大地域内的多数人了解到某社会事实与之息息相关,或纯粹是富于同情心,而用同该社会事实产生的社会情绪一致的语言表达自己的看法、态度和意见。多数时候它传达的是一种民意,是观察和透视整个社会的晴雨表。而蛊惑人心的谣言和流言蜚语则直接摧生不良社会情绪,虽然谣言止于科学,止于真相的揭露,但谣言的始因、传播及带来的后果却不容忽视。(3)情绪爆发。当社会情绪发展到社会舆论阶段,进一步发展,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持有某种情绪的个体、群体之间相互影响,彼此协调、互通信息,进而产生巨大的影响力,社会情绪在顷刻间爆发。由于人们情绪激昂,丧失理性支柱,常常会出现社会的混乱。情绪爆发一般用于对农村逆向社会情绪的分析,来理解近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区相继发生的农民过激性群体事件。

    (四)用表情投票。这是相对于传统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而言的。传统的用手投票假定政治的范围是封闭的,所有的市民也是固定的,一个平民至多只能被允许放弃参与某个政治过程,但不能脱离某个政治实体,以逃避政治决策带来的后果。而所谓“用脚投票”是指当人们对某一个社区所能提供的公共物品感到不满意时,可以退出该社区,再选择可以满足自己对公共物品需求的社区,通过这种方式来显示自己的偏好。我们做田野调查,在乡间走动时,会常常感受到另一类“投票”方式——用表情投票。一般而论,在正式组织中,对于违背组织目标的行为是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章加以惩处的,而在某种社会情绪影响的群体中却不以为然。它不以章程规约规范成员言行,也不用利益、权力交相诱惑,它用的似乎比它们更为有力的武器:“表情”。农村社会某群体产生了一种社会情绪,得到了多数成员的认同,并有可能采取一致行动时,如果成员中有相反的声音,有违集体行动目标的行为出现,那么,集体成员的社会情绪便会对“叛离者”进行“表情投票”。因为中国的乡村社会仍然还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村庄社会成员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熟识并深知对方的家庭,面子、声望和荣誉在人们心中占据着崇高的地位。同时,多数人或一般人不可能“用脚投票”,走出村庄到另外的适合的地方生活,农民的根始终是那片他所相知相识的土地和人群。这样,社会成员对“叛离者”的情绪表达如漠视、冷落,“没有好脸色看”,长时间不予理睬,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压力,产生在城市所意想不到的效果。“叛离者”的叛离言行举止将会被摧毁和制止,不再产生影响或影响甚微。至少也要使言行控制在不与集体目标相背离的状态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用表情投票”。“用表情投票”的目的在于去个性化,使集体意见和行为达成一致,因此可以说,社会情绪可以允许机会主义者的存在,却绝不容许“叛离者”。

    二、社会情绪与村庄类型

    村庄是乡村治理的对象和基本单元,村庄主要社会群体的社会情绪即是乡村治理的社会情绪基础。由于受不同文化背景、经济条件、教育水平、个性特征以及地区差异等主客因素的影响,在同一事物、同一情境面前,通常表现出不同的社会情绪。因此,不同的地区如沿海与内地、东部与中西部,不同的经济发挥水平、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会表现出不尽相同的社会情绪。贺雪峰先生在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进行考察研究时,曾以社区记忆强弱和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二维因素对村庄理想类型做了划分,将当前中国乡村分为四大类。依据贺先生的分析框架,从文章的研究主旨和叙述方便考虑,用我们前述的“情绪记忆”替代社区记忆,着重分析四类村庄的主要社会情绪状态。村庄类型如图所示:

    (一)以积极社会情绪为主的村庄。在D类村庄中,一是古老的或历史的社会情绪通过文化的传承和家庭的教化一代一代的流传下来,对父辈们社会情绪的认同及其行为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的接受和模拟,情绪记忆十分强烈。这里,人们遵循的不是现代社会的法理权威,而是世代相传的礼俗,村中享有声望的长者往往被视为公正和传统记忆的化身,他的社会情绪左右着全村的社会情绪。二是农业之外的其他产业甚为发展,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具有建立起强有力的现代关联的能力,因为“经济社会分化通过社会影响力的分层,为现代型社会关联的建立提供了基础。”这样,村庄的村民生活在既浸润历史传统又享受现代物质文化的幸福里,有着较强的内聚力。因此,D类籿庄的村民的社会情绪以积极社会情绪为主;人们以对待传统的热情来拥护党在农村的政策,心里上或行为上主动配合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工作,诚心诚意地为实现国家指引的目标而奋斗,从而营造一种爱党爱国爱村的良好氛围。在这种情绪氛围下,村庄社会和睦相处,邻里互助互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党群干群关系和谐融洽,官为民,民拥官;村民自治有序进行,有时与传统治理基本上融合,有时形成共生共治模式。这种情绪下的乡村治理最容易打开局面,实现治理的原定目标,各项举措的未来发展亦是最具有预见性。

    (二)极易催生逆向社会情绪的村庄。A类村庄处于同一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当中,情绪记忆较强,情绪认同较高,因而较容易形成一致行动趋向。但由于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不高,新经济不发达,农民多数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基本上不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生活自给自足农民很少能够承受过重的负担。因此,当国家在这里过度提取时,就不得不留意这样的情况:农民会联合起来对抗乡村党政机关。逆向社会情绪在此找到了滋生、扩展的现实土壤。人们由于利害冲突或道德评价而抵制乡村政权在村庄的政策,在情绪激化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采取敌对行动,爆发群体性抗争行为。这些村庄面对乡村政权的失范行为能够迅速产生出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地方权威,村民的不满情绪也将很快的聚集在这些权威周围。在经过了情绪传染与社会舆论之后,在诱发性事件的制导下,社会情绪必然爆发。有时逆向社会情绪可能会被少数地痞式人物所利用。这些人巧妙利用村民对乡村干部的不满情绪,在一般村民不参与或可能少数受唆使参与的情况下,故意与乡村干部闹矛盾,找茬子,并从中获利而不受谴责,还能够得到舆论的声援,被认为是“有能耐”,为老百姓出了口气。在极端的情况下,村民干脆把这些人推选为村干部,视为自己和村庄利益的保护人。在短期内,村民们还真能获得某种安全感,因为那些地痞式人物也知道“兔子不吃窝边草”的道理。当然,这类村庄虽说是极易催生逆向社会情绪,却并非一直弥漫着这种样一种不良情绪而不产生其它类型的社会情绪。在较长的时间内,这类村庄依然是平静的,农民的生活秩序井然。

    (三)中性社会情绪普遍化的村庄。B类村庄情绪记忆较弱,传统力量大多丧失殆尽,加之农业生产仍占据人们经济生活的主导,社会经济分化不够,其他经济形态尚不成气候,因而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村庄中少有让村民趋附的传统化身和力量,也缺乏足够吸引人的经济能人和政治权威。原子化的村民不大与政治发生关系,完全自我隔绝,对村庄治理与国家政策毫不关心,属于中性社会情绪普遍征服的村庄。中性社会情绪表现为村庄成员及对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持观望态度,若即若离,既不表示接受,宣称拥护,也不抵制,可能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马上行动,而一旦条件成熟就会付诸行动,而又一遇到问题就又停滞不前。由于怀有这类情绪的人在行为上较为谨慎,不草率,留有余地,不偏激,他们一般消极参与村庄政治和政策制定。因此,受它的影响,农村人际关系冷漠,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动员能力减弱,政策得不到积极有效的支持,各项举措无人关心。并且,中性社会情绪还会使人们缺乏主人翁责任感,不利于对新生事物如新产业新科技的支持,涣散群众内聚力,动摇人们投身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性社会情绪,不像积极社会情绪和逆向社会情绪,有着强烈的道德舆论压力,用表情投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本身并没有使村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一致行动的趋向,它的存在只表明村民个体拥有着相同的心理境况。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本组的人敢于站出来说‘山本来就不是我们的,争什么争’这种出卖本组利益的话”的原因了。“在于它根本就不会从本组村民与他的关系中感受到约束和压力 ”,在于农村中性社会情绪原本就把“不作为”视作自己永远颠簸不破的信念。相反,对于村庄中少数“叛离者”的“作为”倾向或行为,却是深恶痛绝的,斥为“出风头”, 必须用表情投票将他毁灭于萌芽状态。切关农民利益的文化公益事业、公共基础建设往往较少人关注和参与也就是这个道理。但这些又是乡村治理中不得不为的事情,因此,如何动员、组织这些受中性情绪支配的原子化村民,就成了乡村干部和农村问题学者迫切需要研讨和解决的课题。

    (四)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用“步步为营”来形容,不仅表示C类村庄为异向社会情绪所吞噬正在进行,而且描述了同类情绪在更多的乡村村庄蔓延的事实。C类村庄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市场经济的启动,他们是顺应时代的弄潮儿。村庄中工商业等新经济发达,农业不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社会分化明显。正当村民享受前所未有的高度物质生活时,他们开始发现自己在精神上的贫困。但传统文化、情绪记忆的丢失,使他们无所适从;再加上国家在农村的文化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的整体素质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农民基本上没有精神文化娱乐活动。于是这些丧失精神家园的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寄托。异向社会情绪正是在这种村庄背景下产生。在这类村庄中异向社会情绪的直接体现是,建国以后曾一度销声匿迹的封建迷信已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吸毒、贩毒、嫖娼、卖淫、赌博、地下赌彩等所谓“黄毒赌”现象日渐横行;不少以前不信教的农民开始痴迷宗教,虔诚教会,地下宗教在有的地方多得不胜可数。更有甚者,一些一眼就可辨别的粗俗愚昧、低级落后的邪教也在农村找到了市场。一向被认为腐朽、堕落甚至是违反法律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在这类村庄中成了人们精神投抱的对象,竞相追逐,乐此不彼,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可想而知了。

    三、当乡村治理遭遇不良社会情绪:以异向社会情绪为例

    中国正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中国加入WTO,改革开放将向纵深层次发展,那么中国的乡村社会将何去何从呢 由上文图示矢量方向我们可以预测,中国乡村村庄情绪记忆将越来越弱,而经济社会分化则由低度向高度分化进一步递升。因而,依然如图示,农村社会情绪是不是会从积极社会情绪、逆向社会情绪和中性社会情绪这三类社会情绪向异向社会情绪嬗变,村庄类型将由D、A和B类向C类转变 从我们的观察体验和掌握的材料来看,乡村社会确实有这种转变的趋势。如果这个判断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尽管充实着积极社会情绪的村庄为人们所称道,中国更多的村庄仍由中性社会情绪把持以及由逆向社会情绪所引发的后果极易牵动社会和学者的神经,但我们依然认为应该把关注的焦点转向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解读这类村庄的特征既能领略异向社会情绪的原貌,同时又能感触到乡村治理在遭遇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所面临的困境。

    (一)盲动性。异向社会情绪的盲动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的短视性。由于缺乏理性支柱而导致狭隘性和短视性。我们前面说过,异向社会情绪的产生多是源于村庄人们的精神寄托问题。因此,它以感情为主,以情为本,宣泄感受,它所反映的只是事物的表层内容,而不能深入其本质,具有强烈的狭隘性。进而使它在行为之前缺乏恰当的估价和明确的判断,完全出自于冲动甚至是本能,只顾一时的宽慰而不顾及长远利益,只把片面的微小的利益而不是多数人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依据。二是它的从众性。“一种情绪之所以成为许多人共有,除了共同的环境条件之外,还在于相互依从和模仿。”传统家园的离散,经济社会的分化使得村庄中不同阶层的人们都在努力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家园,这是共同的精神需求环境。在此基础上,部分失去生存目标,处于迷失中的村民往往会产生种种病态的心理和怪诞的行为举止,从而,一方面由于多数村民不能形成自我的主见,对事物和行为缺乏确定的预期,只能在情绪心理和行为上依从、模拟他人,从中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对待封建迷信这个问题上,许多人崇尚“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信条,就是这样一种心态。另一方面,在村庄某些群体中,人们可以用表情投票来迫使他人依从群体的情绪和行为。这一情况,在一些邪教组织、地下教会、黑恶势力及其他非法组织盛行的村庄比较普遍。这些非法组织特别是黑恶势力在某些村庄的渗透,成为掌控村庄的潜在力量,在有的地方已经完成了与村庄正式组织的合流。

    (二)抗变性。异向社会情绪的抗变性首先是表现在习惯性上。就一般来说,社会情绪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相对于社会思想、意识形态,是一种不稳定的精神现象,它随着情境和事态发展而发生变更,尽管有时会发生情绪记忆,但要保持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不发生改变甚至使之更为强烈,就必须把这种情绪溶于日常生活中,成为一般性的生活习惯。在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异向社会情绪已成为或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生活中的许多行为、话语、交往以及其他方方面面而无不体现这种不良情绪对人们的影响。例如,笔者在湖南南部一些因小煤窑发展富裕起来的村庄调查时,发现那里的人特别爱好“赌马”游戏,无论贫富。在那里,个个都俨然成了“买马”的高手,每个人都有一套经验,话语投机时,唾沫横飞,连续谈上几个小时。人们已把“买马”当作一种生活方式,有人甚至到了痴狂的程度。异向社会情绪的抗变性还在于它的顽固性。习惯性导致顽固性。异向社会情绪使农民思想和行为偏离正确的方向,深陷歧途。久而久之,会发展到执迷不返,顽固不化的程度。许多深受“赌马”、“六合彩”等毒害的农民,经过党和政府多番说服教育仍不思悔改,沉迷其中,便是这个道理。这种顽固性已经到了无坚不摧的地步,做思想工作是脆弱的,因为这些人“专一”而成专家,他们往往会用他们丰富的相关知识,清晰的思路,流利的表达使来访者相信他们的选择是合理的,以至于多数承担说服任务的乡村干部最后也成了他们中忠实地一员。取缔打击也鲜有治本效果,一有松动,又会复燃重生。

    (三)泛众性。这里的泛众性指的是,异向社会情绪通过广撒网,全面罗致,把村庄的各色人等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普通村民,全部囊括在自己的情绪氛围里。这个特征与异向社会情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诱惑性和欺骗性相关,因为它不像你逆向社会情绪那样对抗乡村干部和政权,也不像中性社会情绪那样支配村民远离村庄政治的是是非非,表面上它并不反对党的政策,似乎响应党的号召。但事实上这种情绪与党所倡导的方向相异或相悖,它所引发的行为也并非党和国家、乡村政权所期望的。在上述“赌马”的村庄中,经济精英扮演着“抛砖引玉”的角色,他们拥有雄厚的资本,正是他们有的人把这种流行于港澳的赌博方式模拟改造后引入村庄,有的则是最先尝试“买马”的人。这些人往往通过自己的资本和阴谋,在游戏中使自己的资本大幅增值,从而产生对其他村民的示范效应。普通村民因为向往迅速发财致富,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对这类游戏趋之若鹜,以至于不少人无心农事,也不务工商,致使大片良田荒芜,严重者家破人亡。知识精英不仅有参与的热情,还是了不起的阐释家。他们有文化功底,看得懂稍复杂的图文,并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买马”分析之类的图文纸张多半先经由他们手中并由他们口中传到村庄内外。这样,他们的身边常常跟围着一大批村民,形成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政治精英较为谨慎小心,毕竟他们肩负着党和政府的重任,略知国家法度和政策,经验教会他们理智;但诱惑是无法抵挡的,一旦有了他们的加入,事情就越来越复杂了:一是增加了迷惑性。村民一般视乡村干部为国家代表,因为他们的参与就认定游戏合法化了,参与的胆量和力度更大了。二是加大了治理的难度,一些村庄甚至出现了明禁暗赌的情况。

    (四)强蚀性,异向社会情绪对一个正常村庄吞蚀的力量和速度是惊人的,它通过削弱和腐蚀其他社会情绪、人们的心理以及其他一切美好的东西而吞蚀整个村庄。村庄的非正常变迁因为它而显得更为明显。经历村庄巨变的清醒者会感叹,为什么他的邻人和同胞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失去所有的历史记忆,不久前还十分厌恶的东西,今天却成了人们争相趋附的对象而津津乐道了。据《南方周末》报道,在某地,一个被“鸡头”改变的村庄,以非法组织卖淫为业的分工严密的“鸡头”集团已猖獗了近十年之久,为数众多的当地少女遭残害;当地淳良民风正逐渐改变,就像任何一种赚钱的行业一样,做“鸡头”变成了一种职业,“不重生男重生女”在当地几成事实。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完全被异向社会情绪占领并改造了的村庄,异向社会情绪毒蚀了每一个卷入到这种情绪漩涡中的村民,侵害他们的心灵,使他们丧失基本的是非善恶标准。在这里,道德规范的扭曲、耻辱意识的缺失,不能不发人深省!

    从上述特征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乡村治理不仅仅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更迫切的还在于法治、文化、治安、科教等综合和专项治理,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加大力度,否则无异于隔靴搔痒,无济于事。第二,作为民主化村级治理载体的村委会并没有发挥它作为群众自治组织而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同并有“回归家园”归属感的作用,它既不能解决村民因异化而产生精神寄托问题,也不能为村民充分休闲娱乐的场所和设施。第三,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庄干部,无论是经济能人还是社会强人,他们的主要功能不在于带领全村致富或维持村庄秩序,多数扮演着加剧村民异化、引领异向社会情绪潮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年12月版

    2.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时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1. 列宁:《列宁全集》第10卷,第334页
    4.[美]K、T、斯托曼:《情绪心理学》,张燕云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 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 潘小娟、张辰龙主编:《当代西方政治学新词典》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10月版
    1. 罗兴佐、贺雪峰:《论乡村水利的社会基础》,《开放时代》2004年3月版
    2. 夏军:《非理性世界》,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12月版
    3. 于建嵘:《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战略与管理》2003年5月
    4. 《南方周末》,2002年12月19日,调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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