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杨华,男,湖南宜章人,社会学博士,现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阶层分化、农民自杀和农村政治社会学。邮箱:yanglaizhi19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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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篇文章
  • [摘要]公私观念构成了农民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根据农民的公私观念,不同性质的纠纷由不同的调解人来解决,形成不同的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性村落,宗族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私的特征,同姓发生的纠纷一般在宗族内部解决,宗族构成一个纠纷控制单位。在宗族内部,纠纷又因私的程度不

     

     

    村落里的纠纷总要有解决的渠道和控制的单位[1],否则就会酿成大祸,破坏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对纠纷的控制,要视纠纷在地方性共识中是处在哪一个层面,即在人们的公私观念中,是私事还是公事,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可能通过不同的控制单位、采取不同的解决渠道予以解决。而且在私事当中,又可分出不同程度的“私”来,其控制单位也会不一样。在宗族性村落,宗族之内的事务在人们看来是私事,一般于内部自行解决,而在宗族内部又有不同层级的控制单位,解决和控制着不同程度“私”的纠纷,形成独特的纠纷控制模式。

    本文将从湘南水村的一个兄弟财产纠纷案例谈起,依托农民公私观念理论和行动单位理论等理论资源,从宗族性村落人们的行动逻辑出发,探讨由这种逻辑所决定和型构的纠纷控制单位。湘南水村位于南岭山脉的湘赣粤交界处,自然条件封闭,自古形成以血缘为纽带,以上敬祖宗、横联族谊、守望相助为依归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结构,至今保留着丰富而古道的传统。[1]

    一、从个案开始的思考

    案例1

    水村平屋里杨国良于2002年因煤矿事故身亡,煤窑主赔偿了三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存入信用社,杨国良的二哥杨书德管存条,大哥杨书轻管密码,其妻易昭什么也没有,但是要取出这笔款必须三人签字。赔款的用处当时大家庭和湾里的负责人商量得很清楚,只用于杨国良的独子上大学或娶媳妇,其他任何事项概不动用,就是其女杨菊芳也没有权利享有这笔钱。说通俗点就是,这笔钱只属于儿子杨宁。后来杨宁生病,三人同意后取出两千块钱,还剩2万8。杨国良的妻子易昭后改嫁他乡,当时杨宁只有两岁多,菊芳正在读小学三年级,易昭将两个小孩都带到后夫家,但杨宁和杨菊芳的户口仍在水村。易昭的后夫数次怂恿她来要这笔钱,未果。

    到2007年底,在信用社的定期储蓄到期,易昭到信用社换则子,向二哥杨书德索要,而后者却一直不拿出来,也不说明缘故,易昭闹了很久,二哥才吞吐出来。原来杨书德欠乡信用社一万元款,信用社给他出主意说从他弟弟的那笔钱中扣去抵债。因为杨书德不知道密码,所以要扣钱必须先挂失,再用杨书德的身份证去划帐,并重新设置密码。于是信用社在与杨书德的合谋之下从杨宁的帐户上划走了一万块钱。

    调解人

    易昭得知后大哭大闹,找人到杨书德叔家解决此事。找的人有:

    杨书轻,是杨书德和杨国良的兄长,杨宁的大伯父。杨书轻与杨书德、杨国良的关系是同母异父,如果不是同姓、不在同一个湾中,那他们的关系就是亲戚关系,但是现在却与其他人家的兄弟关系一样,称呼上都没有变,而且在平时杨书轻说的话他们都得听。杨书轻按照水村当地的习俗,很少到几个弟弟家里去串门,而几个弟弟则可以随便进出他家的门。杨书德几乎天天都上兄长家,或去杨书轻的诊所里去聊天。兄弟关系蛮好,有什么事都叫在一起,前几年还合伙买了台耕地拖拉机。

    杨香勇,杨书德堂哥的儿子,是他们那“一株人”[2]现在最有威信、最有经济实力的人,三十几岁,他们一株人的事由他负责。杨香勇为人很好,对他的堂叔叔们都不错,2006年杨书德家的房子被洪水冲垮,他还通过他表哥、村会计之手给了两百块钱,既是他给堂叔叔的心意,又算是给洪灾捐的款。

    杨国华,水村平屋里湾现在的负责人,并主持红白事。杨国华高中毕业,有一手好毛笔字,2000年重建祠堂时,三十岁的他就进了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票证,2007年正式成了湾里的负责人。

    纠纷发生的那段时间杨书德的独子杨诚正好从部队请假回到家。

    解决

    据杨书轻说,纠纷处理时他将杨书德骂得低头不敢说话,说“还是兄弟,你这也叫亲兄弟 比别人还过火,你这叫什么,叫偷叫抢。兄弟家的人家说还要帮助他点点,你就还要偷抢人家的……你看这么解决啦,我看要你来还这一万块钱是不可能的,硬是赌你这辈子也还不上,杨诚也在这,你说是不是,怎么办 ”

    杨诚当时说,这事是他父亲的不对,愿意为父亲承担一切后果,并写下了个欠条,在场的人都按顺序签字后交给杨书轻保管[3],事情才收场。

     

    二、纠纷的公私之分

    关于中国人的公私观念,已有不少的精当论述,如费孝通说,中国农民一说是公家的,几乎等于说大家都可以占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相应的义务。[2]梁漱溟则说:“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我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于弟,弟之于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线,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弟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3]林语堂则将中国人的家庭视为一个共产主义单位,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原则指导着自己的各项活动,并认为家庭内部互相帮助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在这里面道德义务和家庭责任感促使人们要相互提携。[4]

    贺雪峰教授总结说,公私观念构成了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即是说在私的范围内,农民是无私的,而在超出私的“公”的范围内,农民又是自私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但是,随着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之中,即使构成农民的行动逻辑的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农民对公私范围的定义却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不同区域农村的公私观念也相差很大,如在湖北荆门农村,兄弟关系也是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学,是按照现代的权利本位的法律进行规范的关系,是“公”的关系;而在关中农村,兄弟之间的关系远非两个公民之间的关系,兄弟关系处于亲情、共同体内的感受、道德感以及由此形成的村庄舆论与道德力量的约束之中,因此这里的兄弟关系依然是“私”的关系。[5]而在南方宗族性村落,同一姓氏之内人们总体的关系是“私”的关系,构成地方性共识中的“屋里人”概念,但“私”有因差序的缘故,又分不同的层级。[6]

    农村的纠纷解决,就是农民行动的一部分,它的逻辑也必然深受农民关于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的约束。在农村的公私观念的支配下,不同性质的纠纷一般由不同的调解人予以解决,即所谓的“私事私办,公事公办”。

    上述纠纷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属于兄弟之间闹矛盾,在水村人眼里当然得在自己“屋里人”中解决,而不是首先拿到村里,更不用说乡镇等政府机构。首先一个杨书轻不仅是他们认为的屋里人,是兄长,必须参加,说话最响亮的,当然也还是个当事人。第二个是杨香勇,他是杨书德、杨国良那一株人的当家人,他在此的身份不是个人,而是一大家子,即使他不说任何话,他站在那里就有权威性,就有象征意义,是一株人[4]看着你,你不胆战心惊才怪。而杨国华的在场就更有生趣了,这本来是家事,却叫了湾里的负责人来,他是大房人,杨书德家也属于大房人,但是杨国华不仅是大房人或者说他到场不仅是以大房人的身份,而是整个湾里,杨姓宗族中大房、二房所有人的代理人。杨国华平屋里湾宗族的负责人,凡是宗族内部事务,只要找到他,他就得管,既是义务不容否辞,也是他的权利所在。而且一般情况下,在家事的处理过程中,即使到场他也很少说话,更多的是象征性意义,起到监督的效果和见证人的角色,他权威性体现在他的不言而有效力的身份上。

    在这样的事情上,家庭这个“私”字体现得很明显,一层一层的往外剥、向外扩,形成典型的差序格局。杨国良妻子易昭与二哥杨书德之间的侵权纠纷,属于兄弟之间的私事,首先应在兄弟内部解决。正好他们有个共同的大哥杨书轻,这是纠纷解决的第一层次,而且是最“私”的一层,这一层的说话最有分量,纠纷解决者最有说话的权力,所以当时杨书轻也就可以不顾及杨书德的面子(当时很多人在场,包括他当军官儿子),骂得他个狗血喷头。第二层“私”是在“一株人”的层面上,就是当地人经常挂在口头上的“屋里人”,杨香勇作为代表出现在现场,但是杨香勇当时肯定没有杨书轻那么气愤、那么“嚣张”、那么气势避人,让空气充满了紧张,使当事人下不了台阶。一方面是因为对方是他的堂叔叔,比他要长一辈,他无论如何得礼让三分。另一方面是这件私事到他代表的这一层次就不再那么“私”了,“私”的成分淡了不少,因为这件事与他所代表的人的关联度要小很多,他无法在第一层次的“私”上像杨书轻那样行事,而是要考虑和捏拿很多事情[5]。但是毕竟这个事还是与他所代表的人有关系,是一株人的事,因此必定也是他的私事,他就必须管,所以他当时也表演了,而且是以私的身份说话[6]。

    第三层次就到了杨国华这里,私的成分又少了很多,而且越来越带有“公”的成分,因为杨国华是湾里的负责人,这个略微带有“公”的身份是全湾杨姓两个房的人的代表,可以说是这两个“私”的具有公性的代表,或者是像“一株人”这样的很多“私”的代表,因此具备“公”的公信力,但又远不是国家建立的“公”,如行政村。因此,在这件事情上他的出现仍然是“私”的身份。杨国华这个略带“公”性的“私的身份”,如果是在处理不同房家庭之间的矛盾,在主持红白事中,才正切中要害,是他表演的真正舞台,因为这些事的“私”的范围要大,尽管“私”的成分要较兄弟之间、家族之间的事情少。所以在杨书德侵权事件上,由于“私”的跨度不广,私的成分和程度却很大,杨国华的“私”的身份就只能更多的是见证人的角色,是作为一个外在于兄弟“私”的具有“公”性的形象。

     

    三、公私观念与纠纷的控制单位

    分析到此就出现了“私的程度”与“私的广度”两个需要仔细分析的概念。“私的程度”纯粹与否,在于说明某种关系或某个相互的事件与人们的相关度有多大,相关度越大说明“私”的程度就越纯粹,就越是“私”的东西,越发需要“私”的身份去参与解决。比如上述件事中,“私”的程度显然易见,它是发生在兄弟之间的事情,是兄弟间闹矛盾,私到了兄弟这一层级,叫做一奶同胞,如果没有分家就还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核心家庭和联合家庭。所以参与的人,都是“私”的身份。杨国良的遗孀易昭很自然地按照当地的法则和习惯把这些“私”的身份请过来,而没有直接去找乡政府,因为她身处在这个“公”、“私”观念分明的文化氛围里,知道什么事情是私事,什么事情是公事,完全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而兄弟之间的事则是再“私”不过的事,再往里一层那就私至父子间、夫妻间了。所以这件事情,私的程度和成分很浓烈,够纯粹,参加解决的就必须与事情本身“私”的程度相符合和对应,也就是“私”的身份要足够,那么最足够的“私”的身份就是作为一家之长的杨书轻,杨书德兄弟们的兄长,父亲不在的话,“长兄为父”。在易昭与杨书德之间,没有比杨书轻更“私”的身份,他就是这个大家庭的长门人,是这个家庭“私”的一家之长。兄弟之间“私”的程度、成分很高、很纯粹,但是“私”的广度却不大,血缘之间还是第二代,跨越很窄,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裂痕,所以来弥缝裂痕的药剂也无须太多太厚重,解决纠纷的身份无须具备充分的“公”的形象。

    而到“一株人”内部,“私”的程度就降低了很多,比如杨香勇与杨诚之间的关系,是四代的堂兄弟,那么他们的关系尽管还是私但在“私”的程度上就要比兄弟之间、堂兄弟之间的关系淡很多,不够纯粹,“我们”的认同感要少不少。反过来,他们“私”的广度就要放大许多,就是说他们之间跨越度要广阔些,涉及到更多的人际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关系的韧性却没有那么大。如果他们发生矛盾,特别是财产纠纷,出面解决的依然是“私”的身份,但这个“私”与双方关系人的关系就要疏远些,血缘不会太近,这个“私”的身份要更多的具备有“公”的形象,至少在他们两看来是这样。所以必须在这一株人中有一个人站出来,这个人很少是他们各自的父亲或兄弟,很可能是他们共同的四代堂兄弟,这样这个人就与双方私的关系都相当,作为“私”的身份才具备正当性——当然如果这个人是这一株人中的当家人,尽管可能与某关系中人关系更为亲,与另一方的要淡,但仍可被双方接受,因为他代表的是整个私的广度。纠纷解决人的“私”的广度越大,代表性就越强,就越具有公信力,在解决“私”的成分较低,成分不够纯粹的“私”的问题时就很有办法。但是那些“私”的身份广度大的人,比如在这个事情上杨香勇、杨国华的角色,在解决“私”的程度很高的事情上往往力度不够。

    但是到了整个宗族里或者湾里,因为“私”的广度加大,“私”的程度就降低,那么代表“私”的身份广度比较大的族长、湾负责人,在此时几要负起全部的责任来。而那些“私”的身份很窄的人就不会涉入这些“私”的广度很大、程度很低的事情和关系。

    所以在村落,“私”的程度与广度是此消彼长的两极,当关系的“私”的程度很高时,广度就很窄,“私”的身份也很高,“公”的形象不足,无法解决广度较大的“私”的问题;而当“私”的程度低时,它的广度必然很宽,“私”的身份就要淡些,更多的具备“公”的形象。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我们可以从纠纷双方的关系即“私”的程度和广度,来看解决人的“私”的身份。

    “私”的程度高、广度小,纠纷解决人的“私”的形象就高,“公”的形象不足,而相反“私”的程度低、广度宽,私的身份就低,所具备的“公”的形象就高。不同的“私”的程度就由不同的“私”的身份去解决,这是在一个社会结构尚完整,“公”“私”观念还很古典的农村地区所表现出的这样一种秩序类型。很典型的具备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特色。就是说,当你明白纠纷双方的关系类型,就能判断它需要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样的身份去解决,这些人的力度有多大,人们又会以怎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些人的决议。

    案例2  杨吉元与杨军权是四服的兄弟,他们各自的父亲则是堂兄弟关系。他们的爷爷共有八兄弟,有后代传下来的只有四人:大公公,即杨军权的爷爷,其门下有两儿子,大儿子已亡;五公公,其门下有五个儿子,其中老三杨书校是现任水村支书,杨吉元是老人的大孙子;六公公,是杨书轻的父亲;七公公,其门下有两儿子,现皆已亡故。

    2007年四月份的时候,杨吉元坐杨军权的摩托车去煤矿上班,因超车而发生事故,杨吉元的左脚被大汽车轧伤。经中间人协商,大汽车司机赔偿杨吉元7千块钱了事,而杨军权则“随便拿出一千两千”都可以,杨军权决定拿出一千,但当时没有现钱就拖着。杨吉元出院后,伤口再次发作,又去做了次手术,花了三四千块钱,年底向杨军权要钱,意思是要后者支付第二次手术的全部费用。杨军权不肯,说对方不讲道理,坚决按照早已协商的办,只给一千。由此闹上矛盾,杨吉元和他的父亲将杨军权的家门给锁了,说不拿钱就不让过年。

    两家人先后找了当任村支书的杨书校,但杨书校好坏都没有说。因为他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他是杨吉元的亲叔叔,是杨军权的堂叔叔,就关系而言要与杨吉元亲,与杨军权疏,所以与双方的关系不对称,容易给人以闲话——如果亲侄子不满意,则会说他吃里爬外,而堂侄子不满意则被说成是偏向自家人,里外不是人。所以杨军权三番两次找到双方共同的堂叔叔杨书轻,在他们这一株人中,只有他能够站在中间的立场说话,与双方的关系对称,能够体现出“公”的一面。经处理,杨军权给杨吉元2500元,事情就算了解,各不再追究。

    其实就像以前研究的那样,在宗族性村落,很少有纠纷会闹到村一级,[7]更少到乡政府和法院的,在水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同姓打官司的现象,纠纷很自然地要经过“私”从程度高到程度低这一层阶,至少现在掌握的材料没有逾越的现象。

    从社会结构来分析农民的“公”“私”观念,而“公”“私”观念又决定着农民的行动逻辑,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私观念决定着农民在什么样的纠纷情形下选择什么样的调解渠道,调解人也依据纠纷“私”的程度扮演着什么样的身份,而纠纷“私”的程度则决定着纠纷的控制单位。王启梁讲的纠纷控制单位从这方面去解释就很清晰了。[7]

    在宗族性村落,在宗族整体层面还具备一定程度的私,其内部的纠纷人们一般还认为是“私”事,理应由宗族内部的“私”的身份来解决。因此就宗族本身而言,它可以称为一个典型的纠纷控制单位,其控制纠纷的“私”的程度不是很高,一般是不同房分之间的纠纷,如分别隶属一房和二房的两户家庭闹矛盾,就需要在宗族这个单位里加以解决。“一株人”内部人发生矛盾,往往也不会闹到宗族这一层级的单位里来,其本身在宗族性村落就是一个很基本的纠纷控制单位。但是,宗族作为最外层的私的范围,在一株人、兄弟之间这些层级没有解决人或解决不了时,它仍能以私的身份参与解决,而且在很多“私”的程度很高的事情上,它也往往会作为具备更多“公”性的形象而非直接的解决人出现在场。而相反的,房分之间的矛盾,“私”的程度很高的身份是不会出现在解决现场的,因为它不具备纠纷解决所需要的“公”的形象。宗族控制单位还可以解决比之要小的单位内的纠纷,受理人们的“上诉”,它成为“私事”的最后救济。

     

    四、“私”的程度与纠纷的控制模式

    纠纷因其公私的程度不一样,解决纠纷的人的身份也不一样,所以纠纷所呈现的性质也会有差异。最典型的可以将纠纷分为私事和公事两种,私事是“私”的程度要高,“公”的程度较低,一般在地方性共识中,参与解决纠纷的都是以“私”的身份出现;而公事则是“公”的程度占据了绝大多数,不认为是私的事,即“我们的事”,参与解决纠纷的人都被认为具有很高“公”的形象。

    然而在河南扶沟崔桥,我们调查的情况远不是上述理想类型。在那里所有的纠纷,即使是父子、兄弟之间的,现在都要拿到村长和支书那里去公断。这说明,这个地方“私”得太彻底了,“私”得只剩下个体家庭了,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私”的单位,皆为“公”。[8]“私”的程度太高了,“私”的广度就没有了,也就没有人可以作为“私”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纠纷也就只能拿到“公”那一层级去了,比如个体兄弟家庭之间发生矛盾,就不再是一个“私”的单位内部内的事情了,长兄为不了父,甚至父亲都做不了主,都是个体的“私”,不再具备“公”的一丁点形象。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家庭“私”与家庭“私”之间的事,成了村落的“公”事,需要村干部或乡镇干部去解决,因为只有他们能在村落中代表“公”的形象,以“公”的身份介入事件。

    纠纷调解者的身份问题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有的地方调解者是私人、没有公职,却能代表私,[9]而有的地方调解人挂的是公家的职务,而身份却是私的,[10]有的人并不是私的单位里的人却能以公或私的身份参与调解[11],有的地方前些年还是私办私事,现在却变成了公家处理原私单位里的事情[12],等等。这些纠纷调解行为背后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说明人们的公私观念的差异或变化,进而在地方性共识中,纠纷调解人的选择也就不一样或有所变化。在水村宗族性村落,纠纷调解和控制者的角色,其“私”的身份,是从“小私”(如兄弟之间)向“大私”(如整个宗族内部)变化,越往“大私”方向走,调解者“私”的身份就越具有“公”的形象,“私”的程度就越来越低,尽管还是私。“私”的形象中“公”的成分较低,则无法处理“私”的广度较大的纠纷,“私”的广度越大,需要“私”的身份就越低,“公”的形象越突出。比如,在宗族房头家庭之间的纠纷,这是两个“大私”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可能由某个房头内的角色来充当调解员,因为此人“私”的程度太高,而“公”的成分太低,无法胜任大私这样的私的广度内的问题。

    在一个“私”的单位里,“私”的广度越大,就越容易寻找到能够介入纠纷的“私”的形象代表,就能够在人们普遍认同的情况下将事情解决;而当“私”的广度很小时,能够寻找到的调解人的几率就小,只有往上扩展,即将“私”扩大,在更大的一层级去找,比如在杨书德兄弟纠纷中,如果是他们兄弟不愿意将杨书轻视为兄弟的话,那么他们的事情就不会在兄弟之间这个程度很高的“私”内解决,那么向外扩展一层,杨香勇的角色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所以在一些很小的家族(“一株人”)内部发生矛盾,往往找不到适合这个“私”的调解形象,就得到更大的“私”里去寻找,这个大私同样是纠纷双方所认同的“自己”,这样湾负责人杨国华的作用也就突显出来了。

    只有当兄弟间关系作为“私”最后的、基础的范围(广度),而且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那么就可能形成以“私”的身份介入纠纷的机会,这样延伸开去就会构建一系列的控制单位。水村杨书德侵权一事的解决已经充分展示了一个“私”的控制单位是如何一步步展开的。这样一个步步展开的过程就型构了纠纷解决的固定模式,即不同“私”的程度的纠纷,就到相应的控制单位去解决,纠纷私的程度越高,纠纷的控制单位就很小,如兄弟之间,而纠纷私的程度很低时,纠纷的控制单位就要大,如最大的是宗族作为控制单位。不同的纠纷在不同的控制单位内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往大一点的单位“上诉”,最后终止于宗族控制单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纠纷的控制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华.宗族、信仰与老年人状况——湘南宗族性村落老年人状况调查[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4.

    [3]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7.

    [4] 林语堂.中国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185.

    [5] 贺雪峰.公私观念与农民的行动逻辑[J].广东社会科学,2006(1).

    [6] 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从农民对新闻联播的态度谈起[J].开发研究,2008(2).

    [7] 王启粮.社会控制与秩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的探索[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5.

     

     

     

     

     

     

     

    [1] “纠纷控制单位”一概念,首先由王启梁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参见王启梁:《社会控制与秩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的探索》,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2] “一株人”如同一棵树发下来的枝桠,一般是一个老祖宗下来四到六服人。

    [3] 在场人签字的顺序是:杨书轻、杨香勇、杨国华,这个很有讲究,与人们对纠纷的私的程度判断相关。

    [4] 他们这一株第三代男子就还有全干叔1人,妇女还有5人,第四代男子有8人,第五代也有不少了。

    [5] 比如有杨书轻在,他不应该越权管事人家的家务事,如果杨书轻不在,则他可以表现得更为积极些。

    [6] 不是私人身份,不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事件中的“私的身份”,代表的是“屋里人”这个私。

    [7] 就是闹到村长或村支书那里,也是因为这个村长或支书是同宗族里的人,肯定不会闹到其他姓氏的村干部那里去。所以这时的村长或支书仍然是个“私”的身份,只不过他的这个身份更多的带有“公”的形象。

    [8] 欧阳静的调查显示,河南某地区农民将院子之外的一切事务都归结为公务,需要村组干部去解决,就连家院门口都没有当成是自家的私事。(参见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从农民对新闻联播的态度谈起》,《开发研究》2008年第2 期。)

    [9] 如英山、川西等地,有威望的私人能够被请去调解人家的纠纷,即使不是村里“道德协会”的成员,道德协会成员也是私人代表公家,调解人家兄弟之间的财产纠纷。(参见杨华主编:《不走极端的川西人》,待出版2008年;欧阳静:《“过日子”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三农中国》2008年,总第12期。)

    [10] 比如在水村,当村长或支书的去介入纠纷并不是说他是村长或支书,而是他是某私单位里的人。(参见杨华:《农民的意义世界》,上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 如请外边都有关系的人来调解,英山的请对方的亲戚进来调解说话。(欧阳静:《“过日子”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三农中国》2008年,总第12期。)

    [12] 河南扶沟的巨变反映在纠纷解决中就是这样。(参见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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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乡村治理是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发展和稳定。乡村治理总是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基础和背景的,要全面深入分析和理解当下乡村治理的际遇,无论困境抑或良治,都不得不深入分析其内隐的社会情绪。村庄是乡村治理的对象和基本单元,村庄主要社会群体的社会情绪即是乡

     

    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进行多元的综合研究。从这一范式展开研究虽然时间不长,却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青睐,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本文论述的“乡村治理”指的是“通过解决乡村面临的问题,实现乡村的发展和稳定”,因而治理的主体不局限于村委会和村民,还应把重点放在国家和政府身上。

    乡村治理总是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原因和背景的,要全面深入分析和理解当前乡村治理的际遇,无论困境抑或良治,都必须深入分析其内隐的社会情绪以及它外在的行为表现。同样,要真正有效的制定或调适乡村治理的政策和措施,也必须做类似的工作。列宁就一贯重视对群众社会情绪的考察和搜集,认为这是发动群众、发挥党的作用的前提条件,他告戒党内同志说:“如果我们连群众的情绪都摸不透,不擅于跟群众打成一片,把工人群众发动起来,那就根本谈不上发挥社会民主党的革命先锋队的作用了。”本文力求从乡村社会看乡村社会,深究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探索乡村治理的现实土壤,从农村社会情绪的角度研究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一、农村社会情绪与社会情绪基础分析的相关概念

    根据心理学家的解释,“情绪”指的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体验。它是个体在社会环境中特别是人际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因而情绪既有与生物体相联系的体验如疼痛引起的不愉快情绪,又有与社会文化相联系的高级情绪或社会情操如道德感、审美感和价值评价。社会情绪显然属于后者,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境的知觉,对个体或全体产生指导性和动力性的影响。顾名思义,农村社会情绪就是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广大农民对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体验及其评价。

    农村社会情绪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研究。笔者认为,对社会情绪的研究,目的在考察情绪引发的行为后果及其社会影响,进而提出不同对策。因此,农村社会情绪可分为积极社会情绪和不良社会情绪。积极社会情绪,又可称为正向社会情绪,是指人们的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一种心态。不良社会情绪指的是农民群众对自己所处的地位、与各级党政机关的互动关系,以及对整个社会普遍持某种悲观的看法和态度,并在生活和劳作中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心理倾向。不良社会情绪又可分为逆向社会情绪、中性社会情绪和异向社会情绪。下面就与此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具体分析, 文章将主要通过它们来分析和解构乡村治理的社会情绪基础。

    (一)社会情绪记忆。笔者在湘粤交界的一些村庄调查时,经常会看到一些土炮及其残骸。对此村民的解释是:攻打山那边的村庄。山那边的村庄就是临省的村庄。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分属两省的几个村庄曾发生过多起戒斗事件。除山林、田界、公路以及人际关系纷争等原因以外,更多的还在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那种互不信任的仇恨情绪。这就涉及到“社会情绪记忆”。“情绪的遗留是一个民族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内在力量之一。是一股粘着力,相当执著。”同样,社会情绪记忆也是维系着一个村庄、群体得以存在并成其为村庄、群体而区别于其他村庄、群体的理由。社会情绪是社会心理的较低层次,属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文化这种东西,不同于哲学等意识形态,它基于人们的传统习惯,使多数人共同的行为规则、活动方式、接人待物的礼节、风貌等等,它属于价值评价问题。因此,在文化遗传的过程中,同时又一代代人感情和情绪上的传递。所以,文化的传承必然同时促成某种程度的社会情绪记忆。上述村庄仍然保存废旧的土泡,既是保存村庄的文化、过去的历史,同时又让每一位村民铭记村庄的仇恨,传递着某种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情绪。这就不难理解新一代村民每每谈到山那一边的村庄时,依旧如父辈一样咬牙切齿的缘故了。社会情绪还可以通过家庭或家族的代际相传、言传身教、耳濡目染加以延传记忆。

    (二)社会情绪认同。社会认同是指人民乐于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同享幸福,共渡患难,相互之间以及对共同体的归属感、亲和感、信任感、认受感较强。社会情绪认同包含了社会认同的某些因子,指的是在某一群体中,一个人或一些人由于不同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人有着心理上的联系,产生同情,并在情绪上引起共鸣的一种状态。情绪认同和社会认同一样产生归属感、亲和感、信任感和认受感。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它:第一、情绪认同受诸因素影响。一方面,一种社会情绪之所以被许多人所共有和认受,在于他们处于共同的环境中。这个环境可能是共同承受的传统、文化背景,也可能是共同的信念和理想。另一方面,引发社会情绪的事件或情境对于人们的利益相关程度也是社会情绪认同强弱的主要因素。当某一事件涉及到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时,这一事件引发的社会情绪更容易使人们产生共鸣,进而加入到对该事件的讨论、交流中来,使社会情绪急剧膨胀。这时情绪认同度高。反之,当一事件不关涉多少人,即使有某种情绪产生,响应者也寥寥,至多在口头上表示关注,不可能有更多的情绪对话。这时情绪认同度就低。当然,以上两方面因素是共同促进、共同影响的,何者居上得视情况而定。第二、情绪认同与一致行动趋向。社会情绪是人们社会行为的中介,从情绪心理到付诸行动要经过极为复杂的转变,这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关注的。一般而论,充分有效的社会情绪认同是群体积极一致行动的前提。社会情绪认同度高的群体,一致行动的趋向较强,在外界诱因促使下,容易产生一致行动;反之则较低,不容易产生一致行动。

    (三)社会情绪爆发。社会情绪发生、发展直至爆发,自有 其可循的规律。农村社会情绪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有一定的客观对象与事实依据。它必定随着这些社会事实的展开而发展,随着主体对社会事实认识的深化而加强。根据农村社会情绪影响人群的深度和广度可将它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1)情绪传染。社会情绪可能是由群体中某个人或一些人首先产生,然后通过与村庄里其他人接触、交流,在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中相互影响,彼此沟通;如条件允许,还可能借助一定的传媒手段来散布这类情绪,使受众产生情绪共鸣和认同。(2)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在情绪传染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村庄或更大地域内的多数人了解到某社会事实与之息息相关,或纯粹是富于同情心,而用同该社会事实产生的社会情绪一致的语言表达自己的看法、态度和意见。多数时候它传达的是一种民意,是观察和透视整个社会的晴雨表。而蛊惑人心的谣言和流言蜚语则直接摧生不良社会情绪,虽然谣言止于科学,止于真相的揭露,但谣言的始因、传播及带来的后果却不容忽视。(3)情绪爆发。当社会情绪发展到社会舆论阶段,进一步发展,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持有某种情绪的个体、群体之间相互影响,彼此协调、互通信息,进而产生巨大的影响力,社会情绪在顷刻间爆发。由于人们情绪激昂,丧失理性支柱,常常会出现社会的混乱。情绪爆发一般用于对农村逆向社会情绪的分析,来理解近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区相继发生的农民过激性群体事件。

    (四)用表情投票。这是相对于传统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而言的。传统的用手投票假定政治的范围是封闭的,所有的市民也是固定的,一个平民至多只能被允许放弃参与某个政治过程,但不能脱离某个政治实体,以逃避政治决策带来的后果。而所谓“用脚投票”是指当人们对某一个社区所能提供的公共物品感到不满意时,可以退出该社区,再选择可以满足自己对公共物品需求的社区,通过这种方式来显示自己的偏好。我们做田野调查,在乡间走动时,会常常感受到另一类“投票”方式——用表情投票。一般而论,在正式组织中,对于违背组织目标的行为是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章加以惩处的,而在某种社会情绪影响的群体中却不以为然。它不以章程规约规范成员言行,也不用利益、权力交相诱惑,它用的似乎比它们更为有力的武器:“表情”。农村社会某群体产生了一种社会情绪,得到了多数成员的认同,并有可能采取一致行动时,如果成员中有相反的声音,有违集体行动目标的行为出现,那么,集体成员的社会情绪便会对“叛离者”进行“表情投票”。因为中国的乡村社会仍然还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村庄社会成员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熟识并深知对方的家庭,面子、声望和荣誉在人们心中占据着崇高的地位。同时,多数人或一般人不可能“用脚投票”,走出村庄到另外的适合的地方生活,农民的根始终是那片他所相知相识的土地和人群。这样,社会成员对“叛离者”的情绪表达如漠视、冷落,“没有好脸色看”,长时间不予理睬,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压力,产生在城市所意想不到的效果。“叛离者”的叛离言行举止将会被摧毁和制止,不再产生影响或影响甚微。至少也要使言行控制在不与集体目标相背离的状态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用表情投票”。“用表情投票”的目的在于去个性化,使集体意见和行为达成一致,因此可以说,社会情绪可以允许机会主义者的存在,却绝不容许“叛离者”。

    二、社会情绪与村庄类型

    村庄是乡村治理的对象和基本单元,村庄主要社会群体的社会情绪即是乡村治理的社会情绪基础。由于受不同文化背景、经济条件、教育水平、个性特征以及地区差异等主客因素的影响,在同一事物、同一情境面前,通常表现出不同的社会情绪。因此,不同的地区如沿海与内地、东部与中西部,不同的经济发挥水平、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会表现出不尽相同的社会情绪。贺雪峰先生在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进行考察研究时,曾以社区记忆强弱和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二维因素对村庄理想类型做了划分,将当前中国乡村分为四大类。依据贺先生的分析框架,从文章的研究主旨和叙述方便考虑,用我们前述的“情绪记忆”替代社区记忆,着重分析四类村庄的主要社会情绪状态。村庄类型如图所示:

    (一)以积极社会情绪为主的村庄。在D类村庄中,一是古老的或历史的社会情绪通过文化的传承和家庭的教化一代一代的流传下来,对父辈们社会情绪的认同及其行为方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的接受和模拟,情绪记忆十分强烈。这里,人们遵循的不是现代社会的法理权威,而是世代相传的礼俗,村中享有声望的长者往往被视为公正和传统记忆的化身,他的社会情绪左右着全村的社会情绪。二是农业之外的其他产业甚为发展,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具有建立起强有力的现代关联的能力,因为“经济社会分化通过社会影响力的分层,为现代型社会关联的建立提供了基础。”这样,村庄的村民生活在既浸润历史传统又享受现代物质文化的幸福里,有着较强的内聚力。因此,D类籿庄的村民的社会情绪以积极社会情绪为主;人们以对待传统的热情来拥护党在农村的政策,心里上或行为上主动配合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工作,诚心诚意地为实现国家指引的目标而奋斗,从而营造一种爱党爱国爱村的良好氛围。在这种情绪氛围下,村庄社会和睦相处,邻里互助互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党群干群关系和谐融洽,官为民,民拥官;村民自治有序进行,有时与传统治理基本上融合,有时形成共生共治模式。这种情绪下的乡村治理最容易打开局面,实现治理的原定目标,各项举措的未来发展亦是最具有预见性。

    (二)极易催生逆向社会情绪的村庄。A类村庄处于同一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当中,情绪记忆较强,情绪认同较高,因而较容易形成一致行动趋向。但由于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不高,新经济不发达,农民多数仍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基本上不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生活自给自足农民很少能够承受过重的负担。因此,当国家在这里过度提取时,就不得不留意这样的情况:农民会联合起来对抗乡村党政机关。逆向社会情绪在此找到了滋生、扩展的现实土壤。人们由于利害冲突或道德评价而抵制乡村政权在村庄的政策,在情绪激化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采取敌对行动,爆发群体性抗争行为。这些村庄面对乡村政权的失范行为能够迅速产生出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地方权威,村民的不满情绪也将很快的聚集在这些权威周围。在经过了情绪传染与社会舆论之后,在诱发性事件的制导下,社会情绪必然爆发。有时逆向社会情绪可能会被少数地痞式人物所利用。这些人巧妙利用村民对乡村干部的不满情绪,在一般村民不参与或可能少数受唆使参与的情况下,故意与乡村干部闹矛盾,找茬子,并从中获利而不受谴责,还能够得到舆论的声援,被认为是“有能耐”,为老百姓出了口气。在极端的情况下,村民干脆把这些人推选为村干部,视为自己和村庄利益的保护人。在短期内,村民们还真能获得某种安全感,因为那些地痞式人物也知道“兔子不吃窝边草”的道理。当然,这类村庄虽说是极易催生逆向社会情绪,却并非一直弥漫着这种样一种不良情绪而不产生其它类型的社会情绪。在较长的时间内,这类村庄依然是平静的,农民的生活秩序井然。

    (三)中性社会情绪普遍化的村庄。B类村庄情绪记忆较弱,传统力量大多丧失殆尽,加之农业生产仍占据人们经济生活的主导,社会经济分化不够,其他经济形态尚不成气候,因而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村庄中少有让村民趋附的传统化身和力量,也缺乏足够吸引人的经济能人和政治权威。原子化的村民不大与政治发生关系,完全自我隔绝,对村庄治理与国家政策毫不关心,属于中性社会情绪普遍征服的村庄。中性社会情绪表现为村庄成员及对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持观望态度,若即若离,既不表示接受,宣称拥护,也不抵制,可能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马上行动,而一旦条件成熟就会付诸行动,而又一遇到问题就又停滞不前。由于怀有这类情绪的人在行为上较为谨慎,不草率,留有余地,不偏激,他们一般消极参与村庄政治和政策制定。因此,受它的影响,农村人际关系冷漠,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动员能力减弱,政策得不到积极有效的支持,各项举措无人关心。并且,中性社会情绪还会使人们缺乏主人翁责任感,不利于对新生事物如新产业新科技的支持,涣散群众内聚力,动摇人们投身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性社会情绪,不像积极社会情绪和逆向社会情绪,有着强烈的道德舆论压力,用表情投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本身并没有使村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一致行动的趋向,它的存在只表明村民个体拥有着相同的心理境况。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本组的人敢于站出来说‘山本来就不是我们的,争什么争’这种出卖本组利益的话”的原因了。“在于它根本就不会从本组村民与他的关系中感受到约束和压力 ”,在于农村中性社会情绪原本就把“不作为”视作自己永远颠簸不破的信念。相反,对于村庄中少数“叛离者”的“作为”倾向或行为,却是深恶痛绝的,斥为“出风头”, 必须用表情投票将他毁灭于萌芽状态。切关农民利益的文化公益事业、公共基础建设往往较少人关注和参与也就是这个道理。但这些又是乡村治理中不得不为的事情,因此,如何动员、组织这些受中性情绪支配的原子化村民,就成了乡村干部和农村问题学者迫切需要研讨和解决的课题。

    (四)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用“步步为营”来形容,不仅表示C类村庄为异向社会情绪所吞噬正在进行,而且描述了同类情绪在更多的乡村村庄蔓延的事实。C类村庄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市场经济的启动,他们是顺应时代的弄潮儿。村庄中工商业等新经济发达,农业不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社会分化明显。正当村民享受前所未有的高度物质生活时,他们开始发现自己在精神上的贫困。但传统文化、情绪记忆的丢失,使他们无所适从;再加上国家在农村的文化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的整体素质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农民基本上没有精神文化娱乐活动。于是这些丧失精神家园的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寄托。异向社会情绪正是在这种村庄背景下产生。在这类村庄中异向社会情绪的直接体现是,建国以后曾一度销声匿迹的封建迷信已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吸毒、贩毒、嫖娼、卖淫、赌博、地下赌彩等所谓“黄毒赌”现象日渐横行;不少以前不信教的农民开始痴迷宗教,虔诚教会,地下宗教在有的地方多得不胜可数。更有甚者,一些一眼就可辨别的粗俗愚昧、低级落后的邪教也在农村找到了市场。一向被认为腐朽、堕落甚至是违反法律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在这类村庄中成了人们精神投抱的对象,竞相追逐,乐此不彼,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可想而知了。

    三、当乡村治理遭遇不良社会情绪:以异向社会情绪为例

    中国正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中国加入WTO,改革开放将向纵深层次发展,那么中国的乡村社会将何去何从呢 由上文图示矢量方向我们可以预测,中国乡村村庄情绪记忆将越来越弱,而经济社会分化则由低度向高度分化进一步递升。因而,依然如图示,农村社会情绪是不是会从积极社会情绪、逆向社会情绪和中性社会情绪这三类社会情绪向异向社会情绪嬗变,村庄类型将由D、A和B类向C类转变 从我们的观察体验和掌握的材料来看,乡村社会确实有这种转变的趋势。如果这个判断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尽管充实着积极社会情绪的村庄为人们所称道,中国更多的村庄仍由中性社会情绪把持以及由逆向社会情绪所引发的后果极易牵动社会和学者的神经,但我们依然认为应该把关注的焦点转向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解读这类村庄的特征既能领略异向社会情绪的原貌,同时又能感触到乡村治理在遭遇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所面临的困境。

    (一)盲动性。异向社会情绪的盲动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它的短视性。由于缺乏理性支柱而导致狭隘性和短视性。我们前面说过,异向社会情绪的产生多是源于村庄人们的精神寄托问题。因此,它以感情为主,以情为本,宣泄感受,它所反映的只是事物的表层内容,而不能深入其本质,具有强烈的狭隘性。进而使它在行为之前缺乏恰当的估价和明确的判断,完全出自于冲动甚至是本能,只顾一时的宽慰而不顾及长远利益,只把片面的微小的利益而不是多数人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依据。二是它的从众性。“一种情绪之所以成为许多人共有,除了共同的环境条件之外,还在于相互依从和模仿。”传统家园的离散,经济社会的分化使得村庄中不同阶层的人们都在努力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家园,这是共同的精神需求环境。在此基础上,部分失去生存目标,处于迷失中的村民往往会产生种种病态的心理和怪诞的行为举止,从而,一方面由于多数村民不能形成自我的主见,对事物和行为缺乏确定的预期,只能在情绪心理和行为上依从、模拟他人,从中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对待封建迷信这个问题上,许多人崇尚“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信条,就是这样一种心态。另一方面,在村庄某些群体中,人们可以用表情投票来迫使他人依从群体的情绪和行为。这一情况,在一些邪教组织、地下教会、黑恶势力及其他非法组织盛行的村庄比较普遍。这些非法组织特别是黑恶势力在某些村庄的渗透,成为掌控村庄的潜在力量,在有的地方已经完成了与村庄正式组织的合流。

    (二)抗变性。异向社会情绪的抗变性首先是表现在习惯性上。就一般来说,社会情绪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相对于社会思想、意识形态,是一种不稳定的精神现象,它随着情境和事态发展而发生变更,尽管有时会发生情绪记忆,但要保持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不发生改变甚至使之更为强烈,就必须把这种情绪溶于日常生活中,成为一般性的生活习惯。在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异向社会情绪已成为或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生活中的许多行为、话语、交往以及其他方方面面而无不体现这种不良情绪对人们的影响。例如,笔者在湖南南部一些因小煤窑发展富裕起来的村庄调查时,发现那里的人特别爱好“赌马”游戏,无论贫富。在那里,个个都俨然成了“买马”的高手,每个人都有一套经验,话语投机时,唾沫横飞,连续谈上几个小时。人们已把“买马”当作一种生活方式,有人甚至到了痴狂的程度。异向社会情绪的抗变性还在于它的顽固性。习惯性导致顽固性。异向社会情绪使农民思想和行为偏离正确的方向,深陷歧途。久而久之,会发展到执迷不返,顽固不化的程度。许多深受“赌马”、“六合彩”等毒害的农民,经过党和政府多番说服教育仍不思悔改,沉迷其中,便是这个道理。这种顽固性已经到了无坚不摧的地步,做思想工作是脆弱的,因为这些人“专一”而成专家,他们往往会用他们丰富的相关知识,清晰的思路,流利的表达使来访者相信他们的选择是合理的,以至于多数承担说服任务的乡村干部最后也成了他们中忠实地一员。取缔打击也鲜有治本效果,一有松动,又会复燃重生。

    (三)泛众性。这里的泛众性指的是,异向社会情绪通过广撒网,全面罗致,把村庄的各色人等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普通村民,全部囊括在自己的情绪氛围里。这个特征与异向社会情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诱惑性和欺骗性相关,因为它不像你逆向社会情绪那样对抗乡村干部和政权,也不像中性社会情绪那样支配村民远离村庄政治的是是非非,表面上它并不反对党的政策,似乎响应党的号召。但事实上这种情绪与党所倡导的方向相异或相悖,它所引发的行为也并非党和国家、乡村政权所期望的。在上述“赌马”的村庄中,经济精英扮演着“抛砖引玉”的角色,他们拥有雄厚的资本,正是他们有的人把这种流行于港澳的赌博方式模拟改造后引入村庄,有的则是最先尝试“买马”的人。这些人往往通过自己的资本和阴谋,在游戏中使自己的资本大幅增值,从而产生对其他村民的示范效应。普通村民因为向往迅速发财致富,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对这类游戏趋之若鹜,以至于不少人无心农事,也不务工商,致使大片良田荒芜,严重者家破人亡。知识精英不仅有参与的热情,还是了不起的阐释家。他们有文化功底,看得懂稍复杂的图文,并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买马”分析之类的图文纸张多半先经由他们手中并由他们口中传到村庄内外。这样,他们的身边常常跟围着一大批村民,形成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政治精英较为谨慎小心,毕竟他们肩负着党和政府的重任,略知国家法度和政策,经验教会他们理智;但诱惑是无法抵挡的,一旦有了他们的加入,事情就越来越复杂了:一是增加了迷惑性。村民一般视乡村干部为国家代表,因为他们的参与就认定游戏合法化了,参与的胆量和力度更大了。二是加大了治理的难度,一些村庄甚至出现了明禁暗赌的情况。

    (四)强蚀性,异向社会情绪对一个正常村庄吞蚀的力量和速度是惊人的,它通过削弱和腐蚀其他社会情绪、人们的心理以及其他一切美好的东西而吞蚀整个村庄。村庄的非正常变迁因为它而显得更为明显。经历村庄巨变的清醒者会感叹,为什么他的邻人和同胞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失去所有的历史记忆,不久前还十分厌恶的东西,今天却成了人们争相趋附的对象而津津乐道了。据《南方周末》报道,在某地,一个被“鸡头”改变的村庄,以非法组织卖淫为业的分工严密的“鸡头”集团已猖獗了近十年之久,为数众多的当地少女遭残害;当地淳良民风正逐渐改变,就像任何一种赚钱的行业一样,做“鸡头”变成了一种职业,“不重生男重生女”在当地几成事实。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完全被异向社会情绪占领并改造了的村庄,异向社会情绪毒蚀了每一个卷入到这种情绪漩涡中的村民,侵害他们的心灵,使他们丧失基本的是非善恶标准。在这里,道德规范的扭曲、耻辱意识的缺失,不能不发人深省!

    从上述特征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异向社会情绪步步为营的村庄,乡村治理不仅仅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更迫切的还在于法治、文化、治安、科教等综合和专项治理,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加大力度,否则无异于隔靴搔痒,无济于事。第二,作为民主化村级治理载体的村委会并没有发挥它作为群众自治组织而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同并有“回归家园”归属感的作用,它既不能解决村民因异化而产生精神寄托问题,也不能为村民充分休闲娱乐的场所和设施。第三,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庄干部,无论是经济能人还是社会强人,他们的主要功能不在于带领全村致富或维持村庄秩序,多数扮演着加剧村民异化、引领异向社会情绪潮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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