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
杨华,男,湖南宜章人,社会学博士,现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阶层分化、农民自杀和农村政治社会学。邮箱:yanglaizhi19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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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既有对政府征地拆迁的研究多采用抗争政治的视角,认为征地拆迁中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和冲突,关键就在于政府对农民的掠夺与农民奋起抗争。然而通过考察城郊农村征地拆迁前农民对征地拆迁的预期,发现城郊农民非但不反对征地拆迁,反而盼望征地拆迁,积极地为即将到来的征地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征地拆迁是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推进而来的重要社会现象,它涉及到农用地的征收征用与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的博弈问题,在最近几年逐渐成为继村民自治、农民负担、税费改革、新农村建设之后又一农村热点问题,搅动了众多学者和公共媒体的心弦。当前学界和公共媒体对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征地拆迁的过程,二是征地拆迁的后果。

    前者论述较多的是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权力过大,农民只是“被征地拆迁”,因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的土地等财产权利被政府强制剥夺,[1]有时绝望的农民会绝地反抗,[2]即通过弱者的武器、做“钉子户”、“上访户” [3]乃至群体性事件等形式进行维权抗争。“抗争政治”理论是最近几年从西方引进的理论范式,它在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农民与基层政府对抗的分析中逐渐取得了理论“霸权”地位,成为分析当前农民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主导范式。[4]在该范式下,基层政府是强者,农民是弱者,二者是压制与抗争的关系。在分析征地拆迁中的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中,该理论范式假设农民是不愿意被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之所以能够成行,完全是政府的暴力“强征强拆”,征地拆迁过程本质上是对农民权益的剥夺过程。

    对征地拆迁后果的研究主要是对失地农民生活状况的调查和分析,基本的观点是由于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拿走了土地极差地租的绝大部分而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很有限,从而造成失地农民的无地、无业和无社会保障问题,[5]并因此容易促发征地拆迁后农民群体性上访。多数研究断言征地拆迁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只有少数对“城中村”征地拆迁的研究展示农民“一夜暴富”后的奢靡生活及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

    上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和征地拆迁之后产生的问题确实存在,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不规范、补偿较低的时候较为严重,但是随着近年对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补偿增加,征地拆迁逐渐规范化,“和谐”征地拆迁成为主导旋律之后,征地拆迁实践与以上两种描述有了很大的差异,甚至是大相径庭。即便仍大量存在农民的抗争抗拆、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其内在逻辑也已大不一样。与既有征地拆迁中农民“被动”的形象相反,公共媒体已出现农民盼望征地拆迁的新闻报道,并一度引起舆论哗然,[6]笔者甚至调查到农民因不征他的地而上访告状的情况。郑凤田也调查发现,北京四环内的一亩地种小麦与“种楼”的收入差距,最保守估计也要30万倍以上,农民不仅盼征地拆迁,而且积极地为预期中的征地拆迁而“种楼”、“种房”。[7]“钉子户”抗征抗拆不是因为利益受损或权利遭到倾轧,更不具有“抗征政治”中的政治诉求,它更多的是想在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空间,“漫天要价”是博弈策略。[8]笔者调查了解到,征地拆迁后农民普遍得到了实惠,短时期内实现了土地价值的变现,缓解了家庭的压力,改善了家庭条件,虽然有部分农民在征地拆迁后因家庭开支加大或挥霍无度而致生活水平降低,但并不表示他们一开始就抵制征地拆迁。所以,对征地拆迁的研究和讨论要充分考虑不同时期的征地拆迁和征地拆迁的不同阶段,更要深入到征地拆迁经验本身的机制和逻辑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把握征地拆迁及其问题的实质。

    本文在既有研究较多关注征地拆迁过程阶段和后续阶段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从征地拆迁前阶段即预期征地拆迁阶段入手理解征地拆迁。对农民预期征地拆迁阶段的考察,是要了解农民在征地拆迁前对征地拆迁的真实态度,解开学界和公共媒体对征地拆迁理解的迷雾,还原真实世界中的征地拆迁。同时,展示预期征地拆迁的概况、表现尤其是对农村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是弥补学界只限于考察征地拆迁过程阶段和后续阶段的缺憾,为人们更全面了解征地拆迁打开另一扇窗口。征地拆迁是一项规划性制度变迁,它涉及到农民复杂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及生产生活状况的巨大更迭,对农户和村庄政治社会必然造成深刻影响。文章揭示,这项变迁远在农民有了对征地拆迁的预期时就已经开始了,并且预期征地拆迁的影响并不逊色于征地拆迁本身。本文的资料来源于笔者及所在团队对荆门市城郊农村的实地调查。

    二、城郊农民预期征地拆迁的概况

    当前我国的征地拆迁除少数因公共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在一般农村地区外,大部分是发生在城郊农村。城郊农村又因地理位置的远近而分为近郊农村和远郊农村。近郊农村有的正在征地拆迁,有的征地拆迁迫在眉睫,远郊农村则正等待征地拆迁一步步地逼近。无论是近郊还是远郊,只要尚未征地拆迁,则意味着当地此时处于预期征地拆迁的阶段。预期征地拆迁意味着征地拆迁尚未展开或来临,但是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到来,它既是一种实然的时空状态,即此时此地是处于将要征地拆迁的状态,同时又是当地农民的一种心态,即当地农民已经对征地拆迁有了某种预期,有了充足的思想准备。这种状态与一般农村地区因公共设施被征地拆迁大为不同,后者是一种突然的行为,在农民来不及有心理准备的时候就已经发生。城郊农民的预期征地拆迁主要涉及以下三个层面:

    1、征地拆迁是必然会发生的。调查发现,城郊农民心里很清楚,无论是否乐意征地拆迁,自己的地是一定会被征掉的,房屋是一定会被拆掉的,这一点是毋容置疑的。这与主流媒体和学界所宣称的农民抗争“是为了不被征地拆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或者“是因为对土地和居住环境有难以割舍之情”等相反,他们在征地拆迁前就已经明了自己肯定是要被征地拆迁的,这是他们针对征地拆迁的第一个也是最基本的预期,也是城郊农民的共识之一。既然知道始终或迟早是要被征地拆迁的,知道这是抗拒不了的必然趋势,那么做“钉子户”、“上访户”抗争就不可能是为了抗征抗拆,而是有别于该目标的意图,如维权或谋利[9]及其他。

    之所以会有征地拆迁的预期和共识,源于农民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一是对城市化发展的认识。农民普遍认为征地拆迁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不征地拆迁城市就无法发展,社会就无法进步,仅就这个理由他们的地和房屋就要让出来。他们对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印象深刻,认为农村是落后的象征,城市是进步的象征,农村只有向城市化发展才是历史的进步。这一点是农民对城市化发展趋势的不可抗拒性和合理性的认知,它受现代化进步史观的影响较大。二是对政府权力的认识。农民认为个人没有足够的能耐跟政府作对,跟政府作对总是没有好果子吃的,这显示出在农民的认知里,政府是强大的,而自身是弱小的,政府要办的事情一定能够办成,何必拿鸡蛋去碰石头呢。三是对集体土地的认识。认为土地是集体的,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只有承包权,集体要收回土地是理所当然的,它要做的只是赔偿从征地拆迁到“合同”期满农民的损失。这一点说明农民并没有对土地的清晰的私有产权意识,新中国建国以后的土地集体观念影响至深,这正是中国土地宪法秩序框架得以维系的群众基础和意识形态基础[10]。四是对农民群体意识的认识。农民认为其他农户都愿意征地拆迁,自己不能做另类,况且自己一家将地和房屋留在那里影响整体美观。这一点显示的是农民的从众、随大流的心理,他们害怕跟主流不一致,担心“枪打出头鸟”,他们只有将自己置入在普通群众之中才有安全感。

    2、征地拆迁是能够带来实惠的。在农民的预期里,征地拆迁不仅是必然的,而且能够给自己带来实惠,甚至是巨额财富,因此大部分农民翘盼征地拆迁。前文言及,当前学界弥漫着一种征地拆迁降低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的论调,笔者调查发现确实有少部分农民在征地拆迁后生活不如以前务农、兼业或半工半农时从容、自在,有农户的生活质量确实降低了,主要是由于他们未曾预料的新型社区城市化生活方式的支出剧增,为了弥补这个支出,夫妻俩必须每天在附近务工,而使生活变得忙碌奔波;或者为了解决家庭急需如孩子结婚、房子装修等将征地补偿款花得差不多而对今后的生活心存顾虑,未来的不确定性和焦虑感猛增;或者突然间来一笔横财不知如何消费而奢靡无度、嗜赌成性等将补偿款花尽,使生活落入贫困状态,等等。但是这些征地拆迁后出现的意外后果并不意味着征地拆迁没有给农民带来实惠,更不意味着农民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不盼征地拆迁。

    在荆门市城郊农村,人均占有土地3-5亩,一亩地的征地补偿相当于20多年的农业种植收入,再加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款,一般家庭都可以得到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补偿款。这笔补偿款对于普通农户家庭而言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年轻农户可以将这笔补偿款作为积蓄或创业资金;中年农户可以用它作为完成子女就学婚嫁、老人养老送终等人生任务的物质基础;子女已经外出务工或是已经结婚的中老年户主用它作为自己的日常开销以减轻子女负担,或是给子女留一笔可观的遗产。除了补偿款外,政府将会给失地农民安置在城市化的小区、介绍工作和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不仅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还让他们过上城市生活,这些都是普通农户之梦寐以求的,而预期中的征地拆迁正好能够实现他们的梦想。

    对于村庄中的精英农户而言,征地拆迁就不仅仅意味着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不补偿款,还有其他的利益机会,譬如村庄权力精英可以利用村庄再分配权力获取额外的巨额利益,包括灰色收入、工程承包等;富人阶层可以利用资金和社会关系优势介入征地拆迁过程及小区建设中而获取巨额利益;乡村灰色势力可以利用自己的暴力介入征地拆迁过程而获取利益和利益机会的再分配;有经济头脑和社会关系的精英农户可以利用征地补偿款和其他利益机会进行投资创业,实现财富的再增值,等等。总之,拥有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资源的村庄能人则可以利用征地补偿款和其他利益机会实现家庭财富的飞跃。

    真正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对征地拆迁有顾虑的是部分老年人和贫困农户。这部分老年人自己耕种几亩土地能够自给自足,不需要儿子媳妇养老,因而不需在儿子媳妇的眼皮底下生活,不用看他们脸色,生活较为自由自在。但一旦被征地拆迁,他们就得跟儿子媳妇一起生活,向他们讨生活、要看他们的脸色,生活就可能变得憋屈、不自在。所以,这部分老年人对征地拆迁有抵触情绪,但他们的子女乐意征地拆迁,他们一般也只能听之任之。贫困农户主要是土地较少、房屋是土坯房,既缺少农业之外的谋生技能,又没有超出社区的社会关系网络,一旦被征地拆迁,他们得到的补偿款较少,又无法获得其他的谋生技能,因此他们预期征地拆迁后生活会无所依靠而对征地拆迁有抗拒心理。但是,这两部分人并不构成村庄预期征地拆迁的主流,他们的情绪与心理往往被村庄盼征地拆迁的情绪所掩盖。

    3、征地拆迁中的实惠是需要争取的。预期征地拆迁的农民通过已征地拆迁村的情况得知,征地拆迁补偿及其他利益机会的分配不是铁板钉钉的,而是还有巨大的利益博弈空间。也就是说,对于他们而言,在将来的征地拆迁中可以争取更大实惠的可能。

    在村庄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益机会的再分配,包括拆迁、丈量、平整土地、修路、建筑、小区管理等工程的承包与务工,二是对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根据“涨价归功”原则,国家保证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的收入,[11]即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最高可达3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公顷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如果被征用的土地尚生长着不到收获期的农作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征地单位应根据农作物预测产量支付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2]

    在这两个部分的再分配利益中,第一部分的再分配利益不存在政府的文件规定,是纯粹村庄内部利益的再分配,再分配权力由村庄体制精英掌握,那么在再分配过程中就必然会涉及到农户在这个再分配利益上较量,较量的结果由不同农户的权力、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资源占有情况决定,那些掌握再分配权力,或与体制精英关系较近,或能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助体制精英一臂之力的农户就能获得更多的再分配的机会,反之则少。即便是第二部分对村集体和农户的补偿,虽然各地都有严格的标准,但是一旦到具体的操作中还会有巨大的弹性空间。除了征地拆迁中的田亩丈量、房屋面积、建筑材料贵贱、附着物多少、违建违种等具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外,对村集体与农户补偿份额的分配中依然有空间。不同的农户具有不同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策略,它同样取决于他们的权力、经济水平与社会关系等资源的多少。那些资源丰富的农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讨价还价空间就大,获得的补偿就多。反之空间小,获得补偿就少。

    三、城郊农民预期征地拆迁的表现:为利益博弈做准备

    既然征地拆迁是一定要发生的,且征地拆迁还能带来实惠,更重要的是这些实惠并不是确定无疑的数额,而是能争取到更多就得更多,看的就是不同农户争取的本事。于是,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农户已经在为在征地拆迁中争取更多的利益摩拳擦掌,早早地就开始做好利益博弈的准备。或者说,征地拆迁利益再分配的博弈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就开始了。城郊农民的预期征地拆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英农户抱团站队,村委会竞选异常激烈。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村委会是一级政府权力组织,掌握着村庄资源、利益的再分配权力。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实行的是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一肩挑的制度,操作方法是先由村民选举村委会主任,再由党员将村委会主任选举为村支书。实行一肩挑制度既加强了村委会主任的权力,又使其村委会主任竞选的重要性凸显了出来,因为如果候选人选不上村主任,也就当不成村支书。但是在荆门城郊农村调查发现,在当地出现征地拆迁预期之前,村委会选举(包括主任选举,下同)有竞争但并不激烈,村庄的政治竞争(或斗争)也就在村委会选举时的短暂阶段,其他时间并未呈现出明显的政治对立态势,更未形成沿海农村较为显著的“派性政治”。[13]究其原因是当地农村村集体掌握的资源较少,且每个村都不同程度地担负了税费时期遗留下来的债务,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14]沉重的债务早已使许多村庄精英对村委会竞选望而却步。用村民的化说就是“过去当村干部也没有多少油水可捞”。据笔者调查统计,当地行政村的村干部普遍皆非富裕农户或经商农户,他们在征地拆迁前都跟普通农户一样耕种一定规模的土地,经济水平亦跟普通农户相差无几。

    然而当有了征地拆迁的预期之后,村庄的政治生态就发生了惊天逆转。村委会干部拥有村庄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权力,而村集体本身要得到与农民土地补偿同等数额的补偿款,村集体经济将因征地拆迁而剧增。鉴于此,在任村委会干部希图保持既有权力位置以图在征地拆迁中攫取巨额利益,而村庄其他精英人物亦蠢蠢欲动,想谋得村委会的一官半职,为的也是在征地拆迁中分得一杯羹。于是在任和在野村庄精英就开始合纵连横、拉帮结派,最后形成两大对立的竞选团队:在任村干部及其幕僚与在野精英及其幕僚。幕僚一般是村小组里面的精英,他们在小组里有一定的威望和人脉,能够为竞选班子宣传、造势和拉票。由于荆门农村属于典型的原子化农村,村民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家族观念较弱,村庄权力结构没有“模化”,[15]村民投票倾向变数较大,因而幕僚的作用就至关重要。竞选团队的成型一般在正式选举半年前就已经大致定型,期间的变数是相互之间的拆台和挖墙脚,竞选成员和幕僚要考虑的是到底谁更有希望当选村委会主任,只有跟对了人,或至少不得罪这个人,方能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捞到好处,所以,双方竞选团队中真正与对方主任候选人关系闹翻来支持自己团队候选人的较少。竞选最激烈的是最后半个月,这期间上门拉票、请客吃饭、送礼最为频繁,村口和镇上几乎所有的饭店从上午九十点到次日凌晨一两点钟皆是觥筹交错,两个竞选团队几乎要将在村村民都请客吃饭一个遍。上门拉票一般放在晚上,因为晚上较为秘密,所以那段日子,晚上狗叫得特别勤,村民开玩笑说狗都给叫瘦了。

    总之,在村委会选举中胜选的一方,包括村委会成员、充任幕僚的其他村庄精英,他们掌握或保持了村庄利益再分配权力,或者攀附、接近这个权力,他们将在预期中的征地拆迁中获得较一般村民更大的利益及利益机会。

    2、普通农户忙“种”地上附着物和“种人口”。地上附着物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项征地拆迁补偿之一,它包括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和一般土地上的附着物。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又分为主建筑物和附属屋,前者赔偿金额较高,后者较低。地上附着物包括大田作物和经济作物(包括养殖),大田作物补偿较低,经济作物补偿较高。因此,农民从自身效用函数最大化出发,在征地拆迁前突击“种”下主建筑物和经济作为是理性的选择。事实上也是如此。以荆门市为例,最近几年由于城市化发展比较快,预期征地拆迁的农村也就越来越多,农民“种房子”的情况由此兴盛,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困难,为此市区两级成立了由城管局、国土局、公安局、建设局等部门联合组建的“拆违控违办公室”(建成拆办或控违办),专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和控制。农民“种”的房子是主建筑,专门等待某一天征地拆迁而获得巨额补偿。因为不是为了入住,所以造价皆很低廉,质量较差,也没有办理宅基地证和房产证。虽然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明确规定,对主建筑物的赔偿需要证件齐全,否则属于违章建筑不予赔偿,但政府明知道农民“种”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在征地补偿时不予补偿就可以了,还为什么要专门成立“拆违控违办”进行拆除和控制呢 这是因为如果农民种的房子一旦维持到征地拆迁时,农民就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对种的房子进行补偿,否则死活都不让拆迁,最后还得政府补偿。政府拆违控违之后,种房子的农户就少了,但是有少数“有关系”的农户在政府出台停止批地建房之后仍可以通过关系获建房许可证建房,从而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巨额补偿。

    普通农户没有高质量的社会关系网络,不能种房子,转而悄悄地在自家的院子里或园子里建筑附属屋,或在家门口搭建钢筋铁皮敞篷,以及将以前的泥土禾场倒上水泥,在自己耕地上挖鱼塘养鱼,活着密密麻麻地栽上灌木,等等,以期通过这些方式获得更多的补偿。譬如,倒水泥禾场的成本是一两千块钱,赔偿时可获得接近8000元;违章附属屋一平米成本价两三百元,赔偿时可高达2000元/平米,这些对于普通农户来讲是不小的利润。村委会和政府一般容忍这些违规行为。之所以如此有三个主要考虑,一是这些行为较为隐蔽,难以察觉,且非常细小琐碎,如果要进行“拆违控违”行政成本较高;二是对这些违规附着物的补偿相对较低,政府能够承担;三是农户得了一点“亏心”的小好处,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就不好意思再漫天要价或无理拖延征地拆迁时间,从而使征地拆迁工作较顺利地进行。

    普通农户除了“种”地上附着物外,还“种人口”。 他们为了多获得村集体按人口分配的款项,或者为了多获得按户头分配的安置房(面积),倾向于添置家庭人口或户头,而不是减少,策略是让儿子早点结婚、分家及生子,或者推迟女儿出嫁、甚至干脆招婿上门。笔者在预期征地拆迁的村庄调查时,发现这些村庄近年年轻人普遍早婚、早育,上门女婿较以往明显增多。笔者调查时的房东有两个女儿,为其小女儿招了门婿,还有的家庭有儿子也给女儿招上门女婿。

    3、争夺村庄产权不明晰的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另一块补偿是对土地的补偿。根据我们在荆门高新区的调查,对土地的补偿规定是26000元/亩,村集体和村民对半分,也就是说村民每被征地一亩就能得一万三的补偿,这对于当地农民而言并不算少。一个家庭若能在预期征地阶段获得更多的土地,那么在补偿中就能实打实地获得更多的补偿,这是常识。但是村庄的在册耕地面积早已经“确权确地”[16],按国家规定是70年不变,因此希望通过村庄再分地获得更多土地是不可能的。那么,农民就开始将眼光转向村庄产权不明晰的土地,通过抢占或争夺这些土地使自己的土地占有面积增加。这部分土地包括四种主要的类型:

    一是农民共有的土地。这类土地主要是属于集体公用的灌溉堰塘,其面积从数亩到数十亩不等,灌溉面积从数十亩到数百亩不等,税费改革后由于村集体无力修缮和管理,那么只能交由共用该堰塘的农户集资经营管理,这样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该堰塘就属于这些农户所有,但并未明确到户,所以堰塘的产权依然处于模糊状态,但农户平时的灌溉一是直和谐用水,相安无事。然而,一旦农民有了征地拆迁预期,他们就争相瓜分堰塘,由此引发纠纷。

    二是产权由地方性合约界定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主要是在“搭地卖房”中的土地。在当地农村的地方性合约中,房主将房子卖给买主,一并将自家在村庄内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山林赠与买主,双方既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文字协议,但即便在文字协议中,往往不会将所有赠与的土地都写清。买卖双方和村民都认可这种模糊的“搭地卖房”行为。但是,因为是口头协议,或者文字协议中未将所有土地都写清,就会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给卖主以重新要回土地的口实。卖主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不是地方性合约。

    三是界线不清晰的土地,主要是邻里之间院前院后的相连土地,以及供村民砍柴、放牛、开荒的林地。这两类土地皆因价值不大,或者为了维系相互关系,农户之间并没有没有刻意去明确土地界线,而是维持着大致宽泛、模糊的界线。平常日常生活不要明确界线,但是征地拆迁补偿确是要求产权清晰化,否则补偿给谁 所以,有征地拆迁预期之后,农户之间就开始明确之间的土地界线,且都希望多占对方的土地。

    四是产权难以界定的土地。这类土地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地方性规范都难以明确产权主体的土地。笔者调查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空宅基地。村庄一般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宅基地,农户户口迁出本村或者有了新宅基地后,原来的宅基地就自动退出。这来老宅基地一般没有复耕成耕地,而是由周边农户植树或种菜。有征地拆迁预期之后,原来的户主就想要回老宅基地,而在上面种树种菜的农户也想据为己有。另一种是村民或兄弟之间代耕代管的土地,包括耕地、山林和鱼池。其产权模糊的一般逻辑是,原来某块土地属于村民甲,由他想村集体承包了这块土地,并交了若干年的承包管理费,并持有承包合同,后来他将这块地给了村民乙,但承包关系没有变,后者也交了若干年的承包管理费,且有收据,后来村集体不再收管理费,该块地也一直由乙管理着。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村民甲就以承包关系为由要求村民乙归还土地,而村民乙则以自己交过管理费为由认为该块土地早已属于自己而不让出土地。由此引发冲突。

    农户针对上述有产权争议的土地,通过直接强力霸占、村干部裁决或者诉诸法律等手段据为己有。在这个过程中,村庄中的强势群体可以挣得更多的土地,而弱势群体则只能受欺挨宰。

    四、城郊农民预期征地拆迁的影响

    有了预期征地拆迁的农民通过各种手段为其预期作准备,农民的这些准备活动由于必然涉及到与基层政府、村委会和其他农民的交互关系,因此必然会对相互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从而对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产生影响,继而会影响即将到来的征地拆迁。根据笔者对荆门市城郊农村的调查,农民预期征地拆迁主要集中以下两个层面:

    1、对村庄政治的影响:派性政治凸显,村庄政治博弈加剧。在预期征地拆迁前的选举中,一旦选举完毕后,村庄重归平静。但有了预期征地拆迁之后的选举则不同,选举出了结果并不一定意味着村庄政治斗争结束,可能更激烈的政治斗争才刚刚开始。竞选失败者不甘心失败,开始搜罗胜选村干部的选举期间或任职期间的“罪证”频频上访告状,他们成为村庄政治的“反对派”,目的是要搞到对方。胜选一方则通过打压、利诱、拉拢等方式瓦解对方,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由此导致村庄“派性”的形成和凸显。无论村庄出台任何措施、政策或争取到的上级项目,反对派皆是反对者或者是“硬钉子户”、“上访户”,并唆使其他农户也给予反对,使得乡村建设、管理和治理陷入困境。

    笔者在已经或正在征地拆迁的村庄调查发现,做“硬钉子户”抗征抗拆或以维权为由上访的农户80%的是在任村干部的反对派。他们通过在征地拆迁中上访、做硬钉子户,既要得到经济利益,又要实现政治目的。征地拆迁之所以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主要不是因为普通农户的抗拒,他们在村庄中缺少权力、经济等资源,因此在人际关系上不独立于村干部和村庄精英,只要后者多次做工作,他们很快就会同意征地拆迁,一般不会成为钉子户;也不是主要因为纯粹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软钉子户”难以拔掉,他们一般在获得一定利益许诺后便会放弃做钉子户的行为,不会与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对抗到底;真正的“难”是在于“硬钉子户”的抗征抗拆,他们因为有特殊的政治目的(如把在任村干部赶下台)而信口开条件、漫天要价,使得村干部和地方政府无法满足,工作难以做下去,以致极大地拉长了征地拆迁工期、抬高了征地拆迁成本。地方政府的暴力强征强拆对象多数也是这些农户。

    2、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地权冲突频繁,村庄人际关系瓦解。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17]村民之间相互认可对方的土地权属是农村是生产生活有序进行的前提,地权共识和地权秩序构成了村庄社会秩序的基础。由于地权深深地嵌入村庄社会关系并被其所形塑,地权的稳定反映的是村庄人际关系的稳定。波兰尼最早提出经济的嵌入性问题,他在《大转变》一书中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及其重要的。对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18][21]臧得顺将地权界定为是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之地权具有社会属性,它是由行动者的关系属性决定的。[22]在这个意义上,模糊的地权其实意味着农村人际关系的模糊和良性发展,或者是为了维系相互之间关系而刻意维持地权的模糊。

    随着城郊农民对征地拆迁有了预期,土地巨额升值,农民之间开始争夺产权模糊的土地,原先的地权共识在土地利益面前快速瓦解,村庄的地权秩序开始出现崩溃。在预期征地拆迁的村庄,自有了征地拆迁预期之后,由地权冲突引发的纠纷迅猛增加,基本上占到村庄纠纷的95%,几乎每户农户都不同程度地与其他农户有过地权冲突。每户农户都有争夺更多土地的冲动。

    调查访谈时,不少农户对笔者谈及为什么邻里之间会为了争夺丁点土地而闹得不可开交,除了表面的利益之外,更为实质的是人们预期在征地拆迁后住进了城市化的小区,不仅生产生活为之改变,人际关系、交往方式也将为之改变,之前的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兄弟关系和熟人关系等都将变得不再重要。也就是说,正是因为人们预期当前的人际关系很快就会变得不重要,也就不再需要刻意维持,才敢于冒着关系破裂的风险去争夺产权模糊的地权。反过来,即便土地价值再高,如若对相互之间的人际关系还有期待,那么争夺地权的机会成本就会较高,在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就不可能去争夺地权,更可能继续维持地权模糊的状态。并且事实上,在每一起地权冲突中,真正首先提出地权要求的是村庄中的强势农户,或者在冲突关系中属于相对强势的农户,因为只有这些农户才在人际关系上更独立于对方,他们争夺地权的机会成本更低,也就可以更加不顾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而肆无忌惮地伸张自己的地权诉求。所以,当前城郊预期征地拆迁村庄的地权冲突的实质是人际关系不再重要的预期在土地关系上的反映,而地权冲突反过来又加速了人际关系的瓦解(本来人际关系可能是在征地拆迁、住进小区之后瓦解的)。有不少地权冲突一直拖延到征地拆迁时都无法解决,这也是引起农民抗征抗拆、频发上访的重要原因,从而加大了征地拆迁的难度和复杂程度。

    五、结论

    上述研究表明,我国城郊农村的大部分农民在本质上对征地拆迁充满期待,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他们非但没有有任何对征地拆迁的强烈不满或采取反抗措施,反而都在为即将到来的征地拆迁中的利益博弈积极准备、热情筹划,每个农民都期待能在博弈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即便征地拆迁后生活质量降低、生活压力增大的一部分农户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也盼征地拆迁。城郊农民的预期征地拆迁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由此滋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包括派性政治、地权冲突和人际关系瓦解等,这些问题一直延续到征地拆迁过程中及之后。当前学界和公共媒体观察到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钉子户”、“上访户”抗征抗拆及其他冲突,很大部分并非源自他们所说的政府对农民的掠夺和农民的据理抗争,这些问题和冲突在预期征地拆迁阶段实际上就已经呈现。农民盼征地拆迁,说明他们认可既定的征地拆迁利益再分配体系和规则,政府与他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压制与反抗、掠夺与抗争的二元对立关系,更多地的是在既定利益再分配制度下的博弈关系。这一点从预期征地拆迁中农民“种房子”和政府“拆违控违”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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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小虎:《重在纠正城市偏向——谈如何避免出现土地利用失控局面》,《中国土地》2003年第8期。

    [2] 谭术魁:《中国土地冲突的概念、特征与触发因素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08年第4期。

    [3] 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信访困境的治理根源——以上访主要类型为分析对象》,《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5期。

    [4] 应星:《“气”与抗争性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 钱忠好、曲福田:《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反思与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第5期。

    [6] 段修建:《记者调查发现南京郊区农民不想种地盼拆迁致富》,《新京报》2011年2月10日;杨振威:《“农民盼拆迁”是个危险信号》,《党政论坛》2011年第3期;

    [7] 郑凤田:《农民为什么盼征地》,《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第49期。

    [8] 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

    [9] 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基于湖北省江华市桥镇的调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0] 贺雪峰、魏继华:《地利共享是中国土地制度的核心》,《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6期。

    [11] 周诚:《关于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理论的新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

    [12] 梁爽:《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及其合理性评价——以河北涿州市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09年第1期。

    [13] 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选举———以关东L 镇调查为例》,载《广东社会科学》2011 年第5 期。

    [14] 张世勇:《资源输入与乡村治理转型》,《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

    [15] 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1 年第3 期。

    [16] 刘燕舞:《农地确权确地:实践及其出路——基于湖北省五个地区的调查思考》,《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

    [17] 贾林州、赵晓峰:《地权:回归村社,回归农民》,《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18] 转引自刘世定:《嵌入性与关系合同》,《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

    [19] 刘世定:《嵌入性与关系合同》,《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0] 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21] 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野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22] 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的分析框架的建构》,《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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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随着农村阶层分化和农村阶层关系在农民日常生活和村庄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的角色日益凸显,农村阶层关系研究应成为农村阶层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既有研究较少关注农村阶层关系,更缺少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考察,因而未能形成相关的理论框架、方法论和概念体系,进而严重阻碍了

     

     

    前 

     

    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由原来经营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均等的群体,分化为从事多种职业、收入差距加大的不同阶层。阶层关系越来越成为农村社会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它在农民的日常生活和村庄政治社会事务中的角色日益凸显,并逐渐成为村庄的主要政治关系,阶层之间的博弈关系是当前农村主要的政治社会现象,也是乡村治理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问题。农村阶层关系是农村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形态,是由于社会资源在不同农村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而造成的一种纵向差异关系,它体现为处在一定地位结构中不同位置的农村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互动模式与行动逻辑。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制约和决定着农村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也决定和形塑着阶层结构的性质与状况。农村阶层关系及其性质和状况的调整与变动,实际上是农村阶层结构变迁在阶层关系中的体现。从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可以透视农村阶层结构、社会结构的合理与整合程度,它也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发展水平的重要维度。因此,分析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状态和发展趋势,理应成为我国农村阶层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但是,笔者发现国内学界对农村阶层关系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和问题缺乏实证关注。这也正是为什么农村阶层研究还停留在对一些表面现象和问题的描述和理解,而没有揭示其背后机制的缘故。其实不独农村阶层研究如此,中国社会学主流对城市阶层的研究也尚未完全脱离这个窠臼。著名社会学家仇立平教授就极力主张阶层研究要实现从“实体论”向“关系论”转向,[①]他认为阶层关系研究是探究深层社会结构的路径,他本身也是这个转向的积极推动者和实践者。[②]由于既有研究较少关注农村阶层关系,更缺少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研究和实地考察,因此在农村阶层关系研究中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框架、方法论和概念体系,使得对农村阶层关系的研究缺少应有的理论工具和理论资源支撑。其结果是对农村阶层关系研究流于空泛,大多为宏观的判断和逻辑推演,缺少事实依据和经验论证,甚至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清晰的问题意识。

    鉴于此,笔者在最近几年致力于农村阶层关系的经验研究,在全国不同区域农村的村庄对阶层关系展开参与式观察,撰写相关报告,并逐渐就相关现象和问题进行概念化和理论化。本文就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提炼,是这种努力的一个切面,希图在理论和经验双重逻辑上理解农村阶层关系问题,以明确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主题、对象和问题意识,掌握相关的分析概念和工具,为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做准备。

     

    一、阶层关系与阶层结构问题

     

    阶层关系与阶层结构是阶层研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体系,它们从不同侧面对阶层展开分析。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是指二者都从总体上分析阶层之间的关系模式和关系状态,区别是二者在具体的研究主旨和指向、研究方法和立场、研究价值和兴趣等方面都有明显不同。总体上来说,阶层结构研究是对社会系统中不同成员的构成方式和比例关系,它是依据某些特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社会成员阶层归属的划分,从而确定各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在这个层面上,阶层结构研究更注重于宏观分析,整体把握我国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的状况,告诉读者我们的社会主要是依据那些标准来划分阶层的,是由哪些阶层构成的,它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组合成结构的,以及它们各自在总体中占有量的多少,从而可以判断阶层分化的状况与特点,与西方社会来比有什么样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如果不合理,应该通过什么的政策进行调整。

    阶层结构研究呈现出来的是一个静止的、平面的阶层分化状况和阶层结构形态,尽管也对不同阶层在阶层结构中的位置进行了确定和分析,但它仍然是一个平面的安放,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阶层在等级结构中的位置,却看不出它的立体结构,更看不到各阶层在阶层结构中是如何互动的。阶层结构研究无法呈现动态的、立体的阶层交互作用的过程,更不可能将阶层化的过程勾勒出来。在农村阶层研究中体现得很明显,几乎所有的农村阶层研究的作品都十分雷同地呈现全国农村、不同区域农村或不同村庄阶层的划分标准、构成、比例,以及各阶层的具体状况、分化的特点、功能及不足。这些研究只给我们呈现出了阶层结构、阶层分化状况“是什么”,而无法解决阶层分化和阶层关系“怎么样”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阶层结构分析主要是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即把社会想象成一个整体的结构,它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如阶层,阶层间的有机结合能够产生出大于单个阶层的功能,也只有阶层间的恰当匹配、组合,才能形成整体的社会秩序。

    所以,阶层结构研究适合于对那些社会结构已趋定型、阶层分化只有量变没有质变、阶层关系相对稳定、阶层利益和矛盾相对清晰的社会做定量分析,通过确定变量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整体把握社会结构的状况。但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不仅社会结构的定型化远没有完成,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还在进行当中,各个变量一时难以确定,并且不同区域农村的社会结构的构成、变迁方向、变化程度都有很大的差异,难以确定统一的量化标准。并且可能出现这样的境况,数据越海量,对事态的理解就越偏离原本的方向和性质。量化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是对社会有整体的质性的判定。在农村阶层研究中,不首先对不同区域农村的阶层分化状况做质性调研,就不能确定自变量和应变量,以及一整套的指标体系,也就做不了量化研究。事实上,对农村阶层分化的质性研究还没有开始,更不用说量化研究。

    阶层关系研究侧重于阶层之间的关系性质、状态与方式的定性分析,它考察的是具体的群体关系,也就是处在一定地位结构中的、具有阶级差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关系与互动模式。[③]较之阶层结构的宏观分析,阶层关系研究分析的是具体的阶层关系,必然更多采取微观的研究方式。微观研究的长处是,既能够具体到场域、关系和事件当中去窥探阶层关系的实践机制,能够发掘具体的、微妙的、灵动的关系互动,又不失宏观的判断和视野,因而能够对阶层关系进而对阶层分化状况作出定性。

    阶层关系研究是对阶层分化和阶层结构的立体的、动态的、全方位的观测,它不仅能够观测不同阶层在关系互动中所凭藉的资源和策略,还能检测到具体的互动过程、互动模式及各阶层的行为逻辑,亦能在阶层的交互关系中判断不同阶层的结构性位置,从而判断出阶层关系中的主导阶层、阶层组合,以及对阶层关系组合进行排序。下面几组变量在阶层关系研究中较为重要:

    1、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尽管阶层结构研究也能勾勒出不同阶层等级位置,但它是一个静态的等级排序,无法判断阶层结构中主次,因为很可能处在阶层结构上层的并不是阶层结构的主导阶层,它对阶层结构和村庄政治社会的影响都较小。主导阶层只有在各阶层的关系互动中才能呈现出来,只有那些在关系互动中能够影响其他各阶层和各对阶层关系的阶层,才可能是阶层结构中的主导阶层;反之,不影响(或较小影响)其他阶层和阶层关系的阶层是阶层结构中的次级阶层。主导阶层通过对其他阶层和阶层关系的影响而影响农村政治社会生态,因此从阶层关系中找出主导阶层是必要的。

    2、阶层组合。阶层结构也看不到阶层的组合关系,即合纵连横关系。因为在静态的阶层等级结构中,阶层之间是有界线的,看不到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也就看不到它们的组合关系(如何组合、为什么组合)。阶层组合也只有在阶层关系研究中才看得清楚。可能,单个阶层在社会结构和政治社会中的影响较小,但是阶层组合就可能影响较大,在在具体的阶层关系中揪出这种阶层组合对分析阶层结构和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也是至关重要的。

    3、阶层关系组合。阶层关系组合是指某一具体的阶层关系,如富人阶层与中等阶层的关系是一对阶层关系组合。阶层关系组合的排列也只能在阶层关系研究中展开。在具体的阶层结构和阶层关系中,可以划分出多对阶层关系组合,但不同的阶层关系组合对阶层关系、阶层结构和村庄政治社会事务的影响是有差异的,因此,阶层关系组合也是有主次差别的,对它们进行主次排列十分有必要。当前关键是要协调当前农村社会中那些规模大、发生频率高、易于激化矛盾的阶层关系组合。

    总而言之,我国农村走向一个阶层结构更加分化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将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状况的基本变量。建构和谐农村的一个关键就是协调农村各阶层的关系,形成农村社会阶层之间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阶层结构研究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农村阶层关系研究势在必行。

     

    二、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问题

     

    农村阶层关系研究主要是通过定性的方式,对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的分析。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体现了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合理与整合程度,是衡量农村社会关系和谐与发展的重要指标。不判断阶层关系的性质,不解释阶层关系组合的重要程度,就不能真正把握农社会阶层分化及其后果的状况,就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学者将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阶层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和谐与矛盾的性质、范围与发展趋势;二是各阶层之间的沟通方式、交往状况和频率;三是各阶层之间的冲突状况。[④]这个划分很有启发,确实囊括了阶层关系性质和状况的主要方面,但它可能是依据城市阶层关系做的概括,农村的阶层关系情况可能包含更宽阔的内容。根据农村调研的经验,对农村阶层关系性质和状况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关系的形式。阶层关系的形式包括,一个阶层运用什么样的资源,以什么样的策略、方式和手段与其他阶层进行沟通、交往和交互作用,还有互动的状况、频率和后果,以及各阶层对互动的基本态度。每个阶层都其自身的资源禀赋,包括经济资源、社会关系资源和权利资源的存量,它们不仅会依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去与其他阶层打交道,也会考量对方阶层的资源禀赋来考虑自己怎么出牌。资源禀赋是阶层交互关系的基础,不同资源禀赋差别的阶层在互动中的策略、方式和手段完全不一样,在关系中的地位也不一样——资源量大的阶层,可选择的方式就多,在关系中的地位就高。考擦不同阶层关系组合中各自的资源禀赋,然后考察在这对具体关系互动中双方的行为方式和策略,就能够判断这对关系是处在什么样的状况。譬如,富人阶层通过协商、沟通的办法与下层阶层进行交往,那么这对关系是处在一个和谐状态。因为富人阶层所持的资源要比下层农户丰厚得多,在交互过程中,富人阶层是处在上风的,如果它用的是协商的策略,那么意味着双方关系是平等积极的。相反,如果下层阶层运用的是上访的策略来对抗富人阶层,那么双方关系就是对立的,因为下层所能援引的资源较少,只能借助国家的力量来为自己抗争。所以,既要考擦阶层交互过程中的资源占有量,也要考察各自的沟通方式,方能判断关系的状态。

    阶层互动的资源对比和互动方式决定了互动的结果,而各阶层对互动结果的基本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下一次互动的方式和关系状态。若一个阶层对该次互动结果认可,下次就会运用同样的策略与方式进行交往,若双方都认可(不一定是满意,有可能不满意但认可),则该互动就会成为基本模式。若有一方不认可,则在下一次互动中会改变行为方式和策略,以期改变互动结果;另一方认可,希望维持该结果,那么双方关系的紧张程度就会出现或加深。若双方都不认可,关系就会极其紧张。

    2、关系的类型。阶层间关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三类关系又可分为一致性关系、矛盾性关系和无关系性。一致性关系的阶层会在行动中采取联合行动,阶层间有可能结成联盟,构成阶层组合。参与阶层组合的阶层越多,说明一致性关系越广泛,说明阶层关系越和谐、紧密。相反,矛盾性关系则是对立关系,矛盾越深刻,阶层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矛盾性的阶层关系组合越多,说明阶层间的分裂状况越严重,阶层关系越复杂,阶层沟壑越难以愈合。无实质性关系表明的,既可以是无瓜葛状态,也可以是一种阶层的区隔状态,或者阶层的冷漠状态,要根据具体的关系实践而定。

    经济关系就是物质利益关系,它是当前农村主要的阶层关系类型。经济一致性关系指的是阶层之间在获取物质利益的方式、范围和内容上具有相似性;经济矛盾性关系则是阶层间的利益关系具有相悖性,一个(些)阶层的所得就是另一个(些)阶层所失;经济上无实质性关系是指阶层间在物质利益取向上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互不干扰。经济上一致关系的阶层较多,说明在利益的再分配上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而矛盾性利益关系对立越严重,说明分配越不合理,阶层间或阶层组合间的斗争就会越激烈,阶层关系就越紧张。农民阶层对于利益再分配的公平性与否最敏感,如果分配不公,很容易造成阶层对立,严重的会导致群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⑤]最近几年我国一些农村地区连续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⑥]表现为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而是表达、发泄一种负面情绪。这表明近年由于利益再分配领域的不公,极大地冲击了农民的公平感和公平观念。

    农村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政治社会态度和政治行为取向,它们在村庄政治上的交互行为就表现为不同的政治关系。农村各个阶层的政治社会态度都较为明确,但政治行为取向却并不是每个阶层都较明显。政治行为取向比较明确的是精英阶层、富人阶层和中间阶层,下层(含中下层)农民的政治行为取向具有依附性。如果前三个阶层达成政治上的一致性,就可以完全垄断村庄政治(一致性),因为在某些时候,下层农民在政治上是依附于中间阶层的(无关系性)。如果没有中间阶层存在,或不起作用,上层与下层在政治上的沟通就要难得多,容易形成上层对下层的政治排斥,造成下层的政治无力感和尊严受损。在这个时候,如果下层阶层中出现政治领袖,那么就会形成上下阶层政治上的对立(矛盾性)。

    社会关系是指各阶层在社会交往中的交互关系。一般意义上,阶层分化是指经济、权力、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分化在社会交往关系上造成的相应分化。阶层分化本身就意味着各阶层在社会交往上的一致性被打破,社会被分割为一个个小的交往单位,即阶层。阶层内部社会关系一致性要比阶层之间的一致性要高。按照布劳的说法,人们更多地是与自己群体或社会阶层中的其他成员交往,处于相同社会位置的人们有着共同的社会经验和角色以及相似的属性和态度,这一切都将促成他们之间的交往。尽管如此,阶层分化并不意味着阶层之间就没有了社会(交往)关系。不同阶层的人会因为某些属性而具有相对一致性,从而构成了一定的社会交往,比如血缘、地缘、业缘、趣缘等都可以成为人们结成关系的由头。如果这样,处于某一特定分层位置的人们其交往对象不局限于同一位置的人,还包括很多其他分层位置的人,则意味着不同社会地位维度的相关性较弱,分层结构呈多元化,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分层结构。[⑦]相反,如果阶层之间缺少社会交往,阶层结构则是封闭的。

    3、关系的紧张程度。阶层关系研究一般是以冲突论为本体论基础的,[⑧]它更容易看到阶层关系的紧张性和冲突性。这源于阶层关系本身就内含着紧张性。阶层分化是对社会一致性的突破,阶层之间的差异性大于一致性,差异性意味着紧张性、矛盾性,只要谈阶层关系,就不得不正视阶层之间的紧张性。所有的阶层关系都是紧张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阶层关系都是冲突关系。阶层关系的紧张是有程度之分的,最高程度的紧张关系是对立中、冲突中的紧张关系,中间的紧张关系是竞争中蕴含的紧张关系,低度紧张关系是合作关系中蕴含的紧张关系。所以在理想意义上,按照阶层关系紧张程度的高低排列,分别是对立(冲突)紧张关系、竞争紧张关系和合作紧张关系。

    在对立紧张关系中,阶层关系的紧张性表现为阶层之间的对立和冲突,阶层间的紧张关系没有及时处理而发展到难以调和的地步,只能通过极端的方式来解决。最极端的对立紧张关系是阶级斗争,它是通过一个阶级的彻底失败来达到另一个阶级的历史目标的关系紧张过程。竞争紧张关系指示的是,阶层间的紧张关系表现为阶层之间在面子、荣耀和尊严等社会性收益上的高度竞争。在这个关系中,紧张就是谁也不服谁,谁也奈何不了谁,谁都想竞争到上游阶层的动态过程。紧张关系并没有导致阶层间的对立。合作紧张关系是指阶层之间通过相互协作、相互救济、相互提携和相互体谅(也就是相互间讲究血亲情谊、人情面子)来克服关系中的紧张因素,而使阶层关系表现为互助合作的关系状态。合作紧张关系形成的条件是,其他条件如血缘地缘关系的强有力介入,以平衡阶层分化带来的紧张性。然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血缘地缘关系是呈衰弱态势,那么,如果保持阶层关系的合作紧张状态,就需要有其他的平衡条件。

    综合而言,通过考察农村地区阶层关系的形式、类型和紧张程度,就能够大体把握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态。

     

    三、阶层关系与阶层分化状况问题

     

    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主要的有,一是阶层分化的程度,二是平衡阶层分化的力量。这一正一负因素,彼此相互消解对方。在不同的村庄,这两种力量的对比关系不同,也就有不同的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这里主要通过阶层分化程度的差异来谈农村阶层分化。从理想意义来划分,阶层分化程度有低度、中度和高度之分,与之对应的阶层关系也有合作关系、竞争关系和对立关系之分。合作、竞争和对立是对阶层关系性质的判断。

    1、阶层的低度分化与阶层合作关系

    阶层的低度分化意味着农村经济收入、职业、权力和声望等方面的分化投射到社会(交往)关系上的分化较低,阶层之间在社会交往上的界线不明显,社会关系的相互渗透性较强,因而阶层的独立性不高。阶层分化程度之所以较低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经济收入、职业、权力和声望等方面明显是较高的分化,却没有带来社会交往方面相应的较高分化;另一种是农村经济收入、职业等方面本来的分化就较低,其结果是社会交往的分化也相应较低。

    就前一种情况而言,经济等方面的分化较高与社会交往方面的分化较低,绝对是一对悖论现象。因为多元分层理论主要是依据市场占有资源的多少划分阶层,那么经济因素就是最重要的分层指标,经济上较高的分化肯定带来较高的社会阶层分化;更何况,经济之外的多元分层指标也是较高分化,怎么社会分化就会不明显呢 显然,多元分层理论是依照西方阶层分化的经验提炼的理论框架,没有涵盖中国的一些独特情况。农村社会除了有分化的力量之外,还有平衡分化的力量,也就阶层整合的力量。平衡分化的力量很多,包括共同的经历、共同的志趣和共同的血缘地缘关系。在该类村庄,主要的平衡力量是血缘结构和地缘结构。血缘结构表现为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结构,在这类村庄还较为强烈,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逻辑和交往倾向,前者表现为宗族内部的特殊主义行为逻辑,也就是按照宗族的规范和利益来安排自己的行为,而非按照普遍主义的法律和正义行为;后者表现为在交往中讲究血亲情谊,宗亲内部的交往要亲密于、重于外部交往,二者产生冲突时,要迁就于宗亲。地缘结构是指同一村落、同一地方的情感关系,即熟人社会的伦理取向,在社会交往中,熟人之间要相互给面子、卖人情。因此,虽然经济等方面分化较高,但因为血缘地缘结构较强,它作为一种拉力又将分开的人们之间拉到了一起,从而平衡了分化的力量,于是在社会交往层面就分化较小。

    具体来说,虽然你在经济上发达了,比其他人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但是你不能因此高高在上、自以为是,瞧不起不如己的人,而只与自己经济水平差不多的人交往,你得与不如己的人同等交往,在人格和地位上你们是平等的,差距只在于年龄、辈分;同样,经济水平在底层的人也不会因此而羞于与上层人士交往,他们的交往模式还主要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也就在这个意义上,处在经济水平上层的要关照和提携下层人,使他们共享自己的成功。在该类村庄,阶层关系主要就表现为合作关系,阶层之间相对和谐、矛盾较少。尤其表现在农田水利[⑨]、生产生活方面的合作。

    就后一种情况而言,经济、职业、权力等分化本来就不高,相互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上的一致性较高,因此相互依赖的程度也较高,其阶层关系也表现为互助合作关系。这是一种典型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半工半农型的村庄,[⑩]在我国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比较普遍。另外,由于该类村庄各方面的分化都较低,说明其社会分化的力量不大,只要平衡的力量发挥作用,就能将分化的村庄重新整合起来。譬如,在很多山区村庄,尽管血缘结构不明显,但是“人情”盛行,各个阶层的人因为相互赶人情,而建立和维持着较社会关系,在发生交互关系时,就要相互讲人情、给面子。人情是当地阶层关系的润滑剂。[11]

    2、阶层的中度分化与阶层竞争关系

    阶层中度分化的村庄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上游,包括安徽、湖北和四川等地农村。阶层的中度分化是指,阶层之间在社会交往上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界线,但因处阶层结构上层的富人阶层皆已搬出村外,不再参与村庄社会交往和价值生产,因事实上也不再参与村庄社会分层和村庄社会性竞争;另,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尤其是人均土地面积较多,处在阶层最底层的农户较少。因此,留在村庄里的农户的经济水平都相对较平均,相差不大,那么投射到社会交往中的分化也呈中度状况。之所以说阶层中度分化的村庄阶层关系是竞争性的,还是因为“中度分化”四个字:

    (1)“分化”是竞争的前提。分化是一致性被打破,差异性凸显的过程。原来都是一亩三分地、同在地里刨食,农民之间的分化较小,一致性大于差异性,相互之间都一样,没有比较,也就没有竞争。一旦分化之后,差异性就凸显出来,人们也就开始相互比较自己的优势与差距,“创新争优”的心理开始出现。农民的传统是“不患寡而患不均”,自古以来平均思想就很严重,加上新中国又打掉了原来的等级结构,将平均思想贯彻得更彻底,那么在农民心目中“与人家不差”就成了生活的标杆。当阶层分化显示差异性之后,在农民心中就产生了极度的“焦虑感”,“人家的好,就是自己的差”,于是争当“不差”,或者追赶、超越人家,就成了“落后”农民的目标。“先进”农民也不是躺着睡大觉,它心中也有焦虑,那就是生怕被人追赶上或者一不小心又落到后面了。于是,一种“你追我赶”的竞争局面就出现了。

    (2)“中度”分化是竞争的基础。但是分化了,有了竞争的可能,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会竞争,就可以竞争。上文谈到,在低度分化的村庄,或因为血缘地缘等平衡力量的存在,分化表现为互助合作,“竞争”就被平衡掉了。在高度分化的村庄,阶层间的差距比较大,尤其是上层与下层农民的差距,简直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上层不会成为下层竞争的对象,因为前者知道,不管自己如何努力,也达不到后者的水平,也就不会跟上层比较;而下层之间往往是同病相怜,也不会相互比较,更何况竞争的标准是上层农民定的,就不会是下层农民之间的水平。那么回到中度分化,经济等方面的中等水平,在留在农村的各阶层农民中是较为普遍的水平,各阶层相互的差距不大,即便是下层农民,也有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这个标准。因为容易达到,所以农户都参与了进来,也就使得竞争本身有可能会很激烈。

    在有了前提和基础的情况下,竞争也就出现了。竞争不是冲突,也不是对立,竞争是一种阶层之间相互比较、相互看齐的过程。但是由于参与竞争是需要有资源基础的,在村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就可能导致阶层之间在争夺资源的过程中产生冲突。

    3、阶层的高度分化与阶层对立关系

    阶层的高度分化是指,上层阶层包括富人阶层、精英阶层以及乡村混混集团,垄断了村庄的主要资源,与下层农民拉开了巨大的差距,由此造成在社会交往关系中上下层之间形成沟壑,相互隔绝,互不来往。这种情况的出现,从村庄内部来讲,主要是由于在社会高度分化的过程中,没有一种能够平衡分化的力量起作用,从而使得分化的力量一直住到着社会的发展过程。这种情况一般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普遍,内地的城郊地区也存在。在该类村庄中,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业已瓦解和碎片化,它在阶层之间不再起着沟通、润滑的作用,但“人情”关系在上层阶层内部却愈加兴旺,加强了上层阶层的内部团结。[12]

    该类村庄的上下层形成对立关系,在于形成了隔阂,又缺乏沟通的渠道。同时,上层垄断经济、权力和社会资源,对下层农村进行排斥,将下层农民排除在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之外。具体来说,在政治权力上,该类村庄已经形成了“富人治村”的权力格局,[13]并在村庄内形成了只有富人才能当村干部的舆论氛围,[14]因为富人当村干部不仅不搞腐败,还自己拿钱给村里搞建设,[15]同时富人村干部有体制性的关系,能够为村里争取项目。而其他农民在这些方面都办不到。这样就将其他村民排除在参与村庄权力分配格局之外。权力是资源再分配的主体,政治权力的排斥同时也意味着经济资源、市场机会再分配的排斥,这使得这些资源都落入了上层阶层。在社会关系资源上,上层不断地强化其内部关系,弱化阶层之间的交往,将下层农民排除在高质量的社区关系网络和超社区关系网络之外,下层农民因而无法利用这些关系资源提升自己的阶层地位。这样,村庄中主要的、优势的资源皆被上层占据,从而形成了上层愈强、下层愈弱的局面。

    阶层关系的对立也就集中在以上三个方面。阶层对立最容易导致阶层冲突。

     

    四、阶层关系与血缘地缘关系问题

     

    城市阶层关系研究中,血缘地缘关系对阶层关系的作用不是研究者考虑的问题,因为城市社会是陌生人社会,加上阶层虽然在现实中真实存在,但在研究中是抽象的,阶层之间只有阶层关系,而没有其他关系。即便是处在一个阶层中的人与另一阶层中的人有血缘或地缘关系,它也是属于个别现象,这种关系不会影响阶层关系。但在微观的、具象的村庄中,就不能不正视血缘地缘关系对阶层关系的影响。这是中国农村特有的社会镜像。

    在西方,阶层关系是在破除中世纪血缘地缘关系之后形成的一种社会结合方式,因此阶层关系天生就与血缘地缘关系对立。在其理论中,也没有留给血缘地缘关系一丝余地。而中国农村传统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之上的,农村社会的其他一切关系都是这个关系的派生物或附属。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之一是使均质的农村社会出现了巨大阶层分化,这个分化不再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而是对立而生的。阶层关系不再是由血缘地缘关系所派生,它是独立的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越血缘地缘关系。

    在既存在血缘地缘关系,又存在阶层关系的农村社会,二者的关系及其影响是很值得考察的社会学命题。根据农村经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血缘地缘关系对阶层关系的影响。上文已述,血缘地缘关系是平衡阶层分化的力量,那么平衡的程度和效度就与其自身的关系强弱有很大的关系。在血缘地缘关系还较强的宗族地区,制度性的宗族社会结构和观念层面的宗族意识都对村民的交往关系产生较大影响,经济等分化再大,都可能被可能被血缘地缘强关系所融化,从而在社会交往上有分化,但分化不会太大,阶层之间的关系会较为紧密。这种情况下,虽然经济收入上的上层阶层内部的交往比较频繁和紧密,但这种横向关系不会肢解纵向的阶层关系,纵向关系依然很自然(无隔阂)、很紧密。若经济等分化较小,则血缘地缘关系占绝对优势,社会分化就更不明显。

    若血缘地缘关系强度较小,而经济等分化较大时,它不仅无法平衡分化的力量,反而会被阶层关系撕裂得支离破碎,无法再影响阶层之间的关系。相反,倒是在上层阶层内部,血缘地缘关系会成为他们凝聚更紧密关系的重要纽带,他们相互之间讲血缘亲情、讲人情面子。但是此时,血缘地缘关系不再是作为价值理性而凝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作为工具理性而存在,因为阶层内部的关系凝结是由共同的利益、权力等关系,血缘地缘只是加强关系的工具。这是发达地区和城郊农村的典型。若血缘地域关系强度较小,经济等分化属于中度时,阶层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但血缘地缘关系依然发挥一定作用,平衡部分分化力量,起沟通阶层关系的作用。这类关系在长江中上游村庄较为普遍。若血缘地缘关系强度较低,经济等分化也属于低度时,前者就发挥工具理性的作用,既沟通阶层之间的关系,也沟通阶层内部关系。

    2、血缘地缘关系的作用机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发挥作用,另一种间接发挥作用。直接发挥作用是指阶层之间在发生交互关系时,相互都将血缘地缘关系作为自己行为准则,怎么行为要将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考虑在里头。如果一方没有考虑血缘地缘关系,它就会受到另一方和村庄社会的指责,说它“不认人”(荆门人语);如果两方都没有考虑血缘地缘关系,则双方关系完全按照陌生人规则行事,就会变得紧张;如果不考虑血缘地缘关系,又不受到对方和他人的指摘,那么说明血缘地缘关系不起作用了。

    间接发挥作用是通过其他阶层发挥作用,是通过一个“中介”阶层作为桥梁、纽带而沟通另两个阶层的关系,使血缘地缘关系发挥作用。这种情况发生的前提是,上层阶层(多个)与下层阶层(多个)之间有很深的隔阂或者是对立关系,双方之间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但又需要发生关系时,就需要找“中介”阶层进行沟通。这个“中介”阶层一般与这两个阶层都有交往关系,值得两个阶层信赖。在这里,血缘地缘关系首先在A阶层与B阶层之间发挥作用,并转化为B阶层的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然后通过B阶层,在B阶层与C阶层发挥作用,从而在A阶层与C阶层之间发挥作用,使A阶层和C阶层在间接交往中,由于血缘地缘关系的润滑而发生良性互动。典型的如,A阶层要借助C阶层的超社区关系网络,但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于是找到B阶层,通过B的人情面子,C决定帮A的忙;C阶层要参与村庄竞选,需要A阶层的拉选票,但它一向与A阶层没有交往,但B阶层与A阶层有很深的交往,于是通过B阶层去做A阶层的工作,A则给B人情面子,投票给了C。

    这个过程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A阶层与C阶层之间一般是因为阶层的差距较大,而有隔阂,交往不深,而作为“中介”的B阶层则肯定既与C阶层的差距不是很大,也与A阶层的差距不是很大,才会跟两个阶层都有关系,那么B阶层就是该阶层结构中的中间(中等)阶层。二是,血缘地缘关系在B阶层中有个转换的过程,即A的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在A、B的交互关系中已经转换成了B的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C帮助A是因为给B面子,而不是看A的面子。

    3、血缘地缘关系影响的趋势。根据调研,我国农村发展的态势是血缘地缘关系正快速被阶层关系所取代,阶层关系逐渐成为农村的主要社会关系。血缘地缘关系在阶层间的影响力越来越小,而在阶层内部的工具性角色越来越重要。

     

    结 

     

    上文对农村阶层关系研究中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提炼,其中阶层关系与阶层结构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讨论“关系论”与“实体论”,以厘清二者在阶层研究中的联系和区别,从而更加明确了阶层关系研究的主题和对象,以及阶层关系视角分析的力度与优势。阶层关系既是研究的对象,也是研究的视角,视角的转换将使得农村阶层研究更能探索到深刻的农村社会结构和运行机制。阶层关系的性质与状况问题是阶层关系研究的基本主题,也是其最主要的目标。不了解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即便是铺天盖地的数据和案例,也难以把握农村阶层关系的真正内涵,也就难以理解当前农村社会的问题与现状。文章主要提炼和介绍了三种探寻阶层关系性质和状况的角度,分别是阶层间的关系形式、关系类型和关系紧张程度。对于农村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的讨论适宜于在村庄中作微观的考察。

    农村阶层关系与阶层分化状况问题,探讨的是阶层分化程度如何影响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它表明,在不同村庄或不同区域农村的村庄,阶层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是有差异的,而造成这一点的原因主要是阶层间社会分化的程度不同。经济、声望和权力的分化是否带来了相应的社会交往的分化是分析的关键。当经济、声望和权力的分化没有带来相应的社会交往分化时,阶层关系具有合作性质;当经济、声望和权力的分化导致社会交往的分化呈现中度状态时,其阶层关系带有明显的竞争性质,而当社会交往分化呈高度分化时,阶层间的对立性会主导阶层关系。阶层关系与血缘地缘关系问题,是阶层关系研究的重要本土问题意识。我国农村阶层的分化有其内在的逻辑,因为村庄社区内的农民不仅生活在一个“人地”持续紧张的关系中,也不仅生活在一个阶级剥削的关系中,还生活在一个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中,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只是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关系,还是血缘亲情、人情面子的文化网络。如何辨析和厘清阶层关系与血缘地缘的关系问题,是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对上述阶层关系研究中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缕析,可以粗略地掌握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主题、对象及问题意识,可以初步建构和运用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理论和概念体系,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智识支持。本文的建构和提炼仅仅是一个尝试,通过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和参与农村阶层关系研究的理论探索之中。

     

     

    作者简介:

     

    杨华,男,社会学博士,公共管理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农村阶层关系、农民自杀和农村社会冲突管理研究。

    地址: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邮编:430074

    邮箱:yanglaizhi1981@163.com

     

     

    *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11YJC7100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20110491142)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增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研究”(12CKS016)的阶段性成果。

    [①] 仇立平、顾辉:《社会结构与阶级的再生产:结构紧张与阶层研究的阶级转向》,《社会》2007年第2期。

    [②] 仇立平:《回到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社会》2006年第4期。

    [③] 周晨虹:《近年来关于阶层关系问题的研究述评》,《唯实》2007年第2期。

    [④]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⑤] 田先红、焦长权:《社会中心范式下的农民上访研究及其拓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⑥]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⑦] 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胜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⑧] 冯仕政:《重返阶级分析 ——论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范式转换》,《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⑨] 郭亮:《论农田水利的社会与组织基础——豫南Y镇农田水利调查》,《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

    [⑩] 张世勇:《金融危机下的农民工返乡对我国非传统安全的启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11] 杨华、欧阳静:《农村人情的变异:表现、实质与根源》,《中州学刊》2011年第5期。

    [12] 陈柏峰:《仪式性人情与村庄经济分层的社会确认》,《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13] 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14] 耿羽:《乡村社会“人情”机制与社会分层——基于浙东J村的考察》,《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1期。

    [15] 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讨论基础》,《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

     

     

     

     

    展开
  • [摘要]资本与劳动双密集型的小规模家庭农场远比大农场适合中国实际,这是黄宗智先生为“中国隐性农业革命”提出的农业经济学的命题。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小规模家庭农场及其经营者的存在,还具有深刻的社会学意义。安徽芜湖农村的调研显示,根据农村土地耕种规模及收入状况,可将当

       一、问题意识

    黄宗智先生从近三十年的我国食品消费转型以及相应的新型农业兴起出发,论证了新时期小规模农场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优越性。他认为这种农业虽然是小规模的家庭农业,但已是资本与劳动双密集化的农业,它的出现得益于新世纪以来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一是人口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积极实施的生育政策,到了90年代终于体现在劳动力自然增长率的下降;二是从80年代开始的快速城镇化,以及规模惊人的农民工非农就业;三是食物消费转型。正是这三个不同来源的巨大趋势的交汇使中国农业在以后几十年中有可能实现去过密化,其道路不是美国式的机械化和规模经济,而是资本—劳动双密集化的小规模园艺业和养殖业。[1]黄先生有力地论证了“中国隐性农业革命”所带来的小规模家庭农场远比大农场适合中国实际。这也为诸多农村实证研究所证实。[2]

    黄先生主要是在农业经济学领域讨论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经济学命题,从农村的实际来看,小规模家庭农场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学意义。调查发现,随着农地流转的加速,在农村内部形成了新的阶层分化和重构现象,有一部分农户因为转入土地而经营着中等规模土地,即形成了黄宗智意义上的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式经营。相比较而言,这部分农户因经营的土地属于中等规模,在村庄中的经济收入水平也属中等,故称“中农阶层”。由于中农阶层独特的社会禀赋,以及在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而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在社会分层研究中,城市新兴中产阶层或曰中间阶层被赋予和寄托了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即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中产阶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间状态,其一旦获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会认同,便有可能发挥该阶层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3]当前,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农民已不再是铁板一块,他们被分化为职业取向、利益来源、经济收入、关系重心、价值观念和政治态度差异极大的不同阶层,[4]但是农村社会并没有因此而陷入各阶层间的矛盾和摩擦的泥淖,而依然保持着相对的安定平稳。那么,在农村是否也有类似于城市新兴中产阶层的阶层存在,它在农村社会扮演着中间阶层的角色,润滑和整合分化的各阶层 

    从笔者及所在团队在安徽芜湖农村的调研来看,根据土地耕种规模及其收入水平[5],可以将当前农民大致划分为精英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等五大理想阶层。其中,“中农阶层”作为农村社会的中等农户阶层,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了其特有的中间价值——即“中农价值”的作用,成为农村阶层结构中的主导阶层。本文将从社会学意义上阐发“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命题,着重论述中农阶层的形成过程、社会禀赋、结构性位置和中农价值,认为中农阶层是农村社会中的中间阶层,在农村扮演着中间阶层、释放中农价值的角色。

    本文的资料来源于2010年10月对安徽新林村的调查。新林村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距县城25公里,距芜湖市15公里。新林村于2004年由原新林村与九塘村合并组成,现辖25个村民组,总830户,2748人,农民人均年收入5500元。全村总面积9.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3200亩,林地1200亩,属于半山区半圩区。该村于2008年进行了土地平整,平整后的土地改分散为集中,形成田成块、渠相通、水利设施齐备的现代农田格局,适宜机械化耕作。新林村所在地区属于北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区,全年气候温和,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雨量适中,无霜期较长,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5.3℃,年平均降水量1244.1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68.3小时,年均无霜期231天。新林村及周边地区的耕地以种植双季稻为主。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新林村农民开始外出务工。据2010年6月份统计,该村流动人口达645人,其中多数分布于“长三角”地区。近年来,随着产业转移,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在芜湖、繁昌打工的人数日趋增加。目前,20~40岁之间的青壮年劳动力几乎全部在外打工,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土地流转与农村阶层重构

    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起,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以既保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由于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具体实践中,土地流转在时间、规模、原因和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江汉平原农村,上个世纪90年代的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纷纷将土地抛荒,抛荒的土地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了流转。[6]在笔者调查的安徽芜湖农村,同样是在90年代开始出现流转,但并非因为抛荒而被组织流转,而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土地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

    一是人口流动。芜湖农村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紧靠上海、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由于打工带来的人口流动在该地区较早出现。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在80年代就有一批人前往上述地区谋生,但这批人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当时人们观念还不是很开放。到90年代尤其中期以后,新林村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经商潮,接近40%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10%的家庭全家出去务工或经商。这在乡村治理上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农村义务工(如修渠、平整土地、圩区冬季挑圩)组织成本越来越高。人口流动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土地开始出现流转。全家外出务工的家庭将所有土地无偿流转给村社其他人耕种,或者田地较多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因为耕种不过来,而转出一部分土地。

    二是职业分殊。农民依靠不同于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能维持家庭的主要生活,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出现就是农民的职业分殊。外出务工本身就是农民职业分殊的最主要表现。新林村在90年代至少超过10%的农民不再依靠农业维持家庭生活。同时,也出现了其他“离土不离乡”的职业,这与芜湖的地理条件有关,它能够承接长江三角洲一带的产业转移,不少农民不离开农村便能够就地就业。另外,诸如建筑业、个体工商业、手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等也在当地兴起,吸纳了大量本地劳动力。这样,职业的分殊又释放了原本被完全束缚在农业上的劳动力,使他们宁愿转出一部分或所有土地而从事其他行业。笔者调查了解到,由于职业分殊带来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部分流转,因为人们一般是以兼业的方式在本地就业,不会完全抛弃土地。

    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流转一般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或在相邻田地农户之间,范围不会超出行政村。流转关系主要是基于姻亲、血缘、人情、面子、朋友等乡土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没有具体的纸质协议;并且当地土地流转的基本共识是,土地无偿流转,没有严格限定流转期限,但土地的转出方在庄稼收获后随时可以要回土地。这种流转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当地土地价值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对自己未来职业的预期,一旦在其他方面维持不了生活,尚可回到土地上刨食。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的缘故,农民不仅在利益上开始分化,重要的是农民对土地价值的意识也开始分化。在对待土地上,人们开始有机会成本和比较效益的意识,当在土地上的比较效益低、机会成本高时,这部分农民就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土地的经营,转而更多地寻求效益较高的职业渠道。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在2000年以后以更大速度发展,由此带来的土地流转频度也更高,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就更大。

    由上可知,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分化之后出现的现象,即首先有农户的分化,如外出经商户、半工半农户、小农兼业户、举家务工户、纯粹务农户,紧接着才会出现土地流转的社会现象。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的分化并不等于农村就形成了稳定的阶层分化,也就是说农户分化之后并没有带来农村阶层的固化,分化的农户变动性依然极强。例如在90年代,半工半农户很可能转身一变就成了小农兼业户,而纯粹务农户也可能随着小孩长大外出务工而成为半工半农户,举家务工户也可能因为生命周期的缘故而返乡务农,等等。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之后,村社土地不断循环、交错流转,逐渐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于是在土地耕种上就形成了等级差别——有的农户耕种数十亩土地,有的农户只有三五亩土地,而另一些农户则不再耕种土地。由于土地耕种的差别,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业耕作有了可观的收入,不同农户在农地上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农村阶层分化开始凸现。这便是说,村社自发土地流转的最终效果是,固化了之前农户的分化,影响着农村阶层的重构。那么,1995~2008年,根据新林村的土地耕种及家庭收入情况,该村可以明确界分出五大阶层:精英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弱底层(如表1所示)。

    精英阶层。主要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占农户的3%~5%,拥有1~6亩责任田,一般均转出。经济精英是农村中的富裕农户,他们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起,通过经商、开矿、投资办实业及其他门道而拥有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年收入,其土地全部转出。这部分人虽然较少,但是作为一个拥有庞大资产的阶层却富含极大的政治意义,因为近三十年来“党建”政策和话语都鼓励由富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以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简称“双带”。这种村治现象被热捧为“富人治村”。政治精英主要包括现任村组干部、老村组干部,不耕种土地,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知识精英,在农村主要包括农技员、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传统文化人(如主持红白事仪式的“老礼生”),耕种较少土地,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

    中上阶层。主要是指举家外出经商阶层。他们一般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附近城市或沿海城市经商,经过若干年的经营,有一定的家底,年纯收入在3~10万元之间,能够在城市安家立足和完成家庭劳动力再生产。这部分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10%左右。中上阶层原本有1~3亩责任地,均转出。因此他们的主要特点是不耕种土地,将土地完全转出去,其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完全在村外,因此他们希望农村土地私有化、能够自由买卖,这样他们就能获得土地的完全自主控制权。

    中农阶层。这部分农民原有6~8亩土地,从20世纪90年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5~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农,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男子零星时间在近处务工,收入在2000~3000元之间。他们的家庭收入在1.5~3万之间,这个收入在农村算中等。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中农阶层占农户比重的15%~20%。

    中下阶层。包括通常讲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两类兼业农户和半工半农户,他们或耕种较少土地(4~12亩),或不耕种土地,年收入在5000~15000元之间,在农村属于中下水平。中下阶层占农户的45%~55%,由以下三类农户组成:

    第一类,举家外出务工农户。这类农户家庭人口规模较小,原本有1~3亩土地,完全束缚在耕地上只能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无法改善生活质量、供养子女读书以及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一般是夫妻俩都外出务工,将小孩扔给老人管,或者小孩长大一起带去打工。举家外出务工,生活各方面的开销较大,诸如租房屋、水电费、生活费以及其他消费(衣物、请客、逛街购物等),一年到头能够存得下来的收入也就是5000~10000元。

    第二类,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阶层。这类农户耕种4~5亩土地,夫妻两个人只能出去一个人,另一个在家。一般是留妇女在家种地、看孩子和照顾老人,男人外出务工。但是男人并不是全年在外,农忙季节他还得回来帮忙,否则妇女干不动农业方面的重活,因此他只有在栽好早稻秧后一个月,双抢后一个月,以及冬季农闲的4个月能够外出务工,理论上有6个月的务工时间。但是,如果扣除过年一个月,以及工地上务工受天气影响半个月没有事做的话,那么一年只有四个半月的时间在务工。妇女在家务农一般除了生活之外,最多能剩余3000~4000千元,男子4个月务工一般在5000~8000元左右。因此,这样的农户家庭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1.2万元。这部分农民既不愿意丢地,也种不了更多的地,一般维持原状。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外务工越来越困难之后,就希望多种地、少外出。

    第三类,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阶层。这类农户原有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8~12亩地。这部分农户与第二种农户很类似,也是妇女在家照顾家庭、土地,男子外出务工。区别是,因为种的田多了,妇女在田地上忙不过来——田亩多了,施肥、打药、灌水等活也就多了,因而男子除了冬季农闲的4个月可以外出务工外,其余时间都得留在家里伺候庄稼。除去过年1个月,以及户外务工天气影响半月,男子一年外出务工的时间满打满算也只有两个半月,收入在4500块钱左右。耕种8~12亩的地,能够收入8000元左右,因而这部分农户整年的纯收入在1.2~1.5万元之间,一般不会超过1.5万元。这部分农户希望转入更多的土地,从而不再外出务工也有足够的收入。

    贫弱阶层。贫弱阶层是农村社会的最底层,耕种1~5亩土地,因老弱病残、鳏寡孤独、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劳动力、好吃懒做、家庭学生多等缘故,无法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因而他们占有极少经济资源(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生存空间受到极大限制,又缺少象征性资源,无法增加自己的社会资源。约占农村户数的10%~12%。

       三、乡村治理中的“中农现象”

    调查发现,新林村虽然分化为五大阶层,但它们在农村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却十分不一样。中农阶层在农村生产、生活和交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甚至在乡村治理中出现了所谓的“中农现象”。中农现象指的是中农阶层主动介入或被纳入乡村治理中来,而由于他们的身影、行为、活动及观念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整体面貌,进而形成不同的农村政治社会现象。

       (一)中农充任一部分村组公职,否则农村社会和乡村治理就会出现困境

    新林村除村两委主要职务是由富裕农户担任外,其他农村公职如关工委主任[7]、妇联主任、治保主任、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小组负责人、党员等,尤其是村民小组长,有一部分由中农阶层充任。2000年以后,新林村人口流动加剧,税费改革及取消农业税并没有阻挠或减缓这一个过程,反而更多的农民因为摆脱了农业税的羁绊而加入流动潮流,留在农村的中青壮年越来越少、“老弱病残妇幼”越来越多,这个时候只有中农阶层还全年留在农村。从这点而言,他们就是村组干部的最佳候选人。除了中农阶层,其他阶层都不适合或不愿意担任公职、承担公共事务,如举家外出经商农户几乎全年、全家在外赚钱,无时间、也无心担任公职;举家外出务工户、半工半农户、兼业户、贫弱阶层在农村的时间不充裕、也不机动,更何况他们要为生计奔波,根本没有心思、没有精力去做村民小组长要做的琐事。

    如此,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职业越来越脱离农业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全职务农的中农阶层留在农村,那么农村的大部分公职就将无人充任。调查发现,在安徽芜湖某些村落,由于当地2008年对土地进行整治之后,大部分土地强行以“每亩每年400斤稻”流转给少数几个种粮大户,而使得原来在土地上谋食的农户不得不外出务工。由此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原来的中农阶层因为丧失土地而消解,他们在纷纷外出务工之后,村民小组长等职务立马出现了空挡——没有了小组长,农村社会的摩擦就没有人去劝解,矛盾无法化解在萌芽状态,农村基层组织就无法将国家政策、上级精神贯彻到农村,甚至连开会都没有人通知,农业补贴的折子都发不下去,更何况公共设施的组织建设、维修等。调查期间,当地农村正好在搞“撤村并居”的整村推进工程,凡是由没有流转土地的中农任职小组长的村民组工作都进行得很顺利,基层组织操心得少,而没有村民小组长或小组长外出务工或兼业的,则由于小组长眷顾的是自己的事业,对工作三心二意、敷衍塞责因而无法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足见农村公职由中农阶层充任的重要性。

       (二)中农阶层扮演着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中间人角色

    调查发现的另一个现象是,中农阶层常常扮演着农村基层组织与普通农民之间的中间人角色,甚至可以说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接点”。

    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因农民负担过重、基层干部腐败等缘故,干群矛盾恶化,农民对基层干部严重不信任,甚至由此导致对基层组织的没有认同感,但是基层组织依然是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治理农村的政权组织,这一点在农民那里也不否认。这样,基层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特点就是具有“合法性”但没有“认同感”,有组织农民进行乡村治理的合法性,但农民因为不认同而不予配合,使得基层组织的治理绩效大打折扣。

    中农阶层因其禀赋、人格及家族势力等缘故(下文详叙),在农村各阶层,尤其是在中下阶层、贫弱阶层中威望甚高,普通农民对他们有着极强的“认同感”,乃至在诸多事务上听令于他们。但是,他们的缺点是自1949年以来就被新政权剥夺了“士绅”、“会首”、“族长”等主体直接治理农村的合法性,[8]尽管他们携带着农民的认同感,但没有合法组织农民、特别是使用暴力对农村进行治理的权力。所以,中农阶层在农村治理中的特点是,有“认同感”而无“合法性”,也就没法单独使农村治理运转起来。

    在上述状况制约下,如果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与中农阶层的“认同感”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接点”。依照这个“接点”的治理,就既具有国家的“合法性”,又有农民的“认同感”,基层组织与农民的关系就可以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乡村治理则可能在国家权力和农民配合下有效地展开。

    调查发现,在农民纠纷解决中,如果只有乡村干部在场,则纠纷双方谁都可能不给调解人面子,使调解陷入僵局,若有一两个“中农”在一旁替村干部说话,纠纷双方就可以看在中农的份上,相互妥协,使矛盾朝着和解的方向发展;再如疏通农村水利设施,村干部在名义上有组织村民出工出劳的权力与合法性,但村民不理会村干部,后者也没办法,而如若村干部与同一村民组或水系上的中农一同组织,则中农会利用他在农民中的号召力将农民组织起来;又如,中央和上级政府关于农村的方针政策,村干部亦可利用中农集农民“认同感”于一身的角色贯彻下去;反过来,农民有事找乡村干部,或因为双方之间信任度很低,或普通农民怯于与乡村干部打交道,[9]或乡村干部对普通村民有种权力优越感,使得普通农民与乡村干部打交道的成本太高,[10]且难以获得满意的收获,而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与乡村干部接触则既降低了成本,又能满意而归,等等。

    总之,因为中农阶层的存在,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的互动就有了中间人,有了缓冲地带而不直接面对冲突和摩擦;国家与农民关系就有了“接点”,国家通过“接点”的治理才有了可能。

       (三)中农阶层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参与和建设主体而存在

    学界有这样的共识,即除了经济比较发达、土地级差地租比较高、集体经济发展好、矿藏资源比较丰富的行政村外,一般农民对农村政治都比较冷漠,表现为不关心农村政治、不积极参与村两委选举、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等。但是如果用社会分层的视角去看的话,就会发现农村中既有政治冷漠阶层,也有对农村政治比较关心的阶层。中农阶层就属于后者。

    调查了解到,除了农村一般公职是由中农阶层充任外,农村中有部分党员、村民代表、老干部也属于中农阶层,这些人本身就属于政治体系的一部分,是农村中的政治活跃分子,他们有着极高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希望对农村政治事务的参与既能改变农村面貌,又能实现政治抱负和政治使命。他们积极参与村庄政治的渠道有:一是积极参加,或要求召集党内活动,尤其是党组织选举,通过党内民主来实现农村政治民主;二是积极参加,或要求召开村委会选举、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并在其中扮演积极分子角色;三是利用其特殊的政治身份,向村两委建言或施压,以改变农村政治生态和治理状态;四是通过他们与普通民众的关系,在街头巷尾、茶余饭后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态度,表达对农村政治的看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村庄舆论;五是村两委会通过各种方式、活动与他们沟通、交流乃至拉拢、套近乎,等等。

    而不在政治体系内的中农,虽然不像在政治体制内的中农那样有着广泛的参与政治的渠道,但他们也在积极创造方式参与农村政治。譬如:作为农民利益代言人经常找村干部反映问题;带领农民集体向农村基层组织施压要求解决问题——调查发现,因反映乡村水利、道路、地方势力欺压百姓等问题而导致的农民集体上访,组织者或召集人一般是具有一定威望的中农;中农通过组织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小组长选举而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治理主张,许多不称职的小组长、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都是因为中农带头“造反”而被轰下台的;中农密切关注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包括惠农政策、土地制度,并利用国家政策维护农民权益;因为中农阶层与普通村民的良好关系,通过“中间人”角色不仅能够参与村庄政治与治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庄政治与治理,等等。

    如此一来,中农阶层就成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参与和建设的主体,正是因为中农的存在构成了对农村政治精英的监督与牵制,表达了下层农民的政治与治理主张,促成了政治精英与下层农民一定程度上的结合与互动,农村政治的民主方得以可能。否则,在大多数农民政治冷漠的情况下,农村政治就真的成了政治精英的“独角戏”和“逐利场”。[11]

       (四)中农阶层在农村建设中的身影十分活跃

    调查发现,在农村最主张搞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并因此积极投入人财物的,要数中农阶层。因为中农阶层完全以耕种土地为生、主要的活动范围在农村,其主要的利益来源、社会关系完全被限制在土地上、农村里,因而他们最愿意承担建设农村社会的责任。并且,中农阶层在农村生活的时间最长,也最了解农村最缺什么、需要什么、怎么建设。

    而其他利益来源不在或不完全在土地上,社会关系不在或不完全在农村里的农户,则不仅对农村需要什么不敏感、不甚了解,而且因为不关乎切身利益,而对农村建设不上心、不积极、不主动,遇到要出钱出力的事情就拖沓推诿,或者想搭便车,或者有意阻挠。中农阶层最不可能成为农村建设的“钉子户”[12],而诸如富裕农户、举家外出经商农户则最有可能成为这样的“钉子户”,乃至破坏者,而半工半农阶户、兼业农户也对农村建设半心半意。

    这说明,在当前农村各阶层利益来源和社会关系高度分化的情况下,农村社会的建设主体也发生了剧烈更迭,中农阶层越来越承担着农村建设的重任,其他阶层则逐步脱卸了这个责任。

       四、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

    既然是中农阶层而不是其他任何阶层在税费改革之后的乡村治理中兴起一股“中农现象”,则必定有其区别于其他阶层的独特社会禀赋。在经济学中有生产要素禀赋的概念,指的是经济发展或生产过程中获得某种资源的比较优势。[13]本文受此启发,将社会禀赋定义为一个阶层在既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中所秉持的较其他阶层具有比较优势的某些属性和特性。从新林村的调研来看,中农阶层有五大基本社会禀赋。

       (一)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主要社会关系在农村里

    这是决定性因素,它决定了其他所有中农禀赋。相对于精英阶层、举家外出经商、务工农户,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兼业农户只有部分利益关系在土地上。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就意味着他要生活于农村,其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农村;最关心农田水利的基本建设;最关注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与土地制度安排;要与村干部搞好关系,以获得更多优惠政策和国家政策信息;最关心土地本身和保护耕地,在农业耕种上讲求精耕细作以获得最大收成,等等。

    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必然要在农村耕种和生活,这就要求有一个人际和谐、社会安定、充满人情面子的村社——在这里不仅能够度过生活的时间,而且能够获得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体验,否则它也无法在这里安身立命。所以,中农阶层不仅要经营土地,而且要经营村社。经营村社除了建设农村的外部环境之外,主要的是营造人文氛围,即搭建农户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良性关系。那么,中农阶层就要同各阶层搞好关系,不仅要主动介入村社事务,与各阶层农户建立良好关系,而且要协调阶层、农户间的关系,扶助下层农户。而主要社会关系不在村社的阶层,则对村社内部农户间、阶层间的关系漠不关心,对任何影响村社关系的事情都容易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

    譬如,在当前大量人口外流的农村,中农阶层“留守”农村,它与农村交往最密切的群体是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而后两个阶层的占农村户数的绝大部分(60%左右),只有交好于他们才能使整个村社关系融洽。因此,中农阶层不仅乐于照顾属于中下阶层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兼业农户留守在农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使外出人员有个稳定的“大后方”;而且对处于农村最底层的贫弱阶层也眷顾有加,经常给予他们救济和帮扶,成为贫弱阶层连接农村阶层政权、争取国家政策的中间人。这样,中农阶层的身边就能够聚拢中下阶层、贫弱阶层,获得后者的认同感而拥有所谓的“魅力型权威”,[14]并因此可以“父爱”[15]般地斥责他们,调动他们参与建设村社的热情。

       (二)中农阶层的经济收入在中等水平,生活较为悠闲、闲暇时间充分

    中农阶层耕种15~40亩不等的土地,年纯收入在1.5~3万元之间,尽管在农村属于中等水平,但家庭的基本开支、孩子结婚建房、老人养老等基本能够支付得起,因此家庭生活较为轻松富裕,不会为经济所困所累。中农阶层这个禀赋,会带来这样一些良好效果:无需再外出务工,不为生计奔波,因而有更多的闲暇时间;无需为钱财发愁,精神和精力都比较充沛,因而行事比较从容自信、有魄力、不瞻前顾后,适合于做村组干部和农民代言人;经济宽松,有外借、资助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的能力,等等。

    就在村的阶层而言,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都为了生计奔波,农闲时间还要外出务工、兼业,其时间既不闲暇,也不机动。而中农阶层除了务农外,不需要外出务工,闲暇时间较多且务农时间本身较为机动,即所谓“甩甩鞭,不荒田”[16]。这样,中农阶层就可以利用大量闲暇时间和精力参与村社交往、走门串户,扶助“老弱病残妇幼”,以活跃大量人口外流后的农村社区;便于参与农村公共事务以及村庄政治活动,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化发展;务农时间较为机动,适合于担任处理农村棘手、突发性事件,随时调解农户矛盾,随时可能要跑腿、跟群众死磨硬泡的村民小组长,等等。

       (三)中农阶层在村时间最长,对农村事务和地方性规范最为熟稔

    相对于其他阶层,中农阶层因为长期、常年在农村务农,对农村社会各方面最为谙熟。这个禀赋使他们往往被安排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职务,或者介绍入党,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村社会打交道的中介人、代理人;即便不担任任何职务,乡村干部要进入村民小组办事,也要首先通过他们了解情况;外出务工经商农户返回农村,也要到他们那里去打听农村情况,等等。同时,中农阶层对农村地方性规范也最为了解,而且他们也是这些规范的坚定遵守者——这与他们的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社会关系在农村里密切相关。如此,中农阶层往往是“守旧”、“保守”的阶层,是农村传统文化、习俗和道德主要保持者和践行者。中农阶层恪守了农村地方性规范,便敢于制止不良现象、纠正行为偏差,敢于介入矛盾纠纷和指出乡村干部的不正之风;乃至因为他们道德模范的效应,而成为下层农户的追随对象。

       (四)中农阶层拥有质量较高的社区关系与超社区关系

    拥有质量较高的社区关系和超社区关系,是一个阶层在阶层结构中身份与地位的象征,中农阶层在这两个方面较其他阶层有优势。一方面,它拥有较强的社区关系。因为农村土地自发流转不是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而是深嵌在血缘、亲情和面子之中,租金为零或较少,一般优先转给兄弟、家族成员、亲朋、好友等。这样,谁的上述关系多,谁转入的土地就多,而这些关系在农村社会往往会转化为“势力”,即人多势众。因而中农阶层一般都是由关系资源比较丰富的人群构成。因为这些关系资源,中农阶层就可以依仗该力量影响农村政治生态、改变政治格局,并成为各政治力量拉拢的对象;亦可以仰赖该力量对抗乡村混混对下层农民的欺辱,保护村社,等等。

    另一方面,中农阶层拥有较强的超社区关系网络。现代性进入农村后,农村社会也逐渐开放与活跃起来,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对于农户的生产、生活和交往变得尤为重要。中农阶层的超社区关系网络的建立,一是与他们拥有较多在外工作、经商、定居于城市的亲朋好友有关系,二是因为耕种较多的土地,就使得他们必须与超社区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粮食收购商、农村信用社等发生实质性往来,并努力建构实质关系。而农村中下阶层、贫弱阶层在超社区关系网络方面缺少社会资源,但是并不等于他们不需要这些社会资源,恰恰是缺少才更弥足珍贵。因此,中农阶层拥有这些关系资源,就成了他们在农村的重要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它们为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等农户提供资金、信息和其他关系资源支持,给下层农民带来福利,并因此获得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的追随与认同,也形成对他们的支配。而诸如政治精英、富裕农户的超社区关系网络也比较广泛,但因为他们的傲慢、偏见和自以为是,使得这些超社区资源就像他们的财富一样并没有带来阶层间的融合,反而造成了阶层排斥,加剧了阶层间的隔阂。[17]

       (五)中农阶层是当前农村政策和土地制度安排的既得利益者

    中农阶层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并稳定成型的,他们是当前土地制度安排、国家惠农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农村第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变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且,中央政策鼓励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规范流转。[18]这样一种土地制度的安排能够保护占农村多数的中农阶层的利益。而税费改革后的一系列针对种田农户的惠农政策,如农技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等,也使得耕种中等规模土地的中农阶层大受其惠。作为目前制度、政策的受益者,中农阶层最主张保持现有土地制度不变,甚至要求更稳健的土地制度和更惠利的农村政策,诸如农业各项补贴应该向种田户倾斜,积极支持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治安维稳措施,主张修建更多公共设施(如水利、道路、机耕道、沼气池、饮用水、平整土地),等等。总之,凡是对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利的政策、措施,中农阶层都极力支持和拥护。

       五、中农阶层的结构性位置

    乡村治理中的“中农现象”的出现,除了跟中农阶层特有的社会禀赋有关系外,还与它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位置相关。前者主要是从阶层个性的角度阐述中农阶层的特有属性,而中农阶层的结构性位置则是指中农阶层与其他各阶层的相互关系及其在阶层结构中的主次差别。从这个角度探究中农阶层的基本属性,既可以在一个更为立体、多元、动态的层面揭示中农阶层的整体面貌,又可以鲜活地透视中农阶层如何在与其他阶层互动过程中造成了上述“中农现象”。下文从理想状态上,逐一论述中农阶层与农村贫弱阶层、中下阶层、中上阶层和精英阶层的关系。

       (一)与贫弱阶层的关系

    贫弱阶层因其贫弱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而受到农村精英阶层和中上阶层的歧视,后者极少与贫弱阶层直接发生关系,[19]而中下阶层虽然与贫弱阶层在阶层地位、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上较为接近,但其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经商或兼业,二者的接触和交往较少。

    唯独与贫弱阶层有密切接触的是中农阶层。贫弱阶层在人际关系、资金、信息、农业技术、超社区关系等方面要仰赖中农阶层,即通过中农阶层获得这些生活、生产和交往所必备的资源。这些方面包括,作为人基本需求之一的“交往需求”,贫弱阶层只能从中农那里获得,因为只有中农阶层愿意跟他们交往;贫弱阶层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沟通与政治精英的关系,获得政策性的扶持和照顾,如低保评定、各项补助、救助发放,都可以向他们倾斜;通过中农的中介搭建与富裕农户、中上阶层以获取资金支持,以解人情、生产、子女就学结婚等燃眉之急;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获得超社区的关系资源,如通过中农阶层的引介和担保,向银行、信用社借贷,向农资、农机和农技公司赊账,乃至就医、子女就学、就业、打官司等,只能依赖中农阶层的关系网络和社会见识,否则贫弱阶层就一筹莫展;中农阶层对贫弱阶层富于极大的同情心,也直接给予贫弱阶层以建议、施与、帮扶和救助,等等。

    正因为如此,贫弱阶层对中农阶层感激甚巨,对中农阶层言听计从,极少唱反调。在农村政治社会活动中,贫弱阶层是中农阶层的“追随者”,后者能够指挥和调动前者。

       (二)与中下阶层的关系

    中下阶层的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较贫弱阶层稍好,生存有保障,但经济并不富裕,要为家庭生计、开支奔波,超社区的关系网络的质量并不高,与村社内部上层农民交往甚少。与贫弱阶层一样,中下阶层在村社内部的主要结交对象也是中农阶层,他们亦需要从中农那里获得相应的人际关系、资金、信息、农业技术、超社区关系等资源支持。

    不同的是,贫弱阶层虽然有求于且得到了中农阶层的很多实惠,但并不受制于中农阶层,假若没有中农阶层,贫弱阶层仍能照常生活。但是,中下阶层却要受制于中农阶层,这源于中下阶层的阶层“软肋”——中下阶层要么举家在外务工,要么夫妻俩有一方在外务工,要么有一段时间在外务工或兼业,总之有人要离家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一方面,家里的老人、妇女、小孩、病号,还有家庭的房子、财产、土地、人情乃至牲口,托付于谁来照料 另一方面,诸如架电线、修电器、调解纠纷、干重活、拉水泥、建房子、割稻子、斥责坏习惯、找乡村干部办事,等等,老人、孤儿寡母的搞不成这些事,那么需要谁去接应、处理这些事情 这些事情看起来虽然琐碎细小,但对外出人员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把它们安排妥当了,他们外出的“大后方”就稳当了,就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否则后院起火,外出就难以安心,就会遭受重大损失。[20]

    中下阶层没有经济实力将这些事务完全交给“万能”的市场去解决,更何况很多事情市场也解决不了。中下阶层“交代”的这些事务,只有一天到晚守护着村社(呆在农村)、有闲情逸致、有高尚操守、熟稔家户情况(知道哪家需要哪方面的照应)、有时间有能力的人能够胜任和妥帖地办好。显然,在农村各阶层中,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只有中农阶层——没有人会冒风险把自己的老小托付给经常外出的人照应,更不会死皮赖脸地求助于高高在上、不理农村事务的上层农民。

    中农阶层揽下了这些活,给中下阶层帮了大忙,这也就成了中下阶层与中农阶层建构关系的一个抹不去的“软肋”。从中下阶层“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的那一刻起,它与中农阶层的关系就不是平等的——中下阶层依赖中农阶层的照应,中农阶层出于自己的禀赋而予以照应,它的软肋就被捏在了中农阶层手中,只要不停止“外出”就要受制于中农阶层,唯它的马首是瞻。这样,由于中下阶层对中农阶层的这种结构性依赖,中农阶层与中下阶层就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力关系。

    而在中下阶层“外出”之前,这种结构性依赖关系并没有形成,二者之间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一旦建立了结构性依赖关系,中农阶层的道德优势就凸显出来,中下阶层处于道德的劣势,对中农阶层有抱愧之心,因此二者之间的道德势能就在互动中转变成权力势能,构成权力支配关系。在农村中的具体表现有:每次外出人员返乡都要到某些中农家里去拜访、致谢,更进一步套近乎、拉拢关系;中下阶层虽然外出习得了新观念、处事风格和生活习惯,但返乡之后不能改变由中农阶层定义的竞争标准、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还得按照村社本身的逻辑来办;在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听从中农阶层的安排和调动,如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中农决定投票去向,又如尽管不热心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碍于中农阶层的面子还得出钱出物,等等。总之,由于中下阶层对中农阶层的结构性依赖,中下阶层在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最有可能成为中农阶层的“同盟军”。

       (三)与中上阶层的关系

    中上阶层与农村还发生着微弱的关系,且主要是与中农打交道,一是他们的土地流转给中农阶层,后者向他们支付少量的地租,或象征性地送点农产品,因而中农阶层与他们有交情。二是中上阶层的老人可能还留在农村,需要中农阶层照料。中上阶层举家外出经商,小孩在城市经商或读书,但可能家里还有老人,不习惯城市生活而需要在农村养老送终,中上阶层无法自己照料,只能托付给中农阶层。三是中上阶层若父母故去,每年“清明节”还得返回农村扫墓祭祖,因而需要中农阶层接待。四是中上阶层在农村的亲戚朋友就是中农阶层本身——这是为什么中农阶层有较多土地的原因之一。

    因此,中农阶层与中上阶层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得后者无法完全摆脱农村,便可能成为中农阶层最主要的超社区关系之一。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作用,中上阶层的这种超社区属性便能与村社、中下层农民发生关联,从而成为惠及中下阶层和乡村治理的积极因素。[21]

       (四)与精英阶层的关系

    1. 与富裕农户的关系

    富裕农户一般居住在农村或附近城镇,与农村中下阶层、贫弱阶层几无直接来往。但与中农阶层有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富裕农户转出土地给中农阶层,这同中上阶层与中农阶层在土地上的关系类似;二是鉴于中农阶层与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的特殊关系,富裕农户要想在农村政治上有所作为,就得首先笼络中农阶层。富裕农户依然保留着农民身份、不完全脱离农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的抱负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他们希望担任村干部、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此沟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富裕农户的这种政治热情不仅有内在的驱动力,而且被“富人治村”的党建话语所建构和强化。为此,富裕农户就要寻找政治上的群众基础,就必须得到农村多数人的支持,但他们恰恰与占多数的中下层农民没有深刻交往。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他们只能通过中农阶层打通与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的关系。笼络了中农阶层,就等于占有农村大多数“选票”。出于这些考虑,富裕农户就得结交于中农阶层,至少在需要的时候是如此。

    2. 与政治精英的关系

    中农阶层与政治精英的关系如下:其一,农村政治精英有一部分由中农阶层充任,包括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党小组成员、老干部等,二者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其二,在村干部选举、落实村两委决议、贯彻上级方针政策、调处农户矛盾、了解农村基本情况等方面,村两委都需要得到中农阶层的支持,需要中农阶层去沟通中下层农民,做后者的工作、获得后者的拥护;其三,中农阶层的利益关系主要在土地上,因而需要了解国家的农村政策、补助措施以及政策走向,也希望得到基层组织的大力扶持、希望基层组织在农村基础设施上有更多的投入,因此他们必须主动结交农村基层组织。

    因此,中农阶层与政治精英天然就是利益相关者。政治精英也就成了中农阶层在农村里的强关系,而这一关系又有利于提升中农阶层在下层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反过来强化中农阶层对下层农民的权力支配关系,从而使其作为中间人角色更为凸显,形成正反馈。正因为如此,政治精英往往也有意建构中农阶层与自己的强关系,以彰显中农阶层“与村干部有关系”的状态,从而凸显、强化中农阶层与下层农民的权力支配关系。[22]政治精英只要抓住了中农阶层,就等于更有力地抓住了下层农民。

    3. 与知识精英的关系

    知识精英一般有着较强的正义感、道德优越感和“士人”情结,因而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较为关心,有极大的参政议政、建设农村的热情。但他们无法直接实现自己的抱负,在政治上他们希望有参政议政的平台、希望政治精英采纳自己的建议。在社会层面,他们的很多建设、改造农村的计划,如农村礼仪传统传承、农技推广、卫生观念变革、孝道伦理维护等,都需要由在村时间最长、有一定社会责任感、时间充裕的中农阶层具体贯彻在日常生活中。因而,知识精英在农村主要结交的对象是中农阶层,希望通过影响中农阶层进而影响其他农民。而中农阶层在诸如农业知识、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传统礼仪礼节、外界见识等方面又要求助于知识精英,也有结交于知识精英的意愿。因此,在农村,中农阶层与知识精英的关系如鱼水般融洽。

       六、中农价值:农村社会的“中间价值”

    当前学界探讨的城市中间阶层,主要是指相对产生于前工业革命初期的旧中间阶层而言的“新中间阶层”,主要是指以脑力劳动职业者为主,具有较高学历,接受过专业化训练,以工资、薪金谋生的被雇佣者。[23]按照张宛丽的定义,“‘新中间阶层’概念表述的是在工业化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地位分配系统上,分布于竞争性较强、市场回报较高、具有特定社会影响力的一些不同职业群体,他们在职业收入、权力、声望、教育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大致相同的,社会中等水平的地位状态的,一个异质性的地位群体集合概念。”[24]

    研究发现,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情境下,新中间阶层具有以下主要社会功能:一是贫富分化及社会利益冲突的缓冲功能;二是社会地位公正获得的示范功能;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现代性社会价值的行为示范功能。[25]其中,新中间阶层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处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中间状态,能够起到缓解上、下阶层间矛盾冲突和安全阀的特殊功能。张宛丽将之定义为“中间价值”。[26]“中间价值”是新中产阶层由于它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独特位置,以及它特有的阶层属性所具有的政治社会功能。

    正如上文所述,中农阶层在农村有着完全不同于其他阶层的社会禀赋,它在农村阶层结构中亦处于其他各阶层无法比拟的特殊位置,并彰显其结构性力量。因此按照“中间价值”理论,中农阶层在农村政治社会中理应扮演独一无二的角色,并释放出独到的价值。为了叙述的一致性,此处称之为“中农价值”。“中农价值”是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共同作用于中农阶层本身所释放出来的政治社会功能和价值属性。“中农价值”为中农阶层所独具,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作为农村各阶层的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的价值。随着农村阶层的急剧分化,使得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特别是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27]但事实上,这个局面并没有出现,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农村社会不仅有分化的机制,而且有内在的整合机制。而中农阶层就在这个整合机制中扮演无可替代的角色。

    诚如上文对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的叙述,中农阶层的主要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皆在农村,有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团结的主观意愿;同时它又有充分的时间、精力、能力(势力),这就具备了介入农村各阶层的利害关系的阶层条件;而它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和结构性力量,能够主导和控制与各阶层的关系,这为它介入各阶层关系提供了客观可能。这样,中农阶层就能够在农村阶层结构中游刃有余,充分展示其作为农村各阶层的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的价值。典型的如:及时调处各阶层、家庭之间的摩擦和纠纷,消除阶层冲突的源头;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公共利益更多倾向下层农民;沟通下层农民与精英阶层、上层人士的关系,使各方各取所需,而非相互隔绝;通过定义竞争规范和标准,使农村社会竞争保持在一个各阶层都能接受的程度,而不至于使下层农民反感、上层农民觉得掉面子等。

    其次是作为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的价值。如果说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社会分化较小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是均分土地、普遍受惠的所有农民的话,那么在农村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利益高度不一致、人员高度流动的今天,农村中的哪个(些)阶层会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和坚定的支持力量 这是一个急需回答的问题,以便于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时调整。

    中农阶层在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了它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当仁不让的阶层基础:其一,它的主要利益关系与社会关系在农村里,同时又是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土地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最关心和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其二,它的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决定了它最适合于承担连接农村基层政权(或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任,扮演国家政权与农民打交道的中间人角色,疏通上下关系,使上传下达和乡村治理成为可能;其三,占农户约12%的贫弱阶层是中农阶层的“追随者”,占农户45%~55%的中下阶层是中农阶层的“同盟军”,贫弱阶层和中下阶层在一定程度上都受中农阶层的支配和调动,因此抓住了中农阶层(占农户15%~20%),就等于抓住了农村80%左右的农户,反之政策出错[28]就会丢失这些农户的支持。

    最后是作为经营小农村社主体的价值。小农村社是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的社区,同时也是生产价值、赋予农民活着以意义的伦理共同体,更是农村人口流动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大后方”。那么,在农村人财物整体外流的条件下,哪个阶层在经营着小农村社 显然,在农村各阶层中,只有主要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在农村的阶层才有责任经营小农村社,经这一裁量就只剩中农阶层和贫弱阶层,而后者因为整日奔波于生计,既没有任何禀赋,又没有多少力量来承担超出家庭以外的责任,最后剩下中农阶层。

    一方面,中农阶层维系村社道德、斥责不良行为、调解农户纠纷,帮助外出人员照应留守的“老弱病残妇幼”,通过走门串户了解农户情况、活跃村社交往,抵制外来势力对村社的侵害,使村社依然富于浓厚的人情味、道德内涵,令置于其中的人依然能够获得体面的生活、面子和荣耀,也使外出人员能够出得去、也回得来,等等。另一方面,中农阶层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这是其基本利益使然,也与它的其他社会禀赋和结构性位置相关——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出头;能够调动、说服贫弱阶层、中下阶层;有一定制止钉子户、搭便车者的能力;能够游说基层组织、说动富人支持、援引超社区资源,等等。由此,中农阶层不仅经营着农村土地,还经营着小农村社。

       七、结论

    黄宗智先生在论述中国新时代的农业,从低值的、过密的以粮食为主的生产向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高值、具有适度规模的苹果和鱼类生产的隐性转化时,提出并回答了新时代的小规模家庭农场应以什么样的形式、方法来与市场打交道,即从生产到加工、运输、销售的“纵向一体化”。黄先生更倾向于以社会化的、以耕作者的利益为主的合作组织或“公共”批发市场,而非资本主义型、以企业主利润为主的龙头企业。[29]笔者认可黄先生的选择和“新时代小规模农场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优越性”的判断。[30]黄先生对中国隐性农业革命及小规模家庭农场意义的论证是农业经济学意义上的,但正如上文所论证的,黄先生提出的命题远超出了农业经济学领域,而在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社会学意义在于,经营小规模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具有阶层分化与整合的双重效应,也就是说这些“农场主”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即中农阶层,而与其他阶层相互区分,同时它又是整合分化了的农村各阶层的一个力量,使村社未因分化而瓦解。

    相对于黄宗智先生的宏观研究,在文中,笔者首先论述了农村土地集中的微观经验,也就是为什么农村会出现小规模家庭农场,其中村社土地的自发流转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土地的相对集中所形成的经营中等规模土地、获取中等水平收入的农户,构成了农村一个稳定的阶层,即中农阶层。这是农村最近二十年新兴的一个阶层。在农村愈发开放、高度分化的情况下,该阶层因其主要利益关系在土地上、社会关系在农村里而拥有其他阶层难以企及的社会禀赋,这些社会禀赋又使其在农村的阶层结构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农阶层的社会禀赋及其在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是中农阶层释放异于其他阶层的中农价值的基础性条件。中农阶层在与乡村治理、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和其他阶层的交互作用中,释放了中农价值,造成了一系列政治社会效应,即“中农现象”(如图1所示)。

    中农阶层不仅在笔者所调查的安徽芜湖农村存在,其他调研表明,它是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的社会学现象。[31]可以说,农村新兴中农阶层的发现,将“中国隐性农业革命”带进了社会学阶层研究的经典命题之中,而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YJC7100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10491142)阶段性成果。本文的资料收集是与王德福、李德瑞、秦海燕三位博士一道完成的,并共同形成论文的初步观点,在写作过程中又得益于同欧阳静、陈锋、王会三位博士的讨论。感谢黄宗智先生、贺雪峰教授、陈柏峰副教授和匿名评审人对本文提出的精辟入里且富有创建性的批评和修改意见。

    【注释】

    [1]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159页。

    [2]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高原:《市场经济中的小农农业与村庄:微观实践与理论意义》,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2期。

    [3]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45页。

    [5]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

    [6]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7]“关工委”是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简称,农村正在建立这一机构。

    [8]即剥夺了费孝通等人论及的士绅自治权,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91页。

    [9]如见到村干部心里就紧张、不会说话、说错话,等等。

    [10]包括心理成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

    [11]陈锋:《富人治村下的农民上访:维权还是出气 ——以Z省东部E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作为考察对象》,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3、4期合编本。

    [12]吕德文:《治理钉子户——农村基层治理中的权力与技术》,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13]梁莉:《要素禀赋、技术差异与中国的对外贸易》,载《经济问题》2010年第2期。

    [1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2页。

    [15]“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家长主义,它来自拉丁语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具有责任心和爱心的家长对待孩子一样。父爱主义最早由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内尔提出。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6]“甩甩鞭,不荒田”,意思是,今天用牛犁一点,明天犁一点,田就不会荒着,而无需死赶忙干。

    [17]陈锋:《富人治村下的农民上访:维权还是出气 ——以Z省东部E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作为考察对象》。

    [18]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

    [19]我们在安徽新林村调查时,发现中上阶层及以上阶层的农民甚至不知道他们村社里还有贫弱的阶层,更不清楚村社有因为无人照顾、赡养而自杀的贫弱阶层的老人等,上层农民对调查者反映的贫弱阶层状况的反应,就像吃不起饭就喝肉粥的故事一样,让调查者惊叹农村上层农民与贫弱阶层的分裂之严重。

    [20]例如,“老弱病残妇幼”一旦没有人照料、看护,要么会出问题(老人自杀、妻小得病等),要么外出者返乡耽搁工作,要么外出者将他们也带上,几个方面都因外出务工的“大后方”不稳而会造成很大损失。

    [21]如从农村走出去的成功人士积极给农村建设出钱出力、出谋划策,成为乡村治理中的“第三种力量”。参见罗兴佐:《第三种力量》,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22]比如原来某个中农与村干部没有关系,村干部通过各种方式与他建立关系,如派活给中农干,参加中农的人情往来,经常到中农家去坐坐,帮中农的忙,等等,而一旦“与村干部有关系”了,就会强化了中农在下层农民中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调动下层农民。

    [23]张宛丽等:《现阶段中国社会新中间阶层的构成特征》,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4]同上。

    [25]张宛丽:《中间阶层:具有缓冲与示范功能的社会力量》,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10期。

    [26]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

    [27]卢福营:《中国特色的非农化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载《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28]比较明显的政策错误是,地方政府强行推进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它将中农阶层赶出了农村,从而消解了中农阶层,丧失阶层基础。

    [29]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第135页。

    [30]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第138页。

    [31]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高原:《市场经济中的小农农业与村庄:微观实践与理论意义》。

     

     

    展开
  • [摘要]税费改革后,农村出现严峻的信访困局,与治理型上访、谋利型上访和维权型上访等主要上访类型的呈现及其相互关系有关。治理型上访在税改后猛增,是当前信访困局的导火索和诱导根源,正是因为治理型上访的增加,基层政府信访压力剧增,才会有谋利型上访从中搅局、谋利的空间;

     

    “谋利型上访者进京上访,总是把自己装扮成维权、抗争的斗士,以获得媒体、社会上不知情者的道义支持和同情性理解。媒体、糊涂的学者对上访、尤其是进京上访者的“维权”的刻画与渲染,给谋利型上访披上了一层合法性的外衣,使其更加肆无忌惮,也使政府对不正当性、不合理性的谋利型上访的合法打击变得不再有合理性,政府的强制措施在谋利型上访面前不再有政治正确性。”

     

     

    群体性上访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乡村治理性危机的一个重要表现,中央正是通过信访统计掌握农村的基本信息,认为农村形势已恶化到了非彻底扭转不可的局面,并希望通过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问题。令人吊诡的是,农村信访非但没有因国家的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以及一系列惠农政策而减少,反而在税费改革后有极速增加的趋势,信访治理逐渐成为乡村治理的唯一形式。不断膨胀的农民上访与不断绷紧的上级政府转移的信访压力,不仅使农村基层政权无法进行正常的乡村治理,而且使信访治理本身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局之中。

    税费改革后农村信访困局的出现,既有中国政治体制与现代政治悖论的因素,[①]也有国家治理转型的缘故,[②]还有乡村治权弱化的方面,[③]而更直接的原因还在于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的缺位,乡村治理本身陷入了严峻的困境。本文将从经验和逻辑上证明,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是农村上访不断膨胀、基层信访陷入困局的导火索与诱导根源。

    本文分四部分铺展主题,第一部分率先论述农民上访的类型及其层级意愿,第二部分讲述税费改革前后,各层级政府对农民主要上访类型的治理之道,第三部分论述税费改革后,基层信访困局形成的逻辑线索与内在机制,第四部分在前述的基础上初步探索突破农村基层信访困局的可能路径。

     

    一、农民上访的主要类型及其层级意愿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同仁在全国各地农村的调研发现,税改前后(以2003年为界)农民上访的主要类型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变化的是各上访类型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如表1所示)。农民上访主要可以分为维权型上访、谋利型上访与治理型上访,另外还有零星的难以归类的其他上访。税改后只有治理型上访有所变化,新增了因水利灌溉、村级债务等问题导致的上访。

    表1  税改前后不同类型农民上访统计表[④]

    时间(年)不同类型上访所占比例

    维权型上访谋利型上访治理型上访其他

    民事纠纷水利灌溉村级债务

    税改前(1997~2002)58.43%12.99%13.64%————14.94%

    税改后(2003~2009)4.31%29.50%51.15%7.04%3.65%4.35%

     

     

    维权型上访是指,农民因基层政府侵害自身或公共权益而希图通过更高层级政府来维权的上访。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农民负担问题加重、乡村干部腐败、乡村债务恶化等问题愈演愈烈,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干群关系日益紧张。由此引发了数量庞大的维护权益的群体性上访及个访。农民主要反映的问题包括农民负担问题、干部不法侵害问题、乡村干部的贪污腐败以及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等问题。这个时候的维权型上访占信访总量的58.43%,居所有信访类型的榜首。税费改革后,维权型上访的数量和比例都迅速下降,主要源于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及配套改革,釜底抽薪式地抽调了乡村干部侵害农民权益的可能。而此后主要的维权型上访主要是反映在政府征地上,[⑤]因而数量较少。

    谋利型上访是指,农民出于生活照顾、救助和扶助,特别是利用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谋取私利的上访。税费改革前,谋利型上访主要是出于生活照顾、救助和扶助,不仅在村庄内具有正当性,而且也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这样的上访户一般是五保户、受灾户、积贫积弱积病户,较为容易甄别、取证。税费改革后,谋利型上访的性质变化很大,除了前面具有正当性的上访户之外,主要是税改后国家在农村实行了一系列的惠农支农政策,如粮食直补、粮油补贴、农机农技补贴、家电下乡、新农合、新农保等,一些农民就希望通过反复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来利用国家政策为自己谋取私利。谋利型上访越来越演变为没有正当性、不合理的上访,上访和信访制度成为上访者谋取私利的工具;由谋利型上访演化而来的谋利取向的上访专业户、钉子户成为基层信访最头疼、消耗最大的治理对象。每次国家的新政策出台,就会造就一批新的上访谋利者和食利者,这也正是税改后谋利型上访不断增加的缘故。

    治理型上访指的是,由于农村治理缺位、农民通过上级政府施压的方式要求乡村组织,尤其是村级组织履行治理责任的上访。在税费改革前,导致农民上访的治理问题主要是民事纠纷,源于农民对村级调解纠纷的不满或者村级无法调解,而通过上访要求乡镇领导参与解决。其他的诸如水利灌溉在税费改革前因为村级组织的强有力组织、维护而不成其为问题,而村级债务也因为农民对村级还债有预期而不构成上访的理由。税费改革后,国家脱卸了乡村治理、管理乡村的责任,同时也剥离了它诸多的权力,乡村组织既无责任、又无权力治理乡村社会,乡村旋即出现严峻困境,主要表现为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农田水利设施由于未能维护、修整而迅速崩溃瓦解,村级拖欠农民的债务被锁定、新的欠债又产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干群关系,很快成为农民上访的理由。农民认为乡村组织、尤其是村级组织没有履行治理责任,而通过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希望上级政府给乡村组织施压责令其履行治理责任。税改后,治理型上访因为乡村治理困境而主导了农民上访类型(占总量的61.74%)。

    “其他”类型的上访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而在本文分析中可以忽略不计:一是样本较小,二是所反映的问题无关痛痒,三是无法触动基层信访的神经。也就是说,“其他”类型的上访只是有人上访、并在信访办登记了,但一方面对上访者来说处不处理都无关紧要,他的关注点本身不在此,另一方面对乡镇政府来说也无需正视、更不用动真格去处理,它只是“知道了”而已。且“其他”类型上访在不断地减少。因此,本文只关注前三类上访。

    尽管就一般常识来看,乡镇一级是农民各类上访诉求最多的政府层级,这源于它离农民最近,是农民上访的最低层级的政府。农民有问题要解决、有冤屈要伸、要告状村级组织,那么首先诉求的对象是乡镇政府。而且上访农民都希望乡镇政府就能满足他们的诉求,以免劳其他的神。但是,乡镇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它也会成上访针对的对象。那么,就会有越级上访,越级到什么层级的政府要视不同上访类型的意愿而定。

    可以将政府的层级分为高层政府(包括中央和省级政府)、中间政府(包括市县政府)和基层政府(乡镇政府)。此处试图提出上访的“层级意愿”的概念,指的是不同目的、不同类型的上访对不同层级政府的诉求意愿不一样,有的诉求基层政府,有的诉求中层政府,有的诉求高层政府,乃至中央政府。也就是说,所有类型的上访诉求最多的层级是乡镇政府,也都可能上访到的最高层级式中央政府,但一种类型仍有最有意愿达到的某个高层级的政府,这个意愿就是它的层级意愿。

    首先,就税费改革前的治理型上访而言,民事纠纷是其唯一的上访缘由。此时的民事纠纷一般是日常接触性的纠纷和利益纠纷,利益诉求都不大,农民一般不越级上访,越级上访的成本比较大,为了细小琐碎的利益而花大成本,划不来,只有冤屈很大的纠纷才会越级上访;且税改前乡镇政府有解决一般纠纷的能力。因此,当时的治理型上访尽管也有越级上访情况,但农民的层级意愿还是在基层政府。

    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被削弱,而其中民事纠纷又涉及到较之前更大的利害关系,比如因土地政府变动带来的利益调整依法的土地纠纷,乡镇政府难以解决,农民就越级上访;水利灌溉在税改后成为乡村的严重问题,乡镇政府既没有钱、也没有组织能力去解决所有村落的水利问题,水利越级上访不断增多。然而,民事纠纷中的利益仍然不构成农民最大的利益、破财吃亏也不是最大的冤屈,农民犯不着花过多的精力、成本到高层政府上访;更何况,中层政府转交信访案件之后,乡镇就有压力正视农民纠纷问题,有可能配置资源去解决;只有冤屈很大、很有气的少数纠纷才会引发进京上访。

    农田水利灌溉问题一般是群体性的问题,水利上访一般也是集体上访,而集访越级的可能是在县市,一般不会越级到高层政府:一方面组织不起来、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国家对集访的定性比较严重,打击力度比较大。而村级债务问题国家政策已经锁定,农民一般上访到乡镇一级就会被告知锁定债务是国家政策,再为这个越级上访是不合法的,农民上访会终止在乡镇一级。因此,归结起来,税费改革后治理型上访的意愿层级一般是中层政府。

    其次是维权型上访的层级意愿。就上访者一方而言,上访者冤屈越大、权利损失越大、正义性越强,那么上访的动力就越足;而对于上访针对对象而言,农民上访层级越高,它承担的政治责任就越大,修补、维护和补偿农民权利的意愿也就越大。因此,维权型上访无论是在税费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其层级意愿都是高层政府。税费改革前,中央政府正是通过进京的维权型上访了解到基层的治理情况和干部组织的情况,并因此认为乡村干部、组织有权就干坏事从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合法性,最后通过税改和取消农业税彻底剥离了乡村组织的治理责任和治权。税改后,由于信访形势的变化,乡镇信访量猛增、高层也不断转移信访高压,乡镇政府的信访神经十分敏感;维权型上访利用乡镇政府的这种敏感心理,越发越级、进京上访,以期尽早、尽快维权。所以,税改后尽管维权型上访大量减少,但越级到高层、进京的维权型上访却在不断地创生。

    最后是谋利型上访的层级意愿。税改前为了解决生活实际困难的上访一般诉求对象是乡镇政府,源于乡镇政府能够满足这种基本的诉求,另外税改前越级上访被严格限制,越级、进京上访的个人和组织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非有真正冤屈者不越级、不进京。而税费改革后,不正当性的、不合理的谋利型上访专业户、钉子户,天生就有到高层政府尤其是进京上访的意愿,这源于它谋利的天性。因为此时,与维权型上访一样,谋利型上访者利用乡镇政府对信访的敏感心理,通过(或威胁要)越级高层、进京上访来威胁乡镇政府,后者为了息访、确保信访不被一票否决,而对谋利者无限地、无原则地妥协退让,给予对方好处。得到好处的谋利者就会得寸进尺,要求得到越来越多的好处,而其他没上访的农民、治理型上访者和维权型上访者就会依葫芦画瓢,一效仿、一转化,谋利型上访就越来越多、越来越难缠。

    总结起来,税费改革前维权型上访的层级意愿是高层政府,治理型上访和谋利型上访的层级意愿是基层政府;税费改革后,维权型上访和谋利型上访的层级意愿是高层政府,治理型上访的层级意愿是中层政府(如表2所示)。这也可以看出,税费改革前,乡镇政府还主要是农民上访的层级意愿;而税改后,则不再是农民上访的层级意愿,说明农民上访愈发有越级、进京的倾向。这符合税改后乡村治责缺失和乡村治权弱化的基本判断。[⑥]

    表2  不同类型上访的层级意愿

    时间(年)不同类型上访的层级意愿

    维权型上访谋利型上访治理型上访其他

    民事纠纷水利灌溉村级债务

    税改前(1997~2002)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基层政府——————

    税改后(2003~2009)高层政府高层政府中层政府中层政府基层政府——

     

     

    二、对农民上访主要类型的治理之道

     

    因为有越级上访、有不同的层级意愿,就会有不同层级政府的治理上访之道。税改前后两个阶段,各层级政府有着完全不同的治理之道,在效果方面也是天壤之别。

    税费改革前的治理层级主要是基层政府和高层政府。基层政府针对不同的上访类型采取不同的治理原则与策略。针对治理型上访(主要是民事纠纷)采取的措施或是移交司法所,派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或是督促村干部给予解决,一般都能够很好的解决,极少出现重复访、越级访和进京访。针对因困难求助的上访,乡镇干部与村里进行通气,取证、核查具体情况,情况属实者在政策范围内予以照顾、解决,不属实者或者纯粹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者,乡镇干部坚持原则和底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动用行政力量、乃至派出所进行拘留,这样既能阻止谋利者行为,又能防止效仿者。

    税改前,维权型上访最多,且多为集访,因而是乡镇最为头疼的。维权型上访状告的都是村干部和少数乡干部,这些人是乡镇干部的“自己人”,乡镇干部还需要他们办事(收取税费、提留,进行乡村治理等)。乡镇政府既要满足农民的上访需求,又不能伤及村干部的筋骨,抹杀了他们的积极性,否则乡镇也干不成事。乡镇干部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一是对集访、重复访反映的比较大的问题进行处理,派工作组、审计组等下乡调查、查处,对于违纪情况比较严重的干部在群众大会上进行批评、训斥,撤除职务或进行党纪处分,而对权利受损失者进行补偿。这是公开的、做给群众看的做法,以平息“民愤”,但私下里乡镇干部又要安抚受处理的乡村干部。其二是采取拖延、消耗农民精力的做法和“雷电大、雨点小”的做法,以期不了了之,这是最基本、也是最符合乡村干部利益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其三是采取威胁、恐吓农民的方式要求农民息访,或是收买、瓦解集访的组织者,等等。通过上述措施,乡镇一般都能消解大部分维权型上访。

    对于各类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一方面迫于上级、中央政府的压力,要对一些棘手的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有其他平衡上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将上访者收容进“法制学习班”,关押数天或十数天,实质上是进行拘留监控,通过这种威慑可以吓退很大部分上访者;二是动用暴力工具对缠访、屡教不改者、钉子户、谋利者等进行“专政”,多以妨碍公共秩序、破坏生产秩序、干扰公职人员行政等名义对上访者给予关押拘留,让其受尽折磨、吃尽苦头,保证不再上访之后才放人;三是通过税费手段对上访者进行刁难、打击、报复,例如增加其税费,敦促其尽早上缴等,促使其放弃上访;四是利用行政权力威吓上访者。税费改革前,乡村组织掌握着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计划生育、结婚离婚、死亡证明、办理户口转移、宅基地批准、信用社借贷等都得经受乡村干部,上访者在这些权力面前不得不低头,因为“谁都有求干部的一天”。

    总之,税费改革前乡镇政府尚有处理上访的能力和机制,能够平衡和处理大量上访,使上访案件控制在一定量以内,这与它拥有强大乡村治权有关:一是拥有税费、提留等物质资源,能够很好地处理治理型上访和困难求助者;二是乡村干部拥有掌握农民“生死”的行政权力,因而在干群关系中处于攻势、主导地位;三是乡村组织能够调用行政和暴力工具进行治理。这样,乡镇政府一方面能够解决一些正常的、合理的上访问题,另一方面又能杜绝一些不正常的、不合理的上访,使上访维持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当然也使一些正常的、合理的上访诉求无法满足。而真正有冤屈者、权利和利益损失最大者,则可以突破乡镇的重重阻隔进行越级、进京诉求。

    乡镇的越级、进京上访一般属于少数,但如果全国乡镇的越级上访者集中到省会、北京,后者就难以承受了。因此,高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世纪之交倍感信访的沉重压力,它们释放压力的办法如下:第一是治官,加强对基层官员的监控和教育,中央和地方下达的文件都是口齿严厉地批评基层官员、普法工作也重在给基层官员普法,同时卸去了基层诸多的权力,如调用公检法的权力;第二是加强信访治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信访、畅通信访渠道,严格限制越级、进京和集体信访;第三,高层政府也有平衡信访的基本措施,即通过信访法制化和收容遣送制度,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上访者采取制裁措施,包括法制教育、收容、遣送、送精神病院等,这些措施使得越级、进京上访者的上访成本很高。

    通过上述措施,高层政府一方面将信访压力成功地转移至基层,保卫了北京、省会的一方平安,另一方面在减少进京上访的基础上能够甄别、辨识有理上访与无理上访,提取真实信息,掌握基本动态,从而有能力、有精力处理真正有冤屈、被权力伤害的上访案件。

    总而言之,税费改革前的中央和基层信访治理几个基本特点:

    1、坚持基本的原则和底线,这些原则和底线既有政治原则,又有是非对错原则,还有法律原则;

    2、能够识别正常上访与非正常上访、合理上访与不合理上访,在识别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治理;

    3、有平衡机制,[⑦]即通过行政力量和专政工具坚决处置非正常、不合理的上访,严格控制越级、进京和集体上访,使各个层级的上访维持在一定的量上,这个“量”使得各级政府有能力识别、有能力处理正常、合理的上访。

    税费改革之后,国家的信访治理面临的环境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乡村治权的弱化。乡村治权是乡村组织凝聚、配置资源进行乡村治理的权力与合法性。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直接断绝了乡村组织收取税费、搭车收费的机会,使得乡村组织能够调动的物质资源大幅减少;取消“两工”则无法调动农民进行公共物品建设。这样,农村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就缺乏维护和修正,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农民为此上访增多。上访增多,乡村组织又无法通过乡村治权予以解决问题或者控制上访,治理型上访、越级上访就会增多。

    税费改革后的配套改革,国家又脱卸、剥离了乡村组织的诸多治理责任和行政权力,如给农民开各项证明的权力就被抽离出来,直接交给职能部门去管理,而大部分职能部门在税费改革后纷纷独立,不再受乡镇管辖。加上税费的取消,由此带来的是干群关系发生逆转,税改前的干群关系是干部占主导,税改后群众找干部的机会减少、无求于干部,在干群关系中群众占据了主动。在这样的前提下,乡村干部就无法动用行政权力来迫使农民息访,农民不怕干部了,上访就无所顾忌,乡村也就难以控制重复、越级及进京上访。

    第二,法律和权利话语下乡。国家治官的逻辑一直在强化,对基层组织和干部的不信任一直没有消解,依然认为信访的增多是基层干部侵权的恶果。因此,国家在信访条例、政策中不断强调对信访官员的规制,约束信访官员的行为。同时,随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以法”抗争、上访越来越普遍,由此约束了基层干部对待信访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媒体对权利、法律话语的渲染,使得国家和基层政府在对待信访上不能再援用行政措施、暴力工具等,公开对上访者使用强制性和暴力已经政治不正确。因此,新世纪以后,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并严禁对上访者使用诸如殴打、威胁、关押、禁闭、劳教、送精神病院等强制手段,乡镇的“法制学习班”也逐渐失去效力。

    这样,各层级的政府面对上访都没有了基本的平衡机制,农民上访成本越来越低、风险越来越小,就越容易去上访,各级上访就必然增加。为了应对不断膨胀的信访、不断恶化的信访形势,中央政府一如既往地规训官员、规范信访制度和畅通信访渠道,将信访单位升格,加强制度、设备、编制、经费的建设和投入,强化信访责任和健全信访考核机制;强化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求信访官员热情接待上访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疾苦,等等。这一切的后果是,无限的上访只能是无限的接待,正常与不正常、合理与不合理的都一样的接待,一样的热情,一样的笑容相迎。信访官员成了最佳迎宾。在各级信访治理中,基本上失去了原则与底线,以至于对待明显的谋取私利、不合理、不正常的上访,也只能无限地退让。这样,政府各层级、尤其是中央政府就会充斥着不断创生和复制的不合理、不正常的上访。

     

    三、治理型上访诱导下的信访困局

     

    税费改革后,随着乡村治权的弱化和法律、权利话语弥漫整个社会,各级政府丧失了平衡上访的有效机制,最终导致了信访膨胀的局面。但如果将平衡机制丧失作为一个前提搁置不论,当前信访膨胀局面出现的逻辑起点是治理型上访的急剧增加。

    由于税费改革前乡村组织利用税费搭车、腐败横行及粗暴作风,导致了农民负担严重、干群关系紧张、乡村债务恶化、群体性上访增多等治理性问题,中央政府对乡村组织极为不信任,认为它是“三农”问题的根源。税费改革后,国家索性脱卸了乡村组织治理乡村的责任,同时因为无需其承担治理责任,也就剥离了它的诸多权力和资源,乡村治权严重削弱。中央政府希望通过去除乡村组织的治理责任与治理权力,而断绝它再干坏事的可能。但是,乡村组织在既无责任也无治权的条件下,就变得极其消极无为和无所作为,乡村治理迅即恶化、陷入困境。[⑧]乡村治理困境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农田水利、道路为基础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极大缺失,原有的基础设施得不到维护而不断损毁破坏,无法使用,国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的“以奖代补”政策根本满足不了大部分农村的需求;并且,大部分农村不能组织农民进行前期投入,从而根本无缘享受这个政策。在农村各类公共物品中,又以水利设施的损毁、报废最为严重。

    二是,乡村的矛盾、纠纷在乡村社会和村级组织内部得不到有效解决,村民之间的积怨越来越深。这样将造成以下不良影响:其一是很小的矛盾酝酿成严重政治社会后果;其二是村民对不能解决自己问题、矛盾的村干部越来越不满、评价越来越低,干群关系越来越疏远;其三是农村矛盾越来越往上级政府延伸,现在逐步积累至县乡两级,并进一步往更高级政府延展的趋势。“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成为一句空话。

    三是,以乡村混混为主要形态的地方势力、黑恶势力在农村蔓延,越来越猖獗,严重威胁着农民的生命、生活和心理安全,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较以前更为复杂且犀利的问题。也成为民事纠纷的一个主要源头。

    在上述治理型问题普遍出现且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农民便寄希望于上级政府,所以税费改革后,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新一股因治理问题带来的上访潮。

    治理型上访首先诉求的是乡镇政府,要求后者给村级组织施压,使其履行治理的责任,解决治理问题,或者直接要求乡镇解决问题。但是乡镇与村级组织一样缺乏治理的动力(治责)和权力,无法满足大多数农民的诉求:一般的纠纷在乡镇尚能解决,但乡镇无法解决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等基础设施问题。于是许多治理型上访就越级到中层政府(市县),中层政府面对不断剧增的农民信访(且水利上访多为集访),一方面感受到了信访压力的增加,另一方面又因上访量大,无法直接出面处理。因此中层政府转发信访案件给乡镇(基层政府),要求后者回应农民诉求。农民的诉求经中层政府这么一转,在基层政府那里就形成了治理责任和压力,基层政府必须正面回应,于是它就有动力、积极性去调配、凝聚资源解决问题。在税改后的最初几年,乡村组织能够解决上级转发的部分问题。

    因为上访到中层政府,乡村的一些治理问题就能够解决 ,给农民的印象是——只要通过上访,尤其是到市县(中层政府)上访(特别是集访),问题就会解决、至少是更容易解决。于是随着乡村整体治理的不断恶化,更多的治理型上访就涌向中层政府,倾向于诉求中层政府。中层政府因为治理型上访的不断猛增,承受的信访压力越来越大,而且更加无法亲自解决、处理信访案件。于是,中层政府向基层政府转移的信访压力也就越来越大,而压力的转移主要是通过加大信访在行政考核中的比重。

    中层政府转移的信访压力越大,基层政府信访治理的责任就越大,信访很快成为基层政府的一线工作,乃至唯一工作。一线工作的特点是提着“顶戴”干工作,一不小心工作没做好,没有让上级政府满意,“顶戴”就不保。因此信访治理也就成为基层政府的软肋,成为基层政府最敏感的神经,一发动全身——只要农民上访,尤其是越级、进京上访,基层政府就必然有所反应,而且反映往往是正面的(税改前会对信访者动“粗”)。农民很快把握住了基层政府的软肋、触摸到了它的神经,于是更多的上访出现了:治理型上访也更多地通过上访、集访、越级上访来解决问题,基层政府和中层政府越来越充斥着这类上访,乃至“人满为患”;谋利者利用基层政府害怕上访、害怕越级上访的心态和脆弱心理,通过上访或威胁上访(越级、进京),来要挟基层政府以牟取私利。基层政府为了安抚谋利者,平息其越级、进京上访者的上访行为与念头,就丧失原则地给予谋利者好处。

    税费改革后谋利型上访就这样在治理型上访猛增的基础上形成了。正如上文所言,谋利型上访天生就有越级、进京上访的秉性。谋利者在得到基层政府给予的好处后,很快意识到,越往上级、特别是进京上访,基层政府越害怕、越心虚,它就越会给予自己好处,自己也就能够得到更多的好处。于是就习惯于和倾向于进京上访,或者威胁进京上访。

    谋利型上访不仅把玩着基层政府,让基层政府围着他团团转,而且还能得到好处(如进京旅游要求政府出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就会有人感到大快人心(政府被上访者像“乌龟”一样地耍),也会有人效仿。于是从未上过访的人、治理型上访者和维权型上访者,就纷纷转变为谋利型上访者,以越级、进京上访谋取利益。例如维权型上访者原是为了维权、伸冤而上访,如今看到能够得到比“权利”、“冤屈”更大的利益,就在维权、伸冤之后仍以维权、伸冤的名义上访,谋取高额利益。正因为谋利型上访的复制效应,税改后虽然维权型上访大幅递减,但越级、进京上访却在不断增多。

    有趣的是,谋利型上访者进京上访,总是把自己装扮成维权、抗争的斗士,以获得媒体、社会上不知情者的道义支持和同情性理解。媒体、糊涂的学者对上访、尤其是进京上访者的“维权”的刻画与渲染,给谋利型上访披上了一层合法性的外衣,使其更加肆无忌惮,也使政府对不正当性、不合理性的谋利型上访的合法打击变得不再有合理性,政府的强制措施在谋利型上访面前不再有政治正确性。

    谋利型上访的出现及复制,一方面使得基层政府和中层政府疲于应付,另一方面,他们的进京就与维权型上访一道增加了进京上访的数量,使得中央政府也慌了手脚——首都北京承载的压力非常大。而且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及数量过于庞大,中央政府无法甄别、辨识上访的性质与类别,因此谋利型上访增多,给中央的印象是基层政府依然很坏,依然在干坏事侵犯民众权利,民众冤屈很大,也给党和政府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为了缓解首都信访的压力,不至于因信访过量而导致中央政府瘫痪,中央政府就严厉责令中层政府、基层政府切实贯彻好中央政策,解决信访问题。从中央到省、市、县,信访责任层层下达,压力层层转移、层层加码,到乡镇一级,信访工作不仅成为一线工作,而且是火线工作,在行政考核中信访占有绝对的比重,并且一票否决。

    信访工作引起了中央的重视,中央的信访政策与表态不断下达,使得基层的信访治理、维控压力猛增,心理就更加脆弱,肋骨更加软弱无力,更容易被人利用,更容易被人抓住把柄,更容易被人当软柿子捏。于是,上访就更有增多的趋势——治理型上访以为一上访、一越级,乡村就会立即解决;谋利型上访更能够轻易地谋取更多的利益。

    这两种类型的上访越来越多,一方面使得乡镇政府在上访者面前表现得越来越脆弱,越来越无底气、无原则、越来越退让;另一方面,上级政府下达的信访压力越来越大。这样乡村组织就更加疲于应付上访、维控上访、安抚上访,信访治理成了乡村治理的唯一。如此一来,乡村就更无暇顾及乡村治理,乡村治理的困境越发严重,上访的越来越多。治理型上访越多,给谋利型上访者带来更多的谋利空间,谋利型上访就会增多,越把自己装扮成维权、抗争者,越往北京跑。乡村治理越无法实现。形成循环。

    总结上述信访膨胀、困局出现的逻辑线条,如果把当前的信访当作一趟浑水的话,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治理型上访使信访这趟水涨了起来。这是当前信访困局出现的逻辑起点,是它的诱导火索和导根源。治理型上访不增加,作为治理型上访的层级意愿的中层政府就不会感到信访压力,也就不会转移压力,也就不会有乡镇政府的信访压力,从而不会有脆弱的心理而被谋利者利用,谋利型上访就不会出现。

    2、谋利型上访搅浑了这趟涨起来的水。水涨了起来,就给谋利者创造了谋利的机会与空间,谋利型上访趁机搅浑了这趟水,使越级、进京上访增加,也使得中央政府无法辨识上访的性质,因而一棍子将所有责任都打到了基层政府身上,使基层政府的信访责任剧增、心理承受力更为脆弱,更加在不合理、不正常上访的谋利者面前无原则地妥协,于是复制、创生更多的谋利者,使水更加浑,即更无法甄辨上访的合理与不合理、正常语不正常,信访治理更无原则、无底线。

    3、维权型上访支撑着这趟涨起来的浑水。真正维权型上访有进京的意愿,也有被权利话语保护的理由,但它在税改后迅速减少,因而本应该退出信访治理与媒体的权利话语。但因为谋利型上访搅合进来,增加了进京上访的数量,同时它又把自己装扮成维权型上访、装扮成受权力压迫的弱者,因此维权型上访(无论真实与否),一方面支撑了媒体、社会的维权话语(给予它们以口实),使得所有的上访都被认为是维权型上访,遮蔽了人们对上访性质与类别的辨识;另一方面也给中央以错觉,以为基层政府依然在侵害农民权利,因此重点应该整治的是基层政府官员,而不是上访者。这样,维权型上访及其普遍话语,就支撑着整个不断恶化的信访局面,使得真正的治理、有平衡的治理无法展开,信访治理必然走向恶性循环的困局。

     

    四、如何突破当前的信访困局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及配套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脱卸了乡村组织的治理责任与治理权力,从而很快带来了治理困境;而治理困境则直接导致治理型上访的猛增,进而成为当前信访困局的导火索与诱导根源。根据这个分析逻辑,要破解当前中国的信访困局,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重建信访的平衡机制。信访机制是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它适应于中国特有的政治文化,既包括“为民做主”、有冤屈告状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为人民服务”、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政治理念。但是,与信访制度相伴随的是另一套平衡机制,即将信访控制在一定量上、以便各级政府能够甄别、有精力应付信访的平衡制度。这套机制在税费改革前主要表现为:基层政府办法制学习班、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中央的收容遣送制度、递交上访材料的排队时间,进京上访的费用高昂,等等。[⑨]通过这种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不但能够将信访控制在一定量上,而且能够甄别合理与不合理、正常与不正常的上访,因而能够腾出时间、精力、经费和机构来处理合理的、正常诉求的上访,平息民怨、解决民众问题。税费改革后,这套平衡机制被西方传过来的现代政治、法律、人权话语所湮没,被认定为政治不正确,迅即瓦解。平衡机制瓦解了,但是传统时期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下的政治文化却依然存在,上访缺少了平衡机制,上访者就会恣意妄为、就会任何事情都找政府,最终将政府拖垮、拖死。

    二是恢复乡村治理责任、重构乡村治权。国家一方面要给予乡村组织一定的治理的权力和资源,同时也要建立对乡村组织的治理乡村社会的考核机制,也就是给它治理责任。给了乡村组织治理责任与治理权力,乡村组织就会按照责任去治理乡村社会,乡村治理困境就会缓解,治理型上访就会减少,信访治理会出现良好的局面。其逻辑如下:

    1、乡村治理转好——治理型上访减少——到市县的信访减少——基层信访压力减少——乡村干部的神经不那么紧张——不接受谋利型上访的要挟——谋利型上访减少——进京上访减少——中央下来的信访压力减少——信访不再是一票否决——基层信访压力缓解——更难被要挟——有时间进行乡村治理——治理型上访减少。

    2、谋利者进京上访减少——中央有足够的能力来甄别较少的维权型上访——地方有压力去解决维权型上访的问题——维权型上访减少——只有真正有冤屈的人才会上京上访。

     

     

     

     

     

    [①] 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工作论文2010年。

    [②] 田先红:《息访之道——农村信访治理与国家基础权力,1995—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③] 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④]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田先红在湖北省调查的一个乡镇的上访统计制作而成,参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⑤] 可参见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一项专题调研》,《调研世界》2005年第3期。

    [⑥] 参见杨华:《治权与治责:理解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框架》,待刊稿2010年;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田先红:《息访之道——农村信访治理与国家基础权力,1995-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⑦] 关于上访的“平衡机制”的精彩讨论,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未刊稿2010年。

    [⑧] 国家本想通过剥离乡村组织的治理责任,而交给国家直接控制的职能部门,但是条状结构的职能部门因其专业性、职业化、科层化的工作方式无法适应乡村社会的性质,尽管能够做些具体的、事务性的工作和服务,但无法承担治理乡村社会的重任,乡村社会在没有乡村组织治理的情况下而快速衰败。参见杨华:《重塑乡村组织的治理责任》,《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⑨] 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未刊稿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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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当前农村社会被分化成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和灰色势力等7个不同的阶层,它们有着各异的构成、职业分割、利益取向、关系重心、价值观念和政治态度,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差异也很大。说明农民不再是铁板一块,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之一是农民由原来清一色的从事农业劳动、收入水平相对平均的群体,分化成为经营多种职业、收入差距不断加剧的不同阶层。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农民大量转移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从而改变自己的社会身份,成为其他身份主体的过程。[①]这个过程从分田到户之后就开始出现,但前十年分化并不明显,直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阶层才开始明朗化、清晰化,也就从这一时期起,学术界对农民分化问题的大量研究成果也次第出现。

    一般认为,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不是社会封闭机制限制社会流动的结果,而是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促成了我国农民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相对均等化向阶层分化的转变。具体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重要前期,它促成了农民在农业部门内的最初分化,之后出台的鼓励农民向非农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系列政策,使农民的职业分化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而城乡户籍制度的松动,则使农民的身份转变有了可能,另外,对外经济开放加速了我国农民分化的历史进程。[②]近来又有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与重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③]

    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农村社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从而给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是非农化过程中出现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如若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危及社会和谐发展。[④]因此,之所以要研究农村社会分层,就是要通过客观描述农村现实生活中农民之间因拥有各种资源的不同而形成的实际差别,揭示资源配置、地位获得的社会机制,分析农民之间差异的社会影响、社会意义以及社会对这种差别应有的价值判断,并为应对这种差别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制定适当的社会政策提供理论依据。[⑤]

    如此一来,为了更好地研究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明确研究的问题意识,面对一个分化的农村社会在逻辑上就应该追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分化后的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实际状况、特性是什么,它们有什么样的政治态度、价值观念,各阶层相互之间关系的性质如何,以及它们作为分化主体的实践对农村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政治社会效应 

    第二,为什么当前农村社会出现阶层的高度分化,农村人财物不断地大量流入城市,而农村却并未出现人们所预想的社会动荡与道德混乱。除了基层党和政府有所作为外,农村内部是否有分化出来的接应力量,有稳定的中坚力量存在 

    第三,如果说在农村改革之初、农村社会分化较小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是均分土地、普遍受惠的所有农民的话,那么在农村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利益高度不一致、人员高度流动的今天,农村中的哪个(些)阶层会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和坚定的支持力量 

    第四,按照一般逻辑,一个社会既然有分化的机制,就必然会有其整合的机制,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在其阶级、阶层高度分化的情况下,中间阶层(中产阶级)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它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起到了社会整合的效用。[⑥]那么,在我国农村,有没有一个主导的阶层会作为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之后的整合力量而存在 

    然而通观既有研究,它们较少涉及上述根本问题,于是不可避免的会有如下缺陷,一是对农村社会各阶层间的关系及其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泛泛而论,多未论及到实质;二是,将农村社会各阶层当作均质主体来论述,平均着墨,不愿意看到农村社会分化后的主导阶层及其主导作用;三是,问题意识多来源于西方社会阶层理论,而没有从我国农村的实际问题出发,更没有站在党和国家政权基础的高度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四是,意识不到阶层(阶级)分化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源于西方社会的历史经验,而我国农村社会的分化自有其内在的逻辑,因为自然村落社区内的农民不仅生活在一个“人地”持续紧张的关系中,也不仅生活在一个阶级剥削的关系中,还生活在一个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中,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只是冷冰冰的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关系,还是血缘亲情、人情面子的文化网络,[⑦]等等。

    因此,既有研究虽然在农村社会分层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做出了很多成就,但总体研究水平并不尽人意,且有生搬硬套西方理论、简化切割中国经验的嫌疑,中国本身的问题意识不明确,研究成果难能服务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本土社科理论的建构。

    鉴于此,本文抛砖引玉,从上述问题意识出发来探讨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问题,寻找农村社会的主导阶层,探索农村阶层分化后党和国家政权的基础和基本支持力量。本文将从社会资源、尤其是土地占有与耕种的角度将农村社会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7个阶层,并在分析各阶层特性、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论证“中农阶层”作为当前农村社会的主导阶层,在分化的各阶层中发挥着润滑和整合的功能,是农村政治社会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

     

    二、农村社会分层的标准:以土地耕种为线索的考察

     

    西方关于社会分层的研究迄今为止建构了三大理论传统,即马克思的阶级理论、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与布迪厄的消费分层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划分为阶级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的,而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地位差别,构成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的把握和认识是社会学认识和理解社会结构及其运动规模的重要路径之一。[⑧]韦伯及其尊崇者的多元分层理论将财富、权力和声望作为三位一体的标准将人们分成不同的层级,在研究中则主要以“职业”为操作手段。布迪厄在上述二者对立的基础上另辟蹊径,认为将人们划归为不同的阶层不在于其占有财富的多寡,更重要的是他们消费了什么,消费了哪个阶层的物品。[⑨]

    具体到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析,抽取职业为标准的多元分析理论运用得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的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陆学艺、张厚义依照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8个阶层,这一划分由于比较切合当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多数的认可。[⑩]进入九十年代,陆学艺又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修正和调整了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将农村划分为10个阶层:农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无职业者等。[11]另有,林后春依照农民从事不同职业及其特点将农民划分为17个阶层,分别是单纯农业劳动者阶层、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阶层、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阶层、不稳定兼业农阶层、农村工人阶层、城市农民工阶层、农民企业家阶层、农村文化阶层、农村技术阶层、农村乡务管理者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包括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宗教职业者阶层、游民阶层、反社会阶层、准社会阶层等。[12]

    相对于多元理论分析路径,以阶级理论分析农村社会阶层的研究较少,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意识形态的缘故。陆益龙依然主张,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法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极为实用的工具,即便当今时代阶级斗争不显得那么重要,但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他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分析法,研究认为新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在60年的变迁过程中,阶级阶层结构经历了从制度变迁型的平等化结构到政治运动型的平均主义化结构,再到市场转型的多云分化结构的转变,并发现改革开放后尽管农村内部的阶层分化加大,但并不存在矛盾的、对立的阶级阶层关系。[13]

    随着农村消费结构的变迁与分化,不少研究也开始从农民的消费结构切入对农村社会分层的研究。例如,陈文超研究发现,农村社会中不仅存在消费分层,还存在着一种消费分层机制,即农民的主动消费与被动消费,从而相应产生了在消费社会中处于主动与被动地位的消费阶层现象,他为此将当代中国农民划分为炫耀型消费阶层、攀比型消费阶层、实用型消费阶层、生存性消费阶层、贫困型消费阶层等五大阶层。[14]

    对上述几大大传统研究径路并非没有批评者。毛丹、任强就曾指出,一方面整个多元分层理论本身就存在理论上的张力,另一方面认为农村还不具备进行职业分层的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较高的社会流动率和社会流动的自由、社会的工业化程度较高这几个方面农村都是不成熟的。而这些都是职业分层标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以职业作为分层标准忽视了马克思分层理论中的社会分层的积累性的问题。所以他们主张从社会资源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与包容性。社会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它对于农村分层研究而言应该更具有解释力。[15]而从消费角度切入分层的最大困境在于,广大的中西部农村的消费分化现象并未凸显出来,并且强有力的村庄规范抑制了人们的消费膨胀和炫耀性竞争,因而各阶层的消费冲动都被限制在一个中等的水平线上,无法彰显分化效应。[16]

    本文拟采用社会资源的视角研究农村社会分层。按照毛丹等人的定义,经济资源是指获得经济报酬的能力,象征性资源包括所有潜在的和现有的能够对自己或别人的生存、发展机会产生影响的资源,比如知识、权力、社会关系、身份地位等。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可以相互转换。[17]但是,毛丹等人在阐述社会资源时,并没有把农村最重要资源的“土地”纳入分析的视野,也就是说在研究农村社会分层过程中忽略了土地的影响因素。而事实上,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的占有与耕种,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对农民的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产生着重要影响。土地的占有与耕种应该作为农村社会分层的一个基础性标准,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理由:

    其一,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收入多少成正比。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这段时期,由于分田到户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加上集体时代兴修的水利设施发挥作用以及化肥、农药、良种的普遍使用,农民在这段时期是增产又增收;但从80年代末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许多地区的农民不堪重负,种地不划算,于是出现大量土地抛荒现象,村社内土地自发流转也在这一时期开始;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但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税费,反而还向农民发放各种补贴和实施各项支持力度越来越大的惠农政策,种田逐渐变得有利可图,并且如果耕种一定规模的土地,家庭纯收入还十分可观。

    据我们在湖北江汉平原、安徽芜湖农村等地调研情况来看,一个家庭耕种8—40亩土地,无需兼业或外出经商务工,年纯收入可大1.2—2万元,如果耕种40—100亩土地,年纯收入可达3—4万元,而耕种超过100亩土地,则很容易亏本。在农村,一笔拥有2万元左右的年收入,可列入中等略偏上水平,家庭生活就会过得悠闲、惬意而没有生存的压力和竞争的压力。[18]因此,如果农民占有与耕种8—100亩土地,其收入就会随着土地耕种的增加而增加。

    其二,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村社内部关系质量成正比。农民在村社内部的关系网络的质量是其社会资源(象征性资源)的重要衡量标志——一般情况下,关系越广、质量越高,说明他在村社内的地位越高,可支配、利用和调动的资源越丰富,他在农村社会的层级中位置就高,反之则低。

    当前农村的普遍特点是,农民的职业分殊严重、流动性越来越大,这就造成两大普遍现象,一是村社内部自发土地流转频繁,二是流动、外出的农民在村时间越来越短,即农民之间在村时间的不一致性。结果是,大量土地流转至一部分农民手中,这部分农民耕种8—100亩不等的土地(且多为20亩左右),而无需再外出务工经商而能收入可观,因而在村的时间比其他农民要多。

    按照农村内部的逻辑,之所以村社土地会自发流转到这一部分人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手中,是因为这部分人一是在村里家族、亲戚、朋友多,后者按照“差序”原则将土地流转给他们,二是这部分人在村里本来就人缘广、好为人、道德高尚,外出的人放心将土地流转给他们,而不担心会有不良后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耕种土地越多的农民,这两个方面都比较突出。

    另外,耕种土地越多,留在村里而不外出兼业、务工或经商的时间就越多,他们充分利用这部分时间与其他农民交往,关心、扶助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留守老人、妇女和小孩,因而这部分农民较外出人员与村社其他家庭的关系要深刻和厚重得多。且因为耕种土地越多,利益关系就越束缚在土地上,就越希望土地耕种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就越需要与他人合作共同建设与维护,因此就越需要与其他农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总之,无论是从获得土地的方式来讲,还从在村时间来讲,土地耕种越多的家庭,其在村社内部的关系质量都比土地耕种较少或不耕种土地家庭要高得多,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其三,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超村社关系网络大小成正比。现代性进入农村后,农村社会也逐渐开放与活跃起来,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对于农户的生产、生活和交往也变得十分重要,因而超出村社的关系网络也是评判农民社会资源多寡的重要标准。土地的占有与耕种在以下几个方面与超村社关系网络相关:

    一是耕种的土地越多,农民在土地上的生产要素投入就越多,就越要与农业生产资料等供应主体打交道,如与农机商、农技结构、农药化肥销售商的来往频繁;

    二是与粮食收购商有密切往来,及时掌握粮食等商品的供销情况,否则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耕种的土地越多就越要往这方面花功夫;

    三是这部分人耕种的土地,有很大部分来自他们在外工作、经商、定居于城市的亲朋好友,后者多是农村出去的“成功人士”,能够给在村种地的人提供资金、信息和其他关系资源。

    这样,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就会同超村社的关系网络的大小成正相关关系,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留在农村种地的人都是“老弱病残妇幼”[19]。“老弱病残妇幼”只是耕种土地较少,因而超村社关系网络较小的那部分人。

    其四,土地占有与耕种的多少与接近乡村政治权力程度成正比。在我国政治权力依然集中大部分资源的客观环境下,跟政治权力越接近的人,毫无疑问,其社会资源、尤其是象征性资源也将是越多的人,这部分人定然会处在较高层级。在农村,接近乡村干部群体,就意味着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与乡村干部群体越是强关系,就说明越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乡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主要是与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打交道,二者打交道的频度和深度与农户耕种土地的多寡有很大的关系:

    一方面,农民耕种土地越多就越关心土地上的收益,也就越在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完善,同时也越在乎国家的惠农政策、越关心国家土地制度安排的动向,而这些情况都与乡村干部有莫大的关系,因此这部分农民就会主动与村干部建立强关系;

    另一方面,乡村两级在农村的主要工作是保障农村社会安定、农业生产安全,搞不好就会被“一票否决”,而耕种土地越多的农民在村时间越长,也就越了解农村情况,也最懂得农业生产的安全风险所在,因此乡村两级的农村工作还得仰赖这部分农民,因而也会主动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关系。

    甚至,许多耕种土地较多的农民会被安排为村民小组长,直接服务于乡村两级组织,与乡村政治权力就更接近了。之所以让这部农民担任小组长,是因为他们不仅在村时间长,了解农村情况,而且重要的是他们农业上的收入可观,生活无忧,有充足的时间去做上级安排的事务和处理农村驳杂的琐事。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土地占有与耕种越多,农民跟乡村干部的关系就越近,其获得的政治资源及由此而来的经济资源、象征性资源也就越多,二者呈正相关关系。

    综合上述四点,土地能够在农民获得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占有与耕种土地较多的农民能够获得较多的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反之则少。当然,除了土地的占有与耕种之外,在农村要获得经济资源与象征性资源还有其他的方式,诸如经济、权力、知识与社会关系,在阶层分析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

     

    三、当前农村社会各阶层状况及其特点

     

    以下的论述将以土地的占有与耕种为基础,结合经济、权力、知识和社会关系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方式,将当前农村社会划分为精英阶层、富人阶层、中上阶层、中农阶层(中等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灰色势力等7个阶层。

    1、精英阶层。精英阶层是指直接握有社会资源的人,他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都会得到最充足的保障,[20]包括政治精英、知识精英与经济精英,其中经济精英在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里具有独特的政治意涵,下面会将它单独作为一个独立阶层来考察,即富人阶层。

    政治精英主要由现任村两委干部、退休村干部以及村民小组长组成,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党和国家在乡村的代理人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约占农户数的1-3%。政治精英的主要特点是:首先除小组长外,他们大部分的经济利益不从土地上获得,而是依靠科层体系内固定的工资收入(或退休工资)以及丰厚的灰色收入,这样一方面他们摆脱了经济压力,生活较为宽松富裕,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关系在村社之外,从而使得他们无需对村社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与情感;其次,由于政治精英的利益关系、发展机会不在村社内部,因此他们社会关系网络也主要是超出村社之外,他们交往的层次要高于普通村民,而与村社内部的关系较弱,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干部基本上“悬浮”于乡村社会之上,[21]不再与普通村民打交道;最后,除了小组长外,他们基本上不再耕种土地,而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他们作为农村管理者对辖区内土地上的建设与投资不再热心。

    知识精英是指居住在农村从事技术服务、文化教育的人,主要包括农技员、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传统文化人(如主持仪式的老礼生),约占农户数的1-3%。这部分人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养都比较高,他们不耕种土地或耕种较少土地,依靠其文化技术使家庭经济收入较为稳定,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与象征性资源;他们对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较为关心,有极大的参政议政、建设农村的热情,也有较强的正义感和道德优越感,敢于对农村政务和不良现象发表意见。但是由于农村参政议政的渠道越来越封闭、农村社会“人心不古”、金钱主义逻辑当道,使他们的意见无法表达、他们的热情被泼冷水,从而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政治热情,产生政治无力感,因而这部分人在人际关系上逐渐退出农村社会,与普通农民的交往越来越浅、不再关心村社事务。

    2、富人阶层。指农村通过经商、投资办实业及其他门道而拥有数十万到数百万不等的年收入,这部分人在东部沿海农村较多,在内地农村较少,一般在农户数的1-3%之间。虽然人少,但是作为一个拥有庞大资产的阶层却富含极大的政治意义,因为近三十年来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都鼓励由富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以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简称“双带”。这种村治现象被热捧为“富人治村”。

    富人阶层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不再耕种土地,或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撂荒;二是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和利益关系不在村社内部,而拥有广泛的超社区关系网络;三是与农村其他阶层关系较为淡薄,不太关心普通农民的生产、生活和交往状况,也缺乏建设村社、融洽村社关系的兴趣和热情;四是有极大的参政议政的热情,与县乡村干部有密切关系,不少人被推选为村干部,或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是不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但热衷于向党和国家索取有利于他们的政策和措施,等等。

    因此,富人阶层虽然居住在农村,或拥有农村户口而居住在城市,但他们的关系网络、利益关系、精神归属、社会关照早已不在农村,即便担任村干部,或者名义上作为农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他们的阶层属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代表真正的农民,不可能作为建设农村的力量、维护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而存在。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调研情况来看,所谓的“双带”富人干部,也极少起到了真正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相反,他们恰恰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政治地位、农民身份谋取私利、排斥其他农民参与农村政治。[22]

    这个阶层不会轻易脱离“三农”身份,而只有当利用这个身份将农村利益攫取一空之后,才会彻底脱离农村,否则他们会一直将“农民”扮演下去。他们是农民中的“伪装者”。

    3、中上阶层。这部分农户主要是举家外出经商农户,占农户数的10%左右,年收入在3万元至10几万不等,他们是外出经商的成功者,他们的经济资源较为丰厚,也拥有一定的象征性资源。这个阶层的主要特点是:首先他们不再耕种土地,将承包的1—3亩土地全部转出,基本上不会再回村耕种土地;其次,他们全家、全年在外经商,利益关系在村外,家庭主要成员都较少在农村生活、居住,因此与村社内部的关系较为淡薄,也不熟悉农村的情况,他们甚至认为贫弱阶层也与他们一样生活在温暖的雨露中;再次,如果有老人留在农村,他们会与农村中的中农阶层搞好关系,希图后者照料,而与其他阶层较少来往;又次,他们与村干部接触并不紧密,没有参政议政的热情,既不关心农村建设,也不关心农村的人情世故、世风道德;最后,他们不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也没有希望政策向他们倾斜的企图,等等。

    这个阶层是农村中的“独行侠”,当他们与农村没有任何瓜葛之后,最终将完全脱离农村。所以他们甚至希望农村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样他们就可以将土地卖出去,而不是廉价或无偿转出去。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沙洋、京山、南漳等县农村调查,占当地农户8%—11.5%的中上阶层不再占有与耕种土地,或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农民负担沉重的时候直接丢掉土地,或近些年通过“搭地卖房”的方式,将土地卖给他人,从而脱离与农村的关系。[23]

    4、中农阶层。这部分农户不仅在土地耕种上是中等规模,土地上的收入在农村也是中等水平,因此是农村的中等农户阶层,简称“中农阶层”,占农户数的15-20%左右。中农阶层是土地流转时代的创造物,大概而言,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村自发土地流转开始频繁出现,经过15年左右时间的实践与沉定,农村土地逐渐流转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他们耕种着村社的60%—80%的土地,每户耕种13—100亩不等,收入在1.5万—4万元之间,但多数耕种在20亩左右,年纯收入在2万元左右。

    自己原有6—8亩土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3亩—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工,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这部分农户的收入在1.5万—2万之间。这个收入在农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

    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

    如此,中农阶层耕种相对较多(中等规模)的土地,且大部分利益诉求在土地上和村社内部,按照上文详述的“土地占有与耕种”的标准,他们将具备以下禀赋:

    第一,经济收入高,家庭生活殷实,日子过得无忧无虑,不用为生计操心、没有竞争压力,因此总是精神抖擞、精力充沛、心态乐观向上。

    第二,生活比较悠闲,空闲时间较多,可以用于社会交往的时间也就较多,他们的交往能够活跃大量“人财物”流出后的小农村社。

    第三,土地耕种较多,在村时间就多,对村社内部方方面面、各家各户都比较熟悉,这样就便于照顾那些因人口流动带来的留守“老弱病残妇幼”,可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营造一个稳定的、无后顾之后的“大后方”。

    第四,主要工作是务农,因而时间安排就较为灵活、机动,这样的人适合于担任工作时间不固定、事务繁复驳杂但角色很重要的村民小组长,以及乡村两级组织在农村的代理人。

    第五,利益关系主要在村内,经济关系主要在土地上,因而乐于见到村社内部各阶层、各户关系融洽,也乐于带头解决村内矛盾、纠纷,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如修建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等。

    第六,中农阶层之所以会转入人家的土地,本身说明他们既是家族、兄弟、亲朋较多的人,即势力大,也是村社内部道德较为高尚的人,即能够以德服人,因而他们敢于介入各阶层矛盾,协调各阶层利益关系,甚至敢于抵御混混等灰色势力对普通农民的侵害。

    第七,中农阶层与政治精英有互相借用的关系,并需要经常向知识精英请教相关的农业技术知识问题;其他阶层中的外出务工户、经商农户、半工半农户、兼业农户等,因为留守有家庭、老人、妇女、小孩、病号等需要中农阶层全程照顾,因而有交好于中农阶层的理由;中农阶层在农村家族、亲朋势力大,连乡村混混都要敬畏他们三分,轻易不敢惹;富人阶层若要选任村干部、被推选为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要交好于中农阶层,因为中农阶层往往“握有”大量选票,以及拥有或多或少的建议、推荐权。因此,中农阶层在村社内部几乎与各个阶层都有交情,上下关系融洽,左右逢源、八面玲珑,这样的人适合于做阶层之间“中间人”和“调处人”。

    第八,中农阶层超社区的关系网络较广,能够代表下层农民完成某些超社区的交往,如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借贷、向农资商家赊账,以及作为中间人、搭桥人与县乡村各级政府打交道,等等。

    第九,中农阶层接近乡村政治权力,与村干部关系交好,他们既受惠于这层关系,也可以充分利用这层关系为下层农民谋福利,传达农村、下层农民的实际需求,亦向下层农民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而可以作为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连接人。

    第十,中农阶层的利益关系几乎完全在农村、在土地上,最知情农民缺什么、农村需要什么、农业到底怎么搞,也最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因此他们状况应该成为农村政策评估的晴雨表,他们的诉求、心声应该作为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

    总之,中农阶层是农村中独立、自主、自为的阶层,因而是农村中的主导阶层。

    5、中下阶层。这个阶层包括四部分人,一是举家外出务工农户,二是半工半农户,三是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户,四是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户,占总农户的50%左右。夫妻俩外出务工农户承包1—3亩土地,将土地全部转出去,务工收入在5千—1万元之间;半工半农户和以兼业为主的Ⅱ兼业农户承包4—5亩土地,既不转出也不转入土地,而自耕,家庭年纯收入在5千—1.2万元之间;以兼业为辅的Ⅰ兼业农户承包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8—12亩地,收入在1.2万—1.5万之间,很少达到2万元。这个阶层的主要特点有:

    首先,他们拥有少量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超社区的关系网络。

    其次,除了举家外出务工不耕种土地外,其他农户都耕种少部分土地,并且在村居住一段时间,他们有部分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在村社内部,但他们也有很大部分利益关系在村外,因而他们关心村社、建设村社的热情没有中农阶层高。

    再次,他们的主要劳动力要外出务工、经商或兼业,其留下来的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老弱病残妇幼”就需要在村的中农阶层照应和扶助,因此他们就要交好和受制于中农阶层——按照中农阶层定义的村社规范行事、不破坏中农阶层营造的村社共识,否则外出的“大后方”就不稳当,就不放心外出。从这点讲他们是不独立的阶层,可视为中农阶层的同盟军——笼络了20%的中农阶层,就等于团结了45-50%的中下阶层。

    又次,他们经济收入不高,要为生计奔波、为稻粱谋,因此他们没有闲情逸致、精神不充沛、生活不从容,因而对农村政治事务、村社事务既没有时间关心,也没有那份热情。

    最后,由于目前他们的很大部分利益关系在村外,他们不太关心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对农村政策的变动不敏感、不在意。

    这个阶层是农村中的“冷漠者”,他们除了要极力讨好中农阶层外,与其他阶层的关系半冷不热,但他们终究不是独立的、自为的、能够影响农村政治社会事务的阶层。

    6、贫弱阶层。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江汉平原、安徽芜湖农村的调研来看,这个阶层占农户的7.3%—12%之间。[24]

    这部分人耕种较少的土地,一般在1—3亩的样子,不转入人家的土地,有的家庭甚至还因故转出土地,因为鳏寡孤独、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劳动力、好吃懒做、常年有病号等缘故,他们不仅土地上收入较少,而且无法(没有)外出务工、经商,基本上没有多少社会资源可以利用,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也受到威胁,他们是农村社区中的边缘人口。[25]他们在村社内部的关系网络如此之狭窄,以至于中上阶层甚至不知道有这么一群人,更不用说他们能够影响、结交其他阶层,只有中农阶层会向他们伸出橄榄枝。

    贫弱阶层有时会利用“弱者的武器”[26]、上访等向乡村组织要补助、救济,以至威胁村干部,多数时候则是通过“中间人”——中农阶层向乡村组织反映自己的问题和需求,因此也常常交好和尾随于中农阶层;他们是农村基层组织照顾的对象;因此,他们不是一个自为的、有力量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阶层、特别是中农阶层的弱势群体;

    7、灰色势力。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农村中的“混混”,在普通农民看来他们是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谋取利益,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群体。[27]灰色势力人数不多,一般不会超过村社人口的1%,但能量很大,他们侵入农村基层组织体系,与乡村干部结成利益联盟,从中截取国家和集体的大量资源。这不仅影响到农民对自身的安全感受和对国家政权性质的判断,稀释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而且,还带来了新一轮的政权和治理的“内卷化”,即国家本是希望通过向乡村社会输入资源来“购买”合法性,不料资源输入越多,灰色势力与乡村干部合谋截取的资源也就越多,国家资源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流失得就越多,形成恶性负反馈。[28]

    农村灰色势力一般不耕种土地,以在灰色地带谋利求取生存,拥有相当的经济资源。他们多是欺软怕硬、攀附权势、贪图钱财之徒,一方面与政治精英、富人阶层关系暧昧,甚至结成利益联盟,另一方面尽量不去招惹中农阶层,乃至给后者面子,而如若与其他阶层发生利害关系,就会拳头相向,以暴力解决问题、获取最大的利益。他们超社区的关系网络较大,与村社外的混混结成“乡村江湖”,多混迹于城镇,一旦农村出现流动资源(如土地开发、征用,国家惠农工程、资金输入,等),他们就会集聚而上以暴力攫取。尽管灰色势力在江汉平原农村为人们所艳羡,甚而将自己的子弟送至混混团伙以趋利避害,[29]但他们在大部分农村尚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没有群众基础,一旦国家政权机关下力气打击,就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结以上分析,农村社会各阶层在村社内关系质量、在村时间、超社区关系网络、利益关系、与其他阶层的关系、接近政治权力程度、对农村政策的态度等方面,都存在着还在拉锯和扩大的差别,而且这些差别的确与“土地占有与耕种”标准密切相关——土地占有与耕种较多,则上述指标正向增高,反之则低(见表1)。这些差别足以说明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利益格局、社会关系、矛盾性质等发生了剧烈的变迁,进而意味着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有了新的变化。

    表1  农村社会各阶层状况

    所占农户比例耕种土地面积在村与否村内关系超社区关系利益来源与利益关系与村干部关系政治社会态度经济资源(年收入)象征性资源

    精英阶层政治精英1-3%无,转出在村弱很强村外;科层体系内部——蜕变为基层特殊利益集团≥2万,灰色收入多多

    知识精英1-3%无,转出在村强较强教育体系内部;关心农村弱拥护党的领导,但对基层干部不满≥2万多

    富人阶层1-3%无,转出有时在村很弱很强村外,利用农民身份谋取政治利益很强利用党给的地位谋利,进行政治投机≥20万多

    中上阶层约10%无,转出不在村最弱较强村外,不关心农村无希望土地私有化,不关心其他农村政策2-20万较多

    中农阶层15-20%13-40亩全年在村很强强全部在村社、在土地上较强关心和拥护党的农村政策2万左右较多

    中下阶层45-55%或转出;或4-12亩部分时间在村较强较弱部分在村社、在土地上,部分村外较弱不太关心农村政策,在政治态度上跟着中农阶层走5千—1.5万较少

    贫弱阶层约12%1-3亩全年在村较弱很弱全部在村社、在土地上很弱不关心农村政策,跟着中农阶层走≤5千缺少

    灰色势力1%无,转出部分时间在村弱较强村外,谋取国家、集体和农民的资源强关注国家输入资源政策,以谋取私利≥2万较多

     

     

    四、农村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社会态度

     

    面对一个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日益多元化、利益关系加速复杂化、利益矛盾逐步明显化的农村社会,已难再笼统地说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基础是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在内的“农民”。那么,当前农村社会各阶层中,哪个(些)阶层会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呢 下面对每个阶层逐一进行考量。

    精英阶层中的政治精英是农村政治社会事务的组织者和领导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基层治理的代理人,他们占农民的比例极小,他们掌握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权机构,是维护农村政治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但不构党和国家政权的基层基础。更何况,农村的政治精英正在加剧蜕变为脱离农村社会、攫取国家和农村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形象及政治合法性。

    知识精英在参政议政、介入农村社会事务中不断碰壁之后,要么噤声、关起门来两耳不闻窗外事,要么成为农村中的“怨妇”,整天抱怨社会、埋怨农村党政干部,越来越难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如果给予他们以“平台”,建构让他们参政议政的政治机制和社会导向,以他们的秉性和知识分子的士人情结,知识精英就能成为党和国家在农村可资利用的积极、正面因素。

    富人阶层的利益来源不在土地上,利益关系不在村社内部,且与除村干部群体外的其他阶层没有多少来往和利益瓜葛,即便他们担任村干部或代表、委员之类的公职,也不能代表农民的利益,没有群众基础和社会威望,无法调动和带动其他阶层的农民。他们担任公职之后,往往阳奉阴违,以公谋私,扩充自己的财富基础。[30]更重要的是,富人一旦以炫耀财富而出任村干部等公职,就会在农村社会形成政治排斥机制,即形成只有“有钱人才能担任村干部”的道德舆论,使其他阶层的人丧失了参与村庄政治的道义基础,使农村出现富人阶层的“寡头统治”,最终将导致农村社会阶层间的矛盾、隔阂扩大和激化,造成农村政治社会的分裂和不稳定。[31]因此,富人阶层不但不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可以依靠的力量,而且是党和国家要提防乃至严控的阶层,在政治和治理层面要谨防“富人治村”。

    中上阶层(即外出经商阶层)所有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几乎都在村外,他们已经或者将要完全脱离农村而在城市定居。因此,这部分人一般不牵涉到任何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也无法影响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农村政策的制定和调适无需考虑这部分人。但是,这部分人的土地还在农村,他们主张更激进的土地私有化政策,以使土地能够自由买卖,这样他们就能将土地高价卖掉,或者留在农村等着升值,或者放在那里作为乡愁,或者成为不在村地主,[32]等等。而且恰恰这部分人在城市离新闻媒体近,有能量表达自己对土地的私有化想象,进而被媒体放大为所有农民的心声。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要警惕这部分不在村农民,切不能以他们对土地制度的想象来安排农村土地制度。

    中下阶层奔波于生计、忙里偷不了闲,无心于农村政治社会事务,是农村政治冷漠的阶层。尽管如此,一方面他们有一部分利益关系和很大部分社会关系在农村、在土地上,最终还得回到农村、回到土地上,而且有一部分中下阶层可能会逐渐转入土地而上升至中农阶层,因此他们对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关切热情;另一方面他们是不独立的阶层,有求于因而受制于中农阶层,在很大程度上将听令于中农阶层的调遣,而中农阶层则因其利害关系、禀赋而最关心农村政治社会事务和农村政策,因而在这两个方面中农阶层将对中下阶层有引领作用。如此一来,如果中下阶层不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的话,那么这部分占农户45-50%的人群也是可以团结的对象。

    贫弱阶层在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都处于农村的最下层,他们在生存、人格、地位以及社会影响上都依附于中农阶层,难以对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产生独立影响。但在极端的时候,他们会通过“弱者的武器”、上访、死缠烂磨等方式要挟农村基层组织,产生不良政治社会后果。贫弱阶层是党和国家政策救济、扶助和安抚的对象,在政策上对他们的倾斜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灰色势力是近年来破坏农村政治社会稳定、扰乱人心、教唆他人上访、攫取国家利益、腐蚀干部队伍、消解农村基层组织合法性的罪魁祸首,理应是党和国家政权严厉打击的对象。但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却与乡村灰色势力结盟,企图通过灰色势力治理农村和攫取国家输入农村的资源。这是引狼入室之举,不及时纠正,终将危及党和国家政权的根基。

    上面分析了农村七大阶层中的六个,既有打击的对象,也有扶助和利用的对象,亦有团结的对象,唯独尚未论及依靠的力量,即阶层基础。只剩下中农阶层未及叙述,那么中农阶层能否堪当此重任 

    在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阶层之间并不是均质存在的,有主要关系和次要关系之分,而主要关系是农村社会结构内部的关键变量,它制约着其他方面的关系。从上一节对中农阶层“十大禀赋”的叙述中,可知中农阶层几乎与其他每个阶层都发生着较强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变化会影响农村社会阶层的整体结构,它是个阶层相互关联的结点。然而在地位上,中农阶层与其他阶层不能等量齐观,它是农村社会中的主导阶层。但是,主导阶层是否就可以成为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的阶层基础 

     

    五、中农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

     

    以下从中农阶层在农村各领域中扮演的角色,及由其禀赋释放出来的价值来阐述这个问题:

    1、中农阶层营造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大后方”。由于中农阶层的存在,农民流动时代的村社才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才是外出经商人员的“大后方”。

    中农阶层在以下几个方面完成了村落伦理与生活的重构,一是他们的身影活跃了农村。诚如上文所言,中农阶层是个很悠闲的阶层 ,既不为“五斗米”发愁,又有大量闲暇的时间,因此他们打发时间的一个重要渠道是走门串户,“今天到这家打麻将,明天到那家打牌,要不然就是无所事事地闲聊”。 甚至只有他们,才能够活跃村落公共生活和文化生活,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在村落里到处跑、各家跑——老人走不动了,小孩走也没用,妇女因为禁忌不好到处走,年轻人没时间走,打工回来一段时间就走了,对村子也不熟悉。

    二是他们有时间、有热情照顾在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为在外打工的农民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没有后顾之忧的“大后方”。举家外出经商、务工,或者家里的男子外出务工的家庭,许多事情都需要其他人的照应、帮忙,比如房子、老人、妇女、孩子留在家里需要人照顾,尤其是老人,以及诸如架电线、修电器、调解纠纷、干比较重的活、拉水泥、建房子、割稻子、斥责坏习惯、找乡村干部办事……老人、孤儿寡母的搞不成这些事,那么就需要在家的中农阶层去接应、处理这些事情。这些事情处理好了,一方面外出务工的人就放心将老人、孩子留在农村,安心地在外工作,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变得安定和谐、有人情味和富有道德意涵,伦理和生活共同体才依然存在。

    总之,正因为中农阶层留在农村,才使得农村富于生机与活力,富于道德与传统,也因此外出经商、务工的人还对它有想往和牵挂,也因此对农村有份敬畏,还想着要回来,也回得来,同时也还对之投以情感,而不是蔑视,更不是回来搞破坏,回来占便宜。

    2、中农阶层是农村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农村社会利益关系如此复杂、阶层分化如此剧烈,农村却并未出现阶层之间巨大的冲突,更没有所谓的“阶级矛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农阶层在各阶层之间扮演着润滑剂、缓冲器和整合力量的角色,它使得分化的农村社会在另一个层面上重新整合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中农阶层及时调处各阶层、家庭之间的摩擦和纠纷。农村社会分化之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阶层间的摩擦、矛盾与纠纷,如普通农民与政治精英因后者的腐败、不作为等缘故产生互不信任、工作中的正面冲突;下层农民与富人阶层因价值观念、生活习惯以及相互鄙夷等缘故产生的矛盾、冲突;知识精英因道德优越感、正义感等秉性与政治精英、富人阶层摩擦出的各类火花;富人阶层、中上阶层因土地流转与转入土地的农户之间矛盾;以及各农户之间日常性的摩擦;灰色势力见利忘义,欺占下成农民的利益,等等。中农阶层与各个阶层都存在着某种强关系,而且他们本身具有道德性以及家族等势力,因而有能力在各阶层间来往穿梭,从中斡旋,将各类矛盾纠纷摩擦及时解决。

    二是中农阶层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村社会分化之后,利益关系是各阶层之间最重要的关系,这个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出大乱子。农村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分配与贫富差距问题。在公共利益分配问题上,中农阶层会极力主张向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倾斜,缓和政治精英、富人阶层以及灰色势力从中攫取的程度,以平衡利益分配。贫富差距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无法通过劫富济贫达到平衡,但中农阶层可以说服上层人通过让渡一部分利益的方式,使下层农民也受惠,从而消除上下层的紧张关系。典型的如,富人阶层经商、开矿、搞工程、搞建设等,则可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将业务交给下层农民去做。

    三是中农阶层沟通下层农民与精英阶层、上层人士的关系。中农阶层是沟通中下阶层、贫弱阶层与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富人阶层以及中上阶层的桥梁。下层农民因其经济资源、象征性资源的严重缺失,在社会交往中往往被排斥在上层人士的交往范围之外,无法与后者建立联系以获取相关的经济资源和象征性资源。如果按照这个刚性结构发展,就很可能造成下层农民与上层人生的隔离,以及出现社会资源上的“马太效应”,富者恒富,贫者恒贫。但是因为有中农阶层这个桥梁在,上下就可以交流,下层就有机会借助上层的社会资源上升至上层,形成良性社会流动。例如,贫弱阶层可以通过中农阶层的中介,达到与政治精英接触以获取救助的目的,或与富人阶层发生借贷关系以救急或缴纳子女学费;中下阶层可以借助中农阶层的关系,转入上层人士要转出的土地,从而上升至中农阶层;下层农民可以通过中农阶层向政治精英表达政治态度及对农村公共品需求的表达;而政治精英则可以通过中农阶层的人脉关系,笼络下层农民,博取选票,等等。

    四是中农阶层定义竞争规范,使农村社会竞争保持在一个各阶层都能接受的程度。农民尽管分化成不同的阶层,但是大部分农民依然还共同生活在一个社区内,那么哪个阶层的竞争规范、价值标准会成为整个社区公共的行为准则呢 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是中农阶层的行为准则具有共公性。这可能源于它既是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又是主导阶层。就前者而言,中农阶层在经济上较为充裕但不是富得流油,因此没有消费的焦虑,却也不会过分消费,由它定义的竞争规范和标准(典型的如办酒席的规模与档次),中下阶层能够承受得起,贫弱阶层虽然有难言之隐,但达不到也不会觉得丢太大的脸,而上层人士按中农的标准去做,也不会觉得太掉身价,依然能够获得面子和声誉。就主导阶层而言,中农阶层能够通过他们的行为、力量、德行将自己的规范、价值贯彻到农村社会生活中去。

    因此,中农阶层定义的竞争规范和标准,是各个阶层都能够接受、又能体现差别的公平的规范,因而能够整合各个阶层,而不会引发阶层之间的恶性竞争、妒忌成性、相互鄙夷,导致社会各阶层的分裂。

    假设农村社会的规范是由富人阶层定义的话,那么广大下层农民根本无法达到标准但又必须参与竞争,因此不能在竞争中获得社会地位、面子和荣耀,会产生人生的失败感和无意义感,并可能将之归结为富人阶层,阶层之间的“气”就此生发出来,就会产生或明或暗的阶层斗争,如暗地里报复富人阶层、阻挠他们的发展、破坏他们的声誉,等等。富人定义的社会规范,是对大部分人不公平的行为准则,应尽量避免它上升至村社公共层面。

    3、中农阶层最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农村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和维护者。中农阶层不仅有稳定和建设农村的需求,而且有能力维持农村稳定和建设农村。

    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中农阶层是农村的常住者,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都在农村,农村的不稳定,就意味着他们的家庭和生活不稳定,农村建设不好,意味着他们的生产、生活和交往都要受到很大的阻碍,利益损失较大。例如,他们不希望农村的生活受到外来混混的干扰,因而对外来混混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还如农田水利建设方面,他们是最积极的建设者和响应者,他们不会做钉子户和落后分子,因为他们所有的利益都捆绑在土地上;又如,中农阶层在兴修道路、机耕道的工程上,都是积极的出钱、出工和出力者。

    在维稳和建设的能力方面,中农阶层不但有相对丰厚的资金,能够出得起维稳和建设方面的费用,不为这些费用发愁。另外,正如上文所言,中农阶层在农村血缘、亲情、朋友众多,其本身就是一股很大的势力,这股势力向稳定方向发展本身就是稳定的基础,同时它又有能力控制、阻挠乃至熄灭不稳定因素、力量的孳生和蔓延。例如,中农阶层敢于干预农村打架斗殴、敢于斥责阻止破坏行为、敢于与外来混混做斗争、敢于介入农村社会家庭矛盾,等等,从而使农村维持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中。在建设方面,中农阶层带头做榜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并且有能力和威望制止搭便车者。

    4、中农阶层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连接点。中农阶层是村组干部的最佳候选人,或者是乡村干部与农民的中介人。

    在农村做非脱产的村组干部,尤其是小组长——这个角色工资低、地位低,但很重要,一般需要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有时间,二是有精力,三是有责任,四是对农村情况熟悉,五是有能耐。小组长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时都有人找,因此充任者不仅时间要充足,而且要机动,因此举家外出经商、务工农户做不了小组长,兼业农户的时间也不太机动,只有中农阶层有完全的时间而且很机动,他们充任小组长最合适。有精力是指不因为经济问题、家庭琐事而烦恼,否则的话就无法将农村细小、发杂的事务完成,如调处矛盾、做工作等,虽然技术性不强,但都需要有足够的精力和耐心。中农阶层不愁吃不愁穿,不为钱粮烦恼,家庭也因此和睦,所以精力比较好。有责任是指有承担维护农村稳定、建设农村、解决农户问题的责任,在农村各阶层中,中上阶层处村外,对村落责任心不强,中下阶层在忙乎着自己的家务事、户口吃饭的事,无意关心他人和村落里的事,贫弱阶层更无心无力关注他人,只有中等阶层的有这份责任。上文所言,中农的一切都在农村里,因而有对农村稳定、建设的关切需求,有对农村人际关系、邻里和睦的关切心理,因而有较强的责任去建构这些目标。

    就对农村情况熟悉而言,外出务工农户只有过年过节才返乡,且呆得时间短、交往范围窄,有的甚至数年、十数年不回家,对农村情况不甚了了,而在家的贫弱阶层和中下阶层,则因为忙于生计而与他人交往较少,只有中农阶层因为悠闲的生活而能够走家串户、与他人有密切往来,因而不仅对农村的基本情况了然于心,而且就是人家的私人生活、酸甜苦辣也摸了个八九不离十,他们是农村的知情人。就能耐而言,除了个人的禀赋外,最主要的是能够服人和有能力做好群众的工作,诚如上文所言,中农阶层是农村的道德模范,本身具有群众威望,而且他们拥有庞大的血缘、亲情、朋友群体,他们能够带动和说服这些人。

    中农阶层满足以上数个基本条件,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被任命或选举为村组干部,或者协助村组干部干工作,成为基层组织与农民联系的中介人和可倚赖的力量。

    5、中农阶层是现行制度和政策的受惠者,最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中农阶层是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是国家土地制度和现有政策的受惠者,也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最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最支持政府稳定农村、建设农村的措施,因此他们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他们希望保持现有制度、政策的稳健与持续,而不主张巨大的变革、更不欢迎农村的动荡。因而,强大、稳定的中农阶层的存在,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稳固基础,也是其合法性的源泉。稳住了中农阶层也就等于稳住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稳住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后方。

    综上所述,中农阶层在农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释放出其他阶层无法比拟和替代的价值(见表2),不仅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的阶层基础,而且是党和国际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各项工作、巩固政权根基要坚定依靠的对象。废此,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必将根基不牢,地动山摇,亦无法再找到类似强大的替代性阶层基础。

     

    表2  党和国家政权与各阶层关系的理想图式

    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 如何正确认识与对待农村社会各阶层 

    精英阶层政治精英农村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政治精英是党和国家在农村的代理人,谨防其蜕变,与富人阶层、灰色势力同流合污,结成利益联盟

    知识精英利用对象搭建知识精英参政议政的平台,以有效利用其政治热情、正义感、士人情结和对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富人阶层警惕对象警惕富人阶层渗透进党和国家政权,以免其腐蚀乡村干部、谋取私利,并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农村政治之外;慎言“富人治村”

    中上阶层(举家外出经商阶层)警惕对象切忌中上阶层对土地私有化的想象成为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

    中农阶层依靠对象,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引导土地适度向中农阶层集中,培育中农阶层,赋予其社会责任与义务;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应以中农阶层的价值观及其行为准则作为调整农村利益结构的基点

    中下阶层(举家外出务工、兼业、半工半农阶层户)团结对象,中农阶层的同盟者在城镇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使半工半农阶层能够有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外出务工人员“大后方”

    贫弱阶层救助对象,中农阶层的跟随者加大对贫弱阶层的扶持力度,加快低保、社保等制度的建设与普及

    灰色势力打击对象严厉打击灰色势力对农民的侵害和对政权合法性的侵蚀

     

     

    六、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上文分析,得出本文的几个基本结论:

    结论一,当前农村社会不再是铁板一块,而是分化成不同利益取向、社会关系、价值观念和政治态度的7大社会阶层,各阶层拥有不同的禀赋和特点,农户之间原来固有的政治社会一致性被打破,阶层之间摩擦开始显现化,但阶层间的关系并不是刚性不可调和的,上下层农民通过中农阶层发生一定程度的良性互动,协调彼此间的利害关系,因此并没有出现所谓的“阶级矛盾”。

    结论二,在农村社会分化的7大阶层中,只有中农阶层因其独特的禀赋和价值,能够起到润滑阶层结构、协调阶层利益、整合分化的农村社会的作用。农村社会以中农阶层的价值观念、政治态度为基本行为准则,使得我国在近三十年,尤其是最近十五年的现代化的社会进程中,得以获得一个庞大的“稳定器”。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应该以中农阶层的价值观及其行为准则作为调整农村利益结构的基点,只有这样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才有预留和调整的空间。

    结论三,在农村社会高度分化的今天,“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 ”这个问题是党和国家保持农村政权稳固的首要问题,不能回避、不能打马虎眼,理应再度被明确地提出来,以厘定哪个(些)阶层是党和国家政权依靠的力量,哪个(些)是团结的对象,哪个(些)是需要警惕或谨防或打击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以团结真正的朋友,攻击真正的敌人,巩固党和国家政权。

    结论四,当前农村政治社会稳定与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不能再笼统地说是均分土地、居住在农村的“农民”,这个“农民”已被分化在7个不同的阶层中,各自有不同的政治社会态度和功能。只有中农阶层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功能,能够承担起作为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的伟大历史使命。

    结论五,在农村社会高度分化的今天,中农阶层是农村政治社会稳定、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阶层基础,是坚强的依靠力量;中下阶层是中农阶层的盟友,是可以团结的对象;贫弱阶层是救济、扶助的对象;知识精英是可资利用的对象;切忌将中上阶层对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变为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应该警惕富人阶层渗透进党和国家政权内部,慎言“富人治村”;谨防政治精英与富人阶层、灰色势力同流合污,结成利益联盟攫取国家、集体和农户利益;要求严厉打击灰色势力对农民的侵害和对政权合法性的侵蚀。

    鉴于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农村稳定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规范村社自发土地流转,调处土地流转中的矛盾,引导土地适度向中农阶层集中,从农村政策、制度上培育和扶持中农阶层,赋予其社会责任与义务;

    第二,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加大对贫弱阶层的扶持力度,加快低保、社保等制度的建设与普及;

    第三,在城镇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使半工半农阶层能够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严禁政治精英、富人阶层与灰色势力结成特殊利益联盟,截断它们盘剥农民、攫取国家和集体资源的渠道,打击灰色势力对农村各阶层的破坏与欺压;

    第五,停止地方政府推动的、必将消解中农阶层的、荒唐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已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可以以100亩以下为单位发包给中农阶层,切忌人为制造耕种数百上千亩土地的“种粮大户”。因为耕种超过100亩以上土地的“种粮大户”必将使粮食减产、粮价提高,从而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粮价稳定战略。[33]

     

    [①] 卢倩云:《当地啊中国农民阶层分化与现代化关系的社会学探视》,《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②] 万能、原新:《1978年以来中国农民的阶层分化:回顾与反思》,《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③] 陈成文、罗忠勇:《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造过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④] 卢福营:《中国特色的非农化与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⑤] 渠桂萍:《华北乡村民众视野中的社会分层及其变动(1901—1949)》,第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⑥] 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⑦] 渠桂萍:《华北乡村民众视野中的社会分层及其变动(1901—1949)》,第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⑧] 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⑨] 侯麟科:《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背景下的中国农村社会分层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1期。

    [⑩] 陆学艺、张厚义:《农民的分化、问题及其对策》,《农业经济问题》1990年第1期。

    [11] 陆学艺:《当代中国农村与当代中国农民》,第45页,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

    [12] 林后春:《当代中国农民阶层分化浅析》,《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1期。

    [13] 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14] 陈文超:《消费视野下农民阶层结构的分析——基于一个村庄的研究》,中国社会学学术年会论文2006年。

    [15]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6] 宋丽娜:《河南农村的仪式性人情及村庄社会基础——深化理解村庄社会性质的新视域》,《民俗研究》2010年第2期。

    [17]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18] 杨华:《土地流转时代的中农阶层:形成于瓦解——对农村政治社会稳定之中坚力量的一项考察》,待刊稿。

    [19] 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20]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21] 欧阳静:《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及其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2] 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基于江西桔镇的一项实证考察》,待刊稿2010年。

    [23] 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余练:《土地权属:国家建构与地方性建构——论集体产权在乡土社会中的实践》,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24] 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杨华:《土地流转时代的中农阶层:形成于瓦解——对农村政治社会稳定之中坚力量的一项考察》,待刊稿2010年。

    [25] 毛丹、任强:《中国农村社会分层研究的几个问题》,《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26] 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27] 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8] 杨华:《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理解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框架》,待刊稿2010年。

    [29] 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0] 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基于江西桔镇的一项实证考察》,待刊稿2010年。

    [31] 袁松、陈锋:《“气”与分化背景下的“富人治村”》,《中国研究》2010年春季刊。

    [32]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何处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3] 陈洁、刘锐、张建伦:《安徽省种粮大户调查报告——基于怀宁县枞阳县的调查》,《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湖北省委农办课题组:《湖北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调查》,《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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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出现大规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村土地开始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自发土地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在某些农户手中,他们耕种着中等规模的土地,拥有中等水平的收入,成为农村中的“中间阶层”。农村中的中间阶层由于其自身秉性,在农村中扮演着重要的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工具,并且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1]。

    如果说改革开放后的前15年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是所有均分土地的农民的话,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分殊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中间阶层”的农民成为执政基础和支持社会主义政权的中坚力量。在最近15年左右的时间里,农村人财物大量流入城市,而农村却并未出现人们预想到的社会动荡与道德混乱,这除了基层党和政府有所作为外,农村内部稳定的中坚力量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与阶层重构的分析表明,“中间阶层”在农村正起到了现代化的“稳定器”的作用[2]。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流转被认为是地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权利向农民倾斜的重要表现。当前国内对土地流转已有相当的调查研究,主要关注点在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后果及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以及土地流转对利益关系、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土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方面的影响。另有少量研究关注到了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结构变迁的社会效应,如陈成文、罗忠勇着眼于农村整体结构,认为土地流转正在深刻地重塑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永久地影响其未来变迁态势[3]。温铁军、李昌平等人从逻辑上推导出,土地流转的放开将带来农民的两级分化[4][5]。陈柏峰以湖北京山农村调查为基础,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重要影响,并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对占农民60%的中间阶层有利,而忽视了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弱阶层的利益,为此提出了保护贫弱农户地权的政策建议[6]。

    以上研究丰富、拓展和深化了对土地流转的研究,开辟了土地流转的诸多新视域,但也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既有对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多集中在城郊农村,而且多为土地的大规模流转,而忽视了小农村社自发的小规模的土地流转。由于城郊农村土地的级差地租较高,这些土地流转一般是由权力与资本共同推动的被动式的流转,当然农民因为能够获得高额的地租也愿意流转。这种流转作为“事件”较为明显、较为激进,影响较为深远,并被标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出路,赋予深刻的政治意义,因而研究者关注较多。而隐性的、平缓的、占全国95%的非城郊农村的自发土地流转则往往在研究者的视线之外。恰恰是这部分农村才是中国农村的主流,它的土地制度的安排以及土地流转的方式、方向和影响,才会整体地、深度地影响整个农村的政治社会面貌乃至中国的稳定与前景,因此也应该成为研究与政策考虑的重点。二是对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关系的研究,虽然分析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不同阶层的不同影响,以及对新阶层结构形塑的作用,但是因其对每个阶层都泛泛而论,缺少重点、突出把握,因而忽略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中最基本的阶层的影响。陈柏峰虽然发现中间阶层占农村的大部分,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占有状况较为满意,对现有的土地政策非常拥护,这部分人是农村的中坚阶层。但遗憾的是没有继续展开对“中间阶层”的分析,从而使这一阶层的独特意义被湮没在他关于五个阶层分化的宏论之中[7]。黄宗智也注意到,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的流动,大量土地集中在农村某部分农民手中,中国农业正在进行着一种走出过密化的隐性革命[8]。他发现了农村土地的某种程度上的集中,但其重点是在论述农业,而不是农民,因而也忽略了土地集过程中形成的“中间阶层”,更没有关注他们对农村的政治社会影响。

    鉴于此,本文提出两种流转模式,一种是小农村社内部的自发的小规模流转,一种是外力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在此分类基础上,以2010年调研组在安徽芜湖新林村调查的情况为分析个案,首先研究非城郊农村地区的自发小规模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影响,尤其是对中间阶层的形成、生长的影响;再分析中间阶层对农村社会和基层政权的政治社会效应;最后论及在非城郊农村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对中间阶层的负面后果及最终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

    二、自发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重构的影响

    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以来,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以既保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由于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具体实践中,土地流转在时间、规模、原因和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江汉平原的农村,20世纪90年代的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纷纷将土地抛荒,抛荒的土地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了流转。[9]

    在安徽芜湖农村,同样是在90年代开始出现流转,但并非因为抛荒而被组织流转,而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土地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

    一是人口流动。芜湖农村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紧靠上海、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由于务工带来的人口流动在该地区较早出现。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在80年代就有一批人前往上述地区谋生,但这批人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当时人们观念还不是很开放。到90年代尤其中期以后,新林村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经商潮,接近40%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10%的家庭全家出去务工或经商。这在乡村治理上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农村义务工(如修渠、平整土地,主要是圩区冬季挑圩)组织成本越来越高。人口流动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土地开始出现流转,全家外出务工的家庭将所有土地无偿流转给村社其他人耕种,或者田地较多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因为耕种不过来,而流转一部分土地给他人。

    二是职业分殊。农民依靠不同于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能维持家庭的主要生活,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出现就是农民的职业分殊。外出务工本身就是农民职业分殊的最主要表现,新林村在20世纪90年代至少超过10%的农民不再依靠农业维持家庭生活。同时,也出现了其他“离土不离乡”的职业,这与芜湖的地理条件有关,它能够承接长江三角洲一带的产业转移,不少农民不离开农村就能够就地就业。另外像建筑业、个体工商业、手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等也在当地兴起,吸纳了大量本地劳动力。这样,职业的分殊又释放了原本被完全束缚在农业上的劳动力,使他们宁愿放弃一部分土地,或所有土地从事其他的行业,这部分土地就被流转出去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由于职业分殊带来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部分流转,而非全部流转,因为人们一般是以兼业的方式在本地就业,不会完全抛弃土地。

    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流转一般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或在相邻田地农户之间,范围不会超出行政村范围。流转关系主要是基于姻亲、血缘、人情、面子、朋友等乡土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没有具体的纸质协议,一句口头协议即能完成转出与转入;并且当地土地流转的基本共识是,土地无偿流转,也没有流转期限,但土地的转出方在庄稼收获后随时可以要回土地。这种流转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是当地土地价值较低,另一方面是农民对自己未来职业的预期,一旦在外挣不了生活,还可以依靠土地生活。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民不仅在利益上开始分化,重要的是农民对土地价值的意识也开始分化。在对待土地上,人们开始有机会成本和比较效益的意识,当在土地上的比较效益低、机会成本高时,这部分农民就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土地的经营,转而更多地寻求效益更高的职业渠道。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在2000年以后以更大速度发展,由此带来的土地流转频度也更高,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也更大。

    由上可知,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分化之后出现的现象,即首先有农户的分化,如外出经商户、半工半农户、小农兼业户、举家务工户、纯粹务农户,紧接着才会出现土地流转的社会现象。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的分化并不等于农村就形成了稳定的阶层分化,也就是说农户分化之后并没有带来农村阶层的固化,分化的农户变动性依然极强。例如在90年代,半工半农户很可能转身一变就成了小农兼业户,而纯粹务农户也可能随着小孩长大外出务工而成为半工半农户,举家务工户也可能因为生命周期的缘故而返乡务农,等等。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之后,村社土地不断循环、交错流转,逐渐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于是在土地耕种上就形成了等级差别——有的农户耕种数十亩土地,有的农户只有三五亩土地,而另一些农户则不再耕种土地。由于土地耕种的差别,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业耕作有了客观的收入,不同农户在农地上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村阶层分化开始凸现。这便是说,村社自发土地流转的最终效果是,固化了之前农户的分化,影响着农村阶层的重构。

    1995~2008年,就土地占有或耕种而言,新林村的农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家庭人口规模较小,原本有1~3亩土地,完全束缚在耕地上只能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无法改善生活质量、供养子女读书以及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一般是夫妻俩都外出务工,将小孩扔给老人管,或者小孩长大一起带去务工。一家人在外务工,生活各方面的开销较大,诸如租房屋、水电费、生活费以及其他消费(衣物、请客、逛街购物等),一年能积累的收入也就是5000~10000元。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少部分人举家在外做生意,年收入不等,一般在3万元以上,也有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但人数很少。二是因为老弱病残幼、无技能、无劳动能力等缘故,虽然种植田亩少,但是无法外出务工或者搞兼业,因此家庭收入低,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这种情况的农户的土地一般都流转出去。

    第二类,耕种4~5亩土地,夫妻两个人只能出去一个人,另一个在家。一般是留妇女在家种地、看孩子和照顾老人,男子外出务工。但是男子并不是全年在外,农忙季节也回来帮忙,因此他只有在早稻栽秧好后一个月、“双抢”后一个月,以及冬季农闲四个月能够外出务工,理论上有6个月的务工时间。但是,如果扣除过年一个月,以及工地上务工受天气影响半个月没有事做的话,那么一年只有四个半月的时间在务工。妇女在家务农一般除了生活之外,最多能剩余3000~4000元,男子四个月务工一般在5000~8000元。因此,这样的农户家庭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1.2万元。这部分农民既不愿意丢地,也种不了更多的地,一般维持原状。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外务工越来越困难之后,就希望多种地、少外出。

    第三类,自己原有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9~12亩地。这部分农户与第二种农户很类似,也是妇女在家照顾家庭、土地,男子外出务工。区别是,因为种的田多了,妇女在田地上忙不过来——田亩多了,施肥、打药、灌水等活也就多了,因而男子除了冬季农闲的4个月可以外出务工外,其余时间都得留在家里侍候庄稼。除去过年1个月,以及户外务工天气影响半月,男子一年外出务工的时间总计也只有2个半月,收入在4500块钱左右。耕种8~12亩的地,能够收入8000元左右,因而这部分农户整年的纯收入在1.2万~1.5万元,一般不会超过1.5万元。这部分农户希望转入更多的土地,从而不再外出务工也有足够的收入。

    第四类,自己原有6~8亩土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3~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工,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这部分农户的收入在1.5万~2万。这个收入在农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

    根据以上对土地的耕种及家庭收入情况,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就较为清晰了,可以明确的界分出四大阶层(见表1):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贫弱底层。

     

    表1  调查村农村阶层分化情况

    比较项阶层分化备 注

    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贫弱阶层

    所属类别第一类农户,举家外出经商第三类和第四类农户第一类农户中夫妻双方外出务工和第二类农户第一类农户中无法外出务工农户在土地流转中,中间阶层逐渐形成

    土地占有或耕种1~3亩,全部转出8~40亩不等,转入土地1~3亩,转出;4~5亩,自耕1~3亩,自耕土地不断向中间阶层转入

    占农户比重约10%约55%约23%约12%中间阶层占的比重较大

    收入情况≧3万元1.2~2万元5000~1.2万元≦5000元中间阶层的收入水平呈中等状态

    土地流转意愿希望转出希望转入希望转出;不流转希望转入更多土地中间阶层最有意愿转入

    在村情况全家不在村第三类中男子外出两月;第四类中男子完全在村第一类中夫妻外出;第二类中男子外出四月在村中间阶层构成在村的主体部分

     

     

    中上阶层为农村中举家外出经商农户,不耕种土地,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占农户比重的10%。中等阶层包括上述第三类和第四类农户,耕种自家和转入的土地,耕种面积在8~40亩不等,年收入在1.2~2万元之间,在家时间长,占农户比重的55%。中下阶层主要是指第二类半工半农农户和第一类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工的农户,年收入在5000元~1.2万之间,在家时间短,占农户比重的23%。贫弱阶层主要是耕种面积小,又无法外出务工或兼业的农户,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农户比重的12%。

    三、中间阶层的秉性及其在农村的政治社会功能

    农村分化之后因为土地流转而导致阶层结构逐渐重组和固化,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在取消农业税后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稳定态势:一是在田亩的占有和耕种上四个阶层相对稳固,二是在家庭的收入等级上四个阶层的分化也较为明显,三是各阶层的农户家庭的比重上也相对稳定。但是,农村阶层分化的稳定并不意味着阶层之间没有流动,即不是某个家庭已经完全固定在某个阶层,阶层之间的上下流动依然频繁。例如,中下阶层因为转入更多的土地而上升为中间阶层,或者贫弱阶层因为转入土地而跃升至中下阶层,或者中上阶层因为在外经商失败而返乡沦落为农村贫弱阶层或中下阶层,或者中间阶层因为土地的转出而回到中下阶层。尽管阶层之间的没有封闭,流动比较频繁,但是阶层之间的界限却比较明显,即便在农民自身的定义中,也清楚地知晓自己处在哪个阶层之内。

    从表1可以看出,中间阶层在四个阶层中占有很高的比重,它在村社土地自发流转中形成,是土地自发流转的受益者,也最有意愿转入土地,并且因为他们耕种较大规模的土地,因而在村的时间较其他阶层要长。并且,只要村落自发土地流转不因为外力而终止,它就有自己阶层的退出和接纳的机制,即中间阶层补给线。

     

     

     

    当第一类农户在经商失败或因年纪大而返乡,就可能转入土地,成为第二类农户,即半工半农户;第二类农户转入土地就成为第三类农户,田种得较以前多,外出务工的时间则缩短;第三类农户再转入土地,则不需要再外出务工,成为第四类农户;第四类农户则因为随着年龄增长,越来越种不了原有的土地规模,便逐年转出部分土地,这些转出的土地由第一、第二和第三类农户转入,且最愿意转入土地的是第二、第三类农户,他们转入土地而进入中间阶层——因为第二类农户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再适合外出务工,希望转入土地,而第三类农民也不想每年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外出务工,而是希望有更多的土地,从而能够在农村过悠闲的生活。

    这样,土地的自发流转就使得中间阶层有着充足、稳定的补给线,中间阶层的数量和耕种规模皆保持在一定的量上,不会大起大落。在社会分层研究中,城市新兴中间阶层被赋予和寄托了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即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中间阶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间状态,其一旦获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会认同,便有可能发挥该阶层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10]那么,一个庞大比重、数量、耕种最多土地、在村时间最长的稳定的中间阶层在农村最近15年内形成,对农村意味着什么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中间阶层的秉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在农村的政治社会功能。

    就调查来看,农村中间阶层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有的秉性:

    其一,中间阶层是农村地方性规范的集大成者和道德中心。目前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是无偿、没有固定期限的流转,并且多为口头协议,因此一般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血缘、亲情、友情优先原则,农民首先是在自己的亲朋范围内实现流转,我们调查的中间阶层农户的土地有60%是从亲朋那里转入的。反过来说,凡是进入中间阶层的农户,他们都有一个庞大的亲朋网络,他们是亲朋网络的中心,得到亲朋各方面的支持。因此,中间阶层也是农村中势力(力量)最大的阶层。二是人情、面子、信誉原则。虽然农民的土地价值意识越来越低,但是土地终究是他们回到村落的最后保障,因此他们对流转也较为谨小慎微,不会随意处置自己的土地。因此流转给谁这个问题就值得深究。除了上述亲情血缘之外,农民最普遍流转的对象就是在农村有面子、有信誉的人,与自己有人情往来的人。这样的人是农村中的道德模范,具有较强的道德感和信誉度。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这部分人比较放心,无后顾之忧,并且能够因此获得这部分人的面子与人情,令后者能够更好地成为自己务工的稳定的大后方。

    其二,中间阶层在村时间最长,最了解农村情况。中间阶层由第三类农户与第四类农户构成,第三类农户的男子有10个多月的时间留在农村务农,而第四类农户的男子则整年在家,几乎不外出务工。较流动出去的其他农民,中间阶层是农村的常住户,他们对农村情况有着持续的了解,知情农村发生的任何变化,清楚农民需要什么和乡村治理缺什么,知道农田水利状况、每家每户老弱病残妇幼的基本处境和急切需求,等等。在调查过程中,这些农村的知情者是我们拜访次最多、访谈频率最高的人群;不仅我们,而且政府要了解情况,这部分人都绕不开,例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开展,由于大量农户外出,其实最后的工作都将由这些中间阶层承担。

    其三,中间阶层的生活比较悠闲,有足够的空闲时间。中间阶层尤其是第四类农户除了在村时间长之外,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空闲时间多。第四类农民有着1.5万~2万元的年纯收入,无需更多的外出务工机会就生活得比较惬意,且无后顾之忧(如养老),所以这些人一般都不再外出务工。另外,现在的农活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季节性强,二是耕种、收割基本机械化,三是时间安排比较机动,即不需要固定、集中在某个特定时间内干完。因此,第四类农户在农村就有着充足的闲暇时间,如何享受和充分利用这些时间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事情。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中间阶层主要是将这些时间用于看电视和与人交往。

    其四,中间阶层是现有土地制度安排的受益者,因此是目前政策的坚定支持者。中间阶层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并稳定成型的,他们是当前土地制度安排的最大受益者。农村第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变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11]。《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且,中央政策鼓励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规范流转。这样一种土地制度的安排能够保护占农村多数的中间阶层的利益。

    作为目前制度、政策的受益者,中间阶层最主张保持现有土地制度不变,甚至要求更稳健的土地制度和更惠利的农村政策,诸如农业各项补贴应该向种田户倾斜,积极支持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治安维稳措施,主张修建更多公共设施(如水利、道路、机耕道、沼气池、饮用水、平整土地),等等。总之,凡是对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利的政策、措施,中间阶层都极力支持和拥护。

    在中间阶层的上述秉性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最近15年时间农村人财物大量外流,但农村基本保持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充满活力的缘故了。中间阶层在维持和再生产农村政治社会稳定、活跃农村社会生活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第一,中间阶层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和建设者,最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维持国家稳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尤其关键。而在农村内部,中间阶层又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和建设者。中间阶层不仅有稳定和建设农村的需求,而且有能力维持农村稳定和建设农村。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中间阶层是农村的常住者,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都在农村。在维稳和建设的能力方面,中间阶层不但有相对丰厚的资金,能够出得起维稳和建设方面的费用。另外,正如上文所言,中间阶层在农村血缘、亲情、朋友众多,其本身就是一股很大的势力,这股势力向稳定方向发展本身就是稳定的基础。例如,中间阶层敢于干预农村打架斗殴、敢于斥责阻止破坏行为、敢于与外来混混做斗争、敢于介入农村社会家庭矛盾,等等,从而使农村维持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中。在建设方面,中间阶层带头做榜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并且有能力和威望制止“搭便车者”。

    第二,由于中间阶层的存在,农民流动时代的村落才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中间阶层在两下几个方面完成了村落伦理与生活的重构,一是他们的身影活跃了农村。诚如上文所言,中间阶层是个很悠闲的阶层,他们有大量闲暇的时间,能够活跃村落公共生活和文化生活。二是他们有时间、有热情照顾在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为在外打工的农民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没有后顾之忧的“大后方”。

    第三,中间阶层是村组干部的最佳候选人,或者是乡村干部与农民的中介人。在农村做非脱产的村组干部,尤其是小组长——这个角色工资低、地位低,但很重要,一般需要五个基本条件:有时间、有精力、有责任、对农村情况熟悉、有能耐。小组长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时都有人找,因此充任者不仅时间要充足,而且要机动,因此第一类、第二类农户做不了小组长,第三类农户的时间也不太机动,只有第四类农户有完全的时间而且很机动,他们充任小组长最合适。中间阶层满足以上5个基本条件,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被任命或选举为村组干部,或者协助村组干部干工作,成为基层组织与农民联系的中介人和可倚赖的力量。

    第四,中间阶层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本支持力量。中间阶层是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是国家土地制度和现有政策的受惠者,也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最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最支持政府稳定农村、建设农村的措施,因此他们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他们希望保持现有制度、政策的稳健与持续,而不主张巨大的变革、更不欢迎农村的动荡。因而,强大、稳定的中间阶层的存在,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稳固基础,也是其合法性的源泉。稳住了中间阶层也就等于稳住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稳住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后方。

    四、大规模土地流转对中间阶层的消解及其后果

    新林村及其周边地区,2008年进行了国土整治,平整了土地,然后在此基础上实施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是,由村委会组成“新林村土地合作社”,村委会主任任社长,合作社与村民签订土地委托协议书,即村民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合作社作为法人代表,再跟外来资本(粮食生产、加工商,下简称“种粮大户”)签订流转合同。基本的权利义务是,转入商每年给农户400斤稻/亩,流转期为8年;农户在流转期内不得将田索回。政府推动的大规模流转,受益者是农村外出经商、务工农户(即第一类农户),他们原先将土地无偿流转出去,如今却能得到每亩400斤稻的租金,这部分人赞同政府的土地流转;而最反对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是中间阶层,尤其是第四类农户,他们是这批土地流转的最大损失者:之前耕种转入的土地不要出租金,而且收益颇丰,如今只能得到自己田亩的租金,收入大为减少。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几乎所有的第四类农户都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但迫于各方面原因——如村组干部的面子、人情,亲戚朋友的劝说、子女的劝诫等,最后都被迫流转出去了。

    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下,失去大量土地、只留下自己田亩租金的中间阶层随即堕入中下阶层,不得不另谋出路,或外出务工,或在当地打打零工,或反租种粮大户的田,或无所事事。这样,不仅收入大不如前,更重要的是在心态上起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也要为生计、家庭、养老等方面而奔波,因而生活不再悠闲优雅、不再从容大度、不再闲庭信步;另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的利益也不完全在农村了,不再有激情和动力去关切农村事务。

    这样,中间阶层及其附带的秉性在农村便迅速瓦解。在急剧扩大流动的农村社会,之前作为积极稳定力量的中间阶层不复存在,将给农村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是农村社会可能会处于缺乏内部整合的无序状态。没有经济支撑、空闲时间的农户连自顾都不暇,就不会有积极性去管人家的事,就没有精力去走门串户,去帮助别人、去重建道德秩序。二是农村老弱病残妇幼少人照顾。三是基层政府与农民缺少了稳定的连接点,使乡村治理出现难题。

    五、结语

    综合上文分析,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中间阶层是在村社自发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它是既有制度和政策的受益者,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也是国家政权的根基。在农村改革后的前15年,农村土地是均分的,都是小农耕作,农户分化不明显,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础是所有占有土地的农民;而在农村参与社会流动、农村土地频繁流转的现阶段,农村社会稳定的根基就是留在农村耕种中等规模的土地、有中等收入的中间阶层。第二,中间阶层的存在,才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出得去,也回得来。中间阶层不仅在经营着农村的土地,也在经营着小农村社,他们使得村落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使得外出务工农民有着稳定的大后方,使得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后依然能够怡然自得地生活。第三,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破坏了中间阶层,也就了破坏小农村社体制,破坏了农村稳定的基础。为改变中间阶层消解的状况,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引导、规范村社内部自发的土地流转,调处自发流转中的矛盾,培育中间阶层;减少激进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

     

    参考文献

    [1]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基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2]贺雪峰:《乡村的前途》,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3]陈成文 罗忠勇:《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造过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

    [4]温铁军:《农村政策的底线是不搞土地私有化》,《中国市场》2008年第16期

    [5]李昌平:《中国农村菲律宾道路化的危险》,《绿叶》2008年第16期

    [6][7][9][12]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8]黄宗智:《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读书》2006年10期

    [10]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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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从农村调研的情况来看,近年乡村出现新一轮的治理困境,主要是根源于国家通过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导致的。治理责任是指农村基层组织凝聚、配置资源进行乡村治理的动力、意愿和职责。在国家集中了绝大部分政治、经济与合法性资源,以及乡村治权具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会出现新一轮乡村治理困境 

     

    在世纪之交的十年左右的时间里,以农民负担沉重、乡村债务恶化、乡村干部腐败、干群关系紧张、农民群体上访剧增等为表征的问题在乡村社会层出不穷,给乡村治理带来了严重的困境,进而影响到了整个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问题。[①]不仅普通农民对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指乡村两级组织,下同)深恶痛绝,而且中央政府也对它极度不信任。中央政府通过税费改革、继而通过彻底取消农业税,以及随后的一系列乡村配套改革、惠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战略,希望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扭转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税费改革后的几年,中央的一系列政策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方面税费改革(继而取消农业税)及乡镇综合改革,极大地弱化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和治理权力,断绝了农村基层组织干坏事的可能,另一方面,农民在无税费时代享受着政府不断增加的惠农政策和逐渐建设的新农村,农民对中央政府感恩戴德,农村渐次出现了一种类似“休养生息”的欣欣向荣的气象。

    但是,这个被各方称道的良好局面很快被另一种极速出现的现象所取代,即在最近两三年,新的乡村治理问题不断涌现,新一轮治理困境在各地生成,已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秩序和农民的生产生活。[②]从不同区域农村的调研来看,新一轮治理困境有以下几个共同面向:

    一是,以农田水利、道路为基础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极大缺失,原有的基础设施得不到维护而不断损毁破坏,无法使用,国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上的“以奖代补”政策根本满足不了大部分农村的需求;并且,大部分农村不能组织农民进行前期投入,从而根本无缘享受这个政策。在农村各类公共物品中,又以水利设施的损毁、报废最为严重。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不再对末级渠道(斗龙毛)进行疏通、维护和修整,大水利(干支)即便完好也无法将水送到水田,农民只能放弃大水利而发展家庭小水利,如打机井、挖堰塘,这就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急剧上涨,农民新型负担越来越难以承受;而且,以家庭为单位的小水利的抗旱能力较差,只要一遇到稍大的旱情,农民就束手无策,眼看着减产或绝收。[③]

    另外一个重要的公共品是道路和机耕道。在全国大部分自然村落(“村村通”只通到村委会),由于道路和机耕道未兴建或缺乏维修而招致损毁,不能通农业机械,从而无法机械化以减少农业劳动力,进而留出大部分时间和转移大部分劳动力,使得农民尤其是青壮劳动力被束缚在传统的耕作上。其结果是,一方面,农民无法及时运回足够的化肥农药,无法及时地将粮食运送到市场上,从而直接影响到农业的生产、收割和销售,影响到了农民的增产增收;另一方面,最有能力外出务工的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从而丧失了很大部分的打工收入,也使得农业上的比较收益大大降低,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种田积极性。[④]

    二是,乡村的矛盾、纠纷在乡村社会和村级组织内部得不到有效解决,村民之间的积怨越来越深。这样将造成以下不良影响:其一是很小的矛盾酝酿成严重政治社会后果;其二是村民对不能解决自己问题、矛盾的村干部越来越不满、评价越来越低,干群关系越来越疏远;其三是农村矛盾越来越往上级政府延伸,现在逐步积累至县乡两级,并进一步往更高级政府延展的趋势。[⑤]“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成为一句空话。

    三是,以乡村混混、黑恶势力为主要形态的地方势力在农村蔓延,越来越猖獗,严重威胁着农民的生命、生活和心理安全,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较以前更为复杂且犀利的问题。[⑥]不仅如此,这些地方势力还侵入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国家治理乡村的“代理人”,从中截取国家和集体的大量资源。这不仅影响到农民对自身的安全感受和对国家政权性质的判断,稀释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合法性;而且,还带来了新一轮的政权和治理的“内卷化”,即国家本是希望通过向乡村社会输入资源来“购买”合法性,不料资源输入越多,地方势力与乡村干部合谋截取的资源也就越多,国家资源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流失得就越多,形成恶性负反馈。[⑦]

    四是,在上述治理型问题普遍出现且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农民便寄希望于上级政府,所以税费改革后,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新一股因治理问题带来的上访潮。与此同时,一些夹杂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模糊地带的、为谋取私利的上访专业户也不断涌现,以“越级”尤其上以“进京上访”来要挟县乡政府,使得县乡政府疲于应付、无暇他顾,资源与能量消耗很大。乡村治理最终被高度浓缩为信访治理。[⑧]

    以上乡村治理的问题与困境,已经在农村普遍造成了极大的不满情绪,农民也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呼唤政府治理的回归。很显然,新一轮的治理困境是一系列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始料未及的,也为许多研究者所愕然。正视和解释为什么税费改革后乡村会出现新一轮的治理困境,已成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部门迫在眉睫的工作。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学界总体的解释认为,新一轮的治理困境是由于乡村治理缺位造成的,而在解释乡村治理为什么缺位上,有两个论证视角,一是国家退出论,二是治权弱化论。

    坚持国家退出论的学者在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和地方发起一系列配套改革如乡镇综合改革、撤销七站八所、取消村民小组长、缩减村干部等之初,就从逻辑上推论这些将国家组织撤出乡村社会的措施将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⑨]他们认为,取消村民小组长(以及相类似的合村并组、撤村改居等)实质上意味着国家政权从农村完全撤了出来,国家权力的触角离农民越来越远,而事实上村民小组长是国家与农民打交道的“接点”,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最重要的连接点,绕开这个“接点”,国家只有同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小农打交道,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往往信息不对称,最终使治理无法达成。[⑩]而七站八所是为农村提供服务的组织或单位,撤销它们即意味着国家要将这些服务推向市场,即所谓的“花钱买服务”。但国家退出论者认为,许多农村服务市场是提供不了的,必须通过基层组织才能供给,比如水利、农技推广等。一旦市场提供不了,基层组织又无所作为,基层的治理就会出现问题。

    治权弱化论者则认为,当前乡村治理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皆由乡村治权弱化导致。在他们看来,乡村治权是指乡村两级组织凝聚、配置治理资源从而进行乡村治理的权力。[11]在税费改革前,农村基层组织能够配置大量资源进行乡村治理,包括物质性资源(如三提五统、乡镇企业、对土地及其收益的调整)、人力资源(“两工”的调用)、权威性资源(国家政策、意识形态、“七站八所”)和乡土性资源(人情面子、地方权威)等。但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乡村治权,比如税费本身的缺失、土地利益固化、职能部门分割权力,以及不再有国家政策资源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资源,等等。这样,农村基层组织能够凝聚和配置的资源就大幅度减少,国家给乡村两级组织的转移支付只够基本的运转,根本无法进行乡村治理。因此,治权弱化论者认为,乡村治理的困境在于农村基层组织对乡村治理“心有余而力不足”,有心“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但苦于手中没有权力、没有资源;农村出现了新一轮的上访潮,即在于乡村治权的弱化,在于农村基层组织面对乡村社会问题的无能为力的困局。

    国家退出论是从乡村基层的组织体系完备与否去谈乡村治理的状况,治权弱化论则是从基层组织的资源与权力大小去谈这个问题,虽然二者指向的是农村基层组织的不同侧面,但讲述的是同一个道理,即乡村基层组织的强大(表现为组织与权力)是实现乡村治理的保障,而其弱小,乡村治理就会出现问题。并且,在治权弱化论者看来,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是基层政权能够配置的重要资源之一,组织体系完备,农村基层组织配置的资源就多,乡村治权就大;反之,撤销七站八所、取消村民小组长,实质上就是弱化乡村治权。因此,两论者给出扭转当前治理困境的药方大同小异,都主张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加强乡村治权,构筑一个强大的、能够为乡村社会提供服务和秩序的基层政权组织。

    上述两论者在论述的过程中,都隐含了一个前提假设,即农村基层组织有自主进行乡村治理的动力与意识,只要给它们一个完备的组织体系、给它们足够的乡村治权,农村基层组织就能将组织、将权力用在乡村治理上,搞好乡村治理;否则“有心”也办不成事。

    这其实是一个“道德”前提,很可能高估了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的自主性与主体性。事实上,在不少治理资源丰富的城郊农村(“有钱”),虽然农村基层组织能够配置大量资源进行治理,但依然出现了如其他治理资源较少的非城郊乡村一样的治理困境。[12]也就是说,乡村治权(包括组织体系)是乡村治理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要实现乡村治理,还得考虑另外一个基础条件,即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有治理责任(简称“治责”),农村基层组织方能采取措施、配置资源去进行乡村治理,否则资源再多、治权再大、组织再完备,农村基层组织也不会展开治理行动。

    本文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乡村治责与治权的关系角度,去探讨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的内在逻辑。文章力图论证,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首要的后果是改掉、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的责任,农村基层组织不再有压力、动力和责任去进行乡村治理;其次才是弱化了乡村治权——因为不需要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治理了,弱化其权力是势在必然的事。在此基础上,由于缺乏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主动的行为,乡村社会才会出现治理上的问题与困境。

     

    二、农村基层组织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

     

    那么,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是怎么形成的呢 回答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要弄清楚乡村治理的动力机制在哪里。所谓的动力机制,就是农村基层组织凝聚、配置和调度资源进行乡村治理的意愿与动力的生成过程和方式。

    在税费改革前,农村基层组织进行乡村治理的动力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任务,二是农民的压力,三是乡村干部的治理主体意识。下面就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首先,就国家的任务而言,指的是国家和上级政府下达给乡村两级组织的目标与任务,包括三个部分,一个是从乡村社会提取的部分,主要是农业税和三提五统;一个是升级达标的部分,包括一些列现代化的目标体系,如教育、卫生、计生、产业结构调整(“逼民致富”)等;一个是较为直接的乡村治理项目,主要是乡镇“七站八所”的服务与建设目标。

    农业税是国家的正税,升级达标也是国家部门下达的指标,都属于国家级的任务,乡村必须完成;而要完成国家的升级达标任务以及七站八所的建设任务,但国家又不给配套的资金,乡村必须自给自足,因此首先必须完成“三提五统”的征收,这样才有钱去做其他的事。“三提五统”就成了乡村完成国家任务的关键,也就成了世纪之交农村基层组织的中心工作。只有完成了“三提五统”的征收,才能完成国家的指标任务,才能在国家的考核中取得优良的成绩,才能获得上级的赏识以保住职位或升迁。如此,国家和省级的任务下达到县市,县市有压力去督促乡村完成,并且加码,乡村在“现管”的压力下,去完成国家指标任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就十分强大。

    其次,要完成国家、县市交办的农业税、“三提五统”、升级达标和其他建设任务,在强大的压力下,农村基层组织就必须调动农民、必须与农民打交道、要求农民与自己保持行为上的一致,即要农民出工、出钱、缴纳税费。也就是说,因为国家任务压在头上,而这个任务的完成又离不开农民的配合,农村基层组织是有求于农民,因此也就必须与农民建立某种利害相关的关系,与农民站在一条线上,正面回应农民的某些需求。

    换句话说,因为农村基层组织有求于农民,农民就有了与乡村干部(尤其是村干部)讨价还价的空间、筹码。当农民有困难、又问题找乡村干部时,乡村干部必须予以解决,否则农民就可以用不交农业税、不出工、不出钱、当钉子户等方式来要挟他们,使他们无法向上面交差。比如农民之间的矛盾没有有效解决,农田水利部畅通、机耕道遭破坏,生活困难需要救济,等等个,农民就以此为由不交税费,要求乡村干部先解决问题再谈任务。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当时农民有诸多的正当性的要求,而真正的无理的钉子户较少,如果乡村干部不解决合理的要求,有理的“钉子户”就会很快复制,会有一大群农户与农村基层组织对着干,比如整个湾子、生产队不交税费、不参加选举。如此,乡村干部就不得不切实地与农民打交道,直面农民的现实需求。

    所以,一方面上面有国家、上级政府的任务、压力,另一方面下面有农民通过税费杠杆的反向施压。有了这两个方面的压力,农村基层组织就必须去做事,就有动力、有压力去进行乡村治理。这便是乡村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即它自己觉得有义务、有责任去把乡村社会的事情办好的思想观念。这种主体意识在集体时代比较强烈,每个乡村干部都有着社会主义新人的主人翁精神,将乡村社会的治理、“为人民服务”当成自己的分内之事,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结果。而且农民亦可以此为由要求农村基层组织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监督乡村干部。这种主体意识一直延续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一批老干部,但在九十年代上台的新一批乡村干部身上就很少看到了。并且,这种主体意识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对领袖、对共产主义理想的一种责任,也是自上而下的责任目标的结果。

    再加上,农民自下而上通过税费杠杆向乡村干部施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国家自上而下的责任目标,先有上面的压力,才会有下面的反向施压。

    因此说到底,国家向乡村干部施以税费、治理的压力,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最重要的因素。其基本逻辑是:国家向乡村干部布置任务,乡村干部感受到压力而去调动农民完成任务,农民感觉政府有求于己,并要求乡村干部给自己解决问题,否则就不配合、甚至当钉子户;乡村干部受到了来自国家与农民的双重压力,首先调动资源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面的问题,然后在农民的配合下完成国家的任务,给自己的考核交上满意的答卷。

    在税费改革前,国家—乡村干部—农民三者实现了利益上的相关关系,尤其是乡村干部与农民因为国家任务而被捆绑在了一起,农民的生产、生活、交往乃至身心安全皆因税费而与国家权力直接关联起来。典型的如,农民遇到乡村混混、黑恶势力、狠人的欺负,他们就可以向乡村干部求助,后者有理由搭理他们,否则他们就不配合乡村干部的工作;乡村干部要使工作得到农民的配合,就必须处理农民与乡村混混的问题,打击乡村混混,就必须借助市县掌握的暴力工具,而市县也为了顺利地完成国家任务,就会支持乡村干部对暴力工具的调用;因而,在国家权力(农村基层组织和暴力工具)的威慑下,乡村混混、黑恶势力就难以在农村胡作非为,任意侵害农民身心,农民因此能够感觉到安全感。

    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及之后一系列国家、地方的配套改革,在乡村社会产生了很重要、且深远的影响。就乡村治理而言,影响可归结如下两点:

    其一是,国家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的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彻底废除农业税费,农村基层组织没有了收取税费的责任和压力,二是取消了过去乡村治理的诸多任务,如各类升级达标和其他建设任务。后一个方面与国家对农村基层组织部信任有关——中央政府认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农村基层组织、乡村干部搭国家的税费和升级达标任务的便车,谋取组织和个人的私利,导致了当时农民负担重、干群关系紧张、乡村债务等问题,并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因此,国家在这个时候干脆完全脱卸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杜绝了它利用责任和政策去干坏事的可能。这样,农村基层组织几乎就没有了治理乡村社会的国家任务和压力。

    另一方面,国家在脱卸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的同时,将过去被纳入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些事宜划拨给一些职能部门,所以国家近几年一直在致力于将国家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从农村基层组织中剥离出来、独立出来,加强在乡村的国家职能部门建设。但是,必须清楚的是,以科层化、职能化、专门化、独立化为基本特点的国家职能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与乡村社会的非程式化、不规整性、综合性、索引性的问题和治理不合拍、不匹配、不契合,它们能够完成具体的、事务性的工作,但无法通过它们进行乡村治理。这是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其二是,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费和“两工”,一来使农村基层组织丧失了调用农民劳动力进行治理的合法性,二来也使农民失去了利用税费(包括两工)向农村基层组织施压的杠杆。在乡村干部治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当前农村,当农民不再能够利用税费杠杆撬动乡村干部(尤其是村干部)时,农民也就失去了督促其进行乡村治理的基本筹码。

    税费改革(含取消农业税,下同)后,乡村干部因为没有了国家的税费、现代化建设任务,无需求助于农民了,他们就不再需要面对农民、与农民打交道,不再看农民的“脸色”行事。他们只需要直接面对与自己顶戴相关的上级领导,完成上级交代的乡村治理以外的其他任务,比如招商引资、信访维稳,以及其他能够引起上级政府兴趣的创造性、创新性工作。至于农村、农民和农业方面的治理,因为不在自己的政绩考核之列,与自己的顶戴无关,也就无需在上面浪费工夫。如今,大部分县乡主要干部都不再下基层、也不了解农村情况,农村工作已经在他们视野之外。

    我们调查了解到,乡村干部没有责任治理农村、农民无法向他们施压之后,乡村最常见的纠纷调解已陷入瘫痪状态,村民找到小组长,小组长推给村干部,村干部也懒得搭理村民,要么敷衍塞责,要么推卸责任、直接怂恿他们去找乡镇领导、司法所,一是免得自己麻烦,二是介入纠纷还得罪人,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信条。如此一来,乡村矛盾不仅越积越深、积小成大,而且矛盾往上级政府延伸,给上级政府带来沉重的信访压力。另外,诸如水利、道路(机耕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修也陷入停顿状态,多数农村水利的“最后一公里”自税改后就没有疏通过。即便能够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也苦于小组长、村干部不去组织,因为要去组织就得耽误工夫、就会得罪人,还会出力不讨好。因此,以前能够通过多次“做工作”做通的事情,村组干部一次也懒得去做。这样就造成许多公共设施得不到维修、许多能做的事没有人去做、许多能解决的问题没有去解决,农村的治理和社会问题很快就积累起来、爆发出来。

    还如农民与乡村混混关系的问题。税改前农民与县乡村有利益关联,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但是,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切断了农民与县乡村的利益关联,也就断绝了与国家权力的联系——当农民受到混混侵扰而求助于乡村干部时,乡村干部一方面没有压力、动力去管这个事,不想给自己添麻烦;另一方面即便它想解决这个问题,但一旦向县市求助调用暴力工具时,县乡因为不再需要乡村去完成税收任务,也就没有协助乡村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因而不会轻易出动暴力。乡村干部因为没有暴力工具作为后盾,更不敢轻易去触怒、招惹混混,甚至担心自己被混混报复。因此,农民的诉求得不到农村基层组织的解决,对于混混的侵害只能忍让、承受,心理安全感受遭致极大地创伤。可以说,因为近年乡村治理的缺失,混混对于农民而言,已从直接的身体暴力转变为一种心理的符号暴力,农民要么谈混混色变,要么希望与混混攀上关系或者把自家的儿子送进混混圈子“深造”,以此为“安全阀”。[13]

    归结起来,税费改革后,之前乡村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条件——国家的直接压力与农民的反向压力一概消失,农村基层组织也就没有了治理乡村社会的责任,而一旦没有责任,它就不会去凝聚、调动和配置资源进行乡村治理。乡村在治理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必然走入破败,乡村治理呈现多层面的困境。

     

    三、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为什么如此重要 

     

    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取消农业税,下同)也改掉了农村基层组织的诸多权力和资源,一是冻结了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民提取资源的可能,二是将之前许多由农村基层组织做的事、承担的责任交给独立的职能部门去做,职能部门因此分割、抽离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与基础设施,三是配套改革撤销了乡镇的“七站八所”、村民小组长等设置,农村基层组织往上收,四是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土地权利进一步固化,农村基层组织丧失了通过调整土地及其利益来获得权力与资源的可能,等等。总之,农村基层组织能够凝聚和配置的物质性资源、权威性资源乃至乡土性资源,在税费改革后已经大幅减少,这个事实是任何明眼人都看得见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退出论与治权弱化论才会认为,乡村治权(包括组织)的弱化导致了税改后乡村治理的困境。

    根据上文的分析,本文认为,税费改革首要的是改掉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进而因为责任的缺失使得乡村治理陷入无治理状态。乡村治权弱化在解释治理困境的框架中是第二位的解释因子,没有治责因子发挥作用,治权因子也无从谈起。简单的逻辑是,税费改革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一方面,因为国家不再要农村基层组织做事了,也就不需要给它配给权力了,因此收回、剥离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大部分权力;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压力、动力和意愿去凝聚、调动和配置资源以形成治理的权力。

    因此,税费改革首要的是改掉了乡村治责,次要的才是乡村治权。之所以是治责的缺失,而不是治权的弱化,是解释治理困境的首要因子,还涉及到中国政治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家体制的性质问题,二是乡村治权的性质问题。

    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性质问题的认识,比较著名的有邹谠的“全能主义政权”和荣敬本的“压力型体制”。前者用来解释毛泽东时代的人民公社体制,说的是中国政治体制是全能式的、总体性的,由中央高度集权、地方缺少自主的空间,中央全面计划、地方遵照执行,中央和地方像全能的家长一样统辖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大部分事务,社会和个人缺乏足够的自主性。全能主义国家政权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对社会基层组织细胞与个人的政治控制力与政治动员力。[14]

    “压力型体制”是概括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体制特性而被广泛援引的观点,“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压力型体制用于说明中国政治体制的运作特征十分贴切,其实质是指向“压力型政治”及其背后的“集权体制”。[15]在对压力型体制的讨论中,一般将其与中国政治发展相联,集中于探讨如何将压力型体制转变为民主合作体制,从而实现政治体制的“民主”、“自治”或“分权”。[16]

    无论“全能主义政权”与“压力型体制”概括的中国1949年以后的政治体制的阶段有和不同,其内涵有多大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集中了几乎一切资源,包括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意识形态资源与合法性资源。中央(上级)政府是掌握和分配资源的主体,越往下级在资源分配中占的角色越小,被分配的资源也就越少;资源的掌握者与被分配者形成了一种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在这种上级(中央)分配资源与权力的格局中,就形成了这样的行政逻辑:上面有压力,下面就有责任;上面有政策,下面就有(操作的)空间;上面有压力、有政策,下面就有责任、就有资源。

    具体到县乡村关系中,只要上面有任务、目标压下县里,在县里就会形成责任,就会把任务下达至乡村,乡村因此也将上面的压力转化为行政责任,并调配资源、权力去完成任务或者取悦上级。上级的压力越大(任务、目标的等级越高),下面的责任也就越大,调配的资源与权力也就越大;而当上级压力小,或者根本没有压力时,下级的责任就小,或者根本不会转化为责任,不会去调配资源、权力。

    因此,我们看到,农村基层组织会集中一切力量、调动一切资源去做“一线工作”、“中心工作”和“火线工作”,去完成上面有考核、有指标体系、“一票否决”等关涉顶戴的工作,去挖空心思地创造能够引起上级政府注意、使他们感兴趣为执政额外加分的创新性工作。而不会调动资源、权力去做它感受不到压力、上级没有给它任务、不能讨好上级的事情。简言之,在没有上面压力、责任的情况下,即便农村基层组织手中掌握着大量的资源和权力,也不会去进行乡村治理,不会做出力不讨好的事,它更可能将手中的资源、权力用来为组织、个人谋取好处。

    总的来说,中国政治体制的上述特性决定了,上面(尤其是中央和“现管”)的压力有多重要:有治理的压力就有治理的责任。

    要论证乡村治责的不可或缺性,乡村治权的性质问题分析同样重要。因为要进行乡村治理,必须有乡村治权。

    乡村治权是农村基层组织治理乡村社会的权力与合法性。与西方国家相比,其中一个特殊之处就在于中国存在大规模的与城市差异极大的乡村社会,而乡村社会性质决定了与之匹配的权力类型不是条状结构的、科层化、职业化和专门化的国家基础权力[17],而是块状结构的乡村治权[18]。乡村治权是一种综合性、未细致分工、非职能分化的权力,除了这些特点外,最主要就是它的配置性特点。

    配置性指的是,乡村治权不是一套固定的、被规定性的权力集群,它的大小、作用范围和能量视资源配置而定。有两个意思:一是视农村基层组织能够凝聚和调动的资源量的大小而定,资源量大,乡村治权就大,反之则小,因此它不是一种刚性的、一成不变的权力;二是视不同治理事项、事务和问题而配置不同的资源,即资源的排列组合不同,得到的乡村治权也不同。因而在具体实践中,乡村治权也有大有小,具体的如“中心工作”,乡镇将配置、整合最强大的资源,以形成最大治权去应对,[19]凸现出来的是乡村治权的强大;而当乡村面临细小事务或者无上级压力(治理责任)时,它就不会配置资源去完成治理,给人的印象是乡村治权猥琐不堪。我们调查时,乡村干部总是抱怨资源太少、权力太小,干不成事,实际上最大可能是它没有去配置资源、构筑权力。

    由于乡村治权的配置性,决定了它在行使过程中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乃至应急性和便携式,而非行使方式、手段的规定性和固定性。针对不同的问题、不同的对象,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调用不同的资源,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策略,形成不同的乡村治权。通常表现为“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行使”[20]。

    总之,乡村治权的配置性决定了,只要给农村基层组织以任务、目标和压力,即便不配套任何资源,它也会使出浑身解数、利用政策空间、调用所有能调用的资源、力量配置成权力,以履行责任。就全国而言,农村基层组织配置资源的途径与方式有两个共同的趋势,一个是恢复一些制度设置,如重置村民小组长(更名为“信息员”),另一个是加快村级组织的科层化,通过加强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来调用村级组织的资源[21]。另外,乡村调用其他很多资源,千奇百怪,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很多都是外人、学者从来没有看到过的、无法想象的。[22]

    以信访维稳为例来说,信访工作成了县乡“一票否决”的火线、一线工作,甚至是唯一的工作:中央、省市将信访压力转移到市县,市县则压向乡村,乡村没法再往下压,只有承担的份;但是上级在转移信访压力的过程中,却没有相应的配套解决信访压力的经费、机构和编制,也就是说上级只给了任务,没有给完成任务的资源,一切都只有乡村自己去想办法。乡村有了治理信访的责任以后,就将整个乡村工作都集中在了信访维稳上,不仅乡镇政府成了“信访维稳办”,而且乡村治理也被浓缩成信访治理,农村基层组织的一切精力和能调动的资源都用在了控制信访上。农村基层组织创造了诸多维持信访的新手段、新措施,配置了许多新的资源,例如利用乡土的人情、面子资源,创造信访包保责任制,等等。尽管农村基层组织配置资源进行信访治理的工作,没有治本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它“捂”住了越级上访,控制了信访量,完成了上级的任务,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没有被一票否决。

    综合上述中国政治体制性质和乡村治权性质,可以概括,治责、治权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图式是:只要有上级(中央)的治理压力,就会有下级(农村基层组织)治理的责任;有治理的责任,农村基层组织就会配置资源、形成乡村治权进行治理。没有压力,就没有责任,就不会配置权力进行治理。

     

    四、从治理责任缺失看治理型上访的性质

     

    在诸多乡村治理困境中,农民上访是被研究得最多的话题,不仅有许多理论视角参与分析,而且上访本身被建构为最具政治性的话题。研究农民上访最流行、影响最大、最有话语权的理论视角是维权与抗争政治的视角,该视角认为农民上访作为“依法抗争”、“依法抗争”行为,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它们有助于农民公民权意识的培育,从而实现从农民到公民的转变,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23]赋予农民上访以政治性,维权与抗争视角被指具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以及夸大农民抗争的组织性。[24]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农村比例极小的维权型上访夸大为整个农民上访类型,以迎合社会上对权利话语的追捧,有以点盖全的偏颇,具有很强的误导性。

    事实上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在2003年至2009年的农民上访中,维权型上访在总量中下降至4.31%,谋利型上访上升至29.50%,而因治理问题导致的上访即治理型上访则高达61.74%,还有其他无法归类的上访占4.35%。[25]从表1可以看出,税费改革后,维权型上访大幅下降,治理型上访极速上升并已主导了农村信访。从治理的视角揭示和解释当前农村主要的信访类型,对维权型视角无疑是沉重的一击,有利于澄清很多事实和常识。

    表1  税改前后不同类型农民上访统计表[26]

    时间(年)不同类型上访所占比例

    维权型上访谋利型上访治理型上访其他

    民事纠纷水利灌溉村级债务

    税改前(1997~2002)58.43%12.99%13.64%————14.94%

    税改后(2003~2009)4.31%29.50%51.15%7.04%3.65%4.35%

     

     

    但是,从治理角度研究农民上访的治权弱化论者(含国家退出论者)其实并未弄清楚治理型上访的形成过程与机制。他们不了解上访的生成机制,只看到农民因治理问题而上访,就武断地说是治权弱化导致了上访增多——因为农村基层组织解决不了治理问题,所以农民就诉求上级政府,其逻辑是:

    税费改革è乡村治权弱化è出现治理问题è农民上访è要求上级政府解决问题。

    该逻辑最后一环出现了致命的错误,即认为上级政府给农民解决问题。农民上访不是诉求上级政府给自己解决问题。农民很清楚进京上访,中央不会亲自来给他解决问题,省里市里也不会,甚至县里乡里也不可能亲自处理大量个体、集体的问题,只有村一级才是农民真正诉求的对象,因此也是上访的对象。农民越级上访不管有多高,最后都得落实到乡村两级,尤其是村一级,上访者对于这个心知肚明。因此,上级政府不是解决乡村治理问题的主体,乡村两级才是治理主体。

    诚如前文所言,乡村作为治理的主体,并没有积极主动地主体意识,没有治理的责任意识;要生成治理责任,要么上级政府有任务、有目标,即有压力,要么农民能够给农村基层组织施压,税改前这两方面都有,但税改后这个机制就缺失了。没有了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农民怎么让乡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去解决治理问题呢 

    农民在治理问题越来越严峻、越来越无法承受,给村干部怎么反映也无效之际,就想到了上访这样一个渠道。在上级政府看来,农民上访是有问题、有困难、有冤屈,否则农民是不会上访的,上访的级别越高,问题、困难和冤屈就越大,越应该重视、越应该及时去解决。因此,上级政府就会将农民反应的问题打回属地,即农民户籍所在的县乡村,要求属地给农民解决问题。从上级手中再转到县乡村手中(尤其是乡村干部手中),经过这一“中转”,农民反应的问题的性质就变了,就不再仅仅是农民的问题了,而成了上级交代的任务,成了上级要求完成的目标,于是在乡村层级就形成了压力,转化为治理的责任,它就会调动资源去解决问题。

    由农民上访制造的治理责任的大小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一是农民上访的级别越大,特别是进京上访,打回原地后,属地政府的责任就越大,因为一旦进京农民的问题就会转化为中央的压力、中央的任务;二是集访、群访所形成的责任要大于个访形成的责任,所以遇到治理问题,农民一般都会以集访的形式向县乡反映。

    三是越级上访,尤其是进京上访越来越多之后,上访给中央(省市)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其工作因要应付大量上访而瘫痪;中央(省市)政府为了缓解、转移这种压力,就要求下级政府严控越级、进京上访,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那么,控制越级、进京上访就转变成县乡的一线、火线工作,成了“一票否决”的工作;此时,农民就越要越级、进京上访,以此要挟县乡政府,县乡政府就越害怕,就越要阻止农民上访,因此越要给农民解决问题。

    治理问题越因为上访容易解决,农民就越通过上访去解决,上访就增多,并且各种不合理的、谋取私利的农民上访也借机参合其中,以进京上访要挟、威胁县乡村;县乡村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上访,花的精力、金钱、编制、机构在信访维稳上就越发的多,进而进行乡村治理、回应农民实际问题的能力、空间、时间就被挤压;乡村问题越来越不能解决,由此治理型上访将越来越多,乡村两级最终会被无限膨胀的信访以及上级不断增长的压力给压垮、拖死。

    不过无论如何,分析到此,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上访”,应该被看做是农民通过上访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的一种机制。税费改革前,不仅有上面的压力要求乡村履行治理的责任,而且一旦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农民就可以运用税费、两工的杠杆向乡村干部施压,迫使其进行乡村治理。税改后,这个机制没有了,农民就通过上访,借上级政府之手向农村基层组织施压,重新塑造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也就是说,在中国农村,治理型上访,不过是农民转变了给乡村治理主体施压的渠道而已,不存在所谓的“权利”、“民主”、“抗争”、“维权”、“利益表达”之类的政治诉求。其逻辑是:

    税费改革è乡村治理责任缺失è出现治理问题è农民上访è重树治理责任è农村基层组织配置资源进行治理è实现乡村善治。

     

    五、思考: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

     

    根据上文的逻辑,可以得出两个关于中国政治的基本结论,一是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给下级政府(县乡村)治理乡村的压力、任务和责任十分重要,在乡村治理中占有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在没有上级政府给乡村两级治理责任的情况下,因治理问题带来的上访及由此带来的其他无理上访将陷入无限的恶性膨胀中,最终将导致农村基层组织的崩溃和乡村的无治理状况。

    基于此,应该从积极、主动层面上,而不是从消极、被动层面上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使农村基层组织有治理乡村社会的动力、意愿和压力,实现乡村治理。本文抛砖引玉,从三个方面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中央政府应考虑重启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税费改革后,中央政府的思路是弱化农村基层组织和乡村治权,脱卸它们治理乡村的责任与义务,剥离它们的职能,并希望将乡村治理的任务交给条状结构的职能部门来做。从现在运行的情况来看,中央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方面职能部门可以完成分内之事,但无法进行乡村治理,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无所事事,乡村治理在短短的几年内急转直下。

    中央政策应引以为戒,适时转换,考虑重新给予农村基层组织进行乡村治理的责任,给他具体的任务、目标,建立考核体系,并配套资源。有了考核和压力,就有责任,农村基层组织在面对治理问题时就不会推三推四、推卸责任,就不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会调动一切资源、动员一切力量去完成任务。具体的如农田水利,在国家实行财政转移的前提下,实行县里考核乡里,乡里考核村里,在水利上一票否决。

    有了中央下达的任务,就会有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这样,一来乡村治理的面貌就会好转,农民不用去上访,二来农村基层组织有治理的责任,也无需农民通过上访来重塑治理责任。农村的信访量就会减少,县乡村的信访压力就会减小,就不会轻易被不合理的上访所要挟和裹挟,不合理上访因此会减少,县乡村就会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乡村治理。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乡村治理最基本的主体是村一级,可以通过完善村民自治来实现乡村社会的内部治理,很重要的一点是农民能够通过村民自治制度来给村干部施压,生成治理责任。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化、程序化民主选举,农民可以通过真正的选举来生成治理责任,即将不称职的村干部选下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在选举之后形成良好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通过合理的民主程序设置使农民能够在选举后给村干部督促,让其履行治理责任。

    最后,重塑乡村治理主体的责任伦理和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是将治理责任、为人民服务意识内化为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思想意识和行为理念,它要求治理主体将乡村治理当作自己的分内之事,不做就会有内疚感,就会有上对不起党和政府、下对不起群众的愧对心理。

    这样,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建设,一个崭新的、完整的乡村治理责任的生成机制就建构了起来,乡村治理就会正常的运作起来,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局就会得到扭转,乡村治理就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①] 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第221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②] 田先红、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治理危机酝酿深层次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调研世界》,2009年第3期。

    [③] 贺雪峰主编:《中国农田水利调查——以湖北省沙洋县为例》,待版,2010年。

    [④] 袁明宝:《接点治理:国家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⑤]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⑥]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⑦] 贺雪峰:《乡村利益主体与乡村治理内卷化——信仰平桥农村调查》,工作论文,2010年。

    [⑧] 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田先红:《息访之道——农村信访治理与国家基础权力,1995-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⑨] 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⑩] 袁明宝:《接点治理:国家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11] 李昌平:《大气候——李昌平直言“三农”》,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田先红:《息访之道——农村信访治理与国家基础权力,1995-2009》,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12] 张世勇:《乡村治权与乡村治理的政治性——河南新县农村调查》,工作论文,2010年。

    [13]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

    [14]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5] 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北京:中央编译出版,1998年版。

    [16] 荣敬本:《变“零和博弈”为“双赢机制”——如何改变“压力型体制”》,《人民论坛》,2009年第1期。

    [17] 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下)》,陈海宏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8] 余练、杨华:《乡村治权、国家基础权力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以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变迁为例》,待刊稿,2010年。

    [19] 欧阳静:《策略主义与维控型政权——官僚制与乡土性之间的桔镇》,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20] 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2000年。

    [21] 欧阳静:《村级组织的官僚化及其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2] 欧阳静:《运作于压力型科层制与乡土社会之间的乡镇政权——以桔镇为研究对象》,《社会》,2009年第5期。

    [23] 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4] 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载吴毅主编《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25] 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26]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田先红在湖北省一个乡镇调查的上访统计制作而成,参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展开
  • [摘要]本文探究了农村基督教信仰发生机制的三层基础,其一,农村宗教实践的功能性、神祗多样性和择优性的特点,为人们最初选择基督教提供了信仰基础。其二,三十年来农村社会快速转型、社会性竞争日趋激烈,造成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因此社会结构亟需固化,人们的心灵需要安定,这构

     

     

    一、理论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据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曹圣洁牧师2005年1月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介绍,中国内地已有1600万基督教信众,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0多倍。如此庞大的基督教信徒群体主要是改革近三十年的增量,且80%以上的信徒集中在农村地区(刘擎,2005)。并且据一项大型调查表明[①],基督教正以每年新增教徒10%—15%的速度发展(董磊明,2008)。为什么近三十年基督教在中国农村会以如此惊人的速度发展 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探求农村基督教信仰的发生机制。

    基督教自19世纪中叶传入中国,一直就有中国化的趋势和渴求(吴建寅,2007;王兴,2008),特别是近三十年,是基督教与农村社会接轨、中国化最彻底的发展阶段(傅先伟,2008;秦臻,2008)。最终发展成既有别于西方基督教,又与中国传统民间信仰有部分亲和的中国式基督教。因此,我国农村基督教信仰的发生机制必然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对它的探索,既无法生搬硬套现有西方基督教研究的理论资源,又难以直接援引研究中国民间传统信仰而积淀的理论成果。

    建立在西方基督教基础上的宗教社会学理论,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主要有三个理论传统,其一是自马克思·韦伯(Max Weber)肇始、到20世纪六十年代获得极大发展的世俗化理论。韦伯(1997)指出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世俗化、去魅化的过程。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面对宗教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伯格(Peter Berger)等人认为世俗化是宗教发展不可避免的命运。世俗化理论一度成为西方宗教社会学研究中的“显学”,其前提预设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宗教的衰弱是大势所趋,现代化必然将人们从神圣性、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我国近三十年基督教的发展状况提供了这一理论的反证(刘擎,2005)。其二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早期代表包括孔德、斯宾塞、拉德克里夫—布朗和涂尔干等人。二战后,结构功能主义被推向高峰,其代表人物包括帕森斯(Tarkt Passens)、卢曼和默顿(Robert Morton)。结构功能理论从整体上探讨了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但对于信徒个人宗教信仰形成的社会基础、动因和过程以及基督教的发生机制,却没有予以关注。

    其三是宗教市场理论。20世纪90年代,斯达克(Rodney Stark)在研究美国的宗教信仰状况之后,提出了宗教市场理论,挑战伯格等人的世俗化理论(Stark & Finke,2000)。斯达克的宗教市场理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宗教的理性选择、市场供求论以及对世俗化的否定(姚南强,2004;杨凤岗2002,2007)。该理论认为人们选择宗教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宗教的兴衰主要取决于宗教市场内部的供求关系变化和市场自由竞争的程度,而与现代化无关,并且其隐含的假设是社会对宗教的需求总是在一定的量上,因此更多的注重从宗教的供给方和市场竞争程度去讨论宗教的繁荣与否(汲喆,2008;魏德东,2003;文永辉,2006)。但在同样的供给方和管理方的情况下,我国不同区域农村基督教发展状况很不一样,这只能归结到转型期农村社会对宗教的强大需求上(董磊明,2008)。另外,范丽珠(2008)认为“宗教经济”范式中的宗教市场的“供方”与“求方”是理解宗教的错误逻辑,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个重要概念中有相互混淆和偷换之嫌。卢云峰(2008)认为,宗教市场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排他性宗教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但是它忽略了对东亚社会中非排他性宗教的分析,如果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华人社会,那么必须对其适用性进行反思。汲喆(2008)也指出“要理解中国学者对宗教经济模式的热情,除了学术本身的理由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学术—政治场域的独特情境”。

    上述三种主要的宗教社会学理论,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预设是人们加入基督教主要是对它其超验性观念与实践的趋附,即价值层面的需求。考虑到我国农村基督教信众的特点,主要是妇女和老人,且以低知识阶层居多,她/他们对基督教的选择首先是出于功能满足的考虑,而非价值性主动皈依(常永青,1991;晁国庆,2005)。因此,对西方基督教理论的引入和运用需有所警惕和反思。

    对中国传统民间信仰展开的研究,一是运用结构—功能理论的分析。杨庆堃(Yang, C.K. 1961)曾经探讨了传统宗教在中国社会中的功能问题,并指出了中国传统宗教的分散性、非制度性特征,从而区别于西方的制度化宗教,具有开创性和启发意义。二是基于社会变迁视角下的宗教复兴论。这些研究认为,现代化的过程并不伴随着传统宗教的衰弱,恰恰相反,现代化可以与传统民间信仰共生共荣(王铭铭,1997;周大鸣,2000;方文,2008)。然而,这些理论能够解释人们最初为什么会选择基督教,却无法解释人们因为功能需求选择基督教后会继续留在基督教,因而不能完全回答农村基督教信仰的发生机制问题。

    我国农村基督教与西方基督教和传统民间信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兼有二者的主要特点,要理解它的发生机制就必须兼顾上述中西两个理论传统。因此应在借鉴既有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分析农村基督教发生机制的新框架。本文以基督教在中国北方一个村庄的传播状况为个案,结合既有的理论资源,在近三十年农村社会剧烈变迁的背景下(贺雪峰,2008;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②]探讨基督教信仰在我国农村的发生机制,进而回答这段时期基督教为什么会在农村快速传播。

    全文从三个部分探讨农村基督教信仰的发生机制。第一部分是村庄的宗教生态,主要阐明北方宗教信仰的功能性及可选择性特点为基督教的传播提供了信仰基础,回答了人们最初为什么会选择基督教;第二部分认为基督教回应了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结构性紧张,安顿了人们躁动的心灵,进而回答了为什么选择基督教之后会继续留在基督教;第三部分则从转型期农民双重价值失落的角度,回答为什么人们会死心塌地跟着基督教。通过对这三个逻辑递进问题的回答,揭示出农村基督教信仰的发生机制。

    本研究的主要资料来自笔者对豫东平原马庄的两次调查,调查以半结构性访谈为主,辅以问卷调查。马庄所在的县位于豫东平原,截止2005年底,该县有基督教徒3万人,分布在16个乡镇,384个自然村,开放活动场所52处,保留11处。现有教堂4座,最大的一座于2005年修建,可容纳3000人左右。1982以来,每年县均增加受洗人数1000人左右。马庄所在乡有三个基督教堂点,其中白山堂点始建于1982年,囊括周围7个村,其中包括马庄。

    马庄离县城8公里,全村有8个村民小组,共350户,1486人。截止2008年上半年,马庄的信徒超过100人,约占全村人口的6.7%,有一个固定的聚会点,两三个不固定的家庭聚会点。本文所指称的教徒只限于经常参加教会活动的教徒。在马庄,信教家庭一般只有一人经常参加教会活动,有少数家庭超过一人经常参加教会活动。因此,若100名教徒分属于100个家庭的话,那么,马庄的信教家庭就占全村户数的100/350=28.6%,超过1/4。另外,最近数年马庄每年新增教徒在10%以上,[③]就在笔者调查的前15天,就有5人先后加入教会,足见基督教传播速度之快。

     

    二、为什么选择基督教:功能性信仰是信仰基础

     

    (一)民间宗教信仰的特点[④]

    归结起来,马庄的民间信仰有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满足日常功能的特性。马庄的宗教信仰多是为了满足现实生活中的某种功能而采取的某种持续性或间隔性的行为。归结起来,马庄的信仰有如下功能:治病、驱邪、好玩、发财、平安、生意、打发时间、寻找丢失的东西、寻求幸福、考学、农活收成、村庄平安、生育、成长,等等。以满足功能为主要特点的信仰,不涉及人们超越性和本体性的需求,即不给予人们人生意义和生命价值的解答。

    第二,神的多样性和神的可选择性。民间信仰功能性的特征,就衍生后一个特点,神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择优性)。民间信仰不存在主导的神,不同的神满足不同的功能,或者有的神满足诸多的功能。人们完全可以选择不同的神和神的组合来满足自己不同的功能需求,而选择的标准是神能力的强弱。多数人对于诸多的神像、庙宇、道观的态度不是彻底放弃某神、坚信另一神,而是多神杂糅在一起信,见庙烧香,谁也不去得罪,既给观世音、关公下跪,也去张良坟许愿,到包公庙也拜一拜。只是对人们普遍传说灵验最大的庙宇和神像投去更多的选择。

    第三,包容性。正是因为民间信仰的功能性、神的多样性与可选择性的特点,使其在信仰实践中极具包容性。民间信仰的包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仰者对任何神祗都没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对神的选择按需求而定,也不排斥他人对神的选择,二是信仰形式之间没有强烈的排斥状况。

     

    (二)基督教在北方农村发展的信仰基础

    马庄功能性信仰的特点,为基督教在农村的传播提供了最初的基础。

    在功能补遗、神祗可选择性的宗教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神祗进来,那么人们就只能在原来的神祗序列中选择自己的信仰对象,如果有新的、更厉害神祗进来,则可能放弃原来的信仰,改信新的神祗。因此,当基督教传进来的时候,人们最开始还是按照原来的信仰习惯去接受它,即将其视为能够满足自己某些功能的神祗来看待。所以也就有了这么一说,“天母(主耶稣)看着比关公还厉害,思想进步厉害,很信那一套”。意思是主耶稣比关公要厉害,信它可以得到更多的东西,所以很多人就信它。受访的50位教徒中,在信教之前烧过香的有31位,占总数的62%,她/他们在烧香不灵验、听说(或者亲自体验)信主更灵后摔掉神龛投奔主耶稣。

    在笔者结构式和半结构式的访谈中,50位受访者回答了笔者“您最初为什么要信主”的问题,回答如表1所示:

     

    表1  信教原因(N=50)

    原因人数所占比例(%)序位

    祛病消灾、身体健康30602

    亲人/他人劝说5/4210/841

    曾有重大变故,祈祷不再发生16323

    打发时间、摆脱空虚、好玩9184

    其他245

     

     

    据上表显示,在兰考马庄,有近60%的信徒有疾病的历史,而且他们都宣称信主之后病就痊愈了。有病信主的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很难花得起大笔医疗费用,或者是老年人得重病,根本不能得到正常的治疗。

    有32%的受访信徒是因为家庭曾经出现过重大变故,给信徒本人和家庭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和沉重的阴影,所以希望以后不再发生而倒向主,“信主的都背了一桩心事”。

    另有18%的信徒是为了“打发时间、摆脱空虚、好玩”而加入教会的,这些人多半是老年妇女或者家中没什么事的人。有不少上了年纪的妇女是老伴去世后加入教会的,老伴去世后一个人闲着无聊,子女们要么不孝顺,要么忙着自己的事情,一年到头与老人说不了几句话,因此许多老年妇女就喜欢到聚会点凑热闹,久之就成了信徒。

    无论是为治病信主,还是希望防止变故再发生,抑或是打发时间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信主,无疑都是为了生活中的某种功能补遗。因此人们加入基督教秉持的还是一种功能性的信仰。教会也正是依据这一点向人们传教,只要是听说谁家有病人或出现变故,就会欣喜若狂地去宣传主的好处,“你投靠主吧,主会把你的病治好的”。为了传主的福音,每个教徒都保有十足的热情,不怕拒绝、不怕侮辱,不厌其烦。如上表所示,在我们调查的50位教徒中,只有3人(6%)是主动入会的,其中2人是因病请教徒来祷告后信主的,而高达94%的人是经人劝说后才走到主的跟前,而亲人劝说的只有5人(10%),其余42人(84%)是教徒主动上门劝说的。且看教徒自编的灵歌[⑤]:

    今天礼拜三,真神来门前,同心接圣灵,耶稣来看病,只讲有真心,看病能挖根,挖了病根,感谢主恩。

    求主病好之后自然就认定主确实比烧香(拜观世音、关公、张良)强,于是去参加教会活动。信主,相信主比其他的神厉害,不仅在治病方面,其他各方面都强,神能够给予自己所需的功能满足。许多人就是在病治好后,依然保持着对主的功能性信奉,期待主能够给予自己更多好处。有不少退出教会的人是因为信主之后不但病没有好,自己求主的很多事情都没能实现而遗憾地退出教会,继续烧香拜佛。[⑥]也有不少人因为其他的宗教门派(如邪教组织“东方闪电”、“三赎基督”)比基督教更为厉害,神通更广大,转而投靠其他的神。[⑦]

     

    (三)为什么多数人选择基督教之后不再退出 

    人们最初选择主耶稣作为满足自己各方面需求的神,是基于功能性的信仰基础。但现在的情况是,人们选择了基督教之后,就很少再退出来选择其他的信仰形式,90%以上的人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选择继续留在教会里。而且整个趋势是传统的信仰形式正在弱化,基督教在村庄里迅速传播。[⑧]

    于是问题就出来了,都是功能性的信仰,解放前人们为什么不选择或者选择后不长时期留在教会,现在却有大量的人加入基督教、只有少数人选择退出 [⑨]这就涉及到进入教会后,基督教讲道者[⑩]对信徒灌输的内容与教徒的精神需求的契合性。首先是它的一整套“说法”让信徒心安理得地满足既定社会对自己地位和角色的安排,放下反抗的武器和心理,使躁动的心灵安顿下来,从而屈从和固化当前社会结构。紧接着是基督教对人们价值观念的改造,回应价值需求。

     

    三、为什么留在基督教:结构性紧张是社会基础

     

    访谈的每个基督教徒都宣称自己信教之前“光生气”,生别人的气,亦生自己的气,一生气就容易害病。生活中要受很多的“气”,生丈夫气,生婆婆的气,生儿子、媳妇的气,还有生家族、邻里、亲戚和其他人的气。

    如果把“生气”放到整个社会结构中去考察,那么容易或经常生气的必定是不适应这个社会结构的人,“生气”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举动皆源自他/她对这个社会结构的不满或反抗,是企图改变而又无法改变自己在社会结构中角色和地位的结构性紧张,其结果是社会结构的高度不稳定。要使不稳定的社会结构重新固化,让每个人心安理得地接受社会对自己的定位,扮演好社会给自己安排的角色,那么就需要镇静剂。基督教就是一副镇静剂。

    加入基督教后,除了某些功能性的需求可能得到满足外,基督教对人的改造也同时开始,最直接的是对信徒心态和精神的改变,几乎所有的教徒都宣称她们加入教会后精神变开朗了,心态平和了,学会了忍耐,不再生气了,而心态上的变化又直接体现在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上,如表2所示。

     

    表2  信徒信教后的变化(N=50)

    观点认同人数所占比例(%)序位

    1个性、脾气变了,更有忍耐力了35702

    2认识的人多了,在教会里人际关系好32643

    3家人对自己有意见4810

    4经常唱歌赞美上帝、祈祷28566

    5经常反省自己,哪做得还不好27547

    6与朋友、亲戚关系疏远了5109

    7与丈夫吵闹减少了,家庭更和睦了30604

    8与邻里的关系更好了12248

    9不在乎世俗人的评价,如吃穿、金钱、地位、舒适、学问,等42841

    10对家族、邻里的期待减少了,如互助、帮忙、赞美、串门、拉家常,等29585

     

     

    对于“个性、脾气变了,更有忍耐了”(观点1)下直接、肯定判断的有近70%,未做肯定答复的多半是原来的性格就比较温顺,或者是上了年纪的老太太。一些信教时间比较长、信得比较真的妇女则直言不讳地告诉调查者,她们“经常反省自己,哪做得还不好”(观点5),一旦有疏忽的地方就会向上帝或者其他的弟兄姊妹忏悔,祈求主的原谅,这样的比例占54%。观点2、6、7、8、9、10都涉及到信徒与他人交往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相互之间评价与期待的变化,它们构成信徒对当前农村(村庄)社会结构的看法的变化,以及对自己在这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及所扮演的角色的态度变迁。

    下面我将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婆媳关系,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婆媳关系、夫妻关系,以及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在村庄社会中的阶层位置等几个角度,来透视基督教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固化效果,初步回答为什么人们选择基督教之后就“不愿意”再出来了。[11]

     

    (一)八十年代的婆媳矛盾与年轻妇女信教

     

    表3  牵涉到与婆婆矛盾的教徒情况

    姓名年龄(2008年)何年信教/时龄个性与婆婆关系/是否主要原因

    代号1511995/38很强不好/有一定关系

    代号2641982/38一般不好/是

    代号3711982/45强不好/是

    代号4601982/34强不好/有一定关系

    代号5601988/40软弱不好/是

    代号6741982/48强不好/有一定关系

    代号7751982/49很强不好/有一定关系

    代号8841988/64很强未知/不是

    代号9521988/32很强不好/是

    代号10411995/27很强不好/有一定关系

     

    在八十年代信教的8人中,有4人是直接因与婆婆的关系处理不好而信教,另有3人是与此有一定联系,但不是主要原因,而只有1人(代号8)信教与婆婆没有关系,而是受媳妇的气。在9例因与婆婆相处不好而信教的信徒中,仅有2例(代号1、代号10)是发生在1995年之后。从个性方面讲,这批信教牵涉到与婆婆关系不好的信徒中,只有代号2与代号5的脾气是很温和和软弱的,其余皆是个性强的妇女,其中有六位被自己和村里人认为是“很强”的人。

    表3中列出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早的一批信徒,代号2、代号3、代号4、代号6、代号7等5人是1982年信主的,然后是1988年入会的3人,分别是代号5、代号8和代号9。整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马庄信主的人就维持在十人上下。在八十年代信教的8人中,只有代号8是因为与大媳妇吵闹而加入教会“避难”的,其余7人信教的原因都涉及到与婆婆的矛盾,即她们当时都是人家的媳妇,30多岁的有3个,40几岁的有4个,年龄最小的32岁,最大的49岁。这批媳妇是在看不惯婆婆的做派并对婆婆给予了反抗之后,又无力改变婆媳关系的格局下投靠了主耶稣。

    据调查,在“文革”之前几乎所有媳妇都怕婆婆,媳妇在婆婆面前不敢支声,婆婆指挥媳妇做啥就得做啥,媳妇也不能表现出半点怨言。儿子跟媳妇的关系没有跟父母的关系近。虽然国家从五十年代颁布新婚姻法,当地也有一波离婚潮,但原来的婚配机制没有动摇,婚姻权还是掌握在父母手中。后来国家一系列的政策提高妇女权益,但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婆婆对媳妇的绝对支配力。

    真正的改变是在“文革”以后。从这时期开始,新结婚的一代年轻妇女开始名正言顺的与婆婆顶嘴。对婆婆说三道四、颐指气使,媳妇敢于通过反驳、答话、顶嘴和不作为、沉默来回应。而婆婆的气则更大,对媳妇更加不满,婆媳矛盾日渐白日化。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婆婆与媳妇的吵架、骂街、赌气等在村庄中普遍出现,大队干部介入调解的家庭纠纷亦属该类居多。

    那个时候,杨战斗的老婆(早期信徒代号3)经常与母亲吵架,原因是婆婆嘴巴好说,声音还特别高,而媳妇特别烦这个,看不惯。媳妇比较倔强,很能干,家庭条件不好,因此干活特别卖力。只要老婆与母亲发生争吵,杨战争就动手打老婆,打得很狠,拳头大的棍子打折,最后老婆要与他离婚,还将娘家人请来了。当时他的老婆每星期都要到大队找干部调解。闹得最大的一次是大队支书周廷彦和副支书耿德玉联合出面调解,连续做了三天的工作。

    代号6和代号5都有类似代号3的经历。显然,这个时候媳妇并不占明显的上风,只是较以前有胆量跟婆婆斗气了。婆婆一方则因为平常一向“听话”的媳妇,现如今敢顶自己的嘴,心里自然不好受,但是她依然是处在斗争的上风,她依然是家庭的主宰,媳妇还没有足够的能量将婆婆手中的权杖夺走。更重要的是,儿子还没有明显站在媳妇的立场说话,更多的时候是帮衬母亲。母亲有儿子撑腰,底气更足,就能将气撒到媳妇身上,极力打压媳妇的嚣张气焰。从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后期,在婆婆与媳妇矛盾中,婆婆还占绝对优势,但地位不断地被媳妇吞噬。而媳妇能够跟婆婆斗气,但婆婆交代的事、伺候公婆的工作她还得一件不落地干好。

    下面是现年六十岁的早期教徒代号4这样控诉当年的婆婆:

    我是74年结婚的,那个时候婆婆才四十来岁,小兄弟属狗,才四岁。那时候的婆子都(对媳妇)不行,都厉害的很。我伺候婆子,一天三顿饭要做,吃完了要洗盘刷碗,婆子坐在旁边看着。那个时候,她不下地,还能动,我还要给她洗衣服、端饭,孩子哭,她都不给你引呢,不讲(更不用说)给你洗衣服。我来三十多年了,也没见她干过活。

    那时候光生气,老婆子事多得很,光找我的事,我有时不跟她吵,光不理她,她就吵她儿子。我是大媳妇,大媳妇难当啊,“宁可给王母打鼓,也不给人家当大儿媳妇”,我一来就找我的事。她不对,老婆子的事多,他(老公)也不向着我。又不是不给她吃、喝,弄点好吃的,还要给她端去吃。那时我脾气也孬,也跟她吵,吵完拉倒。老婆子好哭,不定为啥事哭,就找我的事,找他儿子的事。土地下户后的头几年,他(老公)有个姨,是新乡的,外甥过来看大姨妈。老婆子跟她外甥讲大儿子不孝顺,对她不好,这个老表喝了点酒,拿起棍棒就打他。

    那个时候,媳妇好脾气的不吵架,不好的,吵着干着,干着吵着。

    随着妇女自我权力意识的增长,妇女在家庭中越来越希望摆脱婆婆的纠缠和束缚,越来越企图控制和定义自己的行为,而无须他人的说三道四,因此对婆婆的“架子”特别反感,而且逐渐生长自己当家的想法。婆婆在这时期则明显感觉到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流失,媳妇越来越不象话,没有自己那辈那么听话、好管。婆婆隐隐地感到了危机到来,因而试图极力维护和维持自己的权力。

    于是在婆媳之间就形成了巨大的张力,时刻都在引发争执和吵闹。在二者的较量中,与婆媳都有密切关系的一个人的站位就显得格外重要——妻子梦想丈夫与自己“穿一条裤子”,母亲则认为儿子肯定站在自己一边。事实上,这一时期的儿子还是屈从于母亲,站在母亲的立场说话而冷落了媳妇。这样婆媳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就落在了婆婆这一边,婆婆明显占据着优势,这与媳妇的期待(对丈夫、对自我权力)相距甚远,因此“受气”的往往是企图颠覆传统社会结构的新一代妇女,而且许多年轻妇女长时期受气而使身体虚弱有病。

    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后期,妇女处于权力增长过程中,但预期与实际能得到的程度之间的矛盾,即敢于同婆婆顶嘴与不能实现顶嘴的效果之间的张力,最终导致四种结果。一是重新回复到原来的社会结构中去,依然做个逆来顺受的传统妇女,这是当时大部分媳妇的宿命;二是婆媳之间的紧张一直这样相持下去,谁也不让谁,谁也占不到便宜,许多婆媳至今还在“战斗”;三是自杀,当无法缓解张力时,许多媳妇就会选择自杀;四是通过信仰基督教,学会了忍让和不吭,心安理得地接受当前的状态。

    八十年代国家宗教政策放宽之后,基督教就再次进入村庄,这批年轻的妇女首先因功能性需求(如治病)而选择教会。像代号2、代号4等第一批入教的妇女都是三四十的媳妇,她们的入教并非偶然,而是由当时婆媳关系的结构性因素决定。

    同时,基督教传播的策略和教义契合了当时妇女的心理和精神需求。基督教向教徒宣扬忍让、谦卑、悔改、认罪等精神,要求教徒首先从自己身上找事情的原因,而不是一味地归咎于他人;《圣经》上说,要爱人如己,要爱你的仇敌;耶稣教导人们说,饶恕人的罪,我就饶恕你的罪,等等。这些都是教导人们首先放弃自己之前那种争强好胜的个性,规训自己的脾气,通过自己的改变而改变他人。教徒自己编的“灵歌”直面生活中的问题,如《莫生气》:

    生气是个病,越气缺重,那是魔鬼来加害,暗地把人坑,他教唆理鬼住你心中,光说人家不对,叫你把气生。

    正是因为生气是这样的,因而遇到什么委屈也不要生气,要将委屈承担下来,否则就会魔鬼缠身,被疾病困扰。所以信教之后媳妇都不再跟婆婆吵,不管有多大的委屈,也不通过对着干来发泄,而是在祷告中向上帝诉说。耿德兰老人这样描述当年的婆媳关系和媳妇信主后的家庭状况:

    那个时候多数吵,婆媳矛盾多,与老公公打架的也有,我们组姓张的,张五成的二媳妇,与公公骂,两个人对着骂,信主后就不骂了。做礼拜的就不吵,多数能够理解别人。做礼拜是教育人的另一种方式,人家骂你不还口,打你不还手,首先理解别人,要忍让,化解矛盾,不吵架、不斗殴。有些人脾气古怪,通过信主,脾气就改过来了。不吵架,不生气。到了教堂,不要骂丈夫、不要骂公婆,家庭就和谐。

    不仅不再生公婆的气,而且还要孝敬公婆,灵歌《六大爱》中有涉及婆媳关系:

    做一个好儿媳,你要爱公婆,对公婆可别说你没有生下我,为了娶你省吃喝,为了娶你跑断了腿,你要是不孝顺,儿女跟你学。

    在婆媳关系中,基督教首先要调整的是媳妇对待婆婆的态度,从媳妇自身入手,近似刻薄地找自己的问题,从自己的改造开始,同时理解他人。这样最终的结果是媳妇放弃了正生长着的对婆婆的反抗,并在某种程度上重新屈从于婆婆。而当婆婆试图阻拦媳妇信教,媳妇不再是暴力性的对抗,而是在做好媳妇的“本职”工作后,“好言相劝”,讲信主的道理和好处,以求得婆婆动容。

    所以,基督教的教导在于给信徒提供一套“说法”,让其安然地接受当前社会给她安排的角色和位置。在这一阶段的婆媳关系中,就是要让媳妇忍、不吭、不生气,接受婆婆强势的历史和现实,放弃反抗的念头,屈服于原来的社会设置。

     

    (二)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婆媳矛盾与老年妇女信教

    老年妇女信教,最早出现在八十年代后期,高峰是在2000年以后。下表是50位教徒中与媳妇有矛盾的教徒的情况。

    表4  与媳妇有矛盾的教徒情况

    姓名年龄(2008年)何年信教/时龄个性与媳妇、儿子关系信教与媳妇、儿子的关系

    代号11732003/68——婆媳闹僵,两个儿子不孝直接强关系

    代号12452006/43要强与媳妇生气有关系

    代号13522006/50强与媳妇不和有关系

    代号14502006/48比较强婆媳关系孬有关系

    代号2641982/38比较强受媳妇气没有,能忍耐

    代号15781995/65烈,有能力关系僵有关系

    代号16651993/50好面子不好,儿子判刑、媳妇外遇强关系

    代号3711982/45好强经常吵架没有,能忍耐

    代号4601982/34好强闹僵没有,能忍受

    代号17522006/50脾气倔强媳妇孬强关系

    赵田母812002/75强婆媳不和有关系

    代号5601988/40——受媳妇气没有,能忍耐

    代号18732004/69——媳妇不孝顺直接强关系

    代号7751982/49好强与媳妇吵闹没有

    代号19841988/64脾气不好与大媳妇矛盾大直接强关系

    代号20502006/48强与媳妇不来事直接强关系

     

     

    在上表16位老年教徒中,我将婆媳(儿子)矛盾作为老年人信主的变量,考究不同的相关关系。其中有4例是“直接强关系”,即与媳妇的矛盾是造成她们信主的直接原因。具备“强关系”的有2人,就是婆媳矛盾并不是直接原因,信主是因为生病求治等功能性的选择,但是婆媳矛盾是造成她们最终留在教会的根本缘故。具备“有关系”强度的有5人,即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让她们投向耶稣,但婆媳矛盾是其中重要的原因,老人因此而经常“生气”。那么,在有婆媳矛盾的老年教徒中,信主与媳妇的“孬”有关系的有11人,占68.7%,。同时50位教徒中,家有媳妇的有30人,那么因媳妇孬信主的就占11/30=37%。

    从时间段上来看,八十年代后期出现第一人(代号19,1988年),1993和1995年各1人,其余皆出现在2000年以后,其中又以2006年为最多,一年达5人之多。说明老年人因媳妇缘故信主的高峰是在2000年之后,特别是近年,说明婆媳关系在这段时期急剧恶劣。

    从年龄段来看,从1988年64岁的老年妇女信主,到1993年50岁,1995年65岁,2002年75岁,2003年68岁,2004年69岁信主,再到2006年50岁(2人)、48岁(2人)、43岁,婆婆信主时的年龄逐渐缩小,表明年轻媳妇越来越厉害,几乎一进门就当婆婆的家。

    八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婆媳关系中,媳妇越来越强势,逐渐掌握话语权,这与年轻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角色和家庭逐渐核心化有关系。在此条件下,夫妻关系逐渐变得重要和无可替代,并有超过父子(母子)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主轴。因此在婆媳矛盾中优势就逐渐向媳妇倾斜,儿子从之前明显站在母亲一边,逐渐到表面中立、实质倾向妻子(八十年代中后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最后到2000年左右,就完全、公开地站在妻子的立场上说话,有的甚至辱骂、殴打自己的母亲。[12]

    1988年信主的代号19算是马庄婆媳关系的转折点,从她开始老年妇女信主就慢慢增多,年轻媳妇信主也不再是因婆婆的“孬”了。如今50至70岁一代婆婆的特点是两头受气。当她们年轻的时候是处在婆婆的“压迫”下,一方面自己有反抗意识,另一方面又反抗不了,因此“气”得慌,但总还有个盼头,即多年媳妇熬成婆婆之后就可主宰家庭。然而等到她们熬成了婆婆,却突然发现世道完全反了,如今的媳妇远比当年的婆婆厉害。老信徒代号4这么形容现在的婆媳关系:

    现在有哪个婆婆厉害 没有,往下就不厉害了。现在的媳妇享福啊,不下地,不愁吃穿,有问题、有困难找公婆,没钱花了,向老人要,没煤烧了,到老人那里背。现在不是旧社会,不媳妇当家 现在媳妇一个比一个有脾气。

    婆婆要千方百计地哄着媳妇,不让她下地,做牛做马把她供着养着,还生怕她不满意将儿子给甩了。为她做了所有的一切之后还不满意,嫌这嫌那,向婆婆指手画脚。老年妇女无奈地说,现在不是娶媳妇了,而是娶个“奶奶”,你将他娶回来还要掖着她,小心地宠着她。而且母亲明显的感觉儿子已经不再与自己一条心了,“娶个媳妇,丢个儿”。不孝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生个儿子还不如女儿的尴尬开始出现,人们传扬“生个女儿,开银行;生个儿子,瞎鸟忙”,“黄喜鹊,尾巴长,娶了媳妇,忘了娘”,“儿子多了,老人受累,将来受气”。

    人们形象地把这种现象概括为“媳妇提前接班”。媳妇提前接班这个势头,对于那些传统思想较强的婆婆来说显然不是好事,她感到了威胁,又希望维持往日婆婆的“架子”。因此在“多年媳妇熬成婆婆”的期许与社会现实发展的巨大差异之间形成了反差,在这一代婆婆的内心留下了创伤。权力日渐衰靡的婆婆希望保持在家庭中的威信,至少是不受媳妇的气,而媳妇却丁点也不能容忍婆婆的架子,更希望排除异己从容地掌握家庭大权。因此婆媳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结果是控制丈夫的媳妇越来越占据斗争的上风,婆婆往往在历次斗争中受到伤害,“气”总是出不去,越积越厚,越厚越出不了。

    所以我们看到,七、八十年代的婆媳矛盾中,如果媳妇个性弱一点、脾气好一点,家庭矛盾就闹不起来,而今则是婆婆宽容一点、忍耐一点,家庭就相对和谐。前一个婆媳关系是因媳妇风头正劲,想夺权、提前接班造成的,后一个则是因为婆婆日薄西山,依然紧抱旧权不放、做最后的挣扎所引发的。

    在媳妇占据上风、儿子跟在后头的家庭权力格局下,有些极度失落的婆婆(或公公)就选择自杀。

    孟老太六十多岁,儿子媳妇出去打工,她与老伴在家带孙子孙女,帮儿子种地。媳妇打工回来不但不给老人钱花,还将地里的收成都要回去。媳妇经常跟婆子吵架,打骂婆子,婆子一生气,就跳井自杀了。婆婆死之后,媳妇还敢打老公公。

    大部分婆婆做的挣扎,犹如没落贵族的最后一声叹息,最终走向了沉寂。她们为儿子着想,不再跟媳妇对着干,什么事都看开一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媳妇嚼你,你不吭”,做个有吃则吃、没吃不吃的泥菩萨。这样一种新型的、“如何做老人”的共识就出现了,并为村庄男女老幼所接受,而有传统架子的婆婆会被人们看不起,被认为是没事找事干的人。

    基督教抓住老年妇女这个阶段的心理和弱点,向她们传教,许多针对老年人的灵歌也是在此时才出现。基督教明确地告诉你,要忍让,不仅要忍让,还要加倍的爱你的媳妇、爱你的儿子,他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不能反对,神自然会规训他们。主耶稣的教导就是要让你服膺现在的状况,顺从社会的一切规定。遭遇的一切都是神定的,无论好坏,好的是神福佑,坏的是神对你的考验,只有信主信真,才能最终免除祸害,过幸福的生活。

    因此一旦接受主的教诲之后,婆婆就有了一套让自己不再“斗争”下去的“说法”,服从当前的社会安排,对媳妇言听计从,或者从此不再去惹她,做自己该做而不引发婆媳矛盾的事,在家庭关系中一切以“忍耐”、不惹恼年轻人为依归,自己吃亏受苦被认为是上帝的考验,必须去承受之。信徒往往会极力维护家庭的表面关系,极力讨年轻人的好,在他们面前委曲求全,逆来顺受,一切不愉快不顺心都自己承担,为的是主的名誉和荣耀。

    头英嫂,现年56岁,郭姊妹说她这回改了不少。之前跟媳妇不说话,东言东语,说东说西,自从去年信主之后,现在什么都不说了,我跟她讲,多言多语,吵架。现在病好了,跟媳妇的关系也好了。现在她不惹祸了。

    不管怎么说,从信主的婆婆来看,一般家庭的婆媳关系都处理得相对较好,家庭关系比较安静。早期信徒代号4与媳妇的关系虽然不好,媳妇还经常骂她,不给她饭吃,但是还坚强地维持着不分家的局面,分家有损主的声誉。我们在访谈中却没有看出老人有丝毫的不满情绪,也没有像其他老人那样有着巨大的委屈要宣泄。这位信徒很平静地谈论她的遭遇,没有些许的抱怨情绪,她把媳妇这样对待自己归结为自己信主没有信到位的缘故,所以还需要到处跑去听别人讲道。

    从老人平静的心态可以窥探出,信主的婆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她们以前极力反抗的社会现实,认可了她们在现成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以及由此扮演的角色,她们开始坦然地面对一切,接受当前社会的安排。

     

    (三)社会性竞争、夫妻矛盾与年轻妇女信教

    妻子敢于接丈夫的话、敢于跟丈夫斗嘴,与媳妇敢跟婆婆斗气是同时发生的,但是妻子因生丈夫的“气”信教则是在九十年代以后的事。下表是我访谈的50位教徒中,信教原因牵涉到丈夫没有才能的信徒情况,这些人主要是因生丈夫的“气”而最终投身教会的。

    表5         涉及与丈夫闹矛盾信主的教徒情况

    姓名年龄何年信教/时龄文化个性与丈夫关系

    代号21421995/29初中好强丈夫懦弱、主宰丈夫

    代号22411995/28小学精明、好强受夫气

    代号1511995/38初中强,精明当男人家

    代号13522006/50小学强生夫气

    代号14502006/48无比较强当男人家

    代号15781995/65无烈,有能力吵架

    代号23411991/24无一般夫大17岁,没什么本事

    代号17522006/50小学脾气倔强有摩擦,丈夫迁就

    代号24372000/29初中好强夫无材料,闹离婚、喝药

    代号25521990/34初中好强、对外能保持形象夫无能力,娘家是大户人家,有地位

    代号26522000/44小学好强夫下岗

    代号27502000/42初中厉害夫没本事

    代号28502000/42小学强嫌夫没材料

    代号10411995/27初中很强经常吵架

    代号29462007/45小学强老公没材料

    代号20502006/48无强老公没材料

     

     

    从表中可以看出,因生丈夫的气加入教会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一个是1995年前后,最早的一个代号25是1990年信教,1995年入会的人共有5个,紧接着是2000年有4人加入,即2000年前因此信教的人有6人,占16人中的62.5%;然后是2006和2007年有5例涉及到丈夫的缘故加入教会的。在文化方面,有4人是没有上过学,有6人有初中文化程度,其余的都上过小学。

    在性格方面,据她们自己解剖、做见证了解,以及通过其他人证实,除了没上过学的代号23外,其余都很好强,个性刚烈的也不在少数。个性强似乎是信教妇女的普遍特征,因此它是一个社会现象,即个性越强,对自己及家庭的期待就越高,而达到期待的条件又不充分,因而容易造成“生气”和“受气”。

    先来看看2000年信教的代号24向笔者做的“见证”[13]:

    信主以前脾气可暴躁,好骂人,孩子惹了我,我都骂得狠。我老公没啥材料,还不给我引孩子,也不下地干活,好懒,性子不急,做什么是慢腾腾的。我性子急,什么事都想一下子干完,孩子在我面前闹,他不引,我就更急,急了就骂。我老公也好骂人,但脾气比我好,总是让着我,在家他骂我一句,我骂他十句,我还生气。

    那时条件不好,还要引两个孩子,什么都赶不上人家,老公没本事,我脾气孬得很,有点啥事就与他吵。那时候争个难气,心里孬得慌。两口子有闹不完的事,有几回我夜里十二点钟跑到娘家。他管不了我,想走哪就走哪,想死就死。那个儿才二三岁,第一回吓唬他说要离婚。有几次我拿了药瓶子喝药死掉算了,他抢过去了,要不早就死了。

    代号24读小学时的班主任周梦齐老师这样点评自己昔日的学生:

    代号24脾气很犟,性格外向,一直就争强好胜,在读书的时候就是这样,每次上学都很想超过别人,做什么事都想比人家强。嫁个老公刚好与自己相反,不善言谈和交际,能力也不大。代号24嫁这么个老公,有些怀才不遇的感觉,以前争强好胜,现在的家庭条件无法实现她的抱负,处处都比人家弱。天天吵架。他们吵架还都不让别人知道,很要面子。这个妇女嫌她老公没本事,其实他老公属于一般人,也不是很差,只是妇女对他期望值比较高,他又达不到她的要求,内心郁闷得很。代号24心里有什么抱负没有施展开,没有找到合适的老公,内心压力压着不外说。

    我后来再次向代号24证实,她的回答是“好强又怎么样呢,现在还不是这样 ”可见,一个具有抱负和竞争性的妇女,在自身、家庭不能给予她足够实现抱负、竞胜他人的阶梯和环境时,就会“内心郁闷得很”,又“内心压力压着不外说”,只能向丈夫抱怨,把所有的气都往丈夫身上撒,甚至往孩子身上撒。

    1990年就信教的代号25也有代号24类似的经历:

    那个时候我光生自己的气,生自己没有材料的气。老公也没有材料,就跟老公吵。那时侯孩子小离得近,没人引,什么都难,干点活,孩子缠着,干不成活,自己个性强就生自己的气。与邻居家比,人家干完了,我没干完,就急,就生气,生自己的气、生老公没材料的气。

    表5中因生丈夫气而信主的妇女,绝大部分都有这样的经历,无不埋怨老公没有本事或不会持家操业,跟人家相比差距很远,达不到自己的理想状态。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中青年妇女信教,主要与家庭在村庄的社会性竞争有关系,她们的家庭都不是竞争的优胜者。代号25将干农活的快慢都拿来与邻家比,可见竞争的激烈程度和细化程度。

    调查发现,在解放前马庄的社会生活中极少有激烈的竞争态势。村里的地主、富农有各自的生活方式和住宅模式,其他家庭亦有自己维持生计的诀窍,两者在生活方式上很少有相通的地方。贫富之间的界线很明显,各自确认和承认自己在村庄社会中的角色和位置,从而在经济、文化上形成了稳固的等级,等级之间有密切的互动(如各种家族、村庄共同的事业),但不存在明显的竞争。[14]

    社会性竞争的真正出现是在集体时代。新中国打破了一个旧的等级社会结构,使各个家庭都处在一个水平线上,为竞争提供了制度性平台和社会心理基础。大集体的村庄生产、生活为人们提供了各方面的竞争机会,人们在集体性的竞争中获得某种荣誉感,个个都争做标兵、旗手。集体时期所倡导和实践的平等理念催生了之后农村的社会性竞争。

    分田到户后,个体家庭成了独立的核算单位,家庭之间的社会性竞争也悄然开始。此时的社会性竞争继承了集体时代竞争的衣钵,首先也是从劳动开始的。代号25不是个案特例,她代表着当时的一类妇女。

    随着社会越来越注重物质生活,个体家庭在经济上的创造也就成了人们竞争的对象,家庭经济条件如何成为人们考究竞争优劣的标准。社会性竞争讲究的是当下的较量,较少与未来或人的潜力挂钩。因此,能不能赚钱使家庭生活更舒适、妥帖,就是这种社会性竞争的最直接、最容易考察的指标。这种竞争真正成为主流是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此时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传统的将生活寄寓未来、子孙的价值目标,[15]追求更现实的物质生活以及由此带来的竞争成为潮流。

    家庭承担着社会性竞争的压力,而家中的男子则托起家庭这份压力,即社会性竞争的压力最终要由男子去承受。不少男子确实是无法承担这样的重任,属于“没有材料”、“没有能耐”、“为人老实”或“吊儿郎当”的一类人,表5中的大部分丈夫都属于这类人。

    如果说男人不争气或没有材料,家中的女人也是不愿意出头的传统妇女,那么情况会好些,整个家庭在社会性竞争中就会甘愿失败或者干脆不参与其中,安心地在社会底层生活。但经过集体时代以后的妇女,大部分都受到了平等和竞争思想的熏陶,不会甘当人下,这便是所谓的“个性强”、“争强好胜”。那么,一方面是妇女不愿意轻易承认失败的结局,希望实现命运的逆转,另一方面是懦弱、难以承担如此重任的丈夫,从而构成一对紧张关系。像代号24埋怨自己嫁错了人,因而无法依托一个怯懦无能的丈夫实现自己的抱负,心里总被一个失败者的阴影笼罩而难以解脱,于是就生丈夫的气,总是无理取闹、挑衅滋事。实际上,这些对丈夫的挑衅正是对现有社会安排的不满和反抗。

    许多“个性强”的年轻妇女,为了扭转自己和家庭在社会性竞争中态势、反抗既有社会的安排,虽然做了很多努力,终究难以颠倒乾坤,因此要么沉寂下去,主动承认社会对自己角色和位置的安排,这是大多数处在社会底层妇女的选择;要么与丈夫离婚,寻找新的、能够实现自己抱负的配偶,在马庄最近十五年来年轻夫妇离婚的竟高达10余起;要么丈夫因为承担着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压力而使精神彻底崩溃,最终走上自杀的道路,马庄最近数年发生3起男子自杀的事件,1起即遂,概源于此。随着整个农村社会性竞争的白日化,男子的自杀很可能会成为趋势。

    也有不少年轻妇女因为“生气”生病而投靠主,并最终依托于主。主耶稣对这批年轻妇女的改造也如同对八十年代那批媳妇一样,为的是让其放弃反抗以适应社会安排。首先也是从避免“生气”开始,要信徒学会忍,最重要的是对财富的蔑视,对穷苦的歌颂。

    基督教对困难、贫穷、饥饿、疾病是主耶稣安排的论说,对于处在社会性竞争弱势的妇女和家庭来说,是莫大的安慰。认为一切都是神的预定和安排,如何反抗也无济于事与妇女们反抗的事实遥相呼应,说到了她们的心坎上,使她们确信是主的安排,甚至自己的一切原以为不合理、要改变的命运和遭遇,现在被认为是主要拯救自己之前安排的考验,自己是被主选中的人。那么“气”也不生了,反抗的心理也慢慢祛除,逐渐适应当前的生活状况。

    于是信教的妇女及其影响下的家庭就逐渐退出原来的竞争体系,不再用它那一套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行为。表2显示,有60%的信教妇女赞同观点(7)“与丈夫吵闹减少了,家庭更和睦了”,从表面上看是信教使妇女不再生丈夫没有材料的气了,而更深层次是信教妇女已经“不在乎世俗人的评价,如吃穿、金钱、地位、舒适、学问,等”,摈弃用这些指标来考究自己的言行和家庭状况,有高达84%的教徒认同观点(9),居所有观点序列的第一位。

    妇女及其家庭退出原有的竞争体系后,夫妻关系往往又会回复到传统的模式。在灵歌《六大爱》中就有一大爱是爱丈夫:

    做一个好妻子,你要爱丈夫,又知热又知冷,安排要周详,打里打外二人当,有苦有甜二人尝,丈夫要把脾气发,千万别顶撞。

    在教会和教徒群体氛围中,许多妇女慢慢改变着自己的角色认知,调整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努力使自己成为主所要求的“温柔谦卑”的妻子,除了在公开的场合要做得像个传统的妻子外,在家庭内部也尽量不生气、不发火,不顶撞丈夫。

     

    (四)社会角色、地位落差与农民信教

    信徒家庭在村庄中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她们处在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及其变化,是我们考察教徒之所以加入并留在教会的一个重要变量。下表是我对50户教徒家庭做的一个社会地位的判断:

    表6  教徒的村庄地位判断(N=50)

    情况判断匹配家庭(个)比例(%)序位

    1家庭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低21421

    2家族小、受人欺负12243

    3邻里关系处理不好13262

    4没有儿子,或儿子未婚5104

    5家庭地位由高向低变化6123

     

     

    从表中可以看出,直接被认为家庭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低的教徒有21户,占样本数的42%,说明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高低是人们是否加信教的重要原因。家族小且经常受人欺负的家庭有12户,占24%,,这些受访家庭大多承认信教与这方面有关系。信主前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的家庭有13户,占26%,大部分被认为是个性太强,难以与他人处里好关系。受人欺负与关系处理不好,皆因家族小受气。没有儿子或儿子未婚在传宗接代观念较强的农村一般没有地位,有5位妇女属于这样的家庭。有6个家庭在村庄中地位发生显著变化,即由之前社会地位较高,由于某种变故而跌落至较低的位置,占样本数的12%。

    情况判断1、2、3、4在不同家庭可能有不同的排列组合,也可能同时出现在一个家庭中,如51岁的代号1、41岁的代号22,二者都是在13年前投靠主,她们家庭的情况满足前四个判断。代号22无儿无女,夫家解放前是地主成分,至今社会和政治地位很低,家庭经济状况很不好,一直受到他人的欺负。

    代号26是社会地位由高位跌落至低位的典型。代号26被评为村里十大孝顺媳妇,整个家庭在村里有很高的声誉。然而自从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女儿有外遇后离婚,她家的生活就被打乱,调查时可感觉到她心底巨大的落差。

    社会性竞争的一个重要对象是面子和地位的竞争,它在当前越来越需要经济基础作支撑。社会性竞争除了经济基础之外,还需要有其他的基础性条件,诸如家族强大与否,有无男性后裔,邻里关系处理的好坏,以及个人和家庭的声誉状况。缺少了其中的某一环,在社会性竞争中就要付出多倍的努力,尚不一定能够成功。

    由于受制于村庄社会基础的约束,许多试图改变命运的、处在社会底层的家庭在经历多番的折腾后,状况依旧。村庄出现的诸多矛盾、争吵、生气等都可以看作是底层社会对自己地位与角色安排的反抗。不少人通过与丈夫、兄弟、公婆、家族、邻里、亲戚乃至村干部的争吵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希望从吵闹的气势和占人家便宜上压倒别人,抬高自己。什么方面都想与人家争个你强我弱,弄个输赢,因此闹的家庭、邻里和村庄都不得安宁。如前两年才加入教会的代号17,是个脾气倔强、个性要强的中年妇女,家庭条件很不好,身体又常年有病,因为她争强好胜的性格,几乎与邻近的街坊都吵过架,邻里对她甚为反感。

    我们可以从表2有高达58%的信徒赞同观点(10)“对家族、邻里的期待减少了,如互助、帮忙、赞美、串门、拉家常,等”可得知,人们在信仰基督教后,逐渐地从家族、邻里、亲戚等关系网络中撤退,不再参与其中的互动,同时也摈弃了其中的评价体系,意味着这些人及其家庭退出了村庄的竞争体系。

    在表2中,有64%的人选择“认识的人多了,在教会里人际关系好”,说明人们选择教会作为自己的认同圈子,在教会里获得评价和承认;而有10%的人认为自己“与朋友、亲戚关系疏远了”,主要是这些人抽烟、喝酒、打麻将等不良嗜好,明显不符合基督教的要求,教徒疏远了与他们的关系来往,既不因打麻将输钱而生气、吵架,也不再希望因高超的麻将技术而获得好评。灵歌《人生在尘世》这样教导人们退出原来的社会生活:

    人生在红尘世,时间太短,寿命也不能够超过百年,为名利昼夜忙碌操心烂,临近气落,一个两手空拳;

    你据得的财宝多、粮食万担,享荣华也不过转眼之间,好绫罗绸缎,箱柜装满,一辈子谁能穿几件衣裳,盖高楼和大厦,立在大院,好比是开旅社能住上几年 

    好儿女孝敬你、伺候堂前,谁有权能保你不下阴间,不悔改、不信主难免下地狱,到最后受苦刑,谁能救 

    咱奉劝你走天路,一切撇下,跟耶稣做门徒去把道传,当把那世上事看如粪土,走天路盼永生直奔前程……

    基督教从理论上为世人唾弃社会性竞争提供了一套解释系统,使人从社会性的短浅目光,转向主安排的天国的长远盼头,不再为尘世上的纷争而奔波,不再为争夺尘世虚无的东西而焦虑。

     

    (五)农村社会结构性紧张是基督教信仰发生的社会基础

    在整个农村社会各个方面的大转型、大变革中,社会结构的转换和重新调整是基础性的变量,而家庭结构与村庄阶层结构的变迁、重组又最为基本,上面我们描述了两个时间段的婆媳关系、夫妻关系以及村庄阶层结构的转变。在转变过程中,某些人群或阶层会从较高的位置上摔下来,掉入底层,失去了原来的权力、荣耀和面子,无疑他们会不甘心失势,会奋起反抗,企图维持其原来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而新的阶层和人群则要巩固自己的位置,从而造成新旧阶层和人群的对立,构成结构性的紧张。

    结构性紧张突出表现为婆媳矛盾、夫妻矛盾、邻里矛盾以及村庄中各种争吵、纠纷等,它表明社会结构的高度不稳定性。要达到社会结构的重新稳固,就必须对社会结构进行重组,消除失势的底层人群、阶层的反抗心理,固化社会结构。

    基督教的进来,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基督教在两个方面起到了固化社会结构的作用,一是为底层人群和阶层提供一整套对当前状态安之若素的说法,使他们放弃反抗的念头,心安理得地接受社会对他们地位和角色的安排,承认当前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合理性;二是提供一套新的关系网络、评价机制和行为模式,给人们一种全新的实践和盼头,从而使人们退出原来的社会关系网络和评价体系,在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不争与不吭,在当前社会结构中无所作为就是对既有结构的承认与合作。

    经过基督教的这一针镇静剂,八十年代的媳妇回复到了传统对她角色的期待,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妻子不再侮辱丈夫没有材料,再次沉默于相夫教子,而这一时期的婆婆则完全放下了往日婆婆的“臭架子”,甘心接受媳妇对她的领导,其他社会底层的人群和阶层亦慢慢放弃了反抗的企图。

    当前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趋势是,社会结构将向纵深层次转换,社会性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会被这种竞争给甩出来,从而造成社会结构的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就更加需要镇静剂,如果没有其他品种的镇静剂引进,人们就会在功能性信仰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基督教。

     

    四、为什么死心塌地跟着基督教:双重价值失落是价值基础

     

    在社会结构固化、人们放弃反抗、安顿躁动的心灵后,其实留在教会的人依然可以离开基督教而不会重新回到原来的对抗状态,不再对既定社会结构有破坏性影响。也就是说,在经过基督教第二阶段的教化之后,这批人已经成了“顺民”,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但她/他仍可能和可以离开教会。事实上确实有些妇女离开了教会,[16]将教会给予的“忍”、“不吭”、“谦卑”的教导带到了非教徒的日常生活中。

    问题是,尽管这一阶段教徒仍可以离开教会,但离开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教徒是对基督教死心塌地。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考察信徒为什么会死心塌地跟着基督教。

     

    (一)教徒价值观变更的基本情况

    在调查中,听到最多的是“为主活着”,“为主传福音”,“为主做功”等涉及人生意义的命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为主活着”成了虔诚教徒的精神寄托。于是我们设计了一个半结构性的访谈,对象依然是样本中的50名教徒。

    表7  人活着是为了什么(N=50)

    判断人数百分比序位

    1信主是为了灵魂得救,死后升入天堂34681

    2我们生下来就是为祖宗传宗接代、延续香火6125

    3人活着就是为了荣神益人,传福音27542

    4人活着就是利用一切条件让自己、家庭过得更好一点9184

    5人活着就是为了自己的父母、子女13263

     

     

    调查显示,除刚信主不久的教徒、老年教徒和半心半意、不经常参加聚会的教徒外,信得真、信得狠的教徒对判断(1)都做了肯定的回答,尽管她们最初加入教会是因为获得某种需求、背着一庄心事,现在却一致认为“信主是为了灵魂得救,死后升入天堂”,这样的教徒占68%之多。相似的判断(3)获得的认可要少14个百分比,原因是人们对传福音有所保留,很多的人没有传福音的能力、习惯以及时间、精力,但对主的拯救没有任何怀疑。

    世人传统的传宗接代的观点,在教徒中受到普遍的怀疑,仅有12%的人做了认可的答复,大部分人之所以否定是因为传宗接代为的是祖宗,是拜偶像的行为,这不是主所要求的,因而要摈弃。与此相对应的判断(5)也只有13%的人,教徒普遍认为在她们心目中主是最重要的,首先是为主活着,然后才是父母(公婆),主正是借用他们安排自己到人世,所以他们是主的工具,不能首先为他们活,再次才是自己的子女和其他的人,最后才是自己。这是一个等级序列,最上头的是主,只有通过主才能使自己得救,进入灵的世界。

    观点(4)也是最为教徒鄙视的判断之一,只有9%的教徒认可它,在序位中仅高于判断(2),居倒数第二。之所以仍有9人做此判断,主要是因为这些人信得三心二意,信教本身就是为了自己、家庭过得更好地点的“条件”之一,是他们可资利用的手段。这类信徒被其他信徒称为“半吊子信徒”、“软弱的信徒”。

    平安信主的刘姊妹这样向调查者阐述她理解的为主活着:

    如果信主不为主活着,为自己活着,为自己的一个家庭活着,光顾着自己的家庭,咋想法去赚钱,为儿子建房子,娶媳妇,带孙子,尽是往这个坑奔波。不为主活着,还是与以前一样,就会与丈夫吵架,吵架就生气。

    信主的第一是为主活。因为还是世上人嘛,要自己安置好,也为子女活着。不信主的人,与子女吵架,就有死的心,咋死的都有,喝药死的,想方设法去死。信主的,心里有主,主不叫让死,一想到主就不生气了。益旺那个闺女,谈了男朋友,她妈阻挠,就自杀了,因为她心里没有主。

    吴姊妹的闺女,在地里干活与丈夫吵架,生气,她说一句,丈夫说两句,回家抓药就喝,到医院保住了命。后来到了主的身边,不跟丈夫生气了,也不想着喝药了。给我们做过见证,现在成了讲道员。

    正是因为信主信得真的人放弃了世人流行的价值理念和追求,接受了教会灌输的新的“盼望”,人们才不再为丈夫生气,不再因父母的阻挡、丈夫的不争气而自杀,不再为子女去做坏事,因他们而生气、自杀,因为教徒是为主而活着,而不主要是为这些人而活着。人们把最主要的情感和价值寄托投射到了主的身上,而淡化了对家人和世人的情感和价值投射。那么,主耶稣给她们什么样的盼望呢 信主19年的代号23这样解释:

    有了主就有了一切,就有了盼望,盼望主耶稣二次回来接我们。主去预备好的地方,再来接我们。因为有了(这个)盼望,就没有了烦恼,没有了忧愁,也不怕死,因为你信的是复活的主,死了之后离开这个世人的世界,就到主里头。

    不信主,就没有这个盼望,就想多赚点钱,生活好一点,过得比别人好,实际上他们是没有永生的盼望。信主的,因为主可以给你永生,就不盼望荣华富贵,有吃有穿就行了。

    刘姊妹和代号23的述说涉及到三种类型的价值理念,分别是以“生儿子、建房子、娶媳妇”为主要目标的传统价值,以生活条件为基础的社会性价值,以及以求得永生的基督教的价值目标。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放弃自己原来的价值理念,接受基督教给予永生的盼望 

     

    (二)农民传统价值观及其实现机制

    农民传统的价值理念实际上是以“生儿子、建房子、娶媳妇”来安排自己的一生,深层次的是要完成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终极目标,属于农民超越现实与物质的价值理念。在马庄,生儿子的目的是为了“顶门户”。从人的内心来讲,则无论物质生活多么丰厚,若没有儿子,就愧对祖宗和父亲。七十岁的赵老书记对此的看法代表了老一辈人的观念:

    大部分老人没有孙子之前,就督促儿子生孙子,还是希望有孙子,有个传宗接代的观念。生个女儿,还想要个男孩,不生个男孩不安心,老人、儿子都不安心。男孩能够传宗接代,能够延续香火,在农村很重视这个,很讲究这些事。所以重男轻女,说“生个男孩吃鸡蛋,生个女孩喝稀饭”,“男的眼珠,女的眼边”,“宝贝孙子、丫头片子”。

    人一辈子,就讲求一个人丁兴旺。没有人,过得再好,都落给人家了,没有人继承下来。生活再困难,有个继承人,啥都有了。生男孩就能传下去了,“十个千斤女,不顶一个瘸脚儿”。没有儿子,常年背着包袱,解决不了思想问题,一旦有儿子了,解决了后顾之忧,干啥都卖力,老话说“不怕年轻役(受罪),就怕老来贫(没有人管)”。

    在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价值理念的支撑下,人们将眼光总是朝向未来,即人们憧憬的是未来子孙满堂,子孙的生活比自己好。于是就不在乎当下的享乐,将生活中所有的热情都用在为未来的子孙打造基础上。正是因为有了儿子之后,就有了盼头,生活才有动力。调查显示,四十岁以上一辈人的情况是“没有儿子,家庭就破败了,人没有生气,没啥想法,过得败气”(赵老书记语),说明农民在失去“盼头”之后,生活也就没有了意义。

     

    (三)社会性价值的竞争日趋激烈及其失落

    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变化是,在年轻一代那里,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传统价值观念正趋淡化。三十几岁的范元旦有两个女儿,没有再生男孩,他的说法能代表年轻一代人的基本观念:

    啥传宗接代不传宗接代,无所谓。农村人的思维、想法,老了要个儿子,没有儿子不能打发,传宗接代没有后辈人了。一个儿子,一辈子为了儿子,拼命省吃俭用,连建房子,娶媳妇要好几万块钱,何苦呢 有了几万块钱,啥不能吃啥不能喝。一个人老的时候能有几天,能动的时候积攒些,女儿也能养老。

    年轻一代普遍声言,他们不会再像父辈那样将一辈子所有的精力和时间都花在子女身上,他们经营的是当下的生活。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市场经济、现代性、现代国家建构的冲击和改造下,家庭迅速核心化、夫妻关系爱情化有关。人们淡化传统的传宗接代、面向未来的价值观念,取而代之的是更现实的生活取向,在社会性竞争中获得自我的承认、认知和体验,即追逐社会性价值。所以当下的生活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们表现自我、获得承认的心态也越来越浓烈。

    社会性竞争越激烈,超越性的追求就越会被湮没。同时,竞争越激烈,在这场你争我夺的拉锯过程被甩出来的人,即竞争的失败者就会越多。因此,这些人的情况是,一方面传统超越性价值理念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社会性价值又无法获取,最终成为双重价值的失落者。

    价值的失落就会造成彷徨,人生无目标,生活缺乏动力。多数人是在双重价值失落之后,灵魂无法安顿、精神无以寄托,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心灵的躁动、行为激进而又无所适从,社会出现严重的伦理失序现象,年轻夫妻离婚率增高,在外做小姐的妇女增多并逐渐获得认可,[17]夫妻矛盾增多、邻里纠纷增多,男子和老人的自杀情况增多,等等。

    所以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社会性竞争变得激烈起来,农村社会就开始大量出现双重价值的失落者。农村价值的阙如,为基督教的涉入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四)双重价值失落与基督教永生盼望的涉入

    基督教为农民提供了一套既不是传统价值所规划的对子孙后代的想象,又不同于侧重现实、过于残酷与激越竞争的社会图景,它向人们承诺“永生”。永生就是通过信仰主耶稣,获得主的选择,在主二次降临的时候将其带入天国,而世人死后下地狱。灵歌《人生在红尘》的下半段如此描绘天国,劝人放弃尘世纷争,走天路:

    咱奉劝你走天路,一切撇下,跟耶稣做门徒去把道传,当把那世上事看如粪土,走天路盼永生直奔前程。

    乐园里风景好,真是美满,珍珠门、黄金街,琴声不断,生命果随你吃,越吃越甜;

    天国里没冬夏不热不寒,天国里没有疾病痛苦不见,也不怕起战争,炮火连天;

    天国里神光照真星温暖,穿白衣、戴冠冕,天使同伴,与耶稣做门徒,同掌王权,到那时享荣华,永远永远。

    基督教在给予人们一套全新的价值理念的同时,又进一步消解传统的价值观,灵歌《五朵花》中这样告戒老人:

    一朵花开在心,孝顺媳妇劝母亲(婆婆),礼拜圣日你不去,你要在家抱儿孙,儿孙抱大长成人,谁能叫你见天军。

    传统价值观认定一个人在为儿子娶上媳妇,自己有幸抱上孙子,那么这一辈子就没有遗憾了,说明其人生的意义与生命的价值得到实现。基督教恰恰在这种观念逐渐淡化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否定它,使其处于完全非法的状态。教徒普遍瞧不起那些为子女奔波的老年人,认为她们是在为“魔鬼”工作,而信主的则为上帝做功、传福音,特别是出现不孝现象后,教徒们的心理优势就更明显,老人就越觉得卑微,似乎是自己做错了事。在基督教的强大攻势下,传统的为子女而活着的观念和行动越来越失去合理性,造成一部分老年人无所适从,“给媳妇带不带孩子呢,带也不是,不带也不是”,加剧代际之间的矛盾,从而为基督教吸纳新成员创造后辈力量。

    那些在竞争社会性价值过程中失败或无能为力的人,往往找不到自己的人生目标,对未来失去信心,也缺少打算,即便身边子女成群,因为竞争的注意力已不在他们身上,也根本不会从他们身上去获取人生的盼头。基督教信主得救获永生取代人们希图在社会性竞争中获得承认成为教徒新的盼头。如三十几岁还没对象的男信徒杨亚兵:

    我现在信主的信心好大,它对我有吸引力,如果到了星期三、星期五、礼拜天,不上教堂、聚会点,心里就难受,觉得很可惜。

    以前有好强心,看别人比我过得好,就嫉妒,听到人家说好话,不管是真是假,就高兴、自以为是,听到人家说坏话就不舒服,气得慌。那时侯孬得很。一起长大的都结婚了,有小孩了,自己三十几还没对象,就感到丢脸,觉得没法活下去了,在庄里抬不起头,甚至有死的念头。现在觉得也没什么,一个人开开心心就行了。

    基督教教义中给予了人们一套“为什么活着”的理论体系,为教徒在躁动的心灵安顿下来后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憧憬,使人们对未来有了盼头,安顿了灵魂,这便是为什么教徒死心塌地跟着基督教的原因。

     

    五、讨论与总结:基督教信仰发生机制的三层基础分析

     

    本文主要从农民对宗教的需求角度,揭示了基督教信仰在农村的发生机制。

    认为北方农村宗教实践的功能性、神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择优性)特点,是基督教之所以能够传入、人们最初选择它的信仰基础。

    农村社会的快速转型、社会性竞争的日趋激烈,使那些被原有社会结构、社会竞争甩出来的人群和阶层躁动不安,造成社会的结构性紧张,社会结构亟需固化,人们的心灵需要安定。这些社会需求构成了人们留在基督教、更多的人加入基督教的社会基础。

    农村传统面向未来的价值理念淡化之后,力争社会性价值的失败者往往会出现双重价值的失落,造成人生的昏暗和无意义感,生活缺乏盼头和动力,人们的灵魂需要安顿。这种价值空洞的状况为基督教的意义涉入提供了价值基础。

    这三层基础透视,充分体现了基督教的传教特征:层层深入,步步为营。人们最初选择了基督教作为功能满足的对象,在功能性需求满足之后本可退出来再选择其他宗教,但只有极少数出得来。原因就在于基督教的教义灌输、讲道者的讲道和教徒的灵歌编撰,为教徒提供了一套说法,使底层群体和阶层心甘情愿地放弃对社会和自我状况的反抗,接受和承认社会现实、安定躁动的心灵。只有那些处在社会结构和阶层上层的人,在满足功能性需求之后退出教会,大部分人经历基督教固化社会结构阶段后选择留在教会。

    但此后,教徒还是可以选择离开,因为心理安定之后,教徒可在教会之外保持这样一种心态,维持社会结构稳定的状态,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许多教徒对教会死心塌地。原因就在于,心理安定下来的教徒继续接受了基督教的关于信主得救、求永生的价值灌输,使人们对天国建立起憧憬和盼头,而这一切只有紧跟着教会才能得到,只有遵循教会规则和主耶稣要求的行为规则才能得救。这样,基督教通过一个彼岸世界的盼头将教徒牢牢地拴住。

    基督教信仰发生的三层基础相辅相成、相互依赖、层层递进。缺乏功能性的信仰基础,即如果北方的信仰是非功能性的,而是一神信仰,无法选择,则不可能有对基督教的选择,同样如果基督教的传教过程不适应这种基础,不提供功能选择,那么人们也不会选择它,也就无所谓后面的固化社会结构与重塑价值体系。社会基础是承接信仰选择与价值重塑的。如果没有基督教对社会结构的固化,使人们的心安定下来、承认社会对他/她角色和地位的安排,那么也就不会留在教会里,他/她要继续反抗社会。只有当他/她停顿反抗,镇静下来之后才能安心地听道、接受主定的规则,意会主的教诲,企盼永生。[18]

    当前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农村社会结构将继续转型,社会性竞争将继续升温,农村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只会加强不会减弱,底层群体和阶层会不断地被制造出来,因此宗教信仰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只能是更深厚,为基督教的传播开拓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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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2008年5月至11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组织近40人的研究队伍对我国10余省30多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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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
  • [摘要]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交互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政治社会现象,构成我们深化理解乡村社会性质和乡村治理基础的新视阈。一方面,乡村性质决定了混混群体在与村落、市场和国家三者的互动中,表现出不同的群体特征、行为逻辑和生命轨迹。另一方面,乡村混混等农村

     

     

    前言

     

    对于乡村混混,已有不少论者涉及,最早涉入这一话题的是来华传教士明恩博,他在《中国乡村生活》一书中断定,不理解中国乡村混混,就无法理解中国农村,可见乡村混混是一个历来现象和历史话题(明恩博,1998)。罗兴佐近年农村调查也发现乡村混混介入农民日常生活和乡村治理的事件,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反映了农村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也呈现了当前乡村治理中的新问题,急需引起人们的警惕和重视(罗兴佐,2007)。贺雪峰则根据乡村混混的话题,理清了乡村治理的两个基础:显性基础和隐性基础,前者指的是影响乡村治理的公开的正式的制度和社会关系,后者则是指乡村混混等灰色势力的背后决定作用,两个基础都不容忽视(贺雪峰,2006)。

    陈柏峰的研究从乡村混混切入探讨了农村社会“灰色化”,深刻分析了乡村社会性质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灰色化”的转变,其内在实质是乡村社会内部的交往规则的变迁,从沉淀数百上千年以人情、面子为基本规则的乡土逻辑走向以力量和金钱为考核标准的交往规则体系。他认为,除了国家和社会宏观背景的巨大转型外,促成乡村社会由乡土逻辑向灰色化转变的一个最关键的微观角色是乡村混混,正是乡村混混这一特殊群体在农村近三十年的生长和活动历程逐步改变着乡村社会的一系列交往规则,激发乡村社会的深刻变革(陈柏峰,2006;2008)。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湘南宗族性村落,从村落的内部视角来论述宗族性村落混混群体的整体面貌和生存状态,考察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三者的互动,以此来理解乡村社会性质,并试图透视灰色群体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揭示乡村治理的隐性基础。

     

    一、乡村混混的村落社会基础

     

    (一)宗族的复兴与村落的性质

    湘南地区的村落,总体而言是宗族性质的,每一个姓氏占据一个或多个村落而聚居,形成较为紧密的生活、生产以及交往社区。除了特殊的历史原因,比如高级合作社时期的村落被整合成少数小姓和大姓杂居之外,一般每个村落都是一个姓氏,即宗族。在宗族性村落内,建国前三十年,原来比较强大的宗族组织、庞大的族产以及宗族族谱遭到摧毁,宗族活动一度被迫停止,但改革开放后,湘南绝大部分的村落都恢复了以前的宗族形式,宗族观念也逐渐增强。随着八十年代分田单干、大队解体,许多宗族村落便趁势形成了自己的宗族组织,自称为“自然村领导班子”,由五个干部组成:自然村村长、副村长、会计、出纳和监管员。自然村有自己的林产,原来分配到村民小组的部分林地没有完全分到各户,而是由自然村收归、纳入到自己的账上,并且每个自然村都还有个风水宝地——“后垅山”,这是宗族的信仰和风水所在,一直以来就属于自然村。因此,这两块林产就相当于宗族性村落的“族产”。“自然村领导班子”负责自然村内的事务,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调解宗族内部矛盾,以及协调宗族之间的事项等。这个领导班子并不与行政村的领导班子重合,即使在一个自然村内部,各小组组长也不兼任宗族内的职务,它的主要职责是传达上面的文件和精神。所以行政村的许多事务都被“自然村领导班子”分割——除了计划生育工作外,其他的事都被自然村包干。行政村领导干部不任自然村的干部,但两个班子协调得很好,行政村只对自然村进行指导、给予支持,“自然村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分子很可能是行政村领导的主要候任人,而行政村的干部退休后也可进入“自然村领导班子”。在由一个大宗族村落和其他小宗族村落组成的行政村中,村领导一般由大姓村民担任,小姓挂个虚职,而有时候,“自然村领导班子”在竞选中很可能集体接任行政村班子。

    除了宗族组织已全面复兴外,宗族仪式、观念也有不同程度的再现和恢复。宗族祠堂在集体时代并没有被人为地拆除,而是挪为他用,比如人民公社时的集体食堂,老人过世也依然在里面举行仪式,但宗族祖先牌位被移开销毁,祠堂里不再允许举行除“过老人”外的其他大型宗族活动(如拜祖、祭祀),族谱也基本上被当时的红色干部强行销毁,祭拜共同祖宗的同姓村落也不再来往。而集体解散之后,这些过去被认为是旧的事务又重现在宗族的生活和信仰当中,大型的宗族族谱修复活动在跨区域(乡镇、县市)范围内进行,原先亲自烧毁老族谱的领导在七老八十之后又开始担当续谱的组织、动员和领导工作,绝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内全面重建、翻修、扩充,虽没有再摆牌位,宗祠里的大型仪式、集会活动有很多也恢复举行,人们依然像以往那样虔诚、热情。同姓之内的“家”与“门”也重新建立起了联系,比如湘南大陈家湾是个拥有两千多人的大自然村,而隔壁乡镇的小陈家湾则是祖上从大陈家搬出去的,只有三四百人,前者为老“家”,后者为小“门”,前尊后卑。每年大年初二,小陈家都会派五六十人到大陈家来拜会“老家”的祖宗和“娘舅”,大陈家由“自然村领导班子”负责接待,召集族老同客人座谈、会餐,一起祭祀共同的祖宗。而快到大年十五的时候,大陈家的“自然村领导班子”也会率一个上百号人的团队前往小陈家回拜。通过这样的活动和仪式,增强了宗族内部的联系和感情纽带,人们的“家门”观念得到重新认受,宗族情感越来越浓烈。

    因此,在湘南宗族性村落,人们对本宗族的认同和“屋里人”的观念十分的强烈,宗族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复兴了人们的村落“历史感”和“当地感”(杨华,2009),人们对待宗族成员和“外人”有着两套不同的法则和规范,对“屋里人”做事说话都要有分寸,不能超过一个度,而一旦越过了就等于是把对方当“外人”对待了,这在村落里谁也没有这个权力。村落还有很强的价值生产能力,人们完全可以在村落里获得生活的意义,在外工作的人对村落有着特别的情感,他们构成村治意义上的“第三种力量”(罗兴佐,2002),这些人对村落的主动支持成为村落建设、治理的重要资源。

    同时在一个完整的宗族村落社区内,人们的道德感和社区舆论还很强烈,人们对他人的评价还很在意,时刻注意自己在村落里的形象,要为家庭和子孙后代打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交往环境。传统面子观在村落里还占着重要的地位,“养崽、起屋和讨媳妇”依然是人们“一世人生”为之奋斗的最重要的面子,人们会为生男孩子而想尽一切办法,只要没有特殊的障碍,就可以一直生下去。以宗族观念和宗族认同为支撑的村民合作与一致行动容易达成,农民生活的“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金钱化、利益化的诱惑在许多时候并不会出现很明显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在村民中产生不好的结果。人们传统的“熟人逻辑”和新近嵌入村落的“市场逻辑”在不同的生活、生产领域较劲、斗争,最终的结果是前者以其相对较强的力量战胜后者,进一步确立为村落的主导思维和行动逻辑。

     

    (二)乡村混混与宗族性村落的价值生产

    在宗族组织部分恢复其能力和功能,宗族观念依然占据着人们内心世界的湘南村落,乡村混混的生活面貌、生存状态必然不同于村落本身已经原子化、社会关联度很低的荆门等地农村的同类群体,也殊异于以小亲族、户族为行动单位的鲁西南、关中地区。

    由于宗族的普遍存在,湘南乡村混混的活动范围被排除出村落,流落到乡镇所在地、集市、“闹子坪”上,而镇上的混混则进不了村落。湘南的混混分为两种,一种是职业惯偷,是村落里的“三只手”,另一类是在镇上“打遛”的混混。由于严格的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职业惯偷在当地村落并不多,整体的治安环境很好,村落比较平静。也很少听说有人家的比较值钱的东西如耕牛、肉猪和农耕机械被偷。一般情况下,把农具放在田地里,并没有人拿走,普通人家基本上大门不上锁。但我们调查的湘南水村杨姓宗族的三个村落里,也有一个死不悔改的惯偷。这个惯偷已经成了名,人们一般把他的名字和“强盗”连在一起叫,但他的主要盗窃区域不在村落里,而是周边的乡镇。村落里最不耻偷盗的年轻人,认为年轻人什么都可以做得有生有色,就是不能去搞偷偷摸摸。这个“强盗”的生活面向是外在的,一两年都回不了一趟家,他的价值不在村落里,所以对他而言,在村落里的声誉并不重要,同时他之于村落,是被排除掉的人,也不影响村落的价值生产能力,因此他所受到的约束并不大。但是相反的,如果是个离不开村落、要在村落里终了此生的人,那么他的价值所在、生命意义等一切重要的方面都与人们对他的印象和评价相关,也就是说村落其他的人掌握着他的命运,他若要在村落里顺顺畅畅地过一辈子,而不受到来至村民的指责和舆论围攻,他就得遵守村落的一切规矩和共识。其中一个共识是不打村落和宗族内部的注意,不偷他们的东西,因为他们的东西其实就是自己的,完全可以好言相借。因此人们可以原谅偷盗外地人东西的子弟,却绝不可能宽容监守自盗的子孙。

     

    案例1  水村历史上唯一一例年轻男子自杀的个案,是因为在湾里偷盗被发现后自杀。曾路明,男,三十岁左右,在湾里偷牛,被湾里人抓到,“不好意思,过不下去”,吃药而亡。事后人们对他的死很冷淡,说:“不好意思,过不下去就吃药死了。”也就是说人们对这个年轻人的死并不惋惜,而且很清楚的知道他在村落里已经“过不下去”了,为什么呢 因为“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就是一个人在村落里已丢尽了脸面,没有脸面和勇气再在村落里活下去了。

     

    在村落里,脸面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它与个人的生命直接相关,要想在村落里“过得下去”,就必须挣得足够的面子,而一个完全没有面子的人硬撑着活在村落里,则是“死要面子”,会更没面子,就算活着,人们也全然不会赋予他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因此,生活在村落传统价值观和面子观里的人们都懂得他们的行为如何才是得当的,什么样的行为会遭受什么样的后果,每个人心里都有本明细账,对应着村落共识与惩罚。在强大的道德舆论的压力下面,每个人都得掂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其他混混群体在宗族性村落也不敢在村落内部“混”,他们混在镇上,被唤做“打溜的”。在村落里,他们更多的现出来与“混”相反的一副面孔,他们遵守村落里的道德、规范和共识,既尊老爱幼,又懂得村落的文明礼貌,尽管有些吊儿郎当,但仍不失为好孩子的形象。重要的是,他们更多的时候是体现一个宗族的力量和气势,一伙二三十岁的年轻后生聚集到一起,就是一股无坚不摧的力量。在经常发生宗族之间矛盾和械斗的湘南宗族性村落,他们永远是斗争的中坚,冲锋陷阵在最前头。因为这些年轻人一般冲动而没有顾虑,而其他的宗族成员尽管在这些重要场合必须出现,却总希望用和谈的方式解决问题。但这些在外地混的人虽然易冲动,却也会听从宗族领导班子的话,适可而止。也就是说,对于宗族而言,他们在与其他宗族的利益、资源(土地、矿藏、森林、水利等)和面子的争夺战中,需要这些“混”的子弟张目壮胆扩声势,以争取自己宗族利益、面子的最大化,从而使宗族更加团结、内聚,且这些在镇上混的年轻子弟并不扰乱村落的生活秩序,对村落内部的价值生产能力不构成威胁,他们在镇上混,尽管可能影响宗族在外地的声誉,但也起到了声势和力量外溢的效果,使其他宗族村落一听到该宗族的声名就有畏惧感,这对宗族在区域(乡镇)占据更有力的地位(如市场条件)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而对于混混自身而言,宗族的声名和气势是他们“混”的内在基础,宗族大,在当地有力量且远近闻名,混混也就有底气,混得有声有色,而小宗族的混混则必须依托大宗族的混混才能混得开,否则也混得不如意,要受其他混混的气。因此,混混对村落宗族事务也颇为关心,事事为宗族出头效力。宗族矛盾为混混在村落里崭露头角提供了机会,为宗族抛头颅洒热血的混混会给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庭在村落里带来极高的声誉。

     

    案例2  在湘粤边界传统上就经常有分属两省份的不同宗族为着历史的仇恨和当下的利益而发生宗族械斗,1999年的时候,水村临近的一个村落与广东某村落发生矛盾,广东村落宗族破坏湖南的省级公路、高压电线,因而构成犯罪,有数个出头较狠的混混被判刑入狱。2005年七八月份这些人被释放出来,整个村落为他们接风洗尘,举行大型的庆典活动,大宴宾客,并且请了水村的一套“八音班”助兴。

     

    在村民的眼里,这些被判刑的人就是宗族的英雄,他们为宗族而不是个人的利害入狱,理应受到宗族的厚待和嘉奖。混混为宗族办事不遗余力,从中获得了不菲的受益,不仅在声誉上获得了宗族的认可,而且他们在宗族里的形象和地位也建立起来了,从而在宗族价值系统里占据着有利的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村落价值和意义的生产职能,为其他人树立榜样和风范。因为村落价值的生产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也体现在切关村落面子、利益和命运的关键时刻。那些在关键时刻为宗族利益而奋斗的成员,彰显了宗族的价值和意义,而那些畏畏缩缩的成员,则是宗族的耻辱,这些人在村落里不会有面子,其人生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得不到村落的认可。

     

    (三)乡村混混的话语建构与转换

    在针对村落价值生产和意义创造的道德层面上,就有国家话语与地方话语的冲突问题。我们把宗族间争斗(或械斗)中兴头、不要命的人称为混混,而国家正式法律也对这些行为和人加以规范与否定,但在村落宗族的话语系统里,“打遛的”与村落(宗族)英雄是完全可以置换,乃至合一。在平时是“打遛的”,在街面上成群结伙控制市场,敲诈勒索,靠拳头吃饭,但到了村落宗族内部,其身份便可很快转变成宗族的护卫者,村落价值与意义、面子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者。这种角色之所以转换很快,与村落的“公私”观念相关,村落或宗族相对于国家、社会这个大的“公”而言,它是彻底的“私”,但相对于其麾下的成员来说,宗族是绝对的大“公”,个人是小私。当私人在街面上混时,它违背的是社会大公的道德准则或法律规则,并不涉及到宗族“公”上,因此宗族可以把这些子弟称为“打遛的”,虽然有道德上的责备意味,却并无过分的谴责之意。而当宗族里的个人为宗族事务而与社会大公作对时,破坏的是社会大公,维护的则是宗族的私,而这对个人而言确是“公”的,因此角色就此转变过来,在宗族“公”的层面上(相对于社会而言是私),社会话语中的“打遛的”、“混混”就成了英雄人物。个人在社会大公和宗族(村落)“公”两者中选择了后者。也就是说,外来的国家话语和地方话语是不对称的,人们生活在这两种话语中,必然会产生话语的冲突与对立,而两者的较量结果是地方话语战胜国家的话语,宗族掌握了话语权。

     

    二、宗族、乡村混混与基层市场交互作用

     

    在湘南一带,一般几个村落共享一个初级市场。以前没有设立集市的乡镇近年逐渐都有了自己的“闹子”,有特定的“闹子坪”,于是在“闹子坪”及附近就形成了一个初级市场,而且“闹子坪”多设在乡镇政府所在的村落。乡镇各地的农民集中到这里买卖东西,或者从农村把货物运到闹子,再由闹子集中运输到次级市场,或者由次级市场把农民所需要的货物运到闹子坪,再通过赶“闹子”把货物转到农民手中。因此从表面上看,农村集镇的“闹子”是再自由不过的市场,买卖自由,通货畅通。但是如果我们透过这层繁华、自由的表象,把视阈从经济学转到社会学、人类学,通过参与式的观察,就会发现“自由”背后极其复杂的东西,这为我们探讨农村“自由”市场的内在机理以及市场与其他现象(如宗族)的关系提供了广阔的视野。

     

    (一)基层市场中的宗族

    “闹子坪”的建立,为“闹子坪”所在地和周围数村的农民创造了极好的市场机会,激发了人们的盈利欲望——谁都想在这里占块地,分杯羹,抢占黄金地段,占领市场制高点。因此,资本的投入既密集又活跃。但是在市场形成过程中以及正常运营以后,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不是资本,而是宗族势力。市场为宗族之间的斗争提供了又一个竞技场。在这个场域内,谁的力量最雄厚,谁就能捕获绝对的市场空间和机遇,获得丰厚的利润;而在竞技中失败的宗族,则被驱逐出主要的市场位置,只能在一些利润狭小的领域做买卖。我们以湘南“白沙闹子”为例来说明宗族以及宗族里的混混是如何对主要市场进行操控的。

    “白沙闹子”,逢五逢十赶闹子。“闹子坪”周边两三公里以内有数个村落,有陈家、刘家、李家、罗家、邓家等几个较大的宗族,其中又以陈家为最大,人口多达两千余人。陈家和刘家都离市场比较近,刘家就在市场边上,有一段市场还延伸到了村落里,而陈家的主村落离市场有两公里路程,但其田地却靠近市场,因而开辟市场之后,陈家人都在市场边大量修建房屋,开设门面。因此市场的主要争夺者是陈家和刘家。

    陈刘两大宗族有宿仇,至今互不通婚。两大宗族的老村落只有一江之隔,双方经常为利益和小事发生争斗,两姓各自在江上修了数座桥,但都因仇恨被对方毁掉,最后由乡政府出面修建,方能平安通行。由于陈家比刘家的人口多、势力大,在市场资源的争夺战中陈家占了上风,基本上占掉了全部市场的四分之三,刘家只拥有延伸至其村落的一小段市场。市场两旁的门面、摊位(包括衣裤区、杂货区、鞋袜区、饮食区、音像区)都被陈家人给垄断着,或租给人家做买卖,或自己当老板。并且,每一个市场品种基本上都固定了人数和产品数量,形成了一个稳固、封闭的利益集团,禁止他人进入。比如白沙“闹子坪”逢闹子的时候会有近十五六家猪肉摊子,半数以上(十三家)是由陈家人摆的,而且每家在逢闹子时都是半个摊位做生意,另半边闲着,因为摊位的固定,多年来不曾有人插队进来,这些猪肉老板都达成了默契,只做一半的生意,让每一个人都有生意做。事实上,每个猪肉摊位都有固定的客源,即在市场上买肉的人都是熟客,不会挑拣摊位,也不会砍价杀价。每个摊位上的猪肉价格都一致的,即使有差别也不会相差太大,所以(陌生顾客)选摊、讲价往往行不通,而只有到了下午,价格才会有所松弛。

    另一个比较明显的利益集团是“车主”团体,这个集团的掌控者也非陈家莫属,所有的载客中巴都属于陈家人或他们的亲戚。白沙共有五辆载客中巴,二十年来一直是这个数目,未曾变更,其中只有一辆是前往县城的,其余的开往附近乡镇。并不是因为去县城的人少,没有客源,每天真正去县城的要比到其他乡镇的顾客多出几倍。一辆车一条路线,要赶往县城的人每天早上五点多就得来“闹子坪”挤车,许多人搭不上车,怨声载道,都希望能再添一辆到县城的车。没有搭上车的只有搭前往其他乡镇的中巴再转车,既要多花钱,又浪费时间,还辗转劳累。这便是陈家利益集团操纵的结果,多年来这个局面从未变动,车辆数目没增加,车辆路线不变更,中巴大小未改变。在客源相同或增加的情况下五辆车分流客源,去往县城的车要为其他车辆留足客源量,而乘客的福利和权利就没法去考虑。

    猪肉摊位、车辆牌位和其他的大市场和盈利较大的产品买卖都被陈家垄断,其他人只有和陈家扯上关系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如到县城的中巴有段时间就归属于陈家的一位外地女婿。陈家已经在白沙“闹子坪”上形成了一个既得分利集团,他们不仅能够占领主要市场,还能控制市场(包括准入、价格、品种、数量、秩序等),从而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二)宗族基础、混混渗透与市场秩序

    陈家的人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背后有强大的宗族支撑,使其有底气,敢于做,而他们之所以能做成,则完全是因为陈家宗族里的混混在市场上游荡。一般而言,宗族力量既可以是静态的表述,体现在它的气势上,也可以是动态的过程,这就需要有载体。也就是说,宗族势力的表达需要由宗族里的某些群体中展示出来,比如“自然村领导班子”的强悍有力,不屈服于外界的压力,又如普通村民能够精诚团结、互助互爱,而宗族内的混混的凝聚、霸道、不怕死的气概也常常被认为是宗族力量的体现。

    正如上文所言,村落不是混迹的合适场所,因此不同村落的混混都到集镇上来混,而宗族力量强大的陈家混混势力最为庞大,他们的背后还跟着许多小宗族的或远地方的混混。在集镇上,不同混混群体因各自宗族势力的强弱而有等级分化。陈家的混混等级最高,人数最多,队伍最庞大,在市场上也最嚣张,刘家的混混次之,也有个很强的队伍。其他地方的混混依靠这两大宗族的混混而在市场上混世求生存,他们是大混混群体的跟班和打手,而大混混则会罩着他们,帮他们出气。这样,很可能两个小宗族的混混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因为他们各自所依靠的“东家”介入进来,形成大混混群体之间的斗争,最终演变为两大宗族的矛盾,从而需要通过宗族之间的协商解决。而在混混群体内部,也分等级,在街面上有大笔财产、店面、摊位的混混是混得最好的,他们往往是混混里头的老大,陈家就有一个在市场上拥有上百万资产的混混,此人理所当然地是陈家混混的老大。次一级的混混要么有财富在市场上,但不够成气势,要么在村落里拥有不少兄弟或堂兄弟、“屋里人”。处在最底一层的一般什么也没有,只能跟着他人混,他们一般在市场上对陌生人(故意)生出事端,实施敲诈勒索,以此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因此,混混群体的分层源于各自背后的宗族力量,但最终可表现为职业上的分层,有职业的就是在市场上开店面、摆摊位、摩托出租、中巴老板等,而没职业的则跟在这些有职业的背后,保护他们或趋赶他人,为自己的“东家”办事。

    混混群体除了保证自己在市场上获得利益之外,还是族人的保护伞,为他们开辟市场、保护他们的正常运营、控制市场规模等。如果归属大宗族里的人在市场受到“不公正”对待,只要联系本宗族的混混群体,事情很快就会得到解决,而基本上是不计报酬的。只有在给其他小宗族混混“摆平”某些事上,才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陈家宗族控制了白沙“闹子坪”四分之三的市场份额,俨然整个市场就是陈家私人的,因而陈家在市场上营业可以抗拒缴纳市场税,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得维持市场治安,调解市场纠纷。这部分工作也由陈家混混集团承担,他们成了市场上的执法者。因此每到赶“闹子”的时候,陈家混混成群结队地聚合在一起,在一个市场的棚架下摆桌子聚众赌博,市场上一发生矛盾纠纷,他们就立马行动,这样不仅能够维持市场平静,还可以从中捞上一把。由于集镇上宗族混混的精诚团结,市县的混混就下不来,下来了也是“死鱼”一条。

     

    案例3  在四五年前,白沙“闹子坪”每逢闹子,就有30多张桌子摆在一个大型的棚架下聚众赌博,摆桌子的人即这张桌子的庄家。只要是陈家的混混,财力比较雄厚、势力比较大、行事比较凶狠,都可以到市场上摆桌子设赌。这样的赌桌是不上缴市场税的。从2005年开始结束这种“战国”的场面,不再各自为政,而是由六大“股东”垄断了市场上的赌场,其他人不得随意摆桌子设赌。谁想摆桌子设赌坐庄,须请示“股东大会”,交纳两百块钱方可设赌,由股东大会保证每张桌子的安全。

    股东大会的龙头老大就是陈家在“闹子坪”最大的混混,人称陈老大。他兄弟多,家族势力大,由小混混一直混到陈家的大混混,拥有数百万资产,在市场上办了几个工厂(鞭炮厂及其他店面),几年前被乡政府推选为“企业办主任”,负责乡镇企业管理。因此此人白道、灰道通吃。由这位陈主任召集另外五位人士入股,这五人中有一位是乡中心小学教务处主任,同时也是陈家的女婿,其余皆为没有正式职业的陈家大混混。这些人每人凑5000元,合成三万元本金,每次派一位股东出面做庄(唯小学老师不便出面),以打牌赌博为生。于是围绕着赌局形成了一大批寄生者:股东、小庄、赌博者、放高利贷者、“治安人员”等。

     

    (三)混混介入市场造成宗族吸纳市场的假象

    综上所述,混混之所以能在市场上横行无忌、控制买卖,完全是仰仗宗族的势力,如果宗族一旦在市场中退场(比如衰弱),混混群体就会面临解体、重组;而宗族则依靠族内的混混为自己打拼天下,捞得好处,显示实力,假如族内混混在市场上被清扫,宗族就无法再控制市场,已经形成的利益结构就会崩溃瓦解。这是一种相辅相生的局面,一方离开了另一方都会受到损失。就是说,当市场经济冲击传统的宗族,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宗族并没有因为市场所包含的内在精神(个体、自由、权利、法治等)对宗族传统理念(血缘认同、集体行动、服从权威、地方共识等)的解构而逐渐消亡,反而是宗族及其传统理念对市场进行了于已有利的改造,将市场纳入到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之内,从而构筑自己的利益格局,并在对市场的控制、利益的获取过程中,加强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抵制了宗族的解体。

     

    三、遭遇乡村混混的国家基层权力运作

     

    乡镇政府直接面对乡村社会,必然会在工作中形成一套应对乡村社会的措施和方法。不同区域乡村社会的性质不同,从而对上面的政策做出不同的反应,因此由相同的国家宏观政策造成的政治社会现象是不相同的。因此,不同区域的乡村社会性质,决定着不同地区基层政府的不同工作工作作风、方法、态度、技巧、策略,乃至工作重点、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当然,如果政策足够“硬”,基层政府不敢怠慢和选择性的执行,乡村社会内部的力量因此难以消解它,如全国性的“严打”,那么全国性的基层政府的工作状态和绩效就更可能一致。但除此之外,基层政府都会寻找不同的工作技术和、策略和渠道,以应对不同的乡村社会的性质。

     

    (一)市场秩序:乡村混混与国家基层权力的暗合

    集镇是一个乡镇的窗口,它反映一个行政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精神面貌、风土人情等,因此每个地方的行政当局都会把它当作自己的门面,不管是政绩工程,还是切实造福于民,这里都是治理的首要之地。所以,集镇的社会秩序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集镇是当地人们谋生的重要场所,人口聚集而混杂,也经常是农村上不务正业的年轻后生“打遛”的首选之地。因此,在许多乡镇,由于结帮拉派的混混在集镇上出入,常常会造成很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尽管有派出所在集镇上维持秩序,对孳生事端的混混进行追捕、教育,但一则混混之间派系斗争积怨很深,二则混混求生需要而不得不做违背公利的事情,使得地方公安机关对此也很难根除。也因此,在许多地方,集镇成了农村地区最混乱、最疏于管理的场所。

    在湘南农村,不同的宗族通过子弟对集镇进行渗透、掌控,集镇是吸引宗族混混最具竞争力的地方。在白沙“闹子坪”,陈家宗族在大混混陈老大的率领下,牢牢地控制了白沙市场,排斥其他宗族,或者使其他宗族成为他的附庸。陈家对白沙“闹子坪”进行自己的管理,压制市场上的矛盾,调节和处理纠纷,使市场平静如水,正常地运转着。但这是陈家把盈利份额大的市场空间完全占据,使之成为内部“熟人”交易市场的结果,而非真正的自由市场。因而,它不具备合法性,其他宗族里的混混不服气,都时刻盯着这块肥肉。在这种情形下,陈家混混群体必须寻找依托,把政府作为自己合法性的外衣;而当地基层政府也希望能有效控制白沙“闹子坪”,维护市场安全、增加税收、体现政府执政能力,而要控制市场得首先搞定陈家混混,特别是几个领头的。这样,“灰道”就与白道建立了很好的联系。白沙乡政府为了表彰陈家混混的老大对白沙乡经济做出的卓越“贡献”,把他招聘为政府“企业办”主任,专门管理白沙“闹子坪”,并负责处理乡镇内的政企关系。通过这种沟通渠道(陈主任门路广、面子大、拳头硬),政府达到了进入并有效遥控白沙“闹子坪”和其他农村企业的目的,而陈家宗族则在闹子坪上取得了对其他宗族的绝对胜利,为他们合法控制市场提供了法律和政府保护。陈主任个人获利就更多了,曾于2005年以一百万元的价格承包了白沙最大的水利发电站,据称这是一个大便宜。

     

    (二)“线人”:混混作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人

    正如上文所言,在宗族性村落,人们的生活面向和生活圈在村落内部。人们在村落里寻求人生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很少为了外面的诱惑而得罪村落里的人,在村落里丢失面子。维护村落的利益就是在为自己、家庭、宗族及后代争面子和荣誉,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生产和交往的社区氛围,村干部亦多以维护村落和村民的利益为宗旨,较少做出得罪村民的事情。另外,在宗族性的村落,一个家庭生儿子是必须,生多个儿子则是人们的期望。因此,在计划生育方面,乡镇政府不太可能从村干部口中得到确切、真实的信息,他们对于乡镇干部的“有没有超生”的询问,经常的搪塞是“没有”、“不太清楚”、“不知道”。与乡镇干部的打交道是一时的,当任村干部也是一时的,但在村落里生活、与村民的交往是一辈子的事,每个村干部都要在心里掂量着孰轻孰重。基于此,乡镇干部必须寻找其他的渠道来获得这些信息。

    在湘南一带,乡镇在每个行政村设驻村干部一名,主要任务是协助村干部处理村落事务,比如调解纠纷,传达上级政府的文件、任务,方便村民在乡镇办事,这些都是明的、日常性的工作;而暗的、不曾公开的则是搜集村落里的情报,实施对村落各方面的监控,扮演着“间谍”、情报员的角色。在初下乡之前乡镇的主要领导都要找驻村干部谈话,传授经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除了要跟村干部搞好关系外,在村里还要多交些‘酒肉朋友’”。

    税费取消后,乡镇财政紧缩,开支困难,国家的转移支付难以负担乡镇的日常运转和支付政府人员的工资,乡镇就要寻求其他的生财之道,湘南地区的基层政府的主要是通过计划生育罚款创收,解决财政问题。然与其说是计划生育,不如说是计划“外”生育。因为在湘南地区实行计划生育严重违背当地的生育观念与共识,人们对计划生育有着本能的反感和反抗情绪。而且,宗族性村落容易达成与乡镇政府对立的一致行动,九十年代后半期湘南地区连续发生针对乡镇政府的“逆向情绪”骚动,皆因计划生育而起,所以之后这一带的乡镇政府便吸取教训,不再搞什么“计划生育”,而是依托计划生育的国策,搞起了“计划外生育”。因此“计划外生育”就成了乡镇生财的主要渠道,宗族计划外生育越多,乡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也就越多。

    一边是生儿子交钱,一边则默认超生收钱,但交钱的并不会自愿地到乡镇缴纳,因此需要乡镇政府抓取相关信息、催促超生家庭上缴。另外,还要应付上面对计划生育的检查,也必须摸清村落计生家庭的详细情况。为了动员所有的乡镇干部都下去搞“计划外生育”,为乡镇捞收益,提高乡镇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乡镇政府主领导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卡(银行卡)都强行上收,没有完成当月“计生罚款”任务的人就拿不到工资,超额完成的要予以奖励,这就逼得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不花精神和力气去抓“计划外生育”。为了搜集计划外生育的信息,他们也想尽了一切办法,其中最显著、最有效的一条经验是结交“酒肉朋友”,即在村落里安插“线人”、通过这些代理人对村落实行“秘密统治”。

    “线人”一般是乡镇干部在集镇上结交的驻村村落里的混混。乡镇干部千方百计地与这些混混交上朋友,取得他们的信任,并给予一定的利益回报,比如一条重大的情报线索,使得乡镇政府或派出所能够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那么“线人”可提成10%到50%不等。在每个行政村安排一个或多个线人,建立长远的“友谊”和利益联系,便可安然无忧地掌握村落里发生的一切事情。村干部在村落里处在明处,不敢随便透露村落里的一些隐秘情报,如计划外生育、未经批准砍伐森林、建房未批地基等,以免得罪村民。而“线人”在暗处,村民知道或不知道有这么些(个)人,但绝不知道具体是那些(个)人,所以线人用不着承担“出卖”村民的罪责,遭受村民的报复(曾有村民在被罚款后,愤懑地说“我要是知道这个人,墙角都炸掉他的”),也不会受到面子上的损失。也就是说,线人的做法并不影响到村落的价值生产能力和意义构建,也就对其个人不会有太大的精神压力。因此“线人”可以大胆地说出某家怀孕了,某某、家又生了,某家正在砍树卖,某家起房子没批地基,某家从外地带了个媳妇来还没结婚,等等,凡涉及到能罚款创收的事,绝对一件也不会落下。

    混混充当乡镇“线人”对其个人并没有负面影响,相反还会得到好处,却在村落造成了可怕后果,营造一种恐慌和猜忌的村落气氛,并对村干部带来名誉上的损失,对其展开工作不利。因为村民一般不会想到是自己身边的普通人出卖了自己,而往往把矛头对准与乡镇干部关系密切的村干部。许多村民由此对村干部的印象不是很好,背地里骂他们是吃里爬外的人,对他们工作上的组织、动员并不感冒,这样就对村级治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混混被政府“招安”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存在,但不同地区政府招安的形式和招安之后的后果并不相同。湖北荆门地区,政府直接雇佣乡村混混到农民家里收粮收税,甚至打人砸东西,而混混不会当心遭到报复,这与该地区村落社区解体、村落缺乏社会关联、农民不存在一致行动能力和价值生产能力的乡村社会性质相联系。

     

    结语

     

    乡村混混群体在村落、市场和国家这三个领域的不同行为、活动方式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有着共同的内在机理,即村落社区的性质。

    当我们习惯于从国家宏观政策看村落社区时,村落由于其渺小、力量脆弱,而国家政策又处在强势的一面,因而认定国家政策的实施效果必然是整齐划一的。但是这种单一的维度和视角已经被不少学者所诟病,认为它并未抓住中国农村的真实特点和不同特性,中国农村的非均衡性说明不同区域的村落有着相当不同的性质,而农村自身的特性对国家政策有其独特的反应机制并由此制成不同的政策效果和社会效应。因此,村落内部视角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国家、市场等外部视野,并且在我们对村落混混群体的研究中,这一群体在市场、国家两个场域中活动的特殊风貌,也要依托村落本身的特性。也就是说,村落的性质决定了混混群体在市场和国家中如何展开行动,从而表现出一系列不同于别处的群体特征、行为逻辑和生命轨迹。村落是混混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生活和接受教育的现场,并且在大部分地方也是他们最终的、落叶归根的处所,因此他们的行为取向和生活面向取决于村落的特性及其价值生产能力。

     

    参考文献:

    陈柏峰,2006,《村落纠纷中的“外人”》,《社会》第4期。

    ——,2008,《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论文。

    贺雪峰,2006,《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读书》第11期。

    罗兴佐,《乡村社会的混混》,参见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三农中国网”( .)

    ——,2002,《第三种力量》,《浙江学刊》第2期。

    明恩博,1998,《中国乡村生活》,中华书局。

    杨华,2009,《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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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我们在江汉平原的京山农村调查老年人状况时,问及老年人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我们这里就没有老人正常死亡的”。这让调查者深感震惊。从京山九房村的调查,及其他村庄的信息反馈来看,该地区老年人的自杀率确实比较高。[①]据我们不完全统计,改革30年来,仅1…

     

    我们在江汉平原的京山农村调查老年人状况时,问及老年人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得到的回答是“我们这里就没有老人正常死亡的”。这让调查者深感震惊。从京山九房村的调查,及其他村庄的信息反馈来看,该地区老年人的自杀率确实比较高。[①]据我们不完全统计,改革30年来,仅1060人的九房村就有24例老人自杀,村民认为远不止这个数,估计要达到40~50例。近二十年,老年人自杀尤为集中和突出,村里几乎每年都有一两例老年人自杀,估计每10个死亡老人中就有3~4人是自杀身亡。

    自杀在京山农村已经成为老年人的一种社会习惯,人们毫不讳言地认为“老人喝药”是必然要走的路,对此不管年轻人、中年人,还是老年人都已习以为常,并不把老年人自杀当回事。若是生病,自杀则是病痛的一部分;若非生病,老年人自杀也是可以理解和无伤大雅的。在京山农村,已经形成了一种关于自杀的文化秩序和地方性共识,即老年人自杀是其生命的自然演绎,是当地生活逻辑的必然结果。本文尝试从村庄的内部视角去探求,为什么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会成为村庄的正常秩序 

     

    一、研究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据2004年卫生部抽样调查,2003年农村75 ~80岁的老年人自杀高达101/10万人,80岁以上更高达132/10万人,分别比农村平均自杀率17/10万人高5倍和6.8倍,也比同龄城镇老人高63%和67%。与全国总人口相比较,农村老人自杀率也明显偏高。[②]而且,在不少农村地区,老人自杀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目前,对包括农村老人自杀在内的自杀研究有三种基本的视角:一是医学、生物学、心理学、精神病学展开的公共卫生视角;二是家庭社会学/政治学的视角;三是社会变迁的视角。

    国内对自杀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共卫生的角度展开的,其中以费立鹏的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为典型代表,他们不但对自杀进行研究,还竭力进行自杀干预。[③]他们的研究使我们对中国的自杀状况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脉络,但这种研究基本上局限在医学生物学领域,多从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着手,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自杀者(包括未遂者)的性格特征、心理状况特征、生活特点、精神病患病率、以及人口分布特征等,并没有真正进入他们的生活世界中。实际上,从医疗卫生的角度是很难进入自杀者的生活世界,更难以进入自杀者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

    基于家庭在中国人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判断,不少研究者从家庭着手,特别是从家庭中的权力结构出发来理解自杀问题。[④]《农家女百事通》杂志社自1996年起就开始关注农村妇女自杀问题,并开辟了专栏“她们为什么走上轻生之路”,三年中对40多起自杀和自杀未遂的个案进行追踪访谈分析。根据这些材料编撰的《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一书认为,农村妇女自杀与家庭结构中的公正失衡相关。[⑤]在对老年人自杀的研究中,颜廷健尝试用“丧失”模型对自杀的作用机制做出理解,认为老人遭遇健康、角色、地位、价值以及养老支持和孝道文化等一系列丧失后,处于家庭权力结构的最低端且无力反抗,使许多老人对生活和生命的意义产生否认,最终走向了自杀的不归路。[⑥]李诚和凯博文基于若干个案,认为中国的自杀可以理解为自杀者的反抗行为。[⑦]吴飞通过对“过日子”的讨论来分析中国农村的自杀。他认为人生的幸福取决于家庭生活,而家庭的构成是人、财产、礼仪,人的基本生活过程就是如何处理这三者的关系,自杀往往是家庭生活中权力平衡导致的不公的结果。[⑧]该研究的特点是附和西方的“自然的人”,而提出了“过日子”这一概念,并试图以此来提示中国人自杀的特征,并寻找到了一条不同于西方模式的社会科学范式。但是按照吴飞的讨论,就很难理解其他学者研究的最近30年中国农村自杀在特征上发生的巨变,及其在空间上的巨大差异。[⑨]将自杀植入家庭的研究,注重个人—家庭的关系互动和展演,其弱点是对社会视而不见。

    将自杀纳入社会变迁进行理解是新近的尝试。这些研究主张从价值观转变和社会结构转型着手来探讨农村自杀。陈柏峰认为传宗接代的价值理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被社会否定,老人的自杀是此种价值失落后的行为,这种自杀表现得很决绝。[⑩]笔者在湘南农村调研时发现,老人自杀是因为对子辈的情感和价值寄托过于强烈,恰巧遇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社会价值观更迭,年轻一辈出现了对老人的不尊重言行,老人容易产生价值失落感,在湘南农村表现为安身立命的“历史感”与“当地感”的丧失,从而引发老人的自杀潮。[11]从社会结构转型来探讨农村自杀的主要观点是,当农村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从传统转向现代的过程中,妇女的权力意识增强,但没有增强到足够掌握家庭权力,因此其预期和实际能达到的程度之间就形成张力,在婆媳矛盾、夫妻矛盾中往往处于下风,因而容易造成年轻妇女的自杀。[12]随着整个农村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每个家庭都投入竞争的浪潮,而竞争的压力又往往由男子承担,竞争失败的家庭则将绝大部分原因归结为男人的无能,男子会因承受不了家庭和社会的压力而自杀,且将成为趋势。[13]

    以上三种研究取向都从现象的某个侧面、乃至个案来分析农村自杀和探究自杀原因,见解不乏深刻,给人以启发,但仍不免有缺憾。一方面是缺乏区域比较的整体视野。不少研究对自杀的区域差异通过定量数据呈现出来,但较少分析造成差异的深层原因。因此研究成果难以概括中国农村的全貌,无法在整体上形成对中国农村自杀的理解。另一方面,既有研究也缺乏对某一区域社会文化信仰的深度理解,没有建立自杀与当地社会文化信仰之间的关联。深度的区域研究是区域比较研究,最终达至对全国农村自杀理解的前提。事实上,自杀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必然与区域内人们特有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信仰方式、社会交往方式、价值生产方式以及情感表达方式等有密切关联。

    本文基于对江汉平原一个村庄的深度调查及其区域状况的理解,从村庄内部视角勾勒出该区域内老年人自杀的社会基础。文章认为,当地农村没有民间宗教信仰的基本形式,不信鬼神和祖先,对死后世界缺乏想象,因而对死后没有畏惧,对死亡的方式、时空位置缺乏神圣化的规范,使之流于随意和较少忌讳。进而人们放弃了对生命本身的敬畏,个体能够自主处置自己的身体和确定自己的存在方式,包括对生命终结方式、时空的控制,这给自杀带来了很大的自主空间。在这样的鬼神观、生命观的基础上,当地对老人“没用了就该死”的普遍认可,为老人自戕生命提供了宽松的社会氛围和心理基础。由此,人们对老人自杀并不存在偏见,老人到一定年龄、遇到一定事情(如自己生病、子女身体不好等)就更可能选择自杀,甚至认定他们“非要走自杀这条路”不可。由此看来,当地已然形成了一种老年人自杀正常化的村庄秩序。

     

    二、老年人自杀的类型

     

    我们对京山老年人自杀的分类只能是粗线条的,因为不管是从自杀者的动机,还是从自杀导致的社会后果来看,每一例自杀都很难说是由某一类关系导致的,而与其他类型无瓜葛。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从调查到的24个详细案例中区分出几种类型,主要有乏味型自杀、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14]一个自杀案例可能归属于多个不同的类型,我们主要考察的是不同类型的自杀在总自杀案例中占的序位。

    表一 老年人自杀的类型(N=24)

    自杀类型符合案例匹配比例序位

    乏味型520.8%3

    利己型625.0%4

    利他型1354.2%1

    绝望型937.5%2

     

     

    从表一可以看出,利他型和绝望型的自杀要占相当的比例,它们的序位分别是排第1和第2,其中有超过半数(54.2%)的自杀有利他的成分;乏味型和利己型的自杀也有一定的数量,但较前两种类型少了许多。下面将详细论述这四种类型自杀的状况。

     

    (一)乏味型自杀

    所谓乏味型自杀,是指老年人觉得生活没有多大“意思”,即到了一定年龄,或者老伴死了,或者动不得了,不能再到地里去挖挖锄锄,也不能打麻将、打牌了,身边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生病了没有人照应,饭还得自己动手做,衣服、裤子还得自己洗,等等。当他们觉得生活没有“意思”了,就容易产生与其苟活于世,还不如死了算了的念头。许多中老年人认为,人一到了七八十岁,就没有“意思”了,活着就像行尸走肉,等于死了一样。

    现年57岁的王国雄,还种十几亩地,一年打牌要输掉好几千块钱,应该算是健壮的中年人。他的儿子在外工作,老伴去城里带孙子了,他一个人在新建的楼房里生活,觉得没啥意思,衣服、烧火都要自己干,甚至有时灶火也懒得生,于是连饭也不吃。他跟访谈人员讲,一个人的时候特觉得没意思,就想着是不是死了算了。王国雄是有老伴的人,只是不在身边照应他罢了,他说换作没有老伴的人,早走上自杀那条路了。[15]

    表二显示5例乏味型自杀老人,除一例是女性外,其余皆为男性,他/她们的老伴都已去世,其中有三人患病,一人癌症、一人尿毒症、一人常见病。这些老人都有数个儿子,孙辈成群,其中有一个96岁老人连重孙都已结婚,两个六十多岁的老人正带孙子,其余两人接近80岁。除96岁老人无法自理外,其余皆一个人生活。另外,这些个案都是发生在最近4年中,2005和2006年各有2例,2008年新近出现1例,是否可以认为农村老人的生活越发没有“意思” 

    表二  乏味型自杀情况

    代号性别年龄年份单过 老伴 病痛 乏味 

    1女96岁08年否无无是

    6男76岁05年是无常见病是

    7男78岁06年是无尿毒症是

    10男60多岁06年是无癌症是

    15男近70岁05年是无无是

     

     

    老人在老伴去世之后容易产生对生活的消极态度,一旦遇到疾病或者自己动不了的时候,其生活往往就会被孤独寂寞所笼罩,容易思考“活着是为什么”的问题,有没有“意思”就成了他们判断要不要活下去的终极指标。

    我们知道,传统中国农民是不思考人生的终极意义的,他们的意义世界寄寓于一种近乎惯习的养育儿子、传宗接代之中,只要能够将祖先血脉传递下去,其一辈子就没有白活,他的人生就是有意义和有价值的,然后在此基础上追求福禄寿,享受子孙满堂的幸福与光彩。[16]但是当京山农村在经历了新中国前30年的剧烈改造之后,传统不言自明的意义和价值系统被摧毁,传宗接代不再能给予人们以超越性的意义体验,人们之所以要活着、活得有尊严是因为能够从其他的方面获得相关的支撑系统和解释体系。年轻人试图从现世的、当下的社会性的“面子”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角色体验,从而使生活有动力。而老人因为缺少年轻人那样参与社会性竞争的基础性条件,从而不可能将社会性的价值(面子、荣耀、承认等)作为自己的生活目标,而只能将其定位在有没有“意思”。

    “有意思”的生活是指有吃喝、能动得了、病了有人照料、有个说话的伴,这样就不会有孤独感,时间也过得很快。在老伴去世,自己又生病的情况下,老人对生活无意思的感受就很强烈。传统有意义的生活是儿孙满堂,身边子孙成群——如今老人“有意思”的生活不在乎这个,即使是照顾自己的孙子,老人也不会觉得有意思,正如有的老人们说的那样:“孙子,天天看到也无所谓”。子孙不再是老人们意义寄托的载体,甚至连“意思”也不能因此而创造。

    京山老人无意思感的生活,可能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当地的居住空间有关,湾子之间的距离相隔很远,且一个湾子里的住户较少,三四户的湾子普遍存在,随着年轻人将新房子建在公路旁边,留下许多空心湾和空巢老人。老人之间因为距离的缘故很少有串门、交流、碰面机会,当有病痛在身时就更是如此。二是家庭核心化趋势使老人被抛出儿子家庭,老人以单过为主(见表三)。在这样的家庭结构和养老模式下,老人除了老伴之外,老人的家庭就没有别的人了,儿子、媳妇很少去看老人,不少老人抱怨自己一年到头都见不到儿子的面。如此,老伴作为“老来伴”的功能就凸显了,烧火、洗衣、做饭、聊天,甚至面对面沉默都能驱逐寂寞,打发无聊的时间,生病了有人在身边照应等。一旦老伴去世,老人的支持系统几乎彻底崩溃,生活就会变得没有意思。

    表三  京山顾村养老模式[17]

    养老模式分家单过名义未分、实质单过与子女住一起诸子轮养

    同吃同住同住不同吃住儿子房屋后面的土屋

    人数(134人)4056513191

    比例(%)30413.7 10141.3

     

     

    王国雄这样解释为什么农村老人会没有“意思”:

    城市的活动空间大一些,农村没有地方玩,有病了,就只有死了算了,活着跟死了差不多。城市到处都有地方,条件好。我丈母娘在宜昌我舅老哥(妻哥)那,如果在农村的话,早就寻短路了。农村以后大部分老人都要寻短见,不会正常死亡,特别是得了病之后,就更没意思了。[18]

    城市的公共空间很多,所以能够创造“有意思”的地方也很多,农村缺少这样的空间。在当地敬老院访谈时,那里的孤寡老人对访谈人员说,他们的生活比有儿有女的老人活得要有意思些,首先是敬老院里的老人不会受儿女的气;其次是吃穿住行医都有专门的人照应,无须自己操心;最后他们随时都可以玩牌、打麻将、下象棋,不会玩这些的就在一起谈“古话”,每个人都活得很充实,“很有意思”。

    因此,乏味型自杀的动机是出于老人对生活失去意思感,生活找不到可以支撑下去的理由,从而有自杀结束生命的冲动。此种类型的动机容易因外部事物的改变而重新焕发出对生活的意思感,如荆门老人协会的建立给老人一个活动、说话、面对面的场所,而使一部分老人断绝了自杀的念头,老年人自杀明显减少。[19]若外部环境依然如故,甚至恶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认为生活缺乏意思,乏味型自杀也将增多。

     

    (二)利己型自杀

    利己型自杀主要表现为老人因病痛而“背不住”、“磨不过”[20],为了彻底解除病痛对自己的折磨,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自杀行为。在我们调查的自杀案例中,受访人明确表示有6例主要是因为受不了病痛的折磨而自杀的,其中有3例老人的儿子不管老人,没有对老人进行必要或持续性的医疗救济,但老人并非因对子女绝望而产生自杀念头。

    表四  利己型自杀老人的情况

    代号性别年龄年份单过 老伴 病痛利己儿子态度

    2女73岁07年是有癌症背不住

    7男78岁06年是无尿毒症背不住子不医

    10男60多06年是无癌症背不住子不医

    12女50多00年是有癌症背不住不给钱

    22女60多93年是有病重背不住

    23男近7095年是无常见病背不住

     

     

    从表四中可以看出,利己型自杀除代号(23)外,其余5例得的都是大病:3例是癌症、1例尿毒症、还有1例重病,这些都被认为是不治之症,而且十分折磨人。代号(23)虽然是常见病,但因与代号(22)是夫妻,他看到妻子被病痛折磨得不成人样,且只有通过自杀才得以解脱,因此在他得病之后,就生怕自己也“捱不过去”,不希望常见病被拖成重病,因此在生怕“背不住”的思维下选择自杀,提前解脱自己。乏味型自杀多集中于男性老人,占80%,而因病痛利己型自杀则男女比例相当,各占50%。

    受访对象这样叙述代号(22)和代号(23)的自杀情况:

    老人喝药,有一种是病了,被病累了,憋不住了。十五年前,有一个老太太(代号22)病重,后天做手术,说回去玩玩,后天再来。回来买瓶药喝了,死的时候60多岁。病情太重了,又怕病医不好了,加重儿女们的负担,于是一死了之。她自己病了,也遭孽,背不住啊。后来她老头(代号23)也喝药了。之前,两老口开小卖部自己谋生活,老太太死后,老头又开了两年。后来老头也病了,病了老头觉得吃亏,也喝药死了。老头那时差不多70岁。子女蛮孝顺嘛,两个儿子都搞得蛮好,在做皮蛋生意。两个儿子的家庭条件还可以,还蛮孝顺,经常买肉给老人。主要是病了,人吃亏,想死。老人自杀,多半是身体病了之后,自己背不住。[21]

    无论是从自杀的后果,还是自杀者的主观动机来看,利己型自杀的老人都一方面考虑自己的病痛难以忍受,同时怕治不好,增加子辈的负担。因此,如果继续治下去,那么自己与儿子是一个双输的局面,而提早结束自己的生命则营造“双赢”的结局。利己型自杀往往更多地嵌入在其他类型的自杀中。

     

    (三)绝望型自杀

    这里所说的绝望,不是因为没有“意思”后、对生活本身的绝望,它针对的对象是子女,是子女的行为在突破老人的心理底线后,老人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老年人绝望型自杀的详细情况见表五。

     

    表五  绝望型自杀情况

    代号性别年龄年份单过 老伴 绝望 

    3女60 ~75岁约1995年否有媳妇打骂、绝望

    4女60 ~75岁约1996年是有子不管、绝望

    5男60 ~75岁约1996年是有子不管、绝望

    8男75岁2006年是有付出多、绝望

    9女70多岁2002年是有媳妇骂、绝望

    15男60 ~70岁2005年是无子不管、绝望

    16女60多岁2002年是有操心多、打骂、绝望

    17男60多岁2005年是无操心多、打骂、绝望

    19男60多岁约1993年是有继父、操心多、绝望

     

     

    绝望型自杀中的“绝望”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老人遭遇儿子媳妇的虐待、殴打、断粮,得病没人照应等,使老人陷入“绝对的贫困”状态,从而遭受身体上的折磨,老人心理上产生对子女的绝望,进而使生活缺乏支撑下去的力量。表五显示由这种情况导致的老人绝望有7例,分别是代号(3)、代号(4)、代号(5)、代号(9)、代号15、代号16和代号(17)。其中代号(3)和代号(9)都是因为受不了媳妇的打骂而选择自杀的。

    代号(3)的媳妇不好,儿子还可以,媳妇对老人不礼节、口角不干净、言语上不礼貌,比如说她不讲卫生,还动口骂人,老人因此喝药自杀。代号(9)是九房村三队人氏,70多岁,与媳妇吵嘴后吞药自杀。该老人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老人单过。代号(4)、代号(5)和代号(15)都是因为老人生活无着落,而儿子又不管造成老人绝望自杀的。代号(4)和代号(5)是一对老夫妇,老头年轻时很能干,是木匠师傅,有手艺,后来还在村里组织乐队,是当地公认的强人,但是没有积攒多少钱。有次他向儿子要钱要粮,儿子不但不给,反而训斥老人说,“你的钱都到哪去了 ”老人听后甚是绝望,与老伴一同在家里喝药自杀。代号(15)的情况更糟糕,老伴很早就去世了,一个人单过。“三个儿子都不管,你指望我,我指望你,都不管老人,老人顾不了自己的生活”[22],于是在2005年自己喝药自杀。

    上述这些老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年轻的时候在集体里干事情,身边积攒不了钱财,20世纪80年代分田单干,手中依然没有多少积蓄,因此没有给儿子创造足够的财富。有的老人儿子多,分家可能不均匀,给儿子干活、带孩子等还不能家家顾及,做不到“手指一般齐”。如果放在传统中国,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比较强烈的情况下,这些都不能成为子辈不养老的托词。因为子辈养老有价值基础的支撑,没有人会因为老人的“偏心”而拒绝对老人的回报。但是到了八九十年代,传统的价值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养老因而缺乏保障,儿子、媳妇在考究自己的养老行为时,不再依据传统的价值和伦理,而是从情感方面去考虑。于是,老人给自己留了多少财产,给自己干了多少活,给自己带了孩子与否,自己从老人那里得到的是否比其他兄弟少,老人是否“偏心”等,就成了是否养老、如何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的考察指标。

    另一种情况的绝望是,老人在身强体壮的时候为子女付出太多,本希望得到子女的回报,无奈换回的是子女的不孝顺。这是期待与实际状况之间的落差导致的绝望。代号(8)与老伴单过,老两口还种了几亩口粮田,放几千只鸭子,一年有几千元的收入。老人有两个儿子,他把钱全部给了他们。2006年,老人原来住的房子坍塌了,于是老人就跟老二住,老伴跟老大生活。老人与儿子、媳妇住在一起就磨嘴吵架。“老人觉得,我所有的钱都给了你们,你们还不孝顺,还跟我扯皮,不甘心,心里想不开,就喝药自杀了。”[23]

    代号(16)和代号(17)是夫妻。老人有两个儿子、两个姑娘,老太太在老头前三年自杀,年龄都在60多岁。两个儿子在养老上闹意见,分配不过来,最后抓阄,老太太归大儿子养老送终,老头归小儿子管。但两个儿子都不养老人,还破口骂老人,老人很生气。小儿子性格更加古怪,不仅不管老人、骂老头,还经常动手打老人。老人千辛万苦将儿子养大,操心得很,给他们娶媳妇、建房子,还给他们带孩子、做事,他们还如此对待老人,老人气不过就自杀了。

    代号(19)也是类似的情形,他是上门过来做人家的继父,他将老伴与前夫生的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拉扯大,给他们成家立业。但这个儿子对自己不孝,老人觉得很委屈,于是喝药自杀。

    表五的“年份”栏显示绝望型自杀分别出现在1993年(1例),1995年(1例),1996年(2例),2002年(2例),2005年(2例),2006年(1例)等年份,以2002年之前居多,之后有减少的趋势,这两年没有出现因绝望而自杀的案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趋势 

    2002年是税费改革的头一年,从这一年起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的减轻。在这之前农民每亩地平放弃负担最高时达到400元,以1996年左右为甚。当时整个农村的状况是因负担过重带来了普遍的治理性危机,许多农民举家逃离土地到城市谋生活,大量土地被抛荒。在此种情景下,社会矛盾特别突出,村庄纠纷也集中在这一时期,家庭的伦理危机亦开始出现:一是1993年村里出现第一个出去做小姐、卖淫的妇女,随后被带出去的有上十个;二是老人的境遇变得尤为恶劣,儿子、媳妇打骂老人,不管老人、不给粮食、不医治的现象普遍在这一时期涌现,随之老人因绝望自杀的现象也开始涌现。

    随着税费改革的启动,农民种田的税费任务显著下降,负担没有以前重了,许多农民不仅种着自己的田地,而且开始捡拾他人抛荒的土地耕种,家庭收入增加。因此从2003年开始,农户在经济上的压力就开始减轻,手里开始有更多的余钱。年轻人能够保证老人的最低生活水平,打骂老人的现象减少。所以如表五所示,2002年之后的绝望型自杀,真正绝对贫困的只有代号(15),三个儿子都不赡养老人;其余两例代号(8)和代号(17)都与绝对贫困无关,而是源于期待与实际状况的落差。

    就期待与实际的落差而言,老人对子女的期待是越来越低,不少五六十岁的老人开始自己存钱“留后路”。据一个老生产队长讲,“要保存着嘞,留充分的余地。每个人办事要留充分的余地,用来防止老了动不得时候,儿子不管,就能用那个钱。这与曹操一致,有奸心。”[24]并且,这一批尚能劳动挣钱的老人开始购买养老保险,“老人买保险是最保险的”。该项业务刚刚进村,就有近10%的老人购买,说明农村社会已然对“养儿防老 、积谷防饥”不抱希望,对儿们的期待就必然减少。期待越少,就越与子女们养老的实际相符,老人们就越不存在心里落差,即完全接受了现实状况。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京山农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改善,在养老的最低标准上是可能有保障的,而老人的期待也即这个程度。因此真正的绝对贫困,以及期待与实际之间的落差而对子女绝望的老人会越来越少,因绝望而导致的老人自杀将逐步减少。

     

    (四)利他型自杀

    本报告的利他型自杀,与涂尔干意义上的“利他型自杀”意义不大相同,不是因为社会团结过度而导致对团体有利的自杀现象。该地区老人的利他型自杀只是因为老人的自杀动机是倾向于为子女着想,自杀的后果也将给子女带来收益。所以京山老人利他型自杀,实质是一种惠及当下子女的社会行为。

    表六  利他型自杀情况

    代号性别年龄年份单过 老伴 病痛 利他 

    1女96岁2008年否无无太老

    2女73岁2007年是有癌症太老、怕得病花钱

    6男76岁2005年是无常见病太老,怕把钱医掉

    10男60多岁2006年是无癌症病,怕花钱

    11男50多岁2003年是有皮肤癌病,怕花钱

    12女50多岁2000年是有癌症病,怕花钱

    13女近80岁2006年是有无太老

    14女60多岁2006年是无无子癌症,怕死前头

    18男70多岁2000年是 常见病病,怕花钱

    21女60多岁2006年是有无儿子病,怕死前头

    22男60多岁1993年是无常见病病,怕花钱

    23男6-70岁1995年是无常见病病,怕花钱

    24男5-60岁2001年否 哮喘病,怕花钱

     

     

    表六所示,老人利他型自杀主要分布在以下年份,1993年1例,1995年1例,2000年2例,2001年1例,2003年1例,2005年1例,2006年4例,2007年1例,2008年1例。在2000年之前只有2例,之后有11例,最近的连续四年(2005、2006、2007、2008年)都有老人利他型自杀,其中2006年多达4例。

    从表六可以看出,就老人利他型自杀行为的主观动机而言,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得了病,即便不是绝症或重大病情,老人考虑到会给子女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避免这种后果,老人选择早早了结自己的生命,从而实际上为子女节省了一大笔开支。表六中,有9例自杀老人有这种主观考虑。如代号(6),是个76岁的老头,死前身边还有一万多元钱,儿子在宜昌城里工作,家产几十上百万,对老人很孝顺。老人的老伴死得早,一个人在家里生活,得病之后舍不得把儿子给的钱都医掉,就在家喝药死了。代号(11),50多岁患皮肤癌,一年医药费高达上万元。老人觉得孙子、孙女都还在读书,是子女们家庭负担正重的时候,不能再给他们添麻烦。于是自己偷偷买回农药,在老伴不知道的情况下,到外边荒坡地里自杀。代号(12)是个50多岁的老太太,也得了癌症,没有真正治疗,只打止痛针,花了老伴7000多元。之前老两口单过,种三亩田,每年收两三千斤谷,一年的收入有几百上千元,到患病留有7000元。老人用这7000元钱买了止痛药,自己照顾着老伴。老伴的病其实是可以通过化疗治疗的,但老太太不愿意花子女们的钱,更何况化疗也只是能多维持几个月左右,最后仍是死,所以就选择喝药自杀了。

    代号(24),才50多岁。他家有一个抱养的儿子,已成家,对老人蛮好。老人得了哮喘病,医了不少钱,还是医不好,走路都直喘气。他觉得自己病了,不能让儿子跟着吃亏,就选择了自杀,将农药买好并藏在树林里。死的前一天晚上,他几乎走光了湾里所有人家,家家都去聊天,玩到半夜。第二天一大早就出去,一直到中午,家里人也没有见他回来,后来有人放牛经过树林时发现他死在那里。

    第二种利他型自杀的情况是与老人信仰层面的东西相关的,即当地老人认为,自己活到七八十岁,年纪够大了,对儿子的前途、身体、发展等各个方面都不利。特别是当子女身体确实不好时,老人更觉得是自己太老给他们带来了晦气,心里很愧疚。子女也这样思考,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好肯定是父母健康长寿的缘故,从而也希望父母早些过世。此种信仰从相学上讲,是因为老人的八字太大,而子女的八字又太小,就出现了老人“克”子女的现象,即认为每个人的阳寿都是既定的,老人八字大就会“克”死子女,而子女死后留下的阳寿就加叠至老人身上,从而使老人特别长寿健康。

    老人考虑自己活得太老对儿子不利,最典型的是代号(13),她是九房四组的老太太,将近80岁,有七个儿子,都被认为是有本事的人,对她和老伴也还好。老两口单过,生活过得蛮滋润,就是觉得年龄太大了,重孙都有了,对子女们不好。他们还怕子女们先死,如果现在“离开这边(阳间),到那边(阴间)去”,还有子女们送他们。所以为了“赶(儿们)前头”,老两口于是商量着准备一同死。但老太太认为,一个屋里不能同时死两个人,说出去不好听,对子女们也不好,于是老太太将老头支开,自己喝药自杀。

    人们相信,老人应该死在儿子前头,一方面是老人需要有人送终,若老人特别长寿,而儿子体弱多病,则没有人为老人送终;另一方面儿子在老人前头去世对儿子不好,因为老人没有死,儿子年纪再大也是小孩,小孩的死亡不过是“夭折”而已。所以老人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夭折”、“死得不好”。这些信仰在如今60岁以上的老人那里还普遍存在,他们普遍的信念是自己不能活得太长,不能挡了儿孙的路,活到一定年纪就应该赶快去死或死去。

    正如表六所示,13例利他型自杀的老人中,因持上述信仰而走上自杀道路的老人就有6例,将近一半,而其中有4例是觉得自己活得太老对子女不好而自杀的,另有2例则是因为儿子有重病在先,老人在自己年纪并不大、身体尚健壮的时候为了死在儿子前头而有人送终,让儿子不夭折得个好死,而选择的一种十分积极的行为。

    代号(14)是个老太太,自杀的时候才60岁出头,老伴多年前去世,老太太身体健壮,尚能下地干活,平时帮儿子带孩子、洗衣服、收拾家务等,独子对自己也很好,从来没有打骂过老人。但是儿子生了重病,老太太怕儿子死在自己前头,就喝药自杀了。

    代号(21)是原村主任的母亲,60多岁,身体健壮,儿子媳妇对她很好。后来村主任得了肺癌,走路都困难了,老太太就买农药在荒坡上自杀了。病重的村主任为母亲送了终,隔一年就病死了。

    我们调查的曾老师,已经70岁了,但从不说自己是老人,原因就在于他还有个96岁的母亲。这个老太太除了眼睛不好使之外,动得吃得,还能干些轻巧的活。老太太经常向人抱怨自己活得太老了,早就要死的,“死了就好了,就是不死”。老太太的几个女儿已经过世,而自己的独子(曾老师)上半年刚刚做了大手术,身体很虚弱,老人觉得这是她造的孽。而曾老师对于自己有近百岁高龄的母亲也不感到光荣,而是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对老太太表现出很烦躁的样子。曾老师也持“太老对子女不好”的信仰,他相信几个姐姐的死、自己身体不好都源于母亲活得太长,所以“总不是希望自己母亲早点死”[25]。

    老人利他型自杀,除了主观上认为自杀可减轻子女经济上的负担和因信仰而引发的心理压力之外,还考虑到自杀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尽量将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有两种措施可以采取,一种是当老人与子女同吃住时,老人不会在家里自杀,而是选择老屋或者荒坡、树林、河沟,这样就能使子女家庭避嫌。而且不少单过的老人也不选择在屋里自杀,或者与子女们争吵后不自杀,待到关系平静时方才自杀。另一种情况是,即使两个老人都有利他的想法,也不会选择同一天或同一屋自杀,而要错开时间,否则会对子女家庭产生不好影响。

     

    三、老年人自杀的社会基础

     

    京山农村为什么会出现老人自杀率极高的情况 调查中我们感受到,京山农村传统的孝道确实不复存在,而且像乏味型、绝望型等自杀现象皆多少与此相关,但如果仅从孝道衰弱去分析解释,就很难绕开全国很多农村孝道正趋衰弱,却并没有造成如此之高的自杀率这个事实。[26]而且老人利他型的自杀确乎与孝道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它是老人的主动、积极行为。因此,除了京山农村孝道衰竭这个既定事实外,肯定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促使这里的老人更可能选择自杀作为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

    这一章节中我们要把“老人自杀”现象放入整个京山农村社会中去考察,探讨“老人自杀”现象的社会基础。应该指出的是,对社会基础探求,并不等于因果分析,更非研究直接原因。社会基础与自杀只是选择性亲和关系,即只要有某种社会基础存在,老人就更可能自杀。[27]我们认为,京山农村老人更可能选择自杀作为结束生命的方式,与当地社会的鬼神观、生命观、老人观和自杀观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四种观念构成了老人自杀的社会基础。

     

    (一)对待鬼神的态度(鬼神观)——缺乏死后世界想象

    费立鹏博士认为,中国每年有10万55岁以上的老人自杀身亡,原因可能是中国对自杀没有较强的宗教禁忌及法律约束。[28]一个有鬼神观念的地方,就会对死后世界有想象,进而对死亡本身有所敬畏,行为实践因而相对慎重。

    我们采访了86岁的王老太太,她是村里极少数还相信鬼神、信佛的老人之一,她觉得自己活得太老了,对子女不好,她又不会做事、动不得、没有人照顾,就想着快点死,但又说她不会像其他老人那样喝药或上吊,一是大儿子看着她,不让她寻短见。她大儿子是当地为数甚少的“有名”的道士,据称能看相、算八字,但在当地基本上没有市场,人们将他视为神经病,较少与之来往,客源主要来自于他早年混迹的广东、湖南等地。二是老人自己也信佛,也认为“做鬼不好,吊死的不好,喝药的不好,(跳河)捂死的不好,做好事多了还好,杀猪的都不好”。[29]因此,她“情愿在阳间喝石灰水,不情愿在阴间做成鬼”。王老太太想死但不自杀,是因为她有鬼神的信仰,对身后有着真诚的想象,宁可忍受现实的灾祸,也不愿死后受折磨。可见传统鬼神信仰对老人自杀的抑制作用。

    我们调查发现,京山农村人上自80岁的老人,下至几岁的小孩,很少有人相信有鬼神的存在。其中一位76岁的老太太对调查者说,如果世界上有鬼的话,她早就自杀变成鬼“把媳妇给掐死了”。由于不相信有鬼神的存在,当地人不过鬼节,不敬神,不拜祖先[30],人们将烧香拜佛、敬祖先视为“封建迷信”。问一般村民他们信(仰)什么,回答的一半是信科学,另一半则说自己什么也不信,只信自己和金钱。

    信科学是与信迷信相对应的,而且正是科学将传统的信仰体系和形式定义为迷信。京山农民接受了科学,放弃了“迷信”。解放前,京山农民的信仰体系是较为完备的,不仅大众信仰性质的各种神祗一应俱全,而且事实上将祖先视为真神,其他神祗从角色到神力皆是祖先的补充。解放前的九房村每个自然湾都有土地庙,九房村有两座大庙,分别为王姓和罗姓所有,但任何人都可以见庙烧香。几乎每个岔路口都是人们的信仰所在,在这里祭奠路神和其他神祗。据说在湾子旁的岔路口几乎每天都有烧香祭拜的,祭拜时要事先通知邻近湾子的人家将狗拴起来,以免乱叫将神赶跑了,若路人经过则当作没有看见或趁早避开,否则会将灵气驱走或邪气附身,对自己不好,又使人家的祭拜失败。两座大庙摆了各种各样的神仙、佛像。每到初一和十五,家里的老太太就会前去烧香、许愿,都是让各路神仙满足自己和家庭生活、生产和交往中的各项功能,当许愿得到神的允诺之后就会去还愿,人们相信不还愿会遭到神的责罚。大户人家的婆婆则几乎每天清晨都会在家烧香拜佛,为家庭祈福。

    祖先是神,这是解放前京山一带的基本信仰。人们相信老人过世后会到阴间成为神,还会关注自己的子孙后代,保佑他们平安和各个方面的顺利。宗祠主要祭奠的是列祖列宗,有主要祖先的牌位,新近去世老人的灵位要通过道士的“接灵”仪式进驻宗祠,这样才能位列祖先之位。人们相信只有到一定年龄、一定地点、一定方式去世的老人才有资格进入宗祠,如必须是在给父母养老送终之后去世的人,否则就是“夭折”;应该寿终正寝,在自己的堂屋里去世才是最恰当、最让老人心里平静的;如果客死他乡或者是抛尸荒郊野外,则不能进宗祠,从而成为孤魂野鬼,没有固定的去所;诸如上吊、投井、他杀、摔死、撞墙等形式的死亡都被认为是“凶死”,在阎王那里通不过,最终要坐水牢、下地狱等,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不得好死的人,死了也不好”等等。

    所以,一般的老人都希望自己能够“老死”,进宗祠保佑子孙后代,而年轻人也不愿意自己的老人死在外地或者“凶死”,这样对老人死后不好,对年轻人和家庭也不好。社会祈祷的是每个老人都能够正儿八经地去世,这样的丧事被认为是喜丧。整个丧事的氛围一般都比较隆重甚至带有喜庆色彩,丧事办的时间也比较长,一般要超过四天,如果选日子的话时间拖得就更长。喜丧出殡路上要“玩脸”,就是“抬重”捉弄孝子的游戏,因此出殡要在路上玩弄很长时间。而“凶死”或者“夭折”的丧礼就要简陋得多,一般死后的次日就草草下葬。道士的角色在丧葬中是不可或缺的,对亡灵的超度、下葬的仪式、接灵进宗祠等都离不开他。道士是联结世人与鬼神的中介,人们通过道士与鬼神打交道、与先人对话。在解放前的京山,道士是门很热门的职业,道士多且受人尊重。

    京山农村信仰体系的解体是从土改开始的,土改不仅要首先打破世俗权威,同时也要打破神的权威,宗祠就被开辟为学堂,不再举行宗族仪式,大庙开始遭到破坏。紧接着是“四清”运动,“破四旧,立四新”,大庙被彻底摧毁,各个湾子的土地庙也一个不留。人们的鬼神信仰体系遭遇釜底抽薪,整个解释体系已不复存在,即使有信仰也成了零碎性的,无法自圆其说,科学的话语和共产主义信仰取代传统信仰成为农村的主流。到“文革”时期,彻底完成传统信仰的替代,到改革开放初期几乎已经没有鬼神和祖先的信仰观念。道士这类人不仅受到批判,同时行业遭到禁止,这些人最终被改造成劳动者,直至现在的丧葬上不再有道士的身影。且恰恰是在20世纪70年代,九房村开始出现自杀的现象,几例是成分不好挨不过批斗上吊,一例是上门女婿受气自杀。从这时起人们较少再有对“不好死”的恐惧。所有的鬼神信仰都被人们轻易地套上了“迷信”标签,不信之则是科学的做法。

    没有了鬼神观念和祖先崇拜的信仰,就缺少了对死后世界的想象,也就摒弃了原先对待生命与死亡的诸多禁忌,死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也就会有更多的选择自由。

     

    (二)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生命观)——个体自主处置自己的身体

    人们的生命观和对死亡的态度与鬼神信仰密切相关。有无鬼神观念,对待生命的态度有着天然的差别。有鬼神观念,对死后世界有想象和信仰,人们对生命存有无限敬畏和寄托,生命本身就具有神圣性。所谓“体之发肤,受之父母”,指的便是个体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身体,细微到发肤,因为个体生命和身体的单独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一个“父母—个体—子孙”的延续序列中才能彰显其价值,所以个体要处置身体必须得到父母的首肯,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当你将自己“凶死”后,即是糟蹋了自己的身体,使发肤受到了损伤。

    在传统上有祖先崇拜的京山农村,自己不能处置自己的生命,自己的生命归祖先和父母所有,所以生命的终结不是由个体所能决定的,也不是自然生命的代谢,它是祖先的“召唤”,死亡本身是另一种回归。人们相信自己一旦“好死过”,就是去面见祖先,与先人(祖先、父母、老伴)会合,所以要在死前打扮得干净、整洁、体面,毫发无损。“凶死”,则无法与他们会合。“凶死”不仅使身体遭受损伤,更重要的是灵魂也因此受罪,得不到安宁,死后的世界似乎更加惨淡。“凶死”的鬼魂没有固定的处所,对子孙后代是不利的,不仅无法保佑,而且还会危及子孙及他人。传统信仰中的鬼神观念是有其一整套的解释体系的,它直接规范着人们对待生命和死亡的态度。所以,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仅会妥善地对待自己的生命和身体的死亡,而且还要慎重地对待他人的生命和身体的死亡,整个社会对生命和死亡心存敬畏。

    这些信仰体现在生命仪式上,就有了诸多的禁忌,尤其是丧葬上的禁忌庞杂繁复,任何一个仪式出现问题,都可能犯忌,引发仪式主持者、主家和看客的恐慌。因此仪式的主持一般是仪式和禁忌方面的道士,他精通和熟知仪式的每一个细节及其背后的内容。在丧葬上对生命的敬畏往往表现为对鬼神、禁忌的避讳。丧葬仪式总是肃穆和庄严。因此,自杀也就在当地信仰中成了“禁忌”,绝少人去触及它。在该信仰体系尚未完全解体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对自杀的禁忌往往会被受了新思想熏陶的妇女作为“武器”用来反抗家庭夫权、父权。而一般人即使“日子”过得再艰难、再委曲求全,也不会走自杀这条路。

    经过新中国前30年彻底改造的京山农村,人们已经完全缺少了对鬼神、生命和死亡的敬畏,不管问及何人,对于人之死都习惯用一句话来概括,“死了,死了,死了就埋了”。现在大部分老人也已经摆脱了传统的对生命与死亡的看法,以一种全新的、科学的态度对待生命及其终结。人们对死亡看得很坦然,死亡之后的一系列仪式、安排及事件都与禁忌无关,因此对死亡没有任何敬畏。传统的祖先崇拜不复存在,死去的人不再被认为会保佑当下的子孙,更不存在死亡是在另一个世界与祖先相会的信仰,这些传统上具有超越性的体验皆被扣上了“迷信”的帽子。年轻人讲,“活着的老东西还不能给你搞点事,还指望他死过后 ”

    老人也说,“人死了就是死了,死了就什么也搞不成”,[31]意思是肉体死了,就意味着生命的结束,死后不再存在什么神圣和神秘力量,更不会有死后的世界。一个人的生命从出生到死亡即彻底结束,死了就是一具尸体和一抷土,不再给人以“前世今生”的想象。这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唯“科学”主义的生命观。在此种生命观的指导下,当地人对待生命的死亡完全从生物学、生理学的角度去理解,也完全将死亡的个体当作失去生命的物体去处理。因此村庄社会对死亡,特别是老人的死亡看得很淡,死亡本身已不能搅动村庄的社会关系。在唯“物”、唯“科学”主义生命观笼罩整个村庄社会的情况下,老人其实亦接受了它,并从这种生命观中寻求对待自己生命的解释话语和资源,“人一死就没搞头了,人死隔一张纸。一死了,谁也找不到了。死了死了嘞,死了就埋了。”

    既然一死就“没搞头,死了就埋了”,不存在对死亡的禁忌和对生命的敬畏,就不会有“发肤授之父母”、“寿终正寝”、“好死”等理念,老人作为个体就完全可以处置自己的身体,即可以决定自己怎么死、什么时候死、在哪里死。所以,唯物、唯科学主义的生命观给予人们的一个最大自由权就是个体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

    我们调查就发现,老人们的“死”的形式简直千奇百怪。从自绝生命的方式上看,有上吊、投井、投河,也有不吃不喝纯粹将自己饿死的,当然现在出现最普遍的是喝药死。从死亡地点来看,人们对“寿终正寝”几乎没有概念,但一般的老人还是让自己一身洁净的死去,所以自杀之前会洗个澡,不少老人为了减少自杀对子女的不良影响,会选择在外边的荒坡、林子或河沟里喝药,上吊则选择较大的树林。在时间的选择上也显示了老人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力,例如有不少老人买好农药之后先藏起来,寻找合适的机会喝下,有的则在死之前还要若无其事地去跟乡邻辞行、道别,也有老人夫妻双双决定喝药自杀,于是商量谁先谁后等等。这些现象无疑表示老人对自己身体有着清醒的决定权,已经完全摆脱了自己的生命和身体由祖先、父母或其他超自然力量掌握的传统观念。

    同时,社会上兴起了不管怎样的“死”、死在哪里,都是“喜丧”,子女都会为此举办一场“热闹”葬礼的风气,也给老人很大的心理安慰。老人尽管已经缺乏鬼神观念、讲究科学,没有对死后世界的寄托,但是仍对自己的丧葬有很高的期待,希望有一场隆重的葬礼。现在子女普遍对老人苛刻,尽很少的义务,很少老人会享得到子女们的福,“死了埋你”是儿们对老人的唯一承诺。所以老人期待着一场“有吹有打,有说有笑”的葬礼。若传统老规矩,自杀者决然享受不到热闹、隆重的葬礼,只能裹尸草葬。“现在社会发达了,更加科学了,没有往回那些规矩了,只要你死,谁都很热闹”。[32]“喜丧”不再有死亡的方式和时空限定,“死”就是唯一的条件。这对老人来说,是放开了对死亡的禁忌与限制,在死亡的时空、方式的选择上就有了更宽广的自主空间。在这个意义上,老人对自己身体和生命的处置权更为充分,自杀正是作为自主处置身体的可选择行为,最能体现老人的自主处置权。

    因此,当人们以一种纯粹唯“物”、唯“科学”的眼光对待生命和死亡的时候,生命就祛除了原有的神秘性,对死亡也不再充满敬畏,生命仪式尤其是葬礼则摆脱了禁忌和缜密的规则,就此人们完全可以自由、自主地处置自己的身体、控制生命的终结,这为各种形式的自杀开辟了道路。

     

    (三)对待老人的态度(老人观)——没用了就该死

    上面讲的生命观,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意味着村庄所有成年人都能够掌控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因此我们分析老人自杀现象就得引入另一个变量——人们对老人的态度,即村庄的老人观。

    我们将老人自杀与年轻妇女自杀的后果进行比较后,问题就很清晰了。在京山农村,若妇女自杀,会有娘家人来追究责任。20世纪80年代有些妇女因婆媳矛盾、夫妻争吵而自杀,经常会有娘家人来闹丧,闹得丧家及村庄不得安宁。之所以会有闹丧举动,在于妇女比较年轻,娘家人会认为虐待了他们家的女儿,往往会纠集一伙人来扯皮。

    老人自杀就完全是另一番景象。村庄社会有这么一个考虑,“老人七老八十了,总是要死的,她娘家人了不起不与你(外甥)来往”,一般不会将事情闹得不可开交。但事实上,无论老头还是老太太自杀身亡,娘舅家的人都不会断绝来往,更不会兴师动众来问罪,他们仅仅履行是通常的吊丧。娘家人现在秉持的是“不得罪你”的理念,他们犯不着为了一个死去的老太太(或老头)与身强体壮的年轻人过不去,谁也不希望自己丢失一门亲戚,从而断了许多的关系网。所以,老人自杀之后,人们的基本态度是“顾只能顾一边,顾死人,还不如顾活人”,即使是最明显的婆婆受媳妇虐待致死,人们也会看得很开,“活的就是活的,死的就是死的,总不能把媳妇也弄死!顾一头,活一头”[33]。“顾一头,活一头”,顾的是活的那一头,因此也总是年轻人那一头。原因除了与当地缺乏历史记忆、孝道极度衰弱之外,根本还在于在激烈的社会性竞争中,家庭的基础力量是年轻夫妻。特别是妇女被完全解放出来之后,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半边天”,她几乎能创造一半的家庭财富。妇女成为家庭在村庄社会竞争中不至于落败的重要一环,用农民自己的话就是现在“男的开始享女的福”、“男的靠女的发财”。人们认定只要是妇女当家作主、持家的家庭就肯定搞得好,而家里妇女愚钝老实、不会管丈夫的,即便丈夫多么能干,家庭也搞不好,在“比着过日子”中肯定会较人家落后。我们计算了一下,一对40岁左右的夫妇齐心合力能够耕种20亩土地,加上复种面积,则可达30亩,年收入3~4万元。而缺少了任何一方,则耕种面积都会下降近一半,若遭遇疾病、老人过世、学生考学等事件,那么一个人根本无法应付,只能沦落为最贫困的阶层,成为村庄社会性竞争的失败者而被边缘化。所以,妇女之所以能够成为“半边天”,男子迁就她,甚至与其“合谋”,关键就在于她能在竞争中不断地创造财富,核心家庭“比着过日子”离不开妇女。

    对老人的“投资”往往是“边际效应递减”。调查对象跟我们算了一笔账,60岁的公公癌症初期,治疗好要花数万块钱,若老人再活十几年,能否赚回超过此数目的钱 调查对象毫不讳言地讲,如果能赚回的话,她就花钱给公公治病,否则一分钱也不会出。[34]年轻人的养老行为不再受孝道伦理、传统价值的支配,完全步入理性算计的时代。因此在老人尚能“剥削”的时候,年轻人会尽量从老人那里攫取财富。当老人还是全劳动力、有手艺,不仅能自己养活自己,还能积攒收入时,年轻人倾向于推迟分家,他们要利用父母尚存的“劳动力”养活自己的家庭、修建房子。一旦这些都完成,父母的“身体”也近乎榨干、没有多少劳动能力之后,老人就成了家庭竞争的包袱和拖累。这时,媳妇就开始埋怨老人、家庭矛盾顿起和升级,最后逼得老人不得不主动提出分家。所以现在单过的几乎都是缺乏足够的劳动能力,只能自己糊口的那一部分老人。老人只要能动,种上几亩口粮田,能将自己的口糊上,儿子、媳妇对老人就没有任何责任。我们调查到,仍种口粮地维持生计、年龄最大的老人是86岁。

    所以,在年轻家庭的社会性竞争中,老人既是可资利用的对象,又是可以甩出去的包袱。老人到一定年纪就不再有利用“价值”,因此叫“没用的老东西”。当地孝顺标准是“给你吃给你喝”,满足最低生活需求。当老人不能自食其力后,生活来源就完全依赖儿们的“施舍”,看他们眼色。若老人生病,生活就更难过,儿们一般不会拿出“冤枉钱”给老人治病,更不会抽出时间来照顾老人。没有老伴的老人,在生病之后就感觉很凄惨,不仅孤独、寂寞,整个生活都没意思。“享儿们福”简直成了可笑的奢望。[35]

    很多受访的老人谈到子女对老人的态度时,说的最多的一句是“老人动不得,就端下给你吃,巴不得快点死”,“老人能劳动就是个人,不能劳动就不是个人”[36]。老人不能动了,还经常生病,拖累儿们,自己也受罪,因此“老了就该死”已经成了当地普遍的共识。九房村原村主任、现年50岁的王才顶身体还十分强壮,完全可以出去打工,但因为还有个80岁的老母亲而没法出去,“说不定哪天就死了,不守着怎么办呢 ”所以他希望自己的母亲早点死,这样他可以尽早出去挣钱。董磊明等人调查的一案例更离奇,儿子为了外出打工,在重病母亲的床边放上一瓶农药,说“你还是喝药死了吧,你不死我怎么出去打工”。[37]打工似乎比守孝更重要,足见社会性竞争的残酷及其对传统孝道的支解。受访的人都认为,“老人就是该死,不死老人,还死年轻人 ”老人不再能够创造财富,就不是人了,成了子女的拖累,因此晚死不如早死,早死早解脱、早给儿们减轻负担。老人真切地感受到了自己“没用”给儿们带来的负担和压力,拉了儿们的后退,所以都尽量“自己搞着吃,免得儿子媳妇生气,少让儿子媳妇负担”。当然,另外一方面是自己想向儿们要(吃喝)也要不到。60多岁的黄道功道出了老人的景况:

    老人过得不好的,不是我一个,个个老人都不行。一个儿子的也是一样,各顾各的,不管哪个。到时候动不了了,想办法,随时可以死,自己可以搞死。老人没得法,自己搞不了了,生活不能自理,真正没有法了,就喝药。动不了了,再安排嘞。[38]

    总之,在核心家庭参与村庄社会性竞争的普遍背景之下,家庭之间“比着过日子”,年轻人特别是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凸显出来,而老人则逐渐成为家庭竞争的包袱和拖累,对他们的投资越来越不划算。“老人没用”、“老人该死”、“不能劳动就不是人”成了京山农村老人观的主流意识形态,事实上老人本身也无奈地接受了这一套对自己不利的话语体系,放弃了以前“享福”的价值期待。

     

    (四)对自杀的态度(自杀观)——老人自杀是觉悟提高的正常选择

    通过以上三类态度的分析,当地人对老人自杀的态度就很明晰了。调查中,大部分受访者都坦诚老人自杀是可以接受的,对自己和子女们都有好处。这说明京山农村不存在对老人自杀的成见。老人自杀不会在村庄中激起多大的波澜,甚至根本就不构成村庄中的事件。人们根本不把老人自杀当成非正常死亡意义上的“自杀”,而是相当正常的结束生命的行为。[39]

    刚进村时,问及老人的生活状况,在回答今后动不得了、儿们又不给吃喝怎么办时,老人都比较干脆利落,“喝老酒”或者“走一步是一步,到时再做安排”、“总不是可以把自己搞死”。村里多数人认为,“今后的老人,无非都要走(喝药自杀)这条路,老了、病了,经济条件不允许,活到七八十岁,干脆死了算了,早进天堂”。喝药自杀似乎是老人们命定的归宿,到七老八十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往这方面思考,每个老人甚至如今才57岁的王国雄也不排除自己自杀的可能性。

    真正令调查者惊愕的是,老人并不排斥自杀,或者想象自己以后要走这条路就不寒而栗,相反他们坦然地面对这个最终归宿,甚至很多老人在设计着这条路。例如乐观豁达的老大队干部李名才,现在还能自己种点地,独子、媳妇对他和老伴都孝顺,且几乎每天都能吃到肉,却依然觉得自己再活四年(80岁)若不自然死亡的话,“就拐了”,到时也要另做“安排”。对于老人自杀,社会完全接受,老人亦坦然。

    不少自杀的老人都有疾病的经历,我们调查24例老人自杀个案中,有10例是患病后自杀的。我们最初问及村干部和村里的灵通人士,都说村里没有自杀,后来我们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某老人是自杀,再找他们核实时,受访人愕然:“病了,磨不过喝药,也算自杀 ”[40]在当地人的观念里,得病后喝药自杀仅仅是病痛的一部分,或者说喝药只是得病的自然结果,与病死没有区别,因为得病之后“治也是死、不治也是死,迟死不如早死,早死早解脱,既解脱自己又解脱子女”[41]。所以,当一个老人得病之后,不久就喝药自杀,没有人会刻意区分是病死还是自杀,无非都是“得病后死了”。“得病后死了”,是京山农村对得病后老人自杀的一个合乎当地逻辑的解释,是对老人自杀的合理化和正常化的最精当概括。有了这样一个理解,子女既不用承担对自杀老人愧疚的心理压力,社会上也不会对他们有异样的看法。

    在“老人该死”的社会氛围下,即使老人并非得病自杀,人们对该行为也是完全宽容的。人们的通常理解是,老人自杀对自己和对别人都有好处。在老人待遇普遍不高,享不到子女福反而要受气的社会环境中,老人与其做个“老东西”、“老不死”而遭孽、吃亏,还不如一死了之,趁早解脱自己。另一方面,老人自杀对子女也有好处。人一旦老了动不得了就是子女的负担。不仅年轻人认为老人是“负担”、“累赘”,[42]老人自己也这样认识,活到一定岁数的老人就会埋怨为什么还不老死。人们将老人喝药自杀、减轻子女负担的想法和行为,认定为“现在的老人觉悟都提高了,能够认识到(减轻儿们负担)这一层”[43]。所以人们对老人的自杀不会有特别的“偏见”,而持理解、宽容和欢迎的态度。年轻人巴不得老人早点死,就是期盼自己的老人“觉悟”高一点,早点喝药死掉。有“觉悟”的老人会得到人们的赞赏,成为他人的榜样,[44]而没有“觉悟”、贪生怕死的老人则经常受子女的气,媳妇如此谩骂老人,“你怎么还不去死啊,人家都喝药了你不去喝 ”因此,自杀不仅是病痛的一部分,而且是进步的表现。

    “得病后死了”和“觉悟高”自杀,是京山农村对老人自杀合法化、日常化的一套合乎当地生活逻辑的说法。无论老人得病与否,他的自杀已经完全去事件化,是一种“觉悟”提高、个人和社会进步的正常行为选择。

     

    四、自杀秩序与老年人自杀的后果

     

    京山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完成了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的包括代际关系、信仰体系、价值理念都基本上完成转换,特别是在新一代儿子、媳妇身上体现得更为彻底。20世纪90年代以来,转型的成果进一步沉淀和巩固,越来越成为一种既定事实。

    上文对老人自杀的社会基础的分析,就是在一个既定事实的平面上展开的,并在纵向上做了对比,以凸显转变之后的当下情境。京山农村对鬼神的态度、对生命的态度、对老人的态度和对老人自杀的态度,都呈现出稳定的状态,即在观念形态上构成一种既定的文化秩序。老人自杀就是这种文化秩序的反映,或者说只要在这种文化秩序的基础上,老人的自杀就会呈现出京山农村特有的景象。京山农村已然形成了一种类似于自杀秩序的文化现象。

    自杀秩序在京山农村的形成,使该地区的老人更可能将自杀作为自己的首要选择,老人自杀行为在该地区更容易出现,同时也更容易被当地人理解和宽容。所以,京山农村老人自杀都表现得十分从容和平静。

    自杀尽管已经日常化,但总不免会带来某些后果。在农村老人自杀的基本秩序下,自杀的后果主要是由老人自己来承担。首先,村庄形成了对老人不利的集体话语和意识形态,老人自杀无论是作为反抗还是自觉,自杀本身不构成对村庄的伤害,村庄不会因此而感受到压力。村庄关于老人自杀的话语体系,正是将自杀本身合理化和正常化的意识形态,这是对村庄本身和年轻有利、对老人不利的意识形态建构,但老人必须接受,所以老人自杀在最高程度上也不构成村庄的事件。其次,老人自杀对子辈不构成伤害,子辈无须承担沉重的舆论压力,名誉上的损失亦微不足道。村庄没有对自杀老人的子辈进行追究的能力和机制,一是公共权力不再介入家庭纠纷;二是人们不认为老人自杀是不正常的现象,也没有人会冒得罪年轻人的风险去指摘子辈对老人“不好”。

    因此,不仅村庄关于自杀的意识形态和话语体系对老人是极端不利,而且在这种秩序下造成的老人自杀事实,最终的后果也只有老人来承担,即老人的“死”已经承载了一切,也带走了一切。

     

    五、老年人自杀的成本收益分析:利他型自杀将更可能出现 

     

    我们在上文从自杀动机上划分四种自杀类型,但并不意味着是某一特定动机导致某个自杀事实,自杀往往是多重动机导致的结果。从京山农村当地已经形成自杀秩序来看,每种动机的自杀行为都可能在未来继续出现,只是数量积累和趋势强弱的问题。乏味型自杀可能因农村社会的改善如公共活动场所的兴建而减少,绝望型自杀则因子女经济条件好转及老人对子女的期待降低而有减少的趋势。利己型自杀往往与其他类型自杀相伴随,因后者的改变而变化。

    利他型自杀要能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老人必须对年轻人有情感或价值寄托,即能够为子女着想,希望子女过得好,过得没有拖累,在社会性竞争中能争取胜利;二是老人自杀给子辈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收益明显大于成本,即自杀对子辈是有利的,而且非常明显。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那么老人的利他型自杀才有可能成行。

    调查发现,现在60~90岁这一年龄段的老人对子女还有很强烈的情感和价值寄托,对子女寄予厚望,有“恩往下流”情感体验,“老人都希望子女比自己过得好,自己再吃亏,也不能让子女吃亏”,老人觉得只要能动,就不要儿子养。“儿们消费高,孩子读书,不可能向他们要钱。做老的,宁可遭孽,也不愿意要儿们出钱。”随着现实生活中,子辈越来越只顾自己、老人的晚年景况不如人意,不孝敬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现在60岁以下的中老年人对子女的寄托和期待减少,一方面继续为子女着想,给他娶媳妇、带孙子、建房子,同时又不失时机地谋划自己的后路。但60岁以上的老人很少有能力谋划“后路”,他们对子女的依赖和寄托虽有所削弱,但很难彻底改变。所以,至少60~90岁的老人对子女依然有着强烈的情感期待和寄托。

    前文谈到利他型自杀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得病后不希望给子女添加额外负担的自杀,另一种是信仰层面的,相信老人太老对后代有负面影响,因此在子辈尚在的时候选择过早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两种情形讲的是老人自杀在主观上对子辈有正面效益。事实上,子辈确实从老人自杀中获得了不菲的收益,如老人自杀之后,子辈就解脱了,对自己的安排就更加自由了,外出打工毫无牵挂;老人活到一定年龄自杀,在信仰层面也就不存在老人给子女的心理压力。尽管老人自杀对子辈的负面影响较少,但毕竟还是有一定的名誉损失。因此在自杀之前,老人会尽量降低这个影响。我们看到不少利他型自杀的老人都选择在屋外的荒坡、林子、河沟边喝药,或者如果老夫妇俩都要自杀,则会将时间错开,而不造成一屋同时死两个人;不少老人在跟儿子住一起的时候,有争吵的时候不自杀,而在分家之后才自杀;有的老人将儿子家的事做得妥帖、安排得妥当之后才安然喝药,等等,皆是为了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儿们带来的负面影响。

    这样一来,一方面老人的自杀不会给子辈声誉带来负面的影响,而且子辈从中得到的收益又非常可观,另一方面老人对子女又有情感或价值的寄托和期待,因此老人就倾向于选择一种利他型的自杀。利他型自杀是经过老人的一番计算、设计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

    可以断定的是,如今60~90岁这一代老人对子女还有很强的情感或价值寄托,在自杀秩序下他们很可能对自己的死亡做出成本与收益分析,进而可能选择自杀。所以,在未来的20~30年内,京山农村的老人自杀将更可能是利他型自杀。

     

    六、对其他地方老年人自杀的未来想象

     

    既有的调查表明,在南方很多农村地区,比如江西、湖南、福建、广东,既有老人对子女的强烈的情感或价值寄托,对子辈有着深厚的向下的考虑,也就是有“利他”的价值基础;也有“老人太老对子女不好”的信仰,同时老人在生病后也会觉得自己给儿子带来了负担,从而希望自己早点死,即有“利他”的现实考虑。[45]但之所以没有出现利他型自杀,是因为这些地区尚未形成自杀秩序,还没有给予老人自杀一个正常化、日常化的意识形态论证,社会上还不接受老人自杀是一种正常的、可选择的行为。根源在于人们尚有着对死后世界的想象,对死亡的方式和时空有着严格的要求,人们不能自主、随意处置自己的身体,没有正当性的权力和说法给予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46]老人依然受到普遍的尊崇,对老人没有从“有用”、“没用”去考虑。因此,对于老人自杀一般持否定态度,人们不会去追究老人自杀的缘故,都笼统地将它归结为子辈的不孝或虐待,从而给子辈以沉重的压力,使其“五代人”都抬不起头来,子辈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47]即便是有利他的成分在——老人想减轻子辈的经济压力或信仰上的心理负担,老人自杀需要子辈承担的成本远大于收益,成本与收益也不成比例,老人不会选择自杀。

    所以,这些地方还没有出现大规模老年人自杀的现象,即便有老人自杀,也不是自杀秩序的缘故,一般是价值失落后的决绝行为,即老一辈对子辈有着强烈的价值寄寓,将其整个人生和生命都寄托在子辈身上。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社会转型之后,子辈开始忤逆父辈,从而对父辈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使父辈“气不过”,因而决绝地自杀。湘南调查中,即便年轻人稍微说了句狠话,老人觉得受不了就自杀,自杀过程没有经过理性计算。这些地方的自杀是社会结构和价值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与京山的自杀性质完全不同。[48]

    随着现代性进一步进入江西、湘南等地农村,革命、科学和社会性竞争的话语将更深刻的解构其内部的鬼神观、生命观、老人观和自杀观,使人们对待鬼神、生命、老人的态度,进而对待老人自杀的态度都会向京山方向发展,到时候很可能形成类似于京山农村的自杀秩序。在有“利他”的价值基础和现实考虑的条件下,加上自杀秩序的形成,利他型自杀就很可能在这些地区出现。

    事实上,湘北农村调查已经发现利他型自杀的存在,而且社会上对这些利他型自杀已趋理解的态度,即不再将老人自杀笼统地怪罪于子女,而是开始追根溯源,并往好处着想。[49]这说明原有的对自杀的限制性条件和解释系统正趋衰弱,新的关于自杀的话语体系和秩序开始型构。

     

     

     

     

     

     

    * 2008年9月27日~10月12日,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贺雪峰、董磊明两位教授组织近40人的调研队伍进驻京山农村,在两镇十村蹲点调研半月。本文为此次集体调研的成果之一,调查得到了冶方研究基金“中国民间宗教研究与农村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研究”项目的支持。杨华、王会、狄金华参加了九房村的调查。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集体调研、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得到贺雪峰教授、陈柏峰师兄的启发,谨致谢意。本文所涉及的人名均做了技术化处理。

     

     

     

     

     

     

     

    [①] 对京山数村近30年的不完全统计,梭罗河村共1400人,有34例50岁以上老人自杀,其中2000年以后有14例;青树岭村约1200人,有30多例老人自杀;沙岭湾村共1432人,收集到24例老人自杀,2006~2008年有24个老人去世,其中8人被确定为自杀,占1/3;邓李村共1200人,有35例老人自杀;蒋村共1480人,有30起老人自杀;龚湾村510人,有13例老人自杀个案。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③] 费立鹏、李献云、张艳萍:《中国的自杀率:1995—99年》,2005年8月22日。

    [④] 参见杨镇涛:《正常人自杀问题与危机干预初探》,《健康心理学杂志》2000年第6期;翟书涛:《社会因素与自杀》,《医学与社会》2001年第6期;吴飞:《论“过日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

    [⑤] 谢丽华(主编):《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⑥] 颜廷健:《社会转型期老人自杀现象研究》,载《人口研究》2003年第5期。

    [⑦] 参见吴飞:《论“过日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

    [⑧] 同注7。

    [⑨] 贺雪峰:《农村非正常死亡情况》,未刊稿2008年。

    [⑩] 陈柏峰:《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六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11] 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2] 欧阳静:《宗族性村落的老人状况——江西龙村调查》,工作论文2008年。

    [13] 同注11。

    [14] 涂尔干将社会事实看作是社会学特有的研究对象,把日常生活中的自杀现象放在社会学的显微镜下进行分析,进而认为,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着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他提出有关自杀的社会整合学说,认为自杀率的不同及其平衡与社会的整合水平有关。社会整合的水平有两个维度,一是个人与其所在社区间的关系,即个人的集体感;另一是社区与个人的关系,即社区对个人的控制。只有在社会整合恰当的时候,个人才处在正常的生活状态。如果社会过于强调个体性,那么,就可能造成过多的利己型自杀;如果社会过度整合,就可能造成过多的利他型自杀;如果社会整体上失去稳定,就会带来失范型自杀。参见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5]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5日对56岁的王国雄的访谈。

    [16] 对传统农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的探讨,详见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17] 京山农村四种养老模式无论是哪一种,老人和后代之间的距离都在不断拉大。一是居住空间上的距离,就算在一起生活,老人一般也是分开吃饭或者住在孩子新房旁边的土屋里;二是情感上的距离,如果孩子出去打工,一年也见不到几次,即使和孩子同吃同住,孩子和老人几乎没有沟通和交流,无聊、空虚和寂寞是顾村老年人最为典型的精神状态。参见袁松、李欣欣:《流动的村庄——J县顾村调查报告(节选)》,三农中国网2008-11-22。

    [18] 同注15。

    [19] 参见贺雪峰:《乡村的前途》,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0] 京山方言“背不住”、“磨不过”,是难以承受病痛折磨的意思。

    [21]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4日对九房村76岁的李名才老人的访谈。

    [22]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9日对九房村50岁的王才顶的访谈。

    [23]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10日对九房村近70岁的杨得禄老人的访谈。

    [24] 同注21。

    [25] 京山农村土语“总不是”,意思类似“总是”、“还不是”。

    [26] 对北方农村调查发现,北方老年人自杀较少,即使老人被儿子媳妇辱骂、殴打、断粮,也少因此而自杀,这与当地农村社会文化背景、信仰体系、人们的性格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川西平原农村的老年人生活状况并不好,与儿子、媳妇的关系近乎冷淡,相互之间较少情感寄托,即使在生活难以维持下去时,也绝少选择自杀。参见刘洋:《村庄发展的社会基础——一个豫东村庄的村治模式》,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张世勇:《积极分子治村——徽州村治模式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陈柏峰、郭俊霞:《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王习明:《川西平原的村社治理——四川罗江县井村调查》,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7] 有自杀的社会基础并不一定直接带来大规模自杀现象,只是更可能导致人们的自杀而已,但只要出现诱导性因素,比如有自杀传染源,就会接二连三的出现自杀。因此,在社会基础一致的情况下,邻近的两个村庄就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自杀率,但它们自杀的内在逻辑是相同的。参见陈涛:《村将不村——鄂中村治模式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8] 参见费立鹏、李献云、张艳萍:《中国的自杀率:1995—99年》。

    [29] 这是笔者2008年9月28日对九房村85岁的王老太太的访谈。

    [30] 同注24。

    [31]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7日对九房村35岁的妇女江艳霞的访谈。

    [32]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11日对九房村60多岁的杨大外老人的访谈。

    [33]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6日对九房村近70岁的曾贤德老师的访谈。

    [34] 参见袁松、李欣欣、陈婧:《湖北京山顾村调查》,工作论文2008年。

    [35] 当地老人在谈到以前的老人享福时,感叹现在老人的景况,“三四个儿子都不给,享鬼的福。我看,没有哪个享儿子的福,我六十几了,很少看到”。

    [36] 同注17。

    [37] 参见董磊明、刘燕舞、汪永涛:《湖北京山曹村调查》,工作论文2008年。

    [38] 这是笔者2008年9月30日对九房村60多岁的黄道功老人的访谈。

    [39] 正如安乐死会被某些地区或国家接受为正常死亡一样,自杀在京山农村也被视作正常死亡的一种类型。

    [40] “你们问自杀,我就以为是两夫妻吵架把药一喝的,要是得了病喝药死的也算,那我看我们大队的老人多半是自杀。”这是对顾村4组现年59岁的GQX的访谈。京山农村根本就没有把老人得病后自杀归入非正常死亡的行列,甚至没得病的老人自杀也不算在内,因此我们最初问及老人的非正常死亡情况时,得到的答案几乎是“没有”,访谈人员解释之后就有如上回答,亦有“我们这里的老人就没有正常死亡的”之回答。同注17。

    [41] 同注15。

    [42] 例如有老人在,儿子不能出去打工挣钱,收入与他人相比就少了许多。

    [43] 这是笔者2008年10月4日对九房村45岁的李西凡的访谈。2008年10月9日对68岁的罗记辉老人的访谈,受访对象也表达了自杀是老人觉悟提高的表现的看法,在京山农村这已成为普遍的共识。

    [44] “觉悟高”,这是一种进步史观,与当地人缺乏文化和价值主体性有关,即当地人缺乏对自身文化价值解释体系的自信心,对于自己的一切行为缺乏内部的自觉判断,总是试图从外部寻找解释的资源和知识体系。而“觉悟高”正是相对于之前内部解释系统中的“觉悟低”而言的,从想象的外部来解释内部出现的行为就变成了“觉悟高”。

    [45] 参见王小军:《转型之痛——赣中南路东村调查》,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郭亮:《走出祖荫——赣南村治模式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吕德文:《涧村的圈子——一个客家村庄的村治模式》,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6] 关于南方信仰体系和生死观念的实地调研材料,参见汪永涛:《农村民间信仰考察——江西永春村调查》,工作论文2008;欧阳静:《地下基督教在宗族性村落的发展——江西左村调查》,工作论文2008年;刘燕舞:《三赎基督在湖南的传播——基于湖南三村的调查》,工作论文2008年;陈柏峰:《基督教在湖北通山农村的传播》,工作论文2008年。

    [47] 郭亮调查的江西某村一小学老师的母亲受气自杀,当地乡镇干部扬言要停止这名老师的教职,并说这家以后五代人在村里都抬不起头。详见郭亮:《走出祖荫——赣南村治模式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8] 湘南水村近三十年有8位老人因受儿子、媳妇的气而自杀,都非常决绝,没有出现利他型自杀个案。详见杨华:《绵延之维——湘南宗族性村落的意义世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9] 刘燕舞调查地处湘北的岳阳源村,不完全统计近年有3个老人因病痛、减轻儿子负担而上吊自缢。参见刘燕舞:《他们为什么不会自杀——湘北源村老人状况调查》,工作论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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