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术研究> 理论探讨
纠纷的控制单位
2014-09-13 22:37 2625 阅读 由 杨华 编辑

 

 

村落里的纠纷总要有解决的渠道和控制的单位[1],否则就会酿成大祸,破坏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对纠纷的控制,要视纠纷在地方性共识中是处在哪一个层面,即在人们的公私观念中,是私事还是公事,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可能通过不同的控制单位、采取不同的解决渠道予以解决。而且在私事当中,又可分出不同程度的“私”来,其控制单位也会不一样。在宗族性村落,宗族之内的事务在人们看来是私事,一般于内部自行解决,而在宗族内部又有不同层级的控制单位,解决和控制着不同程度“私”的纠纷,形成独特的纠纷控制模式。

本文将从湘南水村的一个兄弟财产纠纷案例谈起,依托农民公私观念理论和行动单位理论等理论资源,从宗族性村落人们的行动逻辑出发,探讨由这种逻辑所决定和型构的纠纷控制单位。湘南水村位于南岭山脉的湘赣粤交界处,自然条件封闭,自古形成以血缘为纽带,以上敬祖宗、横联族谊、守望相助为依归聚族而居的宗族社会结构,至今保留着丰富而古道的传统。[1]

一、从个案开始的思考

案例1

水村平屋里杨国良于2002年因煤矿事故身亡,煤窑主赔偿了三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存入信用社,杨国良的二哥杨书德管存条,大哥杨书轻管密码,其妻易昭什么也没有,但是要取出这笔款必须三人签字。赔款的用处当时大家庭和湾里的负责人商量得很清楚,只用于杨国良的独子上大学或娶媳妇,其他任何事项概不动用,就是其女杨菊芳也没有权利享有这笔钱。说通俗点就是,这笔钱只属于儿子杨宁。后来杨宁生病,三人同意后取出两千块钱,还剩2万8。杨国良的妻子易昭后改嫁他乡,当时杨宁只有两岁多,菊芳正在读小学三年级,易昭将两个小孩都带到后夫家,但杨宁和杨菊芳的户口仍在水村。易昭的后夫数次怂恿她来要这笔钱,未果。

到2007年底,在信用社的定期储蓄到期,易昭到信用社换则子,向二哥杨书德索要,而后者却一直不拿出来,也不说明缘故,易昭闹了很久,二哥才吞吐出来。原来杨书德欠乡信用社一万元款,信用社给他出主意说从他弟弟的那笔钱中扣去抵债。因为杨书德不知道密码,所以要扣钱必须先挂失,再用杨书德的身份证去划帐,并重新设置密码。于是信用社在与杨书德的合谋之下从杨宁的帐户上划走了一万块钱。

调解人

易昭得知后大哭大闹,找人到杨书德叔家解决此事。找的人有:

杨书轻,是杨书德和杨国良的兄长,杨宁的大伯父。杨书轻与杨书德、杨国良的关系是同母异父,如果不是同姓、不在同一个湾中,那他们的关系就是亲戚关系,但是现在却与其他人家的兄弟关系一样,称呼上都没有变,而且在平时杨书轻说的话他们都得听。杨书轻按照水村当地的习俗,很少到几个弟弟家里去串门,而几个弟弟则可以随便进出他家的门。杨书德几乎天天都上兄长家,或去杨书轻的诊所里去聊天。兄弟关系蛮好,有什么事都叫在一起,前几年还合伙买了台耕地拖拉机。

杨香勇,杨书德堂哥的儿子,是他们那“一株人”[2]现在最有威信、最有经济实力的人,三十几岁,他们一株人的事由他负责。杨香勇为人很好,对他的堂叔叔们都不错,2006年杨书德家的房子被洪水冲垮,他还通过他表哥、村会计之手给了两百块钱,既是他给堂叔叔的心意,又算是给洪灾捐的款。

杨国华,水村平屋里湾现在的负责人,并主持红白事。杨国华高中毕业,有一手好毛笔字,2000年重建祠堂时,三十岁的他就进了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票证,2007年正式成了湾里的负责人。

纠纷发生的那段时间杨书德的独子杨诚正好从部队请假回到家。

解决

据杨书轻说,纠纷处理时他将杨书德骂得低头不敢说话,说“还是兄弟,你这也叫亲兄弟 比别人还过火,你这叫什么,叫偷叫抢。兄弟家的人家说还要帮助他点点,你就还要偷抢人家的……你看这么解决啦,我看要你来还这一万块钱是不可能的,硬是赌你这辈子也还不上,杨诚也在这,你说是不是,怎么办 ”

杨诚当时说,这事是他父亲的不对,愿意为父亲承担一切后果,并写下了个欠条,在场的人都按顺序签字后交给杨书轻保管[3],事情才收场。

 

二、纠纷的公私之分

关于中国人的公私观念,已有不少的精当论述,如费孝通说,中国农民一说是公家的,几乎等于说大家都可以占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相应的义务。[2]梁漱溟则说:“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我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于弟,弟之于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线,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弟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3]林语堂则将中国人的家庭视为一个共产主义单位,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为原则指导着自己的各项活动,并认为家庭内部互相帮助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在这里面道德义务和家庭责任感促使人们要相互提携。[4]

贺雪峰教授总结说,公私观念构成了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即是说在私的范围内,农民是无私的,而在超出私的“公”的范围内,农民又是自私的,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但是,随着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之中,即使构成农民的行动逻辑的基础没有发生变化,农民对公私范围的定义却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且不同区域农村的公私观念也相差很大,如在湖北荆门农村,兄弟关系也是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之间的关系学,是按照现代的权利本位的法律进行规范的关系,是“公”的关系;而在关中农村,兄弟之间的关系远非两个公民之间的关系,兄弟关系处于亲情、共同体内的感受、道德感以及由此形成的村庄舆论与道德力量的约束之中,因此这里的兄弟关系依然是“私”的关系。[5]而在南方宗族性村落,同一姓氏之内人们总体的关系是“私”的关系,构成地方性共识中的“屋里人”概念,但“私”有因差序的缘故,又分不同的层级。[6]

农村的纠纷解决,就是农民行动的一部分,它的逻辑也必然深受农民关于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的约束。在农村的公私观念的支配下,不同性质的纠纷一般由不同的调解人予以解决,即所谓的“私事私办,公事公办”。

上述纠纷是一个家庭内部的事情,属于兄弟之间闹矛盾,在水村人眼里当然得在自己“屋里人”中解决,而不是首先拿到村里,更不用说乡镇等政府机构。首先一个杨书轻不仅是他们认为的屋里人,是兄长,必须参加,说话最响亮的,当然也还是个当事人。第二个是杨香勇,他是杨书德、杨国良那一株人的当家人,他在此的身份不是个人,而是一大家子,即使他不说任何话,他站在那里就有权威性,就有象征意义,是一株人[4]看着你,你不胆战心惊才怪。而杨国华的在场就更有生趣了,这本来是家事,却叫了湾里的负责人来,他是大房人,杨书德家也属于大房人,但是杨国华不仅是大房人或者说他到场不仅是以大房人的身份,而是整个湾里,杨姓宗族中大房、二房所有人的代理人。杨国华平屋里湾宗族的负责人,凡是宗族内部事务,只要找到他,他就得管,既是义务不容否辞,也是他的权利所在。而且一般情况下,在家事的处理过程中,即使到场他也很少说话,更多的是象征性意义,起到监督的效果和见证人的角色,他权威性体现在他的不言而有效力的身份上。

在这样的事情上,家庭这个“私”字体现得很明显,一层一层的往外剥、向外扩,形成典型的差序格局。杨国良妻子易昭与二哥杨书德之间的侵权纠纷,属于兄弟之间的私事,首先应在兄弟内部解决。正好他们有个共同的大哥杨书轻,这是纠纷解决的第一层次,而且是最“私”的一层,这一层的说话最有分量,纠纷解决者最有说话的权力,所以当时杨书轻也就可以不顾及杨书德的面子(当时很多人在场,包括他当军官儿子),骂得他个狗血喷头。第二层“私”是在“一株人”的层面上,就是当地人经常挂在口头上的“屋里人”,杨香勇作为代表出现在现场,但是杨香勇当时肯定没有杨书轻那么气愤、那么“嚣张”、那么气势避人,让空气充满了紧张,使当事人下不了台阶。一方面是因为对方是他的堂叔叔,比他要长一辈,他无论如何得礼让三分。另一方面是这件私事到他代表的这一层次就不再那么“私”了,“私”的成分淡了不少,因为这件事与他所代表的人的关联度要小很多,他无法在第一层次的“私”上像杨书轻那样行事,而是要考虑和捏拿很多事情[5]。但是毕竟这个事还是与他所代表的人有关系,是一株人的事,因此必定也是他的私事,他就必须管,所以他当时也表演了,而且是以私的身份说话[6]。

第三层次就到了杨国华这里,私的成分又少了很多,而且越来越带有“公”的成分,因为杨国华是湾里的负责人,这个略微带有“公”的身份是全湾杨姓两个房的人的代表,可以说是这两个“私”的具有公性的代表,或者是像“一株人”这样的很多“私”的代表,因此具备“公”的公信力,但又远不是国家建立的“公”,如行政村。因此,在这件事情上他的出现仍然是“私”的身份。杨国华这个略带“公”性的“私的身份”,如果是在处理不同房家庭之间的矛盾,在主持红白事中,才正切中要害,是他表演的真正舞台,因为这些事的“私”的范围要大,尽管“私”的成分要较兄弟之间、家族之间的事情少。所以在杨书德侵权事件上,由于“私”的跨度不广,私的成分和程度却很大,杨国华的“私”的身份就只能更多的是见证人的角色,是作为一个外在于兄弟“私”的具有“公”性的形象。

 

三、公私观念与纠纷的控制单位

分析到此就出现了“私的程度”与“私的广度”两个需要仔细分析的概念。“私的程度”纯粹与否,在于说明某种关系或某个相互的事件与人们的相关度有多大,相关度越大说明“私”的程度就越纯粹,就越是“私”的东西,越发需要“私”的身份去参与解决。比如上述件事中,“私”的程度显然易见,它是发生在兄弟之间的事情,是兄弟间闹矛盾,私到了兄弟这一层级,叫做一奶同胞,如果没有分家就还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核心家庭和联合家庭。所以参与的人,都是“私”的身份。杨国良的遗孀易昭很自然地按照当地的法则和习惯把这些“私”的身份请过来,而没有直接去找乡政府,因为她身处在这个“公”、“私”观念分明的文化氛围里,知道什么事情是私事,什么事情是公事,完全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而兄弟之间的事则是再“私”不过的事,再往里一层那就私至父子间、夫妻间了。所以这件事情,私的程度和成分很浓烈,够纯粹,参加解决的就必须与事情本身“私”的程度相符合和对应,也就是“私”的身份要足够,那么最足够的“私”的身份就是作为一家之长的杨书轻,杨书德兄弟们的兄长,父亲不在的话,“长兄为父”。在易昭与杨书德之间,没有比杨书轻更“私”的身份,他就是这个大家庭的长门人,是这个家庭“私”的一家之长。兄弟之间“私”的程度、成分很高、很纯粹,但是“私”的广度却不大,血缘之间还是第二代,跨越很窄,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裂痕,所以来弥缝裂痕的药剂也无须太多太厚重,解决纠纷的身份无须具备充分的“公”的形象。

而到“一株人”内部,“私”的程度就降低了很多,比如杨香勇与杨诚之间的关系,是四代的堂兄弟,那么他们的关系尽管还是私但在“私”的程度上就要比兄弟之间、堂兄弟之间的关系淡很多,不够纯粹,“我们”的认同感要少不少。反过来,他们“私”的广度就要放大许多,就是说他们之间跨越度要广阔些,涉及到更多的人际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关系的韧性却没有那么大。如果他们发生矛盾,特别是财产纠纷,出面解决的依然是“私”的身份,但这个“私”与双方关系人的关系就要疏远些,血缘不会太近,这个“私”的身份要更多的具备有“公”的形象,至少在他们两看来是这样。所以必须在这一株人中有一个人站出来,这个人很少是他们各自的父亲或兄弟,很可能是他们共同的四代堂兄弟,这样这个人就与双方私的关系都相当,作为“私”的身份才具备正当性——当然如果这个人是这一株人中的当家人,尽管可能与某关系中人关系更为亲,与另一方的要淡,但仍可被双方接受,因为他代表的是整个私的广度。纠纷解决人的“私”的广度越大,代表性就越强,就越具有公信力,在解决“私”的成分较低,成分不够纯粹的“私”的问题时就很有办法。但是那些“私”的身份广度大的人,比如在这个事情上杨香勇、杨国华的角色,在解决“私”的程度很高的事情上往往力度不够。

但是到了整个宗族里或者湾里,因为“私”的广度加大,“私”的程度就降低,那么代表“私”的身份广度比较大的族长、湾负责人,在此时几要负起全部的责任来。而那些“私”的身份很窄的人就不会涉入这些“私”的广度很大、程度很低的事情和关系。

所以在村落,“私”的程度与广度是此消彼长的两极,当关系的“私”的程度很高时,广度就很窄,“私”的身份也很高,“公”的形象不足,无法解决广度较大的“私”的问题;而当“私”的程度低时,它的广度必然很宽,“私”的身份就要淡些,更多的具备“公”的形象。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我们可以从纠纷双方的关系即“私”的程度和广度,来看解决人的“私”的身份。

“私”的程度高、广度小,纠纷解决人的“私”的形象就高,“公”的形象不足,而相反“私”的程度低、广度宽,私的身份就低,所具备的“公”的形象就高。不同的“私”的程度就由不同的“私”的身份去解决,这是在一个社会结构尚完整,“公”“私”观念还很古典的农村地区所表现出的这样一种秩序类型。很典型的具备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特色。就是说,当你明白纠纷双方的关系类型,就能判断它需要什么样的人以什么样的身份去解决,这些人的力度有多大,人们又会以怎么样的态度对待这些人的决议。

案例2  杨吉元与杨军权是四服的兄弟,他们各自的父亲则是堂兄弟关系。他们的爷爷共有八兄弟,有后代传下来的只有四人:大公公,即杨军权的爷爷,其门下有两儿子,大儿子已亡;五公公,其门下有五个儿子,其中老三杨书校是现任水村支书,杨吉元是老人的大孙子;六公公,是杨书轻的父亲;七公公,其门下有两儿子,现皆已亡故。

2007年四月份的时候,杨吉元坐杨军权的摩托车去煤矿上班,因超车而发生事故,杨吉元的左脚被大汽车轧伤。经中间人协商,大汽车司机赔偿杨吉元7千块钱了事,而杨军权则“随便拿出一千两千”都可以,杨军权决定拿出一千,但当时没有现钱就拖着。杨吉元出院后,伤口再次发作,又去做了次手术,花了三四千块钱,年底向杨军权要钱,意思是要后者支付第二次手术的全部费用。杨军权不肯,说对方不讲道理,坚决按照早已协商的办,只给一千。由此闹上矛盾,杨吉元和他的父亲将杨军权的家门给锁了,说不拿钱就不让过年。

两家人先后找了当任村支书的杨书校,但杨书校好坏都没有说。因为他处在一个不利的位置,他是杨吉元的亲叔叔,是杨军权的堂叔叔,就关系而言要与杨吉元亲,与杨军权疏,所以与双方的关系不对称,容易给人以闲话——如果亲侄子不满意,则会说他吃里爬外,而堂侄子不满意则被说成是偏向自家人,里外不是人。所以杨军权三番两次找到双方共同的堂叔叔杨书轻,在他们这一株人中,只有他能够站在中间的立场说话,与双方的关系对称,能够体现出“公”的一面。经处理,杨军权给杨吉元2500元,事情就算了解,各不再追究。

其实就像以前研究的那样,在宗族性村落,很少有纠纷会闹到村一级,[7]更少到乡政府和法院的,在水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同姓打官司的现象,纠纷很自然地要经过“私”从程度高到程度低这一层阶,至少现在掌握的材料没有逾越的现象。

从社会结构来分析农民的“公”“私”观念,而“公”“私”观念又决定着农民的行动逻辑,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私观念决定着农民在什么样的纠纷情形下选择什么样的调解渠道,调解人也依据纠纷“私”的程度扮演着什么样的身份,而纠纷“私”的程度则决定着纠纷的控制单位。王启梁讲的纠纷控制单位从这方面去解释就很清晰了。[7]

在宗族性村落,在宗族整体层面还具备一定程度的私,其内部的纠纷人们一般还认为是“私”事,理应由宗族内部的“私”的身份来解决。因此就宗族本身而言,它可以称为一个典型的纠纷控制单位,其控制纠纷的“私”的程度不是很高,一般是不同房分之间的纠纷,如分别隶属一房和二房的两户家庭闹矛盾,就需要在宗族这个单位里加以解决。“一株人”内部人发生矛盾,往往也不会闹到宗族这一层级的单位里来,其本身在宗族性村落就是一个很基本的纠纷控制单位。但是,宗族作为最外层的私的范围,在一株人、兄弟之间这些层级没有解决人或解决不了时,它仍能以私的身份参与解决,而且在很多“私”的程度很高的事情上,它也往往会作为具备更多“公”性的形象而非直接的解决人出现在场。而相反的,房分之间的矛盾,“私”的程度很高的身份是不会出现在解决现场的,因为它不具备纠纷解决所需要的“公”的形象。宗族控制单位还可以解决比之要小的单位内的纠纷,受理人们的“上诉”,它成为“私事”的最后救济。

 

四、“私”的程度与纠纷的控制模式

纠纷因其公私的程度不一样,解决纠纷的人的身份也不一样,所以纠纷所呈现的性质也会有差异。最典型的可以将纠纷分为私事和公事两种,私事是“私”的程度要高,“公”的程度较低,一般在地方性共识中,参与解决纠纷的都是以“私”的身份出现;而公事则是“公”的程度占据了绝大多数,不认为是私的事,即“我们的事”,参与解决纠纷的人都被认为具有很高“公”的形象。

然而在河南扶沟崔桥,我们调查的情况远不是上述理想类型。在那里所有的纠纷,即使是父子、兄弟之间的,现在都要拿到村长和支书那里去公断。这说明,这个地方“私”得太彻底了,“私”得只剩下个体家庭了,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私”的单位,皆为“公”。[8]“私”的程度太高了,“私”的广度就没有了,也就没有人可以作为“私”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纠纷也就只能拿到“公”那一层级去了,比如个体兄弟家庭之间发生矛盾,就不再是一个“私”的单位内部内的事情了,长兄为不了父,甚至父亲都做不了主,都是个体的“私”,不再具备“公”的一丁点形象。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家庭“私”与家庭“私”之间的事,成了村落的“公”事,需要村干部或乡镇干部去解决,因为只有他们能在村落中代表“公”的形象,以“公”的身份介入事件。

纠纷调解者的身份问题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有的地方调解者是私人、没有公职,却能代表私,[9]而有的地方调解人挂的是公家的职务,而身份却是私的,[10]有的人并不是私的单位里的人却能以公或私的身份参与调解[11],有的地方前些年还是私办私事,现在却变成了公家处理原私单位里的事情[12],等等。这些纠纷调解行为背后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说明人们的公私观念的差异或变化,进而在地方性共识中,纠纷调解人的选择也就不一样或有所变化。在水村宗族性村落,纠纷调解和控制者的角色,其“私”的身份,是从“小私”(如兄弟之间)向“大私”(如整个宗族内部)变化,越往“大私”方向走,调解者“私”的身份就越具有“公”的形象,“私”的程度就越来越低,尽管还是私。“私”的形象中“公”的成分较低,则无法处理“私”的广度较大的纠纷,“私”的广度越大,需要“私”的身份就越低,“公”的形象越突出。比如,在宗族房头家庭之间的纠纷,这是两个“大私”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可能由某个房头内的角色来充当调解员,因为此人“私”的程度太高,而“公”的成分太低,无法胜任大私这样的私的广度内的问题。

在一个“私”的单位里,“私”的广度越大,就越容易寻找到能够介入纠纷的“私”的形象代表,就能够在人们普遍认同的情况下将事情解决;而当“私”的广度很小时,能够寻找到的调解人的几率就小,只有往上扩展,即将“私”扩大,在更大的一层级去找,比如在杨书德兄弟纠纷中,如果是他们兄弟不愿意将杨书轻视为兄弟的话,那么他们的事情就不会在兄弟之间这个程度很高的“私”内解决,那么向外扩展一层,杨香勇的角色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所以在一些很小的家族(“一株人”)内部发生矛盾,往往找不到适合这个“私”的调解形象,就得到更大的“私”里去寻找,这个大私同样是纠纷双方所认同的“自己”,这样湾负责人杨国华的作用也就突显出来了。

只有当兄弟间关系作为“私”最后的、基础的范围(广度),而且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那么就可能形成以“私”的身份介入纠纷的机会,这样延伸开去就会构建一系列的控制单位。水村杨书德侵权一事的解决已经充分展示了一个“私”的控制单位是如何一步步展开的。这样一个步步展开的过程就型构了纠纷解决的固定模式,即不同“私”的程度的纠纷,就到相应的控制单位去解决,纠纷私的程度越高,纠纷的控制单位就很小,如兄弟之间,而纠纷私的程度很低时,纠纷的控制单位就要大,如最大的是宗族作为控制单位。不同的纠纷在不同的控制单位内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往大一点的单位“上诉”,最后终止于宗族控制单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纠纷的控制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华.宗族、信仰与老年人状况——湘南宗族性村落老年人状况调查[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4.

[3]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7.

[4] 林语堂.中国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185.

[5] 贺雪峰.公私观念与农民的行动逻辑[J].广东社会科学,2006(1).

[6] 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从农民对新闻联播的态度谈起[J].开发研究,2008(2).

[7] 王启粮.社会控制与秩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的探索[D].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5.

 

 

 

 

 

 

 

[1] “纠纷控制单位”一概念,首先由王启梁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参见王启梁:《社会控制与秩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的探索》,云南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2] “一株人”如同一棵树发下来的枝桠,一般是一个老祖宗下来四到六服人。

[3] 在场人签字的顺序是:杨书轻、杨香勇、杨国华,这个很有讲究,与人们对纠纷的私的程度判断相关。

[4] 他们这一株第三代男子就还有全干叔1人,妇女还有5人,第四代男子有8人,第五代也有不少了。

[5] 比如有杨书轻在,他不应该越权管事人家的家务事,如果杨书轻不在,则他可以表现得更为积极些。

[6] 不是私人身份,不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事件中的“私的身份”,代表的是“屋里人”这个私。

[7] 就是闹到村长或村支书那里,也是因为这个村长或支书是同宗族里的人,肯定不会闹到其他姓氏的村干部那里去。所以这时的村长或支书仍然是个“私”的身份,只不过他的这个身份更多的带有“公”的形象。

[8] 欧阳静的调查显示,河南某地区农民将院子之外的一切事务都归结为公务,需要村组干部去解决,就连家院门口都没有当成是自家的私事。(参见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从农民对新闻联播的态度谈起》,《开发研究》2008年第2 期。)

[9] 如英山、川西等地,有威望的私人能够被请去调解人家的纠纷,即使不是村里“道德协会”的成员,道德协会成员也是私人代表公家,调解人家兄弟之间的财产纠纷。(参见杨华主编:《不走极端的川西人》,待出版2008年;欧阳静:《“过日子”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三农中国》2008年,总第12期。)

[10] 比如在水村,当村长或支书的去介入纠纷并不是说他是村长或支书,而是他是某私单位里的人。(参见杨华:《农民的意义世界》,上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 如请外边都有关系的人来调解,英山的请对方的亲戚进来调解说话。(欧阳静:《“过日子”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三农中国》2008年,总第12期。)

[12] 河南扶沟的巨变反映在纠纷解决中就是这样。(参见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分享
微信扫码分享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