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江波
易江波  1975年10月-2015年4月,于2015年4月13日凌晨猝然离世。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层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历年求学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1996届)、法学硕士(2003届)、法学博士(2009届)学位。本科毕业后在武钢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湖北警官学院从教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出版专著:《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研究——聚焦于汉口码头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主持课题:2009年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汉口码头:一个中国近代城市的江湖社会与纠纷解决》(104008);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派出所调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基层的实践研究》(10CFX038);2011年公安部软科学项目《派出所调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化研究》(2011LLYJHBST090); 2012年湖北省法学会重点项目《内地城市里的“新疆人”:新时期湖北社会发展中的民族问题》(SFXH313);2013年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新时期少数民族群众在内地城市的纠纷化解机制研究》(2013-GM-084)。研究领域:观念与社会视角的中国法律史、组织维度的底层与基层政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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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中国的乡村、小镇活跃着千千万万的“混混”。除了贴上“黑恶势力”、“黑社会”的标签,他们至今未被给予足够的学术关怀和表达。在实施“深度乡村社会调查”的过程中,青年学者陈柏峰“抓住”了他们。他的新著《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以下简称“陈著”,引用原文时,只标注页码)以经验研究路线多层面地描述了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状况、解析了与此密切关联的中国乡村基层秩序。新著封面由三种色调构成:红色似热血与赤旗,黄色似乡土,黑色是对混混迷惘人生与暴力的隐喻。这样的封面形式很有几分“地摊文学”的风味,倒与学术题材的底层属性相合。当今网络时代,“江湖”话语极有市场,一方面带着娱乐、消遣的玩世意味,另一方面也源于经历某类人生际遇的社会成员们共有的复杂心境。什么是“乡村江湖” “乡村江湖”是怎样的 这些问题吸引着江湖内外、不同阶层的人们好奇地翻开这本书,探究一下“习而不察”、貌似熟知的身边世界。

    一本书的内涵和基本价值,在打动读者、与读者的互动中充实并呈现。经验研究的作品必将引发研究者所书写的经验与普通读者个体经验的平等互证、互释与相互修正。陈著如一幅中国乡村风俗画,时间跨度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这个历史时段恰恰也是笔者从童蒙初开到娶妻生子的被教化、社会化的“成人”历程。在阅读陈著时,笔者兼具经历者、旁观者及学术同行的身份,读来,共鸣的唏嘘、疑问的困惑与受启发的惊异相交织。由此,在评议陈著的学术理路与材料、方法、观点时,在以“学术性话语”论说的过程中不禁作为经历者、见证人跳出来讲些大白话,因而有以下不那么纯粹“学术”的文字。

    一、经验研究的质朴意义

    读陈著,越是描画靠前时期的段落予我的印象越深刻。一些个案就像在昨日刚刚发生,我对相应的细节也能够补足,或者辨别其描述效果到位或是有偏差,这个时段大致在1980-1990年代。中间的时期,即1990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我脑中的对应记忆东鳞西爪,需搜索一番,不能如前者俯拾即得。对于书中描述二十一世纪初的乡村的部分,因为自己刚刚有了一些自觉的关注,有了初步的实地调查研究,也能有同感和可沟通的认识。从这些阅读感受中,我发现自己虽然从乡村地域走出,但严格说来,我对这块土地上的群体、关系、秩序并不真正了解,充其量是一知半解。

    我的上述阅读感受差异现象的出现,也与我在不同年龄段涉入乡村生活的深浅程度的差异相关。1980-1990年代是我的小学、初中阶段,基本上是在乡村钻来滚去,活动不出乡镇。打群架、“抓军帽”事件、公捕大会、游行、法制学习班、高音喇叭播放“通知”之类法政现象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常常引起村民的热心关注、议论或参与,强化着村民“在一起”的集体感、归属感与共同体意识。从1990年代起进县城读高中到上大学、上班,我离乡村和乡村生活越来越远了,回故乡即做客,村子里不认识我和我不认识的人越来越多,村内的往来走动越来越少,到今日返乡时,就是现代版的“笑问客从何处来”,故乡即他乡了。既已成乡村的稀客,又对朝夕生活于斯的城市各角落了解不深,这种与研究对象或研究对象落脚空间的疏离状态使我常怀不安甚至恐惧。

    韩少功曾指出现代中国知识生产领域同时存在的实利化与虚无化倾向。“我们选择某个学术立场,可能是出于兴趣和良知,出于人生体验和社会使命的推动,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仅仅是取决于知识生产的供求格局和市场行情,甚至是取决于符号游戏中一次次‘学术旅行’或者‘学术洗牌’。一个最烦传统的人可能攻了个古典文学学位,一个最愿意做流氓的人却入了法学专业,一个性格最为独断专权的人却可能碰巧写下了一篇关于民主和自由的论文。……它们本身不再仅仅是游戏,而关涉到面子、聘书、职称、地位、知名度、社会关系、知识市场的份额、出国访问机会、在政权或者商业机构的座席——这些好东西已经供不应求。”[1]与此相契的是,青年学者王启梁概括了一些法学研究人士对普通人“生存”、“生计”隔膜的心境:“法治要解决什么问题 法律人的关心在哪里 这是一个需要反思的问题。现在的法学研究明显缺乏对‘生存’、‘生计’、‘生命’、‘生活’——所有和‘生’有关系的关心。所以,我们培养出的法律家也往往是‘精英’到不知道人的生存究竟需要什么。政治的审美代替了生存功效的考虑,歌舞升平的麻醉代替了对人生艰辛的体谅……”。在解析和论说法律关系或“术语行话”、“大词”的过程中,鲜活、真实的人与人生可以缺席,既不在作品表达的前台,也不在作者运思的后台,理性的逻辑推衍在知识生产效率、效益导向的牵引下绕过周遭的人间疾苦,产出符合一套“行业标准”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学术工艺品,这是一幅以法学知识生产为基本职能的当代中国“法学学术产业”的日常图景。如果说“什么是你的贡献 ”这一提问可容纳追比前贤的家国天下情怀,有黄钟大吕的格调,予人以“棒喝”的刺激而令人生畏,那么“什么是你生产的知识 ”这一提问带着“寻常百姓家”的堂前燕的意味,庸常地探问学术生活的日常意义,以致无论闻道先后、入门早晚,任何有机会对不特定的受众发表书面或口头言论的法学研习者,都有思考和回答的份儿。

    从习于宏大叙事到重视区域研究是中国问题研究的学术流变的一个特征。“地点”比“区域”显得更加微观、具体。“正如意识是哲学家用来区别人类的重要维度,语言和交流是人类认识自我的途径,地点则是我们定义人类生存状态时运用的主要概念。”[2]人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对任何自发或自觉、茫然或清醒地寻找安身立命之所的个体来说,其生存、生计、生命、生活都必须附着于一个微观空间,拥有现实的立足之地、立锥之地或容身之地。倘若既与乡村生活隔膜,也对城市生存陌生,那么我们如何给那些关于自我与他者的法学学问安置一个具体可感的地点呢 基于对若干乡村地点的重复性生存样式的艰苦调查研究,陈著提炼出当代中国乡村基层秩序的重要特质:“乡村混混在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直接关系到村庄的人际关系、乡村社会性质、区域治理状况、治理制度、伦理价值等诸多问题,是影响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第1页);“乡村混混的横暴性权力已经成为乡村生活中的一种日常性权力,这使得当前两湖平原农村进入了我们称之为‘灰色化’的社会状态”。(第3页)乡村是国家基层力量与社会底层力量汇聚的地点、场域。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年,在这具体、微观的地点、场域,那些宏大的、全局性的法政话语、理念、制度在最基层、最底层落实为何物 陈著对此作了初步的回答,立意的基础则是对乡村地点上或场域内的底层群体及其生存状况的关切。

    二、污名机制下的底层“混混”、“江湖”诸形态

    陈著考辩了“混混”的称谓并定义了乡村江湖:“‘混’字在汉语中有四种含义:掺杂;蒙混;苟且地生活;胡乱。‘混’字的意思在改革开放以来并没有发生变化,乡村混混的‘混’字应当取第三种含义‘苟且地生活’”;“‘混混’这个词汇的‘复兴’是在1980年代末期,之前人们对类似乡村越轨者的称呼是‘流氓’”(第7页);“对于乡村混混,我采取的是普通农民的看法,指那些在普通农民看来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牟取利益,对农民构成心理强制,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人群。乡村混混组成的圈子被我称为‘乡村江湖’”(第8页)。

    贾樟柯的《小武》展现了一个终日在小镇厮混的“乡村混混”的灰暗人生断片。小武的职业是扒手(俗称“三只手”,黑话是“杀皮子的”),自称是干手艺活的。“他戴着粗黑框眼镜,寡言,不怎么笑,头时刻歪斜着,舌头总是顶着腮帮子。他常常抚摸着石头墙壁,在澡堂里练习卡拉OK,陪歌女枯燥地压马路,与从前的‘同事’现在的大款说几句闲言淡语。他穿着大两号的西装,在大兴土木的小镇上晃来晃去。”[4]参照陈著对混混的“代际谱系”划分方案,小武是游荡在第二、三代混混大行其道年代的第一代混混,也就是说小武是个潦倒的、失败的第一代混混——他从前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兄弟”已经“混出来了”,成功转型为大款、不再被称为也不自认为是“混混”了。如何从历史社会学视角理解小武之类“混混”的角色呢 

    从语词逻辑上看,“乡村江湖”是江湖的组成部分。正史典籍与诗文中的“江湖”,大多实指“三江五湖”,出于文化精英之手,表达士人远离政治中心后的落寞、孤寂或洒脱。“‘江湖’一词,本指江河湖泊而言。但是在旧中国历代社会中,江湖一词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一是指四方各地;二是指流动于五湖四海中的民间团体、三教九流的艺人和隐士、游侠、乞丐等人员;三是指社会上五行八作等行业;四是指绿林好汉、盗贼。它是一个神秘、独特的领域,是与封建统治者相对应的一种民间势力,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极为重要而特殊的社会现象。”[5]当代通俗口语中的“江湖”一词的含义,深受1980年代以来影响内地的港台武侠文学与影视所型塑的人物形象、关系意境的影响,暴力、义气、享乐、虚荣是其中的元素。由此,当下的“江湖”语义已被赋予现代性的时代特征,或者说,现代的“江湖”在语义上已经有别于古代与近代的“江湖”。

    从现代社会科学的既有术语中寻找一个能够囊括、概括所有“江湖”现象的抽象性语词,似乎比较困难。乔健先生提出了“底边社会”的概念,以“底边社会”释“江湖”。“‘底’指社会地位低下,处于社会底层;‘边’指边缘,即在士、农、工、商四民之外,一般是从事非生产性行业的群体。游民,贱民,江湖艺人基本上都属于此阶级。底边阶级在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价值观念以及宗教信仰方面与主体社会有显著不同,因而形成一种另类的社会,称为‘底边社会’”;“个别底边阶级有其个别的底边社会,但在同一空间上的不同底边阶级会形成一个更大的各阶级共享的底边社会,也即世俗所称的‘江湖’。但有关‘江湖’,多见于文学上的描述,却极少有学术上的讨论。究竟它的特质是什么 如何运作 都缺乏最低程度的共识。”[6]于阳认为,“江湖,就是一些特殊的人,连同他们附着的一种社会模式。这些人脱离儒教定耕定居制度,离开家乡在外漂流,聚众谋生”;“以下五种传统社会群体可称为江湖:(1)黑社会;(2)官场、生意场、军阀圈;(3)商业流动人口;(4)关系圈;(5)以关系圈为核心的公众社会。譬如,‘闯荡江湖’、‘重出江湖’、‘再战江湖’。”[7]与乔健先生强调江湖的底层、边缘属性不同,于阳对江湖的界定是弥散型的,且强调生存轨迹的流动性,但概括出了江湖的“聚众谋生”的特征。于阳探讨了普遍作用于政治、经济各领域的以关系网为基点的“江湖化”现象,提出了“江湖化假说”或“体制外体制假说”。与这些研究不同的是,陈著遵循村民口语的逻辑界定了“混混”与“乡村江湖”,认为“乡村江湖”指乡村混混群体形成的关系圈、关系网络。在这个定义模式中,“乡村江湖”之江湖在“聚众谋生”功能外,更多地与当代流行话语中的“江湖”相联系,而与江湖的古义、近代义有区别,也就是说更具有现代性特质,例如第一代“乡村混混”的张扬个性,第二代“乡村混混”的经济利益取向,第三代“乡村混混”无视熟人伦理、动辄动刀动枪的冷血暴力行为风格,分别与作为现代性“指标”的个体主义、经济理性、情感的祛魅与伦理的退场相合。

    陈著研究了华北平原的现代盗匪集团,将对这些“外来的盗匪集团”的讨论与裴宜理对近代“盗匪”群体的研究相接续。陈著认为,这些现代盗匪有时也被村民们称为混混,故与“本土混混”相对而称为“外来混混”,这个群体也是乡村混混的组成部分。笔者曾系统查阅某市若干基层法院2007年前后的制作假证、假车牌案卷宗,发现其中从事假证“生意”者近九成来自湖南某地。这些假证生意的从业者往往来自同一乡村。这类“地缘行帮型非法营生”在其他地区也存在,专门从事盗窃、合同诈骗、迷信诈骗甚至仿造枪支等非法活动。在缺乏相关卷宗材料的前提下,笔者不确凿地推断陈著中的现代“盗匪”也属于这类地缘行帮型非法营生的从业群体,如书中描述华北平原的几个村庄,“白天村里看不到人,村民都在睡觉,晚上全村人外出偷抢东西……基本上每家都从事偷抢的勾当”。笔者认为,职业性盗匪与“混混”有些许区别。由于这类非法营生具有“男女老幼齐上阵、同村同族传帮带”的特点,其中的一些从事辅助工作(如承担通讯、联络、运输、后勤职能)的老实巴交的妇女和少年,似乎很难被称为“混混”、“流氓”,而且一些从业农民象辛勤耕耘自己的田地一样勤勉敬业地从事这些非法活动,因而不宜将乡村中的违法者不加甄别地划入“乡村混混”之列,继而从“乡村混混”角度考量这一问题——否则会出现某些乡村“全民皆混混”的局面。

    “混混”的称谓与“流氓”一样,是“污名”的一种,自产生之日即意味着贬抑——这是骂人的话,即便再“风光”、“有派头”,也没有人在心底里真的以“混混”、“流氓”为荣光。“按照定义,我们自然认为,有污名的人不是什么好人。有了这种假设,我们就会运用各种各样的歧视,以此有效地减少他的生活机会,即使这样做时往往没有考虑后果。我们构建了一种污名理论,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用来解释他低人一等和他所代表的危险;它有时将基于其他差异的敌意合理化了,比如将基于社会阶级差异的敌意合理化了。”[8]“混混”、“流氓”做到极致而又未彻底洗刷污名的典范如“著名流氓”、青帮“大亨”、“海上闻人”杜月笙,他对自己以及江湖同道的事业和生存状况有“夜壶”之叹,意思是说他们的力量常被主流政治人物利用,但他们在正统社会及正式制度框架内始终不得一席之地,始终被置于“底层”、“边缘”,就象夜壶一样,急需时能发挥难以替代的功能,用过之后,就只能塞在不能见光的阴暗床底了。陈著也分析讨论了基层政权与基层治理组织借重乡村混混群体的现象。“混混”、“流氓”的标签,是社会秩序的舆论控制工具库中的小物件。被贴上“混混”、“流氓”标签即表明社会舆论对其进行了话语的制裁、名誉的贬损。“江湖”既使在现代被浪漫化、文学化,仍然带着一个“难登大雅之堂”的暗影,与“江湖”相比,“混混”的污名属性更加鲜明,道德批判色彩更浓郁。

    对“混混”的中性的界定,大致可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在经济方面处于无正当职业状态,即通常说的“不务正业”或古代所称的“不事产业”;二是在行为方面脱离主流的伦理规范。 “鱼有鱼路,虾有虾路”,在主流社会的意识形态、法制框架的作用下从事形形色色不“正规”、不“体面”、不“合法”的经济活动,这是古今、城乡“混混”与江湖“貌异心同”之处。

    生产出《小武》的贾樟柯在一次接受采访时说,自己在小县城混时,有很多机会沉沦,成为“坏孩子”。在另一次访谈时,贾樟柯自称是土混混出身,心里沟沟坎坎,经验中的生命没那么精致。在底层生态中,当体制内的向上流动渠道逼仄同时缺乏在体制外“天高任鸟飞”地自由创业的诸条件时,从有理想的纯真、稚嫩青少年变成没有理想、没有前途的青少年,常常在不经意间。重复性生存样式的存在是有限的选点访谈的有效性的基础。陈柏峰在临江县某村访谈时得知:“一个农民将自己的儿子送到一个大混混那里,并对他说:‘我儿子就交给你了,他要么混出个人样来,要么被人砍死!’”(第268页)笔者在家乡的派出所作参与观察时,农民的这句话也曾一字不落地出现,只是换了乡音。笔者参与侦查一起因争夺建筑工程承揽业务而起的乡村混混实施的故意伤害案,发现被害人指认的一名涉嫌协同作案的“混混”竟是初中同窗:辨认照片上,有着纯真笑脸的少时伙伴的轮廓依旧在。这些在历史长河中微不足道的没面目的个体,他们的命运轨迹与宏大的包括经济、法制、文化思想诸层面的历史变迁之间有着怎样的相互关系呢 时代的巨变、国家与社会的转型给他们带来了什么 在没有被称为混混的当年时节,我们貌异心同。听到这些昔日的纯真、稚嫩青少年被轻蔑或鄙视、痛恨地称为“混混”,能够体味污名机制难以逃避的强大力量。令人沮丧的是,在现有的学术话语中似乎又找不到更好的、无伤的、善意的代替语词。或许是已经意识到污名机制伤害力的存在并有心提醒读者,陈著在书名中给这个污名称谓加上了引号。

    三、基层治安群众路线的旧传统与新实践

    “混混”素来与“不安分”、“不安定”相联系,是个日常化的治安对象。“乡村社会灰色化”是陈著的结论性命题。基层社会空间实际存在着一种暴力生态,即“老百姓怕混混,混混怕警察,警察怕老百姓”。“怕”的书面表达是“畏惧”,既包括主动式的敬畏,也包括被动式的恐惧。“怕”是权力关系在心理层面的表现。这种在表述上首尾相连的“怕”的格局,类似于体现自然界中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生物链”、“生态圈”,它是基层社会空间的权力与权威格局的展现。当警察权威失范、失灵,被“乡村江湖”克制时,这个聊胜于无的、境界不高的生态平衡顷刻崩盘,乡村社会秩序更加恶化,“乡村社会灰色化”有成为常态的可能。

    陈著专章讨论了乡村治安工作的变迁及其在治理“乡村混混”现象中的作为,从法社会学角度研究了“公安业务”,如联防制度、“线人”制度、“群众路线”与德行治理、“专门工作”与技术治理,其中,“群众路线”是主线。陈著指出:“在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新旧交替期间,每当国家无法应付社会治安管理的困境时,旧有的权力运作方式总会被人想起,其种种变换形式总会在特定的情况下被应用到实践中,作为紧急问题和严重困境的应对之道。”(第171页)群众路线即这种旧有的权力运作方式。陈著比较了群众路线的新时期内容与旧传统的区别。“1980年代治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二是依靠群众来维护治安,……三是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保持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仅仅包括‘接近群众’一方面。”(第171页)当前,公安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见警率”是以科层制逻辑落实新时期的群众路线的一个体现,而“见警率”的提法在1980年代治安工作中匪夷所思——彼时彼刻,群众“见警”不成其为问题。“见警率”指标试图以量化方式、借助赏罚督责制度的激励功能促进民警与群众的面对面交流、沟通。陈著正确概括了基层治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实践与旧传统的貌同心异。

    陈著在理论建构方面的一个有益尝试,是在推进既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将“熟人社会”作为一个“中层理论”性质的分析工具,运用在著作展开过程中。“中层理论”是包括一系列可操作性概念的诠释框架。杨念群认为:“多少年来,中国社会史界一直在寻找把宏大叙事与乾嘉式的史料钩沉风格进行有效衔接的突破性方法,以避免徘徊于目的性极强的政治图解或碎屑冗琐的朴学遗风这两个极端之间而止步不前。当然,万灵的药方是不存在的,不过从“中层理论”的建构中,我们也许能发现协调两个极端取向的可行性方案”;“‘中层理论’(theories of the middle range)在社会学中原则上被应用于指导经验性调查,同时也是描述社会行为组织与变化和非总体性细节描述之间的中介物。‘中层理论’当然也包含抽象成分,但是他们更多地接近于在经验研究中发现出可观察的材料时才发挥其作用。”[10]运用以“熟人社会”为核心的一组概念、命题分析乡村江湖与基层社会秩序,陈著揭示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意义和相当的解释力的“机理”、“逻辑”。

    但是在“乡村治安工作的变迁及其困境”一章,“熟人社会”及其变迁的分析框架的运用并不明显,尤其在论述新时期乡村治安工作时。“熟人社会” 及其变迁的分析框架是否能够用于阐释乡村治安工作的变迁及其困境 或者说,陈著悉心构建的“熟人社会”及其变迁的分析框架在该论域是否有解释力 基于对派出所工作的参与观察,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派出所民警也是基层社区、熟人社会的一分子。“警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这是谈到人情因素影响执法办案现象时老民警们常说的话。应对种种基于熟人社会逻辑的人情因素是派出所民警日常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公安工作正规化、法制化的推进,也是现代性的科层制发展的过程。陈著谈到了基层民警面对的由自上而下的指标体系、考核机制等等组成的“压力型体制”,这种“压力型体制”即为以严格排除私人感情为要素的科层制的发展形态。熟人社会逻辑的人情因素与科层制逻辑的反人情因素构成一对矛盾。对乡村基层治安的实际效果,一份调查研究报告指出:“乡镇党委政府感到困惑,认为公安内部条条框框过多,束缚了民警开展工作的手脚;基层干部群众感到困惑,认为派出所民警没有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公安民警自身也感到困惑,认为巨大的付出没有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相当一部分民警认为办案难、执法难、为人难。一方面,公众希望公安民警无所不能;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到自身利益群众又不配合,与老百姓打交道就像‘走钢丝’,稍有不慎,就要承担‘执法过错’甚至‘掉饭碗’的问责风险。”[11]民警如何在“打成一片”的亲热与完成“见警率”之类指标的冷静计算之间成功转换、“变脸”,这成了加之于基层民警的隐形的“压力型体制”。新时期的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就是在这对矛盾中、在这些有形与无形的“压力型体制”之下推行,在认识和理解这种治安形势时,“熟人社会”分析框架仍能发挥基础作用。

    与贺雪峰认为“熟悉” 是熟人社会的核心特征不同,陈著认为:“在熟人社会中,从‘熟悉’到‘信任’、‘规矩’,其背后到底是什么呢 是‘亲密’!”(第33页)由此,陈著强调熟人社会在本质上是“亲密社群”,并从本土社会心理学层面探究了熟人社会的运行机制。乡村治安工作的具体化是派出所与村委会、派出所民警与村民“打交道”的模式的展开。这些模式也适用熟人社会分析框架。派出所与村委会、民警与村民“打成一片”是群众路线的样板化表述。派出所与村委会保持亲密关系、紧密联系,这是派出所群众工作的一个基本科目。对于当前派出所与村委会关系从亲密到疏离的变化,一些亲历了这种变化的老民警有自己的感慨:“原来的时候,大家没事也经常串门。收粮派款、防汛抗洪时,也在一起,亲热。现在村长书记们都很实际,没事是不找我们这些普通警察的,因为我们这些一般警察的权力不能为他们解决问题,所以他们主要是和上面有权的领导们来往,免得浪费时间。”在老民警的口语表述中,“亲热”似乎比“亲密”更有感情味道。熟人社会的维系与运行不仅遵循微观权力运作机理,也离不开亲睦情感、亲热感情对人际互动的调节、促进功能。在巨变年代,村委会与派出所的关系发生了变迁,这与村委会的职能变化、工作重心转移及派出所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机制的变化等因素相关联。一方面是群众对派出所民警的淡漠,另一方面是派出所民警(尤其是没有农村生活经验的年轻民警们)对群众的淡漠。亲热、亲密已快速消退,情感的疏离与工具化、“去真诚化”如野草般疯长,这是整个弥散、渗透至社会关系各个角落的现代性进程图景的一角,深层的一个动因,是国家、社会的宏观与微观权力格局的变化。

    国家权力的操持者们和谁“亲密”,和谁“亲热”,和谁“打成一片” 这是个与法秩序相关的问题。对基层民警来说,一名得力的“线人”常常能保障“创收性执法”的高效率。而诉诸传统的“群众路线”既劳神费时,又不能在完成指标方面达到“旱涝保收”的效果。“乡村混混”信息渠道广、眼线众多而且有大量“闲暇”,成为“线人”的主要来源。不靠普通群众而靠这些特殊“线人”,或者说,在熟人社会的生态中,青睐“线人路线”而冷落传统“群众路线”,以致“线人路线”成为新时期“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这是面对压力型体制的派出所民警倾向于采取的实用型的工作思路。“他们(警察)竭力与一些混混搞好关系,希望从混混那里获取破案的关键线索。”(第165页)当“创收性执法”变成“扰民”时,群众自然有“警匪一家”的抱怨了。陈著对“警匪一家”现象、“乡村社会灰色化”与“基层政权灰色化”及其“合流”现象均有展现,并从乡村治理层面解释和揭示了这些现象背后的成因与机理。

    指标、考核等压力型体制的负面作用,易于衍生出警察权行使的灰色化。警察权行使的灰色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在基层社会空间就呈现乡村社会灰色化与国家权力灰色化“合流”的局面。在一些基层,派出所的财政经费不能完全到位。一些派出所所长在访谈时抱怨自己就像一个公司老总,开门用电用水,食堂开伙,警车用油,接待迎送,这些开支都要操心。民警个人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才算松一口气,不用担心本月扣工资了。笔者最初认为原因是内地太穷了——一个国家连警察都养不起,真是悲哀。经过稍多了解,发现这与地方政府的理念和制度有关。原来,一些县市在财政预算时,考虑到公安机关有很可观的罚没“收入”,就在估算往年的罚没“收入”额度的基础上下达公安机关财政预算。也就是说,不是地方政府没有钱,而是认为公安机关自己能弄到钱,就事先拿称为“合法创收”(这是个来源于生活实践的有趣的称谓)的未来进账抵扣相应额度的国家财政拨款。面对这种财政制度,一些县市的公安机关为保障运转,将“合法创收”纳入对基层所队、基层民警的考核体系。“合法创收”的任务引发“创收性执法”。在这种“创收性执法”中,办案人员并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受贿等“腐败”情节,结果却常常同样偏离了依法办案的公正原则。当国家机关进行各种“合法创收”、“创收性执法”活动时,它与包括“乡村混混”在内的、它的治理对象们“貌异心同”,都在从事不正规、不体面、不合法的江湖营生。

    四、深度访谈、“讲故事”与经验研究的操作

    对于喜欢大讲“法学方法论”的朋友,笔者常说的有抬杠嫌疑的话是“最好用所讲的那个方法解决个问题演示一下”。但在写成文章之前,对方法论的潜心琢磨必不可少,在文章中对所用的方法做适度的说明也有利于受众阅读。俗话说:“杀猪杀屁股,各有各的刀法”,话糙理不糙,把一个重要而复杂的学术问题讲得让同行信服,通俗易懂,雅俗共赏,需要真正的功力和能耐。当前,法律社会学俨然已成法学方法论的新宠,以致出现了许多假冒伪劣,遮蔽了法律社会学的真义。例如,某些号称运用法律社会学方法的著作,在其思想资源与运思文脉中却找不到与社会学既有理论成果衔接的蛛丝马迹;到“下面”蜻蜓点水地搞了些问卷调查,开了几个座谈会,就给作品加上“田野调查”的称号;一些引用了几份官方年鉴统计资料、列举了几个数百字以内的案例的作品,也连忙冠上“实证分析”、“经验研究”的招牌。民国时期形成的中国本土社会学传统带着由辛劳造就、用汗水滋养的坚韧气质。在这巨变年代,“辛劳”、“汗水”与“坚韧”之类表征个体生存境况的概念似乎被视为学问之外的因素,被摒除在标示法学学术能力与素养的“指标体系”之外,与此相比,“聪明”、“悟性”与“训练”受到激赏。

    有青年学者在反思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流变特征后指出:“对于整个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而言,由于政府信息的不公开和研究人员统计训练的普遍缺乏,片面强调定量方法也只会导致粗糙而肤浅的研究的大量出现。在这种现状下,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应该以定性方法为主、定量方法为辅,着重理解和分析那些活生生的人、实实在在的案件与真真切切的历史,而不是见了几个真伪难辨的统计数字就如获至宝。”[15]在当前盛行的量化考核机制与政绩评估模式的作用下,正式体制内的量化统计成为与责任人员切身利益密切关联的环节,这是推动以“故意弄错”为表现的“统计数字灵活化”的制度性因素。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一组数字并不比一个故事天然地真实或客观。这类“性格”的数字干扰着定量方法的实施效果,常常使定量方法陷入“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困境。在定性研究的具体操作上,讲求实地调查研究的人类学田野调查与参与观察法不可或缺。“只有进入法律的‘田野’,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实际中才能解决中国法学主体性缺失的问题。进入‘田野’本身就是获得一种观察和切肤之痛,因此有可能发现中国自身的问题。”[16]但也有学者指出这些方法有缺陷:“参与观察和民族学方法的长处在于特别能帮助研究者理解他的研究对象,为他提供一个从研究对象的角度看世界的视角,而且这种研究方法有极大地灵活性和准确性,不会像有些定量研究那样发生重大的偏差和失真。缺点也很明显,如费时费力以及容易丧失研究者应有的客观立场,从而导致研究科学性的降低。”[17]“费时费力”称不上是学术缺陷,甚至恰是研究价值的体现,只是在知识生产的实利化进程中令一些研究者望而却步而已。为避免“容易丧失研究者应有的客观立场”的缺陷,研究者既要移情式地体味研究对象的生存空间、生态场域的特质,又要随时以“抽离”的态度,客观审视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所处的生存空间、生态场域以及自己和刚刚获得的认识,这是一种理智与情感反复煎熬、撕裂的过程。

    陈著大量运用了以底层小人物为“主角”的叙事。叙事(narrative)是运用人类学田野调查与参与观察法的学术作品的基本论说方式。这种写作方式常常也被称为“讲故事”。“叙事是一种讲述性的、表演性的行为事件,是编故事、讲故事的过程。故事是一种描述,是叙述不同情境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这里,故事与叙事几乎是一对同义词)。”[18]有学者赞扬了“讲故事”的学术价值,它被作为“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最基本的特点。如孙立平认为:“‘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最基本之点,是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任何研究策略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描述与分析两个方面。描述的任务是再现,分析的任务是解释,而描述是分析的基础。‘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基础,是对描述方式的强调,即强调一种动态叙事的描述风格。这就意味着,首先需要将研究的对象转化为一种故事文本。”[19]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研究策略“所提供的最终也只不过是一种对‘现实’的话语建构而已,而不是什么社会生活的‘真实隐秘’。”[20]关于这种质疑,李猛认为,“对于一次社会分析来说,叙事意味着什么 在追求所谓科学性的过程中,社会分析似乎总在竭尽全力地来驱除叙事的含量,将他们转变成“个案”、“例子”或者作为背景的无关紧要‘轶事’。 ……当萨克斯(Harvey Sacks)告诉我们,社会学是一门自然描述的科学时,他是想让我们明白,社会学所面对的那些实践,任何野心勃勃的分析都难以洞察彻底,真正的科学是在承认分析的有限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保留实践的面貌,哪怕是那些自己分析不仅不能穷尽,甚至面临挑战的部分。”[20]与李猛重视叙事、“讲故事”的积极意义类似,詹姆斯·斯科特指出:“更为宏观的思考需要有血有肉的详细实例来呈现本质。因而,一个实例不仅是将一般概括具体化的最成功途径,而且它具有比归纳出的原则更为丰富和复杂的优势。”[21]在这些争论中,叙事或者说“讲故事”的学术品性、功能及其限度已基本明晰。

    在作为学者的王小波看来,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是“诚实的学术”的一个典范。“它(《江村经济》)的长处在于十分诚实地描述了江南农村的生活景象,像这样的诚实在中国人写的书里还未曾有过。……《江村经济》的价值就在于它把事实写到了纸上,在中国这个地方,很少有人做这样的事。马林诺斯基给《江村经济》做序,也称赞了费先生的诚实。所以费先生这项研究中的诚实程度,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诚实不是学术界的长处,因为太诚实了,就显得不学术;像费先生在《江村经济》里表现出的那种诚实,的确是凤毛麟角。”[22]从方法论角度看,《江村经济》代表的对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的思路常常受到“管中窥豹”是否可能的质疑,费孝通先生也做了认真的回应。[23]对此问题,陈柏峰也有相应思考,并将既有的相关讨论作为陈著采取的“个案研究上升到区域特征”(第23页)的问题与进路的一个思想资源,继而努力推进概念体系与社会科学理论的构建。值得重视的是,诚实描述乡村生活状况在陈著中被作为概念体系与社会科学理论构建的基础任务,而诚实的实地调查研究又是完成这一基础任务的必要步骤。“解释”并不比“描述”更有“学术含量”。从阅读或传播效果角度看,概念体系与社会科学理论构建的优劣见仁见智,但诚实描述形成的知识,却是“五湖四海”的不特定读者可共鸣、“五行八作”的不同学科知识可共享的“公因数”。

    要完成一篇以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秩序为研究对象的、定位于经验研究的、具有“拓荒”意义的长篇作品,单纯依赖文献与思辨绝无可能。在这项研究中,陈柏峰选择了“区域比较研究”的思路,在两湖平原的两省五点开展调查研究,在其中一村的调查研究累计时间有八十天左右。在陈著中,不算借用师友收集的资料,直接运用著者面对面实施访谈的成果的段落约三十处,述及姓名可考的“乡村混混”约四十名。这样,经历旅途劳顿,在田间地头日晒雨淋、在农舍队屋虚心请教就是一条由“辛劳”、“汗水”与“坚韧”铺成的必由之路。

    事实上,这也是一条充满乐趣、冒险、刺激的充实之路。为保证以上“量”的数字背后的“质”,著者付出的是不可量化的心血与情感。访谈是与人打交道的过程,深度访谈尤其如此。走马观花肯定无济于事,下马看花可能片面肤浅,以鼻孔瞧人的精英派头常常换来敷衍应付或避而远之。深度访谈是精诚所至、自然而然的过程,“丝丝点点计算,偏偏相差太远”。循着“知识生产实利化”的逻辑,村民们耗费时间与精力去参与基本上不可能换来实利化回报的访谈,是一种“没有用”的“不理性”行为。访谈对象凭什么一到访谈者面前就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访谈对象的表达能力对材料质量有何影响 访谈提问设计是否周详 ……这些问题耗人心力。陈著中体现的研究方法不限于常规访谈,具有一些“参与观察”的性质,如“调查研究期间,与农民、乡村混混、乡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广泛接触,并对他们做了深入访谈,有较深的质性感受”;“同吃同住”等等(25页)。作为社会科学的质性研究方式的核心技术,“参与观察法将观察作为收集事实的基本策略。这一方法以直接体验和观察为主。参与观察者使用各种访谈策略,从极不正式的随意交谈到正式的访谈和问卷调查。参与观察者总是可以获得广泛的人类沟通交流的产物及人工制品”。[24]这一方法的实施,包括界定研究问题、进入研究现场、参与日常生活、建立和维持实地关系、观察和收集资料、离开现场等环节。“现场工作是艰辛的,高要求的,消耗激情的,即便大多数时候是愉快的经历也一样。……离开现场的体验往往包含喜悦、解脱、遗憾甚至悲伤。”[25]在实地调查研究的过程中,面对的困境,历经的情感,有过同类体验的研究者能够产生“同是江湖人,见面道辛苦”的喟叹。

    “修辞立其诚”。此语蕴涵了社会科学研究及其表达超越“术”的层面的“道”。“修辞” 的本义,通说性的解释是“立言”,而非现代汉语语法专指的“表达技巧”。“立言”往大处讲是儒家所说的士人“三立”(立德、立功、立言)成就“指标”之一,往小处讲指任何有受众的表达及其生成过程。将这句先秦经典用在论说现代学术研究的语境中,是指相对于一些操作方法、技术,“诚”居于研究及其表达活动的根本层面。对此语境中的“诚”的一个儒家化阐释是“正心诚意”,法家化的阐释则是“巧诈不如拙诚”,用白话讲可以说成是“心意要到”、“用笨功夫”、不怕“费时费力”——这样讲来似乎又成太过简单的道德说教,“化神奇为腐朽”了。

    经验研究路线的高质量作品,从调查研究到收笔成文的每一环节,无不需要辛劳、汗水与坚韧,而且,户外、阳光下或风雨中的辛勤劳作是必须的元素。当著者及其同道们于寒暑中离开都市,离开有着公园般景致的“大学城”,投身于那些“脏”、“乱”、“差”的地点与场域,与其间的人、事、关系“同此凉热”,经验研究所代表的立场、观点、方法,所通向的一种学问与生活、生存样式与研究方法交融的境域随之展现。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10CFX03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韩少功:《公因数、临时建筑以及兔子》,《读书》1998年第6期,第40页。

    [2][美]奥罗姆,[美]陈向明:《城市的世界:对地点的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曾茂娟,任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4]贾樟柯:《小武》,山东画报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5]刘延武编著:《中国江湖隐语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6]乔健:《乔健序》,载岳永逸:《空间、自我与社会:天桥街头艺人的生成与系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第2页。

    [7]于阳:《江湖中国:一个非正式制度在中国的起因》,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22页以下。

    [8][美]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宋立宏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6页。

    [10]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194页。

    [11]熊伟:《抓好农村维稳的第一战斗堡垒--关于B区乡镇公安派出所现状的调查》,载H省公安厅《公安简讯》,2010年6月。

     

    [15]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6]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79页。

    [17]李银河:《社会学精要》,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

    [18] [美]诺曼·邓金:《解释性交往行动主义:个人经历的叙事、倾听与理解》,周勇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19]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农村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载于谢立中主编:《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20]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 --从多元话语分析的视角看》,载于谢立中主编:《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85页。

    [20]李猛:《如何触及社会的实践生活 》,载于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第124页。

    [21] [美]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22]王小波:《我的精神家园》,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264页。

    [23]参见张冠生:《费孝通传》,群言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563页。

    [24][美]乔金森:《参与观察法》,龙筱红,张小山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25]同上书,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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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派出所治理吸毒的现有模式导致了两类怪圈型生存状况,对吸毒者而言是信义与信任匮乏的熟人社会,对基层民警而言是包含一系列习惯性操作法的变异的执法。有着科学、理性外观的指标发挥出有损执法公信力的非预期功能,而基层个体的“前现代”品质、德行与“非正规”的观念、规

    引言:问题缘起及其分析进路

    按照父辈、祖辈口耳相传的口述史,嗜好鸦片是笔者的家族在民国初期骤然衰败、祖业飘零的原因。“积积攒攒,买把雨伞,狂风过后,只剩光杆”,这是乡里市井的算命先生手中签上的一句常见谶语,也是笔者的祖父在一遍遍唠叨往事后的伴着叹息的结束语。这类家庭变故可以在不同地域找到众多相似个案,有着“重复性实践”的意义。这类个案在当代也在不断上演。微观的家族史是宏观的时代大潮中的一朵浪花,从一些家族的兴衰过程中,可以考察全局性、整体性社会变革的作用力,或者说,全局性、整体性社会变革在籍籍无名的家族、个体的生活历程中留下了作用的印迹。笔者与“毒品”的关联,最初就停留在这种家族“历史记忆”层面。或许受此私人情愫的影响,当笔者在一项有着另外的主题的参与观察项目中近距离地与那些吸毒者打交道时,顿时对这个群体充满好奇,试图了解更多,以至将作为“吸毒者生存状况”、“派出所如何对待吸毒者”作为纯由兴趣激发的、计划外的参与观察项目。

    近年,笔者通过公安部门统一部署的正式渠道,赴华中某地公安局所属城区派出所锻炼,任一名一线警员。受惠于法学本科训练以及既有的法务实践经验,笔者很快“提锅上灶”,发挥“警力”作用,真正实施参与观察。起初,笔者只是抱着深入、细致、翔实地开展社会调查研究的想法,认真地去做、听、问、记、感受、体味,并没有意识到这就是社会学中的“参与观察法”(尽管与外文教科书上的路数相对照显得“不正规”、“不规范”)。而在锻炼的中期,阅读了关于质性研究方法的一些专著,方知具体操作的思路、方法,面对的困境,历经的情感,大体与这些专著的描述相契合。

    讲求实地调查、“蹲点深挖”的人类学田野调查、参与观察是质性研究的重要方法。“只有进入法律的‘田野’,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实际中才能解决中国法学主体性缺失的问题。进入‘田野’本身就是获得一种观察和切肤之痛,因此有可能发现中国自身的问题。”[15]但也有学者指出这些方法有缺陷:“参与观察和民族学方法的长处在于特别能帮助研究者理解他的研究对象,为他提供一个从研究对象的角度看世界的视角,而且这种研究方法有极大地灵活性和准确性,不会像有些定量研究那样发生重大的偏差和失真。缺点也很明显,如费时费力以及容易丧失研究者应有的客观立场,从而导致研究科学性的降低。”2一方面,“费时费力”称不上是学术缺陷,甚至恰是问题的研究价值与高难度的体现,另一方面,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完全悬置情感与价值,继而实现彻底的客观中立,这是已被普遍质疑的命题。对吸毒者的“好奇”、“兴趣”,这种私人情感给予笔者饱满的热忱, 始终以敏感、细微的精神状态力求全面地捕捉相关信息,这是“情感介入”对这项参与观察的积极影响;同时,在面对面的场景中“同情地理解”这些“都是父老乡亲、兄弟姐妹”的吸毒者时,笔者也告诫自己不能忽略对他(她)们的负面信息的收集。为避免“容易丧失研究者应有的客观立场”的缺陷,研究者既要移情式地体味研究对象的生存空间、生态场域的特质,又要随时以“抽离”的态度审视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所处的生存空间、生态场域以及自己和刚刚获得的认识,这是一种理智与情感反复煎熬、撕裂的过程。

    参与观察作为一种质性研究方法,特点之一是要求研究者在身历其境的过程中敏锐地去“捕捉”、去“发现”那些具有学术原创、知识增长意义的重复性现象,包括行动、观念或者说“做法”、“想法”。在对派出所执法过程的参与观察中,笔者在一次次与吸毒者打交道后,时常反问自己从中获得的最强烈的“印象”是什么,由此寻找蕴涵着学术分析价值的重复出现的话语模式、行为模式、观念模式。笔者的一个强烈的、反复闪现的切身感受,是无论吸毒者,还是与他们“周旋”的派出所民警,他们的喜怒哀乐,都与考核、评估基层执法的“指标”的作用有关;或者说,那些在历史长河中微不足道的、处于社会底层的吸毒者、处于正式体制的基层的派出所民警,他们的人生轨迹、生命历程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当代中国基层治理中的“指标督责机制”——这一不甚起眼但枢纽性的“制度技术” ——作用、影响甚至改变了,不管他们喜欢还是不喜欢,赞同还是反对。由此,本文试图以指标督责机制下的民警与吸毒者打交道的日常生活断片为基础,揭示微观、具体的个体命运与宏观、抽象的法治建构的活生生的关联,揭示这种关联对法治进程的启示与意义。

    一、参与观察笔记断片

    笔者曾经参加过两次基本失败的社会调查。两次调查都是以私人“关系”资源联系、以体制内正式程序启动。除起初承担联络角色的、早已熟识的关系人之外,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是陌生的,我不认识你,你不认识我。调查的场景是开会,调查者提问,被调查者回答,气氛总的来说很沉闷,尤其是涉及那些在被调查者看来敏感的问题时。如果调查者对调查的主题缺乏相关知识与信息的充分准备,常会出现调查者比被调查者更尴尬、更痛苦的境况。被调查者在下首座位上干等着调查者提问,而调查者的那些提问让他们感到很难回答,于是言不及义地说几句,算是给关系人一个面子。倘若调查者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派头,整个调查很快陷入“话不投机半句多”的僵局,一方自说自话,另一方冷淡敷衍,几欲先走。在这样的氛围里,有板有眼地规范地演练教科书里的各种方法,显得“自顾自”甚至无礼。调查研究是相互的过程。在调查时,被调查者也在捕捉调查者的学识、气度、为人等讯息,而这些讯息是决定质性研究能否顺利开展并深入的不容忽略的因素。

    在向锻炼所在单位报到的见面会上,笔者向大家说明,此来的任务是学知识、搞调研。在日常工作中,笔者同一名新手一样,抢着做事,少讲多问。手头没有活时,笔者常常拿出笔记本东记记、西写写。更多的文字是在一日工作完毕、独自猫在宿舍时将所见所闻所为在脑中“放电影”,回顾、追记而成。一些同志起初也用好奇、疑问、探究的眼光“调查” 笔者,日子长了以后,大家增强了了解,也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甚至热心主动地向笔者系统、条理地介绍情况、描述现象、发表见解,一起高谈阔论、“忧国忧民”起来。同一名“被访谈者”,关于同一话题,熟络之前的初次谈话和经过比较长时间的观察、交往后的谈话,内容往往有差异,前者可能轻描淡写、大而化之,后者则往往显得生动、细致甚至称得上鞭辟入里。相互认同与信任,这是在中国文化语境中的参与观察的信度与效度的基本前提。归功于派出所同志慷慨给予的认同与信任,笔者得以在完成各项日常工作的同时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以下是几则关于办理吸毒案件的参与观察笔记:

    (一)

    已经是秋天,有些凉意,夜晚街上人不多,月亮湾酒店边的麻辣烫小店里有两桌食客。陈伟正在里面和几个年轻人宵夜,我们冲过去把他按在地上,铐上手铐带回派出所。我们在文书中写“吸毒者陈伟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实是通过线人的指引。不过,线人也是群众,称为“群众举报”也没有原则性错误。

    我查了陈伟的户籍材料,他比我小一岁,他家的村子我曾经路过。陈伟是个帅哥,虽然被毒品荼毒,面露倦容,看起来神采仍在。为避免吸毒者采用吞食异物的方式逃避执法,我们把他的夹克、仔裤里的手机、烟盒、火机、钱包一股脑搜出来,把皮带也抽出来,放在办公桌上。当我们照操作习惯试图解下他的鞋带时,发现他脚上是一双明显不合时令的廉价的人字拖鞋。一个倜傥青年的颓唐与潦倒令人惋惜。民警老X曾经负责他们村子的治安,和他相熟,一边给陈伟上烟,一边把心底的惋惜说了出来:“你看你,这么体面的小伙,搞成现在这个样子!”陈伟被反铐着,我帮陈伟点上烟,然后边做笔录边拉家常。“我这辈子是黄瓜打锣去了大半头啊!”陈伟眼中含泪,摇头叹气,神色沮丧地说。

    午夜时,我们带陈伟到禁毒队做尿检。陈伟说尿屙不出来。我们给他喝水,喝了一两瓶矿泉水,还是没有。大家疑心陈伟故意抗拒,但前期相处气氛已经很和谐,不便翻脸,后来陈伟说自己有个什么病,屙不出尿是这种病的一个症状。大家在禁毒队的值班室等待,等待陈伟屙尿。几个同事躺到值班室的床上,和同样来送吸毒者做尿检的其他派出所的办案人员笑闹、闲扯,顺便休息一下。我拿着个小杯子,陪陈伟站在值班室角落,等他说“有了”,就端好杯子,接好尿,再帮他提好裤子——从安全考虑,陈伟仍被铐着,只是从反铐换成前铐。

    (二)

    约晚上八点,正在值班时,民警老X语气紧急地叫上我,说是去抓一个吸毒的对象。走出值班室时知道,这是其他小组的一个同事“友情赞助”提供的线索,线索的源头是这位同事的一名线人。我们坐上这位同事的私家车,在一个路口紧跟上一辆的士,老X告诉我们要抓的吸毒者就在里面。等这的士一停,我们也急刹车,以最快速度下车冲向正在开门的的士,将里面的两名男子按在地上,拷上手铐,带回值班室。我们行动时,一圈群众围观,不知道是警察还是黑道,因为大家没有着制服。

    这名男子很自觉、安静地坐在长椅上,表情平静,一个劲地说:“真是杀人啊,才从沙河(指沙河农场,是华中地区的较大型的劳改及劳教、强制戒毒场所,这个名词在当地人心目中是“监狱”的代称)回来一个月,又被你们弄进去了。”对于我们的所有问话,他都很配合,关于吸毒地点、毒品种类、毒品来源等等,有问必答。我查了户籍资料,发现这名吸毒者赵华四十多岁,是我的同乡,并且可能还是可以用蜘蛛网牵起来的一个亲戚。我问他家是不是属于桥头、闸旁的赵姓,他说正是的。

    他的完全配合,让我们似乎有所亏欠,毕竟我们是用线人把他收入网中的。我们不停抽烟,闲扯,一些法定程序就这样在闲聊中履行,比如要履行家属告知程序时,我们就谈谈家里父母孩子,问问怎样通知家里。赵华告诉我们,自己强制戒毒回来后,家里人都不管自己,也没有事做,又不愿去打短工,越发觉得空虚、无聊,恰好以前的一个“毒友”邀请一起弄一点,就答应了,结果刚刚弄完准备回家,就被按住了;而此前一个月,他还在强制戒毒所;在两年前,他也是被派出所以同样方式弄去强制戒毒。我问两年前他在做什么,他回答在码头卖鱼,那时日子过得还蛮好,而现在老婆也离婚了,父母亲戚也不理自己,这次正是因为觉得日子不好过,人很烦躁,才听毒友的话来搞一点。言谈间,我了解到两年前他曾经因为开赌场被派出所罚款,他甚至觉得这次被打击是因为当时处罚他的派出所所长对他仍然有成见,不肯放过他。他感叹自己一身就和沙河农场结缘了,从八十年代“严打”以来不停进进出出地没闲过,累计起来有九年了,自己都变成沙河人了。“真是杀人啊,刚出来又要进去了。”这句话他不断重复着,像是自言自语,又像是说给我们听。

    同时被带来的另一名吸毒者叫邹军,又黑又瘦,眼神灰暗,无精打采,符合人们想象中的鸦片鬼的形象。大家执行抓吸毒者的任务时,紧张程度明显低些,应该与这些吸毒者往往如病夫般虚弱、易于控制有关。与邹军相比,赵华的面色有红有白,体型结实,从外观上完全看不出是吸毒者。他刚刚戒毒归来,明显可见戒毒的积极效果以及强制戒毒制度的合理的一面。这一对哥儿们的体貌形象可以作为禁毒宣传的标本了。

    邹军在楼上办公室做完笔录后被带下来,在值班室坐着,等着与赵华一起去做尿检。他看我们和赵华聊得融洽,也加入进来,不时插话。原来邹军比赵华更熟悉他们将要去的强制戒毒地点,他兴致勃勃地说上次在里面时,有个管教干部是老乡,家乡观念重,主动照顾他们,组织大家篮球比赛,出来后还专门去看望过他。邹军很懊悔地说:“前几天,所里的L所长在街上碰到我,还特地嘱咐不能再搞了,要小心些,现在这个样子,L所长要是知道了,真是眼睛都要瞎了啊”。邹军一直很配合我们,可能与他自认为对不住L所长有关。

    接下来的程序,是到局里禁毒队去做尿检、完成强制戒毒的卷宗、把吸毒者送到拘留所。由于两名吸毒者相当配合,这些手续按部就班完成,但我们并不敢放松警惕,以免出现意外。总的看来,这案子办得胜似闲庭信步了。

    (三)

    下午,民警老L和小Z用手铐带着一个中年汉子进了值班室,几个人都还在哼哧哼哧,看来费了不少劲。这中年汉子胡平四十多岁,是目前为止我见过的年龄最大的吸毒者,也是最沉默寡言、最有抗拒情绪同时最吃苦头的落网者。胡平的案子由老L和小Z这个小组负责办理,我们只是在旁协助。胡平沉默寡言,老L和小Z这个小组也是比较沉默寡言,这个特征影响了整个办案过程。

    胡平坐在值班室的长椅上,头上戴着一个摩托车头盔,这是为了防止他以头撞墙、自伤自残。双方针尖对麦芒,笔录没法做,僵持着。胡平被带到候问室。过了一阵子,老L让我去候问室帮忙照看。我去时,大家还是沉默着,但笔录已经写好。胡平脸色有些惨白,额上汗迹明显。温和的老L一向处变不惊,淡然地转述胡平的话:“算了算了,缠不赢你们!”案子算是审开了。“审开了”是行话,指对象开口陈述案情。

    尿检是必须的程序。胡平说没有尿。大家按部就班地给他喝水,然后等待,但几个小时也没反应。当我和其他同事出了一趟警回到值班室时,尿检已经做完了,结果证明胡平近期有吸毒行为。听同事讲尿检的成功归功于人民医院的几个医生,他们对胡平采用了导尿技术。这也算是“上手段”了。我才注意到胡平脸色发白,额上有汗,值班室还残留着尿臊味。同事说导尿时胡平挣扎,弄了一地尿水。

    这案子在沉默寡言中办完。听同事介绍,胡平是老街最早的吸毒者之一,这轮严打吸毒行动开始后,其他小组也动过心思,想把胡平收入网中。在一个社区内,吸毒者有哪些,大家心里都有数。

    第二天,隔壁的老L和小Z的办公室传来喧闹声。派出所似乎就是一个合法容纳争吵喧闹的大容器,我渐渐习惯,因为手头事多,没过去探看。后来老L告诉我是胡平的老父老母来找办案人员。胡平的父母说儿子一不是扒手二没有吸毒,而且派出所原来许诺只关一年,现在要关两年,家里也没人养老,自己又中风,说不定就出事。老L向胡平父母解释强制戒毒是为胡平好,强制戒毒不是“关起来”的意思,但老人们不理解。

    空闲时看工作简报,一则材料的标题是“亲情感化主动戒毒”,内容是讲某派出所民警到吸毒者家中做工作,吸毒者某某“在父母的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要求强制隔离戒毒”。这个的确是高科技,和平演变,效果优良。

    (四)

    今天的任务是把近期的强制戒毒对象一起送到强制戒毒地点沙河农场。

    早上九点,我们到拘留所提人。八名警察负责八名吸毒者。“号子”也就是拘留室,有点像我们大学时的集体宿舍,只是没有高低床,由几个低矮的床位拼成一个通铺,几名吸毒者或坐或卧,神色平静。当我们点名时,他们相继站起来收拾东西。陈伟、赵华、邹军也在里面。其他几名吸毒者,同事们都认识,告诉我他们的来历。我被安排押送夏兵。夏兵个子高大,穿着一身睡衣,估计是在家里的床上被警察带走。夏兵情绪最大,嚷着要跟家人通话。在拘留所的过道里,夏兵一边呵欠连天,一边如旧时犯人过街喊绝命话一般,大骂政府“没有一次放过老子”,抱怨每逢严打吸毒行动,他无一例外地被强制戒毒,人生就这样被几次强制戒毒弄完了。

    拘留所大门外面已经有一群男女老少等候着,是这些吸毒者的家属。这支小队伍走向押送的警车时,响起一片呼儿唤女声,这些装束或寒酸或光鲜的老少家属涌向他们的丈夫、父亲、儿子,递毛巾衣物,递烟递水,场面有点乱。

    载着这支队伍的警车行使在高速公路上。初别亲人的这些吸毒者情绪激烈,无人来送的吸毒者安静落寞,若有所思,怅然若失。夏兵鼻涕不断,嚷着要抽烟,又嚷着要驾驶员播放歌曲。驾驶员播放了个《流浪歌》,他们异口同声大嚷太凄惨啦,换了革命歌曲,是《送战友》,带队的所长又说不对头。渐渐地气氛轻松起来。一路上,这些吸毒者聊天,熟络得很。他们抱怨都是被“卖货的”即贩卖毒品者给牵出来、出卖了,抱怨说“吸毒了就不是人了”、“比杀人犯还不如”。

    快到目的地时,我们将他们的手铐从反铐换成前铐,给他们烟和水,抬举他们说:“你们搞这玩意的原来都是有本事会赚钱的啊”,他们显得很愉快。

    赵华对这个强制戒毒场所比警察还熟悉,象回家一般。他领着大家到不同的科室履行各种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体检,看这些吸毒者身体状况是否有不宜接收的情形,比如肚子里有打火机、铁片之类。这批吸毒者的体检都过关了。在高大铁门门口,他们排成一列,由监管干部点名,然后这支队伍往深远的监管区走去。

    (五)

    晚上七点多钟。我们把杨林“口头传唤”到所。笔录上写 “口头传唤”,当事人自己也没有异议,但过程却是抓捕。杨林被带到值班室,被戴上防止撞墙的头盔,坐在长椅上,他说手铐铐得太紧了,手腕有挫伤。对杨林的行动,五一前就谋划了。他的资料,我也提前初步接触。杨林比想象中瘦小些,比较黑。

    老X让我和老Y负责笔录和杨林的安全。杨林试图搞清自己在哪里,面对的是哪些人,是被谁弄到这儿的。他说认识老Y。老X帮他脱掉鞋子,清理完身上的有安全隐患的物件。对于帮脱鞋子的举动,杨林说警察做到这样,犯人有什么就说了,这警察做到家了。杨林说明白是自己是谁弄进来的了,很激奋地说:“真是杀人啊,这么好的朋友,居然对自己做这样的事!”杨林所说的好朋友是老X的线人,也是杨林的“毒友”,正是他的指引安排,杨林“落网”了。

    做笔录的过程,还很顺利。杨林表示愿意“牵猴子”(指充当线人,把毒友交给公安),又说要举报毒贩,目的是希望自己能被释放。我们只是听着,没有答复他。我们问怎么告知家属,杨林说家里父母将近七十,身体又不好,不能通知他们,否则会出人命。杨林说儿子成绩很好,担心没人照顾,会丢掉;老婆在女子监狱,罪名是贩毒;自己因为贩毒,09年坐牢,放出来才3个月;放出来后曾去看老婆,老婆要和自己离婚;现在有个小女朋友。正谈间,杨林的手机响起来。老Y打开翻看,杨林说别看,隐私。杨林让老Y把手机关了,不然她打个不停。

    老Y和杨林聊天,我和老X有时加入。谈的内容,包括哪些熟人是吸毒的,过去情况如何,现在情况如何,唏嘘一番。其间大家不停抽烟。我们陪杨林抽烟。我问了一些问题,如吸毒是什么感觉 海洛因和麻古有何感觉差异 他说关键的是幻觉,幻觉的兴奋,同喝酒不同,主要是幻想。毒瘾主要是心瘾。杨林高中毕业后做过油漆工,做过生意。我问吸毒的钱是哪样来的呢 杨林说是在九八年洪水前后,弄了几个工地,供应黄沙,船到岸,赚差价---他瘦小而略带文弱的样子,我疑心他是怎样斗狠霸工地的,现在出来才几个月,刚找到新的谋生法子,又被关了。杨林感叹:“什么都不用说了,真是杀人啊”。

    杨林希望我们能帮他弄举报的事,只要放他出去,打个电话就解决问题了。老Y没有答应,也没有拒绝。其他人在外面搞卷宗,目标是将杨林强制戒毒,完成本月“打击”类指标“开和”的任务。外面的几个人神色紧张,我和老Y神色温和。杨林说饿了,老X拿来方便面,我泡开给杨林吃。

    到禁毒队做尿检时,几个认识他的老警察连连夸奖他当年帮忙破了大案,又惋惜他说何苦搞成这样子,数落他说他的老婆吸毒就是让他给害的,他的岳父岳母,常常到这里哭。

    回到所里,老X为杨林铺床,准备休息。看来今天的办案是到此为止了。怎样让杨林在睡觉时铐得舒服一些,又确保安全,我们以及杨林,像研究一个科学问题一样,集思广益一番,终于搞定了,大家似乎彼此没有身份的区别。

    大家躺在床上,闲扯。杨林说现在警察比原来好很多。我说这和老百姓懂的知识比原来多有关,比如原来谁讲隐私呢,你现在就懂。杨林又说我们是“攻心战”。我说也不是啊,比如我们要你供出同案犯,要你交代某个重要证据的去向,就要攻心,现在你到这儿来了,结果已经摆在这儿了,你不配合,我们不舒服,我们搞狠了,你不舒服,倒不如大家和和气气,共同把事情往好的方向搞,这样大家都好些,因为结果是已经确定了的。杨林没有作声。

    我问杨林,他们那些“毒友”,互相之间是否会互相扶持,比如红白喜事、头寸短少之类的互助。杨林沮丧地否定,说是因为大家环境都很差,没有能力,这社会又很现实。杨林说政府应该专门设工厂,解决他们这样的人的生计问题,他们现在的状态,亲戚朋友都躲得远远的,他们自己是没有能力翻身的了。

    早上六点半,大家都睡不着了。起床后讨论谁的鼾声响一些,杨林也加入“讨论”,大家似乎彼此没有身份的区别。

    八点交班后,一个老人,一个中年妇女,因为各自的盗窃行为,被带到所里。那女人一副没有羞耻感的模样,竟然躺到值班铺位上打手机。杨林看着他(她)们和我们,打发时光,等待着自己的结果。他要上厕所,顺便用水抹抹头发,洗洗脸。他可能还指望自己能被释放,也可能已经知道自己的去处。老L为他拍照注射海洛因的针眼和他的正面照。他说自己头发乱乱的,没一点形象,还是不用照了。最后还是郑重地以登记照的姿态照了。

    然而他显然没有想到我们会立刻马上把他弄到农场,强制戒毒两年。

    中饭后,上车,杨林也很配合。当看到行使方向不是行政拘留所而是去外地的高速公路时,杨林激动起来。我对杨林说事情已经这样了,你与其在家里无所事事,倒不如下决心戒掉,到时出来,把孩子带好。杨林说一搞就劳教两年,原来还可以半年或一年的。我说强制戒毒和劳教还是有区别的,名称不同,性质不同。杨林似乎听进去了,情绪渐渐稳定,他提出了两个条件,一是让我们给他的那个老友带个话,自己出来后要“弄死他”,“这么好的朋友,做这样的事情”;二是自己没有短裤,希望能帮忙买两条,另外希望能帮忙买两包烟。我们马上答应。这是小事,但不能让杨林在我们这里对信义与温情绝望。

    目的地快到了。分手时,我们问杨林东西都带齐么,杨林说齐了。他的一个要求,我们最终没有为他实现,就是在他进去之前,为他买个剃须刀,让他把胡子刮干净,体体面面。

    (六)

    我们组值班时,天刚黑下来,110指挥中心通知说群众举报艳阳宾馆某某房间有人吸毒。对于这种从线人之外的来源获得的吸毒案件线索,我们对其真实有效性的信赖与怀疑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因为报警极有可能是那些生意红火的宾馆的同行们为打击对手而采取的举报,其中诬告占相当比重——在这个小城市,到宾馆开房间聚会已成一种体面、时髦的消费方式,满足这种需求成为宾馆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果警察三天两头上门,会吓走新老顾客,影响生意。免去与线人打交道的麻烦,从这些线索中获得战果,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很让派出所民警惬意的天上掉馅饼般的事。

    我们冲进房间时,一股类似糖果味的异香扑鼻而来,一个身影往窗户下消失。大家赶到窗户边,发现已无踪影,回头看房间的角落里呆站着一个神情木讷的姑娘,问她是不是“吹麻果”了,是不是有人跳窗跑了,她很张皇地点头,于是我们把她带到所里“做材料”,这用法律术语讲是“继续盘问”。

    我们出警后回来,其他同志已带这姑娘做了孕检、尿检。她的目光一直很呆滞,大眼睛没有视线焦点,可能麻果的药力还在作用着。因为手头的事情多,我们让她到隔壁办公室等着,如医院候诊一样。过了片刻,隔壁传来同事的大声训斥和这姑娘的哭声,我们过去看,原来这姑娘下跪磕头,希望能放了她,同事一时手忙脚乱了。我们说原来弄了个“傻姑娘”来了。

    做询问笔录时,老X轻言细语地做工作,我也开导她“认清形势、早做打算、配合我们、早点出来”。我们调出她的户籍资料,户籍材料中照片里的“傻姑娘”显得安静、秀气。“傻姑娘”叫丁娜,读过中专,离婚,曾在医院工作。巧的是,我们组的民警老Y认识她的丈夫,告诉我们她的丈夫原来也是警察,因为违纪被开除了。老Y对丁娜说曾经和她丈夫很熟,又问了丁娜的家庭现况,丁娜象个做错事的小学生般哭丧着脸答话,一边狠抽着向我们要的烟。丁娜由养父、养母带大,家境还可以,中专毕业后,养父母安排她到医院做财务,结果经常算错帐,误收假钱,被开除了。丁娜离了婚,分了几万块钱,现在手上还有一个两万多元的存折。这次因为网友的邀请,到市区来玩,一起开房间吹麻果,警察进房间前,另外两名男子跳窗跑了。丁娜说与其中一名男子发生了性行为,但不知道对方姓甚名谁。做完笔录,这“傻姑娘”又要作揖磕头,她把放在钱包中的一叠钞票全部拿出,哭着让我们放她走。大家说你这样搞得像拍电影了,是跟电影电视上学的吧,有这些钱过正经日子不好么。

    我们检索吸毒人员信息库,并没有发现丁娜吸毒的前科,对丁娜不能按“吸毒成瘾”做出强制戒毒决定,于是对她下达社区戒毒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送到拘留所时,丁娜又显出“傻姑娘”劲头来,在门外犟着不愿进去。办理入所手续时,我们发现丁娜对这一套程序其实相当熟悉,并不用我们指引。“把我的包拿来!”她嘟着嘴对我们说。大家笑起来,说你这个傻姑娘原来不傻啊,还记得包里有钱。

    按照经验,一个吸毒案件的办理,从控制吸毒者到形成卷宗后把吸毒者送到拘留所,通常费时六个钟头左右,如果把这六个小时的信息全部形诸笔墨,其篇幅可想而知。“在任何社会环境中,研究者都不可能记住自己和别人所做所说的一切,也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情境现场做出完整的记录。质的研究者所做的是‘实地略记’、‘速写笔记’或者我所谓的‘原始实地笔记’,它们是对实地中所观察到的东西的精确但不完备的描述。原始实地笔记将会转变为研究工具,所以,重要的是它们要包含足够的细节,以便于可能的准确描述。”3以上几篇参与观察笔记,有的篇幅原本更长,对人物与事件、言语与行为记叙得零乱但是更加细致、完整,信息更驳杂,由于要使本文“写得象一篇论文”, 考虑到篇幅限制,在不伤及叙事的完整性的前提下,笔者对一些文字进行了删减,舍弃了那些与主题相较显得过于旁逸斜出的细节。因为在书写上必定地带着某种“文学色彩”,容易被一些讲求“科学”的学者质疑其客观性与真实性,而这正是参与观察方法在表达上的一个特点。

    如何认识文本书写的文学性 有学者分析了质性研究、观察方法在表达上的文学风格的缘由:“参与观察成为一种带有强烈人文色彩、几乎完全建立在两人或多人(其中一个是研究者)互动基础上的方法论,而这种互动常常是混乱、复杂、且富有感情色彩的”4;“自17世纪开始,写作的世界被分为两大不同的类别:文学的与科学的。自17世纪以来,文学一直和虚构、修辞、主观性相联系,而科学则和事实、‘平实的’语言、客观性相联系。文学是‘假的’,因为它不像科学,它虚构现实,而科学是‘真的’,因为它以一种毫不含糊的声音有根据地‘报告’‘客观的’现实。”5事实上,任何表意性的书写都有文学属性,例如,《文心雕龙》被认为是文学理论经典,它讨论的范围,涵盖了最广义的“文章”,其中,金文、碑刻、奏折公文之类日常实用型文字或者说“应用文”,也在论说之列,而这些文字通常被视为极具研究价值的、客观的“信史”、“历史文献”。社会科学与文学的界限并不总是一目了然、泾渭分明---“隐喻”这种典型的文学手法,在一些社会科学的“规范之作”中的运用往往是“习而不察”的。

    如何对待文本内容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在客观性层面,主观形态、私人性的文本内容并不妨碍对它的研究的可行性、有效性。“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参与观察的研究者在书写中展现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知,研究那些被研究者,而研究者的这些所见、所闻、所感知也是研究者自省反观的载体,是其他研究者与读者审视、研究的对象。在真实性层面,对材料与文本内容的真实性的审查,类似于司法活动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参与观察笔记、访谈记录的真实性有如言词证据。能够与其他来源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与其他种类的证据一起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能够细致全面陈述那些只有亲临其境、亲身经历才可能复述的情节与信息,这些是判断言词证据证明力的“经验之谈”。这些“经验之谈”也可用来审查、判断上述参与观察笔记的真实性。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分,前者是经由法定程序、通过合法证据构建的“再现”状态的“事实”,后者是作为案件真相的、原初状态的“事实”,即便在那些判决后各方均无异议、服判息讼的案件中,法律文书表达的“法律事实”与作为案件真相的“客观事实”之间也并不总是完全吻合,有的甚至相去甚远。与此相似,参与观察中的笔记与访谈所呈现的“社会科学事实”,与作为事物与事件的本来面目的“客观事实”之间,并不总是一一对应得如同比例尺为“一比一”的地图与实际地理状态的关系。

    二、   信义与信任匮乏的熟人社会:吸毒者的悖论式生存状况

    “我照着镜子,无法相信这个鼻涕呼啦不成样子的人真的就是我。毒品毁掉了我的心智,只剩下个不中用的大脑。我已经变成了一个二十八岁的老头子。这就是我需要付出的代价。所有的瘾君子都要付出这个代价。这一锤终究要落下。”6史密斯一九四三年出生于伦敦的一个犹太家庭,十四岁染上毒瘾,二十五年后成功戒毒,以上是他在戒毒后写的自传中的文字。钱锺书讲“东海西海,心理攸同”,无论古今中外,吸毒者的内心体验、心路历程有相同的一面:药物影响生理机能,继而改变情绪、心理状态,继而导致性格特征、行为倾向的改变。这个源于毒品物质力量的生理、心理变迁模式也为作为一个病人群体的吸毒者所共享。

    但是,这一生理、心理变迁模式常常被描述吸毒者生活史的常见叙事模式所遮蔽。以前曾经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后来为了和朋友们一起“好玩”开始“吃货”(吸毒),最后不幸耗光家产、众叛亲离,这是吸毒者们自述生活史的常见模板。前述个案中,赵华、杨林的自述是这一模板的体现。这一模板也为各种治理吸毒的机构所接受、采纳并传播。民警通常也认可这一模板的真实性,并且援引它来给吸毒者“戴高帽”,“做思想工作”。那些吸毒者也会默认这一模板的真实性,以此维护或塑造自己“我本善良”或“先前也阔过”的人格形象——在这叙事模式中,吸毒者拥有“富有”、“义气”、“慷慨”之类的“德才兼备”好品质。事实上,按照笔者了解的一些吸毒者的生活史、履历与目前境况看,符合这一叙事模板的吸毒者并不象吸毒者们自己讲述的那样多、象有关机构对外宣传的那样一般性、普遍化。必须承认的是,在最初与吸毒者打交道时,笔者是相信这一模板的真实性与普遍性的——这也表明,在运用参与观察法时,急匆匆形成判断与结论是草率、危险的。

    这一戏剧化的叙事模板在淡化毒品对心智的摧残力之外,遮蔽了哪些更加细微的社会与法律问题呢 笔者认为,吸毒者首先生存于一个以亲缘、地缘为基础性团结纽带的熟人社会中,但这个熟人社会对吸毒者而言是一个信义与信任匮乏的熟人社会;吸毒者的这种悖论式生存状况既是现有吸毒治理模式的产物,同时又对现有吸毒治理模式的难得的成效起着釜底抽薪的作用。

    本文研究的地域背景是一个一百五十万人口的内地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在中国当下的这类区域,类型化的社会学理论所说的现代“陌生人社会”并未成为主流的社会关系面貌。在前文所述个案中,几名吸毒者与城乡基层区域的普通社会成员一样,均处于一个由地缘、亲缘等传统团结纽带“牵”成的熟人关系网中,吸毒者与警察是熟人,吸毒者之间也是熟人。即使是警察偶然遇到的吸毒者丁娜,也与警察“牵”成了熟人关系。

    熟人社会是一个信义与信任相对丰沛的关系场域。在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大多具有重复博弈属性,“山不转水转”,“低头不见抬头见”,由此,具有特殊主义色彩、以“人情味”、“亲热感”为表现形式的信义与信任比在其他社会关系场域更易呈现。但是,这个“定理”对处于这种关系场域内的吸毒者却不适用,而且呈现相反的境况:信义与信任匮乏。

    信义与信任的匮乏存在于吸毒者与其亲族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中。在笔记(四)中,出现了亲人临别相送的场景,但在这个众声喧哗的场景里默默独行的吸毒者也占一半。近代以来,与特定的民族记忆有关,吸毒者的污名化在中国语境中根深蒂固,虽然吸毒者自身常常认为问题并没有那么严重,甚至将吸毒当成时髦或炫富方式。某日,笔者的一个长辈曾在屋角与笔者执手扶肩,失声痛哭,倾诉爱子染毒给家庭带来的压力、恐慌。单位的制裁性措施,亲友的避而远之,街坊邻居的侧目而视,这些因素使吸毒者的近亲属们不愿去想象他(她)们的未来。在这些近亲属中,少数的意志顽强者将更多的关爱当成挽救染毒的亲人的最后努力。在团结纽带强韧的亲族共同体中,吸毒者曾经浸润其间的信义与信任如退潮般锐减,好像母腹中的胎儿面临羊水短少的处境。

    信义与信任的匮乏存在于吸毒者与吸毒群体之间的关系中。吸毒群体可称为一个“毒缘共同体”。按照社会学理论对共同体属性的界定,建立在信义与信任基础上的互帮互助、互惠友爱是共同体成员之间关系的常态。笔者在笔记(五)中记载了对杨林的请教与询问,询问的本意是验证这一论断,但结果却出乎意外,他们的信义与信任似乎只是体现在对毒品的共享方面。在毒友中,有一类人相当活跃,即自己吸毒甚至贩毒,但时常向警方有偿提供其他吸毒者信息的“线人”。一些吸毒者甚至以此为牟利手段、经济来路。在笔记(四)中,走在强制戒毒路上的吸毒者们形成了一个共识,认为“线人”就是那些贩毒者!如果这个认识反映了事实,那么“线人”既赚了吸毒者的钱,又赚了公安机关的“线人费”。从前述个案看,依赖线人是警方治理吸毒者的基本手段。吸毒者都知道“线人”的厉害,但对毒品的心瘾使他们无力去想身边的毒友是否就是线人。在笔记(五)中,杨林一方面诅咒“出卖”自己的毒友,另一方面自告奋勇地声称愿意充当“出卖”其他毒友的线人,而且,杨林以前也为警方充当过线人。一方面在承受信义与信任匮乏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又在毁弃这个特别的共同体内残存的信义与信任,这是吸毒者所处的悖论式生存状况的一个集中体现。

    吸毒者与警察之间的信义与信任状况又是怎样的 在笔记(四)中,吸毒者抱怨“吸毒了就不是人了”、“比杀人犯还不如”,就这些话的场景来看,是吸毒者对警察态度的抗议。有的同事常常好心告诫笔者不必对这些吸毒者好,说“他(她)们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已经没有脸了”,等等;何况,依常情常理,警察和他们的工作对象就像猫跟老鼠的关系,何来信义与信任呢 在日常工作中,警察所见的大多是人性阴暗面发作的现象,日子长了,对人性中阳光、积极的那些因素的信心,包括信义与信任,常常不知不觉动摇起来。对内心有这类认识或心理境况的警察而言,他们在办案时很难以信义与信任的态度对待吸毒者,常常表现为冷漠、生硬。按照社区警务工作要求,派出所民警与辖区内的吸毒者之间至少是“认识”关系。这在基层社区可以称为“最低限度的熟人”了。从笔者所在小组的操作实践看,该组民警常常能将熟人社会的人情味、亲热感贯通到办案过程中。前述个案中,除另一组民警主办的胡平案以外,办案过程中的人情味、亲热感很明显,尿检、笔录等办案活动都是在拉家常、聊天、谈心之类的友好气氛中进行。

    具有人情味、亲热感的办案操作方法为什么具有很高效率 被派出所控制的吸毒者为什么大多“吃这一套” 笔者认为,一方面是被控制的吸毒者在考量利弊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这些吸毒者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很少尝到人情味、亲热感、因而发生特殊心理效应的结果。在笔记(五)中,杨林很警惕地指出这是民警的“攻心术”,但他对这人情味、亲热感显然也很信任并甘心承受。人情味、亲热感是信义与信任的表征,更为内在的因素是关系双方给予的以人格平等为前提的相互承认与尊重。民警在营造办案过程中的人情味、亲热感时,的确难以将这些举动与“为了办案”的目的性、功利性划清界限,因而有着实在难以否认的“信义与信任的工具化”的悖论式倾向。但是,这些有功利性、工具性嫌疑的举动中包含的发自内心的人情味、亲热感,仍然产生着“双赢”的积极效用。无论是办案民警还是吸毒者,都有在人之尊严心、同情心基础上相互尊重的“互惠”可能;吸毒者希望民警不要粗暴对待、不要“搞狠了”,民警也希望吸毒者听招呼、“给面子”,这是前文叙事中经常出现吸毒者“配合”民警、民警体谅吸毒者的情形的心理基础。成功运用“人情味、亲热感”办案法的小组与民警并不普遍,这些民警总是会被其他同事戏谑地称为“忽悠”,而另一些民警程式化地、讲套话一样地运用类似方法时,往往陷入“一看就很假”的境地,很快冷了场。吸毒者一方面未泯灭对信义与信任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在这种需求的短暂满足后承担一个自己主观上不乐意的接受行政处理的结果,这是吸毒者所处的悖论式生存状况的又一个表现。重要的是,对因为线人“做手脚”而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吸毒者而言,即便与办案民警之间存在着私人之间的信义与信任,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却不复存在。公信力的丧失侵蚀着政权及其法制的合法性基础,由此,基层执法者办理的那些具有“人情味、亲热感”的个案,犹如一场失败大战役中的成功的零散战斗。

    三、在“压力型体制”下变异的执法:基层民警的高压型生存状况

    规范的执法模式,是在具体操作之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笔者并没有循此行事,而是作为彻头彻尾的“新手”亦步亦趋地向身边的同事们学习,丢开文本,直接接受同事们的既有经验,在完全“领会”、经历一段时间后,再系统了解相关立法。这是一种先“移情”体会再“抽离”反思的参与观察法。这样的好处是避免自以为是,避免带着挑刺、审查、批判的态度进入研究现场,避免收集的信息被“正确的前见”切割得支离破碎。

    黄宗智提出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命题的影响力,超出了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认识这一领域。一些论者一看到、提到成文的立法不得贯彻的现象,即笼统地贴上“有法不依”、“表达与实践背离”的标签,或情绪化地感叹法治不彰。在笔者参与办案的经验中,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关系,既有相合的方面,又有背离的方面,还有一些合理的、效果甚佳的重复性实践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对应的表达。法律的表达与实践是处于不同维度、不同层面的相互联系的法现象,这个原理也体现在笔者所在办案小组办理吸毒案件的过程中。

    办案小组是基层派出所执法的最基本的组织模式。派出所的办案小组通常由一名警长及两名警员组成,类似于部队、工厂的最基层班组。这类小组在工作中渐渐具有了“搭伙”性质:按照各自的优点、特长,默契地、无须约定地形成相对固定的分工,如擅长电脑操作的负责制作文书、擅长沟通的负责询问与讯问、身手好的负责抓捕控制,这个分工并没有绝对的界限。时间一长,形成一种倾向,即负责电脑操作、制作文书的民警比其他民警有更明确的学习法律法规的意识,而有的民警甚至认为不学法律也一样能够干事、完成工作。一个小组有一人能够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即能维持小组的执法运作,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形成的“搭伙”办案模式降低了民警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一人为私两人为公”,单打独斗、“孤胆英雄”在实践中基本无可能,“搭伙”模式的形成,与个人力量客观上很难把案件“拿下来”有关,与法律规定很多程序必须由两人执行有关,此外还有“防嫌”、“避嫌”以求保持清廉名声的需要。办案小组的稳定性各各不同,一些小组由于成员是非得失之类原因分分合合。这种自发形成的分工合作模式在正式制度中没有对应的规定,从前述参与观察笔记看,它的运作尚显得流畅自如,“很好使”。

    如同作坊师傅有一套娴熟的把式一样,在办理吸毒案件方面——“原生态”的、非法学术语的说法是“搞吸毒的”或“捉吸毒鬼”,小组也有一套成熟的工作流程。民警们在操作这套流程时通常只是习惯性地按部就班行动,法律的专业性明确地、集中地体现在卷宗制作环节。在这个环节,负责在公安信息网络上操作、制作卷宗的民警在电脑前忙碌,小组其他成员看管着对前路茫然不觉或心知肚明的吸毒者,稍事休整。

    从卷宗的内容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相合程度最高。或者说,文字化的卷宗反映的“法律实践”与“书本上的法”相合程度较高,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卷宗中得到贯彻。当前,公安工作的信息化要求所有案件实行网上制作文书、网上审批、网上流转。在办案流程一律网上运作的新型工作模式中,如果缺乏法定程序的相应文书,卷宗在办案操作系统中不能生成。一个吸毒案件的卷宗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呈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成瘾诊断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违法记录材料、户籍材料。法律的表达体现为现代法学术语的表达,这一情形在卷宗中足够丰富。

    在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关系之外,还存在着法律的实践与卷宗的表达的关系。卷宗是文字化的实践,卷宗的表达与具体的、原初的办案实践不完全对应。例如,办案的一些“习惯性操作法”在卷宗里没有反映或以“加工”、“修饰”的方式反映。

    “习惯性操作法”是在长期办案活动中形成、被一线办案人员广泛接受并适用但未成为正式制度的操作模式、工作方法,是不正规的观念、规则、知识的凝聚,具有非正式属性。以办理吸毒案件为例,在各个环节形成了一些习惯性操作法,如下表所示:

    表一

    接连几天,领导强调,要抓紧抓早办理强制戒毒案件。一个理由是,整个市的吸毒者就是那么一些,如果搞晚了,自己辖区内的吸毒者就会被其他派出所弄去完成他们的打击任务,这样就加大了完成任务的难度,影响本所的“人头数”在全局的排名(在基层工作中形成的非法定的“行业术语”中,刑事拘留数、逮捕数、劳教数以及强制戒毒数等等统称为“人头数”)。所里、局里每月张榜公布各实战单位完成各项执法指标的名次。在这种与“比学赶帮超”的“社会主义新传统”一脉相承的“执法竞赛”中,单位或个人排名靠后意味着能力被贬损、名誉被贬低。在这样的激励机制的作用下,这种“执法竞赛”有很大的促动力。为完成打击率,那些辖区内吸毒者原本极少的农村派出所常常跨越辖区办理吸毒案件。为完成量化的任务,运用线人是各个办案小组的常规选择。执法首先是为了完成任务,完成任务靠线人的信息,这是派出所治理吸毒现象的基本模式,可称为以量化的任务为中心、以线人为枢纽的治理吸毒模式。这些习惯性操作法的形成机理有哪些 其一,与现有法制生态下的民警“职业安全”意识的作用相关,如“清理贴身物件防自伤”、“戴头盔防自伤”、“对象夹中间”之类,这是公安机关强调的“把工作做细”的表现,也与“一票否决制”、“问责机制”、“责任倒查机制”使民警产生的怵惕心态有关。其二,是在试错中摸索、积累的工作经验,如“人情味、亲热感”办案法,它也常常被视为工作责任心或人性化执法的体现。其三,是法律传统的延续,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笔录时“签名与捺指纹并用”,是中国传统文书制度中“按手印”做法的延续。尽管一些立法与法律解释声称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时签名或捺指纹均可,但绝大多数民警出于“稳妥”考虑,总是坚持让当事人在签名后再捺上指纹。其四,是在任务导向下普遍运用的工作策略,如线人路线。其五,是一种规避法律的方法,用来掩盖有瑕疵的执法行为,如以“群众举报”字样代线人的运用。其六,是为减轻工作繁琐程度而采取的变通、简化措施,如以“挡获”或“口头传唤”字样代抓捕行动。在这些不正规的观念、规则、知识的成因中,可以发现基层的首创能力(包括正反两方面),也可以发现作为“压力型体制”重要成分的量化考核、督责机制的影响力。

    综合分析前述个案可以发现,在“压力型体制”的作用下,产生了两种“变异”现象,其一是任务导向的执法,其二是线人营生的悄然发达。在前述笔记中,线人一个也没露脸但弄得民警和吸毒者团团转。任务导向使“公正廉洁执法”成了与执法者自身利益密切相连的过程。执法者一旦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养家的收入即受影响,这样,完成每月任务成了民警们的头等大事、当务之急。为“赶进度”,办案者可能人为地对一些案件拔高处罚档次,把治安案件办成刑事案件,把一般性的吸食毒品案件办成“强制戒毒”,等等。在这种办案方式中,办案人员并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受贿等“腐败”情节,结果却可能偏离公正。在“赶进度”的压力下,即便是可以保持相对超脱态度的、受过多年系统法学教育的笔者本人,也忍不住赤膊上阵,与其他同事一道同甘共苦,为早日完成任务、争取主动而“想方设法”起来。一些线人学会了利用这种形势在不同的办案小组之间玩待价而沽的游戏,索取更高的“线人费”、“信息费”。 因为急于完成任务,办案民警们有时难以辨别线人线索的真实性,难免“走冤枉路”,白忙活,甚至被线人“当枪使”,做了线人打击异己的工具。一方面是完成任务的紧迫压力,另一方面是内部督察、外部舆论监督的压力,基层民警们处于一种高压型生存状况中。如果说吸毒者在一个怪圈中打转,那么他们的治理者、与他们打交道的派出所民警们也处于一个怪圈中。“指标”是这两个怪圈得以形成的共同元素,“线人” 是这两个怪圈藉以运行和存续的共同元素。

    四、何种“在数目字上管理”:“绩效评估”话语下的指标督责机制

    公务员管理的“压力型体制”体现出讲求量化考核、注重“数目字”的特征。在“压力型体制”的定义中,“指标”是核心概念。笔者认为,现行的“压力型体制”体现出强劲的、方兴未艾的发展势头,与其受到当代中国文化的“三统”(甘阳的命题,指当代中国文化正在形成本土传统文化、西方外来文化、“社会主义新传统”文化并存作用的格局)的共同支持有关,或者说,“三统”为“压力型体制”提供着思想资源。

    其一,在本土传统文化方面。黄仁宇提出了一个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命题,即认为中国传统治理的重要特征是不能实现“在数目字上管理”,其表现是施政不能“以技术上的要求作主”,而是“笼统的以意识形态为依归”。7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家有一套“在数目字上管理”的的治理思路,它经由“数”的理念阐发,最终归入法家的“术”的范畴,“督责之术”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8中国吏治传统中的“督责之术”有丰富的实践,因能授官、循名责实的量化考核也是其中之一,但常常被君权独尊的原则所破坏。

    其二,在西方外来文化方面。当下,作为揭示现代社会特质的韦伯官僚制理论的发展,西方管理学界的“绩效评估”理论与中国“压力型体制”的实践迎头实现了“对接”,前者以舶来的“西学”话语为后者提供了合理性论证。应当指出的是,这个理论最初的适用对象是以物化产品而非“公共服务”为产出的营利性企业。将该理论推及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其立论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隐喻”的手法,而且,该理论本身仍在探索阶段。如同借用生物学概念创造出“隐喻”式的新词“法律移植”一样,基于国家机关提供的“公共产品”也是一种“产品”的逻辑,适用于物化产品提供者的营利性企业的“绩效评估”制度被推广到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制度的“在数目字上管理”的理性、科学、现代化外观掩盖了它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成熟方面。

    其三,在“社会主义新传统”文化方面。“指标”的运用在根据地时期的土改工作中已经存在。“指标”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渗透进了中国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方方面面,最为著名的是大跃进时期的种种“高指标”。“压力型体制”是荣敬本在二十世纪末期提出的概念——当时,笔者正在某特大型国有企业从事债务清理工作,工作的一项内容就是在估算的基础上定清欠指标、层层分解指标、督促下级单位完成。“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各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中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有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各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9从笔者的参与观察经验看,这个定义也适用于基层执法领域,只是“经济赶超”的任务换成了“执法任务”(主要是“合法创收”或打击惩处的量化任务)。

    指标督责机制是“压力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应当把“指标”这个概念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这对这个概念来说不公平。“指标”一词在实践中处于一词多义状态。指标的基础性语义是项目、目标。指标可以分为自然指标与社会指标,自然指标如风力、水温、土壤酸碱度之类,社会指标指“反映社会现象的质量、数量、类别、状态、等级、程度等客观特性和社会成员的感受、愿望、倾向、态度、评价等主观状态的项目”,其主要类型如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经济指标和非经济指标、描述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肯定指标、否定指标和中性指标、投入指标、活动量指标和产出指标、具体指标和抽象指标。10看来,指标的确是个科学属性的词儿。这种语义似乎难以引发普通社会成员的爱恨怨愁。

    对指标语义的分析,可以直接从街谈巷议的民间用法入手。由此,我们归纳出指标的其他语义,而且可以发现,科学、客观的指标一旦嵌入特定的权力运作机制与关系网络中,即附带上某些非预期功能。关于指标的日常语义,其一,指由国家权力、行政权力掌控其配置的可量化的稀缺性资源。如单位进人指标,招生指标,双轨制时期的钢材销售指标。其二,指国家机关自上而下发布的量化的、注重结果的工作任务。这类任务对基层工作人员来说通常意味着“硬骨头”,不是象吃肉喝汤那样便当,如招商引资指标、清收欠款指标、创收指标。在这类任务中,有一类在权力行使的相对人或对象的主观感受中是制裁性的、负面或消极性的,如“右派”指标、“严打”指标、“下岗”指标、罚没款指标。本文所说的“强制戒毒数”也可以归入这一类指标,尽管强制戒毒措施客观上对吸毒成瘾者有利。

    这两类指标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是自上而下的集权与计划属性。指标的利弊均与现代性的理性相关--因为指标通常被宣布是以科学、理性的“统计”、“专家论证”为基础,而且它们的确有此外观。指标在出台环节而非执行环节常常已决定了它的“绩效”是否与初衷南辕北辙或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笔者在访谈中得知,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警情信息后得出一个结论,说是街面盗抢案件的作案者百分之六十以上是吸毒者,而且,自从开始“严打”吸毒者以来,街面盗抢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下降,也就是说,吸毒者的数量与发案数呈正相关性,这个统计结论是地方公安机关普遍地将“强制戒毒数”列为一项单独的考核指标的“科学基础”;然而,也有不少民警指出这个统计结论并不能成立,所以现行的依靠下发强制戒毒指标“严打”吸毒的政策并不科学。笔者曾询问那些量化指标的数字是怎样得来的 通常的回答是按照往年基数计算,上下浮动。如何计算 往年基数又如何得出 笔者查阅相关文件,说是有一套高等数学计算法,专业术语有“权重”之类--一些领导不懂,基层民警也不懂,负责计算指标的专家又不懂公安业务。这使指标产生过程如同暗箱,对辛辛苦苦执行它的广大一线民警来说神秘莫测。执法指标作为基层执法中的一个枢纽机制,是与计划经济思维有着深层关联的“计划法制”思维的体现。倘若它在事实上是“拍脑袋”、“估堆”或“糊涂账”的产物,那是在以“科学”的名义开历史玩笑。

    刘宝瑞先生有个经典相声《画扇面》,说是某人自夸能画,许诺给朋友画个美女扇面,结果朋友七等八等,美女变张飞、张飞变青松,最后得了张“一抹黑”。这个相声讽喻了生活中常见的“高开低走”现象。强制戒毒制度的预期功能是利国利民的,如同一位所长所说“是对吸毒者的挽救”,但为什么在实施中出现前述怪圈、受到一些吸毒者的抵制和反抗 较直接的原因,一是办案过程所采取的“打击”模式,二是办案过程所采取的“线人”路线。在前述个案中,除了一些吸毒检测程序显得“规范”、“讲究”外,办案过程与一般治安、刑事案件类似;除了丁娜被警方控制是由于不特定群众的举报外,其他吸毒者的“落网”都是由于线人的指引,而在“线人”路线下落网的吸毒者普遍对公权力不信任,有的可能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考量保持沉默,如陈伟、邹军,有的在言语中流露抱怨,如赵华、杨林,还有的从行动上明确宣示不满,如胡平、夏兵。

    没有“硬指标”的压力,“线人”不可能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备受民警青睐。国家权力的操持者们和谁“打成一片” 这是个与基层法秩序相关的问题。对基层民警来说,一名得力的“线人”常常能保障办案的高效率。而诉诸依赖公众的传统“群众路线”既劳神费时,又不能在完成指标方面达到“旱涝保收”的效果。“乡村混混”信息渠道广、眼线众多而且有大量“闲暇”,成为“线人”的主要来源。不靠普通群众而靠这些特殊“线人”,或者说,在熟人社会的生态中,青睐“线人路线”而冷落传统“群众路线”,以致“线人路线”成为新时期“群众路线”的组成部分,这是面对压力型体制的派出所民警倾向于采取的实用型的工作思路。“他们(警察)竭力与一些混混搞好关系,希望从混混那里获取破案的关键线索。”11当任务导向的执法“扰民”时,群众自然有“警匪一家”的抱怨了。损伤执法公信力,这是过于强调量化、“硬指标”的绩效评估制度的负面功能、非预期功能。

    扩充指标项目往往是管理部门的 “第一反应”。“人们热衷于制定规则,着魔于行政管理的控制,迷恋于一切合法但无力的权威,这一切业已登峰造极,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12从一线民警的角度看,当看到密密麻麻的管理自己的指标项目时,易于激起一种抗拒心理,继而实施各种应付、敷衍策略。那么可否从根本上取消量化考核制度 在访谈中,有基层民警陈述,邻县公安局曾经试行一段时间,不以“打击数”考核基层所队,结果,一线民警的工作压力的确减轻了,却出现了新问题,民警懈怠、不作为现象多发,“猫儿不捉老鼠了”,惹得辖区以外的“赌博佬”都跑到这个公安局的辖区活动,治安马上恶化,不得不重新采用量化考核制度。

    “能有效引导行为的指标体系应简单明了,并且公正,使人们相信自己的努力能换来相应的成果。没有一个评价体系能完善地囊括成功需要的各种要素,它应该是个纲领,对行为产生引导作用,在应用中它的作用不应过分强大,以至于代替了实现认知与知行转换所必须的判断与智慧。指标在应用中的灵活性及一定程度的弱化尤其重要,因为环境在不断变化。”13对一些中小城市而言,城乡警情数量差别大,就派出所警力而言,一个城区派出所通常有民警几十人,一个农村派出所大多只有几名或十几名民警,而不同地区的群众对社会治安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派出所民警工作重点也会有很大程度的不同。通过实践的检验,西方绩效评估理论也不得不承认设置治安指标的难度:“这种绩效指标的设定被证明非常困难”14。一线基层民警也提出并试行了改良既有制度、破解量化考核的两难困境的思路、办法。思路如灵活设置指标,讲究指标的相互配合,指标运用的弱化。办法如设立“群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等外部评价指标,约束、限制其他指标可能产生的非预期功能;以“跳起来摘桃子”思路定指标,以免目标过高而适得其反或目标过低导致工作疲软;以弹性指标代替硬性指标,多奖励性指标而少惩罚性指标,等等。

    当前,考核制度越来越细密,指标门类越来越多。这些制度、机制往往号称是“进步”、是“创新”,是“成果”,急于铺开推行,而较少去检视其中的问题和隐患,象拧螺丝钉一样,只管不停地紧拧,不看是否方向偏斜、是否用力过猛。由此,必须对“压力型体制”、指标督责机制的“非预期功能”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警觉。

    五、嵌入底层:基层官僚制运作与法治建构的组织维度

    詹姆斯·C.斯科特在一项题为“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的研究中指出:“被设计或规划出来的社会秩序一定是简单的图解,他们经常会忽略真实的和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如果说这样的项目在一些国家给人类和自然带来巨大损失,原因一定是不受代议制制约的国家权力可以消除所有的反对而推行项目。然而,这些项目背后具有合法性和感染力的理念却是完全西方的。过去被认为是由全能上帝所赐予的秩序与和谐现在则被由科学家、工程师和设计者所赐予的进步理念的相似信仰所替代”。15本文反映的以指标督责机制为重要成分的“压力型体制”的实践,可以从中国本土传统、“社会主义新传统”层面来解释,又与现代性的特质和限度发生关联,如官僚制(科层制)、工具理性的发展及其弊害的体现;以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为要素的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体现,等等,倘若从“历史大势”的理念来看,这种局面呈现出“势有必至、理有固然”的表象。

    指标(尤其是量化指标)的功能与意义,可以依循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来解释。“韦伯把理性官僚制不仅视为是现代世界的理性化过程的一个主要因素,而且是最重要的社会进程之一。”[16]“官僚制的理性特征表现为正式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创造效率和算计的方式,官僚制组织形式比之其他的决策形式,犹如机器生产比之于非机械生产的形式。”[17]既然讲求效率与算计,那么诉诸数字成为优选思路。官僚制是组织形态的理想类型,指标问题,从深层看也是“组织”问题,正式组织的存在与发展是指标作为社会技术产生的前提。自觉地以指标或指标体系为杠杆维持和推进以法制为框架的正式组织的运转,是官僚制发展的一个结果。指标体系的预期功能,可以从两个层面认识:其一是被动型的反映功能,即事后性的统计、分析,这主要强调对已完成的执法活动的考察;其二是主动型的激励功能,这是指将指标与考核奖惩挂钩后发挥的功能,强调指标体系的设置所具有的指挥棒功能、政策导向作用。在指标运用的过程中,正式组织倾向于成为一个自有其利益的系统和实体。指标调整和规定着正式组织内部的运作,又驱动着组织与其相对人发生各种支配关系。转换视角看,指标以正式组织为媒介,在影响正式组织内部成员的观念与行为的同时,影响了作为正式组织的相对人的民众的生活与生存。韦伯对官僚制的发展作出了悲观的诊断,认为它会像利维坦一样扩张,直至社会在官僚制的控制下被罩上挥之不去的“铁笼”。按照这种诊断,指标督责机制是“铁笼”效应生成的一个推动因素、“动力装置”。

    派出所贯彻指标督责机制有何功能与意义 这个问题可从官僚制实践的角度分析。“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正式组织是由官僚制结构中的上级确定并下发的一系列指标的具体落实者、被督责者。派出所作为国家基层正式组织,在现代的技术条件、制度环境中,对城乡区域、底层社会空间形成了“嵌入”态势。随着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铺开,这种“嵌入”态势得到加强。如需了解执法相对人基本情况,开启信息系统、点击键盘鼠标搜索即可。与依靠基层党组织开展面对面的群众工作的传统路径不同,这种“嵌入”的特征在于更加依赖现代技术,理性而冷冰冰,强调国家主导的、单向的、制导武器般的“精确掌控”。 我国公安系统内部运作具有鲜明的军事化色彩,这使它在贯彻官僚制组织原则方面具有相比政府其他部门更有利的制度基础。[18]这种基层正式组织越是嵌入底层社会,而且它所推行的指标督责机制越完备有力,数字化的指标对组织外部的、作为组织职能相对人的底层社会成员的影响力越大。由此,指标的非预期功能以深嵌在底层社会空间中的基层正式组织为中介,作用于城乡区域、底层社会空间。

    从指标督责型治理在具体、微观的基层与底层实践看,韦伯对官僚制的宏观分析、“铁笼”之喻是否一一呈现 

    在前文的叙事中,重复出现的主题,一方面是工具理性与正式制度对相关基层个体生活的介入力和宰制力,它通过打击型量化指标的作用显现;另一方面是在工具理性与正式制度的运作缝隙中顽强存在的个体生命力,它通过基层个体(不限于执法者)的友善、勤勉、信义、担当之类“前现代”品质、德行显现,它创造着一些在正式制度中难以归类的观念、规则、知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抵抗、抵消着工具理性与正式制度的负面效应、非预期功能。“吊诡”的是,客观上弥补制度之弊的那些珍贵的人性光彩、生活亮色,那些有着积极意义的不正规的观念、规则、知识,易于被援引为或被误认为是这些正式制度成功的表现、例证,以致在客观上掩饰着相关正式制度之弊、机制之失。或者说,相关正式制度与机制虽然处于正规、主流、规范状态,在运行中却必须借助非主流的德行、不正规的观念、规则、知识的作用构建秩序、实现绩效。

    面对与基层正式组织一道嵌入底层社会的“指标”的作用,底层社会对指标的非预期功能的抵抗力显得弱小。这与底层社会在知识、信息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方面的相对匮乏处境有关。这样,在具体、微观的治理过程中,依靠这个权力场域中的个体(不限于执法者)的友善、勤勉、信义、担当之类“前现代”品质、德行,借助在实践中有着积极意义的不正规的观念、规则、知识,成为抵抗与缓解指标督责型治理的非预期功能、负面功能的基本渠道。在韦伯的理论中,“官僚制被定义为‘理性的法制领域’这样一个理想类型”[19]。“前现代”品质、德行与“不正规”的观念、规则、知识,这两类元素在正规的、形式主义色彩浓厚的当代中国法治知识系统中处于缺位与被贬抑地位,但在官僚制运作实践中却顽强地存在,一方面在客观上发挥着对正式制度补罅葺漏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应对正式制度的非预期功能的过程中呈现和展开着权力场域内的个体的生命意志、生活意义。

    由此,本文的结论是,前述“前现代”、“非正规”元素经由官僚制的实际运作这一隶属于“法治建构的组织维度”的环节,与“理性的法制领域”、宏大的法治建构进程形成密切关联。或者说,在前文的叙事中呈现的基本主题即那些琐碎、纷繁的“前现代” 品质、德行,“非正规” 观念、规则、知识,它们的功能与意义,可以通过“法治建构的组织维度”这个视角来阐释,并在中国法治知识系统中获得正当性。

     

     

    *易江波(1975- ),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10CFX038)与2010年公安部软科学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按照社会科学研究惯例,文中私人身份信息已作匿名处理。与王启梁教授围绕相关话题的N次邮件、短信对谈,即兴而发,但不经意间决定了本文的基本写作思路与论述框架,特记之,论文阙失责在笔者。

    [15]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79页。

    2李银河:《社会学精要》,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

    3[美]哈奇:《如何做质的研究》,朱光明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4[澳]林恩·休谟、简·穆拉克编著:《人类学家在田野——参与观察中的案例分析》,龙菲、徐大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5 [美]拉雷尔·里查德森:“写作:一种研究方法”,载[美]邓津、林肯主编:《定性研究:解释、评估与描述的艺术及定性研究的未来》,风笑天等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90页。

    6 [英]史密斯:《瘾:一个真实的故事》,外国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7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5页。

    8易江波:“法家式的‘在数目字上管理’——析〈商君书〉的‘数’治思想”,载《理论月刊》,2003年第3期。

    9  荣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

    10水延凯等:《社会调查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以下。

    11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页。

    12 [法]克罗奇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13 [美]杰佛里·菲佛、罗伯特·萨顿:《管理者的误区》, 尤咏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14 [英]弗林:《公共部门管理》, 曾锡环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15 [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第472页。

    [16] [英]马丁·阿尔布罗:《官僚制》, 阎步克译,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页。

    [17] [美]詹姆斯·博曼:《社会科学的新哲学》, 李霞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18]摒斥亲缘、地缘之类特殊主义团结纽带的作用,使成员以孤立的、无差别个体的身份在普遍主义色彩的法令的支配下凝聚成高效率的组织,这是先秦法家什伍制的内在逻辑,其中有与官僚制原则相契的成分。这种内在逻辑与讲求“组织纪律性”的军事化风格也有相合的一面。苏力讨论“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时,在对“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的分析中,指出了军事化风格与现代性的规训制度的关联,而官僚制的制度框架是这种规训的基础。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以下。

    [19] [美]詹姆斯·博曼:《社会科学的新哲学》, 李霞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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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在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生活中,有一些概念千百年间被反复使用着,它们在法学层面的意义常常处于“百姓日用而不知”、“习而不察”的状态。“业”即这类本土法律概念之一。戴炎辉认为,“业本来指‘有秩序的经营’(抽象的意义),如事业、营业等,系此用法。后来转用于‘施以…

    在中国传统民事法律生活中,有一些概念千百年间被反复使用着,它们在法学层面的意义常常处于“百姓日用而不知”、“习而不察”的状态。“业”即这类本土法律概念之一。戴炎辉认为,“业本来指‘有秩序的经营’(抽象的意义),如事业、营业等,系此用法。后来转用于‘施以经营的物体’(具体的意义),如产业、民业、别业、业主等,乃用此法”;“业字不但用于所谓所有权,而且亦用于典权、永佃权、地基权等之强有力的用益物权。”[i]李力以清代契约为素材,考察了清代民法语境中“业”的表达及其意义,认为“业”是指能够给权利人带来收益的权利;在清人的观念中,权利人对物的关系被包含在“管业”概念中,即通过对物的管理来获得收益;业可以看作是永佃权、地基权、典权等项权利的总称;在清代财产权利体系中,业权属于核心的地位。[ii]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汉口码头这一近代中国城市基层空间“业” 的纠纷的原始档案为基本史料,探析本土法律概念“业”的丰富内涵及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功能,由此揭示近代中国固有法与继受法相互冲突、彼此磨合的内在机理与历史意蕴。

      一、“业”的传统语义与观念

    “产”、“业”并称是传统中国常见的语言现象。注重物的增殖功能以及被老百姓高度重视,这是“产”与“业”的共性。“功业”、“事业”以及后来的“职业”等语义,更能表达“业”的特性。“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iii]“田农,拙业也;卖浆,小业也。”[iv]“士农工商,四人有业。”[v]“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vi]与“产”相比,“业”强调气力与心智的投入,意味着经营与经营对象,意味着一种与生存权相关联的生计、营生。

    “业”的运用贯通了传统中国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层面。在官方的律例法条、民间的契约文书以及民事惯例中,“业”的语义与观念呈现出一致性。国家法层面的“业”,最常见的用法是在田制中。始于北魏田制的“永业田”,又称“世业田”。此处的“业”有“管领”、“经营”之义。又如唐天宝十四年有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乃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vii]宋时,有“典卖物业”条。清时,条例规定:“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藉,复业当差。”[viii]在这些律例的断片中,可见“业”与版籍、赋役的密切联系。民间法层面的“业”,常见的情形,是通用于契约、存在于不同地域民事习惯中的“管业”一词。熊敬笃先生在四川省新都县内收集了清代嘉庆至宣统年间的地契一百九十六件。这些地契的交易对象,包括水田、旱地、青苗、房屋、林园、荒坡古埂、沟边河边、堰塘码头、桥梁道路等等。交易常采取“捆卖”、“扫卖”的概括移转方式。交易的当事人,买方绝大部分是祠堂、庙会、会馆、学馆、善堂及“义和团”、“单刀会”、“观音会”之类的民间组织。这些地契中,几乎都写有“所有往年陈欠及本年大粮、津贴、捐输、旗米、兵流等项,均归卖主完纳,不与买主相干”及“耕输管业”之类语句。[ix]在标的物的多样性之外,其主体具有多元性、群体性。

    “守业” 是与“管业”一道被常用的概念。“守业”观念是“业”的宗法伦理属性的体现。业通常成为“世业”、“祖业”。“守业”既是一种世袭权利,又是晚辈业主对前代业主承担的宗法性的伦理义务。“管业”注重对标的物的占有、经营,“守业”则注重排除他人的侵夺。在承载了宗法伦理义务的“守业”观念的作用下,冲突、纠纷甚至械斗时常发生。由于“业”的主体常常是家族、会、堂、帮等民间组织,这使“业”呈现出团体属性、群体属性。一旦陷入纠纷,在“守业”的口号下,往往容易引发大规模的暴力冲突,酿成“群体性事件”,这是由“业”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纠纷特点。

    晚清以来,以“业”为后缀的一些双音节词,如“工业”、“商业”、“营业”、“职业”、“行业”等自日本传来,加之白话文运动兴起,这类新词在报纸、书刊、电台广播等传播媒介中流行、普及。作为本土法律概念,“业”的内涵具有开放性、多样性、包容性、伦理性及群体性等特质,但新词愈来愈多,这些传统语义、观念便日益被各种新词所割裂或遮蔽。法律发展、法制变迁以话语转型为外观。在新的话语与制度形势下,汉口码头的“业”被称为“码头停泊权”、“码头工作权”之类码头权。

    二、作为“业”的码头权与汉口码头纠纷

    商埠的本义即码头。码头是传统中国市镇的一个基本要素。汉口在明清之际即为四大名镇之首,码头众多且历史悠久,这是汉口与其他商埠相比而呈现的特点。近代开埠通商后,汉口有“东方芝加哥”之称。近代汉口经济的繁荣使它成为解析中国近代城市法制的一个典型区域。

    码头是商民讨生活的场所,是生计与利润的所在。船民与码头夫是码头的主要角色。船民的码头权,包括航道营运权、码头停泊权。码头夫又称脚夫、苦力,后称码头工人,其码头权主要是码头工作权,即在特定的泊船码头或转运站、货栈、商行聚集区搬运货物的权利。一些来自异地异乡的船民按地缘结成船帮组织,往来于江湖,逐渐形成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河岸,排斥他方占有,设立界桩、牌楼作为标记,当差应役,于是取得了合法的码头权。一些衙役,获得官府特许,在应付官差之余,在特定区域承揽搬运货物的活计,这些差役就获得了码头权。近代工业化过程中,那些因修铁修工厂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作为出路,被允许独占特定地域的搬运业务,他们也获得了码头权。还有一些外地进城农民,结成行帮组织,以武力强行在码头搬运,形成势力范围,他们也获得了码头权。船民和码头工人的码头权,源于士、农、工、商之外的不甚“体面”、不甚“正规”的谋生手段,以特定的水面、土地为“地盘”、为活动空间,可以世袭、继承,其权利主体往往与行帮组织相关联,这些特征与“业”的属性相合。

    码头权的“业”的性质在汉口码头契约文书中可得到印证。以下是光绪年间的一份转让“水垱”(即专门从事将船上货物卸载上岸的生意)的契约:

    立大卖水垱生意人汪德荣,今有自己祖业遗下水垱壹份,每月轮流伍天,开帮到舶船三天,坐落居仁坊西来巷李二方船之河下。因家运不幸,无人照料,先尽亲族人等,并无一人承手,父子好酌商议,自己情愿请凭中证说合,出卖于陈起业名下,受业管垱。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估价钱三拾串文正,此钱父子亲手收清,自出之后,所有当差应卯,俱归陈姓理料利害,并以汪民不德(得)阻拦生意利路,陈姓不德(得)抗差,垱自卖之后,所有内侄外亲,同股伙有,其无一人生端异说,若有异言,有卖主一身承耽(担)。恐口无凭,立此大卖一纸为据。

    凭中人 王兴贵 汪厚义 王兴源

    朱桢福 庹宝发 李生忠 汪厚发

    光绪贰拾年八月初一日

    代笔 秦和兴[x]

    这份契约的内容是码头工作权所有人汪德荣将自己的“祖业”即在水码头的一“股”搬运生意永久出售给陈起业,契约载明了码头工作权的地段、期间等情形。

    “守业”观念在汉口码头影响深远。“守业”的第一个要求,是持续地、排他地占有标的物,即通过“守”的方式获得与保有“业”。在诉讼的禀状中,船帮、码头帮常常宣称系争码头是他们的“世守之业”。1937年6月,湖南辰州帮与汉口交通银行第一仓库争执永宁巷码头水面停泊权。辰州帮宣称:“缘本市永宁巷河边上下辰帮泊船码头,实为民等公所世守之业,……远在数百年前,夏口县志可考,汉口市政府布告批示,法院确定判决书记载明白,班班可考。”[xi]1946年10月,林家帮与直水帮为争夺客货载运权而诉讼,在法院调查中,法官与当事人有以下问答:“(法官)问:‘你们码头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当事人)答:‘向例是这样,各自相守,未经政府划分,也未彼此同意。’”[xii]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常出现一系列陈年老契,甚至援引相隔百年的地方志、族谱,以此证明系争码头是他们从未间断或失去控制的世守之业。“守业”的主体,通常是一个世代延续、旁及亲族乃至同乡的群体,这赋予守业观念宗法伦理属性。

    “守业”的另一个要求,是以武力排除外人侵占。船民、码头工人在汉口码头各有固定的工作地段,以“各守各业、互不侵犯”为基本规则,一旦越界,辄起冲突。湖南永州帮与九澧帮争夺码头停泊权时宣称:“查汉口河道帆樯云集,分帮停泊,井井有条,船据其码头,犹农夫之守其田亩,居民之保其住宅,河规甚严,不许侵越,今九澧帮强占永州帮码头,与夺人田宅何异 ”[xiii]自嘉庆时开始,宝庆帮与徽帮为争夺汉口宝庆码头持续冲突,死伤甚众。宝庆帮在宝庆码头修建祠堂纪念牺牲者。[xiv]祠堂在纪念意义之外,向世人昭示宝庆帮为守业而付出的代价,向宝庆帮先人表明已履行守业义务,具有确认权利的功能。祠堂、牌楼、界桩、界碑以及会馆、公所,这些庄严、宏伟、肃穆的器物,在“象征”之外的重要功能是起到守业凭证的证据作用。“守业”对汉口码头纠纷及其解决过程的影响,表明汉口码头纠纷与“业”的观念、规则有着密切联系。

      三、汉口码头纠纷解决与近代法制变迁

    (一)清末司法改革前的码头解纠形势

    清末司法改革前的码头纠纷与诉讼,是传统中国纠纷解决文化的组成部分。在这一时期,“管业”、“守业”之类的“业”的传统是民间与官府解决码头纠纷的共同规则。纳粮当差、颁发信牌执照之类的官方确权方式被民间所承认,诉诸族谱、牌楼、碑记、界桩之类的民间确权方式也被官府在审判时采信。在共享着思维方式与知识系统的前提下,国家法与民间法呈现相互依赖的一面。如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八月,在一起码头权诉讼中,官府应益阳帮船户的请求,发布告示:“乃近日以来,属帮所管鲍家巷码头一带,时有一船地恶,悄将民等所窖木石碑肆意掘毁,不顾船民生命,实属狂妄已极……倘再有上项情事发生,准由该帮船民扭送来县,依法惩办,决不姑宽,切切此示。“[xv]这告示授予益阳帮“扭送”权,具有保护该帮木石碑椿、确认该帮之业的功能。

    汉口码头各帮公所、会馆是这一时期重要的民间解纷机构。清代州县所设机构与属官数量极少。与此相比,晚清汉口业缘型、地缘型帮所设的会馆、公所星罗棋布,气派非凡。这些场所具有“民间市政机构”的色彩。它们行使一定群体与地域范围内的慈善、消防、职介、纠纷等公共服务职能。罗威廉先生认为,“在19世纪的汉口,可以清楚地看出,城市服务与社会福利领域,也可以说是非官方的‘市民’或‘公共’领域正在逐步扩展。”[xvi]在汉口码头,一些“帮”的形成,源于码头业主在纠纷中争胜的需要,或者说,“帮”可视为一种由码头业主结成的组织。以会馆、公所为载体的“帮”组织发动了许多大型械斗,如前述宝庆码头纠纷,即以宝庆帮、徽帮各自的会馆为指挥中心。帮与帮之间以协商、和解或接受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形也较多。如在湖南五邑帮与安益帮码头权纠纷中,“光绪甲辰年,经该帮(益阳帮)李公甫、张树楼,本帮(五邑帮)杨益镒、李少文等出面调解,以同乡情感难却,遂将周恒顺、萧义兴公共墙角以下全部让与益阳帮。”[xvii]“帮”成为纠纷主体与解纷主体,归根到底与“帮”常常是码头权的业主或业主结成的组织这一特点有关。

    传统律例对“业”也有规范、控制的一面,并非彻底放任,这主要体现在明清时期“把持行市律”的制定与适用。从北京、苏州等地的司法实践看,广泛存在着以“业”为基础的各种把持行为。如清代北京的送水业称为“水窝子”,官府曾对划定地段、不许他人送水也不许地段内居民另雇他人送水、并可将此业高价辗转相售的行为界定为“把持行市”加以禁止,然而因牵扯面太大,禁令的执行状况并不佳。“这种分段把持的营业方式,并不仅存在于水夫而已,其他体力劳动的行业,如杠夫、轿夫,一样各自划分营业地段,互不侵犯。因此,除非一并处理,否则不易见效。故而在雍正八年时,官方除了对水窝把持加以禁止之外,同时也对京城之中车轿、扛抬业者,及无帖铺户私分地界的情况加以约束。然此类情况并未见改善,否则杠夫、车夫、脚夫这些行业,也不会直至清末还各有各的‘道 ’。”[xviii]以“把持行市律”设定“业”的限度,这是传统国家法对待“业”的基本立场。

    (二)清末司法改革后至民法典颁布前的码头解纷形势

    根据民初大理院的判决确认,民国初年的民事法律渊源实际上由四个方面组成:(1)前清《现行律例》中有关民事部分的律文和条例;(2)前清《户部则例》和各地区实施的章程中有关民事部分的条文;(3)习惯法和法理(或“条理”);(4)大理院本身的判决。[xix]程序法方面,继受法已有很大发展,实体法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判决依据,这种宏观立法层面的“时间差”状态、张力状态给固有法在司法过程中的活跃提供了制度空间。

    在这一时期,旧有的确权方式进入了司法过程。信牌、执照、粮串、税契、布告之类的官颁“信物”与地方志、族谱、牌楼、界碑之类的民间“信物”均在法庭空间作为“业”的证据而提交。1917年,汉口流通巷码头居民王衡三与码头帮会“公兴公会”互争码头地基一案中,夏口地方审判厅的审判以责令双方提交相关契据、粮券等证据为重心。由于两造都不能为己方主张提供有效证据,审判厅即以地基的实际占有情形为基础判决维持现状。“衙门因调查其他凭据,对于两造之讼争,并不能得何种之证明者。除现时占有不动产维持现状外,自难为确定所有权归属之判断”;“据此各节,两造均无确切之证明,依上法例及适用证据法之结果,系争地王衡三住属二十年之久,为陈维祥等承认,自应维持现状,由王衡三皆有。”[xx]在这份判决书中,近代物权法的占有理论是判决说理的基本思路。而固有的“业”的确权方式在近代证据法则的衡量下,有的被认可,如官颁“信物”,有的则被注重逻辑分析的证据法则所否定,比如地方志、族谱,常被指为证明力不足或与证明对象无关。关于这一时期的法制变迁,张生认为:“民国初期搁置《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沿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首先打破了西方外来文化对民法近代化的一元垄断,通过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援用恢复固有民法应有的地位,形成了西方法文化与传统法文化的并存的整合基础”,“搁置《大清民律草案》和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重要开端,为民法近代化的具体展开确立了法律多元的价值观念。”[xxi]

    从新政开始,近代中国的社团立法不断增多。这类立法的目的,旨在以近代工商业组织理念与组织规则改造本土的“帮”的理念与组织结构。“帮”作为码头权的业主或由业主结成的组织,尽管名称从会馆、公所改为公会、工会等等,却始终在码头纠纷解决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力量。

    (三)民法典颁布后的码头解纷形势

    法律发展是近代中华民族国家建构过程的组成部分。“现代化不可避免地要与建国问题联系在一起,建国是一个国家试图拓展强化其对社会控制的过程。”[xxii]“六法”体系渐趋成型时,国家法控制、干预社会生活的触角也更密更长。与民法典相配合,土地法、市政法规等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的颁布,加剧了新型的国家法与体现传统道义经济、生存伦理观念的固有法的冲突。诉讼中经常发生的争执,是关于码头权是否合法的定性问题,这是前述宏观冲突在码头纠纷中的微观、具体展现。

    一种观点是认为码头权合法。1937年,在辰州商船公所与汉口交通银行第一仓库码头停泊权纠纷案中,辰州商船公所的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律师提出:

    盖襄河自桥口以至大江,各省市县各设有码头,历史习惯由来旧也。上下界限不可丝毫挪移,彼此靠船不可搀杂凌乱,如有挪混杂乱,则立即械斗,惨祸横生。本案被上诉人辰州商船公所之管有上下辰帮码头,不仅如上述各省市码头之历史习惯可考,且有夏口县地方审判厅确定判决书均如此认定,可作铁证,该上诉人明知襄河桥口以下两岸码头齿牙林立,不可搀杂混争,乃欲以官家势力推翻一切,但其如数百年之历史习惯何,数十万穷苦船户工人之生命何 而上诉人误解民法七百五十八条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规定,以为争权码头权利之理由,殊不知码头权利与民法不动产所有权有别,码头权利为河面与坡岸之间作上下货物行使之用而已,坡面河流之所有权伊谁,在所不顾。……[xxiii]

    这份律师意见书在主张码头权合法的基础上,阐释了码头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别。张国权律师认为,否定码头习惯权利的实质是“以官家势力推翻一切”,将引发连锁反应,使既有码头秩序大乱。本案曾于“七·七事变”当日开庭审理,卷宗的最后一份文书是1938年9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民事变更期日声请书”。1938年10月25日,武汉沦陷,本案的审判弦断音绝。

    另一种观点认为码头权非法。1942年5月,码头工人汪旭东等与刘春廷等争夺码头工作权案,上诉于湖北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书中载明:

    查各镇市水旱码头,均属国有,凡停泊于某码头之商船上货物,其搬运工作应由雇主与劳力者依民法雇佣契约自由订定,私人原不能独占把持。又搬运工作乃劳力者基于受雇佣契约所为之一种给付之行为,不能称曰工作权,因离法律即无权利,自民法及民事特别法公布施行后,必民事法规中有明文根据者,始得称曰权也。[xxiv]

    本案中,法院认为码头权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在民法中找不到合法依据。近代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定主义的功能之一,被认为是反对封建世袭特权、保护自由。依照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具有宗法性、世袭性的“业”属于封建性权利,正是被颠覆的对象。

    1948年10月,在湖南永州帮诉九澧帮确认码头停泊权案中,原告代理人为姚梅镇律师,[xxv]被告代理人为张国权律师,本案原告败诉,汉口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本件原告所主张对系争码头有水上停泊权,系基于历代相沿均有独占使用之事实,查是项相沿习惯,即令存在,是否为权利关系外之社会他人所认识,已属可疑,且查是项基于习惯的码头独占权利并无代表国家之政府所承认,更无根据其现存事实而予以备案或登记,为两造不争之事实,是该项习惯之存在,并无国家或社会之普认,乃援为私法上权利之根据,已属未当,且私法上权利之存在,系向有权利基据或所有为合法之取得或设定始为有据,而公法上权利,除国家之全体公民基于隶属关系得为一般主张外,其有独占性质之权利应为国家所许可或给与,始得为合法行使之根据。查本件系争码头之停泊权,两造均未于政府主管机关为权利之登记备案,或受有独占之许可,为两造共认之事实,而河流水面应属国家所有,人民本于公民身份应均有使用之权,犹之陆地通行权利不受防(妨)害亦无独占之情形相若。……[xxvi]

    法院认为,在没有获得政府特许的情况下,具有独占性的码头停泊权为非法。本案的判决从码头停泊权是否构成民法所认可的习惯、是否有公法、私法上的依据来论证。有趣的是,在本案中义正辞严地主张码头停泊权非法的张国权律师,十年前充任辰帮代理人起诉汉口交通银行第一仓库侵犯辰帮码头停泊权时,曾义正辞严地主张码头停泊权合法。否定码头权合法性的判决的共同点,是国家以积极干预的形象“在场”,在语词方面的表现即“国有”、“政府”、“备案”、“登记”、“许可”之类词频繁出现。这种司法话语形势与近代中国注重民族国家建构、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的总体特征相契合。

    在汉口码头纠纷解决过程中,与专业化的近代法言法语并行的,是以“管业”、“守业”之类“业”的传统规则为基础的维护码头权的本土话语。

    1948年9月,湖北沔阳同兴帮与汉汉帮为码头权诉讼,被告同兴帮在答辩状中阐述了本帮艰辛的“守业”经历。

    缘被告之先辈人等于百余年前,在汉阳郭司口、兔子咀等地摆渡栖身,以驾划为业,往来郭司口与硚口上下,渡人运货,创设同兴帮,应役守业,历百数十年无异,迨民国二十八年秋季,武汉沦于敌手,日寇以整理码头为名,只准开放硚口、罗家码头、武圣庙、集稼咀等四处,而兔子咀、郭司口均在禁止行船之列。本帮同业李世元、吴善本、聂崇林、吴善春等之船只被其拆毁,吴善春惨遭杀害,抛掷江流,余人亦多殴辱,是本帮同业因坚守工作岗位而受牺牲之事实也。原告等所属之汉汉帮,其工作范围以专走横水,与本帮走上下直水有别,自来各守各业,互不侵犯,本帮守业多年,虽在日寇铁蹄之下,备受摧残,尚不肯放弃权利,亦从无侵占他人权利之意见,岂得指为混占。……[xxvii]

    本案当事人认为,守业意味着不放弃权利,为了“业”,他们不惜舍命与日寇相争。流的血,丧的命,这是业主行使权利的特殊种类的证据。被告同兴帮的守业主张得到了汉口地方法院的支持。支持守业观念及码头权合法性的判决并不罕见,在其他地方法院,甚至出现了直接将码头工作权表述为“业权”并予以保护的判决。如1946年8月,湖北省广济县民陈寿山等与胡俊天等互争钩手码头权、新河码头权一案。[xxviii]正是由于有这些确认码头权合法性的判决,码头权非法的主张在码头解纷过程中未形成“一边倒”的绝对优势。

    若单纯地依照近代民法裁断,码头的“业”处于非法状态。这意味着与之相联系的数量庞大的从业者的生计亦处于非法状态。民生多艰之际,倘若一体依法取缔,则雪上加霜、民不聊生。按照汉口的地方行政法令,政府以登记的方式实际确认了码头权,这是地方政府试图在中央立法与基层习惯、底层生计之间寻求折中、妥协的表现。继受法与固有法的冲突体现了中央立法与底层民生的冲突,这种冲突本身即为引发纠纷的一个制度性的因素。当立法使多数人陷入非法生存境地、背负起“非法”的名声时,这种法律体系和制定它的政权的群众基础亦被动摇。为应对这种冲突,基层的解纷者们从相对微观、具体的操作层面做文章,其基本模式是慎重判决,推重调解,将士绅之类基层社会精英以及同乡会、商会、公会、工会等非政府组织延请到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事关底层民众生计与基层社会秩序,本土的“业”的观念与规则被基层的解纷者们以种种方式认可。

    四、结语

    本文的考察表明,主体的多元性、群体性,内容的开放性、包容性及宗法伦理属性是“业”的主要属性;包含“管业”、“守业”等内容的“业”的观念与规则是中国本土财产权体系的重要成份。

    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与民间习惯法,继受法与固有法等多元的法规则的共存,使汉口码头成为一个“交织的法网”覆盖下的近代城市基层空间、底层空间。一方面是高歌猛进、轰轰烈烈的主流话语的营造、宏观制度的构建,另一方面是在平庸、琐碎中饱含悲叹、血泪与麻木但亦不乏生之欢欣的底层生计,两者交织,构成了近代中国法制的一个图景。在前一层面,传统“业”的各项内容逐渐被继受法所拆分、消解或者非法化;在后一层面,“业”的传统以其自有的语词系统、思维模式、行动逻辑顽强地影响着底层的日常生活,影响着万万千千的谋生者们去劳作,去争吵,去抗争。这“交织的法网”是各种基层解纷力量博弈的制度框架。

    “业”的概念仍在当代中国纷繁多样的民事法律生活中使用着。比如一些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有关的纠纷频繁发生,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从内在机理上看,这种法律现象与当事人所持的“管业”、“守业” 观念有关。又如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业主”、“物业”等语词,先是被房地产领域的民间行业规则采用,继而被吸收进地方性法规,又经过起草、讨论、修改等程序,“业”这个本土法律语词最终出现在这部重要法律中;尽管“业”的具体含义在其中发生了限缩、变异,而且没有被系统运用,但注重具体可感的“管业”利益与“守业”效果的语词意义仍然清晰可辩。“礼失而求诸野”,本文引发的思考是,倘若在视野上打破公法与私法之间以及部门法之间的畛域,向着社会生活的基层角落、底层空间去探寻,这类散发着粗糙的乡土与市井气息的“不正规”的本土法律概念还有哪些呢 它们有着怎样的面目,有着几许遭遇、几多“现代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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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解纷模式的特征是: 在主体方面形成了以异乡人的共同体属性的帮为基本力量的多元化局面。在手段与途径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在暴力解纷倾向中寻求和平的协商与参与机制。在规则依据方面形成了以“业”为核心的习惯、帮规与国家法相互渗透、相互磨合的交织的法

    纠纷解决机制是转换角度审视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切入点。在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中, 除国家司法之外, 还存在着血缘社会、地缘社会、商业社会、江湖社会等类型的民间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江湖社会的存在与活跃是近代中国的一个日常现象, 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是中国近代法文化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费孝通先生认为, 从权力结构角度看, 至少可以从传统中国找到四种重要的成分: 皇权,绅权, 帮权和民权。费孝通与吴晗等社会学、历史学学者对皇权与绅权作了初步的研究, 但对帮权的研究并未深入。本文是从纠纷解决模式角度入手进行的关于近代中国帮权传统的一项法律史分析, 试图探讨在近代中国继受法与固有法相互冲突、相互融合的法律发展趋势中, 城市底层力量纠纷解决活动的内在机理。思考其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历史意义。

    一、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主要内容

    人皆要生存,对形形色色的江湖角色的共性的概括,可以从“生存样式”、“经济形态”、“生计”、“营生”入手。本文认为,江湖社会是由从事不“体面”、不“正规”或者不“合法”营生与经济的个体在营生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的总和。这个概念使江湖社会囊括了各类“吃江湖饭”的角色,包括江湖艺人、江湖骗子、江湖豪客以及“及时雨宋江”之类体制边缘的江湖人,由此还使江湖社会与血缘社会、地缘社会等等相区别。

    江湖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与商品经济、工商贸易、城市发展相关联。《史记》中的江湖信息是零碎的,但已显示了江湖与城市空间的关系,如战国的荆轲、汉初的游侠郭解的生涯所表现的特征。汉唐间,江湖的消息是通过正史中记载的那些“任侠”个体、“剽悍尚气”的地域性民风以及乐府诗、文人诗中的慕侠风尚、传奇中的侠客而透露。五代的正史中,兵痞、流氓、流浪汉之类的“小人物”在各朝的庙堂里济济一堂、弹冠相庆。以《水浒》话本的形成和流传为标志,宋元的江湖有了大众化、组织化的发展。随着义气观、隐语、黑话等江湖文化的渐渐成熟,江湖社会的存在成为底层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明代,业缘型、地缘型的帮会极其活跃。清代,秘密结社型的帮会发展迅猛,会党林立之下,律例以严禁拜会结党的专门的条文来应对。近代中国,江湖社会发展到了一个繁盛时期,尤其是在各地城镇区域。江湖社会俨然成了中国历史的另一面,从中可以“发现另一个中国”(李慎之语)。

    以近代汉口码头这一特殊、个别的区域为例能否充分揭示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这一普遍、全局性主题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研究方法的选择与研究效果的评判。“更为宏观的思考需要有血有肉的详细实例来呈现本质。因而,一个实例不仅是将一般概括具体化的最成功途径,而且它具有比归纳出的原则更为丰富和复杂的优势。”由此,以有限的篇幅为前提,本文选择了选定一个切入点后“深挖”而非面面俱到地“铺开”的思路。“车、船、店、脚、牙”是传统的江湖角色,本文以汉口码头的“船”、“脚”即船运业、码头搬运业为研究的主要对象,大量搜集了近代汉口码头江湖社会纠纷解决的事例、史料,运用法社会学、历史社会学分析方法,突出研究的实证性、实务性,从第一手史料中对解纷组织、方式、途径和规则,进行了类型化的抽象,并研究其内在机制,由此获得了关于近代中国城市基层法制的研究结论。关于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解纷模式,本文从解纷主体、解纷方式、解纷规则三方面概括其特征:

    其一,在江湖社会纠纷解决的主体方面的特征,是形成了以“帮”为基本组织形态的多元化局面。以汉口码头江湖社会为例,作为当事人的船民与码头工人,“帮董”、“会首”、“头佬”、“代表”之类代表江湖组织、行使江湖权威的江湖精英,城市基层空间的流氓阶层,这些是主导汉口码头江湖纠纷进程的江湖社会内部力量。江湖社会与亲缘社会、地缘社会等主流社会类型甚至国家处于一种有所勾连、相互纠结的状态。通过某种契机,亲族、同乡与街邻以及报人、律师之类自由职业者参与到江湖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他们大多是被动地、在纠纷发生后加入解纷过程,他们与纠纷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往往也是间接的,他们在解纷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具有辅助性。各种基层国家力量也是被江湖社会借助的解纷力量。基层国家力量或者被自己的运作模式的“江湖化”、“流氓化”所困扰,或者因为在知识、话语、信息等方面与江湖社会隔膜而在具体操作中陷入无力状态,或者因为“执行难”问题而导致权威落空,这使国家力量在解纷过程中处于“借助力量”而非“主导力量”、“决定力量”的地位。

    其二,在江湖社会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手段方面的特征,是形成了一系列能够在暴力解纷倾向中寻求和平的底层的协商与参与机制。由江湖社会内部力量采取的解纷途径,除了暴力化的械斗、刺杀之类的集体决斗、复仇与铲除机制外,还广泛运用调解的缓冲与互惠机制、公议处罚的惩戒机制。亲族、街邻、同乡的参与和善后机制,报界的舆论公示机制,律师的促进调解机制,这些是其他社会力量辅助解纷的途径。从底层的江湖社会当事人视角,揭示各种国家力量在参与江湖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实际上具有的辅助性表现,是本文论述的一个特点。在近代中国法制下,这些国家力量在江湖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轮流登台,但在解纷效果上,他们并不显得处处强于江湖社会内部力量。本文的研究表明,不同的国家力量的解纷功能组成一个纠纷与冲突的“缓冲机制”、“确权机制”。发挥作为社会冲突的缓冲机制与确权机制的功能,这是国家力量在民间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基本职能、最低限度的职能。然而当国家力量非法地为当事人提供武力支持、偏袒徇私,成为江湖社会借助国家力量解纷的“非法机制”时,就连上述最低限度职能也不能履行了。

    其三,在江湖社会纠纷解决的规则依据方面的特征,是形成了以“业”为核心的“习惯”、“帮规”与国家法相互渗透、相互磨合的“交织的法网”格局。无论是从“习惯”入手,从“帮规”入手,还是从 “国家法”入手考察,均能发现在解纷过程中,本土法与外来法、成文法与习惯法、国家法与民间法、“书本上的法”与“活的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等等“法律多元”之间的冲突与磨合、抵触与配合。在冲突、抵触的一面,可以看到中央立法对底层生计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影响;在磨合、配合的一面,可以看到在基层的解纷实践中,法制的本土因素与外来因素之间并不必然地互不相容,可以看到底层的民间力量学习、适应与运用新型的政治法律“知识”、“话语”及制度的能力。一些带着西方的具体经济政策烙印的法律规则,被视为超越时空的、普遍性的财产权利规则而移植在中央立法中,这是作为江湖营生的“业”的观念与规则所面临的法律发展状况。对这种状况,基层的各类解纷者们并没有采取“一边倒”的贯彻落实中央立法的方式,他们在选择解纷方案时,经常会利用中央立法的实际存在的模糊性、利用民法理论的争议,向本土性、地方性、民间性的“习惯” 、“帮规”妥协。由此,在这种“法律多元”的格局中,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在近代中国城市基层有着广泛的弥散性的生存和适用空间。

    对上述三方面的特征作进一步的概括,可以发现“帮”的因素的存在与作用是它们的共同属性。“帮”的因素的表现,在主体层面,如“帮”作为业主或业主组织的情形;在途径与手段层面,如以“帮”为单位的各种集体行动的情形;在规则层面,如经由江湖社会群体议定、反映江湖社会群体意志的“帮规”、“习惯”的情形。综合全文,江湖社会的纠纷解决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以“帮”为基础的民间权力与民间权威具体运作的过程。本文认为,可以将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解纷模式概括为“帮权自治型”解纷模式,即以“帮”的权力与权威的具体运作为“共同体的自治”的内在机理的解纷模式。

    “帮权”概念最早由费孝通先生提出。“我在《乡土重建》的后记里已经说过,从权力结构上看出,我们至少可以从传统中国找到四种重要的成分:皇权,绅权,帮权和民权。这里我们不过讨论到前面两种中的若干方面,整个结构中极小的一部分。”郑也夫认为:“可惜的是,他只在皇权与绅权的研究中开了个头。帮权与民权尚未起步,就永远中辍了。只能留给后来的有心人去思考这些念头可堪挖掘与否。”费孝通先生此论中的“权”指“权力”、“权威”而非“权利”。由于费孝通先生并未对“帮权”做大致界定,只是提出了概念,本文对该概念的运用,是在沿袭既有概念的基础上的继续阐发。

    在前文考察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帮权”是以“帮”为群体基础和组织基础的权力与权威形态,是民间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一种组织化形态,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帮权”的产生基础,是城市基层社会空间中的共同体型的社会关系;其二,“帮权”的物质载体,包括作为“帮”的议事机关的堂口、会馆、公所之类,包括证明帮权的权杖、文书、印章等各种器物等等;其三,“帮权”的运作主体,包括帮的各种正式组织(如堂口、会馆、公所以及社团立法后的公会、工会等等)与非正式组织(如由没有合法工作权的码头工人私组的团体,何云山、张仕银领导的难工群体形成的组织即为此类),那些拥有帮的正式“头衔”的底层精英或没有正式头衔的“群众领袖”,则是“帮”的集体权力与权威的代表人;其四,“帮权”的基本功能,是形成和维持“帮”的秩序,为城市中的“异乡人”提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由于近代中国江湖社会的“帮”具有地缘型、业缘型、秘密结社型三种形态相互渗透与结合的特点,这使帮权的作用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样性,其作用范围广大。与皇权、绅权一样,帮权是中性概念。帮权与皇权、绅权皆有滥用的可能。以它们为中心,分别形成了本土法文化中的皇权传统、绅权传统、帮权传统。本文可以看成从纠纷解决模式角度入手对近代中国帮权传统的一项法律史分析。

    二、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共同体自治属性

    “帮权自治型”解纷模式是江湖社会具有的“共同体的自治”的总体特征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以第一手资料为基础,描述与解释近代汉口码头江湖社会解纷模式,揭示活跃在近代中国城市基层的江湖社会所具有的“自治”因素、成分与形态,这是本文展开的基本脉络。

    关于“自治”的概念,存在着与“封建”、“城市”等概念类似的争议,即用源于西方历史经验的概念界定要素,衡量中国本土有没有那些概念所指的事物。如果以具备西方文化中的个体主义精神与素养的“市民”的存在为判断是否出现“自治”景象的前提,那么可以得出中国过去从来没有过“自治”的结论——将来是否会有,也是个问题。“自治一定要相对于国家政权的统治才成立,这正如‘我的’这个表述只有相对于‘你的’这个表述才有意义一样。当着我们谈论国家政治的概念时,我们强调的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的公共权力,而在这个公共权力涉足不到的或者不去涉足的地方,自治的概念就产生了。相对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来说,地方依据其地方的权力管理某些地方的公共事务,我们称其为地方的自治;某种团体依据某团体的权力管理某些团体的内部事务,我们称其为团体的自治。”“自治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一个团体可能是:自治的或他治的,自主的或不自主的。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自主意味着,领导人和团体的行政班子依照团体自己的制度任命,而不像不自主的团体由外人任命的那样(不管任命是如何进行的)。”“自治(self-governance),即自主治理,意味着个人或者共同体自行管理本人或者本共同体的私人或者公共事务。”这些概念表明“自治”存在着“共同体的自治”与“个体的自治”两个层面。本文对这一概念的使用,一是强调自治的基本内涵是“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服务、自我解纷”的能力与行为,一是在行文中加上“因素”、“成分”、“形态”的后缀,将这种来自本土经验的“自治”审慎地与西方法文化中的“自治”相区别。

    必须指明的是,西方法文化中的那种自治,并不是不限时空条件、如标准件一般地普遍存在于西方世界的社会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它有一些构成要素,那么即使在西方文明内部,完全符合这些构成要素的社会形态在多大程度、何种范围内存在着,也是一个问题。

    近代中国城市法文化中的“自治”问题,是一个与中国“市民社会”论、“公共领域”论相关的聚讼纷纭的话题。汉学家罗威廉在其近代汉口研究中发现,汉口社会组织人员构成的流动性、非本地性与本地人员的杂居状态,恰恰使其成为自治的基础。他的批评者魏斐德认为,正因为汉口行会常由外来人控制,比如汉口的两个主要行会之一实际上是由外地旅居者在上海买办的监督下建立的组织,所以汉口作为中国内生型城市自治和共同体认同的断言是不能成立的。罗威廉在对魏斐德的回应中坚持认为,汉口城市的各种民间组织 “在培育参与精神方面所具有的作用,本身就是晚清以降社会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发展的结果”;“在国家控制与城市共同体的自治之间能够形成某种平衡状态。”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公共领域”、“ 自治”这三个概念之间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就内涵的历史性与丰富性而言,“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概念被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赋予更多的应然性的、价值追求型的指标,与此相比,虽然存在着将“自治”与“民主”、“宪政”相关联的思想倾向,但“自治”更基本的含义是描述一种实然的治理模式,或者说,“自治”是一个比“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更具有基础性的概念,所以“自治”通常被作为“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判断性指标之一、构成要件之一。

    在近代中国城市中的“异乡人的共同体”的构成、运作及其功能,是中国城市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表明近代中国的一些商业发达城市中存在着 “自治”的因素与成分,或者说存在着特定形态的“自治”。与农村区域相比,近代中国城市中有着更为广阔的公共空间,如茶馆、会馆是有利于信息与舆论的生成、交换、传播的场所、公共议事的场所;书报业、新闻业、律师业等新型行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城市中的公共空间的发展。包括江湖社会纠纷在内的城市基层民间纠纷的解决,常常被置于这种城市公共空间之中。

    底层大众以“帮”为基本组织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解纷模式与社会秩序的存在,这是近代汉口码头空间“自治”因素的表征。自我解纷能力是自治能力的集中体现。自治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定群体或区域内民间组织与权威的相对独立形态及解纷机制的发达。解决纠纷是组织、权威的一项功能。对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考察,是审视近代中国城市的“自治”因素的可能、样式与限度的一个具体、微观的视角。“自我解纷”意味着存在着由解纷主体、解纷方式、解纷规则构成的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模式。自治的具体展开离不开民间组织、民间权威的作用,而良性地解决本共同体的纠纷,既是共同体内的民间组织、民间权威的存在基础,也是其自治能力、治理能力的一项指标。江湖社会本身具有底层、基层特质。本文的研究表明,近代中国城市的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通过底层大众的自组织逻辑、共同体精神、解纷能力等因素孕育而成,它是事实上存在的或者说从生活实践中生成的民间解纷权的体现。

    贯穿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的具体运作的一个历史因素,是贯穿近代中国法制变迁过程的一个主题,即民族国家的建构,这在当时的一个政治表述是“国家建设”。近代中国江湖社会的自治形态,它的纠纷解决模式在主体、方式、规则诸方面的特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本土的“共同体”经验与现代的“民族国家” 构建任务之间的矛盾关系、张力状态的具体展开。

    共同体与民族国家构建的关系,是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体现。前者是本土的、来自基层的,后者是“全球化”的、“与国际接轨”的、自上而下推行的。“共同体”通常与传统社会相联系,而“民族国家”是现代性的一个指标。批判以家族共同体为母型的各种本土共同体,是在民族国家观念兴起并影响中国后形成的中国政治法律思潮的一个共同任务。如孙中山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缺乏公共精神,故呈现“一盘散沙”的局面;以阶级观念超越各种狭隘的、“封建”的共同体意识的束缚,这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立场、观点。但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体的组织形态、原则、精神仍然在中国大地顽强地存续着。

    各类传统共同体的衰微被视为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法国思想家让一吕克·南希认为,应该怀疑这种对失落的共同体的回顾意识,但这种回首追求“失落的共同体”的乡愁与怀旧,几乎伴随着西方整个历史。“失落的共同体,或者说破碎的共同体,可以按照各种各样的方式、用各种各样的范型来举例说明:自然家庭、雅典城邦、罗马共和国、最初的基督教共同体、行会、会社或兄弟会。”“在其历史的每一时刻,西方都缅怀某个更古老而且已经消失了的共同体,悲叹失落的家园、兄弟情谊和交际。”“人们普遍认为商业时代和民主政治的到来将使共同体黯然失色。持各种信仰的作者都认为市场、政府或者简单地说‘现代化’将毁灭一种价值观念,这种观念在整个历史过程中维持着一种基于亲密情感的治理形式;”“我们并不怀疑市场和民主政府塑造了文化环境,提升某些价值观同时打击另一些。我们确实可以预见到伯克、马克思和托克维尔在很久以前就指出的价值观念的衰落。但是共同体发展、衰落和转换的基础并不是早期残留的价值观,而在于共同体的能力,像市场和政府一样能成功解决这个时代的社会协调问题的能力。”英国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在一个不确定的现代世界中寻找安全感的需要,将促使人们不断地追寻失落的共同体或试图建构共同体。鲍曼仍然对现代性条件下的共同体的可能性寄予期望,但那是一种新型共同体,他对新型的共同体做了一番展望:“如果说在这个个体的世界上存在着共同体的话,那它只可能是一个由做人的平等权利,和对根据这一权利行动的平等能力的关注与责任编织起来的共同体。”

    对共同体的重视是社群主义的一个特点。社群主义的政治法律主张包括对共同体、相互依赖、社会福利、传统、风俗习惯、道德、文化多元等因素的肯定与重视。社群主义者尤为重视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作用。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社团革命、政府职能转变、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等浪潮均与社群主义有理论与思想上的关联。而共同体的生命力的根基,与其说是人们在现代的“风险社会”、“陌生人社会”情势中滋生的怀旧与乡愁,或者说是社群主义的精妙理论、动人话语,不如说在于共同体蕴涵的包括纠纷解决机制、利益保障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因素在内的底层大众的自治能力。当然,社群主义的言说,共同体的自治能力等等,并不意味着理性、宪政等现代性基本要素的被动摇,更不可能是那些试图借“本土资源”名义质疑公民社会、人权、有尊严的个体等现代法治要素的各种论调的救命稻草或“新武器”。

    在司空见惯的大词的涵盖范围内寻找被掩盖、被忽视的蕴涵生命力的本土因素,或者说,在贴着“封建” 标签的“旧瓶”中寻找珍贵的“老酒”,这是本文进行的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旧瓶里寻老酒”的思路。当然,这种致思方式并不意味着对既有的“封建”观乃至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历史、反封建成果的全盘颠覆与否弃,也不意味着包括“陋规”、“民间暴力的滥用”等成分的江湖社会所有传统皆可“化腐朽为神奇”。考察“封建”概念在汉口码头空间的运用情形,有助于深化认识以“帮权”的运作为核心的近代江湖社会自治形态的法律史意义。

    目前的标签化的“封建”概念的运用方式,是阻碍全面、深入认识中国法律传统、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一个因素。在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语境中,“封建”一直是个贬义词。“‘封建’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在今天的社会中却仍然很流行,它在人们的书面和口头语中使用频率都相当高。而且,以‘封建’一词为中心,还构成了一个可观的语词系列。这说明,‘封建’一词及其衍生的系列,仍然有力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起着作用,虽然常常是作为‘众矢之的’的作用。”“把中国自秦始皇起的社会制度称为封建主义实在是近几十年才大行其道(在此以前的名家,如陈寅恪、冯友兰都是压根儿不用这个名词的,西方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也不用这个词儿)。然而究其实际,则与中国原来所说的封建与日本、西洋的封建(feudalism)大不相同,当然也与马克思所说的封建不同(他心目中封建主义本来就是西方通用的封建主义概念),因此,名实不符,只能乱人视听。”遵从“五种社会形态”说的“封建”观,与“封建”的中西本义均不同,反而将一些非封建的现象列为“封建”的指标。“从语义学角度分析,此种做法的过程是:先将本来‘依实定名’形成的关键词‘封建’的固有含义加以剔除,然后根据所论时段(秦汉至明清)的社会特征概括出若干标准,加以‘封建’一名,充作其内涵,再把这种重新制作的‘封建’名号,冠于秦汉至明清这段历史之上。这种关键词内涵的异动,事关重大:由于‘封建制度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中国历史的宏大叙事相应发生剧变。”在学术上,有必要首先视 “封建”为中性概念,分析其具体的内部构成。

    五四运动及二十年代末开始的社会史论战,推动了反封建话语潮流的形成。国民党政府的意识形态、政治宣传话语中也包含了一些反封建的成分。与此相关联,在民国时期的汉口码头公文中,已经经常出现批判“封建”、“剥削”、“不劳而获”的语句。哪些现象在具体的、日常的基层工作实践中被认为是汉口码头的“封建”的表现呢 对此可以从汉口解放初期的码头工作组的调研报告中分析:

    码头,是封建势力在城市里所建立起来的一个强大而巩固的封建剥削机构。

    剥削码头工人的人,有“吃湿股”的、“吃干股”的,依附在剥削阶级身旁的寄生者与一种非码头的特权剥削者四种。“吃湿股”的是小头佬一类的人物,他们本身是从事于劳动,但因为自己有些权势,可以在码头上分几股空帐,这空帐,便是从码头工人的身上剥削得来的,所以他们与码头工人之间建立有一种剥削关系。“吃干股”的是那些带有封建性的,保有多数的“空扁担”和“空绳子”的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吃码头”的大头佬。(这里面包含着帮会头佬、恶霸与特务分子三种人)他们的空股,至少在二三十股上,他们可以剥夺工人的工作权,他们对大宗的生意,可以拿多分少,无人过问,他们可以时常“捆帐”,把工人的血汗拿去送人情,他们为了扩大势力与扩大自己的剥削范围,时常掀起械斗和诉讼: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可以借口大量搜刮工人,从中“中饱”。他们有洋房,有地产,有小老婆以及许多华贵的奢侈品。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从码头工人的身上剥削得来的,因而他们与码头工人之间建立了一重很残酷的剥削关系。这种带有封建性的剥削阶级,为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扩大自己的剥削范围,他们便将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如流氓、地痞、打手、讼棍、稽查以及新闻记者),都收罗在自己的身边,分给干股,用劳动者身上的血来供奉这一批人。这一批人,是依附在剥削者身旁的寄生虫,他们与码头工人之间,也建立了一重剥削关系,他们也是剥削工人血汗的一群人。

    前面已经说过,今天的大头佬是与官僚资产阶级连成一气的,所以官僚资产阶级是一种非码头的、与码头头佬有密切联系的特权剥削者。他们时常会得到大头佬的贿赂与赞赏,比如年节的时候用金条送礼。争夺大智门码头一案时,殷其周便拿出八万银元来向伪政府行贿、伪汉口市长徐会之的七个小老婆都有干股子等。这些都说明了这些特权者在码头工人的身上,也还建立有一重很重的剥削关系。

    码头,便是在这重重的剥削下建立起来的。

    码头上的被剥削者,是专靠出卖劳动来取得生活资料的码头工人,以及流散在各码头的散工与替工。剥削者是国民党匪帮的特务、官僚、匪徒以及帮会头子、吃干股的、吃湿股的工贼、流氓、地痞、讼棍、打手、稽查和个别的落后的新闻记者。

    在这份公文性质的调研报告中,对码头封建现象的表述,有“封建势力”、“封建剥削”、“带有封建性的”等语句。“剥削”是全篇出现频率最高的词儿,是主要的封建现象。封建剥削的主体包括了各级头佬和各种吃码头分子。另一份调查材料列举了封建剥削的具体表现:“剥削统治情况:一、大组人数比小组少,但划的地盘比小组大,有的超过四倍之多;二、大小组长平时都不作工,但分的钱比工人多的多;三、每逢节日,工人还得给组长送礼;四、工人每月的薪资除送礼外,还得出百分之五十的税(叫月税);五、组长有吃空名字剥削的权利;六、组长每月能剥削工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散工过去为了避免受组长的剥削,有时不通过组长偷做工,但给伪警发觉了,须分伪警一份工资,否则要受处分。”这些封建剥削手段大多为各种码头“陋规”。在这份材料中,组长即头佬是主要的封建剥削者。

    将这些调查报告与前引国民党政府公文进行文本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批判“封建”、“剥削”的语词的运用,是国共双方公文的共同点,如“不劳而获之剥削者”、“剥削阶级之头佬制度”、“残余封建势力”等等。不同的方面,其一是共产党方面公文具有更鲜明的白话、口语风格,排斥了旧式公文的文言套话、繁琐格式;其二是共产党方面公文突出阶级话语、阶级斗争观念,党性、战斗性、群众路线特征鲜明,共产党方面公文的这些特征,与中国共产党自始即注重深入城市与农村基层发动大众、因而要求文字通俗易懂的工作方法有关,与延安文艺座谈会确立的文艺路线乃至文字工作路线的大力推行有关。这种话语上的区别,也是国共双方应对近代中国问题的立场、路线、方针在一个微观事项上的具体体现。总的看来,“不劳而获”是国共双方公认的“剥削”的构成要件,凡是在码头上不劳动而从码头上拿钱的行为均被认为是“封建剥削”,这就使包括“业”在内的适用继承规则的传统财产权也具有“封建剥削”性质。

    在封建剥削者中,“吃湿股”的小头佬,“吃干股”的大头佬,流氓、地痞、打手、讼棍等“依附在剥削者身旁的寄生虫”,属于民间权力与民间权威的滥用者;吃码头的“国民党匪帮的特务、官僚”,则属于官方权力与官方权威的滥用者。四十年代“军统”、“中统”猖獗,头佬、流氓、地痞、打手、讼棍之流大多同时有特务身份。拥有法外特权的特务机构控制城市基层社会空间的加剧,使汉口码头出现了“帮权”的滥用者与官方权力、权威的滥用者“合流”的局面,他们的活动限制了江湖社会解纷模式良性成分的作用。在码头民主改革运动中形成的揭发码头头佬劣迹的材料中,共同的内容是这些被“斗争”的头佬均有与官僚、特务相勾结的情节。民间、官方的权力与权威的滥用及其合流,是那些在当时的话语与文本中被称为“封建”的种种现象的内在特征。或者说,近代中国以及解放初期语境中的“封建”现象,各种“陋规”、“潜规则”,其产生与运作的内在机理在于各种民间与官方的权力、权威的滥用及其合流。从本文第一章列举的解放后形成的揭露码头“封建”现象的史料中,也可归纳、提炼出这一内在机理。

    解放初期的码头民主改革运动的重点之一是清算“封建把头恶霸势力”。 那些“封建把头恶霸势力”的劣迹的共性,即通过民间权力与权威的滥用大肆侵害帮中弱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延续这一思路,反封建的要害实为如何应对各种与官方的权力、权威的滥用合流的民间权力、权威的滥用现象(解放后解决此问题的基本途径是诉诸群众政治运动)。由此,把码头的一切现象均贴上“封建”的标签,从而不再深入分析和检视,这是本文着力避免的认识传统及近代中国民间法文化的一个常见倾向。

    民间与官方的权力、权威的滥用导致的结果,是其支配与影响下的弱势个体的种种利益被侵害。一个公理性的事实是,在权力关系无处不在的人类社会,时间使每个自然人本质上皆为弱势者,或者说,个体皆有弱势时。而各种共同体中均存在着强势者假借共同体的名义奴役与压榨弱势个体的现象。“对人的宰制和对人性的窒息,不一定来自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也常常来自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地区性社群对其成员的监控。”这表明,“共同体的自治”并没有也不能取消、替代宪政与法治意义上的“个体的自治”。

    近代中国江湖社会不能等同于当代意义上的“黑社会”,或者说,并不是所有传统的“帮”都是“黑”的,但如何防止“黑帮”的生成 如何治理“陋规”、“ 民间权力与权威的滥用”、“帮权的滥用”等江湖社会弊端 “在20世纪,经济的生产、交换形态,社会和家庭生活形态等等,都发生了剧烈的转变。其中最突出、对民法影响最大的现象就是经济领域中私人之间的力量分化日益显著。由于私人领域中经济力量的分化,传统民法关于私人主体之间的交涉、博弈能力大致对等的预设不复存在,这导致私人领域的权力现象越来越突出。”弗朗西斯·福山认为,国家概念面临重建,“国家构建是当今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命题之一,因为软弱无能国家或失败国家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严重问题(从贫困、艾滋病、毒品到恐怖主义)的根源”;“在过去几年中,世界政治的主流是抨击‘大政府’,力图把国家部门的事务交给自由市场或公民社会。但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软弱、无能或者无政府状态,却是严重问题的祸根。”福山主张从政府职能、治理能力以及合法性基础等维度理解“国家概念”,他指出对一些社会而言,“它们不需要什么都管的国家,但它们确实需要在有限范围之内具有必要功能的、强有力并且有效的国家 ”。使弱势个体在面对横暴权力时能获得国家正式法制的可期待的扶助,使民间社会的“自治”成为“法治下的自治”,实现“自治”与“法治”、“共同体的自治”与“个体的自治”的协调发展,这需要一个“在有限范围之内具有必要功能的、强有力并且有效的国家”,这是从本文中得出的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一个推论。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

    江湖社会的“自治”没有为近代中国开出民主与法治之局,这是多重复杂因素互动作用的结果,比如,从江湖社会的“帮”的组织结构看,其自身缺乏足够的制度性力量杜绝帮权的操持者以帮的名义伤害帮中弱者;江湖社会的“帮权自治”更多、更鲜明地彰显的是“共同体的自治”而非“个体的自治”; 江湖社会中存在的本土自治模式、自治因素缺乏上层法权结构、国家正式法制对其加以及时、有效地确认、保护与规制。本文强调的是,“自治”理念所注重的大众参与精神在近代中国江湖社会解纷模式的具体展开过程中有着生动表现,譬如,那些承载着在宏大叙事中无面目的底层人的意志的集体“合约”、“合同”、“协议”,那些以集体行动为外观的、具有“本土民主资源”色彩的底层参与经验。

    本文的探讨,最终目的不在于按图索骥般地寻找,寻找那些符合从西方历史与文化的土壤中生成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等抽象理念的对应成分,再对结果作一个乐观或悲观的“算命”式的预测和评价,而是试图从具体、生动的底层大众的解纷实践中,概括、提炼出纷繁的行动尤其是集体行动所具有的模式、机理与意义,以资深刻理解当代中国解纷实践与这底层解纷传统所具有的种种关联。

    本文的结论是,中国本土共同体蕴涵着特定类型的运作原则、机制、模式,这些原则、机制、模式在纠纷解决等领域的展开,是一个跨越传统与现代的延续的过程;在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的互动过程中,如何处理现代性法律与底层大众的自组织逻辑、共同体精神、解纷能力、解纷权之类本土因素的关系,这是自清末变法修律即已肇端的中国法治问题。底层大众具有以自我解纷能力为要素的自治能力,它的存在并不以现代性的、依赖知识精英的“启蒙”为前提条件;然而在注重“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的现代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下,这种蕴含着“群众路线”丰富资源的本土化的底层自治能力、自治经验,却极易在涵盖面广阔的“封建”标签下被否定、被压制,或者被人们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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