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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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公平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理想。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却不相同,也造成了社会建构及其运行模式上的差异。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学当中,而在社会学方面,该学科非但没有讨论其价值内涵,反而更关注社会的不…

     

     

    公平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理想。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却不相同,也造成了社会建构及其运行模式上的差异。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学当中,而在社会学方面,该学科非但没有讨论其价值内涵,反而更关注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并通过实证资料来获得其理论的支持。现实社会的不公平促使公平观在社会进化意义上被赋予了一种进步的意味。也就是说,它通常被看作社会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即社会越进步就越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由此作为一个坐标来反观中国社会的特征,诸如专制、王权、等级、特权、名分等。这些概念都在表明其公平的缺失。而我这篇论文想讨论的重点是,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也有自己的公平观,其影响力不但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的进程,而且还始终居于中国文化的最核心的地位;甚至可以这样说,中国的历史进程,尤其是近代化以来的重大事件,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中国社会自身所追求的公平观导致的,只是过于集中于思想史方面的探讨将忽略其重大的社会意义。当然,所谓中国社会的公平观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古就有一套统一的公平观念体系,恰恰是不同流派的争论所带来的张力与融合,给中国社会的建构、运行方式及思维特征带来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诚然,近代以来,西方的公平正义观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但他们似乎更多地停留于中国社会的表层与制度的设计方面,而积淀于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之中的,依然是自己的传统。

     

    由于以往有关“公”或“公平”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学、法学、语言学与历史学本身,其目的只在于厘清中国历来关于“公”的言论和思想的演变,最多会触及到制度层面,{1}所以本文试图探讨公平之观念与中国社会运行是什么关系,抑或中国社会运行是如何为自己寻求正当性的。为了使这种探讨能够顺利展开,我有必要对本文研究方式做一个说明与框定。

     

    第一,我认为任何思想家的言论都不能作为一种学科意义上的理论假设来看待,而不过是一家之言,只是有的言论影响大,有的影响小罢了。因此,本文所谓的公平观不是探讨哪家哪派的观点,也不探讨各家之间的争论与矛盾,而是寻求一种张力性的或已磨合过的,对中国社会有长期影响的基本观念。而就这一基本观念,先秦至汉代的思想言论值得重视,后来的观点大体是对它们的注解、发展或反动。

     

    第二,传统中国人对公平观的认识不是通过体系与逻辑展开的,但本文在讨论中将用逻辑来整合它们。这就免不了一方面要放弃一些枝节上的内容,另一方面又细述一些内容,并伴有时间上的交错;有时,为了定义上的方便,我也会提出一些常识性的看法。这些看法不属于哪一家,哪一门,哪一派,或者说,不论是儒家的、道家的、佛家的,还是民间的,我都在常识意义上将其归结为中国人的,属中国人的世俗哲学。这就意味着,前述的这些各家言论将被混合在一起看待,构成了中国人“大公平观”的整体框架,而这样处理的本身也符合中国人思维上的一个传统,比如中国人的民间信仰与行为也体现为儒道佛合一。

     

    第三,任何历史上出现的思想和言论都会多少招致当时或后来者的争议或反对,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表明这种公平观不成立。就思想史内部而言,有些思想者对公平观提出过独到的见解或激烈的批判,但回到社会层面上则不能夸大它的作用。思想只是思想,没有对中国社会运行起到作用的,本文忽略不计。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中国人的观念与中国社会结构之历史关系,是在思想、行动与逻辑之间寻求一种衔接点。它们的起点在远古,落脚在当代。我将证明,从历代帝王的建制到近代中国人走向共和、历经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直至经济体制改革等许多重大问题,都受到了大公平观的重要影响。今天,有许多人喜谈中国社会之变,甚至巨变,认为它变得认不出来了。而我试图想表达的是中国不容易变,即使变,其脉络走向也很清晰。

     

    最后需要交代的是,我所谓的大公平观假设的提出是想寻求一种文化上的后设理论。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就是说,一种社会的设立需要有一套价值理念,而公平或正义是这套理念的核心内容。{2}由此我进一步认为,社会构建也许不是像西方社会学家试图在逻辑上表达的那样,是从微观到宏观逐步建立起来的,而是一开始就在宏观上被假定的。

     

     

    一、概念与逻辑的问题

     探讨“公平”这一概念,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有许多彼此密切相关的概念,比如正义、公正、自由、平等等,如果我们围绕这一系列概念里来考察公平的含义,会在很大程度上陷入西方政治哲学史中去。显然,这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另外,我在这一连串的概念中之所以选择“公平”作为讨论的重点,是因为我以为以“公平”来延伸相关概念,更具有中国传统自身的脉络,这个脉络似乎同“平均”、“齐平”及“公有”概念的联系更大。{3}比如《荀子·王制》里有“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 《管子·形势》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战国策·秦策一》有“法令至行,公平无私。”

     

    比较而言,今日所用的“正义”与“公正”更多地来自于英文justice的翻译,大意相当于公道、公理、正当性及合法性等。其传统涉及西方文化的信仰与观念,可以追溯到几个不同的源头。比如,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虽然几乎任何早期的重要思想流派都会触及到这一主题,但其中古希腊神话与哲学、基督教(希伯来传统)与近代欧洲的政治哲学传统,包括自然法等思想多少成为今日正义观念的基础。而今日的西方正义理论也相当复杂,它包含着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与罗尔斯正义论等之间的争论。但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不意味着它们就没有共同性,没有探讨的一致性方向和思路。那么,其总体性的共同点在哪里呢,我以为,这就是西方文化传统一直在寻求人间正义的方式和方法。至于是通过宙斯及其女儿“众神之神”狄克的“公正审判”,还是通过全能全知的上帝的“王者正义”、“义人之义”以及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通过法律的保障,还是通过分配原则;是通过回归人的自然状态,还是通过所有权、财产权的确立;是通过自由、平等、博爱,还是通过社会制度的设立等等,那是各家各派的纠葛所在。总之,西方正义论的一个中心议题,即所谓正义、公正、平等就是要通过一种理想方案来实现人世间的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正当而合理的生活。

     

    虽然中国同其他所有爱好和平的民族与国家一样,也关注公正与平等问题,但因其同其他社会所处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尤其是文化历史上的差异,中国的相关议题有它自身的源头。中国人对公平观的概念性理解,首先应当从单字中来寻求原初的信息,即“公”、“平”、“正”、“义”、“均”、“齐”、“法”、“道”、“德”等,至于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比如“公平”、“公正”、“公道”、“平均”、“均平”、“公义”等,则可以延伸出更为丰富的甚至同现代性连接起来的意涵。对于这些字的解释,其实是相互性的,有的是在对立关系中得到理解的,有的则构成一种交错性的互释,也有的概念外延更大一点,可以包含若干其他的相关字的意思及思想。为了便于梳理和简化其中的复杂性,我打算就公平观中的“公”和“平”来展开讨论。

     

    要想弄清楚中国人的公平的观念,也许需要先理解 “私”,因为众多的思想家都把“公”定义成“无私”,可见,中国人的“私”同“不公”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从文字的形成过程上来看,私字的最早写法是“厶”,而公字的构造上是在“厶”上加两笔。有学者从象形上解释厶是从侧面上看到的鼻子,而公是正面的脸。{4}如果这个解释有道理,我们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公与正相联系,私与侧或偏相联系。公私作为一对概念虽然不能在甲骨文中看到其意,但配合使用至少在春秋战国以前就已经出现。{5}比如《诗经·小雅·大田》中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书·周官》:“以公灭私,民其允怀。”一直到今天的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公私兼顾、假公济私等均为对立使用的关系。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对这种对立关系的理解,而需要进一步讨论它们如何对立以及对立的关系是什么。对此,《韩非子·五蠹》中有句话显得十分重要,他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自环似乎来自甲骨文、金文的象形写法,又被解释成“自营”。而我理解的“自环”是给自己的领属划界,指个体划出的与自己相关的或自己拥有的那部分,比如家人、自己人,就是与自己有关的群体;私人财产就是与自家人有关的物品,比如院落或田地,可以用围墙或地标确立,即所谓私人宅第或私田。反之,如果不属于个人相关界定范围的,就是公。可见,中国人在定义公的时候是通过私的反面来加以认识的。它们的逻辑是A与非A的关系,而不是A与B的关系。其差异在于A或B均是可以确定的概念,而非A是不确定的概念。不确定的概念往往没有自身独立性,它只能依附于确定性上加以理解。这将意味着,在中国,公的含义随着私走,泛指那些不归于私的部分,我称其为“无归属性”。

     

    相较于日本词语的“公”,它则符合逻辑中的B的确定性,指首长代表的共同体,比如国家或天皇,进而使其“公”的意思指官属、官方。{6}公的不确定很容易造成中国人对“公”的“共同性”或“共有性”的理解,其思维模式是“不属于哪个人的,便属于大家的”。《广韵·东韵》:“公,共也。”《汉书·毋将隆传》:“武库兵器,天下共用。”《后汉书·安帝纪》:“公田假于贫民。”等都有这个意思。《吕氏春秋·贵公》说: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伯禽将行,请所以治鲁,周公曰:“利而勿利也。”荆人有遗弓者,而不肯索,曰:“荆人遗之,荆人得之,又何索焉 ”孔子闻之曰:“去其‘荆’而可矣。”老聃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则至公矣。天地大矣,生而弗子,成而弗有,万物皆被其泽、得其利,而莫知其所由始,此三皇、五帝之德也。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中国人的私并没有形成隐私权、所有权、产权这些概念,上述私有的界定或归属只是一种范围的划定、一种标志或象征。这点既可能导致私属范围随着境况的改变而扩张,也就是,有归属对无归属的占有,也容易导致以公的名义克扣、侵犯或没收个人财富(所谓“充公”)。可见,中国人的公私的对立是在动态或变化中的对立,而非在确定中的分立。通常,私有性的扩张在中国人的思维中可以扩得很大的,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这就会引起中国人对天下归属的设问,即“谁的天下”或者谁的“家天下”。这点是很可怕的,进而导致即使归属于官府,也需要争论是公还是私,由此而发生了超越于官府之上的更为宏大的崇公抑私或立公弃私的思想史,直到明代才出现了公开的反对派,为私的正当性正名。无论是儒家把公同“义”、“礼”或“德”联系起来,还是道家把公同“道”联系起来,抑或法家把公同“法”联系起来,都想表明,崇公是国泰民安的政治和心理基础,正所谓:“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尝试观于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必]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于公)。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无或作恶,遵王之路。’”(《吕氏春秋·贵公》)由于历朝历代知识分子在价值上的倡导,中国人习惯衡量和判断一个事件的价值标准就揣测其公心还是私心,朱子说:“凡一事便有两端:是底即天理之公,非底乃人欲之私”,“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朱子语类》卷十三),由此在思维方式上造成“出于公心还是私心”是判断是非的出发点。不过,思想上的尚公未必是事实上的作为。我们在现实中感受到,中国人的生活史其实是一部扩大其私欲(域)的历史。所谓扩大私心就是费孝通所谓的“差序格局”,而公私关系也在扩大中体现出来。当私扩大一圈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扩出来的部分是公,但外圈的人仍认为这是私,然后可以再扩大下去,圈里的人认为这部分是公了,更外圈的人仍然认为这还是私。{7}可见思想与现实的冲突,也从侧面证明了中国人的公私关系是动态的相对性概念。这种相对性导致中国人公私标准的双重性和公私领域不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公报私仇等现象时常发生;同样舍己为公、顾全大局、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克己奉公、一心为公等也大有人在。这些现象的共同点都是公私关系的转换,而非公是公,私是私。“公事公办”在中国始终是一个贬义词。

     

    随着私的扩张与转化,我们看到“公”也部分地有归属性的意味,这就是官府、朝廷,比如“公上”、“公人”、“公车”、“公门”、“公务”、“公事”、“公费”。但我们仍然不能误以为公属范围的确定就可以回到上述逻辑B的范畴中去。因为公的无归属性特征,处于官府中的人在非A的逻辑中还是在寻求其私心的扩张,而他们的权力导致了他个人及其家人的优先占有之可能。今日公共知识分子讨论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私有化、公信力等问题,既是现代现实社会的实情,也是中国思想史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正因为这种优先占有性的存在,中国人才在其中发展出了道德和自律的楷模,也就是说,不拿公家东西、不占公家便宜,不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把属于自己的时间、能力或钱财投入于公家等行为在中国被看作很高的做人品质,因为并没有一种制度来限定可以还是不可以。

     

    与公紧密联系,甚至可以同义的一个词是“平”。《说文》:“公,平分也。”平分似乎同“共同”、“共有”有关,由于公表示没有归属性,因此人们就可以对其任意占有,只是如果任意占有被个别人优先或他人有自己没有的话,就会引起不公平感。因此为了维持住公平、均等、平均的特性,公的维持就需要一种占有上的力量制衡,这就是所谓齐平,即人人共享,人人有份。一种人人共享之事,反过来讲也是要求人人共担、人人均摊,这就牵涉到了分配制度。从分配的角度来看,公平往往等同于平分、平均,它在实际上成为一种操作化的、量化的公正和公平的手段。{8}中国家庭中的分家、组织劳动中的大锅饭、修路筑桥中的摊派等等都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是“太平”,意思是大和平、大公平,康有为说:“孔子之于天下,不言治而言平,而于《春秋》三世进化,特以升平、太平言之也”(《大同书·丙部》)。平还有齐的意思,《管子·国蓄》:“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可见,齐平是要治理才可能的,由此引申出相关的日常词汇,叫“”扯平、“摆平”。它们似乎在表达,当平均分配或对等交换不能实现的时候,人们心理上会有不公平感,而这个时候如果可以通过一种方式,比如重新分配、武力威胁、重设规矩等,来改变这种局面,那么就恢复齐平了,实现了改变的老百姓就成了齐民。由于“平”通“公”,于是平可以用来表示一种实现了公的状态,比如和平、清平;如果社会不安宁,那么“平”作为动词也可以表示为人人、大家、为人类作和平、平安、平等上的努力,比如平定、平息、平天下。这些意思如同《玉篇·亏部》的解释:“平,均也;齐等也。”《易·乾》:“云行雨施,天下平也”,孔颖达疏:“其言天下普得其利而均平不偏颇。”这都等于从另一个角度在谈“公”的意思了。又由于“公”总是同人人相联系,于是公在中国社会还可以解释为大家的,天下人的、众人的,构词上也有“公益”、“公害”、“公意”、“公器”、“公众”、“公开”等说法。

     

    综上所述,在中国人看来,公的含义虽有时也指公家、官府,但根本上还是指无归属性的事物,或指“无边界的全体”,而公平的含义是,凡没有归属的事物应当为个个有份和人人均享,大家可以平等地获利。有了这样的观念,即使再回到有归属性的范围内,比如国家、组织、家庭等,也都可以以此类推地在内部遵循人人分享,人人获利,人人分摊的原则。这里顺便比较一下日本家庭和企业传承模式,他们还是坚守着A与B逻辑的逻辑关系里,因为日本采用的不是诸子均分制,而是单子继承制,即家庭财富为一人所继承。{9}

     

     

    二、大公平观的文化预设

    在上述的公平定义中,我们始终可以看到公与私之间的一种张力和变换,其相互关系既符合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正如同历来争论不休的“义利之辨”,也符合中国思维上的叠加法(聚私为公),{10}前者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及今人喜欢说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以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后者如顾炎武说的:自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故先王弗为之禁,非惟弗禁,且从而恤之。建国亲侯,胙土命氏,画井分田,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至于当官之训,则曰以公灭私。然而禄足以代其耕,田足以供其祭,使之无将母之嗟、室人之謫,又所以恤其私也。此义不明久矣。世之君子必曰:有公而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矣。(《日知录》卷三)。但这种将公私做辨证的或叠加法的危险性在于,由此连环推导下去,一种不纠缠于私的公是没有的,这就等于说任何公的构成都离不开私,都摆脱不了私,最终也就被私所吞并,乃至于公私一体。为了寻求到一个真正的无私的公,中国早期思想家走上了一条将公推向至极性的理路,这就是: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焉。(《吕氏春秋·去私》)

     

    在这样一种无极性的公平的状态下,社会会成为什么样子呢 《礼记·礼运》中有一段著名的话: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矝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我们无法证明这句话是否是孔子本人说的,但作为有重要历史影响的名段,透露出中国人建立公平社会的两个特征:一是天下是为公的,即使个别人在个人意志上想把天下占为己有,但阳光、雨露、季节变换给所有人带来的好处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就是至极性的公。有了这样的公,也就等于告诫人们,无论你的私心有多大,野心有多大,雄心有多大,想霸占天下总是不可能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进一步构想到,如果能把人世间所有的“界”(“自环”)都去掉,就是“大同”。但明代思想家吕坤在《呻吟语·治道》中却看到,公平之“平”的意思不是让社会没有差异,而是各就各位:“平之一字极有意味,所以至治之世,只说个天下平。或言:‘水无高下,一经流注,无不得平。’曰:‘此是一味平了。世间千种人、万般物、百样事,各有分量,容有差等,只各安其位,而无一毫拂戾不安之意,这便是太平。如君说则是等尊卑贵贱小大而齐之矣,不平莫大乎是!’”可见,无差别的大同不切合实际,社会不是“均等”,而是“差等”(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从大同到差等之间的张力及其争论是我们下面理解中国社会运作框架的基础);二是天下为公的前提是“大道”的运行,所谓大道或天道无私,是一种超越于人世间之上的宇宙秩序,任何帝王面对这样的顺序,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必须顺从的。沟口雄三在比较日本“公”的观念时看到了这一点。他说:

     

    谈起这一点,脑海中便浮现出中国的情形。在中国,皇帝不仅不被直接称呼为“公”,有时甚至反被称为“一姓一家之私”。皇帝家这样被视为私,在国家与皇帝之上更存在着超越它的天、天下的上位概念。如果把天、天下奉为绝对的、公平的概念,那么如皇帝或一个王朝只能是私,而且这里所谓私还不是领域性的私,而是私天下,亦即“奸邪”系列的私。在这里,所谓皇帝、朝廷、国家穿越了首长·共同体的公而通于更上位的原理性的公。就是说,并没有象日本那样将天皇、朝廷、国家置于最高位或终极地位。{11}

    中国古人在宇宙观意义上建构社会,且不论这样的超越性是否过于没有边际和玄乎,它一旦被认可,就可以抑制帝王的一己之心,成为一套为苍生而立的、有惠于每个人的最高法则,与此同时,贯彻和实施这个法则,也成为帝王和士大夫统治和维护江山的正当性所在,再者,公平性越是走向超越,人人享的原则也越加可行。基于这些认识,我认为,“大公平观”之所以大,是因为它具有超人世间的特征,是由 “天道观”演化出来的一套社会公平法则,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庄子·在宥》:

     

    不明于天者,不纯于德;不通于道者,无自而可;不明于道者,悲夫!何谓道 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天道之与人道也,相去远矣。

    在农耕文化的环境中,天道观作为一个重要的思想传统也许不独属哪个思想门派,传统各家大都比较认同。当然从它的根源上看,道家是源泉。老子《道德经·第十六章》: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

    将天道与人道相通,并强调以天道来制约人道,造就了儒家的董仲舒的天谴论,他把天道观、天命观和道德观合而为一,作关联性比附,让许多人事成了天事,天事也成了人事,造成天人之间相互参和。《春秋繁露·离合根》上说:

    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形而见其光。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藏其形,所以为神;见其光,所以为明。故位尊而施仁,藏神而见光者,天之行也。故为人主法天之行,是故内深藏,所以为神;外博观,所以为明也;任群贤,所以为受成;乃不自劳于事,所以为尊也;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故为人主者,以“无为”为道,以“不私”为宝。立无为之位而乘备具之官,足不自动而相者导进,口不自言而摈者赞辞,心不自虑而群臣效当,故莫见其为而功成矣。此人主所以法天之行也。

     

    “天人合一”最终在宋代之后形成了“天理人情”、“天地君亲师”,这都将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建构和运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也多处追问天和人的原初,使用了“元”、“本”的概念,这势必还得回到道家的观点中来。庄子说:

    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恶乎至 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道之所以亏,爱之所以成。(《庄子·齐物论》)

    庄子的意思似乎在说,天地万物的原初都可归为“无”,没有限定、界限、是非,所谓善恶、美丑、爱憎、规矩等都是从无到有、无中生有出来的,它们一旦出现,这个道就被污染了。从公的角度上讲,公的最大化就是“齐物”,即万物都没有区分,一旦一个事物的属性被确定,那么它的公平性就会丧失,其特征或私性就会得到发扬。因此,我认为,从文化的后设性来看,中国的理想社会不是在确定性上,也不是在归属性上运行的。安乐哲(Roger T. Ames)、郝大维(David L. Hall)看到了这其中的奥妙,他们说:

    “道”作为展开的经验域是万物不汇总的总体。它之所以不可汇总是因为它是没有边界的,只能从这个或那个视角来认识。没有一个单一秩序的整体,也没有外在于它的视角。在反映自身生动活泼、不断转化的各种关系上,建构经验域的每一个焦点整体上都是全息式的。{12}

    或者说,从形而上来讲,“无”、“非”、“否”等在中国人的思维中要比确定、占有、肯定等重要得多,中国人的许多思考是在“非”中的思考,比如,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又比如,我们不知道什么是“仁”和“义”,但却知道什么是不仁不义;我们不确定“礼”的限定,但却知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我们不能确认君子的内涵,但能确知“君子不器”;更不要说中国人“大爱无言”、“大义无声”、“沉默是金”、“无欲则刚”、“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本领;就连“爱”也是无限地爱;就是活,也要长生不老。中国人是在“无”中战胜“有”的,在“不是”中知道“是”的。所谓君子健,自强不息;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生死由命,富贵在天;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天无绝人之路;山外有山,天外有天;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摸着石头过河;跟着感觉走等,都是这一思维的体现。在这里,自强、成败、生死、富贵、范围、服务、总有路可走等都是无穷的、不确定的、不可测的、不限制的或不可控的。

     

     

    三、大公平观的运行方式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发现,道家的“无为”与儒家的“大同”之间有相当吻合之处。“天下为公”对中国哪一个思想传统而言都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样的社会在哪里,《礼记》中关于“大同”几句话,被康有为在糅合了西方的人道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之后,形成了一个蔚为壮观的世界新体系,即使今天读起来还让人觉得那么超前和遥远。因为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的驱使,一种对自己无好处,只对世界有好处的事不知道由哪一种人来做,这倒不是说一定不能做,而是做了反而不公平。形象一点讲,面对一个利欲熏心的人,只要人人都对他或她献出一点爱,这个世界不但不美好,反倒很滑稽或很无耻;这里的滑稽或无耻面对的还只是一个人,如果是上百、上千、上万的人的话,这个社会就礼崩乐坏了。“希望工程”在中国出现很多问题,就是因为那些热衷于此的人不知道他们献出来的爱,流到哪里去了。专款专用在中国成了问题,就因为我们在思维上有一种意识,认为公家的钱,大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结果,儒家想的是,与其给当权者们灌输不现实的大同理想,还不如给他们多灌输一些治国的理念和君王之道,而道家则坚守自己的大道,这就免不了走到反智论上去了。{13}它对儒家搞得那一套痛加讽刺与批判,于是有如此言论:

    不上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不乱。是以圣人之治也,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也。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为无为则无不治矣。(《道德经·第三章》)

     

    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也。

     

    前识者,道之华也,而愚之首也。是以大丈夫居其厚,而不局其薄;居其实,而不局其华。故去彼取此。(《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庄子对儒家也是连讽刺带挖苦:

    骈拇枝指出乎性哉,而侈于德;附赘县疣出乎形哉,而侈于性;多方乎仁义而用之者,列于五藏哉,而非道德之正也。是故骈于足者,连无用之肉也;枝于手者,树无用之指也;多方骈枝于五藏之情者,淫僻于仁义之行,而多方于聪明之用也。(《庄子·骈拇》)

    道家的退守当然使得君王要想有一套统治理念,并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只能选择儒家。现在的关键是要看儒家有何本事把一个本来的“天下为公”思想转化为君王的天下,让万民为他俯首帖耳的理念。《荀子·王制》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到了汉代,董仲舒的思想更加体系化了,他说:

     

    传曰:“天生之,地载之,圣人教之。”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故君民者,贵孝悌而好礼仪,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故曰:“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此之谓也。(《春秋繁露·阙文》)

    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孰能当是 故王者唯天之施,施其时而成之,法其命如循之诸人,法其数而以起事,治其道而以出法,治其志而归之于仁。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是故人之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仪廉让之行,有是非顺逆之治,文理灿然而厚,知广大有而博,惟人道可以参天。(《春秋繁露·王道通》)

    天之道,有序而时,有度而节,变而有常,反而有相奉,微而至远,踔而致精,一而少积蓄,广而实,虚而盈。圣人视天而行。是故其禁而审好恶喜怒之处也,欲合诸天非其时不出暖清寒暑也;其告之以政令而化风之清微也,欲合诸天之颠倒其一而以成岁也;其羞浅未华虚而贵敦厚忠信也,欲合诸天之默然不言而功德积成也;其不阿党偏私而美汎爱兼利也,欲合诸天之所以成物者少霜多露也。(《春秋繁露·天容》)

    显然,儒道的大公平都是从天开始论证的。但论证下来,道家认为天道是没有分别的,是万物归一的,而儒学认为天是有分别的。这是所有论证的关键。这个关键在于双方都需要对“不确定性”做设定,如果不做设定,接下来就无法推论,结果各自都在不确定中确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前提,然后自圆其说。比如天无私覆,地无私载,说的是天的大公;而“天无二日,国无二君”,说的就是天都不平等,何况国家。设定前者,治国理念就在无为上;设定后者,治国的理念则全靠一个圣人施仁政。在儒家思想体系里,尽管它承认天是讲公道的,但它不能自己讲,而是要将其施与一个圣人、天子或帝王来讲。假如一个君王不公道,那么天可以抛弃他,另选他人,人民也可以替天行道来推翻他。说来说去,儒家的公平观就是想给天、地和人间找个代表人物,孟子所谓“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就是这个意思。这个人上能代表天,下能代表黎民百姓。上有天,是他成为君王的合法理由,下有民,是人民遵从他的理由。显然,这两种思想比较下来,历代统治者更乐于接受后者,所以自汉朝以来,大一统的帝国理念建立起来了。

     

    虽然中国历史上不少帝王都崇尚儒术,但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万民已经被儒化到了心甘情愿地遵从帝王和认同即有社会构架的地步。作为天地和万民之代言人的诞生,依然处在上述的无归属性的、不确定的、不排除任何可能性的抑或人人有利或人人有份的文化预设中,或者说,道家的学说构成了儒家学说的带有互补性的底色。其内在的张力在于,一方面社会总是需要一个合法的统治者来治理国家,另一方面即使一个(一群)统治者来统治社会,哪怕是合法的,也不符合大公平观的原则,因为这将导致一种天潢贵胄的倾向,其认定性、世袭性、自环性和特权化倾向将表露无遗。正如黄宗羲所说:

     

    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所就孰与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明夷待访录·原君》)

    由此,在“天道观”和“君主观”的相互抵触下,我们在客观上可以看到一套社会法则与策略的运行,即,一个公正的社会既要由君王来统治,另一方面又要在学理上确保不确定性、无归属性和分享性。最终中国社会运行兼具了“等级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并在实际中体现在“治”的一面和“乱”的一面上。

     

    就前者来说,儒家的主导性影响使得人们接受了大一统的君王统治。但为了确保承载天运的君王勤理朝政、坚守纲常,君王身边还需要一大批辅佐其统治的丞相、官员。于是一种中华帝国的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他们总体上构成了一个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这看似不公平的体制,其公平性体现在这些官僚体制中人员的来源方面。考察中国历史,我们看到正好从汉代开始,选拔官员的方式制度性地被确定为一种开放式的机制。汉代以前,禅让、传子、宗法、世卿、任贤等制度都曾有过,但自汉以后,察举制开始出现,经过九品中正制,最终形成了长久而稳定的科举制,直至今日的高考制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制。这一漫长的官员选拔制度虽有千差万别,但总体特征就是越来越开放。从理论上讲,上层社会人员的构成不通过世袭和任人唯亲,而是实行考试,择优录取,将意味着官僚体制的大门是向黎民百姓敞开的。不论你是谁,官家子弟也好,富家子弟也好,穷人家孩子也好,每一代、每一轮都站在同一起点上。这其中只有智力和勤奋的差异(在相当漫长的时间,存在着性别的不平等),其他什么身份(个别身份除外)、地位、权力、财富、年龄在试卷面前统统都消失了。正是这样的制度设置,中国人的上进心得到了持久的激发,大一统体制更加牢固,儒家学说得以继承,而整个中国人生活运转的主轴也同时建立起来。{14}

     

    就后者而言,另一种社会动机也在中国历史上反复地酝酿。这就是由此渠道走不到上层社会去的人,或不满足于只作丞相、官员的人,或对社会不满的人以及有更远大的理想想要实现的人,均会去想改朝换代的大业。还是因为“天”的无归属性,“公”的开放性及人人有份的观念导致了在中国历史上,大凡重大的造反与改革事件都与“公平观”的建立与推行相关联,都在表明中国人对现有的公平机制的不满,比如北宋农民起义领袖王小波的“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辈均之”、南宋农民起义领袖钟相的“等贵贱,均贫富”、北宋王安石的变法、明末李自成起义军的“等贵贱,均田免粮”、龚自珍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晚清洪秀全搞的“太平天国”和“天朝田亩制”、近代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和“共和”、毛泽东的“打土豪,分田地”和“人民公社”以及为今人所熟知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

     

    同样,大公平观的开放性特征使个人的远大志向也一再受到激发:其他人能做,自己也可以做;其他人能得到,自己也能得到;其他人能拥有,自己也能拥有,即所谓的“皇帝轮流坐,明天到我家”。陈胜、吴广说:“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项羽说:“彼可取而代也。” 刘邦说:“嗟乎,大丈夫当如此也!”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提到,康熙在平定江山后有过这样的说法,舜是东夷之人,文王是西夷之人,他们都能做皇帝,而满州是夷狄之人,也可以做皇帝。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其他夷人能做皇帝,满人来做皇帝也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孙中山的结论是:

    ……自古以来,有大志之人多想做皇帝,……当我提倡革命之初,其来赞成者,十人之中,差不多有六七人是有一种皇帝思想的。……(洪秀全)那种失败,完全是由于大家想做皇帝。……汉唐以来,没有一朝不是争皇帝的。中国历史常是一治一乱,当乱的时候,总是争皇帝。外国尝有因宗教而战,自由而战的,但中国几千年以来所战的都是皇帝一个问题。……现在共和成立了,但还是有想做皇帝的,像南方的陈炯明是想做皇帝的,北方的曹锟也是想做皇帝的,广西的陆荣廷是不是想做皇帝呢 此外还更有不知多少人,都是想要做皇帝的。中国历代改朝换姓的时候,兵权大的就争皇帝,兵权小的就争王争侯。(《三民主义·民权主义》)

     

    这种历史上轮番争夺帝位的事件在日本的思维模式中却很难,因为A的对立面不是非A,而是B,因此A只能做自己的事,不能去想B的事,A也不能去占有属于B的东西,这或许是日本天皇可以保留,实行君主制的逻辑根源。

     

     

    四、大公平观运行中的“时”的观念

       当大道运行不能现实地走向大同世界时,它的超越性既高瞻远瞩,指向未来,又以无形而细微的方式弥漫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渗透于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作为一种宇宙观,道所蕴含的自然观会使人想到事物的循环、转化和相生相克,使人们相信每种事象都有消长、起落、盛衰的特征。中国人喜欢说“风水轮流转”、“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此一时彼一时”、“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老天总会开眼的”等等,虽然说法不一,但背后都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暗示,这就是等待和机遇。等待是一种最符合大道的行为操作,它想表达的是对“时”的把握。“时来运转”是那些感到不得志、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中国人的人生信条。史华兹(BenjaminI Schwartz)认为,在中国思想观念中,“时”可以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合一。{15}

     

    “等待”以及由此而生的“耐心”、“忍耐”作为一种天道观操作手段,是一种非常高级的人生品质。其中包含了对天命、运气、机会、轮替、以及现状的认可,也存在着一种对恒常与变动的辩证思考。由此,传统中国人在和平或社会稳定时期不反感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即所谓人分三六九等,有高低贵贱,但与此同时,寄人篱下与出人头地是并列的。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一个身无分文的人明天会不会富甲一方;没有人知道今日一个穷秀才明天会不会跳龙门;没有人能看出一个家门口的乞丐将来会不会成为将军;没有人猜出一个和尚会不会成为明日的国君。这就叫不确定的公平。显然,中国人要消除不平等不在于设计一整套合理的制度来让人人平等,而在于每一个人的造化和机遇。

     

    更为值得思考的是,等待也会使一个人的人生理想落空,进而这层意义上的等已不是一生一世的等,它不以个人生命长短为单位,而以家庭生命的无限延长为保证。对中国人而言,有后代就意味着有机会,这就是香火、自强不息以及修订家谱的最根本含义。试想,如果一本家谱上记载的只是一代又一代宗族辈分、人名却始终没有家人的成就,这样的家谱续写下去,又有何意义 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它不停地续写,就等于反复地告诉后人:只要有后代,就有希望,反之,如果家谱中断,一个家庭里出了一个人才,而寻不到自己的根,其成就意义也就大减。我想,这是中国人光大门楣的本质。

     

    通过对大公平观的时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公平不仅是一个横向概念,而且是一个纵向的概念。是“时”的介入导致了中国人可以放弃对现世不平等的不满,而把一切寄托于后代。反过来说,后代也将承受极大的压力,去为先辈拼出一片天地。如果他又失败了,那么继续有后代,就意味着继续有希望。

     

     

    五、大公平观的现代影响

    大公平观给中国现实社会留下的问题相当庞杂,有的是隐性的,还需要进一步思考,更多的则是点点滴滴的,无法一一列举。我这里重点且简要地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沟口雄三在研究中国近代思想的时候有一个相当重要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前现代到现代的社会发展,明显地受到了中国思想中“公”的观念的影响,而表现出于日本的差异。这个思想的核心就是用一种整体的、人人共享的“公”来反对一己之私。他说:

    当然,在其由近代的共和思想发展到人民民主主义的过程中,欧洲的民权、平等思想、马克思主义等的吸收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吸收之所以能成为可能,正是因为有大同思想的成熟,外来思想只不过是一种外部刺激。

     

    当然,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这种大同式的社会革命得以深化,或者说加快了步伐,但社会革命本身不是因此而触发的,缺乏追随西欧的条件也不是其契机,社会革命的爆发是不可避免地由中国独特的历史所决定的。

     

    同时,这也使大同共和的社会革命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独特的现象。正如孙中山将其革命的重要目标置于“要四万万人都丰衣足食”(《三民主义》)上一样,中国的共和革命具有以满足天下万民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特征。例如就人权来说,欧洲的共和思想以私有权的确立为基础,主要内容是政治权利上的自由和平等,而中国共和思想的基础则是以4亿人的生存为目的的大同式的协调,更多地指向反“大私”的经济上的平等。因此,民权指的是多数人反对少数人专制、独裁的、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利,也可以叫做国民权或者人民权,这与承认个人经济活动的无限自由、即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欧洲的市民权从开始就是大相径庭的。{16}

    这一观点所带来的理论洞见在于,我们不会撇开中国思想传统来认识西方文明对中国现代化的冲击,以及无论我们愿意或不愿意接受西方文明,中国都免不了自身传统的影响,更有甚者它们往往沉淀于社会架构的核心。而由此理论还可以引申出对中国实行民主制度方式的理解。

     

    从企业成长的角度上看,大公平观还解释了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的“大锅饭”、乡镇企业所实行的“合股”、“集体所有制”和中国台湾宗族中实行的“公业”、现在企业中所讲的“外包”、商会的集体投资等,其共同点都是在表达一种“私有权的共有”或“利益的共享”。而它们在历史上具有的共同的社会基础则在于血缘、地缘、伙伴或成员间的伦理关系,也就是说,由此领域而获得的利益在道义上需要在关系网中流通。{17}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利益流通的方式导致中国人做生意的方式依然是尽可能地找家人和朋友来共担;中国人喜欢讲“有钱大家赚,有饭大家吃”,也是这个意思;同样,中国人所说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也在表明如果一个人发了财、做了官,其家族里的其他人都可以享受他的特权,分摊他的利益,反之,坚守自利自得,不顾他人将无一例外地受到道德的谴责。同类现象也发生在中国人中大奖、学生得奖学金后的行为方式上。

     

    其次,私在同西方文化的比较中,通常错误地被理解成个人,这可能是受到中国一些同义词的误导,比如私人、私交、私下、私自、己、自我的等,更不要说中国思想史(包括我前面的引述)也把私理解为个体的、自己的。这种误解使得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国人究竟为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时感到困惑,因为这两种表现在中国社会是并存的。{18}其实“自私性”与“个人性”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个人表示的是一种独立性及其由此而生的一套相关权利,所以它是明确的,有所指的。但我前面在给私下定义的时候,我只是说它有界限,有范围,有标记或符号,但没有说它的个体性特征。因为一种界限和范围不意味着独立,里面完全可以容纳他人,最大可以容纳天下人。“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一家”是私的扩大结果,而不是公的本身。理解这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了前者的独立性,自我便不能扩大,没有一个人可以把自己扩展到他人,放大到包容天下人或目空一切的地步。而有了独立的意识,人与人之间尊重和侵犯都会变得很敏感,设置公正制度的要求就会很强烈。但在中国人的互动中,对隐私的侵犯是很难被意识到的,反之,私对公共的侵犯也被视为正常。中国人几千年来保持着公心,主要是从价值意义上说的。这套价值体系可能会影响到部分中国人,或用以谴责自私自利的人,但也可能只成为一套漂亮的口号,实际上另有一套行为方式。中国人行为上表现的私在思想界历来不占上风,但市场化后,私(而非个人)被价值正当化了,这种正当化在传统强力作用下,被迅速扩大,导致市场的失序和失范,现有许多学者出来呼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呼吁公共权力不能私有都说明了大公平观的巨大影响。而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之难,国有资产的流失等也是公私关系的一种反映。

     

    最后,中华民族性议论最多的问题是“公德”的缺失。{19}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用较大的篇幅讨论了中国人只有私德,而没有公德。依照中国人由小我推大我,由己推人,由家推国,加众小私可以成就大公,由修身到平天下的思维模式,许多学者认为中国人的公德可以由私德累加、扩大而来。但梁启超看到,私德如何累加和扩大也成不了公德。公德是一种不同于私德的概念,其内涵同群相联系(《新民说·论公德》)。但梁启超没有看到公德的根本是公民社会才具有的道德观,是人们走出了血缘和地缘社会之后在公共领域、志愿者和社团组织中产生的道德。而这种道德观的形成首先在于公私分立与确定,当公不侵犯私和私不侵吞公;私不能转为公或公不能转为私,并知道公德不来自私德,而来自公共意识和公共法则的时候,才是公德建立的时候。但在大公平观里,只要不在终极意义上,公私总是一对相对的动态概念,由于公是对应着私而划定的,因此中国人总有把公共用地当作私地,把公物划为私物,把公家看作私家的倾向,费孝通说:

    ……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比了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个毛病的。现在已经成了外国舆论一致攻击我们的把柄了。所谓贪污无能,并不是每个人绝对的能力问题,而是相对的,是从个人对公家的服务和责任上说的。中国人并不是不善经营,只要看看南洋那些华侨在商业上的成就,西洋人谁不侧目 中国人更不是无能,对于自家的事,抓起钱来,拍起马来,比那一个国家的人能力都大。因之,这里所谓“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样划法的问题。我们传统的划法,显然是和西洋的划法不同。因之,如果我们要讨论私的问题就得把整个社会结构的格局提出来考虑一下了。{20}

    由于公的无归属性,“公”有也就被当作“无底洞”,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这不仅是对黎民百姓而言,对政府官员而言亦是如此。古人喜欢讨论天地为至极性的公,而今人喜欢谈环境,议论河流、公共用地、设施和场所、公共用品被大肆侵犯、掠夺。在这些方面,无论中国的个人、企业主和公务员,其德性都有充分的展现,如违章搭建、占道经营、污染环境、乱砍滥伐、官员公车花销等等。请注意,在中国人看来,公有乃共有,所以公平的做法不是不占有,而是人人有份地占有。但这也不是一面倒地只有私的扩张,以公犯私的事也比比皆是。

     

     

    六、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我认为中国人的大公平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依附于私的确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与无归属性的特点,无论是非私即公,还是叠加私为公乃至至极性的公,往往都被理解成人人可以分享的资源,构成了大同、共和及均平富的理想来源。

     

    第二,公私是相对概念,其根源于人人都有理由把处于公中的那一份加入私中,反之亦然,故两者相互都具有扩张和动态的含义。

     

    第三,相对性导致了超越性的大公平观的产生,它以天道观来统摄人道观。

     

    第四,不同思想家之间对天道观的不同解释所构成的张力使得社会建构具有了等级性与开放性的特点。它们在中国历史上一治一乱中看得很清楚。

     

    第五,大公平观不但追求同时性的人人分享,而且还体现为每个人对历时感的注重,即以 “时”来衡量公平,从而具有纵向性和轮替性的特点。

     

    第六,大公平观在中国社会建构及其运行中是根本的、深层次的,它构成了中国人公正、公共意识的核心,不容易被其他社会文明的影响作取代。

     

    第七,中国人的大公平观从古至今都是中国人揭竿而起、革命及改革的最根本动力,或者说它是引发中国大规模的社会变迁的价值根源。反过来说,许多旧有的体制运作到一定时候面临着变革要求,是因为其原有建立起来的大公平观在理论上或运行中遇到了的问题。

     

    为了体现中国大公平观运行的逻辑可能,我以图示来说明:

     

    需要澄清的是,大公平观的提出虽然同公私观念的研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研究最终不以两者的关系辩证为目的,而是想从中看到社会运行及其正当性是如何发生的,又如何影响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这种思路将本研究同以往的几乎所有的公私观念研究区别开来。

     

    至此,我想给大公平观法则做个比喻。我以为中国式的大公平观的社会运作很像博彩,其中充满着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只要你加入了游戏,你就有平等的中彩机会,而中彩者永远是少数。如果中彩的不是你,只要你不停息,那么随着游戏的继续,赢家也在不断地轮替,说不定下一个就是你了。可见,等待与期望来自于“自以为能中”与“事实上未必中”之间的张力。你玩得越尽兴,就越发现这中间有一个天算与人算、可能与不可能、信念与事实、走好运与走霉运之间的交汇点。中国人喜欢说“愿赌服输”是说这一轮下来,你是认命的,但只要你不自暴自弃,就相信会时来运转。这时你又进入了下一轮。下一轮的公平机制体现在“洗牌”上,该机制总是在增加所有人的翻身机会。但我们也会不幸地看到,当成功的机会不再光顾某些人时,潜逃发生了;当有人只想赢不想输的时候,作弊出现了;抑或,当一些人一败涂地时,博彩场变成了杀戮场,更有甚者,如果这种游戏被人做了局,那么整个游戏变成了欺骗;无论哪一种,大公平运行到这里都变成了最大的不公平。由此可见,现在中国的问题不是去争论是维系传统的大同理想,还是接受西方的正义思想,而应关注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人们对“规则”与“时”的抛弃。此时的人们一旦没有了这两个概念,便开始狂躁起来,乃至于巧取豪夺或原罪行为也由此发端: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吹黑哨乃至于游戏背后的黑金运作等正在中国许多职场上弥漫着。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放弃了任何形式的公平法则,那么他们的悲剧就不是喋喋不休于采用哪种形式的公正、公平、正义,而是这一社会根本就无公平可言。

     

     

    【注释】{1}参见金耀基:“中国人的‘公’、 ‘私’观念”,金耀基:《金耀基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刘泽华、张荣明等(编):《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畅:“中国公私观念研究综述”,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4期。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史云贵:《外朝化、边缘化与平民化——帝制中国“近官”嬗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 ~ 3页。 {3}也有学者以“平等”来梳理中国思想传统或认为中国思想中没有公平、正义,有的是“平衡论”。前者参见秦晖:《从sama到equality:汉语“平等”一词的所指演变》,载秦晖:《传统十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后者参见韩东育:《道学的病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4}范德茂、吴蕊:《关于“厶”字的象意特点及几个证明》,载《文史哲》2002年第3期。 {5}黄俊杰:《“义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见范岱年等(编):《中国观念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6}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 ~ 51页。 {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 {8}翟学伟:《中国人在社会行为取向上的抉择》,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春季卷。 {9}同上。 {10}公私的叠加关系是我对产生于明清的一种新的公私观的概括,有关这种新的公私观的基本观点可参见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从明清思想基调的转换看儒学的现代发展》,载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 {11}同注{6},第50页。 {12}安乐哲、郝大维:《道不远人——比较哲学视域中的〈老子〉》,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3}余英时:“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载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及其现代变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翟学伟:“关系与权力:从共同体到国家之路”,未刊稿。 {15}史华兹:“中国政治思想的深层结构”,载许纪霖、宋宏(编):《史华兹论中国》,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6}沟口雄三:《日本人视野中的中国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7}我曾问喜欢打麻将的人,为什么他们总是抱怨自己输钱,而没有听到赢钱的时候,那些赢钱的人都到哪里去了 他们回答,问题在于赢了钱的人不能白赢,输了也不能白输。所以赢的人往往要请客。也就是说,赢的人既然赢了,就要拿钱出来请大家吃饭。这样一来,赢的人赢不了多少,而输的人却是慢慢地输光了(这种观点不适于赌场里的赌博行为)。 {18}同注{8}。 {19} “公德”一词不来自西方,而来自日本,它同中国含义的差异可参见陈弱水:《公德观念的初步探讨》,载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20}同注{7},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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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人情是中国文化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含义似乎与规范与制度相对应。正因为此,当今中国社会寄期望于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遏制人情的泛滥。此文通过对大学里一件小事的描述,借助于功能现实主义的方法,将其提升到公设、前提和推论上,对中国社会中的人情运作进行了比较系统地讨论

    一、引子

     

    “人情”,如果不作“人的情绪”、“人的情感”、“人之常情”讲,而径直被理解成“天理人情”、“讲人情”、“人情世故”、“骨肉之情”、“不近人情”、“亲亲相隐”,抑或“人之所以为人”等诸如此类的含义,则表明它无疑是中国文化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这个概念的发端,源自儒家思想对它坚持不懈地思考、探究与体悟以及中国人历来坚持从亲情、世情(血缘和地缘)出发而体会到的那部分生活形态。直至近代以来,中国思想家在讨论其思想文化时依然对它抱有同情式的理解,①乃至于近来又有学者最终把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归结为“情本体”,②或从社会学意义上把中国看成“人情超级大国”。③

     

    可是,由中国文化自己发展出来的学术概念一直存在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缺乏定义。④显然,将人情理解成心理学中的情绪或情感,会造成很大的误会。即使西方学者对此有所意识,准备下大力气来研究中国人所谓的“情”为何物,但他们看到的依然是“emotion”(情绪、情感),而不是中国人的那种以人情而制礼所建立的“社会责任”。⑤如果人情不是现代心理学所研究的emotion,那它究竟为何意 我根据中文中该词语的常用情况加以梳理,认为它在中国文化中至少有三层含义:

     

    第一,人性层面:天理人情、人情冷暖、性情、于心何忍、人心都是肉长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等(反义:铁石心肠、没心肝、伤天害理)。

     

    第二,社会或心理层面:风土人情、骨肉之情、故乡情、亲情、友情、世情、情面、情投意合、人情世故等(反义:不近人情、冷酷无情)。

     

    第三,操作层面:讲人情、做人情、欠人情、送人情、顺水人情、求情、领情、情分、手下留情、得饶人处且饶人等(反义:不通人情世故、不讲情面)。

     

    在这三个层面中,每一个层面的内容都相当丰富,且又上下贯通,彼此联系,构成了我下面讨论中国式人情与制度关系之基本框架。至于如何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其中的人情含义,则有相当的困难。在中国文化当中,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往往来自于对生活、常识以及实践的感悟。如果一定要从范畴及内涵上说清楚人情,还有一种认识途径,就是将这一概念同其他概念构成配对或比较的关系,类似的含义比如有阴与阳、公与私、义与利、君子与小人等等。有了这些相互对应或比较,至少概念的指向性就明确多了。可见,对于“人情”的理解,也可以在其配对中发现端倪,比如情与理、情与法、情与义、人情与制度、徇私情与讲原则等等。可这样一一配比下来,我们又发现,不同概念之间的配对使人情的含义依然不够清晰,但多少可以看出,“人情”的指向似乎更加偏重人与人的与生俱来的关联性和心理需求,而同其相对应的,则是来自社会或群体方面对欲望的克制与疏导。可麻烦的地方是,在一个力主天人合一、中庸或折中主义的社会,对应性不是对立性。回顾一下儒家思想,其特征似乎只想引导人情,而非遏制人情,即以“礼制”使人情成为“人义”(《礼记·礼运》)或者“伦常”。即使宋代朱熹倡导的“存天理,灭人欲”,也应该解读成灭掉违背天理的人欲,而留下顺应天理的人情;再看中国的法律史,有一个很重要的命题是:“法不外乎人情”,也即中国法律精神应该是在法律裁决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情或合乎人情,⑥而这样的人情应该广泛地存在于法官、当事人和听众的心灵深处或曰无意识之中,而比较不通情达理的、低水平的裁决才体现出法律无情。

     

    如果我们同意上述的说法,那么今日中国社会如此大动干戈地强调制度建设,就是寄希望于在制度方面撇清人情。因为在人情的一边,它愈演愈烈的如果不是人之随心所欲、目无法纪、贪腐、徇私舞弊,至少也是浪费国家财产、公款大吃大喝等;而在制度的一边,则应设立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出台林林总总的政策条例,以确保社会的正常、有序、健康地运行。当然,即便如此,似乎还不够。为了抵制人情干扰,还得加强监管。制度同人情的对立关系给我们建立起来的思考框架是:严格按章办事,虽冷酷无情,但可以维系社会秩序与公正;感情用事,虽然合乎人情,却破坏社会秩序与公正。可见,任人情泛滥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羁绊,而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克服人情的最有效方法。作为一种社会共识,已然成为常识。但作为对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特别是面对一个人情超级大国,这两者之间还有没有其他的可能呢 即当严厉的规章制度纷至沓来时,人情究竟如何 消失,变通,还是相互抗衡 这个问题问得似乎有点大。我这里要聚焦的问题是:制度可以管住人情吗 或者说,制度和人情究竟是什么关系 

     

    为了避免这一疑问依然走向泛泛而谈乃至于空谈,本文在此打算借一件小事来回答这一问题。这里把我的研究称作“小事”,也是迫于回避研究方法上的纠缠,因为社会学定量研究的强势会抵制我这样不合规矩地、随意地小题大做。可我依然以小事作为切入点,是想表明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不属于社会学家们刻意寻求或制定的大问题。如果有人看完后也同意此类事情的确很常见,那么恭喜你,你的确生活在一个讲人情的社会,我也无需添加更多的个案来加以说明;如果有人读下来认为,此类事情非常个别,那么还是恭喜你,你的生活已经制度化了;第二,既然我说它是习以为常的小事,就无法拉开架势,兴师动众地做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调查,为此获得一整套看似科学的数据来说明:我们的这一平常性的判断经过数据证明的确如此;第三,自定义为一件小事也是想主动坦白我不太可能把由此而生的相关的大问题(人情和制度的关系研究实在是一个大问题)说透、说完整。因此我承认,人情与制度的关系是不可能通过一件小事讲明白的,但可以讲明白的地方未必是问卷调查的强项;第四,一件小事本身不体现社会学研究上的代表性和普遍性企图。做这样的声明,也是为了避免定量与定性之间的没完没了的争论。如果有学者对我采取的研究方法持有异议,完全可以自己按照自己的喜好乃至规范程序来从事研究,用不着指责我的不是。其实,在我看来,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不应该去关心社会科学里现有哪些方法供我们使用,而是要问我们研究的问题是什么。当一件小事经常发生,明摆着的时候,我们关注它,是想知道它发生的事理、机理或原理,而非其总体规模、变量关系、数据描述和分析等,即使回到预测方面来看,对机理与法则的认识也不输于数据的预测。说白了,本文想提供的是对中国社会中人情运行的一些洞见。我常想,既然经济学可以讲寓言,社会学为什么不能讲故事 为什么不能从故事中挖掘出社会机制运行的特征 ⑦费孝通晚年也曾说过:社会学要“讲故事(tell stories)”。又说,社会学要研究活的人,会讲话的人,会哭会笑有感情的人。⑧当然,一件小事是否真的没有代表性吗 依然可以拭目以待。

     

     

    二、一件小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中国的各大学为了提高在校大学生的知识广度以及综合文化素养,或者说得更高调一点,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推出了供全校大学生选修的通识课程。我在供职的高校承担了其中一门课:《如何理解中国人与中国社会》。选修人数大约在两百人左右。这样的人数规模带来了考评上的难题:首先,文科类的课程不宜闭卷考试,因为没有什么标准答案,所以只能以课程作业作为测评最后成绩的依据。其次,虽然到课率也可以作为平时成绩,但这一部分成绩很难测评,因为每堂课都点名很不现实,随机抽查一下自然是可能的,但自信的授课者也不想用这样的方法浪费课堂时间;再次,小组讨论发言也可以计分,但如果老师课上有很多内容要讲,一般拿不出这样的时间来给学生分组讨论,而课后讨论很难组织,也很难计分,评分标准也不统一。总而言之,在我的通识课上,完成我布置的课程作业是取得成绩的关键。

     

    在我的教学观念中,学生作业有好坏之分,有认真、诚实与否之分,因此他们的成绩应有高低之分。但既然不是闭卷考试,没有标准答案,只要提交了符合我规定题目的小文章,我会将评分幅度控制在60分~95分之间。当我按此设想批改完作业,登分提交教务处后,我接到了一位学生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质问我为什么只给他60分。我没有马上回应。在问完名字、学号、院系之后,我重新查阅了他的文章,发现他的文章中语言不文明(也可以说比较下流),文章写得既没层次,也没内容,所以就以一个负责到底的心态约他在学校饭堂见面,可以边吃边聊,因为我有充分的理由告诉他,这个成绩是合理的。

     

    在食堂见面后,该学生先是赞美了我课讲得好,然后就说60分对他来说是一个耻辱的分数。这个分数意味着他本不及格,却得到了及格的成绩。我说我承认这份作业的确应该不及格,但是还是给了及格成绩。理由很简单,作为一篇文章,用口头粗话来谩骂中国人是不允许的,何况文章写得也不好,所以只能是这个成绩。该生坚持此文写得好,只是我没有看懂,而且这样的语言在“90后”看来不是粗话,我们之间有代沟。我回答道,如果代沟是存在的,那么还是这样的成绩,因为我自己变不成“90后”的人。但看他对自己的文章如此欣赏,我问该生,在他看来,我该给他多少分为宜,他回答:95分。我认为这个学生狂妄自大,而且还不知道自己的错误,即刻打断他,告诉他不可能,他说,92分也行。他说着说着,泪珠开始在眼睛框里打转,显得很难过的样子。他告诉我,他的专业课学习成绩是全班第一名,现在正准备申请硕博连读,如果通识课是60分,平均下来,别人就超过他了,很可能保研、硕博连读一事就黄了。我同情地说,分数调整还有余地,但也一定是在70分以下。对方得知我的态度后说,恢复了常态,丢给我一句话:那就放弃这门课。我回答可以。

     

    我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过了一段时间。该生又给我发短信说要见我,因为学校教务处按公选课规定不允许该生放弃这门课。我说,那我无能为力了。他说不行,他要求我帮他改成绩。我依然说70分以下可以调整,但他此时语气十分坚定地说:他不是来要70分的,而是来要不及格的。既然我在食堂承认了这是一个不及格的成绩,为什么我给他及格。这样的要求顿时让我一头雾水,难道我把一个不及格的成绩给到及格还错了,真是好心当成驴肝肺了。该生接着说,他现在已经拿到了修改成绩表格,问我何时有空见面,他想尽快改回不及格。我们再次约会,他给了我一个教务处下发的成绩变更表,其中有几项选择:笔误、改错、补交之类。我选了“改错”一项。没想到,教务处又打回来,让我详细说明当时成绩改错的原因。那我还能有什么原因,就是不该把一个原本不及格的成绩写成及格。就在此事发生的同时,另外一个学生也在电话联系我,又在质问我为什么给她那么低的成绩,我又查了她的卷子是70分。我的回答是,因为这份卷子中有一部分内容是从网上抄袭的,为了严肃纪律,所以不能给高分。该生此时在电话中说我把她毁了,因为她大学毕业准备出国留学的,这样的成绩让她很难找到好学校了。因为有前面发生的事情,我没有再搭理她,但接着我院的教务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这个学生正在教务处哭闹,要求改成绩,教务处责令我院教务员找到我解决这个问题。过了一会儿,教务员派了一个学生助理焦急地来到我上课的教室(估计是修改成绩的限期要到了),又拿着相同的表格,让我改成绩,我还是选了“改错”一栏。然后写上的理由是有抄袭,所以改判不及格。

     

    现在所有问题都集中在了为什么学生认为成绩不理想,就想不及格呢 我请教了教务处的负责人。原来这里面有一个窍门。按照教务处的相关制度规定,如果学生课程成绩是及格的,那么这个成绩就记录下来,变成了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的一部分。如果不及格,那么虽然原始记录消不掉,但是无论是出国深造还是免试保送,这个成绩由各院系自行处理,可以不算在成绩单内,或者在成绩单上不显示。于是学生听课的策略就是如果成绩好就留着,如果成绩不好就先改不及格,然后再取消这门课的成绩。我后来算下来,这次通识课成绩出来后,通过邮件和短信质问我成绩的学生大约有六位(对于为何没有更多的学生来找我,我的解释是这不说明制度有效,而是我给的分数比较令他们满意,因为想出国深造或者直博的人毕竟是少数),而直接找我改成绩的是上述两位,质问我怎么回事的还有一位学生家长。

     

     

    三、人情和制度:初步的讨论

     

    现在我有必要亮出我下面的研究方法了。以日常事件来分析社会运作的法则源自于我受到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E. A. Hoebel)提出的功能现实主义之启发。⑨这一方法论的意义在于他批评实证主义看似研究社会现实,实是讨论变量间的数学或逻辑关系,却并不反映社会运行。功能现实主义希望能在整体联系的意义上提出社会运行的前提原理,具体做法是从事实中去寻求现象发生的前提,然后进行推理。当然一个比较相似的观点也来自于美国人类学家许烺光的方法,他曾通过“公设”(基本假设)来推导中美文化模式的差异。⑩依照这一方法的要求,我先来梳理一下这件小事当中显现出来的人情和制度问题:

     

    第一,我作为通识课程的老师,事前没有学习了解学校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当然教务处也没有下发有关规定(或许有的规矩也是潜规则,需要口头交流,心中有数,灵活掌握),所以在批改作业的时候不知道及格与不及格的含义是什么,只知道如实地批改作业,但又考虑到不为难学生而定下了分数范围。这等于在说,我给出的分数是实情和人情的结合。

     

    第二,学生在选修通识课的时候,也没有好好学习教务处的选修课条例,或者先不考虑自己提交的作业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一旦发生麻烦,他们会聪明地研究教务处相关规定有什么漏洞或者余地,以便可以钻空子。

     

    第三,老师在给成绩的时候,有人情上的考虑。他在制定打分的幅度时就已经把不及格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学生只要做得不太过分(太过分的事件是平时旷课,不交作业,但依然哭着闹着问老师要成绩),无论怎样胡乱应付作业,老师在人情上都能保证其及格。

     

    第四,学生基本上能预计到无论自己如何胡编乱造,抄袭乃至于用不文明的语言来完成作业,老师也不会为难他们,因此他们完成作业情况如何取决于自己的学习态度。一旦遇到老师真给了他们不想要的分数,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老师加分。

     

    第五,学生的未来发展是老师给学生好成绩的最终理由,而非学生作业做得如何是老师给成绩的理由。如果制度能毁掉一个人的前程,人情能促成一个人的前程,为什么不用人情,而用制度 

     

    第六,制度的本身设置当中,也有人情的成分。不及格可以不算总分,或不显示,或放弃,说明了制度看起来是对一种活动的规定和保障,实际上也是从人情出发来加以制定的。

     

    总结出事件中的六条有关人情和制度的关系之后,我们最初得到的最重要结论是,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就得制定详细的制度和条例,并要求人人都得认真学习,然后加强监管。或者说,为了避免各式各样的、没完没了的人情问题,任课老师和学生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则办,否则后果自负。可是,如果我们多少懂得一点人情运作的方法,就发现这不是一个正确的结论,更不是一个好的建议。比如对我来说,如果我事先了解了这些规定,我就当真如实打分,按章办事了吗 估计我倾向做的事情是,不再把给分幅度限于60分~95分,而把幅度上调为75分~95分。理由是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换句话说,都给学生打到75分以上的成绩,既不违反制度,还没有人打电话骚扰,又无需赴约解释,再无人又哭又闹,更不用按照什么规定详细写明改错成绩的原因,何乐而不为 但是,虽然后者回避了制度设置给我们带来的种种麻烦,却在根本上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名实分离”。而由此引发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在共有的价值观或文化主旨层面,该社会是否认可或容忍“名实分离”。所谓“名实分离”是说,在形式上,制度至始至终都在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而在内容上,真实社会并没有依照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在运行。或者通俗地讲,面子文化的意义在于,你看到的不是你真正看到的。11而具体到这件小事中,即一个人取得的成绩不反映一个学生的真实学习或作业情况。

     

    作为一项探究性的思考,我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小事何以能上升到如此这般的高度上来讨论 依照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学者可以异口同声地说,这是你的事情,你的处理方式以及你自己的一些感想。一件事不过是一件事,可整个讨论方式都说明了你没有用社会学方法来处理这一事件,不懂个案是没有代表性的。好吧,先说一个相关而有趣的事情:因为部分老师在成绩打分中多少有些问题,在我参加的一次学院教学会议上,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给老师传达的指示是,教务处发现有些老师上完一门课后给学生的成绩都在九十分上下,希望引起注意。我不明白,这里引起注意是什么意思。一种最直接、简单地理解就是,不会一个班的学生学习都那么好吧。按照这样的理解,我还得反思我自己:为什么我的班上没有这么好的学生,或者是他们一进到那些老师的课堂里就都那么认真、努力学习,而一到我这里来就不好好学,难道我在误人子弟 或许,从事社会学方法研究的人又要教导我,研究这个问题,要学会设计问卷并寻求很多变量并计算这些变量的关系,比如学生的年龄和性别、学生的专业兴趣、学生的学习动力、老师的个人魅力、老师的讲课内容、老师的表达能力、老师的普通话水平、此门课的重要性等等,然后根据回答来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就出来了。可在我看来,把这些乱七八糟的变量同人情相比,我得到的就是一句很省心的大实话:这些给高分的老师无所谓自己课程、动机、魅力、内容、表达力如何。这里面什么变量都不重要。重要的在于这些老师太聪明了,他们知道给一个令学生满意的成绩可以得到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因为唯有这样做,他(或她)就用人情解决了制度上的难题,即因为很多学生上这门课可以得到高分,于是他们反过来也把上这门课的老师夸得像花一样作为回报。这时,当我们设计了这些变量来问这些学生时,他们可以在问卷上告诉我们这位老师讲课真好,内容真丰富,工作真认真,然后社会学家再用这些调查出来数据铁证如山地说服我:有的老师上课很好,有的老师上课不好。可在中国高校工作的人心里都清楚,在上课中做人情,做好人可以导致师生之间互相抬举。这是一个人情的游戏,不是一个调查统计里要区分的各个变量的关系。

     

    至于上述事情是否普遍,从2003年起,教育部轰轰烈烈地开启了一次大规模的部属院校本科教学质量大检查活动,后面又进行了多次。为了迎评,各高校首先是自查,结果查出一大堆需要整改的地方。但这不妨碍在短期迅速见效。等检查团一到,大多数大学的评比都得到了优良的成绩。但请注意,这不能简单地理解成是制度的胜利,而只能理解成是借助于大检查,大学需要把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恢复起来,否则依人情运行下去,教学质量已经无法保证。如果说,这无论如何也是制度的胜利,那么请问,检查接待与评比过程中是否也有人情运作 

     

    四、中国日常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

     

    很多读者或许对通识课、选修、给成绩及保研、硕博连读等说法很陌生。我前面说了,这不过是一件小事,重要的问题是在于我能否把这件小事提升到一个社会运行法则的高度上来思考,以获得对中国社会运行特征的某些洞见。

     

    借用人类学家提出的公设、前提和推论的方法,我认为,以上小事实际上透露出了中国日常社会运行中的基本价值、轨迹和方向:

     

    前提Ⅰ:虽然每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均有差别,但即使有再大的差异,每个人都可以把人情作为评价、处理、奖惩人事的最终依据。(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人心都是肉长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于心何忍。)

     

    推论1:没有什么事情是不可改变的。

     

    推论2:对人事的判定很难有绝对的对与错。讲人情的好处在于它可以对原则做变通、权宜和处理。变通的程度视人情亲密性而定。

     

    前提Ⅱ:制度对人情的约束是有针对性的,因此是具体的、局部的,而人情是根本的、整体的、全局的。在任何时候,顾全整体、大局总是比顾全具体、局部重要。(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人情大于王法、对事不对人、顾全大局、以大局为重。)

     

    推论1:一个人的行为过失不应当只考虑过失的条例如何规定,而应当考虑对他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推论2:一个人的过失如果影响到相关他人,也要考虑其他人的得失。

     

    推论3:制度都是人来执行的,执行者也是人。人都应该有情,可以通过商量来达成共识。

     

    推论3′:是非、真伪、诚实与否不重要,合适、恰当、识相最重要。

     

    推论4:在制度与人情之间一定存在一个回旋余地,发生了事情可以寻求余地,酌情处置。

     

    前提Ⅲ:纵观人的一生,没有不犯错误的,不能因一时的错而影响其一生。(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要一棍子把人打死;高抬贵手;手下留情;网开一面;留点面子;恩重如山;还人情。)

     

    推论1:当一个人违反制度的时候,可以根据这个人显现的前程原谅此人,给他改过的机会。

     

    推论2:制度设计本身要为一个人的一生负责。

     

    推论3:求情、讲情面或手下留情可以挽救一个人的人生。

     

    推论3′:被挽救者在精神或物质上应该感激挽救者。

     

    前提Ⅳ:如果每个人的本性都善良,社会就会美好。(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与人为善、少得罪人、出发点是好的、好心办坏事、情满人间、人间自有真情在、改邪归正。)

     

    推论1:一个人很担心被他人谴责为没有良心。

     

    推论2:一个人表现再恶,也可以从善来推论。

     

    推论3:惩罚不是目的,接受教训、成为好人才是最终目的。

     

    推论3′:处置人的问题时教育最重要,意识到悔改、悔恨、后悔、痛改前非、愿意接受教训就要适可而止。

     

    前提Ⅴ:制度与人情不是矛盾体,而是一种融合。(可对照的世俗表达:法不外乎人情、天地良心、情理交融、合情合理。)

     

    推论1: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统一不变的规则。

     

    推论2:感情用事或者严格执法都是对平衡与和谐的破坏。为了不产生这样的破坏,必要的时候,形式同内容可以分离。

     

    推论3:平衡或融合将满足大多数人的社会需求(从中看不出是人情或是制度的作用),不满足的只有少数人。

     

    推论3′:任何一味地按制度办事的人被看成是没有人性的人。

     

    推论3′′:以没人性的行为来对抗没人性的行为会导致事件恶化。

     

    前提Ⅵ:人情有亲疏、远近、深浅及其相应的冷暖之分。(可对照的世俗表达:骨肉之情;手足之情;打断骨头连着筋;手心手背都是肉;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得一家人;亲不亲故乡人;打狗还得看主人;不看僧面看佛面。)

     

    推论1:区分人情关系差异将决定人情的波及范围。

     

    推论2:没有人情关系也同样可以“用情”(套近乎)来拉近关系。

     

    推论3:当人情关系无论如何也不可及至时,社会亦不体现为制度运行,而表现为冷漠或冷酷。

     

    上述的前提和推论统统可以回溯到中国社会建构的一个公设上去:

     

    公设Ⅰ:社会构成的出发点应该是:人皆有等差式的恻隐之心,或有不忍人之心。

     

    应该说,就如何给社会运行定一个基调而言,孟子成功了,儒家成功了,而且他们在现代中国社会依然获得了广泛的成功。用现在的话来讲,在一个讲人情的社会,任凭我们如何想方设法地建立、完善和执行制度,我们社会的底色依然保持着人情的基调——与人为善。虽然对所有的社会而言,制度或者对于其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必需的,但这不妨碍中国人用自己的方式来处置它同“公设Ⅰ”的冲突,即上述的各项前提与推论。当然,当这样的人情泛滥到导致制度失去控制的时候,制度本身则不再可能自动恢复到其原有地位及其作用上来,唯有借助于一次(又一次的)所谓“运动”才可以再次把制度恢复到原有的平衡点上来。这时,我们看到人情与制度之间有一个动态的平衡点,而不是冲突。其含义是人情很有弹性地穿插于制度之中,或避开制度,而不同制度相抵触。众所周知,针对人情的滥用而兴起的各项运动在性质上具有无情的特点。但依人情前提原理Ⅰ、Ⅱ、Ⅲ来看,无论如何,搞运动也要适可而止,一旦过了头(所谓残酷打击、无情斗争),触及到了人情之人性层面的基础(人心底线),民众就会怨声载道或发生更大的社会危机。更何况,为了在运动中过关,打点人情本身也在所难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情与制度的关系是理论上所维系的动态平衡关系和实践中所体现出的此起彼伏的循环往复。进而我们也可以发现,在一个以人情为本的社会里,社会对人情泛滥的整治不借助运动,也无他法。

     

    以上讨论会引发一个疑问,那就是哪个社会不讲点人性,或者不以人情为基础 以我的浅见,西方社会建构倾向把人情看成是个人自己的事情,而让它同制度设立无关,制度只用来保证或控制社会(或组织)程序的有效运行,个体也只要求在制度框架内保证他的自由,仅此而已。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来看一则在西方高校工作的教授给出的反例。此例同我上面的故事有得一比,显然是从一个有中国文化背景的国外教授口里讲出来的:

    我有一个学生叫威廉,是个黑人学生,很有礼貌,也很聪明,一年前选过我的逻辑课,可上了几节就不来了。期中考试,威廉考了个不及格。他跑来跟我求情,说他爸爸死了,所以缺了很多课。中国教授通常都比美国教授讲情意,我立刻很同情。这不仅仅是缺不缺课的问题,而且是他能不能付得起以后的学费的问题。威廉说,学费他倒不担心,因为他是现役军人,军队替他交学费。我一听,也放心了。我说:“你可不能再缺课了。”威廉依然缺课一直缺到期末考试。他请我不要给他不及格,给他一个“课目未结业”,他说他的部队要到伊拉克去打仗了。我一听,立刻同意。威廉才二十多岁,谁知他还能不能回来呢 威廉从此消失了一年。

     

    可突然有一天,我接到军人驻校办公室的一个电话。一个军人问我:“为什么威廉一年前的课到现在都没有结业 ”我说:“威廉到伊拉克去啦。”那边立刻提高了嗓门:“他到什么伊拉克 他撒谎。他知道在他读书期间,部队不送他去前线!”我一听,当然很生气,立刻给了他一个不及格,送到成绩部去了。

     

    没想到部队不让这事结束。他们三番五次打电话来,要我起诉威廉“学术欺骗”。威廉也来找我,依然彬彬有礼。他说,如果他父亲还在,他就让部队取消他的合同好了,可是他父亲死了。他不想失学。

     

    对这样的是是非非,我一听就头疼。我是教授,我只管给学生成绩,学生的德性由他们自己负责。我没理部队的要求。

     

    一天我下课回来,办公室门口站着一个高大的军人,没有一丝笑容。他说:“戴博士,我是詹姆斯团长,我得找你谈谈。”我一看这么一个大家伙站在我办公室门口,第一个反应就是:“我做了什么坏事 ”詹姆斯团长倒是开门见山:“我们要把威廉送上军事法庭,因为他撒谎。”

     

    我一听事情这么严重,就说:“我已经给了威廉不及格了。他已经得到了惩罚……”团长詹姆斯打断我的话,脸严肃得像个门板:“戴博士,我请您认真想一想,如果您不起诉,他就可以从这所大学毕业。他毕业后,就可以当连长。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就要掌握在他手里。如果他不诚实,您能放心把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交给他吗 ”

     

    这话儿说得不紧不慢,但很有威胁力。好像如果我不起诉威廉,这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死在他手上,我也要有责任似的。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可不是小事。我想了一个星期,依然决定不起诉威廉。我当然不放心把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交在他手里,可为撒谎起诉自己的学生,却也不是我能做出来的。

     

    过了几个月,我在校园里碰见威廉。我问他有没有被送到军事法庭。他说:“倒是没有上军事法庭。可我自己要求退役了。因为我不诚实。”

     

    以后,我就再没见到威廉。他不再是军人,也不再是学生。“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算是安全了。威廉最后对我说的那几句话却真使我看到了“诚实”在美国的位置。12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无情社会是如何运行的。这其中的前提原理就剩下了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度的保证,处于制度中的人所能做的就是按照制度来行事:缺课、惩罚、结业、合同、起诉、军事法庭、退学等等。作者作为华人,内心里面有人情的特质,对发生的许多事情多少还充满了怜悯与同情,也有我在人情社会前提推论中提出的想对此学生未来着想的希冀。但当地的相关制度最终约束了他去尝试改变,也让他的心肠变硬,并尽量无情地按章办事。在中国社会,极少有人会把一次原谅或把一个人的不诚实同其未来会发生什么人命关天的事情联系在一起。如果有人给我们说这样的道理,我们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别有用心”、“不可思议”或太富有想象力了。在人情的立场上看,人们都相信,给这样的人一些教训是必要的,但没有必要“一棍子把人打死”。

     

    颇为凑巧的是,我本人也教过五年左右的美国学生,也教过美国华裔学生,当然更多的时间是教中国学生。在我的记忆里,我教过的美国学生也比较计较分数,但的确没有发生过要求改分数的事情。当他们对自己所得的分数不满意时,他们会来找我,要我说明他为什么得到这个分数,提问中也包括同其他学生比较的意思(比如其他人有缺课现象,但依然同他分数一样等),显然他们想要的是一种公平。我教的美国华裔学生有点差别,他们有人在交给我作业的时候会附上一张条子,告诉我他的境况以及他如果能得到好成绩会有什么样的好结果,这样就让我在给分的时候会考虑他的请求,当然他们本身的作业质量也不错。在我教中国学生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发生过上面的事情。中国学生比较自信地预计到了他的认真或不认真,乃至是否胡来都不太可能出现一个不好的结果(这可能是中国一句广为流行的词“混”的意思,比如“混文凭”、“混日子”等)。当然一个中国学生如果对自己要求比较高,也不在于制度怎么规定,而是有他自己的追求。可见,从各个方面比较来看,中国社会运行当中的确会以人情作为基础,这点造成了制度从设立到执行上的复杂性。

     

     

    五、结论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人,包括学者自己对生活与社会的认识大都来自于对自己经历到的或从他人口中以及从媒体报道中的事件的体察或思考。一个再强调用抽样的方法来看社会的学者,也离不开他在表述中情不自禁地通过举身边的事例来说明一个观点。反过来说,一种被数据所证明可以作代表性的研究结论,很多时候也只因为是数据结果而避免了代表性的争议。至于它是否因为是数学表述就真实地代表了某种现象,其难度同个案一样大,只是各自的难度性质不同而已。那么个案不能作为代表性的困难究竟在哪里呢 为了探讨这个问题,也为了让本研究所获得的结论应该在一个合理的研究框架内,我必须先来讨论一下这一问题,否则上述的整个讨论方式都将面临质疑。

     

    第一,我必须承认,在数量意义上,个案研究本身的确没有代表性。在现有的社会学方法中,其实无论再增加多少个案,只要不做规模性的社会调查,其代表性依然受到怀疑。显然这不是一个增加个案数量可以解决的问题。讨论以小见大、小题大做、以点带面的研究方法,乃至于从具体上升到抽象的问题,需要撇开数量统计来加以认识。这样的认识高度在于我们要问:究竟什么是社会学家 或者社会学家意味着什么 社会学家一般可以被理解为具有社会学专业知识并从事社会学专业研究的人。可是专业知识的意思难道是指专业书本上编排的或记述的那些内容或者是会操作社会调查与统计的方法吗 我想不是。社会学专业学习必须培养出具备此专业敏感性和相应能力的人(而非使用专业工具的人,今日有人悲哀地发现,社会学不研究社会,只强调方法)。这好比美术专业、音乐专业、摄影专业乃至舞蹈专业等,对普通人而言,线条、颜色、声音、肢体动作等就是这些现象之本身,可专业人员却能在其中发现“美”并进行再创造。中国有句俗话叫“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个“热闹”即所谓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的“快思考”,而“门道”则是“慢思考”。13其实,思考之快与慢并不取决于时间,而取决于专业素养和训练。比如一个象棋高手瞥一眼棋局就立刻知道其大势已去或如何才能反败为胜,一个文物鉴定专家瞬间就可以知道一件古玩的真假等。那么,一个生活事件对于社会学专业的要求是什么呢 就是社会学的想象力,14即专业社会学者应该有能力把个人的事情同社会结构或运行联系在一起来加以思考。

     

    第二,具有社会学想象力的人即使具备了个别事件与社会的联系,他们对生活事例的捕获也不是有一个算一个,而是有所考虑的。无论一个人是不是专家,生活事件每天都在没完没了地发生着,但这不意味着一个社会学家统统把它们纳入自己的思考或研究范围,更多的可能是他在用他的专业不断地筛选,选择他多年思考的、积累的、熟悉的、可以从事的议题。当一个生活事件最终被确定下来后,就意味着此事具备了可以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特质或要素,也隐含了其代表性的诞生。但这毕竟还是一种主观认定,究竟是否具有社会性意义尚需要进入下一个程序。

     

    第三,检验这个代表性是否成立不在于社会学家自己的看法,而在于这个事件同他研究对象背后所包含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价值是什么关系。任何一种可以称之为文化模式的都为该文化的历史所积淀、倡导,并已成为一种习惯或思维方式。如果一个事件同该社会结构、文化价值或行为模式相吻合,那么它才有机会具有代表性或普遍性。对于一个职业社会学家而言,熟知他所研究的社会中的文化特征、社会运行、经典作品或者生活趣味等都是必备性的,否则他的个案研究乃至于即使从事定量研究中所得到的数据,也只能停留在对事件的小心翼翼地描绘方面,作者既不能解释、讨论,也不敢放言这个事件中所蕴涵的社会运作法则。霍贝尔说:

     

    当一个人类学家作一种文化和其习俗的报告时,他就被推定提供了一套经过统计的行为方式。我用“推定”一词,是因为他很少真正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对全部行为作数据的统计,从而以数字的方式精确地表示行为所发生的频率。一般说来,这既不实际也不可能。因此,进行田野工作的人类学家观察到一种看起来十分一致的行为方式,便说“这是习惯”,意即“这是规范(的方式)”。15

    也就是说,文化中的某种习惯或规范本身就是由社会方面提供的典范,所谓代表性或典型性就是指一个生活事件同它的吻合度或者逼近程度。当然,纵使一个人违背这样的习惯或规范也不意味着此人不能在此社会中生活,只意味着此人的所作所为得不到该社会的认可,或令人反感或被声讨、唾骂等。于是,个案研究具不具有代表性,未必需要考虑抽样与总体之间的数学关系,而在于一个事件能否被拿到文化模式中去讨论。如果答案是不能或者牵强附会,那么此代表性就自动消失了,如果符合文化模式的要求,那么代表性就在其中。

     

    回到正题上来。本文将一个日常事件放入中国社会的文化模式中来考察,通过事件中提取出来的核心要素,在该文化模式中的公设、前提原理和推论中进行了讨论和检验,再结合该社会民谚的世俗性表达(中国人的社会与世俗价值观),发现了人情在中国社会文化中的底色意义。原本传统中国社会运行就有很明显的情、理、法三位一体的倾向,16而从现代意义上看,说中国社会因为走向了法制化、制度化,所以不讲人情了,那显然不符合事实,也是一种乐观主义者的自娱自乐;说中国人因为讲人情,所以中国人没有约束、恣意妄为乃至于无法无天,那也不真实,因为中国有史以来一直在不懈地建立各式各样的规章制度。就真实层面来讲,人情和制度的关系所构成的对中国人智力的挑战,就是如何在其中寻求一条出路。由此出路而显现出来的社会运行特征导致了我们怎么评价中国社会都有一定的道理,可下什么结论也都未必正确。很多人试图把人情划归为组织(社会)运行中的非正式因素,然后在正式和非正式的二元对立的框架下来讨论中国人的人情问题,显得过于天真了。其实,人情大国更希望有严格的规范,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否则将混乱不堪;但如果说有了制度就得按章办事,那也低估了中国人的智慧、习性及其能量。

     

    在这一高校学生改成绩的事件中看到,参与此事的师生心中都有人情在起作用。人情成为我们判断与运作一切相关事情发展的基础。讲人情的人固然承认制度存在的必要和遵守制度的必要,但他们不甘心于受制度的摆布,而希望通过一切可能,包括制度漏洞、制度余地、制度的人性化一面绕回到人情上来。可以说,制度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引导人情向哪里去的作用,而不是消灭人情的作用。评价一个人“不近人情”看似温和,却是对中国人做人方面的一个严重贬损。显然我们不能为此认为“大凡是人就会这样”,即把人情当作普遍的人性来看待。要想了解一种不讲人情的文化模式,可以看看爆料出来的中国留学生在海外耍小聪明的后果,比如考试作弊、成绩造假、抄袭作业等所受到的开除处理,就可以知道公设与前提不同,处理方式就大不相同。当然,在一个讲人情的社会里,文化主旨、价值观对这些行为也持负面或否定的评价,但关键在于以人情为基调的社会如何来处置这样的行为。

     

    通过本文对人情与制度的关系研究,我认为最值得思考和玩味的地方在于人情完全可以不同制度相抵触,因为中国人在其保留的人情底色中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完全可以让人情与制度相安无事,两全其美,互不碰撞。这种互不干扰状态看起来是对两者关系所做出的游刃有余的把握或曰拿捏,属于一种把玩人情世故的高超境界,但它们客观上则不可能不发生实际的社会效果,即所谓的“名实分离”。名实分离并非人情社会的成员尤其是制度设计者不能意识或预见到的问题。但预见到又能如何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一系列说法成为中国人展开人情与制度之“智斗性”的常识。它们给社会民众的一个重要暗示就是人情和制度是一种平衡关系,也隐含了在功能意义上处理它的方式无法靠建立健全制度本身来完成。于是,各项政治或社会运动(清查、检查、检举、揭发、过关等)将以不同的、有节奏的方式周而复始地进行着,其目的是希望让人情与制度重新回到平衡点上来。而为了顺利、公正执法,参与其间的执法者本人还需采取回避原则才行。可是,当这些运动被民众称之为“轰隆烈烈走过场”或者叫“雷声大雨点小”时,我们将会看到一种人情社会的必然逻辑(其中,“轰轰烈烈”或者“雷声”是运动使然,“走过场”或者“小雨点”是人情使然)。

     

    显而易见,中国业已成就的社会文化价值及其规范正面临着改革开放的挑战。当西方社会、文化及经济制度借助于国际市场相互接轨之际,尤其是以整体性的企业或管理模式进入中国社会之际,或者是中国自愿地想融入世界体系之际,其冲击之大是可以想象的。但谁又敢说这个社会因此会变得没有了人情的底色或没有了人情味 

     

     

    *本文受“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在此鸣谢。

    【注释】 1 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2页;梁漱溟:《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 153页;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4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1986年版,第401页。 2 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5页。 3 韩少功:《人情超级大国》,载《读书》2001年第12期。 4 翟学伟:《儒家的社会建构》,载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 史华罗:《中国历史中的情感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3页。 6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7 翟学伟:《事实再现的文学路径》,载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二版)》。 8 李银河:《李银河:我的生命哲学》,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9 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10 许烺光:《文化人类学新论》,张瑞德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99页。 11 翟学伟:《中国人的脸面观——形式主义的心理动因与社会表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 青梅:《“诚实”的地位》,载《学习博览》2011年第12期。 13[美]丹尼尔·卡尼曼:《思考,快与慢》,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 14[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张君玫、刘钤佑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6年版,第34~37页。 15[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14~15页。 16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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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学的转向
    翟学伟

    [摘要]西方社会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成长起来并服务于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社会科学,因此它的知识传统具有一种职业性的立场。比较其他相关学科,这一立场导致了社会学很难给普通个体带来什么收益,由此社会学不是像它自己声称的那样有使个体增益的用途。若想改变这种局面,社会

     

    社会学总在质疑其他科学的社会基础,自己也不免面临同样的质疑。——布尔迪厄(2006:11) 

    一、社会学的功能偏好

    人们为什么要学习社会学 如果学习者被含混地告知,是为了科学而系统地认识和理解社会,这样的回答足够了吗 回想自己入门时,这样的回答的确让笔者曾产生过庄严的满足感。可笔者现在又回到起点上来提出这个问题,就多少有些疑惑。其实,上面的问题应该再追问下去,即科学而系统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又是为了什么 这个问题并非更蠢,而是更难回答。或许一个看似胸有成竹的答案是,因为认识社会如同认识自然,客观而精确地认识事物是为了有效地解释、控制及预测事物的运动或变化,同理,精准地了解我们自己及所处的情境或社会,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解释、控制和预测人类的行动及社会后果。为此,经典的社会学家带着这种抱负,为我们建立起了效仿自然科学的社会学——实证主义,但这只是就该学科的性质和希冀来作答的。而笔者的问题则想从经世致用上来考虑,即学习者需要的现实答案是,获得了这种哪怕已“相当科学”的社会学的知识能为他们带来什么 也就是说,这样的学科能给他们的生活和事业带来什么益处。这时我们便会发现,在没有弄清这里的“他们”是谁的情况下,学习目的是不好一概而论的。显然,获得社会学知识的益处会随各人身份的不同而发生一些变化。如果这里的“他们”指的是研究者,那他们学习社会学的目的就在于加入一种学术共同体,而在这一共同体内部的切磋和探讨将有助于社会学知识的增长;如果这里的“他们”是领导者,包括政策的制定者或参谋者,那么尽可能多地获得社会学的知识可以有助于在一个比较综合或客观的角度上寻求到一个更加合理而有效的控制社会、管理组织、稳定家庭、建设社区及减少社会问题等的思路和方法;如果这里的“他们”承担着传递知识的使命,比如教师,那他们会把被他们自己认为多少已经假定为正确的知识传递给那些需要了解社会及其未来发展的学习者,而这些人当中很有可能会因此出现上述的研究者、领导者、政策研究者及传播者;如果这里的“他们”是尚未走人社会的在校学生,那么就可以预计在他们中间说不定有人会成为上述某类人。

    不可否认,这个学科总是力图以科学的措辞告诉我们社会的构成方式、运作原理、各要素关系和变迁的方向等许多庞杂的问题,但学习者还是没弄清楚这样一套纷繁且包容性很大的知识究竟能给他们带来什么。注意,笔者这里的他们指的是社会上一个个普普通通的个体。也就是说,站在一个普通者的立场上看,我们无法证明学过社会学的人比那些没有学过社会学的人会有更大的益处。或者说,上面所列举的那些受益者主要指已确定了某些特殊职业的人,但我的问题是这个学科对于一个不从事这些职业的人来说,学习它的理由在哪里呢 是想教给这些人一种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群体或社群构成方式抑或只是提供一种背景性知识 比如,假如社会学的一项研究告诉人们现在社会上的离婚率在逐年上升,或分析了上升的社会性原因,一个人能从中得到什么 是让他或她选择结婚还是不选择结婚 也许这个问题问得不够恰当,那么假如某项社会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社会上门当户对的婚姻比较稳定,那它是不是就在暗示人们在选择婚姻的时候应当考虑门当户才对呢,还是坚持追求爱情而不顾其他 当然,就一门几乎由效仿自然科学而应运而生的社会学来说,对于一种事实的陈述,它并不暗示个人进行选择时可资利用的知识在哪里,而只是告诉人们:经研究,现在社会的某一方面客观上是什么样子,当然这也不排除它对个人的思考产生影响。也许一个人在准备结婚或离婚时需要知道自己的决断是一个例外,还是比较普遍。如果社会学对个人的贡献是在这里,笔者依然看不到它对个人生活决策的参考意义,因为几乎一切知识都能拐着弯子回到个体身上,而有的社会学内容则离个人的生活更远,尽管我们总是身处其中。比如社会学中关于分层与流动的研究成果能够给个人什么益处,是让这个人知道自己身处何种生活状态,还是指导他流动的方式,抑或暗示他需要改变自己的命运 因为他最终发现自己生活不是他想象的那么理想或比他想象的还要理想。但众所周知,一个人想不想流动或如何流动不是社会学告诉他的,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理想、机会、能力或社会资本等决定的。在这一过程中,了解和不了解社会学都不影响他的流动方向和结果。最近大学生毕业报考公务员就是一例,一个行政部门仅提供一个就业名额就招徕了几百人报考。假如一项社会学研究提供了这个数据乃至于更广泛的数据,并对大学生就业形势有所估计,那对报考者来说,这项研究所隐含的意思是想让他硬着头皮继续报考呢,还是放弃呢 不过,我们又要承认,回到职业的立场上看,社会学的研究正在为政府或其他组织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提供背景性知识和制定社会政策的依据。因此,如果要笔者给社会学的知识立场作分类,则笔者认为社会学的知识本应有个人立场上的知识和职业立场上的知识。

    从这种分类来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便可以发现,以往的社会学知识几乎都是职业立场上的知识,以至于这种取向变成了社会学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自然,社会学的这种特质同其形成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的关联。社会学是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十八、十九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现象:政治动荡、工业革命、城市化、新的社会问题及自然科学的巨大进步等,这些现象的发生迫使一些学者期待着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思考社会。以上的这些问题在经历了大革命后的法国表现得尤为突出。面对当时较为混乱的社会局面,圣西门力图摆脱宗教和形而上学的桎梏,想建立一门实证的知识体系,而受此思想影响的孔德在其《社会哲学手册》(1826)中则勾勒出了由中古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的社会国家蓝图,在这种社会国家中,学者将取代神学家,他们所具有的“实证思想必须为建立以实证政治而服务。”(皮耶莒杭、魏也,1996:12-3)后来的社会学家对此评论道: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将在这种重组社会的计划中发挥着一种重要作用。然而,政府官员必须按照社会学家所发现的自然法则去行动。孔德不着边际地梦想社会学家成为统治者的顾问,他个人幻想在未来的工业社会里占据一个类似教皇那样的支配地位。迪尔凯姆后来也曾作过同样的梦,只不过不像孔德的梦那么宏伟。他的梦想体现在他要为道德教育建立坚实的科学基础的决心之中。直到今天,某些人还怀有这样的梦想,他们相信科学能通过提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方法来拯救我们,或者能够指导我们充分完成人类的使命。(约翰逊,1988:31)

    当然,当后来的社会学发展没有在国家的治理中担当这一重任后,社会学的研究更多地成为一种可能转化为社会政策的依据。如今,无论社会学家在这其中寻求到多少种转化的途径,诸如社会科学家可以在社会上扮演的六种角色(布尔默,1990),或社会科学有七种应用模式(韦斯,1993)等,社会学同国家和地方政府决策之间基本上达成了密切合作的关系,尽管

    社会学家依然可以含糊地宣称它对所有学习者都是有益处的(米尔斯,2001)。然而,面对社会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除了他们少数人比较肯定地服务于政府部门或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外(英格尔斯,1981:156),更多的学习者则回答不了社会学能为他自己及他所处的社会带来什么。由于上述的特殊职业在社会上的需求是很少的,于是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情形:

    高等教育系统与就业系统间的联系,因社会科学专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大多数国家里,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可以看到其专业与未来职业间的直接联系。在许多国家里,心理学专业的就业机会很多,但是很少有什么国家对社会学家有大量专业对口的工作。社会学专业的学生可能正在寻求一种有助于他们智力活动发展的教育,或把他们未来的作用看成是在现有结构内促进社会的发展,或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理解力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彻恩斯,1993:254)

    从这一描述中,我们发现一个有趣而尴尬的现象:社会学,要么培养社会关怀者与批判者,也就是说它使学习者明白了他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或处境;要么充当改良或变革社会现状的人物。这似乎都在暗示一个人通过学习社会学明白了他并非应当逆来顺受,而是可以抗争,同时也许会失败(鲍曼,2002:17-8)。以上这两种倾向,让我们看到了这个学科应用上的两个弱点,一是它的用途处于常态分布的两端;自我益智或为机构服务,而这两类人绝大多数都在学术机构和政策咨询部门工作;二是它的特殊职业使更多的学习者不能从非职业性的角度来使用社会学知识。因为,社会学知识并不面向普通人,或者说,社会学并不参与和影响普通人的社会生活,反之,普通人也无需社会学来干预他们的生活,借用物理学家费恩曼(Richard Feynman)的比喻,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如同鸟类学与鸟一样(张增一,2006)。

    二、若干相关学科的考察

    社会学的这种功能偏好,是社会学的一个特点还是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一个特点呢 由于社会学是一门学科取向多元和包容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它几乎同自然科学及其他社会科学之间都有这样和那样的关系(这也造成了识别其个人知识和职业知识的困难)。笔者在这里先将社会学同其他相关学科作一番简要的比较,以便看出其他学科是否也有类似的功能偏好。

    自然与社会科学中的各学科发展都有其自身的渊源(华勒斯坦,1997),这便造成了各种学科的形成往往是历史性的,而非逻辑性的,因此从逻辑上来梳理不同学科的内涵与实质,似乎是行不通的。通常我们还是在逻辑上将各种学科划归为两大部分,一类是基础性学科,一类是应用性学科,或者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的及人文科学的,抑或哈贝马斯(1999)所谓的技术兴趣、实践兴趣和解放兴趣。但这些划分均不容易看清楚笔者所关心的知识立场上的分类,笔者这里设定的衡量标准比较偏向解释性,那就是一种知识体系能给个人带来的生活意义是什么。波普尔(1996:179)在《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一文中认为,康德所讨论的启蒙运动的中心观念就是通过知识而自我解放。应当承认,在人类所构建的知识体系当中,有一部分知识同个人密切相关或直接相关,有一部分不大相关或间接相关。关系不大的自然科学有诸如天文、地理、地质等学科;社会科学有诸如国际关系、工商管理、社会保障等学科。从总体上看,与个人关系不密切的学科一般都具有职业性特点,而与个人关系密切的学科,都有个体(包括其人性、智识、自我、审美、身体、生命与生活意义等)获得解放的意味。在自然科学中,比如医学(包括生化、营养)方面的研究进展就具有解放生命的意味,它足以使一个掌握这方面知识的人比不知道这方面知识的人活得健康长寿。即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某一个地区的人并不具有医学知识都依然可以活得很长,但医学研究的结果可以告诉人们,某些地方的人活得长的原因是什么,从而让那些接受这一知识或建议的人也活得更长久一些。同样,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一系列自然科学知识、技术及其工具的运用中可以发现,这些学科都对开发人的智力、了解身边事物的原理或提供与改进生活工具等具有明显的作用。总之,自科学思维出现之后,个人更倾向于从科学的立场上来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学习这些自然科学知识的时候不必去关心他将来是否会成为某类科学家和工程师,而是承认尽可能多地认识自然、事物的构成和活动原理将对他们自己的生活大有益处。那么,至于天文学、地理学或地质学等对个人生活作用则不大,只不过在一种特定的历史时期,它们对个人会有意想不到的其他作用。比如天文学在中世纪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宗教信仰的危机,进而对个人的世界观或宇宙观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社会学正是误把这一特定时期的影响作为了一种普适性的类比,致使这种误会似乎成了社会学的一种信条,即以为天文学对人的观念冲击将再次会在实证性地研究社会现象和问题中发生。

    让我们再回到与科学研究有异的人文学科上来,人文学科对个人生活的意义来自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所兴起的各种人文主义主张。

    由人文学者提供或诠释的一种思想或信仰体系往往在一定时期指明人的生活道路及其意义。尽管从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来看,人文科学大多充满着思辨的、虚幻的、形而上的、不着边际的陈述,但自古以来,人类的社会行为方式却总是受神话、神学、哲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知识的支配(科塞,1990:4),而且也并未因缺乏科学而生活得不好。可是,自有社会学的第一天起,孔德就表达了对此现象的不满。他认为神学和形而上学作为虚妄和思辨性的学科,在实证哲学产生之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进入第三个阶段之后,这些学科都将被实证哲学所取代。其实回顾人类走过的文明史,孔德未免太一厢情愿和自以为是了,因为即使科学发展到现代,效仿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也没有解决人类许多重要而普遍之问题的迹象,有时反而在加重解决的难度。一个受过自然科学洗礼后皈依宗教的人士认为:我曾经有过的科学生涯乃是对于发现的一种热情的结果。我在这之后所做的一切,丝毫也不构成对于科学研究的否决——科学研究,从很多方面来说,是令人欣喜的——而是验证的结果,即验证科学研究不能够解决生存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科学,尽管本身是非常有趣的,并不足以给予我的生命以一种意义。(勒维尔、里卡尔,2000:2)

    生物学和理论物理学的确带来了一些不同寻常的关于生命起源和宇宙形成的认识。但是,这些认识能够让人澄清幸福与痛苦的那些根本的机制吗 不应当忽视人们所关注的目标。认识地球的形状和精确尺寸,这是一个不可争论的进步,但地球是圆的还是扁的,对于存在的意义并无大的改变。无论医学的进步能有多大,人们只能暂时减轻痛苦,而这些痛苦还要不断地重新出现,并且通过死亡来达到最高点。人们能够阻止一次争端,一次战争,但如果人的精神不改变,别的争端和战争还会发生。相反,难道就没有一种办法,来发现一种取决于健康、权力、成功、金钱、感官快乐的内心和平吗 (同上:15)

    我们虽不能判断一个人的见识是否可以反映不同学科价值的高低,但从今天世界的发展来看,特别是美国遭受到9.11袭击事件之后,人文科学所探讨的问题不得不显示出它的重要性来。因为市场、技术和信息的全球化已不是问题,而文化的全球化则是一个大问题。回答这些问题未必是经济学、军事学和政治学,而更有可能是宗教、历史学和文化人类学。但同其他人文科学不同的地方是,属于人文科学的历史学和文化人类学同社会学一样都遵从实证精神,只是这一取向的实证主义并不因此而放弃其学科自身对个体思想与行动的直接引导或影响。中国人在历史问题上给出的一句至理名言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前车之鉴可以使一个体在有限的个人经验中加入无限尚未经历过的或无法经历的重要的或渺小的事件、教训与成就,这些积累将会在一个人的思想、决断和行动中表现出来。而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意义则在于人们之问的彼此理解与尊重。通过研习文化,我们一方面可以“入乡随俗”而不至于犯常识性错误;另一方面又反过来促成我们的文化自觉。平等地沟通与对话、交流与互为尊重既是国家一民族层面的问题,也是个人层面的问题,比如种族歧视、东方主义和文明冲突等并非只是族群间的问题。

    最后我们还需要讨论一下其他社会与行为科学,其中规范科学对个人的确定性作用及其意义已无需多言,这里主要讨论一下社会与行为科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当然还包括我们讨论过的人类学和社会学都归为社会与行为科学。如果我们将所有这些学科都说成是有关人类行为的研究,也许不会有什么异议,但问题也就出在各个学科对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的有无及判断方式上。非常奇怪,除了社会学以外,其他的社会与行为科学都倾向以一种人的假设与推论作为学科研究的起点(这种假定本身就确立了人的个体性),诸如理性化、利益最大化、权力意志、平等、自由、理性选择、善与恶、潜意识、自我实现之类,从而演绎出来的命题和原理给人以生活上的不同侧面的合理性指导。比如通过这些学科的原理,我们可以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如何享受自由;我们如何合理地消费或投资;我们如何调整心理及进行治疗;我们如何享有民主的权利;我们如何理解他人的信仰及其生活方式,等等。而唯独社会学不能提供这样的观点或建议,甚至它还反对任何一种单一性的人的假定。从社会学的发展线索来看,社会学家总体上倾向于从外部来解释人的行为,一个相当明显的例子是帕森斯在洋洋洒洒地梳理了以往社会学中关于行为的研究后,还是认为要用“规范”这个概念来说明人的行为(帕森斯,2003:767;850-1),从而导致了人们只能从该学科中看到社会性的压迫,看不到个人的作为。比如,当我们问社会学家,我们如何与他人交往的时候,社会学给我们的观点和建议是什么 什么也没有。其实一个实证主义的社会学者更乐于做的事情是:“你最好告诉我,你是如何与他人交往的,我要做你的研究”。所以米尔斯说:“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风格,抽象经验主义的特征并不是体现为哪个实质性观点或理论。它并非植根于哪个关于社会属性和人性的新概念之中,或是建立在哪个关于这些概念的特定事实之上。”(米尔斯,200l:59)这句话实在是揭了社会学的老底。

    一种对个人有用的知识往往被比作一个旅行者手上拿着的那张地图。一个旅行者要去哪里、做什么都会以此为指南(齐曼,2003:84)。虽然社会学在研究上一直效仿自然科学,可它就是拿不出一幅社会地图来。说来遗憾的是,当年孔德本人在讨论实证主义的时候看重的恰好是天文学。他认为,天文学是科学中的科学,他内心里很希望将来的社会学能够像天文学对宇宙的认识一样,提供一种物理学式的对社会的实证性认识(孔德,1996:89)。从自然学科的比较层面上看,社会学的确类似于天文学而非实验科学,但它想如同天文学那样获得对社会的认识却是徒劳的(哈耶克,2003:37),更不要指望它给我们绘制一幅文化的或社会的地图。况且对于一门服务于政府、决策机构和组织的学科而言,地质图或天体图远比交通观光图重要得多。的确,孔德除了天文学外,还对环境学说怀有极大的热情(昂惹勒,2001:23)。虽说今天的社会学并非就是当年孔德构想的社会学,但孔德给社会学定下的基调却得到了始终如一的贯彻。

    从以上相关学科的讨论中,我们发现,给予我们认知性的学科,大体同实证主义的学科相联系,而给予我们审美一解释性的学科大体同非实证主义学科相联系。但奇怪的是,无论在实证主义上,还是在非实证主义上,虽然社会学都包含了,但它既不提供给人们工具性知识,也不对个人的社会及精神生活给予指导。

    三、社会学的想像力与个体立场的缺失

    那么,为何不是其他学科,而偏是社会学不具有个人的立场呢 至少从历史发生学上看,我们在社会学的形成背景中可以找到部分的答案。因为孔德的社会学思想实为圣西门学说的继承,而当时圣西门及其追随者们把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社会无序和无政府状态等统统归结为个人主义的使然。因此个人主义在圣西门等人那里是一个贬义的,极具消极含义的概念(卢克斯,2001:4),而社会学的诞生从思想上来讲就是要站在个人主义的对立面上为建立一个联合的、稳固的、有序的社会作知识上的准备。如果说孔德的思想还只是一种准备的话,那么迪尔凯姆则在学理上延续了这一传统,使这种倾向成为了社会学的一个基本观点。他在研究了自杀的社会性特征后反复论证道:从所有这些事实可以知道,社会自杀率是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在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多少的都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一种具有一定能量的集体力量推动人们去自杀。乍看起来,自杀者所完成的动作似乎只表现他个人的性格,实际上是这些动作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社会状态的继续和延伸。(迪尔凯姆,1996:279)我们之所以拒绝承认社会现象的基础不是个人的意识,是因为社会现象的基础是所有个人意识联合起来形成的。这种基础既不是实体的,也不是本体的,因为它只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但是它仍像构成它的成分一样真实,因为这些成分不是以另一种方式构成的,它们也是复合的。(同上:299)

    据此,迪尔凯姆论述了社会事实(迪尔凯姆,1995)这一概念的正当性。他认为社会事实是外在于个人意识的,是从外部来影响个人的。这一整体论的研究路径构成了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换句话说,实证主义社会学就是力图用数表来描述和分析这种与个人不相干的社会事实是什么样子以及它同另外一种社会事实之间是什么关系。但既然这一事实与个人不相干,其知识也就随之同个人没有了直接的联系。比如当社会学告诉一个人自杀的原因是来自社群的某种特征,那无论这个原因他知道与否都不影响他是否决定自杀。但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却从自杀率的升降及其原因分析中获得了他们想要的东西。

    假如社会学给自己的学术定位就是一门具有职业性的学科的话,我们也无须扭转它的方向。可惜,社会学的这种功能偏好多少让社会学家自己感到一丝的不自在,因为一门关于社会的知识对社会中的个人无益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于是社会学家在讨论这门学科的功效时总想用修辞的手法把它拉回到个人生活层面上来,让个人学习者对此学科表现出足够的兴趣(波普诺,1987:17-26),但无论其如何说明,却总显得那么勉强。比如吉登斯(2003:5)在《社会学》中认为:从某个角度来说,最为重要的是社会学能够为我们提供自我启蒙,即增加对自我的理解。我们对自己为何如此行动,对我们社会整体运行的规律了解得越多就越有可能把握我们自己的未来。我们不应该把社会学的作用仅仅看成是帮助政  策制定者,即有权力的群体进行决策。那些大权在握的人,在制定政策时不可能总是假装考虑没有什么权力或者是非特权阶层的人群利益。自我启蒙的群体经常能够从社会学研究中获得指导,从而以一种有效的方法应对政府的政策或创新他们自己的政策。像嗜酒者互戒协会这样的自助群体以及环境运动这样的社会运动都是直接实现改革,并大获成功的社会群体的例证。

    在笔者看来,吉登斯这段话实在是高抬社会学了。社会学所能增加的个体层面上的自我理解不比哲学、伦理、历史、人类学、心理学乃至于经济学更高明,或更有自己的贡献,反而有些多余。而且即使我们对社会整体的运行有所了解也证明不了对自己未来的把握,或许还会打击既有的成就动机,好比一个学生知道升学率或分数排名对自己的自信心未必是积极的一样。另外,人们组织起来从事某项事业完全可以不考虑社会学的知识,因为社会学不提供人们如何组织起来的知识,它只是对已有的组织形式进行分类与描述罢了,更何况驱使戒酒者走到一起或让人们一起来从事环保运动的起因恰恰是医学和环境科学的报告,不是社会学的报告。即使组织起来进行活动在知识上同社会学相联系,也没有理由认为组织者读了社会学的书比不读的人或读其他门类书(比如政治学、或历史学)的人更会发动组织。因此,正如前面所说,社会学的作用只能提供一种背景知识。显然,不可否认,有这种背景知识会比没有这种知识要好,这个好处就在于行动者不但对其自身行动的可行性有了整体性的把握,而且还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一种特例,还是一种(一定程度上的)普遍现象,即是一种个人烦恼,还是公共话题。正是这一点,成就了米尔斯所谓的社会学的想像力,也成就了社会学对迪尔凯姆整体论的发展。应该说,米尔斯是一个公开直面个体与社会学如何关联,讨论社会学究竟能给个体什么影响的社会学家,但他所有讨论的方向都是把个体立场引向职业立场,而不是把职业立场引向个体立场。他说:“或许运用社会学的想像力所作的最有成果的区分是‘环境中的个人困扰’和‘社会结构中的公众论题’。这个区分是社会学想像力的基本工具,也是所有社会科学经典研究的一个特征。”(米尔斯,2001:6)显然,一个社会学的学习者如果学会了把他自身的问题同社会整体的、结构性的或制度性的问题联系在了一起,他就具有了社会学的视角和观点。但对于这种想像力的效果的价值判断,米尔斯却是含糊的。他认为这种教益在许多时候是可怕的,但在许多方面是美好的(同上:4)。我们如果从个体立场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便可以发现,可怕的时候更多地是个体性的,而美好的方面更多地是职业性的。因为我们从各种讨论中反复看到,社会学对个人的益处就是使其对社会现状有所“觉悟”,而不再迷茫,或者用易卜生的话剧来说让罗娜出走,而鲁迅(1991:159)要问的问题是“娜拉走后怎样” 结果只有两个:要么她感到更加苦恼,要么聪明地学会了不再出走,因为她不但知道了走后是什么结果,而且还看到了走不出去背后所隐含的“暗无天日”(结构)。这里面一个社会学的研究方向已显现出来,这就是上述的社会学的“天文”、“地理”特性其实就是社会结构的问题。虽然笔者不否认社会学还研究许多非结构的内容,但学会从结构上来看社会现象和社会运作,是社会学的主导观点。米尔斯在表述完他的社会学想像力之后,话锋也转到了这一问题上。他(米尔斯,2001:8-9)指出:只要经济的计划程度太高,以致造成萧条,那么失业问题就不再能通过个人途径解决。在民族国家的体系和不平衡的世界工业化中,只要战争仍是固有的,那么不管有没有精神治疗的帮助,普通人在其有限的环境中是没有力量解决由体制或体制缺失所施加于身上的困扰的。家庭作为一种制度,只要它把妇女变成受宠爱的小奴隶,而男子则成为她们主要的供养人和未断奶的依靠者,那么通过纯粹私人的途径始终无法解决实现美满婚姻的问题。只要过分发达的大都市和过分发达的小汽车还是过渡发达社会的固有特征,那么个人才智私有财产就解决不了城市生活的论题。

    这些问题都是结构性的问题。看起来,米尔斯在这些问题之前加上了许多必要条件,好像这些条件不具备或有所改善,个人的作用就会增大。其实即使去掉这些条件,结果也是一样。因为社会学的理论想告诉我们的是,结构的问题不是个人可以解决的,只有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改变结构。那么什么人可以改变这个结构呢 就是拥有一定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或政策与制度的制定者。那么个人在结构中能做什么呢 社会学只能遗憾地说,按照结构的要求去做。可见,问题显然不是出在社会环境的改善与否上,而是社会学研究的结构性倾向使得个人找不到对自己有益的行动路线。

    四、个人的立场是什么

    那么,个人立场的社会学知识是什么含义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立场的社会学不等同于社会学中那种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相对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社会学中的不同的方法论是一种关于如何看待社会构成的主张。显然,社会是一个实体和事实抑或是一个体行动的结果或个体意识的构想,主导了各自的研究路经。在社会学的发展进程中,个体主义方法论一直是一种不太强烈的声音,无论其间是否出现过一些屈指可数的社会科学名家,比如塔德、麦独孤、M.韦伯、帕雷托、波普尔、霍曼斯、哈耶克等,但他们仍敌不过整体主义方法论。其实,笔者这里所说的个人立场并不需要在方法论上讨论个人与社会哪个为先,哪个为实。其所坚持的立场是,两者当中无论其名实关系如何,都应当同干预个人生活发生直接的关系,但从现有的知识体系来看,个人立场无意中似乎同个人主义方法论有着更多的联系,这种联系最大的可能是在个体上,而非方法上。也正是这种联系,导致了社会学在抵制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同时也无形中失掉了它对个人的关注。因此,笔者在说明个人立场是什么之前,需要先做些迂回,也就是先从几个看似不相干的事例或比喻说起,否则直面这个问题会受到既有社会学之习惯思维的抵制。

    笔者先来谈一个收藏的事例。一个古玩的爱好者假如不想买到新做的或仿旧的假古董,那么他一定要学习一些鉴定古玩的方法。目前摆在他面前的求真方法大约有三种:经验的摸索、鉴定知识和专业鉴定仪器。那么他会选择哪一种呢 经验的摸索其实在收藏中是非常重要的,只是学习时间过于漫长,“吃药”(即买赝品)是家常便饭。等练到眼力足够高的水平时,好东西也被人收得差不多了,要知道,古玩是不可再生的。鉴定仪器是三者中最为科学的方法,包括岩相分析、x射线衍射、色谱分析、化学分析、热释光断代、放射性碳素断代等。可惜这些设备都在考古研究所、博物院等专门机构,一般淘宝者连见都没见过。于是学习鉴定知识无论如何都会成为首选。可是何谓鉴定知识呢 如果我们打开一本关于鉴别真伪古玩的书,书上说要淘到真古玩的主要方法就是多看实物,多上手,多比较,时间长了,自然就通了;或者说,现在古玩造假技术太高,只有经过科学仪器才能识别,人的肉眼已经不管用了。读者读后会是什么感觉,他只能认为这本书对他毫无用处。如果这本书告诉读者造假的方法大致有多少种,如何分辨真古玩所具有的时代性及工艺特点之类,那么一个人就会从中较快地学会识别的方法。

    现在我们回到社会学的比较上来,社会学的知识为了靠拢自然科学,它采取的就是所谓科学仪器式的鉴定。它有一种所谓科学方法至上的倾向。姑且我们认为它所得到的结论很科学,可那又怎么样 这种建立在所谓抽样、调查、实验上的科学方法能给对当下情境中需要当机立断的个体带来什么呢 这就如同每当收藏者看到喜欢的却又真假难辨的古玩时,马上想到的是先拿着它去实验室鉴定一下再决定买不买,这现实吗 你也不要侥幸因为自己还记得这些科学方法会对你作出结论起到什么作用,因为这些结论的科学性又是通过了对一些变量关系的假定或控制得到的,而当下的所有变量都无法控制,都在起作用,你还是不知道此时应当如何决定。你现在无奈地放弃了社会学的方法,你又回到了社会经验的积累上,这时候你就会发现真懂社会的人是一些老江湖,而你自己涉世还太浅,只有慢慢地熬出头了。那么我们就选择类似鉴定知识的社会学吧,可惜社会学里不怎么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它总是在谈背景、结构和数据分析,就如同一本鉴藏的书总是告诉你现在古玩造假越来越多,已经占据了市场份额的98%,而且调查下来,哪个城市古玩市场都一样,连乡下老百姓家里的传世品也不要信,那都是商人设了局等着你往里跳呢,但又告诉你,现在收藏多么热,人数是多少,凡是收到精品的大都价格年年翻番,你怎么办呢 

    笔者想举的第二个例子是中西医的治疗方法。西医要想知道一个人是否有病,不但有看病时的挂号分类,而且需要通过许多测量方法来得到病人的病理和病情。那么对于一个医生来说,除了要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外,他片刻不能离手的是他的探病工具,比如听诊器、血压议、温度计之类或化验、透视之仪器,这些工具很像社会学的调查工具、实验和测量。它们的最大优势就是准确、客观而具有数量化的倾向。而中医要想知道一个人是否有病,主要是用望、闻、问、切的方法,这些方法靠的是什么呢 是医生自已的感受器官。因此即使一名中医现场什么医疗仪器也没有,他一样可以看病、写药方。比较这两种治疗途径,我们发现,在准确性和科学性上当然是西方的医学知识更高一筹,但在解决现场问题上,中医则占有很大的优势。由此我们看到,西方的知识体系经常通过工具或人体器官的延长来实现它的作用,而中国的知识体系通常化为个体的智识部分来让个体灵活运用。比较下来,西方的学科发展更强调专家、仪器、实验室的贡献,而中国的知识更强调个人的内力,或者说它更倾向于培养众多的朴素型能手,显然个人立场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知识传统,尽管有西方学者也在论证由西方发展起来的自然科学也离不开个人知识(波兰尼,2000),但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工具越发达,个人智识就越无用,正如同卡拉OK音响越高级,我们对声乐要求就越低一样。当然,这不是说两种不同的思维倾向是截然划分的,其实在任何社会中,工具和智识都是并存的。

    以上两种比较的事例又不禁使笔者想起了随身听的发展。随身听的特质是个人性的。它的前身是收音机、电唱机、音响之类的东西,说得更早一点则是活生生的剧场。原先人们听音乐时,他们必须来到一个有这类演出或设备的地方。显然,只要剧场或一大堆设备在哪里,人就只能坐到哪里。而随身听的革命性特征就在于它改变了这种人随物走的结构,结果是人到哪里,音乐器材就可以随身带到哪里(杜盖伊等,2003:58)。若将随身听同上面的收藏、中西治疗等事例联系起来看,它们给笔者的启发是,假如社会学有一天能借助科技产生一种具有社会学方法内容的测定仪,让人随身带着,那么方法至上主义是无可厚非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天人们能把实验室和调查技术都装在兜里,成为今天的手机、快译通、掌上电脑之类,又好比收藏爱好者如果能个个手拿“碳14”检测仪或“鉴定宝”之类,那么个体对知识运用性的欲望就会锐减。然而,笔者对自己这样的想像力还是持怀疑态度,因为以上这些科技产品都是解决物质的问题,而社会学面对的是人,他们有文化、人格、动机、计谋、价值观,也有相关的人群、情境、互动、组织、网络、身份、地位等,笔者不能想象我们身上一种什么样的科学设备可以帮助我们决定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即使我们无需那么悲观,相信将来有一天可以把测谎仪装在衣服口袋里(尽管这是心理学的玩意),至少在这样的设备还没有生产出来之前,我们还得靠我们的大脑中朴素的知识库来决定或选择我们的行动路线吧。

    笔者想说的第三个例子是儒家思想。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儒家思想虽不是一种学科体系,但它的发生同社会学的生成有几分相似。当时的孔子也因为很想为国家提供一套治国方略而到处游说,希望统治者能采纳他的学说。比较而言,儒家学说同社会学的最重要差异除了不能构成实证知识外,另一点就是对治理社会秩序的逻辑起点不同,儒家认为社会秩序的建立是从个体的修身开始的,而孔德的社会学说首先就是要摆脱这一层面上的思考。儒家虽然在后来也实现了其抱负,成为一种官职,即如《汉书·艺文志》上所说:“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但正因为其起点在个人,才会在伦理上对个体提出道德性要求,从而使得每一个人,从普通百姓到统治者都要面对儒学如何成“人”的问题。到了汉儒董仲舒那里,为了巩固这种人道的地位,形成了用天道来讲人道的儒学体系。如果我们把这个体系同今天的社会学做个比较,便会发现,实证主义的社会学讲的相当于儒学中的“天道”,或者有把人道当作天道来讲的倾向,而儒家则不同,它讲天道最终是为了说人道。由此笔者发现,中国传统知识的建构倾向于对主体性的品质和潜能的开发;西方的科学知识,特别是经验科学倾向于对客体性、工具与技术的开发。

    如果以上的举例和比喻还是让人觉得牵强附会,或混淆了思想、伦理和学科研究的关系,那么笔者现在回到既有学科研究里面来,再来重点比较一下曾经同社会学关系密切而现在已经很难对话的经济学。其实经济学同社会学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它们都是实证性很强的社会科学,许多领域也是交叉的;它们都重视数量分析,也都关心宏观的和微观的问题;经济学家有时也会越位,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概念来解释社会现象,社会学家也一直企图用社会学理论来修正经济学的分析。另外,经济学中也有许多职业性的立场,但笔者认为经济学有几个地方是社会学所不及的。首先经济学对个人的生活是积极的,即如经济学家杜森伯里(James Ducsenbery)所说:“经济学研究的是人如何去选择,而社会学则研究的是人如何无法做选择。”(转引罗家德,2005:8)经济学之所以可以让人们作选择是因为它有一些关于人的假设命题,从中推演出一套人最有可能行动的路线和方式,尽管其正确性一再受到纠正;而社会学则倾向从人的外部寻求种种人被束缚的因素。其次,经济学研究更多关注于经济学的原理是什么,由此让人们学会在消费、交易和市场中如何判断和决策;而社会学在这方面显得零散和常识化。

    其三,经济学也注重实证的研究,但它不像社会学那样唯方法至上,数学模型、官方数表、个案研究、寓言、比喻和丰富的生活事例等在它看来都是促进其原理生成的依据;而不是像社会学那样喋喋不休地指责你这个数据没有自己去调查,你的个案没有代表性,你的样本数不够,你的寓言不真实,你的例子没有普遍意义等,总而言之,你在方法上有问题。由此学习经济学的结果是人们可以从中得出不少有效的命题或效应;而学习社会学则很难在其知识上有类似的增长,这点无形中又强化了实证方法的重要性,似乎学社会学更多地是学方法,而非原理,似乎有了方法就可以自己去得出想要的结论了。

    所以在笔者看来,一种具有个人立场的学科大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这样的学科应该从人的基本假设出发,能够得到证明的假设更好。

    第二,这样的学科内部应该尽可能采取演绎的方法来发展它的内在逻辑体系,而非总是构筑一种外在说明性的或解释性的理论。

    第三,这样的学科应该关注于人的意义、行为或行动层面的现象并求得实证研究的支持。

    第四,实证研究的方法是用来验证以上出现的层层假设和命题的,而不是用来炫耀其自身的科学性的;也不是用此来得出一大堆经验性结论的。

    第五,无论是逻辑推导还是经验研究都将产生一些定理和效应。

    为什么提出这样几个特征呢 因为在一种类似于随身带的科学仪器那样的工具未发明之前,人的行为假定可以为该学科带来普遍性的命题,而关于此一命题的推衍与操作化及其经验证明所形成的定理和效用,将会围绕个体、群体及其交往的行动及行动的选择性和策略性来展开,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知识将有利于个体的使用。

    用以上几个特征来衡量前述的人文科学和规范科学,我们看到它们部分地相符;再用它们来衡量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与行为科学,符合的部分更多一点,符合部分最少的是社会学。

    五、寻找现有社会学中的个体立场

    既然我们确定了包含有人性假设、行为层面及其研究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将有助于社会学之个人立场的建立,那么我们现在来据此检讨一下现有的社会学中究竟有没有个人立场上的知识呢 

    首先从社会学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涉及上述领域的社会学家非常稀少,而且显得支离破碎,更有甚者,个别社会学家的早期研究有所涉及,但到后来(无论是其本人或是其后来的继承者)却改弦更张,回到宏观结构上来。大体而言,个人立场上只是往往同微观社会学研究有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有少部分社会学家认为,社会的形成是从自我、个体、互动而建立起来的。后来的研究者们将其归结为“建构主义”和“功利主义”(沃特斯,2000:7)。建构主义开始是M.韦伯留下的理解社会学的传统,并部分地影响了帕森斯早期的研究。被划归为同一方向的还有齐美尔和G.H.米德两人留下的传统,这一传统导致了符号互动论的形成,也促成了现象学社会学、戏剧理论、常人方法学等的产生。建构主义的传统在哈贝马斯、吉登斯等的理论中得到了继承,其现代意义是用以回答在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关系中,行动究竟对结构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应该说建构主义虽然对人性有所探讨,但并未形成一种假设,他们更多的关注点是动机、价值和自我的问题,尽管其中有些方面为我们个人的现实活动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参照。比如帕森斯在上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社会行为模式变量对现实中的个人交往具有很重要的参考系作用,它可以使每一个体对自己行为方式进行归类,而且知道自己的行为同一个现代型社会所要求的人的差异有多大。可惜的是帕森斯在处理行动和结构的关系时,放弃了行动者的能动作用,借用加芬克尔的话说:他的行动参考框架就像一个有背景、有剧本而无演员的舞台。结果行动者都成了一些有判断力的呆子(博曼,2006:27-8),最终使他只成为个人立场上的过客,绕了一圈后回到了他的整体主义的立场上来。又比如戈夫曼的戏剧理论也很出色,它从游戏规则的制定到游戏者的计策与伪装都作了交代,使每一个对此有兴趣的学习者都知道,人生的游戏是如何展开的,个人的交往为什么成功或者失败。在吉尔兹看来,戈夫曼的这一套不同于以往社会学传统的框架,正是在于它借用了人文学科中的类比,从而使得其自身获得了一种解放,形成了一种新的阐释社会的风格(吉尔兹,2000:26-9)。另外像参照群体或尚有争议的社会资本研究等也都有个人立场的意味,但我们也不无遗憾地说,以上所涉及的建构主义没有始终一贯地在某种人性的假设中来发展自己内在的逻辑体系,或者说社会学的内部本身就缺乏建立假设的意识。正如奥托·纽拉特(Otto Neurath)(2000:65)所说:“在社会学中,至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任何清楚的假设倾向……只要我们不能对社会学假设进行分类,我们就很难指望在社会学假设和其他社会要素中成功地找到关联作用。”科尔曼也说:“对任何学科而言,必要的是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理论核心,社会学没有这样一个核心……”(斯威德伯格,2005:80)

    应该说,每一种建构主义倾向的理论对社会行动的分类和理解上都有自己的贡献,但这些分类的依据更多地来自学者自身的洞察力,而非来自他们对人性的基本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功利主义是这一问题的开拓者,他们的奠基者是对社会学而言并非重要的马歇尔与帕累托。其实,个人立场取向的社会学地位如何完全可以从他们两人在社会学中的分量及影响力得到衡量,同时这也印证了笔者在前面所表达的为什么认为总是经济学倾向的学者具有的个人立场。但幸运的是这两位有经济学倾向的学者的思想同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之间具有某种通约性,而斯金纳的心理学观点最终被一个具有心理学倾向的社会学家霍曼斯相中了,进而使社会学出现了一套同个人立场相关的知识体系。正因为此,笔者认为社会交换理论及其后来的发展算得上是社会学中仅有的、真正具有个人立场倾向的社会学理论,它几乎完全符合上面列出的关于个人立场的各个特点。

    那么交换理论同上述的各种行为理论除了在人性假设上有所增益外,还有什么其他的优点呢 这涉及到一个理论建构的问题。我们不要以为凡是理论就是演绎的。借用霍曼斯(1991)所提出的衡量社会学理论演绎的标准来看,从A.孔德、斯宾塞到M.韦伯、迪尔凯姆;从符号互动论到结构一功能主义,再到现在的哈贝马斯、吉登斯与布尔迪厄等的社会学理论,凡此种种学说均没有形成演绎性的理论。也许在整体论的或具有哲学倾向的社会学中,要想形成演绎理论本身就是行不通的。正如J.H.特纳(Jonathan H.Turner)(2001:4)所说:理论社会学常常不是科学理论,而仅仅是意识形态的抽象陈述,是不可检验的,在解释社会事件时表现的结构松散。现在,理论成了多种知识活动的标签,这些活动从思想史到重要思想家的传记,从哲学论述到大师们的巨著中的分析,从批评现代社会到痛斥社会科学的前景。在社会学中,只有一部分理论活动致力于创造科学理论。

    笔者认为这一部分理论说的就是由霍曼斯及其后续者建立的社会学传统,它在整个社会学理论当中是独特的。连P.M.布劳(1991:27)在发展其自己的演绎体系时也承认,只有霍曼斯的理论也是演绎的,只是他们的取向不同,霍曼斯把社会学建立在了心理学的基础上。但站在个人的立场上检讨他们两人的争执,或许我们应该责备的不是霍曼斯借用了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命题,而是社会学自己不争气。只要社会学自身不能提供普遍性的命题或假设,借用其他学科的命题只能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也许P.M.布劳想挣这口气,他把他的演绎基础建立在了两个个体交换的突生属性上(布劳,1988:4),突生属性这个概念在笔者看来既是一个没有被追问下去而被悬置起来的概念,也是一种对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摆脱。可不管怎么说,由霍曼斯开张,接着再由埃默森、P.M.布劳、科尔曼等人发展下来的社会学理论成为目前社会学所有理论中最有活力的理论,它不但让我们相信建立一种个人立场的社会学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也令所有的学习者从中获益匪浅。笔者相信,也正是交换理论的这一传统加上社会心理学中的小群体实验研究,构成了后来的社会资源理论、理性选择社会学以及社会网络理论的前身。社会交换理论的传统使得这一延续下来的理论摆脱了宏观与微观、整体与个体、结构与行动等问题的纠缠,也摆脱了行动的研究只是理论探讨的局限,更加摆脱了实证研究同个人立场没有关系的局面。如今,社会网络理论的发展给这一立场再次带来了生机。就以格兰诺维特(1998)的强关系和弱关系的研究为例,我们从他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社会关系类型的讨论不是思辨或抽象的,而是实证的。但这种实证研究的结论无论如何都同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政策制定没有什么联系,反倒是一种对个人社会常识的突破,换句话说,当这项研究结果告诉人们弱关系在求职中比强关系重要时,职业立场上的社会学并无收获,倒是学习者明白了应当利用弱关系来扩大自己的信息,改善自己的处境。即使这项研究的结论在中国受到了质疑,它至少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中国人建立社会关系的方式是什么 

    其实,细审格兰诺维特的研究特点,笔者发现他是想用社会学来回应经济学,即在行动的层面上增加结构性的要素,也就是他自己所谓的嵌入性观点。在这样一种思路中,社会学不应该为了摆脱个人或行为立场来研究结构的,即不是把结构设想为一个个人难以抗拒的社会力量,而是这一结构性要素如何使个人的行动受到影响或发生偏向。以这样的立场来看社会学,那么社会学的任务就在于找到这些可能影响个人行为的因素并研究出它们给个人的行为带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些作用可以用实证方法得到证明)。因此由社会交换理论所形成的传统虽然逐渐也会走向对结构的分析,但由于它从来不放弃以个人交换行为作为推论结构产生的起点,因此它所谓的结构就会为交换行为的变异性(如权力与不平等)提供解释。现在回过头来检讨社会学的结构主义立场,我们发现,对个人知识有所增益的并非涉不涉及结构本身的问题,而是社会学中的结构主义传统是否倾向把结构宏观化和抽象化,与行动之间构成二元对立的问题。其实,不同结构性的探讨对社会和人的自身具有理解性的作用。比如关于人的心理结构(精神分析理论、符号互动论)、关系结构(帕森斯,2003:616)的特殊主义、费孝通(1985:23)的差序格局、许娘光(2001:118)的轴(二人关系)、新经济社会学中的网络研究、行动与结构的关系(布尔迪厄的反思社会学)等,都关涉到了人们如何理解人的行动本身的问题。但一旦结构背景化之后便同个体失去了直接的联系。其实,曼海姆早在上世纪30年代的时候就提出,研究社会控制有两种分类,一种叫影响人类行为的直接方法;另一种叫影响人类行为的间接方法(曼海姆,2002:252)。遗憾的是无论是前人的研究及他自己的表述,还是后来的社会学发展,都太注重社会控制的间接方法了,结果当然导致了社会学的服务倒向于组织机构,而非个体。

    六、遗留的问题与研究的前景

    回顾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不同人文社会科学比较及社会学内部的特征,我们发现了社会学中所缺乏的个人立场。但细究下去,这固然是一个学科发展脉络所带出来的问题,却又有更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学以社会整体或各方面为研究对象,其本身就决定了它的弥散性。比较其他社会科学,作为一种与个体有关的知识,它往往出现在个体需要进入某一特定领域之际,也就是如果一个体要进入社会的某一领域却不能获得这方面的知识,他将面临无法进入的问题。自然、政治、经济、心理、教育、历史等都是如此,而社会和文化却不属一个专门的领域,它不需要通过知识进入。假定一个人声称自己想逃避社会或认为自己没有文化,其实他还是处于社会与文化之中。因此社会与文化都是先在与自在的,它们无形中已经经验的承受着未必接收它们的每一个社会成员,这一点构成了个体不可能强烈地感受到进入前的知识需求。而文化的研究可以顺利的摆脱这一不利的困境,这主要在于当一个体走出自身所处的文化时,即所面临的理解困难和行动过失,因此它作为知识最有可能被踏入异域的个体所接受(其实只要有社会流动,谁都将面临这种文化的再认识)。而社会学似乎没有这样的运气,它唯一的出路只能同常识决裂。实证主义是社会学家找到的同常识决裂的主要途径,因为它可以从宏观和数字上看到常识中所看不到的问题,进而也就同社会治理联系起来,成了政府和管理者的专门问题。但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回到个人立场上来,社会学就无所作为了呢 从我们在前面的阐述中所涉及的分析可以发现情况并非如此。

    个人立场的社会学虽然在社会学中较为稀缺,但笔者认为,它本应在中国本土社会学的研究中成为一种传统,成为一种发展的方向,因为中国文化和儒家建构知识的立场已为这种社会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可惜,社会学在中国学术界被理解成一种舶来品,其研究的套路和方法似乎已成为一种不可动摇和不可怀疑的程式。好在即使我们以西方社会学马首是瞻,我们还是看到了社会交换理论的知识体系的出现及其发展前景。

    交换理论及其衍生出来的资源理论、社会资本研究和网络理论其实在中国社会里大致可以归结为人情、面子、关系、报等方面的研究。自上个世纪80年代社会科学的本土化从台港地区逐渐影响到大陆以来,中国人的关系研究逐渐成为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心理学等学科的显学。更为明显的现象是,在中国社会学者借鉴的西方社会学相关概念和理论当中,社会交换与社会资本是两个出现频率最高的概念。表面上看,它们之间似乎是研究领域上的近似,但实际上是唯有这个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可以同儒家思想所关注的社会性主题相嫁接,致使中国本土概念在西方社会学的关照下得出具有现代学术意义的结论(翟学伟,2005;2006)。假定,如果没有这两个概念的影响,另一种嫁接很可能在符号互动论和儒家思想之间发生。但比较下来,情况不如现在乐观,因为后一种方式的嫁接虽然是一种个人立场式的结合,但其最大的不足就是它们两者均有哲学的意味。即使它们之间可能会在自我(立身)、角色(人伦)、规范(纲常)及符号(礼仪)等之间展开对话和创新,但在概念的清晰度、命题的演绎性及其操作性上很难发展出现在这样的格局。由此一斑,我们可以窥视出个人立场的社会学在中国社会学中的未来发展。

    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个长期困扰笔者的问题,即笔者深切地感到,在研究中国人的行为时,价值无涉的希冀随着中国人特征的浮现,变得越来越不可能。此处所说的不可能不是指研究的立场和过程的不可能,而是指研究出来的结论在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有用知识时会有一种价值上的偏向,而这些偏向在西方社会学或其他相关社会科学中则不太明显。比如我们研究中国人的面子,我们无论在理论还是在经验上发现,脸皮厚或不要脸的人比脸皮薄的人更容易成功。那么这个结论对学习者意味着什么,是让那些想成功的人们尽快地学会这种做人的方式吗 这可能是中国的道德传统给个人立场的知识留下的一个大问题,这个大问题又使笔者多少还留念社会学的宏观结构研究。因为如果职业立场上的社会学家不能建言政府和大众改变或增进社会制度,个人立场的知识运用可能需要更加小心才是。但这命题只是一个中国问题还是在社会学知识运用中的普遍问题呢 这是笔者目前难以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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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脸面观是中国人文化心理的一个隐喻。中国社会运行的基本形态可以简化为一种围绕着权力中心的运行模式,它建立在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强大的官僚体制的基础上。同时,权力中心是多元化的,这勾起每个中国人的权力欲望,造成了一种争权夺利的大众心态,“争权夺利”与“权力无

    中国人的脸面观

    脸面观是海内外许多学者对中国人心理与行为特征的基本认定,①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越深刻,就越可以体会到,官本位在中国不仅是一个政治性的、历史性的抑或文化性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心理机制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中国人的脸面观呢 由于不同学者对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观点。依照笔者的看法,脸面观是中国人文化心理的一个隐喻。在中国,“脸”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一个单位行动者(包括个人、群体、组织、社区、机构等)根据(为迎合)其所处的社会圈所认同的行为标准,比如道德规范、礼义廉耻、社会风尚、地方习俗乃至群体内部的规则等,而表现出来的自身形象。而当这一自身形象展现后,自然会受到来自该单位行动者所处社会圈的各种反应,诸如议论和评估。所谓“面子”就是该单位行动者根据他人的正反面评价而形成的自我感受和认定。其中正面的自我认定叫“有面子”,也就是由此表现获得了良好的名声、声誉、社会赞许或感到光彩;负面的自我认定叫“没面子”,也相当于名誉扫地、斯文扫地、无地自容、羞愧难当,抬不起头来之类。因此从理论讲,一单位行动者的“面子”有无或大小,是根据其“脸”的展示情况而定的。一个人要想获得良好的社会赞誉,首先他得自己行得正、坐得直。可以说,儒家所谓的“君子人格”以及对“修身”的反复强调,如今中央多次要求共产党员及各级政府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或者要进行廉政、守法教育等,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官员的以身作则,即形象的塑造来赢得民众的好评。

    但这一理想型的脸面观在现实运行中会遭遇许多问题。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由于受官本位制度与心理的影响,中国人的脸面观很容易走入一种更为势利的心理机制中去。我们先来设想一下,一个社会要想实现从一单位行动者的自身表现出发来得到他人可能出现的正反议论,首先要假设这个社会是一个畅所欲言或者民意畅通的社会。如果人们有不同意见可以表达,或者不必顾虑得罪什么人,那么该社会就无所谓什么面子问题了。可是,中国社会首先假定的大原则是“和为贵”。这点根植于儒家的传统理念,也是家国结构的实际需要。由此美国社会学家韩格理(Gary G. Hamilton)的观点颇值得重视,他说,中国的政治组织应与西方上下层级的关系有所不同,在人们思索时,应使其顺应中国人对权力与服从的见解,对中国人而言,“和谐”与“秩序”是其首要的原则。用更具体的词汇来说明,中国对支配所抱持的现象学式之标准乃是基于“孝”的观念……他假定中国人关于权力的概念化建构,并非基于握有权力的人的绝对意志,而这在西方乃是国家权力之基础所在。相对而言,中国人的权力观乃植根于为达成秩序而在和谐中运作的角色项,以及由“礼”所界定的角色关系。韩格理称此种政治组织为“身份层级”(satus hierarchy),此组织是由具有层级化排列的角色组合所构成,这些角色组合大体而言是自我维持的,并没有与明显的命令结构有所挂连。②为此他做出了下面一幅图,表明了不同层级中的中国人都有自我维持的角色系统,在不同的层级中,各自的维持方式都是不同的,但总的目标又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和谐”与“秩序”。

    从这幅图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有不同的场域,其中心是多元的,有的处于家庭之中,有的处于官场当中。但如果这样的中心多元化现象放在一个人身上,也可能造成一个人即使处于官员结构的中心,也未必肯定自己是家庭结构的中心。这点将构成中心自身的复杂性,这将在下面予以讨论。但无论如何,“和”(至少是面子上的)是中国人社会互动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一旦运行起来,则意味着人们在处世时总是避免得罪他人,或者伤及他人的面子。顺应着这种心理惯性,有面子和没面子问题开始变得尤为敏感,面子敏感度的提升与脸的敏感度的下降,导致单位行动者开始对脸面的理想模式发生了逆转,即不怎么在乎自身形象,而特别关注他人给不给面子。换句话说,在这样的社会里,无论一单位行动自身形象建立得如何,都期待获得他人的正面评价而使自己感受到有面子。④

    当然,在一般性的社会交往模式中,面子通常是要互相给予的,但一旦放入官本位中来考察,面子不但依然需要互相给予,而且拥有权力的一方通过自身的权威操纵,形成了一种单边力量(结构性压力),该力量总是强行要求无论自己表现如何,都要维护住自己的面子。或者说,维护住自己的面子正是权力的一种体现方式。面子一旦没有了,说明权力也就式微了。所以在中国的日常词语中,完全可以用一个人的面子大不大来表明一个人的权力或者势力乃至调动官场关系的状态,或者说面子与权威具有等价的意义。

    偏正结构与权力中心

    从上面形成的脸面运作框架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在构成上为了维护至少一方的面子,形成了一个与之相配合的表达性结构,笔者称之为偏正结构,或者叫权力中心意识。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结构和意识中,才会让脸面的运作尽可能朝着有利于给面子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会运行的基本形态可以简化为一种围绕着权力中心的运行模式,它建立于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一以贯之的、强大的官僚体制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该社会的层级可以简单地用“有权”或“无权”来进行划分。这样的划分可以把社会分成上下两种生活场域。底边是“民”的生活空间,上边是“官”的生活空间,而将它们两者隔开的,传统社会是文化知识及其相应的考试制度,现代社会则有一系列的考试、选举、考核、考察和任命等程序。由于社会资源的操控性所带来的等级上的优势,进入上层社会具有强大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是上层社会权威构成的基础,并导致了整个社会成员都向往特权的生活。

    偏正结构或权力中心,首先来自于中国传统政治架构中的君臣结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儒家思想。由此,权力中心化、为政谋略化与学术政治化以及配套的文官系统等,贯穿整个中国历史。而这一逐渐发达的官本位意识在儒家所设定的五伦关系中初现端倪。在儒家讨论的父子、夫妻、兄弟、君臣、朋友这五种关系中,家人关系是主导性关系,充分体现了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以及由家人关系推论社会关系的倾向。其次,除了朋友一伦以外,其他的关系均显示出它们的不对等性,表达出一种结构上的尊卑、高低及遵从性。或者说,社会关系的秩序不在于需要另外设制度来对人与人的关系进行制约,而秩序就存在于这种关系本身。比较而言,假如社会互动关系是对称性的,那么如果没有双方认可的制度,则秩序是无法运行的。最后,从不对等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威凸显的必然性,因为此时用以维护秩序的不是双方的约定,或者不是什么可以制约双方的条文规章,而是权威。直接从关系中建立的秩序不需要章法约定,只需要权威本身,而这层意义上的权威又是随意、灵活且弥漫性的。权威的重要性一旦凸显,那么它就会成为官场高度关注的话题,一切细节也随之而来,比如会场座位、出行时的先后顺序、发言的安排与时间长短等一切都具有了象征性。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大家共同确定或认可了一个中心人物,就确保了关系上的控制力,也就维持了社会的秩序。

    但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上述的儒家人伦思想又同儒家修身思想相矛盾。儒家要求做人要正直,而衡量一个人正直与否,就是看他能不能说正直的话,做正直的事。如王充所谓“贤儒,世之方物也”(《论衡·状留篇》),可见,追求正直是显然要得罪他人的。面对这样一矛盾,儒家在这里却拐弯了。这个弯子拐得让我们看到了儒家的变通性与情境性,而非原则性。《论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这就是孔子在自己价值体系内发生内在矛盾时所做的变通,或者说坚持原则是要看对什么人的。可见,儒家思想内部一直存在着直言和顺从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的化解之法在儒家体系的内部别无他法,面对权威,只能做到“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无怨”(《论语·里仁》),那么还有什么可能让权威改过呢 只好等待权威者自己“吾日三省”了。由此,在一个给面子的社会,当权威者不再有批评者的时候,他的自省与自律就会变得十分重要。但如果他没有这一反省能力和倾向,那么就很容易出现个人私欲或权力欲的膨胀。

    我们知道,设定“中心”一直是中国人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意识观念。可以设想,所谓确定中心的过程同时也是要求他人聚拢围绕的过程。如果没有向心倾向和修饰作用,中心地位就得不到突出,得不到强调或体现不出光彩。所谓“众星捧月”、“夫唱妇随”就是对此恰当的形象比喻。从这些含义来看,权威构成不但含有父子结构和主从结构中的服从、遵从、归顺、依附之意,而且还有抬举、美化、吹捧、颂扬的含义,而后者体现的社会学意义,正是通过面子的运作才可以反映出来。但这里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是,后者的作用,不单是对前者作用的添加,其结果也可能造成对前者作用的部分抵消,即将原先的唯命是从转化成面子上的光环作用。

    权力中心的多元化与政治正确

    在中国社会,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中心的确定既可以是一个既定的社会事实,也可以是一个美国早期社会学家托马斯(W.J.Thomas)所谓的“情境定义”(definition of the situation)。⑤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做到自己在任何场合都处于中心位置,而只能根据特定的情境来对具体的权威情况进行认定。所谓“天高皇帝远”、“县官不如现管”等,就是情境定义的结果。如果皇帝不出现在此情境中,那么这个中心就不是皇帝,当然也可以说属于另一个土皇帝。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几乎可以勾起每个中国人的权力欲望,因此官本位的社会则造成了这样一种大众心态:社会上没有权力的人都想得到权力(哪怕在家庭或者学校里),有权力的人追求更大的权力,有了更大的权力还想更大。结果,“争权夺利”与“权力无边”遂成为官本位的两个核心问题。梁漱溟形象地指出:“中国人原来个个都是顺民,同时亦个个都是皇帝。”⑥

    权威如此重要,是因为它(合法性地)可以同正确性画等号,即所谓“一言九鼎”:权威即是正确,正确即是权威。所以说肯定权威就要肯定其正确,肯定了正确也就是肯定其权威。这种肯定一旦形成,就意味着处在偏位上的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比权威者正确,更不能试图质疑权威。当然这不是说不处于中心的人就不正确,没有机会或不可能正确,而是说他的正确性需要被中心位置上的人所赋予。总之,在这样的结构里,所谓正确性要么是不容置疑的,要么其本身就得由权威者来界定。在这样的社会里,一旦权威者被质疑,那将意味着丢脸,或者叫“让这张脸往哪搁”。为了保全面子,权威者有时明知自己错了,也不能承认,因为认错(包括家长对孩子)就意味着失掉了威严、威信或威望。

    从脸面观的视角来考察官本位,我们还可以发现中国人的权力构造并非那么具有刚性,比如父权、君权、专制主义、王权主义、集权主义、新传统主义,等等。⑦因为面子运作其实给个体自身提供了很多施展才华的机会,也提供了很大的回旋余地。人们会以情境定义的方法在不同的情境中寻找不同层级中的中心,或者叫见机行事、见风使舵、看人脸色行事等。很多时候,地方官员往往成为争夺中心的胜方。因为在中国社会,地方官员有自己的权力分配场域和区位上的优势,也有自己的非制度的运行逻辑和规则,比如一些官员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常用欺上瞒下、阳奉阴违、软硬兼施、攻守同谋或“压”、“拖”、“绕”、“推”、“转”等手段来让对方屈从。他们也许心里明明知道对方正确,但为了面子,是不会承认的。而其他权力中心因故进入其间来争夺地位,即意味着他们不顾大家都要恪守的最大原则——和谐和秩序,可见即使更高层级的权威者介入依然不能违背甚至破坏这一首要原则。于是,“和谐”和“秩序”便成为不同场域斗争者共有的合法性原则。也许这就是各级官员时时都要把 “要顾全大局”等话语挂在嘴上的原因。此话语既可以抵制更高中心的人进入干预,同样也能让地方官员做些让步,以免伤了和气和面子。所以谁的地盘谁做主的观念,远远大于谁的地位高谁是中心的观念。今天有许多无法就地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越级上访,换个地方评理,而许多更高一级领导(在信访中)仍然坚持要将问题转回到地方解决就是依照这一逻辑运行的。

    近来学术界的一种流行的讲法,认为中国官民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博弈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博弈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存在的。因为在偏正结构中,权威者已经使得双方的博弈变得没有必要,无权者只有认输、认倒霉、认命的份,或者强烈意识到有权力的好处,乃至于最终想尽办法自己去拥有权力或者向权威者靠拢。博弈一说源自下棋,以此来比喻的话,那么双方最终的输赢起码是按游戏规则进行,而不能是玩游戏的一方还没有开始,就首先宣布自己只能赢不能输,否则就让“不知好歹”的一方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大致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中国人的脸面观在自身的演变中形成了对面子的高度重视和对脸的不重视;

    第二,官本位让中国人在情境互动中形成了偏正结构,并由确立中心人物来建立秩序的意向;

    第三,中心的确定意味着权威性和正确性的确定,并可以建构出一种互动中的给面子式的关系;

    第四,中国人的这种心理倾向可以用来确保结构上的或形式上的主导性和谐。

    官本位遇到的挑战

    权力中心意识既然总是要保证正确,那么是不是说无权者就没有机会同权威者抗衡呢 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有权者与无权者之间的博弈呢 从大原则上看,普通个体如果不采取非常性策略,要想同正位博弈几乎是不可能的。总结目前社会上发生的种种现象,为了达到抗衡的目的,有这样几种策略是最常见的:

    第一,调动社会网络资源。这是一种中国社会最为常见的做法。许多要求改正的事情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在很大程度上是关系运作的结果。关系在中国社会运行中意义重大,因为关系可以让无权者勾连到有权者,甚至找到更大的权威,也可以让本来正位上的权威有时不得不看在另一个人的面子而(部分)放弃自己的面子,但也要让他能下得了台。因此中国人一旦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大都知道与其用原则同正位硬干,不如托人、找关系来解决。

    第二,借助大众传媒。大众传媒可以让社会形成舆论并对官僚产生压力,使维护面子的人因为害怕媒体曝光,或者因为丢脸而不得不改变自己形象。本来这一策略在传统媒体上不容易实现,比如许多揭发、曝光的稿件在权力的施压下被撤销或者压下。但近十年来,互联网作为公众媒体的兴起,特别是博客、微博等的出现,导致了原有操控手段的失效,这是真正的博弈机会,许多原本不可能突破权威中心的事例,因为互联网的影响力而有了很大的改变,出现了新的转机。

    第三,以死抗争。中国有句俗话叫“人命关天”,说明中国无论哪个层面的官员对人命都是非常重视的。也正因为人命重大,因此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也不会轻易拿生命同对方博弈。通常,这种方式主要发生在民告官不成之际,以自杀方式或者以恐吓要出人命的方式来引起地方领导的高度重视。

    第四,集体上访或闹事。这是一种以人数、规模和声势同官员进行博弈的方法。许多社会报道和亲眼目睹的现象使笔者相信,近来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采用这种方法,包括离退休干部、乡村教师、国企职工、下岗工人、市民、农民等。但需要承认的是这种方式因为其规模效应很容易发生过激的行为。

    另外,人事调动、宏观政策或制度(包括信访站的设立)变化、整顿、领导个人特征等不确定因素也会给博弈造就机会。看起来产生博弈的机会还有一些,但是仔细研究这些策略,我们会发现,将一个挑战官本位的事件或借助媒体施加压力,或以性命来逼迫,或引发集体行为等,都说明这些事情已走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就目前而言,中国各级政府都在加大自身正面形象的塑造,并希望找到更加有效的控制方法。

    在以往有关官本位的研究中,中央集权的解释模式在西方中国研究的影响下,开始被各种国家与社会的研究取向所取代。⑧有的研究表明:中国官僚体系中的胥吏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暗盘操纵的作用。⑨近来还有学者在研究当代中国乡村时提出,在国家权力、乡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权力结构中,原来代表国家权力的乡村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已经消解或背离了国家的权力⑩,而地方保护主义概念及其操作也在中国社会成为常识。

    从脸面观来看中国社会的官本位,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的研究结果以外,还不能忽略官本位在中国社会发生的心理机制。注意到这一点,就会理解官本位往往导致的社会顺从,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主从结构意义上的诚服,而可能是面子上的敷衍。官本位是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叫官僚政治。11 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府意识到它的负面后果,曾经多次通过运动的方式进行过整顿,比如1951年末开展的“三反”“五反”中就有反官僚主义;1957年5月中央又在贯彻“双百”方针时再提反对官僚主义;1983年整顿党风中还是提到了官僚主义的危害;1996年起,中央在县级以上干部中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活动,直至当前中央正在开展的树立执政为民思想、以人为本、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等。但由于脸面观的影响,中国人对待这类问题采取的是面子功夫的策略,往往是“轰轰烈烈走过场”,因为很多官场的人都知道,为了满足权力中心意识的需要,在面子上做得好看些就足够了。讨论到这里,我们意识到,官本位在中国社会有着很顽强的心理基础,并由相应的心理机制来推动其运转。

    注释

    1 翟学伟:《中国人的脸面观——形式主义的心理动因与社会表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2 3 [美]韩格理:“天高皇帝远:中国的国家结构及其合法性”,见韩格理:《中国社会与经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15~116、116页。

    4 翟学伟:“个人地位:一个概念及其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5 [美]托马斯:《不适应的少女》,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1页。

    6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参见《梁漱溟全集》(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9页。

    7 有关研究情况参见[德]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美]华尔德(Andrew G. Walder):《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

    8 赵文祠:“五代美国社会学者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见涂肇庆、林益民编:《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

    9 思德巴(Richard L.A. Sterba):“帝制中国官僚体系中的暗盘管理”,见黄光国编:《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第169~185页。

    10 刘传海:“权力缺席到权力多元”,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2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98页。

    11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Face Operation and Power-Oriented Consciousness

    --Research on the Psychological Mechanism of Guan Ben Wei

    Zhai Xuewei

    Abstract: The face concept is a figure of speech in the Chinese cultural psychology. The basic form of the functioning of Chinese society is summarized as an operation mode that orbits power. It is based on China's long-established, powerful bureaucratic system. Meanwhile, the diversity of powers has aroused every Chinese's desire for them, resulting in a public mentality characterized by struggle for power and money. This alongside unchecked power has become the two core issues surrounding Guan Ben Wei. It is almost impossible for ordinary people to challenge officials head-on. They often have to resort to unofficial sources for help, such as social resources, internet and mass media, or complaining directly to higher level of authorities.

    Keywords: Psychological mechanism, Guan Ben Wei, face, power-orie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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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公平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理想。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却不相同,也造成了社会建构及其运行模式上的差异。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学当中,而在社会学方面,该学科非但没有讨论其价值内涵,反而更关注社会的不…

    公平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理想。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却不相同,也造成了社会建构及其运行模式上的差异。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学当中,而在社会学方面,该学科非但没有讨论其价值内涵,反而更关注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并通过实证资料来获得其理论的支持。现实社会的不公平促使公平观在社会进化意义上被赋予了一种进步的意味。也就是说,它通常被看作社会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即社会越进步就越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由此作为一个坐标来反观中国社会的特征,诸如专制、王权、等级、特权、名分等。这些概念都在表明其公平的缺失。而我这篇论文想讨论的重点是,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也有自己的公平观,其影响力不但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的进程,而且还始终居于中国文化的最核心的地位;甚至可以这样说,中国的历史进程,尤其是近代化以来的重大事件,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中国社会自身所追求的公平观导致的,只是过于集中于思想史方面的探讨将忽略其重大的社会意义。当然,所谓中国社会的公平观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古就有一套统一的公平观念体系,恰恰是不同流派的争论所带来的张力与融合,给中国社会的建构、运行方式及思维特征带来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诚然,近代以来,西方的公平正义观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但他们似乎更多地停留于中国社会的表层与制度的设计方面,而积淀于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之中的,依然是自己的传统。

    由于以往有关“公”或“公平”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学、法学、语言学与历史学本身,其目的只在于厘清中国历来关于“公”的言论和思想的演变,最多会触及到制度层面,所以本文试图探讨公平之观念与中国社会运行是什么关系,抑或中国社会运行是如何为自己寻求正当性的。为了使这种探讨能够顺利展开,我有必要对本文研究方式做一个说明与框定。

    第一,我认为任何思想家的言论都不能作为一种学科意义上的理论假设来看待,而不过是一家之言,只是有的言论影响大,有的影响小罢了。因此,本文所谓的公平观不是探讨哪家哪派的观点,也不探讨各家之间的争论与矛盾,而是寻求一种张力性的或已磨合过的,对中国社会有长期影响的基本观念。而就这一基本观念,先秦至汉代的思想言论值得重视,后来的观点大体是对它们的注解、发展或反动。

    第二,传统中国人对公平观的认识不是通过体系与逻辑展开的,但本文在讨论中将用逻辑来整合它们。这就免不了一方面要放弃一些枝节上的内容,另一方面又细述一些内容,并伴有时间上的交错;有时,为了定义上的方便,我也会提出一些常识性的看法。这些看法不属于哪一家,哪一门,哪一派,或者说,不论是儒家的、道家的、佛家的,还是民间的,我都在常识意义上将其归结为中国人的,属中国人的世俗哲学。这就意味着,前述的这些各家言论将被混合在一起看待,构成了中国人“大公平观”的整体框架,而这样处理的本身也符合中国人思维上的一个传统,比如中国人的民间信仰与行为也体现为儒道佛合一。

    第三,任何历史上出现的思想和言论都会多少招致当时或后来者的争议或反对,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表明这种公平观不成立。就思想史内部而言,有些思想者对公平观提出过独到的见解或激烈的批判,但回到社会层面上则不能夸大它的作用。思想只是思想,没有对中国社会运行起到作用的,本文忽略不计。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中国人的观念与中国社会结构之历史关系,是在思想、行动与逻辑之间寻求一种衔接点。它们的起点在远古,落脚在当代。我将证明,从历代帝王的建制到近代中国人走向共和、历经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直至经济体制改革等许多重大问题,都受到了大公平观的重要影响。今天,有许多人喜谈中国社会之变,甚至巨变,认为它变得认不出来了。而我试图想表达的是中国不容易变,即使变,其脉络走向也很清晰。

    最后需要交代的是,我所谓的大公平观假设的提出是想寻求一种文化上的后设理论。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就是说,一种社会的设立需要有一套价值理念,而公平或正义是这套理念的核心内容。由此我进一步认为,社会构建也许不是像西方社会学家试图在逻辑上表达的那样,是从微观到宏观逐步建立起来的,而是一开始就在宏观上被假定的。

    一、概念与逻辑的问题

    探讨“公平”这一概念,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有许多彼此密切相关的概念,比如正义、公正、自由、平等等,如果我们围绕这一系列概念里来考察公平的含义,会在很大程度上陷入西方政治哲学史中去。显然,这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另外,我在这一连串的概念中之所以选择“公平”作为讨论的重点,是因为我以为以“公平”来延伸相关概念,更具有中国传统自身的脉络,这个脉络似乎同“平均”、“齐平”及“公有”概念的联系更大。比如《荀子。王制》里有“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管子。形势》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战国策。秦策一》有“法令至行,公平无私。”

    比较而言,今日所用的“正义”与“公正”更多地来自于英文justice 的翻译,大意相当于公道、公理、正当性及合法性等。其传统涉及西方文化的信仰与观念,可以追溯到几个不同的源头。比如,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虽然几乎任何早期的重要思想流派都会触及到这一主题,但其中古希腊神话与哲学、基督教(希伯来传统)与近代欧洲的政治哲学传统,包括自然法等思想多少成为今日正义观念的基础。而今日的西方正义理论也相当复杂,它包含着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与罗尔斯正义论等之间的争论。但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不意味着它们就没有共同性,没有探讨的一致性方向和思路。那么,其总体性的共同点在哪里呢,我以为,这就是西方文化传统一直在寻求人间正义的方式和方法。至于是通过宙斯及其女儿“众神之神”狄克的“公正审判”,还是通过全能全知的上帝的“王者正义”、“义人之义”以及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通过法律的保障,还是通过分配原则;是通过回归人的自然状态,还是通过所有权、财产权的确立;是通过自由、平等、博爱,还是通过社会制度的设立等等,那是各家各派的纠葛所在。总之,西方正义论的一个中心议题,即所谓正义、公正、平等就是要通过一种理想方案来实现人世间的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正当而合理的生活。

    虽然中国同其他所有爱好和平的民族与国家一样,也关注公正与平等问题,但因其同其他社会所处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尤其是文化历史上的差异,中国的相关议题有它自身的源头。中国人对公平观的概念性理解,首先应当从单字中来寻求原初的信息,即“公”、“平”、“正”、“义”、“均”、“齐”、“法”、“道”、“德”等,至于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比如“公平”、“公正”、“公道”、“平均”、“均平”、“公义”等,则可以延伸出更为丰富的甚至同现代性连接起来的意涵。对于这些字的解释,其实是相互性的,有的是在对立关系中得到理解的,有的则构成一种交错性的互释,也有的概念外延更大一点,可以包含若干其他的相关字的意思及思想。为了便于梳理和简化其中的复杂性,我打算就公平观中的“公”和“平”来展开讨论。

    要想弄清楚中国人的公平的观念,也许需要先理解“私”,因为众多的思想家都把“公”定义成“无私”,可见,中国人的“私”同“不公”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从文字的形成过程上来看,私字的最早写法是“厶”,而公字的构造上是在“厶”上加两笔。有学者从象形上解释厶是从侧面上看到的鼻子,而公是正面的脸。如果这个解释有道理,我们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公与正相联系,私与侧或偏相联系。公私作为一对概念虽然不能在甲骨文中看到其意,但配合使用至少在春秋战国以前就已经出现。比如《诗经。小雅。大田》中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书。周官》:“以公灭私,民其允怀。”一直到今天的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公私兼顾、假公济私等均为对立使用的关系。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对这种对立关系的理解,而需要进一步讨论它们如何对立以及对立的关系是什么。对此,《韩非子。五蠹》中有句话显得十分重要,他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自环似乎来自甲骨文、金文的象形写法,又被解释成“自营”。而我理解的“自环”是给自己的领属划界,指个体划出的与自己相关的或自己拥有的那部分,比如家人、自己人,就是与自己有关的群体;私人财产就是与自家人有关的物品,比如院落或田地,可以用围墙或地标确立,即所谓私人宅第或私田。反之,如果不属于个人相关界定范围的,就是公。可见,中国人在定义公的时候是通过私的反面来加以认识的。它们的逻辑是A 与非A 的关系,而不是A 与B 的关系。其差异在于A 或B 均是可以确定的概念,而非A 是不确定的概念。不确定的概念往往没有自身独立性,它只能依附于确定性上加以理解。这将意味着,在中国,公的含义随着私走,泛指那些不归于私的部分,我称其为“无归属性”。

    相较于日本词语的“公”,它则符合逻辑中的B 的确定性,指首长代表的共同体,比如国家或天皇,进而使其“公”的意思指官属、官方。⑥公的不确定很容易造成中国人对“公”的“共同性”或“共有性”的理解,其思维模式是“不属于哪个人的,便属于大家的”。《广韵。东韵》:“公,共也。”《汉书。毋将隆传》:“武库兵器,天下共用。”《后汉书。安帝纪》:“公田假于贫民。”等都有这个意思。《吕氏春秋。贵公》说: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伯禽将行,请所以治鲁,周公曰:“利而勿利也。”荆人有遗弓者,而不肯索,曰:“荆人遗之,荆人得之,又何索焉 ”孔子闻之曰:“去其‘荆’而可矣。”老聃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则至公矣。天地大矣,生而弗子,成而弗有,万物皆被其泽、得其利,而莫知其所由始,此三皇、五帝之德也。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中国人的私并没有形成隐私权、所有权、产权这些概念,上述私有的界定或归属只是一种范围的划定、一种标志或象征。这点既可能导致私属范围随着境况的改变而扩张,也就是,有归属对无归属的占有,也容易导致以公的名义克扣、侵犯或没收个人财富(所谓“充公”)。可见,中国人的公私的对立是在动态或变化中的对立,而非在确定中的分立。通常,私有性的扩张在中国人的思维中可以扩得很大的,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这就会引起中国人对天下归属的设问,即“谁的天下”或者谁的“家天下”。这点是很可怕的,进而导致即使归属于官府,也需要争论是公还是私,由此而发生了超越于官府之上的更为宏大的崇公抑私或立公弃私的思想史,直到明代才出现了公开的反对派,为私的正当性正名。无论是儒家把公同“义”、“礼”或“德”联系起来,还是道家把公同“道”联系起来,抑或法家把公同“法”联系起来,都想表明,崇公是国泰民安的政治和心理基础,正所谓:“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尝试观于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必]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于公)。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无或作恶,遵王之路。‘“(《吕氏春秋。贵公》)由于历朝历代知识分子在价值上的倡导,中国人习惯衡量和判断一个事件的价值标准就揣测其公心还是私心,朱子说:”凡一事便有两端:是底即天理之公,非底乃人欲之私“,”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朱子语类》卷十三),由此在思维方式上造成”出于公心还是私心“是判断是非的出发点。不过,思想上的尚公未必是事实上的作为。我们在现实中感受到,中国人的生活史其实是一部扩大其私欲(域)的历史。

    所谓扩大私心就是费孝通所谓的”差序格局“,而公私关系也在扩大中体现出来。当私扩大一圈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扩出来的部分是公,但外圈的人仍认为这是私,然后可以再扩大下去,圈里的人认为这部分是公了,更外圈的人仍然认为这还是私。可见思想与现实的冲突,也从侧面证明了中国人的公私关系是动态的相对性概念。这种相对性导致中国人公私标准的双重性和公私领域不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公报私仇等现象时常发生;同样舍己为公、顾全大局、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克己奉公、一心为公等也大有人在。这些现象的共同点都是公私关系的转换,而非公是公,私是私。”公事公办“在中国始终是一个贬义词。

    随着私的扩张与转化,我们看到“公”也部分地有归属性的意味,这就是官府、朝廷,比如“公上”、“公人”、“公车”、“公门”、“公务”、“公事”、“公费”。但我们仍然不能误以为公属范围的确定就可以回到上述逻辑B 的范畴中去。因为公的无归属性特征,处于官府中的人在非A 的逻辑中还是在寻求其私心的扩张,而他们的权力导致了他个人及其家人的优先占有之可能。今日公共知识分子讨论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私有化、公信力等问题,既是现代现实社会的实情,也是中国思想史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正因为这种优先占有性的存在,中国人才在其中发展出了道德和自律的楷模,也就是说,不拿公家东西、不占公家便宜,不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把属于自己的时间、能力或钱财投入于公家等行为在中国被看作很高的做人品质,因为并没有一种制度来限定可以还是不可以。

    与公紧密联系,甚至可以同义的一个词是“平”。《说文》:“公,平分也。”平分似乎同“共同”、“共有”有关,由于公表示没有归属性,因此人们就可以对其任意占有,只是如果任意占有被个别人优先或他人有自己没有的话,就会引起不公平感。因此为了维持住公平、均等、平均的特性,公的维持就需要一种占有上的力量制衡,这就是所谓齐平,即人人共享,人人有份。一种人人共享之事,反过来讲也是要求人人共担、人人均摊,这就牵涉到了分配制度。从分配的角度来看,公平往往等同于平分、平均,它在实际上成为一种操作化的、量化的公正和公平的手段。中国家庭中的分家、组织劳动中的大锅饭、修路筑桥中的摊派等等都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是“太平”,意思是大和平、大公平,康有为说:“孔子之于天下,不言治而言平,而于《春秋》三世进化,特以升平、太平言之也”(《大同书。丙部》)。平还有齐的意思,《管子。国蓄》:“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可见,齐平是要治理才可能的,由此引申出相关的日常词汇,叫“”扯平、“摆平”。它们似乎在表达,当平均分配或对等交换不能实现的时候,人们心理上会有不公平感,而这个时候如果可以通过一种方式,比如重新分配、武力威胁、重设规矩等,来改变这种局面,那么就恢复齐平了,实现了改变的老百姓就成了齐民。由于“平”通“公”,于是平可以用来表示一种实现了公的状态,比如和平、清平;如果社会不安宁,那么“平”作为动词也可以表示为人人、大家、为人类作和平、平安、平等上的努力,比如平定、平息、平天下。这些意思如同《玉篇。亏部》的解释:“平,均也;齐等也。”《易。乾》:“云行雨施,天下平也”,孔颖达疏:“其言天下普得其利而均平不偏颇。”这都等于从另一个角度在谈“公”的意思了。又由于“公”总是同人人相联系,于是公在中国社会还可以解释为大家的,天下人的、众人的,构词上也有“公益”、“公害”、“公意”、“公器”、“公众”、“公开”等说法。

    综上所述,在中国人看来,公的含义虽有时也指公家、官府,但根本上还是指无归属性的事物,或指“无边界的全体”,而公平的含义是,凡没有归属的事物应当为个个有份和人人均享,大家可以平等地获利。有了这样的观念,即使再回到有归属性的范围内,比如国家、组织、家庭等,也都可以以此类推地在内部遵循人人分享,人人获利,人人分摊的原则。这里顺便比较一下日本家庭和企业传承模式,他们还是坚守着A 与B 逻辑的逻辑关系里,因为日本采用的不是诸子均分制,而是单子继承制,即家庭财富为一人所继承。

    二、大公平观的文化预设

    在上述的公平定义中,我们始终可以看到公与私之间的一种张力和变换,其相互关系既符合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正如同历来争论不休的“义利之辨”,也符合中国思维上的叠加法(聚私为公),前者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及今人喜欢说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以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后者如顾炎武说的:自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故先王弗为之禁,非惟弗禁,且从而恤之。建国亲侯,胙土命氏,画井分田,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至于当官之训,则曰以公灭私。然而禄足以代其耕,田足以供其祭,使之无将母之嗟、室人之謫,又所以恤其私也。此义不明久矣。世之君子必曰:有公而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矣。(《日知录》卷三)。但这种将公私做辨证的或叠加法的危险性在于,由此连环推导下去,一种不纠缠于私的公是没有的,这就等于说任何公的构成都离不开私,都摆脱不了私,最终也就被私所吞并,乃至于公私一体。为了寻求到一个真正的无私的公,中国早期思想家走上了一条将公推向至极性的理路,这就是: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焉。(《吕氏春秋。去私》)

    在这样一种无极性的公平的状态下,社会会成为什么样子呢 《礼记。礼运》中有一段著名的话: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矝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我们无法证明这句话是否是孔子本人说的,但作为有重要历史影响的名段,透露出中国人建立公平社会的两个特征:一是天下是为公的,即使个别人在个人意志上想把天下占为己有,但阳光、雨露、季节变换给所有人带来的好处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就是至极性的公。有了这样的公,也就等于告诫人们,无论你的私心有多大,野心有多大,雄心有多大,想霸占天下总是不可能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进一步构想到,如果能把人世间所有的“界”(“自环”)都去掉,就是“大同”。但明代思想家吕坤在《呻吟语。治道》中却看到,公平之“平”的意思不是让社会没有差异,而是各就各位:“平之一字极有意味,所以至治之世,只说个天下平。或言:”水无高下,一经流注,无不得平。‘曰:“此是一味平了。世间千种人、万般物、百样事,各有分量,容有差等,只各安其位,而无一毫拂戾不安之意,这便是太平。如君说则是等尊卑贵贱小大而齐之矣,不平莫大乎是!’”可见,无差别的大同不切合实际,社会不是“均等”,而是“差等”(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从大同到差等之间的张力及其争论是我们下面理解中国社会运作框架的基础);二是天下为公的前提是“大道”的运行,所谓大道或天道无私,是一种超越于人世间之上的宇宙秩序,任何帝王面对这样的顺序,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必须顺从的。沟口雄三在比较日本“公”的观念时看到了这一点。他说:

    谈起这一点,脑海中便浮现出中国的情形。在中国,皇帝不仅不被直接称呼为“公”,有时甚至反被称为“一姓一家之私”。皇帝家这样被视为私,在国家与皇帝之上更存在着超越它的天、天下的上位概念。如果把天、天下奉为绝对的、公平的概念,那么如皇帝或一个王朝只能是私,而且这里所谓私还不是领域性的私,而是私天下,亦即“奸邪”系列的私。在这里,所谓皇帝、朝廷、国家穿越了首长。共同体的公而通于更上位的原理性的公。

    就是说,并没有象日本那样将天皇、朝廷、国家置于最高位或终极地位。

    中国古人在宇宙观意义上建构社会,且不论这样的超越性是否过于没有边际和玄乎,它一旦被认可,就可以抑制帝王的一己之心,成为一套为苍生而立的、有惠于每个人的最高法则,与此同时,贯彻和实施这个法则,也成为帝王和士大夫统治和维护江山的正当性所在,再者,公平性越是走向超越,人人享的原则也越加可行。基于这些认识,我认为,“大公平观”之所以大,是因为它具有超人世间的特征,是由“天道观”演化出来的一套社会公平法则,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庄子。在宥》:

    不明于天者,不纯于德;不通于道者,无自而可;不明于道者,悲夫!何谓道 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天道之与人道也,相去远矣。

    在农耕文化的环境中,天道观作为一个重要的思想传统也许不独属哪个思想门派,传统各家大都比较认同。当然从它的根源上看,道家是源泉。老子《道德经。第十六章》: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

    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

    将天道与人道相通,并强调以天道来制约人道,造就了儒家的董仲舒的天谴论,他把天道观、天命观和道德观合而为一,作关联性比附,让许多人事成了天事,天事也成了人事,造成天人之间相互参和。《春秋繁露。离合根》上说:

    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形而见其光。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藏其形,所以为神;见其光,所以为明。故位尊而施仁,藏神而见光者,天之行也。故为人主法天之行,是故内深藏,所以为神;外博观,所以为明也;任群贤,所以为受成;乃不自劳于事,所以为尊也;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故为人主者,以“无为”为道,以“不私”为宝。立无为之位而乘备具之官,足不自动而相者导进,口不自言而摈者赞辞,心不自虑而群臣效当,故莫见其为而功成矣。此人主所以法天之行也。

    “天人合一”最终在宋代之后形成了“天理人情”、“天地君亲师”,这都将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建构和运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也多处追问天和人的原初,使用了“元”、“本”的概念,这势必还得回到道家的观点中来。庄子说:

    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恶乎至 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道之所以亏,爱之所以成。(《庄子。齐物论》)

    庄子的意思似乎在说,天地万物的原初都可归为“无”,没有限定、界限、是非,所谓善恶、美丑、爱憎、规矩等都是从无到有、无中生有出来的,它们一旦出现,这个道就被污染了。从公的角度上讲,公的最大化就是“齐物”,即万物都没有区分,一旦一个事物的属性被确定,那么它的公平性就会丧失,其特征或私性就会得到发扬。因此,我认为,从文化的后设性来看,中国的理想社会不是在确定性上,也不是在归属性上运行的。安乐哲(Roger T.Ames )、郝大维(David L.Hall )看到了这其中的奥妙,他们说:

    “道”作为展开的经验域是万物不汇总的总体。它之所以不可汇总是因为它是没有边界的,只能从这个或那个视角来认识。没有一个单一秩序的整体,也没有外在于它的视角。在反映自身生动活泼、不断转化的各种关系上,建构经验域的每一个焦点整体上都是全息式的。

    或者说,从形而上来讲,“无”、“非”、“否”等在中国人的思维中要比确定、占有、肯定等重要得多,中国人的许多思考是在“非”中的思考,比如,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又比如,我们不知道什么是“仁”和“义”,但却知道什么是不仁不义;我们不确定“礼”的限定,但却知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我们不能确认君子的内涵,但能确知“君子不器”;更不要说中国人“大爱无言”、“大义无声”、“沉默是金”、“无欲则刚”、“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本领;就连“爱”也是无限地爱;就是活,也要长生不老。中国人是在“无”中战胜“有”的,在“不是”中知道“是”的。所谓君子健,自强不息;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生死由命,富贵在天;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天无绝人之路;山外有山,天外有天;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摸着石头过河;跟着感觉走等,都是这一思维的体现。在这里,自强、成败、生死、富贵、范围、服务、总有路可走等都是无穷的、不确定的、不可测的、不限制的或不可控的。

    三、大公平观的运行方式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发现,道家的“无为”与儒家的“大同”之间有相当吻合之处。

    “天下为公”对中国哪一个思想传统而言都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样的社会在哪里,《礼记》中关于“大同”几句话,被康有为在糅合了西方的人道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之后,形成了一个蔚为壮观的世界新体系,即使今天读起来还让人觉得那么超前和遥远。

    因为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的驱使,一种对自己无好处,只对世界有好处的事不知道由哪一种人来做,这倒不是说一定不能做,而是做了反而不公平。形象一点讲,面对一个利欲熏心的人,只要人人都对他或她献出一点爱,这个世界不但不美好,反倒很滑稽或很无耻;这里的滑稽或无耻面对的还只是一个人,如果是上百、上千、上万的人的话,这个社会就礼崩乐坏了。“希望工程”在中国出现很多问题,就是因为那些热衷于此的人不知道他们献出来的爱,流到哪里去了。专款专用在中国成了问题,就因为我们在思维上有一种意识,认为公家的钱,大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结果,儒家想的是,与其给当权者们灌输不现实的大同理想,还不如给他们多灌输一些治国的理念和君王之道,而道家则坚守自己的大道,这就免不了走到反智论上去了。它对儒家搞得那一套痛加讽刺与批判,于是有如此言论:

    不上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不乱。是以圣人之治也,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也。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为无为则无不治矣。(《道德经。第三章》)

    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也。

    前识者,道之华也,而愚之首也。是以大丈夫居其厚,而不局其薄;居其实,而不局其华。故去彼取此。(《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庄子对儒家也是连讽刺带挖苦:

    骈拇枝指出乎性哉,而侈于德;附赘县疣出乎形哉,而侈于性;多方乎仁义而用之者,列于五藏哉,而非道德之正也。是故骈于足者,连无用之肉也;枝于手者,树无用之指也;多方骈枝于五藏之情者,淫僻于仁义之行,而多方于聪明之用也。(《庄子。骈拇》)

    道家的退守当然使得君王要想有一套统治理念,并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只能选择儒家。现在的关键是要看儒家有何本事把一个本来的“天下为公”思想转化为君王的天下,让万民为他俯首帖耳的理念。《荀子。王制》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到了汉代,董仲舒的思想更加体系化了,他说:

    传曰:“天生之,地载之,圣人教之。”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故君民者,贵孝悌而好礼仪,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故曰:“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此之谓也。(《春秋繁露。阙文》)

    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孰能当是 故王者唯天之施,施其时而成之,法其命如循之诸人,法其数而以起事,治其道而以出法,治其志而归之于仁。仁之美者在于天。

    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

    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是故人之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仪廉让之行,有是非顺逆之治,文理灿然而厚,知广大有而博,惟人道可以参天。(《春秋繁露。王道通》)

    天之道,有序而时,有度而节,变而有常,反而有相奉,微而至远,踔而致精,一而少积蓄,广而实,虚而盈。圣人视天而行。是故其禁而审好恶喜怒之处也,欲合诸天非其时不出暖清寒暑也;其告之以政令而化风之清微也,欲合诸天之颠倒其一而以成岁也;其羞浅未华虚而贵敦厚忠信也,欲合诸天之默然不言而功德积成也;其不阿党偏私而美汎爱兼利也,欲合诸天之所以成物者少霜多露也。(《春秋繁露。天容》)

    显然,儒道的大公平都是从天开始论证的。但论证下来,道家认为天道是没有分别的,是万物归一的,而儒学认为天是有分别的。这是所有论证的关键。这个关键在于双方都需要对“不确定性”做设定,如果不做设定,接下来就无法推论,结果各自都在不确定中确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前提,然后自圆其说。比如天无私覆,地无私载,说的是天的大公;而“天无二日,国无二君”,说的就是天都不平等,何况国家。设定前者,治国理念就在无为上;设定后者,治国的理念则全靠一个圣人施仁政。在儒家思想体系里,尽管它承认天是讲公道的,但它不能自己讲,而是要将其施与一个圣人、天子或帝王来讲。假如一个君王不公道,那么天可以抛弃他,另选他人,人民也可以替天行道来推翻他。说来说去,儒家的公平观就是想给天、地和人间找个代表人物,孟子所谓“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就是这个意思。这个人上能代表天,下能代表黎民百姓。上有天,是他成为君王的合法理由,下有民,是人民遵从他的理由。显然,这两种思想比较下来,历代统治者更乐于接受后者,所以自汉朝以来,大一统的帝国理念建立起来了。

    虽然中国历史上不少帝王都崇尚儒术,但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万民已经被儒化到了心甘情愿地遵从帝王和认同即有社会构架的地步。作为天地和万民之代言人的诞生,依然处在上述的无归属性的、不确定的、不排除任何可能性的抑或人人有利或人人有份的文化预设中,或者说,道家的学说构成了儒家学说的带有互补性的底色。其内在的张力在于,一方面社会总是需要一个合法的统治者来治理国家,另一方面即使一个(一群)统治者来统治社会,哪怕是合法的,也不符合大公平观的原则,因为这将导致一种天潢贵胄的倾向,其认定性、世袭性、自环性和特权化倾向将表露无遗。正如黄宗羲所说:

    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所就孰与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明夷待访录。原君》)

    由此,在“天道观”和“君主观”的相互抵触下,我们在客观上可以看到一套社会法则与策略的运行,即,一个公正的社会既要由君王来统治,另一方面又要在学理上确保不确定性、无归属性和分享性。最终中国社会运行兼具了“等级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并在实际中体现在“治”的一面和“乱”的一面上。

    就前者来说,儒家的主导性影响使得人们接受了大一统的君王统治。但为了确保承载天运的君王勤理朝政、坚守纲常,君王身边还需要一大批辅佐其统治的丞相、官员。于是一种中华帝国的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他们总体上构成了一个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这看似不公平的体制,其公平性体现在这些官僚体制中人员的来源方面。考察中国历史,我们看到正好从汉代开始,选拔官员的方式制度性地被确定为一种开放式的机制。汉代以前,禅让、传子、宗法、世卿、任贤等制度都曾有过,但自汉以后,察举制开始出现,经过九品中正制,最终形成了长久而稳定的科举制,直至今日的高考制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制。这一漫长的官员选拔制度虽有千差万别,但总体特征就是越来越开放。从理论上讲,上层社会人员的构成不通过世袭和任人唯亲,而是实行考试,择优录取,将意味着官僚体制的大门是向黎民百姓敞开的。不论你是谁,官家子弟也好,富家子弟也好,穷人家孩子也好,每一代、每一轮都站在同一起点上。这其中只有智力和勤奋的差异(在相当漫长的时间,存在着性别的不平等),其他什么身份(个别身份除外)、地位、权力、财富、年龄在试卷面前统统都消失了。正是这样的制度设置,中国人的上进心得到了持久的激发,大一统体制更加牢固,儒家学说得以继承,而整个中国人生活运转的主轴也同时建立起来。

    就后者而言,另一种社会动机也在中国历史上反复地酝酿。这就是由此渠道走不到上层社会去的人,或不满足于只作丞相、官员的人,或对社会不满的人以及有更远大的理想想要实现的人,均会去想改朝换代的大业。还是因为“天”的无归属性,“公”的开放性及人人有份的观念导致了在中国历史上,大凡重大的造反与改革事件都与“公平观”的建立与推行相关联,都在表明中国人对现有的公平机制的不满,比如北宋农民起义领袖王小波的“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辈均之”、南宋农民起义领袖钟相的“等贵贱,均贫富”、北宋王安石的变法、明末李自成起义军的“等贵贱,均田免粮”、龚自珍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晚清洪秀全搞的“太平天国”和“天朝田亩制”、近代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和“共和”、毛泽东的“打土豪,分田地”和“人民公社”以及为今人所熟知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

    同样,大公平观的开放性特征使个人的远大志向也一再受到激发:其他人能做,自己也可以做;其他人能得到,自己也能得到;其他人能拥有,自己也能拥有,即所谓的“皇帝轮流坐,明天到我家”。陈胜、吴广说:“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项羽说:“彼可取而代也。”

    刘邦说:“嗟乎,大丈夫当如此也!”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提到,康熙在平定江山后有过这样的说法,舜是东夷之人,文王是西夷之人,他们都能做皇帝,而满州是夷狄之人,也可以做皇帝。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其他夷人能做皇帝,满人来做皇帝也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孙中山的结论是:

    ……自古以来,有大志之人多想做皇帝,……当我提倡革命之初,其来赞成者,十人之中,差不多有六七人是有一种皇帝思想的。……(洪秀全)那种失败,完全是由于大家想做皇帝。……汉唐以来,没有一朝不是争皇帝的。中国历史常是一治一乱,当乱的时候,总是争皇帝。外国尝有因宗教而战,自由而战的,但中国几千年以来所战的都是皇帝一个问题。……现在共和成立了,但还是有想做皇帝的,像南方的陈炯明是想做皇帝的,北方的曹锟也是想做皇帝的,广西的陆荣廷是不是想做皇帝呢 此外还更有不知多少人,都是想要做皇帝的。中国历代改朝换姓的时候,兵权大的就争皇帝,兵权小的就争王争侯。(《三民主义。民权主义》)

    这种历史上轮番争夺帝位的事件在日本的思维模式中却很难,因为A 的对立面不是非A ,而是B ,因此A 只能做自己的事,不能去想B 的事,A 也不能去占有属于B 的东西,这或许是日本天皇可以保留,实行君主制的逻辑根源。

    四、大公平观运行中的“时”的观念

    当大道运行不能现实地走向大同世界时,它的超越性既高瞻远瞩,指向未来,又以无形而细微的方式弥漫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渗透于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作为一种宇宙观,道所蕴含的自然观会使人想到事物的循环、转化和相生相克,使人们相信每种事象都有消长、起落、盛衰的特征。中国人喜欢说“风水轮流转”、“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此一时彼一时”、“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老天总会开眼的”等等,虽然说法不一,但背后都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暗示,这就是等待和机遇。

    等待是一种最符合大道的行为操作,它想表达的是对“时”的把握。“时来运转”是那些感到不得志、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中国人的人生信条。史华兹(BenjaminISchwartz)认为,在中国思想观念中,“时”可以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合一。

    “等待”以及由此而生的“耐心”、“忍耐”作为一种天道观操作手段,是一种非常高级的人生品质。其中包含了对天命、运气、机会、轮替、以及现状的认可,也存在着一种对恒常与变动的辩证思考。由此,传统中国人在和平或社会稳定时期不反感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即所谓人分三六九等,有高低贵贱,但与此同时,寄人篱下与出人头地是并列的。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一个身无分文的人明天会不会富甲一方;没有人知道今日一个穷秀才明天会不会跳龙门;没有人能看出一个家门口的乞丐将来会不会成为将军;没有人猜出一个和尚会不会成为明日的国君。这就叫不确定的公平。显然,中国人要消除不平等不在于设计一整套合理的制度来让人人平等,而在于每一个人的造化和机遇。

    更为值得思考的是,等待也会使一个人的人生理想落空,进而这层意义上的等已不是一生一世的等,它不以个人生命长短为单位,而以家庭生命的无限延长为保证。对中国人而言,有后代就意味着有机会,这就是香火、自强不息以及修订家谱的最根本含义。试想,如果一本家谱上记载的只是一代又一代宗族辈分、人名却始终没有家人的成就,这样的家谱续写下去,又有何意义 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它不停地续写,就等于反复地告诉后人:只要有后代,就有希望,反之,如果家谱中断,一个家庭里出了一个人才,而寻不到自己的根,其成就意义也就大减。我想,这是中国人光大门楣的本质。

    通过对大公平观的时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公平不仅是一个横向概念,而且是一个纵向的概念。是“时”的介入导致了中国人可以放弃对现世不平等的不满,而把一切寄托于后代。反过来说,后代也将承受极大的压力,去为先辈拼出一片天地。如果他又失败了,那么继续有后代,就意味着继续有希望。

    五、大公平观的现代影响

    大公平观给中国现实社会留下的问题相当庞杂,有的是隐性的,还需要进一步思考,更多的则是点点滴滴的,无法一一列举。我这里重点且简要地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沟口雄三在研究中国近代思想的时候有一个相当重要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前现代到现代的社会发展,明显地受到了中国思想中“公”的观念的影响,而表现出于日本的差异。这个思想的核心就是用一种整体的、人人共享的“公”来反对一己之私。他说:当然,在其由近代的共和思想发展到人民民主主义的过程中,欧洲的民权、平等思想、马克思主义等的吸收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吸收之所以能成为可能,正是因为有大同思想的成熟,外来思想只不过是一种外部刺激。

    当然,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这种大同式的社会革命得以深化,或者说加快了步伐,但社会革命本身不是因此而触发的,缺乏追随西欧的条件也不是其契机,社会革命的爆发是不可避免地由中国独特的历史所决定的。

    同时,这也使大同共和的社会革命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独特的现象。正如孙中山将其革命的重要目标置于“要四万万人都丰衣足食”(《三民主义》)上一样,中国的共和革命具有以满足天下万民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特征。例如就人权来说,欧洲的共和思想以私有权的确立为基础,主要内容是政治权利上的自由和平等,而中国共和思想的基础则是以4亿人的生存为目的的大同式的协调,更多地指向反“大私”的经济上的平等。因此,民权指的是多数人反对少数人专制、独裁的、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利,也可以叫做国民权或者人民权,这与承认个人经济活动的无限自由、即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欧洲的市民权从开始就是大相径庭的。

    这一观点所带来的理论洞见在于,我们不会撇开中国思想传统来认识西方文明对中国现代化的冲击,以及无论我们愿意或不愿意接受西方文明,中国都免不了自身传统的影响,更有甚者它们往往沉淀于社会架构的核心。而由此理论还可以引申出对中国实行民主制度方式的理解。

    从企业成长的角度上看,大公平观还解释了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的“大锅饭”、乡镇企业所实行的“合股”、“集体所有制”和中国台湾宗族中实行的“公业”、现在企业中所讲的“外包”、商会的集体投资等,其共同点都是在表达一种“私有权的共有”或“利益的共享”。而它们在历史上具有的共同的社会基础则在于血缘、地缘、伙伴或成员间的伦理关系,也就是说,由此领域而获得的利益在道义上需要在关系网中流通。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利益流通的方式导致中国人做生意的方式依然是尽可能地找家人和朋友来共担;中国人喜欢讲“有钱大家赚,有饭大家吃”,也是这个意思;同样,中国人所说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也在表明如果一个人发了财、做了官,其家族里的其他人都可以享受他的特权,分摊他的利益,反之,坚守自利自得,不顾他人将无一例外地受到道德的谴责。同类现象也发生在中国人中大奖、学生得奖学金后的行为方式上。

    其次,私在同西方文化的比较中,通常错误地被理解成个人,这可能是受到中国一些同义词的误导,比如私人、私交、私下、私自、己、自我的等,更不要说中国思想史(包括我前面的引述)也把私理解为个体的、自己的。这种误解使得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国人究竟为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时感到困惑,因为这两种表现在中国社会是并存的。其实“自私性”与“个人性”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个人表示的是一种独立性及其由此而生的一套相关权利,所以它是明确的,有所指的。但我前面在给私下定义的时候,我只是说它有界限,有范围,有标记或符号,但没有说它的个体性特征。因为一种界限和范围不意味着独立,里面完全可以容纳他人,最大可以容纳天下人。“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一家”是私的扩大结果,而不是公的本身。理解这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了前者的独立性,自我便不能扩大,没有一个人可以把自己扩展到他人,放大到包容天下人或目空一切的地步。而有了独立的意识,人与人之间尊重和侵犯都会变得很敏感,设置公正制度的要求就会很强烈。但在中国人的互动中,对隐私的侵犯是很难被意识到的,反之,私对公共的侵犯也被视为正常。中国人几千年来保持着公心,主要是从价值意义上说的。这套价值体系可能会影响到部分中国人,或用以谴责自私自利的人,但也可能只成为一套漂亮的口号,实际上另有一套行为方式。中国人行为上表现的私在思想界历来不占上风,但市场化后,私(而非个人)

    被价值正当化了,这种正当化在传统强力作用下,被迅速扩大,导致市场的失序和失范,现有许多学者出来呼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呼吁公共权力不能私有都说明了大公平观的巨大影响。而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之难,国有资产的流失等也是公私关系的一种反映。

    最后,中华民族性议论最多的问题是“公德”的缺失。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用较大的篇幅讨论了中国人只有私德,而没有公德。依照中国人由小我推大我,由己推人,由家推国,加众小私可以成就大公,由修身到平天下的思维模式,许多学者认为中国人的公德可以由私德累加、扩大而来。但梁启超看到,私德如何累加和扩大也成不了公德。公德是一种不同于私德的概念,其内涵同群相联系(《新民说。论公德》)。但梁启超没有看到公德的根本是公民社会才具有的道德观,是人们走出了血缘和地缘社会之后在公共领域、志愿者和社团组织中产生的道德。而这种道德观的形成首先在于公私分立与确定,当公不侵犯私和私不侵吞公;私不能转为公或公不能转为私,并知道公德不来自私德,而来自公共意识和公共法则的时候,才是公德建立的时候。但在大公平观里,只要不在终极意义上,公私总是一对相对的动态概念,由于公是对应着私而划定的,因此中国人总有把公共用地当作私地,把公物划为私物,把公家看作私家的倾向,费孝通说:

    ……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比了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个毛病的。现在已经成了外国舆论一致攻击我们的把柄了。所谓贪污无能,并不是每个人绝对的能力问题,而是相对的,是从个人对公家的服务和责任上说的。中国人并不是不善经营,只要看看南洋那些华侨在商业上的成就,西洋人谁不侧目 中国人更不是无能,对于自家的事,抓起钱来,拍起马来,比那一个国家的人能力都大。因之,这里所谓“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样划法的问题。我们传统的划法,显然是和西洋的划法不同。因之,如果我们要讨论私的问题就得把整个社会结构的格局提出来考虑一下了。

    由于公的无归属性,“公”有也就被当作“无底洞”,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

    这不仅是对黎民百姓而言,对政府官员而言亦是如此。古人喜欢讨论天地为至极性的公,而今人喜欢谈环境,议论河流、公共用地、设施和场所、公共用品被大肆侵犯、掠夺。在这些方面,无论中国的个人、企业主和公务员,其德性都有充分的展现,如违章搭建、占道经营、污染环境、乱砍滥伐、官员公车花销等等。请注意,在中国人看来,公有乃共有,所以公平的做法不是不占有,而是人人有份地占有。但这也不是一面倒地只有私的扩张,以公犯私的事也比比皆是。

    六、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我认为中国人的大公平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依附于私的确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与无归属性的特点,无论是非私即公,还是叠加私为公乃至至极性的公,往往都被理解成人人可以分享的资源,构成了大同、共和及均平富的理想来源。

    第二,公私是相对概念,其根源于人人都有理由把处于公中的那一份加入私中,反之亦然,故两者相互都具有扩张和动态的含义。

    第三,相对性导致了超越性的大公平观的产生,它以天道观来统摄人道观。

    第四,不同思想家之间对天道观的不同解释所构成的张力使得社会建构具有了等级性与开放性的特点。它们在中国历史上一治一乱中看得很清楚。

    第五,大公平观不但追求同时性的人人分享,而且还体现为每个人对历时感的注重,即以“时”来衡量公平,从而具有纵向性和轮替性的特点。

    第六,大公平观在中国社会建构及其运行中是根本的、深层次的,它构成了中国人公正、公共意识的核心,不容易被其他社会文明的影响作取代。

    第七,中国人的大公平观从古至今都是中国人揭竿而起、革命及改革的最根本动力,或者说它是引发中国大规模的社会变迁的价值根源。反过来说,许多旧有的体制运作到一定时候面临着变革要求,是因为其原有建立起来的大公平观在理论上或运行中遇到了的问题。

    为了体现中国大公平观运行的逻辑可能,我以图示来说明:

    需要澄清的是,大公平观的提出虽然同公私观念的研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研究最终不以两者的关系辩证为目的,而是想从中看到社会运行及其正当性是如何发生的,又如何影响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这种思路将本研究同以往的几乎所有的公私观念研究区别开来。

    至此,我想给大公平观法则做个比喻。我以为中国式的大公平观的社会运作很像博彩,其中充满着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只要你加入了游戏,你就有平等的中彩机会,而中彩者永远是少数。如果中彩的不是你,只要你不停息,那么随着游戏的继续,赢家也在不断地轮替,说不定下一个就是你了。可见,等待与期望来自于“自以为能中”与“事实上未必中”之间的张力。你玩得越尽兴,就越发现这中间有一个天算与人算、可能与不可能、信念与事实、走好运与走霉运之间的交汇点。中国人喜欢说“愿赌服输”是说这一轮下来,你是认命的,但只要你不自暴自弃,就相信会时来运转。这时你又进入了下一轮。下一轮的公平机制体现在“洗牌”上,该机制总是在增加所有人的翻身机会。但我们也会不幸地看到,当成功的机会不再光顾某些人时,潜逃发生了;当有人只想赢不想输的时候,作弊出现了;抑或,当一些人一败涂地时,博彩场变成了杀戮场,更有甚者,如果这种游戏被人做了局,那么整个游戏变成了欺骗;无论哪一种,大公平运行到这里都变成了最大的不公平。由此可见,现在中国的问题不是去争论是维系传统的大同理想,还是接受西方的正义思想,而应关注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人们对“规则”与“时”的抛弃。此时的人们一旦没有了这两个概念,便开始狂躁起来,乃至于巧取豪夺或原罪行为也由此发端: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吹黑哨乃至于游戏背后的黑金运作等正在中国许多职场上弥漫着。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放弃了任何形式的公平法则,那么他们的悲剧就不是喋喋不休于采用哪种形式的公正、公平、正义,而是这一社会根本就无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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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社会资本概念引入华人学界以来,其影响力使许多学者把它作为研究和解释中国人关系的路径,但在这种将“社会资本”与“关系”概念合并的趋势中有许多问题被遮蔽了。本文通过对社会资本与关系的各自抽象度、对应性和社会形态等的辨析,指出关系的研究基础是家庭本位的社会,而

    “社会资本”这一概念大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后遂成为热门话题,受到许多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的青睐与运用,但同时也受到不少批评和反驳(郭毅、罗家德,2007;燕继荣,2006;达斯古普特、撒拉格尔丁,2005;曹荣湘,2003;李惠斌、杨雪冬,2000)。虽然社会资本的内涵并不确定,但与以往的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直接探讨社会纽带的连接方式,这一点同中国社会讲究的“关系”概念的确有几分相似之处,所以被介绍到中国后即有了两者合并的趋势。那么,关系是社会资本吗 这个问题迄今为止没有被学界所质疑,而是被给予了一个理所当然的肯定回答。理由似乎很简单,因为社会资本主要研究社会网络,而社会网络就是关系的结构体现。网络与资本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社会网络偏重关系的结构性研究,而社会资本偏重关系的运行,其涵盖性可以包含对中国人关系研究的方方面面。显然,如果能将两者合并起来,不但可以验证社会资本理论的普世性,而且也可以为中国社会这一重要而持久的主题找到理论归属。

    可是,在这种理所当然的背后,中国研究者心中还有一点挥之不去的忧虑,即凭借目前的学术成果与生活经验,中国人所讲的关系在社会运行中所起的负面作用较多,而西方人所讲的社会资本则带有更多的积极性。如果我们肯定了两者的对接,那么,是不是说关系的负面作用也就是社会资本的负面作用,或者是社会资本理论可以解释关系的负面作用呢 这种忧虑虽然散见于一些有关社会资本问题的述评中,但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学者们处理的办法不过是对关系的运作做一次切割,其中隐含了中国人关系运用上的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张文宏,2003;李惠斌,2000;杨雪冬,2000),将中国人关系运作中的很多东西挡在外面,以便对接起来更容易一些。一旦有人就关系中的不良现象和问题向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理论寻求解释,我们便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些都是不正当的问题,社会资本不研究这类问题。

    但是,这种拒绝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这是否意味着社会资本不能等同于中国人的“关系”呢 或者说,社会资本的研究者只希望把关系的积极一面接管下来,而不涉及其余呢 中国人的关系当中是否可以按照正当与否来划分范围呢 这个划分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的,是道德上的、文化上的、法律上的,抑或政治上的呢 如果关系有不正当的可能,那么,这是关系本身所隐含的、还是关系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就好比我们判断刀的特性,是应该把它定为危险器械,还是说刀乃普通用具呢 最后,社会资本会有负面性吗,它同关系的负面性是否相当呢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至少可以从侧面检验关系是不是社会资本。

    如果把合并中的疑虑延伸到这一步,我们就会感觉到,要回答关系是不是社会资本这一问题,一种折中的答案是:很多地方相似,也有不少地方不同。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那么,我们又要面临着去分辨哪些地方相似、哪些地方不同,在用社会资本研究中国人的关系的时候,我们判断出了这些异同了吗 看来一个比较严谨而小心的回答是,两者同不同要看研究的主题。如果探讨的主题是个体对群体和网络是否具有投资与收益的问题,是增加交往、加强合作、建立信任等是否能成为社会团体、社区、企业整合的来源的问题,是个人、组织、社会本身是否能从社会资本运行中得到收益的问题,那么,关系与社会资本没有什么不同。但这一点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始终是社会学研究若隐若现的传统。正如马克思(1972a )所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都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齐美尔(1990)也认为信任整合了社会;而涂尔干(2000)则讨论了社会分工与两种类型的团结;M.韦伯(1987)论述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而G.米德(1992)的社会互动探讨与P.布劳(1988)的社会交换理论等则是研究这一主题的理论基础。要说差别,似乎社会资本提出的意义在于凸现和整合了社会学零散的观点及其与经济学的再次对话。在中国人的关系研究方面,在社会资本概念没有出现之前,有华人学者(黄光国,1988)也在用西方的符号互动论、交换理论或社会资源理论等来整合中国人的关系运作方式。在这类研究中,套用与整合西方理论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但到了社会资本理论,其发展出来的概念,比如关系强度、社会网络、信任、投资与回报等已不再是套用恰当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是不是社会资本的问题。

    从上述的小结中可以看出,回答“是不是”,首先遇到的是概念的抽象度问题。抽象度越高,普世性越明显;概念的形式性(外延)越强,其解释也越一般化,比如,人的研究可以分别在人类、人种与人格的层面上进行。如果研究人类,则探讨人类的起源与发展,对应的是高等动物;研究人种,主要涉及的是人类体质的差异,对应的是环境差异;研究人格,则关注于个体社会化或民族性塑造,对应的是社会与文化之异同:解释面最宽的是人类与人种(进化论、行为主义),最窄的是文化(精神分析、人本主义)。同理,如果社会资本指向的是社会合作与信任,那么这类研究是大多数社会共有的特征,其对应的是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但也不要小看了关系,如果它被高度抽象,则范围更宽,可以泛指所有社会联系、交往、互动、交换和社会团结等,其对应的是高等动物的合群性问题。如果关系被定义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即所谓社会关系或人际关系,那么其对应性是绝大多数社会都有生产关系、国际关系、阶级关系及公共关系等。至此,也许有学者要争辩:中国社会所讲的彼关系非此关系也。可见我们并不同意让关系这个概念无限放大,但为什么我们只想限定关系而不限定社会资本呢 显然,关系之所以被社会资本所覆盖,是因为我们把关系作为中国社会的现象,而把社会资本看作是解释所有社会的理论,用一个来解释另一个显然成了研究的必由之路(林南,2005;边燕杰,1999)。那么关系是否只限于中国的现象呢 它本身难道不能成为一种理论吗 如果二者都成了理论,它们讨论的是相同的问题吗 社会资本不也是现象吗 这种现象能用关系理论来解释吗 笔者以为,这类争论之所以还没有被提出来,是因为关系还没有成为一种理论。

    为了澄清这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我们同等地限定两个概念,并在同一层次上来确定各自的对应性。显然,这一层次的对应性同与其匹配的社会特征与运作方式有关,或者说社会形态不同,诸如农业的或工业的、乡村的或城市的、封闭的或开放的,其交往方式也不同,同时人们对交往的认识、理解乃至使用的词汇也就不同。而从这一层面回头来看概念的抽象性,我们还会发现,即使一个概念已经确定了它的内涵与外延,但若不置身于抽离这一概念的社会,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总带有自身社会的倾向,比如我们在理解西方社会的民主、个人主义以及西方人在理解中国社会的人情、面子等上面都有这样的情况。

    在中国,数千年的农业文明下的社会交往同小农经济有着直接的关系,它造成了人们对家庭、亲属与老乡关系的重视,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血缘和地缘积淀性地成为中国人的交往基础。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关系”一词,其含义则格外复杂,运行也极为发达,其中既包含了关系强度、网络、信任、互惠与回报等,又包含了诸多其他问题。然而对这些复杂的含义,学界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研究,更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直至西方社会学家将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作为考察社会传统性与现代性的一对行为变量时,研究中国社会的学者们才兴奋地将关系划归为特殊主义,以对应具有现代社会特征的普遍主义。应当承认,特殊主义是一个同具体社会特征相联系的概念,因此它在解释中国人的关系现象上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既然是套用,仍有一些问题解决不了(翟学伟,2001;2005),而如果将社会资本也限定在社会形态的层面,那么它的特征是什么呢 我们看到鲍威尔(2003:101)有这样一段论述:

    社会资本包括充满生机的公民社会中的制度性关系,从扩大的家庭到邻里的网络,从社群团体到宗教组织,从年轻人俱乐部到家长教师协会,从地方商业组织到地方公共服务机构,从幼儿游戏组到巡逻的警察,等等,它们都建立在团结一致的个人主义和积极公民权基础之上。这种公民社会的核心是慈善、同情、信任和参与等价值观。

    从以上简略的讨论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只关注抽象意义上的关系同社会资本含义是否相同或相似的问题,而不关注与其共同运行的社会的特点,我们将会看不出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而社会资本有它自身运行的社会基础。

    为了比较关系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异同,笔者下面试举一例来说明它们之间的差异是如何消失以及如何又会浮现的。采用举例说明的方法是社会资本研究的一个特点(科尔曼,1990),以至于F.福山(2003)在给社会资本下定义时也要指出这个概念具有事例性特征。例如,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一个农民生了儿子,这是一件天大的喜事,在婴儿过百日之际,此农民想设宴庆祝、四处传播,在众人面前炫耀,但以他家的年收入来看,他并没有经济实力达到高朋满座的效果。如果他坚持要宴请,就有两种地方规约会起作用:首先,要看他在当地的人缘关系如何,包括亲属、朋友、邻里、同学等,他们会不会(甚至带重要人物)来捧场;其次,按地方规矩,前来的所有人都会出礼。这样,用出礼的钱来抵消设宴的花费,既实现了庆贺、热闹、造势与加固关系的作用,又没有花自己的钱,甚至还赚了钱,这就是关系网络的作用。反之,如果此农民平时不善结人缘,没有人脉储备,这个活动就搞不起来。由此例来看,衡量一个人的能力大小不仅在于考察此人的勤劳、技能、智力和健康等状况(人力资本),还在于他调动其所处社会网络的能力,而这一方面的能力就是社会资本。同类的研究已经出现,比如中国人的婚宴研究(林南,2004)。正因如此,有些学者从微观层面上认为,社会资本就是指个人摄取其所处网络资源的能力,或者是他对所处网络的投资与回报的过程与方式。若从宏观角度看社会资本,那么社会网络的良好运行需要信任、规范、合作与互惠等作保证。从以上的事例到对社会资本含义的探讨,我们好像没有发现关系与社会资本有什么不同,似乎社会资本的确可以用来研究中国人的关系现象。其实,这里面有些关系意义被许多学者回避了,这就是中国的这类庆贺活动与编织人脉之间的名实分离。从表面上看,社会资本造就了活动,但这是一个漫长历程中的一个环节,而且目的也未必是活动所能显示的,就如同中国人外出开会、进修、培训而聚合到一起,其活动目的是一回事,结识一批要人是另一回事;上党校、读EMBA或MPA 、参加短训班等,学习什么也在其次,主要也是为扩张其关系网。因为,在中国人看来,在一起吃过饭、照过相、开过会、同过屋、做过同学等都意味着关系建立的起点。由关系理论来推导这类活动,我们的考察重点是,什么人去了,哪些人就会跟去;什么人不到(尽管这个活动本身异常重要)什么人也不会去;也需要研究一个人的发迹及其社会能量是靠什么形成的;等等。由此,我们可以设想,此农民请客的动机有许多是隐性的,参与者的动机也是复杂的,也许这孩子的出生违反了计划生育,因此需要借助请客及要人到场来摆平这件事;也许这家人望子成龙,想通过建立关系为孩子的未来铺路。至少在中国,许多请客吃饭不仅仅是简单的祝贺、聚会,或炫耀性消费,而可能是摆谱(显示自己的文化与政治实力)、求人办事、向众人显示自己的网络优势或储蓄人脉等等。如果我们认定此农民的请客活动只是限于前者的收支相抵(这也是完全可能的),笔者以为,用社会资本理论解释足够了;如果其用意在于后者,那么最好就要回到关系理论当中去,因为中国人想在关系中所做的投入和收益在社会资本理论中是看不到的,或者会被忽略,至少在研究网络规模、信任、规范、合作、互惠和参与等方面不足以解释这些现象。

    讨论同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形态,我们遇到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即便承认市民社会同中国社会特征的不同,社会资本的讨论也是将家庭和邻里包含进来的(布迪厄,1997;科尔曼,1990;福山,2003),从而抹平了我们想通过中国的家庭取向、家庭本位、差序格局以及伦理本位等来体现彼此的差异。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市民社会中的家庭类型及其生活方式与乡土社会或曰家庭本位的社会有很大的差异。亲属组织在社会网络中是一种非常特别的组织,不可以同其他组织混为一谈。众所周知,在绝大多数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出生在家庭当中。而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表明了其成员的到来不含有个人的选择性,也不含有家人的选择性。一个人不能说我想出生在什么家庭就出生在什么家庭;夫妻也不能说我想生一个什么样的孩子就一定可以如愿。这点本无需作过多讨论,只是在一个讲究家本位的社会中,一旦把这一点看得太重要,或者说当家成为一个个体一生的主要社会网络时,其社会功能就会被无限地放大,并导致其他社会组织得不到发展,进而使个人的人生意义始终同其家庭与地缘相联系。比如,一个人学习成绩优异,社会赋予他的不单是对其聪慧上的肯定,而且还更加强调祖先的恩泽与他对家族与祖先的贡献,即所谓光宗耀祖、光大门楣。这里隐含的意思是,一个个体无论多么出色,都是家族生命中的一个环节。显然,个体的重要性可以突显,但不能自行其是。个体只能在一种不能选择的社会关系中为家人和乡里争光或沾光。当然,惟有关系越远,选择的可能性才会越大,由此,比较格兰若维特的研究,中国人的强关系往往是不具选择性的,而弱关系才具有选择性,从而影响到信任研究的差异。比较这种生活与其他组织或社会的生活,最重要的差别就是家庭没有加入者的资格问题,个体无论如何作为,他都同他的关系网络有无法摆脱的关系。其实,作为一种家庭生活的特征,这不是一个中国问题,而只是在一个崇尚个人主义、个人本位、个体中心的社会里,家庭的作用会被降至最低点。孩子从小就被要求学会独立,一旦长大成人,就会脱离家庭,进入社会。在此社会的个体眼中,加入何种群体及社团,乃至组建一个家庭,只是其生活中的一种意愿。许多西方学者在研究社会资本时忽略了这一点,倒是赵文词(1999:50)在讨论市民社会时清醒地认识到:

    构成公民社会的群体是个人的自愿结社。传统的家庭不属于公民社会之列,因为这是非自愿结成的,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和亲戚。根据这个理论,一个运作良好的公民社会包括许多自愿结成的群体,各个群体之间有重叠的成员。每个群体都有自身的利益。但是,由于公民属于很多群体,这种多元化的结果会开阔公民的意识并有助于他们了解这个社会的共同利益。通过这些群体,公民构成民主公众的基础。

    由于家庭及其扩大家庭无法构成公民社会的基础,由此,人们更加关心的就是他的切身利益与其无选择性群体之间的关系。其逻辑起点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生存依赖性问题。固守乡土生活的人们将自己依附于家庭、亲属与老乡,生活在城市的人们将自己依托于家庭、同学与单位,处在社会流动中或求职的人们将自己依附于亲朋好友。所谓“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实在是中国人生存的至理名言。而在此社会网络之外再寻求什么社团或组织,已经成为多余。

    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得出一个很重要的命题:中国社会中的个体首先是天然地生活在一个他自己不能选择的网络中。他的喜怒哀乐、他的成功与失败总是嵌入在他的社会网络中而难以独享。这就是说,他在没有打算拥有社会网络的时候,别人在道义上就是他的潜在资源,而无论他愿意与否,他本身也是别人的可利用者。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的社会网络不用争取就能天然拥有,他在利用这一网络时无需考虑他的责任,而必须履行他的义务,他更多地会依赖性地滥用关系,而不会考虑家庭之外的另一套社会规范以及利用关系同这套规范是否相符,这是潜规则在中国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反之,若一个个体终究要脱离自己的家庭,闯荡社会,他就会强烈意识到加入一个共同体、获得社会资本有多么重要,即使他自己组建了家庭,他也会意识到社团、公益活动、出版和结社等对个人生活的意义。所以社会资本概念在西方出现、盛行,实在有它的道理,而网络与人脉在中国却是个带有乡土特色的常识,以至于中国有不少民谚已经把社会资本理论要说的道理都说了,什么“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人心齐,泰山移”,“亲帮亲、邻帮邻”,“远亲不如近邻”等等。要不是西方社会学如获至宝,中国人不会讨论这个问题,更不会去建构什么理论模式。而在这些人所共知的常识背后,真正秘而不宣的、拿不上桌面的,却让中国人玩味一生的恰恰是关系的建立和运作。

    大凡有社群需要加入,就会有成员资格的问题,也就有了关系同社会资本的差异。社会资本发生的前提在于个体是否愿意加入社区或社团,并按规章积极参与相关的活动,取得该社团的认可(布迪厄,1997)。于是,如果一个社区被说成其社会资本丰富,是因为此地的人们聚合的方式多样且乐此不疲,反之则社会资本贫乏。美国社会学家普特南在对意大利社区进行研究中发现了这两种类型的社区,而这两个社区的民主选举也大不相同,于是他认为社会资本可以让民主运行起来。由此研究,我们看到社会资本的本意讨论的是一种社会中的个体自愿连接的各种方式,诸如市场、俱乐部、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等等。而信任、规范与互惠等就是这些连接的黏合剂。当然,这不是说中国社会没有个体资源联结的倾向,而是说如果有一种联结是沿着家人、老乡和朋友扩张出来的关系网络,它不会表现出市场、俱乐部、志愿者及非政府组织等特征。人们实际上可以是一些组织的成员,但他并非意识到他的组织性、规范性和责任性在哪里;他可以加入,但未必顾及规范与合作,或者按照关系运作方式,他可能热衷于划定自己人、搞小圈子、排除异己等。这种倾向很容易向地位争夺和权力斗争方面发展。因此,研究社会资本可以说是让民主运行起来,而研究关系或许会发现它会让民主运行不起来。

    一种由家庭与老乡连带而发展出来的社会网络,在利益驱动上不可能发生通过改变公益来改善私利,而总是倾向于直接改善自身利益。马克思(1972b )的所谓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是一种市民社会的理论,而家族取向的社会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个人的利益受损或是改善的问题。我们没有理由从逻辑上推论,如果人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就会有市场、团结或结社的动机和行为。依照关系理论,解放人类式的改善是制度、公平与机会均等上的问题,并且是长效性的;而解放自己式的改善是优势性的、优先性的、现实性的问题,是当下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是,如果某商店有许多购物者抢购某种商品的话,那么为了让每个人都能满足利益,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来解决,这就是排队购物;但中国人要考虑的是他如何能用最短最有效的方式得到此货物。结果便是疏通关系。假如他认识售货员,那么售货员就会为他把货备好,他不用排队就可以得到;如果他认识排队的人,那他就会插队,而不需要从头排起。在这种思维逻辑里,讲究公平公正对个人的利益获得是最没有效率的,但从自利的满足上讲是最有效的。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国许多中小学的家长委员会往往形同虚设,家长们关注的不是给学校什么建设性意见或批评,而是倾向于投资自己孩子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他们清楚地知道,即使校规校纪好,班级成绩好班风正,自己孩子成绩不好也是枉然;反之,如果自己孩子成绩好,学校和班级能好则好,不好也没有关系。同理,放大来看,全国绝大多数中学都设置的所谓重点学校、重点班都受到切身利益的驱动,它让学校政绩、成绩好的学生及家长直接受益,但对全体学生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有趣的是,在这种思维逻辑中,没有中国家长考虑公平的问题,而是考虑如何通过关系,让自己的孩子挤进重点学校重点班。还是在这样的思维逻辑下,校长、班主任及教师都明白这也是利用家长为学校或班级投资的契机,这种投资不是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善与同情,而是来自关系理论上的“人质”、“报答”、“求得个人更多关照”的含义,所谓个人关系、私交、私了以及摆平等都是由此理论而发生的。当然,希望工程是社会资本的表现。

    另外,中国人的关系更多地还要讨论到做人的问题,这是社会资本理论涉及不到的。由于关系网络的天然性,关系不是个体行动的结果,而是没有行动前的存在。由此可以看出人的本质:人就是关系的存在。依照儒家思想中的“仁”与“伦”的观点,人只有在关系中才能证实自己的存在,才能实现自己,这就是一个学会做人的问题。可见,中国人所讲的关系是指关系确定后如何作为,而西方人所讲的关系是如何找到所要的关系(翟学伟,2007)。

    现在,我们需要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来考察中国人关系上的变迁。是的,我们有种种理由来说明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有市场经济、有法制、有城市化、有新型的社会组织、有社区建设、有社团、有会员制等,但这些只能说明中国原有的较为稳定的关系网络正在被改造或被打破,却不能证明我们已经可以通过信任、规范与目标来重新理解关系的用途。中国人原有关系网的打破,导致的是人们会仿照原有的方式来重新搭建新的网络,即由一种亲情网转化成一种交换网。前者混有情感性与工具性,但伴随着市场化,工具性逐步增强,关系变成了关系学,人情成了一种投资,而原来的固定网络本无信任问题,但今日社会,信任已出现了危机;再者,原先的关系靠儒学传统来规范,现在已出现了无序。这些都是社会资本讨论不到的问题。

    对以上的讨论进行总结,笔者认为,关系与社会资本可以延伸出以下的辨析方向。

    第一,关系与社会资本的讨论各有自己的抽象度问题,它们的抽象度越高,彼此包含或一致性的可能就越会增大;但反过来看,这种增大会导致我们对一个特定社会的解释力减弱。社会资本作为一个概念,其抽象度并不确定,但在解释西方社群、民主、市场和非政府性等方面具有中层性,关系也是在解释中国社会的特征上含义更为明确。

    第二,中度性的抽象结果导致我们看到社会资本是对应着西方的公民社会展开的,它是对结社、合作、信任、互惠及信息渠道等整合性思考的产物,而关系对应的是中国家庭本位社会的展开,它是对血缘、地缘及扩张而来的同门、同学、同事等关系的概括性思考。其差异是前者多以社团方式存在,后者多以个人关系方式存在。

    第三,社团是自愿性组织,因此个人的追求关系着个人的抱负、志向和兴趣等,个人可加入、参与或退出,这些特点同个人主义价值观相联系;而家庭是非自愿性组织,它同生存依赖、光耀门楣、切身利益的有效性等相联系,它无法加入,也无法退出,但可以逃离。

    第四,社会资本的思维逻辑具有公益性,这些带公益的目的性投资将使投资的个人、社群及社会受益,但也会让一些不投资者或无资格者不受益,进而对公平正义有诉求。关系的思维逻辑是自利性的,它不同公益、公正与规则对立,但总要求把自利性放在首位,从而具有个体捷径主义的特点,而许多惯习、结构和制度一方面维护它的运行,另一方面它的运行又促成了相关的体制,比如走后门、特批、设重点等。个体捷径主义的机动灵活是不可能通过严谨而刻板的制度来实现的,更多的问题将通过私交、感情、摆平和协商等来解决。

    第五,关系与社会资本都是引导性概念,在达到一定抽象度后,都可以用来研究各自所框定的社会现象(这些社会现象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区别只是我们不能想当然地用彼种引导来涵盖或取代此种引导。用社会资本研究关系,会看不到关系的复杂运作方式,反之,用关系研究社会资本,也会理解不了它在公民社会、组织和管理中的威力。但可以肯定,中国社会有社会资本现象,西方社会也有关系现象,只不过目前只有社会资本理论,于是就变成了用社会资本来解释关系了。

    第六,社会资本本身可以划分成个体网与整体网。从这一划分来衡量关系,关系被划归为自我中心网(ego-centered networks),即个体网。由此而在评价上认为,关系在个体网上可以视同于正当的互惠,只是在整体网上没有表现出它的社会正面价值。但这一认识无论是放在差序格局中来看,还是放在中观与宏观层面上看,都有问题。个体网与整体网作为一种分析视角与技术,也许是一种合理的划分,但无论何种研究,其社会本身的运作在市民社会是一致的。

    因此,个体之间的互惠不会导致社会整体运作出现问题,但关系运作一方面导致私人关系越强,社会整体性越差;另一方面,它又是顾全大局、整体和谐的基础。所以,我们不便在这两个层面上给关系寻求归类,而是依然将关系放入社会资本的一个方面。

    第七,社会资本的研究凸现由个人属性转向关系属性的特点,偏重对关系结构的定量研究,而关系研究因受非自愿与无选择的结构性影响,需要讨论做人、面子与个人计策的问题,许多问题无法用定量研究来完成。

    有了这样的区分,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大致也就有了一些解答,即关系与社会资本探讨的并非相同的问题,也没有正当性划分上之合并的可能,而其负面性也是各自的,无法互相检验。社会资本是在物质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型的研究社会网络的理论,它的出现说明了良好社会运行的机制不但要靠政府及其正式制度,而且还要有公共领域、社区意识与公民参与。在中国,这样的情况往往发生于特定的时空下,比如近代史上的民间救灾、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现代社会的社团建立等,但这不是一个持续而稳定的社会形态。有一项研究资料表明,由于中国的社团需要登记注册,需要挂靠业务单位,因此社团组织一方面严重地依赖政府,另一方面还要由个人特征来决定社团的成败。比如为了使社团获得批准通过,筹建人会千方百计通过私人关系让身居政府要职的官员来担任社团领导。该社团终于批下来了,但此领导即将退休,该社团又面临危机(周红云,2006)。显然,这不是社会资本的话题,是一个十足的关系、人情与面子对社团的作用问题,这里的信任也不是建立在制度上,而是在个人及其社会背景的关联上。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在中国,由于目前的大部分社会资源与信息主要还控制在政府部门的人员手中,即使建立一些社团组织,其自身也没有多少有价值的社会资本,而是需要通过关系到政府部门去获得。进而在个人层面上,关系遂成为通过私人关系同政府部门的人员打交道的手段。这些都足可以说明,关系研究对理解中国社会的重大意义。但如果我们在理论上用社会资本来解释关系,那么我们很有可能就会不得要领,会使理论与现实脱节,造成我们对中国社会的认识不够。笔者以为,如果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来关注关系与社会资本的研究,一个可以进一步探讨的命题是:关系是否阻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以及传统型的关系如何可能(或不可能)转换成现代型的社会资本。

    注释:

    *本研究受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文化研究中心立项资助,课题为“中国人的社会互动及其结构:理论建构与经验研究”,借此鸣谢。

    参考文献:

    [1]鲍威尔,弗雷德。2003.国家、福利与公民社会[G]//曹荣湘,主编。走出囚徒的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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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面子的社会。众多的研究成果和文化比较研究已证实了这一点(韩少功,2001;阎云翔,2000;翟学伟,1995;金耀基,1993;黄光国,1988;胡先晋,1988P1944).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中国社会的论文中开始使用这两个概念,但由于对它们各自的涵义、彼此的关系及其在中国社会如何发生作用等,都还缺少理论的推演和概念关系的逻辑整合,(注1)因而也就很难由此获得对中国社会关系运作的解释。近来,受西方诸多理论和概念,特别是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资源理论及社会网络理论的影响,有些学者逐渐倾向于将人情和面子作为一种关系资源附加在西方的相关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或建构模型。看起来,后面这种研究思路似乎使前者的不足得到了解决,但认真追究便可以发现,这种附加方式在把中国人的社会交换方式硬套于西方有关理论的同时,已迷失掉了其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运作方向。其实,中国人运作关系的策略和思路同上述西方社会理论中的旨趣和指向有诸多的不同,需要我们认真而细致地一一加以细究和讨论。

    一、什么是情理社会

    在本研究展开之前,我首先将中国社会预设为一种情理合一的社会,从而使此种社会中发生的人情面子全然不同于西方人的类似心理和行为。在中国社会,我们在经验中便可以发现大多数人的办事和处世原则既不会偏向理性,也不会偏向非理性,而是希望在两者之间做出平衡和调和。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先从这一预设开始讨论。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经典中的“情”不同于我们后来所讲的人情,其含义是人之常情和性情,诸如:

    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仪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礼记。问丧》)

    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礼记。礼运》)

    故礼之于人也,犹酒之有蘖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礼记。礼运》)

    从这些议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早期儒家所讲的人情同心理学里所讲的情绪和情感没有什么区别,(注2)其原意是指人的天然和自发的感情,“何谓人情 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礼记。礼运》).但是随着儒家对伦理的重视,中国人后来所讲的人情已不再指人的本能情感。也许儒家认为这种意义上的人情是随心所欲,没有节制或放肆胡来的,必须在一种符合社会之义理的路线上限制人情,从而实现了人情的内涵从心理学认识向社会学认识的重要转化。

    如何让这些感情在一个人的生活中能从心所欲不逾矩呢 儒家认为这其间需要有一套做人的规则来调教,这个规则在儒家看来就是“礼”。所谓“克己复礼”的意思就是要人克制自己的欲望,让自己的感情不要随意发泄。关于这一点,我们从“礼”字的起源可以看出一点端倪。礼字最早的意思是祭鬼神的器皿(周何,1998:12),后由此而发展出庄严肃穆的祭祀节目和仪式,以表达顺天承运的使命感。《礼记。礼运》上说:

    是故夫礼,必本于大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命,其官于天也。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从时,协于分艺。其居人也曰养,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故礼仪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修睦,而固人之肌肤之会、筋骸之束也;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

    因此儒家在构思礼的时候,是用它来连接天人之间的关系的。在“天理人情”的说法中,理是天的运作规则,这个规则是自然规则,人不能改变,不能反抗,因此是命定的,而原初的情又是个人化的,能改变的,是随意的。在连接这个不变与变的过程中,先王(圣人)承天之道制定了礼,就是以天的名义来规范人的七情六欲,也就是想让人情来顺从天意。但规范也罢,顺从也罢,它们都不是制裁,不是消灭。所谓存天理灭人欲,不是儒家的初衷。在儒家看来,只要人情能够顺应天意,就应将立足点放在调适过的人情上。比如孝,它不是作为生物性的后代对生者养者的自然感情的随意流露,而是对一种义务和伦理化的情感的控制。如果一个人能对自己父母有这份感情,然后将此感情再弥漫到长辈乃至于君王身上,最后就可以达到尽心知天命的境界,而人人如此便可以达到天下之大治。从这里,我们看到,天理偏重于秩序(道),而人情偏重随心所欲(个人心情).天理作为一种自然的自身运化,具有普遍主义的色彩,而人情则带有无数的个人差异,具有特殊主义的特征。只有礼一方面讲究秩序,另一方面又照顾到个人的特殊性,因此才能将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揉合到一起。(注3)这样一来,“天理”与“人情”这两个原先分开来讲的概念在礼的作用下就逐渐在中国社会简化为“情理”的说法,(注4)而这一提法暗含了这样的意味:中国社会对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不做二元对立的划分,以期待人们做人办事的时候两者都不偏废。

    于是,这样的社会对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是单从理性的、逻辑的思维和条文制度规定的角度来考虑,还从具体的、情境的和个别性来考虑。所谓“合情合理”、“入情入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和“情理交融”,或“于情于理如何如何”的意思都是希望人们做人做事时兼顾情和理。得理不让人是不对的,太感情用事也是不对的。虽说理是整体的、普遍存在的,情是部分的、个别的、特殊的,但两者之间这种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没有孰轻孰重的意思,重要的是学会在其中取得平衡。

    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时注意到:“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正表达着一个十足的中国式的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但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此即三位一体(范忠信等,1992:26).日本著名学者滋贺秀三通过对明清案件的研究,对情理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他说:

    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这里不得不暂且借用“正义衡平”这一在西洋已经成熟的概念。但什么被感觉为正义的,什么被感觉为衡平的呢 当然其内容在中国和西洋必然是不同的东西……概言之,比起西洋人来,中国人的观念要顾及人的全部与整体。也即是说,中国人具有不把正义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到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而且中国人还喜欢相对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从对立双方的人和一侧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痛苦中找出均衡点来,等等。这些说法大概是可以成立的。因此,所谓“情理”正确说应该就是中国型的正义衡平感觉。无论如何,所谓情理是深藏于个人心中的感觉而不具有实定性,但它却引导听讼者的判断。(滋贺秀三,1998:13-14)

    这段话里面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如果情与理处在二元对立的关系中,那么任何一种对所坚持的理的放松和退让都意味着理不再为理,而受到了情的干扰,因此如果一个社会要重视理的作用就得同一切非理(情)的因素划清界限。史学家唐德刚对此感慨道,“法律”最讲逻辑,律师则尽是逻辑专家,而他们在西方社会中的地位更是了得。哪像我们传统的中国人,最瞧不起所谓写蓝格子的“绍兴师爷”和“狗头讼师”。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的。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满口大道理,事实上则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西方就适得其反。西方的律师,诉讼起来,管他娘天理、人情、良心,只要逻辑上不差,在国法上自有“胜诉”。因而他们的逻辑,也就愈加细密了(转引梁治平:1992:161).可见在中国,人们认为只有得了理还做了让步,才更加合理,也合乎人性。

    二是平衡的含义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和分寸,并没有一种客观的尺度。它是个人心理的(所谓假设人心本善而具有的良心)东西,也就是中国老百姓喜欢讲的“人人心里都有杆秤”。表面上看这句话中包含着一种公道自在人心的意思,而实际上这杆公平秤是由情谊或亲密的程度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它成为“公秤”的可能性最小,成为“私秤”的可能性最大。因为作为公秤,我们或者要有一套共同的情感或者要有一套大家必须认同的法规。后者显然是太理性化了,中国人认为不可取,而前者的复杂性在于这个感情基础在哪里。假如“仁”的本质是等差之爱,社会关系是差序格局,生活单位是家族主义,这个基础就不可能找到。因此中国人所讲的人情,是一种私交状态下的感情,即所谓交情或私交。但中国社会在礼的潜移默化下也不会全然不顾天理,更不轻易伤天害理,因此无论什么情况发生,在情与理之间总是存在着回旋的余地。

    那么公共的情感在中国社会是否完全不存在呢 也不是。我认为,它的存在基础就是由将心比心而来的同情心,同情心是推己及人的结果,即是将自己的“徇私情”合理化为“哪个”都免不了有求人的事之共同感情。所以中国人在为自己的私情辩护时往往会说:“谁不会遇到点难事”,“谁都有难处”,“谁都有落难的时候”,“谁都会有在人屋檐下的时候”等等,从而用将心比心的方法获得了一种普遍主义。可见,中国人的人情总是以特殊性始而以普遍性终,能够实现用自己的私情换来他人的同情。有趣的是,即使以上这种从特殊到一般的推论本身在知识社会学上也得接受符合情理的演绎方式,非严密而纯粹的逻辑可以推导出来的。

    二、人情的交换含义及其类型

    当人情中含有了理和义的成分后,人情中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结合出来的原则就是《礼记。曲礼》中所说的:“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但如何把握这个原则,就要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不同的情况来定了。而且在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不同的情况下也没有什么一定的原则。杨联说:“中国社会中还报的原则应用交互报偿于所有的关系上,这原则在性质上也可被认作是普遍主义,但是这个原则的行使却是倾向于分殊主义,因为在中国任何社会还报绝少只是单独的社交交易,通常都是在已经建立个别关系的两个个人或两个家庭之间,一本由来已久的社交收支簿上又加上一笔”(1976:364-365).这一笔是多少,我们姑且不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人情的运作期待不是直接利益最大化,而是互惠的最优化,即里面有许多非(直接)利益因素的考虑。直接利益最大化是以“理性人”和“经济人”为假设的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不是以“性情中人”和“社会人”为假设的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注5)

    比较理性人和性情人这两种假设的不同点,我们发现,经济人所要的最大利益是可以预期的,它从一个人的精力、技能和资本的投入中就可以预计获得多少回报;情理社会中的人情往来虽能预期应得到回报(这是理的含义),否则这在伦理和道理上是说不过去的,但一个人无论如何投入也不能预计会获得多少回报(这是情的含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情理社会的人虽不直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不表示他们的人情交换中没有利益,其过程的委婉和迂回可能使人情的施予者获得的利益比直接的预计结果更大,也比赤裸裸(没有人情味)的利益谈判好处更多,否则中国市场中出现的大量人情投资便没有必要。当然由于它不可预计,也不排除得到回报较小或一无所获的可能,这也是当今中国社会诚信传统缺失的结果之一。显然,这种方式中的利益大小是由回报者根据人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无法一概而论。中国社会中的人情交往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不确定性是因为人们在根本上认为“情义”是无价的(但也可以根据情况定价),回报也不过是一种心意而已,而不能被理解成一般性的交易。

    为什么说人情交换不是一般性的交换呢 提到社会交换,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交换者之间在社会资源上的等价交换关系,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所谓的投桃报李或一报还一报,并通过“礼物的流动”来实现(阎云翔,2000)。礼物抽象一点讲就是交换的货物,西方社会学家(E.B.Foa G.Foa ,1967)归纳出其他可以交换的资源还有地位、感情、服务、信息、金钱等共六种,受西方社会资源理论的影响,中国学者根据中国社会的特征将关系本身也当作一种资源,即关系资源(陈俊杰,1998),相当于我们比西方人多了一种交换的资源。而下面的故事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

    9世纪前期的一个宰相崔群以清廉著称,以前他也曾担任考官,不久以后,他的妻子劝他置些房产以留给子孙,他笑着说道:“我在国中已有了三十个极好的田庄,肥沃的田地,你还要担忧房产做甚么 ”他的妻子很奇怪,说她从未听说过。崔群说:“你记得前年我任考官时取了三十个考生,他们不是最好的财产吗 ”他妻子道:“如果这样说,你自己是在陆贽底下通过考试的,但你任考官时,却特别派人去要求陆贽的儿子不要参加考试,如果说考生都是良田的话,至少陆贽家的地产之一已经荒废了。”崔群听了这话,自觉非常惭愧,甚至几天都吃不下饭。(转引自杨联,1976:365)

    在这个故事中,崔群当时要求陆贽的儿子不要考,是怕人说他徇私情。可见,崔群的确可以被认为是个清官,但当他对妻子说他有三十个极好的田庄时,我们终于发现,清官虽然表面上可以两袖清风,但只要有了关系资源,就等于有了一切。这个故事似乎在告诉我们,关系在中国是一种资源,但实际上,若将人情只当作中国人在交往中的资源互惠,是有失偏颇的。

    在中国人所讲的人情中,固然有利益交换这个方面的含义,但报恩却是另一个更为重要而根本的方面,或者说,由后者的实现才能达成前者的实现。上面这个故事的真正含义不在于崔群因为同考生有师生关系,可以让学生的资源流动到他那里,而是在于这三十个考生的资源在中国人看来是崔群给他们的。在中国人的逻辑思维中,如果没有崔群这个“伯乐”,就没有他们这些“马”。因此从中国人的交往原则上看,这些学生便会想到自己能有今天,幸亏有了崔群,既然如此,还有什么不能报答崔群的 这才是崔群可以不置田产的最终原因。我想即使崔群过分一点,告诉妻子他可以得到再多几倍的田产,他的学生即使心存不满,也仍无法拒绝。这就是报恩的力量。而从妻子对崔群的责备,也可以看到崔群为自己要做清官而不近人情的做法所感到的惭愧。回到我们上面的假设中去,如果我们对人情交换的讨论只围绕着资源来进行,就等于假定了中国人的人情资源是可以计算的,也就等于将无价的恩惠或报恩转化成了有价的资源交换了。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恩惠的本质含义在于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因此而长久地感激并设法回报。这其中的价值之所以不能确定,是因为中国人不希望就事论事,而希望受惠者能理解这一件事的意味和用心。价值计算是理智性的,而恩惠报答是情感性的,也就是非理性的。情理社会在人情往来上的非对等性在于期望彼此因为情的产生而使交换关系不是一次(或若干次)性地完结,或结束一次重新开始一次,而是发生了一次就能连续性地循环下去。从理性上讲,资源交易总是倾向于最终能够在价值上得到衡量,甚而至于诉诸法律来解决,包括精神赔偿费、人生保险费等都可以换算成价格。但人情来往上的互惠失败,诸如知恩不报或恩将仇报,却是没有什么费用可以解决的。比如一个女人失去了贞操,或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背信弃义,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这些行为同价格实在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中国人认为生活中有些东西是不能以价格来计算的,只能诉诸道德或生命来解决,以便让这个无情无义的人在舆论和道德谴责中一辈子感到良心不安,丢一辈子的脸。传统中国人喜欢道德,不喜欢法律,主要是因为法律裁决具有感情无涉的特征,而中国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感情强烈地介入进去。电影《秋菊打官司》就想表明中国乡民面对传统的情与现代的法而产生的困境。

    通常情况下,中国人的人情交换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某人在遇到危难的紧急关头得到了他人的帮助,这在人情交往中属于“恩情”的范畴,对此困难提供帮助的人叫做“恩人”。另一种是比较有目的的人情投资,通常叫“送人情”,“送人情”导致接受的对方有亏欠或愧疚感(也就是中国老百姓常讲的“不好意思”),双方构成一种“人情债”关系,结果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时候不得不按对方的要求回报。第三种是一般性的礼尚往来,也就是有来有往的互相走动、请客或过节时的送礼行为,以加强彼此的感情联络,最终会在“给面子”中实现交换。

    恩情也好,人情债也好,礼尚往来也好,它们总是同“欠”相联系。如果这个欠是能计算清楚的话,那就回到了理上来了,而且很容易马上了清其中的利害关系。但是中国人关系上的这个“欠”字不在理上,而在情上,比如甲救过乙的命,或在乙饿得不行的时候给过他一碗汤,我们不能问乙回报多少价值的礼物给甲才算够,更不能说一碗汤值几个钱,(注6)这样的问法都是不通人情的。因此甲和乙惟有构成恩情的关系,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自此以后惟有乙在甲需要帮助的任何情况下都会义不容辞,而不是一次性地给予回报,才算是真正地报答了甲的大恩大德。同样,即使有目的的人情投资,或一般性的送礼,也并不出于对等原则,要求对方等值地回个礼,因为这个意思就是不想欠对方人情。费孝通对此有过很好的见解:

    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地拖欠着未了的人情。在我们社会里看得最清楚,朋友之间抢着回帐,意思是要对方欠自己一笔人情,像是投一笔资。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在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费孝通,1985:75)

    三、人情引起的权力再生产

    大体说来,中国人如此看重人情是因为个人生活的便利和改变、个人的成长和发迹、家族的兴旺和发达等等都需要人情来打点和疏通。其运作背景同中国社会自身的构成及运作———即家族和乡里成员长期而共同的生活和互相支持、儒家伦理的强化和中国传统法律对个人义务的规定等———紧密相连。这里有许多问题需要深究,而我在此关注的是人情与权力的关系。因为在中国,上述种种支持莫过于权力的支持。靠山、撑腰、走后门、托人、求情已成为中国人司空见惯、见惯不怪的日常行为。这些行为看起来复杂多变,其核心不外是人情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在中国人的政治运作中,往往是权力不受约束,而职位受约束。权力被理解为(或被赋予)可以在一特定位置上对其所管辖资源的任意控制和分配,这其中既有(事在)人为的意思,也有情理之义。假如权力的界定不能由权力者任意定夺,就说明该社会的权力操作是在制度的规范中运行的,而官员们也就成为了制度的执行者,而非弄权者,而该社会也就不会成为一个官本位的社会。钱穆说:“中国人称‘权’,乃是权度、权量、权衡之意,此乃各官职在自己心上斟酌,非属外力之争。故中国传统观念,只说君职、相职。凡职皆当各有权衡。设官所以分职,职有分,则权自别。”(1994:27)正因为权力在中国社会存在着任意性(当然也不能胡来),因此操作权术本身就是合情合理的,进而用人情攀上权贵就可能在其任意的一面获得权力的转让,实现权力的再生产,(注7)我称其为日常权威(翟学伟,2004).作为交换的类型,我上面提到的三种方式都有可能。比如李佩甫小说《羊的门》描写的呼家堡当家人呼天成为什么能40年不倒,君临当地,呼风唤雨,傲视其他大小官员呢 原因十分简单,就因为他在文革期间帮助过一位落难的北京首长。后来该首长官复原职,自然对他感激不尽,所以就会有求必应。人情与权力之间的交换关系不是指权力的移交或传递,也不是指授予他人行使该权力。而是说因为有了人情交往的存在,便如同相关者自己拥有了同样大小的权力,让人们在想象的空间和关联逻辑思维中认为,相关者的意愿就是权威者的意愿,或反过来说,得罪了相关者就等于得罪了权威者。在中国,欠了别人的人情要感恩戴德地给与回报,发生了人情投资意味着受惠人将有义务为投入者提供服务,或随时受有恩于他的人的指使。中国谚语“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无功不受禄”、“受人钱财,与人消灾”、“滴水之恩,定当涌泉相报”,以及“您的大恩大德,我就是做牛做马也要报答”等说法的共同之点就是日常生活中扯不清的恩惠可以导致相关权威者的义务性的介入。当然,像恩情这样的权力连接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从人情的交往类型上看,欠人情债和礼尚往来就会成为许多人连接官场的主要手段。

    可是按照儒家的忠恕原则,我们能否将人情的交换做另一种方向的思考呢 比如一个人做事不喜欢求别人,那么他能不能同样推出别人做事也不要来求他,或者说一个人做事干干脆脆,不喜欢欠人情,他能不能同样也要求别人像他这样呢 金耀基似乎对此持肯定的态度,比如他说:“‘不可欠人人情’几乎是中国最重要的社会格言或教训”(1993:27).但这话充其量是担心人情债还不起(因为无价)而劝人不要轻易地欠人情的意思,它绝对构不成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孤立地抽离出忠恕原则来看,也许上面的反向推论是讲得通的。但如果将其放回到儒家的社会脉络里面来看,便讲不通了,因为儒家思想和中国家族生活实际都不会给个人以这样的思考余地。在中国人看来,且不论个人的交往方式如何建立,单就一个体的出生这一事实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父母的恩情在里面了,也就是说连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给的,那么这个人该对其父母做什么回报呢,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不得不欠人情的理由。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认为,一个人可以欠父母的,但不用欠别人的;父母的养育之恩怎么可以同社会上的人情往来同日而语。然而中国的事情就是这么复杂,赋予人的生命在中国往往可以等同于救人一命(后者叫再生父母),一旦有了“再生父母”这样的例外,我们就有理由让人情交往有更多的例外。其实对制度的运作而言,人情本身都是例外。

    理解了中国人的人情交换和施报关系是以情感相依而非理性计算为基础,并且是以个人关系为纽带的,我们下面再看一下林语堂给我们列举的中国由此而生的问题:

    恩惠来自当权者和需保护者之间的私人关系。然而,它可以取代法律,事实上也往往如此。一个中国人被捕了,或许是错捕,他的亲戚本能的反应不是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在法庭上见个高低,而是去找长官的熟人,去求他的“恩典”。由于中国人非常重视个人关系,重视“情面”。这个去求恩典的人如果“面子”足够“大”,他的说情往往能够成功。这样,事情总是很容易,比那耽延时日的官司花钱要少得多。于是,在权势者、富人、有关系的人与那些不太幸运的、没有关系的穷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社会的不平等。

    几年前,在安徽有两位大学教授,不小心说了几句不当说的话,其罪责微不足道到荒谬的地步。就这样,他们冒犯了当局,被抓去监禁了起来,亲戚没有什么好法子,只得到省会去向该省的最高军事长官乞求“恩典”。另一方面,同一省里的一些年轻人,因赌博被当局抓获。因为他们与省里某一有势力的团体有关系,他们不仅获释,而且还到省会去要求解雇那些抓他们的警察。两年前,扬子江畔某大城市的警察搜查了某鸦片馆,并将其所截鸦片没收。然而,某地方要人的一个电话,警察局就不得不为自己的失礼而道歉,并且在警察的护送下将鸦片送回。一位牙医曾为一个很有权势的将军拔了一次牙,将军大悦,授了一个头衔给他,所以他的一生就可以享受一点将军的荣誉。有一次,某部的电话员请他接电话,直呼了他的姓名,而没有称呼他的头衔。他来到部里,找到那位电话员,当着军事参谋部成员的面,扇了电话员的巴掌。1934年7月在武昌,一位妇女因为天热穿短裤睡在户外而被捕,监禁几天之后便死去了。这位妇女原来是位官太太,那位警察于是被枪毙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1994:201)

    四、人情与面子:权力再生产的不同方式

    现在我们涉及到了与人情概念密切相关的面子问题。人情同面子的相关性,使得我们很难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至少目前在学术界尚没有人做过这样的努力。但我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虽然存在着许多模糊地带,但各自的侧重点还是有所不同的。

    面子这个词在我看来是颜面、面目的一个转喻。颜面和面目的最初含义就是指一个人的面孔。在中国社会,由于个人是家族链条上一个摆脱不掉的分子,因此他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世、事业功名、做官掌权的问题就不仅是他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家族的期待并由此可以沾光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做的事符合家族众人的期待,那么他不但自己感到非常荣耀,他的家人也会为他感到骄傲,并因此使家人同他分享荣誉和资源;反之,如果他做的事情或选择违背了家人对他的期望或以失败而告终,他就感到羞耻,丢脸,不愿回到家人群体中,以免被家人羞辱或让家人在当地感到无地自容。这就是“有脸见人”和“无脸见人”的最初含义。因此,在中国社会,许多事情不是个人想不想做的问题,而是家里人想不想他做和他做了为家人带来了什么的问题。这样我给“脸”、“面目”、“颜面”等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上下的定义是:“脸是一个体为了维护自己或相关者所积累的、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圈内公认的形象,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表现出的一系列规格性的行为”(翟学伟,1995:90).后来我又把这个定义修改为“脸是个体为了迎合某一社会圈认同的形象,经过印象整饰后表现出来的认同性的心理和行为”(翟学伟,2001:74).由此比较脸面和人情的区别,便可以发现,脸面是一个辐射性或推广性的概念,它的动力和行为方向都是以与相关的人共享为特征的,即同所谓的光宗耀祖、光大门楣、沾光等心理和行为相联系。否则的话,脸面问题只是戈夫曼(Erving Goffman)理论中的个人印象整饰(impression management )问题,而失去了更深层次上的动力源或众望所归的行动方向。由面子的分享性而导致的权力问题,台湾社会学家文崇一做过专门的研究。他说:

    在中国社会,特别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体系中,亲属和权力表面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实际却是在一个范畴中运作。所谓一个范畴是指,有时候家族支配权力,有时候又反过来,权力支配家族。家族与权力之间一直是互相支援,形成一种特权。这种特权,通常都在地位上表现出来。有权的人,除了自己享受特权外,还会把权力分享给关系密切的家族和姻亲,由近及远;家族和姻亲也会联合起来分享权力,或要求分享权力。这已经变成一种习俗或社会规范,因为有些法律条文也承认这种分赃式的瓜分权力。这种透过家族和姻亲关系获取或保障既得利益的手段,是权力关系中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我们通常把这种情形叫做裙带关系。中国人作了官或发了财,如果不给亲戚朋友一点好处,那才叫不懂人情世故。一个不懂人情世故的人,在中国社会是很难立足的,不要说为自己的事业打天下了。这就是权力分配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关键地位,它跟亲属结构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性。(1995b :246)

    我认为,在中国社会,单凭自己的目标和兴趣干一番轰轰烈烈的事,或表现得知书达礼、彬彬有礼,不算是真正的脸面行为,它们不过是个人奋斗成功或行为得体而已。其实中国人讲脸面总是倾向于把相关者的有关心理和行为考虑进来,因此具有层层辐射出去的作用。人情的含义则是一个排斥性的或封闭性的概念,它主要表现在有形和无形资源的交换上,显然,有交换关系或恩惠关系才有人情关系,没有交换关系就没有人情关系。一个人不同另一个人从事人情交换,他不能说他同此人有人情关系。因此人情的封闭性表现在人们彼此之间可以分清谁欠谁的人情或谁不欠谁的人情。在脸面方面,一个家族或家乡里出了一位名人,家族和家乡的人们不要这位名人的首肯,就已经沾到他的光了。因此单靠人情关系,虽然权威可以作为一方的资源同另一方的其他资源作交换,比如金钱或服务,但权力不会因此而流通起来,不过是可能发生钱权交易、徇私情,即所谓的寻租罢了。

    但脸面则不同,它涉及的是个人的资源要让他人来分享,如争脸和争面子的意思是指一个人获得了受人羡慕的学识、人品、才华、德性、情操、职务之类,或有了当地人认同的行为和事迹,结果那些没有这些个人特征的人通过特定的关系可以分享到这些特征,比如给面子就含有可以让那些相关的他人分享自己的荣誉、名声以及由此而来的物品、财富、地位、权势等意义。脸面作为一种资源扩散方式,是以他人的正面评价作为回报的,比如他人对施予资源者的接受、感谢、感激、颂扬等会让有脸者感到自己有了面子。可见,有脸者愿意与谁共享脸产生的资源,就是在赏脸给他,而他所要的最好的回报,不是物质帮助,而是多多的恭维、抬举和捧场。给他人面子就是对他人重要性的承认,也就是对他人成功、德性或善举的肯定、羡慕、欣赏、尊重、敬佩等。如果一个人虽有物品、财富、地位等,但他想找人分享时,别人都表示出轻蔑、不愿搭理,或拒绝要他的东西,即不愿分享他的资源、沾他的光,那么就是不给他面子。在中国,一个人不给别人面子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涉及道德问题,要么他过去可能伤害过此人的感情或自尊心,要么人们不认同他或她的资源的来路,比如一个人偷盗或卖身得来的钱财,即使他或她再富有,仍然没有面子。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给个人面子的行为也同样会波及到他或她的相关者,如他的家人、家族、同乡,最后他或她只能退出或逃离其为之奋斗过的群体。这样我们就知道了,面子是由脸出现后而获得的他人的评价,它从理想上讲承担着人们对一个人的脸是否被某一群体或社会圈承认的检验和考验的作用。由此面子是一个为脸活着为脸奋斗的人最想得到的东西,当然比金钱和财富更为重要,因为是它赋予了金钱和财富以社会和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也使奋斗者感受到了为之奋斗的幸福感。这样,我给面子下的定义是:面子是个体对做出的脸的行为后的自我评价判定及其在他人心目中的序列地位,也就是心理地位(翟学伟,1995).因此面子在根本上是一种由于个人表现出来的形象类型而导致的能不能被他人看得起的心理和行为(翟学伟,1999).费正清对此有相当的认识。他说:

    中国式的人文主义包括关心个人尊严的问题,但那是从社会的观点来关心的。“面子”是个社会性的问题。个人的尊严来自行为端正,以及他所获得的社会赞许。“丢面子”来自行为失检,使别人瞧不起自己。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1999:125)

    从这一点来看,面子虽然以他人评价为皈依,但因为它是从脸的表现出发的,因此它是有“里子”的。不过这是把脸和面子从中国文化中抽离出来分析的结果。如果把这个结论再放回到我们上面所讲的中国人所重视的关系,特别是介入于关系中的辈分、孝悌、忠恕来谈,我们就会发现,正是这些关系运作让中国人的脸开始式微,而面子开始突显。也就是辈分高、地位高或在伦理上应当受到尊重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自己的表现(脸)如何,都希望他人给他面子。而按照忠恕原则,如果他这样做了,别人出现同样情况时,他也会给别人面子。由此一来,无论对方是否表现出色,中国社会已经发展出一套很成熟的恭维他人的言辞。罗素(Bertrand Russell)曾说:

    外国人对中国人的“要面子”觉得很可笑。殊不知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上形成互相尊敬的风气。每个人,都有面子,即使最卑贱的乞丐。如果你不想违反中国人的伦理准则,那就连乞丐也不能侮辱……

    ……中国人的生活,即便是最现代化的人,比起我们也要有礼得多。这当然影响效率,但同样(更重要的是)也影响了人际关系的真诚。(1996:161-162)

    总之,人情偏向的是交换上的一种一对一的关系,因此它的回报方式就不是正面评价的问题,而是实惠和实质性的帮助;而面子偏向的是赋予交往关系以价值判断。或者说,平时多做人情,就会得到较大的面子,平时不讲人情,就得不到面子。

    但人情和面子能够在中国社会混合使用,也表示它们有共同之处,这主要是在不考虑第三者的情况下体现的。比如A 和B 之间建立了人情关系,这时B 对A 说:“看在我的面子上”,也可以说“看在我们的情分上”,这里的面子和情分在A 和B 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即人情就是面子,面子就是人情。但如果在A 、B 和C 三人之间,A 和B 之间有人情关系,B 和C 之间也有人情关系,A 和C 之间没有人情关系,那么A 和C 之间似不会因为B 同两人都有人情关系而建立人情关系。但我们在中国社会的经验中发现,A 和C 之间事实上是有人情关系的,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面子在中间起了连接的作用。比如C 因为同B 的关系,对A 说:“看在我的面子上”,通常A 不会给C 面子;但如果C 对A 说:“看在B 的面子上”,A 就会因为要给B 面子而给C 面子。所以在中国社会,不是事情本身好不好或能不能办,而是要看是什么人出面。

    现在我们将权力的问题带进来讨论。假如A 是权威者,当他作为权威源头介入到A 、B和C 三人构成的网络后,这个权威如果是A 和B 之间的人情交换资源,那只是一个借权威来徇私情的问题,这点在中国西方都有,只是中国社会更严重罢了。但如果A 的权威也能被C借到,那么B 就成了传递权威的中间人,而这个传递的成功是通过面子实现的。同理推出,C 因同D 有私交,C 也可以成为中间人,将权威借给D ,那么网络之间的日常权威不但形成且流通起来了。当然,离权力源头越远,日常权威的威力也就越弱。有一点需要表明,在许多情况下,权威的流通也不需要那么多中间人的人情串联。如果脸面概念本身就包含个人不但为自己而且是为家族和乡里等相关者争取的话,那么除了脸面获得者是A 以外,其他的相关者就都成了B.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当然这种辐射出去的相关者最终会有一个边界或一个定义。边界或定义之外的人如果想用A 的权威,只能向这些“鸡犬”求情借一借。

    五、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人情面子如此受到中国人的重视,是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同情理社会相契合,这种社会中的人在行事的时候总是力图在情理上找到一条平衡的中间路线,并通过同情心的方法获得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过渡。可以设想,在一个偏重以法规、制度和理性构建起来的社会里,人情面子即使想发挥作用也没有多少用武之地。因此当人情和面子作为一对概念进入西方人的视野时,他们(不包含人类学家)所能理解及衍生出来的理论不过是个人印象整饰的策略(欧文。戈夫曼,1989)或人际沟通的一种话语策略(罗纳德。斯考伦、苏珊。王。斯考伦,2001)(通俗地讲似乎是一种礼貌用语的策略),因为他们实在意识不到它具有的巨大无比的社会作用。回到中国自身,虽然有的中国学者看到了这一点,但由于受到了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资源等理论的影响,他们倾向于把关系作为一种交换资源,结果没有发现中国人的交换行为由于受到情和理的共同作用而不可预计和计量,进而使得交换关系的延长或潜在的回报价值更大,进而很容易实现对制度和权力的再建构,使得参与交换的人得到原本无法具备的支配力量和威力。另外需要澄清的是,在中国社会,人情和面子同权力的勾连是有差异的。人情是在报和欠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力,是交换的结果(比如送礼),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而面子是在关系的关联中获得的权力,可以是无交换发生的结果(比如沾亲带故).但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之处是无论它们如何运作,其效果都是为了建立与他人的特殊关系(有私交和交情),并将社会生活的意义寄托于此。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笼统地认为,中国人在情理社会中,通过人情和面子的运作,放弃的是规则、理性和制度,得到的却是不可估量的社会资源、非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和庇护及以势压人的日常权威。

    Abstract:Face(mianzi)and favor(renqing )used to be researched in a descriptivelevel 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sociological theories.This paper arguesthat they actually work in their own ways with their hypothesis ,meaning and functionsin Chinese society.Chinese people assume that society should construct in reasonableness(qingli),in which favor is a kind of long reciprocity without counting or estimatingwhile face refers to one\'s important position in other\'s mind in his or her community.The people know that social resources and authority would transmit from the magnatesto them if face and favor could be connected with power.

     

    注释:

    *本研究受到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文化研究中心立项资助,课题为“中国人的社会互动及其结构:理论建构与经验研究”,借此鸣谢。

    (1)我的论文题目看起来近似黄光国的《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但实际上关注的不是一个问题,而且由于他没有界定人情和面子,因此做出来的模型的伸缩和包容性都很大。有关批判见翟学伟:《本土心理学研究中的本土资源———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的转化》(第五届华人心理与行为科际学术研讨会,台北,2000).

    (2)这种划分同西方心理学的划分没有什么不同,比如行为主义创始人华生就认为,人一生下来,有天生的三种情绪:恐惧、愤怒和爱(见J .P.查普林、T.S.克拉威克,1984:131).

    (3)余英时从中国人的价值层面上也认为:“礼”虽然有重秩序的一面,但其基础却在个人,而且特别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余英时,1987).

    (4)据日本学者沟口雄三的研究,人情、情理、天理人情等概念是在清朝之后开始流行的(沟口雄三,1995:35).

    (5)这里的社会人的说法源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梅奥在美国芝加哥郊外一家电器公司分厂霍桑工厂中所做的霍桑实验中的一种人性假说。

    (6)中国人的谚语中有“一饭之恩,千金以报”的说法。这个说法也不表示千金是一个有价格的表达,而是说一顿饭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详见文崇一,1995a:219).

    (7)这里的再生产用法受布迪厄(Pierre Bourdieu )理论的启发,但权力的再生产同布氏的含义有区别。布氏的再生产主要指社会制度,尤其是教育制度及其权威形成了文化、社会和教育系统自身的再生产,而我这里的权力再生产则因人情和面子的运作而生,所以不但是超越制度的,而且还表现为权力这时非但没有促使其他方面进行再生产,而是自身变成了再生产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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