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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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公平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理想。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却不相同,也造成了社会建构及其运行模式上的差异。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学当中,而在社会学方面,该学科非但没有讨论其价值内涵,反而更关注社会的不…

     

     

    公平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理想。但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却不相同,也造成了社会建构及其运行模式上的差异。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学当中,而在社会学方面,该学科非但没有讨论其价值内涵,反而更关注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并通过实证资料来获得其理论的支持。现实社会的不公平促使公平观在社会进化意义上被赋予了一种进步的意味。也就是说,它通常被看作社会现代化的一个标志,即社会越进步就越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由此作为一个坐标来反观中国社会的特征,诸如专制、王权、等级、特权、名分等。这些概念都在表明其公平的缺失。而我这篇论文想讨论的重点是,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也有自己的公平观,其影响力不但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的进程,而且还始终居于中国文化的最核心的地位;甚至可以这样说,中国的历史进程,尤其是近代化以来的重大事件,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中国社会自身所追求的公平观导致的,只是过于集中于思想史方面的探讨将忽略其重大的社会意义。当然,所谓中国社会的公平观并不意味着中国自古就有一套统一的公平观念体系,恰恰是不同流派的争论所带来的张力与融合,给中国社会的建构、运行方式及思维特征带来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诚然,近代以来,西方的公平正义观也在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但他们似乎更多地停留于中国社会的表层与制度的设计方面,而积淀于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之中的,依然是自己的传统。

     

    由于以往有关“公”或“公平”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思想史、伦理学、政治学、法学、语言学与历史学本身,其目的只在于厘清中国历来关于“公”的言论和思想的演变,最多会触及到制度层面,{1}所以本文试图探讨公平之观念与中国社会运行是什么关系,抑或中国社会运行是如何为自己寻求正当性的。为了使这种探讨能够顺利展开,我有必要对本文研究方式做一个说明与框定。

     

    第一,我认为任何思想家的言论都不能作为一种学科意义上的理论假设来看待,而不过是一家之言,只是有的言论影响大,有的影响小罢了。因此,本文所谓的公平观不是探讨哪家哪派的观点,也不探讨各家之间的争论与矛盾,而是寻求一种张力性的或已磨合过的,对中国社会有长期影响的基本观念。而就这一基本观念,先秦至汉代的思想言论值得重视,后来的观点大体是对它们的注解、发展或反动。

     

    第二,传统中国人对公平观的认识不是通过体系与逻辑展开的,但本文在讨论中将用逻辑来整合它们。这就免不了一方面要放弃一些枝节上的内容,另一方面又细述一些内容,并伴有时间上的交错;有时,为了定义上的方便,我也会提出一些常识性的看法。这些看法不属于哪一家,哪一门,哪一派,或者说,不论是儒家的、道家的、佛家的,还是民间的,我都在常识意义上将其归结为中国人的,属中国人的世俗哲学。这就意味着,前述的这些各家言论将被混合在一起看待,构成了中国人“大公平观”的整体框架,而这样处理的本身也符合中国人思维上的一个传统,比如中国人的民间信仰与行为也体现为儒道佛合一。

     

    第三,任何历史上出现的思想和言论都会多少招致当时或后来者的争议或反对,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表明这种公平观不成立。就思想史内部而言,有些思想者对公平观提出过独到的见解或激烈的批判,但回到社会层面上则不能夸大它的作用。思想只是思想,没有对中国社会运行起到作用的,本文忽略不计。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本文的研究重点是中国人的观念与中国社会结构之历史关系,是在思想、行动与逻辑之间寻求一种衔接点。它们的起点在远古,落脚在当代。我将证明,从历代帝王的建制到近代中国人走向共和、历经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直至经济体制改革等许多重大问题,都受到了大公平观的重要影响。今天,有许多人喜谈中国社会之变,甚至巨变,认为它变得认不出来了。而我试图想表达的是中国不容易变,即使变,其脉络走向也很清晰。

     

    最后需要交代的是,我所谓的大公平观假设的提出是想寻求一种文化上的后设理论。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也就是说,一种社会的设立需要有一套价值理念,而公平或正义是这套理念的核心内容。{2}由此我进一步认为,社会构建也许不是像西方社会学家试图在逻辑上表达的那样,是从微观到宏观逐步建立起来的,而是一开始就在宏观上被假定的。

     

     

    一、概念与逻辑的问题

     探讨“公平”这一概念,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有许多彼此密切相关的概念,比如正义、公正、自由、平等等,如果我们围绕这一系列概念里来考察公平的含义,会在很大程度上陷入西方政治哲学史中去。显然,这不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另外,我在这一连串的概念中之所以选择“公平”作为讨论的重点,是因为我以为以“公平”来延伸相关概念,更具有中国传统自身的脉络,这个脉络似乎同“平均”、“齐平”及“公有”概念的联系更大。{3}比如《荀子·王制》里有“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 《管子·形势》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战国策·秦策一》有“法令至行,公平无私。”

     

    比较而言,今日所用的“正义”与“公正”更多地来自于英文justice的翻译,大意相当于公道、公理、正当性及合法性等。其传统涉及西方文化的信仰与观念,可以追溯到几个不同的源头。比如,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虽然几乎任何早期的重要思想流派都会触及到这一主题,但其中古希腊神话与哲学、基督教(希伯来传统)与近代欧洲的政治哲学传统,包括自然法等思想多少成为今日正义观念的基础。而今日的西方正义理论也相当复杂,它包含着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与罗尔斯正义论等之间的争论。但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不意味着它们就没有共同性,没有探讨的一致性方向和思路。那么,其总体性的共同点在哪里呢,我以为,这就是西方文化传统一直在寻求人间正义的方式和方法。至于是通过宙斯及其女儿“众神之神”狄克的“公正审判”,还是通过全能全知的上帝的“王者正义”、“义人之义”以及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通过法律的保障,还是通过分配原则;是通过回归人的自然状态,还是通过所有权、财产权的确立;是通过自由、平等、博爱,还是通过社会制度的设立等等,那是各家各派的纠葛所在。总之,西方正义论的一个中心议题,即所谓正义、公正、平等就是要通过一种理想方案来实现人世间的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正当而合理的生活。

     

    虽然中国同其他所有爱好和平的民族与国家一样,也关注公正与平等问题,但因其同其他社会所处的自然与生态环境,尤其是文化历史上的差异,中国的相关议题有它自身的源头。中国人对公平观的概念性理解,首先应当从单字中来寻求原初的信息,即“公”、“平”、“正”、“义”、“均”、“齐”、“法”、“道”、“德”等,至于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比如“公平”、“公正”、“公道”、“平均”、“均平”、“公义”等,则可以延伸出更为丰富的甚至同现代性连接起来的意涵。对于这些字的解释,其实是相互性的,有的是在对立关系中得到理解的,有的则构成一种交错性的互释,也有的概念外延更大一点,可以包含若干其他的相关字的意思及思想。为了便于梳理和简化其中的复杂性,我打算就公平观中的“公”和“平”来展开讨论。

     

    要想弄清楚中国人的公平的观念,也许需要先理解 “私”,因为众多的思想家都把“公”定义成“无私”,可见,中国人的“私”同“不公”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从文字的形成过程上来看,私字的最早写法是“厶”,而公字的构造上是在“厶”上加两笔。有学者从象形上解释厶是从侧面上看到的鼻子,而公是正面的脸。{4}如果这个解释有道理,我们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公与正相联系,私与侧或偏相联系。公私作为一对概念虽然不能在甲骨文中看到其意,但配合使用至少在春秋战国以前就已经出现。{5}比如《诗经·小雅·大田》中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书·周官》:“以公灭私,民其允怀。”一直到今天的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公私兼顾、假公济私等均为对立使用的关系。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对这种对立关系的理解,而需要进一步讨论它们如何对立以及对立的关系是什么。对此,《韩非子·五蠹》中有句话显得十分重要,他说:“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自环似乎来自甲骨文、金文的象形写法,又被解释成“自营”。而我理解的“自环”是给自己的领属划界,指个体划出的与自己相关的或自己拥有的那部分,比如家人、自己人,就是与自己有关的群体;私人财产就是与自家人有关的物品,比如院落或田地,可以用围墙或地标确立,即所谓私人宅第或私田。反之,如果不属于个人相关界定范围的,就是公。可见,中国人在定义公的时候是通过私的反面来加以认识的。它们的逻辑是A与非A的关系,而不是A与B的关系。其差异在于A或B均是可以确定的概念,而非A是不确定的概念。不确定的概念往往没有自身独立性,它只能依附于确定性上加以理解。这将意味着,在中国,公的含义随着私走,泛指那些不归于私的部分,我称其为“无归属性”。

     

    相较于日本词语的“公”,它则符合逻辑中的B的确定性,指首长代表的共同体,比如国家或天皇,进而使其“公”的意思指官属、官方。{6}公的不确定很容易造成中国人对“公”的“共同性”或“共有性”的理解,其思维模式是“不属于哪个人的,便属于大家的”。《广韵·东韵》:“公,共也。”《汉书·毋将隆传》:“武库兵器,天下共用。”《后汉书·安帝纪》:“公田假于贫民。”等都有这个意思。《吕氏春秋·贵公》说: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伯禽将行,请所以治鲁,周公曰:“利而勿利也。”荆人有遗弓者,而不肯索,曰:“荆人遗之,荆人得之,又何索焉 ”孔子闻之曰:“去其‘荆’而可矣。”老聃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老聃则至公矣。天地大矣,生而弗子,成而弗有,万物皆被其泽、得其利,而莫知其所由始,此三皇、五帝之德也。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中国人的私并没有形成隐私权、所有权、产权这些概念,上述私有的界定或归属只是一种范围的划定、一种标志或象征。这点既可能导致私属范围随着境况的改变而扩张,也就是,有归属对无归属的占有,也容易导致以公的名义克扣、侵犯或没收个人财富(所谓“充公”)。可见,中国人的公私的对立是在动态或变化中的对立,而非在确定中的分立。通常,私有性的扩张在中国人的思维中可以扩得很大的,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这就会引起中国人对天下归属的设问,即“谁的天下”或者谁的“家天下”。这点是很可怕的,进而导致即使归属于官府,也需要争论是公还是私,由此而发生了超越于官府之上的更为宏大的崇公抑私或立公弃私的思想史,直到明代才出现了公开的反对派,为私的正当性正名。无论是儒家把公同“义”、“礼”或“德”联系起来,还是道家把公同“道”联系起来,抑或法家把公同“法”联系起来,都想表明,崇公是国泰民安的政治和心理基础,正所谓:“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尝试观于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必]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于公)。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无或作恶,遵王之路。’”(《吕氏春秋·贵公》)由于历朝历代知识分子在价值上的倡导,中国人习惯衡量和判断一个事件的价值标准就揣测其公心还是私心,朱子说:“凡一事便有两端:是底即天理之公,非底乃人欲之私”,“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朱子语类》卷十三),由此在思维方式上造成“出于公心还是私心”是判断是非的出发点。不过,思想上的尚公未必是事实上的作为。我们在现实中感受到,中国人的生活史其实是一部扩大其私欲(域)的历史。所谓扩大私心就是费孝通所谓的“差序格局”,而公私关系也在扩大中体现出来。当私扩大一圈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扩出来的部分是公,但外圈的人仍认为这是私,然后可以再扩大下去,圈里的人认为这部分是公了,更外圈的人仍然认为这还是私。{7}可见思想与现实的冲突,也从侧面证明了中国人的公私关系是动态的相对性概念。这种相对性导致中国人公私标准的双重性和公私领域不分,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公报私仇等现象时常发生;同样舍己为公、顾全大局、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克己奉公、一心为公等也大有人在。这些现象的共同点都是公私关系的转换,而非公是公,私是私。“公事公办”在中国始终是一个贬义词。

     

    随着私的扩张与转化,我们看到“公”也部分地有归属性的意味,这就是官府、朝廷,比如“公上”、“公人”、“公车”、“公门”、“公务”、“公事”、“公费”。但我们仍然不能误以为公属范围的确定就可以回到上述逻辑B的范畴中去。因为公的无归属性特征,处于官府中的人在非A的逻辑中还是在寻求其私心的扩张,而他们的权力导致了他个人及其家人的优先占有之可能。今日公共知识分子讨论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私有化、公信力等问题,既是现代现实社会的实情,也是中国思想史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正因为这种优先占有性的存在,中国人才在其中发展出了道德和自律的楷模,也就是说,不拿公家东西、不占公家便宜,不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把属于自己的时间、能力或钱财投入于公家等行为在中国被看作很高的做人品质,因为并没有一种制度来限定可以还是不可以。

     

    与公紧密联系,甚至可以同义的一个词是“平”。《说文》:“公,平分也。”平分似乎同“共同”、“共有”有关,由于公表示没有归属性,因此人们就可以对其任意占有,只是如果任意占有被个别人优先或他人有自己没有的话,就会引起不公平感。因此为了维持住公平、均等、平均的特性,公的维持就需要一种占有上的力量制衡,这就是所谓齐平,即人人共享,人人有份。一种人人共享之事,反过来讲也是要求人人共担、人人均摊,这就牵涉到了分配制度。从分配的角度来看,公平往往等同于平分、平均,它在实际上成为一种操作化的、量化的公正和公平的手段。{8}中国家庭中的分家、组织劳动中的大锅饭、修路筑桥中的摊派等等都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是“太平”,意思是大和平、大公平,康有为说:“孔子之于天下,不言治而言平,而于《春秋》三世进化,特以升平、太平言之也”(《大同书·丙部》)。平还有齐的意思,《管子·国蓄》:“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可见,齐平是要治理才可能的,由此引申出相关的日常词汇,叫“”扯平、“摆平”。它们似乎在表达,当平均分配或对等交换不能实现的时候,人们心理上会有不公平感,而这个时候如果可以通过一种方式,比如重新分配、武力威胁、重设规矩等,来改变这种局面,那么就恢复齐平了,实现了改变的老百姓就成了齐民。由于“平”通“公”,于是平可以用来表示一种实现了公的状态,比如和平、清平;如果社会不安宁,那么“平”作为动词也可以表示为人人、大家、为人类作和平、平安、平等上的努力,比如平定、平息、平天下。这些意思如同《玉篇·亏部》的解释:“平,均也;齐等也。”《易·乾》:“云行雨施,天下平也”,孔颖达疏:“其言天下普得其利而均平不偏颇。”这都等于从另一个角度在谈“公”的意思了。又由于“公”总是同人人相联系,于是公在中国社会还可以解释为大家的,天下人的、众人的,构词上也有“公益”、“公害”、“公意”、“公器”、“公众”、“公开”等说法。

     

    综上所述,在中国人看来,公的含义虽有时也指公家、官府,但根本上还是指无归属性的事物,或指“无边界的全体”,而公平的含义是,凡没有归属的事物应当为个个有份和人人均享,大家可以平等地获利。有了这样的观念,即使再回到有归属性的范围内,比如国家、组织、家庭等,也都可以以此类推地在内部遵循人人分享,人人获利,人人分摊的原则。这里顺便比较一下日本家庭和企业传承模式,他们还是坚守着A与B逻辑的逻辑关系里,因为日本采用的不是诸子均分制,而是单子继承制,即家庭财富为一人所继承。{9}

     

     

    二、大公平观的文化预设

    在上述的公平定义中,我们始终可以看到公与私之间的一种张力和变换,其相互关系既符合中国传统的辩证思维,正如同历来争论不休的“义利之辨”,也符合中国思维上的叠加法(聚私为公),{10}前者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及今人喜欢说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以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后者如顾炎武说的:自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故先王弗为之禁,非惟弗禁,且从而恤之。建国亲侯,胙土命氏,画井分田,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至于当官之训,则曰以公灭私。然而禄足以代其耕,田足以供其祭,使之无将母之嗟、室人之謫,又所以恤其私也。此义不明久矣。世之君子必曰:有公而无私。此后代之美言,非先王之至训矣。(《日知录》卷三)。但这种将公私做辨证的或叠加法的危险性在于,由此连环推导下去,一种不纠缠于私的公是没有的,这就等于说任何公的构成都离不开私,都摆脱不了私,最终也就被私所吞并,乃至于公私一体。为了寻求到一个真正的无私的公,中国早期思想家走上了一条将公推向至极性的理路,这就是: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焉。(《吕氏春秋·去私》)

     

    在这样一种无极性的公平的状态下,社会会成为什么样子呢 《礼记·礼运》中有一段著名的话: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矝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我们无法证明这句话是否是孔子本人说的,但作为有重要历史影响的名段,透露出中国人建立公平社会的两个特征:一是天下是为公的,即使个别人在个人意志上想把天下占为己有,但阳光、雨露、季节变换给所有人带来的好处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就是至极性的公。有了这样的公,也就等于告诫人们,无论你的私心有多大,野心有多大,雄心有多大,想霸占天下总是不可能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进一步构想到,如果能把人世间所有的“界”(“自环”)都去掉,就是“大同”。但明代思想家吕坤在《呻吟语·治道》中却看到,公平之“平”的意思不是让社会没有差异,而是各就各位:“平之一字极有意味,所以至治之世,只说个天下平。或言:‘水无高下,一经流注,无不得平。’曰:‘此是一味平了。世间千种人、万般物、百样事,各有分量,容有差等,只各安其位,而无一毫拂戾不安之意,这便是太平。如君说则是等尊卑贵贱小大而齐之矣,不平莫大乎是!’”可见,无差别的大同不切合实际,社会不是“均等”,而是“差等”(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从大同到差等之间的张力及其争论是我们下面理解中国社会运作框架的基础);二是天下为公的前提是“大道”的运行,所谓大道或天道无私,是一种超越于人世间之上的宇宙秩序,任何帝王面对这样的顺序,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必须顺从的。沟口雄三在比较日本“公”的观念时看到了这一点。他说:

     

    谈起这一点,脑海中便浮现出中国的情形。在中国,皇帝不仅不被直接称呼为“公”,有时甚至反被称为“一姓一家之私”。皇帝家这样被视为私,在国家与皇帝之上更存在着超越它的天、天下的上位概念。如果把天、天下奉为绝对的、公平的概念,那么如皇帝或一个王朝只能是私,而且这里所谓私还不是领域性的私,而是私天下,亦即“奸邪”系列的私。在这里,所谓皇帝、朝廷、国家穿越了首长·共同体的公而通于更上位的原理性的公。就是说,并没有象日本那样将天皇、朝廷、国家置于最高位或终极地位。{11}

    中国古人在宇宙观意义上建构社会,且不论这样的超越性是否过于没有边际和玄乎,它一旦被认可,就可以抑制帝王的一己之心,成为一套为苍生而立的、有惠于每个人的最高法则,与此同时,贯彻和实施这个法则,也成为帝王和士大夫统治和维护江山的正当性所在,再者,公平性越是走向超越,人人享的原则也越加可行。基于这些认识,我认为,“大公平观”之所以大,是因为它具有超人世间的特征,是由 “天道观”演化出来的一套社会公平法则,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庄子·在宥》:

     

    不明于天者,不纯于德;不通于道者,无自而可;不明于道者,悲夫!何谓道 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天道之与人道也,相去远矣。

    在农耕文化的环境中,天道观作为一个重要的思想传统也许不独属哪个思想门派,传统各家大都比较认同。当然从它的根源上看,道家是源泉。老子《道德经·第十六章》: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殁身不殆。

    将天道与人道相通,并强调以天道来制约人道,造就了儒家的董仲舒的天谴论,他把天道观、天命观和道德观合而为一,作关联性比附,让许多人事成了天事,天事也成了人事,造成天人之间相互参和。《春秋繁露·离合根》上说:

    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形而见其光。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藏其形,所以为神;见其光,所以为明。故位尊而施仁,藏神而见光者,天之行也。故为人主法天之行,是故内深藏,所以为神;外博观,所以为明也;任群贤,所以为受成;乃不自劳于事,所以为尊也;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故为人主者,以“无为”为道,以“不私”为宝。立无为之位而乘备具之官,足不自动而相者导进,口不自言而摈者赞辞,心不自虑而群臣效当,故莫见其为而功成矣。此人主所以法天之行也。

     

    “天人合一”最终在宋代之后形成了“天理人情”、“天地君亲师”,这都将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建构和运行。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也多处追问天和人的原初,使用了“元”、“本”的概念,这势必还得回到道家的观点中来。庄子说:

    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恶乎至 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亏也。道之所以亏,爱之所以成。(《庄子·齐物论》)

    庄子的意思似乎在说,天地万物的原初都可归为“无”,没有限定、界限、是非,所谓善恶、美丑、爱憎、规矩等都是从无到有、无中生有出来的,它们一旦出现,这个道就被污染了。从公的角度上讲,公的最大化就是“齐物”,即万物都没有区分,一旦一个事物的属性被确定,那么它的公平性就会丧失,其特征或私性就会得到发扬。因此,我认为,从文化的后设性来看,中国的理想社会不是在确定性上,也不是在归属性上运行的。安乐哲(Roger T. Ames)、郝大维(David L. Hall)看到了这其中的奥妙,他们说:

    “道”作为展开的经验域是万物不汇总的总体。它之所以不可汇总是因为它是没有边界的,只能从这个或那个视角来认识。没有一个单一秩序的整体,也没有外在于它的视角。在反映自身生动活泼、不断转化的各种关系上,建构经验域的每一个焦点整体上都是全息式的。{12}

    或者说,从形而上来讲,“无”、“非”、“否”等在中国人的思维中要比确定、占有、肯定等重要得多,中国人的许多思考是在“非”中的思考,比如,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又比如,我们不知道什么是“仁”和“义”,但却知道什么是不仁不义;我们不确定“礼”的限定,但却知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我们不能确认君子的内涵,但能确知“君子不器”;更不要说中国人“大爱无言”、“大义无声”、“沉默是金”、“无欲则刚”、“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本领;就连“爱”也是无限地爱;就是活,也要长生不老。中国人是在“无”中战胜“有”的,在“不是”中知道“是”的。所谓君子健,自强不息;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生死由命,富贵在天;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天无绝人之路;山外有山,天外有天;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摸着石头过河;跟着感觉走等,都是这一思维的体现。在这里,自强、成败、生死、富贵、范围、服务、总有路可走等都是无穷的、不确定的、不可测的、不限制的或不可控的。

     

     

    三、大公平观的运行方式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发现,道家的“无为”与儒家的“大同”之间有相当吻合之处。“天下为公”对中国哪一个思想传统而言都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样的社会在哪里,《礼记》中关于“大同”几句话,被康有为在糅合了西方的人道主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之后,形成了一个蔚为壮观的世界新体系,即使今天读起来还让人觉得那么超前和遥远。因为面对形形色色的利益的驱使,一种对自己无好处,只对世界有好处的事不知道由哪一种人来做,这倒不是说一定不能做,而是做了反而不公平。形象一点讲,面对一个利欲熏心的人,只要人人都对他或她献出一点爱,这个世界不但不美好,反倒很滑稽或很无耻;这里的滑稽或无耻面对的还只是一个人,如果是上百、上千、上万的人的话,这个社会就礼崩乐坏了。“希望工程”在中国出现很多问题,就是因为那些热衷于此的人不知道他们献出来的爱,流到哪里去了。专款专用在中国成了问题,就因为我们在思维上有一种意识,认为公家的钱,大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结果,儒家想的是,与其给当权者们灌输不现实的大同理想,还不如给他们多灌输一些治国的理念和君王之道,而道家则坚守自己的大道,这就免不了走到反智论上去了。{13}它对儒家搞得那一套痛加讽刺与批判,于是有如此言论:

    不上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不乱。是以圣人之治也,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也。使夫知不敢弗为而已。为无为则无不治矣。(《道德经·第三章》)

     

    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也。

     

    前识者,道之华也,而愚之首也。是以大丈夫居其厚,而不局其薄;居其实,而不局其华。故去彼取此。(《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庄子对儒家也是连讽刺带挖苦:

    骈拇枝指出乎性哉,而侈于德;附赘县疣出乎形哉,而侈于性;多方乎仁义而用之者,列于五藏哉,而非道德之正也。是故骈于足者,连无用之肉也;枝于手者,树无用之指也;多方骈枝于五藏之情者,淫僻于仁义之行,而多方于聪明之用也。(《庄子·骈拇》)

    道家的退守当然使得君王要想有一套统治理念,并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只能选择儒家。现在的关键是要看儒家有何本事把一个本来的“天下为公”思想转化为君王的天下,让万民为他俯首帖耳的理念。《荀子·王制》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到了汉代,董仲舒的思想更加体系化了,他说:

     

    传曰:“天生之,地载之,圣人教之。”君者,民之心也;民者,君之体也。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故君民者,贵孝悌而好礼仪,重仁廉而轻财利。躬亲职此于上,而万民听生善于下矣。故曰:“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此之谓也。(《春秋繁露·阙文》)

    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孰能当是 故王者唯天之施,施其时而成之,法其命如循之诸人,法其数而以起事,治其道而以出法,治其志而归之于仁。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是故人之受命天之尊,父兄子弟之亲,有忠信慈惠之心,有礼仪廉让之行,有是非顺逆之治,文理灿然而厚,知广大有而博,惟人道可以参天。(《春秋繁露·王道通》)

    天之道,有序而时,有度而节,变而有常,反而有相奉,微而至远,踔而致精,一而少积蓄,广而实,虚而盈。圣人视天而行。是故其禁而审好恶喜怒之处也,欲合诸天非其时不出暖清寒暑也;其告之以政令而化风之清微也,欲合诸天之颠倒其一而以成岁也;其羞浅未华虚而贵敦厚忠信也,欲合诸天之默然不言而功德积成也;其不阿党偏私而美汎爱兼利也,欲合诸天之所以成物者少霜多露也。(《春秋繁露·天容》)

    显然,儒道的大公平都是从天开始论证的。但论证下来,道家认为天道是没有分别的,是万物归一的,而儒学认为天是有分别的。这是所有论证的关键。这个关键在于双方都需要对“不确定性”做设定,如果不做设定,接下来就无法推论,结果各自都在不确定中确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前提,然后自圆其说。比如天无私覆,地无私载,说的是天的大公;而“天无二日,国无二君”,说的就是天都不平等,何况国家。设定前者,治国理念就在无为上;设定后者,治国的理念则全靠一个圣人施仁政。在儒家思想体系里,尽管它承认天是讲公道的,但它不能自己讲,而是要将其施与一个圣人、天子或帝王来讲。假如一个君王不公道,那么天可以抛弃他,另选他人,人民也可以替天行道来推翻他。说来说去,儒家的公平观就是想给天、地和人间找个代表人物,孟子所谓“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就是这个意思。这个人上能代表天,下能代表黎民百姓。上有天,是他成为君王的合法理由,下有民,是人民遵从他的理由。显然,这两种思想比较下来,历代统治者更乐于接受后者,所以自汉朝以来,大一统的帝国理念建立起来了。

     

    虽然中国历史上不少帝王都崇尚儒术,但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万民已经被儒化到了心甘情愿地遵从帝王和认同即有社会构架的地步。作为天地和万民之代言人的诞生,依然处在上述的无归属性的、不确定的、不排除任何可能性的抑或人人有利或人人有份的文化预设中,或者说,道家的学说构成了儒家学说的带有互补性的底色。其内在的张力在于,一方面社会总是需要一个合法的统治者来治理国家,另一方面即使一个(一群)统治者来统治社会,哪怕是合法的,也不符合大公平观的原则,因为这将导致一种天潢贵胄的倾向,其认定性、世袭性、自环性和特权化倾向将表露无遗。正如黄宗羲所说:

     

    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所就孰与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明夷待访录·原君》)

    由此,在“天道观”和“君主观”的相互抵触下,我们在客观上可以看到一套社会法则与策略的运行,即,一个公正的社会既要由君王来统治,另一方面又要在学理上确保不确定性、无归属性和分享性。最终中国社会运行兼具了“等级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并在实际中体现在“治”的一面和“乱”的一面上。

     

    就前者来说,儒家的主导性影响使得人们接受了大一统的君王统治。但为了确保承载天运的君王勤理朝政、坚守纲常,君王身边还需要一大批辅佐其统治的丞相、官员。于是一种中华帝国的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他们总体上构成了一个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这看似不公平的体制,其公平性体现在这些官僚体制中人员的来源方面。考察中国历史,我们看到正好从汉代开始,选拔官员的方式制度性地被确定为一种开放式的机制。汉代以前,禅让、传子、宗法、世卿、任贤等制度都曾有过,但自汉以后,察举制开始出现,经过九品中正制,最终形成了长久而稳定的科举制,直至今日的高考制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制。这一漫长的官员选拔制度虽有千差万别,但总体特征就是越来越开放。从理论上讲,上层社会人员的构成不通过世袭和任人唯亲,而是实行考试,择优录取,将意味着官僚体制的大门是向黎民百姓敞开的。不论你是谁,官家子弟也好,富家子弟也好,穷人家孩子也好,每一代、每一轮都站在同一起点上。这其中只有智力和勤奋的差异(在相当漫长的时间,存在着性别的不平等),其他什么身份(个别身份除外)、地位、权力、财富、年龄在试卷面前统统都消失了。正是这样的制度设置,中国人的上进心得到了持久的激发,大一统体制更加牢固,儒家学说得以继承,而整个中国人生活运转的主轴也同时建立起来。{14}

     

    就后者而言,另一种社会动机也在中国历史上反复地酝酿。这就是由此渠道走不到上层社会去的人,或不满足于只作丞相、官员的人,或对社会不满的人以及有更远大的理想想要实现的人,均会去想改朝换代的大业。还是因为“天”的无归属性,“公”的开放性及人人有份的观念导致了在中国历史上,大凡重大的造反与改革事件都与“公平观”的建立与推行相关联,都在表明中国人对现有的公平机制的不满,比如北宋农民起义领袖王小波的“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辈均之”、南宋农民起义领袖钟相的“等贵贱,均贫富”、北宋王安石的变法、明末李自成起义军的“等贵贱,均田免粮”、龚自珍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晚清洪秀全搞的“太平天国”和“天朝田亩制”、近代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和“共和”、毛泽东的“打土豪,分田地”和“人民公社”以及为今人所熟知的“公有制”和“共同富裕”。

     

    同样,大公平观的开放性特征使个人的远大志向也一再受到激发:其他人能做,自己也可以做;其他人能得到,自己也能得到;其他人能拥有,自己也能拥有,即所谓的“皇帝轮流坐,明天到我家”。陈胜、吴广说:“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项羽说:“彼可取而代也。” 刘邦说:“嗟乎,大丈夫当如此也!”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提到,康熙在平定江山后有过这样的说法,舜是东夷之人,文王是西夷之人,他们都能做皇帝,而满州是夷狄之人,也可以做皇帝。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其他夷人能做皇帝,满人来做皇帝也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孙中山的结论是:

    ……自古以来,有大志之人多想做皇帝,……当我提倡革命之初,其来赞成者,十人之中,差不多有六七人是有一种皇帝思想的。……(洪秀全)那种失败,完全是由于大家想做皇帝。……汉唐以来,没有一朝不是争皇帝的。中国历史常是一治一乱,当乱的时候,总是争皇帝。外国尝有因宗教而战,自由而战的,但中国几千年以来所战的都是皇帝一个问题。……现在共和成立了,但还是有想做皇帝的,像南方的陈炯明是想做皇帝的,北方的曹锟也是想做皇帝的,广西的陆荣廷是不是想做皇帝呢 此外还更有不知多少人,都是想要做皇帝的。中国历代改朝换姓的时候,兵权大的就争皇帝,兵权小的就争王争侯。(《三民主义·民权主义》)

     

    这种历史上轮番争夺帝位的事件在日本的思维模式中却很难,因为A的对立面不是非A,而是B,因此A只能做自己的事,不能去想B的事,A也不能去占有属于B的东西,这或许是日本天皇可以保留,实行君主制的逻辑根源。

     

     

    四、大公平观运行中的“时”的观念

       当大道运行不能现实地走向大同世界时,它的超越性既高瞻远瞩,指向未来,又以无形而细微的方式弥漫于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渗透于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作为一种宇宙观,道所蕴含的自然观会使人想到事物的循环、转化和相生相克,使人们相信每种事象都有消长、起落、盛衰的特征。中国人喜欢说“风水轮流转”、“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此一时彼一时”、“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老天总会开眼的”等等,虽然说法不一,但背后都有一个极为重要的暗示,这就是等待和机遇。等待是一种最符合大道的行为操作,它想表达的是对“时”的把握。“时来运转”是那些感到不得志、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中国人的人生信条。史华兹(BenjaminI Schwartz)认为,在中国思想观念中,“时”可以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合一。{15}

     

    “等待”以及由此而生的“耐心”、“忍耐”作为一种天道观操作手段,是一种非常高级的人生品质。其中包含了对天命、运气、机会、轮替、以及现状的认可,也存在着一种对恒常与变动的辩证思考。由此,传统中国人在和平或社会稳定时期不反感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即所谓人分三六九等,有高低贵贱,但与此同时,寄人篱下与出人头地是并列的。没有一个人说得清楚一个身无分文的人明天会不会富甲一方;没有人知道今日一个穷秀才明天会不会跳龙门;没有人能看出一个家门口的乞丐将来会不会成为将军;没有人猜出一个和尚会不会成为明日的国君。这就叫不确定的公平。显然,中国人要消除不平等不在于设计一整套合理的制度来让人人平等,而在于每一个人的造化和机遇。

     

    更为值得思考的是,等待也会使一个人的人生理想落空,进而这层意义上的等已不是一生一世的等,它不以个人生命长短为单位,而以家庭生命的无限延长为保证。对中国人而言,有后代就意味着有机会,这就是香火、自强不息以及修订家谱的最根本含义。试想,如果一本家谱上记载的只是一代又一代宗族辈分、人名却始终没有家人的成就,这样的家谱续写下去,又有何意义 唯一可以解释的是它不停地续写,就等于反复地告诉后人:只要有后代,就有希望,反之,如果家谱中断,一个家庭里出了一个人才,而寻不到自己的根,其成就意义也就大减。我想,这是中国人光大门楣的本质。

     

    通过对大公平观的时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公平不仅是一个横向概念,而且是一个纵向的概念。是“时”的介入导致了中国人可以放弃对现世不平等的不满,而把一切寄托于后代。反过来说,后代也将承受极大的压力,去为先辈拼出一片天地。如果他又失败了,那么继续有后代,就意味着继续有希望。

     

     

    五、大公平观的现代影响

    大公平观给中国现实社会留下的问题相当庞杂,有的是隐性的,还需要进一步思考,更多的则是点点滴滴的,无法一一列举。我这里重点且简要地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沟口雄三在研究中国近代思想的时候有一个相当重要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前现代到现代的社会发展,明显地受到了中国思想中“公”的观念的影响,而表现出于日本的差异。这个思想的核心就是用一种整体的、人人共享的“公”来反对一己之私。他说:

    当然,在其由近代的共和思想发展到人民民主主义的过程中,欧洲的民权、平等思想、马克思主义等的吸收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吸收之所以能成为可能,正是因为有大同思想的成熟,外来思想只不过是一种外部刺激。

     

    当然,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这种大同式的社会革命得以深化,或者说加快了步伐,但社会革命本身不是因此而触发的,缺乏追随西欧的条件也不是其契机,社会革命的爆发是不可避免地由中国独特的历史所决定的。

     

    同时,这也使大同共和的社会革命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独特的现象。正如孙中山将其革命的重要目标置于“要四万万人都丰衣足食”(《三民主义》)上一样,中国的共和革命具有以满足天下万民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特征。例如就人权来说,欧洲的共和思想以私有权的确立为基础,主要内容是政治权利上的自由和平等,而中国共和思想的基础则是以4亿人的生存为目的的大同式的协调,更多地指向反“大私”的经济上的平等。因此,民权指的是多数人反对少数人专制、独裁的、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利,也可以叫做国民权或者人民权,这与承认个人经济活动的无限自由、即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欧洲的市民权从开始就是大相径庭的。{16}

    这一观点所带来的理论洞见在于,我们不会撇开中国思想传统来认识西方文明对中国现代化的冲击,以及无论我们愿意或不愿意接受西方文明,中国都免不了自身传统的影响,更有甚者它们往往沉淀于社会架构的核心。而由此理论还可以引申出对中国实行民主制度方式的理解。

     

    从企业成长的角度上看,大公平观还解释了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的“大锅饭”、乡镇企业所实行的“合股”、“集体所有制”和中国台湾宗族中实行的“公业”、现在企业中所讲的“外包”、商会的集体投资等,其共同点都是在表达一种“私有权的共有”或“利益的共享”。而它们在历史上具有的共同的社会基础则在于血缘、地缘、伙伴或成员间的伦理关系,也就是说,由此领域而获得的利益在道义上需要在关系网中流通。{17}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利益流通的方式导致中国人做生意的方式依然是尽可能地找家人和朋友来共担;中国人喜欢讲“有钱大家赚,有饭大家吃”,也是这个意思;同样,中国人所说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也在表明如果一个人发了财、做了官,其家族里的其他人都可以享受他的特权,分摊他的利益,反之,坚守自利自得,不顾他人将无一例外地受到道德的谴责。同类现象也发生在中国人中大奖、学生得奖学金后的行为方式上。

     

    其次,私在同西方文化的比较中,通常错误地被理解成个人,这可能是受到中国一些同义词的误导,比如私人、私交、私下、私自、己、自我的等,更不要说中国思想史(包括我前面的引述)也把私理解为个体的、自己的。这种误解使得许多学者在研究中国人究竟为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时感到困惑,因为这两种表现在中国社会是并存的。{18}其实“自私性”与“个人性”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个人表示的是一种独立性及其由此而生的一套相关权利,所以它是明确的,有所指的。但我前面在给私下定义的时候,我只是说它有界限,有范围,有标记或符号,但没有说它的个体性特征。因为一种界限和范围不意味着独立,里面完全可以容纳他人,最大可以容纳天下人。“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一家”是私的扩大结果,而不是公的本身。理解这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有了前者的独立性,自我便不能扩大,没有一个人可以把自己扩展到他人,放大到包容天下人或目空一切的地步。而有了独立的意识,人与人之间尊重和侵犯都会变得很敏感,设置公正制度的要求就会很强烈。但在中国人的互动中,对隐私的侵犯是很难被意识到的,反之,私对公共的侵犯也被视为正常。中国人几千年来保持着公心,主要是从价值意义上说的。这套价值体系可能会影响到部分中国人,或用以谴责自私自利的人,但也可能只成为一套漂亮的口号,实际上另有一套行为方式。中国人行为上表现的私在思想界历来不占上风,但市场化后,私(而非个人)被价值正当化了,这种正当化在传统强力作用下,被迅速扩大,导致市场的失序和失范,现有许多学者出来呼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呼吁公共权力不能私有都说明了大公平观的巨大影响。而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改制之难,国有资产的流失等也是公私关系的一种反映。

     

    最后,中华民族性议论最多的问题是“公德”的缺失。{19}梁启超在《新民说》中用较大的篇幅讨论了中国人只有私德,而没有公德。依照中国人由小我推大我,由己推人,由家推国,加众小私可以成就大公,由修身到平天下的思维模式,许多学者认为中国人的公德可以由私德累加、扩大而来。但梁启超看到,私德如何累加和扩大也成不了公德。公德是一种不同于私德的概念,其内涵同群相联系(《新民说·论公德》)。但梁启超没有看到公德的根本是公民社会才具有的道德观,是人们走出了血缘和地缘社会之后在公共领域、志愿者和社团组织中产生的道德。而这种道德观的形成首先在于公私分立与确定,当公不侵犯私和私不侵吞公;私不能转为公或公不能转为私,并知道公德不来自私德,而来自公共意识和公共法则的时候,才是公德建立的时候。但在大公平观里,只要不在终极意义上,公私总是一对相对的动态概念,由于公是对应着私而划定的,因此中国人总有把公共用地当作私地,把公物划为私物,把公家看作私家的倾向,费孝通说:

    ……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比了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个毛病的。现在已经成了外国舆论一致攻击我们的把柄了。所谓贪污无能,并不是每个人绝对的能力问题,而是相对的,是从个人对公家的服务和责任上说的。中国人并不是不善经营,只要看看南洋那些华侨在商业上的成就,西洋人谁不侧目 中国人更不是无能,对于自家的事,抓起钱来,拍起马来,比那一个国家的人能力都大。因之,这里所谓“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样划法的问题。我们传统的划法,显然是和西洋的划法不同。因之,如果我们要讨论私的问题就得把整个社会结构的格局提出来考虑一下了。{20}

    由于公的无归属性,“公”有也就被当作“无底洞”,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这不仅是对黎民百姓而言,对政府官员而言亦是如此。古人喜欢讨论天地为至极性的公,而今人喜欢谈环境,议论河流、公共用地、设施和场所、公共用品被大肆侵犯、掠夺。在这些方面,无论中国的个人、企业主和公务员,其德性都有充分的展现,如违章搭建、占道经营、污染环境、乱砍滥伐、官员公车花销等等。请注意,在中国人看来,公有乃共有,所以公平的做法不是不占有,而是人人有份地占有。但这也不是一面倒地只有私的扩张,以公犯私的事也比比皆是。

     

     

    六、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我认为中国人的大公平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依附于私的确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与无归属性的特点,无论是非私即公,还是叠加私为公乃至至极性的公,往往都被理解成人人可以分享的资源,构成了大同、共和及均平富的理想来源。

     

    第二,公私是相对概念,其根源于人人都有理由把处于公中的那一份加入私中,反之亦然,故两者相互都具有扩张和动态的含义。

     

    第三,相对性导致了超越性的大公平观的产生,它以天道观来统摄人道观。

     

    第四,不同思想家之间对天道观的不同解释所构成的张力使得社会建构具有了等级性与开放性的特点。它们在中国历史上一治一乱中看得很清楚。

     

    第五,大公平观不但追求同时性的人人分享,而且还体现为每个人对历时感的注重,即以 “时”来衡量公平,从而具有纵向性和轮替性的特点。

     

    第六,大公平观在中国社会建构及其运行中是根本的、深层次的,它构成了中国人公正、公共意识的核心,不容易被其他社会文明的影响作取代。

     

    第七,中国人的大公平观从古至今都是中国人揭竿而起、革命及改革的最根本动力,或者说它是引发中国大规模的社会变迁的价值根源。反过来说,许多旧有的体制运作到一定时候面临着变革要求,是因为其原有建立起来的大公平观在理论上或运行中遇到了的问题。

     

    为了体现中国大公平观运行的逻辑可能,我以图示来说明:

     

    需要澄清的是,大公平观的提出虽然同公私观念的研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研究最终不以两者的关系辩证为目的,而是想从中看到社会运行及其正当性是如何发生的,又如何影响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这种思路将本研究同以往的几乎所有的公私观念研究区别开来。

     

    至此,我想给大公平观法则做个比喻。我以为中国式的大公平观的社会运作很像博彩,其中充满着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只要你加入了游戏,你就有平等的中彩机会,而中彩者永远是少数。如果中彩的不是你,只要你不停息,那么随着游戏的继续,赢家也在不断地轮替,说不定下一个就是你了。可见,等待与期望来自于“自以为能中”与“事实上未必中”之间的张力。你玩得越尽兴,就越发现这中间有一个天算与人算、可能与不可能、信念与事实、走好运与走霉运之间的交汇点。中国人喜欢说“愿赌服输”是说这一轮下来,你是认命的,但只要你不自暴自弃,就相信会时来运转。这时你又进入了下一轮。下一轮的公平机制体现在“洗牌”上,该机制总是在增加所有人的翻身机会。但我们也会不幸地看到,当成功的机会不再光顾某些人时,潜逃发生了;当有人只想赢不想输的时候,作弊出现了;抑或,当一些人一败涂地时,博彩场变成了杀戮场,更有甚者,如果这种游戏被人做了局,那么整个游戏变成了欺骗;无论哪一种,大公平运行到这里都变成了最大的不公平。由此可见,现在中国的问题不是去争论是维系传统的大同理想,还是接受西方的正义思想,而应关注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人们对“规则”与“时”的抛弃。此时的人们一旦没有了这两个概念,便开始狂躁起来,乃至于巧取豪夺或原罪行为也由此发端: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吹黑哨乃至于游戏背后的黑金运作等正在中国许多职场上弥漫着。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放弃了任何形式的公平法则,那么他们的悲剧就不是喋喋不休于采用哪种形式的公正、公平、正义,而是这一社会根本就无公平可言。

     

     

    【注释】{1}参见金耀基:“中国人的‘公’、 ‘私’观念”,金耀基:《金耀基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刘泽华、张荣明等(编):《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畅:“中国公私观念研究综述”,载《南开学报》2003年第4期。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史云贵:《外朝化、边缘化与平民化——帝制中国“近官”嬗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 ~ 3页。 {3}也有学者以“平等”来梳理中国思想传统或认为中国思想中没有公平、正义,有的是“平衡论”。前者参见秦晖:《从sama到equality:汉语“平等”一词的所指演变》,载秦晖:《传统十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后者参见韩东育:《道学的病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4}范德茂、吴蕊:《关于“厶”字的象意特点及几个证明》,载《文史哲》2002年第3期。 {5}黄俊杰:《“义利之辨”及其思想史的定位》,见范岱年等(编):《中国观念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6}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 ~ 51页。 {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 {8}翟学伟:《中国人在社会行为取向上的抉择》,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5年春季卷。 {9}同上。 {10}公私的叠加关系是我对产生于明清的一种新的公私观的概括,有关这种新的公私观的基本观点可参见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从明清思想基调的转换看儒学的现代发展》,载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 {11}同注{6},第50页。 {12}安乐哲、郝大维:《道不远人——比较哲学视域中的〈老子〉》,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3}余英时:“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载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及其现代变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翟学伟:“关系与权力:从共同体到国家之路”,未刊稿。 {15}史华兹:“中国政治思想的深层结构”,载许纪霖、宋宏(编):《史华兹论中国》,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6}沟口雄三:《日本人视野中的中国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7}我曾问喜欢打麻将的人,为什么他们总是抱怨自己输钱,而没有听到赢钱的时候,那些赢钱的人都到哪里去了 他们回答,问题在于赢了钱的人不能白赢,输了也不能白输。所以赢的人往往要请客。也就是说,赢的人既然赢了,就要拿钱出来请大家吃饭。这样一来,赢的人赢不了多少,而输的人却是慢慢地输光了(这种观点不适于赌场里的赌博行为)。 {18}同注{8}。 {19} “公德”一词不来自西方,而来自日本,它同中国含义的差异可参见陈弱水:《公德观念的初步探讨》,载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20}同注{7},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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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人情是中国文化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含义似乎与规范与制度相对应。正因为此,当今中国社会寄期望于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遏制人情的泛滥。此文通过对大学里一件小事的描述,借助于功能现实主义的方法,将其提升到公设、前提和推论上,对中国社会中的人情运作进行了比较系统地讨论

    一、引子

     

    “人情”,如果不作“人的情绪”、“人的情感”、“人之常情”讲,而径直被理解成“天理人情”、“讲人情”、“人情世故”、“骨肉之情”、“不近人情”、“亲亲相隐”,抑或“人之所以为人”等诸如此类的含义,则表明它无疑是中国文化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这个概念的发端,源自儒家思想对它坚持不懈地思考、探究与体悟以及中国人历来坚持从亲情、世情(血缘和地缘)出发而体会到的那部分生活形态。直至近代以来,中国思想家在讨论其思想文化时依然对它抱有同情式的理解,①乃至于近来又有学者最终把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归结为“情本体”,②或从社会学意义上把中国看成“人情超级大国”。③

     

    可是,由中国文化自己发展出来的学术概念一直存在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缺乏定义。④显然,将人情理解成心理学中的情绪或情感,会造成很大的误会。即使西方学者对此有所意识,准备下大力气来研究中国人所谓的“情”为何物,但他们看到的依然是“emotion”(情绪、情感),而不是中国人的那种以人情而制礼所建立的“社会责任”。⑤如果人情不是现代心理学所研究的emotion,那它究竟为何意 我根据中文中该词语的常用情况加以梳理,认为它在中国文化中至少有三层含义:

     

    第一,人性层面:天理人情、人情冷暖、性情、于心何忍、人心都是肉长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等(反义:铁石心肠、没心肝、伤天害理)。

     

    第二,社会或心理层面:风土人情、骨肉之情、故乡情、亲情、友情、世情、情面、情投意合、人情世故等(反义:不近人情、冷酷无情)。

     

    第三,操作层面:讲人情、做人情、欠人情、送人情、顺水人情、求情、领情、情分、手下留情、得饶人处且饶人等(反义:不通人情世故、不讲情面)。

     

    在这三个层面中,每一个层面的内容都相当丰富,且又上下贯通,彼此联系,构成了我下面讨论中国式人情与制度关系之基本框架。至于如何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其中的人情含义,则有相当的困难。在中国文化当中,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往往来自于对生活、常识以及实践的感悟。如果一定要从范畴及内涵上说清楚人情,还有一种认识途径,就是将这一概念同其他概念构成配对或比较的关系,类似的含义比如有阴与阳、公与私、义与利、君子与小人等等。有了这些相互对应或比较,至少概念的指向性就明确多了。可见,对于“人情”的理解,也可以在其配对中发现端倪,比如情与理、情与法、情与义、人情与制度、徇私情与讲原则等等。可这样一一配比下来,我们又发现,不同概念之间的配对使人情的含义依然不够清晰,但多少可以看出,“人情”的指向似乎更加偏重人与人的与生俱来的关联性和心理需求,而同其相对应的,则是来自社会或群体方面对欲望的克制与疏导。可麻烦的地方是,在一个力主天人合一、中庸或折中主义的社会,对应性不是对立性。回顾一下儒家思想,其特征似乎只想引导人情,而非遏制人情,即以“礼制”使人情成为“人义”(《礼记·礼运》)或者“伦常”。即使宋代朱熹倡导的“存天理,灭人欲”,也应该解读成灭掉违背天理的人欲,而留下顺应天理的人情;再看中国的法律史,有一个很重要的命题是:“法不外乎人情”,也即中国法律精神应该是在法律裁决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情或合乎人情,⑥而这样的人情应该广泛地存在于法官、当事人和听众的心灵深处或曰无意识之中,而比较不通情达理的、低水平的裁决才体现出法律无情。

     

    如果我们同意上述的说法,那么今日中国社会如此大动干戈地强调制度建设,就是寄希望于在制度方面撇清人情。因为在人情的一边,它愈演愈烈的如果不是人之随心所欲、目无法纪、贪腐、徇私舞弊,至少也是浪费国家财产、公款大吃大喝等;而在制度的一边,则应设立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出台林林总总的政策条例,以确保社会的正常、有序、健康地运行。当然,即便如此,似乎还不够。为了抵制人情干扰,还得加强监管。制度同人情的对立关系给我们建立起来的思考框架是:严格按章办事,虽冷酷无情,但可以维系社会秩序与公正;感情用事,虽然合乎人情,却破坏社会秩序与公正。可见,任人情泛滥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羁绊,而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克服人情的最有效方法。作为一种社会共识,已然成为常识。但作为对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特别是面对一个人情超级大国,这两者之间还有没有其他的可能呢 即当严厉的规章制度纷至沓来时,人情究竟如何 消失,变通,还是相互抗衡 这个问题问得似乎有点大。我这里要聚焦的问题是:制度可以管住人情吗 或者说,制度和人情究竟是什么关系 

     

    为了避免这一疑问依然走向泛泛而谈乃至于空谈,本文在此打算借一件小事来回答这一问题。这里把我的研究称作“小事”,也是迫于回避研究方法上的纠缠,因为社会学定量研究的强势会抵制我这样不合规矩地、随意地小题大做。可我依然以小事作为切入点,是想表明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不属于社会学家们刻意寻求或制定的大问题。如果有人看完后也同意此类事情的确很常见,那么恭喜你,你的确生活在一个讲人情的社会,我也无需添加更多的个案来加以说明;如果有人读下来认为,此类事情非常个别,那么还是恭喜你,你的生活已经制度化了;第二,既然我说它是习以为常的小事,就无法拉开架势,兴师动众地做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调查,为此获得一整套看似科学的数据来说明:我们的这一平常性的判断经过数据证明的确如此;第三,自定义为一件小事也是想主动坦白我不太可能把由此而生的相关的大问题(人情和制度的关系研究实在是一个大问题)说透、说完整。因此我承认,人情与制度的关系是不可能通过一件小事讲明白的,但可以讲明白的地方未必是问卷调查的强项;第四,一件小事本身不体现社会学研究上的代表性和普遍性企图。做这样的声明,也是为了避免定量与定性之间的没完没了的争论。如果有学者对我采取的研究方法持有异议,完全可以自己按照自己的喜好乃至规范程序来从事研究,用不着指责我的不是。其实,在我看来,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不应该去关心社会科学里现有哪些方法供我们使用,而是要问我们研究的问题是什么。当一件小事经常发生,明摆着的时候,我们关注它,是想知道它发生的事理、机理或原理,而非其总体规模、变量关系、数据描述和分析等,即使回到预测方面来看,对机理与法则的认识也不输于数据的预测。说白了,本文想提供的是对中国社会中人情运行的一些洞见。我常想,既然经济学可以讲寓言,社会学为什么不能讲故事 为什么不能从故事中挖掘出社会机制运行的特征 ⑦费孝通晚年也曾说过:社会学要“讲故事(tell stories)”。又说,社会学要研究活的人,会讲话的人,会哭会笑有感情的人。⑧当然,一件小事是否真的没有代表性吗 依然可以拭目以待。

     

     

    二、一件小事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中国的各大学为了提高在校大学生的知识广度以及综合文化素养,或者说得更高调一点,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推出了供全校大学生选修的通识课程。我在供职的高校承担了其中一门课:《如何理解中国人与中国社会》。选修人数大约在两百人左右。这样的人数规模带来了考评上的难题:首先,文科类的课程不宜闭卷考试,因为没有什么标准答案,所以只能以课程作业作为测评最后成绩的依据。其次,虽然到课率也可以作为平时成绩,但这一部分成绩很难测评,因为每堂课都点名很不现实,随机抽查一下自然是可能的,但自信的授课者也不想用这样的方法浪费课堂时间;再次,小组讨论发言也可以计分,但如果老师课上有很多内容要讲,一般拿不出这样的时间来给学生分组讨论,而课后讨论很难组织,也很难计分,评分标准也不统一。总而言之,在我的通识课上,完成我布置的课程作业是取得成绩的关键。

     

    在我的教学观念中,学生作业有好坏之分,有认真、诚实与否之分,因此他们的成绩应有高低之分。但既然不是闭卷考试,没有标准答案,只要提交了符合我规定题目的小文章,我会将评分幅度控制在60分~95分之间。当我按此设想批改完作业,登分提交教务处后,我接到了一位学生的电话。他在电话中质问我为什么只给他60分。我没有马上回应。在问完名字、学号、院系之后,我重新查阅了他的文章,发现他的文章中语言不文明(也可以说比较下流),文章写得既没层次,也没内容,所以就以一个负责到底的心态约他在学校饭堂见面,可以边吃边聊,因为我有充分的理由告诉他,这个成绩是合理的。

     

    在食堂见面后,该学生先是赞美了我课讲得好,然后就说60分对他来说是一个耻辱的分数。这个分数意味着他本不及格,却得到了及格的成绩。我说我承认这份作业的确应该不及格,但是还是给了及格成绩。理由很简单,作为一篇文章,用口头粗话来谩骂中国人是不允许的,何况文章写得也不好,所以只能是这个成绩。该生坚持此文写得好,只是我没有看懂,而且这样的语言在“90后”看来不是粗话,我们之间有代沟。我回答道,如果代沟是存在的,那么还是这样的成绩,因为我自己变不成“90后”的人。但看他对自己的文章如此欣赏,我问该生,在他看来,我该给他多少分为宜,他回答:95分。我认为这个学生狂妄自大,而且还不知道自己的错误,即刻打断他,告诉他不可能,他说,92分也行。他说着说着,泪珠开始在眼睛框里打转,显得很难过的样子。他告诉我,他的专业课学习成绩是全班第一名,现在正准备申请硕博连读,如果通识课是60分,平均下来,别人就超过他了,很可能保研、硕博连读一事就黄了。我同情地说,分数调整还有余地,但也一定是在70分以下。对方得知我的态度后说,恢复了常态,丢给我一句话:那就放弃这门课。我回答可以。

     

    我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过了一段时间。该生又给我发短信说要见我,因为学校教务处按公选课规定不允许该生放弃这门课。我说,那我无能为力了。他说不行,他要求我帮他改成绩。我依然说70分以下可以调整,但他此时语气十分坚定地说:他不是来要70分的,而是来要不及格的。既然我在食堂承认了这是一个不及格的成绩,为什么我给他及格。这样的要求顿时让我一头雾水,难道我把一个不及格的成绩给到及格还错了,真是好心当成驴肝肺了。该生接着说,他现在已经拿到了修改成绩表格,问我何时有空见面,他想尽快改回不及格。我们再次约会,他给了我一个教务处下发的成绩变更表,其中有几项选择:笔误、改错、补交之类。我选了“改错”一项。没想到,教务处又打回来,让我详细说明当时成绩改错的原因。那我还能有什么原因,就是不该把一个原本不及格的成绩写成及格。就在此事发生的同时,另外一个学生也在电话联系我,又在质问我为什么给她那么低的成绩,我又查了她的卷子是70分。我的回答是,因为这份卷子中有一部分内容是从网上抄袭的,为了严肃纪律,所以不能给高分。该生此时在电话中说我把她毁了,因为她大学毕业准备出国留学的,这样的成绩让她很难找到好学校了。因为有前面发生的事情,我没有再搭理她,但接着我院的教务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这个学生正在教务处哭闹,要求改成绩,教务处责令我院教务员找到我解决这个问题。过了一会儿,教务员派了一个学生助理焦急地来到我上课的教室(估计是修改成绩的限期要到了),又拿着相同的表格,让我改成绩,我还是选了“改错”一栏。然后写上的理由是有抄袭,所以改判不及格。

     

    现在所有问题都集中在了为什么学生认为成绩不理想,就想不及格呢 我请教了教务处的负责人。原来这里面有一个窍门。按照教务处的相关制度规定,如果学生课程成绩是及格的,那么这个成绩就记录下来,变成了学生在校“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成绩的一部分。如果不及格,那么虽然原始记录消不掉,但是无论是出国深造还是免试保送,这个成绩由各院系自行处理,可以不算在成绩单内,或者在成绩单上不显示。于是学生听课的策略就是如果成绩好就留着,如果成绩不好就先改不及格,然后再取消这门课的成绩。我后来算下来,这次通识课成绩出来后,通过邮件和短信质问我成绩的学生大约有六位(对于为何没有更多的学生来找我,我的解释是这不说明制度有效,而是我给的分数比较令他们满意,因为想出国深造或者直博的人毕竟是少数),而直接找我改成绩的是上述两位,质问我怎么回事的还有一位学生家长。

     

     

    三、人情和制度:初步的讨论

     

    现在我有必要亮出我下面的研究方法了。以日常事件来分析社会运作的法则源自于我受到美国人类学家霍贝尔(E. A. Hoebel)提出的功能现实主义之启发。⑨这一方法论的意义在于他批评实证主义看似研究社会现实,实是讨论变量间的数学或逻辑关系,却并不反映社会运行。功能现实主义希望能在整体联系的意义上提出社会运行的前提原理,具体做法是从事实中去寻求现象发生的前提,然后进行推理。当然一个比较相似的观点也来自于美国人类学家许烺光的方法,他曾通过“公设”(基本假设)来推导中美文化模式的差异。⑩依照这一方法的要求,我先来梳理一下这件小事当中显现出来的人情和制度问题:

     

    第一,我作为通识课程的老师,事前没有学习了解学校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当然教务处也没有下发有关规定(或许有的规矩也是潜规则,需要口头交流,心中有数,灵活掌握),所以在批改作业的时候不知道及格与不及格的含义是什么,只知道如实地批改作业,但又考虑到不为难学生而定下了分数范围。这等于在说,我给出的分数是实情和人情的结合。

     

    第二,学生在选修通识课的时候,也没有好好学习教务处的选修课条例,或者先不考虑自己提交的作业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一旦发生麻烦,他们会聪明地研究教务处相关规定有什么漏洞或者余地,以便可以钻空子。

     

    第三,老师在给成绩的时候,有人情上的考虑。他在制定打分的幅度时就已经把不及格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说,学生只要做得不太过分(太过分的事件是平时旷课,不交作业,但依然哭着闹着问老师要成绩),无论怎样胡乱应付作业,老师在人情上都能保证其及格。

     

    第四,学生基本上能预计到无论自己如何胡编乱造,抄袭乃至于用不文明的语言来完成作业,老师也不会为难他们,因此他们完成作业情况如何取决于自己的学习态度。一旦遇到老师真给了他们不想要的分数,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老师加分。

     

    第五,学生的未来发展是老师给学生好成绩的最终理由,而非学生作业做得如何是老师给成绩的理由。如果制度能毁掉一个人的前程,人情能促成一个人的前程,为什么不用人情,而用制度 

     

    第六,制度的本身设置当中,也有人情的成分。不及格可以不算总分,或不显示,或放弃,说明了制度看起来是对一种活动的规定和保障,实际上也是从人情出发来加以制定的。

     

    总结出事件中的六条有关人情和制度的关系之后,我们最初得到的最重要结论是,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就得制定详细的制度和条例,并要求人人都得认真学习,然后加强监管。或者说,为了避免各式各样的、没完没了的人情问题,任课老师和学生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则办,否则后果自负。可是,如果我们多少懂得一点人情运作的方法,就发现这不是一个正确的结论,更不是一个好的建议。比如对我来说,如果我事先了解了这些规定,我就当真如实打分,按章办事了吗 估计我倾向做的事情是,不再把给分幅度限于60分~95分,而把幅度上调为75分~95分。理由是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换句话说,都给学生打到75分以上的成绩,既不违反制度,还没有人打电话骚扰,又无需赴约解释,再无人又哭又闹,更不用按照什么规定详细写明改错成绩的原因,何乐而不为 但是,虽然后者回避了制度设置给我们带来的种种麻烦,却在根本上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名实分离”。而由此引发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在共有的价值观或文化主旨层面,该社会是否认可或容忍“名实分离”。所谓“名实分离”是说,在形式上,制度至始至终都在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而在内容上,真实社会并没有依照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在运行。或者通俗地讲,面子文化的意义在于,你看到的不是你真正看到的。11而具体到这件小事中,即一个人取得的成绩不反映一个学生的真实学习或作业情况。

     

    作为一项探究性的思考,我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小事何以能上升到如此这般的高度上来讨论 依照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学者可以异口同声地说,这是你的事情,你的处理方式以及你自己的一些感想。一件事不过是一件事,可整个讨论方式都说明了你没有用社会学方法来处理这一事件,不懂个案是没有代表性的。好吧,先说一个相关而有趣的事情:因为部分老师在成绩打分中多少有些问题,在我参加的一次学院教学会议上,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给老师传达的指示是,教务处发现有些老师上完一门课后给学生的成绩都在九十分上下,希望引起注意。我不明白,这里引起注意是什么意思。一种最直接、简单地理解就是,不会一个班的学生学习都那么好吧。按照这样的理解,我还得反思我自己:为什么我的班上没有这么好的学生,或者是他们一进到那些老师的课堂里就都那么认真、努力学习,而一到我这里来就不好好学,难道我在误人子弟 或许,从事社会学方法研究的人又要教导我,研究这个问题,要学会设计问卷并寻求很多变量并计算这些变量的关系,比如学生的年龄和性别、学生的专业兴趣、学生的学习动力、老师的个人魅力、老师的讲课内容、老师的表达能力、老师的普通话水平、此门课的重要性等等,然后根据回答来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就出来了。可在我看来,把这些乱七八糟的变量同人情相比,我得到的就是一句很省心的大实话:这些给高分的老师无所谓自己课程、动机、魅力、内容、表达力如何。这里面什么变量都不重要。重要的在于这些老师太聪明了,他们知道给一个令学生满意的成绩可以得到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因为唯有这样做,他(或她)就用人情解决了制度上的难题,即因为很多学生上这门课可以得到高分,于是他们反过来也把上这门课的老师夸得像花一样作为回报。这时,当我们设计了这些变量来问这些学生时,他们可以在问卷上告诉我们这位老师讲课真好,内容真丰富,工作真认真,然后社会学家再用这些调查出来数据铁证如山地说服我:有的老师上课很好,有的老师上课不好。可在中国高校工作的人心里都清楚,在上课中做人情,做好人可以导致师生之间互相抬举。这是一个人情的游戏,不是一个调查统计里要区分的各个变量的关系。

     

    至于上述事情是否普遍,从2003年起,教育部轰轰烈烈地开启了一次大规模的部属院校本科教学质量大检查活动,后面又进行了多次。为了迎评,各高校首先是自查,结果查出一大堆需要整改的地方。但这不妨碍在短期迅速见效。等检查团一到,大多数大学的评比都得到了优良的成绩。但请注意,这不能简单地理解成是制度的胜利,而只能理解成是借助于大检查,大学需要把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恢复起来,否则依人情运行下去,教学质量已经无法保证。如果说,这无论如何也是制度的胜利,那么请问,检查接待与评比过程中是否也有人情运作 

     

    四、中国日常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

     

    很多读者或许对通识课、选修、给成绩及保研、硕博连读等说法很陌生。我前面说了,这不过是一件小事,重要的问题是在于我能否把这件小事提升到一个社会运行法则的高度上来思考,以获得对中国社会运行特征的某些洞见。

     

    借用人类学家提出的公设、前提和推论的方法,我认为,以上小事实际上透露出了中国日常社会运行中的基本价值、轨迹和方向:

     

    前提Ⅰ:虽然每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均有差别,但即使有再大的差异,每个人都可以把人情作为评价、处理、奖惩人事的最终依据。(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人心都是肉长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于心何忍。)

     

    推论1:没有什么事情是不可改变的。

     

    推论2:对人事的判定很难有绝对的对与错。讲人情的好处在于它可以对原则做变通、权宜和处理。变通的程度视人情亲密性而定。

     

    前提Ⅱ:制度对人情的约束是有针对性的,因此是具体的、局部的,而人情是根本的、整体的、全局的。在任何时候,顾全整体、大局总是比顾全具体、局部重要。(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人情大于王法、对事不对人、顾全大局、以大局为重。)

     

    推论1:一个人的行为过失不应当只考虑过失的条例如何规定,而应当考虑对他带来的后果是什么。

     

    推论2:一个人的过失如果影响到相关他人,也要考虑其他人的得失。

     

    推论3:制度都是人来执行的,执行者也是人。人都应该有情,可以通过商量来达成共识。

     

    推论3′:是非、真伪、诚实与否不重要,合适、恰当、识相最重要。

     

    推论4:在制度与人情之间一定存在一个回旋余地,发生了事情可以寻求余地,酌情处置。

     

    前提Ⅲ:纵观人的一生,没有不犯错误的,不能因一时的错而影响其一生。(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要一棍子把人打死;高抬贵手;手下留情;网开一面;留点面子;恩重如山;还人情。)

     

    推论1:当一个人违反制度的时候,可以根据这个人显现的前程原谅此人,给他改过的机会。

     

    推论2:制度设计本身要为一个人的一生负责。

     

    推论3:求情、讲情面或手下留情可以挽救一个人的人生。

     

    推论3′:被挽救者在精神或物质上应该感激挽救者。

     

    前提Ⅳ:如果每个人的本性都善良,社会就会美好。(可对照的世俗表达:与人为善、少得罪人、出发点是好的、好心办坏事、情满人间、人间自有真情在、改邪归正。)

     

    推论1:一个人很担心被他人谴责为没有良心。

     

    推论2:一个人表现再恶,也可以从善来推论。

     

    推论3:惩罚不是目的,接受教训、成为好人才是最终目的。

     

    推论3′:处置人的问题时教育最重要,意识到悔改、悔恨、后悔、痛改前非、愿意接受教训就要适可而止。

     

    前提Ⅴ:制度与人情不是矛盾体,而是一种融合。(可对照的世俗表达:法不外乎人情、天地良心、情理交融、合情合理。)

     

    推论1: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统一不变的规则。

     

    推论2:感情用事或者严格执法都是对平衡与和谐的破坏。为了不产生这样的破坏,必要的时候,形式同内容可以分离。

     

    推论3:平衡或融合将满足大多数人的社会需求(从中看不出是人情或是制度的作用),不满足的只有少数人。

     

    推论3′:任何一味地按制度办事的人被看成是没有人性的人。

     

    推论3′′:以没人性的行为来对抗没人性的行为会导致事件恶化。

     

    前提Ⅵ:人情有亲疏、远近、深浅及其相应的冷暖之分。(可对照的世俗表达:骨肉之情;手足之情;打断骨头连着筋;手心手背都是肉;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大水冲了龙王庙,一家人不认得一家人;亲不亲故乡人;打狗还得看主人;不看僧面看佛面。)

     

    推论1:区分人情关系差异将决定人情的波及范围。

     

    推论2:没有人情关系也同样可以“用情”(套近乎)来拉近关系。

     

    推论3:当人情关系无论如何也不可及至时,社会亦不体现为制度运行,而表现为冷漠或冷酷。

     

    上述的前提和推论统统可以回溯到中国社会建构的一个公设上去:

     

    公设Ⅰ:社会构成的出发点应该是:人皆有等差式的恻隐之心,或有不忍人之心。

     

    应该说,就如何给社会运行定一个基调而言,孟子成功了,儒家成功了,而且他们在现代中国社会依然获得了广泛的成功。用现在的话来讲,在一个讲人情的社会,任凭我们如何想方设法地建立、完善和执行制度,我们社会的底色依然保持着人情的基调——与人为善。虽然对所有的社会而言,制度或者对于其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是必需的,但这不妨碍中国人用自己的方式来处置它同“公设Ⅰ”的冲突,即上述的各项前提与推论。当然,当这样的人情泛滥到导致制度失去控制的时候,制度本身则不再可能自动恢复到其原有地位及其作用上来,唯有借助于一次(又一次的)所谓“运动”才可以再次把制度恢复到原有的平衡点上来。这时,我们看到人情与制度之间有一个动态的平衡点,而不是冲突。其含义是人情很有弹性地穿插于制度之中,或避开制度,而不同制度相抵触。众所周知,针对人情的滥用而兴起的各项运动在性质上具有无情的特点。但依人情前提原理Ⅰ、Ⅱ、Ⅲ来看,无论如何,搞运动也要适可而止,一旦过了头(所谓残酷打击、无情斗争),触及到了人情之人性层面的基础(人心底线),民众就会怨声载道或发生更大的社会危机。更何况,为了在运动中过关,打点人情本身也在所难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情与制度的关系是理论上所维系的动态平衡关系和实践中所体现出的此起彼伏的循环往复。进而我们也可以发现,在一个以人情为本的社会里,社会对人情泛滥的整治不借助运动,也无他法。

     

    以上讨论会引发一个疑问,那就是哪个社会不讲点人性,或者不以人情为基础 以我的浅见,西方社会建构倾向把人情看成是个人自己的事情,而让它同制度设立无关,制度只用来保证或控制社会(或组织)程序的有效运行,个体也只要求在制度框架内保证他的自由,仅此而已。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来看一则在西方高校工作的教授给出的反例。此例同我上面的故事有得一比,显然是从一个有中国文化背景的国外教授口里讲出来的:

    我有一个学生叫威廉,是个黑人学生,很有礼貌,也很聪明,一年前选过我的逻辑课,可上了几节就不来了。期中考试,威廉考了个不及格。他跑来跟我求情,说他爸爸死了,所以缺了很多课。中国教授通常都比美国教授讲情意,我立刻很同情。这不仅仅是缺不缺课的问题,而且是他能不能付得起以后的学费的问题。威廉说,学费他倒不担心,因为他是现役军人,军队替他交学费。我一听,也放心了。我说:“你可不能再缺课了。”威廉依然缺课一直缺到期末考试。他请我不要给他不及格,给他一个“课目未结业”,他说他的部队要到伊拉克去打仗了。我一听,立刻同意。威廉才二十多岁,谁知他还能不能回来呢 威廉从此消失了一年。

     

    可突然有一天,我接到军人驻校办公室的一个电话。一个军人问我:“为什么威廉一年前的课到现在都没有结业 ”我说:“威廉到伊拉克去啦。”那边立刻提高了嗓门:“他到什么伊拉克 他撒谎。他知道在他读书期间,部队不送他去前线!”我一听,当然很生气,立刻给了他一个不及格,送到成绩部去了。

     

    没想到部队不让这事结束。他们三番五次打电话来,要我起诉威廉“学术欺骗”。威廉也来找我,依然彬彬有礼。他说,如果他父亲还在,他就让部队取消他的合同好了,可是他父亲死了。他不想失学。

     

    对这样的是是非非,我一听就头疼。我是教授,我只管给学生成绩,学生的德性由他们自己负责。我没理部队的要求。

     

    一天我下课回来,办公室门口站着一个高大的军人,没有一丝笑容。他说:“戴博士,我是詹姆斯团长,我得找你谈谈。”我一看这么一个大家伙站在我办公室门口,第一个反应就是:“我做了什么坏事 ”詹姆斯团长倒是开门见山:“我们要把威廉送上军事法庭,因为他撒谎。”

     

    我一听事情这么严重,就说:“我已经给了威廉不及格了。他已经得到了惩罚……”团长詹姆斯打断我的话,脸严肃得像个门板:“戴博士,我请您认真想一想,如果您不起诉,他就可以从这所大学毕业。他毕业后,就可以当连长。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就要掌握在他手里。如果他不诚实,您能放心把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交给他吗 ”

     

    这话儿说得不紧不慢,但很有威胁力。好像如果我不起诉威廉,这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死在他手上,我也要有责任似的。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可不是小事。我想了一个星期,依然决定不起诉威廉。我当然不放心把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交在他手里,可为撒谎起诉自己的学生,却也不是我能做出来的。

     

    过了几个月,我在校园里碰见威廉。我问他有没有被送到军事法庭。他说:“倒是没有上军事法庭。可我自己要求退役了。因为我不诚实。”

     

    以后,我就再没见到威廉。他不再是军人,也不再是学生。“32个美国的儿子和女儿”的生命算是安全了。威廉最后对我说的那几句话却真使我看到了“诚实”在美国的位置。12

    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无情社会是如何运行的。这其中的前提原理就剩下了社会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度的保证,处于制度中的人所能做的就是按照制度来行事:缺课、惩罚、结业、合同、起诉、军事法庭、退学等等。作者作为华人,内心里面有人情的特质,对发生的许多事情多少还充满了怜悯与同情,也有我在人情社会前提推论中提出的想对此学生未来着想的希冀。但当地的相关制度最终约束了他去尝试改变,也让他的心肠变硬,并尽量无情地按章办事。在中国社会,极少有人会把一次原谅或把一个人的不诚实同其未来会发生什么人命关天的事情联系在一起。如果有人给我们说这样的道理,我们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别有用心”、“不可思议”或太富有想象力了。在人情的立场上看,人们都相信,给这样的人一些教训是必要的,但没有必要“一棍子把人打死”。

     

    颇为凑巧的是,我本人也教过五年左右的美国学生,也教过美国华裔学生,当然更多的时间是教中国学生。在我的记忆里,我教过的美国学生也比较计较分数,但的确没有发生过要求改分数的事情。当他们对自己所得的分数不满意时,他们会来找我,要我说明他为什么得到这个分数,提问中也包括同其他学生比较的意思(比如其他人有缺课现象,但依然同他分数一样等),显然他们想要的是一种公平。我教的美国华裔学生有点差别,他们有人在交给我作业的时候会附上一张条子,告诉我他的境况以及他如果能得到好成绩会有什么样的好结果,这样就让我在给分的时候会考虑他的请求,当然他们本身的作业质量也不错。在我教中国学生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发生过上面的事情。中国学生比较自信地预计到了他的认真或不认真,乃至是否胡来都不太可能出现一个不好的结果(这可能是中国一句广为流行的词“混”的意思,比如“混文凭”、“混日子”等)。当然一个中国学生如果对自己要求比较高,也不在于制度怎么规定,而是有他自己的追求。可见,从各个方面比较来看,中国社会运行当中的确会以人情作为基础,这点造成了制度从设立到执行上的复杂性。

     

     

    五、结论

     

    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人,包括学者自己对生活与社会的认识大都来自于对自己经历到的或从他人口中以及从媒体报道中的事件的体察或思考。一个再强调用抽样的方法来看社会的学者,也离不开他在表述中情不自禁地通过举身边的事例来说明一个观点。反过来说,一种被数据所证明可以作代表性的研究结论,很多时候也只因为是数据结果而避免了代表性的争议。至于它是否因为是数学表述就真实地代表了某种现象,其难度同个案一样大,只是各自的难度性质不同而已。那么个案不能作为代表性的困难究竟在哪里呢 为了探讨这个问题,也为了让本研究所获得的结论应该在一个合理的研究框架内,我必须先来讨论一下这一问题,否则上述的整个讨论方式都将面临质疑。

     

    第一,我必须承认,在数量意义上,个案研究本身的确没有代表性。在现有的社会学方法中,其实无论再增加多少个案,只要不做规模性的社会调查,其代表性依然受到怀疑。显然这不是一个增加个案数量可以解决的问题。讨论以小见大、小题大做、以点带面的研究方法,乃至于从具体上升到抽象的问题,需要撇开数量统计来加以认识。这样的认识高度在于我们要问:究竟什么是社会学家 或者社会学家意味着什么 社会学家一般可以被理解为具有社会学专业知识并从事社会学专业研究的人。可是专业知识的意思难道是指专业书本上编排的或记述的那些内容或者是会操作社会调查与统计的方法吗 我想不是。社会学专业学习必须培养出具备此专业敏感性和相应能力的人(而非使用专业工具的人,今日有人悲哀地发现,社会学不研究社会,只强调方法)。这好比美术专业、音乐专业、摄影专业乃至舞蹈专业等,对普通人而言,线条、颜色、声音、肢体动作等就是这些现象之本身,可专业人员却能在其中发现“美”并进行再创造。中国有句俗话叫“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个“热闹”即所谓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的“快思考”,而“门道”则是“慢思考”。13其实,思考之快与慢并不取决于时间,而取决于专业素养和训练。比如一个象棋高手瞥一眼棋局就立刻知道其大势已去或如何才能反败为胜,一个文物鉴定专家瞬间就可以知道一件古玩的真假等。那么,一个生活事件对于社会学专业的要求是什么呢 就是社会学的想象力,14即专业社会学者应该有能力把个人的事情同社会结构或运行联系在一起来加以思考。

     

    第二,具有社会学想象力的人即使具备了个别事件与社会的联系,他们对生活事例的捕获也不是有一个算一个,而是有所考虑的。无论一个人是不是专家,生活事件每天都在没完没了地发生着,但这不意味着一个社会学家统统把它们纳入自己的思考或研究范围,更多的可能是他在用他的专业不断地筛选,选择他多年思考的、积累的、熟悉的、可以从事的议题。当一个生活事件最终被确定下来后,就意味着此事具备了可以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特质或要素,也隐含了其代表性的诞生。但这毕竟还是一种主观认定,究竟是否具有社会性意义尚需要进入下一个程序。

     

    第三,检验这个代表性是否成立不在于社会学家自己的看法,而在于这个事件同他研究对象背后所包含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价值是什么关系。任何一种可以称之为文化模式的都为该文化的历史所积淀、倡导,并已成为一种习惯或思维方式。如果一个事件同该社会结构、文化价值或行为模式相吻合,那么它才有机会具有代表性或普遍性。对于一个职业社会学家而言,熟知他所研究的社会中的文化特征、社会运行、经典作品或者生活趣味等都是必备性的,否则他的个案研究乃至于即使从事定量研究中所得到的数据,也只能停留在对事件的小心翼翼地描绘方面,作者既不能解释、讨论,也不敢放言这个事件中所蕴涵的社会运作法则。霍贝尔说:

     

    当一个人类学家作一种文化和其习俗的报告时,他就被推定提供了一套经过统计的行为方式。我用“推定”一词,是因为他很少真正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对全部行为作数据的统计,从而以数字的方式精确地表示行为所发生的频率。一般说来,这既不实际也不可能。因此,进行田野工作的人类学家观察到一种看起来十分一致的行为方式,便说“这是习惯”,意即“这是规范(的方式)”。15

    也就是说,文化中的某种习惯或规范本身就是由社会方面提供的典范,所谓代表性或典型性就是指一个生活事件同它的吻合度或者逼近程度。当然,纵使一个人违背这样的习惯或规范也不意味着此人不能在此社会中生活,只意味着此人的所作所为得不到该社会的认可,或令人反感或被声讨、唾骂等。于是,个案研究具不具有代表性,未必需要考虑抽样与总体之间的数学关系,而在于一个事件能否被拿到文化模式中去讨论。如果答案是不能或者牵强附会,那么此代表性就自动消失了,如果符合文化模式的要求,那么代表性就在其中。

     

    回到正题上来。本文将一个日常事件放入中国社会的文化模式中来考察,通过事件中提取出来的核心要素,在该文化模式中的公设、前提原理和推论中进行了讨论和检验,再结合该社会民谚的世俗性表达(中国人的社会与世俗价值观),发现了人情在中国社会文化中的底色意义。原本传统中国社会运行就有很明显的情、理、法三位一体的倾向,16而从现代意义上看,说中国社会因为走向了法制化、制度化,所以不讲人情了,那显然不符合事实,也是一种乐观主义者的自娱自乐;说中国人因为讲人情,所以中国人没有约束、恣意妄为乃至于无法无天,那也不真实,因为中国有史以来一直在不懈地建立各式各样的规章制度。就真实层面来讲,人情和制度的关系所构成的对中国人智力的挑战,就是如何在其中寻求一条出路。由此出路而显现出来的社会运行特征导致了我们怎么评价中国社会都有一定的道理,可下什么结论也都未必正确。很多人试图把人情划归为组织(社会)运行中的非正式因素,然后在正式和非正式的二元对立的框架下来讨论中国人的人情问题,显得过于天真了。其实,人情大国更希望有严格的规范,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否则将混乱不堪;但如果说有了制度就得按章办事,那也低估了中国人的智慧、习性及其能量。

     

    在这一高校学生改成绩的事件中看到,参与此事的师生心中都有人情在起作用。人情成为我们判断与运作一切相关事情发展的基础。讲人情的人固然承认制度存在的必要和遵守制度的必要,但他们不甘心于受制度的摆布,而希望通过一切可能,包括制度漏洞、制度余地、制度的人性化一面绕回到人情上来。可以说,制度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引导人情向哪里去的作用,而不是消灭人情的作用。评价一个人“不近人情”看似温和,却是对中国人做人方面的一个严重贬损。显然我们不能为此认为“大凡是人就会这样”,即把人情当作普遍的人性来看待。要想了解一种不讲人情的文化模式,可以看看爆料出来的中国留学生在海外耍小聪明的后果,比如考试作弊、成绩造假、抄袭作业等所受到的开除处理,就可以知道公设与前提不同,处理方式就大不相同。当然,在一个讲人情的社会里,文化主旨、价值观对这些行为也持负面或否定的评价,但关键在于以人情为基调的社会如何来处置这样的行为。

     

    通过本文对人情与制度的关系研究,我认为最值得思考和玩味的地方在于人情完全可以不同制度相抵触,因为中国人在其保留的人情底色中所采取的行动策略完全可以让人情与制度相安无事,两全其美,互不碰撞。这种互不干扰状态看起来是对两者关系所做出的游刃有余的把握或曰拿捏,属于一种把玩人情世故的高超境界,但它们客观上则不可能不发生实际的社会效果,即所谓的“名实分离”。名实分离并非人情社会的成员尤其是制度设计者不能意识或预见到的问题。但预见到又能如何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一系列说法成为中国人展开人情与制度之“智斗性”的常识。它们给社会民众的一个重要暗示就是人情和制度是一种平衡关系,也隐含了在功能意义上处理它的方式无法靠建立健全制度本身来完成。于是,各项政治或社会运动(清查、检查、检举、揭发、过关等)将以不同的、有节奏的方式周而复始地进行着,其目的是希望让人情与制度重新回到平衡点上来。而为了顺利、公正执法,参与其间的执法者本人还需采取回避原则才行。可是,当这些运动被民众称之为“轰隆烈烈走过场”或者叫“雷声大雨点小”时,我们将会看到一种人情社会的必然逻辑(其中,“轰轰烈烈”或者“雷声”是运动使然,“走过场”或者“小雨点”是人情使然)。

     

    显而易见,中国业已成就的社会文化价值及其规范正面临着改革开放的挑战。当西方社会、文化及经济制度借助于国际市场相互接轨之际,尤其是以整体性的企业或管理模式进入中国社会之际,或者是中国自愿地想融入世界体系之际,其冲击之大是可以想象的。但谁又敢说这个社会因此会变得没有了人情的底色或没有了人情味 

     

     

    *本文受“江苏省优势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在此鸣谢。

    【注释】 1 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2页;梁漱溟:《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 153页;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4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1986年版,第401页。 2 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5页。 3 韩少功:《人情超级大国》,载《读书》2001年第12期。 4 翟学伟:《儒家的社会建构》,载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 史华罗:《中国历史中的情感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3页。 6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7 翟学伟:《事实再现的文学路径》,载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二版)》。 8 李银河:《李银河:我的生命哲学》,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9 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 10 许烺光:《文化人类学新论》,张瑞德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99页。 11 翟学伟:《中国人的脸面观——形式主义的心理动因与社会表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 青梅:《“诚实”的地位》,载《学习博览》2011年第12期。 13[美]丹尼尔·卡尼曼:《思考,快与慢》,胡晓姣、李爱民、何梦莹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 14[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张君玫、刘钤佑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6年版,第34~37页。 15[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第14~15页。 16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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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中国社会是一个讲人情面子的社会。众多的研究成果和文化比较研究已证实了这一点(韩少功,2001;阎云翔,2000;翟学伟,1995;金耀基,1993;黄光国,1988;胡先晋,1988P1944).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中国社会的论文中开始使用这两个概念,但由于对它们各自的涵义、彼此的关系及其在中国社会如何发生作用等,都还缺少理论的推演和概念关系的逻辑整合,(注1)因而也就很难由此获得对中国社会关系运作的解释。近来,受西方诸多理论和概念,特别是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资源理论及社会网络理论的影响,有些学者逐渐倾向于将人情和面子作为一种关系资源附加在西方的相关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或建构模型。看起来,后面这种研究思路似乎使前者的不足得到了解决,但认真追究便可以发现,这种附加方式在把中国人的社会交换方式硬套于西方有关理论的同时,已迷失掉了其概念自身所具有的运作方向。其实,中国人运作关系的策略和思路同上述西方社会理论中的旨趣和指向有诸多的不同,需要我们认真而细致地一一加以细究和讨论。

    一、什么是情理社会

    在本研究展开之前,我首先将中国社会预设为一种情理合一的社会,从而使此种社会中发生的人情面子全然不同于西方人的类似心理和行为。在中国社会,我们在经验中便可以发现大多数人的办事和处世原则既不会偏向理性,也不会偏向非理性,而是希望在两者之间做出平衡和调和。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先从这一预设开始讨论。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经典中的“情”不同于我们后来所讲的人情,其含义是人之常情和性情,诸如:

    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仪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礼记。问丧》)

    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礼记。礼运》)

    故礼之于人也,犹酒之有蘖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礼记。礼运》)

    从这些议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早期儒家所讲的人情同心理学里所讲的情绪和情感没有什么区别,(注2)其原意是指人的天然和自发的感情,“何谓人情 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礼记。礼运》).但是随着儒家对伦理的重视,中国人后来所讲的人情已不再指人的本能情感。也许儒家认为这种意义上的人情是随心所欲,没有节制或放肆胡来的,必须在一种符合社会之义理的路线上限制人情,从而实现了人情的内涵从心理学认识向社会学认识的重要转化。

    如何让这些感情在一个人的生活中能从心所欲不逾矩呢 儒家认为这其间需要有一套做人的规则来调教,这个规则在儒家看来就是“礼”。所谓“克己复礼”的意思就是要人克制自己的欲望,让自己的感情不要随意发泄。关于这一点,我们从“礼”字的起源可以看出一点端倪。礼字最早的意思是祭鬼神的器皿(周何,1998:12),后由此而发展出庄严肃穆的祭祀节目和仪式,以表达顺天承运的使命感。《礼记。礼运》上说:

    是故夫礼,必本于大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命,其官于天也。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从时,协于分艺。其居人也曰养,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故礼仪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修睦,而固人之肌肤之会、筋骸之束也;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

    因此儒家在构思礼的时候,是用它来连接天人之间的关系的。在“天理人情”的说法中,理是天的运作规则,这个规则是自然规则,人不能改变,不能反抗,因此是命定的,而原初的情又是个人化的,能改变的,是随意的。在连接这个不变与变的过程中,先王(圣人)承天之道制定了礼,就是以天的名义来规范人的七情六欲,也就是想让人情来顺从天意。但规范也罢,顺从也罢,它们都不是制裁,不是消灭。所谓存天理灭人欲,不是儒家的初衷。在儒家看来,只要人情能够顺应天意,就应将立足点放在调适过的人情上。比如孝,它不是作为生物性的后代对生者养者的自然感情的随意流露,而是对一种义务和伦理化的情感的控制。如果一个人能对自己父母有这份感情,然后将此感情再弥漫到长辈乃至于君王身上,最后就可以达到尽心知天命的境界,而人人如此便可以达到天下之大治。从这里,我们看到,天理偏重于秩序(道),而人情偏重随心所欲(个人心情).天理作为一种自然的自身运化,具有普遍主义的色彩,而人情则带有无数的个人差异,具有特殊主义的特征。只有礼一方面讲究秩序,另一方面又照顾到个人的特殊性,因此才能将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揉合到一起。(注3)这样一来,“天理”与“人情”这两个原先分开来讲的概念在礼的作用下就逐渐在中国社会简化为“情理”的说法,(注4)而这一提法暗含了这样的意味:中国社会对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不做二元对立的划分,以期待人们做人办事的时候两者都不偏废。

    于是,这样的社会对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是单从理性的、逻辑的思维和条文制度规定的角度来考虑,还从具体的、情境的和个别性来考虑。所谓“合情合理”、“入情入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和“情理交融”,或“于情于理如何如何”的意思都是希望人们做人做事时兼顾情和理。得理不让人是不对的,太感情用事也是不对的。虽说理是整体的、普遍存在的,情是部分的、个别的、特殊的,但两者之间这种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没有孰轻孰重的意思,重要的是学会在其中取得平衡。

    我国学者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时注意到:“情理法兼顾”或“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正表达着一个十足的中国式的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互相冲突处,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但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是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的。此即三位一体(范忠信等,1992:26).日本著名学者滋贺秀三通过对明清案件的研究,对情理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他说:

    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这里不得不暂且借用“正义衡平”这一在西洋已经成熟的概念。但什么被感觉为正义的,什么被感觉为衡平的呢 当然其内容在中国和西洋必然是不同的东西……概言之,比起西洋人来,中国人的观念要顾及人的全部与整体。也即是说,中国人具有不把正义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到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而且中国人还喜欢相对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从对立双方的人和一侧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或痛苦中找出均衡点来,等等。这些说法大概是可以成立的。因此,所谓“情理”正确说应该就是中国型的正义衡平感觉。无论如何,所谓情理是深藏于个人心中的感觉而不具有实定性,但它却引导听讼者的判断。(滋贺秀三,1998:13-14)

    这段话里面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如果情与理处在二元对立的关系中,那么任何一种对所坚持的理的放松和退让都意味着理不再为理,而受到了情的干扰,因此如果一个社会要重视理的作用就得同一切非理(情)的因素划清界限。史学家唐德刚对此感慨道,“法律”最讲逻辑,律师则尽是逻辑专家,而他们在西方社会中的地位更是了得。哪像我们传统的中国人,最瞧不起所谓写蓝格子的“绍兴师爷”和“狗头讼师”。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的。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满口大道理,事实上则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西方就适得其反。西方的律师,诉讼起来,管他娘天理、人情、良心,只要逻辑上不差,在国法上自有“胜诉”。因而他们的逻辑,也就愈加细密了(转引梁治平:1992:161).可见在中国,人们认为只有得了理还做了让步,才更加合理,也合乎人性。

    二是平衡的含义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和分寸,并没有一种客观的尺度。它是个人心理的(所谓假设人心本善而具有的良心)东西,也就是中国老百姓喜欢讲的“人人心里都有杆秤”。表面上看这句话中包含着一种公道自在人心的意思,而实际上这杆公平秤是由情谊或亲密的程度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它成为“公秤”的可能性最小,成为“私秤”的可能性最大。因为作为公秤,我们或者要有一套共同的情感或者要有一套大家必须认同的法规。后者显然是太理性化了,中国人认为不可取,而前者的复杂性在于这个感情基础在哪里。假如“仁”的本质是等差之爱,社会关系是差序格局,生活单位是家族主义,这个基础就不可能找到。因此中国人所讲的人情,是一种私交状态下的感情,即所谓交情或私交。但中国社会在礼的潜移默化下也不会全然不顾天理,更不轻易伤天害理,因此无论什么情况发生,在情与理之间总是存在着回旋的余地。

    那么公共的情感在中国社会是否完全不存在呢 也不是。我认为,它的存在基础就是由将心比心而来的同情心,同情心是推己及人的结果,即是将自己的“徇私情”合理化为“哪个”都免不了有求人的事之共同感情。所以中国人在为自己的私情辩护时往往会说:“谁不会遇到点难事”,“谁都有难处”,“谁都有落难的时候”,“谁都会有在人屋檐下的时候”等等,从而用将心比心的方法获得了一种普遍主义。可见,中国人的人情总是以特殊性始而以普遍性终,能够实现用自己的私情换来他人的同情。有趣的是,即使以上这种从特殊到一般的推论本身在知识社会学上也得接受符合情理的演绎方式,非严密而纯粹的逻辑可以推导出来的。

    二、人情的交换含义及其类型

    当人情中含有了理和义的成分后,人情中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结合出来的原则就是《礼记。曲礼》中所说的:“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但如何把握这个原则,就要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不同的情况来定了。而且在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不同的情况下也没有什么一定的原则。杨联说:“中国社会中还报的原则应用交互报偿于所有的关系上,这原则在性质上也可被认作是普遍主义,但是这个原则的行使却是倾向于分殊主义,因为在中国任何社会还报绝少只是单独的社交交易,通常都是在已经建立个别关系的两个个人或两个家庭之间,一本由来已久的社交收支簿上又加上一笔”(1976:364-365).这一笔是多少,我们姑且不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人情的运作期待不是直接利益最大化,而是互惠的最优化,即里面有许多非(直接)利益因素的考虑。直接利益最大化是以“理性人”和“经济人”为假设的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不是以“性情中人”和“社会人”为假设的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注5)

    比较理性人和性情人这两种假设的不同点,我们发现,经济人所要的最大利益是可以预期的,它从一个人的精力、技能和资本的投入中就可以预计获得多少回报;情理社会中的人情往来虽能预期应得到回报(这是理的含义),否则这在伦理和道理上是说不过去的,但一个人无论如何投入也不能预计会获得多少回报(这是情的含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情理社会的人虽不直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不表示他们的人情交换中没有利益,其过程的委婉和迂回可能使人情的施予者获得的利益比直接的预计结果更大,也比赤裸裸(没有人情味)的利益谈判好处更多,否则中国市场中出现的大量人情投资便没有必要。当然由于它不可预计,也不排除得到回报较小或一无所获的可能,这也是当今中国社会诚信传统缺失的结果之一。显然,这种方式中的利益大小是由回报者根据人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无法一概而论。中国社会中的人情交往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不确定性是因为人们在根本上认为“情义”是无价的(但也可以根据情况定价),回报也不过是一种心意而已,而不能被理解成一般性的交易。

    为什么说人情交换不是一般性的交换呢 提到社会交换,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交换者之间在社会资源上的等价交换关系,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所谓的投桃报李或一报还一报,并通过“礼物的流动”来实现(阎云翔,2000)。礼物抽象一点讲就是交换的货物,西方社会学家(E.B.Foa G.Foa ,1967)归纳出其他可以交换的资源还有地位、感情、服务、信息、金钱等共六种,受西方社会资源理论的影响,中国学者根据中国社会的特征将关系本身也当作一种资源,即关系资源(陈俊杰,1998),相当于我们比西方人多了一种交换的资源。而下面的故事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

    9世纪前期的一个宰相崔群以清廉著称,以前他也曾担任考官,不久以后,他的妻子劝他置些房产以留给子孙,他笑着说道:“我在国中已有了三十个极好的田庄,肥沃的田地,你还要担忧房产做甚么 ”他的妻子很奇怪,说她从未听说过。崔群说:“你记得前年我任考官时取了三十个考生,他们不是最好的财产吗 ”他妻子道:“如果这样说,你自己是在陆贽底下通过考试的,但你任考官时,却特别派人去要求陆贽的儿子不要参加考试,如果说考生都是良田的话,至少陆贽家的地产之一已经荒废了。”崔群听了这话,自觉非常惭愧,甚至几天都吃不下饭。(转引自杨联,1976:365)

    在这个故事中,崔群当时要求陆贽的儿子不要考,是怕人说他徇私情。可见,崔群的确可以被认为是个清官,但当他对妻子说他有三十个极好的田庄时,我们终于发现,清官虽然表面上可以两袖清风,但只要有了关系资源,就等于有了一切。这个故事似乎在告诉我们,关系在中国是一种资源,但实际上,若将人情只当作中国人在交往中的资源互惠,是有失偏颇的。

    在中国人所讲的人情中,固然有利益交换这个方面的含义,但报恩却是另一个更为重要而根本的方面,或者说,由后者的实现才能达成前者的实现。上面这个故事的真正含义不在于崔群因为同考生有师生关系,可以让学生的资源流动到他那里,而是在于这三十个考生的资源在中国人看来是崔群给他们的。在中国人的逻辑思维中,如果没有崔群这个“伯乐”,就没有他们这些“马”。因此从中国人的交往原则上看,这些学生便会想到自己能有今天,幸亏有了崔群,既然如此,还有什么不能报答崔群的 这才是崔群可以不置田产的最终原因。我想即使崔群过分一点,告诉妻子他可以得到再多几倍的田产,他的学生即使心存不满,也仍无法拒绝。这就是报恩的力量。而从妻子对崔群的责备,也可以看到崔群为自己要做清官而不近人情的做法所感到的惭愧。回到我们上面的假设中去,如果我们对人情交换的讨论只围绕着资源来进行,就等于假定了中国人的人情资源是可以计算的,也就等于将无价的恩惠或报恩转化成了有价的资源交换了。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恩惠的本质含义在于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因此而长久地感激并设法回报。这其中的价值之所以不能确定,是因为中国人不希望就事论事,而希望受惠者能理解这一件事的意味和用心。价值计算是理智性的,而恩惠报答是情感性的,也就是非理性的。情理社会在人情往来上的非对等性在于期望彼此因为情的产生而使交换关系不是一次(或若干次)性地完结,或结束一次重新开始一次,而是发生了一次就能连续性地循环下去。从理性上讲,资源交易总是倾向于最终能够在价值上得到衡量,甚而至于诉诸法律来解决,包括精神赔偿费、人生保险费等都可以换算成价格。但人情来往上的互惠失败,诸如知恩不报或恩将仇报,却是没有什么费用可以解决的。比如一个女人失去了贞操,或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背信弃义,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这些行为同价格实在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中国人认为生活中有些东西是不能以价格来计算的,只能诉诸道德或生命来解决,以便让这个无情无义的人在舆论和道德谴责中一辈子感到良心不安,丢一辈子的脸。传统中国人喜欢道德,不喜欢法律,主要是因为法律裁决具有感情无涉的特征,而中国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将感情强烈地介入进去。电影《秋菊打官司》就想表明中国乡民面对传统的情与现代的法而产生的困境。

    通常情况下,中国人的人情交换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某人在遇到危难的紧急关头得到了他人的帮助,这在人情交往中属于“恩情”的范畴,对此困难提供帮助的人叫做“恩人”。另一种是比较有目的的人情投资,通常叫“送人情”,“送人情”导致接受的对方有亏欠或愧疚感(也就是中国老百姓常讲的“不好意思”),双方构成一种“人情债”关系,结果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时候不得不按对方的要求回报。第三种是一般性的礼尚往来,也就是有来有往的互相走动、请客或过节时的送礼行为,以加强彼此的感情联络,最终会在“给面子”中实现交换。

    恩情也好,人情债也好,礼尚往来也好,它们总是同“欠”相联系。如果这个欠是能计算清楚的话,那就回到了理上来了,而且很容易马上了清其中的利害关系。但是中国人关系上的这个“欠”字不在理上,而在情上,比如甲救过乙的命,或在乙饿得不行的时候给过他一碗汤,我们不能问乙回报多少价值的礼物给甲才算够,更不能说一碗汤值几个钱,(注6)这样的问法都是不通人情的。因此甲和乙惟有构成恩情的关系,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自此以后惟有乙在甲需要帮助的任何情况下都会义不容辞,而不是一次性地给予回报,才算是真正地报答了甲的大恩大德。同样,即使有目的的人情投资,或一般性的送礼,也并不出于对等原则,要求对方等值地回个礼,因为这个意思就是不想欠对方人情。费孝通对此有过很好的见解:

    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地拖欠着未了的人情。在我们社会里看得最清楚,朋友之间抢着回帐,意思是要对方欠自己一笔人情,像是投一笔资。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在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费孝通,1985:75)

    三、人情引起的权力再生产

    大体说来,中国人如此看重人情是因为个人生活的便利和改变、个人的成长和发迹、家族的兴旺和发达等等都需要人情来打点和疏通。其运作背景同中国社会自身的构成及运作———即家族和乡里成员长期而共同的生活和互相支持、儒家伦理的强化和中国传统法律对个人义务的规定等———紧密相连。这里有许多问题需要深究,而我在此关注的是人情与权力的关系。因为在中国,上述种种支持莫过于权力的支持。靠山、撑腰、走后门、托人、求情已成为中国人司空见惯、见惯不怪的日常行为。这些行为看起来复杂多变,其核心不外是人情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在中国人的政治运作中,往往是权力不受约束,而职位受约束。权力被理解为(或被赋予)可以在一特定位置上对其所管辖资源的任意控制和分配,这其中既有(事在)人为的意思,也有情理之义。假如权力的界定不能由权力者任意定夺,就说明该社会的权力操作是在制度的规范中运行的,而官员们也就成为了制度的执行者,而非弄权者,而该社会也就不会成为一个官本位的社会。钱穆说:“中国人称‘权’,乃是权度、权量、权衡之意,此乃各官职在自己心上斟酌,非属外力之争。故中国传统观念,只说君职、相职。凡职皆当各有权衡。设官所以分职,职有分,则权自别。”(1994:27)正因为权力在中国社会存在着任意性(当然也不能胡来),因此操作权术本身就是合情合理的,进而用人情攀上权贵就可能在其任意的一面获得权力的转让,实现权力的再生产,(注7)我称其为日常权威(翟学伟,2004).作为交换的类型,我上面提到的三种方式都有可能。比如李佩甫小说《羊的门》描写的呼家堡当家人呼天成为什么能40年不倒,君临当地,呼风唤雨,傲视其他大小官员呢 原因十分简单,就因为他在文革期间帮助过一位落难的北京首长。后来该首长官复原职,自然对他感激不尽,所以就会有求必应。人情与权力之间的交换关系不是指权力的移交或传递,也不是指授予他人行使该权力。而是说因为有了人情交往的存在,便如同相关者自己拥有了同样大小的权力,让人们在想象的空间和关联逻辑思维中认为,相关者的意愿就是权威者的意愿,或反过来说,得罪了相关者就等于得罪了权威者。在中国,欠了别人的人情要感恩戴德地给与回报,发生了人情投资意味着受惠人将有义务为投入者提供服务,或随时受有恩于他的人的指使。中国谚语“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无功不受禄”、“受人钱财,与人消灾”、“滴水之恩,定当涌泉相报”,以及“您的大恩大德,我就是做牛做马也要报答”等说法的共同之点就是日常生活中扯不清的恩惠可以导致相关权威者的义务性的介入。当然,像恩情这样的权力连接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从人情的交往类型上看,欠人情债和礼尚往来就会成为许多人连接官场的主要手段。

    可是按照儒家的忠恕原则,我们能否将人情的交换做另一种方向的思考呢 比如一个人做事不喜欢求别人,那么他能不能同样推出别人做事也不要来求他,或者说一个人做事干干脆脆,不喜欢欠人情,他能不能同样也要求别人像他这样呢 金耀基似乎对此持肯定的态度,比如他说:“‘不可欠人人情’几乎是中国最重要的社会格言或教训”(1993:27).但这话充其量是担心人情债还不起(因为无价)而劝人不要轻易地欠人情的意思,它绝对构不成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孤立地抽离出忠恕原则来看,也许上面的反向推论是讲得通的。但如果将其放回到儒家的社会脉络里面来看,便讲不通了,因为儒家思想和中国家族生活实际都不会给个人以这样的思考余地。在中国人看来,且不论个人的交往方式如何建立,单就一个体的出生这一事实本身就已经包含了父母的恩情在里面了,也就是说连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父母给的,那么这个人该对其父母做什么回报呢,这就是为什么每个人都不得不欠人情的理由。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认为,一个人可以欠父母的,但不用欠别人的;父母的养育之恩怎么可以同社会上的人情往来同日而语。然而中国的事情就是这么复杂,赋予人的生命在中国往往可以等同于救人一命(后者叫再生父母),一旦有了“再生父母”这样的例外,我们就有理由让人情交往有更多的例外。其实对制度的运作而言,人情本身都是例外。

    理解了中国人的人情交换和施报关系是以情感相依而非理性计算为基础,并且是以个人关系为纽带的,我们下面再看一下林语堂给我们列举的中国由此而生的问题:

    恩惠来自当权者和需保护者之间的私人关系。然而,它可以取代法律,事实上也往往如此。一个中国人被捕了,或许是错捕,他的亲戚本能的反应不是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在法庭上见个高低,而是去找长官的熟人,去求他的“恩典”。由于中国人非常重视个人关系,重视“情面”。这个去求恩典的人如果“面子”足够“大”,他的说情往往能够成功。这样,事情总是很容易,比那耽延时日的官司花钱要少得多。于是,在权势者、富人、有关系的人与那些不太幸运的、没有关系的穷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社会的不平等。

    几年前,在安徽有两位大学教授,不小心说了几句不当说的话,其罪责微不足道到荒谬的地步。就这样,他们冒犯了当局,被抓去监禁了起来,亲戚没有什么好法子,只得到省会去向该省的最高军事长官乞求“恩典”。另一方面,同一省里的一些年轻人,因赌博被当局抓获。因为他们与省里某一有势力的团体有关系,他们不仅获释,而且还到省会去要求解雇那些抓他们的警察。两年前,扬子江畔某大城市的警察搜查了某鸦片馆,并将其所截鸦片没收。然而,某地方要人的一个电话,警察局就不得不为自己的失礼而道歉,并且在警察的护送下将鸦片送回。一位牙医曾为一个很有权势的将军拔了一次牙,将军大悦,授了一个头衔给他,所以他的一生就可以享受一点将军的荣誉。有一次,某部的电话员请他接电话,直呼了他的姓名,而没有称呼他的头衔。他来到部里,找到那位电话员,当着军事参谋部成员的面,扇了电话员的巴掌。1934年7月在武昌,一位妇女因为天热穿短裤睡在户外而被捕,监禁几天之后便死去了。这位妇女原来是位官太太,那位警察于是被枪毙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1994:201)

    四、人情与面子:权力再生产的不同方式

    现在我们涉及到了与人情概念密切相关的面子问题。人情同面子的相关性,使得我们很难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别,至少目前在学术界尚没有人做过这样的努力。但我认为这两个概念之间虽然存在着许多模糊地带,但各自的侧重点还是有所不同的。

    面子这个词在我看来是颜面、面目的一个转喻。颜面和面目的最初含义就是指一个人的面孔。在中国社会,由于个人是家族链条上一个摆脱不掉的分子,因此他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世、事业功名、做官掌权的问题就不仅是他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家族的期待并由此可以沾光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做的事符合家族众人的期待,那么他不但自己感到非常荣耀,他的家人也会为他感到骄傲,并因此使家人同他分享荣誉和资源;反之,如果他做的事情或选择违背了家人对他的期望或以失败而告终,他就感到羞耻,丢脸,不愿回到家人群体中,以免被家人羞辱或让家人在当地感到无地自容。这就是“有脸见人”和“无脸见人”的最初含义。因此,在中国社会,许多事情不是个人想不想做的问题,而是家里人想不想他做和他做了为家人带来了什么的问题。这样我给“脸”、“面目”、“颜面”等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上下的定义是:“脸是一个体为了维护自己或相关者所积累的、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圈内公认的形象,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表现出的一系列规格性的行为”(翟学伟,1995:90).后来我又把这个定义修改为“脸是个体为了迎合某一社会圈认同的形象,经过印象整饰后表现出来的认同性的心理和行为”(翟学伟,2001:74).由此比较脸面和人情的区别,便可以发现,脸面是一个辐射性或推广性的概念,它的动力和行为方向都是以与相关的人共享为特征的,即同所谓的光宗耀祖、光大门楣、沾光等心理和行为相联系。否则的话,脸面问题只是戈夫曼(Erving Goffman)理论中的个人印象整饰(impression management )问题,而失去了更深层次上的动力源或众望所归的行动方向。由面子的分享性而导致的权力问题,台湾社会学家文崇一做过专门的研究。他说:

    在中国社会,特别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体系中,亲属和权力表面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实际却是在一个范畴中运作。所谓一个范畴是指,有时候家族支配权力,有时候又反过来,权力支配家族。家族与权力之间一直是互相支援,形成一种特权。这种特权,通常都在地位上表现出来。有权的人,除了自己享受特权外,还会把权力分享给关系密切的家族和姻亲,由近及远;家族和姻亲也会联合起来分享权力,或要求分享权力。这已经变成一种习俗或社会规范,因为有些法律条文也承认这种分赃式的瓜分权力。这种透过家族和姻亲关系获取或保障既得利益的手段,是权力关系中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我们通常把这种情形叫做裙带关系。中国人作了官或发了财,如果不给亲戚朋友一点好处,那才叫不懂人情世故。一个不懂人情世故的人,在中国社会是很难立足的,不要说为自己的事业打天下了。这就是权力分配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关键地位,它跟亲属结构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性。(1995b :246)

    我认为,在中国社会,单凭自己的目标和兴趣干一番轰轰烈烈的事,或表现得知书达礼、彬彬有礼,不算是真正的脸面行为,它们不过是个人奋斗成功或行为得体而已。其实中国人讲脸面总是倾向于把相关者的有关心理和行为考虑进来,因此具有层层辐射出去的作用。人情的含义则是一个排斥性的或封闭性的概念,它主要表现在有形和无形资源的交换上,显然,有交换关系或恩惠关系才有人情关系,没有交换关系就没有人情关系。一个人不同另一个人从事人情交换,他不能说他同此人有人情关系。因此人情的封闭性表现在人们彼此之间可以分清谁欠谁的人情或谁不欠谁的人情。在脸面方面,一个家族或家乡里出了一位名人,家族和家乡的人们不要这位名人的首肯,就已经沾到他的光了。因此单靠人情关系,虽然权威可以作为一方的资源同另一方的其他资源作交换,比如金钱或服务,但权力不会因此而流通起来,不过是可能发生钱权交易、徇私情,即所谓的寻租罢了。

    但脸面则不同,它涉及的是个人的资源要让他人来分享,如争脸和争面子的意思是指一个人获得了受人羡慕的学识、人品、才华、德性、情操、职务之类,或有了当地人认同的行为和事迹,结果那些没有这些个人特征的人通过特定的关系可以分享到这些特征,比如给面子就含有可以让那些相关的他人分享自己的荣誉、名声以及由此而来的物品、财富、地位、权势等意义。脸面作为一种资源扩散方式,是以他人的正面评价作为回报的,比如他人对施予资源者的接受、感谢、感激、颂扬等会让有脸者感到自己有了面子。可见,有脸者愿意与谁共享脸产生的资源,就是在赏脸给他,而他所要的最好的回报,不是物质帮助,而是多多的恭维、抬举和捧场。给他人面子就是对他人重要性的承认,也就是对他人成功、德性或善举的肯定、羡慕、欣赏、尊重、敬佩等。如果一个人虽有物品、财富、地位等,但他想找人分享时,别人都表示出轻蔑、不愿搭理,或拒绝要他的东西,即不愿分享他的资源、沾他的光,那么就是不给他面子。在中国,一个人不给别人面子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涉及道德问题,要么他过去可能伤害过此人的感情或自尊心,要么人们不认同他或她的资源的来路,比如一个人偷盗或卖身得来的钱财,即使他或她再富有,仍然没有面子。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给个人面子的行为也同样会波及到他或她的相关者,如他的家人、家族、同乡,最后他或她只能退出或逃离其为之奋斗过的群体。这样我们就知道了,面子是由脸出现后而获得的他人的评价,它从理想上讲承担着人们对一个人的脸是否被某一群体或社会圈承认的检验和考验的作用。由此面子是一个为脸活着为脸奋斗的人最想得到的东西,当然比金钱和财富更为重要,因为是它赋予了金钱和财富以社会和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也使奋斗者感受到了为之奋斗的幸福感。这样,我给面子下的定义是:面子是个体对做出的脸的行为后的自我评价判定及其在他人心目中的序列地位,也就是心理地位(翟学伟,1995).因此面子在根本上是一种由于个人表现出来的形象类型而导致的能不能被他人看得起的心理和行为(翟学伟,1999).费正清对此有相当的认识。他说:

    中国式的人文主义包括关心个人尊严的问题,但那是从社会的观点来关心的。“面子”是个社会性的问题。个人的尊严来自行为端正,以及他所获得的社会赞许。“丢面子”来自行为失检,使别人瞧不起自己。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1999:125)

    从这一点来看,面子虽然以他人评价为皈依,但因为它是从脸的表现出发的,因此它是有“里子”的。不过这是把脸和面子从中国文化中抽离出来分析的结果。如果把这个结论再放回到我们上面所讲的中国人所重视的关系,特别是介入于关系中的辈分、孝悌、忠恕来谈,我们就会发现,正是这些关系运作让中国人的脸开始式微,而面子开始突显。也就是辈分高、地位高或在伦理上应当受到尊重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无论自己的表现(脸)如何,都希望他人给他面子。而按照忠恕原则,如果他这样做了,别人出现同样情况时,他也会给别人面子。由此一来,无论对方是否表现出色,中国社会已经发展出一套很成熟的恭维他人的言辞。罗素(Bertrand Russell)曾说:

    外国人对中国人的“要面子”觉得很可笑。殊不知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上形成互相尊敬的风气。每个人,都有面子,即使最卑贱的乞丐。如果你不想违反中国人的伦理准则,那就连乞丐也不能侮辱……

    ……中国人的生活,即便是最现代化的人,比起我们也要有礼得多。这当然影响效率,但同样(更重要的是)也影响了人际关系的真诚。(1996:161-162)

    总之,人情偏向的是交换上的一种一对一的关系,因此它的回报方式就不是正面评价的问题,而是实惠和实质性的帮助;而面子偏向的是赋予交往关系以价值判断。或者说,平时多做人情,就会得到较大的面子,平时不讲人情,就得不到面子。

    但人情和面子能够在中国社会混合使用,也表示它们有共同之处,这主要是在不考虑第三者的情况下体现的。比如A 和B 之间建立了人情关系,这时B 对A 说:“看在我的面子上”,也可以说“看在我们的情分上”,这里的面子和情分在A 和B 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即人情就是面子,面子就是人情。但如果在A 、B 和C 三人之间,A 和B 之间有人情关系,B 和C 之间也有人情关系,A 和C 之间没有人情关系,那么A 和C 之间似不会因为B 同两人都有人情关系而建立人情关系。但我们在中国社会的经验中发现,A 和C 之间事实上是有人情关系的,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面子在中间起了连接的作用。比如C 因为同B 的关系,对A 说:“看在我的面子上”,通常A 不会给C 面子;但如果C 对A 说:“看在B 的面子上”,A 就会因为要给B 面子而给C 面子。所以在中国社会,不是事情本身好不好或能不能办,而是要看是什么人出面。

    现在我们将权力的问题带进来讨论。假如A 是权威者,当他作为权威源头介入到A 、B和C 三人构成的网络后,这个权威如果是A 和B 之间的人情交换资源,那只是一个借权威来徇私情的问题,这点在中国西方都有,只是中国社会更严重罢了。但如果A 的权威也能被C借到,那么B 就成了传递权威的中间人,而这个传递的成功是通过面子实现的。同理推出,C 因同D 有私交,C 也可以成为中间人,将权威借给D ,那么网络之间的日常权威不但形成且流通起来了。当然,离权力源头越远,日常权威的威力也就越弱。有一点需要表明,在许多情况下,权威的流通也不需要那么多中间人的人情串联。如果脸面概念本身就包含个人不但为自己而且是为家族和乡里等相关者争取的话,那么除了脸面获得者是A 以外,其他的相关者就都成了B.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当然这种辐射出去的相关者最终会有一个边界或一个定义。边界或定义之外的人如果想用A 的权威,只能向这些“鸡犬”求情借一借。

    五、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人情面子如此受到中国人的重视,是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同情理社会相契合,这种社会中的人在行事的时候总是力图在情理上找到一条平衡的中间路线,并通过同情心的方法获得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过渡。可以设想,在一个偏重以法规、制度和理性构建起来的社会里,人情面子即使想发挥作用也没有多少用武之地。因此当人情和面子作为一对概念进入西方人的视野时,他们(不包含人类学家)所能理解及衍生出来的理论不过是个人印象整饰的策略(欧文。戈夫曼,1989)或人际沟通的一种话语策略(罗纳德。斯考伦、苏珊。王。斯考伦,2001)(通俗地讲似乎是一种礼貌用语的策略),因为他们实在意识不到它具有的巨大无比的社会作用。回到中国自身,虽然有的中国学者看到了这一点,但由于受到了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资源等理论的影响,他们倾向于把关系作为一种交换资源,结果没有发现中国人的交换行为由于受到情和理的共同作用而不可预计和计量,进而使得交换关系的延长或潜在的回报价值更大,进而很容易实现对制度和权力的再建构,使得参与交换的人得到原本无法具备的支配力量和威力。另外需要澄清的是,在中国社会,人情和面子同权力的勾连是有差异的。人情是在报和欠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力,是交换的结果(比如送礼),具有封闭性的特点,而面子是在关系的关联中获得的权力,可以是无交换发生的结果(比如沾亲带故).但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之处是无论它们如何运作,其效果都是为了建立与他人的特殊关系(有私交和交情),并将社会生活的意义寄托于此。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可以笼统地认为,中国人在情理社会中,通过人情和面子的运作,放弃的是规则、理性和制度,得到的却是不可估量的社会资源、非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和庇护及以势压人的日常权威。

    Abstract:Face(mianzi)and favor(renqing )used to be researched in a descriptivelevel 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estern sociological theories.This paper arguesthat they actually work in their own ways with their hypothesis ,meaning and functionsin Chinese society.Chinese people assume that society should construct in reasonableness(qingli),in which favor is a kind of long reciprocity without counting or estimatingwhile face refers to one\'s important position in other\'s mind in his or her community.The people know that social resources and authority would transmit from the magnatesto them if face and favor could be connected with power.

     

    注释:

    *本研究受到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文化研究中心立项资助,课题为“中国人的社会互动及其结构:理论建构与经验研究”,借此鸣谢。

    (1)我的论文题目看起来近似黄光国的《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但实际上关注的不是一个问题,而且由于他没有界定人情和面子,因此做出来的模型的伸缩和包容性都很大。有关批判见翟学伟:《本土心理学研究中的本土资源———从研究对象到研究方法的转化》(第五届华人心理与行为科际学术研讨会,台北,2000).

    (2)这种划分同西方心理学的划分没有什么不同,比如行为主义创始人华生就认为,人一生下来,有天生的三种情绪:恐惧、愤怒和爱(见J .P.查普林、T.S.克拉威克,1984:131).

    (3)余英时从中国人的价值层面上也认为:“礼”虽然有重秩序的一面,但其基础却在个人,而且特别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余英时,1987).

    (4)据日本学者沟口雄三的研究,人情、情理、天理人情等概念是在清朝之后开始流行的(沟口雄三,1995:35).

    (5)这里的社会人的说法源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梅奥在美国芝加哥郊外一家电器公司分厂霍桑工厂中所做的霍桑实验中的一种人性假说。

    (6)中国人的谚语中有“一饭之恩,千金以报”的说法。这个说法也不表示千金是一个有价格的表达,而是说一顿饭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详见文崇一,1995a:219).

    (7)这里的再生产用法受布迪厄(Pierre Bourdieu )理论的启发,但权力的再生产同布氏的含义有区别。布氏的再生产主要指社会制度,尤其是教育制度及其权威形成了文化、社会和教育系统自身的再生产,而我这里的权力再生产则因人情和面子的运作而生,所以不但是超越制度的,而且还表现为权力这时非但没有促使其他方面进行再生产,而是自身变成了再生产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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