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西方经验不同,近十多年来中国城市暴力的兴起并不是城市共同体失败的征兆,也不是简单的暴力犯罪的法律问题,而是特殊的城市治理机制的产物。在灰色治理中,城市空间实践塑造了大量的灰色地带,半正式行政主导了一线行政,使得权力实践双方保持了微妙的平衡关系。治理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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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暴力的兴起(一)城市暴力的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城市在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征地拆迁等领域不断上演暴力事件,2003年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就与治安员乱抓、乱打人有关,仅在2013年,就连续发生了湖南临武城管打死人以及延安城管踩人等恶性事件。统计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2年,全国的社会治安形势持续恶化,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的立案数逐渐上升,全国法院刑事案件的收案数也在稳定增长(见图1)。据较为保守的估计,全国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4年的7.4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76万多人,年均增长12%;其中,百人以上参与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2005年群体性事件一度下降到5.7万起,但从2006年起又上升到6万多起,到2008年达到了9万多起,而到2011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已经比2008年又翻了一番,达到了18万多起(应星,2012)。然而,国家统计局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群众安全感指数一直很高,并呈持续升高的趋势(见图2)。一些民间调查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一直较为稳定①从城市暴力的全球经验来看,中国的状况或许是独特的。从2001年到2010年,除了2005年和2006年有波动外,美国的犯罪率持续下降,其中大城市如纽约在控制犯罪率上卓有成效②。事实上,上世纪90年代以后,欧美的犯罪率都在持续降低,2005年是美国国内自1991年以来的单年最大升幅③。欧洲也呈现犯罪率下降的趋势,至少是趋于平稳,调查并未发现敏感街区犯罪率上升的情况。但公众安全感并没有上升,城市暴力也未成为过去式。(二)理解城市暴力的两种思路在学术界,“城市暴力”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其内涵随着城市暴力现象的不同表现而逐渐变化。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城市暴力”一词常见于媒体和政治言论中;90年代末期,“失序”或“城市不安全感”取而代之;后来,这两个词也被束之高阁,继之而起的是“骚乱”一词(博迪-根德罗,2010:4)。总体上看,城市暴力可看作是是一系列状况的混合体④。一方面,它反映了城市管理,尤其是社会治安管理的成败问题;另一方面,它反映了作为实体的城市本身受到威胁,人们对城市所代表的发展进步、“城市使生活更美好”等哲学内涵产生了怀疑,城市共同生活变得不可能。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暴力不仅仅意味着暴力现场主要发生的城市空间,还意味着暴力生动地体现了人们对城市所代表的现代性的复杂态度。如果说犯罪率通常被当做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标准,那么,公众安全感往往意味着人们对城市及其管理者的态度。比较来看,在城市生活早已成为现实的西方国家中,城市暴力主要反映的是城市共同生活的失败。这种状况或许与宏观结构有关,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城市化,城市暴力反映了城市内部各阶层和群体冲突,比如城市边缘空间和边缘群体所构成的街角社会(怀特,1994)的治理问题。因此,城市政治经常体现为“城市增长机器”与“原始的城市”的冲突,城市的社会生活以一种消极、起反作用的方式出现,反对商业精英所定义的变化、增长和进步(Castells, 1983:326)。针对这种结构性矛盾,只要市政当局采取合适的反暴力行动,城市暴力就会显著减少⑤。因此,西方学界普遍将城市暴力当做是城市共同体失败的象征,内含对现代性尤其是现代城市治理背后国家权力的批判。一些暴力事件如“公民不服从”运动,很难用法律来定义,而恰恰是法律权威严重缺失的征兆(阿伦特,2012a)。骚乱则反应了城市居民的未来不确定感、身份焦虑等“道德恐惧”和不安全感。在这个层面上,城市暴力反映了城市共同体的解体,以及城市共同生活的失败。因此,对城市中结构性矛盾的“以暴制暴”治理,并不意味着城市共同体的重构,反而有可能是城市精英在“城市增长机器”理念下对“街角社会”的排斥。罗洛·梅(Rollo May)直截了当地把暴力称作是一种无能为力(impotence)的疾病症状,表现为无能、无意义、不公正等等,强调“法律与秩序”可能会毁掉个人的自尊与自重,本身会助长暴力⑥(梅,2013:42,220)。现代西方城市治理具有“无人统治”(ruled by nobody)的基本特征,通过法律、行政等复杂的官僚系统统治,没有人可以被认为是负责任的(阿伦特,2012b),它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系统的、匿名的暴力。既然城市治理,如“零容忍”、社区警务等反暴力行动本身是匿名的,那么,它所激起的民众的反应也是没有目标的,仅仅是恐惧的自然流露而已,典型地表现为骚乱。但对于全面城市化刚起步的中国⑦,城市暴力的底色仍然是城市治理问题。既有研究表明,中国城市暴力主体是新生代民工,其暴力活动动机是融入城市⑧,中国城市暴力是边缘人群融入城市的强烈意愿与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剧烈冲突的表现。具体而言,“中国式的城乡二元结构”通过避免形成城市内的二元结构来保证城市化的质量(贺雪峰,2013),但这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城市自由生活、工作及参与城市发展的“城市权利”(陈忠,2014),由此产生了农民工城市融入困难的状况。不过,这一底色并不能忽视“城市共同体失败”意涵的融入,这给合理解释中国的城市暴力现象造成了挑战。近十年来,众多的城市暴力事件与“新民权运动”相伴随,由于媒体和一些公共知识分子的深度介入,发生在一线执法人员与民众之间的暴力事件,往往被赋予社会抗争的内涵(孙玮,2008;吕德文,2012)。这些暴力事件即便一开始只是普通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也很容易被纳入“新民权运动”范围内,成为“公民不服从”的象征⑨,从而赋予城市暴力活动反抗城市共同体生活的政治色彩。(三)如何认识中国的城市暴力现象无视中国与西方的城市暴力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异,从城市共同生活失败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城市暴力的兴起是不符合现实的。城市暴力迅猛增加与群众安全感指数高的悖论现象,恰恰说明城市充满希望。另外,与西方社会反抗城市共同体生活方式的抽象暴力活动目标不同,绝大多数中国城市暴力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绝大多数一线执法人员与民众的冲突都属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范畴。在中国城市一线治理场域中,暴力实施者面对的不是“无人统治”的官僚系统,这些暴力事件可以轻易锁定特定的地方政府和官员,官僚体制内部也可以迅速做出反应,中国的城市暴力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权力的肯定,而非批判。这种状况倒是印证了阿伦特(2012b)的一句名言:“权力的每一次减弱都是对暴力的公开邀请”。反过来说,要对暴力进行有效控制,就应该增强或规制权力。尽管与西方语境中“城市共同生活如何可能”的哲学问题不同,中国城市暴力更具有城市治理的现实色彩。但是,“社会问题”研究路径表明,中国的城市暴力又不仅仅是城市管理的行政问题,因此它不可能只是暴力犯罪范畴内的法律问题。对于中国城市暴力这样一种独特的混合状态,应该寻找一个中间路径来解释。中国城市暴力的混合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混杂的权力认知导致的。绝大多数暴力事件是社会治安问题,但只要涉及到“官民”冲突,就容易将之转化为“政治暴力”事件。尤为吊诡的是,一些控制暴力的权力实践本身也在再生产暴力,这更容易导致对权力的批判。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人们既希望通过强化权力来加强城市管理,又希望规制甚至取消权力来避免伤害民众权益。这种复杂性和分裂性迫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节,国家不能简单地视作是相互竞争的社会诉求的仲裁人,它本身也卷入到现代城市系统中。城市治理意味着,城市政治的核心不再是“谁统治”的问题,而是城市系统中的各个社会力量(尤其是边缘群体)如何协作达成共同目标的问题。城市治理为认识当前中国城市管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节及变化当中的权力实践开辟了一个全新视角,也为机制分析的路径提供了可能。二、城市治理的机制分析(一)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城市暴力城市治理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展开的,而暴力是两者关系的终极表现。在理想类型上国家是垄断暴力的唯一合法机构(韦伯,1997:730)。但是,诺斯、瓦利斯和温格斯特(2013)认为,基于这一假设的研究路径是错的,历史上大部分国家的暴力分散于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以完全消灭暴力的方式来解决暴力问题,至多能对暴力加以控制和应付;社会秩序的特征与对暴力的限制和控制有密切联系,自然国家通过支配联盟来控制暴力,暴力成为主要群体间议价系统的一部分,权力开放社会是通过制度来控制暴力的。从“国家的实践”(practice of the state)的角度上说,诺斯等人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国家是分裂的而不是铁板一块的,国家只是其所要统治的边界内组织混合物中的一个组织,社会中的不同单元“使用微妙或并不微妙的奖惩——有时包括彻头彻尾的暴力——试图达到其目的”(米格代尔,2013:12),在争夺社会控制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并没有面临强大军队的反抗,但即便是来自那些分散的、小型社会组织的微弱抵抗,国家也并不容易战胜,因为很少看到有国家能成功建立统一有效的规则(米格代尔,2009:185)。米格代尔和诺斯等人的观点,为城市暴力的分析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思路,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暴力是解释城市治理的核心。韦伯式假设,即在一个明晰的、广为理解的规则的约束下,政府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虽然不能成为分析城市治理的前提,却是城市治理分析的核心内容,因为没有一个市政当局不致力于合法地垄断暴力。但城市管理的规则本身充满争议,尤其是涉及到官民冲突时。第二、国家具有双重性,由观念和实践两个元素构成,观念上的国家意味着公共机构和人员与其它私人群体之间存在明确的社会边界,但从国家实践上看,社会、国家、社会与国家间实际的结合点、联系(engagement)和分离(disengagement)构成了支配与反支配的权力竞技场(米格代尔,2013:107),它们之间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在实践中,城市治理并不是单一中心的,那种国家或市民社会一体化的观点是不合时宜的,市政部门本身就是分裂的,社会也越来越具有异质性,分裂的权力实践与多样的社会在街头共同塑造了相对独立的“边界”。第三、关系机制是把握城市暴力生产的关键。人际暴力是关系的特征,而不是个人的特性;所有社会关系都涉及某些非对称性,且小规模的顺从诉求斗争一直存在;在政治危机中,暴力犯罪的上升不是因为人们相互攻击,而是因为这种危机动摇了对现存的顺从模式的支持(Gould, 2003;蒂利,2008:19)。城市暴力的兴起说到底是既有国家与社会间关系模式的改变所带来的,这既来自于权力实践的变化本身,也来自于变化中的社会秩序。理解这种关系机制,必定是过程导向的研究,其中城市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都处于一种相互转化的关系中。(二)“城市暴力”分析的关系机制模型机制性解释方法是一种把散乱的社会机制有机联系起来的理论(赵鼎新,2005),它力图发掘现象背后的事实,试图提炼特定时间或空间节点内具有相对归纳性的机制。蒂利提供了一个运用机制性解释方法分析的样本,这种解释方法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或分析步骤:第一,要确立集体身份,而身份处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之中:你-我和我们-你们。第二,身份集中在将我们与他们区分开来的边界上面。第三,在边界的一边,人们维持着(我们或他们)各自范围内的相互关系。第四,越过边界建立联系。第五,创造有关边界的集体故事。借鉴这个样本,可以建构一个关于“城市暴力”的关系机制模型(如图3)。在这个模型中,政府(治理者)和市民(被治理者)是两个不同的集体身份,典型的政府内部关系是科层制的,而市民之间关系的理想类型是市民社会。在观念上,国家是垄断暴力的唯一合法机构,“国家实践”也以此为目标,因此,暴力是区分国家与社会的明确界限。一旦市政当局与市民建立跨边界的关系,他们各自就具有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身份。建立这种关系的机制可以是联盟、攻击、顺从、安抚等等。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为一个权力竞技场,小规模的抵抗一直存在,一旦顺从模式发生了改变,城市暴力兴起就成为城市治理各方共享的故事。笼统一点说,“城市暴力”的关系机制模型是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框架的具体运用。正如赵鼎新所言,国家-社会关系是建立在机制分析方法之上的,但大部分“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下的经验研究并未揭示特定的社会机制,更不用说将散乱的社会机制联系起来。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与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将公民权(citizenship)概念作为勾连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中间概念不同的是,“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缺乏中间概念(强世功,2003:335),导致其只具有“框架”意义,却并不能揭示真实的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机制。将身份、边界与社会联系作为建构关系机制的要素,可以顺利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而言,理解城市治理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第一,确定城市治理各方的身份。“身份是一组有力的社会安排,在这种安排里,人们建构他们是谁、他们如何联系和对他们发生了什么的共享故事”(蒂利,2008:221)。在城市治理中,治理者是“政府”,它控制着主要的集中性强制手段。被治理者则拥有“公民”的统一身份,它由一套强制执行的诉求构成,这些诉求涉及到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的城市治理实践中,“政府”和“公民”身份都过于简约,“政府”很可能只是指市政当局,乃至一线行政人员,而不是国家;“弱势群体”、“农民工”等或许比“公民”更具有实际意义。第二,明确城市治理中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的界限。在霍布斯“安全国家”的假设中,个人除了在“私域”范围内拥有消极自由外,都要将大量权利永久让渡给垄断了暴力、税收等各种手段的国家(基恩:1998)。尽管国家权力形态有诸多变化,但暴力垄断始终是国家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暴力是国家与社会间的明确界限。暴力作为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的界限,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暴力不能成为社会内部各群体之间议价系统的组成部分,私暴力是为国家禁止的;二是国家可以通过暴力的手段进行支配,但被治理者却不能将暴力作为反支配的手段。不过,当代国家的权力形态中,国家权力也受到严格限制,“滥用暴力”被视为对公民权利的挑战。第三,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各自的内部关系。科层制是政府的组织型态,具有分工明确、按章办事等特点(韦伯,2004:22-31)。但是,政府内部并非铁板一块,尤其是“街头官僚”并不完全按照“命令”行事,而是在一线行政中依据环境、经验等进行正式或非正式行政,他们行使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政策制定者(Lipsky, 1980)。同样,社会中的各群体虽然具有“公民”的统一身份,但是,“编入公民身份”(incorporation of citizen)在不同时期涉及不同群体(诺斯、瓦利斯、温格斯特,2013:160)。同样是“弱势群体”,同样是作为被治理者的摊贩,农民工和下岗工人在享受城市市民待遇方面显然不同。可以想见的是,政府内部的组织形态,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都将影响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集体身份认同。第四,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机制。由于政府和公民都是分裂的,因此,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跨边界关系中,呈现出混杂状态。零星的冲突并不意味着合作不存在,而看似平静的妥协下面往往隐藏着零星的反抗。造成这种混杂状态的也是由多种机制造成的:联盟、攻击、顺从、安抚等等联系方式并存。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如街头)的治理中,跨边界关系随时可能改变,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界限也可能发生改变,新的界限可能随着新政策的推行而出现,原来模糊的界限也可能因偶然事件而被激活。总而言之,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跨边界关系具有模糊性、流动性,它们所构筑的界限附近的城市治理是灰色的,一不小心就可能踩线,产生城市暴力。(三)城市暴力机制分析的操作步骤城市治理的关系机制模型只是提供了关于“城市暴力的兴起”这一集体故事的分析框架,还需要对机制分析进行操作化。机制是一个过程概念,事件发生链与因果机制的概念有类似之处,除少数例外,大部分因果解释以一个(或一串)先发生的事件或事实来解释一个(或一串)后发生的事件或事实(Elster, 2007:9-10)⑩。蒂利和塔罗(2010:34)在关于抗争事件的分析中,言简意赅地指出了任何一个复杂社会过程的解释步骤:首先对过程的描述,其次将过程分解为一些基本的原因,以及再次将这些原因集合为过程是如何更一般地叙述。对“城市暴力”的关系机制分析,也可以操作化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描述城市暴力发生的场域。包括对城市暴力发生的地点(街头)的描述,对其空间特征加以定位,既包括物质空间,如街头的空间布局、人口聚集状况;也包括社会空间,如城市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构成的社会网络。第二,描述“城市暴力兴起”的故事。这一故事是由一系列“集体要求”组成的,如摊贩对城管的逃避,出店经营者对执法人员的无视、言语攻击,“钉子户”对政府的抵抗,团伙在黑车运营、欺行霸市等领域的“游击战”。为了更好地叙述,要将这些具体的事件进行排序,构成连续的事件发生链,并从中切取一些片段,分解出一些基本的构成治理者与被治理者间关系的要素。第三,在城市暴力生产的各构成要素间建立因果机制。被治理者的复杂身份、“街头官僚”的行为特征、媒介动员等等,是城市暴力生产的关键要素。城市暴力并不是由任何一个“施暴者”制造的,而是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变化形成的。“街头官僚”政策执行方式的改变,媒介动员的深入,被治理者身份认同的改变,都有可能导致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界限的变化,并因此导致暴力发生。第四,将具体的关系机制组合成为整体,从而再现诸过程。城市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跨边界关系并不是由单一机制形成的,而是多种机制组合形成的。治理者有可能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被治理者采取攻击行为,但在多数情况下更可能采取联盟、安抚等手段;被治理者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采取抵抗行为,但在多数情况下则更可能采取顺从、逃避的行为。多种机制实际上伴随或交替出现,其背后可能存在更为根本的机制,这个由多种机制有机组合而成的更为根本的机制就是“过程”。当城市暴力生产的过程/机制再现出来时,就有可能对城市暴力的兴起这一事件进行因果解释。由于机制解释一定是理论解释,因此,它就有可能对别的类似现象进行解释。三、灰色治理的空间实践从这一节开始,笔者结合武汉市鲁磨路的街头管理具体阐释城市治理机制。鲁磨路是连接鲁巷和东湖风景区的一条重要通道,街道布局极为复杂,后街背巷无数,居民构成复杂。沿途有4所高校,几十家单位和居民小区,还有3个城中村,几百家店铺,其中餐饮店就有一百多家。由于鲁巷地区是武汉最为繁华的商业中心之一,鲁磨路的人流量极大,鲁巷转盘每天至少有十万人流量,高峰时每小时有八千车流量。近十多年来,鲁磨路处于不断升级改造中,街头治理也日益复杂,小偷、乱穿马路、欺行霸市、黑车、占道经营、违建、乱搭盖等现象层出不穷,各种暴力事件也时常可见。2014年3月8日(周六)下午1时许,我们对鲁巷转盘进行了路况实探,足可证实鲁磨路街头管理的复杂性(如图4)。仅仅在鲁磨路天桥上,就有18家摊贩,躺着或坐着5位乞讨者,附近还有大量流动摊贩、摩的司机、乞讨者、散发传单的人员,而城管执法车赫然停在中间。很显然,鲁磨路已成为各种营生、各种力量的汇聚之地,治理者与被治理之间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11。(一)城市的空间实践15年前,鲁磨路是一个典型的城郊地带,当地居民依据生活的需要自然“规划”了社会空间:几所科研院校与城郊村犬牙交错,大部分单位职工乘坐唯一一路公交车“进/出城”,村民仍从事农业生产,兼及“进城”打工或做点小生意、出租房屋赚取额外收入。彼时的鲁磨路也只是一条简陋土路,没有多大的商业价值,也谈不上现今意义上的城市综合管理。1998年,当地人大代表起草了关于鲁磨路拓宽、改造的建议,被区政府接受,但由于资金困难,迟迟不能动工。直到2001年,才借由打造“中国光谷”的规划,由工程投资商全额垫资3000多万元,把鲁磨路修建改造成了全长1800米,宽40米的水泥路面。2007年光谷步行街开街,光谷商圈初步形成,鲁巷地区成为武汉最繁华的商业中心之一;同年,在鲁磨路打造珠宝一条街的规划呼之欲出,沿途的两所大学也着手将夹杂其中的3个城中村改造成为教师小区。一系列的城市规划,微妙地改变着鲁磨路的城市空间。第一,2001年竣工没多久的鲁磨路很快被各种违章占道的地摊和大排档所占领,整治周边环境成为沿线居民的迫切要求。随着光谷商圈的形成,鲁磨路的治理更加复杂:占道经营迅猛增加,各种小店尤其是餐饮店的无照经营、非法民改商、出店经营现象层出不穷,人流量增加带来了街面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当地居民和商贩冲突逐渐增加,一些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影响了交通和居民出行;一些临街的小区居民将房屋改造成为店面,影响了邻居的居住环境;一些团伙垄断供货渠道,高价向沿街各餐馆提供啤酒、煤气、食用油、一次性餐具、米等物品。第二,光谷商圈的形成,以及珠宝一条街的规划,使得鲁磨路的商业价值大增,但也加大了各利益群体间的冲突。鲁磨路混杂着农民工从事的流动摊贩、当地村民的房屋出租、规模不等的餐饮企业、投资巨大的珠宝店,从最原始的营生到最高端的产业,一应俱全。政府和商业资本希望通过对街道的改造升级,来带动高附加值的产业聚集,而这必然对原初的产业从业者带来冲击,产业群体间的共生状态走向破裂。第三,伴随着鲁磨路街头管理形势的日渐复杂,政府加大了城市管理力度,这本身也属于城市空间变化的一部分。2000年,武汉市决定新组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02年10月1日《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办法》正式实施,“城管”和警察一道,开始成为街头管理的主导力量。城管虽然统一了执法权,解决了上世纪90年代普遍存在的“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问题,但因为缺乏相配套的处置权,使得其执法过程充满冲突。城管表面上的统一执法权并没能带来街道的规范有序,反而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城市布局的重新规划,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空间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导致了社会关系的重组和再生产。或者说,城市空间的变化本身是社会生活及其关系实践的结果,因此,“实践空间”具有开放性、社会性和政治性(胡潇,2013;文军、黄锐,2012)。鲁磨路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物理空间,一个被动的、可以丈量的场所(place),而是具有行动力和社会意义的价值世界。一开始,将鲁磨路修建改造成为40米宽的水泥大道,是区政府回应沿路居民改善出行条件的结果。但真正促使区政府下定决心的是“中国光谷”的概念,以及光谷商圈的规划。因此,作为当地居民“居所”的鲁磨路,与作为政府新的“城市增长机器”的鲁磨路,在对其升级改造的目标上是有一致性的。然而,这种改造的最大受益方或许不是当地居民,甚至不是政府,而是那些流动摊贩和大排档的经营者。因此,“城市治理”又成为当地居民与政府的又一个“隐藏联盟”的结果。只不过,一部分居民可能就是流动摊贩或大排档的经营者。鲁磨路对于不同身份的居民,已经开始具有不一样的意义。而更为宏大的城市发展规划,使得更多的当地居民与政府的“隐藏联盟”走向公开破裂,也将“城市增长机器”与“原始的城市”两种理念冲突加剧。显而易见的,鲁磨路空间实践的最大变化是“城市治理”开始成为主导街头空间变化的关键力量:政府要通过城市治理来达致街道升级的目标;普通居民和商贩希望通过城市治理来祛除团伙势力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即便是那些看似利益受损的村民,也希望在城市治理过程中获得巨额利益。这意味着,权力与“场所”(locales)有了特别联系,鲁磨路具有了吉登斯所说的“权力集装器”(power containers)特征。权力集装器是为了生产行政力量而给予界定的舞台,在“空间实践”的意义上,城市空间造就了两种意义上的权力实践。一是它在支配性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典型如福柯(2007)所说的“全景敞视”建筑。事实上,通过城市治理的介入,鲁磨路同时被概念化为特定的空间表象(郑震,2010),即它应该融入光谷商圈,成为城市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当前低端产业集聚的混杂情况是不应该的。很显然,鲁磨路体现了城市规划专家、政府所掌握的知识和意识形态,表象着优势群体的利益和存在的空间。二是从反面看,城市空间也是由被规训群体的抵制所形成的“对立空间”(勒菲弗,2008:21-62)。从社会体系的控制辩证法(dialectic of control)看,居于支配地位的个人或群体所运用的全部控制策略,均在居于从属地位的个人或群体那里唤起了反对的策略(吉登斯,1998:11)。因此,鲁磨路真实的城市空间并不稳定,往往呈现出冲突、妥协等性质。不过,这两种权力实践并不对等,按照德塞图(De Certeau,1984,转引自吴飞,2009)的说法,它们是战略(strategies)与战术(tactics)的区别,强者运用策略,体现分类、划分、区隔等方式以规范空间,是一种战略;弱者不能自创空间并加以掌管,只能伺机而动,藉由结合异质元素,不断操弄事件,将其转为“机会”,这是一种“抵制”的“战术”行为。(二)灰色空间鲁磨路的升级并没有完成,反而在升级的过程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冲突。城市空间的权力实践并不表现为治理者的霸权式宰制,被治理者也没有表现为被动地接受规训,它们的“抵制”战术在不断塑造着“反抗空间”。事实上,从城市治理的角度上看,城市空间是灰色的。城市治理的灰色空间首先表现为权力的时-空支配并不是均质的,它给被治理者的“游击战术”留下了机会。鲁磨路城管的上路巡查时间一般是上午8:30到晚上10:00,正如我们访谈的一位中队长所言,每天连续工作十多个小时,足以说明城管工作很不容易。不过,对于那些流动摊贩而言,城管工作的不易却为他们提供了机会,8:30之前正是卖早餐的最佳时间,10:00之后是摆大排档、经营各种“夜市”的好时间。尽管可以通过其他的管制手段来弥补时间控制的不足,比如,通过推出“放心早餐车”,由餐饮企业和下岗工人共同经营,既保证了早餐安全,又维持了街头秩序,城管部门免去了“当面”控制——只要规定经营时间即可。但是,类似措施并不能维护城管缺席时段内的街头秩序,总有一些流动摊贩倾向于提供特色食品赚取更多利润,更多的经营类别则是无法统一管理的。简单说来,流动摊贩最大的市场优势是,它可以方便、快捷地提供多样化的商品,这既是针对市民需求,也是针对城市管理者——除非是有效控制时间和空间,否则就别想清除影响街头秩序的流动摊贩。鲁磨路城管的空间支配也存在巨大的灰色地带。鲁磨路并没有完全实现升级:城中村、单位小区、背街小巷、纵横交错,街道空间极为复杂。城管只能在大街和重要的主干道进行巡查,而一些角落根本就不可能触及。由此,鲁磨路提供了众多理想的摊贩“游击区”。我们的调查发现,长期盘踞鲁磨路的摊贩一般都有固定的据点以及一定范围的“游击区”,固定“据点”一般选择在小街背巷内,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都不用担心城管巡查,当然也没有什么生意;“游击区”则一般都要延伸到主干道上,且都会占据相对固定的位置,久而久之和沿街的特定商户达成共识。我们调查的一对卖衣服饰品的夫妻,白天妻子在巷内独自守摊,丈夫在里街一个杂货店帮忙打杂,晚上的时候夫妻俩在杂货店门口摆摊叫卖。还有一家烧烤摊,摊位在一家医院的门口,摊主和医院门房关系紧密,白天将工具寄放在门房,晚上摆摊。一线行政的特殊性塑造了柔性、有节制的权力实践。在日常治理过程中,由于一线行政力量有限,使得早晚时间和背街小巷成为城市治理的真空,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实践不存在。事实上,权力实践无处不在,至少从监控的角度上说,城市管理者非常清楚这些灰色空间的存在。在一定情况下,灰色空间本身就是权力实践的结果,是“柔性执法”的表现。案例1:有节制的权力实践治理者:杨维勋是鲁磨路的一名普通城管,由于十年如一日骑自行车“柔性执法”,2010年被媒体誉为“最美城管”,成为武汉城管系统的一个典型。据杨维勋自己所说,他长期留意管段内的“尖板眼”位置(如居民小区侧门里、长期不用的连通道、主干道旁的背街小巷路口),共8处较大容量地点、10处较小容量点。这些地方加起来,能容纳近百名小商贩。12被治理者:被媒体称作“板栗哥”的徐有胜,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武汉靠摆流动摊为生,2013年花了十多万从江西买了50吨板栗,因找不到买家只能自己炒板栗卖。9月23日,城管执法队员要求其搬离鲁磨路,情急之下徐有胜说出了家中困难,最终获得了洪山区城管的帮扶,允许徐有胜在鲁磨路公交枢纽站的一个避街角落摆摊,条件是不能随意流动,卫生自行打扫。13总体上看,在时-空控制上,权力实践的双方保持了一个微妙的平衡,都在尽力维持既有的权力分界线,彼此之间“非常熟悉,简直像自己的家人。说得直白点,就是像倒班”。首先,在长期的权力实践过程中,双方都知道界限在何处,哪些时机可以踩线,哪些时机不可越线。晚上10:00是一个节点,流动摊贩在九点多的时候就开始做好从背街小巷冲向大街上的准备,因此,这段时间踩线的人极多,即便是城管巡查,也可酌情处理;到10:00过后,则是默认的可以越线的,鲁磨路天桥周围几乎成为远近闻名的“夜市”。在重大节日或迎接上级检查等特殊时期,大部分摊贩都会主动配合,连踩线行为都不会有。鲁磨路有一群算命先生,盘踞此地已有多年,城管每天巡查五六次,却安然无事,其中的重要原因是算命先生们把握好了分寸: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城管提醒算命先生们别“占道经营”,不要影响路人通行,算命先生也会主动配合,要求前来算命的顾客靠边坐;一旦碰到检查,城管提前打招呼,算命先生在家歇业一段时间,直到检查结束。在灰色空间领域,城市治理者在绝大多数时候只是保持权力在场的态势。这意味着,它将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持权力的存在感,一旦这种存在感受到挑战时,就不惜动用暴力工具重新确定边界。从2011年开始,武汉市持续了3年时间的“城管革命”,几乎每个月都进行专项整治。这是典型的运动式治理,它与常规治理相互矛盾,却又相互补充(周雪光,2012)。从宣示权力在场的角度上看,在将灰色空间纳入城市治理范围内的问题上,运动式治理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因为只有在专项整治或联合执法的情况下,一线行政力量才会将常规治理难以顾及的背街小巷以及越界行为纳入城市治理范围内。而如果缺少了权力在场,灰色空间很容易发生异化,为私暴力把持,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微妙平衡关系被打破,这对权力实践的双方都是威胁。案例2:私暴力的威胁2009年鲁磨路出现了团伙力量,俞某为垄断鲁磨路液化气供应,聘请胡某等数个混混,威胁并阻止其他竞争对手不得进入指定区域,并上门威胁液化气用户14。一些无业人员还垄断餐饮店供货渠道,以高价格强买强卖15。鲁磨路上的“黑面的”甚至实现了公交化运营,“发班”比沿途公交车还密集,导致其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2010年打击过后不久就死灰复燃,警方不得不又在2013年启动更大规模的打击16。灰色空间是权力实践双方共同塑造的,一是居于支配地位的城市治理者基于一线行政力量有限、柔性管理等综合考虑,在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的口号下,根据“疏堵结合”的原则,制造了灰色地带。如杨维勋发现的“尖板眼”和“板栗哥”所在的避街角落,严格说起来都属于不应摆摊的地点,但“疏堵结合”和人性化的考虑却为鲁磨路的摊贩提供了生存空间。二是居于被支配地位的被治理者基于“弱者”和权力不对等的考虑,一般都选择游击战术,最大限度地逃避治理,尽量避免触动对方的底线,避免直接冲突。一个事实是,“权力技术或定型的统治程式在面对事件并予以处理时,很少具有它们看来应该能拥有的那种‘固定性’”(吉登斯,1998:12),这就为那些最具依赖性、最柔弱、最受压迫的人们开辟了自主性的领域。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发现,与典型的城市发展轨迹不同的是,鲁磨路的空间实践并没有表现出清晰的中心-边缘特征(如图5,引自帕克等,2012:51),而呈现出混杂性和不确定性(如图6)。这是因为,鲁磨路的城市发展一开始就是多种力量合力的结果,既受政府和资本主导的光谷商圈规划的影响,又受自下而上的当地高校教师、企业职工、村民改善出行条件呼声的影响。因此,鲁磨路的城市发展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并没有形成明显的中心-边缘的同心圆结构,没有明显的向心流动和离心流动过程,反而是吸引了更多的外来企业、农民工摊贩加入其中,增加了鲁磨路城市空间的异质性,形成了小区、单位、商业中心、城中村等交叉共存的混杂状况。在同心圆结构中,灰色空间一般只存在于过渡地带,中心地带周围街区往往是“游民世界”,成为“退化地区”。但是,鲁磨路所形成的交叉结构,灰色空间存在于任何两个功能区的结合地带,如杨维勋发现的“尖板眼”,都具有这一特征。一些结合地带如“板栗哥”徐有胜所占有的避街角落,处于小区、单位、城中村和鲁巷的结合地带,具有极强的商业价值,是具有“商业中心”功能的结合地带(图6阴影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城市治理为灰色空间注入了强烈的政治性和社会性。首先,城市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是一种非对称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城市治理政策、规划、意识形态宣传等“战略”来确立双方的界限,摊贩等被治理者只能通过“游击战”等“战术”尽量模糊界限。其次,城市治理者对被治理者的支配并不表现为霸权式的宰制,在边缘地带仅仅保持权力在场,却并不真正行使其统治权。这为被治理者留下了诸多“机会”,他们事实上拥有自主性领域。再次,在权力实践过程中,城市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保持微妙的平衡。这种权力平衡具有不稳定性和模糊性,任何一方的平衡感被打破,都会发生通过暴力重新划定界限的行为。总而言之,灰色空间不仅仅意味着城市空间布局上的混杂性、去中心化的特点,还意味着城市治理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三)灰色治理灰色空间是城市治理实践的结果,因此,城市治理内在地包含有“灰色”成分,我们权且将之称作“灰色治理”。说到底,虽然城市的每条街道都被现代民族-国家纳入了特定的行政区划中,成为行政生产的“场所”,但它并不是类似监狱、学校、工厂的典型的“权力集装器”。这是因为,街道并不是一个具有排斥性的开放空间,里面的信息也高度复杂而无法分类整理,这就使得权力实践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全景敞视”式的监控事实上是无法建立的,在这个意义上,街道确确实实是灰色空间。在灰色空间中,治理者无法完全集中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面临行政力量和权威不足的困境,这使得拥有自由裁量权成为“街头官僚”的典型特征(叶娟丽、马俊,2003)。由此,灰色治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监控被治理者的过程中,治理者存在明显的“灰色决策”过程,即治理者需要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做出合适的决策;二是在一线行政过程中,一线行政人员大量采用半正式的行政方式。“业经处理的信息”极为重要,唯有如此,政府才能形成相应的政策措施,对相似问题进行类别化治理。但是,街头信息往往是混杂且无法处理的,政府无法制定相关政策,一线行政人员必须“个案化”处理相关问题。可以类别化治理的问题往往是简单易处置的问题,而那些不存在固定处理方案,甚至连定义都很困难的问题17,恰恰又是严重缺乏相关信息的问题。对于政府而言,决策的基础只能依据业经处理的信息,无法处理的信息就是无效信息;但是,对于一些有经验的一线行政人员而言,那些混杂的信息恰恰构成为其决策的基础。比如,在治理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过程中,可以处理的关于摊贩的信息只能是一些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户籍、民族、是否残疾),并依此采取相应措施——如对于本地下岗工人,可以请求街道和社区安排工作;对于残疾人,也可以适当帮扶;对于少数民族,尤其是新疆和西藏来的摊贩,可以适当规划固定摊位。其他的混杂信息,如摊贩的人际网络、家庭背景、脾气,乃至其所思所想等等,并不能构成制定政策的依据,但却对一线城管极端重要:理应区别对待真假“弱势群体”,理应对不同个性特征的摊贩采取不同的治理策略。案例3:混杂信息的重要性2013年6月,洪山区城管局的两名城管晚上在鲁磨路等地“卧底”摆摊,得到一些感性认识,如摊贩和城管猫和老鼠的游戏,摊贩之间的互助关系等等,这些并非有效信息,却足以对既有的措施(如柔性执法)造成冲击18。事实上,有经验的一线城管都会对那些零散的信息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找准处理问题的突破口。杨维勋是鲁磨路的老城管,很自然地掌握了自己辖区的“尖板眼”地带,作为疏通摊贩的重要资源。“板栗哥”徐有胜的故事,也是一个依据零散信息“个案化”治理的典型。与类别化的处理方案不同,“个案化”治理的决策依据不是既有的政策和固定的方案,而是一线行政人员的经验。简单地说,灰色空间往往也是“灰信息”的聚集地。这些信息混杂且稍纵即逝,根本就无法归类,或者来不及归类,也就谈不上采取政策措施。但是,一些“灰信息”却隐藏着关键的治理需求,要求治理者立即做出反应。一个有经验的一线行政人员,因为熟悉灰色空间,对其中的细微变化了若指掌。因此,可以从零散、杂乱的信息中提取关键信息,推导出新的治理需求,从而做出反应。这便是“灰色决策”过程。某种意义上,城市治理的基本面并不是由那些易处置的问题及其相关城市政策构成的,而是由那些复杂且不好处理的问题(wicked problems)以及相应的灰色治理过程构成的。复杂且不好处理的问题主要由两种原因构成,一是这类问题的信息不完整,以至于政府即便有相关的类别化处理方案,也无法采取措施;二是这类问题的信息已经很完整,但由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极其复杂,且不同人对此持不同看法,以至于难以对此定性,也就无法形成固定的处理方案。对于第一类问题,可以通过一线行政人员的“灰色决策”加以解决,一些看似“个案化”处理的问题,从更加抽象的角度上说,其实可以归于某一种类别化处理方案中。比如杨维勋利用“尖板眼”来疏导一部分摊贩,并不符合具体的城市管理政策,但是,从更为抽象的“疏导结合”原则来说,却又是可以接受的19。城管部门允许“板栗哥”徐有胜在避街角落摆摊,还是属于占道经营,但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上看,却是值得鼓励的。对于第二类问题,则只能采取半正式行政方式加以解决。城市治理面对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乞丐、摊贩、拆迁等等,很难归入特定的城市治理业务来加以处理,依靠固有的行政技术也是难以解决的。甚至“城市治理”本身就是社会问题之一,处理越轨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往往会引起激烈的争论。因此,城市治理者在评估、分析和处理这类问题时很难决策。正式行政往往赋予一线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但只能解决那些并不复杂并且好处理的问题,大部分复杂且不好处理的问题并不能在自由裁量权内解决问题。半正式行政方式不仅是应该的,更是必须的。案例4:半正式行政实践近些年来,武汉城管创新了一系列的“柔性执法”方式,如“眼神执法”、“献花执法”、“列队执法”,鲁磨路的城管也经常采用这些方式。2011年春节,杨维勋带领鲁磨路城管向商户“拜年执法”。2013年6月15日晚8时,鲁磨路一家烧烤摊前,五十余名城管执法队员整装肃立在一旁盯视食客,老板对峙半个小时后,将占道经营的桌椅搬进了店内。媒体一般从文明执法的角度去解读这些执法方式,觉得与以往的粗暴执法相比,是一种进步20。但是,从行政实践的内在逻辑看,表现为“柔性执法”的半正式行政是对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的最为恰当的回应。“粗暴执法”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以暴力为后盾的正式行政无法处理这些复杂问题。事实上,由于需要通过自设的工作程序来管理其特殊的工作环境,街头官僚实际上具有政策制定能力(Lipsky, 1980:83-84)。这些柔性执法手段,是一线行政人员依据灰色空间的工作环境,柔性而有节制地行使权力的自然结果。一旦将其程序化,街头官僚也就事实上拥有政策制定能力。2010年年底,杨维勋的工作经验被全市推广,其工作方法被总结为“三心工作法”,即“平心看待岗位、诚心服务感化、公心纠正违章”21。这是一个典型的半正式行政方式,通过有意节制治理者拥有的权力,来获取被治理者的“同意”,低成本地开展工作。杨维勋显然不是第一个践行半正式行政的人,只要是有经验的一线行政人员,都会不自觉地采用灰色治理手段。早些年,作为武汉城管一面旗帜“叶淑琴工作法”22,其基本内容与“三心工作法”几乎没有区别。“柔性执法”和半正式行政越来越为城市政策所肯定,表明灰色治理在城市治理中具有合法性。这符合中国经验,半正式行政有更为深远的合法性。从政治变迁角度来看,它反映了转型期话语与实践的分离,“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恰恰有利于弥补正式权力的不足(孙立平、郭于华,2000;许慧文,2008);从历史上看,它是“集权的简约治理”的延续,半正式行政历来是中国“儒法合一”治国经验的具体表现(黄宗智,2007)。一线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因此产生的政策执行的灵活性,是“街头空间”实践的产物(韩志明,2010),其指向并不是准确而无折扣地实现政策意图,而是最大限度地维持灰色空间。灰色空间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广泛接触的地带,治理者的管理意向、活动与资源必须回应约束治理者的要求,而被治理者也可以反对治理者的武断行为。这意味着,在权力实践中,治理者对被治理者并不采取霸权式的宰制,而被治理者对治理者也不采取积极的攻击策略。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关系:一线行政人员认可被治理者的集体诉求,被治理者的利益通过承认一线行政人员的权威获得保护,任何一方采取攻击行为都必将导致灰色空间的消失,城市暴力就此产生。四、城市暴力的再生产仅仅在2009年,鲁磨路所在的关山街全年开展执法活动22次,拆除违章建筑11642平方米,取缔占道经营1300余起,拆除乱搭盖83处。一般情况下,联合执法活动只针对复杂且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容易处理的问题在日常治理中就已经解决了。因此,治理者采用暴力,至少是威胁使用暴力就在所难免,而被治理者暴力反抗也时有发生。从行政实践的角度来说,执法风格直接影响了法规遵从的模式(May & Wood, 2003),粗暴执法和暴力抗法是一对孪生兄弟,几乎所有的粗暴执法都伴随着暴力抗法,反之亦然。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完满的解释,前已述及,灰色治理才是城市治理的常态,权力实践的双方都在力图保持平衡,而不是使用暴力打破灰色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有城市暴力产生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灰色治理本身蕴含着城市暴力的再生产机制:灰色治理是以模糊边界、抑制暴力为主要特征的,但恰恰是这一特征再生产出了城市暴力。回到城市暴力关系机制解释的基本原理:暴力是关系特征而不是个人特征,暴力的生产不是因为人们相互攻击,而是既有的顺从模式已经动摇。在灰色治理实践中,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是一种非对称关系,这不仅表现在治理者可以通过城市政策及意识形态划定城市空间,而被治理者只能在治理者留给的“机会”中争取自主性空间,更表现在治理者合法地垄断了暴力,任何挑战其权威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暴力来加以惩罚。这就意味着,灰色治理首先是治理者节制权力,尤其是控制暴力的结果,而不是被治理者伸张权利争取的结果。然而,无论是权力节制,还是被治理者的权利伸张,都不受灰色治理过程本身控制。第一,从一线行政人员的角度上说,灰色空间是其通过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和事实上的政策制定能力构建起来的,是一种保护性协商机制,被治理者的集体诉求在这个空间得到保护,一线行政人员也不至于受到上级追责。一旦组织调控加强,霸权式的权力宰制就会出现,被治理者与治理者之间既有的顺从关系就无法维持。第二,从被治理者的角度来说,近些年媒体对滥用公权力的批判,激活了被治理者的公民身份认同。单一的身份认同幻象,使得一些被治理者片面地伸张权利,这也必然挑战被治理者的权威,当然会也动摇既有顺从关系。(一)保护性协商机制城市治理中一线行政人员不足是公认事实,因此,大量的半正式行政人员充斥其中,形成了特殊的一线行政系统23。在原初意义上,街头官僚主要是在工作中同公民产生了直接交流的公共服务人员,典型如警察、公立学校教师、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Lipsky, 1980:3)。这显然是从正式行政角度上说的。然而,当一线行政中充斥着大量的非正式工作人员时,街头官僚所具有特性都有可能扩大。在官僚制的层级控制上,与其他层级的官僚相比,街头官僚更依赖于自身的经验、技能、专长和价值观行政,实际上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具有很大的政策制定能力(Lipsky, 1980:13-16)。一线非正式行政人员受到的层级控制显然更弱,因此,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和政策制定能力更大。不过,从官僚制内部控制的角度上看,这种政策制定能力基本上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自卫模式。也即一线行政人员尽量减少工作的消极面,既需要把被治理者的越界行为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又要回避上级的追责。因此,从城市治理的关系机制上说,灰色治理很难说是一种专断统治方式,它更接近于民主协商的方式24。灰色治理的保护性协商机制包括:第一,不同的被治理者享有相对广泛与平等的接近一线行政人员的权利;第二,一线行政人员对上级与其之间关于约束被治理者的协商做出回应;第三,被治理者接受保护,反对一线行政人员的武断行为。以城管实践为例,一线城管大多要工作8年至10年才有可能退居二线25,绝大多数非正式城管都由街道社区自主招聘,一般都是优先招聘当地居民(如下岗工人),甚至一些城管本身就是由摊贩“转业”而来26。在这种情况下,被治理者可以广泛接触一线行政人员,导致城管与摊贩的关系“非常熟悉,简直像自己的家人”。在长期的日常治理实践中,城管与摊贩之间构成了第一道保护性协商关系:城管可以通过有节制的权力实践给摊贩留下“机会”,摊贩则利用这个缝隙获取生存空间。即便是在街头管理实践中遇到那些“复杂且难以处理的问题”,一线行政人员也会想尽办法维持保护性协商关系。针对一些摆摊的当地困难居民,城管通常通过社区加以解决,比如让他们去社区做事情,办低保,“疏通他们”。显然,在“复杂且难以处理的问题”中,一线行政人员与被治理者之间的保护性协商关系是难以维系的,因为它必须借助于其他治理资源,已超出了一线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范畴。一旦一线行政人员能够援引的治理资源不足,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冲突就难以避免。第二道保护性协商关系则来自于官僚体制内部一线行政人员与上级之间的“共谋”。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基层政府间的共谋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制度化了的非正式行为,有着广泛深厚的合法性基础(周雪光,2008)。一线行政中的制度化的“共谋”现象突出地表现在半正式与正式行政人员之间的保护性协商关系中。半正式行政人员是一线行政的主力,但只有正式行政人员有行政执法权,因此,一线行政基本上呈现出一个正式行政人员带队加上若干个半正式行政人员的模式。这形成了一个游离于科层体制之外的“行政子系统”。在这个子系统中,半正式行政人员并非科层体制成员,正式行政人员很难完全运用官僚制的“命令”来控制半正式行政人员。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之间并不是非人格化的上下级关系,而是人缘化的伙伴关系,是典型的保护性协商关系:半正式行政人员如果与正式行政人员保持良好关系,可以顺利从科层体制获取激励;正式行政人员与半正式行政人员保持良好关系,更是顺利开展灰色治理的前提。案例5:半正式与正式行政人员之间的“共谋”现象在一线行政出现瑕疵遭到上级问责时,“临时工”是正式行政人员最好的保护,是为“临时工”现象27。这种保护性协商关系甚至受到行政部门的认可,武汉城管在2009年推广了将城管队员、协管员实行“捆绑管理”的办法,协管员如违反相关规定,带队城管会受到连带处罚28。正因为正式与半正式行政人员之间的保护性协商关系并不是非人格化的,而是“人缘化”的,所以,这种关系也是极为脆弱的。当上级对一线行政提出严厉要求,弱化一线正式行政人员的实际政策制定能力时,那些在一线带队的正式行政人员就不得不让半正式行政人员采取武断措施控制被治理者,而这很可能激起反抗。第三道保护性协商关系则来自于各级政府对被治理者权益的保护。城管实践中广为运用的“人性化执法”、“柔性管理”、“疏堵结合”原则,基本上都是出于对被治理者权益保护而设立的。为了规制一线行政人员侵犯被治理者权益的行为,加强科层体制的组织调控就在所难免。案例6:武汉市城管系统规制一线行政的措施2008年7月,武汉市城管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标准”正式实施,将处罚细化为若干阶次,每一阶次的自由裁量幅度控制在2倍,一些违法行为则执行定额处罚,媒体宣称,这种改革“削减甚至消除了执法者在处罚额度上的选择空间”29。以此为基础,武汉城管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程序,并用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控行政处罚过程30。为了杜绝“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武汉市城管局、人事局于2009年年初联合下发严肃行政执法纪律的“六项禁令”,严禁越权执法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严禁辱骂、殴打、体罚行政相对人,武汉城管局的领导甚至要求执法队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31。很显然,第二道和第三道保护性协商机制存在严重冲突,只要加强对一线行政人员的组织调控,就意味着上下级之间的“共谋”失去了存在空间。类似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命令,几乎等同于粗鲁问责制,对街头官僚产生了非正式的影响(Hossain, 2010),一线城管必然更加求助于与协管的人缘化关系,也将扭曲与被治理者间的保护性协商关系。保护性协商机制建立在脆弱的制度环境之中,导致一线行政人员与被治理者之间的顺从关系随时可能破裂,城市暴力正是这种顺从模式失去支持的表现。城市治理中总会面临“复杂且难以处理的问题”,被治理者因为某种原因有强烈的“越界”需求,但一线行政人员又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加以回应,这使得常规治理中的保护性协商关系无法建立,冲突也就在所难免。此外,科层体制内部的“共谋”嵌入于人缘化的关系,这与非人格化的组织调控格格不入。只要组织调控加强,体制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保护性协商关系就会削弱,一线行政中正式与半正式工作人员之间的伙伴关系就会发生异化,这必将压缩灰色空间,使得常规治理中的保护性协商关系也有可能破裂。(二)边界改变每一个一线行政人员都有一套“压力计算体系”,其压力不仅来自于上级领导,也来自于被治理者,还有其它社会力量。一线行政人员首先要考虑的是上级领导的压力,尤其是在“压力型体制”下,会出现责任层层下移而权力层层上收的效果,其实质是一线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收缩。这迫使他们改变既有的保护性协商关系,把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较为模糊的边界线激活。在常规治理过程中,保护性协商机制可以最大范围地化解由边界改变所可能带来的冲突,鲁磨路的老城管坦言,在特殊时期的城市整治运动中,只要城管“打声招呼”,摊贩就会“配合”清场;而整治运动过后,一线城管仍然需要默认摊贩实际支配的灰色空间。但是,在两种情况下,边界改变所带来的冲突几乎不可避免:一是新政策的实施意味着重新划分界限,既有的灰色空间可能会永久消失,这必然激起被治理者的反抗;二是媒介动员很可能激起被治理者的单一公民身份认同,将灰色利益当成是合法权利,这事实上也是在重新划分界限,而这是政府所不容许的。社会边界的变化主要包括边界强加、边界激活、协同攻击/保护三个过程:第一,边界强加。前已述及,在城市空间实践中,政府可以利用法律、规划、专业知识和意识形态对城市空间进行重新规划,强加给市民和被治理者。按照德赛图的说法,强者运用策略,体现分类、划分、区隔等方式以规范空间,是一种战略。相对而言,被治理者只能在法律边缘伺机而动,充其量是一种战术行为。因为,其自主性空间是利用政府提供的“机会”产生的。第二,边界激活。新的法律颁布并不一定立即执行,新规划的出台也不一定立即生效,这为灰色利益空间的出现提供了机会,政府尤其是一线行政人员在灰色治理过程中也默许其存在。一旦严格执行法律政策,灰色利益空间不断清晰化,市政当局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界限也不断明晰,必定会加强被治理者内部社会关系及其与市政当局的跨边界关系的显著性。第三,协同攻击 / 保护。市政当局新的城市政策是一种攻击行为,因为它剥夺了被治理者原有的灰色利益。反过来说,被治理者必定会对此采取协同保护措施,通过谈判、抗争等各种手段提出集体诉求。政府只要有效回应被治理者的集体诉求,就意味着新社会边界的确立。社会边界的改变意味着原有灰色空间的消失,但可能也意味着新的灰色空间的形成,灰色治理同样伴随着社会边界变化的过程。只不过,一个成熟的灰色空间,跨边界的联系往往为联盟、合作、妥协主导,即便是有反抗,也是小规模的、匿名的,被治理者更愿意采用“游击战术”,使用“弱者的武器”(斯科特,2011),很难演化为公开的反抗。伴随着社会边界变化进程的灰色治理,尽管力图将冲突控制在最小范围,但却极难消除部分被治理者的公开反抗。关键在于,被治理者往往是分散而无组织的,因此,其协同防护并不容易建立起来。这就意味着,高强度的协同攻击需要面对防护性的“分散攻击”,暴力生产防不胜防。社会边界的激活并不仅仅是法律、利益边界的重新确认,还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双方一系列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调整。在典型的灰色治理实践中,被治理者与治理者之间是一种非对称性的关系,被治理者享有的自主性空间取决于治理者留下的“机会”,因此,他们之间的保护性协商关系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庇护关系——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比如一线行政人员自身越过边界粗暴执法时,才会导致被治理者的抵制或求助于上级政府。社会边界的变化过程有利于这种非对称性关系的改变:第一,行政链条的延长导致一线行政人员不具有支配性权力。基于保护性协商机制,市政当局倾向于采用一系列的一线行政技术保护自己,避免与被治理者正面冲突。这种技术的核心是尽量延长一线行政的链条,保证一线行政即便出了事故,也不至于受到问责。协管、辅警、社区干部等半正式行政人员是被制度认可的保护机制,几乎存在于所有一线行政领域。此外,在特殊的高风险行政领域,还会创设新的行政技术。案例7:土库村拆迁过程中的行政链条在城市改造中,“拆迁办-拆迁公司-拆迁队”已成为制度化的行政技术。2010年,鲁磨路沿途两所大学着手对土库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用于建造教师小区。在拆迁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更为复杂的行政链条:武汉市政府是土地出让方,两所大学是拆迁人,武汉信诺公司是拆迁方,而惠峰公司是土方工程的承包方,现场施工的则是一群民工。行政链条的延长在保护了一线行政人员的同时,也客观上改变了原有的非对称性关系。对于土库村的拆迁户而言,惠峰公司及现场施工的民工,并不具有支配性的权力,因此,他们很自然会采用私暴力来反抗“强拆”。第二,单一公民身份幻象强化了被治理者的权利伸张。近十年来,一些媒体和公共知识分子的深度介入“新民权运动”,将发生在一线行政人员与被治理者间的暴力事件,赋予社会抗争的内涵。在维权话语体系下,媒体所塑造的一线执法场景具有片面性,如在城管执法领域,通过“污名”建构了负面的城管整体形象,并将暴力抗法摊贩的形象圆形化,将问题归结为抽象的体制问题(陈柏峰,2013)。这显然与灰色治理的混杂情景大相径庭,它使一些被治理者放弃了多种身份认同,沉迷于单一的公民身份幻象,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权利主张。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将某一唯一身份强加于一个人是挑拨派别对立的一个关键的“竞技”技巧,但不幸的是,许多主观上试图制止这类暴力的良好愿望也因为以为关于我们的身份没有多少选择可做而遭到挫折(森,2009:引言)。“新民权运动”的初衷本是为激起被治理者的权利意识来抑制公权力的滥用,但这一假设却压缩了灰色治理的空间,极大地增加了暴力反抗的可能性。案例8:童贻鸿的单一公民身份幻象2010年11月18日下午3时许,几十个工人在鲁磨路土库村102号民房周围施工。房主童贻鸿,也是该村唯一一名“钉子户”,以为这是在准备实施强拆,便在7楼顶上向楼下扔砖头和燃烧弹,将一名工人砸伤。施工方很快停止了施工,把工人送往医院治疗,并向警方报案。警方当即展开调查,第二天即传唤了童贻鸿。事后,童家极力希望获得媒体的关注,并希望得到维权律师的支持。11月20日,在《新京报》记者的陪同下,童贻鸿打“飞的”到北京投案。此后,《新京报》对这起“强拆”事件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童贻鸿得到了代理过多起拆迁热点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的支持32。此前,童家一直坚持其利益诉求,成为521户拆迁户中的唯一一名“钉子户”。此事过后,童家继续坚持“抗争”,并获得了部分媒体和公共知识分子的支持。最终,拆迁方不得不修改图纸,放弃对童家的拆迁诉求。一旦非对称关系得以改变,就意味着灰色治理过程中被治理者对治理者的顺从模式无法得到支持,他们之间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三)城市暴力再生产过程客观上,一线行政具有高度复杂性,对权力决断33的要求极高。在常规治理中,灰色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化解因专断权力所可能导致的是非不明的问题,一些“复杂且难以处理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悬置权力,不急于决断而避免矛盾激化。这客观上避免了城市暴力的生产。然而,保护性协商机制处于脆弱的制度环境之中,边界改变的过程也不允许灰色空间持续存在,权力决断的回旋余地大大压缩,无论是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的私暴力都有可能因为既有顺从关系无法得到支持而再生产出来。简言之,灰色治理本身也内含着再生产暴力的机制,治理者、被治理者及其相互关系,共同制造了近十年来“城市暴力的兴起”这一大事件。1. 脆弱的制度环境大多数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再生产出来的暴力事件,都发生在“剩余部门”和一线行政领域。“剩余部门”的主要特征是,这一部门在官僚体系内部较为弱势,所能援用的法律、政策和行政资源极为有限,导致其基础性权力较为薄弱。一线行政往往在流动性的、开放性的环境中展开工作,经常面对复杂且难以处理的问题,很难实现行政的常规化和程式化。灰色治理是因应这一复杂的制度环境产生的,但也必然会受到脆弱的制度环境的影响。一旦官僚体系发生变动(如运动式治理时期),剩余部门就得承受巨大的行政压力;在社会转型期,一线行政面临的复杂且难以处理的问题也会陡增,日常的灰色治理技术就将难以维系。城管部门是典型的“剩余部门”,它由各城市自行设立,没有全国性的主管单位,因此,其行政系统只有第一线的分支机构和分散各地的下层机关,没有部门的中心机构。城管部门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设立,表面上拥有广泛权力,但这些行政处罚权基本上都是各部门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的剩余权力。城管执法几乎全是街头执法,面临大量的复杂且难以处理的问题。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何发生在城管系统的城市暴力特别多。2. 单一身份的形成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各方身份极为复杂,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在此基础上建立脆弱的庇护关系,单一身份的幻象则破坏了他们之间的非对称性关系。城市治理者内部包括部门领导和一线行政人员,后者既有正式行政人员,也有半正式行政人员。被治理者的身份更为复杂,既有当地市民,也有外来人员;既有身体残疾、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也有经济社会条件都比较好的从业人员。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是非对称性关系,治理者基于被治理者的特殊身份给予保护。但是,单一公民身份的幻象使得被治理者倾向于改变既有的顺从模式,将灰色利益合法化;科层体制内部的组织控制也迫使一线行政人员,尤其是其中的半正式行政人员化约为单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倾向于在与被治理者之间建立霸权式宰制关系。单一身份压缩了节制权力的空间,一线行政人员难以回应被治理者的多样性诉求,城市暴力反而易于生产出来。3. 跨边界关系的清晰化在灰色治理过程中,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边界较为模糊,他们之间的跨边界关系呈现出联盟、妥协、抵制、攻击等混杂状态。但是,随着行政理性化进程的推进,一线行政越来越强调依法行政,由此出现了“行政执法化”状况(凌斌,2011)。行政执法化既是规制治理者执法行为,也是规制被治理者的行为,法律明确了两者间的社会边界,他们之间的跨边界关系也逐渐清晰化,庇护关系难有生存空间。同时,随着媒介动员的推进,一线行政的瑕疵受到严厉批评,被治理者在维权的旗帜下也倾向于将既有的灰色利益清晰化。在此情况下,一线行政难以根据复杂环境做出合适的权力决断,也无法悬置权力,而是根据法律和政策进行权力实践,这很可能让单一的攻击状态主导跨边界关系。城市暴力是灰色治理过程的产物,这一过程由保护性协商机制和边界改变机制构成。具体而言,灰色治理本身具有再生产城市暴力的动力,因为其本身具有流动性和混杂性。如亨廷顿(1992:140)的名言,“现代性有助于政治稳定,但现代化却孕育了不稳定”。制度环境复杂与否、身份是否多样、跨边界关系是否混杂,并不必然再生产出城市暴力。但是,脆弱的制度环境、单一身份的形成以及跨边界关系的清晰化,却很容易再生产出城市暴力。五、结论中国的城市暴力兴起并不是城市共同生活失败的征兆,也不是社会治安管理无效的结果,而是转型时期特殊的城市治理机制造成的。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空间实践塑造了大量的灰色空间,城市治理也呈现出灰色治理状态,即治理者通过节制权力,尤其是控制暴力,给予被治理者一定自主性空间;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跨边界联系也是联盟、妥协、抵制、攻击等多种状态并存的,权力实践双方保持了微妙平衡。灰色治理过程主要包括保护性协商和边界激活两个机制,它们在常规治理过程中化解了大量冲突,抑制了城市暴力的生产。同时,它们蕴含着暴力再生产的可能性,一旦那些“复杂而无法处理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时,权力实践各方的保护性协商关系就会断裂,模糊的边界也会被重新激活,相互攻击就有可能主导着跨边界关系,城市暴力就难以避免。城市暴力的控制与再生产源于同一机制。区别在于,在相对稳定的城市治理环境中,或针对简单易处理的问题时,灰色治理有效地控制着城市暴力的产生;在转型时期,或针对复杂且无法处理的问题时,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顺从模式受到挑战,灰色治理内含的攻击关系就会凸显出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保护性协商关系在转型时期发生断裂,边界改变增加了两者之间相互攻击的可能性,这可能预示着灰色治理已越来越无法维系。城市暴力兴起的大事件或许意味着,新时期城市暴力的控制不应再依赖于灰色治理,而应寄希望于一个相对平等的跨边界关系的建立。事实上,庇护关系的断裂、公民身份认同等已经为新的城市治理机制准备了必要元素。*本文得益于与贺雪峰、陈柏峰、张世勇、杨华、郭亮、陈辉、田先红、欧阳静、桂华、林辉煌等诸师友的讨论。特此致谢。本文系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研究》(14JZD030)的阶段性成果。参考文献:[美]汉娜·阿伦特,2012a,《公民不服从》,载汉娜·阿伦特:《共和的危机》,郑避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美]汉娜·阿伦特,2012b,《论暴力》,载汉娜·阿伦特:《共和的危机》,郑避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法]索菲·博迪-根德罗,2010,《城市暴力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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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罢运与“黑车”的生存空间吕德文
[摘要]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运管所处境相当尴尬:其部门性质难以准确定位,行政职能受到了限制;因为执法能力有限,使得其行业监管能力极差;但它所面对的问题往往又是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运管所爱莫能助。
近日,全国多个省会城市出租车罢运。罢运的目标除了指向老生常谈的“份子钱”问题,也指向“专车”服务等“黑车”问题。
笔者认为,“份子钱”和“黑车”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出租车等客运市场作为垄断行业必然滋生行业管理的巨大漏洞。这个漏洞表现为,获取了专营资格的出租车公司与大量的出租车司机之间形成了不对等的市场关系,出租车司机可以运用一系列的规定压缩出租车司机的利益空间;而垄断经营必然产生市场反应的迟钝,真正的客户(市民)因为很难获得较好的服务,默认甚至鼓励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存在。何况,“滴滴专车”服务成功地规避了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城市客运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的出租车司机仍然得独自承担市场冲击带来的压力。
那么,背后的行业主管部门车辆运输管理所又是如何看待类似“黑车”的问题的呢 笔者在不久前调研了中部某县的运管所,“一叶知秋”,希望能解释相关问题。
车辆运输管理所是一个非常尴尬的部门。从部门属性上看,它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凡是涉及车辆营运的事务,它都得管,比如客运、货运、车辆维修等等,责任不可谓不大,地位不可谓不重要。可是,县里的运管所处境却极其尴尬,行业监管的能力非常有限。
我调研的运管所共有84名在职工作人员,而真正在运管所上班的只有42人,有被交通局请调的,有停薪留职的。在这些工作人员中,只有所长一人是大学学历,另有两名中专生,其他都是中学以下学历,人员素质非常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运管所的体制极为特殊,它属于交通局下属的副科级单位、独立法人,却是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简言之,运管所必须自我保障,“保稳定、保运转”一直是单位运行的首要目标;这种部门性质,使得运管所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安排就业人员的主要渠道,如转业军人、领导关系户等。
这几年推行机构改革,国务院、省政府明文规定运管所按照视野单位改革,进入一级执法单位(公务员编制),运管所人员应纳入财政保障。但是,这显然做不到。客观情况是,如何解决这些冗员是个问题,清退不现实,毕竟所有工作人员都已取得一定的体制身份;全部改革成正式的事业编制人员乃至公务员,更加不可能,这些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根本达不到执法人员要求。问题在于,运管所的机构改革可以停滞不前,但运管所的职能、执法方式的改革却不容迟疑,这使得运管所的处境更为尴尬。今年国务院要求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省交管局要把驾校审批权下放到县一级,可实际上,县运管所根本没有能力承担驾校审核职责:按规定,驾校审批条件多达100多项,运管所哪有这样的专业人才去审批
一
客运市场的管理漏洞非常大,其中既有管理体制问题,更有管理技术(包括人员素质)更不上,导致灰色地带过大,以至于无法控制的问题。按照运管所所长的话说,就是运管所的管理方式非常传统,但监管要求却越来越高。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几乎所有事故都可以追究运管所的责任。比如,很多客运企业为了追求更大效益,营运客车很难达到安全要求,一旦出问题,承担较大责任的是运管所;问题是,运管所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去监管,安装一个GPS定位系统需要80万元,这个钱企业不会出,上级部门也不会出,而运管所没能力承担。
前已述及,运管所是一个自收自支的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所有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都需要从所收的费用和罚没收入中获取。至今,我所调研的县运管所每年只有220万的财政转移支付,这还是2011年运管费改革为燃油附加费后补贴而来的,这对于84人的单位几乎是杯水车薪。因此,长期以来,“保运转、保稳定”的核心任务就是获得足够多的罚没收入。既然机构的运转取决于罚没收入,客观上就需要容许一定的灰色空间存在,也就是说,行业监管不能过于严格,否则“水至清则无鱼”。因此,客运市场的灰色化就渐渐形成:这典型地表现在短线运输线路的垄断上。
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再加上对市场化运营方式的迷信,长期以来,县城到各乡镇的客运市场依赖于私人运营;如果行业监管不力,私人运营必然滋生垄断。原则上,客运车辆获取特定线路的营运资格,取决于运管所。也就是说,运管所可以规定特定线路可以投放多少营运车辆,因此,获取运管所的营运资格至关重要。由于特定线路的营运车辆数量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营运证本身就是稀缺资源。这导致客运市场内部会形成一种无序竞争秩序:拥有营运资格的车主可能只是投入了20万,由于存在垄断利益,只要他愿意,转手就可以卖40万,以此类推,最终实际营运的车主的利润不可能太高。只是,中间的利润并没有进入运管所,而是被社会的各色人等获取了。
实际上,这种自由竞争秩序并不常见,更为常见的是,黑恶势力介入垄断特定线路的营运。因为,私人营运终究还会面临竞争,合理的自由竞争秩序很难形成。第一、线路之间的利益难以合理区分,而运管所的管理力量又极为有限,这很容易造成纠纷。比如,有两条线路a-b和a-c,其中a-c要经过b,如果乘客从客运站上车,在客运站买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问题,到b地的乘客不至于上a-c的车。哪怕出现纠纷,运管所可以处理,因为每个客运站都有运管所的驻站工作人员,保证“源头管理”到位。但是,如果有半路上车的乘客,运管所的管理力量不到位,则两条线路就容易因客源问题发生纠纷。第二、乘客利益难以保障。这尤其表现在节假日期间,私营车主随意涨价的现象极为普遍。运管所同样没有能力去管理,并且,票价问题还涉及到物价部门,运管所也没有动力去管。
简单地说,客运市场的自由竞争需要运管所有效地介入管理,否则,合理合法的营运秩序就很难形成。在行政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黑恶势力介入了客运市场,获取了垄断利益。第一、通过垄断线路,使得客车的营运资格这一稀缺资源保留在了客运市场上,避免客运市场份额的流失。第二、由于是垄断经营,避免了众多私人营运产生的管理成本,黑恶势力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利益分成。第三、垄断线路经营后,黑恶势力可以更加方便地加价,而不必担心相互拆台。
当然,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是,客运市场的垄断秩序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需要运管所赋予必要的条件。比如,严格限制每条线路投放的营运车辆,保证垄断市场的存在;在春运期间“适当”管理客运市场,避免严罚导致违法收入流失。因此,运管所,乃至其它部门的一些官员,很自然地成为这个垄断市场的受益者。
2012年,该县启动客运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把客运市场的私人化营运改革成公车公营,开通城乡公交线路。为此,县政府和省运输有限公司出资3000多万元组建公交公司,各占股份40%和60%。新公司购置了80多辆符合条件的公交车,运管所联合相关部门对线路进行了评估改造。公车公营的方式,对于政府而言,便于管理、保障安全,具体来说,运管所的管理对象不再是80多个车主,而是一个公司,管理效果肯定要好很多;对于老百姓而言,更是受益颇多,车费显著下降。但是,对于新公司,则有营运压力,但如果算上法定的燃油补贴,则不至于亏本。因此,县政府很有积极性推动这项改革。
问题是,出资容易,体制却难以理顺。垄断多年的线路营运,已经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集团,要将80多辆车的经营权收回,阻力很大,有不少人上访、烧车子。为此,县委乡政府决定有一位副书记领衔,政法委牵头,对客运市场改革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期间,县委书记在全县干部大会上讲话,要求有利益牵连的干部不能阻碍改革,否则必将采取措施。这一改革才得以完成。
二
运管所的街面执法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除非接到举报,一般情况下,不能在省道、国道上执法,只能在交叉路口拦车检查,因为要保证道路畅通;查处那些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需要有严格的取证,也就是说需要乘客配合签字。在严格的执法程序要求下,“非法营运”实际上是难以避免的:执法成本过高,但社会需求又过大。据运管所工作人员所说,查处非法营运的车辆需要30多个环节,一个人一天查处一辆车都查处不过来。事实上,运管所工作人员的切身感受是,绝大多数非法营运的问题与其说是行业监管问题,还不如说是社会问题。困扰该县运管所的“黑出租”和三轮车载客问题,也是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面临的问题。
A、黑出租
该县在客运市场体制改革之后,开通了通往7个乡镇的公交车,还有一些乡镇由于道路条件不合格,就没有开通公交线路。问题是,群众的出行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黑面的”就自然而然出现了。
理论上说,凡是进行营运的车辆都必须有运管所颁发的营运证,但几乎没有一辆农村的“黑面的”会去办证。因为,“黑面的”的收入本来就不高。在熟人社会中,“黑面的”车主不用惧怕被查,因为没有哪里乡里乡亲会配合运管所作证该车是非法营运。也因此,只要没人举报,运管所不会主动去查处“黑面的”。
问题在于,一旦“黑面的”出现交通事故,并且明显是一般性的行业监管问题,则运管所就难辞其咎。2011年江西贵溪校车(实际上是“黑面的”)事故后,对运管所的影响非常大。社会舆论,也包括政府内部都认为,运管所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不过,运管部门最后还是成功地推卸了责任,理由有三:第一、校车事故出现在路面行驶过程中,交警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车管所的行业监管方式以“源头管理”为主,即“车进站、人归点”,保证出站不超载、不乱拦车即可,那些所谓的“黑校车”并不属于客运车辆,车管所“失职”情有可原;第三、假设车管所要以非法营运的罪名查处这些“黑校车”,存在实际困难,即“黑校车”里的“乘客”是小孩,没有举证能力,其责任主体是家长,却又不在现场。
严格从法律法规看,运管所推卸责任的理由显得有点牵强,这些理由只是说明对于黑校车的监管,交警更有执法能力,运管所没有足够的能力。也正因为此,校车条例也把校车行业管理的只要职责划归交警,运管所只负责规定线路、对校车检测、对经营校车的企业进行监管、参与校车许可条件的讨论等等。也就是说,运管所还是可以像往常一样对载着学生的“黑面的”消极管理。
即便是合法的出租车,也存在非法营运问题,这同样难以监管。县城到市区大概是100公里的距离,全天有多趟中巴车营运。但一些乘客对出租车有需求,于是,该县的绝大多数出租车并不在县城营运,而该走长途,这事实上与长途客车造成了竞争。出租车走长途线路是否为非法营运,有模糊空间:比如,有乘客愿意打车从县城到市区,然后出租车从市区自然返回(无论是否载客),这没什么问题;可是,如果出租车到了市区以后,刻意到车站拉客返回县城,则有非法营运之嫌。这也必然会激起中巴车的反抗。我去调研的那天,在市区下火车后发现,几乎到每个县城都有出租车拉客,唯独我去的那个县没有。到了县里才发现,原来那天刚好发生了长途客车的营运人员与出租车司机的冲突事件,一位抢客的出租车司机被打伤了,第二天十几辆出租车为了讨说法把县政府大门给堵了。
对于类似问题,运管所几乎没有办法处理。部分原因是因为出租车非法营运的定性本来就存在问题,即便定性没问题,取证也有问题。更重要的原因是,出租车之所以跑长途,是因为县城的短途生意被三轮车挤压了。而这也是运管所难以解决的问题。
B.三轮车
三轮车载客一直是城市运输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这个问题涉及面更广、解决的难度更高。首先,三轮车载客是否为非法营运,在法律上有模糊边界;其次,三轮车载客涉及到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三轮车主一般都是弱势群体、下岗工人,对其监管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从运管所的角度上看,后一类问题显得更为棘手,但后一个问题又与前一个问题密切相关。
绝大多数县城的出租车营运是近些年才有的,但市民的出行需求却一直都有,在没有机动车的时候,很多县城都依赖于人力车。可以说,三轮车的出现满足了市民出行的需求,市民觉得方便,随叫随到,一些背街小巷也容易进去。所以,绝大多数县城,包括一些中小城市,三轮车刚出现时都为交警、运管部门所允许,都发了牌照;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将此作为解决下岗工人再就业的措施给予鼓励。
不过,严格说起来,三轮车确实不符合客运的条件,它的安全性能不高,容易出事故。更重要的是,一般的三轮车主很难承担各种保险费用,甚至连必须的运管费、年检费都难以承担。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制造社会矛盾——三轮车主无法赔偿乘客损失时,政府往往需要兜底。所以,这些年来,交警不再发放牌照,运管所当然也无可能办营运证。一些有牌照的,也想方设法取缔。
我调研的这个县,大概在十年前就有二三百辆营运。当时的管理较为规范,不仅交警发了证,运管所也给每辆车上了牌照,也专门派执法力量收取营运费——因为三轮车主总是躲避交费,所以运管所必须上街执法。但是,2011年燃油附加税改革后,营运费停止收取,使得三轮车的营运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现在已经有400辆左右的三轮车在县城营运。
从2007年至今,县政府一直在想方设法取缔三轮车营运,试探过几次,但每次有点风吹草动,就激起了三轮车主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堵大街,或者堵政府大门,最后都已失败告终。
在运管所看来,三轮车的问题是典型的社会问题,不属于行业监管问题。因为,解决三轮车营运的前提是解决与之相关的就业、下岗工人补偿、弱势群体救助等系列问题,如果县委县政府不出台配套措施,并采取高位推动的态势,运管所是不可能承担因积极监管所带来的可能的社会风险的。比如,邻县在去年取缔了所有非法营运的三轮车,由政府统一购买符合安全标准的三轮车,并制定了系列管理措施,确保行业规范。需要营运的车主按规定需要重新申请。这个过程曾发生恶性事件,一位车主因此自杀,但县委主要领导承担了责任,使得三轮车载客的行业整顿顺利完成。
可见,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运管所处境相当尴尬:其部门性质难以准确定位,行政职能受到了限制;因为执法能力有限,使得其行业监管能力极差;但它所面对的问题往往又是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运管所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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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基层治理转型中的群众路线吕德文
[摘要]群众路线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群众工作方法内部也具有多重对立统一关系。在长期的国家建设过程中,群众路线逐渐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工作机制,包括简约治理、中心工作和综合治理三大机制,它们已成为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下重塑国家治理,成为理论界亟需探讨的重要问题。得益于国际上对“中国模式”的讨论,近些年理论界也开始注意到群众路线在塑造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一般认为,群众路线不仅在土地改革、改造旧官僚体系、形成新国家观念等国家政权建设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还塑造了新中国独特的国家治理体系。新中国创立的政法传统、信访制度、“逆向政治参与模式”、简约主义的地方治理,构成了新中国既不同于西方官僚制、也不同于传统治理方式的国家治理新传统。然而,随着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后的群众路线和国家治理都面临着挑战,新时期呼唤新的群众路线实践形式,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让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有效运转的有益尝试。
一、群众路线的内涵
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从这一年的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习近平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四风”问题。这“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群众路线是历次整党整风的主要内容,但从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开展的新一轮的干部“上山下乡”运动来看,这次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不单纯地解决思想教育问题,而是以此为契机进行制度建设,达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党员干部的群众工作本领的目的。1981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作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群众路线有明确、简洁的表述:“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刘少奇同志在中共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具体而言,它包括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这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说党应具备群众观点,关系到党的性质、宗旨问题;“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说的是群众工作方法,指的是党的基本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
首先,群众观点既是一种历史观,也是一种认识论。作为一种历史观,“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奠定了普通民众在历史中的主体地位,也决定了党和国家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群众的认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已成为党和国家机关的宗旨,也是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作为一种认识论,群众路线强调正确认识来源于人民群众,需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
其次,群众路线既是一种工作作风,也是一种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我党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三大作风是群众观点在具体工作中的表现,体现了反对教条主义和朴素经验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反四风”既是针对脱离群众的现象,也是针对脱离实际做法。反官僚主义不仅要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还要反对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官僚主义的两种表现——“不理不睬或敷衍塞责的怠工现象”和“命令主义”。
三大工作作风内化于“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中。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有两个方法是必须采用的,一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改革开放以后,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逐渐制度化,渐渐形成了简约治理、中心工作和综合治理等工作机制。简约治理主要指的是在基层治理中大量采用准官员和半正式的行政方式,以此弥补正式行政的不足。中心工作指的是一段时间围绕一个工作重心展开工作,形成运动式治理的格局。综合治理则指的是在具体工作中,多个部门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展开工作。
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之间有密切联系,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群众观点,才有可能实行正确的领导方式;同样,密切联系群众也只能在正确的工作方法中体现出来。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都要通过工作作风表现出来,“四风”盛行根源于群众观点的丧失,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的扭曲。因此,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主要任务聚焦于作风建设上,无疑是切中要害的。不过,仅仅局限于思想教育,或许是不全面,也是不彻底的,因为,比作风问题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问题。而群众观点,尤其是群众工作方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社会转型期要求群众工作方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习近平指出,要以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执行制度没有例外。
二、群众工作方法
群众路线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既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来源,也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群众路线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方法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群众路线能否有效发挥作用,有赖于群众观点与群众工作方法的有效衔接。群众观点是新中国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这一论断,颠覆了中国政治传统中的精英史观,确定了国家合法性并不来源于传统,而是根植于群众的认可。因此,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长期以来,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被认为是保持党和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以至于进入21世纪,信访问题再度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央明确要求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新一轮的干部“上山下乡”运动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由于我国在政治上确立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且中国共产党作为先锋队组织,主动与人民群众保持了血肉联系,群众接受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群众动员中参与政治,在上访和下访的渠道内协商解决问题。
群众路线是新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套独具特色的工作方法。群众路线要求任何工作都必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延续了传统中国的政治智慧,也适应了现代国家建设的需求。由于确立了各级党委、政府在各项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强调条块之间的分工合作,使得群众路线具有集权成分,也具有典型的官僚制特征,保证了行政的效率;同时,群众路线始终强调群众动员的作用,客观上具有了公众参与的因素,符合科学决策的基本机制。群众路线内部集中与民主之间、官僚制与群众动员之间,是矛盾的结合体,新中国成功的国家建设表明,这一治理方式是成功的。
群众工作方法的成功,有赖于强大的群众观点。经过长期的革命战争,新中国的官僚体系较好地贯彻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也具有高度的政治认同。因此,群众工作方法可以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渐趋完善,并延续至今。比如,领导干部的调研,渐渐形成了个案(解剖麻雀)为主的方法,它综合运用了访谈、座谈会、蹲点、树典型等多种技术。个案方法难以避免特殊情况产生政策失误,但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反复循环中,可以很快纠正过来。再如,在处理央地关系上,渐渐形成了“锦标赛体制”。它曾经是“大跃进”错误的罪魁祸首,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至今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意识形态清明的时期,即便是群众工作方法出现了问题,一些政策失误也能被群众观点有效地平衡、修复;一旦群众观点含混不清,则群众工作方法只能依靠内部机制重新调整,难度大大增加。
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了社会分层和利益群体分化,再加上权利话语的兴起,使得传统的群众观点发生了微妙变化。首先,改革开放催生了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新社会群体,需要重新划分社会阶层。其次,权利话语为群众观点注入了新的意识形态因素。因此,群众运动不再由组织动员开展,维权旗帜下的自发的集体行动开始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已有的群众工作机制,典型如信访体制,它本是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机制,属于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但却慢慢注入了政治抗争的内涵。这种剧烈的社会转型,要求群众路线必须实现现代转型,将已经崛起的权利话语吸纳进群众观点中,创新群众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依法抗争”。
三、群众路线的三大机制
在长期的国家建设过程中,群众路线逐渐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工作机制,它们已成为国家治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约治理、中心工作和综合治理是其中的三大机制。1.简约治理
传统中国的地方治理一直具有简约主义传统,表现为准官员和半正式的行政方式被广泛采用。群众路线继承了这一传统,通过阶级划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团结少数积极分子作为领导的骨干,并凭借这批骨干去提高中间分子,争取落后分子,培养了基层治理的代理人;在具体的行政方式上,也大量采用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等方式进行。简约治理是熟人社会的治理,由于代理人能够充分掌握地方社会的信息,且能够熟练运用地方性规范制衡被治理者,因此,对于正式行政而言,代理人体制是简约主义的。
简约治理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代理人有可能成为赢利型经纪人,蚕食公共利益,其二,边缘人的崛起有可能瓦解地方性规范,让半正式的行政方式捉襟见肘。中华帝国时期主要依靠双轨政治来解决这一问题,士绅既接受了儒家教化,又能有效规制边缘人,在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的政治双轨中起到接点作用。清末以降的国家政权建设摒弃了无为政治,一些地方边缘人取代士绅成为代理人,导致了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群众路线较好地解决了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的问题,群众动员不仅建立了全新的国家观,让群众观点有效地规制新的政治精英,且建立了新的政治参与机制,让群众监督地方代理人。
在简约治理这一机制上,当前的群众路线面临着双重挑战,一是支撑代理人体制的熟人社会性质的改变,二是群众动员机制的式微。半熟人社会,尤其是灰色社会的存在,使得代理人很难充分掌握地方社会的信息,原有的地方性规范也逐渐瓦解,边缘人重新崛起,而群众动员的式微,又让代理人的监控机制丧失殆尽。因此,地方治理有陷入内卷化的危险,为了防止这一恶果,只能进一步加强正式行政体系的建设,并最终弱化代理人体制。
2.中心工作
近代以来开启的国家建设,改变了帝制时代的无为政治理念,强国富民成为国家的首要任务。但是,弱小的国家能力与艰巨的国家建设任务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这在国家治理领域主要表现为,正式行政力量无法处理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务。简约治理机制部分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代理人体制的行政架构,分担了诸多地方治理任务。然而,仅仅依靠半正式行政力量的补充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提高正式行政的效率,做法之一就是打破科层制对行政力量进行重新组合。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所说的,领导人员依照每一具体地区的历史条件和环境条件,统筹全局,正确地决定每一时期的工作重心和工作秩序,并把这种决定坚持地贯彻下去,即在任何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只能有一个中心工作,辅以第二位、第三位的工作。这种按照工作重心重新组合行政力量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做法,便是中心工作机制。
中心工作机制已成为我国行政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治安工作形成了“严打”机制,每年或每段时期都有一项重点打击工作,公检法相配合,保证“从严、从重、从快”的效果。近些年的城市管理也大量采用了类似机制,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整顿”某项突出问题,所有的城市管理力量统一调配、统一指挥。中心工作机制甚至取代了日常工作机制,行政力量的改组常态化,这在基层政权的运作中表现尤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和税费征收成为乡村两级组织的中心任务,“计划生育工作组”和“税费征收小组”普遍取代原有的“七站八所”,成为基层组织的实际运作机构。近些年新出现了招商小组、新农村建设小组,表明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有所改变。中心工作是随着不同时期工作重心的变化而改变的,因此,它具有典型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
只不过,大多数中心工作已无法动员群众,只在官僚体系和半正式的行政体系内进行动员。为了保证中心工作的有效开展,行政系统形成了压力型体制,一级行政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将这些目标分解为数量化的任务和物质化的指标体系,层层量化分解,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为了保证实现目标,一般配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的指标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这一体制下,每一级行政组织都在这些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压力型体制虽然有利于保证中心工作目标的实现,但却很难对中心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但恰恰是在中心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下级组织尤其是基层组织和街头官僚,容易在压力之下进行选择性政策执行,甚至是执法犯法。
3. 综合治理
中心工作机制要求所有的行政力量统一计划、统一行动,这就必然延伸出综合治理机制。综合治理在第一个层次上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明确各行政机构的职责,这在本质上属于官僚制建设的一部分。社会治安领域的“严打”和城市管理中的“整顿”,基本上属于此类,公、检、法各部门只是在“严打”过程中加强配合、协调,各级综治委属于协调机构,而非行政上级;公安、城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管理“整顿”中的配合,各自的执法权也保持完好,城管局仍只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管委也属于协调机构,直接行政负责人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单位。
综合治理在第二个层次上是行政力量的临时重组,各行政人员除负有机构职责外,还负有“兼职”完成中心工作任务的职责,这具有反官僚制的特征。行政力量的重组往往发生在专业化不够强的机构内部。比如,乡镇政府虽然是一级政府,是典型的科层组织,但由于政府内部的各部门专业化程度并不高,使得乡镇党委、政府倾向于打破科层制,围绕中心工作重组行政力量。因此,一个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既可能是计生专干、还可能是驻村干部、新农村建设工作组的成员等等。公安、土地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虽然与乡镇街道的其它部门相比专业化程度较高,但在其系统内部专业化并不明显,机构内部的行政力量也不时重组。
综合治理意味着处理好群众路线各层次、各部分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了实现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一般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实现“一元化”的领导。而为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就要实行广泛的动员。很显然,官僚制和群众动员的相互协调是综合治理的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心工作机制和压力型体制之下,官僚体系的动员是极为高效的,但对半正式行政体系及群众的动员却逐渐式微。前已述及,代理人体制实际上在渐趋弱化,而在毛时代广泛采用的各种代表会、干部会、座谈会、群众会,在会上举行苦主控诉等群众动员手段已基本上丧失。
四、群众路线面临的挑战
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群众路线,发轫于革命战争时期,成熟于建国初期的土改、镇反、改造旧官僚系统等运动中,广泛运用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已成为中国独特的国家性质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是,随着国家治理的转型,群众路线也面临诸多挑战,简约治理、中心工作和综合治理机制无不在实践过程遭遇困境。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基层治理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首先,熟人社会性质发生了改变。无论是乡土社会还是单位制下的城市社会,都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一个全信息社会,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在熟人社会的治理中,基层干部能够极为简约地掌握被治理者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群众作出合理的分类。熟人社会还是一个人情社会,具有较强的地方性规范,基层干部可以采用各种半正式行政方式,提高了行政效率。然而,在半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中,信息不对称使得基层干部无法对群众进行有效地分类。在社会分层与利益分化的背景下,事实上出现了一些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钉子户”,它瓦解了地方性规范,并迫使正式行政介入基层治理领域。其次,随着市场化媒体“政治化”与政治性较强的媒体“去政治化”的双向运动,权利话语已深入人心。与传统的群众动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媒介动员在舆论监督的旗帜下,具有明显的“反体制”特征,它已非地方治理合法性的主要来源,而是基层治理的巨大挑战。一线行政被置于舆论和制度的有效约束下,一些有效的行政手段因为与法规相冲突而被禁用,基层治理渐渐失去了灵活性。
为了应对这些重要变化,行政系统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去政治化过程。基层治理保留了诸多群众动员技术,源于毛时代的干部下乡蹲点,在驻村干部制度中被延续下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群防群治,渐渐成为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制度依托;建国初期建立的信访制度,俨然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主要抓手。然而,这些具有重要意识形态色彩的群众动员技术,无不经历了“去政治化”和逐渐“行政化”的过程。驻村干部制度下的干部实际上已不驻村,更无可能和农民“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驻村干部实际上已演化为村干部与乡镇政府之间科层组织的中间层;作为群防群治载体的治安联防队员,已完全丧失了群众性,20世纪90年代后开启了专业化过程,近些年,治安联防队事实上演化为公安机关的协警队伍;信访制度本是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的主要渠道,一度是群众动员的主要手段,但近些年来,信访体制渐渐成为维稳的专门机关,是处理社会管理事务的行政机关。
与行政系统“去政治化”相伴随的是,一些社会问题却不断“政治化”。20世纪90年代的农民负担问题,是中央主动政治化的结果,其政治动员的对象是官僚系统,而非群众。但它迎合了群众观点,意外地鼓励了农民维权抗争。近些年来,一些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民众上访和抗争的主要动因。而随着市场化媒体和自媒体的发展,媒介动员在民众抗争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普通民众抗争的专业性和政治性都大大加强,抗争政治逐渐成型。
由于行政已经去政治化,甚至执法化,使得传统的群众工作机制失去了政治土壤。从行政理性化的角度上看,无论是群众动员还是官僚系统内的动员都是极为忌讳的。因此,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在专业化的旗帜下,摒弃了简约主义传统,并摆脱中心工作和综合治理的束缚。在行政执法化的过程中,受程序主义的约束,地方治理逐渐摒弃了半正式行政,转而求助于更为复杂、却更为低效的行政策略,陷入了策略主义的陷阱。
恰恰是群众路线内存在多重的对立统一关系,使得贯彻群众路线成为一项政治智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过于彰显政治性,过于频繁地开展群众运动,破坏了行政理性化,影响了行政效率。而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过于规避政治性的官僚制行政比如会出现脱离群众的严重问题。当务之急是要防止群众路线机制的异化,重塑基层治理。
五、找回群众路线的中心地位
就国家治理的绩效来说,群众路线有其合理性,它具有“纯粹”的官僚制所不具备的优点。并且,就其实践特征来看,它适应国情,且符合公共行政发展的未来趋势。因此,需要找回群众路线在国家治理中的中心地位。群众路线一开始主要是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途径出现的。在革命战争时期,为了有效地宣传发动民众,获取民众的支持,中国共产党人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群众工作方法。这一方法可以简单地表述为“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其重心在群众动员,而非官僚制建设。因此,长期以来,“领导”是服务于群众工作的,政权建设也是围绕着中心工作开展的。很多经验研究表明,正是通过诉苦等民众动员技术,通过建立农民协会、民兵组织等群众组织,使得土改、士兵改造、镇反等运动顺利开展。运动过后,这些群众组织逐渐转变为基层政权和半正式行政的一部分,革命的意识形态也成为新政权合法性的来源。即便是在国家政权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国家治理渐入常态化后,新政权仍然保持了鲜明的群众性和动员性,群众动员甚至成为官僚制建设的一部分。
改革开放后,群众动员逐渐转向了官僚制建设,群众工作开始服务于“领导”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在官僚制建设的过程中,依法行政逐渐主导了群众工作,由于一些准官员如村干部、治安联防队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等不具备执法资格,一些半正式的行政方法如做工作、办学习班、亲属共同负责制并不符合执法程序,大量的群众工作逐渐退出了国家治理领域。而为了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群众组织逐渐专业化,成为正式行政的一部分,其典型是治安联防队逐渐转化为协警队伍。总体上看,官僚制建设的过程同时是群众动员式微的过程。“严打”、“整顿”等看似具有明显动员色彩的领域,实际上只是运动式治理的手段,并无群众动员的特征。治安联防、协管甚至村(居)委会,尽管名义上保留了群众组织或自治组织的性质,其实质运作却已高度官僚化。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出现基层治理危机,强调官僚制行政建设,以及进行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的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时候。与此同时,全球掀起了一场以治理理论为核心的公共行政革命,它试图融合价值与效率,主张去中心化,多中心治理,反对夸大市场作用,塑造多层级的治理结构。群众路线与治理理论具有不谋而合之处,比如,当前我国大力学习推广的西方社区警务战略,正是源于群防群治实践,它融合了群众观点与群众工作方法,主张通过动员群众,让群众性组织参与地方治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既高效地完成了国家建设,国家权力前所未有地深入到社会;又能有效地进行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充分发挥半正式行政的优越性,实现了去中心化。群众路线为国家治理提供政治原则,事实上,群众观点的绝大部分原则也为普通民众所接受。群众路线还为基层行政提供范式,这些群众工作机制甚至取代了通行的官僚制行政。群众路线甚至还不断创造一些行政技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治理环境。总之,群众路线具有多层次的治理结构,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很显然,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基层治理经历了官僚制行政不断扩张的过程,上世纪90年代的基层治理危机,本质上是正式行政侵蚀半正式行政,以及不断官僚化,从而导致单一中心治理的结果。
群众路线还具有历史延续性,它承接了传统中国地方治理中充分运用准官员和半正式行政的做法,架构了新的代理人体制,综合治理的机制也符合儒法合一的治理方式,甚至中心工作机制也可以在历史上的应急管理体制中找到影子。就如司法领域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彰显出来的,群众路线是传统中国的治理技术、西方的官僚制行政以及列宁主义的组织手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极强的适应力。
当然,群众路线本身需要与时俱进,很多时候未能贯彻群众路线,并非领导者没有注意工作方法,而是既有的群众工作方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基层治理环境。在群众观点上,权利话语的兴起让普通民众对个体利益的维护异常敏感,也更加强烈地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而事实上,权利话语的兴起必然导致依法行政(以防止侵害公民权利)。一旦进入官僚制行政的逻辑,一线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将受到约束,官僚体制的惰性导致民众的需求无法及时、充分地得到满足。在群众动员上,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领域几乎未曾进行过组织动员,但随着市场化媒体和网络的兴起,媒介动员在推动公共政策变革上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可能有效应对媒介动员,群众动员的主动权已不在组织,而在媒体,这注定地方治理中的群众工作机制难以奏效。
当务之急是,找回群众路线在国家治理中的中心地位。一方面,应该重新审视群众观点在官僚制行政中的意识形态指导作用,让政治与行政的关系重新获得平衡;应该重新重视群众性组织在地方治理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让正式行政和半正式行政相互配合;应该重视群众工作机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优越性,让专业化与综合治理之间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如何让群众观点有效地吸纳权利话语,让群众动员适应媒介动员时代,是群众路线重新焕发生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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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中国小县城里的黑社会江湖吕德文
[摘要]一个完整的黑社会体系,必定有一个联系色谱:黑、灰、白等成分都有。犯罪集团生存的秘诀在于,它努力保证其底色是灰色的,而不是黑色或白色。
一个小县城有几十万人,但真正有权有势的就那几百号人。这几百号人里面大概有两三百个科级以上干部,然后有几十个较有影响的各行各业的老板,再有就是几个有头有脸的江湖人士。
黑社会不是单个犯罪集团,而是由众多犯罪个体、松散的犯罪团伙、有经营头脑的组织者整合而成的体系;黑社会与正常社会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必定嵌入在市场社会、人情社会、权力网络之间,并从中汲取营养。因此,一个完整的黑社会体系,必定有一个联系色谱:黑、灰、白等成分都有。犯罪集团生存的秘诀在于,它努力保证其底色是灰色的,而不是黑色或白色。
县里有头有脸的那些人
一个县域社会有几十万人口,但真正有权有势或许只是几百个人。这几百个人里面大概有两三百个科级以上干部,然后有几十个较有影响的各行各业的老板,再有就是几个有头有脸的江湖人士。
笔者在县城调研,感触非常深的是,这几百人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网络,相互之间即便不熟悉,也大致了解各自的底细。身处网络中的一个人,如果碰到什么事需要找到网络内的任何一个人,一定可以不费力地找到对方。事实上,我们的调研之所以较为顺利,恰恰是因为获得了这个圈子里的几个关键人物的支持,以至于可以不用过于费力地找到想要访谈的对象。
公安局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它是权力的交汇点,也是信息集散地。说它是权力的交汇点,这很好理解,因为它是县城里面唯一合法掌握并可施展暴力的机构。县政府如果要强力推行某项工作,就必定需要借重公安局的力量;而社会中的各方势力如果要顺利活动,也必须有公安局的保驾护航。说它是信息集散地,是因为公安局是唯一可以毫无阻力地接触社会各个角落的机构,它本身就是一个情报中心。
在这个意义上,黑社会的一些情况不可能不被公安局知道。我们访谈了多个公安局的中层干部,在掌握信息上绝对是专业的。关键在于,信息要呈现为无可辩驳的证据。事情就复杂在这里——怎么明确的界定黑社会的犯罪事实。
一般情况下,黑社会老大不会以犯罪分子头目的脸面示人,他们都注册有公司,或从事一些正当职业,许多老大都是跨行业经营。也因此,这些老板交游甚广,他们肯定可以进入这个县的经济经营的圈子,和正经生意人相熟;他们也会因为从事经济活动的缘故,和地方政府领导、公安部门相熟。事实上,仅仅从生意的角度上说,黑社会老大也必须嵌入到地方权力精英网络中。
游走于垄断产业之间
黑社会生存的基础当然是暴力,但是,纯粹以暴力为生的黑社会,则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黑社会的终极目的仍然是获取利益,而暴力获利的成本实在是太高。黑社会要长期存在,必须有赖于产业支撑;只不过,其产业利润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由暴力威胁所维持的垄断市场。
从我们的调研来看,在地方社会中,黑社会从事的产业具有一定特点。
黑社会基本上都是草根出身,不太可能出自大资本,也没有多少文化知识,这就注定了这些黑社会组织只能从事一些低端产业,比如经营宾馆、娱乐场所,从事建筑等行业。这些产业基本上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也需要和各方打交道,黑社会因此具有一定优势。
比如,宾馆、娱乐场所往往是黄赌毒等黑色产业的聚集地,一般生意人不愿意冒风险。排除干扰的最好办法是,和那些有势力的地方力量合股经营。再如,这些年城市资本开始大举下乡,各个县城都在搞房地产、工业园区,实力雄厚的老板们做一些资本运作,进行产品营销即可,也不在乎低端产业的一点小利益;但这些高端行业要在地方社会顺利进行,又少不得低端产业的配套。典型如碰到征地拆迁问题,大企业当然不愿意碰这个矛盾,而将相关业务“转包”给那些具有黑社会势力的“拆迁公司”是最保险的做法。我们调研的这个县还没有星级宾馆,但有名的一家宾馆就是一个有名气的混混开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定有黑社会主动或被动地介入其中。
黑社会从事的产业大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个垄断产业或者是由于地域闭塞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产业单一性造成的,抑或是由资源稀缺性所形成的。总之,只要稍微耍点暴力威胁之类的手段,黑社会便可以方便快捷地控制这个产业。
我们调研的这个县,存在黑社会控制的产业大致有三个:长途班线、米粉批发、土石方工程。
长途班线的营运需要交管所颁发客运许可,这就决定了每条线路可营运的客车数量是相对固定的,客运利润非常有保障。交通局当然只能把客运许可颁发给具有营运资格的客运公司,可绝大多数客运公司自己并不投资购买客车统一营运;而是让一些大大小小的老板 " 加盟 ",客运公司获取管理费,而客车老板则自负盈亏。有资金实力营运客车的老板不少,但能够有效管理线路的老板却不多。为了避免被滋扰,绝大多数老板都愿意和黑社会势力合股。他们之间分工明确,台面上的老板负责规范经营,黑社会势力维护垄断市场秩序。
2010 年,该县交通局引进了十多台出租车,但营运没多久,就被庞大的三轮车市场挤垮了,大部分出租车司机改走长途,尤其是从县城到市区之间的线路。很显然,这对长途客车市场是个巨大冲击,这几年,两个行业之间的冲突不断。我们调研的第一天,就发生了出租车司机围堵县政府大楼的群体性事件,原因是一位出租车司机被一位客车乘务人员打了。很多人都心知肚明,这位“乘务人员”的行为是当地黑社会势力授意的。
米粉批发也为黑社会所控制,这多少让人奇怪。不过,仔细分析却也符合常理,因为米粉市场太适合黑社会势力介入“管理 ”了。我们调研的这个县喜欢吃米粉,尤其是早餐市场,米粉的销量极大。可以想见,米粉虽然不起眼,但利润却可观、有保障。然而,全县大部分米粉都来自于县城几个较为大型的批发店,这就意味着,只要控制了这几家店的米粉销售,全县米粉的垄断利润就容易获得。这就为黑社会势力创造了空间:当地黑社会势力派几个混混上门给这几家店的老板“做工作”,要求每斤统一提价 2 毛钱,这 2 毛钱的额外利润给黑社会。2 毛钱的差别,对老百姓而言几乎没什么影响,批发店的老板也没什么损失,黑社会却不知不觉中获取了可观利润。于是,当地一些见多识广的人都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该县的物价和周边县没什么区别,唯独米粉价总是要高个几毛钱。
土石方工程的利润上升,则与近些年来县城房地产热有直接关系。县城房地产除了一两家外来大资本,很大一部分由本地资本投资。而无论是本地资本,还是外地资本,其大多数下游产业土石方工程都由具有黑社会背景的公司承担。土石方有两个直接相关的垄断业务:河道砂石开采和拆迁。河道砂石开采是土石方工程的重要基础,之所以容易被垄断,与这一产业的资源稀缺性有关:它同样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控制,一般老板难以进入这一领域。至于拆迁业务,大家心知肚明,因为只有暴力才能“突破”钉子户抗争难题:在政府对于使用暴力越来越慎重的情况下,黑社会的非法暴力已经成为一些地产商的依靠。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黑社会要长期生存、“发展”下去,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来自黑社会内部的斗争,团伙之间、老大之间,如果竞争失序,就有可能两败俱伤;二是来自精英网络内的变化,一个老大过于嚣张,或其保护伞意外落马,都有可能招来灭顶之灾;三是来自产业经营的能力,如果经营不善,也可能导致黑社会团伙难以为继。
一般而言,一个地方社会中,总会有几个相互竞争的团伙势力,他们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关系。如果只有一个老大,则老大需要处理其内部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审慎处理代际交替危机;如有几个势力相当的老大,他们很可能划界而治,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产业由不同的人马控制。
在我们调研期间,这个县的娱乐行业极为萧条,县城中心广场的几家娱乐场所都因生意不好而关门歇业。客观原因是,这两年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对于这个内陆县城的娱乐业而言,这无异于釜底抽薪。直接原因是,当地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黄、赌、毒,使得这个行业的风险极高。但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是,当地黑社会势力在前两年元气大伤,势力最大的团伙老大被抓,他们所控制的娱乐行业当然也再难成气候。
一般情况下,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局长、政委)都必须是异地任职,这会对黑社会势力的生存网络造成冲击。如果新局长实力雄厚,且很想有一番作为,当地黑社会团伙要么屈就,稍微收敛一些;要么就想尽各种办法,尽量与其勾连上关系。在我们的调研中,负责治安的干警和派出所所长就直言,他们刚上任的时候,都有团伙头目通过各种熟人关系前来套近乎,请吃饭。甚至有头目明确请求,每年自愿缴纳一定费用,但让其经营的色情场所少受检查。
一个管理得当的黑社会团伙,马仔们犯事一定不会供出其小头目,而小头目犯事也不会供出老大,大多数老大被抓进去了,也会尽力保护其保护伞。为什么 这得益于黑社会内部的组织保障机制。有经验的团伙成员都知道,供出其同伙很难减轻其刑罚,严守秘密却会得到“组织”的奖励:不仅其家人会受到团伙的优待,出来后本人也会受到重用。而老大们之所以不会供出其背后的保护伞,主要是基于维护团伙的生存网络考虑。老大们如果出来还要混,就不可能做出损人利己之事,否则有谁还愿意提供保护 因此,江湖义气并不仅仅是黑社会意识形态,更是团伙生存的技术要求。
前两年,该县最大的黑社会势力被端掉,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团伙组织失败所致,而是黑社会生存网络巨变所致。这个团伙被端掉的导火索是团伙的一个小角色犯了命案,公安局掌握的证据无法指向团伙老大,但从逻辑上看,这个命案肯定是团伙的 “组织”意图。命案发生之时,刚好新市委书记到任,很快将此案件作为典型,掀起了打黑除恶的运动。市局和县公安局联合破案,花了很大精力将这个团伙所有犯过的案子整理出来,先以开设赌场的治安处罚为名将“老大”抓起来,然后放出风说这个老大因命案被抓起来了。被抓凶犯信以为真,终于招供了。至此,该黑社会团伙被连锅端掉。
不过,这个团伙的覆灭虽然不是组织失败的结果,却是技术失败的典型,因为他们破了这一行的两条“底线”:一是不要犯命案,二是不要影响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
只要发生了命案,地方政府很可能将之从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为政治案件来处理;而只要没有命案,就很难有这个可能性。从技术角度上说,黑社会团伙如果不犯严重的刑事案,安全性就会大大增加。
从公安局破案的内部视角看,案件的不同类型决定了破案力度的不同。治安案件和较轻的刑事案件一般由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管辖,他们办案的技术条件有限,不可能深入追踪普通案件的背景。而如果让刑侦大队来主办案件,则可以非常方便地使用各种刑侦技术(如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很容易掌握案件背景,并挖掘出案中案。理论上,只要刑侦大队不计成本地投入,绝大多数案件是可以侦破的。
因此,老道的黑社会团伙,一般都会尽力避免采用非法手段;即便不得已采用暴力,也会有效规制暴力程度,尽量不发生刑事案件。他们都知道,一旦出了人命,事情就会搞大,后果难以预测。
在我们调研期间,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正下决心把该县的一个黑社会团伙打掉。因为他们在园区建设过程中,干预征地拆迁工作,一方面怂恿村民做钉子户,另一方面又和乡镇政府接触,要求承包园区土石方工程,试图“吃了政府吃村民”。几个月后,这个黑社会团伙被端掉的消息不胫而走,传遍当地每一个角落。
——那些嚣张的黑社会团伙命数往往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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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当前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新识吕德文
[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出现了一些较为激烈的突发性事件,这其中,受伤害的不仅仅是群众,还包括基层干部。在这种形势下,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就显得尤为必要。我认为,理论学术界尤其需要清醒地认识和把握这一问题。
一、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的基本表现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决定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之间更容易混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转入了经济建设,社会各阶层都成为人民的一部分,基于阶级身份划定的敌我矛盾已经不存在。但是,极少数颠覆国家政权、危害社会的人和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容易为干部群众识别。少数干部出于种种原因,甚至不愿意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矛盾。
二是非对抗性矛盾与对抗性矛盾之间界限更加模糊、更容易相互转化。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在根本上是非对抗性的,但在利益分化的社会转型期,各个利益主体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有的利益主体甚至更加倾向于采用对抗性方法进行利益博弈。一旦博弈破裂,非对抗性矛盾就很有可能走向对抗性矛盾。这典型地表现在近些年来某些征地拆迁事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农民往往采用对抗而非协商的手段谋求更多的补偿款;一些开发商为了压低征迁成本运用灰色暴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取断水、断电等强硬措施。
三是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大事”和“小事”变得难以区分。一般而言,政府的科层体系只适合办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难以解决的“大事”,诸如民事纠纷这样的具有特殊性的且容易解决的“小事”,只适合通过社区自治进行处理。长期以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主要依赖于基层干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少数真正通过信访等渠道进入科层体系的社会矛盾,都是基层无法化解的“大事”。“重心在基层、科层体系作补充”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本身就是一套区分事情轻重缓急的机制。然而,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主要依赖于信访部门。科层体系不可能对所有矛盾都加以甄别,区分出“大事”、“小事”,正确回应群众诉求。
四是说服教育的方式和强制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容易混淆。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和个别干部仍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作风,惯于采用行政命令乃至专政工具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导致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迫于舆论压力,不敢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采用强制措施。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城管、警察等执法行为受到舆论的广泛质疑,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
二、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的基本成因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使得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各个利益主体既相互依存、也相互竞争,导致非对抗性矛盾蕴含了对抗性因素,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熟人社会的解体。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转变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熟人社会的解体使得那些半正式的纠纷调解体系渐渐失去了效果,迫使信访制度等科层体系必须回应人民内部的大小矛盾。
最后,群众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个人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增加了说服教育工作的难度;公共舆论对公权力的批判,在约束权力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强制方式的正常使用。
三、正确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要有新思路
正确区分和处理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有新思路、新方法。第一,正视群众利益分化的现实,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能简单而抽象地站在“群众”的立场而罔顾事情的复杂性。当前,“群众”已是多种利益主体的结合,包括多个阶层,同一个阶层内部也有多个截然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农民有城中村农民、城郊农民和纯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地拆迁矛盾中真正获益的多是前两类农民。因此,处理这一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能站在抽象的农民立场上分析问题。
第二,正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和谐社会的理念而无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思想问题,而是利益问题。因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团结-批评-团结”的说服教育方法必须配合经济措施。由于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尤其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一方的利益主体违反法律都必须受到惩罚。
第三,正确看待强制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不能机械地认为人民内部矛盾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忘记了为了维护秩序采用强制方法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说服教育方式一直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首选,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方式不重要。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这时尤其应该保证行政命令、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对少数故意提出无理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人,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第四,加强公共舆论的引导,维护基层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权威。一味质疑公权力,不仅无益于辨别是非,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近些年来,一线行政人员处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前线,绝大多数基层干部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应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抹黑整个基层干部队伍。从根本上说,没有原则地质疑公权力部门和公职人员,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往往会使党和政府的权威受损。这必将影响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最终受伤害的仍然是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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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是实实在在的治安管理事项,公安局理所当然得依法处置,可这些事件却又涉及维稳等问题,只能由地方党委政府作统筹决定,公安局在事故处置过程中非常尴尬。
编者按:
公安工作非常重要,公安干警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解决公安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使公安干警更好地履行这一重要使命,是我们要思考的一个课题。作为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研究》的前期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吕德文前不久在中部某县公安局做了半个多月的实地调研,向我们呈现出基层公安工作的真实情况。
公安局的核心业务有两项: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户政。因此,其机构设置、日常工作也是围绕这两项开展的,如基层派出所主要是管理辖区户政,提供防盗、防抢、防打架等简单的公共安全服务;治安、巡警、经侦、刑侦等大队依据各种类别的社会治安事务进行专业处理。从理论上说,现代国家的最初形态就是“治安国家”,公安局职能也许是所有政府部门里面最为明确的一个。
可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公安工作方针的改变,公安局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有些事务属于新出现的,别的部门管不了,只好让公安局来管;有些事务是原来就有相关机构处理的,且在机构职能设定上也不应由公安局管辖,但因为各种原因,公安局事实上承担了管辖职能。这些公共事务五花八门,是公安局的“剩余事务”,包括一些社会事务、行政事务和公共关系。
一、警力是怎么耗费的
先说社会事务。
公安局承担了很多治安工作之外的社会事务,很多以往不属于公安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渐渐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很多以前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治安工作,也慢慢回归到了公安部门。
我国的公安工作一直有个优良传统,即“公安工作要走群众路线”。 在警务实践中,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是说,公安工作要依靠群众,公安部门在进行抓捕犯人、寻找线索等专门工作时,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农村治安工作中。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后,乡村治安工作体系基本上依靠群防群治,每个村都建有治保会,村委会有专门的治保委员,基层派出所只是起业务指导作用。群防群治是成本低、效率高的治安防控体系,至今仍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支撑。
另一方面则是说,公安工作要为群众,凡是群众关心的事,公安部门都要回应,所谓“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个也好理解。专门机关做群众工作,做一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事,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群众满意度极为重要,这反过来有利于促使群众支持公安工作。
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发生了重要变化,使得公安工作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急剧增加。
比如,群防群治开始了专业化过程,一些细小琐碎的治安工作很难再“依靠群众”,只能由公安局独自承担。笔者调研的这个县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群防群治,没有群众自发组织的治安联防队,农村治保会也名存实亡,基层派出所在农村失去了触角,只能通过警力下移,实施社区警务来防控农村治安问题。2001年,县公安局组建了巡防大队,取代了之前派出所和社区治保会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巡防大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巡防队员都从社会招聘而来。
唯一体现其群防群治特征的是,巡防大队需从各单位收取群防群治费。不过,每年都收不齐,巡防大队领导每到年底都要催促各单位尽快缴纳费用。群防群治专业化后,很多原来由治保会和治安联防队处理的社会治安事务,只能由派出所和巡防大队来承担。比如,小偷小摸、打架等小型治安案件,以往“群众”就可以自我处理,一些“群众”因为抓捕犯罪分子,积极“扭送”违法人员,还受到表扬;而派出所只要履行合法手续即可,不用耗费多大警力。
但现在,再小的治安案件,也要求警察现场处置—即便是专业巡防队员也没有权力处置。笔者调研的县巡防大队就碰到一件事,一个醉酒中年男子当街耍泼,见人打人、见物砸物,巡防队员上前制止,他竟然说出巡防队员没有执法权的大道理来,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另外,从1996年开始,全国公安开始学习漳州110经验,“有事找警察”成为一句响亮的口号,使得警察承担了大量本不该由其承担的非警务工作。最根本的变化是,“公安工作为群众”不再围绕其核心业务,大量的社会事务开始涌入公安机关。110是一个非常便捷的求助电话,很多原来由社区自治解决的问题,迅速通过110报警系统涌入公安机关:邻里纠纷要找警察调解,两口子吵架等家庭矛盾要找警察说和,旅途没钱了也要找警察借钱,甚至家里水电不通了也叫警察上门解决。
根据110接警规定,只要群众报了警,公安局就必须第一时间出警。迫不得已,笔者调研的县巡防大队的110接处警民警随身带上各种物业服务电话,以备群众“求助”时立即提供帮助。导致的结果是,巡防大队至少有一半以上的警力用于处理那些与公安工作没有多大关系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警力消耗。比较麻烦的是,如民间纠纷调解等社会管理事务,渐有成为巡防大队和农村派出所固定业务之势,这给公安局造成非常大的困惑。
问题还不仅如此。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与社会治安等公安局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社会管理事务急剧增加。近些年来,公安局最具挑战性的工作是维稳,基层社会“逢死必闹”,只要医院医死了病人,交通事故出了人命,征地拆迁现场有人员伤亡,公安局都必须派出大批警力前去维持秩序。县信访局每星期一都有集体访,公安局派大量警力前去值班几乎成为惯例。很难估算维稳耗费了县公安局多少警力,但显然耗费不少:巡防大队专门组建了一个13人的防处突中队,并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随时可调动50名警力。
二、部门职能交叉协调难题
和社会事务不同,公安局的行政事务需要服务于核心业务。随着行政环境的变化,其行政事务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公安局得花费大量精力去对付那些与业务无关的行政事务。
首先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公安局的很多业务和别的部门有交叉,但由于公安局往往是最易于接触社会的部门,事实上成为处理社会事务的第一个部门,一旦碰到交叉业务,公安局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协调工作。麻烦的是,如果碰到复杂事务,公安局的协调成本会急剧加大。
公安局在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的事务主要有两个。
一是案发现场涉及不同警种之间的协调。公安局110中心的接处警单位是巡防大队,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移交给派出所或各个专业大队。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来说,巡防大队专门承担接警任务是有道理的,因为它可以迅速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控制现场,这对于处置案件至关重要。但是,对于大部分普通治安案件而言,这种时效性没有多大意义,反而是对警力的耗费,有许多不必要的协调麻烦。
比如,很多交通事故都有可能涉及治安案件,巡防大队接警后处警非常麻烦:它只能做简单的现场处理,然后打电话移交给交警大队;但交警在处置过程中,事故双方却可能就责任认定问题争吵,交警出于“专业”考虑,也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调解,又会打110报警;继而,巡防大队又出一次警,然后让治安大队来处理。
如果碰到那些很难在第一时间处理的治安案件,巡防大队的协调成本更高。比方说,两口子打架,然后打110报警,巡警出警了,一看没什么大事,劝几句希望了事。可一般的家庭纠纷不可能三言两语就完了,从巡警的职责角度上说,巡警不可能在现场呆一两个小时;因此,他们往往倾向于打电话让派出所社区民警前来处理。但很多情况下,社区民警并不一定迅速前来交接,这就有可能导致现场没有民警在。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夫妻双方的矛盾转移到警民关系上了。
二是涉及公安局与别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
有些衔接是管理体制存在的固有矛盾,比如消防安全管理。公安局的职责是协助消防大队进行消防管理,但在实践当中,所有的管理、审批权限都在消防大队,责任主体却在公安局。有些衔接则是社会管理事务的复杂性造成的。一个典型案例是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管理问题。一般而言,民政局是这个问题的责任单位。可是,如果遇到有暴力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打人、破坏财物等问题,就显得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公安局对这种案件都尽量简化处理,当事人面对这种情况也倾向于息事宁人。可从民政局的角度上看,公安局不做调查、不进一步了解流浪人员的身份信息,就很难开展社会救助、精神鉴定等工作。
更加麻烦的是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比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是实实在在的治安管理事项,公安局理所当然得依法处置,可这些事件却又涉及维稳等问题,只能由地方党委政府作统筹决定,公安局在事故处置过程中非常尴尬。
三、怎么防止人情干预办案
公安工作是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里进行的,各种人情关系也在所难免,很多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严重影响公安工作。因此,即便是一个县公安局,如何处置公共关系也已成为必需的课程。
笔者调研期间,县公安局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打击黄、赌、毒的“夏季风暴”。在访谈城区派出所所长的那天,他和全派出所的民警一夜未眠,捣毁了一个地下六合彩赌博窝点,抓了12人,8个人被拘留并处罚款。我们访谈期间,不断有人前来说情,有找不到门路的亲属自己找过来的,有当地稍微有点名气的团伙头目来说情的,有县某局局长前来疏通关系的,还有无数和所长有交情的人打电话过来探听情况的。
派出所所长认为,所有这些关系都不可得罪,哪怕是普通老百姓也不能,因为公安工作离不开他们。所以,所长对这些前来说情的人都笑脸相迎、端茶倒水,实在接待不过来,还要办公室人员做好安排。
公安局处理公共关系的真正难点在于,如果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那完全可以按法规进行,而不用顾忌所谓的人情关系;如果主要目标仅仅是为了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公安局当然有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来照顾人情。问题是,这两个目标都要兼顾,人情关系就真成了一项“剩余”事务。
作为办案领导,所长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仅要考虑犯罪程度,区分主犯和从犯;还要考虑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状况;更要考虑合法合规,所有决策都有法可依。所以,公安局办案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程序。
以聚众赌博案为例,公安局办案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首先,抓到人以后,马上进行突审,搞清楚案件类型,如涉及金额有多大;其次,要识别出主犯和从犯,对首要分子(庄家),必须进行刑事处罚,而一般的从犯则治安处罚即可,提供场所的人往往介于两者之间;再次,无论如何,突审完后得把人关进看守所;最后,赶紧录入网上办案系统。
每一步程序都有现实考量。比如,之所以要对庄家进行刑事处罚,是为了实现打击目的,有了这个前提,对其他案犯才可以灵活处理;又比如,录入网上办案系统,意味着那些强关系不可能干预案件处理,办案领导和民警有了非常好的拒绝理由:“上网了,没有通融的空间,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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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编者按:公安机关在履行其重要使命时,困难之一是要考虑经费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在有的地方,这一困难和执法时复杂的社会环境,还有人性的弱点结合,客观上可能会变异、生成一种“趋利执法”的逻辑。对此,人民群众不免会有看法,但局外人也许并不真正理解公安机关的苦衷。
派出所所长无奈地说,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找米下锅”。“米”在哪里
在中部某县公安局调研期间,让我感受颇深的就是“趋利执法”问题。我们访谈了大部分中层干部,包括各个大队、城区派出所、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无不在谈各自一摊子的经济压力。
这种现象很奇怪。由于这个县是贫困县,财政无法满足每个部门的需求,包括公安局这样的关键部门,这个我们理解。但公安局穷到要通过执法“创收”来解决其运转问题,却是出乎我们的想象。
因为,根据我们在财政局的调研,财政政策已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是严格执行“阳光津补贴”政策和“收支脱钩”政策,这就意味着,公安局的“人头经费”是得到保障的,并且,肯定要比别的政府机构保障充实。那么,为什么公安局财政保障好了以后,基层单位反而觉得日子不好过了,以至于要影响执法行为了呢
公安局的内部财政状况
先分析公安局的财政运转状况。在财政政策改革以前,县财政局对公安局基本上实行的是财政包干政策,即公安局在财政上自收自支,具有相当大的财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办法是这样的,财政局根据核算,每年要求公安局上缴800万,完成800万按85%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超过800万的部分按95%的比例返回。也就是说,县财政基本上不占公安局的便宜,公安局也不给县财政增加负担。
在这一制度下,公安局既是财政局的“财源”,又是财政局需要保障的单位。但从理论上说,公安局不是企业,财政局当然不会从公安局那里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在财政政策杠杆下,能够让公安局自我实现收支平衡就不错了。于是乎,财政局设计了一个收支挂钩政策,把800万作为一个基准,既要求公安局维持自己的基本运转(每年必须完成800万的财政上缴任务),又鼓励公安局积极作为(超过800万的罚没收入基本上全返还给公安局)。
而在2014年实行财政政策改革以后,财政局根据核算,保障公安局每年800万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财政一分钱;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
这个改革对财政局和公安局各有利弊。在财政包干制下,财政局不用承担责任,但公安局也获取了足够的财政自主权;收支脱钩政策执行以后,财政局需要承担保障责任,但公安局丧失了财政自主权。
深入调查可以发现,改革前后公安局的财政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变。因为,财政局经过测算,这几年公安局每年上缴财政1000万左右,按照这个基数,公安局获得的财政支持差不多维持在850万~900万之间。换一句话说,公安局如果要过好日子,维持过去几年的财政状况,怎么着都还得上缴1000万以上的罚没收入。否则,公安干警的工资、津贴之类的虽然得到保障了,可加班费之类的就无法保障了,公安干警的待遇就得下降。因此,公安局还得积极“创收”才行。
事实上,改革之后公安局内基层单位的日子反而不好过了。原因在于,公安局趁机进行了不利于基层单位的内部财政政策调整。在财政政策改革之前,局机关和各派出所、各大队之间执行的也是包干政策,各基层单位,尤其是派出所,基本上是自收自支。这样,局和各基层单位之间事实上没有多大的财政关系,局领导省心,基层单位也逍遥。但是,财政政策的改革给局里扩大其财政权创造了机会。局里通过财政保障了各个基层单位的“人头经费”,但同时要从各基层单位提取罚没收入,这对基层单位的其余开支产生极大影响。
比如,对于城区派出所而言,除了“人头经费”(正式民警的工资、津贴)得到财政保障,其他开支仍需要自筹。而城区派出所每年最低开支需100万,项目包括临时人员工资(辅警、厨房),办公经费,民警住房公积金、医保、超时工资。公安局在实行新财政政策后,只返还城区派出所财政收入的50%,这就意味着,派出所要维持运转,必须保证每年至少有200万左右财政收入。众所周知,现在公安局基本上没有行政收费,这些所谓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就是罚没收入。
派出所长无奈地说,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找米下锅”。“米”在哪里 在“黄、赌、毒”。然而,他经过仔细测算,派出所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因此,只能争取县里给派出所增加返还比例,他希望100%返还,最后达成了折中方案:70%。
局里为何要趁机增加财政收入 并不是说局里想单纯地扩张财政权,而是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在基层单位任务越来越重的同时,局里的任务也增大了。比如,近些年来,公安部对群众安全感指数非常敏感,以之为考核公安工作的一项指挥棒,甚至成为衡量地方主要官员的政绩的主要指标。对于公安局而言,这增加了许多行政工作,不可能全靠基层派出所去做,只能是局里统筹部署。
再如,这些年地方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每个县都有大案要案,这也需要局里统一部署。还有,近来公安部门加强了反恐部署,各县公安局都可能要组建特警,加大培训民警,进行持枪巡逻,仅此一项工作就耗资巨大,而这也不是基层单位所能完成的。
如此看来,无论财政政策怎么改变,贫困县公安局的财政状况并没有实质改变。其本质是,财政保障主要来自于执法行为;而且,随着治安形势的复杂化,警务工作越来越繁重,财政需求也越大。这就促使公安局的各基层单位出现了“趋利执法”的情况:执法要考虑获取罚没收入;执法力量的分布取决于执法收益。
趋利执法的过程
受制于财政压力,公安局的基层执法单位必定考虑执法效益问题,即执法力量投入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对比。
这对执法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第一,基层执法单位要考虑重组执法单元,让更多的民警投入有经济收益的案件;第二,基层执法单位还可能选择性执法,优先考虑办理那些和经济收益相关的案件。
关于第一点,主要体现为办案力量的急剧增加,以及基层基础工作的不断弱化。
公安局传统的内部力量分布一般是这样的,办案的力量主要由专业大队负责,治安大队负责治安案件,刑侦大队负责刑事案件,经侦大队负责经济案件,派出所一般负责基础工作。应该说,传统的分工模式是较为合理,也是比较有效的,由专业大队负责案件处理有助于专业性提高;派出所因为不用花大力气办案,有助于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也因此,之前我们通常看到的景象是,派出所即便缺乏经费,解决问题的最常用手段是向乡镇政府“化缘”,当然,前提是派出所也要支持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
但是,自从公安局内部财政政策变革之后,基层执法单位尤其是派出所,财政压力陡增。在与局里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基层单位肯定处于弱势,因此,只能自谋出路。问题在于,当前乡镇政府早已不是一级财政单位,也不可能给辖区派出所财政支持;况且,公安部早就再三强调,公安民警不能参与非警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单位普遍增强了办案力量。
以城区派出所为例。城区派出所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创新”了工作方法。一是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民警头上,连普通社区民警也需完成7000元/月,女民警和办公室人员的任务稍微少一些。二是抽调最精干的力量,成立了两个办案中队,专门办理案子。
由于派出所的力量向办案倾斜,使得其基础工作受到了影响。派出所所长坦言,公安部的要求是每500人需配备一个片警,但城区派出所根本不可能达到,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一个片警必须管3万人。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一些基础工作根本不可能展开,比如出租屋的登记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的掌握、消防安全问题。我调研的这个县城户籍人口只有3万人,但常住人口已超过10万人,绝大多数是乡下来县城带小孩读书的流动人口。城区派出所非常担心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认为这是一个隐患,按现在的警力配置,根本不足以应付。
不仅派出所,专业大队的警力也不得不进行重新配置。巡警大队共有60多个巡警,其中有17个正式民警。一直以来,其主要职责有三个:一是110出警,这是核心业务;二是城区防控,进行巡逻,这也是基础业务;三是遇到突发事件时进行稳控,这也会牵扯部分警力。巡警大队的保障相对还好一些,因为正式民警有“人头费”,另外财政还专门拨付群防群治的款项,巡防大队可以灵活调配群防群治款。即便如此,巡防大队也面临财政压力。为此,巡防大队也把6个素质最高的民警抽调出来,成立了案件中队,专门为巡警大队“创收”。
关于第二点,则主要表现为一些有利可图的案件受到重视,而一些涉及群众安全的案件却可能因人手原因相对没那么受重视。
我们在调研中反复听到公安局内部的一个说法是,“有事找警察”的提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公安工作。从公安工作的专业化角度看,这个说法非常有道理,因为公安部门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事务,导致其本职工作受到影响。但是,从另一个层面看,这种说法或许真实反映了当前公安部门选择性执法现状。
选择性执法首先表现在基础工作与办案工作之间的错位。前面提到,派出所和巡防大队的核心业务本不应该是办案,而是基础工作。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基础工作不可能立即见效,也不可能给基层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基层单位把更多精力放在办案中。
一个细节是,公安系统这些年非常重视群众满意度、安全感及治安好转率等指标,这些指标基本上反映了基层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但是,基层单位对这些调查有自己的思考。因为,在财政压力下,基层单位客观上必须更加重视办案工作,比如办理赌博案件。
其次,选择性执法体现在对案件的考量主要基于经济效益。对于巡警大队、派出所等这些本应以基础工作为主业的基层单位而言,其办案能力仅限于案情并不复杂的小型治安案件。绝大多数治安案件并不能创造经济效益,比如邻里纠纷、打架斗殴、小偷小摸,但这些案件却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而少数治安案件,如聚众赌博、卖淫嫖娼是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基层单位更喜欢办理后一种治安案件,而对前一类型的治安案件则积极性不高。
刑警大队同样有趋利执法现象。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刑警大队有积极性,一是大案要案,尤其是命案,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领导重视,是个政治任务;二是明显有利可图的案件,如涉及数额较大的诈骗、偷盗、抢劫案件。
由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破案成本更高,因此更需要考虑经济收益。一位刑侦中队长讲了一个故事,2012年年底本县发生了一起命案,两个老人被杀。分管县领导高度重视,鼓励专案组破案,并承诺破案后为专案组请功,让县财政拿出30万出来奖励。结果,这个案件历经波折终于破了,可这位县领导食言了,仅仅请专案组吃一餐饭了事。这件事搞得刑侦大队上下哭笑不得。当然,公安局有命案必破的原则,投入精干力量破这起案件也没怨言可说。况且,领导肯定是要不了财政的钱,故而只能请吃一餐饭了事。
意外后果
趋利执法的一般后果,大多是可以预见的,比如会导致基础工作荒废,出现“钓鱼执法”等过度执法行为,普通案件得不到处理影响公众安全感等等。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趋利执法还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而这或许为今后的警务工作埋下隐患。
一是产生警力内耗。由于每一个基层单位都要为“创收”费心,而真正能够产生效益的执法类型也就那么几个。重大刑事案件只能由刑侦大队来处理,别的单位没有权限,也没有能力来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中,能够进行处罚的就是抓黄赌毒。并且,抓吸毒的还很难罚到款,因为县城吸毒的大都是老油条,身无分文,且吸毒是刑事案件,必须并处拘留,这就更增加了罚款难度。所以,真正能够“创收”的业务就是抓赌、抓嫖。而赌、嫖一般只在县城才有,乡下都是熟人社会,没有多大空间。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全县很大一部分警力,包括治安大队、城区派出所、巡警大队,都在抓赌抓嫖;甚至一些乡下派出所也进城抓赌抓嫖。以至于一位公安民警跟我们说了一个笑话:有一次,一伙在县城某个宾馆赌博的人,竟然被来自不同单位的警察抓了5次!
二是造成警务效率低下。传统的警力分布是较为合理的,专业大队和基层派出所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如果保障有力,警力充足,警务效率应该是比较高的。当所有基层单位一门心思求生存时,必定意味着职能交叉、混乱的局面,而一些基础工作也不可能真正做好。长此以往,因为缺乏基础工作,警务效率必然下降。我们调研期间,地下六合彩开始在这个县的农村大肆蔓延。治安大队长戏言,他要和两个乡镇的派出所做个“合伙生意”,端两个马庄。可行动结果是,同一个地方的另外的马庄根本就没动,端掉的马庄也没抓到老板。个中缘由可能是,乡镇派出所根本就不愿意扫除所有赌博窝点,否则如何维持今后的“创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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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县域黑社会的“生存之道”吕德文
[摘要]编者按:中国的基层治理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存在着灰色的网络,这样的网络,给一些具有黑社会背景的势力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解决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困难,使公安干警更好地履行重要使
黑社会团伙也要懂政治,否则也是难以长久的。一些普通的政治常识已经融入到公安局的办案规律中,这个大多数黑社会团伙都知道。
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因为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犯罪手段带有暴力性、反侦察能力较强,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也比较高。认定一个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因为即便某一犯罪团伙的社会危害性够得上“严重”,其组织特征也不一定符合黑社会性质。因此,公安机关在打击黑社会犯罪团伙的时候,显得非常困难。在警务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黑社会团伙是在其内部组织状况被充分掌握的情况下受打击的,公安机关恰恰是从普通社会认知的角度对其侦察、打击,最后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加以清除。
为什么这样说 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组织”,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业,乃至犯罪团伙,要有效率,都会很自然地采用等级制、部门制等科层组织的管理手段。也因此,一个“成功”的黑社会团伙必定是“企业化”运营的。但是,一旦黑社会团伙达到规范的企业化运营水平,也就意味着它基本上摆脱了暴力等低水平、风险高的谋利手段。而一般的犯罪团伙最多只是松散的犯罪联合体,根本够不上“组织”要件,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因此,公安机关真正能够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集团并不多。
熟人社会网络
要准确认识黑社会的“生存之道”,需要有一种生态学的视角。
黑社会不是单个犯罪集团,而是由众多犯罪个体、松散的犯罪团伙、有经营头脑的组织者整合而成的体系;黑社会与正常社会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必定嵌入在市场社会、人情社会、权力网络之间,并从中汲取营养。因此,一个完整的黑社会体系,必定有一个联系色谱:黑、灰、白等成分都有。犯罪集团生存的秘诀在于,它努力保证其底色是灰色的,而不是黑色或白色。
一个县域社会有几十万人口,但真正有权有势或许只是几百个人。这几百个人里面大概有两三百个科级以上干部,然后有几十个较有影响的各行各业的老板,再有就是几个有头有脸的江湖人士。
我们在县城调研,感触非常深的是,这几百人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网络,相互之间即便不熟悉,也大致了解各自的底细。身处网络中的一个人,如果碰到什么事需要找到网络内的任何一个人,一定可以不费力地找到对方。事实上,我们的调研之所以较为顺利,恰恰是因为获得了这个圈子里的几个关键人物的支持,以至于可以不用过于费力地找到想要访谈的对象。
公安局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它是权力的交汇点,也是信息集散地。说它是权力的交汇点,这很好理解,因为它是县城里面唯一合法掌握并可施展暴力的机构。县政府如果要强力推行某项工作,就必定需要借重公安局的力量;而社会中的各方势力如果要顺利活动,也必须有公安局的保驾护航。说它是信息集散地,是因为公安局是唯一可以毫无阻力地接触社会各个角落的机构,它本身就是一个情报中心。
在这个意义上,黑社会的一些情况不可能不被公安局知道。我们访谈了多个公安局的中层干部,在掌握信息上绝对是专业的。关键在于,信息要呈现为无可辩驳的证据。事情就复杂在这里。
一般情况下,黑社会老大不会以犯罪分子头目的脸面示人,他们都注册有公司,或从事一些正当职业,许多老大都是跨行业经营。也因此,这些老板交游甚广,他们肯定可以进入这个县的经济经营的圈子,和正经生意人相熟;他们也会因为从事经济活动的缘故,和地方政府领导、公安部门相熟。事实上,仅仅从生意的角度上说,黑社会老大也必须嵌入到地方权力精英网络中。
产业灰色地带
黑社会生存的基础当然是暴力,但是,纯粹以暴力为生的黑社会,则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黑社会的终极目的仍然是获取利益,而暴力获利的成本实在是太高。黑社会要长期存在,必须有赖于产业支撑;只不过,其产业利润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由暴力威胁所维持的垄断市场。
从我们的调研来看,在地方社会中,黑社会从事的产业具有一定特点。
黑社会基本上都是草根出身,不太可能出自大资本,也没有多少文化知识,这就注定了这些黑社会组织只能从事一些低端产业,比如经营宾馆、娱乐场所,从事建筑等行业。这些产业基本上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也需要和各方打交道,黑社会因此具有一定优势。
比如,宾馆、娱乐场所往往是黄赌毒等黑色产业的聚集地,一般生意人不愿意冒风险。排除干扰的最好办法是,和那些有势力的地方力量合股经营。再如,这些年城市资本开始大举下乡,各个县城都在搞房地产、工业园区,实力雄厚的老板们做一些资本运作,进行产品营销即可,也不在乎低端产业的一点小利益;但这些高端行业要在地方社会顺利进行,又少不得低端产业的配套。典型如碰到征地拆迁问题,大企业当然不愿意碰这个矛盾,而将相关业务“转包”给那些具有黑社会势力的“拆迁公司”是最保险的做法。我们调研的这个县还没有星级宾馆,但有名的一家宾馆就是一个有名气的混混开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定有黑社会主动或被动地介入其中。
黑社会从事的产业大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个垄断产业或者是由于地域闭塞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产业单一性造成的,抑或是由资源稀缺性所形成的。总之,只要稍微耍点暴力威胁之类的手段,黑社会便可以方便快捷地控制这个产业。
我们调研的这个县,存在黑社会控制的产业大致有三个:长途班线、米粉批发、土石方工程。
长途班线的营运需要交管所颁发客运许可,这就决定了每条线路可营运的客车数量是相对固定的,客运利润非常有保障。交通局当然只能把客运许可颁发给具有营运资格的客运公司,可绝大多数客运公司自己并不投资购买客车统一营运;而是让一些大大小小的老板“加盟”,客运公司获取管理费,而客车老板则自负盈亏。有资金实力营运客车的老板不少,但能够有效管理线路的老板却不多。为了避免被滋扰,绝大多数老板都愿意和黑社会势力合股。他们之间分工明确,台面上的老板负责规范经营,黑社会势力维护垄断市场秩序。
2010年,该县交通局引进了十多台出租车,但营运没多久,就被庞大的三轮车市场挤垮了,大部分出租车司机改走长途,尤其是从县城到市区之间的线路。很显然,这对长途客车市场是个巨大冲击,这几年,两个行业之间的冲突不断。我们调研的第一天,就发生了出租车司机围堵县政府大楼的群体性事件,原因是一位出租车司机被一位客车乘务人员打了。很多人都心知肚明,这位“乘务人员”的行为是当地黑社会势力授意的。
米粉批发也为黑社会所控制,这多少让人奇怪。不过,仔细分析却也符合常理,因为米粉市场太适合黑社会势力介入“管理”了。我们调研的这个县喜欢吃米粉,尤其是早餐市场,米粉的销量极大。可以想见,米粉虽然不起眼,但利润却可观、有保障。然而,全县大部分米粉都来自于县城几个较为大型的批发店,这就意味着,只要控制了这几家店的米粉销售,全县米粉的垄断利润就容易获得。这就为黑社会势力创造了空间:当地黑社会势力派几个混混上门给这几家店的老板“做工作”,要求每斤统一提价2毛钱,这2毛钱的额外利润给黑社会。2毛钱的差别,对老百姓而言几乎没什么影响,批发店的老板也没什么损失,黑社会却不知不觉中获取了可观利润。于是,当地一些见多识广的人都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该县的物价和周边县没什么区别,唯独米粉价总是要高个几毛钱。
土石方工程的利润上升,则与近些年来县城房地产热有直接关系。县城房地产除了一两家外来大资本,很大一部分由本地资本投资。而无论是本地资本,还是外地资本,其大多数下游产业土石方工程都由具有黑社会背景的公司承担。土石方有两个直接相关的垄断业务:河道砂石开采和拆迁。河道砂石开采是土石方工程的重要基础,之所以容易被垄断,与这一产业的资源稀缺性有关:它同样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控制,一般老板难以进入这一领域。至于拆迁业务,大家心知肚明,因为只有暴力才能“突破”钉子户抗争难题:在政府对于使用暴力越来越慎重的情况下,黑社会的非法暴力已经成为一些地产商的依靠。
这一行的两条“底线”
黑社会要长期生存、“发展”下去,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来自黑社会内部的斗争,团伙之间、老大之间,如果竞争失序,就有可能两败俱伤;二是来自精英网络内的变化,一个老大过于嚣张,或其保护伞意外落马,都有可能招来灭顶之灾;三是来自产业经营的能力,如果经营不善,也可能导致黑社会团伙难以为继。
一般而言,一个地方社会中,总会有几个相互竞争的团伙势力,他们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关系。如果只有一个老大,则老大需要处理其内部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审慎处理代际交替危机;如有几个势力相当的老大,他们很可能划界而治,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产业由不同的人马控制。
在我们调研期间,这个县的娱乐行业极为萧条,县城中心广场的几家娱乐场所都因生意不好而关门歇业。客观原因是,这两年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对于这个内陆县城的娱乐业而言,这无异于釜底抽薪。直接原因是,当地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黄、赌、毒,使得这个行业的风险极高。但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是,当地黑社会势力在前两年元气大伤,势力最大的团伙老大被抓,他们所控制的娱乐行业当然也再难成气候。
一般情况下,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局长、政委)都必须是异地任职,这会对黑社会势力的生存网络造成冲击。如果新局长实力雄厚,且很想有一番作为,当地黑社会团伙要么屈就,稍微收敛一些;要么就想尽各种办法,尽量与其勾连上关系。在我们的调研中,负责治安的干警和派出所所长就直言,他们刚上任的时候,都有团伙头目通过各种熟人关系前来套近乎,请吃饭。甚至有头目明确请求,每年自愿缴纳一定费用,但让其经营的色情场所少受检查。这当然遭到严辞拒绝。除了公安干警无法被收买之外,这个团伙承诺一年缴纳的费用,还不如被抓一次罚的款多。
在公安局内部人士看来,完全将黑社会根除困难重重,因为黑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网络很难拔出,要非常艰苦的努力和高超的博弈技巧。一个管理得当的黑社会团伙,马仔们犯事一定不会供出其小头目,而小头目犯事也不会供出老大,大多数老大被抓进去了,也会尽力保护其保护伞。为什么 这得益于黑社会内部的组织保障机制。有经验的团伙成员都知道,供出其同伙很难减轻其刑罚,严守秘密却会得到“组织”的奖励:不仅其家人会受到团伙的优待,出来后本人也会受到重用。而老大们之所以不会供出其背后的保护伞,主要是基于维护团伙的生存网络考虑。老大们如果出来还要混,就不可能做出损人利己之事,否则有谁还愿意提供保护 因此,江湖义气并不仅仅是黑社会意识形态,更是团伙生存的技术要求。
前两年,该县最大的黑社会势力被端掉,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团伙组织失败所致,而是黑社会生存网络剧变所致。这个团伙被端掉的导火索是团伙的一个小角色犯了命案,公安局掌握的证据无法指向团伙老大,但从逻辑上看,这个命案肯定是团伙的“组织”意图。命案发生之时,刚好新市委书记到任,很快将此案件作为典型,掀起了打黑除恶的运动。市局和县公安局联合破案,花了很大精力将这个团伙所有犯过的案子整理出来,先以开设赌场的治安处罚为名将“老大”抓起来,然后放出风说这个老大因命案被抓起来了。被抓凶犯信以为真,终于招供了。至此,该黑社会团伙被连锅端,但却没有涉及一个政府公职人员。
不过,这个团伙的覆灭虽然不是组织失败的结果,却是技术失败的典型,因为他们破了这一行的两条“底线”:一是不要犯命案,二是不要影响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
只要发生了命案,地方政府很可能将之从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为政治案件来处理;而只要没有命案,就很难有这个可能性。从技术角度上说,黑社会团伙如果不犯严重的刑事案,安全性就会大大增加。
从公安局破案的内部视角看,案件的不同类型决定了破案力度的不同。治安案件和较轻的刑事案件一般由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管辖,他们办案的技术条件有限,不可能深入追踪普通案件的背景。而如果让刑侦大队来主办案件,则可以非常方便地使用各种刑侦技术(如调取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信息,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很容易掌握案件背景,并挖掘出案中案。理论上,只要刑侦大队不计成本地投入,绝大多数案件是可以侦破的。
因此,老道的黑社会团伙,一般都会尽力避免采用非法手段;即便不得已采用暴力,也会有效规制暴力程度,尽量不发生刑事案件。他们都知道,一旦出了人命,事情就会搞大,后果难以预测。
黑社会团伙也要懂政治。现在一些普通的政治常识已经融入到公安局的办案规律中,这个大多数黑社会团伙都知道。比如,在“严打”时期,大多数黑社会团伙都懂得这个时期要收敛一些;一些善于经营的团伙势力,甚至还会主动提供给公安局合适的“战绩”。
但一些更深层次的政治,就要考验老大的智商了。在我们调研期间,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正下决心把该县的一个黑社会团伙打掉。因为他们在园区建设过程中,干预征地拆迁工作,一方面怂恿村民做钉子户,另一方面又和乡镇政府接触,要求承包园区土石方工程,试图“吃了政府吃村民”。这种染指重点工程,影响县里中心工作推进的做法,等于是在公然露头,挑衅政府权威。结果必然是引发公安机关集中兵力侦查,找到更多有力的证据,加快打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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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里没有秘密吕德文
[摘要]在看守所的管理中,管、教之间的关系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
看守所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封闭性。而封闭性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理空间的相对隔绝,二是同案犯之间必须相互隔绝。当前,绝大多数看守所都已经过改造,在硬件设置上基本上可以做到封闭性。但如何通过有效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一、看守所的“难点”
看守所内部管理或许是所有机关中科层结构最为严格的单位,每个岗位要求都极为严格,职责极为明确。且每个岗位都有工作细则,甚至可以规定到每一个动作,管理人员可以据此考核工作人员。笔者调研的看守所共有19个工作人员,分为巡查岗、管教岗、带班岗、外收押岗、内收押岗、收押提讯岗、狱医岗、后勤保障岗等岗位,基本上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工作人员不可能有消极怠工、无故旷工的机会。如此严格的管理,为何还会有各种事故发生 归纳起来,看守所内部管理的主要挑战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岗位管理存在错位现象。前已述及,看守所或许是科层制结构最为严格的单位,意味着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严格的岗位职责。看守所由公安局管理,在公安系统内部,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许是唯一一个在不可控条件可能“丟岗”的单位。比如,同样是“离岗”导致的事件,派出所民警可能只是受到纪律处分,而看守所民警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看守所民警或许也是少有的必须满负荷工作的单位。一方面,民警本来就不够,民警的正常工作压力本来就比较大。管教民警不足几乎是所有监狱和看守所的通病。另一方面,按照基层部门的通常规则,年纪大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再承担较重任务,很多单位的老工作人员甚至提前“退休”了。但看守所的民警不可能,必须坚持到离开岗位的最后一刻。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看守所的保障并不充足。按公安部的规定,看守所必须保证每个被关押人员的生活保障(包括吃、住、衣等),但我调研的看守所只能保障每位被关押人员250元/月的生活标准。这个标准实在很低,但即便如此,很少有地方财政能够负担得起。笔者调研的看守所共19个工作人员,另外请了2个临时工(一个在厨房、一个在门房),还有3个协警(巡查岗,由管教民警带队),一年平均关押120人左右,县财政每年保障运转经费才45万元,每年经费缺口到30-40万元。仅仅买米的钱1年就要10万以上,电费要20万,水费近10万,其余开支还不算。
第二、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工作产生较大冲击。看守所的岗位设置无法涵盖所有的管理事务,这些管理事务基本上依靠服刑人员来承担。比如,看守所需要专门的水电工,这不可能让民警自己承担,也不可能从社会聘用,只能在服刑人员中寻找合适的“人才”。旧刑诉法规定,允许判1年以下刑期的服刑人员“留所服刑”,判3年以下的“特殊人才”(如水电工)也可以申请“留所服刑”。但是,新刑诉法在2013年1月1日执行后,只有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才可以“留所服刑”,否则即便是“特殊人才”也不行。笔者调研的看守所,仅此一项规定就减少了二三十个工作人员,对看守所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冲击。看守所失去了必须的“留所服刑”人员之后,一些不太合适的服刑人员有可能从事相关工作,从而增大了看守所的管理漏洞。
第三、来自公安系统内部行政压力。这个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制度要求并不切合实际。比如,制度规定严禁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员收取伙食费,但贫困县的看守所一般做不到,因为财政保障的伙食根本不够开支;再如,制度要求对食品做留存,但很多看守所做不到,因为仅仅这项规定就要求添置专门的冰柜和派专人负责。可以这样认为,在现今的管理水平来看,很少有管理漏洞公安部没想到,只要想到了都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可问题是,很多管理漏洞在现有的物质条件下,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因此,一旦发生事故,上级监管部门是可以推卸责任的,基层民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看守所的另一个行政压力则来自于地方公安局。看守所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安全,其次才是实现管教目的。为了保证被关押人员的安全,看守所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一些身体条件不允许的嫌疑人就坚决不允许进入看守所。但是,公安局为了办案,却很可能将不适合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关进看守所。2013年县公安局破获了一个特大命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个79岁高龄的老人。如果严格按照看守所的拘押条件,这位犯罪嫌疑人显然不适合。但公安局为了破案方便,还是要求看守所拘押老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看守所压力倍增。为了保证老人的安全,看守所配备了专门人员24小时看护;看守所还特地给老人开小灶,伙食标准和民警一样。有一次,老人身体不适,看守所动员了六七个民警带老人去医院检查,幸亏没有大碍。更麻烦的是,老人肯定要被判死刑,而一般死刑犯的心理本来就容易波动,这更增加了看守难度。
事实上,看守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或许不是这些可以预料到的挑战,而是那些根本就无法杜绝的事故。笔者们访谈的看守所所长担任所长一职十多年,据他所言,无论条件如何好、制度如何健全,都难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比如看守所经常发生的打架事故,尽管每个监室都安装了探头,但从监控室到监室有一段路,中间还要开锁等动作,至少需要几分钟。如果碰到特殊情况,这几分钟足以将人打死。再比如自杀,尽管看守所所用的日常用品都是特制的,在常理上可以保证安全。可是,对于一个寻死的人来说,却很可能找到稀奇古怪的死法,让人防不慎防。因此,比较可靠的似乎还是要依靠被关押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不过,这似乎又回到了看守所管理的难点:如何有效控制被关押人员之间的冲突
二、看守所里的“江湖”
应该说,看守所里最大的安全隐患在于如何有效地控制被关押人员,包括其自残行为、冲突行为。如果造成严重事故,看守所负有重大责任,相关责任人负有刑事责任。客观上,看守所无法对被关押人员的每一个行为进行有效管制,必须通过被关押人员的相互监督才能顺利实现信息监控。比如对重刑犯,监控的要求很高,看守所尤其害怕其自残,这时就必须安排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24小时监视,他们之间需要排班。问题就来了,管教民警又如何监督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呢 比较实际的管理手段当然是对每一个监室的被关押人员差别对待,“重视”那些与看守所合作的被关押人员。而这造成的结果是,那些受重视的被关押人员,无疑在监室里获得了无以伦比的权威。哪怕是日常管理,看守所也倾向于对监室的被关押人员进行差别化对待。对于一个有等级秩序的监室,管教民警只要有效控制金字塔尖的那个被关押人员即可;而对于一个扁平化结构的监室,管教民警的监控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监室内的被关押人员之间必定是有等级秩序的。
问题就来了,这种秩序如何产生呢 显然,暴力是唯一的来源,那些“牢头狱霸”维持自身权威的唯一手段就是垄断暴力。毋庸置疑,差别化管理技术是这一秩序的合法性来源,管教民警是暴力的唯一授权来源。但是,上十个被关押人员中,哪些人可以成为“牢头狱霸”则取决于他们的个人素质。
大致说来,被关押人员的出身很重要,它直接决定了这些人在看守所内的位置。一些在江湖上有名号的人,进了看守所基本上还是可以做老大,因为那些犯了事的人不敢得罪这些人,否则出去后会遭到报复。而如果能与这些江湖上有头有脸的人物沾上关系,进了看守所日子会好过一些,至少不至于被人欺负。当然,有钱有势的人进了看守所,也不会被欺负,因为管教民警肯定会关照此类人。
最重要的是,江湖中的一套规矩同样适用于这些被关押人员。最让人看不起的是那些调戏妇女、吸毒、小偷小摸进去的人,最让人佩服的是打架斗殴犯事进去的人。因为,前者基本上都是为了一己之私犯事的,而后者则可能是出于江湖义气犯事的。并且,在以暴力为后盾的监室秩序中,打架斗殴犯事的被关押人员天然具有优势。
此外,是否有蹲监狱、看守所的经验也很重要。一些多次“进宫”的被关押人员,对看守所内的管理制度比较熟悉,适应能力很强。并且,长期呆在看守所,很容易拉帮结派,形成秩序。
三、劳动是最好的管教方法
大体说来,人们质疑的看守所内“黑幕”有几点:第一、被关押人员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二、看守所民警渎职、以权谋私;第三、看守所管、教存在错位。下面笔者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逐条分析。首先是被关押人员的权利问题。抽象讨论这个问题非常困难,因为实践当中被关押人员的权利很难界定,法律上只有粗略规定,离实际太远。比如人身安全,如果涉及到生命安全,那很清楚,看守所时刻担心被关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吃饱没问题,疾病也可以得到治疗,也可以确保不会因管理问题而致残、致死。可是,要说保证被关押人员的营养,确保其不被打,可能没有一个看守所做得到。
由于运转经费有限,看守所只能保障被关押人员基本的生活需求。住的方面,看守所对监室卫生有严格管理,非常干净,在地板上睡觉也没问题。但是,夏天的降温手段只有两个:电扇和水,不能指望有空调。因此,夏天的水是管用的,以至于水费极高。吃的方面,饭管吃,但菜就少得可怜。一般没有荤菜,只有最简单的素菜,如豆芽、黄豆之类,且少得可怜。说是吃干饭也可以,因为即便是有汤,碗也是漏的。
其次是关于看守所民警的渎职、以权谋私问题。这个问题也很复杂,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定性。因为看守所是一个封闭空间,在日常社会中看似不重要的权力,在看守所内部也许就是个巨大的权力。比如,管教民警有权安排哪个被关押人员从事辅助劳动,这对于被关押人员而言,具有巨大诱惑力。因为,从事打开水、打扫卫生等劳动,就意味着可以在监室之外活动,这可是难得的自由!再如,管教民警可以便捷有效地“保护”特定的被关押人员,只要民警打招呼,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就不可能欺负这个“新人”,这对被关押人员及其家属而言,同样是巨大的人情。类似问题,管教民警都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安排,根本不需要作特别措施,根本算不上是以权谋私。
与封闭性密切相关的是,看守所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社会”,还是一个独立的“市场”。被关押人员如果想在看守所内生活地好一些,并不是做不到。比如要吃得好,可以加餐,但费用极高,一盘小炒肉要上百元。看守所也可以抽烟,但外面送不进来,必须买看守所自营的,那些香烟也奇贵无比。看守所正是通过塑造一个独立的不受物价、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监控的市场体系,从被关押人员里“合法”地获取利润。这算不算以权谋私
再次是管、教错位的问题。从实践中看,笔者认为管、教错位的问题并不由两者之间的理论关系而来,而是取决于另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秩序。
一般说来,看守所会从相关企业接一些手工活,这种活比较简单,几乎不用培训,也不可能像监狱一样进行流水线生产,因此利润也低。然而,由于看守所对被关押人员具有绝对权威,在组织生产上,效率是极高的。因此,看守所从中获取的利益是可控、可观的。看守所的这一做法备受诟病。
然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或许才是最好的管教方法。劳动本身就是最为有效的规训方法。对被看押人员而言,最难受的不是别的,是无聊。而劳动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有事可做,被关押人员之间就不可能有产生过多的冲突,每个人的心理也会健康一些。
1951年,毛泽东曾经对劳动改造做了著名的“三个为了”的论断: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这个论断现在还有适用性。从本质上说,除了监禁,强迫劳动或许也是最为重要的惩罚措施。强迫劳动是建立必要的纪律观念,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的重要方法。况且,从现实的财政状况看,强迫劳动也是保证看守所正常运转的必要措施。
看守所也有思想教育活动,如组织政治、法律学习,看新闻联播,人们觉得这才是教育方式。殊不知,劳动所灌输的纪律等观念,才是最重要的教育方法。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到底是惩罚手段,还是教育手段,这反倒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了。一句话,在看守所的管理中,管、教之间的关系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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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暴力执法”的认知误区吕德文
[摘要]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城管“暴力执法”再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部分反映的是最为常见的城管粗暴执法致人伤亡问题,7月17日临武瓜农在城管执法中倒地身亡,5月31日延安城管双脚跳起猛踩倒地商户。还有一部分则典型地反映了城管执法的困境,8月3日武汉发生一起商贩“诈尸”抗议城管局的闹剧,同在武汉,3月31日一城管协管员为了避免公众误解与摊贩“对跪”1分多钟,3月17日广州连发两起城管队员被小贩暴力伤害事件,其中一名协管员被小贩连捅7刀。从舆论反应来看,较之城管队员受伤害事件,人们更愿意关注执法对象受伤害事件。这表明,公众对当前城管“暴力执法”问题存在诸多误解。
街头执法的复杂性
误解之一是理所当然地认为城管执法人员天然比执法对象强势,因此,一旦出现暴力执法事件,受鞭挞的是城管,这一误解久而久之形成了社会舆论针对公权力的“定向暴力”。
在所有执法领域中,街头执法是最为复杂、最为考验执法者综合素质的领域。由于是“面对面”执法,执法者更容易受到执法对象的攻击;由于工作界面是公开的,执法过程很容易受到环境(包括公众舆论)的影响;由于工作内容极为庞杂,执法技术很难标准化,执法成本极高。从行政系统角度上说,城管属于“弱势群体”毋庸置疑,作为街头官僚,他们处于科层体制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中,一旦出现行政瑕疵,首当其冲的是他们。设身处地地想想城管的处境,假如小贩不是太过分,严重影响城市秩序;假如一线城管队员没有受到上级强大的行政压力,如恰好碰上整顿,通常情况下,他们也许更愿意与小贩“沟通”,而不是“管理”。因为一旦发生冲突,对他们有百害而无一利。
事实上,即便城管有“管理”好街道的强大动力,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与人们想象不一样的是,城管表面上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大多数地方的城管统一行使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七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可实际上,这些权力在行政实践上非常难以实现。城管在街头执法的过程中,并没有合法的暴力支撑(这个权力为军队、公安等暴力机关垄断),一旦遇到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城管几乎没有多少办法。一旦与商贩发生冲突,城管同样处于弱势。因为从暴力拥有的角度上说,城管和小贩一样只拥有私暴力,且只有身体暴力。问题是,小贩往往携带工具,如卖水果的小贩拥有西瓜刀,卖小吃的小贩有煤气罐等等。因此,城管只能撤退或等待下次“联合执法”。
为什么要联合执法呢 根本原因是为了改善街头执法的环境。城管在很多领域只拥有部分行政处罚权,与相关机构联合执法,有助于增强其行政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联合执法可以增强一线行政力量。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对象很难在联合执法现场直接与城管对抗,而会选择配合。反过来说,在联合执法的过程中,为了确立城市管理的权威,执法人员也很难妥协。
绝大多数“暴力执法”事件都属于意外,而非必然。首先,这些暴力事件很少是城管制度所允许的,都属于私暴力范畴;其次,这些暴力事件往往发生非常规执法范畴中。新城管队员因为对城管执法环境不了解,一线行政环境的管理能力也有限,很容易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聪明的执法队员会随机应变,如与摊贩“对跪”的那个协管员,不太聪明的则反受其害,如广州那位被捅七刀的城管。同理,有经验的摊贩会判断城管执法的或明或暗的规则,绝大多数城市的城管实行“三步式”执法,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依法处罚,因此,第一、第二次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没有多大问题,但事不过三;在通常情况下,遇到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城市管理都会进行整顿、联合执法,这个时候服从管理也是最好的选择。可问题是,同样会遇到经验不足的或有所依仗的商贩。这里不是要为暴力事件中的城管推责,但从事件发生的逻辑来看,临武和延安事件中,首先违反规则的是商贩,该有的执法程序,当地城管一个都没落下。武汉发生的“诈尸”事件,商贩的行为更加恶劣,据当地媒体报道,这个团伙长期占道经营,长期与城管对抗,最后竟然还表演这一出闹剧向当局施压,索要巨额赔偿!
私暴力为城管体制不容许
言及于此,第二个误解,即将城管执法队员的私暴力与国家权力混为一谈,倾向于利用若干城管队员的粗暴执法案例消解城市管理体制,应该可以消解了。
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涉及到相关城管执法队员责任的暴力事件中,当局并无可能包庇当事人;相反,在很多事件中,为了回应舆论的质疑,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即处理了相关当事人。诚如上文分析,一线城管执法队员的主要压力来自于城管执法局内部,他们在完成城市管理的任务同时,要保证不出事。很多城管局为此制定了相关制度,要求执法队员“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一些城市管理经验相对丰富的大城市如广州、武汉,已经很难出现城管队员粗暴执法的案例,反倒是经常发生城管队员被商贩伤害的情况。近期出现恶性案件的地方如临武、延安,都属于城市管理经验不够丰富的城市,实际上,如临武这样的小县城,也在开展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的活动,可以想见,类似案例会越来越少。
执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意义上的城管体制,在绝大部分城市也不过十年左右的时间,却基本上在大城市消灭了粗暴执法等问题,且城市管理整体上还不错,没有理由怀疑现有体制的有效性。稍稍了解一下城管的历史,或许更能明确这一点。
依据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全国开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几乎所有的试点城市都成立了新的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通常意义上的“城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此诞生。北京是第一个试点城市,广州、武汉等大多数城市都在2000年以后开始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办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要解决的是20世纪90年代“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现象,即多头执法、职权交叉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乱收费、乱罚款、执法扰民、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精简行政机构方面,这一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不过,执法队伍的自身管理问题却浮上了水面。其核心问题是,城管队员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的问题屡禁不止,而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人们普遍认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权力过大,素质低下”,导致了城管侵害民众权益,典型如2008年1月发生的湖北“天门事件”;但另一方面,2006年8月发生的北京“崔英杰事件”表明,城管也很容易受到暴力抗法的威胁。相对于后者,人们显然更关注于前者。事实上,这十多年的城管体制的完善,也是围绕规范执法行为进行的,“三步式执法”、“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等概念已慢慢渗透进城管执法实践中。
因此,从城管体制的变革过程来说,国家权力实际上在不断增强,既表现在对城市秩序的管理上,也表现在这一管理过程中对私暴力的控制上。并且,对私暴力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对城管执法行为的控制,对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却很少涉及。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理由站在商贩这些“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来否定城管体制呢 伤害的临武的瓜农和延安的商贩或许是弱势群体,捅人7刀的广州小贩以及武汉组织“诈尸”的商贩也是“弱势群体”,实际上,他们还有一个共同身份:违法,至少是违规者。
“临时工”才是弱势群体
当然,现有城管体制并不完美,也的确有体制上的“弱势群体”,他们是数量庞大的城管协管员。人们对城管暴力执法问题普遍存在另一个误解,片面看待城管中的协管队伍,理所当然地认为“临时工”担责是城管部门利益所致。事实上,城管协管队伍存在的理由极为复杂,协管员的来源也很复杂,把棍子打在城管体制上是没有道理的。
绝大多数地方的城管队伍包括三部分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合同工或企业编制人员。其中,城管协管员一般属于最后一种人,由于工作没有多大保障,因此算是“临时工”。协管员的来源也极为复杂,通常都由社会招聘而来。但是,由于城管都属于街道管辖,且工作地点也在当地街道,因此,绝大多数街道倾向于招聘本辖区的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这样,既可以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也有利于工作开展——因为他们熟悉工作坏境。非本辖区的“临时工”,则主要是退伍军人,这部分人群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身体素质也较好,有助于工作开展。
由于“正式工”严重不足,且从科层设置的角度上说,“正式工”要比“临时工”等级高,更容易从事内务管理工作,导致的结果是,“临时工”成为一线执法队员的主要构成部分。只不过,由于“临时工”没有执法权,各地采取的普遍模式是由一两个“正式工”带领更多的“临时工”执行任务。这就是我们通常看到的,一旦出现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例,“临时工”总是占大多数。这是因为,常规执法就是这种情况,并非出事后城管部门有意让“临时工”当替罪羊。
可以肯定的是,“临时工”制度确实是“暴力执法”的要件之一。绝大多数“暴力执法”案件中的施暴者都是“临时工”,原因有三:第一、在街头执法的情景中,“临时工”受“正式工”节制,要从事最前线的工作,扣押商贩物品并因此与商贩发生冲突,当然有他们的份。第二、“临时工”工作没有保障,更难以受科层体制的约束,类似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样的不尽合理的规定,对“正式工”或许有用,但对“临时工”却有点过分。第三、由于“临时工”流动性较大,很大一部分“临时工”缺乏执法经验,当然更容易与商贩发生冲突。
可以说,“临时工”是一个让各方面都很不满意的制度。舆论谴责这一制度是为城管粗暴执法寻找替罪羊,城管部门认为“临时工”恰恰是带来粗暴执法问题的罪魁祸首,而“临时工”自身则觉得万分委屈,他们从事最苦最累最危险的一线行政工作,待遇却最低。据媒体报道,2013年7月8日,河南济源市城管监察支队的数十名队员集体到市政府大门口,打出“如此工资待遇,何以养家糊口”的横幅,反映工资待遇较低问题。
既然这一制度备受诟病,为何不取消 说得轻巧!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有“临时工”制度,使得城市管理能够低成本地进行。济源市城管监察支队共有160多名城管队员,分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其中企业编制人员110多人,平均月工资仅有1200元左右,而2013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临时工”不仅占工作人员的70%,且工资还比“正式工”要少得多,假设所有临时工都变成“正式工”,有哪一个城市的财政能够支撑 这不是杞人忧天。因为,“临时工”现象并非城管独有,几乎所有的行政领域都存在,派出所有治安员,交警有交通协管,教育有代课老师……况且,从行政实践的角度来说,“临时工”有其合理之处,它恰恰有利于进行非正式行政,以弥补正式行政的不足。今天,我们只看到“临时工”在粗暴执法,又有多少人看到“临时工”同样在利用其灵活的社会身份“苦劝”那些摊贩,进行“柔性执法”呢
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公共舆论的误导,以及由此形成的单方面针对城管的“定向暴力”,恶化了城管的执法环境。近两年来,武汉是全国执行“柔性执法”最为坚决的城市,几乎杜绝了粗暴执法现象,但换来的结果却是违法商贩肆无忌惮的暴力抗法。在“诈尸”事件中,违法商贩蓄意制造群体性事件,冲击政府机关,其行为令人发指。假如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同等对待暴力执法的城管和暴力抗法的商贩,对私暴力的滥用给予谴责,减少社会舆论对城管正当执法的干涉,或许就不会出现这种事情。纠正城管暴力执法中的认知误区,刻不容缓。
2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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