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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警察“趋利执法”是如何发生的?
2015-03-17 21:49 3968 阅读 由 吕德文 编辑

派出所所长无奈地说,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找米下锅”。“米”在哪里 

作者:吕德文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警察

 

在中部某县公安局调研期间,让我感受颇深的就是“趋利执法”问题。我们访谈了大部分中层干部,包括各个大队、城区派出所、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无不在谈各自一摊子的经济压力

这种现象很奇怪。由于这个县是贫困县,财政无法满足每个部门的需求,包括公安局这样的关键部门,这个我们理解。但公安局穷到要通过执法“创收”来解决其运转问题,却是出乎我们的想象。

因为,根据我们在财政局的调研,财政政策已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是严格执行“阳光津补贴”政策和“收支脱钩”政策,这就意味着,公安局的“人头经费”是得到保障的,并且,肯定要比别的政府机构保障充实。那么,为什么公安局财政保障好了以后,基层单位反而觉得日子不好过了,以至于要影响执法行为了呢 

 

公安局的内部财政状况

先分析公安局的财政运转状况。在财政政策改革以前,县财政局对公安局基本上实行的是财政包干政策,即公安局在财政上自收自支,具有相当大的财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办法是这样的,财政局根据核算,每年要求公安局上缴800万,完成800万按85%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超过800万的部分按95%的比例返回。也就是说,县财政基本上不占公安局的便宜,公安局也不给县财政增加负担。

在这一制度下,公安局既是财政局的“财源”,又是财政局需要保障的单位。但从理论上说,公安局不是企业,财政局当然不会从公安局那里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在财政政策杠杆下,能够让公安局自我实现收支平衡就不错了。于是乎,财政局设计了一个收支挂钩政策,把800万作为一个基准,既要求公安局维持自己的基本运转(每年必须完成800万的财政上缴任务),又鼓励公安局积极作为(超过800万的罚没收入基本上全返还给公安局)。

而在2014年实行财政政策改革以后,财政局根据核算,保障公安局每年800万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财政一分钱;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

这个改革对财政局和公安局各有利弊。在财政包干制下,财政局不用承担责任,但公安局也获取了足够的财政自主权;收支脱钩政策执行以后,财政局需要承担保障责任,但公安局丧失了财政自主权。

深入调查可以发现,改革前后公安局的财政状况并没有多大改变。因为,财政局经过测算,这几年公安局每年上缴财政1000万左右,按照这个基数,公安局获得的财政支持差不多维持在850万~900万之间。换一句话说,公安局如果要过好日子,维持过去几年的财政状况,怎么着都还得上缴1000万以上的罚没收入。否则,公安干警的工资、津贴之类的虽然得到保障了,可加班费之类的就无法保障了,公安干警的待遇就得下降。因此,公安局还得积极“创收”才行。

事实上,改革之后公安局内基层单位的日子反而不好过了。原因在于,公安局趁机进行了不利于基层单位的内部财政政策调整。在财政政策改革之前,局机关和各派出所、各大队之间执行的也是包干政策,各基层单位,尤其是派出所,基本上是自收自支。这样,局和各基层单位之间事实上没有多大的财政关系,局领导省心,基层单位也逍遥。但是,财政政策的改革给局里扩大其财政权创造了机会。局里通过财政保障了各个基层单位的“人头经费”,但同时要从各基层单位提取罚没收入,这对基层单位的其余开支产生极大影响。

比如,对于城区派出所而言,除了“人头经费”(正式民警的工资、津贴)得到财政保障,其他开支仍需要自筹。而城区派出所每年最低开支需100万,项目包括临时人员工资(辅警、厨房),办公经费,民警住房公积金、医保、超时工资。公安局在实行新财政政策后,只返还城区派出所财政收入的50%,这就意味着,派出所要维持运转,必须保证每年至少有200万左右财政收入。众所周知,现在公安局基本上没有行政收费,这些所谓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就是罚没收入。

派出所长无奈地说,他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找米下锅”。“米”在哪里 在“黄、赌、毒”。然而,他经过仔细测算,派出所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因此,只能争取县里给派出所增加返还比例,他希望100%返还,最后达成了折中方案:70%。

局里为何要趁机增加财政收入 并不是说局里想单纯地扩张财政权,而是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在基层单位任务越来越重的同时,局里的任务也增大了。比如,近些年来,公安部对群众安全感指数非常敏感,以之为考核公安工作的一项指挥棒,甚至成为衡量地方主要官员的政绩的主要指标。对于公安局而言,这增加了许多行政工作,不可能全靠基层派出所去做,只能是局里统筹部署。

再如,这些年地方治安形势不容乐观,每个县都有大案要案,这也需要局里统一部署。还有,近来公安部门加强了反恐部署,各县公安局都可能要组建特警,加大培训民警,进行持枪巡逻,仅此一项工作就耗资巨大,而这也不是基层单位所能完成的。

如此看来,无论财政政策怎么改变,贫困县公安局的财政状况并没有实质改变。其本质是,财政保障主要来自于执法行为;而且,随着治安形势的复杂化,警务工作越来越繁重,财政需求也越大。这就促使公安局的各基层单位出现了“趋利执法”的情况:执法要考虑获取罚没收入;执法力量的分布取决于执法收益。

 

趋利执法的过程

受制于财政压力,公安局的基层执法单位必定考虑执法效益问题,即执法力量投入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对比。

这对执法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第一,基层执法单位要考虑重组执法单元,让更多的民警投入有经济收益的案件;第二,基层执法单位还可能选择性执法,优先考虑办理那些和经济收益相关的案件。

关于第一点,主要体现为办案力量的急剧增加,以及基层基础工作的不断弱化。

公安局传统的内部力量分布一般是这样的,办案的力量主要由专业大队负责,治安大队负责治安案件,刑侦大队负责刑事案件,经侦大队负责经济案件,派出所一般负责基础工作。应该说,传统的分工模式是较为合理,也是比较有效的,由专业大队负责案件处理有助于专业性提高;派出所因为不用花大力气办案,有助于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也因此,之前我们通常看到的景象是,派出所即便缺乏经费,解决问题的最常用手段是向乡镇政府“化缘”,当然,前提是派出所也要支持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

但是,自从公安局内部财政政策变革之后,基层执法单位尤其是派出所,财政压力陡增。在与局里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基层单位肯定处于弱势,因此,只能自谋出路。问题在于,当前乡镇政府早已不是一级财政单位,也不可能给辖区派出所财政支持;况且,公安部早就再三强调,公安民警不能参与非警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单位普遍增强了办案力量。

以城区派出所为例。城区派出所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创新”了工作方法。一是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民警头上,连普通社区民警也需完成7000元/月,女民警和办公室人员的任务稍微少一些。二是抽调最精干的力量,成立了两个办案中队,专门办理案子。

由于派出所的力量向办案倾斜,使得其基础工作受到了影响。派出所所长坦言,公安部的要求是每500人需配备一个片警,但城区派出所根本不可能达到,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一个片警必须管3万人。由于警力严重不足,一些基础工作根本不可能展开,比如出租屋的登记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的掌握、消防安全问题。我调研的这个县城户籍人口只有3万人,但常住人口已超过10万人,绝大多数是乡下来县城带小孩读书的流动人口。城区派出所非常担心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认为这是一个隐患,按现在的警力配置,根本不足以应付。

不仅派出所,专业大队的警力也不得不进行重新配置。巡警大队共有60多个巡警,其中有17个正式民警。一直以来,其主要职责有三个:一是110出警,这是核心业务;二是城区防控,进行巡逻,这也是基础业务;三是遇到突发事件时进行稳控,这也会牵扯部分警力。巡警大队的保障相对还好一些,因为正式民警有“人头费”,另外财政还专门拨付群防群治的款项,巡防大队可以灵活调配群防群治款。即便如此,巡防大队也面临财政压力。为此,巡防大队也把6个素质最高的民警抽调出来,成立了案件中队,专门为巡警大队“创收”。

关于第二点,则主要表现为一些有利可图的案件受到重视,而一些涉及群众安全的案件却可能因人手原因相对没那么受重视。

我们在调研中反复听到公安局内部的一个说法是,“有事找警察”的提法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公安工作。从公安工作的专业化角度看,这个说法非常有道理,因为公安部门承担了过多的社会事务,导致其本职工作受到影响。但是,从另一个层面看,这种说法或许真实反映了当前公安部门选择性执法现状。

选择性执法首先表现在基础工作与办案工作之间的错位。前面提到,派出所和巡防大队的核心业务本不应该是办案,而是基础工作。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基础工作不可能立即见效,也不可能给基层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基层单位把更多精力放在办案中。

一个细节是,公安系统这些年非常重视群众满意度、安全感及治安好转率等指标,这些指标基本上反映了基层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但是,基层单位对这些调查有自己的思考。因为,在财政压力下,基层单位客观上必须更加重视办案工作,比如办理赌博案件。

其次,选择性执法体现在对案件的考量主要基于经济效益。对于巡警大队、派出所等这些本应以基础工作为主业的基层单位而言,其办案能力仅限于案情并不复杂的小型治安案件。绝大多数治安案件并不能创造经济效益,比如邻里纠纷、打架斗殴、小偷小摸,但这些案件却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而少数治安案件,如聚众赌博、卖淫嫖娼是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基层单位更喜欢办理后一种治安案件,而对前一类型的治安案件则积极性不高。

刑警大队同样有趋利执法现象。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刑警大队有积极性,一是大案要案,尤其是命案,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领导重视,是个政治任务;二是明显有利可图的案件,如涉及数额较大的诈骗、偷盗、抢劫案件。

由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破案成本更高,因此更需要考虑经济收益。一位刑侦中队长讲了一个故事,2012年年底本县发生了一起命案,两个老人被杀。分管县领导高度重视,鼓励专案组破案,并承诺破案后为专案组请功,让县财政拿出30万出来奖励。结果,这个案件历经波折终于破了,可这位县领导食言了,仅仅请专案组吃一餐饭了事。这件事搞得刑侦大队上下哭笑不得。当然,公安局有命案必破的原则,投入精干力量破这起案件也没怨言可说。况且,领导肯定是要不了财政的钱,故而只能请吃一餐饭了事。

 

意外后果

趋利执法的一般后果,大多是可以预见的,比如会导致基础工作荒废,出现“钓鱼执法”等过度执法行为,普通案件得不到处理影响公众安全感等等。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趋利执法还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而这或许为今后的警务工作埋下隐患。

一是产生警力内耗。由于每一个基层单位都要为“创收”费心,而真正能够产生效益的执法类型也就那么几个。重大刑事案件只能由刑侦大队来处理,别的单位没有权限,也没有能力来办理。一般的治安案件中,能够进行处罚的就是抓黄赌毒。并且,抓吸毒的还很难罚到款,因为县城吸毒的大都是老油条,身无分文,且吸毒是刑事案件,必须并处拘留,这就更增加了罚款难度。所以,真正能够“创收”的业务就是抓赌、抓嫖。而赌、嫖一般只在县城才有,乡下都是熟人社会,没有多大空间。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全县很大一部分警力,包括治安大队、城区派出所、巡警大队,都在抓赌抓嫖;甚至一些乡下派出所也进城抓赌抓嫖。以至于一位公安民警跟我们说了一个笑话:有一次,一伙在县城某个宾馆赌博的人,竟然被来自不同单位的警察抓了5次!

二是造成警务效率低下。传统的警力分布是较为合理的,专业大队和基层派出所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如果保障有力,警力充足,警务效率应该是比较高的。当所有基层单位一门心思求生存时,必定意味着职能交叉、混乱的局面,而一些基础工作也不可能真正做好。长此以往,因为缺乏基础工作,警务效率必然下降。我们调研期间,地下六合彩开始在这个县的农村大肆蔓延。治安大队长戏言,他要和两个乡镇的派出所做个“合伙生意”,端两个马庄。可行动结果是,同一个地方的另外的马庄根本就没动,端掉的马庄也没抓到老板。个中缘由可能是,乡镇派出所根本就不愿意扫除所有赌博窝点,否则如何维持今后的“创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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