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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记 | “戴不上”的电动自行车头盔
2025-03-23 14:14 325 阅读 由 陆志豪 编辑

“戴不上”的电动自行车头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陆志豪

近年来,多地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骑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但电动车的驾驶者们大多还是“闻查则戴,不查不戴”。电动自行车头盔难戴的现象,反映了违规文化下人们的行为存在惯性以及基层执法能力的欠缺。

一、头盔戴了没?

2023年笔者所在的B市施行了《B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与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早在该规定出台之前,笔者所居的G县就已多次开展电动车驾驶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近年来,G县交管也“送法下乡”,向村庄派出交警进行查酒驾、查头盔等。查头盔行动深入乡村,头盔实际佩戴情况又如何呢?为此,笔者观察了某省道与某县道交叉口2月2日13时至15时电动车佩戴头盔情况。

笔者共统计到168份数据,其中电动自行车136份,电动三轮车30份,摩托车2份。根据相关规定,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都需佩戴头盔,但事实并非如此。据统计,骑车戴头盔的共有61人,占比36.31%;而骑车不戴头盔的则有107人,占比63.69%。此外,骑车戴头盔的61人中有2人佩戴的并非头盔,而是安全帽。如果减去这两例,则佩戴比例仅有35.11%。具体数据如下:

表格 1驾驶人佩戴头盔情况


戴头盔

不戴头盔

合计

电动自行车

53

83

136

电动三轮车

8

22

30

摩托车

0

2

2

合计

61

107

168

以上数据是以驾驶人是否佩戴头盔为标准进行的统计。按照相关规定,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载人都必须佩戴头盔。如果依据这一标准,佩戴头盔情况更不容乐观。在记录的168份数据中,有53份载人。在这53份骑电动车载人的数据中,驾驶人与搭载人都佩戴头盔的仅有3份,都不佩戴头盔的有33份,仅驾驶人佩戴头盔的有15份。此外,还有2份为驾驶人不戴头盔而搭载人戴头盔。具体数据如下:

表格 2驾驶人佩戴头盔与载人情况


戴头盔

不戴头盔

载人

不载人

男性

33

68

29

72

女性

28

39

24

43

合计

61

107

53

115

 

表格 3骑车载人头盔佩戴情况


骑戴乘不戴

骑不戴乘戴

俱戴

俱不戴

男性

4

2

2

21

女性

11

0

1

12

合计

15

2

3

33

115份骑车不载人的数据中,依据规定佩戴头盔的人数为41(不含戴安全帽的两人)。如果以驾驶人与搭载人都佩戴头盔为标准,则在168份数据中,依据规定佩戴头盔的仅有44份,未依据规定佩戴头盔的则有124人,占比分别为26.19%、73.8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无论是单独骑行还是载人骑行,驾驶人头盔佩戴率都不高(二者比例分别为37.39%、33.96%)。尤其是骑车载人时,驾驶人与搭载人都佩戴头盔的情况更少。尽管可能会面临交警的处罚,但“老司机”们对戴头盔还是摆手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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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戴与不戴头盔的理由

虽然存在骑电动车戴头盔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人“戴盔而行”,却也有不少人依旧“无盔出行”。电动车的“司机”们为什么戴或不戴头盔呢?笔者通过访谈归纳了受访者们给出的理由。

(一)“你为什么戴头盔?”

1.惧怕惩罚

“有交警在查啊!”当被问到为什么骑电动车戴头盔时,这是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根据本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驾驶人和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根据G县惯例,没有规范佩戴头盔被交警第一次查到,通常处以警告,再次查到将处以十元罚款。有时也会采取拍照发朋友圈、穿马甲路口执勤等形式的另类处罚。目前G县对未规范佩戴头盔的处罚以罚款为主。

2.安全

也有一部分人在没有交警查戴头盔时,选择继续戴头盔。当被问及原因时,他们给出的答案是安全。有一名表示骑车不戴头盔的受访者在访谈时透露,虽然他本人不戴头盔,但是他的爷爷戴头盔。当被追问他爷爷为什么戴头盔时,他表示“因为安全啊,我爷爷以前骑车出过事,所以戴头盔。”头盔可以有效保护头部,减少在摔倒、碰撞等情况下的伤害,降低重伤甚至致命伤的风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佩戴头盔可以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伤亡率:正确佩戴头盔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如果不佩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是戴头盔的1.5倍。

除了上述两个原因外,也有受访者表示佩戴头盔是因为防风防晒防尘,“冬天太冷了,吹风吹的耳朵疼脸疼。”“夏天太阳那么大,戴个头盔防晒。”此外,笔者所在地区春季往往会有杨柳飞絮,佩戴头盔可以有效防止柳絮被风吹到脸上或眼睛里。对于这部分人群而言,戴头盔不仅是为了保护头部免受撞击,也是出于舒适度等考虑。甚至可以说,一部分人出于侥幸心理,觉得安全事故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不太在意安全问题,反而更加青睐头盔带来的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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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为什么不戴头盔?”

1.缺少监督

如前所述,多数人戴头盔的原因是有交警查,而当这种外部监督消失后,他们自然也就不戴头盔了。“又不查,我戴什么?”这是他们心理的真实写照。对于他们而言,戴头盔是一项任务,而交警就是检查人,一旦没有完成任务,就会受到处罚。因而,他们认为只要没有交警查,或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不戴头盔。一名受访者表示他晚上骑车不戴头盔,因为晚上没有交警查头盔。在168份数据中,有一人虽然没有戴头盔,但随车带有头盔。至于为什么“带而不戴”,很显然就是这种猫鼠游戏的体现:没有遇到交警时,头盔随车放好,一旦遇到交警,远远地就把头盔往头上一盖,装作一直戴着头盔。

2.出行便利

当被问及为什么不戴头盔时,受访者大多表示戴头盔麻烦。很多人骑电动车是为了方便快速地完成短途出行,而戴头盔则显得多此一举。特别是对于那些只需要骑行几分钟就到达目的地的骑行者来说,戴头盔不仅没有必要,反而显得拖沓和麻烦。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图省事,选择不戴头盔。尤其是在赶时间的情况下,他们更觉得戴头盔浪费时间。“我骑电动车最多五分钟就到地方了,还要戴什么头盔?”

3.侥幸心理

许多受访者认为自己骑车不会出现交通事故。他们通常存在技术迷信,对自己的车技很有信心;或者认为自己骑得慢、路上车少,不会有事,因此不需要戴头盔。这种侥幸心理在骑车短途出行的人中更为严重。他们认为在家附近骑车,而且时间短、距离近,不会发生意外,没必要戴头盔。

4.经济因素

目前新购入电动车,通常随车赠送头盔,但还有大量旧车上路。尽管头盔价格不算高,但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来说,购买头盔也是一笔额外开支。出于各种经济上的考量,非低收入群体也可能会选择忽视这一安全配件。上述数据中骑车戴安全帽的两人,也可能是出于经济上的原因,用工作时的安全帽代替头盔,节省一笔开支。此外,骑车载人时,驾驶人与搭载人都佩戴头盔的比例很低的原因也与经济考量有关。一般而言,家庭通常只会为驾驶人配备头盔以应付检查,如果不会经常骑车载人,专为搭载人准备一个头盔可能觉得划不来。

除了上述理由外,受访者还存在一些个体性考量,如时尚问题、视线问题以及卫生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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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头盔为什么难戴?

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行为其实是渗透在日常生活中的轻微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经过长期积淀,形成了违规文化,这种日常性违规的行为方式也变为了习性。再加之执法不到位等多种因素,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这种日常性违规也得以巩固。

1.违规文化

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并没有骑电动车戴头盔的意识,自然也不会在骑车时戴头盔。这种行为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并不被认为是违法的,也一直被接受、被重复,最终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行为方式。相关规定出台后,出于历史惯性,骑车不戴头盔的行为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由于此时法律已经对此种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这种常态化的行为方式因而就演变为了日常性违规,形成了一种违规文化。在这种文化的浸润下,电动车的驾驶人们“习惯成自然”,在无意识中就会做出不戴头盔的反应。

违规文化的形成,有如下原因:

其一,日常性违规可以满足生活需要。这是日常性违规的动机。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法律的规定可能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就导致人们出于生产生活上的各种考量而选择违规。正如上文所提及,一部分人为了出行便利而选择不戴头盔。此外,占道经营、“飞线”充电等现象也都与此有关。

其二,社会环境对日常性违规缺乏否定评价。日常性违规虽然属于轻微违法,但人们对其容忍度较高,一般不会将日常性违规视为违法行为。换言之,社会规范将日常性违规视为“小问题”而不予以规制。因此,违规人并不会因为未戴头盔而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不会遭受周围人的排斥。这又会进一步强化这种违规行为,使其常态化被视为“正常行为”。

此外,长期以来人们规则意识的薄弱对违规文化也有催生作用。在传统社会,天子犯法从不与庶民同罪,“刑不上大夫”才是真实写照,不遵守规则是“人上人”身份和地位的体现。传统文化中,人情是用以抵制法律的武器,法律也被认为是可以权宜变通的。这就为不遵守规则提供了借口。费孝通指出,传统社会是一个具有“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以自我为圆心,以亲疏关系为半径画圈,离“圆心”越近则越被优待。在“差序格局”下,规则的适用标准也因人而异:我亲者宽,我疏者严。一种不遵守规则、因人异法的规则意识就此形成,这种扭曲的规则意识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2.执法欠缺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作为日常性违规,其行为渗透于日常生活中,基层执法部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治理难度大主要是因为执法部门惩罚日常性违规行为主体所需的力量不足,难以形成日常监管。农村地区警力有限,也并非都具备利用电子监控抓拍的条件,难以实现全天候、全覆盖的监督治理。基于此种情况,基层执法部门往往采取选择性执行,即选择个别路段、特定时间段安排检查。在这种策略下,执法密度会直接影响守法状况。G县一般在县城和乡镇主要路口设置查纠点,提醒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C村商业规模较大,附近村庄村民一般都前往C村购物,因而G县在C村街口设置了查纠点,附近几个村庄都没有查纠点。因此,附近村民骑车去C村时一般都会佩戴头盔,而只要不去C村,就不会佩戴头盔,尤其是骑车去田地里干活。即在有执法人员的路段,头盔佩戴状况较好;而没有执法人员的路段,头盔佩戴情况则不容乐观了。

执法部门的执法模式也是影响执法效果的因素之一。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通常采取专项治理等运动式治理形式。运动式治理虽然见效快,但具有短期性。运动式治理结束后,违规行为往往又会卷土重来。短暂执法行动带来的法律威慑力并不足以彻底打破违规文化中的历史惯性,法律为守法者提供的激励也难同日常性违规带来的利益相抗衡,因而日常轻微违法行为仍有其生存土壤。

3.追寻“自由”

骑电动车戴不戴头盔本是个人问题,但由于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多地出台相关规定,要求骑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换言之,在公权力的关切下,骑电动车戴不戴头盔从私人问题上升为公共问题。对于个人而言,是否佩戴头盔似乎应由其自由选择,而不应靠法律强制。是否佩戴头盔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且不佩戴头盔既未危害社会,也未损害他人,因而一些人认为是否佩戴头盔完全是自己的事,公权力不应当介入。在这些人看来,个人应当拥有自由选择是否戴头盔的权利,国家要求佩戴头盔,只不过是以“为你好”为由干预个人的自由选择。这种偏见会导致一些人不能理解法律,认为法律过度干预,甚至不配合执法,使得法律实效更难以较好实现。

除了上述因素外,社会压力也会影响是否佩戴头盔。人是社会动物,天生有归属群体的需求,希望被群体接纳。当一个人佩戴头盔而其他人不佩戴时,他可能会被群体视为“异类”,从而产生被排斥的担忧。群体中多数人的行为会形成一种默认的规范,即使这种规范是错误的,个体也可能会因为不想违背群体而选择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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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让头盔“戴得上”

如前所述,头盔难戴主要受日常性违规形成的违规文化和执法活动自身存在的不足两方面因素影响,因而让人们主动戴上头盔也必须从这两方面出发。

(一)道德濡化

1.文化引导

治理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行为是对违规文化的改造,或者说是在建构一种新的交通文化。酒驾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成效,除了法律的威慑外,文化引导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长期的宣传教育下,司机们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普遍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文化。因此,必须通过长期的文化建设,使戴头盔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和自觉行为。通过文化引导骑电动车戴头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其一,利用安全教育将行为规范塑造成文化。通过社区、媒体等多渠道开展安全教育,增强人们对日常性违规的风险认知。例如通过展示真实交通事故案例,让公众了解不戴头盔的严重后果,增强人们对戴头盔的认同感。通过长期教育,推动骑行安全成为社会共识,逐步将戴头盔的行为规范内化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让违反规范的人感到社会压力、受到社会规范制裁。

其二,榜样示范。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了政府形象,其行为对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公务员带头守法,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可以为公众树立行为榜样,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G县曾开展公职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示范带头佩戴安全头盔行动,并通报公职人员骑车未戴头盔行为,在行动期间内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外,也可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群众遵守规则。例如,对守法骑行者进行表彰,鼓励人们戴头盔。

2.以教代罚

教育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也是处罚的代替措施。以教代罚注重行为的长期改变,而不是短期的威慑效果。教育的非强制手段可以减少人们的抵触情绪,培养自觉行为,逐步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以教代罚既能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减少对法律的偏见,也能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对未戴头盔的骑行者,可以以教育或社会服务替代处罚。例如,可以让违规者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或社区服务,以增强其安全意识。一些地区向违规者提供朋友圈集赞、抄写法律法规、体验执法等方式,既能让违规者“受罚”,也能增强其安全意识。深圳地区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多次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这也是一种柔性处罚的尝试。

(二)优化执法

1.改变执法思路

执法部门对运动式治理存在路径依赖,但运动式治理只能短期见效,并不能根除日常性违规。如前所述,文化建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成为常态文化就是长期重复实践的结果,仅依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治理难以彻底改变这种日常性违规。必须推动日常性违规治理常规化、长效化,变短期治理为常态治理,形成持续性的治理环境,防止日常性违规死灰复燃。

2.提高执法密度

高密度执法可以减少执法盲区,提升整体执法效果。提高执法密度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其一,利用技术手段。近年来,电子监控越来越完善,“电子警察”也在执法领域大展身手。2024年B市在市区范围内启用电子监控抓拍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为,据报道,一周多时间就已抓拍一千余人。通过电子监控抓拍违规行为,可以减轻执法压力,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因而,在有条件的基层地区,可以利用电子监控等技术手段解放执法人员,让执法力量流动到更加需要的地方。

其二,扩大治理参与主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基层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治理日常性违规行为必须发挥其主体作用。村居两委干部、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工作者虽不具备执法权,但将其吸收为治理主体,可以辅助执法,有利于缓解执法力量不足。同时,上文提及的变短期治理为常态治理也暗含扩大治理主体这一要求。基层工作者离群众生活最近,将基层工作者纳入主体范围,可以增强对不戴头盔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推动治理常态化实现。例如,可以让村居两委干部、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担任“安全监督员”,对不戴头盔的行为进行劝导。

综上所述,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现象是涉及社会文化、执法能力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日常性违规的惯性与执法力量的不足等因素共同构成了这一问题的多维度困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通过道德文化建设和完善执法活动逐步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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