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管理工作的“无限责任”困境
张雨凡 20221105002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2022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过年返乡期间,笔者与高中同学(后文简称A老师)开展了访谈,她是浙东J县一所附属小学的班主任。班主任一方面在学校管理的末端,另一方面又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这一身份使得班主任在工作中需要处理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复杂互动,因此她的工作是观察校园管理问题的良好窗口。
访谈中我们聊到了班主任工作中五花八门的“不成文责任”。这让我想起一则前些年哭笑不得的新闻,某地教育部门为了开展防溺水工作,要求各校老师在40度天气下巡守池塘。我察觉到此事或许与这些“不成文责任”有关,“不成文责任”背后潜藏着复杂的管理压力,且从中可以窥见校园管理所面临的“无限责任”困境。本文正是以这些复杂却不成文的“责任”为基点展开。
一、不成文的“责任”
A老师所在的学校定期要求班主任上报班中一些异常群体,在访谈中了解到,该校要求应将六类学生上报政教处,包括离异家庭儿童、心理障碍儿童、精神明显偏差儿童、亲子关系不良儿童、严重网络成瘾、未及时到校儿童。但上报这六类学生也并非为了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学校也没有对老师是否全部上报予以检查,实际是个“并无所谓”的工作。那上报名单的目的在于什么?根据A老师的说法,上报名单主要是为了“让领导有个预期”——由于这几类学生往往是出现校园管理问题的主要群体,班主任也担心这几类学生万一有所事端会牵连自己,因此即便没有硬性要求,班主任们也会认真梳理名单上报领导,以免日后承担“责任”。
这样“既担忧也无所谓”的态度同样出现在一些宣传工作中。学校需要承接各个部门的宣传工作,宣传类型可以分为答题类、通知类、公众号类、社区线下课。例如司法局经常需要学校配合开展普法宣传,要求学生家长关注公众号、参与答题。不过这类工作一般都是发布即可,但有些宣传则比较特殊,即防溺水工作。A老师告诉我,她尤为重视防溺水工作,每次一定要收齐通知回执并保存,因为溺水事件是学生可能出现的人身意外事件,她害怕出了事故又被查出自己没有通知,那么无论溺水事件是否与她有关,她都需要“担责任”。
这是她第二次谈起“担责任”,可细问责任是什么,她却表示这些事项并没有明文写定的责任内容。从法律上来说,《民法典》虽然规定学校需要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却规定了教师仅在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学校可以向教师进行追偿。而A老师所谈的几项工作距离“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边界尚且遥远,那其中的责任又从何而来?
同时该校对于老师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全部都为教学绩效,没有其他管理类的绩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真正会被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情况只有三种,包括:(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在此之外还能够对老师予以约束的便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但其涉及的也基本是职业道德,无关一般的管理责任。
可见从法律法规、校园纪律来看,班主任应当承担的仅仅是“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下的管理责任,但在实际班级管理中,班主任需要担心的往往更多,在各种各样的事情中潜在的许多不成文责任都需要兼顾。那么这种不成文责任的本质是什么?这种不成文责任从何而来?班主任们又是如何受到这种责任的约束?这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 责任背后的压力
A老师在上文中所说的“责任”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更好的说法应当是“后果”。让班主任们所担心的“责任”,实质是某些事件会引发的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后果。这些可能的后果出现在组织、舆论、管理方方面面,并且由此演化成为班主任的管理压力,约束着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上步步小心。而透视这些约束着班主任的“不成文责任”,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不成文责任”背后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面向的压力。
(一)组织压力
责任中的第一种压力是老师在校园行政体系中受到的组织压力。组织压力有的源自成文的要求,有的则源自隐性的规则。小学的行政体系并不复杂,是一个相对扁平化的结构,工作大多由校长与书记直管,各个方面的专项工作则有专门的副校长分管。小学一般在一个校长之下另有三个副校长,分别是德育副校长、教学副校长以及安全副校长,分别分管学校的学生日常管理、教学管理以及安全管理三个部分,班主任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对班级的工作要求。而在这个体系当中,班主任会受到两种尤为突出的组织压力。
第一种组织压力是晋升担忧。担心自己领导心中形成负面印象,是晋升担忧的主要表现形式。班主任在班级的日常管理中如若时不时出现各类问题与纠纷,学校的领导们便会对这个老师产生不好的印象,对其工作能力产生怀疑,认为其不太适合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工作之中。A老师告诉我,许多老教师会告诉年轻教师,如果班里面出现了和学校、老师有关的跳楼事件,可能相关老师这辈子都没有晋升的可能。这也解释了为何老师眼中某些统计工作变得尤为必要,正如上文所说“给领导有个预期”,便是为了避免这种负面印象的生成。“预期”相当于提前知会领导,意外的发生并非自己的管理有问题,而是班级中的某些同学本身就有较大的隐患,故而防不胜防、过不在我。
其次,小学老师的晋升道路一般分为两个方向,分别为专业晋升、行政晋升。第一类是在专业路径上的晋升,教师在自己的专业系统内会有不同的职称,每个职称内还有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路径上的职称、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大多与老师的教学能力挂钩,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专家型教师。第二类则是在学校行政岗位中晋升,发展成为学校内各行政部门的主任、副校长乃至校长。两类晋升途径并不冲突,常常互有重叠,有许多专家型教师同时也是学校校长、副校长。也正因如此,学校中的许多行政领导也一并是参与高级职称评选的专家,某个老师在班级管理方面出现的负面评价往往会衍生到职称评选,同时影响了老师在行政和教学两方面的晋升通道,这进一步放大了老师所面临的晋升担忧。
再者,班主任一岗本身是评选高级职称、提拔为管理岗位的必要履历,多数愿意担任班主任的老师大多有相对更高的职业追求,不像一些“躺平”的老师一般可以无视晋升压力,因此班主任们更为被这种组织压力所约束,需要处处担心,担心自己的职业发展受到影响。
第二种组织压力则是领导谈话。学校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责任机构,但在一些事件中,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会直接对老师进行谈话,予以批评或者督促。谈话可以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调查了解类的谈话,如果老师因为被家长因为某些事由举报、投诉,那么领导就会找老师谈话来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以便对投诉举报作出回应;第二类则是批评提点类的谈话,若是老师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疏漏,那么领导就会在谈话中指出不足、批评警告。但对于外人而言,其实并不知道谈话到底是为了调查还是批评,风言风语间就会形成各种舆论猜测,让被谈话的老师觉得不光彩、不体面,因此老教师都劝导新教师要做好工作,避免出事了被谈话,这也成为了影响老师的一种组织压力。
(二)社会舆论压力
责任的第二个面向是社会舆论压力。学校并不是一个脱离社会的封闭机构,它通过各种途径与社会发生互动,受到来自社会的影响。即便在法律上并不需要承担具体的责任,但社会舆论依旧会在法律之外对教师进行归责,这些评价也构成日常工作的压力,影响学校和老师的行为,成为班主任所担心的不成文责任。社会舆论压力的形式非常多样,内容更是丰富,几乎任何事由都可以被借题发挥为老师的问题,但单从途径来说,社会压力产生的对象主要来自两个群体。
第一种社会舆论压力来自家长群体。学生问题是老师与社会互动的主要原因,而学生家长则是与老师互动的直接对象。家长对于老师会做出各种评价,一旦负面评价多了,老师的声誉就要出现问题,进一步与家长之间产生信任危机。而且由于现在社会通讯软硬件的发展,家长之间更容易形成圈子,小到班级家长群、大到整个学校的家长群,规模不一大小不等。圈子之间消息灵通,某个老师在处理事情上出现问题,很快便会互相知晓。在J县甚至有数个全县的家长微信群,家长对老师的意见在群聊中扩散极快。
更为重要的是家长群体的视角里,老师是否“有责任”并非以规章、规定为基础,而是基于一种朴素乃至主观的因果判断,任何事情只要和老师可以沾染上因果关系,那么不少家长便会一股脑儿认为应当归咎于老师。一旦沾染恶评,无论对错与否,家长圈子内就已经对某个老师下了判断。有所损誉只是一方面,更让老师头痛的是后患,正如政治学上的“塔西佗陷阱”一般,有所恶名的老师班中,家长心里总会对老师有所芥蒂,任何事情都会进一步归因于该老师。这种压力促使老师在管理班级时要考虑更多的后果,不仅要在职责范围内管理班级事务,还需要考虑更多可能的因果,因为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可能是潜在的责任。
第二种社会舆论压力则是来自于新闻媒体。虽然说新闻媒体对于校园问题的关注很大一部分也起源于家长所提供的信息,但新闻媒体对于学校产生的压力并不同于家长群体,而是会“出圈”成为社会话题。且当前颇为恶劣糟糕的新闻生态下,许多对于校园事件的讨论或是偏离事实、肆意发挥,即便事后澄清,影响也已经造成。除开对个人的影响,学校本身也是一个注重舆情的单位,学校的领导需要回应来自教育局的问责,部分地区的学校甚至将有关社会影响的工作内容纳入了学校考核之中。因此面对复杂舆情,有些学校会通过“劝退”涉事老师来作出回应,以平息、转移舆论的关注,哪怕此事本不应该苛责于老师!这也是老师担心之处,他们处理事件时所面对的社会压力不仅来自于家长本身,还需要被新闻媒体置于社会全体中审视,需要考虑到处理某些事情时的“社会影响”。
三、“无限责任”下的校园管理
上述的两种压力实质是校园管理责任的不合理分配,透露出来的是社会全体对于学校和老师承担对学生无限责任的隐形要求。所谓的“无限责任”,不仅包括引发事件的责任,甚至包含了对事件预防的责任和处理的责任;也不仅包括管理疏漏造成的事故,还包括有正常职务行为中出现的纠纷。
校园作为一个巨大的“社区”,必然会出现各种突发意外、纠纷冲突,可并非所有的事件都可以寻找到一个“罪魁祸首”。但家长与社会却天经地义般让老师对这些事件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天经地义”从何而来?如今为何又让班主任进退两难?班主任又是如何应对这种“无限责任”的诉求?这是本章关注的问题。
(一)“天经地义”:历史与社会成因
无限责任有一定的历史成因,在我国古代,老师与学生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学生需要自寻名师,老师也要考察学生的道德、资质,这种双向的选择构建了紧密的人身关系。同时,古代私塾、官学的规模相对较小,私塾有数户联办的“团馆”、富户自办的“独馆”与塾师自行开设的“门馆”等几种形式,一般私塾请塾师1名,仅教授学生20名左右。这样的师生比例允许老师采用个别教学、个别管理的方式,所谓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即如是也,这更强化了学生和老师之间的联系。
一方面,由于上文所说紧密的人身关系和个别教育的教育理念,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联程度更高、绑定更为紧密,因此彼此之间的连带性也更强。同时另一方面,古代教育在学业教育之中还包含有相当大比例的道德教育与生活教育,因此学生在道德与生活中出现问题,往往会默认有老师教育不力的因素,乃是“师之惰”也,会被社会苛责以负面评价(也正因此,须菩提祖师才会对悟空说“凭你怎么惹祸行凶,却不许说是我的徒弟”,毕竟须菩提祖师也知道,一旦学生有所事端,多少会“牵带”到自己,坏了自己在世人间的名声)。因此,历史上中国的传统教育中,教师就要对学生在各个方面承担相当大程度的“连带责任”,呈现出类似无限责任的外观。
在此之外,现代学校的管理模式也强化了社会对于连带责任归属的看法。由于新中国对义务教育的重视,教育事业开始带有很强的公共属性,为了确保一些学生读书与生活的需要,多数的学校都以半封闭、半托乃至全托为主要的管理模式,承担起了学生的学习、食宿以及生活多方面的需求。全面的管理地位便在家长心中衍生出了全面的管理责任,也正因此,法律规定了学校同时兼顾有教育与管理职责。实际情况中,因为对学生的管理大多由班主任来开展,班主任同时也是与家长进行沟通互动的主要对象,所以这种全面管理的责任也会外延到班主任身上,同样需要承担各类压力。
回顾前文所说的组织压力和管理压力,实质都是在这种无限责任催动下形成的。正是因为学校对于无限责任的担忧和无奈,学校的领导就会格外关注那些班级中“出事少”的班主任,认为“出事少”是工作能力的体现,也着重提拔他们,希望这些老师在升任校领导后也能为学校平息事端,减少问题。
(二)“进退两难”:师生关系的变化
不可否认,无限责任存在着一定历史与社会的合理性,但我们更需要注意到当代教师与学生间关系发生的变化,因为这些变化已经一定程度上瓦解了无限责任的合理性,将学校与老师置于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觉得不该承担又不得不承担。
首先,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经减弱。当代基础教育教师的培养、选拔与上岗流程是一个“工业化”般的生产过程,多数老师毕业于师范高校,尔后进入学校实习、任教,进而由学校分配到各个班级担任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之间关系的建立并不来自于双方的择选,而是由一套现代化的师生分配机制所构建出来的,无法建立起古代“寻名师”“觅高徒”一般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自然也难以要求老师继续为学生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其次,教师对学生权威的衰弱则让这种冲突更加激烈。在古代,虽然老师需要对学生承担严格的教育责任,但是这往往建立在对学生的高权威之上。古代的教师一方面作为社会高级知识分子,是社会中的少数精英人才;另一方面在等级秩序中处于“师者”的尊位,受到学生和社会的绝对尊重。在这种权威地位下,家长和社会不会也不敢随意把不合理的责任归于老师身上,权威地位消解了无限责任的泛化。
而在现代社会,教师的权威地位大有弱化,这种弱化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教育惩戒权的收拢使得老师对于学生的管理手段非常有限,用更通俗的话来说便是“拿他们没办法”。当然,这是教育发展规范化的必然结果,我们并不能否定其意义。
而另一方面,社会发生的变化也推动了教师权威的瓦解。首先,“少子化”社会中家长也更加重视孩子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对孩子的偏爱盖过对老师权威的尊重,进而“关心则乱”,不分对错。A老师告诉我,她们班上甚至有家长因为班主任没有给孩子调位子而对老师处处批评,四处刁难。其次,教师不再是知识的垄断者,一方面知识可以从网络上的各种渠道便捷获取,同时家长的学历也普遍提高,这使得原本老师基于知识的权威在部分家长面前无法保持。A老师班上曾有一位学生的父亲是海归的高学历者,某次听闻儿子在学校受了欺负,竟直接前往学校,在A老师上课期间进入教室站上讲台,述说自己的读书经历来警告和自己儿子起纠纷的学生。虽然这位父亲的讲话很有水平,但依旧让A老师稍感觉些冒犯,认为他逾越了家长的边界,没有尊重自己的工作。
(三)“苟且偷生”:规避与再分配
面对无限责任的困境,学校和老师都会在工作中寻找方法来规避或者再分配责任。我们常说基层政府为了“风险治理”而“一刀切”规避风险,学校也不例外。近些年来久为人所诟病的取消课间操的政策,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潜在的风险。我国民法典规定,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如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司法上对于这类职责的界限非常模糊,因此,很容易把学生在学校发生一切意外都包含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拿课间十分钟来说,学生嬉戏打闹发生意外,若老师不在走廊,也可以解释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这实际上便构成了对学校和老师的无限责任要求,因此部分学校干脆禁绝各种可能存在风险的活动,避免其中可能的责任。
在规避之外,责任的再分配也是老师自我保护的方法。
一方面老师会将责任再分配给学校,由学校来承担问题。A老师告诉了我一个有意思的例子,有段时间她的一个学生许多天没有来上学,请假时自称非常消沉、身体不适,这类小孩虽然不是集中上报的几类学生,但是A老师担心有所问题,在老教师的指点下专门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上交政教处,并且盖章后转交至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手中。这一流程并非是依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只是为了避免日后再生事端所做的保险措施。对于A老师来说,虽然没有人要求这样的情况需要交报告,但交了报告既能说明她注意到了此问题(已尽注意义务),又能把责任转移部分给学校(已转交领导),由此应对了其中潜在的风险。
二来,老师也会想办法通过告知来将管理责任分配给家长。A老师在处理班级的日常事务中,会非常明确有些问题可以不告诉家长,但有些情况则必须反映给家长。她告诉我,有两类事情不论是否起了争执,她都必须转告家长,第一是学生因为打闹而出现了磕碰、伤痕;第二则是涉及比较大的财物。之所以这两类问题需要着重告知家长,她有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磕碰、伤痕的情况如果没有告知却被父母发现,父母会认为是老师怠慢疏忽,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但更重要的是,小伤可能潜藏有其他隐患,告知父母的同时也是暗示父母需要做好检查,以免有隐藏的伤情。财物问题尤其如此,将学生异常的财物情况告知父母,实际上也是提醒父母需要注意管理孩子的财物情况,通过告知把责任分配给父母,规避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用A老师的话来讲,这叫做“化被动为主动”——很妙的说法。
四、结语
可见,社会对学校、老师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在经过组织、舆论等途径转化后而形成了多种压力,这些压力五花八门、四处设伏,最终表现为工作中各种不成文责任。归根溯源讨论无限责任,它的存在确实有一定的历史与社会合理性,可随着社会与学校的各种现代化建设,许多结构性的要素发生了变化,教师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笔者之所以关注班主任工作中四处潜藏的责任,是希望透过这些不成文的责任,来重新审视“无限责任”的负担对于校园工作的塑造,也进一步解释老师和学校在校园管理中采取的一些策略,表现校园管理问题的复杂性。
如若更进一步,校园管理问题还有更具体的讨论对象。我们往往注意各类“校闹”事件等剧烈冲突的现象,但这些激烈的现象太过注重冲突本身。但实际上,风起于青萍之末,“校闹”之所以能够得逞、之所以屡闹不绝,其中的“势能”也是在校园管理的生态中一步步积蓄起来的,是生根于校园与社会的互动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