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钻帐篷”婚俗的成因与影响
周乃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的家乡A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东部,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该州地广人稀,下辖13个县市,其中有四个县为牧区。受历史因素的影响,A自治州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解放较晚,且受限于较为落后的经济基础,解放前这些地区均为封建农奴制社会。解放后,发轫于农奴制社会的落后传统风俗逐渐被取缔,但有些传统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比如“钻帐篷”“爬墙墙”婚俗。
“钻帐篷”与西南山区的“走婚”有着相似之处:男不娶女不嫁,双方在女性住处发生性关系。与“走婚”不同的是,“钻帐篷”不是一种婚姻形态,只是单纯为了解决男性的生理需求,女性只能逆来顺受。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行为就是对女性的性侵害,但当地社会对这种性侵害行为持默许态度,被侵害女性也对此习以为常。长此以往,这种行为逐渐产生了一些严重社会问题:年轻女性非婚生育并单系抚养,成为单亲母亲。被“钻帐篷”的女性所处的家庭生活贫困,社会地位较低,即便生育了子女男方也能轻易不管不顾,由女性自身承担养育负担。该问题也成为了A自治州基层治理和脱贫攻坚的重点,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近几年在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已基本得到解决。
存在不一定合理,但一定有原因。那么,像这类非正常的男女交往形式持续存在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在该地区存在?这类治理难题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解决?落后风俗轻易被取缔的社会态度是什么?诚然,我们的国家能力不断提升且有效渗透至边远地区,通过各类治理事务完成对社会成员的教化、对风俗的改造。但我们探究社会问题的原因,更有助于深化对“异类现象”的理解,关注那些失声的女性群体的生存境遇。
一、“钻帐篷”婚俗的样态
牧区主要有两种放牧方式:一是传统的游牧,牧民逐水草而居,哪里水草充足就在哪里放牧,并搭建帐篷短期居住,之后再搬迁,各家的帐篷之间相隔较远;二是在固定草场中放牧,形成一个村寨,牧民白天外出放牧,晚上回到自己的房屋居住。不管是哪种放牧方式,牧民都离不开草场,因此他们的定居点都远离城镇,比较闭塞。虽然同为牧民,但也有一定的阶层划分。一些家庭因其经济条件较差而在村寨中社会地位低下,这些弱势家庭中的年轻女性也成为当地一些男性觊觎的对象。觊觎年轻女性的男性,有的单身,有的已婚。他们会肆意进入弱势家庭的帐篷或房屋里,与家中的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对于这种行为,当地人习以为常,被侵害妇女的家庭包括妇女自己也持默许态度。这种默许态度使得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关系:男性并不光明正大地从大门进入,而是“悄悄”进入帐篷或从院墙的墙角处翻进去;女性的家人见到男子后,假装看不见并走开去做其他事情,男性则在帐篷或房屋内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结束后原路返回。
边远牧区部分群众没有接受过性教育,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所以双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并不会采取安全措施,这就导致一些年轻女性患上性病或怀孕。加上本地秉持的宗教观念,堕胎被看作是“杀生”行为,因此怀孕后的女性普遍会选择将孩子生下。由于其他的男性也会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女性家庭,所以女性并不一定拥有固定的伴侣。有的女性甚至会多次怀孕并生下小孩,即使她们知道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也不会找亲生父亲讨要说法让其对孩子负责,这些男性往往不会抚养自己的非婚生子女,也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资源扶持。极少数人会根据自己的心意给一些抚养费或其他物品,无论他们管还是不管,都不会受到当地人谴责。
二、“钻帐篷”婚俗何以根深蒂固?
(一)游牧文化传统中男女关系的结构性不平等
A自治州牧区四县受限于历史因素、地理条件因素,其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曾经存在着如“一妻多夫”婚姻制度。1958年A自治州实行民主改革,这些落后的婚姻制度被依法取缔,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婚姻法》等法律在牧区得到了广泛的宣传,牧区群众的婚育观念较过去有了可观的改变。但是,婚前性关系相对自由以及早婚早育、先育后婚的习俗依然存在,“钻帐篷”、“爬墙墙”等风俗在边远牧区较为常见,这使得牧区女青年过早进入了生育期。这些婚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地女性地位低下的一面,社会默许“狠人”、“强者”侵害势单力薄的女性,被侵害女性忍气吞声。这一现象,也是边远牧区独特的社会现实在婚恋关系中的反映。
牧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生产生活方式,塑造了牧区的文化传统。A自治州牧区四县地处青藏高原,资源稀少,牧民和牲畜高度倚赖于草场和水这些稀缺资源,也会围绕资源的争夺产生武力斗争。村寨与村寨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战争经常发生,即使是在法治健全的今天,牧区仍有大量因争夺草场而产生的械斗案件,参与械斗的村寨现如今仍然用“出兵”二字来指称这件事。由于“械斗”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资源拥有的多寡,这就要求男性劳动力,不仅要具备基本的生产技能,还要拥有健硕的体格和一定的械斗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做好生产工作的同时抵御敌人或掠夺资源。长期以往,“崇尚武力”的精神被根植进了牧区文化之中,谁的拳头硬、谁的手段狠、谁的实力强就会受到其他人的尊敬,反之弱者就应该被欺负。这种“尚武”的文化一直在今天都影响着牧区群众的思想。在我的家乡有这样一句话:让蛮不如打蛮(“蛮”为过去对牧区群众的歧视性称呼),意思是与牧民发生了冲突,一味的退让和对他们表现出足够的尊敬并不会平息事端,但只要在武力上更胜一筹,他们不仅会屈服而且还会打心底里尊敬对方。
“尚武”“慕强”的文化传统为强者欺负弱者的行为提供了正当性。在这些地区,强者欺负弱者并不会受到当地社会的谴责或惩罚。反映在男女关系中亦是如此,年轻女性即使受到了侵害,也会忍气吞声甚至认为理所当然,作为侵害者的男性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在行不轨之事。即便是法律已经得到宣传和普及的地方,单亲母亲们也想不到或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男性与女性的劳动变现能力的差异,也造成了双方地位不对等。年轻男性肩负生产和战斗两项重任,女性的生产任务主要是一些轻体力活。在以游牧为主要生产方式、生产资料又有限的年代,家庭地位自然是按照劳动能力来划分的。劳动能力较强的男性,不仅占有更多的家庭、社会资源,还享有高于女性的地位,男性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上都比女性享有更多的“特权”,其中也就包括“性权利”。在婚恋关系中处于劣势,家庭又弱势的女性,自然就成了被侵犯的对象。这种游牧文化的存在不利于女性,但却是客观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尽管现在大部分牧区群众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以往游牧的生产方式已不在社会中占据主流,但是这种文化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给牧区的婚恋观念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
根深蒂固的男女不平等观念使得“钻帐篷”、“爬墙墙”行为被社会所默许,受社会规训的女性也不会反抗;另一方面,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钻帐篷“、”爬墙墙”等行为又进一步强化了男性及其家族的强势地位和支配地位,并放大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女性甚至成为客体,成为“他者”。从访谈中得知,在一些闭塞落后的村寨,稍有威望和地位的家族,其男性成员都以占有女性的多少为荣;有的女性也会将与有势力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为其生儿育女作为炫耀的资本,似乎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地位的提升。
(二)牧区适婚男性数量减少
在长期的社会规训下,女性并不抗拒“钻帐篷”式性行为,加之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人口的流动尤其是青年男性“外流”,加剧了当地女性在婚恋市场上的劣势。
A自治州牧区四县属于全民信教区,宗教文化对当地的社会结构有着深刻的影响,男性青年出家为僧的比例较高。据有关单位的统计,仅A县(牧区四县之一)就有僧人5920人,而A县总人口才只有8万人。这一现象的形成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解放以前该地区远离中央权力的统治,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下,宗教人士即为官员,寺庙成为了政治中心,僧人具有较高的地位。尽管如今的宗教已经不再具有政治功能,但宗教人士依旧享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很多男青年愿意出家为僧。从现实因素的层面来讲,如今的寺庙均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且专职发挥宗教职能,僧人出家于此食宿都由寺庙负责。对于一些家庭条件较差、没有接受到文化教育的男青年来说,出家为僧不仅给自己谋了一条出路,还给家庭减少了部分负担,同时自己专职从事宗教活动,便意味着不用再去从事辛苦的体力劳动(放牧、种植等),出家为僧成为了不错的人生选择。在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又加之边远牧区经济条件差的家庭相对较多,所以那里的不少家庭都有男性青年出家为僧,对于本就人口稀少的牧区来说,这一现象造成了适婚年龄段男性数量的减少。虽然寺庙中也有女性出家为尼姑,但是其数量远不及男性僧人,因为尼姑并不参与过多的宗教活动,社会对她们的需求量不大。
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直以来非常闭塞的牧区也在近几十年间逐渐开放。因为地处两省交界处,交通的便利使得当地人员的流动加大,越来越多的男青年不再从事游牧活动,或是前往县城接受教育,或是结伴前往外省寻求工作机会。而由于女性长期以来地位较低,年轻女性获得教育和外出务工的机会远少于年轻男性。青年男性大量出家为僧和外出务工,必然导致适婚年龄段男性减少、女性过剩,男女比例失调。部分成年女性无合适对象出嫁,最终选择了按当地婚俗情愿或不情愿地与多名男性保持性关系,其所生养的多个子女的父亲各不同。
三、“钻帐篷”婚俗带来的单亲家庭问题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自身条件的约束,因“钻帐篷”婚俗而产生的单亲母亲绝大多数都未想过再建立家庭,事实上也不可能有男子愿意和这些拖着几个孩子、家庭条件差且无一技之长的单亲母亲结合。由此导致了大量单亲家庭的产生,这种家庭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
一是普遍性。根据A自治州相关单位的统计,该州牧区四县单亲家庭共有3729户,其中因“钻帐篷”婚俗导致的非婚生育单亲家庭共有803户,约占21.5%,且在牧区四县均有分布。
二是因育致困。非婚生育单亲母亲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生活质量较低,家庭非常贫困,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是边缘性。此类单亲家庭本身就较为贫困,加之孩子没有父亲、母亲没有丈夫,家中缺乏适龄男性劳动力,势单力薄,在村寨中均为弱势群体,社会地位偏低,容易受人欺负且无力讨回公道。
四是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低。据相关单位的统计,母亲为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占比超过98.9%,其子女为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占比超过70.7%。
这些家庭往往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因为家庭贫困,在村寨中处于弱势,家中年轻女性成为“钻帐篷”、“爬墙墙”的对象;经历了此事后家庭人口增加,又没有额外的经济来源,更加贫困、地位更加低下。受制于这种结构性困境,一些贫困家庭中的女性甚至将“钻帐篷”式关系当作必要选择。现实生活中,单亲母亲的原生家庭往往面临非常现实的问题:家庭劳动力缺失,女儿需要承担更多的生产任务。如果女儿出嫁,家庭没有钱置办嫁妆,还会失去一个劳动力;如果不让女儿出嫁,自己的家庭没有条件让男性入赘,女儿又没办法生育下一代,完成家庭再生产,多年后的养老问题堪忧。所以在自己家女儿无法拥有正常的婚姻生活的情况下,家人都默许她非婚生育,甚至会主动物色男性。况且,当地的育儿成本很低,孩子“有口饭吃就能养活”。这种态度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下一代,观念也会在代际传递,下一辈的女性也会因同样的原因而重蹈覆辙,母女两代乃至三代都是非婚生育单亲母亲。此外,一些年轻的单亲母亲迫于生活压力或其他原因远走他乡后,将子女留给自己家人,造成了大量隔代单亲家庭的存在。
四、“钻帐篷”婚俗的逐渐消亡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义务教育在牧区的深入普及,牧区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因落后婚俗导致的单亲母亲家庭的数量明显呈现出递减趋势,一些村寨中已鲜见30岁以下非婚生育单亲母亲,在相对开放和教育文化普及程度较高的地方,此类现象正逐渐趋于消失。
一方面,脱贫攻坚工作的展开,使得广大单亲母亲家庭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好转,生活有了基本保障。非婚生育单亲母亲家庭均被列入各县建档贫困户名单,各级政府根据此类单亲家庭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有针对性的脱贫攻坚规划和方案,落实了医疗保障、就业促进、低保兜底等政策,这在根本上解决了贫困的代际传递问题。
另一方面,义务教育的深入普及提高了牧区群众的文化水平,尤其是年轻一代女性,在“9+3”政策(A自治州9年义务教育加3年职业教育政策)的惠及下,大多前往外地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摆脱了命运的重蹈覆辙;法律的深入普及也让牧区妇女有了更清醒的权利意识,政法机关的介入更好地保障了她们的权益。近年来,A自治州各级法院深入牧区开展普法工作,并判决了多起亲生父亲支付非婚生育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另外,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提高。2017年3月8日,H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强奸案,受害者是一位“9+3”毕业后回家的未婚女子,时年22岁,她被性侵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多年来第一起针对“钻帐篷”、“爬墙墙”行为的报案,这起案件的顺利侦破与宣判在某种程度上宣示了牧区女性面对性侵害逆来顺受、听天由命的时代即将终结。
五、结语
上述现象揭示了社会对女性身体和生育权的定义与规训。“钻帐篷”作为陋俗在这样的背景下,不仅是个体越轨行为的结果,还是社会结构与文化价值观双重作用的体现。传统陋俗的长期存在,其背后有着众多内生性力量支撑,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文明观念的冲击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强,这股内生性支撑力量不断被瓦解,传统陋俗的社会基础不复存在。更重要的是,这种松散的家庭形态、不健康的男女关系和落后的社会文化,并不符合当下国家将家庭作为稳固治理单元的需求,国家势必自上而下对其进行改造。一边是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另一边是国家力量的强制介入,落后的婚俗作为一种“本土资源”,轻而易举地便被现代法律所穿透,并走向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