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言论限制法或闭嘴原则》(埃尔斯特等主编,《宪政与民主》,三联书店,1997年)中,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Stephen Holmes曾总结美国宪政实践中的“闭嘴原则”(gag rule)。2013年他在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研院的“宪政与民主”讲习班中指出,邓小平的“不争论”比他所说的“闭嘴原则”更为形象,是更好的表达方式。Holmes论证了“闭嘴原则”(“不争论”)的必要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如果有些争议很大的问题总是被不断提出,会使得国家发展“负担过重”,因而需要搁置这些争议很大、容易导致社会分裂的议题。美国建国以来最典型的两个例子,一是在国家议政中长期搁置有关奴隶制的争议,直至南北战争爆发;二是将宗教信仰问题划为个人领域,避免让宗教争执进入公共政治领域,这一策略一直沿用至今。但“不争论”的原则也有其限度,其一,“闭嘴原则”强调的是在议会等政治场域“闭嘴”,而不是在所有场合“闭嘴”。例如,在一般的社会辩论中,奴隶制等议题的讨论并没有被严格禁止。其二,当“闭嘴原则”所要规避的问题总是不断在新的社会政治实践中被提出,这些问题在一段时期内被规避之后,会不得不呈现出来。比如,美国黑人奴隶制的问题,虽然立法要求不争论,但当美国向西部扩张,在那些新的州,人们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究竟搞不搞奴隶制。这种情况一多,关于奴隶制的争论就不得不来一次总的爆发——美国内战。那么,究竟何处是“不争论”的限度 Stephen Holmes的看法是,这个完全是经验性的,没有一定之规。本文结合中国实际来看“不争论”,相信能引发广大读者的兴趣。
无论有何种看法,都需要意识到,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在执政党意识形态领域意味着一个新阶段的开始。虽然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全文至今尚未公布,但从此后新华社、人民日报和求是等媒体所做的评论来看,此次会议试图回应社会分歧日益明显、社会辩论层出不穷的现实状况,提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问题,要求领导干部面对社会分歧和争论“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这一态势包括两个值得注意的复杂层面,其一,承认社会意见分歧、社会辩论多见的现实状况,或许也可以说,这是一种社会文化思想的“新常态”。在此之前,刘云山等主管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领导人,也曾指出“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媒体格局深刻变化”的特点(例如2013年初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这种面对社会意见多元状况的比较开放的态度,也体现在国际关系领域。例如,习近平2014年11月17日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发表演讲时便坦率地指出,“国际社会众说纷纭,有的对中国充分肯定,有的对中国充满信心,有的对中国忧心忡忡,有的则总是看不惯中国。我想,这也正常,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是人群中的大块头,其他人肯定要看看大块头要怎么走、怎么动,会不会撞到自己,会不会堵了自己的路,会不会占了自己的地盘。”其二,在此基础上,从去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开始,执政党要求领导干部敢于介入社会辩论,其中包括“敢于亮剑”。
所谓“亮剑”,首先是承认当下社会分歧和社会辩论多见的事实,然后是要求党员干部敢于介入这些争论。介入的方式有很多种,‘亮剑’的方式也有多种,‘亮剑’不是唯一的介入方式,但比较被强调。例如,《人民日报》八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8·19重要讲话精神之四《关键时刻敢于“亮剑”》一文批评,“还有些人出于‘爱惜羽毛’的考虑,当起了‘开明绅士’:对大是大非问题绕着走,态度暧昧,独善其身,担心被人说‘不开明’。”
“商量”也是一种介入方式。习近平2014年9月21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内部商量好怎么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成办好是很难的。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
长期以来,“不争论”是党在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一种主导思路。但发展到今天,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多样”的情况下,社会辩论在各种领域、各个阶层、各种场合持续不断地出现。这使得“不争论”的政策思路必然面临深刻的调整。“商量”和“亮剑”等核心概念在执政党意识形态领域的登场,是“不争论”原则明确调整的标志。但事实上的调整,新世纪初便已经出现,其表现形式与政策影响都与当前状况有所不同。
一、争论的重要性与“不争论”原则:邓小平及其阐释
在改革开放之前,思想辩论、路线斗争、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内政治生活的核心机制。“不争论”原则的提出和确立,意味着党内政治生活机制的重要转型。
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4页)“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同上,374)并指出,“经过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再不能那样干了。”(同上,124)他认为,“如果在这个时候开展一个什么理论问题的讨论,比如对市场、计划等问题的讨论,提出这类问题,不但不利于稳定,还会误事。”(同上,312)
同时,邓小平也指出,有些政策、有些事情必须争论,而且必须争论清楚。例如邓小平倡导并支持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两个凡是”问题的争论。如,1979年7月29日在海军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这场争论很重要,“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和‘两个凡是’的争论,已经比较明确地解决了我们的思想路线问题, 这是很重要的。”“这个争论还没有完,海军现在考虑补课,这很重要。”“不要小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争论。这场争论的意义太大了。”(邓选第二卷,190-191)1989年邓小平在退休前夕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他的‘改革’的中心是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邓选第3卷,297)
在1979年一次研究经济工作的会议上,邓小平指出,自由、公开的“辩论”是一种工作方法。“大家对经济问题的看法不一致,这是很自然的。 这次会议大家要充分地把矛盾摆出来。我主张采取辩论的方法,面对面,不要背靠背,好好辩论辩论。真理就是辩出来的。”(邓选第二卷,201)“我们现在不同意见的争论、议论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讨论当中可能会出来一些错误的意见,也不可怕。我们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允许争论。”“对我的讲话,有人反对,这不要紧,一个方针政策,总会有人反对和不同意的。”“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邓选第二卷,204)在明确提出“不争论”原则的时候,邓小平说:“对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这是正常的。”(邓选第三卷,374)
邓小平在辩论问题上的态度因此是复杂的,他既提出了“不争论”原则,也强调争论的重要性。由于他在此一问题上的复杂态度,一直以来,围绕“不争论”原则存在不同理解和阐释。这些不同阐释,大致反映了这些阐释者对于事实存在的社会辩论的不同的主观愿望。
强调和突出“不争论”原则的人士,多希望和支持通过这一原则减少改革推进的阻力。例如,1994年,王蒙在《读书》上连续发表两篇称赞“不争论”原则的文章,“从‘话的力量’到‘不争论’”和“不争论的智慧”。他兴奋地说,
所以,现在提的是不争论至少是少争论。确实是一大发明贡献!确实是要紧得紧!连姓社姓资这样的最能够表演话的力量的节目都暂时搁置起来了——我说是暂时,因为这方面的那股“话的力量”说不定还在大大地积蓄着,等待着爆炸呢——遑论其他!
现在强调的是经济建设。很可惜,经济的发展,常常并不决定于话的力量。过分膨胀了的“话”,该收缩收缩啦!(《从“话的力量”到“不争论”》,《读书》,1994年第2期)
又如,龚育之说:“‘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真是大发明,大手笔。这个大发明,帮助我们党摆脱了那种从僵化观念出发的争论,为新生事物争得了试验的空间和时间。这个大手笔,为中国农村改革,以至于中国整个改革,写成了一篇震惊环宇的大文章。”(《龚育之论中共党史 下》,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37页)
而反对用“不争论”原则阻止社会争论,认为只强调“不争论”是歪曲邓小平原意的人士,则多希望开放对一些改革议题进行辩论的空间。例如,蒋学模在《“不争论”与“要辩论”:孰是孰非 》一文中说,现时有些人提出一种观点,认为搞改革开放,就是要“不问姓‘社’姓‘资’,冲破姓‘公’姓‘私’”,并且声称这就是邓小平的理论。如果你不同意这种观点,同他展开讨论,他就祭起“不争论”的挡箭牌,封住你的口。蒋学模问,“不问姓‘社’姓‘资’,冲破姓‘公’姓‘私’”,这果真是邓小平的观点吗 “不争论”确是邓小平的话,但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是否任何问题、任何场合都不争论呢 在贯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时候,这样的问题是很有必要搞搞清楚的。(《社会科学论坛》,2000.7,第11-12页)
二、新世纪的社会辩论与社会政策调整:
双重标准模式的“不争论”呼吁的挫折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分化和社会诉求的多元化,已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出现持续的社会辩论,这些辩论也逐渐为政策调整所吸纳。这一政治进程的形成,事实上形成了社会辩论与政策调整的互动,这也是民主决策机制的一种运作形式。
主要有两类案例。一是,新世纪以来社会舆论围绕看病难、上学难、买房难以及环保、三农等民生问题的辩论,显示了改善民生的强烈社会诉求。尤其是新世纪初,借助新兴的网络社区平台,社会公众对于改革进程中各种弊病的批评,形成了一波反思改革的舆论浪潮。在新世纪以来的十余年间,医疗改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环保、农业税等等领域的政策调整举措持续推出,这些社会政策有利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公正、缩小社会差距。而且社会公正在新世纪开始成为执政党的核心概念,取代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如果没有这些反思的舆论浪潮的推动,没有这些社会压力的表达,这种大政方针和具体政策的系列调整,其实是难以想象的。
二是,新世纪以来围绕中国道路、北京共识、中国模式等的理论辩论,以及2008年在奥运火炬全球传递过程中、在救助汶川大地震期间海内外青年学生为中国的多层次辩护,提出了是否需要理性自信的问题。执政党十八大报告提出所谓“三大自信”,是对此一社会辩论的回应。
这两类案例说明,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逐渐通过各种社会辩论而得到表达,并有效地反馈到决策机制中。在一定条件下,理论辩论和社会辩论有其建构性的作用,可以让基层那些长期被忽视、相对微弱然而重要的声音得以呈现,推动政策路线的自我调校。理论辩论和社会争论的正面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始显现。
在社会争论已经如此频繁的条件下,“不争论”原则的具体运作不再仅仅是决策者的事情,不同社会群体的博弈也开始与之互动。一方面,在民生等领域,社会辩论与政策调整形成积极互动的现象日益多见,基层群众的声音比以往有所增强。另一方面,一些对改善民生的改革调整、对正面肯定中国道路抱有不满的社会群体,对来自社会基层的声音非常忌惮,试图通过将这些讨论界定为“不争论”原则的对立面的方式,来否定这些围绕改革等问题展开的社会辩论和理论探索。晚近十年来,无论在反思改革的议题上,还是在中国道路的议题上,都不断有社会力量或媒体试图希望通过强调“不争论”原则,来压制理论争论及社会基层诉求的表达。例如,2003-2006年间,在反思改革的社会浪潮逐渐升高(有“郎顾之争”等事件的推动)之时,即有学者呼吁中央干预,希望执行“不争论”的原则,以“避免让社会争论阻碍改革进程”。又如,党的十八大之前,亦不断有学者和媒体人士呼吁停止肯定中国模式、中国道路或北京共识,认为只应该对中国的发展模式持批评态度。
在“社会思想多元多样”、社会辩论不断涌现的情况下,认为“不争论”仍然很有必要的人士的主要理由仍然是,“不争论”作为一种传统的政治智慧与策略,可以有效通过中央决断的权威来让争议消失,让他们所希望的改革更容易推进。不过,这种“不争论”的呼吁毕竟与他们所抽象支持的言论自由原则之间,毕竟存在明显的矛盾和紧张,这就需要提供实行“不争论”原则的理由。一种很常见的做法是,将上述社会辩论的出现与“文革”或“大民主”等同起来,认为这将使改革倒退,危及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一努力希望舆论管理部门启用的,是涉及“文革”的“不争论”原则:把所有这些东西都归纳到“大民主”、“文革”的范畴中去,同时将这一历史当作“彻底否定”(从而也是不能触及的)的禁区。
同时,整体来看,这些人士往往在“不争论”原则方面又常常表现出双重标准的显著特点,即在他们希望突破的领域(比如一些基本制度,例如土地制度、私有产权、政治制度等等),其实非常强烈地主张开放言论空间,反对在这些问题领域设置限制。
不过,从新世纪以来的情况来看,这种试图以双重标准的“不争论”呼吁推动执政党严控反思改革言论的努力,总的来说并不成功。由于社会基层反思改革、为中国而辩护以及对中国道路的探索性思考,反映了社会多数的意见,其主流诉求关乎基本制度和道路的坚持,因而,执政党在一般情况下不仅没有阻止这些辩论的进行,而且逐渐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和回应基层社会的诉求。
这一趋势的形成,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意见在2008年集中释放之后,相当部分反感民生议题的人士,意识到基层多数的强有力诉求与中央政策调整之间的呼应,逐渐开始明确调整自身的论述:即使他们的愿望是追求更不平等、差距更大的社会结构,其表述也纷纷用上“公正”、“平等”等等语言,越来越多地征用包括儒学、左翼等等话语,来曲折表达自身既有的诉求。
三、网络辩论空间的形成与新舆论权力的崛起
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辩论展开的主要空间,是不断代际更替的各种网络社区(一种常见的说法是,网帖就是当年的“大字报”)。反过来,社会辩论的白热化也为中国网络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网络媒体在这一过程中迅速全方位取代原有传统媒体的舆论主导地位。
这一演进的过程主要有两条同时进展的线索。
其一,网络成为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辩论的主要空间,这一特点对于中国网络社区化的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web1.0时代到web3.0时代,网文跟贴、BBS、各种网络社区(包括以各种及时通讯工具为基础建构的社区)、微博、微信等等,都成为社会辩论的重要空间。社会辩论更多地以哪种网络平台为主要空间,决定了不同形式的网络平台的兴衰。BBS的逐渐衰落与微博、微信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便是一个重要例子。
新世纪初期,针对所谓“新三座大山”的质疑兴起之时,网络舆论中尚少近年来盛行的各种“水军”之类“民意制造机构”鼓风作浪,相对能呈现出上网人群的民意结构和面貌。在web2.0取得长足发展之后,各种针对网络舆论的介入、运作和控制日益多见,网络空间尽管仍然是社会辩论的主要场所,但较此前要远为复杂。其中,在用户数量相对稳定之后,网络管理方的编辑、偏向、过滤和管理等方面的介入,也深刻地塑造着网络舆论的状况和表现。
其二,晚近十余年间,传统媒体在提供社会辩论平台方面没有什么变化,这是传统媒体在互联网时代走向衰落的一个重要表现和重要原因。究其原因,一是,传统媒体包括电视、广播,从其历史来看,公众参与度一直不高,其中尤以纸面媒体为低。二是,传统媒体大都试图用自己的看法来引导舆论,并不乐意平衡呈现社会不同意见。纸面媒体除了传统的“读者来信”等栏目,很少有媒体愿意开辟版面平衡呈现社会舆论中层出不穷的辩论。一些电视台设置了辩论节目,如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在呈现社会辩论和邀请公众参与方面有所突破,但从事后反馈来看,该节目在编辑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在社会意见日益分化乃至对立的情况下,不少媒体表现出清晰的立场,以及试图在社会意见分化的情况下迅速确立己方意见的领导权的强烈愿望。例如,在2004年“郎顾之争”爆发之后,以及这两年“郎顾之争”旧案重提之时,一些媒体即在多个层面表达了清晰的立场,而与部分网络舆论形成对立的格局。(不同之处是,十年之前,一些媒体明确刊文呼吁对改革议题启用“不争论”原则,最近重提旧案、呼吁为顾雏军平反,基本不再有媒体提及“不争论”原则。)
网络媒体自身的新闻编辑系统(如门户网站的新闻部门),大多延续了传统媒体偏好以自身立场来引导舆论的特点。在网络媒体处理网络跟贴,以及设置各种调查时,编辑通过技术平台积极介入,也是一种常态。这使得网络门户的新闻发布系统的互动性在web3.0时代显得比较薄弱。目前门户网站颓势渐显,这与他们对社会不同意见的容纳度相对较低(互动性较弱的一种表现)不无关系。在微博等互动媒体平台上,编辑部门同样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调控舆论,不过,如果只从用户的角度着眼,无论从平台形式,还是从容纳程度来看,用户的发言空间相对较大。
通过上述演进过程,新世纪以来的中国舆论场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其中最为关键的变化是,网络媒体逐渐成为主导性的媒体力量,这一媒体力量主要是在以往的党管媒体系统之外成长壮大起来的,它们在经济改革大潮中与传统媒体有诸多共享的价值和追求,网络媒体编辑部门的负责人也多有传统媒体的历练。媒体舆论在与改革进程的长期互动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一套意识形态。从微博等网络空间活跃的诸多媒体人的表述来看,人们对自身意识形态的构成也有着自觉性。那些有着相对明晰立场的新兴媒体舆论既是日趋活跃的社会舆论场中非常重要的声音,也因为具有塑造和引导舆论的能力,成为一种新兴的舆论权力。这一新舆论权力的崛起,是中国社会变迁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
新兴舆论权力无论与大众用户,还是与舆论监管机构之间,都有着复杂的关联。
简而言之,就新兴舆论权力与大众用户的关系而言,一方面,网络媒体的兴起为大众用户的意见表达和社会辩论的兴起提供了关键的技术基础,大众用户的表达和辩论,也为网络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动力(中国的庞大网民是中国多家互联网企业在全球占据前列的基础)。另一方面,网络媒体操控舆论的能力越来越强,网络媒体自身亦是言论汰选和审查的机构,无论在互动型网络平台,还是在其他类型网络平台,网络媒体都非常容易压制自己不喜欢的言论,凸显自己的立场和倾向。通过网络平台操控舆论的社会力量也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丰富。在网络空间,大众用户的声音越来越沉没于各种被制造出来的“民意”之中。现在,从各种网络平台上感知到的“民意”,很多时候也许是失真的。
就新兴舆论权力与舆论监管机构的关系而言,一方面,网络媒体是改革进程的重要产物,是民营经济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和成就,在很多方面,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是主流意识形态建构的重要参与者,与主流意识形态有着共生的关系。经过十余年的探索,新媒体采编领域事实上形成了舆论监管机构与网络企业“共治”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的确又面临着监管机构的约束,围绕舆论监管有着长期的合作与博弈。舆论监管机构与传统媒体之间的这种博弈,实际上是权力系统内部的一种博弈;虽然网络媒体大多是在传统媒体系统之外成长起来的,但网络企业与监管机构长期“共治”过程中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舆论监管机构与新兴网络媒体之间的博弈也多少带有一些内部博弈色彩。不过,在web3.0时代,网络互动平台上经常“短兵相接”的各种社会分歧、辩论和对立,相比网络平台自身的角色要抢眼得多。
社会分歧和辩论在新世纪的持续进展,以及新舆论权力的崛起,为意识形态议题在十八大之后迅速成为中心议题之一,提供了基本的背景。社会辩论与政策调整在上一个十年间的互动,此一期间对社会辩论的默认和吸纳,也颇具实验性,为此后的进一步实验提供了基础。
四、多元分歧的“新常态”:
面对社会分化辩论的政策走向
如前面所分析,上一个十年,围绕改革议题的社会辩论推动了执政党的社会政策调整,这两者之间的互动,事实上突破了此前在改革议题上“不争论”的要求。这一阶段,改革争论一直在网络媒体平台上进行,但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被默许,既不明确鼓励,也不明确禁止;诸种政策调整对社会辩论的吸纳,更多地带有被动回应的色彩。在这一架构下,虽然政策制定对社会辩论有所回应,但这种回应并没有将社会分歧与辩论作为中心问题,也少见有专门政策来直面和应对此一问题。
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以及此后一系列与“亮剑”或“商量”有关的事件,显示决策层对社会分歧、辩论乃至对立状况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调整。调整的要害在于,开始将社会意见的分歧和对立作为中心问题。如果用当前所用的热词“新常态”,在这一领域的“新常态”的关键是,将社会意见的分化、辩论和对立作为不得不面对和试图主动面对的现实状况。
直面社会意见分化、辩论和对立的现状,人们可能会认识到,不论是“要争论”还是“不争论”,争论都已经在那里了。这些争论的根源在于社会阶层的深刻分化和矛盾,只要社会分化继续发展,这些争论便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不再可能把“不争论”原则和相关举措拿出来,就能够简单地把基础非常深的社会意见分化和矛盾给抹平。而且,如前面分析已涉及的,其实大多数争论并非是“你”与“我”、“你们”与“我们”之间的分歧,而是“我们”、是同一体系内部的争论,这些争论产生于此前三十余年的主要历史进程之中,深深地镶嵌于体系内部,以政策分歧等各种形式经常性地呈现出来,这些争论已经很难用“不争论”的方式来应对。
直面社会分化辩论的状况,有不同的政策选择。例如,在承认社会分化辩论的基础上,在比较广泛的范围内(尤其是需要通过政策辩论来形成清晰方向的广泛议题),鼓励专业的政策辩论,容许社会争论;又如,对于部分辩论议题,以“不争论”的方式加以处理,而对其他的争论议题,继续保持现状。不同的政策选择会有不同的前景。
以“亮剑”为例,以往并不是不“亮剑”,舆论监管部门一直有各种舆论监管,目前具体的“亮剑”举措,以前都有过。当前的“亮剑”一个明显的不同是,公开要求领导干部敢于针对社会思想现状做出回应。这一调整意味着问题意识的转变,即,承认和接受争论不休的现实状况,试图拿出应对这种状况的办法。这些办法的首要目标,未必是“不争论”。“亮剑”包括“不争论”的政策选择,也包括以参与争论的方式“亮剑”的政策选择,后一种方式的“亮剑”,重心不在于“禁止”,而在于“回应”。如果只是“禁止”型的“亮剑”,未必需要领导干部敢于表达意见和回应;以表达意见的方式“亮剑”,意味着存在不仅不禁止、而且敢于表达清晰意见的选择。
2013年05月23日,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之前,《人民日报》曾发表题为《没有争鸣,哪来共鸣》的评论,肯定社会争论的积极意义。会议之后,《人民日报》曾发表“八论”学习贯彻8·19重要讲话精神,其中“之四”是《关键时刻敢于“亮剑”》,这篇文章比较清晰地表达了“亮剑”的政策思路。一方面,文章承认,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信息时代,个性表达和思想解放是大势所趋,兼容不同观念、包容异质思维,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另一方面,文章认为,“个性解放”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所顾忌地打压理性,“包容多样”也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模糊是非。该文认为面对这一状况,常见的是“开明绅士”的问题,即不少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哪怕有理也不敢发声,生怕因言获咎,于是少说或者干脆不说;“更为严重的是,还有些人出于‘爱惜羽毛’的考虑,当起了‘开明绅士’:对大是大非问题绕着走,态度暧昧,独善其身,担心被人说‘不开明’。”文章要求的“亮剑精神”,指的是在意识形态领域,领导干部是畏手畏脚、左右摇摆,还是敢抓敢管、积极作为,这是执政党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具备担当精神的重要方面。
此文承认,一些领导干部存在“哪怕有理也不敢发声,生怕因言获咎”的顾虑,提示了可能存在有理发声也因言获咎的情况。这种情况有多种可能性。其一,在那些社会意见分化比较严重的议题上,官员介入发声,无论接近哪一方面的态度,都可能遭遇大量的反对,乃至引发不小的舆论风波。这种情况下,官员是否愿意发声,很大程度要看是否存在允许争论、容忍说话有偏差、对社会批评有承受力的制度环境。如果不鼓励或者不允许争论,说话有偏差便会受严厉处分乃至马上免职,不大可能有官员愿意主动面对社会分歧,表明自己的态度。
其二,由于相当多争论其实都与系统内部的分歧有关,或者就是系统内部的分歧和争论。如果并不鼓励争论,尤其是对争论议题表态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升迁或工作,那么,在那些模糊或者有分歧的领域,官员们自然会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制定政策或者确定方针的时候,与社会舆论在相关议题有分化相应,系统内部也会有不同意见的分化,人们都清楚这些不同意见的存在,但未必愿意将这些已有的辩论公开呈现出来,对不同意见公开呈现的“新常态”还缺乏相应的全面准备。这时官员们认为他们对有关问题最好保持沉默,是很容易理解的。
由于这些容易理解的顾虑和行为逻辑的存在,问题意识的调整只是走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不同政策选择会有不同效果。一种情况是,如果在鼓励争论方面尚无明确的制度性保护,或者具体方向尚不清晰明确,官员不太会选择对那些存在明显分歧和辩论的社会议题公开表明自己的看法。这种情况下,官员“亮剑”的理性选择,便会是接到上级明确指令之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跟着指令下禁令,是最容易操作、风险最低的事情);在方向并不明确的议题和领域,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保持必要的沉默。而那些社会分歧和辩论,在这一过程中很可能仍然一如其旧,监管者很可能仍然不会通过各种说理(包括“亮剑”式回应)让处于分歧中的人们“服气”,人们也许只是变得更为沉默了。
另一种情况是,更明确地意识到,相当多的争论其实内在于系统内部,每一种不同意见都有其基础和脉络,可能都需要认真对待,这些不同意见也都需要通过充分表达来让自身获得理解以及理解他人。直面社会分歧和辩论,最为重要的,是直面系统内部存在的分歧和辩论。也就是说,辩论并不只是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不能把监管者想象为天然地超然其上的角色,而需要看到监管者与社会之间存在同构性的一面。因此,首先有必要在系统内部逐渐确立开放和包容内部分歧和辩论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实实在在地直面、回应和处理事实存在的各种分歧和争论,通过充分的内部沟通和相互批评(所谓“批评和自我批评”)确立集体认同的具体方向。以此为基础,才能由内及外,对各种社会分歧、辩论乃至对立做出适当的回应,通过理直气壮的“说理”,让社会各方面“服气”,在这一过程中建立社会共识和认同。
从目前的动态来看,诸多举措具有实验性。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是,一些比较细节的举措出台之后,会根据社会反馈有所调整。这里不一一列举。这些细节举措的调整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就本文论题而言,这些调整意味着,究竟是否更有利于应对和处理社会意见的分歧、争论乃至对立,成为核心考量的问题。这是更进一步的问题意识的调整迹象,即对于“要不要争论”问题而言,能否真正有效地应对有着很深根源的社会分歧,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有关理论辩论在中共历史进程中的重要性的分析,参见汪晖有关文章。)
由此看来,未来的进展有着多种可能性。观察今后有关社会分歧辩论的政策调整,有两个关键要素值得关注。一是,系统内部对于不同意见争论的包容程度和鼓励程度。二是,在社会争论较大的各种具体议题或者相关方针上,方向是否更为明确清晰。
这里暂时不对上述问题的细节和具体案例做详细展开。接下来大略评介美国宪政史中的gag rule(“闭嘴原则”),以作参照。
五、Gag Rule及其限度
在《言论限制法或闭嘴原则》(埃尔斯特等主编,《宪政与民主》,三联书店,1997年)中,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Stephen Holmes曾总结美国宪政实践中的“闭嘴原则”(gag rule)。2013年他在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研院的“宪政与民主”讲习班中指出,“不争论”比他所说的“闭嘴原则”更为形象,是更好的表达方式。
他在此文中论证了“闭嘴原则”(“不争论”)的必要性,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如果有些争议很大的问题总是被不断提出,会使得国家发展“负担过重”,因而需要搁置这些争议很大、容易导致社会分裂的议题。美国建国以来最典型的两个例子,一是在国家议政中长期搁置有关奴隶制的争议,直至南北战争爆发;二是将宗教信仰问题划为个人领域,避免让宗教争执进入公共政治领域,这一策略一直沿用至今。
这一分析对于我们理解“不争论”原则的意义,颇有参考价值。从意图上说,邓小平在1980年代提出“不争论”,搁置分歧很大的“姓资姓社”等问题,有利于改革开放的推进。从历史上看,在强调思想辩论和路线斗争的革命时期,“不争论”原则(闭嘴原则)也有一定的运用。比如,抗日战争国共合作的前期,基于民族战争与建立统一战线的需要,要求克制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与国民党的敌对情绪。
但“不争论”的原则有其限度,其一,“闭嘴原则”强调的是在议会等政治场域“闭嘴”,而不是在所有场合“闭嘴”。例如,在一般的社会辩论中,奴隶制等议题的讨论并没有被严格禁止。
其二,当“闭嘴原则”所要规避的问题总是不断在新的社会政治实践中被提出,这些问题在一段时期内被规避之后,会不得不呈现出来。比如,美国黑人奴隶制的问题,虽然立法要求不争论,但当美国向西部扩张,在那些新的州,人们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究竟搞不搞奴隶制。这种情况一多,关于奴隶制的争论就不得不来一次总的爆发——美国内战。
那么,究竟何处是“不争论”的限度 Stephen Holmes的看法是,这个完全是经验性的,没有一定之规。
这里尝试归纳出一些限定条件。
其中关键的一点是,“不争论”的妥协,是否经过矛盾双方的谈判和妥协,会深刻影响“不争论”的持续状况。当“不争论”是由矛盾双方(如美国南方奴隶制与北方非奴隶制)谈判达成,则“不争论”终止于双方都认为妥协没有办法、没有必要再持续下去的时候。
如果“不争论”是决策者根据局势需要而决定,并未通过涉及的社会矛盾双方的对话商讨,则“不争论”是否延续,应以何种形式延续,将更多地决定于决策者的再次判断:社会矛盾双方是否仍然“都”受自己的约束 如何才能更有效地让矛盾各方接受“不争论”的约束
随着时代的变迁,“不争论”原则的具体运作已经不能一概而论,而有着相当大的弹性。今天更需要问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看待社会分歧与争论。有关这一问题的理论辩论和理论论述的评析,是后面文章的内容,这里权且先做预告。
张 翔(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