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

1940年生。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系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 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rn China)创办编辑。中国人民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主要学术兴趣为明清以来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主要著作有:《法律、习俗、与 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等。

展开
23 篇文章
  • 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话语混合的演变过程中,人们很容易受到一些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范畴的影响。譬如, 把“工人”范畴等同于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并把“劳动法”理解成为大多数劳动人民所设置的法律。这是一个源自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许多左派学者因此聚焦于传统概…

    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话语混合的演变过程中,人们很容易受到一些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范畴的影响。譬如, 把“工人”范畴等同于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并把“劳动法”理解成为大多数劳动人民所设置的法律。这是一个源自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许多左派学者因此聚焦于传统概念中的“无产阶级”产业工人的研究,而且多集中于他们的依(劳动)法抗争。①而新自由主义学者们,则倾向于把占少数人员的大企业和国有单位的正式全职“职工”想象为占大多数的就业人员,把在中国占少数的“中产阶级”想象为占大多数的人员,把中国社会想象为一个“橄榄型”的、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②在市场经济的抽象理论和想象中,更以为规模庞大的临时性、半正式和非正式员工已经被完全整合于正式职工的单一劳动力市场,以为中国已经进入所谓的“刘易斯拐点”。③诸如此类的理论先行和意识形态化想象,促使人们忽视了中国大部分真正意义的劳动人民。

     

    本文先从劳动法律的历史变迁切入,逐步重新梳理出中国大多数的实际的劳动人民。他们既非经典左派设想的城镇工业“无产阶级”,也非经典新自由主义所想象的已经被整合入一个统一的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人民,更不是他们所想象的占据“橄榄型”社会大多数的“中产阶级”。

     

     

    一、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

     

    今天的“劳动”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工人”两个法律与统计范畴的运用,包含着三个不同的传统:一是中国革命传统中的“劳动”概念,基本上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或“工人”范畴的意思;一是在共产党执政之下形成的传统,“工人”在意识形态与工资和福利上其实是个地位相当高的等级;最后是市场主义的改革时期,劳动法规实际上只适用于较少数的蓝领工人以及国家官员和其他白领人员组成的较高身份的正规“职工”,而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则被排除在“劳动”范畴之外。结果是“劳动”和“工人”这两个法律和统计范畴的极其复杂和充满误导性的使用,亟需我们仔细分析。

     

    (一)1949年以前

     

    在革命时期,“劳动”一词主要是从工人革命运动的视角来使用的,要为劳动人民争得有尊严的待遇:诸如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最低限度工资、8小时工作时间、对妇女和童工的保护、社会保险等。如此的要求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1922年5月1日,在国际劳动日召开的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8小时工作制案。同年8月,党的“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大纲》(高学强,2010)。其后在1925年~1929年每年一度的5次(除了1928年之外)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在8小时工作日(煤矿则限定6小时)之外,还有关于休息日、每周最多工作时间、保护妇女和童工的种种规定(禁止危险和困难工作、禁止哺乳期的妇女作夜工和特别强度的工作、哺乳时间每次相隔不准超过三个半小时、每周须有继续42小时之休息等)等。(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11-15)。这些都是一个革命劳工运动所采纳的决议。

     

    同时,在共产党的根据地内,形成了与上述革命传统并行的革命党执政传统,反映于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首先,在之前采纳的具体规定之外,补加了其他的一些法定基本要求:正式合同、超时的额外工作工资的规定、更详细的妇女和童工保护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医药、工伤、失业、退休(“残废及衰老时”)、死亡或失踪时的“家属补助金”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第68条)。

     

    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把党国机构员工和工人一起并入了劳动法新采用的“职工”范畴(第1条)。在理论上,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国家则是党的行政机构。把党国机关人员纳入“劳动”法律被认为是顺理成章的事。

     

    如此的执政理论所产生的后果之一是,之后的工会也同样顺理成章地成为党国控制下的一个机构(第117条)。这就与在(半)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环境下,针对当权者干革命运动的工会十分不同。延安时期,在解放区的工会完全被置于作为党的机构的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和管辖之下。在实践中,工厂的工会其实常是由工厂管理者来领导的。正如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在2012年的一篇特别能够说明问题的回忆论文中所揭示,当时和今天的工会的核心问题是怎样才能促使工会独立于厂方管理层而真正代表工人的实际利益(倪豪梅,2012)。

     

    今天回顾,1933年劳动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明确把非全日工人、临时工和为了“完成某项工程”而被雇用的工人全都纳入劳动法的“劳动”范畴之下(第91条)。该法甚至把农业雇工、“季候工人”、“乡村手艺工人”、“苦力”和“家庭仆役”也都纳入了“劳动”范畴和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所表明的是对“劳动者”范畴比较宽阔的理解。在这方面,1933年的劳动法和后来改革时期对正规“劳动关系”越来越狭窄的定义将会形成鲜明的对照。

     

    (二)共产党执政之后

     

    在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之后,基本延续了江西苏维埃时期把党政官员纳入劳动法“职工”范畴的做法。这样,(“白领”的)党机关、国家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全都与(“蓝领”的)国有企业工人一起被纳入“劳动”法律保护之下。这不是个小问题——2010年,“国有单位”职工总数将会占到全国所有受到国家劳动法保护的正规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下面还要论证)。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国家基本没有颁布新的劳动法,但发布了相当数量关于劳动的指示和规则,包括针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法规。它们的重点在于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把劳动分配纳入政府和经济计划的管辖之下(国家劳动局政策研究室,1980:第15页及其后)。

     

    今天回顾,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对“临时工”的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后来改革时期更大规模问题的先声。当时,不少单位使用了比较廉价的农村劳动力——称作“民工”——来处理一些特定的劳务需要,④其方式有所谓“合同工”、“协议工”、“季节工”等,区别于正式工人。比如,特定的建筑和运输工作、季节性工作如轧棉花、晒盐、制糖、制茶等,一般都使用临时工。(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40-43)

     

    当时,国家政策相当严格地限制临时工转正为长期的正式工人,在两者之间树立了难以逾越的壁垒。因此,实际上已经划分了两个不同等级的工人。这时期的临时工规模虽然比较有限,但已为后来改革时期所形成的大规模非正规经济开了先例。

     

    总体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比较严格限制民工的使用的,多次下达了相关规定。比如,1972年国家计委规定要把轮换工和县办企业常年使用的临时工都纳入国家劳动计划,不得在计划外招收;1977年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都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1979年计委明确规定要压缩清理计划外用工(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70-73)。

     

    总之,即便是在改革之前,正式的全职工人和党政官员—干部已经从一个革命阶级—党开始转化为一个执政的以及具有一定特权身份的群体。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都明显高于较低层次的集体单位职工,以及非正式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更不用说最低级的仅仅务农的农民。

     

    作为处于整个身份等级制度最底层的农民,毋庸说是临时民工的主要来源。实际上,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也有明显的差别。1958年1月采用的户籍制度更巩固了城乡之间的等级制度。之后国家规定农村人民,无论其父亲的户籍如何,只能承继其母亲的身份,为的是要更加严格控制城镇户籍。

     

    (三)改革期间

     

    改革期间呈现的是处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福利制度之外的非正规经济的大规模扩增。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村工业化。初始时候的社队(乡村)企业是由农村集体单位用工分形式来支付其“离土不离乡”员工工资的,因此完全谈不上给予工业工人的劳动法律保护和福利。当时企业的用工概念基本还是原有的“民工”和“临时工” ,或结合非农就业与农业的“季节工” 。其后则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的大规模进城打工,以及原来的(中小)国有单位员工的大规模“下岗”,为的是其企业单位的“破产”或“减负”。两者同样被置于劳动法保护和国家职工福利制度之外。同时是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快速扩增,它们一开始被视作只是半正当的单位,只具有“自然人”身份而不是正式“法人身份”的企业,也基本被置于正规劳动法和福利制度之外。伴随以上这些非正规经济的快速扩增,非正规农民工和下岗工人很快就占到所有城镇劳动者中的大多数。

     

    1995年的劳动法是在那样的背景下颁布的。一方面,它承继了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传统,延续并更详细地作出了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每日8小时;超额的工作不能超过3小时一天,并必须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普通假日的劳动必须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国家规定的假日则要支付百分之三百;职工在工资之外,“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即所谓的“五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第36、38、41、44、70、73条;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另一方面,新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把什么样的劳动排除在法定“劳动”范畴之外,也没有给予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 “劳务关系”范畴正式的定义,但它十分明确地说明法定“劳动关系”的含义:正规的“劳动关系”被确定为具有“法人身份”的“用人单位”和其正式职工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更说明,前者在正规企业之外,还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第2条;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第2条)。这样,其实际含义相当清楚:劳动法只适用于这些法定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之中,即便没有被法律条文所明确说明,劳动法也被认作不适用于不具有正规“法人身份”的“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适用于临时工以及为某项劳务而被雇佣的工人。

     

    2012年4月的一起案例特别能够说明问题。有两位老农在一个化肥厂打工,每日工资50元。半年之后,工厂获得正式法人身份,成为法定的正式“用人单位”。两位老农要求成为该工厂的正规工人,但还是被厂主解雇了。二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动法律保护,但没有得到支持。理由是,他们在工厂工作的那半年,工厂尚未获得正式的“法人用人单位”资格,因此他们与工厂的关系只能算是劳务关系,不能算是正规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国家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诉讼难得仲裁支持》,2012)

     

    当然,即便是属于正规“劳动关系”的蓝领工人,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譬如,企业可以与地方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显性条件或隐性默契)串通不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即便不是这样,企业职工的维权也面对重重障碍。在劳资争议中固定的程序是先要通过工会调解,但工会一般会比较认同厂方而不是劳动者。调解不成,方才可以申请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在这两个层次上,都可能会遇到当地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对公司的庇护。不服仲裁裁决,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即便是在最后这个环节,仍然可能受到当地政府或官员的阻挠。(例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2012;《劳动纠纷起诉书——劳动纠纷案例一》,2010;《媒体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引出的诉讼》,2007)这些都是以往聚焦于产业工人研究的左派学术已经说明的问题(例见ChingKwanLee, 2007)。

     

    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较大的正规企业会更遵守国家法规(当然,大规模的企业也意味着它具有对当地政府更大的杠杆权力,能够绕过国家劳动法规),而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即便是在册的单位,大多并不具备正规“法人”身份,本来就不被国家法律认定为正规的“用人单位”,更不会太重视国家劳动法规。为了节省劳动费用,两者一定程度上都会依赖临时工、非全日工等属于劳务关系的人员。这些在大城市也决不罕见的现象(例如餐馆服务员、社区保安;即便是大学的清洁工也常常如此——见[李干,2008]),在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更加如此。至于未曾登记的小规模企业或只有一二名员工的“个体户”,就更不用说了。

     

    2005年以来,更有新型的“劳务派遣公司”现象的快速扩增。他们主要为国有单位和大企业服务,为他们组织廉价的“(劳务)派遣工”。如此的“工人”在理论上和实际的聘用单位是处于“劳务关系”范畴的,只和中介性的“劳务派遣公司”带有“劳动关系”。但是后者其实只是一种话语游戏;既然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劳务人员根本就没有可能从这种公司获得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和福利。近年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被雇佣的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起码一千万人。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新名称)的官方估计;社会人士(如关注该问题的一些人大代表)则更倾向使用2500万人的数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2010:263-266)

     

    “劳务派遣”一词的兴起和使用很好地说明中国目前混合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套话语的复杂性和误导性。“劳务派遣”原先主要用于国家为驻华外国人派遣家政服务人员的机构,被视为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工作。后来,在国企“抓大放小”的改革下,国家劳动局和一些公司自己组织劳务派遣机构来为下岗工人安排其他工作。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组织原先主要是国家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研究所,2010:263-264)。但是,近几年则从“劳务关系”的概念演化为今天的劳务派遣公司——主要为国有单位和大企业组织非正规廉价劳动力,诸如“清洁工”和“保安”类的临时工。

     

    2012年年底,国家公布修改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主要的修改在于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首先,修改后的法律要求“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第66条),看来在2013年7月1日施行之后,可能会遏制其近年来非常快速的扩延。此外,修改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中同类工作者的“同工同酬”的权利(第63条)。此项规定估计会对近年来被通过劳务派遣渠道聘用的白领工作人员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对清洁工和保安等一直都是以临时工为主的人员来说,可能不会引起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总而言之,经过上列的历史演变,在国家劳动法规保护的正规经济之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基本处于劳动法规之外的非正规经济。下面我们转入对非正规经济概念的进一步说明,然后论证其在当今中国的具体规模和人数。

     

     

    二、全球视野下的非正规经济

     

    在世界上其它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便已伴随资本的国际化而高速扩展。发达国家企业之所以进入发展中国家,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寻求低于本国价格的劳动力。而其资本一旦进入发展中国家,不仅意味着企业本身将雇佣当地的劳动力,也导致与其关联和为其服务的本地公司的兴起,更会触发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包括必要的基础设施、产品的运输和销售以及员工的各种各样服务(例如交通工具、餐饮、娱乐、清洁工、家政等)。除了新兴的现代经济部门的正规职工之外,还有与其关联的处于正规经济部门之外的众多员工和个体户,而他们也需要各种各样的旧型或半旧型服务(例如工匠、裁缝、小摊贩、廉价餐饮、维修等)。而当地农村越是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越多,其所能为现代部门提供的非正规廉价劳动力也就越多。这些现象先呈现于中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但在中国脱离计划经济之后,也非常快速地在中国扩增。

     

    正如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简称ILO)、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SocialProtectionUnit)以及诺贝尔和平奖选拔委员会等机构所指出,规模庞大并不断扩展的“非正规经济”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它在“亚洲”⑤已经扩展到非农就业的65%(北非的48%、拉美的51%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78%)(ILO, 2002)。已有众多的研究一再指出发展中国家的这个现象,其中包括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所发表的多篇论文(例见Blunch, CanagarajahandRaju, 2001; CanagarajahandSethurman, 2001, Das, 2003)。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组建于国际联盟下, 并因提倡社会公正而于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它对“非正规经济”和其就业人员采用了合理和实用性的定义⑥:即缺乏就业保障、福利和法律保护的劳工。在中国,最恰当的例子当然是人数庞大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包括城镇中新兴的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更包括乡村的“离土不离乡”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此外,则是乡村的农业就业人员,他们和农民工密不可分,今天几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农业收入还要低于打工收入,并且同样没有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基本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福利(下面还要详细讨论)。

     

    非正规经济人员之中有许多以低报酬、无福利的临时工或承包身份就业于正规部门。⑦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曾经将其注意力集中于当时被认定为可以和正规部门明确区分、处于其外的“非正规部门”( informalsector),但后来,鉴于众多受雇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临时工的事实,改用了更宽阔的“非正规经济”(informaleconomy)这一概念,将在正规部门工作的非正规人员(ILO, 2002)也纳入其中。

     

     

    三、中国的农民工

     

    2006年之前,因为农民工一直没有被纳入国家正规统计系统的指标,我们只能依赖2000年人口普查所显示的该年在城镇就业人员数和国家登记的在册正规单位就业职工人数之间的差数,来计算未被登记的非正规农民工人数。这个方法虽然没错,但因为没有更直接的经验材料,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06年发表的 《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以下简称“《总报告》”)初步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缺。那是在国务院总理的指示下,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研究人员所做出的报告。但它只是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7000个村庄的6.8万农户的、尚未充分精确化的抽样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研究,其中难免含有不甚精确的部分。⑧

     

    之后,2008年底,国家统计局终于正式建立了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于2009年和2011年发表了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监测报告。这些报告仍然是根据6.8万户的抽样调查的研究,但在2006年到2009年间,抽样调查关于农民工方面已经相当高度精确化——譬如,系统纳入了外出还是本地、各行业、参保、教育背景、地区分配等数据。当然,由于农民工依然未被树立为一个正式的统计指标(而作为流动人口,也确实不容易统计),数据不是按户或按人的直接调查或登记,而是凭借抽样的推算,因此难免带有抽样调查所不可避免的误差幅度,但是其精确度和可信度已经比此前要高得多了。

     

    表1列出迄今最可靠的农民工数据。可以看到,2006年报告的数据推测和估计多于系统估算,而2009年和2011年的数据则明显比较精确,依据的是更细致的抽样调查,然后按照系统的统计方法估算而得。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共1.59亿人,占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则有0.94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外出和本地农民工两者加起来的总数是2.53亿(25278万)人。

     

    根据2006年的 《总报告》,农民工中有30.3% (0.364亿)在制造业部门工作,22.9%(0.275亿)在建筑业工作。此外,约0.56亿就业于“第三产业”,其中10.4%(0.125亿)从事“社会服务”,如保姆、清洁工、清运垃圾人员、社区保安、理发店员工、送货人员等;6.7%(0.08亿)是住宿餐饮业服务人员;4.6%(0.05亿)是批发与销售业人员,如小商店、摊位人员和小贩等。

     

    他们不具有正规城镇户口,在城镇显然是一种二等公民。他们从事的是低报酬和没有福利的工作。根据2006年的《总报告》,2004年他们每月的平均工资只有780元,每日平均工作11小时。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时间比正规职工多将近一半,而获得的报酬仅是后者的60%。当时的调查者推测他们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医疗保障、15%有退休福利(根据后来更精确的数据,这些推测其实偏高——见表1)。大多数承包大企业的工作或在小规模的非正规企业内工作,一般都归属于“劳务关系”,不会得到国家劳动法规和工会的保护。因为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只能负担更高的医药费用和子女的“择校”教育费用。在全国每年七十万工伤受害者中, 他们占了最大多数。这些基本事实也可见于众多较小规模的研究。⑨

     

    以上事实在一份国际调查中得到进一步证实。这是一个由国外学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的(1988年、1995年和2002年三次调查中的)第三次“中国家户收入调查”(ChineseHouseholdIncomeProject)。该项调查是以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为基础,根据经过修改的范畴而抽样进行的。⑩2002年的调查覆盖了120个县的9200农户以及70个城市具有城市户口的6835户,同时对“农村移民”(ruralmigrants)进行了次级样本调查。该项调查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报酬比城市居民平均要低50%。11而这个数字尚未将两者之间在工作时间、医疗保障和教育费用等方面的差别考虑在内。(Gustafsson, LiandSicular, 2008:12, 29; KhanandRiskin, 2008:76)

     

    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参与社会保障方面,2009年到2011年间有一定的进步。农民工在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从2009年的7.6% 和12.2%提高到13.9% 和16.7%,但仍然很低。工资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我们欠缺可比价格的数据。虽然如此,可以确定的是绝大比例依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每周最多44小时工作,2009年是89.4%, 2010年是90.7%,2011年仍然高达84.5%。中国的农民工虽然具有大部分其他国家的“非正规经济”人员所不具备的平等的承包地权,但在其它方面(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和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保障)是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的。

     

     

    四、城镇的正规与非正规就业人员

     

    上列的农民工数据,结合2011年根据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对就业人员所做的更精确的统计和对之前的就业数据的全面调整,我们今天可以获得比较完整的关于农民工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的数据。由此,我们可以比此前更有把握地论述农民工和中国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和演变过程。

     

    表2根据最新调整的就业人员数据列出中国历年的正规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数(2000年及以前的数据没有变动)。这里“正规经济”范畴纳入了统计局惯用的正式登记的、具有法人身份的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这些都是国家相对比较严格要求执行国家正式劳动法规的在册单位(虽然有一定比例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劳动法规所定标准也没有达到正规职工所享有的福利水准)。在正规单位之外的是规模较小的(虽然是经过正规登记的)、不具有法定正规“用人单位” 身份的“私营企业”(区别于较大型的民营股份单位和公司以及港澳台和外资单位)和个体(户),以及数量庞大的未经登记人员。他们更适合我们这里采用的非正规经济范畴。

     

    所谓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的定义,乃是“由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控股”的单位。因此,它们不具有“法人”身份,与具有如此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单位”、或“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较大的非国营企业不同(国家统计局,2007:表5-7)。我们绝对不应像在美国语境中(和有的美国研究中)那样把“私营企业”(privateenterprise)按照其英文的字面意义理解为所有的非国有企业。事实上,这些“自然人”所有的私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在2006年只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4%,绝对不应被等同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全部或其最大部分(国家统计局,2007:表5-2;Huang[黄宗智] ,2013)。

     

    私营企业多为小型企业。2006年全国共有0.05亿(5百万)家经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在城镇登记的共雇用0.395亿人员(在“乡村”登记的共0.263亿人员),每个企业平均雇用13个员工(国家统计局,2007:表5-13)。12根据2005年对这些企业的第六次(1993年以来每两三年一次的)比较系统的抽样(每一千个企业抽一)问卷调查,其中只有1.13%是规模大于100位员工的企业。13极大多数乃是小型的、平均拥有13位员工的企业,包括制造业部门(38.2%)、商店和餐饮部门(24%)、以及“社会服务”(11.1%)和建筑业(9.1%)部门。如上所述,如此的非正规员工大多数没有福利、工作保障或国家劳动法律保护。 (“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5)14

     

    至于2010年在城镇登记的4467万自雇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大多是登记人本身和一两位亲朋的个体经济(2006年平均2.2人 / 个体户)15。这些“自雇”人员包括小商店、小摊子、旧的和新型手工业工人及其学徒、小食品商人、各种修理店铺等。这些人员快速扩展的部分原因是新兴现代经济部门对这方面的服务的市场需求,部分是新近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对这方面的需求。改革以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旧式(类似1949年前)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业主的大规模复兴(人民公社化之后几乎完全消失),正是出于这样的需求。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数据,个体工商户的户均注册资本在2002年是16000元,2010年上升到39000元(《十年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2012)。显然,这些都是较小的生意。即便与(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相比(其户均注册资本在2007年是170万元),也相去较远。我们绝对不应该像有的美国学者那样,把个体户等同于所谓的“私人企业家”(privateentrepreneurs)(详细讨论见Huang[黄宗智],2013)。如此的就业人员有相当高比例经常从事类似于“劳务关系”的工作,当然大多没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从阶级分析角度来说,这些“个体户”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视角关于“小资产阶级”所突出的特点,即以自家劳动力使用自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工具、资本)的阶级(因此也可以称作“自雇者”[self-employed][Wright,1997:第4章]),因此既不同于资本家,也不同于无产阶级。同时,也符合韦伯从市场关系视角所突出的“阶级情况”,即销售自家(部分)产品的农户、手工业者或销售小商品的小商业者,因此与那些靠占据稀缺资本而具有垄断销售权力的资本家不同,也和在市场上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工人阶级不同(Weber, 1978, Vol. 1:302-307)。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韦伯同样把小资产阶级这样的个体生产经营单位当作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外的第三阶级看待。(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8;黄宗智,2010:第9章)

     

    然后是11384万(2010年)未经登记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在技能和工作稳定性方面,他们还要低一个层次,许多是临时性的人员,诸如保姆、清洁工、社区保安、餐馆服务员、运送人员、学徒等。不用说,他们绝大部分同样没有福利和劳动法律保护。

     

    总体来说,以上三种主要城镇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个体户和未登记人员)共同构成一个低报酬、低稳定性、低或无福利、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城镇经济体。16

     

    由此可以看到,1985年以来,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已经从占所有城镇就业人员的3.5%爆炸性地扩展到2010年的63.2%。这部分是由于(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人员数的膨胀,2010年分别达到6000万人和4500万人。更主要的则是未经注册人员的大幅度增加,从1985年的零数达到2010年的1.1亿人,其中当然主要是农民工。同时期,正规经济职工2010年的就业人员总数(1.28亿)则仅和1985年基本一样(1.24亿)(1985年~1995年十年中有所增加,但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营企业改制,其工人大规模下岗,正规职工基本返回到1985年的绝对数),而其所占城镇总就业人员的比例已经从1985年的96.5%下降到2010年的36.8%。这是个非常急剧的变化。

     

     

    五、乡村的就业人员

     

    至于乡村就业人员,2010年人口普查发现,之前根据抽样调查估计的数据有比较严重的误差。国家统计局根据更可靠的2010年普查对乡村就业人员数据作出了相当幅度的调整,下调了4369万人,如表3所示。

     

    此前,根据全国6.8万农户的抽样调查,国家统计局低估了2001年~2010年全国城镇化的幅度,所以要以每年平均485万之数对这些年份的乡村就业人数进行调整。农民的更快速城镇化意味着农业就业人数以相同幅度比较快速递减。同时,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在这十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81万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1.59亿人员,乡村私营企业也比较快速扩增,平均每年增加216万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3347万就业人员。17毋庸赘言,农村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人员大多同样处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至于农村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在1995年~2000年间达到3000万左右人员的顶峰之后,下降到2004年的2066万人,之后再次攀升,2010年达到2540万人。和城镇个体户一样,我们当然可以把他们理解为一种“自雇”的“小资产阶级”。但是,应该指出,许多农村的个体户其实经常处于一种类似于“劳务关系”的工作关系之中(例如工匠、裁缝、修理铺、理发师、运输者)。小摊小贩也一样。

     

    这样,在四亿多(4.14亿)的农村就业人员中,今天已有不止一半(2.17亿,其中1.59亿乡镇企业人员、0.33亿私营企业人员、0.25亿个体人员)从事非农就业,其中大多数处于“劳务关系”中,同样不会受到国家劳动法保护。无论从国家劳动法规还是收入水平来考虑,他们也可以被纳入非正规经济范畴,不可简单地用传统的务农“农民”一词来理解。

     

    至于以农业为主业的就业人员,在这十年间平均每年减少1213万人,多于国家统计局过去的估算。也就是说,从每年1个百分点提高到2个百分点。第1个百分点可以根据彭玉生和我在2007年文章里分析的三大因素(生育率下降、城镇非农就业扩增、农业结构转化)来理解(黄宗智、彭玉生,2007),第2个百分点则一半来自比我们预测要更快速的城镇化,另一半来自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到的乡村非农就业(即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的扩增。结果是2010年的(以农业为主业的)农业就业人员已经下降到不足2亿人,仅为1.97亿人。而且,即便是以农业为主的人员,根据国家2006年的全国农业普查的定义,也不过是每年从事农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

     

    在我看来,中国的农业就业人员也应该纳入 “非正规经济”范畴。在总数2.53亿的外出和本地农民工的现实下,当前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都有人在打工。他们几乎全是 “半工半耕”的家庭,也可以说是“半无产化”了的家庭。他们和农民工是同一家庭的不同就业人员,密不可分。

     

    改革之前,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划分工人和农民,前者属于城镇和工业部门,后者属于农村和农业部门。但是今天我们已经不能如此划分,因为大多数的城镇工人已经不再是来自城镇的人员,而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户籍人员。我们也不再能够简单区别工人和农民,不仅因为大部分的工人属于“农民”户籍,也因为大部分“农民”已经变成“非农”就业人员。中国社会今天的主要差别已经不再简单是工业和农业、非农就业和农业,甚至也不简单是城镇和农村间的差别,而是城镇具有法定身份和福利—待遇的正规经济人员与不具有如此身份和福利—待遇的城镇与农村非正规经济人员间的差别。

     

    当然,“非正规经济”这个概念也不完全理想,因为ILO等使用此词的出发点也是传统的工人和农民概念,没有考虑到中国这样的工—农特别紧密缠结不分的情况。这是它的局限。我们使用“非正规经济”概念的时候,需要说明这方面的“中国特色”,明确把“半工半农”的中国农民也纳入其中。如果我们像国际劳工组织那样,把非正规经济限定为城市经济的现象,便会过分隔离中国的城镇与农村,过分隔离农民工与农民,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我们固然可以特别突出务农人员之不同于其他非正规经济人员,而继续用“农民”、“小农”、“农业就业人员”,或“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等范畴来概括这个群体。我们也可以用以上提到的“小资产阶级”范畴(黄宗智,2008)。那样的话,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个三元的分析框架——(城镇)正规、非正规、以及务农人员。但是,那样的话,我们继续掩盖了1.53亿户籍农民在城镇就业,以及2.17亿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这两大事实。它们是改革以来最庞大的社会经济变迁,也是工人和农民之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群体的主要原因。

     

    在我看来,目前更简洁的办法是把“乡村”的就业人员也纳入非正规经济之内(当然,要加以明确地解释)。这样,更可以突出中国的现实和特征。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绝大多数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不会真正完全脱离农村和完全城镇化,部分原因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和承包地权制度。他们不容易在城市买房长期居留;同时,在农村的承包地权也是促使他们返回农村的一个因素。另一原因是中国家庭长期以来顽强地持续为一个基本的经济单位——之前是农村的农业 + 手工业的家庭,今天是跨越农村和城镇界线的农业 + 打工家庭。改革期间的快速工业发展,并不像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那样简单依据个体化的城镇工人,而主要是依据既是农村也是城镇的半工半农家庭。(详细讨论见Huang[黄宗智], 2011;黄宗智,2011,2012)。

     

    在人们惯常用的阶级概念中,其实还是中国革命原来的“工—农”或“劳动人民”概念比较合适。当时,中国处于工业化初期,工人多是来自农村的第一代工人,因此显然与农民密不可分。今天,在改革后期,情况其实同样。传统意义的 、可以清楚划分的“工人”和“农民”概念是不合适的。今天,在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可以清楚划分的城镇工人和农村农民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半工半农、亦工亦农的农村家庭。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在今天的蓝领工人中,具有特权身份的已经为数甚少,并且不一定能够长期保留那样的身份地位,我们更应该使用原来的“劳动人民”范畴。其中的关键概念在于中国工业“工人”必需连同农民来理解,而今天的农业农民也同样必需连同非农业农民工人来理解。今天中国社会的主要差别,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企业家之外,其实在于占据总就业人员较少数的“白领”、“中产阶级”和大多数的真正的“劳动人民”间的差别。

     

    表4按照以上的正规与非正规的定义来划分中国历年的就业人员。可以看出,在大规模市场化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解体的大潮流下,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在20世纪80年代从一个基本全是正规 + 集体经济的体系极其快速地成为一个大部分是非正规、非集体的体系。2005年,全国就业人员中的85.0%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和劳动法规保护。到2010年,伴随最近几年正规大“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扩充以及把部分非正规经济正规化的一些措施,正规经济所占比例稍有增加,非正规经济略有减少。同时,伴随福利制度的初步重建,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福利情况稍有改善,但是和正规职工的保障差别仍然非常鲜明,和集体经济时代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差距(今天的医疗服务对农民来说要相对昂贵得多,虽然比之前现代化)。对农民工来说,农村的低等合作医疗保险所起作用比较有限,达不到城镇居民的水平,并且,和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同样,基本只在户籍所在地才起作用,在打工所在地并不起作用。当然,非正规身份意味不被纳入国家法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下,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制度整体显然是个区分两个不同等级的经济和社会。该年,非正规经济人员占到总就业人员数的83.2%。

     

    上述非正规经济的图像也可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它有以下的主要来源和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乡村工业化和乡镇企业的兴起,其人员绝大多数是非正规的;第二部分是8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工大规模入城就业,也基本都是非正规的;第三部分是80年代农村集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解体,以及农村非农就业(非正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90年代开始的快速兴起;第四部分是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大规模下岗以及在非正规经济中重新就业。以上各个组成部分中最关键和人数最多的是小规模的农业 + 打工家庭。今天,非正规经济及其半工半农人员(劳动人民)已经极其快速地成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就业人员,占到总就业人员中的83.2%,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则只占到16.8%。

     

     

    六、中国的正规经济

     

    我们最后要检视今天的法定正规经济的组成。上面已经看到,2010年城镇正规工人总数只是全国76105万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2765万人,即16.8%。如表5所示,其中有不止一半(6516万)是“国有单位”的职工,包括2200多万的党政机关职工、将近2200万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2000万的国有企业职工。显然,这些职工中的大多数其实是“白领”的职员,只有少数是“蓝领”的工人。他们的共同点是享有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较高的工资和较优厚的福利。

     

    此外,则是表中所列的具有正规“法人身份”的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最主要的是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约3600万职工,以及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的单位,共约1800万职工。上面已经说明,即便是如此的正规单位职工,也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因为企业可能与地方政府串通违反或无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但总体来说,较高比例是具有正规法律保护和福利的。

     

    这些就是今天中国正规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占据今天所谓的“中产阶级”的大多数的群体。他们多是城市的有房、有车者,其消费上的要求和习惯已经越来越趋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和农民以及农民工差距悬殊。

     

    无可怀疑的是,今天的劳动法规已经把原来革命传统中“劳动人民”或“工农阶级”的大多数排除在其外,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强烈倾向维护特权身份和收入阶层的既得利益的法规,和革命传统中的劳动立法十分不同。

     

     

    七、结论

     

    我们惯常用的“工人”和“农民”两个范畴其实对中国当前的社会实际都带有比较严重的误导性。他们其实更多地源自西方而不是中国社会的历史演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还是与其对立的新自由主义历史观,都以为从农业进入工业社会将会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即大多数的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农民将转化为个体化的城市工业工人和其他职工。一般头一代的农民进入城市,便不会再返回农村,而会完完全全地成为城镇人,成为工人。但中国的近现代历史其实是一个很不一样的过程。今天的中国的劳动人民其实不是可以清楚区分的工人和农民,而是两者紧密缠结不可分的“半工半农”家庭的成员。这个现象具有长时段的历史渊源(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12)。

     

    传统的“工人”和“农民”两个阶级范畴其实掩盖了改革期间的最庞大、关键的社会经济变迁。今天,大多数的“工人”不是城镇居民而是农村户籍人员,部分家庭仍然在农村,而大多数的“农民”不简单地是务农人员而是非农就业人员,部分家庭人员同时在城镇和农村打工或从事非农就业。这些“半工半农”的家庭其实是中国最庞大、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他们结合农业和工业、农民和工人,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大群体。对这个群体的表述,可能最贴切的还是原来的中国革命的“工农”(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我们常用的、能够清楚划分的传统 “工人”和“农民”范畴。

     

    但是,不符实际的传统意义的“工人”和“农民”对我们关于中国社会和经济史的思考影响深远,也对我们的劳动立法历史影响深远,更对我们思考中国的社会不公问题的根源影响深远。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视角促使我们的左派学者们聚焦于正规的产业工人“无产阶级”的研究。他们的用意是为广大劳动人民说话,但是实际上,他们所研究的只是广大劳动人民中的较少数——即全职、正规的产业工人,实际上局限于劳动人民中的不到10%(更详细的讨论见Huang[黄宗智],2013)。

     

    同时,国家对源自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法”概念范畴的使用,同样促使我们忽视位于正规法律之外的绝大多数的真正劳动人民。劳动法今天其实只被适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正规职工,同样只是劳动人民中的少数,约六分之一。

     

    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拐点”理论同样促使我们简单聚焦于正规经济,并想象全国的劳动人民已经、或行将被整合为一个同等待遇的单一劳动市场,完全无视规模极其庞大、占到劳动人民绝大多数的非正规经济。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美国的“橄榄型”社会模式理论的影响。它促使大家想像一个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结构,以为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达到、或快速地趋向这样一个模式在发展。他们同样忽视了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把约六分之一的“中产”职工等同于大多数就业人员。

     

    本文论证的是今天中国,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大企业家之外,主要由两个差别悬殊的阶层组成:一方面是新兴的占到人口约六分之一的“中产阶级”。他们在生活习惯、消费要求和价值观上,已经越来越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趋同。另一方面则几乎是另一个世界,是处于国家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之外的非正规人员——主要由九亿农村户籍的“半工半农”家庭所组成的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既非传统意义的“工人”,也不简单是传统意义的“农民”,而是亦工亦农的农村户籍人民。他们才是中国的真正劳动人民,亟需我们去重新认识。

     

     

    参考文献:

    蔡昉,2007,《中国经济面临的转折及其对发展和改革的挑战》,载《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第4~12页。

    “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1997,《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 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第24~34页。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2009,《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综合分报告》,载《中国工商时报》3月26日,转引自网易网, http://money.163.com/09/0326/09/55AQSU10002524SD.html。

    方云梅、鲁玉祥,2008,《 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载《中国统计》 第 3期,第25~27页。

    高学强,2010,《新民主主义政权劳动保护立法的历史考察》,载《历史研究》第 1期,第 109~110页。

    《十年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2012,新华社,转引自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jrzg/2012-10/03/content_2237467.htm。

    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1980,《中国劳动立法资料汇编 》,北京:工人出版社。

    黄宗智,2012,《中国过去和现在的基本经济单位——家庭还是个人 》,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第1期 (创刊号),第 76~93页。

    黄宗智,2011,《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82~105页。

    黄宗智,2010,《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9,《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第2期,第52~73页。

    黄宗智,2008,《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中间阶层:悖论的社会形态》,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第1~14页。

    黄宗智、彭玉生,2007,《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第74~88页。

    简新华、黄锟,2007,《中国农民工最新情况调查报告》,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第17卷第6期,第1~6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2010,《2008—2009年中国就业报告—金融危机下的就业之策》,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劳动纠纷起诉书——劳动纠纷案例一》,2010, 中顾行政诉讼网, http://news.9ask.cn/xzss/bjtt/201005/564760.html。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2012,华律网,http://www.66law.cn/laws/45557.aspx。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诉讼难得仲裁支持》,2012,中国劳动资讯网,http://www.51labour.com/newcase/showarticle.asp artid=1760。

    “劳务派遣”,2013,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15253.htm。

    李干,2008,《新〈劳动法〉实施后高校后勤劳动用工的管理》,载《企业家天地(理论版)》第12期,第9~10页。

    李强、唐庄,2002,《城市农民公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第13~25页。

    陆学艺,2003, 《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分化与流动 》,载《江苏社会科学》 第 4期,第1~9页。

    陆学艺(编),2002,《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媒体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引出的诉讼》,2007,中国劳动咨询网,http://www.51labour.com/newcase/showArticle.asp artid=1115。

    倪豪梅,2012,《论延安时期党的工会工作方针》,载《湖湘论坛》第2期,第68~72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12月28日公布。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2008,《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2009, 《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农业卷)》,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2007,《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2007》,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2012,《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2011》,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5,《2005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载《中华工商时报》2月3日。

    国家统计局(编),2007,《中国统计年鉴  200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编),2010,《中国统计年鉴  201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编),2011,《中国统计年鉴  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7月5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月29日公布。

    国家统计局,2012,《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20427_402801903.htm。

    国家统计局,2010,《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载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劳动立法资料汇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0年版,第366~392页。

    Blunch, Niels-Hugo, SudharshanCanagarajahandDyushyanthRaju, 2001, “TheInformalSectorRevisited: ASynthesisacrossSpaceandTime,” SocialProtectionDiscussionPaperSeries, No. 0119, SocialProtectionUnit, HumanDevelopmentNetwork, TheWorldBank.

    Canagarajah, SudharshanandS. V. Sethurman, 2001, “SocialProtectionandtheInformalSectorinDevelopingCountries: ChallengesandOpportunities,” SocialProtectionDiscussionPaperSeries, No. 0130, SocialProtectionUnit, HumanDevelopmentNetwork, TheWorldBank.

    Das, MaitreyiBordia, 2003, “TheOtherSideofSelf-Employment: HouseholdEnterprisesinIndia,” SocialProtectionDiscussionPaperSeries, No. 0318, SocialProtectionUnit, HumanDevelopmentNetwork, TheWorldBank.

    Gustafsson, BjornA., LiShiandTerrySicular(eds.), 2008, InequalityandPublicPolicyinChina, NewYork: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Huang, PhilipC. C., 2013, “MisleadingChineseLegalandStatisticalCategories: Labor, IndividualEntities, andPrivateEnterprises,” ModernChina, Vol. 39, No. 4(July), pp. 347-379.

    Huang, PhilipC. C., 2011, “TheModernChineseFamily: InLightofSocialandEconomicHistory,” ModernChina, Vol. 37, No. 5, pp. 459-497.

    ILO(InternationalLaborOffice), 2002, WomenandMenintheInformalEconomy: AStatisticalPicture, Geneva: 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

    ILO(InternationalLaborOffice), 1972, Employment, IncomesandEquality: AStrategyforIncreasingProductiveDevelopmentinKenya, Geneva: 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

    Khan, AzizurRahmanandCarlRiskin, 2008, “GrowthandDistributionofHouseholdIncomeinChinabetween1995and2002,” inGustafsson, LiandSicular(eds.), InequalityandPublicPolicyinChina, NewYork: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2008, pp. 61-87.

    Lee, ChingKwan(李静君), 2007, AgainsttheLaw: LaborProtestsinChina’sRustBeltandSunBelt, Berke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MinistryofLaborandSocialSecurity, DepartmentofTrainingandEmployment, People’sRepublicofChina, n. d.(2002), “SkillsTrainingintheInformalSectorinChina,” InternationalLaborOffice.

    TheNobelPeacePrize1969, PresentationSpeech, http://nobelprize.org.

    Weber, Max, 1978, EconomyandSociety: 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2vols), Berke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Wright, ErikOlin, 1997, ClassCounts: ComparativeStudiesinClassAnalysis,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注释】①最突出的研究之一是李静君(Ching-KwanLee),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PhilipC. C. Huang), 2013。 ②代表性的著作是陆学艺,2003;陆学艺(编),2002。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③代表性著作是蔡昉,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④煤矿则有使用“亦工亦农”的“轮换工”者,被认为是特别适合煤矿用工的一个型式(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44~45)。 ⑤ILO统计的是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和叙利亚,未纳入中国。 ⑥这是因为它在组织上比较强调实践,其管理机关和每年的国际劳工会议由分别来自政府、企业主和工人代表组成。见TheNobelPeacePrize1969, PresentationSpeech, http://nobelprize.org。这里引用的2002年的报告是由一组知名研究人员所写,牵头的是哈佛大学的玛莎·陈(MarthaChen)和联合国统计部的乔安·万尼奥克(JoannVanek)。 ⑦根据本文使用的概念,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人员应该包括承包正规企业工程的非正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未经正式登记的人员不限于正规部门单位正式上报的在册临时工。如果简单地从正规部门单位上报的在册就业人员数出发,减去正规职工,得出的只是几百万的人数,完全没有考虑到绝大多数实际存在的农民工。例见制造业、建筑业的就业人员数与职工数(国家统计局,2007:表5-6,表5-9)。 ⑧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载《改革》2006年第5期。该报告对“城镇”范畴的定义是和国家统计局就业人员统计一致的,即限于县城关镇及以上的城镇,不算其下的镇,但人口普查则纳入所有的镇,两个口径的统计因此有所不同(国家统计局,2007:123,180)。 ⑨例如,北京市丰台区2002年的一项有关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城市居民平均工资是1780元 / 月,而农民工则只有949元。他们之中有1 / 3的人员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1 / 6超过14小时(李强、 唐庄,2002);另一项关于合肥市的研究,基于836份有效问卷,发现80%按月报酬在800元以下,86%每天工作10到14小时(方云梅 、鲁玉祥,2008);另一个2007年关于武汉、广州、深圳和东莞等城市的研究,根据765份有效问卷发现,农民工工资在2004年以后有显著的增长(49.5%月薪达到1000元以上),但他们平均每周工作65小时。如果按小时计算,他们的工资只达到2005年全国正规职工平均的63%(简新华、黄锟,2007)。当然,《总报告》是最为全面的调查。 ⑩比如,加上了在自家所有房子居住人的房租等值估算,但是仍然没有纳入城市居民在医疗和教育上所享有的“暗补”的估算(Gustafsson, LiandSicular, 2008: 15-17)。应该指出,也没有考虑到工作时间的差别。 11这是按每就业人员计算。如果按人均计算,则低35%。 12这里的“城镇”再次指县城关镇及以上,“乡村”则包括其下的镇。见注⑧。2009年,私营企业数增加到624万,人员增加到9000万人,平均每个企业约有15位员工(中国民[私]营企业经济研究会,2009)。 132003年年底全国有0.0344亿(344万)这样的企业。当然,也有极少数符合美国语境内想象的那种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企业。 14当然,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也包括那些可被视为小型“资本家”的五百万企业所有者,以及一些高技术的高薪人员。但其绝大多数无疑是普通员工,也是待遇差于正规经济职工的就业人员。 15相关数据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 200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表5-14。 16当然“私营企业”、“个体”和未登记人员中不仅包括农民工,也包括上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00年代初期数量可能达到5000万的就业于非正规经济的城镇居民。其中许多是下岗职工,在非正规经济重新就业,大部分在服务业(第三产业)就职。我们缺乏全面、可靠的材料,但根据1997年一个相对系统的在17个省55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大部分下岗职工是“中年”的人员(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的占64%),只具备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其中小学和初中学历的占56%,上过大学或大专的仅有5.7%),绝大部分成为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或在小型的所谓“私营企业”工作,或者变成自雇的个体户,大多只比农民工稍高一个层次。只有很少部分的下岗人员(4.7%)认为国家的各项再就业工程对他们有过“很大的帮助”(“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1997;亦见MinistryofLaborandSocialSecurity, n. d.)。 17这里应该附带说明,中国农村今天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同时从事不止一种职业——譬如,部分时间耕种、部分时间在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就业,或以个体身份从事小买卖、运输、工匠等工作。以上的统计是按照主要业务——每年就业6个月以上——来归纳的。详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农业卷)》,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版。

    展开
  • “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中共中央于2013年年初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全国讨论沸沸扬扬,其中的主流意见特别强调推进家庭农场的规模化,提倡土地的大量流转,以为借此可以同时提高劳动和土地生产率。其所用的口号“家庭农场”是来自美国的修辞,背后是对美国农业的想象。本文论证,这是个不符

    中共中央于2013年年初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全国讨论沸沸扬扬,其中的主流意见特别强调推进家庭农场的规模化,提倡土地的大量流转,以为借此可以同时提高劳动和土地生产率。其所用的口号“家庭农场”是来自美国的修辞,背后是对美国农业的想象。本文论证,这是个不符合世界农业经济史所展示的农业现代化经济逻辑的设想,它错误地试图硬套“地多人少”的美国模式于“人多地少”的中国,错误地使用来自机器时代的经济学于农业,亟需改正。它也是对当今早已由企业型大农场主宰的美国农业经济实际的误解。美国农业现代化模式的主导逻辑是节省劳动力,而中国过去三十年来已经走出来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小而精”模式的关键则在节省土地。美国的“大而粗”模式不符合当前中国农业的实际,更不符合具有厚重传统的关于真正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的理论洞见。中国近三十年来已经相当广泛兴起的适度规模的、“小而精”的真正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正确的发展道路。

     

    美国式的工业化农业模式将会把不少农民转化为农业雇工,压低农业就业机会,最终消灭中国农村社区,是一条既与中国历史也与中国现实相悖的道路。而中国过去三十年来已经走出来的“小而精”农业现代化模式则是个维护真正的适度规模小家庭农场、提供更多的农业就业机会,并可能逐步稳定、重建农村社区的道路。未来,它更可能会成为更高收益并为人民提供健康食物的同样是“小而精”的绿色农业道路。

     

     

    一、 农业现代化历史中的两大模式:地多人少与人多地少

     

    农业经济学者速水优次郎(YujiroHayami)与其合作者拉坦(VernonRuttan)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做了大量的计量经济研究,用数据来比较世界上一些重要国家的不同农业现代化历史经历。他们搜集和计算的数据包括关于本文主题人地关系与现代化模式的数据,用小麦等量来比较1880年到1970年将近一个世纪中的单位面积和单位劳动力产量演变,并计算出不同的单位劳动力的拖拉机使用量和单位面积的化肥使用量。总体来说,他们的计量工作做得相当严谨,可信度较高,但因为他们关注的问题、理论概念、和数据过分繁杂,没有清晰地突出人地关系方面的数据,更没有能够有针对性地阐释明白这些关键数据的含义(HayamiandRuttan, 1971:数据见附录A、B、C,309-347;HayamiandRuttan, 1985:数据见附录A,B,C,447-491)。之后,他们的数据曾被丹麦农业经济理论家博塞拉普(Boserup, 1983:401;亦见Boserup, 1981:139)重新整理和总结。由于博氏长期以来特别关注人地关系与技术变化之间的关联(Boserup, 1965;Boserup, 1981),她特别突出了这方面的数据,但遗憾的是,她该篇论文论述的是全球各地有史以来不同时期的农业经济历史轮廓,处理议题太多,因此也没有从这些数据中提炼出鲜明的、有针对性的概念(Boserup, 1983:数据和整理见第401页;亦见Boserup, 1981:139)。其后,“文化生态”理论家内汀(RobertMcC. Netting)注意到博塞拉普整理出的数据的重要性,特地在其著作的导论中转引了整个表,正确地突出了小规模、相对高度劳动集约化的小家庭农场的重要性,但他关心的重点不是农业经济而是农业社会的“文化生态”,也没有能够清晰地说明那些数据的经济逻辑。(Netting, 1993:数据见第25页)为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重新检视速水优次郎和拉坦(以下简称“速水—拉坦”)四十多年前所提出的数据,进一步说明其所展示的农业现代化历史中的两大代表性模型。兹先把其关键数据表列为表1。为了更清晰地突出这些数据所包含的理论含义,讨论将先集中于美国和日本的比较,然后才讨论英格兰、丹麦、法国、德国和印度的数据,并进入笔者添加的中国数据。

     

    显而易见,美国经历代表的是一个地多人少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表1所列出的1880年到1970年间的90年的变化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的土地资源(相对劳动力)特别丰富:1880年美国平均每一个男劳动力种地375亩(25公顷),日本则是15亩(1公顷),是25:1的比例。之后,美国主要是通过机械使用来进一步扩大每个劳动力所耕种的面积。1970年,其机械使用是日本的45倍,平均每一个男劳动力一台拖拉机,而日本则是45个男劳动力才一台。伴之而来的首先是每个劳动力所种面积的悬殊差别:到1970年,美国一个男劳动力种2475亩地,日本则才30亩,是82.5:1的比例。美国农业那样的要素组合意味的是,平均每个劳动力产量(以小麦等数计算),亦可以说是“劳动生产率”,远高于日本,并在这期间显著提高,在1880年是日本的6.5倍,到1970年达到10倍的幅度。但其单位土地产量则较低,到1970年只是日本的十分之一。从劳动力和土地的配合角度来说,美国的模式是比较“粗放”的、单位劳动力用地较多,单位面积用劳动力较少,因此其单位劳动力产量较高,但单位土地面积产量较低。我把这样的农业和其现代化道路称作“大而粗”的种植模式。

     

    反过来说,日本所代表的则是相对人多地少的模式。其平均每个劳动力所耕种面积在1880年是美国的1 / 25,到1970年则更只是其1 / 82.5。其每个劳动力的产量在1880年是美国的1 / 6.5,到1970年更只是其1 / 10。但是,其每亩的产量在1880年是美国的六倍,在1970年则达到其十倍。从劳动力和土地的配合来说,日本的模式是比较“劳动力密集”的,因此其单位土地面积产量较高,但因为劳动力的人均用地较少,其单位劳动力产量较低。它是一个 “小而精”的农业现代化模式。

     

    在现代化的农业“资本”投入中,我们还需要清楚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现代投入。首先是机械,主要是拖拉机(可以称作“机械资本”),它是促使劳动力通过规模化而提高其人均产量的关键因素。上面已经看到,1970年美国单位劳动力使用的拖拉机量是日本的45倍(中国该年的960倍),这是因为美国的农业现代化模式主要是机械化,其中关键是节省劳动力。它的前提条件是其地多人少的资源禀赋,即其作为“新大陆”得天独厚的基本国情。但这并不意味“现代化”必定是这样的规模化。日本反映的则更多是类似于中国的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依赖的主要不是节省劳动力的机械,而更多是下面要分别讨论的尽可能提高地力、节省土地的化肥。至于中国,其人多地少的起点和日本相似,但进入现代,则要比日本更加苛刻:如表1所示,1970年其每个男劳动力耕种的平均面积才10亩,是日本的一半。时至2013年,中国仍然远没有达到日本在1970年便已达到的单位男劳动力的平均耕地面积,即30亩:中国今天如果(像表1那样不计算妇女劳动力的话),充其量也只是平均每个(男)劳动力15亩。(黄宗智,2010b:75,122)如果与美国相比,差异当然更加悬殊,其节省土地的激励只会比日本更加强烈。

     

    第二种现代农业投入是化肥,与机械的性质有一定的不同。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地力。另外,它的使用也和劳动力投入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每茬作物可以比较粗放地依赖机械或自动化来施用,但也可以更精密地手工施用,或手工配合机械来施用。它可以仅施肥一次,但也可以施肥两次或三次。同时,不同作物的化肥需要量是不同的。众所周知,蔬菜所需用肥料(化肥)和劳动力都要比粮食高得多,水果基本同理。(HuangandGao, 2013:Figure5; 亦见黄宗智、高原,2013:图5)日本1970年的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是美国的430%,所反映的正是节省土地的激励,与美国以节省劳动力为主的模式完全不同。日本按亩使用化肥量比美国精密,最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其高值农作物在所有农作物中所占比例要比美国高得多。这个道理和中国近年来兴起的高值“新农业”产品是一样的:它们普遍使用比粮食要高出甚多的化肥量,而且施肥比较精细,反映的正是“小而精”、与美国“大而粗”的农业现代化的不同道路。它是(非机械)“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模式。1970年,中国每公顷的化肥投入量已经超过美国,今天则达到将近日本1970年的幅度(345公斤 / 公顷——见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2011:表3-4,7-1)。(近三十年来蔬菜的化肥和种子投入与粮食的不同,见HuangandGao, 2013:48-49;亦见黄宗智、高原,2013:第37页)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一个人们常常忽视的道理。正如经济史理论家瑞格里(E. AnthonyWrigley)说明,农业说到底是一种依靠“有机能源”的生产,不同于使用“无机的矿物能源”(inorganic, mineral-basedenergy)的现代工业“产业”。一个劳动力通过使用畜力充其量可以把所投入生产的能源扩大到八倍,但远远不到一个矿工一年能够挖掘200吨煤炭所能产生的能源的幅度。(Wrigley, 1988:77)这里,我们需要补充说明,其实“地力”——这个来自中国厚重农学传统的概念和用词——也是主要依靠有机能源的。即便借助机械和化肥与科学选种,单位土地面积的产能仍然会受到地力的限制,其可能提高的幅度也比较有限,比不上机械能源可以大幅提高。因此,在给定的人地比例下,农业生产量的可能扩大幅度比较有限,与无机能源的机械生产十分不同。与工业相比,农业更严格地受到人地比例自然资源禀赋的制约,不可能像工业那样大幅突破其制约。这是农业与工业间的一个基本的差别,但今天经济学界则普遍倾向不加区别地使用来自“无机能源”机器时代的经济学理论于农业,广泛地把农业当作一个机器时代的“产业”来理解和分析,以为它可以和机械世界那样几乎无限度地大规模扩增产量。(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待刊:第1卷,三卷本“总序”)

     

    实际上,人力和地力远远不可与机器时代的以百匹、几百匹马力计算的拖拉机或汽车相提并论。美国那样的模式,通过使用拖拉机来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虽然可以克服人力的局限,但并不能克服“地力”的局限,因为作物生产是生物生产,最多只能达到几倍的增幅(譬如,用更多肥料,或从一茬到两茬、三茬一年),和现代使用无机能源的工业十分不同。美国农业之所以能够做到十倍于日本的单位劳动力产量(以及今天的几百倍于中国的单位劳动力产量——下文还要讨论),靠的不仅是机械,而更主要、更基本的是大量土地,多至日本和中国目前不能想象的每个劳动力耕种面积的土地。没有美国那样的土地相对劳动力资源禀赋,劳动力配合再多的拖拉机也不可能做到美国那样的劳动生产率。(详细论证见黄宗智,待刊:第1卷,三卷本 “总序”)说到底,人地比例资源禀赋及其约束乃是农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当然,以上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两大农业现代化模式是比较突出的“极端”(而中国则比日本还要人口密集、还要极端),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实际经历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表1还纳入了速水—拉坦所搜集的欧洲其它几个国家的数据,按照其土地 / 劳动力不同比例顺序排列——英格兰、丹麦、法国、德国。显而易见,那些国家在土地 / 劳动力的资源禀赋上,是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的:英格兰最接近美国,其19世纪后期的劳均耕地面积仍然和美国相差无几(但到1970年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和人地比例的不同,其劳均耕地面积只是美国的五分之一)。德国要低于英格兰,但是虽然如此,1970年德国的劳均耕地面积仍然是日本的六倍。显然,与日本和中国相比,欧洲发达国家的人地比例资源禀赋总体上要宽松得多,基本上仍然是一个相对地多人少的模式。

     

    表1也显示,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方面,与日本相差无几的是印度。印度在1970年的农业劳均耕地面积是和日本一样的:30亩(2公顷),但印度的农业现代化进程明显远远滞后于日本,1970年仍然基本尚未使用机械和化肥(平均2600个男劳动力才一台拖拉机),在这方面比中国还要落后(中国该年是每960个男劳动力一台大、中型拖拉机,或四台小拖拉机)。我在别的著作中已经说明,日本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早,而且得益于其人口在18世纪和19世纪已经进入低增长状态,在二十世纪上半期的蓬勃工业化过程中,在拖拉机、化肥和科学选种等现代投入进入农业的过程中,其农业人口基本稳定,而不是像中国(和印度)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那样,现代投入所带来的土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基本被人口(由于医疗卫生的进步)的扩增(而耕地没有多大扩展的情况下)和农业的进一步内卷化所销蚀掉。1952年到1978年间,中国的农业总产增加了约三倍,但人口增加了2 / 3,而由于集体制度下动员的妇女劳动力和农闲时的水利工程等劳动力投入,每亩劳动力的投入其实增加得更多,达到三倍到四倍的幅度。因此,农业劳动力的按日收益长期停滞不前。(黄宗智,2010b:5;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22-23)

     

    我和彭玉生已经详细论证,中国要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由于“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即人口增长率的减低、人们伴随收入增加的食品结构转型(从8:1:1的粮食:蔬菜水果:肉鱼逐步转向城市中上收入群以及台湾地区的4:3:3模式)而转入更多的“劳动与资本双密集”的高值农业生产、以及大规模的农民进城打工——劳动力对土地的压力才开始得到缓解。农业从低值粮食生产转向越来越高比例的高值菜果、肉禽鱼生产,从而形成了“小而精”“新农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国的(我称之为)“隐性农业革命”,其产值在三十年中达到之前的六倍,年增长率约6%,远远超过历史上其它的农业革命(如18世纪英国的农业革命,一百年中年增长率充其量才0.7% [100年才番了一番],以及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绿色革命”,年增长率才约2%~3%)。(黄宗智,2010b:第5章;亦见黄宗智、彭玉生,2007)

     

    在同一时期中,印度也经历了性质相同的变化,只是没有中国那么快速。另外,由于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中国没有经历与印度相同程度的农业劳动力的“无产化”(如今45%的印度农业劳动力是无地雇农,中国的则才约3%),而是一种比较独特的“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农业现代化进程(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但在人多地少资源禀赋约束所导致的农业滞后发展以及“小而精”模式方面则和印度基本相似。

     

    与日本相比,中国也有一定的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同样源自中国平均分配土地的承包制度。日本的无地农业雇工今天已经达到农业劳动力的20%以上,而中国则一直维持着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的农业模式(仅约3%)。(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22-23)但是,在“小而精”而不是美国式的“大而粗”特征上,则和日本基本相似。最后,与类似于日本的农业变迁历史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相比,由于他们的特殊历史条件(更早的农业现代化,虽然是在日本殖民政策下实施的)以及中国和印度更沉重的人口负担,也要滞后几十年。(详见黄宗智,2010b:6-8)

     

    这一切所说明的基本道理是,我们不能混淆使用无机能源的机器时代的工业产业和前机器时代使用有机能源的农业。后者的生产要素,特别是人地关系以及人力和地力的自然约束,基本是给定的自然条件,其劳动力既可能是相对稀缺的,也可能是相对过剩、多余的,而不是像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那样假设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稀缺的,而后通过市场机制而达到最佳配置。农业的人地关系基本是给定的自然条件,而不是由市场机制配置来决定的。它对后来的农业现代化进程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这就和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出发前提很不一样。

     

    由于人地关系的决定性作用,农业经济历史展示的不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所设想的单一的发展模式,而是两种由于人地关系资源禀赋的不同而导致的迥异的发展模式。当然,机器时代的拖拉机扩大了人力的可能扩增幅度——美国的高度机械化农业中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几千亩地便是例证。但是,那样的扩增幅度的前提条件是地多人少,对于其相反的人多地少的中国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我们绝对不可以根据现代机器时代的经济学的理论建构而误以为,中国农业可以简单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便走上美国模式的道路。事实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绝对不是美国地多人少的那种“大而粗”的模式,而是日本率先展示那样的人多地少“小而精”的现代化模式。

     

    以上所说的事实和道理说到底其实是个常识性的认识,但是,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霸权话语(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12a:61-65,68-70)的支配下,人们相当普遍地认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乃是一门比较“硬”的“科学”,以为它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专家们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价,当然也特别宣扬那样的观点。结果是,在科学话语威势的压抑之下,许多人都以为经济是不可以用常识性的真实感来评价的,而是必须由专家们来谈论和解释的。殊不知,所谓的专家们的认识多深深受到不符实际的抽象形式化理论的主宰,把经济想象为一种在世界任何地方都遵循同样基本逻辑的(工业)经济,普遍忽视农业的最基本的常识和道理。今天,这种态度和误识影响非常深远,已经存在于我们的不知不觉之中。它是国人相当广泛错误地认为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必须是一个像美国那样的规模化道路的主要原因。

     

     

    二、美国“模式”的误导

     

    中国之前曾经因为模仿苏联而走错了农业发展的道路。集体化的社队组织,虽然有其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在社区水利、卫生、教育和社队工业方面),但是确实遏制了农民的创新性,也掐死了市场动力。在“大跃进”时期,更受了“越大越好”的错误信念的影响。在市场化了的今天,中国已经抛弃了之前的过分偏重计划与管制的认识和做法,但是,却有可能会再一次犯类似的错误,由于过度模仿某一种模式和过度信赖某一种理论而走上错误的道路,即今天被认为是最“先进”的美国“模式”及其“普适”的经济“科学”。

     

    前些年来国家极力支持“龙头企业”,便是一个例子。那样的政策错以为中国必须模仿美国的先例,依赖大农业产业公司以及规模化经营来推动中国农业,基本无视这些年来最重要的、真正的农业经济发展动力,即“小而精”的小规模家庭“新农业”。事实上,即便是名义上的大规模农业企业,多采用了和小家庭农场签订定购协议或合同的操作模式(可以称作“合同农业”[contractfarming],见Zhang, 2008,2013),实质上仍然是以“小而精”的小规模农场为主要生产单位的模式。这是因为小家庭农场的自家劳动力至今仍然比雇工经营的劳动力便宜和高效(下面还要讨论)。实际上,“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更多、更重要的是纵向的加工和销售方面的链条,而不是横向的简单规模化雇工农业生产。而其关键弱点则在于把市场收益大多划归商业资本而不是农民生产者。(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2b:94-96;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

     

    在国家政策向“龙头企业”倾斜的偏向中,通过合作社来为“小而精”的农业提供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的另一种可能道路,其实一直都未曾得到适当的支持。对于合作社,中国政府过去所做的其实要么是过分管制,要么是过分放任,而真正需要的政策则是由政府来引导和投入资源,但由农民为自己的利益来参与并主宰的合作社。这是日本和台湾地区农业所展示的先例。它们的出发点是日本统治下基层政府管理农业的制度。其后,在美国统治(或决定性的影响)下,走上了基层政府通过农民的合作组织而逐步民主化的道路。结果等于是基层政府把其权力和涉农资源逐步让给由农民为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农民协会,由此来推动农民协会的发展,也推动了农村治理的民主化,最终推动了政治体制整体的民主化。这是一个由于历史条件的巧合所导致的、具有一定偶然性的结果,但它是中国今天应该有意识地模仿的模式。笔者已有另文讨论这个问题,这里不再赘述。(详细讨论见黄宗智,待刊:第3卷,第10章;亦见黄宗智,2010a)

     

    在2013年2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一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号召下,各地政府纷纷响应,媒体也大做宣传。其中,关键的想法是要克服被认为是低效的小农场,进行规模化、鼓励土地流转,其中不少人明显是想模仿美国农业的发展模式。农业部更把“家庭农场”具体定义为经营土地超过100亩的“大”农场①,其基本用意是要积极支持这些较大规模的农场,把它们视作是未来的发展典型。这样的设想背后的主导思想明显是把成规模的农场看作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道路,无视中国农业“小而精”的基本逻辑。同之前的向“龙头企业”倾斜的思路一致,是想借助这样的规模化农场来拉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其背后所想象的图景则是美国模式。因此,其所选用的“家庭农场”口号也是来自美国农业的修辞,而不是中国自身的小农经济。

     

    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美国的农业其实不是这种所谓的“家庭农场”口号所虚构的那么一回事。它之前确实曾经主要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农场,即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但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早就被大规模地依赖机械资本和雇佣劳动力的企业型农场所取代。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美国农业总产值的一半是由其最大的2%的农场所生产的,73%是由占据所有农场的9%的平均10000亩的“大农场”所生产的。② (USDA, 2005:图3,图5) 美国总数200万个农场共雇佣60万到80万(具有美国公民或长期居留身份的)农业雇工,另加100万到200万来自墨西哥和其他地区的外来移民工(migrantworker)的农业短工 / 季节工。(Rodriguez, 2011;亦见“FactsaboutFarmworkers”, 2013)

     

    美国的文化和历史确实深深地认同于“家庭农场”,把他们视作为美国“国性”(nationalcharacter)的一个主要代表和象征,但在实际的经济历史中,“家庭农场”在农业中的主导地位其实早已被大规模的企业农场所取代。今天,“家庭农场”在美国是虚构多于实际、文化幻想多于经济实际的象征。广为中国国内最近的讨论所引用的2012年7 / 8月期的《大西洋月刊》(AtlanticMonthly)发表以《家庭农场的胜利》为标题的文章,所引用的孤例“家庭农场”其实是一个拥有33600亩(5600英亩)耕地的、极其高度机械化和自动化的农场。它有三名全职劳动力,一个是农场主—经营者本人,两个是全职职工,另外雇用临时的季节性短工,是个十足的高度资本化、机械化—自动化的农业公司,其实完全不应视作为“家庭农场”。(Freeland, 2012)

     

    但在美国农业部的统计口径中,对“家庭农场”(familyfarm)所采用的定义只是经营者及其家人(血亲或姻亲)拥有农场一半以上的所有权(USDA, 2013:47)。对中国读者来说,这是个充满误导性的定义。对国内以及国际上大多数的农业研究者来说,一般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则是,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即便是在新近打出的“家庭农场”口号下,在中国农业部的调查中的定义仍然是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才可以称为家庭农场。(《农业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制定工作启动》,2013)按照这样的定义,美国大部分的所谓“家庭农场”已经不是家庭农场,最多只能称作“部分产权属家庭所有的企业型农场”。美国农业部的研究宣称今天仍然有96%的美国农场是家庭农场,所用的是以上这个定义而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定义。(USDA, 2013:47)这本身就说明美国农业模式是不适用于中国的。

     

    两国所谓的“大”农场,其实根本不是同一回事。上面已经提到美国农场的经营面积与中国截然不同。美国农业部定义的“大农场”的平均面积是10000亩(1676英亩)(USDA, 2005:11,表3),而中国农业部定义的大家庭农场则才是100亩。两者对规模的不同想法和演变可以以美国所使用的农业机械为例:美国1970年所使用的耕地和播种机一天可以种240亩地(40英亩),到2005年,其所广泛使用的机械一天可以耕种2520亩(420英亩),到2010年,更达到5670亩(945英亩),是1970年机械的24倍。其最新、最大的农业机械价格可以达到50万美元一台。同年,收割机的效率 / 功能也达到1970年的12倍。(USDA, 2013:23;Freeland, 2012)

     

    美国的规模化大农场的基本模式是谷物种植的大农场。2007年,“大田作物”(fieldcrops——在谷物之外还包括棉花、干草、烟叶等)仍然占据美国总播种面积(收割面积[harvestedacres])的96.4%(USDA, 2013:11)。这个事实与其农业基本特征紧密相关:正因为其土地资源(相对农业劳动力)特别丰富,其农业的现代化主要体现于通过机械的使用而规模化,而最适合机械化的农业是“大而粗”的大田谷物种植,它可以依赖上述的大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自动化的浇水和施肥、以及农药化的除草,其中的关键经济逻辑是凭借机械和农药来节省(相对)昂贵的劳动力,尽可能多使用机械和农药,尽可能少使用劳动力。这正是上述《大西洋月刊》所引“典型”的模式。其中秘诀正是美国新大陆“得天独厚”的土地资源。这样的农业是其农业的绝大部分的主体,来源正是以上叙述的“大而粗”的农业现代化主导模式。

     

    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农业全是谷物农业。它还有剩下的3.6%耕地用于种植高值农作物(high-valuecrops):主要是蔬菜、瓜果、木本坚果(treenuts)、花卉。这些可以说是美国的(相对)“小而精”农业。它们是相对劳动密集(也是[非机械]资本密集)的农业。这部分的农业不可以主要依赖机械,它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手工劳动,用来收割、摘果、浇水、施肥、施药。对劳动力相对稀缺(昂贵)的美国来说,它自身无法满足这样的劳动力需求。这就是美国每年雇用一百万至两百万外来季节工和移民工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较高比例的所谓“非法”移民。

     

    美国移民政策长期纠结于非法移民的禁而不止问题。历史上,加利福尼亚州所依赖的廉价外国劳工,先是19世纪的中国劳工,而后是20世纪初期的日本人,最终是墨西哥人,包括高比例的所谓“非法”移民。一方面,有不少美国人反对允许非法入境,觉得会不利于美国公民的就业;另一方面,农业企业(和建筑业)需要廉价劳动力来支撑。所以,无论其政策表述如何,在实践层面上,对非法入境的控制时松时紧。“非法”劳动力的广泛使用其实早已成为美国农业(和建筑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间关键是实际需要,尤其是劳动比较密集的高值农业。(Chan, 1986;亦见Huang, 1990:66)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2007年用地3.6%的高值农业所生产的产值已经占到美国农业总产值的36.8%。(USDA, 2013:11)

     

    这些高值农产品的产值要比其所占总播种面积的比例高出十倍;虽然如此,它所占耕种面积比例仍然才3.6%。这个事实本身便说明美国土地资源丰富的特征:它的农业结构不是由节省土地的考虑而是由节省劳动力的考虑来主宰的。也就是说,它最关心的不是单位土地产量的最大化而是单位劳动力产量的最大化。大田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虽然比其播种面积所占比例少一半(63.2%相对96.4%),它仍然是美国农业的主要形式,所占耕种面积足足是高值农产品的27倍。相比之下,中国的谷物种植面积所占比例今天已经缩减到总播种面积的56%。谷物的产值只是农业总产值的约15%,而非谷物的高值农产品已经占到85%。(黄宗智、高原,2014:表2)也就是说,中国农业的主导逻辑和美国正好相反:是单位土地产量的最大化,而不是单位劳动力产量的最大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美国的谷物生产主要是依赖机械的“大而粗”农业,其少量的高值农作物生产则是依赖廉价移民工的相对“小而精”的生产。在后者之中,即便是小规模的(主要依赖自己劳动力的)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一般也会雇佣季节性移民雇工。规模越大,雇工越多(但这方面没有系统的数据,因为雇佣“非法”移民是一种介于法律灰色地带的行为,不容易统计)。根据在册的正式记录,高值农产品中的“小农场”(300亩以下)雇佣的劳动力在其投入总劳动力中占比例较低(7%~24%),而600亩以上的则雇工较多,达到(在册劳动力的)一半以上,另加季节性临时工。至于谷物农场,即便是规模化的大农场,其在册雇佣劳动力也才20%(小麦)到36%(大豆),另加季节性临时工。(USDA, 2013:18-19)

     

    对人多地少的中国农业来说,美国的这两种农业代表的模式其实都不适用。美国谷物种植的丰富土地资源和用机械资本来几乎完全地替代劳动力,是不可模仿的。其高值农产品所依赖的外国移民和非法劳动力也是不可模仿的。中国农业没有如此丰富的土地资源,也没有如此廉价的来自外国的劳动力。中国的家庭农场可以雇用一些本地和外地(而不是外国)的较廉价短工,但不可能像美国那样使用和本国公民工资差别那么悬殊的劳动力,也不可能雇用到几乎和本国农业从业人员同等数量的外国雇工。所以,美国模式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

     

    即便是今天已经相当高度机械化的中国大田农业,其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仍然和美国的大田农业有基本的不同。中国的机械化局限于替代比较昂贵的主劳动力的工作环节,没有进入比较廉价的(可以利用家庭)辅助劳动力的生产环节,其实和上述美国的真正企业化、完全机械化—自动化的大农场仍然很不一样。其实,即便是中国的机械化大田农业,今天在管理方面仍然主要依赖手工操作,在那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是“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农业。

     

    许多国人对模仿美国模式的误解和幻想,其依据不是美国实际的农业历史和现实,而更多是被误解的经济学理论。不少人以为在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下,经济会达到最优规模,具体体现于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公司和农场,由此得出中国政府政策必须向龙头企业和成规模的“大”家庭农场倾斜的结论。有的则更把农场规模化和确立私有产权,推动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挂钩连接。说到底,其所想模仿的是想象中的美国模式,并错误地把这种图像描述为“家庭农场”。

     

    今天需要国家提供扶持的关键农业主体,其实不是可能成为美国式的千亩、万亩以上的大规模公司和大规模企业型“家庭农场”,而首先是中国式的目前才是几亩到十几亩、数十亩的“小而精”的、真正(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在高附加值的新农业——如拱棚 / 温室蔬菜、水果、秸秆养殖——生产中,从几亩地到十几亩地(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已经是适度的规模,也是近三十年来的“隐性农业革命”的生产主体。此外,在低附加值的粮食种植中,则几十亩地到上百亩地的半机械化—自动化、半家庭劳动力的农场已经是适度的规模。今天如此,在近期、中期的未来也将如此。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适度规模”和“规模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适度规模”主要是针对中国在“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的农业“过密化”和农民就业不足,其所指向的是“去过密化”(即不是递减的)收益以及农民的充分就业。这样的“适度规模”绝对不是“规模化”概念下的“越大越好”,而是实事求是的、根据不同客观条件、针对不同生产需要的不同最佳、最适度规模。这点下面将进一步用实例来说明。

     

     

    三 、实际案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表之后,各地涌现出不少关于所谓的“家庭农场”的“调查报告”。目前我们固然尚未能掌握全面的、系统的信息,但根据已经发表的一些比较扎实的实例,其中的经济逻辑已经相当清楚。以下是一个初步的讨论。

     

    首先,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此次中央一号文件的发表与去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带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18个部委参与)的、在2012年7月于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的试点和调查研究直接相关。根据报道,试点和调查的重点是粮食(水稻 + 小麦)生产,基本设想是要突破小规模生产进入规模化生产,认为后者既会提高土地产量也会提高劳动力收益。同时,也非常明确地说明“家庭农场”乃是个舶来的外语词,被借用来突出此番试点和调查背后的设想。对其中不少成员来说,其背后的图像无疑乃是美国模式。(《上海郊区的家庭农场》,2012)

     

    但是,根据报道本身所举的实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实这些百亩以上被称作“大”的“家庭农场”的单位面积净收益和产量都要低于小农场。最明显的是松江调查所举的主要实例:即承包、转入200亩土地来种水稻的李春华。李春华所种水稻,除了其与小规模家庭农场基本一致的支出之外(肥料、农药、种子、灌溉等),还需要负担土地转让费(约700元 / 亩)和雇工费(250元 / 亩),因此,其每亩水稻的净收益才184元,明显是个远低于不需要付租金和雇工费的小规模家庭农场的数字(下面还要讨论)。此外,李春华从稻田的1 / 3面积上复种(作为越冬作物的)的小麦获得200元的净收入(但小农场也种越冬作物)。在两茬作物之外,他更获得450元~500元的各级财政补贴,借此达到1000元 / 亩的净收入。(据报道,“2011年,松江区各级政府提供的农业补贴约2607万元,来自中央财政、上海市财政和松江区财政分别占14%、40%和46%,而根据调研组对100个家庭农场的数据分析,户均获得补贴56746元,亩均补贴498元。” [《上海郊区的家庭农场》,2012])也就是说,李春华的主要收益其实不是来自其经营模式的经济优越性,而很大程度是来自政府的补贴。

     

    至于单位面积产量,该报道没有明确地与小规模农场作比较,但我们可以从别的地方的调查看到,其实这些规模化的“大”农场,充其量也只能达到小农场同等的单位面积产量,一般的情况是低于小农场。

     

    贺雪峰在安徽平镇的实地调查说明的首先是与上海松江区同样的情况:企业型农场和“大”“家庭农场”的亩均净收入要远低于小规模的“中农”家庭农场:315元、520元、1270元。其间关键的差别在于大型农场必须支付土地租金(土地转让费,而种自家承包地的小家庭农场则大多不用)和雇工费用。在雇工费用方面,企业型的农场除了一般的(主劳动力)雇工费(90元 / 亩),还要支付代管费(监督费)(80元 / 亩);“大”“家庭农场”则只需支付(辅助劳动力)雇工费(50元 / 亩),而小规模的中农(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则基本完全依赖自家的劳动力,没有雇工支出。(贺雪峰,2013a:表3,4,5)因此,小农场的按亩净收益要高出大型农场甚多。

     

    至于单位(耕地)面积产量,企业型农场总产(水稻 + 小麦)是1100斤,“大”的家庭农场是1600斤,小的中农家庭农场则是1800斤。显然,大面积的管理比较粗放,小的则比较精细。因此,小农场的单位面积产量较高。(贺雪峰,2013a)这是与上面讨论的农业现代化两大模式相符的经济逻辑,其实也是常识性的认识。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则对媒体宣称,“家庭农场”使用7.3%的耕地,但生产的却是全国12.7%的粮食。他要强调的是,规模化生产要远比小规模生产高效,无论从单位面积产量还是从单位劳动力产量来考虑都如此(《种粮大户和生产合作社:种了1 / 10的地产出1 / 5多的粮》,2013)这和我们上面论述的农业经济历史和逻辑完全相悖,显然是一个来自理论先行的建构,与真实的经验数据无关。其实,农业部的重要官员如此宣称,正是我们上面论证的“家庭农场”口号背后的意识形态的佐证。

     

    我们再看学者陈义媛在湘南平晚县实地调查得出的实例。地方政府在平湖镇选定1800亩地为双季稻示范地。陈文中的主要案例易天洋来自该处,他在那里承包了200亩(2012年)的土地。我们之前已经知道,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松江(当时是县)曾经大力推广双季稻(当时的口号是“消灭单季稻!”),但面对的现实是比较严重的“边际效益报酬递减”——早稻和晚稻需要与单季稻几乎同等的肥料和劳动力投入,但按日收益(质和量)远不如单季稻,因此乃是“过密化”的行为。之后,在去集体化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去过密化”调整,放弃了之前大部分的双季稻种植,强调更适度的劳动力投入。(黄宗智,2000:224-225,241,245)但如今由于国家要求尽可能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湘南地方政府重新试图推广双季稻。但陈义媛的材料说明,双季稻是划不来的,而易天洋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的补贴(150元 / 亩),一是靠规模化来抵消递减的按亩收益,借此来最大化自己个人的收益。其代价则是较低的按亩收益,也是较低的按劳动日收益,但这些对易天洋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他关心的只是他个人(来自自己资本的)收益比常人要高。2011年,易某经营131亩,每亩收益才545元,和贺雪峰在安徽调查的大型家庭农场基本一样,远少于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但他个人年净收益是6万元,高于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主。陈义媛的第二个案例易龙舟和易天洋基本相似,只是规模更大,达到270亩,因此其个人收益也更多。(陈义媛,2013:142-143)

     

    这两个案例展示的是规模化“家庭农场”的真正含义。这不是经济学中的“资源最佳配置”,而是通过政府行为而扭曲了经济逻辑的资源配置。陈义媛指出,政府的这个“举措的直接后果是排挤了只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陈义媛,2013:143)贺雪峰更形象地把那样的后果称为“政府支持大户打败小户”。(贺雪峰,2013b)这是只对资本拥有者才有好处的行为。对适度结合土地和劳动力使用,和(人多地少的中国的)农业总体布局来说,乃是不经济的行为。

     

    本文提倡的适度规模经济,在大田农业中,其实已经展示于近年来兴起的“中农”小规模家庭农场。他们相当于过去(土地改革后)所产生的(自耕农)中农。今天,他们有不少像规模化的农场一样采用机耕、播、收(但是不会是用自家所有的机械,而是雇用机械服务),再辅之以(比较廉价、精密的)自家管理,包括施肥、浇水、施药、除草等。像这样的农场,如果达到20亩至50亩的规模,其实已经达到了自家劳动力的充分使用,乃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最能够高效使用土地、最能够为农业从业者提供充分就业和“小康”收入的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在笔者2012年组织的“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专题讨论中,已经有相当详细的经验和理论论证。(黄宗智等,2012)这些中农农场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相当高度“现代化”的农场,也是相当高收入的农场。虽然,与美国的大规模“家庭农场”相比,还只是部分机械化—自动化的农场,远远没有达到美国那样的程度。它们是一种结合“大而粗”机耕机播机收和“小而精”管理来生产的农场,在管理方面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生产。伴随农业从业人员近十年来比较快速地递减,这样的中农未来完全有可能占到农村农业人员的多数。

     

    这些“中农”一般也是最关心本村社区事务的阶层,是可以赖以稳定、重建农村社区的核心力量。(黄宗智, 2012)笔者认为,国家应该积极扶持这样的农场,应该更积极地通过鼓励、扶持农业合作社来为这样的农场提供更好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服务,让他们可以占到更高比例的市场收益,并为这样的农场提供融资、贷款的渠道,让更多的农民可以成为“小康”的中农。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国家更应该鼓励他们进入更高产值的、同样是“小而精”的绿色农业经营。那样的方向才是中国广大农村人民的最佳发展出路。

     

    至于在高值的新农业领域,全国也早已自发兴起大量的适度规模农场。上述2012年的专题讨论中有一定的具体案例。这里,我们可以更以河北邯郸市永年县的蔬菜种植为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的报道(来自山西省长治市政府赴该地学习的考察团)在名义上似乎是为了响应中央打出的美国式大规模家庭农场的口号而提出的,但其所指向的实践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正如报告指出,该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经形成了15万亩的大蒜和80万亩的“设施蔬菜”种植基地,但其种植主体不是“大”农场而是“中小拱棚蔬菜”,亦即用地一亩到三亩,基本完全由家庭自家经营和自家劳动力全就业地操作的“适度规模”新农业。报告指出,这些拱棚蔬菜“一是投资小、见效快。拱棚以竹木结构为主,亩成本6000元左右,一次建造可使用3年左右,折合每年每亩使用成本约2000元,生产亩投入1500元。二是种植茬口灵活。一年可种植5~6茬,主要品种有甘蓝、芹菜、西红柿、油麦菜、西葫芦等70多个品种。三是土地利用率高。拱棚建造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间距小,土地利用率在95%以上。四是抗风险能力强。大雾、冰冻天气等灾害天气对拱棚蔬菜生产影响较小”。(《关于赴河北省永年县学习考察蔬菜产业发展的报告》,2013)报告所没有特别指出但是十分明显的是,这也是中国农村相当高比例的普通农户所能够做到的经营模式,与新提倡的“大规模”的“家庭农场”模式那样限定于超过100亩规模和掌握一定资本的极少数农民完全不同。

     

    更有进者,该地也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声誉的“无公害”品牌,具有“已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198个”,而那些产品主要是由农业合作社来提供产—加—销“纵向一体化”服务的,其中“蔬菜业农民合作社236家,占各类农民合作社60%以上,控制蔬菜基地达到40%以上”。其“社员不仅能享受到合作社的各项技术、销售和信息服务,而且菜价高出一般市场价的5%~10%”。(《关于赴河北省永年县学习考察蔬菜产业发展的报告》,2013)这是一个比较近似于本文论证和提倡的模式,是符合本文所特别强调的中国国情的模式,也是和农业历史所展示的经济逻辑相符的模式。它是一条能为大多数务农人员提供小康出路的模式。

     

     

    四、对家庭农场理论和实际的误解

     

    2013年被媒体广为宣传的所谓“家庭农场”,其实还带有对“家庭农场”的历史实际的深层误解,以及对其相关理论的完全曲解。其中一个重要误区是,即便在学术界今天依然有不少人把“小农经济”等同于前商品经济、前资本主义的“自然经济”,并把小农经济最重要的理论家恰亚诺夫所提出的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论视作为局限于前市场化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理论。(这样的意见甚至包括明智如内汀那样的理论家——[Netting, 1993:16,第10章])根据同样的思路,许多国外研究中国农业的学者,都用英文“farmer”(即“农场主”,也是美国历史中一贯使用的词)而不是“peasant”(即“小农”)来翻译中文的“农民”一词,而中国自身的英文刊物,也几乎完全采用了同样的话语。正如上面所述,许多人认为,适用于中国农业的是基于工业经济的“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今天的所谓“主流”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包括认为私有产权是一切的关键的所谓“新制度经济学”),而不是恰亚诺夫的“小农经济”理论,以为它只适用于不复存在的前商品“自然经济”。

     

    首先,这是对经济历史实际的基本误解。“小农经济”从来就不是自然经济,而是长期一直都是一个部分商品化、部分自给自足的经济。在具有厚重传统的国际“农民学”(peasantstudies)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和出发点是对“小农经济”的定义:小农经济是个部分商品化,部分自给自足的经济。(经典的教科书论述见Wolf, 1969)这点在中国非常明显。尤其是在明清时期,通过“棉花革命”(1350年几乎没有人种植棉花,穿着棉布;1850年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穿着棉布、棉衣)以及桑蚕经济的扩增,中国农业经历了蓬勃的商品化。长江下游的松江府变成“衣被天下”的棉纺织品主要产区,全国小农普遍参与粮食与棉布的交换,并且形成了全国性的市场。同时,像太湖盆地那样的蚕桑农业、农户的缫丝以及城镇的丝绸加工业,为全国的上层阶级提供了其所惯用的衣着商品(农民则主要穿着布衣)。在粮食中,越来越区分出上层阶级所食用的“细粮”(大米和麦粉)和农民所广泛食用的“粗粮”(小米、玉米、高粱,甚至甘薯来替代粮食)。前者早已成为高度商品化的、应该称为“经济作物”的粮食。在华北,细粮和棉花成为其两大“经济作物”。以上列举的商品经济实例是经济史学界的常识,也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数十年的学术研究,包括国内的“资本主义萌芽”学术,以及国外上两代学术研究所积累的基本知识。惟有完全依赖理论而忽视历史实际的学者方才会拥抱“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误解。

     

    即便是在理论层面,马克思—恩格斯便早就有(生产资料自有者的)“小商品生产”(亦称“简单商品生产”或商品的“简单交换”)的概念,认识到农民的商品生产以及集市和市镇中的商品交易。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史学界所采用的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概念来扩大马克思—恩格斯原有的“小商品经济”概念,借以理解明清中国的经济实际。其实,更有学者用“萌芽论”于唐宋(以日本“东京学派”内藤虎次郎为主)甚至战国时期(傅筑夫)。诸如此类的学术理论和经验研究,拙作关于明清以来的农业历史的三卷本(特别是第2卷《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多有涉及,这里不再赘论。

     

    即便是新自由主义的农业经济学,也早已使用市场经济理论来理解、分析(西方的)“家庭农场”和农业经济,把前现代农业经济看作是一个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高效率经济。(Schultz, 1964)这样的理论的误区在于简单使用基于机器时代的经济学于农业经济,没有了解到有机能源经济和无机能源经济间的差别——即不可能大幅扩增的人力与地力要素与可以大幅扩增的机械、技术、资本要素间的不同,因此也没有理解到人地比例对农业所起的决定性影响。但它比较准确地看到小农经济中的商品和市场经济现实。

     

    至于实体主义理论家(区别于新自由主义的“形式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恰亚诺夫,他的出发点是对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部分商品化的“小农经济”实际的精确掌握,读者只需进入他著作中大量的具体经验论证便立刻会看到这点。对恰氏来说,小农经济是一个一定程度商品化了的经济这个事实,是不言而喻的实际。而他之所以采用了把实际中的未曾商品化的部分来作出抽象化的理论分析,主要是为了展示家庭农场的特殊组织逻辑。这是高明的理论家所惯用的方法:抽象出其中部分经验方才能够掌握、展示、阐释其所包含的逻辑。而恰氏特别关心的是,小农经济所包含的与资本主义生产单位在组织上的不同逻辑。

     

    首先,他说明,一个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它的经济决策会同时取决于这两个方面;一个资本主义生产单位则不然,它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其员工自身消费的需求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决策。这是个关键的不同。(Chayanov, 1986[1925]:1-28)恰亚诺夫虽然没有将“人多地少”的小农经济作为他研究关注的核心,但他仍然极具洞察力地指出,一个家庭农场,如果没有适度面积(相对其劳动力而言)的土地,会在报酬递减条件下在现有的土地上投入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来借以满足自家消费的需求。而一个资本主义经营单位,则不会这样做,一旦其边际劳动成本变得高于其边际收益,便会停止投入更多的劳动力(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因为那样是会亏本的。而家庭农场则不同,它必须满足其自家的消费需要。(Chayanov, 1986[1925]:118)同时,正因为它投入的是自家的劳动力而不是雇用的劳动力,他不会像一个资本主义企业单位那样计算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的成本和收益,而会主要关注其最终收成是否能够满足其家庭消费需要。基于此,恰氏构建了其著名的消费满足度和劳动辛勤度之间的均衡理论,来突出这种非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决策和行为。(Chayanov, 1986[1925]:尤见82-84)其目的不是要说小农家庭农场完全遵循如此的逻辑,而是要说明这样的逻辑在小农经济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此外,恰氏还系统分析了一个家庭农场在什么样的经济情况和刺激下,才会进入手工业生产(包括其出卖的部分)来辅助其种植生产(Chayanov, 1986[1925]:第3章),什么样的情况和逻辑下会投入更多的“资本”(即肥料、畜力等)来提高其生产和收益。(Chayanov, 1986[1925]:第5章) 恰氏要证明的是,这些决策都有异于一个资本主义的生产单位,它会受到其特殊的“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即既考虑到其收益,也考虑到其消费需要,不会考虑到雇用的劳动成本而会从使用自家已经给定的家庭劳动力来决定其经济抉择。这一切绝对不是说家庭农场是自然经济、与市场不搭界、与收益考虑不搭界,而是要指出,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决策单位是与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单位有一定的不同。

     

    恰氏确实反对资本主义的纯粹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经营的基本逻辑。他确实认为那样的经济组织是不人道的。但他决不因此而拒绝市场、拒绝盈利。他最终打出的设想是通过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来提供从农业生产到农产品加工到销售(即他之所谓“纵向一体化”)的服务,为的不是资本的盈利,而是为了把从市场所获得的收益,更公平地分配给小农家庭而不只是拥有资本的公司或资本家。(Chayanov, 1986[1925]:第7章,尤见263-269)但这绝对不是因为他认为小农经济是没有商品经济、没有交换和交易的“自然经济”。作为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经济理论家,如果他真的把当时的小农经济视作为一个非商品的“自然经济”,意味的将会是对事实情况的完全忽视和误解。恰氏绝对不会那么想。

     

    恰氏的最关键贡献其实在于他的理论特别适用于理解人多地少的中国农业经济,更甚于他自己最关注的相对地广人稀的俄国及其小农经济。拙作三卷本已经详细论证,由人口压力所推动的“内卷型商品化”(为了消费所需而从相对稳定但低收益的粮食,改种更高总收益但更高风险的商品化棉花和蚕桑,并加入棉纺织以及缫丝的手工业生产,伴之而来的是单位劳动日收益的递减,但是单位土地收益的扩增)。(黄宗智,待刊:第2卷;黄宗智,2000[1992,2006])在应付消费需要的压力下,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具有特殊的坚韧性和经济性:它可以高效、廉价地结合两种不同的生计,像依赖两柄拐杖那样来同时从两种生计来解决自己的消费所需——在明清时代是种植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今天则是农业与外出打工的结合。(黄宗智,2011)这些是对高度商品化和半无产化的小农经济的认识,绝对不是把“小农经济”等同于“自然经济”的认识。当然,中国农民半无产化地分出部分家庭人员进城打工的经验实际,是恰亚诺夫在20世纪初所不可能清晰认识到的。

     

    以上的分析是对恰氏理论的延伸和补充,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中国历史实际而对他理论的修正。但他聚焦于家庭作为特殊经济组织的洞见和启发乃是以上的分析的出发点。

     

    简言之,把恰氏视作简单的“自然经济”理论家是对恰氏著作的误解,也是陷进马克思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以及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共同误区:即认为人类的经济只可能是单线地通过商品化而从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的演变,从前市场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演变。这是拙作第2卷《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立论的主要敌手。当然,和古典与新古典(形式主义)经济学理论家们不同,马克思和列宁是在这个基本认识的出发点上,提倡社会主义工人革命的,在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的单线演变之上,加上了必然会更进一步向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演变的信念和理论。但在从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的线性历史发展观上,马克思—列宁和新自由主义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恰氏追求的则是另一种可能的道路,一种他认为是更平等、人道和民主的理念。也正因为如此,他才会被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所敌视,并被自视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斯大林所杀害。

     

    面对今天中国(男、女)劳均播种面积仍然才十亩的现实,恰氏的理论给予我们多重的启发。首先,他的思路的延伸可以为我们说明人多地少压力下家庭农场的特征,也可以为我们说明为什么家庭劳动力今天仍然比雇佣劳动力来得高效和便宜,为什么即便是今天的大型农业企业公司仍然宁愿与(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组织“合同农业”而不是采用传统资本主义的雇佣方式。他开启的思路的延伸更可以说明,为什么由主劳动力和辅助劳动力组成的家庭生产单位特别适用于需要不定时而又繁杂的劳动投入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小规模新农业农场,为什么那样的生产组织是高效的、合理的。他开启的思路的延伸更可以说明为什么基于如此生产单位的农业今天最需要的不是横向的规模化和雇佣化,而是纵向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纵向一体化”服务。后者正是今天的政府最需要配合农民自愿参与和主宰所做的工作,而不是再次在过度简单化的管制型集体生产和放任型资本主义生产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过去集体化的错误并不意味着今天一定要走到纯粹的美国式资本主义经济的极端。鉴于中国的国情,“小而精”的(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配合政府引导和支持而农民为自身利益而投入和控制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合作,才是未来的最好出路。(详细讨论见黄宗智,待刊:第3卷,尤见第10章;亦见黄宗智,2010b)

     

    新近提出的不符实际的规模化 “大”“家庭农场”的口号其实和以上叙述的小农经济学术传统完全脱节,它是一个资本主义经济学化了的设想,也是一个美国化了的修辞,与农民学中具有深厚传统的家庭农场理论完全相悖。它更是一种误解了的美国模式的设想,打出的是一个以机械化、规模化为主的美国式农业发展设想,而又错误地把它表述为所谓的“家庭农场”。同时,它也忽略了农民学、小农经济学和理论、以及中国经济历史实际和中国近三十年来的(隐性)农业经济革命的实际。说到底,它是一个没有历史和实践根据的悬空设想。

     

    今天需要的是脚踏实地地对“三农”实际和问题的理解,而不是再度受到理论空想主宰的不符实际的设想和决策。我们需要的是面对实际、真正考虑中国农村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决策。首先需要的是对中国“人多地少”和其相应的“小而精”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实事求是认识。从那样的实际出发,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从“小而精”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实际出发,才有可能建立真正适合中国的、真正“适度规模”的、真正的家庭农场。如此的方向才是最能够为中国农村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的农业,更是可以赖以重建中国农村社区的道路。从长远的视角来看,它更可能是一条自然走向同样是“小而精”的“绿色农业”的道路、能够为人民提供健康食物的道路。这是一条与美国模式的工业化农业、全盘资本主义化、以及威胁到全世界食品安全的农业截然不同的道路。

     

     

    *感谢白凯、高原和张家炎的帮助、批评、建议。

     

     

    参考文献:

    陈义媛,2013,《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兴起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再思考——以水稻生产为例》,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137~156页。

    《关于赴河北省永年县学习考察蔬菜产业发展的报告》,2013,山西蔬菜网,http://www.sxscw.org/newsView.aspx id=1434。

    贺雪峰,2013a,《一个教授的农地考察报告》,载《广州日报》,转引自“三农中国”网站, http://www.snzg.net/article/2013/1031/article_35640.html。

    贺雪峰,2013b,《政府不应支持大户去打败小户》,“观察者”网站,转引自“吾谷网”站, http://news.wugu.com.cn/article/20130517/52525.html。

    黄宗智,待刊,《中国乡村:明清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三卷本(第1卷:《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卷:《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3卷:《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等,2012,“专题: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5~115页。

    黄宗智,2012a,《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国内十年教学回顾》,载《开放时代》第1期:第60~78页。

    黄宗智,2012b,《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88~99页。

    黄宗智,2011,《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82~105页。

    黄宗智,2010a,《中国新时代的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 》,载《中国乡村研究》第8辑,第11~30页。

    黄宗智,2010b,《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0(1992、2006),《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

    黄宗智、高原,2014,《大豆生产和进口的经济逻辑》,载《开放时代》第1期,第176~188页。

    黄宗智、高原,2013,《中国农业资本化的动力:公司、国家、还是农户 》,载《中国乡村研究》,第10辑,第28~50页。

    黄宗智、彭玉生,2007,《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第74~88页。

    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农业的发展》,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11~30页。

    《农业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制定工作启动》,

    2013,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723/

    120116214584.shtml。

    《上海郊区的家庭农场》,2012,载《第一财经日报》,转引自搜狐网,http://stock.sohu.com/20130523/n376788529.shtml。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2010,《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司(编),1989,《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北京:农业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2011,《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编),1983,《中国统计年鉴198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种粮大户和生产合作社:种了1 / 10的地产出1 / 5多的粮》,2013,新华网,转引自“观察者”网站,http://www.guancha.cn/Industry/2013_03_25_134016.shtml。

    Boserup, Ester, 1983, “TheImpactofScarcityandPlentyonDevelopment,” TheJournalofInterdisciplinaryHistory, Vol. 14, No. 2, pp. 383-407.

    Boserup, Ester, 1981, PopulationandTechnologicalChange: AStudyofLong-TermTrends, Chicago: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Boserup, Ester, 1965, TheConditionsofAgriculturalGrowth: TheEconomicsofAgrarianChangeunderPopulationPressure, Chicago: Aldine.

    Chan, Sucheng, 1986, ThisBitterSweetSoil: TheChineseinCaliforniaAgriculture, 1860-1910, Berkeley: 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

    Chayanov, A. V., 1986[1925], TheTheoryofPeasantEconomy, Madison: UniversityofWisconsinPress.

    “FactsaboutFarmworkers,” 2013, NationalCenterforFarmworkerHealth,http://www.ncfh.org/docs/fs-Facts%20about%20Farmworkers.pdf.

    Freeland, Chrystia, 2012, “TheTriumphoftheFamilyFarm,” AtlanticMonthly, July/August,http://www.theatlantic.com/magazine/archive/2012/07/the-triumph-of-

    the-family-farm/308998/.

    Yujiro, HayamiandVernonRuttan, 1985, AgriculturalDevelopment: 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RevisedandExpandedEdition), Baltimore: 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

    Yujiro, HayamiandVernonRuttan, 1971, AgriculturalDevelopment: A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 Baltimore: 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

    Huang, PhilipC. C., 1990, ThePeasantFamilyandRuralDevelopmentintheYangziDelta, 1350-1988, StanfordUniversityPress.

    Huang, PhilipC. C, andYuanGao, 2013, “TheDynamicsofCapitalizationinChineseAgriculture: PrivateFirms, theState, orPeasantHouseholds,” RuralChina, Vol. 10, No. 1(April): pp. 36-65.

    Netting, RobertMcC., 1993, Smallholders, Householders: FarmFamiliesandtheEcologyofIntensive, SustainableAgriculture, StanfordUniversityPress.

    Perkins, Dwight  H., 1969, AgriculturalDevelopmentinChina, 1368-1968, Chicago: Aldine.

    Rodriguez, Arturo, 2011, “StatementofArturoS. Rodriguez, PresidentofUnitedFarmWorkersofAmerica,” beforetheSenateCommitteeontheJudiciary’sSubcommitteeonImmigrants, Refugees, andBorderSecurity. October4, http://www.judiciary.senate.gov/pdf/11-10-4RodriguezTestimony.pdf.

    Schultz, TheodoreW., 1964, TransformingTraditionalAgriculture, NewHaven: YaleUniversityPress.

    USDA(UnitedStatesDepartmentofAgriculture), EconomicResearchService, 2013, “FarmSizeandtheOrganizationofU.S. CropFarming,” ERR-152, http://www.ers.usda.gov/publications/err-economic-research-report/err15

    2.aspx.

    USDA, EconomicResearchService, 2005, “U.S. Farms: Numbers, SizeandOwnership,” in“StructureandFinanceofU.S. Farms: 2005FamilyFarmReport,” EIB-12, http://www.ers.usda.gov/publications/eib-econo-

    mic-information-bulletin/eib24.aspx.

    Wolf, EricR., 1969, Peasants, EnglewoodCliffs, N. J.: PrenticeHall.

    Wrigley, E. Anthony, 1988, Continuity, ChanceandChange: TheCharacteroftheIndustrialRevolutioninEngland, 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Zhang, ForrestQian(张谦), 2013, “ComparingLocalModelsofAgrarianTransitioninChina,” RuralChina, Vol. 10, No. 1(April):  pp. 5-35.

    Zhang, ForrestQianandJohnA. Donaldson, 2008, “TheRiseofAgrarianCapit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 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 AgribusinessandCollectiveLandRights,” TheChinaJournal, No. 60(July): pp. 25-47.

    【注释】 ①也有试图更精确的,把一年一茬地区的规模地定义为100亩,一年两茬的定义为50亩。(《农业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制定工作启动》,2013) ②这里对“大农场”的定义是,年总销售量超过25万美元(150万人民币),其(2003年的)平均经营规模是一万亩(1676英亩)。(USDA, 2005:11)

    展开
  • 黄宗智 龚为纲 高原:“项目制”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吗?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最近几年一组优秀的中国社会学学者率先争论,中国社会和治理的关键机制已经从之前的“单位制”转化为“项目制”。他们大多认为,这个治理“转型”代表的是现代化和合理化,包括专业化和技术化,是从“管制型”到“服务型”治理的演变。本文论证,在实际运作中,“项目

    一、探讨的问题

     

    有很多中西方学者过去特别突出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比较特殊的“单位制”,认为这是该时期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也是治理运作的基本单元。而最近几年则有中国学者——主要是几位社会学学者——率先指出,在21世纪的中国,“项目制”已经取代“单位制”而成为中国治理的基本方法。

     

    从单位制到项目制的“转型”的大背景当然是大规模的市场化、私营企业的兴起以及经济体制从“指令性”的经济计划到引导性的经济“规划”的转型(后者的讨论见黄宗智等,2013)。中国社会的流动性越来越高,其中农民进城打工是一个重要因素,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9亿(《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如今“单位”已经不再是实施政府治理和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

     

    “项目制”的核心在于中央用“项目”的奖励来引导、调动、激励下级政府与项目承包者。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大规模扩张,绝对收入和相对地方政府收入所占比例都远远超过前一段的改革时期。在80年代中期以后的财政包干制度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一度超过中央,而在分税制下则由中央再次占到最大比例。(详见周飞舟,2006,2009,2012)在中央掌握前所未有的大量财政资金的现实下,“项目制”成为中央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手段,通过中央部、委、办的“发包”和招标,用项目奖励引导地方政府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来推动政策实施,已经成为中央借以调动地方政府执行中央设定目标积极性的最主要手段。对于非政府的投标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也同样。

     

    今天,中央各部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一个个项目颁发和管理部门。至于地方政府,其相互间的项目竞争已经成为地方官员工作的一项主要工作,与“招商引资”一并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两大主线。所涉及的领域不仅是经济,更包括教育、文化、科研、社区组建等众多其它领域,当然也包括“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央提倡的一个综合性目标,“新农村建设”的“八大工程”(亦作“十大工程”)包含不少于94项不同的专项项目(如道路、河道、绿化、社区建设等)。今天,众多村庄都在积极“抓包”项目,形成折晓叶和陈婴婴称作“项目进村”的现象(折晓叶、陈婴婴,2011)。这是当今“资本下乡”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为话语,“项目”也已经成为今天中国的一个关键词,渗入人们的日常用语。不止地方官员、村干部等如此,即便是高校教师们的话语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项目制”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渠敬东等(尤其是渠敬东[2012]的理论概括论文;亦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率先点出项目制作为治理手段的关键性。他们敏锐地指出,官方已经采纳并广泛使用这样的一个制度,赖之引导、建立其所期望的“发展”和“现代化”。他们的学术贡献在于把问题提到大家的面前来,突出了其重要性。对渠敬东来说,单位制和项目制不仅是一种治理手段(如周飞舟所谓的“项目治国”[周飞舟,2006]),更是“一种体制的精神性内涵”,“不仅表现为一种制度化的体制,也刻画着一段特定历史时期的时代精神”。(渠敬东,2012:114)

     

    但是,在渠敬东等上引的文章中,概念的阐释远多于扎实的经验研究。以上的两篇文章主要是理论化的论述,也带有话语应用和分析,但没有扎实的、关乎实际运作的经验研究。即便是比较关心实际运作的折晓叶和陈婴婴的文章,在考察“项目进村”的现象中,其经验依据也比较有限——在其所举的实例中,我们看不到项目进村的实际运作过程和效果。至于之后一些关于项目制的研究,例如陈家建(2013)的社区改造案例,虽然有关于施政意图的细节,但我们从中仍然看不到活生生的具有真实感的实际效果的经验证据。

     

    以上转述的学者们的分析,在缺乏实证研究检验的局限下,一定程度上等于只是为官方的行为提供了学术化的表述,把官方采纳的手段纳入了现有(主要是)西方的理论当中,特别是韦伯的经典著作中的现代(西方)理性科层制的理想类型所开启的理论传统中。(当然,这样的现象不限于社会学,也可以广泛见于经济学、法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可以说是他们的“主流”倾向。)他们之中有的对这个比较简单地用现代化理论来阐释官方的说辞和作为提出一些保留和批评,本文在下一节中还要进一步讨论(尤其是折晓叶、陈婴婴,2011;周飞舟,2009)。

     

    这样,学术界研究直到最近所表述的主要论点和近年来“转型”关键词下所阐释的逻辑大同小异:简言之,计划经济下不考虑激励问题,依赖的是命令,市场化了的今天依赖的则是人们逐利的激励,有个体竞争(竞相获取项目本身便是一种竞争),其中差别类似于过去集体化社队下的农业和改革时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一家一户个体农业之间的不同。同时,项目制以及其一系列的配套,包括由上而下的项目制定、审核、分配、监督、检查,和再次“发包”,以及由下而上的申请、竞争、变通、应对等,都被等同于现代化、专业化和“合理化”。这样的学术话语归根到底和一般的对“转型”关键词的理解是一致的,无论是对土地承包制度、市场化、治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叙述都如此。

     

    我们这里要问的是:在实际运作中,“项目制”所展示的是否真的像其背后的官方设想以及现有学术阐释所指出的那样,是现代化的、市场化的、合理化的,甚至还展示了政府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转型” 还是,在实际运作之中,其实另有一套与其表达背离的实践,一套鲜为学者们分析的逻辑 这不是说官方有意地说一套、做一套,而是说,在一些基本的现存体制性因素下,再好的意图似乎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异化了的结果。实践常常是在被另一种逻辑所主宰,不是来自政策自身意图的逻辑,而是一种与之不同的潜在倾向和动力,也是今天非常需要警惕和纠正的倾向。

     

    本文首先借助一个具有比较翔实经验证据的案例来试图勾勒出这种异化的过程,借以展示其中的原因和动力。在这个实例中,我们既能够看到相关政策的意图和形成过程,也可以看到其初步实施摸索阶段中的经验,以及其最终形成的运作方式和效果。我们可以看到其不同阶段中的演变过程,以及每个阶段所展示的逻辑。然后,我们将从这样得出的概念框架来重新检视一些其它的实例,最终进入更加宽阔和广为人知的“土地财政”实例。

     

     

    二、粮食政策中的突出实例:推广双季稻

     

    我们借助的实际案例是政府通过项目制来推广双季稻种植的政策。它与黄宗智最近分析的推广规模化的(所谓的)“家庭农场”政策直接相关,但又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动力主要来自对一种想象中的“美国模式”的迷信,包括对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规模化的经济效益的错误理解和迷信(黄宗智,2014a)。但是双季稻的实例又比大量推行土地流转和奖励“家庭农场”更为清晰,因为它更加明显地是一种反经济“规律”的行为,是中央通过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而强加于村庄的政策。我们先从这个案例出发来切入项目制问题。

     

    在政府原来的设想中,面对中国越来越大的粮食(以及大豆)需求和越来越少的种粮面积——是由于快速扩增的养殖业的饲料需求以及农业大规模从粮食转向高值农产品的趋势所造成的粮食需求压力——以及越来越大量粮食进口的趋势的背景下,“粮食安全”这个反映中国(清代中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忧虑的概念,再次被提到中央决策日程。用双季稻的推广来促使单位面积粮食产量最大化已经成为中央的主要对应决策之一。其中逻辑似乎无可辩驳:在水稻种植中,从一年种植一茬单季稻到一年种植两茬(早稻而后晚稻),可以一举提高单位面积总产量三分之一到一半。在人多地少的中国,这似乎是一个明智的、甚或是别无选择的决策。2009年以来,政府日益加剧推广双季稻的力度,采用的主要是项目制的方法。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是制定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了全国要新增一千亿斤粮食的规划,为此项目要投资3645亿元。(史普原,2014:6)

     

    在龚为纲深入调查的湖南省“粮食大县”平晚县(这是学术名称,之所以避免采用原名是因为其研究所获得的部分相关材料比较敏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政策所经历的摸索过程、其与“家庭农场”的相互关联、以及其所导致的实际后果背后的机制与运作逻辑。

     

    (一)平晚县经历的三种做法和三个阶段

     

    平晚县从2009年开始大力实施、推广双季稻政策,展示了三种不同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也是三个不同的阶段。三个阶段之中的第一个是主要通过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安农公司的承包来推广双季稻种植,由公司来负责每亩的农活,按亩收费。但是这个方案是一个高成本低效率的方法,不为村民们所接受。面对这个方案的失败,第二个阶段主要是通过乡镇政府对基层村庄干部施加压力来推广双季稻种植:有的村庄干部动员了一些村民来把他们的地转包给村干部来种植双季稻,但对村庄干部来说,这其实是个可一不可再的负担。2012年之后的第三个阶段,看来也将是最终形成的实际后果,是由基层干部  + “大户”来承担双季稻“项目”。

     

    这个演化过程的动因显而易见。首先,当地的龙头大企业安农公司是一项低效率的制度安排。由于其企业型公司的组织,它只可能依赖雇佣劳动力来承担种植的所有工作环节,不仅包括较强力度和技术要求的(一般由农村青壮男劳动力来承担的,也是较高报酬的)工作环节——如(机)耕、种、收,也包括较轻的管理环节的农活(一般是由农村辅助劳动力的老年或妇女来承担,也是较低报酬的),如浇水、施肥、施农药和除草剂等工作。高原最新的文章细致地分析了这两种不同的农活,以及大农场和小农户在这方面的异同及其所展示的经济逻辑(高原,2014)。问题首先是,被雇的劳动力价格较高,一般是全职的劳动力,而不是按需要而投入的报酬较低廉的辅助性家庭劳动力。同时,公司还面临着对其所雇佣的劳动力的监督和激励问题。正如一般小户的意见所反映,被雇的劳动力不会像小农户对待自家农场那样投入精细的管理工作。为此,大部分当地的小农户都觉得安农公司没有为他们做到其所承诺的标准,因此到头来都不肯支付公司要求的每亩350元的服务费,觉得收费太高、效率太低,划不来。同时,公司又要承担相当高的土地转包费用。因此,安农公司承包种植双季稻的任务很快便遇到不可持续的阻力。以上是推广双季稻种植头一两年(2009年和2010年)的状况。(龚为纲,2014:114-189,尤见第173页)

     

    为此,在上面的压力下,有的村干部十分勉强地承担了组织、种植双季稻的任务。任务是由上级按每村多少亩地分派下来的。举例说,在竹山村,村书记某某正是如此向乡村民们解释为什么一定要种双季稻,而面对村民们的抵制,他最终只好动员了几名村民把他们的土地转包给村干部种植双季稻,但对村干部来说,这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沉重负担。相对单季稻来说,双季稻要求的是几乎加倍的劳动和“资本”(机耕、播收费,以及水、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费用)投入,但两茬的净收入合起来还达不到一茬单季稻的净收入。(龚为纲,2014:第4章,尤见135页,表4.8)

     

    这个逻辑在黄宗智1992年的著作中已经分析得相当清楚。在黄作研究的松江地区,20世纪六七十年代积极推广了双季稻种植——当时的口号是“消灭单季稻!”。但是,双季稻种植其实是划不来的,部分原因是地力的限制——多种一茬,两茬收成都会递减。另外,早稻和晚稻在质量上都比不上单季稻,就连稻草(作为副产品原料)都不如单季稻。结果是收益的增加与投入的增加不成比例。在改革期间,由于转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农民首先是由于闲暇的激励(在集体分配劳动制度下,闲暇不是激励),后来是由于外出打工的激励——无论哪个,都是一种“机会成本”——很快就放弃种植双季稻。至于国家提倡的“粮食安全”、以及提高单位面积粮食总产量(不顾劳动投入和农户实际收益)的指标,对小农户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只是上面分派下来的“任务”、负担,甚或只是上面违反小农户利益的“瞎指挥”。(黄宗智,2006:224-225,228-229, 241-242)

     

    在以上的客观实际下,平晚县在推广双季稻种植的头几年中,引发了相当广泛的造假现象:乡镇和村政府以及安农公司在主干道的大马路旁边,也就是上面下来审查的官员所能够最直接看到的地方,特地构建出专门为了满足上层审查的“双季稻生产核心示范圈”,为的是应付上面下来的走马观花的审查官员,设置了可以糊弄上层的育秧和双季稻面积。这样的现象促使一位详细追踪该地双季稻种植情况的记者于2013年4月报道说,上报的和上层按照项目要求而“验收”的双季稻种植面积虽然名义上达到很高比例(水稻种植面积的90%以上),但实际上只有约40%的水稻用地真正种植了双季稻。(我们这里只能避免直接引用此篇比较详细的报道,为的是其内容的敏感性,直接影响到当地的干部和项目审核。)这种现象使我们联想到周雪光之前对“退耕还林”等项目所阐释的由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连同作假来满足上面的要求的“共谋”现象,而实际作为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周雪光,2008)。

     

    但是,在上面坚决施加的压力以及通过“项目治理”而提供的奖励和补贴(以下简称“奖补)”制度之下,很快便形成了另一种机制:唯有两种人才能够从这种客观情况下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收益。首先是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这是因为政府通过“项目制”对完成上面指标的县乡政府和干部有一定的奖励。在县一级,在“以县为主”政策的推动模式下,县政府是获益较多的一个主体:被选为“100粮食超级大县”的政府一年可以从中央获得不止一千万元的奖励。对平晚这样一个县来说,这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目,其实是其最大的一项预算外财政收入。(龚为纲,2014:38-39)在如此的激励下,难怪村级干部会感受到像竹山村村委书记在一个会议上所描述的来自上面的压力:上面要我们这样做,我们必须得做。(龚为纲,2014:第5章,尤见147-153)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层层下达的项目激励制度,每一层的基层政府与政权组织当然也会获得部分相应的报酬来作为该政策项目的激励动力。

     

    第二种人是当地的承包“大户”。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由公司或村干部来组织、承担双季稻生产是亏本的、划不来的、不可持续的。但对掌握一定数目“资本”的当地“大户”来说,他们可以运用另一种逻辑来使种植双季稻变成为对他们来说是合算的工程项目。我们已经看到,对一个小户来说,双季稻种植很简单地是不合算的,得不偿失的。但是,对一个有点钱、有能力承租百亩以上土地的“大户”来说,他可以承担递减的按亩收入:只要每亩带有一定的净收入,他可以不在乎劳动和其它投入的报酬的递减。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配合上面的奖励,他从每一亩地所获得的较低收入可以凭借“规模化”来克服:一个小户可以从种植一亩水稻获得将近千元的纯收入(而且只需要投入一半的劳动),而一个大户经营者每茬只能获得不到一半的纯收益。也就是说,两茬水稻的纯收益总额还不到一茬单季稻的纯收益。但是,对一个大户来说,他并不在乎每亩收益的减少和递减。对他个人来说,他只在乎的是总收益,而总收益是可以通过“规模化”来提升的。哪怕每亩只有不到500元的纯收益,在上面的推动和帮助下,他可以承包旁人10倍,20倍土地(即100亩~200亩耕地)、甚或更多的耕地。这样,他的总收益可以达到小户的5倍、10倍,甚或更多。对他个人来说,这样的一笔账算下来还是划得来的,何况他可以通过政府的奖励(超过50亩双季稻,每亩奖励150元[龚为纲,2014:220-226]),将自己的总收益再提高一个层次,约30%。这样,和当地的小农户不同,大户愿意种植双季稻。(以上的分析亦见黄宗智,2014a:186-188;亦见陈义媛,2013:142-143)

     

    (二)干部 + 大户的运作逻辑

     

    我们这里要问:为什么当地大规模的安农公司反倒不能依赖同样的逻辑来牟利 首先,我们要说明不同规模的“资本”的不同回报预期。安农公司的创始资本是1500万元(注册资金是300万元)(龚为纲,2014:209),它的运作逻辑和回报预期是和城市中型规模的资本相似的,包括房地产业、观光旅游、出口农业等高回报的经营。它的预期和一位村级的种植一两百亩地的“大户”是不一样的,后者的相关对比标准是村庄的小户,不是城市的大资本。这也是安农公司监管下的农活达不到小农户所要求的标准的部分原因。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一个本地的“大户”具有一定的当地关系,特别关键的是,他可以利用当地劳动力市场的辅助劳动力和短期雇工(即“短工”),工资要低于安农公司依赖的全职雇工。这样他可以借用中国比较独特的庞大的廉价家庭辅助劳动力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详细论证见高原,2014)而一个“龙头企业”公司则只能通过“合同农业”或“订单农业”——与小户家庭农场签订种植合同——来获得同样的条件。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农业公司最终会从纯雇工的“产业模式”改为部分雇工、更大部分使用合同农业的经营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但总体来说,对安农公司那样的“龙头企业”来说,其真正的兴奋点不会是双季稻的种植。我们甚至可以说,他们之所以协助政府来经营双季稻种植,为的并不是其物质报酬,而更多的是为了搞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追求的不是简单的物质资本收益,而更多是潜在的、具有高回报潜力的“象征资本”收益。

     

    正是这样的一个机制,促使当地的干部和大户认识到,上面定下的双季稻种植指标,唯有通过以上的干部 +大户的结合,才是最实际的、稳定的和“高效的”。同时,“大户”种植是一个可以获得上面许多官员——由于对“规模效益”的迷信(充分体现于提倡规模化“大”“家庭农场”的政策项目)——的认可。黄宗智的《“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 》一文特别突出了政策背后对(想象中的)美国模式的崇拜和迷信,以及对市场经济和规模效益的错误理解;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实规模化“家庭农场”政策也有一定的“实用”考虑:在现有体制和“项目”奖励执行机制之下,它是一个最实际可行的做法。难怪在2012年7月由中央18个部委参与的上海松江区泖港镇的“家庭农场”试点和调查研究,自始便集中于粮食的种植,而该项调查则与中央2013年“一号文件”提倡大力发展规模化“家庭农场”的决策直接相关(黄宗智,2014a:186)

     

    结果是,在平晚县,经过2009年到2012年的摸索和尝试,当地乡镇和村庄干部 + 大户模式在实际运作中成为推广双季稻最广为应用的模式。

     

    (三)变态的后果

     

    确实,在许多官员们和学者的视角中,这个模式是符合“合理化”、“现代化”、“规模化”逻辑的,更是符合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的。它和国家正式采纳鼓励“大”“家庭农场”的政策也是相符的。有的更以为这是中国走上美国式“家庭农场”的道路。也许,有的更认为这是一个综合、超越左右分歧的理想政策:它既符合“右派”要求土地进一步流转和私有化以及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设想,也满足了反对把中国粮食生产完全市场化(更大规模地由市场和价格机制来推动更佳的资源配置、更多地进口粮食、更全面地由市场经济来决定中国的农业布局)的“左派”思路,要求由政府介入来保证中国的“粮食安全”。国家的目的是增加粮食总产量,双季稻如果总产量比单季稻高,则国家也达到了增产的目的。在那样的思路之下,平晚县的结果似乎很好地综合了这两种意见,做到了左右双方都想要的“双赢”结果。这样的逻辑可能是2009年推广双季稻和2013年推广大型“家庭农场”农业决策背后的逻辑。

     

    但实际的效果真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根据以上叙述的经验和逻辑可以看到,这样的双季稻种植绝对不是“资源的最佳配置”。大户在那样的情况下种植双季稻,唯有错误地仅仅从单位耕地面积产出的狭窄视角来分析,才是最大化的。对经济效率的正确理解需要从各种要素配合的效率而不是从其中单一要素(耕地面积产出)来考虑。也就是说,我们要同时考虑土地、劳动、资本投入的综合效率,分析其综合的投入和产出以及收益。那样来考虑的话,双季稻其实非常明显是不经济的:它节省了耕地,但浪费了劳力(因为其[按日]劳动生产率明显要低于单季稻),也浪费了“资本投入”(种子、肥料、灌溉、农药、除草剂),因为这些资本生产双季稻的效率也是明显低于单季稻的。其综合的生产率是比不上单季稻的。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农民关注的正是各种投入的综合考虑,体现于(相对土地、劳动力、资本的综合投入组合的)其最关心的净收益。农民之所以在上世纪80年代不再愿意种植双季稻绝对不是因为他们懒惰或愚蠢或不爱国,而是因为他们确切知道双季稻的投入是不划算的。它绝对不是上层决策者、项目发包者以及主流经济和社会学家们所想象的合理化与现代化。农民其实非常清楚地知道双季稻种植是不经济的和不合理的,他们没有官员们和学者们的众多模式和专业用词,但是他们对经济实际的认识简单直接,脚踏实地,要比官员和学者们实际得多。

     

    “规模经济”也同样。农民之所以拒绝安农公司的服务是因为他们非常清晰地知道自家的劳动力的投入要比公司雇佣的劳动力精细,也便宜得多,尤其是使用低“机会成本”的家庭辅助劳动力来负担管理性的农活(区别于耕、播、收这种高技术、高强度、高价值农活[高原,2014])。他们清楚地知道官员们所说的“规模经济”其实是不经济的规模,其中关键在于,他们不会像官员和学者们那样迷信误解了的、修辞化了的“规模效益”,而是在更实际地考虑到本身的利益。

     

    而官方正在全力实施的政策在实际运作中的逻辑其实也很简单:对县乡地方干部来说,无论他们心里是怎么想的,他们之所以推行双季稻政策主要是因为这是上面要求的,当然也是因为自己在“目标责任制”体系下的考核,也是因为上面通过“项目制”提供了物质激励——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①而对种植大户来说,逻辑其实也很简单:种植双季稻虽然划不来,但是,由于上面的奖励和地方干部的推动(帮助他们租入土地),每亩还是可以有收益的(虽然不如单季稻)。由于这个现实,他们可以借用上面对“规模效益”的迷信而把自己个人的年总收益最大化。至于这并不是最合理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农机、种子、农药等)投入的综合使用,他们并不在乎,尤其因为国家通过奖励提供了一部分的投入。这样,无论是地方干部还是大种植户,种双季稻的实际运作逻辑其实是通过执行国家的要求来获利,并分享国家项目所提供的奖补。其实质不是规模经济效益,而是与权力拉关系和挣国家的钱。国家政策也许不合理,也许是出于对农业实际的不理解,但当今的现实是,借助国家项目的推动以及所提供的奖补,已经成为在21世纪“力农致富”的首要途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封建”明清时期的力农致富的经营式农场主反倒真正是源自市场机制运作(因种植市场上高值的经济作物)而致富的人(详见黄宗智,2004: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而今天被声称为市场化和资本化时期的新兴大户,反倒是源自与市场机制相反的机制——即与政府“勾结”而致富的机制。这里我们可以联想到在高等院校凭借项目的“力项致富”者,与政策本身要推动高水平学术研究的目的其实完全是两回事。

     

    这里的最好例子其实是安农公司。我们上面已经看到,作为推广双季稻种植的载体,这个公司自始便是失败的,因为它的经营逻辑在中国农业经济的现实下是不经济的,是比不过高效使用家庭辅助劳动力的小农户的(黄宗智,2014a;高原,2014)。虽然如此,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奖励”两大政策下,大力推动、扶持了作为“龙头企业”的安农公司,使其得以在几年之中从一个只具有300万元注册基金的小企业,“成功地”转化为一个拥有好几千万资金的企业。在应付中央提倡的双季稻种植上,它们采用的一种手段是凭借较小的“代管户”来克服种植的风险和低收入,并塑造了“产粮大县迎检验收的核心圈”来应付上面的监督、审查、验收。其真正的回报则不是在于双季稻种植,而是在于获得与地方政府更紧密合作的机会。由此,他们和当地政府成功地塑造了一个“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作为争取中央多种项目补贴和奖励的手段。“科技示范园”这个由地方政府(汇合多项项目而)“打包”而成的项目的总投资则达到一亿元(关于项目制中的中央“发包”、地方政府“打包”以及村级“抓包”的分析,见折晓叶、陈婴婴,2011)。2012年,安农公司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35000亩。(龚为纲,2014:179)这是个很能说明问题的实例,代表的是当今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奖励”并行的政策下,在基层所形成的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业大户三角型的权—钱逐利结合,所导致的则是双季稻种植这种不经济行为以及大户与小农户之间的分化。

     

     

    三、其他案例以及土地财政

     

    以上关于湖南平晚县的案例,其2009年以来推广的双季稻种植政策和2013年以来推广的通过土地流转来发展成规模的“家庭农场”政策,固然相当翔实,所突出的逻辑也明显具有不仅只限于农业领域的含义,但我们这里还是要问:类似的机制还能见于别的领域吗 

     

    (一)真伪合作社

     

    学术界已经有一些关于“伪合作社”的研究积累。举其最近突出者,张颖、任大鹏指出,合作社在所有权和运作中,多有“公司化”的倾向,产权和资金使用都由少数甚或理事长一人控制,完全不符合合作社要为大多数的成员谋求利益的原来旨意。(张颖、任大鹏,2010)在冯小的新近的研究中,举了这样一个实例:在H市,之前曾经在该市当过粮食局局长的某某下海做生意,承包了五千亩土地,其中六百亩自己种植,主要是为了形成一个示范区来供上级审查,借此获得了多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下的政府项目补贴,包括一系列的基础设施(泵站、道路、水渠等)项目补贴以及发展基金。此外,这位经营者还把自己的公司包装为一个合作社,借此获取良种补贴、农资补贴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这位前粮食局局长变成农业企业家的实际经营方式其实主要是反租倒包其通过政府关系流转入公司的四千多亩地。另外,还用“订单”方式纳入了十万亩地的小户,给他们提供种子和化肥,由公司购买其所种粮食。凭借那样的经营方式,该公司正在争取达到上亿元的经营规模。如此,通过其官僚背景和与H市政府下属一个县的合作,这位前官僚企业家打造出了该地的一个主要龙头企业和“招商引资”政绩。(冯小,2014b)当然,前粮食局局长的官场背景使这位官商更清楚地掌握政府的运作逻辑、更有条件借助自己的官场关系并更清楚地掌握凭借“项目致富”的方法。

     

    这个案例为我们上面说的多个论点提供了佐证。最关键的当然是权力和资本的勾结,哪怕是非经济行为,也可以说是(人们所广泛谈论的)“官商勾结”。它既反映了项目治理体制下的官僚体系运作,也反映了“目标责任制”体制下的官僚体系运作。同时,它说明小户经营的经济优越性:即便是这样规模的“龙头企业”,仍然主要(在十万亩土地上)采用了“反租倒包”和“订单”农业的经营方法——即以小农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经营模式,为的正是其相对高效的便宜劳动力和“小而精”的耕种方式,借此来克服大规模经营的不经济性。(关于中国“小而精”农业历史和模式与美国的“大而粗”农业历史和模式的不同的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4a;亦见高原,2014)但最重要的也许还是,它说明了一个动机很好的政策(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怎样被现今的政治体制和项目治理方法“异化”为一个“伪合作社”——农民社员完全没有决定权的合作社。现实是,“合作社”以及“三农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只是一个地方政府和商业资本所可以用来牟利的“符号”和修辞。这正是作者冯小所要说明的中心概念。(冯小,2014b)

     

    冯小的文章具有三个更加详细扎实的案例,其中有一个值得我们这里特别一提。在湖北H市S镇,一位王老板和当地的混混头目刘刚以及一位经济能人陈鹏合伙流转了八百亩地用来种苗木,争得多个项目来建设基础设施。2011年投入生产,由村里的小组长干部协同雇佣、管理、监督苗木公司的苗木种植。(冯小,2014b; 亦见冯小,2014a)这也是一个权钱结合的案例,只是在村干部和大户之外,还加上了当地的灰色势力。和上述的粮食公司同样,为了获得国家的奖补,这个公司同样把自己包装成为一个“专业合作社”来争取国家支农资源,虽然实际上,除了自己扩大生产和雇佣当地的劳动力之外,公司并没有为一般的小农户提供实际的服务,和表达与理论中的为广大农民服务并以农民为自主主体的“合作社”完全是两码事。

     

    在另一份最新的研究中,许建明敏锐地指出,以往国家和学术界多把合作社等同于一个企业单位来思考,其实是错误的、不符实际的误区。真正的合作社是社团组织,其目的应该是为社团的成员服务,而不是为一个被认作企业的合作社来争取最大的利润。为此,许建明把“规范化的合作社”定义为社员拥有股份和“一人一票”的社团组织。然后,通过对福建6个县的合作社的抽样调查,探索了不同规范化程度的合作社对社员收入所起的作用。他发现,规范化程度越高的合作社,亦即越由社员掌控资本和权力的合作社,对社员的收入提高影响越大;反之,越是由(大户或企业家的)资本掌控的(低度规范化)合作社则对社员收入提高的影响越小(许建明,2014)。作为佐证,许建明还系统分析了作为台湾农业投资集中点的彰浦县的2000年~2010年的小农户收入,发现大量的台湾农业投资进入该县并没有提高该地小农户的收入。(许建明,2014:第六章;亦见许建明,待刊)这是一个思路清晰、针对性强,并精确使用数据的有说服力的研究。

     

    当然,我们需要更多扎实的论证才能够下定论。虽然如此,黄宗智农业三卷本(黄宗智,2014b)的第三卷论证,在台湾地区和韩国,由于历史上的巧合,原来由日本殖民者设立的以农政为主要任务的基层政府机关,后来在美国的治理(日本)或决定性影响(韩国、台湾)下,逐步把资源和权力让出给民主化下(即由社员控制)的农协组织,由此形成生气蓬勃的、为农民利益服务的综合农协合作组织,更推进了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民主化。它有效地推进了合作社的组建,有效地为小农户组织了“纵向一体化”的服务,更有效地开通了农民自主的农协组织参与高层决策的民主制度。这是一个源自历史上(在日本统治之后由美国统治或起到决定性影响)的偶然巧合而形成的合作社模式,也是中国所应该借鉴的模式。(黄宗智,2014b:第十章)

     

    但中国迄今所实施的则要么是集体时期的过分管制,要么是改革时期的过分消极放任。实际上,在现行体制下,没有国家更积极地引导,根本就没有可能组织真正成气候的合作社(融资难是一个关键问题),而过分管制的集体传统,和改革时期国家不积极引导的矫枉过正——源自对之前的经验的极端反应以及对市场理论的错误认识和迷信——则一直是个障碍。譬如,迄今国家的金融制度基本只贷款给以开发建设用地为抵押的开发商,而极少贷款给普通农民。事实是,国家一直没有真正信任农民,一直没有让国家的支农资源真正让普通农民(小农户)自主地来运用,而那样才是真正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才是真正能够推动农民自主组织的激励。那样才是促使国家和农民真正合作,而不是目前这种既过度放任(如听凭农民自己去组织合作社)又过度管制(如过度限制农村信贷)的体制。现今的做法最终只能促使权钱的结合,只能导致变态的、违反大多数农民利益的政策实施。

     

    (二)“抓包”和“扶贫”

     

    在最新的经验研究中,尹利民和全文婷根据赣北一个村的深入调查,说明了项目竞争中的一个特殊机制。要成功地“抓包”项目资助,一个村庄必须首先筹得相应的配套资金。在他们研究的D村的第四组,为了获得总额150万元的项目资助,该组名义上首先向工程承包方借债50万元,另外通过村干部私人关系,委托个体企业主转入60万元。但这只是虚假的“借债”,其实践方式是,先转入资金来满足项目申请的要求,然后在资金到账检查完后再把账户“抽空”,实际上资金只是在账上过了一遍,只是为了满足上面的要求的“空转”,并没有成为真正可用的资金。另外,第四组还争得扶贫资金10万元,借此达到了必须的120万元配套资金,由此获得150万元的项目资金。此项工程的实际花费最终将会是230万元,D村四组将为此负债70万元(230万元减去项目的150万和10万扶贫基金)。在这之前,D 村的第一、二、三组已经以同样的办法筹得并花费了170万元,负债50万元。(尹利民、全文婷,2014:54-55)可以见得,这样的运作机制称不上“合理化”,实质上是由当地的政府、企业和村庄政权连同起来为了获得项目资金而一定程度上“共谋”欺骗国家。

     

    类似于此,在马良灿研究的贵州Y村,扶贫项目结果也同样脱离了项目设计的目的以及该地贫穷老百姓的实际需要。首先是地方政府凭项目资金来强力推广蔬菜种植的扶贫工程,但实际上当地冬季干旱,不适合种蔬菜,项目因此很快便以失败告终。此外,Y村动用了四百万元的扶贫项目资金,强力推广每户养3头牛,但实际上该地农户承受不了所需的投入,大多在收到种牛之后便直接卖出,整个项目结果同样失败。最后则是危房改造项目,指定给每户3万元贷款。当地贫穷户因此多采纳高规格、高标准的方式来建房,结果使每户负债5万元以上。为了还债,绝大部分的劳动力被迫出外打工,挖空了新盖的社区,使其呈现一片萧条的景象。据此,马良灿论证,由于贫穷农民本身主体性的缺失,扶贫项目工程多沦为形象的“亮点村”、“示范村”,为的多是“路边花”、“雪花膏”类型的工程,实际结果只是当地的权与钱为了获得政府项目资助而进行的一种“政权经营”,打造的只是个别“亮点村”的脱贫,而不是真正的扶贫。(马良灿,2013:尤见第216页)在那样的运作机制下,难怪会出现像Y村那样的脱离现实的扶贫工程。

     

    正是以上讨论的这些新一代的实践经验研究,说明项目制的实际运作机制和效果与学术界之前凭现代化(科层制化、专业化、合理化)理论所推想的完全是两码事,真的是“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实在谈不上什么“合理化”。

     

    (三)土地财政

     

    我们可以沿着以上的思路去分析许多其它的现象,其中比较最重要的也许是城镇化中的土地征用和开发。这也是一个具有较多扎实经验研究的课题。中央原来的决策和动机是比较明显的。在城镇化进展的过程之中,土地是一个关键的财政收入来源,其实也是城镇化本身的关键资本来源。适当控制地方政府建设用地的扩增乃是中央从指令性的经济计划体制转向引导性的经济规划体制的一个关键转变。此外,众所熟知,中央特别强调保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在这个战略性的决策前提之下,每年分配给地方政府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其用意在于适当控制建设用地的价格,借以达到稳定发展的战略目的。在实际运作之中,是要允许地方政府一定的来自开发建设用地的财政收入,借以促进稳定又快速地发展,借助的是市场化的物质激励和竞争。同时,中央一直认为也要关注到社会公平。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土地开发几乎不可避免地陷入权、钱勾结的现实结果。用抽象化了的数字来表述的话,在征用农业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初始阶段,较发达地区征用一亩地的价格可能才一万元,而在(地方)政府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后转让给开发商的阶段,价格已经上涨许多倍,达到不止十万元的幅度,而在开发商完成其建筑之后,其市场价格更可能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陶然、汪晖,2010;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07;陶然、陆曦、苏富兵、汪晖,2009;黄宗智,2011;黄宗智,2010)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对地方政府来说,从征地价格和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差价所获得的收入很快就成为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最大项,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切身利益。而对开发商来说,中国这样的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房地产增值乃是快速致富的主要通道。加上中央政策用“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来特别强调地方政府和官员之间的“招商引资”“政绩”竞赛(王汉生、王一鸽,2009),在那样幅度的利益激励之下,官商连同追求其共同的利益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实际效果。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激励和治理机制是中央引导“发展”的各种各样项目奖励。地方政府五花八门的工业和技术“园区”、“基地”等正是为了更有效地争取中央项目补贴和贷款的“打包”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借以达到最优资源配置和效率。从征地到基础设施建设再到开发商的开发都是一个市场化竞争的机制,由此做到高效合理地、快速地土地开发。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正是这样的制度,造成了权与钱的结合。对开发商来说,其与该地政府的关系乃是能够成功获得开发土地“项目”的最关键因素。要从众多谋求暴利的开发商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要具有与政府和其官员的良好“关系”。

     

    在周飞舟的分析中,这样的体制和效果的终极肇端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所谓的地方“分权”并不是真正的“分权”,而只是中央有意地“放权”,而其放权是伴随着中央的进一步集权来激发的:目标是中央设置的,资源也是中央所控制的,通过其部委的“条条”来“发包”和招标,制造一个由中央紧密控制的“锦标赛”。地方政府官员的委任也是由中央紧密控制的,通过其高度集中的人事制度来选拔最符合中央目标的地方官员。在这样的体制下,地方政府竞相试图最高程度地达到中央所设置的目标,中央则通过严密控制的目标责任制来审核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按照周飞舟分析的逻辑,如此的机制很容易造成下面一层层的浮夸,最终甚至使得中央完全与真正的实际隔绝,而下层则会趋向层层共谋、甚至造假来满足中央的要求。在周飞舟看来,这样的变态结果的最极端的例子是“大跃进”。他警告我们说,今天的改革仍要警惕重蹈覆辙的可能。(周飞舟,2009)

     

    无论当前体制的起源以及“锦标赛体制”概念的洞察力如何,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体制所产生的效果。大家知道,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北京市区(五环以内)房屋的实际价格已经超过了5万元/平方米,也就是说,一套一百平方米左右的两居一厅“房子”起码要卖五百万元。对家里原来没有单位分配房子的,或并不具有较深厚经济根底的人——譬如,一个新近进入“白领”的“中产阶级”的就业者——来说,这是一个很不容易筹集的数目。我们在京的高等院校的教师们都知道,在学校大多不能再提供住房的现实下,一般新聘的讲师和副教授基本都没有能力买房。这也是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城市,真正能够进入有房有车的“中产阶级”的新白领其实只是新就业人口中的较低比例的关键原因,更不用说蓝领的、没有城市户籍的“农民工”了。我们千万不能把大都市的社会想象为一个“中产阶级”已经占到,或行将占到大多数或高比例的“橄榄型”社会(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09:56-59)。

     

    以上对土地财政众多研究的简单总结说明,权—钱、官—商的勾结应该可以说是改革期间呈现的最大、最重要的体制性问题之一。这也是人们相当普遍的共识。此外,还有许多关乎同一问题的佐证,例如由“非正规经济”概念(区别具有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正规职工以及没有这种保护的农民工)所总结的以及国际基尼系数所反映的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黄宗智,2009,2010,2012),以及国家劳动法规的日益脱离真正劳动人民(黄宗智,2013)等现象,都说明无论中央的意图如何,在实际运作中,中国已经毫无疑问地日益趋向一个由权—钱、官—商组成的特权阶级和数量庞大、占据全体人民大多数的“老百姓”间差别日益悬殊的社会,而其背后的动力正是改革后期由多种因素所共同组成的一个日益凝固的“转型”国家“体制”。从这样的视角理解,无论是“项目制”、“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锦标赛”等都是这个改革后期形成的政治经济体制的运作机制中的关键部分。一方面是过度集权和官僚化、形式化的政治体制,另一方面则是道德价值的缺失以及逐利价值观向全社会渗透。两者结合,组成了今天项目制运行的机制和实际效果,也导致了大规模地弄虚作假。

     

     

    四、一个地方的实验

     

    虽然这样,笔者认为并且恳切希望现实并不一定必然如此。一个例子是近十年来在中央指示下的一个实验。该地在2012年出现了十分严重的领导层危机,并且因此成为一个议论纷纷的、左右鲜明对立的议题,促使几乎所有的相关讨论都沦为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争论。但我们仍然应该在这里平心静气地重新检视一下该地的实验的一些基本事实,以及其所展示的可能发展方向。其中关键在于排除意识形态化的争论而集中于实际的经验证据。

     

    重庆市虽然和北京同样是直辖市,其新建商品房成交均价在2012年仍然才每平方米6000元~7000元(黄宗智,2012:24)。黄宗智在其2013年5月访问重庆大学高等研究院的一个特别突出的印象是,所接触到的4位青年讲师和副教授个个都正在买房(或刚刚买了房),他们的实际购买价格在每平方米一万元左右,与北京的青年教授们因为买不起房子而要每月付3000元以上来租住一个一居室的公寓形成非常鲜明的对照。正因为如此,重庆有房有车的新“中产阶级”所占比例明显要比北京高得多。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市长黄奇帆的领导之下,重庆市政府十年来一直在积极控制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而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限定土地价格不能超过最终楼盘价格的三分之一。当然,市政府在黄奇帆的领导下多年来储备了较多的(三十万亩)土地,使政府能够灵活适应市场需求,是个重要因素。(黄奇帆,2013)而重庆在其近年来实验的“地票”制度——利用中央所允许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农民可以将其(非农用地的)宅基地复垦而获得同等面积的“地票”,由此而进入重庆市政府所组建的“地票交易所”来把其“地票”卖给政府或开发商而获得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每亩一万多元)的不止十万元一亩的价格——之下,更进一步扩增了其所储备的土地。(黄宗智,2011:20)同时,重庆相对来说虽然经济发展在2007年到2011年的五年间年增长率达到16%(屈宏斌,2012;亦见黄宗智,2012:22),相对北京和上海来说还是一个发展程度较低、较晚的城市,也是重庆住房价格相对较低的一个因素。

     

    此外,市政府大规模组建廉价公租房,调控住房需求,也起了一定作用。一方面,它为中下层(在主城区具有五年以上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和大学新毕业的青年提供了廉价公租房(月租约10元/平方米),并给予居住满五年的住户廉价购买公租房的选择。原来建造4000万平方米的计划(足够为2百万人~3百万人提供住处),如今已经基本完成,并且确实是通过开放、透明的摇号制度来分配的,为大量的中下阶层人群提供了有尊严的住房条件。在其计划中,这样的廉价房将解决市区30%人口的住房问题、一般商品房则满足60%的需求、剩下的10%是高端房,要交纳较高的房产税。这样,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商品房和高档房需求的压力。(黄宗智,2011:16-19;黄奇帆,2013)难怪,重庆的公租房工程已经被中央所采纳。(黄宗智,2011:18)2011年3月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宣称国家将在五年内建造3600万套公租房,由中央为此项目补助1030亿元。(《今后五年建3600万套保障房  今年中央补助1030亿》,2011)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能否做到重庆那样的服务民生的效果尚待观察。

     

    至于公租房的组建资金,重庆采用的办法主要是其“第三财政”。在全国其它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限于“一级市场”,即政府建好基础设施之后便把土地(“熟地”)在所谓的“一级市场”“出让”给开发商,获得的是该市场的卖价,减去征用“毛地”的成本。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财政”收入,亦称“第二财政”,是预算内的“第一财政”(用以支付工资等开支)之外的最主要的“预算外”收入。但重庆则发明了“第三财政”,即由政府的城建公司而不是开发商来建筑房子,借此获取“二级市场”中更高的收益。政府投入的其实主要是同一块土地,但可以在盖房的阶段凭借土地的进一步增值来贷款建房,凭借在别处是出让给开发商的增值来完成政府的这项工程。然后再用新建楼盘的住户的租金以及商户的租金来支付贷款利息,用出售房子给住满5年的租户所获得的钱来支付贷入的本金。这样的一种运作之所以被称为“第三财政”是因为它主要是政府企业(城建公司)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其独特之处有两点:一是公有(政府所有)企业直接从经营而在(房产)市场上获得利润,二是把其利润明确地用于“民生”。(黄宗智,2011:10-16)

     

    这里要进一步说明,重庆的“第三财政”的用途当然不限于建造廉价公租房。重庆政府经营的八大公司,除了“城建”之外,还包括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地产、能源、城市交通、水务和水利(“八大投”的正式名称是重庆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伟、杨帆、刘士文,2011:183)。它们都是盈利的公司并且和土地紧密相关。重庆市政府的国资委之所以能够在2002年廉价购买1100家负债沉重的企业和其157亿元的坏债,靠的主要是凭其所储备的土地资源而获得的资金,而“八大投”之所以能够具有丰富的资金来经营也同样是依靠其土地资源。近十年来,这些政府经营的公司一直都伴随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快速发展而盈利和增值,到2009年其原先在2002年所购买的1746亿元的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已经突破一万亿元,是2002年的六倍,而市政府坚决把这些国营企业所获得的利润的不止一半用于民生——这才是重庆“第三财政”(黄宗智称之为“第三只手”,区别于那只市场运作的“看不见的手”和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的调控)经验的关键,也是其创新的核心所在。(黄宗智,2011:10-16)

     

    最后,重庆房地产市价之所以远比北京和上海的合理靠的还有它所采用的房地产税来遏制房地产价格的飙升。2011年重庆率先实施房地产税,成为全国的试点城市。配合其按揭控制——第一套房首付20%,第二套首付50%,第三套零按揭——适当、成功地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投资以及拉低了房地产的均价。(黄奇帆,2013)

     

    如此的土地财政和全国许多别处的城市发展的差别乍看似乎并不那么明显,但实际上截然不同。一般意义的土地财政意味的是地方政府扩大自身财政收入以及开发商追求房地产暴利两者的结合,是政府的权力和商人资本为其共同利益的结合。这是土地财政和“招商引资”所凭借的主要推动机制,也是中国过去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在这样的过程中,结果很容易变成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甚至是官员贪污和腐败,以及开发商的暴富,与老百姓的利益没有太大关联。其动力最主要是来自两者——掌权者和商人——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付出的努力。

     

    重庆所展示的则完全是另外一套逻辑:它是政府为了民生而追求的发展,甚至是做到用社会公平来推动经济发展——以提高中下层民众的收入来扩大消费和内需——的战略性高度,所依赖的不是狭窄的官员和开发商“个人”的“理性”逐利,而是黄奇帆等领导,在中央的指导下有意识地探寻能够兼顾发展与公平的实验。前者也许可以恰当地被称作“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即政府起到较大作用的、借助资本牟利动机来推动该种“发展”,也有学者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关于这个议题的详细讨论见黄宗智等,2012)的发展。而后者则更接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借助市场动力来为“民生”服务,亦即为大多数的老百姓的利益服务)的不同意义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它展示了“为发展而公平,为公平而发展”的逻辑(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14b:第3卷,第十五章)。虽然只是“资本”和“社会”两字之差,其分别的实际含义与发展前景截然不同。重庆经验的重要性不在个别官员的成败,而在其所展示的可能发展方向。

     

    归根到底,虽然同是在中央引导下的“发展”,同是在现有体制和“项目制”运作下的措施,其所倚赖的理念、激励机制和实际效果则截然不同。同样被表达为“发展”,但一个是以地方政府和商业资本自身的利益为其追求的目标,一个则是以老百姓的利益为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同样是依赖“土地财政”的“秘诀”和操作,但一个止于资本主义所建构的个人逐利价值观,一个则更进一步追求(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民生理念以及(源自现代社会主义革命的)公平理念。一念之差,所导致的差别是少数特权阶层的富裕和广大民众幸福之间的不同。

     

    我们应该从这个大框架来理解重庆的另一个意义重大的举措和成绩。伴随公租房的建设是其对在市区工作三年(在重庆市各区城镇)到五年(在主城区)以上的322万农民工,从农村户籍到市民和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的系统研究报告,此项庞大的工程在2010年8月启动,原先估计需要三年来完成,居然在一年半之内提前于2012年3月完成(于至善,2012;亦见黄宗智,2011:17;黄宗智,2012:23)。具有市民身份意味这些农民工现在享有和城市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退休、教育等福利。加上廉价的公租房(和租住五年以上便可廉价购买的权利),无疑是为该市的农民工提供了“有尊严”地融入城市生活的条件。这是我们在重庆市以外的其他城市还没有看到的成绩,也是公平对待全国2.7亿农民工的典范举措,更是带有社会公平的经济发展的典范。

     

    固然,从更长远的视角来考虑,重庆的经验还缺乏一条鲜明有效的农村发展道路,迟早也还需要摸索出一条走向民主监督的去集权化道路,需要做到能够不仅保障民生的经济社会政策,更能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政治体制。它所展示的是一条局限于借助政府集权和国有企业来做到公平发展的短、中期途径。要做到能够成为长期道路的“模式”,它还需要更加根本性的政治体制改革。

     

     

    五、结论

     

    项目制的核心机制在于中央用分配和奖补资金的手段来调动地方政府和其他承包者的积极性。这固然可以是一个有效的机制,可以引起一定程度的竞争以及上下层的互动。明确的项目目标,也可能导致招标和申请、监督和运作,验收和效果过程中一定程度的专业化、技术化。这些都与源自韦伯原先提出的“合理化”(“理性化”)理想类型理论相符。它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使用的机制之一(虽然远远不到当前中国这样成为主要治理手段的程度)。

     

    但是需要明确,这样的手段容易成为自身的终极目标。它依赖的激励机制是地方政府以及投标人的牟利积极性。改革以来的中国,人们的主要价值观已经变为逐利本身。有钱的才是有本事的,才是赢家,才是幸福者已经成为社会上广为人们接受的价值观,并且深深渗透政府组织和官员。再加上政府仍然掌控的庞大的权力以及官僚体制的可怕管制和形式主义习性,便很容易导致上述的弄虚作假以及权与钱、官与商的勾结,从而导致官商致富而民众不富的当前现实。这样,项目制所导致的结果往往不是“现代化”、“合理化”以及政府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转型”,而是官商逐利和政权经营,以及日益显著的贫富悬殊。

     

    在那样的机制的运作中,资本主义价值观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学,实际上成为官商勾结逐利的自我辩护。“理性经济人”的利益追求、由“经济人”推动的市场机制和最佳资源配置,并由此推动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以及为民造福,都成为逐利官商的自我辩护和表扬。但其实际的效果和机制不过是纯粹的自利、甚至是损人利己的自利。

     

    但是,正如重庆实验的案例所展示,权力庞大的政府所起的作用,可以通过民生和公平的价值观而成为促进不同发展方向的重要动力。动用政府掌控的资源和政府企业的利润来为民生服务是个鲜明的例子。在民生和公平,而不是自利的价值观推动下,集权的政府可以真正成为造福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不是其异化。在民主化初始阶段,没有民主监督和限制可以成为一个国家体系的优点而不是弱点。它可以是过渡时期采用的一个有效手段。

     

    当然,其中关键也在于如何实施。这就要通过实践来探索可行的方案。这里,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实验的“试点”决策传统是可资利用的资源。以往成功的实验,哪怕在其中掺合了某些领导人的错误,或其它的偶然因素,仍然应该获得明确的认可,并予以持续的实验机会。“项目制”理论本身也许无可厚非,但它显然需要其它的制度配套和较崇高的价值取向方才可能展示其所可能起的“现代化”和“合理化”作用。从更长远的视野来考虑,其中的关键也许是,理论中的受惠者是否真正能够成为实际运作中的主体。

     

     

    *本文由黄宗智执笔,龚为纲提供平晚县的研究,高原提供大、小农户粮食种植比较的研究。文稿修订经过三人协商。

     

     

    参考文献:

    《 大数据: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湖南民生网,转引自360doc个人图书馆网站,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512/17/1302411_37699853

    8.shtml。

    陈家建,2013,《项目制与基层政府动员——对社会管理项目化运作的社会学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第64~79页。

    陈义媛,2013,《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兴起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再思考——以水稻生产为例》,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137~156页。

    冯小,2014a,《资本下乡的策略选择与资源动用——基于湖北省S镇土地流转的个案分析》,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冯小,2014b,《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以“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为例》,载《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龚为纲,2014,《农业治理转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黄宗智,2014a,《“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 》,载《开放时代》第2期,第176~194页。

    黄宗智,2014b,《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本(第1卷:《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卷:《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3卷:《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3,《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63~84页。

    黄宗智,2012,《国营公司与中国发展经验:“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载《开放时代》第9期,第9~33页。

    黄宗智,2011,《重庆:“第三只手”推动的公平发展》,载《开放时代》第9期,第6~32页。

    黄宗智,2010,《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非正规经济实践》,载《开放时代》第10期,第134~158页。

    黄宗智,2009,《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载《开放时代》第2期,第51~73页。

    黄宗智,2006(1992),《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

    黄宗智,2004(1986),《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黄宗智等,2013,“专题:中国的经济计划体系:体系、过程和机制:中西方学者对话(六)”,载《开放时代》第6期,第5~86页。

    黄宗智等,2012,“专题:中国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西方学者对话(五)”,载《开放时代》第9期,第5~74页。

    黄奇帆,2013,《炒作重庆债务,这是新世纪的冤案!》,载《中国经营报》,转引自网易网,http://money.163.com/13/0309/07/8PGQQLND00252G50.html。

    《今后五年建3600万套保障房  今年中央补助1030亿》,人民网,转引自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10314/n279810093.shtml。

    马良灿,2013,《项目制背景下农村扶贫工作及其限度》,载《社会科学战线》第4期,第211~217页。

    屈宏斌,2012,《广东模式与重庆模式比较》,财经网,http://comments.caijing.com.cn/2012-05-04/111837075.html。

    渠敬东,2012,《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载《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第113~130页。

    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史普原,2014,《多重制度逻辑下的项目制:一个分析框架——以粮食项目为例》,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4~9页。

    苏伟、杨帆、刘士文,2011,《重庆模式》,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陶然、汪晖,2010,《中国尚未完之转型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挑战与出路》,载《国际经济评论》第2期。

    陶然、陆曦、苏福兵、汪晖,2009,《地区竞争格局演变下的中国转轨:财政激励和发展模式反思——对改革30年高增长的政治经济学再考察和来自“土地财政”视角的证据》,载《经济研究》第 7期。

    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07,《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http://www.unirule.org.cn/xiazai/200711/35.pdf。

    王汉生、王一鸽,2009,《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载《社会学研究》第2期,第61~92页。

    许建明,2014,《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许建明,待刊,《农业企业对农民收入的增益效应——来自于福建漳浦农业企业集群的“自然实验”》,载《中国乡村研究》第13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尹利民、全文婷,2014,《项目进村、集体债务与新时期的农民负担——基于赣北D村的个案分析》,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53~57页。

    于至善,2012,《统筹城乡的若干工作方法》,载《中国经济时报》,转引自中国改革论坛网,http://www.chinareform.org.cn/area/city/Report/201203/t20120321_137271.htm。

    折晓叶、陈婴婴,2011,《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第 4期,第126~148页。

    周飞舟,2012,《财政资金的专项化及其问题——兼论“项目治国”》,载《社会》第1期,第1~37页。

    周飞舟,2009,《锦标赛体制》,载《社会学研究》第 3期,第54~77页。

    周飞舟,2006,《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第100~115页。

    周雪光,2008,《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载《社会学研究》第6期,第1~21页。

    张颖、任大鹏,2010,《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从合作社的真伪之辨谈起》,载《农业经济问题》第4期,第41~45页。

    Gao, Yuan, 2014, “Large Farms vs. Small Farms: Grain Production in Northwest Shandong,” Rural China, Vol. 11, No. 2 (October): pp. 222-243. (中文版见高原,2014,《中国乡村研究》第12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注释】 ①关于治理制度和方法更全面的讨论,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条条与块块的问题,见龚为纲:《农业治理转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二章、第三章。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