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

1940年生。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系教授,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中国研究中心创办主任(1986- 1995年)。《近代中国》季刊(Modern China)创办编辑。中国人民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主要学术兴趣为明清以来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主要著作有:《法律、习俗、与 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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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营公司与中国发展经验:“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本世纪00年代,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改制为盈利性国营公司,在中国快速的GDP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个事实被新自由主义的霸权话语所掩盖,因为它的认识前提是唯有私营公司才可能推动发展,由此把这个积极因素演绎为严重的不足。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和社会学还采用了

    国家不应该进入市场盈利——这个基本认识前提在西方现代经济和政治思想中根深蒂固。本文将论证,它深深影响了人们对中国改革时期发展经验的理解,把其重要的动力解释为其严重的不足。它也排除了关于国营公司如何能够为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新思考。文章从一些关于中国政府(中央以及地方)在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基本事实的总结出发,回顾中西方“主流”经济学对它们的理解,然后论证政府以及其属下的国营公司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同时,政府的作为也是中国日益扩展的社会不公的来源,主要由于其在庞大的“非正规经济”中有意无意地绕过自己关于劳动的法规。这里所谓的非正规经济所指的是1.45亿的(城关镇以上的城市)农民工、0.5亿的下岗工人、1.56亿的“乡镇企业”职工、2.60亿的农业从业人员、①以及0.23亿的乡村“个体户”(其中不少人部分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和0.30亿的乡村“私营企业”职工,亦即总数达到6.64亿的从业人员,占全国7.80亿从业人员总数的足足85%(《中国统计年鉴》,2010:表4-2、4-3)。大多数人的相对贫穷当然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严重遏制内需,迫使中国经济继续依赖不可持续的出口来推动发展。

     

    今天中国面对的大问题是:继续沿着“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往前走,允许国家和其官员、企业家以及其他“精英”分子继续致富,但绝大多数人民则仍然贫穷——一如民间 “国富民不富” 那句话所表达的那样 还是,在发展市场化经济的同时照顾到社会主义的公平理念(但排除计划经济),就像国家话语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提倡的那样 本文最后将探讨一个属于后一条道路的地方上的新近的实验。它所指向的是凭借国营公司来为社会发展提供资金,借以扩大内需,推动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一、一些基本事实

     

    在国家不应该参与市场盈利的基本认识前提下,中国经济发展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尤其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人们的视角来说)是政府和国营公司进入市场而积极盈利。它从上世纪80年代乡镇政府所积极创办的盈利企业开始,到90年代发展为高一级的地方政府(县、市、省)利用廉价土地、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以及“非正规”(即没有法律保护也没有社会保障)的劳动力来“招商引资”,而后是本世纪00年代在“抓大放小”政策下把大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在市场上盈利的国营公司(小的则要么私有化要么由其破产)。

     

    截至2011年7月,中国共有61家公司进入了《财富》杂志的世界500强公司行列(2001年只有12家),其中59家是国有公司(包括国有控股公司)。根据《财富》的报道,其营业额达到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7.8% (“61ChinesecompaniesmaketheFortune500list,” 2011)。在59家国营公司内,有38家隶属中央政府,21家隶属地方政府。38家中央级的国营公司(“央企”)在2006年到2010年的五年中,营业额和纯利润都翻了一番,也就是说每年增长14%(邵宁,2012)。以如此的绩效跨过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国的国营公司已经在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中占据相当稳固的地位。

     

    在整个改革时期中,中国一直都悖论地结合了高度的中央集权和高度的地方分权。前者尤其可见于人事权力方面的高度集中,后者则可见于各地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各种积极性。两者的结合是“悖论”的,因为它们虽然似乎是矛盾的,但实际上是并存的。

     

    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下属的公司享有私有公司所不可能具备的有利条件,在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这首先是因为,即便是在中国今天的制度环境里,没有政府的许可,几乎什么都不可能做,而有了政府的许可,则几乎什么都可以做。最明显的例子是为城市建设而征用农村土地,其程度和规模远远超出在西方的所谓“政府征用土地权利”(rightofeminentdomain)下所可能想象的范围。更毋庸说上世纪80年代创办乡镇企业时所克服的众多体制性障碍和所组织的多种资源,90年代在各地“招商引资”竞争中所组织的补贴、贷款、税收优惠等,以及本世纪00年代政府在大型国有企业转化为盈利公司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在经验层面上,以上的简单总结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这些事实在现有的学术研究中已被充分证实。我个人也已撰写多篇论文对它们作出详细的论证或讨论(黄宗智, 2008,  2009a,  2009b,  2010b,  2011b)。在国外的研究中,可以特别一提的是两篇最新的、专为美国国会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写的报告。赫什(AdamHersh)的一篇特别强调中国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但没有讨论地方和中央“两个积极性”的微妙组合与悖论关系)。萨摩塞吉(Andrew  Szamosszegi)和凯尔(ColeKyle)写的另一篇则主要论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占到非农业GDP的至少40%,可能高达50%(Hersh, 2012; SzamosszegiandKyle, 2012)。

     

    萨摩塞吉和凯尔更向该委员会报告说,中国在2009年名义上只有120家中央级国有企业,但它们拥有许多子公司,加起来总数可能达到1.2万家,而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总数则共约10万家。现有数据中没有根据GDP比例划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的数据,但有按地方区分国有和非国有职工人员比例的数据。②它们显示,国有企业所占比例在浙江(14%)、江苏(15%)和广东(16%)等省较低,在湖南(32%)、四川(33%)、广西(38%)、江西(38%)等地较高,而在上海(20%)和北京(20%)、重庆(24%)、天津(26%)等直辖市则位于中等。(SszmosszegiandKyle, 2012: 27, 表4-1)

     

     

    二、霸权话语

     

    具有争议的不是上述事实而是对它们的理解。在中国,更甚于美国,占据主流地位的理论是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那是源自一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尤其是科斯(RonaldH. Coase)和诺斯(DouglassNorth)的理论。他们强调,唯有清晰的私有产权才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高效运作,而唯有市场经济才可能推动经济发展。(Coase, [1988] 1990, 1991; North, 1981, 1993)这已经成为这个自我表述为“硬”性“科学”的经济学学科的核心前提,几乎占有数学公理的强势(虽然经济学学科实际上完全没有能够预测,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应对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和2008年的金融海啸)。

     

    在那个公理背后是西方现代以来长时期的话语结构,包括一系列被认作理所当然而不用加以解释的认识前提。尤其突出的是源自“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liberalism)以及其后的“新古典经济学”(neo-classicaleconomics)中的市场和国家、私人和公共的二元对立,坚持在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运作中,国家绝对不该掺合。

     

    在当代的经济学学科中,市场和国家的二元对立在哈耶克那里获得特别强有力的卫护。他首先从一位内部人的位置来批评新古典经济学,指出其常常把理念等同于现实,并且过分依赖数学公式。他特别突出他所谓的“伪个人主义”,认为新古典经济学错误地假设完全理性和具有完全信息的个人,而人们实际上并不完全理性,也不具备完全的信息。他认为,直面如此的现实,才是真正的个人主义(trueindividualism)。这是个强有力的批评,但在哈耶克那里,其最终目的不是真要推翻或修正新古典经济学,而是要赖以攻击(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他强调,计划经济的错误正来自其对理性的不符实际的科学主义迷信。他真正的核心论点是,由众多个人所组成的自由市场,其因子虽然不完全理性也不具备完全信息,但仍然是最佳的资源配置机制。(Hayek, [1948] 1980: 尤见第1、6章;亦见Hayek, 1974)哈耶克认为自己说到底其实是个“古典自由主义者” (“FriedrichHayek,” 引自 Ebenstein, 2001: 305及各处)。

     

    对科斯来说,关键点在于过去被忽视的公司(thefirm)“黑箱”,以及清晰的私有产权对降低其“交易成本”之必要(Coase, [1940] 1990, 1991)。至于诺斯,其核心论点同样是清晰的私有产权。他认为,这是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也是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之间的关键差别(North, 1981, 1993)。

     

    以上三人虽然都从批判新古典经济学的姿态出发,但他们实际上都极力反对国家干预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运作。在最近的三十年中,哈耶克等人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获得了(英美)新保守主义意识形态的强有力支持。尤其是哈耶克,他成为美国前总统里根、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前总统(老)布什所最为认可的经济学家(“FriedrichHayek,”http://www.wikipedia.com)。 结果是,他们的经济学理论获得了霸权话语的强势——亦即不仅成为有政权支持和宣传的意识形态,更是人们不加质问而使用的语言和修辞。

     

    国家和市场、公共和私人的二元对立是如此地根深蒂固,美国的共和党和民主党同样认为国家绝对不该参与任何牟利性行为。市场盈利应该限定于私有公司,国家可以为公共服务而征税或贷款,但绝对不可盈利,更不用说经营牟利性公司。这个信念被认作是如此地理所当然,它几乎从来没有受到质疑。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的实际区别不在于国家可否经营企业,而在于市场的私人行为需不需要受到监督,以及国家该不该采用凯恩斯型的对货币供应量和就业量的宏观调控。共和党人一般认为国家干预越少越好,应该任由市场的“看不见的手”自我运作,而民主党人则认为应该有凯恩斯型的干预。但两者都不会认真考虑国家或国营公司参与盈利。一个具体的例证是美国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虽然已经接近破产困境,但人们一般仍然认为基金不该被投入私有公司的股票,只能限于国债证券,虽然前者的回报率历来都高于后者。

     

    在近代英国和美国的历史上,这个基本原则只有在帝国主义时期才被置于一旁,并且主要只在殖民地如此(例如大不列颠的“东印度公司”[EastIndiaCompany],起始时获得国王给予的垄断专权,其后成为统治印度的机构,也成为贩运、走私绝大部分鸦片至中国的公司,并为大英帝国政府提供了高额的税收),但在话语层面上当时所引用的仍然是 “自由放任”和“自由贸易”等口号。在美国,今天的一个属于政府牟利行为的例子是在1971创办的(鲜为人知的)政府所有的海外私营投资公司(OverseasPrivateInvestmentCorporation),其目的是促进美国私营公司在所谓的“新兴市场”投资。它主要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它一直是个有利润的公司,但这只是个例外,在美国庞大的经济整体中微不足道。(黄宗智, 2011b: 14) 另一个例子是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公司(TennesseValleyAuthority,TVA),其目的是在该地建设水坝防洪并借用水力发电而提供公共用电,但它同样是个例外,并受到前总统里根(在其政治生涯起始阶段)的猛烈攻击,指控TVA为“社会主义”失误。(黄宗智, 2011b: 14)

     

    在西方观察家中,新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所导致的是对中国盈利性国企的如下看法:它们是失误或最多是不理想的暂时性“转型”现象,从来不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经济发展的动力非私营企业莫属。“主流”新制度经济学的论点是,要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中国必须进一步私有化,树立更完全清晰的私有产权,最终要消除国有企业。

     

    他们认为,国有企业只可能是低效率的。它们的经营者是官僚而不是企业家。和垄断企业一样,它们不需要面对市场竞争。它们其实是自由市场竞争的障碍,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它们绝对不能解释中国的强势经济发展,相反,盈利性国企只可能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渣滓,只可能妨碍中国向真正发达的西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转型。 “转型”一词本身被人们所广泛理解的隐含意义正是从落后的计划经济向发达的、私有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转化。

     

    和以上思路紧密关联的是当前的霸权话语的基本结构: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私有和公有、市场和国家的二元对立。科尔奈(JanosKornai)便强烈并极具影响力地争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两个完全对立的经济体系,各自具有其独自的整合性与逻辑。社会主义体系是个基于官僚管理的体系,资本主义则是基于私有财产和市场信号的体系。前者依据官僚的抉择和决策而运作,后者依据的则是企业家和消费者的抉择。前者的制度结构导致的是“预算软约束”——国家为了意识形态而非经济理由,会继续拨款支撑一个亏本的企业。后者则遵循“预算硬约束”——一个亏本的企业将会因“市场纪律”而失败、消失。前者依赖官僚歪曲的决策来进行生产,因此导致惯常性的(“横向”)“短缺”——人们需要的商品经常短缺,而不需要的则可能十分充裕。后者则通过市场信号而决定供应与需求,因此会生产人们真正想要的商品。正因为两者都是一个整合的、逻辑上一贯的体系,任何混合都会导致体系的“不协调”以及沉重的成本。(Kornai, 1991: 尤见第11、15章)

     

    正是这样的思路导致一方只可能完全向另一方转型的观点。貌似中立的“转型”一词所隐喻正是这样的逻辑。两者不可能混合,不可能有“第三条道路”(关于这方面最新的讨论见Szelenyi, 2011, 以及黄宗智[2011c]的回应)。这样,根据科尔奈的逻辑,以及哈耶克—科斯—诺斯等的观点,国营企业不可能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上引赫什与萨摩塞吉和凯尔的报告中,未曾明白表述的其实是美中经济与安全委员会所真正关心的问题,即中国有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于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规则,而绝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功秘诀。

     

    在反计划经济的大潮流下,上述的意识形态在中国其实要比在新保守主义的美国被人们更完全、强烈地接受。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乡镇企业后来相当广泛地被私有化,其部分原因正来自这个霸权话语的影响。90年代的“招商引资”则是在私有企业推动发展的意识形态下实施的,并且是在中央采用GDP增长数值作为地方官员目标责任衡量标准的政策下进行的。(王汉生、王一鸽,2009;亦见黄宗智,2009b)。最近十年“抓大放小”政策下小型国有企业被私有化也一样。

     

     

    三、 不同的理论

     

    在美国的中国研究中,有的学者曾经试图纳入国家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地方政府在中国发展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在另文中已经比较详细地讨论,其中一条思路来自政治学家戴慕珍(JeanOi, 1992, 1999)和社会学家魏昂德(AndrewWalder, 1995)的“地方政府公司主义”(localstatecorporatism)论点,其主要经验根据是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乡镇企业。在他们的概念中,地方政府几乎等于就是一个一般经济学意义中的盈利公司,其行为几乎和资本主义公司相同。根据魏昂德后来的进一步阐释,在中国的行政体系中,越贴近基层管辖范围,其政府行为的性质越像一个私营企业公司,即福利负担越轻,独立权越大,预算约束越硬。乡镇企业之所以成功正源于这样的原因。另一条思路则来自经济学家钱颖一。他加上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动力因素,使用“中国式联邦主义”一词来把中国经验纳入西方话语之中,把其地方分权比喻于美国的联邦政府制度(QianandRoland, 1998; QianandWeingast, 1997;  Montinola, QianandWeingast, 1995)。

     

    戴—魏和钱的贡献是用西方观察者所习惯的概念,亦即新自由主义的话语来说明中国的发展经验。用一句话来表达,他们的观点是中国之所以发展是因为其地方政府的行为变得和西方市场化的私营企业基本相似。

     

    戴—魏和钱完全没有提到国营公司在中国的制度环境中所享有的比私营企业优越的竞争条件。我认为,在现有的语境中,难以说明的要点不是它们酷似私营企业,而是在一个混合的市场化经济中,它们具有私营企业所不具备的有利竞争条件。戴—魏和钱的论点其实是被占据霸权、认为唯有私营企业才可能推动发展的新自由主义话语所摆布的,因此才会特别强调中国地方政府行为其实和私营企业行为相似。实际上,私营企业固然在中国改革期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样重要的是,政府和其国有公司也是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而这并不只是因为它们酷似私营企业,也是因为它们具有私营公司所不可能具备的有利竞争条件。不然的话,出发点是国有经济而且至今仍然将近一半是国有的中国经济整体,怎么可能如此强劲发展 后者才是在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下思考的西方观察者所特别难掌握的道理。在我看来,要跨越中西方理解间的鸿沟,后者才是真正需要阐释明白的道理。

     

    此外,我在另文中已经论证,戴—魏和钱的理论分析不能说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相互竞争的“招商引资”行为,它们并没有像80年代那样直接经营乡镇企业,而是主要起到了支持和推进国内外私营企业的作用(黄宗智,2010b)。至于本世纪00年代的被改制为盈利型国有公司的大国营企业则更在其解释范围之外。

     

    至于来自应用经济学的研究,它们与戴—魏和钱的研究不同,一般只关心“是什么”的问题(中国国营企业所占比例是什么 ),而不是“为什么”的问题(它们为什么成功或不成功 )。这在上述赫什以及萨摩塞吉—凯尔为美国国会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所作的政策研究中尤其明显。在“为什么”问题的学术探讨方面,戴—魏和钱的研究依然是最好的例子。

     

     

    四、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吊诡的是,一方面,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教条使人们较难理解国有公司所起的正面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经济的全能控制历史背景,又使国家比较容易介入市场而牟利,至少在实践层面上如此。计划经济部分确实已被抛弃,为市场所取代。在中国的语境中,计划经济的抛弃意味着(起码暂时)放弃中国革命经济的平均分配原则,由市场自由竞争理念取而代之。而“市场”这个词则长期以来都会使人们立即联想到“商人”、逐利和追求富裕。邓小平常被人们引用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表述的正是这个意思。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角色当然会有所收缩,但鉴于其全能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收缩了的角色仍然要远远大于英—美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想象。在中国的观念架构中,国家应该干预经济——无论是否市场化的经济——实在是个再明显不过的道理。而从那里到盈利性国营公司则只需要跨出小小的一步。

     

    在中国,新自由主义固然一定程度上也起了遏制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 但它同时更多地赋予了国家盈利行为一定的正当性。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个人逐利乃是发展经济整体的最佳办法,因此也是为全民谋幸福的最佳途径,其实一定程度上为人们的利己行为提供了理性化说词。结果是,在改革时期的中国,不仅是商人的也包括官员们的逐利行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正当性,而发展经济则成为其主要借口。

     

    同时,即便教条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不能真正了解中国改革时期的经济运作实际,比较实在的人们则完全可以看到其真相,理解到国营单位相对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享有的有利条件——诸如克服“体制” / 制度性障碍(尤其是层层叠叠的官僚程序,不然便完全不可能启动和运作),组织所需要的资本和资源,更不用说获得特殊的保护和优惠,以及绕过有关法规的特权等。如此的运作实际,也许不太容易被教条化的学者所认识,但对实干的官员和商人 / 企业家们来说则是很明显的事。正如一位在近二十多年中成为“大款”的企业家对我解释说,他做生意成功的秘诀很简单,就是“跟着国家走”。

     

    正是在上述的环境中,贪污成为普遍现象,包括乡镇干部从乡镇企业获取私利,地方官员从招商引资获取佣金或贿赂或靠地方GDP增长的“政绩”获得快速的官位提升,以及管理人员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中获取私利。在国企的私有化过程中,管理人员由此致富其实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一个具有比较翔实证据的例子是西南部的一家国营酒厂(其高端产品价格已经达到1000元/瓶)的私有化。总经理在转型过程中获得公司20%的股份,加上(截至2009年)9700万元的股息(ChanandUnger, 2009; 亦见黄宗智, 2011b: 12-13),这一切都是在遵循国家法规和政策的条件下实现的。

     

    对国家劳动法规的滥用和无视,也是在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下实行的。地方政府对待农村的行为其实类似于历史上帝国主义国家对待其殖民地的作为,后者当时所使用的也是自由贸易和资源配置最优化(以及文明开化土著)等口号。类似于殖民地,中国农村同样是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的所在地。在众多的借口下,农村劳动力被置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外,基本无视其自身关于劳动时间、最低工资以及福利等的规定。正是那样的做法促使中国处于国家法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正规经济惊人地扩张,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的 “农民工监测报告”(2009年),中国1.45亿农民工每周平均工作58.4小时,其中89%的工作时间要超过国家规定的44小时,而其人员中只有12.2%具有医疗保险,7.6%具有退休保障(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亦见黄宗智,2011a:92)(最近三年[2009年~2011年]的医疗改革,虽然已把基本的低度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大多数[95%]的农民,但农民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障间的差别仍然十分悬殊——具体见下面关于重庆经验的讨论)。在这些方面,2009年的监测报告和之前2006年的另一个系统的报告基本一致(“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报告”,2006)。

     

    但2009年的“监测报告”没有系统比较农民工收入和正规经济职工收入间的差别。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仍然要依赖2006年的“研究报告”。它证明,农民工的平均工作时间是正规职工的1.5倍,但其每月平均收入只有正规职工的60%。(同上;亦见黄宗智,2009a:53)另一个与之并行的、由国际学者组成的调查报告同样证明,农民工的平均收入只有正规职工的一半(Gustafsson, LiandSicular, 2008: 12, 29; Huang, 2009a: 53-54)。而两个研究的结论都没有把福利差别计算在内。我们可以说,许多地方官员和私营商人之所以能够致富,正是借助于如此的廉价劳动力。其性质和历史上西方帝国主义者在其殖民地的作为实在没有太大差别。

     

    毋庸置疑,廉价劳动力和廉价农村土地乃是外来资本之所以能够获得超额回报的关键,也是一些地方官员赖以致富的关键。在那样的环境中,可以预料的是,部分官员、商人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会相互联合来给予自己的行为一定的正当性。人们把这样的现象称为“政、商、学(的)铁三角”(洛山愚士,2012)。

     

    严重的贪污行为同时受到左派和右派的抨击,而集体性的抗议事件则左派关注和评论尤多。前一种现象可以鲜明地见于众多高级官员因贪污而被判刑的案件,也可见于地方上的非理性形象工程以及对GDP增长的盲目追求。后者则可见于日增月盛的群体性抗议事件——根据官方统计,2007、2008、2009年连续三年超过9万件一年,主要是源于对征地和拆迁的抗议(于建嵘,2010)。

     

    世界银行历次对全球各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度的衡量是关于这些现象的社会背景的比较中立的研究。它们采用的是所谓的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发明的方法,0.00标示绝对平等,1.00标示绝对不平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处于0.30到0.40之间,而中国在改革初期(1982年)的系数是0.30,乃是全球比较平等的国家。到了2005年,该系数已经升到0.45,在131个国家中排行第90,成为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ChinaDevelopmentResearchFoundation, 2005: 13)。城乡差别则从1985年的1.8:1跳到2007年的3.3:1(WorldBank, 2009: 34, andfig. 2.36; 亦见黄宗智、高原、彭玉生, 2012: 25)。

     

    廉价劳动力是中国之所以能够吸引这么多的外来投资的关键。根据美国著名的布鲁金斯智库的一个近期研究,外来投资回报率在近二三十年中一直都维持在20%以上(Bai, HsiehandQian, 2006: 62; 亦见黄宗智, 2010b: 145)。在如此的资本回报率下,难怪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一项对相关专家和跨国公司的调查发现,中国作为投资目的地在全世界排名第一,分数远高于其它国家(高柏, 2006:表7;亦见黄宗智, 2010b: 145)。这也是中国GDP增长率如此之高的重要原因。

     

    显然,中国社会的严重贫富不均正是来自以上的因素。廉价劳动力是不公平对待1.45亿“离土离乡”农民工的根本原因。它一定程度上也是农村继续贫穷的原因,是农村像历史上 “第三世界”殖民地那样被帝国主义“第一世界”“剥削”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原因。

     

    同时,农民工报酬被压到如此之低的水平的一个重要组织性“秘诀”是家庭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单位的顽强持续至今。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即便能够凭薪酬在城市维持生活,很容易被逼依赖其家乡的家庭农场来替代其退休、医疗、失业、教育等“福利”。同理,政府可以把农产品价格和农业报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近年来的做法是国家大规模(高达年总产的20%)储备粮食、棉花、猪肉等基本农产品,在价格低时收购,高时抛出,借以平抑价格波动,将其控制于一定范围之内,一如历史上的国家“常平仓”那样。而农产品的相对低廉价格之所以能够维持,部分原因正是因为农民可以被迫部分依赖其在城镇打工的家庭成员的收入来维持家庭生计(黄宗智,2011a,2012a,2012b)

     

     

    五、中国的新自由主义论析

     

    国内的“主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出发点不是上述的基本事实,而是关于自由市场和私有产权的理论假设。在他们的原教旨市场主义信念下,唯有在市场的自由平等竞争下才可能做到资源配置最优化。国营公司违反这个基本规律,因为它们滥用“公权力”来获得特殊的优势,例如无偿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特殊的贷款条件、特殊的税收优惠等,等于是一个垄断企业所占据的特别有利条件。他们认为,如果把这些“不公平”的因素计算在内,就会发现国营企业的效率其实远低于私营企业,其成本远高于私营企业。国营企业实际上要么是没有利润的,要么是低利润的,其实是不可持续的。因此,中国必须进一步完全私有化和市场化(这里的循环逻辑显而易见)。这正是国内今天影响最大的“新制度经济学”机构天则经济研究所关于国企的最新研究的基本论点。(天则经济研究所,2011)其所长盛洪教授最近更在凤凰卫视的“世纪大讲堂”总结了如此的观点(盛洪,2012)。

     

    与上述论点略有不同的是林毅夫(此前任世界银行的中国代表、副行长和首席经济学家)的“比较优势”论点。对林毅夫来说,制度经济学家们过分强调私有产权的决定性作用。林认为,更加基本的因素是理性的资源配置。中国“资源禀赋”中的“比较优势”是充裕的劳动力。毛泽东时代无视这个基本经济现实而优先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工业,而不是劳动密集的轻工业。正因为违反了基本资源配置经济规律,国有企业只可能是亏本的,只可能依赖国家拨款而不是企业的市场利润来维持,由此导致科尔奈所指出的“预算软约束”。因此,最关键的改革不是树立私有产权,而是遵循比较优势的基本经济规律——也就是说,中国国家要优先发展劳动力密集、非资本密集的轻工业而不是重工业。(林毅夫、李志赟,2005)

     

    显然,林毅夫的论析其实仍然完全来自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它要比盛洪和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论析更“古典”。它使我们更多联想到哈耶克的“古典自由主义”,而不是科斯或诺斯,而盛洪与天则经济研究所则更多源自科斯—诺斯的理论。显然,对拒绝原教旨市场主义信念的学者们来说,林毅夫和制度经济学学者们间的差别只不过是主旋律的变奏,类似于基督教中的不同宗派。两者都不会质疑最优化市场的基本前提。两者都强烈反对任何违反自由市场“规律”的行为。

     

    我之所以反对中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论析首先是因为他们对国营公司的估计。当然,在国企的公司化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贪污、腐败行为,如此的例子很多,说明亟需更严密的监控。但是,国营公司的运作并不是像他们所说的那样没有竞争力;它们其实必须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竞争并且已经在那样的竞争中显示了一定的活力。实际上,与发达国家的全球化公司相比,中国的企业和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同样,是比较欠缺资本和落后的。正因为如此,唯有在国家的积极扶助和参与下,它们才有可能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竞争。在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中,它们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不然的话,它们不会如此快速地进入《财富》500强的行列,也不会展示如此成功的利润绩效(下面还要讨论)。

     

    国营公司必然是垄断公司的理论假设其实并不适用于改革时期中国的混合经济。正如戴慕珍、魏昂德和钱颖一等已经论证,上世纪80年代的乡镇企业和90年代的地方政府,都是在与其它企业和其它地方竞争的环境中运作的,之后大型企业则更要与境外的企业和国家竞争。本世纪00年代的大型国营公司显然也如此。

     

    此外更要指出,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本身绝对不是官员贪污和逐利的缘由。显而易见,毛泽东时代的完全国有的企业几乎没有贪污。腐败贪污普遍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为盈利性国有公司过程的空隙中呈现的。其实,更进一步的私有化只可能导致更多的腐败,正如在俄罗斯和东欧所显示的那样(Hamm, KingandStuckler, 2012)。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以拒绝盈利性国营公司的部分原因是他们所依赖的理论的出发点是个完全私有的市场经济。由此才会认为国营公司乃是对经济的一种侵入,所导致的是滥用“公权力”的“不公平”竞争。但中国改革期经济的起点实际上不是私有经济而是国有经济,而且今天依然是个将近一半是国有经济的混合经济体。我们如果从现实出发,就会得出不同的看法:正因为国有公司乃是“全民所有”,它们的利润和资源可以不侵犯私有经济和利益而被用于公益,远远超出一个私有经济体系所能想象的地步。这样,问题不是国有盈利公司应否存在,而是怎样把它们改变为服务于公益的公司。

     

    所以,中国当前的正确经济政策不是新自由主义学者们所提倡的方案。消除国有和国营公司只可能严重削弱而不是强化中国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当前需要的不是消除它们,而是要更完全更好地遏制贪污腐败,并把国营公司引导向比盈利更崇高的公共服务价值目标和使命。

     

     

    六、中国银行的案例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们应该讨论一下国有企业转变为国营(盈利)公司在微观层面上,即在企业内部到底意味着什么样的变化 这是一般的经济学家们不会关注的问题,因为他们注意的主要是理论“规律”和宏观数据。而我们这里要问的是,在公司的微观运作层面,市场化行为是否真的像科尔奈说的那样不可能和国家所有与国家经营相结合 是否唯有私有化才可能破除官僚行为 如此的问题亟需一位具有洞见能力的经济人类学家来系统深入研究。

     

    在那之前,我们要感谢新近发表的中国银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肖钢(2011)关于自己近年来领导中行改革的比较细致的回顾和论述,我们可以据此作一些初步的分析。中行是一个好的案例,因为它是个比较高度官僚化的单位,也是较晚被执行市场化改革的单位。而且,肖钢的追述不是抽象的理论性探索,而是具有一定说服力的实践回顾。

     

    首先,此书说明的是,国有企业公司化的关键并不简单是甚或不主要是产权的改革,而更主要是该单位人员价值观的改革。肖称之为从“官本位”的态度 / 文化转化为“民本位”。要体会肖钢所表达的道理,我们只需稍微回忆之前国内银行职员的官僚态度——在等待了一个多小时之后,“顾客”所面对的是一个说话像官员对小民发话的办事员。新的理念是要破除如此的“文化”而建立一个为顾客(“民本位”)服务的态度。

     

    肖钢的论述会使我们联想到科尔奈理论的某些部分。旧的运作“文化”源自中行的官僚人事制度,其领导职员拥有官僚职位,诸如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是庞大的官僚等级体制中的一部分。我们可以补充说,如此的“共产党”管理人员所继承的是传统的官僚文化——人们要经过长年的苦读和考试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官员,因此很自然地会把自己的官职当作某种报偿,并自然地期待一定的特权和报酬。从而导致肖钢所描述的现象:“员工对企业的‘索取’和‘依赖’思想,大于对企业的‘贡献’和‘发展’思想。”(第31页及其后)

     

    同时,“官本位”的企业文化意味的是非常稀少的晋升机会。唯一的途径是官职的提升——唯有升官才能获得更高的报酬、更大的权力、更高的荣誉。在肖钢的描述中,这个制度等于是“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第41~42页)。这里我们可以再加补充,党国体系更僵化了如此的官僚制度,在繁琐的等级中,从中央往下每一层对下一层进行紧密的控制。升官意味着要获得上一层官员的认可,因此而促使层层官员的普遍媚上和任人唯亲。

     

    正如肖钢所说,类似单位的改革关键在于其运作文化。他特别强调需要重视专业技能(第5章),为此,中行努力建立了凭专业技能晋升的途径,使其薪酬相应于专业知识、技术和表现,使其和管理人员能够达到同等甚或更高的薪酬。同时,尽可能促使审核制度专业化,对人员的顾客服务或新业务开发表现进行“科学的”评估。在肖看来,不能像高校审核制度那样只走形式。

     

    肖钢提到几个其它的次级措施。一是尽可能引进青年人才。另一个是在中行内部创办专业培训班,借以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水平。再则是聘雇外国顾问公司来协助改造银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英国的一家翰维特公司(HewittAssociates),到2011年已经持续八年,对中行的改革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第34页)。最后是从国外以数百万元人民币的(按照中国水准来说)高薪聘请总行的信贷风险总监。这里,肖特地提到一位这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美国专家LonnieDounn(董乐明)。显然,这是为了更好地避免重犯过去(因关系或政策而导致的)众多坏债的失误。

     

    和以上的一系列措施相比,央行资产的私有化显然并不那么关键。这里肖钢的叙述直接挑战科尔奈的理论。央行固然引进了四家外资伙伴,即苏格兰皇家银行(RoyalBankofScotland)、瑞士银行(SwissBank)、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TemasekHoldings, Singapore),但四家的股份加起来总共才16.85%,而作为中行控股股东的中央汇金公司所持股权则仍然占到83.15%。显然,引进外资的目的并不是要终止国有产权,而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在香港上市(2006年)——一个具有知名国际机构投资的公司对可能的投资者来说,要比中国国家独资公司更有吸引力。对四个外来投资银行/公司来说,其目的其实主要是上市的利润,而不是为了成为中行真正的伙伴。事实上,中行和这四家银行 / 投资公司的协议中包括中行无条件保证三年之内每年年终每股净资产值不会低于2004年年终签约时候的资产值,并且,如果在这个固定期间上市失败,这些外来机构可以撤回其所投资本。(第75~77页)

     

    从一个“国有企业”转化为一个上市公司(虽然仍然是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意味着一系列的变化。之后中行的管理层必须以公司的股票市价为重,因此也必须关注利润和效率。同时,股市的法则规定公司在关键信息方面必须要做到一定的透明度。由此,也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投资者的“监督”。私人投资者通过市场而掌握到一定的影响力,哪怕只是非常有限的权力。综合起来,正如肖钢所说,这些是改变中行内部“文化”的重要因素。

     

    但是,中行在其它方面仍然维持了中国国家单位的一系列特征。在其28万职工中,足足有10万党员,共分6000多个小组、支部。(第95页)银行内部具有完全的党组织,包括其最高权力机关的党委,以及宣传、纪律、组织等各部门(第75页)。作为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肖钢无疑是全行的“第一把手”。

     

    显然,这家国有公司的支配权是由共产党的国家组织所掌握的。银行的董事会固然包含外国投资机构的代表,但控股的中央汇金公司有权委任六名董事。同时,董事会只有权力委任全行行长和副行长,无权委任十分关键的25个组成部门的领导人员。国家政策和银行利益间如果出现矛盾,作为董事长和党委书记,肖钢占据协调和斡旋其间的关键位置。

     

    在科尔奈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眼里,这一切肯定是过分的国家控制和干预,何况从产权角度考虑,中行仍然处于不可接受的企业基本国有的状态。但是,虽然如此,中行在肖钢的领导下,其实绩效累累。在2004年到2009的五年间,其资产值翻了一番,净利润则增加了三倍(第28页)。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保守”(即具有相对高比例的资金储备而且完全不涉足金融衍生产品)的中行来说实际上是好机遇。在世界众多银行亏本的现实中,中国的银行大多仍然赚钱,因此占到全球银行所得利润的高比例。在金融海啸之前的2007年,中国银行业的(税前)利润才是全球1000大银行的4.6%,到2008年这个比例上升到10%,2009年更高达74%,2010年仍然居高于26% (第23页,表1-2)。凭借如此的绩效,中行以及中国的银行业可以说已经稳稳站定于全球经济中。③

     

    这样,肖钢的著作为我们说明,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简单是私有对国有、私营对国营的二元对立问题,而更重要地关乎“企业”人员在市场化经济中的目的、价值观和工作伦理。这些才是国有的中国银行改革“转型”为国有盈利公司的真正关键要点。更重要的是,共产党的参与和支配看来和一个要在国内外竞争的盈利公司并不相互排斥。和新自由主义的预期不同,中国的国营公司似乎完全有能力成为资本主义游戏的赢家。

     

    当前最需要的可能是进一步明确类似单位的使命。如果银行的利润只被少数权贵(例如银行经理和国家股权公司的关键人员)或公司本身所占有,改变单位运作文化而为公共服务只可能是空谈。真正的考验是银行的利润是否真为人民的利益所用。

     

     

    七、社会不公

     

    新自由主义学术的最严重的失误是其对社会问题的思考方面。在当今中国的城市中,确实已经兴起了一个足可比拟西方和日本“中产阶级”收入水平的阶层。他们拥有西式的公寓型“房子”,开的是昂贵的(常是进口的)轿车,并出入于价格上连一个美国“中产阶级”分子都觉得太贵的百货商店。

     

    这个精英阶层的绝对数固然足可使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的潜力感到兴奋。具体多少人主要看对“中产阶级”如何定义。国家统计局在2005年的一项研究中采用的定义是,家庭年收入6万到50万元人民币(即当时的约7500美元到62500美元——按照美国的收入水平来说,其实才处于中下层),凭那个定义,中国的中产阶级只占到其全人口的5.04%。 2007年这个数字上升到6.15% (《国家统计局称中国有8千万中产专家不同意》,2007; 亦见黄宗智,2010a: 198) 。 今天,我们 如果用5%的数字,那就意味这个所谓“中产阶级”的总人数是7千万人左右,用10%的数字,就是1.35亿人,15%的话则超过2亿人。对全球化的跨国公司来说,正是根据中国“中产阶级”行将快速增长到类似美国中产阶级所占比例的想象,认为中国将会成为全球最大的中产阶级商品市场。

     

    但是,应该明确,这个被误称为“中产阶级”的中国新兴阶层实际上只占到全国人口的较小比例,并且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如此。上面已经说过,我们只需要提醒自己,今天全国就业人员中,共有1.45亿(城关镇以上的)城镇农民工、1.56亿(城关镇以下的)乡镇企业的农民和非农民职工、0.5亿的下岗工人、2.60亿的务农农民、0.23亿从事乡村“服务业”的“个体户”,以及0.30亿的乡村“私营企业”职工。显而易见,低收入人群的总数是6.64亿,占到全国总从业人员中的绝大多数——85%。

     

    新自由主义学者一般拒绝承认以上的事实,试图借用一些源自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模式来争论这些低收入人群只占少数甚或并不存在。譬如,新自由主义学者借用刘易斯(W. ArthurLewis)的二元经济模式的预测 —— 即现代经济部门和具有“劳动力无限供应”并因此工资远低于现代部门的传统经济部门,伴随经济发展,将会进入一个“转折点”而整合为单一的劳动市场 —— 来论证中国已经进入了那样的拐点(蔡昉,2007;亦见黄宗智,2009a: 57)。其目的是要我们想象一个已经整合于城市“中产阶级”水平的劳动力市场。另一个同样影响很大的新自由主义社会学家们的论点是,中国社会已经形成类似于美国的中间宽阔的“橄榄型”而不是“金字塔型”结构。(陆学艺,2002, 2003, 2007;亦见黄宗智,2009a: 58)。与“拐点”“理论”同样,它是要我们想象一个和美国相同的、占到人口大多数的“中产阶级”。这些学者都非常认真地坚持这样的论点,基本无视中国85%的劳动力是在二等的非正规经济中工作和生活的现实。

     

    后者正是中国发展经验最令人担忧的一面。正是如此幅度的非正规经济使得中国,虽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且可能行将成为第一),但同时(根据世界银行的测量)也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 。以人数来计算,全国13.5亿人中有足足11.5亿是在非正规经济中生活和工作的。而且,总人口中有15.9%,亦即2.15亿人处于世界银行采用的日用1.25元美元(约8元人民币)的贫困线以下。(WorldBank,  2008; 亦见黄宗智,2010a:13-14)

     

    社会不公是中国发展经验不可持续的关键原因。大多数人民的相对贫穷是遏制内需和迫使中国经济依赖出口的理由。这个问题之所以特别严重和紧迫是因为中国革命传统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公平,其自我定义是为劳动人民谋求幸福。在近三十年的改革经济实践之中,这个革命传统在实践层面上固然不具有太多实在的意义,但在话语层面上则一直被中国共产党继续沿用(虽然严禁谈阶级斗争),而且久不久特别强调社会公平(例如“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社会公平理念虽然和社会实际相去很远,但作为一个理念,它仍然被民众广泛认可,而其部分原因正是因为共产党本身在话语(修辞)层面上对其一再强调。

     

    不可持续不仅是个社会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这是因为中国迄今主要依赖的是出口主导的经济增长,通过其廉价劳动力而为世界各地提供廉价商品。但是,经过2008年的金融危机,人们已经几乎都认识到,如果中国要维持其高速的发展,必须更多地依赖国内的需求和消费。而要扩大内需,必须提高其非正规经济中的工农收入和消费——因为他们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并且是把收入最大比例用于消费的人群。

     

    至于环境污染问题,地方政府的积极招商引资不仅导致了对国家劳动法规的无视,也导致了对国家环境法规的无视。(Economy, 2004; 张玉林, 2007, 2009; 亦见黄宗智, 2009b: 81)  无论中央的用意和修辞如何,地方政府在运作中的实践乃是中国今天环境污染危机的一个关键原因。这方面显然同样不可持续。

     

     

    八、重庆的实验

     

    有的读者可能会觉得本文所隐含的关于社会公正的倡议只是没有实际根据的凭空臆想。为此,我们下面要转入关于重庆市(人口3300万,在册农民2300万)最近几年实验的简短讨论。那里,地方政府依赖的正是国营公司的特长来推动快速的GDP增长,五年(2007年~2011年)平均年增长率16%(见屈宏斌[2012]的详细研究),同时,也借助于国营公司的利润而做到特别出色的社会(公平)发展。在重庆,国营公司的利润被称作税收(第一财政)和(城市建设)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收入(第二财政)之外的“第三财政”。(黄宗智, 2011b)。

     

    首先,第三财政的收入被用于为在城市打工的“二等公民”农民工提供与市民相等的福利。改变户籍的农民可以在五年期间保留其土地权益(下面还要讨论)。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的系统的研究报告说明,此项工程在2010年8月启动,到2012年3月,才一年半的时间里便已经为322万农民工改变了户籍,提前完成了原来计划要三年时间的工程(于至善, 2012; 亦见黄宗智, 2011b)。这个数目基本包括所有在主城区工作五年以上以及在其它各区城镇工作三年以上的农民工。转为市民身份意味着他们现在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退休、教育等福利。

     

    正如市长黄奇帆所说,之前的重庆福利制度含有两个不同等级。其间的差别鲜明地体现于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赔偿费:一个城市居民是20万到30万元,而一个农民则只有8万到10万元。至于普通的福利,按照重庆市的规定,在主城区的单位要为其市民职工的退休福利支付其工资的20%,但为农民工则只需要支付12%;要为其市民职工的医疗保险支付1400元 / 年,而为农民工则只支付480元 / 年。(上文指出,近三年的医改把95%的农民纳入基本低等医疗保险,但绝对没有能够做到城乡同等的医疗保险和服务。)要整合为同一标准,光是这两项福利市政府便需要在15年期间为农民工每人支出约2万元。此外,对许多农民工来说,更关键的是教育费:城市居民基本免费,但一个农民工家庭如果要让其子女在城市上学,必须支付数千元 / 年或更高的“择校费”。(九年免费普及教育只在户籍所在地生效。)要为农民工提供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卫生和住处等服务,还需要大约1万元 / 人(黄奇帆, 2010)。

     

    另一项为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大学生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建造廉价公租房的工程同样感人。市政府正在建筑4千万平方米的公租房,计划人均约15~20平方米,租价每月约10元 / 平方米,也就是说,一家三口一套的50~60平方米的两室一厅房子月租价约500~600元(远远低于一个北京年轻讲师为一个一室一厅所必须支付的起码3000元 / 月的租金)。这样,可以为200万~300万人提供住房。按照规定租户可以在五年之后购买其所住的房子,但不能在市场上盈利出售,只能反售给市房管部门。(黄宗智, 2011b: 17及其后)截至2011年底,已有8.2万套主城区房子以及3万套散布其它各区城市的房子,经过公开和透明的摇号配租程序,被分配给总共30多万人。(《增投资促消费  重庆公租房已惠及30万人》,2011)在主城区,新盖的公租房被分布于21个不同的商品房大组团,这样,避免形成公租房贫民区,让公租房和一般商品房享有同等的社区公共设备和服务。(黄宗智, 2011b:17)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所储备的土地的市场增值以及国营公司的利润。2012年始,重庆的国营公司须要为公共利益上缴其利润的30%给市政府(于至善, 2012),而重庆市政府则从2008年开始每年把其总支出的50%以上用于类似上述的民生工程(《国企托底重庆发展  国资成政府第三财政 》,2010;黄宗智, 2011b: 17)。

     

    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来说,这样的国家福利开销和计划经济时代不可持续的政策是相同的。但重庆的战略不是像(土改、集体化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革命经济时代那样的为公平而公平,而是借助社会发展来推动经济发展。显然,把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居民,并大幅度提高其生活水平,定然会扩大国内需求和消费。

     

    此外应该明确,把国有公司的利润用于民生绝对不是什么“不公平”的措施,因为国企自始便是“全民所有”。把国营公司的利润用于提高为中国经济发展付出最多的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少数权贵的私利,乃是再公平不过的事情。这里隐含的设想是把国营公司建设为真正意义的“公共公司”。这样的举措可以有不同的理论根据:譬如,以城市来扶助农村,或以富裕来扶助贫穷,有点像发达国家为(其前殖民地)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那样。但我认为更强有力的论据是促使“全民所有”单位为全民公益做出贡献。

     

    在如此发展战略下的重庆,其经济状况显然相当健康。这个事实的最好见证也许是重庆的房地产业和市场,十分不同于中国其它大城市。重庆市政府对住房这个中国头号民生问题采用的是分三个层次的做法,一是占据30%比例的廉价公租房(相对于其它地方的才3%~5%),二是60%的商品房,三是10%要交纳特别物业税的高档奢侈房。此外,政府一直严格控制房产地价,规定不能超过楼盘价格的1/3。结果是,截至2011年底,政府仍然把市区新盖房子均价控制在2010年的6000~7000元 / 平方米。这是一个中等收入阶层能够支撑得起的价格(相对于北京和上海等地市区的起码30000元 / 平方米)。(黄宗智, 2011b: 18, 2011c; 亦见《2011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均价及2012年高档住房应税价格标准》,2011)这样的情况显示的不是“房地产泡沫”而是一个可持续的、结合私营和国营公司的房地产业和市场。

     

    此外,重庆的国营公司大多数(虽然不是全部)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司,诸如高速公路建设、能源提供、城市交通、水务、公租房建设等。整体来说,这些国营公司并没有妨碍私营公司的引进和发展,其实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必须条件。事实是,2001年到2009年重庆非国营企业在GDP中所占比例从40%上升到了60%(王绍光, 2011:图5;亦见黄宗智, 2011b:22)。这是和全国基本平行的发展趋势(胡鞍钢, 2012)。

     

    重庆市的例子证明,用国营公司的利润来促进公平发展是条可行的道路。也就是说,超越西方现代经济思想的私与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二元对立,而采用一个在中国实际情况下比较实用的做法,即把在官僚经营和再分配政策下不堪重负的国有企业转化为生气蓬勃的市场化国营盈利公司,但不是为盈利而盈利(或为管理层、地方政府或公司本身而盈利),而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盈利。而整个经济体系则是个国营与私营公司的混合体。

     

    在经营公司以外,政府在其它方面的积极举措也是这一切之所以成为可能的关键。一个特别能说明问题的是渝新欧铁路运输。它创建的目的是把位于内地的重庆建立为一个“口岸”,打通它与庞大的欧洲市场的连接。首先是与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而后是与波兰、白俄罗斯和德国达成协议,让货物在重庆一次性过关,然后通过上列国家直达德国的杜伊斯堡(Duisburg)。全程共需14天,④要比通过上海或深圳而后海运到欧洲快二十来天。2011年5月,距原来和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签订协议还不到一年,黄奇帆报告说铁路已经开通。到了2012年4月,已经每周通行两个班次,预计年终将会达到一周三个班次。同时,成立渝新欧物流公司,由重庆市控股,哈、俄、德等参股。目前,每40英尺的集装箱运价不过8900美元,预期可以进一步减低。(《渝新欧铁路:重庆向西,穿越世界心脏》,2012;《渝新欧(重庆)物流公司成立  重庆将成欧亚货物集散中心》,2012;黄宗智, 2011b:8)

     

    正是那样的物流条件的预期,促使重庆能在与其它地方政府竞争之下,吸引到惠普(Hewlett-Packard)、富士康(Foxconn)、宏基(Acer)、广达(Quanta)、英业达(Inventec)等公司,借以创建其新的信息产业园区。2012年4月,仅仅在和惠普与富士康在2009年8月签订协议的两年半之后,重庆已经达到年生产不止5千万台笔记本电脑的地步,预期在2014年可能达到1亿台 / 年,相当于原来预测的全世界3亿台总销售量的1/3。那样的话,重庆将会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地。(《重庆今年拟生产5千万至6千万台笔记本电脑》,2012; 黄宗智, 2011c: 7)

     

    毋庸说,这样和欧洲的物流连接对其它产业也起了关键作用,例如天然气和MDI(是生产被广泛用于冷热保温的聚氨酯[polyurethane]的主要原料)生产,由德国的化工产业巨头巴斯夫(BASF)公司的350亿元投资带头;以及汽车产业,主要是长安汽车公司和其伙伴美国福特(Ford)公司。显然,一个私营企业,甚或一个国营公司都不可能推动如此的投资和发展。只有政府(中央和地方)才有这样的能力(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 2011b: 7-9)。

     

    可以见得,重庆的发展战略明智地借助 / 利用跨国公司,依赖它们来推动产业的“集聚效应”。同时,它广泛使用“土地财政”,在这点上和中国其它地方基本相似(详细讨论见黄宗智, 2011b: 9-10)。另外,和其它地方一样,它必须和私营企业、其它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的企业竞争。

     

    它和中国其它地方的不同是它特别突出社会公正,而且不仅是为公正而公正,而是借以推动经济发展。这个发展战略非常清晰地显示于重庆政府处理土地的方法。土地收入在全国各处都是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重庆没有让土地的市场增值(我们可以理解为一个三阶段的过程:从原来的征地到具备基础建设的“熟”地,到最终盖好楼盘的地)完全归属于开发商和政府机关,而是把其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平。最好的例子是廉价公租房——这里,政府的“投资”主要是其所储备的土地及其增值,而后用楼盘的租金(包括出租给商店的租金)来支付贷款利息,本金则用楼盘出售收入来支付。其经济战略,正如前市委书记和黄奇帆市长所说,是借助社会发展来推动经济发展,借助提高社会低收入人员的生活水平来扩大内需。他们的目标不仅是GDP发展,也是公平意义上的社会发展,其衡量标准则是世界银行所用的基尼系数和城乡收入差别。(黄宗智, 2011b:16-19)

     

    此外,市政府大力推动“微型”私营企业的发展,借以扩大就业。一个自身投资10万元、解决7个人就业的私营企业,可以获得政府5万元的资助,另加15万元的贷款,由此形成30万元的启动资本。这项工程的计划是到2015年发展总共15万家如此的微型企业,预期为100万人提供就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2)。2011年年底,此项工程已经促成5万个这样的新兴企业,职工共35万多人(崔之元,2012)。

     

    至于农村,市政府发起了“三权三证”的工程,目的是让农民可以用自己的土地权益来作为抵押向国家正式金融机构贷款,而此前农民都只能向亲邻朋友(或高利贷商人)非正规地贷款。每亩被复垦的农村宅基地,经过证明可以换取一亩地的“地票”,而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这样的地票可以允许地方政府在中央严格维持“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下增加一亩城市建设用地,而那样的建设用地必然会增值。我们可以用形式化的1万元 / 亩未开发的土地价格,10万元 / 亩具备基础设施的熟地,和100万元 / 亩的最终具有楼盘的地来概括。因此,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每亩地票都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重庆市政府的政策是,让农民用其地权的85%的市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10年年底, 1亩地“地票”(在政府创办的地票交易所)的市价已经达到10万元,2011年7月更增至15.5万元。对农民的其它两种地权,即承包地权和林地权,市政府采取同样的做法(当然,其市场价格要比宅基地低得多)。此项工程在2011年4月启动,计划到2015年将贷款1000亿元给农民。2011年年底,当地银行已经贷出57亿元。这是个创新性的举措,也许能够为不少农民提供融资的机会。(洪偌馨,2012;黄宗智、高原、彭玉生, 2012:26-27;亦见黄宗智, 2011b)

     

    重庆的实验固然因为前市委书记在2012年3月被突然免职而遭受到一定的挫折,但是,从长远的视角来看,那并不意味着它的经验因此并不重要。中国过去的发展经验中的极端社会不公和内需贫乏(也包括环境污染)显然是不可持续的。重庆的实验提供的是一条新的比较公平的发展道路。它与过去经验的不同在于用公平发展来推动内需和消费,并借助国营公司的利润来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

     

     

    九、“国家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可以用人们惯常用来描述中国改革时期经济的两个对立词——“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突出重庆实验所提出的问题。

     

    “国家资本主义”一词所表达的是中国今天的经济具有一系列的资本主义经济特征——资本占到主导地位、以盈利为主的经济体系、资本家和其雇用的职工收入悬殊等,只不过国家依然扮演较大的角色,尤其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及其国有和国营公司。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的不同是市场和盈利道德观取代了计划和革命再分配道德观。此词所突出的是国家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资本主义实质。

     

    另一个常用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官方自1993年前后开始使用的正式表达。基本概念是这个经济体系是市场主导和市场推动的,在这方面和资本主义经济相同,但其目标则是社会主义的。当然,“社会主义”这个词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包括计划经济和国有经济,但在本文的使用中,以及在重庆的实验中,它主要代表的是一个带有社会公正的国营+私营公司的混合经济体,其理念是“共同致富”。此词的含义是经济发展(“致富”),但是这是带有社会公正的发展,而不是没有社会公正的发展。

     

    本文的讨论说明的是,中国改革时期的实际是“国家资本主义”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正是为什么带有社会公正感的进步知识分子会对改革提出这么多的批评和抗议。他们不反对市场经济,但他们认为,中国革命的社会公正理念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私人逐利所取代。

     

    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之下,重庆实验对大多数的民众来说具有特别强烈的吸引力。因为他们知道,在目前的情况下自己没有太大希望能够达到在城市买房、买车的“中产阶级”精英的收入水平。该人群包括农民工和下岗工人的绝大多数,也包括在城市从事各种销售或服务的个体户,以及农村的务农农民和服务业农民,甚至包括一定比例的“中等收入”的城市白领,亦即全部从业人员的大多数。

     

    重庆实验的基本概念简单明了。在城市化过程中资产尤其是城市建设用地的市场增值,不应该只归属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官员私囊或其个人的官位爬升,或政府的形象工程和办公室等),而应该归属人民公益(“民生”)。例如,为城市30%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廉价公租房,为农民工提供与市民同等的福利,以及为农民提供把其土地权益“资本化”(即用作抵押来贷款)的途径。正是那样的具体措施获得当地人民广泛的欢迎。对许多人来说,重庆经验代表的是,占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人群能够分享到中国惊人GDP增长所附带的利益的一条道路。

     

    上述两词的对立所捕获的正是中国今天面临的中心问题:是继续沿着“国家资本主义”道路走呢,还是调整方向,赋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口号实实在在的内容 邓小平的改革思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所隐喻的最终目标还是“共同致富”,但是,社会公正的问题被暂时搁置到未来,甚至被国家沿用的社会主义修辞而掩盖。但在最近的几年中,正因为重庆实验赋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体和真实的内容,社会公正问题再次被提到了人们的面前。在我看来,这才是重庆实验对未来的史学家们来说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十、结论

     

    简言之,以上对三十年来中国发展经验的回顾指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其所经营的国有公司,在中国快速的GDP增长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理由是,在中国市场化的和混合的经济之中,国家显然比私营企业具备更有利的竞争条件,诸如克服官僚制度的重重障碍,组织和动员资源,获取补贴和税收优惠,乃至绕过甚或违反国家自身的劳动和环境法规等,借以扩大公司的利润。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些条件称作一种制度性的“比较优势”。和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同样,它们是中国过去发展动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比较明显的经验叙述之所以如此充满争议是因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和话语在国内外的强大影响。那套话语享有(英国和美国)新保守主义意识形态的支持,也享有自我表述为一门科学的经济学学科主流的拥护。结果是几乎所有的观察者都坚持突出国营公司的短处和夸大私有产权与私营企业所起的作用。事实则是,中国的国家机器在整个改革时期都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而国营公司则已经证实自己能够成功地进入全球市场的盈利竞争。这个事实见证于59家国营公司成功进入《财富》500强行列(非国有公司则只有两个)。对中国来说,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同样,在和具有更充裕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的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如果没有国家的积极参与,如此的成绩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这是因为国家是唯一具有如此强劲势力的实体。

     

    新自由主义经济霸权话语所坚持的论点,即唯有私有公司才可能促进经济发展,其实把我们的注意力导向了一个伪问题。真正关键的问题不是国营公司应否扮演重要角色,更不是它们应否存在,而是它们的利润的用途和目的。迄今为止,其很大比例的利润被资本家、官员和国家机器本身所吞噬,而不是被用于全社会和公共利益,因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如“国家资本主义”一词所表达的那样。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试图争论社会不公的现实并不存在,借助的是抽象的所谓“刘易斯拐点”模式,试图论证中国已经进入那样的拐点,其劳动力市场已经整合于城市的“中产阶级”。同时,也借助美国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模式,争论中国的中产阶级已经像美国那样占到全人口的大多数。但实际是,总从业人员和人口的85%仍然在二等的非正规经济中工作和生活,被迫接受低等的报酬,超常的工作时间,没有国家劳动法规的保护,没有(或者只有二等的)医疗、退休等福利,以及没有在城市学校受教育的权利。只要如此的社会现实依然存在,中国的经济不可能具有可靠的内需依据。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不能理解国家和国营公司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意味着他们也不能理解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危机的真正根源。国家所以能够在经济发展方面达到如此绩效的部分秘诀是其有意无意地凭借绕过甚或违反自己所设立的法规来扩大企业利润。这才是今天严峻的社会不公的真正根源。而这个问题在人民眼中之所以如此惹人注目,部分理由正是因为党和国家在其话语中一直都在继续沿用社会主义的公平理念,同时也是因为今天和过去毛泽东时代在这方面的差别极其鲜明。而严峻的社会不公正是中国经济结构之所以脆弱的原因:它不具备稳固的内需和消费基础。

     

    上文强调的因此不仅是(暂时还占据着霸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严重失误,也是中国调整方向的紧迫必要。当前要做的绝对不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一再提倡的消除盈利性国营公司,而是要改变他们所以存在的目的——从赋利予开发商和官员到造福全人民。鉴于中国经济改革的起点是国有经济而今天的国营公司依然占据到国民经济的将近一半,国营公司在中国发展经验中的重要性实在再明显不过了。同时,鉴于国营公司在理论上依然是“全民所有”,它们的利润应该被用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少数权贵也再明显不过。再则是这也是唯一可以有效扩大内需而促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要调整其方向,国家可以从严格控制贪污腐败着手,并明确规定国营公司的利润必须被用于公共利益来改正当前严峻的社会不公。那样的话,既可以帮助推进国营公司运作文化的改造也可以为国营公司所享有的一些特殊有利条件提供正当性。关键不在消除国有公司而在促使他们服务于全社会。

     

    最近的重庆经验让我们初步窥见这种做法的潜力。(即便是中国银行的例子也证实,树立比盈利高尚的理念对改革银行的运作文化是多么的重要。)这是现有“主流”经济思想所不能理解的要点,也是重新塑造中国未来的要点。它是一条真正能够结合中国革命的社会公正理念和中国改革的经济发展“奇迹”的道路,也是一条能够超越传统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结合私营和国营公司、市场经济和社会公正的新道路。

     

     

    *感谢崔之元、塞勒尼(IvanSzelenyi)、彭玉生、李放春和汪晖的建设性评论,特别感谢张家炎和白凯的详细阅读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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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表4-3给出的“第一产业”人员总数是2.97亿,但其表4-2则显示,其中许多人是兼业的,而兼业人员中共有0.37亿人在统计中被纳入“个体户”或“私营企业”范畴。这里的2.60亿数字得自乡村从业人员总数的4.69亿,减去1.56亿乡镇企业职工、0.30亿私营企业职工和0.23亿个体户。(《中国统计年鉴》,2010:表4-2、4-3) ②也有固定资产投资数。 ③《财富》500强上列名的四家中国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第170名)、中国银行(第215名)、中国建设银行(第230名)和中国农业银行(第277名)。(“ListoftheLargestCompaniesofChina,” 2012) ④目标是12天。预期完成重庆—兰州铁路(现在的路线是重庆经西安到新疆)以及哈萨克斯坦新建的铁路之后便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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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国内十年教学回顾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本文是作者对自己在国内十年教学与写作的回顾与反思。首先是对当前影响最大的两大理论传统——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以及两大次要理论传统——马克思主义和实体主义的简单讨论。重点不在学术史研究而在学术实用,从如此角度来点评四大理论传统。然后,回答文章的中心问题

    我十多年前发表了《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回顾自己学习和运用学术理论的经历,强调学习和使用理论,应该同时兼顾多种传统,以经验证据为准绳来决定取舍。(黄宗智,2003b[1998])之后在为国内研究生们写的《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一文中,更突出地强调在学术研究中,理论概念和经验必须相互连接,两者缺一不可,好比左右双手并用。文章指出,可以借助与现有理论的对话来建立自己的新概念,来创建可以验证的新的中层理论概念(区别于不可验证的宏大理论)。更高的境界是借助不同理论传统的交锋点来形成自己研究的问题。(黄宗智,2007c)此篇是前两篇的后续讨论,是对我这十年来在国内教学和写作的经验性回顾,也是对当今在学术界影响最大的两大主要理论传统和两大次要传统的反思。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是对理论的学术史研究,也不是对其思想史或哲学史的讨论。其目的不在就理论论理论,而在学术实用。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在当前的理论和意识形态潮流下,我们要怎样对待理论,做什么样的学术 目前学术界影响较大的理论体系对我们做学术能有什么样的帮助 同时,又会起什么样的误导作用 

     

    这十年来在国内教学,为国内读者写作,最使我惊奇的是,新自由主义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竟然远远超过在美国。对我来说,新自由主义理论固然具有它一定的是处和洞见,但它同时带有许多明显不符合中国实际的部分,对理解中国来说充满盲点和误区,亟须纠正。本文简略探讨这个理论传统今天在美国和中国学术界所占的霸权地位,并进而讨论影响第二大的后现代主义理论传统,以及两个最主要的“另类”理论传统,即马克思主义和实体主义理论传统。文章对四个传统分别作出评论,主要从自己的学术实践来提出意见。对它们的反思和应用是我近年来学术变化的一个主要动力。

     

    另一个主要动力来自对中国现实的关怀,从消极转到积极。过去作为处于美国学术界比较边缘地位的“中国研究”的一员,多年来习惯于一种对中国只带有消极关怀(想而不写)的心态;但是,回到国内为关心国是的青年学者开课,并为国内读者写作,自然而然地从消极的关怀转向积极的参与。这样,更把主要理论传统所包含的前瞻性论说带到自己学术研究问题意识的中心地位。文章也总结了我近年来在这个方面的思考和学术研究。

     

     

    一、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

     

    国内一般所谓的“新自由主义”在学术界的霸权地位,其实远远超过在美国的所谓“新保守主义”。两者的基本教条是大致相同的(美国的新保守主义更多附带一种近乎帝国主义的制度输出愿望,想把自己的制度强加于别的国家),但其在中国的影响比美国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便是在“金融海啸”引起全世界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反思之下,其在中国高等院校的强势地位仍然没有动摇。

     

    这个现象颇耐人寻味。表面看来,美国到底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其意识形态的大本营。新自由主义在那里的影响力怎么反而弱于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社会主义中国” 

     

      (一)为什么在中国威势比在美国更大 

     

    究其原因,首先是,美国的新保守主义,顾名思义,乃是保守的思想。它的核心是新古典经济学,主要反对美国从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之后,国家越来越多干预市场的历史潮流,因此称作“保守”。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主要来自保守(右派)的共和党的右翼,针对的是民主党过分的国家干预。中国的新自由主义则不同,它伴随“改革”和“思想解放”而生,是针对过去高度官僚化计划经济的反动,因此,一定程度上更具新颖性和活力。这是原因之一。(虽然,它今天很大程度上已经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颠覆性转向一种维护既得利益的保守性。)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近年作为第二主要思想潮流的后现代主义,其含义和影响在两国十分不同。这点需要花点篇幅来说明。在美国,后现代主义的思想核心是对实证主义认识论的深层反思和批判,强调主观因素,否定客观,否定绝对真实,否定唯物思想。它是对西方长期以来(从天主教到现代科学)在认识论上的绝对主义的反动。它成功地在整个学术界质疑了实证主义,推翻了现代主义的认识论。它的影响力可以见于这样的现象:近二三十年来,学术界人士在提到过去认作无可置疑的事实和客观现象时,普遍地要加上引号,或“所谓”两个字(例如“所谓事实”、“所谓客观”)。

     

    在中国则很不一样,学术界没有像西方那样程度的认识论上的焦虑,没有像西方那样的,从笃信上帝到笃信科学,而后到彻底怀疑科学所导致的深层认识危机。中国的学术界对后现代主义的理解重点,不在怀疑客观和事实,而在质疑西方现代主义所连带的西方中心主义。以在法学界影响甚广的“本土资源”论为例,其重点在针对全盘西化的新自由主义移植论,也就是说西方中心论,试图从中国“本土”的实际和传统来与之抗衡。它归根到底主要是一种本土感情(民族主义)的表现。

     

    在中国历史学界,后现代主义的影响远不如在美国那么强大。在拒绝过去的阶级斗争框架之后,一个重要倾向是美化清代及其市场经济,借以“去西方中心化”,但主要的潮流则是“碎片化”的研究,抛弃了过去那种对历史整体的意识形态化认识,但一般并不附带拒绝经验和客观真实的倾向,甚或正好相反(下面还要讨论)。

     

    可以说,后现代主义在中国(除了个别的学术领域之外,例如比较文学),不能够称作一个实实在在的学派,不能够被视作一个在学术实践层面上真正具有庞大影响力的理论。它没有太多公认的经典或教科书。在社会科学诸领域,影响力最大的是萨伊德的“东方主义”和吉尔茨的“地方性知识”概念(两者都被纳入我在国内为研究生们开设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课程),而对它们的理解和接纳,主要源自“去西方中心主义”的动机,而不是怀疑一切客观事实的动机。

     

    这就和美国很不一样。在那里,后现代主义根本性地动摇了实证主义科学的基础。其认识论附有一大堆的高水平理论,从语言学到哲学,从艺术和建筑学到认识论,从文本分析到法学和社会学与人类学,都具有很大的学术势力,形成彻底质疑现代主义的大潮流。(例如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福柯[Michel Foucault]、 德里达[Jacques Derrida]、詹姆森[Fredric Jamison]等的著作。)

     

    在美国的人文学科里,后现代主义已经占到新主流地位,几乎是霸权地位。在社会科学中,它也有巨大势力:在历史学和人类学领域,它已经占到近乎主流地位的优势,在社会学中则几乎已经形成和新自由主义两权对峙的局面,而在经济学、哲学、政治学领域,其势力虽然不如在以上诸学科,也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其占到主流或分权地位的学科,它直接控制或部分控制了学科基本内容、教员聘任、职称评审、研究生遴选等关键环节。(这当然和美国的高等院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和中国相比,教授们享有较大的权力,一旦占据重要大学的职位,便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左右本学科在该校的发展方向。)

     

    这种状态和美国高等院校长时期对政府的批判传统有一定的关系。学术界人士一向以展示自己的独立精神为荣,几乎认为独立批评,尤其是批评政府,乃是作为学者的一个基本条件。绝少人会简单地遵循官方的意识形态和言词;无论心底里如何想,也必定要摆出独立批评者的姿态。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一种潜规则。学术界也因此一向比一般民众的政治立场相对“进步”、“左倾”。在过去,高等院校乃是反对美国帝国主义(例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反越战运动)的左派思想的大本营;今天则是后现代主义影响的主要所在地。过去在高等院校,(老)左派和右派分享权力,相互制衡;今天则是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分享权力和相互制衡。(虽然如此,在一般民众中,后现代主义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知之者其实为数甚微。)

     

    由于后现代主义在美国学术界更强大的势力,新保守主义在美国没有能够达到像新自由主义在中国学术界的考核制度中如此完全的霸权,而是处于与后现代主义分权和妥协的局面。这两大理论传统的共同点是它们都高度意识形态化,轻视经验证据。对新保守主义来说,这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掌握最终真理,而在最基本的真理前面,根本就没有客观还是不客观的事实之分。而对后现代主义来说,这是因为在他们的认识论中,本来就没有什么真实可言——一切最终只不过是“话语”或修辞。因此,两者同样偏向理论,轻视经验(也因此使美国无视经验证据而发动伊拉克战争成为可能),并且同样敌视马克思主义。如此的共识更促成它们之间的一种妥协,甚至联盟。

     

    在双方分权共处的局面下,两者都分别默认对方的正当性,并因此促使学术评价简约化为一种关系“政治”,越是“前沿”和“一流”的大学越是如此。以我自己任教38年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为例,此前那种严谨的客观学术评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后现代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认识论上的相互容忍。在学术评价的场合,互相让对方选择与自己意见一致的人士来做评审。(详见黄宗智,2008a: 533~535)两者的权力关系可以比喻于长期拉锯的共和党和民主党,一个今天是执政党,另一个则是在野的反对党,但两者在议会中共存,而且在野党在短期内便很可能执政,当前则占有一定的分享权力的地位。

     

    在中国则是由新自由主义在制度层面上独享霸权。在“与国际接轨”的大潮流下,新自由主义已经在制度上深入到教科书、核心刊物等,而由此也在研究生的遴选、教员的聘任与评审中占据霸权地位。一个具体的例子是,我自己这几年所在的国内学术单位,虽然是在一位认同于“另类”学术的非常能干的院长的领导之下, 并且附带有新左派的倾向(包含经过重新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去西方中心化的后现代主义,以及一定程度的本土意识),但事实上,在关键性的招生、招聘以及评审方面,实际上几乎完全由占据霸权地位的“主流”经济学所左右——依据它们的标准而选定必读书目,设计考卷问题,规定要在哪些刊物发表论文等,几乎完全臣服于新自由主义知识体系之下。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学科的未来其实完全被新自由主义所掌控。

     

    这部分是因为体制问题。中国的体制是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民主集中制。研究生招生制度被完全控制于全国统一的官僚体制之下,采用的是行政管理手段。在僵硬的应试教育制度下,个别学校和院系,更不用说个别教员,欠缺自主招收有特殊才能但没有超过分数线的学生的权力。要建立起有制度性依据的“另类”做法,真是谈何容易。无论是建立“博士点”、学术“特区”,还是新学科等,都必须面对高度统一制度化(官僚化)的体制。目前,“另类”分子只能依赖党内右、左之分,一定程度上借助(老)左派来争取活动和话语空间,但是,在一统的制度性实际运作中,新自由主义其实已经占据了绝对的霸权地位。

     

    我个人由此得出的实用性结论是,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霸权比在美国更需要反思、批判、挑战。

     

      (二)要么轻视经验研究,要么完全拒绝理论

     

    在美国,由新保守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所主宰的学术环境,所造成的部分后果是共同偏向理论,并造成理论与经验的割裂。两者都认为,在理论和经验之间,理论占据决定性位置,认为一切争论全是理论争论,经验证据只是装饰。两者的霸权其实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在那样的环境下,今天已经越来越少有双手并用、紧密连接经验与概念、在两个层面上同时具有新鲜建树的学术研究。

     

    在中国,新自由主义一定程度上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和支持,与官方的社会主义话语并存于极其微妙的关系之中。在那样的环境下,有的高度教条化的经济学家们,酷似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留学苏联的陈绍禹(王明)、秦邦宪(博古)等“海归”领导人。陈、秦等经过在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坚信马列理论乃是革命的绝对真理,坚信苏联的革命经验乃是全世界社会主义革命的典范。今天在美国受培训的中国经济学家们,有的同样以为自己已经掌握绝对真理(“科学”),意图以之改造中国。两者同样不顾中国实际,无视中国实践经验,要把中国推向已经给定的教条。过去是城市革命、工人阶级专政,轻视农村和游击战;今天是市场经济、资本和“效率”挂帅,忽略农民和公平。新自由主义中影响最大的所谓“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更建构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间的绝对对立——私有产权vs.公有制;市场vs.计划;市场分配vs.国家分配;个人抉择vs.官僚抉择——并以此完全拒绝中国的现代革命传统,完全无视其历史背景。如此的二元区分,特别清晰地展示于今天在国内影响最大的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和科尔奈(Janos Kornai),也可见于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科斯(R. H. Coase)、诺斯(Douglass North)等经济学理论家。(我开设的课程把舒尔茨的著作当做掌握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切入点。)

     

    和过去的马列主义同样,今天的新自由主义是以普适真理和科学来自我包装的。不同的是,过去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把它视作“政治”的核心;今天则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去阶级的“政治”。即便是在极其显著的社会不公现实之下,新自由主义只讨论个人利益和博弈,拒绝讨论阶级矛盾。

     

    和过去马列主义指导下的研究同样,教条化的新自由主义经验研究多受其意识形态所主导。它在表面上虽然强调“科学的”、实证的、精确的经验研究,但实际上缺乏真正的、既有经验根据也有创新概念的学术研究。这种教条化的学术主要有两种:要么努力证明新自由主义理论,时而借助貌似科学的计量方法;要么试图说明中国去他们的理想图景还有一定的距离,借以强调中国必须向新自由主义理想进一步迈进。这种研究其实和冷战时期的美国中国研究非常相似。它们呼吁,要确立私有产权,确立纯粹的市场竞争,遏制、消除国有企业,目的是建立和(他们想象中的)美国相同的完全私有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在这些大潮流下,也有相当部分学者,面对学术的高度意识形态化和理论的明显不符合现实,坚决拒绝意识形态化理论,许多人并连带拒绝一切学术理论。和毛泽东时代的部分学者同样,他们以经验主义来卫护自己的求真理念。这种现象在经验研究传统一直占主流地位的历史学科尤其普遍,形成当前的“碎片化”研究趋势。在经济学领域,则可见于纯技术性的研究。但问题是,经验研究从来只可能是学术的一只手,脱离概念的建构和运用,等于是自缚另一只手。用这样的方法来培训研究生,等于是迫使他们脑袋里那块概念肌肉萎缩,使得他们之后即便想利用分析概念也会力不从心。

     

    至于引用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学术,它们主要借用后现代主义对西方现代主义的批判来树立中国传统(或乡土文化)的正当性,借以去西方中心化。部分学者则更是模仿美国学者的话语分析,并且多多少少染上了美国最时髦的后现代主义学术特征,即主要以批判姿态呈现自己——竞相试图对现代主义作出深层的反思与批判,把建树理解为批判。如此的学术,多缺乏扎实的经验根据。

     

    在以上论述的经验与理论分裂的学术环境下,青年学者相当普遍养成了一种浮躁的阅读习惯。面对缺乏概念的“碎片化”经验堆积,他们认为,如此的研究意义不大,只需稍作浏览。同时,面对没有经验检验的理论空谈,他们觉得只需快速总结出“观点”,不需要详细阅读。这样,就养成轻浮阅读的习惯,并普遍以此来应付学校的课程。较少有学生具备独立学术思考和积累学问的阅读态度,即习惯性地质问,此作的概念和其经验证据把自己说服了没有 

     

    以上是我这个外来者对国内学术环境的初步认识。本文要提的问题是:在这样的学术环境里,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当然,在新自由主义学术占据制度化的正当性现实之下,任何“另类”学术,包括扎实的学术研究以及“另类”的理论思想,影响和势力都比较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因此放弃学术最基本的对真实和真理的追求。我个人更认为,我们也不可放弃连接经验与概念 / 理论,因为唯有那样,才有可能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我自己在教学中常常对学生这样说:理论不可盲从,也不可拒绝;西方理论是其学术的核武器,必须面对和掌握,才有可能超越。

     

     

    二、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之外的“另类”理论 / 思想

     

    新自由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可以说是当今中、美学术界两大主要理论体系,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体主义传统则可以说是两大次要传统。作为学者,我们必须做去意识形态化的研究。(不然,何谈“学术” )这就意味着我们应该广泛采用多种学术传统的洞见,或借助其间的张力来反思每个理论传统,或与其对话来提炼自己的新概念。从这样的角度来观察,在后现代主义之外,两大次要学术传统也是批判、超越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的重要可用资源。

     

      (一)中美左派思想影响之异同

     

    中美相比,其“老”“左派”思想同样日趋式微。在中国,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理论,过去是国家政权的正式意识形态,但今天很大程度上已经是被遗忘的理论。在年轻一代的学生中,部分由于教育制度对“政治”的强制要求,相当普遍被视作仅是一种修辞。就其现在在学术界的活力,也许还不如在美国处于另类和边缘地位的马克思主义。

     

    但是,由于中国的现代革命传统,由于官方相当程度上仍然沿用过去的革命话语,左派在中国的学术界占有和美国很不一样的另一种空间。一方面,上面已经提到,新自由主义在学术界占据绝对霸权;但是,另一方面,官方的“社会主义”话语也为反对新自由主义霸权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和权力依据。“老”和“新”“左派”都可以借助官方的正式话语来批评新自由主义的原教旨市场信仰,以及其人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教条,可以强调“社会公平”以及“和谐社会”等被官方正式话语认可的价值和期望,也可以有限度地援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批判新自由主义。

     

    在被边缘化的实际下,左派思想一方面趋向一种脱离实际的“修辞化”;但是,另一方面,则也显示了一定的创新力量。首先是摆脱了过去的教条,包括计划经济理论以及庸俗的唯生产关系(阶级斗争)论,认识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原有的宽阔视野,即由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互作用(而不是偏重其中任何一方)的历史演变观点。在对待上、下层建筑关系上,也同样灵活,不会陷入简单的唯物观点。同时,在新的环境下,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原来的、把全人民幸福置于首要地位的价值观念。此外,借助后现代主义理论对西方的现代主义,包括其西方中心主义以及其科学主义(也包括马克思主义的这方面),提出深层的反思,并对中国的过去进行更均衡的重新思考。最后,脚踏实地地直面当前的全球化市场经济实际,探索利用其动力以及改善其现实的可能方案。诸如此类的“新左派”理论思想,其潜在的活力和影响远远超过在美国。由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极其尖锐的现实,新左派今天所占的地位虽然比较边缘,但它具有庞大的社会基础,不容低估。

     

    虽然如此,和后现代主义同样,新左派也没有能够在学术体制之内扎根,在教科书、核心刊物、教员聘任、考核以及研究生遴选等方面,都没有能够形成真正的势力,其所掌握的权力其实局限于个别学者的声誉和地位。但是,鉴于改革三十年以来的不公平发展这一基本事实,新左派理论是具有巨大潜力的,也是今天挑战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另类理论。

     

      (二)处于左右之间的实体主义理论

     

    至于实体主义理论,它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从来都不曾是主流理论,但它一直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它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对原教旨市场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它的主要代表,也许可以视作社会学—经济学的波拉尼以及农民学传统的恰亚诺夫和斯科特。因为小农经济在中国的强韧持续,其影响要比在美国大得多,没有像美国那样伴随小农经济的消失而趋向式微。在美国则只有在对第三世界的“外国区域研究”(foreign area studies)中,影响较大,主要限于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等学科。(至于法学领域,美国的实用 / 现实主义法学也许也可以被视作实体主义理论传统的一部分。它在美国影响较大,长期与形式主义抗衡,拉锯。下面还要讨论。)

     

    今天,实体主义理论仍然不失为一个可用资源,在美国有相当深厚的批判新自由主义的传统。譬如,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影响最大的历史社会学理论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便同时采用这个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传统来批判新自由主义。(美国上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也同样借助马克思主义和现实主义两个传统来批判形式主义法学。)在前苏联,则是在斯大林的恐怖政治之前,恰亚诺夫的理论曾经有过非常重要的影响。今天,它仍然不失为重要的另类理论传统,对小农经济仍占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它也是批判和反对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的一个重要另类资源。

     

    在研究方法上,实体主义理论比较倾向质性和社区研究(有点类似于毛泽东时代的所谓“解剖麻雀”方法),如果使用计量方法,则要在那样的基础上方才采用。这种方法很好地体现于过去曾经一度占到人类学主流地位的社会人类学和经济人类学。与形式主义研究方法不同,它更倾向于从经验到概念的研究进路,而不是形式主义所广泛使用的从理论到经验再返回到理论的研究进路。对惯常在没有任何感性认识的条件下,滥用定量的形式主义研究方法来说,它可以起重要的纠正作用。(这方面,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质性研究形成鲜明的问题之后,方才有深度、针对性地使用计量,然后再返回到质性研究中去检验、阐释。)在这方面,实体主义理论和研究方法在今天其实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开设的课程同时纳入以上两个另类传统的阅读材料。

     

     

    三、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在中国现今的学术环境中,显然十分需要有一定的政治意识和自省,认识到新自由主义的高度意识形态化,认识到它在学术界和社会上的影响,方才有可能破除其误区和盲点,做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学术研究。在批判中,后现代主义、新左派和实体主义理论,只要符合中国实际与需要,都是可用的宝贵资源。

     

    我自己在这方面花了不少精力,针对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流行的“形式主义”理论传统提出批判,也针对法学界中同样占霸权地位的形式主义理论提出批判。

     

      (一)批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在上世纪60年代,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力争,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要素会得到最佳配置,不可能会有过剩——土地、资本如此,劳动力也如此。据此,他坚持印度(和中国都)没有过剩劳动力。两地的农业发展都无需考虑人口压力问题,只需要能够促使农民增收的新技术。他的学说可以视作当时(在发展中国家的)所谓“绿色革命”的意识形态。

     

    首先,应该说明,即便是1979年授予舒尔茨经济学奖的诺贝尔委员会,也对他这种观点带有一定的保留,因此,他们把该年的经济学奖,同时授予论证发展中国家农村具有“劳动力无限供应”的刘易斯(W. Arthur Lewis)。

     

    针对舒尔茨忽视中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论点,我指出:舒尔茨对中国劳动力的理解是不符实际的,忽视了其相对过剩的实际。我之前的研究证明,明清时期依赖雇佣劳动力的“经营式农场”确实是按照舒尔茨的理论逻辑运作的,因为它们根据需要而调整其劳动力和劳动投入,趋向劳动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占绝大多数的“家庭农场”(在华北平原占据所有农户的90%,在江南则接近100%)则不同,因为它们的劳动力是给定的。在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之下(家庭农场面积严重不足),他们做出的回应是越来越高度的劳动密集化,倚赖家庭的辅助劳动力来吸收低于粮食种植报酬的手工业(在江南地区特别是纺纱和养蚕、缫丝),以边际报酬递减的代价来支撑“农业 + 手工业”两柄拐杖结合的“家庭化生产”谋生模式。在华北,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平均只种植10~15亩,而经营式农场的劳动力则达到适度的20~30亩。在江南,纺纱的报酬只相当于粮食种植的1 / 3到1 / 2,蚕桑则是以八九倍的劳动投入来换取(相应于粮食种植的)三四倍的报酬。这就表明在当时的市场经济下存在劳动力相对过剩,以及当时农业经济的“内卷化”。(黄宗智,1992[2000, 2006], 1986[2000, 2004])

     

    集体化时期更加如此。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和一些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样经历了所谓“绿色革命”(即化肥使用、科学选种和机械投入)。但是,在人口压力下,江南粮食种植的劳动密集程度达到一年三茬(早稻、晚稻、冬小麦),以劳动报酬递减的代价来换取绝对收入的提高。绿色革命的新投入 + 劳动密集化,所起的作用促使农业产出年增长2~3%,但如此的增长基本被每年2%的人口增长所蚕食掉,结果是劳动报酬停滞不前,也就是我所说的“没有(劳动生产率)发展的(绝对产出的)增长”。

     

    至于去集体化的改革时期,农村约1 / 3的劳动力从农业中释放出来,但农业总产并没有因此下降,展示的是一定程度的“去内卷化”。这也是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很好证明。(黄宗智,1992[2000, 2006])

     

    近二十年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生产,或“离土不离乡”,或“离土又离乡”,其背后也是劳动力过剩的事实。即便如此,农村劳动力仍然相对严重过剩,大量农业从业人员仍然处于“就业不足”的状况之下。这一切乃是改革时期“农民工”浪潮的基本背景,促使大规模低报酬、不受国家劳动法规保护、没有正规职工福利的“非正规经济”的形成。

     

    林毅夫等根据与舒尔茨同样的逻辑,力争中国的庞大劳动力其实乃是其“比较优势”,在改革中的全球化市场经济之下,终于通过市场机制而得到其最佳配置。蔡昉等则一再强调,中国今天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即农村和城市整合的、同等工资的劳动力市场。而陆学艺等则强调,中国已经形成一个“中产阶级”即将占大多数的“橄榄型”(区别于“金字塔型”)社会。他们忽视的是,大量农村劳动力在“非正规经济”中被超时使用、拖欠工资、欠缺福利、没有劳动法规保护等恶劣现象。如此的实际不能简单被称为“比较优势”或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或橄榄型社会,不能无视这么多人的血汗经历。(详见黄宗智,2009c)

     

    当然,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下,丰富的廉价劳动力是个有利条件,配合地方政府的无视国家劳动法规,更加如此。但我们要同时看到其(主要由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的)“剥削”的一面,看到中国的快速“发展”的“奇迹”是以广泛的社会不公来换取的。也就是说,当今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不公其实来自同一根源,即地方政府不顾劳动剥削和环境污染而积极招商引资。(黄宗智,2010d, 2009a)

     

    近年来,由于三大历史性趋势的交汇——生育率的下降终于在世纪之交体现于劳动力绝对量的递减,快速的城镇化(包括大量的农民工非农就业),以及由于收入上升而导致的高值农产品(蔬菜水果和鱼肉蛋奶)的需求增加,促使单位耕地面积上既是更多资本也是更多劳动力的投入(例如拱棚蔬菜和秸秆养殖)——在今后几十年间有可能可以消除劳动力过剩的“内卷化”问题。(黄宗智、彭玉生,2007a)

     

    与舒尔茨的认识不同,我以上的论点不是来自任何单一的理论,而是来自中国的实际经验,展示的不是从理论到经验拼凑、再返回到理论的典型新自由主义研究方法,而是从经验到概念、再返回到经验的研究方法。在对经验证据的理解上,我借助(实体主义理论传统的)恰亚诺夫“农民(家庭农场)经济”理论来形成自己的“内卷化” / “过密化”概念。

     

    作为以上思路的延伸,这些文章兼顾到中国发展模式问题,借以讨论新自由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对错。首先,针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教条,即发展必须由市场 + 私有资本主义公司来推动,我指出,在中国的发展“奇迹”中,地方政府显然起了极大作用,和新自由主义要求政府干预最小化的教条完全不同。同时,地方政府的作为——为了招商引资而无视劳动和环境法规——也是当前社会和环境危机的来源。(黄宗智,2010a, 2009b)

     

    针对新自由主义的教条——认为资本主义发展必定会导致欧美式的橄榄型(即由庞大的中产阶层占大多数的)社会结构,我论证,中国的社会结构其实是(从金字塔型演变为)烧瓶型的,新精英阶层人数和比例确实有所增加,但仍然只占全人口的绝对少数,不会超过5~15%(确切多少的关键在于对“中产阶级”如何定义);占绝大多数的则是农民 + 农民工 + 下岗工人的非正规经济,多达全人口的85%。他们处于中产阶级之外,做的是最脏最累的工作,拿到的是普遍远低于城市正规职工的报酬,基本得不到劳动法规的保障,并且没有或只有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如此的城乡差别以及分配不公,乃是今天中国最最突出的问题。(黄宗智,2010d, 2009c, 2008c)

     

      (二)批判形式主义法学

     

    法学领域的状况和经济领域十分相似。形式主义法学影响最大的理论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西方法律乃是“形式主义理性”法律,与非西方社会的“实质主义”法律十分不同。西方形式主义法律的依据是来自古希腊传统的、被认为是世界文明中西方所独有的演绎逻辑。如此的形式主义理性乃是西方现代文明的核心,是其法律、现代科层制治理,乃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这种观点被改革时期的中国法学界广泛接受,形成现今法学的“主流”认识。(虽然,常有只得其皮毛、不得其真髓的理解和运用。下面还要讨论。)

     

    首先,针对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我指出,它片面强调逻辑和理论,忽视经验和实践。同时,它自以为是普适的,基本无视时空环境,也因此既是(西方)现代主义的,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即便是在美国和德国,都兴起了长期与之抗衡、拉锯的实用主义 / 现实主义以及法社会学传统。他们强调,法律是(应该)应时而变的,需要适应现实与实用。实际上,我们如果摆脱纯理论性的视角而考虑到法律实践,便可以看到,即便是现代西方本身在实际运作中的法律,其实也并不是纯形式主义的,而是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长期拉锯而形成的产物。(黄宗智,2007b, 2009a)

     

    至于中国,我对韦伯建构的理想类型的批评首先是,在中国的法律实践(区别于其“表达”)中,其实含有实用和(可预期的)“理性”的维度,绝对不符合韦伯建构的“实质非理性”或“卡迪法”理想类型,而更接近于他讨论不多的“实质理性”模型。同时,它绝对不像韦伯所建构的纯经验性或回顾性法律,而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它所依赖的不是与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密不可分的“权利”前提概念,而是儒家的“仁”与“和谐”伦理。同时,其所使用的法律思维十分不同于形式主义的完全偏向抽象概念和理论,而是特别强调连接经验与概念,并带有强烈实用倾向的思维方式。(黄宗智,2001[2007], 2003a[2007], 2009a, 2010c)

     

    此外,我指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理解,需要摆脱其简单的官方表达,而看到表达与实践既矛盾又抱合的基本特征(即法律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合起来则更是另一回事);韦伯所看到的其实只是其表达层面。(黄宗智,2001[2007])对现代和当代(改革前后)的法律理解也同样。以离婚法为例,毛泽东时代的法律不能仅凭其表达来理解,更要看到其带有古代传统特征和现代实用性的方面。这尤其可见于其离婚法实践中的调解制度。它既继承了传统的社区互让调解传统,也加上了现代革命的、依赖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干部”和行政调处与调解。此外,还创建了中国独特的法庭调解制度。在继承—赡养法、侵权法、财产法等方面,我们都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看到古代、革命中国和西方的多元共存以及融合与矛盾,绝对不能依赖简单的“形式主义”思维或“全盘西化”意识形态来理解——当然,也不能仅凭“本土资源”来理解或总结。(黄宗智,2006, 2009a, 2010c)

     

    同时,我更指出,国内的移植主义法律有许多地方与中国实际不相符,并且是来自对西方法律的错误理解。譬如,《取证程序的改革》一文论证,进入新世纪之后,在离婚法领域中,盲目移植西方“当事人主义”取证程序,缺乏配套制度(例如证人取证),其结果是在实践之中,导致毫无意义的形式化程序以及违反法律条文本身意图的司法实践。(黄宗智、巫若枝,2008b)再则是《中西法律如何融合 道德、权利与实用》一文,同样说明,盲目移植被误解的西方“修复性正义”,导致牛头不对马嘴的“刑事调解”司法实践运动。这就类似于教条性地提倡西方的“米兰德原则”,而实际上与中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实践水火不相容,乃是完全脱离实际的空谈。(黄宗智,2010c)

     

    鉴于以上总结的研究成果,我特别强调,要纠正形式主义法学片面关注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缺点,我们必须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我因此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进路,赖以纠正脱离实际运作的法学和法史研究。更具体地说,就是从诉讼档案出发来研究中国的法律,对过去的古代和革命时代如此,对移植西方法律的中华民国时期和当代中国改革时期同样如此。唯有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看到其与法律表达(理论和条文)的互动,我们才有可能认识到中国法律在实际运作中的实质内容,才有可能更贴切地理解过去的法律以及其现代的动向。《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一书汇集了我在美国所培养的十多位中、青年学者的文章,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黄宗智、尤陈俊编,2009d;黄宗智,2009a)

     

    当然,这并不是说实践一定是正确的,表达一定是错误的。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实践之中也多有错误的经验,譬如,在离婚法中已经被广泛运用的“当事人主义”取证程序、在刑法中被误解为“恢复性正义”的“刑事和解”,更毋庸说常见的“刑讯逼供”等。这些是今天司法实践中亟须改革的缺陷。其中关键在于要看到实践的后果,而不是沉溺于理论和条文的空谈,因为那样的学术研究最终只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对真实的理解和恰当的立法都无济于事。

     

    以上对形式主义法学的批判的根据,和对中国农业的理解同样,是来自从实际运作(实践)出发的学术,由此概括并建立新的概念,逐步建立具有中国“主体性”的理论,然后再回到经验来检验。这是对当前的形式主义法学和形式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根本性批判。

     

     

    四、现实关怀与建树性学术之必要

     

    以上是以批判为主要目的的学术。但是,我深觉,我们的学术不能停顿在批判层面上,哪怕只是在“象牙塔”的学术层面上。我进入不惑之年后,对自己学术的一贯要求是要做创新性的经验研究,同时从新的材料中得出新的概念。理论的用途不在真理,而在提出问题;我们要借助理论来建立新概念,而不是简单地应用 / 证实现有理论,或简单地证伪现有理论。我们的目的应该是:创建符合中国实际、带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和理论 / 概念。

     

    更关键的是,我自己对现实的越来越积极的关怀。作为美国的“中国研究”学者,相对美国国家和社会来说,只可能是比较边缘的学者,对美国的主要思想潮流和社会问题缺乏发言权。如果关心现实,一般最多只涉及美国中国政策等类型的问题。即便心向中国,也只可能采取消极的关怀,不可能积极关怀或参与其中。但是,近十年来在中国教学的环境则很不一样。在国内,为关心国是的青年开课,我发现,自己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做的学术,有什么具体的、关乎中国现实和未来的重要问题的贡献 在国内,面对新自由主义霸权的现实,当然需要反思和批判。问题是,在批判之上还要建树。中国的现实固然需要批判,但是仅凭批判和否定,对改变现实实在无补于事。

     

    由此,便在自己的“从哪里来”的学术之上,不可避免地加上“到哪里去”的问题。两个问题的结合,更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怎样从这里走到那里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我自己这十年来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不能仅凭想象,脱离眼前的事实而借理论之名来做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空洞论说。我个人认为,一个有用的研究方法是从过去和最近的实践之中来探寻可供今天所用的资源,以用来回答:什么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出路 在目前的情况下,有什么可以依据的资源让我们从这里走到那里 

     

      (一)回顾和前瞻性的实践历史研究

     

    经过这些年的摸索,我认为:要同时摆脱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以及其与后现代主义轻视经验研究的弊端,一个可行方案是在实践历史中探寻可供今天之用的实用智慧。一方面,可以摆脱只重话语、轻视实践 / 经验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倚赖已有的经验和实际基础来确定今天的改革路径,避免毫无实际根据的空谈。

     

    我对“实践”的理解包含三种含义。首先是相对于理论的实践,主要指行动,和毛泽东《实践论》的理解基本相同;同时也是相对于表达的实践,区别于官方表达或话语,这是我研究清代法律得出的概念框架;再则是相对于制度和结构的实践,主要指实际运作的过程,乃是(我开设的课程所纳入的)社会学—人类学理论家布迪厄的基本观点。上面提到的形式主义只重理论 / 概念,忽视实践,所指的是第一种含义。再则是清代的极其高度道德化的话语 / 表达,与其相当实用性的实践形成鲜明的对照(如,由社会自身来处理“细事”纠纷的理念表达,和州县衙门由于实用需要而惯常处理“户婚田土”细事纠纷的实践)。这是第二层的含义。最后是诸如当事人必具“甘结”要求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则明显只是一种形式化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才可以看到的知县们的司法“实践逻辑”,这是布迪厄的概念。(黄宗智,2009a: 第1章;黄宗智,2005a, b)

     

    我提倡的是,在建树性的现实关怀下,可以通过过去这些方面的实践来探寻其中的实践智慧,由此来建树今天可用的方法。所以说,我所提倡的实践历史研究,绝对不是纯回顾性的,而是具有一定前瞻性 / 价值观念的。可以直言,我个人认为,做学术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人民大众谋求幸福,而不仅是一己之利益、地位、声誉、权力或报酬。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假设利己即最佳的公益途径,实质上是不顾社会公平,这也是我们需要探寻另一种选择和可能的重要原因。但我提倡的不仅是纯理论 / 哲学 / 抽象性的探讨,不仅是对未来图景的凭空设想,而是基于实践的回顾和前瞻,借以回答“从哪里来”和“到哪里去”的问题。

     

      (二)法律与法史领域

     

    我2009年完成的民法研究第三卷(《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提倡的是,在中国的法律 / 司法实践历史中探寻立法原则和具体立法的可行途径。上面在总结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中已经提到,回顾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看到其一贯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始终连接概念和经验,并照顾到实用需要。我论证,这是可资今天所用的思维方式,并且已经在实践层面上多有呈现。例如,在继承法上,独特地把赡养老人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连接起来(“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义务……可以多分。……不负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法》第13条),和作为中国现代立法楷模的德国民法十分不同。这是照顾到中国家庭关系和伦理的实用性创新。又譬如,在侵权法方面,既采用源自西方个人权利逻辑的侵权概念,强调必分对错,又十分实用性地看到,在实际生活中,多有不能区分对错的涉及损伤的纠纷,并立法处理如此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这样的立法体现了在采用西方形式法律之上,实用性地照顾到经验实际的思维。再譬如,在婚姻法中,虽然部分采纳了西方的权利和契约概念,但在实际运作中,其核心概念其实是人际关系(“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0年《婚姻法》第25条),而不是契约或侵犯个人权利的逻辑链。这些都是促使舶来的形式法律适应中国现实的做法。我个人认为,这些是实践之中所展示的明智的立法抉择,虽然已经个别地被采纳为法律条文,但其背后的思维方式迄今还没有得到正式认可。它完全可以用来指导今天的法学和立法。(黄宗智,2009a;亦见黄宗智,2010c)

     

    以上的一些做法和古代的实用道德主义法律思维方式其实具有一定的连贯性。中国法律传统一向拒绝完全抽象、脱离时空的法律思维和立法,坚持要通过实际经验情况来澄清法律条文的含义。古代的法律因此惯常寓抽象原则于具体事例。这是个优良的传统,并在民国立法中得到一定体现。即便是在中国的革命立法,甚至是今天的移植立法中,也有所体现。这是我们今天应该认可的法律传统。

     

    同时,中国法律传统绝对不仅仅是经验性和回顾性的,像韦伯假说的那样缺乏抽象和前瞻性的法律。毋庸说,中国传统法律不像西方法律那样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是从人际关系的伦理观念出发。在古代法律中,在法家的思想之上,加上了所谓“儒家化”,借助于儒家的“仁”、“和”、“礼”、“孝”等(前瞻性)伦理概念来指导其实用性的法律。这个传统也可见于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尤其是其对德国法律在赡养父母方面的修改,也可以见于毛泽东时代之援用传统调解(强调在“人民内部矛盾”中使用“和”的理念,特别鲜明地体现于离婚法纠纷中的“调解和好”,要求唯有在调解不成之后,方才允许离婚),并由此发明民事法律中的普遍依赖“法庭调解”的制度创新。即便是在改革时期的立法中,也可见于1980年的《婚姻法》之确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则的条文,以及1985年的《继承法》明确把“继承”和“赡养”相连接等条文。这些创新都在当代法律中体现了传统的伦理观念。

     

    今天的主流“形式主义”法学其实多有机械地移植西方法律的错误。首先,忽视了西方法律中形式化表达及其实际运作之不同,忽视了与形式主义占几乎同等地位的法律实用主义和法社会学传统。有时候在“与国际接轨”的大口号下,更出现只得其形式、不得其真髓的盲目引进,无视条文背后的主、客观条件。近年简单的取证程序改革以及所谓“恢复性正义”和“刑事调解”等便是很好的例证。结果是牛头不对马嘴的立法,既脱离了西方法律的实质性内容,也违反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诸如此类的立法和实践方面的谬误,应该明确面对并引以为戒。(黄宗智,2010c, 2009a, 2003a[2007], 2001[2007])

     

    最后要说明,这里提倡的绝对不是非此即彼的中西二元对立观点,像现今国内影响较大的“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对立那样,而是要求在确认两者缺一不可的历史现实下,探索超越性的融合。西方权利思想确实可以赖以纠正中国法律的不分对错、“和稀泥”倾向,更不用说今天参与全球化经济的与国际接轨现实需要。但同时,我们需要具备清醒的历史视野,认识到今天的中国法律只可能是三大传统——古代、现代革命、移植西方——的结合体,缺一便脱离历史实际。我们要建立的是既继承中国古代和现代革命传统优点的,也是可以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我们要做的是既具有前瞻性也具有实践性 / 实用性的法学研究。(黄宗智,2011a, 2010c)

     

      (三)农业经济与经济史领域

     

    新古典 /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包括所谓“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农业发展的必需条件是明晰的私有产权以及自由的市场经济;它想象的最终图景是享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农场,一如在农业人口只占10%以下的发达国家那样(美国、德国、英国的只占2%)。在这个意识形态的影响之下,最近十几年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大规模扶持资本主义型的“龙头企业”,想借以“带动”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相当普遍的共识是,要彻底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最终只能在更高度、更快速的城镇化下,走上农业资本主义规模经济的道路,就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黄宗智,2010b)

     

    针对如此的新自由主义的教条,我论证,中国的实际是,在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土地改革传统和)承包制的均分土地制度下,农场规模一般都只有劳均七个播种亩。今天和可预期的将来只可能主要是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我们需要探寻的更是小家庭农场发展的出路,不是大规模资本主义公司和高度机械化的产业化规模生产。后者违反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符实际。经过对现有统计材料的系统梳理和计量,我们发现,迄今如此的资本主义农业规模生产只占到农业总劳动投入的约3%(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未刊稿)。妄图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农业资本主义道路,只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农村无产化——像印度那样,农业雇工占到农村人口的45%,贫苦人口占到全人口的42%。如此的社会形态不可能解决中国农村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的问题,更不可能减轻今天的贫富悬殊问题。(黄宗智,2011a, 2010a, 2010b, 2010d)

     

    在近中期中,中国农业的发展必定将是以小家庭农场为主的发展,并且应该如此。我们必须正视小家庭农场的经济特征和发展潜能。根据近年来的(我称之为)“隐性农业革命”的内容,真正需要扶持的是上面已经提到的从事资本和劳动双密集、生产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小(四、五亩)家庭农场。它们借助结合不同产品的“范围经济”效益(例如过去的“桑基鱼塘”和今天的“种养结合”),而不是规模经济效益。另外则是(因为劳动力外出和土地流转而达到)适度规模(二十来亩)的粮、棉“旧农业”小家庭农场。这两种小农场才是中国农业的出路所在,及所必须依赖和照顾到的经济主体。在那样的基础上,可以在“纵向一体化”(即综合产、加、销)中,适当采用“不同层面的不同最佳规模”(如小家庭生产、成规模加工与成规模销售)。(黄宗智,2010a, 2010b)

     

    最近的经验表明,虽然在地方政府全力以赴地支持“龙头企业”的现实之下,农村的合作社和“社会化的”(即由政府组建的公共)专业市场,起了出人意料之外的积极作用,“带动”了将近一半的“纵向一体化”的新农业。这些新型小农场面向市场,生产高值农产品,并且,由于新农业的资本和劳动力双密集化的特征,一般能够做到适度规模和“全就业”。(譬如,从事拱棚蔬菜,一个劳动力只需要1亩地,而从事旧的露地蔬菜种植,则需要三四倍于此的土地;“秸秆养殖”则可以在5亩地的农场上,饲养10头猪或更多,远远超过过去一个家庭农场只散养一两头猪的模式。)这种“新农业”的兴起,意味农业可以一反过去几个世纪的内卷化 / 过密化。当然,也意味每劳动力所获报酬的增长,亦即真正意义的农业发展和现代化。它已经帮助可能将近一半的中国农民进入“新农业”生产,问题是剩下来的一半以及怎样促使所有农户的进一步发展。在处于偏远地区、土地贫瘠和交通不便的村庄,这个问题特别艰巨。(黄宗智,2010a, 2010b)

     

    过去,只有城郊农民才能分享到城市建设用地增值的收益。针对这个问题,重庆市政府近几年建立了全市的“地票交易所”,使偏僻地带农民也能进入地票交易。2011年7月,一亩宅基地(从非农用地改成农耕用地)的地票(因为可以借以获得一亩建设用地的指标)的市价已经达到15.5万元。对于意欲迁入城镇的农民来说,这是一笔可以用于创业或房子首付的资金。对于从事耕作的农民来说,它带来了融资的可能。所在地方一旦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贫穷的旧农业农民便可能转入生产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

     

    重庆市政府最近启动对农民的“三产”(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作出系统的市场价值估计,出具证书,并引导金融机构接受这些产权为贷款质押,动员该地的金融机构在三年之内为农村小家庭农场提供650亿元(等于平均每户一万多元)的借贷。这是一个意义可能相当深远的举措。过去,小农们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资,只能依赖亲朋的非正规借贷,农业的“资本化”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小农”面对大资本主义企业、当地政府或经营能人,因为缺乏谈判条件(对方完全掌控资本),一般都只能受人摆布。农村因此也不太可能组织出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借合作之名来获得政府的资助或税收优惠,但实际上则是由极少数人操纵、逐利的“伪”合作社相当普遍。这是今后亟须克服的一个问题。重庆的新举措也许能够通过赋予农民实质性的谈判筹码,而由此促进真实意义的合作社的兴起。市政府最近提出要在五年内引导农民组建2000个股份合作社。我们论证,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特点是“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与印度的经验相比,差别尤其鲜明。重庆的新举措可能会为这样的农业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制度性基础。(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未刊稿)

     

    此外,重庆近几年更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可能具有很大潜能的公平发展道路。它特别关注农民工问题,为他们大规模建造廉价公租房,并通过地票交易所,为可能迁入城市的农民提供了一个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售自家宅基地的平台。更有进者,市政府利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尤其是土地)的市场增值来为农民工建设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外投资,借以推动全市的经济发展。其中关键是在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第一只手”和国家调控的(看得见的)“第二只手”之上,更建立了公益性国有企业的“第三只手”,由这三只手相互搭配,竞争。这个所谓“重庆经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自己一直希望看到的,通过实践而探索出实用可行的道路和(理论)模式。它可能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为此,我撰写长文仔细总结关于重庆经验的现有证据,再加以前瞻性的分析,并组织了一个中美学者的学术对话和辩论。(黄宗智,2011b)

     

     

    五、结论

     

    最后,回到本文所提的中心问题: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和我以往提倡的一样,我认为学术研究应该既带有经验创新,也带有与之紧密连接的概念创新。在经验和概念方面,我们应该双手并用,不能只是碎片的堆积,也不能只是宏大的空谈。对于理论的使用,首先要求“去意识形态化”,对现存理论要带有一定的自省和批判,尽可能掌握多种理论传统,以经验证据来决定取舍。最好是借助与其对话来创建自己新的概念,更高的境界则是从多种理论传统的交锋点来形成自己研究的问题意识。这才是建立真正具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和理论的途径。当然,这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甚或一代人所能做得到的,但我坚信,这是个正确的方向。

     

    由于当前意识形态化的形式主义理论占据了话语霸权,我特别强调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借以纠正形式主义偏向理论、轻视经验的缺点。同时,也借以连接(多是来自西方的)理论与中国实际(因为实践乃是这样的连接的体现),通过中国自身的实践经验来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

     

    经过近十年来在国内教学的经验,我个人认为,学术应该既具有回顾的一面(从哪里来),也带有前瞻的一面(往哪里去)。在这方面,我认为,学术研究完全可以,并且应该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念。当然,每个人的选择各有不同,但我自己认为学术的一个可取的目标是民众的幸福。由于当今学术界和思想界偏向理论,无视实际,我特别提倡以如此的价值观念来从过去的实践经验中探寻今天的可用资源,提出有实际根据的、可行的前瞻性方案。目的是回答“怎样从这里走到那里”的问题。如此的实践走向,不是仅仅抽象空洞的建构,而是可供观察的经验实际。

     

     

    *感谢张家炎、尤陈俊、高原和王海侠的批评与建议。

     

     

    参考文献:

    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未刊稿,《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

    黄宗智,2011a,《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第5期。

    黄宗智,2011b,《重庆:“第三只手”推动的公平发展 》,载《开放时代》第9期。

    黄宗智,2010a,《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10b,《中国的新时代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 》,载《中国乡村研究》第8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黄宗智,2010c,《中西法律如何融合 道德、权利与实用》,载《中外法学》第5期。

    黄宗智,2010d,《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非正规经济实践》,载《开放时代》第10期。

    黄宗智,2009a,《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9b,《跨越左右分歧:从实践历史来探寻改革》,载《开放时代》第12期。

    黄宗智,2009c,《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现实与理论》,载《开放时代》第2期。

    黄宗智、尤陈俊(编),2009d,《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2008a,《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巫若枝,2008b,《取证程序的改革:离婚法的合理与不合理实践》,载《政法论坛》第1期。

    黄宗智,2008c,《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中间阶层:悖论的社会形态》,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

    黄宗智,2008d,《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舒尔茨理论的对错》,载《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

    黄宗智、彭玉生,2007a,《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载《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黄宗智,2007b,《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载《清华法学》第10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黄宗智,2007c,《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载《开放时代》第4期。

    黄宗智,2006,《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

    黄宗智,2005a,《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黄宗智,2005b,《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载《读书》第2期。

    黄宗智,2003a[2007],《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

    黄宗智,2003b,《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载《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黄宗智,2001[2007],《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

    黄宗智,1992[2000,2006],《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

    黄宗智,1986[2000,2004],《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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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夏天,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超市的大蒜、生姜和绿豆价格都达到历史新高,在民间出现了“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的顺口溜。媒体广泛议论价格暴涨可能来自中间商的“炒作”。近年来,“中间商”“盘剥”小农户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面对城市食品价格的大幅上涨以及乡村收入仍然远远滞后于城镇,一般市民都比较倾向于接受媒体的“中间商炒价和盘剥”的观点。本文要问的问题是:实际情况如何 从经济理论角度来说,我们该怎样理解这样的现象 

     

     

    一、实际情况简述

     

    根据2011年6月的媒体报道,近几年大蒜价格呈现暴涨暴跌的“恶性怪圈”。2006、2007年达到2.8元 / 市斤的高峰,后来跌到2008年的低谷,最低到4分 / 市斤;去年则达到历史最高点6元 / 市斤,2011年则再次跌到不足1元 / 市斤。2011年6月,全国最大的大蒜交易基地(山东省金乡县,仅该县便有数十万蒜农)的批发市场,居然出现了数百辆农用三轮车、小卡车以及上千名销售贩子排队三到五天而卖不出其大蒜的现象。记者们通过调查,发现外地的大批发商居然串通好不出手收购,借此把价钱压低到1.25元 / 市斤。排队的贩子们从农户收购时所出的价钱是1.35元 / 市斤;按照这个市价卖给批发商,他们只能亏本。(《大蒜等菜价遇过山车困局 中间商炒作价格翻十倍》,2011)

     

    通过当地行内人士,记者们了解到,部分原因是由于市场供需关系:价格高的后一年便会有许多农户一窝蜂地把麦田改作蒜田,扩大生产,导致供过于求的局面,价格因此下跌。(同上)

     

    但是,仅凭这样的供求市场关系,不会产生如此大幅度的波动。不正常的是,有的大批发商居然联合起来“炒价”。当地的小中间商反映,去年有十几二十多个大批发商联合大量收购囤积,造成短缺假象,借此抬高价格。小中间商们也因此得利,有的津津乐道,去年以几毛钱买进,二三元卖出,由此获得暴利。根据《财经》杂志的一位记者报道,即便是在历史最高的6元 / 市斤价格下,其实农户出售价从来没有超过1.8元 / 市斤,而当时在金乡市场的交易价高达4元 / 市斤,在超市则达到8元 / 市斤。(《蒜价暴涨背后》,2010)报道大蒜行情的记者们声称,价格急剧波动现象并不只限于大蒜,在生姜、土豆、蔬菜等市场上也很普遍。(《大蒜等菜价遇过山车困局 中间商炒作价格翻十倍》,2011)

     

    至于生姜,根据国内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行情监测数据,2010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全国生姜价格连涨33天,价格达到6.57元 / 市斤,累计涨幅达18.2%。从省区市来看,近一半省区市涨幅超过20%,其中上海、天津、江苏涨幅居前,分别为34.3%、32.7%、31.4%。(《生姜涨价真相》,2011)有的记者因此把生姜和大蒜涨价相提并论,认为同样源于中间商炒价。

     

    但更深入的媒体调查发现,生姜的生产情况其实和大蒜很不一样。大蒜的中间商具备囤积、储藏大蒜的条件(部分原因是经金乡县政府多年的努力,该地基础设施[包括冷藏]设备比较完善)。(郑风田、顾莉萍,2006)但生姜商人则不行,因为生姜只能用地窖储藏。产户中有的具备好几个这样的地窖,可以储藏等待商机,反倒是中间商必须在短期内脱手。(《生姜涨价真相》,2011)而大部分媒体报道则把蒜、姜、豆并论,将之归罪于中间商。应该说,一定程度上,这反映了记者们自己的炒作。在更深的层面上,也许更反映了中国知识分子藐视商家的思维传统。

     

    至于绿豆,2011年8月初,京津地区超市卖价是8~9元 / 市斤,到8月19日,竟涨到13.4元 / 市斤,因此导致“豆你玩”之说。但是,根据一位记者的比较深入、系统的调查,绿豆涨价的主要原因是绿豆远比大蒜“娇气”,2010年大规模减产,加之出口量增加(13万吨),进口量又减少(7万吨),供不应求,价格因此上涨。一般的中间商投资只在几万到几十万元的额度,不能控制市场。加上国家严厉惩罚非法操纵市场行为的政策,实在不可能有“炒作”。(《绿豆为什么这样“红”》,2010)

     

    从以上的简述可以看到,大蒜大批发商串通炒价的现象,应该说还是比较极端和少见的,但它确实象征性地反映了目前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一个基本的结构性现象,即生产户绝大多数是分散的“弱势”小农,缺乏资本,不具备谈判条件,由此形成压倒性的“买方市场”,小农户因此比较容易受人摆布。

     

    以钟真、孔祥智(2010)对鲜奶流通的比较扎实的研究为例:大奶制品公司需要依赖中间商为他们从大量分散的小农收购鲜乳,加工和储藏,以便自己更集中力量于奶制品的生产。①因此,近年来有大量收购鲜奶的“奶站”兴起。作为大资本公司的经纪人,这些奶站对分散的小农户享有垄断或近乎垄断性的权力。对方基本不具备任何讨价还价的实力和条件,收购价格因此基本上由他们说了算。为此,他们从这个中间领域所获得的收益不仅是“管理费”或“手续费”,更多来自压低收购价格,从自己的收购价和转交给大公司的价格间的差价获利。根据钟、孔的调查研究,管理费用的额度达到0.15元 / 公斤,由于购、卖的差价所得则达到0.20元 / 公斤。中间商所获因此达到0.35元 / 公斤。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他们显然侵占了奶农所可能得到的利润 / 收益。如此的结构可能更客观地反映当前农产品流通领域的现实。黑龙江双城市的情况则更突出跨国资本的特殊地位:由于当地政府的积极招商引资,瑞士公司(雀巢[Nestle’s])获得垄断地位和专权,导致一系列(等于是跨国公司和当地政府合谋)的压价和不正规收购行为。(郑风田,2011)

     

    西红柿和苹果反映的则是另一番道理。生产小户如果依赖来村收购的(小)中间商的话,其所得价格比较低。据报道,西红柿收购价格可以低到批发市场价格的1 / 5。因此,有的柿农 / 果农便自己组织运输。但是,即便如此,他们在销售过程中仍然要面对批发市场欠缺储存设备以及低效率等问题。政府所建立的批发市场一般只起到比较有限的作用,基本只提供一个集散空间,并不具备储存设备和信息服务,也不介入批发商与小农户 / 中间商之间的交易,没有起到促使权力不均衡的双方在交易中的规范化、均衡化。(《西红柿悲喜录》,2005)

     

    关于这方面,曾寅初(2007)指出,现今的批发市场,是由众多不同的政府部门和机关所设置的,上至国营粮食部门和果品蔬菜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省市政府,下至乡镇政府、甚至村庄集体。如此的批发市场多缺乏现代化设备,基本只提供交易的露地或棚盖空间。创建单位一般要承受建设用地高昂价格的压力。它们几乎全都以营利企业模式运作,从税收、出租摊位、管理费用等获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批发市场普遍缺乏公益服务意识,不会为购销者提供信息和储存服务。这也是物流和交易过程中损失高的原因。与发达国家相比,一个常见的、多被流通领域研究者所引用的数字是,中国生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损失率约在25%~30%的幅度,而发达国家则在5%以下,主要是因为中国缺乏先进的储存、冷藏条件。而掌控这些条件的中间商,例如上述的奶站,对小生产户会拥有强大的权力。可以见得,对生产户的低收入来说,政府也负有一定责任。

     

    虽然如此,我们也不可忽视政府所起的正面作用。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政府逐步从直接“统购统销”粮食和棉花,退到间接调控的角色——主要是平抑这些大宗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其所采用的手段是储备和放出,于价格过低时买入,过高时抛出。2000年,国家成立专门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2008年,其总储备量(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加上临时收购的)达到粮食总产的20%以上。②国家的总收购量则占到商品粮全额的50%左右。(熊万胜,2011:49)2003年,国家成立类似的棉花储备公司,所储备比例和粮食相近。(《疯狂的棉花》,2010)③当然,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型公司,这些机构也会显示资本主义式的谋利行为(谭砚文、温思美、孙良媛,2006),但总体来说,它们所起主要作用是稳定价格,维护农民最低收入(当然,同时也把上涨幅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就为生产这些大宗农产品的“旧农业”农户,制造了与生产肉、鱼、菜、果、蛋、奶等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农户不一样的市场环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间商的可能非正当牟利行为。

     

    针对以上简述的一系列现象,本文提出的问题是,该怎样来理解 它与中国整体的农业经济结构又有什么关联 对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提出了什么样的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

     

    先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开始讨论。众所周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点在“生产(阶级)关系”中的“剩余价值榨取(剥削)”。在理论上,一切价值源自生产者的劳动。“封建主义”的核心是租佃关系,地主通过地租榨取佃农生产的、在其生活所必需以上的价值。资本主义的核心则是雇佣关系,资本家通过只付给工人其生活所必需的工资,而榨取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在18世纪英国的农业革命中,经济主体是新兴的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场主,他们投入资本,雇佣劳动来获利,由此促使资本主义雇佣生产关系取代封建制度下的租佃生产关系。不仅在城市,也在农村,剩余价值的剥削从封建生产方式转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观点。

     

    但是,必须指出,这一切是以一定的财产关系为前提的。唯有在土地私有前提下,才可能有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也唯有在土地和资本私有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农业雇佣关系。但是,在今天的中国,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理论上属于集体,国家保留征用权),因此,遏制了农村租佃关系的扩展(除了亲邻朋友间的流转之外,只有少量的城郊客耕佃农,以及少量的企业公司租赁小农的承包地)。同时,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均分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土地买卖,遏制了大资本主义农场的扩展。根据2006年的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比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要系统、全面),农业(全年)雇工的劳动投入只占全部农业劳动投入的3%(另有0.4%的短期雇工)。(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在如此的客观情况下,农村其实几乎没有古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租佃和雇佣“生产关系”。也就是说,基本没有马克思所说的,通过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而“剥削”的“剩余价值”。

     

    虽然如此,我们知道,农民一般只获得其产品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的相对低比例,相当部分的可能利润被别人所占有。而所谓的“别人”既非地主也非产业资本家,并不涉及传统意义的“生产关系”,他们主要是大“中间商”。后者依赖掌控商业资本的强势以及农户的弱势,从流通中的物流、加工和交易环节中获得利益。众所周知,农产品生产后,需要通过产地中间商(的运输和连接,部分产品更需要加工和冷冻储存)才能进入(遍布全国的4000多个)批发市场。这里,有大规模的批发商和公司,但也有许多小中间商,包括个体农户(贩子)进行收购。经过他们之后,又要通过市场中间商才能进入到零售商或超市,之后才把产品卖到消费者手上。其流通模式是:生产农户—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

     

    在整个流通过程中,大商业资本举足轻重。大商业资本如果是以“龙头企业”的面貌出现并直接与小农户打交道,那就比较简单地体现本文主题的大商业资本与小农户间的关系。如果是以大批发商的身份出现,通过小商小贩与农户打交道,大商业资本的强势则更多地展示于与小商小贩的关系中(例如上述排队三五天还不能销售大蒜的上千贩子)。如果是通过经纪商与小农户打交道的话,其经纪商很可能会对小农户占据垄断的强势(例如上述的“奶站”)。

     

    我们如果简单用“剩余价值”的概念来理解商业资本与小农户间的关系,也许可以说今天的“剩余价值榨取”形式主要是商业资本通过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拉大收购与销售价格间的差额所获得的“剩余”“价值”。但是,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古典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或“剥削”所指的是生产领域中的关系,而不是流通领域中的关系。“商业资本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而只通过流通领域获得产业资本在生产领域中所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Marx,1894)简单把商业资本视作与产业资本同样性质的榨取“剩余价值”的“资本”会混淆产业和商业资本,引起众多误解(下面还要讨论)。另外,正如有的反驳意见所指出的,“中间商”不仅是大规模的批发商和公司,也包括众多为薄利而疲于奔命的农民工小中介、贩子。此外,我们还要考虑到政府建设的批发市场欠缺服务和公益观念的因素。

     

    这里应该附带说明,即便是今天的所谓“龙头企业”,被称作“带动”了许多农户进入市场化生产,实际上并不是马克思所看到的规模化雇佣劳动生产单位,而是与小家庭(承包地)农场主定下销售“合同”或“订单”的公司。有的由公司提供种苗,由小农户来种植或饲养,然后由企业来负责加工、运输、销售。在这样的生产和交易 / 销售关系中,企业所起作用,与其说主要是生产,不如说是流通和销售。其所代表的与其说是产业资本,不如说是商业资本。它的作用主要是连接小生产户和大市场,包括产品加工和运输与销售。(黄宗智,2010:第7章)

     

    马克思《资本论》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流通是由成规模的产业资本和成规模的商业资本所组成的,区别于“前资本主义”的“小商品生产”。后者要么由小生产者直接销售,要么由(较小规模的)“商人资本”(“merchantcapital”)所销售。(Marx,1894)马克思所没有想象到的是中国今天的悖论现实,即由小农户和大商业资本(“commercialcapital”),而不是小农和小商人,也不是大农场和大商业资本,所组成的流通。这是中国今天的农业经济的悖论特点。

     

    由此可见,简单援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其连带的“剩余价值剥削”概念来理解农户与中间商的关系是不可取的。马克思分析框架的重点是生产环节中的产业资本下的“生产关系”,以及由规模化产业资本和规模化商业资本所组成的流通。但今天的中国小农所面对的既不是马克思所分析的产业资本中的“生产关系”,也不是其所分析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流通”。它主要是马克思所没有想象到的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间的关系。因此,使用古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来理解中国今天的农业经济,难免“牛头不对马嘴”。

     

    即使坚持要使用的话,也必须先突破上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前提概念。笔者认为,一个可能的路径是摆开字面的劳动价值论和生产关系论,而灵活援用其背后的逻辑,即源自占有“资本”(包括土地)而拥有对直接生产者(劳动者)的强势权力,借此压低对方所得而增加自己所得。

     

     

    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我们如果把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置于一旁,而改用当前十分时髦的新制度经济学,后果又如何 

     

    以科斯(RonaldH. Coase)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交易成本”,但是,应该明确,科斯心目中的(涉及交易成本的)经济主体是企业公司(firm)。他指出,此前的经济理论仅关注生产环节,忽视了流通 / 销售环节。实际上,一个公司必须为其产品的“交易”掌握市场信息、达成与拟订契约,以及验收、执行契约等交易环节付出一定的成本。在如此的情况下,许多产业企业会直接介入物流和销售领域,一直到其所要付出的边际成本大于在市场上通过与别的(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来操作同一事情,才会转用中介 / 销售公司。(Coase,1990[1988])科斯论证的要点是,除非有明晰的产权和法规(他说:我们只需想象一个涉及众多交易而没有法规的交易所,便会理解法规的必要性),否则交易成本会非常之高。要降低交易成本,需要明晰的产权和交易法规(Coase,1990[1988];1991)。

     

    可以看到,科斯的交易者是一个资本掌控者,要么是产业公司,要么是商业公司,绝对不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弱势”者。这当然和他所认识到的市场经济生产者——主要是资本主义企业公司——主体有关。他完全没有想象到类似于今天中国农业这样的情况,即面对“大市场”和大商业资本的小生产农户。后者缺乏谈判条件、缺乏自主权,因为他们不掌握资本,习惯被掌握资本者所摆布。小农户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其实主要不是科斯所看到的获取信息,达成、拟订和执行契约的成本,而是因为不对等权力关系而受人摆布所导致的高成本。对他们来说,更明确的产权和法规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他们需要的是建立对等的权力关系。

     

    在科斯分析框架的影响下,研究者很容易会把权力不对等的关系想象为权力对等的“契约”(“合同”)关系,把“霸王合同”想象为平等、自愿性合同,由此掩盖基本事实。有的更会被误导以至于为不对称的交易作辩护——譬如,片面强调中间商起的完全是正面的(为企业公司)减低“交易成本”作用,完全忽视其(通过不平等关系获取利益的)反面。一句话,即把中国的现实拿来削足适履,塞进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还有一种做法是,将西方的现有框架尽可能修改成可以容纳中国现实的“理论”。例如,刘凤芹(2003)试图使用“不完全的合约”概念来理解中国农户和企业公司之间的极端不对等关系。文章的经验研究其实做得相当扎实,令人起敬,但是,如此的理论使用,最多只能起到协助西方经济学家们用他们的框架来理解中国现实的作用。其副作用之一是卫护“契约”和交易成本理论。这也许可以说是某种意义的“与国际接轨”。

     

    但实际上,这样的分析掩盖了最基本的事实,即中国农村现今的流通关系与西方的契约和交易理论并不相符。小农户面对的问题不是由于产权不明确和法规不完全而导致的高交易成本,而是由于双方权力不平等而导致的高交易成本。对小农户来说,“交易成本”的组成不是科斯看到的信息获取和契约拟订,而是由于缺乏谈判权而受人摆布的成本。在我看来,更简洁的理解是清楚指出双方权力的不对等,完全不符合“契约”的基本设想。如此,更可以指出科斯理论对理解中国的局限,更可以清楚突出科斯理论的实质内涵,并更清楚地说明中国独特的小农户面对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然,只会误导人们想象一个完全类似于美国经济的现状和未来。

     

    也就是说,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新古典(新自由主义)的制度经济学,都没有想象到,在今天的全球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中国农业“产业”生产主体居然还是人均才两三亩地的小农。面对这个事实,我们需要的不是硬搬不合适的理论,而是探索符合这种经验实际的新概念。

     

    硬套不合适的西方分析框架所导致的一个连带问题是,由马克思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微妙结合所)主导的中国统计系统,基本无视农产品的“流通关系”的统计。首先是广为学者们所使用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最近的一个例子,见王美艳,2011)。它的总体框架集中于生产领域,它计算的成本主要是“物质费用”和“用工(作价)”,由此得出“生产成本”,完全不考虑“流通 / 销售成本”,更不用说源自不平等交易的成本。(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它的“产值”概念是农户出售农产品给中间商的平均价格,完全不考虑中间商由于拉大收购和最终销售的价格差额所获得的利润。

     

    因此,我们极难从现有统计材料获得一个关于流通领域关系的量化概念,很难明确抓住农户由于与中介、中间商人“交易”而付出的“成本”。这是因为现有的经济学源于过去马克思主义而遗留的包袱,也由于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包袱,它们都已经成为我们认识今天真实情况的一种障碍。统计数字根本就没有关注今天对农户来说乃是最最关键的“关系”,即其与中间商在流通领域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流通关系”(circulationrelations),而不是经典的“生产关系”(productionrelations)或时髦的、基于理想化竞争市场的平等“交易[成本]关系”(transactionalrelations)。一句话,我们只有面对中国的实际,方才有可能积累有助于理解现实的数据。

     

    在这方面,武广汉(2012)用农民食品经营收入,剔除生产成本,得出农民所获纯利润;另外用全国城乡食品总消费,剔除农民经营收入,得出“中间环节增值”,减去中间环节成本,得出中间商所得纯利润。再把两个纯利润相比,其历年所占两者利润总和之比例,列图对照,论证农户所得利润,相对商业所得利润,已从1999年的56%下降到2010年的43%。如果剔除农民“家庭用工折价”来计算,农民所占纯利润的部分1999年只有29%,2010年更降到20%。(武广汉,2012:图2、图3)这是个创新性的计量尝试。当然,要充分说明以上的问题,我们还需要更精确的计量。譬如,区别小中间商与大中间商的利润;更精确地区别政府积极平抑价格波动的旧农业,和价格波动比较激烈的高值新农业;以及比较商业资本投资回报率和产业资本投资回报率等。

     

     

    四、不平等交易的成本与收益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当前的实际是,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大中间商 / 企业)之间权力极端不平等的交易。对农民来说,这种交易带有高昂的(可以称作)“不平等交易的成本”。之所以称作“不平等”的部分原因是,它使我们联想到中国鸦片战争之后的“不平等条约”——其在西方当时的意识形态(经济学“理论”)中是平等互惠国家关系下的“自由贸易”,但其实际是凭战争而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贸易关系。中国今天的(国内外)公司+农户的“订单”和“契约”农业,同样美其名曰(自由平等的)“契约” / “合同”农业,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垄断,或近乎垄断对弱势的关系。而对掌握商业资本的(大)中间商和公司来讲,它们获得的是(诸如通过压价的)不平等交易的“交易收益”。(尤其显著的例子是上述雀巢公司在黑龙江双城市的垄断行为。)

     

    简言之,新古典经济学把市场交易构建为平等自愿的个人间的契约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则把其设想为平等的公司(产业公司和销售公司)间自愿的契约关系。两者都显然不符合中国实际。中国今天的农业生产主体仍然是分散的、人均才两三亩承包地的“小农”,但其市场流通领域中的主体则不简单是小贩子和小中介,而越来越主要是举足轻重的大批发商和大“龙头企业”。这个小农户和大商业资本的悖论共存与结合,可以说是今天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结构。我们与其从不符实际的理论虚构出发,再试图把实际硬塞入其中,不如从实际出发,然后由此得出交易双方间权力悬殊的“不平等交易”的基本事实和概念,由此看到小农户因此而必须付出高昂代价的现实,以及大中间商和大企业公司因此而能够获得超额收益 / 利润的现实。这就是当前农户和商业资本在流通关系中所呈现的基本“规律”或“逻辑”。它也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规模化资本主义雇工农业不发达的原因之一。

     

     

    五、小农户+大商业资本vs. 资本主义规模化生产

     

    目前,我们虽然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但如果我们以上的分析——在日益全面、深入的市场化大趋势下,对今天中国大多数的农户来说,最关键的“关系”不是生产关系而是他们在流通领域中与大批发商、大中间商以及大流通公司间的不平等“流通关系”——基本正确,那么,我们面对的下一个问题便是,为什么会如此 资本掌控者为什么会选择这样的商业资本+小农户的经营方式,而不是传统的(斯密、马克思、韦伯等经典理论家所假定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产业化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方式 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为什么农户+中间商会有更高的竞争力,把规模化经营遏制于农业生产总劳动力投入的仅仅3% 解答这个问题会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理解今天的现实。

     

    一种思路当然是通过土地制度史来理解当前的实际。长期以来,人口压力促使中国的(农村)人均耕地越来越细小,世纪之交以来虽然逐渐改善,但今天仍然只有两三亩。同时,由于均分土地的革命传统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传统”,农村基本没有大土地所有者。而联产承包的所有制制度(农民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但国家保留征地权力),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小农户”生产的现实。同时,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导致农产品高度商品化以及规模化商业资本的进入和兴起。两者结合便产生了今天中国的小农户+大商业资本的悖论现实。

     

    但我们也可以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理解当今的小生产现实。在我看来,这里的道理再一次和我过去提出的“过密化”和“家庭化”生产相关。我已经详细论证,明清时期直到上世纪30年代,长江三角洲的家庭化过密型生产完全消灭了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经营式农场”。其理由是,家庭农场依赖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妇女、老人、儿童)来吸纳低报酬的“家庭副业”(在“长三角”主要是纺纱和养蚕、缫丝,再加上报酬较高的织布),借农耕“主业”和手工“副业”以及打短工来作为“两柄拐杖”的经营、生存方式。如此的小农生产单位凭借其更廉价的劳动力,能够支撑比雇工经营的经营式农场更高的地租,也就是说地价,因此完全排除了资本主义农业。(黄宗智,1992[2000、2006])

    今天,情况不同但道理相似。很大程度上,农业已经变为副业,呈现显著的“女性化”和“老龄化”;青年劳动力,尤其是男劳动力,大规模外出打工,变成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前者的工资一般才30~50元 / 天,后者则约80~100元 / 天。(陈锡文,2011;亦见黄宗智,2011;以及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如此的两柄拐杖经营模式,再一次赋予家庭经济单位比资本主义模式更强韧的竞争条件。在“订单”和“契约”农业模式中,中间商和龙头企业能够借助家庭的廉价辅助劳动力,而获得高于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规模生产的利润。同时,也能够把生产农产品所不可避免的风险,很大部分转移到小农户身上。再则是获得“额外”的源自在“交易”中占据垄断优势的收益。

     

    小农户面对大商业资本的情况可以见于绝大部分农产品生产领域。例如,在“旧农业”的粮食、油菜籽、棉花、牲畜(猪、牛、羊)散养等生产中,绝大多数生产者明显是小农户,而这些农产品领域之所以没有出现菜、果等高值农产品那种极端的价格波动,是因为(上面已经提到的)国家所采取的储备、放出、平抑价格的调控措施。在“新农业”的高值农产品生产中,绝大多数生产者同样是小农户(例如四五亩规模的拱棚蔬菜,或五到十亩的“秸秆养殖”),而他们面对的则是比较松弛的市场和更激烈的价格波动。在这些领域中,大商业资本更加举足轻重。唯有产品一致性要求很高的生产,如牛奶、鸡蛋、茶、糖、高端水果等,才比较多见成规模的资本主义雇工生产。它们具有比小农户要强的谈判条件,但其总体所占比例,迄今仍然较低。上面已经提到,我们经过对现有统计数据的系统梳理和计量发现,总量不会超过所有农业劳动力投入的3%。(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对大商业资本来说,小农户生产的优点正是,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以及容易操纵和利用的弱势,比自己直接经营规模化生产更有利。

     

    当然,规模化生产企业公司也可以雇用价格较低的女性和老龄劳动力,借此来与小农户竞争。但是,即便这样做,规模化公司仍然必须面对另一大问题,即农业生产的特殊激励和监督问题。在生产者与所有者合一的小家庭农场情况下,激励和监督问题基本不存在,商业资本可以依靠农户谋求自身利益的动力。在雇佣经营的情况下则不同,经营者必须面对农业与工业不同的特殊情况,即在广大的空间里监督分散生产——怎样有效监督一个几百亩乃至成千上万亩农场的雇佣人员 陈锡文给出一个生动的例子:一位五十来岁的老乡被一个大公司雇佣除草,但他只除掉地表上的草,没有除根。陈锡文问他:“你为什么这样除草 ”这位(正在打麻将)的老乡回答说:“我要把草根都弄掉了,那我下个礼拜就没钱挣了。所以我一定要留着草根在那里,它长出来,叫我又去除了。”(陈锡文,2011)

     

    正是在上述两大约束(劳动力价格相对高和监督相对难)之下,“资本下乡”在今天的中国仍然不是雇工经营的规模化生产,而主要还是商业公司+小农户生产的模式。在商业公司+小农户的模式下,资本逐利的行为主要呈现为对农业生产户压低收购价和对消费者提高销售价。其惯用方法是,试图把收购价压低到接近生产户盈亏平衡点,把出售价提高到消费者所能承受的最高度,借以达到最大的商业资本利润。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此的商业资本也会组织生产,借以更好、更完全地掌控收购和销售额,但其基本经营模式和经济逻辑是商业资本性而不是产业资本性。作为商业资本,它们更倾向于玩弄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压低收购价,并借同样的手段来提高出售价。他们促使交易成本最低化的手段不是高效率的生产和高效率的合同签订与执行,而是垄断性的价格控制,甚或对小农户的欺压。

     

    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企业公司和小农户之间的“合约”的履行率会如此低——一般低于20%。(刘凤芹,2003;张晓山等,2002)商业资本方既然占据垄断性的地位,在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多种不同手段和借口(例如,产品不达标而拒绝收购,或产品低于预期等级)来压价,而分散的小农户不可能进行有效抗拒。更极端的表现则是上述的大蒜(大)批发商的炒价行为。当然,在市价高于合约价的相反情况下,农户也会借用一些“弱者的武器”,如隐瞒耕作面积或收获量,偷偷卖给另一中介人,甚或(像劳工史上的工人那样)采取集体行动来为自己争得多一点的收益。在这样的实际运作情况下,“契约”、“合同”等概念本身便只是一种虚构。④这样的关系的实质性内容应该更简洁明白地被称作“不平等交易”,而不是基于高度发达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交易而建构的合同与“交易成本”理论。对农户来说,“不平等交易”所附带的是更高昂的、处于科斯理论所设想的“成本”之外的成本;而对企业公司来说,“不平等交易”所附带的,与其说是成本,不如说是“收益”。

     

     

    六、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什么 

     

    我们下一步的问题是: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和提高农民收入需要什么样的措施 

     

    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意识形态的影响之下,中国各地地方政府(中央同样)在世纪之交以来一直都在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口号是借以“带动”农业产业化,领导农民致富。这就是“资本下乡”的基本含义。但这样的政策实际上导致农民的依附性,促使其自身缺乏主体性,并付出本来自己应该能够得到的很大部分的利益作为代价。于是,城乡差距一直在进一步扩大,2005年已经达到3.2:1(1978年是2.6:1,1985年是1.8:1)的幅度,其后居高不下(陈锡文,2011;WorldBank,2009:34,图2.36)。

     

    笔者曾经强调,要大力扶持农民自己的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来进行“纵向一体化”(即产、加、销一体化,亦称“产业化”)。(黄宗智,2010:第7章)但是,问题是,在农民欠缺资本和谈判条件的实际下,权力完全掌控于资方。合作社因此也多是借合作社之名来获取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的“伪”合作社,实际上则是由少数几个人掌控的逐利单位,并且多依附于龙头企业。

     

    从这个角度来看,重庆市政府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可能会具有深远的意义。过去,只有城郊农民才能分享到城市建设用地增值的收益。针对这个问题,也是为了更好地储备建设用地,重庆市政府近几年建立了全市的“地票交易所”,使偏僻地带农民也能进入地票交易,由此获取建设用地市场增值的部分利益。2011年7月,一亩宅基地(从非农用地改成农耕用地)的地票(因为可以借以获得一亩建设用地的指标)的市价(来自开发商和政府的需求)已经达到15.5万元。对于意欲迁入城镇的农民来说,这是一笔可以用于创业或房子首付的资金。对于借此迁入农村新居但仍然从事农业的农民来说,它带来了融资的可能(以新居房子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所在地方一旦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贫穷的旧农业农民便有可能转入生产高值农产品的新农业。(黄宗智,2011;黄奇帆,2011:46)

     

    重庆市政府最近启动对农民的“三权”(宅基地 / 房屋、承包地、林地)作出系统的市场价值估计,出具证书,并引导金融机构接受这些产权为贷款质押,动员该地的金融机构在三年之内为农村提供650亿元(相当于每户平均一万多元)的借贷(五年内1000亿元)。(黄奇帆,2011:45~48)这是一个意义可能相当深远的举措。过去,小农们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资,只能依赖亲邻朋友的非正规借贷,农业的“资本化”(即在单位土地上投入更多诸如塑胶棚、秸秆养殖所用生物剂,或更多肥料和农药等资本)因此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小农”面对大企业、大中间商、当地政府或经营能人,因为缺乏谈判条件,一般都只能受人摆布。农村因此也不大可能组织出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重庆的新举措也许能够通过赋予农民实质性的谈判资本,而由此促进真实意义的合作社的兴起。它可以不是由上而下的“资本下乡”模式,而是可以让农民自己融资(把其产权当作抵押来向银行贷款)的由下而上模式。

     

    市政府最近提出要在五年内组建2000个(社员所有的)股份合作社。(黄奇帆,2011:48)如果适当扶持和引导,这样的合作社也许可以在流通领域与政府一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及时为农民社员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分选、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纵向一体化”的服务。目前,特别吸引媒体注意的是所谓“农超对接”,由专业合作社为超市直接提供成规模、稳定、安全的产品,借以消除众多迄今为中间商所控制的物流和销售的流通环节,为生产农户留下更多的利益(也为城镇消费者提供更廉价的优良产品)。这方面,我们需要认识到现代化农业生产可以是,并且在中国的现实下应该是小规模的,但加工和销售则同时可以是,也应该是规模化的。如此的股份合作社,即使不能起到独立于商业资本的“纵向一体化”作用,也许仍然能够为小农户争得比较平等的谈判权,不会像单独、分散的小农户那样任人摆布。

     

    我已经在另文中论证,中国“隐性农业革命”的特点,由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和小家庭农场生产组织的强韧性,是“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与印度相比——其务农人员如今有足足45%是无地农业雇工——差别尤其鲜明。(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重庆的新举措也许能够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农业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制度性基础。

     

    当然,即便重庆市政府在政策设计上是以农户为主要目标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可能会被基层官员和金融机构理解为,并应用于支持大户和资本主义企业,忽略真正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忽略真正能够为小农户和大市场间建立“纵向一体化”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忽略为小农户争得平等交易的地位。目前,“三权”政策实施的真正效果尚待观察。

     

    迄今,重庆市政府似乎还没有特别关注农产品流通(物流和购销)领域的问题,还没有大力组建更具有公益性的政府服务的基础设施。例如,在组建批发市场之外,提供储藏设备、市场信息、安全监督、交易法规和监督等服务,借以减低因缺乏现代化设施所导致的在流通领域中的大量损失,并借以建立销售方和购买方相对均衡、对等的关系,由此来提高农户的收入。股份合作社的设想,如果真能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真能促进农民自身为纵向一体化而筹资合作的能力,应该能够在这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也许会是突破过去合作化瓶颈的作用。

     

     

    *感谢白凯、张家炎、彭玉生和高原的阅读和建议。

     

     

    参考文献:

    陈锡文,2011,《当前农业形势与农村政策》,三农中国网站,http://www.snzg.cn/article/2011/1117/article_26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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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疯狂的棉花》,2010,载《经济参考报》10月22日。

    黄奇帆,2011,《重庆共富的战略考虑与路径选择》,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9-02/33016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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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宗智,2011,《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82~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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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宗智,1992(2000、2006),《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

    刘凤芹,2003,《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载《经济研究》第4期,第22~30页。

    《绿豆为什么这样“红”》,2010,载《光彩》第9期,第34~36页。

    《生姜涨价真相》,2011,载《光彩》第9期,第28~30页。

    《蒜价暴涨背后》,2010,载《山西青年》第9期,第40~41页。

    谭砚文、温思美、孙良媛,2006,《棉花储备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及中国的棉花储备问题》,载《农业技术经济》第1期,第24~29页。

    唐新宇,2011,《浅谈如何完善省级猪肉储备制度——以黑龙江省猪肉储备为例》,载《商业经济》第12期,第19~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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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广汉,2012,《“中间商+农民”模式与农民的半无产化》,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100~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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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ldBank, 2009, China: FromPoorAreastoPoorPeople - China’sEvolvingPovertyReductionAgenda, ReportNo.47349-CN, http://www-wds.worldbank.org/external/default/WDSContentServer/WDSP/IB/2009/04/08/000334955_20090408062432/Rendered/PDF/473490SR0

    CN0P010Disclosed0041061091.pdf.

    【注释】 ①正如郑风田指出,中国的鲜奶需求有一定的限度,部分源于饮食习惯和部分人对乳糖消化的困难;相比之下,奶制品具有更宽阔的市场。 ②该年收购粮食882亿市斤,另外临时购储1170亿市斤,共2052亿市斤。(熊万胜,2011:42,脚注3)是年粮食总产10600亿市斤(《中国统计年鉴 2009》:表12-2)。 ③国家也储备(冻藏)猪肉(尤其是在2007年猪肉价格暴涨之后),但其规模远远不到粮食和棉花(所占总产的比例)那样的幅度,仅相当于全年约7~8天的供应量,亦即约总产的2%。(唐新宇,2011) ④即便在我们城市居民的生活中,大家也多曾经历过“买方市场”环境下的“霸王合同”,例如,参与稀缺职位的竞争,争取在所谓的“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或从大开发商购买稀缺房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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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历史社会法学”新学科的初步设想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今天在国内各大法学院占据主流地位的是舶来的西方形式主义法学。它从基本前提("权利")出发,通过紧密的法律逻辑,演绎出各个不同部门和条文,形成一个"自圆其说"的前后一贯的整体。但是,形式主义法学也有明显的缺陷。而与之对抗的法社会学和实用主义法学也同样具有明显的

    今天在国内各大法学院占据主流地位的是舶来的西方形式主义法学。它从基本前提("权利")出发,通过紧密的法律逻辑,演绎出各个不同部门和条文,形成一个"自圆其说"的前后一贯的整体。它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可以像希腊传统的欧几里德几何学(Euclidean geometry)那样,从几个公理(axioms)出发,凭推理得出真确的定理(theorems),而后通过逻辑而应用于任何事实情况。 在国外,这种法学尤其可见于德国的"形式主义理性"法学传统(Max Weber),也可见于美国的"古典正统"法学(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两者都具有深厚的学术传统。

    但是,形式主义法学也有明显的缺陷。它偏重理论和概念,试图把法律从其社会环境中完全抽离出来;它偏重法律条文,可以无视司法实践;它认为法律是普适的,可以完全独立于经验和时空。正因为如此,在德国和美国,都兴起了与其对抗的不同法学传统,例如德国(和奥地利)的法社会学(Rudolph von Jhering, Eugen Ehrlich)和美国的实用/现实主义法学(Oliver Wendell Holmes, Roscoe Pound, Karl Llewellyn),以及由其衍生的法社会学和"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它们的重点在于强调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联,认为法律和社会是互动的。其后更有为异常、另类和弱势人们争取法律空间的互动主义"interactionism"理论之兴起(Howard S. Becker)。在1970年代之后,更有带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影响的"批判法学"(Critical Legal Studies)之兴起(Roberto Unger, Duncan Kennedy)。这些理论传统的共同是拒绝永恒不变和超越时空的普适法律,强调法律是与社会同步演变的,而且应该如此,认为法学需要重视实用/现实。尤其是法律实用/现实主义,长期和主流的法律形式主义抗衡、拉锯,并且占据到几乎同等的地位。它起了弥补形式主义法学不足的重要作用。

    但是,法社会学和实用主义法学也同样具有明显的缺陷。它们缺乏关注长时段历史演变的视野。和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等其它社会科学)同样,它们偏向当前的横切面,忽视其历史背景和动向。此外,上世纪60和70年代在美国的法律与社会运动,根据其本身的关键人们的回顾与反思(David M. Trubek, Marc Galanter),更附带有强烈的实证主义(科学主义)以及西方(或美国)中心主义色彩。之后,虽然在"批判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思想潮流的影响下,对其有一定的反思,但其先前的狭隘和自大则被来势汹汹的、与美国新保守主义紧密关联的"法律与经济运动"(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所继承。与之不同,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之兴起正是为了突出跨时维度,强调法律与(民族)文化之间的关联与同步演变,并强调历史资源在立法中应有的地位(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它推进了法律史的研究,也可以弥补形式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缺乏纵向跨时视野的缺陷。(但德国的历史法学后来过分强调永恒性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显示了一定的国粹主义倾向;同时,也缺乏深入的社会经济关系视角。这是它的不足。)

    我们之所以要提出"历史社会法学"(Historical-Social Jurisprudence; Historical-Social Study of Law)这个新名词,首先是要强调三个维度缺一不可。中国的法学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关怀(不然,何足以言"社会主义" )。同时,我们没有采用"法社会学"学科的建构,因为它最终再次是模仿西方已具有数十年历史(和深层的现代主义与西方中心主义)的学术,并且容易偏向并从属于社会学学科,失去 "法律与社会"两者互动的基本认识。我们也拒绝一般社会学之缺乏跨时视野的倾向。我们特别强调历史视野之不可或缺,认为对历史传统悠久而厚重的中国来说,如此的视野尤其必要。同时,我们也没有采用"历史社会学"学科的建构,因为它最终也会是模仿西方已经相对定型的学术传统,并且同样在学科上和制度上容易偏向并从属于社会学。相对于现有的知识谱系来说,我们更多认同于历史社会学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起源,认同于马克思和韦伯那样的宽阔历史、社会(和经济与政治)的法学视野。

    在我们的概念之中,"历史社会法学"是一门既具有深厚域外学术传统的学科(在形式主义理论之外,主要是法律实用/现实主义、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的理论传统),也是具有中国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论传统以及其现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传统的学科。

    我们的设想不是简单的"全",而是具有鲜明特点的法学。现阶段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方向性的重点。在以上的历史-社会-法学以及形式主义-实用主义-历史主义三方面并重的特点之上,本学科亦将有意识地承继中国自身的法学传统资源。例如,其长时期的连接理论与经验的思维方式(区别于形式主义之偏向理论)以及其一贯的实用倾向。无论在研究过去还是设计今天的立法方面,我们都特别强调实践经验和效果,用来纠正(而不是完全取代)"主流"形式主义之过分偏重抽象理论的倾向。我们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是实践和行动中的法律,不简单是理论和条文中的法律。在舶来的西方理论之上,我们更倾向于从中国过去和现、当代的实践历史经验中探寻实用智慧资源。同时,我们也将特别强调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前瞻性伦理资源,用来纠正近年来完全偏向移植西方的形式主义主流法学倾向。举例说,我们要问:法律的出发点,是否一定要是与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密不可分的"权利"前提概念,而不可能是更宽阔和包容的伦理,例如中国儒家的"仁"与"和"理念  在个人主义之外,是否可以更强调人际关系,包括家庭关系 再则是中国现代社会主义革命所遗留的社会公正理念,以及其法庭调解等制度创新。我们认为,在强调伦理和实用性方面,革命法学传统和中国古代法学传统是有一定的连贯性的。至于在国际法层面上,我们要问:是否可能在现代的国家"主权"前提概念之外,更辅之以中国传统的 "大同"和现代革命的"和平共处"等理念,借以纠正大国霸权主义 改革时期在从国外移植形式主义法律方面做了大量宝贵的工作,足可弥补中国自身法律传统多方面的不足;今后的重点应该是借助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代革命传统,以及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来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移植来的法律的缺陷。

    作为一个国内外均未曾有的新学科的初步设想,我们目前只能提出一些方向性的想法,去完整的理论体系还远。它的建立,意味的是朝着上述方向探索的决心,而这样的目标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甚或一代人所能达到的。但我们的总体构想是比较清晰的:即建立一个融合中西和古今的中国法学以及理论和法律体系。我们坚信,和目前中国法学二元对立的简单"移植主义"和"本土主义"相比,我们的方向是更包容、更实际、更可能持续的法学(也更符合中国学科制度环境中的"大法学"概念),更可能为全人类做出中国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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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话语混合的演变过程中,人们很容易受到一些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范畴的影响。譬如, 把“工人”范畴等同于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并把“劳动法”理解成为大多数劳动人民所设置的法律。这是一个源自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许多左派学者因此聚焦于传统概…

    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话语混合的演变过程中,人们很容易受到一些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范畴的影响。譬如, 把“工人”范畴等同于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并把“劳动法”理解成为大多数劳动人民所设置的法律。这是一个源自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许多左派学者因此聚焦于传统概念中的“无产阶级”产业工人的研究,而且多集中于他们的依(劳动)法抗争。①而新自由主义学者们,则倾向于把占少数人员的大企业和国有单位的正式全职“职工”想象为占大多数的就业人员,把在中国占少数的“中产阶级”想象为占大多数的人员,把中国社会想象为一个“橄榄型”的、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②在市场经济的抽象理论和想象中,更以为规模庞大的临时性、半正式和非正式员工已经被完全整合于正式职工的单一劳动力市场,以为中国已经进入所谓的“刘易斯拐点”。③诸如此类的理论先行和意识形态化想象,促使人们忽视了中国大部分真正意义的劳动人民。

     

    本文先从劳动法律的历史变迁切入,逐步重新梳理出中国大多数的实际的劳动人民。他们既非经典左派设想的城镇工业“无产阶级”,也非经典新自由主义所想象的已经被整合入一个统一的国内劳动力市场的劳动人民,更不是他们所想象的占据“橄榄型”社会大多数的“中产阶级”。

     

     

    一、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

     

    今天的“劳动”以及与之紧密关联的“工人”两个法律与统计范畴的运用,包含着三个不同的传统:一是中国革命传统中的“劳动”概念,基本上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或“工人”范畴的意思;一是在共产党执政之下形成的传统,“工人”在意识形态与工资和福利上其实是个地位相当高的等级;最后是市场主义的改革时期,劳动法规实际上只适用于较少数的蓝领工人以及国家官员和其他白领人员组成的较高身份的正规“职工”,而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则被排除在“劳动”范畴之外。结果是“劳动”和“工人”这两个法律和统计范畴的极其复杂和充满误导性的使用,亟需我们仔细分析。

     

    (一)1949年以前

     

    在革命时期,“劳动”一词主要是从工人革命运动的视角来使用的,要为劳动人民争得有尊严的待遇:诸如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最低限度工资、8小时工作时间、对妇女和童工的保护、社会保险等。如此的要求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1922年5月1日,在国际劳动日召开的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8小时工作制案。同年8月,党的“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大纲》(高学强,2010)。其后在1925年~1929年每年一度的5次(除了1928年之外)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在8小时工作日(煤矿则限定6小时)之外,还有关于休息日、每周最多工作时间、保护妇女和童工的种种规定(禁止危险和困难工作、禁止哺乳期的妇女作夜工和特别强度的工作、哺乳时间每次相隔不准超过三个半小时、每周须有继续42小时之休息等)等。(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11-15)。这些都是一个革命劳工运动所采纳的决议。

     

    同时,在共产党的根据地内,形成了与上述革命传统并行的革命党执政传统,反映于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首先,在之前采纳的具体规定之外,补加了其他的一些法定基本要求:正式合同、超时的额外工作工资的规定、更详细的妇女和童工保护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医药、工伤、失业、退休(“残废及衰老时”)、死亡或失踪时的“家属补助金”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第68条)。

     

    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把党国机构员工和工人一起并入了劳动法新采用的“职工”范畴(第1条)。在理论上,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国家则是党的行政机构。把党国机关人员纳入“劳动”法律被认为是顺理成章的事。

     

    如此的执政理论所产生的后果之一是,之后的工会也同样顺理成章地成为党国控制下的一个机构(第117条)。这就与在(半)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环境下,针对当权者干革命运动的工会十分不同。延安时期,在解放区的工会完全被置于作为党的机构的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和管辖之下。在实践中,工厂的工会其实常是由工厂管理者来领导的。正如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在2012年的一篇特别能够说明问题的回忆论文中所揭示,当时和今天的工会的核心问题是怎样才能促使工会独立于厂方管理层而真正代表工人的实际利益(倪豪梅,2012)。

     

    今天回顾,1933年劳动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明确把非全日工人、临时工和为了“完成某项工程”而被雇用的工人全都纳入劳动法的“劳动”范畴之下(第91条)。该法甚至把农业雇工、“季候工人”、“乡村手艺工人”、“苦力”和“家庭仆役”也都纳入了“劳动”范畴和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所表明的是对“劳动者”范畴比较宽阔的理解。在这方面,1933年的劳动法和后来改革时期对正规“劳动关系”越来越狭窄的定义将会形成鲜明的对照。

     

    (二)共产党执政之后

     

    在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之后,基本延续了江西苏维埃时期把党政官员纳入劳动法“职工”范畴的做法。这样,(“白领”的)党机关、国家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全都与(“蓝领”的)国有企业工人一起被纳入“劳动”法律保护之下。这不是个小问题——2010年,“国有单位”职工总数将会占到全国所有受到国家劳动法保护的正规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下面还要论证)。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国家基本没有颁布新的劳动法,但发布了相当数量关于劳动的指示和规则,包括针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法规。它们的重点在于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把劳动分配纳入政府和经济计划的管辖之下(国家劳动局政策研究室,1980:第15页及其后)。

     

    今天回顾,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对“临时工”的政策,一定程度上是后来改革时期更大规模问题的先声。当时,不少单位使用了比较廉价的农村劳动力——称作“民工”——来处理一些特定的劳务需要,④其方式有所谓“合同工”、“协议工”、“季节工”等,区别于正式工人。比如,特定的建筑和运输工作、季节性工作如轧棉花、晒盐、制糖、制茶等,一般都使用临时工。(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40-43)

     

    当时,国家政策相当严格地限制临时工转正为长期的正式工人,在两者之间树立了难以逾越的壁垒。因此,实际上已经划分了两个不同等级的工人。这时期的临时工规模虽然比较有限,但已为后来改革时期所形成的大规模非正规经济开了先例。

     

    总体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比较严格限制民工的使用的,多次下达了相关规定。比如,1972年国家计委规定要把轮换工和县办企业常年使用的临时工都纳入国家劳动计划,不得在计划外招收;1977年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都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以内;1979年计委明确规定要压缩清理计划外用工(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70-73)。

     

    总之,即便是在改革之前,正式的全职工人和党政官员—干部已经从一个革命阶级—党开始转化为一个执政的以及具有一定特权身份的群体。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都明显高于较低层次的集体单位职工,以及非正式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更不用说最低级的仅仅务农的农民。

     

    作为处于整个身份等级制度最底层的农民,毋庸说是临时民工的主要来源。实际上,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也有明显的差别。1958年1月采用的户籍制度更巩固了城乡之间的等级制度。之后国家规定农村人民,无论其父亲的户籍如何,只能承继其母亲的身份,为的是要更加严格控制城镇户籍。

     

    (三)改革期间

     

    改革期间呈现的是处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福利制度之外的非正规经济的大规模扩增。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村工业化。初始时候的社队(乡村)企业是由农村集体单位用工分形式来支付其“离土不离乡”员工工资的,因此完全谈不上给予工业工人的劳动法律保护和福利。当时企业的用工概念基本还是原有的“民工”和“临时工” ,或结合非农就业与农业的“季节工” 。其后则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的大规模进城打工,以及原来的(中小)国有单位员工的大规模“下岗”,为的是其企业单位的“破产”或“减负”。两者同样被置于劳动法保护和国家职工福利制度之外。同时是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快速扩增,它们一开始被视作只是半正当的单位,只具有“自然人”身份而不是正式“法人身份”的企业,也基本被置于正规劳动法和福利制度之外。伴随以上这些非正规经济的快速扩增,非正规农民工和下岗工人很快就占到所有城镇劳动者中的大多数。

     

    1995年的劳动法是在那样的背景下颁布的。一方面,它承继了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传统,延续并更详细地作出了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每日8小时;超额的工作不能超过3小时一天,并必须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普通假日的劳动必须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国家规定的假日则要支付百分之三百;职工在工资之外,“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即所谓的“五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第36、38、41、44、70、73条;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另一方面,新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把什么样的劳动排除在法定“劳动”范畴之外,也没有给予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 “劳务关系”范畴正式的定义,但它十分明确地说明法定“劳动关系”的含义:正规的“劳动关系”被确定为具有“法人身份”的“用人单位”和其正式职工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更说明,前者在正规企业之外,还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第2条;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第2条)。这样,其实际含义相当清楚:劳动法只适用于这些法定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之中,即便没有被法律条文所明确说明,劳动法也被认作不适用于不具有正规“法人身份”的“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适用于临时工以及为某项劳务而被雇佣的工人。

     

    2012年4月的一起案例特别能够说明问题。有两位老农在一个化肥厂打工,每日工资50元。半年之后,工厂获得正式法人身份,成为法定的正式“用人单位”。两位老农要求成为该工厂的正规工人,但还是被厂主解雇了。二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动法律保护,但没有得到支持。理由是,他们在工厂工作的那半年,工厂尚未获得正式的“法人用人单位”资格,因此他们与工厂的关系只能算是劳务关系,不能算是正规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国家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诉讼难得仲裁支持》,2012)

     

    当然,即便是属于正规“劳动关系”的蓝领工人,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譬如,企业可以与地方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显性条件或隐性默契)串通不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即便不是这样,企业职工的维权也面对重重障碍。在劳资争议中固定的程序是先要通过工会调解,但工会一般会比较认同厂方而不是劳动者。调解不成,方才可以申请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在这两个层次上,都可能会遇到当地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对公司的庇护。不服仲裁裁决,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即便是在最后这个环节,仍然可能受到当地政府或官员的阻挠。(例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及情况分析》,2012;《劳动纠纷起诉书——劳动纠纷案例一》,2010;《媒体公告解除劳动关系引出的诉讼》,2007)这些都是以往聚焦于产业工人研究的左派学术已经说明的问题(例见ChingKwanLee, 2007)。

     

    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较大的正规企业会更遵守国家法规(当然,大规模的企业也意味着它具有对当地政府更大的杠杆权力,能够绕过国家劳动法规),而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即便是在册的单位,大多并不具备正规“法人”身份,本来就不被国家法律认定为正规的“用人单位”,更不会太重视国家劳动法规。为了节省劳动费用,两者一定程度上都会依赖临时工、非全日工等属于劳务关系的人员。这些在大城市也决不罕见的现象(例如餐馆服务员、社区保安;即便是大学的清洁工也常常如此——见[李干,2008]),在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更加如此。至于未曾登记的小规模企业或只有一二名员工的“个体户”,就更不用说了。

     

    2005年以来,更有新型的“劳务派遣公司”现象的快速扩增。他们主要为国有单位和大企业服务,为他们组织廉价的“(劳务)派遣工”。如此的“工人”在理论上和实际的聘用单位是处于“劳务关系”范畴的,只和中介性的“劳务派遣公司”带有“劳动关系”。但是后者其实只是一种话语游戏;既然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劳务人员根本就没有可能从这种公司获得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和福利。近年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被雇佣的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起码一千万人。这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原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新名称)的官方估计;社会人士(如关注该问题的一些人大代表)则更倾向使用2500万人的数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2010:263-266)

     

    “劳务派遣”一词的兴起和使用很好地说明中国目前混合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套话语的复杂性和误导性。“劳务派遣”原先主要用于国家为驻华外国人派遣家政服务人员的机构,被视为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工作。后来,在国企“抓大放小”的改革下,国家劳动局和一些公司自己组织劳务派遣机构来为下岗工人安排其他工作。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组织原先主要是国家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研究所,2010:263-264)。但是,近几年则从“劳务关系”的概念演化为今天的劳务派遣公司——主要为国有单位和大企业组织非正规廉价劳动力,诸如“清洁工”和“保安”类的临时工。

     

    2012年年底,国家公布修改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主要的修改在于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首先,修改后的法律要求“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第66条),看来在2013年7月1日施行之后,可能会遏制其近年来非常快速的扩延。此外,修改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中同类工作者的“同工同酬”的权利(第63条)。此项规定估计会对近年来被通过劳务派遣渠道聘用的白领工作人员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对清洁工和保安等一直都是以临时工为主的人员来说,可能不会引起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总而言之,经过上列的历史演变,在国家劳动法规保护的正规经济之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基本处于劳动法规之外的非正规经济。下面我们转入对非正规经济概念的进一步说明,然后论证其在当今中国的具体规模和人数。

     

     

    二、全球视野下的非正规经济

     

    在世界上其它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便已伴随资本的国际化而高速扩展。发达国家企业之所以进入发展中国家,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寻求低于本国价格的劳动力。而其资本一旦进入发展中国家,不仅意味着企业本身将雇佣当地的劳动力,也导致与其关联和为其服务的本地公司的兴起,更会触发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包括必要的基础设施、产品的运输和销售以及员工的各种各样服务(例如交通工具、餐饮、娱乐、清洁工、家政等)。除了新兴的现代经济部门的正规职工之外,还有与其关联的处于正规经济部门之外的众多员工和个体户,而他们也需要各种各样的旧型或半旧型服务(例如工匠、裁缝、小摊贩、廉价餐饮、维修等)。而当地农村越是人多地少,剩余劳动力越多,其所能为现代部门提供的非正规廉价劳动力也就越多。这些现象先呈现于中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但在中国脱离计划经济之后,也非常快速地在中国扩增。

     

    正如联合国的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简称ILO)、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SocialProtectionUnit)以及诺贝尔和平奖选拔委员会等机构所指出,规模庞大并不断扩展的“非正规经济”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它在“亚洲”⑤已经扩展到非农就业的65%(北非的48%、拉美的51%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78%)(ILO, 2002)。已有众多的研究一再指出发展中国家的这个现象,其中包括世界银行的社会保护单位所发表的多篇论文(例见Blunch, CanagarajahandRaju, 2001; CanagarajahandSethurman, 2001, Das, 2003)。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组建于国际联盟下, 并因提倡社会公正而于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它对“非正规经济”和其就业人员采用了合理和实用性的定义⑥:即缺乏就业保障、福利和法律保护的劳工。在中国,最恰当的例子当然是人数庞大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包括城镇中新兴的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更包括乡村的“离土不离乡”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以及个体户。此外,则是乡村的农业就业人员,他们和农民工密不可分,今天几乎全是“半工半耕”的家庭,农业收入还要低于打工收入,并且同样没有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基本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福利(下面还要详细讨论)。

     

    非正规经济人员之中有许多以低报酬、无福利的临时工或承包身份就业于正规部门。⑦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曾经将其注意力集中于当时被认定为可以和正规部门明确区分、处于其外的“非正规部门”( informalsector),但后来,鉴于众多受雇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临时工的事实,改用了更宽阔的“非正规经济”(informaleconomy)这一概念,将在正规部门工作的非正规人员(ILO, 2002)也纳入其中。

     

     

    三、中国的农民工

     

    2006年之前,因为农民工一直没有被纳入国家正规统计系统的指标,我们只能依赖2000年人口普查所显示的该年在城镇就业人员数和国家登记的在册正规单位就业职工人数之间的差数,来计算未被登记的非正规农民工人数。这个方法虽然没错,但因为没有更直接的经验材料,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06年发表的 《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以下简称“《总报告》”)初步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缺。那是在国务院总理的指示下,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和研究人员所做出的报告。但它只是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7000个村庄的6.8万农户的、尚未充分精确化的抽样问卷调查基础上形成的研究,其中难免含有不甚精确的部分。⑧

     

    之后,2008年底,国家统计局终于正式建立了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于2009年和2011年发表了关于农民工的调查监测报告。这些报告仍然是根据6.8万户的抽样调查的研究,但在2006年到2009年间,抽样调查关于农民工方面已经相当高度精确化——譬如,系统纳入了外出还是本地、各行业、参保、教育背景、地区分配等数据。当然,由于农民工依然未被树立为一个正式的统计指标(而作为流动人口,也确实不容易统计),数据不是按户或按人的直接调查或登记,而是凭借抽样的推算,因此难免带有抽样调查所不可避免的误差幅度,但是其精确度和可信度已经比此前要高得多了。

     

    表1列出迄今最可靠的农民工数据。可以看到,2006年报告的数据推测和估计多于系统估算,而2009年和2011年的数据则明显比较精确,依据的是更细致的抽样调查,然后按照系统的统计方法估算而得。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的离土离乡农民工共1.59亿人,占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而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则有0.94亿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外出和本地农民工两者加起来的总数是2.53亿(25278万)人。

     

    根据2006年的 《总报告》,农民工中有30.3% (0.364亿)在制造业部门工作,22.9%(0.275亿)在建筑业工作。此外,约0.56亿就业于“第三产业”,其中10.4%(0.125亿)从事“社会服务”,如保姆、清洁工、清运垃圾人员、社区保安、理发店员工、送货人员等;6.7%(0.08亿)是住宿餐饮业服务人员;4.6%(0.05亿)是批发与销售业人员,如小商店、摊位人员和小贩等。

     

    他们不具有正规城镇户口,在城镇显然是一种二等公民。他们从事的是低报酬和没有福利的工作。根据2006年的《总报告》,2004年他们每月的平均工资只有780元,每日平均工作11小时。也就是说,他们的工作时间比正规职工多将近一半,而获得的报酬仅是后者的60%。当时的调查者推测他们中只有12.5%具有工作合同、10%有医疗保障、15%有退休福利(根据后来更精确的数据,这些推测其实偏高——见表1)。大多数承包大企业的工作或在小规模的非正规企业内工作,一般都归属于“劳务关系”,不会得到国家劳动法规和工会的保护。因为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只能负担更高的医药费用和子女的“择校”教育费用。在全国每年七十万工伤受害者中, 他们占了最大多数。这些基本事实也可见于众多较小规模的研究。⑨

     

    以上事实在一份国际调查中得到进一步证实。这是一个由国外学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的(1988年、1995年和2002年三次调查中的)第三次“中国家户收入调查”(ChineseHouseholdIncomeProject)。该项调查是以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为基础,根据经过修改的范畴而抽样进行的。⑩2002年的调查覆盖了120个县的9200农户以及70个城市具有城市户口的6835户,同时对“农村移民”(ruralmigrants)进行了次级样本调查。该项调查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报酬比城市居民平均要低50%。11而这个数字尚未将两者之间在工作时间、医疗保障和教育费用等方面的差别考虑在内。(Gustafsson, LiandSicular, 2008:12, 29; KhanandRiskin, 2008:76)

     

    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在参与社会保障方面,2009年到2011年间有一定的进步。农民工在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从2009年的7.6% 和12.2%提高到13.9% 和16.7%,但仍然很低。工资方面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我们欠缺可比价格的数据。虽然如此,可以确定的是绝大比例依然违反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每周最多44小时工作,2009年是89.4%, 2010年是90.7%,2011年仍然高达84.5%。中国的农民工虽然具有大部分其他国家的“非正规经济”人员所不具备的平等的承包地权,但在其它方面(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和没有或只有低等社会保障)是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的。

     

     

    四、城镇的正规与非正规就业人员

     

    上列的农民工数据,结合2011年根据201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对就业人员所做的更精确的统计和对之前的就业数据的全面调整,我们今天可以获得比较完整的关于农民工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的数据。由此,我们可以比此前更有把握地论述农民工和中国非正规经济的规模和演变过程。

     

    表2根据最新调整的就业人员数据列出中国历年的正规和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数(2000年及以前的数据没有变动)。这里“正规经济”范畴纳入了统计局惯用的正式登记的、具有法人身份的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这些都是国家相对比较严格要求执行国家正式劳动法规的在册单位(虽然有一定比例并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劳动法规所定标准也没有达到正规职工所享有的福利水准)。在正规单位之外的是规模较小的(虽然是经过正规登记的)、不具有法定正规“用人单位” 身份的“私营企业”(区别于较大型的民营股份单位和公司以及港澳台和外资单位)和个体(户),以及数量庞大的未经登记人员。他们更适合我们这里采用的非正规经济范畴。

     

    所谓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的定义,乃是“由自然人投资或自然人控股”的单位。因此,它们不具有“法人”身份,与具有如此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单位”、或“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以及“外商投资单位”等较大的非国营企业不同(国家统计局,2007:表5-7)。我们绝对不应像在美国语境中(和有的美国研究中)那样把“私营企业”(privateenterprise)按照其英文的字面意义理解为所有的非国有企业。事实上,这些“自然人”所有的私营企业的就业人员在2006年只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4%,绝对不应被等同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全部或其最大部分(国家统计局,2007:表5-2;Huang[黄宗智] ,2013)。

     

    私营企业多为小型企业。2006年全国共有0.05亿(5百万)家经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在城镇登记的共雇用0.395亿人员(在“乡村”登记的共0.263亿人员),每个企业平均雇用13个员工(国家统计局,2007:表5-13)。12根据2005年对这些企业的第六次(1993年以来每两三年一次的)比较系统的抽样(每一千个企业抽一)问卷调查,其中只有1.13%是规模大于100位员工的企业。13极大多数乃是小型的、平均拥有13位员工的企业,包括制造业部门(38.2%)、商店和餐饮部门(24%)、以及“社会服务”(11.1%)和建筑业(9.1%)部门。如上所述,如此的非正规员工大多数没有福利、工作保障或国家劳动法律保护。 (“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2005)14

     

    至于2010年在城镇登记的4467万自雇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大多是登记人本身和一两位亲朋的个体经济(2006年平均2.2人 / 个体户)15。这些“自雇”人员包括小商店、小摊子、旧的和新型手工业工人及其学徒、小食品商人、各种修理店铺等。这些人员快速扩展的部分原因是新兴现代经济部门对这方面的服务的市场需求,部分是新近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对这方面的需求。改革以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旧式(类似1949年前)的手工业者和小商业主的大规模复兴(人民公社化之后几乎完全消失),正是出于这样的需求。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数据,个体工商户的户均注册资本在2002年是16000元,2010年上升到39000元(《十年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2012)。显然,这些都是较小的生意。即便与(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相比(其户均注册资本在2007年是170万元),也相去较远。我们绝对不应该像有的美国学者那样,把个体户等同于所谓的“私人企业家”(privateentrepreneurs)(详细讨论见Huang[黄宗智],2013)。如此的就业人员有相当高比例经常从事类似于“劳务关系”的工作,当然大多没有福利和工作保障。

     

    从阶级分析角度来说,这些“个体户”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视角关于“小资产阶级”所突出的特点,即以自家劳动力使用自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工具、资本)的阶级(因此也可以称作“自雇者”[self-employed][Wright,1997:第4章]),因此既不同于资本家,也不同于无产阶级。同时,也符合韦伯从市场关系视角所突出的“阶级情况”,即销售自家(部分)产品的农户、手工业者或销售小商品的小商业者,因此与那些靠占据稀缺资本而具有垄断销售权力的资本家不同,也和在市场上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工人阶级不同(Weber, 1978, Vol. 1:302-307)。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韦伯同样把小资产阶级这样的个体生产经营单位当作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外的第三阶级看待。(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8;黄宗智,2010:第9章)

     

    然后是11384万(2010年)未经登记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在技能和工作稳定性方面,他们还要低一个层次,许多是临时性的人员,诸如保姆、清洁工、社区保安、餐馆服务员、运送人员、学徒等。不用说,他们绝大部分同样没有福利和劳动法律保护。

     

    总体来说,以上三种主要城镇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个体户和未登记人员)共同构成一个低报酬、低稳定性、低或无福利、没有国家劳动法律保护的城镇经济体。16

     

    由此可以看到,1985年以来,中国的非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已经从占所有城镇就业人员的3.5%爆炸性地扩展到2010年的63.2%。这部分是由于(小)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人员数的膨胀,2010年分别达到6000万人和4500万人。更主要的则是未经注册人员的大幅度增加,从1985年的零数达到2010年的1.1亿人,其中当然主要是农民工。同时期,正规经济职工2010年的就业人员总数(1.28亿)则仅和1985年基本一样(1.24亿)(1985年~1995年十年中有所增加,但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营企业改制,其工人大规模下岗,正规职工基本返回到1985年的绝对数),而其所占城镇总就业人员的比例已经从1985年的96.5%下降到2010年的36.8%。这是个非常急剧的变化。

     

     

    五、乡村的就业人员

     

    至于乡村就业人员,2010年人口普查发现,之前根据抽样调查估计的数据有比较严重的误差。国家统计局根据更可靠的2010年普查对乡村就业人员数据作出了相当幅度的调整,下调了4369万人,如表3所示。

     

    此前,根据全国6.8万农户的抽样调查,国家统计局低估了2001年~2010年全国城镇化的幅度,所以要以每年平均485万之数对这些年份的乡村就业人数进行调整。农民的更快速城镇化意味着农业就业人数以相同幅度比较快速递减。同时,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在这十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81万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1.59亿人员,乡村私营企业也比较快速扩增,平均每年增加216万就业人员,2010年达到3347万就业人员。17毋庸赘言,农村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人员大多同样处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

     

    至于农村个体就业人员,他们在1995年~2000年间达到3000万左右人员的顶峰之后,下降到2004年的2066万人,之后再次攀升,2010年达到2540万人。和城镇个体户一样,我们当然可以把他们理解为一种“自雇”的“小资产阶级”。但是,应该指出,许多农村的个体户其实经常处于一种类似于“劳务关系”的工作关系之中(例如工匠、裁缝、修理铺、理发师、运输者)。小摊小贩也一样。

     

    这样,在四亿多(4.14亿)的农村就业人员中,今天已有不止一半(2.17亿,其中1.59亿乡镇企业人员、0.33亿私营企业人员、0.25亿个体人员)从事非农就业,其中大多数处于“劳务关系”中,同样不会受到国家劳动法保护。无论从国家劳动法规还是收入水平来考虑,他们也可以被纳入非正规经济范畴,不可简单地用传统的务农“农民”一词来理解。

     

    至于以农业为主业的就业人员,在这十年间平均每年减少1213万人,多于国家统计局过去的估算。也就是说,从每年1个百分点提高到2个百分点。第1个百分点可以根据彭玉生和我在2007年文章里分析的三大因素(生育率下降、城镇非农就业扩增、农业结构转化)来理解(黄宗智、彭玉生,2007),第2个百分点则一半来自比我们预测要更快速的城镇化,另一半来自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到的乡村非农就业(即乡镇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的扩增。结果是2010年的(以农业为主业的)农业就业人员已经下降到不足2亿人,仅为1.97亿人。而且,即便是以农业为主的人员,根据国家2006年的全国农业普查的定义,也不过是每年从事农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

     

    在我看来,中国的农业就业人员也应该纳入 “非正规经济”范畴。在总数2.53亿的外出和本地农民工的现实下,当前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都有人在打工。他们几乎全是 “半工半耕”的家庭,也可以说是“半无产化”了的家庭。他们和农民工是同一家庭的不同就业人员,密不可分。

     

    改革之前,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划分工人和农民,前者属于城镇和工业部门,后者属于农村和农业部门。但是今天我们已经不能如此划分,因为大多数的城镇工人已经不再是来自城镇的人员,而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户籍人员。我们也不再能够简单区别工人和农民,不仅因为大部分的工人属于“农民”户籍,也因为大部分“农民”已经变成“非农”就业人员。中国社会今天的主要差别已经不再简单是工业和农业、非农就业和农业,甚至也不简单是城镇和农村间的差别,而是城镇具有法定身份和福利—待遇的正规经济人员与不具有如此身份和福利—待遇的城镇与农村非正规经济人员间的差别。

     

    当然,“非正规经济”这个概念也不完全理想,因为ILO等使用此词的出发点也是传统的工人和农民概念,没有考虑到中国这样的工—农特别紧密缠结不分的情况。这是它的局限。我们使用“非正规经济”概念的时候,需要说明这方面的“中国特色”,明确把“半工半农”的中国农民也纳入其中。如果我们像国际劳工组织那样,把非正规经济限定为城市经济的现象,便会过分隔离中国的城镇与农村,过分隔离农民工与农民,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

     

    我们固然可以特别突出务农人员之不同于其他非正规经济人员,而继续用“农民”、“小农”、“农业就业人员”,或“第一产业就业人员”等范畴来概括这个群体。我们也可以用以上提到的“小资产阶级”范畴(黄宗智,2008)。那样的话,我们实际上是在使用一个三元的分析框架——(城镇)正规、非正规、以及务农人员。但是,那样的话,我们继续掩盖了1.53亿户籍农民在城镇就业,以及2.17亿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这两大事实。它们是改革以来最庞大的社会经济变迁,也是工人和农民之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群体的主要原因。

     

    在我看来,目前更简洁的办法是把“乡村”的就业人员也纳入非正规经济之内(当然,要加以明确地解释)。这样,更可以突出中国的现实和特征。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绝大多数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不会真正完全脱离农村和完全城镇化,部分原因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和承包地权制度。他们不容易在城市买房长期居留;同时,在农村的承包地权也是促使他们返回农村的一个因素。另一原因是中国家庭长期以来顽强地持续为一个基本的经济单位——之前是农村的农业 + 手工业的家庭,今天是跨越农村和城镇界线的农业 + 打工家庭。改革期间的快速工业发展,并不像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那样简单依据个体化的城镇工人,而主要是依据既是农村也是城镇的半工半农家庭。(详细讨论见Huang[黄宗智], 2011;黄宗智,2011,2012)。

     

    在人们惯常用的阶级概念中,其实还是中国革命原来的“工—农”或“劳动人民”概念比较合适。当时,中国处于工业化初期,工人多是来自农村的第一代工人,因此显然与农民密不可分。今天,在改革后期,情况其实同样。传统意义的 、可以清楚划分的“工人”和“农民”概念是不合适的。今天,在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可以清楚划分的城镇工人和农村农民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半工半农、亦工亦农的农村家庭。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在今天的蓝领工人中,具有特权身份的已经为数甚少,并且不一定能够长期保留那样的身份地位,我们更应该使用原来的“劳动人民”范畴。其中的关键概念在于中国工业“工人”必需连同农民来理解,而今天的农业农民也同样必需连同非农业农民工人来理解。今天中国社会的主要差别,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企业家之外,其实在于占据总就业人员较少数的“白领”、“中产阶级”和大多数的真正的“劳动人民”间的差别。

     

    表4按照以上的正规与非正规的定义来划分中国历年的就业人员。可以看出,在大规模市场化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解体的大潮流下,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在20世纪80年代从一个基本全是正规 + 集体经济的体系极其快速地成为一个大部分是非正规、非集体的体系。2005年,全国就业人员中的85.0%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和劳动法规保护。到2010年,伴随最近几年正规大“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扩充以及把部分非正规经济正规化的一些措施,正规经济所占比例稍有增加,非正规经济略有减少。同时,伴随福利制度的初步重建,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福利情况稍有改善,但是和正规职工的保障差别仍然非常鲜明,和集体经济时代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有一定的差距(今天的医疗服务对农民来说要相对昂贵得多,虽然比之前现代化)。对农民工来说,农村的低等合作医疗保险所起作用比较有限,达不到城镇居民的水平,并且,和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同样,基本只在户籍所在地才起作用,在打工所在地并不起作用。当然,非正规身份意味不被纳入国家法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下,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制度整体显然是个区分两个不同等级的经济和社会。该年,非正规经济人员占到总就业人员数的83.2%。

     

    上述非正规经济的图像也可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它有以下的主要来源和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乡村工业化和乡镇企业的兴起,其人员绝大多数是非正规的;第二部分是8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工大规模入城就业,也基本都是非正规的;第三部分是80年代农村集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解体,以及农村非农就业(非正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90年代开始的快速兴起;第四部分是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大规模下岗以及在非正规经济中重新就业。以上各个组成部分中最关键和人数最多的是小规模的农业 + 打工家庭。今天,非正规经济及其半工半农人员(劳动人民)已经极其快速地成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就业人员,占到总就业人员中的83.2%,正规经济就业人员则只占到16.8%。

     

     

    六、中国的正规经济

     

    我们最后要检视今天的法定正规经济的组成。上面已经看到,2010年城镇正规工人总数只是全国76105万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2765万人,即16.8%。如表5所示,其中有不止一半(6516万)是“国有单位”的职工,包括2200多万的党政机关职工、将近2200万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2000万的国有企业职工。显然,这些职工中的大多数其实是“白领”的职员,只有少数是“蓝领”的工人。他们的共同点是享有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较高的工资和较优厚的福利。

     

    此外,则是表中所列的具有正规“法人身份”的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最主要的是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约3600万职工,以及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的单位,共约1800万职工。上面已经说明,即便是如此的正规单位职工,也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因为企业可能与地方政府串通违反或无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但总体来说,较高比例是具有正规法律保护和福利的。

     

    这些就是今天中国正规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占据今天所谓的“中产阶级”的大多数的群体。他们多是城市的有房、有车者,其消费上的要求和习惯已经越来越趋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和农民以及农民工差距悬殊。

     

    无可怀疑的是,今天的劳动法规已经把原来革命传统中“劳动人民”或“工农阶级”的大多数排除在其外,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强烈倾向维护特权身份和收入阶层的既得利益的法规,和革命传统中的劳动立法十分不同。

     

     

    七、结论

     

    我们惯常用的“工人”和“农民”两个范畴其实对中国当前的社会实际都带有比较严重的误导性。他们其实更多地源自西方而不是中国社会的历史演变。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还是与其对立的新自由主义历史观,都以为从农业进入工业社会将会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即大多数的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农民将转化为个体化的城市工业工人和其他职工。一般头一代的农民进入城市,便不会再返回农村,而会完完全全地成为城镇人,成为工人。但中国的近现代历史其实是一个很不一样的过程。今天的中国的劳动人民其实不是可以清楚区分的工人和农民,而是两者紧密缠结不可分的“半工半农”家庭的成员。这个现象具有长时段的历史渊源(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12)。

     

    传统的“工人”和“农民”两个阶级范畴其实掩盖了改革期间的最庞大、关键的社会经济变迁。今天,大多数的“工人”不是城镇居民而是农村户籍人员,部分家庭仍然在农村,而大多数的“农民”不简单地是务农人员而是非农就业人员,部分家庭人员同时在城镇和农村打工或从事非农就业。这些“半工半农”的家庭其实是中国最庞大、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他们结合农业和工业、农民和工人,组成一个密不可分的大群体。对这个群体的表述,可能最贴切的还是原来的中国革命的“工农”(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我们常用的、能够清楚划分的传统 “工人”和“农民”范畴。

     

    但是,不符实际的传统意义的“工人”和“农民”对我们关于中国社会和经济史的思考影响深远,也对我们的劳动立法历史影响深远,更对我们思考中国的社会不公问题的根源影响深远。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视角促使我们的左派学者们聚焦于正规的产业工人“无产阶级”的研究。他们的用意是为广大劳动人民说话,但是实际上,他们所研究的只是广大劳动人民中的较少数——即全职、正规的产业工人,实际上局限于劳动人民中的不到10%(更详细的讨论见Huang[黄宗智],2013)。

     

    同时,国家对源自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法”概念范畴的使用,同样促使我们忽视位于正规法律之外的绝大多数的真正劳动人民。劳动法今天其实只被适用于具有特殊身份的正规职工,同样只是劳动人民中的少数,约六分之一。

     

    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拐点”理论同样促使我们简单聚焦于正规经济,并想象全国的劳动人民已经、或行将被整合为一个同等待遇的单一劳动市场,完全无视规模极其庞大、占到劳动人民绝大多数的非正规经济。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美国的“橄榄型”社会模式理论的影响。它促使大家想像一个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结构,以为中国的社会结构已经达到、或快速地趋向这样一个模式在发展。他们同样忽视了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把约六分之一的“中产”职工等同于大多数就业人员。

     

    本文论证的是今天中国,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大企业家之外,主要由两个差别悬殊的阶层组成:一方面是新兴的占到人口约六分之一的“中产阶级”。他们在生活习惯、消费要求和价值观上,已经越来越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趋同。另一方面则几乎是另一个世界,是处于国家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之外的非正规人员——主要由九亿农村户籍的“半工半农”家庭所组成的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既非传统意义的“工人”,也不简单是传统意义的“农民”,而是亦工亦农的农村户籍人民。他们才是中国的真正劳动人民,亟需我们去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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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①最突出的研究之一是李静君(Ching-KwanLee),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PhilipC. C. Huang), 2013。 ②代表性的著作是陆学艺,2003;陆学艺(编),2002。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③代表性著作是蔡昉,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④煤矿则有使用“亦工亦农”的“轮换工”者,被认为是特别适合煤矿用工的一个型式(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44~45)。 ⑤ILO统计的是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和叙利亚,未纳入中国。 ⑥这是因为它在组织上比较强调实践,其管理机关和每年的国际劳工会议由分别来自政府、企业主和工人代表组成。见TheNobelPeacePrize1969, PresentationSpeech, http://nobelprize.org。这里引用的2002年的报告是由一组知名研究人员所写,牵头的是哈佛大学的玛莎·陈(MarthaChen)和联合国统计部的乔安·万尼奥克(JoannVanek)。 ⑦根据本文使用的概念,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人员应该包括承包正规企业工程的非正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未经正式登记的人员不限于正规部门单位正式上报的在册临时工。如果简单地从正规部门单位上报的在册就业人员数出发,减去正规职工,得出的只是几百万的人数,完全没有考虑到绝大多数实际存在的农民工。例见制造业、建筑业的就业人员数与职工数(国家统计局,2007:表5-6,表5-9)。 ⑧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载《改革》2006年第5期。该报告对“城镇”范畴的定义是和国家统计局就业人员统计一致的,即限于县城关镇及以上的城镇,不算其下的镇,但人口普查则纳入所有的镇,两个口径的统计因此有所不同(国家统计局,2007:123,180)。 ⑨例如,北京市丰台区2002年的一项有关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城市居民平均工资是1780元 / 月,而农民工则只有949元。他们之中有1 / 3的人员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1 / 6超过14小时(李强、 唐庄,2002);另一项关于合肥市的研究,基于836份有效问卷,发现80%按月报酬在800元以下,86%每天工作10到14小时(方云梅 、鲁玉祥,2008);另一个2007年关于武汉、广州、深圳和东莞等城市的研究,根据765份有效问卷发现,农民工工资在2004年以后有显著的增长(49.5%月薪达到1000元以上),但他们平均每周工作65小时。如果按小时计算,他们的工资只达到2005年全国正规职工平均的63%(简新华、黄锟,2007)。当然,《总报告》是最为全面的调查。 ⑩比如,加上了在自家所有房子居住人的房租等值估算,但是仍然没有纳入城市居民在医疗和教育上所享有的“暗补”的估算(Gustafsson, LiandSicular, 2008: 15-17)。应该指出,也没有考虑到工作时间的差别。 11这是按每就业人员计算。如果按人均计算,则低35%。 12这里的“城镇”再次指县城关镇及以上,“乡村”则包括其下的镇。见注⑧。2009年,私营企业数增加到624万,人员增加到9000万人,平均每个企业约有15位员工(中国民[私]营企业经济研究会,2009)。 132003年年底全国有0.0344亿(344万)这样的企业。当然,也有极少数符合美国语境内想象的那种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企业。 14当然,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也包括那些可被视为小型“资本家”的五百万企业所有者,以及一些高技术的高薪人员。但其绝大多数无疑是普通员工,也是待遇差于正规经济职工的就业人员。 15相关数据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 200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表5-14。 16当然“私营企业”、“个体”和未登记人员中不仅包括农民工,也包括上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00年代初期数量可能达到5000万的就业于非正规经济的城镇居民。其中许多是下岗职工,在非正规经济重新就业,大部分在服务业(第三产业)就职。我们缺乏全面、可靠的材料,但根据1997年一个相对系统的在17个省55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大部分下岗职工是“中年”的人员(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的占64%),只具备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其中小学和初中学历的占56%,上过大学或大专的仅有5.7%),绝大部分成为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或在小型的所谓“私营企业”工作,或者变成自雇的个体户,大多只比农民工稍高一个层次。只有很少部分的下岗人员(4.7%)认为国家的各项再就业工程对他们有过“很大的帮助”(“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1997;亦见MinistryofLaborandSocialSecurity, n. d.)。 17这里应该附带说明,中国农村今天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同时从事不止一种职业——譬如,部分时间耕种、部分时间在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就业,或以个体身份从事小买卖、运输、工匠等工作。以上的统计是按照主要业务——每年就业6个月以上——来归纳的。详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农业卷)》,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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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中共中央于2013年年初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全国讨论沸沸扬扬,其中的主流意见特别强调推进家庭农场的规模化,提倡土地的大量流转,以为借此可以同时提高劳动和土地生产率。其所用的口号“家庭农场”是来自美国的修辞,背后是对美国农业的想象。本文论证,这是个不符

    中共中央于2013年年初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全国讨论沸沸扬扬,其中的主流意见特别强调推进家庭农场的规模化,提倡土地的大量流转,以为借此可以同时提高劳动和土地生产率。其所用的口号“家庭农场”是来自美国的修辞,背后是对美国农业的想象。本文论证,这是个不符合世界农业经济史所展示的农业现代化经济逻辑的设想,它错误地试图硬套“地多人少”的美国模式于“人多地少”的中国,错误地使用来自机器时代的经济学于农业,亟需改正。它也是对当今早已由企业型大农场主宰的美国农业经济实际的误解。美国农业现代化模式的主导逻辑是节省劳动力,而中国过去三十年来已经走出来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小而精”模式的关键则在节省土地。美国的“大而粗”模式不符合当前中国农业的实际,更不符合具有厚重传统的关于真正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的理论洞见。中国近三十年来已经相当广泛兴起的适度规模的、“小而精”的真正家庭农场才是中国农业正确的发展道路。

     

    美国式的工业化农业模式将会把不少农民转化为农业雇工,压低农业就业机会,最终消灭中国农村社区,是一条既与中国历史也与中国现实相悖的道路。而中国过去三十年来已经走出来的“小而精”农业现代化模式则是个维护真正的适度规模小家庭农场、提供更多的农业就业机会,并可能逐步稳定、重建农村社区的道路。未来,它更可能会成为更高收益并为人民提供健康食物的同样是“小而精”的绿色农业道路。

     

     

    一、 农业现代化历史中的两大模式:地多人少与人多地少

     

    农业经济学者速水优次郎(YujiroHayami)与其合作者拉坦(VernonRuttan)在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做了大量的计量经济研究,用数据来比较世界上一些重要国家的不同农业现代化历史经历。他们搜集和计算的数据包括关于本文主题人地关系与现代化模式的数据,用小麦等量来比较1880年到1970年将近一个世纪中的单位面积和单位劳动力产量演变,并计算出不同的单位劳动力的拖拉机使用量和单位面积的化肥使用量。总体来说,他们的计量工作做得相当严谨,可信度较高,但因为他们关注的问题、理论概念、和数据过分繁杂,没有清晰地突出人地关系方面的数据,更没有能够有针对性地阐释明白这些关键数据的含义(HayamiandRuttan, 1971:数据见附录A、B、C,309-347;HayamiandRuttan, 1985:数据见附录A,B,C,447-491)。之后,他们的数据曾被丹麦农业经济理论家博塞拉普(Boserup, 1983:401;亦见Boserup, 1981:139)重新整理和总结。由于博氏长期以来特别关注人地关系与技术变化之间的关联(Boserup, 1965;Boserup, 1981),她特别突出了这方面的数据,但遗憾的是,她该篇论文论述的是全球各地有史以来不同时期的农业经济历史轮廓,处理议题太多,因此也没有从这些数据中提炼出鲜明的、有针对性的概念(Boserup, 1983:数据和整理见第401页;亦见Boserup, 1981:139)。其后,“文化生态”理论家内汀(RobertMcC. Netting)注意到博塞拉普整理出的数据的重要性,特地在其著作的导论中转引了整个表,正确地突出了小规模、相对高度劳动集约化的小家庭农场的重要性,但他关心的重点不是农业经济而是农业社会的“文化生态”,也没有能够清晰地说明那些数据的经济逻辑。(Netting, 1993:数据见第25页)为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重新检视速水优次郎和拉坦(以下简称“速水—拉坦”)四十多年前所提出的数据,进一步说明其所展示的农业现代化历史中的两大代表性模型。兹先把其关键数据表列为表1。为了更清晰地突出这些数据所包含的理论含义,讨论将先集中于美国和日本的比较,然后才讨论英格兰、丹麦、法国、德国和印度的数据,并进入笔者添加的中国数据。

     

    显而易见,美国经历代表的是一个地多人少国家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表1所列出的1880年到1970年间的90年的变化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的土地资源(相对劳动力)特别丰富:1880年美国平均每一个男劳动力种地375亩(25公顷),日本则是15亩(1公顷),是25:1的比例。之后,美国主要是通过机械使用来进一步扩大每个劳动力所耕种的面积。1970年,其机械使用是日本的45倍,平均每一个男劳动力一台拖拉机,而日本则是45个男劳动力才一台。伴之而来的首先是每个劳动力所种面积的悬殊差别:到1970年,美国一个男劳动力种2475亩地,日本则才30亩,是82.5:1的比例。美国农业那样的要素组合意味的是,平均每个劳动力产量(以小麦等数计算),亦可以说是“劳动生产率”,远高于日本,并在这期间显著提高,在1880年是日本的6.5倍,到1970年达到10倍的幅度。但其单位土地产量则较低,到1970年只是日本的十分之一。从劳动力和土地的配合角度来说,美国的模式是比较“粗放”的、单位劳动力用地较多,单位面积用劳动力较少,因此其单位劳动力产量较高,但单位土地面积产量较低。我把这样的农业和其现代化道路称作“大而粗”的种植模式。

     

    反过来说,日本所代表的则是相对人多地少的模式。其平均每个劳动力所耕种面积在1880年是美国的1 / 25,到1970年则更只是其1 / 82.5。其每个劳动力的产量在1880年是美国的1 / 6.5,到1970年更只是其1 / 10。但是,其每亩的产量在1880年是美国的六倍,在1970年则达到其十倍。从劳动力和土地的配合来说,日本的模式是比较“劳动力密集”的,因此其单位土地面积产量较高,但因为劳动力的人均用地较少,其单位劳动力产量较低。它是一个 “小而精”的农业现代化模式。

     

    在现代化的农业“资本”投入中,我们还需要清楚区别两种不同性质的现代投入。首先是机械,主要是拖拉机(可以称作“机械资本”),它是促使劳动力通过规模化而提高其人均产量的关键因素。上面已经看到,1970年美国单位劳动力使用的拖拉机量是日本的45倍(中国该年的960倍),这是因为美国的农业现代化模式主要是机械化,其中关键是节省劳动力。它的前提条件是其地多人少的资源禀赋,即其作为“新大陆”得天独厚的基本国情。但这并不意味“现代化”必定是这样的规模化。日本反映的则更多是类似于中国的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依赖的主要不是节省劳动力的机械,而更多是下面要分别讨论的尽可能提高地力、节省土地的化肥。至于中国,其人多地少的起点和日本相似,但进入现代,则要比日本更加苛刻:如表1所示,1970年其每个男劳动力耕种的平均面积才10亩,是日本的一半。时至2013年,中国仍然远没有达到日本在1970年便已达到的单位男劳动力的平均耕地面积,即30亩:中国今天如果(像表1那样不计算妇女劳动力的话),充其量也只是平均每个(男)劳动力15亩。(黄宗智,2010b:75,122)如果与美国相比,差异当然更加悬殊,其节省土地的激励只会比日本更加强烈。

     

    第二种现代农业投入是化肥,与机械的性质有一定的不同。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地力。另外,它的使用也和劳动力投入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每茬作物可以比较粗放地依赖机械或自动化来施用,但也可以更精密地手工施用,或手工配合机械来施用。它可以仅施肥一次,但也可以施肥两次或三次。同时,不同作物的化肥需要量是不同的。众所周知,蔬菜所需用肥料(化肥)和劳动力都要比粮食高得多,水果基本同理。(HuangandGao, 2013:Figure5; 亦见黄宗智、高原,2013:图5)日本1970年的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是美国的430%,所反映的正是节省土地的激励,与美国以节省劳动力为主的模式完全不同。日本按亩使用化肥量比美国精密,最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其高值农作物在所有农作物中所占比例要比美国高得多。这个道理和中国近年来兴起的高值“新农业”产品是一样的:它们普遍使用比粮食要高出甚多的化肥量,而且施肥比较精细,反映的正是“小而精”、与美国“大而粗”的农业现代化的不同道路。它是(非机械)“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模式。1970年,中国每公顷的化肥投入量已经超过美国,今天则达到将近日本1970年的幅度(345公斤 / 公顷——见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2011:表3-4,7-1)。(近三十年来蔬菜的化肥和种子投入与粮食的不同,见HuangandGao, 2013:48-49;亦见黄宗智、高原,2013:第37页)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一个人们常常忽视的道理。正如经济史理论家瑞格里(E. AnthonyWrigley)说明,农业说到底是一种依靠“有机能源”的生产,不同于使用“无机的矿物能源”(inorganic, mineral-basedenergy)的现代工业“产业”。一个劳动力通过使用畜力充其量可以把所投入生产的能源扩大到八倍,但远远不到一个矿工一年能够挖掘200吨煤炭所能产生的能源的幅度。(Wrigley, 1988:77)这里,我们需要补充说明,其实“地力”——这个来自中国厚重农学传统的概念和用词——也是主要依靠有机能源的。即便借助机械和化肥与科学选种,单位土地面积的产能仍然会受到地力的限制,其可能提高的幅度也比较有限,比不上机械能源可以大幅提高。因此,在给定的人地比例下,农业生产量的可能扩大幅度比较有限,与无机能源的机械生产十分不同。与工业相比,农业更严格地受到人地比例自然资源禀赋的制约,不可能像工业那样大幅突破其制约。这是农业与工业间的一个基本的差别,但今天经济学界则普遍倾向不加区别地使用来自“无机能源”机器时代的经济学理论于农业,广泛地把农业当作一个机器时代的“产业”来理解和分析,以为它可以和机械世界那样几乎无限度地大规模扩增产量。(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待刊:第1卷,三卷本“总序”)

     

    实际上,人力和地力远远不可与机器时代的以百匹、几百匹马力计算的拖拉机或汽车相提并论。美国那样的模式,通过使用拖拉机来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虽然可以克服人力的局限,但并不能克服“地力”的局限,因为作物生产是生物生产,最多只能达到几倍的增幅(譬如,用更多肥料,或从一茬到两茬、三茬一年),和现代使用无机能源的工业十分不同。美国农业之所以能够做到十倍于日本的单位劳动力产量(以及今天的几百倍于中国的单位劳动力产量——下文还要讨论),靠的不仅是机械,而更主要、更基本的是大量土地,多至日本和中国目前不能想象的每个劳动力耕种面积的土地。没有美国那样的土地相对劳动力资源禀赋,劳动力配合再多的拖拉机也不可能做到美国那样的劳动生产率。(详细论证见黄宗智,待刊:第1卷,三卷本 “总序”)说到底,人地比例资源禀赋及其约束乃是农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当然,以上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两大农业现代化模式是比较突出的“极端”(而中国则比日本还要人口密集、还要极端),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实际经历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表1还纳入了速水—拉坦所搜集的欧洲其它几个国家的数据,按照其土地 / 劳动力不同比例顺序排列——英格兰、丹麦、法国、德国。显而易见,那些国家在土地 / 劳动力的资源禀赋上,是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的:英格兰最接近美国,其19世纪后期的劳均耕地面积仍然和美国相差无几(但到1970年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和人地比例的不同,其劳均耕地面积只是美国的五分之一)。德国要低于英格兰,但是虽然如此,1970年德国的劳均耕地面积仍然是日本的六倍。显然,与日本和中国相比,欧洲发达国家的人地比例资源禀赋总体上要宽松得多,基本上仍然是一个相对地多人少的模式。

     

    表1也显示,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方面,与日本相差无几的是印度。印度在1970年的农业劳均耕地面积是和日本一样的:30亩(2公顷),但印度的农业现代化进程明显远远滞后于日本,1970年仍然基本尚未使用机械和化肥(平均2600个男劳动力才一台拖拉机),在这方面比中国还要落后(中国该年是每960个男劳动力一台大、中型拖拉机,或四台小拖拉机)。我在别的著作中已经说明,日本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早,而且得益于其人口在18世纪和19世纪已经进入低增长状态,在二十世纪上半期的蓬勃工业化过程中,在拖拉机、化肥和科学选种等现代投入进入农业的过程中,其农业人口基本稳定,而不是像中国(和印度)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那样,现代投入所带来的土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基本被人口(由于医疗卫生的进步)的扩增(而耕地没有多大扩展的情况下)和农业的进一步内卷化所销蚀掉。1952年到1978年间,中国的农业总产增加了约三倍,但人口增加了2 / 3,而由于集体制度下动员的妇女劳动力和农闲时的水利工程等劳动力投入,每亩劳动力的投入其实增加得更多,达到三倍到四倍的幅度。因此,农业劳动力的按日收益长期停滞不前。(黄宗智,2010b:5;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22-23)

     

    我和彭玉生已经详细论证,中国要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由于“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即人口增长率的减低、人们伴随收入增加的食品结构转型(从8:1:1的粮食:蔬菜水果:肉鱼逐步转向城市中上收入群以及台湾地区的4:3:3模式)而转入更多的“劳动与资本双密集”的高值农业生产、以及大规模的农民进城打工——劳动力对土地的压力才开始得到缓解。农业从低值粮食生产转向越来越高比例的高值菜果、肉禽鱼生产,从而形成了“小而精”“新农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国的(我称之为)“隐性农业革命”,其产值在三十年中达到之前的六倍,年增长率约6%,远远超过历史上其它的农业革命(如18世纪英国的农业革命,一百年中年增长率充其量才0.7% [100年才番了一番],以及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绿色革命”,年增长率才约2%~3%)。(黄宗智,2010b:第5章;亦见黄宗智、彭玉生,2007)

     

    在同一时期中,印度也经历了性质相同的变化,只是没有中国那么快速。另外,由于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中国没有经历与印度相同程度的农业劳动力的“无产化”(如今45%的印度农业劳动力是无地雇农,中国的则才约3%),而是一种比较独特的“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农业现代化进程(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但在人多地少资源禀赋约束所导致的农业滞后发展以及“小而精”模式方面则和印度基本相似。

     

    与日本相比,中国也有一定的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同样源自中国平均分配土地的承包制度。日本的无地农业雇工今天已经达到农业劳动力的20%以上,而中国则一直维持着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的农业模式(仅约3%)。(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22-23)但是,在“小而精”而不是美国式的“大而粗”特征上,则和日本基本相似。最后,与类似于日本的农业变迁历史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相比,由于他们的特殊历史条件(更早的农业现代化,虽然是在日本殖民政策下实施的)以及中国和印度更沉重的人口负担,也要滞后几十年。(详见黄宗智,2010b:6-8)

     

    这一切所说明的基本道理是,我们不能混淆使用无机能源的机器时代的工业产业和前机器时代使用有机能源的农业。后者的生产要素,特别是人地关系以及人力和地力的自然约束,基本是给定的自然条件,其劳动力既可能是相对稀缺的,也可能是相对过剩、多余的,而不是像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那样假设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稀缺的,而后通过市场机制而达到最佳配置。农业的人地关系基本是给定的自然条件,而不是由市场机制配置来决定的。它对后来的农业现代化进程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这就和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出发前提很不一样。

     

    由于人地关系的决定性作用,农业经济历史展示的不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所设想的单一的发展模式,而是两种由于人地关系资源禀赋的不同而导致的迥异的发展模式。当然,机器时代的拖拉机扩大了人力的可能扩增幅度——美国的高度机械化农业中一个劳动力可以耕种几千亩地便是例证。但是,那样的扩增幅度的前提条件是地多人少,对于其相反的人多地少的中国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我们绝对不可以根据现代机器时代的经济学的理论建构而误以为,中国农业可以简单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便走上美国模式的道路。事实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绝对不是美国地多人少的那种“大而粗”的模式,而是日本率先展示那样的人多地少“小而精”的现代化模式。

     

    以上所说的事实和道理说到底其实是个常识性的认识,但是,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霸权话语(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12a:61-65,68-70)的支配下,人们相当普遍地认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乃是一门比较“硬”的“科学”,以为它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专家们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价,当然也特别宣扬那样的观点。结果是,在科学话语威势的压抑之下,许多人都以为经济是不可以用常识性的真实感来评价的,而是必须由专家们来谈论和解释的。殊不知,所谓的专家们的认识多深深受到不符实际的抽象形式化理论的主宰,把经济想象为一种在世界任何地方都遵循同样基本逻辑的(工业)经济,普遍忽视农业的最基本的常识和道理。今天,这种态度和误识影响非常深远,已经存在于我们的不知不觉之中。它是国人相当广泛错误地认为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必须是一个像美国那样的规模化道路的主要原因。

     

     

    二、美国“模式”的误导

     

    中国之前曾经因为模仿苏联而走错了农业发展的道路。集体化的社队组织,虽然有其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在社区水利、卫生、教育和社队工业方面),但是确实遏制了农民的创新性,也掐死了市场动力。在“大跃进”时期,更受了“越大越好”的错误信念的影响。在市场化了的今天,中国已经抛弃了之前的过分偏重计划与管制的认识和做法,但是,却有可能会再一次犯类似的错误,由于过度模仿某一种模式和过度信赖某一种理论而走上错误的道路,即今天被认为是最“先进”的美国“模式”及其“普适”的经济“科学”。

     

    前些年来国家极力支持“龙头企业”,便是一个例子。那样的政策错以为中国必须模仿美国的先例,依赖大农业产业公司以及规模化经营来推动中国农业,基本无视这些年来最重要的、真正的农业经济发展动力,即“小而精”的小规模家庭“新农业”。事实上,即便是名义上的大规模农业企业,多采用了和小家庭农场签订定购协议或合同的操作模式(可以称作“合同农业”[contractfarming],见Zhang, 2008,2013),实质上仍然是以“小而精”的小规模农场为主要生产单位的模式。这是因为小家庭农场的自家劳动力至今仍然比雇工经营的劳动力便宜和高效(下面还要讨论)。实际上,“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更多、更重要的是纵向的加工和销售方面的链条,而不是横向的简单规模化雇工农业生产。而其关键弱点则在于把市场收益大多划归商业资本而不是农民生产者。(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2b:94-96;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

     

    在国家政策向“龙头企业”倾斜的偏向中,通过合作社来为“小而精”的农业提供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的另一种可能道路,其实一直都未曾得到适当的支持。对于合作社,中国政府过去所做的其实要么是过分管制,要么是过分放任,而真正需要的政策则是由政府来引导和投入资源,但由农民为自己的利益来参与并主宰的合作社。这是日本和台湾地区农业所展示的先例。它们的出发点是日本统治下基层政府管理农业的制度。其后,在美国统治(或决定性的影响)下,走上了基层政府通过农民的合作组织而逐步民主化的道路。结果等于是基层政府把其权力和涉农资源逐步让给由农民为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农民协会,由此来推动农民协会的发展,也推动了农村治理的民主化,最终推动了政治体制整体的民主化。这是一个由于历史条件的巧合所导致的、具有一定偶然性的结果,但它是中国今天应该有意识地模仿的模式。笔者已有另文讨论这个问题,这里不再赘述。(详细讨论见黄宗智,待刊:第3卷,第10章;亦见黄宗智,2010a)

     

    在2013年2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一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号召下,各地政府纷纷响应,媒体也大做宣传。其中,关键的想法是要克服被认为是低效的小农场,进行规模化、鼓励土地流转,其中不少人明显是想模仿美国农业的发展模式。农业部更把“家庭农场”具体定义为经营土地超过100亩的“大”农场①,其基本用意是要积极支持这些较大规模的农场,把它们视作是未来的发展典型。这样的设想背后的主导思想明显是把成规模的农场看作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道路,无视中国农业“小而精”的基本逻辑。同之前的向“龙头企业”倾斜的思路一致,是想借助这样的规模化农场来拉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其背后所想象的图景则是美国模式。因此,其所选用的“家庭农场”口号也是来自美国农业的修辞,而不是中国自身的小农经济。

     

    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美国的农业其实不是这种所谓的“家庭农场”口号所虚构的那么一回事。它之前确实曾经主要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农场,即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但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早就被大规模地依赖机械资本和雇佣劳动力的企业型农场所取代。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美国农业总产值的一半是由其最大的2%的农场所生产的,73%是由占据所有农场的9%的平均10000亩的“大农场”所生产的。② (USDA, 2005:图3,图5) 美国总数200万个农场共雇佣60万到80万(具有美国公民或长期居留身份的)农业雇工,另加100万到200万来自墨西哥和其他地区的外来移民工(migrantworker)的农业短工 / 季节工。(Rodriguez, 2011;亦见“FactsaboutFarmworkers”, 2013)

     

    美国的文化和历史确实深深地认同于“家庭农场”,把他们视作为美国“国性”(nationalcharacter)的一个主要代表和象征,但在实际的经济历史中,“家庭农场”在农业中的主导地位其实早已被大规模的企业农场所取代。今天,“家庭农场”在美国是虚构多于实际、文化幻想多于经济实际的象征。广为中国国内最近的讨论所引用的2012年7 / 8月期的《大西洋月刊》(AtlanticMonthly)发表以《家庭农场的胜利》为标题的文章,所引用的孤例“家庭农场”其实是一个拥有33600亩(5600英亩)耕地的、极其高度机械化和自动化的农场。它有三名全职劳动力,一个是农场主—经营者本人,两个是全职职工,另外雇用临时的季节性短工,是个十足的高度资本化、机械化—自动化的农业公司,其实完全不应视作为“家庭农场”。(Freeland, 2012)

     

    但在美国农业部的统计口径中,对“家庭农场”(familyfarm)所采用的定义只是经营者及其家人(血亲或姻亲)拥有农场一半以上的所有权(USDA, 2013:47)。对中国读者来说,这是个充满误导性的定义。对国内以及国际上大多数的农业研究者来说,一般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则是,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即便是在新近打出的“家庭农场”口号下,在中国农业部的调查中的定义仍然是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才可以称为家庭农场。(《农业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制定工作启动》,2013)按照这样的定义,美国大部分的所谓“家庭农场”已经不是家庭农场,最多只能称作“部分产权属家庭所有的企业型农场”。美国农业部的研究宣称今天仍然有96%的美国农场是家庭农场,所用的是以上这个定义而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定义。(USDA, 2013:47)这本身就说明美国农业模式是不适用于中国的。

     

    两国所谓的“大”农场,其实根本不是同一回事。上面已经提到美国农场的经营面积与中国截然不同。美国农业部定义的“大农场”的平均面积是10000亩(1676英亩)(USDA, 2005:11,表3),而中国农业部定义的大家庭农场则才是100亩。两者对规模的不同想法和演变可以以美国所使用的农业机械为例:美国1970年所使用的耕地和播种机一天可以种240亩地(40英亩),到2005年,其所广泛使用的机械一天可以耕种2520亩(420英亩),到2010年,更达到5670亩(945英亩),是1970年机械的24倍。其最新、最大的农业机械价格可以达到50万美元一台。同年,收割机的效率 / 功能也达到1970年的12倍。(USDA, 2013:23;Freeland, 2012)

     

    美国的规模化大农场的基本模式是谷物种植的大农场。2007年,“大田作物”(fieldcrops——在谷物之外还包括棉花、干草、烟叶等)仍然占据美国总播种面积(收割面积[harvestedacres])的96.4%(USDA, 2013:11)。这个事实与其农业基本特征紧密相关:正因为其土地资源(相对农业劳动力)特别丰富,其农业的现代化主要体现于通过机械的使用而规模化,而最适合机械化的农业是“大而粗”的大田谷物种植,它可以依赖上述的大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自动化的浇水和施肥、以及农药化的除草,其中的关键经济逻辑是凭借机械和农药来节省(相对)昂贵的劳动力,尽可能多使用机械和农药,尽可能少使用劳动力。这正是上述《大西洋月刊》所引“典型”的模式。其中秘诀正是美国新大陆“得天独厚”的土地资源。这样的农业是其农业的绝大部分的主体,来源正是以上叙述的“大而粗”的农业现代化主导模式。

     

    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农业全是谷物农业。它还有剩下的3.6%耕地用于种植高值农作物(high-valuecrops):主要是蔬菜、瓜果、木本坚果(treenuts)、花卉。这些可以说是美国的(相对)“小而精”农业。它们是相对劳动密集(也是[非机械]资本密集)的农业。这部分的农业不可以主要依赖机械,它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手工劳动,用来收割、摘果、浇水、施肥、施药。对劳动力相对稀缺(昂贵)的美国来说,它自身无法满足这样的劳动力需求。这就是美国每年雇用一百万至两百万外来季节工和移民工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较高比例的所谓“非法”移民。

     

    美国移民政策长期纠结于非法移民的禁而不止问题。历史上,加利福尼亚州所依赖的廉价外国劳工,先是19世纪的中国劳工,而后是20世纪初期的日本人,最终是墨西哥人,包括高比例的所谓“非法”移民。一方面,有不少美国人反对允许非法入境,觉得会不利于美国公民的就业;另一方面,农业企业(和建筑业)需要廉价劳动力来支撑。所以,无论其政策表述如何,在实践层面上,对非法入境的控制时松时紧。“非法”劳动力的广泛使用其实早已成为美国农业(和建筑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间关键是实际需要,尤其是劳动比较密集的高值农业。(Chan, 1986;亦见Huang, 1990:66)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2007年用地3.6%的高值农业所生产的产值已经占到美国农业总产值的36.8%。(USDA, 2013:11)

     

    这些高值农产品的产值要比其所占总播种面积的比例高出十倍;虽然如此,它所占耕种面积比例仍然才3.6%。这个事实本身便说明美国土地资源丰富的特征:它的农业结构不是由节省土地的考虑而是由节省劳动力的考虑来主宰的。也就是说,它最关心的不是单位土地产量的最大化而是单位劳动力产量的最大化。大田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虽然比其播种面积所占比例少一半(63.2%相对96.4%),它仍然是美国农业的主要形式,所占耕种面积足足是高值农产品的27倍。相比之下,中国的谷物种植面积所占比例今天已经缩减到总播种面积的56%。谷物的产值只是农业总产值的约15%,而非谷物的高值农产品已经占到85%。(黄宗智、高原,2014:表2)也就是说,中国农业的主导逻辑和美国正好相反:是单位土地产量的最大化,而不是单位劳动力产量的最大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美国的谷物生产主要是依赖机械的“大而粗”农业,其少量的高值农作物生产则是依赖廉价移民工的相对“小而精”的生产。在后者之中,即便是小规模的(主要依赖自己劳动力的)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一般也会雇佣季节性移民雇工。规模越大,雇工越多(但这方面没有系统的数据,因为雇佣“非法”移民是一种介于法律灰色地带的行为,不容易统计)。根据在册的正式记录,高值农产品中的“小农场”(300亩以下)雇佣的劳动力在其投入总劳动力中占比例较低(7%~24%),而600亩以上的则雇工较多,达到(在册劳动力的)一半以上,另加季节性临时工。至于谷物农场,即便是规模化的大农场,其在册雇佣劳动力也才20%(小麦)到36%(大豆),另加季节性临时工。(USDA, 2013:18-19)

     

    对人多地少的中国农业来说,美国的这两种农业代表的模式其实都不适用。美国谷物种植的丰富土地资源和用机械资本来几乎完全地替代劳动力,是不可模仿的。其高值农产品所依赖的外国移民和非法劳动力也是不可模仿的。中国农业没有如此丰富的土地资源,也没有如此廉价的来自外国的劳动力。中国的家庭农场可以雇用一些本地和外地(而不是外国)的较廉价短工,但不可能像美国那样使用和本国公民工资差别那么悬殊的劳动力,也不可能雇用到几乎和本国农业从业人员同等数量的外国雇工。所以,美国模式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

     

    即便是今天已经相当高度机械化的中国大田农业,其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仍然和美国的大田农业有基本的不同。中国的机械化局限于替代比较昂贵的主劳动力的工作环节,没有进入比较廉价的(可以利用家庭)辅助劳动力的生产环节,其实和上述美国的真正企业化、完全机械化—自动化的大农场仍然很不一样。其实,即便是中国的机械化大田农业,今天在管理方面仍然主要依赖手工操作,在那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是“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农业。

     

    许多国人对模仿美国模式的误解和幻想,其依据不是美国实际的农业历史和现实,而更多是被误解的经济学理论。不少人以为在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下,经济会达到最优规模,具体体现于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公司和农场,由此得出中国政府政策必须向龙头企业和成规模的“大”家庭农场倾斜的结论。有的则更把农场规模化和确立私有产权,推动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挂钩连接。说到底,其所想模仿的是想象中的美国模式,并错误地把这种图像描述为“家庭农场”。

     

    今天需要国家提供扶持的关键农业主体,其实不是可能成为美国式的千亩、万亩以上的大规模公司和大规模企业型“家庭农场”,而首先是中国式的目前才是几亩到十几亩、数十亩的“小而精”的、真正(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在高附加值的新农业——如拱棚 / 温室蔬菜、水果、秸秆养殖——生产中,从几亩地到十几亩地(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已经是适度的规模,也是近三十年来的“隐性农业革命”的生产主体。此外,在低附加值的粮食种植中,则几十亩地到上百亩地的半机械化—自动化、半家庭劳动力的农场已经是适度的规模。今天如此,在近期、中期的未来也将如此。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适度规模”和“规模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适度规模”主要是针对中国在“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的农业“过密化”和农民就业不足,其所指向的是“去过密化”(即不是递减的)收益以及农民的充分就业。这样的“适度规模”绝对不是“规模化”概念下的“越大越好”,而是实事求是的、根据不同客观条件、针对不同生产需要的不同最佳、最适度规模。这点下面将进一步用实例来说明。

     

     

    三 、实际案例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表之后,各地涌现出不少关于所谓的“家庭农场”的“调查报告”。目前我们固然尚未能掌握全面的、系统的信息,但根据已经发表的一些比较扎实的实例,其中的经济逻辑已经相当清楚。以下是一个初步的讨论。

     

    首先,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此次中央一号文件的发表与去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带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18个部委参与)的、在2012年7月于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的试点和调查研究直接相关。根据报道,试点和调查的重点是粮食(水稻 + 小麦)生产,基本设想是要突破小规模生产进入规模化生产,认为后者既会提高土地产量也会提高劳动力收益。同时,也非常明确地说明“家庭农场”乃是个舶来的外语词,被借用来突出此番试点和调查背后的设想。对其中不少成员来说,其背后的图像无疑乃是美国模式。(《上海郊区的家庭农场》,2012)

     

    但是,根据报道本身所举的实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实这些百亩以上被称作“大”的“家庭农场”的单位面积净收益和产量都要低于小农场。最明显的是松江调查所举的主要实例:即承包、转入200亩土地来种水稻的李春华。李春华所种水稻,除了其与小规模家庭农场基本一致的支出之外(肥料、农药、种子、灌溉等),还需要负担土地转让费(约700元 / 亩)和雇工费(250元 / 亩),因此,其每亩水稻的净收益才184元,明显是个远低于不需要付租金和雇工费的小规模家庭农场的数字(下面还要讨论)。此外,李春华从稻田的1 / 3面积上复种(作为越冬作物的)的小麦获得200元的净收入(但小农场也种越冬作物)。在两茬作物之外,他更获得450元~500元的各级财政补贴,借此达到1000元 / 亩的净收入。(据报道,“2011年,松江区各级政府提供的农业补贴约2607万元,来自中央财政、上海市财政和松江区财政分别占14%、40%和46%,而根据调研组对100个家庭农场的数据分析,户均获得补贴56746元,亩均补贴498元。” [《上海郊区的家庭农场》,2012])也就是说,李春华的主要收益其实不是来自其经营模式的经济优越性,而很大程度是来自政府的补贴。

     

    至于单位面积产量,该报道没有明确地与小规模农场作比较,但我们可以从别的地方的调查看到,其实这些规模化的“大”农场,充其量也只能达到小农场同等的单位面积产量,一般的情况是低于小农场。

     

    贺雪峰在安徽平镇的实地调查说明的首先是与上海松江区同样的情况:企业型农场和“大”“家庭农场”的亩均净收入要远低于小规模的“中农”家庭农场:315元、520元、1270元。其间关键的差别在于大型农场必须支付土地租金(土地转让费,而种自家承包地的小家庭农场则大多不用)和雇工费用。在雇工费用方面,企业型的农场除了一般的(主劳动力)雇工费(90元 / 亩),还要支付代管费(监督费)(80元 / 亩);“大”“家庭农场”则只需支付(辅助劳动力)雇工费(50元 / 亩),而小规模的中农(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则基本完全依赖自家的劳动力,没有雇工支出。(贺雪峰,2013a:表3,4,5)因此,小农场的按亩净收益要高出大型农场甚多。

     

    至于单位(耕地)面积产量,企业型农场总产(水稻 + 小麦)是1100斤,“大”的家庭农场是1600斤,小的中农家庭农场则是1800斤。显然,大面积的管理比较粗放,小的则比较精细。因此,小农场的单位面积产量较高。(贺雪峰,2013a)这是与上面讨论的农业现代化两大模式相符的经济逻辑,其实也是常识性的认识。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则对媒体宣称,“家庭农场”使用7.3%的耕地,但生产的却是全国12.7%的粮食。他要强调的是,规模化生产要远比小规模生产高效,无论从单位面积产量还是从单位劳动力产量来考虑都如此(《种粮大户和生产合作社:种了1 / 10的地产出1 / 5多的粮》,2013)这和我们上面论述的农业经济历史和逻辑完全相悖,显然是一个来自理论先行的建构,与真实的经验数据无关。其实,农业部的重要官员如此宣称,正是我们上面论证的“家庭农场”口号背后的意识形态的佐证。

     

    我们再看学者陈义媛在湘南平晚县实地调查得出的实例。地方政府在平湖镇选定1800亩地为双季稻示范地。陈文中的主要案例易天洋来自该处,他在那里承包了200亩(2012年)的土地。我们之前已经知道,早在上世纪60年代中期,上海松江(当时是县)曾经大力推广双季稻(当时的口号是“消灭单季稻!”),但面对的现实是比较严重的“边际效益报酬递减”——早稻和晚稻需要与单季稻几乎同等的肥料和劳动力投入,但按日收益(质和量)远不如单季稻,因此乃是“过密化”的行为。之后,在去集体化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去过密化”调整,放弃了之前大部分的双季稻种植,强调更适度的劳动力投入。(黄宗智,2000:224-225,241,245)但如今由于国家要求尽可能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湘南地方政府重新试图推广双季稻。但陈义媛的材料说明,双季稻是划不来的,而易天洋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的补贴(150元 / 亩),一是靠规模化来抵消递减的按亩收益,借此来最大化自己个人的收益。其代价则是较低的按亩收益,也是较低的按劳动日收益,但这些对易天洋来说并不重要,因为他关心的只是他个人(来自自己资本的)收益比常人要高。2011年,易某经营131亩,每亩收益才545元,和贺雪峰在安徽调查的大型家庭农场基本一样,远少于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但他个人年净收益是6万元,高于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主。陈义媛的第二个案例易龙舟和易天洋基本相似,只是规模更大,达到270亩,因此其个人收益也更多。(陈义媛,2013:142-143)

     

    这两个案例展示的是规模化“家庭农场”的真正含义。这不是经济学中的“资源最佳配置”,而是通过政府行为而扭曲了经济逻辑的资源配置。陈义媛指出,政府的这个“举措的直接后果是排挤了只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陈义媛,2013:143)贺雪峰更形象地把那样的后果称为“政府支持大户打败小户”。(贺雪峰,2013b)这是只对资本拥有者才有好处的行为。对适度结合土地和劳动力使用,和(人多地少的中国的)农业总体布局来说,乃是不经济的行为。

     

    本文提倡的适度规模经济,在大田农业中,其实已经展示于近年来兴起的“中农”小规模家庭农场。他们相当于过去(土地改革后)所产生的(自耕农)中农。今天,他们有不少像规模化的农场一样采用机耕、播、收(但是不会是用自家所有的机械,而是雇用机械服务),再辅之以(比较廉价、精密的)自家管理,包括施肥、浇水、施药、除草等。像这样的农场,如果达到20亩至50亩的规模,其实已经达到了自家劳动力的充分使用,乃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最能够高效使用土地、最能够为农业从业者提供充分就业和“小康”收入的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在笔者2012年组织的“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专题讨论中,已经有相当详细的经验和理论论证。(黄宗智等,2012)这些中农农场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相当高度“现代化”的农场,也是相当高收入的农场。虽然,与美国的大规模“家庭农场”相比,还只是部分机械化—自动化的农场,远远没有达到美国那样的程度。它们是一种结合“大而粗”机耕机播机收和“小而精”管理来生产的农场,在管理方面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生产。伴随农业从业人员近十年来比较快速地递减,这样的中农未来完全有可能占到农村农业人员的多数。

     

    这些“中农”一般也是最关心本村社区事务的阶层,是可以赖以稳定、重建农村社区的核心力量。(黄宗智, 2012)笔者认为,国家应该积极扶持这样的农场,应该更积极地通过鼓励、扶持农业合作社来为这样的农场提供更好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服务,让他们可以占到更高比例的市场收益,并为这样的农场提供融资、贷款的渠道,让更多的农民可以成为“小康”的中农。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国家更应该鼓励他们进入更高产值的、同样是“小而精”的绿色农业经营。那样的方向才是中国广大农村人民的最佳发展出路。

     

    至于在高值的新农业领域,全国也早已自发兴起大量的适度规模农场。上述2012年的专题讨论中有一定的具体案例。这里,我们可以更以河北邯郸市永年县的蔬菜种植为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它的报道(来自山西省长治市政府赴该地学习的考察团)在名义上似乎是为了响应中央打出的美国式大规模家庭农场的口号而提出的,但其所指向的实践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正如报告指出,该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已经形成了15万亩的大蒜和80万亩的“设施蔬菜”种植基地,但其种植主体不是“大”农场而是“中小拱棚蔬菜”,亦即用地一亩到三亩,基本完全由家庭自家经营和自家劳动力全就业地操作的“适度规模”新农业。报告指出,这些拱棚蔬菜“一是投资小、见效快。拱棚以竹木结构为主,亩成本6000元左右,一次建造可使用3年左右,折合每年每亩使用成本约2000元,生产亩投入1500元。二是种植茬口灵活。一年可种植5~6茬,主要品种有甘蓝、芹菜、西红柿、油麦菜、西葫芦等70多个品种。三是土地利用率高。拱棚建造可以充分利用土地,间距小,土地利用率在95%以上。四是抗风险能力强。大雾、冰冻天气等灾害天气对拱棚蔬菜生产影响较小”。(《关于赴河北省永年县学习考察蔬菜产业发展的报告》,2013)报告所没有特别指出但是十分明显的是,这也是中国农村相当高比例的普通农户所能够做到的经营模式,与新提倡的“大规模”的“家庭农场”模式那样限定于超过100亩规模和掌握一定资本的极少数农民完全不同。

     

    更有进者,该地也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声誉的“无公害”品牌,具有“已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198个”,而那些产品主要是由农业合作社来提供产—加—销“纵向一体化”服务的,其中“蔬菜业农民合作社236家,占各类农民合作社60%以上,控制蔬菜基地达到40%以上”。其“社员不仅能享受到合作社的各项技术、销售和信息服务,而且菜价高出一般市场价的5%~10%”。(《关于赴河北省永年县学习考察蔬菜产业发展的报告》,2013)这是一个比较近似于本文论证和提倡的模式,是符合本文所特别强调的中国国情的模式,也是和农业历史所展示的经济逻辑相符的模式。它是一条能为大多数务农人员提供小康出路的模式。

     

     

    四、对家庭农场理论和实际的误解

     

    2013年被媒体广为宣传的所谓“家庭农场”,其实还带有对“家庭农场”的历史实际的深层误解,以及对其相关理论的完全曲解。其中一个重要误区是,即便在学术界今天依然有不少人把“小农经济”等同于前商品经济、前资本主义的“自然经济”,并把小农经济最重要的理论家恰亚诺夫所提出的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论视作为局限于前市场化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理论。(这样的意见甚至包括明智如内汀那样的理论家——[Netting, 1993:16,第10章])根据同样的思路,许多国外研究中国农业的学者,都用英文“farmer”(即“农场主”,也是美国历史中一贯使用的词)而不是“peasant”(即“小农”)来翻译中文的“农民”一词,而中国自身的英文刊物,也几乎完全采用了同样的话语。正如上面所述,许多人认为,适用于中国农业的是基于工业经济的“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今天的所谓“主流”或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包括认为私有产权是一切的关键的所谓“新制度经济学”),而不是恰亚诺夫的“小农经济”理论,以为它只适用于不复存在的前商品“自然经济”。

     

    首先,这是对经济历史实际的基本误解。“小农经济”从来就不是自然经济,而是长期一直都是一个部分商品化、部分自给自足的经济。在具有厚重传统的国际“农民学”(peasantstudies)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和出发点是对“小农经济”的定义:小农经济是个部分商品化,部分自给自足的经济。(经典的教科书论述见Wolf, 1969)这点在中国非常明显。尤其是在明清时期,通过“棉花革命”(1350年几乎没有人种植棉花,穿着棉布;1850年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穿着棉布、棉衣)以及桑蚕经济的扩增,中国农业经历了蓬勃的商品化。长江下游的松江府变成“衣被天下”的棉纺织品主要产区,全国小农普遍参与粮食与棉布的交换,并且形成了全国性的市场。同时,像太湖盆地那样的蚕桑农业、农户的缫丝以及城镇的丝绸加工业,为全国的上层阶级提供了其所惯用的衣着商品(农民则主要穿着布衣)。在粮食中,越来越区分出上层阶级所食用的“细粮”(大米和麦粉)和农民所广泛食用的“粗粮”(小米、玉米、高粱,甚至甘薯来替代粮食)。前者早已成为高度商品化的、应该称为“经济作物”的粮食。在华北,细粮和棉花成为其两大“经济作物”。以上列举的商品经济实例是经济史学界的常识,也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数十年的学术研究,包括国内的“资本主义萌芽”学术,以及国外上两代学术研究所积累的基本知识。惟有完全依赖理论而忽视历史实际的学者方才会拥抱“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误解。

     

    即便是在理论层面,马克思—恩格斯便早就有(生产资料自有者的)“小商品生产”(亦称“简单商品生产”或商品的“简单交换”)的概念,认识到农民的商品生产以及集市和市镇中的商品交易。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国史学界所采用的是“资本主义萌芽”的概念来扩大马克思—恩格斯原有的“小商品经济”概念,借以理解明清中国的经济实际。其实,更有学者用“萌芽论”于唐宋(以日本“东京学派”内藤虎次郎为主)甚至战国时期(傅筑夫)。诸如此类的学术理论和经验研究,拙作关于明清以来的农业历史的三卷本(特别是第2卷《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多有涉及,这里不再赘论。

     

    即便是新自由主义的农业经济学,也早已使用市场经济理论来理解、分析(西方的)“家庭农场”和农业经济,把前现代农业经济看作是一个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高效率经济。(Schultz, 1964)这样的理论的误区在于简单使用基于机器时代的经济学于农业经济,没有了解到有机能源经济和无机能源经济间的差别——即不可能大幅扩增的人力与地力要素与可以大幅扩增的机械、技术、资本要素间的不同,因此也没有理解到人地比例对农业所起的决定性影响。但它比较准确地看到小农经济中的商品和市场经济现实。

     

    至于实体主义理论家(区别于新自由主义的“形式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恰亚诺夫,他的出发点是对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部分商品化的“小农经济”实际的精确掌握,读者只需进入他著作中大量的具体经验论证便立刻会看到这点。对恰氏来说,小农经济是一个一定程度商品化了的经济这个事实,是不言而喻的实际。而他之所以采用了把实际中的未曾商品化的部分来作出抽象化的理论分析,主要是为了展示家庭农场的特殊组织逻辑。这是高明的理论家所惯用的方法:抽象出其中部分经验方才能够掌握、展示、阐释其所包含的逻辑。而恰氏特别关心的是,小农经济所包含的与资本主义生产单位在组织上的不同逻辑。

     

    首先,他说明,一个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它的经济决策会同时取决于这两个方面;一个资本主义生产单位则不然,它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其员工自身消费的需求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决策。这是个关键的不同。(Chayanov, 1986[1925]:1-28)恰亚诺夫虽然没有将“人多地少”的小农经济作为他研究关注的核心,但他仍然极具洞察力地指出,一个家庭农场,如果没有适度面积(相对其劳动力而言)的土地,会在报酬递减条件下在现有的土地上投入越来越多的劳动力,来借以满足自家消费的需求。而一个资本主义经营单位,则不会这样做,一旦其边际劳动成本变得高于其边际收益,便会停止投入更多的劳动力(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因为那样是会亏本的。而家庭农场则不同,它必须满足其自家的消费需要。(Chayanov, 1986[1925]:118)同时,正因为它投入的是自家的劳动力而不是雇用的劳动力,他不会像一个资本主义企业单位那样计算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的成本和收益,而会主要关注其最终收成是否能够满足其家庭消费需要。基于此,恰氏构建了其著名的消费满足度和劳动辛勤度之间的均衡理论,来突出这种非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决策和行为。(Chayanov, 1986[1925]:尤见82-84)其目的不是要说小农家庭农场完全遵循如此的逻辑,而是要说明这样的逻辑在小农经济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此外,恰氏还系统分析了一个家庭农场在什么样的经济情况和刺激下,才会进入手工业生产(包括其出卖的部分)来辅助其种植生产(Chayanov, 1986[1925]:第3章),什么样的情况和逻辑下会投入更多的“资本”(即肥料、畜力等)来提高其生产和收益。(Chayanov, 1986[1925]:第5章) 恰氏要证明的是,这些决策都有异于一个资本主义的生产单位,它会受到其特殊的“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即既考虑到其收益,也考虑到其消费需要,不会考虑到雇用的劳动成本而会从使用自家已经给定的家庭劳动力来决定其经济抉择。这一切绝对不是说家庭农场是自然经济、与市场不搭界、与收益考虑不搭界,而是要指出,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决策单位是与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单位有一定的不同。

     

    恰氏确实反对资本主义的纯粹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经营的基本逻辑。他确实认为那样的经济组织是不人道的。但他决不因此而拒绝市场、拒绝盈利。他最终打出的设想是通过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来提供从农业生产到农产品加工到销售(即他之所谓“纵向一体化”)的服务,为的不是资本的盈利,而是为了把从市场所获得的收益,更公平地分配给小农家庭而不只是拥有资本的公司或资本家。(Chayanov, 1986[1925]:第7章,尤见263-269)但这绝对不是因为他认为小农经济是没有商品经济、没有交换和交易的“自然经济”。作为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的经济理论家,如果他真的把当时的小农经济视作为一个非商品的“自然经济”,意味的将会是对事实情况的完全忽视和误解。恰氏绝对不会那么想。

     

    恰氏的最关键贡献其实在于他的理论特别适用于理解人多地少的中国农业经济,更甚于他自己最关注的相对地广人稀的俄国及其小农经济。拙作三卷本已经详细论证,由人口压力所推动的“内卷型商品化”(为了消费所需而从相对稳定但低收益的粮食,改种更高总收益但更高风险的商品化棉花和蚕桑,并加入棉纺织以及缫丝的手工业生产,伴之而来的是单位劳动日收益的递减,但是单位土地收益的扩增)。(黄宗智,待刊:第2卷;黄宗智,2000[1992,2006])在应付消费需要的压力下,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具有特殊的坚韧性和经济性:它可以高效、廉价地结合两种不同的生计,像依赖两柄拐杖那样来同时从两种生计来解决自己的消费所需——在明清时代是种植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今天则是农业与外出打工的结合。(黄宗智,2011)这些是对高度商品化和半无产化的小农经济的认识,绝对不是把“小农经济”等同于“自然经济”的认识。当然,中国农民半无产化地分出部分家庭人员进城打工的经验实际,是恰亚诺夫在20世纪初所不可能清晰认识到的。

     

    以上的分析是对恰氏理论的延伸和补充,一定程度上也是基于中国历史实际而对他理论的修正。但他聚焦于家庭作为特殊经济组织的洞见和启发乃是以上的分析的出发点。

     

    简言之,把恰氏视作简单的“自然经济”理论家是对恰氏著作的误解,也是陷进马克思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以及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共同误区:即认为人类的经济只可能是单线地通过商品化而从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的演变,从前市场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演变。这是拙作第2卷《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立论的主要敌手。当然,和古典与新古典(形式主义)经济学理论家们不同,马克思和列宁是在这个基本认识的出发点上,提倡社会主义工人革命的,在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的单线演变之上,加上了必然会更进一步向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演变的信念和理论。但在从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的线性历史发展观上,马克思—列宁和新自由主义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恰氏追求的则是另一种可能的道路,一种他认为是更平等、人道和民主的理念。也正因为如此,他才会被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所敌视,并被自视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斯大林所杀害。

     

    面对今天中国(男、女)劳均播种面积仍然才十亩的现实,恰氏的理论给予我们多重的启发。首先,他的思路的延伸可以为我们说明人多地少压力下家庭农场的特征,也可以为我们说明为什么家庭劳动力今天仍然比雇佣劳动力来得高效和便宜,为什么即便是今天的大型农业企业公司仍然宁愿与(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组织“合同农业”而不是采用传统资本主义的雇佣方式。他开启的思路的延伸更可以说明,为什么由主劳动力和辅助劳动力组成的家庭生产单位特别适用于需要不定时而又繁杂的劳动投入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小规模新农业农场,为什么那样的生产组织是高效的、合理的。他开启的思路的延伸更可以说明为什么基于如此生产单位的农业今天最需要的不是横向的规模化和雇佣化,而是纵向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纵向一体化”服务。后者正是今天的政府最需要配合农民自愿参与和主宰所做的工作,而不是再次在过度简单化的管制型集体生产和放任型资本主义生产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过去集体化的错误并不意味着今天一定要走到纯粹的美国式资本主义经济的极端。鉴于中国的国情,“小而精”的(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配合政府引导和支持而农民为自身利益而投入和控制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合作,才是未来的最好出路。(详细讨论见黄宗智,待刊:第3卷,尤见第10章;亦见黄宗智,2010b)

     

    新近提出的不符实际的规模化 “大”“家庭农场”的口号其实和以上叙述的小农经济学术传统完全脱节,它是一个资本主义经济学化了的设想,也是一个美国化了的修辞,与农民学中具有深厚传统的家庭农场理论完全相悖。它更是一种误解了的美国模式的设想,打出的是一个以机械化、规模化为主的美国式农业发展设想,而又错误地把它表述为所谓的“家庭农场”。同时,它也忽略了农民学、小农经济学和理论、以及中国经济历史实际和中国近三十年来的(隐性)农业经济革命的实际。说到底,它是一个没有历史和实践根据的悬空设想。

     

    今天需要的是脚踏实地地对“三农”实际和问题的理解,而不是再度受到理论空想主宰的不符实际的设想和决策。我们需要的是面对实际、真正考虑中国农村大多数人民的利益的决策。首先需要的是对中国“人多地少”和其相应的“小而精”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实事求是认识。从那样的实际出发,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从“小而精”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实际出发,才有可能建立真正适合中国的、真正“适度规模”的、真正的家庭农场。如此的方向才是最能够为中国农村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的农业,更是可以赖以重建中国农村社区的道路。从长远的视角来看,它更可能是一条自然走向同样是“小而精”的“绿色农业”的道路、能够为人民提供健康食物的道路。这是一条与美国模式的工业化农业、全盘资本主义化、以及威胁到全世界食品安全的农业截然不同的道路。

     

     

    *感谢白凯、高原和张家炎的帮助、批评、建议。

     

     

    参考文献:

    陈义媛,2013,《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兴起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再思考——以水稻生产为例》,载《开放时代》第4期,第137~156页。

    《关于赴河北省永年县学习考察蔬菜产业发展的报告》,2013,山西蔬菜网,http://www.sxscw.org/newsView.aspx id=1434。

    贺雪峰,2013a,《一个教授的农地考察报告》,载《广州日报》,转引自“三农中国”网站, http://www.snzg.net/article/2013/1031/article_35640.html。

    贺雪峰,2013b,《政府不应支持大户去打败小户》,“观察者”网站,转引自“吾谷网”站, http://news.wugu.com.cn/article/20130517/52525.html。

    黄宗智,待刊,《中国乡村:明清以来的社会经济变迁》,三卷本(第1卷:《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卷:《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3卷:《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北京:法律出版社。

    黄宗智等,2012,“专题: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5~115页。

    黄宗智,2012a,《我们要做什么样的学术 ——国内十年教学回顾》,载《开放时代》第1期:第60~78页。

    黄宗智,2012b,《小农户与大商业资本的不平等交易:中国现代农业的特色》,载《开放时代》第3期,第88~99页。

    黄宗智,2011,《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载《开放时代》第5期,第82~105页。

    黄宗智,2010a,《中国新时代的小农场及其纵向一体化: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 》,载《中国乡村研究》第8辑,第11~30页。

    黄宗智,2010b,《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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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也有试图更精确的,把一年一茬地区的规模地定义为100亩,一年两茬的定义为50亩。(《农业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制定工作启动》,2013) ②这里对“大农场”的定义是,年总销售量超过25万美元(150万人民币),其(2003年的)平均经营规模是一万亩(1676英亩)。(USDA,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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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宗智 龚为纲 高原:“项目制”的运作机制和效果是“合理化”吗?
    黄宗智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

    [摘要]最近几年一组优秀的中国社会学学者率先争论,中国社会和治理的关键机制已经从之前的“单位制”转化为“项目制”。他们大多认为,这个治理“转型”代表的是现代化和合理化,包括专业化和技术化,是从“管制型”到“服务型”治理的演变。本文论证,在实际运作中,“项目

    一、探讨的问题

     

    有很多中西方学者过去特别突出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比较特殊的“单位制”,认为这是该时期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也是治理运作的基本单元。而最近几年则有中国学者——主要是几位社会学学者——率先指出,在21世纪的中国,“项目制”已经取代“单位制”而成为中国治理的基本方法。

     

    从单位制到项目制的“转型”的大背景当然是大规模的市场化、私营企业的兴起以及经济体制从“指令性”的经济计划到引导性的经济“规划”的转型(后者的讨论见黄宗智等,2013)。中国社会的流动性越来越高,其中农民进城打工是一个重要因素,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9亿(《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4)。如今“单位”已经不再是实施政府治理和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

     

    “项目制”的核心在于中央用“项目”的奖励来引导、调动、激励下级政府与项目承包者。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大规模扩张,绝对收入和相对地方政府收入所占比例都远远超过前一段的改革时期。在80年代中期以后的财政包干制度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一度超过中央,而在分税制下则由中央再次占到最大比例。(详见周飞舟,2006,2009,2012)在中央掌握前所未有的大量财政资金的现实下,“项目制”成为中央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手段,通过中央部、委、办的“发包”和招标,用项目奖励引导地方政府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来推动政策实施,已经成为中央借以调动地方政府执行中央设定目标积极性的最主要手段。对于非政府的投标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也同样。

     

    今天,中央各部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一个个项目颁发和管理部门。至于地方政府,其相互间的项目竞争已经成为地方官员工作的一项主要工作,与“招商引资”一并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两大主线。所涉及的领域不仅是经济,更包括教育、文化、科研、社区组建等众多其它领域,当然也包括“新农村建设”。作为中央提倡的一个综合性目标,“新农村建设”的“八大工程”(亦作“十大工程”)包含不少于94项不同的专项项目(如道路、河道、绿化、社区建设等)。今天,众多村庄都在积极“抓包”项目,形成折晓叶和陈婴婴称作“项目进村”的现象(折晓叶、陈婴婴,2011)。这是当今“资本下乡”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为话语,“项目”也已经成为今天中国的一个关键词,渗入人们的日常用语。不止地方官员、村干部等如此,即便是高校教师们的话语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项目制”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渠敬东等(尤其是渠敬东[2012]的理论概括论文;亦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率先点出项目制作为治理手段的关键性。他们敏锐地指出,官方已经采纳并广泛使用这样的一个制度,赖之引导、建立其所期望的“发展”和“现代化”。他们的学术贡献在于把问题提到大家的面前来,突出了其重要性。对渠敬东来说,单位制和项目制不仅是一种治理手段(如周飞舟所谓的“项目治国”[周飞舟,2006]),更是“一种体制的精神性内涵”,“不仅表现为一种制度化的体制,也刻画着一段特定历史时期的时代精神”。(渠敬东,2012:114)

     

    但是,在渠敬东等上引的文章中,概念的阐释远多于扎实的经验研究。以上的两篇文章主要是理论化的论述,也带有话语应用和分析,但没有扎实的、关乎实际运作的经验研究。即便是比较关心实际运作的折晓叶和陈婴婴的文章,在考察“项目进村”的现象中,其经验依据也比较有限——在其所举的实例中,我们看不到项目进村的实际运作过程和效果。至于之后一些关于项目制的研究,例如陈家建(2013)的社区改造案例,虽然有关于施政意图的细节,但我们从中仍然看不到活生生的具有真实感的实际效果的经验证据。

     

    以上转述的学者们的分析,在缺乏实证研究检验的局限下,一定程度上等于只是为官方的行为提供了学术化的表述,把官方采纳的手段纳入了现有(主要是)西方的理论当中,特别是韦伯的经典著作中的现代(西方)理性科层制的理想类型所开启的理论传统中。(当然,这样的现象不限于社会学,也可以广泛见于经济学、法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可以说是他们的“主流”倾向。)他们之中有的对这个比较简单地用现代化理论来阐释官方的说辞和作为提出一些保留和批评,本文在下一节中还要进一步讨论(尤其是折晓叶、陈婴婴,2011;周飞舟,2009)。

     

    这样,学术界研究直到最近所表述的主要论点和近年来“转型”关键词下所阐释的逻辑大同小异:简言之,计划经济下不考虑激励问题,依赖的是命令,市场化了的今天依赖的则是人们逐利的激励,有个体竞争(竞相获取项目本身便是一种竞争),其中差别类似于过去集体化社队下的农业和改革时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一家一户个体农业之间的不同。同时,项目制以及其一系列的配套,包括由上而下的项目制定、审核、分配、监督、检查,和再次“发包”,以及由下而上的申请、竞争、变通、应对等,都被等同于现代化、专业化和“合理化”。这样的学术话语归根到底和一般的对“转型”关键词的理解是一致的,无论是对土地承包制度、市场化、治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叙述都如此。

     

    我们这里要问的是:在实际运作中,“项目制”所展示的是否真的像其背后的官方设想以及现有学术阐释所指出的那样,是现代化的、市场化的、合理化的,甚至还展示了政府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转型” 还是,在实际运作之中,其实另有一套与其表达背离的实践,一套鲜为学者们分析的逻辑 这不是说官方有意地说一套、做一套,而是说,在一些基本的现存体制性因素下,再好的意图似乎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异化了的结果。实践常常是在被另一种逻辑所主宰,不是来自政策自身意图的逻辑,而是一种与之不同的潜在倾向和动力,也是今天非常需要警惕和纠正的倾向。

     

    本文首先借助一个具有比较翔实经验证据的案例来试图勾勒出这种异化的过程,借以展示其中的原因和动力。在这个实例中,我们既能够看到相关政策的意图和形成过程,也可以看到其初步实施摸索阶段中的经验,以及其最终形成的运作方式和效果。我们可以看到其不同阶段中的演变过程,以及每个阶段所展示的逻辑。然后,我们将从这样得出的概念框架来重新检视一些其它的实例,最终进入更加宽阔和广为人知的“土地财政”实例。

     

     

    二、粮食政策中的突出实例:推广双季稻

     

    我们借助的实际案例是政府通过项目制来推广双季稻种植的政策。它与黄宗智最近分析的推广规模化的(所谓的)“家庭农场”政策直接相关,但又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动力主要来自对一种想象中的“美国模式”的迷信,包括对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规模化的经济效益的错误理解和迷信(黄宗智,2014a)。但是双季稻的实例又比大量推行土地流转和奖励“家庭农场”更为清晰,因为它更加明显地是一种反经济“规律”的行为,是中央通过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而强加于村庄的政策。我们先从这个案例出发来切入项目制问题。

     

    在政府原来的设想中,面对中国越来越大的粮食(以及大豆)需求和越来越少的种粮面积——是由于快速扩增的养殖业的饲料需求以及农业大规模从粮食转向高值农产品的趋势所造成的粮食需求压力——以及越来越大量粮食进口的趋势的背景下,“粮食安全”这个反映中国(清代中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忧虑的概念,再次被提到中央决策日程。用双季稻的推广来促使单位面积粮食产量最大化已经成为中央的主要对应决策之一。其中逻辑似乎无可辩驳:在水稻种植中,从一年种植一茬单季稻到一年种植两茬(早稻而后晚稻),可以一举提高单位面积总产量三分之一到一半。在人多地少的中国,这似乎是一个明智的、甚或是别无选择的决策。2009年以来,政府日益加剧推广双季稻的力度,采用的主要是项目制的方法。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是制定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了全国要新增一千亿斤粮食的规划,为此项目要投资3645亿元。(史普原,2014:6)

     

    在龚为纲深入调查的湖南省“粮食大县”平晚县(这是学术名称,之所以避免采用原名是因为其研究所获得的部分相关材料比较敏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政策所经历的摸索过程、其与“家庭农场”的相互关联、以及其所导致的实际后果背后的机制与运作逻辑。

     

    (一)平晚县经历的三种做法和三个阶段

     

    平晚县从2009年开始大力实施、推广双季稻政策,展示了三种不同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也是三个不同的阶段。三个阶段之中的第一个是主要通过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安农公司的承包来推广双季稻种植,由公司来负责每亩的农活,按亩收费。但是这个方案是一个高成本低效率的方法,不为村民们所接受。面对这个方案的失败,第二个阶段主要是通过乡镇政府对基层村庄干部施加压力来推广双季稻种植:有的村庄干部动员了一些村民来把他们的地转包给村干部来种植双季稻,但对村庄干部来说,这其实是个可一不可再的负担。2012年之后的第三个阶段,看来也将是最终形成的实际后果,是由基层干部  + “大户”来承担双季稻“项目”。

     

    这个演化过程的动因显而易见。首先,当地的龙头大企业安农公司是一项低效率的制度安排。由于其企业型公司的组织,它只可能依赖雇佣劳动力来承担种植的所有工作环节,不仅包括较强力度和技术要求的(一般由农村青壮男劳动力来承担的,也是较高报酬的)工作环节——如(机)耕、种、收,也包括较轻的管理环节的农活(一般是由农村辅助劳动力的老年或妇女来承担,也是较低报酬的),如浇水、施肥、施农药和除草剂等工作。高原最新的文章细致地分析了这两种不同的农活,以及大农场和小农户在这方面的异同及其所展示的经济逻辑(高原,2014)。问题首先是,被雇的劳动力价格较高,一般是全职的劳动力,而不是按需要而投入的报酬较低廉的辅助性家庭劳动力。同时,公司还面临着对其所雇佣的劳动力的监督和激励问题。正如一般小户的意见所反映,被雇的劳动力不会像小农户对待自家农场那样投入精细的管理工作。为此,大部分当地的小农户都觉得安农公司没有为他们做到其所承诺的标准,因此到头来都不肯支付公司要求的每亩350元的服务费,觉得收费太高、效率太低,划不来。同时,公司又要承担相当高的土地转包费用。因此,安农公司承包种植双季稻的任务很快便遇到不可持续的阻力。以上是推广双季稻种植头一两年(2009年和2010年)的状况。(龚为纲,2014:114-189,尤见第173页)

     

    为此,在上面的压力下,有的村干部十分勉强地承担了组织、种植双季稻的任务。任务是由上级按每村多少亩地分派下来的。举例说,在竹山村,村书记某某正是如此向乡村民们解释为什么一定要种双季稻,而面对村民们的抵制,他最终只好动员了几名村民把他们的土地转包给村干部种植双季稻,但对村干部来说,这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沉重负担。相对单季稻来说,双季稻要求的是几乎加倍的劳动和“资本”(机耕、播收费,以及水、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费用)投入,但两茬的净收入合起来还达不到一茬单季稻的净收入。(龚为纲,2014:第4章,尤见135页,表4.8)

     

    这个逻辑在黄宗智1992年的著作中已经分析得相当清楚。在黄作研究的松江地区,20世纪六七十年代积极推广了双季稻种植——当时的口号是“消灭单季稻!”。但是,双季稻种植其实是划不来的,部分原因是地力的限制——多种一茬,两茬收成都会递减。另外,早稻和晚稻在质量上都比不上单季稻,就连稻草(作为副产品原料)都不如单季稻。结果是收益的增加与投入的增加不成比例。在改革期间,由于转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农民首先是由于闲暇的激励(在集体分配劳动制度下,闲暇不是激励),后来是由于外出打工的激励——无论哪个,都是一种“机会成本”——很快就放弃种植双季稻。至于国家提倡的“粮食安全”、以及提高单位面积粮食总产量(不顾劳动投入和农户实际收益)的指标,对小农户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只是上面分派下来的“任务”、负担,甚或只是上面违反小农户利益的“瞎指挥”。(黄宗智,2006:224-225,228-229, 241-242)

     

    在以上的客观实际下,平晚县在推广双季稻种植的头几年中,引发了相当广泛的造假现象:乡镇和村政府以及安农公司在主干道的大马路旁边,也就是上面下来审查的官员所能够最直接看到的地方,特地构建出专门为了满足上层审查的“双季稻生产核心示范圈”,为的是应付上面下来的走马观花的审查官员,设置了可以糊弄上层的育秧和双季稻面积。这样的现象促使一位详细追踪该地双季稻种植情况的记者于2013年4月报道说,上报的和上层按照项目要求而“验收”的双季稻种植面积虽然名义上达到很高比例(水稻种植面积的90%以上),但实际上只有约40%的水稻用地真正种植了双季稻。(我们这里只能避免直接引用此篇比较详细的报道,为的是其内容的敏感性,直接影响到当地的干部和项目审核。)这种现象使我们联想到周雪光之前对“退耕还林”等项目所阐释的由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连同作假来满足上面的要求的“共谋”现象,而实际作为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周雪光,2008)。

     

    但是,在上面坚决施加的压力以及通过“项目治理”而提供的奖励和补贴(以下简称“奖补)”制度之下,很快便形成了另一种机制:唯有两种人才能够从这种客观情况下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收益。首先是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这是因为政府通过“项目制”对完成上面指标的县乡政府和干部有一定的奖励。在县一级,在“以县为主”政策的推动模式下,县政府是获益较多的一个主体:被选为“100粮食超级大县”的政府一年可以从中央获得不止一千万元的奖励。对平晚这样一个县来说,这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目,其实是其最大的一项预算外财政收入。(龚为纲,2014:38-39)在如此的激励下,难怪村级干部会感受到像竹山村村委书记在一个会议上所描述的来自上面的压力:上面要我们这样做,我们必须得做。(龚为纲,2014:第5章,尤见147-153)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层层下达的项目激励制度,每一层的基层政府与政权组织当然也会获得部分相应的报酬来作为该政策项目的激励动力。

     

    第二种人是当地的承包“大户”。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由公司或村干部来组织、承担双季稻生产是亏本的、划不来的、不可持续的。但对掌握一定数目“资本”的当地“大户”来说,他们可以运用另一种逻辑来使种植双季稻变成为对他们来说是合算的工程项目。我们已经看到,对一个小户来说,双季稻种植很简单地是不合算的,得不偿失的。但是,对一个有点钱、有能力承租百亩以上土地的“大户”来说,他可以承担递减的按亩收入:只要每亩带有一定的净收入,他可以不在乎劳动和其它投入的报酬的递减。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配合上面的奖励,他从每一亩地所获得的较低收入可以凭借“规模化”来克服:一个小户可以从种植一亩水稻获得将近千元的纯收入(而且只需要投入一半的劳动),而一个大户经营者每茬只能获得不到一半的纯收益。也就是说,两茬水稻的纯收益总额还不到一茬单季稻的纯收益。但是,对一个大户来说,他并不在乎每亩收益的减少和递减。对他个人来说,他只在乎的是总收益,而总收益是可以通过“规模化”来提升的。哪怕每亩只有不到500元的纯收益,在上面的推动和帮助下,他可以承包旁人10倍,20倍土地(即100亩~200亩耕地)、甚或更多的耕地。这样,他的总收益可以达到小户的5倍、10倍,甚或更多。对他个人来说,这样的一笔账算下来还是划得来的,何况他可以通过政府的奖励(超过50亩双季稻,每亩奖励150元[龚为纲,2014:220-226]),将自己的总收益再提高一个层次,约30%。这样,和当地的小农户不同,大户愿意种植双季稻。(以上的分析亦见黄宗智,2014a:186-188;亦见陈义媛,2013:142-143)

     

    (二)干部 + 大户的运作逻辑

     

    我们这里要问:为什么当地大规模的安农公司反倒不能依赖同样的逻辑来牟利 首先,我们要说明不同规模的“资本”的不同回报预期。安农公司的创始资本是1500万元(注册资金是300万元)(龚为纲,2014:209),它的运作逻辑和回报预期是和城市中型规模的资本相似的,包括房地产业、观光旅游、出口农业等高回报的经营。它的预期和一位村级的种植一两百亩地的“大户”是不一样的,后者的相关对比标准是村庄的小户,不是城市的大资本。这也是安农公司监管下的农活达不到小农户所要求的标准的部分原因。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一个本地的“大户”具有一定的当地关系,特别关键的是,他可以利用当地劳动力市场的辅助劳动力和短期雇工(即“短工”),工资要低于安农公司依赖的全职雇工。这样他可以借用中国比较独特的庞大的廉价家庭辅助劳动力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详细论证见高原,2014)而一个“龙头企业”公司则只能通过“合同农业”或“订单农业”——与小户家庭农场签订种植合同——来获得同样的条件。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农业公司最终会从纯雇工的“产业模式”改为部分雇工、更大部分使用合同农业的经营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但总体来说,对安农公司那样的“龙头企业”来说,其真正的兴奋点不会是双季稻的种植。我们甚至可以说,他们之所以协助政府来经营双季稻种植,为的并不是其物质报酬,而更多的是为了搞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追求的不是简单的物质资本收益,而更多是潜在的、具有高回报潜力的“象征资本”收益。

     

    正是这样的一个机制,促使当地的干部和大户认识到,上面定下的双季稻种植指标,唯有通过以上的干部 +大户的结合,才是最实际的、稳定的和“高效的”。同时,“大户”种植是一个可以获得上面许多官员——由于对“规模效益”的迷信(充分体现于提倡规模化“大”“家庭农场”的政策项目)——的认可。黄宗智的《“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 》一文特别突出了政策背后对(想象中的)美国模式的崇拜和迷信,以及对市场经济和规模效益的错误理解;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实规模化“家庭农场”政策也有一定的“实用”考虑:在现有体制和“项目”奖励执行机制之下,它是一个最实际可行的做法。难怪在2012年7月由中央18个部委参与的上海松江区泖港镇的“家庭农场”试点和调查研究,自始便集中于粮食的种植,而该项调查则与中央2013年“一号文件”提倡大力发展规模化“家庭农场”的决策直接相关(黄宗智,2014a:186)

     

    结果是,在平晚县,经过2009年到2012年的摸索和尝试,当地乡镇和村庄干部 + 大户模式在实际运作中成为推广双季稻最广为应用的模式。

     

    (三)变态的后果

     

    确实,在许多官员们和学者的视角中,这个模式是符合“合理化”、“现代化”、“规模化”逻辑的,更是符合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的。它和国家正式采纳鼓励“大”“家庭农场”的政策也是相符的。有的更以为这是中国走上美国式“家庭农场”的道路。也许,有的更认为这是一个综合、超越左右分歧的理想政策:它既符合“右派”要求土地进一步流转和私有化以及农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设想,也满足了反对把中国粮食生产完全市场化(更大规模地由市场和价格机制来推动更佳的资源配置、更多地进口粮食、更全面地由市场经济来决定中国的农业布局)的“左派”思路,要求由政府介入来保证中国的“粮食安全”。国家的目的是增加粮食总产量,双季稻如果总产量比单季稻高,则国家也达到了增产的目的。在那样的思路之下,平晚县的结果似乎很好地综合了这两种意见,做到了左右双方都想要的“双赢”结果。这样的逻辑可能是2009年推广双季稻和2013年推广大型“家庭农场”农业决策背后的逻辑。

     

    但实际的效果真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根据以上叙述的经验和逻辑可以看到,这样的双季稻种植绝对不是“资源的最佳配置”。大户在那样的情况下种植双季稻,唯有错误地仅仅从单位耕地面积产出的狭窄视角来分析,才是最大化的。对经济效率的正确理解需要从各种要素配合的效率而不是从其中单一要素(耕地面积产出)来考虑。也就是说,我们要同时考虑土地、劳动、资本投入的综合效率,分析其综合的投入和产出以及收益。那样来考虑的话,双季稻其实非常明显是不经济的:它节省了耕地,但浪费了劳力(因为其[按日]劳动生产率明显要低于单季稻),也浪费了“资本投入”(种子、肥料、灌溉、农药、除草剂),因为这些资本生产双季稻的效率也是明显低于单季稻的。其综合的生产率是比不上单季稻的。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农民关注的正是各种投入的综合考虑,体现于(相对土地、劳动力、资本的综合投入组合的)其最关心的净收益。农民之所以在上世纪80年代不再愿意种植双季稻绝对不是因为他们懒惰或愚蠢或不爱国,而是因为他们确切知道双季稻的投入是不划算的。它绝对不是上层决策者、项目发包者以及主流经济和社会学家们所想象的合理化与现代化。农民其实非常清楚地知道双季稻种植是不经济的和不合理的,他们没有官员们和学者们的众多模式和专业用词,但是他们对经济实际的认识简单直接,脚踏实地,要比官员和学者们实际得多。

     

    “规模经济”也同样。农民之所以拒绝安农公司的服务是因为他们非常清晰地知道自家的劳动力的投入要比公司雇佣的劳动力精细,也便宜得多,尤其是使用低“机会成本”的家庭辅助劳动力来负担管理性的农活(区别于耕、播、收这种高技术、高强度、高价值农活[高原,2014])。他们清楚地知道官员们所说的“规模经济”其实是不经济的规模,其中关键在于,他们不会像官员和学者们那样迷信误解了的、修辞化了的“规模效益”,而是在更实际地考虑到本身的利益。

     

    而官方正在全力实施的政策在实际运作中的逻辑其实也很简单:对县乡地方干部来说,无论他们心里是怎么想的,他们之所以推行双季稻政策主要是因为这是上面要求的,当然也是因为自己在“目标责任制”体系下的考核,也是因为上面通过“项目制”提供了物质激励——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①而对种植大户来说,逻辑其实也很简单:种植双季稻虽然划不来,但是,由于上面的奖励和地方干部的推动(帮助他们租入土地),每亩还是可以有收益的(虽然不如单季稻)。由于这个现实,他们可以借用上面对“规模效益”的迷信而把自己个人的年总收益最大化。至于这并不是最合理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农机、种子、农药等)投入的综合使用,他们并不在乎,尤其因为国家通过奖励提供了一部分的投入。这样,无论是地方干部还是大种植户,种双季稻的实际运作逻辑其实是通过执行国家的要求来获利,并分享国家项目所提供的奖补。其实质不是规模经济效益,而是与权力拉关系和挣国家的钱。国家政策也许不合理,也许是出于对农业实际的不理解,但当今的现实是,借助国家项目的推动以及所提供的奖补,已经成为在21世纪“力农致富”的首要途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封建”明清时期的力农致富的经营式农场主反倒真正是源自市场机制运作(因种植市场上高值的经济作物)而致富的人(详见黄宗智,2004: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而今天被声称为市场化和资本化时期的新兴大户,反倒是源自与市场机制相反的机制——即与政府“勾结”而致富的机制。这里我们可以联想到在高等院校凭借项目的“力项致富”者,与政策本身要推动高水平学术研究的目的其实完全是两回事。

     

    这里的最好例子其实是安农公司。我们上面已经看到,作为推广双季稻种植的载体,这个公司自始便是失败的,因为它的经营逻辑在中国农业经济的现实下是不经济的,是比不过高效使用家庭辅助劳动力的小农户的(黄宗智,2014a;高原,2014)。虽然如此,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奖励”两大政策下,大力推动、扶持了作为“龙头企业”的安农公司,使其得以在几年之中从一个只具有300万元注册基金的小企业,“成功地”转化为一个拥有好几千万资金的企业。在应付中央提倡的双季稻种植上,它们采用的一种手段是凭借较小的“代管户”来克服种植的风险和低收入,并塑造了“产粮大县迎检验收的核心圈”来应付上面的监督、审查、验收。其真正的回报则不是在于双季稻种植,而是在于获得与地方政府更紧密合作的机会。由此,他们和当地政府成功地塑造了一个“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作为争取中央多种项目补贴和奖励的手段。“科技示范园”这个由地方政府(汇合多项项目而)“打包”而成的项目的总投资则达到一亿元(关于项目制中的中央“发包”、地方政府“打包”以及村级“抓包”的分析,见折晓叶、陈婴婴,2011)。2012年,安农公司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35000亩。(龚为纲,2014:179)这是个很能说明问题的实例,代表的是当今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奖励”并行的政策下,在基层所形成的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业大户三角型的权—钱逐利结合,所导致的则是双季稻种植这种不经济行为以及大户与小农户之间的分化。

     

     

    三、其他案例以及土地财政

     

    以上关于湖南平晚县的案例,其2009年以来推广的双季稻种植政策和2013年以来推广的通过土地流转来发展成规模的“家庭农场”政策,固然相当翔实,所突出的逻辑也明显具有不仅只限于农业领域的含义,但我们这里还是要问:类似的机制还能见于别的领域吗 

     

    (一)真伪合作社

     

    学术界已经有一些关于“伪合作社”的研究积累。举其最近突出者,张颖、任大鹏指出,合作社在所有权和运作中,多有“公司化”的倾向,产权和资金使用都由少数甚或理事长一人控制,完全不符合合作社要为大多数的成员谋求利益的原来旨意。(张颖、任大鹏,2010)在冯小的新近的研究中,举了这样一个实例:在H市,之前曾经在该市当过粮食局局长的某某下海做生意,承包了五千亩土地,其中六百亩自己种植,主要是为了形成一个示范区来供上级审查,借此获得了多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下的政府项目补贴,包括一系列的基础设施(泵站、道路、水渠等)项目补贴以及发展基金。此外,这位经营者还把自己的公司包装为一个合作社,借此获取良种补贴、农资补贴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这位前粮食局局长变成农业企业家的实际经营方式其实主要是反租倒包其通过政府关系流转入公司的四千多亩地。另外,还用“订单”方式纳入了十万亩地的小户,给他们提供种子和化肥,由公司购买其所种粮食。凭借那样的经营方式,该公司正在争取达到上亿元的经营规模。如此,通过其官僚背景和与H市政府下属一个县的合作,这位前官僚企业家打造出了该地的一个主要龙头企业和“招商引资”政绩。(冯小,2014b)当然,前粮食局局长的官场背景使这位官商更清楚地掌握政府的运作逻辑、更有条件借助自己的官场关系并更清楚地掌握凭借“项目致富”的方法。

     

    这个案例为我们上面说的多个论点提供了佐证。最关键的当然是权力和资本的勾结,哪怕是非经济行为,也可以说是(人们所广泛谈论的)“官商勾结”。它既反映了项目治理体制下的官僚体系运作,也反映了“目标责任制”体制下的官僚体系运作。同时,它说明小户经营的经济优越性:即便是这样规模的“龙头企业”,仍然主要(在十万亩土地上)采用了“反租倒包”和“订单”农业的经营方法——即以小农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的经营模式,为的正是其相对高效的便宜劳动力和“小而精”的耕种方式,借此来克服大规模经营的不经济性。(关于中国“小而精”农业历史和模式与美国的“大而粗”农业历史和模式的不同的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4a;亦见高原,2014)但最重要的也许还是,它说明了一个动机很好的政策(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怎样被现今的政治体制和项目治理方法“异化”为一个“伪合作社”——农民社员完全没有决定权的合作社。现实是,“合作社”以及“三农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只是一个地方政府和商业资本所可以用来牟利的“符号”和修辞。这正是作者冯小所要说明的中心概念。(冯小,2014b)

     

    冯小的文章具有三个更加详细扎实的案例,其中有一个值得我们这里特别一提。在湖北H市S镇,一位王老板和当地的混混头目刘刚以及一位经济能人陈鹏合伙流转了八百亩地用来种苗木,争得多个项目来建设基础设施。2011年投入生产,由村里的小组长干部协同雇佣、管理、监督苗木公司的苗木种植。(冯小,2014b; 亦见冯小,2014a)这也是一个权钱结合的案例,只是在村干部和大户之外,还加上了当地的灰色势力。和上述的粮食公司同样,为了获得国家的奖补,这个公司同样把自己包装成为一个“专业合作社”来争取国家支农资源,虽然实际上,除了自己扩大生产和雇佣当地的劳动力之外,公司并没有为一般的小农户提供实际的服务,和表达与理论中的为广大农民服务并以农民为自主主体的“合作社”完全是两码事。

     

    在另一份最新的研究中,许建明敏锐地指出,以往国家和学术界多把合作社等同于一个企业单位来思考,其实是错误的、不符实际的误区。真正的合作社是社团组织,其目的应该是为社团的成员服务,而不是为一个被认作企业的合作社来争取最大的利润。为此,许建明把“规范化的合作社”定义为社员拥有股份和“一人一票”的社团组织。然后,通过对福建6个县的合作社的抽样调查,探索了不同规范化程度的合作社对社员收入所起的作用。他发现,规范化程度越高的合作社,亦即越由社员掌控资本和权力的合作社,对社员的收入提高影响越大;反之,越是由(大户或企业家的)资本掌控的(低度规范化)合作社则对社员收入提高的影响越小(许建明,2014)。作为佐证,许建明还系统分析了作为台湾农业投资集中点的彰浦县的2000年~2010年的小农户收入,发现大量的台湾农业投资进入该县并没有提高该地小农户的收入。(许建明,2014:第六章;亦见许建明,待刊)这是一个思路清晰、针对性强,并精确使用数据的有说服力的研究。

     

    当然,我们需要更多扎实的论证才能够下定论。虽然如此,黄宗智农业三卷本(黄宗智,2014b)的第三卷论证,在台湾地区和韩国,由于历史上的巧合,原来由日本殖民者设立的以农政为主要任务的基层政府机关,后来在美国的治理(日本)或决定性影响(韩国、台湾)下,逐步把资源和权力让出给民主化下(即由社员控制)的农协组织,由此形成生气蓬勃的、为农民利益服务的综合农协合作组织,更推进了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民主化。它有效地推进了合作社的组建,有效地为小农户组织了“纵向一体化”的服务,更有效地开通了农民自主的农协组织参与高层决策的民主制度。这是一个源自历史上(在日本统治之后由美国统治或起到决定性影响)的偶然巧合而形成的合作社模式,也是中国所应该借鉴的模式。(黄宗智,2014b:第十章)

     

    但中国迄今所实施的则要么是集体时期的过分管制,要么是改革时期的过分消极放任。实际上,在现行体制下,没有国家更积极地引导,根本就没有可能组织真正成气候的合作社(融资难是一个关键问题),而过分管制的集体传统,和改革时期国家不积极引导的矫枉过正——源自对之前的经验的极端反应以及对市场理论的错误认识和迷信——则一直是个障碍。譬如,迄今国家的金融制度基本只贷款给以开发建设用地为抵押的开发商,而极少贷款给普通农民。事实是,国家一直没有真正信任农民,一直没有让国家的支农资源真正让普通农民(小农户)自主地来运用,而那样才是真正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才是真正能够推动农民自主组织的激励。那样才是促使国家和农民真正合作,而不是目前这种既过度放任(如听凭农民自己去组织合作社)又过度管制(如过度限制农村信贷)的体制。现今的做法最终只能促使权钱的结合,只能导致变态的、违反大多数农民利益的政策实施。

     

    (二)“抓包”和“扶贫”

     

    在最新的经验研究中,尹利民和全文婷根据赣北一个村的深入调查,说明了项目竞争中的一个特殊机制。要成功地“抓包”项目资助,一个村庄必须首先筹得相应的配套资金。在他们研究的D村的第四组,为了获得总额150万元的项目资助,该组名义上首先向工程承包方借债50万元,另外通过村干部私人关系,委托个体企业主转入60万元。但这只是虚假的“借债”,其实践方式是,先转入资金来满足项目申请的要求,然后在资金到账检查完后再把账户“抽空”,实际上资金只是在账上过了一遍,只是为了满足上面的要求的“空转”,并没有成为真正可用的资金。另外,第四组还争得扶贫资金10万元,借此达到了必须的120万元配套资金,由此获得150万元的项目资金。此项工程的实际花费最终将会是230万元,D村四组将为此负债70万元(230万元减去项目的150万和10万扶贫基金)。在这之前,D 村的第一、二、三组已经以同样的办法筹得并花费了170万元,负债50万元。(尹利民、全文婷,2014:54-55)可以见得,这样的运作机制称不上“合理化”,实质上是由当地的政府、企业和村庄政权连同起来为了获得项目资金而一定程度上“共谋”欺骗国家。

     

    类似于此,在马良灿研究的贵州Y村,扶贫项目结果也同样脱离了项目设计的目的以及该地贫穷老百姓的实际需要。首先是地方政府凭项目资金来强力推广蔬菜种植的扶贫工程,但实际上当地冬季干旱,不适合种蔬菜,项目因此很快便以失败告终。此外,Y村动用了四百万元的扶贫项目资金,强力推广每户养3头牛,但实际上该地农户承受不了所需的投入,大多在收到种牛之后便直接卖出,整个项目结果同样失败。最后则是危房改造项目,指定给每户3万元贷款。当地贫穷户因此多采纳高规格、高标准的方式来建房,结果使每户负债5万元以上。为了还债,绝大部分的劳动力被迫出外打工,挖空了新盖的社区,使其呈现一片萧条的景象。据此,马良灿论证,由于贫穷农民本身主体性的缺失,扶贫项目工程多沦为形象的“亮点村”、“示范村”,为的多是“路边花”、“雪花膏”类型的工程,实际结果只是当地的权与钱为了获得政府项目资助而进行的一种“政权经营”,打造的只是个别“亮点村”的脱贫,而不是真正的扶贫。(马良灿,2013:尤见第216页)在那样的运作机制下,难怪会出现像Y村那样的脱离现实的扶贫工程。

     

    正是以上讨论的这些新一代的实践经验研究,说明项目制的实际运作机制和效果与学术界之前凭现代化(科层制化、专业化、合理化)理论所推想的完全是两码事,真的是“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实在谈不上什么“合理化”。

     

    (三)土地财政

     

    我们可以沿着以上的思路去分析许多其它的现象,其中比较最重要的也许是城镇化中的土地征用和开发。这也是一个具有较多扎实经验研究的课题。中央原来的决策和动机是比较明显的。在城镇化进展的过程之中,土地是一个关键的财政收入来源,其实也是城镇化本身的关键资本来源。适当控制地方政府建设用地的扩增乃是中央从指令性的经济计划体制转向引导性的经济规划体制的一个关键转变。此外,众所熟知,中央特别强调保护18亿亩耕地的红线,在这个战略性的决策前提之下,每年分配给地方政府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其用意在于适当控制建设用地的价格,借以达到稳定发展的战略目的。在实际运作之中,是要允许地方政府一定的来自开发建设用地的财政收入,借以促进稳定又快速地发展,借助的是市场化的物质激励和竞争。同时,中央一直认为也要关注到社会公平。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土地开发几乎不可避免地陷入权、钱勾结的现实结果。用抽象化了的数字来表述的话,在征用农业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初始阶段,较发达地区征用一亩地的价格可能才一万元,而在(地方)政府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后转让给开发商的阶段,价格已经上涨许多倍,达到不止十万元的幅度,而在开发商完成其建筑之后,其市场价格更可能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陶然、汪晖,2010;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2007;陶然、陆曦、苏富兵、汪晖,2009;黄宗智,2011;黄宗智,2010)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对地方政府来说,从征地价格和土地出让价格之间的差价所获得的收入很快就成为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最大项,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切身利益。而对开发商来说,中国这样的快速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房地产增值乃是快速致富的主要通道。加上中央政策用“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来特别强调地方政府和官员之间的“招商引资”“政绩”竞赛(王汉生、王一鸽,2009),在那样幅度的利益激励之下,官商连同追求其共同的利益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实际效果。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激励和治理机制是中央引导“发展”的各种各样项目奖励。地方政府五花八门的工业和技术“园区”、“基地”等正是为了更有效地争取中央项目补贴和贷款的“打包”手段。

     

    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借以达到最优资源配置和效率。从征地到基础设施建设再到开发商的开发都是一个市场化竞争的机制,由此做到高效合理地、快速地土地开发。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正是这样的制度,造成了权与钱的结合。对开发商来说,其与该地政府的关系乃是能够成功获得开发土地“项目”的最关键因素。要从众多谋求暴利的开发商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要具有与政府和其官员的良好“关系”。

     

    在周飞舟的分析中,这样的体制和效果的终极肇端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所谓的地方“分权”并不是真正的“分权”,而只是中央有意地“放权”,而其放权是伴随着中央的进一步集权来激发的:目标是中央设置的,资源也是中央所控制的,通过其部委的“条条”来“发包”和招标,制造一个由中央紧密控制的“锦标赛”。地方政府官员的委任也是由中央紧密控制的,通过其高度集中的人事制度来选拔最符合中央目标的地方官员。在这样的体制下,地方政府竞相试图最高程度地达到中央所设置的目标,中央则通过严密控制的目标责任制来审核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按照周飞舟分析的逻辑,如此的机制很容易造成下面一层层的浮夸,最终甚至使得中央完全与真正的实际隔绝,而下层则会趋向层层共谋、甚至造假来满足中央的要求。在周飞舟看来,这样的变态结果的最极端的例子是“大跃进”。他警告我们说,今天的改革仍要警惕重蹈覆辙的可能。(周飞舟,2009)

     

    无论当前体制的起源以及“锦标赛体制”概念的洞察力如何,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体制所产生的效果。大家知道,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北京市区(五环以内)房屋的实际价格已经超过了5万元/平方米,也就是说,一套一百平方米左右的两居一厅“房子”起码要卖五百万元。对家里原来没有单位分配房子的,或并不具有较深厚经济根底的人——譬如,一个新近进入“白领”的“中产阶级”的就业者——来说,这是一个很不容易筹集的数目。我们在京的高等院校的教师们都知道,在学校大多不能再提供住房的现实下,一般新聘的讲师和副教授基本都没有能力买房。这也是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城市,真正能够进入有房有车的“中产阶级”的新白领其实只是新就业人口中的较低比例的关键原因,更不用说蓝领的、没有城市户籍的“农民工”了。我们千万不能把大都市的社会想象为一个“中产阶级”已经占到,或行将占到大多数或高比例的“橄榄型”社会(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09:56-59)。

     

    以上对土地财政众多研究的简单总结说明,权—钱、官—商的勾结应该可以说是改革期间呈现的最大、最重要的体制性问题之一。这也是人们相当普遍的共识。此外,还有许多关乎同一问题的佐证,例如由“非正规经济”概念(区别具有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正规职工以及没有这种保护的农民工)所总结的以及国际基尼系数所反映的中国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黄宗智,2009,2010,2012),以及国家劳动法规的日益脱离真正劳动人民(黄宗智,2013)等现象,都说明无论中央的意图如何,在实际运作中,中国已经毫无疑问地日益趋向一个由权—钱、官—商组成的特权阶级和数量庞大、占据全体人民大多数的“老百姓”间差别日益悬殊的社会,而其背后的动力正是改革后期由多种因素所共同组成的一个日益凝固的“转型”国家“体制”。从这样的视角理解,无论是“项目制”、“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锦标赛”等都是这个改革后期形成的政治经济体制的运作机制中的关键部分。一方面是过度集权和官僚化、形式化的政治体制,另一方面则是道德价值的缺失以及逐利价值观向全社会渗透。两者结合,组成了今天项目制运行的机制和实际效果,也导致了大规模地弄虚作假。

     

     

    四、一个地方的实验

     

    虽然这样,笔者认为并且恳切希望现实并不一定必然如此。一个例子是近十年来在中央指示下的一个实验。该地在2012年出现了十分严重的领导层危机,并且因此成为一个议论纷纷的、左右鲜明对立的议题,促使几乎所有的相关讨论都沦为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争论。但我们仍然应该在这里平心静气地重新检视一下该地的实验的一些基本事实,以及其所展示的可能发展方向。其中关键在于排除意识形态化的争论而集中于实际的经验证据。

     

    重庆市虽然和北京同样是直辖市,其新建商品房成交均价在2012年仍然才每平方米6000元~7000元(黄宗智,2012:24)。黄宗智在其2013年5月访问重庆大学高等研究院的一个特别突出的印象是,所接触到的4位青年讲师和副教授个个都正在买房(或刚刚买了房),他们的实际购买价格在每平方米一万元左右,与北京的青年教授们因为买不起房子而要每月付3000元以上来租住一个一居室的公寓形成非常鲜明的对照。正因为如此,重庆有房有车的新“中产阶级”所占比例明显要比北京高得多。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市长黄奇帆的领导之下,重庆市政府十年来一直在积极控制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而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限定土地价格不能超过最终楼盘价格的三分之一。当然,市政府在黄奇帆的领导下多年来储备了较多的(三十万亩)土地,使政府能够灵活适应市场需求,是个重要因素。(黄奇帆,2013)而重庆在其近年来实验的“地票”制度——利用中央所允许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农民可以将其(非农用地的)宅基地复垦而获得同等面积的“地票”,由此而进入重庆市政府所组建的“地票交易所”来把其“地票”卖给政府或开发商而获得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每亩一万多元)的不止十万元一亩的价格——之下,更进一步扩增了其所储备的土地。(黄宗智,2011:20)同时,重庆相对来说虽然经济发展在2007年到2011年的五年间年增长率达到16%(屈宏斌,2012;亦见黄宗智,2012:22),相对北京和上海来说还是一个发展程度较低、较晚的城市,也是重庆住房价格相对较低的一个因素。

     

    此外,市政府大规模组建廉价公租房,调控住房需求,也起了一定作用。一方面,它为中下层(在主城区具有五年以上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和大学新毕业的青年提供了廉价公租房(月租约10元/平方米),并给予居住满五年的住户廉价购买公租房的选择。原来建造4000万平方米的计划(足够为2百万人~3百万人提供住处),如今已经基本完成,并且确实是通过开放、透明的摇号制度来分配的,为大量的中下阶层人群提供了有尊严的住房条件。在其计划中,这样的廉价房将解决市区30%人口的住房问题、一般商品房则满足60%的需求、剩下的10%是高端房,要交纳较高的房产税。这样,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商品房和高档房需求的压力。(黄宗智,2011:16-19;黄奇帆,2013)难怪,重庆的公租房工程已经被中央所采纳。(黄宗智,2011:18)2011年3月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宣称国家将在五年内建造3600万套公租房,由中央为此项目补助1030亿元。(《今后五年建3600万套保障房  今年中央补助1030亿》,2011)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能否做到重庆那样的服务民生的效果尚待观察。

     

    至于公租房的组建资金,重庆采用的办法主要是其“第三财政”。在全国其它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限于“一级市场”,即政府建好基础设施之后便把土地(“熟地”)在所谓的“一级市场”“出让”给开发商,获得的是该市场的卖价,减去征用“毛地”的成本。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财政”收入,亦称“第二财政”,是预算内的“第一财政”(用以支付工资等开支)之外的最主要的“预算外”收入。但重庆则发明了“第三财政”,即由政府的城建公司而不是开发商来建筑房子,借此获取“二级市场”中更高的收益。政府投入的其实主要是同一块土地,但可以在盖房的阶段凭借土地的进一步增值来贷款建房,凭借在别处是出让给开发商的增值来完成政府的这项工程。然后再用新建楼盘的住户的租金以及商户的租金来支付贷款利息,用出售房子给住满5年的租户所获得的钱来支付贷入的本金。这样的一种运作之所以被称为“第三财政”是因为它主要是政府企业(城建公司)从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其独特之处有两点:一是公有(政府所有)企业直接从经营而在(房产)市场上获得利润,二是把其利润明确地用于“民生”。(黄宗智,2011:10-16)

     

    这里要进一步说明,重庆的“第三财政”的用途当然不限于建造廉价公租房。重庆政府经营的八大公司,除了“城建”之外,还包括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地产、能源、城市交通、水务和水利(“八大投”的正式名称是重庆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伟、杨帆、刘士文,2011:183)。它们都是盈利的公司并且和土地紧密相关。重庆市政府的国资委之所以能够在2002年廉价购买1100家负债沉重的企业和其157亿元的坏债,靠的主要是凭其所储备的土地资源而获得的资金,而“八大投”之所以能够具有丰富的资金来经营也同样是依靠其土地资源。近十年来,这些政府经营的公司一直都伴随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快速发展而盈利和增值,到2009年其原先在2002年所购买的1746亿元的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已经突破一万亿元,是2002年的六倍,而市政府坚决把这些国营企业所获得的利润的不止一半用于民生——这才是重庆“第三财政”(黄宗智称之为“第三只手”,区别于那只市场运作的“看不见的手”和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的调控)经验的关键,也是其创新的核心所在。(黄宗智,2011:10-16)

     

    最后,重庆房地产市价之所以远比北京和上海的合理靠的还有它所采用的房地产税来遏制房地产价格的飙升。2011年重庆率先实施房地产税,成为全国的试点城市。配合其按揭控制——第一套房首付20%,第二套首付50%,第三套零按揭——适当、成功地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投资以及拉低了房地产的均价。(黄奇帆,2013)

     

    如此的土地财政和全国许多别处的城市发展的差别乍看似乎并不那么明显,但实际上截然不同。一般意义的土地财政意味的是地方政府扩大自身财政收入以及开发商追求房地产暴利两者的结合,是政府的权力和商人资本为其共同利益的结合。这是土地财政和“招商引资”所凭借的主要推动机制,也是中国过去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在这样的过程中,结果很容易变成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甚至是官员贪污和腐败,以及开发商的暴富,与老百姓的利益没有太大关联。其动力最主要是来自两者——掌权者和商人——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付出的努力。

     

    重庆所展示的则完全是另外一套逻辑:它是政府为了民生而追求的发展,甚至是做到用社会公平来推动经济发展——以提高中下层民众的收入来扩大消费和内需——的战略性高度,所依赖的不是狭窄的官员和开发商“个人”的“理性”逐利,而是黄奇帆等领导,在中央的指导下有意识地探寻能够兼顾发展与公平的实验。前者也许可以恰当地被称作“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即政府起到较大作用的、借助资本牟利动机来推动该种“发展”,也有学者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关于这个议题的详细讨论见黄宗智等,2012)的发展。而后者则更接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借助市场动力来为“民生”服务,亦即为大多数的老百姓的利益服务)的不同意义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它展示了“为发展而公平,为公平而发展”的逻辑(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14b:第3卷,第十五章)。虽然只是“资本”和“社会”两字之差,其分别的实际含义与发展前景截然不同。重庆经验的重要性不在个别官员的成败,而在其所展示的可能发展方向。

     

    归根到底,虽然同是在中央引导下的“发展”,同是在现有体制和“项目制”运作下的措施,其所倚赖的理念、激励机制和实际效果则截然不同。同样被表达为“发展”,但一个是以地方政府和商业资本自身的利益为其追求的目标,一个则是以老百姓的利益为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同样是依赖“土地财政”的“秘诀”和操作,但一个止于资本主义所建构的个人逐利价值观,一个则更进一步追求(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民生理念以及(源自现代社会主义革命的)公平理念。一念之差,所导致的差别是少数特权阶层的富裕和广大民众幸福之间的不同。

     

    我们应该从这个大框架来理解重庆的另一个意义重大的举措和成绩。伴随公租房的建设是其对在市区工作三年(在重庆市各区城镇)到五年(在主城区)以上的322万农民工,从农村户籍到市民和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的系统研究报告,此项庞大的工程在2010年8月启动,原先估计需要三年来完成,居然在一年半之内提前于2012年3月完成(于至善,2012;亦见黄宗智,2011:17;黄宗智,2012:23)。具有市民身份意味这些农民工现在享有和城市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退休、教育等福利。加上廉价的公租房(和租住五年以上便可廉价购买的权利),无疑是为该市的农民工提供了“有尊严”地融入城市生活的条件。这是我们在重庆市以外的其他城市还没有看到的成绩,也是公平对待全国2.7亿农民工的典范举措,更是带有社会公平的经济发展的典范。

     

    固然,从更长远的视角来考虑,重庆的经验还缺乏一条鲜明有效的农村发展道路,迟早也还需要摸索出一条走向民主监督的去集权化道路,需要做到能够不仅保障民生的经济社会政策,更能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政治体制。它所展示的是一条局限于借助政府集权和国有企业来做到公平发展的短、中期途径。要做到能够成为长期道路的“模式”,它还需要更加根本性的政治体制改革。

     

     

    五、结论

     

    项目制的核心机制在于中央用分配和奖补资金的手段来调动地方政府和其他承包者的积极性。这固然可以是一个有效的机制,可以引起一定程度的竞争以及上下层的互动。明确的项目目标,也可能导致招标和申请、监督和运作,验收和效果过程中一定程度的专业化、技术化。这些都与源自韦伯原先提出的“合理化”(“理性化”)理想类型理论相符。它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使用的机制之一(虽然远远不到当前中国这样成为主要治理手段的程度)。

     

    但是需要明确,这样的手段容易成为自身的终极目标。它依赖的激励机制是地方政府以及投标人的牟利积极性。改革以来的中国,人们的主要价值观已经变为逐利本身。有钱的才是有本事的,才是赢家,才是幸福者已经成为社会上广为人们接受的价值观,并且深深渗透政府组织和官员。再加上政府仍然掌控的庞大的权力以及官僚体制的可怕管制和形式主义习性,便很容易导致上述的弄虚作假以及权与钱、官与商的勾结,从而导致官商致富而民众不富的当前现实。这样,项目制所导致的结果往往不是“现代化”、“合理化”以及政府从管制型到服务型的“转型”,而是官商逐利和政权经营,以及日益显著的贫富悬殊。

     

    在那样的机制的运作中,资本主义价值观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学,实际上成为官商勾结逐利的自我辩护。“理性经济人”的利益追求、由“经济人”推动的市场机制和最佳资源配置,并由此推动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以及为民造福,都成为逐利官商的自我辩护和表扬。但其实际的效果和机制不过是纯粹的自利、甚至是损人利己的自利。

     

    但是,正如重庆实验的案例所展示,权力庞大的政府所起的作用,可以通过民生和公平的价值观而成为促进不同发展方向的重要动力。动用政府掌控的资源和政府企业的利润来为民生服务是个鲜明的例子。在民生和公平,而不是自利的价值观推动下,集权的政府可以真正成为造福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不是其异化。在民主化初始阶段,没有民主监督和限制可以成为一个国家体系的优点而不是弱点。它可以是过渡时期采用的一个有效手段。

     

    当然,其中关键也在于如何实施。这就要通过实践来探索可行的方案。这里,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实验的“试点”决策传统是可资利用的资源。以往成功的实验,哪怕在其中掺合了某些领导人的错误,或其它的偶然因素,仍然应该获得明确的认可,并予以持续的实验机会。“项目制”理论本身也许无可厚非,但它显然需要其它的制度配套和较崇高的价值取向方才可能展示其所可能起的“现代化”和“合理化”作用。从更长远的视野来考虑,其中的关键也许是,理论中的受惠者是否真正能够成为实际运作中的主体。

     

     

    *本文由黄宗智执笔,龚为纲提供平晚县的研究,高原提供大、小农户粮食种植比较的研究。文稿修订经过三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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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关于治理制度和方法更全面的讨论,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条条与块块的问题,见龚为纲:《农业治理转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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