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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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土地征用和开发中的政府收入、政府行为,来试图理解转型期地方政府行为的一些特点和模式。在土地征用和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财政和金融手段积聚资金,“圈地”只是“圈钱”的手段而已。这种行为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因为对农民土地的

            本文的讨论重点是转型期间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及其动机。在这个方面,社会学在过去十多年的经验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以精英行为为中心的精英替代理论和精英再生产理论。两种观点的主要差别在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过去的政治精英是被新兴起的经济精英所替代、还是他们通过行为方式的转变维持了在转型经济中的优势地位(Nee,1996;Nee&Cao,1999;Bian&Logan,1996;Zhou,2000;Walder,2003 ) 。在这些讨论中“, 国家合作主义”或者“法团主义”的观点比较突出。这种观点基本上是将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村三级组织看作是以发展经济和谋取利益为主的“公司化”集团,这些集团的分子主要由过去的政治精英转化而来,其行为模式是通过发展经济以谋取利益。尽管学界对于这些集团是由过去的政治精英、还是由新兴的经济精英组成目前还存在复杂和有趣的争论,但是对地方政府的“谋利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共识。这种共识可以用更加明确的语言表达,即在市场经济成长、计划经济退场的转型过程中,过去作为计划经济主导的政府并没有“退场”,而是改变了其作用方式,或者说以一种新的方式在市场经济的成长过程中发挥作用。进一步而言,经济和社会的转型过程实际上伴随着政府行为的转型过程,而且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前者的变化。这种变化给我们提出了更为深入的研究课题,即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趋向是如何形成的  与制度框架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这种变化对社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有什么深远的影响 

      社会学研究一般将政府行为看作外生的,即在对政府行为做一定的预设之后来研究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这种预设性的做法常常使我们对政府行为的认识过于简单化。在政治经济学领域,政府行为一般被看作是集权、分权制度框架的函数。(注1)我们也一般以中央和地方关系为参考框架来理解地方政府的行为。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经常会用“一抓就死、一放就乱”来描述中央—地方关系下的地方政府行为。有些学者也以分权框架尤其是财政分权来解释中国过去20 年的经济增长(Qian&Weingast,1997 ) 。在这种解释逻辑当中,地方政府在分权框架引发的竞争机制中的良性表现是解释经济和效率增长的主要因素。但是,一些研究国际经济增长的学者也有相反的发现,即分权和经济增长并没有显著的关系(Davoodi&Zou,1998 ) ,或者分权会导致地区间的财力分配更加不均衡(DeMello,2000 ) 。分权之所以不能被看作“万能灵药”,是因为地方政府行为还受到另外一个因素的影响,即官员行为问责制(account ability) 是否完备或者地方政府是否面对软预算约束问题(注2)(soft budget problem ) 。官员行为只要面对严重的软预算约束,分权不但不会导致效率的增加,而且会助长腐败(Bardhan,2000; Gugerty&Miguel,2000 ) 。非但如此,与经济领域中分权导致预算硬化不同,在政治领域中,分权虽然会促进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但是这些竞争并不一定会消除软预算约束。这些竞争可以表现为招商引资,也可以表现为大搞“形象工程”,因为效率从来都不是衡量地方政府表现的首要指标。也就是说,分权和预算硬化这两个变量在政治领域中是互相独立的。另外,在转型经济中,还有第三个因素影响政府行为,这个因素就是地方政府获得“体制外资源”的能力。市场经济的增长使得“体制外资源”(注3)迅速增加,地方政府可以不用像在计划经济中那样主要依赖上级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是自发地培植或者攫取各种由市场发展而带来的资源及其配置权力。例如乡镇企业的发展被一些学者看作是地方政府“放水养鱼”的结果,而上个世纪90 年代农民负担的迅速增加也被看作是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后果(Oi,1996; 陈锡文主编,2003) 。同样,本文中将要讨论的土地征用和开发也是地方政府攫取因土地升值而带来的巨大收益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文将运用上述三个因素所组成的解释框架来试图理解地方政府在新时期的“圈地”行为。这三个因素分别是(1) 财政集权—分权框架;(2) 软预算约束; (3) 政府获取体制外资源的能力。我们将会看到,由于软预算约束问题没有解决,并且政府具有合法地获取体制外资源的强大能力,集权—分权框架的改变不会对地方政府的谋利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因素(2) 和因素(3) 的同时存在使得因素(1) 对改变地方政府行为不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体制外资源的巨大增长以及软预算约束问题的持续存在使得中央—地方关系已经不再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集权—分权主导模式,而是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中央政府即使加强集权,也难以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从而出现了形式上的集权与实际上的分权并存的局面。(注4)在本文中,地方政府的“以地生财”的谋利行为内生于中央政府的财政集权化改革,但是更深入地看,这却是地方政府面对软预算约束以及巨大体制外资源诱惑的结果。

      中国从20 世纪80 年代中叶开始了分权化的财政改革,实行所谓“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制度,这与中国整个的经济改革配套展开。到90 年代中期,分权化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地方经济,尤其是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非国有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有些学者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与财政包干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但与此同时“, 诸侯经济”的局面也逐渐形成,中央的财政能力(或者说是“国家能力”) 变得越来越弱,整个国家从经济发展中征集税收的能力也逐渐下降,也就是说,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俗称“两个比重”) 都在下降。1979 年,第一个比重为28.4%, 到1993 年已经下降为12.6%; 第二个比重也由1979 年的46.8% 下降为1993 年的31.6%, 中央财政不但要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维持平衡,而且还在80 年代两次通过设立“基金”(分别是“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向地方政府“借钱”,而且借而不还。同时,由于各级政府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组织税收收入,这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多办“自己的企业”,这些集体企业一方面由于与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难以搞活,另一方面也搞不“死”,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照样由政府搭救。另外,由于政府和企业联系紧密,地方政府大多怀有“藏富于企业”的倾向,即对组织财政收入不积极,有意让企业多留利润,然后再通过收费摊派等手段满足本级财力的需要(具体论述参见项怀诚主编,1999) 。这不但造成国有企业的严重的“软预算约束”问题,也造成乡镇企业的所谓“关系合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刘世定,1999) 。本来理论界认为分权改革有利于解决政府间财政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可是财政包干的实践表明,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实际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软预算约束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由于各地政府的预算外收入不断膨胀,反而越来越严重了。

      在这种局面下,1994 年推出了一次比较彻底的财政改革即“分税制”改革,做出财政集权的巨大努力。这次改革除了将税务征收与财政分开之外,更进一步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所有地方企业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中央75% 、地方25% ) 。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对企业税收的划分不再考虑企业隶属关系——无论是集体、私营企业,还是县属、市属企业,都要按照这个共享计划来划分税种。而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是按照包干制来划分收入的,只要完成了任务,无论是什么税种,地方政府可以保留超收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税收。由于中央并不分担企业经营和破产的风险,所以与过去的包干制相比,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经营企业的收益减小而风险加大了。而且,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按照发票征收,无论企业实际上赢利与否,只要企业有进项和销项,就要进行征收。那些利润微薄、经营成本高的企业无疑变成了地方政府税收的一个相当大的负担。再者,增值税由完全垂直管理、脱离于地方政府的国税系统进行征收,这使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企业而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统统失效。在这种形势下,虽然中央出台的增值税税收返还政策对于增值税贡献大的地区有激励作用,但我们仍可以合理地推想地方政府对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会遭受打击。

      最近10 年的地方政府行为模式也在证明上述说法。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入新阶段。大量农村工人涌入东部沿海地区的城市和城镇,以外商直接投资(FDI) 带动了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东部地区工厂林立,进出口贸易繁荣;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开始大规模地通过征用、开发农业用地来推动城市化,大量的农村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一般而言,这些转用的土地用于三类目的:公益性用地(用于交通、水利、医疗、卫生设施等) 、工业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用于房地产、商业开发项目) 。毋庸置疑的是,在东部沿海地区,非农用地的需求是迅速增长的。但是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出于保护耕地和土地使用效率的考虑,对于农地开发和转用有着严格的审批手续和限制。(注5)从过去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央的这些标准实际上不仅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且被大大突破了。地方政府发明了各种变通的办法来进行土地开发,例如多次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整理、跨省搞“占补平衡”等等。这种土地开发的热潮与基础建设投资过热的经济紧密伴随,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地方政府从土地开发和转让中得到了巨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财政收入是通过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获得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补偿不足而不满,东部地区的社会矛盾也与日俱增。(注6)

      那么,在土地开发和转让的热潮中,地方政府得到了多少收入  是如何得到的  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得到了多少补偿  为什么这些补偿反而激化了当地的社会矛盾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通常只有一些大致的印象或者是一些轶闻,缺少比较清晰的数字和比较深入的实地研究。本文就力图在这些方面取得一些进展, (注7)并将分析纳入本文开始提出的政府行为的分析框架。文章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地方政府在土地开发和转让中得到的收入,这些收入的种类和数量是我们理解政府谋利行为的基础;第二部分讨论这些收入对于地方政府财政体系的意义,以及财政与地方金融的关系,展示地方政府如何在软预算约束下攫取体制外资源;第三部分讨论对农民的补偿以及由此引起的一些社会后果,最后一部分作一个总结。

      一、土地收入的种类和规模

      我们先对政府的“土地收入”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土地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征税、收费或者经营形式获得的、与土地征用和出让有关的收入。目前的税收制度并没有专门的针对土地征用、出让的主体税种和收费,政府的土地收入分散在各种零散的税制和收费中,也通常没有专门的统计,因此我们的分析必须将这些收入从政府的税费中“过滤”出来,由于受资料的细致程度的限制,此处进行的只是一个大致准确的分析。

      按照土地收入的获得方式,我们可以将土地收入分成两个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土地有关的税费收入,另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这实际上是通过对土地开发和转让的经营而获得的利润。对于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来说,这两部分的规模和总量在地区间有着巨大的差异。税费部分种类繁多、地区差别巨大,土地出让金部分则比较整齐并且数量巨大,所以我们会进行专门讨论。

      (一) 土地税费收入

      如果不讨论土地出让金,土地的税费收入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

      (1) 与土地直接有关的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这两种由地税系统征收) ;耕地占用税、契税(这两种由财政系统征收) 。

      (2) 还有一些与土地征用以及房地产业有关的税费,我们可以称之为土地间接税收:对于土地间接税收并没有统一严格的定义,我们此处将其理解为由于土地征用、转让所直接带动的产业所产生的税收。对于东部地区的政府来说,这些产业主要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当然,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收入中也有一些与土地征用和出让无关,而其他产业如第三产业也有许多收入与土地征用和出让有关,在此我们无法将它们严格地区分出来。所以这里的土地间接税收是一个粗略的估计,用来评估土地征用和出让为地方政府带来的间接性收益。这些收入包括涉及土地转让收入的营业税、房地产税、建筑业部门的上交税收等等。

      (3) 部门收费项目:耕地开垦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等(土地主管部门征收) 。这是与土地直接有关的收费。另外还有政府各部门在土地征用、出让、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收取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的收费项目。

      可以用图来表示:

      1. 土地直接税收

      土地直接的税收有四个税种,包括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地方财政系统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按照1988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而税额是按照面积而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计算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5 角至10 元;中等城市4角至8 元;小城市4 角至6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 角至4 元。按照这个计算标准,土地使用税无法体现土地的增值和级差地租,同时1988 年的条例规定了绝对的税额限度,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也颇有脱节之处。从我们调查的A 省和S 县的情况来看,土地使用税的总量是非常少的,2003 年A 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只有1.6 亿,占当年A 省地方财政收入的0.29%;2003 年S 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33.7 万,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17% 。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采取的一项税收调节措施。我国于1994 年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之后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有具体规定。(注8)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目的是为调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秩序,抑制房地产开发、转让的暴利行为。因此,这一税种的征收主要影响到的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开发别墅、公寓、写字楼等高档项目的开发商,以及炒卖楼花的个人买卖行为。因为《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开发成本及税费) 20% 的,国家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从这点来说,个人如果购买的是普通标准住宅,而且是用于自己居住的,一般不会受土地增值税影响;而如果购买的是高档次规格的房产,由于开发商的利润率(增值额) 许多都超过了土地增值税开征的最低限额,这部分开发商必然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税,这样开发商的开发收益就会相对减少。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比,土地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土地级差地租和增值收益,但是从实践来看,各地政府普遍没有开征土地增值税。A 省政府对土地增值税的重视程度正在迅速增加,2002 年全省只有土地增值税1.07 亿,2003 年迅速增长到2.98 亿。但是这在地方财政收入中仍占非常小的比重,两年分别只有0.19% 和0.54% 。更基层的地方政府则更为谨慎,害怕因此影响当地经营性用地的价格。S县就没有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害怕加重房地产企业的负担、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

      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 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注9)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标准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标准税额的50% 。与土地使用税相似,耕地占用税也是按照面积而非价值征收,并且是一次性征收的,所以耕地占用税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增值收益,但由于这是一次性税种,所以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土地征用和转让的面积的增长变化情况。A 省2002 年的耕地占用税12.3 亿,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17%;S 县2003 年的耕地占用税7739 万,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5.7% 。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是依据1997 年7 月7 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征收的。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和房产两类。(注10)从契税的税基和税率来看,与其他的土地税收相比,契税比较能够反映土地的级差收益。在所有的土地直接税收中,契税也是最大的一个税种。A 省2002 年的契税有30.16 亿,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5.32% 。S 县2003 年的契税为11027 万,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8.2% 。下面我们以S 县为例总结一下土地直接税收的变化情况。

      从表1 来看,耕地占用税与契税的增长速度都相当快。与耕地占用税相比,契税的增长速度更快且稳定,反映出S 县的土地级差收益的增长情况。就土地直接税收的总量而言,从A 省的情况看,土地的直接税收占到全口径财政总收入(包括中央税收) 的3.1%, 占到地方财政总收入的约6.3%; 从S 县的情况来看,这两个比重分别约为6.2%和14% 。值得说明的是,按照目前的分税制框架,上述土地税收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可见虽然土地税收的总量不大,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土地税收每增加一分钱都是100% 归地方财政所有。

      从这四种税收的内部结构来看,其重要性又有所不同。由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都是按土地面积和固定税额进行征税,难以反映土地的增值情况,所以其自身的“成长性”比较差,但相对能够反映出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的面积和规模的变化情况。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相对能够反映出土地价值的变化,但是增值税基本没有开征,所以契税是四种税里相对规模最大、“成长性”最好,对地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税种。

      2. 土地间接税收

      虽然土地直接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较小(5-15% ) ,但是经营土地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并不限于直接税收,土地收入还应该包括一些与土地征用和出让有关的间接税收,主要包括:

      (1) 与土地转让有关的营业税。这包括一些地方政府经营的土地开发公司的营业税。2003 年,A 省涉及土地转让收入的营业税约11亿,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2% 左右。

      (2)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业绩与土地转让、城市土地开发联系密切,所以这块营业税的大小能间接地反映出土地开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2003 年,S 县建筑业的营业税1.4 亿,房地产业的营业税0.9 亿,合计2.3 亿,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7% 。两个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部分) 合计约0.38 亿,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8% 。

      (3) 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2003 年,这个税种总计0.61 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5% 。

      合计以上三项,粗略估计,土地开发的间接税收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26% 左右。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间接收入并不能涵盖所有政府因土地开发获得的间接税收,上述的数字是一个保守的估计。

      间接税收是比较容易受到研究忽略的部分。我们发现,虽然土地直接税收的比重较小,但是间接税收的比重较大。也就是说,土地开发间接推动了地方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

      由于土地的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大部分都是地方税收而非中央税收,所以土地开发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财政税收大部分为地方财政获得(中央政府可以分享企业所得税的60%, 按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算下来,S 县2003 年上缴中央的两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约0.57 亿,仅占当年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的3.3% )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财政上依赖间接税收比依赖直接税收更加“保险”,因为按照近年来财政改革的思路,直接税收如果增长过快,很可能被全部或者部分划为中央税收。

      土地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难以在统计和管理上准确地“离析”出来,这是旧有税制不能适应地方经济结构变化的结果。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下,土地税收显得混乱而分散,其呈现形式也非常多样化,并且土地本身的直接收入主要依靠一次性税收,而间接收入又主要依靠建筑业,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地方政府扩大征地范围、铺张建筑摊子,而忽视经济发展和税源的可持续性增长。

      3. 土地收费

      土地上的收费按照部门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1) 土地管理部门的收费。根据S 县的调查,土地部门的收费包括规费三种:2003 年耕地开垦费(1259 万) 、管理费(913 万) 、业务费(3849万) ,共计6021 万; 专门收费四种: 登报费(18 万) 、房屋拆迁费(3019万) 、拆抵指标费(5350 万) 、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2258 万) ,共计10645万;另外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注11) (3110 万) 等等。这三块收入在总地价中约占到10% 。

      (2) 财政部门的收费。土地出让金下面单独论述。许多地区有向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这是地方政府自己的规定(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

      (3) 其他部门收费。从土地征用到土地出让过程中许多部门都有收费项目,例如农业部门、房产部门、水利、交通、邮电、文物、人防、林业等。这些收费项目大多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标准。

      因为第(2) 和第(3) 块收费不太清楚,所以我们无法估计土地收费的总规模有多大。但是从土地管理部门的收费来看,土地部门的收费将近2 亿元。如果加上第(2) 和第(3) 块的收费,这个规模就会远大于土地直接的税收收入(S 县2003 年为1.8 亿元) 。可见土地的“费重税轻”是一个事实。从S 县的情况粗略估计,如果除去土地出让金不算,则土地直接税、间接税和收费的关系约1∶2∶1.5 左右。

      (二)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不是税费,而是政府出让土地得到的租金。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在此用来指土地出让的总收入(按交易地价算出) ,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指扣除土地出让成本之后的收益。那么,土地出让金就是指土地以拍卖、协议等方式出让之后地方政府的总所得。全国土地出让金的总量并没有确切的数字,据笔者所见的一篇报道,1992 年到2003 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1 万多亿元,几乎全部是在2001-2003年的三年里取得的,这三年中土地出让金的总收入是9100 多亿元, (注12)其中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约为四分之一。

      土地出让成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 出让土地交纳税费。这一部分实际上已包括在了上面所说的税费中。但也有一些不包括在其中,因为政府还会有一些以土地为基础的收费和基金,比如农发基金、社保基金等。

      (2) 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等等,主要是补给农民和村集体的部分。关于土地补偿,我们会在第三部分详细论述。

      (3) 土地开发费用。指各土地级别宗地红线(注13)外达到“五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下水、通讯) 或“四通”(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 和宗地内达到“一平”(平整土地) 的开发水平的平均开发费用,此项费用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而存在差异。

      (4) 土地出让业务费。扣除土地出让税费后,按2-5% 从出让金中提取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费。J 市和S 县都是按照2% 提取的。

      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后,得到净收益。在我们调查的三个地区,只有J 市可以比较精确地算出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

      表2 给出了J 市土地出让金的构成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在三个年度的时间里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土地征用和出让的时间经常是跨年度的,而且也因为随着征地和出让土地类型的不同,净收益会有很大不同。J 市三年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分别约5 亿、14亿和21 亿元,而此三年中该市每年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一般在10-11亿元左右,所以到2003 年,土地出让金已经远高于当地的财政收入。我们按照三年总的情况来计算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可以得到表2 中最后一列。四类成本的比重约在84.4%, 而净收益约为15.6% 。

      S 县2003 年土地出让金总收入(总地价) 19.2 亿,也远高于其当年的预算收入(13 亿元) 。在土地出让金中,税费(主要是费,财政性税收大多没有包括在内) 1.28 亿,土地补偿费用8000 万,土地出让业务费3850 万,分别占6.7% 、4.2% 、2%, 土地开发费用并没有单独列出,而是将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在内的剩余资金算作净收益,共16.8 亿。

      我们注意到J 市和S 县的土地净收益的算法不同,S 县之所以将土地开发费用也包括在“净收益”之内,是因为在土地收入的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上与J 市很不相同。J 市财政对土地收入的使用进行统筹管理,而S 县则是县、开发区、镇、村共享土地“净收益”。土地部门直接将包括开发费用在内的“净收益”进行分配。在这些“净收益”中,约有11.7 亿(占“净收益”的70% ) 留在县里,其余的部分返镇返村。

      如果我们参考J 市的情况,按照25% 来扣除开发费用,则S 县净收益的规模约在12.6 亿。按照同样的方法估算留在县里的净收益,留在县财政的净收益约在9 亿左右,这和我们与财政局的访谈结果不太一致,后一个数据是6 亿左右。(注14)如果这是准确估计的话,则S 县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约占其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1% 。

      Y县的土地出让金总收入20 亿,扣除成本后,净收益在4 亿左右。净收益占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 。这个比重与J 市的相当接近。

      总结三个地区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土地出让金成本和收益的大致估计。这三个地区2003 年土地出让金的总额都是在20 亿左右,而净收益占15-30% 不等。如果我们据此推论A 省其他地区的情况,20% 的净收益应该是一个适中的估计。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收入。

      我们下面来小结一下这个部分,看一下政府土地收入的几个特点。

      首先,土地收入的规模巨大。如果我们将土地收入的四个部分(直接税收、间接税收、部门收费以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加总起来,可以得到政府土地收入的总规模。据我们的粗略估算,这个总规模在2003 年的S 县接近14 亿,在其他两个地区应该差得不多。这个规模恰恰相当于S 县2003 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水平。这是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计算的。如果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计算,则土地收入达到27 亿,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两倍。通过以上对政府的土地收入四个大的组成部分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对这四个部分的规模的初步估计。土地直接税收、间接税收、部门收费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比大约是1∶2∶1.5∶2.5。如果我们将所有的政府土地收入看作100% 的话,这四块的比重大约分别是14% 、29% 、21% 、36%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我们从A 省的三个地区得出的结论,其他地区的情况可能非常不同。

      其次,税费项目杂乱,难以体现级差收益。从土地税费的总体情况来看,税种和收费项目繁多而混乱是其最主要的特点之一。虽然只有四个税种是土地直接税收,但是这些税收中有两个是按面积征税,还有一个基本处于停征状态,难以体现土地级差收益。间接税收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为主,主要来自投资和建设规模,而不是来自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收费项目多如牛毛,列举清楚都非常困难。

      再次,税费管理混乱,收费项目多出自地方性法规。土地的收入几乎全部都是地方政府收入,这使得各地政府在有关土地税费的征收上有比较大的自由度。许多部门收费项目是出自地方政府之手,土地出让金的成本核算也是高度分权,透明度非常低。在土地收入成长迅速、成为东部地区政府的最主要收入来源的时候,对土地税、费的管理和使用效率的监督仍处于极为滞后的状态。

      二、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

      既然土地收入规模如此巨大,那么土地收入与当地政府财政的关系如何  土地收入对政府财政来说具有何种重要意义  这种局面是如何形成的  政府又是如何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去涵养和培植土地收入呢  这是本部分要努力回答的问题。

      一般认为,土地收入对地方财政的意义重大,主要是培植了另外一个政府财政体系,与政府预算收入财政相比,可以称之为“第二财政”。所谓“第二财政”,是指地方政府在一般预算财政以外,发展出了另一个资金规模巨大、完全由地方政府自己掌控的、以土地收入为中心的预算外财政,因此又可以叫做“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出现实际上是创造了一个体外循环的财政收支体系。地方政府流行的说法“第一财政靠工业、第二财政靠土地”说明了二元财政的收入来源,“吃饭靠第一财政、建设靠第二财政”,则说明了二元财政的支出。这比较简洁而鲜明地说出了土地财政对于地方政府的意义。通过我们的调查来看,这个观点只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因为不但第二财政靠土地,第一财政也在越来越依靠土地而不是工业。

      (一) 土地财政

      预算外财政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和部门收费(其中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收入、其他部门与土地有关的收费、与土地没有关系的收费几个部分)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与土地有关的收入在预算外财政中占了主要部分。

      表3 展示了三个地区预算外收入的基本结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些是基于土地转让的收费项目,但是我们很难将其区分出来。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占比重最大的农发和社保基金都是按照土地转让收入的比例提取的,所以也可以看作是土地收入的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是土地转让的总收入。所以基金和出让金两个部分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政府从土地上取得的预算外收入(见表中黑体字标出的部分) 。由表3 粗略地估算,土地收入能够占到预算外总收入的60-80% 。

      但是,土地对财政的影响不仅表现在“体外循环”的预算外财政上,还表现在“体内循环”的第一元财政上。

      表4 列出了S 县2001-2003 年的预算内收入结构。土地的间接税收与直接税收在地方预算内收入中的比重从2001 年的30.5% 增长到2003 年的38.4% 。可见S 县的预算内财力中超过1/3 是来自土地税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税种的增长速度远远超出其他税种的增长速度,是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最主要的动力。从表5 可以看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所得税表现出下降和停滞,但是营业税却表现出极其快速的增长(2002 和2003 年度的增速分别是100% 和40% ) ,房地产税的增长速度也很快。这种现象是比较奇怪的,因为如果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在这三个年度里增长迅速的话,营业税和所得税都应该有快速的增长才对。所得税之所以增长缓慢,主要是两个因素导致的。

      (1) 中央政府在2002 年开始与地方进行所得税分成,中央得60%,地方得40% 。表5 反映的只是地方所得的40% 部分。如果我们按照100% 计算,则2002 年度和2003 年度的建筑业、房地产业所得税增幅分别是13.3% 与7.4%, 虽然有增长,但是远远及不上这个行业营业税的增长速度。

      (2) 营业税是100% 归地方政府所有,所得税40% 归地方政府所有。这个差别严重影响到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的积极性。

      从表5 还可以看出,尽管土地收入的增长非常快,但是年度之间波动比较大。税收增长并没有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在2002 年,与土地有关的营业税和房地产税增长迅速(增长率都超过了100% ) ,而在2003 年,房地产税却没有任何增长,土地的直接税收成为带动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增幅73% ) 。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收入不但对预算外的第二财政、而且对预算内的第一财政的贡献都非常之大。在我们考察的A 省几个地区,土地收入占预算外收入的60-80%, 占预算内收入的30-40%, 而且是近年来推动预算内财政收入增长的最主要的力量。

      为什么在这些地区会形成这种以土地收入为主的二元财政结构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种结构的形成有赖于外生和内生因素的共同作用。外生的因素就是当前的土地、财政和税收体制,内生的因素是地方政府在当前体制下的谋利行为。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将一般预算内的主体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而将非主体税种划分为地方收入。同时,由于在1994-2002 年间被划分为地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2002 年中央又把这两个所得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这种集中财力的努力给地方政府的收入行为带来了一种“挤压”效应,即迫使地方政府不断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心移向那些零散、量小、不重要的税种。在所得税变成中央共享税之后,我们看到自2002 以来,营业税的增长异常迅速,成为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力量,这明显是“挤压”效应的结果。表6 展示了这个过程。

      中央伴随分税制改革的另一个努力在于预算制度改革。预算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预算外的资金纳入预算内进行管理,同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力图使地方政府的资金收支透明化、管理规范化。由于预算内资金的管理相对集权化、透明化,而预算外资金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自由度较大,这样如果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话无疑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也就是说,政府在预算外遭遇了相对软化的预算约束。这就造成了第二个“挤压”效应:地方政府力图做大那部分没有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土地出让金为主的土地收入。

      土地出让金是1989 年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后开始征收的。条例规定,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从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5% 作为土地出让业务费。在提取业务费后,地方财政先留出20% 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 上缴中央财政,60% 留归地方财政。不论上缴中央财政还是留归地方财政的部分,都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1990 和1991 年,土地出让规模不大,价格不高,全国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只有10.5 亿元和11.3 亿元。1992 年由于出让规模扩大,土地出让金增加到525 亿元。为调动地方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积极性,从1994 年开始至今,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财政。1998 年以后,土地出让金持续增长,2002 年达到2416.8 亿元。

      上面这段描述可以显示出中央的财政政策对地方的“挤压”和激励效应。我们可以看出,在双重“挤压”效应之下,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来说,预算内财政增收的重点变成了营业税和土地税收,而预算外财政增收的重点就是土地出让金。正如上面的分析所示,这两个部分也是近些年来增长速度极快的部分。

      如何维持这两个部分的快速和长期增长呢  这就要讨论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得到比较详细的财政支出数据,在此只能进行粗略的分析。预算内财政支出部分保持的是常规的分配,我们不详细讨论,在此重点讨论预算外尤其是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办法。

      预算外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在理论上主要是用于补偿土地开发和转让成本,包括对农民的补偿和“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成本,正如我们在分析土地出让金的时候所指出的,这部分早已在收益计算中划入了土地开发成本,因而不包括在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中。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一个是用于补充财政支出和土地征用的其他成本。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手中的“活钱”,缺少预算约束,这些资金虽然许多都是通过财政部门支出的,但与正规的财政资金支出制度完全不同。政府征用和出让的土地分成三大类,公益性、工业性和经营性(商住用地) ,分别采取划拨出让、协议出让和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对于公益性土地出让(公路、水利、教育、卫生等等) ,政府的土地开发收入并不足以弥补土地开发的成本,所以这里政府一般要“倒贴”,但是具体倒贴多少,倒贴的部分到底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还是靠银行贷款,各地的情况并不相同,我们也缺少具体的数据。另外,对于工业性用地的开发,地方政府也一般无钱可赚,这是因为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一般会限制地价。如表7所示,工业用地的价格并不像商住用地那样连年增长,而是保持在一个维持开发成本的水平,在有些情况下,政府还要倒贴一部分。政府要通过土地征用和转让挣钱,主要靠商住用途的经营性用地。

      工业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出让面积都增长迅速,但是工业用地的出让地价基本没有明显的变化,商住用地则不同,其土地出让单价在2002 年和2004 年分别高达每亩182 万元和239 万元。2003 年以前,两类用地的出让总价基本类似,但是2003 年商住用地的出让总价达到了19.2 亿元,2004 年13.9 亿元,而工业用地的出让总价在2003 年也只有5.3 亿元。一般而言,工业用地出让价和成本价差别不大,商住用地则是远高于成本价,其中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用来补贴公益性土地的征地成本。

      另一个是比较重要的和比重大的支出,这就是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会作为基本资产来成立一些政府下属的开发和建设公司。在东部发达地区,一般的县级政府下面都会有几个这样的大公司: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水务集团、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等等,一般将这些公司称为“政府性公司”。这些公司性质属于国有投资公司,一般在2000 年以后成立,都是由政府部门的领导出任董事长或总经理,除了交通公司之外大都属于非盈利性质,其主要的功能是进行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S 县为例,城市投资开发公司(简称“城投”) 的注册资金为1.86 亿(2000 年成立) ,主要部分是政府财政拨款(以土地出让金为主) ,2003 年和2004 年又分别拨付1.2 亿和3 亿,都是依靠县财政控制的土地出让金部分投入。城市交通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 万,其中5000 万为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其他水务和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大都如此。

      这些资金表面上看起来都会被用于城市公共建设,实际上却没有这么简单。这些资金和公司成立的另一大目的并非直接进行城市建设,而是要为城市建设进行融资。也就是说,政府注入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并非直接用来进行开发建设,而是用来作为资本金,获取银行贷款。

      (二) 土地金融

      我们先来看S 县和J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情况。我们看到,政府资金投入(财政投入+ 土地出让金) 占1/3、金融投入占2/3 左右。可见在城市开发和建设中,金融资金而非财政资金才是真正的主角。

      一般说来,政府性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途径有三种:公司互保、财政担保和土地抵押。所谓公司互保就是几个大的政府性公司用资本金互相担保进行贷款,由于这些公司的资本金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财政投入,所以这些贷款基本属于政府用财政资金作保的贷款。财政担保则更为简单,实际上就是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出面做担保主体,由财政局直接出具一份“承诺函”,其中写明贷款主体、担保主体以及各种细节。(注15)前两种其实没有太大区别,其担保资金都是政府的财政资金,第三种则是土地抵押贷款。

      要获得土地抵押贷款,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我们调查的两个地区,虽然程序略有不同,但是政府一般将这些公司所要建设、开发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划拨给公司。这些建设用地既包括公益性的建设用地,也包括部分非公益性的、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商住用地。对于后者,政府性公司无权将其用招拍挂的形式出让,而是将其抵押给银行来获得土地抵押贷款。

      我们看到,财政注入的资金占到1/3 多一点,融资则接近2/3。在融资中,40% 约为财政的担保贷款,60% 约为土地抵押贷款。根据我们的调查,这几笔土地抵押的贷款的抵押价格大多在每亩150 万到300万元左右。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抵押贷款的规定,贷款资金一般不得超过实际评估地价的70% 。如果我们按70% 计算,则这几笔土地抵押贷款的评估地价都在每亩200 万-300 万元之间,可见这些政府性公司抵押给银行的都是一些地段好、价格高的商住性开发用地。

      在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中,所谓的“以地养地”之法是常见的。其基本思路就是将一部分地理位置好的公益性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按招拍挂的形式出让,获得高额出让金之后用于补贴公益性建设的支出。例如将用于建设学校的1000 亩土地中的200 亩作为商住用地进行开发出让,这样所得的收入可以在支付所有的学校征地、开发、建设成本之后还有富余。而政府性公司的土地抵押贷款实际上也是奉行这样一套“以地养地”的思路,不过区别在于,那些用于“养地”的“好地”并没有真正进行经营性开发,而是高价抵押给了银行。相对于传统的“以地养地”之法,这可以说是“以地养地”的金融版本。

      这种“以地养地”的金融版本不只适用于政府性公司,也适用于政府其他的土地开发、城市建设和工业管理部门。土地金融的重要性在于,地方政府不但在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依靠融资,在土地征用、新区开发以及工业园区建设方面也主要依靠以土地抵押为主的融资手段。

      从表10 可以看出,政府性公司的土地抵押金额只占到银行发放的土地抵押贷款中的一小部分(10% 左右) ,如果我们不计入纯商业经营性质的房地产公司,那么政府性公司的土地抵押贷款也只占15% 左右。最大的土地抵押客户实际上是政府土地部门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在2003 年,土地储备中心的抵押贷款9.4 亿,占国有单位贷款的45%, 而2004 年则上升到12 亿,占57% 。在土地抵押价格方面,我们看到,除了工业园区的工业性建设用地的抵押价格比较低之外,其他几类单位的抵押价格都与房地产公司的商住性建设用地的抵押价格类似甚至更高。如果我们把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排除在外(因为这些土地是按照工业性用地而非商住性用地抵押的) ,则政府性公司、开发区和土地储备中心分别在2003 年和2004 年共抵押土地2496 亩和2195 亩,相当于同期房地产公司抵押土地面积的1.5 倍。

      这是S 县的情况,J 市的情况与此差不多。土地储备中心在2003年的土地抵押贷款为11.7 亿元,2004 年9 月增加到13.09 亿元。

      除了政府性公司之外,土地储备中心是各地政府以地生财的重要部门。土地储备制度的最初用意是为了盘活面临改制的国有企业的土地存量资产,以解决下岗职工的生计出路,也就是说土地储备的来源应以收购(回) 存量国有土地为主,但调查发现,政府储备的土地已远远超出了存量的内涵,早已延伸到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为主。

      从表11 中看出,1999 年到2001 年,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土地是以回收国有建设用地为主,比重达到土地储备的85%, 但是从2002 年到2004 年1-9 月份,土地储备则是以农村集体用地为主,比重达到了80% 左右。另外一个特点是,土地储备的总量大幅度增长,在2003 年一年就征用、收购土地3170 亩,远远高出以前诸年储备土地的总额。

      这些储备土地的用途则更彰显出政府储备土地的动机。公益性质的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由于无利可图,不在土地储备中心的供地之列。政府储备的土地几乎全部用于住宅和商业经营目的,以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表12 显示了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供应情况。

      自1999 年到2004 年9 月份,S 县政府一共储备土地4873 亩,出让面积4632 亩,成交总价达到42 亿元。这里我们看到,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绝大部分都成功出让出去了,而且绝大部分都是经营性商住用地。

      结合上面分析的土地抵押贷款,我们在此可以看到另外一种土地金融和地方财政的关系:银行不断地向土地储备中心发放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储备中心则不断进行征地- 开发- 出让以赚取土地出让收入,基本思路是用旧储土地的抵押贷款进行新一轮土地征收,然后用出让土地的收入还清抵押贷款,再用新征用的土地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抵押贷款。

      这样一来,金融资金作为土地征用、开发、出让过程的“润滑剂”,使得政府能够迅速扩大土地开发规模,积累起大量的土地出让收入。这些土地收入,正如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到的,最终大部分都投入了城市化建设之中。在这个循环往复的过程之中,政府和银行的思路都非常明确:银行的土地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贷款一般在1-2 年之内就可以收回;财政担保贷款虽然贷款期比较长,但是有不会破产的政府财政做担保,所以也可以放心放贷。政府的收入则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土地出让收入,只要土地可以不断征用、出让,或者只要土地出让价格足够高,政府就可以取得巨额的土地出让收入;另一方面,只要财政和金融资金不断地投入城市建设、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尽管融资规模会不断扩大,但是根据我们在上一部分的分析,政府的地方税收尤其是作为预算收入支柱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也会不断增长,财政实力会不断增强。进一步而言,政府收入的增长又会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和征地规模,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在这个局面中,存在两个潜在的风险。一个是金融风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双赢”的局面维系于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土地征用规模的扩大和土地出让价格的持续走高。一旦土地不能继续征用,或者土地出让价格下跌,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就会“缩水”,便无力偿还巨额的土地抵押贷款。同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也会变小,政府的财政预算收入也会相应减少,政府偿还那些财政担保贷款也会立刻变得困难起来。从短期来看,这种风险与国家的政策因素密切相关,国家收紧土地开发政策、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都无疑会增加风险;从长期来看,这种风险变成现实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就东部地区这些县城、城市来说,虽然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但是由于大量新的城市居民属于产业工人,他们基本不构成高额商住用地的需求因素,所以要在土地开发规模不断增大的情况下维持高位的土地价格,长期来说基本不太可能。土地开发面对的另外一个风险则是社会性的。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之所以可以如此高效率地运作,建立在一个社会分配的前提之上:即政府可以用低成本和垄断性的行政手段从农村获得土地。上个世纪50 年代,国家依靠垄断手段和对粮食的低价统一收购来支持国家的工业化,而50 年之后“, 粮食”和“工业化”换成了“土地”和“城市化”,惟一不变的是政府和农民的关系。

      三、政府和农民

      财政体制的“挤压”效应是政府加大土地开发和转让力度的一端,而这种行为之所以如此有利可图,除了土地价格的迅速增长之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及其造成的对农民失地的低价格补偿是政府行为的另一个诱因。也就是说,这种垄断使得政府的土地开发和转让成本保持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其间有暴利可得。表13 列出的是S 县2003 年土地储备中心的成本、收益核算情况。

      由上一节的分析我们得知,土地储备中心在2003 年储备的土地有80% 以上都是集体农地,所以土地房屋补偿大部分都是对农民的补偿。三类用地合计,对土地房屋的补偿费1.3 亿元,仅占土地供应总价(19.2 亿) 的6.9% 。平均每亩土地出让成交价为6012 万,而补偿费411 万。对比我们在第二部分分析J 市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时,S 县的补偿标准显得过低了(J 市的补偿费占总地价的52% ) 。为何如此呢  就是因为J 市的土地征用对象大多是城区的城市居民,补偿费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房屋拆迁费用,而S 县的补偿对象则是农民。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地,要向被征地的农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至10 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 至6 倍,而且还做出了年产值以土地的原用途为依据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的上限。在A 省的实施办法中,补偿标准比全国水平要高一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8-10 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表14 列出了该县各乡镇征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从表14 来看,各乡镇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其征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差别造成的。从表14 可见,S 县各镇所定的三年平均年产值最高的为1560 元,最低的只有940 元,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的为25330 元,最低的只有17000 元。政府给农民集体的补偿(三项加总) 在1999-2003 年间为15.2 亿元。

      这种过低的补偿标准必然引起政府和农民的矛盾,因为连同土地一起被征走的是农民的财产权利。S 县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规定显示出对农民补偿的不公正性:

      “第一,国家需要原则。征地是国家强制行为,不得以土地买卖形式进行补偿;第二,按用途补偿原则。必须按被征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三,依法补偿原则。必须严格在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第四,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原则。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规定“土地补偿费属村级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安置补助费原则上落实到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动员他们参加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补偿标准无论从农民收入本身还是从农民收入与政府收入的差距来看都是“过低”了。从农民收入的角度来看,在A 省这类地区,近郊农民大多在土地上种植花木、蔬菜等经济作物,每亩净收入也不下万元;而补偿标准却是按照种植粮食作物计算,这样土地补偿费充其量也就是相当于他们每亩地种经济作物时两年的亩净收益。从政府收入的角度看,政府将农民的土地征走后,无论是搞工业协议出让,还是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尽管对政府来讲所征土地有20% 要作为公共用地,而且60% 的工业用地在考虑开发成本后基本以成本价出让,然而工业用地的协议出让有18 万元,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更是高达100 万元/亩,但政府给农民的补偿是每亩3 万元左右,这无疑也是“过低”了。

      不仅如此,即使这些“过低”的补偿费用农民也不一定能全部得到。按国家目前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村集体而非农民个人,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因此三项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由表14 可知,其数量基本与“安置补助费”相当) 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非村民个人,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补偿费一般算作“村庄集体资产”。农民直接分配到的只是“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更有意思的是“, 安置补助费”也不一定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安置补助费”是考虑到农民的“恒产”——土地——被征以后的生活和就业来源问题而设置的,同时国家要求各地地方政府要着重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补偿问题。因此各地政府在探索一些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的解决办法。在我们调查的S 县,出台了一个试点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的农民,在女性年满55 周岁、男性年满60 周岁后,可以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220 元。这笔基金的来源则是按照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方共同出资的办法来操作,平均每个入保者要缴纳养老保障基金23000 元,其中16000 元由政府负担(主要出自土地出让金) ,另外村集体3500 元(主要出自土地补偿费) 、农民个人缴纳3500 元(主要出自安置补助费) 。按照表14 所示的安置补助费每亩8000-12000 元的标准来看,由于此地人均土地约0.3-0.5 亩,所以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几乎全部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我们的实地访谈,S 县政府对这笔基金的维护、发放缺少严格精确的测算方案,其中一部分已经被当作政府资金而动用了。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三项征地补偿中,农民真正可以直接拿到手的,只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也难怪我们经常看到所谓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种房”“种田”的欺骗行为。所谓种房,是指农民在征地前想方设法在宅基地上多盖简易建筑,增加居住面积,以求多得“附着物补偿费”;所谓种田,则是指农民千方百计在田地里作假,比如插上树枝作为果树等等,以获取更多的“青苗补偿费”。

      当然,农民在土地被征和城市化过程中得到的补偿并非只有上述的一小部分。在我们调查的城市化地区,农民的收入增长也是比较快的,但这却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补偿而是靠农民自己的房租收入。在土地被征、农民进入城市圈之后,农民的房屋一般可以得到许多租金收入。东部地区聚集了大量中西部留出的产业工人,这些工人除了部分居住在工厂提供的宿舍区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居住在价格较低的农民出租的房屋中,同时一些地理位置较好、临街的住房也能得到比较理想的出租价格。我们访问的S 县红建村,在旧村改造中,对农民的房子实行拆一补一,在此基础上每户还可以按成本价买30 平米,这样,农民在旧村改造后的房子面积比原来大,而且由于办理了土地国有使用权证,他们可以将多余的房子合法出租,每户每年通过房租多收入6-10 万元。Y县的留雅村也于2003 年进行了旧村改造,全村共168 户,380.5 间,通过旧村改造规划,面积大了一倍,原来旧村100 多亩,现在200 多亩。村里作好规划后,农户的房子坐落依靠抽签,每户交5 万元押金,村里建房,总造价是11 万元左右,不够部分村里出面担保贷款。三口之家占地108 平方米,4-5 口之家占地126 平方米。农民可以造4层,也就是说,三口之家的房子就有近500 平米左右(108 ×4) 。如果农民的旧房面积大于新房安置标准,多余部分就按0.7 的系数折算。如一个三口之家,旧房200 平米,先按照标准配108 平米,超出部分打7折造房,就是64 平米,这样总占地面积就是172 平米,总建筑面积近700 平米,农民也将多余的房子用来出租,每年出租收入10 万元以上。

      相对于农民个人而言,村集体的实力一般在征地过程中得到增强。除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之外,村集体还能通过“预留地政策”来增加集体收入。“预留地”办法在A 省比较流行,我们调查的几个地区都采用了。S 县就规定,在城区范围内,土地(耕地) 征用面积超过该村耕地面积60% 以上的,原则上可考虑规划预留村级发展用地。留用面积按村规模大小划分大、中、小村三档,分别留用25 亩、20 亩、15 亩。土地面积1000 亩以上的划为大村,留用25 亩;土地面积670-1000 亩的划为中村,留用20 亩;土地面积670 亩以下的为小村,留用15 亩。留用地按成本价办理出让手续,县净收益部分全额返村。出让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报批税费以及建设用地折抵指标款三部分。留用地块一般在本村范围或就近按规划统一留用,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留用地由村建造标准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出租,或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成为村级经济的重要且稳定的来源。以柯桥街道为例,该镇在2004 年进行资产量化时,各个村子积累的经营性净资产,最少的红丰村有1270 万元,最多的双川村达到5693.9 万元,这些资金主要就是靠土地和厂房出租所得。虽然这种集体预留地的方法对征地地区的农民有明显的补偿作用,但是这却并非针对农民个人的补偿。集体预留地的收入与其说是农民与政府谈判的成果,倒不如说是村级集体组织与政府谈判的结果。至于这些预留地的收入如何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村与村之间的做法很不相同,这与村内的权力结构有关系。

      如果一个村子的土地被完全征用完毕,则这个村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因为其土地已经都属于国有而非集体所有。这种情况便伴随着所谓的“村改居”——即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如果一个乡镇的土地被完全征用,则乡镇改为街道委员会。我们调查的红桥街道就是从2001 年开始由镇改的街道。1991 年至2003 年底,原来全镇17 个村的12812 亩土地被陆续征光,目前仅剩80 多亩土地。2001 年红桥镇被改成红桥和红岩两个街道。村改居的操作办法一般是先将村级资产进行评估、量化,用“总资产减资源性资产减非经营性资产减福利提留”,剩下的按照人口的60%, 农龄的40% 分配到人。在这个镇,最好的村净资产有4000-5000 万,最差的村也有2000 多万。村改居时一般会将这些资产变成股本,人均股本最少的5000 元/ 人,最高的26000 元/ 人,平均14000 元/ 人。至此为止,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变成了城市居民,同时变成了原来村集体资产的“股东”。

      四、结 论

      分税制改革极大改变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整个财政分配体制由分权变得集权。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地方政府行为的具体方式有所转变,但是其基本的行为逻辑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本文的分析,当分税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兴办企业变得越来越“无利可图”的时候,土地征用和转让行为成了地方政府新的生财之道。与分税制以前兴办集体企业的谋利模式相比,其相同之处有二。其一,都是利用预算外的财政体系进行运作,在改革前地方政府关注的是“企业上缴利润”,在改革后地方政府则依靠的是土地出让金,这都与“分权”、“集权”框架内预算收入关系甚微,可以说,地方政府预算外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并没有因为分税制改革而得到解决,而且随着分税制改革的集权思路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隐蔽、严重了。第二个相同之处在于这个生财之道也是靠财政和金融的密切配合发展出来的。改革前所谓全国大办乡镇企业的“村村冒烟、户户上班”现象消耗了大量的金融投资,银行为此积累了大量的呆帐坏帐;改革后财政也是利用金融资金来维持大规模的征地和基本建设投入,同时也维持一个高价位的房地产市场。至于这种新做法中包含的金融风险有多大,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

      无论是乡镇企业的利润、城市开发带来的土地升值,还是银行积聚的巨大资金,对于政府的财政而言,这些都是财政预算体制之外的资源。我们看到,地方政府在面对软预算约束的同时,也面对如此快速增长的可攫取资源。正如我们在开始的尝试性分析框架中所假设的那样,这两个条件的同时存在改变了传统的中央—地方关系,使得中央政府通过调整集权—分权框架来改变地方政府行为的做法几乎完全失效。

      与改革前的政府行为相比,农民的境遇有比较大的改变。分税制改革前乡镇企业的繁荣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改革后政府的“圈地行为”则使农民失去了“恒产”,而且得不到足够的补偿。这主要是由于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造成的。在这种制度下,农民根本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因而也缺乏与政府就补偿问题谈判的能力。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生财有道”,除了财政体制改革施加的压力之外,农民缺乏土地的所有权无疑是一个更大的诱因。

      经济的增长和转型无疑创造出了更多的机会和生财之道。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看出,地方政府无疑在把握这些机会、创造新的机会方面拥有极大的优势地位。经济增长并不能“自动”地弱化这种优势地位,反而在不断增强这种地位。社会不平等和政治不稳定的风险也会逐渐累积起来。

      注释:

      注1:关于分权和集权的优缺点,可以参看王绍光《分权的底线》第三章“分权与集权的利弊”(王绍光,1997) 。不同的观点可以参看Litvack&Bird,1998 。

      注2:此概念由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提出,用于解释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科尔纳,1986 ) 。在软预算约束之下,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方(政府或银行) ,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坚持原来的事先合约,使企业资金的运用超过了其当期收益的范围。政府上下级之间也有这种情况。在软预算约束之下,下级政府因为有各种“事后”补助或者无偿拨款而不会努力保持预算平衡。

      注3:关于体制外资源,参见孙立平等人的分析(1994) 。我在此用这个概念来泛指政府再分配体系之外的、主要是由市场发展带来的资源。

      注4:参照对于传统社会中央—地方关系和地方政府行为研究的成果,这种形式上高度集权与行为上的高度分权实际上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常态。一方面,中央政府在制度上拥有巨大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实际上都按自己的潜在规则行事(具体参见瞿同祖,2003) 。

      注5: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征用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或者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 公顷,须经国务院批准。

      注6:据浙江省国土厅信访室统计,反映征地补偿与安置问题的来信2000 年为512 件,2002 年为1058 件,因土地征用问题而来省上访的,2000 年为342 批(1015 人) ,2002 年为470 批(1615 人) 。在2002 年受理的反映征地问题的1862 件(次) 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773 件(次) ,占58.5%; 反映征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的190 件(次) ,占14.4%;反映征地程序不合法的168 件(次) ,占12.7%; 征地拆迁补偿与纠纷的162 件(次) ,占12.3% 。

      注7:本文的材料大部分来自作者参加的研究小组在2004 年于东部A 省两个县、一个市进行的实地调查。出于非研究方面的原因,本文中不直接使用这些地区的名字,而用英文字母代替,分别是S 县、J 市和Y县。由于A 省实行的是“省管县”体制,所以在财政上市与县是同级别的财政单位。我们在分析收入的时候不做进一步的区分。由于在三地获得的材料不同,所以文中所用材料以S 县为主,以J 市和Y县为辅。

      注8:其中包括:房产增值额是指房屋产权人转让房产时所得收入,减去原房产购入时所花的费用;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住房屋的,居住满5 年或5 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 年未满5 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 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的大致办法是:增值额未超过原购入房产价50% 的,税率为增值收入的30%; 增值额超过原房产购入价50%, 但未超过100% 的,税率为增值收入的40%; 增值额超过100%, 未超过200% 的,税率为增值收入的50%; 增值额超过200%, 税率为增值收入的60% 。

      注9:税额的计算标准分成四类: (一)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 ,人均耕地在1 亩以下(含1 亩) 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 元至10 元; (二) 人均耕地在1 亩至2 亩(含2 亩) 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 元至8 元; (三) 人均耕地在2 亩至3 亩(含3 亩) 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 元至6.5 元;(四) 人均耕地在3 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 元至5 元。

      注10:具体而言,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契税的税率为3-5%,税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核定的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注11:1999 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从2000 年起开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 上缴中央财政,70% 留归地方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2000 年,共征收37.03 亿元,缴入中央财政11.11 亿元;2002年,共征收134.47 亿元,缴入中央财政40.34 亿元。截至2003 年5 月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累计共征收310.56 亿元,其中缴入中央财政93.13 亿元,留归地方财政217.39 亿元。

      注12:2004年6 月25 日《云南日报》, 并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04-06-25/12212906924s.shtml

      注13:宗地是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以土地权属组成的封闭地块。宗地红线是土地权属的界线,在土地行业里面用红线来表示。

      注14:此县对征地的农民实行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我们的访谈资料推测,3 个亿的差额可能是作为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放在县财政的。

      注15:“承诺函”举例:

      S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QT公路K镇至PJ 段改建工程经Z计设计(2003) 119 号文件复函,概算投资一期工程为617 亿元(不含利息支出) ,是县大交通建设政府性公益项目,经S 县政办(2003) 226 号抄告单确定投资主体为S 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融资任务。一期工程于2003年7 月开工,计划2004 年底完工。S 县交通投资公司向S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入的4600 万元中长期贷款,期限自2004 年8 月16 日至2009 年8 月30 日,在建设期结束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到期本金,由本局筹措,由业主S 县交通投资公司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特此承诺

      财政局交通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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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
  • [摘要]借由政治经济学所生发出来的社会学视角,中国30年改革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改革最初的十年形成的是以双轨制为核心机制的二元社会结构;1990年代开始的全面市场化及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市场与权力、中央与地方以及社会分配的新格局;进入新世纪后,行政科层化的治理改革得以实

    改革30年,中国取得了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而30年沧桑巨变,30年循序渐进,30年曲折前行,不仅融入了我们每个中国人的生命记忆,也要求我们运用历史理性去摸索和把握这30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及其运行的机制。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即是不再像前30年那样沿循着某种总体性支配的方式,①[本文所谓“总体性支配”主要是指中国改革前的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重要资源,这种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及信息资源。参见孙立平、王汉生、王思斌、林彬、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或者通过群众性的规训、动员和运动来调动政治和社会经济诸领域的各种力量,而是为诸领域赋予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来释放基层社会的活力。]

    当然,改革的不同阶段中蕴涵着不同的矛盾和困境,中央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地方政府也相应地改变自身的运作模式,社会经济诸领域呈现出了不同的样态和节奏,并反过来成为改变社会结构的重要力量。

    本文围绕一种由政治经济学生发而成的社会学视角,来考察改革30年来中央、地方政府及社会经济诸领域之间在不同阶段所形成的结构关系,以及彼此间相互激发、促生甚至形成矛盾的复杂机制,着重从“双轨制”、“分税制”和“科层制”出发来讨论改革不同阶段的主要形态及其运行逻辑,以呈现出权力与市场、资本与劳动、支配与治理交互连带、限制和转化的关系,从而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形成、运行和发展的辩证规律。

    一、双轨制下的二元社会结构:1978—1989年

    1978年,是现代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转折点,中央的改革方针一改通过总体性支配来实现工业化积累或通过群众动员来克服该体制之缺陷的思路,而是通过调动、激发基层民众的活力来塑造新型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在改革最初的十年间,这套办法的核心机制,即是在农村家庭、国有企业和地方财政诸领域普遍推行承包制。

    (一)计划体制的突破:承包制的广泛推行

    1.农村与城市的承包改革

    这场改革的起点,是从改造农村基层组织的生产关系入手,打破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改革通过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拉近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重新使农民回到家庭经营的结构中来,使家庭代替了生产队而重新成为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基本单位。“包产到户”虽没有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却恢复了农村基层的生产关系,使农村社会生活乃至伦理关系回归到常规的形态中。

    “包产到户”改变了新中国建立后前30年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村征收“暗税”来加快工业化原始积累的方式。①[这种“暗税”征收总约6000亿—8000亿元人民币。参见陈锡文:《中国经济转轨二十年: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北京:外文出版社,1999年]农业生产的复苏不仅一举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且使农副产品有所剩余,小型交易集市得到恢复,农民手中也有了小额储蓄,促使国家自1985年起以“合同订购”和下达“订购任务”的方式取代了原来的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体制。

    在这种农产品价格双轨制下,农村市场开始发展起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激励。农村社会结构的这种变化,也为乡镇企业的崛起和繁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在就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打破农村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到了1987年,乡镇企业总产值首次超过了农业总产值。

    可以说在改革初期,无论是包产到户,还是农村集市的恢复,家庭工副业的兴起,都源于社会结构调整所促发的基层经济活力,其中,土地产权调整所带来的土地经营空间,以及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重新落实在家庭基础上,是农村社会经济结构拨乱反正的首要条件。

    与广大农村依靠家庭生产所激发出来的活力相比,城市中“文革”的遗留问题对于社会稳定运行的消极影响尚未消除,各级政府依然忙于拨乱反正,重整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再到国有企业等各级行政秩序,通过重建单位体制,使各项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得到有效恢复。

    在单位制的重建过程中,行政秩序在总体上恢复以中央权力为核心的纵向体制,恢复行政科层权力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在总体上也维持着单位制结构,服从国家指令性计划,企业中人事、资源和经营等一切活动均按行政等级来管理和配置,成为行政体制链条的一个终端环节。②[关于单位制的研究,参见路风:《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卷;李汉林、李路路:《资源与交换——中国单位组织中的依赖性结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总第3卷]坦言之,依靠单位制,将国有企事业纳入到行政支配体系中,将城市的生产生活纳入到合法秩序的轨道上,乃是拨乱反正的题中之义。然而,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展开,单位制的弊病开始显露出来。城市生活依然处于总体支配的格局中,行政上条块分割、机构臃肿、派系层叠,企业行政化致使人员冗杂且效率低下,职工的收入和待遇始终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因而与农村改革相比,城市体制改革的难度大得多。家庭是农村改革得以落实的结构基础,而城市改革则落实在单位组织上;企事业性的单位组织,不仅嵌生在行政权力自上而下的纵向计划体制中,也在横向上承担着社会福利的所有职能,牵涉到城市社会结构的所有方面。农村改革似乎通过“无为”治理留出了经济自然发育的空间;而城市改革则牵一发动全身,影响到所有利害关系。

    在城市体制改革中,中央政府采取了更为稳妥的渐进策略。1979年初,国务院做出了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决策,允许企业按照“议价”的形式自销超计划产品,物资流通和产品定价的“第二轨道”开始合法化。1983年,中央政府效仿农村改革的经验对国有企业试行承包制,但随后物价迅速上涨,无法得到控制,致使中央不得不转而通过“利改税”改革来解决上述难题。两步“利改税”改革,表明国家在经济手段上试图改变政府与企业的直接控制关系,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分别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调节税后的剩余利润作为企业留存。但由于当时的财税管理体制仍留给了企业管理者很大的做账空间,企业开始为留存更大的利润而减小自己的利润数额,致使国有企业利润出现了连续22个月的下滑。①[张卓元、郑海航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3—34页]经过数次反复,1986年末,城市体制改革重新回到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从而再次掀起了全面推广企业承包的高潮。

    2.财政包干制与地方分权

    中央政府在实施基层农村和企业改革的同时,也试图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上打破原有计划体制的僵硬格局。在实行计划体制的国家,多级政府的存在使中央政府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推行政令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因而中央政府必须高度集权。在集权框架下,经济和社会发展表现为两种模式的周期性循环,即中央集权的集中模式和中央放权的竞赛模式。②[周飞舟:《锦标赛体制》,《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在集中模式下,中央政府收紧了地方政府的大部分经济计划和管理权限;在竞赛模式中,则将一些计划和若干经济管理权限放权给地方。面对软预算约束③[科尔奈:《短缺经济学》,张晓光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和竞赛环境,地方政府的行为往往导致地方重复建设和经济过热,最终使中央政府收紧权限,回到集中模式。人们常说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便是对这两种模式的概括。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改革的当务之急,是使市场逐渐成为配置和分配社会经济资源的主要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办法,应从直接控制国民经济的大部分资源转变为依靠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进行间接调节。1980年代中期,中央—地方的财政关系开始了重大调整,实施了长达近十年之久的财政包干制。这种类似于承包制的财政包干使地方政府的收入出现了快速增长。④[1984—1993年间,地方政府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59.5%上升到78%,其支出比重也由47.5%上升到71.7%.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杂志社编:《数字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3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增刊》,2008年]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承包关系日益明确。这种关系是一种很独特的关系,是一揽子包干制,既不同于平等的市场关系,又不同于计划体制下以上级指挥为主的命令关系,其实质是允许地方政府有自由活动权限,中央政府只对最后的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做出要求。

    包干制的最大意义,是将地方政府变成了有明确的自身利益的行动主体。地方政府通过努力“做大蛋糕”来留下超收分成部分的财政收入,也通过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来力争低包干基数和高超收分成比例。中国的财政体制是典型的“下管一级”的体制。中央与省级政府实行财政包干制后,省与地市、地市与县、县与乡镇也依次广泛采用财政包干制,虽然在具体的分成办法上各不相同,但上下级的讨价还价却成为了相当普遍的现象。①[张闫龙:《财政分权与省以下政府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繁荣虽有其各种社会历史条件,②[如农村改革成功带来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解放,改革前重工业至上的发展战略为从事轻工产品生产的乡镇企业带来了广阔的销售市场和高额利润。参见海闻主编:《中国乡镇企业研究》,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7年]却也离不开因财政包干而形成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的强力推动。这是因为,包干制期间的税制以产品税为主,不管企业效益好坏,只要企业运转,税收便以产值或增加值为基数来计算。在定额包干的财政体制下,利用贷款兴办大规模的乡镇企业,无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大有好处,但却不能建立起地方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模式。同样,国有企业改革与财政包干制也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改革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依然以定额包干为中心的承包制为改革的主要内容。③[韩英杰、夏清成主编:《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新探》,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通过承包制及相应措施,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开始成为有着共同利益的行动主体。就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而言,乡镇企业与国有企业并无多大区别,只是对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的“软预算约束”机制更为明显些。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中央对地方的放权极大程度地改变了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地方政府逐渐形成了“公司化”的利益主体,追求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成为其行动的主要动机和目标。④[J ean Oi ,“Fiscal Reform and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Worl dPol i tics,vol.45,no.1,Oct .1992,pp.96-126.刘世定:《嵌入性关系合同》,《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地方政府以”放水养鱼“的办法,通过兴办企业迅速扩大地方信贷和投资规模,而地方企业规模越大,能够创造的税收和预算外的财政收入就越多。所谓”银行放款、企业用款、财政还款“的模式,即是对这一时期地方政府行为的概括。

    (二)双轨制的运行:嵌入在集体制中的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⑤[经济界和学术界一般将1994年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称为“国营企业”,“国营”即为“国家经营”,国家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分离。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更加突出了国企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同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在法理和制度上规定了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本文参照了经济学界目前通用的概念使用方法,将改革30年来的“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通称为“国有企业”,参见张卓元、郑海航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无论是在乡村、城市还是在中央—地方之间普遍推行的承包制,都离不开社会运行的一个重要逻辑:即“双轨制”。一般而言,经济学家将以价格双轨制为主的制度安排理解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典型特征:即在计划经济还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国家既保护和封闭存量(保护既得利益者),又培育和发展增量(促生市场和新生力量),从而依靠后一种力量的持续发育来渐进推展市场化改革。⑥[参见张军:《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在这个意义上,双轨制确立了一种分割式的经济结构,一方面,作为计划经济基础的国有经济依然对所谓的存量部分,通过行政体制加以指令管理和资源调拨;另一方面,新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在地方政府的管辖下,从生产、销售和定价等方面开始寻求市场规律,建立起一种完全不同的增量逻辑。①[近来,一些经济学家又提出“新双轨制”的概念,即以公共权力为背景,自下而上地寻找和套取尚未市场化的要素价格与已经市场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两大体系之间的巨额租金,使中国市场经济改革逐渐脱离了轨道而变得永远都无法“并轨”。参见钟伟:《解读“新双轨制”》,《中国改革》(综合版)2005年第1期]

    本文对双轨制的考察,试图以价格双轨和权力双轨的结构分析为基础,对这种双轨制得以运行的内部机制加以探讨。换言之,这里所说的双轨制,不仅是指制度安排所具有的二元结构特性,也是指制度运行过程本身的双重机制。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事实上是通过一种双重机制的运行来搭建沟通存量经济和增量经济的桥梁。

    1.集体所有制下的乡镇企业

    由于集体生产的解体和家庭经营的自由化,农村在改革前积累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由隐而显,急需寻求新的就业机会。土地调整、剩余劳力、家庭经营,再加上改革前的社队企业的组织形态以及外来资本等几个基本因素,构成了乡镇企业兴起的背景和条件。而促发乡镇企业形成的更重要的因素,乃是经过财政包干制调整的中央—地方关系,使得基层行政权力具备了发展地方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激励;而城市计划体制和交易市场的相对封闭,轻工日用品的供应严重不足,以及城乡二元分割所造成的双轨价格,也形成了乡镇企业的初级产品“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

    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产权形式,这不仅表现在其带有模糊性的产权结构上,也表现在这种集体制独特的运作和经营方式上。②[李稻葵:《转型经济中的模糊产权论》,《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改革前的“集体”是指生产大队、生产队一级的农业生产、分配组织,这种集体实际上是总体性支配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基础单位和分支,生产队干部实际上被看作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③[罗泽尔、李建光:《中国经济改革中村干部的经济行为》,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从社会结构的意义上说,也是传统士绅或地方精英消失后农民直接面对国家权力的状态。因此,改革后具有实质含义的“集体所有制”的回归和复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作是一种不同于国家组织和个体农户的社会力量的兴起。

    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制与城市中的厂办或社办集体所有制不同,其结构性的基础首先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上的,亦有自然村落共同体的边界,有该共同体成员资格所享有的自然分配权利。④[有学者指出,村办企业和镇办企业在集体产权上有实质的差别,因为它们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村办企业建立在自然村落及其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其收益分配则与村民的共同体资格权利密切相关;而镇办企业并不带有社区母体的社会关系之典型特征,其收益与区域内的农民无直接关联,农民对于利益分配难以形成明确的预期。参见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因此,若从乡镇企业的总体社会结构因素来看,首先,土地的集体所有确实赋予农民一种所谓的“类所有权”,即在明确的边界内行使集体土地的使用权,⑤[参见王汉生、申静:《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这也是在改革初期乡镇企业获得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和社会结构的现实基础的原因所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集体制首先并不是一种市场性合约下的产权结构,而首先具有社会性合约的权利结构。不过,乡镇企业与纯粹的土地集体使用有所不同,它在土地集体制外又添加了一层资本持有者和企业创业者的特殊资格。但在集体制的条件下,资本持有者并不能在产权上将企业转化为私有,而那些依靠特有的政治或社会身份而筹集各类资源的创业者(多为基层行政官员),也无法将企业完全纳入到国家行政体制之中。因此,乡镇企业的集体制中的土地、资本、权力三者之间的交易是靠熟人社会中的人际信任网络和特定文化下的默会知识来实现的,是一种地方社会性的“隐性合约”。①[参见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就此而言,虽然集体制下的乡镇企业具有模糊的产权形态,但这种产权从结构上依然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成员资格确定的集体“共有权”和“平均权”,体现在由土地权利向就业权利的转化,以及提供公共福利、调节收入甚至利润分红等“成员权利”形态;后来发展出来的合作制经济,也基于这样的权利结构。②[通过村办企业来全面建设村落共同体并为所有成员提供福利和分红的典型,要数华西村,尽管市场化带来了共同体内部的阶层分化,但该村依然坚持以“共有权”为主体的分配结构,借此维系社区整合和团结。参见周怡:《寻求整合的分化:来自H 村的一项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二是由集体所有与承包经营之间“委托—代理”而形成的权利结构。苏南模式中的乡镇企业,往往将集体产权的“委托人”与从事实际企业经营的“代理人”两位一体,即由作为乡镇党政官员的“制度企业家”③[参见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双肩挑,而温州模式中的乡镇企业则往往赋予具体的资本持有者或投资人以更大的权利,而淡化政治约束的作用。上述两种模式的差别,恰恰反映了另一种隐性产权持有形态的差别,就温州的情形来说,乡镇企业已经悄然按着资本化的方向发展,距离“集体共有权”的逻辑越来越远。而苏南地区则将地方行政代理人作为当然的企业代理,不仅政企不分、家企不分、公私不分,而且通过企业经营的市场增量来确立自身的隐性产权的合法性。

    这是因为,集体制产权实际上是一种将基层社会、经济、政治乃至伦理关系融汇起来的复合产权。在现实的企业经营形态中,除集体承诺的就业意义上的稳定收入和福利外,“共有权”的象征意义远大于现实意义。乡镇企业发展初期,集体制除提供土地和劳力外,无法提供任何资金、技术、人才等市场竞争中的硬实力,企业经营必须尽可能集中当地的各种优势;而在双轨制的前提下,能够充分调动和配置各种资源的只有政府权力而非资本。在这个意义上,地方政府不仅因财政分权而逐渐掌握有越来越大的权力,也以此为中心搭建行政管理、银行借贷和民间融资等各种隐性的交易和庇护关系,通过集约各种社会资本来降低交易成本,④[参见Victor Nee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of Market Transition:Hybrid Forms ,PropertyRight s ,and Mixed Economy in China ,\"A dminist rati ve Science Quarterly ,vol.37,1992,pp.1-27]在市场增量的部分将”委托“和”代理“并置起来,建立隐性产权的合法权利。

    因此,地方政府的行为并非完全体现为一种具有公共目标的长期战略,更类似于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即以各类资源配置的精英主体为核心,搭建起排他性占有的社会网络,形成一种“圈内归属”。⑤[参见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资本持有者可以适度地让渡自己的一部分剩余权,民间能人可以有效地结成人际信任和交易纽带,乡镇企业的实际操作者则可通过对企业收入享有的部分支配权加以适当地补偿调节,根据具体政策和条件的变化来调整集体产权的公私边界。

    总之,乡镇企业的双轨制体现为集体制存量上的“共有产权”和实际经营增量上的“隐性产权”之复合体,前者是农村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础,而后者则具有市场增量改革意义上的占有合法性,虽然它更具有默会的性质,却是改革的前十年激励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种双轨制意义上的双重占有逻辑,直到1990年代企业改制才彻底地暴露出来。①[参见张建君:《政府权力、精英关系和乡镇企业改制——比较苏南和温州的不同实践》,《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显然,双轨制的运行机制与市场化的抽象逻辑相比,更具有地方社会关系的属性,更具有随机应变的博弈能力,更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性质。而所有这些特点,虽易于获得生产要素、塑造初级产品生产和销售竞争的技巧,但对于规范的市场运作来说却是很不利的。更重要的是,借此机制运行的乡镇企业也越来越易于偏离集体制的实质理念,转而成为地方政府用来表现政绩和增加收入的工具,或成为集体资产私人化的平台。

    2.国有企业内的集体制

    1980年代中期,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中央在国有企业也开始实行了大范围的改革,因循了“一包就灵”的承包制思路。1987年后,承包制采取放权让利的办法在国有企业全面铺开。从国家政策来看,企业承包制改革显然贯彻了计划与市场的双轨逻辑:即在存量上“包死基数、确保上缴”,在增量上“超收多留、歉收自补”,既通过“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和递增包干”来完成行政指令任务,又通过“利润比例分成”赋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性,将工资总额与实现了的税利挂钩。②[张卓元、郑海航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第34—35页]

    事实上,企业承包制改革并没有完全实现同一时期中央所强调的“政企分开”的改革目标,而产生了双重效果。为国有企业放权让利,一方面将企业活动落实到经营核心上来,并通过适当的收入调节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劳动激励;但另一方面,这一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以单位制为基础的行政构架,反而因为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和利润空间而成为权力干预的场所。因此,以单位制为基础的行政体制和以集体制为平台而运行的模拟市场,③[有关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模拟市场”的讨论,参见徐桂华:《兰格“模拟市场”模式评析》,《世界经济文汇》1990年第2期;罗卫东、蒋自强:《兰格模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历史渊源》,《学术月刊》1994年第5期]成为企业承包制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

    中国城市社区中的集体制企业,主要有厂办集体企业和社办集体企业。70年代末,大批知青返城,国有企业和社区街道为解决本单位或本区域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问题,扶持开办了一批“安置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初期,集体制企业多少具有一种“养子”的身份,国有企业既对集体企业提供了一些行政性的扶持,如办理集体企业开办及投资项目和经营手续等;也提供一些经济性的扶持,如出垫底资金,出旧设备、厂房、场地,派管理和技术人员,或为集体企业担保贷款等,④[廉莉:《关于厂办集体企业研究》,《上海集体经济》2004年第5期]成为企业“办社会”或“福利化”的又一种形式。

    但从产权的角度看,集体制可看作单位制国有企业的“二级产权”;企业职工在身份上也有差别,被明确区分为“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与乡镇企业具有村落共同体意义的集体制相比,国有企业厂办集体制不具有任何自然权利的性质,亦非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更类似于国有企业的下级行政所属单位。集体企业始终处于一种悖谬的处境:它在产权和经营上具有极强的行政依附性,属于国家单位支配下的企业组织,但职工在身份上却不属于国家职工,因而在实质上不具有“公有权利”的意涵,在产权和身份上都是极其模糊的。

    随着企业承包制的运行,特别是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实行,国有企业事实上开始按照计划经济的存量逻辑和市场经济的增量逻辑来运转,虽然在单位制内企业管理层的人事任免权、资源配置权、价格议定权都依然受到行政指令性的制约,但在负责承包经营的厂长经理的行政权限内,特别是像集体企业这样的“二级产权单位”内,厂长经理则具有充分的控制权。企业承包在集体制内并没有彻底实现集体所有的共有权利结构,与此同时,厂长经理作为行政委托的“代理人”,其权利也不是独立的:一方面他的任免和任期皆由上级部门决定,另一方面他也不享有任何剩余权,因而承包制下的合同并不具有完整的约束效力。①[Yang XiaokaiNg Yew-Kwang,“Theory of the Firm and St ructure of Residual Right s ,\"J 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Organi z ation,vol.26,no.1,J an.1995,pp.107-128]

    在单位制委托—代理不充分、集体制产权模糊不清晰的条件下,企业代理人很易于为了摆脱计划经济的重重束缚而加大对下属集体企业的控制和操作来实施模拟市场运营。80年代后半期,集体企业,特别是厂办集体企业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潜在的巨大作用。在价格双轨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在存量逻辑上可利用单位体制中的行政优势协同权力或利益的相关行政部门与主管上级乃至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争取在生产额度、生产资料价格、行业垄断和财政补贴等国家资源上尽可能获得指令经济中的政策性利润,同时也可利用增量上的准市场原则,与企业内外的各种经营性单位形成各种交易活动。而这其中,那些国有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的厂办集体企业,便成为滋养此类活动的最便利的交易平台。

    这一时期,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等非公经营性组织建立起了广泛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相关产业领域,国有企业往往采取外包制,将一些初级产品的加工发包给乡镇企业,并在生产资料计划价格、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上提供支持,以尽可能换取乡镇企业市场经营所得的利润。

    相比而言,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占绝对地位的地区,集体企业则发挥了模拟市场运作的强大功能。

    这一时期的集体制与70年代末期有所不同,自国有企业施行承包制后,厂办集体企业成为被所属国有企业牢牢控制、并将触角伸向各种交易领域的重要载体。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民主监管渠道,企业代理人往往在“二级产权”的集体企业安插自己的亲属和朋友,将这些生产和销售实体作为与非公经济单位私下接触、秘密约会的据点,通过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间的差价来直接赚取利润,或将有价值的资产转移到集体企业来暗箱操作。②[J eff rey D.Sachs ,Wing Thye WooYang Xiaokai,“Economic Reforms and Constitutional Transition,\"CIDWorking Papers 43,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t Harvard University ,2000]由于集体企业创办初期,没有与兴办单位、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及出资职工明确投资、借贷或扶持关系,因而与所属国有企业之间并无规范清晰的权利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集体企业成为所属国有企业盘整、优化、隐匿和转移资产的首选场所。

    事实上,虽然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的集体制在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上有所不同,但在改革的前十年的双轨制运行中都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乡镇企业内生的共有产权和隐性产权,既保证了农村共同体内部的部分收益分享,也是激励基层社会活力和促进地方经济迅猛增长的基础;而国有企业基于单位制和集体制之组织形态的双轨运行,也为计划体制改革寻找到了突破口,为国有企业拓展了一定的市场空间。但由于双轨制并没有确立明晰的产权结构,使规范的合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故而很容易使权力寻租成为此阶段最大收益的支点,使市场的统一配置遭遇到根本的威胁,不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双轨制的终结:市场化改革的先声

    虽然双轨制运行并没有妨碍资本积累和经济总量的增长,但模糊的产权制度却加剧了社会经济各个层面上的危机。首先,以集体制为核心的双轨制,其运行机制和经营目的都与共有分配体制有实质的不同。其次,双轨制条件下由于地方社会的利益化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很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乡镇企业的资源获得和产品销售不完全遵循市场的规则,而当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将企业的一部分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交给内部管理人后,也强化了自身价格垄断的势力,并将国有企业转包和分解经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所有这些因素都促成了资产的“部门私有化”,权力利用价格“剪刀差”介入到倒买倒卖的灰色区域,从而产生了如“官倒”这种权钱转换的现象,付出了社会公平的昂贵代价。同时,模糊产权中的权力运作,也强化了企业经营的短视效果,使合约丧失了规范效应,迫使国家不得不通过财政补贴来弥补由此形成的市场漏洞。

    从全国范围来看,在渐进改革的要求和短缺经济的条件下,无论是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在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产品价格之间,或是经济特区与内地城市之间,都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建立在双轨制上的非生产性的商品买卖市场,形成了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的灰色交易地带,各种交易或显或隐地进行,均以合法或非法、或介于合法与非法间的方式,构成了中国改革主流之外不和谐的间奏。

    可以说,双轨制在市场意义上所产生的负面社会经济效应,一则表现为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循环恶性发展,二则表现为各种权力的寻租活动。由于统一市场无法确立,政府为维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必须进行巨额补贴,结果不仅使中央政府财政吃紧,甚至出现了批发价高于零售价的畸形现象。更致命的是,权力强行进入交易活动,致使“官倒”盛行。①[参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编辑部编:《腐败寻根:中国会成为寻租社会吗》,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1988年,宏观经济再度吃紧,三年多的高速成长让中国的经济发展再次驶入经济周期的敏感地带。

    随着轻工产业的发展加快,企业数目剧增,物资供应的紧张更趋激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从1988年3月起,中央决定放开管制,取消物价双轨制,进行“物价闯关”。这一政策的强令出台,即刻使各类商品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迅猛上涨,由此引起公众的恐慌心理,造成全国性的抢购风潮。

    事实上,试图通过一步到位的价格闯关来解决通货膨胀和价格双轨制的问题,显然是脱离实际的。1988—1989年的危机充分说明,改革十年后中国社会经济所遇到的突出矛盾,根本不是价格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宏观经济问题。当双轨制所造成的二元结构矛盾凸现出来,社会经济结构必须加以重组,才能使中国的体制改革稳健地迈入新阶段。

    二、市场与权力:社会分配新格局的确立:1990—2000年

    1980年代末价格闯关失败等诸多因素使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到三年的沉寂期。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开启了深化改革的方向:即以一体化的市场体制来替代双轨制,以更为明晰的产权制度来改革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由政府推动、进而全方位展开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公平在1990年代中后期陷入危机之中。

    (一)“经济增长至上”和市场化改革的启动

    如果说1980年代是改革在各个领域全面铺开的阶段,1990年代则是改革在经济领域进一步深化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全面的市场化进程创造了大量体制外的“自由流动资源”,①[所谓“自由流动资源”是指从改革前的国家垄断中游离出来,进入社会或市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资源。参见孙立平:《“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流动空间》,《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77页]面对这些新的资源,政府逐步调整、适应和市场的关系,权力和市场由分离到以新的方式结合,形成了影响经济利益再分配的新格局。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基本确立了“稳定”和“发展”的意识形态,社会稳定被看作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而“经济增长至上”则构成了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从政府到民间逐步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社会稳定不能通过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实现,而是需要通过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来保障。1980年代试图在各领域进行全面改革的努力被终止,人们所说的“渐进式”改革策略被确立起来。与苏联东欧在1990年初的“休克式”改革模式相比,中国的改革策略更强调诸改革领域的先后次序,更强调经济改革相对于其他改革的优先性。

    随后,全国掀起了新一轮的经济建设热潮。在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各地大办乡镇企业,加快实行国有企业的承包制、股份制改革。1989—1991年这三年的经济增长率分别只有4.1%、3.8%和9.2%,而1992年和1993年的经济增长率迅速上升到14.2%和14%.②[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杂志社编:《数字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3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增刊》,2008年]这不但为整个1990年代各年之最,也是整个改革开放30年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两年。

    这个时期的经济增长仍然延续了以政府主导扩大地方投资规模来带动增长的模式。各地政府大办企业,追求GDP 的增长速度,以此作为对南方谈话精神的响应。在财政包干制下,地方政府努力兴办“自己的企业”,即利用各种行政、准行政手段,从银行贷款投资兴办企业。甚至在农村地区,许多地方政府也要求做到所谓“村村冒烟、户户上班”,各种乡镇企业、小型国有企业蜂拥而起。这不但在短时期内能够迅速促进地方GDP 的增长,而且还能够迅速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③[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1992年比1991年增长了44%,1993年又比1992年增长了62%,其中投资来源主要为国内贷款,这两个年度国内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分别为68%、39%,增幅之大为改革以来所罕见。数据来源见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杂志社编:《数字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3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增刊》,2008年]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政府计划管理模式的翻版,所以很快就带来了地方投资过热导致的各种问题,包括重复建设、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同时,企业规模的增长并没有带来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与1984年相比,1991年全国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下降了一半以上。由于企业固定资产值增长迅速,利润率下降得更为迅速。④[财政部综合计划司编:《中国财政统计(1950—1991)》,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年]

    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中央政府加大了放权的力度。1992年9月,国家将571种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定价权交给企业,同时将22种产品价格的定价权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至此,由国家管理的物价品种只剩下89种。随着价格管制逐步放开,改革开始迈入由双轨制向市场经济并轨的阶段。全国产品市场的形成和价格机制的转换,削弱了行政特权,促使企业必须依照市场原则,以生产效率为核心来调整企业的结构布局。国有企业的承包制以及“税前还贷”、“含税承包”等制度设计的弊端也导致国有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形势。⑤[韩英杰、夏清成主编:《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新探》,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而此时的国有企业一方面依然维持着“企业办社会”的福利制结构,另一方面则通过集体制的方式继续转化国有资产;一方面依靠行政补贴和政府租金来维持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将企业负债的相当部分交由国有银行来承担。①[汪海波:《新中国工业经济史:1979—2000》,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有意思的是,在财政包干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这种状况不但没有直接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改革的努力,反而强化了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②[地方政府通过“税前还贷”和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藏富于企业”。根据国家审计署对10个省市工商税收减免的调查,1990年共减免流转税97亿元,占当年流转税入库数的20.7%;1991年19个省级财政越权违规减免税收额占违纪金额的22.7%.除了减免税之外,地方企业偷税漏税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根据某省的调查,国有企业的偷税、漏税面达70%,集体企业为72%,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达85.5%.参见项怀诚主编:《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银行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中央—地方关系在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复杂关系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如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这段时期改革的关键问题。

    1989—1993年自经济衰退到经济繁荣的巨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收放模式”的延续。

    不改变这种收放模式,就难以摆脱地方经济过热、中央不得不重新收权的局面,也难以改变由地方政府主导来干预地方经济发展的模式,从而也就难以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中央和地方关系来看,地方的区域竞争和投资规模的扩大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反映中央—地方关系的“两个比重”(即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在财政包干制期间迅速下降。随着地方政府超收留成数量的迅速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由1984年的44%下降到了1993年的22%;同时,大量的地方企业收入被当作地方政府的经营收入或者作为上缴利润而避开了税收,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也迅速下降,由1984年度的22.8%下降到1993年的12.3%.③[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杂志社编:《数字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3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增刊》,2008年]有学者认为,这种局面已经到了所谓的“分权的底线”,发展下去将会出现“诸侯割据”的危险。④[王绍光:《分权的底线》,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这构成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出台的直接原因。

    (二)分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构

    1.从财政分权到集权

    1994年,中央进行了税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取消了财政包干制,开始实行分税制。分税制是一项典型的将财政收入重新集权的改革,其基本内容是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税收)采用相对固定的分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避免了无休止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诸税种中规模最大的一种,即增值税被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对于集中到中央的大量收入,采用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仍将收入转移到地方支出。同时改变过去按企业隶属关系上缴税收的办法,所有企业的主体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纳入分税制的划分办法进行分配。2002年开始的所得税分享改革,更是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

    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不但能够保证中央财政收入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而且能够保证财政收入在GDP 中的比重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分税制在收入集权的制度设计方面堪称完备。在此制度设计之下,中央政府试图重新掌控地方政府的行为并调节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向。①[分税制改革的设计是中央—地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制度设计虽然有利于中央,但是也做出了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的一些妥协,例如,按照1993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基数进行税收返还和按增值税增量1∶013的比例进行增量返还。参见刘克崮、贾康主编:《中国财税改革三十年亲历与回顾》,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翁礼华:《共赢的博弈:纵观中国财税改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通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集中,中央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迅速上升到1994年的55.7%,同时由于税收体系和征税体系的改革,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止住了迅速下降的趋势,自1996年开始逐步上升。

    分税制改革在改变中央—地方收入格局的同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双方的支出格局。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比重仍然维持着改革前“三七开”的关系。所以中央集中的收入仍然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由地方政府进行支出。经过这种“一上一下”的过程,中央政府不但可以财政支出均等化的原则对地区间的差异通过再分配进行平衡,还可以对转移支付资金做出各种各样的规定,体现自己在财政资金支出方面的意图。也就是说,分税制以前“分灶吃饭”、“自收自支”的局面被彻底改变,所有的省级财政都变成了“支大于收”、需要依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来弥补财政开支的单位。1994年,转移支付在地方本级支出中的比重为12.6%,到2004年上升到30%,中、西部地区更高达45.2%和52.9%,变成了高度依赖中央财政的局面。②[李萍主编:《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所以说,分税制改革是一次从财政分权转向集权的改革。

    2.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分税制在转变中央—地方关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首先,在分税制下,分享所有工业企业75%的增值税,但是并不分担企业经营和破产的风险,这与包干制下地方政府独享“自己的企业”增值税的模式完全不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兴办和经营企业的收益减小,而风险却转而加大了;其次,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按照发票征收,无论企业实际上赢利与否,只要企业有进项和销项,就要进行征收。规模越大、设备投资成本和工资成本越高的企业,增值税也越高。因此,对于利润微薄、经营成本高的企业,增值税由过去地方政府的主项税收变成了需要上缴中央的沉重负担;再次,增值税由完全垂直管理的国税系统进行征收,这使得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企业而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统统失效。③[项怀诚主编:《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在这种形势下,虽然增值税的税收返还政策对于增值税贡献大的地区有激励作用,但地方政府对于兴办企业的积极性无疑遭受了打击。④[1∶013的增值税增量返还设计方案被地方政府看作是中央政府的“阴谋”。因为按照这个方案,增值税在增量逐步变大之后,税收返还的增长越来越慢。参见刘克崮、贾康主编:《中国财税改革三十年亲历与回顾》]

    在中国改革的背景下,政府主导的行为取向是我们理解1990年代企业转制的一条重要线索。分税制之后,地方政府大规模地将乡镇企业和一些国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各地“卖企业”成风,政府不再主导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基本运营,而是通过征税和收费的方式和企业发生关系。以企业利润为税基的企业所得税(此为地方税种)成为地方政府能够从工业企业获得的最大的财政收入,而此项税收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效益。这进一步推动了企业从转换经营机制到产权制度的改革。

    1993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改变了承包制时代企业产权和经营无理可据、无法可依的局面,由此,企业的治理结构可完全依照合法的模式来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意义上的公司化改造。企业公司化,即首先明确企业的法人性质,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企业也必须按照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来运营。更重要的是,《公司法》严格界定了产权关系,即股权结构及所有者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权利关系。①[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企业的公司化不仅强化了非国有企业的政治地位,实现了最利于资本经营的产权形态,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发挥各种学习能力,在技术模仿与革新、管理与激励、人才引进与培育以及劳动力供给等方面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经营性重组,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迅速增强,这为此后拓展外向型产品竞争市场打下了坚实基础。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正是在地方政府推动和市场化、公司化几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展开的。原来那些嵌生在国有企业身上的集体制企业,也终于完成了其在双轨制时期的使命,其中资产结构较好、市场潜力较大的集体企业,很多也通过或明或暗的办法实现了产权转化。②[参见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对于乡镇企业而言,分税制之后全国各地出现了转制的高潮。乡镇企业的转制是通过产权转化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效益的必然举措,这是因为乡镇企业一方面受到来自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私营企业兴起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结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运作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③[J ames Kung,“The Evolution of Property Right s in Village Enterprises:The Case of Wuxi County,\"in J ean Oi Andrew Walder ,eds.,Property Ri ghts and Chinaps Economic Re f orm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Press ,1999]但是学术界普遍忽视了分税制改革对乡镇企业转制的巨大影响。对于基层的县乡镇政府而言,乡镇企业不再是可以依赖的税收来源,乡镇企业经营不佳导致的不断增长的银行呆坏账正在变成自己的沉重负担。在这种局面下,最好的策略就是将企业关闭或者卖掉。从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来看,因兴办乡镇企业而导致的历史银行负债即使在2000年以后仍然在基层政府的债务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④[根据2004年左右的一项乡镇债务的案例研究,尽管这些乡镇的乡镇企业早已转制,但是在湖南、重庆、吉林三省的被调查乡镇中因乡镇企业所积累的历史债务仍然占23%—48%之多。参见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另外根据对湖北、湖南、河南的乡镇债务研究发现,乡镇负债中乡镇企业债务的比重平均为27%.参见谭秋成:《制度考核、制度租金榨取与乡镇债务》,《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6期]

    从政府方面来看,虽然分税制使得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开始“脱钩”,但是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性质。相反,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意识在支出压力下被大大加强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急迫的问题是如何寻求新的、可以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来缓解支出的压力。与此同时,市场化和企业改制带来了大量的体制外“自由流动资源”。在这种局面下,政府权力虽然退出了直接的企业运作,却开始成为攫取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自由流动资源”的主要力量。⑤[关于政府行为在这个时期变化的定量研究,参见陈抗、Hillman 和顾清扬:《财政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变化——从援助之手到攫取之手》,张军、周黎安编:《为增长而竞争:中国增长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三)全面市场化的社会影响

    199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和分税制改革,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分权转向集权的同时,企业的产权变革和公司化改造开始使社会经济遵循资本化的逻辑来运行,确立了成为社会共识的市场意识形态。企业转制促进了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这是90年代中国社会最具活力的发展力量。

    国有和集体企业转制有力促进了市场化的进程,也带来了民营经济的繁荣。城乡个体工业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1994年第一次达到10%,此后迅速增长,到1997年产值增加了118倍,占到工业总产值的18%.同时其他各种形式的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合伙联营企业等也迅速增长,到1997年也占到工业总产值的18%.①[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民营经济的兴起,反过来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市场化进程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至此,改革初期的双轨制经济基本上为市场经济所代替,全社会也形成了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共识。

    但是,民营经济的繁荣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主导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虽然地方政府兴办企业的激励被减弱,但是其行为模式的变化仍然是我们理解这个时期改革的社会影响的重要线索。

    在中西部地区,随着分税制后大量的乡镇企业转制或倒闭,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的财政开始出现危机,由此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很多经验研究都表明,自1990年代中期起,农民负担便成为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主要社会问题,甚至在某些地区出现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②[参见T.Bernstein XiaoboL ü,Tax ation wi thout Rep resentation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农民负担的加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分税制改革以后,财权层层上收,最基层的县乡政府入不敷出,将危机转嫁到农民身上所致。③[陈锡文主编:《中国县乡财政与农民增收问题研究》,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年]据统计,2000年,农民承担税费总额1359亿元,比1990年的469亿元增长了1189倍,农民人均负担增长了2101倍,农民税费负担占农民收入的比例在7%—12%.而且,教育的产业化、医疗的市场化都使农民的支出大幅增加。所有这些因素,都造成了农民增收的下滑。④[1996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增长9%,1997年增长4.6%,此后一直下滑,到2000年时,增长率仅为2.1%.参见陈锡文等编:《中国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农村在此前一直是改革最为成功的领域,90年代中期以后,“三农”问题却开始变成改革的又一难点。

    在东部地区,企业转制产生了大批下岗工人,而城市私有企业、第三产业的兴盛又吸引来大批农民工,这都对城市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1990年代后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展开、私有企业的园区化、各地纷纷兴建开发区以及外资的逐渐涌入,城市建设用地成为日益稀缺的资源。1998年修订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为将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提供了法律依据。自1990年代末开始,城市化浪潮正式展开,这为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开辟了新的生财之道,也成为延续至今的新发展模式。这种以城市化为核心动力带动的增长模式,为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开辟了崭新的发展道路,带来了规模巨大的财富,使东部地区的城市生活进入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媲美的阶段。但是与改革初期的工业化浪潮相比,这也是通过以制度手段使农民失去土地为代价而实现的。在新一轮以市场、土地和城市化为核心的经济增长中,社会财富的分配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改革初期几方“共赢”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趋于式微,权力和市场结合而形成的分配机制成为主导,区域间、区域内的收入差距迅速加大,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大量的“弱势群体”开始出现并日益增多。⑤[据赵人伟和李实的研究结果,1988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382.参见赵人伟、格里芬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根据李强的研究,1994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上升到0.434的水平,1996—1997年则攀升到0.4577.据估算,2000年以后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不低于0.5的水平。参见李强:《改革30年来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李强主编:《中国社会变迁3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与此同时,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配置都遵循着资本的逻辑而展开。中西部地区的地方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纷纷转制和解体,致使将农村劳动力维系在农村社区的各种纽带大为减弱。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开始超出原有经济特区的流向范围,以成本最低的形态向所有资本所在地流动。由此出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所汇集的洪流,在中国的大地上由西至东、由北向南流动,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种前所未有的现象。

    农村劳动力外出具有双重的效应。一方面,这种流动促进了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在更大范围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重新配置。但另一方面,进城农民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福利等各方面普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成为典型的“弱势群体”,而且这又使城乡差距在城市内部被不断再生产出来。从流出地来看,劳动力外流极大地改变了1980年代通过实行土地承包制而恢复的农村社会结构基础,青壮劳动力的大量外出,使广大农村因家庭单位的主体成员缺失而再度发生本质意义上的解体,使农村社会结构的家庭基础再次面临着瓦解的危险,也产生了如农村留守儿童等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①[国务院农民工课题组:《中国农民工问题前瞻性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

    分税制和市场化进程导致的企业与政府关系的变化,在强化了企业独立经营的主体性的同时,也使地方企业失去了政府保护,被纳入到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之中。沿海地区的中小城市纷纷推行企业转制,而内地大中型企业则积重难返,不仅拖家带口,担负着企业职工及其亲属乃至周边社区之社会福利的巨大压力,而且人员冗杂、效率低下、财务恶化,因其负担过重、欠账太多而等待中央政府推动的激进式改制措施。实际的结果是相当惨烈的:一些企业被迫破产倒闭,而一些企业则通过较少的一次性支付补偿强行使大量职工下岗,强行使原有单位体制中职工的身份制转为契约合同制,这造就了另外一大批的“弱势群体”。②[参见孙立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的结构演变》,《现代化与社会转型》]

    在社会的公共服务领域,全面市场化的改革也在传统计划经济中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障和福利领域顺次展开,住房、医疗、社保、教育领域都被纳入到全面市场化改革的议题之中,与城镇居民相关的主要福利,都由“政府买单”逐渐转向在市场价格下由居民“自己买单”。虽然从长远的角度看,福利市场化彻底克服了单位制的种种弊端,通过消费结构的转变强化了市场化改革的深度,但由于这种突如其来的全面市场化改革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加之企业转制和职工下岗的连带效应,确实对普通百姓的生活预期产生了强烈影响。更重要的是,居民消费的心理预期失调,以及居民收入的提高幅度有限和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等因素,在内需结构上共同形成了制约经济增长的负面因素。面对内需严重不足的处境,中央政府势必再次寻找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转变。

    三、治理问题与行政科层化的双重效应:2001—2008年

    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这一事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由此发生重大转变:通过融入全球性的经济秩序,外向型加工制造业、海外投资与国际贸易成为拉动GDP 总量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中国在参与全球性资本和市场分配体系中,社会经济结构也开始依循资本的逻辑重新组建,从而使资源和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焦点。尽管政治体制和权力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中国在企业的经营及其社会责任、法治建设、行政治理上面临着向规范化和技术化方向转变的压力。因此,调整治理方式、改善民生水平、平衡利益格局,成为改革第三阶段的焦点问题。

    (一)与国际接轨:“世界工厂”及劳动关系的紧张

    1990年代末,中国经济增长遭遇到两大挑战:一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二是企业转制和住房、教育、医疗以及养老等全面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压力。前一种影响虽未造成直接的金融冲击,却在投资、贸易、消费和就业等方面对中国经济成长构成了巨大压力,而激进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切中肯綮,却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转嫁给个人,对民生产生了震荡效应,并形成了内需严重不足的后果。由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最初采用的是政府推动、资本优先的战略,因而经济发展的成效突出反映在资本积累上,并未在很大程度上惠及普通民众,再加上生产结构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雇佣结构中农村剩余劳动力所占的比重较大,因而民众的收入水平并未随经济增长得到相应提高,综合性收入预期不升反降,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增长无法依靠内需形成持续的推动。

    自中国加入WTO 以来,外资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势头甚为猛烈,市场开放度大大提高,开始成为国际资本的首选之地,其中的独特之处在于政府成为吸引外资和开放市场的核心推动力。

    而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在参与国际生产分工的过程中,又发挥了极强大的比较优势。在1990年代市场化的过度竞争中,转制后存活下来的大量企业也迅速建立了适应残酷市场竞争的企业治理结构,直接转化成为全球价值链上的终端车间。更为关键的是,中国政府的强大行政能力有助于控制国际资本运行所形成的体制矛盾,通过集权的办法转换和调整整个经济结构。

    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也依靠了国际金融和政治秩序所提供的条件。国际资本、国际消费市场以及中国政府强势干预所形成的内部市场化,以及1990年代分配差距所形成的低成本劳动力,构成了中国这个“世界工厂”的前提条件和核心竞争力。①[参见高柏:《金融秩序与国内经济社会》,《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高柏:《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与经济社会学制度学派》,《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4期]尽管中国的“世界工厂”基本上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企业技术积累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很低,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不高,但无论如何,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战略转变,确实在宏观上带来了极其显著的效果:中国人均GDP 从2001年不足1000美元提高到了2005年的1700美元。

    虽然中国的GDP 和人均GDP 在新世纪保持了高位增长,但由于中国经济结构中资本化的作用增强,权力也改变了其寻租模式,使得全社会分配领域内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平之间形成了越来越突出的新矛盾。在分配格局上地区差距逐渐拉大,贫富分化不仅大幅度加深,②[改革初,省际人均GDP 基尼系数曾快速下降。但进入1990年后,基尼系数开始重新扩大,到2003年,基尼系数已经恢复到了改革前的0.35.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2年已经达到0.4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参见赵人伟、格里芬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李实等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III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而且还出现了分层结构的定型化趋势:社会阶层之间开始确立较明显的边界,流动性减少,形成了社会阶层再生产的机制。③[参见孙立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的结构演变》,《现代化与社会转型》]

    虽然市场经济的发育将资本和资产配置进一步合理化,但波兰尼所说的“社会的反向性保护运动”①[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则始终没有成型,从而给全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造成了不小的威胁:原本水平就较低的社会保障体系因1990年代末民生领域的全面市场化改革而有所恶化;此外,工业生产的安全隐患很大,矿难频发;制造业能耗过高,环境代价极大;商品质量监管乏力,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这些都反映出第三阶段前期种种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的趋势。

    在上述矛盾中,劳动关系矛盾处在核心的位置上。从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看,造成这一时期劳动关系紧张的因素有很多。首先,国企改革使劳动关系全面市场化:一方面,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和转轨,在用工制度上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另一方面,转制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下岗和转岗职工,由于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持,其权益和生活没有得到合理保护和安排,“断保”现象严重。②[2002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为26%.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领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在全国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85.4%的再就业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只有9.4%成为正式职工。参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所“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问题研究”课题组:《消除原始式的劳动关系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中国劳动关系现状与调节模式选择》,《经济要参》2004年第15期]其次,由于各类非公有经济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就业主体,而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力市场在组成要素、行业规范、法律规制、安全保障等诸多方面都发育得极不成熟,使劳动关系得不到有效调节。更重要的是,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体部分,广大农民工因城乡差别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不可能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管理制度的保护,更容易形成难以调节的劳资矛盾。

    国有企业转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非公有经济领域中存在着的大量劳资矛盾,诸如拖欠和压低工人工资,劳动强度过大,生产安全缺乏保障,这些问题使劳动争议案件在2000年后直线上升,其中不少问题由于缺乏充分而有效的利益诉求和调节机制,还演化成群体性事件。不仅如此,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经济全球化水平的提高,以外向型经济为基础的企业不断面临着更残酷的竞争压力。产业结构、企业管理、人力成本等诸因素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早在2008年出现全球金融危机前就已面临着许多的困难。

    (二)从工业化到城市化: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格局

    1.城市化:土地开发与土地经营

    在新世纪,随着大批境外投资的涌入和中西部劳动力的大规模迁移,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了城市建设用地的短缺,城市用地制度和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为地方政府大规模征用、开发和出让土地提供了经济需求和制度保障。

    按照现行法律,只有地方政府有权征收、开发和出让农业用地,其征收费用远低于城市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农业用地,进行平整、开发后,以招、拍、挂等形式在土地二级市场上出让。在东部沿海地区,地方政府通过这个过程迅速积累了规模巨大的土地出让收入,有些县市的土地收入规模甚至大于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的规模。而大规模的土地出让又使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担保和土地抵押的方式取得更大规模的金融贷款来投入城市建设。这样一来,土地收入——银行贷款——城市建设——征地之间形成了一个滚动增长的循环过程。③[刘守英等:《城市化、土地制度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土地为依托的城市化到底能持续多久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2005年,也可见http://www.usc.cuhk.edu.hk/webmanager/wkfiles/6263-1-paper.pdf (2009年8月17日访问);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这个过程不但塑造了东部地区繁荣的工业化和城市景象,也为地方政府带来了滚滚财源,还为地方政府领导人赢得了政绩。①[自1991年开始的全国百强县市评比,尽管指标体系几经调整,但GDP 始终是县域经济排名中最核心的指标。参见刘福刚等主编:《中国县域经济年鉴》2004、2005、2006—2007年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06、2007年]此外,地方政府的财源还包括城市化中迅速增长的以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业税(地方税种)为主的预算财政收入。由此,地方政府的预算收入和非预算资金呈现出平行增长的态势。因此,新世纪的快速城市化过程是与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行为取向密不可分的。这也成为我们理解此时地方政府行为和中央—地方关系的关键所在。

    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角色和追求独立利益的行为非但没有减弱,反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增强。在这种以“土地财政”为中心的发展模式下,整个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的要害集中在城市化和土地开发上,这个过程一旦停滞,不仅直接威胁到地方经济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也威胁到整个国家GDP 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在当前金融和经济危机遍及全球的情况下,地方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对整个中国的经济来说性命攸关。

    由于土地收入属于非预算范畴,而营业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手段调控地方政府行为的努力见效甚微。一方面,由于土地收入存在高昂的信息成本,而且是地方政府的财源所在,中央政府的行政干预困难重重。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财政和城市建设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经济增长又被认为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在“保增长、保稳定”的战略目标之下,强力遏制土地开发的政策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所以说,中央对地方的干涉既有能力上的限制,又有意图上的顾忌。

    此外,这种以地方竞争模式为基本形式、以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实际上存在极大的风险,不但威胁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而且还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因为这种发展模式是以损害耕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在近年的“上访潮”中,由征地引发的案例占了相当数量。从地区上看,东部地区的迅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区域之间的差异迅速加大,中央政府力图通过转移支付来平衡区域差距的努力随着这种发展模式的推进也收效甚微。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看,“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发展模式使得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得不到发展,社会保障滞后,贫富差距迅速拉大。

    2.城市反哺农村的努力及其问题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家的政策重心开始重新转向农村,城市反哺农村的一系列措施开始实行:其一,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到2007年国家对农民的种粮直接补贴已经达到了427亿。其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先进行了税费改革,而后又于2006年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其三,加大对农村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扶持。2007年国家全面减免了农村义务教育期间的学杂费,在西部贫困地区还免除了书本费。国家还推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了国家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支持,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系列旨在建设新农村的政策使国家对农村的投入从2000年的113万亿元加大到了2007年的511万亿元,这对于缩小城乡差距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②[参见黄季焜:《制度变迁和可持续发展:30年中国农业和农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然而,“三农”问题是长久以来中国城乡二元分割结构以及中国特有的中央—地方关系的格局确立的,其实质乃是一种结构矛盾,而无法单纯依靠加大农业投入这种经济措施来解决。

    缩小城乡差距一直面临着两种制度困境。一种是户籍制度。自1980年代以来,一波又一波的民工流动使农民工早已成为中国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入世后,外向型经济格局的形成带来了新一波的民工潮。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我国进城农民工数量当前已超过2亿人。然而,户籍制度的改革始终没有根本的突破,从制度上对劳动力进行城乡分割的局面依旧,在用工制度上仍是身份制和市场制并存的局面:在福利和保障方面,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身份歧视依然存在;而在劳动力成本方面,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则成为被剥夺得最为严重的底层群体。另一种制度困境来源于土地制度。自1978年开始农村改革以来,农地基本上是由农户分散经营的,这种小规模的经营显然制约着农业生产率的突破。然而,土地制度的改革面临着两难局面:如果基本维持农地现有的小规模经营,会直接影响到农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农地的集约经营又存在着权力和资本双重侵夺的危险。如果农地大规模地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大量失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社会稳定可能会受到根本的威胁。

    总地说来,进入新世纪后,“三农”问题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国家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战略初见成效。但是,由于受制于种种因素,农民从中的实际受益还相当有限,农村与城市的巨大差距仍然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三)从经营到治理:行政科层化与社会建设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经济诸领域内出现的种种社会矛盾,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逐步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治国新理念,将经营性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以公共服务为本的治理体系,①[“治理”(governance)概念原是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并非政府之专责,公民社会也参与其中,并与政府密切合作(参见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华夏风译,俞可平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在本文中,“治理”指的是政府除了促进经济建设的职责外,更要承担对社会公平的保护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发挥不仅依赖其已获授权的权威,而且也依赖其不断改进的程序和技术]并将法治化、规范化、技术化和标准化作为行政建设和监督的核心议题。从经营到治理的转变,既反映了这个阶段依靠“行政吸纳政治”的逻辑来进行社会建设的基本思路,同时也改变了行政体系结构、政府行为模式及其与社会经济诸领域的内在关系。

    1.考核的过程化与多重化:行政科层化的形式效果

    中国参与到全球化市场中确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心剂,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国际市场对中国经济活动的反向规制:不仅中国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而且中国市场的法规环境、政府涉入市场的行为方式以及企业的内部技术、质量和管理标准及社会责任,都需要全面与国际接轨。国际市场的这种影响,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与企业的技术化、理性化的意识形态。2001年前后,中国大幅度修订了包括《外资法》、《外贸法》等在内的两千余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十万余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加大行政法治化、规范化的同时,各级政府也开始建立各类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化和透明化的政策,来推动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不过,科学发展之治理理念的提出,更源于中国前此资本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的凸现,这其中,与19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过于偏重经济增长和市场经营的倾向不无关系。

    中国的行政体制在改革之初就已经具有韦伯所谓“科层制”(bureaucracy)的某些基本特征:行政官员均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并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任期固定,职责明确;行政机构设计合理、分工明确、具有严格的职位等级结构和服从关系;行政机构强调技术化、形式化规则的约束和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的规范,以行政效率和程序公正为行政之基本准则。①[参见韦伯:《支配社会学I 》,康乐等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3年;韦伯:《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9年]科层制的这几个特征可以从1980年代中央确定的选拔干部的“四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和年轻化)标准、1990年代初中期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的干部交流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看出雏形。但是,分税制改革前的行政体制在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前提下仍然具有为鼓励地方积极性而容许分权的色彩。直到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才开始下决心削弱那种治理模式中的分权倾向,试图通过垂直管理的办法来解决地方行政中的软预算约束、公权私用、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问题。②[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众所周知,中国政府自上而下层级间的行政管理体制,一直实行的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下达指标、分解任务、量化考核的目标责任制,虽然在不同时期下级政府关于目标责任的具体制定具有某种程度的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基本上是所谓“压力型体制”。③[荣敬本、崔之元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在分税制改革前这种压力型体制对地方政府而言具有某种分权色彩,因为那时上级考核的量化指标比较单一(主要是GDP 和财政收入),考核的手段较为粗疏。只要下级政府能够如期或超额完成这些经济指标,至于他们究竟用哪些办法去完成、这些办法会带来什么样的代价,上级政府一般并不会深究。

    因此,地方政府行为在发展经济的前提下就具有相当的随意性、短期性和变通性。④[马斌:《政府间关系:权力配置与地方治理——基于省、市、县政府间关系的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

    新世纪以来,行政体制的“压力型体制”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不过,其作用的机制产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首先,加强了对指标完成手段的管理,将指标管理和技术治理结合在一起。这种对指标完成手段的强调主要体现在全面强化了政府的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符合规范和公平的原则。国务院1999年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即是明证。

    其次,加强了行政问责制,将激励和惩罚结合在一起。以往的行政体制运作更像是政治锦标赛,很多地方官员或职能部门在其行政周期内所制订的责任目标和工作指标普遍高于上级政府所设定的目标值,从而使任务目标层层加码、逐级放大,通过指标的胜出使其在任职周期内尽可能累积获得换届晋升的政治资源。⑤[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而现在不仅保留了政治锦标赛的性质,还全面强化了问责制,政府官员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和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指标上的失职都可能导致职位不保。这种问责制的运作更像是政治淘汰赛。

    再次,加强了量化指标结构的多重化倾向。在治理理念的指导下,行政职能向公共服务的转化,改变了以往仅以GDP 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开始被纳入到数字指标控制的范围。如环保指标的引入使一般GDP 开始向绿色GDP 转变;民意考核的引入改变了干部晋升由上级单方面决定的机制,将民意满意度作为行政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稳定指标的强化则使群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构成了对官员政绩的“一票否决”。可以说,多重指标的量化考核,不仅扩大了行政目标责任制的横向范围,而且也深化了政府总体治理和控制的纵向力度,在两个向度上构成了地方政府展开多重目标的政治锦标赛和淘汰赛的竞争机制。而且,地方政府的行政目标规划也基本上按照多重指标的分布状况在主要领导人的任期内来制订,从而产生了以行政任期为特点的行政周期现象。

    2.财政支出的专项化与项目化:行政科层化的实质效果

    技术治理的行政改革,不仅在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监督和控制上产生了行政科层化的效果,而且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上也推动了行政科层化的倾向。

    自改革以来,中国政府间关系的最大特征是在属地化管理基础上的行政目标责任制。从财政关系来看,这种行政目标责任伴随着一系列自上而下的财政支出责任。表面上来看,从财政包干制到分税制,财政支出责任(事权)一直是越来越分权的。①[参见Zhang Tao and Zou Hengfu,“Fiscal Decent ralization ,Public Spending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 ,\"J ournal of Publ icEconomics ,vol.67,no.2,1998,pp.221-240.张晏、龚六堂:《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学(季刊)》2005年第5卷第1期]但是从财政收入的分配(财权)来看,分税制后中央无疑是更加集权了。在这种财权集中于中央、事权下放到地方的格局下,自上而下的规模巨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成为分税制后财政系统内的一个突出现象。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可以分为两类,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提供给地方、多用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支出的资金,地方无权挪作他用;而主要用于工资和日常支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则较少这方面的限制。自1994年到2004年,专项转移支付总量一直远高于财力性转移支付,到2005年后者总量才第一次超过前者。②[2004年专项与财力性转移支付之比是1.3∶1,2005年是0.9∶1.数据来自李萍主编:《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此外,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基本建设支出,大多是以项目资金的方式单列的,由各级发改委系统规划和管理项目,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随着专项和项目资金的规模日益增大,发改委和财政系统逐渐发展出一套严格而完备的项目申请、批复、实施、考核和审计制度。除了工资和日常支出外,几乎所有的建设和公共服务资金都“专项化”和“项目化”了。基本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核心是资金问题,围绕这个核心,随着政府职能向公共品提供方面的转变,公共服务实质上正在变成以项目评估和项目管理为中心的治理体制。随着自上而下资金规模的迅速扩大和技术监督手段的发展,各种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实际运作方式迅速发展起来。上级政府开始变成下级政府的项目发包人,下级政府成为项目的竞争者,而专家学者也被纳入到项目的评估和考核体系中,为这套体系提供了技术合法性。

    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迅速膨胀也给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通过专项化和项目化的资金分配,中央控制了地方政府预算资金的支出权限,资金虽然在地方支出,但对于下级政府来说,这种“戴帽”资金并不好用。项目资金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权。

    从项目本身来看,这种管理模式无疑具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制侵占财政资金的意义,通过执行严格的审计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金按照中央政府的意图使用。但是也同时产生了其他一些影响。首先,“跑部钱进”成为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项目发包”逐渐演变成“设租寻租”。上级项目审批部门难以避免批复中的主观性,下级项目申请部门则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审批过程做文章,各种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对整个社会风气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③[王立国:《改革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思考》,《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7期]其次,专项化和项目化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的影响尚存疑问。如果地方的大部分基本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都由上级或者中央政府来干预实施,尽管有各种专家的评估和论证,其效率也会因为高昂的信息成本而大打折扣。①[昝新改:《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审计月刊》2006年第6期]例如许多项目资金只准许购买设备却不能用于支付没有发票作为凭证的劳务费用,为了及时把钱花掉又能够顺利通过评估和审计,下级部门往往会突击购置设备而造成浪费。再次,专项化和项目化资金由于技术管理方面的限制,大多会流向易于评估、管理和审计的项目,往往与地方的公共服务需求发生错位。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专项化和项目化本身有着极强的自我再生产能力。在基本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名义下,这些资金的膨胀被看作是政府职能转向公共品供给的标志,财政收入增长越快,这块资金的增长也越快,而地方政府和下级部门虽然受到监督和审计,也可以利用财政预算中的“挤出效应”②[帕金:《宏观经济学》,张军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将其原有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这种作用机制的后果在于,原本用于公共服务和实现地区均等化的专项和项目资金却拉大了地方一般民众与财政供养人员阶层的收入差距。③[根据笔者2003年在云南某贫困县所做的调查,该县自身财政收入约一千多万,财政支出则达两亿,其中一亿八千万都是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项目资金。结果该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年收入约12000—150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却只有535元。在该县,人人都以成为公务员为理想]

    3.公共服务型治理中的经营性效果

    从科层化的技术治理的两个方面来看,目标责任与量化考核强化了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的规范、公开和透明的政务公开机制,而多重指标的结构设计则强化了政府在公共服务职能上的转变。不过,在行政体制的动态运行中,上述合理形式依然嵌生在分税制改革后“专项化和项目化”的财政关系的基础上。由此看来,行政改革中的治理并未完全脱离行政经营的实质逻辑,相反,政府的经营性运作反而开始从多个向度展开,并将诸多公共领域纳入到产业化的范围之中。只是这种经营不再完全从经济运营的方式来推展,而是将技术治理的逻辑辐射到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并在技术理性的意义上获得了行政体制本身和民众的认可。

    首先,由于科层化的技术治理改革只触及了行政体制中的工具方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运行的布局和机制,“项目管理”的运作模式依然使政府的公共性投入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着投资化和产业化的路径开展。而规范化中的“事本”逻辑,一方面的确强化了规则,另一方面却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和杜绝寻租活动。从实际运行的角度说,行政科层化的一个矛盾之处,即它越是在责任目标上强调行政效率的提高,就越会在复杂的程序技术设计上付出高昂的成本;越是在考核指标和报表制度上力图规划得细密和周全,就越会显露出技术监管的不充分性,进而越会使寻租活动工具化和技术化,从而给不同领域的经营活动留出足够的空间。④[参见周雪光:《基层政府间的“共谋现象”:一个政府行为的制度逻辑》,《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其次,多重指标的考核制度虽然有助于在每个指标体系内部实施专项管制,却往往难以规避不同指标间加以操作和转化的行政技巧。事实上,在某些基层行政中虽天天制度上墙、数字上表,却依然盛行着“潜规则”,成为大量寻租得以发生的温床。诸如机构膨胀、办事收礼、公款吃喝的种种“变通”例子在我们周围的生活中随时可见。究其根本,乃在于政府行为虽在形式上发生了由行政经营型向行政服务型的转化,但在具体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仍按照经营化和产业化的标准和逻辑来推展,因而在官员和民众的眼中所谓治理效率本身也往往作为经营效率来理解。特别是在项目落实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也通常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即政府发包或转包给专业技术公司这种企业化的模式来运作,致使一些公共投入和建设项目也最终被纳入到资本化的逻辑来运营。这种变相的市场化运作在某种意义上要比单纯的政府行为或资本运营更为隐蔽,也更有风险。在这个意义上,指标监管和考核结构的设计,只迷信量化的数字管理,却往往忽视了地方政府实际权力操作中的具体机制和隐性规则,从而使行政科层化在工具意义上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行政科层化的技术治理实际上产生了一种合法化的双重效应:一方面,在程序技术上,行政的规范化奠定了科层化体系的合理性原则,行政目标和责任得以逐步落实在经过专业设计的指标体系上,从而获得行政过程的程序合法化基础;另一方面,行政的规范化也很容易转化成为工具化的经营技术,将政府的寻租行为形式化地包装成为治理行为,用“事本”逻辑来表面地替代利益逻辑。一方面,行政的公共服务化确立了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治理目标,使政府职能开始摆脱经济发展至上的逻辑,逐步投入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中,充分有效地展开社会建设布局;另一方面,从财政体制的权力结构和行政服务的具体运行来看,公共投入并没有摆脱产业化的经营轨迹,公共服务的多元化反而拓展了政府经营的渠道,而治理指标的多重化虽强化了行政职能之整体性的责任要求,却反而使量化考核中数字管理的客观性越来越出现“主观化”的倾向。

    从根本上说,行政科层化过程中全面的技术治理,虽旨在将各级政府行为纳入到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之中,依靠行政吸纳政治的办法来确立公共合法性的基础,但由于政府的行政范围过大,职能范围过宽,若要强化行政规范、提高行政效率,就会增加大量的行政支出和治理成本,从而使治理的负担再度转嫁到民众身上。政府行为的全面回归,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强制的倾向:行政体制俨然成为一部设计合理、运转有效的庞大机器,但面对社会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具体矛盾,则需要每个部件、每个齿轮都随同这一机器系统调整方向,连带运行,失去了灵活多变、敏锐出击的应对能力。而且,若要保证政府日常的行政效率,也必须付出极高的运营成本、信息成本和决策成本。科层制的一个最大的特征,就在于其技术和机构上的强大复制能力,任何行政上的技术设计和结构设置,都很容易引起各机构各部门的竞相效仿,从而派生出更大规模的行政结构及其经营场域。

    更为重要的是,产业化的利益相关,会伴随着公共物品的提供而引发连带性的公共矛盾。

    治理的技术化和专家化过程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提供指向单一问题和单一目标的理性设计方案,而非扎根于具体的社会经验,而实际上,对某个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会衍生出各种连带的矛盾;不仅如此,由于各级行政体系的规模不断扩大,行政机器过于繁杂,易于将行政权力过度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压缩社会空间得以健康发育的余地,丧失对社会自主表达利益能力的敏感。①[参见秦晖:《“中国奇迹”的形成与未来》,《南方周末》2008年2月21日,D22版]近年频繁发生的各种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安全的事件,恰恰表明,治理的不断技术化,并不一定能够强化行政体系对于具体社会问题的感受力和应变力,反而会使后者变得越加迟钝。总之,科层化的技术治理机制所面临着的一个重大难题,是将一个庞大的行政体系置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经验和问题之上,而不是丧失与基层社会的亲和性。改革的历史证明,只有那里才是中国发展的活力之源、动力之本,哪怕是已有所分化的总体性的社会经济体制也并不是中国复兴的出路。

    2004年以来,如何在各级行政单位和部门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关系到中国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何处去的关键问题。将行政从经营过渡到治理的议题,其要害并不仅仅在于将行政规范技术化,将行政监督技术化,更不意味着让行政手段大包大揽,介入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里的关键,是必须首先深入了解中国自分税制以来行政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内在规则,细致辨析行政权力与资本市场的潜在关联,并以此为突破口,找到科学行政的根本出路,从而实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广大民众谋求福祉的目的。

    四、简短的小结

    30年来,改革的逻辑始终伴随着我们的生活,因而“变迁”也成了中国人生命历程的基本节奏。“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对任何一个深陷危机的社会来说,“穷则思变”是其最为紧迫、也最为勇敢的时代精神。30年弹指一挥间,中国社会也正是在这场伟大的改革中取得了令整个世界为之瞩目的成就。但也许,任何社会的变迁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无论是社会结构的转型,还是社会机制的调整,都充分表明我们必须通过动态的逻辑来理解我们所经历的时代变迁。

    本文从30年来社会经济变革的动态关系入手,讨论了改革三个阶段变迁中的政治经济学。

    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问题,有其特定的改革突破口,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运行的逻辑,也必然形成其特定的社会矛盾和后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在不同的阶段中也构成了前后连接和扬弃的辩证环节:双轨制可以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来突破总体支配问题,催生基层社会经济的活力,却最终演变成制约市场发育的瓶颈;分税制可以纠正地方保护的市场化障碍,用集约权力的方式推动资本化进程、推动经济增长,却带来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扭曲,终致社会分配格局的严重倾斜;行政科层化的治理改革,既出于与全球经济接轨的外向型经济和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出于将改革成果惠及广大群众的初衷,但技术治理的形成与强化,却也带来了政府职能过重、行政成本过高、社会空间发育不足的矛盾。总之,30年的改革,总是在解决老问题而又形成新问题、转变旧机制而又构成新矛盾的曲折运动中展开的,而恰是在这样的曲折运动中,我们看到了中国社会转型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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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标赛体制
    周飞舟

    [摘要]一50年前的中国是大跃进的中国。大跃进运动自195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到下半年就进入了高潮。大跃进是对1957年的反冒进政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增长速度下降①[1958年5月八大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说:一个马鞍形,两头高,中间低。1956年-1957年-1958年,在生产战线上…


    50年前的中国是"大跃进"的中国。大跃进运动自1958年初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到下半年就进入了高潮。大跃进是对1957年的"反冒进"政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增长速度下降①[1958年5月八大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说:"一个马鞍形,两头高,中间低。1956年-1957年-1958年,在生产战线上所表现出来的高潮-低潮-更大的高潮,亦即跃进-保守-大跃进,不是大家都看得很清楚了吗 马鞍形教训了党,教训了群众"(薄一波,1991:642)。用毛泽东主席本人的话来说,就是:"你们是反冒进的,我是反反冒进的"、"建议把一号博士头衔赠给发明'跃进'这个伟大口号的那一位(或者几位)科学家"(李锐,1999)]的反动。在大跃进中,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就是地方政府在粮食、钢铁等计划指标和产量上展开的竞赛。这种竞赛是以高指标、"放卫星"等浮夸风的形式表现出来的。1958年9月18日,广西环江县竟然放出了水稻亩产130434斤的高产"卫星".各地政府的竞赛迅速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灾难,根据目前学界研究的成果,1959年到1961年饥荒的主要成因之一就是各地的极"左"政策和竞赛。②[许多学者通过对各省之间非正常死亡率的差异的回归分析发现,那些死亡率越高的省份往往实行了越高的粮食征购率,在诸如政治效忠程度、公共食堂的普及程度上也有显著差异(Yang,1996;Chang,1997;Kung ,2003)]

    对各地何以在大跃进期间实行史无前例的激进政策和极"左"路线,当前学界并没有令人满意的研究和解释。从一些历史文献和历史事件的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毛泽东主席本人在经济上的激进态度以及一些省级领导对中央政策的积极追随和推动的表现(Becker,1998)。

    从人事变动的角度来看,各省在大跃进发动期间也的确进行了高度的人事控制以确保地方政府响应中央政府的激进政策(Chen,2008)。但是,纯粹从个人或者人事方面来进行解释明显是不够的。大跃进时期的地方竞赛是一个席卷神州、举国若狂的重大历史事件,虽然领导人的强力推动起了很大作用,但是这个历史事件的背后也应该蕴藏着深层的制度原因。也就是说,地方竞赛有可能是内生于政治体制本身的竞赛,只要体制本身内在的竞赛动力没有改变,即使世易时移、人事全非,只要某些条件成熟,竞赛还是有可能以一种新的面目卷土重来。

    本文的目的就是试图探寻隐藏于地方竞赛背后的一些体制性原因和历史条件。

    为了分析的方便,本文将大跃进期间的中央-地方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地方竞赛的体制叫做"锦标赛体制".在这场锦标赛中,中央是竞赛的发起人和目标、规则的制定者,地方则是参赛的运动员。跑在前面的、胜出的运动员不但会享受到更多的经济政策方面的偏向,①[表现在中央会给予这样的地方政府以更大的经济资源的支持,例如基建投资额度、企业管辖权、指标控制权等等]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会由此得到政治荣誉以及晋升。与此同样重要的是,落后的运动员会被批评为执行中央路线不积极甚至执行"右倾"路线,在1959年庐山会议之后更有可能被视为走"反党路线".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这种关系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被进行层层复制和夸大,致使锦标赛在各级政府间全面展开。在最基层的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一级,以及城市的企业和企业班组一级,通过基层党员和积极分子的参与机制(Walder,1986;Yang,1996),全民都参与了锦标赛。可以说,大跃进时期的锦标赛是一场没有观众的比赛,全民都是运动员,中央政府是最后的裁判,而各级地方政府则既是其下级部门的裁判员,又是其上级部门指挥下的运动员。这种锦标赛,既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策划和发动的,又是地方政府自下而上推动和促进的。锦标赛在缺少外部制约的情况下变本加厉、愈演愈烈,以灾难性的后果促使中央政府中止比赛而告终。

    锦标赛的暗喻来自经济学中的"锦标赛理论"(Tournament Theory )。这个理论分析的是公司管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机制。因为存在高昂的信息和监督成本,公司的委托人对于其代理人——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实行了一种拉开薪酬差距、通过考察其业绩排名而非实绩的办法来选择谁能够获得晋升(Lazear Rosen,1981;Rosen,1986)。这种机制使得经理人更加关注与其他经理人的相对名次而展开竞赛,排名是锦标赛理论中的关键变量。

    与公司相比,政治系统更为复杂,锦标赛理论所需要的前提假设大多不成立,但是地方政府间往往也会在某些方面展开竞争。例如在美国的民主宪政体系下,地方政府会在地方公共服务水平和税收方面展开地区间的竞争。在居民能够"用脚投票"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的竞争有助于实现公共服务方面的最优化,这成为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基础(Tiebout ,1956;Oates ,1972)。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以及由此展开的区域竞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驯化"政府这个庞大的"利维坦"组织的自利行为(Brennan ,1980)。但是,在现实中,即使在像美国这样的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 )体制中,地区竞争也不一定总是导致高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有些研究表明,地区间的税收竞争①[这包括通过税收优惠在争取流动性资本、商人以及"大公司"进入方面而展开的竞争,相当于"招商引资"]会因为局部税收的外部性而导致无法实现社会的最优税率(Wilson,2004)。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民主宪政体制缺乏的条件下,分权以及区域竞争不但不能带来公共服务和福利的最优化,反而会产生公共福利水平的下降甚至恶化(Litvack et al .,1998),在极端条件下甚至会带来腐败(Bardhan ,2000)。

    但是无论分权带来的区域竞争的结果是好是坏,这种竞争一般只是局限于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财政领域,因为在非计划经济的国家,地方政府所能够调控的只是经济中有限的一部分,一个地区的经济总量指标如GDP 和一些重要产品的产量与产值并不能成为衡量地方政府业绩的标志。所以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无论在覆盖范围和激烈程度上都极为有限。

    近年来,一些学者将地区竞争模式用于研究改革开放后的中央-地方关系,并借此解释中国改革的成功和出现的一些问题。戴慕珍提出"地方合作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 )的概念,认为在1980年代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类似于以地方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公司实体(Oi,1992)。与改革开放前的阶段相比,财政包干制实际上是以财政分权的方式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激励,促使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展开竞争。这种竞争一方面带来快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区域贸易壁垒和地区保护主义等问题(Qian Weingast,1997;Naughton ,1999)。这些单纯用财政激励来解释地区竞争的研究存在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官员的目标函数不够清晰:在地方利益逐步明确而且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些官员如何看待和处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 因为中国是一个财政单一制(unitary system)而非联邦制的国家,所以过于强调地方的财政利益,会有在研究视角上将地方政府"诸侯化"看待的倾向。事实上,中央的财政包干承诺虽然有刺激作用,但是远不够稳定,以"承诺效应"来全面解释地方政府行为有以偏概全之嫌(Cai Triesman,2006)。

    鉴于这个问题,有些学者更加关注地方官员的晋升机制。这些学者倾向于直接运用"锦标赛理论"来解释地方官员的职位变动。他们通过计量研究发现,在改革开放时期,地方官员的经济业绩,主要是地方经济总量如GDP 和财政收入,对于解释地方官员的晋升或留任有显著的作用(Bo,2002;Li ,2005)。将公司中的锦标赛理论直接用于解释中国政治体制中的核心问题——官员晋升,无疑是将此问题过于简单化了。一方面,这些计量的研究成果有待更多的类似研究进行确认,①[同样的计量研究似乎也有不同的发现,有些学者的计量结果表明官员晋升和经济业绩之间并没有任何显著相关性(Su,et al .,2008)]另一方面,这些学者也承认,派系关系(factionalism)和地方主义(localism)也是影响乃至决定官员升迁的重要因素。熟悉中国政治运作的学者一般都不会否认这两个因素的重要性。

    将锦标赛理论简单地用于分析官员升迁,明显忽略了政治系统的复杂性,即使在以绩效为主的政治科层体系中(meritocracy )也失之浅陋。政府官僚体制中的政府部门不同于企业组织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目标的多样性和不可量度性(威尔逊,2006)。政府官员的行动动机也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型,而且与政府目标的关系也非常复杂,①[敦利威(Patrick Dunleavy)在其著作《民主、官僚制与公共选择:政治科学中的经济学阐释》的第六章详细综述和讨论了这个问题,此处不再展开论述(敦利威,2004)]这造成了中央对地方或者上级对下级监督和管理的更加严重的困难。在以公司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理论中,这个矛盾是通过测量绩效或者变动产权结构得到解决的(Alchian ,1972);而在政府官僚体制中,这些手段都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如此,以锦标赛理论为中心展开的研究仍然能为我们理解行政系统内的官员行动机制提供有帮助的参考。

    在中国这样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监督和管理的困难构成了我们理解中国政治体制变动的一个基本线索。我们在一般意义上将传统的政治制度叫做中央集权的专制体制。自秦灭六国以来,郡县制代替封建制成为传统政治的主流构架。②[这里所用的"封建制"不同于马克思主义中的"封建社会"意义上的"封建",而是指西周天子通过"封土建侯"建立的以宗法原则实施的分封制度,许多学者在这个意义上讨论中国的封建制度,简明而透彻的讨论可参加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的第二讲和第三讲(钱穆,2002)]在郡县制下,以中央集权为中心的官僚政治系统是政治治理的主要形式。在这个系统中,皇帝在理论上掌握着所有的政治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从全国的行政、财政、司法到军事、官员任免都由皇帝"乾纲独断".随着传统政治的发展,君权变得越来越至高无上,到明清时期更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③[例如,史载明太祖"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唯面奏取旨"(廖道南,1986);清嘉庆时期,"我朝列圣相承,乾纲独揽,令出惟行,大权从无旁落"(梁章钜、朱智,1984:卷十四)](周良宵,2006)。但是,君权虽然至高无上,国家行政却必须依靠一个庞大的、科层化的官僚体制,这个官僚体制的直接领导人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下面又有各级的省、府、州、县的地方官员。官僚行政集团构成了君权在实施中的实际制约力量。这种制约在制度设置上表现为君主政令的颁布要经过中央官僚的审核与封驳、给事中与御史的讽谏,①[唐代相权拆分为三省(中书、门下、尚书),诏书要经过封驳方得为诏。唐名臣刘之语:"不经凤阁(中书)鸾台(门下),何名为敕"(《唐会要》卷五四)。宋人侯延庆《退斋笔录》载:"神宗时,以陕西用兵失利,内地出令斩一漕臣。明日,宰相蔡确奏知,上曰:'昨日批出斩某人,已行否 '确曰:'方欲奏知。'上曰:'此事何疑 '确曰:'祖宗以未尝杀士人臣事,不意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与刺面配远恶处。'门下侍郎章曰:'如此即不若杀之。'上曰:'何故 '曰:'士可杀,不可辱!'上声色俱厉曰:'快意事便做不得一件!'曰:'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侯延庆,1925)明清时期相权严重衰落,但是讽谏制度依旧起作用]在诏令执行过程中则表现为地方官员的推诿、拖延与变通。在官员任免和用人制度方面,则逐渐发展出一套循资以进的官员提拔制度。这套制度是以官员的出身、履历、职任等形成的"资历"而非政绩为升迁的主要依据(邓小南,2005)。"循资格"制度成形于唐,造极于宋,对明清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循资提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君权。宋代吕中在《宋大事记讲义》中说:"以资格用人者,有司之法;以不次用人者,人主之权。"这两种用人制度的不同,体现了君权和官僚体制的内在矛盾。

    中国的传统政治制度被有的学者称为德治体制(virtuocracy ),②[见Shirk ,1984,她用这个词主要与传统的"能人或功绩体制"(meritocracy )相对]道德修养是任免官员的最重要标准。强调道德修养是中国传统政治意识形态的中心内容,从政治理想到日常治理无不渗透着以孔孟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政治理念。儒家的政治理想是为政以德,政治治理则追求"使民以时",以不扰民为上。通过"富之、教之",通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达到"必也无讼乎"的局面。这种理念要求政治体系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要求官员以身作则,成为教化天下的典范。在制度上,虽然传统社会发展出一个巨大的知识官僚集团和科层化的官僚体制,但是这个体制一直"悬浮"于广大的乡村社会之上",皇权不下县",基层社会以宗族和士绅为首的自治为主,形成了一个君主专制、官僚科层化和乡村自治共存的传统政治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无为"理想和"双轨政治"成为解决广土众民下的治理问题的基本途径(费孝通,1999)。

    这种政治格局在承平时期一般没有问题,政府官员重视自己的道德声望,避免被视为扰民的"聚敛之臣",在此基础上争取能够"循资以进".在极端情况下,即使皇帝耽于游乐、朝中内阁空空如也,政权照样可以维持日常运作(黄仁宇,1982)。但是,在外敌环伺、内寇猖獗的情况下,或者是君主意欲大有作为的时候,官僚机构保守因循、效率低下的积弊就成为极大的阻碍。所以,君主意欲发奋图强,最主要的斗争对象就是官僚集团。

    秦代奠定的君主专制并没有随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以及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流意识形态的确立而颠覆,虽然历代王朝对秦的暴政都加以批判,但是在君主专制、法律和监察制度等方面都沿袭前朝,这构成了中国传统官僚体制内由绝对君权产生的另外一套运作逻辑。①[一般史家多有"汉承秦制"之说,所谓"汉家承秦之制"、"汉因秦法"、"秦制汉循而不革"等等。毛泽东主席1973年《读〈封建论〉呈郭老》一诗有"百代多行秦政法"、"孔学名高实秕糠"之句,也是这个意思]这套逻辑建立在"尊君"以及维持君主绝对权力的"法"、"术"、"势"的基础之上,要求臣下绝对的忠诚",故人臣毋称尧舜之贤,毋誉汤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见《韩非子》"忠孝"五十一)。法家思想随着宋明诸儒倡导的"三纲之教"融入了主流意识形态,和君主专制在制度上登峰造极的发展相汇合②[萧公权先生在其《中国政治思想史》中说:"宋明诸儒不知儒法二家同道尊君而其旨根本有别,大唱'三纲'之教,自命承统于洙泗,实则暗张申韩,'认贼作父'"(萧公权,1998:216)。这种说法未免偏颇,但是宋明以后君权愈加尊崇却是事实。至于宋明政治思想对于君权日尊起了多大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萧公权,1998)。

    利用绝对权力,意欲有所作为的君主通常会做出一系列"变法"式的举动来提高官僚机构的效率。这些举动除了在意识形态方面有所准备之外,人事、财政、司法和军事方面的集权是最为迫切的。鉴于传统政治体制的"人治"特点,人事集权又是其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内容。

    面对监督和政策执行的高昂成本,君主通过行使"不次用人"的"人主之权",以"赏刑"越级提拔支持"变法"的官员,并在初期以支持或反对"变法"作为标准来调换处于关键位置的官员人选。在这个时期成功的集权不但能够打击反对"变法"的势力,而且能够有效破坏官僚体制中的事本主义、循资以进的制度原则,扩大对君主个人的绝对效忠势力。

    在推行"变法"的时期,君主一般将推行变法带来的"政绩"作为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在"变法"面前,地方官员的其他行政事务不再重要",政绩"主要以推行变法是否得力为内容进行测量。在变法期间,政府的目标突然变得明确而单一,政绩考察变得简单而有效,官员升迁之路出现了捷径,所以一般在变法期间"竞进之风"异常兴盛。"无为"政治的理念抛诸一旁,自下而上的言路阻塞,浮夸和隐瞒之风渐起,这就形成了短期"锦标赛"的雏形。以君主高度集权发动的"效忠"竞赛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扭曲政策的原意,许多"良法美意"实质上为基层胥吏借机掠夺民财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传统政治体制中,由于整个国家权力并不能深入基层社会,对总体社会经济资源的控制能力也极为有限,所以这种"锦标赛"一般只是在官僚机构内部展开,不会涉及到全体国民,而且不会持续很长时间,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也难以一概而论。①[北宋神宗朝的王安石变法是一个展示上述机制的案例。王安石以"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三不足"之说说动神宗进行财政变法。通过打击反对派势力、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推动变法的权力机构,全力提拔支持变法的各级官员,其变法的中心内容如"青苗法"、"募役法"、"保甲法"、"保马法"、"方田均税法"等等虽然称得起"良法美意",但是在强力推行、严密监察之下大都变成了"与民争利"的"恶法".变法推行几年之后,随着神宗皇帝的去世而告终。关于变法的研究汗牛充栋,有代表性的可参见邓广铭(2007)、李华瑞(2004)、刘子键(1996)等。就变法对政治体制的影响而言,"三不足"之说对制约君主的绝对权力起了明显的负面作用,如《宋儒学案》所言:"金陵三不足之说  非独为赵氏祸,为万世祸。人主之势,天下无能敌者,人臣欲回之,必思有大于此者把揽之。今乃教之不畏天变,不法祖宗,不恤人言,则何事不可为也 "]

    本小节是对政治体制中官员升迁问题的一个甚为粗略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官员升迁以及与此相关的"锦标赛"并非一个简单的晋升标准的问题,而是与整个政治体制的理念、特点和时势紧密相连。锦标赛虽然是一个过于简单的类比,而且也并非传统政治体制的常态,但是它确是隐藏于这种政治体制之下的一种潜在机制,只要各种条件成熟,就会在一段时间内主导整个政治系统的运作。

    大跃进时期是一个短暂的举国锦标赛时期。这场锦标赛无论在涉及的范围、竞赛的程度、配置的资源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各方面都空前绝后。它的出现需要各种条件的成熟和积累,探讨和概括这场锦标赛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是本节和下一节的主要内容。

    1949年以后,新中国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体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新的中央-地方关系框架。这个框架虽然仍然延续了传统多级政府的行政关系,但是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中央高度集权的局面。

    建国初期,为了平抑物价、解决财政困难和支持抗美援朝,中央政府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财政"统收统支"制度,规定财政收入中除公粮5-15%的地方附加以外,所有公粮的征收、支出、调度,全部统于中央。

    税收方面,除了批准征收的少量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也都由中央政府调度使用。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军队、行政和投资,也都由中央政府统一全国的编制和供给标准。

    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在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并由财政领域延伸到整个国计民生领域。除了中央-地方关系外,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个变化首先是通过一五期间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的。

    从1953年开始,新中国开始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原定于十几年完成的改造计划在5年时间里就迅速实现。1956年农业中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重已经达到了96.3%,已经加入合作化的手工业就业人员占全部手工业者的91.7%.一方面,国家将所有农民通过"合作化运动"纳入到由国家控制、管理的组织体系中;另一方面,通过取消农产品自由贸易市场,实行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国家直接控制了所有农村的重要资源,直接指挥、安排农业经济活动,并通过带有强制性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来保证城市的低价格粮食供给,加速实现工业化。①[关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合作化运动,目前的研究比较多,此处不多加赘述。具体内容可参加陈吉元(1993)]

    工业的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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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1956年全部工业中三分之二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和集体工业,三分之一为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在公私合营的企业",私方"只有拿定息的权利,没有企业的经营权,这种企业实际上也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了。在商业领域,1956年的私营商业只占商业企业商品批发额度的011%,商业也全部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国家的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参看表2)。

    表2国家的财政收入结构变化(1950-1957)①[财政收入分三大项:"企业收入"、"各项税收"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占比重很小,表中没有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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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中的"企业收入"在1950年只占财政收入的13.4%,到一五时期的最后一年,这个比重上升到了46.5%,和"各项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平分秋色。此后一直到1979年,这两个比重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基本各占财政收入的50%左右。

    各项税收主要包括工商税收、盐税、关税和农牧业税。从表2可以看出,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是税收的主体,但是工商税收在财政总收入中的份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始终占总收入的35%左右。也就是说,建国初期和一五时期国家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并没有体现在税收上,而是体现在"企业收入"上。工商企业的迅速发展带来的是"企业收入"的迅速增长,这与社会主义改造和国家管理企业的方式有关系。

    "企业收入"主要是指工商企业上缴的利润和部分折旧基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全国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利税总额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占85%,集体所有制企业占12%,其他企业占3%.①[这是1958年的数字,资料来自财政部综合计划司编(1992:26)]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指标②[这些指令性指标涵盖了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主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职工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来进行管理。企业用人、用工由国家委派和统一分配,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供给,由商业、物资部门收购或调拨其产品,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企业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企业的利润和折旧基金全部上缴国家,纳入国家预算。企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也由财政部门按定额拨付,一些季节性、临时性的超定额部分则由银行贷款解决。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企业财务虽然进行独立核算,但只限于自计盈亏,并不自负盈亏,所以基本上属于政府财政部门的分支和出纳。企业税金上缴财政国库,企业利润则上缴政府主管部门的财政。以1957年为例,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税金是36.6亿元,利润总额是78.8亿元,③[数字来自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物资统计司编(1986:177)]也就是说,企业的贡献是三分之一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三分之二则以企业收入的形式上缴主管的政府部门。

    政府和企业的这种新型关系也同时塑造了中央-地方关系的新局面,即中央政府通过对企业的控制实施对地方政府的控制。

    我们可以将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地方关系分成两类,一类是中央政府以及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另一类则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建国初期,国家财政分为中央级、大行政区级和省(市)级三级财政,1953年取消了大区一级财政,设立了县级财政,这样地方的财政仍然是两级,即省(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全国的企业也按照其隶属关系分为中央直(部)属企业和地方企业(省、县)两类。中央企业的企业收入直接归中央财政管理,地方企业的企业收入则按照其隶属关系归入省级或县级财政,也就是说,所有的企业都按照隶属关系归入了"条条"(中央直属)系统和"块块"系统。

    一五时期是国家"重工业战略优先"的发展时期。新中国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都用于发展大型的重工业,这就要求中央具有调度、配置资源的大部分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条条"系统的膨胀是必然的。

    1952年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此外设立了重工业部等15个财经专业管理部门,这些经济管理型的部委占到了政务院所属各部门总数的47%.这些部委既是行业管理部门,又是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的管理单位。1954年这类部委进一步增加,超过国务院所属部门总数的55%.在这种形势下,中央直属企业1953年为2800多个,1957年为9300多个,占企业总数的16%,占工业总产值的49%(朱基主编,1985:43-44),而且这些企业都是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这样,全国大部分的财力和物力都纳入了中央直接管理和调配的"条条"系统。

    1953年,中央统一分配的物资为227种(中央统配112种,部委管理115种),到1957年,这个数字迅速增加到532种(统配231种,部委管理301种)(赵德馨主编,1988:388),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了大部分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资。

    在财政方面,自1953年开始,财政体制由中央统收统支变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划分收入。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开始划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1954年开始实行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与地方财政中央和地方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调剂收入三大类。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调剂收入弥补。如果其固定收入超出了地方正常支出,其剩余部分不再全部上解中央,而是按照剩余部分在地方固定收入中的比重与中央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这种财政体制划分表面上看起来给了地方财政独立的地位,但是由于(1)地方固定收入实际上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2)分成比例每年一变,每年都按照上一年收入和支出的差额进行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省某年收入增长过快,其下一年上解中央的比例就会快速增长。所以这种体制只是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范围,并没有改变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状况。如果从中央和地方负责征收收入的范围来看,一五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5%和55%,但是如果按照财政体制划分后的收入来看,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就分别占80%和20%,支出分别占总财政支出的75%和25%.①[实际上就中央和省的财政关系而言,省级财政除了5%的农业税附加、3%的总预备费和自筹部分资金之外,几乎与中央级的预算单位没有什么区别。县和乡更是没有什么财权。"因此,地方同志说,现在名义上是四级(中央、省、县、乡)财政,实际上是一级半,只有中央一级是完整的,省财政只是半级财政"(薄一波,1991:481)]所以说,全国虽然有一半左右的企业属于地方主管部门管理,但是企业上缴的收入和利润大部分都被中央财政所直接支配。企业能够自己分配的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只占企业收入的3175%(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1984:446、502)。

    随着一五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中央-地方间的基本经济和财政关系的构架已经建立起来。根据上面的分析,这种框架的基本特点是:中央控制了全国大部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管理和分配,这种控制是以计划指标管理的形式,并通过建立在各个工业经济部门的"条条"系统来进行直接的、自上而下的控制而实现的。具体而言,重要的企业几乎全部纳入条条系统直接管理,其他企业则通过"块块"系统间接管理,但是其税收和利润大部分归中央财政进行分配。与传统的体制相比,新中国体制的特点除了中央高度集权之外,更重要的是这种集权控制并非仅仅限于对行政官僚体制的控制,而且还控制了国家的全部经济资源。

    "一五"期间的管理体制,尤其是对工业的管理体制基本是仿照苏联的发展模式展开的。由于将几乎全部资源控于政府之手,这对管理经济的中央部委和地方官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他们具备经济管理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但是当时的中国并不具备这种人力资源的条件。

    从一五计划的执行情况来看,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成功的,被有的学者称之为工业化的第一个"黄金时期"(胡鞍钢,2007)。但是,由于水平的限制和官僚体制本身具有的因循保守的特点,要在短时间内实现"赶超战略"却相当困难。同时,这种管理体制又为用控制的放权和发动竞赛提供了体制上的条件。此后大跃进中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中央政府或者毛泽东主席对于探索一种新的工业化模式的尝试(Lieberthal,2004)。从现存的历史材料中,可以看到毛泽东主席和中央政府的高层领导人对于突破苏联模式、以一种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快速发展经济的讨论和决策过程(薄一波,1991)。总的来说,这种探索最终以大规模的经济放权和地方动员为主要标志,在中央-地方关系上似乎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

    由于将绝大部分权力集中在中央,除了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毛泽东主席还感到,中央政府内部的主流在强调平衡关系和发展速度的问题上,也存在保守的倾向。1955年12月27日,毛泽东主席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指出,"现在的问题,还是右倾保守思想在许多方面作怪,使许多方面的工作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现在的问题是经过努力本来可以做到的事情,却有很多人认为做不到。"(毛泽东,1956)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毛泽东主席又提出"要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1956年到1957年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①[这些文件包括1956年5月的《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1957年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和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开始逐步、有计划地下放工业企业、商业和财政的管理权限给地方。这些政策是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思路以及1957年的"反右"运动相呼应的。②[1957年的反右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集权运动。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到几十万人被划为"右派",实际上也为大跃进期间的激进政策做了思想和舆论上的准备。这个方面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两者的关系以后将另文详论]自1957年下半年开始,毛泽东在多次会议上开始批评1956年的"反冒进"思想,1958年3月又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基本思路。

    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在1958年2月底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通过,表述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其实质就是力争经济建设的高速度,在计划指标上体现为"超英赶美"的赶超战略。

    一般认为,毛泽东的思想和地位是解释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主要因素,大跃进的发动似乎主要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动员过程(胡鞍钢,2007)。但是我们如果仔细考察1957年的政治经济形势,就会发现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即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实际上会内生出大规模放权和开展地区间竞争的要求,作为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手段。这种要求只是以自上而下的放权过程体现出来的。

    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对"反冒进",是以毛泽东主席在一系列会议上③[具体参见薄一波(1991),陈吉元(1993),李锐(1999)]的"反反冒进"的发言为主要表现的。这些发言与其说发自毛泽东本人的激进思想,毋宁说是从中央到地方基层一部分官员共同推动的结果。以中共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为代表的对农业合作化速度的限制,以及以周恩来、陈云为代表的主持经济工作的高层官员对经济发展过快、比例关系失调所采取的反冒进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地方官员争取扩大地方权益、强行推动合作化的做法,党内的发展思路出现了一些争论和摇摆。这除了导致1957年春全国许多地区的"退社风潮"①[退社,主要是浙江等地区出现的农民退出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高级社)的群体现象]之外,还导致了1957年经济发展速度的放慢,即所谓的"马鞍形".这构成了"反反冒进"和社会主义总路线出台的基本历史背景,也被批评为党内的"右倾主义",再借用毛泽东主席本人的话来说,就是"党内的有些同志离右派只有五十米远"(李锐,1999)。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管理中的高度集权与思想领域中的自由思潮同被看作是"右倾主义".因此,思想领域内的反右实际上是统一思想,而经济领域内的反对右倾主义则表现为扩大地方自主权、发挥地方积极性以加快经济发展的"反反冒进",后者无疑会受到某些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和呼应。②[这个说法还没有强有力的历史材料支持,只是一个尝试性的假说。但是从大跃进期间许多地方官员的表现来看,应该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党内的反反冒进与党外的反右运动相呼应,抑制了与中央不一致的言论和思想。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被认为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贯彻中央加快发展速度的思路。在实践上,1957年的经济速度放缓也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局势构成了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基本背景。

    自1958年初开始,中央政府开始全面下放权限,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规模放权的变革。在行政管理方面,将原已虚化的大行政区重新加强,成立了东北、华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北、西南7个大协作区,要求其分别建立大型的骨干企业和经济中心,形成具有完整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此后不久又要求其下属各省也力图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在企业管理方面,开始大规模下放中央直属企业,与1957年的9300多个中央直属企业相比,1958年中央直属企业只剩下1200多个,下放了88%,其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下降到13.8%(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1984)。同时,各企业的自主性和管理权也迅速增加。国家对企业管理的指令性指标由原来的12个减少为4个,企业的财权和人事权也迅速扩大。在财政体制方面也进行了巨大的变动,地方的财政收入从"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体制变为"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同时地方的收入基数和支出权限也迅速增加。与这些方面的权力下放相配合,建立起了"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体制,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对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可以安排本地区的建设投资和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公共事业项目。在这种形势下",二五"时期国家的工业生产计划中只剩下产品产量指标",一五"计划中的其他五种指标①[其他五种指标是总产值、商品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新产品试制和生产大修]都被取消了。基建计划也只管当年的投资和主要建设内容。工业产品中国家计委统一管理的产品种类也大幅减少。中央直接征收的财政收入比重,1959年下降到只占财政总收入的20%.在生产的其他方面,如基建审批权、物资分配权和招工计划权也都全面下放,地方基本可以自主基建投资,中央统配和部管物资从1957年的532种减为1958年的429种、1959年更减少为285种(中国物资经济学会编,1983:91-92);职工人数和城镇居民数量大幅度增加。

    这种全面放权的确快速而有效地刺激了经济增长。一五计划时期,工业的年均增长率只有18%.而1958年的工业总产值比1957年增长了154.8%,1959年又比1958年增长了136.2%.在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基本建设投资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建国后10年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为1212亿元,其中1958和1959两年的总额为584亿元,占到了10年投资总额的一半。②[这些数字见苏星和杨秋宝编《新中国经济史资料选编》,内容是国家统计部门1960年代颁发的一些统计数字,其中关于产量产品的数字明显存在严重的浮夸,本文引用的投资数据相对可靠,亦仅供参考。按照《中国统计年鉴(1981)》的数字,1958到1960年三年的基建投资总额为996亿元,比一五期间五年的总和多出81%.这两列数字基本相符]而这种投资扩大是地方竞赛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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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显示出了1958年的异常情况。1957年,在全国的工业总产值中,部(直属)中央企业占44.5%,地方占55.5%,到1958年中央则只占13.9%,地方占86.1%.与1957年相比,新建地方工业企业(不包括手工业和社办工业)达56158个,比原来的地方工业总数48658个还多7500个。到1959年,地方社办企业达到20万个以上,①[这些数字也来自《新中国经济史资料选编》,数字可能有不尽不实之处,但是地方工业竞赛的局面可见一斑]工业的地方竞赛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可谓空前绝后。当然,竞赛也更加明显地表现在农业和钢铁指标以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自1958年下半年开始,各种钢铁和粮食的"卫星"满天飞,浮夸风吹遍了各级大大小小的地方政府。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指标竞赛竟然导致了主要的产品产量指标完全失真,最后在基层的县、公社、生产队之间连彼此真实的粮食库存都搞不清楚了。②[伯恩斯坦(Bernstein ,1984)文中提及的一个案例生动地说明了饥荒时粮食库存信息的混乱情况]

    大跃进引发的地区竞赛带来了经济结构的畸形以及灾难性的严重后果。在此期间,重工业增长了2.33倍,轻工业增长了47%,农业下降了22.7%.各地区纷纷追求建立独立的经济体系,利用中央的放权片面扩大经济规模,使得地方经济以"水多加面、面多加水"的方式不断扩大(胡书东,2001)。这场竞赛带来的后果也是世所共睹,此文不再赘述。

    伴随着"以钢为纲"开始的大跃进运动,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在主要的钢铁、粮食和其他重要产品的指标上展开的一场空前激烈和规模巨大的"锦标赛".这场锦标赛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决定了这场锦标赛的基本走向。在锦标赛期间,地方政府变成了追求指标和效率的巨大公司或厂商,动员其所有能够控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实现高指标。评价地方政府表现的标准变得简单清晰,完成指标成为最高的、惟一的标准。正如我们在文献评述部分的分析所言,政府与公司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其目标不够明确,政府的公共支出涵盖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各方面的优先顺序会因为地方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而锦标赛体制在短时间内统一改变了政府行为各方面的优先顺序,其他一切都要为"锦标"让路和为"锦标"服务。在大跃进期间,这个锦标主要就是钢铁和粮食产量。

    第二,"层层加码"是推动这场锦标赛的基本作用机制。追求"锦标"引发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造成了"层层加码"的动员和管理制度。

    上级政府为了完成指标或者追求更高的指标,其基本策略就是动员下级政府展开"锦标赛",并设置一个比自身目标更高的指标。这在中央的"两本帐"策略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每级政府都制定"两本帐",第二本帐的指标高出第一本帐,上级的第二本帐作为下级的第一本帐。在从上到下制定计划时按照第一本帐,但是在执行计划和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评价时用第二本帐作为标准。①[这种"两本帐"制度最早由薄一波发明,并向毛泽东主席提出建议,后来成为大跃进中的指导性工作方法。薄一波也承认:"我这个建议是个失误,因为两本帐或三本帐的观念为计划的层层加码打开了一个重要的缺口。中央带头搞两本帐,各级就都搞自己的两本帐,下到基层,同一个指标就有六七本帐了"(薄一波,1991:682)]在各级政府的这种策略下,"层层加码"成为必然。"两本帐"的方法带来的另外一个严重后果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行为的信息流通不畅,甚至造成混乱。由于中央最多只能了解和掌握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一本帐",所以根本无法对基层政府的行为做出评价。同样的道理,每一级政府只能掌握其直属下级的情况。这为大跃进及后来的饥荒中的虚夸和瞒报现象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三,"软预算约束"决定了这场锦标赛的失败命运。虽然地方政府的行为变得"公司化",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像市场中的公司那样存在预算约束,即使有约束的话,也是"软预算约束".这个术语是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耐用来描述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企业的行为特点的,指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往往倾向于盲目扩大投入,不顾及企业的投入产出效率(Kornai,1980)。与国有企业相比,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更加"软化".锦标赛一经发动,往往为了追求高指标而不计成本。从大跃进的实践中可以看出,锦标赛体制本身并不会内生出地方政府狂热追求高指标的约束力量,而是相反,竞赛在压力之下愈演愈烈。只有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之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力图终止竞赛。

    在中国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史上,这是一个似新实旧的现象。与传统制度相比,锦标赛得以产生的根本的体制性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上述的三个特点虽然在形式上很少在传统政治体制中出现,但其萌生和成长的基础就根源于传统的集权体制。不同之处在于,这场锦标赛无论在中央的高度集权和短期的高度放权上都极其极端和剧烈。大跃进的深层机制在于,看似高度分权的锦标赛实际上是在高度集权和国家对社会资源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展开的。也就是说,全面的高度集权和控制才是锦标赛得以发动的最重要条件。这种控制表现在政治控制、思想和媒体控制以及资源控制三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政党-国家政治体系实现的政治控制。通过党的体系,中央实现了对地方官员人事晋升的高度集权。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权实际上牢牢掌握在党委第一书记手中,省长、市长只是执行党的决策的行政长官,所以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可以通过非科层化的方式展开。

    中共中央有权力随时撤换、调动各级政府的真正领导,而撤换、调动的重要依据就是对党的忠诚和是否走"革命"路线,而是否忠诚和走革命路线则是以在政策和实践上响应、执行党的号召即"政治表现"为重要依据的。所以在锦标赛发动的过程中,经济上的放权和政治上的集权——即对地方官员的动员、"过关"、考察和调动是同时进行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中共中央组织部等,2000)我们统计了自1957年到1964年各省省委第一书记和省长的人事变动情况(见表4)。

    表4  1957-1954年省级领导变动情况统计①[统计只限于省委第一书记和省长的变动,年度间只要有变化就记为一次(西藏、新疆没有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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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1958和1959两年是省级领导调动最为频繁的两年,其变动次数占了8年间变动总数的42%.这种人事上集权的一个特点是其高度的非程序化。某个官员响应迟缓、执行不力,会因为"政治路线"的问题而被撤换而不是出于行政上的理由。这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之后全国开展的反右倾运动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高度的政治集权表现在对落实中央计划、完成高指标上,中央除了要求负责干部逐级参加地方会议,还要逐级检查。①["省委要在县、区、乡、社的计划中选取一些最好的和少数最坏的送给中央审查。省和专区的计划都要按期交中央,一个也不能少"(见中共中央《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对于没有完成的,要给予处分。②[毛泽东主席强调:"冤各有头,债各有主",完不成生产或调拨计划,要按纪律办事,要铁的纪律,不要"豆腐纪律","马克思要与秦始皇结合起来"(薄一波,1991:706)]

    在1958年初由毛泽东主席亲自修订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更是明确了锦标赛的基本形式:"省和省比,市和市比,县和县比,社和社比,厂和厂比,矿和矿比,工地和工地比。可以定评比公约,也可以不定。农业比较易于评比,工业可以根据可比的条件评比,按产业系统评比".另一个特点是这种控制逻辑不仅限于中央和省,而且层层扩展,一直深入到被高度组织化的普通工人和农民当中。"忠诚-表现"成为考察官员乃至普通人"政治正确"的基本逻辑,这对全民投入大跃进运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学者通过研究发现,省内的"入党积极分子"在人口中的比重与本省在大跃进之后的非正常死亡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这种逻辑对推动锦标赛的巨大作用(Yang,1996)。

    其次是通过党内外的政治运动和以媒体为中心实现的对信息系统和社会氛围的控制。李锐在《"大跃进"亲历记》中说:"毛泽东是依靠'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来推动'大跃进'的。'阶级斗争'是一种手段,它形成了巨大的政治压力,一切对'大跃进'的异议、怀疑都可列入'阶级斗争'的范围,作为敌对阶级的'动向',迫使那些即使对'大跃进'有不同看法的人们,也不能不参与到'大跃进'中来"(李锐,1999:289)。

    对媒体的控制是发动全面锦标赛的重要条件。这种控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压制与锦标赛目标不协调的声音和言论(唐秀平,2000),另一个功能则是宣传甚至夸大参赛者的成绩来推动锦标赛在全社会的全面展开,并制造比赛的强烈氛围(郑凯歌,2008)。

    再次是资源控制。政府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全面控制是锦标赛发动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如果我们按照资源配置的手段将社会经济资源分为"体制内资源"(政府计划控制)和"体制外资源"(市场控制),那么,通过对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和三大社会主义改造,市场基本不再是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手段,几乎全部资源都通过政府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来进行配置和再分配。在这种形势下的分权只能是政府内部中央向地方政府的"放权"而非向市场和社会的分权。由于资源的再分配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指标和计划体系,所以地方政府无法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行动者,只能是在中央政府的指挥棒下进行比赛的参赛者。在这种竞赛中,竞赛的胜利者得到的奖励是完成或超额完成指标任务后的荣誉,很少能够通过比赛得到不受比赛的发起者控制的额外利益。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控制,中央政府在经济上的分权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并表现为"公司化"、"软预算"和"层层加码"的地方政府行为,实现短时间内快速的经济建设高潮。但是,恰恰也是这些控制手段导致了这场锦标赛的失败。在高度的政治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竞相通过制定高指标、全面动员社会经济资源以实现高指标来表现政治上的忠诚,公司化和层层加码就是实现这些指标的必然手段,而且为中央政府所允许和鼓励。高度的资源控制使得地方政府并不关心投资和建设的长期经济效益,而只是以扩大投资规模为目标,同时,由于在锦标赛期间地区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关系,地方政府则努力建立辖区内完整的工业体系,重复建设和地区保护主义盛行并成为锦标赛期间的一个主要表现,这两个方面都导致地方政府行为的软预算约束现象。高度的思想和媒体控制则同时导致以浮夸、隐瞒为特征的信息混乱,使得中央政府在全面严密的控制之下部分失去了真实的地方信息来源。有研究表明,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灾害严重的省份通过向周围省份调出粮食的"支援"举动隐瞒省内的灾情(周飞舟,2003)。这种现象的悖论在于,中央在这方面实施的控制越严密,则越难以知晓地方的实际情况,最后只能以全面收回权力来控制局面,锦标赛就此结束。

    中央政府之所以能够迅速收回权力,也与其对资源的全面控制有关。以行政手段集中经济权力是中国政府调整宏观经济的有效做法,当然这是以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全面掌控为前提的。在重新集权之后,计划经济就又回到放权前的局面,经济增速减慢、企业活力下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指的就是这种由集权-放权逻辑导致的经济波动和周期。

    "大跃进"是一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分权"实验。在这场实验中,钢铁、粮食等主要产品的指标成为衡量地方政府政绩和竞赛的主要内容,我们看到了举国欢腾的经济建设场面。但是,这场竞赛之所以能够发动并推向高潮的制度性条件却是高度集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在严密的人事、思想和媒体控制之下,经济上的分权实质上只是局限于锦标赛场景之内的"放权".没有严密的集权控制,这场比赛就发动不起来,而反过来,恰恰是这种严密的集权控制导致了比赛的失败。本文将这种体制称为"锦标赛体制",并非意味着锦标赛是这种体制的常态,而是因为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会周期性地产生出锦标赛的内在需求,只要条件成熟,它就会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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