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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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矛盾的激化,中国的社会稳定问题在引起多方面的关注。许多研究或明或暗地预示,如果这些社会矛盾得不到缓解,某种形式的社会动荡就可能会发生,有人甚至认为,现在已经到了1989年社会动荡的边缘(王绍光等,2002)。

    因此,如何分析和判断中国社会稳定的形势,就成为判断中国社会未来走势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从目前有关的研究来看,研究社会不稳定的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些社会现象的结构变数与社会动荡的关系,而对其中的机制与逻辑缺乏足够的关注。本文将从某些结构变数发生作用的机制和逻辑入手,来探讨社会不稳定发生的可能模式。

    一、社会动荡的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社会动荡的讨论虽然有很多,但对社会动荡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界定。人们所说的社会动荡指的是什么,往往是非常的含糊不清,是指有组织的集体上访 有一定规模的游行和示威 还是指一种大规模的社会运动或造反或非法暴力 要使问题进入可讨论的状态,就必须对所要讨论的问题尽可能加以明确的界定。

    为了明确起见,我们在这里将社会动荡划分为如下的几种类型:

    1、 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

    这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诸如集体上访1和小规模的游行示威等社会抗拒形式。这种社会抗拒的特征,是发生在既有的体制框架之内,规模一般较小2,而且一般不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的色彩和政治目标。之所以将其列入需要关注的社会抗拒之一,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现有的体制缺少处理频发的小规模常规性社会抗拒的安排3,二是无论是官方还是学者似乎都认为,频发的常规性社会抗拒可以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往往要求下级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 局部性的社会抗拒。

    这里所说的局部性有两层含义。第一,社会抗拒的目标是单方面的;第二,这种社会抗拒只是发生在某个局部的地区,如一个或几个城市。如2002年年初在大庆和辽阳发生的工人社会抗拒事件,就属于这一种。与前一种社会抗拒相比,这种社会抗拒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某种组织性因素的出现4。同时,其影响也远较前者为大。更重要的是,目前的体制似乎完全没有处理此类社会抗拒的安排。一般地说,这样的社会抗拒事件也不一定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目标,但由于目前的体制似乎完全没有处理此类社会抗拒的安排,因而政府对此类事件的敏感,往往高于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政治含义和敏感性。

    3、 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

    这种社会抗拒事件是跨地区性的。例如1989年的“六四运动”。这种社会抗拒不仅会产生很强的组织因素,而且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其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秩序的冲击也最大。人们最担心的社会动荡,一般指的就是这种社会抗拒。

    人们一般所说的社会动荡,实际上涵盖了上述几种不同的社会抗拒类型。这是在分析社会动荡的时候必须注意的。然而我们注意到,在目前对中国社会稳定和社会动荡做进行的分析中,很少注意到社会抗拒的不同类型,甚至也不明确说明社会动荡的确切含义。这样就使讨论很难深入进去。

    二、可能的模式与逻辑

    社会抗拒的模式涉及如下的问题:事件的起因或诱发因素、可能的抗拒形式、对社会的影响等等。分析社会抗拒的模式及其逻辑,可以使我们能够更有把握和根据地预见中国社会抗拒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1、导火线的不可测定性。

    各种社会抗拒往往都因某种突发性事件而触发。因此,突发性事件与社会抗拒运动之间的关系,就成为研究社会抗拒时人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但实际上,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线,是很难预测的。比如在几年前,人们就很难预测到在falun功的问题上会出问题。也就是说,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线往往由很多偶然因素构成的。如果说我们现在就能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的具体导火线是什么,那无异于算命先生。

    2、 腐败很难成为社会动荡的直接动因。

    之所以要将腐败的问题单独提出来,是因为许多学者都将腐败的问题作为最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社会动荡的一个因素5。因此我们不能不对这个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我们看到,尽管有众多的学者都强调了腐败对引致社会动荡的作用,但腐败与社会动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 腐败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方式导致社会动荡的 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充分论证。如果我们对一些相关的文章进行分析,大体可以看出下面的一种论证思路:腐败----民众的不满情绪----社会抗拒(社会不稳定)。在这两个环节的论证中,第一个环节,即腐败导致民众的不满情绪,是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论证的。近些年来多次抽样调查的数据都表明,在人们所不满的各种社会现象中,腐败一直居于前列。而且在相当的一些年份中,对腐败现象的不满程度都在上升6。这样我们大体可以确定,这个论证思路中,第一个环节是可以成立的。

    但问题是,第二个环节,即人们的不满情绪或最不满的因素是否就是最容易引发社会动荡的因素 则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论证。直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现一篇文献能够充分地论证对于腐败的不满可以导致大规模的社会抗拒。根据接触到的社会抗拒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由腐败引起的小规模的上访(一般是以一个村庄或一个企业为单位),但在第二和第三种类型的社会抗拒中,我们找不到直接由腐败导致的案例。其实,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腐败制造的是一种“社会公害”。所谓“公害”的特点,是人人有份,但分摊在每个人头上的并不多。一个官员贪污1000万元,一个人不到1 分钱。如果一年腐败的数字是100亿元,一个国民分摊不到10元钱。在一个处于温饱阶段的社会中,人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现实利益,而腐败虽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不满,但却很难成为社会动荡的直接动因。

    3、 作为动员手段和象征的腐败。

    虽然腐败很难成为社会动荡的只动因,但如果社会动荡发生,反腐败却往往会在当中起重要的作用。分析包括“六四”在内的大规模社会抗拒和近些年来发生的局部性社会抗拒,都会发现,一旦社会抗拒发生,不管其直接的原因是什么,“反腐败”都会成为进行社会动员的一种重要的口号和手段。

    反腐败之所以能在社会抗拒中充当动员的象征和手段,这当中有几个原因。首先,正因为腐败是一种公害,人人有份,因此,在反腐败的问题上,人们的意见是最一致的。正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就连腐败分子都痛恨腐败”。正因为如此,如果在社会抗拒中由反腐败而实现成功的动员,则使得不同群体和阶层的人们能够突破人群的边界,而共同参与到社会抗拒中来。其次,反腐败会为社会抗拒增强道义感。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由反腐败进行的社会动员,也往往造成很强的情绪化色彩。再次,社会抗拒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往往也确实都与腐败有关。因此,说反腐败一般不会成为大规模社会动荡的直接动因,并不意味着反腐败不会在社会动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7。

    4、 腐败进入社会抗拒的主题之后----

    依据前面对社会抗拒类型的划分,一般地说,在大规模的社会抗拒中,腐败才会成为社会抗拒的真正主题。在反腐败进入社会抗拒的主题之后,会导致社会抗拒两个特征的形成。其一,是情绪化。因为腐败是一种最令人痛恨的社会现象。在这样的社会抗拒中,往往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形:不管最初导致社会抗拒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最后社会抗拒的目标会演化为反腐败。并通常会提出根治腐败的一揽子方案。其二,意识形态化。因为腐败往往是与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联系在一起的。当反腐败成为社会抗拒的动员机制时,社会抗拒往往会迅速的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并将政治体制的改革作为社会抗拒的明确目标。如果是由于一项具体的政策引发的社会动荡,双方完全可以谈判,就修改政策达成妥协。但如果抗议的指向是反腐败,问题就会复杂化。因为在反腐败指向的社会动荡中,不仅人们是高度情绪化的,而且缺乏达成妥协的办法,因为唯一的办法就是政府或执政党给出一个反腐败的承诺,但显然这很难满足人们的要求、平息人们的情绪。

    三、导致社会动荡的深层因素

    上面的分析大体可以表明两点。第一,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线往往由很多偶然因素构成的。是很难事先预测的。第二,在一般的情况下,腐败不会成为社会动荡的直接动因,但在大规模的社会抗拒中,反腐败往往会成为社会动员的有效手段。在明确了这两个因素之后,我们可以将目光转向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的那些深层的原因。因为尽管突发性事件的导火线是很难预测的,但导致社会动荡的那些深层原因是可以分析和预测的。但同时也要说明的一点是,即使是在分析这些深层原因的时候,也不能简单地将社会动荡看作是某些结构参数的必然结果,而必须注意这些结构参数与社会动荡之间的逻辑与发生机制。由于本文的篇幅,这里不可能对下述因素中的逻辑和机制进行详细的分析,而只能提及其中的一些要点。

    我认为,导致社会动荡的深层因素主要涉及下列的几个问题。

    第一是失业和下岗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可能是中国在21世纪上半期要面对的最严重的问题。根据民政部2001年社会保障绿皮书,城镇真实失业率由1993年的5%左右,上升到1998年的8-9%,2000年接近两位数(10%),即1200万到1500万。实际失业人数可能高达2650万或3000万(陈佳贵,2001)。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是在于,一是它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存,人们最容易在这个问题上忍无可忍。根据有关资料,1999年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在1500万-3100万之间,其中主要是失业和下岗人员;二是波及的面大,现在城市当中失业下岗人员就达几千万人,加上农村事实上存在的约2亿潜在失业人员,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有这样多的失业或潜在失业人口;三是没有常规性的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中陆续发生失业下岗人员的社会抗拒。

    对于失业下岗人员的社会抗拒,需要关注如下的几个问题。第一,目前中国的失业下岗人员是一个独特的群体。主要是原来国有企业的工人,其年龄大体在40-55岁之间。因此,这个群体的社会抗拒具有很强的阶段性8。第二,他们拥有较强的组织资源。近些年来发生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抗拒行为表明,原有的单位体制以及居住的相对集中(大部分住在原来的单位宿舍区)为这种社会抗拒提供了重要的组织资源。如大庆和辽阳的失业工人示威,就是以原来的单位为组织框架的。第三,生命周期的因素。根据我们的调查,失业下岗人员中涉及到基本生存问题的并不多,引发社会抗拒的主要是养老和医疗问题。随着这批人的不断老化,以就业为主题的社会抗拒会减少,而以养老和医疗为主题的社会抗拒将会增加9。从上述的几个特征来分析,可以大体预期由失业问题引起的社会抗拒,可能呈现出下面的模式:小规模的或者局部性的社会抗拒,仍将频繁发生;其拥有的独特的组织资源,使得其社会抗拒行为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度;目前是这个群体社会力量的高峰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时也由于对失业状况的无可奈何的默认,他们的要求会逐步分散化。总的来说,由这个群体发动大规模的、整个社会的社会抗拒的可能性并不大。现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另一个失业群体的形成,这就是新生代的失业群体。这里的新生代失业群体主要是指城市中具有初中或高中学历、没有机会进入大学学习、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年轻人。他们的年龄大体在18—30岁之间。将来的就业压力主要是来自这个群体。随着这些人进入结婚和生育年龄,他们的经济负担和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因而对就业的要求也会增加(在他们结婚和生育前,生活基本依靠父母)10。

    第二是农村和农民负担问题11。尽管中国城市中的严重失业问题仍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存在,但可以推断,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中那些与就业有关的改革措施的大体完成,城市中的失业问题会变得越来越常规化。而农村的问题却相反,中国的农村问题,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严峻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经济虽然以7-8%的速度在高速增长,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不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得到改善,相反却出现了绝对意义上的恶化的趋势。根据官方的统计数字,1997—2000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90.13元增加到2000年的2253.4元,同一时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分别为4.6%、4.3%、3.8%和2%12。农民收入增幅连续四年呈下降趋势。但这还是平均数字,里面包括了个别“高收入户”的独特贡献。在平均数字的背后,实际上很难有数据表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是增加的。

    我们知道,大多数农户的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二是在乡镇企业做工的收入,三是在外地打工的收入。首先,在最近的几年中,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下降了30—40%,在农副产品的总量没有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农民从出售农副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应当是减少了的;其次,近些年来,许多乡镇企业开始处于不景气的状态,乡镇企业中就业人员净减少了2000万人,在其仍然在乡镇企业中就业人员工资没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农民从这个途径获得的收入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增加;第三,外出打工人员的收入没有明显增加。因为在最近的几年中,农民外出打工的人数是大体稳定的,其人均收入也没有大的提高。相反,在许多地方还出现了拖欠打工者工资的现象。仅在2001年,拖欠的工资总数达到300-400亿元,相当于1000万个农民工没有领到工资。将这三个因素考虑进来,可以看出,就大部分农民来说,近些年来收入并没有实质性的增加,很可能是在下降。

    因此可以说,近些年来,中国农村的状况是在不断恶化之中。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数从90年代初的8000万下降到90年代末的3000万(按人年均收入625元计),但是还有约2000万人处在温饱线的边缘,若按照联合国人均每天1美元收入的贫困线计算(相当于农村年人均收入的水平), 贫困人口则更多。根据卫生部2001年的报告,近几年来,中国平均每年自杀人数约为25万,自杀未遂人数据估计超过100万,其中90%在农村,并且女性比男性高出25%。农村女性的自杀率约为十万分之三十三。而农民所承担的沉重的经济负担,更是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根本性因素13。

    近些年来,农民的上访和骚乱,已经有相当的数量,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根据于建嵘先生的研究,近十年来,仅湖南省,无论在湘南、湘西,还是湘中和湘北,都出现过大规模的农民反抗事件,其中,上万人的农民反抗事件就有二起,较大规模的有十多起。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的社会抗拒,主要是以下面的几种方式进行的:一是个人或规模不等的集体上访;二是小规模的暴力事件,如冲击基层政府等;三是为数很少的局部性社会抗拒(包括非暴力的与暴力的)。尽管在一些地方农民的社会抗拒开始带有某种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总起来说,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并不强,组织性程度也很有限。但在农民的抗拒活动中,有两个特点是特别值得重视的。其一, 是表达的滞后性14。其二, 是冲突程度的“跳跃性”。从沉默到剧烈的冲突之间,几乎没有过渡的过程。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 同时也由于怕遭到乡村干部的报复, 往往能忍就忍了。但一旦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 就会铤而走险,其反抗就会以相当暴烈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三是贫富悬殊问题。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在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数据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都是这个结论。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如果短期内没有政策来调节的话,还会继续恶化。

    在中国,贫富悬殊的问题,会以何种方式引发社会动荡,还是一个缺少系统研究的问题。但就面前而言,有两点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仇富情绪在普遍滋长。围绕2002年下半年揭露出来的刘晓庆偷漏税案和2003年初发生的山西富豪李海仓被杀案所引起的舆论,特别是网络上自由发表的评论,就可以明显感受到这种仇富情绪之强烈。第二,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因为在关于贫富悬殊的议论中,人们往往将这种状况与权钱勾结和利用权力瓜分国有资产联系在一起,同时政府通过再分配调节社会贫富悬殊上的无所作为,也正在引起民众的不满。但在具体的逻辑关系中,不断加大的贫富悬殊究竟会以什么方式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从目前看,至少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处于贫困状态的底层社会的社会抗拒,另一种是在其他导火线引发之后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

    四、社会抗拒更多地将会以社会治安的形式发生

    对于由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的可能性不能估计过高。这主要是考虑到如下的几个原因。

    1、中国社会结构的弹性。

    在过去的20年中,人们曾经多次对中国社会做出过危机与崩溃的预测,但事实上,这些预测都没有得到事实的应验。于是,有人甚至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中国的预测为什么总是测不准15 其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就是人们往往看到了那些能够酿成危机甚或崩溃的因素,但却对这个社会自身的弹性,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样,就往往导致对危机的事实上的夸大。

    不能否认,这个社会有很脆弱的一面,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的是,这个社会本身也具有相当强的弹性。正是这种弹性,使得这个社会能够在面临严重危机的紧急时刻化险为夷。这里所说的严重危机包括60年代初期的大饥荒、60到7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80年代末的社会动荡等。这种弹性的来源是多方面的。首先,三七开的城乡人口结构,使得这个社会有一个很大的处理社会代价的空间。个人化的追逐利益的方式,使得人们在追逐利益的时候,很少直接向整个社会挑战。其次是政府掌握和运用资源的能力。起码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政府的手中还拥有相当的资源。这种掌握和运用资源的能力,使得政府在社会危机发生的时候,能够将这些用来救急,用来化解或缓解社会矛盾16。第三点,在90年代之后,中国社会结构进一步分化,不同社会群体的追求也呈现出更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注意力也大大分散了。这样也就降低了整个社会采取一致行动的可能性17。社会结构的这种弹性,使得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大大下降了18。

    2、精英的联盟及其定型社会的力量。

    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社会中最有力量的几个社会集团开始整合并形成结盟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如下的几个因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80年代末开始形成的"稳定话语",形成了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联盟的基础。80年代末的事件使双方共同认识到,"不稳定"既不利于统治和权力,也不利于商业活动。因此,保持稳定是双方共同的利益之所在。第二,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80年代末事件的基本背景之下,中央政府一度采取压制私营、民营和乡镇企业的政策。但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中层政府官员立场鲜明地站在了后者一边,于是有“几不变”政策的出台。由此,在地方和基层的层面上,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此后,在“下海”过程中,一些官员或有极强官方背景的人变为商人,促进了体制内与体制外的亲和性。第三,新保守主义的形成,则标志着一部分知识分子对这个联盟的加入。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个精英联盟不但拥有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而且拥有了对社会很强的支配性。这种支配性一方面表面在其对政府政策和公共舆论的影响上,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对普通民众的支配能力上。回顾一下80年代末社会抗拒发生的过程,就可以看出,当时体制外精英与民众力量的耦合,是这次大规模社会抗拒得以发生的最基本的前提。而在整个90年代,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体制对社会精英进行了成功的吸纳。可以想见,在这样的一种结构背景下,大规模的社会动荡是很难发生的。

    3、“市场主义话语”与对苦难的自我归因弱化了社会的反抗情绪。

    这里首先需要对“苦难”、不满、反抗意识、反抗行动几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基本的澄清。这里所说的“苦难”是指所有可以导致不满的问题项,如贫困、失业等。在“苦难”的基础上可能产生不满也可能不会产生不满;而不满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会产生反抗意识;反抗意识是否会导致现实中的反抗行为,也取决于其他许多条件。

    从上面的图示可以看出,即使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可以让人不满的因素,但与形成现实的不满情绪,是两回事;而形成现实的抗拒意识和抗拒行为,就涉及更多的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存在种种可能会导致社会危机的因素,但由此转化为大规模社会抗拒的其他条件是相当缺乏的。其中一个最值得关注的因素,就是民众的社会心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归因逻辑。在90年代,三种强有力支配这个社会的话语开始形成。一是前面分析过的稳定话语,二是在90年代初期开始形成的民族主义话语,三是“市场主义话语”。在这种市场主义话语中,金钱和财富被视为最终的价值和标准,并将是否能够获得金钱与财富看作是个人能力的结果。在这样的一种话语环境中,尽管一些人感受到社会的不公,但多将自己所处的不利境遇,看作是自己能力不济的结果。因此,尽管有人也会对腐败和社会不公正等现象不满,但最终是将其归因为“谁让咱没有权力呢 ”即把导致社会不公的权力因素也归于个人的能力。这样的一种话语环境无疑可以有效地消解社会不满和抗拒意识。

    4、民众大规模造反的可能性不大。

    从以上的几个方面来看,尽管在今天的中国存在诸多导致严重社会危机的因素,但从现实性上来说,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多少年来,存在着一种“社会矛盾严重----民众会起来造反”的惯性推理逻辑,其实这种逻辑往往是缺乏分析的结果。强调危机的威胁有积极的一面,即敦促政府解决某些问题;但也有有害的一面,即导致政府“过分反应”----不必要的控制,同时用“维持稳定”挤掉许多应该做的事情,等等。

    大规模的民众造反需要三个条件:下层精英的参与和组织、政府的镇压能力不够、主要政治领导人在使用武力时“怯手”。总的来说,当前的社会矛盾确实是严重的,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现实的社会抗拒形式,可能不是民众造反,而是破坏社会治安:如盗窃、抢劫、杀人等19,同时我们还会见到一些新的形式,如春节期间的“扎针”、爆炸等。后者类似于国际上的恐怖主义,都是力量完全不对等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刑事案件中已经开始带有明显的社会抗拒的色彩20。这可能是中国在社会稳定上面临的更现实的挑战。

    五、寻找制度化地解决社会抗拒问题的新方式

    20多年的改革过程,也是社会利益迅速分化的过程。社会抗拒事件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利益分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结果。就其中的绝大多数来说,并没有太强的政治意涵。但问题是,在政府那里,某种程度来说也体现在学者的研究中,往往更多地是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意义上来定位这种社会抗拒行为。由于多年来一直对社会冲突采取一种不正视的态度,因而在社会中缺乏有效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手段。所采取的权宜性措施又往往以高压为特征。这样的权宜性措施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冲突产生的问题,反而往往会激化矛盾和冲突。同时,由于长期缺少理性解决冲突的意识形态话语和文化环境,整个社会对冲突的看法往往是非常僵硬的,即使是在由于利益而引发的冲突中,也很难进行对话和协商,缺少共同的规范和共同使用的语言,相反,在冲突中表现出来的更多是相互的恐惧,这样就人为地强化了社会冲突的敏感性。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科塞(Lewis Coser)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就认为,社会冲突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也可起发泄释放的通道的作用。当然,谁也不会说,在一个社会中,社会抗拒越多越好,越激烈越好。但适度的社会抗拒和社会冲突,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并不完全是坏事。关键是我们的社会要为解决这些冲突做出安排。

    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要防止在社会抗拒和社会冲突中形成主要的断裂带。因为在这些常规性的抗拒和冲突中,如果不形成主要的断裂带,一般就不会酿成大的社会危机。比如, 在象美国那样的社会中, 几乎在每一个问题上都存在分歧、对立和冲突。越战还在进行, 国内的反战运动就风起云涌;堕胎是否合法, 意见针锋相对;在对伊拉克的战争上, 美国内的分歧甚至比国际上还大; 哪怕是象申办奥运会, 是否承办世界杯这样的事情, 意见的分歧和对立也无处不在。人们不能不奇怪,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度, 天天分歧, 时时对立, 而且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用来吵架和对立的议会, 这个国家怎么就不乱, 而且至今看不出要天下大乱的迹象。可以说, 其中的原因之一, 就是每一种分歧和对立都有一个不同的阵营, 因而社会中形成不了一条主要的断裂带。

    相反, 在另外的一些社会中, 却是许多冲突都是围绕一条主要的断裂带展开的。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一次冲突几乎都使原有的断裂带进一步加深, 结果是冲突和对立越来越尖锐,对社会造成的冲击也越来越严重。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六四”时的情景,就不难发现这条主要断裂带所起的作用。

    这里我们应当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从一般利益要求向骚乱的升级。从一般的利益要求升级到骚乱,与下面的两个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是某些政府官员善于制造、激化冲突而不善于缓和和平息冲突。这一点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相当普遍地存在。一些官员将农民视为“刁民”,整治的办法无所不用其极21。二是人为堵塞上访渠道。上访几乎是中国社会中唯一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个渠道经常处于不畅通的状态。在许多地方,都实行“政治承包”,而且是一票否决。比如,规定一个乡镇一年到县以上政府机构的上访次数,超过了就追究乡镇领导的责任。由于实行这种制度,基层政府的官员,往往不是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决问题,而是将上访者看作是破坏他们政绩的捣乱分子,甚至加以迫害22。

    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要防止社会抗拒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冲击,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包括建立规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及能够有效处理由此带来的种种问题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王绍光等,2002。“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战略与管理》,第三期。

    胡文凯、胡国辉,“农村基层行政中侵权现象的思考”。《人大研究》1999年第二期。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2。“中国居民社会心态跟踪分析”,载汝信等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康小光,2002。“未来3-5年中国大陆政治稳定的分析”。《战略与管理》,第三期。

    欧阳斌,“昊昊青天岂能容----农民负担问题特写”、《乡镇论坛》1993年第八期。

    社会转型课题组,1998。“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潜在危机”。《战略与管理》,第五期。

    苏北:“你懂多少法”,《半月谈》1999年第三期。

    汤晋苏,“农村中潜伏的危机不可忽视”、《地方政治与行政》1993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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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访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种民众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依据1995年10月28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2这里所说的规模在数量上很难界定。根据实际的情形,我们可以将小规模界定为参与社会抗拒的人不超越一个村庄、工厂和居民委员会的范围。

    3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情况往往为这种制度所不容。一种是集体上访,一种是越级上访。越级上访有固定的指标,如果一级政府管辖地区民众越级上访超过了指标,有关的官员将受到处分,俗称“一票否决”。在京石高速公路两边,也不时可以见到“依法治访”的大字标语,意思是:依法整治上访者。在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许多地方的墙壁上都刷有“越级上访就是违法”的标语。河南浚县屯子村墙上的标语则是“严惩越级上访”。而因越级上访被打击报复的事例更是经常可以见诸报端。在基层,对待越级上访的一般性惩罚措施,是非正式的“报复”,在有的地方,则存在行政拘留的手段,从而导致矛盾的激化。非正式报复的例子在媒体上时有披露。如安徽怀北市、杜集区两极乡镇企业局协同弄虚作假,几年来虚报利润数以亿计,骗取荣誉和奖金。统计干部李春洁奋而举报,而结果是举报人却成了最不受欢迎的人,成为全市唯一的一名下岗人员,弄虚作假者不仅没有受到任何人遣责,却照样异地为官。东莞市长安镇霄边村村民蔡景祥,怀疑村委会成员贪污,组织村民到上级政府上访,结果引来强烈报复。他被以“聚众闹事”为名劳教一年不说,老婆也因向上访申诉而被拘留十五天。不仅如此,蔡景祥夫妇将商铺租给一香港人,却不能拿到营业牌照,负责办牌照的官员告诉那位港商,商铺的业主得罪了大领导。此外,还有警告说:“中国这么大,搞死你很容易!”

    4比如,在2002年3月大庆工人的社会抗拒中,就出现了明显的组织因素。在中国前面的情况下,这种组织性因素有两个来源,一是失业下岗人员原来“单位”的组织资源。二是在社会抗拒中形成的新的组织。如在大庆工人的抗议初期,买断工龄的工人们已经自行组织起了一个临时工会,叫做 '大庆石油管理局买断工龄职工临时工会委员会', 并且选举了工会代表。

    5 2000年由中共浙江省纪委组织的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显示,腐败被列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零点公司的调查结果也表明, 2001年度,5.6%的居民认为贪污腐败问题“不太严重”,或者“一点也不严重”;近九成市民认为这个问题“比较严重”,甚至“非常严重”。

    6 相关的调查包括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稳定问题跟踪研究与对策课题组在2001年进行的调查表明,对“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问题的回答中,城市居民选择的前5项因素依次为“腐败官僚主义”、“失业下岗人数增加”、“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和“治安恶化”。农村居民选择的前5项因素则依次为“农民负担过重”、“腐败官僚主义”、“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败坏”和“失业下岗人数增加”(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2)。在中央纪委系统1996年以来连续6年的调查中,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中的头号问题,1996年为通货膨胀,1997-2000年为腐败,2001年转为失业与就业,腐败居第二位。从中央党校课题组的调查看,地厅级党政干部对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或问题)的回答,2000年集中在五大问题上:腐败,国有企业,收入差距,下岗失业,农民负担;2001年党政干部认为社会形势中最严重的头号问题依然是腐败问题。腐败问题连续3年位居榜首。

    7 同时,如果分析一下许多发展中国家社会不稳定的案例,也可以发现,严重的腐败会导致制度或政权合法性程度的下降甚或消失,从而使得这种制度和政权在民众的社会抗拒面前脆弱不堪。

    8 有些专家持这样的一种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再过10年到20年时间,这些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下岗人员将逐步步入老龄化,他们的失业问题就自然得到了解决。

    9最近此类事件在不断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原来此类事件多以集体上访为形式,发生激烈冲突的并不多。但在最近的两年间,此类事件中冲突的程度在明显加剧。

    10 对于这个群体,社会一直缺少关注,相关的研究和资料很少,我们对这个群体的了解也非常有限。

    11在2000年最近此类事件在不断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原来此类事件多以集体上访为形式,发生激烈冲突的并不多。但在最近的两年间,此类事件中冲突的程度在明显加剧。的前9个月,全国共发生此类事件605起,参与这类事件的农民达到50.3万人。比上一年增加70.5%。而且规模越来越大,冲突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比如今年初,江西省于都县约有2万名农民因不满地方当局加税,同数以千计的公安发生冲突。其中,约有2000名农民包围于都县地方政府,捣毁窗户和大门,其他人则攻击地方官员的住家。邻近几个乡村也发生大规模骚乱,直到当局增派2000名武警赶到该县协助当地公安平息骚乱。

    12 《经济日报》,2001年9月5日。

    13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民负担,大体可以分为四大块:一是交给市以上政府的,主要包括需上缴国库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农业开发基金,以及全市统一征收的一级电排费和血防统筹费等(全国每年大约为300--400亿元);二是镇政府征收的“五统”(教育附加,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地方交通和优抚)费,镇集资以及其他由镇政府决定征收的款项;村级提留,包括“三提”(公益金,公积金和村行政管理费),村共同生产费和村集资等。这一项,政府的正式数字是600亿元。但实际上可能远远超过这个数字,推算应当在1000亿元左右。从个别地方的调查来看,农民负担中市以上政府和国家所占的份额增长得相对较慢,增长最快的是乡镇政府所占的份额。村级组织占的份额居于中间,但也增长得相当快。正因为如此,民间流行一种说法,“上面轻,中间重,下面是个无底洞”。三是各种名目的摊派和集资。这项负担不可能有一个全国性的数字。四是义务工负担,每个劳动力均在20个以上。每个工以15元计,就达300元。由此可见,中国农民每年总的经济负担,当在2000亿元以上,人均达200元以上。

    14比如, 种田的比较利益低的问题。当秋后农民们出售完粮食后, 一划算觉得种粮不上算, 他很可能当时就决定明年不种了, 但他的这种决定只有他自己以及周围的人知道, 不可能在任何有效的表达渠道中表达出来, 政府及其官员几乎毫无感觉。直到第二年春天确实有些地无人耕种时, 基层官员才会有所察觉, 但由于官方的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的低效率, 信息向上反馈的过程是极为缓慢的。中央政府则只有到秋后有关统计数字上来后, 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而政策的执行, 往往又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从最初的利益表达到问题的解决, 即使从纯技术的角度看, 也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

    15 1997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关于中国未来的争论----为什么权威评论家们对中国去向的预测总是那么糟糕 》。

    16但如果社会慢性危机发生,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什么时候会耗尽,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17值得注意的是,在90年代,在中国社会中有几个名词几乎消失了。其中一个名词就是知识分子。80年代的时候,知识分子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 比如说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等等。这意味着那时候知识分子被认定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但在现在的社会生活当中,知识分子这个词汇已经用得比原来少得多。因为知识分子本身已经高度分化了,体制内的知识分子、体制外的知识分子,进入市场的知识分子和没有进入市场的知识分子,甚至他们的内部还在更进一步的分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工人的概念。在今天,工人的概念虽然没有消失,但是凡是用到工人这个概念的时候,前面都加上了修饰词,国有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笼统的讲工人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很少了。这表明,在过去10年中,中国社会分化呈现越来越细化的趋势。

    18危言耸听者常预言中国的经济或金融危机,甚者有所谓“中国崩溃论”。但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发生严重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第一,金融危机的基本背景是经济高度虚拟化和由于全球化导致的本国政府调控能力的不足;而目前中国经济的虚拟化程度还不算太高,政府掌控的资源使其具有“救急”能力。第二,掌握大金融资本者有海外退路;掌握中金融资本者患犬儒主义;掌握零星金融资本者无能为力。第三,根据第二点,即使金融危机发生,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第四,90年代以来发生的股市几次几乎“崩盘”的危机,在社会层面几乎没有引发任何风波。是可为佐证。

    19近些年来,中国大陆刑事案件发案率在不断上升。根据司法部预防与犯罪研究所介绍,1996年中国大陆公安机关立案的数量为150多万起;1998年这一数字上升为198.6万多起,上升了23%。其中,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同时,犯罪行为危害性也在增大。在犯罪行为方式上,出现了一些凶残的犯罪手段。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华声月报》2001年04月09日)。

    20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1年10月26日晚上,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农民胡文海,持枪杀害14人,另3人重伤。胡在审判的最后申诉中说,“4年来,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 谁又为我们做主呢 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实际上我每年的(炒股)收入都有四五万,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南风窗》2002年2月27日)。

    21 1997年元月至1998年8月一年半的时间内,某县检察机关收到控告农村基层干部“侵权”信件127件。这些信件,或者控告农民人格被侮辱,或者控告农民被捆绑、吊打、踩杠、罚跪、火烤、警棒击打、戴上铐子,还有的被挂上水泥牌子游街示众等等。1998年2月某乡党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与该乡治安队负责人一道,借惩治“刁民”为由,采取非法关押、捆绑吊打、火烤、踩杠等办法,伤害群众十余人(胡文凯、胡国辉,1999)。在正常的工作中,一些官员也往往使用会激化矛盾的工作方法。遇有干群矛盾,往往不由分说,便将农民请进“学习班”,去蹲“小黑屋”,甚至动用专政工具,非法拘禁,滥施酷刑(苏北,1999)。而公安部门也往往介入到激化社会矛盾的事情中来。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创收,滥抓无辜。这就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1992年,一项对农民进行农村“最需要什么 ”的问卷调查收上来,农民在问卷上赫然写着“李自成”三个大字(欧阳斌,1993)。有人认为,近10年来的干群众关系是建国以来最紧张的时期,农民对基层干部的不满,甚至超过了大跃进之后的经济困难时期”(汤晋苏,1993)

    22如广州市白云区郊区唐阁村有数千人家,10年未开村委会,240亩耕地出租的大事,都由村委一手包办。农民把状告到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最后,有6位参与请愿的农民以“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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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1985年10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代表团时说。

    在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中,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在同时,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引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大量出现。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不断加剧。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不仅已经开始构成当今中国社会诸多社会问题的基本背景,而且通过抑制需求,开始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正因为如此,调整利益格局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最重要的主题之一。

    从收入到消费

    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在改革中最早受益,社会中最贫困阶层的收入和生活得到改善。

    在中国改革的最初阶段上,曾经存在过一个短期的“平等化效应”。首先,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在改革中最早受益,社会中最贫困阶层的收入和生活得到改善,其中农民和城市中无正式职业者状况的改善最为明显。其次,是社会中的边缘地带出现了兴旺的气象和发展的生机,农村显现出活力和生计,小城镇出现了繁荣。这样的变化是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必然结果。因为在此前的再分配体制中,社会财富主要是集中在国家手中,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极度“匮乏”。而在从社会边缘开始发端,以市场为基本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无疑会具有一种财富增长和资源扩散的效应。

    在总体平等化效应之下,局部性的收入差距甚至贫富分化开始出现。这种差距和分化主要表现在:为了强化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实行有差别的工资和奖金制度;在新的就业政策和经济体制框架下,允许城市居民进行个体经营,部分本来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成为最早的致富者,同时与一般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拉大;三是早期“官倒”的出现,一些人利用价格的“双轨制”谋取暴利。但总起来说,当时出现的初步贫富分化,主要是体现在狭义的收入上。当时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社会舆论对收入差距的不满主要是针对脑体倒挂,个体、私营业主收入过高,承包、承租者和一般职工收入差距过大,地区之间利益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但总起来说,当时贫富分化的程度还相当有限。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进入相当缓慢阶段,城乡收入差距开始拉大,同时国有资产开始流失,并由此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开始明显失衡。

    国有资产的流失始于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双轨制。尽管从今天的眼光看,双轨制可能也不失为撬动旧体制的杠杆,但由此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是不容否认的。这种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是以“价差、汇差、利差、税差”的形式实现的。据有的学者计算,在80年代,通过“价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1987年为2000亿元以上,1988年在3569亿元以上。进入90年代之后,特别是90年代中期之后,国有资产流失进入更为实质性的阶段。最初是所谓的“圈地运动”。在1987年到1992年的“开发热”中,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以极低的价格将土地批给房地产开发商。然后由这些拿到廉价土地的“开发商”在市场上多次转手,谋取暴利。与此同时,随着企业改制的进行,过去几十年里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开始被瓜分。这个数字有多大,是难以统计和计算的。在最近几年中,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此外,腐败也在财富的聚敛上扮演更为实质性的角色。

    据经济学家钟伟计算,进入21世纪之后,用工企业每年通过压低工资和社会保障而多获得4400亿的利润;实际两个百分点的负利率,至少意味着存款人每年至少损失600亿利息收入;在资本市场上,前几年股市低迷时期,中小股民的损失至少在1.5万亿以上;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二十多年中全部级差地租约2万亿,而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最近几年中实现的。在城市拆迁中实现的财富掠夺更是无法计算。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隐性掠夺。这主要包括:一是在前几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相当一部分人失去基本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原来明显缩小了,至今各种社会保障覆盖面勉强达到城市人口的一半左右。二是医疗、教育、住房的费用大幅度提高。比如近几年中,中国每年医疗费用的上涨幅度达14%,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大大加重了贫困群体的经济负担。实际上上述三个领域价格的飞涨,本身就是财富再分配的过程。几年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就“中国城市贫困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时发现,如果采用人均收入作为贫困指标,则全国城市贫困人口为1470万人;但如换成人均支出指标,则贫困人口总数立即增至3710万人。这说明,支出的大量增加,成为一部分居民致贫的直接原因。

    市场与再分配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产品的分配,都是与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与此相关的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中的首次分配和由国家实施的再分配,是分配国民财富的两个主要手段。在市场机制使得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再分配机制应当在缓解贫富差距上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过去的若干年间,在我国居民收入和财富占有差距不断拉大的同时,再分配却没有能够有效地起到缓解贫富差距的作用。甚至在某些再分配环节上,本来应当起缓解贫富分化作用的再分配项目,反倒起了加剧贫富差距的作用。

    首先是我国财政支出中用于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过小。有专家指出,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突出特征,一是行政经费投入多,社会保障投入少;1990-2001年,行政管理费用年均增速为29.2%,12年间增长了7.3倍,而一些特困群体的社保资金却难以全部到位;二是城市建设投入多,农村建设投入少;三是工业投入多,农业投入少;四是公务员工资增加多,农民增收少。周天勇研究员的研究结果表明,在2004年,我国用于行政公务支出的比例为37.6%,美国为12.5%;我国用于经济建设支出的比例为11.6%,美国为5.0%;我国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支出总量为25%,美国为75%;用于其他支出的,我国和美国分别为25.8%和7.5%。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削弱了国家对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控,造成公共产品的短缺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缺乏,使得在市场造成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再分配难以起到缓解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时还加大这种差距。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产品的分配,都是与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与此相关的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结果是本来收入就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城市居民享受到较多的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而本来收入就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农村居民却很少甚至在某些方面未能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要自己承担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等福利成本。根据有关数据,2001年,全国小学的平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平均是95元,农村为28元,城镇是农村的3.39倍。初中的平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平均是146元,农村为45元,城镇是农村的3.24倍。而城镇人口的收入本来是农村的数倍。福利和公共产品分配不公的结果是使得我国本来就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的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正如人们经常提及的,近年来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差距在三倍以上,但如果将福利和公共产品等因素计算进去,两者之间的差距将会更大。

    即使是在城市内部,社会福利与公共产品的分配也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有限的公共服务资源被少数人占有,比如医疗。据《2005年世界卫生报告》,在各国卫生总费用中,欧洲发达国家政府负担80%~90%,美国政府负担45.6%,泰国政府负担56.3%。众多穷国如印度、古巴、朝鲜、苏丹、瓦努阿图、缅甸、布隆迪,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在世界卫生组织进行的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序中,中国政府只负担17%的医疗费用,位列全世界倒数第四位。

    税收特别是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杠杆。在有的国家中,人们在税前收入的差距可能会很大,但经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这种差距会大大缩小。如在美国,仅累进所得税一项,就使最低收入者群体和最高收入者群体的收入差距,税后比税前缩小了好几倍。但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在有效缓解贫富差距方面作用有限,有时甚至起反向的调节作用。我们以2001年的税收调节为例。先看城乡之间,按有关统计数据,2001年我国个税收入近996亿元。此外,当时农民的税费负担还没有取消。农民交纳的各种“费”,无论是从征收依据(不超过纯收入的5%)还是从用途来看,实际上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农民上缴的各类款项,当在2000亿元以上,人均达200元以上。

    如果将农民负担看作为变相个人收入所得税,当年中国实际个人收入所得税总数当为3000亿元,其中农民缴纳的大约占60%,而农民的全部纯收入只占城乡居民全部收入的33%。如果不考虑农民交纳的税费,城市居民的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的2.89倍。如果考虑到农民交纳的税费的因素,则扩大到3.17倍。

    而在城市内部,情况同样是如此,几年前的一些调查表明,在个人收入所得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另外的一些零星调查更表明,在有的地方的个税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占到了60%甚至70%以上。而工薪阶层工资性收入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左右。这无疑也会扩大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还有数据显示,尽管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个税征收上“逆向调节”的现象是存在的。

    调控为何不起作用

    中国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处在一种非规范的状态下,能够调节的常规手段有限

    应当说,在过去十几年的时间里,各级政府在调节利益格局,扶助贫困群体,抑制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上,做了很多工作。但即便如此,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说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进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事情。其艰巨性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非规范化的状态,能够用诸如个人收入所得税等常规性手段进行有效调控的收入和财富分配过程已经比较有限。

    笔者曾经对2002年的国民收入分配情况进行过一个大体的估算,我们可以以此为例来看看在这一年里,我们共创造了多少财富,这些财富是通过何种渠道,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的 这些财富都分给了谁 政府有关部门能不能监控这个分配过程 如果将折旧等因素忽略掉,可以粗略地说,这一年我们这个社会创造了10万亿的财富。下面我们就看看这10万亿是如何在社会的各个部分中进行分配的。大体可以分成四个部分。第一块是企业的利润,大约1万亿;第二块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大约2万亿,其中预算内收入为1.5万亿;第三块是城镇居民的收入,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如果城镇人口按4.8亿人(2001年的数字)计算,2002年城市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将近3.7万亿。第四块是农村居民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如果农村人口按8亿人计算,2002年农村全部居民的纯收入将近2万亿。这四块加起来共8.7万亿。也就是说,还有1.3万亿找不到主儿,其中包括折旧、非货币化的部分、计算的误差等。应当承认,上述的计算是非常粗略的,当中有重复计算,有误差等,但大体还是看得出来我国国民分配的大致格局。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在共10万亿的财富分配中,首先有1.3万亿找不到主儿。但主要的问题不在这里,而是在城市居民3.7万亿的收入中。这一块比重是最大的,而同时又是最模糊的。因此需要对这块财富的分配加以认真的分析。在这一块中,有一个部分是“工资总额”,按照统计部门的标准,“工资总额合计”是指国有、集体和其它所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合计,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在2002年,工资总额约1.2万亿。3.7万亿去掉1.2万亿,还有2.5万亿。这2.5万亿包括城市中的个体职业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但我们知道,这几块加在一起,远达不到2.5万亿。也就是说,城市居民的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灰色状态,不过我们尚没有办法知道确切的数字或比例。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城市居民收入中,除了工资总额部分是处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外,其余的2.5万亿,即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二,是处在国家的监控之外的。除此之外,我国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存量资产介入了分配,其中最主要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在强征农民土地上获得的级差地租。如果将这个因素考虑在内,每年以不规范的方式分配的财富比例是相当大的。

    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高度非规范化,给调节社会中的利益关系造成了一系列的困难。首先,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表明的,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因为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必须建立在收入分配规范化的基础上,也就是至少有关部门要知道谁的收入是多少,收入的项目是什么。但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的非规范化,除了工薪阶层的工资性收入之外,有关部门对上述数据很难掌握。近年来,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推进,收入分配规范化有所进展,但这种进展也仍然主要体现在工资性收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问题是需要引起警惕的,即中产阶层有可能成为调节利益关系的牺牲品。因为相对来说,以工资收入为主的中产阶层的收入规范化程度是最高的,其个人收入所得税也是最容易征收的。近年来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调节贫富差距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初衷本来是调节贫富差距的,甚至是为了实现“提低、扩中、调高”的目标的,但在实践中却很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即富人群体因为收入高度非规范化而脱避调控时,中产阶层却成为税收调节的主要对象。而我们知道,一个庞大的中等收入者群体的存在,是防止社会走向两极分化的前提。

    其次,政府难以分辨富人和穷人,再分配的调节措施难以准确落实到人头。比如,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由于政府无法确切辨认穷人和富人,就只能将落实低保对象的任务交给居民委员会。但居民委员会也无法掌握居民确切的收入状况,于是就出现了养宠物不能享受低保、使用手机不能享受低保等无可奈何的标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分配也是如此,近些年许多地方都出现该买到房的买不到,不该买到的却买到了,甚至出现高价倒卖房号的现象。在北京市,有的房号就可以卖到十几万元。还有的地方,廉租房建成了,但粥少僧多,迟迟无法分配。其实,说是因为粥少僧多,实际还是无法确切掌握谁是最困难的人,谁最应该得到廉租房。上述问题,其实都是与收入分配的高度非规范化相联系的。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利益表达不仅对于弱势群体,就对于其他群体包括强势群体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去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有媒体指出,这意味着调整利益关系,缩小贫富差距,已经成为共识。舆论认为,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将涉及扩大社会保障面、抑制垄断滋生的不公、运用税收调控手段等多方面的措施,以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但同时需要看到,在利益关系调整上,政策很重要,机制更根本。

    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 在这种变化背后的深层因素是什么 对于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人们已经进行了许多的讨论,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问题,贪污腐败的问题,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等等。但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些不同的因素会共同加剧着社会的不平等 这些因素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贫富分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 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可以说,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

    其实,利益格局严重失衡的背后,往往都无例外地存在这个因素。农民负担问题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顽症,与农民在利益追求能力上的弱势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征地和拆迁中发生的严重不公,是与利益被损害者缺少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与直接关系的;劳工权益屡屡被侵犯,上百万民工辛劳一年后领不到工资,原因也在于他们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追逐渠道。

    争取利益能力差异的制度背景是权利失衡。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起一种相对平衡的、有制度保障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是构建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建立在利益主体分化基础上的博弈经济,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博弈。在这样的体制中,利益表达是博弈的基础。需要看到,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在利益多元化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不是一种多么可怕的现象。在一般情况下,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进一步说,即使某些严重利益冲突导致了社会的冲突,实质上导致冲突的真正原因并不是表达,而是利益对立的本身,甚至有时恰恰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

    在有关利益表达的讨论中,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利益表达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不全面。实际上,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利益表达不仅对于弱势群体,就对于其他群体包括强势群体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不错,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这是因为他们既无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也无非制度化的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方式。

    比较而言,在整个社会缺少规范化的利益追求方式的环境下,强势群体有着用各种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的优势。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非规范化的,而且,强势群体在使用这些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时候,其所付出的代价也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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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是什么 文明在哪里 

    无论在社会学中还是在人类学中,关于文明都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如果我们从简单点的层面来理解,不妨说,文明就是社会生活的一种逻辑。这种逻辑包括理解生活的基本方式、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运作社会生活的基本模式。如果上述这些基本的要素能够构成一个独具特色的整体,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种文明。

    正因为如此,在《历史研究》这部名作中,汤因比把6000年的人类历史划分为21个成熟的文明,即埃及、苏美尔、米诺斯、古代中国、安第斯、玛雅、赫梯、巴比伦、古代印度、希腊、伊朗、叙利亚、阿拉伯、中国、印度、朝鲜、西方、拜占廷。俄罗斯、墨西哥、育加丹。其中前6个是直接从原始社会产生的第一代文明,后15个是从第一代文明派生出来的亲属文明。另外还有5个中途夭折停滞的文明:玻里尼西亚、爱斯基摩、游牧、斯巴达和奥斯曼。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文明与先进落后没有关系。

    在韦伯的笔下,呈现给我们的资本主义文明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呢 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来理解:对现世生活的世俗化态度,行动中体现的一种精于计算的理性资本主义精神,以理性精神为基础的配置资源的市场体制和科层化的社会组织形式。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活的逻辑和运作方式。

    因此可以说,文明不是仅仅表现在制度、律法、政府形式等宏观的安排中,更是体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实践中。

    记得十几年前,北京举办亚运会的前夕,见到某部委的一个朋友。问:今天没上班 答:没有。单位参加火炬接力的人今天在排练。原来该单位有60个参加火炬接力的名额。朋友接着说,单位的办法是,凡是参加接力的,一人给买一身运动服。怕没参加的人不满意,一人给一个高压锅。不久,又看到一个资料:洛杉矶奥运会也有一个火炬接力仪式,但组织的办法是,交20美元就可以跑一棒。接下来,我们就可以提出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了:如果将两个国家组织火炬接力的方式调换一下,行不行 答案是明显的,不行。

    这虽然是一个很小的日常生活故事,但里面却蕴含着一种社会生活的奥妙,一种文明的密码,即不同文明组织和运作社会生活的逻辑与方式。文明在哪里 就在人们日常生活的实践中。

    走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实践

    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社会史”、“日常生活史”、“自下而上的历史”、“微观史学”、“口述历史”研究的进展,有效地推进了人们对社会生活中这个层面认识的深化。不过,有一个差别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在西方,“日常生活史”具有对以“大结构、大过程、大比较”为旨趣的“宏观历史”的反动和解构的含义,而在中国,“日常生活史”则可能是增进我们对“宏观历史”认识的一个途径。

    这不仅是因为日常生活史资料的挖掘可以校正宏观历史的片面与谬误,更在于我们曾经经历的共产主义文明以一种史无前例的方式将宏观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当一个不识字甚至没有进过城的农民决定为一个宏大的制度和抽象的“主义”而献身的时候,当一个没有迈出过乡土社会一步的农民将党的“秘密”“上不告父母,下不告妻子儿女”,但却通过接头的暗号将其交给组织上派来的人的时候,你无法不为这种奇异的宏观微观关系所震惊。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后来还有郭于华博士,就和北大一些研究生(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成了社会学新一代的佼佼者)进行农民口述史的研究,特别是口述资料的收集,以通过口述资料的收集,来研究20世纪下半期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

    对于中国来说,20世纪是一个极不寻常的世纪,一系列的动荡伴随着一系列的革命,在动荡与革命的交织中,中国社会发生着意义深远的变化,中国农村社会从传统走向现代。对于这样的一段历史进行细致的记录和研究,无疑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

    对于这半个世纪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虽然积累了许多官方的文字资料,但民间的口述资料的收集仍然是一个空白。而没有大量的民间资料的积累,对于这个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生活及其变迁的理解就会是不全面不完整的。本计划即是填补这项空白的一个具体努力。

    上面的两段文字,是在《20世纪下半期中国农村社会变迁口述资料收集计划》开始实施的时候写成的。

    在《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农村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一文中,我曾经引用过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这样一段话:“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职责在于对社会的运作进行科学分析。法国一位科学哲学家加斯东·巴什拉说过:‘科学必须发掘隐秘’,这就是说,既然有一个研究社会的科学,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发掘隐秘,特别是统治者不愿看到被揭露的隐秘。”应当说,这些“隐秘”大多是与“日常生活的逻辑”联系在一起的。

    面对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

    日常生活的首要特征在于它的实践性。什么是实践 大体上说,实践状态就是社会生活的实际运作过程。后来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实践社会学,强调的就是要面对实践形态的社会现象,要将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对象。

    更明确地说,实践社会学强调的不是社会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实践性,不是社会学知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可应用性,而是面对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实际上,这涉及到对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现象或社会事实的看法,或者说,涉及到对社会事实性质的假设。涂尔干认为社会学是研究社会事实的。但问题是,究竟什么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在传统上,人们往往将社会事实看做是一种固态的、静止的、结构性的东西(在涂尔干那里是一种集体表象)。面对实践形态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则将社会事实看做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止的。也就是说,社会事实的常态,是处于实践的状态中。就如同在印象派画家的眼中,空气和阳光是流动的一样。

    以实践形态的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社会学研究,是一种与静态结构分析相当不同的研究途径(approach)。

    概括地说,实践社会学可以从两个方面增进对于社会现象的认识。

    第一,是认识论意义上的(epistemological)。我觉得至少可以增加两个东西。真正的事实或真正的逻辑,有时候只有在实践状态的现象中才能呈现出来。也就是说,这些事实或逻辑具有一种“结构上的不可见性”。比如,我们在做农村研究的时候,农民经常会说,谁跟谁近,谁跟谁远,只有“有事的时候”才能看出来。“有事的时候”就是发生利益冲突、发生纠纷的时候。而平时,农民在一起聊天、互相递烟、开玩笑的时候,你是看不出远近的。他们的实际关系更不是由点线组成的社会网络图能够再现出来的。

    第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ontological)。这是更重要的,我把它叫作“实践的增量”。就是说,实践要比静态的结构多出来一块。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公共汽车上,一个人踩了另一个人的脚,也不见得踩痛了,但就因为出言不逊而吵了起来,最后打了个头破血流。有什么理由认为一个人踩了另一个人一脚就必定要发生这种结果呢 没有理由。这样的结果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被踩的那个人在一秒钟前也不知道自己会被踩,而且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反应。可能话说到半道就知道说得太重了,但众目睽睽之下,只有说完。于是,一个影响了整个过程和结果的实践过程发生了。

    仔细琢磨一下就可以发现,上述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就是“紧迫性”:被踩很突然,如果一秒钟前预料到,就可以将脚挪开了;反应的时间很紧迫,如果被踩5分钟后才做出反应,将会非常荒唐可笑。其实,这种“紧迫性”就是实践状态社会生活独有的特征,因为静态结构中虽然存在空间紧迫性,但不存在时间紧迫性。对于实践的独有特征,布迪厄曾进行过很好的论述,但他似乎没有很好解决如何在经验研究的层面揭示实践状态现象的逻辑和特征问题。

    在研究忆苦思甜的时候,我们就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当时进行忆苦思甜,特别是土地改革时期的诉苦,可资利用的条件,相对于那样一场大规模的改造社会的运动来说,是相当有限的。这些条件主要是,党有一个关于阶级和阶级关系的理论,农民由于分得了土地而产生的朴素感情,还有一个就是不同农民以及穷人和富人之间的传统的怨恨。这样的三个因素,并不足以造就一场如此深刻的政治运动。因为这些因素之间是断裂的。但运动的实践过程将它们联系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这些实践包括诉苦技术和仪式的使用。

    以实践的视角看待社会转型过程

    用实践社会学的视角来面对和研究社会转型过程,是我们近些年来努力的一个方向。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建立转型社会学的问题做点解释。

    创建转型社会学的设想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基本信念:如果将中国、前苏联、东欧改革前的社会形态视之为共产主义文明的话,对这个文明的特点、运作逻辑及其转型的研究应当成为当代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发展的新的灵感来源和动力源泉。

    转型社会学作为一个学科性的概念提出来,至少有这样的两层含义。第一,转型社会学不是社会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是一种理论视角。转型社会学意味着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共产主义这种独特文明运作逻辑的理解,以对这个逻辑及其变迁的理解为基础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现象的研究。也就是说,转型社会学要面对的不是某一类特定的现象,而是将所研究的对象置于社会转型这个基本的背景框架之中,更确切地说,是置于有关这种转型的知识框架之中。第二,转型社会学是一个相对独立进行知识积累的学术领域。转型社会学是建立在对于整个共产主义文明及其转型的理解之上,所形成的是有关这个文明及其转型的系统知识。这里有必要强调的一点是,如同资本主义文明一样,这个共产主义文明在日常生活中的运作也是具有一套互相联系的逻辑的。这是将转型社会学看作一个可以相对独立进行知识积累的领域的现实基础。

    但必须意识到,中国的改革过程或市场转型过程与苏东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个区别主要表现在,在苏东,由于市场转型是与政体和意识形态的断裂同时进行的,而中国的市场转型则是在政体连续性背景下进行的。过去我们将这种转型称之为渐进式改革。这个差别是如此的重要,实际上意味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转型过程。在苏东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期发生的剧烈社会和政治变革,几乎完全打破了这些国家在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上的连续性。这种市场转型的特点,在造成种种的社会动荡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市场转型的进程。

    而中国的市场转型过程,人们一般称之为“渐进式改革”。所谓渐进式改革,最重要的含义其实就是政体和意识形态的连续性。

    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实践社会学在研究中国市场转型中的极端重要性。政体断裂背景下的市场转型,基本上是以立法、通过正式制度推进的方式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尽管也存在许多争论,但这些争论基本不是在意识形态的层面上进行的,而主要是在策略和利益的层面上进行的。这种转型过程,为正式制度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中国的市场转型则是发生在非常不同的背景之下。在整个转型的过程中,几乎都伴随着不间断的意识形态争论。如改革初期关于市场经济合法性的争论,后来关于股份制的争论,关于私有化的问题直到现在仍然是一个禁区。这样的意识形态背景,成为市场转型的一种独特的成本。为了缩小这种成本,改革的推进者们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策略。一是将新的的改革措施或市场因素纳入原有的意识形态当中,如“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等。另一种方式,则是“不争论”。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就是能做不能说。而实质性的改革措施,有许多是通过变通的方式进行的。

    可以说,只有了解中国社会转型的动态实践过程,才能把握中国改革和转型中那些最重要的问题之所在。

    实践中的逻辑与机制

    我们提倡“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目的是为了接近实践形态的社会现象。或者说是找到一种接近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途径。布迪厄在倡导实践社会学上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没有找到一种面向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途径。实际上,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是非常难以接近的。我经常举一个例子。稍微有点物理知识的人都知道,阳光是流动的。有的人还会进一步说,流动的速度是每秒30万公里。但如果让一个画家在画布上把阳光的流动性再现出来,却是非常不容易的。但印象派画家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我过去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就是力图解决实践状态的可接近性问题。但是“过程—事件分析”只是接近实践,并不是分析本身。

    对实践形态社会现象的分析,是需要另外讨论的一个问题。

    在后来的文章中,我们又进一步将实践社会学的关注点,概括为四个因素,即过程、机制、技术和逻辑。

    在这里,过程主要是指我们一直在强调的“事件性的过程”。过程实际上也是实践社会学的基本入手点。因为正是过程,特别是事件性过程,才会将实践的逻辑鲜明地展示出来。然后就是机制。

    机制实际上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那些因素起作用的具体方式。

    技术则是指在实践的过程中,实践活动的参与者在使用怎样的一些技术和策略,以及他们是如何使用这些技术和策略的。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这个因素呢 主要是为了凸现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因素。实践是实践的参与者能动地发挥作用的过程。这种能动的作用,是塑造实践逻辑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而逻辑,则是我们研究的目标。实践社会学在面对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的时候,要找到的,就是实践中的逻辑。然后通过对这种实践逻辑的解读,来对我们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解释。面对和解析共产主义文明,是我们提倡实践社会学的目的,也是学术抱负与社会关怀的动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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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近两年,在思想理论界,关于我国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了一系列的争论,这些问题涉及如何看待权力与市场、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对外开放与自主发展等等。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争论中,充斥着一种明显的线性思维方式:将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当作历史的必然;将某些可以作为教训的历史作为经验;不考虑特殊的历史背景而将某些逻辑绝对化等。在这里,我试图通过对新比较政治经济学(new comparative political economy)一些理论的介绍,引进看待这些问题的一种更为广阔和复杂的视角。

    一种超越对立的新视角

    其实,有关上述出现在中国的这些问题,大约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世界范围内也集中争论过,而且在争论的过程中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个阵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后来被称之为“新比较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学派开始出现。这个学派孕育于19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已经在理论界产生了重要而广泛的影响。新比较政治经济学对于发展研究的贡献,与其说在于独特的理论,不如说在于其独特的视角。在面对1960年代逐步提出的有关现代化和发展的一系列争论的时候,他们基本上都不取各执一端的态度,而是依据各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分析经济和社会现象在不同条件下的特殊因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尤其强调足以影响因果逻辑的中介变量的作用。该学说的目标,就是在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互相矛盾的理论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补充的关系。

    促成这种新的视野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将一些原来在发展理论中一直被忽视但又非常重要的因素重新纳入到视野之中,如国家的作用、阶级分析、人民群众的作用等,新比较政治经济学重新将这些重要社会因素纳入到了自己的分析之中。

    国家与市场的关系

    在发展研究中,对于国家或政府在发展中的作用,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乃至针锋相对的争论。

    以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和社会进化论为学术背景的研究者主张,应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降到最低的限度;而另外的一些研究者则极力强调在落后国家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而且在这当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到一种分野: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的现代化论者更加钟情于市场,而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发展理论家却更强调政府的作用。之所以如此,不在于后者更喜欢政府,而是他们认为这些发展中国家民间的经济力量很弱,这样就不得不经常需要政府来扮演企业家的角色。

    然而从实践上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历史则提供了多样性的启示:有些国家在政府的推动下,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也有一些政府积极介入经济发展的国家,经济却一直处于停滞的状态。东亚国家的发展过程以及由此总结出的东亚发展模式,经常被作为前者的证据,只是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由于东亚模式的弊端开始逐步暴露出来,人们才开始对此进行新的反思。而一些拉美国家,特别是当时的智利和阿根廷,经常被作为后一种逻辑的例证。

    在对这些国家的发展过程进行大量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新比较政治经济学认为,虽然国家与市场的关系还要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总起来说,韩国和巴西这样将国家干预与市场取向结合起来的国家,要明显优越于像智利和阿根廷那种由军人建立的、允许市场无限制运转的体制,后者往往造成反工业化的结果。然而,仅仅看到政府干预与市场取向相结合的优越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同样是实行这种结合的国家,韩国和巴西等国实现了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印度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其经济发展却相当缓慢。

    问题出现在哪里 新比较政治经济学认为,关键的因素是在于国家与政府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其中一个是政府机构的能力。印度和非洲的一些国家,由于种族冲突、宗教冲突、部族政治等种种原因,强有力而稳固的中央政府无法建立,国家经常处于动荡之中,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和协调能力是相当有限的。相反,韩国和巴西等国的政府则较为稳定,而且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二是政府独立于社会中各利益群体的自主性程度。比如一些非洲国家政府的社会基础非常脆弱,因此急于在农村和城市的上层阶级中寻求支持,于是就用利益来直接进行收买。这就形成某些非洲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独特特点: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干预,在口头上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实际上则是通过国家干预使利益分配更有利于上层阶级,并提高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这对于我们看待政府职能与定位问题有着直接的启示。在政府较多直接介入经济活动,甚至直接成为市场中的利益主体,政府与商界关系越来越密切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政府的超越性和公正性,已经是一个越来越现实的问题。在我国一些地方,经济社会政策偏向个别强势群体,在劳资关系中立场更多地站在资方一边等现象远不是个别的,甚至一些地方出现官员“傍大款”的现象。这种状况必然会扭曲政府的定位与职能,甚至成为损害公正和秩序的根源。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如何保持和重建政府的自主性与超越性,使得公共权力能够公正地行使,将是我们要面对的严峻问题之一。

    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总起来说,尽管新比较政治经济学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论著不少,但所形成的理论远不如关于国家与市场和增长与民主的理论那样丰富。但其中的一些观点依然可以对我们思考中国的问题有所启迪。

    关于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的传统理论有两个突出的特征:第一,认为在经济增长的最初阶段上,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增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第二,认为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会自动地导致收入分配平等的趋向。而在这两个最基本的观点背后的,则是一个未经论证的假设,即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对于这种逻辑关系,在学界一直存在质疑的声音。从经验上来看,在一个长时段里,确实存在收入不平等,从低到高再到低的趋势,即所谓的倒U型曲线。问题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阶段上的极度不平等是怎么出来的,是自然出现的,还是社会针对之前严重的不平等所采取的干预措施的结果 更进一步说,其中间阶段不平等的严重化,是不可避免的规律,还是由于经济社会政策失误造成的教训 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真的存在直接的、严格的因果关系吗 而且,不同国家发展的历程也表明了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复杂而多变的关系,比如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型工业化浪潮中,拉美的经济快速增长与巨大的贫富差距被称为“双重奇迹”,而东亚国家和地区以及以色列等国家,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了相当平等的收入分配,以至于这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之为发展与平等最为和谐的地方。

    对增长与分配关系的研究,新比较政治经济学认为,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一种如传统经济学所认定的那样一种负关系。在那些严重依赖对外贸易的小国中,由于在资本和强大的工人运动之间达成了默契与妥协,由于工人可以得到失业救济金、免费的或给予补贴的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工资”的补偿,他们往往会对雇主限制“市场工资”的要求作出让步,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会有积极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有在上述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出现。也有相当多的个案研究可以证明,在社会福利与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这样明显的因果关系。比如像奥地利和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国家,社会福利较为发达,经济增长是很快的;但像法国这样社会福利发展居于中游的国家,以及像日本这样社会福利较少的国家,经济增长也都是很快的。

    这些研究实际上暗示了这样一种结论:收入分配的平等与不平等,固然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联系,但是它也有相对独立的一面;收入分配的平等化,不是经济增长某个阶段必然的结果,而是与另外的一些因素密切相关;收入的平等状况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是线性的,而是由于其他因素的作用而呈现多重的状态。

    在我国,就收入差距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来说,人们看法的分歧就更大。然而我们认真分析就可以发现,其中不乏线性的简单化论证。因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可能是不同因素导致的结果,而这些因素既可能是正常的市场竞争,也可能是权力寻租甚至是腐败。不同因素造成的贫富差距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会是相同的吗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下,以及在不同的经济发展环境下,贫富差距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会有什么不同 在两种相当不同的背景之下,贫富差距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会呈现出一成不变的逻辑吗 

    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生活的种种的变化,会不会对民主政治的推进产生积极的影响 在发展理论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而这种对立到现在也没有消失。

    值得注意的是,新比较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发现,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与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许多使用跨国统计分析方法所进行的研究,大都证明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会直接对民主政治的推进产生积极的影响。相反,从历史比较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则与此完全不同。他们认为,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变迁,与政治民主化之间并没有一种明显的正相关。

    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是有自己充分的经验证据的。如何对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进行解释 新比较政治经济学为此提出了“相对阶级力量”以及“国家相对于社会的强度”这两个概念,以解释经济发展与政治民主化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所谓“相对阶级力量”,实际上是指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尤其是在对待民主化过程有着不同态度和立场的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但新比较政治经济学认为,只是用“相对阶级力量”的概念来解释民主化的进程还是不够的,同时还要辅之以对国家作用的考察,也就是必须考察“国家相对于社会的强度”。

    东亚的例子更典型地说明了必须用“国家的相对强度”分析来补充“阶级相对力量”分析的必要性。东亚国家发展的前期,以专制的政权推进发展几乎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比如,当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基本是出口导向。这种政治模式确保了统治当局和上层精英对劳工阶级的控制和政治排斥,从而保证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但与另外一些国家相比,东亚国家在促进经济增长上无疑是成功的。一些学者认为,这直接与下面的因素有关:这些国家此前大地产的力量就比较弱,工业化起步前又都进行过土地改革,大地产的力量进一步被削弱。这样就使得东亚国家的政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也正是这个因素使得这些国家能够在经济发展的较高阶段上,顺利实现民主化。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韩国。

    就此而言,至少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在政治民主与经济发展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一些学者提出,应当更加重视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政府对经济的干涉程度和卷入方式、政党关系以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作用。而民主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情况就更为复杂。在比较专制的政权下和在比较民主并有广泛政治参与的政权下,都有过经济发展的成功和失败的情形。而在民主国家中,情况也各不相同,不能否认的是,有相当一些国家的民主政权未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但如此简单的结论是容易产生误导的,关键的问题要看,是民主政权中的一些什么因素对经济增长产生了负面作用。

    国际因素与国内因素的关系

    在许多关于发展的理论中都包含着对国际因素的强调,特别是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就更是强调国际因素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而新比较政治经济学则更加强调国际因素与国内因素之间的互相作用,它对发展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研究所作的贡献,大体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第一,外部因素的作用改变了特定国家内部发展的逻辑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新比较政治经济学对国际移民所作的大量研究。在二战以后,跨国劳动力流动大量增加,这种现象不仅对流出国与流入国的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也影响到生产的过程与组织,同时还对两方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间接而重要的影响。其中的影响之一,就是这些移民有相当的一部分是以非正式的方式进入流入国的劳动力市场的,结果是加速了流入国中的某些行业中的“非正式化”的趋势。

    第二,依附型发展的可能性及其条件。用新比较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发展中国家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国际纽带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上。而要形成这样的一种能力,国家的作用是异常重要的。该理论虽然注意到变革国际经济关系的余地是存在的,从而依附型发展的机会也是存在的,但同时也提醒人们,这种余地也是有限的。

    第三,国际因素与国内因素的双向互动关系。既然在国际依附格局不变的条件下,改变国际经济关系从而实现依附型发展的余地是很小的,那么,依附国家的出路又何在呢 新比较政治经济学认为,必须把国际因素与国内因素的互相作用,看作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而不能在国际因素与国内因素上偏执一端。尽管在既有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下,依附型发展的余地是有限的,但如果能够利用这有限的发展机会,就能够在一定程度内重建国民经济,从而使他们在国际分层秩序中提高自己的地位,并增强与发达国家商谈其经济关系的能力。这一点已经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程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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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在去年的年终专稿《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中,我力图表明,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利益的时代”。可以说,2005年的中国,利益博弈是最突出的主题之一,而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件和现象都与这个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为利益博弈提供制度安排 如何保障利益博弈相对公正地进行 如何解决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 

    利益博弈浮出水面

    在2005年,一系列的利益博弈事件将作为象征性的标志,表明中国开始进入利益博弈的时代。

    “两税合一”受阻。2005年3月的“两会”期间,“两税合一”的议案没能付诸表决。这意味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努力再次遭到失败。《华尔街日报》对此报道说:“这使外资企业暂时赢得了一场胜利。”

    两税合一问题近几年就在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中进行酝酿,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的利益博弈也就由此而展开。从阵营来看,可以看出,大体是财政部、内资企业和部分专家学者为一方,商务部、外资企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为另一方。2005年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公开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但也几乎就在同时,2005年1月5日,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的报告出台。报告提出,希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就现有的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并且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份报告后来被称之为外资企业的联合上书。更有人说,这是外国企业联手要挟政府。在2005年1月中旬,在跨国公司联名“上书”国务院的时候,金人庆曾感慨地说:“现在为中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少了,而为外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多了。”

    房地产调控与反调控。房地产调控与反调控的博弈,可以说是这一年中涉及利益面最广、博弈技巧最纯熟、悬念最多、结局也最扑朔迷离的一场博弈。房地产是近年来聚集资源最多,因而牵扯的利益关系最广泛的一个领域,而房地产集团也是目前中国发育程度最高的一个利益群体。

    房地产集团最漂亮的一次博弈是2003年成功反对掉了央行的“121文件”,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说,在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一个利益群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影响甚至改变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这还是第一次。而恰恰是这次房地产商的胜利,导致了2004年中国房价的扶摇直上。2005年,更加关注房地产热社会和政治后果的中央政府终于连出重手,实施宏观调控。从政府两会报告中提到要稳定房价开始,从“国八条”到“曾四点”,再到新八条,都表明了政府稳定房价的决。到了5月份更是发出了更有震慑力的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政府对房地产的关注可以说是前所未有,有人称之为“刀刀见血”,一招紧似一招。而更令人印象深刻的,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和不分地方政府进行的反调控。一年时间过去,究竟鹿死谁手 目前的胶着状态显然还不能提供确切的答案。关键是要看明年房价的走势。

    官煤勾结与官煤整治。在2005年,连续发生的大规模矿难,使某些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黑幕开始暴露出来。由于矿难,湖南娄底市一煤矿老板的两个笔记本被发现,上面记录了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的事实。由此,官煤勾结这个“隐性秩序”得以曝光。随后揭露出来的大量事实表明,正是官煤勾结的利益链,形成了腐败包庇违法,违法酿成事故,事故最终造成矿工死亡的“矿难逻辑”。

    连续不断的矿难,使得中央政府痛下决心,整治官煤政治,这就是著名的“撤资令”。而这次的“撤资令”实施得似乎比以往任何一次政令都更为艰难。尽管“撤资令”已经用“既往不咎”的原则做了事先的让步,但相关的方面似乎并不买账。在官煤勾结最严重的地方,主动撤资的为数寥寥,甚至有官员宣称“宁不当官,决不撤股”。于是,许多省份不得不将最后期限加以延迟。在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之下,各地陆陆续续报上了“撤资”的数据,但这些数据与其说令人振奋不如说令人失望。在一些地方则传来“明撤暗持”的消息。

    利益集团与利益联盟

    事件的背后是结构。在这一系列的利益博弈中,人们可以发现两个在不久前还很陌生的事物,这就是利益集团和利益集团所结成的联盟。应当说,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化的必然结果。在利益分化的基础上,不同的利益主体在逐渐发育起来,而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利益主体的整合,就是利益集团。而利益联盟的实质性内容则取决于具体的制度背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权钱的结合几乎是利益联盟的一种普遍形式。

    强有力利益集团的形成无疑要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因此,最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总是首先诞生在资源最集中的领域。在这当中,房地产商无疑是一个发育程度最高的利益主体。过去十几年间,房地产业积聚了大规模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由此形成的房地产集团以自觉的意识甚至集体的力量影响政府政策和社会风向的努力也是最早的。早在90年代初海南等地房地产泡沫破灭之后,房地产集团就开始力图影响社会政策。而在最近几年中,电信、石油、电力、汽车等垄断或强势的产业集团,似乎都在开始利益集团化,并开始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明显的影响。

    财富的规模、现实的利益以及历史的积累,造就了这些利益集团的团体意识和集体行动能力。有一篇报道讲到华远的任志强,说他三分之一的时间用在了参加研讨会、撰写文章参与论战、在各地组织商会活动上,为此他一年坐了160多次飞机;采访他的记者说,采访中有一半的问题是有关国家政策,在很多公开场合,同行们总是期待着他对政府的批判。任志强曾任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的轮值主席,他的这种经历、他的企业在业内的地位以及他个人的秉性,都当仁不让地使他成为这个利益集团的领袖和发言人。应当说,在市场经济中,利益集团的发育是一件正常甚至是必需的事情。问题是如何对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进行规范以及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平衡。

    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利益集团的行动要真正取得效果,最有效的办法是与行政权力结盟。房地产集团所具有的巨大社会能量,无疑在于其与权力的联盟。近些年来在政绩、财政压力以及其他种种因素促发下导致的地方政府对于“经营城市”、“出售土地”的兴趣,则为房地产与地方政府的结盟提供了可能。地方政府官员在土地征用、地皮出让、工程项目中的腐败行为,更成为这种联盟关系的粘合剂。而在官煤政治中,权钱的勾结就更是怵目惊心。这种联盟关系,直接影响到利益博弈的实际过程。以房地产为例,一些地方房价的飞涨,其实就是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合作的结果。在调控之初,与之联盟关系最松散的投机客成了牺牲的对象,而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的联盟直到目前都还非常牢固。

    对于目前正在形成的利益集团,有几个问题是很值得重视的。

    第一,利益主体的发育是相当不均衡的,特别是强有力的利益群体开始出现某种寡头化的迹象。在房地产行业中,在其他的一些垄断行业中,甚至在一些竞争性领域中,都在显露出寡头化的某些迹象。尤其是与行政权力有着密切关系,甚至是牢固结盟关系的群体或个人,寡头化特征就更是明显。不过,与俄罗斯的“寡头化”不同的是,中国精英寡头的问题之所以凸现出来,与其说是由于其自身的强大,不如说是由于其他群体的无力状态。

    第二,强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裂痕在加深。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贫富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裂痕在加深。一条社会主要“断裂带”隐约在形成之中。在网络上,人们可以看到对精英的奚落和羞辱越来越多,而精英本身似乎也变得越来越专横和霸道。当房地产商说,我们是给富人盖房子而不是给穷人盖房子的时候;当北京的出租车公司所有者说,换什么样的车型是我们公司的事情与消费者无关的时候;当有知识精英说普通老百姓反对我的观点恰好说明我正确的时候,我们既可以体会到精英的霸道与专横,也可以体会到精英与大众之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裂痕在加深。

    第三,力量失衡的博弈导致的是群体间的财富掠夺。无论是房地产热,还是汽油涨价;无论是教育产业化还是医疗价格的飞涨,都使人感受到其中利益分割或利益再分配的含义。而且,在这次房地产热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即中产阶层开始成为掠夺对象。一篇报道的醒目标题就是《掠夺经济使中国的中产阶层迅速消失》。因为房价的上涨,受到影响最直接的,就是作为购房主体的中产阶层。

    利益博弈的新手段

    观察2005年这几次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并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利益博弈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一系列以前在我们社会生活中不曾存在过的利益博弈手段在开始使用。比如,在房地产博弈中,要挟、挟持、绑架,这样几个过去很少用到现实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名词,不止一次被提及。这些名词不仅表明利益博弈新手段的出现,同时也表明这种利益博弈的程度之激烈。

    对于这些新出现的利益博弈手段,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一些特征。

    从暗中较劲到公开博弈。我们是一个权力本位的社会,而这种权力本身又是高度集中的。这样的制度特征使得利益博弈不太容易以对抗行政权威的方式进行,而是更多采取暗中较劲的方式。在海南等地房地产泡沫破灭之后,房地产集团所使用的手段也仅仅是鼓动一些学者一般性地倡导政府要放松银根,很少直接涉及房地产,大体是一种旁敲侧击式的博弈。到了反对“121文件”时,就已经直接面对主题了,但方式主要还是呼吁,至多是上书。而在这次房地产调控中,更为硬碰硬的实质性博弈开始出现了。甚至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和某些政府部门,也不时地从幕后走到台前。在调控最较劲的时候,主管房地产的建设部某官员就曾表示,政府不希望房价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房价的大落对老百姓没有好处。不久前去职的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在退休前曾有过一句惊人之语:“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定的东西有时都出不了中南海!”应当看到的是,现在的所谓政令不通,背后往往有着利益掣肘的因素。

    手段日趋纯熟。在房地产调控还在酝酿甚至进行中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就坚称本地的房价是合理的,没有泡沫;在调控开始之后,一些地方政府和某些政府部门则与开发商联手努力将中央政府的调控解释为不是要房价下跌而只是放缓房价上涨的幅度;在中央表明态度之后,一些地方很快就报出房价下跌的数据和消息,以促使调控早日收兵;更技术性的做法则是推迟高档房开盘时间造成房价结构性下跌的假象。而且,有关方面不时发出诸如如果房价大幅下跌会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威胁。这样的做法,在以前的政治社会生活中都是很难见到的。在房地产调控中,人们还可以看到一种现象,即不同利益方公布或使用的统计数据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在内的房地产联盟拿出的住房空置率和房价上升幅度的数据,都明显低于其他部门或机构的数据。这意味着,作为权威数据发布者的有关部门,开始将数据作为博弈的手段。而对于官煤政治的整治,有人则担心,整治本身是否会成为重新洗牌的工具,是否会使得更强的利益集团取代在整治中受到打击的利益集团。从目前情况,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

    借民众要挟政府。央行3月16日宣布上调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并要求上调个人房贷首付款比例的调控措施后,有不少人表现出对政策出台的愤怒与不满。易宪容在分析这种情况时指出,其中就有既得利益集团在借民众的误解来要挟政府的因素。人民网发表《地产寡头走向霍多尔科夫斯基 》一文,其中讲到,在房地产调控中,社会被整体挟持。眼见着房价摇摇欲坠,这些出手阔绰的老板们突然变得体恤民情起来,异口同声地指责政府调控房价最终只会伤害中低收入阶层,不仅“让穷人买不起房子”,还会让工薪阶层现有的房子大幅贬值,家庭资产急剧缩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工薪阶层被房地产大鳄绑上了房价博弈的战车。该文指出,所有的论调都可以归到同一个目标,那就是阻止更多的后续调控政策出台,拼命保住自己辛苦吹大的房地产泡沫。

    暴力的使用。近几年中我们社会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暴力现象的蔓延。仅仅是在最近这几年,我们就可以看到许多暴力事件的发生。这些暴力现象几乎发生在社会所有重要社会群体或社会主体之间,比如老板对雇工使用暴力,雇工对老板使用暴力;老板对老板使用暴力,甚至还有官员雇凶杀害同事;开发商对被征地或拆迁的居民使用暴力;地方政府或执法机构对民众使用暴力,一些人对政府官员或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比如陕西就发生一系列的武装袭警案。就连最不该互相使用暴力的社会主体之间,也经常出现用暴力解决问题的做法。在这当中,越来越多的强者对弱者使用暴力的现象似乎更加值得关注。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强者一般不太愿意向弱者使用暴力,因为一来是强者在经济、权力、法律甚至话语等各方面都具有优势,他们完全可以使用合法的手段使弱者屈服;二是强者是穿鞋的,顾忌也多,使用非法暴力所要付出的代价要更大。如果强者频频对弱者使用暴力,可能意味着一种更深层的失序,即完全不顾规则和合法秩序的强力与暴力的原则,开始成为利益争夺和解决利益纠纷的手段,这将导致社会生活的西西里化。

    利益博弈背景下的改革反思

    上述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在终于导致了对改革的反思与论争。先是去年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后是今年由“医改报告”引起的争议,使对改革的反思浮出了水面。这次对改革的反思和论争,无疑将会对中国未来的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的反思和论争又一次将中国置于十字路口的位置。

    有关改革的论争,无疑起因于近年来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利益失衡。前一段时间,在网上广泛流传着这样一篇帖子----《我是含着眼泪写这段话的:去你妈的“阵痛”!》,话说得有些激愤,但问题的实质是明确的。这里有必要分清“阵痛”、“改革的必要代价”和“不合理的利益剥夺”。现在付出代价将来会补偿的是阵痛;即使是将来得不到补偿,但是为改革所必需的是改革的必不可少的代价;但近几年一些群体利益的损失实际上已经超过了这个范围的。

    导致改革中利益关系失衡的,是以利益集团形成为基础的扭曲改革机制的出现。在最初的时候,对改革的扭曲还主要是发生在政策实施的环节上。而在最近几年间,随着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发育,其对政策制定环节的影响明显增强。在一些重要政策的制定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这些利益群体的影响和作用。同时,随着政府部门利益主体化,部门利益也开始成为影响决策甚至立法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改革已经越来越受制于利益的因素。在90年代中期之后,住房制度改革几乎是最后一项利弊参半的改革,而在此前后的其他改革,大多是以既得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结局,甚至最后演变为一场利益或财富掠夺的战争。

    这场对改革的反思反映了在改革共识上的分歧,但改革的进程不会倒转。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推进改革,需要凝聚新的共识,造就新的动力。

    第一,适时调整改革的目标,形成新的改革观。经过20年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现在的问题就是走向一个好市场,还是一个坏市场。完善已经基本确立的市场经济基本框架,是对改革提出的现实要求。一个好的市场至少包括下面三个要素,一是从经济的角度说,市场经济的体制相对完善;二是从法治的角度说,法治基本健全;三是从社会的角度说,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在最近几年中,中央政府相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转变增长模式”等一系列新的发展理念,据此我们可以说,实现这些发展理念的体制基础,就是一种好的市场经济体制,一种好的社会体制。

    第二,需要对已经进行的改革进行反思。要形成改革的新动力、新共识,需要对已有的改革进行反思。但反思应该建立在负责任和理性的基础上,因为那种意识形态化的僵硬对立,会妨碍对要害问题的准确判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并且缩小选择的弹性空间。同时,为了能够形成新的动力和新的共识,对既有的改革进行完善、矫正甚至是补偿是必要的。至少应当考虑如下几点。一是将兼顾程序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原则作为新体制建立的原则之一;二是以社会保障制度、分配制度、就业和劳动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扩大改革的收益者范围;三是通过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对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较为严重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三,形成推进改革的新机制。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表明,需要一种对改革进行综合协调的高层次的机构,以改变由带有明显利益倾向的政府部门制定改革政策,改革越来越部门化的倾向。目前改革的部门化倾向已经不仅体现在改革政策的制定上,甚至体现在形成的所谓新体制上。而改革中形成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需要形成公众对改革的参与机制,防止少数利益群体左右改革进程。缺少公众参与的改革,固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降低改革的交易成本,但从长远来说,则会导致改革更多受既得利益集团的支配而偏离正确的方向,使改革因失去民众的支持丧失动力。同样重要的是,要形成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反扭曲机制,以能够在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对其实践结果不断进行矫正,防止出发点良好的改革措施被少数利益集团所利用,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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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不久前看到一条新华社的消息:美国参议院3月8日通过一项规定,旨在加强对议员的道德规范,杜绝说客变相行贿的腐败现象。其中一条规定,议员们在和游说国会的说客进餐时,必须自己买单。

    看到这个消息,不禁就眼前一亮,因为公款吃喝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无法治愈的顽症,甚至可以坦率地说,从上到下已经事实上对解决这个问题失去了信心。美国国会又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该条消息语焉不详,于是搜索,找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一篇相关报道,该报道称,美国参议院8日通过口头决议,修改关于说客和议员道德的法案,力争在今后和说客拉开距离。根据参议院通过的决议,以后议员们和说客们再也不能随便吃饭了。如果议员们和说客吃饭,则要在15天之内在网上把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助手吃了多少钱的东西做一个说明。

    就这些吗 就这些。仅仅靠自己上网说明,就这么简单吗 就这么简单。紧接着的问题是,这么简单的措施能管事吗 仔细想想,依照以往的惯例,还真无法怀疑这条新规定的效力。虽然不敢说今后一个触犯这个规定的也不会有,但绝大多数议员今后不敢随便吃请了,是肯定没有问题的。

    于是就想探究一下我国公款吃喝为什么难以禁止,为什么种种措施都难以奏效。

    在我国,公款吃喝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顽症。有事吃,无事也吃;公事吃,私事也吃;节日庆典吃,遭灾扶贫也吃。根据有关的报道,全国公款吃喝开支1989年为370亿元,1990年达到400亿元,1992年超过800亿元,1994年突破1000亿元大关,2002年达2000亿。2000亿是个什么样的概念 几乎相当于当年预算内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当然公款吃喝有些是企业等单位支付的)。近几年的数字不得而知,但至少不会少于这个数字。

    为了制止公款吃喝这种腐败之风,人们绞尽脑汁,想出了五花八门的办法,但这些办法几乎没有能够奏效的,否则只要有一条措施是能起作用的,问题也早就解决了。记得最开始的时候,是实行所谓“四菜一汤”制度,但很快人们就发现这个办法不行,因为什么算一道菜 什么算一个汤 没有标准,也无法制定标准。鱼翅,鲍鱼,甚至5只鸡,10条鱼都可以弄一道菜出来,甚至可以做成一个“汤”。于是,人们就想到如何来限制消费额。这样虽然不能制止公款吃喝,但起码可以抑制“大吃大喝”。于是,一些地方开始对高额餐饮征税,比如一次超过300元就要征税。但结果呢,该项税收成了收入最少的税项。因为高额饭费很容易就可以转化成几个低额饭费,顶多就多开两张发票行了。于是,开始尝试总量控制,就是规定一个单位一年招待费的总额。但总额是很难“科学”规定的。我遇到一个很小单位的负责人,就正在为此发愁。该单位今年的招待费总额是根据去年的额度确定的。他的前任比较爱吃,于是根据他前任消费数量确定的今年的额度是20万元。而这个现任对吃喝不感兴趣,额度又太大。他发愁的就是如何在今年完成这个额度。因为如果今年吃的太少,明年的额度就会大大减少。可见,控制总额的办法也不可行。这样,如何控制公款吃喝的问题就难倒了决策者们。一些病急乱投医的馊招,也就不断提出来。最近的一个是某政协委员的建议,通过控制公务员的体重防止大吃大喝。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在网上招来的是一片奚落之声。

    行文至此,疑问也就出来了。为什么在网上说明这样一个简单办法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我们想了那么多的办法就解决不了呢 我想,网上说明的办法至少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公开透明的,你吃了什么东西,吃了多少钱,为什么事情吃的,人们一查便知。如果你觉得有理由,不超标,你就吃吧。否则你就得收敛点。第二,落实到人头,而不是一张笼统的发票就应付过去。不是经常听到一个小小的单位一年就要吃几十万吗 好,那你把每一次都是谁吃的纪录在案。你不怕纪录着你每顿饭都在公款吃喝,你就吃吧。由此,就想到我们治理公款吃喝,能不能就从这里开始:每张公款吃喝的发票上要详细纪录都是谁吃的,为什么事情吃的,吃的什么菜,喝的什么酒。有人会说,不就是吃顿饭嘛,有必要这么认真吗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不说吃喝导致的其他问题,就是一年涉及几千亿这样大的一笔钱,认真一点就完全必要。其实,类似的想法早就有人提出了。如江西省一名政协委员就提出推行公务招待实名制,明确招待的范围和标准、定期公布招待费开支情况,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具体内容为:每一次公务招待的对象、参加人员、吃的品种价格,都要有相应的原始记录,必须采用正式发票。一位叫韩传华的北京律师也曾草拟出《餐饮票据管理法》,也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可惜的是,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积极的回应。其实,类似做法在国外早已有之。比如,在芬兰,对公务员来说,“吃请”或“公款吃请”是天大的事。按照芬兰的法律规定,上至总理下至普通科员,一起吃饭的有什么人,点了什么菜,花了多少钱,都要一笔一笔地在网上开列清单,供国人查阅。芬兰曾有一高官,因在公务接待中多点了一道菜被公众质疑,最后只好下课。

    有人会说,这种实名制就可以解决问题吗 不是有很多空子可钻吗 没错。没有人说仅靠实名制就可以解决问题,更没有人说,这个办法在中国可以有效解决问题。但它可以为解决问题奠定一个基础。这个基础是什么 很简单,就是有据可查。如果你是一个单位的负责人,几十万几百万的吃喝发票上都有你的名字,而且这些发票要存档多少年,你就不会不在意吧。

    这时也许又有人会说,这种设想太幼稚了,在发票上瞎编一些名字和理由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这样的怀疑指向了问题的根本。因为,一些看似约束力很小的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其实是建立在一些更基础的制度之上的,这些更基础的制度实际上也就是社会秩序更深厚的基石。比如,公布吃请的说明,或我们说的实名制这样的规定要能够起作用,至少需要两个基础。第一,诚信,特别是官员和公众人物的诚信。也就是说,诚信是一种最起码也是最明确的要求,这种要求甚至带有一票否决的含义,如果你的信誉出了问题,将会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人们还会记得克林顿的绯闻危机,实际上到最后,更重要的已经不是绯闻本身,而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是否说谎和做假证。第二,严刑峻法。诚信能够不被虚化,是因为有严厉的惩罚跟着。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所得税主要靠个人申报。这当中的关键当然是诚信。但有一条,只要被发现瞒报,就是相当严厉的处罚。有这样两个条件跟着,你能说实名制不起作用吗 

    回过头来看,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为什么会对实名制,会对用在发票上注明吃喝详情这样的办法抑制公款吃喝不以为然 就是因为我们缺少这样的基础制度。首先,在我们的社会中,诚信还没有成为对官员的硬要求。多少年来,我们最重视的是官员在政治上正确与否,在政治上不犯错误。但是否说谎作假,往往不当一回事情,有时甚至是制度在逼迫人们说谎。第二,没有对官员不诚信行为的惩罚措施。甚至连不诚信是一种丑闻这样的概念也没有。现在我们必须明确,诚信是基础制度的基础,许多制度的有效运行都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人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说假话做假事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中的信任结构能够建立起来,许多制度失效的现象就会随之而消失。以前,我们在分析制度失效的时候,往往将其归结为制度本身的疏漏。但实际上有时不是这样,不是制度本身的疏漏,而是使制度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不具备。也可以这样说,如果由于缺乏诚信的基础这样的措施不起作用的话,在这样的基础上,其他的措施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公款吃喝的问题是如此,诸如公车等其他腐败问题也是如此。

    这样就可以回到本文的题目,反腐有时真的很简单。但这种简单是建立在诸多基础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上的。反过来说,在我们的社会中,反腐败往往让人感觉很难,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反腐措施本身不到位,而是在于基础制度的缺失。所以,反腐的功夫应当更多用在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

    说到这里,不禁让人想起我们的一些反腐措施。如,某市区纪委曾筹划了一个“小眼睛盯大眼睛”的活动,向小学生颁发聘书,试图通过孩子们的“小眼睛”对其亲生父母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家长贪污腐败行为的出现。某市委组织部下发文件,在全市聘请15个党政一把手的妻子担任监督信息员。检查和监督丈夫在8小时以外做些什么,并随时向组织部门反映。在一段时间里,某省近3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手机每月都能收到三次省纪委发出的有关反腐倡廉的短信息,例如:“口渴时觉得能喝下整个大海,这叫贪念……”。还有的地方,制作了一种“反腐扑克”,将52种职务犯罪的罪名、特点配上漫画展现在52张扑克牌上,据说这样可以寓“廉”于乐。而去年底的一则报道说,全国新创廉政歌曲6万7千多首,举办反腐倡廉歌咏会2万4千多场,3千7百多万名党员干部群众参加了这些活动。面对这些“搞笑”的反腐措施,让人产生的一个疑问是,为什么不能将精力放在确实有效的基础制度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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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新改革观
    孙立平

    [摘要]

    先是去年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后是今年由“医改报告”引起的争议,使对改革的反思浮出了水面。

    2005年年初时,这年被称之为“改革攻坚年”,但实际上这一年却几乎演变成一个改革反思年。这说明历史的进程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于是有人担心,改革会不会成为一个“半拉子工程”,成为“烂尾耧”。应当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改革确实已经进入到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境地。单纯强调深化改革,不仅可能动摇共识,而且会导致改革的推动者所难以预料的后果;而如果向后倒退,退向旧体制,更是没有出路的,甚至是一场灾难。

    这次对改革的反思和论争,无疑将会对中国未来的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的反思和论争又一次将中国置于十字路口的位置。

    改革完结了吗 事实上,市场经济的不完善,经济和社会生活法治的不健全,利益均衡机制的付诸阙如,一些重要改革的不到位,甚至还有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改革还根本没有破题,说明中国的改革任重道远。而且,经过20多年开放历程的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作为逐步融入国际大家庭的一员,外部环境也会逼迫中国不能在改革面前止步。然而,目前中国所面对的问题,特别是改革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真的是依靠将目前的改革加以“深化”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吗 而且,即使人们想“深化”,现实中还有没有“深化”的条件 更进一步说,如果目前的改革真的“深化”了,又会“深化”出什么样的结果 

    在这样的历史关口,人们必须用新的智慧和抉择来应对上述的挑战。

    需要对改革进行反思

    有人力图将目前这场争论归结为“坚持改革”与“反对改革”的对立,其实这样的概括过于笼统而模糊,而且是一种简单地将问题意识形态化的做法。尽管不能否认目前所涉及的问题有些必然带有意识形态的因素,在争论中更有人故意将意识形态因素掺加进来,但这次争论所面对的问题远比意识形态的两极对立要复杂得多。

    尽管从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说关于改革的争论一直都存在着,但总的来说,在1990年代中期之前,整个社会对于改革的共识是相当高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1980年代是改革的一个充满“理想与热情”的纯净时期,绝大多数改革几乎都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呼应。这种呼应主要是基于对弊端丛生的旧体制的不满。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旧体制的任何“破除”似乎都意味着一种“改善”,就连旧体制的受益者,也似乎在对旧体制的破除中得到了另一份好处。于是,改革的道德优势压倒了意识形态的阻力,改革得以顺利推行。

    问题发生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但发生的问题是什么 有人认为,中国的改革到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阶段,改革的难度加大,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增大了。这样的说法虽然可以理解,但却很难让人信服。因为在面对复杂的局面而容易“出错”的时候,这种“错”应当是散射性的。如果所有的“错”都使得结果总是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利,特别总是对某些少数人有利而对其他多数人不利,就使人相信这决不是自然地“出错”。还有人认为,改革到了付出代价或者所谓“阵痛”的阶段,即现在已经由改革初期的人人受益的阶段进入一些人要付出代价的阶段。这样的说法从理论上也没错,因为改革要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调整就要有人付出代价。但理论的逻辑很难概括严峻的现实。能够换来未来补偿的暂时付出可以称之为“阵痛”,不能换来未来补偿但却为改革所必需的付出可以称之为“代价”。而目前一部分群体所付出的,显然既不是为改革所必需又不是在未来能得到补偿的。也就是说,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改革已经明显地发生了一些变化。

    但必须看到,有关改革的分歧,主要不是表现在对改革的基本取向上,而是表现在对改革的实际进程上。以分歧严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改制为例。很少有人认为弊端丛生的国有企业不需要进行改革,实际上,在大规模国企改革进行之前,包括普通民众在内,人们对国企改革的共识是很高的。甚至人们对国企的私有化也不是完全没有思想准备。那么是不是到了真要付出代价的时候人们的态度又变化了 有些瓜分国有资产的辩护者也确实是这样说的。但这样的说法是不公正的,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国企改革必须要以这样最坏的方式才能进行。事实是,在国企改革或改制的过程中,几千万人失去工作或前提退休,其得到的补偿却微乎其微,而在另一方面,大量的国有资产被瓜分,甚至在瓜分之后也没有出现一些人期望的所谓“效率”。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来甚高的改革共识基本破裂,改革的动力也基本丧失。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改革进入了目前这种进退维谷的境地。

    中国改革的新方向

    中国过去20年改革的最大成果是脱离了过去的再分配体制,而形成了一种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从而使中国逐步融入世界主流文明。

    不久前出版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表明,2002年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达到69%,高于国际上判断市场经济国家60%的临界水平。尽管对其中的一些判断,特别是行政权力与市场的关系,还有不同看法,但中国基本成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共识已经形成。这个判断一方面表明,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努力,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另一方面表明,以确立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为目标的改革进程已经接近结束,至少单边突进式的改革模式已经到了转换的时候。

    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我们经过20多年时间逐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究竟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还是一个坏的市场经济 

    早在5年前,经济学家钱颖一先生在《市场与法治》一文中就提出了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的概念。他说,事实上,当今世界上既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而后者多于前者。因此,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防止滑入一个坏的市场经济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就目前状况而言,可以说,我们建立一个坏的市场经济的可能性一点也不比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可能性小。正因为如此,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多次呼吁要警惕权贵资本主义。吴敬琏先生说,一部分人(包括我自己)曾经天真地认为,只要建立市场经济就好了,不管是什么样的市场经济都能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会出现岔路和弯路。其中之一,就是偏离规范的、法治的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为所谓的权贵资本主义。可以说,使目前改革陷入困境的,实际上就是这个权贵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指导下的改革。

    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过去20多年使得我们建立了一个市场经济的新框架,而新的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并在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好的社会。在最近几年中,中央政府相继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转变增长模式”等一系列新的发展理念,而实现这些发展理念的体制基础,就是一种好的市场经济体制,一种好的社会体制。

    从市场经济体制到好的市场经济体制

    什么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我认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至少包括下面这三部分内容:第一,从经济的角度说,标志是市场经济的体制是否相对完善,相对完善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第二,从法治的角度说,标志是法治是否基本健全,法治基本健全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第三,从社会的角度看,标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是否建立,形成了这种利益均衡机制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

    仅就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来说,体制的完善任重道远。如前所述,我们经过20多年的努力建立了一个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这个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还是相当不完善的,特别是在金融体制、财政体制、企业制度、证券市场等方面。在这方面,改革面临一系列的课题。首先是市场主体的发育。非国有经济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是非国有经济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任务并没有完全完成。比如,产权制度的保护,市场准入的公平待遇,融资渠道的拓展等。与之相联系的国企改革似乎陷于困顿之中。事实表明,国企不改革是没有出路的,但用大规模瓜分国有资产的方式进行的国企改革,不仅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而且达到所谓的效率目标也没有任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探索国企改革的新路径。而要实现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打破垄断,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更重要的是,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中的新规则,无疑是市场经济改革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首要前提。

    但在今天,防止市场经济成为一种假市场或伪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完善市场体制本身。如果市场化主体是一些权贵集团和强势集团,如果市场中通行的是权力的规则,如果巧取豪夺成为市场中普遍的牟利手段,那就将会是一种坏市场,或者是一种假市场、伪市场。

    就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建设而言,正如吴敬琏先生和钱颖一先生多次指出的,好市场的关键是法治的基础。改革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治建设有了明显的推进,但总体而言,经济生活中的法治基础是异常脆弱的。法治的完善当然是一个重要方面,但更关键的问题是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可以说,法治的健全其实不在法律本身。不解决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的条文无论如何完善,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就是“马后炮式”的立法方式,即总是在一项改革的进程中才逐步开始相关的立法过程。尽管这对于规范改革后的经济活动是必要的,但却使改革过程本身远离法治的基础。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其说立法的滞后是一种必然,不如说是与对不争论改革策略的错误理解,以及建立在这样一种误解基础上的机会主义改革方式有关。而在其背后的,是对于权力的信任高于对法治的信任。也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相对法治的优先性,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改革的过程中,已有的法律也往往被抛置一边,甚至越是涉及重大的利益关系,法律被抛置的现象就越是明显。比如,农村中征地、城市中拆迁以及国企改革和改制中出现的利益纠纷,都往往明确地被列入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曾明文规定,对于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今年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新的改革进程应该为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基础创造条件。而法治也应成为推进新的改革进程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与此同时,通过改革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已刻不容缓。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不断加剧。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已经开始构成当今中国社会诸多社会问题的基本背景。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形成一种均衡的利益格局,如何形成一种使得利益格局能够大体均衡的机制,将成为一个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大体上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市场,一个是再分配。在市场当中,涉及的主要是劳资关系;在再分配中涉及的则是税收、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用于社会福利的支出。必须看到,利益均衡关键在机制。在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解决不同群体权利的失衡,为各种利益群体的公正利益博弈制定有效的规则和程序,无疑是在未来的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从经济改革到社会重建

    建立好的市场经济,必然相应提出社会变革或社会重建的问题。就此有两点是必须明确的:第一,市场经济不等同于市场社会。法国前总理若斯潘有句名言:要市场经济,不要市场社会。

    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的原则不能渗透和支配全部的社会生活。近些年来一些领域改革的失败,如医疗改革和教育产业化改革,与“泛市场化”的理念有着直接关系;第二,好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一个好的社会基础上。现代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经济制度都是嵌入在社会的基础上的。没有一个好的社会,即使是一种完善的市场经济,也很难正常运作。

    因此,从更大的意义上说,改革不仅是要造就一个好的市场,更是要造就一个好的社会。

    在最近的一些文章中,我提到“无底线社会”、“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的问题。我们知道,体制是一套规则和程序。旧体制和新体制,当然可以说有优劣之分,但无论新旧体制,要正常地运行,都需要有更基础的东西作为前提。举例来说,信任结构就是这种基础秩序之一。信任结构是超越体制的,要比体制更为基础。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有些恰恰就是因为这种基础秩序被破坏了。于是就出现新体制无法正常运转、旧体制也无法正常运转的状况。所以,我们现在所面临问题的严峻性,不只是在于新体制本身的无效或缺陷,而是新旧体制共同基础的丧失。这样的危机更具有根本性。而守护甚至重造社会生活的底线,无疑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就是说,要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基础。

    底线频频被突破,不仅在于转型期特有的变迁力度,也在于改革过程中曾经被奉为圭臬的机会主义价值观。比如在这次整治官煤的过程中,人们发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好多煤矿难以生存,于是政府倡议大家入股,当时如果有官员在煤矿入股,还要受到表扬。其实,在许多领域中,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都普遍地盛行着这种机会主义、实用主义的原则,其突出特征就是不择手段。在这种机会主义、实用主义的价值观中,没有任何原则是神圣不可动摇的。能否得到眼前的利益就是最高标准,为了这种眼前的利益,即使破坏了原则和程序也在所不惜。有时甚至完全没有去破坏原则和程序也是一种代价,甚至往往是一种更大的代价。

    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说,市场经济需要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这是已经被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了的。所谓一个相当发育程度的社会,它的实质是在利益分化基础上形成的不同利益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和自组织。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利益分化基础上新的利益整合和社会整合。

    重建新的改革共识与动力

    我曾在以前的文章中分析过,到目前为止,改革的共识已经基本破裂,改革动力已经基本丧失。因此,重建改革的共识与动力,不仅是必要的,甚至是困难的。

    共识和动力的丧失源于相当一部分群体在现实改革中利益的受损以及对于未来改革中利益进一步受损的恐惧。

    不久前公布的一项中国社科院最近的一次调查显示,我国城市公众的自我阶层认同有向下偏移趋势。其中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中层”的城市公众仅为城市总人口数的46.9%,而认为自己身居“下层”的城市公众则达到14.6%。分析报告指出,超过60%的城市公众自认为身处社会“中下层”,这不仅仅体现出当前中国社会特有的社会阶层结构,更反映出潜藏在社会公众内心深处的心理活动变化,而这种悄然而来的心理变化,有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就对改革的动力而言,我们应当注意到,这种自我评价和心理特征不是发生在改革之初,而是形成于改革进行了20多年之后。这种心态如果是发生在改革之初,会成为变革的动力;但在今天,将会形成对进一步改革的不认同甚至恐惧。经济学家赵晓先生曾借用当年美国独立候选人佩罗在竞选美国总统的时候曾经提出一句很有煽动力的口号:“让全球化停下来,我要下车”,概括部分人对改革的心态,“让改革停下来,我要下车”。

    在思想理论界中,在社会上,甚至形成某些系统主张的对立。有学者认为中国在改革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界限分明的阵营,一个是以主张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学家和体制内改革派为主的第一阵营,这个阵营有一定的主流、官方色彩。第二阵营以财会专家郎咸平、非主流经济学家、国企改革的受害者、愤怒的年轻人和民间网络活跃分子组成。这个阵营有一定的民间、非主流的色彩。医改失败和顾雏军被捕,使得两个阵营之间的天平完全倾向第二阵营一边。第一阵营的人士通常认为自己是现实主义者,所持的立场是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他们的判断是,既然中国不可能实行一步到位、彻底的、全面公正的改革,那么,为了继续推动改革,对其中出现的扭曲、不公正和负面作用,也要加以容忍。他们完全正视改革被扭曲的可能性,主张哪怕用不正当的手段也要改出一个新体制来,因此他们在改革中常常向旧制度、旧利益和旧意识形态做出很大妥协。他们的判断是,扭曲的改革也胜于完全停顿的改革。第二阵营在中国的改革路向上并无整体性的思路,他们走到一起是因为反对第一阵营所主张的扭曲的改革。他们指责第一阵营假改革之名行不公正改革之实,大搞官商勾结、官学勾结、学商勾结,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致使许多普通人的利益在这样的改革中受损。他们的立场是,宁愿全面停止改革,也不要扭曲的、不公正的改革。

    可见,新的改革共识的形成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但又不是不可能的。

    要形成新的改革共识,需要对改革的目标做重要的调整。首先,是要使公平成为改革的一面旗帜。多少年来,人们似乎有一种秘而不宣的共识,即改革与公平是对立的。似乎为了建设一个好的体制,牺牲公平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反之,为了公平,就应当否定改革的基本走向。这无疑是使改革的路越走越窄的一个原因。而新的改革观应当包括公平这个人类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应当说,公平的原则不是虚的。在最近几年中,相关的调整正在进行,工业反哺农业、着力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等,都是重要的举措。

    就改革的目标和内容而言,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将兼顾程序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原则作为新体制建立的原则之一;第二,以社会保障制度、分配制度、就业和劳动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扩大改革的收益者范围;第三,通过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对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较为严重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为了重建改革的共识与动力,应当对改革特别是1990年代中期以来的改革进程进行建设性的反思,但这种反思不应当在过强的意识形态化氛围中进行,而应当将这种反思建立在建设性、负责任和理性的基础上。因为意识形态的僵硬对立,会妨碍我们对一些要害问题的准确判断,并缩小选择的弹性空间。

    形成改革的新方式与新机制

    即便有改革理念的重新调整,有改革目标的重新定位,未来的改革进程仍然很难让人完全乐观。

    关键的问题是从1990年代起一种扭曲改革的机制已经形成,并在实践中影响和左右改革进程。在前些年,对改革的扭曲还主要是发生在政策实施的环节上。而在最近几年间,随着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发育,其对政策制定环节的影响明显增强,甚至进而影响立法过程。而具体的改革措施往往是通过公共政策制定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一来,实际的改革过程会呈现为一种更为复杂,同时也会是远非理想的形态。

    在扭曲机制已经形成并有力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所推进的改革面临一系列的公共政策风险:首先,由于政府成为利益主体,公共政策往往成为甩财政包袱或与民争利的手段。在前一段改革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改革的实际目标是财政增收,如有关的税收制度改革,如住房改革、教育产业化和医疗改革;其次,对体制弊端的改革,演变为对既得利益群体锦上添花的公共政策。如公车改革变成对相关人员的高额补贴,公务员工资改革演变为规范的工资大幅度提高而非规范的收入依然存在,甚至在最近扩大内需的举措中,也出现“从公务员加薪起步扩大内需”呼吁等;再次,有损于强势群体利益的公共政策难以出台和实施。如个人收入所得税改革、遗产税的征收等。“富人多征税难操作”、“对富人征收重税会挫伤其投资的积极性”、“个人信息不完善,短期不会再研究征收遗产税计划”都成为重要的理由;第四,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走样变形。如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无疑是一项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改革措施,但近来在一些地方却出现农民工纷纷退保的现象。原因就在于这项改革在一些地方又成了一些政府部门聚敛财富的手段,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却有名无实。

    因此,在新的改革阶段上,需要有新的改革推进方式和策略,以使改革能够达到预设的目标。

    首先,需要有对改革进行综合协调的机构。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综合性改革机构被撤销,改革措施的制定多由各个政府部门负责,于是改革越来越部门化,部门利益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在改革政策的制定上,甚至体现在形成的所谓新体制上。而改革中形成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实践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中进行大规模的体制变革,没有一个可以超越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机构是不行的。

    第二,推进改革策略的转变。在改革的初期,我们采取的是一种叫作“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策略。这个策略在破除旧体制的阶段上是适宜的。但问题是,在转型阶段仍然沿袭了改革前期的改革策略。在大规模的转型阶段,即在新体制建立的阶段,需要有明确的规划,因为建立新体制远比摧毁旧体制要复杂。而这种明确的规划,至少需要三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整个社会的广泛讨论;二是有关利益方的利益表达;三是以立法的形式实现。

    第三,公众对改革的参与。体制的变革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众多人的利益,因而需要公众对改革的广泛参与。缺少公众参与的改革,固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降低改革的交易成本,但从长远来说,则会导致改革更多受既得利益集团的支配而偏离正确的方向,使改革因失去民众的支持丧失动力。以国企改革为例,在我国,国企改革几乎是在一种暗箱中进行的。至今还有人责怪人们把这个问题给说破了。这是造成国企改革问题重重的原因之所在。在中国改革的过程中,不争论、只做不说,曾经成为缩小改革意识形态代价的一种有益策略,但这决不意味着事关全体国民利益的事情,可以用暗箱操作的方式来进行。

    毋庸置疑,改革策略的转换以及民众对改革的参与,都需要以政治体制改革为条件。事实上,无论就对改革的推进来说,还是就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和一个好的社会来说,抑或对于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来说,权力模式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问题只是在于寻找一种有利于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变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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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官煤勾结导致的矿难频发和由治理官煤勾结而形成的利益博弈,构成了2005年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而在这个话题里面,实际上隐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许多令人费解的谜团。

    8月下旬不到10天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发布,严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矿的投资;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宣布,为打击“官煤勾结”,总局修订颁发了安监执法人员9条纪律;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要在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最后的这个通知,被人们称之为“最后通牒”。

    这里我们先不去关注这些措施执行的情况如何,也先不去讨论其取得的实际效果怎样,我们这里首先要注意的是,这个转折点前后的某些鲜明对照,以及在这些对照中折射出来的社会治理模式问题,从中也许我们能更清楚现在面临的问题之所在。这个鲜明对照,就是许多政府部门在此前的无所作为和此后“雷厉风行”的运动式治理。

    近几年,频发的矿难,开始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4年10月底,我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4到7天一起。2004年1月至11月间,我国共有5286名煤矿工人死于事故。2005年上半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到2672人,同比上升了3.3%,其中特大事故死亡704人,上升114.6%。横向比较,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吨,我国煤炭产量为16.7亿吨,约占全球的35%;全球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8000人,我国为6434人,占全球的近80%;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正如有关人士指出的,考虑到尚有不少瞒报和谎报的情况,实际死亡事故数和死亡人数要远大于这个官方统计数。

    毫无疑问,频发的矿难,反射的是有关治理状况的混乱。正如有的采矿专家所说,我国的煤矿事故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不应该发生的。但不该发生的却在频频发生。在已经发生的矿难中,人们可以发现五花八门的乱象:有的煤矿无证经营,非法采矿多年;有的矿主明知道有事故隐患,但心存侥幸,结果酿成大祸;有的煤矿,近年来事故频发,但没有受到有效的处罚和整治,甚至矿主还被评为优秀企业家甚至全国劳模;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有利益都伸手,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利益至上,以收费代替管理,以罚款代替监督,以罚代刑;有关部门的实权人物收受贿赂,将非法的煤矿转为合法煤矿等等。可以说,今天的采煤业已经成为我们高度失序的经济社会生活浓缩标本。在这样一种混乱的治理状况下,矿难的频繁发生几乎是必然的。

    而失序的背后则是官商勾结。

    (上接37版)根据不久前的统计,在这次治理官煤勾结的行动中,山西省共清理出922名官员投资入股煤矿,涉及金额达9247.47万元人民币;新疆共清理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62人,撤资退股金额267万元;江西一批投资入股煤矿的干部向所在单位登记并退股,涉及股金1700余万元;内蒙古已有110余名官员从煤矿撤资,金额达600余万元;陕西省已有53名官员从入股煤矿撤资625万元,其中县处级2人,被免职2人;安徽省已有12名官员从入股煤矿撤资,金额达215万元;贵州、湖南、河北等9省共有497名公职人员从煤矿撤出投资,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国家安监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已掌握的统计数据似乎与实际情况还是有差距,在全国24000多家小煤矿,估计还有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入股。官商勾结,导致许多煤矿长期疏于管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查处不力,一些官员甚至成了安全事故幕后的保护伞。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煤炭生产的极度失序和矿难的失控。

    所列举的这些现象足以表明,在8月之前,许多地方的政府对于采煤业的治理几乎是处于一种无所作为的状态,至少,有效的治理是不存在的。于是,终于引来了不得不对矿难政治后果更为关注的中央政府的震怒。于是,也就有了震怒之后各地的“雷厉风行”,而这些“雷厉风行”的一致特征就是运动式治理。

    《瞭望东方周刊》杂志曾经以《广东:煤矿终结者》的题目报道了广东在兴宁市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后对煤矿的治理。煤炭终结者 题目给人的直觉是为了避免矿难,要把煤炭这个行业淘汰掉。果真是如此吗 

    果真是如此。请看报道:8月7日,兴宁特大事故发生; 8月10日,省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全省煤矿全部停业整顿。8月14日,省政府2005年第27号明电,重申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包括五证齐全或过期正在续办的,并要求韶关、梅州和清远三个产煤市“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不符合标准和安全条件的煤矿将被关闭。8月15日至17日,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赴广东清远市督查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并打响了关闭非法煤矿的第一枪。8月17日,广东韶关首批炸掉了18个非法煤矿并进行了封闭,此外还将当地煤矿全部关闭,停产整顿。截至10月12日,韶关所有煤矿停产,清远和梅州也基本停产,广东煤矿整治工作进入最后阶段。这种雷厉风行凸显的是运动式特征。有的矿主这样描述整治时的情景:“上面的通知一个比一个严厉,先是说要停产整顿,但到了下午说要关闭矿井,用水泥和砖头把矿堵住,正当我们开始着手做这个工作时,上面又通知说要炸矿,不用堵了。”因拆卸各种设备,至少需要半个月的时间,为了“及时”整治,绝大多数设备都被封在了井下。

    8月后的雷厉风行与8月前的无所作为无疑形成一种鲜明的对照。

    在我们现行的体制逻辑中,这种雷厉风行无疑可以被看作是积极落实上级指示的行动。但这也就提出一个问题,难道我们的治理一定要在“无所作为”和运动式的“一刀切”整治这样两个极端跳跃吗 我们可以看一下引起这种整治的8月7日发生的大兴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发生的背后原因。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当地部分领导干部在发生矿难的大兴煤矿中拥有相当大的股份;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一名月薪仅数千元的警察,竟拥有大兴煤矿价值高达近3000万元的股份。据广东省纪委此后公布的情况,大兴煤矿“之所以置省政府的三令五申于不顾,长期顶风违法开采,与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个别领导和少数工作人员收受矿主的钱物、违规为其发放生产许可证、放弃监管密切相关”。而且,人们还注意到,这个既无合法采矿证、又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大兴煤矿,却于2003年被梅州市评为先进民营企业。试想,如果平时有制度化的治理措施,何至于要有后来的运动式整治 

    其实,这种运动式的做法不仅发生在广东,甚至也不仅存在于煤炭生产的管理上。这种顾头不顾尾的整治模式几乎是我们治理经济社会生活的普遍模式。

    然而,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会带来诸多的弊端。根据报道,在广东的关闭煤矿的行动中,被关掉甚至被炸掉的不仅仅是非法或手续不全的煤矿。在《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接触的十多位投资人,几乎异口同声反映着这样一个问题:“说我们是非法煤矿,我们不同意。我们连州32家煤矿中,证照是齐全的,无非是有些证照已过期正在补办而已。”在这当中,有的新工商营业执照之所以还没拿到,是因为管辖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且,矿主们普遍不解的是,既然广东已打算退出煤炭业,为何还要他们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呢 

    有关报道透露,广东对所有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绝非一时之举,省里的意图也很明显,广东意图整体性退出煤炭行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该省决定逐步依法关闭煤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至于退出的理由之一,是全省的煤炭只有800万吨的产量。但是,产量小就是可以淘汰一个行业的理由吗 或者更确切地说,一个地方政府有权力以一个行业的规模小而关闭这个行业吗 因为这涉及许多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有关报道说,韶关的111个煤矿近年来的投入计约30亿元。连州被关闭的32个煤矿的总投资达19979万元,将近两亿元的投资,在连州这样的粤北贫困县市不是小数字。在32个煤矿中,往往每座矿山都有十多人到上百人的股东,光连州一地,因为煤矿而利益受损的投资人达上千人。而韶关的煤矿比连州要大得多,造成的损失也就更大。尽管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办法,但问题不在于补偿,而在于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力封掉一个产业,特别是以规模小为借口封掉一个产业 这背后的根本问题是法律上的合法性。

    如果说在广东关闭煤矿涉及的还仅是区区800万吨煤,那么,将这样的逻辑推到全国就更是无法行得通。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中心去年发表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的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煤炭产量预计达19.5亿吨,而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只有12亿吨。这意味着,如果只用关停的手段来保障安全生产,中国煤炭的年产量就得减少7亿吨。而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但这也足以表明,看起来气势汹汹的严厉措施,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的虚招。真正的路在何方 恐怕是从根本上转变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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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自改革以来,贫富差距扩大就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但从90年代以来,我国的贫富差距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了解这些新的特征,是我们采取措施从而有效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的前提。

    一、贫富差距扩大的程度加大、而且在继续恶化

    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1,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大体都是这个结论。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报告指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如果短期内没有政策来调节的话,还会继续恶化。

    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三十五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公开承认进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按照世界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 以下为最佳的(Best)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Normal),但超过0.4 就算进入警戒状态(Warn),达到0.6 则属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Danger)。

    数据表明,自90年代末期以来,基尼系数仍在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提高。根据有关的数据推算,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为0.457, 2000年为0.458, 2001年为0.459, 2002年为0.460。这说明尽管收入差距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遏制。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收入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的一项研究预测表明,未来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将面临新一轮的增长期,但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已经不可避免。因为一方面中国“入世”之后,外资、外企与内资、内企的人才争夺战会愈加激烈,高素质人才的收入会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加上城镇失业率的上升,致使普通劳动者供大于求,收入水平难以提高2。

    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仅表现在收入上,同时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上。我在有关的文章中曾经指出过,在80年代,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呈现出一种扩散的趋势,也正因为如此,在80年代初期的一段时间里,改革曾带来一个短期的平等化效应。但在进入90年代之后,社会资源配置反转过来,呈一种重新积聚的趋势。其结果是,社会中的各种资源,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地区、少数群体甚至少数人的手中3。根据樊纲教授提供的数字,截至2000年底,我国社会资产性财产总量共有38万亿元。在这当中,国有资产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另外,集体和港澳台商人及外商占有量都不到一成。在金融资产中,包括手持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政府、企业、住户拥有金融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8.6%、31.7%、49.7%。也就是说,改革前那种几乎是国家垄断了所有重要资源的状况,已经转变为社会一半以上的财富由私人拥有了。但这种财富的拥有是相当不均衡的。在20万亿元的国内金融资产中,80%为占总人口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也就是说,占总人口6%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资产4。其他的一些调查也证明了这种财富拥有格局的存在。不过,另外一些调查表明,财富的集中程度要更高。比如,一项在1999年进行的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表明,不足5%的富人占有当时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6万亿元的一半,即3万亿元人民币。

    二、贫富差距的扩大出现失控的趋势

    在最近的几年中,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以遏制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发展。但从效果上来说,预期的目的并没有达到,贫富悬殊的趋势仍在扩大。可以说,目前我国贫富悬殊的趋势已经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关键是与收入和国民财富配分有关的制度安排处于混乱之中。

    第一,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2002年,我国GDP首次超过10万亿大关。我们可以看一看这10万亿是如何在社会的各个部分中分配的。第一块是城镇居民在这一年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3.4%。应当说这是一个比较高的增长速度,而且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如果城镇人口按4.8亿人(2001年的数字)计算,2002年城市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将近3.7万亿。第二块是农村居民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2476元。如果农村人口按8亿人计算,2002年农村全部居民的纯收入将近2万亿。这两块加在一起,为5.7万亿元,占全年GDP的57%。除了这两块之外,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企业的利润。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在这四块中,第一块比重是最大的,而同时又是最模糊的。因此需要对这块财富的分配加以认真的分析。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又表现在,“工资总额”所代表的劳动报酬在其中所占比例过小。按照统计部门的标准,“工资总额合计”是指国有、集体和其它所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合计。它包括的范围是:(1)计时工资(2)基础工资(3)职务工资(4)计件工资与计件超额工资(5)各种奖金(6)各种津贴(7)加班工资(8)其它工资。最近几年“工资总额合计”的情况是,1999年0.987545万亿元;2000年1.065919万亿元,2001年是1.18309万亿。有专家估算,在2002年,全年工资总额大约是在1.2万亿元左右。也就是说,2002年的“工资总额合计”,只占GDP的12%,占城乡居民全部收入的21%,占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也就是说,在城镇这一块,有2.4万亿(占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7%)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在2001年,基本养老金大约为2300亿元,低保100亿元,失业保险190亿元。这三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大约为2600亿元)。

    第二,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一是已有社会财富的转移。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向个人手中。可以说,这是过去20年中影响社会贫富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有的学者的计算,在80年代,通过“价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1987年为2000亿元以上,1988年在3569亿元以上, 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5。在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也在几千亿元6。在最近几年中,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则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尽管现在无法对此进行精确的计算,但从一个个案可以看出,数额是非常巨大的。90年代以来的贪污腐败和80年代相比,在社会结果上是很不一样的。在80年代的时候,虽然也存在贪污腐败现象,但当时的贪污腐败还不足以对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产生根本的影响。但现在数额巨大的贪污腐败和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像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贪污的1600多万,相当于一个乡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负责人盗用的4.83亿元,则相当于一个县人口全年的收入。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当中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数量要更大,计算起来要更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计算出来的。

    还应当注意到的一个途径,是在居民获得收入后的财富转移。这种转移往往是以“随礼”、“人情”的名义进行的。正因为看起来是一种人情往来,人们往往不予注意。但实际上,这已经成为民间财富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一,发生的频次高。在一些地方,一个掌握权力的人,无论是生病、迁居、孩子结婚、父母祝寿,都可能收取可观的钱财。第二,牵涉的面广。最近媒体报道,某县原县委书记,在他没有索贿的前提下,收受贿赂150多万元,而且更让人深思的是,审查的结果是,全县没有一个单位不向他行贿的,全县科、处、局级干部几乎无一人不向他行贿7。也正因为这两个特点,可以认为,由这个途径导致的财富转移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量。如果我们将市场中的分配看作是首次分配,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分配看作是再分配,那么这个以民间的分式进行的财富转移则应当看作是第三次分配。而且,我们知道,无论是哪一种关于收入和收入差距的统计中,都是无法将通过这个渠道重新“分配”的财富或收入统计进去的。

    第三,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在有的国家中,人们在税前收入的差距可能会很大,但经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这种差距会大大缩小。比如,社会中收入最高的20%的人收入对比收入最低的20%的人的收入,在税前可能会高达10倍,但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可能会缩小到5倍。但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显然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对此,人们已经有了许多的分析和议论,但其中的一些问题还是应当进一步予以澄清的。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首先从总量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究竟是多少  2001年中国税收总额为1。5301万亿,个税收入近996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但这一数字仅占中国总税收的6.5%。而发达国家平均则为30%。有专家认为,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个税收入应是2250亿元。据此,他们认为,中国此项税金的流失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其实,这个算法是有问题的。因为这当中没有将农民以种种形式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计算在内。而农民交纳的各种“费”,无论是从征收依据(不超过纯收入的5%)还是从用途来看,实际上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农民上缴的各类款项,包括上缴国库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农业开发基金,以及全市统一征收的一级电排费和血防统筹费等,乡镇政府征收的“五统”费,村级提留,包括“三提”(公益金,公积金和村行政管理费),村共同生产费和村集资,各种名目的摊派和集资,义务工负担,中国农民每年总的经济负担,当在2000亿元以上,保守一点说也在1500亿元以上,人均达200元以上。如果将这一块看作是农民上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总额就不是2000年的600亿元或2001年的近1000亿元,而是2500亿元左右。占总体税收的比重,也就不是4.7%或6.5%,而是将近17%。因此可以说,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大体相当于或略高于国际水平,并不存在大大低于国际水平的问题。而只是依据城市居民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来计算个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从而得出中国个人收入所得税税负过轻的结论,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接着要看的是问题的关键,即这些个人所得税会落实到哪些人的头上,并且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最终的收入分配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我们将农民以各种形式交纳的“费”看作是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一个令人吃惊的数字是,在全部个人所得税中,农民占了绝大部分,大约有60%。我们可以按照2001年的数字计算一下。如果不考虑农民交纳的税费,城市居民的收入相当于农村居民的2.89倍。如果考虑到农民交纳的税费的因素,则扩大到3.17倍。也就是说,通过这个层面的调节,使得城乡居民的收入进一步拉大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民的全部纯收入只占城乡居民收入的33%,而个人收入所得税则占了全部个人收入所得税的60%。而在城市内部,有关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600多亿元的个税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调查显示,在辽宁、北京等地,工资、薪金所得税均占地区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以上。但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在城市地区,工资只占全部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3%,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占了40%以上。这无疑也会扩大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还有零星的数字表明,2001年尽管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在广东,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人们所说的个税征收上存在“逆向调节”怪现象无疑是明显存在的。事实很明显,通过这样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收,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扩大。

    三、贫富悬殊开始固化为社会结构

    收入分配与社会的分层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地说,在一个常规化的社会中,收入和财富占有上的差别,总会固化为社会的分层结构。但中国社会中贫富悬殊出现的背景有所不同。从70年代末期开始的改革过程,既是一种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也是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旧的分层结构在瓦解,新的分层结构在形成。但总起来说,在这个80年代,这种社会结构的转型主要是以社会分化的方式进行的。

    在90年代,社会分化的趋势在延续,而且在不断细化。在90年代,有几个过去经常使用的名词几乎消失了。其中一个名词就是知识分子。80年代的时候,知识分子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 比如说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等等。当人们这样讲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知识分子被认定是一个同质性的群体,这个群体内部的状况大体是差不多的。但在现在的社会生活当中,知识分子这个词汇已经用得相当有限了。为什么 因为知识分子本身已经高度分化了,体制内的知识分子与体制外的知识分子,进入市场的知识分子和没有进入市场的知识分子,甚至他们各自的内部还在更进一步的分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工人的概念。原来一说就是工人、工人阶级。细分一点也就是全民所有制的工人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而在今天,工人的概念虽然没有消失,但是凡是用到工人这个概念的时候,往往前面都加上了修饰词,国有企业工人、三资企业的工人、乡镇企业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笼统的讲工人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很少了。农民的概念有点特殊。确实我们还经常看到人们不加修饰地使用农民这个概念。但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主要是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讲农民所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的时候,比如说农民的负担等。还有一种情况是讲农民的权利和国民待遇的问题。在后一种意义上讲农民的时候,这个农民的概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职业的概念,而是社会身份的概念了。但如果要讲目前我国农民的经济社会生活状况,往往也要加上修诗词了,比如东部地区的农民,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富裕地区农民或贫困的农民,务农的农民和外出打工的农民等等。这些概念的变化,揭示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在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们社会的分化是越来越细化了。

    但这只是一个方面的趋势。这个趋势表明了现代化过程中的一般性趋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分化或社会的分层结构也越来越细化。其他国家在进行现代化的过程中,也经历了同样的变化和过程。但仅仅看到这样一种趋势还是不够的。因为在这种趋势演进的同时,还有一个表面上看起来与之非常相反的趋势也在发生,这个趋势就是聚合的趋势。也就是说,一方面社会分层结构越来越细化,但这些细化的碎片,又正在开始往一起积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聚合的结果,是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的形成。

    在强势群体方面,首先是资源和财富正在向这个群体集中。我在有关的文章中曾经指出过,在80年代,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呈现出一种扩散的趋势,也正因为如此,在80年代的一段时间里,改革曾带来一个短期的平等化效应。但在进入90年代之后,社会资源配置反转过来,呈一种重新积聚的趋势。其结果是,社会中的各种资源,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地区、少数群体甚至少数人的手中。可以说,自90年代以来,一个拥有了社会中大部分资本的强势群体已经成形。构成这个强势群体的,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三部分精英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在90年中前期的时候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这可以看作是一个开端。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在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由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

    而在另一方面,则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如下的几个部分构成:除了部分富裕农民之外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失业下岗人员。这三部分人几乎构成了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个群体首先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农民的收入在90年代中后期处于停滞的状态,特别是1997年之后,大部分农民的实际收入是下降的。按照官方的数据,目前农民与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差距已经扩大到3倍,而据有关专家的估计,实际上已经达到6倍。农民工的工资,在过去十几年的时间里,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九五期间全国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减少3159万人,城镇集体单位减少1648万人,两者合计减少4807万人,与此同时,在城市中形成了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城市贫困阶层。根据有关资料,1999年中国城市贫困人口的规模在1500万-3100万之间(而专家们估计的数字则是5000万人左右),其中主要是失业和下岗人员。而且应当注意到的是,国际上公认的贫困线一般是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半,而我国城市贫困家庭的平均收入,一般只是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20%—30%。同时,这个群体在政治和文化上也是弱势的。根据1999年2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1998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9%,知识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17%,归国华侨占1.24%。而且,在利益已经高度分化的情况下,这些群体既没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媒体上也很难发出他们的声音。

    四、社会对贫富差距的认知在变化

    首先是阶层的意识和认同在形成。阶层内部认同的形成是与阶层之间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人们正是从这种边界中萌发“我们”与“他们”的概念和意识的。在1991年,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曾经对上海市民的阶层意识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还是“有阶层化差别但无阶层化意识”。而在1996年的武汉进行的调查则表明,绝大多数市民具有阶层认知,其中3/4的人认为自己是处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当中。其他的一些研究还表明,在像失业下岗人员这样的群体当中,也具有一种很强的“我们感”。而我们知道,“我们感”与“他们感”是群体或阶层认同的最基本的因素。

    其次,由贫富差距导致的对立和不满情绪在形成。在90年代初期,在社会中曾经出现对贫富悬殊强烈不满的情绪。在许多次调查中都发现,在各种人们不满意的现象中,贫富悬殊往往是处在最靠前的位置上。但在最近的几年中,人们对贫富悬殊现象的议论反倒是比原来减少了。有人认为,这表明人们对贫富悬殊现象无奈地接受了。但事实上,无奈与不满往往是同时并存的。近些年来,有一个现象是是很值得我们注意到的,这就是社会中开始广泛弥漫的“仇富情结”。在去年至少有三件事情是很值得人们深思的。一是刘晓庆偷漏税案引起的广泛议论,在这些议论中,虽然抨击的是偷税漏税现象,但也夹带着许多其他的东西,如富人都是偷税漏税的等,甚至不时出现打杀之声。二是牛群裸捐产生的广泛怀疑和非议。三是山西著名企业家李沧海被害案所引起的社会反响。本来一个人遇害,大家表示的应当是同情和悼念,但互联网的贴子中却出现许多对死者的攻击和怀疑,最主要涉及的是财富的来源。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对您认为在如今社会上的富人中,有多少通过正当手段致富 的问题,仅有5.3%的人回答有很多。 2000年7月,根据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与国家统计局城调队联合对6个城市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对当前收入差距拉大不太能接受和完全不能接受的占被调查者的36.5%,认为一般的占40.8%,认为勉强可以接受和完全可以接受的只占19.7%。上述情况也许表明,对目前贫富悬殊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社会分层的认知,已经在形成的过程中。虽然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非常清晰的阶层意识,但一种与社会不满联系在一起的分层意识,已经是依稀可辨了。

    在弱势群体中,挫折感在上升。在资源一体化配置的过程中,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拥有的资源越来越有限,一种社会挫折感在逐步蔓延。有学者在2000年对北京市部分失业人员进行的一次调查中发现,这些人员在失业下岗的过程中,都经历了一次“失业危机”。这种失业危机从客观上来说,是一种社会身份的转变,从心理上来说,则是一种心理危机。一些新闻报道还表明,一些人员在经历失业下岗的同时,还会面临家庭危机。有人在2000年的时候,在河南某县城关乡进行了一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8份,全部收回,其中有效问卷200份。该县城属国家级文明县城,所以调查对象的平均生活水平要高于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在全部调查对象中间,对自己生活状况很满意的占12%;比较满意的占62%;不满意的占24%;很不满意的没有。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自己实际生活水平提高很大的占11%;提高不大的占55%;没有提高的占11.5%;不如原来的占22.5%。认为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先富起来的人帮助大家一起致富这种说法很有道理的占11.5%;认为富人不可能去帮助穷人,这项政策只能造成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的占85%;不好回答的占3.5%。对文化大革命,没有人表示反对;4.5%的人表示不反对;85%的人认为不好回答;10.5%的人没有回答。在全部调查对象中间,85.5%的人对将来有信心;10.5%的人对将来没有信心;4%的人没有回答。尽管这是一个很不规范的调查,但从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与贫富差距相联系的社会心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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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的房地产热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调控,象征性地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利益博弈的时代。说“象征性地标志着”,是说这个事件不但牵涉到整个社会,而且作为利益博弈所涉及的那些要素也陆续在这次事件中浮现出来。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这次事件中可以看到一种中国社会变革的新景观。

    利益博弈时代的来临

    利益博弈时代,显然不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突然出现的。在最近的几年中,有几个重要事件已经在预示着利益博弈时代的到来,只不过这几个事件没有这次房地产调控影响这么深刻和广泛,利益博弈的要素也没有这次齐备。

    案例1:围绕121文件的利益博弈。房地产是近年来中国利益博弈最典型的一个领域,房地产集团也是目前中国发育程度最高的一个利益群体。房地产集团最漂亮的一次博弈是2003年。当年6月13日央行出台121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控开发贷款、严控土地储备贷款、严防建筑贷款垫资、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等。对此,有人惊呼:“房地产的冬天来了”。紧接着,房地产商动作频频,各种研讨会相继召开,业内的头面人物纷纷发表讲话,而最重要的一个动作则是在房产商的力推下,工商联邀请众多房产商同心协力,写出一个报告上报给国务院。舆论认为,这个举动促成了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该文件确认,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且发展是健康的,并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此,房地产的“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地位得到官方确认。可以说,在改革以来的20多年中,一个利益群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影响甚至改变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这还是第一次。

    案例2:陕北油田产权之争。此案被称之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1994年4月13日,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订了《关于开发陕北地区石油资源的协议》(后来被称为“4 13协议”),从中石油和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已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区块范围内,划出1080平方公里的区域,交由地方市县组织开发。从此,陕北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国经贸石化1239号文件”,要求陕北当地各县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活动的做法”和“杜绝越权审批石油区块及井位的行为”。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引起当地的极大反弹。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有他们实际投资的20%。这次事件涉及陕西延安、榆林地区15个县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数万农民,他们曾经拥有5500余口油井,价值70亿元以上。自2003年以来,他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维权行动,包括司法诉讼、发动舆论声援、组织座谈会、开办网站等。事件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案例3:两税合一。两税合一问题近几年就在政府部门和学术界中进行酝酿,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的利益博弈也就由此而展开。从阵营来看,可以看出,大体是财政部、内资企业和部分专家学者为一方,商务部、外资企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为另一方。2005年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公开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紧接着,1月16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再次重申,两税统一的时机已经成熟。但也几乎就在同时,2005年1月5日,一份名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的报告出台。这份报告是由一家咨询公司受通用电气等在华投资时间较长的跨国公司委托,以问卷形式对京、沪54家跨国公司组织的一次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调研而形成,并向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报告提出,希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就现有的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并且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份报告后来被称之为外资企业的联合上书。更有人说,这是外国企业联手要挟政府。而站在反对方的还有商务部。而在今年的两会上,数十位政协委员就此单独或联名提交了数份提案,建议尽快实现“两税合一”。2005年3月9日,“两税合一”的议案没能付诸表决。《华尔街日报》对此报道说:“中国将推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方案,”并认为,“这使外资企业暂时赢得了一场胜利。”在2005年1月中旬,在跨国公司联名“上书”国务院的时候,金人庆曾感慨地说:“现在为中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少了,而为外资企业说话的人太多了。”

    利益博弈的主体与要素

    与上述几个利益博弈的案例相比,这次房地产博弈更充分地展示了利益博弈时代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到,利益博弈所必需的那些要素在事件的进展中陆续出现,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如下几个。

    一是利益博弈的主体。在这次房地产博弈中,非常多的利益或非利益主体卷入了这场利益博弈,其中包括房地产商、地方政府、国内炒房客、国外投资人、国内普通投资者、购房自住者、潜在购房者、已有住房者、中央政府、金融机构、有不同利益背景或无利益背景的学者等。在这些利益主体中,房地产商无疑是一个发育程度最高的利益主体。这首先是因为,房地产是过去十几年间资源积聚速度最快,同时也是资源积聚规模最大的一个领域。其次,房地产商也是较早以自觉的意识甚至集体的力量影响政府政策和社会风向的一个群体。同样引人注目的另一个博弈主体就是地方政府。虽然在过去地方政府也往往是地方利益的承载者,但地方政府很少以直接的利益主体甚至博弈方出现。而在这次房地产调控中,一些地方的政府和一些政府部门或是用明顶暗抗,或是用暧昧的态度暗示,直接参加了利益的博弈。在一些地方,地方政府甚至充当起某个利益联盟的整合者的角色。而作为调控方的主体无疑是中央政府。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中央政府的调控远非是过去那种令行禁止的效果,而是在面对博弈对手和复杂的博弈环境时依据对方的反应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和施压手段。这种情形甚至与两年前开始的宏观调控的情形都已经有了很大不同。

    二是利益群体之间的联盟与对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次房地产热的发生,就是几个利益主体合谋的产物。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推动房价上升的作用方面,人们已经多有讨论。但我们更要看到的是这几个主体之间的联盟与合作关系。房地产集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稳定联盟关系,人们有目共睹。早在90年代初的房地产热时,这个联盟就在开始形成。在这次博弈中,两者的联盟一直是最值得关注的因素之一。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证据可以表明,一些地方房价扶摇直上,就是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合作的产物。在中央政府调控意向明确之后,两者在对房价和房地产泡沫是否存在的解说以及在对调控措施的反应上,配合都相当默契。作为博弈的另一个主角的游资与地方政府的联盟关系则显得相当脆弱和不稳定。虽然利益的一致性使得地方政府在当初对游资频频招手,但在博弈不能没有牺牲者的时候,游资就将会成为牺牲的对象。于是人们看到,在一些地方的调控中,相当多数量的房子砸在炒房者的手上,而开发商大多毫发无伤。在这个联盟中,除了上述三个主角之外,还有几个主体也是不能忽略的。一是媒体,除了房地产是媒体广告收入的重要来源之外,地方政府的态度无疑是影响媒体的重要因素。二是某些有利益群体背景或自己置身于利益之中的专家学者。三是有利益背景的研究机构。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一些政府的机构实际上也成了利益中人。

    在1998年的一个研究报告中,我曾经指出过,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形成一个由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构成的精英联盟。通过这次房地产博弈来看,这个联盟形成和存在的影响是深远的。

    三是利益的表达。这次房地产利益博弈给人耳目一新的印象是,牵涉其中的利益群体都开始在以明确且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这次博弈中,财大气粗而又口无遮拦的著名开发商任志强成为一个焦点人物。最初的时候,任的“为富人造房论”一出台,便成为众矢之的。在调控过程中,任的言行也多成为人们抨击的对象。但公正地说,任的一些话除了显得霸道和不合时宜之外,作为一个利益群体的发言人,任倒是尽职尽责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利益群体的博弈行为。在国外,人们对利益群体的认识和接受也经历了一个过程。被称为研究利益群体“第一个最重要的美国理论家”的詹姆斯 麦迪逊,就曾经将利益群体看作是为某种共同的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把他们的利益建立在损害公民的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但在后来,人们对利益群体的看法开始越来越理性,人们逐步形成了这样的一种共识:利益群体的形成是社会利益分化的必然结果,而利益群体及其活动,也是多元社会的组成部分。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甚至卷入其中的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也在以或明或暗的语言传达自己明确的意向。当过于晦涩的语言达不到效果的时候,不惜以可能遭致谴责的代价明确表达自己的主张。如建设部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表示,政府不希望房价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房价的大落对老百姓没有好处。现在大部分家庭都拥有自己的房产,房价大落,许多家庭就会出现负资产,对社会稳定没有好处,特别对金融安全会带来威胁。上海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华伟则认为,“现在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已经达到,投机性的房地产需求已经得到抑制,政府必须适时停止紧缩性的房地产政策了。”上海房地局的一位副局长则对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及其调控做出了这样的判断:“上海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不会大起大落,政府会把握好调控力度。” 而广东省珠海市建设局则举办了稳定珠海住房价格座谈会,珠海市建设局在会上明确表态“珠海的房价还没有体现我市的价值”,给到场的该市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老总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应当说,这些表态都是在调控的最关键时刻做出的,其中的涵义是显而易见的。此前,已经有文章指出,目前的房价问题已经政治化,而在此背景下,能够出现上述言论,是耐人寻味的。

    四是新的博弈手段的采用。我在《利益博弈新手段》一文中曾经指出,观察这次房地产热及其调控的博弈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人们在使用一些完全不同于以前的语言来谈论这场房地产博弈。要挟、挟持、绑架,这样几个过去很少用到现实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名词,在今年的房地产以及其他的利益博弈中不止一次被提及。这些名词不仅表明利益博弈新手段的出现,同时也表明这种利益博弈的程度之激烈。如果我们将90年代中期海南等地房地产泡沫破灭之后刚刚形成的房地产集团使用的博弈手段、2003年房地产集团反对“121文件”时使用的博弈手段与今天这次房地产调控中所使用的博弈手段进行一下简单的比较,就可以很容易发现:其所使用的博弈手段,在不断丰富。在海南等地房地产泡沫破灭之后,房地产集团所使用的手段还仅仅是鼓动一些学者一般性地倡导政府要放松银根,很少直接涉及房地产,大体是一种旁敲侧击式的博弈;到了反对“121文件”时,就已经直接面对主题了,但方式主要还是呼吁,至多是上书。而在这次房地产调控中,硬碰硬的实质性博弈开始出现了。在直到今天还没有最终结果的房地产博弈中,由于上述挟持、绑架、要挟等博弈手段的使用,使得目前这场博弈的过程进一步复杂化,这种复杂化的直接表现之一,就是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不得不多有顾及,既要投鼠又要忌器。而利益博弈手段的变化,形象地表明我国社会中利益博弈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利益博弈时代向我们提出了什么 

    利益时代的到来,是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结构分化两个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市场是一种特定的资源配置机制,它主要相对于再分配机制而言。在改革前的再分配体制中,需要将社会中各种资源集中到国家手里,然后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再分配。在那样一个时代,虽然不同的群体和个人也有不同的利益,但社会的利益格局主要不是依据利益博弈形成的。而当时的利益博弈主要是在行政的框架而不是在社会的框架中进行的,如当时经常讲的条条块块以及条块关系,就是其中的框架之一。当市场取代再分配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的时候,利益的分配已经主要不是取决于国家的意志,而是市场和社会中的利益博弈。同时,社会的分化在加深,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群体在开始形成。在这样的时候,市场和社会就成为利益博弈的基本框架。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时代,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务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

    举个例子来说,人们很难想到艾滋病与利益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不然,最近李楯先生就提出一个问题:警惕利益群体剥削艾滋病。也就是说,要警惕艾滋病也在成为一种利益,一些相关的群体在瓜分这些利益。根据有关资料,全国累计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89067例。而今年国家对于防治艾滋病的财政拨款达到8.1亿元。平均起来说,每个艾滋病患者约为1万元。这还不算一些国际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项。然而,在这样大的投入的同时,很多贫困的艾滋病患者还是不能得到免费治疗和药品供应。李楯先生指出,在很多情况下,大笔善款被不负责任地浪费在一些不必要的、低水平的重复上。比如,一些艾滋病研究项目,在展开之前并不认真调研过去的资料,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后才发现前人早就做过这方面的研究。为什么不能做到强强联合,或是强弱联合,而一定要“弱者”来干 也许只有一个理由,本位思想:“肥水不流外人田”。他更进一步尖锐地指出,我们要警惕,一种新的利益群体正在形成:现在已经有了一些“吃艾滋饭”的人。对于世界性的扶贫工作,有人提出批评意见,说形成一个“扶贫产业”,贫没有扶好,却白白养活了一大批人。希望不要让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形成一个“产业”,养成一批人靠艾滋病白吃饭。

    当一个社会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的时候,就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使利益博弈的合法化、如何为利益博弈提供合法的舞台、利益博弈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利益博弈的机制和规则如何制定、国家如何面对利益博弈等等。

    从这次房地产博弈来看,要使利益博弈能够健康地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

    政府的超越性与公正性。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国家是一个有着相对独立利益与目标的主体。这就是国家自主性理论。但国家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利益主体与作为市场中的利益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关系失衡,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往往是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直接介入市场活动甚至成为市场中的利益主体有直接关系的。如征地、拆迁等事务中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大都与这个因素有关。因此,在利益博弈时代,政府的超越性是使得利益博弈能够健康公正进行的前提条件。同时必须认识到,不同层级政府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政府介入房地产炒作,与房地产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重有直接关系,而这又涉及地方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政绩。但对于房地产泡沫可能带来的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却缺乏应有的关心。这是因为这种负面的影响甚至危机只有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才能表现出来。而中央政府却不可能对这种负面影响甚至可能的危机坐视不管。

    利益主体发育的均衡问题。上面我们对房地产调控中利益主体的轮廓进行了描述,但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利益主体的发育是相当不均衡的,强势过强,弱势过弱。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介入,市场中的博弈几乎是一边倒的。更确切地说,强势群体的强大,不是由于其自身能量的巨大,如从经济实力说,俄罗斯寡头的实力可以达到几百亿美元,而中国的强势群体经济的实力要小得多。从这次房地产博弈可以看出,强势群体显得过强的原因是因为弱势群体地力量过弱。而弱势群体力量过弱的原因,是在于缺乏利益表达的基本权利和有效的表达手段。由于利益主体发育的不均衡,就可能造成一些群体对政府的决策有较大的影响,而另一些群体的要求则无法或不能充分地在决策中得到体现,其结果就是政策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

    利益群体的发育。据报道,6月5日,国内颇负盛名的房地产商民间组织——中城联盟数十家会员单位的老总聚首万科总部,研讨当前形势和对策;6月6日,国内另一有影响力的房地产商民间组织——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的成员召开座谈会,主题是“房地产企业自律、诚信”,实际研讨的也是形势和对策。这表明,我国的利益博弈在开始以利益群体的方式进行。必须看到,以利益群体的方式进行利益博弈,不是一件坏事情,因为利益群体可以将分散的利益要求凝聚为合法的、建设性的利益表达,从而使其能够更接近决策的层面。

    利益博弈的规则化。有规则的利益博弈是市场秩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和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利益博弈将成为一种常规化的社会现象。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利益的合法性在我国已经得到承认,但利益博弈的合法化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当务之急,不是禁止利益的表达和博弈,而是需要为利益的表达和博弈制定规则,设立制度安排,从而保障利益博弈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以促进相对和谐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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