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1979-2015年间中国法学核心期刊所发表论文及相关事实的实证研究,本文发现,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在目前中国法学界获得了一席之地。研究者群体在壮大,成果在增加,问题意识已经辐射到法学研究的很多领域,关注点已经逐步向微观问题转移,影响面在扩大,并形成了一个相对较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杜甫·《春夜喜雨》
法律实证研究(empirical legal studies),是指将法律现象视为客观事实,利用观察、访谈、参与等定性方法和/或者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定量方法发现法律事实,对这些事实进行归纳,描述其特征,分析事实之间关联或者因果关系,并阐释其发生机制的研究方法。它与“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简称“社科法学”)或者广义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有很大交叉,因为后者主张并实践实证的研究方法。尽管在严格意义上,法律实证研究并不完全属于社科法学或者法社会学,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被视为后者的一部分,方法论上的部分。[1]
像任何一门新的学科、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或者一个新的理论范式的兴起一样,法律实证研究的在当代的兴起经历了曲折与误解。在一百多年前,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就已经做出了一个非常有名的预测:“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现在的主流是对法律进行‘白纸黑字’的解读,但将来必定属于那些精通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2]即便如此,在美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也大致是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伴随着法律经济学以及“法律与社会”运动而来的;并且,真正以定量法律实证研究为志趣的刊物、研究会、教科书和研究机构的盛行,也不过是最近十年的事情。[3]这种转向包括对国内法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的研究。[4]
在中国,更是如此。在新世纪之前,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法学界是非常陌生的知识。尽管早在1987年,彼时青年学者季卫东与齐海滨就已经在撰文讨论法律的量化研究,并主张“注重实态调查、经验积累和数据统计”的方法在转型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是比较有效的。[5]但是,直到《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发表白建军的文章《论法律实证分析》,权威法学刊物才开始比较系统地认真对待实证研究。事实上,正如本文将要分析的那样,新旧世纪之交也大致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分水岭。此后,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大陆的法学界逐步升温,似乎成了一种新的学术时尚。[6]在目前的研究生论文写作中,在年轻学者申报的课题中,在司法部门的报告中,甚至在成名学者的学术论著中,如果不放点“实证”元素,好像文章就不成文章,报告就不成报告,学问就不成学问。
如此,问题来了:如果说,在新世纪之前,有志于实证研究的中国法学者有必要向国人阐释这种新的研究方法,对其价值做一个应然分析,以论证其必要性;那么目前,我们有必要了解,在新世纪进入第十五个年头之后,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究竟已经到了怎样的一种实然状态 此项工作可以帮助我们回应多年前已经提出但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法学家(在方法论上)的困惑”解决了没有 [7]情况似乎不容乐观。现实是,我们很有可能有了更多的方法论武器,有了更多的论著产量,但没有产出更多的知识。在本期,季卫东教授倡导“议论的”法社会学,用来沟通法律与社会,沟通理论与实践,沟通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沟通程序设置与实体权利,是其对自己在三十年前关于法学研究方法论思考的继续,也说明了“困惑”依旧。[8]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好消息。侯猛的文章分析了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应用社会科学知识,向我们展现了法学研究方法反思的新转向,也就是探索社科法学之“用”,这也说明法学方法论之争已经从形而上进入到形而下的领域。[9]当然,不管争议也好、对话也好,方法论的“百家争鸣、百家齐放”说明中国法学者已经有了方法论的自觉。[10]有了这种自觉,中国法学研究离“幼稚的法学”就越来越远了。
在这样一个学术史背景之下,对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做一个实证研究,就显得更加必要了。这既可以补充近年来越来越重要的法学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的反思,[11]也可以对近年来针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做一个更新,[12]并对法学学术史做一个事实的脚注。本文的意图正是如此,将对当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所从事的实证研究进行一个事实上的考据,以了解法律实证研究目前的现状与特征,分析现状背后的机制,并提出一些优化法律实证研究实践的建议。
一、 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I):形式上的证据
新世纪以来,尽管到目前为止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在中国还只是少部分,但是这种研究已经在中国法学界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接纳。不像其他一些理论范式或者研究方法的兴起那样,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大陆学术界的推广并没有经过一个明显的“大鸣大放”阶段,而更像杜甫《春夜喜雨》所说的“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或者说,这是一场发生在法学界内部的“静悄悄的革命”。不经意地,一些以法律实证研究为志趣的研究机构纷纷成立,[13]理论与实务界召开了一系列以“实证研究”为名的学术研讨会。[14]一些学者在总结自己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出版了相关的讲义或者教材,个别教科书已经再版。[15]同时,北京大学出版社还出版了宋英辉教授主编的“法律实证研究丛书”,目前已经颇有规模。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大陆在最近十来年发表出版的法律实证研究论著颇丰。当然,如何界定一篇论文或者一本专著是否为实证研究作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美国的一些学者发展出一种形式上的检验方式,也就是看文章的标题或者内容是否出现一些常见于(定量)实证研究文章的关键词,比如统计、问卷调查、回归分析、统计显著性,等等。[16]借鉴这个方法,赵骏对当代中国的法学论文进行了类似的检索研究,并发现法律实证研究在过去二十来年有了非常明显的增长。[17]不过,赵骏的研究并没有区分法学与非法学期刊,也没有区分核心与非核心期刊。
结合这些中外学者的已有研究,本文在此处首先用形式上的证据来对法律实证研究在大陆法学界的现状做一番实证研究。所谓“形式上的证据”,是指只根据法学学术论文的名称是否带有“实证”的字样来判断。这种做法,已有先例。比如,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迈克尔·海瑟教授就利用美国West Law法学期刊数据库,对1990-2009年间所有法学期刊发表的标题包含“实证”(empiric!)、“定量”(quantitat!)或者“统计”(statistic!)字样的文章数量进行了统计分析,以此推断法律(定量)实证研究在美国学术界的兴起。[18]
值得说明的是,在中国,利用上述形式上的证据来分析法律实证研究的现状有如下局限或者限制:其一,带有“实证”字样的研究成果未必是真正的实证研究;第二,必须剔除与自然法相对应的“实证法”或者“实证主义”的研究成果;其三,很多真正的实证作品并没有纳入到统计对象中去,尤其是定性的实证研究——从事定性法律实证研究的中国学者更倾向称其研究为“经验研究”而非“实证研究”。理想的情况是对每篇论文进行实质性的判断,逐一选定。但是,对所有论文进行实质判断,其成本非常高昂,也事实上难以做到。部分原因在于,何谓实证,本身存在重大争议。相反,形式上的证据比较容易确定外部边界,再在个别场合辅以实质上的判断,大体可以做到样本选择的效度和信度。另外,尽管论文标题出现“实证”这个词并不意味着该论文一定是实证研究,但是如果有大量的文章采纳这样的标题,也在很大程度上能表明学术界的一种方法论姿态。在这个意义上讲,尽管形式上的证据有缺陷,但是其信息量也不可小觑。
根据上述方法,笔者利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中期刊全文数据库所收录的所有法学核心期刊,对这些期刊在1979-2015年间所发表的标题带有“实证”字样的文章进行了统计,以检验其发展趋势。[19]本文所谓的法学核心期刊指的是2014-2015年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所包含的21种法学来源期刊和10种扩展版来源期刊,并加上《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共计32种刊物(参见表一)。在这所有21种CSSCI来源期刊中,有16种刊物是中国法学创新网命名的“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CLSCI期刊”)。不过,这32种期刊出版或者恢复出版的年份并不一致,以及因为该数据库未必收录全部已经出版的,所以并非所有期刊的论文收录都是从1979开始的。当然,所有刊物的最新论文收录与公布都已经到了2015年度(年中或者下半年)。下表一列举了笔者在进行数据统计时(最后检索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中国知网所能检索到这32种期刊的最早期数以及最新期数。
笔者的具体检索文章方法是,在期刊数据库中,进入高级检索,用“篇名”作检索输入“实证”,在“来源期刊”栏检索框中分别输入上述期刊名称,32种期刊分别检索。如此共计得到643篇标题带有“实证”字样的法学文章。然后,笔者逐一审阅,根据文章内容进行判断,对所有这些“实证”文章做两类划分,一种是实证主义法学意义上的“实证”文章,另一种是本文所讲法律实证研究意义上的“实证”文章,把前者从数据中予以剔除。并且,有若干篇书评文章或者出版信息标题包含了“实证”,本文也不予以分析。在这些操作之后,笔者共得到了573篇法律“实证”研究文章。
表一列举了这573篇文章在不同法学期刊、不同时期的分布;下图一则以年份为变量,描述了发表在所有法学核心期刊上的“实证”文章在不同年份的分布。从表一和图一可以看出来,在过去三十多年,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在绝大多数法学核心刊物都呈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整体上,如同图一所示,所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实证”研究文章的增长量在最近几年非常明显。也如同表一所统计,无论是法学“三大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还是“CLSCI期刊”,或者所有“CSSCI来源期刊”,其发表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都有明显的增长趋势。
表一 中国各种法学核心期刊刊发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数量(1979-2015)
图一 中国所有法学核心期刊刊发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数量(1979-2015)
从时间上看,在本文的数据范围之内,第一篇标题带有“实证”的法学研究文章是《法学》在1988年发表的张志铭的文章《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直到2000年,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标题带有“实证”的文章都非常少。在1979-2000年间,所有法学核心期刊只发表了18篇标题带有“实证”的研究文章,占所有被统计文章篇数的3.14%。2000年左右是个分水岭,并且在2005年左右前后有了快速的增长。
除了法学核心期刊,我们还可以在官方资助的课题中找到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法学界兴起的更多形式上的证据。在中国当前法学研究的评估体系中,除了法学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同等重要的是国家社科基金的研究立项。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npopss-cn.gov.cn)所公布的历年(1993-2015年)法学项目立项资料,本文以同样方法统计了该基金所资助的所有标题中含有“实证”字样的法学研究项目(同样排除了与自然法相对应的实证主义的研究项目)。下图二描述了历年来国家社科基金对法律“实证”研究项目资助的发展趋势。从该图也可以看出,法律“实证”研究项目的立项有明显的增长趋势。在时间纬度上,法律“实证”研究项目的增长,同法律“实证”研究论文增长的趋势类似。这也不奇怪。
图二 国家社科基金所资助标题带有“实证”字样的法学研究项目数(1993-2015)
当然,诚如前述,上文法学核心期刊及国家社科基金的数据只是形式上的证据。标题含有“实证”字样的论文/课题可能不是真的实证研究,没有带“实证”字样的论文/课题反而可能是实证研究。这也是笔者在此处把“实证”二字带上引号的原因。但是,即便如此,标题中的“实证”字样也有很大的信息量,至少表明了一种价值取向。以课题为例,国家社科基金代表的是体制内最高级别的学术研究资助者,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体制内中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与未来趋势。“实证”研究项目的增加,说明了主流法学界的态度转变。在课题申报中,申报者可以是年轻人或者资历深的,边缘的或者主流的;但评审者一般是资历深的主流法学界权威人士。除了个别例外,评审者群体是当今中国法学界的话语权掌握者。评审人群体的态度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主流法学界对实证研究态度的转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实证”研究项目的增加表明了法学研究“场域”中学术资本流向的变化,学术生产与再生产机制的转变——后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同样的道理,法学核心期刊是当前中国法学研究最重要的发言阵地,发表机会也是绝大多数法学学者力争的学术资本。掌握这些资本的通常是中国顶级科研机构、法学学术团体、一流法学院校等组织,以及权威学者、专业编辑等个人。这个群体与上述国家社科基金评审者群体具有高度的交叉性。法学核心期刊对标题带有“实证”字样文章的更多接纳,也是一种学术方法论转向的重要信号。
二、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II):补充证据
当然,对于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兴起这样一个“静悄悄的革命”,前文所用的形式证据,尽管可以帮助我们对变化全局有个较好的把握,但并不精确——尤其是漏掉了很多严肃地利用科学的定性或者定量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学术实践。在中文中,实证研究有时也被称为“经验研究”。理论上,法学论文标题是否带有“经验”或者“经验研究”也值得统计。不过,笔者尝试做了数据收集后发现,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标题带有“经验研究”的非常罕见,而发表标题带有“经验”一词的文章不少。不过,这些文章标题中的“经验”的含义主要不是经验研究的含义,而是“实践经验”或者“历史经验”的意思。尽管“实践经验”或者“历史经验”也是实证研究的一部分,但是含义并不相同。为了数据外延的相对精确,本文对此没有统计分析。而诸如“统计”和“问卷”等能够较好地传递定量实证研究信息的词语,在法学核心期刊论文的标题中也很少出现,所以也没有列入本文的统计分析范畴。不过,为了弥补上述形式上证据的不足,此处对几点重要事实要进行说明,作为证明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兴起的补充证据。
首先,当前中国法学的权威期刊对法律实证研究的作品相当重视,除了发表标题带有“实证”字样的文章以外,也以其他方式推进法律实证研究。法学“三大刊”就是典型的例子。前文已经提及,《中国法学》早在2000年就发表了白建军教授的《论法律实证分析》,前瞻性地引领学界同仁对这项事业的关注。再比如,包万超后来在该刊撰文倡导“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主张同时注重规范与实证研究。[20]《法学研究》在2012第1期发表了笔谈“民法实证方法之内涵与展开”,刊登了若干位中青年民法学者关于民法研究中应用实证研究方法的看法;之后,又在2013年第6期发表了笔谈“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其中左卫民与黄辉的文章也是直接关于法律实证研究的。当然,《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接纳与推进法律实证研究的努力远远不止这些。
作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顶级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一向重视法学的交叉学科研究以及实证研究作品。为了说明这一点,本文通过中国知网的论文数据库,下载了《中国社会科学》的所有法学论文(以目录中的学科分类来判断一篇论文是否为法学论文),并逐篇阅读,判断其是否采用了观察、访谈、参与等定性方法,或者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定量方法。下表二列举了该刊自1980年第1期至2015年第6期所发表的所有法律实证研究的文章——其中绝大部分是定量实证研究论文。从表二也可以看出来,在2000年之前,《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法律实证研究文章很少。其部分原因在于,2000年之前法学论文在该刊物中的发表版面很少。事实上,当时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编辑部的法学和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教育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编辑都一同隶属于综合编辑室,有点像属于“其他学科”的意思。同时,也可以看出来,在2000年之后,该刊物持续地发表实证研究(尤其是定量实证研究)的法学论文——考虑到该刊物每期只有0-3篇法学论文篇幅,其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不能算少。此外,表二也列举了每篇文章的责任编辑。从中也可以看出来,尽管《中国社会科学》在2000年之后换了几茬法学编辑,但是不同时代的法学编辑都保持了重视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传统。
表二 《中国社会科学》历年所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论文列表(1980-2015)[21]
其次,在过去十多年,以法学核心期刊为舞台,涌现出了一批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实证研究的知名法学学者。笔者在这里举两个例子,北京大学的白建军教授和四川大学的左卫民教授。从上文的表二可以看出来,白建军自2001年以来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5篇定量实证研究文章;此外,至今,他还分别在《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分别发表8篇和5篇文章,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定量实证研究文章。左卫民的实证研究学术产量也相当之高。在前文提到的32种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的“实证”文章中,左卫民单独或者合作文章19篇。此外,至今,他分别在《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上单独或者合作发表学术论文13篇和10篇,其中绝大多数论文是不同程度的实证研究文章。当然,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知名学者不限于他们两位。比如朱景文、苏力、季卫东、王亚新、范愉等法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做过实证研究。这个名单很长,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22]
与其同时,一批更年轻的学者也逐渐在这个领域崭露头角。比如,在定性研究方面,刘思达对律师制度的研究,[23]陈柏峰对基层治理的研究,[24]侯猛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25]贺欣对司法制度与纠纷解决的研究,[26]汪庆华对行政诉讼的研究,[27]等等。在定量研究方面,唐应茂对法院执行的研究,[28]李学尧对法律认知的研究,[29]崔威对行政诉讼的研究,[30]胡铭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31]黄辉对公司法的研究,[32]李本森对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33]以及本文作者对纠纷解决、律师制度、金融司法及证券市场等方面的研究;[34]等等。
此外,由苏力主编、侯猛具体负责的《法律与社会科学》这个出版物,通过刊发法学与社会科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文章,形成了一个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圈子,并且其影响持续扩大。一批以法律的实证研究或者经验研究为志趣的年轻学者,在这个平台上以文会友,逐步形成了一些共同感兴趣的学术话题以及共同的话语体系。目前,《法律与社会科学》及其关联学术组织“社科法学连线”通过举办“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和“社科法学系列讲座”,出版《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和“社科法学系列丛书”(原“法律与社会文丛”),组织社科法学研习班和社科法学读书会等活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加入这个学术圈子。其中相当一部分的青年学者愿意也擅长从事法律定性或者定量实证研究。这个学术圈子的青年学者已经越来越多在传统的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成为当前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生力军。
当然,上述法学核心期刊(包括“三大刊”)、不同年龄阶段的活跃学者和《法律与社会科学》平台对于法律实证研究的接纳与推进不是孤立的,甚至是相互支持的。简言之,结合上文的形式证据及此处的补充说明,我们可以确信,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获得了应有的一席之地。
三、法律实证研究实践的主要特征
前文对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下中国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描述。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数据与信息,或许意义不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时间拉长,寻找学术界之前的思考与探索,并以动态的眼光来看待今天的事实,就会有些非常有意思的发现。前文提到,霍姆斯大法官在一百多年前大胆预测法学“将来必定属于那些精通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甚至更早,马克思还主张,一种科学只有成功地应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方。[35]
而在中国,法学者——尤其是法理学者——也已经在较早时间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做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预判。季卫东与齐海滨在前述1987年的论文中做了一个价值判断:“我国法学理论深入和发展的突破口是大力进行法社会学的研究”。[36]根据他们对法社会学的研究的定义,也就是要推进法律的实证研究。十几年后,苏力就当时中国法学研究的三种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大胆预测:“社科法学必定会在中国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有可能比欧美国家的类似学科状况更为重要一些。”[37]
那么,对于这些预判,目前的学术状态究竟提供了什么样的答案 前文对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事实研究部分回应了他们的预测。有些关于法律的——实证——研究特征正在发生,并呈现了如下一些明显的“新兴+转轨”的中国特色。
首先,已有的“实证”研究存在较多层次,此“实证”与彼“实证”难以区分,“实证”的边界模糊。从已经发表的论著来看,中国法学者所理解的法律实证研究有较多层次,很难确定“实证”的边界范围。赵骏认为,法律实证研究有三类:第一类,是最纯粹的法律实证研究,从调查到收集数据,再到数据分析处理和结果的报告;第二类,法律实证研究介入程度略少一些,主要是较为深入系统地运用了数据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第三类,法律实证研究介入程度最浅,仅是引用了一些经验数据而已。[38]这是一个很好的分类,并且在笔者看来,可以同时适用于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取决于其中的“数据”究竟是通过访谈、观察和参与得来的定性数据(或者说“文字故事”),还是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年鉴等收集而来的定量数据(或者说“量化数据”)。而且,这三类实证研究的纯粹度大致可以用经验数据挖掘的信度和效度来衡量。数据的信度与效度越高的实证研究,其“纯粹程度”越高;反之,越低。
但是,这个三分法不能概括中国法学界目前的“实证”研究工作。一方面,这三类实证在目前的法学论文成果中均有体现。但是,在另一方面,前文法学核心期刊所统计的“实证”研究的相当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大部分)不属于上述三类实证研究的范畴。统计中发现,很多“实证”研究仅仅是在论证过程中罗列了几个判决案例加以说明——甚至只是用了一个网上可以公开查找的判决书。还有的“实证”研究只是在个别地方引用了新闻报道的素材,讲述“文字故事”或者展现“量化数据”,以便对文章的局部地方进行装饰,但并不能起到关键的论据作用。此类“实证”研究所应用的经验数据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实证”资料与文章的论点、论证和结论都没有直接关联性,因此实证的信度和效度都很低。[39]
其中,最具争议性的“实证”研究是对论文研究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罗列。有些在罗列之后予以法教义学的阐释,有些则没有。尽管在纯粹的实证研究文章中,法律条文可以成为实证研究的对象。一个著名的例子是,“法律与金融”学派对世界上几十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保护投资者权利的相关条文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来论证法律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40]但是,在中国当前的实践中,有些篇名为“实证”的研究文章,只是把条文列举出来分析。事实上,此时的“实证”与其说是经验研究意义上的实证,还不如说是实证主义法学意义上的实证。不过,本文作者在统计数据的时候,阅读这些文章全文,并没有发现文章作者对标题中的“实证”的含义做任何解释,因而显得似是而非。
值得说明的是,越是权威的刊物,发表的“实证”文章的实证“纯粹程度”越高。这不难理解。像“三大刊”这样的专业学术期刊,不仅有非常高水平的职业编辑队伍,也能够调动大量的高水平外审专家,因此也通常更倾向、更有能力对文章标题的含义进行“抠字眼”,以避免对实证的误解和曲解——不过,坦诚讲,即便是“三大刊”上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有时对实证的理解也是似是而非。
其次,从“说实证”演变到“做实证”,并且从讨论宏观的法治理论命题转向微观的法律制度问题。中国学者从说法律实证研究开始,到目前已经开始慢慢做法律实证研究。一个新的研究范式/方法发展的第一步往往是先说它。当然,如果只停留在说的层面,很有可能过了几年就人气消散。从目前的发展状态看,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是幸运的,不仅有相当数量的研究在评议、反思这种研究方法,也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在做具体的实证研究。尤其是,随着判决书上网工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学者开始用定量方法研究某一类型或者某一案由的判决书,并且大体上能够从法律规范问题出发,通过实证研究寻找解决法律规范的问题。此类实证研究同“法教义学”有共通的问题意识,迈向了两者交流互补的第一步,是当前法律实证研究非常显著也非常有意义的转向。
第三,在法学不同领域,法律实证研究呈现了非常明显的不均衡分布,同时也呈现由个别学科向所有法学领域扩散的趋势。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与创新,中国的法理学者、法社会学学者可谓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前文提到,季卫东、齐海滨、张志铭等在1980年代就对实证研究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在1990年代初,郑永流等人已经在湖北进行了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大规模调查,[41]夏勇主持的“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课题也发放了大量问卷调查。[42]苏力从美国回来之后,尽管主要不是以“法律实证研究学者”的名头闻名于学界,但也做了大量扎实的实证研究工作,并且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阵地,在研究方法上对学术界(尤其是年轻学者)产生了非常广泛而深远的影响。[43]
此后,实证研究走进部门法,并出现了非常明显的不均衡发展。有些法学领域,比如民法领域,目前还停留在是否应当开展实证研究的议论阶段。有些领域,比如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领域,引用一位该领域年轻学者的话,已经是发展到了“不搞点实证研究不像话”的阶段。基于大量的前期研究,左卫民提出了“基于实证研究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范式”。[44]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实证研究已经(试图)影响立法。事实上,我们可以举出很多例子证明实证研究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影响。在这个领域现在非常活跃的许多知名学者,比如左卫民、宋英辉、陈瑞华等不仅是一流的法教义学学者,也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陈瑞华教授在北京大学教授法学研究方法多年,并出版过相关教材。[45]事实上,该领域的泰斗学者陈光中教授也在近期发表过实证研究的论文。[46]在前文统计的573篇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中,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领域的论文占据了半壁江山以上。作为进一步的证据,下图三描述了这573篇文章在不同期刊上的分布,《中国刑事法杂志》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分别排第一和第三,排名第二的《法律适用》中的“实证”研究文章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作品。[47]
图三 中国法学核心期刊刊发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总数(1979-2015)
当然,尽管实证研究在不同法学领域的布局不一样,但是当前中国法律实证研究不再局限于某几个人,也不局限于某几个领域。其整体态势是呈现扩散的趋势。第一个扩散趋势是从法理学、法社会学向部门法扩散的趋势;在诸多部门法学科内部,从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学科向其他部门法发展的趋势。第二个扩散趋势是从年轻学者向资深学者发展的趋势。如同其他新的研究范式、研究方法的兴起一样,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最开始由刚进入中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学者开始推动,然后慢慢地扩散到已经成名成家的学者——正如前面提到的陈光中教授的例子。
最后,已有的实证研究尽管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明显缺乏基于共同数据或者相似数据的改进研究、批评研究与对话研究。科学研究之所以成为科学,其本质属性之一是因为之前的研究可以被后面的重复进行,以检验真伪,并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强调信度和效度,也是这个道理。然而,在当前中国法学的实证研究中,改进研究非常少: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对自己的前期作品的改进研究都不多,更不用说对他人研究的改进研究。缺乏改进研究的原因是非常多的,包括数据收集的不完善,使得之前的实证研究无法被重复,数据不公开使得其他人无法分享数据也无法进行改进研究。相比较而言,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实证研究共同分享的数据的较多,也因此形成了相互对话、相互批评的良好氛围,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已有的理论成果。
当然,除了上述主要事实特征以外,当前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还有其他一些特点。比如,留美归来的学者比留学欧洲的学者更多从事实证研究。因为篇幅有限,本文不能在此一一归纳。总的来说,当前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在数量、范围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对而言,实证研究的质量参差不齐,尽管对法学界的理论创新有所帮助,但是对法律制度变革的实质性影响还有待提高。法律实证研究非常重要这个判断尽管已经有了部分事实依据,但更主要还是个价值判断。
四、法学实证研究兴起(及其泡沫)的市场机制
前文用数据说明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已经兴起,并初步归纳了其主要实践特征。接下来的问题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实证研究在中国法学界被日益接纳 这些原因在促进实证研究成果数量增长的同时,能否最终导致其质量上的改变
在当前中国的法学研究中,研究成果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一样,有两个生产的渠道,一个渠道是通过知识市场的自由竞争自发形成,另一个渠道是因为“官督商办”而计划产生。整体上而言,法律实证研究的出现是知识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其背后并无政府的特别推动。也因此,对法律实证研究的知识供给与需求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其兴起的推动力,及其长期发展的潜在动力或者障碍。本文在这个部分着重分析影响法律实证研究变迁的市场机制。
(一)知识的市场供给
前文数据显示,2000年前后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兴起的重要时间段。根据本文作者的观察,在此前后,中国法学的学术市场有了一些结构性转向,并实质性地促成了实证研究的大量产出。
第一个转向是同本土法学博士生培养相关。改革开放之后本土培养的第二代法学博士大致在新世纪之交“出炉”。这批法学博士一方面继承了老师们对规范法学研究的知识血统,同时又越来越受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影响。尤其是,在选择博士论文题目的时候,这批博士面临着两难选择。一个选择是像他们的老师们——在1990年前后——那样选择一个纯粹规范法学的题目,但是必须是中/微观的选题——因为中/宏观的题目已经基本上被老师们写过了,而且已经出版专著了。另一个选择是写一个中/宏观的规范法学论文题目,但为了有创新性,必须加入交叉学科的元素——包括实证研究的要素。而到了2010年左右,第二代法学博士中选择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大都已经成为各个法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博导,他们所指导的下一代法学博士生在选择论文题目时,基本上已经被逼近了“死胡同”:规范法学的题目基本上已经被写过,同时因为国际交流的更加便捷,以前靠收集更多外文资料来提升论文创新性的做法已经不再可行,因此不得不去开拓法学研究的“新疆”。很显然,通过实证研究来发现新问题、新素材、新观点,是最近若干年法学博士生论文选题的捷径之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
第二个转向同“海归”加入中国法学研究阵地相关。大约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从欧美留学回来的学者开始投身到法学研究中去。在研究方法上,“海归们”的研究思路因其学术训练非常明显地分成了两大阵营。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和法国)留学回来的,基本上坚持法教义学的传统,努力把规范法学做细、做深、做扎实。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留学回来的,由于留学国度的法学研究前沿基本上被社科法学所把持,所以从博士论文选题到发表出版,也都坚持法学交叉学科研究(包括实证研究)的路数,努力把法学交叉学科研究做强、做大、做出影响。
由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大部分继承的是大陆法系的基因,因此(美国式)法学交叉学科研究本来市场不大。但是,有一个因素极大地改变了竞争格局。那就是,随着苏联解体、美国成为超级大国,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出现了“整体美化”的格局。最显著的例子之一,是用SCI和SSCI来评价中国学者的研究产出。这种“整体美化”格局帮了“美归”的大忙,极大地提升了他们的研究成果的影响,进而影响了他们的学生的学术取向。如果说在2000年前后,留学归来从事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学者还是孤军奋战的话,那么到了2010年前后,留学归来的青年学者已经颇为壮观,并慢慢地形成了自己的学术圈子。这些新近归国的年轻法学者接受过更系统的学术训练,包括社会科学的学术训练。这也毫无疑问极大地促成了法律实证研究的产出。
第三个转向同法学编辑的代际更新相关。在当代中国,学术刊物的编辑有两类,一类是职业编辑(工作性质就是编辑),另一类是专业编辑(接受过相关学科的研究训练)。像《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这样的顶级刊物,可以有条件聘用专业且职业的法学编辑。除此之外,大部分地方法学会和科研院校杂志编辑要么是职业而不专业,要么是专业而不职业。大致在2000之前,大部分法学核心刊物的编辑通常是职业(但不具有法学专业训练)的编辑;而到了2000之后,随着这批职业编辑的退休以及大批本土法学博士的“出炉”,法学核心期刊的编辑越来越专业化。年轻的专业法学编辑因为自身的学术素养和背景,通常更愿意接受实证研究的作品,甚至主动去挖掘此类作品,这也刺激了法律实证研究作品的产出。
第四个转向是实证数据或者经验材料更容易获取。相比较1980-2000这个时间段,新世纪的中国社会更加开放,从事定性实证研究的学者更容易进入“田野”,也可以通过更加多元化的渠道(比如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等)获得经验研究素材。而随着统计年鉴的日积月累、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判决书上网进程的加快、各种调查数据的发布与公开、市场数据信息的完善等,从事定量实证研究的学者有了更多可以依赖的一手或者二手数据。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实证数据与经验材料的丰富,则提供了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更多“大米”。
当然,上述四种法学学术市场的结构性转向是相互交融在一起的,并且同其他因素一起,相互强化对法律实证研究的产出形成了“正外部性”。当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事实证研究的时候,实证研究有了更多的讨论空间,研究者也会有更多的乐趣。换句话说,到了最近几年,从事实证研究就不会感到“太寂寞”。[48]并且,为了更好地对话或者说服对方,一些原先从事规范法学研究的学者也被动地开始从事实证研究,或者在自己研究中加入“实证”要素。这也是为什么前文讲,现在的法学研究,如果不放点“实证”元素,好像文章就不成文章,学问就不成学问。
(二)知识的市场需求
如果单有知识市场的供给,并不能促成实证研究在过去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这还得有知识的市场需求。当前中国学术市场对法律实证研究的需求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短期的出版需求,一个是长远的知识需求。
所谓短期的出版需求,是指随着法治建设成为中国政府的重大社会工程,以及法学教育因之而形成的“大跃进”局面,法学学术市场也繁荣起来,对法学论著的出版就成为一种“刚性需求”。这种需求促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学研究成果的面世,包括规范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包括其他类型的法学研究成果。部分出于市场竞争的原因,学术刊物、出版社、基金会等学术成果的直接购买方需要更多种类、甚至一定程度上“标新立异”的论文、报告、著作及其他学术产品。而法律实证研究成果作为一种新型学术产品,是比较“抓眼球”,迎合了购买方求新、求异的心态。
当然,出品法律实证研究作品的学者自身也是此类学术产品的受众,对这种作品有天然的阅读需求。学术市场可能因为自我引证、小圈子发展而变得繁荣。不过,相对而言,目前中国法律实证研究作品的受众还不是很多,不从事实证研究而又能够阅读、欣赏实证研究的受众更是少之又少。[49]
所谓长远的知识需求,是指对能够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真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法律体系建设方案的知识需求。事实上,相对而言,所有国家的法治建设对于规范法学研究成果有更多的长远知识需求。毕竟,法学主要是对法律体系自身进行研究的学科。但是,相对于欧美等法治比较成熟、法学学术市场比较长久的国家而言,转型中国因为“一正一反”两个方面的原因,对实证研究成果产生了相对更多的知识需求。
从正面来看,法律实证研究,顾名思义,是以事实与问题为导向的研究,以发现真实的社会问题见长。无论现有的法律实证研究是否已经发现了真实问题,也无论是否已经提供了解决中国法治现实问题的答案(现实也的确不容乐观),但在知识论层面,法律实证研究应有其一席之地。法律实证研究对法律体系建设的潜在贡献,不仅可以直接体现在丰富法学知识体系,[50]提供法治建设的宏观建议,[51]也可以有微观的“规范面向”(即为解决具体的法律规范问题提供建设性意见)。[52]尤其是,当下中国社会“新兴+转轨”的双重变奏,加大了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来发现真实问题、评估法治真实进展、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的迫切需求。
从反面来看,转型时期中国法律体系快速增长既促成了对规范法学的极大需求,也导致了规范法学的“自我膨胀”及其脱离中国现实的窘境。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的立法一致保持着高频率的节奏,但同时由于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有限,导致很多立法事实上同中国社会是脱节的,部分法律是建立在沙滩上的楼阁。而立法一旦形成以后,依附于法律法规的规范法学研究就会“自我繁殖”并“自我膨胀”,产生很多不针对真实问题的所谓“知识”。当中国的法治建设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的时候,这种问题不会特别明显,也可以被容忍。但是,当立法体系基本完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成为主要矛盾时,不是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的规范法学知识体系的弊端就会日益突显出来。这也是为什么目前法律实务界普遍感觉到法学研究和实务脱节的原因,并且这种不好感受也日益明显。也正因为如此,在最近几年,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开始从不同角度反思法学方法论问题。[53]
可以讲,尽管上述短期的出版需求和长期的知识需求都促成了最近一波法律实证研究的产出,但是短期的出版需求是主要原因。本文对上述573篇“实证”研究文章进行统计时发现,其中绝大多数论文的引用率在个位数,甚至下载量也很少,说明此类研究的实际影响非常有限。[54]
(三)市场“泡沫性”与知识供给的挑战
从上文对当代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增长的市场机制中也可以看出,这一波“市场行情”在供给上具有阶段性,在需求上主要受短期需求影响。像其他产品的市场运行一样,法律实证研究的学术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以及由此形成的知识泡沫。[55]考虑到中国现在法学教育在量上明显供过于求、在质上明显供少于求的现状,未来的法学研究市场一定会和法律教育市场一样,经历一个“挤泡沫”的过程,以减少量的投入、增加质的提升。法律实证研究也不能摆脱这个趋势,未来被挤泡沫是个大概率的事件。
而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能否在未来的“挤泡沫”过程中不被边缘化,取决于其能否克服供给和需求两端上的挑战,并找到知识供给与需求的长久均衡点。从知识的供给方看,要达到这个理想目标还面临诸多挑战。有些挑战是外部的、结构性的,有些挑战是内部的、技术性的。挑战至少包括如下一些方面:(1)熟悉实证研究的人才匮乏,以及实证研究技能不够娴熟,对相关人才的培养没有太多的教育资源可以依赖;(2)实证数据采集及经验材料获取不够科学,导致作品的信度和效度不高;(3)被实证研究的问题本身可能不是真实问题,以及问题意识同规范法学研究未能有效对接,导致实证研究和规范法学研究行走在两条平行线上,未能形成有效的知识交融,也导致了听/观众的有限性;(4)尤其对于定量实证研究而言,共同的理论范式(直接体现在回归方程式上)并没有形成,就相同问题进行改进研究的作品很少,对话没有办法展开,不利于共通理论的形成和发展;(5)实证研究的伦理匮乏,数据造假和其他违背学术伦理的事情时有发生;[56](6)研究配套资源相对匮乏,尤其是资助实证研究的资金资源匮乏,毕竟实证研究是费时、费力、费财的事业;等等。简言之,法律实证研究必须是好的研究,[57]必须在中国有自己的听众,[58]但这两者在目前中国都匮乏。
五、代结论: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的基本立场
法律实证研究,无论是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在新世纪以来的中国法学界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呈现了一些利好的事实特征。法律实证研究者群体在壮大,研究领域在扩散,研究成果在增加,影响面在扩大。这些都是好迹象。但是,亦如前文所言,当前促成法律实证研究发展的市场动力主要是短期的、阶段性的,也因之造成了一定的知识泡沫。为了未来在“挤泡沫”过程中不再被边缘化,也是为了中国的法学进步和法治发展,本文认为,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应当坚守如下一些基本的学术立场。
其一,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开放的学术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使命是为法律实证研究提供共用的学术平台(比如开放的数据库),训练共通的研究技能(比如访谈技巧或者统计分析技能),汇集相同的研究兴趣,推进共通的理论范式,等等。这是一个互助、互惠的事业。但是,在同时,值得警惕的是,要避免共同体建设中“黑暗面”,尤其是避免闭门造车,杜绝这个共同体成为一个纯粹学术资本分配与再分配的机器。因之,这个共同体必须是开放的。在最近几年,这个共同体在慢慢形成,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
其二,承认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缺陷,坚持研究方法多元与互补。应当承认,实证研究只是诸多研究方法的一种,并非任何法学的问题都值得实证研究——甚至绝大多数的法学问题都不值得实证研究。坦然面对实证研究方法的缺点,并不是方法论上的懦怯。学术的交流和发展,只有建立在坦诚相对的基础上。方法论之间的对话,也应当是如此;也只有如此,彼此才能共生、互补、发展。
其三,推动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内部以及与其他研究范式(尤其是法教义学)的理性对话,促成中国诸种法律知识的相互沟通与共同发展。在实证研究方法内部,应当努力推动定性的经验研究和定量的统计分析之间的互补。在外部,尤其是要推动和法教义学的理性对话。事实上,规则兼具稳定性和开放性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固有特征。只不过,在成熟稳定社会,规则的稳定性较为明显;反过来,在变动社会中,规则的开放性可能会更加显著。但是,无论是哪面更闪亮,以规则的稳定性为基石的规范研究和以规则的开放性为中心的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这个硬币的两面。同理,如果没有对中国社会做很好了解就进行法律体系建设,法教义学的工作越是成熟、技艺越是精湛,法律实践的荒谬性就越强。反过来,任何法学的研究方法都必须以法律体系(尤其是法律规则)为出发点,并回到法律体系(尤其是法律规则),否则它们也必定是无的放矢,甚至是在做文章游戏。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和其他研究方法关系的宿命必定是互补与合作。
最后,以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形成自己的独特理论与法治发展模式为副产品,而不是把顺序反过来。从事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经常说,“越是中国的,越是世界的”。这话非常好地描述了当代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时代使命。法律实证研究者应当避免一种误区,即把理论创新和追求个人/机构/法学部门/国家的话语权当成自己的主要使命,甚至唯一使命。毋庸置疑,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学界中获得理论话语权,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目标,但不是根本目标。像其他研究一样,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根本目标是发现中国自身的法治问题,解决自身的法治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法治问题被我们的(实证)研究所解决了,哪怕解决了部分,我们的研究成果、学说和理论也就自然而然会获得话语权和说服力。反过来,为了理论的理论,注定不会有长久生命力。当前中国政府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建设,给了法律实证研究者千载难逢的机会。然而,在本轮司法改革过程中,包括法律实证研究者在内的中国法学界并没有提供太多的知识储备,也说明了通过实证研究来解决中国的法治问题还是“路曼曼其修远兮”,我们应当“上下而求索”。
当然,上述关于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应当恪守的基本立场,在不同的场合已经被呼吁过。[59]本文再此归纳性重申,以强调其关键性。生活在当代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应当有回应时代问题、解决时代问题的雄心,但是更需要有从事科学工作的细心、精心和耐心。
作为结语,本文回到杜甫的经典名篇《春夜喜雨》的那两句诗:“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这既是本文对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中国的事实写照,更反映了本文作者的殷切期待,期待在更加长久的历史中——比如在整个二十一世纪,法律实证研究就好比一场春雨,赶上中国法治建设宏伟事业的最佳时节,默默地滋润中国的法学研究,促成科学的方法来寻找中国法治建设的真实问题、提供扎根于中国社会的有效方案,来成就伟大中国法治建设事业。如此,作为法律实证研究者,我们不枉此生。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季卫东、白建军、张芝梅、侯猛、刘思达、李杏杏等师友对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帮助。本研究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11CFX00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802)和“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的资助,在此全部表示感谢。但是,文责自负。
[1]学者们对法律实证研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争议点之一是,法律实证研究是否只包括定量研究,还是同时包括定性和定量研究。因为定义不同,学者们对于法律实证研究同“社科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关系认定也不一样。美国学者通常把“法律实证研究”等同为定量研究。参见Theodore Eisenberg, “The Origins, Nature, 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11, pp. 1713-1738。中国也有学者把法律实证研究等同于定量研究的,比如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左卫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发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本文对法律实证研究采用相对宽泛的定义,包含了定性和定量的实证研究,并认为法律实证研究——在方法论维度上——和社科法学以及法社会学有高度的重叠性。也可参见黄辉:《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在中国的运用》,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2]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0, 1996-1997, p.1001.
[3] Peter Cane & Herbert M. Kritzer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7; Theodore Eisenberg, “The Origins, Nature, 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11, pp. 1713-1738.
[4] Gregory Shaffer and Tom Ginsburg, “The Empirical Turn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cholarship,”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6, No.1, 2012, pp.1-46.
[5]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6]参见程金华:《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9日;潘德勇:《实证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页。
[7]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
[8]季卫东:《议论的法社会学——程序、沟通以及权利共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9]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10]参见何勤华:《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11]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12]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凌斌:《中国法学时局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3]比如,在十多年前,白建军教授就在北京大学成立了“实证法务研究所”;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成立,樊崇义教授担任中心主任;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成立,程金华教授担任主任;2013年,杭州师范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成立,李安教授任副主任;等等。不过,像中国的其他绝大多数研究机构一样,这些法律实证研究机构属于“虚体”,开展真实性活动不多。
[14]比如,200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绍兴中院召开了“执行改革实证分析与理论建构研讨会”;2009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组织了“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和上海大学法学院组织了“法律实证研究的进展及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研讨会;2013年,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组织了“法律实证研究与中国法治的道路”研讨会;等等。
[15]比如,白建军著:《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版在2014年出版);宋英辉、王武良著:《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郭云忠著:《法律实证研究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潘德勇:《实证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6]参见Robert C. Ellickson, “Trends in Legal Scholarship: A Statistical Study,”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29, No.S1, 2000, pp.517-543; Tracey E. George, “An Empirical Study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The Top Law Schools,” Indiana Law Journal, Vol.81, 2006, pp. 141-161; Michael Heise,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Production, 1990-2009,”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11, pp.1739-1752。
[17]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6页,表2。
[18] Michael Heise,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Production, 1990-2009,”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11, pp.1739-1752.
[19]此处也参考了尤陈俊的前期研究。他曾经用主题、篇名和关键词对1990-2006年间“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上含有“法人类学”的文章进行了检索,以探讨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现状。尤陈俊:《困境及其超越: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法律人类学》,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11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4-112页。
[20]包万超:《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21]在收集数据时,笔者只收集《中国社会科学》自己判断为“法学”的论文,而不收集其他学科文章。以及,在判定实证研究时,没有纳入纯粹数学推导的研究。比如,李本森发表在2011年第6期上的文章《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戴昕发表在2010年第3期上的文章《威慑补充与“赔偿减刑”》,用了较多的数学公式推导,但没有用经验数据予以证明,就不属于本文所讲的法律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存在较多此类文章。
[22]参见强世功:《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文化纵横》2013年第5期。
[23]参见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第2版),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
[24]参见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1980-20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5]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6]参见贺欣:《法院推动的司法创新实践及其意涵——以T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为例》,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
[27]参见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8]参见唐应茂:《法院执行为什么难:转型国家的政府、市场与法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9]参见李学尧等:《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30]参见崔威:《中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
[31]参见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32]参见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33]参见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34]参见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公民需求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 年第6 期;《市场治理模式与中国证券律师——基于1148家IPO案例的实证报告》,载《证券法苑》总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93页;《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检察人员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以问卷调查为基础》,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程金华、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载《社会学研究》2010 年第2 期;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
[35]转引自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第171页。
[36]季卫东、齐海滨:《系统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1期,第179页。
[37]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
[38]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4页;Shari Seidman Diamond & Pam Mueller,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in Law Reviews,”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6, 2011, pp.581-599.
[39]参见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载《法学》2013年第4期。
[40]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Law and Fin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106, No.6, 1998, pp.1113-1155.
[41]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42]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3]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芝梅:《〈送法下乡〉:一个读本》,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44]左卫民:《如何打造一部好的刑事诉讼法:以实证研究为视角》,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3期。
[45]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6]参见陈光中、郭志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以实证调查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9期。
[47]参见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9页,表3。
[48]苏力教授刚从美国回来从事“社科法学”研究事业时,就感到寂寞。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致谢”部分。
[49]参见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受众问题》,载《法学》2013年第4期。美国法律实证研究受众的改观也只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参见Julius G. Getman, “Contributions of Empirical Data to Legal Research,”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Vol.35, No.4, 1985, pp.489-494。
[50]参见左卫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发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黄辉:《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在中国的运用》,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51]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
[52]参见程金华:《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王鹏翔、张永健:《经验面向的规范意义——论实证研究在法学中的角色》,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5年总第17期。
[53]比如,参见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54]在美国,法律实证研究是否提供了真实的知识,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批评文章可以参见Lee Epstein & Gary King, “The Rules of Inferenc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69, No.1, 2002, pp.1-133。而为实证研究辩护的文章可以参见Richard L. Revesz, “A Defense of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69, No.1, 2002, pp.169-189。
[55]参见程金华:《奢侈的学术时尚: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5月9日;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
[56]参见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以刑事法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57]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
[58]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受众问题》,载《法学》2013年第4期。
[59]参见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总第25卷)第5期;左卫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发展》,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总第163期);程金华:《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季卫东:《议论的法社会学——程序、沟通以及权利共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