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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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决定》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讲了四大问题:一是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是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三是强调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四是强调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我根据自己对《决定》中这部分内容的理解,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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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涉及面非常广,包括十八大提出的党和国家事业总体布局的五大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以及党的自身改革等共六大方面的改革,此外,还涉及国防和军队的改革。我结合自己从事的农业、农村工作,和大家交流一下对《决定》中有关“三农”改革内容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我们党在90多年的奋斗历史中,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必须处理好的重大战略问题,基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2003年1月8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10余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的重大政策,推动农业、农村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就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粮食连续10年增产,2013年的粮食总产量达到了12038.7亿斤,比2003年的8614亿斤增长了39.8%,比改革开放前1978年的6095亿斤增长了97.5%,接近翻了一番,确实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这说明党的农村政策确实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二是农民的收入连续10年较快增长,2013年已经是连续第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说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是2009年,达到了1∶3.33,即一个城镇居民的收入相当于3.33个农民的收入,2012年这一差距缩小到了1∶3.10,2013年有望进一步缩小到1∶3.0左右,这也表明我们的收入分配政策在城乡居民这两大群体之间正在起作用。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过去这10年,是农村路、电、水、气(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最快的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10年前还难以想象,但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都已经建立并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农村的义务教育,不仅率先免除了学杂费,而且还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给予生活费补助、提供免费营养午餐等。尽管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水平上,城乡之间还有不小差距,但毕竟制度已经建立、差距在逐步缩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看似没有单独的“三农”部分,但它是放在第六部分,即“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部分来论述的。这表明党对解决“三农”问题的思想和理论认识在不断深化,明确了必须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来考虑。解决“三农”问题最突出的是要解决什么问题 《决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所以想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首先,必须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这是改革的重点。其次,突破了之后,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体制 《决定》明确指出,就是要建立一种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基础上的体制。再次,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体制 《决定》对此讲得很清楚,就是为了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理解了《决定》中的这些精神,对今后几年我们如何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就有了一个基本的把握。《决定》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讲了四大问题:一是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是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三是强调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四是强调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我根据自己对《决定》中这部分内容的理解,结合当前农业农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谈三个问题:一是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是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的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叫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它是在农民创造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基础上形成的。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农业的经营体制有过三次大的变化。

    第一次是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夺取政权,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获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旧中国的工业极不发达,工人阶级的数量有限,要夺取革命的胜利,离开了当时占人口90%以上的农民的支持是不可能的。农民为什么支持共产党 是什么吸引了农民参加共产党领导的革命 最根本的,就是共产党所提出的打土豪、分田地的主张。建立根据地、坚持八年抗战靠的是这个,解放战争中摧枯拉朽地打败了800万国民党军,靠的还是这个。800万国民党军,不是都被打伤、打死了,大多数是在党的土地改革政策感召下掉转了枪口、参加了人民解放军。什么原因 很重要的就是解放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农民家家户户分到了田地。无论是国民党军还是解放军,当时的人员主体都是农民,而农民的梦想就是耕者有其田,因此国民党军的绝大多数士兵也觉得共产党好,跟着共产党就能分田地。解放战争中,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在不断扩大,扩大到那里,土地改革就推进到那里。可以说,是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为革命的胜利奠定了人心基础。随着全国的解放,各地都陆续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除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农村都完成了土地改革。

    第二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那个阶段,党对社会主义建设没有经验,又机械地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关于改造小农和消灭私有制的论述,同时又受到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因此在土改后不久,就要求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不懂什么叫组织起来,但相信共产党,让组织起来就组织起来,于是农村就发展起了互助组、合作社。最开始的合作社叫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它的基本特征是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属于各家各户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土地分红相结合。因为不改变土地的所有制,因此农民对初级社接受程度比较高。但很快,党又提出了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的变化就大了,入社后各家各户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了,分配也取消了土地分红。由于农民群众对党的高度信赖,于是尽管内心有想法和抵触,但多数还是加入了高级社。但高级社建立不久,党又提出了要办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征是“一大二公”,“大”就是规模大,开始时有的地方一个县就是一个公社;“公”就是公有化程度高,农民除了住宅和一些如锄头、镰刀等小农具之外,土地、耕畜、犁、耙、大车等农具一律都归公。从1952年底完成土地改革,到1958年底实现人民公社,短短的6年时间就把农户私有的土地变成了集体所有,农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农民适应不了,很快就出现了吃“大锅饭”、出工不出力等现象,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

    经过不断调查研究,1961年6月,党中央出台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农村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当时在人民公社内部有三级组织,最底层的叫生产小队,相当于目前村民小组的范围;中间的叫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相当于目前村民委员会的范围;最上面的就是公社,相当于目前的乡(镇)范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就是明确土地属于生产队所有,在生产队的范围内实行统一经营、核算和分配。这里讲的生产队,在多数地方是指生产小队,就是自然村。现在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大体上仍然维持在这样的范围内。农民在几百亩地、几十户人家规模的集体内开展生产,大家都很熟悉,谁干活出力、谁不出力,人人心知肚明,因此吃“大锅饭”的现象比以大队、公社统一核算时有所收敛。但是,毕竟种的不是自家的地,打的不是自家的粮,尽管核算单位缩小了,但还是难以充分调动全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高级社时的1956年、人民公社时的1960年等,农村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现象,当然,后来都受到了批判,被压制下去了。

    第三次就是改革开放时期,农业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什么农民老想回到家庭经营呢 这不能简单地用所谓的农民小农经济观念来解释,更主要的还是农业这个特殊产业的自身规律在起作用。

       (二)农业的特殊性

    农业是个很特殊的产业。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地作为生产资料所具有的特殊性。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它的不可移动性上,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贫瘠的土地往往缺乏水源,但也许隔几十里、上百里就有江河湖泊,但土地移动不了,想要用上水就要开沟渠、修水库,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这就要有很大的投入。如果增加了投入,提高了产能的土地却不归投入者经营了,那农民肯定不愿投入。其次,只要珍惜土地,土地是可以永续利用的。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农业文明古国,对处于黄河流域的西安半坡遗址的发掘,证明我们的先祖在8000多年前就已经在种植谷子;对处于长江下游的宁波余姚河姆渡遗址的发掘,证明那里种植水稻的历史已经有7000多年了。如今,黄土高原多数地方的土地都已经成为最贫瘠的土地,而浙江的宁绍平原却仍然拥有最肥沃的土地。为什么 就是因为对待土地的态度不同。黄河中游是中国古代的政治中心地域,长期的战乱、毁林和大兴土木,导致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而对耕地的掠夺式经营,又导致了土壤肥力的流失;但长江下游则不同,社会相对比较安定,因此农民珍惜土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很多关于人类的生产活动导致自然界报复的论述。如中东的两河流域,即伊拉克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也是最古老的农业文明发源地之一,但由于无节制地开发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最后使那里变成了荒漠。珍惜土地,土地就可以永续利用;而掠夺式经营,却可以使良田变成荒漠。这就是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耕地的特征。这与其他产业很不相同,其他产业的生产资料在使用过程中都会不断磨损、折旧,最终再也不能使用。由于耕地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农业的经营体制就必须使农民对自己经营的耕地有稳定的预期,这样才能引导他珍惜土地、荫及子孙。

    2、农业的生产过程具有特殊性。农业的生产过程就是生命的生长过程,无论是庄稼、畜禽、水产品还是林木,都是有生命的东西,都是从种子(胚胎)逐步生长发育为农产品的。春种秋收,在这个过程中地里的庄稼天天都在发生变化,天天都会有新的需求,它“渴了”“饿了”“病了”,每时每刻都需要农业经营者关心它、照料它,否则它就生长不好。而处于田野中生长的庄稼,面对的自然界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不仅一年有四季,甚至每天也会有变化,阴晴雨雪变化莫测。农作物生命的变化与自然界的变化相结合,就使得农业成为世界上最复杂的产业之一。农民要在这两个变量的结合中做出正确的抉择,就必须要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必须能够在田间现场随时做出决策。因此,农民不能像工人那样按时上下班,农产品也不能像工业品那样在流水线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标准化的生产。这就引出了一个大问题:怎样才能对农业经营者的劳动进行监督和计量 人民公社时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取过不少措施,如定额管理、小段包工、评工计分等等,但都是因为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才出现了吃“大锅饭”现象。只有把庄稼从种到收的全过程都交给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去负责,才能在不需要监督的情况下也能让农民自觉自愿地全力去做。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在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家庭经营仍然是最主要经营形式的根本原因。家庭是规模最小而最紧密的经济共同体,在家庭内部不需要严格的劳动监督和精确的劳动计量,因此它是农业中管理成本最低的经营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今中外都一样,不是家庭经营选择了农业,而是农业选择了家庭经营,这是由农业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3、农业中的劳动具有特殊性。庄稼长在地里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成熟,但农民不必天天都在地里劳动,这就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的不一致”问题。农民说,一个月过年,两个月种田,九个月挣钱,说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劳动者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时间。充分利用好这些剩余劳动时间,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必须使农业经营者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才能利用好农业的剩余劳动时间。农业与副业相结合,种田与外出打工相结合,这是农业中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必然要求。人民公社时期强调劳力统一调配、劳力必须归田,不知道浪费了农民多少剩余劳动时间,农民能不穷吗 而家庭经营,劳动力由家庭自主支配,农忙时,全家男女老少一齐上;农闲时,妇女和老人在家搞副业,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挣钱,这也是农业生产的特殊规律使然。

    4、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的农业。一是传统国家的农业,以亚洲、中东、西欧和中欧的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农业发展历史很长,人口繁衍多,基本特征是人多地少,由此就形成了农民依村庄而集居的农村社会特点。二是新大陆国家的农业,以南、北美洲和大洋洲为代表。之所以叫新大陆国家的农业,是因为那里的农业,是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后,由欧洲的移民去了才大规模开发的。因此农业的发展史很短,基本特征是人少地多,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大到几万亩地。由此也就形成了那里的农村社会特点:没有村庄,家家户户都分散地居住在自己的农场里。这两种农业,不仅有经济学上的差别,还有社会学上的差别。经济学上的差别主要是由资源禀赋、历史渊源所引起的;社会学上的差别,就在于传统国家的农村有村庄,而新大陆国家的农民都单户独居。这两种农业可以相互借鉴,但无法照搬。有些同志看了新大陆国家的农业,认为现代农业就应该是那种样子。殊不知那是照搬不了的,硬要照搬,必定会落个邯郸学步的结果。因此中央才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讲了这么多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演变的历史,讲了这么多农业的特殊性,其实就是想强调两点:一是历史的教训不能忘记,二是农业的规律不能违背。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改革开放35年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已经确立,但在工业化、城镇化的推动下,农村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最显著的是,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土地,到城镇和二、三产业去就业,不少地方的农村出现了“村庄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的现象,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农业农村的发展又走到了一个需要变革的关键阶段。其实面对新情况,农民一直在探索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新的经营形式,否则也不会有近些年农业的好形势。我国农村有2.3亿承包农户,由于工业、基础设施和城镇建设对农村土地的占用,由于一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后把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了别人,因此,现在还在经营土地的农户已不足1.9亿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约有4500万户,约占承包农户总数的20%,流转出去的耕地约占农村全部承包耕地合同面积的24%。近1.9亿农户经营18亿亩耕地,户均不足10亩地,如此小的规模,效率当然不高。因此农村土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就衍生出了许多新的经营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企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等等。到底采用什么形式,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要按照农民的意愿。

    在农民的创造中,一些根据不同农产品各不相同的生产特点而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已经初见效果。如生产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它的效率主要取决于耕地的经营规模,我们称它为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但农村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经营规模都有限,如何才能以现代生产手段来进行粮棉油的生产呢 于是有些地方就出现了“托管”“代耕”等形式,即把自家承包的耕地委托给其他拥有大型农机具的农业经营主体来耕作,付给一定费用,产品仍归自己。有的地方外出就业的劳动力多,承包土地的农户就加入农业合作社,由合作社去经营土地,自己获取土地租金和收益分红。还有些地方把土地流转给其他愿意务农的农户,形成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但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面积也不足以发挥全套农机具的效能,于是就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让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专业户来承担耕、种、收等生产环节,形成了“耕、种、收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经营方式。这些多种经营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要发挥现代农业机械的优势,以降低生产成本和劳动强度,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但耕地的经营规模有限,购置全套农机具经济上并不划算。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的经营主体就开始出现了分工:一类是生产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另一类是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而这两者的结合,就产生了新的经济效益。如每年夏收季节,农业部门都组织几十万台联合收割机进行跨区作业。我国幅员辽阔,同一类农产品在各地的播种和收获时间有很大差别。如小麦,在长江以北地区,收获冬小麦最早的是河南的南阳,一般是5月下旬;而黑龙江的春小麦要到8月才能收获。有了这样的时间差,就为农机的跨区作业提供了条件。把黑龙江的联合收割机运到河南,一路向北收割,回到家正好收自家的麦子。这是两全其美的事情:绝大多数经营小规模土地的农户不必购置农机也可以得到农机服务,而购买了农机的农户通过为更多农户提供服务,延长了农机的作业时间、扩大了作业面积,使农机获得了更好的经济效益。我把这种经营形式称作“以扩大服务规模来弥补耕地规模的不足”,这是中国农民的一个很了不起的创造。

    但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则主要取决于作物品种和栽培技术的选择,以及高效率的营销。农民通过组织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就能够使这些方面的少数“能人”发挥带动多数农户的作用。因此,农业专业合作社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中就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而现代化的设施农业或规模化的养殖业,由于投资大、技术和管理要求高,引入社会资本就成为很多地方农民的选择。

       (四)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必须从实际出发,要注重各地资源禀赋的差别,注重各类农产品生产特点的差别;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允许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共同发展,最终由实践来选择。要把生产农产品的主体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来关注,以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分工和社会化水平。

    2、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必须继续关注普通农户的生产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普通农户仍然是我国农业中数量最大、经营土地面积最多的经营主体。目前,普通农户的数量接近1.9亿户,经营着我国农村90%以上的耕地面积(包括流转进来的耕地),是农业中当仁不让的最主要经营主体。农业人口和农户数量的减少,将是一个长时期的渐进过程。因此,在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同时,切不可忽视普通农户的状况,同样要给予他们在政策上的扶持和鼓励。

    3、把握好土地规模经营的“度”。我们经常讲要发展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但到底多大的规模才算“适度”,这确实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和农业人口的转移状况相适应,要与农业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的程度相适应,要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水平相适应。这都是正确的,但似乎表述得太原则。有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呢 我在国内外的调研中受到了很大的启发。2012年我到日本进行农业交流时发现:一是日本农民老龄化严重,到2011年底,260万农民中65岁以上的老人已经占到了62%;二是加入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谈判中正在经受着美国要求他们大幅度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的煎熬。这两方面的问题对日本农业可说是生死攸关。因此,日本政府正在抓紧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他们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平原地区的水稻生产达到户均20公顷的规模。我问他们的农林大臣,这20公顷是怎么定出来的 他说根据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是生产成本,在日本现有的生产水平下,平原地区在10公顷的规模时,生产每公斤稻谷的成本最低;第二是农民收入,日本政府要求农户的收入不低于非农户的收入,目前日本的户均收入约为600万日元(相当于近35万元人民币),而依靠10公顷耕地上产出的稻谷,达不到这个水平,因此水稻专业农户需要20公顷的耕地。显然,他们把专业农户的收入水平作为确定经营规模的重要指标。

    我了解到上海松江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确定也有类似之处。松江区工业发达,80%以上的农业劳动力已经转移就业,因此从2007年就开始发展家庭农场。那时的平均规模为130亩左右。但发展到现在,家庭农场的数量增加了,规模却反而有所缩小,2013年的平均规模为113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通过调查了解到,松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非常完善,农民种地的劳动强度并不大,但一年两熟,每亩耕地的纯收入可以达到750元左右。我们访谈的一个农户两口子经营113亩耕地,一年务农的家庭纯收入可以达到8万元以上。而上海市2012年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为40188元,可见松江家庭农场的人均年纯收入已与上海城镇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不相上下。于是,家庭农场主就成了抢手的好职业。不必外出打工,吃住都在家里,劳动强度大的生产环节可以购买社会化服务,一年的纯收入还不比城里人少。于是当家庭农场主的竞争就激烈了,农场的耕地规模至少在近期内也就难以扩大了。松江当地的干部和农民对我讲,是培育一个经营上千亩地、年纯收入80万元的大农场主好呢,还是发展10来个经营百余亩地、年纯收入8万元的家庭农场好呢 他们的答案是后者更好,因为发展农业,除了要讲效率,还要讲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农民就业的充分。我觉得在我国农业人口的转移还面临不少困难的现阶段,这样考虑农业经营规模的“度”是很有道理的。当然,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农业人口的进一步转移,农业的经营规模也必然会逐步扩大。

     

    二、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非常敏感、复杂且有较多争议的问题。因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对它的改革,不仅涉及2亿多农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建立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之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农村重要经济社会制度今后发展变化的走向。同时,农村土地又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它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而且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还具有巨大的潜在增值空间。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必然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决定》中的一大亮点,我谈谈对其中三个方面问题的理解。

       (一)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具有同等权利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这不仅关系到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更关系到获取城镇建设用地的方式改变,所以格外受人关注。但必须看到,《决定》中对于允许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有严格规定的: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也就是依法批准的原乡镇企业用地。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 这是因为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规划,国家要对土地利用实行用途管制。有些人说,宪法明确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为什么农民使用自己的土地还要受这么多限制 这是因为任何国家的土地制度都至少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土地的产权制度,它的主要功能是清晰土地产权、保障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制度,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而任何土地的利用都会产生外部性,因此,土地必须按规划使用,国家对土地利用要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土地制度中的这两个基本点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不清晰产权,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不依法保障合法产权,就不可能形成公正的社会财产制度。而不按规划使用土地,则必然会导致土地利用的无序和土地市场的混乱,后果不堪设想。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不够,补偿水平低,程序不规范,农民缺乏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征地过程也缺乏调解利益纠纷的有效机制。正因为这样,社会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才更多聚焦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这也说明,我国的征地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对此,《决定》给出了改革的基本方向:“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同时,《决定》还指出,对改变用途的土地,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从实际情况看,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增值,必须对五个利益相关方进行合理的分配:一是土地的原有使用者,必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决定》特别强调要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二是政府,只有政府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投入,土地才可能增值;三是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没有合理的利润,就不会有人来开发土地;四是使用改变用途后土地的居民,合理的房价才能让居民买得起房;五是远离城镇、很难有按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机会的农区农民,他们也需要在城镇化的带动下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

    但无论是改革征地制度,还是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的机制,都不可能得出土地可以不按规划使用、国家应当放弃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土地的产权人可以任意使用土地的结论。实际上,越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对土地的利用就越有严格的用途管制。就像汽车,国家必须依法保障汽车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汽车产权人在使用汽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土地产权人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规划,否则他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人认为,说“小产权房”不合法,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歧视。其实这是极大的误解。“小产权房”之所以不合法,不是因为它建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而是因为它建在了规划不许可的土地上。违反规划搞建设,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是违法的,这与土地的所有权无关。

    农村不是搞建设的地方,这是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但由于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农村又必须有一定的建筑。对农村的建筑,世界各国都采取“自有自用”的制度,即以农民自有的土地,建设农民自用的建筑。如果要对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开发,就必须依法调整规划,并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我国农村有三类集体建设用地,分别是农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前两类都属于“自有自用”的性质,只有依法批准的乡镇企业用地,在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才允许其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这就是为什么《决定》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原因。因此,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也不是农村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都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二)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入股

    《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的权利,因此,《决定》对承包农户增加的是关于以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和入股的权能。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农户通过依法承包获得的是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而对财产的处分权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承包农户如果拥有了对土地的完整权能,那就成了土地的所有者,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就不可能存在了。因此,承包农户不可能获得对土地的处分权。但允许农民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涉及的到底是承包地的哪项权能呢 我们都知道,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实行“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的,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户承包的土地又出现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土地的承包者把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了别人,而自己则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并以此获得土地的流转收益。于是,农村土地就出现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现象。允许抵押、担保、入股的是土地的经营权,包括由农户自己经营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的承包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入股,因为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决定》也明确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这都说明,农户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是他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体现,是不能被任何其他主体所取代的。但允许农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或入股,即使经营失利,农户也不会失去土地的承包权,更不会影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所抵押的只是土地的预期经营收入,是现金流而非不动产,类似于订单质押的性质,因此它不可能使农户失去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但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的融资难问题。

       (三)关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试点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主要有五方面的有关规定:一是只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二是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三是宅基地的面积由各省区市政府规定;四是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实行无偿长期使用;五是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允许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农民的住房允许出租,但转让和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不少人问:城镇居民的住房可以抵押,农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这是否对农民不公平 对这个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一是城乡之间土地的所有权范围不同。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因此我国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依法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农民。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的集体组织是非常具体的,每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只能在本集体组织内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二是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城镇居民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通过购买商品住宅的方式实现的,而农民的宅基地则是依法在本集体组织内无偿获得的。实际上,即便在城镇,有些权能不完整的居民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保房、共有产权房等,依法也不能抵押或上市转让。因此不能将农民的宅基地和住房与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在权能上做简单的类比。

    《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为什么提法如此谨慎,是因为有些问题还需要探索。如,“农民住房财产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关系 住房的抵押、担保和转让,依法必须是“房地一体”的,即抵押房屋就必须一并抵押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否则就会引发纠纷。但农村的宅基地能否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 如果能,那就打破了只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在本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的原则,这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不能,那又何来的住房财产权转让 如何解决这样的矛盾,显然需要探索。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农户只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因为它是“自有自用”的),但由于人口的流动,一些地方的农民实际上已经享有了对宅基地的收益权利,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房出租现象已经大量存在;一些已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的农户,把自家在农村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也并不鲜见。但由此也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现象,如有些农户通过各种手段占有了多处农村住宅或占用宅基地严重超标。不对这样的问题进行清理就允许农房转让,不仅会造成对多数农民的不公平,还会导致大量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蔓延。正因为既要使农民能够增加财产性收入,又必须制止农村乱占土地、乱建房的现象,所以需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以逐步形成制度。因此,对于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只能在经批准的地方开展试点。

    实际上,即便是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地方,尤其是在那些以村落为基础实行农村社会治理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于农地、农房的抵押、担保、转让也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的。如在日本,商业银行一般都不会接受农地和农房的抵押、担保;农房的转让一般都必须与农地的租赁、转让相结合,而农地的租赁、转让,则除了当事人双方同意外,还必须获得当地农民自治组织的同意和地方政府的批准。在我国台湾地区,非农民可以依法购买农地,但只能用于耕作,不许建造房屋。2011年10月,在台湾地区的所谓选举中,民进党蔡英文的竞选搭档苏嘉全,就因为是非农民而购买了农地建造豪宅,结果搞得鸡飞蛋打:不得不无偿捐献出了土地和住宅,最终也没能选上。可见,在人多地少、有传统村落结构的地方,对农地和农房的抵押、担保、转让都十分谨慎,主要是为了避免农地的过度集中和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过早瓦解。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希望工业化、城镇化能够更多地稳定转移农业人口,以逐步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但允许非农民到农村去购置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用作休闲,可能与现阶段的国情并不相符。因此,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问题上,必须把握坚守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

     

    三、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

    城镇化的关键是实现农业人口稳定地向城镇迁徙。我国2012年的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统计为52.6%,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但如按户籍人口统计,城镇化率只有35%,即城镇中有1/3的常住人口是没有当地的城镇户籍的,其中主要是来自农村的转移人口。这表明我国城镇化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城镇化,至少有四件大事必须逐步解决好。

       (一)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的就业问题

    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关键,在于进城农村劳动力的就业。2012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为37102万人,其中在国有单位就业的有6839万人,只占总数的18.43%,这表明非国有单位目前已经容纳了城镇80%以上的就业人员。因此,要想真正解决好转移到城镇来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就必须大力促进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否则就不足以解决这个大问题。

       (二)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1年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有52%是靠用人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也就是一个铺位;有47%住的是租赁房,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租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住房;只有不足1%的农民工在城镇购买了自有住房,而全部农民工中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不足3%。可见,解决好进城农民的住房问题确实还任重而道远。

       (三)进城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

    据对中部某省会城市的调查,如按当地政府2011年的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每个农民工每月自己需要缴纳166元,用人单位需要为每个农民工缴纳516元,合计为每人每月682元,每人每年为8184元。据有关部门统计,农民工中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比重还很低,其中缴纳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分别只占16.4%、18.6%、27.0%、9.4%。可见缺口之大。现在许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不与农民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就谈不上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必须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而大量从劳务公司等中介机构那里批量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往往对由谁来代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金缺乏严格的规定。同时,农民工转移就业地点或回乡时不能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以外的社会保险金,也严格抑制了农民工在城镇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积极性。

       (四)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

    我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约1.5亿人,其中城镇户籍的约3000万人,农村户籍的约1.2亿人,2012年随父母到城镇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孩子有1260万人。但即便只有10%强的农村孩子到城镇来接受义务教育,许多城镇就已经难以承受,因为进城就读的农村孩子已经相当于当地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孩子总数的30%至40%,甚至更高。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增加,这一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加快推进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否则就难以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同时,解决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的义务教育问题,紧接着的就是必须解决他们高中阶段的教育和如何参加高考的问题。

    上述几个问题没有一个是简单的,因此千万不能把城镇化进程想简单了。解决上述问题,既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还要形成推动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的局面,使将来留在农村的数亿人口也能分享现代化的成果。

     

    (本文作者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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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本文原载于《国家人文历史》2014年5月下,微信:gjrwls。口述: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整理:吕晗子)

    自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始终在探寻、尝试农村改革的各种方案。1950年出生于上海的陈锡文是这些改革的亲历者和参与者。自上世纪70年代末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学习开始,陈锡文便一直致力于农村改革事业,是“中国农村改革之父”杜润生的得意门生之一。作为现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30余年来,他参与了大部分有关中国农业和农村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

    陈锡文

    陈锡文

    《国家人文历史》记者走进陈主任的办公室,房间左侧的深红色桌柜上赫然堆满了各种文件和资料,“红机”淹没其中。办公桌前几棵巨大的绿植,将桌子和书架在办公室里隔离出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陈锡文穿着他标志性的白衬衫,红润的脸上挂着亲切的微笑。在采访的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里,他始终侃侃而谈,过去三十年来中国农村的变化和农业发展的具体数据无不信手拈来:

    “一号文件”的故事

    1983年的“一号文件”给了联产承包制非常高的评价,称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35年,中央一共出了十几份与农业有关的“一号文件”。上世纪80年代出了5个。我是从第二个“一号文件”——1983年的那个开始参与起草工作的。1987年出的是五号文件,这以后与农业相关的文件出了很多,但是都没有排到一号。一直到2004年,农村工作文件又恢复到“一号文件”。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问题的决定。但这个文件并未提及甚至考虑到粮食部的问题,文件的初衷是通过调整农村政策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1978年以前农民生活非常困苦。改革之初,在农村有两亿五千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差不多要占到农村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要想加快农业的发展至少要让农民吃饱饭。

    这个文件中提到的所有措施,围绕的中心都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增加粮食产量。第一条措施是增加进口粮食。让农民休养生息。第二条措施是明确规定,如果当地自然条件很有限,耕地不够,生产的粮食连农民自己都不够吃就不再征收当地的粮食了。这个不够吃的标准是南方生产稻谷的地区,如果人均生产的粮食不到400斤,北方生产杂粮和小麦的地区不到300斤,那就不征收了。第三条措施是提高粮食价格。文件决定从第二年夏粮上市开始粮食收购价提升20%。为了鼓励农民增加粮食生产,当时还制定了超购加价的政策。如果完成了国家的粮食收购任务后,农民愿意把余粮继续卖给国家,这部分粮食价格要比任务内的粮食价格高50%。这几条政策和后来的包产到户一起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当时对通过调整农村体制和用政策来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具体措施还有很大争论,所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被称作“原则通过”,在这个文件里仍然能看到“不准包产到户”的字样,但是当时已经讲到了生产责任制。其实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历史上也有过。比如说把地亩和产量包到组,组是比队更小的单位,有的组可能就是一家人,可能就是“父子组”或“兄弟组”。但只要最后的分配问题没解决,大家还是没啥积极性。改革开放后,安徽最先搞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贵州也搞得比较早。总而言之,越是穷的地方,越是农民没吃饱饭的地方,越愿意搞。但当时都是小范围的农民自发行为。

    因为对包产和包干到户有姓社姓资之争,具体的农业经营制度上当时并没有立刻扳过来,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决定,到第二年四中全会被通过时,仍然是“不准包产到户”的。对于分田单干、小私有、小农经济这些东西长期以来的批判从未停止。很多人对“户”的概念都有点担心。中央为此开了很多会,为这个问题1979年、1980年、1981年翻来覆去地研究争论。当时有很多老同志觉得“我们不就是为了要打倒私有制才流血牺牲打江山的吗 你现在搞得又回去了”。但因为这涉及亿万农民利益,他们又不好对着干。所以当时有一句话叫“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的原老主任杜润生是一个很有智慧、很有策略的人。他知道这个问题如果一直争论下去,就没有破局的可能。所以后来杜老就在会上换了一个思路。他说“咱先不讨论姓资姓社的事儿,咱讨论吃饱肚子的事儿”。

    四川、贵州有些大山区,种了粮连自己都养不活,但当时的体制是还要先征收它的粮食再向农民返销粮食。农民必须跑到县城把返销粮挑回去,路很远,有的可能要走两三天才能回到家,路上又要吃又要住,粮食一半就在路上折腾掉了。杜老说,与其这样,不如不给它返销粮,也不要征收它的粮,让它包产到户、自给自足。这样国家负担也减轻了,当地农民的肚子也能吃饱。当时有些省委书记、部长一想,这倒也是个事儿。

    尽管得到了老同志们的认同,但1980年的中央75号文件,话仍然是倒着说的。也不说哪些地方可以搞,只说:除了那些非常偏远的,非常贫穷的地方之外,不要搞包产到户。这句话倒过来就是穷地方可以搞。

    等到1981年下半年写1982年的“一号文件”时就比较有底气了。因为全国90%以上的生产队都已经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因此文件提出这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农村实际情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并认为农业生产责任制不仅打破了“大锅饭”,还带动了农村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使之更适合农村的实际状况。

     

    真正堂堂正正地讲包产到户是1983年的“一号文件”。应该说最重要的是1982、1983、1984年这几个“一号文件”。1982年的“一号文件”肯定了“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的“一号文件”给了联产承包制非常高的评价,称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而1984年的“一号文件”,则明确提出“要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就是这个文件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别吵了!就这样了!

    粮食多了,粮食部没了

    浙江省长兴县邱水荣一家在堆满番薯的晒场上拍摄“全家福”

    1982年粮食部的改革并不是单独推出的。实际上是当时全国方方面面都在改革。当初改革也没说只是农村改革,不让城里改革,更没说不让政府改革。农村改革也是无心插柳柳成荫。定制度的时候并没想到新制度下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这么大,更想不到后来的政府改革了。本来从理论上讲,从集体经营转向家庭经营似乎就是一个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但是没想到后来会引起农村整个财产关系的变革。

    1984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江西省婺源县粮农把自家多余的粮食拿到市场上自由买卖

    那时候叫“改革”叫得不多,叫“调整”叫得多。其实现在看起来调整和改革是一回事。把你们两个部合在一起,把权力下放或者上收是差不多的事儿。改革就是动作更彻底一点,是一种体制的变化,或者是更着眼于长远的利益去考虑。实际上,部委的改革很早就开始了。新中国最开始也没有粮食部,当时粮食、棉花、油料、烟草、药材,全部的重要农产品收购都只有一个供销社。建国初期没有多少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各个相关部门都建立起来了。供销社的职能就不断地往外拿。粮食设立了粮食部,烟草设立了烟草局。

    粮食部的设立和撤销都是整个改革过程的一部分。粮食产量在农村包产到户之后不断地上涨,连续几年增产。1978年我们的粮食产量是6095亿斤,之后的产量每年上涨,到1981年时达到6500亿斤,3年增产405亿斤,这在当时就解决了大问题。因为农民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还可以卖超购加价粮,粮食收购不像以前那么难了,甚至1984年到粮食总产量超过8000亿斤时还出现了卖粮难。

    粮食从本质上讲也是商品,购销调存都是流通。所以在1982年初国务院部委改革时就把这个职能放到商业部去了。原来粮食部里的人也跟着去商业部了。但机构合并后粮食部的职能还是有的,只是不再作为一个独立部委了。那时候商业部合并了几个部门,有个副部长专门管粮食,还有个副部长专管供销社。1982年的时候正好是干部代际替换,老同志要退的很多,所以人事上的压力也不是很大。粮食部最后一任老部长赵辛初在1982年时也已经67岁了。所以,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因为粮食问题开始缓解,没有过去那么紧张才要撤粮食部。

    1982年的部委合并了很多部门,不光是粮食部一家,还比如1979年初刚成立的国家农业委员会(当时是由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兼主任)也撤消了,还有农垦部。但撤了国家农委又相应设立了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而农业部到现在还有农垦局。撤销兼并部委后,一开头相应地因人设岗,弄一点位置。但是过一两年等你退了就不补了。但是即便被兼并,原有的许多职能仍然是保留的,农业部农垦局相比农业部的其他司局都要大很多。

    粮食的价格杠杆

    2004年6月10日,山东烟台。陈锡文(右一)在烟台市邮政局三农服务站调研

    上世纪90年代,商业部的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当初的很多部委一样,是政企不分的。局是机关,但是底下的企业是它直接管控的。比如收购粮食的粮站,城里卖粮食的粮店,整个儿都是它的系统。现在的国家粮食局是政企分开的。原粮食部的部分企业职能,包括粮权,属中央的战略储备,调节市场的储备都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2000年成立)接管。而国家粮食局作为行政机构仍行使粮食市场监管的职能,但地方的粮库、粮店都改制成了企业,除了承担地方粮食储备的任务外,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几年后,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粮食产量和市场平衡的重要职责也由中储粮总公司这一中央企业承担下来。

     

    最开始设计中储粮的时候,粮食产区市场还没有放开,当时实行的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后来,2004年,国家放开了粮食市场并订立了最低收购价政策,经各部门协调,最后国务院将这个最低价收购的任务也交给了中储粮。当市价低于最低价的时候,中储粮出手,按最低价收。收到市价涨到最低价以上就不再收了。从2000年开始国内连着四年粮食减产。所以2004年时,市场价格比较高,不用中储粮出手。国家200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订立后,连续四年没有调过最低价的价格。但到2008年物价上涨,还按原来的价格,农民就不干了。所以,2008年第一次开始调高最低价,以后每年都提,包括今年。这十一个年里头,前四年,国家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不动,后七年,年年提价,平均每年价格要上涨百分之十左右。但因为市场不接受这么高的价格,粮贩子、加工厂不干,国家只好或者以低于收购价和保管成本的价格销售,或是增加库存的数量。每次新粮上市,价格达不到最低价,都只能由中储粮出手收。收到后头,基本上就中储粮一家在收,别人不收了,都看着。因为别人也不用库,也不用贷款。你收了,你库里有,我买你的就行了。市场就扭曲了,供求也无法影响价格了。

    在最低价连续七年上涨之后,国家今年也开始研究和试行新的粮食价格政策——目标价。原来最低收购价这个办法是价补合一的,而新政策是价补分离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所有的补贴均要等到粮食收购完成之后再进行。当市价低的时候,就补生产者;要是价格太高,就对城市的低收入者补助。改成目标价并不是政府为了省钱。实行价补分离之后,供求关系和粮食质量可以直接对粮价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了。市场上不同种类和质量的粮食得以在纯粹市场的环境里竞争。

    在今年的一号文件里,目标价的方案已经推出去了,先对新疆的棉花和东北及内蒙古的大豆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方案,再逐步推开。但是实行起来也不那么容易。比如你以什么地方的价格为准,以什么时点的价格为准,怎样才能补到一家一户卖粮的农民手里,这里头很复杂。所以今年只是试行,还没去碰主粮(谷物)。凡粮食政策,没有一个千古不变的。有个三五年管用就挺好。国家需要不断考虑新产生的问题,研究下一轮政策的制定。最低价政策运行了十年已经很难得了,但积累的矛盾不容小觑,更何况,最初制定最低价政策的时候,国内的粮食价格是低于国际市场的。经过连续7年的提价,现在我们的价格已经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了,所以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也就势在必行了。

    中储粮:部委到国企的转型困境

    2013年7月22日,农民们正在中央储备粮库峡江县直属库售粮

    另一个困扰粮食从业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问题,与国家的粮食调控体制相关。1994年那次粮食紧张,我曾经跟当年国家粮食储备局的老同志出去调研,那时候还没有中储粮,库都是粮食局的。到了湖南的某个地方,问粮食储备情况,开始那个粮库主任说得很好,说库里粮食是满的。之后,我们就跟他讲说:“现在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库里要做好准备往外调粮。”谁知说着说着,那个粮库主任,那也是四五十岁的老爷们了,竟然听得泪流满面。

    因为当时的粮库将各种职能混杂在一起,既负责国家储备,又从事商业经营,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务员。他们给国家储粮的时候,一斤粮存一年国家大概给6分钱,而粮食入库后的费用是很低的。当然6分钱也不可能全到他那儿,省里也分一点,市、县也分一点。就算是只剩下3分钱,这库里放了一千万斤粮食国家一年也要付30万元。1994年每人工资才多少 30万元能养活多少人!

    现在说市面上粮食紧张,把储备粮调走了,国家给的钱就没有了,库里怎么活 又不能开掉库里的员工。所以粮库主任就哭着跟我们讲:“马上过年了,你们把这粮一调走,我们这饭碗就砸了!”但是对国家来说,不调出去,存粮的目的是什么呢 这个体制矛盾一直没有理顺。日本那时候设粮食厅,说得非常清楚,粮食厅系统的所有员工,包括从厅长(副部级)到库里的工作人员,全部都是公务员。有存粮,员工辛苦,可以奖,没有存粮,粮库空着,基本工资国家给,养着你。但我们这个队伍太大了!要是全都变成公务员是受不了的,但要不认下来,矛盾就一直存在。因为职能没有分开。中储粮也有这个问题。它是央企,不是政府机构,人员也都不是公务员,还要对它按企业考核经营状况。

    许多人说应该禁止中储粮做生意,按理来说这是对的。但粮食的保存期有限。一般都是北方存三年,南方存两年,库里的粮食总得周转轮换。什么时候换,换了能不能按照出库时的价格再补回来,都要考虑好。不仅要把本金收回来,中间费用也得算进去。轮换一定要找一个粮价是高点的时候去卖,粮价是低点的时候往回收,这才能保证不亏损。但从粮食行情来说,这两个点不一定在一个时点上,所谓青黄不接。中间这段是很难熬的,万一市场出现波动,你低价出库高价补库肯定不行。而且社会认为中储粮不能有空库。可是它有部分库必须有一段时间是空的,它必须先卖再买,用他们的行话就是轮换的粮食“在途”。中储粮要是没一点生意人脑瓜的话,都赔光了呢 在周转的过程中要是一点生意都不做,除非政府承诺:你放心干吧,我兜着你。另外,库存粮食轮换完全指着市场还是风险比较大。所以国家也允许中储粮按经营的思维去搞库存粮食的周转、轮换,并允许它用自己的周转粮食办一些加工业。国家不让它做的话,就等于让它赖在国家身上了。但要是做大了又会走偏,背离了储备粮的初衷。经营上按照一个企业去考核,制度上又按照一个政府机构去要求,这中间的难度的确不能忽视。

    国家的粮食储备制度要从国情出发

    中储粮担负了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但又要它通过一定的经营活动来平衡自身的财务,于是就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旋转门现象。中储粮尽管并非部委,但储备粮食这个职能在中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这样的机构也并非存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世界大国中,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没有国家粮食储备的案例。美国每年生产的粮食至少富余一亿多吨,放开肚子怎么吃也吃不完。再加上农户和公司里有粮仓,所以国家手里没有粮食储备,它也不需要。咱们国家去年打了一万两千亿斤的粮食,要是能打一万五千亿斤的话,国家也用不着储备粮了,还得想办法出口。

    相比之下,日本的经验可能更具参考价值。日本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有粮食主管部门的,也就是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副部级粮食厅,但是2003年的时候它被撤销了。

    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的统计,从1960年到2010年的半个世纪当中,其粮食自给率从79%下滑至39%。在日本,唯一自给自足的是稻米。日本政府一直以来对稻米的生产都实行着高强度的支持政策,日本的大米价格比国际市场高4到5倍,对农民而言,生产稻米已经变成国家给个人的福利。但现在,随着食品越来越多样化,米饭吃得越来越少。从整个粮食供给看,除大米外,日本基本都靠国际市场来供应。传承所谓日本文化底蕴的,就是稻谷,而稻谷的生产能力又是过剩的。所以粮食厅对日本来说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取而代之的是全球贸易战略。包括丸红、三井这些大公司都在全球做粮食贸易。他们把粮仓建到别的国家,在美国密西西比河沿岸以及加州沿海建大粮仓。国内需要就运回来,国内不需要就在全球市场做买卖。

    日本国内需要大量的农产品进口。没有大豆、没有小麦、没有玉米,牛肉不够,蔬菜也不够,这些供求缺口是人人都知道的。但是日本粮食进口的交割是绝对在国外完成的。粮食运回日本时,不仅船是日本公司自家的船,连从码头运往仓库的车、入库后装粮食的麻袋上也都是日本公司的标志。所以日本国民的心态就比较平和,认为这都是本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买回来的,安全感就得到了提升。日本国内的食品加工业,除了那些高档商店有些外国的东西,真正的日本传统食品绝对没有跟人家合资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生产的。在中国,全球的四大粮商很多人都是知道的,但日本人却对国外粮食公司知之甚少。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国的粮食生产现状直接影响到政府部门的设立、调整乃至撤销。而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统管粮食的职能、尤其是粮食储备部门依然是不可或缺的,但如何设置,在体制和机制上仍然有借鉴国际经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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