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
1989年生,广东省梅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基层法治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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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治理中的国家认证能力:困境与前景——从社区“万能章”问题切入

    刘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治理学院)教授

    摘要当前的基层治理领域普遍存在社区“万能章”问题。表面上看,社区“万能章”是政府部门向基层自治组织转嫁事务和责任的结果,但本质上,这一问题缘于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日益增长的认证“需求”同国家认证能力不足之间的深刻矛盾。认证能力是基础性的治理能力,而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基层治理对国家认证提出更多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在转型和改革阶段,基层社会具有流变性和不规则性,基层治理处于更迭和过渡时期,这使得国家认证面临诸多挑战。从国家认证能力的构成来看,基层治理领域的国家认证主要存在认证系统的统一程度不高、认证体系内部存在张力、认证方式过于单一等问题。因此,完善国家认证的基本制度框架,清除认证体系的内部壁垒,提高认证机制的社会适应能力,应当是可行的国家认证能力建设路径。

    关键词社区”万能章“;国家认证能力;基层治理;治理现代化

    原文刊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

    引言

    近年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相关“乱象”引起各方热议。居民在参与社会治理和接受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时常被职能部门索要各种信息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居民财产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件遗失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就业状况证明等,这些证明材料的内容“五花八门”,往往需要居民向所在的社区申请出具,由此,社区被安上了“万能居委会”“证明大本营”等称谓,而盖在各种证明材料上的社区公章,也被群众和媒体戏称为“万能章”。更重要的是,在社区出具证明的过程中,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奇葩”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尽管社区干部和群众都认识到了这些证明的不合理性,但出于多方面的原因,社区“万能章”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堪称基层治理中的“顽瘴痼疾”。

    2015年起,社区“万能章”问题开始受到重视,国家立足“放管服”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政策。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20202月,国务院多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民政部等部委也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

    长期以来,社区“万能章”问题在传媒领域引发了广泛讨论,也成为实务部门的关注焦点。在媒体叙事中,社区“万能章”被认为是政府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的产物。媒体普遍强调,许多政府机构存在相互推诿事务、推卸责任的作风问题,各职能部门如同一个个“孤岛”,它们在信息共享上存在障碍,这不仅给群众带来不便,也给基层增加了负担。相较于媒体叙事,实务部门的认识可能更加全面。从近几年出台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层面的举措不仅致力于改善基层治理作风,还指向了制度、体制和机制层面的问题。例如,在2020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就相关政策文件答记者问的过程中,实务部门就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首先,针对体制结构内部的权责模糊问题,要将开具证明的职责范围依法确定下来。通过列出权责清单、明确职责边界,基层自治组织在出具证明时便可以“照单执行”。其次,针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堵塞问题,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予以应对。通过加强信息共享、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全国一体化的数字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核查效率。此外,对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限度地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由此可见,政策制定者已经比较准确地认识到社区“万能章”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

    实践中,基层自治组织之所以需要出具各类证明,主要缘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需求。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开展社会信息的收集和确认,以保证自身工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上述过程中,政府致力于收集、确认、识别有关人、财、物、行、事的名称、位置、数量、流动方向和真假优劣等基本事实,并建立相应分类、规则、标准和规范[1],这些行为可以统称为国家认证。从这个角度看,基层自治组织为政府职能部门出具证明,并就相关事实信息进行确认和说明的行为,可视为国家认证的自然延伸。然而,当前出具证明的工作演化出许多“乱象”,政府职能部门过于依赖基层自治组织的证明,导致后者承担了许多职责和能力范围之外的证明工作。随着证明事务的膨胀,原本在国家认证体系中处于补充地位的基层自治组织反而成了国家认证体系的重心,“小马拉大车”的现状引发诸如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奇葩”证明等治理性问题。立足于上述认识,本文将以社区“万能章”问题为经验切口,考察国家认证的基层实践,进而理解当前基层治理的深层逻辑。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如下:首先,以社区“万能章”问题为经验切入点,归纳当前基层治理所面临的信息困境,导出国家认证能力的研究主题;其次,结合具体的治理实践,呈现认证工作和认证能力对于基层治理的重要性;再次,揭示国家认证在基层社会所面临的难题,解释难题的形成原因;最后,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出发,提出国家认证能力的基层建构思路。

    一、社区“万能章”问题的形成

    从社区“万能章”切入来理解国家认证的基层实践逻辑,需要先认清这一问题的生成机理。在制度上,基层自治组织确实承担着一定的国家认证职能,但在实践中,自治组织的相关职能已经发生异化。这种异化主要表现为,原本不应该由基层自治组织所负责的证明事务,也不断转移到社区一级,并逐渐成为社区的重要工作事项。在上述过程中,基层自治组织实际上受到了上下两个方向的“挤压”:一方面,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将证明事务推压到基层治理单元,社区往往只能被动承接;另一方面,尽管明知这些证明事务超出了自身职能范围,但社区为了迎合和方便群众,还是一次又一次地“破例”,在各类证明材料上盖公章。从体制内部来看,社区“万能章”问题是上级职能部门向社区转嫁责任造成的,而职能部门之所以不断向基层施压,又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在社会大转型和治理精细化的背景下,针对基层社会的信息收集和核查工作遭遇严峻挑战,职能部门必须尽力避免治理信息缺误而引发治理偏差。在信息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职能部门既是向社区“求助”,也是向社区“甩锅”。因此,社区“万能章”在表面上反映的是治理体制内部的诿责问题,但在根源上,治理体系所面临的信息困境才是这一问题的真正成因。具体而言,社区“万能章”问题的形成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职能部门向下转嫁责任导致社区的证明事务大幅增加。社区公章之所以被认为是“万能章”,主要在于社区出具证明的事项非常广泛。而在制度上,这些包罗万千、无奇不有的证明材料大多不应当由基层自治组织负责提供。从源头上看,社区所承担的职能外证明事项主要源自上级职能部门。这些证明事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本属于职能部门,但被业务归口的管理机构向下“移交”到社区,最后由社区实际承担的证明事务;二是原本并不存在或并不必要,但相关职能部门出于核查信息和分散风险的目的,要求社区负责的前置性证明事务。第一类证明事务属于职能部门的职责内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业务归口的管理机构自行承担。社会事实的清晰性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前提,收集并核查信息是基层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现实中,职能部门要对职责内事务实现有效管理,就势必要先对治理信息进行清晰化处理,然而,面对体量巨大、情况复杂的基层社会,政府的信息工作会遇到许多困难,一些职能部门只能不断向基层转嫁信息收集和核查工作。第二类证明事务则缺乏制度依据,这类事务既不在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之中,也不属于社区的职责所在,但在实践中,为了尽量避免信息缺误所带来的治理偏差,从而规避行政风险,职能部门很可能会要求社区去填补和修正治理信息。在上述过程中,职能部门主要基于风险分摊的逻辑向社区转移压力,导致基层“凭空”增加了大量的信息核查工作,社区也只能通过出具证明的方式予以应对。

    其次,基层自治组织的体制地位导致社区只能被动承担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社区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正式行政机构。近年来行政体系向下转移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不断增多,这些事项要在基层得到贯彻,最终都必须落实到社区层面。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作为基层治理体系的终端,必然承担着日益繁重的行政性事务。在日常工作中,社区需要对接许多职能部门,后者的治理目标和要求会给社区治理造成严重影响。当然,对于社区而言,行政事务下沉也不完全是负面的,只有不断协助上级政府完成各类行政事务,与职能部门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社区才能在“争资跑项”的竞赛中占据主动,从而吸引到更多的治理资源。经过紧密的互动和合作,基层自治组织与上级职能部门形成一种各取所需、相互依存的关系,职能部门需要社区协助其落实日益繁杂的基层治理事务,而社区则希望职能部门为其解决治理资源短缺的难题。在这种关系模式之下,社区面对职能部门所转嫁的工作压力,往往选择自行消化。

    在基层治理体系的改革浪潮中,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不断扩张。在治理事务日益行政化的同时,城乡社区在人员、机构和运作模式等方面都已具备了准行政化的色彩。总体上,社区治理的加速行政化,表明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扩充具有表象性,基层治理能力建设依然处在单向度的“行政下移”阶段。上述行政化趋势使社区变为基层政府的科层化延伸,其人员选任和机构设置都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预,基层自治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改造”为基层政府的行政工具。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程度的提升,自治组织在人、财、物等要素上越发依赖上级职能部门,其自主性被大幅削弱。作为被“控制”的自治主体,面对上级职能部门的事务和责任转嫁,社区只能被动接受。

    最后,面对基层群众的现实需求,社区无法完全“摆脱”职能外的证明事务。从职能定位来看,社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基层组织,提供服务、保障福利仍然是其首要目标。在行政化的同时,基层自治组织的服务和保障属性也在不断强化。在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区、服务型党建等改革路线的影响下,社区被赋予更多基层党群服务功能,便民利民已成为其日常工作的主线。一方面,随着治理资源的不断投入,社区所供给的服务资源和福利政策正在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都在推动村居一级基层党群服务中心的建设,功能齐备的“阵地”有效地保障了基层自治组织的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福利政策的妥善执行,已经成为社区日常工作的重心。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话语的影响下,社区自身的组织理念和行动意识也在发生转变,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社区工作直接影响着国家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国家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基层政权的意识形态塑造,始终强调社区应当保持服务群众的理念。

    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影响了基层干部的认识和行为。在实践中,社区在面对群众的需求时,往往更多地从便民的角度出发,因此,尽管证明事务不断转移,社区却没有以硬性的规章制度来拒绝群众,反而会主动地突破制度框架来满足群众需要。在《指导意见》中,民政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已经明确列出了第一批20个不应由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而事实上,社区在《指导意见》出台后仍然在为群众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居民在申请享受福利性和扶助性政策时,一般会被政策执行部门索要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材料,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中,尽管居民的经济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已被明文规定为不由社区出具证明的事项,但如果社区以此为由拒不出具相关证明,有政策需求的群众将面临诉求无门的窘况,本着服务便民的出发点,社区最终甘愿承担起职能之外的证明事务。

    社区“万能章”问题的生成机理表明,当前的基层治理工作普遍存在信息困境。随着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准确和高效的社会信息收集识别工作越发重要,社会治理对国家认证能力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然而,在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工作面临许多挑战。由于基层行政体系无法通过正式、系统性的方式实现社会信息的清晰化,政府职能部门只能依靠基层自治组织来实现信息的收集、确认和识别,这导致国家认证体系的结构颠倒,基层自治组织原本只在国家认证工作中承担辅助和补充功能,而今却成为国家认证体系的重心,几乎完全替代了正式的国家认证职能。由此可见,社区“万能章”问题的本质是,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日益增长和提升的认证“需求”同国家认证能力不足之间的深刻矛盾

    二、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认证“需求”

    社区“万能章”问题在反映整体性治理困境的同时,也进一步凸显了认证工作和认证能力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实践中,政府如果无法对与治理有关的人、财、物、行、事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效收集、确认和识别,相应的管理、服务和政策执行工作便无法展开。换言之,认证是治理的必要前提,认证能力是治理能力的重要维度。尤其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基层治理日益复杂化和精细化,社会事实的清晰化已成为影响国家治理的关键变量,治理体系的信息精度及处理效率必须得到相应提升,这对国家认证能力的发挥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作为基础性治理能力的认证能力

    20世纪80年代,“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重新回归美国政治学界的视野之中。在“找回国家”的研究路径下,社会知识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开始受到研究者的重视。现实中,国家治理始终对社会知识有着刚性需求,这种知识需求可以概括为“认证”。所谓认证,就是在数据与人、物、事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将模糊的“物理人”转化为可视的“数据人”。国家治理体系以详细数据所反映的信息体系为抓手,便能对复杂的对象和事务进行精准的处置。从认证的实践内容及其具体目标来看,认证可谓治理的基础,在基层治理领域,认证能力的这种基础性在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都有所体现。

    第一,认证为社会控制提供支持。社会治理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目标,这一目标需要以有效的社会控制为前提。在传统治理领域,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是社会控制的首要目标。而在对各类危险因素进行管控的过程中,认证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通过有效的认证,治理体系不仅能够对危险因素实施全方位、全天候的监控,还能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及时干预,从而避免实质危害的发生。例如,基层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就以身份信息的认证为前提,只有先确定重点人员的特定身份信息,基层政府和政法部门才能在庞大的社会群体中识别出具体的管理对象,从而对其展开基本的身体管控,并以此为基础规范其社会性行为。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风险已经从一种自然因素进化为社会因素,成为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必然承受、无法回避的存在”。在社会性风险不断向社会结构内部蔓延的进程中,基层社会也逐渐充满脆弱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应对风险已经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必要的认证工作对于应对风险的扩散性和整体性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监管部门需要对社会成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认证,通过认证排查出感染人群后,针对性的隔离和防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第二,认证是公共服务的基础。福利国家是现代国家的重要面向,自世界各国相继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行列开始,国家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就成了一项必要而重大的工作。“各国福利国家的建设方式不一,先后侧重点不同,财政支撑和福利服务的传递机制也存在不少差异,但总体而言,福利国家通常是将生育、教育、失业、工伤、贫穷、住房、疾病、养老、死亡等个人生活的重大事项都涵盖进来,整全而细致地照看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基本福利体系,建立面向全民的‘安全之网’”。在现代国家中,福利资源的再分配是一个精细治理的过程,许多公共服务需要针对具体的个体或家庭展开,这意味着,现代国家的公共服务必须进入社会内部,基层也因此成为国家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场域。

    国家要将公共服务的客体精确到个人或家庭,公共服务的推送和投放就必须拥有有效的瞄准机制,即政策执行体系应当将福利资源提供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员和群体。在制度上,许多公共服务的投放标准往往与政策对象的实际状况相挂钩,国家必须保证所投放的福利资源的数量和时机具有合理性。例如,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政策执行机构需要全面核查困难居民的家庭收入状况,既要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也要避免“乱吃低保”的问题。此外,上述核查工作还应当具有时效性,以满足低保政策执行的动态调整要求。在上述实践中,家庭收入状况的核查就是典型的认证工作,它是社会保障政策得以实质性公平执行的基本前提。

    第三,从治理对象的角度来看,认证还是民众进入现代治理体系的通道。在税收国家、福利国家、监管国家、法治国家等国家发展进程中,国家的认证能力都在不断地增强,“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认证是一项最为基本的国家基本制度,是一项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其公共性体现在它几乎是所有国家制度的前提,堪称‘基础的基础’”。一般而言,社会成员只有进入国家的认证体系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国家所提供的公共资源。事实上,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对接公共政策的过程中,都离不开认证。例如,国家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应当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因此必须经过年龄信息的认证,才能参与政治选举活动;在商品房限购政策的背景下,城市居民必须完成户籍、社保、房产等方面的资格认证,才能获得购房的权利;在申请残疾人救助政策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经过法定的专业医学认证,等等。在实践中,上述以认证为前提的社会治理事务可谓不胜枚举。在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已经大体完备的情况下,认证成为勾连国家和国民的“桥梁”。以必要的认证为“入口”,民众进入国家治理体系的路径将更加明确和清晰,国家和国民之间的沟通成本也将大幅降低。在这个意义上,认证是民众参与治理和享受福利的准入门槛,是公民行使其法定权利的重要前提。

    (二)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认证“需求”扩张

    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末端,是各种治理工作最终的实现场域,这意味着,基层治理的内容必然非常广泛,它基本上涵盖了所有传统和新型治理事务类型。自国家提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基层治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总体上,基层治理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内容不断增加,治理事务的体量持续膨胀;二是治理的目标体系越发精细化;三是治理工作的系统性日渐凸显,整体性治理初具雏形。实践中,基层治理的上述发展都离不开认证能力的支撑,随着治理要求的增加与提升,基层治理的认证“需求”正在不断扩张。认证能力的基础性治理能力的地位,正随着治理自身的转型发展而不断强化。

    第一,全面治理推动全面认证。近年来,基层治理发展的首要表现就是治理事务的大幅增加。这种变化体现在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国家在社会稳控、社会监管、社会服务等领域设定了许多新的治理目标,也投放了大量的治理资源。因此,基层治理的事务增加不仅停留在制度设计层面,国家为了实现全面而深入的基层治理,更要求治理投入能够转化为治理实效。现实中,国家在基层新设的每一个治理内容、新增的每一项公共政策,几乎都配套有专门的认证要求。伴随着全面治理的展开,作为治理基础的认证工作也逐渐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例如,2018年国家设立退役军人事务部,全国各地的退役军人信息收集工作由此展开,这项工作落实到基层,主要由村居一级来完成。在制度上,国家制定完善的拥军优属政策体系,对庞大的政策对象进行针对性的认证,则是保障政策执行的必要工作。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基层治理对各类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而认证作为治理信息化的前置性工作,在基层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也越发重要。基层治理的信息化取向,也是全面认证的重要推手。

    第二,治理精细化推动精确认证。在全面治理的同时,基层治理也在向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事实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征日渐凸显。面对差异化的治理对象和治理需求,基层治理必须要有强大的分类处置能力。尤其在公共服务领域,福利分配的均等化其实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福利政策标准的一致性;另一个则是在统一的政策标准之下,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投放福利资源。例如,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的实践中,政策执行体系应当实现两个层次的公平:首先,政策执行应当将所有处于低保标准以下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使用同一套标准进行保障;在此基础上,政策执行应当根据不同居民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采取差额补足的方式,使所有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都能够达到相对统一的标准。由于政策内容的精细化要求,政策执行体系对政策对象的识别和处理也必须非常精确。实践中,基层治理需要在庞杂的社会事实中筛选和提取出准确的信息,才能支撑起精确的识别和处理过程。

    第三,整体性治理推动系统化认证。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含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转型过程,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活动的复杂化,社会治理事务呈现出明显的跨界性和综合性。面对这样的社会生态,以专业化分工和科层制为基础的治理模式往往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应急响应迟钝、决策执行不力、统筹协调不够等问题而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上述背景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致力于克服条块分割、目标冲突和效能低下的整体性治理模式逐渐成为治理创新的重要方向。相对于传统的治理模式而言,整体性治理需要辅以更高标准的认证工作。首先,整体性治理对治理信息的完整性具有现实需求。例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承担着监控、改造、帮扶矫治对象的职能。社区矫正要想实现上述的多重工作目标,就需要对矫治对象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完整的认证。其次,整体性治理中的认证工作还应当具有系统性。现实中,治理体系的条块分割会在客观上造成认证的碎片化,而这种认证问题正是整体性治理所要克服的弊端。具体而言,整体性治理下的认证强调信息处理的系统性,即不同职能条线的认证体系通过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整合,最终实现治理信息的整体识别、整体分析和整体利用。

    三、转型时期的国家认证难题及其原因

    中国的当代转型是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交织叠加过程。转型的开启和深入不仅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剧烈变迁,还意味着社会治理体制也步入了调整阶段。在实践中,无论是治理体制和制度的调整,还是社会自身的结构性变迁,都会影响社会信息的清晰度和收集效率,从而使国家认证面临诸多难题。

    (一)社会流变下的认证挑战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的流变性日益增强。在体量巨大的基层社会中,海量的人员、物资、资金、信息不断高速流动,各种社会实践也更加多变,治理生态中隐藏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在治理实践中,社会的流变性会给国家的一系列认证行动带来挑战。

    第一,社会要素的流动使得国家认证体系越来越难以“锁定”认证对象。现实中,许多针对特定人和物的治理活动,都需要在“锁定”治理对象的前提下进行。在传统时期,社会的生产生活主要围绕农业展开,大多数社会要素被固定在土地上,整个社会在总体上处于低流动的状态。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一般能够迅速地寻找到特定的治理对象,并对其进行社会事实的获取和识别。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化,社会成员和社会资源的流动频率和流动范围都在不断增加,国家在实施认证之前,往往需要开展大量的搜索工作。例如,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如何及时地获悉刑释解矫人员的行动,一直是基层有关部门的工作难点。在制度上,有关部门应当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刑释解矫人员也有义务配合相关工作。但是,安置帮教在本质上属于非强制性的综治工作,有关部门无权限制刑释解矫人员的行动自由,而且刑释解矫人员在重新社会化的过程中,也有正常的就业和社交需求。尤其在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刑释解矫人员外出务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类对象群体的流动性其实与正常社会群体无异。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其实无法完全和及时掌握刑释解矫人员的行为和思想动向,这也让后续的再犯预防、继续改造、生活帮扶等工作无从展开。

    第二,社会事实的变动使国家认证体系越来越难以分辨社会知识的真伪。认证之所以对国家的治理决策和进程具有帮助,主要在于认证能够为治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社会知识。现实中,治理体系对社会知识具有多个层次的要求,而其中最基本的要求,莫过于知识的真实性。然而,现代社会中的实践充满着变动性,由于人们开展社会活动的频率不断增加,社会事实的稳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在此情况下,国家认证体系需要在社会事实的复杂变换过程中确定社会要素当下的真实状态,认证工作无疑存在难度。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的婚姻稳定性变化明显,不仅离婚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离婚年龄也有显著增高。实践中,婚姻关系是改变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会对福利分配、产权交易、遗产继承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产生直接影响,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基层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就需要专门对相关人员的婚姻状况进行实质核查,如此方能完全掌握认证对象的社会关系。

    (二)不规则社会中的认证“模糊”

    随着转型过程的深入,社会本身的不规则性也在加深。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社会规则体系不断革新和更替的过程,大量新规则和新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得以确立。在源头上,社会规则体系的更新主要缘于国家顶层的设计和推动,国家试图通过新的规则的推行,不断撬动社会转型,以此倒逼社会成员尽快调整自身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但是,生活世界永远是丰富复杂的,它不可能为规则完全涵盖。具体而言,一方面,社会对新兴规则的适应往往存在一个时间过程,另一方面,社会自身的发展变化也难以为已有的规则所完全统摄。因此,社会的不规则性问题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现代化的规则治理所塑造出来的,其实质是,规则治理的内涵和要求放大和凸显了转型社会事务的不规则性特征。比如,现代法治就是用法律规则治理社会事务,而其中的社会事务往往以工商社会为理念模型,如此,基层社会事务就是不规则的。

    社会的不规则性对国家认证的过程和效果形成制约。从信息的角度来看,认证是国家治理视野下社会事实不断清晰化的过程,社会事实的清晰化能够提高国家治理的精准性。但是,对于国家而言,社会往往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性一方面缘于国家信息获取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社会自身的不规则性导致的。例如,在基层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依靠灵活就业来维持生活的群体,这部分群体的收入一般不会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结算,往往难以准确统计。由于收入状况无法被国家认证体系所识别,这部分群体在对接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障碍。事实上,国家认证在许多方面具有规则治理的特征,它是国家依据认证规则对社会事实进行“格式化”处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认证体系需要以特定的规则为基准,并将具体的社会事实纳入规则体系之中,才能进行最终的归类和整理。然而,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社会事实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规则体系所及的范围,社会中散布着大量不规则的实践和知识,它们在国家认证体系的视野之中其实是非常“模糊”的。对于现代国家而言,过于“模糊”的社会事实往往难以被精确量化,它们无法转化为具体的数据,因而也无法进入认证的规则体系之中。在此情况下,国家认证将丧失基本的前提,认证的结果也可能会出现偏离。

    (三)制度转机形成认证“断裂”

    在国家整体转型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制度体系迅速更迭,在新旧制度的衔接过程中,许多治理事务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震荡”。随着改革和转型的深入,国家的认证体系及其相关制度也在不断革新,不同时期的认证体系在规范、目标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差异。在旧体系向新体系过渡的过程中,国家认证遭遇到许多实践难题。笔者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HYD社区有一位老人曾经因为遗产继承问题来社区求助。老人与老伴共有一套老房子,老伴今年过世了,老人本打算把这套老房子直接过户给儿子,但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遇到障碍。老房子是当初国营企业单位分下来的,单位改制时老两口直接买过来了,但一直没有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其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如今要过户,什么凭证都没有,房子的产权现在到底归属谁,房管局也不可能搞得清楚了。为了帮老人解决问题,社区干部到原来单位的宿舍走访,在了解清楚情况后,给他开了个证明,这样房管局才承认房子是老人的,才肯办理手续。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城市地区,我国的社会体系是围绕各种政、企、事单位建立起来的,国家通过单位体制实现社会整合和资源配置的治理目标,单位成为国家与社会连接的中介,由单位组织统一配置城市社会管理中的人、财、物等治理资源,形成“单位依附国家,成员依附单位”的双重依附关系。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单位既承担着各项公共管理职能,也为社会成员提供各个方面的保障,在事实上单位已经成为国家认证体系的基本单元。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原来由单位所承担的认证功能逐步转移至各类行政机构,国家认证主要依靠专业化的行政体制来完成。但是,经验表明,在国家认证制度过渡的过程中,国家认证其实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断裂”。在实践中,单纯的制度更迭无法直接实现国家认证过程的连续性,相反,制度体系的更迭还可能催生出历史遗留问题,给后续的国家认证过程带来困难,最终认证“断裂”往往需要通过基层治理体系的细致工作来弥合。

    “对于认证能力这个整体而言,事实和规范这两个维度不可分离,缺一不可。事实是认证的下层基础,规范是认证的上层建筑”。认证能力既会受到事实可靠度的影响,也会受到规范统一度的制约。中国正经历着全面的转型进程,国家认证制度在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在旧有的认证产物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之前,制度革新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当前认证规范不统一的格局其实属于转型时期的特有问题,它一方面会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而不断消化,但另一方面也确实成为孕育转型时期认证难题的“温床”。

    四、国家认证能力的基层建构

    治理实践表明,转型时期的国家认证在基层遭遇到诸多难题。目前,基层治理体制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尚无法完全满足国家治理的转型发展需求,而基层社会的流变性和不规则性又给国家认证带来许多障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如何改善国家的基层认证能力,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从国家认证能力的构成来看,基层治理领域的国家认证主要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国家认证系统的统一程度仍然不高,难以对复杂的社会事实进行认证;二是认证体系的内部存在张力,认证能力被分割耗散;三是认证方式存在缺陷,无法适应转型社会的现实状况。因此,国家认证能力的基层建构应当主要从认证制度、认证体系和认证机制三个层面着力。

    (一)完善国家认证的基本制度框架

    在现代国家中,国家认证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证与大多数治理活动一样,需要基于特定的制度展开。人、财、物、行、事,是认证所指向的五种基本社会事实,也是认证制度所要瞄准的主要目标。作为认证的基本对象,上述五类社会事实都具备名称、数量、位置等基本内涵,它们相互之间也会发生具体的关联,“都可能按照自身属性往某个方向流动,基本事实与流动方向又都有真假优劣问题,因此,认证既包含对这些内容的确认识别行为,也包含根据这些内容建立规范、设定标准及其具体执行行为”。

    在治理实践中,国家认证的难题主要暴露在基层领域,但这些问题的根源却大多隐藏在认证的基本制度层面,因此,建构基层领域的国家认证能力,需要先从认证的制度体系入手,通过完善国家认证的一系列基本制度框架,使基本的社会事实不再遗漏于认证体系之外,国家才能对基层社会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管理和服务。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中国已经在许多方面完成了基本制度的建设,“税收国家”“预算国家”“福利国家”“监管国家”的形成,都离不开国家认证的生成、成长和成熟。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国家认证的基本制度建设还有较大的空间,尤其在诸多新兴治理领域,国家认证的基本制度框架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短板”。例如,国家要全面推行并落实房屋产权税收改革,就必须先行建立起能够基本覆盖所有社会成员和所有房屋的房产登记体系。又如,国家要想通过社会信用推动基层治理,就必须先行完成基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实践中,上述的一系列基本认证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对基层社会进行全面认证、精细认证和准确认证的基本前提。这些基本制度一端连接着国家的治理体系,另一端则连接着散布于基层的各类治理对象,它们的存在和运行,能够保证散布于基层的各种社会事实都尽可能地进入国家治理的视野中。在这个意义上,国家认证的基本制度是连通国家与社会的“桥梁”,是国家认证得以施展的保障,只有不断完善与国家认证相关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要建立规范认证标准与社会变动事实信息相统一的开放认证体系,提升规范认证标准与社会事实的精准匹配度,才能逐步提升国家认证能力。

    (二)清除认证体系的内部壁垒

    现代国家的行政体系普遍采用科层制,认证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样具有典型的科层化特征。科层化的行政管理通常具有鲜明的内部分工,职能和机构的分化会逐步塑造出部门壁垒,使各个职能部门陷入“孤岛化”的困境。现实中,职能部门的“孤岛化”给整个行政体系的内部整合制造了较大障碍,也催生出一系列信息流通和共享的问题。目前,我国的认证体系仍然保持着显著的职能分工色彩,不同的职能部门会根据自身的治理目标进行治理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工作,而这些信息又往往只留存在各个职能部门内部。换言之,国家认证主要在各个治理职能领域中分别展开,但认证的成果却最终无法汇入一个共同的“信息池”中,“认证孤岛”问题由此产生。

    在基层,“认证孤岛”现象尤为严重,国家认证体系的内部分割衍生出包括社区“万能章”在内的各种治理问题。随着治理信息化的兴起,各个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需求“量身打造”出五花八门的信息系统。虽然这些信息系统都有专门的认证功能,但由于系统之间没有打通,其中的信息内容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重复。面对这种情况,基层治理体系其实也充满着无奈。由于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推行往往由高层部门主导,基层部门在系统建设和使用上缺乏话语权,因而只能坐视信息壁垒的形成与固化。这不仅导致认证资源被浪费,还在客观上降低了国家认证的标准化水平。

    目前,国家为了克服认证体系中的信息壁垒,已经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例如,在保障性公共政策的执行工作中,民政部门为了减少政策偏差,提高执行效率,开发并推广了民政大数据比对系统,将居民的人身、家庭、健康、经济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了高度整合。但是,从全面提升国家认证能力的目标出发,认证体系的整合工作还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首先,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认证体系建设,既要实现信息收集的全面性,也要实现信息处理的合理性。除了必要的保密性要求外,国家认证体系应当力图实现“一类信息一次性收集”目标,从根源上避免重复认证的问题。其次,应加速整合各领域的认证体系,在细致梳理认证类型和认证需求的基础上,尽快打通、整合既有的各类认证系统。另外,应当实现体制认证与社会认证的联通,通过吸纳社会认证体系的能力和成果,实现国家认证体系的全面整合。

    (三)提高认证机制的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既是治理的场域,也是治理的对象,社会结构各方面的现状共同构成国家认证的客观条件,会对国家认证形成反向的制约。国家认证的基层困境,在很大程度上由基层社会的结构特征所塑造。在交通、通信等技术条件日益发达的情况下,“人口、国土、地形都不是难以克服的主要障碍,社会事实的流动性、不同社会阶层的读写能力和沟通技术,以及社会结构的不同特征,是理解国家与社会集团之间认证角力的关键”。在转型时期,社会要素的流变性、社会实践的不规则性、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都会削弱国家对社会事实的“格式化”能力,从而限制国家认证的效率和效度。

    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国家认证对社会事实的认识水平虽然会有所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完全不能获取到可靠的社会知识,关键在于,国家应当结合转型社会的结构特征,适当调整认证的具体运作机制,使认证机制更加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尤其在基层领域,由于社会具有显著的流变性和不规则性,社会知识又与国家体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国家显然已经无法依靠单纯的信息化方式来实现认证目标,在此情况下,激活基层治理体系的认证功能,就显得非常必要。事实上,社区“万能章”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缘于国家认证对基层治理体系的依赖和利用,社区在承接各种超出自身职能范围的证明事务的同时,其实也在承担着国家认证的基础性工作。在实践中,基层治理体系中的社会组织除出具证明工作之外,还在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国家认证功能。比如,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由基层自治组织主导的民主评议会就对贫困户的识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经验表明,基层治理体系在识别复杂信息和不规则信息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与专业化行政所采用的“技术治理”路径不同,基层治理工作主要通过“身体治理”和面对面互动的方式开展,治理者得以细致地了解治理对象的具体状况,从而对社会事实做出恰当的质性判断。从这个角度来看,基层治理的这种信息获取和处理方式可以有效地克服转型社会中的信息模糊问题,能够对国家的认证机制形成重要的补充。因此,国家在建设认证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整合体制力量与社会力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种体制-社会的交叉认证机制。通过交叉认证的机制,国家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基层治理体系所特有的信息识别和处理方式,提高认证对社会转型的适应性,进而保持国家认证能力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国家还可以依靠社会认证的有效性,逐步解决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认证体系的专业化、信息化、统一化,最终提升国家认证的基础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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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以鄂中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实践为例,对执法领域中“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实践机制进行考察和分析,理清当前“专项治理”工作与传统“运动式执法”的复杂关系,并展望其制度前景。在当前“专项治理”工作的实践中,执法部门从属于专职的执法系统,从事着专业的执法工作,以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执法领域中的“专项治理”[①]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中的独特经验。“专项治理”在当前中国的执法实践中极为普遍,常见于公安、工商、城管、食药、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之中,不仅应用于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治理,还在很多日常性的执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专项治理”主要表现为“专项行动”、“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具体的执法活动形式,常有特定代号,并要求在特定时间内,针对特定的执法对象,完成特定的执法内容。

    在既有的理论框架和治理传统中,“专项整治”作为一种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天然具有动员性、临时性的特征,这显然与日渐稳定的科层式执法体制构成了一对矛盾,并在整体性的执法制度中形成了一股张力。然而,随着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日渐深入,作为执法方式的“专项治理”发生了深刻的变迁。由于身处于整体性的执法制度当中,“专项治理”受到了执法体制规范化、制度化改革倾向的影响,也逐渐在具体的执法制度和执法实践中展现出科层制的色彩。

    目前,学界已有大量关于“专项治理”现象的研究,它们主要运用“运动式治理”的分析视角和理论框架,对这一现象的成因、特征和影响均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关于“专项治理”的成因,当前学界主要形成了“治理资源论”和“组织制度论”两种研究进路。“治理资源论”认为,“运动式治理”的兴起缘于当前政府治理资源的匮乏。[②]而“组织体制论”认为,“运动式治理”的形成与中国特有的政府组织形态和政权体制特征存在密切关系。[③]关于“专项治理”的特征,当前学界主要针对其“运动”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解释,强调“专项治理”作为“运动式执法”在制度与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一系列反科层制的特征。[④]关于“专项治理”的影响,当前学界主要结合法治化的建设背景进行考察和评价,[⑤]并提出要从运动式执法向制度性执法转变,[⑥]要推动“运动型”治理向“可持续型”治理转变,实现公共治理的路径转换和发展。[⑦]此外,已有研究关注到了当前执法实践中“专项治理”的常态化趋势,指出条块分割的政府体制是“运动式治理”常态化的深层根源。[⑧]而随着中国官僚系统向精确性和规模化发展,“运动式治理”被重塑为更为精密的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等表现形式,以“任务驱动”作为新的动员模式而得到精细化的发展,进而表现为“运动式治理”的常规化。[⑨]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对“专项治理”的诸多特征和内在机理已经具备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但上述研究的考察对象仍然局限于作为“运动式执法”的“专项治理”。虽然其中已有学者关注到了“专项治理”的常态化现象,但也仅止步于时间维度上的理解,对其中的制度机理和实践逻辑都缺乏细致和深入的分析,仍然无法对当前“专项治理”的科层化趋势给予更为充分的解释。它们难以解释为何在执法资源日益丰富的背景下,执法部门仍然频繁使用“专项治理”这一方式开展执法工作;未能洞察到“专项治理”所依托的执法部门在组织结构层面的变化,以及执法活动中行动逻辑的变迁。本文力图寻求新的研究路径,注重分析和理解当前“专项治理”的具体实践逻辑,并对其进行机制解释,且不局限于从既有的“运动式治理”视角来看待“专项治理”这一独特执法经验。一方面,从执法实践本身考察“专项治理”, “在地化”地考察执法部门的机构运转和工作开展状况,能够有助于理解执法工作的内在运作逻辑;另一方面,在当前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关注执法工作在制度和行动层面的诸多变革倾向,以新的分析视角和理论框架来解释“专项治理”,能够为理解“专项治理”的实践转型,并展望其制度前景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将以鄂中X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食药所)的执法工作为个案,对其“专项治理”工作展开分析。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实践表明,当前的“专项治理”不仅已经成为了执法机构的日常性工作内容,而且执法机构在进行“专项治理”时的组织运行状况和目标考评机制也具备了明显的制度化特征。具体而言,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工作的专业性,X镇食药所的很多“专项治理”工作都只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并与食品药品相关的专业性质量抽检工作结合在一起,成为了日常性的执法内容,其中的执法程序和考评制度也极具规范性。显然,在上述经验中存在着一种“悖论”,[⑩]即作为“运动式执法”的“专项治理”为何会在具体的执法制度中表现出科层化的特征 本研究的问题意识正是来源于上述“悖论”。通过本研究,笔者不仅要解释当前“专项治理”科层化现象的形成原因,还要展现这种科层化特征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进而展望 “专项治理”和“运动式执法”的制度变革前景。X镇食药所个案的研究,其目的在于细致分析“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内在机制,即“以个案来展示影响一定社会内部之运动变化的因素、张力、机制与逻辑”,[11]力图通过个案来揭示出事物运行机制的代表性和普遍性,以此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笔者与所在的研究团队于2015年6-7月期间在鄂中X镇开展基层执法调研活动,[12]期间对X镇食药所的机构状况和执法实践都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对其“专项治理”工作做了深入的专题调查。除了查阅政府文件、统计资料外,还对该食药所的执法人员和X镇的食品药品经营者进行了深度访谈,并对其执法工作的开展现场进行了参与式观察,从而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研究材料,保证了研究的顺利开展和深入。

     

    二、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实践

    X镇食药所成立于2014年5月份,现有在编人员7名,主要负责玉县X镇范围内有关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方面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督工作。X镇食药所属于基层所,是专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具体监管工作的专业执法部门,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必然兼具基层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双重特征。

    X镇食药所的日常性执法工作主要由市场巡查和“专项治理”两部分组成。其中,市场巡查为平时的街面巡视检查工作,“专项治理”则是定期开展的表现为“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等形式的执法活动。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分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这段时间内,X镇食药所总共开展了20次“专项治理”执法行动,平均每月1.4次。下表为X食药所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的详细情况:

    X镇食药监所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2014.5-2015.6)

    序号 开始时间 来源 内容 行动类型
    1 2014.5.14 市局 开展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专项检查 单一
    2 2014.5.15 市局 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小龙虾专项检查活动 单一
    3 2014.5.18 省局 开展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 联合
    4 2014.6.14 市局 开展酱腌菜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单一
    5 2014.6.16 市局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行动 单一
    6 2014.6.25 市局 开展走私冻肉制品案件查办和打击流通环节走私食品交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
    7 2014.7.11 省局 开展违法广告保健食品专项稽查和执法抽验工作 单一
    8 2014.7.18 市局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季节性专项整治工作 单一
    9 2014.8.11 市局 开展夏秋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
    10 2014.8.19 市局 开展专业美容美体经营单位化妆品质量专项检查 单一
    11 2014.9.28 市局 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
    12 2014.9.22 市局 开展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督专项整治工作 单一
    13 2014.10.24 市局 开展大米专项整治行动 单一
    14 2014.11.23 市局 开展酒类产品添加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专项稽查 单一
    15 2014.12.21 省局 开展依法查处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的专项工作 单一
    16 2015.1.13 市局 开展糖果和巧克力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单一
    17 2015.3.9 市局 开展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专项工作 单一
    18 2015.4.27 市局 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清查工作 单一
    19 2015.5.20 市局 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单一
    20 2015.6.18 市局 开展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专项检查工作 单一
    经验表明,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工作已经褪去了传统意义上“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动员性和临时性色彩,而在实践中展现一些新的制度特征和行动特征。这些特征在执法部门的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中均有所体现。

    (一)专职的执法系统

    根据上表,在X镇食药所开展的这20次“专项治理”执法行动中,多部门的联合行动仅有4次,而单系统的内部行动却多达16次,在整个“专项治理”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可以看出,虽然当前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专项治理”仍有少数多部门联合行动的实践,但绝大多数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开展。当前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大都来自于对本系统内执法工作的承接,相关的事务内容仅属于本单位的任务分工,在开展具体的执法工作时也仅依靠本系统的执法力量,很少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配合与联动。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单系统内的“专项治理”工作一般都是由上级食药监管部门(省局或市局)发文通知,在本系统内层层下达,最后落实到各地基层食药所。在这些通知中,都会有关于各下属部门的具体任务分工,以及关于稽查、抽检、送样和查处等程序的详细工作要求。在接到通知后,各基层食药所便会依照工作要求配合县局完成相关任务分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成情况向上报送,该次“专项治理”才算彻底完成。

    显然,在X镇食药所开展的“专项治理”中,其执法工作是通过专职的执法系统来推行和落实的。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食药监管部门遵循着既有的职能分工,独立地完成着上述“专项治理”工作,使得当前的“专项治理”在执法机构特征方面越来越褪去原来的“组织动员性”,其“运动式执法”的意味正在逐渐消退。

    (二)稳定的考核制度

    除了完成具体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工作还需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严格考核。X镇食药所开展的“专项治理”都有特定的考核要求,这些考核要求会在发文通知中明确提出,进而成为评价X镇食药所“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的具体标准。根据上述考核要求,X镇食药所在完成相应的“专项治理”后需要依据执法工作的完成情况来填写相关报表,将“专项治理”中相关执法对象的检查情况、抽检情况、查处决定和宣传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汇总,并在完成后将报表提交给县局以供考核,还要在本单位留存副本以待上级部门的执法检查。在考核时,县局会派出考核工作组,在每次“专项治理”通知中的规定时间内下到各个基层食药所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通常由一名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带领对口科室的科长一人、科室办事员一人共三人组成。在考核过程中,工作组会依照规定的相应事项,对该食药所的工作进行逐项评价并打分,最后形成总体性的评价意见,进而得出考核成绩。其实,对于X镇食药所自身而言,上述事务并非实质性的执法工作。但是,由于存在严格的考核制度,且考核成绩事关“专项治理”的整体性成果,使得上述信息汇总和汇报工作逐渐在实践中成为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并成为了固定的工作事项。

    在我国的“专项治理”传统中,伴随着“运动式治理”而生的“运动式考核”是其中的显著特征。但在X镇食药所的实践中,由于食药监管部门在执法领域方面的稳定性,上述考核制度中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都被固定了下来。在每次“专项治理”的考核工作中,无论执法对象有何差别,针对具体执法工作都能够使用一定的考核事项和一致的考核标准,并在实际操作中保持相对的稳定,这显然与“运动式执法”中随治理对象和治理方式的变化而浮动的考核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别。总体而言,X镇食药所在“专项治理”方面的考核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稳定的制度,并成为了其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三)日常的执法制度

    X镇食药所的执法工作主要分为市场巡查和商品抽查两大块内容,其中涉及商品抽查的相关执法工作主要以“专项治理”的形式进行落实。商品抽查是食药监管部门针对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特定食药商品进行的抽样质检工作,虽在执法对象上有特定性,但却进行得十分频繁,属于X镇食药所日常性的执法工作内容。在成立之后的14个月中,X镇食药所总共进行了20次“专项治理”行动,除了2015年2月份,每个月都至少会有一项新的“专项治理”工作需要开展,其执法工作的时间频次与市场巡查基本相当。[13]尽管从单个月份的“专项治理”工作来看,其中的具体执法对象并不一致,但从一个更长的时间维度(几个月或者全年)来考察的话,“专项治理”工作的执法内容则显得相当全面。从上述14个月的“专项治理”来看,这些执法工作涵盖了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监管领域,还涉及了生产、流通等监管环节。而且,由于“专项治理”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具有动性,发动具体“专项治理”食药监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管理的现实需求,主动地调整执法目标。例如,在每年的小龙虾旺季期间,针对餐饮环节的小龙虾食用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在每年的水稻秋收季节,针对市场上的大米质量进行专项检测;在学校开学前后,对校园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等。因此,不仅要从时间频度的角度来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性,还应当以整体性的视角来认识其中工作内容的固定性和常规性。

    通过上述频繁开展、内容全面的“专项治理”实践,X镇食药所的商品抽查工作获得了一种常态化的行动模式,并成为了一套与市场巡查并行的日常性工作制度。通过“专项治理”,X镇食药所的商品抽查执法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并与市场巡查工作形成了互补,从而实现了自身的日常监管职能。

    (四)专业的执法工作

    前文有述,X镇食药所开展“专项治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其商品抽查方面的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该项执法工作需要对生产、流通领域的食药品进行抽样、送样、检测、评估等技术性工作。由于食药监管部门属于具有专业化职能分工的执法部门,其执法内容、执法技术和执法机构都具有显著的专业性特征。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证据固定、样品检测、质量评估和最后处罚等环节,都存在一系列以专业性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技术标准和裁量依据。在对特定的食药商品进行抽检和查处时,X镇食药所的执法人员必须依据一定的专业性知识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评价。执法过程中的专业性知识具有不同的层次,一些可以直接在商品的外部性检查中进行运用,如商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印刷的认定、商品外包装标签标识规范的辨别、商品内部成分安全的认定等工作,都只需要执法人员掌握相对简单的专业执法知识便能够胜任;一些则需要通过商品的内部性检测来予以评估,特别是对于那些存在内部缺陷的食药商品,则需要抽取样本送交专业性的检测机构通过专门的检测仪器和检测技术进行详细的质量评估,进而以这种专业性的评估结果作为进行查处的执法依据。

    可见,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执法工作,这种专业性体现在执法知识、执法技术和执法机构三个层面:专业化的科学知识为执法工作提供了合理的裁量依据;专业化的执法技术为执法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技术支持;专业化的执法机构为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上述专业性的执法工作,是当前“专项治理”科层化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也是这种科层化趋势日渐加深的必然结果。

    (五)规范的执法程序

    与当前许多正在进行改革的执法部门一样,X镇食药所也在开展执法规范化的相关建设工作。在实践中,X镇食药所的执法规范化主要体现为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即具体的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律规范、部门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来进行。当前的“专项治理”工作是X镇食药所主要的执法案件来源,其间的执法工作需要遵循既定的制度来开展,尤其是其中的案件查办工作必须符合相关的执法程序,不能因为案件属于“专项治理”的工作范畴就特事特办。在X镇食药所,通过“专项治理”产生的执法案件都必须经过从抽样检测到立案查处,再到执法回执的执法过程,总共有检查、检测、立案、处理、回执五道执法程序,每一道程序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来进行,否则就是严重的执法程序瑕疵,会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考核成绩。据X镇食药所的金所长介绍,由于本县的食药监管部门才成立不久,还没有建立自由的电子办公系统,因此每当遇到案件中需要县局领导签字的程序环节时,都需要所里的工作人员带着纸质文件到县局里签字报批,案件程序才能往下一步推进。从执法程序的角度来看,上述经验反映出当前“专项治理”工作中执法程序所具有的严格规范性,这种程序性的要求贯彻于整个执法过程当中,已经成为了决定案件办理成败的关键性因素。按照金所长原话,就是:“每一个案件的每一步程序都必须走得规范,否则案件就算是办砸了。”

    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是执法行动规则性在执法制度中的重要体现,是X镇“专项治理”科层化的一个主要面向。在执法过程中通过规范程序的规制,使得执法行为在法律规则之下运行,是“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应有之义。与司法过程的程序性要求相类似,作为执法过程的“专项治理”也应当有规范程序的要求。因此,对于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工作而言,规范的执法程序不仅是获得良好执法效果的制度保障,更是部门合法性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

     

    三、“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实践机制

    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实践表明,当前执法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在组织结构层面表现出明显的制度化倾向,且在行动中展现出显著的专业化、规范化特征。上述倾向和特征塑造了实践中“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运作机制,使其呈现出一种科层化的整体趋势。

    科层制理论是马克斯·韦伯创立的一种经典社会理论学说。所谓科层制,又称理性官僚制或官僚制,指的是一种权力合法性基于合理规则,具有恰当的职能分工和职位分层,并在规则的规范下运作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方式。[14]应该说,韦伯意义下的科层制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科层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其权力来源于合理规则,并具有相应的职能分工和职务层级;二是科层制作为一种管理方式,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合理规则的要求。因此,科层制是一种描述组织结构及其行为模式的理想类型,符合合理规则的权力来源是其中的核心要素,建立在合理规则之上的职能分工和职级安排则是其基本构成。

    具体而言,科层制主要具有分工专业化、组织层级化和行动规则化三个基本特征。所谓分工专业化,是指在科层制组织当中的职能都依据工作类型和工作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明确的职能范围。“职务活动——至少是所有专业化的职务活动(这是近代特有的)——通常都以彻底的专业训练为前提。”[15]通过这种以专业训练为基础的专业化职能分工,科层制组织中的机构及其中的人员都具有了明确的职能范围,并按照确定的职责权限行使权力,进而完成相应工作。所谓组织层级化,是指科层制组织的内部结构呈现出层级分布的状态,且这种层级状态对于上下级机构而言是受“权限”限定的。即不仅“有一套明确制定的、官府间上下关系的制度,其间下级官府是在上级的监督之下”,[16]而且“层级制的从属——至少在公职的范围内——并不意味着,上级官府即可直接地将下级官府的职责揽到自己手中”。[17]因此,科层制的组织层级化对于整个科层制组织而言是彻底的,对于其中的上下级机构而言也是相互的。所谓行动规则化,是指科层制组织中的机构运行和人员活动都要在合理规则的规范之下进行,“业务的执行须遵照一般规则。”[18]因此,规则是科层制组织的制度基础,而对其严格遵循则是科层制组织运转的核心要求。而且,为了使其组织行动保持必要的常规性和连续性,这些规则本身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必须是:多少是明确的、多少是全面包罗的以及可以学习的。”[19]

    上述科层制的性质和特征对于我们考察当前“专项治理”的实践机制具有借鉴意义。专业化和规范化是当前我国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也是当前执法工作开展的具体要求。这种方向和要求毫无疑问都与科层制组织的机构特征和行为特点相一致,是科层制在具体执法体制中的贯彻。随着上述改革的推进,作为执法方式的“专项治理”也受到了体制变革所带来的影响,经历着一种常规化、制度化的改革进程,并逐渐呈现出科层化的倾向。这种科层化的趋势在执法机构和执法工作层面均有所体现,它们共同塑造了当前“专项治理”的实践机制。

    第一,从执法机构的层面来看,“专项治理”科层化对实践机制表现为执法系统单一化、执法人员专职化和机构制度稳定化三个方面。执法系统的单一化,即通过专业化的职能分工,让专职化的执法机构进行相应类型的执法工作,使得“专项治理”工作得以在单一的执法部门系统内开展。由于受到专业化分工的影响,各个执法部门的专业化特征日趋凸显,执法工作也出现了相应的执法职能的分割,甚至新生出大量专业性极强的执法部门。随着执法职能专业化分工的确立和深化,各执法部门系统中的“专项治理”工作的专业分野也日渐加深,越来越倾向于在单一的部门系统内进行独立运作。在实践中,如公安、工商、食药监等执法部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都越来越呈现出上述特征。而且,执法系统的单一化,意味着执法工作始终在组织层级严密的专业化执法部门中运作。通过科层化的组织运转,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一同促成了法律法规的落实。在执法实践中,上述运转方式通常表现为一线执法者负责开展具体执法工作,执法管理者则对其进行考核与监督。

    执法人员的专职化,即专业化执法机构中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都是由该专业化执法机构中的专职执法人员进行的。科层制组织的分工专业化特征不仅体现在组织结构层面,还体现在组织成员层面。由于受到执法机构专业化分工的影响,执法机构中的执法人员同样实现了深刻的专职化转变。因此,执法人员的专职化是上述执法系统专职化的延伸,是“专项治理”在单一执法部门系统内得到普遍开展的结果。

    机构制度的稳定化,即执法机构内与“专项治理”相关的工作制度都脱去了“运动式治理”的应有特征,逐渐演变成为常规性的工作制度。机构制度的稳定化是科层制规则化特征在执法机构组织层面的体现,执法机构中工作制度的稳定性缘于机构运作的规范化转变。这种稳定化也是科层制层级化转变的结果,执法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使得其组织结构越发趋于完善,不仅建立起了完整的专业执法部门体系,还实现了层级关系及其运转模式的制度化转型。正是明确规则的规范性作用,使得工作制度得以在既定的框架内实现运转,从而让其中的工作内容也得以遵循明确的路线来落实。当前的“专项治理”在任务制定、通知传达、执法操作和工作考核等方面都拥有一套相当成熟和稳定的制度安排,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专项治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是“专项治理”科层化的重要体现方面。

    第二,从执法工作的层面来看,“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实践机制表现为执法工作日常化、执法内容专业化和执法程序规范化三个方面。执法工作的日常化,即“专项治理”已经不再是一种临时性的执法运作模式,而是成为了一项日常性的执法工作制度。“专项治理”的日常化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运动式执法”常规化,而是“专项治理”在适应规范化执法制度过程中所发生的性质变迁。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执法工作的“专项治理”的日常化趋势只是一种表象,其组织运行方式和执法行为逻辑的科层化变迁才是应有内涵。因此,执法工作日常化不仅是一种时间维度上的考察,而且是一种制度性视角的分析。“专项治理”作为具体执法方式的制度化发展进程,给整个执法体制的变革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执法内容的专业化,即随着执法部门专业性的增强,“专项治理”中工作内容的专业化特征也日渐凸显,其中的执法工作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专业性的执法行为。在执法专业化的发展路径中,执法部门不再将“专项治理”当作一种特殊的执法动员机制,而是越来越倾向于在自有职能范围内将其作为一种常规的工作制度来开展,并将“专项治理”的工作内容固定下来。这使得当前“专项治理”的工作内容不再像传统意义上的“运动式执法”那样综合全面,而是在执法制度和执法实践中表现出与执法部门相同的某种特定的专业属性。

    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即“专项治理”中的执法工作在既定的法律规范下进行,其执法过程中的所有程序都符合法治规范化的要求。执法程序的规范化是科层制规范化特征在具体执法行动层面的体现,执法机构中具体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缘于执法制度的程序性要求。在现代化法治的框架之内,明确的程序性要求不仅指向执法工作的规范化,还为执法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正当性支撑。当前的“专项治理”深嵌于日渐制度化、规范化的执法体系当中,其中执法技术的运用和执法工作的开展也必须符合规范化的程序性要求。

    “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实践机制,如下图所示:

    因此,对“专项治理”科层化实践机制的解释应当包含两个层面的分析:对执法机构的考察属于“专项治理”组织结构层面的分析,对执法工作的考察属于“专项治理”行动逻辑的分析。总体来说,组织结构层面的分析着重考量“专项治理”实践中的机构运转状况,而行动逻辑层面的分析则着重考量其中具体执法工作的实践逻辑,两者各有不同的侧重,但同样突出其中的科层化特征。具体而言,组织结构层面的科层化是指“专项治理”作为一种运作于科层制执法机构内的执法制度,其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都具有科层化的相应特征;行动逻辑层面的科层化是指“专项治理”作为一种科层制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工作,其实践方式也同样具有专业化、规范化的特征。可见,当前的“专项治理”在组织结构层面和行动逻辑层面均表现出分工专业化、组织层级化和行动规则化的总体变革趋势,进而逐渐具备了科层制的主要特征。

    科层化的“专项治理”在理论上是一个矛盾体,但这种矛盾却在社会经验中真实存在。传统意义上的“专项治理”属于运动式的执法模式,在理论上与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科层制组织相冲突,但却在实践中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结合。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通过日渐专业化、规范化的组织结构开展着各种“专项治理”执法活动,运用科层化的组织运行方式实现了“专项治理”的有效运转,并对其中具体执法工作的行动逻辑造成了深刻影响。经过这种结合,“专项治理”褪去了运动式执法的色彩,被容纳到改革后的执法制度当中,在新的执法体制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专项治理”科层化虽然在理论传统上构成了一种“悖论”,但却能揭示当前执法工作的实践机制,弥合既有理论与社会实践之间的鸿沟。

    通过考察现有实践经验,借鉴既有理论资源,本文将当前“专项治理”的实践机制概括为“专项治理”科层化,力图既能够从经验上解释当前“专项治理”的实践机制,也能够在理论上回应关于“运动式执法”的制度困境。因此,“专项治理”科层化这一概括,不仅是对当前“专项治理”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变革的一种总体认识,也能够成为理解其中执法制度和执法工作的一种分析框架。特别在执法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在“专项治理”的实践机制和运作逻辑正在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以科层制这一理论模型为基础,对执法经验展开分析,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专项治理”的新性质和新特征,进而理清当前“专项治理”工作与传统“运动式执法”的复杂关系,认清“专项治理”科层化的现存问题,并展望其制度前景。

     

    四、“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制度前景:超越执法模式的二元结构

    (一)“专项治理”科层化与“运动式执法”的关系

    长期以来,执法领域的“专项治理”被学界认为是“运动式执法”的典型表现形式,执法制度的动员性和临时性、执法工作的非专业性和不规范性是其主要特征。因此,理解传统意义的“运动式执法”,需要从具体工作和组织制度这两个层面出发,应当认识到“运动式执法”不仅是一种具体的执法技术,还是一套具体的执法制度。在“运动式执法”的既有理论和现有经验中,作为执法技术的“运动式执法”和作为执法制度的“运动式执法”能够在这一以贯之的框架内获得统一。即传统意义下的“运动式执法”,其具体执法工作的开展方式和执法机构的运作模式相匹配,两者都体现着一种运动式的逻辑。

    但是,在X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实践中,这种执法技术与执法制度相匹配的状态被打破。随着新时期法治建设背景下,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执法部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转型也在日益加深。具体而言,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进而出现了不同专业性执法领域的职能分工;执法部门的工作制度越来越趋向于稳定化,使得各种执法工作能够依照固定的制度轨迹获得开展;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越来越趋向于规范化,具体的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既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规定来进行。上述转型表明,当前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正在向着专业化和规则化的方向转变,从而逐渐获得了科层制的相关组织特征。随着执法部门组织结构的科层化转变,执法部门日益倾向于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来进行执法活动,传统的“运动式执法”路径逐渐失去了原有的组织基础。执法部门在组织结构层面的科层化转向,消解了作为执法制度的“运动式执法”,使得当前的“专项治理”工作内部出现了一种结构性的张力,即以制度化的执法部门来运作运动式的执法工作。因此,在这种张力之下的“专项治理”实践,就必然会表现出一种结果:作为执法制度的“专项治理”已经被科层化的组织制度所取代,但作为执法技术的“专项治理”却仍然被保留了下来,从而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表现为一种科层制管理与运动式治理的冲突。

    执法制度与执法技术的冲突表现为对“运动式执法”的路径依赖。当前日益深化的执法体制转变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进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首要改革目标的执法体制必然会首先发生变化,进而使得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当中,由于执法部门对以往的执法工作方式存在一定的习惯依赖,使得改革进程中执法技术和执法方式的转变必然显得相对迟缓。尤其对于基层执法部门而言,这种执法制度与执法技术的不匹配会更加凸显。但是,作为执法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基层执法部门必须落实一系列具体的执法工作,有效应对其中可能出现的执法困境。长期以来,基层执法部门针对自己在执法体制中的地位和需要应对的执法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稳定的工作方式,“专项治理”便是其中的重要执法技术之一。以X镇食药所为例,在上述改革进程中,X镇食药所虽然在组织机构层面率先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改革目标,但仍然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沿用了“专项治理”这一富有“运动式执法”意涵的执法方式。

    X镇的执法实践表明,日渐深化的改革进程终究会推进到执法技术的层面,随着具体执法方式的改变,执法部门中组织机构与执法技术的关系再一次发生了变化。随着执法部门在组织结构层面出现专业化、制度化的倾向,其具体的执法工作方式也会进行适应性的改变,这使得“专项治理”呈现出整体性科层化的特征。这种科层化的趋势意味着,当前执法部门在组织结构和执法方式层面都已经逐渐符合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改革要求,改革进程中执法制度和执法技术的张力在不断缓解,并在科层制的组织机制和行为逻辑中实现了统一。当然,上述的结构张力缓解和机制逻辑统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专项治理”作为“运动式执法”的色彩也在不断减弱,但并不会马上消失,甚至可能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出现改革效果反复的现象。可以预见,在一定时期内“运动式执法”都不会完全退出执法实践的舞台。在当前的具体执法工作中,“专项行动”、“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执法模式仍然时有出现,并对执法工作绩效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助力。但是,以X镇食药所的执法工作为例,应当认识到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很多“运动式执法”只是在名义上存在,是执法部门对于传统“运动式执法”的符号保留,即具体执法工作中“专项治理”的名称仍在,但其中的执法制度和执法方式都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

    (二)超越执法模式的二元结构

    在新时期的法治化建设背景下,当前的“运动式执法”正在经历着一个从运动化到半科层化,再到完全科层化的历史发展过程。然而,即使执法工作已经完全实现了科层化的组织运转和行动方式,也并非意味着“专项治理”已经在制度和实践中走到了尽头。我们不仅应当以历史的视角来看待“运动式执法”的改革进程,还应当超越当前关于执法模式的“运动-科层”二元结构来认识“专项治理”这一独特执法经验,并以此来找准“专项治理”在新的执法体制中的制度定位。

    一方面,尽管完整意义上的“运动式执法”已经鲜见于执法实践之中,但半实质意义、名义上的“运动式执法”仍然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被普遍运用。特别在如工商、食药、卫生、质监、安监这样的专业化执法部门当中,以“专项治理”的名义来开展日常性执法工作的做法极为普遍。通过对“运动式执法”的符号性运用,不仅能够让执法部门的工作传统得以有效延续,还能使其在剧烈的体制变革过程中保持执法工作的稳定开展。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变动和行政体制变革是这一时期的特有常态。无论是作为“运动式执法”的“专项治理”,还是已经日益科层化的“专项治理”,都必须放置于这个历史背景下予以审视,才能获得恰当的理解。在执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执法制度和执法工作需要解决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变革要求,其合理性和稳定性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以“专项治理”为代表的“运动式执法”体现了改革时期执法体制的变动性,而“专项治理”科层化则表明了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化方向。因此,应当认识到,从“运动式执法”到“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变革进程,既是执法体制法治化转型的应有之义,也是在改革过程中寻求法治路径创新的可用资源。

    另一方面,当前关于执法模式的“运动-科层”二元结构理论框架,虽然能够体现改革前后执法工作的变革历程,却无法完满解释执法制度和执法工作实践机制的复杂性。[20]这种复杂性表现为社会经验中普遍存在的,难以用“运动式执法”理论或科层制理论来进行简单线性因果解释的执法实践。因此,关于执法模式的“运动-科层”二元结构虽然富有理论美感和深厚传统,却难免有以简约理论裁剪和解读复杂社会实践的嫌疑。

    就执法体制改革而言,虽然科层制的变革趋向与法治化改革要求相当契合,但并不是没有任何缺陷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即使执法部门的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都完全实现了科层化的转型,也并非意味着新的执法实践就不再存在缺陷、不再需要改进。科层化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自有其内在缺陷,尤其是其高度稳定的运转方式,容易引起组织运作的惰性,进而导致工作开展的过度循规。[21]而在当前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的特殊时期中,日益复杂的社会情况和日渐繁重的治理要求,都需要法律予以有效回应,这无疑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经验表明,“专项治理”的科层化变革,既实现了“运动式执法”的法治化转型,也在组织制度和工作技术上保留了这一成熟的执法方式。“运动式执法”的法治化转型,意味着执法部门能够依靠“专项治理”开展制度化、规范化的执法工作。“专项治理”这一传统执法方式的保留,也为执法部门克服自身组织惰性、实现工作灵活性提供了可能。而且,在执法体制改革时期,在执法工作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专项治理”科层化能够成为孕育新制度、新技术的“土壤”,为执法体制改革提供组织执行的保障和制度实验的空间。

     

    五、结论

    本文尝试理解执法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在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时期的逻辑与变迁,将其视为当前执法体制改革的缩影和表达。不仅对其实践机制进行了考察和解释,还对其制度前景进行了展望和描绘。“专项治理”科层化反映出执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执法制度和执法技术之间存在的巨大张力。这种张力既改变了传统意义上“运动式执法”的组织结构和行动逻辑,还重塑了当前“专项治理”工作的实践机制。

    在当前“专项治理”工作的实践中,执法部门从属于专职的执法系统,从事着专业的执法工作,以规范的执法程序开展日常执法工作,并拥有了稳定的考核制度体系。这都表明“专项治理”工作的运作机制已经呈现了显著的科层化倾向。在这个过程中,执法系统的单一化、执法人员的专职化和机构制度的稳定化,意味着“专项治理”科层化在执法机构层面得到了实现;执法工作的日常化、执法内容的专业化和执法程序的规范化,表明“专项治理”科层化在具体工作层面得到了落实。组织机构和执法工作的变革共同塑造了“专项治理”的科层化的实践机制。本文以鄂中S镇食药所的“专项治理”工作为例展开分析,视之为当前“专项治理”的变革缩影,并能充分展现“专项治理”科层化的组织运转与行动逻辑,力图通过个案研究的深入性和典型性,提炼关键逻辑链条,进而对执法实践作出机制性的解释,为理解转型期的基层法治实践提供新视角。

    “专项治理”科层化的机制解释关注执法机构和执法工作的相互关系。经验表明,在执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作为首要改革目标的执法体制必然会首先发生变化。其后,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才会形成相应的调整。但是,从执法机构运转的先行转变,到执法工作逻辑的后续调整,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变革时期。在这个阶段中,“专项治理”的科层制组织体系可能会与运动式的执法工作技术发生冲突,从而塑造出整体性执法体制的内部张力。而只有当执法部门在组织结构和执法方式都符合专业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改革要求之后,这种结构性的内部张力才会得到缓解。

    “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制度前景展望还关注了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这一复杂背景,以及这一背景下对法律执行工作构成的巨大挑战。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要求法律必须调整和完善自身,以适应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这意味着法律制度不仅要完善立法环节的工作,形成关照广泛、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意味着要在执法环节实现法律制度的灵活性,以应对复杂的社会情况和治理要求。[22]在当前转型期的背景下,“专项治理”科层化为执法体制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与可利用的资源。尽管当前的“专项治理”实践仍然存在着向“运动式执法”方向反复的问题,但“专项治理”科层化的实践机制和改革趋向表明,以“专项治理”为代表的一系列工作传统仍能够在新时期发挥作用,并能够为执法体制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空间。在此基础之上,社会治理的法治转型才能获得制度上和实践中的保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能力视野下的乡镇执法权配置与运行研究”(15AFX008)

    本文写作得益于陈柏峰教授的悉心指导,刘磊、于龙刚、罗舒丹等对本文形成提出了诸多宝贵建议,编辑与匿名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对本文完善亦有很大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①] 本文的讨论范围限于执法领域,文中的“专项治理”特指执法领域中的相应工作。

    [②] 参见王沪宁:《社会资源总量与社会调控:中国意义》,《复旦学报》1990年第4期;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严打”政策研究》,《开放时代》2007第3期;唐兴贤:《中国治理困境下政策工具的选择——对“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解释》,《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3期。

    [③] 参见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吴元元:《双重博弈结构中的激励效应与运动式执法——以法律经济学为解释视角》,《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④] 参见冯志峰:《中国运动式治理的定义及其特征》,《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唐兴贤:《中国治理困境下政策工具的选择——对“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解释》,《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3期;冯仕政:《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开放时代》2011年第1期。

    [⑤] 参见朱晓燕、王怀章:《对运动式行政执法的反思——从劣质奶粉事件说起》,《青海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⑥] 参见罗许生:《从运动式执法到制度性执法》,《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⑦] 参见燕继荣:《“专项治理”利弊谈》,《北京日报》,《理论周刊,学习与答疑》2015年2月2日第018版;王洛忠、刘金发:《从“运动型”治理到“可持续型”治理——中国公共治理模式嬗变的逻辑与路径》,《未来与发展》2007年第5期。

    [⑧] 参见蓝伟彬:《运动式治理何以常态化——以“瘦肉精”专项整治为例》,《特区经济》2012年第11期。

    [⑨] 参见倪星、原超:《地方政府的运动式治理是如何走向“常规化”的 ——基于S市市监局“清无”专项行动的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4年第2期。

    [⑩] 参见黄宗智:《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读书》2005年第2期。

    [11] 吴毅:《何以个案,为何叙述——对经典农村研究方法质疑的反思》,《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4期。

    [12] 根据学术惯例,文中县级以下地名均进行了技术处理。

    [13] 在X镇食药所的市场巡查工作中,针对流通领域的食用商品进行街面检查工作的开展频次为每月2次,针对生产环节的食用商品进行实地监管工作的开展频次为每年4次,专门针对药品进行市场巡查工作的开展频次为每月1次。

    [14]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页。

    [15]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页。

    [16]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17]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页。

    [18]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页。

    [19] 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3页。

    [20] 关于政策执行、法律执行复杂性的研究,参见李宜钊、孔德斌:《公共治理的复杂性转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李宜钊:《论政策执行研究的复杂性转向》,《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21] 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年第9期。

    [22] 关于执法过程如何适应复杂的社会情况和治理要求的研究,具有代表性的讨论可参见陈柏峰:《基层社会的弹性执法及其后果》,《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刘磊:《执法吸纳政治:对城管执法的一个解释框架》,《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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