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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龙 | 什么是苏力的贡献?如何接续?
2025-04-01 21:36 175 阅读 由 吴义龙 编辑


 

本文系河南大学法学院吴义龙教授特为纪念苏力教授七十荣休而作,原标题为:“问题与方法——苏力的贡献与接续”,感谢作者授权基层法治推送。基层法治公号谨在此向苏力教授致以诚挚的敬意。


图为2013年第7号超强台风“苏力”(Super Typhoon Soulik)的卫星云图。

 问题与方法

——苏力的贡献与接续


文 | 吴义龙


老师苏力荣休了。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作为学生,我想写一些文字:既是纪念,也是激励;在追忆往昔的同时,也为更好地面对未来。可是,究竟写点什么好呢?谈老师的“贡献”,这是必须的;但问题是:老师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要从哪方面来说呢?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作为学生和后辈的我们,要如何去“接续”(可能的话)老师的贡献呢?思去想来,我决定打算从“问题与方法”这个角度,概括式地(这意味着有所遗漏、不够深入甚或偏颇是不可避免的)聊一聊。



苏力教授与冯象教授2025年3月30日摄于慕田峪长城顶峰

关于苏力的贡献的评论文字,已有不少。多少令人有点意外(事后来看)的是,这个有关“贡献”问题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而恰恰是苏力本人。苏力在其1996年出版的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自序中所选定的题目就是——什么是你的贡献?并且,从正文的第一句话——这是近年来我常常思考的问题——中可以确定(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自序,第1页。),这一标题(也许原本该由他人而非自己提出)是经其深思熟虑而非一时心血来潮的决定。这意味着什么呢?在我看来,这其中至少隐含着两个相关的、但并非必然关联的意蕴。一方面,基于的是苏力作出的两个重要判断:中国的复兴已不可阻挡(自序1)且可能是现代中国对人类的一个最重要的贡献(自序2 );中国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的大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着相当程度的独特性。因此,鉴于知识的地方性属性这一常识,则有了这一推断,也就是,对现代中国的理论的、学术的解说,必定是一种真正的(针对西方学者提出的理论、模式)无可替代的贡献(自序3)。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新旧版书影


但这也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来自外部条件所施加的前提,或者说,只是提出了对特定知识的迫切需求;倘若从可能变为现实,还必须结合不可或缺的另一块——知识的生产和有效供给。而这只能由学者(中国学者)来完成;这就是上述意蕴的第二个方面。可以说,这个方面,这个完全依赖于学者自身的方面,有着高度的不确定性;这取决于学者也就是知识生产者是否有能力提供高品质的、对路的知识产品。而“什么是你的贡献?”则是苏力(代表且包括他这一代学者)对此做出的一种正面回应,尽管是以一种反问的形式。但这种“反问”,实际上,恰恰体现了苏力作为一名知识分子所具有的高度自觉的学术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苏力看来,“许多中国的或与中国相关的问题,如果中国学人不能借助现代化提供的开阔学术视野,将信息和学科勾连,作出更合理的理论分析和解释,就可能被一些西方话语所占据,甚至被长期占据。”(苏力:“一个文科学人如何面对中国的现代化”,《开放时代》2024年第1期,第32页。)同时,这种“反问”,其实也是一种莫大的变相的激励:已无路可退,从而只能迎难而上;但这显然也不是苏力的盲目乐观,而是基于对其自身学术能力的准确判断和强烈自信心。

苏力断言到:“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且真诚的关怀和信任。自序4)”实际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对此,赵晓力在该书序中说到,“我把苏力的这本文集看作是提升中国法学的学术声誉的诸多努力之一。(序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文集最重要的贡献是“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序2)”时隔十八年,2014年11月,该书第三版荣获“1978-2014影响中国十大法治图书奖”。可谓是众望所归。近十年前,也就是,在该书出版二十周年纪念的学术研讨会之际,我在提交的会议论文中谈到了这本书的贡献。突出的有两点:始终一贯坚持明确的反普适论的学术立场;对以往通行的教条式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范式的转换——将实证的、交叉学科的研究进路引进到法学界,开了学界新风气。(吴义龙:“贡献与超越:‘本土资源’二十年”,《法律和社会科学》2017年第16卷第2辑,第275-276页。)

事实上,正如我们后来所看到的那样,苏力一以贯之、一如既往地,在其随后出版的一系列著作中,相当大程度上都是在回应——“什么是你的贡献?”比方说,苏力在《送法下乡》这本著作的自序(从“世纪末日的交代”这个标题中就可对此加以印证)中说到,“三年多过去了,我现在拿出了这个东西。我认为它像是一个中国人写的,不像抄的,也不像编的,更不像译的;它包容和体现并推进了我先前的那些思考,是我比较系统地开掘‘本土资源’后的一个产品。”(苏力:“世纪末日的交代”,载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自序,第13页。)

回过头来看,处在当下,谈苏力的贡献,如果只集中到一点,那么我猜测,大多数人都会(和我一样)同意这一点,也就是,其大力倡导并积极推动了社会科学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运用、应用。顺着这一视角,我们可以很自然地,将这一研究范式放到整个学术史、学术传统的发展过程中,来进一步谈论苏力的贡献;尽管苏力本人一直都认为,学术是一种高度个人化的实践,并因此学术传统的认同其实并不那么重要。(同上,自序,第11页。)   

对此,作为一种学术思潮、流派或运动,强世功将法律社会学研究分为三个阶段。(鉴于该文发表的时间是2013年,因此,不清楚当下是否仍然处于第三波。参见强世功:“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文化纵横》2013年第5期,第115页以下。)1980年代,也即中国法治重建开始,在沈宗灵先生和赵振江先生的带领下,加上一批年轻学者的参与,共同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第一波。1990年代是其发展的第二波。这其中,可以把由苏力(借助法律多元主义的分析框架)所开辟的法律社会学传统,看作是对现代法治展开的解构和批判的“批判法学运动”,其构成了对西方法治理论的批判。(强世功:“告别国家法一元论:秋菊的困惑与大国法治道路”,《东方学刊》2018年第2期,第44页。)进入新世纪则是第三波。这一波的研究取向是分散化、微观化和部门法化;但由此而导致了,没有统一集中的宏大理论框架和共同的问题意识。

甚至,刘思达将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追溯到建国之前,追溯到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与强世功一样,刘思达将建国后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分为三个阶段。(与强世功的划分类似,该文发表于2010年,因此,三个阶段的划分仅仅限于此。参见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7卷第2辑,第25页以下。)1980年代是其重建的起点。该阶段的主要成就是学科的初步形成和研究框架的设定。1990年代是其发展的第二阶段。除了一批经典译著出版,就是几本实证研究著作的面世;但却尚未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根本性挑战。与此同时,这一阶段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创新的工作几乎是由苏力一个人完成的”,其提出了所谓的“本土资源论”。进入到新世纪,也就是第三个阶段,随着苏力研究兴趣的转移,核心成员开始关注其他研究主题,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中断了;没有很好地传承下来。

另外,侯猛对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进行了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侯猛:“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第14页以下。)与上述两位学者相一致,他将其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兴起、自发和自觉;并讨论了为何从法社会学研究到法社科研究的转变。这其中,在第二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法学研究有了较为明显的人文与社科传统的分野:人文研究以梁治平为代表;社科研究以苏力为代表。有趣的一点是:现代西方法社会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对梁治平、苏力,以及强世功的研究几乎没有什么学术影响。到了第三个阶段(21世纪以后到至今),经由苏力整合波斯纳和费孝通的努力,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成为中国法社科研究的两个重要领域。

在两年前的一篇文字当中(吴义龙:“另一种可能性”,载郭绍敏:《一路风景看不尽——阅读苏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代序二,第13、33页。),我谈到了,如果说一种思想逻辑的整体感标志了一个学者思想的成熟,并由此在学术世界中构成了有别于他人的独特性,那么将这一标准适用于苏力的话,这种整体性的思想逻辑,就是社会科学的探究逻辑。如果说费孝通先生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国化最具代表性的开创者和奠基者;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他写出了《江村经济》、《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那么苏力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科学在中国发展的整合者、壮大者;其在21世纪前20年相继发表了《送法下乡》《法律与文学》和《大国宪制》。虽然身处法学界,但其学术影响力通过社会科学研究的示范,已扩展到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当然还包括文学和史学;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所推进。

既然是这样,那为何要从“问题”这个视角来谈苏力的贡献呢?

《送法下乡》新旧版书影

实际上,我曾在将苏力的整体性的思想逻辑概括为社会科学的探究逻辑的文字当中,谈到了“问题”;只不过,在那里,仅仅是将“问题”视为社会科学的研究要素之一(另两个是理论和验证)来看待的。虽然对其有所讨论;但尚未展开。(同上书,第14-16页。)在这里,我将继续顺着这一思路,对“问题”从多个方面、层次予以细致论述。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或者说为何是“问题”,令我,其实是苏力,对之如此看重呢?对此,苏力(在多个场合表达过)说到,“我一般来说,遇到一个问题,我感觉到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可能说出一番道理,我就会去研究。”(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38页。另外,参见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第17页。)因此,一个问题,一定要“有意思”才行。然而,“有意思”是个什么意思呢?苏力未曾(其实也没必要)对此给出明确说明。在我看来,这个有关问题的标准——有意思,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其往往暗含、隐含着这一意思:针对该问题(如果有的话)的现有回答不令人满意,或既有理论不能很好地回答、解释这一问题。

在2013年云南大学举办的第一次“社科连线”的研习营上,苏力说到,“要有理论,没有理论的话,其实是观察不到任何问题的,因为你不知道哪些问题是有意思的。”然后,其以“藏区一妻多夫制”为例对此进行了解释。(苏力:“法律的经验研究”,载王启梁、张剑源主编:《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年,第5页以下。)其实,很多时候,我们缺的不是理论,恰恰相反,有(太多的)理论;只不过这些既有的理论,不是“好的”理论。不少研究,包括实证调查,都局限于对藏区一妻多夫的家庭进行一些介绍性的描述;即便部分研究对其有些许解释(interpretation),由于基于的是“文化”的解释,一种思辨的、没有多少道理的,并因此不令人信服的解释。对此,应当予以替代的,是一种解说(explanation),社会科学式的解说。随后,苏力借助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包括与之兼容的社会生物学理论,构建了两个有经验材料支持的关于一妻多夫制发生的理论假说(苏力:“藏区的一妻多夫制”,《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0页。),从而令人信服地解说了为何藏区某些地方一妻多夫制(相对于一夫一妻制)会胜出。

“有意思”,不限于已有人借助某个(些)理论,却无法很好地解释或解说一个现象或问题,从而激发替代性的、更有说服力的解说。对苏力而言,有些时候,“有意思”体现在尽管尚未有人谈论,可一经谈及,便要挑战(甚或挑翻)现有的看法、常识和理论;也就是所谓的“偏爱例外”。

例如,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不动产这个概念,并且在法律上对其都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不动产(对几乎所有人而言)都是重要的财产形式。“然而,这个普世的概念就在这片偏远辽阔的土地上(属于青藏高原的青海西南部地区)受到了挑战。”(苏力:“这里没有不动产——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梳理”,《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第24页。)在那里,没有不动产;只是说土地不属于任何一个人,并且也仅仅限于当地的(以游牧方式生活)藏民(由此固定的房屋就不重要)而言。而这是由于那里的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所导致的。实际上,“不动产”只是一个概念、一个词,而不是一个实在的“东西”,它是人们建构出来的,其在真实世界存在与否,则取决于当地各种真实的约束条件。尽管表面看,挑战的是“不动产”这个概念,但实则是对法律移植理论的反思。

另外,在最近的一次访谈节目中(2024年12月23日晚,由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主办、北大法宝学堂支持举办的“法图之夜”法律书话系列沙龙第1期。这期活动对话的图书是《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2024年修订版;作者是苏力。),苏力又对“不动产”进行了新的解说。意思大致说的是,近来中国沿海有些地方,利用海水来养鱼,养鱼的箱子很大,有十万立方米,需要到中国海洋局去登记,领取不动产证。这突破了以往我们有关“不动产”这个概念的界定。还有,随着“低空”经济的发展,“低空”也有可能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不动产”。就在访谈的前些天,山东的一个县,就已经出售了当地的一块“天空”,大概卖出了好几个亿。这都显示了法学、法理学中一些经典的、不可改变的概念,给修改了。对此,苏力表示很高兴、很兴奋,原因在于“我这个人是一个不安分守己的人。”

但更多的时候,“有意思”表现在,对那些“日用而不知”的生活常识,或习以为惯的现象进行解说,“说出一番道理”。例如,在传统中国的农耕社区,小孩子从小都要学会“叫人”。评价一个孩子,或其父母、家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会不会“叫人”。这一点甚至比读书识字更重要。这一现象非常普遍,而且这种情形也不是离我们有多久远。在我小的时候,尽管并非生活在农村,但家里每逢有客人来,父母亲都会把我从屋里喊出来,让我“叫人”。这是为什么呢?我很长时间都以为,这是“有礼貌”“有修养”的表现。但其实不完全是,甚或不主要是这个因素。苏力认为,“叫人”的表面功能,是能够用合适的称谓来指称、称呼长辈和同辈(包括熟人和生人)。但其还有规范的作用,也即这些指称、称呼背后隐含着、固化着各种约束,各种的“权利和义务”。比方说,喊一个人“三叔”,不仅是指称三叔这个人而已,更多的还“指向一个符合儒家一般原则同时有本社区具体生活内容的抽象的叔侄关系。”而这对于特定社区的秩序建构至关重要。(详细的讨论,参见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44页以下。)

概括而言,说一个研究“有意思”,说的是所研究的问题(对象),有意思;而一个问题有意思,是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理论、假说,与现有的相比,更有解说力、更加令人信服。无论是替代性的、偏爱例外的,或是对“日用而不知”的常识的解说,都会让人耳目一新,觉得有一定道理,从而给人一种启发、启示。而一种启发、启示是真的,很大程度是因为其中所蕴含的道理,是普遍性的、一般性的;往往可以对其“举一反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苏力那里,有意思的问题,多数时候会被表述为“理论问题”,或更准确一些——“具有理论意义的法律问题”。而一个问题是“理论”意味着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问题没有普遍性,就难以有理论上的辨析和力量。(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3页。)

问题与理论,可视为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问题是否“有意思”,要看对其回答的理论是否“有意思”;而一个理论是否“有意思”,则要看其所回答的问题是否“有意思”。无论是哪个方面的“有意思”,都是对现有的、既定的看法、观念、理论和命题有所挑战、有所反思,明示地或者隐含地。这也就是,为什么爱因斯坦说过这样一句话:“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美]阿尔伯特•爱因斯坦、L.英费尔德:《物理学的进化》,周肇威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90页。)


“有意思”,也可以说是有趣、新颖;与大多数人的想法不太一样,或大多数人根本就没有想到这一点。那么,有没有什么可行的办法,甚或是“捷径”,让一个初看起来“不太有”意思的问题变成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呢?或者,让大多数的普通人,一定程度上如苏力那样,问出(暂且不说回答、很好回答)一些有意思的问题来?对此的回答是:有的,且简单、有效;这就是,可以多问一些“为什么”的问题。在我看来,只要是问“为什么”的问题,即便是我们习以为常的现象或事情,如“一周为何有七天?”这样的问题,就立马会显示出“有意思”的面相来。(千万不要想当然地以为“一周七天”是世界通例,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有其他算法,如一周有三天、四天或五天。参见[英]约翰•哈萨德编:《时间社会学》,朱红文、李捷译,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版,第49页以下。)

给我印象很深的一个例子是这样的。北魏时期,有一个持续了近百年的,相当残酷的制度,与王位继承相关:如果某个王子被立为储君(太子)的话,那么他的母亲(生母)就会被皇帝赐死;所谓“子贵母死”。为什么会是这样?难道是因为无知、野蛮?不太可能,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其持续了近百年的时间,一定是有其道理。但是何道理?对此,苏力分析到,一旦储君继位,那么其生母作为皇太后以及她出生的部落,就可能以各种形式影响、干预朝政。问题还不是皇太后本人是否想这样做,而是可能有人会利用这一点,做(或说)出一些事来,分裂、动摇北魏王朝统治的稳定。这是一个重大的宪制风险。为避免这一点,从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催生了这样一个残酷却不野蛮的制度来。(细致论述,参见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8页。)

《大国宪制》新旧版书影


其实,苏力的很多作品,问的都是“为什么?”例如,为什么要“送法下乡”?为什么秋菊一定要“讨个说法”?为什么《梁祝》一文是一篇历史学的论文?为什么曾经作为制度的“复仇”如今却不复存在?为什么一妻多夫制度在藏区的某些地方会胜出?为什么通常被视为一种艺术的书法,其实是一种有关“书”的“法”,一种在农耕大国构建起来的一种官僚制度?甚至,《大国宪制》这一本书所讨论的核心问题,也能被概括为一个“为什么”的问题:中国为何会(或要)出现?这片土地上人们的努力,因哪些重要和基本的制度构成了这个中国?(同上书,第563页。)

而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为什么“为什么的问题”,通常而言,都是有意思的呢?

在我看来,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为什么问题”的回答,及其形式、过程和结果所导致的。对这种问题的回答,就是所谓的解说(explanation);也就是苏力常说的“讲一番道理”。这里的道理,就是寻求事物、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特别是因果律,从而不同于解释(interpretation),或者是理解(understanding),这种过度关注于意义(之网)或文化(本质)的观念,无论是有关语词的、事件的还是生活的。这种“二分法”,往往被称之为科学与人文之间的分野。(有关的讨论,参见[芬]冯•赖特:《解释与理解》,张留华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陈嘉明主编:《科学解释与人文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很显然,对因果律的寻求,相对而言,比对意义的追问,要有意思的多(不必然是更有价值)。大多数人小的时候,无论见到什么,都会问到,“这是为什么呀?”我儿子小时候就这样,喜欢问我各种各样的“为什么问题”:为什么天会下雨?为什么会有地震发生?为什么鱼在水里游?为什么飞机可以在天上飞?如此等等,很多问题我也答不上来。这是人们好奇心的表现;而如果得到了一个回答,一个令自己较满意的回答,就很会获得(很大)心理上的、智识上的满足。至于为什么这样会让人(很容易)得到满足,这是另一个有趣的(也许是因为因果律所带来的事件间联系的“不得不”导致的确定性?)问题。

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就如同做智力游戏;你要去猜测答案:究竟是什么样的可能原因导致结果的发生。很多这样的问题,事先没有一个确定的、共识性的答案;其回答是开放性的,并因此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参与。其中有一些问题,尽管过于平常,但由于“意外”,则有可能是天才之问。例如,“苹果为什么会掉在地上?”就是牛顿那个年代的一个“天才之问”:事前根本没有人会这样问,可一旦问到了,所有人都可以试着来回答;而如果回答的好,就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巨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后果。

对于这样的问题,不仅很多没有现成的答案,而且,只要给出一个回答,人们就可以对其进行检验,事实上的验证,从而判断这个回答是否正确。也正因为这一点,如果一个回答事实上经受住了检验,就会由此而产生相当的说服力。要如何验证呢?通常而言,具体的因果关系都是以“如果,则”的假言命题形式来表达的。而假言命题都是通过否定后件进行推理的。也就是说,“如果A,那么B”这一命题,只有借助“非B,则非A”这样的形式才能验证。例如,有一种观点是这样的:一妻多夫制是从古代印度传到我国藏区的。这一想法一定是错的,经不住检验。因为,如果是这样,那么,为何同是藏区,有些地方却是一夫一妻制?(苏力:“藏区的一妻多夫制”,《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反过来看,如果印度有多种夫妻制度的话,那么,为什么只是一妻多夫的制度传到我国的藏区,而不是其他?你看!检验一种观点的过程,一定程度上也是做游戏:你要动脑子想到一种可能,一种例外,其能反驳这一观点,使其站不住脚!

另外,对“为什么问题”的回答,也就是试图对所要研究的现象、结果进行解说,一定是借助一个(些)普遍性规律、因果律。这意味着,这个(些)因果律不只是能解说这一现象,而且还能解说其他、更多现象;否则这一解说将被视为是“特设性的”,因其是自我循环从而不会令人满意。(参见[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张五常:《科学说需求》,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55页。)并且,解说的现象越多、差异性越大,则该解说就越有说服力,也越能带给人启发,所谓“举一反三”。例如,为什么送法下乡?或者说,司法权力为何以这种方式来运作?对此,苏力的解说是,“这与中国社会的特点有关,与权力运作的自身特点有关。”(苏力:《送法下乡》(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具体而言,权力运作的关键,往往不在其总体上是否强有力,而应关注其运作的末梢之处,也即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相互交界的地方;只是在这里,从微观入手,“短兵相接”,才能发现权力的真实运作及其如何实现的。这是福柯的权力理论。尽管中国已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但要确保其权力深入到每一个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且有效运作,并非易事;因为中国是一个大国,且农村众多、高度分散,加之人民公社制度已被废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借助“送法下乡”“炕上开庭”,外加村干部的配合,国家权力才可能在农村基层重建局部的支配性权力关系。

同样的逻辑,科技下乡、文化下乡、医疗下乡,诸如此类的各种“下乡”,都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解说。而且,不限于既定现象,还包括尚未发生的事件。比方说,在对传统农耕中国的历史经验进行论述之后,苏力说到,“这些源自经验的说理分析有可能有了更一般的理论意义,可用来分析其他政治体的制度实践,有了某种预测力以及更大的解说力,包括解说某些似乎应当发生但从未发生的现象。”(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35页。)

然而,苏力的能力,不止是猜到“X导致了Y”这一因果关系,真正考验其想象力的超常发挥,是其继续追问“X是如何导致Y的”这一因果机制的发展过程。正是因果机制,才能最终打开因果关系的“黑箱”,并进而极大地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刘骥等:《社会科学为什么要找因果机制——一种打开黑箱、强调能动的方法论尝试》,《公共行政评论》2011年第4期,第50页。)例如,在《“法”的故事》一文中(苏力:“‘法’的故事”,载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以下。),苏力先是细致反驳了通说,也即许慎关于“法”字起源的论证。首先的一点是,许慎并没有引用相关材料来佐证、印证自己的说法;但这不重要。让人怀疑的是,为什么一个“水字旁”就一定意味着公平?尽管有这种可能,但也有其他可能;而且文献也支持着其他可能:就是流动,并且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水平的”流动。这其中,最重要的例证是“水”这个字的甲骨文形式。甚至,借助一些今天已知的一些史料,苏力对“法”字做出了一个也许比许慎的解释更具说服力的解释,并且这种解释似乎也更符合当代中国不少法理学家对法律的理解。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新旧版书影


但更“绝”的是,苏力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家会如此轻信许慎的显然不慎的解释?实际上,近代有学者,如法学家蔡枢衡,就曾公开谴责许慎的说法并给出了一个替代性解释。然而,当近代诸多法学家都不约而同选择许慎而非蔡枢衡的说法,那么一定是受到了与之有关的某些知识、概念和命题的影响;因为他们如同我们一样,都会深嵌在各自的语词、想象和情感之中。因此,究竟是何种更为宽泛的知识背景、脉络和结构导致了这一情形的发生?带着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眼光,苏力开始了他的考察,其实是建构,一种尽管不必然真实,但足够令人信服的“知识考古”。

在20世纪初期而非其他时候,在法理学而非其他学科中,选择性地接受、并普遍信仰许慎的说法的理由、根据,在苏力看来,“是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试图强调中西法律的共同性。”因此,对“法”字进行词源的考察不重要,重要的是证明古今中外法律、法学的一致性。例如,严复当年在翻译《法意》时,如果只为“信达雅”而完全可将“法”译为“礼”,但却没有;就是因为其所面临的是一个变革的年代:可以提“变法”而无法提“变礼”。在这背后,暗含了一种近乎变态的民族自豪感,其实是深层的自卑感。因此,起作用的不是纯粹知识而是对社会的判断和期许:打通中西。既然如此,那么关于“法”的起源及其含义,就都(应当)与公平正义相关,对此,中外(必须)一致。随后,苏力进一步从社会变迁的层面继续考察这种解释的社会接受及其对中国社会变迁的可能影响。

很抱歉,在这里,我大大省略了苏力的细致入微的论述、论证。尽管苏力的这一“知识考古”并非一定对,但一定会给人些许的震撼感:“法”的故事还可以这样讲?!至少当年我在初次阅读该文时就是这种感觉。

因果机制的重要性,在张五常那里的表述是,“但事实不能自作解释,而抽象理论的本身是不能被验证的。可以说,从抽象推理到事实验证的微妙转折中,高手与庸才的本领会分得很清楚。”(张五常:《科学说需求》,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68页。)这就是我想强调的,也是苏力说过的一句话,即“中国究竟(可能)是怎样构成的?即便给出的‘怎样’是错的,但因其具体,也便于读者反驳。”(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页。)也就是说,除了满足人们的好奇心之外,具体、细致甚至有时琐碎的,对因果机制的论述和阐释,目的就在于让人们很容易对其进行证伪!而这也在不经意之间暗示了:社科学者其实是很谦虚的(可能出错),但也相当自信(不怕你去证伪)。

不仅是对已知结果的可能原因的寻求是这样,同时,对既定原因的可能结果的探究,也是这样的:有想象力、具体且实际。这样的问题(意识),被苏力概括为,“必须从实践层面以及可能的后果层面来思考,这是务实的法律学术思考。只有这样的问题意识,才是我认为的有实践意味的问题意识,也不光是法学人的问题意识,而且会是真正做事且能做成事的法律人的问题意识。”(苏力:“问题意识:什么问题以及谁的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7页。)例如,学界有关《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增设“终身监禁”的讨论。通常,学者讨论的视角是这样的:如何给终身监禁定性?是属于死缓还是无期徒刑?抑或,是死缓还是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死缓的法律后果?还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是中间刑罚吗?(黎宏:《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23页以下。)另外,争辩还涉及到溯及力的问题,也就是终身监禁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前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姚建龙、李乾:《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若干问题探讨》,《人民检察》2016年第2期,第24页以下。)这其中,还涉及到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的解释》第8条对终身监禁的溯及力的规定的理解。(吴玉萍:《终身监禁之立法解读、法律性质及溯及力》,《法学》2017年第10期,第168页以下。)

摄于2016年10月苏力教授于华东政法大学讲座时。讲座主题为:“司法责任制度改革和管理学知识”。


在苏力看来,这种方式的讨论,更像游戏,不能激发思考,不能拓展人们对于生活世界复杂性的理解。与之不同,苏力问到,尽管看起来终身监禁很严厉,但实际上是吗?尤其是对于像白恩培年近70这样的人?另外,这样做会增加不少财政支出,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并最终由广大纳税人对此买单。关键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几乎所有终身监禁的罪犯,一定仅是名义上的,因为到最后,临终前的变相假释——保外就医大概率会出现。而这就如同“一旦骆驼的鼻子钻进帐篷,身子就会跟着进来”一样,会对其他的类似案件产生很大影响。也许,这对律师界,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是“成功”了,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就不是了:这极大改变了复杂利益格局的分配,以及由此而来的其他潜在性的(负面的)后果。(苏力:“问题意识:什么问题以及谁的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3-16页。)

事后来看,这样的分析似乎不算难;但事前,就不是了,你得能够想到这一点,甚至更多的点。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说过这样的一句话,意思是:好的经济学家和坏的经济学家之间的区别只有一点,也即好的经济学家不仅能看到坏的经济学家看到的,还能看到其所看不到的。[法]巴斯夏:《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刘霈译,台海出版社2018年版,原序,第1页。)这同样适用于法学界:好坏之分,全在谁看得清、看得远和看得全。后果分析,谁都可以进行,但好的分析,一定是系统性的;能够洞察到复杂事物的普遍联系。

无论是“先因后果”,还是“先果后因”(细致论述,参见[美]加里•格尔茨、詹姆斯•马奥尼:《两种传承:社会科学中的定性与定量研究》,刘军译,格致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页以下。),问的都是“为什么”的问题。只要涉及“为什么”,就离不开原因和结果;而原因和结果都是具体的、可观察的。因此,“为什么”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具体问题、经验问题,或真实世界(生活世界)的问题。对此苏力说到,“回想起来,我认为,在写作这些文章时最突出的要点,一是,始终基于我的中国生活经验而产生的争论和表达的冲动,这就是问题意识。”(苏力:“问题意识:什么问题以及谁的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1页。)

表面来看,“经验”这一语词很简单,也很单纯;其实未必。比方说,《大国宪制》是一本理论著作,这毫无疑问;也许有人将其视为有关历史的讨论,也未尝不可。但它是经验研究吗?在何种意义上?对此,人们可能就意见不一了,至少对于那些强调经验来自于调查研究、田野研究的人而言,说其是一项经验研究,有些勉强,或者很牵强。那么,《法律与文学》又将如何?这怎么可能是经验研究?!我猜测,大多数人,包括社科法学的研究者、爱好者对此会提出质疑,甚至是明确反对。也难免会这样:毕竟,这与《送法下乡》的区别也太大了些。(侯猛认为,《送法下乡》最大的学术贡献是,建立了司法的经验研究传统或研究范式。参见侯猛“司法经验研究的未来——《送法下乡》的学术影响及追问”,《北大法律评论》2021年第1辑,第15页。)因此,当人们提及“经验”的时候,到底关注的是什么呢?与之相关的是,经验和理论是何关系?理论问题可能是经验问题吗?因为,如果说经验问题是具体问题,怎么又可能是理论(普遍性、一般性的陈述系统)问题呢?

就此而言,杜威的观点是有启发性的。([美]约翰•杜威:《逻辑:探究的逻辑》,邵强进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0页以下。)在杜威看来,任何一项科学的探究,其过程都需要两个方面的操作性活动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一方面是事实性的;另一方面则是观念性的。并且,这两个方面都是从功能角度而言的,是通过其在整个探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界定的。事实性的,大致就是这里所谓的“经验”,其有两个重要功能。一个是,所提出的问题要有特定、具体的语境,也即“问题语境”,或者说制约问题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各种条件、因素。概言之,当提及“经验”时,大多时候所指的其实是语境,问题的语境。这一点很重要,也就是苏力所说的,“在当今,尤其是中国法学院,法律和制度的学习和研究太容易失去社会历史语境,失去针对性,既不针对困扰人的一般难题,也不考虑具体时空地理。”(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序,第1页。)

为什么“语境”重要?我们都知道经济学上“水和钻石悖论”的故事。为什么水对于人的生命、生存和生活极为重要、不可或缺,而钻石虽不是必要的,但却比水(不止是同等重量)的价值高得多?想当年,亚当•斯密对此都没有给出一个很好的解说;只因其不清楚“边际”这个术语。在我看来,理解“边际”的一个常识性视角,就是“语境”,也即具体情况下。在通常条件下,同等重量的水的价值远远小于钻石;但在特定情形下,却是相反(沙漠中)的。换言之,即便是同样的、同一的问题,如果条件不同,结论也许就有差异,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同样都是宪制问题,但是,古希腊雅典与斯巴达的,与英格兰或美利坚合众国的,与历史中国的,就很不一样。如此之简单!可为何不少法学人却忽视之?

谈到这里,我必须提及一篇尽管相当简洁,但很重要却又被大多数人严重忽视的文献——《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制约和可能的格局》,这是苏力在2004年“北京论坛”上提交的一篇文章。(苏力:“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制约和可能的格局”,载《北京论坛(2004)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法律分论坛论文集》,第3-7页。)苏力谈到,在当下论述“法治”也就是秩序和规则的重建这一问题时,离不开“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结构性背景条件,也即“如果说法治是一个实践的事业,那么我们就必须考察这种实践的一些基本的制约,以及在这种制约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可能产生或具有的一些特点或难点。”然后,苏力高度概括了在他看来最重要的、可能制约“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几项条件:时间、空间、传统和资源,以及相关意识形态。

经验,或者语境,其第二个功能是,用于检验对问题的回答是否正确、合理。这一点其实隐含在前一点中。语境,既是“问题”的“出生地”,同时也是检验“问题的答案”的“归宿地”。例如,“法律是什么?”这个被波斯纳称之为法理学中最大的,尽管不必定是最有油水的本体论问题,竟然“实际上没意义”。为什么?波斯纳给出的答案是:“法律”仅仅是一个词,你可以用,却没法界定,除非你理解了定义的目的。([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波斯纳是对的;因为如果“法律”没有所指,或所指没共识(不是一个实体或事物,而是一个词),就很难界定。之所以如此,只因其没语境,没有限定,没有一个确切的衡量、判断的准则,也即如何在不同的回答之中,选择一个较为合理的,作为暂时可接受的回答?

例如,一方认为法律是规则体系;另一方认为法律包括规则和原则;第三方认为政策也是法律;还有的认为法律是一种活动,法官的活动。这几者谁对,谁又错了呢?在何种意义上?这种讨论问题的方式,其致命弱点,就是概念的、非经验的,脱离具体语境的,而一旦对其(如何界定)有分歧,就没法对其进行检验,事实上的验证。当然了,我们也可将其转换为一个经验问题。方法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针对某一既定问题,法律被界定为,比方说规则,相对于其他,是否更为合乎情理一些?如此一来,我们就可对其进行检验,而不只是“打口水仗”、玩文字游戏。

尽管“问题”是经验的,具体的(语境的限制),但用于回答“问题”的理论却是普遍性、一般性的。两者的分工是,“经验”定位并刻画问题;而“理论”则表征一种可能的回答。在这里,理论就是杜威所说的“观念性”的东西。当我们说一个问题是理论的问题,学术的问题时,这个问题同时也是经验问题,这没有冲突;两者强调的点不同而已。经验的作用在于限定问题的语境和对理论进行验证;而理论的功能在于对经验的组织与操作化。

要注意的是,经验问题不完全等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实际问题”。学术研究,特别是部门法学,尽管大多时候都是从一个实际也就是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入手,但这并非我在这里所界定的经验问题或理论问题,而仅仅是其“前奏”(再次强调:“经验”是功能而非感官意义上的)。对此,强世功说到,“提出问题”指的是理论问题,理论(学术)问题不是经济社会现象的“镜像式反映”,而是经由学术共同体对其进行学术重构的产物。同时,“如何提问”也不是简单、直接回应现实中的具体问题,而是要把这个问题纳入到学术传统之中并将其予以推进。(强世功:“‘双重对话’与‘双重历史化’——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载汪晖、王中忱主编:《区域》(第9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9页。)

另外,经验问题或理论问题,也不完全等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事实问题。经验或理论问题,一定同事实相关,这是因为:问题离不开问题的具体语境,以及用于检验问题的回答需要借助事实。尽管如此,也不意味着经验或理论问题就必定等同于事实问题,如果事实问题只涉及有关事实、事件的观察、描述与记录的话。例如,“某地去年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率与前年相比有何变化?”这个问题尽管是一个事实问题,却不是理论问题,因为其不涉及任何对事件的说明;不是一个“为什么的问题”。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理解、澄清在社科法学“圈子”中广为流传的两个“误解”和一个“误会”了。第一个误解是,诸如《法律与文学》这样的作品算不上是经验研究。文学作品,特别是虚构作品,怎么可能是经验研究呢?这种误解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把“经验”笼统地理解为感官、知觉意义上,或事实性的、真实地发生的。对此,苏力曾经替自己进行过辩解。苏力说到,“梁祝研究”也是一个实证(经验)研究。首先的一点就是对两人“实际年龄”的推断。之所以说这是真的和经验的,主要是可以对其进行验证,即便没有问卷、访谈、统计,但多数细心读者借助各自经验也会认同这一判断是有根据的。另外,自然科学中有不少研究也无法“实证”,如生物进化、宇宙大爆炸。(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第18页。)

即便是无法“实证”(传统意义上)之,也不意味其就是“假”的,或不是经验的。这里的“真”,不是说其自身,真的就发生过,或者一定要有人观察、感觉到;而是说,其所蕴含的,或经由、借助其而推断的“逻辑”是真实的,可以对其进行事实的检验。一个例证是,恐龙为何在6500万年前突然灭绝?尽管那时人类尚未出现,但不意味如今的我们没法对其进行研究。方法是:构建理论假说并推测后续(若干)现象(必然出现、存在),由此反过来检验该假说。天体碰撞就是一个这样的假说。如果这一假说是正确的,它将意味着6500万年前的地层中应该含有一种陨石中常见但地球上可能罕见的元素。事实上,这一元素的确在相应地层中被发现,从而为该假说的正确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美]加里•金、罗伯特•基欧汉、悉尼•维巴:《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陈硕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就此而言,苏力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即“本文(《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关注和研究的并不是作品中的人物和事件本身是否真的发生过,而是事物显示出来的逻辑关系和普遍理论意义,以及这种逻辑关系是否与生活的逻辑关系相一致。”(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84页。)在这里,重要的是,事物的逻辑的关系,而不是事物的本来(真实)面目。因为,“真实”自身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通过直接地被人们感觉(看、摸和闻等)到而予以确认的,相反,是要借助某些推断、推测的(间接)结果来加以印证的。例如,一种无色、无味且透明的液体是水吗?要如何确定这一点?仅仅通过感官吗?正确的做法是,对其进行一番操作,尝试性的、实验性的,然后,看其是否有特定结果的出现,从而判断之。这就是杜威所说的,不存在直接(感官)的知识,所有的知识都是推论性质的。([美]约翰•杜威:《逻辑:探究的逻辑》,邵强进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页以下。)

《法律与文学》新旧版本书影


因此,我们对“经验”的理解就不应局限于感官或者材料,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方法。其中的一个关键点是,要区分两个层次的“经验”:一个是原始的经验对象;一个是反省的经验对象。前者是初生的,后者是次生的;前者是人们所直接接触到的混沌、甚或混乱的物质世界;后者是将前者作为反省的、经过理智处理的,构建的认知对象。后面这个才是、正是我们在科学探究过程中所面对的、起到相应作用的对象。换言之,初始的经验对象的内容和意义,是其自身所无法确定的,基于的是衍生的经验对象的构建,以及对前者的解说;并且在解说的过程中,前者的各种性质不再是孤立的、凌乱的,而是联系的、有条理的。(细致论述,参见[美]约翰•杜威:《经验与自然》,傅统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以下。)而这一情形的实现,得益于前文论述的“经验”的两个功能,以及与理论的相互配合。

如果这是有道理的,那么,第二个“误解”很大程度上就很容易“化解”了。所谓的第二个“误解”说的是,经验研究、调查研究中的“田野”,特指一处具体的、特定的物理或社会空间、场所,并且研究者要亲临现场。很显然,《送法下乡》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典型的田野调查研究;并因此《大国宪制》就不是。然而,苏力眼中的“田野”,指的是“以一切方式,包括看、听和读,获得并利用一切信息,哪怕只是一句话,或一个‘段子’。”(苏力:“走进田野。何为田野?创造田野!”,《北大法律评论》2021年第1辑,第4页。)在这里,对概念的界定进行分辨、剖析,没有必要,也很无聊。那要如何看待“田野”呢?在实用主义者看来,重要的是,“把每个名词实际上的完全价值兑现出来,把它放在你的经验里去运用。”(相关讨论,参见[美]威廉•詹姆斯:《实用主义》,孟宪承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以下。)

如果把“田野”界定为特定物理、社会空间或场所,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何要这样?这样界定的目的是什么,以及能否实现这一目的?研究人员之所以进入田野,主要是基于两个相关的考虑。一个是,大多数初学者包括年轻学者的社会经验、经历很是缺乏,对事物没有足够的经验质感,而这对于社科研究来说是个“硬伤”。另一个是,如果处在真实世界、生活世界,那么研究的至少不会是假问题。并且,接触更多事实,获取更多信息,就会产生更多、甚至更好的成果。另外,侯猛主张,做一流研究,特别需要想象力,而如果达不到一流,做二流(研究)的话,至少得做田野。(苏力等:“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0页。)

是这样的吗?在其他条件不变(相同)的情况下,更多进入田野,能产生更多研究,这是一定的。但产生的成果一定是“好”的研究吗?不一定。想一想,一个人跟随费老(费孝通先生)进入一处田野,尽管看到、听到的都是一样的,可为何费老很容易“抓到”重要问题,而他(大概率)却不行?如果认为这一定是由于他的田野调查经验不够丰富,倘若假以时日,情况必将大不一样,那么这种想法似乎也不对路。因为,如同苏力那样,即便很少进入“田野(空间意义)”,却能轻松发现“有意思”的问题。这是为什么?也许你会说,那是因为其有强大想象力的加持。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进入田野仅是产生好研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并且,在诸多必要条件中,其重要性相对于其他(想象力、理论素养、对事物的敏感等)要小不少。这里存在的误区是,作品有一流、二流之分,这是事后的;而事前来看,谁也不甘心自己的研究“只是二流”,都会力争做到自己的“最好”。这也不很重要。重要的是,所有的经验研究都需要、离不开想象力,一定程度的想象力。没有想象力,其实是理论素养,不要说好的研究不可能,而是根本没法做研究。

如前文所述,进入田野,其实,那也只是进到原初的、混沌的生活世界,而非由其衍生出来、作为认知和思考的研究对象。这两者之间还“隔着一层”,需要我们通过理论(包含着想象力、洞察力等)来沟通、打通之。要知道,所有的知识,都是推测的、推断的和猜测性的。那些认为只要进入真实世界,就能产生真的、有趣问题,就是误入歧途;这中间省略了不少,需要研究者“自行脑补”,甚至去创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苏力所说的,“很大程度上,田野是研究者主观建构的。”反过来,“田野和访谈是为了思考,却不等于思考,它也可能成为谢绝或无力思考的一个接口。”

与“田野”的争论类似的,还有“个案(或案例)”研究。这同样也是来自人类学、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什么是个案研究?学者为之争论不休。这其中,泰特在罗列了多达十几种的定义之后,给出了自己的界定:有边界、自然情境下,全面的分析,并且是有意义的小规模(区别于大规模样本的统计)研究。(参见[美]马尔科姆•泰特:《案例研究:方法与应用》,徐世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8页。)这个定义正确吗?相对其他更合理吗?这些(不大有意思的)问题还可继续争辩下去,而且不会有尽头。例如,有这样一个研究,是以费孝通的思想作为“个案”来研究,而且还是从“人类史”的角度。(杨清媚:《最后的绅士——以费孝通为个案的人类史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在这里,“思想”而不是某个物理空间,作为个案研究的边界。你能反驳说,这不是一个“个案研究”?或反问到,这也算得上是“个案研究”?另外,苏力的《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苏力:《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算得上是个案研究吗?或扩展开来,算不算是经验研究?

在我看来,完全都算得上:既是个案研究,也是经验研究。这重要吗?原本其实并不重要;只因一个“误会”而又显得较为重要了。这个“误会”是这样的。前文援引的刘思达的一篇回顾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的文章中,提到了这一点,即进入新世纪,随着苏力的研究兴趣的转移,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传统中断了,没有很好地传承下来。另外,陈柏峰高度称赞了苏力在法律实证研究第二波中的贡献,称其为“一个掀起浪潮的人物”,而且“掀起了有重要影响的一波浪潮”。只不过,在《送法下乡》出版之后,苏力基本上离开了法律实证研究领域,转向其他,包括热点案件、法律与文学,以及中国古代宪制。结果是,这一传统未能传承下去。(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第136-139页。)还有,侯猛认为,苏力在发表《送法下乡》后,很少再做实证研究(田野调查意义上)了,其给出的替代方案是,试图以超强想象力来弥补实证之不足,且借助修辞来打动、说服读者,以至于其后续的研究都可称得上是“法律与文学”。(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法学》2013年第4期,第33页。)

不约而同地,甚至相当一致,三位学者的表述中,似乎透露出这样一种想法:在《送法下乡》之后,苏力没有继续做经验(实证)研究,结果是,(相当大程度上)导致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传统中断了,没有得以传承;对此,苏力也许有一定“责任”。言下之意是,如果苏力当年继续从事如同《送法下乡》那样的研究,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第二波,也许不会如同第一波研究,那样中断,并且,其学术传统也将会很好传承下来。

然而,我不这样看。这里有“正反”两个视角的意蕴。先说正面的。看起来,三位学者都认为,《送法下乡》之后苏力的作品,很难说得上是经验研究,至少不是田野研究,而这是法律社会学(社科法学)研究的核心标志了。之所以这样,相当程度上与这三位学者自身的研究领域、重点(刘思达有关律师职业的质性访谈,陈柏峰有关乡村司法、执法与治理的田野调查,侯猛的有关法院、法学院的法律社会学和知识社会学研究),也包括传统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取向有很大关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理解的“经验”一词过于狭隘了。如前文所说,他们没有将关注的焦点放到经由“经验”、“生活经验”而产生的“逻辑关系”、“生活的逻辑关系”这个方面。而一旦把重点聚焦于后者,“经验”的范围将会大大拓展;也不仅是拓展,更是合乎情理、也合乎原意。

可以想一想,为什么一开始我们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传统界定为经验研究?不就是区别于、不同于注释法学(前期的叫法)、法教义学(如今的称呼)吗?因为,你能断言说苏力后期的作品是法教义学研究?或者反过来,为什么我们无法将苏力后期的作品界定为法教义学研究?因此,在我看来,界定“经验研究”的一个简单易行的操作准则,就是看其是否属于“教义研究”;倘若不是,那么其大概率可算得上是经验研究了。

另外,我们还可以进行一次“反事实推理”,就是如果苏力当年延续《送法下乡》的套路而继续从事研究、发表作品,那么,是否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传统就可以、一定得以且很好地传承下来?我的意思是说,倘若有更多的类似于《送法下乡》的著作给我们后辈学人当作是样板,我们的研究是否不同于、其实是想说,好于现如今的?对此,我自己的判断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我对于这种预设出现的情形持有不太乐观的看法。因为,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认为,一整本的著作不够模仿,还需要更多的才能起作用?

再来说反面(不是负面)的。其实,我们可以换个角度,问一下这样的问题:为何苏力当年没有延续、接续写作《送法下乡》式的作品?与延续、接续的做法相比,现在的这种情形带来的实际效果是否有不同?如若不同,是更可欲的还是更不可欲?要知道,对行为结果的评价,应当是系统性的,而不是有所偏颇的。

对此,我的回答相当简单、直接却不“粗暴”:对于一位试图不断自我超越,始终勇于探索、创新的学者而言,延续,其实是重复,既有的研究,哪怕有所突破,也是相当无趣和乏味的。拿苏力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对一位真正的学者来说,每一次写作都应当是对自己的一次挑战,对自己的超越,尽管应战可能是从容不迫的。”(这句话是苏力在评析霍姆斯的《约翰•马歇尔》时,针对霍姆斯的一个评价。而这一点在我看来,也完全适用于苏力。参见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5页。)

而且事实上,苏力不仅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他将以问题为导向的、结合着普通人的生活经验,特别看重其中的因果关联和功能实效,并加以学术化的表达和讨论,都投入到生产中,运用于无穷无尽的题目、题材,且都与法律相关:从秋菊的困惑到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从对契约学说的知识考古到对福柯刑罚史的研究;从法理到刑法、到宪法、再到知识产权;从文学到历史,从经济学到社会学、政治学以及社会生物学;从《送法下乡》到《法律与文学》再到《大国宪制》;甚至连大学致辞也不“放过”,对此,他说到,“要尽可能从其它角度关注一些看似熟悉的人和事,研究因其种种原因未获得足够关注的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重新理解那些理解过了似乎已有定论的问题。”(同上书,自序,第2页。)

如我们所看到的,苏力凭借“一己之力”,努力拓展法学研究的范围、边界与前沿,且以各种形式,试图达到极限状态。不仅如此,在这一不断探索、探究的过程中,还能保持并推进产品质量的稳定、提升与迭代。对此,桑本谦教授的断言可以印证:其将《送法下乡》仅仅视为是苏力系列作品的1.0的版本而已;2006年的《法律与文学》是2.0,而2018年的《大国宪制》则是3.0。(桑本谦:“阅读苏力”,《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第195页。)尽管少了《送法下乡》式的、乃至水平更为上乘的类似作品,但我们却为之多了如此丰富的多样性产品;而对这个世界包括学术界来说,生态的多样性是多么的重要!尽管苏力也许仅仅是为了满足一下自己的学术兴趣、志向与品味,甚至是“虚荣心”;可一不小心,作为副产品,我们却获取了如此之多。我们是多么地幸运!

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当年波斯纳的法律助手理查德•莱西格在题为《多产的偶像破坏者》的波斯纳的简介中最后说到,“但这正反映了波斯纳最深刻的信念: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的最大罪过就是循规蹈矩。我们的制度并不奖赏他的这种德性。但,它仍然是一种美德。”([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波斯纳文丛》总译序,第15页。)在我看来,这句话同样也完全适用于苏力:一个学者的最大罪过,就是——循规蹈矩!

摄于2024年11月苏力教授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讲座时。讲座主题为:“想事,而不是想词”。

如果有人认为上面有关“问题”的讨论,大致可以概括苏力的贡献,那么我想说,这还不够,还欠缺在我看来最为重要的一环,这就是,问题一定是有关中国的,中国独特的现实问题。

在一次采访中(参见苏力、李晓光:“留学归来的思考:什么是你的贡献”,载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以下。),李晓光(采访人)问了苏力这样一个问题,“请问您为什么提出‘我们要扪心自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这样的问题?”在苏力看来,这基于的是知识的地方性这一属性;也就是,不存在绝对的、普遍适用的知识。因此,每个地方都会产生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知识。从而,外国的或前人的知识,也许对现在的中国不完全适用。在这一条件下,你要想对人类(知识、制度甚至文明)作出独特贡献的话,就必须,也只能研究自己身边的也就是中国的问题。这其中,还有一个“比较优势”的问题,就是说,对中国问题(包括认识和解决)最为熟悉也最有可能作出贡献的,一定是中国的而不是外国的学者。

在《送法下乡》的导论部分,苏力进一步阐释了“为什么中国?”的问题。(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以下。)首要的一点是,“法律是实践的,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的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眼下的问题的。”即便是在解决我们问题的过程中,要进行法律移植,其移植的标准,也不是法律在其他国家曾经如何,而是其能否满足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国老百姓的需要。但这里存在一个似乎“悖论”性的疑问:如果说知识是地方性的,研究的问题是中国的,那么会不会导致所获取的知识失去普遍意义?或者说,具有地方属性的独特问题要如何成为一个具有理论意义的、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问题?对此,苏力的回答是,“知识是否有普遍意义,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知识生产者的主观意图或追求,而在于它有没有效用,能否为不同的人有效借鉴和使用。”这不错,但缺少了一个中间环节,即一个产生于地方的知识究竟如何成为在其他地方也有效用的知识?

实际上,知识有两种,一种是地方性的,一种是普遍性的,二者并存不悖。(细致的分析,参见吴义龙:“知识是地方性还是普遍性的?”,《清华社会学评论》2023年第18辑,第94页以下。)地方性知识指的是事实性的知识;普遍性的知识说的是理论的、规律性的知识。地方性知识其实就是前文所说的语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的各种制约条件和因素。在这里,也许有人会问:如何从地方性的知识“跨越”到普遍性的知识呢?这难道是基于归纳的逻辑?回答是:并非是归纳的,而是演绎的。关键之处在于:我们不是从一个事实,或观察开始的,而是从一个问题开始的。首先是要有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一定是有语境的;然后,针对这个问题,开启想象力去猜测这个问题的可能答案,即借助理论、普遍性知识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尝试性的、猜测性的解决。如果答案令人满意,就可以认为这个理论,也就是回答、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是正确的、有效的,尽管是暂时的。如此一来,这个回答就可以适用于、尽可能多地适用于其他地方,如果其真的是一个“好”回答。想一想,牛顿的针对“苹果为什么掉在地上?”的回答!

但只是中国问题,仍然不够,还应是中国的具体问题,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也就是前文采访中苏力所说的,“我觉得中国的法学必须注重研究中国独特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中国学者才能提出对世界有贡献的东西。”反过来,如果仅提及中国问题,有可能讨论的是一个抽象问题,或以抽象的方式来讨论中国问题。这就不行。这种方式因其笼统、宽泛而大概率会流于形式或空话。比如说,要如何进行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显然,这个问题太大了以至于如果对其不予以某种适当限定,则很难甚至无法有效推进对话。再比如,同样都是宪制问题,但古希腊雅典与斯巴达的,与英格兰或美利坚合众国的,以及与历史中国的,就很不一样。对此,苏力说得再清楚不过:“其实,人类历史上一切足够重要的国家的宪制,在不同程度上,都更可能有其具体的宪制问题,都要去相应的宪制应对。中国只是其中一例。真正的宪制研究因此不可能脱离具体国情,演绎抽象原则或公示,而必须回到具体国家面临的具体问题上来,贴着问题走。”(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

另外,讨论中国的具体问题,不仅要贴着问题走,还要“贴近中国社会的普通大众。我并不关心某个学者或某一派理论是怎样回答某个问题的,我关心的是一个合乎情理的普通中国人在知情的条件下会怎样看这个问题。”以至于“无意之间,它令我这个一直呆在校园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法治理念、命题和学说,验证并因此在某些层面挑战了当时流行的法治命题,指出了社会大变革中的中国法治的问题甚或尴尬,深化或升华了——而不是神话了——对法治的理解。”(苏力:“问题意识:什么问题以及谁的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1页。)这一点非常重要,却很容易被人们,尤其是学者所忽视。通过普通人,也就是我们自己的经验、经历,来验证某个想法,很多时候,可以轻易挑翻既定的(其他人)观点,从而收获“意外”。

例如,有关安提戈涅的解读。(苏力:“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载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4页以下。)传统的也是在当代中国较有影响的解释大致有三种:自然法或高级法的解释、黑格尔的自然伦理式的解释,以及女权主义法理学解释。尽管其可以接受且有一定的文本依据。但,鉴于任何解读注定是地方性的,从而在中国语境下,接受或诉诸这类解读就是有问题的。如果基于的是一个普通中国人的直觉和经验,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情形。首要的一点是,他不会将这个问题抽象化,抽象为一个法律或伦理的问题,他根本不会或不太会去考虑这些理论,即便他知晓。为什么?

在这里,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是,每个人,包括安提戈涅也要识大局、顾大体,这主要是因为,所有人都生活在、大多时候固定地生活在,一个或紧或松的群体之中。这时,他考虑所有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会是,这样或那样行为,将会导致、引发什么样的后果,而且还是总体的。因此,对于一个中国普通人而言,大概率地,他会以实用主义的、也就是后果主义的决策、行动者来应对这一麻烦。顺着这一思路,一个很自然的想法就是,这一事件的发生,对于一个传统社会中生活在一个小型社区的人而言,他身边、周围的人,原本正常的社会、人际关系被打破时,这意味着什么?

人们会发现,一个普通中国人会理解安提戈涅对兄弟的感情,但不会完全接受;同时也不意味着就完全赞同国王克瑞翁的做法。结果是,最终会给两人各打五十大板而了结。这种看似很“中庸的”的做法,目的在于警示未来的人们不再重蹈覆辙。随后,苏力用了一种更为儒家的思路重新考察了《安提戈涅》,结果发现人伦纲常对于关系紧密型社区成员的重要性,重新理解了儒家思想及制度的历史意义。最后苏力强调,在研究问题关注西学进路的同时,中国学者可借助中国传统学术的眼光来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及理论,自觉运用中国文化的某些视角和思路,完全可带来一些新鲜活泼的东西,既包括西学,也针对中国学者。

有了这些,我们才可以更好地理解,苏力一以贯之坚守“反普世论”的学术立场的意义所在:一方面,的确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普世适用的知识、学说;另一方面,现实中国就是中国学者的巨大宝藏,并因此——什么是你的贡献?——就不再是一句口号、宣言,而是中国学者有可能做出真正无可替代的贡献的一个提醒,一个提示;也是一种激励。但是,苏力又说到,“在学术的追求中,在对自己的人格的道德反省中,我也知道这并不是全部的我。我有强烈的社会、民族责任感,我是一位很有责任感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尽管如此,这也不意味着拉开了与学术的距离。在这里,苏力表白了自己的学术风格具有更为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的色彩,也就是,一个人的所思、所说和所做,不是由他的情感表达、思维方式甚或理论资源所决定,而是由他生活的环境、方式和感知所决定。(苏力:“川上曰”,载苏力:《阅读与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代序,第4页。)

也正因为这样,“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且真诚的关怀与信任。”而这就是苏力作为一位学者的“初心所在”。正如于明在对《大国宪制》的评论中所说的那样,“苏力的‘初心’首先还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如果说在过去三十年的‘新法学’中,苏力的出现和存在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最重要的意义无疑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与唤醒。”(于明:“中国何以发生——《大国宪制》的问题意识”,《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4期,第83页。)

概括来说,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以中国普通人的经验和思路来提炼、讨论和分析问题,力求从中发现、获取一些有学术意味的普遍意义和道理,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努力拓展法学研究的空间,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这就是我眼中,苏力对中国法学做出的贡献。在这个过程中,不经意地,苏力提升了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品味。既然提到了“品味”,我打算多说几句。尽管没法界定,基本全靠感觉,但还是能从中“抓取”几个点,予以阐释一番,以满足我这“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的渴望和需求。

首要的一点是,其想象力的丰富和强大,总是能够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以及另一种可能性。所谓“想象力”,苏力说到,“就是把一些之前人们认为不相关的因素从理论逻辑上勾连起来,然后从经验上验证,或理论上分析其联系。”(苏力等:“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1页。)也就是,从似乎“风牛马不相及”的事物、事件之间找到一种有解说力的因果关联性。比如说,苏力对“书法”的研究就是一个例证。(苏力:“书法:‘书同文’的社会机制——制度功能和谱系的猜想与审视”,《开放时代》2023年第5期,第97页以下。)在一般人的眼中,书法只是艺术的一种,高度个人化、个性化的,尽管其也具备一些文字交流的功能。可是,苏力却将其所隐含的制度功能给“挖掘”了出来:在历史中国,借助书法而构建出一个与文字书写有关的社会共同体,并在其中发挥着“书同文”的社会机制,从而在一个农耕大国构建起一整套的官僚制度。其中,有名望的书写者,不是人们通常以为的民间文人,而是在朝官员,借助权力/知识,彰显出其显赫的政治社会文化地位。结果是,“书法”就名副其实地是,有关文字如何书写的“法”。问题是,这个猜想有道理吗?苏力给出的验证是,在现当代,文字书写的“法”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计算机汉字输入的便利,传统“书同文”的难题被消解了;因其“书同文”制度功能的消退,书法逐渐成为更纯粹的艺术,其感召力也在持续下降。

《批评与自恋》新旧版书影


其次,与想象力相伴随却不完全与之等同的敏锐洞察力,在苏力作品中频频出现。这被桑本谦称之为苏力的“核心竞争力”。(桑本谦:“阅读苏力”,《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第193页。)有了洞察力,还是敏锐的,就往往能够深入到事物和现象的背后,判断出,对其而言,什么是(不)重要的,什么(不)是相关的。对此,给我印象很深的一个例子是有关家族势力对司法影响的讨论。(苏力:“家族的地理构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194页以下。)苏力于1997年在湖北江汉平原进行基层司法制度的调研时,常听人抱怨说家族势力对司法审判有不小的影响。一个很自然的想法就是会把家族势力归结为当地的经济文化状况。然而,经过调查、访谈后,苏力被告知当地的法官感受不到家族势力的不公影响。难道是民族这个因素?但,很快被否定了。那会是什么呢?在下乡的路上,苏力发现了答案:当他看到路边的地块分布着大量的石头,就突然(下意识地)想到自然地理条件这个因素。随后,苏力构建了一个假说,即家族形成与其所在地经济文化水平不相关,而与更大区域的经济文化水平呈n型关系;并将其延伸到武汉而予以验证。只是看到地上的石头,就联想到与之相关的地理条件,然后顺藤摸瓜,便找到了答案。这真是,着实让人佩服!

另外,还有一点让人佩服的是,苏力始终保持着对事实细节的高度敏感,善于从人们所忽视的地方,极其细微之处入手;然后,“扭转乾坤”。第一次阅读“黄碟案”时(苏力:“‘黄碟’遭遇陕北”,载苏力:《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6页以下。),我就在纳闷:为啥我就察觉不到这些(事后看很明显的)细节呢?如人们所知,从一开始,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公权力与个人隐私间的冲突,顺着这个思路,夫妻在家看“黄碟”不应受政府干预,就理所当然了。随后,苏力展开了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的,和最低限度的女性主义法理分析。但,这都是教条主义;然后笔锋一转,苏力指出一些为人们所疏忽的、不敏感的事实,即这个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和时间:诊所(而非是家)而且面对大道、城乡结合部(或农村);正值末伏(天气很热),外加“有人举报”。问题是:这都意味些什么呢?接下来的推理才令人“拍案叫绝”呢!苏力分析到,陕北一个城郊的商业诊所不大可能开空调,因为当时是2002年。因此,夫妻俩大概率开着窗,甚至敞着门,看黄碟。民警是11点左右到的诊所,鉴于当天当地日落时间是下午7点半左右,因此从日落到天完全黑下来至少有一个半小时,而这意味着两人也许天刚黑甚或没黑透,就开始看了。这时周围一定会有人走动。于是乎,两人的屋内行为,便有显著的“外在性”了。问:这种情况下,若有人举报,警方应拒绝出警吗?剩下的,读者可“自行脑补”。

还有,作为曾经的文学青年、诗人,苏力的修辞能力也是相当了得。注意,在这里,修辞主要不是有关文学或语言,不是有关文章的遣词造句和谋篇布局,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某种说服受众的方式、策略。(苏力:“修辞学的政法家门”,载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7页以下。)换言之,修辞更多有关如何有效表达。对此,苏力自己举的例子有关“78级神话”。说的是,77级尤其是78级,法学院的学生中,出了不少人才。典型的,如“西政78级”,被人们称之为“黄埔一期”“难以复制的神话”。而在苏力看来,他们这一代人的弱点也很显著,只是赶上改革开放的时代了。“神话”这个词夸大了这一代学人的贡献,也遮蔽了一些后辈学人应避免的问题。对此,苏力在文章中写到,“乃至有记者撰文赞美法学界,题目是78级神话”;接着另起一段,写到,“也仅仅是个神话”。通过借力打力,让读者意识到“神话”的另一层含义,回到现实之中,来重新审视这一“现象级”的现象。对此,苏力表示,“也不是刻意,自然就冒出来了。这种表达常常让我得意,因为这体现了冷静对待经验,不被语词带着走。这是我骄傲的一部分。”(苏力等:“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52-453页。)

我自己很喜欢的一个例子是(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序,第4页。),在陈述了,历史中国曾经为有效应对诸多难题而催生出不少有效的制度,只因其已融入日常生活,从而令今天不少学人很难想象当初这些难题、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之后,苏力又说到,然而这些难题并未完全消失,只由于这些制度颇为有效,从而让人觉得这些难题,“不会有,也不应当有;有的只是,只能是,当下西方宪法话语提出和讲述的那些问题。乃至,可能会有人感叹,秦始皇为何当初不试试联邦制呢?刘邦为什么只‘约法三章’,为啥就约不出个《大宪章》呢!”说实话,头一次读到这一段,我笑得差点喘不上气来。看似诙谐、轻松表达的背后,全是调侃、反讽,而且映衬着一种“高级感”的智慧;这都哪儿跟哪呀,却真实地折射出当下一些学人强烈的不自信,不仅是学术的,也是制度的,甚至是国家的。而且,这种不自信在当下中国日益强大的时代背景下得有多大的反差啊!

这也只是苏力众多作品中的几个例证。倘若将苏力作品视为一个整体,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中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只是有了苏力,才能够将中国法学研究的品味提升到——如果没有苏力就不会达到的——高度。

从未被“影响的焦虑”折磨过的人,是难成大器的。这是郭绍敏说的;我很赞同。苏力是走出了费孝通、波斯纳的“阴影”,形成了自己风格的人。现在的问题是,你愿不愿意受苏力的影响,然后走出他的“阴影”。郭绍敏接着问到。(郭绍敏:《一路风景看不尽:阅读苏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35-36页。)这个提问,这个有关“走出阴影”的提问,我是认真地思考过的。

对此,我的回答是:从方法切入。

然而,熟悉苏力作品的读者大都知道,在多个场合,苏力都明确地表达过,方法其实不重要。“无须关心实证研究的概念、定义和要件,甚至方法之类的话题,这并不重要。就方法而言,不能过分迷信方法,认为方法有直达上帝或真理的专线。”以及“实际上,方法不解决问题,必须是针对问题去讨论方法。因此,不要过分关心方法。”(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第16-17页。)既然是这样,那为何我却还要固执地,声称“从方法切入”?

首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并非是苏力;苏力是天才,我不是。大家熟知同时也是苏力引用过、萨缪尔森曾经说过的一句话,这就是,“能做科研的都做着科研;那些不能做科研的就胡扯其方法论。”([美]萨缪尔森:“我的人生哲学:政策信条和工作方式”,载迈克尔•曾伯格编:《经济学大师的人生哲学》,侯玲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34页。)很显然,萨缪尔森和苏力一样,毫无疑问地,都是天才;而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不是。对此,苏力说到,“坦白地说,天才从不把方法问题当成一个单独的问题,而是只考虑这样研究是否漂亮,是否足以令自己和他人信服,尽管追随者总是可以为先驱者构建起一套套方法。”(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页。)

而我们都知道,但凡是天才的想法,常人很难,其实是无法去模仿、去学习,更不用说去应用、举一反三了。比方说,你要如何像苏力那样,很轻松,而且还是经常地,提出“有意思”的问题来?如前文所述,“有意思”在我看来,是一个很高的,而不仅是一个,有分寸的标准。(桑本谦:“阅读苏力”,《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第193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也只能且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寻求其他,特别是能予以加以训练、传授的。而这其中,就有“方法”。

其次,如果从2001年起,苏力将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研究格局划分为三个阶段或学派来算的话(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3页以下。),社科法学至今已经走过二十多年了。在这期间,社科法学研究总体来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了不小的成绩。尽管强有力的实证研究还不多,甚至很缺乏,但社科研究通过常识或民意已侵入到传统部门法的支配领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62页。)然而,由于相当程度的“先天不足”,社科法学研究者也很少经过严格社科训练,大多“走的是野路子”,全靠自我和相互学习。结果是,产出的作品不少都有“硬伤”;而这很大程度是由于方法上的不自觉、不老练和不彻底。也尽管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谈论方法的著作(例如,刘思达:《法社会学信札》,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侯猛:《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陈柏峰:《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版。),但仍然不完全令人满意,前文有关“经验研究”“田野研究”的误读就是例证(至少这也并未在几位学者刚出版不久的著作中提及、回应),并因此还有提升的空间。

另外,上述针对的只是我们这一代学人。更重要的是,年轻一代的研究者、爱好者,他们要如何学习、提升社科研究的能力以及扩大其影响力呢?指望着从中出现天才?这不现实。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是:在我自己的教学经历中发现,即便是学生很喜欢,且非常认真地阅读苏力或其他社科作品,尽管读完后大都会齐声说“好”,但却不知为何好,以及究竟好在何处。这该如何是好呢?你不能说,或总是说,或尽管没说但心里却想的是,“你不是这块料”吧。总归还是要想些办法来。在我看来,“严谨的因果思维能力是高度训练后养成的自觉。”([美]加里•金等:《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陈硕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译者序,第2页。)但前提是,须有方法论上的,还必须是正确方法论的,引导和指导。另外,前文提及现有不少社科作品有弱点、有不足,但如若没人察觉到、并及时指出来,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如若避免年轻人继续“入坑”,也必须有人提前告知,“这是坑”!

谈到这里,有必要对我所言及的“方法”进行限定、限制。说到“方法”,大多数人头脑中首先想到的,大概率会是一些专业的有关研究方法的专著、教科书。我手头就有这样的书籍。例如,林聚任主编的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教科书(林聚任主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第三版),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风笑天写作的有关问卷设计的专著。(风笑天:《社会调查中的问卷设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不是说这些书不好,而是说仅有这些还不够;这些涉及的都是一些细节、技术性的东西。根据我自己的自学、教学经验,如果一开始就给学生讲解类似的知识,不仅过于乏味,关键是,学生不清楚为何要学这些。另一方面,还有一些方法论的书籍(多数有关经济学),内容过于哲学化、不易读懂,但其实挺重要的。(例如,[加]劳伦斯•波兰德:《经济学方法论基础——一种波普尔主义视角》,马春文等译,长春出版社2008年版。)因此,要有一些著作,其内容介于这两者之间,关注的是重要理念、观念和原理;不能过于琐碎、但又不至于太抽象。其实,这样的专著是有的,是译著。例如,被学界称之为“KKV1994”的三位学者合著的、尽管内容涉及政治学却是一般性的方法论著作。([美]加里•金等:《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陈硕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还有另一本似乎名气更大、由艾尔•巴比撰写的教科书。但内容过于庞杂,不少重要理念都被淹没其中,可作为工具书来用。参见[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3版),邱泽奇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然而,像这样的著作还是太少了。

与之相关,在这里,“方法”不是或主要不是有关知识,而是有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逻辑、程序。人们通常把科学看作是体系化、条理化的知识。但是,也有人认为科学主要指的是方法,也就是,“能把所有科学研究整合起来的是其采用的方法,而不是那些用于研究的材料。”([美]加里•金等:《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陈硕译,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另外,当我们提及“经验科学”,或者说,我们经验世界的系统是如何被区别出来的时候,借助的也是方法,是被波普尔称之为演绎的、可证伪的批判性讨论,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经验”作为方法。([英]卡尔•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查汝强等译,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以下。)在我看来,社会科学,包括法学,之所以很大程度能够模仿自然科学,就在于两者的探究过程、逻辑,即“方法”,大致是等同的。(相关讨论,参见吴义龙:“社科法学如何处理规范性问题?”,《中外法学》2022年第6期,第1595页以下。)对此,我想苏力也不会反对的。

而且,事实上,苏力也写作了不少有关方法论的作品。例如,有关社会调查中的权力资源(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载苏力:《送法下乡》(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页以下。),如何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语境论”(苏力:“语境论”,载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以下。),有关制度改革的“制度进路”的讨论。(苏力:“制度进路”,载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以下。)另外,还有不少针对学术论文、专著的批评大多都是从方法角度切入的。例如,对梁慧星有关解释学的批评(苏力:“历史•理论•方法”,载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以下。),对梁治平有关法律文化的批评(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载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5页以下。),对一本有关权利的社会学研究的批评。(苏力:“读《走向权利的时代》”,载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76页以下。)以及,前文涉及的有关“安提戈涅”的讨论。(苏力:“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载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23页以下。)这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方法论反思的作品,有两篇。一篇有关作为文学作品的《梁祝》为何是一篇史学论文的讨论(苏力:“这是一篇史学论文?——有关《梁祝》一文的反思”,载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03页以下。)同时,该文也被桑本谦教授大为称赞。(桑本谦:“阅读苏力”,《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第189页。)另一篇有关为何《大国宪制》涉及许多中国历史,却是一本理论著作的讨论。(苏力:“从历史到理论——一个方法论反思和说明”,载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54页以下。)这里列举的只是部分而不是全部。于是,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为什么苏力写作了这些,其实还不少,有关方法论的作品,尽管其对“方法”本身的批评很是不轻?

苏力著: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4年


在我看来,很显然的一点,就是用于解释、解说一些不易理解,甚或令人困惑的观点和论述,特别是,当其把关注都主要放在对问题本身的分析上而没有过多(进一步)注意到为何要这样做的时候。比方说,《大国宪制》用了一整本、近五十万字的篇幅用来讨论和分析历史中国的若干重要宪制难题的发生及其逻辑。但其一开始就已声称——“这就意味着,本书追求一种理论叙述,而不是历史叙述。”(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这就很是让人,尤其是史学界感到疑惑:为何要这样说呢?历史与理论是何关系,时间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为了“解惑”,于是,苏力在全书结语之后,又特别增添一个附录,集中从方法论角度来反思和说明一下,为何要“从历史到理论”。

尽管已经进行了方法论的反思、说明,但我猜测,且很确定,还是会有不少人有这样的不解,即为何苏力要说,“当挤干了或剥除了时间,对历史的这种个人化理解和叙述,自然就是一种理论。”(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57页。)也的确是这样。如果去除了时间这个因素,那还是历史吗?还有可能对历史进行理解和叙述吗?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不清楚理论(科学意义上的)为何物,以及有何用。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对历史的解说,只能靠理论,历史自身无法对其进行解说甚或叙述;一个是,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其“普遍性”,也就是规律、因果律不考虑时间和空间要素,至少在其当初被构建出来时,是这样的。(参见吴义龙:“另一种可能”,载郭绍敏:《一路风景看不尽:阅读苏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代序二,第21页以下。进一步的讨论,可参见[美]欧内斯特•内格尔:《科学的结构——科学说明的逻辑问题》,徐向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以下。)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严格的社科方法论的训练,除非是天才,否则你真的很难理解这背后的逻辑。可一旦这些被“点破”,却又是非常自然的、容易理解的。

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个例子是《中国司法中的政党》中的“方法论”。(详细论述,参见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法律和社会科学》2006年第1卷,第256-284页。)在该文发表之时(2006年),我阅读苏力的作品有几个年头了,感觉自己对其著作中的思路和方法有一定了解。可是,我却没有读懂这篇论文,主要是没有搞清楚苏力为何这样说。要知道,这篇论文的写作动机就是基于方法的,是对方法论的讨论。因为,该文是苏力的一个回应,针对的是纽约大学阿帕汗教授写作的关于《送法下乡》的书评。在这篇书评中,阿帕汗指责苏力在全书讨论中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即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司法运作中的影响。之所以回应阿帕汉,也不全是针对他(否则不会以中文发表),而是因为,其方法论的错误,在当代西方不少中国观察家中很常见,且在中国很有影响。换言之,“正是这样一些类似的错误对过去一些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促使我撰写了这篇论文。”

一开始,苏力就问到,“区分有必要吗?”,也即区分政党与其他对中国基层司法运作的影响,有必要吗?苏力其实想说的是,这两者没法区分,要区分两者,是有条件的:(1)在中国,有一种纯粹的来自中国共产党的影响;(2)可构建出一种状况,即政党不影响司法的情形;(3)能独立考察和测度这些影响。可是,这三个假定都不现实。因为,自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支配力无所不在且渗透在社会各个方面。随后,苏力用大量篇幅通过事实来表明这一点。另外,“何谓参照系?”即便能区分二者,这样的研究也难成立,因为,无法构建一个标准的政党/司法关系,作为参照系,来客观测度中国的情形并予以评判之。最后,作为一个思想实验,苏力论辩了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合理性。

为何我没读懂呢?主要是我没有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或者说对社会科学基本逻辑的认识不够清晰、深刻。实际上,从因果变量的视角来重新表述一下苏力的论述,就会更容易理解其中的缘由了。假定将中国共产党视为因素A,中国基层司法的运作视为因素B,那么我们要讨论的,就是A是自变量、B是因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即A对B的影响。然而,“科学事业就是为控制变化而奋斗。”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分析的主要困难,来源于研究者要有一种(强有力的)能力,可以分离和控制住,变化的根源。(细致论述,参见[美]尼尔•斯梅尔塞:《社会科学的比较方法》,王宏周、张平平译,社科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以下。)在这里,要讨论A对B的影响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你能够将变量A与其他相关变量分离、分开,从而将对B的影响归结为来自A而不是其他变量。但这一点却做不到。因为在中国,你找不到一个法院,这个法院的运作不受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举个例子。假定你从未,或不能与空气分开,你就永远不可能知道空气对你很重要;除非有一个场景,那里没有空气或空气稀缺。参照系和思想实验,都可顺着这个想法来解读。

尽管苏力的论述非常细致,事实也很充分,但我就硬是没明白,其中的道理。只是近十年后,在我对社会科学的探究逻辑有了较系统的了解,我突然之间就理解了当年埋在我脑海里的一个疑惑。以己推人,想必,还有其他人,跟我一样,有这个或类似的、其他的种种疑惑。但问题是,苏力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每个这样的疑问,都写作一篇“方法论”来对其解读、解惑吧?于是,这就给我们留下一个“空白地带”,予以填补。

尽管是填补,但我说的是,从方法“切入”;而没说,“只是”方法。因为我知道,谈论方法是没法离开问题的,只不过,这里的问题更多与方法有关,是有关方法的问题,或者说与问题的讨论、分析有关的方法的问题。而且,根据我自己这些年来自我学习社科方法的经验来说,如果对方法有一定的了解后,其实是有助于“提问”的。尽管我们未必能、总是能像苏力那样提出极有想象力的问题来,但还是可以试着提出一些“像样的”、“靠谱的”问题来。

另外,也不是说,所有的我这一代的学人都要“搞方法论”;毕竟,学术是有、是要分工的。只是,根据我自己的兴趣、偏好,外加还算是较为擅长的一面,我打算在社科方法领域探索一番。显然,我是被“影响的焦虑”折磨过的人,但能否“成大器”,很不确定;我愿意接受苏力的影响,但不很确定的是,能否“走出阴影”?

在社科法学界,曾经广泛流传着这样一个话题,就是,为何苏力自己不写作一本有关法理学、中国法理学的教科书呢?

在一次学术访谈中,苏力谈到了缘由。作为一位坚定务实主义者,苏力认为,一个学者要有社会责任感,对事情的实际情况、后果要有大致的预判。就拿教科书的写作来说,如果有学生看了自己写的书,结果是统一司法考试没通过,反倒是那些没有看的却考过了,这就很糟糕;会让人心不安。对于这个回答,在场的桑本谦表示不很满意,因为在他看来,写作这样的一本教科书是苏力该做的事情,没写便是失职了。(参见苏力等:“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35页。)

后来,至少在两个场合(我都在场,一次是16年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一次是18年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仍然有人提到了这个话题。一次(16年年会)苏力给出了回应,内容大致与14年访谈的差不多;一次(18年年会)没有回应(没有直接向苏力“提问”)。一而再、再而三地,这无非是表明:我们这一代学人非常看重这个话题,且对苏力仍然抱有很大期待。可为何苏力始终没有“动静”呢?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深入苏力骨髓的一个持久信念——有所为、有所不为——而造就的结果吧。对此,苏力曾明确表达过,“这意味着,每代人常常不得不重复某些,尽管不只是重复,前辈的工作;也意味着,每代人常常只能做自己这代人的事;甚至意味着,一代人不仅要有所为,有时还只能有所不为,必须有所不为。”(苏力:《大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3页。)

无论是“有所为”,还是“有所不为”,苏力不仅说到,且做到了。

现在,这根“接力棒”传到了我们这一代的手中。我们要如何接续呢?!


            2025年3月28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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