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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法治社会建设应有强辨识性的任务
2018-12-12 13:56 5937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到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政治意义和理论内涵的阐释,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央将法治社会建设作为政治命题提出,其建设方向是明确的,方案也是具体的。对“法治社会”内涵的理解,可以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政治命题中汲取资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之间各有侧重,又紧密联系。法治国家建设立足于构建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基本构造,法治政府建设着力于政府权力的具体运行,法治社会建设主要是公权力运作系统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 法治社会建设应有强辨识性的任务: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界定社会组织的适当行为空间、维护传媒功能发挥的良好秩序等。法治社会建设也有着明确的价值目标追求,包括社会自由、社会平等、社会福利、社会正义等。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同主体应当承担不同的功能,应当在角色分工基础上,有效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律师等法治社会建设主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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