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修改后以“明日谁来种田 ”为题,刊登于《社会观察》)
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先后召开,中央一号文件将继续聚焦农业,内容框架已基本确定。这两个会议是在十八大之后召开的重要会议,所确定的政策基调不仅会影响接下来的一年工作,也为新一届领导集体在未来的五年、甚至十年内的工作确定了一些重要的政策基调。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会有更多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出台。本文将就本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一些政策精神谈几点学习看法。
一、明日农田由谁种
近年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做生意,留在村庄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背景下,这样的务农劳动力似乎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就此,有两个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其一,农民能否以及如何从务农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其二,今后耕地由谁来种 以及,国家粮食安全如何得以保障 本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有关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等重大政策议题也与此现状密切相关。若要对这方面问题有较为妥当的认识,就需要对当前我国基本农耕模式有切合实际的把握。
首先,当前我国农村形成了以代际分工和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农耕模式,这种耕作模式是小农经济的体现和延续,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这种耕作模式下,老年人或者妇女在家种田,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或做生意。大多数农民家庭的经济收入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外出务工收入,这一部分占主要,且比重可能会更高;二是在家务农收入,这一部分可能不占主要位置,但也仍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绝大多数农户一般不会在种田还是不种田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与务工与种田在其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不同有关系。对大多数农户来说,暂时不会单纯依靠打工收入而不务农,务农承担着保障底线、分摊风险的作用。保底线和促增收,二者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此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种田务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外出务工者在城市里生活的经济负担。虽然单纯种田的收入增长空间有限,但大多数农民还不会完全外出务工而弃耕地于不顾。
其次,目前的这种基本耕作模式不仅承担获取经济收入、保障基本生活这样的物质层面功能,还承担实现人生意义、维系村庄价值体系等精神生活层面功能。在家务农的许多妇女和老人可能很难在村庄外第二三产业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对于老人来说尤其如此。他们需要通过参加农业生产活动来满足自己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正确处理他们的生活生产问题,需要考虑到以下两方面的因素。其一,国家财力因素。常年留在农村的这些人口至少有六七亿,国家是否有财力养活如此庞大的人口 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政府的地方财政实力有很大悬殊,特别对中西部一些落后地区来说,用财政养活如此庞大的人口,可能是很沉重的负担。其二,精神生活意义的因素。这种基本耕作模式对许多妇女和老人而言,还具有精神生活层面的意义。在种田务农中,他们不仅是在为家庭增加经济收入,也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主动性,丰富了自己的生活,实现着人生价值,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着村庄共同体的价值体系。
二、资本下乡为哪般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导下,此次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抓住两个关键”,即着力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既注重引导一般农户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又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元服务主体,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农业部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他还指出,应该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但不提倡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要防止土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可见,如何认识工商业资本在农业经营中的作用,是正确理解中央农村工作基本精神,正确实施中央一号文件的重点所在。
一方面,工商业资本与作为生产要素的农地相结合,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就我们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资本下乡与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的政策要求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我们所了解到的龙头企业、种粮大户中有不少并不以种粮为主,而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有的甚至在搞农家乐、旅游开发等。对此,我们需要有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资本下乡主要目的是为获取利润,但种粮的利润空间极为有限。对小农经营来说,自身参与农业生产所投入的劳动力成本往往忽略不计;但资本下乡后需要支付工资雇佣劳动力来从事农业生产,这肯定会增加规模经营的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利润空间。其次,规模种粮的单产量一般没有家庭经营的单产量高,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就会寻求其他出路,投入到利润高的行业,例如种植经济作物等非传统农业。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灵活性的特点,家庭经营“船小好调头”,能较为方便地利用家庭闲散劳动力来适应农业生产。但资本下乡带来的规模经营一般会按企业化的方式运作,不具有这样的灵活性,难以较好适应传统农业生产的特性。第三,资本下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减少农民参与到高效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环节中并获益的机会。第四,目前的一些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等大规模农业经营之所以还能够存在,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有政府的优惠补贴。有些公司进入农业领域可能主要是为了套取政府补贴。这与国家希望通过支农惠农政策补贴提高农民收入的初衷或许有些不符。
此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使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如何做到中央精神所要求的要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元服务主体,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就成为了需要予以重视的问题。就目前来说,需要重点发展的可能是高效农业的经营合作社。在这种经营合作社中,大多数农民能够有效参与和经营,而且合作社还能为他们较好地解决销售渠道、生产信息、资金来源等问题,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与市场的链接并抵御市场风险。
三、土地流转谁期待
本次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即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这一要求迅速成为了各大媒体报道的焦点。韩长赋部长强调,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于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本次会议既强调不能限制农民流转,也强调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可见,“不限制”和“不强制”这两点要求是并重的,不可偏废。无论在政策宣传上还是在政策实施中,都需要对此予以注意。若要做到此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要求的“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需要我们对土地流转有这样一些认识。
首先,在农民存在分层、分化的情况下,不同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不一样,土地流转对不同农民的影响也不一样。在我们的研究中,可结合农户家计方式和经济状况,将当前农民划分为外出经商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小农兼业阶层、举家务工阶层、村庄贫穷阶层等五个阶层。外出经商阶层总体经济状况最好,一般自愿选择主动长期流转土地。半工半农阶层和小农兼业阶层来并未脱离务农,种田收入仍是其家庭收入重要来源。举家务工阶层虽好像与农村没有很大联系,但他们单靠打工的收入也难在城市过上较体面的生活,他们的劳动力再生产和基本生活保障依然是在农村完成,土地发挥着底线保障的作用。村庄贫穷阶层依赖农业为生,但他们却较缺乏土地,经济状况也比较差,土地对他们意义重大。
其次,不同形式的土地流转的推动力及所产生的影响不一样。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农户之间自发小规模流转;二是外力推动下的大规模流转。人口流动、职业变化是第一种流转的基本原因。这样的土地流转一般在一个生产队内或在相邻田地农户间进行,通常不会超出行政村范围。在这种自发小规模流转的作用下,村庄中逐渐形成新中农阶层。这部分农户经营土地的面积一般有20-30亩,其中有相当部分是在自发流转中获取,他们一般不愿意再将土地流转出去。在这种经营规模下,他们在村庄中一般能保持较体面的生活。由于他们主要依赖农业收入,所以对村庄公共事务比较关心,会积极参加村庄日常生活和村庄事务。对于国家来说,中农阶层可发挥着村庄稳定器的作用。但在外力推动的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影响下,对土地有不同程度需求的农民可能会因此受损,其中,中农阶层在此过程中可能的受损需要予以重视。如果中农阶层因外力推行的大规模土地流转而受损比较严重,会影响到村庄共同体的基本秩序,这对于国家在农村中的工作开展而言也会有些不利。资本下乡规模经营,有推动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动力。不过,这种土地流转可能较多强调了资本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忽视了大多数普通农民的利益。可见,大规模土地流转要谨慎。
四、征地补偿如何分
此次农村工作会议中,农地征收管理也成为关注的热点。在此前的11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已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此后便有媒体迅速传出“征地标准补偿将大幅提高,多至十倍”的消息。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不过,在有关农地征收管理的讨论中,我们看到的言论多是在抽象的层面谈论要赋予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但很少对农民做出一些基本的区分。
就土地征收管理问题而言,可能至少需要对城郊村农民和大田农民做出区分。目前在征地问题上经常见诸各大媒体的基本上是城郊村农民的声音,几乎没有土地未被征收的大田农民的声音。但是,我们可能不太适宜单以城郊村农民的利益诉求代替更多人的利益诉求。
首先,城郊村土地地价之所以那么高,原因在于获得了土地的级差地租。城郊村土地占据了较好的地理位置,位处城市工商业发展的地带或其边缘地带,可使城郊村农民从非农土地使用中获取巨大利益。的确,城郊村农民有理由从征地中获取很大利益,且也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因为他们享有土地所有权,而且随着土地被征收,他们也失去就业和社会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土地发展的增益就只能由城郊村农民独占,或由其占有绝大部分。
其二,地利共享是世界通则。美国经济学家、社会活动家亨利·乔治早就提出地利共享的学说。在他影响下,孙中山也提出“涨价归公”的主张。特定地块的地价之所以增值,并不只是由于该地块所有者的努力,更主要的则是来自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自整个社会的努力。因此,就没有任何理由允许该地块所有者独占收益。在现实中,我们经常能看到是一些城郊村农民获取了巨额征地收益,成为食利者。但是,中国这个正在发展的大国,或许很难担负起这样一个庞大的食利阶层。
其三,城郊村农民只是全国农民中的少部分,最多只占百分之十,不能因为他们的利益而忽视了更多的大田农民的利益。目前,我国大田农民与土地发展权益缺乏制度上的联系。但大田农民也为社会发展进步做出了贡献,也应当从中分享一定的收益。因此,可能需要在全国层面的公共财政和预算方面进行相关制度建设,保障大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益的实现。
第四,目前土地财政经常遭到批评,不少人认为政府在征地中“与民争利”,但土地财政并非没有其合理性和存在的必要。目前土地财政收益可用于两大部分,一是政府自身开支,二是公共建设开支。倘若城郊村农民占据征地收益绝大部分,各地政府可能就很少能有多大的财力推进城市建设,惠及更多民众。特别对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政府而言,其财政收入本来就比较有限,一旦这样,很可能会雪上加霜。
总之,当前农村工作中的问题不仅是农业问题,还是农民、农业、农村三位一体的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此,对当前农村工作需通盘考虑,不仅要算经济账,还要算社会账和政治账。在农民分化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农民有所区分,在对不同的农民做出适当分类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当前农村工作中的问题,找出适宜的政策方案。这一点对正处转型期的中国尤其重要。我们需要找准真正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立场,以此来为进一步发展提供具有一定弹性的基本制度空间,在稳定与发展、求稳和求变之间保持更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