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猛:今天对话的主题是“国际视野与本土经验”,对话人为刘思达,[1]我和陈柏峰是与谈人。题目里面的“国际与本土”有两重含义。从教育背景上看,刘思达在美国获得博士学位,算是海龟;我和柏峰在中国获得博士学位,算是土鳖。从研究经历来说,虽然强调国际眼光,但不论柏峰还是思达都是做中国的经验研究。社科法学的研究不可能脱离本土经验。
这里还要简单介绍一下社科法学。社科法学,英文是Law and Social Sciences,指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广义的社科法学包括不同的研究进路,相对比较成熟的有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经济学以及晚近发展的法律与认知科学。中国当代社科法学的发展,大致是从法律社会学领域逐渐拓展出来的,因此,我们也会将社科法学称为广义的法律社会学。我们三位主要研究法律社会学,因此,今天的对话主要围绕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传统展开,同时也会讨论与其他跨学科法律研究——例如法律经济学——的区别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区别。
一、学术经历与转向
侯猛:我先从思达本人的经历谈起。思达是北大法学院98级的本科生。这一届学生中除了思达在从事学术研究外,还有章永乐。有意思的是,两位去美国获得的博士学位,都不是法学的。章永乐在UCLA读的是政治学,现在回到北大法学院任教。而思达是在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读社会学。所以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你们当初会选择读非法学专业的博士,在接受学术训练后却又从事与法律相关的研究。类似的,历史上有很多知名学者如马克思、韦伯当初也都是离开了法学院,但最后又回到学术研究中,用另一种视角来理解法律问题。你怎么理解这样的学术训练与学术研究过程
陈柏峰:在你正式回答之前我介绍一下章永乐。章永乐现在是北大法学院的副教授,在UCLA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政治学博士学位。他写过一本《旧邦新造》[2],讨论康有为的政治思想,大概属于法律思想史研究。我觉得你们俩还真有共同的特点,都是从法学院走出来,都有那么一点“不务正业”。
刘思达:对,我跟章永乐是同一级,我们都有些不务正业,但我比他更不务正业一点。因为章永乐老师读完政治学博士后,还是回到了北大法学院的怀抱,我到现在主要还是研究社会学。我有时开玩笑说,我搞的是旁门左道,不是正经的法学。但是有社科法学这个大本营后,我觉得我研究的也是法学了。(笑)
对于侯猛老师的问题,简单说就是,我读大三的时候,对当时的法学教育以及中国法律改革的情况有些失望。因为当时正好是2000-2001年,那时看很多书,包括苏力老师和贺卫方老师的书,也听他们关于司法改革各种各样的辩论。后来看多了、听多了,我就觉得,中国法制建设中的很多问题其实不是法学家能解决的,也不是律师和法官能够解决的,他们在大环境中受的约束太大了。举个非常简单的例子,贺卫方老师从90年代——还没成公共知识分子之前——就在推动司法改革。他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并认为司法改革最终是执政党要改革。贺老师有很多很好的理念,并且在1998年出了一本书,叫《司法的理念与制度》[3],对我们的影响都很深。但是你看他呼吁了这么多年,这些改革措施有哪些实现了呢 非常少,唯一实现了的就是法袍、法槌的改革。原来中国的法官穿的和公安干警一样,大檐帽、穿制服。后来贺老师和其他学者一起推动,现在法官有法袍,律师有律师袍,法官审判还敲法槌。但这只是非常形式化的东西。
所以我就很失望,要真正推动中国的法律改革,需要从法学内部走出来,需要其他视角。当然这是一个很单纯的想法。后来选择社会学其实是一个非常偶然的际遇。我大三第二学期的时候,觉得法学院的课有点没意思了,想上一点其他系的课。当时正好有两门社会学的课,一门是《法律与社会学》,是赵晓力还在北大时开的课程,就是读经典理论。我们就只读经典,读托克维尔、韦伯和涂尔干,一学期下来影响非常深;另外一门是社会学系的《西方社会理论》,是李猛老师去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读博士之前在北大开的最后一门课。他当时还不是讲师,是助教。他也是讲经典社会学理论,一学期只读韦伯和涂尔干两个人的书。读完一学期的社会学经典理论后,自己觉得特别喜欢,就跟被洗了脑一样。社会学经典理论思想家的视角跟法学的规范视角非常不一样:它从现代性入手,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问题入手。马克思、涂尔干、韦伯这几位经典社会理论家——我们经常把这三位叫作社会学的三大“祖师爷”——的著作都是在十九世纪中后期到二十世纪初这段时间完成的,那正好是欧洲社会大转型的时期,从传统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现代社会,很多问题都暴露出来。那些问题与中国社会从80年代到90年代再到现在的转型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涂尔干当时讨论自杀,其实现代中国的自杀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还有马克思讲的“异化”、韦伯讲的“铁笼”等各种现代性问题,当代中国也是有的。这些思想家给我的震撼非常大。
上完这两门课程后,我开始看很多书,所以当时想干脆就申请国外的社会学的博士(PhD)项目。我当时一个法学院的JD或者LLM项目都没申请,申请的全是社会学。我运气很好,进了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读书。现在看来,我的学术道路有一个比较幸运的地方是,我的博士论文题目确定得非常早。大四申请的时候我就想研究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国的法律职业。那时是一种非常阳春白雪的想法。涂尔干有一本书叫《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4]讲职业团体是现代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间的一个次级团体,对塑造现代社会的社会结构和提供社会团结的可能性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认为法律职业就是一个次级团体,可能成为政府和老百姓之间一个沟通和反思的机制。
这个想法现在想来可能有点幼稚,这不敢说能够解决中国法律改革的全部问题,但却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可能性。所以申请的时候我就写自己想研究法律职业,我也不知道能不能申请成功,就同时找了工作。大四的春季学期,我在北京一家很大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律所想让我留下来工作,但是后来芝加哥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下来了,我还是决定去念书。这段实习的经历对我也非常重要,因为后来我在美国的第一项研究就是中国商务律师的工作。而且这段经历也让我认清楚我真的不适合当律师。商务律师的工作在我看来非常无聊,但我觉得律师事务所里的人非常有意思,就慢慢地开始研究律师业,研究法律职业。上了这条“贼船”后,就这么一直走下来,走到今天十几年,大概就是这样。
侯猛:我还有个问题,就是你选择读PhD,是不是因为美国的 LL.M或JD项目是职业训练,而不是学术训练。而你对学术有更多的兴趣,所以你才去申请其他院系的PhD,从而继续回到学术
刘思达:是这样的。美国研究性法学学位是非常少的。现在很多学校有SJD或者JSD——不同学校的叫法不太一样——这种研究性法学博士学位,主要是给外国人读,美国人自己是不读的。当然个别美国法学院也有PhD项目,比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理学与社会政策研究所,有一个非常有名的JSP(Jurisprudence and Social Policy)项目,是一个交叉学科的博士项目,做的就是社科法学的研究。伯克利的JSP项目到目前为止还是美国最强的法律社会学博士项目。
其实芝加哥社会学系一个专门研究法律社会学的老师都没有。当然,芝加哥郊区的西北大学是法律社会学很强的学校。芝加哥有一个研究所,叫American Bar Foundation,翻译过来叫美国律师基金会,是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三大研究机构之一,与伯克利还有威斯康星大学齐名。回到侯老师的问题,当时选择读PhD确实是因为美国的法学院主要是职业教育,没有学术性很强的博士项目。
侯猛:这些年选择读SJD的人越来越多,而且最后都回到法学院来,像北京几乎每个著名高校都有这样的教员。虽然SJD的训练可能不如PHD,但与固守法条传统的教员相比,他们对法学这个学科理解会更加开放。
刘思达:其实可以对比下PhD和SJD的区别。SJD是一个研究性的学位,先读一年LL.M,然后自己去做研究,论文什么时候写完什么时候毕业。它的时间比较短,在很多学校最多读五年。SJD的开放性很强,你可以研究法律史,也可以研究政治分析,也可以研究经济分析,研究法律社会学。但SJD的训练和PhD 的训练是有本质差别的。它没有学科的依属,理论和方法的训练要比PhD差一些。PhD的时间很长,我读了七年算快的。芝加哥大学和康斯威星大学平均要八年多,读九年、十年都不奇怪。因为首先你要上两到三年的课,中间要写硕士论文,还要参加至少两个博士资格考试(prelim)(芝加哥大学是三个)。而且这种资格考试很难考,我在威斯康星大学教过的学生两个考试都一次通过的非常少,很多人都是要重考一次,甚至几次,每考一次就是一学期。所以PhD的时间会拖得比较长。但这本身对学术理论和方法训练非常有好处:当你的博士论文开题时,你对本领域的相关文献、主要理论流派,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辩论都会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到那个时候,独立教一门关于这个领域的课程是没有问题了。
但是PhD也有问题,一是年头确实很长,大家要想清楚是不是值得为这个学位付出自己二十多岁的青春。二是PhD风险也很大,淘汰率很高,最后能拿到学位的人也就一半左右。
有些师弟师妹读SJD,我是很支持的,一是快一点,另外出来就业也有更多的可能性。读PhD——我也跟别人开玩笑说——就是一个自废武功的过程。本科毕业的时候你基本什么都可以干,虽然也有专业,但专业对就业的束缚不是很大。而读完硕士就有一个专业了,就业领域就会变窄一些。要是读一个PhD,基本上其他武功就都废干净了,除了教书做研究什么都做不了。但SJD还是要好一些,出来之后如果不想做学问还是有其他的可能性,做律师也不是很晚。但是PhD毕业后岁数也大了,也投入了这么多年的时间精力,就不愿干别的事情了,所以这是一个风险更大的选择。
侯猛:在学界中获得美国PhD的学者并不多,除了你还有张巍,他是伯克利的PhD,现在在新加坡管理大学任教。读SJD他们对于部门法的边界感没有那么强烈,可以教商法,也可以教国际经济法,也可以教司法制度,他们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他们在学术上的专业训练可能没有那么强。
刘思达:对,专业性没那么强,但他们是通才。这是美国法学院的培养方式,不管是培养律师还是法官都不分专业。法官也是什么案子都审,没有刑庭和民庭的区别,这跟大陆法系还是有区别的。
侯猛:根据我有限的接触,从美国回来的这些在国内法学院任教的,对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的认同感特别高。前不久,北大有老师说给本科生上一门课,你应该给学生系统地讲这门课的理论,让学生尤其是本科生了解整个知识体系,而不是一学期只读一个人或者一本书。但是刚才你提到赵晓力的《法律社会学》,李猛的《西方社会学理论》,就读那么两个人物,或者是三四本书。你怎么去理解这些老师提出的这个问题
刘思达:这是个很好的问题。我现在也在威斯康星大学教法律社会学,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系统地给本科生讲授知识。赵晓力老师的讲课方式更适合研究生,这么讲对本科生有点太残酷了。当时上赵晓力老师的课非常痛苦,他就站在前面,打开一本书,比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家看第一段”,大家盯着第一页看了两三分钟谁都不说话,他就点名说谁谁谁你说一下这段话你看出了什么。这个同学说完后,赵晓力再点两三个人说一下,“现在大家看第二段”,然后大家又看三分钟再说。后来我开玩笑说这是“葬礼式教学法”,默哀式的教育。但其实效果很好,对像我这样真正对学术感兴趣的学生,效果非常好,因为他教会你精读经典著作的习惯。当然李猛老师的教学风格是不一样的,他是从头讲到尾的那种,跟赵老师不是一个风格,但是他们都强调一学期不用读太多书,而是精读几本很经典的书。
用这种方式来教本科生是有历史原因的,当时中国的学术研究很需要这种东西。在90年代中后期,整体的学术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写文章连引注都是问题,老师们还在讨论写学术文章是不是一定要加注释,怎么加注释。现在写文章有谁敢不加注释 所以赵晓力老师他们希望能把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和理念从本科开始就传达给学生。
但今天,给本科生这么讲是有问题的。因为课堂上大多数同学是不会做学术工作的。北大法律系98级的同学可能也就是我、章永乐还有王社坤三个人当了老师,大多数的人还是去做律师、法官、公务员或者各种各样其他的工作。让这些有志于做律师的人用“葬礼式教学法”读一学期涂尔干、韦伯,是很残忍的一件事。
所以我觉得不如把整个法律社会学的学科体系系统地讲一遍,这样即使以后不做学问,有一些从社会科学角度看法律的视角,哪怕以后去做律师办案子或者做法官去审具体的案子,也会对工作有一些潜移默化的好处。我自己对于本科生教学是有一个体系的,大家如果感兴趣,我的教学大纲在网上很容易找到。但研究生的讲法就非常不一样,赵老师和李老师这种精读的教学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的研究生课也分两种,一种是一学期讲一种纯理论,真的是读很少的东西。但还有一种课则是要填鸭式的大量读书。我教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生课也是这么教,每个星期你要读四五百页的书,上课前都要读完。这么读下来后有很多好处,首先你的阅读速度会提高很多,我在芝加哥第一年的时候,所有课加起来每星期一千页左右,一年下来,即使是个外国人,你的英文阅读速度也突飞猛进了。
还有一个好处是你可以很快地进入这个学科领域。在课下你可以自己就其中某个领域,钻得更深入一些。研究生是要自己独立研究的,不能指望所有的研究能力都是老师课堂上教的,要自己跟书建立一种亲近感,要有读书的习惯,从书里获得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美国的研究进展
陈柏峰:这是讲中国法学院读书的情况,再接着谈一下美国的情况。我在哥大访学的时候想找一些法律社会学的课程,发现广义上属于法律社会学的课程倒是蛮多,像种族问题、女权问题相关课程,但真正狭义上的法律社会学课程很少。我在哥大法学院上了一门《法律人类学》,上课的过程中发现老师讲的其实是非常简单的东西,课程含金量并不高。
上课的老师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一位人类学教授,外聘在哥大讲授这门课。我后来在图书馆找了法律社会学的书,发现真正有材料有经验的还都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做的研究,犯罪学方面的比较多,像我们熟悉的布莱克等人。另外还有些是社会学学者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我的问题是,美国法律社会学的现况是什么
刘思达:你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慢慢谈。首先,美国的学科架构和我们不太一样,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基本是法学院做的,社会学没有什么人研究,他们都是在研究人口、社会分层,研究农村问题、劳工问题、性别问题,研究法律社会学的非常少。 但在美国是倒过来的,我们说的社科法学,他们叫“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这个领域有法学院的学者参与,但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人都不在法学院,像我自己就在社会学系工作。所以美国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系的学者参与比较多,政治系、人类学系,历史系等其他系的老师都有参与。所以法学院的法律社会学课程讲得很浅,因为它面对的都是JD的学生,是要出去做实践性工作而不是研究的。但是如果你要去人类学系或者社会学系听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人类学的课,学术性就会强很多,读的东西也会深很多。
法律社会学的经典著作很多都不在法律图书馆。法律图书馆都是职业教育用书,案例选集之类。法理学的书倒是不少,但在很多学校的法律图书馆,法律社会学的书是和别的学科放在一起的。在美国的学术圈,法律社会学主要并不是在法学院里面,这跟欧洲、亚洲情况都不太一样。日本、中国、韩国、台湾都主要是法学院的学者在做法律社会学。
关于美国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机构,我给大家讲讲历史。美国的法律社会学通常被称为“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了,有自己的协会:Law & Society Association。这个协会也有50多年的历史,是从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发展起来的。法律与社会运动有两个背景,学术上它传承了20世纪早期的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和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的法律形式主义(legal formalism)是相对立的。后者认为法律自成一个体系,所以研究法律不需要考虑法律之外的社会、政治、历史以及文化因素。但法律现实主义是倒过来的,和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pragmatism)传统有很深的关系,它认为研究法律要现实地看法律体系,法律受到权力关系、政治、社会、文化、历史环境等各种因素影响的。霍姆斯大法官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开创者,包括庞德等美国早期的法理学家都做过法律现实主义研究。
法律与社会运动在60年代兴起时有一个历史和社会的背景,就是美国60年代的民权运动。首先是黑人追求种族平等、要求废除种族隔离。然后是女权主义运动、反主流文化运动,这是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兴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背景,也深刻地影响了当代美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术和意识形态倾向。
我刚才说美国法律社会学有三个中心,伯克利、威斯康星大学和西北大学。西北大学是和美国律师基金会在一起的,这三个中心是法律与社会运动的重镇。为什么是这三个学校呢,有一个历史背景。当时美国有一个基金会叫Russell Sage Foundation,在美国是一个比较“左”的基金会。当时Russell Sage Foundation想从法律的角度推动社会正义,于是就在这三个学校各投了一笔钱,用来建立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机构,所以美国的法律与社会运动是从那三个学校起源的。美国的第一代法律社会学家,包括我在威斯康星的几位已经退休的老同事,楚贝克(David M Trubek)、格兰特(Marc Galanter)、麦考利(Stewart Macaulay),都参与了60年代的法律与社会运动,伯克利的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斯坦福的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也都是直接参与者。
50多年后,这个领域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意识形态的倾向一直没有变,至今美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流还是很激进、很偏“左”的,关注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弱势群体的抗争。这和法律经济学非常不一样。法律经济分析在美国是非常“右”、非常保守的一个思潮,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和法学院就是法律经济分析的大本营,很多老师都是共和党人,非常保守,包括波斯纳、贝克(Gary S. Becker)。这些年来的主要研究中心也有一些变化,比如威斯康星大学,虽然还是名声在外,但是老一辈的重量级学者现在都已经退休了,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状况。一些中生代的老师都被挖去其他学校了。像我这个年龄的倒是有一批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年轻老师,但年龄断层比较严重。
现在很多人觉得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是一个蒸蒸日上的法律社会学重镇。它是新建的一座法学院,把法律实证研究作为旗帜,在美国招了一批很有名的法律社会学家。还有其他一些新崛起的学校,比如明尼苏达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也很强,还有个学校是印第安纳大学,有一批中生代的法律社会学家。另外还有一些传统上法律社会学比较强的学校,像纽约大学(NYU)、丹佛大学(University of Denver)、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SUNY at Buffalo)等等。
传统的三大重镇威斯康星、伯克利和西北大学,五十多年的传统延续下来,至今也没有什么变化。我个人认为最强的是伯克利,各个法律交叉学科的师资都比较完整,而且一直有延续性,源源不断地培养出一些很好的学生。西北和威斯康星有时候会培养出一批很好的学生,有时候会五年、十年都培养不出很好的学生。
侯猛:刚才你讲到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三大重镇在成立时有基金会的赞助,而且基金会的赞助也有特定目的。你在之前写《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的时候就提到了九十年代初期,[5]有两个代表性的法律社会学著作,一个是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6]当时参与人除了他本人以外还有高鸿均、贺卫方、张志铭,这些人现在基本上不再做法律社会学研究了,还有一个是苏力,当时《送法下乡》[7]也组织了强世功、赵晓力,但后来也不做那种田野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有代表性的著作都是福特基金会资助的,而这两个项目完成之后福特基金会也没有后续的资助。所以从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史来讲,基金会的资助对研究的持续性有影响。这是第一个评论的地方,你可以展开。
第二,今天的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研究不在法学院,但美国,特别是前14名或者是前20名法学院的老师,大概有五分之一都是其他学科出身的,比如经济学或者人类学,可能也包括社会学、历史学。跨学科研究在美国还是有的,但是法律社会学却没有太多的一席之地,是不是法律经济学的势头完全把法律社会学盖住了
刘思达:这是非常好的问题。我先简单提一下基金会,如果看中国法学的发展史,福特基金会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后来不继续资助也可以理解,因为法社会学归根结底不是一个实效性很强的学科,并不是可以做出一些成果后马上影响立法或者社会变革。福特基金会等很多国外的基金会还是比较短视的。我并不是批评它们,这些机构有很强的目的性,比如前些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它们投了很多钱给刑诉的学者,试图影响立法,把一些它们想放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放进去,最后还真的把很多东西放进去了,这种投资是立竿见影的。但是投入到法社会学却不是立竿见影的事情,好的研究很多都要20年、30年甚至50年才能见效果。
侯猛:今天做刑事诉讼法的人之所以做实证研究,实际上是和国外基金会或相关机构的合作有很大关系。
刘思达:和福特基金会还有美国的维拉研究所(Vera Institute of Justice)的支持有关系。维拉研究所的研究方式,我说得不客气一点,真的是把刑诉领域的实证研究带坏了。因为这个研究所不是一个学术机构,而是一个实践机构,它是要在全世界推动美国式刑事司法制度。所以它到哪里都是这样,比如给中国刑诉法学界一些非常有名的学者投很多钱,让他们去做所谓的实证研究。维拉研究所的方法是做试点(pilot study),这种试点和我们做田野调查不一样,我们做田野调查的首要目的是去了解那个地方的状况和现象,然后解释和分析这些现象,这是法律社会学的做法。维拉研究所不是这样。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有三项制度改革:警察讯问犯人时要录音、录像、律师在场。这个制度设计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防止刑讯逼供。所以他们当时就到全国各地去搞试点,试点了几个月,回来报告说我们试点的效果非常好,一个刑讯逼供的都没有了!你想想这个试点有什么问题 从社会科学角度,问题非常明显。你去了跟他们说我们搞试点,人家知道你做试点,那肯定一个刑讯逼供的都没有了。你试点走了,人家照样刑讯逼供。即使这三项制度最终在刑诉法里确立下来,实践中还有没有刑讯逼供 肯定还有。从社会科学角度讲,这个试点没有控制变量,没有找两个不同的地方,一个地方搞试点,一个地方不搞试点,去比较差异。它的目的不是要理解当地的刑事司法是怎么实际运作的,而是去推行一套先入为主的制度和价值取向。这种所谓实证研究带坏了中国刑诉法的一代学者,当然这是我的个人观点。
回到刚才侯老师说的更重要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美国法律社会学在法学院越来越有边缘化的趋势,而法律经济学很强势。侯老师也提到了,美国最好的的法学院的教师里面至少有20%左右有其他学科的PhD学位,最高的伯克利则超过40%。但PhD的专业差别很大,最多的是经济学。政治学的也非常多,历史学也比较多。社会学、人类学的就比较少,并不是每个法学院都有一个拥有社会学PhD学位的老师。历史PhD比较多很好理解,因为研究法律史需要有历史学训练的人。经济学和政治学PhD比较多主要是因为这两个学科在美国比较强势。
其实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国内社科法学的状态比美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状态要好,因为不管是搞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还是法律与文学,大家都是一个整体,彼此有共同的认同。换句话说,我们是抱团的。美国原来其实也抱团,在60-70年代法律与社会、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文学、法律与心理兴起的时候,他们也反对doctrinal legal study,相当于国内所说的法教义学。虽然大家的方法论不一样,理论传统也不一样,但没有很明显的分化。可是从80年代之后,尤其最近20年,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因为经济学很强势,法律经济分析在法学院里面也成了主导。另外,美国的政治学也越来越经济学化。我其实挺担忧美国的政治学,现在基本上被经济学侵略了。章永乐老师去美国去得早,那时候政治学还没有那么定量,而且他研究的毕竟是政治哲学,是一个很阳春白雪、很理论化的东西。但是美国政治、比较政治、国际关系这几个政治学的主要领域现在全是博弈论模型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原来美国政治学不仅有定量研究,也有偏文化、历史和建构主义等各种各样的流派。但是最近二十年这些东西几乎全被扫荡干净,被经济学给占领了。
我中学是人大附中数学实验班的,老觉得自己数学很好(其实现在数学已经很不好了,因为这么多年没有用),所以我一直很看不起经济学,我觉得经济学搞的都是“三脚猫”数学,数学系、物理系搞的才是真数学。我有时候跟政治学的朋友开玩笑说,你们搞的这叫“九脚猫”数学,因为经济学是“三脚猫”数学,你们是“三脚猫”经济学,乘起来就是“九脚猫”数学。表面上看着很科学、很规范,但是它什么也没告诉你。这个时期这个地方的政治过程是什么样还是不知道。他们也用实证数据,但并不是用实证数据来真正解释到底发生了什么,而是用实证数据来验证他们的模型,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思路。
美国政治学界越来越定量化、经济学化之后,对法学院也产生了影响。因为美国的法学院有不少政治学的PhD,他们一般也有JD学位,在法学院教书。尤其搞宪法、行政法的很多人都有政治学的博士学位,他们接受了这一套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后,现在跟我们这些研究法律社会学的人之间的分歧就越来越大。近年来美国一些法学家在进行一个活动叫empirical legal studies,就是“实证法律研究”。你想实证法律研究不就是法律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科学或者社科法学么 我也是实证法律研究对吧,但他们说那是不一样的。我给大家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去年威斯康星大学新招了一个比较资深的老师。他到我们学校之后要搞一个empirical legal studies的系列讲座,欢迎所有对这个领域有兴趣的人来参与。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是一个法律社会学传统很深的地方,有一位法律人类学家,她是研究法律与话语的著名学者,很看不惯empirical legal studies的说法,就发了封邮件问了一个问题:“我是研究法律人类学、研究法律话语的,empirical legal studies包不包括我们 ”那位新来的老师马上就回复了,斩钉截铁地说:“不包括你们。”他做的是定量研究,把自己跟我们这些用定性方法做访谈、田野调查或者历史文献分析的法律社会学或者法律人类学的学者对立起来了。
美国现在新出了一些期刊,比如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这本期刊所有的文章全是数字、统计,全是定量研究。我的论文要是投到那里,恐怕审都不审就会被直接退回来。这个问题我还是比较担忧的,美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山头立得太多,彼此之间的隔阂和成见也比较多,两边都很难调整。
三、中国的研究进展
刘思达:这也就回到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的话题上了。我其实对中国法律社会学一直有很高的期望,前几年也写过一篇文章,发在《法律和社会科学》上,叫《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其实80年代我们就有一个法律社会学传统,齐海滨老师、季卫东老师开创了这个传统,可惜因为政治原因没有延续下去。90年代就是苏力、强世功、赵晓力的传统,也因为个人的学术兴趣转移,没有延续下去。所以我在写那篇文章的时候心情很不好。在2008-2009年的时候我觉得法律社会学没有几个人研究了。当然柏峰老师还在做,侯猛老师也在做,但是人非常少,真正下去做田野调查的人更少,很多人都是坐在家里做所谓的经济分析。从写文章的角度讲,法律经济分析是多快好省的东西。经济学家很骄傲,他们觉得自己什么都可以解释,连爱情都可以做经济分析,我们研究社会学、人类学的人一般没有那么骄傲。所以我当时很担心,法律社会学做实证研究的人越来越少,会不会出现和前两个夭折了的法律社会学传统同样的问题 当时写那篇文章,文笔之间还是比较悲观的。
但是经过这五六年,我要乐观很多。首先,我就不得不提侯猛、陈柏峰、尤陈俊这几位“社科法学连线”的核心成员,他们真的做了大量的工作,没有让这个群体分崩离析,像美国那样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与文学分道扬镳,老死不相往来。另外我们真正有共同的理论关怀,可以相互对话,这是很难得的。我记得上学期在这里还进行过法律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对话,以及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对话。这个沟通非常重要。美国整个法律实证研究目前的状况对我们是一个负面的警示,我们应该把这个团体不断的壮大,但是不要弄很多山头。
陈柏峰:刚才提到了各种研究的对立,其实我一直有意识地用法律经验研究,区别于他们做的量化实证研究。你刚才提到政治学,我也有一些体会。我过去见过几次杜克大学的史天健教授,与他的学生,现在华盛顿大学政治学系的吕杰博士比较熟悉。史天健老师去世之前一直是副教授(当上副教授也是很难的,华人在美国主流政治学界有终身教职的就那么几个人)。他曾说,我当上教授以后,要开始好好做研究,干真正有意义的事情。他说之前做的那些东西都是都是为了拿到教授职称,全是定量。我们还帮他做了一些事务,发问卷什么的。很可惜,他59岁就去世了,他所说的真正有意义的研究还没有开始。没办法,美国政治学界就是这样的,你不那样写作的话,你的文章发不了,别人也不认可。我觉得中国的情况还是比较好,至少在法学院里面定性研究都很弱势,就不谈定量了,那更难。
侯猛:是因为这些跨学科的研究者太薄弱了,要抱团取暖,等到有一天法律经济学壮大的话,估计我们还是要分道扬镳。
刘思达:但是我觉得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壮大不太可能。
侯猛:因为法教义学太厉害了。我看日本的社科法学的研究状况跟中国类似,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经济学没有那么对立。
刘思达:对,一方面是法教义学厉害,另外是中国号称研究法律经济学的人不少,真会做的其实没几个,真正经济学PhD的就更没多少。
陈柏峰:我在这方面跟你们的看法不太一样。我觉得社科法学在中国很强大,这得分怎么看。在教程体系里面,肯定是教义学比较强大,因为民法刑法这些部门法都按那个思路去讲,但是在学术创新的方面,在学术论文的发表方面,社科法学要占一半以上。当然很多学者可能不是有意识地用社科法学或者法律社会学方法进行研究,但是他研究的思维和思路可以划入法社会学的论题当中,只是他们没有自觉的方法论意识。法学院里做社科法学的比较多,可能与中国共产党的传统有关,共产党一直非常强调反对教条主义,过去革命时期吃了很多教条主义的亏,一说法教义学,大家容易将它与教条主义联系在一起。所以批判教义学在道德上是有正当性的。社科法学去做社会调研,没有人会反对。在美国法学院人家会说你一个搞法学的去做社会调研是不务正业,但在中国,人们听说做社会调研,油然而生的是崇敬之情。
刘思达:对,我非常赞同柏峰老师。其实“社科法学”这个词就很聪明,原来我们叫“法律和社会科学”,很长的一个词,现在“社科法学”很精炼。我不知道“法教义学”这个概念是谁提出的,原来叫法解释学,或者规范法学,这两年都开始叫法教义学了。
侯猛:主要是受德国的影响。
刘思达:法教义学就像柏峰老师所说,是一个没有政治正当性的东西。但是柏峰老师说的另外一个问题更重要,就是社科法学在中国现在到底是很弱小还是很强大,我觉得它既弱小又强大。
它弱小是因为真正研究社科法学的人还不多,各大法学院的老师有80-90%的还是传统法教义学研究,虽然现在跨学科的社科法学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年轻一代,但还并不是主流,从这个角度说我们很弱小。但是我们也很强大,苏力老师在前几年也提出一个观点,他说中国法学研究的一流期刊文章都应该是社科法学的,然后二三流的法学院和期刊才搞法教义学,为什么呢 因为社科法学的文章理论性强、在方法上复杂,研究视野比较开阔。中国现在处在法治转型的过程中,遍地都是可研究的东西,比如我最近正在研究的法官性别问题,对中国的司法改革非常重要,可从来没有人研究。
法教义学在这方面确实吃亏,比如民商法,民商法基本都是从德国、日本、台湾“抄”过来的,它的研究方式说得好听一点就是“复制加解读”,说白了就是先“抄”外国人、大家再互相“抄”。这样的模式经历了很长的时间。现在要搞民法典,当然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可在研究上,一个用法教义学的方法研究民商法的人,要提出一个超越日本、德国先贤的理论,是非常难的。
这几年也有一个趋势,包括《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这些比较主流的期刊也越来越看重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学的文章。社科法学的文章原来是很难发的,现在空间大一点,以后可能还会越来越大。
陈柏峰:我补充一个小小的事情,最近有好几个综合类期刊的法学编辑来找我,希望我帮他们推荐稿子。他们看到我们宣传社科法学,觉得这类稿子适合他们的期刊,阅读的人会多一些。他们不太喜欢发表部门法的稿子,因为阅读的受众比较狭窄。这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
侯猛:从受众面来讲,社科法学研究不光是在我们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可能更受欢迎,但我还是要为法教义学说几句话。法教义学也是这几年开始兴起的,它主要解决的是法学自身的规范性和建立法学自身的方法论,有自己的学术自觉和知识传统在里面。
反过来看社科法学,其实社科法学只不过是一个研究的领域。从研究对象上来讲它关心的是通过解释法律背后的东西,更深刻理解法律现象。但是从方法论上来看,我们是没有知识传统的。你在文章中批评了苏力,认为他要承担相当的责任。苏力在90年代后期搞田野式的法律社会学,但到了2000年前后,他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波斯纳上,去研究法律经济学了。可以说,苏力曾经力行的这种法社会学田野调查的萌芽刚刚开始,就被他亲手扼杀了。他强调说方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问题。用什么方法取决于研究什么问题。我觉得对于一个成熟的学者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一判断是反方法论的,不利于学术训练。所以我自己也在想,法律经济学其实是有自己的学术传统,对于法律社会学,我们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传统好像还没有建立起来。
四、批评苏力与苏力的批评
刘思达:这个问题我也有很多话想说。首先说苏力老师的学术转型问题,我在那篇《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里确实是批评得比较多。苏力老师我是非常尊敬的,我在北大第一学期第一门课法理学就是苏力老师教的。如果没上他那门课,我可以很负责地说,我后来也不会去研究法律社会学。这门课确实对我的思维方式和我关注的问题影响都非常深。
但是我那篇文章为什么批评苏力老师的学术转型 是因为它确实对整个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消极的作用。苏力90年代做的研究路数还是比较纯正的,不只是秋菊打官司之类的法律与文学,也包括法律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实证研究。而且他的文笔非常好,写出来的东西可读性非常强。所以当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两本书出来,真的影响了至少两三代的法学学生和学者。但是后来他突然去研究波斯纳,很多追随苏力的中国学生也转向了。所以法律社会学在2000年-2010年这十年之间出的真正好的实证研究确实不多。
侯老师刚刚提到,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苏力老师的转变对他自己没有什么太大影响,他以他的年龄、阅历和视野,做学问可以天马行空的,确实不受什么方法论的拘束,他从什么角度都可以写出很好的文章。但这对学生很不好,侯猛老师在北大读书的时候,研究路数还是很纯的,基本都是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但是苏力老师后来培养的一些研究生,做研究的路数就比较杂一些,学了法律社会学的东西,也学了法律经济学的东西,写东西就往往混在了一起。有时候我和他们开玩笑说,这就像是练功练多了之后跟欧阳锋一样,两套不兼容的武功练在一起,最后写出的东西就有点四不像的感觉。
因为我是在美国受的学术训练,美国的学术训练是很注重你是哪个理论传统出来的。比如我是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出来的,我要沿着芝加哥学派的传统来做研究。你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表面上做得很漂亮,但理论背后有冲突、有张力、有问题。所以我觉得,苏力老师的转型对中国法律社会学学术传统的冲击非常大。现在侯老师的这个观点我也很同意,我们到现在其实都没有形成一个中国法律社会学的本土传统。
我个人认为,最成熟最好的一个本土传统就是武汉的华中村治传统,这是中国法律社会学甚至整个中国社会科学里面一枝独秀的一个传统,传承了20多年,方法也非常纯。你看华中村治每一代的博士做研究的路数都是差不多的,而且大家有一个非常好的学术团体,有共同认同的方法和理论视角、共同的写作方式,这是目前我看到的中国国内最好的学术传统。北大在苏力老师没有转型之前,也有一个很好的传统萌芽。当时在90年代中后期,强世功、赵晓力、郑戈都在北大读博士的时候,做了不少关于乡土社会的调查,还有人类学系的王铭铭老师。我最近还写了一篇关于中国社科法学文献综述的英文文章,我在文章里说中国社科法学最好的传统就是这两个,一是北大围绕苏力老师所形成的传统,另外就是华中村治传统。可惜北大的传统没有很好地传承,在理论上和方法上和华中村治传统相比,是完全不成形的。
我是研究法律职业的,这几年我也在和一些朋友一起努力,包括国外的Ethan Michelson、Terence Halliday,国内的像李学尧、吴洪淇,都是对律师业和法律职业理论问题感兴趣的老师。我觉得中国法律职业这个研究领域现在不敢说有一个学术传统,但是至少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文献积累。如果做文献综述,中国的法律职业是有文献可以综述的。目前社科法学有些领域可以写很好的文献综述,是比较成型的。但也有些领域是很不成型的,没有什么文献。比如刑事司法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美国的刑事司法研究是非常发达的,很多学校都有刑事司法学院,我们的几个政法院校也有刑事司法学院。美国人做犯罪学研究做得非常好,犯罪学主要用定量方法,有很成熟的一些东西,但在国内就一直没有做起来,这里面有数据上的困难,很多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是不公开的。
在社科法学这个大旗下,我们都要搞哪些领域,是很需要探讨的。美国法律社会学里主要有哪些问题是很清楚的,比如法律职业、司法行为、法律意识、法律多元、法律遵从、法律与发展、法律全球化等,你可以看出很清晰的几个主题,把它们放在一起就是一门课。如果中国法律社会学开一门课,你也可以选几个主题,但并不是每个主题都有很完整、很成熟的文献,不是每个主题都有一个理论传统可以去传授。这是下一阶段的问题,、我们社科法学要在不分裂的基础上有不同的研究主题,形成学术传统。
陈柏峰:我曾给苏力当面也说,恐怕你的贡献和不足要靠我们这一代人来写。有时候觉得可能是因为苏力太聪明、太有才了,所以他能够将自己的研究伸向很多方面,而且都能做得很好。这是一个好处,但有时候这却是一个坏处。一些研究的可传承性较差,比如苏力现在做的关于古代宪制的研究,跟他过去读古代经典文学作品有关系,这种训练在他这一代人当中比较好。但是这是不可教的,他很难据此去培养学生做这个研究再超越他。所以他有这个问题,一旦深入具体领域,训练方法很难一代一代地传承。
刚才思达提到华中村治,我出去也常常被外面的学员当做华中村治的代表人,尤其是在我这一代当中,我是大师兄,基本上算第三代。最早的张厚安老先生他们并没有很多的学术性训练,他们觉得自己应该去贴近实践,所以就下到农村去,关注村民自治。第一代的贡献就是这种深入到农村去的意识。用现在的眼光去看,其实没有多少学术成果。但他们开风气之先,后面就有人继续去做。
第二代学者当中比较著名的大家可能都听过,吴毅和贺雪峰,这两个人在政治学界和社会学界,甚至在法学界都有一定的影响。贺雪峰在社会学界的学术引用率,在在世的人当中已经排前两三名了。吴毅比贺雪峰的引用率低一些,但也很高。他们在这一代当中是比较有影响的,而且还在持续不断地创新。
在他们的基础上,我们就下到农村去,慢慢摸索出自己的研究方法。我给大家讲过农村调研,不是说去农村就能研究的,怎么做研究是经过十几年逐渐摸索出来的。我们也参与了这个摸索过程。到一个地方去做调研,思达有他的调研方法,我们在农村有自己的一套调研方法。我们认为做调研不是教你怎么做,而是要带你下去怎么做。说是说不会的,做了两次后再讨论怎么做调研才有效果。华中村治研究第二代的学术贡献,将来再去梳理,现在可以明确的是,研究方法在他们手中就已经比较成型。
确实是像思达所说,我们用的是偏人类学的方法,但是人类学的方法与我们也不一样,有时听人类学者讲,人类学要求在一个地方待一年,为什么要待一年呢 因为从季节来说,一年往往是一个完整的周期。但是这样会有个问题,人类学的学生下去待了一段时间之后就不知道要干什么。我们华中借鉴了人类学的方法,但是人类学者通过一年了解的东西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月了解,也许体验没有那么深,但这一个月也会有很多收获。在这一个月之中,怎么去调研, 怎么去做访谈:一个对一个、一个对多个,甚至座谈,在路边碰到人怎么做访谈等等;还有师兄怎么带师弟,老师怎么带学生,逐渐地大家都能够把握得住。
现在像我们这个年龄的学者,下去做调研,带20个人没有问题,再多是没办法带的。但把这20个人分成几个组,就能在一个月内把这个地方有什么现象基本上摸个差不多,这是逐渐形成传统的。我们去做调研的人的资质都算很一般的,在华中科技大学读博士的基本是最好的生源。他们那里好多是读思想政治教育来的,没有多少专业训练,而且好多都是非211专业的学校来的,但是这些人到博士毕业时就会很不错,比如说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有一个年轻的副教授刘燕舞,是我的师弟,他本科是岳阳师范学院英语系毕业的,本科阶段应该没有什么专业学术训练。但是他的博士论文影响很大。[8]
我不是强调这些人厉害,而是说我们的研究方法有可传承性,一个中等资材的人进入这里后就可以做研究,还可以做得不错。我们那些师兄弟,每个人在博士毕业时都能发将近十篇C刊,这在任何大学都是不可想象的。
刘思达:陈老师讲的这个我非常赞同,可传承性是非常重要的。我在为我的博士论文《割据的逻辑》出版写后记的时候也专门写了一句话:“学术的发展靠的是点点滴滴的积累,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一本书的灵光一现”。为什么呢 还是说苏力老师,他的研究创造性确实非常强,闪光点也非常多,但是想模仿却非常难。很多人尝试模仿苏力,但都是形式上的模仿,比如苏力写文章喜欢在开头引两句别人的话,很多人现在写文章也是开头先引两句别人的话。这个很好模仿,但是没有任何意义。苏力的实质是没法模仿的。你想要模仿苏力的写作方式、思维方式非常难,他在方法上是一个非常灵活的人。
华中村治研究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就是因为有一个非常纯的方法,而这个方法就像柏峰老师说的,不是只有天才才可以学,基本上一个上过大学、对学术有兴趣而且很勤奋的人就可以学,就可以做出贡献,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做研究不只要看很宏大的理论,方法的训练也是很重要的。柏峰老师还有一个观点我也非常赞同,定性研究方法在教室里是教不出来的,不管是访谈还是参与观察,你必须要去实践,在实践中慢慢地领悟。它和做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的定量方法是不太一样的。
侯猛:的确,苏力的文章是可以传下去,但是有些不能教的那些东西是不可复制的。我自己很多年前是他的学生,他对学生的影响,最大的就是读书会。每周都会选一个晚上读书,大概读三个小时,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思想上的激励。但是你要说,类似于像华中村治这样形成一个团队下去做调研的基本上没有。而且我觉得他更强调学生的悟性,看你聪明不聪明,聪明就能做出东西。
刘思达:这是北大的通病,北大聪明学生很多,老师也觉得这些学生都很聪明,很多东西不用教,让他们自己去悟,从学术训练的角度讲,这并不是一个好的事情。
陈柏峰:我也这么觉得,老师不应该这么做。因为如果聪明是天生的话,那就是不可改变的,不应该强调这个东西,而是要强调可以改变的,比如勤奋。确实是这样,比如我刚才说的刘燕舞,他在武大两年时间就做了副教授。他去年的一个报告被李克强总理批示了,他主要靠勤奋。所以我觉得对于在座的同学也是一样的。这一点我真的觉得北大,包括好多名校,浪费了多少人才啊。
刘思达:诱惑太多了。现在北大清华的学生面临的诱惑确实很多,想挣钱很容易就可以挣,想当官也可以当,真正能够静下心来做学问的人反而没那么多。现在很多学生都想出国念书,每年都有学生给我写信、打电话或者用各种方式联系我,想到美国读PhD,我每年都劝回去很多人,为什么呢 因为读书是一件很苦的事情,尤其在美国读PhD,一读就是七八年。很多人没做好准备,就是只有一个想法说我想出国,就这么去了,几年后坚持不下来。为什么PhD淘汰率那么高呢 并不是说学校把你赶出去,没有人会赶你,很多人自己知难而退了。
知难而退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真正特别热爱的题目,如果你根本不喜欢研究那个题目,一般是做不好的。我周围在美国念书的这些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最后能做出来的都是很热爱自己研究的人,而不一定是最聪明的。很多很聪明的人最后反而毕不了业,或者拿不出很好的成果。我觉得在座的同学如果有志于学术事业的,都要好好想一下,有没有这样一个题目,让你可以为了它这个而放弃很多,包括自己的生活甚至很多其他诱惑。如果没有这样的题目,我劝大家不要做学问,做学问是很费力的一件事情。
侯猛:批评了苏力之后,我转述一下苏力对你的批评。大致的意思是,你还有贺欣本科是在北大,然后受到国外的专业训练,在国外的英文顶尖期刊发文章,名气在国外比在国内要更大。问题在于,你们虽然也进行中国的经验研究,但你们只是和国外对话,你们要按照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体系来找到自己的位置。所以感觉你的文章不是给中国人看的,是给美国人看的。
陈柏峰:在你回答之前我插一下,我读你的《割据的逻辑》,觉得很顺畅,逻辑和经验都很连贯,你的中文版和英文版是一样的么
刘思达:一样的,中文版写得更好一点,每章前面有一句古诗词,英文版是没有的。当然具体内容基本是一样的,中文版只删掉了一章关于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理论综述。因为博士论文必须用英文写,但我写英文版的时候想的就是要出中文版。
陈柏峰:我还想补充一下,就说贺欣,他的英文文章我读了一些,确实有苏力说的这个问题。我也和贺欣探讨过,他说是为了给外国人解释清楚。但是我想这背后不仅仅是这样一个小的问题。
刘思达:对,因为我和贺欣是真正用两种语言写文章,中文文章写了很多,英文文章也写了很多。很多人出了国后就不写中文文章,甚至有的人出国几年后中文都写不利落了。我是到美国之后一直坚持用中英文写文章。但确实有差别,比如《割据的逻辑》,说实话我本人对这本书并不完全满意。为什么呢 因为毕竟初稿是用英文写的,这两种语言还是不一样。出中文版时我从头到尾也改了很多遍,尽量做到语言等方面都适合国内的读者,但写法和段落句式是没办法改的。如果大家比较一下我真正用中文写的文章,和用英文写完后翻译成中文的文章,差别是很大的。
在美国的学术圈里,为了要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回应这个学术圈的学术辩论,所以回应的问题并不完全是中国学术圈的问题。此外,我们自己也没有一个很成熟的学术传统,我最开始研究法律职业的时候,全世界研究中国法律职业的就两三个人,要跟谁对话 只能跟研究西方法律职业或者其他国家法律职业的学者对话。所以你看我和贺欣都有这个问题,我们写文章回应的理论都是西方的理论,并不是中国本土的理论。如果我写一篇文章回应柏峰的理论,投给美国社会学的主流期刊,他们根本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所以上午我还在跟柏峰说,你的研究得早点国际化,让外国人知道。我个人认为柏峰的研究是代表中国法律社会学最高水平的,应该拿出去让外国人也看看,中国有水平这么高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但你这么做,自然会牺牲一些东西。这么多年我本人的选择就是,首先在美国学术圈有我的一席之地,在这个前提下,我尽量把我的研究,包括英文文章,都做一个中译本。此外我还坚持用中文写作,我至少有40%的学术作品都是中文,美国人是看不懂的,评职称根本不考虑,但是我还是写了,为什么呢 因为我希望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多做一些贡献。《割据的逻辑》写完之后,我的导师说你拿英文写当然应该出英文版,对你以后在美国学术圈很重要,毕竟是博士论文。但我还是决定出中文版,说实话,在国外关心中国法律职业的有几个人呢 这本书在国内出版后,卖得也不错,现在都再版了。我希望能对整个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乃至整个学术研究提供我自己一些理论和方法上的微薄贡献。
在国外的时间长了,你的视角和想问题的方式确实会受影响。就像我现在研究的法官性别问题,我和郑春燕老师也聊过,将来可能写两篇文章,一篇中文的,一篇英文的,中文有中文的写法,英文有英文的写法,回应不同的问题。英文要回应性别问题、职业生涯问题,中文会回应司法改革,从性别的视角看中国司法改革有什么意义。其实这么多年我也在不断摸索,怎么样写文章能雅俗共赏,“中洋共赏”,这是非常难做到的。我的期望就是以后在没有评职称等其他事情的压力下,可以自如地用中文写几篇文章,出几本好书。我觉得我用中文写的文章要比英文写的好,这是永远都改变不了的。
[1] 刘思达部分中文文章:《中国法律的形状》,《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法律职业的政治命运》,《交大法学》,2013年第1期;《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7卷;《法律边疆地区的纠纷解决与职业系统》,《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法律职业研究的死与生》,《社会理论》,2009年第5期;《客户影响与职业主义的相对性:中国精英商务律师的工作》,《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9卷第1辑;《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分化的律师业与职业主义的建构》,《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刘思达著作:《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2] 章永乐:《旧邦新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 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年版。
[5] 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刘燕舞:《农民自杀研究》,社科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