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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基层治理危机再认识
2016-12-31 21:23 2499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在10月刊“基层治理的危机”中(《文化纵横》2016年第5期),四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讨论了基层治理相关问题。其中三位作者(张静、刘磊、焦长权)直接指向当前中国基层的治理危机,并从不同角度理解、解释目前所存在的治理危机,他们从不同侧面触及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问题,现代国家的建构在不同时期有其不同的问题和表现形式。

20世纪初期,当时的中国国家政权就确立了建设现代国家的目标。建设现代国家,最重要的两项工作是税收和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又依赖于税收,因此收税成为重中之重。然而,正是收税导致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国家政权在税收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越多,收税人对民间的压榨也越多,而多收取的税费被收税人的中饱私囊所抵消。新中国建立以后,农村的集体化制度,城市的单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统购统销制度、计划经济模式等,目标之一就是在克服政权内卷化的基础上进行国家政权建设。

通过建立集体制度、单位制度等,国家政权与农民、市民的关系,就变成了集体、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这看起来是一种间接治理模式,政权机构很少再直接与农民、市民打交道,而通过集体、单位来打交道;换一个角度,也是一种更为直接的治理模式,集体、单位这种熟人生活可及的组织,实际上成了国家政权的替身。集体制度、单位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制度上的支持,还需要意识形态的维系,“积极分子——一般群众——落后分子”的话语是用来约束群众的意识形态话语,先锋队、牺牲精神等话语则是约束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话语。在制度压力和意识形态压力下,国家政权、干部、群众之间维持着某种平衡,这是一种观念上义务先行、权利与义务深度交换的平衡。

改革开放以后,集体制度和单位制度开始瓦解,是1980年代的农村集体制度瓦解,然后是1990年代的城市企业单位制度瓦解,至今除了在极少数领域外,集体和单位制度的影响和原有功能大多已经消失。农民、市民都被预设为无差别的公民,需要直接面对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分野,体制与社会的分离日趋明显。1990年年代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上日程,法治不断推进。法治替代治理,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方式和进路。在社会层面,改革开放之前的意识形态话语同步瓦解,代之以新时代的法治话语。在体制内部,新中国以来的意识形态话语在新时期得以不断强化,同时新时代的法治话语也持续嵌入。从而,造成了体制与社会的二元化,体制受到制度和双重意识形态话语的制约,而社会则日益接受法治话语,并与体制的意识形态话语保持一定距离。国家政权、干部、群众之间旧有的平衡被打破,话语、观念等呈现较为混乱的状态,新的平衡一时还难以建立起来。

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在世纪之交就有较为明显的表现。例如,在农村,取消农业税后,分散的农户成为征税基本单位,国家必须同千家万户的小农打交道,乡村组织就必须面对拒缴税费的“钉子户”。在双重的意识形态话语制约下,治理“钉子户”的道德困难和技术困难夹杂在一起,在形式上可能表现为“治权”的丧失。一旦税费改革启动,就必然走向了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的制度性交流、互惠和互相制约渠道丧失,群众、干部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平衡关系难以建立起来。在日常工作中,政权机构和干部对群众需求的回应性缺乏制度性动力,群众的诉求缺乏有效渠道进行反馈,也难以得到有效回应;而在危机时刻,在意识形态压力下,政权机构和干部不得不积极回应热点问题,但回应过程中缺乏对群众的有效制约渠道和制约手段。在日常工作中,干部对群众可以不闻不问,依法被动地做事,在危机时刻,干部不得不主动做事时,群众却可能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甚至制造各种障碍,由此反映了新时期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之前不同时期的问题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本质都是迈向现代国家进程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尚未建立起平衡的交换和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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