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术研究> 思想碰撞
岳林:村庄的宪法
2016-12-08 16:44 2343 阅读 由 岳 林 编辑

“每座村庄都有自己的脾气(constitution)。”

——哈代:《德伯家的苔丝》

苏力笔下的秋菊已成经典。[1]学界也更多是回应苏力,而非秋菊。[2]这是因为他的问题敏锐:为什么法律做不到(或者不想做)秋菊想做的事情 为什么法律有时(或者总是)也做不到自己想做的事情 [3]但更重要的还是论断:西方的法治不是普世真理,至少不是秋菊想要的真理;中国法治的根基在于乡土和人民,而不能迷信移植和立法。很多人不赞成苏力的这个论断;连带着,他们也不支持秋菊想要的那个“说法”。

批评路径之一就是“入戏”,通过电影细节来拷问真相,从而质疑、驳斥苏力的论证。苏力自己就没有“入戏”。[4]这也为其他学者留出不少解释空间,使得他们可以更从容地剖析台词和剧情;电影创作过程以及原著小说等“幕后”资源,都被拿来当作重要“线索”。法律人看家的解释技巧,例如文本主义和原旨主义,在这里也就都派上了用场。“不入戏”的路径也有,那就是直接质疑艺术作品作为学术论据的可靠性。但这条路并不好走,因为苏力已经提前设防:他要的只是虚拟(virtual)真相,而非实际(actual)真相;艺术是理解工具,而非论证工具。[5]这都说明苏力没把秋菊的故事当“案子”看。[6]

但无论“入戏”与否,都很少有人去真正回应秋菊;她似乎成了一个符号,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苏力自己也“没有展开对秋菊讨‘说法’本身的讨论”(冯象语),[7]他更多是把“说法”解释成一种不被正式法律制度认可的地方性“偏好”。这几乎奠定了秋菊在中国法学的形象,即她象征着传统与特殊,是中国民间法(习惯法)的代言人;同时她还代表着众多“法盲”,有待法律人去启蒙和普法,以及连法学院本科生都能操作的“法律援助”。苏力之后的学界讨论,无论支持还是批评,也大抵遵循了这一解释模式。这与当时法学界的理论兴趣(如阐释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密切相关;但更根本的背景是,当时如火如荼的“依法治国”或者“法治”运动,也即国家强制力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变法”(苏力语)。因此秋菊的这种符号化在当时易于“上手”,也自有其合理性。

从电影公映起算,二十年已成往昔。今天倒是可以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近二十年来是秋菊,而不是赵山杠,承载着中国法学的这样一个特殊形象 为什么《被告山杠爷》受到冷落,而且几乎是被遗忘了 (有多少人看过这部电影 )为什么再没有其他电影,包括苏力后来讨论过的《马背上的法庭》,[8]能够塑造出秋菊这种可以不断被“初次相逢”和“重新理解”的形象 [9]难道说她也像西方思想中的安提戈涅一样,获得了永远的提问权(但永远得不到最终答案) 所以这又成了一个理论问题:秋菊的这种不可替代性,到底是一时一地的特殊性,还是超越时空的普遍性 

其实这些年的讨论,表面上看是特殊性与普遍性之争,但很少有人真的非此即彼,极端到否定一切特殊性或者普遍性的程度。多数人寻求的还是“和谐”,试图在特殊的“说法”与普遍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10]所以真正有意义的批评,大多是指责苏力“把局部问题扩大化、把例外抬高成常例”。[11]也就是说,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地方性”是否存在,好还是不好;而在于它是否典型,是否“相对普世”,是否可以升格为“局部真理”,进而与“普世真理”分庭抗礼。

 

案子本来不必这么难办。或者它本来就不必是个案子。秋菊要的“说法”无非是些“面子话”(李公安语),王善堂赔个不是就算完了。甚至很有可能,只要他村长放下架子去万家问些寒暖,结局也就“其乐融融”了。但“不巧”王善堂是个犟人,赔钱,就是不赔面子;更“不巧”万家媳妇秋菊也是犟人,钱可以不要,就是要个面子。《秋菊打官司》好看,也就在于找对了犟人。[12]但秋菊也不是一犟到底。调解时李公安劝道:“他把钱都掏了,就证明你对他错,这就算个‘说法’了。”秋菊虽不情愿,但碍于李公安的面子不好反对,也就只好勉强在两百元钱与“说法”之间画了个等号。后来县里复议书下来,李公安怕秋菊还是不服,就以王善堂的名义捎上几盒点心,说:“这个点心往这儿一搁,就等于是来人把不是给你赔了。”秋菊知道点心不可能就是“说法”(来路还很可疑),但李公安的面子她还是得给。李公安清楚:跑点腿,花点钱,这都不算什么;事情要是闹大,反倒会折他的面子(以及他的“政绩”)。这就是面子的辩证法了:面子越大,你就越能解决纠纷;越能解决纠纷,你的面子也就越大。[13]

李公安就很照顾王善堂的面子。“他是个犟人,又是个村长,你(秋菊)好坏得给些面子”;“人家是干部嘛,总得给他留点面子”。这未必就是偏心或者官官相护。他和王善堂这样的“公家人”,在基层都得靠面子办事。[14]而且这面子辩证法的道理,秋菊和万家人也都是懂的。万庆来就说了:“他是村长,俺又能把他咋了 再说,日后都在一个村里过,没完没了的没啥意思。”村长毕竟是村长,在这一件事情可以和他较真,但最好还是不要撕破脸面。所以这面子上的纠纷,最终还是得靠面子来解决;万家、王善堂和李公安操心的,是如何恢复面子上的平衡。这时可没人去寻思这里有什么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执法者李公安)。秋菊想讨的说法如果也是一种正义,那么它就是以面子为尺度的;而城里人(主要是法律人)讲的正义,则以权利/义务为单位。所以在学者眼里,这面子也就成了一种“地方性”的民间法。这村里的秩序,或者干脆说这村庄的“宪法”(constitution),更像是由“面子”给编织起来的,而不是国家法的“法网”。

但“面子”也只是个“说法”(parlance),是一个拒绝被概念化的概念。学者们可以用它来“标记”中国乡土的特殊性,却不能用它来解释这种特殊性。[15]它可以描述现象,却不能自在自为地构成一种理论。[16]换句话说,我们不能用现象来解释现象,用特殊来解释特殊。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没法直接用“面子”、“关系”和“人情”这些概念来解释中国“国情”,以及来解释为什么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的资本主义或者法治。这些概念并不精确,而且本身隐含着“因为正确所以正确”或者“因为错误所以错误”的价值判断。包括“文化”、“民族性”、“地方性”这些概念,也很容易因为同样的原因而被庸俗化,陷入无意义的学术复制与再生产。

而且面子未必就是“地方”的(或者它只专属于某一个地方)。无论城乡还是中外,都不乏犟人去打“一元钱”的官司。这也不必和名誉权(法律权利意义上的“面子”)挂钩;犟人哪儿都有,但凡赌气、较真、斗狠,什么样的官司也都打得起来。所以即便美国人不把face理解成“面子”,也不妨碍他们去打我们中国人所理解的面子官司。需要我们去留意的,是面子在不同国家、民族、社区内部的不同功能与机制;往往隔座山、过条河,面子背后的“意义之网”都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当我们谈到“面子”这类“地方性知识”时,第一个层次可以是普遍的,因为它是人之常情,或者人类社会的基本因素;但第二个层次就得是具体的,因为它的具体形式、内容得取决于历史、文化以及自然条件等偶然因素。因此若说中国的乡下人只认面子不认法律,西方人只讲权利不讲人情,恐怕就有些狭隘了。

再说法律也不一定就是普遍的;至少,我们对法律的普遍性(universality)本身也从未有一个普遍的共识。法律可以是一种普世信仰,以此来建构人们对整个世界的理解;但它未必是那“唯一”的信仰,至少不是所有人的信仰。实际上也从未出现哪个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得由法律做主(也是一种rule of law );黑格尔把这种理想斥为“企图决定任何细微未节的迂腐用心”(薛华译)。[17]依“文化解释”的解释,法律本来就是“地方性知识”。而依功能主义的观点,法律也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共同发挥作用。直接诉诸当下经验,我们也能看到不是所有纠纷都会进入法院;即便进入法院,法官依赖的也主要是一案一判(one case at a time)的“技艺理性”,而不是连贯、统一的“立法理性”。

所以面子(说法)与法律(权利)都具有普遍性,而且都得在特定时空中找到具体的“载体”,从而又会体现出特殊性。它们之间也更多是配合、交融的关系,而不是你死我活的制度之争。因此把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等同于特殊与普遍的二元对立,倒像是一种穿越时空的误会。而且基于这种误会,人们会以为法律实践就是“一边倒”,“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但凡替秋菊说话的(如苏力),也就都是法律以及现代文明的挑战者了。

当然在抽象的学理层面,我们还是可以把面子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释成传统vs.现代、社会vs.国家这样的制度之争或者价值之争。但是我们须得留意,所谓“民间法”与“国家法”二分,不过是学者观察事物的镜片;“社会”与“国家”之对立,也只是书斋里卷起的风暴。凝视事物的目光,并不能决定事物本身的样态。人类有权对事物命名与分类(这也是耶和华授予亚当的特权。《创世纪》2:19),却没有能力决定事物本身的生成与构造。对抽象观念的“实体化”(也即把“名”等同于“实”),往往会加剧理论与实践的断裂,甚至容易酝酿出焦躁的极端情绪,让人对现实产生厌憎感和疏离感。[18]这就是苏力曾指出的:“任何两极对立的划分,诸如民间法和国家制定法,在实践上都是一种错误”;以及“……基于这种认识,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期望值自然偏高,而失望之余,他们往往变得格外激进,责备民众的愚昧无知或保守势力的强大。”[19]但还是得澄清,这里绝不是要反对民间法/国家法或者国家/社会这类解释框架的理论价值,甚至不会否认它们符合“真相”或者“真理”的可能性;这里有的,只是一种温和的怀疑主义,以及谦卑的不可知论。

其实苏力也没有放弃民间法/国家法这一解释框架。他很明确地指出:“最根本的问题仍然是所谓的中国社会传统法律—现在更多表现为民间法律—和现代国家的制定法之间的冲突问题。”[20]当然这至少在文义上会给读者制造不小的理解障碍:你一方面说民间法和国家法在实践中不是两极对立,另一方面却又说根本问题还是二者的冲突;难道你说的“实践问题”还不是“根本问题”吗 可能就连当时最了解苏力想法的强世功与赵晓力,也都对这类具有苏力特色的理论表述存有困惑。[21]其实单就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而言,倒不难解释:苏力反对的只是把二者在理论上的“两极对立”直接代入到现实中去,并不否认它们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严重矛盾。但如果这里针对的是理论与实践关系,就没法用三言两语来回答了。在“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之间,恐怕我们只能姑且存疑了。[22]

这似乎有点“解构”。但也没什么好避讳的。我的确认为“面子”可以进城,“法律”也可以进村;不应当把村庄与城市视为彼此孤立的存在;乡村的传统与国家的法律也不是彼此隔绝的。此外还应该看到,它们一直以来都是动态的流体,而不是静态的固体。如果说王善堂和赵山杠作为村长代表的是民间传统,那么我们也得琢磨琢磨他究竟代表的是哪个传统,是谁的传统 是韦伯的“家父长”(pater familias),是费孝通的“绅士”(gentry),还是杜赞奇的“经纪人”(brokerage) 或者,就是共产党通过“暴风骤雨”和“翻身”培养出来的新农村“干部”(cadre)  所有这些都是传统,但却不能都以“传统”来一言以蔽之。譬如说,杜赞奇的“经纪人”较之费孝通的“绅士”就可谓“现代”了;而王善堂和赵山杠这样的村长,带领群众抓生产、修道路、兴水利,又何尝不是“现代” 所以无论“传统”还是“现代”,在这里都是多样性与歧异性并存。但是在“传统vs.现代”二元对立的解释框架下,我们就只能看到一种“唯一”或者“纯粹”的现代性(或者传统性)了,其他一切都要被打入传统(或者现代)的另册。所以这种意义上的传统与现代之争,很可能只是某一种现代性与其他现代性之间的“内战”罢了(或者是“异端”之间的宗教战争)。

“传统”总是处在变化与生成之中。当然中国基层政治的情况历来就格外复杂,所以费孝通才会说它的性质就是一个“迷”。[23]实际上中国乡村传统或者民间法的每次变迁,都不是脱离城市以及国家来完成的;因此研究农村社会,就不能只盯着农村社会,必须要考虑到村与乡镇、县、市、省、国家之间的这一系列关系,特别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远在天边”的西方世界,也成了中国农村传统延续与发展的重要背景。[24]这些连小说和电影也都注意到了,而且有意把这一环又一环的关系给展现出来。如果一定要用特殊性vs.普遍性的框架来看待民间法/国家法,或者用传统vs.现代的框架来理解农村/城市,那么《秋菊打官司》也就成了一场假想敌之间的决斗。这倒真是犟人了。

 

关于民间法/国家法问题,还有一个“剩余”,即如何去理解秋菊的“失败”。在苏力看来,“说法”未能实现就是因为现代法律制度不能(以及不愿)识别秋菊的诉求,所以国家法很有些“不解风情”;它的介入可能是真诚和热情的,但也太傲慢和草率了,以至于最后让秋菊永失“伊甸园”[25]。冯象虽然一直颂扬苏力的贡献,但在具体讲法上则有许多微妙的差异。例如,他就认为,秋菊想讨的“说法”本身即是对“伊甸园”的挑战,是秋菊自己背叛了村庄的秩序;[26]而且他把“国家”或者“法律”刻画成了善于深谋远虑的阴谋家,他们很欢迎秋菊这样的法盲送上门来,主动把现代法律的“特洛伊木马”运回乡村。两相比照,苏力关注更多的是“制度的失败”,也即在秋菊问题上,民间法和国家法其实是两败俱伤。而冯象关注更多的是“个人的失败”,即法律意识形态对个体的支配;秋菊注定是要被“法盲”的,而法律就是那高高在上、不可捉摸的“织女星人”。

接着冯象的思路,我们甚至还可以揣测出一种“阴谋论”:村庄与国家本来就是同谋,对于王善堂和秋菊这样的“犟人”,民间法和国家法就必须联手对他们加以惩罚(王善堂受到了国家的制裁,而秋菊即将受到村庄的制裁)。这个“阴谋论”自然是在讲故事了,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但它却提醒我们注意:从制度、秩序的角度来看,王善堂和秋菊一样都有点“出格”,都是令人担忧的不确定因素。这也意味着,在个人与制度之间的“博弈”中,王善堂同样是失败者。

万庆来的肋骨是受法律保护的;王善堂把它踢成“轻伤”,因此国法难容。但在村庄秩序(也即西沟子村的村规民约)那里,是否就能容忍王善堂这么蛮干,也还值得仔细斟酌。秋菊曾说过,村长“打几下也没啥,但不能随便往人要命的地方踢”。但这可能只是一种修辞,因为她也说过“文件上也没写打人”、“打人就是不对”这样一些话。因此不能仅凭秋菊的一句话(她自己给出的“说法”之一),就认定王善堂在西沟子村享有打人的权威;甚至把小前提“颠倒”成大前提,变成一种理论:中国的村长享有打人的权威。或许某些地方的经验能支持这个理论,但这未必就普遍或者常见。我们更不能因此就把“打人”视作某种“传统”,或者就直接等同为苏力提倡的“本土资源”。[27]同理,我们也不宜相信王善堂的一面之词,即“我是按你们发的文件办事”,真的把“打人”理解为在村庄执行“公务”的一种必要手段。村长在村里工作肯定需要权威;当秋菊难产,万庆来又叫不来人的时候,村长的权威也就发挥了作用。但这种权威未必需要通过“打人”来彰显,更不一定要把村长“打人”视为村长“救人”的必要条件。[28]至于其他西沟子村的村民有没有心里犯嘀咕,我们也都可以各自去揣测(这属于“入戏”之后的自由)。但不管村长什么场合使用暴力,都会掀起村里舆论的波澜,从而波及村庄秩序。

另外王善堂的执拗也是个问题。作为一村之长,他似乎有些不会变通,缺乏政治“手腕”;按今天的话说,就是不懂得“维稳”。当然他也可以有自己的脾气,可以(而且应该)去维护他的权威,但甩出一句“爱咋办咋办”,着实有些简单粗暴;后来把钞票对着秋菊撒(就是用人民币去砸人民的脸),非但有些无赖,还进一步激化了矛盾。而且他也没怎么给李公安面子,消极应付调解,以至于让这位老好人受累不少。甚至王善堂还把“它(政府)不给我撑腰给谁撑腰”这种话都挂在嘴上,既挑破了“潜规则”,也触动了“正式制度”。前面已经提到,万家人和李公安都认为应当给王善堂留点村长的面子;也就是说,老百姓与公家人都愿意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配合,一同来承认、遵守这似乎有点不太“光彩”的潜规则。但如果王善堂擅自把潜规则搬出来当作“明规则”来使,就无疑破坏了潜规则得以生效的机制(也即关于潜规则的“潜规则”),甚至还会得罪所有人,包括李公安、严局长这样的公家人。

以上这些,都使得“制度”或者“上面”有理由去质疑王善堂的“执政能力”。作为一个村长,不管其能力如何,功绩怎样,至少在秋菊这件事上他总是有些难辞其咎。他的本意或许确实是想努力维护某种乡土秩序,但实际效果正如电影结局所示,刺耳的警笛还是划破了乡村的宁静。很多法律人都认为(包括苏力),在法治或者现代化的道路上,秋菊这样的“法盲”可以(而且免不了)成为牺牲;[29]但鲜有人注意,基于同样道理,王善堂这样的“公家人”亦可被拿来当作祭品。因此莫把一个村长和“公家”画上等号,否则就不仅没看懂电影,更没看懂生活。[30]不能因为村长不讲理,就说“公家”欺负人;也不能因为秋菊赢了官司,就说小民扳倒了“公家”。因为在“公家”眼里,王善堂和秋菊一样都是有待于学习游泳的鱼儿罢了(冯象语)。秋菊已经率先学会“游泳”,尽管泳姿还不太正确;王善堂若不肯跟进,那么“一切坚固的东西也都会烟消云散的”(《共产党宣言》)。

电影是块多棱镜,让我们既看得见秋菊的悲剧,也看得见王善堂的悲剧。《秋菊打官司》之所以揪动人心,就在于有两个命运主题互不相让;观众最直接也最贴切的感受,其实也还是秋菊以及王善堂棱角分明的个性。当然秋菊是主角,王善堂是配角;但秋菊的形象之所以鲜活、丰满,也多亏有王善堂这个“反题”来衬托。《被告山杠爷》其实也有悲剧,而且也留下了一个欧·亨利式的结尾。但它在感染力上略逊一筹,也就是因为几个主要角色仍然很是“演员”,甚至还有些脸谱化。而且这部电影的“中心思想”也过于显白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变成了剧情的“明线”;二者之间非此即彼,一点回旋余地也没有。如此一来,也就淡化、扭曲了人的真情实感。《秋菊打官司》则不同,剧情像是被“活人”推着走,看不到被“设计”的痕迹。

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尝试着跳出民间法vs.国家法或者传统vs.现代这样的理解模式了 也就是说,我们是否也可以来尝试着理解、体察“活人” 至少我们已经看到,“地球文明”(这里特指秋菊、王善堂的乡土秩序)和“织女星文明”(特指严局长的都市秩序)都面临着巨大变迁(当然具体内容不太一样);而直接承受这些变迁的,都是一个个的“活人”(无论是“地球人”还是“织女星人”)。比如说乡下人更愿意种辣子这样的经济作物了,就因为它更“经济”,能换来更多的人民币;有了这些钱,就可以把更多城里的新鲜事物带回乡村。而城里人自己,也开始对身边的一些事情捉摸不透。譬如那位自诩懂得“有些事情”的旅店老板,虽然看到《行政诉讼法》背后的国家政策倾向,但还是没有猜中一审判决的结局。纵使有城乡隔阂,但是那些最根本的社会变通,如“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等,也是“地球人”和“织女星人”都得经历的。当然“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城里人会感知得更早一些;但他们也和村里人一样,会对变化感到有些新鲜,有些恍惚,甚至还会有些不知所措。包括严局长和法官在内的这些“公家人”,恐怕他们有时也会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是在按部就班照着“上面”给的剧本排戏,还是在自编自导,领着秋菊们一同演戏。

赵晓力关于秋菊的讨论,在法学界是最接近“活人”的(或许也是唯一一篇讨论“活人”的法学论文)。[31]他认为秋菊和王善堂之所以犯犟,关键还在于“要命的地方”。王善堂踢伤万庆来下身,就是因为“你骂我断子绝孙,我也让你断子绝孙”;而秋菊想讨的“说法”,也就是“她肚中的娃儿”、“万家的血脉”。所以这两家结怨,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在生殖或者生命问题上不可妥协;后来因为“偶然”事件,王善堂救了秋菊母子两命,因此也就抵消了前怨,“说法”可能也就归于无形。而现代法律的问题,就在于它只承认身体(劳动力),而不承认生命(本能)。赵晓力这种“存在先于本质”的解释,也即把“命根子”视为问题之根本、意义之本源,实际上“超越”了之前的所有讨论:它们无论怎样解释,都是站在某种制度的层面来吸纳或排斥秋菊的“说法”,终归要服务于制度对于个人的支配。但是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对自然因素的强调,反过来就是对社会因素的排斥;而且这种解释会非常个人主义,强化乃至夸大了个人与现代法律(或许就是现代社会)之间的割裂与对立。所以它很像是一种孤傲的喃喃自语:虽然还是温和地劝诫法律“放下架子”,去听懂秋菊的说法,但自己其实早已硬成铁石心肠,不抱有任何幻想。所以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去政治化”或者“非政治”的,因为这里关心的只是个人的存在感与生存意志,而非人的社会属性(也即政治属性);[32]法律似乎只是用来支配人的工具,而不是人用来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渠道。

其实无论秋菊的要求道歉,还是王善堂的拒绝道歉,都具有制度或者秩序的意涵。道歉有道歉的意义,不道歉也有不道歉的意义。无论他们是乡村秩序的捍卫者还是破坏者,但就其本意而言,都是想要恢复、维护某种与他们息息相关的生活秩序。秋菊执意要个说法,执意要求王善堂低头认错,当然有报复、赌气的因素,但这里必然也要考虑到她自己以及万家人今后如何在村里做人,以及如何再与村长打交道;这口气若是咽下去,在村里丢面子不说,将来想找村长办点事(这是免不了的)恐怕也就更难了。因此道歉的意义,一方面当然是对万庆来挨打的补偿,但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担保,至少要确保此事不再发生,以及今后不会对其他事情产生影响。所以这里的道歉必须是真心诚意的,而不能仅仅满足个形式。[33]而在王善堂这厢,不道歉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他也咽不下被骂“断子绝孙”的那口气,另一方面也是担心,低头认错会损害自己的行政权威,至少日后再面对万家人时,也就难有以往那般足的底气了。

所以我们倒不必急着在秋菊与村长之间划界站队;要么支持她,要么支持他。[24]人类社会里的所有纷争,或许都可以解释成不同秩序诉求之间的冲突;彻底无秩序的生活是无法理解或者不可能实现的。而悲剧之所以存在,也往往在于不同诉求之间不能妥协,以及找不到合适的“中人”来调停、裁断。这西沟子村的纠纷之所以棘手(因此很有戏剧性),在于村长自己就是事主,“被告”与“法官”兼于一身;一旦村长不愿意“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事就没法内部消化,秋菊也只好找城里的权威来说理了。于是这乡村的秩序问题,便成了国家的秩序问题。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人寄予厚望,期待他们去自觉倾听、理解秋菊的“说法”。关键还在于秋菊是否愿意来参与、激活和推动法律制度,把它“活”成一种真实的秩序。在这个意义上,是法律有求于秋菊,而不是相反。不少法律人却觉得,既然是秋菊自己把法律招进了村,那么她就应该“后果自负”;如果说国家或者法律有什么责任,那也只是“普法不力”,或者还“不够西化”。[25]也就是说,个人是个人,国家是国家,可以井水不犯河水;而只要个人选择诉诸国家权力,那就应当承担不利风险。这种观点自有其道理,因为法律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也不会允许秋菊无法无天、没完没了。但这是否意味着,在国家秩序的层面上,秋菊就只配去“仰望星空”(其实也仅限于织女星这一颗星星)了 

 

“每座村庄都有自己的宪法(constitution) ”,这首先是指“每座村庄都有自己的脾气”,也就是说,每个村庄都是特殊的。[26]村庄的脾气,其实也就是村民的脾气;村里那一个个的“活人”,例如秋菊和王善堂这样的犟人,也就构成了这村庄的“宪法”。而每个国家也都有自己的“脾气”,这也得看它的构成(constituents)都是什么样的城市,什么样的村庄,以及什么样的人民。这个意义上的“宪法”,也就不再是指规范和条文,或者权利与义务,而是一种“活的宪法”(借用美国宪法学的一个说法[27])。

秋菊是一个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符号。但现在看来,这也仅仅是一个符号罢了。因为她并不是法治道路上的绊脚石;恰好相反,她倒是“送法下乡”以及“道路通向城市”的基石。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一种可能,即那白纸黑字的法律本本(包括《宪法》)会成为一种障碍,限制国家最底层的“构成”们(以秋菊为代表的“法盲”)去构造国家;而凭着这本本,政客和法律人也就成了更为高级的“构成”,金质或者银质(柏拉图语)可以按照他们自己的心愿去打造那“理想国”了。

 

【注释】

[1]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法律人今天还会看《秋菊打官司》(1992)这部二十年前的电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1996)这篇文章。例如,美国法学院的中国法课程一般都会把苏力的这篇文章列入必读文献,并组织学生观看这部电影。相关文献综述可参见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载《政治与法律评论》2011年卷。

[3]文章结构亦很清楚:第一节勾勒《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的梗概,点明主题;第二、三节讨论“法律做不到秋菊想做的事情”;第四节讨论“法律做不到自己想做的事情”;最后一节综合、总结。

[4]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中,他几乎没有挖掘电影细节,凭借的只是故事梗概和一般常识。可以比照苏力对元杂剧的情节、人物以及环境的分析。参见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三联书店2006年版。

[5]“本文关注和研究的并不是作品中的人物和事件本身是否真的发生过,而是事物显示出来的逻辑关系和普遍意义,这种逻辑关系是否与生活的逻辑关系相一致”。参见苏力:“附录: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6]可以比照苏力对孙志刚案、黄碟案、李丽云案以及许霆案中“真相”或者“事实”的分析。

[7]但这不是批评,而是补充,因为好的问题总是可以“接着讲”。冯象:“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载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8]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李晟:“法治的边陲”,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9]这当然与张艺谋的电影和陈源斌的小说本身的出色有关。但作者不是上帝,更不是秋菊(或者“碧秋”)在终极意义上的“创造者”;他们和学者一样,灵感只能来自于对社会生活的观察、见证和体验。

[10]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缪因知:“秋菊的错误和送法下乡”,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12]张艺谋最出色的几部电影都以倔强、固执甚至偏执的角色见长,例如《有话好好说》(1996)。

[13]参见梁治平:“再论习惯与习惯法”,载《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14]参见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载《政治与法律评论》2011年卷。

[15]这里所谓的“解释”,可以是指研究原理(principle)、原因(cause)的形而上学解释,也可以是指探寻意义(meaning)的文化解释。

[16]例如“关系”,并不因为被译成guanxi就能更贴切或者透彻地解释中国社会。事实上我也不清楚中国人说的“关系”与美国人说的connection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

[17]黑格尔:“德意志宪法(1798~1802) ”,载《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18]参见约纳斯:《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张新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二、十三章。

[19]苏力:“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55页。

[20]苏力:“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21]强世功批评说:“(苏力)用‘变法模式’将一种作为思维实践的理论与一种作为制度实践的操作叠加在一起,甚至是混同在一起。”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页。赵晓力也在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写的序中提到:“(苏力)关于法制的理论陈述和政策建言却不加区分地同炉冶之,使人明显地感觉到一种逻辑上和风格上的断裂。”赵晓力:“序”,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IV页。

[22]但我认为马克思的这段话足以回应强世功与赵晓力的质疑:“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页。

[2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24]参见费孝通:“乡土重建”,载《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

[25]苏力后来有过解释:“伊甸园”在原文里只是中性词,并没有附加美好的想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新版自序”,载《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

[26]冯象:“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文明”,载《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27]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载《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28]参见凌斌:“村长的困惑:《秋菊打官司》再思考”,载《政治与法律评论》2011年卷。

[29]参见江帆:“法治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之间:也说秋菊的困惑”,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30]实际上这也是王善堂自己的错误。他以为自己是在“公事公办”,但在秋菊看来,他更多是“公报私仇”。也就是说,秋菊自己也没想和“公家”过不去。

[31]参见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6卷第2辑。

[32]从词源上讲,人的社会性即是政治性,所谓“社会动物”也就是“政治动物”。参见[美]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3]很多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赔礼道歉”就可以给秋菊一个“说法”,例如,桑本谦:“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但是国家强制个人做出的道歉如果是违心的(或者是为了逃避其他责任方式而故意为之),那么恐怕也就无法实质满足相对人的诉求。法学界关于“赔礼道歉”这一规定的意义、效果存在争议,参见黄忠:“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何以可能及如何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

[24]对苏力最常见的误解之一,也就是以为他与秋菊(或者赵山杠)以及民间法建立了“统一战线”。

[25]缪因知:“秋菊的错误和送法下乡”,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2年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6]此语出自哈代的《德伯家的苔丝》。原文是:Every village has its idiosyncrasy, its constitution, often its own code of morality。张思裕把constitution翻译成“脾气”,而不是国人特别是法律人更眼熟的“宪法”,其实还是很到位的。因为无论从词源还是现代用法来看,这个词都有“体质”、“性情”的涵义。仁英]哈代:《德伯家的苔丝》,张若谷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94页。

[27]David Strauss,The Living Constitu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分享
微信扫码分享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