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塑像,湖北荆州)
在中国早期的夏、商、周三代,就已有了对“为吏之道”的广泛探讨。而自秦汉之际确立专制体制之后,政府成为唯一的权力主体,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整个社会围绕着以皇帝为代表的官僚集团而运作。因而,官吏如何作为,将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产和生活,如《管子·明法解》曰:“吏者,民之所悬命也”。西汉司马迁在继承先秦吏治思想的基础上,在《史记》中首创“循吏”概念,历代因之,成为正史中的固定体例。当然,由于时代精神的不同,不同时代的“循吏”观念,也呈现出不同的内涵特质与精神风貌。本文拟对此作一阐发。
一、先秦“尚贤”思潮与“以吏为师”
在上古时代,“天”是人们宇宙观念的核心,具有不可逾越的权威和无与伦比的神性。而随着帝王对神权的垄断,帝王对世俗政治权力的获取以及征战杀伐,便具有了“受命于天”的庇护。天命观固然强化了对政权合法性的解释,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夏、商、周三代的兴亡更替既然以天命为转移,就自然会引出“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的结论,就是说,天命并非一成不变,永远赋予一姓一王。因此,周朝伊始,统治者表现出一种难得的忧患意识,深深体悟到“天命不易”(《尚书·君》),即天命是很难保持的,应对无常的天命保持自我惕惧而不能过分依赖上天的庇护,进而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信公五年》)的施政理念,即上天平等地养育着各个部族和每一个子民而没有任何偏颇和亲疏,“天命”的眷顾是依德而取舍的。由此,便有了西周初年“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路线。而这一路线的推行,关键在于统治者要注重自身道德品行的修养。一方面,统治者自身要有包容、纳谏、敢于自我批评的心胸:“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尚书·无逸》)就是说,面对小民的怨言,统治者应诚惶诚恐,以德自责。另一方面,还应“尚贤”“养贤”。“尚贤”即尊崇、使用贤人养贤”是养育贤人,所谓“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周易·颐》)相反,如果君主不能把贤人提拔起来辅佐自己,就会招致失败和懊悔:“贵而无位,高而无民,贤人在下位而无辅,是以动而有悔也。”(《周易·乾》)相应地,要“尚贤”,就要远离“小人”,因为任用小人必然给邦国造成危乱:“‘小人勿用’,必乱邦也”(《周易·师》)。从实践上看,周初的统治者大都身体力行,从而成为后世景仰和效法的典范。史载,文王“礼下贤者,日中不暇食以待士,士以此多归之”(《史记·周本纪》);周公为了得到人才,“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史记 鲁周公世家》)。尽管“尚贤”成为周朝德治实践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建构是以宗法分封制为基础的,从而使“尚贤”总是屈从于宗法血缘关系及其等级特权秩序。当时盛行的是所谓“世卿世禄”制,即世代占有土地、人口、财产和爵位,由于这种政治秩序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激励机制。春秋战国之际的诸侯兼并,使得贤能之士受到推崇,养士之风盛行。所谓“得士者昌,失士者亡”(《管子·霸言》),正是这一时代特征的典型写照。在此形势下,处于社会底层的“士”阶层迅速崛起,世卿世禄制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挑战最为激烈、也最有影响力的,当推儒家与法家。
面对春秋以来“礼崩乐坏”的局面,孔子高举“仁”字大旗,醉心于恢复“周礼”和周朝的德治盛世。作为传统等级秩序的代言人,孔子固然执著于社会等级的维护,但又十分推崇贤才,主张“君子尊贤而容众”(《论语·子张》)。相应地,对于知识分子而言,孔子主张“学而优则仕”(《论语·子张》),并达到“下学而上达”(《论语·宪问》)。“达”不仅是掌握知识,还在于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孔子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哉!”(《论语·子路》)孟子继承了孔子“举贤才”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用贤的标准:“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甚至“大国必畏之”(《孟子·公孙丑上》)。荀子也强调“敬贤”的重要性:“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荀子·强国》)。至于贤能的标准,荀子认为,应该是“既知而仁”(《荀子·君道》),也就是德才兼备。需要注意的是,孔子虽提出“举贤才”,但仍然强调“亲亲”之道。而荀子则不将社会等级的划分视为一成不变的。他认为,一个人只要遵循礼义就可以由较低等级进到较高等级;反之,不能遵循礼义的要求,就必须降低其等级:“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荀子·王制》)这一构想打破了按血缘世袭占有社会资源的传统,按照人们的德、才、能、功,重新安排等级秩序及其资源,所谓:“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荀子·王制》)
与儒家一样,法家也主张举贤任能:“明主者,推功而爵禄,称能而官事,所举者必有贤,所用者必有能。贤能之士进,则私门之请止矣”(《韩非子·人主》),“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韩非子·说疑》)与法家有所不同的是,在儒家那里,“尚贤”比国家的法度更为重要。儒家虽然讲德法兼济,但依然认为,治理好国家的根本和关键是“有君子”而不是“有良法”。譬如,荀子虽然承认法是“治之端也”,但更强调只有“君子”才能制定“良法”,才能保证“良法”的推行:“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子·君道》)“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致士》)而法家人士则站在了这种“人治”的对立面。慎到指出:“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慎子·君人》)由于人的心机易变,只要一转念,对事情的处理便会差之千里:“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慎子·君人》)同时,人治使“国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矣”(《慎子 威德》)。然而,事实上,一个人无论多么高明,他的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 ”(《慎子·佚文》)为此,慎到主张“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慎子·君臣》)。同样,在韩非看来,明法是治国的最高准则:“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韩非子·南面》),“是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韩非子·忠孝》)。故而,韩非子强调,英明的君主应依法择人:“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有度》)这成为法家贤人政治的基本法则。
在实践中,法家正是通过这种“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制度设计,废除了贵族不受刑罚的特权,打破了原有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礼治秩序,推动了当时的政治变革。在这一过程中,那种依靠血缘宗法关系世代掌权的“贵戚之卿”纷纷退出历史舞台,分封制无可挽回地走向衰落,“布衣卿相”成为战国时代屡见不鲜的事实,作为专制体制基本架构的官僚制度始见雏型:官位不世袭,任之即官,去之即民。而如何实现官僚制度的有效运作,更成为当时人们思考的重要议题。商鞅在变法中曾提出:“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商君书·定分》)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的这一思想,明确提出“以吏为师”的号召:“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蠢》)在韩非看来,“吏者,民之本纲也”,一方面,官吏是管理者、是执法者,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另一方面,官吏是示范者,是民的榜样,因而,对官吏的管理至为关键:“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随着秦王朝大一统政治的确立,“以吏为师”逐渐走向制度化。从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可以看出,秦代在“以吏为师”精神的指引下,对官吏的品行、能力、责任等有着十分周详的要求:“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欲富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具体而言:要“慈下勿陵”“使民毋惧”,不要“见民倨傲”;要“听谏勿塞”“听有方,辨短长”,不要“擅折割”;要“止欲去愿”,不要“欲富太甚”“欲贵太甚”;要“审当赏罚”“均徭赏罚”,不要“决狱不正”;要“悔过毋重”,不要“须身遂过”;要“安静无苛”“宽裕和平”,不要“强良”或“苛难留民”;要“安乐必戒”,不要“安家室而忘官府”;要“临财见利,不取苟富”,不要“居官善取”;要“善度民力”“举事审当”,不要“兴事不当”“兴事不时”;要“尊贤养乂”“审民能以任吏”,不要“废置以私”;要“兴之必疾”,不要“临事不敬”“善言惰行”;要“言如盟”“发令索正”“毋发可异”,不要使人无法遵循;要“喜为善行”“恭敬多让”,不要“倨傲无人”;要“严刚毋暴”“廉直”,不能“决狱不正”“废置以私”,等等。而与《为吏之道》一同出土的《语书》(又称《南郡守文书》)还对良吏与恶吏进行了明确区分:“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有公心;有能自端(也)。”而恶吏则是“不明法律令,不智事,不廉絜,毋以佐上,綸隨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公端之心。”大意是说,良吏通晓法令、公正自律、勇于担当;而恶吏则相反。《语书》坚信,通过法律的赏罚,可以使人们趋于向善,“以教道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体现出鲜明的法家吏治精神。
二、司马迁“黄老之道型”循吏观的提出
在汉代,司马迁撰写《史记》,专设《循吏列传》。他在继承先秦吏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循吏”概念:“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史记·太史公自序》)在这里,所谓“奉法循理”,显然依循的是法家的吏治精神。同时,道家意味也十分浓厚:所谓“不伐功矜能”是指不自我标榜、炫耀自己的功绩与才能;“百姓无称”的意思,不是说没有政绩,而是说不居功自恃;“无过行”,并不是说他们不犯错误,而是说循吏奉法循理,实事求是,勇于担当,使百姓无可挑剔。司马迁在《史记·循吏列传》中一共描写了五个循吏: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孙叔敖为楚相,执政宽缓,有禁必止,官不邪恶,民无盗贼。一个典型事例是:楚庄王曾下令把小币改铸为大币,但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为此,孙叔敖请求庄王恢复旧币。这表明孙叔敖不奉迎君主,而是从百姓实际需要出发,勇于纠错。还有一个事例是:楚国人习惯于坐矮车,楚王认为不便于驾马,想下令把车改高,但孙叔敖认为,屡发政令,会使百姓无所适从。为此,他建议教乡里人家加高门槛,这样,乘车人为了方便,自然就把车改高了。可谓“不教而民从其化”。更值得称道的是,孙叔敖治楚以霸,虽然权重功高,却多次婉拒楚王的赏赐,持廉至死。郑国国相子产同样遵循自然无为之道治国,深受百姓爱戴:“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公仪休为鲁相,奉法循理,率先垂范,百官自正。据说,他吃了自家种的蔬菜感觉好吃,就把自家园中的菜都拔出来扔掉;他看自家织的布好,就把妻子赶出家门并烧毁织机。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他认为官员靠其俸禄生活,不宜再与百姓争利。石奢,楚昭王时期的国相,廉正正直,却遇到一个忠孝难以两全的问题:为了行孝,他放跑了杀了人的父亲;为了尽忠,他主动请罪,并拒绝了昭王的宽恕,“伏诛而死”。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因为察案有误而枉杀人命。知道真相后,他竟把自己拘禁并判以死刑。尽管晋文公一再宽慰,但他仍然坚持不能违背国法,最后“伏剑而死”。
如上五个循吏皆依理行政、奉法守职、坚直廉正、不与民争利,从而有效治理了国家。司马迁由此得出了一个结论:“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史记·循吏列传》)这里的“奉职循理”与前述“奉法循理”的意思是一致的。就是说,只要官吏遵循自然之道,老百姓就有了榜样,如此一来,即使在文功武备都缺失的情况下,百姓自会向善,社会也能治理好,何须违背自然而硬性人为呢 故而,司马迁反对以“威严”治民,而主张以宽厚仁德为政。他在做《循吏列传》之外,还写《酷吏列传》,记述了西汉初期以酷刑峻法而著称的十几个酷吏,并引用孔子之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司马迁指出,“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他认为,秦时法令严密,但奸伪萌生,以至于丧败,不可拯救;而汉武帝时期吏治虽“武健严酷”,但就像扬汤止沸一样,乃治标不治本。可见,司马迁的循吏观念亦充分体现出儒家的仁爱政治观。
由上观之,司马迁的循吏观既具有法家因素,也不乏道家和儒家色彩,因而,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司马迁的循吏观念是法家、道家的或儒家的,[1]更为准确地说,司马迁应该是倾向于“黄老之道”的。这是和司马迁所处的时代氛围分不开的。西汉王朝是在秦末战争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长期的战争动乱,使得人心思定、人心思治。正是这种社会形势,助长了黄老之道在汉初的勃兴。黄老之道在战国末期已经出现,当时的一些道家学者如河上丈人、鹖冠子等,适应当时国家走向统一、百家趋于合流的历史趋势,托名黄帝之言,以早期道家理论为基础,大量地汲取儒、法、刑名诸家“有为”之说,用以弥补老、庄的“蔽于天而不知人”(《荀子·解蔽》)的理论不足,完成了从“无为”到“有为”的转变。至此,无为思想真正由“学”变为“术”,成为一种经世之学。其政治主张主要有:第一,主张“刑德相养”(《十大经·姓争》),即在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二,坚持道家的治世原则,强调“清静自正,无为自化”(《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史记 论六家要旨》);第三,主张通过无为而治,以实现“节民力以使则财生,赋欲有度则民富”(《经法·君正》)的价值目标,等等。从实践上看,汉代立国之初,陆贾就曾建议刘邦采取宽松的方针策略,施行无为而治:“昔虞舜治天下,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民之心,然天下治。”(《新语·无为》)自此,无为而治成为君臣的共识。史载:惠帝、吕太后、汉文帝、窦太后亦“好黄帝老子言”“尊其术”;许多重要谋臣,如萧何、曹参、陈平、汲黯等都重视黄老之道;而司马谈、司马迁父子亦笃信“黄老”,认为黄老之道“与时迁徙,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汉书·司马迁传》)。总之,司马迁循吏观念的学术底色是“黄老之道”,他所推崇的是一种奉职循理、坚直廉正、不与民争利、“无为而民自化”的治民之官。
而司马迁推崇循吏,乃是与汉武帝时代酷吏弄法、施政严酷的社会现实密切关联的。汉初无为而治,造就“文景盛世”,然而,到了汉武帝时代,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也日渐暴露:休养生息带来社会的安定、繁荣,人们在生活富足后,闲心大起,奢侈之风盛行。与此同时,无为而治还使得国家法令形同虚设,地方豪强势力不断膨胀,社会安全缺乏基本的保障。更为严重的是,无为而治使得诸侯日益坐大,构成与中央政府相抗衡的体制外势力,直至发生“七国之乱”。后来尽管朝廷平定了内乱,但隐患犹存。不仅如此,对中央权力更严重的威胁还来自于朝廷外部。西汉对匈奴一直采取忍让的和亲方针,这反而使匈奴侵犯日增,构成西汉最敏感的危险因素。对于急于“兴作”的武帝而言,他所面临的诸侯、匈奴等问题,靠以往的清静无为方式是于事无补的。在这种形势下,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董仲舒通过总结汉初无为而治之弊端,巧妙借用儒家的外衣,倡议重名分、别尊卑、贵礼法和大一统的思想文化,迎合了汉武帝意欲强化君王权力的心理。为此,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结束了汉初几十年之久的“无为而治”。然而,儒家虽然在学术上被定为正统,但只是虚有其名,汉武帝真实的目的只是“独尊”。从汉武帝的施政方略来看,可谓“外儒佯宽,内法实猛”:一方面强调德教,广施教化;另一方面,又“以刑罚痛绳群下,是俗吏尚严酷”(《汉书·循吏传》)。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谋反,“所连引与淮南王谋反列侯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酷吏的共同特点是“严而少恩”,从而与“宽缓不苛”的循吏相对立。汉武帝要加强中央集权,看中的正是酷吏不惧权势、敢于打击富商大贾和地方豪强的特点。酷吏弄法,“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灭之”,致使刑网密集,“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史记·酷吏列传》)。不过,就酷吏的个人品质而言,其中不乏一些忠贞廉明、克己奉公的酷吏。例如: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行法不避贵戚”,“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寄无所听”,“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赵禹,“据法守正”,“为人廉倨,为吏以来,舍毋食客。公卿相造请禹,禹终不报谢,务在绝知友宾客之请,孤立行一意而已”;张汤,他任职时,极力从事国家法制建设,贡献极大,“以知阴阳,人主与倶上下,时数辩当否,国家赖其便”,且为官廉洁,死后,“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他业”。对于酷吏的廉洁奉公、禁奸止邪,司马迁称赞说:“其廉者足以为仪表”,“虽惨酷,斯称其位矣!”(《史记·酷吏列传》)即便如此,酷吏为政之“酷烈”,仍为司马迁所谴责:“其污者足以为戒”。例如,王温舒,只凭个人憎恶行法,“多谄,善事有势者;即无势,视之如奴。有势家,虽有奸如山,弗犯;无势,虽贵戚,必侵辱。”司马迁还列举了冯当、李贞、弥仆、骆璧、褚广、无忌、殷周、阎奉等人,他们或暴挫妄杀,或分尸锯项,或椎击成狱,毒若蛇蝎,无恶不作,以至司马迁悲叹道:“何足数哉!何足数哉!”(《史记·酷吏列传》)事实上,酷吏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这些人“逢君之恶”,惟皇帝意志是从,例如,就前面所提到的张汤而言,他尽管很廉洁,但依然得顺应皇帝的心思,“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杜周,“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史记·酷吏列传》)这些酷吏虽然在官场常能平步青云,但大多结局悲惨。皇帝用酷吏,是为了维护专制政治之威;杀酷吏,也是为了维护专制政治。这正是专制体制下官吏不可避免之命运。
三、循吏观的变异:“儒家教化型”循吏的凸显
东汉班固撰《汉书》,继承《史记》体例,立《循吏传》,开篇云:“汉兴之初,反秦之敝,与民休息,凡事简易,禁罔疏阔,而相国萧、曹以宽厚清静为天下帅,民作‘画一’之歌。孝惠垂拱,高后女主,不出房闼,而天下晏然,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至于文、景,遂移风易俗。是时循吏如河南守吴公、蜀守文翁之属,皆谨身帅先,居以廉平,不至于严,而民从化。”(《汉书·循吏传》)这段话的大意甚明,其中,“不至于严,而民从化”一语,更是继承了司马迁的循吏观念,与司马迁所言“何必威严哉”相照应。不过,与司马迁突出强调循吏以身作则而民自化的品质不同,班固的循吏概念更强调政平讼理、富民安民、德让教化,代表了“儒家教化型”的循吏观。对于教化型循吏的内涵,西汉晚期刘向在《说苑·至公》一文中也有所阐发。该篇讲述了一个事件:子羔在卫国当狱吏时,曾刖人之足。而后卫国内乱,牵及子羔。子羔出逃时,遇到了当年所刖之人守门。別者“不计前嫌”,把子羔藏在屋子里,使其躲过了这场灾难。当子羔问刖者,什么原因使他不借机报复,反而救助自己 刖者说,触犯刑罚,理当论罪,无可抱怨,但子羔在执法时极力从宽设法的仁人之心更让他感动。从这一事例来看,作为一个执法者,子羔不同于一般法家奉法循理之吏之处,就在于他不仅秉公执法,还具有一种深厚的道德精神。《说苑》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将儒家宽厚仁道精神与法家奉法尚公精神统一了起来。
教化型循吏的出现,与汉代儒教兴盛的时代氛围密切相关。在武帝时期,虽然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多是一些“以恶为治”的酷吏,但与此同时,武帝通过创立“博士弟子”学官制度(日后的 “太学”),实行“五经取士”,为儒生进入官僚集团打开了方便之门。自此,儒士人仕成为一种基本的官场生态。在这种政治设计中,官吏既实施法制,又行教化之职,从而实现了知识阶层与官僚系统的“合二为一”。昭帝时期,曾下诏“举贤良,议罢酒榷盐铁”(《汉书·杜延年传》),围绕盐铁专营的存废等问题,召开了著名的盐铁会议。会议的结果是“罢郡国榷沽、关内铁官”(《盐铁论·取下》),即罢黜对国家财政影响不大的酒类专卖和关内铁官,盐铁官营政策依然保持不变。但是,参加这次会议的以儒学为圭臬的贤良文学获得了“咸取列大夫”(《盐铁论·遵道》)的地位,并由此逐渐形成一股活跃的政治势力。之后,宣帝为政霸王道杂之”,常鼓励儒生上书言事,用吏也多选“贤良”,由此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汉书·循吏传》)宣帝之后,儒家人士进一步得势,元帝、成帝、哀帝三朝位居丞相者,都是当时的大儒,甚至普通官吏中也有不少名儒。东汉更是儒学的鼎盛时期。光武帝刘秀运用“柔道”治理天下,“偃武修文,崇德报功,勤政治,养黎民,兴礼乐,宣教化,表行义,励风俗”(司马光:《稽古录》),创造出“海内欢欣”“天下晏然”的“光武中兴”。其措施主要有:其一,延纳儒士,奖励名节,表彰忠臣、廉吏;其二,通过兴建太学、地方官学(“庠序”)、鼓励民间私学发展来推行风俗教化,使得“四海之内,学校如林,庠序盈门”(班固《两都赋》);其三,采取“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后汉书·百官志》)
正是在儒学与“禄利之路”紧密联系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的儒学素养即为做官所必须。儒家温情脉脉的抚慰,催生出许多勤于国事、不懈于治的贤臣良吏。他们不再只以奉法循理为务,而是以“化民成俗”为己任,追求道德的自我完善,清正廉明,尽心为百姓谋福祉,兴学校,广树蓄,增户口,造福一方,治绩斐然,因而得到百姓的衷心拥戴和倾情歌颂:“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此廪廪然庶几德让君子之遗风矣。”(《汉书·循吏传》)例如,文翁,“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至今巴蜀好文雅,文翁之化也”;尹翁归,为官清廉公正,拒受贿物,死后家无余财;韩延寿为官,崇尚礼义,爱好古人古事,推行教化,每到一地,必定聘请当地贤士,以广泛听取建议;韩延寿的继任者黄霸,更是“以外宽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龚遂遵照宣帝的指示,把安定百姓作为治政的首要目标;召信臣则以“好为民兴利”著称,通过开辟水渠,建立水利设施,使得物阜民丰,等等。当然,其中也有个别徒务虚名者,例如,宣帝最先表扬的王成,就有“伪自增加(户口),以蒙显赏”的劣迹,故班固言“是后俗吏多为虚名”(《汉书·循吏传》)。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儒家道德自律的制约,更出现了一些不畏强权、勇革弊政的循吏。例如,宣帝时期的赵广汉,任职期间“侵犯贵戚大臣”,精明强干,处理公务往往通宵达旦,且讲究办事效率,官属和百姓无不交口称赞。然而,赵广汉却因为惩腐治恶得罪权臣而被腰斩,当时,长安城里曾出现众人送行的动人场面(《汉书·赵广汉传》)。有的循吏甚至对皇帝的不当言论也敢于指正,如,任延将任武威太守时,皇帝曾亲自接见,令其“善事上官,无失名誉”,任延则据理反驳,曰:“臣闻忠臣不私,私臣不忠。履正奉公臣子之节……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诏”。皇帝为之感动,曰:“卿言是也”(《后汉书·循吏传》)。更为可贵的是,有些循吏在面对国家法律与百姓权益发生冲突之时,不惜触犯法律、舍身为民。譬如,第五访在处理饥荒时,来不及上报,擅自开仓放粮,而后自请其罪,在他看来,“若上须报,是弃民也。太守乐以一身救百姓!”(《后汉书·循吏传》)
到了东汉中后期,由于外戚宦官交替专权,一切官爵唯钱是授,吏治日趋腐败,激起了一部分忧国优民的士大夫阶层(这正是构成循吏来源的群体)及广大太学生、郡国生的强烈不满,出现了抨击朝政的“清议”之风。清议者来自四面八方,数以万计,其言行足以影响舆论。由于他们不满宦官专权,最终引发东汉晚期数百士人被杀的惨烈的“党锢之祸”。党锢之祸应该说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而是士大夫阶层与专制体制之间所隐含的一种必然冲突的爆发。汉朝政治相对宽和,竟然走到如此极端,自有其原因:其一,党锢之祸与崇尚儒家经学教育有密切关联。有汉一代,经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经过300余年的积淀,这些经学之士形成了一种为王者师的崇高感、神圣感、使命感和焦虑感。事实上,东汉政权长期“倾而未颠,决而未溃”,正是这些仁人君子的支撑所致。其二,颉颃皇权。西汉以来的“崇儒”,导致士族这一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到了东汉,士族力量更加发展壮大,形成与专制皇权相颉颃的局面,致使“党成于下,君孤于上”(《后汉书·党锢列传》),从而不可避免地与皇权发生冲突。这正是造成党锢之祸的根本原因。其三,文化冲突。从深层文化心理来看,士人在宦官面前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感,士大夫眼里的宦官既无德又无才,不过是一些卑贱的刑余之人,两者处于敌对状态:“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缶,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后汉书·党锢列传》)宦官走的是一条由内宠而获得升官的捷径,在帮助皇帝铲除外戚的过程中得到重用并逐渐获得实权。他们的成就越发反衬出手持经书、寒窗苦读的儒生的局促和失势。再加上部分儒生在道德上自视甚高,视宦官为异类,不分是非地对宦官予以打击。因此,宦官与士大夫之间产生冲突,无法避免。党锢之祸后,儒生的注意力逐渐从政治转向纯学术。直至魏晋时期,士大夫们仍心有余悸,大都拒绝征召、逃避政治。
四、循吏观念的传承及其当代价值
如上所述,无论是司马迁倡导的“黄老无为型”循吏,还是班固所主张的“儒家教化型”循吏,其内涵特质无不与其各自生活时代的文化精神密切相关。自汉代以来,随着儒家学说成为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王朝的基本统治方略。故而,班固所倡导的循吏观念中的儒家教化、有所兴作等色彩便日显突出,而司马迁原本所崇尚的那种“奉法循理”“无为而自化”等循吏内涵则有所弱化。从史籍看,自《史记》《汉书》以来,在“二十四史”中,共有19史载有循吏(或为良吏、良政、能吏)列传[2];“二十四史”之外,《清史稿》也设有《循吏传》。在这些史籍中,历代史家对循吏的表述虽然略有不同,但大体上没有脱离班固所界定的儒家教化型循吏的内涵。质言之,后世之循吏,一般是指那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且积极人世、有所作为的官吏。由于他们大多娴于吏道,善应棘手疑难问题,因而,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能臣”“干吏”,从而与那种好空谈、善作秀的“清流”人士(清流人士的行为类似于传统士人议论时政的“清议”方式,但在后世的演化中,人们通常是把那种崇尚空谈、标榜道义而无真实计谋、行为乏力的人士,称之为“清流”)相区别。纵观历朝历代,清流之士不乏其人,他们以儒家伦理道德为行为准则和终极目标,德行高洁、负有名望,虽不肯与邪恶沆瀣一气,却也不敢革故鼎新。明代张居正曾经把官员大体分为三类:一为无能的贪官污吏,他们是地地道道的官场寄生虫;二是清流派,他们行为端正,忠君爱民,但往往沽名钓誉,做事不肯变通,空获清官美誉却无治绩可寻;三是循吏,他们做事不拘形势、不拘小节,力求把事情做成。为此,张居正主张重用循吏、慎用清流、摒弃贪官。在他看来,如果只讲做人而不会做事,只能是一个庸吏;而能办成事却不洁身自好的,则是贪官(《明史·张居正传》)。可见,张居正关于官吏的选择,不是一味拘泥于道德品性,而是主张“道德”与“功利”兼得。与张居正一脉相承,《清史稿·循吏传》的撰写者夏孙桐在《清史〈循吏传〉编辑大意》中谈到,循吏人传,必须“廉、能”,二者缺一不可。
而从历史来看,历朝历代任用官员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一般而言,乱世用人重才,治世用人重德。如唐代魏征所言:“乱代唯求其才,不顾其行。太平之时,必须才行俱兼,始可任用。”(《贞观政要·择官》)在社会动荡时期,用人以才能为先,因为乱世需要过关斩将、攻城略地、摧坚陷敌的人,权略诡辩之士均须罗列,所谓“进取不以才则无功”(司马光:《才德论》譬如,三国乱世,曹操曾下了四道“求贤令”,道道紧逼,其主旨均在于打破“唯德是举”的旧例,以适应三.国争霸的需要:第一道求贤令说“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接着两道是“唯才是举、勿废偏短,盗嫂受金之徒皆可”,最后一道干脆提出只要有“治国用兵之术,不仁不孝者可皆人吾彀中”(《三国志·武帝纪》)。而和平时期治理国家,则需要为社稷作长远打算,必须任用品德高尚、有仁义之心的忠厚人,因为“守成不以德则不久”(司马光:《才德论》)。比如,唐太宗曾多次对吏部在择人过程中出现的“只取言词刀笔,不察其德行是否纯正”的现象提出批评:“科举取士优点虽多,但它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贞观政要·择官》)在现实中,由于两者并不能在所有人身上并存,因此,司马光在《才德论》中根据德与才的关系,将人分为四类:“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在选拔人才时,最理想的是选拔德才兼备的圣人,其次是德行高于才能的君子。在对待愚人和小人的态度上,司马光以为自古以来,扰乱朝政,败坏家庭的人都是“才有余而德不足”的“小人”。因为“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愚人不能控制局势,便不能兴风作浪;但“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莫暴”,容易以假相取信于人,从而颠覆家国,所以提出一条著名定理——“用小人不如用愚人”。近世的曾国藩也认为:“与其无德而近于小人,毋宁无才而近于愚人。”(《曾文正公全集·杂著·才德》)
据统计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中,共记述了五百多位循吏的事迹。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来的中坚力量,这些循吏不是单纯的“清官”,而是一群恪尽职守、奉法循理、勇担重担、积极创新和廉洁自律的“良吏”。他们事迹各异、各有建树,体现在道德教化、平讼理狱、扶助农桑、救灾赈济、兴修水利、镇边平叛、防匪缉盗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为后人树立了勤政、廉政、善政、德政、惠政、实政的正面典范。
当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官吏的地位和职责,自然也有所不同。在专制时代,官吏作为皇权的附庸,实施的是“统治”的功能,这自然与今日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公仆”不可同日而语。即便如此,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无论是传统时代的官僚还是当今社会的人民公仆,在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和具体行为规范上应具有一致性。就当代吏治而言,无论是司马迁意义上的“黄老之道型”循吏观念,还是班固意义上的“儒家教化型”循吏观念,以及后世演化中所出现的那种道德与功利兼得的循吏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质言之,传统循吏所具有的那种奉法循理、廉洁清正、勤政爱民、富有作为等基本品行,依然为当今社会所必需。
作者:彭新武,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市,100872)
(责任编辑:林立公)
[1]譬如,有学者认为,循吏是中国封建社会儒法文化背景下官僚群体中的典范。由循吏治世形成的循吏文化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政治文化,是以德治国、“隆礼重法”的综合体现(王志玲:《论中国古代循吏的行政特点》,《中州学刊》,2011第4期)。有学者认为,司马迁以孔子、老子的“为政以德”“以道治国”思想为本,对历代吏治做了深刻的论述和总结,并明确地表达了为政应该宽厚仁爱、法制宽缓,注重以德教民的吏治思想(李大明:《〈史记 循吏列传〉与历代正史〈循(良)吏传〉的设置》,《中华文化论坛》,2013年第8期)。
[2]《后汉书》《北齐书》《南史》《北史》《隋书》《宋史》《金史》《明史》都载有《循吏列传》,《晋书》《魏书》《宋书》《梁书》《旧唐书》《新唐书》《元史》改《循吏列传》为《良吏列传》,《南齐书》又易名为《良政列传》,《辽史》复变言为《能吏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