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根据尤陈俊副教授2015年6月23日在南开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社科法学连线系列讲座第14讲暨‘规制与公法’沙龙第11期:社科法学与国家治理”上的一部分主题发言录音整理加工而成,发表于《南开法律评论》(第10辑),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此次推送的版本,系由作者本人在原文基础上稍作修改。
一、“社科法学”概念的形成
如果对近两三年来发表的法学论文或一些法学会议上的学术讨论有所关注的话,就会发现有两个学术热词时常会被提及,并且其使用频率还在持续走高。这两个学术热词就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不过,“社科法学”这一概念最初出现于中国法学界,并非最近两三年来的新事情。
“社科法学”是苏力在2001年发表的《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中提出的一个学术概念。在那篇文章中,他将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这二十多年间中国法学的主要研究范式分为三大类。最早的一类被称为“政法法学”,它主要借助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人的政治话语和思想资源,也包括孟德斯鸠、卢梭等的一些智识资源,作为研究和论证的依据。“政法法学”是1978年至整个80年代的法学主流研究范式。90年代初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适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不少法学研究者开始强调研究法律适用的技术,注重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从而促成了“诠释法学”的形成。大致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法学研究者开始反思人们之前对于法学的理解是否过于狭窄以至于没有充分注意到法律背后更宽广的社会背景,故而有意识地引入其它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例如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并将其用于对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这种研究范式被统称为“社科法学”,例如梁治平借鉴社会人类学的理论资源所做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苏力结合社会人类学、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的法社会学研究。[1]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苏力早在2001年就提出了这一概念,但在此后的很多年里,“社科法学”这一概念并没有随即走红,它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显得颇为生僻,较少被人们在正式场合所使用。
“社科法学”这一名词近两三年来之所以在中国法学界迅速成为学术热词,被很多人所认识和关注,主要是因为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特别是年轻一代的不少学者,在面对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之时代背景下,益发感到从更宽广的视角研究法律与其它因素之互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然,这也与我们有意识地组织的一些学术活动有关,特别是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在侯猛的牵头下,我们几位志趣相投的学友,在主要依托《法律和社会科学》自2006年创刊以来积累至今的作者群的基础上,联合了国内外众多高校的相关研究者形成了一个学术共同体——“社科法学连线”(Law and Social Sciences Union),以这种“无形的学院”的方式倡导和推动结合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2]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2014年5月31日至6月1日,“社科法学连线”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联合组织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参加这次学术研讨会的五十多名研究者,分别来自国内三十所高校和学术机构,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七零后”和“八零后”的新生代法学研究者。这次研讨会不仅会上讨论热烈甚至激烈,[3]一部分参会学者提交讨论的文章,后来还以专题组稿的方式陆续发表,例如《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专门以“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为专题,刊出了苏力、陈柏峰、侯猛、李晟、谢海定的文章,[4]《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的理论版则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因何而争”为整版的专题,刊出了王启梁、雷磊和我的三篇学术笔谈。[5]
这次会议上的热烈讨论以及上述后续刊发的文章,后来在中国法学界引发了不小的反响,以至于不少当初未参加会议的学者也纷纷加入到讨论中来,例如台湾地区的熊秉元教授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上发表了评价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专门文章,[6]《中国社会科学报》在2015年5月组织了一个专版进行讨论。[7]可以说,“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对话与论战,已经成为2014年以来中国法学界最受关注的学术热点之一。
二、法学语词背后的学术代际知识更新
如果将眼光放宽去观察的话,可以发现,这场学术对话并不仅仅只是两拨年轻学者之间的论战,它其实还涉及中国法学学术代际知识更新的问题。
总体而言,有明确的认同意识并正在践行社科法学研究路数的学者,大多数都是不到四十岁的年轻学人,年长的学者比较少。在很大程度上,这与不同学术代际之间在不同年代所受的学术训练差异有关。目前三十岁至四十岁之间的这一代年轻研究者当初念大学的期间,正好是中国法学在知识资源方面得到快速拓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法学本身的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更为丰富,不再像之前那样是某种研究范式定于一尊,而且与法学有关的其它知识也以更加多元的面貌为人们所接触。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中,有不少研究领域主要是由年轻一代学者做出来的,例如宋华琳等人近些年做得风生水起的规制研究。从社科法学所借助的智识资源来看,这种学术代际知识更新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诸如此类的学术代际知识更新,同样发生在法教义学领域。“法教义学”是一个有着德国法学血统的概念,在英美法学界并不存在这一概念。“刑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等名词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界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是与从德国留学或访学归来的中国学者在人数上的明显增多有莫大的关系。从德国留学或访学归来的中国年轻学者,很自然会去强调自己(千辛万苦)学来的“法教义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和有用性。当然,也有一些前辈学者提出异议说,“法教义学”与我们之前所讲的“规范法学”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为了标新立异,放弃“规范法学”这一使用多年的已有概念,转而去刻意换用“法教义学”这一“新”名词。而从德国留学或访学归来的中国年轻学者,则往往会强调“法教义学”有着悠久的(德国)学术传统,无法为“规范法学”一词所包摄。总而言之,随着近年来从德国留学或访学归来的中国学者越来越多,“法教义学”一词的使用频率也逐渐变得越来越高(据我观察,这在2005年之后表现得相当明显)。
三、作为学术大旗的“社科法学”
相对而言,“社科法学”一词在中国法学界较为普遍地为人们所认识,比起“法教义学”来还要更晚一些,大致是从2014年开始才有大的起色。甚至直到今天,“社科法学”其实都还没有成为法学论文写作中具有普遍性的专门主题。如果大家以“社科法学”作为篇名在中国知网中检索,可以发现目前不过20多篇文章。
但是,这并不妨碍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开始关注并在不同的场合使用“社科法学”这一词语,尤其是当我们这些人在共同组织的一些学术活动中鲜明地使用这一词语,比如分别在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举办的三届“社科法学研习营”,[8]以及正式出版的“社科法学读本系列”。[9]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者是基于批评的态度使用这一词语。比如有些学者就认为,“社科法学”这一概念从表述上来讲并不科学,而且不存在统一化、体系化的“社科法学”范式。对于这一点,侯猛在一篇文章中已经做出回应。他指出,“社科法学的称谓虽未必严谨,但方便交流”,“虽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社科法学,但是不同进路的研究者,仍然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学术共同体”。[10]我在这里稍加解释,并做些补充。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科法学”确实是一个大帽子,或者说一面大旗。在这面大旗之下,主要涵盖了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心理学、法律和认知科学等细分的具体学科,而这些学科之间的实际差异,很可能比它们之间的某些共性还要更多。我们之所以沿用当年苏力提出的“社科法学”这一概念,一方面是考虑到方便将进行相关研究的学者更好地聚集在一起进行学术交流,形成学术共同体,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整体相对于“法教义学”进行学术对话,以凸显结合其它社会科学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这一共同立场。一面学术大旗之下,并不必然都是完全同质化的内容,正所谓“和而不同”。事实上,在法学史上也不乏这样的先例。想想当年萨维尼在德国祭起的那杆“历史法学”大旗,其旗下实际上不也有罗马法学派和日耳曼法学派之细分么 连萨维尼自己也承认,打出“历史法学”这一共同旗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方便于团结更多的学术同道进行学术讨论。
四、社科法学的可能涵盖领域
一些学者认为“社科法学”背离了法学院中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主流知识传统,并因此不看好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但是,这种唱衰社科法学的质疑,同样需要被质疑。事实上,每一种研究范式都有其相对的长处和劣势,无论是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皆是如此。德国法学血统的法教义学,其实是一种司法适用上的技艺,因此法教义学发挥作用的主要场所是在司法领域。而社科法学关注的领域则要更为宽广,甚至说,今天中国的社科法学研究者还只是开拓了众多领域中的一小部分而已。
从某种程度上讲,今天中国的社科法学研究多少有些过于“司法中心化”,大量的研究都是集中在司法领域。但事实上,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的其它领域,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11]例如执法领域在中国就较少被社科法学研究者所重点关注,虽然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对执法的具体运作进行跨学科研究。还有立法领域,尽管我们有所谓的“立法学”,但其实对立法领域的研究不仅有些片面,而且总体上比较落后。我们以往的“立法学”主要关注的是书本上的、制度设计意义上的立法知识和技术,对整个立法过程的深入研究并不够。当然,这与研究者搜集和获取实际立法全过程的诸方面信息存在很大难度有关。另外是守法领域。公民是基于怎样的心理状态去遵守某一个法律规则 这是法教义学没法深入解答的问题,但诸如此类的问题,对于正处快速转型期的中国来说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当面对大量的法律规则时,人们究竟是基于怎样的心理遵守或不遵守哪些法律规则,这会直接影响整个法治事业的成效和质量。不过即便是在社科法学内部,目前也还较少有人对此做系统性的深入研究。
五、法学学术市场的良性竞争
重新审视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对话与争论,可以发现,一方面,如前所述,这是过去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界悄然发生的学术代际知识更新引致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也是在这一知识更新过程中年轻一代的不同学术群体各自吸纳了不同学术资源后发生的彼此学术碰撞。关于后一点,我之前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某种程度上乃是德国法学传统和美国法学传统在中国法学界的狭路相逢”。[12]
有学者用“法律与社会科学”和“规范分析法学”这两个相似的概念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加以换称,并在谈及其关系时,强调“法律与社会科学最为基本的共识,其实就是‘反对规范分析研究进路’这个基本立场”,“法律与社会科学同规范分析进路之间的竞争,就更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在一致对外这个更为紧迫的任务下,所有不同的、也是更为具体的研究取向因为这两点基本共识(引者注:指该作者所概括的(1)‘反对规范分析的进路’和(2)推崇‘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之核心地位),重新汇集在‘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名号之下。”[13]这样的学术判断,虽然看到了前述所讲“社科法学”作为学术大旗藉以聚集学界同道的一面,却(有意 )误解了“社会法学”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进而片面夸大了两者的对立。
事实上,即便是被该学者猛烈批评的社科法学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苏力,也坦言“解构‘法律人思维’并不否认文本解释、教义学、‘抠字眼’和法律推理等专业技能训练。这仍然必要,无可替代。”[14]其他持温和立场的社科法学研究者则更是往往承认,整个法律职业训练主要应当围绕规范本身进行。但是,法律职业训练市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学学术市场。一种学术研究范式对于中国而言是否有其价值和意义,需要被放置到中国的学术市场中来加以检验,看其对哪些中国问题的学术解释相对而言更具说服力。这种开放、多元的学术市场竞争,才能更健康地促生学术发展的良性学术环境。社科法学并非不尊重法律规范,而是相对更为关注法律规范背后的影响因素以及法律规范与其它因素之间的互动与影响。这是一个知识偏好的问题。研究者们的知识偏好、知识积累不同,能做的和想做的自然就并不一样。一个健康的学术竞争市场,不应该是假定某种研究范式天然地就比其它研究范式更高级,而是应当允许每一位研究者根据自己的知识偏好,有意识地将自己配置到更能发挥自身学术特长的研究领域,进而做出自己的学术贡献。这是学术竞争市场中最有效率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
在良性的法学学术市场中,社科法学与法教义不应当是相互对抗、彼此诋毁的关系,“对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两个正在成长的学派之间那种意气化的、截然对立式的立场宣誓,而是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15]质言之,两者应当共同致力于拓展中国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良性的学术竞争中共同成长,而不是将正常的学术批评当作恶意攻击,以至于念念不忘要去替代乃至打压对方。
[1]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该文后被收入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社科法学连线”(Law and Social Sciences Union)系由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同济大学、威斯康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云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相关教师自发组成的学术共同体,倡导结合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社科法学连线”正在或准备举办的活动包括:社科法学年会(即“法律和社会科学”年会,自2005年起)、《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自2006年起)、社科法学研习班(自2013年起)、社科法学系列讲座(自2013年起)、社科法学系列丛书(原“法律与社会文丛”,自2004年起)、社科法学通讯(原“法律与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概览”,自2013年起)、社科法学工作坊(原“法律经济学”席明纳,自2009年起)、社科法学读书会。
[3]关于此次研讨会的报道,参见龚春霞:“竞争与合作:超越学科内部的藩篱——‘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研讨会综述”,载《光明日报》2014 年6月18 日理论版。
[4]《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刊发的这组专题文章具体为: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5]《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理论版刊出的这三篇学术笔谈具体为:王启梁:“中国需要社科法学吗”;雷磊:“什么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
[6]熊秉元:“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7]《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5月20日的专版包括以下三篇文章:泮伟江:“社科法学的贡献与局限”;白斌:“方枘圆凿: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攻击”;孙少石:“另眼旁观——对‘社科法学’的一个反思”。
[8]第一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于2013年11月7-8日在云南大学举行,第二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于2014年11月13-16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第三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于2015年7月15-20日在北京大学举行。
[9]作为“社科法学读本系列”之第一种的《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于2014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系第一届社科法学研习营上的授课实录,目前已经售罄,即将出修订版。第二届社科法学研习营的授课实录也已整理完毕,即将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0]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11]在2013年12月22日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的一次学术对谈中,陈柏峰、李学尧、成凡和我曾专门讨论过这一现象,参见徐涂宇、侯猛、尤陈俊、陈柏峰、成凡、李学尧:“社科法学六人谈”,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0-332页。
[12]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理论版。
[13]参见陈景辉:“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第47-48页。
[14]苏力:“法律人思维 ”,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5]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