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律人呢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人承担着什么样的社会功能 履行着什么样的社会角色
法律人当然可以归属于知识人,但是,法律人显然不能等同于兹纳涅茨基笔下的“知识人”。这两个概念既分享了某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借用兹纳涅茨基的知识社会学分析路径,我们可以对法律人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做一些初步的分类考察。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人不可能成为“圣哲”,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人充当了既有的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的辩护者。这一类法律人的主要旨趣,是对现有秩序进行合理化论证。这样的社会角色让人联想到为国家服务的检察官。但是,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检察官为国家服务的方式是处理个案,是以技术专家的角色出现的。但是,现行秩序的辩护者与论证者并非技术专家,而是“正当性”或“合法性”的生产者。这种角色的价值与功能在于:把自然形成的秩序装进一个自足的理论框架中,从而将自然形成的秩序置于某种理论基础之上。这样的社会角色,与多数法律人无关;承担这种社会角色的法律人,主要是法哲学家。如果要举出一个负面的典型代表,那么,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卡尔·施米特,庶几近之。施米特作为一个宪法学家,所发表的《领袖守护宪法》之类的论著,试图为当时的德国政治穿上一件还算体面的外衣,体现了他所承担的作为既存政治秩序的维护者与辩护人的社会角色。至于正面的例子,那就太多了,典型代表如汉代的董仲舒。因为,在漫长的历史上,每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成之际,都需要这样的法哲学家予以理论上的阐释与论证,否则,新的政治秩序就不可能“名正而言顺”。
当然,法律人群体中的法哲学家并非都是既存秩序的辩护人。法律人群体中的一些人还履行了另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既有秩序的质疑者与批评者。近现代以来,在法律人群体中,承担这种社会角色的典型代表前有马克思,后有昂格尔。纵观马克思的一生,虽然不能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人,但是,至少在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他曾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专业。翻开马恩全集第一卷,可以看到,里面的大多数论著都是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学论著,体现了马克思作为质疑者与批判者的角色意识。在当代,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理论,同样恪守了质疑与批判的角色意识。批判法学理论的当代精英虽然不可能像马克思当年那样尖锐、那样彻底,更不可能产生像马克思那样深远的社会影响,但是,从马克思经过法兰克福学派再到昂格尔的这一条线索,足以代表法律人所承担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从人类社会的进程来看,这种旨在质疑、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律人,虽然在数量上并不是很多,但却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他们对既有秩序中“有毒有害成分”的批判,可以产生类似于杀毒软件那样的功能。如果一套精良的杀毒软件对于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一种旨在清除社会病毒、政治病毒的批判法学,同样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