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术研究> 思想碰撞
喻中:法律人的社会角色
2015-11-02 22:38 2483 阅读 由 喻中 编辑

喻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本文刊于《检察日报》2011年3月24日
波兰籍社会学家兹纳涅茨基把知识人的社会角色分成了四类:首先是技术顾问,包括技术专家与技术领导者;其次是圣哲,主要是为他们的团体、教派、阶层提供知识上的证明;再次是绝对真理的承担者,主要是学院中的学者,包括神学学者与世俗学者;最后是新知识的创造者,包括事实的寻找者与擅长归纳的理论家。在兹纳涅茨基的视野中,“知识”指涉甚广,“知识人”的范围也相当宽泛。通过这样的辨析,兹纳涅茨基为我们揭示了知识类型与社会角色之间的关联。

那么,法律人呢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人承担着什么样的社会功能 履行着什么样的社会角色 

法律人当然可以归属于知识人,但是,法律人显然不能等同于兹纳涅茨基笔下的“知识人”。这两个概念既分享了某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借用兹纳涅茨基的知识社会学分析路径,我们可以对法律人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做一些初步的分类考察。

就像兹纳涅茨基的“知识人”一样,法律人承担的社会角色首先也是技术专家。特别是那些熟悉具体的法律细节问题的法律人,他们的日常工作,就是为社会和国家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因而,他们主要是以技术专家的角色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譬如,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关于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关于刑事指控与刑事辩护的技巧,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专业性的法律技术问题。在法律人群体中,这种技术专家的充任者主要是法律实践者与学院中的一些“部门法学者”。法律实践者人数众多,他们中的律师,主要是为社会主体(自然人、法人)服务的;他们中的检察官,主要是为国家服务的——他们是国家聘请的“律师”;他们中的法官,当然要为国家服务,但同时还应当恪守中立的仲裁人的社会角色。此外,在政府系统中,还有专门的法制部门,供职于这种法制部门的法律人,主要是为政府服务的——他们的社会角色主要是“政府的律师”。至于学院中的“部门法学者”,他们一方面是法律专业技术的研究者与传承者,另一方面,他们也愿意充当法律的实践者。在这样一些法律实践活动中,“部门法学者”的社会角色其实是“高级技术专家”。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人不可能成为“圣哲”,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人充当了既有的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的辩护者。这一类法律人的主要旨趣,是对现有秩序进行合理化论证。这样的社会角色让人联想到为国家服务的检察官。但是,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检察官为国家服务的方式是处理个案,是以技术专家的角色出现的。但是,现行秩序的辩护者与论证者并非技术专家,而是“正当性”或“合法性”的生产者。这种角色的价值与功能在于:把自然形成的秩序装进一个自足的理论框架中,从而将自然形成的秩序置于某种理论基础之上。这样的社会角色,与多数法律人无关;承担这种社会角色的法律人,主要是法哲学家。如果要举出一个负面的典型代表,那么,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卡尔·施米特,庶几近之。施米特作为一个宪法学家,所发表的《领袖守护宪法》之类的论著,试图为当时的德国政治穿上一件还算体面的外衣,体现了他所承担的作为既存政治秩序的维护者与辩护人的社会角色。至于正面的例子,那就太多了,典型代表如汉代的董仲舒。因为,在漫长的历史上,每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成之际,都需要这样的法哲学家予以理论上的阐释与论证,否则,新的政治秩序就不可能“名正而言顺”。

当然,法律人群体中的法哲学家并非都是既存秩序的辩护人。法律人群体中的一些人还履行了另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既有秩序的质疑者与批评者。近现代以来,在法律人群体中,承担这种社会角色的典型代表前有马克思,后有昂格尔。纵观马克思的一生,虽然不能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人,但是,至少在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他曾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专业。翻开马恩全集第一卷,可以看到,里面的大多数论著都是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学论著,体现了马克思作为质疑者与批判者的角色意识。在当代,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理论,同样恪守了质疑与批判的角色意识。批判法学理论的当代精英虽然不可能像马克思当年那样尖锐、那样彻底,更不可能产生像马克思那样深远的社会影响,但是,从马克思经过法兰克福学派再到昂格尔的这一条线索,足以代表法律人所承担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从人类社会的进程来看,这种旨在质疑、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律人,虽然在数量上并不是很多,但却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他们对既有秩序中“有毒有害成分”的批判,可以产生类似于杀毒软件那样的功能。如果一套精良的杀毒软件对于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一种旨在清除社会病毒、政治病毒的批判法学,同样是不可缺少的。

以上分析表明,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技术专家;第二,既有秩序的辩护者;以及第三,既有秩序的批评者。法律人作为技术专家,主要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同时也是商业社会、陌生人社会的必然结果。如果中国社会的商业化、“陌生化”程度进一步加剧,那么,法律人作为技术专家的角色还将进一步凸显——社会公众就会像依赖医生那样依赖作为技术专家的法律人。相比之下,法律人作为既有秩序的辩护者和批评者,尽管立场不同,但都体现了一种超越于专业技术的公共追求。在西方,这种公共追求主要继承了知识分子或公共知识分子的旨趣;在中国,这种公共追求主要继承了“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情怀。

分享
微信扫码分享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