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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湖”读书小组第三次讨论】理性、知识与规则——读《建构主义的谬误》、《理性主义的种类》、《知识的僭妄》和《两种心智类型》
2014-10-02 11:35 3612 阅读 由 资琳 编辑

 

在这四篇文章[1]的阅读过程中,我一直试图探寻出四篇文章之间的关联,我认为在《建构主义的谬误》、《理性主义的种类》、《知识的僭妄》三篇文章中作者都是以批判建构论唯理主义为目的,从不同的角度对建构论唯理主义进行了批判。而这三篇文章与《两种心智类型》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我并不能确定。因而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建构主义的谬误》、《理性主义的种类》、《知识的僭妄》三篇文章以批判建构论唯理主义为主线而形成的论述脉络进行了勾勒,并就某些问题作出了一些思考;第二部分试图将《两种心智类型》这篇文章置于哈耶克的整个理论脉络中考察,从而得出:两种心智类型的划分与抽象规则系统的进化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

 

在本文中,我将《建构主义的谬误》和《理性主义的种类》两篇文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阅读,试图勾勒出其论述脉络。将两篇文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阅读,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两篇文章的内容密切相关,《建构主义的谬误》一文是《理性主义的种类》的延伸和补充,作者经由在前文中将理性主义划分为建构论理性与批判性理性(也被称为进化论理性),而在后文中指出了建构论理性主义的谬误。二是,两篇文章都是哈耶克1964年4月27日在东京大学的演讲稿,作者的写作背景和时间相同,在两篇文章之间不存在“时间之箭”。在这两篇文章中,作者经由对建构论理性主义与批判性理性主义的区分(也被称为进化论理性,哈耶克就持这种理性主义),而对建构论理性主义及其派生思潮如全权主义、计划、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我认为理性与文明的关系是两篇文章论述的主要脉络,也是哈耶克在这两篇文章中批判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立足点。

哈耶克认为(即批判性唯理主义主张),在某种程度上说,理性是一种文明的产物,这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而且被“社会人类学所作的调查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证明”[2]。这就意味着理性不能独立于文明的进化过程之外而充分认识到文明传承下来的价值的效用,因而理性不是法官而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把文明传承的价值当作给定的价值接受下来,理性的作用只在于判断各种价值的冲突。因而“第一,人们只是在部分上理解这些价值的重要性,但是他们许多努力的结果却是以这些价值的特性为依凭的;第二,人们只能够经由不断的努力而使这些价值彼此调适,但是却无力创造出一整套全新的价值。”[3]由文明传承下来的价值则体现于抽象规则当中,或者说这些价值经由抽象规则而传承下来,因而抽象规则本身也是文明进化的产物。“抽象规则对于协调人们在那些不可预见的新情势中所采取的持续性行动来说乃是不可或缺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抽象规则在下述情形中更是不可或缺的了:协调众多不同的个人在那些部分上为每个个人所知道而且也只有在发生的时候才能为他们所知道的具体情势中所采取的行动。”[4]对于第一种不可或缺,抽象规则的作用在于应对人的无知,人在“无知”时遵循规则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在理性没有意识到的情景下受默会知识的指引而为,因而“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还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5];对于第二种不可或缺,抽象规则为具有不同特定情势知识的人的活动提供了相互协调的依据,即划定了个人行为的禁止性界限,从而使抽象规则成为关于人的正当行为规则,成为了人必须遵循的规则。正是通过将理性视为文明的产物,批判性唯理主义会重视承载文明所传承的价值的不可或缺的抽象规则,从而使社会秩序得以自生自发地形成。

但笛卡尔式的唯理论建构主义及其所有的派生思潮的前提假设为:人类的文明乃是人之理性的产物。[6]人的理性能预见一切情势可能发生的结果,人的理性为自己立法从而轻视抽象规则及其所承载的文明传承下来的价值。哈耶克认为这种唯理主义将摧毁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价值,会把“那种作为逐步改进之主要条件的自由给扼杀掉。”[7]。这些谬误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当时盛行的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诉诸于人的本能价值,从而摧毁了习得价值。二是,唯社会论用特定目的取代了抽象规则,从而摧毁了抽象规则所承载的价值。

《建构主义的谬误》和《理性主义的种类》两篇文章主要是立基于理性的产生来批判建构论理性主义,而《知识的僭妄》一文则为剖析建构主义产生的原因提供了知识论基础。《知识的僭妄》一文通过对“无机的复杂现象”与“有机的复杂现象”的区分,指出科学知识的作用是有限的,(在这篇文章中,知识仅指科学知识,即可以证明的知识)只能适用于“无机的复杂现象”之中,而不能完全适用于“有机的复杂现象”。市场、秩序等都属于“有机的复杂现象”。建构论的谬误或者说建构论的产生正在于将只适用于科学知识的逻辑推理、数学证明等方法完全适用于有机复杂的生命现象、心智现象和社会现象。所以哈耶克将建构主义谬误所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对科学的谬误认识或对科学的迷信[8],而科学的谬误“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冒称拥有虚假知识所致,事实上任何人都不拥有这种知识,即使是科学的进步也不可能为我们提供这种知识”[9]。此处知识的含义是一种整合了的社会知识,是那种把全部知识都化约成“科学知识”的知识,这种知识在哈耶克看来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虚假的知识”,而建构论理性主义正是以这种“虚假的知识”为基础的。哈耶克虽然也承认科学知识的作用,但这种科学知识只适用于个人在特定情势下“知道那个”的知识,而且这种科学知识还是一种分立的个人知识;关于“世界的知识”则是一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人们在这种情景下并不能必然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只是依据默会知识的指引依循规则而行为。经由这两种知识的分立,哈耶克为自生自发秩序的论述提供了知识论基础,也为批驳建构论唯理主义提供了有力的理据。

值得我们追问的是,哈耶克为什么要通过界定理性主义的种类来批判建构论理性主义 在我看来,作者的用意在于:一是表明尽管自己批判建构论唯理主义,但自己依然是理性主义,而非经验主义,其所赞同的是理性不及,而不是非理性,从而使自己与保守主义区别开来;二是通过将自生自发秩序归结为批判性理性主义的产物,证明自生自发秩序可以使理性发挥更有效的作用,而不是否认人的理性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同时哈耶克在建构论唯理主义之外确定了批判性理性主义,也为第三范畴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结果,这是与“自然的”和“人为的”都不相同的第三范畴,其中“人之行动”是有限理性的人的行动,其中体现了人的理性,而不是一种“自然的”现象;而“非设计”的结果是对唯理主义的否认,强调了人的理性不及。

 

《两种心智类型》一文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心智,记忆型心智与困惑者心智。记忆型心智的学者们“一是努力掌握当世所有与他们研究相关的知识的学者;二是那些通常倾向于相信一种观念如果被人们广泛采纳,那么其中必有正确且具价值之知识的学者。然而,那些‘头脑糊涂者’却更倾向于在拒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固执的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思考并坚持自己的观点。”[10]根据我的理解,这两种心智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习惯于接受已经被广泛采纳的观念,而后者却习惯于对现有的观念进行批判。哈耶克在以前的研究中认为,“人之心智乃是人们对他们生活于其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作的一种调试;此外,人之心智还是在与那些决定着社会结构的制度发生持续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的。”[11]即人的心智是进化的,不能独立于人类文明进程而设计社会制度。哈耶克在这里是在抽象意义上谈心智,(这种含义的心智实际上等同于人的理性,这两种心智类型的区分是否与理性主义的种类的划分有某种关联呢 我目前还得不出结论)每个单独的心智虽然都不相同,但哈耶克并不试图确定每个心智的相异之处,这也是哈耶克只将抽象规则定义为“否定性规则”的原因所在。但是,在《两种心智类型》这篇文章中,哈耶克为什么会对心智的不同类型做出研究,而且他对这个问题一直持有兴趣,这两种类型的划分与他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有联系吗 在文明的进化过程中,特别是在规则系统的进化过程中,这两种心智是否充当了不同的角色呢 在此我首先描述一下我对哈耶克关于规则系统进化理论的理解。

哈耶克认为规则系统也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它的形成是进化的产物并且还在不断进化之中。这种抽象规则或正当行为规则是一种否定性规则,只划定个人行为的界限,因而每个人都可以在当下的抽象规则系统内部根据特定的情势进行试错和模仿。“最初,一个在同伴中享有很高威望的集体成员发明了一种新做法,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并且纷纷仿效。如此这般,一种新的文化规则就在模仿过程中形成了。”[12],创新行为并不完全由威望较高者发起,但威望较高者的创新行为更容易被同伴所接受。[13]正是这种创新和模仿使得行为规则系统处于进化之中。而“一项新的规范是否能够被融入某一现行的规范系统中,并不是一个纯粹逻辑的问题,而往往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现存的事实性情势中,该项新的规范是否会产生一种使不同行动和谐共存的秩序。所以判断一项新的规范是否能够被融入某一现行的规范系统的标准,就可能是一种事实性标准。”[14]因而在我看来,哈耶克所说的抽象规则系统作为一个进化的整体与人的行动结构是融合在一起的,很难区分。如果要在文化进化的前提下将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加以区分,我认为哈耶克的内部规则系统中实际上包含两种类型的规则,一是解释性规则,即指引人们在特定情势中具体如何行为的肯定性的规则,这种规则人的心智可能意识不到;二是规范性规则,也是禁令性规则,即划定人的行为界限的规则。哈耶克尽管认为规范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解释性规则,但他也承认这两类规则不能完全等同。其中解释性规则与人的行动结构互动而处在不停地进化之中,而规范性规则是一种普遍的、不变的规则,它为解释性规则与人的行动结构的进化提供了一个限制的框架,从而成为了一种正当行为规则,进而使人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得以区分。但是这种理解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观是不相符的,这仅是我力图理解如何区分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时的一种努力,如果这种理解成立的话,那么哈耶克关于人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的区分与规则系统的文化进化的论述就存在矛盾之处。因而,根据我目前的知识和对哈耶克的理解,我下了一个武断的结论,如果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是相区别的,而规则系统又是进化的,那么,新的规则就不可避免会突破现有的规范系统。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新的规则是如何被个人所发现或者说个人是如何摆脱默会知识的束缚,突破传统而进行创新行为的,尽管哈耶克认为人是先行而后思[15],但是为什么有的人能够发明新的做法而有的人却不能,这与心智的类型不同有关联吗 哈耶克对不同心智类型的关注是不是想对此问题做出回答呢 根据哈耶克在《两种心智类型》一文中的论述思路——人的心智决定人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假设,那些创新的人是习惯于对现有传统进行批判的困惑者心智的人,而那些根据“默会知识”遵循传统的人则是记忆型心智的人。而根据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观,这种创新只能是少量的行为,否则就不能维持现存规范系统内的行为的常规性,就可能创新所有的价值,正是大部分人遵循现存规则的行为,才得以维持自生自发秩序。那么,只有“记忆型”心智为一种广泛、普遍的心智类型时,自生自发秩序才能形成,哈耶克在《两种心智类型》中也认为困惑者心智是一种非常规心智,[16]可是哈耶克何以证明大多数人是记忆型心智呢 

 

 

[1]这四篇文章均载于:[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英]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3] [英]哈耶克:《建构主义的谬误》,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4] [英]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5] [英]哈耶克:《建构主义的谬误》,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页。

[6] [英]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7] [英]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页。

[8] [英]哈耶克:《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4页。

[9] [英]哈耶克:《建构主义的谬误》,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10] [英]哈耶克:《两种心智类型》,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页。

[11]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12] [德]:哈尔蒂·布容《自发社会秩序和文化进化》,载[德]格尔哈德.帕普克主编:《知识、自由与秩序》,黄冰源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118页。

[13] [英]哈耶克:《关于行为规则系统之进化问题的若干评注》,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

[14]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15]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两种心智类型》,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遍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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