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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荆棘遍布之路——论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
2014-10-02 11:27 2483 阅读 由 资琳 编辑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的邓正来先生,今年竟以十七万字的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中国法学做出了整体性的批判和反思。在我看来,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的批判较之以往中国法学论者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邓正来从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出发,建构了一个理论问题:“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并尝试对这个理论问题给出理论上的回答和探讨;而并非对中国法学作就事论事的描述和对策性的解答。第二,把中国法学作为一个整体作了前提性的的反思和批判,揭示出中国法学界的总体性危机,即因“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产生的“范式危机”,从而逼问整个中国法学界向何处去;而并非仅对某一种法学理论进行逻辑上的批判。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讲,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界整体的批判体现了深厚的理论支撑和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从而使得中国法学界作严肃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中的很大一部分无论对邓正来的批判是赞同还是反对,都无法回避邓正来在文中的逼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尽管邓正来的批判对中国法学界如同当头棒喝,但是邓正来这篇文章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对中国法学界的批判,正如邓正来在文中所言:“本书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只是我对中国当代学术进行反思和批判的一个具体个案,当然,它也可以被视之为我对中国未来命运予以关注的一个具体个案。”[1]同时这篇文章的目的也不是满足于对中国学术的某种知识系统的批判或对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揭示,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批判,把“理想图景”引入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从而使“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成为总体上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命门。[2]因而我这篇书评并不打算从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的具体批判以及其批判的有效性这方面进行讨论,而是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核心概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讨论。尽管《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并没有阐明邓正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但是邓正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设定的种种规定已经反映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目的和理论旨趣[3]。因而本文并不是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或是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的讨论,而是就邓正来所阐述的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各种规定能否满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目的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目的及其面临的问题

1、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目的

在对中国法学的四个主要理论模式进行了总体批判之后,在众多读者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等问题穷追不舍之后,邓正来却在“暂时的结语”中申明,读者们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的追问“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惟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4]而邓正来引入中国法律理性图景的目的在于“命令”中国法学论者,甚或每一个中国人对“中国人究竟应该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追究。[5]面对这样开放式的旨在进一步引起思考的结语,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追问在这篇文章中似乎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中国人应该思考自己应该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当中。因而文章在此意义上,就已经超出了“知识——法学”的分析路径所得出的中国法学因现代化范式支配,而无法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论断,更重要的是直接逼问中国法学论者甚或每一个中国人,我们根据什么去想象中国的生活,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生活在什么样的生活秩序之中。更进一步的是,文章也已经不局限于让中国法学论者甚或中国论者去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力图让每一个中国人去思考自己应该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之中,什么样的社会秩序相对于当下的中国人而言才是正当的、可欲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正来指出“对于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6]因而邓正来所说的思考生活状态的正当性是针对每一个中国人而言的。这意味着首先不能以西方的思考代替中国人的思考,其次不能以某一部分中国人如都市人的思考代替所有中国人的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邓正来所指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就不仅仅只是学者们的事情,也并不只是学者们打破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就可能做到的事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首先是以恢复中国人的自主性为前提的,是以每一个中国人开始自主地思考自己的生活秩序的正当性为前提的。自主地思考意味着对他者的排除,意味着打破现代化范式可能通过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所支配的日常人们的思考。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存的中国人而不仅是中国学者的对生活秩序的想象和要求已经不能当然地成为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依据,因为这并非是中国人自主的思考,而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西方的思考。但是在我看来,这种根据西方的思考,却不是以西方的思考前提为前提的,而是以西方的发展结果——一些物质性的指标作为思考自己生活的根据,从而也忽略了西方社会中讨论很多的德性、品格和令人满意这些非物质形态的因素。因而,邓正来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可能具有的最大警醒力量在于,命令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自主地对自己的生活秩序的正当性问题进行思考,自主地追寻令自己满意的生活。但是,我必须指出,在我看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旨趣并不止步于让每一个中国人对自己应当如何生活进行思考与追究,而是已经体现出邓正来要求中国学者建构一个整体性有价值担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图。尽管这一旨趣可能并不一定明显地体现于《中国法学向何处》这篇文章中,但是确实体现于邓正来据以思考《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篇文章的思想根据中,因为《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一文清晰地展现出邓正来的这一主旨,“这样的法律哲学,所关注的并不只是捍卫或保障‘发展主义’意识形态下的各种物质性状态,而更为重要的,毋宁是探寻那些能够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7]可见,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并非只是每个中国人心中的图景,作为中国法学论者还应该提供一种所有中国人共享的整体性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这种整体性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还必须具有实质性的价值担当,要使中国人过上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

   2、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面临的问题

根据上文的分析,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不仅要让所有的中国人自主自由地思考和追求自己所认为正当和满意的生活,而且还要让这种生活更有德性、更有品格。这就可能使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面临着两个难题。首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带有明显的目的论倾向,是以增加德性为目的的;但是,邓正来也明确指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特定时空下的,是流变性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反对一劳永逸的自然法的一种“弱自然法”,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只是对人的普遍价值的弱势承认。[8]这些文字表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并没有一个衡量德性与否的终极性的普遍标准,那么何谓德性可能在不同的时空下会不同,德性的增加在这里必然也会成为一种特定时空下的未必是永恒的确定之物。因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就不得不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没有终极性的普遍标准,又如何判断某种理想图景的方案是否会增加德性呢 其次,德性的增加还必须令所有的中国人对其生活更加满意,这意味着,这种或这些德性是所有中国人所共同享有和赞同的。这就使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面临了第二个难题,即韦伯所说的价值诸神的冲突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如何既使每一个中国人都能追求和思考自己的生活、信奉自己的善,同时还共同享有一种或一些德性,而且更进一步的是,如何使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满意生活时还会使公共的德性予以增加 

二、文化进化论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面临的问题  

对于上文所述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面临的两个问题,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范围内,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给出了很好的解释。“哈耶克认为,任何规则系统的标准乃是他是否最大化了不确定的任何个人得以运用其个人知识并实现其未知的目的的机会;而且他认为,自发社会秩序的规则系统之所以是适当的规则,乃是因为个人对它们的遵循会产生一种普遍欲求的和道德上可欲的结果,亦即一种有助益的行动结构或社会秩序。”[9]而哈耶克的道德上的可欲的标准也是经由文化进化得来的。因而,它的自生自发秩序一方面具有了道德上的可欲性,另一方面因其文化进化论的性质具有了流变性,而因为德性等道德价值也是经由文化进化的规则系统传承下来的,所以自生自发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会增加文化进化得来的德性和价值。因而哈耶克的文化进化的自生自发秩序很好地了处理了生活秩序图景的进化与生活秩序图景的道德上的始终可欲性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自生自发秩序是以人的自由选择为基础,规则系统的标准乃是他是否最大化了不确定的任何个人得以运用其个人知识并实现其未知的目的的机会,所以在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人是可以去追求自己认为令其满意的生活的。但是,由于文化进化论的限制,人是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及其价值究竟源于何处,人很大程度上都是在传统给定的价值的限度内去进行自由的选择,正因为传统及文化进化的限制,自生自发秩序在保证了个人自由选择的同时,还能够产生一种对群体都有助益的价值。因而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的自生自发秩序也很好地解决了价值诸神冲突的问题,而且这种社会秩序还是一种对一个群体而并非某个人更有助益的社会结构。这样看来,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的自生自发秩序似乎解决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面临的两个问题。

更进一步的是,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的自由主义将自由主义从原子论的个人中脱离出来,采用了一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因而既能从容回应社群主义的批评,又能坚持自由主义的阵营,这种奇特的理论进路也使得批评现代性的学者也对哈耶克无从批评。[10]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正是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以及关于现代性讨论的大背景中,对中国问题予以应对的一种理论建构。尽管哈耶克给出的是对一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的解释和论证,但是他的这种解释与论证同时也证明了经由文化进化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的社会的正当性,也正是从一种关于何种社会秩序是正当的理论上来说,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具有了可比性。因而,下文将哈耶克的经由文化进化而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比较,[11]看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否能用文化进化的方式解决前述两个问题。

哈耶克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说,理性是一种文明的产物,这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而且被“社会人类学所作的调查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证明”[12]。这就意味着理性不能独立于文明的进化过程之外而充分认识到文明传承下来的价值的效用,理性必须把文明传承的价值当作给定的价值接受下来,理性的作用只在于判断各种价值的冲突。因而“第一,人们只是在部分上理解这些价值的重要性,但是他们许多努力的结果却是以这些价值的特性为依凭的;第二,人们只能够经由不断的努力而使这些价值彼此调适,但是却无力创造出一整套全新的价值。”[13]这些价值又经由抽象规则系统而传承下来,抽象规则的作用一是在于应对人的无知;二是为具有不同特定情势知识的人的活动提供了相互协调的依据,即划定了个人行为的禁止性界限,从而使抽象规则成为关于人的正当行为规则,成为了人必须遵循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规则系统的正当性并不在于人们认为或认识到其是正当的,而是因为其经过文化进化而承载着经由传统而传承下来的各种价值。

至于某种特定的规则是否正当,或某种新规则是否正当,也并非由人的理性或经由人的理性由不断变化的“现实”来断定,而是将新规则与“规则系统”之间的“相容性”或“一致性”当作该规则正当与否的评价标准。而与规则系统是否相容,并非如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主张的是一种纯粹逻辑的问题,“而往往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现存的事实性情势中,该项新的规范是否会产生一种使不同行动和谐共存的秩序。所以判断一项新的规范是否能够被融入某一现行的规范系统的标准,就可能是一种事实性标准。”[14]这种“相容性”或“一致性”的事实性标准实际上就使得:人们对作为传统之产物的规则的批判的基础“必须始终是该传统的一些其它产物——而这些产物或者是我们不能够或者是我们不想去质疑的东西。换言之,我们主张,一种文化的特定方面只有在该种文化的框架内才能够得到批判性的检视。……因此,我们始终只能根据整体来对该整体的某个部分进行检视,而这个整体正是我们无力完全重构而且其大部分内容亦是我们必须不加检讨便予以接受的那个整体。”[15]

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中的论述可以得出,在这种规则系统或者规则系统与人的行为的互动所形成的社会秩序之中,人的理性对于文化进化而来的抽象规则是没有反思能力的,大多数的人只是,实际上哈耶克也认为应当依循既有的规则甚或是自己都不曾知道的默会规则而行为,是不可能根据自身而思考自己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生活。人只是文化传统中的一部份,他不可能超越于自己所处的文化传统这个整体而对自我进行思考。也正是这种有限理性使得个人与群体之间并非处于一种隔绝状态,从而可以在实现个人的即时目的的同时也能增进群体的德性。

但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首要目的则是让每一个中国人都去思考自己应该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秩序之中,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生活。正因为如此,传统的观念或者现存的人们对自己生活的想象都不能当然的就构成每个人对自我的令人满意的生活进行思考的依据,也不能成为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根据。在邓正来看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依据在于全球结构下的“中国现实”[16],但是邓正来并非客观实证主义者,他所说的“现实”的正当性依据,并非让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映像似的符合“客观现实”,而是指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经由对“中国现实”作理论化问题处理的方式以达到给中国人提供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更令人满意的生活。而在这些现实中,对中国人思考自己的生活图景具有强制性支配作用的是结构性的支配,如全球结构的支配、中国的贫富悬殊结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支配。现代化范式或某些传统观念对中国人的生活想象和要求所产生的支配力量,并非强制性的、结构性的,只具有价值示范作用。[17]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不仅支配着中国的学者,而且通过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可能已经支配了一部分中国老百姓的所思所想;但是,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并没有限制了哈耶克意义上的人的自由选择。[18]因而这种支配则可能产生了一些哈耶克意义上的可能个人都尚不知晓的支配中国的未被阐明的规则,根据我的理解,这种规则在哈耶克的意义上也是文化进化的产物,因为这种规则以及由这种规则所引发的现存的社会秩序依然是中国人经过模仿西方,从而优胜劣汰而存在下来的。但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要求中国人对自己生活的思考不应该当然地就以由文化进化而来的社会秩序为正当性基础;也不应该因为现代化的道路可能带来物质形态意义上的增量,如GDP的提高,而就模仿西方。中国法律图景要求的是中国人根据自己,既不当然的依循传统,也不当然地模仿他者,追求令自己满意的生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所要求的“中国人”与哈耶克所设定的人是不同的。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中的人在整个文明发展的过程中是缺乏反思能力的[19],没有自主性的人,是依循规则,模仿他者的人。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首先就要求中国人成为具有反思能力、自主地思考自己的生活秩序的人,甚至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假定中,人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摆脱于其所处的环境而进行思考的,如摆脱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正是由于这种对人的设定的不同,使得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不可能是文化进化意义上的,从而也不可能以文化进化论的方式来达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目的。

三、结语:一条荆棘遍布之路

由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本身只是一个论纲,并没有明确表现出其理论轮廓,因而本文无力也不打算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可能的理论进路予以讨论,而只是打算经由讨论,列举出某些不可能的理论进路,[20]尽管这些理论进路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相关联,但是他们不可能达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目的。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只是其中关联最大,也似乎最有可能实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一种理论。实际上,在我看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似乎体现出多种理论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理论的痕迹,但是却又并非仅仅是对这些理论的援用,而是对这些理论作出了限定性的采用,所以与之相关联的多种理论实际上都无法满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目的。例如,同样具有特定时空纬度的庞德的法律理想图景,被邓正来批判为:这种实用主义性质的法律理想图景不能保证法律是善法;[21]反现代性尤为彻底的施特劳斯尽管要追求永恒的善,但是却缺乏了特定时空的纬度。[22]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要为中国人提供一种可以共享的更有德性的生活时,又让人不得不想起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对德性的极力推崇;但是,对于如何让中国人共享一个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言,邓正来曾在文中提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它所需要的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中经由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类似于罗尔斯所主张的那种达成普遍正义原则之‘重叠共识’的‘反思平衡’过程。”[23]这似乎又采纳了一直被社群主义所批判的新自由主义领军人物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中的“重叠共识”理念。但是,无论是麦金太尔,还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都不可能满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目的。麦金太尔认为德性来自传统,并与传统的生活方式是和谐一致的,但是现代资本主义改变了生活方式,却仍然使用传统的德性概念,因而产生了现代道德秩序的混乱和无序,要实现一种和谐的生活,就应该回到传统,回到历史,回到前现代,[24]这与强调特定时空,以全球结构下的中国现实作为正当性基础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显然不同的;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叠共识”理念尽管解决了公域中价值诸神的冲突问题,但是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是以正当优先于善的理念为基础的;[25]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以一种或一些公共的德性增加为目的的,带有强烈的目的论倾向,应该主张善优先于正当。

由于我的智性的有限,要在本文穷尽邓正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可能的理论支援,是不可能的。但是上述的几个例子已足以说明,多种理论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相似而又实质上并不能满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目的。在我看来,这恰是因为邓正来在深刻地洞见到各种理论的限度之后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做了重重限定,从而不仅使读者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批判难以着手,也使得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呈现出“不识庐山真面目”的景象。但是这种模糊面目的出现并非是意图在各种理论之中的折衷,而实际上体现的是邓正来对现代性背景下的中国问题毫不妥协地予以应对的智性努力,是一种“以学术为本,直面人类社会”[26]的学术担当;这种努力和担当要提供一种让所有的中国人可以追求自己美好生活而又维持整体的道德上善的图景。尽管这幅图景足以令每一个中国人激动和兴奋,但却是要突破多种各领风骚的理论所留下的限度才可能达致的,无论能否达致,但从上文的分析中已隐约显现着:在通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道路上,荆棘遍布!

 

 

*作者简介: 资琳(197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在本文的构思及写作过程中,笔者曾与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张琪、李强、陈昉、邹立君、刘小平、蔡宏伟、朱振、周红阳、邹益民诸位学友进行过多次讨论,这些讨论对本文的写作与修改都极有助益,谨在此向各位学友表示诚挚的感谢!另外,在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所主办的“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10月5-6日,长春)上,有些学者针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进行了讨论,笔者也从中有所受益,在此,一并对这次学术论坛的主办方与参与讨论者表示由衷的感谢!

[1]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10月期(上)第8页。

[2]参见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4期,第68-69页。

[3]必须予以说明的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与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是什么是两个问题。邓正来在文中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种种阐述实质上都是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的阐述,而并非一种关于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阐述,因而本文的讨论也仅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阐述和理论目进行讨论。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理论只是在邓正来的关于理想图景的理论中将特定时空这个一般的理论概念替换为当下中国这个具体的时空概念,当然这种替换本身就包含着一种理论建构,但是这已经超出本文的讨论主题,因而在此不予讨论。

[4]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4期,第68页。

[5]参见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4期,第69页。

[6]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4期,第69页。

[7]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10月期(上)第7页。

[8]参见邓正来,2005:“对《法制与社会发展》之判准的反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1期。

[9]邓正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载[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0页。

 

[10]详细的论述见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11]我在与邓正来先生的一次交流中,他也曾隐约提过中国理想图景与文化进化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但并没有明确答复,这也是我将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作为参照的原因。

[12] [英]哈耶克:“理性主义的种类”,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13] [英]哈耶克:“建构主义的谬误”,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14]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上),第167页。

[15]邓正来:“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哈耶克论文集》编译者序”,载[英]哈耶克:《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16]参见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1期。

[17]参见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10月期(上)。

[18]关于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的具体论述可参见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19]要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的人具有反思能力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唯理主义的立场。但由于本文主题的限制,对于反思与唯理主义的关系,在此不予讨论。

[20]在这个意义上,本文采用的是一种否定性的论述方式,这也是笔者认为自己理性有限的一种体现。

[21]参见邓正来:“社会学法理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史解释》导读”,载[美]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2]具体论述参见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选刊’导言”,载[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23]邓正来,200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政法论坛》2005年4期,第68页。从引文中“类似”一词已经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对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的“重叠共识”理念应该是有保留的接受。

[24]关于麦金太尔的德性观的具体论述见[美]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5]关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的具体论述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26]邓正来的个人主页——“正来学堂”——的主旨,http://dzl.legaltheor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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