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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小村之变与中国之变——评朱晓阳《小村故事》
2014-09-10 23:08 3533 阅读 由 刘磊 编辑

小村故事

朱晓阳教授的著作《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以下简称《罪过与惩罚》)和《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以下简称《地志与家园》)是当前我国学界具有重要代表性的法律人类学作品,《小村故事》也成就了作者在法律人类学研究领域中的学术地位。两本书的研究对象都是昆明滇池边的宏仁村(作者将之称为“小村”),《罪过与惩罚》更多关注的是小村内的纠纷、调解以及惩罚等问题,《地志与家园》则结合宏观社会沧桑变迁下的小村变动情况,扩展了研究的具体问题。但两本书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理论资源以及关注的更为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却有很大的相近之处。两本书中的小村的故事时间跨度70多年,在这70多年里,国家之法与乡村之法相遇,不断碰撞、冲突、交织,共同构成了小村的故事。

《罪过与惩罚》和《地志与家园》这两部书在精神气质上是连为一体的。两部作品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国家之法与乡村之法相遇 如何认识国家权力 如何认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 书中呈现的其他问题以及意义世界,也基本上围绕这个核心关注点而展开。这两部作品所描绘的“小村故事”,给我们展现了一幅幅异于很多人既有“常识”(其实可能是偏见)的国家权力运作画面。这有助于我们反思自己之前所接受的关于国家权力以及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种种想象。“国家”是各种法制/法治观中关键维度,这两本书中我们所获得的一些关于“国家”的认识,可能会进而促使我们法律人对于当前广泛流行的一些观点保持必要的警醒。

 

一、惩罚的发生:国家与村落的相互渗透

《罪过与惩罚》一书中“把非正式的社会控制视为与法相互贯通的概念”,[1]运用“个案延伸”的方法对小村中发生的惩罚活动进行描述并解释其在特定社会脉络中的文化意义。书中对个案的讨论没有局限于个案本身,而是结合其“前历史”、个案本身的发展过程及其后果,也就是在事件之流的时间长河中探讨个案的意义。本书选择自然村落作为分析单位,在作者看来,这是研究农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比较好的分析单位,“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交道口”。选择这样的分析单位,有助于达成作者的写作目的,“从自然村角度可以观察国家法、村落法和次村落权威(如宗族和家庭)的法是如何互相补充和互相冲突的。”[2]书中所选择的个案正是在国家与村落社会的模糊界限上发生,它们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向村落渗透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村落向国家权力渗透的表现。这是国家权力与村落之间的互动过程,村落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是被动接受国家权力,相反它也在积极地利用国家权力。

作者考察的是1931年到1997年之间小村的惩罚变迁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新中国之前、毛泽东时代和改革开放时代。不同时代的宏观社会变化对于小村的惩罚方式都有很大影响,小村的惩罚史在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因此,小村的故事展现的不仅仅是小村的村史,它有一种宏大的历史视野,是一部权力运行史,展现的是国家社会的大变迁。

在20世纪前半叶,国家对村庄渗透能力比较弱。民国时曾开展过一次人口普查,但在小村人的记忆中没有什么印象,“这次普查实在是当时国家与农民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3]毛泽东时代是小村中国家权力高度渗透的时期。随着集体化建设的开展,小村出现了越来越强烈的社群主义价值观念和实践,这种社群主义价值观念嵌入村落社会文化的网络之中,与村落中“报”的观念密切相连。不过,随着集体化建设的消退,国家对村落和个人的控制逐渐放松,人的流动性加大,这种社群主义观念也逐渐被削弱,集体主义道德言说的作用也在消减,不少人敢于无所顾忌地以村落的利益为代价来追逐个人的利益。但是,即便如此,地方政府与村落社区之间也存在着讨价还价的互惠交往,这也成为国家权力向村落渗透的一项策略。[4]可见,无论是在上述哪个阶段,国家权力都不是单向性向村庄渗透并绝对支配性地运作的。

许多人习惯于对建国后的前三十年做出全能国家、极权主义的批判,以此来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运动路线进行反思。但如果进入村庄真实生活中去,正如《罪过与惩罚》一书中所呈现出来的那样,我们或许会发现,这样的反思路径是有问题的,至少是不全面的,遮蔽了许多东西。

在1951年的“清匪反霸”运动中,黄崇道等几个旧社会时候的会长人遭受严重打击,甚至差点为此丢了性命。他们之所以会遭受这样的境遇,并不单是阶级斗争话语所说的那样直白。在这次“清匪反霸”运动中,很多年前发生的小村“保护人”“黄营长”被杀和卖公田的案件又被小村人重新提起,村民不仅要追究这几个人在这些案子中的责任,而且还将最近十几年的苦日子都与他们所做的坏事联系起来。在斗争中,黄崇道、马文鸿等人彼此都想利用运动来打击对方,于是纷纷揭露对方的罪恶,这样一来,原来许多小村村民不知道的很多事情就都被揭露出,小村人对他们的这些行径感到十分震惊和愤怒。在运动中,黄崇道、马文鸿、陈洪等人都被正式逮捕。在当时,国家实施的惩罚得以发生,与这几个人的“前历史”有密切关系。黄崇道等人所受到的惩罚与他们个人之间存在的纠纷也有很大关系,这也是工作组和农会得以借机对黄崇道等人进行斗争的重要原因。总之,黄崇道、马文鸿等人在运动中受到严重打击不是单由国家力量介入造成的,而是由许多复杂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引发的,既有国家力量发动政治运动的原因,也有小村人对他们越轨行为反击的原因,还有他们个人间的恩怨。

在当时,国家阶级斗争话语进入村庄后,具体的阶级成分和运作过程也会受到村庄中社会关系等因素影响,有些处于剥削阶级划分标准边缘线附近的人,如果平时在村庄里得罪人较多,就很可能被划到剥削阶级成分中,而成为孤立和打击的对象。在黄崇道的孙子黄大育看来,其祖父黄崇道如果不是因为曾得罪过小村人,在划定阶级成分时实际上可能只是中农,而不会被划定为“富裕中农”。[5]

这些都是与我们关于建国后前三十年国家权力运作的主流历史叙述、历史想象和分析解释框架极为不同的。书中没有用任何简约的决定因素(例如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控制)来解释小村惩罚史,而是依据莫斯所说的“总体社会事实”的方法来把握多样化的原因、影响和惩罚意义。在朱晓阳教授看来,虽然不可忽视国家权力的作用,但人际间的关系才是国家权力施行惩罚的最终起源,[6]“新创立的政治架构和正式的网络虽然说是应该以阶级路线为基础,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分殊性纽带为核心。分殊性纽带的形成在这里体现为客从依附关系和家族关系等等”。[7]毛泽东时代一系列政治运动之所以能在村落中开展,也正是凭借了这些复杂人际关系。政治运动中并不只有国家力量的介入,也有地方行动者个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国家权力的利用,以此来规制他们之间原先存在的复杂关系、纠纷和矛盾。在这种利用过程中,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塑造出的概念成为了村落成员的解释框架或公开话本,他们将自己的利益追求巧妙地包装在“集体主义”这类概念之中,并用这些概念来达成自己的目的。

在这六十多年里,国家之法与乡村之法不断碰撞,并且在还将会继续着。或许作者已经预计到可能会发生什么,于是在书的结尾处写上了这样的话:“乡村之诗意的法的终止之时就是国家之平淡叙事的法制进入之时。”[8]

 

二、家园的消逝:两种世界观的错位

两本《小村故事》的写作时间相距仅8年,这8年里,小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至于作者感慨道:“一个弹丸之地的变迁也是如此不可预料。”[9]《地志与家园》讲述的就是近些年发生的“小村故事”,主要是2003年到2009年之间小村所发生的种种变化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是云南昆明小村的事,但我读的时候感觉就好像是发生在身边。学校旁的城中村正在拆迁,满眼看去都是瓦砾碎片,这里会不会在上演又一出“小村故事” 

《地志与家园》中记述的小村变迁是城市化进程的一部分,在小村人看来也是一个“失地”的过程。[10]小村“失地”的巨变过程是近十年的事,土地成为国家之法与小村的乡村之法又一次相互遭遇的焦点。国家之法与乡村之法相遇所产生的问题,也可以转化为“农民的世界秩序观”的问题,即农民是如何看待自己与国家的关系。

本书中第二章“土”,是“水、土、居”三章中作者用以展现农民与国家关系、乡村之法与国家之法遭遇的最集中的一章。作者起先对“失地”中一些问题感到困惑,不明白为何农民会轻易放弃土地以及为什么农民会轻易接受政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 [11]这是斯科特式二分法分析框架[12]所难以解释的。而要对这些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则需依据彻底解释中民族志作者(解释者)、当地人(说话者)和共同面对的世界这三角关系才能认清。[13]这也是现实把握农民与国家关系的重要认识径路。

书中运用地志学方法,通过将水利、土地、房屋等“物质性”因素纳入到小村“总体社会事实”中,通过“栖居”进路,进行“彻底解释”,以理解中国农民的世界观、农民与国家关系。所谓地志学,则是指:“是一种将地理、居住、政治性边界、法律现实、过去历史的踪迹、地方——名字等包容进特定空间的综合知识。”[14] “彻底解释”要求“(外来)解释者与当地人(说话者)或‘他者’在共同面对的世界中,可以将他者的可观察句子作为理解/解释的‘起点’”,[15]为了达到这种“彻底解释”,就非常强调解释者的参与观察和对话,这也是“彻底解释”得以实现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作者“从当地人的公共话语、表征或表征性事件开始,特别是从与这些地方表征相关联的物质性因素,例如从地景开始的。…透过这些当地人的公共表达,精确描述与之相关联的景观或物质性世界”。[16]这样的“彻底解释”离不开基于长期参与观察所获得的对当地人生活及意义世界的体察。这种认识径路,有助于超越主体/客体、国家/社会等传统社会科学的二分法。

其实,《罪过与惩罚》中已经体现了超越主体/客体、国家/社会等二分法的努力,在小村诸多惩罚个案的分析中,作者非常注意对国家与农民之间相互渗透关系的细致把握和展示。但在此书中,作者尚未明确反对国家/社会二分法。而作者在《地志与家园》中则在更加自觉的层面上明确反对这种二分法,并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关系的认识上达到了新高度,认为在中国,二者间关系更为混融并体现差序性,具有互惠或互补性。[17]中国农民也正是由此来想象其与国家的关系。作者对此问题的认识之所以在这几年内会有这样的改变,很重要的原因则是对小村近些年征地问题的观察。[18]

在小村,政府征地时给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但是最终小村人却接受了。这是为什么 最终政府补偿款的确定,是农民与政府间不断讨价还价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政府给农民做出的承诺(如:允许小村人建新村),有以法治为名的“依法行政”,也有农民对政府的抵抗和政府对农民的压制与支配。这一切看似混乱,但却融贯在一起。之所以如此,则源于在农民以及不少地方政府官员那里,仍有对国家的美好想象,认为土地是“国家的”,国家会实现“城乡一体化”,让农民享受到城市人生活待遇。也就是说,这是以当事者对“国家”承诺给出的预期回报作为前提的。这样就体现出了一种“最根本的法的原则”,即“国家可靠或国家本位”。[19]例如,小村中有村民在谈到失去土地之后如何生活时,就这样说:“我不怕,我的妹子嫁去的村子一九八几年土地就被占完了,人家过得好好的。”[20]

这显然不是斯科特式“弱者的武器”这种“反抗/支配”这样的二分框架能够充分解释的。虽然《地志与家园》一书中也有小村人对政府滥用公权力的反抗,有作者针对权力—资本联手所做的尖锐的社会批判,但是这些与斯科特式二分法很不一样。

斯科特所言的农民更主要是一个属于他所区分的传统/现代这种二分之中的“传统”的一类,“传统的”农民使用“弱者的武器”反抗国家的支配,抗拒现代性过程。但是农民/国家、传统/现代这样的二分法,对解释当前中国农民的抗争而言,在解释力上都大打了折扣。在中国,无论在传统社会还在当代,农民对国家的想象、二者之间的关系都不是简单的这种“农民/国家”二分法。

城市化发展有一个渐进过程,就当前来看,至少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里,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和绝大多数农民都不会面临像小村所遭遇的“失地”过程。或许,这也正可能是中国的希望所在。就发展的地域空间看,遭遇“失地”问题的基本是像小村这样的城中村或城郊村。由于种种现代因素的进入,这样的村庄和村民已很难说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村庄和农民,他们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可能更主要的不是抗拒,而是积极参与,有时甚至正如作者所言的,农民以比国家更为“激进”的方式介入到现代之中。在这里,现代性对于村民来说已经不是一种“外生”力量。这一点也为作者在小村中的观察所证实,作者发现大多数小村人在耕地不断消失的“失地”的过程中,并未对农业生计和传统农耕方式表示难以割舍并捍卫以前这种生存方式,甚至对待土地有“弃之如敝屐”的态度。[21]

此外,作者所做出的社会批判以及小村人的“反抗”与斯科特式的“反抗”的出发点及所欲追求的归宿不一样。如上文所述,两本《小村故事》本书选择自然村落作为分析单位,这是“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交道口”。书中(以及作者后续的一些文章中)所展现的画面告诉我们,作者的叙述和批判以及小村人的反抗,都不是基于个体意义上的单个农民,他们是为了“家园”,为了这片生活的乐土。因此,农民与国家间互动就不只是个体意义上的单个农民与国家间的互动。而斯科特式的理论中往往没有自然村落这样一个研究对象和分析单位,相反,他所用的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使用的分析单位基本是个体意义上的单个个人(及其家庭)[22],似乎在农民与国家互动过程中就再没有其他因素介入。这样一来,就会把目前小村人正在进行的抗争所体现的丰富的家园中生活意义世界淡化以至消解了。这种淡化和消解,无论对小村村民,还是对国家,都可能是没有出路的。

不过,现在农民对国家的这种想象却正在遭遇由于现代法制/法治推进所产生的困境,进而这种状况甚至可能造成“悲剧性的结果”:一方面是不少农民仍持有对国家的那种互惠、互补的想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以“法治/法制”之名脱掉农民对其想象中所赋予的“父母官”责任,这就可能造成官僚与开发商等利益集团联手剥夺农民的悲剧。这是两种世界观的错位。[23]这对于当下中国农民和国家而言都是一个困境。这一困境也是当代农民与国家关系的死结所在。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西方的现代法治话语中所必然包含的结果,也是“语言混乱”[24]的体现及其进一步产生的后果。现有的许多关于农民和国家关系问题的讨论和实践,时常有意或无意地将以新自由主义[25]为前提的现代西方法治话语作为出发点,以此来“捍卫”农民的“权利”或者以此来推行国家的权力。但这样的讨论大都没有对当前农民与国家关系的这种困境给予足够关注并对自己所使用的分析框架保持必要警醒。

如何走出这样的困境 或许可能很难走出这样的困境,但作者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值得重视的思路。在《地志与家园》中,作者提出现在需要对那种将法制/法治与德治和礼治相对立的所谓现代政治法律文化观念进行“拨乱反正”,以回归处理国家与农民关系所需遵循的“常识”。[26]虽然作者只是在脚注中提出这一观点,但这对于当前中国法制/法治建设来说,确实是非常值得警醒的问题,也潜藏着走出困境的可能性。[27]此时,突然想起先贤的话:“政者,正也”[28],“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9]

 

三、小村故事的继续:自残、自毁与寻根

但是,事情正在起变化。征地拆迁与城市化(国家的发展主义)使农民与国家关系更加复杂,而不只是讨价还价的互惠交往和混融的差序性。在这种变化中出现的画面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自卫”、“自残”、“自毁”,这是作者对近两年小村(不仅指小村,还包括滇池东岸,甚至可能还包括更广泛的地方)中继续发生的“故事”的概括。这种概括让人心痛。其实,在《地志与家园》中,作者就已在字里行间里透露出了对这种变化的担忧:如果不进一步有效防范公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就可能不断地透支农民对国家的信任心,“小村个案表明这种信任心正是乡村秩序在当前的巨大转变中能够维持的根源。但从历史来看,这种透支不是没有限度的”。[30]在书中附录《鱼肉昆明螺蛳湾——一场权力—资本的欢宴》一文里,作者进一步阐述了这种信任心的来源:“这种信任不是无根之木,它是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对滇池沿岸农民帮助和施恩所获得的回报。这些帮助包括:50年代初的土改,使耕者有其田;50~60年代的水利建设,使整个地区变成旱涝保收的鱼米之乡和昆明市的菜篮子;等等。这种基于历史的农民对国家的信任,正是当下国家社会稳定的基石和最宝贵的资源。依靠这种信任心,地方政府官员们在征地过程中发挥的聪明才智才会有如此大的成效”,但是“可以说,新螺蛳湾征地的过程几乎透支了农民对国家几十年的信任。可能的社会问题将抛给未来的地方官员去收拾”。[31]在附录中另一篇文章《守护滇池和我们的家园——“鱼肉螺蛳湾”之后》中,作者几乎是在向人们,特别是权势者,提出警告:“强力抗拒征地的社会冲突一触即发。冲突一旦发生将造成更大的社会损伤。”[32]

这样的社会损伤可能正在发生。在作者看来,近两年小村所受到的冲击“甚至可以说比整个二十世纪的灾难加总起来还要甚”。因为这不仅从有形的物质层面,而且从无形的精神层面摧毁了小村。现在,随着“城市恐龙化”推进,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力度推动征地拆迁,村民与村官之间冲突加剧,甚至成为仇敌;很多家庭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甚至出现父子因拆迁签字和补偿款而相屠。村庄已经“被撕裂”,村民对基层政府的言行只能用一个词来形容,即“骗子”,村民对政府的信任已荡然无存。[33]现在,“城市恐龙化”所带来的很可能是一个“无根”的生活空间,摧毁和撕裂的已不只是一个个村庄,而更是人们得以生活的家园,是人得以存在的“根”。

人的生存需要有这样的“根”,权力与资本联手形成的市场力量所推动的城市化进程也不应脱离这样的“根”。这个“根”是什么 是家园。但现在很多人的家园正在城市化的铁蹄下被无情摧毁。“根”在哪里 家园在哪里 [34]

卡尔· 波兰尼早就说过:“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说的那样是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35]他指出:“近期历史和人类学研究的突出发现是,原则上,人类的经济是浸没在他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他的行为动机并不在于维护占有物质财物的个人利益;而在于维护他的社会地位,他的社会权利,他的社会资产。只有当物质财物服务于这些目的时,他才会珍视它。不管是生产的过程还是分配的过程,都不曾与维系于财物占有的特定经济利益相联系;相反,这种过程的每一步都链合于一类特定的社会利益,是这些社会利益最终保证了必要的行动步骤被采取。”简言之,“经济体系都是依靠非经济动机得以运转的”。[36]19世纪以前,人类经济嵌入在社会关系中,这时的经济是一种“伦理经济”。而十九世纪以后到二十世纪初百年间,经济从社会“脱嵌”,人类社会却被嵌入经济关系中,经济凌驾于其他领域,这正是波兰尼所谓的“大转型”,一场人类历史上根本性的转型。但这时出现了非常严重的贫穷和社会混乱,如果任由市场这样放纵发展,社会将面临着灭顶之灾。当然,社会最后没有崩溃,但之所以即便摇摇欲坠也能维系,因为它始终“由一种双向运动支配着:市场的不断扩张以及它所遭遇的反向运动(即把市场的扩张控制在某种确定方向上)”。[37]这些论断是否足以让现在一些以“发展主义”和“以‘人治’推进‘法治’”自居的地方当政者反思自己所推崇的执政思路 

在波兰尼那里,这种反向运动主要是指来自于政治领域的规制。但“反向运动”并不限于来自政治领域。现在小村人在保卫自己的家园,希望能维持一种“伦理经济”以享受生活意义。这难道正是一种来自社会的“反向运动” 只是这样的“反向运动”是否来得有点惨烈了 

在书中,作者批判了权力—资本的合谋。小村最近几年所遭受的处境的背后有两大推手,即权力和资本。在小村所在的昆明,地方主政者后面形影不离地跟随着一群开发商,其中有的开发商几乎就是沿着主政者的政治轨迹一起来到昆明。在2011年3月16日,昆明这一年以来面积最大、总价最高的27块需整体竞买地块的竞拍程序竟然只走了不到十分钟,这些地块就被这样的开发商收入囊中。人们在质疑:“作为地方大员,究竟是为民服务还是在为开发商利益服务 ”[38]须知,“民罔常怀,怀于有仁”。[39]

现在,滇池东岸小村不再是一片宁静乡土,小村人赖以存在的家园几乎就要消失。伴随小村的宁静一同消失的还有农民对国家的信任,随之而来的则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变化甚至异化,进而农民与国家关系可能会发生重大的变动。

这种变动的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国家权力运作所凭借的话语上。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现代国家越来越重视用现代法制/法治话语,也越来越淡化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关系模式,逐渐脱离中国文化中的世界观所要求的角色定位,利用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对农民做出种种承诺,但却常常使得那些承诺成为空话,不断透支农民对政府的信任。法律在权力—资本交织的贪婪中近乎无所作为。如果我们的法制/法治话语的运作带来的竟是这种状况,那么,危险会不会到来 

 

四、尾声:信任、反抗还是绝望 

或许,危险总是难免的。但是,这是什么样的危险 这种危险从哪里来,又将往哪里去 在法制/法治建设中,为什么会形成权力—资本合谋的局面 这对于法治来说意味着什么 我们又到底应该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如何认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 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在像小村这样随城市化推进而出现的城中村或城郊村中,村民与国家关系在权力—资本合谋操纵的“城市化”推土机下,正一点一点地变化。现在,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渐渐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对“国家”(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不再抱有很强的信任感,这也就是非常突出地表现为政府公信力日益不足。如果公信力不提高,我们的法治/法制建设过程带来的将不是普遍的有序,而可能是普遍的失序和无序,这将使得当前以及以后仍将继续的巨大社会转型难以稳步进行。如果从观念认识层面看,当前这种国家信任力透支的病症处正在于我们将源于西方的种种分析框架生搬硬套于对中国民众和国家间关系以及对国家定位的认识和实践上。现在,农民对于国家可能既不是单纯的信任,也不是单纯的反抗。那是什么 会是绝望吗 面对权力和资本的合谋,人们可能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就只能这样吗 

中国农民的抗争不是用斯科特式的二分框架都能解释清楚的,有的不是反抗;有的虽有反抗,是也不单纯是斯科特意义上的“反抗”,它有自身特点。西方社会民众与政府间呈现“反抗/支配”的格局,这与其历史的长期演变过程密切相关。在中国古代,与西方相比,政府与民众关系就有不同特点,这种特点打破了斯科特式国家/社会、反抗/支配这样的二分法。如钱穆所言,若将西方政权看作契约式的,中国政权就可算是信托式的。契约政权有对抗的特点,重在监督;而在中国,民众对政府常抱有信托与期待的态度,而非对立与监视,这样一来,在中国传统心理上,政府与民众是上下一体的。[40]近代以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政府与民众间关系也在渐渐发生变化。现在不少人(不管是从政府的角度,还是从民众的角度)基于“国家/社会”二分法,试图将中国政府与民众间的关系塑造成是契约式的。但是传统的历史惯性却并未完全退去,仍然是我们理解和践行当前政府和民众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也是我们难以简单抛弃的沉甸甸的“历史遗产”(或许,在有的人看来,这也可能是“历史负担”)。无论中国古代,还是近现代革命以来(特别是共产党的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时期,都为我们留下了这样的“遗产”。在当前中国,这个问题就不可能简单地是政府太强还是太弱的问题,也不可能只是是否要以及如何制约政府公权力的问题,而更涉及到政府代表谁的利益的问题。古人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41]这是一个政治判断,而非单纯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合法性问题。

这仅仅是“小村故事”,仅仅是小村之变吗 或许这也是“中国故事”,也是中国之变。

 

 

 

【注释】:

[1] 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10页。

[2] 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28页。

[3] 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84页。

[4] 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187页。

[5] 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119页。

[6] 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147页。

[7] 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121页。

[8] 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294页。

[9]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页。

[10]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页。

[11] 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0页。

[12] 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4月第二版。斯科特主要采取“传统/现代”、“国家/社会”、“反抗/支配”这样的二分法。

[13]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9页。

[14]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3页。

[15]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7页。

[16]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9页。

[17] 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3-14页。

[18]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4页。

[19]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06页。

[20]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99页。

[21] 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80页。

[22] 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一书中区分了两种“反抗”,第一种是“真正的反抗”,指“(a)有组织的、系统的与合作的,(b)有原则的或非自利的,(c)具有革命性的后果并且/或者将观念或动机具体化为对统治基础的否定”。第二种是“象征的、偶然的甚至附带的行动”,这种行动是“(a)无组织的、非系统的和个体的,(b)机会主义的和自我放纵的,(c)没有革命性的后果而且/或者(d)就其意图或意义而言,含有一种与统治体系的融合”。斯科特在该书中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种意义上的“反抗”。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4月第二版,354页。

[23]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4页。

[24] 参见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25] 关于对新自由主义的详细批判,可参见【英】阿尔弗雷多·萨德-费洛、黛博拉·约翰斯顿编:《新自由主义:批判读本》,陈刚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第一版。

[26] 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03页脚注①。

[27] 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对道德原则在法律及其实施中的作用的重视,体现出来的可能是一种更高级别的法治。例如,夏勇教授认为:“儒家的德治论、礼治论乃是最高级的法治主义。”参见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特别是第二章“重新认识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

[28] 《论语·颜渊》。

[29] 《论语·为政》。

[30]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10页。

[31]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15-116页。

[32] 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122页。

[33] 参见朱晓阳:《滇池东岸这两年--自卫、自残与自毁》,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 a2987

[34] 从《地志与家园》一书以及朱晓阳教授在自己博客中撰写的有些有关小村征地拆迁问题的文章来看,朱晓阳教授所关注的已经不只是补偿款是否到位的问题,而更涉及到城市化进程、如何建设适于人们生活的家园,甚至还涉及到了人们的信仰精神层面等方面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小村人现在正在进行的反抗拆迁的活动,多是由老年人组织起来的。这一现象就很值得我们思考。此外,朱晓阳教授也对目前这种大拆大建的城市化发展思路进行了反思和必要的批判。当然,这与本文所论主题关系不大,所以就不在此展开。读者如感兴趣,可参见关于这方面问题进行反思的有代表性的两部作品,分别是【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1月第二版;俞孔坚:《回到土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4月第一版,特别是第一篇“城市篇”,作者批判了那种以资本和权力作为驱动并且是服务于资本和权力的城市建设规划误区,并且提出城市“反规划”理论。

[35] 【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导言15页。

[36] 【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39~40页。

[37] 【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112页。

[38] 参见陈无诤:《新螺蛳湾的空壳道场》,载自《时代周报》2011年9月12日。

[39] 《尚书·太甲下》。

[40] 参见钱穆:《国史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2月第二版,100-101页。此外,西方的人权观念,体现出来的也是一种“对抗主义”,西方人不怕政府,政府被看作人权的客体。(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修订版,118页)而这种“对抗主义”与中国传统中所强调的“和”、“中庸”等观念是冲突的。即使历代也有民众的抗争,但是抗争者多以“替天行道”作为旗帜。“天”既指行天道的上天,也可能包括皇帝,也就是:“只反贪官而不反皇帝”。对于当前来说,由于古代传统的影响以及共产党革命建设实践的影响,在中国的人权观念中,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是完全对抗式的,“人民政府”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政府并是不简单地是人权的客体。

[41] 《尚书·五子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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