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都市小资情感充斥着媒体和市场的时代,广阔的乡村腹地似乎是情感表达的沙漠。这个时代已经没有多少人愿意关注农民的私人生活,都市里的风花雪月尚且让人们应接不暇,遑论那一向被视为封建、落后的农村 乡土素材的爱情小说逐渐没有了市场,就连农民也开始自己瞧不起自己,而向往那些都市白领们的调情与爱情泡沫。与此同时,对于大部分乡村研究者而言,那些诸如基层政权、农民抗争之类具有“爆炸性”的宏大问题似乎更有吸引力,几乎没有人愿意深入乡村去体会农民的情感表达,而阎云翔的近著《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1]是个例外。
阎云翔少年时“闯关东”,流浪到黑龙江省下岬村,被该村收留,务农7年,1978年考入北京大学,1986年赴美学习人类学,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1989—2004年,阎八次回访下岬村,对该村进行了持续15年的田野调查,《私人生活的变革》是其研究成果之一,本书获美国2005年度列文森奖。阎以自己在下岬村7年农民的亲身体验和持续15年的田野调查经验,以参与者和旁观者的双重身份进入其中私人生活的情境,向我们展现了一幅当代农村的爱情、婚姻与家庭关系的形象画面。他对半个世纪以来农民的感情体验,有一种同情式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其学术分析。
私人生活的变迁:爱情、婚姻与家庭关系
广大乡村社会之所以像是情感表达的沙漠,是因为乡村生活中的悲欢离合不被我们关注,也不大容易被都市人群体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社会中的情感表达和爱情想象就是空白。相反,在阎著中,我们可以回溯到1950到1970年代,看到那个时代的农村青年是如何表达爱意、呈现激情的。或许在今天看来,那些情感保守而含蓄,但不可否认,其背后蕴藏着激情。在阎看来,这种激情实质上构成了对传统秩序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是对传统中国家族秩序的挑战,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革命的社会主义集体化秩序的挑战。
爱情的表达直接导致了年轻人在婚姻上自主性的增长。这个增长经过了一个过程,在婚姻形式上表现为:包办婚姻迅速退出历史的舞台,媒妁之言逐渐流于形式,自由恋爱开始生长,择偶日益自主化。这背后有很多鲜活的事实,可以在阎书中分别找到。如书中提到的支书女儿,为了和心上人在一起,不惜在枕头下藏把剪刀,来威胁试图靠近他的丈夫。她最终的代价也是惨痛的,父亲20年不与她说话,而第二任丈夫事后也呈现出了暴虐的个性。(页59)结果固然惨痛,但爱情的选择,本来就充满风险,无法以此否定爱情本身。只是这样一种对爱情的自由选择,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一点点松动,也开始慢慢萌生出它的趋势。以至于在60年代里,村里的年轻人迎来了自由恋爱的春天。同村男女青年的共同劳动,以及村庄的其它公共活动,为青年人自由恋爱提供了绝好的条件。改革开放后,公共生活的缺乏使得同村人越来越不熟悉,男女青年失去了上述自由恋爱的良好条件,但外出打工的感情和生活互助需要则给了他们新的机会。
婚姻自主性的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年轻人在感情心理世界里已经超越了前辈对他们的种种规约。在下岬村,年轻人择偶标准、情感表达方式,乃至对待婚姻和性行为的态度,在短短十几年里快速变化。订婚后青年男女接触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五六十年代,订婚的年轻人在婚礼前只能互访几次,未过门的媳妇不能在婆家过夜;70年代,未婚夫妇已经可以一同去城里购买结婚用品了;到90年代,未婚夫妇的约会就不受任何限制了。伴随着接触的增多,订婚男女婚前性行为也同时增多并逐渐普遍化;人们的贞操观念也日趋淡化,非处女的姑娘嫁人也不会“落价”。与此同时,青年男女开始用特定的方式表达爱情,70年代之前含蓄的行为表达,到90年代逐渐变成了直白的语言表达。人们开始将长相、性格、感情表达能力等纳入择偶的考虑因素。
爱情和婚姻的变化很快就带来了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在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两个方向上展开的。在夫妻关系上,由于年轻人善于表达感情,夫妻关系越来越融洽,家庭暴力现象日趋减少,男性承担家务开始普遍化,而女性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处于决策地位,家庭管理呈现民主化倾向。与此同时,在代际关系上,父权开始衰落,费孝通所讲的大家庭的父子轴结构[2]日趋瓦解,核心家庭日趋发展。核心家庭发展的财产积累起初主要是通过分家从大家庭获得的,这刺激了青年人提前分家的欲望和通过剥削父母积累财产的欲望,他们甚至想方设法在结婚时通过“彩礼”的名义“盘剥”父母,结婚成了子女汲取父母财富的合法理由,这直接导致彩礼越来越像是预支的遗产。爱情和婚姻更多地沾染了市场化的气息。
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导致了老年人地位的下降,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日趋下降。虐待老人的事件不时发生,人们对孝道日趋淡漠。为人父母已经丧失了过去至高无上的神圣和权威,年轻一代开始强调父母对子女的社会责任。代际之间的关系日趋功利化,日趋受“互惠原则”的支配,父母讨好子女成了一种公开的竞争。同时,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女儿对父母的照顾也日趋普遍。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思想和预期,生育观念由此发生了变化,人们放弃了儿子传宗接代的观念,不再特意追求生育儿子了。
所有的这一切似乎反映了下岬村农民个人权利观念的增长,甚至住房空间结构的变化也体现了这一点。然而,让阎云翔遗憾甚至痛心的是,他发现这种权利观念的增长只是一种畸形的个人主义,人们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却无视对他人和公众的义务,从而最终变成了无公德的个人,这体现了当代中国农民越来越自我中心主义。而忽视对他人、对公共生活的种种义务,农村社会将会成为一盘散沙,难以聚合。
现代性与私人生活
在费孝通的视野里,传统中国乡村中,男女之间的爱情始终受家族组织压制,这种压制体现为男女有别的原则,它使中国传统农民的感情偏向于向同性方面去发展。费甚至断言,这种压制导致乡村中充斥着大量的同性恋与自我恋的情形。[3]而在阎云翔看来,1949年以后的种种政策,如土改、1950年的新《婚姻法》,都在一点点地释放中国农民的爱情能量,让他们努力在新的空间下表达和释放自己;延续到1980年代,快速的市场化进程导致了中国农民在情感生活上的崩堤,情欲开始成为乡村青年生活的主题。在阎的视野里,国家在集体化时期直接启动了私人生活的转换,而在非集体化时期又间接地帮助了这一转型的继续;国家通过改造农民生活的道德世界,从而改变了家庭关系和私人生活,并直接参与了对这一变革的推动。如果把集体化和非集体化看作新中国现代化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4]可以将上述意思表达为,中国社会对现代性的追求摧毁了传统的家庭和私人生活结构。
现代性到底是通过何种方式促成中国农民私人生活的变迁的 对这个问题的判断非常重要,只有作出了正确的判断,我们才可能找到正确的治疗方法。在阎云翔看来,集体化时代剥夺了农村家庭的许多社会功能,其中包括将组织生产的功能从家庭转移到生产队;在开展的各种政治运动中,国家在信仰和日常生活等多方面发动了对父权、男性中心和传统家庭观念的批判;同时,新中国的婚姻法确立了年轻人的婚姻自主权。这些都导致了老一辈人权威的下跌,而非集体化以后,限于各种社会条件,老一辈人的权威再也无法恢复,反而在市场化条件下进一步下降。由此可知,对改变农民的私人生活而言,阎云翔认为,集体化传统比非集体化传统的冲击更大,因为集体化时期,国家唤醒了农民的自主权利意识,而非集体化时期,不过是进一步成全了它。在阎看来,在现代性的背景中,国家是通过剥夺老一代人的权力,赋予年轻人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自主权利来摧毁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的。然而,为何“权利觉醒”的现代性过程并没有造就独立自主的个人,而只是导致了畸形的个人主义 这至今仍然令阎云翔迷惑不解,他只得把这一问题留待将来探讨。(中文版自序页7)
阎云翔关注农民私人生活变迁的上述现代性视角是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但是这一视角仍然具有很大局限性。其经验材料本身就具有很大片面性。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中国的很多地方村庄的发展状况与东北的下岬村有很大不同。如冀中平原,老年人的地位至今还非常高;而豫东平原,只是最近五年来,老年人的地位才开始有所下降。他讨论问题的核心关注点在于个人、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著作中的诸多标题都体现了国家与个人或家庭之间的对应关系,直接描述了国家政策、法律和农民生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这种方式和角度只在一个宏大背景下看到了问题的一部分。实际上,中国农民和他们的家庭有时直接面对国家,有时则没有,在农民与国家之间常常还存在村庄这个层面,很多政策和法律是通过村庄间接对农民起作用的,即便是在国家权力最深入村庄的年代也是如此。现代性因素在直接改变农民的道德世界的同时,还在改变村庄,通过对这两者的改变,它最终改变了中国农民的私人生活。从宏观上讲,“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以社区内部的人民不断地被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5]显然,中国的现代性过程中,村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的村庄是什么 排除一些争议,[6]村庄即便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不能真正将触角伸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诸如农田灌溉、生活互助和社会安全等方面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此时,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征的村庄,就作为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功能的单位凸显出来,它通过家规族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和儒家伦理、村庄舆论等软规范将人们紧密连接起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现代性因素对村庄的伦理性和功能互助性的破坏,无疑对改变农民的私人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下岬村农民私人生活的变迁主要体现为一种畸形的个人主义的生长:个人独立自主性增长,个人欲望日益强烈,年轻人为了个人利益公开挑战传统,人们日益重视现实的消费享受,强调自己个人自主性的同时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漠视对公众社会的责任。一个人在陌生社会中不讲公德,可能与社区无关;而一个人敢于在村庄内部不讲公德,那一定是村落社区本身出了问题。
村落社区是什么时候开始受到破坏的 这个过程显然是在非集体化时代开始的。相反,在集体化时代,由于人们共同享有社会主义新道德,村庄中存在以共产党员和政治积极分子为核心的结构化载体,中国村庄的伦理性和生活互助功能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国家的行政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加强了。而市场化则摧毁了农民过去大体和谐的生活和大体和谐的村庄。首先,市场化通过土地家庭承包、分析集体财产等方式剥夺了村庄的公共经济职能;其次,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政权不断从基层后退,基层政权逐渐只能应付收取税费、计划生育等事务,越来越没有兴趣组织公共生活,乡村也越来越缺乏公共性;再次,市场化转移了人们的生活面向,它使村庄精英不再以村庄为生活意义的归宿,而在村庄之外的世界追逐都市生活方式、财富和功名,村庄开始缺乏结构化的载体,缺乏公共生活的主导者,村庄的公共性也越来越缺乏捍卫者;又次,市场化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严重刺激了农民的信仰和生活,使他们开始抛弃传统的生活意义系统,包括传统中国的儒家传统和新中国的共产主义传统,人们也丧失了对祖宗和鬼神的敬仰和畏惧,他们开始将物质消费作为人生意义唯一重要的部分,一些实在没有能力追求物质消费的人只有将自己的信仰放到新传入的基督教(页46-47),甚至邪教中;最后,村庄没有了公共生活,村民也不在村庄内部追求生活意义,村庄的公共舆论系统就逐渐失效,这加速了村庄公共性的丧失。
没有了公共舆论,也没有了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这样不但村庄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日益衰竭,村庄本身越来越缺乏自主价值生产能力[7],其社会关联[8]也日益降低,而且人们对村庄和村庄生活越来越缺乏认同感,家庭关系也日趋原子化、功利化,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事情,年轻人开始频繁地虐待老人(页189-191),村干部毫无顾忌地贪污,甚至与乡村混混势力联合在一起(页30-33)。国家将村庄社区的伦理性和公共性打碎了,却无法完成对个人和私人生活的全面有效监控,法庭根本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受虐待的老人,政府也不可能完全杜绝村干部的贪污,不可能全面打击乡村混混。因为一旦离开了具有伦理性和公共性的村庄,一切治理成本都太高了。
表面上看是人们的道德世界坍塌了,从而影响到日常私人生活中的行为,其实这只是问题比较表象的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是,公共生活世界的坍塌和村庄公共性的丧失导致了私人生活的非道德化。在缺乏公共性的村庄环境下,法律上的权利,甚至落后的习俗都会被人搬出来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辩护,都会作为人们行动的凭借。利用旧习俗侮辱父母(页190-191),在法律权利的口号下反抗父权(页126),这些都不过是日益缺乏公德和社会责任的新一代农民的借口而已。其中的极端分子同费孝通笔下作恶乡里,却依靠法律知识寻求保护的败类极为类似。[9]尽管几十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的确有非常大的变化,但畸形的个人主义生活实践并不是表现为观念上的变化,而主要表现为观念和行为的背离。人们都认为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孝敬父母,也批评虐待老人的行为(页194),但在生活中如何做则是另外一回事。当裹胁着消费主义的现代性市场化生活逻辑破坏了村庄的公共性,人们不再需要顾忌公共舆论时,一切恶劣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将这些恶劣事情的发生都是市场化时代以来的事情。
村庄生活逻辑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
在现代性与下岬村农民私人生活变迁的关系上,阎云翔的判断之所以会有失偏颇,是因为作者眼中没有村庄。当然,说作者完全没有关注村庄层面也是不公道的,他至少在两个地方提及了村庄本身,甚至提及了村庄的公共性。在第一章,作者就论述了村庄“公共生活的起落”,他注意到了市场化以来,下岬村的农民越来越缺乏公共生活和政治参与,也注意到了公共生活的缺乏导致了人们将精力转向了私人生活,家庭、亲属关系和社会关系由此变得重要,但是他没有注意到公共生活的缺乏本身对私人生活的消极影响。在第八章中,作者注意到了村风对计划生育的影响,但是他没有深究这种村风到底是怎样形成的,仅仅将它归结为领导班子强、村庄没有宗族冲突。之所以在作者注意到了村庄本身及其公共性时,仍然“眼中没有村庄”,是因为作者没有深入到村庄生活的内部逻辑中去。作者的视角和理论还是来源于现代性的宏大框架,这是一个村庄生活外部的世界。
作者甚至隐含地认为,公共生活只能来源于政治参与和社会自组织,他由此得出判断,由于中国政府对社会自组织向来有所怀疑,所以中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断裂还要延续下去,个人的社会义务和私人利益无法在现行体制下得到平衡。(页261)这是典型的在西方现代性知识背景下对中国村庄的误解。沿着这种思路下去,就很容易得出结论,中国农村建设必须进一步发展西方式民主,在农村弱化政府力量,大力发展NGO组织。这显然是由于诊错了病而难以开出正确的药方。我曾论述过,在当前中国农村发展NGO组织,蓬勃发展起来的将是有黑色或灰色背景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10]而中国许多的村庄经验都表明,没有所谓的社会自组织,村庄仍然可以保持一定甚至很高程度的公共性。如在川西平原,地域性的“垸子”认同和乡村茶馆这个公共空间使得村庄仍然保持很高的公共性。其实,我们可以根据中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开展不同公共活动,整合村庄的公共性,来治疗、遏制中国农民畸形的个人主义观念。
在作者视角下,尽管他对问题本身的关注非常细致,对材料的把握也非常丰富,但其讨论没有仅仅依托材料来展开,而是借助了宏观层面的现代性话语。这样一来,在具体的讨论中,作者就无法看到材料本身的细微复杂之处,不可能充分重视和挖掘材料在村庄系统的意义,而是急切地下结论,这个结论又是从宏观的现代性话语进入的。比如,作者在文章多次提到了土地问题,村民私人生活中的很多事件和问题都与土地问题相关。从作者的描述来看,下岬村1983年分地后再也没有调整土地承包,人们倾向于认为谁在1983年分得土地谁就是那片土地的主人。这个现象本身是值得深挖的,为什么会这样 为什么关于土地权利的观念遭到老一辈人反对,它仍然能成为新规则 这些现象本身反映了村庄的何种特性 我们知道,在中国的很多地方,土地承包的实践各不相同。有些村庄像下岬村一样,土地承包一直没有进行再调整;有些地方土地承包则几乎一直都处于调整状态中;有些地方即便是“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法律也没有改变其调整土地的“村庄传统”;而有些地方农民私下调整就可以平衡土地承包的矛盾。土地承包没有再调整本身就蕴涵了下岬村村庄生活中的特定逻辑,为什么其它地方的村庄不是这样的 再比如,在同样的现代性因素面前,为什么下岬村的老年人地位越来越低,而在同样没有宗族的川西平原村庄,老年人的地位仍然很高呢 这些都指向了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问题。
贺雪峰教授在大量的农村田野调查经验的基础上,发现同一区域的村庄在生育观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竞争、老年人地位、姻亲关系强度、第三种力量、村内纠纷状况、价值生产能力等村貌上,以及群体上访、计生工作、干部报酬、一事一议、农民负担、村级债务、选举竞争等村治上有很大的趋同性;而不同区域的村庄则差异很大。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他对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有了整体把握。[11]在这些差异的背后,是农民行动逻辑的不同,事实上,在广大中国农村,农民在大部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中都很难构成独立的行动主体,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小亲族、户族以及宗族、村民小组、行政村等群体才是农民生活中的行动单位,而且在不同的农村区域占主导地位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农民至今仍然没有完全直接面对国家,他们行动的背后都有着特定的村庄地方性逻辑。
其实,阎云翔所调查的下岬村只是中国农村的一种类型——价值生产能力弱的原子化村庄。在这种村庄中,由于缺乏公共性的压力,人们生活的意义不在村庄内部,老年人地位低,自杀率高;村庄精英不屑于村庄内部的竞争,而将自己的生活世界转移到城镇或朋友之中;村庄的长期投资受到忽视,相反,短期的消费性支出凸现。因为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弱,外出工作人员不愿在退休后回村居住,村庄缺乏参与村治事务的积极分子群体。由于村民对内缺乏村庄认同,又无外来力量发挥作用的空间,村干部几乎受不到任何有力的限制,典型结果是村级债务多得惊人。在区域差异的映衬下,从调查经验中我们知道,中国其它地方也有很多村庄的私人生活像下岬村一样,人们陷入了一种畸形的个人主义中,如江汉平原的村庄;但是还有很多村庄的私人生活与下岬村很不一样,如福建、江西的宗族型村庄,鲁西南、川西平原的村庄,这些村庄仍然存在程度不同、形式各异的公共生活和公共性,人们还不那么缺乏公德,尤其是在私人生活中。
由于作者没有从村庄生活的本来逻辑出发,而从一开始就陷入了现代性的宏大理论中,所以他不但无法发现村庄生活的隐秘逻辑,无法发现村庄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影响。也正因此,尽管作者在山东作过调查,他也无法发现山东农村与东北下岬村的区域差异性。之所以要从村庄生活的逻辑出发展开研究,是因为包括私人生活事件在内的所有生活片断都发生在特定的村庄时空坐落里和特定的村庄生活逻辑中,是整体的村庄生活的一个侧面,它同村庄的其他社会生活是纠缠、交融在一起的,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把它从村庄日常生活中剥离出来。村庄是一个自洽的伦理共同体,我们应该从村庄的社会生态中寻找村民私人生活的逻辑。如果我们抛开村庄生活,而只关注私人生活的片断,就很难真正理解私人生活背后的逻辑和真实影响因素,当然也不可能发现村庄生活的区域差异,也就不能正确理解现代性到底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村庄,塑造了当代中国农民。
乡村研究的中国关怀
上文我已经指出,由于阎云翔宏观上的现代性框架太重,没有深入村庄生活的逻辑中开展对私人生活变迁的研究,从而出现了对一些问题的判断失误。现代性框架太重,意味着作者未能站在中国村庄主位[12]的立场上。这样说作者,也许在感情上不太容易接受。实际上,作者对下岬村收留他充满感激,他曾是下岬村的一员,曾与村庄同呼吸共命运;甚至也许正是这种生活让他感觉到自己有责任记录下岬村的变化,书写下岬村的变迁史,并从中找出改变人们生活命运的可靠线索;他的关怀已经超越了下岬村,有对所有中国村庄所面临的道德困境的深切关怀,也有对中国村庄未来命运的痛苦担忧。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道德化的一面。另一方面,作者深陷在海外汉学的学术传统和学术体制中,尽管他有深切的道德关怀和现实关怀,但这种关怀也许并不足以抵制整个学术体制,无法在中国主位的立场上,无法深入中国农民的生活逻辑中来看待问题。
海外汉学乡村研究有一个基本的立场,那就是出于了解中国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而展开对中国的研究,这种策略在冷战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海外汉学家研究中国乡村社会,主要目的是向美国政府和社会回答“共产党中国的国家制度、法律、政策多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乡村”这样的问题。具体的学者个人也许并不是出于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而相反可能是出于对中国文明的敬仰,甚至很多华裔学者可能是出于对祖国的热爱、对故国人民深厚的责任感而开展研究的。但西方政府和社会通过基金项目、著作发表体制、图书评奖等一系列制度能够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对学术研究的政治控制。这种政治控制决定了什么样的研究会获得资助,什么样的成果能获得奖励和认同,甚至如何讲课才能赢得学生的喝彩。这种体制决定了西方汉学传统的乡村研究不可能是中国村庄主位的。
表现在阎云翔的这本著作中,就是在任何一个主题中他都非常关注学术传统,清晰地表达之前相关研究的观点,鲜明地表达自己的认同或不同。这本来是西方社会科学的学术规范性所在。但关键问题是,在中国问题上,不断地寻求同前人的对话,尤其是理论对话就很容易陷入了某种虚妄的陷阱之中。它会强化一些本来需要讨论的前提,如前述关于公共生活只能来源于政治参与和社会自组织的观点,海外汉学认为它是讨论问题的前提,但这个前提对于中国村庄并不是普适的。它还会忽略村庄生活本身的逻辑,导致了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和毫无必要的讨论。如作者对下岬村传统分家的方式、传统家庭的社会功能等诸多方面没有任何考察,只是根据前人如费孝通等的一些研究进行判断。这是大有问题的,前人赖以讨论的村庄与下岬村有多大的区别 它们能够代表下岬村的过去 在新中国之前,旧中国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社会转型和数十年的战乱,由于境遇不同,中国的不同地区在解放前可能已经表现出了很大的差异。但这些问题作者似乎都没有考虑。在他的逻辑体系里,这些问题也许是不用考虑的,他们关注的只是一个抽象的现代性背景下的中国,“全面认识中国”并不是他们所要关心的问题。因此,海外汉学的传统中,学者很少会去关注中国的区域差异问题,他们也不愿意关心这样的问题,确切地说,这是一个中国问题。这不仅仅是关注点的不同,而是学术立场不同。
在关注理论对话的西方汉学传统的乡村研究中,通过个案来突破一些已经意识形态化的理论教条是有一定意义的,如同寻找白乌鸦来颠覆“天下乌鸦一般黑”的“公理”;但是试图通过个案得出普适性结论,达到普适性理论则是虚妄的;从个案到一般性的结论之间存在十分离谱的“惊险一跳”。同时,一些研究中的个案未必就是乡村生活中的常态,另外一些个案有多大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则没有得到恰当的说明和证明。非常态的个案中提炼出的关于乡村生活的秩序是被人为扭曲了的,它给了人们一套与真正的乡村生活相去甚远的“概括性幻想”。也许这种幻想正迎合了社会科学的某种意识形态判断或者大众生活的常识性判断,但那终究也只是一种幻想。相关个案研究之所以如此,往往与其研究立场有关。他们往往已经存在一个泛意识形态化的理论框架,针对理论框架的研究必然会导致寻找一些例证填充或反对既有的理论框架。这种研究也许并不完全是伪实证主义的,但确实是缺乏中国农村主位视角的。仅从提供经验的角度看,这种研究也不是完美的,因为即使研究者试图展现原生态的案例,但是案例在描述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经过作者有意无意的选择和裁剪,因此未必是完全真实的;更重要的是,案例背后的村庄生活没有被有效的展示出来,没有对村庄生活逻辑的理解,是很难真正读懂这些案例的。任何村庄个案背后都有着自己的“意义之网”,我们应当在这张“意义之网”中来理解个案。
西方汉学传统的中国乡村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与中国本身需要关注的问题不同。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的大国,目前正遇千年不遇之大变局,我们承载着沉重的历史任务,面临着社会发展、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等方面的复杂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有中国主位视角的社会科学来关注中国自己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大国,这个大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村问题。全面理解中国农村,并为改造中国农村提供学术意见,将成为中国社会科学最为重要的一份事业。如果我们的乡村研究陷在西方汉学的学术传统中无法自拔,以对西方社会科学进行理论对话为己任,以对西方汉学作理论性修补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我们就无法回应时代向我们这一代中国学人提出的问题与挑战。
[1]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后文引用本书直接在文中标注页码。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7页。
[4]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0-402页。
[5]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6] 相关争议可参见李国庆:“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郑浩澜:“‘村落共同体’与乡村变革”,《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 贺雪峰:“现代化进程中的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7期。
[8] 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9]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10]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讨会论文,2006年2月,北京。
[11] 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未刊稿。
[12] 贺雪峰:“中国农村研究的主位视角”,《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