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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扬:技术治理的运行条件与治理效果——以苏南农村低保政策实践为例
2021-10-30 15:03 1842 阅读 由 shinianouyu 编辑

一、问题的提出

税费改革以来,国家与农村间资源流动的方向发生逆转。[1]在国家资源高密度多领域地向乡村社会输入的过程中,为保证大体量资源与需求主体间的有效匹配,国家治理日益要求精准化、清晰化、规范化。以现代信息技术和技术化行政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治理因契合国家治理需求,而被广泛应用于科层体系内部,并辐射至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和政策实践的主导逻辑。[2]从实践层面看,虽然技术在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并不必然带来基层治理效能的提升。反之,技术还有可能悬浮于社会之上,产生事本主义式行政工具的治理困境。这迫使研究者进一步追问,技术治理在基层社会何以可能 其作为自带组织刚性和生产结构的精准化治理方式,需要何种运行条件才能实现与基层社会的适配,并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学界对技术治理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视角:一是“技术-组织”视角,即将技术治理看做新技术贯彻问题,讨论技术治理在科层组织内部的运行与调整逻辑。信息技术是被执行的技术,其会受到既有组织和制度安排的影响,也会反作用于组织和制度。[3]技术和组织的互构关系,使得技术治理具有弹性空间。[4]技术的使用一定程度上能够突破科层制壁垒,提高纵向层级的信息提取能力,实现快速有效的协同治理[5],推动扁平化政府形成[6]。但技术的复杂性和权限性也会产生行政内部权力的重组和事务分割[7]。二是“技术-社会”视角,即将技术治理看做治理工具,讨论其实践应用及意外后果。王雨磊通过对精准扶贫实践的考察认为,数字技术是国家干预和渗透农村的重要方式,但数字的运行往往悬浮于基层治理和村庄社会生活之上。[8]技术治理追求政策精准度的同时可能会忽略村庄社群伦理,无法成为国家治理总体话语与基层伦理话语的中介,反而导致国家施政过程缺乏社会伦理和合法性资源。[9]技术对社会事实的简化和指引也会带入国家权力印记,引发治理结果失真或偏差。[10]此外,技术治理的应用需要耗费大量成本,也会产生道德伦理风险、治理碎片化等诸多问题[11]

总体上看,既有研究指出了当代中国治理体系从“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12]的根本转变,并沿着组织内部向社会领域蔓延的路径,指出了“技术组织渐进式互构”、“技术悬浮于社会”等典型特征。但其仍缺乏对当前技术治理深层肇因的细致分析,也未讨论其作为规范性治理方式在基层社会的适用问题。对于技术治理的把握要围绕着“技术”与“治理”两重特性,其并非在科层体系内独自运行的行政技术,而是搭载了各类政策资源和治理规则的治理方式。通过行政体系传导,技术治理将治理资源和规则定向输入基层社会。进一步看,技术治理的广泛应用折射了当前社会治理各领域的规范化取向,反映了治理体系运行的内部特征,也从深层次勾勒了国家治理转型的整体轮廓。对基层社会中,技术治理的运行条件和治理效果的讨论具有超越微观实践,深描国家治理特性的厚重意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整合“技术”和“治理”的思路,以苏南地区农村低保实践为经验样本,梳理技术治理的运行条件和实质性治理效果。农村低保政策之所以能够成为观察技术治理之眼,基于两个原因:第一,农村低保政策是最基础的公共政策之一,技术治理在保证政策执行规范性和精准度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低保政策的执行是从文本迈向实践的治理过程,其需要贯穿科层体制,并依托村级组织落实到乡村社会。因而更能展现技术治理的全貌,还原其与基层社会互动的整体性过程。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与研究团队于2018年7月在苏南联村的田野调查,期间对村干部与村民进行了结构和半结构式访谈。联村地处无锡东部,交通条件优越,全村土地面积5000亩,耕地面积2700亩,人口951户,3383人。全村农民基本脱离农业生产,以在地务工为主要生活来源,人均年纯收入为11000元。

二、低保技术治理的基层实践

农村低保资源投放的关键是精准识别政策对象。在实践中,农村低保通常以村民评议和民主决策的方式瞄准政策对象。随着低保资源增多,村社内部的评议和识别难以适应精准化的治理要求。2017年,无锡市各街道(乡镇)引入社会救助电子系统,通过数据信息和技术平台厘清农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严格审核、识别、认证和管理低保政策对象。

(一)信息清晰获取

从无锡市的低保政策执行来看,基层政府不仅要了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也要审核其家庭财产总量和生活水平。以往,农民的家庭财产主要为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各家的收入差距相对较小。但在苏南等工业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生产经营和财产积累的方式十分多样化,其依靠农业、务工、经商等途径获得多种收入。除在村不动产外,大部分村民还持有商品房、自建厂房、小作坊、股份等财产。因此,农民家庭财产的复杂程度已远远超出了村庄内部信息渠道所能覆盖的范围。在联村的低保实践中,基层政府主要依靠信息入网和经济对比平台了解和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信息入网在低保申请中,具有实际困难的申请人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填写信息采集套表,申请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医疗记录、残疾鉴定等信息。信息采集后由村委会初步审核,并录入到社会救助的网络台账中,形成完整的数据备案。录入后,具备权限的工作人员即可在系统内查看、审核、提取、对比申请人信息。

信息的填写、审核和入网是获得低保申请资格的前提性条件,以此,申请人必须主动上报信息,并通过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公立性的组织单位(如医院、残疾鉴定部门等)提供有效证明。此种方式将申请人转变为信息的主动提供者,逆转了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信息汲取困境,有效地降低了基层组织获取信息的成本。

经济对比平台:信息入网虽然能够低成本地获取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但却无法把握信息真实性。因此,审批部门还必须经过经济对比技术平台核验信息。在大数据的基础上,经济对比平台将房产管理部门、银行系统、车辆登记系统等板块的信息汇总共享,并根据低保要求有针对性地核查信息。申请人向村级组织提出低保申请的同时必须签订授权许可,允许平台审核对其户籍、营运、车辆、住房、银行、债券等十四项信息。一旦出现政策规定的十二种不准享受低保的情况(如拥有汽车和大型农具、商品房、存在高消费等),对比系统将自动标红申请人并显示不合格事项。申请人无法通过经济对比,则会被社会救助平台识别和剔除。依据技术平台的筛选结果,乡镇(街道)形成低保政策对象名单。

(二)信息动态管理

按照无锡市农村低保政策工作流程,政策对象确认后需进行长期监管。在低保的动态管理中,复核和检查两套系统能够及时筛查政策对象的家庭经济变化,并实现动态调整。

低保复核:低保家庭有责任定期向村级组织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村镇两级也需对低保家庭定期复核。复核期限主要依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程度确立。其中,村庄主要负责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重新核查申请材料,确认低保家庭有无重大变动,并报入经济对比平台。乡镇则依据村级复核工作和经济对比的结果,对低保户的情况进行抽查和确认,并按照考核要求(每季度必须汇总一份变动数据)上报台账。

低保检查:低保也存在多层级的检查体系。其中,第一层检查体系为街道(乡镇)按照30%比例的资格审核和20%比例的动态复核。第二层级为交叉检查全市抽取低保工作人员组成交叉检查小组抽查各街道(乡镇)。各区上交明细台账、数据,检查小组对台账和数据核查、对比,并现场提问经办工作人员。第三层为全省的低保专项治理抽查,由省低保督查小组随机抽取乡镇,对低保户资料、低保办理流程备案情况等数据台账审查,同时在低保数据系统中随机抽取家庭入户核查。此外,纪委也会定期核查低保数据,一旦出现问题,基层组织需要作出说明,并承担政治责任。在巨大的检查压力下,基层组织将大量的精力投放在台账制定和信息平台审核两大工作之上,以此提高政策执行规范性。

在上述技术治理引领的政策执行中,技术平台对收入和财产的精准核查使得政策执行规范性得到保证,不再出现保障范围过宽、“人情保”、“治理保”等执行偏差。同时,政策执行结果认可度较高,基本能够覆盖村庄内部共识性较高、村民异议较小的绝对贫困人口。

三、技术治理的运行条件

在技术治理实践中,技术并非在真空中运行,其需要相应的社会基础。只有当基层社会形态能够适配技术治理的运行要求,技术才能与社会互动流畅并产生实质治理效果。对比中西部农村,苏南地区的社会形态较为程式化,其在村级治理方式、社会阶层利益、政策资源分配体系上相对规整,因而能够与技术治理方式契合。在社会适配的基础上,技术治理得以嵌入到基层治理体系之中。

(一)村级治理行政

税费改革后,国家权力的撤出使得基层组织出现了权威衰落和治理困境,其基础性权力和向下延伸的功能相对减弱。而苏南地区长久以来的集体经济模式为基层政权保留了一定的财政、土地调控权力,其治理能力相对较强。同时,苏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对基层政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更好地实现基层治理,苏南地区将村级组织的财政和人员控制权上收整合进科层体系内部,并通过行政化的方式管理村级事务和村干部。

以往的讨论认为,在治理能力和容纳能力的限制下,村级组织内部并不存在专业精细的职能分工,其往往承担大量的综合性事务,并通过运动式治理的方式推动工作。[13]然而,在行政化程度较高的苏南联村,村干部具有明显的条线分工,除主任书记负责整体统筹外,村组人员形成了权责分明的职责体系,且以专人专责的方式同乡镇各条线对接。其在干部构成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定员干部(村书记、主任和副主任),定员干部由乡镇统一管理,可在乡镇内的各条线和各村级组织内任职;二是村聘干部,主要负责各村具体条线事务,由乡镇统一招聘考试录用,工资标准在乡镇核定后由村级资产支付。村聘干部有较大的向上流动空间,部分村聘干部也可调入乡镇具体职能部门。在工作内容和方式上,乡镇(街道)通过台账和信息报送的方式,严格控制和监管村级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政策执行。处于科层体系“末端”的村级组织呈现着规范型治理[14]的特点。

整体上看,乡镇对村级组织的整合与吸纳,使得村干部高度职业化,其成为行政体系向基层社会延伸链条上的一环。村干部的行为方式也被大量的工作程式和台账记录引导和规范。在政策执行中,行政化了的村干部并不像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干部”一般,能够精确提供社区内部信息并直接决定民主评议走向。在行政规范的约束下,村干部主动抽离与从村庄社会内部的人情关系,而选择挂靠在技术治理平台和程序之上,仅承担信息录入和程序操作的功能。

依靠技术的治理和依靠人员的治理是基层治理的两个面向,在“人治”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技术治理的使用效果必然会受到具体治理者的影响。而当基层治理主体被权责分明地整合进科层体系后,其行政化程度增大的同时与村庄社区内部的利益关联程度也在不断降低。在科层思维的影响下,村干部不仅主动迎合技术治理的规范化要求,甚至依附于技术手段和平台完成具体职能,并通过“按规定办事”来规避政治风险,实现自我保护。因而,村级治理行政化为技术治理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组织条件。

(二)治理对象规则化

技术治理因其大数据基础和科学程序设计而具有较好的形式理性。但当其处于基层社会的微观治理场景时,其需要与具体的治理对象紧密衔接,才能实现政策标准与基层社会生活层面的勾连,保证政策能够更好地贴合社会需求。否则对技术形式理性的依赖就会损耗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质合理性。

技术治理实质效果的实现与其治理对象的形态高度相关。一方面,技术治理是抽象的产物,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能够有效测量治理对象。当治理对象形态较为规则化时,技术则能较好地操作化为相应指标,并准确反映和描绘出治理对象的具体形象,将庞杂的社会事实转换为“可读”的数据。另一方面,技术治理必须能够与治理对象所处的乡村社会结构、农民生活方式等相契合。当村民和村庄社会较为规则时,村民间的利益冲突和特殊诉求较少,大部分社会情形能被理性的技术治理框架所囊括。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苏南地区的村庄社会呈现出相对规则化的特征,因而技术能够较好地发挥实质作用,实现与村民生活空间的勾连:

1.农民家庭收入较易计算。自上世纪80年代起,苏南地区集体经济兴起,农民逐步从农业生产中退出并进入本地中小企业谋生。伴随着产业升级转型,当地形成了能够容纳各年龄阶段劳动力的完备工业体系。一般而言,年轻人在外资或合资企业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收入为3-4千/月;中年人在乡镇小企业或小作坊从事传统工业,收入为2-3千/月;老年人从事保安、保洁等轻体力劳动,收入为1-2千/月。同时,大规模征地拆迁置使得村民有机会分享级差地租,将土地转换为社保或失地养老保险。整体上看,村民的收入主要为工资报酬和保障性收入,此种收入形态已与难以精准计量的半工半农收入有了较大差异。

2.村庄阶层结构相对稳定。依据村民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虽然村民之间存在经济差异,但中间阶层的农民仍构成村庄的主体部分。在联村,较为富裕的村民一般是小老板或工厂主,年收入为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贫弱阶层主要是因为其家庭成员不具劳动力或身患重大疾病,其年收入小于5万;90%的家庭有3-4个劳动力进入工厂务工,家庭年收入一般能达到5-10万元。总体上看,由于中间阶层的农民所占比例较大,村庄仍能维持较为一致的生活模式和行为规范,其社会形态也较为稳定。

3.村庄利益诉求表达有序。受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影响,大部分农民在生产上已与乡村社会发生分离。在城镇化的推进下,大部分农民也搬进了小区,其生活空间也基本转移到城市。以此,村庄社会不再是农民的利益聚集地。村级治理的职能更偏重于维持分配民主,普惠地向村民提供公共物品服务和政策资源。同时,村庄内部利益群体的构成也较为单一,大多数村民通过生产收入和保障收入能够维持较为体面的生活水平。在村庄内部良好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的加持下,其生活质量相对优越。仅少数贫弱基层或特殊群体有一定的利益诉求,且基本能够在政策资源体系内得到回应。因而,村庄利益诉求的表达相对平和,利益秩序也较为规则。

技术作为相对理性的基层治理手段需以规则的农村社会形态为基础。虽然苏南地区的治理对象呈现出原子化的特征,但其城镇化水平较高,村庄内部阶层分化较为合理,可分享的公共资源也相对充足。工业化的家庭生产方式使得技术治理能够利用家庭劳动力情况、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疾病治疗支出等指标精准地测量和评判政策对象;稳定的村庄阶层结构使得大部分村民对政策执行结果的认可程度较高;有序的利益诉求使得村民利益分配秩序较为稳定,村庄资源争夺激烈程度得到缓解。因此,规则化的治理对象和村庄社会形态能够较好地接纳技术治理携带的规范化执行程序和正式规则,使技术能在乡村社会中流畅运行。

(三)资源分配规范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安排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并构成有机整体。好的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提高治理能力,而治理能力的充分发挥也能推进治理体系的效能。[15]因而,在技术治理广泛应用并大大提高政策执行精准性的情况下,基层治理也应具备相应的基础性资源分配能力,才能保证其治理效能的实现。

从基层政策体系的构建来看,每个政策都具有相应的功能和定位,其目的是保证政策对象能够有效获取政策所包含的资源。政策执行的越是精准,其能够容纳的模糊地带就越是狭窄,政策覆盖范围也会被相应收缩。然而,基层社会并非铁板一块,其存在着纷繁复杂的社会需求。在资源较为匮乏时,基层政策执行者常常弹性使用或变通利用政策模糊地带,以容纳更多的社会情形和利益诉求。因而,在以技术作为分配资源工具时,也必须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建立更为完备的政策体系,才能包裹和覆盖基层社会的复杂需求。

同时,政策资源充足也是技术治理运行的重要条件。在中西部公共资源分配经验中,因政策资源不足,基层政府常常出现施策困境:一是治理对象存在合理诉求,但却无法在政策体系内寻找到可利用的资源,只能在政策执行中利用非常规化、非正式化的方式来满足其需求;二是治理对象的需求可以在政策体系内满足,但政策设计本身嵌套交织,基层无法精准施策或福利资源集中叠加在某一类人群身上。[16] 上述情况会降低资源分配的有效性,使得部分群体的具体需求无法获得常态化满足,或是部分群体成为资源集中输入的汇集地,引发公平性和正义性问题。

以精准为目的的技术治理必然要建立在供给能力强且分配规范的资源体系之上,这种资源分配体系能够保证基层政府的施策环境,实现政策资源的可用性、容纳度和精准性。不管发生任何社会情况,基层政府都可以依靠政策组合,在政策体系内激活相应资源,以回应复杂的社会需求。以苏南社会保障政策为例,其围绕着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特殊人群等人群建立了可以囊括基本生活、医疗、就学、住房、失业、灾害、意外事件等多种情形的政策束。同时,其资源供给能力较强,除国家政策资源外,地方财政也能够发挥补充和兜底作用。在资源分配规范化的基础上,基层政府通过技术治理的方式识别和筛选出各类困境人群,按照具体情形将其分类投放到分属的保障政策中,并依据政策标准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以达到很好的施政效果。

四、技术治理的治理效果

技术治理的基层实践是国家治理逻辑转变的一个缩影。它意味着国家开始在行政成本和治理精准性的权衡中倾向于后者。作为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技术治理最终要指向基层社会。在与基层社会的互动中,技术治理产生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直接效果和促进社会程式化再生产的延伸性效果。

(一)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中间载体

中国长期处于超大规模社会,国家体制调动治理资源的能力相对有限,其无法完成对社会的深度调控。因而,国家理性地保留了基层社会的相对自主性。其对基层社会的改造也以政治、文化等表层变革为主要方式,并不轻易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以此,国家权力始终游离于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之外,无法实现弥散化的影响。同时,外在的社会规范也难以有效内化为规范体系,社会秩序的构建与人心秩序的维系缺乏有机的衔接机制。[17] 在经济社会大转型背景下,基层治理对象的体量、流动速度和碎片化程度也相对增加。这进一步地增加了国家有效治理的难度,也对其治理的渗入性、规范性、精准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此,国家迫切需要能够变革社会内在逻辑且完成基层社会整合的能力和载体。

从我国的组织体系来看,国家整合能力存在天然弱势。一方面,国家在政策执行和事务管理过程中,既要依靠纵向条线部门实现具体职能,也要依靠横向地方政府完成属地范围内的信息获取和组织服务工作。在实践中,条块常常需要交错结合,条线部门虽能完成公共服务的政策制定和资源供给,但其组织力量并不能完全落地。在政策执行方面,块块依然发挥着提供信息、接受申请、完成审批的重要作用。这种工作机制要求基层行政组织必须能够与多个平行独立的条线部门有效对接。然而,在各自为政的行政逻辑下,条线内部信息具有相对封闭性,行政组织存在着信息孤岛现象。这使得基层政权难以形成“总览全局”的社会统合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对治理对象的整合主要依靠基层政权。乡、村两级虽具有熟人社会的信息优势,但其提取信息的能力存在限度,尤其是社会形态愈加复杂的情况下,部分隐藏和沉淀在社会系统内的信息难以被有效采集和纳入国家视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国家难以对地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治理的内在统一性和政治效果也大打折扣。[18]此外,当国家治理目标与地方治理目标存在冲突时,基层社会往往也会选择性地执行国家政策。[19]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技术治理成为了建设国家治理能力的良好切口和重要载体。从苏南低保实践看,在技术治理运行的过程中,国家整合能力和信息深入能力不断提高,散落在各条线内的碎片化行政资源、信息被有效整合。科层体制内部实现了互动联合,且共同服务于国家政策目标。国家通过技术治理也可以强化对基层代理人的监控,进而打破信息不对称困境,提高地方政策执行的透明度,降低政策执行的偏差。同时技术治理能够清晰地勾勒出政策对象的具体形象,以精准施政的方式保证个人具体权利。因而,以技术为载体的治理方式更具直接治理特征[20],其能够实现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贯通。

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成本和烈度来看,相对于其他建设途径而言,数据信息具有高度延展性和可复制性,属于可共享的非零和资源。信息整合并不意味着实质项目的整合,也不需要改变条线内的结构和管辖权,其不同于土地上收、财政统管等方式,后者往往需要利用政治统合机制[21]推进众多条线部门,动员协调更广泛的社会利益(如土地规划中征地拆迁就需要同基层社会达成合约)。另一方面,其对信息资源的汲取并不直接影响和挤占地方社会的利益空间,汲取过程也相对平缓顺利,不会带来较为剧烈的政治、社会影响。而技术治理做为推动国家总体性治理实践的中间载体,其一旦运行流畅将会以各种形式不断自我强化,并紧密镶嵌在各领域之中,最终以低成本、隐蔽式的方式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

(二)社会程式化再生产的有效方式

技术治理最终指向的是基层社会。在与基层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技术产生延伸性的治理效果,使得基层社会朝向精准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转变,进而促进社会程式化的再生产。

从治理主体上看,技术在科层组织内不断成长和积淀。科层制渗出政策、程序和规则,技术提供更强的渗入能力和提取能力,两者并置形成了一套强有力的控制体系。国家通过这套体系强势贯彻政策,扭转信息劣势,并有效监督和考核政策执行过程。这种政策执行方式必然会影响基层政府的执政行为。基层政府一方面需要适应规范治理的需求,提高在制度框架下完成国家治理目标的能力,另一方面其也需构建较为完善的资源分配体系,以回应社会需求,解决理性规则与复杂社会碰撞下产生的不能被规则体系容纳的具体治理问题。在技术治理的倒逼下,基层政权不断向国家治理目标靠近,并主动弥合两者间的治理张力。一旦基层组织适应了技术逻辑,组织内部就会产生规范理性的组织文化和职业准则,这也会促进政策执行者的施政行为朝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22]

从治理对象上看,基层治理中的“简约治理”模式使得正式规则与村庄内生规范长期并行,乡村社会存在大量的“人治”空间。在资源分配中,基层政府以严格贯彻政策规则的方式完成资格认证。其打破了乡土社会中以人情关系为基础的资源分配逻辑。理性化的技术带来的规范治理方式会促使村民按照法治规则行事。村民若想通过政策资格的认证,就要按照国家设定的公共规则来调整自身行为,并不断调整自身认知,提高规则意识,以符合规则的行为方式获取资源。某种意义上说,技术治理在治理体系内的持续自我强化,最终将传导到基层社会及其子系统,并广泛嵌入到资源分配、组织动员等治理过程中。

五、结语

从苏南联村低保政策执行中的技术治理实践来看,技术治理运行条件和效果的讨论对国家治理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技术治理是国家实现规范治理的重要方式,其与社会的嵌入程度受到组织结构形态和社会程式化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与地方治理能力、资源条件紧密相关。当技术运行与地区社会形态适配程度较高时,其实质治理效果会更为精准有效。如果不加调试地将这种高度程式化的治理方式简单推行到社会形态并不规则的中西部地区,则会增加技术嵌入乡村社会的难度,两者可能会产生互动困境,进而损耗技术运行的效用,甚至陷入片面依赖技术的形式主义困境。另一方面,技术的运行必须配套相应的信息数据和物质载体,需要国家和基层行政组织投入大量的资源,这会为大部分财政能力较弱的中西部基层组织带来沉重的治理负担。因而,在大量技术治理事务通过行政系统向乡村社会蔓延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警惕和反思技术治理同社会形态、基层治理方式间的互契关系,避免盲目推广与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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