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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永良:论反恐怖人民战争
2017-05-08 09:58 2179 阅读 由 郭永良 编辑

 

面对恐怖主义肆虐的全球态势,我国面临的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恐怖斗争问题,结合世情国情提出了一系列新思维新观点新看法,深刻回答了反恐维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做好反恐怖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南和根本遵循。尤其,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着力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2]。这一论断高屋建瓴,指出了当下和未来我国反恐怖斗争的基本走向。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论断的精髓要义,全面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打赢这场除瘟疫式的反恐怖人民战争。

一、反恐怖人民战争的提出背景

“反恐怖人民战争”战略思想并非一蹴而就,它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当前,恐怖主义对我国社会稳定造成了根本性挑战、对改革发展造成了全面性挑战、对人民安全造成了现实性挑战,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日益突出,人民战争的开展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恐怖主义对社会稳定造成根本性挑战

随着恐怖主义风险的加剧,为明确战略标靶,我国政府于2003年认定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和“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等四个恐怖主义组织[3],并在战略战术上有针对性地采取“组织”对“组织”的策略,即由国家的专门力量应对恐怖主义组织。随着我国反恐力度的加大和专项斗争的开展,恐怖主义的有形实体被强力打压,其组织形式也渐趋分崩离析。但是,恐怖活动仍是有增无减,“反恐怖斗争与恐怖主义呈现出双螺旋上升的DNA结构图景”[4]。尤其,在新时期,恐怖主义形态构造发生了转向和变异,它开始加强与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勾连。在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包裹下,恐怖分子将人类分为教徒和异教徒。将教徒行为暴力化、教徒肉体工具化、教徒目的神圣化,将异教徒敌人化、次人类化和污名化。用夸张的“受苦受难者”来形容教徒的前世,用杜撰的无法验证的“美好来世”来为其极端行为背书。在这种精神内核的指引下,恐怖分子不仅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反人类伦理的,反而将恐怖主义视为“事业”甚至是“神圣的活动”。进而,他们将极端主义思想与少数民众对现实的不满相联系,播撒恐怖主义的方式方法,激化社会矛盾,蛊惑个别群众“草根圣战”“就地圣战”,酿造“独狼”或“家族”恐怖分子。2013年的“10·28”北京金水桥暴恐事件是其中的典型。由于独狼或家庭恐怖分子组织上呈封闭状态,行动上隐蔽性更强,使得政府及军队无法从其与外界的沟通联络中发现蛛丝马迹,难以实现对之有效防范。对于拥有合法暴力的国家来说,祛除恐怖主义组织并非难事。但是,根除某一意识形态的存在却有显而易见的困难。应对意识形态的挑战,亟需汲取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群众性的人民战争态势,以广泛挤压、有效排除极端主义思想的生存空间。

(二)恐怖主义对改革发展造成全面性挑战

在我国,恐怖主义诞生之初是以分裂国家为路径,以所谓的 “民族独立”为借口,意图将新疆从中国版图中“独立”出去,建立“纯粹民族教义”为指导的“政教合一国家”。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暴恐分子均在新疆境内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从事恐怖活动,危害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安定。但是,近十年来,恐怖分子突破了这一区域。例如,恐怖主义开始从边疆向内地蔓延,典型的如2013年的“10·28”北京金水桥、2014年的“3·01”昆明暴恐案件。再如,恐怖分子与境外密切勾连,典型的表现是涉恐人员非法出入境问题愈来愈突出(例如,“伊吉拉特”恐怖活动)。涉恐人员多从边境地区迂回出境,如若被查,“就地圣战”。非法入境得逞后,前往境外接受恐怖组织的训练,然后再回流开展恐怖活动。可见,恐怖主义有从边境到内地扩散的风险、有从局部到整体蔓延的风险、有从个别现象到结构性冲突的风险[5]。不难理解,对于国家的一般利益,危害往往是现实的、短暂的。但是,对于核心利益,危害则是长期的、持久的。恐怖主义从境内的区域性活动,发展到与境外勾连,再变异至挑战整个国家的安全战略,其关注的中心不再是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而是意图引发思想混乱,滞停社会发展,实现对中华文明甚至世界文明的全面挑战、冲击和侵蚀。正因为此,中央判断,我国正处“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6]的重要战略时期和转型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作出我国面临“三个重大危险”的战略判断。即,从国家安全面临的威胁来看,主要存在国家被侵略、被颠覆、被分裂的危险,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被破坏的危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被打断的危险[7]。可以看出,恐怖主义的这种全面性挑战要求必须对恐怖主义采取整体式、综合型的打击方式,传统的军事斗争主要是局部的、个别的,整体反恐、综合反恐只能是人民战争。

(三)恐怖主义对人民安全造成现实性挑战

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恐怖分子主要在我国特定区域活跃,且其袭击对象是国家政权、当地政府及人民军队。国家主要以政府及军队的职能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效果显著[8]。例如,新疆自治区时任党委书记张春贤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时,明确指出,95%的新疆暴恐案由政府及军队提前打掉。但是,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来以来,随着政府及军队反恐防恐能力的提升,恐怖分子“硬碰硬”的传统袭击方法很难得逞,便开始改为袭击无辜平民,意图通过“让更多的人死,也让更多的人看”要挟政府,进而达到其特定的政治及意识形态目的。尤其在2014年,我国先后发生了 “2·24”乌什县、“3·01”昆明火车站、“4·30”乌鲁木齐南站、“5·06”广州火车站、“5·22”乌鲁木齐菜市场、“6·15”和田棋牌室、“7·27”莎车县等多起以无辜平民为袭击对象的恐怖事件[9]。面对这一现实情形,单纯以政府及军队为主的传统反恐策略很难凑效,中央开始全方位部署、立体化设计、结构化处理反恐怖工作,人民战争的革命历史经验被纳入中央视野。

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后首次考察新疆时,明确提出,要“着力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这是中央第一次在应对恐怖主义这种非传统威胁挑战中运用人民战争思想。人民战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拓展和深入,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它是我党我军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我国国防及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战略思想[10]。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在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二、反恐怖人民战争的深刻内涵

反恐怖人民战争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战争的基本观点指引下,遵循动员群众、建设人民、依靠人民的基本原理,把人民群众视为反恐怖战争主体的有机组成,运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以及其他手段,对威胁或威胁安全利益的恐怖分子进行各种程度、各种样式的、涵盖平时防范与事件处置时的,正义的人民战争。理解这一战略的深刻内涵,要从它具有的正义性、群众性、综合性等本质特征进行系统考察。

(一)反恐怖人民战争是正义的战争

人民战争中的人民具有双重属性。绝大多数的人民在反恐怖人民战争是主体;极个别参与恐怖主义宣传、组织、领导、策划、实施的“人民”是反恐怖人民战争的对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通过打击极少数教育团结大多数”。事实上,没有人一出生下来就是恐怖分子。恐怖主义组织往往通过非法讲经、发布暴恐音视频、鼓吹宗教极端思想对易被蛊惑的人民进行洗脑。其极端主义思想将反现代、反文明的暴力理念包裹在来世的“善报”中,通过松散的叙事方法或保罗万象的袋子理念,给人们以假想的美好,并通过互联网的快捷实现其“敌我”“内外” 绝对二元逻辑意识形态理念的传递。极端主义思想之所以有一定的市场,在于恐怖主义组织把握了极少数受众的话语需要,并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其意识形态。尤其,在后现代主义社会和风险社会双重交织和重叠的时代,信息传播实时快速,从信息产生到行为实施的过程被高度压缩,使得防范和打击的跨越了区域界限。在这种形势中,大量竞争性话语和符号性行为往往同时存在。那么,决定那种话语最终成为主导性话语的往往是占数量更多的广大受众。因此,意识形态工作就显得至关紧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我们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11]。在反恐怖人民斗争中如何掌握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反恐怖人民战争的正义性问题。

列宁曾说过:“弄清战争的性质是马克思主义者解决自己对战争的态度问题的必要前提”[12]。战争的性质决定人心向背,人心向背决定战争成败。人民战争是正义的,人心所向,因此,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并能排挤恐怖主义思想的滋生土壤和发展空间。对此,中央多有强调。例如,2014年,“3·01”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强化底线思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进行的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暴力恐怖活动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的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13];在新疆调研时,面对暴力恐怖主义不顾人民福祉的严重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要放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可以看出,习近平总书记的反恐怖人民战争思想是建立在对暴力恐怖活动践踏人道正义、挑战人民福祉的“非正义性”基础之上的,是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战争的唯一目的的,是以民为本、以人为本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

(二)反恐怖人民战争是群众的战争

人民群众在反恐怖人民战争中具有决定作用。群众性是人民战争的本质特征,群防群治是实行人民战争的社会基础和必要条件。我们党所领导的人民战争的基本经验就是依靠、动员和组织广大民众进行战争。人民战争的革命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坚持军政一致、军民一致、官兵一致,由此可以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14]。在非传统安全威胁下,恐怖主义的理念体系、作战方法等对军队和人民群众的思想素质、能力水平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人民战争的动员和组织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人民战争的主体是军队,力量的源泉来自群众,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诚然,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军队是传统战争的骨干力量,但它的数量毕竟有限,而且反恐怖斗争的主要特点是敌暗我明,“短板明显”[15]。一方面,安全是难保万全却极易毁损的公共产品。恐怖分子的袭击活动比军事斗争方式简单的多:一个自杀袭击足以毁坏无数官兵的维稳努力。另一方面,军队的可选择余地大小不同。军事斗争行为受到法律、道德、舆论等的规范约束,而恐怖分子则可以完全漠视人类文明底线。如若仅仅依靠军队作战,难于从根本上战胜恐怖主义。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和武装力量,必须最广泛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着力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

反恐维稳力量在人民。人民群众是战争力量最伟大的源泉,是取得反恐怖战争胜利的决定因素。反恐怖战争有了广大民众尤其是各族群众的支持,就能造成陷暴恐分子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成就克服一切战争困难的前提;就能够在长期的反恐怖战争中,削弱极端主义思想及恐怖主义的影响,赢得最终的胜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有生动的表述,他指出:“……各族群众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宗教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是我们共同的敌人。团结兄弟姐妹,我们要付出真情、献上真心;打击共同敌人,我们要针锋相对、毫不留情。”

(三)反恐怖人民战争是综合的战争

当前,借助网络技术和各种手段,恐怖主义与各种因素相互交叉,通过多种领域、多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以最大化地实现恐怖主义的目的,呈现出一种整体蔓延的态势,具有高消耗、全天候、全天时等主要特征。应对整体性挑战只能是人民战争,这决定了反恐怖战争是实实在在的整体战、立体战、总体战、全力战、综合战。为打好综合性反恐怖战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形成反恐合力”、要“从政治、经济等方面解决恐怖主义根源问题,实现标本兼治”。我国2016年颁布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对党中央标本兼治的综合反恐理念进行了具体规范:“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16]

对反恐怖人民战争综合性的认识,建立在中央对恐怖主义发展变异深刻洞察的基础之上。它指的是要把军事反恐这个主要形式同其他许多的必要斗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配合起来,进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互相补强、互相支撑的综合性、整体化、立体型的反恐态势。对此,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已有实践创新。例如,新疆深刻洞察反恐怖人民战争的综合性本质特征,将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和群众路线有机统一,提出“五把钥匙”的综合性反恐怖斗争理念,即,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17]。实践证明,我们正是依靠多种手段、多种方法的综合性措施形成的整体力量优势,使得恐怖分子陷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境地。

三、如何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

反恐怖人民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人民,战争的伟力来自人民,战争的胜利果实属于人民。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反恐怖斗争的热情,必须有效动员,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反恐怖战争的目的和意义。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要建设、提升、加强人民的防恐反恐能力,避免盲目参与导致的流血牺牲。最终落实到体制机制法制上,要有具体的抓手,形成全民反恐机制。简言之,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需要动员人民、建设人民和依靠人民。

(一)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要动员人民

“人心所向”是反恐怖人民战争的政治基础。具有正义性是人民群众支持战争的前提。然而,要实现支持由内心想法落实为实际行动,还必须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毛泽东说过,“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18], “什么是政治动员呢 首先是要把战争的政治目的告诉军队和人民。必须使每个士兵每个人民都明白为什么要打仗,打仗和他们有什么关系”[19]。恐袭对象的平民化发展趋势以及恐怖活动给公民个体“安全感”[20]的直接打击,意味着以人民安全为根本归宿的反恐怖战争,是关涉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战争。反恐怖战争没有局外人,人人都是主人翁。反恐怖人民战争是一场全体中国人、整个命运共同体的战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难理解,与传统的革命战争相比,反恐怖战争物质上的艰苦将不再明显,但是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却异常激烈,这就要求在动员人民群众的深度和广度上将有更大的发展,动员的速度要求更高,时效性要求更强。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必须使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很强的反恐防范意识,在涉及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上保持着高度的警惕。而这方面的的培养和增强,关键在平常的宣传和教育。具体而言:

一是要增强全民反恐防恐意识。在反恐怖宣传教育中,创新话语体系,改变话语风格,革新话语内容,以充分调动人民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全民反恐的同仇敌忾氛围和声势,增强人民群众自发抵制恐怖主义威胁和极端主义思想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要健全完善反恐教育机制。建立国家、军队、社会、学校、家庭“五位一体”的反恐宣传教育体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方位、多层面、有计划地做好反恐教育工作。三要着力提升民众的政治鉴别力。恐怖分子往往采用欺骗手段,给军队的反恐性质蒙上迷雾,掩盖其恐怖活动的非正义性,使人一时难辨真假是非。一旦军队对开展毁灭性打击,他们往往以人权为名,编造谎言,混淆视听,欺骗国际舆论。因此,平时,要有计划地对人民群众进行正确的教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恐怖主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的观念来教育民众树立正确的民族、宗教观念,提升其政治鉴别力。

(二)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要建设人民

动员是前提,能力是保障。要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我们要建设人民,提升人民参与反恐怖斗争的能力。反恐怖人民战争的建设,关键在平时,即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军事建设及社会治理上,必须反映和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并以自觉地行动参与到人民战争中来。

一是要建设反恐怖人民战争的“大战场”。兵民是胜利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是战争胜利最深厚的伟力。” [21]把蕴藏于人民群众中的潜在伟力转化为显性实力,要从我国当前面临的恐怖主义挑战出发,树立牢固、持久的全民反恐意识和观念,充分利用军民的整体合力,挖掘人民群众支援反恐怖战争的巨大潜力;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反恐处置、资源保障等领域的军地合作、军民协同,从不同领域不同地域对恐怖分子实施全方位一体化的打击;要布下天罗地网,使恐怖分子陷入人民战争“大战场”的汪洋大海之中。

二是要建设反恐怖人民战争的“大后勤”。要树立一种适应应对非传统安全的新型后勤思想,充分发挥地方技术装备、信息开发和科技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反恐怖斗争提供技术、装备和智力支撑;要建立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反恐人才培养体系、反恐协同作战体系、反恐法律保障体系等,为反恐怖斗争提供制度支持;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兼用”的原则,充分合理地开发、配置社会资源,实现部队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兼容与共享,切实构建起军民兼容的反恐怖“大后勤”保障体系。

三是要建设反恐怖人民战争的“大堡垒”。通过扎实有效的去极端工作,使广大民众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时刻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为人民群众穿上防弹衣,构筑全民反恐防火墙,形成“家家是堡垒、处处是战场、人人是战士”的人民战争局面,不给恐怖分子可乘之机。

(三)打好反恐怖人民战争要依靠人民

依靠人民,关键要用人民战争思维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力量和资源,加强对反恐防恐的战略部署,建立强有力的整体战略统筹体制机制法制。即,依靠人民需要体制机制法制予以落实。

在体制建设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反恐斗争提到战略高度来抓”。如何认识这一战略,他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根据中央指示,《反恐怖主义法》搭建了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架构。从该法第8条可以看出,在反恐怖人民战争体制建设上,我国遵循了“结合”和“配合”的观点,这是毛泽东“三结合一配合”人民战争思想在新时期的延续和发展[22]。所谓“结合”,指的是根据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民兵组织,根据分工,联动结合,打好反恐怖主义战争组合拳。所谓“配合”,指的是国家建立健全配合反恐怖工作体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结合——配合”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反恐怖人民战争的最好组织形式和斗争方式。

在机制建设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健全军警兵民联合反恐维稳机制”。其中,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关键。那么,要依靠人民,就要在机制上厘清“党政军警兵民”六重角色及其定位。“党”就是党委领导,主要抓反恐战略方针,建强基层政权,搞好反恐教育,统筹好、组合好反恐怖人民战争的各支力量。“政”就是坚持政府主导,为打赢反恐怖人民战争打好物质基础,并按照党委的意图,把反恐怖的“结合——配合”体系组织好、协调好。“军”和“警”就是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人民警察,主要抓反恐怖军事斗争,严密军警协调配合,增强联合作战能力。“兵”就是扩大民兵组织的参与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反恐怖人民武装的助手和后备力量[23]。“民”就是人民群众,坚持以群众为基础,深化推进全民反恐,广泛发动人民群众防恐反恐,真正形成户户是哨所、人人是哨兵的群众参与反恐怖工作格局。

在法制建设上,国家通过立法“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在实施这一战略中,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优势和制度优势,明确人民战争的战略思维和工作方式,以人民革命战争经验及群众路线理论为根基,以《反恐怖主义法》第5条规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依据,建立健全动员体系、参与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人民群众结构性、规模化、有机地嵌入到反恐怖工作当中,以充发挥人民群众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支援支持反恐怖工作的积极性,最终打赢反恐怖人民战争。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共党史研究,2014(9).

[3]郭永良.全民反恐的战略构建——以反恐参与权为中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4]郭永良.论我国反恐模式的转型——从精英模式到参与模式[J].法学家,2016(2).

[5]郭永良,蒋东龙.论中国反恐怖斗争的战略转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会科学版),2016(5).

   收稿日期:2016-12-14

作者简介:郭永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境与出入境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及其法治化研究”(14AZD138)和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我国海上安全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CLS2016D32)的阶段性成果。

[2] 本文引用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恐的重要公开论断,来自:郭永良:《全民反恐的战略构建——以反恐参与权为中心》,19-2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李斌,霍小光:《把祖国的新疆建设得越来越美好——习近平总书记新疆考察纪实》,载《人民日报》,2014-5-4(1).

[3] 郭永良:《论中国反恐立法的基本轨迹》,14页,载《太平洋学报》,2015(8).

[4] 郭永良:《“9·11”十五年,如何走出“越反越恐”的迷局》,载《国际先驱导报》,2016-9-12(12).

[5] 郭永良,蒋东龙:《论中国反恐怖斗争的战略转型》,3页,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会科学版)》,2016(5).

[6] 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载《人民日报》,2015-11-4(1).

[7] 孙建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学习习近平主席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53页,载《求是》,2015(5).

[8] 郭永良:《论我国反恐模式的转型——从精英模式到参与模式》,148页,载《法学家》,2016(2).

[9] 郭永良:《全民反恐的战略构建——以反恐参与权为中心》,87-88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10] 在军事斗争之外,一般称之为走群众路线。

[11] 王伟光:《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载《人民日报》,2013-10-8(7).

[12] 《列宁军事文集》,155页,北京,战士出版社,1981.

[13] 新华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为实现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载《人民日报》,2014-4-27(1).

[14] 崔晓燕,钱立勇:《打赢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制胜之道》,18页,载《学术论坛》,2010(4).

[15] 孟建柱:《坚持改革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8页,载《社会治理》,2016(2).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载《人民日报》,2015-12-28(7).

[17] 心轩:《学习好运用好“五把钥匙”》,载《新疆日报》,2015-3-25(1).

[18] 《毛泽东选集》,第1卷,1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9] 《毛泽东选集》,第2卷,4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0] [美]伊恩 来塞等(程克雄译):《反新恐怖主义》,139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21] 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7页,载《中共党史研究》,2014(9).

[22] “三结合一配合”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的特色。“三结合”是指采取主力兵团与地方兵团相结合、正规军和非正规军相结合、武装群众和非武装群众相结合。“一配合”是指军事斗争为主与其他各种斗争相结合。

[23]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疆,“兵”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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