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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江波:乱象中的秩序:底层暴力与公共领域的开启——以派出所调解的参与观察为基础
2014-09-28 23:49 3379 阅读 由 易江波 编辑

 

派出所调解是国家基层力量与社会底层力量汇聚的过程。在城乡基层,民警告诉那些主动诉诸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他们的纠纷应该“找村委会”、“找司法所”或者“走司法程序”,而当事人回复“就找你们(派出所)”,“你们(派出所)不解决,我们就自己搞(凶杀或械斗)”,“你们(派出所)不解决,我们就找黑社会”,这是极常见的对话场景。有学者指出,通过警察权威解决纠纷是中国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纠纷解决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警察解纷机制的形成,有其现实合理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它将长期发挥作用,其非正规性、强制性等特点,应加以约束或改革。[1]派出所调解成为日常型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格局的出现,与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些宏观的、总体性特征相关联。在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年之后,宏大的、全局性的法治话语、理念在最基层、最底层的具体、微观的场域中落实为何物 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对华中某地一个派出所的调解活动进行了较长时期的参与观察。[2]

与常规型的社会调查相比,参与观察收集的素材和信息具有更鲜明的开放、弥散、庞杂、多层面特征。参与观察作为一种质性研究方法,特点之一是要求研究者在身历其境的过程中敏锐地去“捕捉”、去“发现”那些具有知识增长意义的“重复性”现象(包括行动、观念或者说人们的做法、想法)。在参与观察中,笔者时常反问自己从中获得的最强烈“印象”是什么 暴力,劈面而来的暴力,这是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的最直观、最基础的“重复性”现象,本文的分析即以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的暴力现象为切入点。

一、底层暴力:基层社会空间与日常生活层面的暴力形态

笔者调研的A派出所所在的这个华中城市,根据官方近年公布的统计,总人口数是150余万,城区常住人口数30余万,实有人口数约50万。该地可看做一个中等偏小的城市(从当前的人口流动形势以及人口统计工作水平看,这个数据只是概数)。A派出所的辖区总面积82平方公里,其中城区面积25平方公里,一半属老城区,另一半渐次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辖区总人口13.24万人,分为29个行政村,9个居委会,211个村民小组,73个居民小组,企业近300家。该所在编民警保持在55人左右,辖区警民比约1∶2400(按照业内通说,当前我国警民比约1∶1300)。一个区域的纠纷形势是该地民生状况的反映。A派出所辖区的第一个组成部分,是该市最老的城区,这是一块保留着古旧气息的生活区。它丧失了往日凭借码头地利而辐辏云集、熙熙攘攘的盛况,与遵照现代性规划建设的新城区相比,显得凌乱、破败甚至寒碜。这区域的主体是有着迷宫般的鸭肠小道的“社区”(传统的说法是“街坊”),其间杂以菜场、店铺。这个迷宫般的逼仄地带,容纳着一些不体面或不合法的营生--与这些营生有关的纠纷也常常打破这里的安逸。现在,这个区域面临拆迁改造--与房屋、地皮相关的纠纷自然增多了。A派出所辖区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城乡结合部。这里是政府各项开发项目的主战场,名目繁多,比如高新技术、绿色环保、“高尚社区”,等等。以前的农田、菜地,现在变成了工商业用地,以农为生的生产队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以卖地起家的实业公司型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今非昔比,与开发、经营相关的纠纷也相应活跃了。A派出所辖区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是仍然维持传统农业模式的乡村。因为政府的开发规划尚未青睐这里,也由于在堰塘水产外缺乏其他类型的规模化产业,这个区域基本保持了数十年来的生计样态。国家的“三农”政策也影响了这块土地,直观的表现,是楼房取代平房,水泥路取代土路,电动车基本普及。一些新居大门两旁贴着宣扬耶酥、天父的春联,可见各类民间宗教对农村基层的渗透。这块相对静谧的区域,也不时发生家长里短、分家析产、耕作承包、争气斗狠的纠纷。诉诸派出所的纠纷,呈现在正式的官方电子档案中,即“110”[3]接处警记录一栏的那些以“打架”、“扯皮”、“闹事”为关键词的简短文字。表述的基本模式是“某月某日某地,有人打架(扯皮、闹事)”。近年来,A派出所每天处置的纠纷数,从一两件到十多件不等。笔者以2010年6月17日为起点,在接处警电子档案中连续统计10天的接警量,截止于6月26日,共计有107起接警信息。也就是说,A派出所在此期间平均每天接警约11起。据老民警介绍,接警量有季节差异,如在秋收季节、年关购年货的时节,相关纠纷较频繁;一些主动诉诸派出所的纠纷,如果比较简单,基于减少工作量的考虑,这些纠纷在调解后并没有被录入电子档案,这是各派出所普遍存在的现象。正式公布的纠纷数,只是在110指挥系统有记录的纠纷数,这种派出所调解纠纷的实际数量大于档案统计数量的现象,与调解纠纷没有被纳入派出所工作考核机制或在其中分值很低、制度激励力度不足有关。另外,在公安系统的内部分工模式中,交通类纠纷由交警管辖,这类纠纷数没有计入派出所负责的警情范围内。在笔者统计的107起警情中,纠纷类警情有42起,约占全部警情的四成。在取样的10天内,平均每天有4起纠纷由A派出所处置。以下是对A派出所接处警电子档案中的这42起纠纷的统计:

A

B

C 以上分类统计的基准是纠纷的“发生地点”与“表现形式”。从纠纷地点的分布中,可见派出所处置的基层纠纷具有生活、生计属性,带着社会变迁的印迹。发生在乡村传统社区的纠纷有7件,占总数的六分之一,而其中的大多数纠纷发生在村民家里。发生在城区居民社区的纠纷有10件,约占总数的四成。约占总数一半的,是发生在各种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的纠纷,具体的地点如商场、店铺、公司、地摊、旅馆、医院、诊所、学校、工厂、工地。医院、学校这些安静的“事业单位”以及工厂、工地这些繁忙地带,原本挂着“闲人免进”的招牌,现在成为纠纷常见地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桥、大道之类公共场所之外,一些纠纷发生在作为治理机构的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的住所。有的当事人甚至在专门负有解决纠纷职责的行政调解中心、村委会大打出手--十天之内发生三起这类纠纷,频率不低了。总体而言,纠纷弥散于基层社会空间,在那些与“过日子”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地点之外,各种“公共场所”频繁地成为纠纷地点。

从纠纷表现形式中,可见派出所处置的纠纷具有的民间强制力、民间暴力属性。表述警情的最常用概念是“扯皮”、“打架”、“闹事”。“扯皮”是华中方言,指伴随恶言恶语、指手画脚、推推搡搡的激烈争吵、语言冲突。扯皮的发展通常是肢体的攻击与对抗即“打架”。“闹事”往往指无事生非、小事闹大或者在纠纷时采取各种聚众型的集体行动,造成公共影响。在上述纠纷中,扯皮18件,打架9件,闹事11件,砸东西1件、被砍1件,“非法拘禁”2件,均与暴力有不同程度的关联。

暴力的分类方案很多。广义的暴力包括了“政治暴力”、“制度性暴力”等概念,它们常常与“奴役”、“压迫”之类大词相关联。暴力的最狭义的界定是对身体、财产的物理性强制与损伤。按照这个界定,暴力或有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这是派出所受理的纠纷的一个共同点。本文将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普遍存在并作用于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民间暴力形态称为“底层暴力”。这个概念在指出暴力主体的阶层特征之外,强调这类暴力现象具有以下属性:

其一是与日常生活相关联。这是指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的暴力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密切关联。这一属性直观地表现在上表的“纠纷地点”中。“活着”、“过日子”是日常生活的最通俗说法。作为理论分析对象的“日常生活”并不像它看起来那样肤浅平庸:

这正如英语Life一词所表现的,生活的多层结构是①生命·活着·生存,②生活·生计·过日子,③人生·人世·社会这三个基本内容的有序结合。显然,随着需求的发展,人们就会从仅仅维持肉体的生存,而进展到谋求更丰富的生活、维持自主的生计和思考怎样更好地度过一生。可以说,在现代,这已经成了最普通人的一种生活意识。我们所说的日常生活,就是由上述的生活的三个方面内容为范围的各个个人的生活活动组成的系统。[4]

在含义上,“底层暴力”并不是与“政治暴力”相对而称,而是强调这种民间暴力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生计、生存的关联,强调从日常生活意义层面分析暴力现象。

其二是与民间纠纷相关联。暴力可以区分成“以犯罪为目标的暴力”和“与冲突相关的暴力”,前者强调暴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如刑法规定的重罪、恐怖主义之类,属于苦心经营、处心积虑的暴力,后者强调暴力与民间纠纷的关联,这类暴力是纠纷无克制地发展的一个结果,与前者的区别首先是在主观目的上。

贫困的生存状态是底层的底色。“有许多调查显示:低收入更容易导致暴力的发生”;“许多研究证据表明,贫困和暴力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而且在低收入国家,情况可能会更糟”。[5]迪帕·纳拉扬等在47个国家中进行了78次参与式贫困评估,该研究结果《穷人的声音》显示,贫穷是多维度的:

贫穷从来不是由仅仅缺乏某种东西而导致,而是起因于缺乏许多相互关联的因素。这些因素贯穿于穷人的生活经历并且构成了贫穷定义的重要部分。虽然暴力和人身安全的缺乏也包含在贫困的维度中,但大多数对贫困的度量都重点关注收入水平、获得的教育和卫生医疗设施,而没有足够重视暴力和人身安全的缺乏。[6]

在“不患贫而患不安”的中国语境内,贫困与社会公正紧密联系。不公正、贫困、冲突、暴力之间易于形成恶性循环。从一份份派出所调解的询问笔录中的“当事人基本情况”、“事由”来看,诉诸派出所解决纠纷的当事人绝大多数属于受“匮乏”的生存状况困扰的底层群体--其中,一方当事人属于底层群体而另一方为相对更强势的村委会、“单位”、公司或各类有“权势”者,这种情形占相当比重。由此,为生计、生存发生的纠纷、冲突、抗争常常与“底层暴力”相关联,“底层暴力”是“作为贫困维度的暴力”的基本表现形式。

左翼色彩的暴力研究的一个基调,是主张暴力对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种族的自由和解放具有历史意义。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专辟“论暴力”章节:“暴力在历史中还起着另一种作用,革命的作用;暴力,用马克思的话说,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它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一切社会权力和一切政治暴力都起源于经济条件,起源于各该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 [7]索雷尔指出,“对于暴力,我们有许多法律的防范措施;而且,我们的教育主要致力于压制我们的暴力倾向,所以我们会本能地认为,任何暴力行为都是重返野蛮主义的表现”;索雷尔追问“在残忍里什么东西才是真正应受谴责的”,认为“无产阶级暴力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浅薄思想家及政客赋予它的历史意义”。[8]法农认为:“殖民者不是一台思想机,不是一个具有理智的物体。它是自然状态下的暴力,它只有在一个更加强大的暴力面前才能屈服”;“对于每个个人来说,暴力是清除毒素。它使得被殖民者摆脱其自卑感、观望或灰心丧气的态度,它使被殖民者变得无畏,使他亲眼看到自己重获尊重”;“暴力把人民提高到领导的水平”。[9]而詹姆斯·斯科特从“不以国家、正式组织、公开抗议、民族问题为中心的分析视角”入手,进行了一项“非常自觉的地方阶级关系的研究”,指出“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小偷小摸、装傻卖呆、诽谤、纵火、破坏等等”,这些常常包含暴力的行为,是“无权群体的日常武器”,是“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是“大多数农民尽其所能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经常性反抗’”。[10]在这项研究中,暴力被置于一个日常的视角之下。

与那些带着神话意象、史诗色彩的政治暴力相比,派出所调解的纠纷中的底层暴力,似乎太过于鸡毛蒜皮、下里巴人了——不过是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们的无聊闹剧,它与政治暴力的差距,如同“免冠徒跣,以头抢地”的“布衣之怒”与“伏尸百万,流血千里”的“天子之怒”[11]的差距。这些琐碎无谓的、“低级形态的”暴力据说不会在历史长河中激起一星浪花,更不可能推动或改变历史进程,因而不具有任何“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但是,底层暴力与不幸陷入其中的卑微个体的生死存亡有密切联系,这是“底层暴力”有资格成为值得重视的政治法律概念的一个质朴原因。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的底层暴力,既是当代中国法制运作绩效的晴雨表,也是作为“主体”的纠纷当事人以及参与解决纠纷的案外人“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的承载体。

二、“匹夫之怒”: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底层暴力的运作机理

(一)“情绪激动”:作为博弈策略的底层暴力

个体是日常生活的主角。在中国清代官方档案中,那些“过日子”的“小民”之间发生的命案呈现在刑科题本中。这些档案被认为反映了“农民的反抗斗争”[12]。在汉学家的“新法制史”研究中,这些暴力案件具有经济、伦理层面的起因与意义:“假如资源稀缺问题是普遍的,社会冲突便是不可避免的,不过解决冲突的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从和平的调解直到战争。考虑到当地政府官员实施官方裁决的能力有限,而在十八世纪日趋繁复的商品化经济中伦理规范被侵蚀,许多冲突便以悲剧性的命案告终。”[13]王启梁在对兄弟民族农村纠纷的人类学考察中,分析了“为了生活使用暴力与暴力对生活的毁灭”现象,发现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暴力性私力救济比较常见,暴力的发生“不仅和规则、资源、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等社会的客观维度有关联,它还与人们关于生活意义的思考、信仰和价值等主观方面有关系,人们的信仰、价值、意义追寻促成了暴力性私力救济”。[14]陈柏峰对农村纠纷状况进行了经验研究,认为在村庄生活中,未能达到期待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时,针对相关人和事会生发一种激烈情感“气”,暴力是“气”的一种释放方式,这种释放方式的盛行与当前中国现代性和伦理变迁相关。[15]这些研究揭示了底层暴力的成因及功能,表明底层暴力及其应对是地方性秩序、基层秩序构建过程的不可忽略的元素。

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死”这个字的出场率相当高,在各地有着相应的方言版本。相应的场景在官方与民间的报道文字中一体模式化为“情绪激动”四字。从更微观的层面看,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是老百姓在纠纷中的博弈策略。个案1[16]:下午,70多岁的女村民彭莲因为在村委会的书记办公室损坏财物,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她的身板还很硬朗,盘腿坐在值班室的长椅上,脸上显出坚决的表情,气呼呼地嚷:“你们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就死在这里!”一同来的是她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给我们递烟,打招呼。民警老H让我给这个组长做个询问笔录,算是固定证据。以下是笔录的主要内容:  问:你来派出所何事 答:今天上午有村民在大红村委会扯皮,我作为组长来反映有关情况。问:你把详细经过讲一下。答:我们二组村民王娇的母亲彭莲,因为帮王娇争取宅基地,今天上午到村委会来,结果和村委会书记发生争执,彭莲把书记的办公桌掀了,桌上的电脑、手机都摔坏了。问:事情的起因如何 答:这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原来我们大红村二组分台(指宅基地)的时候,彭莲的女儿王娇分“姑娘台”(指一户中有一个女儿可单独有偿分得宅基地),当时向组里缴了一千多元,组里开了收据,但王娇没有办出规划部门批准的手续来,也就是说当时规划部门认为王娇分的台违反了统一规划,不能作为宅基地。在90年代中期,王娇和二组组长王银、二组村民杜秋曾经达成协议,解决王娇分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由紧挨那个台居住的杜秋让出一部分台,补足王娇的面积,但条件是组里要给杜秋的姐姐或妹妹一块台。这个协议后来没有执行。过了这么多年,形势有很大变化,现在村里的地都很值钱了,王娇家里坚持要原来分的那个台,她们到村委会闹事,不听我们组长、干部的调解,就发生了上午的事。问:彭莲有多大年纪 打:有70多岁了。村委会对现场拍了照。问:还有什么情况补充 答:这件事我们有调解方案,但彭莲不听。   在我做笔录的同时,民警老Y也给彭太婆做了询问笔录:问:你今天是因为什么事被带到派出所 答:我把大红村李书记的办公桌掀了。问:你为什么要掀他的办公桌 答:他没有为我解决好台基的问题,大约有十年了。问:请你把事情的经过讲一遍 答:大约十年前,我的女儿王娇花5000元钱在大红村二组买了一块7米五的台基,台基因为与隔壁姓杜的发生纠纷,村里一直没有跟我们解决好。今天上午,我到大红村委会找李书记,要求他给我解决好。我当时声音有点大,我对他们说:“你们革命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这件事我跑了这么多年,你要为群众解决。”他听这话,将桌子一拍说:“我不是为群众服务的,我不给你解决问题。”我听这话,气愤不过,也将桌子拍了一下,他对我说:“你死出去!”我说要掀他的桌子,他听这话,要我掀地试试看,我听这话就用力掀,他对我讲狠,我掀了几下,才将桌子掀翻。桌上的一些东西被掀在地上,然后有人把我带到派出所。问:你掀的桌上有些什么东西 答:好像有灯泡之类的东西,其余没有什么。问:你是否与他动手 答:他只推我,要我出去,我没有与他动手。问:为这件事,你以前是否找过他 答:以前为这件事找过他们很多次。[17]做完笔录后,我和警长老Z步行到约100米外的大红村委会,看看损失结果大小,另外了解村委会有什么想法。村书记的办公桌已经被整理好,基本算不上损失。我们和村书记交换意见,彭太婆损坏财物的事,就算了,台基的纠纷,决定让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介入。我和老Z回到值班室,见房间里多了两个人,是彭太婆的儿子、女儿。彭太婆对儿女讲自己是被派出所“抓”来的。不一会,司法所主任也来了,夹着公文包,笑着寒暄说:“又是什么疑难杂症哟。”大家或坐或站,围成一圈,开始进入调解正题。彭太婆的儿子不紧不慢、一字一顿地说:“为台基的事,我们这些老实人,是缠不赢那些‘狠人’、‘拐人’的,他们一上来,就是一大帮在街上混的年轻娃儿们,还动枪动炮。这个事情怎么搞,我提出三条,第一,掀桌子的事,我们马上去给书记赔礼道歉;第二,政府要出面,专门解决这个问题;第三,如果不解决,我老娘拿瓶农药去死。”司法所主任出来打圆场,说定在下周二到村委会专门协商解决,今天的事,就这样算了。老Z也接过话头说“今天的事就算了”。我们让彭太婆的儿子、女儿把老人领回家,嘱咐他们说太婆年纪大了,气出病来就麻烦了。司法所主任出门前,无奈地对我们说,下周二能不能解决,还是个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老百姓的暴力,一处是彭太婆掀桌子,另一处是彭太婆的儿子扬言让自己的母亲寻死。掀桌子的行为,是彭太婆与村支书几番交涉未果、从讲理到口角步步针锋相对的结局。扬言寻死则是纠纷中的弱势方威胁使用暴力(施向己方的暴力)的策略。作势自杀与自杀均为施向弱者自身的暴力。彭太婆的“暴力”,使原本占优势位置的村委会陷入窘境,需要借助派出所的力量。这个低烈度的暴力行为使纠纷的弱势方获得了解决纠纷的有利态势,但也承担了风险,毕竟当事人年事已高,容易发生意外。这也是民警担心、惧怕的情形--在当前公安机关的组织运作、内部管理制度的责任倒查机制的作用下,对当事人意外伤亡的怵惕心态是影响民警警务活动的一个常见因素。

暴力自身是反理性的,尽管当事人常常理性地选择了暴力,尽管现代性的工具理性声称能精确控制暴力及其损害后果。底层暴力的博弈策略功能,这个表述本身即为悖论--“博弈”、“策略”都是理性的产物,而所有的暴力都具有反理性特征,因为暴力的损害后果难以精确估算。暴力的发动者即便理性地选择了这个反理性的工具,一旦暴力开始,则其走势、结局、损害后果难以控制,暴力的发动者极可能在暴力中毁灭自身。以上案例中,民警作为公共力量介入后,诉诸暴力的纠纷中的弱势方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然而很多情形是暴力使双方两败俱伤,目的落空,原来的纠纷未解决,又新添一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此时,缺乏第三方力量的及时介入、有效缓冲是一个基本原因。个案1中,包含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村委会直接成了纠纷一方,这种纠纷格局使人民调解组织的解纷功能因为中立性的丧失而失灵。在传统经验中,邻里、家族、村落、“单位”等小型的基层共同体组织发挥着民间暴力冲突缓冲机制的功能,但在当代,以“110”为启动枢纽的派出所力量更频繁地发挥着这种作用。

(二)“黑社会”:作为集体行动形式的底层暴力

在当代中国老百姓的日常话语中,“黑社会”已成为常用词汇。一讲“黑社会”,老百姓都明白是指那些结成帮伙、耀武扬威、在乡里市井晃来晃去的“狠人”。一些老百姓眼中的“黑社会”,按照刑法规范判断,可能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只是传统话语中的“流氓”或现在常说的“混混”。流氓群体在新时代有了新的特征,老百姓从香港警匪片中借用一个新概念“黑社会”来指称,有时也更口语化地称为“混混”。陈柏峰研究了两湖平原乡村“混混”群体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结构与分层,指出乡村混混在当代的特征:“乡村混混在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直接关系到村庄的人际关系、乡村社会性质、区域治理状况、治理制度、伦理价值等诸多问题,是影响当前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乡村混混的横暴性权力已经成为乡村生活中的一种日常性权力,这使得当前两湖平原农村进入了我们称之为‘灰色化’的社会状态”。[18]在宣示自己的弱势处境的场合,老百姓常常偏好于使用“黑社会”这个带着政治性控诉色彩的概念。

通过解决民间纠纷牟利,这是中国基层社会的“流氓”、“混混”的历史悠久的基本业务。在上表的42项纠纷中,“流氓”、“混混”、“黑社会”的影子出现的频率较高--受人邀约,摆平事端。底层生活带着五花八门的不正规、不体面、不合法营生的成分,那种在当事人看来无法诉诸正式机构的见不得光的纠纷,如赌债、“风流债”、高利贷之类,正是“黑社会”大显身手的领域。许多这类纠纷的当事人怕和“黑社会”打交道,或者不胜其扰、不堪其扰,将因不合法事件而起的纠纷诉诸派出所,如上表中第32号因嫖娼发生的纠纷。

个案2:[19] 24时左右,110指挥中心向A派出所下达出警通知:“S医院有人闹事”。警长老Z、老Y和我赶到现场。S医院是一家刚刚由国有改制为民营的医院。我们在医院保卫科人员的引领下,来到三楼办公室,首先听医院行政人员介绍纠纷的基本情况:村民成龙的儿子才八个月,因为发烧,在村卫生所拿不下来,转到这里,请儿科专家B医生主治(B医生也是该医院高薪聘请的副院长,是“金字招牌”);小儿17日入院,到19日下午,病情恶化,于是连夜转到省医院,20日上午,在省医院宣告不治;20日晚上,成龙及其家属等约20名男女老少来到医院,封门,涌进办公室,还打了医院行政人员,于是医院方面报警。我们问小孩的遗体在哪儿,[20]死者方面有什么要求,医院行政人员答复说小孩遗体可能在农村家里,这些人要见B医生和医院领导。我们和医院行政人员交换意见,让医院方面请领导来,协商解决。我们在办公室坐了几分钟后,两三个青年过来张望。他们都是那种城镇里流行的“狠人”式装束:青皮头、T恤、牛仔裤、波鞋、脖子上系着金链子。不一会,两个三十岁左右的“小青皮”满面春风地走进办公室,过来寒暄。老Y问怎么回事儿,“小青皮”们回答说是自己亲戚成龙家的事,他们家里四兄弟,就这一个独种儿子,现在被医院医没了,叔伯婶娘兄弟妯娌一起20多人,来向医院和医生讨说法。老Y问“讨说法怎么打人呢 ”“小青皮”们回答说:“没有打人啊,只是砸了几个椅子,家里碰到这种事情,哪个不情绪激动呢”。医院甲、乙两院长来了。协商在办公室旁边的活动室举行,两个乒乓球台一并,就当会议桌了。双方很自然地分坐两旁,我和老Z、老Y也不约而同地在两端正襟危坐。医院方面除了院长甲、乙,还有一名和青皮们装束一样、脖子上系着个粗大的金链子的大块头丙(老Z后来告诉我丙是市区几个小医院联合聘请的专门维持秩序的联防队的队长,此人也是本地著名“狠人”)。苦主方面,坐镇的主心骨是那个60岁左右的精干、精瘦的老头,剃着光头,衣着比较时髦,不像农村常见的那种“老实巴交”的质朴老汉。刚才的两个“小青皮”坐在他旁边,不时看他的眼色。老汉小声叫成龙坐到桌子边,我这才看到这位真正的苦主窝坐在角落的沙发里,他似乎仍然因丧子之痛而处于六神无主状态。听到招呼,成龙略有些不适应场面地拘谨地坐到桌子一角。精瘦老头率先开口,这有利于他掌控谈判局面。老头显然有备而来,他扬起病历本和一叠复印材料,声震屋瓦地说:“这里记录了小孩从进医院到出事的整个过程,省医院的专家都说早几个小时把小孩送过来,是绝对不会出事的。问题就在于你们没有医治能力又不及时转院治疗,这是医疗事故。做生意的都晓得,拿不下来就另请高明,做手艺的也讲,冇得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对小孩的死,你们医院必须承担责任。”医院领导的回复,显得很苍白,重在强调小孩来就诊前,曾经在乡村卫生所治疗,责任可能出在进医院之前的环节。两个“小青皮”接过话来大声说:“小孩来医院还活蹦乱跳的,你们不要推卸责任!”老头提出让当事人B医生来见面。甲、乙院长和我们交换了一下眼色,答应让B医生来。接着,医院请来的那个大块头丙发话了,声明必须保障B医生的安全,又强调自己是怎样的一个人,方圆多少里都晓得。在等候B医生的间歇,大家又各自摆理由、表态,以免冷场。B医生进来了。两个“小青皮”跳了起来,作势要冲上去开打。B医生脸都白了,大家劝解开。“小青皮”作庙里天王状,怒目相向。讲理和争辩的焦点仍然在事实与责任方面。B医生显得很被动,当“小青皮”指责他在小孩病因几天不明的情况下,作为主治医生没有及时决断转院时,他辩解说当时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小青皮”又作色站立,咬着牙齿骂娘、讲狠:“你连着给小孩打几天能量,是什么治疗措施,这样我们也能当医生!”“我们已经晓得你家住在XX花园XX号,你这个事不解决,一命抵一命!”精瘦老头提出,解决问题的前提是B医生承认错误。气氛比较紧张,苦主在一旁似乎没有什么主张和观点要发布,或许老头和“小青皮”们已经很充分地表达了他的意愿。甲院长提出了一个方案:明天早上请卫生局、信访局派人来,大家再开会协商。民警老Z和老Y表态说,医疗责任是个专业问题,我们警察没有能力和资格下判决说是谁的责任,甲院长的方案比较实际。苦主方面互相望望,精瘦老头答应了这个方案,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条件,语气缓和地说:“院长们,我们派出所的同志们,我们老老少少来了20多人,还在外面站着,我们都是乡角落来的,不可能回去过夜明天来,希望医院方面表示诚意,为我们安排一下住宿的地方,找个旅社先住下来。”甲院长面露难色,可能担心他们就此“久住沙家浜”。我们顺势说这个问题不大,住一晚上明天再商量,今天就这么说定。散会时,我们提出让B医生先走,用警车送B医生到家。在车上,B医生说不敢回家了,要在宾馆住下来,B医生显然很害怕,连连说“唉,医生这行做绝了,不能搞了,这碗饭吃不得了!”

这类不幸的夭亡若是发生在过去,往往被视为无常人生里的旦夕祸福,责任归之于天命,在新添一抔黄土、几声痛哭后,日子继续过下去。但在当前,获取经济赔偿或补偿已成为常识化的知识,苦主如果不发动力量提出这项要求,反而如鸡立鹤群般“不体面”,被视为家族的懦弱无能,在基层生活圈内颜面尽失,受人轻视。由此,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事关家族在社区中的声望、地位的大事,极易发展为群体性纠纷。

充当暴力资源是“狠人”的专有功能。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发动,必须有若干意志力、决断力突出的组织者,必须向外界展示一定的暴力资源。“狠人”的加入,还可以起到遏制己方内部离心趋势的作用。这些“狠人”极可能的确就是苦主的亲戚--即便是蜘蛛网牵起来的亲戚。在那些亲族团结纽带仍较强韧的区域,苦主从本家与姻亲中邀集一帮“狠人”并非难事。苦主的队伍中通常有老人妇孺,通过天然的弱势者形象向外界传达行动的道义理据。苦主方面具有了这种外观后,即具备了能功能守的谈判能力。在这场纠纷中,“狠人”面孔的“小青皮”、精瘦老头均自称是苦主亲戚。如果没有这些有“黑社会”嫌疑的“亲戚”们的集体行动,苦主的索赔请求是软弱无力的,事情将是另一种结局,这是在场者的共识。这些有“黑社会”嫌疑的“亲戚”们的集体行动,改变了个体化的患者与作为“事业性”机构的医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按照公安系统自上而下的部署,打击在“闹医”、“闹丧”等群体性事件中起挑唆、组织作用的“专业性的不法分子”,是当前“打黑除恶”工作的一项内容。这一举措的思路是在“打黑”问题上“关口前移”,其打击对象是各类“黑恶势力”、“霸恶分子”。要证明“小青皮”、精瘦老头是“闹医”、“闹丧” 的“专业性”的“黑恶势力”,需要大量的针对性取证,比如身份的核实、前科的证明等等。人命关天、体恤苦主的朴素道德感影响着参与调解的民警们。虽然大家也疑心这些老少“狠人”是“专业班子”,但谁也没有开口提议对他们实施盘查---倘若置眼前的人命关天于不顾,采取强制措施,很容易引发警民冲突,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转化为警民纠纷。笔者在亲历这类群体性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发现,“黑恶化”是苦主方面形成有效集体行动的共同趋势。本案中,在声称“不能再吃这碗饭”的、吓得脸色苍白的B医生眼中,“小青皮”、精瘦老头是“黑社会”;而在缺乏足够的行动能力的苦主成龙的眼中,医院聘请的大块头丙也是“黑社会”。

(三)“闹”:作为信访传统元素的底层暴力

个案3:[21]

正是市“两会”开幕的日子。上午十点左右,几辆特警队的警车开到A派出所院子里,特警队的小伙子们从车上拉下几个人,送到候问室,包括一个70多岁的老汉、一个70多岁的太婆、两个三十多岁的妇女、一个中年男子。他们是几个月前的一桩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苦主,被送到派出所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组织了亲属在交通要道上堵路、拉横幅、发传单,而且选的日子也很特别。老太婆脚一落地,就仰面躺倒,手拍脚蹬,声嘶力竭地喊:“你们人民政府啊……”老汉下车时,一面和小伙子们拉扯,一面大骂 “日本人”、“土匪”。往候问室走时,老汉看到那些放着木桌铁椅的小单间,咬着牙说:“好啊!你们这是把我们关到牢里来了啊!”  特警队还收缴了一袋传单,传单上打印着她们的“喊冤”材料:“各位父老乡亲:你们好!我们是A办事处河西四队的陈达、张清,今年78岁、77岁。我们的儿子陈雷是蛮好的一个人,特别孝顺我们,爱护老婆娃儿,今年刚满40岁,去年生的一个儿子还不满周岁,生意也做的蛮好,有车,有房。今年因为村里卖田后要承包围墙工程,4月20号村里就要和他签合同。没想到4月19号他被黑社会打手谋害在河边。……你们大家评评理,这是不是贪官收了黑社会的钱,判成自杀一了百了来包庇黑社会,政府这样做,对我们家公不公平 我们到市里状告无门,只好告诉大家,希望大家帮忙评评理,我们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是A派出所最近处置的一起较棘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因为对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陈雷的妻子赵英已经成老上访户了。由于事情发生在A派出所辖区,所长就成了第一责任人。赵英有一次在所长办公室声震屋瓦地吵嚷。现在她的气色比那时好很多。所长让我把赵英带到候问室平静一下。在候问室,我把她让到询讯席位上,我站立在门口与她谈话,缓和她的敌对情绪。赵英倾诉了这个事件的一些情况:“今天的事情,是因为前几日我给领导们发短信、打电话都没有回音,没有别的办法了,只有上路,拉横幅,发传单,但是我们没有堵路。我们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让领导来过问。这种上路的方法,丢人卖呆的,也不是什么体面的事情,但我们只有这样了。我老公的人品,村里人都晓得,不信你可以去访一访,他很有责任心,不可能自杀。现在我的处境,也很不好过。婆家的上上下下,都看着我怎么处理,村里的人,说些难听的闲话,家里的生意,都是我一个人扛着。以后小孩长大,我怎么跟他交待呢……”赵英让我为他指一条路,怎么走合法、有效的渠道。她在倾诉中,每次提到所长时,都是很自然的尊称,我直观地判断所长在赵英心目中还是很有威信的,这个事件还有平和沟通的人情基础。谈了一会儿,所长过来,告诉赵英局领导来了,请她到外面院子里去协商。临近中午,陈老汉要离开候问室,说是去买吃的。有民警上前拉住陈老汉。正和所长、局领导谈话的赵英见状,撇开他们,几步冲到民警面前,急声喊“你们不能拉,老人有高血压、心脏病”。张太婆见此情景,也在一旁大声喊“我们死在这里算了!”局领导到场后,所长的作用似乎是辅助性的了,警员们更不必发言,只需充当看护人。场面平静下来。中午,这个以老人、妇女为骨干的亲族群体离开了派出所。个案3的起因是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异议。这类上访型“闹事”也是常见的派出所警情。聚众或者说群众聚集是集体行动的常见模式。行动的目的通常是造成公共舆论声势,促使国家力量在解纷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它被群众认为是“非暴力”行动,但常常被官方视为底层暴力的一种抑制性的使用状态。个案3中的当事人所采用的组织妇女老幼“上路”、发传单的“鸣冤”方式可以贴上“古已有之”的标签。这些行为方式可以在《大清律例》中找到大体对应或类似的表述:“其有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间断明白,意图翻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或因小事纠集多人,越墙进院,突入鼓厅,妄行击鼓谎吿者,拿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与首犯倶杖一百、徒三年。余人各减一等”;“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倶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附於妖言惑衆之條”;[22]“凡布散匿名掲帖,及投递部院衙门者,倶不准行,仍将投递之人拏送刑部,照例治罪”[23]。尽管时代变迁,上访者的低烈度暴力的行为模式却延续下来,被贴上“闹”的标签,称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晚解决或者不解决”思路;从另一方面看,这一行为模式在不同时代的法制生态中,有不同的内在构成与效应、功能。在当代,援引那些可归属于多元法律传统的话语类型、语辞系统来谋求正当性,是具有信访传统色彩的、聚众型底层暴力行为模式的重要构成要素。与《大清律例》时代不同的是,宣扬“人民”执政伦理的社会主义法政传统,普及“权利”与“人权”意识的中国现代法治工程,这些宏大的制度建构使上访者获得了藉以“壮胆”、“打气”、“撑腰”的话语系统。在个案3中,当事人一家老小始终表现得“理直气壮”。伴随他(她)们的情绪与行为的话语类型,除了上述两类现代语辞外,还有“孝顺”、“谋害”、“贪官”、“评理”之类的体现底层大众正邪观、是非观的传统语辞。在这些语辞中,“黑社会”以豪强恶霸的传统邪恶形象出现。行动者以灵活、实用、有效为原则,从多元法律传统话语中组织搭配语辞,作为底层暴力的正当性依据,这是各地“重复性实践”的基本模式。相比之下,在这样的场景、场域中,行使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警、派出所民警常常处于“动手不动口”的“失语”状态--民警们没有意识到国家暴力的运用也需要一套特定语辞伴随,用来向当事人、向公众宣示国家暴力的正当性。叙事(narrative)是参与观察法的基本论说方式。这种写作方式常常也被称为“讲故事”。“叙事是一种讲述性的、表演性的行为事件,是编故事、讲故事的过程。故事是一种描述,是叙述不同情境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这里,故事与叙事几乎是一对同义词)。”24有学者赞扬了“讲故事”的学术价值,它被作为“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最基本的特点。如孙立平认为:“‘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最基本之点,是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任何研究策略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描述与分析两个方面。描述的任务是再现,分析的任务是解释,而描述是分析的基础。‘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基础,是对描述方式的强调,即强调一种动态叙事的描述风格。这就意味着,首先需要将研究的对象转化为一种故事文本。”25对此,有学者指出这种研究策略“所提供的最终也只不过是一种对‘现实’的话语建构而已,而不是什么社会生活的‘真实隐秘’。”26关于这种质疑,李猛认为,“对于一次社会分析来说,叙事意味着什么 在追求所谓科学性的过程中,社会分析似乎总在竭尽全力地来驱除叙事的含量,将他们转变成“个案”、“例子”或者作为背景的无关紧要‘轶事’。 ……当萨克斯(Harvey Sacks)告诉我们,社会学是一门自然描述的科学时,他是想让我们明白,社会学所面对的那些实践,任何野心勃勃的分析都难以洞察彻底,真正的科学是在承认分析的有限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保留实践的面貌,哪怕是那些自己分析不仅不能穷尽,甚至面临挑战的部分。”27与李猛重视叙事、“讲故事”的积极意义类似,詹姆斯·斯科特指出:“更为宏观的思考需要有血有肉的详细实例来呈现本质。因而,一个实例不仅是将一般概括具体化的最成功途径,而且它具有比归纳出的原则更为丰富和复杂的优势。”28在这些争论中,叙事或者说“讲故事”的学术品性、功能及其限度已基本明晰。从上述若干个案的微观叙事中,可以总结出底层暴力的哪些特征呢 下表是分析的一个线索:

AA

BB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发现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的底层暴力的以下特征:

d 总体而言,不体面、不正规、不合法的“江湖”色彩、底层属性,是底层暴力的基本特征。在主流知识系统中,私力救济常常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容易扩大纠纷,而诉诸国家的公力救济被认为是“理性”、“有效”的。从纠纷当事人的立场考察,从纠纷发生与解决的具体过程考察,可以发现情况远远没有这样“教条化”、“概念化”。“无论是在当代新闻报道还是历史记录中,暴力都是集体行动最明显的迹象。这并不奇怪,因为暴力既制造新闻,又关系到那些以维持秩序为职责的人。暴力对大多数人还有一种不正常的吸引力,这些人在被暴力排斥的同时,又被暴力所吸引。最后,暴力是小群体不用进行大量协调和控制而最容易发起的一种集体行动”;“就那些生活陷于困苦和绝望中的人而言,令人激动的、冒险的、或许有益的集体行动,很可能给他们提供一种收益。”29诉诸以现代科层制为基础的、以一套“法言法语”运作的司法机关,若非借助专业人士,当事人易陷入如同与“暗箱”打交道的、无法预测结果的焦虑与不安。纠纷中的当事人大多实用主义地选择自认为是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途径与手段。几番考量之下,暴力常常会被当事人理性选择。因为公力救济系统自身的残缺、怠惰,或当事人主观上对公力救济系统不信任,一些纠纷被诉诸非法、法外的途径。个案2、个案3即为此类纠纷。另外,在社会急剧变迁之际,基层与底层社会空间的纠纷常常是不正规的,难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被清晰地归类。一些纠纷因为“当事人不适格”或者“客体不构成法律保护的法益”而被排斥在正式的公力救济系统之外,不得不成为法外纠纷、非法纠纷。有着农村地权变迁大背景的个案1即为此类纠纷。从以上分析可见,当非法、法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发生在不同时间、地点的“重复性实践”时,底层暴力即衍变为解纷手段的“常态”元素。

三、“乱象中的秩序”: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公共领域”的开启

纠纷中的当事人、案外人以及调解纠纷的民警甚至旁观者对事件各各郑重投入的态度、情绪;在村头街头或者派出所值班室这些公共性的地点、场所,不同角色的参与者以自己的方式(包括一些不体面、不正规、不合法的方式)充分表达意愿,各各展现其意志力、决断力、行动力的话语、行动;当事人、参与者(包括受案民警)亲见自己对纠纷解决进程与结局的正面影响之后溢于言表的喜悦与畅快……在这些不同力量的“重复性实践”的交织作用下,派出所调解每每呈现出一种“乱象中有秩序”的局面。在凝聚出这种局面的现象中,底层暴力是一个无法抹煞的因素。然而,不能根据底层暴力与这种“乱象中有秩序”局面的强关联性,即以线性思维、平面思维方式判断底层暴力就是形成上述局面的充分条件或必要条件,进而展开理论分析与建构。笔者认为,这种“乱象中有秩序”的局面是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的一个表现形式;在包含着多元力量、多维互动层面的现代法制生态中,底层暴力具有激发、开启这种公共领域的潜在功能。由此,必须阐明的问题是,为什么说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乱象中有秩序”的局面是公共领域的表现 底层暴力何以可能开启公共领域 

(一)何种“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或阿伦特

“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研究是围绕“国家与社会”分析范式的争论中的一个跨学科性质的争论点,是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经久不衰的热点(尤其是在社会理论、汉学、历史社会学领域)。对这一热点的学术史回顾,学界已有较深入的综述。30将“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不加区别地捆绑、附带论说,以“市民社会或/和公共领域”的文字样式表述,这在一些著述中较为常见,如有学者认为,“公共领域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市民社会问题”,“必须准确地揭示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真实包含关系”31。

笔者主张在悬置“市民社会”概念的基础上认识“公共领域”,或者说改变那种强调“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包含关系”的思维定势。已有学者指出:“在清朝和民国时期存在某种与我们称之为‘公共领域’相关(相关而非同一)的事物”,“我们之所以斗胆提出这样的观点,并不仅仅是基于我们对事件和制度的研究,而且更准确地说,是因为中国政治语汇中确实包含一个术语,即‘公’(gong),其含义与它的西方对应词‘公共’(public)的含义十分相似”。32这些学者对近代中国城市社会史的研究,描述和分析了没有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因素的中国本土经验。

关于近现代中国社会是否存在或能否培育起一个成熟的公共领域问题,一些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作为一个生长于欧洲文化背景下的西方观念,“公共领域”并未在中国本土产生,如魏斐德、孔斐力、黄宗智、萧功秦等学者;持肯定观点的中外学者,有肖邦齐、罗威廉、杜赞奇、玛丽·兰金、朱英、马敏、许纪霖等。“学术界的上述两种观点看似尖锐对立,实则在价值指向上又是一致的,即都不否定公共领域话语的中国意义。第一种观点,即主张中国社会不曾存在公共领域的一派,否定的是哈贝马斯所讨论的资本主义语境式的‘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理想范型,而不否认公共领域的其他类型。他们认为,哈贝马斯式的公共领域并不完全适合于解释中国社会,但‘公共领域’的范型并非哈贝马斯的一种,应该还有其他不同的类型。……而第二种观点,即主张中国社会特别是近代以来具有公共领域传统的一派,也不否认中国的公共领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33以上对“公共领域”的讨论是以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为基础。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思想史细节是,更早提出和系统阐释“公共领域”概念的是汉娜·阿伦特。而且,她论说“公共领域”的脉络、风格与哈贝马斯大相径庭。

有学者总结了哈贝马斯与阿伦特的公共领域论的区别与联系:

就当代公共领域的论述而言,阿伦特与哈贝马斯分别建立两种形态,一是具有古典共和理念与精神;另一则是具有现代资本主义性格与自由民主理念。……从公共领域的针对性而言,公共领域的舆论是用来批判、监督与约束国家主权的。就此而论,公共领域亦涉入国家的主权,两者形成某种程度的紧张,甚至对立的关系。34

大体而言,阿伦特的公共领域论以其“行动”理论为基础,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论与其“交往理性”理论密切相关,两种理论基于不同思考向度、在不同维度展开,并非线性的“接着讲”或“对着讲”的关系。“理性沟通”在其中的地位如何 这个问题在两种公共领域论中有不同的解答:

阿伦特虽然替公共领域的特性作了一番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但是公共领域与理性沟通的关系仍然不十分明确。阿伦特一方面认为公共领域是由言说(speech)或言行(speech-act)所构成,而言说当然与理性有密切关系;但是另方面她也拒绝让哲学家的绝对真理取代意见,成为公共事务的标准。因此,公共领域究竟可以容许或预设多少理性,仍然有待深入研究。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对话伦理’足以提供进一步思考的起点。35

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不同的是,阿伦特眼中的公共领域有哪些内核层的根本特征呢 当代中国的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的“乱象中有秩序”的局面是否有与这些根本特征相契合处 

其一,公共领域的主体是“公共人”。“公共领域也是平等的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的人是公共人,……公共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行动者(actor),另一类是旁观者(spectator),行动者通过言语和行动展现其独一无二的特性,而旁观者的见证赋予行动以意义,两者共同保证公共领域的现实性。”36在前述个案中,除纠纷当事人之外,每个案例中都出现了案外人,他们既是行动者,又是旁观者。在现场调解的场合,“围观群众”是必定出现的角色,这些“看客”也具有阿伦特所说的旁观者的属性。

其二,公共领域的属性是“表象空间”。“对阿伦特来说,公共领域是为自由、言语和行动所建立的合意的‘表象空间’,展现其独特性的‘谁’,保存富有意义的生命故事。”37公共领域是一个“被人看见和行动的空间”。38“真正的政治活动,如行动和言语,没有他人的出现,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由复数的人组成的公共空间,根本就不可能发生。”39在阿伦特看来,作为表象空间的公共领域是个体向公众展现其勇气、智慧、气概等美德的社会空间。型塑公共领域的理性沟通过程同时也是通过行动展示个体生命力、达致人生意义的过程。“阿伦特认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只有参与到政治生活中,通过行动进行自我展示,才能获得完全的自由,才能享有一种公共幸福感,并为个性化创造一个表象的空间。”40以主流眼光看,派出所调解的纠纷大多是“标的”很小的、挑不上筷子、上不了台面的“小案子”,但是对纠纷当事人、参与的案外人以及“感兴趣”、“热心肠”的各类旁观者而言,却是琐碎平庸的日常生活中的戏剧化的重大事件——其间,那些低烈度的暴力行为,往往带着虚张声势、装腔作势的表演性。事实上,这些事件蕴含着“戏剧化”“表演性”一词难以涵盖和承受的底层人的生存意义。

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是“为自由、言语和行动所建立的合意的表象空间”。在这一界定中,“自由”、“合意”概念中蕴涵着对“权利”的要求。在法制生态的作用下,底层暴力具有激发、开启公共领域的潜在功能,而“权利制度及权利意识的存在与作用”是这种法制生态的要素之一。在前述个案的微观叙事以及表2、表3的分析中,那些没面目的小人物们的言语、行动均有不同形式的显现。他(她)们付出的艰辛以及获得成效后的喜悦,触动和感染着每一个有着“善端”、具有心意感通能力的旁观者、见证者。这些重复性实践直观地昭示了一种“为自由、言语和行动所建立的表象空间”和“富有意义的生命故事”的存在。

暴力论在阿伦特思想中具有重要地位。暴力与理性沟通的冲突是公共领域的一对矛盾。阿伦特论述了暴力与公共领域的关系。一方面,阿伦特指出了暴力的积极意义。阿伦特认为,“暴力从愤怒中产生不是决定暴力理性与否的标准,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愤怒而采取暴力行动,即不加争论不费口舌也不计后果就直接行动,是重新获得正义的唯一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暴力为人类情感提供了发泄的机会,‘愤怒和有时(但并非总是)与之相伴而来的暴力,是合乎自然的人类情感,试图剔除这种情感,就意味着将人非人化’”。41

另一方面,阿伦特指出了暴力在公共事务中的功能的有限性。“暴力会对公共事务产生影响,只不过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在公共领域中,暴力还可以证明其正当性,只是由于其工具性的结构特征,它永远不能被合法化。”42有学者指出,“公共领域由意见所构成,这些意见必须交流沟通,如此我们才能对共同所处的世界有比较完整的了解,也才能在各种意见之中欣赏到每个人的特殊性。阿伦特透过这个方式,把公共领域、言行显现、理性沟通以及世界的同一性结合起来,这是她的理论的特殊贡献。”43“暴力在公共事务中所发生的作用的有限性,源于暴力本身的结构性特征。”44阿伦特的分析表明,尽管底层暴力常常是“言行显现”的一种特殊方式,但易失控的暴力与理性沟通的冲突关系使底层暴力本身不具备直接、单独“生成”公共领域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从不同个案中的重复性实践来看,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暴力与理性沟通并不总是截然分开、泾渭分明的,而是常常呈现“交织”情形。低烈度的暴力在特定场景中并非与交谈、倾听、解释、谈判、协商之类理性沟通水火不容。从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主客观相统一地综合衡量,一些低烈度的危害性不大的底层暴力可以定性为一种虚张声势的、目的在于强烈表明其立场、态度的表意行为——虽然具有不体面、不正规、不合法属性,这种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理性沟通”效用。这样,底层暴力与公共领域的生成,呈现在时段上常常并没有一个可以被精确量化的分界线、临界点。

底层暴力与理性沟通之间的交织型“模糊地带”的存在表明,当具备足够外部条件时,底层暴力因素可以被公共领域所兼容。公共领域不是静态、固着化的设施,而是动态的“场域” ——如有的学者将public sphere译为“公共场域”,指出这种场域经由“公开斡旋的中介机制”形成45。在“场域”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公共领域作为能量场”的命题。“公共能量场里的公共一词挪用和混合了汉娜·阿伦特和尤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但能量场是一个比领域更为生动和贴切的术语。公共能量场不具备很强的抽象性,它包含着情境、语境及历史性”;“能量场是由人在不断变化的当下谋划时的意图、情感、目的和动机构成的”;“‘能量场’概念更强调一种根本上的相互依赖性,甚至说是一种渗透性,而不只是开放系统可渗透的边界观念”。46可见,在底层暴力与理性沟通、“交往理性”的张力下形成一个交织型的“模糊地带”,这种局面能够通过公共领域的“能量场”论来理解和阐释。

(二)如何“开启”:公共领域的开启机制

在不同的个案中,从纠纷发生到纠纷被解决或进入冲突被抑制的平和期,有哪些重复性实践 其中的哪些共性环节组合成可重复实践的模板化机制 在从纠纷发生到出现一个理性沟通的“公共能量场”格局与公共领域景观的过程中,可以提炼出一个公共领域的开启机制。以下是对这一“开启机制”的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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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暴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触发”、“引起”了哪些因素 其一,是民间力量的参与。底层暴力是民间力量的体现,而且常常进一步导致相关民间力量的凝聚。当事人与案外的民间力量的结合,使纠纷倾向于呈现“群体性事件”的外观。其二,是以派出所为代表的国家力量的介入。这种介入有赖于110警务机制的制度化保障。控制底层暴力、抑制底层暴力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破坏力是派出所的首要职能。派出所民警的调解过程也是一个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治理底层暴力的过程。除此之外,理性沟通局面能否生成,与派出所调解的具体作为有直接关联。

恰当的派出所调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参与和促进公共领域生成的功能,或者说,派出所的作为是公共领域能否生成的一个关键。派出所调解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其一,派出所调解绩效的多样化。派出所受理纠纷后,民警处置的方式与结果通常有以下几种,如下表所示:

eeee 派出所受理纠纷后的可能后果达十二种之多,这一情形表明,彻底、圆满、当场解决纠纷并非派出所调解的常规结局。从上表可知,与底层暴力不必定开启公共领域一样,派出所对纠纷的介入也并不必定开启公共领域,如序号1、12的行动模式。在各地实践中,派出所应对纠纷失当,不仅不能开启公共领域,反而使纠纷恶性发展,从“小闹”升级为“大闹”,甚至引发更严重的暴力冲突。而派出所调解行动的积极、良性开展,均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理性沟通的公共领域的呈现,至少是克制了纠纷双方的暴戾之气,如本文列举的3个个案,其行动模式可归类为序号6或5。

其二,派出所调解的基本手段是弹压、控制、缓冲、协调。在抽象、宏观的“主权”意义上,国家拥有在领土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但在具体、微观场域内,国家力量不可能对基层社会空间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完全控制。国家力量与基层社会的民间力量之间既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的关系,也存在着相互利用、相互补足的关系。民警在调解时必须同时充当场面控制者、冲突缓冲者、情绪疏导者、沟通协调者。在本文的个案中,为应对底层暴力,通过派出所民警的“穿针引线”、组织协调,“泥腿子”的民间力量得以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共聚一堂,平起平坐,理性协商。从派出所调解的基本手段、民警充当的基本角色来看,国家力量在经由底层暴力开启的“公共能量场”内的表现常常是辅助性、助力型的;“公共能量场”是民间力量与国家力量的合力的产物。本文列举的个案中,派出所调解只是实现了搭建理性沟通平台、促进纠纷在理性沟通中解决的绩效。派出所调解的结局不以纠纷即时解决为常态,与“公共能量场”的力量格局有关。

其三,派出所调解采用正规与不正规相结合的方式。在派出所调解领域,现行立法与基层实践发生了部分偏离。现行立法对派出所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次数、期限的规定常常被基层民警主动突破,基层民警的工作量、工作方法超出了现行立法的框架。这种局面的出现,既有“维稳”导向、责任倒查的科层制考核机制的作用,又与工作责任心的促动、工作成就感的追求等民警个人职业素养因素的作用。派出所调解的正规方式,如重视取证环节对掌握纠纷处置主动权的意义、恰当运用“训诫”促进纠纷解决,等等,不正规方式则相当丰富。一些民警的调解方法具有个性化特点,也能收到很好的执法效果。如何在冷冰冰的、刻板的科层制运作机制的框架内、空隙间运用个人的意志力、决断力治理民间纠纷、底层暴力,这在一名基层年轻女警的平静讲述中有直观的呈现:

对于我们女警来讲,工作中最大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处理群众纠纷了。有的群众一见我们是年轻的女警察,便投来不信任的眼光.一个女孩子有多少经验来处理各种纠纷呢 我在刚开始工作的时候,也十分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就怕自己在调解纠纷的时候说错话,让产生纠纷的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可是每次出警都总不说话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只得把以前的接处警单借来进行翻阅,看看同事们是怎样处理问题的。在每次出警的时候,仔细的去观察同事解决问题的办法,实践出真知,可能是因为我们女警的形象能给人一种温和亲切的印象,慢慢的我也能通过言语平息情绪激动的报警人,合情合理地处理各种纠纷了。47

从派出所调解诸特征中可见,调解纠纷对民警的表达能力、协调能力、控场能力、个人威信等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一件琐碎、不起眼的民间纠纷的调解,在难度上往往并不亚于一桩刑事案件,但在现有的公安机关内部考评机制、绩效评估体系中,调解纠纷所占的份量较轻甚至未被纳入。这些因素使民警们认为调解纠纷是“吃力不讨好”的项目。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基层民警的那些非正规的“个人素养”、“个性化特点”弥补了科层制运作的局限和理性设计的制度、规则的缺陷,正如詹姆斯·斯科特所说:“简单的规则本身完全不能建立可以正常运作的社区、城市或经济。更明确的说,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总是寄生于非正规过程,虽然正式制度并不承认非正规过程的存在,但没有它们又无法生存;同时,没有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也无法自我创造或保持。”48作为“行动者”创造“为自由、言语和行动所建立的‘表象空间’”和“富有意义的生命故事’”,也是参与调解的派出所民警的平凡、琐碎工作具有的不平凡价值。他(她)们的行动参与了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空间公共领域的型塑,成为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或者说,以治理底层暴力为首要职能的派出所调解是公共领域开启机制中的关键一环。

结语:作为中国调解实践与研究新视角的“公共领域”

派出所调解机制是基层法律生活与底层大众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的产物,它以低成本、便捷性等优点受到底层大众信任。派出所调解机制在当代中国的高适用性,与诉诸传统形态的共同体(如亲缘、地缘、业缘、“单位”共同体)解纷的中国法律传统的衰微有关,与既有的司法改革未能满足当代底层大众的纠纷解决需求的局面有关,与它具有的为正式制度、司法机制“查漏补缺”的功能有关。派出所调解过程既包含着底层大众解决纠纷的行动逻辑,也蕴涵了国家基层正式组织及其成员对自上而下推行、传播的理念、制度的理解和态度,同时反映了宏观层面的法律发展在基层与底层的落实状态。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审判中心主义”、“司法中心主义”倾向,即将分析问题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当然地设置为“法院、法官如何办案”。这一倾向也体现在既有的调解研究中,例如,当前的“大调解”体系通常被界定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创新实践之一或司法部系统的“中心工作”,这使原本牵涉宽广论域的调解问题被限缩于司法制度或司法技术层面。底层暴力的常态化、模式化是当代中国纠纷解决领域的一个值得重视的命题。在“情绪激动”、“黑社会”、“闹”等乱象之下,是底层暴力的博弈策略、集体行动形式、信访传统元素等潜在功能;而在这些潜在功能之下的内在逻辑,是在现有法制生态中经由底层暴力型塑或转换纠纷双方的微观权力关系格局。同时,在通过基层民警们的有效调解治理底层暴力的过程中,“为自由、言语和行动所建立的合意的‘表象空间’”、“公共能量场”、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理性互动的“公共领域”呈现在城乡基层的各种地点与场域中。由此,底层暴力的重复性实践中潜藏着秩序生成的机理。其间引申出的问题是,无底层暴力的情形下何以开启公共领域 在法治进程中如何推动和保障公共领域在底层、基层社会空间的开启和构建 这些问题表明,“公共领域”可以成为研究和对待以理性沟通为本质的中国调解的一个新视角。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10CFX03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受益于同成凡教授、罗鑫博士、王启梁教授、杨昂博士、陈柏峰博士的交流,张勤博士、李瑜青教授也为本文的写作提出了重要的修改建议,特致谢意,但论文阙失责在笔者。

[1]左卫民、马静华:“110警务体制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载《法学》2006年11期, 第51-56页。

[2] 2009年7月底,笔者通过公安部门统一部署的正式渠道,赴华中某地公安局派出所锻炼,任一名一线警员,为期一年。受惠于法学本科训练以及既有的法务工作经验,笔者很快“提锅上灶”,全程参与办案,发挥“警力”作用,真正实施参与观察。在这段时期,笔者既要移情式地体味研究对象的生存空间、生态场域特质,又要随时以“抽离”的态度,客观审视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所处的生存空间、生态场域以及处于其间的自己和刚刚获得的认识与知识,这是一种理智与情感反复煎熬、撕裂的过程。起初,笔者只是秉持深入、细致、翔实地开展实地调查的决心,围绕派出所调解这个主题认真地去做、听、问、记、感受、体味,并没有意识到这就是社会学中的“参与观察法”。而在锻炼的中期,阅读了关于质性研究方法的一些专著,方知运用的思路、方法,面对的困境,历经的情感,大体与这些专著的描述相契合,例如:“现场工作是艰辛的,高要求的,消耗激情的,即便大多数时候是愉快的经历也一样。……离开现场的体验往往包含喜悦、解脱、遗憾甚至悲伤。”[美]乔金森:《参与观察法》,龙筱红,张小山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

[3]“110”接处警机制的首创单位是福建漳州公安,试行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成型的标志是“有困难找警察”口号的提出和推广。十余年后,“有困难找警察”口号深受疲于应付各种“非警务活动”的基层警员的抱怨、批评,但“110”接处警机制在实践中的成就也得到警民的普遍认可。“110”接处警机制的内部组织运作,通常是由110指挥中心调度员接警,将信息输入数据系统,然后同时以网络和电话形式通知相关派出所的110值班机构,由该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处置;辅助的方式,是相机通知巡警队,由巡警现场处置或将当事人送到相关派出所的110值班机构(这种情形发生在同一派出所辖区内的报警应接不暇时,巡警队主要是增援力量;一些地区采用巡警、特警合一的模式,一队人马两块牌子)。派出所的110值班模式,各地小有差异。A派出所的模式,是将民警编成5个大组,各配一名司机(聘用协警)专职驾驶警车,各由一名副所长牵头,下设两名警长,各负责一个小组(每组2-3名警员)24小时值班;案件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哪个小组接警处理该案件,则该小组民警负责到底。

[4][日]石井仲男:《社会意识论》,王永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5][英]萨比娜·阿尔基尔等:《贫困的缺失维度》,刘民权、韩华为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6]同上, 第6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第200页、第236页。

[8][法]乔治·索雷尔:《论暴力》,乐启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第157页、第212页。

[9][法]法农:《全世界受苦的人》,万冰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第49页。

[10]参见[美]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江敏、何江穗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第7页, 第35页。

[11]《战国策·卷二十五·魏四》。

[12]这些档案被整理成系列史料《乾隆刑科题本租佃关系史料》,学者们认为从中可以“深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特别是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和阶级关系”,“可以明显地看出清代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和农民反抗斗争的特点”。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页。

[13][美]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十八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刘亚丛、陈兆肆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页。

[14]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第17页。

[15]参见陈柏峰: “‘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皖北李圩村调查”,载《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第121-134页。

[16]即上表中的第40号纠纷。2010年6月19日,参与观察笔记。

[17] 2010年6月19日,A派出所询问笔录。

[18]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第3页。

[19] 2010年4月20日,参与观察笔记。

[20]将尸体控制并停放于特定公共场所,是当事人形成和保持交涉、谈判底线的重要手段。在警方处置这类事件的操作经验中,控制尸体是关键。

[21] 2010年2月23日,参与观察笔记。

[22]《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

[23]《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24[美]诺曼·邓金:《解释性交往行动主义:个人经历的叙事、倾听与理解》,周勇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64页。

25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农村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载谢立中主编:《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26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 --从多元话语分析的视角看”,载谢立中主编:《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85页。

27李猛:“如何触及社会的实践生活 ”,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124页。

28[美]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29[美]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与斗争政治》,吴庆宏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第126页,第28页。

30参见周琳:“中国史视野中的‘公共领域’”,载《史学集刊》2009年第5期,第120-127页。

31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32[美]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第175页以下。

33杨仁忠:《公共领域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0页。

34蔡英文:《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169页。

35江宜桦:“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36涂文娟:《政治及其公共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37同上, 第42页。

38[美]汉娜·阿伦特:《论革命》,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39涂文娟:《政治及其公共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9页。

40同上,第95页。

41同上,第258页。

42同上,第58页。

43江宜桦:《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共知识分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44涂文娟:《政治及其公共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

45廖炳惠编著:《关键词200:文学与批评研究的通用词汇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第209页。

46[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曹沁颖、吴巧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02页以下。

47付会杏:“女警的天空”,载华中某市公安局编《初入警营征文获奖文章集》,2010年6月。

48[美]詹姆斯·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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