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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及其政治社会影响
2014-08-21 12:23 2091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行走在中国乡村的广袤土地上,我们不断听到“混混”这个词汇,听说关于“混混”的各种故事。然而,学术界对这个群体还比较缺乏系统研究,只有不多的几项研究有所提及。孙远东(1999)简单论及了这一群体对农村基层行政的影响,罗兴佐(2007)提及了这一群体对乡村秩序的危害,杨华(2009)曾从这一群体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中谈及乡村混混,陈柏峰和董磊明(2009)曾谈及这一群体对乡村治理的影响。贺雪峰(2006)则断言乡村混混构成了乡村治理和农村政策实施的另一种“基础”,对乡村混混的相关研究应当成为当前乡村治理研究的深入点。本报告将刻画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并讨论其在村庄社会中的政治社会影响。

我们根据既有条件在两湖平原的三个县市选点开展专门调研,它们分别是楚江市、临湖市、临江县;还在其它地方选点调研,以作为两湖平原农村的参照。[1]调研点都在相对独立的农业型乡镇,距离县城或市区较远。此外,我在两湖平原的其它村庄也做过非专门的调研,收集了一些与主题相关的材料。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对两湖平原的研究已有较为深厚的学术传统,共计进行了数百人次的驻村调查,完成了大量论文、调研报告、专著和硕博士论文,其中一些尚未正式出版。诸位师友的调研为我提供了个人所无力获取的大量经验材料,构成了本研究的深厚基础。相关调研材料主要有三类:一是专门调研收集的访谈材料和档案材料,二是非专门调研收集的访谈材料,三是诸位师友的相关实地调研报告。本论文研究是两湖平原农村,其它地区农村则是我研究时的参照。两湖平原的专门调研点有楚江市的沙桥村、临沙村、李集村、王村和新王村,临湖市的桥头村和付村,临江县的湖场村;非专门调研点有荆州市的普兴村、咸宁市的陈村、京山县的邓湾村;二手材料来源点有荆门、天门、常德、岳阳等地农村。

楚江市和临湖市的几个村庄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调研基地,我多次在此驻村调研,累计时间有80天左右。调研期间,与农民、乡村混混、乡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广泛接触,并对他们做了深入访谈,有较深的质性感受,但未曾获取相关档案材料。临江市的调研通过私人关系联系,在湖场村驻村调研10天,在乡镇公安派出所调研15天,并查阅、复制了派出所存留的档案材料。河南平豫县和湖南山湘县的调研与此类似。非专门调研点的调研方式主要是驻村调研。驻村调研中,我都与村民同吃同住,调研方法主要是访谈村干部、村民和一些在村混混,调研内容不限于乡村混混,而包括村庄的方方面面。乡镇的调研中,则与镇干部或派出所民警同吃同住。调研主要方法有二,一是访谈镇干部、民警和一些在镇“混混”,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乡村混混、乡村治安与稳定、镇干部和民警的日常工作;二是查阅派出所内的相关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刑事和治安案卷、上级公安机关的下发文件、县市公安局的日常简报等。由于镇干部、民警往往在全县(市)范围内轮换调动工作,派出所的相关资料也反映全县(市)的情况,因此我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不限于一个乡镇,而是扩展到了全县(市)。

两湖平原是洞庭湖平原和江汉平原的合称,因处在湖南和湖北而得名,位于长江三峡以东、大别山以南,面积近5万平方公里,大部分海拔50米以下,地势北高南低。两湖平原主要由长江、汉江等冲积而成,境内湖泊众多,河网密集,土地肥沃,盛产棉花、水稻、油菜等作物。明代以后,尤其是明末修筑长江大堤后,两湖地区开始大兴垸田,这一过程一直延续到解放后。可以说,两湖平原的历史,就是移民不断进入开发沼泽、围湖垦荒的历史。由于开发较晚,解放时两湖平原的村庄外部结构还比较模糊。在低丘陵地带,农民往往在土丘上沿坡散居,楚江市、咸宁市、京山县的调研点及荆门市、岳阳市、常德市的二手材料来源点属于这种情况。在平原腹地,为了防止洪水侵袭,农民常常沿堤或选择高地居住,有的甚至自筑墩台建房居住。临江县、荆州市的调研点及天门市的二手材料来源点都属于这种情况。由于江河湖泊众多,一些农民以渔为业或半耕半渔,他们选择在河边搭棚,甚至以船为家,直到解放后才上岸建房,形成村落。临湖市的调研点属于这种情况。

总体而言,两湖平原的村庄居住十分分散,自然村规模不大,边界模糊,这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两湖平原水网密布,土壤粘性大,道路网在传统时代未能充分建立起来,为了运送肥料、收获庄稼的方便,农民的居住点与田地不能相距太远;二是两湖平原属于移民社会,移民到达一个地方后,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融入当地社会,一般只在尚未开垦的土地上从事耕作,并就近建房居住。因此,单个家庭往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处于较为原子化的状态中,宗族不具备成熟形态,村庄内部规范未能充分孕育。最近十多年来,村庄集体及其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水利设施。

本报告将通过考察乡村混混的结构与社会流动、分层与非法利益等,揭示两湖平原乡村混混的群体形象,然后讨论乡村混混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对于乡村混混,我采取的是普通农民的看法,指那些在普通农民看来不务正业,以暴力或欺骗手段牟取利益,对农民构成心理强制,危害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乡村生活正常秩序的人群。乡村混混组成的圈子被我称为“乡村江湖”。

一、社会转型中的乡村混混

两湖平原县市的经验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混混可以分成四代。1980年代乡村江湖中的“顽孩子”可以算第一代,他们出生在1960年左右;1990年代初乡村江湖中的混混是第二代,他们出生在1970年左右;1990年代末和世纪之初进入乡村江湖的混混是第三代,他们出生在1980年左右;现在进入江湖的乡村混混是第四代,他们出生在1990年左右。在之前的研究中,我曾揭示第一代混混由于受1983-1986年全国“严打”的打击,与之后的混混没有多少“血缘”联系(陈柏峰,2010a),这里不再赘述。

(一)混世于乡镇的第二代混混

当前农民最熟悉的是第二代混混,对他们的出生、劣迹、性格、爱好等细节都非常清楚;当他们向我讲述乡村混混的故事时,大多涉及的也是第二代混混;他们概括乡村混混的特征,也是以第二代混混为“经验基础”。第二代混混到底有何“过人之处” 我们必须从他们“成长”史中的乡村江湖机遇去理解,这个机遇使得第二代混混从进入乡村江湖开始,就一直混世而不退出,他们至今还活跃在乡村江湖的舞台上,对农民生活有很大影响。下表所列是楚江市沙桥村当前最活跃混混的相关情况:

类型姓名文化程度年龄社会关系与“势力”劣迹性格特征现在的生活来源

在村混混万清高中毕业1971年生兄弟四个,堂兄弟二十个,其中有银行科长、村支书、副镇长偷鸡摸狗

喝酒打架

敲诈勒索讲义气够朋友垄断本村白酒买卖和龙虾收购,承包二十亩荒山。

在村混混万民小学未毕业1970年生兄弟姐妹共五个,兄弟三个,另有一表兄在市公安局工作打架讲狠

偷鸡摸狗

充当打手心狠手辣,不够义气接镇里的土方工程,跑运输,打机井,承包村70亩鱼池、15亩荒山。

在村混混万荣初中毕业1972年生兄弟三人,哥哥是市交警大队科长,有一堂兄是市区的大混混偷鸡摸狗

打架闹事

盗窃赌博脾气暴躁,爱赌贪色承包到了外村的黄宗荡水库,还租赁了一个螃蟹养殖基地。

在村混混万明初中未毕业1972年生兄妹三人,是家中独子,有一亲戚是贵州钢材公司领导偷鸡摸狗打架闹事

行骗盗窃讲义气,心狠手辣现在监狱中,此前主要以盗窃为挥霍来源。

在村混混万山初中未毕业1969年生没有特别的背景依靠殴打邻舍

偷鸡摸狗

通奸脾气暴躁,侍强凌弱以种田为主,侍强凌弱在村庄中获取额外好处。

在镇混混万六初中毕业1968年生兄弟三人盗窃跑运输,经营六合彩。

在镇混混刘林初中未毕业1974年生有一个哥哥是镇上的副书记偷鸡摸狗

勒索滋事

赌博行骗很有霸气和痞气为镇城管所收卫生费和管理费,轿车跑出租,赌博,经营六合彩。

在镇混混万进初中毕业1972年生堂兄弟很多,其中有县计生办主任、三个在外做大生意的偷鸡摸狗爱赌好色,聪明接镇里的土方工程,但入不敷出,目前欠债十几万元。

在镇混混万胜初中毕业1977年生兄妹两人,家中独子个人没有特别恶迹懒惰为城管所收卫生费和管理费,已混不下去。

在镇混混万新小学未毕业1972年生父母早亡,因受不了嫂子的虐待而离家出走,无依无靠喜欢死缠烂打赖皮承包了农场的四百亩棉田,还承包了村里的一个小水库。

在镇混混徐山1970年生兄弟四人,随母改嫁至沙村敲诈赌博霸气重无任何职业,以敲诈赌博为生,偶尔回村骚扰

市区混混万晖大学毕业1970年生大哥在外工作组织敲诈工于计谋与人联合组建了一个帮派体系,并开手机销售店、轿车维修店。

市区混混万帅初中未毕业1972年生孤儿,堂兄是市公安局重案组组长敲诈勒索

强奸心狠手辣以向市区的建筑商收取保护费为生。

市区混混万良初中毕业1976年生学武出身在深圳一家黑厂充当打手。

 

这些混混基本上属于第二代混混,他们年龄相对比较集中,出生于1970年左右,年龄在34-40岁之间,只有极少数例外。他们有一些共同的个性特征。第一,基本上都是当地人。他们一般在本地混,但混的范围不尽相同,活动范围比较小的在本村混,大一点的到镇上混,再大的可能去县城或市区混,也有个别去发达地区混。第二,大多从少年时期就开始混世。他们从学校出来后,大多做过一段时间的“无业游民”,那时,成天四处游荡,不务正业,最初以偷鸡摸狗、盗窃、勒索、抢劫等为收入来源,一些人因此曾被治安处罚或判刑。他们中的许多人染有好吃懒做、赌博、嫖娼甚至吸毒等恶习。第三,绝大多数来自当地强大的姓氏家门,背后都有强大的家族支持,家中兄弟、堂兄弟很多。虽然沙桥村最大姓氏为万姓,但也只占了全村总人口的40%,而万姓混混却占了整个村庄混混的90%左右。

第二代混混最初主要在乡镇范围内混世,混世时间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中后期。这时整个乡村江湖处于混乱状态,是“英雄辈出”的时代,如同上节所述,乡村混混的混世方式大多以暴力形式进行侵财型犯罪。由于他们混世主要依靠暴力和暴力威胁,没有强大的家族作背景,很难在当地有暴力威胁效果;而且,兄弟多、家族势力大,碰到麻烦时可求助的对象也比较多,解决混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容易,那些出自小家族的混混更容易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第二代混混在1990年代初几乎都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犯罪活动,但由于不同混混的家庭背景、性格、运气有所不同。有的犯罪后很快被发现,而受到打击进入监狱;有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后,通过各种关系逃避了惩罚;有的一味讲究享受,通过犯罪弄到钱财后就被肆意挥霍;有的则处心积虑积累财产,这些财产很容易就变为合法财产。

1990年代末期,对于所有的乡村混混而言,乡村社会中都蕴涵着巨大的机遇。这个机遇是国家转型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乡政府对乡村混混的功能性需求。从1990年代中期以后,县乡政府对社会的治理难度越来越大,这尤其体现在各种税费的收取上,包括农业税费和城镇的各种管理费等,这时政府开始利用乡村混混帮忙收税。二是县乡政府的经济发展策略使得乡村混混谋取利益可以从侵财型犯罪转向“灰色”经营。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地政府开始将“钱”当作施政的第一目标,忙于开发各种项目工程,这对于那些头脑灵活、与政府官员有特殊关系的乡村混混来说,是谋取利益的大好机会。三是乡村市场的发育,以及国家和集体公共资源的市场化,向乡村混混提供了一个“原始资本主义”发展的机会,使得已经在侵财型犯罪中完成了“原始积累”的混混可以开始以合法的形式追逐利益。四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时社会秩序的混乱,使得企业发展需要混混“保驾护航”。其中既包括企业家为了更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要求混混提供各种保护;也包括借混混之手力,用非法手段谋取更大的市场利益。

不同地方的江湖机遇侧重可能有所不同,这与地方经济特色有关。大体上说,每个地方都存在这些机遇,只是它们有小有大,并不均质。当然,并不是每个乡村混混都能把握到这些机遇,而只有少数混混才能把握住,他们符合下列几个条件。一是处事有度,不是一味暴躁蛮干,能做到有勇有谋;二是久混江湖,运气好,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关系强,犯罪行为被发现也能开脱而没有受到严厉打击;三是不一味追求享受,能够在混世过程中逐渐积累财产,完成足够的“原始积累”。当然,不同的机遇对条件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对机遇的把握,使得乡村江湖出现转型;对机遇把握能力的不同,使得乡村混混开始出现分层。总体而言,沙桥村当前的在村混混和在镇混混对1990年代后期的机遇把握不同,各人“前途”也因此殊异。

万清家族势力很大,亲戚中做官的多,1990年代初,他“犯事”后总能被“解救”出来。1995年,万清组织了一支四十来人的“队伍”,想垄断镇上的鳝鱼收购与销售市场,但并未成功。冲突中,万清及其同伙将镇上老板殴打致脾脏破裂,他因此被拘捕,但不久就被“解救”出来,事情不了了之。万清在镇上一举成“名”,“威风”大涨。2000年以后,万清开办了一个小酒厂,垄断了村里所有小卖部的白酒买卖;在龙虾上市季节,他和镇上的几个混混配合以垄断市场的形式收购龙虾;此外,他还承包二十亩集体荒山。

万民少时便在镇上拜了一个师父,专学偷鸡摸狗,其师父当时负责镇水泥厂的进料和销售,非法收入比较多。1993年,眼红万分的万民找了几个混混把师父狠揍了一顿,最终敲诈得到五千元钱。他用这笔钱买了一条狼狗和一条猎枪,借此干偷鸡摸狗的勾当。不久,他通过在镇粮站开假的入库单,弄到一万元钱,并逃脱了公安机关的追捕。1995年,他利用其姨姐的美色和管理区书记套近乎,贷款一万元在省道上做了十间平房,开了一个小餐馆。从此,他与镇干部打起交道,并通过接镇政府的工程逐渐致富。现在,万民主要依靠一辆货车跑运输,经常去山区把山货拉出来,再把本地的大米带到山里去卖;还买了机器,受雇给人打机井;此外承包了村里70亩的鱼池和15亩的荒山。

万荣也是屡次犯事屡次“获救”。1994年他开了一个小型榨油厂,但因爱赌贪色,两年之内便将榨油厂搞垮。现在他承包了外村的黄荡湖水库,还租赁了一个螃蟹养殖基地。然而爱赌贪色的本性难改,他现在已借高利贷高达10万元,几乎到了无法支撑的地步,市区的混混经常来找他索债。万明屡次进出监狱,1998年因盗窃获刑十年,目前还在监狱中。万山的活动范围相对较小,局限在本组内。他脾气暴躁,经常侍强凌弱,殴打左邻右舍,同时偷鸡摸狗,其他混混在本村搞的事情,他也参与配合。

在村民们看来,沙桥村在村的五个混混中,万清还比较讲义气,够意思,其实他还是想搞合法经营,不过想利用自己的霸气进行“原始积累”,好起家而已;万民则心狠手辣,不够义气,目前主要靠以前积累的财产和霸气生存,“前途”不大;万荣虽然够意思,但做人没多大原则,好赌好嫖,是“趋于灭亡”的混混;万明有钱时也比较够意思,但过于嗜好暴力,对人有致命威胁,迟早会“失手”出大事;万山虽然眼光很“小”,但有时也还比较“够意思”,也不从事性质特别恶劣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村庄中有继续混迹的余地。

如此看来,万民、万荣、万明等在村混混会对村庄秩序产生恶劣的消极影响,但从长远看,他们以及他们带给村庄的影响是趋于消亡的。因为他们要么由于生活过于奢靡,从而不能维持自身“体面”的生活;要么手段过于毒辣,不能保持一个互相支撑的朋友圈,从而无法维持自身发展;要么由于使用暴力过于肆无忌惮,容易触犯国家的底线,会招来国家政权的毁灭性打击。与此成对照,万清和万山等类型的混混则“吃的开”,容易继续混下去。首先,他们不从事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活动,不会触及国家治安的底线。虽然他们“小错不断”,但“大错不犯”,国家一般不会轻易干涉他们的活动;即使出面干涉了,也不会对他们产生毁灭性的影响。他们的活动是灰色的,而不是黑色的。其次,他们讲义气,“够朋友”,能笼络到同类混混,在发生事情时,同类混混会给他们一定的支援,这样他们的“事业”才有可能“有所发展”。再次,他们有自己合法正当的职业,只是在经营这些职业时通常使用一些比较灰色的手段,这既使得他们能迅速积累一定的财富,过上“体面的生活”,也使得国家很难因其经营手段的灰色化而对其进行打击。

在镇混混中,万六曾因盗窃获刑五年。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再未被抓获过,据说是由于在劳改期间,受到“高人”指点,“技能”有所长进。万六通过盗窃积累了一笔资金后,便在镇上买了一套房子。2001年,他买了一辆货车,开始跑运输。刘林则一直靠赌博生存,据说2003年骗赌弄到20多万元。他有一个在镇上做副书记的哥哥,因此被安排在镇城管所上班,凭借自己的霸气和痞气负责收取卫生费和管理费。由于收费的工作时间具有季节性,现在他又买了一辆轿车跑出租。在地下六合彩席卷两湖平原的时候,他把握了机遇,大赚了一笔。万进,也是家庭关系广,每次犯事都被解救出来。他现在有一台推土机,凭借和政府官员的良好关系,总能接到镇里的土方工程,这些年赚了一些钱。但他爱赌好色,开销大,目前欠债十几万元,已逐渐没有混迹的余地。万新,性格拗且强,喜欢缠着别人赖打,无人敢随意招惹他。现在离镇很近的农场开着一个小店铺,承包了农场的四百亩棉花田,还承包了村里的一个小水库种香莲。他老婆善于理财,对他管束也比较严格,因此他现在过着平静的生活。徐山一直在镇上靠敲诈过日子,也参与赌博挣钱,至今没有任何正当职业。

沙桥村的在镇混混都有谋生的合法渠道,能维持生计,过算是比较“体面”的生活。他们一般都已结婚成家,老婆几乎都是全职太太,穿着打扮比较时髦。在镇混混在成家前一般都有联合,常常是混在一起,发生事情时往往互相照应,或者干脆协同“谋事”。这种联合使得他们逐渐有了“混”的雄厚基础,现在他们依靠单个人的力量就可以“摆平”很多事情。在一般村民看来,在镇混混不可能是“好人”,都属于“坏人”之列,因此,村民都有意识地疏远在镇混混。一个善良本份的村民绝对会避免招惹他们。在镇混混“讨生活”和“发家致富”的出路主要在村庄外,但他们经常回去骚扰村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当村庄有公共项目时,他们会回来占集体的一点便宜,或者敲诈村庄公共项目的承包人、承建人,当承包人或承建人来自村庄之外时,这种敲诈的可能性就更大了;二是当村庄中发生的事情涉及自己近亲的利益,或者自己的近亲与村民发生纠纷时,在镇混混会出面干涉,帮助自己的亲人,此时的出场通常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有时也倚仗痞气,或干脆以难缠的无赖形象出现。

第二代混混中的一部分人确实把握住了乡村江湖的时代机遇。这部分混混不再需要象1990年代初期那样以侵财型犯罪的形式谋取利益,他们或凭借“原始积累”开始合法的经营,或为了更大的利益,继续依赖暴力和暴力威胁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但无论如何,他们不再冒着犯罪的风险。因为其手段已变成灰色的,游走在法律可以容忍的限度内,混世风险大大降低。由此,他们成功实现了转型,从犯罪型谋利转向灰色谋利。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也有许多混混没有成功,在转型后的乡村江湖中混迹,他们不但要像1990年代初那样继续面对国家公安机关的打击,还要面对转型后乡村江湖新的整体结构,其混世风险无疑在增大。世纪之交经历了转型的江湖社会,不再是“英雄辈出”的江湖,“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年代已经结束。

(二)进城混世的第三代混混

当生于1980年左右的第三代混混在1990年代末进入乡村江湖时,第二代混混正在转型,重要的江湖位置已经被占领,重要的资源也已被他们虎视眈眈地看守住。第三代混混要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实在很难,只怪他们晚生了几年,错过了乡村江湖“跑马圈地”的黄金时期。他们进入乡村江湖时,第二代乡村混混已经在江湖上摸爬滚打近十年,既有经济实力也有混世经验,初涉江湖的第三代要同第二代混混争夺资源实在很难。沙桥村万胜的境遇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万胜出生于1977年,他初中毕业后就在镇上混,专门找人麻烦,没有在村庄里干过偷鸡摸狗的事情,这迥异于第二代混混。相对于现在仍然活跃在乡村江湖上的其他混混,他年龄较小。在沙桥村,他这个年龄段的年轻人要么在外打工,要么去城里混世,在乡村混的几乎没有,因此,万胜混的时候没有同龄帮手,只能做第二代混混的“马仔”。他后来帮城管所收卫生费和管理费,也只是混口饭吃,这些年经济收入不多,不但没有完成“原始积累”,甚至主要经济来源也靠父母种田维持。不久前,他结婚成家了,在镇上实在无法再混下去,只好搬回村庄种田,从此退出江湖。

尽管由于乡村社会的相关利益资源已经被第二代混混占有,第三代混混在乡村江湖中没有碰上好机遇,但从混世的角度上看,对他们未必是坏事。乡村利益的既定格局逼他们到城市里去发展。当然,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当时乡村社会的资源已经难以满足他们的“胃口”。不过,最早到城里发展的混混是第二代混混中有特殊关系背景的,在沙桥村有万晖和万帅。万晖在城里混世多年,现在与人联合组建了一个帮派体系,手下有二三十人,他是老三,帮派体系里的老大和老二都是杀手式的人物。他的帮派体系以敲诈维持运转。近年他以帮派体系为背景,又开了一家轿车维修店。据传,他敢找政府机关的麻烦,要求城区政府各部门的公务用车在他的店子里维修,政府部门居然也接受了这一要求。万帅心狠手辣,曾因强奸罪蹲过监狱。他哥哥是市公安局重案组组长,据说万帅经常给哥哥做卧底,协助哥哥侦破了很多疑难案件。他还经常向市区的建筑商收取保护费。

那些注定进城的第三代混混主要出生在1980年左右,他们在城里读中专、职高时就开始混。他们在城里的“地位”是“打拼”出来的,出来一个就带一批,虽然互相之间也争山头,但到现在,城里的“局势”已基本稳定。现在楚江市内最有影响力的是“邻沙帮”和“后港帮”。其中“邻沙帮”的主要混混成员来自沙桥、邻沙及附近几个村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不那么出名的团伙。第三代混混到城里“打江山”时,国有企业已纷纷破产,同一个厂矿企业的混混不那么团结,而乡下进城的混混由于具有地缘关系,很多还是兄弟、堂兄弟,因此更加团结,“打天下”也就有优势。万晖和万帅在“邻沙帮”中影响比较大,来自沙桥、邻沙及附近村庄并在楚江市区混的几十个混混,最初大都依附于他们两人。混混互相之间有着各种各样深浅不一的亲缘关系或朋友关系,在混世时可以互相依靠。在“打江山”的过程中,第三代混混的行为与黑社会行为相差无几,砍砍杀杀,大多已构成犯罪,但其中的许多人侥幸逃脱惩罚。等到江湖局势已定的时候,他们不再需要通过暴力犯罪行为谋取利益,而只需要通过灰色手段就可以了,比如在市区明着开茶吧、酒吧、夜总会,暗着经营“妓院”。

第三代混混去城里混,因为城里的资源丰富,混世可以获得的利益多。但是,如果乡村中有巨大的资源,混世可以获得巨大利益,第三代混混则可能继续在乡村混世。如在临湖市,由于占有湖面可以获取巨大的利益,许多第三代混混就给已占有湖面的第二代混混充当马仔和打手,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当地的农民说:“彭霸天又回来了!”在荆门市的煤矿集中区域,矿主需要混混保护其利益和人身安全,并希望借混混之手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许多混混成为其“马仔”。肖青就是胜利煤矿老板的最大“马仔”。煤矿有矛盾,老板就让肖青出面摆平,肖青也因此获得了煤矿的股份,坐享煤矿收益。其实,乡村混混是否进城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乡村社会的常规资源已经被第二代混混占有控制,第三代混混只能往更有资源的地方去,“杀出一条血路来”。

与第二代混混一样,第三代混混追求的也只有利益。利益之外,名气、义气等都只是权宜之计。第三代混混进入江湖时,崇尚实利的江湖格局已经形成,江湖上盛行对利益的算计,其中的“高明者”会飞黄腾达,不按照此规则行事者只能被甩到边缘。这时的江湖再也包容不了其它东西,1980年代乡村江湖的种种风气早已成为笑料。等到1990年代左右出生的年轻人再要进入乡村江湖成为第四代混混,他们就必须先“拜山头”,否则根本无法混下去。这不再是一个“英雄”可以随便进出的江湖。

二、乡村江湖的联盟格局及其运作

(一)乡村江湖的关系网络与联盟格局

世纪之交的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网络,逐渐形成了一种无形却有模有样的组织结构,乡村江湖于是出现了联盟格局。每个乡村混混的关系网络都以自己为中心,其外围主要是同类乡村混混。这样,乡村混混之间就通过关系网络保持着松散的联合关系。这些关系网叠加在一起,还形成了大致的分层体系。从沙桥村“混”出去的二十多个混混,每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活动范围不同,在不同范围内维持着一张以自己为中心的关系网络。他们首先与自己“同一阶层”的混混保持良好的私人关系,其次与“上一阶层”的个别混混保持良好关系,同时笼络一批“下一阶层”的混混“在手下”。市区混混中的“佼佼者”是这个层级体系中的领袖,其他混混是他下层的“士兵”;当然,那些相对独立的在镇混混和在村混混也是“领地”大小各异的一方“诸侯”。

这样的层次关系网络,是乡村混混在混世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降低混世风险的“护身符”。因为混混混世主要依赖暴力威胁,而混世实践使他们深知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团结就是力量”,只有将其他混混的力量也抓在手上,才能形成一个网络和“帮派”,在需要的时候相互照应。这就要求混混们必须讲义气,“够朋友”,这样才能笼络到同类混混,需要时才有援手,他们的“事业”才可能“有所发展”。当然,也有极个别的混混仅仅依赖个人力量“混”,他们或因心狠手辣或因不怕死而闻名于周围村镇,一般小心过日子的村民固然不敢惹这种人,就是一些外地经营者也因“强龙压不过地头蛇”而忍气吞声。这种混混因其痞气、匪气震慑乡里,但终究难以进入乡村混混的“上流”,其能量有限。一旦遇到不顾一切抵抗自己的村民,他们往往容易大伤“面子”,遇到有“帮派”背景的混混也难以应对。

乡村混混与市区的大混混一般都会保持良好的关系。许多乡村混混与大混混维持着一种松散的依附关系;退一步,如果条件不足,无法与大混混形成依附关系,至少也不要形成敌对关系。如果得罪了大混混,尤其是本村本乡混出去的大混混,乡村混混很容易遭到打击。这种打击甚至不需要大混混亲自动手,大混混指使依附他的小混混便能轻易制造麻烦。乡村混混对市区的大混混一般都有所畏惧,这是因为双方势力大小有别,混世方式残忍度也有差距。在镇混混“混”的手段主要还是灰色的,而市区混混的手段已经超越灰色,常常达到了黑色的境地,用村民的话来说,就是“市里的混混有枪,这些小混混能不怕 ”在万民与同村村民的一起争地纠纷中,起初万民非常霸道决不相让,对方的亲戚从市区叫来混混,市区混混提着猎枪和长刀来找万民,吓得万民一改“嚣张”气焰,不仅不敢要地,还忙不迭地出钱请客赔礼道歉。

乡村混混相互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组建关系网络的方式很多,可能是依赖血缘关系天然形成的,如本来就是兄弟、堂兄弟、表兄弟、同村等关系;也可能是通过战友、同学等关系形成的;还可能是特意通过联姻、拜把子、结干亲等拟血缘关系形成的;或者仅仅在混世过程中偶尔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总之,关系网络建立起来,乡村混混也就有了自己的“组织”。在社会学意义上,组织就是由许多个人经过排列组合形成一个可标识、有功能的统一体。因此,关系网络也可以算是一种组织,它类似于团体和单位,也能粘合、凝聚人群,形成一个特定的结构。这种特定结构对于乡村混混而言,也更能规避政府的打击风险。在调查中我发现,连一般的村民都清楚,真正“厉害”的混混就是能够将关系网络结构“玩转”的,而那些正儿八经地制定章程、成立组织、宣称团体目标的,不过是涉世不深的小混混或年幼无知的小孩闹着玩而已,他们很容易遭到政府的打击。

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网络所结成的这个结构中,不像正式的团体有明文的章程和准入证。它并没有正儿八经的明文制度,甚至没有成员和非成员的明确分界线,只有模糊不清的习惯,心照不宣的规矩,和通过交换而来的特权和利益。关系结构的建立和运作依靠的是人情交换制度。混混圈子内部流行“赶人情”,结婚、生子、生日、父母生日都属于赶人情的场合。在京山县,混混之间一次人情最少200元,邓湾村的混混张飞说,他一年在这种人情上要花费5000元左右。2007年,张的弟弟考上大学,有三十多个混混自发前来赶人情。张飞说,如果是自己办事,就要正式发请帖,来的混混可能会有七八十人。赶人情是混混之间日常联系的重要方式,借此,乡村混混之间建立了一种“熟人关系”,以熟人关系规则行事。

不过,大混混与小混混的人情交换在数额上并不平衡。大混混向依附于他的小混混赶人情的数额比一般水平高很多,一次至少500元。他们在赶人情和日常生活中都应该表现出慷慨。沙桥村的万晖开有一个汽车修理行,雇佣村内外很多小混混打工,并对他们非常“仁义”。他会经常请小混混们吃饭喝酒;在小混混缺钱花时,他会非常慷慨地给他们工资以外的钱。这样,他就获得了对这些小混混的支配力,一旦要求他们出去打架,他们就听命前往。小混混们甚至以被他叫出去打架为自豪,认为是看得起自己。这使得村民们相信,万晖要找某个村民的麻烦,是不用自己出面的,而且可以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大混混和小混混的关系,构成了布劳所说的社会交换关系。布劳(1988)认为,在社会交换中,为了获得利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会甘居臣属地位,选择尊敬、服从等作为回报,这就等于认可了强势地位者的支配权力。

乡村混混的关系网奉行习俗和惯例,没有人刻意去制定规章,但背后却有看不见的压力,在这个压力支配下诞生了“规矩”,规矩实际上就相当于正式团体中的“制度”。关系网内没有严格界限,两人间守规矩就是关系,不守规矩就不再有关系,来去自由。比如在打架时,大混混叫不动某个小混混,他以后就不会继续给小混混恩惠,甚至可能将他辞退。而在关系网络结构中,大家都知道,是小混混违背了关系结构中的人情交往原则,从而会逐渐被这个关系网络结构甩出去。关系网络结构随意、自由,其运行靠的是模糊逻辑。说它模糊,但在乡村混混的圈内,人人都很明白。这样,通过关系网络结构,乡村混混就在乡村中完成了组织化重构。

在乡村混混的关系组织结构中,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关系,一种是合作型关系,一种是依附型关系。合作型关系中,乡村混混个体本身是独立的,他的混世行为和混世空间具有独立性,他与其他混混之间保持合作,在混世过程中出现困难,需要“人多力量大”式的援助时,其他混混基于合作关系出面帮忙。此种合作是混混个体保持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合作。在依附型关系中,乡村混混个体本身并不独立,他们的混世行为受一个或几个大混混的庇护,混世空间来源于大混混的“恩惠”,是大混混的“势力范围”。大混混要维护其势力范围需要更加日常性的威摄力和暴力威胁,因此需要手下有许多小混混依附于他。无论是合作型关系,还是依附型关系,关系本身都具有互惠性,人身控制有限度,并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严格受江湖规矩和“帮规”的控制。

一般来说,市区大混混手下都有许多与其保持依附型关系的小混混,部分势力范围大的在镇混混也是这样;而在镇和在村的混混大多是独立的个体,互相之间保持合作型关系。乡村混混与市区大混混之间常常也保持合作型关系,虽因“势力范围”不同,平常联系不多,但必要时保持互相合作。当然,混混之间保持何种关系,还与混混所把持的资源条件相关。在临湖市,围绕着占领湖面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很容易导致依附型关系的形成。而在楚江市、临江县和其它许多并没有特殊资源的地方,混混之间维持依附型关系的成本则太高,混世收益难以支付成本,因而混混从事灰色谋利行为时,常常保持合作型关系。不过在这些地方,如果混混要超越灰色经营,也可能保持依附型关系,如果他们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能够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也就可以支付保持依附型关系的成本。最近几年“地下六合彩”的泛滥就给经营“码庄”的乡村混混带来这种机会,他们手下“养着”许多依附型混混。在合作型关系和依附型关系的盘根错节中,乡村混混逐渐组织起了新时期的乡村江湖联盟。

(二)乡村混混的社会流动

乡村混混的关系网络组织结构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黑社会那样,有严格的组织和人员构成,而是始终处于某种流动状态中,这种流动与混混的“成长”周期密切相关。小混混最初是从那些调皮的小孩发展过来的,他们最初小打小闹,结识一些朋友进入混混的圈子;要么小打小闹有了一点“名声”,被大混混看中,被当作“苗子”拉入圈子内进行“培养”;而另一些没有进入圈子的小孩小打小闹若触犯了混混们的利益,就会遭到“修理”。

在两湖平原农村,学校不良少年有向小混混过渡的渠道。这可能是中西部农村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当前农村打工流动日益频繁,留守少年规模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学校不良少年、留守少年、无业少年是一支向乡村江湖补充下层混混的庞大生力军。许多学生刚上初中,就有高年级的“大哥”来找“小弟”。“小弟”交了保护费,在学校受欺负后就可以寻求“大哥”的保护。入“派”的“小弟”都记得“大哥”的名字,同一“派”的学生之间彼此称兄道弟,经常聚会。“大哥”们与校外的小混混有较多联系,成天到外面混,他们经常找学生敲诈勒索,甚至抢劫。“大哥”们毕业以后,往往也在学校附近混,其中一些人可能会逐渐混入“圈子”,进入乡村江湖。起初一般跟着年龄大的混混,成天吃喝玩乐,在需要的时候出去打架,或者在赌场里看场子、混日子,他们的“前途”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成年退出”。那些没有“混出来”的混混,最终会返回正常的生活轨道,回家做农民种地或从事工商业。多数曾经在“道上”的混混最终结局都属于“成年退出”,尤其是他们结婚后,受老婆的“规训”日益明显,养家糊口的压力日益增大时。这种人退回村庄后,与一般的老实农民还是有所不同,他们中的一些会继续在村庄里混,危害村庄内部,就可能成为危害范围比较小的“在村混混”;即使他们不再做任何“混”事,也比一般农民要“狠”一些,因此更容易成为村庄中的“大社员”(贺雪峰,2003:14),一般村民要让他几分,乡村干部也要以“礼”相待。1990年代以来,“成年不退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二是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那些在打架中心狠手辣、出手重的混混比较容易遭到打击,因为一旦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很难逃脱公安机关的惩罚;那些吸毒恶习或赌博恶习严重的混混也比较容易受到打击,因为这些恶习需要很多钱财去支撑,而他们通常会选择盗窃、抢夺、抢劫,作案多了,最终也难逃公安机关的惩罚。当然,其中的很多人在受到打击后,可能混性不改,出来后继续混世。但是,如果在监狱里蹲的时间比较长,等他们出来后,江湖格局变化可能很大,他们想重新融入关系网络也不那么容易,因此很多人可能会进入个体混世状态。

三是“混出来”,做成了大混混。那些“混不出来”的,大多是没有长远的目光和打算,有一点“收入”就吃喝玩乐掉。“混出来”就是自己独立出来单独混,这不是说他们脱离原来的关系网络结构,而是说他们手下可以笼络到一些小混混,有了独立的混世经营能力,可以独立开赌场、接工程,为手下的小混混提供保护。

大混混也有上述几种不同的“前途”,可能“见好就收”,退出“江湖”;也可能受到公安机关打击;还可能“混上道”。“混上道”就是通过混的方式,而最终改变了混混的身份,成为企业家或工商业者。一个混混可以通过打架、赌博或其它方式聚敛钱财,完成最初的资金积累,然后将这些资金投入到做生意或开企业中。打架本身可以成为一种“资本”,打架出名后,一般人就不太敢惹他,于是就可以利用这种“名气”强行承揽工程,或垄断某一行业的经营。在这个过程中,认识的人逐渐增多,能够借到钱;经常给人好处,手下可以笼络到一帮愿意卖命的兄弟;经验增多,懂得如何打架,如何敲诈勒索,并规避惩罚。等变成这样的“老手”,他就可以改变混混的身份,成为企业家。在人们看来,这就是“混上道”了。对于“混上道”的企业家,即使他不再依靠混混和暴力经营企业,他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麻烦也比一般经营者少,混过也算有来头,无人敢惹。当然,也有混上道的混混继续利用混混和暴力经营的。这种情况下,他拥有稳定且正当的收入来源,有笼络、保护其手下的资源,其团伙的稳定性就更强,故而更容易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

一旦混混“混上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打击的难度就比较大。我在派出所调研时,不止一个民警告诉我,他们有时候明明知道某件案子与某个“混上道”的企业家或工商业者有关,但对于如何追查打击他们却束手无策。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企业家和工商业者根本不需要亲自参与案件,甚至策划都不需要,只要稍微一暗示,其手下的混混就明白意思,主动去办,在法律上追究责任时几乎不可能找到证据;二是这些企业家和工商业者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无论是否“出事”都可以买通小混混,让他们将责任全扛起来。在临江县某镇,一小混混为企业家的利益加害其同行竞争者,“犯事”后小混混进了监狱,企业家仍按原来的标准给他发工资。因此,一旦能“混上道”,遭到打击的可能性就非常小,尤其是上述这种讲义气的,手下的混混更愿意死心踏地为他服务。

在乡村混混的关系组织结构中,混混之间不停地互相超越,并没有固定的“老大”,最有实力的那个自然成为老大。一个老大的“势力范围”一般只在一个镇上。在这个势力范围内,在必要的时候,老大可以将所有的混混组织起来。对于势力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事情,老大都知道。因此,没有直接依赖老大的其它混混必须给老大“份子钱”。如果有人不给,老大就可以指派手下的人到派出所去报案,小混混很快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也正因此,派出所破案有时要借助于混混内部的力量。一个大混混的力量也一般只在一个镇的范围内畅通,难以到达县这个层面上,尽管他可能在其它乡镇有些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只能通过与其它乡镇混混的人情交往获得。混混的关系组织结构也决定了他们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是高度个人性的,他们不可能与一个县内不同乡镇或县各个不同层次的政府官员搞好关系,因此一旦他们进入其他乡镇,很容易成为打击的对象。

在混混的组织结构中,老大的位置也处于流动之中。每个人都混不过时间。老大年纪会渐长,而新的年轻人不断冒上来,新陈代谢自然就要产生。老大的地位不是选任的,也不是委任的,而是在混世过程中打拼出来的。那些精明能干的小混混不断积累力量,梦想当老大,而老大也可能逐渐厌倦混世生活,会主动选择离开老大的位置,也可能在争斗失败后而不得不离开。但这种离开并没有一个明显的标志和界限,他会在很长时间内与混混的圈子保持若即若离的关系,因为一旦完全离开这个圈子,就丧失了保护自己利益的力量。不过,即使他们完全离开了这个圈子,一般人也不敢惹他们,因为他们与混混圈子曾经的联系,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有的混混人到中年,却始终没有混到老大的地位,做不了老大,年轻人又不断出来挤压他的空间,他的影响力不断下降,圈子不断变小,但只要不离开这个圈子,仍然有利益可以谋取。

然而,普通的混混也混不过时间,争不了上游,原有关系中的平衡因各种流动而被搅乱重排。比如,万进和“刘爷”以前都是楚江市沙桥村一带的混混,这几年间“刘爷”把握住了“地下六合彩”的机遇,开了一个专营“公司”,手下有十来个“马仔”,赚了两三百万。万进蹲了几年监狱今年刚回来,回来后还用以前的眼光看“刘爷”,与人闲聊时轻蔑地说:“‘刘爷’没什么‘味’,我都可以剁掉他的脚筋!”这话传到“刘爷”那,“刘爷”非常生气,叫了八个小混混把万进狠狠揍了一顿,还要他请酒派烟。喝酒时,他逼迫万进跪着给众位混混倒酒,并对他说:“镇上再没有你的地盘了,你只能干你的老本行,偷!”不管落后者原不愿意,曾经的“战友”、合作者或同辈混混若已向上流动,就可以强按住你的头迫使你低一等。

在混混的关系组织结构及其流动中,同一结构内的混混并非始终只是保持“关系”,实际上,他们之间也有不断的明争暗斗,这些争斗有时只是导致小矛盾,有时却导致非常大的风波。在本质上,乡村混混之间的关系只是基于利益的暂时结盟,没有利益了,就没有保持关系的必要,混混对待那些没有利益关联的混混就象对待江湖敌人一样残忍。这是一个利益调动生活,情义要靠恩赐的乡村江湖。

三、乡村江湖的分层与非法利益

乡村混混维持生计、谋取利益主要通过灰色途径完成。乡村“混混”的生活方式和谋生手段是暧昧隐秘的,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那样公然以严密组织的方式破坏社会秩序,他们从事边缘性的活动,对农民生活和乡村秩序造成了较坏影响。前文提及了,1990年代后期的乡村江湖存在着诸种机遇,乡村混混正是通过把握这些机遇来获取非法利益。当然,处在不同层次上的混混谋取利益的主要来源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无论如何谋取非法利益,乡村混混一般都会寻求与周围的乡村干部保持较好的关系。处于乡村江湖上层中的混混在政府部门都有“靠山”,这种关系要么通过混混们作为乡村干部的亲戚朋友联系起来,要么是乡村干部在工作中需要依靠他们。具体来说,一是需要混混不捣乱,不与乡村干部作对,不攻击或报复他们,不在辖区内制造事端,以便乡村干部顺利开展工作;二是需要他们凭借身上的痞气、霸气帮助乡村干部开展难度和阻力较大的工作,如收取税费,执行征地或拆迁任务等;三是乡村干部从与混混的结盟中谋取非法利益。基于关系和需要,混混能依赖基层政府“讨生活”,承揽政府部门的相关商业项目。当然,也有极个别混混不依赖乡村干部的,他们仅仅凭借个人力量混世,这种混混能量毕竟有限,不能进入乡村混混的上流。他们一旦触及了政府官员,或者政府认为“太过分了”,有必要进行“严打”或“专项斗争”,他们因上无保护伞遮蔽,下无广大乡民的认同,往往首当其冲地挨打,且一打就“蔫”,一击就“散”,成不了什么气候。

在楚江市沙桥村,在村混混一般都与万支书保持良好的关系。万支书在村庄中是个“村霸”式的人物,他不但欺压村民,还借各种势力和机会整治与他有异见的村干部。他之所以能久居村支书之位,是因为“有背景”,他除了兄弟、堂兄弟很多,家族势力大,还有一个亲戚原是镇长。万支书还深得镇领导喜欢,因为税费改革前他总能依靠霸气完成税费收取等各项任务,税费取消后也能依靠霸气控制村庄,使得村民不敢上访,使村庄不出“影响稳定”、“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在2005年举行的换届选举中,政策要求村主任、村支书“一肩挑”,为此万支书必须通过村民选举才能继续当村支书,他出人意料地以高票当选。因为他安排“自己人”(一些混混)进了选举委员会,他们不但可以在发选票时对村民施加压力和影响,还可以直接填写未发完的空白选票。而当村中混混面临打击时,万支书总是为他们通风报信。镇里有好几次要抓万民,但镇里的干部到村里来一般都先通知村里的主要干部,而万支书总是立马给万民“通气”,方便万民提前躲藏。后来镇里的干部得了教训,下村抓混混就不再通知村干部。

在沙桥村所在的镇上,许多在镇混混与前派出所所长保持非常好的关系。不久前,前所长因此被调离岗位,正在接受调查。前述“刘爷”教训万进的事件中,“刘爷”事先曾给所长“通气”,所长说,你们不要闹得太凶就行了。酒席正在进行时,所长竟亲自驾车过来给众位混混敬酒,“刘爷”觉得很有面子,对万进说:“你知道他是谁吗 他是派出所所长,我的哥们!我整死你是小菜一碟!”这位所长还曾私下调解混混之间的纠纷。“顺子”手下的一个混混在赌博中出老千,被“刘爷”当场揭穿。所长利用私人感情在酒店里进行调解。因话不投机,“顺子”用盘子将“刘爷”扎伤,“刘爷”则用啤酒瓶刺进“顺子”的肺部,造成重伤。所长夹在中间非常尴尬。上述诸种情景可见地方警察与乡村混混的紧密关系,“警匪一家”的想像并非无中生有。其它地方的情形没有沙桥一带极端,但乡村混混与乡村干部的良好关系确实是普遍现象。

乡村江湖上层的混混还会尽量与企业家和工商业者搞好关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些关系处理好了,只要自己一出事,就会有人到公安机关去求情。当然,也有企业家主动依附混混的。混混依附于企业家,可以充当其“保安”;企业家依附于混混,则可能是有问题需要解决。比如,企业家到外地去,面临着种种威胁,派出所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而混混通过圈子中的联系,一个电话可能就将问题解决。这样,企业家就可能被纳入混混的关系结构中。当然,企业家进入混混的关系网络结构中,有不同类型。有的企业家是合法经营,他们与混混搞好关系,目的是让混混不在他的企业和经营范围中捣乱;有的企业家与混混搞好关系,则是想通过混混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特殊地位,谋取特殊利益。无论何种情形,企业家都会转让一部分利益给混混,这叫“利益分成”。前面提及的荆门市的肖青就属于这种情况。最初他找煤矿老板敲诈勒索,后来发现前去运煤的司机常常为了争生意发生冲突导致堵车,既影响货车司机的利益,也影响煤矿老板的利益。于是他就主动出面解决问题,一方面找煤矿老板按出煤吨位收钱,保证煤矿秩序井然;一方面找司机出“保护费”,保护他们在煤矿一带的安全。煤矿老板见他比较灵活,很爽快地和他达成协议。

那些在圈子里最有影响力,头脑又比较灵活,有长远打算的混混最终会开办公司、酒店等实体,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利用这种影响力进行垄断经营;经济能力有限而又想谋取一份正当职业,或想借此退出圈子的混混,则可能开个店铺、销售点等实体,经营某些经济项目。沙桥村的粮食酒销售和啤酒销售都被在村混混万清垄断。沙桥村所在镇的混混曾联合起来,企图垄断省道楚江至荆门路段的啤酒销售,因遇到其他地方混混的阻力而未能得逞,但他们至少垄断了镇上沿线的啤酒销售。在荆门市龙游镇,调查者发现一个离谱的现象,当地的猪肉价格比七八里外的其它集镇要高出整整两块钱,因为混混黄老六主导了全街的猪肉价格联盟,进行垄断经营。龙游到市区的公交线路也被当地混混垄断,而混混掌握的公交车数量却无法满足村民的实际需求,因此村民有时去市区要坐车去邻镇转车(董磊明,2007)。据说,整个荆门市啤酒公司的啤酒一出厂,其销售就被各类混混所掌控。

有一定实力,但不足以开办大实业的混混还可能强行承包工程项目,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依赖于同政府官员之间的良好关系,他们可以承包到政府的各种工程项目,更多的时候,他们干脆靠霸气来强行承包,而发包人常常惧于与他们发生冲突只得屈从。因为一旦这些混混承包失败,便会从中捣乱,进行报复,而发包方和合法的承包方防不胜防。这些混混通常并不具备工程项目所需要的技术条件,或者根本不准备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因此,要么他们承建的工程是“豆腐渣”工程,要么他们直接将工程转包,空手牟利。沙桥村的混混有很多是靠这种方式发家致富的。由于混混总是企图强行承包工程,并从中捣乱,乡村社会的很多工程,根本无法按照正常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承包。

混混还可能通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来牟取非法利益。在市场交易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这几乎是每个混混“起家”时的必经之路。他们从乡村市场中“嗅”到了“腥味”,纷纷“粉墨登场”,不愿付出劳动,却想从市场中分一杯羹。他们置市场价格不顾,按照自己的欲望任意定价,侵害参与农村市场交易的村民和小商贩的经济利益,严重违反乡村农贸市场上合法交易、公平竞争的基本规则。沙桥村一带的混混,在鳝鱼上市季节强行收购镇里集上的鳝鱼,不允许其他人来集市上收购,数次公开殴打合法的收购人员和不配合的农民,这些现已成为沙桥一带的“鳝鱼霸”。

有些混混甚至会涉入人们的债务纠纷中,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式非法讨债,从中收取佣金。在生产经营、商贸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债务纠纷,国家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双方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应依照这些法律和政策解决债务纠纷。但债务人常常为了谋取迟延利益甚至非法利益,拖延甚至以各种方式拒绝还债,而法律的执行往往存在高成本等诸多问题,因此,债权人常常求助于非国家的第三人进行收债。这在某些地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徐昕,2005)。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混混利用其“亡命”特点,收取“拳头费”,插手债务纠纷,常常殴打债务人,诱发违法犯罪。乡村混混受人委托帮人办事,这在全国都比较普遍,非法讨债只是其中之一。这些乡村混混中有的以“几进宫”的劳教劳改经历为资本,命令债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还债,有的以人多势众为靠山,轻则对债务人胡搅蛮缠,实行“软禁”,重则毁坏财物,非法拘留人质、殴打辱骂。这已成为影响乡村社会安宁的一个因素,使人们心里蒙上了一层暴力的阴影。

混混还有许多其他方式牟取利益。当村民不小心“招惹”了乡村混混或他们的亲朋好友,比如村民骑摩托车不小心将混混的亲戚挂了一下,乡村混混往往会出面“谈判”,以暴力为后盾敲诈勒索。当村里有大的利益项目时,混混们也会借口“利益共享”,对项目相关合法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在税费改革前,乡村混混还常常被少数乡镇职能部门利用来收取各种税费,他们既可得作为“工资”的“辛苦费”,又可趁机向个体户“拉赞助”,强拿强要,在自己的“辖区”收取“地皮费”、“保护费”等。这时,乡村混混就充当了“赢利型经纪人”(杜赞奇,1996)的角色。

近几年来,随着“地下六合彩”在内地泛滥,“嗅觉灵敏”的乡村混混便抓住这一“机遇”,充当六合彩的“码庄”,在家中开设六合彩销售点,赚取“佣金”。六合彩搜刮走了村民们巨大的财富,而很多乡村混混却借此“发家致富奔小康”了。在两湖平原,许多混混借机在两三年内就赚了几十上百万元。介入地下六合彩的有些是混混,有些并不是,但充当中间庄家一般都是混混。混混设局,不但赚取佣金,还常常以“吞单”的方式赚钱,即独立设局,不把赌注全部上报,只将收来的部分赌注上报,剩余部分私吞,俗称“吃黑码”。这样,没有报上去的赌注一旦中奖,意味着混混必须自己付奖,因此尽管“吃黑码”利润可观,但风险很大。混混应对风险的方法是临阵逃跑,如果有吞单,每次开奖之前准备好,一旦所吞单中奖太多,超过盈利,他就逃之夭夭。过几个月后回来,因为他是混混,码民也不敢找他。乡村混混敢于“逃单”,是因为背后有暴力威胁的后盾。在“报单”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察,农民与码庄之间、下级码庄与上级码庄之间“报码”只需打个电话就行,既没有彩票,也没有书面协议,因为农民与底层码庄之间存在关系信任结构(邓燕华,2006),而上级码庄之所以不担心下级码庄不认账,也是因为他们自己是混混,有暴力威胁背景。

那些处于乡村江湖中最下层的小混混,只能与大混混保持依附型关系,但这种依附型生活只能保证他们混口饭吃。有心计的小混混会精心准备,留意机遇,以实现向大混混的“飞跃”。但大多数小混混都没有这种心计,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加上花钱没有计划,他们常常处于缺钱花的状态,因此他们常常以盗窃、敲诈勒索、抢夺、抢劫等方式谋取利益。尤其是有特别不良习惯的,如吸毒,以这些方式“搞钱”的可能性就更大。吸毒的人最初大多是小混混,在舞厅、KTV混,有钱就涉足色情,没钱就上网。在娱乐场所玩的过程中,逐渐开始食用K粉、摇头丸之类,玩完后就去嫖娼。这是一个高消费的恶性链条,小混混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偷抢是最快的来钱方式。在美国城市中,街角团伙成员总是与毒品、色情、暴力犯罪等联系在一起(Decker & Winkle,1996:134;Hagedorn & Macon,1998:141),当前中国城乡一体化的混混似乎也正往这条道路上发展。偷抢的暴力性往往很大,证据也容易收集,因此也更容易遭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当前国家不断开展“严打”和各种“专项斗争”,但这些行为似乎总也打不尽。因为,学校不良少年、留守少年、无业少年是一支向乡村江湖补充下层混混的庞大生力军。在下层混混有着结构性补充渠道,江湖的整体结构又可以规避致命打击时,当然就会出现总也打不尽的尴尬。

其实,盗窃、抢劫、敲诈几乎是每个乡村混混最初混世的必经之路,但第二代混混与第三代混混有所不同。最初,第二代混混“胃口”并不是很大,成天在村落周围闲荡,趁村民不在家时顺手牵羊,拿走村民钱物;或者白天计划晚上行动,偷取村民的鸡、牛、羊等。一旦偷鸡摸狗被人发现,他们可能会使用暴力“保护”赃物,这使得物主常常慑于暴力威胁,反而不敢声张。随着经济的发展、享乐的盛行,等到第三代混混进入乡村江湖时,他们的“胃口”已经变大,不满足于小偷小摸,也不屑于偷鸡摸狗,“小伎俩”已跟不上他们的消费欲望,他们于是到更有资源的地方去混,或者采取更能“汲取”资源的方法混世。一旦混混“进城”,乡村秩序反而安宁一些。

赌博是不同层次的混混都可以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方式,也是谋取非法利益最快的一种方式,因此几乎成了聚集混混的主要方式。赌场的组织结构与混混关系网络的组织结构几乎是同构的。那些最混得开的混混负责开赌场,开赌场在“江湖行话”中被称为“开课”,混混“开课”的行为被称为“当校长”。“当校长”是个只赚不亏的行当,因为“校长”对赌场上的每一局生意都会“抽水”,“水费”由每一局的赢家负担,比例一般是所赢赌资的十分之一。赌徒不会局局都赢,而“校长”却局局都有进账。“校长”的义务是保障赌场的安全。开赌场偶尔会被派出所查获,被抓住的赌徒会被处以罚款,按照“江湖规矩”,这笔罚款应该由“校长”承担。因此,能当“校长”的混混一般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比较有钱,能够承担可能的损失;二是与政府官员有比较好的关系,在派出所能够“说上话”。当赌徒被抓到派出所时,“校长”应该前去与民警斡旋,避免赌徒被拘留,而以罚款替代处罚,并代交罚款。做不到这两点的混混,得不到其他混混的信任,不可能当上“校长”;偶尔当一两回校长,坏了自己名声,只会让自己以后在圈子里更加难混。

“当校长”的都是圈子内人气和“威望”比较高的混混,手下有一批小混混为他“卖命”。在赌场中,小混混的工作主要是“看场子”,负责赌场的安全,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派出所民警抓赌,在赌场附近望风,一有风吹草动就通风报信;二是保证赌场内一切有序,赌场发生纠纷时,充当打手和暴力威胁者。作为赌场开办者的“校长”会给他们不菲的“工资”,并请他们吃喝玩乐。有时,“校长”还可能在赌场中“做笼子”或“出老千”,欺骗非圈内的外来者(这些受骗者常常是外来客商,是混混圈子之外的人)。这时,小混混就是骗局被识破后维护秩序的直接暴力威胁力量。混混们常常在赌博中相互串通,设局先让外来者赢钱,等他们尝到甜头恋战不舍时再让其大输特输。有时混混则先骗人参与赌博,尔后直接以拳头威胁,强迫赢钱的外人继续赌,不输就不准离开赌场。

在赌场中做“庄家”的也是混得比较开的混混,“庄家”有时可能由“校长”兼任,有时则由不同的人担任。“庄家”一般都是比较有钱的混混,赌场上的输赢他要能够应付得过去。“庄家”在赌场上常常会“出老千”,否则单纯靠赌很难赢钱,因为按照规则来赌,输赢的概率对于参赌者都一样。“出老千”的方法一般是往骰子里面充铅,盘子下放吸盘,这样庄家就可以控制输赢的局面。“出老千”如果被发现,庄家需要向输钱者退赔,退钱需要“校长”出面。这时,“校长”就像“执法部门”一样裁决行事。如果“出老千”的庄家是“校长”,事情败露后又无法收场时,他会携款逃跑,但这对他在“江湖”上的名声有所损害。

赌博中另外一种牟利的方式是放高利贷,“校长”、庄家或其他比较有钱的混混都可能在赌场上放高利贷。那些在赌场上输得丧失了理智的人总是幻想能够翻本,而一旦他们连本钱都没有了,就会在现场借高利贷。放高利贷的一般都是手下有许多小混混为其卖命的混混,因为高利贷尽管利润很高(日利率可能超过20%),但风险也很大,借贷者有可能不还,这时就需要小混混以暴力相威胁或直接以暴力迫使借贷者就范还债。实际上,大多数高利贷借贷者的还贷,确实出于对混混施以暴力的惧怕。有一个混混的父母曾向我咨询,他们是否可以不还儿子在赌场上借的高利贷,我告诉他们,从理论上可以不还,因为国家法律不保护非法的赌债。但他们最后还是惧于“黑社会”的报复而还了债。围绕着赌博,乡村混混确实谋取了许多利益,而且不同层次的混混在其中牟取的利益份额也不同,份额的划分与混混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是相符合的。

其实,只要是有利益可以牟取的地方,几乎都有乡村混混的影子。不过,不同层次的混混,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有所不同。混混牟利的方式可以总结为三大类,一是依赖政府官员或企业家牟利,二是非法吸收社会财富,三是通过犯罪手段牟利。处在乡村江湖上层的混混可以通过轻松便利、形式合法的方式牟利,处在中下层的混混需要通过违法手段牟利,而最下层的混混只能借助于犯罪手段。不同牟利方式的在形式上的合法性有所不同,因此不同层次的混混混世所承受的风险也有很大不同。

四、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

1990年代后乡村江湖的复兴和发展,日益脱嵌于村庄熟人社会而不受其限制。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网络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组织结构,城乡江湖出现一体化趋势,江湖实现了联盟格局。江湖联盟插入到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生态。在“超级权势”面前,村民实在太渺小,村干部和村集体的软弱则是普遍现象,甚至国家政权力量有时也软弱无力。这样,村庄社会秩序日益受乡村混混支配,村庄人际关系日益受乡村混混的暴力影响。

(一)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

当农民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还处于手足无措状态时,既胆大又善机变的乡村混混,早就在乡村社会找到了自身发展的方向和座标,其霸气、痞气使他们在农村很快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维持生计、谋取利益主要通过灰色途径,起初主要包括偷鸡摸狗、敲诈勒索、巧取豪夺、侵占村民和村集体利益,后来发展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通过赌博谋取非法利益,再发展到非法讨债渔利,强行承包工程项目牟取不当利益,开办实体非法垄断经营。他们的危害既面向村外,也面向村内。只要是妨碍他们获取非法利益的,他们就会动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而不论是否在本乡本土。1990年代后期的乡村江湖存在着诸种机遇,乡村混混正是通过把握这些机遇来获取非法利益。江湖机遇说到底还是源自乡村社会,因此乡村混混在把握江湖机遇的同时无疑会对村庄秩序造成危害。当然,处在不同层次上的混混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对村庄秩序的危害也会有所不同。

在两湖平原,乡村混混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常与村干部和村内的“狠人”联合起来。如楚江市沙桥村,乡村混混都与万支书保持良好的关系。由于与混混的各种关系和交情,万支书在村庄中成了“村霸”式的人物。借用混混的力量,他操纵选举、整治村民、管理村庄。通过与混混的联合,他不但治理“好”了村庄,而且谋取了大量的个人利益。据村民估计,万支书在任期间,贪污集体财产大约有50万元。他家里仅种了七八亩地,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来源。而万有两个女儿,一个大学专科毕业后,先被安排在镇财政所工作,后被安排进了镇政府,前后至少花费不低于15万元;另一个花钱“买”到卫生学校读书,毕业后安排进了市区一家医院,共花钱不低于20万元。

在沙桥村,万支书和在村混混们实际是勾结在一起的,他们都是混混文化的产物,他们一体两面。万支书是“在朝”的混混,在村混混们则是“在野”的村霸;混混们借村霸之势横行,村霸则以混混们为打手。2001年,万支书让混混万三元当组长,当时群众不同意,万支书说:“你们这个组又小(只有25户),每家都当过组长了,只有万三元没有当过。我这叫‘不拘一格降人才’!”万三元则通过暴力威胁帮万支书把小组治理得很“安定”。当混混面临政府的打击时,万支书总是事前帮混混隐瞒信息,事中为混混通风报信,给政府打击混混带来了很多困难。

乡村混混还常常通过干扰选举、介入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纠纷等多种方式影响乡村治理。2005年,湖北省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行村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具体做法是,在村委会主任预选中未能胜出的村支书将不再担任村干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村委会选举的竞争。楚江市李集村村支书一直为村里的一些混混所拥戴,他已任职三届,不仅喜好赌博,还曾将村集体的一个湖面低价承包给几个混混。选举前,村里的混混就为村支书造势,并放出一些“狠话”。选举时,有村民表示不支持村支书,混混便与之发生争执,继而竟在选举现场殴打同村村民,导致选举被中断。2004年夏天,李集村村民因抗旱问题准备越级上访。镇政法委书记和村支书一起去做村民的工作。村民们指责村支书失职造成了抗旱缺水。村支书张口便大骂村民,一位六十多岁的农妇回嘴顶撞,村支书火冒三丈,顺手推了她一下,老农妇因此倒地骨折。村支书的行为激怒了在场的村民,近七十人将他围起来。村支书担心愤怒的农民殴打他,便打电话给包组的村干部。不一会儿,包组干部赶到,后面还跟着村支书的儿子和侄子,他们每人侄子带着一把一尺多长的钢刀。在场村民看到这个阵势,就没有人再敢说话。

为了经济利益,乡村混混常常不惜伤害同村村民,当他们的利益与乡村干部发生冲突时,有些混混甚至连乡村干部也不放在眼里,常常以暴力为后盾干涉村级决策。临湖市桥头村的鱼池一向以抓阄的方式决定承包人。2006年2月,新的一轮承包正要进行,以“混混”闻名的村民李六想承包鱼池,又怕抓不到相应的阄,便“耍横”说自己不参与抓阄,但非要承包一口鱼池不可。村书记不同意,双方遂起争执。李六随即找来一把长刀,追砍村书记,书记跑到村外才得以躲脱。2005年,楚江市临沙村计划以竞标的方式将村里的一个水库承包出去,邻村有一农户愿以每年1万元的租金承包10年。村里的几个混混想敲诈该农户,便提出以每年1.2万元的租金承包该水库。大家都知道这几个混混并非真的想承包,村里也不能把水库承包给这几个混混。于是,村干部只好出面向混混求情,并让承包农户请混混吃饭,混混才退出竞争,承包才得以落实。

不仅如此,外来的乡村混混还可能被村民引入村庄危害秩序。楚江市官桥村的陈兴与曾凡华是邻居,田地相邻,共用同一口小堰塘灌溉。一天,曾责备陈把小堰塘的水抽到堰塘灌区外的农田去,陈不以为然,两人因此起口角,进而在田头发生了身体冲突,曾的耳朵被铁锹劈伤,陈的脚亦被铁锹砍伤。回家后,两人的老婆知情后对骂了一通。曾凡华仍感气难平,打电话给在市区打工的儿子曾建,要求他回来处理。曾建从市区带了几个混混,提着刀来到陈家,陈早已闻讯而逃。未找到陈,曾建留下一句“我随时会把陈的耳朵割下来”,便回市区去了。不久,曾建回家,又和几个亲戚一起到陈家,要求赔偿六千元,“气势特别嚣张”。陈兴事先也做了准备,同镇上可以攀上亲戚的一个小混混事先打过招呼,片刻,小混混和另外几个亲戚赶到陈家。曾家继续讲狠,声称要把陈的耳朵割下来,双方几乎就要发生身体冲突。村治调主任闻讯报警,镇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但双方及外来混混仍然当着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的面展开了对峙。

在乡村混混实现关系组织化的背景下,乡村干部对他们的力量不敢轻视,更不敢断然以简单的方式处理同乡村混混的关系。楚江市沙桥村的一个村干部说:“乡村混混可不是好惹的,一般村干部都要巴结他们,村支书也不例外。如果村支书的后台比较硬,关系比较广,还可以置身事外,与乡村混混互不干涉;如果村支书家门弱、关系窄,往往还要受气。”在临沙村,村内的混混横行霸道,侵占公共财产,村干部根本无力对付。2006年,村里一混混想承包村集体的一口鱼池,便在村里放言:“如果村支书不让我承包,我就要让他断两根肋骨。”村支书听到传闻也只能默默受气。即使村干部与混混保持的是互不干涉的关系,在本村混混需要的时候,村干部也常常会主动帮助他们协调各种关系;平常也偶尔走动一下,和他们一起坐坐,聊聊天;本村混混家里办红白喜事时,还要礼节性地走人情,要给混混面子。通常,乡村混混的力量甚至比乡村干部大,不过,他们一般也会给村支书一点面子,毕竟他们还生活在村里,时常需要村里帮忙。因此,乡村混混与村支书之间往往是互相给面子。可以说,乡村混混具有的暴力属性,使乡村干部无法按照自治体或行政管理的关系模式对他们建立支配关系。在乡村混混的暴力威胁面前,乡村干部大多屈服而明哲保身。村干部有时干脆与乡村混混“结盟”,从而依赖乡村混混的暴力和暴力威胁,来支配普通村民。

些先富起来的乡村企业主、工商业者他们也是要么与乡村混混结盟,要么处事时给足乡村混混面子。村庄经济精英与乡村混混结盟,常常是为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混混依附于村庄经济精英,可以充当其保安和打手;村庄经济精英依附于混混,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特殊地位,谋取灰色利益。由于社会中存在诸多灰色地带,村庄经济精英的合法经营活动有时也需要乡村混混的保护。

乡村混混中那些最有面子的,往往不但可以对村庄精英进行直接支配,一般县乡干部也要让他们几分,给他们几分面子,这种乡村混混可称为“地方黑恶势力”,临湖市付村的杨某就属于此。桥头村胡支书为了参选市人大代表而求助于他的事情,可以说明问题。在胡支书参加的这次选举中,与胡支书存在竞争关系的主要是邻村的支书,此人是一个乡村混混——桥头村一带的“超级权势”关系网络中的一员,有被收监的经历。胡支书自知不是对手,便求助于付村的混混杨某,据说杨某是临湖市的混混头目之一,市里的干部都必须给他面子。杨某答复胡支书说:“我愿意帮你的忙,但对方也是我们道上的人,我不能为了你而得罪了他。这样吧,选票你们一人一半。”听到这话,胡书记就明白了,走“正常”的选举渠道,自己要落选。楚江市沙桥村所在镇的“刘爷”也是这样,派出所的前所长也要给他面子。“刘爷”教训同镇其他混混,所长事先知道,但只是说“不要闹得太凶就行了”。在教训混混的酒席上,所长竟然亲自驾车过来敬酒,给足了“刘爷”面子。

(二)乡村混混对村庄人际关系的影响

当乡村混混依赖关系组织化的乡村江湖联盟再进入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人际关系生态。

在处理同村村民关系时,他们常常非常霸道。常德市毛村,有个混混将车停在路中间,一个村民拖板车经过,就说了句“车挡道了”,混混就喊来十多个混混殴打这个村民。天门市汪村,村里的混混强占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却只能忍气吞声,毫无办法。临江县湖场村的祝家,仗着儿子长期在镇上闲混,有很多混混朋友,在村里说话“粗声粗气”,做事不顾后果。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明听到自家田那边有机器抽水的声音,估摸着稻田里抽水灌溉了。第二天天一亮就去田里看灌溉情况,却发现周围的田里都有水,唯独他家的没水。李明便到抽水员老祝家问原因,老祝只说会抽的,就不理睬他了。李明就回头去找队长,结果小祝跟上来吼他:“一大清早,到我家闹什么 ”李某反问:“你还想打人 ”小祝闻言就动手将李某打倒在地。李某倒地后说:“你这兔崽子!”老祝闻声赶来,说:“你骂他他不打你!”

然而,并非所有的混混在村庄日常小事中都得理不饶人,对待同村村民都如此霸道。至少从表面上看,有的乡村混混在村庄内部仍然遵循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他们对同村村民比较客气,日常交往中非常有礼貌,也不占小便宜。但是,这常常只是表面上的,一旦村民涉及混混及其近亲属的利益,或者阻碍了混混“事业”发展的核心利益,他们往往就不再客气。临湖市桥头村的李剑就属于这种类型。李剑是个门路很广的混混,现在已有一百多万的家产,他一直住在村庄中,平日对村民很客气,说话做事都不霸道,不会为小事而仗势欺人。不过,村民们都知道他并不好惹,对他惧而远之,这是大家从2002年的“分地盘事件”中得来的“教训”。

临湖市桥头村靠近一大型淡水湖,同邻近的水村在水域占有和利用上素有争议,但逐渐形成了依照季节利用水面的惯行规则,即春秋季由桥头村村民在湖上插“迷魂阵”捕鱼,冬季则由邻村村民禁湖狩猎打野鸭。2002年,湖面上几乎所有的地方都被圈起来进行螃蟹养殖。桥头村也向市里打了报告,要求这块湖面由桥头村开发养殖。当时的“形势”对桥头村有利,村民们在心里盘算着“分地盘”了。本村混混李剑却早有打算,他企图独占进行开发,并对村支书说了很多威胁的话。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李剑召集了五户私自建围,与村里以插“迷魂阵”捕鱼为生的十多户村民产生直接冲突,他们制止李剑等五户继续建围。李剑因此组织村内外二十多个小混混,他们提着刀追着插“迷魂阵”捕鱼的十多户村民乱砍,致使五位村民被砍伤,其中伤势最重的尹某挨了十二刀。事后,在李剑等人的“威胁式请求”下,村支书出面进行了调解,案件在已报警的情况下,经多方“努力”而被“私了”。在李剑等人赔偿医疗费后,以插“迷魂阵”捕鱼为生的村民退出了对水面的争夺,村支书在既成事实面前,被迫签订了水面承包协议。承包者至今未交水面承包费,而现在村民即使去这片水域采草也必须出钱。

像李剑这种表面上遵守村庄人际交往原则的混混,往往混得更加长远。他们处事有度,不是一味暴躁蛮干,能做到“有勇有谋”,只在村民触犯其核心利益时才“凶相毕露”。这样,平日的客气既可以不让村民抓住太多的把柄,又让自己的生活与村民的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使得村民对自己保持未知状态,从而能对村民产生威慑。因此,村民对这种混混惧怕且尊重,混混因此能够在谋取重要利益的同时保持“有面子”。相比而言,那种一味暴躁蛮干,在表面上都不遵守村庄人际交往原则的混混,眼光就显得“太小”。他们为了一点日常小利益,动辄暴力相向,迟早会“失手”出事,因为过于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就容易触犯国家治安的底线,会招来基层政权的毁灭性打击。他们还会因此遇到许多来自熟人社会之内的麻烦,这种麻烦属于乡村江湖生涯中的额外麻烦。混混如果只在涉及自己核心利益时,才在熟人社会内部使用暴力和灰色手段,则既能迅速积累一定的财富,过上“体面的生活”,也可使其遭遇国家打击的风险大大降低。

其实,即便那些表面上遵守的混混,在争夺公共资源时,在村民影响其核心利益时,也使用赤裸裸的暴力对村民进行殴打和疯狂伤害。那些从村庄中混出去的混混又如何呢 两湖平原的村外混混一般都有谋生的合法渠道,过着比较“体面”的生活。尽管他们“讨生活”和“发家致富”的出路主要在村庄外,他们还是经常回去骚扰村庄,占集体的便宜,涉足村庄纠纷。他们通常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有时也倚仗痞气,或干脆以难缠的无赖形象出现。可见,在外混混对待本村村民,也违背了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楚江市沙桥村,9个处于乡村江湖上层的在外混混,只有远在深圳、鞭长莫及的万良从未残忍对待过本村熟人。我调研过的近十个两湖平原村庄,没有一个未曾发生在外混混伤害同村村民、侵占村庄集体利益的事情。

在上述背景下,很多村民对混混及其家庭感到非常害怕。在楚江市沙桥村调研期间,我曾在半结构访谈中对23位村民问过这一问题:“你是否对本村的混混感到惧怕 ”从访谈后的统计来看,有16位村民明确表示害怕,他们平常特别注意,尽量不招惹乡村混混;其余7位村民表示不怎么害怕或没有必要害怕。按照村干部杨会计的解释,这7位表示不害怕混混的村民中,有3位的兄弟、儿子或侄子就是混混,他们没有必要惧怕混混;剩下4位是村里比较“糊涂”、见识短浅的村民,对混混“厉害”之处的认识严重不足。由于村民普遍比较惧怕混混,因此他们常常有意识地疏远乡村混混,善良本份的村民绝对会避免招惹他们。颇为精明的杨会计也表示,由于村里的中上层混混都是他小时候的同学和玩伴,所以他以前并不害怕他们。但现在对他们了解得越多,就越惧怕。他说:“现在我与乡村混混打交道会特别注意保护自己,因为他们这些人会在出人意料之处‘出招’。乡村混混与一般处世霸道的农民完全不是一回事。”混混做事是不讲村民们的常理的。

当乡村混混的支配作用,不但体现在作为熟人社会成员与其他村民相处的人际关系中,还体现在乡村混混作为一种结构性力量,对熟人社会内村民间人际关系的影响。

虽然乡村混混对农村社会的实际滋扰并不特别常见,但他们却对村民构成了严重的心理强制。他们只是很偶尔地在村里惹事,但这足以让村民十分畏惧,这种畏惧甚至使得村民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改变。在湖南常德农村,村里的邻居争吵,其他村民明知一方没理,但也不敢出去劝架或者帮腔。村民说,除非他们能够确定没理的一方没有能力引入混混和黑社会,否则他们是不会轻易“出头”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混混和黑社会对乡村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由于他们的在场,作为安全基础的一些制度和关系的运作都出现了偏差。

尽管大多数村民对乡村混混确实惧怕,但涉及到他们的基本生存利益时,老实的村民也不总是“束手就擒”。乡村混混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时,可以不顾同村之情,依靠暴力谋利,这常常也会给老实的村民以“启发”,导致他们向村外的混混求助。而在“一表三千里”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只要去想办法,通过各种途径,无论如何老实的农民都可以与乡村混混攀上关系。况且,只要愿意出钱,买到乡村混混的“服务”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只要有利可谋,总有乡村混混愿意“服务”。因此,乡村江湖中的混混,不但会经由关系网络结构中混混的引介而进入一个他陌生的村庄,还可能经由老实而被逼无奈的村民的引介而进入村庄。2005年,楚江市沙桥村的万民为2.5亩耕地的使用权与同组村民万义发生争执。万义不肯退让,万民便求助于“村霸”万支书。万支书威胁万义:“你不将那2.5亩田给万民,我还要让你的田减少。”万义因此到镇里上访,万支书见状又来“软”的,“劝告”万义说:“万民为人狠,不要吃这个亏。”而万民见村支书出面无效,便亲自上门威胁万义:“我万民说话是算数的,我说出去的话一定能做到。”万义知道自己对付不了万民,便通过亲戚从市区叫来混混。混混们提着猎枪和长刀来到沙桥村,吓得万民一改“嚣张”气焰,不但不敢要田,反而出钱请客并赔礼道歉。

显然,一旦村民与同村混混发生纠纷,村民决意向村外的混混求助,此时纠纷能否解决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民能否找到比与之发生纠纷的混混更“厉害”的混混。这样一来,当混混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时,本村混混可以将村外混混引进来作为援手;当村民与本村混混发生纠纷时,他也可能求助于村外混混。既然如此,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为何就不能求助于村外的混混呢 混混可以被引入村庄,引入混混对自己有利,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这样,发生纠纷时,有亲戚朋友是混混的村民就可能请混混出面解决,有理的可以通过混混逼迫对方认错赔偿,无理的也可以趁机敲诈勒索。

楚江市沙桥村王某的耕牛连吃带滚损害了赵某家半亩地的秧田,赵某按照当地习惯留滞了耕牛,直到王某交了赔偿款才放牛。王某的儿子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便到镇上叫了几个混混寻衅滋事,先是殴打赵某,要求他退还赔偿款,后来进一步敲诈现金500元。临江县湖场村的罗某曾是“地下六合彩”的一个小码庄,2003年5月,由于他的上线码庄被抓,他不得不自己向码民“兑奖”。按照地下六合彩的兑奖规则,他需要向同村的夏某支付14000元,受财力所限,罗某当天只兑现了7000元。夏某很不满意,次日带着做混混的侄子夏涛到罗家闹事,拿刀威胁罗某,无奈之下罗某只好写了7000元的欠条。2004年1月,夏某又带个混混到罗家要钱,因罗某请求推迟支付,夏很不满,顺手拿起罗家桌上的菜刀,将罗某左手砍伤。几天后,夏某又带三个混混来到罗家,气势汹汹,讲了几个小时的狠话,扬言再不给钱就要拿罗家小孩下手。无奈之下,罗某只好求助于派出所。

在纠纷中,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如果直接受到混混的威胁,他们最直接的反应一般是求助于公安派出所,因为毕竟只有警察才能立即解除他所受到的威胁。然而,在两湖平原的乡村社会,派出所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除乡村混混的威胁。“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消除乡村混混的威胁,还必须与乡村混混谈妥。在临江县湖场村的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中,一方叫了村外混混去另一方家里“谈判”,派出所闻讯后赶去调解,阻止了混混闹事。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当事人双方讲好赔偿500元。但民警一走,叫了混混的一方便改口,要求对方赔偿1500元。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对方没有经过过多的讨价还价便“乖乖”地支付了1500元。主持调解的民警知道了此事后,向赔偿的一方追问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我多出1000元,以免他以后继续找我麻烦。这钱是给混混开支的,他们请了混混,这个开支要算到我头上来。你们在村里时可以保护我,但终究还要走,又不能时刻跟着我。”听了这话,派出所民警也感到无可奈何。

有时,纠纷的双方村民都请了混混,这会使得纠纷完全由混混之间谈判解决。如果双方请来的混混互相认识,事情就比较好办,混混双方可能会互相给面子,通过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协调解决与传统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在形式上还颇有几分相似。传统乡村社会中,当来自不同家族的村民发生矛盾时,村民双方会各自请本家族的“头面人物”出来谈判。这样看来,作为“有面子的人”的乡村混混似乎是新时期的“头面人物”。但两者的实质实在是相差太远,不可相提并论。传统时代的“头面人物”都是道德情操高尚之辈,他们解决纠纷依靠摆事实、讲道理,对村民实行道德感化。当前的乡村混混却都是道德卑劣之辈,他们解决纠纷虽然有时也讲事实和道理,但背后依赖的却是暴力和暴力威胁;有时根本不讲事实和道理,直接以暴力的较量取代事实和道理。乡村混混之间的“给面子”是基于背后的力量,力量不足是不存在给面子的空间的。

更为糟糕的情形是,乡村混混来自不同的阵营,双方并没有面子关系。这时他们可能直接诉诸于暴力,在村庄里展开对峙。楚江沙桥村四组的陈兴与曾凡华是邻居,田地相邻,共用一口小堰塘灌溉。2005年6月的一天,曾责备陈把小堰塘的水抽到堰塘灌区外的农田,陈不以为然,两人因此起口角,进而在田头发生了身体冲突,曾的耳朵被铁锹劈伤,陈的脚亦被铁锹砍伤。各自回家后,两人的老婆知情了又对骂一通。曾凡华仍感气难平,打电话给在市区打工的儿子曾建,要他回来处理。曾建从市区带了几个混混,提着刀来到陈家,陈早已闻讯而逃。曾建留下一句“我随时会把陈的耳朵割下来”后,便回市区去了。陈兴感到害怕,便报了警,镇派出所民警让村治调主任出面调解。在村治调主任面前,陈兴和曾凡华答应等双方的伤治好后再说。不久,曾建回家,又和几个亲戚一起到陈家,要求赔偿六千元,“气势特别嚣张”。陈兴事先也做了准备,同镇上可以攀上亲戚的一个小混混打过招呼,曾建来后不久,小混混和另外几个亲戚赶到陈家。曾家继续讲狠,声称要把陈的耳朵割下来,双方几乎就要发生身体冲突,幸亏村治调主任闻讯赶来稳住态势。随后,镇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并按常规讯问了双方,并表示等双方伤好了后再进行处理。此事不了了之。

在两湖平原的村庄里,村内混混在与村民发生纠纷时,会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庄;村民与同村混混发生纠纷,也会向村外的混混求助;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也都争相求助于村外的混混。人们为了利益不顾及乡情,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庄中,这样的事件在两湖平原的广袤大地上不断上演。根据我的调研经验,可以毫不夸张地讲,这样的事件,在县市地域每天都在重复,在乡镇每个月都可以见到,在村庄则每年都会发生。乡村混混的“超级权势”一旦进入村庄,就成了村庄生活中的结构性力量,村庄人际关系由此受到这种力量的支配。这样一来,纠纷的解决结果就取决于村民所求助的混混的“厉害”程度。

由于乡村混混对村庄熟人间的相处有着上述影响,村民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往往会考虑对方的亲属和亲密朋友中是否有做混混的。因为在村庄生活中,一旦与同村村民发生矛盾和纠纷,其做混混的亲属和朋友往往会被引入纠纷中。我在楚江市沙桥村调研期间,曾在对23位村民的半结构访谈中问过这两个问题:“在与本村熟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你是否会想到他的家人、亲属和亲密朋友中有混混 这一点是否影响到你在纠纷解决中的态度 ”从访谈后的统计来看,所有的村民都表示,他们会考虑对方的力量,包括其家人和社会关系中是否有乡村混混;有19位村民明确表示,对方家人和社会关系中的混混,以及其他力量因素,会影响他在纠纷解决中的具体态度,只有4位村民表示不会考虑这一因素。按照村干部杨会计的解释,这4位村民中,有2位是村里做事一向比较霸道,家里有人就是混混的;有1位是不怕事、未吃过亏、比较“糊涂”、见识短浅的“愣头青”;还有1位是典型的言行不一的“鸭死嘴硬”者。杨会计说,除了“愣头青”,其他人在实际行动中多少都会考虑混混因素,即便家里有人做混混的,也会考虑对方家人和社会关系中混混的势力大小。

由此可知,乡村混混确实已经成为村庄熟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中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平静的村庄生活中,村民也许觉察不到这一点;但只要村庄中出现纠纷和事件,大家都会不自觉地考虑这一因素。2007年秋天,楚江市沙桥村邻近的新王村发生了一起车祸,有三方当事人牵涉其中。李某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在一下坡路段赶超王某的三轮车时,恰遇杨某骑摩托车上坡而来,避让过程中李某的妻子摔倒在王某的三轮车上,受伤住院。在交警鉴定结果出来前,李某找王某要求赔偿。王某和村民都认为,李某之所以不敢找杨某要求赔偿,是惧于杨某做混混的弟弟。因李某有堂弟是混混,而自己找不到这样的人帮忙,王某先支付了2000元。李某要求赔偿4万,王某对此总是害怕李某的堂弟前来索赔。其实,李某的堂弟从始至终都未出现,李某也没有用其堂弟来威胁王某。事实如何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纠纷中,对方社会关系中的混混,已经对村民构成了心理上的重压,这种重压无疑会影响纠纷解决的结果。

(三)乡土逻辑变异与农村社会灰色化

通过考察乡村混混与村庄生活的互动,我们可以感受到乡土逻辑的变异。乡土逻辑包括四个方面:情面原则、不走极端原则、歧视原则、乡情原则(陈柏峰,2010b)。与作为理想型的熟人社会相比,当乡村混混介入村庄生活后,当前两湖平原村庄生活的暴力化程度日益加深,乡土逻辑的四个方面均日趋衰落。

1.情面原则和歧视原则的衰落。情面原则的核心在于,人们围绕着人情的“给予”和“亏欠”,形成了一种类似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长时段的性质。在日常交往中,凡事必须留个情面,不在利益上斤斤计较。在情面的裹胁下,村民会将利益放到长远的生活预期中去。歧视原则是指,在对待外人和陌生人时,可以甚至应当漠视他们的利益,偏袒熟人和本地人。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组织实现了联盟格局,当他们介入村庄时,就很容易成为了超越村庄熟人社会原有人情圈的“超级权势”。他们甚至可能颠覆原有的熟人社会人情圈,重新建立一个以自己为中心和主导的关系网络。如此,村庄中的横暴性权力就实现了组织化,因此成为脱嵌于熟人社会的力量。当前两湖平原村庄村民之间关系的离散,这使得乡村混混进入村庄的成本非常低。由于乡村混混混世主要依赖暴力和暴力威胁,因此他们就使得村庄秩序越来越呈现出暴力化的景象,村庄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越来越远离乡土逻辑。由于乡村混混的生长和介入,熟人社会内部出现了对待外人和陌生人的歧视原则和暴力化处理方法。在本该讲人情和面子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却越来越倚仗于暴力,人们正在以传统社会中对待“陌生人”的态度和方式对待自己的父老乡亲,对待那些从前被认为类似于自己的父母兄弟的“熟人”。

2.不走极端原则的衰落。在当前两湖平原的村庄生活中,村民之间的命运丧失了连带性,水利和安全上的合作需求,不再是刚性的。只要有钱,一切都可以从市场中获得,谁离开谁都可以照样生活得很好。没有对彼此的需要,也没有了对村庄生活的长远预期,人们只看重眼前的利益,为了利益不惜把事情做绝,将强势地位用尽。于是,乡村混混对待熟人社会内的村民肆无忌惮,强者不惮于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内,他们日益残忍地对待弱者,这背后就是不走极端原则的衰落。“忍让”不再是村庄社会的公共性价值,也不再是可欲的生活方式,而越来越成为弱者避免强者赤裸裸的暴力的自我保护方式。人们不再思考强势地位是否脆弱的问题,遇到纠纷不是互让,而是想方设法压死弱者,将当前生活的一切风险规避掉,而不考虑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人们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物质的世界,仅仅看重物质的好处,而置道义于不顾,面子等表达性收益不再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人情再也无法将现实的利益裹胁到长远的村庄生活中去。因此日常行为不断走极端,互让伦理不断衰落,村庄中日益暴力横行。

3.乡情原则的衰落。传统乡村中国是束缚在乡土上的中国,不但生活被束缚在乡土上,心灵归属也被束缚在乡土上,无论置身何方,乡土家园总是挥之不去,人们从乡土归属中找到宗教般的寄托。不仅普通农民如此,从乡村走出去的社会精英更是如此。当前两湖平原乡村发生了很大变化,乡情原则日渐衰落。在事实层面,村庄的人、财、物外流非常严重;在心理层面,村民力尽所能地想离开村庄,只要一有机会就会逃离村庄,投身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中。人们不再眷恋乡土,而是渴望割断与村庄的联系。在他们眼中,村庄乡土生活并不具有可欲性,城市生活才是他们期待的归宿,人们留在村庄只是因为实在没有能力或暂时没有能力离开。这样,乡村社会便成了“损蚀冲洗下的乡土”(费孝通,2006:161)。在乡情原则衰落的背景下,村庄只是村民暂时的聚居地,当村庄精英离开村庄后,不会再关心村庄的发展,那些做混混发迹的村庄精英更是如此。这样,当一个村民朝着乡村混混的道路发展时,他不会在村庄中感受到舆论压力,或者虽有感受,却可以不当一回事。因为在他们心中,村庄并不是生于斯、死于斯的固定生活空间,而是一心要摆脱且轻易就可摆脱的暂时落脚点。当村民将外来的乡村混混引入村庄时,他也不会受到村民的严厉指责;当外来的乡村混混进入村庄时,村庄也无法激起“共愤”去应对。

总结一下,当前,乡村社会越来越受到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和丛林暴力原则的支配,伴随着赤裸裸的暴力和经济利益原则的铺开,乡土逻辑日趋变异,乡村良性秩序的维系日益艰难,道德秩序日趋瓦解。

具体来说,尽管村民之间可能还互相熟识,但熟人社会乡土逻辑已经受到冲击,村民之间的亲密关系发生了种种变化,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发生了变异,勤劳致富、劳动光荣的伦理观念日益瓦解,赤裸裸的暴力和利益有取而代之之势头,村庄社会的道德秩序难以维系。这些都是村庄社会的本质性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去熟人社会化”,不是走向法理社会,用“半熟人社会”也不能准确概括其内涵,因此我称之为“农村社会灰色化”。如此界定,与“灰色”这个词汇的隐喻相关。灰色是介于黑色和白色之间的一种颜色,其隐喻意义主要有两个:一是颓废、失望,二是态度暧昧。因为在农民看来,乡村混混的生活方式和谋生手段是暧昧的,他们从事边缘性的活动,既不按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公然以有严密组织的方式破坏社会秩序;这个群体的生活是颓废和让人失望的,他们用灰色的手段谋取灰色的利益,对农民生活和乡村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我将受乡村混混影响和支配的村庄秩序,也将通过乡村混混所观察到的村庄社会性质变迁称为“农村社会灰色化”。

两湖平原农村社会灰色化的症结在于,一方面,农民生活世界的日趋城市化,使得他们逐渐摆脱了村庄生活的社会约束;同时,农民生活世界的日趋城市化,带来了心智世界的城市化,农民也因此逐渐摆脱了村庄熟人社会的种种心理约束;然而,农民在摆脱传统村庄生活的社会约束和心理约束的同时,都市生活的社会约束和心理约束却没有条件取而代之。因此,农民在社会生活和心理上都缺乏约束和控制,村庄因此出现了既非传统熟人社会,又非现代法理社会的灰色化秩序状态。可以说,这种状态游离在经典社会学理论的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对立之外。

“灰色化”是当前两湖平原农村社会的根本性变化,应当放在中国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去理解。当前两湖平原农村社会灰色化与历代王朝更替时期农村的衰败有很大不同。历史上的农村衰败和动荡几乎都是由小农经济的破产引起的,而当前的农村社会灰色化则主要是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发生的。传统时代小农经济破产所导致的农村衰败不过是治乱循环中的一个环节,当社会安定以后,农村社会秩序可以迅速重建起来,所谓“天下可传檄而定”(傅衣凌,1988)。这说明传统社会处于乱世时,社会微观结构并没有受到破坏,看似散乱的乡村社会有其超越王朝更替的结构联系和自主性质。当前中国农村似乎走上了一条难以回头的路,这个过程很可能是不可逆的,因此农村社会灰色化也面临着不可逆的风险。

五、乡村混混与乡村治理内卷化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仍然需要从农村提取资源,随着三农危机的加重,农民与基层政权的矛盾逐步升级,到世纪之初到达顶峰。考虑到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援城市和工业发展的目标基本实现,国家毅然展开税费改革,直至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开展了新农村建设运动,开始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至此,乡村治理的大背景是国家向农村输入资源。按照常理,这会增强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因为新的乡村治理方式不但减少了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还让农民得到了经济实惠。悖谬的是,经验调研显示,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并没有随着资源输入彻底好转,而是在初期的猛然好转之后,再次过渡到了新的不断弱化状态。在经验分析层面,政府获得公众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就是政府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当前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在资源输入的背景下仍然不断降低。这说明资源输入未能收到应有绩效,这种状态可以被称为“乡村治理内卷化”。

“内卷化”的概念,最早来自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他用这个概念描述文化艺术模式没有创造的精致化。文化艺术在达到特定的结构特征固定化形态,创造的源泉枯竭,取而代之的是形式的不断精细化发展。格尔茨用“农业内卷化”来描述爪哇岛农业发展的自我战胜过程。在资本、土地资源被限定的条件下,劳动力持续地被吸收到农业中,农业生产因此变得精细复杂而高产,从而维持劳动边际生产率不递减(刘世定、邱泽奇,2004)。黄宗智(2000)用“内卷型增长”来描述中国农业的发展。农业的总产出和总产值有所增长,这依靠单位土地上劳动的高密度投入来实现,体现了对半失业劳动力的利用,而单位劳动的边际报酬有所减少,是一种“无发展的增长”。

在基层治理研究领域,杜赞奇(1996)以“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来说明20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及其现代化进程。在华北农村“赢利型经纪”取代原先的“保护型经纪”,这毁坏了传统的文化权力网络,造成经济上横征暴敛、政治上强迫专制、赢利型经纪贪污腐败,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国家权力的扩张没有带来效益的提高,就会导致“内卷化”。税收机关所征税款在总税收中的比例没有增加;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机构收入的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从而出现“税收增加而效益递减”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随着国家权力扩张,虽然增加了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但同时也不能杜绝非正式机构的中饱私囊。国家机构不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而只能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扩大其行政职能。

以取消农业税为大致的分界点,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取消农业税之前的资源提取;二是取消农业税后的资源输入。取消农业税之前,基层政权从某种程度上重新出现了“内卷化”趋势。由于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乡村治理体制有所转型,国家基层政权从农村社会有所退出,但其提取资源的任务仍然存在,因此资源提取日益困难,提取成本也不断攀升。在收税过程中,乡村两级结成了坚固的“利益共同体”(贺雪峰,2007),它几乎决定了乡村两级的行为逻辑,使得类似于民国时期的“国家政权内卷化”在基层发生。

乡镇不可能直接向千家万户的小农直接收取税费,因此离不开村干部。而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从理论上讲,并没有协助乡镇向农户收取税费的积极性。乡镇为了及时、足额地完成税费任务,就需要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其办法当然可以是直接撤换、点名批评等常规行政手段,但处在正式行政序列之外的村干部不会太在意这些,他们更在乎实际的利益。因此乡镇默许村干部在收取税费时,搭车收费,或从村庄获得其它好处,如低价变卖村集体资产。分散的村民难以组织起来抵制村干部,村民长期乃至短期的利益都受到损害。他们因此不满而上访,乡镇当然知道村干部的劣迹,但不会查处他们,因为查处一个村干部,其他村干部就不再有协助乡镇的积极性。农民越是不愿交税费,收取税费越是困难,乡镇就越是要给村干部捞取灰色利益的空间,甚至越是要保护他们。同时,由于税收难度增大,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乡村两级干部不断增多,机构大幅度膨胀。这样,基层政权在收取过程中实际上出现了“税收增加而效益递减”的“国家政权内卷化”后果。

取消农业税后,乡村治理的大背景是资源下乡,但由于乡村混混的存在及其对乡村治理的介入,基层治理呈现出内卷化趋势。资源下乡的扩张并没有带来政治效益的提高,从而导致了有别于“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乡村治理内卷化”。下乡的资源并没有全部被农民享有,也没有像“搭车收费”那样被乡村干部直接占有,而是其中相当一部分被乡村混混占有和控制,农民的不公平感油然而生,并进一步抱怨基层政府。每当农民享受到一点资源下乡的好处,乡村混混往往占有更多的好处,甚至资源下乡的好处全部被乡村混混占有。资源越是下乡,农民越是感觉到不公平,越是对基层政府有所抱怨。从取消农业税积累的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因而不断流失。因此,资源下乡的增加不但没有增进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反而削弱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基层政府陷入了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取消农业税之前,一些基层政府曾利用乡村混混协助收税,乡村混混因此可能被吸收进乡村利益共同体。取消农业税之后,收取税费的需求不再存在,但类似的治理性需求却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仍然体现在治理钉子户上。虽然农业税取消后,税收钉子户不存在了,但在乡村治理领域,上访治理、土地征用中的钉子户仍然普遍存在,他们是乡村治理不得不直面的重要对象。

从基层政府的视角去看,凡是违背政府意愿,坚持上访或不接受征地补偿条件的农民都可能被归为“钉子户”。从实践中的原因来看,“钉子户”大约有三种。一是“维权户”,他们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坚持上访维权或拒不拆迁。二是“商谈户”,其法律和政策上的权益未必受到了侵犯,但他们认为相关法律和政策(尤其是县乡政策)不合理,因此坚持上访“商谈”或拒不拆迁。三是“无理户”,他们的诉求明显不合理,仅仅试图通过不与政府合作来谋取更多的利益。在土地征用中,谈判是一对多的,不具有可选择性,农民可以因此提高要价;在上访治理中,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构成了基层政府的软肋,洞悉了体制秘密的农民因此可以无理上访来谋取利益。

从理论上说,这三类人应该比较好区分,但在现实的乡村治理背景下,区分以后未必能较好地应对他们的诉求。应该说,对于“维权户”的诉求,基层政府是可以且应当满足的。但在现实中,一些基层政府可能利用强势地位来侵犯弱势农民的利益,从而故意漠视“维权户”的诉求。对于“商谈户”,其诉求常常是基层政府所无法满足的。在个别情况下,基层政府也可以“特事特办”,但只能秘密进行,因其不能不顾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扩大效应。而且,当基层政府从政策上低估征地农民利益或其它利益的情况存在时,农民“商谈政策”的诉求就有相当的政治合理性。不过,现实情况纷扰复杂,农民的某种利益是否被政策低估,有时并不像媒体宣传得那么明确,农民“商谈政策”的诉求是否合理也不那么容易判断。典型的是征地补偿问题,农民希望政策按市场价进行补偿,媒体也大多支持农民的诉求,但这种诉求并不合理(贺雪峰,2010)。只能说,如果基层政府自身未能站到政治正义的高度,其治理“商谈户”的难度就更高。

由于社会舆论及政府自身的原因,上述困境也会延伸到“无理户”的治理之中。因为一些基层政府确实存在侵犯“维权户”权益的情形,也确实存在从政策上低估“商谈户”利益的情形,社会舆论就会对基层政府不利,这主要体现为维权话语塑造的笼罩性氛围。它将一切“钉子户”放在“侵权—维权”的框架中思考,将他们想象为维权。因此,只要被媒体披露,诉求明显不合理的“无赖户”都变成了维权斗士。基层政府甚至根本不敢用合法的暴力来对付这些“无理户”,而只能迁就他们,否则就会受到媒体谴责。这样,本来以暴力打击“无理户”的合法行为也在社会舆论上失去了合法性,基层治理因此丧失了政治原则。

也就是说,基层政府自身的自利倾向,以及媒体所宣扬的不健康的权利话语,使得基层政府利用合法暴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越来越丧失,利用合法暴力解决问题的动力也越来越不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混混成为基层治理可以利用的资源。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利用乡村混混去对付“钉子户”,从治理上省去了很多麻烦,确实是一条“捷径”。基层政府不再需要区分“维权户”、“商谈户”和“无理户”,更不需要区别对待它们。它们可以直接利用混混去阻拦所有的上访者,也可以将拆迁事务直接交给混混成立的拆迁公司。由混混去办这些事情,基层治理中的“钉子户”就可以大大减少。混混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可以不讲理,只需要用暴力进行威胁就可以了,在个别时候则直接动用暴力。有村民不拆迁,他就要向你“讲狠”,而大部分农民还是怕狠的。在乡村混混那里,不会像基层政府一样,因为以暴力打击了“维权户”或“诉法户”,而带来行为不合法、不正义的问题。这样,基层政府可以相对超脱地从具体治理矛盾中解脱出来。这样一来,借用乡村混混的力量,基层政府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可以增加更多的短期经济利益,不过,丧失的却是政治正义。

由于乡村混混在基层治理中具有可利用价值,而被基层政府“战略性容忍”,但乡村混混却不会仅仅满足于充当基层政府“打手”的微薄报酬。只要这个群体可以在乡村社会中立足,他们就一定会谋取大量非法利益。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的时代一去不返,资源下乡成了时代的主流。从理论上说,资源下乡,是广大农民从此而受益,他们会因此而感激党和政府,增强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因此而提高。但是,由于乡村混混群体的存在,以及它们对乡村治理的介入,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大打折扣,基层政府的合法性也因此而降低。

资源下乡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对农村的各种转移支付和补贴,其中一部分补贴(如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直接进入农民的个人帐户,几乎不经过基层政府,由中央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除此之外,还有许多补贴通常以项目的方式进入乡村,最典型的如“村村通”公路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等。在这种以项目为形式的资源下乡中,乡村混混往往会从中谋取利益。通常只要村庄有这种项目,乡村混混都会回来占集体的一点便宜,或者敲诈村庄公共项目的承包人、承建人。有时,混混还可能强行承包工程项目,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依赖于同政府官员之间的良好关系,他们有时可以承包到政府的各种工程项目,有时则干脆靠霸气来强行承包,而发包人常常惧于与他们发生冲突只得屈从。这些混混通常并不直接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空手牟利。一些地区乡村社会的很多工程,根本无法按照正常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承包。在G镇的五个重点调研村庄中,“村村通”公路工程的所有项目都经过混混承包后转包的。

除了直接的资源下乡之外,一些由于中央政策控制或变动而导致的资源重组也可以被理解为资源下乡。当前乡村治理中,主要有两类,一是农用土地的非农使用,二是乡村集体资源的市场化。

农用土地的非农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城镇的扩张,需要占用郊区农村的土地转为非农用途;二是大型工程项目(高速公路、水电站)等需要在农村修建而占地。土地农业使用的收益决定了农用土地的价值比较低,而非农用地的限量供应则决定了非农用地的价格较高。在城市化不断发展、非农用地需求大幅度扩张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因粮食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而立下了18亿亩耕地的红线,对非农用地进行限量供应。因此,县乡基层的农地征用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非农用地相当于是中央政府通过政策杠杆所分配的资源。但是,这种资源的分配并非直接如同补贴一样,由中央政府直接划拨,在形式上它必须从农民手中经过征用程序取得,因此必须同农民进行谈判。中央政府通过土地政策分配给基层的非农用地资源,在基层政府与农民间如何分配,在农民集体与农户之间、在承包农户与同村农户之间如何分配,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利益分割的过程,协商成本很高,基层政府可能因此将土地征用拆迁事务交给混混去办。也不排除基层政府试图在这一过程中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聘请”混混来“主持协商”。这便是为何在城镇郊区征地过程中,常常有混混介入的原因。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混混不会无动于衷,他们一定要从中分一杯羹。他们不可能向基层政府索取利益,最终只可能是向征地农户索取。

乡村集体资源的市场化,其实就是集体资源的资本化过程。过去,这些资源掌握在乡村集体手中,由于乡村集体缺乏经营意识,其最大效用未能得以有效发挥,因此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开始了市场化进程,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农村集体和农民没有能力开发的闲置资源。典型的有刚刚推进的林权改革,以及早已推进的乡村水利设施承包。乡村水利设施改革,是将农村集体管理的水利设施承包给农民个人经营。在G镇的调研村庄,80%以上的村集体水库,都被混混(或与混混有近亲关系的农民)承包进行渔业养殖,一般农民承包会遭到混混的骚扰。林权改革的改革起点一般按户承包(期限是70年),农户承包的林权可以进行转让,改革的预期正是通过林地流转来实现规模经营。推动林地规模经营,必须让林地连片,需要与享有承包权的几十上百的小农逐户谈判。这种“一对多”的谈判决定了,在主体双方完全平等的条件下,最终只能按要价最高农户的林地价格与所有农户成交,只要有一户小农存心讹诈,林地流转的价格就会迅速攀升。然而,林地流转的实践大多并非如此,因为其中多是混混有所介入。农户自身的经营小片林地的收益注定不敷成本,因此大多数农户都会转让。在混混的暴力威胁下,农民往往将林地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给了混混。在江西某镇调查时,我们发现全镇林权的70%已经掌握在5个有黑社会背景的乡村混混手中。因此,很多农民说,现在本该公家赚的钱,都被少数混混赚去了。

总结来说,在资源下乡的背景下,除了一部分直接到达农民帐户的补贴之外,其它利益都可能被乡村混混通过各种方式分享。这个过程中,农民有时在受到剥夺后仍然可能得到一些利益,但有时利益还可能受损。因此,国家的资源下乡实际上产生了两种后果。其一,农民并不能得到其中的全部利益,甚至有时可能因资源下乡而利益受损,相反,乡村混混却从中谋取了大量利益。其二,更为严重的是,上述状况在农民那里所导致的严重心理后果。由于少数混混得到了巨大利益,如果这些利益直接从农民那里剥夺而得,农民可能会忍气吞声,也有可能奋起抗争;如果这些利益并不是从农民那里直接剥夺所得,而是通过直接占有国家的下乡资源,农民的不公平感也会油然而生。无论哪种情况,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都会受到影响。因为在农民眼中,基层政府有义务保证乡村秩序和正义,而混混获得非法利益往往是建立在基层政府的“战略性容忍”的基础上,甚至建立在两者合谋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之上。这样,在资源下乡的背景下,农民认为,中央政策越来越好,而基层政府官员却越来越坏。他们对中央政府的认同虽然不断增强,但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却反而有所下降。

从整个政府系统来说,基层政府的职能在于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资源下乡的背景,是国家希望通过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来实现农村发展,进而增强农民的国家认同和政府的合法性。这与当今中国通过经济发展来增进政权合法性的步调是一致的。但是,从乡村治理来看,由于乡村混混群体的存在,以及它们对资源的汲取,资源下乡并未增强农民对基层政府的认同,并没有增强基层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国家投入的资源很大一部分被乡村混混群体汲取,这反而加剧了农民的不公平感;国家越是投入,农民的不公平感越强,即使他们得到了一些利益,但是他们可以看到乡村混混却得到了更多的利益。这种资源投入不断增长,而基层政府合法性却不断降低的状况,就是乡村治理内卷化。

目前的乡村治理内卷化所造成的后果,比取消农业税之前的基层政权内卷化更加糟糕。取消农业税之前,虽然基层政权内卷化,从农民那里提取的资源,有一部分在乡村干部身上消耗掉了,但国家提取农业税费的任务基本可以完成。但目前的乡村治理内卷化,使得国家治理目标难以实现,甚至资源越是下乡离治理目标越远。一些资源如果不被激活,农民以后还可以加以利用,而一旦被激活,就很快落入了少数人手中,农民因此会越来越不满。

在农村调查时,农民都说:“中央政策越来越好,基层官员仍然很坏。”这说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所造成的政治认同和政府合法性危机仅仅局限于国家基层。国家高层(尤其是中央)在农民心中的合法性并没有动摇,这也是中国农村可能达到善治的最大政治资源。目前国家通过资源下乡、释放农村固有资源的方式来改善农民生活、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其出发点和立足点是非常好的。但如何找到与农村社会对接的乡村治理机制和政治原则,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重视并亟待解决,一是要坚决遏制基层政府的自利性,遏制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谋利,二是要坚决排斥乡村混混对乡村治理的介入和干扰,遏制其从乡村治理中谋利。只有这样,乡村社会才能达到善治,乡村治理才能在政治正义的高度上有效进行,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才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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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2009年度“中国深度研究”跨学科学术工作坊一般资助项目“乡村混混与农村生活灰色化”(项目编号:IAS-FudanXSGZF09001)的结项论文。】

 

 

 

 

[1] 按照社会学人类学的匿名规则,本论文所涉及的关键地名、人名等均已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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