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术研究> 社会治理
钉子户与强制拆迁——反思宜黄事件
2014-08-20 23:36 2628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宜黄强拆事件本来只是一起普通的强制拆迁,却因为被拆迁人的自焚烧伤致死而成为全国人民高度关注的热点事件。说它普通,是因为全国各地每天都有强制拆迁发生。但是,宜黄事件注定是一起不普通的事件,不仅仅因为被拆迁人的自焚烧伤死亡,还因为当地政府官员所受的严厉追责——据说这是地方主政官员第一次因强制拆迁而受到追责。事件发生后,宜黄当地有官员化名“慧昌”在网上发表言论“透视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在我看来,其言论至少反映了基层干部对此类事件的看法,反映一个群体对待强制拆迁工作的心态。然而,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人理性地对待这种言论。媒体和知识分子抓住了“慧昌”文中一句话“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大做文章,但几乎没有人愿意去听懂这句话背后的意涵。

宜黄拆迁事件被媒体和知识分子当成了一个坏典型,它是一个不顾民众死活、藐视法治原则、背离执政基础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它激起了公愤,触犯了社会的容忍底线,挑战最高的宪法原则。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也加入了谴责宜黄的行列。面对媒体上完全一边倒的批评,各地地方政府几乎无法反驳,沉默是否意味着他们真的理亏 宜黄的地方官员受到追责,原因是“逼死了人命”,其强制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这些都已经没有人关心。媒体需要的是新闻效果,公众需要的是抽象的同情心得到实现,政府需要的是尽快平息公众的愤怒。事实本身已经不重要。只要地方官员受到追责,所有的人都会满意;也似乎所有的地方官员受到追责,所有的人才会满意。

然而,照这样下去,社会公众越来越形成了这样的印象:凡是拆迁都是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和利益,凡是强制拆迁都是地方政府违法。江西一位新上任的副省长出来说:“我们要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拆迁”。那么,什么是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 有学者提出,未达成拆迁协议,不得强制拆迁。据说这一建议被写进了新拆迁条例草案。这些都牵涉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强制拆迁是否具有合理性 我们的社会中,是否需要强制拆迁 

在宜黄拆迁案件中,宜黄县政府对钟家提出了两种安置方案:一是货币补偿,给予钟家货币补偿41.5万元,装修价值及各项安置补偿费另算;二是房屋产权调换,在与钟家房屋相隔60米左右的同一地段进行房屋置换。同时为钟家在凤岗镇农科所范围内批建三户宅基地供其建房,总面积为360平方米,并将钟家13人全部纳入低保。但钟家没有接受,并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二是在规划的商业街中置换四块总计480平方米的可做店面房的商业用地,并准许他们自建和办理好相关建设手续,其房屋价值及装修等按市场价格另行补偿;三是补偿300万元作为安置费。在这一事件的媒体报道中,甚至在省市专案组的追责中,政府的具体补偿方案是否合理的问题,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媒体和社会公众视钟家为维权斗士。

然而,事情显然不只维权这么简单,还存在另一个面向。只要是牵涉到拆迁,一定应该有拆迁补偿。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可能不公正,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过低。但是,无论多高的补偿,甚至远远超过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可能有被拆迁户不接受。从个人利益的立场出发,所有的被拆迁户都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显然,政府不可能满足他们的一切要求,因此需要谈判,寻求合理的可以接受的补偿。一般来说,只要补偿合理合法,大多数人会接受,但也总有少数人可能不接受。这少数人就构成了“钉子户”。政府应当如何对待这些钉子户 钉子户为了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可能去上访,可能诉诸媒体。上访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工作绩效考评,诉诸媒体可能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因而可以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在这种压力下,地方政府如何应对 

第一种方式是尽量满足钉子户的要求。但这样一来,客观上会导致“谁更能做钉子户,谁得到得更多”,因此会使得拆迁补偿丧失基本的正义性。不仅如此,一旦这样,大家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会有更多的人去上访,去找媒体。拆迁补偿因此会更加无法摆平,相关纠纷也永无宁日。媒体上不断出现“最牛钉子户”,其中一些人“狮子大开口”,补偿要求过高,地方政府根本就难以满足其要求。

第二种方式是打击钉子户,进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如果能顺利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结果可能是最好的。如果拆迁补偿合理,可以保证同样的条件同样地拆迁补偿,不同的住户适用的标准同一,拆迁补偿不会丧失基本正义性。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拆迁也有可能被滥用。但是,强制拆迁要顺利进行,不被钉子户抓住把柄,就需要合理合法。钉子户一般不会轻易屈服,他们也会动员一切对自己有利的力量,尤其是诉诸媒体。在缺乏健康的媒体话语环境下,在媒体记者“只要是政府就应该反对,只要是强拆就违法”的偏见之下,在“新闻披露就等于正义”的歪曲之中,钉子户完全可能利用媒体将不合理的诉求包装成“维权”。而面对媒体,最好能有吸引眼球的举动,在房子上插上国旗,以自焚、自杀相威胁,等等手段都可能用上。这样,本来是维护拆迁补偿正义性的强制拆迁,就可能在社会公众眼中丧失基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地方政府将越来越不敢强制拆迁,越来越迁就钉子户的无理要求,拆迁补偿将在另一个层面上丧失其正义性。

当然,还存在第三种可能的方式,那就是暂不拆迁,继续谈判,直到达成拆迁协议。当前一些学者正是这样宣扬的。据南方周末报道,有学者在课堂上对基层干部说:“要搞拆迁什么的,你千万不要冲到最前面,你走到最后面,能不去千万别去,宁愿官当小一点,你不要吹牛皮,假如为这个事,老百姓把你打死了,我告诉你白死,没有人敢把你追认烈士。”这除了表达了对底层的抽象同情之外,对于解决问题毫无帮助,不过是在宣扬一种赤裸裸的无政府主义,甚至是在挑拨干部与政府的关系。没有拆迁,中国的城市如何发展,城市化如何进行,城市工商业如何布局,大量的进城人口如何安置 而只要我们还需要拆迁,就一定需要面对钉子户,需要强制拆迁。没有强制拆迁,就不会有城市化的发展,就不会有中国的新发展,尤其是中西部的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私有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最大的国家之一,也是没有强制征用条件非常严格的国家。正由于强制征用条件严格,美国自1975年放松航空管制以来,只有丹佛机场实现了扩建,其它机场都在征地谈判中无法应对钉子户。倘若在美国最繁忙的大机场扩建25条跑道,美国的大部分飞机延误可以避免。事实表明,没有强制拆迁,资源就无法聚集,社会效益可能会成倍下降。而且,由于中国和美国面临的情况完全不同,也不应该采取美国式的严格土地征用和强制拆迁措施。美国是发达国家,早已过了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有利于保护私有产权,却不会对发展造成大的障碍。中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城市化发展时期,处于发展的历史机遇期,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显然会减缓甚至阻碍城市化发展进程。宜黄事件中,政府的拆迁公告在2007年即已下达,行政强制拆迁通告也在2009年下达,前后拖了近三年时间才最后展开强制拆迁。三年时间,对于可能投产的项目,那会是多大的效益!中国是外生后发型国家,其现代化过程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有效聚集,因此私有产权不应当是绝对的,离开了强制拆迁,中国的发展缺乏基础。

正因此,我们要防范的是强制拆迁的滥用,而不是强制拆迁本身。当前媒体和知识分子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常错误的,不但误导了公众的判断,甚至从另外一个层面放任了钉子户的无理诉求,可能导致钉子户扩大效应的发生。

 

 

 

分享
微信扫码分享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