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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村庄的派性政治与日常生活
2014-08-19 23:10 2597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一、村庄生活中的派性

在北方的村庄调查,不断听到“派性”这个词汇。所谓派性,按照村民的看法,就是对村庄事务持有不同的看法。派性主要体现在村委会选举中,也体现在村庄生活的其它方面。

最初在村庄内发现派性是在村委会选举观察中,那时我们发现派性与村庄控制有较多资源有关。在浙江缙云县城关镇调查时,贺雪峰发现,全镇18个村,城关5个村的派性都十分严重,非城关村的情况则好得多。城关村的派性严重,是因为城关村的土地值钱,村集体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经济资源引起村民对利益的争夺,派性由此而生。在此基础上,当时他认为,派性斗争不是无缘无故的,斗争双方要有收益空间,而村集体资源是村庄派性斗争最为主要的收益空间。他当时甚至判断,在一般意义上,村集体掌握的资源越多,再分配村集体资源的机会就越多,数额也越大,形成派性的可能性就越大。村集体不掌握资源,就失去了再分配村集体资源的机会,也就没有关心个人收益的村庄精英来掺和村里的事情,村庄的派性斗争也就无从谈起。而派性之所以与村庄选举联系在一起,则是因为村庄选举为资源争夺及派性斗争提供了合法的表达途径。[1]

后来贺雪峰到安徽阜阳调查,发现阜阳农村存在众多派别,村庄中的一派村民成为村干部,另一派村民便到县乡上访,农村出现了频繁的针对村干部的轮番群体上访。[2]再后来董磊明到河北调查,我们一起到山西运城调查,均发现了村庄中存在派性。最近我们又到河南安阳调查,也发现了有些村庄存在派性。这些村庄并不是之前我们所观察到的那些村集体掌握比较多的资源的村庄,而是传统的农业型村庄。在同样的农业型村庄,湖北农村和江西农村就没有形成类似的派性。这促使我们思考派性产生的更为一般的原因。

河南安阳的许多村庄都存在派性。在有派性的村庄,选举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各派都想占据村委会和党支部的重要位置,这样会导致一些问题。一是,两派都想占据重要位置,但又都无法绝对胜出。比如前尹王村,派性一直比较严重,两个派争夺对村庄的统治权,但都干不上,最后两派就有人出来做工作,让一个中间派出来干。这个人是个工头,比较有钱,家里有收割机,他对村务并不热心,不愿意干。二是,两派分别占据了村委会和党支部,互相不买帐,从而导致了“两委问题”。两委关系是村中不同派系合纵连横的成果,两委在工作中互相不配合,村两委关系因此更容易表现出两委之间的对立与对抗。这时,两委的对立与协调,反映了村庄内部的派性结构状况。三是,一派在村庄中占据了领导地位,另一派处于“在野”状态,“在野”的一派可能在工作中不予配合,甚至抓住在台上一派的弱点,如揭示台上一方选举过程中的程序暇疵,在台上时的财务问题不断上访告状,等等,尽给在台上的一方捣乱,让对方作不成工作。当然,也有一些村庄的派性斗争比较温和,失败的一方不是捣乱,而是积蓄力量,总结经验,准备下次选举。比如后尹王村的支部派,最近的选举失败后,支书就认识到了不能坚持一肩挑,认识到主要干部多,拉票也容易,自己又是支书又是村长,再厉害也只有一个人,如果再另添一个村长候选人,他就会发挥自己的力量。

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派性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村庄治理都颇为不利。在有派性的村庄中,村庄权力结构的基础是派性,不同派系的力量能否在村庄权力组织中达成一致进而构造一种相对平衡的权力结构,决定了村庄政治能否稳定。在这种村庄中,个人的素质和品行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个人是代表派系的,其背后是整个派系。派性常常导致村庄选举竞争激烈,因此在选举过程中,乡镇干部就必须特别注意选举的程序,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给失败的一派找到缺陷和麻烦,因此他就会以此为理由上访。一旦有上访,已有的选举就可能被推倒重来。这样,已做的工作就白费了。比如,有村民在外打工,暂时回不来,村干部必须把票给他留着,等他回来后再给他填,否则如果他的派性倾向很明确,回来后就可能去上访,说他的选举权被剥夺了。

虽然在税费改革以后,乡村利益共同体瓦解了,当村干部已经没有多少经济利益,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也是通过感情运作来拉拢村干部,[3]但在有派性的村庄中,村干部的选举仍然非常激烈。村民争做村干部的动机,一方面是觉得自己一派在台上,有面子;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在于为自己一派的人谋其它方面的好处。比如,如果村干部是自己一派的人,在村民之间的一些日常纠纷中,同派的村民至少不会吃亏。在有派性的村庄,每个派系都想占优势。如王韩村,村庄精英争着当村干部,他们的态度就是,我什么都不要,就是要当个村长支书,就是要把你们管住,让你这派要听我的。有这个心理,选举时就想方设法要把对方弄下来自己干。这样争选票就非常普遍,因而也经常发生矛盾,甚至发生打架斗殴的事情。

在有派性的村庄中,小矛盾本身也很容易引发打架斗殴。因为双方在小矛盾之前就存在派性矛盾,因此只要有一个小矛盾,派性矛盾就容易被激发出来,从而引发斗殴。在这种村庄里,不同派系的村民之间往往也不服谁,因为容忍常常不是个人或自己一个小家庭的事情,而是整个派系的事情。一个村民在一次纠纷中吃了亏,他自己和所有的村民都会理解成其整个派系吃了亏;如果他忍让了,会被村民理解成,这一派系的人吃了亏。而在没有派性的村庄中,大家对小矛盾的涵养度要高得多,往往不会酿成大矛盾。因为大家都对生活有着较长的预期,“大家在一起都生活了几百年了”。可以说,派性使得村庄日常生活政治化了。

在派性最严重的村庄中最严重的时期,安阳一带甚至出现了一个村两个支部的现象,政府任命了一个支部,但另一派人比较多,他们自己另立一个支部。两派都跟着国家政策走,但每派都只管自己的人和事,不能越过派系进行管辖,而实际上越过派系也管不了别的派系的人事。据说这种情况以前在安阳一带还比较普遍,那时,一个村里有两套系统,连广播都有两套。一派的广播不响,这一派的妇女甚至都不去孕检,只有自己派系的广播才能管到自己派系的人。现在这种情况和现象少了,但仍然存在。

在我们所调查的后尹王村,现在村委一派,支部一派,各有各的代言人,双方对乡镇的工作都很支持,但互相之间却总是扯皮,导致村务日常工作不协调,有时给村民也带来很大麻烦。比如,村民之间出现纠纷找谁的问题,双方很容易推诿,因此出了一点小事村民就只好跑到政府去找干部。这个村的信访问题也比较多,主要出于两个原因,一是支部和村委互相踢皮球,不愿意去得罪人,村民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只好去上访,二是村不同派系的干部也想借这样的机会给对方制造麻烦,从而打到自己出气的目的。在我们调查时,后尹王村有个妇女找到镇政法委书记,说小队的厕所曾卖给她了,但现在有人垫土,要求镇干部去制止。镇干部说,你怎么不找村干部 农妇说,村干部不管。于是镇政法委书记找村长,要求他处理,村长说:“垫土的是我的侄儿,但侄儿与我有矛盾,一直不跟我说话,两家有矛盾。你找支书去吧,他听支书的,与支书有个亲戚关系。”镇政法委书记找到支书,支书说:“那是村长的侄儿子,我说还没有村长说的效果好呢!虽然他们平常不来往,但实际上还是叔侄关系近呢!”最后,政法委书记也没有好办法,只好对村干部们说,你让他把土平一下,可以走就行了。

在有派性的村庄,村干部在工作中往往忌惮比较多,这有时是好事,有时又是坏事。忌惮比较多,因此在工作中就不敢随便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这是好事。正因此,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业税时代,越是针对村干部乱收费上访多的村庄,农业税从总体上却并不重,因为上访使得村干部有所忌惮。但是派性政治使得村庄生活和村干部的日常工作政治化,这又是不好的事情。乡村干部讲,现在三年时间一届村委会,第一年处理换届中留下的矛盾,第二年考虑发展,第三年又要考虑下一次选举了。这就好像是西方国家的议会政治一样。在后尹王村,村东有四十多亩地,原是集体划出来的,但一直没有投入使用,遂由群众无偿使用,当时约定到需要的时候由集体收回。现在到了要收的时候,但村长有畏难情绪,他对乡镇干部讲,收回这四十亩地,要得罪几十户人,“得罪他们,不敢啊!”

同样,派性政治对乡镇的工作方式也有影响。乡镇干部讲,虽然以前没有村民自治,不民主,但比现在稳定得多。那时选择村干部的标准是,结合村里情况,选那些威信高,能与乡政府配合工作的人。现在选举,操纵不住了。当支部与村委会有矛盾,双方工作不协调时,乡镇干部一般倾向于调整支部去适应村委,让支部与村委协调一致。一旦在村里形成两种势力,对村庄的发展很不利。但现在又不可能调整村委,因此一旦派性矛盾严重,就只有调整支部。

 

二、小亲族:派性的基本单元

在北方村庄中,问及村民“派性”的来源,大多说是“文革”引起的。如果“文革”的派性真的自那时延续到21世纪,前后能达40年之久,这的确让人非常吃惊。实际上,仔细一问,有的村庄“文革”之前就出现了派性。董磊明在河北农村调查时,他驻点的村庄的派性最早的起源于村庄中两批老干部的矛盾,一批是土改时提拔的干部,另一批是四清时期的干部,两批干部背后又有不同的家族背景。在我所调查的后尹王村,派性从土改时划分阶级时就开始了,一直延续到现在。后尹王村在98年村委会选举实行“海选”之前一直是个红旗村、先进村,98年的换届引发了村庄的派性,用村民的话说,是“文革期间的派性又出来了”。而有关材料显示,北方村庄的派性可能在解放前就出现了,十里店的状况就是这样。[4]派性为何能“延续”如此长的时间 其基础到底在哪里 

根据我的考察,村民的某些说法并不准确。派性是从土改时开始的,但并不是土改导致的,只不过那时发生的阶级斗争成为后来派性的来源。98年的换届选举也并非使得“文革期间的派性又出来了”,而是选举将派性凸显出来了。应当说,北方村庄本来就存在一种类似派性的结构,这种结构使得派性在政治运动中容易凸显出来。在北方村庄中,派性的来源非常多,土改、四清、文革、选举都是派性的触发因素,但并不是其原因。因为国家政策如土改、四清、文革等所导致的矛盾在南方村庄和中部村庄同样有,但南方和中部却从来没有形成类似的派性,而表现为其它权力分化形式。这说明派性虽然与外来的政策有关,但其本身是由村庄结构决定的,外来的政策不过是个诱发因素。土改、四清、文革以及村民自治等都只是村庄派性的诱发因素,村庄结构才是派性的根源。实际上,派性斗争的基本单位是小亲族,当然其中还有更加复杂的分化和组合。

小亲族是理解北方村庄派性的关键点。小亲族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一个既对内合作、又对外抗御的家庭联合单位。小亲族一般以五服内的兄弟堂兄弟关系为基础,其规模一般在十余户至数十户,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一个村庄,可能会有数个到十数个小亲族构成,并相互竞争。小亲族的血缘远近并无严格要求,一些兄弟堂兄弟少的小亲族,可能将更远血缘关系的家庭包括进来。但血缘较近的小亲族更容易紧密团结,因此,小亲族村庄具有多生男丁的内在动力。在村庄中,几乎每个家庭都会加入到一个小亲族之中,众多小亲族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小亲族之间的竞争取决于小亲族内部的三个要素:一是单个成员的素质,二是小亲族成员的多少,三是小亲族内部的整合程度。大的小亲族往往能在村庄中占据优势,但任何一个小亲族都难以在村庄权力竞争及村庄社会竞争中占居绝对优势。这种以五服血缘关系所结成的小亲族集团,又被称为“家门”,同一“家门”的人,往往有很强的内聚力。

作为家庭联合的小亲族,并非严格按照“五服”关系来组织,而是有一定伸展空间的。五服关系在红白喜事和清明上坟中表现得尤其清楚。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去世,五服内的晚辈在举办丧事期间均应戴孝。红白喜事时,五服以内的关系都应当主动帮忙。清明上坟时,五服内的本家及外嫁女儿,都会约在一起上坟。换句话说,正是红白喜事和清明上坟,将小亲族内部关系界定清楚了。此外,娶回来的媳妇,也要在结婚典礼后,到五服内长辈家中磕头认亲。小亲族内真正起大作用的,主要是兄弟及堂兄弟关系。在北方的很多村庄,兄弟、堂兄弟的认同十分强烈,有真正一家人的感受。一个小亲族中,兄弟堂兄弟多,而且团结,则这个小亲族的内聚力就强,在村中的地位就高。构成村庄派性竞争基本单位的,正是那些具有强内聚力的较大小亲族之间的竞争。

北方村庄村级权力组织的基础是村庄小亲族势力,村庄的各股小亲族势力尤其是强势小亲族势力能否在村庄正式权力组织中达成一致进而构造一种相对平衡的权力结构,决定了村庄政治能否稳定。若没有强大的小亲族力量的支持,即使一个村民很有能力,他参加了竞选并且顺利当选,或者镇政府直接指派他任主要的村干部,他也很难干成,一定会遇到强大小亲族力量的刁难。相反,若是村干部有强大的家族势力做支撑,就是有村民找茬,他的兄弟、堂兄弟会一拥而上,不用动手,对方就会被吓退,村干部的威望由此逐渐得以建立。在村庄政治中,强大的小亲族当权是常态。他们当权,才可能有“稳定”。因为强大的小亲族当权,其它小亲族不敢闹事,而弱小的小亲族当权,他控制不了强大小亲族的闹事。对于那些找岔的村民,来自弱小小亲族的村干部根本没有办法。比如要修路,碰到路中间有一棵树,弱小小亲族的干部碰到强大小亲族的主人,“你让他刨掉,他就是不刨,你怎么办 ”如果是强大的小亲族当权,你不刨,我给你刨掉,弱小的小亲族的村民敢怎么样 因此,乡镇干部也说,最好的状态就是强大的小亲族当权,而他们又是那种具有正义感,不胡作非为的人,这样既可以镇住那些闹事的人,又可以将村里的事情办好。看来,村民自治在派性面前,“法治”最终还是变成了“人治”!

这类现象的出现也有其内在原因,毛泽东时代政府任用的村干部是对旧社会有“苦海深仇”的贫农雇农,政府扶持那些家族势力小的村民任干部,打击那些家族势力大的“地富反坏”,那时国家的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国家权力上收至乡镇一级,村民在村庄生活中靠的是家族关系,而不再是正式的组织关系,谁家的势力大,谁家在村庄生活中能够说话算话。因此,乡镇政府便直接任命那些小亲族势力较大的“能人”、“强人”,这样乡村的工作好做,任务也好完成。而一个小亲族的村民会因为有本家的人任村干部而觉得有面子,从而会配合村干部的工作,如果没有本亲族的人任村干部,强势小亲族的村民会故意不配合工作,并且会找茬,或上访闹事,这有相当强的破坏能力,甚至可以让村级权力组织陷于瘫痪状态,而弱势小亲族的村民则往往随大流,也只能随大流。在强大小亲族的主导下,村级组织可以完成上级的任务,乡镇满意,而村干部则利用掌握的权力为自己捞了不少好处,也会照顾到所在小亲族的利益,而那些一般老百姓,尤其那些所在小亲族势力较小的农户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损害。由此看来,村庄派性和权力结构与村庄小亲族势力结构具有同构性。

派性以小亲族为基础,农村讲三服五服,同一个爷的,同一个老爷的,传统上就是一个特定关系,他们一般都跟着最有影响力的那个人走。因此抓住了最有影响力的那个村民,就抓住了整个小亲族,与最有影响力的村民搞好关系,就可以争取到整个小亲族,实现小亲族的联合。当然,这也不绝对,最有影响力的村民也不能将本小亲族的每个人都把握住,其中其中也有“叛变”的。各派有特定的代表性人物,但下面的人具体跟谁走,有很多具体的环境。有些村民的政治“敏感”不强,在站派上是流动的,这叫“暗流”。它与自己个人的亲戚关系、交友关系等有一定的关系。还有些村民,自己相对保持独立,不太受本小亲族的代表人物支配,而是哪个候选人跟他走近了,他就跟站到对方派系去了。虽然存在这些不确定性的因素,但这并不妨碍小亲族作为派性的基本单位。

在后尹王村,王三仲当了二三十年支书,之前的支书是黄改权,从土改开始就是支书。黄当支书时,王就是村长,两人关系不错。他们都是土改时的贫农,是“人民当家作主时代的当权派”。村里有一部分人在土改时被打成富农,后来文革时被打成右派,富农和右派在毛泽东时代受到很多歧视,连媳妇都找不到,尽管他们人材很好,他们要结婚就只有换亲。富农和右派对贫农当权者的仇恨一直没有消泯。1998年选举时,矛盾爆发出来,产生了派性。换亲使得他们的小亲族联系紧密,在选举中有了优势。地富派的代表人物是王名堂,1998年选举地富派虽然没有成功,但在2004年却成功了。现在地富派占据村委会,村支部仍然是贫农派的阵地。据乡镇干部说,王名堂之所以能成功,与他的两个儿子也不无关系,他们一个是邻镇派出所所长,一个是武装部副部长,村民有事经常求他帮忙,因此积攒了“人气”。而其中最关键性的力量就是村委黄同邻。黄本来属于“当权派”,有一部分村民推举他当村长,但支书想一肩挑,就没有推选黄同邻当这一派的候选人,于是黄就倒戈走到“地富派”一边,其亲家也跟着倒戈,两个小亲族从“当权派”那里挖走了很多票,这直接导致了当权派丧失了对村委会的控制。

对派性起重大影响作用的除了小亲族外,还包括姻亲关系,自己的亲家,儿女亲家、父母亲家等在派性和选举中都有很大的作用,上述黄同邻的亲家一起出走可以为证。我们调查的晋南董西村表现更加突出,董西村是多姓村,村内通婚虽然不多,当权的村支书来自村里最大小亲族,他自己、弟弟、儿子和女儿等都与村庄中重要的小亲族结成了姻亲,使得村中一直以来的反对派感到了挑战无望,派性斗争暂时告一段落。[5]正因此,在北方的许多村庄中,“政治联姻”的事情并不少见,张世勇所调查的村庄也是这样。另外,在北方村庄中,通过结干亲的形式壮大派性的也不少见。北方村庄的多宗族共存于同一村庄的现实决定了处理不同姓之间的关系颇为重要,可能也正因此,北方的结义远远多于南方,对刘关张异姓兄弟感情的崇拜也可能与此有关。而在具体村庄政治斗争中,异姓结义常常会被借用来壮大自己的力量,晋南董西村就存在这种情况。

 

三、日常社会关系与派性的来源

在北方村庄调查,可以发现有的村庄有派性,有的村庄并没有。有派性的村庄,有的能够保持村庄权力结构的均衡和村庄大致有序,而有的村庄却导致村庄陷入无序和无法治理状态。这几种状况在北方村落中都比较普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也许与南方村庄的对比可以发现其背后的原因。虽然南方村庄在选举中也有竞争有分化,但很少形成派性,尤其是很少形成稳定的甚至延续几十年的派性。当然,那些有很多集体资源和利益可供争夺的城郊村除外。我们一方面可以从南北村庄的区域性差异来解释北方易于形成派性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北方区域内部的结构性因素来探讨北方村庄之间的差异。

在北方农村调查时,我们既可以看到内部关系和谐的村庄,也可以看到内部关系不和谐的村庄。无论村庄内部关系是否和谐,是否存在派性,我们在这些村庄中都可以看到许多普遍性的村治特征,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那些内部关系不和谐,存在派性的村庄的相关特征也带有普遍性。如何来解释这两种共存于同一区域,都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但村治特征却有些不同的村庄差异呢 我试图从村庄类型学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李远行曾对皖南的村庄作出过类型学的划分,[6]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黄宗智曾对华北平原的村庄和长江三角洲的村庄作出过类型划分。[7]他将华北的村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结合紧密的村庄,在外来压力面前越来越紧密;另一种是结合松散的村庄,在外来压力面前村庄共同体就濒临崩溃。杜赞奇也根据宗族、宗教在村庄政治中的作用几次对华北村庄的类型进行划分。[8]我则想以村庄内部结构来对华北和华南的村庄作类型学的划分。

在划分村庄类型的过程中,我特意忽略了宗教因素,特别是基督教(包含天主教、基督教的诸多不同教派)因素。其实,基督教在今天的华北是一支非常强大的力量,已经构成了一个影响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忽略这个因素是不太恰当的。但为了使问题简单化,我只有暂时将基督教构成重要力量的村庄摈除在研究视野之外。不过,由于在大多数有基督教活动的村庄中,基督教力量尚未以一股独立的力量登上乡村治理和村庄政治的舞台,所以其影响还像姻亲、结干亲等一样对小亲族政治进行补充。

在我的研究视野中,南方村庄和北方村庄一共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南方村庄有两种类型:1)南方A型村庄,一个宗族构成的行政村,即一个大宗族构成一个行政村;2)南方B型村庄,多宗族构成的行政村,即多个小宗族构成一个行政村。这两种类型的村庄在不同的地方有所主导,但也存在插花分布的情况,如江西安远以小宗族为主导,而江西吉安、湖南邵阳等地以大宗族为主导,但这并不绝对。北方农村多为沙质土地,地势平坦,交通较为方便,因此农业的作业点离住所远近不是严重问题,这是北方农村大型聚落的前提条件。因为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无险可守,一旦发生政治动荡,则无一处可以幸免。北方农村气候干旱,旱灾容易造成农业绝收,生态上的不稳定,因此容易受到饥荒、瘟疫等的毁灭性打击。政治上的动荡和生态的不稳定,使北方农村村庄的安全一直是个很大的问题,在无险可守的北方农村,单家独户或规模很小的聚居点,在防匪和治安上就会是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天灾人祸造成大范围人口灭绝,而只能从外地移民新建居民点时,移民就不会单家独户地建居住点,而倾向于集中在一起居住。因此北方村庄多为杂性自然村,而华南的自然村多为单姓自然村。北方村庄有两种类型:1)北方A型村庄,内部关系和谐的村庄,即不同姓氏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比较融洽的村庄;2)北方B型村庄:内部关系不和谐的村庄,即不同姓氏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存在派性的村庄。

从要处理的社会关系来说,南方A型村庄在村庄内部只需要处理一种关系,即宗族内部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处理规则在儒家文化传统下早就被规定好了,那就是血缘关系规则。而南方B型村庄在村庄内部需要处理两种关系,一种是宗族内部的关系,这与南方A型村庄一样适用同样的血缘关系规则;另一种是宗族外部的关系,适用对“外人”的关系规则。在血缘关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没有含糊,也不会出错。而每个人如何准确对自己定位,找到自己的位置,并由此反观父母、兄弟和他人之间的关系,规则虽然明确,却不是明示规定的,而是在村落文化的熏陶中逐渐意会。这种村落文化的本质就是宗族文化,宗族文化的本质是祖先崇拜,当然也包括与祖先崇拜相关的鬼神信仰。宗族文化有一整套完备的仪式和礼节规范,它们将相关人际关系规则内化到村民心中。尤其是在祖先崇拜的仪式中,人们学会的不仅仅是祖先和父权的崇高和不可侵犯,而更关键的是对祖先本身的认识,以及由此反观自己、父母和兄弟,以及村庄中的其他人,从而给家庭生活和村庄生活中的每个人找到准确的位置。

在南方B型村庄中,还有一类关系,那就是不同宗族村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处理起来可以有两种后果,处理得好或者不好,处理得好的居多。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种不同的宗族之间的通婚很多,老亲戚、新亲戚不断叠加在一起,这种村庄之间不但建立起了代际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关系也日常化了,即使不同宗族的人之间平常称呼也是表叔、爷什么的,因此不同宗族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常常被拟制成了同一宗族(或者亲戚)关系,处理关系的规则也遵照或者比照血缘关系的规则。处理得不好的,往往是存在坟山、风水等方面的争端,从而引发关系不和谐,甚至老死不相往来。问题的关键也在这里,南方村庄中,不同宗族之间,即使关系处理得不好,可以通过“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因为不同宗族之间在地理上存在一个缓冲的空间可以消解矛盾,人们可以通过切断联系来回避矛盾。但在北方,这是不可能的。北方村庄不同家族之间即使关系处理不好,人们还必须共存于同一狭小的地理空间中,而这个空间可能使矛盾越磨越尖锐,这会使得北方紧密熟人圈的矛盾爆发起来异常剧烈,[9]也可能使得村庄派性表现出非常奇怪的“一村两个喇叭”的场面,派性矛盾经历几代人还不能消弭。

南方B型村庄中,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可以通过回避来得到缓解,那时因为不同宗族之间日常生活的空间本来就是隔离的。然而,在政治生活中,由于处于同一个行政村,矛盾却无法隔离。但同样,这种隔离的日常生活空间的“优越性”又一次体现出来,他使得在政治生活中的矛盾可以以“权力结构的模化”[10]体现出来,从而缓解村庄中可能形成的派性矛盾及其相关消极后果。贺雪峰等在江西调查时在江西调查时发现,自人民公社以来,村庄村干部在不同宗族和片区的分配形成了固定比例,而且由哪一姓和片区出任一把手和二把手,也逐步固定下来。由于南方村庄宗族意识强,本姓的村干部主持本片区的工作,不仅方便,而且容易获得村民的支持。这样,乡镇政府也采取哪个片区和哪个姓的村干部去职,便任命或发展同一片区同一姓的人接替上来的办法。我在江西安远调查时,也发现村委会选举时,采取选区的方法,即在村中划定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个村委会干部,无论这个候选人的得票如何,只要他在本选区内得票最高,他就当选村委会成员。这放在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下面考察,符合村庄实际需要。因此,当有落选村干部上访反应这种做法不合法时,上级政府也不予理睬。某姓占有某个村干部职位是不同宗族之间力量平衡的结果,逐渐也被村民视为理所当然,形成了超过乡镇政府所可以决定的力量,不顺应这种力量,村民就会有不满情绪,工作就难以开展下去。上级不得不顺应这种村干部分配的片区和姓氏的比例和惯例。

南方B型村庄在处理宗族之间关系时,之所以可以通过权力结构模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其原因在于日常生活领域存在分离的可能性,村民的日常生活主要发生在同一地理空间中,面对的主要是本宗族的成员,因此模化的权力才有可能行得通,各姓的干部管本姓村民和本族事务才有可能。而在北方,不同家族地理空间同一,村民在日常生活不但直接面对本亲族村民,还面对其它亲族的村民,不同姓的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密切,以致于日常生活无法按照姓氏被切割开来,因此,权力的模化没有现实可能性,派性政治遂比较发达。当然派性也可能形成一个权力平衡的格局,但这种平衡并不能在政治生活中隔离出一个独立的按照亲族分布的日常生活空间来。因此,可以说,日常生活空间是否可以隔离,成了北方村庄政治生活中存在派性而南方村庄不存在的关键。

在北方,人们必须处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具有伦理性、血缘性的同一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不同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血缘关系的伦理性即便有,也是拟制出来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这种关系是地缘关系。在村庄内部,不同姓氏和家族的村民之间有合作,也有竞争甚至斗争,有妥协和平衡,这个过程中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关系处理得好,就是北方A型村庄;处理不好,就属于北方B型村庄。村庄社区内部关系处理的不同,就会使村庄呈现出具体形态的不同,亲族之间关系处理好的村庄,不会有派性,否则就有派性。而且一旦关系处理不好,又不可能像南方一样存在缓冲的空间,通过权力结构的模化来消解。而派性一旦激烈,就会使社会功能失调,社区呈现分裂状态。而即使是在南方A型村庄,即使是大宗族中的房头关系处理不好,受宗族血缘关系规则的约束,也不致于导致社区功能失调。

也正因为北方村庄的这种结构特征,当面临外来压力时,村庄共同体可能被压垮,这就是黄宗智所说的情况。而实际上,南方存在无论在何种压力下,都没有被压垮过,防盗防匪、对抗国家征税,等等,南方村庄对外来力量的抵抗一致非常强。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力量也不能彻底的深入到南方村庄中,村庄中仍然有其共守的秘密。我们可以说,南方村庄是血缘共同体,北方村庄是地缘共同体,而血缘共同体天然比地缘共同体抵抗外来压力的能力更强。地缘是暂时的,即使中国农民安土重迁,但也存在改变的可能性;而血缘却是不可改变的,是在人的生活成长过程中被内化的。地缘共同体内部人员构成复杂,人际关系的整合比血缘共同体要难,因此维护村落共同体的难度更大。尤其是在今天这种社会流动加剧,人的生活预期日益短浅,利益趋向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北方村庄保持共同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派性政治生长的空间也越大。

在北方,处理家族之间的关系时,常常会使村庄共同体本身的维系成为问题,因此需要一个外来的中间性力量对之进行仲裁,而只有国家才可能成为这个中间性力量。因此北方村庄中,人们对皇权对国家有着积极的诉求,从心理上期待皇权的进入,而从北方的地理条件来看,国家政权的进入也有现实条件。因此,在村庄中,尽管有不同的派系,但各个派系都争相与国家政权亲近,对国家政策和意识形态毫无抵抗心态。而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一旦进入村庄,它并不会加强村庄共同体的力量。在南方,宗族天然对外来力量是排斥的,它不希望外来的力量干涉宗族之内的事务,毫无疑问,国家政权也是外来力量。而同其它宗族的斗争,会加强宗族的内聚力,使得宗族自身的认同越来越强。

 

 

 

 

* 陈柏峰(198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chbfeng@163.com。本文属于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研究”(批准号06JA810014)成果的一部分。

[1]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4页。

[2]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167页。

[3] 陈柏峰:“从利益运作到感情运作:新农村建设时代的乡村关系”,《开发研究》2007年第4期。

[4] 胡宗泽:“华北地方权力的变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贺雪峰:“小亲族与派性——晋南董西村调查”,《论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待出版。

[6] 李远行:“自洽性与徽州村庄”,《乡村中国评论》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59-283页;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48-165页。

[8]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10页。

[9] 可参见陈柏峰:“北方村落紧密熟人圈的凶杀”,未刊稿。

[10]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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