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混混来自乡村社会,还要在乡村社会中谋取利益,他们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绝对不可小觑,他们深刻地影响乃至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秩序生态。作者曾在全国多个地方农村就乡村混混展开了系统研究(陈柏峰,2008a)。按照危害村庄秩序的混混是否来自本村,可以将他们分为本土混混和外来混混,他们影响村庄秩序的途径和逻辑有所不同。本文将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以多个村庄的质性调研为背景,[1]考察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为了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将两湖平原与华北农村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由于开发时期、种植结构、人地关系及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区域的村庄有着相当不同的内部结构,村庄社会性质因此不同,对乡村混混的反应必然有所不同。在区域比较和映衬下,外来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影响的途径和逻辑就可以鲜明呈现出来。
一、外来混混对村民的心理强制
在荆门农村,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危害较大,但是,村民的安全忧虑却并不大。因为两湖平原主要是本土混混危害村庄,或外来混混被本土混混引入危害村庄,人们可以事先知晓相关信息,能够通过各种方法接近混混,从而回避混混的暴力。因此,两湖平原的村庄秩序受本土混混的支配,村民也逐渐接受了这种秩序,正像当地一个乡镇干部所说:“现在的农民已经习惯混混了。”然而,即使对外来混混的暴力有时不可避免,村民似乎也并不怕“狠”。虽然村民之间的关系是原子化的,但他们从来就不会屈服于外来压力,无论是自己的利益受损害,还是其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村庄面对外来压力时,人们似乎又可以团结起来,表现出较强的行动能力。
以荆门市沙桥村为例。2004年,楚江石化公司修建的输油管道经过沙桥村,修建方与村民共发生了三次纠纷,尽管他们出动了许多混混,但最终均以村民“胜利”告终。修建方的包工头叫刘宏,是当时镇委书记的表弟。刘仗其表哥的权势,对村民的权益非常漠视。
第一次,管道修建经过沙桥六组,六组的农田设施受到破坏,涉及十五户村民。家在六组的村妇联主任要求施工人员将损害的三处水沟、一处路面、一处机台回填好。刘宏手下的人说:“我们走后,自然会安排人来填好!”妇联主任的丈夫不相信他们,就请人拦下挖土机,不准其施工或离开。六组有几个村民性格都比较强悍,说话语气很重。通过几轮“谈判”,最后由镇武装部长出面调解,刘宏支付3000元现金,由妇联主任的丈夫负责将受损各处还原。
第二次,管道修建经过沙桥村五组,从空中过,但需在地上打桩,因此占了杨遂行家4平方米的地。按照2元/平方米的标准,施工方只愿意赔偿8元。杨当然不同意,他说:“一根柱子立在田中央,我们什么事都不方便。只赔8元钱,说什么也不干!”施工方本来在六组就窝了火,于是从市区叫了几个混混来解决问题。混混说:“我们既然能来这里施工,也是有本事的人,你们敢陪我们瞎混吗 ”杨遂行早有准备,事先给自己在楚江混的几个表兄弟通了气,此时他一打电话,几个表兄弟都来了。他们指着施工队请来的一个混混说:“谁说只赔8元钱 没有5000元我剁掉你的一条腿!”施工队见对方来头也不小,于是又请镇干部出面协商,最后支付了800元补偿金。
第三次,管道经过七组,损害了大约20米长的U型水泥渠道。村民要求赔偿,施工方说:“不用U型管道也能过水,不用赔,就这样!”七组组长出面谈判,他见五组和六组都捞到了好处,也想从中捞一把。但施工方在五组和六组已经窝了一肚子气,根本不理睬他,强行开走机器,村民拦都拦不住。见状,组长立即回组里,又多叫了几个农户。施工队早就从楚江调了三车小混混,15人左右,他们呆在离七组不远的地方,作好了打架的准备。见村民越来越多,施工队的小混混一下车就拿出长刀,说:“谁敢再说赔偿,我们就杀了他!”一个村民说:“用刀杀人,谁怕!破坏我们的东西,就要赔偿!”一个小混混于是就拿刀将他大腿刺伤。于是有村民报警,也有村民打电话通知本村的混混万华清。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想制止事态继续发展。小混混继续讲狠:“派出所算什么啊!我们想砍谁就砍谁!” 万华清一来就对在场的村民说:“沙桥人,上!”这一喊,围观的四五十村民一拥而上,小混混赶忙往车上跑。村民们捡起石头和木棍往车上砸,车上玻璃和油漆都被砸坏。混混跑掉了,大家于是将施工头打瘫在地,警察根本拦不住。后来施工头身受重伤,脾脏被摘除。最后县乡干部出面调解,施工方向村里赔偿一笔钱。
而在华北农村调研,总是感觉村民很怕“狠”,怕混混。以汝南农村为例。乡村混混也已成为活跃在当地乡村的一股力量,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危害也日渐加深。当地称乡村混混为“赖孩子”,宋庄的村民说,“现在社会混乱,好多人找不到活干,赖孩子到处游荡。”他们利用暴力垄断附近的承包工程,垄断石场的石子生意,垄断村中树木的售卖。为了牟取相关利益,外来混混对村干部说:“你如果把工程承包给别人,我不找你麻烦,有人会来找你。”村干部想:“又不是我私人的事,为了公家的事冒着被亡命之徒威胁全家人身安全的危险,不值得。况且人在暗处,我在明处,即使有法律武器,也派不上用场,因为手中没有证据。干脆算了,给谁承包不是一样呢 ”于是,就屈服于外来混混的压力。
村干部怕“狠”,村民似乎更加怕“狠”。2005年11月份,作为汝南县招商引资项目之一的私立实验中学计划建在三里店乡。按照规划,学校占地300多亩,须在蔺庄和许庄征地。在征询意见阶段,80%的村民希望出租,这样村里可以保留所有权,年租金按每亩900元计,将来物价上涨还可以要求增加租金。如果接受一次性补偿,村民人均耕地将从0.8亩降到0.3亩,供吃饭都不够。但20%的村民想一次性得到补偿,有的是等钱急用,有的则是想拿到钱后到县城建房或做生意。由于意见不统一,征地补偿无法顺利进行,县乡村干部轮番做工作都无济于事。2006年春节刚过,村里通知村民,说已签征地合同,一次性补偿1.6万元/亩,外加青苗费。村支书说这是上面的“死命令”,人们开始怀疑村干部从中得到了好处。当施工队开着推土机准备施工时,遭到了村民们的阻拦,事情再次陷入僵局。不久,小混混出场了,其头目说:“我来拉院墙,这个事情包给我,上面别管了!”于是施工队换了一批人,推土机又开到了地边。村民们继续阻拦。小混混见状,打了一个电话,片刻便来了十几人,每人手上一把砍刀。村民们看到这阵势,四处逃散,有几个胆大的村民跟小混混顶了几句,小混混举刀就砍,一个村民在混乱中被砍伤。
因有人打110报警,警车来了,但一个小混混都没抓到。不过,小混混到医院支付了被砍伤村民的医药费。按村民的说法,“他们大大方方地到医院付钱,好像是做了什么英雄事迹一样”。发生砍人事件后第二天,推土机又来了,没过几天工地就开始正式施工。村民们认可了现实。不过,他们担心县里今后不能每年照付900元/亩的租赁费,而要求一次性付清占地费。也许是财政能力有限,县里不愿意一次性付清。许庄一个有威信的村民组织十来个村民,在一个夜晚偷偷出发,到省里和北京国土资源部上访。迫于村民上访的压力,县有关部门同意按1.6万元/亩一次性支付征地款。蔺庄见许庄得到了征地款,也要求县里一次性支付,但因为没有人去上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袁松,2007)。
问题并不在于政府没有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而在于村民在面临利益被侵害时表现得如此胆小怕事,一是怕官,二是怕混混。村支书在政府的压力下,居然就签字同意征地,他本人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得任何好处;而村民虽然不同意,最后居然也认可了支书的签字;当混混介入征地后,村民居然“不战而降”,在如此大的利益受损情形下,轻易认输;当他们对政府不满决定去上访时,居然要在晚上偷偷离开;上访事件发生后,乡政府认为村支书工作不力,将其免职,只保留村主任职务。官和混混都是村庄之外的力量,村民对外来势力如此害怕,如此容易屈服,这说明了乡村混混对村民和村干部造成了非常大的心理强制,以至于在巨大的利益受损面前,他们并不能联合起来“为权利而斗争”。
二、村庄中的“狠人”与秩序
在汝南农村,村民在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时,为何如此怕“狠”,表现得如此软弱无力 为何汝南村庄对外来混混缺乏抵制能力 而在荆门的原子化村庄,当面对外来混混时,人们似乎也可以团结起来,表现出较强的行动能力。这是为什么 在华北的许多村庄里,日常生活和政治领域中存在派性,派性有一定的动员能力(陈柏峰,2008b)。这些村庄中,农民对小亲族具有一定的认同,小亲族构成了村庄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而小亲族的规模并不小(申端锋,2007),但为何小亲族对外来混混缺乏抵制能力呢 我们在比较江汉平原和湘南农村中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不同影响时,曾从农民行动的视角来讨论(陈柏峰,2010)。但此处难以仅仅以农民行动单位来解释。
村庄中的“狠人”是理解这些问题的一个切入口。在荆门农村,虽然村民之间的关系是原子化的,但他们从来就不会屈服于外来的压力,无论是自己的利益受损害,还是其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村庄面对外来压力时,总会有狠人出来。狠人与混混之间是一种“肯定型常态联系”(张继成,2002),即当某个村民是狠人时,他是混混的可能性极大。两者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交集,狠人中的大部分属于混混。楚江农民既不怕外来的混混,也不怕官。1999年,沙桥村所在的镇上新调来一个书记,他雄心勃勃,对自己在新地方做父母官充满着憧憬,因此决心大干一番。新到任上,准备好好烧几把火,其中第一把火就是整顿粮站,因为农民向粮站交的征购棉水份很重,粮站收购后还要重新处理才能上缴。整顿粮站本来是件好事,但伤害了当地农民之前获得的“习惯性利益”。于是,当镇委书记在粮站督办收棉时,几个农民从背后一拥而上,用衣服蒙住书记的头,然后一顿乱拳,将他打翻在地。
而在华北农村调研,总是感觉村庄中没有“狠人”。村内的光棍危害村庄秩序时,村民们倒是对之有所惩罚,不过这种惩罚并不是即时的,而需要在未来的生活中寻找机会。放在南方村庄和两湖平原的村庄,光棍不太可能出现,因为总会有狠人来教训他们,只要赖皮、光棍讲“狠”,那些有实力的村民不怕“狠”,因而会站出来。“你要讲狠,很多人比你更狠,谁怕谁狠啊”,这是村民挂在嘴边的话。而在华北村庄,当村外的盗匪集团进村时,村民似乎对之毫无办法,没有任何人会出来。平豫县王韩村,1999年被打掉了一个十多人的盗匪团伙。这个团伙在三年内作案100多起,其中盗窃、抢劫近百起,强奸、轮奸有三十多起。这个盗匪团伙并无官匪勾结的背景,却能作案如此之多,嚣张的时间如此之长,实在让人感觉诧异,村民们太怕盗匪团伙的“狠”了。而盗贼也往往不是依靠个体的“狠”,而是依靠人多势众、“装备”精良。
华北平原的许多村庄调查,发现村民们一直困于难以应付盗匪。在平豫县旺镇、安阳县吕村镇一带,十多年来,盗匪一直是农民的大患,甚至有些村庄到了谈盗色变的地步。据当地乡村干部讲,河北与河南交界处有几个村庄,白天进去都觉得阴森恐怖,因为白天村里看不到人,村民都在睡觉,晚上全村人外出偷抢东西。村里道路坑洼不平,村民从不修路,就是为了让警车难以进村抓人。在这些村庄里,基本上每家都从事偷抢的勾当,不偷抢的家庭找儿媳妇都困难。村里的姑娘要是嫁到村内或附近,优先考虑会偷抢的盗匪家庭。这几个村庄在1990年代末被整顿过一次,当时公安局在村内放了“眼线”,时机成熟后,出动了上千名武警进村,才将盗匪集团一网打尽。自那以后,这一带治安有所好转,不过这几年,盗匪集团又在兴起。
听村民们讲盗匪集团偷抢的故事,简直让人感到惊心动魄。盗匪集团一般集体行动,带着刀枪前去盗窃,如果被事主发现,就变偷为抢,因此具有很强的暴力性。在王韩村,村民王成向我讲述十年前他所遭遇的“入室抢劫”,他和几个村民在家里喝酒,盗匪就潜伏在他家墙外,等他们喝得差不多了,盗匪一拥而入,其中两个拿着长刀不停地晃,其他人则将屋内值钱的东西硬是抢走,走之前还踹了每个人一脚。在郭韩村,不久前盗匪在有人看守的情况下抢走了抽水水泵。村民晚上抽水,有人专门看守水泵,盗匪一来,看守的村民高呼“抢劫”,于是他脚挨了一枪,水泵被抢走。其他村民听到枪声,也不敢去追赶。据说,1990年代末,周围几个县,只要有人办红白喜事,晚上就可能有盗匪来,将被子、电视机、鱼肉等席卷一空。郭韩村曾有一家结婚前被抢,盗匪一来,命令屋内十几个人蹲下,他们居然照办,没有一个人反抗,眼睁睁看着东西被抢走。
在华北平原的多数村庄,家家都建着高墙大院,每家院墙都有近三米高,房子地基几乎有一米高。高墙大院与村庄内部激烈的面子竞争有关,也与当地的防盗需求有关。为了防盗,华北平原的许多村庄都按上级要求组织了联防巡逻队。平豫县郭韩村1998年就组建了巡逻队,五人一队,冬季进行打更巡逻,整夜在村庄来回转动。华北的冬季寒冷而漫长,村民晚上一般早早入睡,盗匪正好作案。后来,盗匪作案几乎不分季节,村民因此一年四季都必须巡逻。盗匪偷抢的东西包括牲口、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机井设备、变压器等一切值钱的。春夏之交,我们在郭韩村调查的短短十天内,郭韩和临近的毛韩两村的变压器连续被偷。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盗匪集团进入华北的村庄时,村庄为何表现出前述如此之低的抵制能力。十来个人的匪帮居然敢随意闯入上千人的村庄,而且来去自由。可见村庄内缺乏与之对抗的“狠人”。在两湖平原的村庄中,这种情形是难以想象的。
三、“狠人”应对外来混混的逻辑
显然,荆门村庄中有“狠人”,农民并不惧怕外来压力。我们之前讲的,由于村民关系原子化,村庄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那是因为农民的意识里,村庄利益与个人利益没有重叠之处,村民没有动力去维护村庄利益,在地方性语境下也没有维护的合法性。否则,别人会指责“关你什么事”。因此,当本土混混侵害公共利益时,其他村民不会前去阻止。当外来混混被村民引入村庄时,其他村民也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动力。但是,一旦完全陌生的外来力量介入时,村民会问:“你凭什么到这里撒野 ”“我们这关你什么事 ”此时,虽然关乎的也是公益,但与本土混混侵害公共利益时的情形完全不同。这时,每个人都可以说,都可以指责,甚至都可以殴打外来者。
在两湖平原农村,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决定村民能否出来指责的关键是,“这关你什么事”和“你凭什么到这里撒野”,何者更具有合法性。这取决于外来力量染指村庄公共利益的进入渠道。如果进入渠道具有地方合法性,其他村民无话可说,只能看着公共利益受侵害;如果进入渠道不合法,人人都可以说话,都可以制止公共利益被侵害。而进入渠道的合法性,并不是单纯的讲狠就可以获得的。假如有一口池塘,混混想低价承包,本土混混可以讲狠说,我就是要承包这口池塘,谁要阻止我就和谁过不去;但外村混混却不能这么说,即使你非常狠,周围几个村的村民都怕你。这时,外村混混可以以本土混混为中介,名义上是本土混混承包,实际上由外来混混承包。一旦外来混混在村内找到了合适的中介,他进入村庄就具有了合法性,因此侵害公共利益时,“关你什么事”也就具有了合法性。同样的道理,一个非常狠的混混要进入两湖平原的村庄里打人,如果他单纯讲狠说:“我昨天在集市上看他不顺眼,所以今天专门到村里来教训他。”这样肯定不行,同村的村民不会服气,同村的混混也会出来帮他,他们会出来指责:“你居然敢到我们这里来撒野!”但如果他说:“你得罪了你们村的某某,他叫我来帮忙教训你。”他进入村庄打人的行为就具有了地方合法性。
正因此,外来混混要进入村庄,就必须勾结村内的本土混混。如果外来者进入村庄“撒野”不具有地方合法性,首先跳出来指责、争斗的往往是村庄内的“狠人”和混混。这也是为什么两湖平原的村庄混混偶尔也会做好事的原因。
两湖平原的村庄从来就不缺少这种跳出来的“狠人”。对于狠人和混混来说,这主要不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问题,而是一种“势力范围”的逻辑。当一个进入缺乏合法性的外来混混在村庄中“撒野”时,受伤害的固然是直接受害者,但村庄中的“狠人”也是间接的受害者。作为村庄平日里的狠人,本土混混若遇到外来狠人在村里撒野而不作声,村民们会议论:“就知道在我们面前狠,算什么英雄 碰到狠人就软了,分明是狗熊嘛!”做英雄还是做狗熊,这是平日的狠人遇到外来压力时必须做出的选择。在村庄地方性共识和村民的期待中,平日做狠人,这时也应当做狠人。狠人平日可以占村庄的资源和好处,在外来压力面前也有保护村民的义务。这是一种“势力范围”的逻辑。一个混混平日做狠人,意味着村庄是他的势力范围,因此他应当在外来压力面前捍卫势力范围。村民对他有这种期待,他自己对外也应该有这种观念。面对外来压力,本土混混出来抵制,其逻辑是:“你怎么敢在我的地盘上撒野 ”“在我的地盘上胡来,即使没有直接侵犯我的利益,也是没有把我放在眼里,打狗还要看主人呢!”
村民对狠人的期待是:在村里对同村村民不狠,在外对别人狠,当村庄遇到外来压力时狠。对于一个平日不那么狠的混混来说,外来压力的迫近也是他在村庄里树立权威的良好时机。面临外来压力,他如果能表现出狠来,村民会甘愿受其支配,听其“号令”。万华清“沙桥人,上”的号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就是明证。平日对本村人不狠,但在对外时狠的混混,在村民眼中就像英雄一般,这类似于霍布斯邦(1998)所说的“社会型盗匪”。在两湖平原,我经常听说的“好混混”大概就属于这类人物。临湖市的付湾村,村支书是个混混,他笼络一批混混强占湖面,对外村村民非常残忍,但他很注意维护村庄和村民的利益。因此,当他被抓到看守所时,全村人都去法院、公安局请愿,要求将他放回。
在两湖平原农村,村庄内部向来不缺少狠人和混混,外来力量要顺利进村,并不那么容易,他必须与村内的狠人、混混结盟。这样,他就获得了进入村庄内部“撒野”的资格,便可以在村庄内为所欲为,村庄公共利益很快就会被耗尽。而作为外来者的国家政权要能将政策有效贯彻下去,不能仅仅依靠体制压力,而必须收买村庄中的“狠人”,与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贺雪峰,2007)。因此,国家权力要进入村庄,村干部要不遇到障碍,往往都要收买村庄中的狠人。一旦这些狠人被收买,狠人和外来力量就互相利用,村庄内部于是缺乏对村干部和外来力量有效制约,村庄利益很快会被瓜分干净。倘若外来力量没有在村庄内有效建立联盟,反而会成为村内的狠人敲诈勒索的对象。在荆门市罗祠村,进村收割庄稼的收割机主人必须向村里混混按每亩20元“交税”,在收获季节混混半个月就可以收到一万多元(罗义云、陈涛,2007:17)。这样的外来力量反而难以进入村庄,尽管村庄内部关系原子化。
四、区域差异的社会基础
在抵御外来压力上,两湖平原农村与华北农村的差异实在太大。在华北农村,农民普遍非常“老实”,村庄内缺少狠人,对内不能抑制肆无忌惮的光棍,对外无法抵制外来混混和盗匪集团。在河南扶沟,盗匪猖獗,村民甚至不敢养牛喂羊了,即使养牛喂羊的收益相当不错。村民对盗匪深恶痛绝,但即使知道邻居家失窃,听到呼救声,也不敢出来相助。有一次,一个村民的两头羊被偷,他一路追到公路边,发现盗匪赶着牛羊经过,他没发现自家的羊。由于没有自家的羊,也就不敢多管闲事(龚春霞,2007)。正因为村民们都这样,外来混混和盗匪才很容易进入村庄,在村庄内长期作恶而得不到抑制,直到国家权力将他们清除。村民不但在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受损时不敢出来与外来力量斗争,甚至当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巨大伤害时也不敢出来斗争。既不敢与盗匪斗,也不敢与官斗。既怕混混,也怕官,只要是外来力量都惧怕。与此相对照,两湖平原的村民在利益受损时,不但敢与混混斗,还敢与官斗,不但敢打混混,还敢打官骂官。两地为何有如此之大的差异 这恐怕要从历史传统和人们的心理上去探讨。
在广泛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我们将中国农村汉人居住的核心地区分成华南、华北、中部、川西、长三角五个区域。这种划分既考虑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平衡,也考虑了不同地区历史与地理结构的不平衡,具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离中央权力重心的远近,开发时期,自然资源条件,灾荒与移民状况,村内家族结构,土地占有、使用形式,居住结构(贺雪峰,2009)。
华北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也一直是中央权力的重心所在。华北广袤的平原,使国家权力较容易渗入到农村社会,也使战乱灾荒的恶果容易放大。华北农业主要面临黄河、淮河泛滥的涝灾威胁,而涝灾远非个人或单个宗族可以抵抗。因此农民个体要么在涝灾面前无能为力,要么只能期待国家政权来组织抗灾,其结果就是农民对国家有强烈期待和认同,国家权力也因此深入农村。华南以山地为主,相对远离中央权力。宋明之后,宗族重建比较成功。华南农业的主要威胁是旱灾。旱灾的发生具有时间延续性,其中可以留给人们较多的准备时间,单个农户或宗族通过精心准备,如提前挖塘蓄水或有效管理水源,就可能避免或减轻灾情。这决定了南方对国家权力深入的需求并不高,村庄可以自主应对灾害,因此国家权力并不深入。两湖平原开发较晚,明末修筑长江大堤后才得到全面发展。村庄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公共品供给主要依赖农户自己。在这些地方,国家权力深入农村的难度倒不大,但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未曾深入。
同时,不同地区村庄的内部结构对公共品供给提出不同要求,影响了国家权力的深入。北方村庄一般多姓杂居,而南方则是聚族而居。因此,北方村庄中,人们必须处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具有伦理性、血缘性的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不同宗族之间的地缘性关系。在村庄内部,不同宗族之间有合作,也有竞争甚至斗争,这个过程中会导致诸种矛盾(陈柏峰,2008b)。这样,处理宗族之间的关系,往往需要外来的中立裁判力量,这只有国家才可能胜任。久而久之,人们对皇权和国家有着积极的诉求,从心理上期待国家权力的进入。另外,传统社会村庄内部阶级构成的差别对国家收税方式有所影响。北方农村多是地主、自耕农和雇农的扁平结构(马若孟,1999;黄宗智,2000),国家在收税时必须与数量庞大的小地主和自耕农打交道,尽管可以通过包税者,但无论如何,这种结构使得国家政权因为收税而常常介入村庄中。南方农村以宗族地主和在城地主居多(李文治、江太新,2000),国家收税主要只需与这些人打交道,而无需深入村庄内部与大多数村民打交道,大多数村民则习惯于通过地主和绅士与国家打交道。
由于北方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期待和依赖心理,以及事实上国家权力的深入,村庄因此缺乏像南方那样的笼罩性的地方共同体,村民对村庄缺乏“我们感”,对村庄公共事务也不关心,而认为那是国家的事,指望乡村干部来处理。村庄是“公家”的村庄而不是“我们”的村庄,村庄公务应该由国家和村干部负责,而与具体的个人无关。所以,正如申端锋(2008)和欧阳静(2007)在汝南农村所看到的,院子之外的事便不再是“我”的事,而是公家的事,是村干部的事情。红白喜事、纠纷调解、修路筑坝、儿女不孝、垃圾堆放等,莫不如此。村民把小组长称为“当官的”,在他们眼中,小组长就是他们的“官”,是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具体的公”。因此,当村民遇到外来的官时,就怕官;遇到外来的混混时,就指望村干部去应对,村干部处理不了,就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甚至寄希望于“胡锦涛”。在汝南调查时,村民向我们数落混混时,就希望我们这些“上面来的”能向“胡锦涛”或省委书记反映一下。
建国前,面对盗匪和兵祸,华北的村庄也往往会组织民团,修筑圩寨,组织看青会、打更防盗等。但这些行为很难完全被理解成“公共”的。那时主要是村庄中富有的人更有防卫需求,因此村庄防卫也基本上是按照保护私人利益的模式建立。一般由富人出钱雇用穷人进行打更、看护青苗,而穷人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盗匪的来源,是秩序的危害者。按照裴宜理(2007:71)的说法,华北脆弱的生态系统促使人们采取两种生存策略,侵略性策略和防卫性策略。淮北的生态脆弱,当农业歉收时,争夺资源的斗争就会激化,穷人就向富人发起进攻,富人就会作出防卫性反应。这种私人利益保障模式实际上“为将潜在的不法利益行为转向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开辟了途径”(裴宜理,2007:94)。
总结来说,在北方农村,由于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期待和依赖比较高,当遇到外来的压力时,村民都寄希望于国家来给他们分解压力,而不会有“狠人”出来“自助”。在南方农村,由于存在宗族的“我们感”,宗族的“公”也是每个人的“私”,因此会有很多狠人积极跳出来应对外来压力,而不会计较其他村民搭便车。在宗族型村落文化中,他们会因此在村庄中获得威望和名声。在两湖平原农村,人们关系虽然原子化,但村庄中不乏狠人,他们平常在村庄中谋取额外利益,当面对外来压力时,他们会认为外来压力是对自己势力范围的入侵,从而会出来抵制,这种抵制是一种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反抗,但在客观上也保护了村庄,因而这种混混和狠人也会在村庄中获得名声。
五、结语
本文以两湖平原和华北农村比较,考察了外来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这些比较可以列表总结如下:
华北农村 | 两湖平原农村 | |
离中央权力的远近 | 长期是国家权力的重心 | 介于南北之间 |
村庄内部结构 | 多姓杂居;自耕农居多 | 多姓散居,相对分散 |
村庄主要公共品供给 | 排涝水利,国家供给 | 抗旱水利,农户自给 |
农民心理结构 | 认同、期待、依赖国家权力 | 介于南北之间,依赖个人力量 |
外来混混的危害 | 不受抵制,村内缺乏狠人 | 可与本土混混结盟,否则会受到村内狠人强烈抵制 |
村民安全感 | 较差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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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宜理,2007,《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池子华、刘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 龚春霞,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本文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乡村司法制度建设研究”(批准号09CFX060)的成果。
[1] 这些村庄都是农业型村庄。按照社会科学的匿名规则,本文出现的人名、地名均已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