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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自杀”的社会基础
2014-08-08 08:11 2615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我一直关注农民自杀问题,曾计划以相关新闻报道为材料研究农民工自杀问题,后来听说徐昕教授已有相关研究,写有《为权利而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一文,因此很想找来看看。这次吴毅老师命我为中心的学术年刊《乡村中国评论》约稿,我很自然就想起了徐昕教授,斗胆向从未谋面的徐教授发邮件约这篇稿件,徐教授慷慨赐稿,因此我便有了机会一睹为快。

徐昕教授一直从事诉讼法和法律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是法学界为数不算太多的做经验研究的学者,为法学学术知识转型作出了很大贡献。“为权利而自杀”一文应该是农民工自杀讨薪方面的第一篇学术性论文。该文从新闻材料入手,但超越新闻记者的眼光,进行法律社会学上的讨论,从而提炼出了“为权利而自杀”这一概念性命题和分析框架,是一个以社会新闻作为经验材料的学术研究的成功例子,给人启发很大。深受启发之余,也有一点多余的想法,在这里说出来,求教于徐教授,或许能对徐教授的研究有所补充。

徐教授完整地分析了农民工权利救济的逻辑结构,在分析农民工从“攻击型私力救济”转向“自损型私力救济”时说:“若实施程度轻微的攻击型私力救济能实现权利,农民工一般也不会以生命为赌注,但由于其实施强制的力量往往不足以对资方构成威慑,直接与老板抗争又通常处于劣势,故以身体和生命作为抗争武器,采取自损型私力救济的方式讨薪维权,直至以死抗争。”徐教授说得没错,但遗憾的是,没有作更深一步的探讨,为什么“农民工实施强制的力量往往不足以对资方构成威慑” 为什么“直接与老板抗争又通常处于劣势” 徐教授似乎并没有太注意这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从而可能出现对农民工自杀讨薪的预防上的指向问题。

我最近关心农村社会灰色化问题,也因此对城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所关注。我们可以注意到,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常常会遭到老板方雇佣的混混的殴打。在徐教授的文章正文中,直接引用的三个案例中,就有两个案例中的农民工遭受了“不明身份者”的殴打。这里的“不明身份者”大约就是城市灰色和黑色势力。在我看来,从攻击型私力救济到自损型私力救济,这个过程中灰色和黑色力量的作用不可忽视,甚至构成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如果有人欠你的债,你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去讨要,讨要的过程中身体暴力常常是不可避免的。而灰色和黑色势力的加入改变了身体暴力的力量对比,从而最终改变了农民工的心理。

网友“不一定”说:“我理解这种行为,因为我也曾有过怀揣菜刀去要工资的举动,很幸运,成功了。这使我模糊地意识到:在这个“上帝已经死了”的世界里博弈,“暴力”可能实际上最终决定一切。”其实,也许暴力才是最原始的思维方式,而与上帝是否死了并没有关系。毋宁说,暴力是一种原始思维。

在我的村庄生活经验和村庄调查经验中,村民之间的借款(还不一定构成纠纷)有很多都是通过身体暴力获得解决的。一个人去讨债,要不到,他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说好话,但老这样下去总是不行,尤其是他知道对方故意赖着不还时,这时可能会诉诸暴力。他可能是拽着对方的衣领说:“你给老子还,还是不还 ”甚至威胁:“你今天不拿钱来,老子就和你同归于尽!”或者干脆去对方家里牵牛、搬电视机。而这些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国家认可的,最高法院就曾有一个司法解释,认为这种“私力救济”的情况不应认定为抢劫或抢夺。当然,这些更是被村民认可,即使在凝聚力很强的宗族型村庄中,人们也可以常常通过暴力形式获得财产和债务方面的私力救济,而不会在村庄中遭到围攻。因为一个朴素的“欠债还钱”的理是村民普遍认同的。

而在城市,这个理不一定被认同。其实也不是理真的不被人认同,而是力量对比改变了农民工与老板互动的生态。在城市,如果农民工怀揣菜刀去要工资都能够成功,我相信他们是不会去自杀的,无论只是策略还是他真的不想活了。那么到底是如何改变了这种生态 现在关键的问题在于,当前很少有农民工敢怀揣菜刀去要工资。因为如果那样,恐怕不是威胁了老板,而是被老板的帮凶们狠打一顿。如果这种威胁真的有用,也许不用带菜刀,几个工友拿出拳头来炫一炫也许就够了。因为在最直接最单纯的身体暴力冲突中,农民工一定是占优势的。但是,整个社会的灰色化和暴力化完全改变了这种生态。老板们养着一群打手,谁还敢对老板进行“攻击型私力救济” 敢于进行身体暴力攻击的农民工一定会被毒打一顿,甚至死了还不知道是怎么死的。农民工原始身体暴力不能再使用,那就只有“自损”了,自残自杀给公众看,给政府看,以唤起公众的同情和政府的帮助。

因此,可以说,从攻击型私力救济到自损型私力救济,这个过程中灰色和黑色力量所起到的功效是非常大的。我关心乡村社会,研究乡村社会,这样的问题在乡村社会是灰色化问题,在城市则可能是黑色化,而在整个社会中,就是一种暴力化。这种社会暴力化与整个中国政治的转型是密切相关的。中国政府在放弃了全能型政治,政治和经济改革接受了自由主义思维以后,国家丧失了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而社会又未能发育出真正有效的自控机制,整个社会就呈现出了一种暴力化状态和秩序。而脱离强有力的国家控制的社会能否发育出健康的社会自控机制,这本身是值得反思的。

如果我们将目光放在农民工自杀讨薪的社会基础性背景,就可以发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社会问题,而不简单是个制度问题。这种问题不是简单依靠制度建设所能解决的,不是“国家的态度”改变了就可以解决的。当然,也可以说是制度问题,那是在政治层面而言的,是宏观的制度问题,是关涉人心和社会控制的政治制度问题。如果跳离制度层面,到政治层面上来思考这个问题,去发现那些决定“国家的态度”的社会性因素和宏大背景,对“国家的态度”有一种同情的理解,就会有新的视角和看法。那自杀讨薪就可能不仅仅象徐昕教授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私力救济的权利问题,是公力救济措施的制度问题,而是有更为宏大的背景。自杀讨薪当然是农民工寻求正义的问题,是一种“底线救济”问题,但政府基于秩序的原因进行一些管理和规制,未必就是“以公正的名义站在富人一边”;国家的公力救济体制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那么单纯只是制度问题。在导致“为权利而自杀”的所有社会因素中,权利救济制度和权益表达机制固然很重要,但也许并不是最基础性的。

找不到最基础性的因素,恐怕“黎明终将到来”的预言会破产;“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也不过是空洞无物的修辞。在我看来,在中国社会内部,除了政府的公力救济机制存在问题以外,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的基础性社会因素在于整个社会的灰色化、暴力化,资本阶层依靠灰色和黑色势力掌握着暴力,使得农民工正常的私力救济不再可能。而如果放眼整个国际经济体系,中国农民工的悲惨命运恐怕不主要是中国的资本家残酷剥削造成的,而是整个不公平的世界经济体系造成的。

当前中国处在一个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始积累时期,但是,应该说,中国农民工的残酷命运主要不是中国的民族资本的原始积累造成的,而主要是由于中华民族工业受西方结构性剥削造成的。中国处在世界产业体系的末端,中国农民工和中国资本家一起只分享到整个产业链条末端很少部分的利益。中国资本家和中国农民工就在这个很小的利益空间内展开争夺。利益空间本来就很小,争夺当然就很激烈很残忍了。而中国农民工数量众多则是另外一个结构性问题,农民工人口巨大使得他们在资本面前毫无谈判能力。中国经济十年来不断发展,而农民工工资却一直不升反降;农民工在欠薪几年的情况下,为了不失业仍然被迫继续工作的情况太普遍了。这些都不是越南这种小国的情形可以比拟的。当然,毫无疑问,政府对此负有责任,但真正的原因是否在于政府的行为逻辑不够“法治”,则是值得讨论的。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可能是越来越信奉自由和权利的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不够有力。另外,在经济发展和保障劳工利益两个充满张力的价值目标面前,权衡作出恰当的选择,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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