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费改革前,乡镇政府要向千家万户的小农收取税费,离不开村干部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盈利行为”往往默许甚至鼓励;乡村干部要执行各种各样的达标要求,因此需要乡村混混的帮助。从某种程度上,乡镇政府、村干部和乡村混混就构成了一个隐性的利益共同体。这样,村庄集体利益很快就被乡村合谋捞取一空,村民的长期乃至短期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村民因此上访举报村干部的劣迹,乡镇知道村干部的劣迹,知道乡村混混的危害性,但限于税收和执行政策的重压,不会查处村干部,彻底打击乡村混混。因为查处一个村干部,其他村干部就丧失了协助乡镇完成税费任务的积极性;打击了一个乡村混混,其它混混就不再有与乡镇官员“合作”的正常预期。相反,上访村民却常常因此而受到乡村干部的打击报复,乡村干部自己当然不用亲自出面“教训”上访村民,他们甚至不用指使而只需暗示一下乡村混混就行了。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乡镇不再需要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反过来,村干部报酬由自上而下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负担。乡村利益共同体瓦解了,这为村民自治的依法施行提供了可能性。乡镇可以通过村民自治将那些有恶迹的村干部选掉或查处,使农民在体制内被组织起来。而近年来,上级政府对政绩要求相对也理性多了,不符合实际的达标工程少多了;在很多地方,计划生育、丧葬改革等政策执行压力也小多了。这为乡镇不再依赖乡村混混执行政策,而依法对乡村混混进行打击提供了可能性。
遗憾的是,国内学界及政策部门对此感觉不敏锐,相反却进行着大成问题的乡村体制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乡村财政收入大为减少,为了应对财政压力,乡村体制不断从基层撤出或弱化,撤乡并镇、合村并组、取消村民组长、精简机构、减少人员等。由于财政压力,乡镇政府已经无法正常运转,出现了“要散伙的样子”,乡镇干部提心吊胆怕下岗,乡镇政府只处理保稳定、招商引资以及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1]根本就顾不上村庄治理这样的长远问题。改革者希望通过上述改革来缓解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的财政困境,从而同时达到“官退民进”的效果。很多人希望改革后再通过在乡村发展NGO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这种想法是很不切合实际的,在中国乡村发展NGO组织,必然是黑社会、灰社会性质的组织“蓬勃发展”,因为发展这些组织的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而实际上,近来的实践已经表明,“官退”之后,往往不是“民进”,而是黑社会、灰社会及邪教组织的跟进。[2]
我在考察村庄内部的纠纷解决、妇女自杀等问题时,曾经主张乡村组织应当进行功能上的重新定位,强化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开展有效的公共服务,来改变基层政府在村民心中的地位和权威;在法律,尤其是司法方面,我主张在广阔的乡村社会中强化治理化的司法传统。[3]在考察了乡村混混群体的生活、危害及其历史背景后,我坚定了我们应该走一条加强基层政府力量的道路。当我们的国家政权一步步后退,退出农民的生活领域时,村民就面临着一个要么暴力,要么屈辱的两难选择,生活处在暴力与屈辱之间。最后,村庄里只剩下忍辱负重、苟延残喘的弱势村民和以金钱和拳头开路,耀武扬威的混混和恶霸,村庄成了一个充满暴力与屈辱的灰色世界。改变这种现实和趋势,NGO组织是靠不住的。我们应当强化乡镇组织的公共职能,强化司法的治理化传统,积极解决村庄存在的问题,并对乡村进行有效的“监控”,从而抵制农村的灰色化发展趋势。
同时,更重要和更长远的是,我们应当在切实有效的指导方针下开展新农村建设。即使按照最乐观的估计,中国的城市化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乡村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将是广大中国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4]因此,开展新农村建设就要着力于建设好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其中,抵制乡村混混的泛滥,遏制农村社会灰色化,除了政府有效监控和司法之外,还要塑造良好的环境,增强村庄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和功能共同体的延续性,强化村庄的“价值生产能力”,将农村精英留在村庄中。一旦农村精英留在村庄,他们就会占据村庄政治和生活的舞台,从而将乡村混混边缘化,那时正气自然会压倒邪气,乡村社会灰色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中国自废除科举以来,农村精英便开始抛弃安身立命的家园,不断涌入城市,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也随之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城市是发展了,而农村却因此越来越贫弱。[5]新中国的户籍制度从某种程度上阻止了这一趋势,但改革开放后这种趋势很快又重新出现,并在近年来有不断加速之象。因此,要在新农村建设中遏制这种趋势,将村庄建设成人们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所和人们精神和生活意义的寄托之所,从而将农村精英留在村庄,将乡村混混从农民的心理和生活中边缘化,改变乡村社会灰色化趋势。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促进乡土儒学资源的再生或许是必要的。[6]
[1] 黄迁海:“农业税取消后的乡镇状况”,《三农中国》总第7期。
[2] 贺雪峰:“乡村组织向何处去”,“为村民小组长鸣不平”,“合村并组,遗患无穷”,“村民小组长:要,还是不要”,均见于三农中国网(www.snzg.net)。
[3] 陈柏峰:《暴力与屈辱:陈村纠纷解决的法律民族志》,2006年即将出版。
[4] 具体请参见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贺雪峰:《新乡村建设与中国道路》,2006年即将出版。
[5] 具体可参见罗志田:“科举制废除在乡村中的社会后果”,《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6] 吴重庆:“乡土儒学资源的再生”,《天涯》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