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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要重建村庄公共生活
2014-08-07 22:38 2760 阅读 由 陈柏峰 编辑

最近读阎云翔的著作《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感触很多,我已专文评论。在这里,我想结合新农村建设谈谈农民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

许多学者认为,1949年以后集体化时期的种种政策,如土改、1950年的新《婚姻法》等,直接启动了私人生活的转换,将中国农民从“大山”下释放出来,他们开始有了自主性;延续到1980年代,由于快速的市场化进程,这种自主性进一步加强。这个表述本身没错,但国家到底是怎样达到这一目标的呢 一些学者如阎云翔认为,国家通过改造农民生活的道德世界来推动的。考虑到农民的这种自主性在很多地方造就了大量没有公德,忽视公共责任和社会义务的个人,并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底线伦理”不断下降,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这种自主性的增长表述为“农民权利的觉醒”。应该说,这种状况构成了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良好乡村治理带来了很多困难,为我们当前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很大挑战。

如果把集体化和非集体化看作新中国现代化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表达为,中国社会对现代性的追求摧毁了传统中国农民的私人生活结构,并导致了今天整个社会无视个人社会义务的畸形个人主义的泛滥。这种观点认为,在改变中国农民的私人生活上,集体化传统比非集体化传统的冲击更大,因为集体化时期,国家唤醒了农民的自主权利意识(尽管没有完全兑现),而非集体化时期,不过是进一步成全了它。这些学者认识到,公共生活某种程度上可以遏制这种畸形的个人主义,能够促成个人利益和社会义务的平衡。但在自由主义的知识背景下,他们认为,这种公共生活必须通过(西方式)民主的政治参与和社会第三组织(NGO)来重建。沿着这种思路下去,他们就很容易得出结论,新农村建设必须进一步在中国发展西方式民主,在农村弱化政府力量,大力发展NGO组织。一些学者很清楚地知道中国政府不会搞西方式民主,因此他们只得断言,中国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断裂还要延续下去,个人的社会义务和私人利益无法在现行体制下得到平衡。

贺雪峰教授曾多次论证,在当前中国农村发展NGO组织,蓬勃发展起来的将是有黑色或灰色背景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将会进一步加剧乡村社会的灰色化。我曾提及,中国的很多乡村之所以灰色化,是因为村庄缺乏公共性,缺乏公共生活和公共舆论的约束,这导致了原子化的个人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做一切事情:以暴力和暴力威胁的方式解决同邻居的纠纷,毫无顾忌地贪污集体资产,耀武扬威地在村庄偷鸡摸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这一方面是因为在税费时代,乡村干部之间围绕着收取税费形成了一种坚固的利益共同体,一些村民的灰色行为和黑色行为得不到及时打击;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在后集体化时代,国家政权逐步退出乡村后,村庄缺乏有力的具有公共职能的主导力量,村庄公共生活日趋衰竭,村庄公共舆论也日趋瓦解,村庄的伦理共同性日趋消散,村庄再也不能对村民的越轨行为施行软控制,这同时加剧了国家政权对村庄的监控和治理成本,基层政府疲于奔命,乡村却日益破败。

这是一个左右为难的处境,一些学者的药方说只有NGO才能拯救日趋破败的中国村庄,另一些学者指出NGO只会进一步导致乡村的破败。其实,中国许多的村庄经验都表明,没有所谓的社会NGO组织,村庄仍然可以保持一定甚至很高程度的公共性。比如在川西平原,乡村茶馆就构成了一个公共空间,使得村庄舆论仍然能够对村民起到约束作用。而且,川西平原的很多乡镇,现在还保留着毛时代的一些公共活动,如每年都会举行文艺大会,由各个村庄选送节目进行表演,并评奖。这无疑会激发村民的村庄荣誉感,加强村民对村庄的认同。在我童年的记忆中,每年五月端阳时,老家的六个村会举行龙舟赛,不同村庄的村民常常会为龙舟赛中的名次争吵甚至动手,后来乡镇府为了免去麻烦就取消了这一比赛。随着类似公共活动的取消,村庄也就逐渐丧失了公共认同。再比如,在江西和福建的宗族型村庄,宗族活动也为村民提供了一个公共空间,宗族的荣誉感将大家联系在一起,使得公共舆论仍然构成对村民的约束。在山东,小亲族之间的竞争也可以使得村庄保持一定的公共性;在徽州,村民对村民组的认同也可以使村庄保持公共性。

其实,只要有一个纽带将村民联系在一起,只要村民还在意同邻居之间的竞争,在意同村村民对他的看法和道德评价,村庄的公共性就不会完全丧失,中国农村的颓势就可以挽回。最麻烦也最可怕的事情就是,现在一些村庄,伦理共同性和功能互助性已经消失得所剩无几了。这种村庄中,村民越来越原子化,行为原则越来越功利化、理性化,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以利益为衡量标准,兄弟的关系都变成了两个公民之间的关系。人们再也不将自己生活的意义放在村庄之中,而一味去追求村庄外面的社会上升阶梯,其中的一些村庄菁英当然可能在村庄之外的繁华世界找到自己的合适位置,但绝大部分村民毕其一生恐怕都只能留在那个没有任何公共性,村民关系就像饿狼对饿狼的村庄里。

正因为上述情况的可怕和可悲,我们才有必要通过新农村建设来遏制这种不良发展方向。也正在这一点上,当前的新农村建设有必要注意加强村庄的公共性。要通过村庄,而不是所谓的第三组织将农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中国村庄自古以来就具有相当大的伦理共同性和功能互助性,这是我们的新农村建设可以借鉴的资源。我们有这么好的传统资源,如果放着不用,而硬要去发展前途黯淡的所谓NGO组织,这不是南辕北辙吗 

在传统社会,国家不能真正将触角伸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诸如农田灌溉、生活互助和社会安全等方面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此时,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征的村庄,就作为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功能的单位凸显出来,它通过家规族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和儒家伦理、村庄舆论等软规范将人们紧密连接起来。在集体化时代,由于共同享有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存在,中国村庄的伦理性和生活互助功能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国家的行政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加强了。市场化以来,在市场化消费主义逻辑的裹胁下,随着基层政府的后撤和治理能力的下降,村庄公共性不断下降,有些地方甚至已经严重瓦解。毫无疑问,重建、强化村庄的公共性是新农村建设的当然任务,而开展新农村建设也为我们通过开展公共生活重建村庄的公共性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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