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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亮:中国法律社会学学科的新进展
2017-07-25 23:17 25402 阅读 由 黄家亮 编辑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学科,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在过去的几年中,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学科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社会学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一、法律社会学学术研究的新进展

过去几年,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法律多元与民间规范、纠纷解决与法律实践、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等方面,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研究领域。随着实证研究的推进,研究者们在研究方法上的自觉和反思意识也明显提升。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研究

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真正要实现“依法治国”,还需要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并在行动上遵守和运用法律。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是法律社会学关注的重要问题。

刘子曦(2014)通过分析行动者的诉讼经验,认为法律意识并非行动者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程度,而是行动者对法律(作为概化的规章系统)和司法体系(作为具体化的组织机构)内部运行逻辑的理解。有关法律的霸权性话语、行动者个人的生活经历及行动者的法庭体验共同形塑着行动者的法律意识,并影响着行动者动员法律资源的策略。黄家亮和邢朝国(2012)将法律意识细化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对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平等性的评价,诉讼倾向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意识等考察指标。

多位学者对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的分析,杨敏、陆益龙(2011)认为,近年来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增强的趋势,居民对法律性的认识也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即规范主义法律意识与工具主义法律意识同时并存。人们既认同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同时也认为法律是可变通的、可以利用的。韩丹(2011)指出当前中国人的法律信仰结构表现出实用理性的特征,对待法律的态度呈现功利性、工具性、多变性等特征。黄家亮和邢朝国(2012)对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法律意识进行了代际比较研究,发现新老农民工在法律意识上并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并不比老一代农民工高。韩大元(2014)通过2002年、2007年和2012年三次调查数据的比较,分析了10年来中国公民宪法意识变化的总体情况,指出民众对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期待与日俱增。

人们的法律行为受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少学者利用CGSS的调查数据对这一主题进行了研究。陆益龙(2013)的研究表明,纠纷当事者选择权威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既不是因为对该权威有更高的认同度,也主要不是因为拥有更多资源能够利用该权威,而是因为对该权威解决特定类型纠纷的有效性具有理想预期。杨敏和陆益龙(2011)指出,法律权威意识越强,选择法律解决机制的概率越低;人们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程金华和吴晓刚(2010)研究了中国不同的社会阶层在对民事纠纷的反应上存在的显著差异,权力精英相对来说更少依赖政府渠道而更多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中下层社会阶层成员更多地信赖政府渠道。肖阳等人(2014)的分析表明,在当前中国城市中,个体自身拥有的权力和个体社会网络中的权力影响着居民的纠纷卷入及其应对行为。

(二)法律多元与民间规范研究

多元主义法律观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基本立场。相对于形式主义法学单纯强调国家法的作用来说,法律社会学认为国家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固然重要,民间正在发挥作用的一些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甚至是传统观念同样需要得到重视。因为这些“民间法”同样具有自身功能,同样能够生成和维系社会秩序,而且它们对于国家法能否顺利“落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民间法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近年来同样受到学者们的关注。高其才曾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和研究,出版了《中国习惯法论》(1995/2008)、《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2003)、《瑶族习惯法》(2008)等颇具分量的学术著作。近年来,他继续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索。2013年,由他主编出版了“乡土法杰”丛书(《桂瑶头人盘振武》《洞庭乡人何培金》以及《浙中村夫王玉龙》),对三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民间社会秩序维持人进行了深入的个案研究。龙大轩(2010)通过大量的文献、碑刻、协约、口碑资料对羌族习惯法进行了系统研究。赵旭东和周恩宇(2014)对苗族习惯法中的“榔规”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其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运行的文化机制。苏力(2014)则利用其在西藏支教的机会,对藏区的一妻多夫制进行了系统考察,认为这一特殊“制度”是高原农牧民在严苛自然环境下创造的最有利于他们生存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除了繁衍养育后代外,还支持了更为复杂的家庭内劳动分工、家庭内的财富分配和代际转移等。

在少数民族之外,同样存在大量的习惯法,如家产制和祖业观就是近几年法律社会学研究者们关注比较多的议题。高其才(2014)对中国分家析产习惯法进行了系统研究,分析了以“诸子均分制”为核心内容的中国分家析产制度的演变过程,认为其虽然已退出国家法,但作为一种习惯法仍广泛存在于我国民间尤其是乡村社会,并实际影响着我国民众的生活和行为。林辉煌(2012)则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了家产制与现代所有权制度的区别,认为中国的家庭立法应该尊重并回归新的家产制,并以其为中心确立起“发展型家庭法律”体系。郭亮(2012)在对土地纠纷的研究中,发现农民在不同于新产权规定的祖业权、生存权和土地占有的平均主义等方面的诉求,是引起农村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陈锋(2012)更为系统地分析了农民“祖业观”支配下对土地产权认识具有人格化、象征性和社区化的特征,“祖业权”嵌入在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乡土社会之中,与建立在西方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私有产权观对土地产权的认知有明显的区别。在国家建构的地权建设中,尤其要注意地方社会也在建构关于土地产权的“地方性共识”。

(三)纠纷解决与秩序重建研究

社会秩序何以形成及如何构建,是法律社会学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其中,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是讨论这个问题的重要切入点。近年来,法律社会学关于纠纷与秩序的研究,已经远远超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解等传统议题,而将纠纷解决放在特定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中去考察。

纠纷及其解决方式都是与特定社会形态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逻辑。郭星华和李飞(2014)用“全息”这一概念来概括传统熟人社会的纠纷特点,认为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往往也是由各种极其微妙、错综复杂甚至难以言明的原因所引起的,而且,往往是初级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进而形成激烈程度更高的次级纠纷。而现代社会语境下的法治基本只关注“此时此地”的次级纠纷,而不顾纠纷的“全息”形态,不注重初级关系的修复,这不利于纠纷的真正彻底的解决。刘正强(2014)则分析认为,现代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中存在一种“甩干”机制,即基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按照形式理性的要求,以洁净化、纯粹化为目标,甩掉道德、习惯等诸多非法律的元素,实现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建构;而问题是那些被“甩”掉的、无法纳入诉讼程序的因素往往正是乡村冲突中真正重要的部分。赵旭东(2013)的研究则表明,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遵循一种“差序正义”的逻辑。王汉生和王迪(2012)的研究同样表明,农村民间纠纷调解过程中,遵循着独特的公平逻辑,而社会关系维系、公平的关系性以及综合性等,是中国农民公平观的重要特征。因此,建构和发展融合地方性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平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伴随着乡土社会的变迁,农村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何绍辉和黄海(2011)研究发现,中国农村社会已经和正在部分地内生出对现代法律的基本需求,营造出农村法治化所需的社会空间、社会结构与社会土壤,农民“拿起法律的武器”行为日渐成为乡村化解纠纷实践的常态;但农民在运用法律时亦遭遇行为选择的权宜性、法律运作的关系化与社会效果的内卷化等深层次困境,应重塑农村社会整合机制。栗峥(2013)分析了由安土重迁到城乡间的巨大流动给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带来的变化,如失去了乡村内在秩序的结构性支持,调解逐渐从原有的“结构性调解”蜕变成为“尝试性调解”。陈柏峰和董磊明(2010)认为,当前乡村司法呈现双二元结构形态:基层法官的司法有着法治化和治理化两种形态,乡村干部的司法则是治理化形态;在很长时间内,乡村司法都应当在法治化和治理化之间保持某种平衡。

由弗尔斯丁勒和萨拉特(Felstinler & Sarat,1980)等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纠纷金字塔模型(dispute pyramid)是纠纷研究中的经典模型,后来麦宜生(Michelson,2007)在对中国农村纠纷的调研中对这一项模型进行了改进,提出了纠纷宝塔模型,即强调中国农村居民在遇到纠纷时,特别倚重双方之间的忍耐、协商等私力救济方式。郭星华和王希(2011)在对东北某监狱进行调研时发现,无论是纠纷金字塔模型还是宝塔模型都不足以充分地展现部分民间纠纷发展的逻辑,他们提出了“纠纷震荡”和“漏斗效应”两个新的概念。储卉娟(2010)的研究也关注到大量“溢出”在例行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之外的那部分所谓“失落的纠纷”(rediscovery),并进一步对纠纷解决的“国家—社会”框架进行了反思。

(四)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研究

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麦宜生和刘思达是较早关注中国法律职业的学者。早在2000年,麦宜生就针对中国律师群体做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比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律师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Michelson,2006)。刘思达(2010,2011)的研究发现,在我国的法律边疆地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助理员、“赤脚律师”乃至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内的各种法律服务提供者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分化成县城、乡镇、村落三层的法律职业层级系统。这一层级系统内部的劳动分工与互动过程不仅构成了国家与乡土社会之间纠纷解决的传导机制,而且塑造了我国农村地区法律职业的基本样态,是律师业在法律边疆地区发展缓慢的一个根本原因。刘思达、梁丽丽、麦宜生(2014)还研究了中国律师跨地域流动的模式、原因、后果及其结构性影响,认为中国律师的空间迁移不仅加剧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律师业内部的层级分化和不平等现象,而且使内陆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更为短缺,法律职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程金华和李学尧(2012)则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职业的变迁及其“结构性制约”,并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体系变迁已逐步由国家主导的格局演变成国家、市场、社会和法律体系之间相互直接和间接影响的格局。应星和徐胤(2009)通过分析中国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中的“立案政治学”(“立审分离的形式主义”和“选择性立案”)及其运作机制,解释了行政诉讼率徘徊的原因。

(五)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研究

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这些相对比较宏观的议题,也开始进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野。谢宏仁(2015)以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特殊性,认为由于中国并未萌发西方的“权利”意识,借由惩罚侵犯者来保护受侵害者之“权利”构成一种义务观社会下独特的权利行使方式。一些学者对传统社会的诉讼文化进行了研究。尤陈俊(2012)、范愉(2013)的研究发现,不能简单从统治阶层追求和谐的理想中推演出来的“无讼”和“息讼”来概括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大量史料表明,中国历史上不乏“健讼”或“诉讼社会”的时期或区域,“诉讼社会”和“无讼社会”这两种理想类型都不能独立成为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现实的选择只能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各种社会需求和危机。郭星华(2014)分析指出,“无讼”只是古代国家精英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抑讼”的特征,存在非制度化、制度化和半制度化等三种抑制诉讼的途径,“抑讼”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诉讼规模的大小。

法律传统是对一种法律风格及其内在逻辑的概括。林端(2014)从社会学方法论和实质社会学两个方面系统分析了韦伯关于中国传统法律和司法审判的误解和限制,若要深刻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关键在于把握体现于其中的“多值逻辑”。

高其才和左炬(2014)通过对1949—1956年华县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以及访谈材料的研究,用“政治司法”来概括那一时期法律的根本特征,并分析了其功能、特点与影响。丁卫(2014)以陕西关中地区的秦窑人民法庭为个案,较为全面地呈现了当代中国基层司法的实践及其逻辑,认为当代中国的乡村法治实际上遵循着一套“政治—法律”的逻辑,而不是单纯的司法的逻辑。黄宗智(2010)则从历史变迁的视角提出,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来自中国古代、西方现代以及中国现代革命这三种不同传统的成分。中国不一定要像西方现代法律那样,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而要通过对三个传统的融合创造出一种兼顾道德、权利与实用三个维度的法律传统。

(六)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拓展与反思

近年来,我国法律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这首先表现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理论视角被用于法律研究。如刘子曦(2015)将组织生态学视角引入法学教育的研究中;张洪涛(2011)将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引入对关系密切群体的法律治理研究中,提出了“法律洞”这一概念;印子(2014)将常人方法学引入乡土纠纷的研究之中;吕万英(2011)则用话语分析的理论视角对法庭话语权力进行了分析,研究法庭话语中法官,公诉人,律师,原、被告和证人之间话语权力不平等的权势关系,分析权力支配方控制和支配权力受支配方以及对方抵制和消解权力主体控制与支配的言语策略。

同时,研究者开始有意识地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反思,最为突出的成果是苏力、侯猛等学者发起的关于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讨论,以及黄宗智对历史社会法学的倡导。苏力(2014)从中国法学研究格局演变的角度分析了社科法学的特点。侯猛(2013)强调实证才是社科法学得以立足的根本,实证研究才是社科法学寻求更大突破的基本方向,当前社科法学在实证方法的运用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2013年11月7日,“法律的经验研究高级研修班”在云南大学召开,来自法学界、社会学界和人类学界的16位社科法学研究者围绕社科法学的基本问题和“法律的经验研究”进行了研讨,其成果以《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为题正式出版。黄宗智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律研究应该更加重视历史维度和社会维度,他倡导的“历史社会法学”(Historical-Social Jurisprudence;Historical-Social Study of Law)强调历史—社会—法学以及形式主义—实用主义—历史主义等三方面并重。在他的号召和组织下,不少青年学者开展了这方面的探索(黄宗智、尤陈俊主编,2014)。

二、法律社会学学科建设的新进展

伴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研究者队伍的壮大,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也逐渐从自发走向自觉。

(一)学术研究与交流平台的建立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力量长期以来分散在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领域,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较少。近几年,随着多种交流平台和交流机制的建立,这种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第一,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该组织是国内首个法学与社会学交流的正式平台,于2011年10月成立,由郭星华教授担任首任会长。该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年会暨“法律与社会”高端论坛,从2011年到2014年,已经连续举办了4届,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中山大学的相关研究机构承办;2015年11月下旬,第五届“法律与社会”高端论坛将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此外,该组织还编辑电子期刊《法律社会学研究通讯》。

第二,“社科法学连线”。2013年,以《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编辑和作者群为纽带,海内外从事社科法学研究的青年学者共同成立了“社科法学连线”。该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1)举办“法律与社会科学”年会,2013年和2014年年会分别在云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召开,主题分别是“法律的经验研究:过去、现在和未来”和“个案研究与定量研究”;2015年年会于10月下旬在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召开,主题为“法律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的讲话”。(2)每年举办一次社科法学研习营。2013年至今,已连续举办了3期,分别由云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此外,“社科法学连线”的学术活动还包括举办“社科法学连线”系列讲座、编辑出版社科法学读本系列、召开相关主题的学术研讨会等。

第三,法律社会学研究机构的设立。除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法社会学研究所、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等较早设立的法律社会学专业研究机构外,近年来,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等高校也设立了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或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其中,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的法社会学研究中心在增进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交流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如该中心牵头举办了“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律师业”(2011)、第三届东亚法与社会(2013)、“跨学科视野下的法律和正义”(2013)等系列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还开展了法社会学系列工作坊、法社会学研习坊、社会认知与行为科学系列沙龙等常规性学术活动。此外,2014年,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正式成立,并计划从2015年起,每年举办一次“中国法律与社会论坛”。

(二)教材、期(集)刊和译作的出版

教材在学科知识的体系化和广泛传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郭星华主编的《法社会学教程》是国内第一部由社会学者编写的法律社会学教材,具有鲜明的社会学视角。该教材201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并于2015年推出第二版。近年来出版的法律社会学教材还有朱景文主编的《法社会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高其才撰写的《法社会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何珊君撰写的《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陈信勇主编的《法律社会学教程(第3版)》(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付子堂主编的《法社会学新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除此之外,一些国外的经典法律社会学教材也被翻译出版,如美国学者瓦戈的《法律与社会(第9版)》(梁坤、邢朝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德国学者卢曼的《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德国学者莱塞尔的《法社会学导论(第6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等。

在法律社会学专业期(集)刊方面,原有的《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郑永流主编,1998年创刊)、《民间法》(谢晖、陈金钊主编,2002年创刊)、《法律和社会科学》(朱苏力主编,2006年创刊)等学术集刊影响力进一步扩大。2014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剑桥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亚洲法律与社会》杂志(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正式出版,成为我国第一份法社会学专业杂志,也是亚洲第一份英文的法社会学专业杂志。此外,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主办的《社会中的法理》(2010年创刊,法律出版社,半年刊)、吴大华主编的《法律人类学论丛》(2013年创刊,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年刊)、李瑜青和张斌主编的《法律社会学评论》(2014年创刊,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年刊)等学术集刊也纷纷出版。

海外研究成果的引入,对我们开阔视野、及时了解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前沿成果颇有裨益。从2009年起,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了“法律与社会译丛”,目前已经出版了《律师、国家与市场:职业主义再探》(汉隆,2009)、《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戴弗雷姆,2010)、《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梅利莎·麦柯丽,2012)等著作。从2012年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推出了由季卫东主编的“法社会学文库”,该文库分两个系列出版,一个是“思想坐标系列”,另一个是“研究前沿系列”,目前已出版了《秩序与争议——法律人类学导论》(西蒙·罗伯茨,2012)、《上天·审判:中国与欧洲司法观念历史的初步比较》(罗伯特·雅各布,2013)等著作。

总之,过去几年中,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视野更加开阔,经验研究更加扎实,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学科地位也更加巩固。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一分支学科的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还需要在提升理论自觉、拓展研究领域、创新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交流等方面下功夫。相信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脚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会迎来空前的历史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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