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兄弟!我们好久不见,你在哪里;
嘿,朋友!如果真的是你,请打招呼。
——《武林外传》主题曲
科斯将中国的经济社会改革概括为“边缘革命”:有突破性的变革并不发生在中心,而是暗潮涌动在边缘[1]。尽管讨论的是中国变迁这样的宏大主题,但朴素的道理却足以向其他方向扩展。仿佛是对科斯的呼应,“法律的经验研究”的第一届研习营举办在云南大学,西南边陲,但勃勃有力,这是2013年的11月;第二年5月,势头渐起,华山论剑,这场发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搅活了学界,紧随其后的还有“社科法学连线”(Law and Social Sciences Union)、“社科法学读本”。一个名为“社科法学”的至今尚难界定的——组织 学说 学派 运动 ——事物就这样突然出现,对中国法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掀起了一场不小的波澜。
什么是“社科法学” 这是苏力十多年前提出的关于中国法学范式分类的一个概念:
“他们更多借鉴了其他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通过一些更为具体的问题的分析来把握法学”“这一学派……最大的共同特点就是——自觉地或迫不得已地——不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把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2]。
从现有的研究看来,它们基本是对苏力这一界定的丰满。那么既然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新近,围绕着这一风格的研究历程也不是一朝一夕,为什么过去“养在闺中人未识”,又是什么力量激活了这个似乎没入沉寂的名词
但这真的仅仅是一个词吗 如果只是为了表达上的精确,不妨使用“法律和社会科学”,或者为了追寻对学术流派传统划分的某种接续,称呼“法社会学”也未尝不可[3]。但问题是一个语词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将不只有交流沟通的功能,它会类似于标签,还存在着与权力意志如影随形的诸如甄别、分类,促人“站队”的功能。大量个体或群体的现实利益由此将围绕在这个词的周围寄生与繁衍,使用者未必自觉、但也势必带入这样的利害关切。
那么使用者,或者更直白地说,通过使用这个词而受益因此更有动力推动这场学术范式变迁的人,是谁呢 是苏力吗,因为他无疑是社科法学的学术代表 但如果是,前面这十余年的沉默应该如何解释 其实无论从苏力公开的作品[4],还是他的为人处事上看,在这场法学界现象级的事件中,他都相对超然,近乎于一位“甩手掌柜”或是“精神领袖”。前前后后、里里外外,具体的网罗与操办主要是通过侯猛、陈柏峰、王启梁和尤陈俊等青年学者。而细数他们的求学经历,尽管他们当中也有苏力亲自培养的北大博士,如侯猛,但更多与苏力只是私淑之故,在苏力本人的社科法学研究风头最劲的时期,他们大体上正在读研或读博,深受其影响。一个十年过去了,新老更迭,当年的学生在如今的法学界已然崭露头角。
毋庸置疑他们的学术能力:走上“社科法学”的道路,尽管并非都是自觉或是必然,但也绝非完全不可思议。“社科法学”的发生,本身是对以法条诠释为中心的、缺乏智识挑战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反叛。有知识偏好的学生会为它吸引,而这样的人注定是少数。他们足够聪明,学有余力,不满足于死记硬背,而此时苏力在法学界独树一帜的经验研究,很容易成为这些星散四方但有共同学术抱负的年轻人不约而同效仿、链接的那一个点。
所谓“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5],让我们把焦距拉近。这些青年一代结合他们自身的生活经验,杂糅其他学者的思想,不断地将苏力的学术范式具象化,将其引向对中国社会生活分析的纵深,在丰富他们已经吸纳了的苏力主干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有他们自己特色,但内在理路却又一气相贯的旁支,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陈柏峰的乡村问题,王启梁的边疆治理、法人类学研究,尤陈俊的新法律史,桑本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甚至还有触及自然科学的,如李学尧的法律与认知科学;“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6]。他们的崛起有可能改变中国法学教育格局的风景:在京法学院一家独大的绝对优势将因为经验研究——地方法学院完全可以从自身所在社会环境出发,充分挖掘各自比较优势的潜力,回应发生在当地、但又包含着有中国普遍关怀的问题——而遭到挑战。此外我们还要看到,这种知识上的拓展还延伸到了部门法领域:汪庆华、邓峰、唐应茂、陈若英、缪因知、冷静……法理学不再像原来那样“自说自话”了,它显示出了对其他法律部门或制度应有的理论上的启发。法学知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轮廓开始浮现。
但是,学术市场既非充分,更不完美。在更多是论资排辈、挂靠山头谋食的大环境里,想千军万马取上将首级,搞“野孤禅”,轻则怀才不遇,重则排挤倾轧,这哪里只独是政治生态的法则,学术圈同样如此,另一片江湖而已。“理想主义者追求的不群不党,根本就违反了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乃是一种彻头彻尾的政治幼稚病。”[7]个人天资、努力当然重要,但抱团取暖同样重要。这需要名头,这需要组织。那么以什么方式呢 几乎从一开始“社科法学”就注定无法像林毅夫等人1994年组建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那样成立为一个有形的、“分层”的研究机构。除了财务、机构选址难以落实之外,“社科法学”当下的骨干力量已经在各个高校立定脚跟,人事以及他们私人已有的牵扯使船大难掉头;苏力本人不主张也是原因之一。甚至目光再长远一点,即使筹划成功了,这些内部研究多少存在交叉的学者如何排课妥帖,如何协调他们与法学院的关系,是附属,还是独立,会不会因为大学的行政管理而陷入僵化和封闭,这些问题劳神费时,与其纠缠,不如通过“无形学院”这种松散的、非正式的、“网状”链接方式,毕竟现代交通、通讯大为便利,天涯若比邻,为这一形态的学术共同体的有效率运作提供了可能;事实也是这样:除了作为常规学术制度之一的期刊杂志和上文提及的“连线”与“读本”,网页、微信公众号(LSS_2014)也粉墨登场。青年学者们犹如单兵分散作战但与总部时刻保持联络、彼此之间密切协同的前线士兵[8],在各自的高校里以更大的空间和主体价值感展布经过“社科法学”改造了的法学理论,捕获更广的学生受众,我们看到,阵地/市场正是这样逐步争夺、开拓而来。因此,借助“社科法学”进行造势,是这批青年学者在开始获得、以及还要进一步获得社会和学术市场的强势话语地位之机的一个行动策略,时势使然。
与传统法教义学的意气之争会有并且已经初露端倪了,这不奇怪,只不过是当年批评苏力“危险思潮”的重演。但这不见得只令人闹心,至少我们从这些围绕着“社科法学”争鸣的论文中看到了中国法学这十余年的成长,曾经“言必称西方”从立论到分析已经大大退却了,更多有中国问题意识的学者走向意见表达的前台。再说,这一定是在斗气意义上的“争”吗 换个角度看,倘若没有这些论辩或是气势还不够汹汹,那些论文还会生产吗 我写下的这些文字又有什么意义呢 你是我的对手,是因为我们都需要一个对手。
或许更重要的,从繁荣学术思想市场的角度看,这样的针锋相对,尽管功效并不在于说服对手,却客观上向消费者——主要是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兜售自家商品的展销会,让他们辨识、选择自己觉得有意思的研究进路、发现有魅力的学者。这又是市场经济正在持续深刻地影响、改变中国每个角落的例子!改变,说到底是落实到具体的人,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想习惯,在这个意义上,学术是这一宏大变迁的一个结果,“酒香不怕巷子深”行不通了;然而当将学术视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分工门类时,它又成为影响社会资源重新布局的组构、推动社会变迁的要件。因此不难想见至少在短期内“社科法学”仍然会吸引眼球,但学术作为严肃的社会公器而非是俱乐部产品,生产出好的、社会认可的学术作品才是安身立命之本。对于“社科法学”,考虑到京外法学院环峙崛起的不争事实,有的问题值得认真对待:如何平衡理论资源相对短缺,而搜集事实素材相对丰裕的问题,如何突破现有“研习营”浮光掠影地触碰论题转而更系统性地向学生教授知识的问题,如何在法学院做到社会科学训练“野路子”和“正规军”之间张弛有度的问题,如何发展出如芝加哥学派那般有比较完整的学术传统的问题,如何把握以探索知趣为导向的现象解释和以政策制定为导向的对策研究的路数分歧的问题,等等。这些将长期驱策或是困扰,甚至重新界定“社科法学”。
理论与经验
理论资源相对的少,经验事实相对的多,这两句话似乎经不住推敲,加不到一起:难道理论与经验可以割裂 如果缺乏对经验事实的探查、验证,何谓理论 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引、启迪,又何谈对现象的观察 但,为什么我仍然认为这是成立的,并且它既是社科法学的特点或是贡献,同时也是有待社科法学跨越的一大挑战
所谓理论,就是对复杂世界进行抽象、简化后形成的有关因果联系的一组模块。它不是现实世界本身,但却可以折射现实世界,人们正是、也只有借助现存理论的框架、思路、概念、命题——其实就是一种话语体系、世界观——将外部庞杂无穷的事物加以分门别类,用恰如其分的推理长链串连起来,而对于那些难以与这套理论兼容的事实在补救无效的情况下,会做出适度地剪裁,必要时也会剔除,当然,这个时候也可能“分门别户”,即在现有理论的一旁开拓出其他的解释。但不管如何,最终都是要发现并构建事物之间,以及更重要的可能还是,这些事物与我们自身的相互关系,确立起某种让人心安理得的意义。人就是这样,除非首先把道理说通,否则他很难持续性地把一件事开展下去。因此所谓对外部世界的理解,并非只是一个冷眼旁观的过程,它不可避免地要落脚到研究者与外部世界的穿梭互动、合二为一。研究者建构的不只是客观世界,其实也是主观世界。
就像王朔说的:“文化太可怕了,像食物一样,不吃,死,吃了,便被它塑造了”[9],是的,理论一旦生成,它会依附于抽象的逻辑,具有了独立于具体实践以外的生命力,而且一般地说,逻辑越顺理成章,这样的生命力就越强悍。但另一方面,这种有着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普世主义冲动的话语又容易导致忽视、遗忘,乃至扭曲我们生活的本身。尤其是当这些理论中的某些话语被奉为一套不容置疑的标准、意识形态的时候,这种思想压迫就会首先捆住我们的手脚,我们将不是根据事物本身的性质去寻找事物发生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往往是畏葸、也是费事地诉诸于“正确”的理论,至少要化装成它的某一部分或是逻辑的延伸。如果这可以最终解决问题,倒也无伤大雅,大不了可以视为曲线救国,但如果现实已经于事无益了,我们是不是应当选择改变呢
上面说的这些并非离题万里,它基本展示了社科法学对西方学术话语大行其道流露的警觉。简单地说,理论的适用取决于前提的相似,生搬硬套,即使结果可欲,也不过是瞎猫撞上死耗子,背离了理论运用的初衷。而且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做法,也许一时得行,但如果学术不仅没有做出脚踏实地的贡献,而且反而像一个只会颐指气使的权臣,长此以往民众就会对它失去信心。
因此在这里,“理论资源相对的少”是指社科法学表现出的面对西方学术话语不信邪的态度,它是积极的。但要注意,不信邪并不应当意味着拒绝,而是说是要以解释中国本土现象作为起点与皈依、实用主义地选择各式各样的理论资源,无论古今或者中西,也不受具体学科的限制。这一点也许在北京、上海以外的学术气息不那么浓的法学院格外明显:他们受制于资源条件的局限,严格的理论训练相对薄弱,但恰恰如此或只有如此,这种局限又保存了他们面对条条框框不管不顾的野性与直白,这反而成了直面问题思想开放的优势所在。
以研究基层法治的陈柏峰为例。除了在法学院授课、研究以外,他的另类之处还在于继承了社会学的研究传统,将学生带到农村。这种与不同地区的农民在同吃同住的氛围里全息式(holographic)浸入问题的调研在一年之内来来回回四五次,合计将近一百天[10]。以我自己的亲身体验来说,必须承认,这种研究方式对于从现象层面抓住农村的一些结构性要素有着不可能完全靠读书把握得住的优越性。这些现象看起来只是散落于一个个孤立村落的人和事件,琐细又没有规律,但结合中国是一个地理大国并且正在经历着的空前现代化转型,这些现象就构成了理解宏观理论的微观基础。并且如果触类旁通,它获得的将不只是一般的学术命题,还会潜移默化成为日常生活经验的一部分,补偿了如今学生因为循规蹈矩、步步为营的教育经历而社会生活经验几近空白的弊端。这种并不局限于纯粹学术的研究,却可以反过来更好地服务于学术,我们知道,一个不通人情世故的人提出的社会科学理论,大多不太可靠。
这是对“格物致知”传统的回归。研究问题,不是从一般的概念、原则、理论出发,而是回到具体事物本身,首先弄清楚这个事情到底是什么,由哪些基本要素组成,它们之间是怎样的组织关联,来龙去脉是什么线索。这是一个需要花费时间加以训练的过程。而之所以选择在农村训练,在于这里的生活仍然相对简单、封闭,普通的农民日常活动范围有限,而且他们闲暇时间较多,熟人社会的内在机制使得这里的每个人彼此比较熟悉,方便了信息的获取与交叉验证,较之于其他问题的发生场所,农村给研究者提供了理解中国社会的基本问题更为便捷的条件。
但在这种“呼啸着奔向田野”的研究以外,经验研究可否还有其他路数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部分取决于我们对“经验”的理解。我的界定比较宽泛:但凡取自于生活直接感受的都是,也就是说,哪怕是别人眼中的“教义”,但如果你真的理解并最终接受,它也是一种经验,是你个人生活素材的一部分。经验从来不是遥不可及的,每个人都有,所谓经验研究就是要将这些分散在不同人身上的经验通过研究者激活,用规范的学术话语表达为一般命题,成为了对一类社会现象的解释和总结。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再去拓展新的认知边界,层层叠叠,我们对世界的认识逐渐地丰满起来。因此,经验研究也像教义研究那样是有学术传统的,但深刻不同的是,这些传统并不以远古的颠扑不破的“真理”姿态示人,如果它们不能时刻被日常经验所检验,成为流淌在普通人言行举止上的点点滴滴,就会被抛弃。传统不是以话语的形式生存,而是以生存的方式——生存。
既然经验是触手可得,高度开放的,我认为那种过分夸大某一种特定的研究方式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农村研究当然重要,这种重要除了农村问题本身寓整个中国社会的关系,从学术思维训练的角度看,它还必定是一种对原理性知识的学习。而既然是原理,我们就很难说这样的知识只发生于某个特殊的位置而不具有一般性。因为如果真的特殊到匪夷所思的地步,我们作为外来人何以可能理解,这样的经验研究意义又在哪里呢 恰恰是因为每一个事物单独地看都是特殊的,才因此需要一个一以贯之的理论将它们整合起来,以便获得对全局的把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样的“心”“理”说的正是人的行为有基本的偏好,而之所以我们看到人们的行为策略会变化,是在于不同的约束条件。如果这一点是承认的,就说明地方本身并不独立地支撑一个学术问题。发生在农村的行为,当约束条件近似的时候,在城市或是别的场合,人的行为就会表现出相通性。在这个意义上,“这山望着那山高”是没有必要的,一件事情没有发生在身边,但它与身边的事情在道理上却隐含着相通性,这个道理便是我们追寻的理论。那么,问题的关键来了:我们到底是在技术上还不足以驾驭那样的题材,还是在观念上意蒂牢结地认为身边的事情够不上“学术”
但凡是实证科学,不管是自然还是社会,结论就要接受检验。自然科学的可控实验相对容易,但不能认为社会科学找不到那样的实验室就只能止步于形而上学的玄想。真实世界就是社会科学的实验室。但是,真实世界并不遥远或是抽象,有谁不是生活在真实世界吗 想想在江村只是“远眺”了一下的费孝通,想想在香港街头巷尾走来串去的张五常,远一点的,孔子的告诫也不过是“切问而近思”[11],《国富论》的开篇亚当·斯密写的是英国扣针制造的工厂。经验研究无所谓在哪里研究,哪里都可以研究。重要的是我们首先要有发现问题的敏感和眼光,在似乎平淡无奇的日常生活中,由小到大,由近及远,尝试着多追问自己身边一桩桩小事的意义——“小现象多而可信,搜集成本低廉。……这些琐碎的小现象每个都无足轻重,但可以推到类同的大现象去,而多个现象综合起来,可以得到真实世界的整体轮廓”[12]——这样其实就把学术训练和自己的生活结合了起来。试想,一个对生活周围都缺乏关切的人,怎么可以期待他骤然在专门的田野调查中兴奋起来 反过来,在生活细节中观察、反思、总结和提炼出来的知识和这种思考能力,会自然而然地带入并促进包括田野调查的学术活动。事实上,对他们这样的人也谈不上很外在的“学术活动”,那只不过是生活的另一个时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它与之前的生活方式、思考习惯分离开来[13]。认真的学术思考是不会受制于人为设置的时间、场所、主题、结论的限制,它只是从容地发生。
然而,想要从容不迫却不是没有条件的。它是一个需要研究对象、层次跟随研究者对社会的理解逐步升华而协同提升的活动,特定的阶段只会接触特定的现象,摸清楚了,再向下一个阶段过渡;我隐约感觉到,经验研究与人的成长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注定是一个细水长流,也是慢工出细活的过程[14]。但它与现在的高校驱动学者更多更快地发表论文的评价机制有着难以克服的紧张——张五常1973年的《蜜蜂的神话》(他所谓的一篇小品文),从实地调查到完稿用了三个月,像这样研究,今天的青年学者做的可能性有多大 ——萝卜多了不洗泥,经验研究中的“经验”就可能在还没有、其实也不可能在那个阶段完全咀嚼的前提下匆忙上马成为佐证已有理论的材料[15],从而失去了“研究”的趣味和价值,而社科法学倘若没有研究者本人对经验真切的感受,则很可能吊诡地成为依附于只不过是法学以外的、另一个意义的“教义法学”。焦灼就在这里:不考虑评价制度,随心所欲,尊重“自然规律”,几乎注定还没有出道就已经出局了;而跟制度的风向标转,超越了自己认知能力和经验范围,贪多嚼不烂,时间一长,审慎地做出独立学术判断的能力就可能弱化。这也就是我所说“理论相对少,经验相对多”的道理所在。这显然是一个不那么乐观的结论,也正是这样,才称得上挑战。当然也未必了,也许我应该把目光放得更长一点,也许今天的囫囵吞枣会成为将来某个时刻的资源储备,也许理论创新本身是可遇不可求的,也许我把人获取信息的渠道、能力看得过窄了,虽然访谈获得的是二手材料,但重复多次,作为整体的访谈会融为一个第一手材料,中间还是会释放出其他的形形色色的信息。
组织与产出
任何共同体,说到底就是人以类聚,物以群分,符合资格条件的一群人往一个地方集聚,学术共同体并不例外。相同的气质、抱负、想法,读过的文本,研究问题的态度、方法,最好也包括大体一致的结论,但即使没有,批判切中要害,也令人心服口服。知识分子也是人,打动他们的有物质利益,但如果不是伯牙与子期,他们的世界将会多么乏味。周其仁说过,大致是:“人要和同伴在一起才会起劲。什么叫同伴 第一,愿意听你说;第二,有可能听得懂;第三,听懂了会欣赏你。”
但是人聚在一起并且是长期的,光有信念远远不够。它的层次、规模、吸引力、影响范围,有的就只局限在极少数人之间,自娱自乐,无法形成气候,很快烟消云散;这一点也许还与知识分子偏好自由的性情有关。但是我们看一看社科法学,从2005年“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算起,整整十年过去了,它不仅一口真气没散,而且逐渐壮大,特别是从2013年开始发力,“二次创业”,成为影响不局限于法学界、而是活跃于社会科学界的一股新势力。我们好奇的是:它是怎样完成了登堂入室
首先是青年学者们的持续努力。我对侯猛、陈柏峰等六位社科法学的中坚力量从2005~2015年在CNKI上公开的论文做了一个数量上的简单统计,得到下图[16]:
之所以选取以2005年开端,一方面在于当年,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侯猛在苏力的启发下筹划了上文提及的研讨会,成为了此后一年一度的社科法学年会的起点;另一方面,这一年王启梁、桑本谦、李学尧博士毕业,而陈柏峰和尤陈俊已经或即将开始读博,正式学术研究之路就要开始,他们是社科法学“原始股东”的代表。
受制于研究方法、触及问题、学术传统的影响,六人的学术产出并不相同:与长期在农村调研并契合了他的生活经历有关,在六人中陈柏峰论文产出数量最高;其余五人各年份的产出总体上出入不大,五篇上下起伏。也许与他们开始陆陆续续承担学校行政职务有关,近些年的产出有总体下降趋势,但也是在这个时期,他们在学术上的长期付出获得回报,从2008年桑本谦开始到2013年,已经有四人晋升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侯猛2014年入职北大,尤陈俊出任《法学家》杂志副主编。这些都意味着他们逐渐有了不容忽视的学术资源与力量。
这些青年学者在自己的高校有足够的吸引力让学生在传统法学以外感受别的知识乐趣,但他们毕竟在地理上是高度离散的,虽然通过各种各样的私人联系保持着长期合作,但这些学生,也就是社科法学潜在的成员,并不会自动继承他们老师的人脉关系,他们只是局限在那些青年学者身旁,对其他学校有无气味相投的人几乎一无所知,因为在更大规模的学术市场中发现彼此存在的交易费用实在太高。能否打破这样的“顾影自怜”呢 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对学生个人而言,换一个角度其实也关系着这个学派的未来。如果它吸引不到越来越多的学生加入、充实、强化这样的话语系统,知识找不到传人,或是传人碎片化,湮没在茫茫人海,这个学派会枯萎。只有这些学生也一代一代地壮大起来,纯粹的书本知识才会与更多人的生存利益划上联系,这些人才有动力与可能把知识生产向更高层次升级。这就是知识权力里“人存政举”的逻辑。在2013年的一篇论文中侯猛已经流露了集中发展下一代社科法学成员的自觉[17],也是从那一年开始,社科法学在原有的年会(2005年开始)、《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2006年开始)、席明纳(2009年开始)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面对学生的研习营,随之而来的还有面向市场的那场研习营实录的读本[18]。
这是一个生动地再现知识是如何借助组织、制度扩散的例子。知识作为一种话语的机制,必须有并始终附着于一套非话语的机制,它才能活跃,才能健壮。而所谓的非话语机制最终的汇聚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展开的具体协作。所以,推动知识的不是知识本身,而是权力,是人。但如果仅仅是人的简单聚凑,也不行,因为世界纷繁复杂,如果每个人各行其是,最终只是一盘散沙。合作必不可少,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组织、协调、保证合作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但这些都不可能从天上落下来,它的谋划、创制、运作、修改还是必须靠具体的人,但这个人必定不是芸芸众生的一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社科法学无心插柳地贡献了一种值得进一步细致研究的知识社会学现象:学术企业家(academic entrepreneur)[19]。侯猛、陈柏峰等人担当的正是这一角色:企业家的创新、实干的精神具体到这个例子中便是,他们对学科范式的转变高度敏感,但更重要的是——这应该是与苏力的不同——他们身体力行地加以组织与推动。
让我们把时空调回到2013年11月,在云南大学举行的第一次社科法学研习营。现在,灵魂人物有了:苏力;学术主张是明确的:推动法学的社会科学化,做质量更高的经验研究;有王启梁、侯猛等人的努力,组织井然;再加上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后来的北京大学出版社的鼎力相助,两天时间,十六位学者接力上台,给下面学员做主要集中于方法论方面的讲演。我当时作为学员也在现场,快结束的时候,学生发言,当时我说:听了很多,但似乎师生交流、互动还不够。但今天回过头去想,也许这个疑虑本身是多余的。
研习营的功能不在“研习”,关键在“营”;不在当下,而是未来。你如何指望在两天或略多的时间“系统”地学习 又学习什么 是应该让桑本谦教法律与经济学,还是陈柏峰教法律与社会学 看起来好像是一个单独学科,其实是一个大箩筐,里头层峦叠嶂,与法律关系密切的制度经济学,你是关心科斯定理、国家理论,还是交易费用 醉翁之意不在酒,不是不想在,是根本做不到。那么它的实际效果是什么呢 是甄别新人,以及创造条件让他们形成新的关系结构、资源结构,也就是说,研习营是一个降低搜寻成本的统一平台。还不只如此,因为虽然在特定时刻建立的只是单个人之间的联系,但是人都是处在诸多关系网络之中的,因此当这两个人开始交往时,其实会附带着将各自隶属的人际关系带入发生不自觉的交叉[20]。例如,两个不同学校的学生私下结成的关系,也许将来就会嵌入其中一个学生与他导师的关系中[21];由于社科法学还处在发育阶段,找到合适的研究伙伴、团队显得格外重要,放长线钓大鱼,结成的人际关系网络无意之中搜集了信息,为未来积累了条件。因此,在我现在看来,研习营更主要是提供一个相对正式的场合发展多维度、个人性的非正式但有效的交流[22],考虑到学生目前所处的阶段距离他们中的一部分选择在高校任教的时间,不知可否这样理解:研习营的这一制度为学派至少五年后的后备力量建立他们的社交纽带,这也完成了社科法学的生命传续。
“正规军”与“野路子”
侯猛做的一项研究对比了中美法学院师资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同[23]:“目前在全美排名前13的一流法学院中,有1/3的教员、排名14~26的法学院有1/5的教员,具有法学以外的博士学位。……此外,法学院的不少教师,不仅可以同时讲授部门法和跨学科法律课程,还可以在讲授部门法课程的课程中,灵活运用特别是法律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知识”“相比之下,中国法学院的大部分中青年教师,是法学本科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而法学以外专业毕业的博士,在法学院任教的人非常少。即使是能在法学院开设跨学科法律课程的教师,很多也只是在获得法学博士学问以后,再去做法学以外专业的博士后研究。”
是的,就我所知,在社科法学的主力中,除了苏力、王启梁和陈柏峰分别是哲学博士(Ph.D in Interdisciplinary Legal Studies)、民族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外,其余几乎都是法学博士;再就博士后的合作研究来看,侯猛本人是与人类学家朱晓阳、主攻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艾佳慧、研究经济法的邓峰是与经济学家张维迎、王启梁则是与社会学家贺雪峰。而且,即使“正规军”如苏力、王启梁、陈柏峰,似乎也很难说清楚他们有什么特定的学术传统与领域,苏力不必多提了,王启梁的研究涉及“家暴”、宗教、艾滋病,而陈柏峰从一开始的“混混”,转向了土地、信访、政党,以及最近触及的媒体,他们似乎更像是“游击队”。王启梁坦诚地写到:“我们中的多数人,主要依靠自我教育、走 ‘野路子’,不断摸索着如何做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24]
不管喜欢不喜欢,自觉不自觉,传统法学教育靠纯粹思辨和逻辑树立起来的藩篱已经不可避免地被其他学科所侵扰、蚕食,真实世界的错综复杂已经给所有人提出了更高更强的智识要求,法律人做不到置身事外,只有面对现实,勇往直前,用毛泽东同志的话:“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从战争学习战争。”[25]在这个意义上,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汲取、对法学老旧知识结构的更新是必然的,但正是“干中学”,我认为在法学院推进正规化的社会科学教学,希望彻底改造“野路子”的实践未必可取。为什么
法学院当然需要下大力气改变今天“不问苍生问鬼神”的现实,这就已经界定了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去务实地了解真实世界,理解法律在具体场景中的运作,至于选择哪一种手段取决于具体行动的成本收益,谈不上一定之规。美国的一流法学院教员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的经济分析,建立数理模型,固然从逻辑分析的严密性上有其优越性,这是好的一面,但不等于只有数学才是唯一的或最好的,事实上即使是大经济学家也不是都用数学模型,更不是以追求复杂取胜。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有没有所谓“高大上”的分析工具,而是有没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问题,所以这就不只有经济分析才能做到,甚至不必然要靠专业训练,它建立在对人、对社会、对历史的观察和理解的基础上。有了这个,很多问题自然而然就融通了,至于可以切割为哪个学科的问题,这无关紧要,相反,哪怕方程式建立得很漂亮,但数字本身是没有内容的,一旦走过了头,缺乏对事实现象的了解,最后仍然是“教义法学”。
所有的理论无外乎是帮助人们提高处理信息的能力,但只是帮助,不是替代,而且选择什么理论、理论的逻辑推导到什么地步、要不要加入其他理论辅助,这些问题都不是靠理论本身能够解决的。理论只不过是你在岔路口遇到的箭头,你必须根据实际判断选择哪一个箭头。说到底,首要是尽最大可能地把握事实。具体到法律的语境:由于法律深深地嵌在社会网络当中,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往往是巨大的利益纠纷,法律人需要针对这个具体的纠纷以及相关利益主体有一套对路的知识,即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而如果只抽象地讲法条或是原则,哪怕不是高射炮打蚊子,也是乱点鸳鸯谱;这也不等于特事特办,它只是提醒,实际情况不可能简单地为文本或是文字所涵盖,总有意外,总有突破口,总有法律人全面调动知识的余地。知道理论有好处,但也容易被束缚,但就算不知道,只要对真实世界敏感,最终对问题的解决仍然可以是殊途同归的,尽管论证起来可能不那么绵密了,但“我们应当想事而不是想词”[26]。法律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在于解决问题——实践层面的,然后才是表达如何解决问题——学术层面的。
同样来自霍姆斯法官的话:“这个世界更看重判断。”[27]不要以为这句话是霍姆斯对马歇尔的赞美就自动与法律人划上联系。其实两者没什么必然联系,这个世界既有清醒的法盲,也有荒唐的律师[28]。判断力的养成不可能靠学校教育,而是来自长期积累的经验与直觉,学习只是有助于提高对一套术语、一种表达技巧的熟悉程度。这就好比,一个人并不会是因为不知道科斯“交易费用”这个概念,就感受不到社会经济制度层面的各种“难受”“不方便”——如果这个人真的对自己身边麻木无感,抽象的概念、理论无法与他的生活场景勾连起来,你怎么指望他形成明智的判断 ——“交易费用”这个词只不过把他过去已经感受到的事物概括了出来,激活了,化解了“人人心里有,人人笔下无”的尴尬,从而在学术交流、公共政策讨论的层面用一个统一的术语克服了另一个、理解意义上的交易费用的问题。
首先是从自己周围的生活开始关心,这不只是一种生活态度,也是一种学习方法,是学习知识的可靠起点。经验科学全部的发生都是在实际生活之中以整体的方式呈现,每个研究者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现象进行刻画,就像盲人摸象,最后的结论虽然各有不同,但是这些不同结论之间却是兼容的。至少从社会科学来看,没有哪一个学科有所谓独特的方法论,都是相通的。山沟里也能出马列主义,野百合也有她的春天,“野路子”驾驭不了社科法学,一定得靠“正规军”改弦更张,从事实与道理上,我都很难同意。
“野路子”甚至有他们不可取代的优势。孔子早就说过学习对于心性不同的人效果大有不同[29],也应当不同,人各有志,为什么一定要把所有人捆在一起 法学院的课程其实很难说得上有什么理论,基本充斥着规则以及与规则有关的意识形态,这显然无法满足一些有理论兴趣的学生的胃口。分化就此开始了。当大部分学生仍然在传统的法学院课堂时,有一部分学生(通常是从接触苏力开始)开始顺藤摸瓜地开始读一些社会学、经济学方面的著作。而且,以这种方式觅得的知识与学校老师教的是两回事,前者是全靠自己找到的,不容易忘记[30]。是什么动力让这些人“没事找事” 热爱。只有对知识的热爱,才能解释他们一开始歪打误撞的“离经叛道”。热爱是所有创造性工作最稀缺的资源,而所谓“最稀缺”就不是靠正规教育批量生产出来的,那样甚至还可能事与愿违。
但随着社科法学规模的升级,吸引的学生越来越多,可以预期他们中的一部分不见得纯粹为知识而来,后退一步,即使是出色的“野路子”也有知识保持更新的空间和必要,问题来了:如何保持和提升学术、学生的质量呢 北京仍然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但我们也要看到改变正在发生:首先是诸如“社科法学连线”这类学术活动开始频繁跃出北京;如果说这类讲座只是短期的、一阵一阵的,近两年,包括苏力在内的重量级学者在京外法学院的短期教学也开设了,部分弥补了体系化不足的缺憾;也不再局限于法学院课程了,MOOC(慕课)等互联网公开课的兴起重新定义了教育资源分配的规则[31];此外,2015年暑期陈柏峰、王启梁两人带领学生一同赴农村调研,这种教学与科研合二为一的方式更可以看做对法学教育别开生面的改进。但这似乎仍然显得太细碎了,缺乏一种更为宏观的长远的规划。但规划又真的必要吗 对于野蛮生长、本身就不合常规的社科法学,规划对它的活力是不是一种压抑 也许社科法学的生长逻辑就应该一以贯之,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去自主发掘新资源、新问题、新知识,社科法学作为一个平台只不过起到孵化的作用。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一度很流行的一句话:“家庭出身并不决定一切,个人前途是自己决定的。”
“帝国主义”与“无形学院”
把社科法学界定为“无形学院”,它对比的参照,除了通常我们看到的法学院,还要注重实质上的,从学术追求、理念、方法运用上看,与美国的芝加哥学派有可比之处。这种可比性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提及苏力,很难绕过去的波斯纳法官,以及同样为苏力所叹服的科斯,他们都是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而无论是波斯纳还是科斯,他们对经验主义研究的态度、首先对事实的观察与关心,甚至包括他们学说掀起的学科范式革命,都与社科法学有某种不可分割的联系;特别是波斯纳,联系到他法官的身份,以及有赖于苏力持续的翻译、介绍,波斯纳所说的“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即使有的法律人不同意,但也不得不认真对待,它实际上成为解说社科法学运动的一大背景;两者研究的气象也有相似之处。芝加哥学派的加里·贝克尔,他用“经济人”假说,把追求效用用到极致,将传统上属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人口学的领地杀得人仰马翻,加上舒尔茨的人力资本,D·盖尔·约翰逊的农业经济学,以及科斯的企业理论、交易费用范式,都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建立起了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也同时修改、模糊了我们过去对学科、对知识边界的定见,一句话,我们对世界的看法发生了系统性的改变,不那么单调了,社科法学同样如此。
如果说芝加哥学派是对外“输出”经济学,把其他学科问题的底层逻辑给偷梁换柱了,那么社科法学则采取“引进”的战略。知识哪有三六九等,但凡能丰富对法学、法律,进而对社会的理解,统统为我所用,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也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从现象上说,社科法学还没有、也不见得会像芝加哥学派那样提出有思想硬核的理论框架,它只是指出研究进路。但注意,“没有”提出思想硬核不等于隐含价值评判的“缺乏”思想硬核,它仅仅是一种现象上的描述,反映的也许是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
在传统的知识体制中,法学一开始是以“实践理性”的形式存在[32],没有、也不应该过分强调体系化、理论化。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在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接触密切后,逐渐从职业的法律人中剥离出一批学术的法律人。由于“先天”条件的不足,知耻近乎勇,为了回应中国社会陡峻的转型,确立学科存在的合法性,迫使法学的“后天”改造必须更加多快好省,尽管学术市场也存在注意力经济的问题,但客观上它加速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之间的借用、杂交,因此很难想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理论体系可以容纳体量这么庞大、横七竖八的知识结构。这样的知识格局并非原创,但不是原创并不等于落后,我们最终接受一个知识难道不是因为它被实践证明是有用的,而是因为它的来路 再说,就算是拿来,可拿什么来、怎么拿来也有讲究,你不能说这当中没有人们的创造。而且,所谓“理论”与“进路”也只是一种区分技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它们反映的可能只是思想在不同时期的某个局部特征,也谈不上有本质主义的“理论”或“进路”。
思想可以在时间当中从容地铺开,但人不行,既然前人栽树,后人当然可以乘凉。芝加哥经济学之所以所向披靡,很大的原因就在于之前的经济学者层层叠叠垒起来的思想传统、学术训练,每一个人都是在吸取前辈的思想基础上再力图往前多走那么一两步,正是这种日拱一卒,才成就一个学派。但是再伟大的思想如果缺少有效的传播也难以璀璨,于是一位路路通式的人物就显得重要起来,这个人就是张五常。他有求学于UCLA的价格理论大师阿尔钦、赫舒拉发的背景[33],有与芝加哥大学的科斯、弗里德曼等人熟络的友谊,有在华盛顿大学与诺斯、巴泽尔共事过的经历,他又是一位华人,到港大任教后用中文讨论中国经济,近水楼台先得月,谁料到张五常的楼台居然一直在移动!他不仅将科斯等人的西方经济学以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引入中国,而且他本人的经济学理论与研究主张还深刻影响了一批大陆经济学者。当这些人回到中国大学的课堂时候,又一轮“知识—权力”的传播以指数级的方式发生了[34]。一套理论被无数的人来回打磨就意味着它没有死,还挺得住生存检验,而之所以能把众人的想法往这一个地方吸引,有时不一定是因为它正确,只是因为简单或对称而相信它正确[35]。这就是理论体系化的好处,或弊端。
我也承认,即使到了今天,有社科法学参与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有时也不过是伪装在新瓶里的旧酒[36],甚至偶尔我会羡慕经济学精美的理论结构和厚重的学科沉淀,但是不是意味着法学教育、社科法学的下一步方向就是效法芝加哥学派或经济学 对此,我很怀疑。有一些理由已经流露在上文的讨论中了,我还想补充的是:从组织架构上看,芝加哥学派是“集权式”的,而社科法学是“分权式”的,没有统一的、实体意义的社科法学,这些成员彼此之间不存在强的依附关系,而是弱的联盟关系[37]。这个区分不只是指地理上的,也是指在知识的构成上的,当然这二者有联系。虽然没有一个鲜明的理论结构,总的看来是零敲碎打的,但具体到每一个教授、每一个学生、他们做的每一个研究、案例,还是有章可循。但从为了与其他学科展开对话,同时也是为了形成自己的思想传统、便于更有效传播的角度,还不够,还需要更积极的理论自觉,能不能在这些零敲碎打当中提炼出一个更为鲜明、可取的一般化答案,然后往其他事情上推,让别人感受到这些答案之间有你揭示的内在联系,一用就上手,就能帮助他们理解一连串现象。
但这仍然不是一个口号问题,说到底,理论体系是在一个一个具体研究当中逐步丰满、形成的,一开始也没有人清楚它会是什么样子。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后来追认的后果,也因此,我们还需要调整自己的观念、期待:为什么一定要用鸭嘴兽的逻辑去审视鸭子呢 这么说倒也不是为了给自己留后路,相反是把对自己的考验逼到当下,逼到所写的每一篇文字。我不相信“毕其功于一役”。
知识与对策
说社科法学,能不提苏力
作为社科法学的开创者,苏力始终强调经验。在研究问题之前,首先是去了解这个问题到底是什么,将好与坏的价值评判放在一边,苏力把经验研究的思想品质带入了法学,这一反过去的法理学充斥着概念、原则、大词的说教的“旁门左道”,逐渐吸引了一批志同道合的青年人。既然研究基于经验,而没有人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我们每个人看到的都只是世界的一小部分,那么就研究这一小部分,只要时间足够,缓慢地积累与汇聚,对世界的理解总会稳健地、持续地扩展。因此从逻辑上看,经验研究必定是以个案研究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区别于传统法学院的做法,它不仅仅是为了得到一个(确定的)判决,那么相应的,它对整个案件的处理、它思考问题的侧重就有所不同,会增加若干经验性的维度。形式逻辑它也考虑,但那不是给定的常量,仍然要放在经验的视野下加以考察与检验,正是如此它瓦解了我们对法律通常的理解。而且它分析案例其实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借事说理,是透过案例看一看折射了哪些与之相关、但涵盖面更广的社会经济问题。
虽然苏力一直强调经验研究,而且他也确实在做经验研究,但为什么他的作品与陈柏峰他们的似乎有些不同 即使是曾经也落手落脚的《送法下乡》,至少在论文中,我们很难从中感受到常规田野调查的痕迹,遑论其他,仿佛他所有的研究都是在不动声色中完成的。苏力后来的解释是,并不是所有实证研究的“田野”都是真的田野,哪怕在真实世界中有,但受访者是否愿意回答、能否回答调查者的问题都是未必的,因此也要思考有无廉价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当然迫切的现实是,苏力耗不起在田野中的时间[38];也许是退而求其次 相比于陈柏峰他们关注的现实题材,苏力是否也太不接“地气” 他写的是称呼蕴含的制度功能,藏区的一妻多夫制度,居然还正襟危坐地用化名写《老光棍》的影评[39]——哪怕是知识分子有多少人会在意、感兴趣这样的题目;但究竟什么是“地气” 绝大多数人关注的,但这句话本身就隐含了有些人并不关注,也没法规定他们关注。这不只是思想自由的问题,也是学术分工的问题,因为就算是“小众”的题目,它在“小众”心里也有重要意义。这还不是为了给少数人代言,而是说学者要有能力体察即使是少数人的意见,实际上也是学术责任心的一部分。也许最根本的,并不是关心的人是多还是少,而是这个问题学者他自己觉得有意思,值得写,并且在他看来这个问题对社会是有重要意味的,然后通过写作将其呈现出来。写作首先是说服自己,然后才是他人。因此,我倒是认为,苏力选择的这种经验研究未必是一种消极的“退守”策略。他需要写作,但写作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局限条件当中,理想可以展望,但不必强求,现实可以妥协,但也能改进。没有什么题材是非写不可的,也没有什么题材是触碰不得的,“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他只是在自己日益增长的生活经验中把问题自然而然地牵了出来[40],通过反思把自己的生活重构成一个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再回到自己寻求解答。于是,苏力在解释社会现象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对人性的普遍理解,这两者既是同构的,又是以对自我的理解作为经验基础的。最终达到的是对人生的参悟,但同义反复一下,也就是不食人间烟火。
但不食是因为不在意,还是已经不需要了 再看张五常,更是一位对知识是抱以近乎纯真情感的老顽童。“要不是对科学路线有极大的热忱,一位已获终身教职的学者为什么还要如此 ‘搏到尽’ ”[41],这话反过来说不仅仍成立,而且还能揭示一个残酷的普遍性现实:正是因为他获得了终身教职,才有本钱对科学有极大热忱。
这不再只是性情的问题了,性情每个人都有,无所谓高低优劣,但你没有到达一定的层次,那就只是发不出声的矫情。因此,我才理解了为什么侯猛等人与苏力对实证研究态度的不同,才理解了为什么更多青年学者与苏力的研究路数若即若离,才理解了为什么社科法学现在花开两朵:一路是探察知识,一路是对策研究。
一件商品市场价值的大小,不取决于它的成本,而是它满足了多大的市场需求,但如果事先不对目标消费者做出判断,甚至连生产什么都不知道。青年学者与苏力、张五常所处的时代、格局位置的不同,他们所能承受的代价就不同,这直接影响了他们产品的消费群体的选定。在论文发表、科研项目、社会地位都彼此挂钩的制度约束下,学者们的行为方式、心态会相应的跟进。然而学术的成长又有自身的演化逻辑,也许最重要的就是依据自己的条件循序渐进,而这与前一组约束条件又不总是兼容的,更多时候是格格不入的。胳膊拧不过大腿,大多数人会现实主义地选择紧跟前者。[42]
此外,社科法学还面临要在法学院证明自己大有用武之地的合法性问题。知识当然是可贵的,但追求知识不是没有耗费的,如果得不到及时、足额的回报,人们怎么敢真金白银地向里面投入成本 像苏力那样纯粹为思想愉悦的研究,对有物质追求的绝大多数人而言实在过于奢侈,而侯猛、陈柏峰的努力[43],除了对他们个人的意义外,还有是寓整个学派的长远考量,这自然需要更稳妥、务实的实践;当然,也要注意在这两极间寻找平衡,完全的自主创作那是幻想,但也不意味着只能瞄着特定时期的政治对策。
学术科研,总体上是青灯黄卷的,它的回报通常发生在职业生涯中后期。因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热爱做支撑,冷板凳坐不热,这一点对知识要求庞杂、不成体系的社科法学也许更突出。热爱还会促进经验研究。谁也不知道将来一定会做什么,会研究什么问题,但是因为对知识感兴趣,积累了一些对生活的感悟,在当时看来毫无意义的知识不知道未来什么时候就会神龙见首不见尾地发挥作用。如此说来,苏力一直强调的爱智求真,其实是取法乎上,与对策分析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它是做好包括后者在内的学术科研、乃至世上一切事情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能始得其中,至少可以少一分失落。
结语
本文关注的是与社科法学这一新的学术组织相关的知识社会学现象,讨论了一些在我看来有特点、也有意思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是这将近一年时间自己考虑的对象,也构成了这一时段自己生活的诸多方面,身处其中,很难不有所触动、思考。思考是一个来来回回、自己和自己拉锯的过程,一开始的一些看法沿着时间的推移,不那么坚定了,会有所调整,甚至推翻,例如先前认为研习营对学生系统性训练欠佳,这是事实,但这是个真问题吗 随着经验的丰富,看问题的角度、深度会发生一系列包容性的变化,因此此刻看到的虽然只是某个特定结论的调整,但它却含在无数对相关事物的反复理解之中。而正是这些此起彼伏、相互依存的思想变化,表明了自己的成长,正在写下的这些文字,其实是理解的一个归宿,在这个时刻,我有豁然开朗的感觉:所有问题都源于、也导向对自己的不断理解。
我喜欢用生物成长的视角看问题,那么对于社科法学,我看到的既是学者个体生命、生活经验的成长,当把这些作为资源兑换成学术成果并以一套“无形学院”的制度安排组织起来的时候,是另一个角度的成长,是学派的成长,也是知识的成长。
十年前不知有谁会预料到法学界有这样一只九头鸟的物种,但如同哈耶克指出的,经济学家无法精准预测未来,但能做模式预测(pattern prediction)。在1994年的一篇论文中,苏力在学术研究的规范化、本土化的讨论中,面对他那一代的学人:林毅夫、汪晖、梁治平……有感而发:
“我们许多人实际上都在打破学科的界限,几乎不约而同地都在跨学科地追求知识,而且互相对话、互相启发,形成了或正在形成一些小的松散的学术群体。……而且又正在出现一批很有潜力的二十多岁的青年人,这一切有可能使我们的学术本土化,包括法学的本土化,即形成中国的学科,提出中国的学术命题、范畴和术语,形成中国的学术流派。”[44]
这不是预言,而是一个再造汉唐的故事,主题还是那个主题,但,谱写它的人更多了。
[1][英]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70~98页。
[2]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4页。
[3]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4]苏力:“废弃的石头”,《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1页。
[5]见《论语·子罕篇第九》。
[6]见《礼记·中庸第三十一》。
[7]谭伯牛:《战天京:晚清军政传信录》,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254页。
[8] [美]马克斯·布特:《战争改变历史:1500年以来人类的军事技术、战争及历史进程》,石祥译,上海科学文献技术出版社2011年版,第十一章。
[9]王朔:“2007年版总序”,《王朔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0]陈柏峰:“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未刊稿;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62~463页。
[11]见《论语·子张篇第十九》。
[12]张五常:“第八章:后记”,《经济解释·卷三:制度的选择》,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88页。
[13]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14]基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研究,一项经验研究项目的周期跨度是五年,转引自贺欣:“转型中国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注。
[15]陈柏峰应该觉察到了这个问题,请见陈柏峰:“华中村治群体的经验研究方法”,王启梁、张剑源主编:《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106页。
[16]有必要对统计的信息处理做一个交代:与他人的合作作品,计算为独作,算一篇;但对谈,如侯猛、陈柏峰、桑本谦等人与苏力的对谈,不算;一般如“前言”“编辑手册”不算,但除非有与法学理论有实质性相关的内容,因此王启梁的“编者简评:法律是否需要宇宙观”仍然算一篇;剔除CNKI上重复上传的论文;无法查核是否为这六人所作的论文不算。尽管这个统计的细节有粗糙的一面,但它依然反映出了实质。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17]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载《法学》2013年第4期。
[18]王启梁、张剑源主编:《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9]受到张维迎的“制度企业家”启发,请见张维迎:“制度企业家与儒家社会规范”,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20]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115页。
[21]这也许会修改“社科法学”博导们在高校统一自主招生模式下的博士遴选方式,成为名实相副的“推荐制”。
[22][美]戴安娜·兰克:《无形学院——知识在科学共同体的扩散》,刘珺珺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8~60页。
[23]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载《法学》2013年第4期。
[24]王启梁:“法学研究的经验道路(代序)”,王启梁、张剑源主编:《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5]毛泽东:“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页。
[26]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 “Law and the Court”, 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 The Modern Library, 1943, p. 389.
[27][美]霍姆斯:“约翰·马歇尔”,苏力译,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2页。
[28]苏力:“法律人思维 ”,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4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9]“孔子曰: ‘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困而不学,民斯为下矣。’ ”见《论语·季氏篇第十六》。
[30]针对这个问题,苏力曾对桑本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发表议论,见陈柏峰、侯猛、苏力等:“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354页。
[31]凌斌开设的MOOC(慕课):论文写作与检索,请见https://www.coursera.org/course/legalresearch。
[32][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100页。
[33]张五常:《五常学经济》(神州增订版),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三章。
[34]以我的蹭课经历,周其仁、薛兆丰教授的课程大量援引或改编阿尔钦和张五常的书与论文。薛兆丰本人就是阿尔钦自撰教材 University Economics 的中文译者。
[35][奥]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十卷》,张金言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36]成凡:“社会科学 ‘包装’ 法学——它的社会科学含义”,载《北大法律评论》第7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美]里德·霍夫曼等:《联盟:互联网时代的人才变革》,路蒙佳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七~八章。
[38]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
[39]苏力:“纲常、礼仪、称呼与秩序建构——追求对儒家的制度性理解”,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藏区的一妻多夫制”,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草半:“真实的谎言与真诚的谎言——电影《老光棍》及其他”,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0]学术并不是外在于己的,它实际上就是学者表达自我的方式,好的学术问题与学者的个人体验是连在一起的,这就是孔子讲的“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
[41]周其仁:“用以致学——张五常的经济学功夫”,《挑灯看剑:观察经济大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页。
[42]相关的具体分析,请见[美]希拉·斯劳特、拉里·莱斯利:《学术资本主义》,梁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3]侯猛新近的研究突出表达了社科法学对司法中事实问题的处理可以有所贡献,请见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不确定状态下的法官决策——从 ‘3Q’ 案切入”,载《法学》2015年第12期。
[44]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与本土化”,《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