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船或桥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1]——毛泽东
“徒法不能以自行”[2]。仅仅创设了理想的法律制度,理想的社会秩序就会自动形成吗 不会的。缺少了人的作用,法律就只是一纸具文,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法治都是“人治”。因此研究法律制度的运作在某种角度上看有必要围绕着“人”进行展开,但要注意,将“人”纳入分析时,他们并不是抽象的、高度同质化的、令行禁止的,而是具体的、各有分殊的、工于心计的,以及囿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就是无法顺利或齐整地贯彻法律制度,这要求我们在保持理论具有概括性的同时,还要灵敏于不同的人接触法律时表现出的对法律运作构成约束的诸多社会特征,如他们的社会地位、组织性、关系距离、替代性解决方案的可利用程度,等等[3]。不仅要传续、深化已有的研究范式,还要结合我们自己生活的经验将其不断丰富、拓展,我们除了要关注有共通性的问题,更要留心活跃在我们身边、真实地影响着法律实践的特殊性问题,哪怕它们过去无人问津,要善于用鲜活的事实挑战学术的框架,必要时还调动想象力跨入虚构的、但在情理上合乎经验、逻辑的他人的“别样的宇宙”(詹姆斯 B·怀特语),提炼、重构问题,将隐藏在法律话语背后的社会非话语因素挑出来。
一、这里没有普通话
今天主流的关于法律和语言关系的讨论,几乎集中在法律诠释、诉讼语言、谈判技巧这些烙有欧陆法学传统的领域。但这些理论存在一个未曾言明的假定,即语言在本国范围内已经大致统一、初步格式化了。而把这个假定再向前推一步,则意味着一个物质的、历史的前提,如同欧陆国家一般,国家面积较小,多平原地形,民族单一。在这样的环境中,语言统一相对容易,甚至不为人所察。有了这些条件的支撑,法律诠释学才不是无本之木,也因此可以看到这一知识的地方性特征。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确实已经使相当数量的城市呈现出这一理论适用的背景。但中国毕竟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状态,现代化民族国家的中国正在并仍旧需要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渐进地完成建构,尤其不可对中国基层、西部与边疆治理掉以轻心,尽管面貌大有改观,但伴随中国总体发展的推进,过去没有遇到、无法预料的深层次问题也渐次暴露在我们的眼前。在一篇文章的末尾我以调侃的语气写了一句:“至少你也得把话先递到吧,而你会用他们的方言吗”[4],但调侃的只是我的语气,却不是现实,比方说,当一个法官在藏区解决纠纷时,发现当事人与他不仅语言不通,连文字也不通,怎么办 找翻译;如果一时找不到呢 或者翻译专业本领不过关,甚至歪曲原意,从中作梗呢 如何质证、如何询问、讯问、如何审判,又如何抗辩,审判结果听不懂、判决书读不懂,接下去如何执行 如果长期不能有效克服语言不通的难题,谈什么法律向边疆的扎根,法律背后的国家又将何去何从 本文正是受这些连珠炮式问题的激发,切入到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更确切地讲,讨论的是在现代化的背景下,为了建立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法律在不同的语言与文化共同体之间是如何穿行的。
我曾经在另一篇文章里对语言在当下中国政法语境中的功能做了如下理解:
“首先要凝聚全民族,要超越因地方语言、文化而形成的思维,转而形成了以国界划分的对内统一、对外区别的民族的共同体;同时也要加速现代化建设,发展经济、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完成对中国的全面改造。推广普通话、普及识字率实际上都是在辅助完成这些事业,而这些事业反过来又推动了语言文字的渗透,承载了法律意义的制定法语言进入了普通人的生活,潜移默化地对人们进行有关法治的规训。”[5]
之所以当初模糊地感到语言不能简单地仅仅当作一个文化问题,而且也应当成为一个与政治和法律有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自己在厦门的读书经历:日语,我是听不懂的,显然是一门外语,闽南语对我而言,同样听不懂,是一门“外语”吗 什么是“外语” 外国人使用的语言。那什么是外国人 什么又是“国” 闽南语、日语与我都是有距离的[6],为什么我从来没有因为语言迥异而将操持着闽南语的福建人看作反正同样也沟通不了的日本人或是其他外国人 仅仅因为有能够交流的普通话 但我也懂得英语,怎么没有产生对英语世界的国家、民族认同 因此这不纯粹是个说话、识字意义上的语言问题,而必须认识到语言是不同时空中的人们在生命、情感、认同上建立起的某种神秘联系之具体附着,所以仅仅有语言是不够的。但反过来,没有语言却也万万不行,想一想没有普通话,中国各地顽守本土方言,必定大大提高人员、信息跨地区的费用进而最终限制自由、频繁地流动,一个生动活泼的全国性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得起来,统一的法治就只是一句空话。语言之于政法不是一个具体的操作性制度,而是一个支持、推动操作性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作为促成目标的努力之一,我现在继续分享当时的核心主张,即驱除现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将语言统一视若当然或普世的假定,在历时性研究中把握中国将原本裂碎化的方言统一为不与任何单一地方存在代表性关联的官方标准语言——普通话——所发挥的不可估量的宪制与司法功能。但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是,当时的我还是把问题考虑简略化了,在揭示问题之时落入了一种视角上的遮蔽。我大致是这么想的:新中国建立之后,特别是市场经济蓬勃兴旺的二十余年时间,语言作为一个组构与制约政法运作的因素,如果不是基本退出了,至少也是大大淡化了,它已经融为我们日常生活的背景之一,不再值得作为一个现实问题予以单独对待。对于诱发我思考的厦门,以及今天的内地大部分地区,这样的理解是基本成立的,但直到转向边疆法治,直到独自进入藏区试图与普通藏民对话,直到触碰到另一种全新的社会经济格局和组织形态,我才猛然醒悟也许是那时难以避免的疏漏:藏区不仅没有不动产[7],这里也没有普通话。
在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访谈时,几位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藏区政法部门现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双语人才的匮乏,一些偏远的基层法院已经濒临人才断层的边缘。据他们说阿坝县法院招录了专职翻译,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受到了上级法院的重视。在这一提醒下,我决心去一趟阿坝县,四川省的西北角,去看看语言在藏区是如何与法律勾连并成为一个问题的。
2013年八月间我在阿坝县法院只遇到一位翻译J,另一人D在外地参加司法考试培训。这位我见了面的翻译,本地土生土长的藏人,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研修的是数学和法学双学位,后来回到阿坝在藏文中学当老师,于2012年11月考入县法院,专职翻译工作,不仅承担了法庭上向当事人的口头翻译,而且据他讲法院所有文书都得由他们进行双语翻译。他坦率地告诉我,这样的工作量是比较大的,希望法院至少再多招一个人,然而十二月初我再和他联系时,尽管又增添了两名翻译,但令人沮丧的是,即使人数上多出一倍,依然没有分担他们的负担,“新来的这两人,一个马尔康的,一个红原的,用不上。”电话里他说,“工作基本上还都是由我和D在做。”
“藏区司法公正,双语培训是关键”[8],《人民法院报》以此为题撰文,但这样的问题仅仅属于阿坝县所在的藏区吗 事实上,在吉林、云南、青海、甘肃、新疆、内蒙古,同样的问题近些年陆续见诸报端[9]。也许并非巧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已经连续四年提及了“双语”问题,并下发若干政策文件将问题进一步细化[10],而且2013年在经费预算计划中,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增加了“双语法官培训经费”一栏。
二、问题的界定之一——谁来翻译
随之而来,这个问题是怎么发生的 但这个追问其实还不够确切,更能说明问题的应该是:它是如何在今天成为一个问题的 之所以突出时间维度,不是我在故弄玄虚或是刻意矫情,而在于要有意识地将这个问题嵌入受到中国整体现代化波及的,尽管缓慢,但同样也开始发生变化了的社会情境的结构中。我们需要由面及点地发现、理解,边疆司法领域从人员组成到审理方式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是怎样汇聚到语言并显现出来的。
是因为与当地老百姓语言不通。这当然是事实,首先是藏区的自然条件迫使早已在内地播撒开来的一体化文明难以翻越巍峨峻奇的青藏高原,仍然是自然条件制约了它无法像历史上的中原王朝发动并最终通过时间达成“书同文”与“语同声”的文化宪制[11],因此不光是藏语与内地基本通行的语言几乎无任何兼容性可言,而且辽阔的藏区在缺少流动性的情况下各个地方又有自己的一套方言——思维上的惯性很容易将我们快速地引向这个解说,但要注意存在语言不通这个现象,并不等于这个现象就是一个问题,更不等于它是一个司法上的问题。因为语言之间鸿沟般的差异不是今天才出现的,而且如果仅仅是与识字率、文盲率有关,那无论如何,今天与十年、二十年、解放前相比,藏区的教育普及化程度不可同日而语[12]。可是为什么当我问访约三十年前曾一度生活在藏区的人们时,他们惊呼当时从未感受到语言限制政法工作的开展,甚至怀疑是我不了解情况,那么为什么反倒是在有更多机会与外面的世界发生接触,甚至可以通过看电视、听广播、与在学校念书的孩子对话等方式自我矫正发音的今天,语言成为了边疆基层司法的难题 是的,要留心空间与制度的交错,这主要是边疆基层司法的难题。我们什么时候听说过浙江、福建、广东也要培训双语法官的 难道温州话、闽南语、广东话就一定比藏语更接近普通话了 为什么同样都是藏区,问题集中发生在天高地远的草原各县政法部门,州府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毗邻成都、都江堰的几个县基层法院就罕有遇到 语言不通对司法正常运作产生的影响是普遍的,但影响的具体结果和解决问题可利用到的资源却是不尽相同的。我们需要关注催生藏区,进而边疆的司法,需要格外认真对待语言问题的其他方面的因素。
要对待语言的问题,却不能本末倒置,流露在前文中了,是当语言寄居在边疆司法困境之际才成为了一个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那么现代法治在边疆困境的表现是什么呢 是如何发生的 理解了这一点,语言问题也就自然地浮出水面。
二十世纪以降,中国历史的主旋律线索就是以建立现代化的民族国家而展开,如何用统一高效的行政架构、法律政令、意识形态、文化语言将在地域面积极为广袤上生活的亿万民众整合起来,这是孙中山、蒋介石和毛泽东等近代政治家们的夙兴夜寐,国家的注意力开始不再是帝国时代的占据领土而转移向精耕细作地治理领土上的人口,发展经济,建立一个围绕主权所在地以及政治、商业中心恰当组织的权力均质化国家[13]。自然历史上“皇权与绅权”[14]分立和有边疆无国界[15]的局面必须改变,国家权力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自然包含法律——或明或暗地从政治金字塔结构的尖端缓缓但坚实地向国家每一寸土地伸进,纵向而言,即向基层下沉,横向而言,则是向边疆推拓。尽管目的一致,但相比内地以农村为代表的基层社会,边疆治理的第一位目标与困难倒还未必是借由送法下乡将暂未充分受到工商文明“格式化”(format)影响的乡土中国以法律的方式进行规训,而是怎样先确保这块“帝力于我何有哉”的土地不独立或者分裂出去,它们无可争辩地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常规条件下谈一切政治、法律的最基本前提与最根本制约。
但这是与生俱来的且永世不变的吗 摆在国家面前的任务是如何把历史上从来更多属于当地家族、土司、活佛的政治、经济、法律事务,以及更重要的,人心,争取到它这方来,如何让边疆生长的人们超越基于现实环境、认定的自己只应当效忠本族群、本地方的直感,升华为心怀祖国、放眼天下的现代公民,如何在波谲云诡的国际政治干预和防不胜防的恐怖主义影响下在边疆立定脚跟,让人们自觉自愿地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保护而不是其他[16]。这注定了它将是一场在大约半个中国面积的国土上横空出世的秩序变革,然而沉溺在远离战乱的安宁环境中的法律人如果想当然地用内地历史沉淀的经验去比划边疆正在行进的治理,如果被“国际化”、“全球化”迷离了眼睛,缺少政治家的头脑,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后果一定比内地方兴未艾的法律移植更加惨烈。
为什么经常有意使用“也许”“似乎”“不必然”的我这时说的是“一定” 虽说要送法入疆,但送的其实基本不是抽象的或者文本的“法”,而是活生生的、办得成事的、属于这个国家法律职业群体的“人”,是靠他们用行动塑造的有法律规则意义的活动。之所以过去人们没有觉得语言在藏区等地是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以前的法官就来自本地,他们没有也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科班式法学教育和以司法考试为标尺的法官遴选机制,有口才、有威望,抹得平纠纷就可以了,当然前提必须是对国家的忠诚,但这在毛泽东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可能是个问题吗 当改革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打到了过去闭塞的边疆,曾经无怨无悔的法官也开始讲求更好的物质待遇了,交通条件的改善使人们可以远离环境苛刻的边疆了,高考制度客观上敦促当地上层家庭把孩子从小送往内地接受更规整的教育,这些孩子甚至还可以走得更远,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重点大学里也越来越多地见到他们的身影,他们不仅习得了一口尽管还略带方言的普通话,而且也力图融入、事实上他们中不少人已经融入另一片新天地,也就在此时,他们不自觉地切断与曾经族群、地域的血肉联系。
当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准入门槛制度化实行以后,在看不出提高了法官办案能力的同时大大加剧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政法部门人员的流失,再加上一刀切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使大量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到龄即退休[17],如果能够像北京、上海等地有削尖了脑袋的后备力量作补充那也不可能成为问题,但是第一,原本就留不住人才的物质待遇和艰难困苦的自然条件还想吸引足够的外来人才,不现实;第二,即使基于其他利益考虑来了,有没有高原反应,会不会朝三暮四,能不能用得上,这些不都是,有的基本不是内地会碰到的问题;第三,因此很大的希望就寄托在外地求了学的少数民族精英能回到家乡,可是他们中的大多数还愿意回到寂寞的藏区吗,家乡有多少人能理解与分享他们在内地五彩缤纷的经历呢 而且即使回去了,这些从小远离藏区、也自然早早地荒疏、遗忘了原本语言的精英法律人真的能担纲,与藏区的,特别是草原上还操持着语音天差地别、但笼统讲也是“藏语”,牧民沟通判案的法官一职吗,就因为通过了司法考试 因此如今出现了今天像阿坝县政法系统面临的在藏区颇有代表性的吊诡现象:懂得法律专业知识的,忘记了少数民族语言;会说少数民族语言的,则意味着没有接受从后果上看与汉化教育几乎等同的现代教育,自然他们就难以通过司法考试,也就无法正式进入国家体制。
“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8],而现在广阔的藏区派得上用场的干部找不着了。想一想,当藏区的老百姓遇到了纠纷,去据说象征着公平正义的法院,却发现居然无法直接和这些标榜着职业化、专业化的年轻法官沟通时,他们会怎么想 他们还会再来法院吗 还会相信国家当初的允诺吗 甚至,他们还会认同这个国家吗 不要忘记孔子的告诫:“民无信不立”[19]。
尽管讨论的是司法中的问题,但这只是边疆地区具有普遍性意义问题的冰山一角。“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了”[20],在市场经济“孔雀东南飞”的今天,为了维持这个不平衡大国的平衡,国家不可能一味坐等时间来调和,而“3.14”、“7.5”事件的发生更是迫使国家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快速度输送国家权力,双语政法人才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中以制度的方式凸显了。
三、问题的界定之二——翻译什么
在阿坝县法院与翻译J当面以及后来通过电话与D的访谈中,我留意到一个问题,即翻译工作的重难点其实不在于诸如案件事实等细节上,而在于设法让当事人理解具有司法程序性意义的法律概念及其相关实践上,例如传票,他们要翻译为用四川话表述为“单单”的语词,又如,回避,则等于要将诉讼法教科书上的定义用通俗的藏语转述一次。但过去并不是这样,不是的原因倒不仅仅在于曾经的司法本身就不需要翻译,而且这里曾经的司法也没有想过把这些“法言法语”视为需要对待的问题。为什么 在我看来,这与司法在其协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目的、风格、手段之整体变迁有关,这是需要双语政法人才的另一个理由。
与新中国一直以来向边疆输送国家权力一脉相承,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通过司法的表达有所不同。20世纪90年代以前藏区的司法几乎完全依附于行政,法院设立的逻辑其实不在于解决纠纷,更不在于确立规则,而是与地方党政机关一道深入边疆,以类似占领据点的形式开始逐步扩展国家在当地的政治、社会影响,纠纷解决只是这个过程之中的一个必定会面对的环节,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藏区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能会发生什么纠纷呢 以阿坝县为例,根据阿坝县一位(也是至今唯一一位)执业律师的回忆,整个八十年代,除了三、四件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和极少数的离婚案件,几乎找不出民事案件的身影,没有借贷、遗产、知识产权、不动产所有权争议,而刑事案件有的只是传统的偷牛盗马、抢劫、伤害、杀人、强奸这些类型,案情相当清晰简单,因此没有接受多少法学专业训练的人凭借对公平正义的基本把握也能大致够应付个案。对他们而言,采用什么具体形式解决纠纷是次要考虑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化解主要矛盾,维持边疆稳定,至于在当时即使是内地也还若隐若现的法律程序就更上不了他们的心。从外观上这还大体是藏区土官“说口嘴”解决本地纠纷的历史延续;关注的焦点放在违法本身,而这其实也是当时全国司法的普遍现象。
但是进入90年代后,市场经济制度逐渐确立,与之相适应的以西方制度为原型的法律体系开始繁衍壮大,从纠问制到抗辩制的转变,违法者开始纳入司法审判的考量,仅仅查明案件是不够的,如果被告人没有承认犯罪、自我忏悔、自我检查,如果法庭不了解犯罪人的动机,给不出一个在法律上充分的理由,刑罚机器就不足以运作,用福柯的话:“如果死刑犯真的想被处死,他们就非得走上那么几步。如果被告真的想受审,他们就非得吐露一点儿自己的情况。”[21]这意味着过去国家单干如同无所不及的利维坦,展现在法庭上的是一个声色俱厉法官形象的正当性遭受到挑战,“一个巴掌拍不响”,诉讼人(当事人和律师)作为司法装置上新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体现[22]:在司法审判中,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法庭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对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进行回避,法院还必须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方式、程序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等等;如果其中哪一个环节于法不符,整个诉讼就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出现连锁性非法,因此司法稍不留心竟然会为一个细小的、在过去甚至不可能起眼的程序性失误被诉讼人揪住不放,妨碍、威胁司法活动直至其最终崩盘。我们发现在这一过程中,不再是象征着国家权力的法律单向度地对当事人进行强力约制了,同时诉讼人也在见缝插针地约制法律和国家,他们不再是过去的对法律消极的接受者或者仅仅是司法的亲历者,他们也是法律实践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和塑造者,会钻法律空子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国家鼓励、欢迎,甚至需要这样的约制,因为正是如此,才是人民与国家共处一室的最极端生动的表现,它是国家赢得人民的信任,成功地将其引诱到了治理麾下的有力证据,尽管看上去是对抗关系,但他们参照的却是同一个文本——国家制定的法律,因此又是一种隐蔽的合作关系。在两相互动、监视、博弈、控制的过程中,最终强化的是法律对整个社会无孔不入的规训和征服,而这恰恰是躲在法律帷幕后面的国家乐于所见的。当然它需要付出必要的代价,即过去“无法无天”的司法审判方式揉进了形式主义这一新因素,使法律和国家较之过去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但与得到这样一种精确、俭省、持续、有预期、高效率的治理术相比,那样的代价又算什么呢 然而这些意义都建立在法律与诉讼人之间发生的正常沟通中才得以显现,而沟通需要实践的语言。
这可真是“味道好极了”。但千万不能忽略中国一切制度的运作逃不过其巨大的发展不平衡性带来的众口难调,在内地行之有效的逻辑放在藏区、放在边疆就完全可能动辄得咎。从建构现代民族国家,适用统一法律的角度看,边疆不可能例外于单一制的中国整个法律实践,从社会经济转型,人员开始跨区域流动的角度看,边疆的法律实践也应当随之发生性质上的改变,但是现在的问题不是这样的改变对不对,而是改变的幅度如何做到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致协调。一种通俗的解读是生产关系走在了生产力前面,另一种更为精致的则是:一个制度之所以得以成功运作,并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有一系列相互关联、与之默默协同,无论支持还是冲突,但都内生于这个社会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具体制度。同样存在南腔北调现象的内地——一个北方语系的人到了东南沿海光听当地语音,和在外国的感觉不会有太大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和他去藏区接触藏语没有什么两样——在司法上,尽管也会因为语言遭遇到种种问题,但深究具体内容则和边疆情形非常不同:第一,内地,尤其是城市,有较多的律师,即使当事人与审判者因为方言无法正常交流,但借助律师这一中间制度,不仅沟通了当事人与审判者,而且可以规训了因知识、情绪难于同法律积极配合的当事人,从而使司法制度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步步推进[23];第二,即使是在律师数量相对短缺的内地农村,仍然基本保证了有一批专业知识不那么专精,但土生土长、懂得生动活泼的方言、善于调解家长里短纠纷的基层法官[24],他们实际上起到填补中间人制度空白的功能;第三,内地司法面对的语言问题,将法言法语转化为民间俚语,或是用方言而非使用普通话,目的在于更平易地与当事人打交道以及更有效地传递法律信息,但这并非一个必须的过程,并且其政治属性是相对弱的。这当中隐含了一个重大问题:在已经存在接受并认可共同体政治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法律实践中凸出语言的统一性其实仅仅是一个“加分”(plus),但反过来,缺乏历史的凝聚力以及经济、文化的联系与整合,即使靠政策的力量使语言在某个特定场合一体化,例如法庭,最终的效果也是松散的,是权宜之计。
如果将内地解决的双语问题比作在现有秩序上锦上添花,那么解决边疆的双语问题则是旱地拔葱。缺律师少法官,又受自然影响与内地长期隔离,而且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明显滞后,那么生发于工商社会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等于深入荒漠的孤军,在当地没有任何围绕它、激活它的现实建制(institutions)。同样针对于“申不申请回避”这个问题,乡土社会的人刚开始也未必清楚它将产生什么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因为他经历过其他有关联性的实践,比如申请粮票、申请宅基地,因此新概念“回避”可以不太困难地比附于他们既有的知识结构和生活惯习上存活下去,但是藏民呢 在他们原有的物质生活世界里没有也没有必要有这些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再比如为什么法官总是要耳提面命地提醒当事人把“单单”保管好,对于过去也许即使看了书也只看过一些经书的当事人来讲,这份汉字写就的法律文书有什么用 他们一定会按照上面的规定办事、执行吗 甚至我们还可以问,他们会在家里专门腾个柜子,保留这份文书吗 在城市里生活惯了的法律人也许该走到牧民的帐篷里看看。但悖论的是,就是这几页当事人不以为然的纸,对整个依赖于形式化公文写作的现代司法制度却具有启动审判或者上诉的功能。所有概念、制度并不都一开始就与所有人的行动息息相关,它们伴随了一个长期的、痛苦的,靠生产方式全面改进的融合过程,但“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在求诸其他社会机制不得——这正是内地或者工商社会的法律之所以成为一种节省治理术的秘密所在——的情况下,边疆的政法系统就只能自力更生,他们“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现代民族国家司法制度、意识形态与当地现实条件双重制约的夹缝中,力所能及地培养双语政法人才,以期把国家权力、方针路线通过司法的渠道向边疆勉力贯彻。
四、惟愿多余的一点分析
我理解且尊重这样的努力。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人,但他们又是和我们太不相同的法律人。他们也许错过了某些机会被留在了这里,但他们不可能都始终没有可能离开这里,但不管怎么说,现在就是这些不大为世人关心的法律人在繁华以外的边疆忍受孤独、默默奉献,单凭这点,值得所有人致敬。但作为一个学人而非法律书报的普通读者或者非黑即白的新闻记者,不应当放弃任何反思的机会,唱赞歌是不够的,还要关注、预测可能的后果,权衡利弊,未雨绸缪,看一看能否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改善。在这一节中,我将对“订单式培养将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法官匮乏问题”[25]这一思路提出质疑,指出它也许可以缓解一时之急,但无法也不应作为长远之计,公务员群体过分看重甚至刻意推广方言对这个大国或将带来意想不到的重大麻烦。
尽管聚焦的是语言问题,但我们的关切从来不局限于语言。这是一个与语言有关、但来自并因为现代化而加剧各地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全局性问题。我们的目的是借助语言的统一强化国家的统一,然而,语言本身并不是一个自在的实体,它的统一既是社会整合的结果,又在不断促成更大的社会整合。否则即使单纯地语言一体化了,而各地之间没有具有向心力的政治文化生活,缺乏联动的商品经济往来,不能分享大致近似的价值与情感,这个国家仍然不会稳固,甚至可能分裂——想想当年的南北越南以及今天的朝鲜半岛。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以政治赌博的心态应对问题,得到一时一处的收益就如获至宝,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把希望都压到语言上。
从2013年5月以来,内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四川、吉林六个省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开办为期一个月培训班的方式培训双语法官[26],有没有过分夸大事实的积极一面,很难断言,但这却一定加重了法官在工作之外的负担,在物质性利益本身不高的情况下,又削减了他们的闲暇。而且这种培训方式名为“订单式”,即按照法院认为的需要多少数量、什么语言的双语人才有针对性的培养,但是姑且不说突击地学习一门语言能有多大效果,就算学会一个民族的简单口语,那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的是其他民族语时又派不上用场了。如果确实法庭上可以翻译,相比于内地同等条件下的直接沟通,所需时间将不止翻上一倍,但麻烦还不仅于此,由于最高院对判决书质量要求的提出,一份判决书先用汉字要说一通理,还要全文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再说一通理,所幸今天边疆地区案件数量不算多以及双语对照法学词典的编撰[27],否则法官承担的工作量之繁琐难以想象。司法考试尽管减了分,但仍限制了一定数量的法院翻译成为正式审判员,他们既得不到像内地那样的货币性收益,又得不到凭自己能力应当得到的非货币收益——职位、荣誉、闲暇,等等[28]。我不否认少数民族法官中有不计回报的情操高尚的法官,但我更相信人性,相信大多数人是“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机会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边疆少数民族法官短缺不会因为“订单式培养”缓解;能缓解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提高待遇。
然而,更让我感到不安的还不限于上面所写的。片面甚至刻意地启用双语法官回应边疆司法问题的另一面就是轻视具有宪制功能的普通话,长此以往,最后结果在法庭上就可能出现的不是还需要借助翻译沟通的双语,而变成单语,变相地使把控当地司法的局限在本民族的当地人。因为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请不进人、留不住人,而又要顺应当地民族语言,最有效率的结果不就是这样吗 那些边疆少数民族精英接受的现代化标准教育都只是一道“门槛”,最后的结果是兜了一圈又回到了地方基层用原来的语言,解决本地的纠纷,这样一来还需要那么高的教育投入吗 而这些人当初的出人头地使他们一向被当地人视为标杆,周围人们自然将他们的言行投射到自己、自己孩子身上,示范效应,而现在制度的客观效果等于生生把好不容易选拔出来的少数民族精英又硬塞回了地方,且受制于语言还无法为官他乡,一旦他们意识到失去了逐步走向全国政治高层的机会,他们就会从准国家的精英退到纯地方的贵族,他们的关切和想象就不再是基于本地但勾连整个国家了,而是仅仅局限在本乡本土,因为只有本乡本土才值得他们关注,当官员流动升迁仅仅因为语言而受阻,这无异于便利地方上出现阻碍全国统一的行政、司法的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权力网络,也许整个地方就这样逐渐与四周、与这个国家割开了。
对地方性语言抱以简单的迎合姿态,那么今天和普通话没多少共通性的民族语言,将来甚至会可能失去共通的可能性[29]。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们断掉了与普通话的联系,意味了什么 意味着他们失去了附着在普通话上的可以与整个内地商贸洽谈的机会,意味着他们无法成为当地的代表,向全国报告本地事项,也就参与不了政治军国要务,意味着他们不可能识别普通话的书面形式“汉字”,于是他们也拒绝了被汉字承载着的历史的中华文明,意味着他们与国际社会将走得更远,因为即使翻译,也会经济地选择主流的语言,也就可能隐藏着分裂主义的危险。
这就是为什么宪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要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立宪者或许早早地意识到了,这一对于小国而言无所谓的,但对中国这样的大国却具有生死意义,也只有当中国是一个大国时才具有生死意义的问题。因此作为国家构成的确认性、指导性文件的宪法提纲挈领地指出了这一威胁的应对之策:作为文化宪制的普通话不能因为内地大部分地区已经由政治、经济形成的内在密切联系而陷入停顿,在边疆和内地之间,它不仅是进行各地技术交流的工具,更是中央集权、国家权威确立的符号[30]。
行文至此,我似乎陷入一个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我基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司法转型,认为双语法律人是对制度与现实造成困境的一种回应,但另一方面我又认为这种回应不足以解决问题,它所产生消极影响甚至还可能适得其反,阻碍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进程。但正是在这里,我想表达,法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民族国家塑造的侧重表现是不同的,并且理解法律的这一功能是不能脱离作为整体的社会,不能脱离了正在进行的现代化语境的。在发达的工商社会,法律之所以运作流畅,在于包括语言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非话语因素已经磨合得相对规整,实现了较高程度的格式化,也因此会带来更细密的社会分工并且催生更紧密的社会团结,法律的政治功能并不是没有,而是消融、渗透、完成在这一过程的历史中。而历史又是绵延的,工商社会的今天是来自一个不是工商社会的昨天。在那一阶段,其他社会资源相对稀缺,为了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牢固地确立合法性,奠定社会的总体框架,国家因此需要集中地对人们进行以国家/法律之名的单兵操练,而整个政法工作的核心实际上也围绕着如何塑造国家、现代社会欲求的新人,仅仅在肉体上惩罚,甚至消灭是不够的,还必须在“灵魂深处闹革命”,因此人们将感受到法律更多的政治性色彩。而对于边疆,法律另一层面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语言不通上,那么纵然国家权力使出再大的暴风骤雨也只是影子拳击,因此法官自主转换语言将当事人引入法律语境,教着他们跟随法律节奏,亦步亦趋,是有道理的。这实际上也是一场生动的普法教育、政治教育和国民教育,通过它为现代化一点一点地清理障碍。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希望生产出理性反抗的当事人,他们不再是法庭上一个不发声或者发声无意义的摆件,即使困惑如同秋菊,也必须有效地表达出来,这是一种对现代化生活有主体性的参与[31]。
但作为塑造民族国家的力量,法律也仅仅是一个方面,一支片段,一段插曲,不是全部,甚至不一定是最重要的[32]。并且现代化自身也不是消极被动的,它并不是等着摆好一个所有都齐净了的台子,最后搁那儿才能发酵。现代化,作为生活世界变迁的总结,它无处不在、无时无刻地弥散。根本上改变人们语言、人们对法律理解与实际运用的,并不是具体的哪件事或者哪个人,而是无数件事和接触的无数个人在不经意间的漫长塑造,也许某个特定的事件尤其触动了你,但这个事件终究也不是孤立的,它的背后是一串与之勾连的、驳杂的其他事件构成的线索以及这些线索形成的网络。这是一个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结构性转变过程,许多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并未触及地渐渐遗忘。
因此,我才对以理性安排的某种设计和规划抱有一般性的怀疑、悲观态度,尤其警惕希望一劳永逸、自信于“万世开太平”的根本之道。“中国的问题是复杂的,我们的脑子也要复杂一点”[33]。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人的理性仅仅是、也只能是促成事物前进的一个因素,还有一个更大的且超越于理性的社会结构在发挥着影响。
如费孝通所言:“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34]。是的,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之后”,尽管费孝通讨论的是内地的文字下乡,但对于边疆司法的双语问题,道理却是相通的。
五、作为引子的结尾
本文除了讨论语言在法律中的功能,还隐含地体现了司法与宪制并不如我们概念上认定的是相互分离的铁板两块,它们或许只是同一事物在不同的语境下为我们所给出的理论区分。比如,法官说的话,当事人听不懂,又没有翻译,纵然法学家把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35]分析得再多么天花乱坠也不管用,这看上去是一个与司法相关的问题,但是换一个角度,不正是说明了语言横亘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吗 不打通这一层隔膜,国家岂不是在包括但不仅仅是司法的领域放逐了对一部分人民的管控 那他们还能否算作这个国家的组成呢 这显然越出了通常理解的司法的范畴。也许会有人误以为我这是试图将司法问题拔升到宪法高度。并不如此。我认为对任何法律制度的理解,包括所谓原则性的宪法,都要向下看,要附着于常识与具体的材料,要把法律运作一点点掰碎,落实到比如说语言这样的细节,要让书本上抽象的法律知识和现实的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发生联系。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更真切地感受到法治是一个诸多现实条件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实践过程,也因此,难以想象存在某种釜底抽薪的解决方案。
这么说似乎给法律人泼了冷水,其实不是。不仅因为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而且我批评的其实不是双语法律人,而是质疑是否有必要以及是否可能用订单批量化的方式去培养这样一批人。给定量的资源配置不同,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就会有所不同,而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法律的需求和当地语言裂碎化的现实,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可能是低效率的。在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落后等问题仍困扰着藏区的今天,部分藏族青年对中华民族、对国家认同感缺失,这是当下政治治理的要害所在,双语法律人,甚至法律,在当中的作用只是、也只应该是拾零补缺的,更多的社会资源仍然应该投向发展地方经济、基础教育,强化边疆与内地多维度的联系。但毕竟双语法律人推行时间不长,很多事情还只能雾里看花,但作为学人,如果还讲职责的话,就是展示事物发生的来龙去脉与它发展的多样可能,为治理决策撑出一个有更多选择余地的、更大的知识背景,即使看上去并不高调,甚至即使我上面的怀疑会被未来的法律实践证明是多余的。
尽管法律是现在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规范,但稍微反问一下自己:我们身边有多少人是因为打了官司才遵守规则的 真正矫正人们举止与社会秩序的,事实上是密布在社会各个方面、持续不断的、大大小小的的规矩[36],包括上公交车是打卡还是逃票,在图书馆轻声还是喧嚣,与陌生人接触有没有留意说“请”“谢谢”等等,它们很不起眼,与法律没有明显的外在关系,但它的背后却意味着笼罩了一张已经规范化的且这种规范化还在不断织就、扩张的社会权力之网,而法律只有黏在这张网上才能良好运转。而在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落后等问题仍困扰着藏区的今天,部分藏族青年对中华民族、对国家认同感缺失,这是当下政治治理的要害所在,双语法律人,甚至法律,在当中的作用只是、也只应该是拾零补缺的,更多的社会资源仍然应该投向发展地方经济、基础教育,强化边疆与内地多维度的联系。
建设法治中国,这是当下无可争议的方向,但怎么建设 是不是仅仅靠一腔热血、一身正气,这一伟大的事业就出现了 或者靠引介国外学者的研究、英美法律制度 都不是,要靠我们要直面中国,直面问题,要在生活当中而不是书本当中发现问题,还要不厌其烦地把从生活中抽象出的问题再放回到生活中去,经验地融合相关因素而不是诉诸概念、原则、孤立地、形而上地理解问题。永远不能认为我们的前人已经发现或到达了理性的终点,我们能做的和应做的,甚至配做的,只是为他们添加注脚,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甚至身处中国剧烈变动的当下,还必定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发现更多过去人类历史不曾遇见的,将来也许会具有广泛政治影响力的,但至少对今天的中国人有意义的问题[37]。不轻易放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是中国知识分子应有的责任和承诺。
在调研时,听当地干部讲,不止政府机关、法院,几乎所有事业单位,甚至包括广播站里的工作人员都承担了“下乡”的任务,同时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他们还要被组织起来轮班“站街”。我感受到在国家权力稀松的边疆尽可能地组织、动员人力的可贵和艰难。如果将其视为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那么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又是如何运作的呢 一天中午吃饭时,有个得知我在北京读书的小学生凑过来:“你见过毛主席吗 ”我愣了一下,反问:“毛主席是干什么的 ”“打日本鬼子的。”“你从哪里知道的 ”“看电视。”这大致就是我与她之间的对话,似乎平淡无奇又荒谬可笑,可我为什么至今仍感到惊心动魄:
毛泽东逝世已经三十七年了,单就事实本身来讲,问题一定错了,可是她问这个“错误”的问题是怎样历史地、社会地、意识形态地建构出来的
在知道北京后,她想到了毛泽东,这其中的关联是如何搭建的
北京、毛泽东在这个七八岁的小孩子心中象征着什么
“打日本鬼子”又是什么意思
我又想起福柯:
“在人们所说及的事物中,重要的不是人们想的是什么,也不是这些事物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思想,重要的是究竟是什么从一开始就把它们系统化,从而使它们成为新的话语无穷尽地讨论的对象并且任由改造。”[38]
[1]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2]见《孟子卷七·离娄章句上》。
[3] [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美]麦宜生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116页。
[4]见“透过‘赔命价’看边疆秩序的形成”,第49页。
[5]孙少石:“语言在政法话语中的功能”(厦门大学2012年学士论文)。
[6]“相对于一个人而言,距离意味着对方虽然在身边但(在心理感觉上)遥远,陌生意味着对方虽(在心里距离上)遥远实际上(空间距离上)却很近。”Simmel, The Sociology of Georg Simmel, edited by Kurt H. Wolff. New York: Free Press, 1960. 转引[美]唐纳德 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7]苏力:“这里没有不动产——法律移植问题的理论梳理”,《制度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藏区司法公正,双语培训是关键”,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4版。
[9]相关报道如:“大力培养双语审判人才,保障民族群众诉讼权利——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工作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8日,第1~2版;“川云甘集中培训藏汉双语法官”,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5日,第1版;“加强民族法官队伍建设,促进边疆和谐稳定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29日,第2版;“新疆高院求实效防止‘空对空’”,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7月28日,第1版;“双语法官利用语言化解牧区矛盾纠纷”,载《法制日报》2012年10月23日,第4版;“西部双语诉讼现状调查·内蒙古篇/新疆篇/云南篇”,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4期。
[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21、……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化、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旨在吸引本地人才的招录政策,引导、鼓励、支持熟悉民族语言、适应当地环境的优秀少数民族和本地汉族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力度,积极研究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0号):25、……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
[11]苏力:“文化制度与国家构成——以‘书同文’和‘官话’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12期。
[12]《阿坝州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期)表明,相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州文盲率下降8.34%,现在为12.39%。
[13] [法]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陈晓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4]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岳麓书社2012年版。
[15] [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0页。
[16]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17]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双语政法人才匮乏,订单式培养求缓解”,载《中华民族报》2010年6月25日,第4版。
[18]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19]见《论语·颜渊篇第十二》。
[20]《天下无贼》(2004)(冯小刚/导演,刘德华、刘若英、王宝强、葛优、李冰冰/主演)中黎叔所言。
[21] [法]福柯:“法律精神病学中‘危险个人’概念的演变”,苏力译,李康校,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2]强世功:《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182页。
[23]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4]刘志刚:“需求与应和:对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研究——以乡土社会为背景”,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
[25]语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相关报道见“双语政法人才匮乏,订单式培养求缓解”,载《中华民族报》2010年6月25日,第4版。
[26]“大力培养双语审判人才,保障民族群众诉讼权利——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工作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8日,第1~2版。
[27]“《汉藏对照法学词典》首发暨赠书仪式在京举行”,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19日,第4版。
[28]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三章。
[29]相通的道理也隐含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的通知上:“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主持人要讲普通话,不夹杂不必要外文”,载《新闻晨报》2014年1月5日,A15版。
[30] [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言语意味着什么——语言交换的经济》,褚思真,刘晖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23页。
[31]冯象:“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的文明”,《木腿正义》(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96页。
[33]毛泽东:“关于重庆谈判”,《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9页。
[3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35]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36]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37]林毅夫:“本土化、规范化、国际化——贺《经济研究》创刊40周年”,《本体与常无:经济学方法论对话》,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173页。
[38] [法]福柯:《临床医学的诞生》,刘北成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